(2013 年 8 月 23 日第五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3 年 8 月 29 日郑商发 [2013]210 号文件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商品交易所 ( 以下简称交易所 ) 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 确保期货保证金存管安全和期货交易的平稳运行, 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期货市场发展的法规 政策以及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和 郑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 等规定, 结合交易所期货交易活动的实际需要,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保证金指定存管银行 ( 以下简称存管银行 ) 是指由交易所指定 为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投资者提供期货保证金存管和出入金等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存管银行进行管理, 交易所 存管银行及其有关业务人员应该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资格申请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 应当向交易所提出申请 申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全国性商业银行法人 ; 1
( 二 ) 注册资本达到 100 亿元人民币, 总资产 15000 亿元人民币以上, 净资产在 1000 亿元人民币以上, 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 ( 三 ) 分支机构在 600 个以上, 且在期货交易所所在地设有可以办理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和资金结算相关业务的分支机构 ; ( 四 ) 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 )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 流动性 资产负债比例等规定 ; ( 五 )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 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 ( 六 ) 具有符合开展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和配合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所需要的设施和技术水平, 具备先进 快速的异地资金划拨系统, 且最近 3 年系统运行稳定 拥有全国范围内的本行系统实时汇划系统, 以及服务良好的全国集中式银期转账系统 ; ( 七 ) 具有健全的期货保证金管理制度 内部管理制度 业务操作流程以及发生技术和通讯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预案 ; ( 八 ) 有专门部门或机构负责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 交易所指定的期货保证金存管网点中, 取得期货从业资格人员不得少于 3 名, 且交易所结算专柜人员应具有 5 年以上银行从业经验 ; ( 九 ) 无严重影响其资信状况的未决诉讼和未清偿债务 ; ( 十 ) 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未发生过重大事故及 2
未受到过监管机构的重大行政处罚 ; ( 十一 )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交易所上市品种密切相关的政策性银行, 申请从事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的, 不适用本条第 ( 一 ) 至 ( 三 ) 项规定 申请从事与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有关的保证金存管业务的银行, 具体条件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 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预审材料 : ( 一 ) 申请开展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申请表 申请报告 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计划书 ; ( 二 ) 分支机构 营业网点以及开展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所需设施的情况说明 ; ( 三 ) 期货保证金存管制度 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出现技术通讯故障等异常情况下的相关应急处理预案 ; ( 四 ) 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部门的岗位设置 职责规定以及部门负责人和业务人员名单 履历 ; ( 五 ) 遵守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承诺书 ; ( 六 ) 最新年检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 ( 七 ) 金融业务许可证 复印件; ( 八 ) 最近 3 年的审计报告以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九 ) 企业法人授权书 ( 授权书格式见附件 2) 及经办人员 3
的身份证明文件 ; ( 十 ) 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并通过交易所对其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预审后, 应当按照交易所及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 ( 以下简称监控中心 ) 的要求通过相关业务 技术 通讯设备等方面的测试, 并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 ( 一 ) 通过监控中心存管业务数据报送系统测试的书面证明材料 ; ( 二 ) 与期货公司 ( 或者其他期货市场参与者 ) 进行全国集中式银期转账系统测试的报告 ; ( 三 ) 交易所指定的存管银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 ( 四 ) 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交易所对申请银行提交的申请材料与系统测试结果进行审核, 并将审核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个工作日后, 交易所书面通知经核准具有存管银行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并在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获得指定存管银行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获得资格 3 日内向银行业监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存管银行在开展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前, 应当就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与交易所签订协议,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业务要求 第九条存管银行设置分支机构应当在交易所指定的距离范 4
围内, 分支机构内应当设置期货业务专柜 第十条存管银行应当保证交易所指定营业网点的业务稳定和人员稳定, 定期组织业务人员培训, 积极参加交易所组织的业务培训, 保证业务人员熟练掌握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流程及交易所关于期货保证金存管等结算业务的规则和要求 第十一条根据交易所申请, 存管银行应当为交易所开立专用结算账户等专用存款账户, 账户名称应当体现业务性质 第十二条存管银行应当凭交易所签发的专用通知书, 为会员办理开立 变更或者注销专用资金账户业务 交易所与会员之间期货业务资金的往来通过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办理 第十三条存管银行应当按照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有关规定通过转账方式办理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 对期货保证金实行封闭运行 第十四条存管银行应当为交易所及其会员提供安全 准确 迅捷的期货保证金存管 划转服务 第十五条存管银行应当早于交易所开市前 30 分钟开始当日营业 交易闭市后, 期货结算时间确需延迟的, 存管银行应当相应延迟其营业时间 第十六条当有款项划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时, 存管银行应当在资金到账后, 立即记入交易所账户, 并实时通知交易所 第十七条存管银行按照交易所的电子划款指令或书面划款 5
指令办理划款业务时, 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 一 ) 对于本行系统内账户的资金划拨, 存管银行在收到交易所划款指令后, 应实时将资金汇划至交易所指定的会员专用资金账户 ; ( 二 ) 对于跨行的资金划拨, 存管银行收到交易所划款指令后, 应以最快捷的方式划出款项, 并保证该款项及时到达交易所指定的收款账户开户银行 遇到特殊情况的, 应在当日下午 4 时前到达交易所指定的收款账户开户银行 第十八条存管银行应当每日按照以下规定与交易所进行专用结算账户账务核对 : ( 一 ) 每日结算资金业务终了后进行对账, 或应交易所的需要随时对账 ; ( 二 ) 在存管银行营业时间内, 交易所可随时查询专用结算账户余额及变动情况, 存管银行应当实时回送查询结果 ; ( 三 ) 在结算业务发生后当日, 存管银行应当将交易所进账单 收付款明细清单等业务凭证送达交易所 ; ( 四 ) 存管银行应当按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提供资金结算账户对账单 第十九条存管银行应当按照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通过网络专线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监控中心报送在该行开设的全部期货保证金账户前 1 交易日的账户余额 变动明细等相关信息 6
第二十条存管银行应当向交易所提供交易所会员专用资金账户的余额及变动情况, 实时回送查询结果 第二十一条存管银行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减少资金的流动性风险 ; 未经交易所书面同意, 不得限制会员公司出入金 ; 为测试保证金存款的安全性, 交易所可随时对存管的保证金进行跨行调拨 第二十二条存管银行应当按照与交易所协商确定的存款利率向交易所支付利息 第二十三条当交易所的资金结算系统出现流动性等需求时, 应交易所申请, 存管银行必须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四条存管银行不得协助期货公司在期货保证金账户上设定担保 ; 不得挪用客户保证金偿还期货公司及交易所债务 第二十五条存管银行应当拒绝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对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内资金进行非法冻结 扣划 ; 如有其他单位拟对会员专用资金账户采取冻结等影响保证金存管业务的措施时, 存管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交易所 第四章技术要求第二十六条存管银行应按照交易所相关资金划转系统接口规范完成资金划转系统建设, 通过交易所的功能测试和性能测试, 满足交易所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十七条存管银行的全国集中式银期转账系统应当能够 7
支持期货公司系统多点接入, 满足期货公司银期转账系统灾备和冗余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存管银行负责申请与交易所的主备通讯链路, 相关网络参数由交易所统一分配 第二十九条存管银行应将资金划转系统纳入技术系统的统一运维管理流程, 对资金划转系统 数据链路和软硬件平台进行实时监控 第三十条资金划转系统应用或网络系统变更, 存管银行应提前 5 个工作日通知交易所技术运维部门, 并提前做好系统测试工作 第三十一条存管银行应积极参与交易所组织的应急演练和联合测试 第三十二条存管银行应设立 7 24 小时的技术应急联系人, 技术应急联系人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交易所技术运维部门进行报备 第五章应急处理第三十三条存管银行应建立 完善 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做到职责明确 措施到位 反应快速 处置及时 第三十四条交易所或者存管银行发生可能影响期货资金结算业务的业务操作失误或技术系统故障时, 应当立即通知对方, 8
并积极采取行动进行补救 第三十五条资金划转系统发生故障时, 发现方应当立即通知对方, 双方应当积极配合并对各自系统进行检查, 以确定原因 排除故障 明确责任 必要时, 立即启动应急措施 第三十六条存管银行发生影响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运行稳定和安全情况时, 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尽快恢复正常运行, 并将相关情况报告交易所和监控中心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存管银行期货业务部门岗位设置 职责规定 部门负责人 业务联系人等发生变更时, 应当于 3 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交易所和监控中心 第三十八条存管银行出现影响该行资信状况的重大业务风险或损失时, 应当于 3 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和监控中心报告, 并提交该业务风险或损失对该行保证金存管业务的影响分析及应对措施 第三十九条存管银行实施系统升级改造或者实施其他可能影响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措施前, 应当提前 5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交易所 监控中心和相关期货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和系统测试工作, 并制定针对性应急预案 第四十条存管银行应当在每一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 向交易所和监控中心提交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 技术运行 风险管理 9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政策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四十一条交易所对存管银行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条件进行年度检查, 或者根据需要进行不定期检查, 存管银行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交易所对存管银行的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时效性 安全性 准确性和规范性进行年度考评 考核内容包括资格条件 系统运维 人员配置 业务运营和风险控制, 以及配合交易所监管, 遵守相关自律规则与协议情况等 考评方式为存管银行自查 现场检查 会员评分和日常运营情况相结合 考评结果分为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四个档次, 考核结果向各存管银行通报 交易所可在安排存管银行的业务量以及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时, 参考考评结果 第七章违规处理第四十三条存管银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责令改正, 并根据情节轻重, 采取警告 通报批评 暂停新增会员的存管业务等措施 : ( 一 ) 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条要求履行职责的 ; ( 二 ) 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情况时, 存管银行未采取有效措施, 可能危及期货市场稳健运行, 损害交易所会员 客户合法权益的 ; 10
( 三 ) 未能按照监控中心相关要求报送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业务数据的 ; ( 四 ) 违反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协议或者交易所业务规则的 ; ( 五 ) 发生可能影响期货资金结算业务的业务操作失误或技术系统故障时, 未立即通知交易所的 ; 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的 ; ( 六 ) 不符合银行业监管机构关于资本充足率 流动性 资产负债比例等指标要求的 ; ( 七 ) 不配合交易所对存管银行资金结算业务进行年检或不定期检查, 不按要求提交上年度存管业务总结报告或其他要求提供材料的 ; ( 八 ) 无故限制会员出入金的 ; ( 九 ) 交易所会员普遍反映存管银行服务质量不高, 银期转账系统不稳定的 ; ( 十 )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四条存管银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暂停全部存管业务 : ( 一 ) 未能采取有效措施, 导致交易所结算账户内的资金被冻结或扣划的 ; ( 二 ) 协助期货公司在期货保证金账户上设定担保的 ; ( 三 ) 最近 1 个会计年度发生亏损的 ; ( 四 )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11
第四十五条对于暂停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存管银行, 在整改后经交易所验收, 确实具备正常开展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能力的, 可以恢复其存管业务 第四十六条存管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交易所可以取消其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 : ( 一 ) 申请终止其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的 ; ( 二 ) 被依法撤销 解散或宣告破产的 ; ( 三 ) 被收购或兼并且丧失法人地位的 ; ( 四 ) 不再满足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的 ; ( 五 ) 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连续发生亏损的 ; ( 六 ) 最近 1 个年度考评结果不合格的 ; ( 七 ) 向交易所提供虚假材料信息的 ; ( 八 ) 交易所认为该存管银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 ( 九 )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七条交易所决定终止存管银行资格, 应当提前 10 个工作日发出终止通知, 上报中国证监会, 并在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存管银行资格终止不影响该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交易所在此之前双方已经建立的法律关系, 交易所有权依法与该银行业金融机构了结相关业务 第四十八条被交易所终止存管银行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自终止之日起 3 年内不得申请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 12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九条除有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 对于涉及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任何非公开信息, 存管银行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 第五十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业务的存管银行, 无需重新申请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 但应当遵守本办法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3
附件 1: 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申请表 申请人全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金融业务许可证号码存管业务负责部门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姓名存管行业务负责部门及职务人联系方式姓名河南分行业务负部门及职务责人联系方式姓名河南分行技术负部门及职务责人联系方式姓名指定网点上级机部门及职务构业务负责人联系方式经办人姓名经办人身份证号码经办人联系电话上一年度期末 ( 经审计 ) 总资产 净资产 净资本 总资产 : 净资产 : 净资本 : 14
申请人基最近三年的净利润本财务状最近三年资本充足率况及其他最近三年资产负债率情况最近三年流动比率分支机构的数量与期货存管业务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其他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 签字并盖章 ) 申请人盖章 附件 2: 郑州商品交易所 : 授权书 特授权我行职员 ( 女士 / 先生 )( 身份证 号 ) 代表我行前往贵所办理期货保证金存管 银行资格的申请事宜 其权限范围 : 代表我行办理与贵所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申请有关的全部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向贵所提出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申请并提交申请文件 签署与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申请相关的文件, 接收贵所向我行提交的与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申请相关的文件 本授权有效期从年月日到年月日止 特此授权 授权人 : 银行 ( 盖章 ) 法定代表人 : ( 签字并盖章 ) 15
16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