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物流政策汇编第 1709 期 20170926 目录 1. 海关总署公告 2017 年第 45 号 ( 关于优化汇总征税制度的公告 ) 公告... 2 2. 海关总署公告 2017 年第 44 号 ( 关于简化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作业流程的公告 ) 公告 4 3. 海关总署公告 2017 年第 42 号 ( 关于公布 废止部分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 5 4. 海关总署公告 2017 年第 41 号 ( 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 6 5. 海关总署公告 2017 年第 39 号 ( 关于机检查验正常放行货物查验记录签字有关 问题的公告 )... 7 6. 上海及时达物流有限公司被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授予 AA 级企业信用管理.. 8 7. 上海及时达物流有限公司可提供预归类意见书... 9 8. 久信国际 及时达物流公司均为海关 AEO 高级认证企业... 10 免责声明... 11 第 1 页共 11 页
1. 海关总署公告 2017 年第 45 号 ( 关于优化汇总征税制度的公告 ) 公告 为进一步服务企业, 压缩通关时间, 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优化汇总征税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 所有海关注册登记企业均可适用汇总征税模式 ( 失信企业 除外 ) 汇总征税企业是指进出口报关单上的收发货人 二 有汇总征税需求的企业, 向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 ( 以下简称 属地关税职能部门 ) 提交税款总担保 ( 以下简称 总担保 ) 备案申请, 总担保应当依法以保函等海关认可的形式 ; 保函受益人应包括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以及其他进出口地直属海关 ; 担保范围为担保期限内企业进出口货物应缴纳的海关税款和滞纳金 ( 保函格式见附件 ); 担保额度可根据企业税款缴纳情况循环使用 三 企业申报时选择汇总征税模式的, 一份报关单使用一个总担保备案编号 四 无布控查验等海关要求事项的汇总征税报关单担保额度扣减成功, 海关即放行 五 汇总征税报关单采用有纸模式的, 企业应在货物放行之日起 10 日内递交纸质报关单证, 至当月底不足 10 日的, 应在当月底前递交 六 企业应于每月第 5 个工作日结束前, 完成上月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 税款缴库后, 企业担保额度自动恢复 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 海关径行打印海关税款缴款书, 交付或通知企业履行纳税义务 ; 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税的, 海关办理保证金转税手续或通知担保机构履行担保纳税义务 七 企业办理汇总征税时, 有滞报金等其他费用的, 应在货物放行前缴清 八 企业出现欠税风险的, 进出口地直属海关暂停企业适用汇总征税 ; 风险解除后, 经注册地直属海关确认, 恢复企业适用汇总征税 九 担保机构是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 应符合以下条件 : ( 一 ) 具有良好资信和较大资产规模 ; ( 二 ) 无滞压或延迟海关税款入库情事 ; ( 三 ) 承诺对担保期限内企业申报进出口货物应纳税款 滞纳金承担足额 及时汇总缴纳的保付责任 ; ( 四 ) 与海关建立保函真伪验核机制 担保机构不具备资金偿付能力 拒不履行担保责任或不配合海关税收征管工作的, 属地关 第 2 页共 11 页
税职能部门拒绝接受其保函 十 企业信用状况被下调为失信企业或保函担保期限届满, 属地关税职能部门确认企业已按期履行纳税义务的, 可根据企业或担保机构申请退还保函正本 十一 本公告自 2017 年 9 月 21 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15 年第 33 号公告同时废止 2017 年 9 月 21 日前海关已备案的汇总征税总担保保函继续有效 特此公告 附件 : 总担保保函格式.doc 海关总署 2017 年 9 月 20 日 第 3 页共 11 页
2. 海关总署公告 2017 年第 44 号 ( 关于简化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作业流程的公告 ) 公告 为深入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 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 海关总署决定简化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作业流程, 取消现场海关通过打印税款缴款书 ( 以下简称 税单 ) 触发税款实扣的操作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 进出口企业 单位选择以海关税费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税款的, 税款预扣成功后, 海关通关业务系统自动发送税款实扣通知, 税款扣缴成功且报关单符合放行条件的, 系统自动放行 二 货物放行后, 进出口企业 单位可到现场海关领取税单第 1 联 三 除实现财关库银横向联网的试点地区外, 参与税费电子支付的商业银行应按海关总署 2011 年 17 号公告规定与海关办理税单第 2 5 联交接手续, 防止税款延压入库 四 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的其他事项仍按海关总署 2011 年 17 号公告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 2017 年 9 月 21 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 年 9 月 19 日 第 4 页共 11 页
3. 海关总署公告 2017 年第 42 号 ( 关于公布 废止部分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 减少商品归类争议, 保障海关商品归类执法的统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 海关总署令第 158 号 ) 有关规定, 海关总署决定公布 2017 年商品归类决定 (Ⅱ)( 详见附件 1) 部分因所依据的法律 行政法规发生变化而同时废止的商品归类决定一并予以公布 ( 详见附件 2) 上述归类决定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2017 年商品归类决定 (Ⅱ).doc 2.2017 年废止的商品归类决定 (Ⅱ).doc 海关总署 2017 年 9 月 11 日 第 5 页共 11 页
4. 海关总署公告 2017 年第 41 号 ( 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 为促进对外投资, 方便企业通关, 规范海关业务管理, 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 现公告如下 : 一 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 2210, 简称 对外投资, 适用于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 以实物投资出口的设备 物资 二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 0110( 一般贸易 ) 的适用范围不再包括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以实物投资带出的设备 物资 上述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 年 9 月 4 日 第 6 页共 11 页
5. 海关总署公告 2017 年第 39 号 ( 关于机检查验正常放行货物查验记录签字有关问题的公告 ) 为进一步优化货物通关流程, 简化监管查验作业环节, 海关总署将取消收发货人在机检查验正常放行 ( 即机检查验未见异常无需转人工查验 ) 货物的 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 上签字确认的相关要求,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 对于机检查验正常放行货物, 在机检查验结束后, 可由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或运输工具负责人在 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 上签字, 海关不再限定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 二 可采取现场签字或事后集中签字的方式在上述 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 上签字确认, 事后集中签字不得晚于机检查验完成后 5 个工作日 三 本公告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 年 8 月 31 日 第 7 页共 11 页
6. 上海及时达物流有限公司被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授予 AA 级企业信用管理 第 8 页共 11 页
7. 上海及时达物流有限公司可提供预归类意见书 上海及时达物流有限公司可提供预归类意见书 二天出证, 量大优惠, 有需要可联系 : 联系人 : 陆敏电话 :50644225 邮件 :minlu@joysungroup.com 第 9 页共 11 页
8. 久信国际 及时达物流公司均为海关 AEO 高级认证企业 第 10 页共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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