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规 速 递 年 8 月 份 税 务 总 局 文 件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45 号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调 整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有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4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46 号 国 家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法 规 速 递 -2014 年 8 月 份 税 务 总 局 文 件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45 号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调 整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有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4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46 号 国 家"

Transcription

1 1

2 法 规 速 递 年 8 月 份 税 务 总 局 文 件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45 号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调 整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有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4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46 号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和 荷 兰 王 国 政 府 对 所 得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和 防 止 偷 漏 税 的 协 定 及 议 定 书 生 效 执 行 的 公 告... 5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47 号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公 布 符 合 条 件 的 销 售 熊 猫 普 制 金 币 纳 税 人 名 单 ( 第 三 批 ) 暨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纳 税 人 退 出 名 单 的 公 告... 6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48 号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纳 税 信 用 评 价 指 标 和 评 价 方 式 ( 试 行 ) 的 公 告... 7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49 号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重 新 发 布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跨 境 应 税 服 务 增 值 税 免 税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公 告... 8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50 号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债 券 买 卖 业 务 营 业 税 问 题 的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51 号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出 口 货 物 劳 务 退 ( 免 ) 税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52 号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启 运 港 退 ( 免 ) 税 管 理 办 法 的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54 号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监 控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20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通 告 2014 年 第 5 号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第 二 批 全 国 税 务 领 军 人 才 培 养 对 象 录 取 的 通 告 税 总 办 函 号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办 公 厅 关 于 第 二 批 全 国 税 务 领 军 人 才 培 养 研 修 班 首 次 集 中 培 训 的 通 知 财 政 部 文 件 财 税 号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促 进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发 展 有 关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通 知 24 财 税 (2014)53 号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扩 大 启 运 港 退 税 政 策 试 点 范 围 的 通 知 财 税 号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铁 路 运 输 企 业 汇 总 缴 纳 增 值 税 的 补 充 通 知 财 关 税 号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取 消 加 工 贸 易 项 下 进 口 钢 材 保 税 政 策 的 补 充 通 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公 告 2014 年 第 53 号 中 2

3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关 于 免 征 新 能 源 汽 车 车 辆 购 置 税 的 公 告 海 关 总 署 文 件 海 关 总 署 商 务 部 联 合 公 告 2014 年 第 58 号 海 关 总 署 商 务 部 关 于 从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进 口 的 涉 及 自 动 进 口 许 可 证 管 理 货 物 开 展 通 关 作 业 无 纸 化 试 点 的 公 告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014 年 第 59 号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对 原 产 于 韩 国 和 泰 国 的 进 口 精 对 苯 二 甲 酸 反 倾 销 措 施 中 适 用 的 反 倾 销 税 税 率 及 其 他 义 务 的 公 告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014 年 第 60 号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对 进 口 原 产 于 印 度 的 单 模 光 纤 征 收 反 倾 销 税 的 公 告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014 年 第 61 号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新 增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展 加 工 贸 易 保 证 金 台 帐 业 务 试 点 的 公 告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014 年 第 61 号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新 增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展 加 工 贸 易 保 证 金 台 帐 业 务 试 点 的 公 告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014 年 第 62 号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对 进 口 原 产 于 印 度 的 特 丁 基 对 苯 二 酚 征 收 反 倾 销 税 的 公 告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014 年 第 63 号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公 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口 税 则 本 国 子 目 注 释 (2014 年 新 增 和 调 整 部 分 ) 的 公 告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014 年 第 64 号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全 面 实 施 内 港 海 关 经 认 证 的 经 营 者 (AEO) 互 认 的 公 告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联 合 公 告 2014 年 第 58 号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暂 停 多 晶 硅 加 工 贸 易 进 口 的 公 告 外 管 局 文 件 汇 发 [2014]36 号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在 部 分 地 区 开 展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外 汇 资 本 金 结 汇 管 理 方 式 改 革 试 点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汇 综 发 [2014]86 号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综 合 司 关 于 对 外 金 融 资 产 负 债 及 交 易 数 据 个 人 外 币 现 钞 存 取 数 据 及 银 行 自 身 外 债 数 据 接 口 程 序 联 调 和 试 报 送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4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45 号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调 整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有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法 规 文 号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45 号 发 布 部 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发 布 日 期 : 为 满 足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 以 下 简 称 营 改 增 ) 试 点 纳 税 人 汇 总 申 报 缴 纳 增 值 税 的 需 要,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对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有 关 事 项 进 行 了 调 整, 现 公 告 如 下 : 一 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调 整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有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3 年 第 32 号 ) 附 件 1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附 列 资 料 ( 一 ) 中 增 设 预 征 率 % 行 次, 修 改 后 的 表 式 见 附 件 其 中, 第 13a 行 预 征 率 % 适 用 于 所 有 实 行 汇 总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的 分 支 机 构 试 点 纳 税 人 ; 第 13b 13c 行 预 征 率 % 适 用 于 部 分 实 行 汇 总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的 铁 路 运 输 试 点 纳 税 人 二 本 公 告 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 行 特 此 公 告 附 件 :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附 列 资 料 ( 一 ) 链 接 : 相 关 政 策 解 读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4 年 7 月 25 日 4

5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46 号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和 荷 兰 王 国 政 府 对 所 得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和 防 止 偷 漏 税 的 协 定 及 议 定 书 生 效 执 行 的 公 告 法 规 文 号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46 号 发 布 部 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发 布 日 期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和 荷 兰 王 国 政 府 对 所 得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和 防 止 偷 漏 税 的 协 定 ( 以 下 简 称 协 定 ) 及 议 定 书 已 于 2013 年 5 月 31 日 在 北 京 正 式 签 署 中 荷 双 方 分 别 于 2013 年 7 月 30 日 和 2014 年 7 月 14 日 相 互 通 知 已 完 成 该 协 定 及 议 定 书 生 效 所 必 需 的 各 自 国 内 法 律 程 序 根 据 协 定 第 二 十 九 条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该 协 定 及 议 定 书 将 自 2014 年 8 月 31 日 起 生 效, 并 适 用 于 2015 年 1 月 1 日 或 以 后 取 得 的 所 得 上 述 协 定 及 议 定 书 文 本 已 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网 站 发 布 特 此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4 年 8 月 1 日 5

6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47 号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公 布 符 合 条 件 的 销 售 熊 猫 普 制 金 币 纳 税 人 名 单 ( 第 三 批 ) 暨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纳 税 人 退 出 名 单 的 公 告 法 规 文 号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47 号 发 布 部 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发 布 日 期 : 现 将 符 合 条 件 的 销 售 熊 猫 普 制 金 币 纳 税 人 名 单 ( 见 附 件 1) 予 以 公 布 该 名 单 所 列 纳 税 人 销 售 熊 猫 普 制 金 币, 符 合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熊 猫 普 制 金 币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和 熊 猫 普 制 金 币 免 征 增 值 税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3 年 第 6 号 ) 相 关 规 定 的, 可 享 受 增 值 税 免 税 政 策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纳 税 人 退 出 名 单 ( 见 附 件 2) 所 列 纳 税 人 销 售 熊 猫 普 制 金 币, 不 再 按 照 上 述 规 定 享 受 增 值 税 免 税 政 策 本 公 告 自 2014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特 此 公 告 附 件 :1. 符 合 条 件 的 销 售 熊 猫 普 制 金 币 纳 税 人 名 单 2.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纳 税 人 退 出 名 单 链 接 : 相 关 政 策 解 读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4 年 8 月 4 日 6

7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48 号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纳 税 信 用 评 价 指 标 和 评 价 方 式 ( 试 行 ) 的 公 告 法 规 文 号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48 号 发 布 部 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发 布 日 期 : 为 规 范 纳 税 信 用 管 理 和 评 价, 保 证 纳 税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的 统 一 性, 提 高 纳 税 人 依 法 诚 信 纳 税 意 识 和 税 法 遵 从 度, 根 据 纳 税 信 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40 号 ), 税 务 总 局 制 定 了 纳 税 信 用 评 价 指 标 和 评 价 方 式 ( 试 行 ), 现 予 以 发 布, 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 行 特 此 公 告 附 件 : 纳 税 信 用 评 价 指 标 和 评 价 方 式 ( 试 行 ) 链 接 : 相 关 政 策 解 读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4 年 8 月 25 日 7

8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49 号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重 新 发 布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跨 境 应 税 服 务 增 值 税 免 税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公 告 法 规 文 号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49 号 发 布 部 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发 布 日 期 :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铁 路 运 输 邮 政 业 和 电 信 业 已 经 纳 入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为 了 规 范 和 完 善 跨 境 应 税 服 务 的 税 收 管 理,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对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跨 境 应 税 服 务 增 值 税 免 税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进 行 了 修 订, 现 予 以 发 布, 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 行 2013 年 9 月 13 日 发 布 的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跨 境 应 税 服 务 增 值 税 免 税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3 年 第 52 号 ) 同 时 废 止 特 此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4 年 8 月 27 日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跨 境 应 税 服 务 增 值 税 免 税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条 境 内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以 下 称 纳 税 人 ) 提 供 跨 境 应 税 服 务 ( 以 下 称 跨 境 服 务 ),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下 列 跨 境 服 务 免 征 增 值 税 : ( 一 ) 工 程 矿 产 资 源 在 境 外 的 工 程 勘 察 勘 探 服 务 ( 二 ) 会 议 展 览 地 点 在 境 外 的 会 议 展 览 服 务 为 客 户 参 加 在 境 外 举 办 的 会 议 展 览 而 提 供 的 组 织 安 排 服 务, 属 于 会 议 展 览 地 点 在 境 外 的 会 议 展 览 服 务 ( 三 ) 存 储 地 点 在 境 外 的 仓 储 服 务 ( 四 ) 标 的 物 在 境 外 使 用 的 有 形 动 产 租 赁 服 务 ( 五 ) 为 出 口 货 物 提 供 的 邮 政 业 服 务 和 收 派 服 务 1. 为 出 口 货 物 提 供 的 邮 政 业 服 务, 是 指 : (1) 寄 递 函 件 包 裹 等 邮 件 出 境 ; (2) 向 境 外 发 行 邮 票 ; 8

9 (3) 出 口 邮 册 等 邮 品 ; (4) 代 办 收 件 地 在 境 外 的 速 递 物 流 类 业 务 2. 为 出 口 货 物 提 供 的 收 派 服 务, 是 指 为 出 境 的 函 件 包 裹 提 供 的 收 件 分 拣 派 送 服 务 纳 税 人 为 出 口 货 物 提 供 收 派 服 务, 免 税 销 售 额 为 其 向 寄 件 人 收 取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3.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为 出 境 的 函 件 包 裹 在 境 外 提 供 邮 政 服 务 和 收 派 服 务, 属 于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第 十 条 规 定 的 完 全 在 境 外 消 费 的 应 税 服 务, 不 征 收 增 值 税 ( 六 ) 在 境 外 提 供 的 广 播 影 视 节 目 ( 作 品 ) 发 行 播 映 服 务 在 境 外 提 供 的 广 播 影 视 节 目 ( 作 品 ) 发 行 服 务, 是 指 向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发 行 广 播 影 视 节 目 ( 作 品 ) 转 让 体 育 赛 事 等 文 体 活 动 的 报 道 权 或 者 播 映 权, 且 该 广 播 影 视 节 目 ( 作 品 ) 体 育 赛 事 等 文 体 活 动 在 境 外 播 映 或 者 报 道 在 境 外 提 供 的 广 播 影 视 节 目 ( 作 品 ) 播 映 服 务, 是 指 在 境 外 的 影 院 剧 院 录 像 厅 及 其 他 场 所 播 映 广 播 影 视 节 目 ( 作 品 ) 通 过 境 内 的 电 台 电 视 台 卫 星 通 信 互 联 网 有 线 电 视 等 无 线 或 者 有 线 装 置 向 境 外 播 映 广 播 影 视 节 目 ( 作 品 ), 不 属 于 在 境 外 提 供 的 广 播 影 视 节 目 ( 作 品 ) 播 映 服 务 ( 七 ) 以 水 路 运 输 方 式 提 供 国 际 运 输 服 务 但 未 取 得 国 际 船 舶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 以 公 路 运 输 方 式 提 供 国 际 运 输 服 务 但 未 取 得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证 或 者 国 际 汽 车 运 输 行 车 许 可 证, 或 者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经 营 范 围 未 包 括 国 际 运 输 的 ; 以 航 空 运 输 方 式 提 供 国 际 运 输 服 务 但 未 取 得 公 共 航 空 运 输 企 业 经 营 许 可 证, 或 者 其 经 营 范 围 未 包 括 国 际 航 空 客 货 邮 运 输 业 务 的 ; 以 航 空 运 输 方 式 提 供 国 际 运 输 服 务 但 未 持 有 通 用 航 空 经 营 许 可 证, 或 者 其 经 营 范 围 未 包 括 公 务 飞 行 的 ( 八 ) 以 公 路 运 输 方 式 提 供 至 香 港 澳 门 的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但 未 取 得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证, 或 者 未 具 有 持 道 路 运 输 证 的 直 通 港 澳 运 输 车 辆 的 ; 以 水 路 运 输 方 式 提 供 至 台 湾 的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但 未 取 得 台 湾 海 峡 两 岸 间 水 路 运 输 许 可 证, 或 者 未 具 有 持 台 湾 海 峡 两 岸 间 船 舶 营 运 证 的 船 舶 的 ; 以 水 路 运 输 方 式 提 供 至 香 港 澳 门 的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但 未 具 有 获 得 港 澳 线 路 运 营 许 可 的 船 舶 的 ; 以 航 空 运 输 方 式 提 供 往 返 香 港 澳 门 台 湾 的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或 者 在 香 港 澳 门 台 湾 提 供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但 未 取 得 公 共 航 空 运 输 企 业 经 营 许 可 证, 或 者 其 经 营 范 围 未 包 括 国 际 国 内 ( 含 港 澳 ) 航 空 客 货 邮 运 输 业 务 的 ; 以 航 空 运 9

10 输 方 式 提 供 往 返 香 港 澳 门 台 湾 的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或 者 在 香 港 澳 门 台 湾 提 供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但 未 持 有 通 用 航 空 经 营 许 可 证, 或 者 其 经 营 范 围 未 包 括 公 务 飞 行 的 ( 九 )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或 声 明 放 弃 适 用 零 税 率 选 择 免 税 的 下 列 应 税 服 务 : 1. 国 际 运 输 服 务 ; 2. 往 返 香 港 澳 门 台 湾 的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以 及 在 香 港 澳 门 台 湾 提 供 的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 3. 航 天 运 输 服 务 ; 4. 向 境 外 单 位 提 供 的 研 发 服 务 和 设 计 服 务, 对 境 内 不 动 产 提 供 的 设 计 服 务 除 外 ( 十 ) 向 境 外 单 位 提 供 的 下 列 应 税 服 务 : 1. 电 信 业 服 务 技 术 转 让 服 务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服 务 软 件 服 务 电 路 设 计 及 测 试 服 务 信 息 系 统 服 务 业 务 流 程 管 理 服 务 商 标 著 作 权 转 让 服 务 知 识 产 权 服 务 物 流 辅 助 服 务 ( 仓 储 服 务 收 派 服 务 除 外 ) 认 证 服 务 鉴 证 服 务 咨 询 服 务 广 播 影 视 节 目 ( 作 品 ) 制 作 服 务 程 租 服 务 纳 税 人 向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提 供 国 际 语 音 通 话 服 务 国 际 短 信 服 务 国 际 彩 信 服 务, 通 过 境 外 电 信 单 位 结 算 费 用 的, 服 务 接 受 方 为 境 外 电 信 单 位, 属 于 向 境 外 单 位 提 供 的 电 信 业 服 务 境 外 单 位 从 事 国 际 运 输 和 港 澳 台 运 输 业 务 经 停 我 国 机 场 码 头 车 站 领 空 内 河 海 域 时, 纳 税 人 向 其 提 供 的 航 空 地 面 服 务 港 口 码 头 服 务 货 运 客 运 站 场 服 务 打 捞 救 助 服 务 装 卸 搬 运 服 务, 属 于 向 境 外 单 位 提 供 的 物 流 辅 助 服 务 合 同 标 的 物 在 境 内 的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服 务, 对 境 内 不 动 产 提 供 的 鉴 证 咨 询 服 务, 以 及 提 供 服 务 时 货 物 实 体 在 境 内 的 鉴 证 咨 询 服 务, 不 属 于 本 款 规 定 的 向 境 外 单 位 提 供 的 应 税 服 务 2. 广 告 投 放 地 在 境 外 的 广 告 服 务 广 告 投 放 地 在 境 外 的 广 告 服 务, 是 指 为 在 境 外 发 布 的 广 告 所 提 供 的 广 告 服 务 第 三 条 纳 税 人 向 国 内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内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提 供 的 应 税 服 务, 不 属 于 跨 境 服 务, 应 照 章 征 收 增 值 税 第 四 条 纳 税 人 提 供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所 列 跨 境 服 务, 除 第 ( 五 ) 项 外, 必 须 与 服 务 接 受 方 签 订 跨 境 服 务 书 面 合 同 否 则, 不 予 免 征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向 外 国 航 空 运 输 企 业 提 供 空 中 飞 行 管 理 服 务, 以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下 发 的 航 班 计 划 或 者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清 算 中 心 临 时 来 华 飞 行 记 录, 为 跨 境 服 务 书 面 合 同 10

11 纳 税 人 向 外 国 航 空 运 输 企 业 提 供 物 流 辅 助 服 务 ( 除 空 中 飞 行 管 理 服 务 外 ), 与 经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批 准 设 立 的 外 国 航 空 运 输 企 业 常 驻 代 表 机 构 签 订 的 书 面 合 同, 属 于 与 服 务 接 受 方 签 订 跨 境 服 务 书 面 合 同 外 国 航 空 运 输 企 业 临 时 来 华 飞 行, 未 签 订 跨 境 服 务 书 面 合 同 的, 以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清 算 中 心 临 时 来 华 飞 行 记 录 为 跨 境 服 务 书 面 合 同 第 五 条 纳 税 人 向 境 外 单 位 有 偿 提 供 跨 境 服 务, 该 服 务 的 全 部 收 入 应 从 境 外 取 得, 否 则, 不 予 免 征 增 值 税 下 列 情 形 视 同 从 境 外 取 得 收 入 : ( 一 ) 纳 税 人 向 外 国 航 空 运 输 企 业 提 供 物 流 辅 助 服 务, 从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清 算 中 心 中 国 航 空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者 经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批 准 设 立 的 外 国 航 空 运 输 企 业 常 驻 代 表 机 构 取 得 的 收 入 ( 二 ) 纳 税 人 向 境 外 关 联 单 位 提 供 跨 境 服 务, 从 境 内 第 三 方 结 算 公 司 取 得 的 收 入 上 述 所 称 第 三 方 结 算 公 司, 是 指 承 担 跨 国 企 业 集 团 内 部 成 员 单 位 资 金 集 中 运 营 管 理 职 能 的 资 金 结 算 公 司, 包 括 财 务 公 司 资 金 池 资 金 结 算 中 心 等 ( 三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六 条 纳 税 人 提 供 跨 境 服 务 免 征 增 值 税 的, 应 单 独 核 算 跨 境 服 务 的 销 售 额, 准 确 计 算 不 得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其 免 税 收 入 不 得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中 国 邮 政 速 递 物 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为 出 口 货 物 提 供 收 派 服 务,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不 得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 不 得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 当 期 无 法 划 分 的 全 部 进 项 税 额 ( 当 期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项 目 销 售 额 + 非 增 值 税 应 税 劳 务 营 业 额 + 免 征 增 值 税 项 目 销 售 额 - 为 出 口 货 物 提 供 收 派 服 务 支 付 给 境 外 合 作 方 的 费 用 ) ( 当 期 全 部 销 售 额 + 当 期 全 部 营 业 额 ) 第 七 条 纳 税 人 提 供 免 征 增 值 税 跨 境 服 务 的, 应 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跨 境 服 务 免 税 备 案 手 续, 同 时 提 交 以 下 资 料 : ( 一 ) 跨 境 应 税 服 务 免 税 备 案 表 ( 见 附 件 ); ( 二 ) 跨 境 服 务 合 同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 三 ) 提 供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第 ( 一 ) 项 至 第 ( 四 ) 项 第 ( 六 ) 项 以 及 第 ( 十 ) 项 第 2 目 跨 境 服 务, 应 提 交 服 务 地 点 在 境 外 的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 四 ) 提 供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规 定 的 国 际 或 者 港 澳 台 运 输 服 务, 应 提 交 实 际 发 生 相 关 业 务 的 证 明 材 料 ; ( 五 ) 向 境 外 单 位 提 供 跨 境 服 务, 应 提 交 服 务 接 受 方 机 构 所 在 地 在 境 外 的 证 明 材 料 ; 11

12 ( 六 )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要 求 的 其 他 资 料 跨 境 服 务 合 同 原 件 为 外 文 的, 应 提 供 中 文 翻 译 件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签 字 或 者 单 位 盖 章 境 外 资 料 无 法 提 供 原 件 的, 可 只 提 供 复 印 件, 注 明 复 印 件 与 原 件 一 致 字 样,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签 字 或 者 单 位 盖 章 ; 境 外 资 料 原 件 为 外 文 的, 应 提 供 中 文 翻 译 件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签 字 或 者 单 位 盖 章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对 提 交 的 境 外 证 明 材 料 有 疑 义 的, 可 以 要 求 纳 税 人 提 供 境 外 公 证 部 门 出 具 的 证 明 材 料 第 八 条 纳 税 人 办 理 跨 境 服 务 免 税 备 案 手 续 时,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当 根 据 以 下 情 况 分 别 做 出 处 理 : ( 一 ) 报 送 的 材 料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应 当 及 时 告 知 纳 税 人 补 正 ( 二 ) 报 送 的 材 料 齐 全 符 合 规 定 形 式 的, 或 者 纳 税 人 按 照 税 务 机 关 的 要 求 补 正 报 送 全 部 材 料 的, 应 当 受 理 纳 税 人 的 备 案, 将 有 关 资 料 原 件 退 还 纳 税 人 ( 三 ) 报 送 的 材 料 或 者 按 照 税 务 机 关 的 要 求 补 正 报 送 的 材 料 不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的, 应 当 对 纳 税 人 的 本 次 跨 境 服 务 免 税 备 案 不 予 受 理, 并 将 所 有 报 送 材 料 退 还 纳 税 人 第 九 条 原 签 订 的 跨 境 服 务 合 同 发 生 变 更 或 者 跨 境 服 务 的 有 关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变 化 后 仍 属 于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规 定 的 免 税 跨 境 服 务 范 围 的, 纳 税 人 应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重 新 办 理 跨 境 服 务 免 税 备 案 手 续 第 十 条 纳 税 人 应 当 完 整 保 存 本 办 法 第 七 条 要 求 的 各 项 资 料 第 十 一 条 纳 税 人 提 供 的 与 香 港 澳 门 台 湾 有 关 的 应 税 服 务, 除 本 办 法 另 有 规 定 外, 参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第 十 二 条 税 务 机 关 应 高 度 重 视 跨 境 服 务 增 值 税 管 理 工 作, 针 对 纳 税 人 的 备 案 资 料, 采 取 案 头 分 析 日 常 检 查 重 点 稽 查 等 方 式, 加 强 对 纳 税 人 业 务 真 实 性 的 核 实, 发 现 问 题 的, 按 照 现 行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 行 此 前, 纳 税 人 提 供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规 定 的 跨 境 服 务, 已 进 行 免 税 申 报 的,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补 办 备 案 手 续 ; 未 进 行 免 税 申 报 的,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办 理 跨 境 服 务 备 案 手 续 后, 可 以 申 请 退 税 或 者 抵 减 以 后 的 应 纳 税 额 ; 已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应 将 全 部 联 次 追 回 后 方 可 办 理 跨 境 服 务 免 税 备 案 手 续 此 前, 纳 税 人 提 供 的 跨 境 服 务 不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规 定 的, 应 照 章 征 收 增 值 税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3 年 9 月 13 12

13 日 发 布 的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跨 境 应 税 服 务 增 值 税 免 税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3 年 第 52 号 ) 同 时 废 止 附 件 : 跨 境 应 税 服 务 免 税 备 案 表 链 接 : 相 关 政 策 解 读 13

14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50 号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债 券 买 卖 业 务 营 业 税 问 题 的 公 告 法 规 文 号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50 号 发 布 部 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发 布 日 期 : 现 将 债 券 买 卖 业 务 营 业 税 有 关 问 题 明 确 如 下 : 按 照 现 行 营 业 税 政 策 规 定, 金 融 企 业 从 事 债 券 买 卖 业 务, 以 债 券 的 卖 出 价 减 去 买 入 价 后 的 余 额 为 营 业 额, 买 入 价 应 以 债 券 的 购 入 价 减 去 债 券 持 有 期 间 取 得 的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确 定 本 公 告 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 行 此 前 未 处 理 的 事 项, 按 照 本 公 告 的 规 定 执 行 特 此 公 告 链 接 : 相 关 政 策 解 读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4 年 8 月 28 日 14

15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51 号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出 口 货 物 劳 务 退 ( 免 ) 税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法 规 文 号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51 号 发 布 部 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发 布 日 期 : 为 进 一 步 完 善 出 口 退 ( 免 ) 税 管 理, 现 将 有 关 问 题 公 告 如 下 : 一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出 口 企 业 申 报 出 口 货 物 退 ( 免 ) 税 提 供 收 汇 资 料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3 年 第 30 号 ) 第 三 条 第 九 条 停 止 执 行 ; 第 二 条 规 定 的 申 报 退 ( 免 ) 税 须 提 供 出 口 货 物 收 汇 凭 证 的 出 口 企 业 情 形, 调 整 为 下 列 五 类 : ( 一 ) 被 外 汇 管 理 部 门 列 为 C 类 企 业 的 ; ( 二 ) 被 海 关 列 为 C D 类 企 业 的 ; ( 三 ) 被 税 务 机 关 评 定 为 D 级 纳 税 信 用 等 级 的 ; ( 四 )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发 现 出 口 企 业 申 报 的 不 能 收 汇 的 原 因 为 虚 假 的 ; ( 五 )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发 现 出 口 企 业 提 供 的 出 口 货 物 收 汇 凭 证 是 冒 用 的 二 经 外 汇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实 行 外 汇 资 金 集 中 运 营 管 理 的 跨 国 公 司, 其 成 员 公 司 在 批 准 的 有 效 期 内, 可 凭 银 行 出 具 给 跨 国 公 司 资 金 集 中 运 营 公 司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的 收 款 凭 证,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对 外 提 供 的 研 发 设 计 服 务 退 ( 免 ) 税, 不 再 提 供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 适 用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应 税 服 务 退 ( 免 ) 税 管 理 办 法 )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11 号 ) 第 十 三 条 第 ( 五 ) 项 第 3 目 之 (3) 规 定 的 资 料 ( 一 ) 付 款 单 位 为 与 成 员 公 司 签 订 研 发 设 计 合 同 的 境 外 单 位, 或 研 发 设 计 合 同 约 定 的 境 外 代 付 单 位 ; ( 二 ) 收 款 凭 证 上 的 收 款 单 位 或 附 言 的 实 际 收 款 人 须 载 明 有 成 员 公 司 的 名 称 三 利 用 国 际 金 融 组 织 或 外 国 政 府 贷 款 通 过 国 际 招 标 建 设 的 项 目, 招 标 单 位 向 其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开 具 中 标 证 明 通 知 书 时, 应 提 供 财 政 部 门 关 于 外 国 政 府 贷 款 备 选 项 目 的 通 知 或 财 政 部 门 与 项 目 的 主 管 部 门 或 政 府 签 订 的 关 于 行 ( 国 际 金 融 组 织 ) 贷 款 项 目 转 贷 协 议 ( 或 分 贷 协 议 执 行 协 议 ) 的 原 件 和 注 明 有 与 原 件 一 致 字 样 的 复 印 件 ( 经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审 核 原 件 与 复 印 件 一 致 后, 原 件 退 回 ), 不 再 提 供 国 家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标 结 果 通 知 此 前 已 提 供 国 家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标 结 果 通 知 的, 可 按 原 规 定 办 理 中 标 证 明 通 知 书 15

16 四 本 公 告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之 前 已 申 报 的 出 口 退 ( 免 ) 税 可 按 本 公 告 的 规 定 执 行 特 此 公 告 链 接 : 相 关 政 策 解 读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4 年 8 月 28 日 16

17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52 号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启 运 港 退 ( 免 ) 税 管 理 办 法 的 公 告 法 规 文 号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52 号 发 布 部 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发 布 日 期 : 根 据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扩 大 启 运 港 退 税 政 策 试 点 范 围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现 将 调 整 后 的 启 运 港 退 ( 免 ) 税 管 理 办 法 予 以 公 告, 自 2014 年 9 月 1 日 ( 以 出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出 口 退 税 专 用 上 注 明 的 出 口 日 期 为 准 ) 起 开 始 执 行 原 启 运 港 退 ( 免 ) 税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2 年 第 44 号 ) 同 时 废 止 特 此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4 年 8 月 28 日 启 运 港 退 ( 免 ) 税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退 ( 免 ) 税 备 案 第 一 条 出 口 企 业 适 用 启 运 港 退 ( 免 ) 税 政 策 须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 一 ) 已 办 理 出 口 退 ( 免 ) 税 资 格 认 定 开 展 自 营 出 口 货 物 的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 ( 二 ) 纳 税 信 用 等 级 被 税 务 机 关 评 为 B 级 及 以 上, 且 不 属 于 出 口 退 税 审 核 关 注 信 息 中 关 注 企 业 级 别 为 一 至 三 级 的 出 口 企 业 ( 三 ) 海 关 实 行 B 类 及 以 上 管 理 的 出 口 企 业 ( 以 海 关 提 供 的 带 启 运 港 标 识 的 出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电 子 信 息 为 准 ) 第 二 条 出 口 企 业 启 运 港 退 ( 免 ) 税 备 案 方 式 为, 出 口 企 业 申 报 退 ( 免 ) 税 时, 税 务 机 关 在 出 口 退 税 审 核 系 统 中 自 动 确 认 税 务 机 关 在 读 入 海 关 提 供 的 带 启 运 港 标 识 的 出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电 子 信 息 时, 出 口 退 税 审 核 系 统 自 动 在 相 关 出 口 企 业 的 企 业 代 码 库 中 置 上 启 运 港 退 税 标 志 第 二 章 运 输 企 业 和 运 输 工 具 确 定 第 三 条 符 合 适 用 启 运 港 退 ( 免 ) 税 政 策 条 件 的 运 输 企 业 及 运 输 工 具 由 其 所 在 地 的 省 级 国 家 税 务 局 会 同 当 地 财 政 海 关 等 部 门 认 定 第 四 条 省 级 国 家 税 务 局 应 在 本 公 告 发 布 后 将 认 定 的 符 合 适 用 启 运 港 退 ( 免 ) 税 政 策 条 件 的 运 输 企 业 及 运 输 工 具 名 单 上 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之 后 本 地 区 新 增 及 调 整 的 符 合 条 件 的 运 输 17

18 企 业 及 运 输 工 具 名 单 应 在 每 年 的 6 月 底 和 12 月 底 上 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由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汇 总 发 布 名 单 上 报 格 式 见 附 件 第 三 章 退 ( 免 ) 税 申 报 第 五 条 出 口 企 业 自 营 出 口 适 用 启 运 港 退 ( 免 ) 税 政 策 的 货 物, 凭 启 运 地 海 关 签 发 的 出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 出 口 退 税 专 用 )( 以 下 称 退 税 证 明 联 ) 按 现 行 出 口 货 物 劳 务 退 ( 免 ) 税 规 定 向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办 理 出 口 退 ( 免 ) 税 第 六 条 出 口 企 业 申 报 启 运 港 退 ( 免 ) 税 时, 应 在 申 报 的 明 细 表 的 退 ( 免 ) 税 业 务 类 型 栏 内 填 写 QY 标 识 外 贸 企 业 应 使 用 单 独 关 联 号 申 报 适 用 启 运 港 退 税 政 策 的 出 口 货 物 退 税 第 七 条 适 用 启 运 港 退 ( 免 ) 税 政 策 的 出 口 货 物 其 退 税 率 执 行 时 间 以 启 运 地 海 关 签 发 的 退 税 证 明 联 上 注 明 的 出 口 日 期 为 准 第 八 条 出 口 企 业 其 他 申 报 出 口 退 ( 免 ) 税 要 求 按 现 行 规 定 执 行 第 四 章 退 ( 免 ) 税 审 核 第 九 条 各 地 税 务 机 关 应 按 照 现 行 电 子 传 输 系 统 出 口 退 税 子 系 统 的 管 理 规 定, 及 时 下 载 并 读 入 税 务 总 局 下 发 的 海 关 加 注 启 运 港 标 识 的 报 关 单 数 据 : ( 一 ) 启 运 地 海 关 签 发 退 税 证 明 联 的 报 关 单 数 据 ( 以 下 称 启 运 数 据 ) ( 二 ) 正 常 办 理 结 关 核 销 的 报 关 单 数 据 ( 以 下 称 正 常 结 关 数 据 ) ( 三 ) 未 实 际 到 达 离 境 港 货 物 的 报 关 单 数 据 ( 以 下 称 未 到 达 数 据 ) ( 四 ) 货 物 未 运 抵 离 境 港 不 再 出 口, 海 关 收 回 已 签 发 的 退 税 证 明 联 的 报 关 单 数 据 ( 以 下 称 撤 销 报 关 单 数 据 ) 第 十 条 各 地 税 务 机 关 对 适 用 启 运 港 退 税 政 策 的 出 口 货 物, 应 使 用 启 运 数 据 审 核 办 理 退 ( 免 ) 税 第 十 一 条 出 口 退 税 审 核 关 注 信 息 中 关 注 企 业 级 别 列 为 一 至 三 级 的 出 口 企 业, 各 地 税 务 机 关 必 须 使 用 正 常 结 关 数 据 审 核 办 理 退 ( 免 ) 税, 不 得 使 用 启 运 数 据 审 核 办 理 退 ( 免 ) 税 第 十 二 条 各 地 税 务 机 关 应 加 强 启 运 港 退 ( 免 ) 税 的 复 核 工 作, 及 时 在 出 口 退 税 审 核 系 统 中 根 据 海 关 提 供 的 加 注 启 运 港 标 识 的 报 关 单 数 据, 生 成 复 核 数 据 对 自 动 复 核 比 对 异 常 的 数 据 应 按 如 下 原 则 进 行 人 工 处 理 : ( 一 ) 对 启 运 数 据 中 的 出 口 数 量 及 单 位 总 价 等 项 目 与 正 常 结 关 数 据 不 一 致 的, 以 正 常 结 关 数 据 为 准 调 整 已 退 ( 免 ) 税 额 18

19 ( 二 ) 对 复 核 数 据 中 涉 及 撤 销 报 关 单 数 据 和 未 到 达 数 据 的, 根 据 现 行 规 定 追 缴 已 ( 免 ) 退 税 款 或 进 行 调 整 处 理 ( 三 ) 对 复 核 数 据 中 涉 及 自 启 运 日 起 2 个 月 内 未 办 理 结 关 核 销 手 续 未 收 到 正 常 结 关 数 据 的 报 关 单 数 据 ( 以 下 称 逾 期 未 结 关 数 据 ), 根 据 现 行 规 定 追 缴 已 退 ( 免 ) 税 款 或 进 行 调 整 处 理, 不 再 享 受 启 运 港 退 税 政 策 对 按 上 述 规 定 已 处 理 完 毕 的 逾 期 未 结 关 数 据, 海 关 又 结 关 核 销 收 到 正 常 结 关 数 据 的, 出 口 企 业 可 凭 启 运 地 海 关 签 发 的 退 税 证 明 联 重 新 申 报 退 税, 主 管 出 口 退 税 的 税 务 机 关 依 据 正 常 结 关 数 据 按 现 行 规 定 予 以 审 核 办 理 第 十 三 条 各 地 税 务 机 关 应 及 时 将 复 核 结 果 反 馈 出 口 企 业, 并 督 促 出 口 企 业 依 照 反 馈 信 息 补 缴 已 ( 免 ) 退 税 款 或 在 次 月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期 调 整 申 报 数 据 出 口 企 业 未 按 时 补 缴 已 退 ( 免 ) 税 款 或 调 整 申 报 数 据 的, 各 地 税 务 机 关 应 及 时 予 以 追 缴 第 五 章 其 他 第 十 四 条 货 物 未 运 抵 离 境 港 不 再 实 际 出 口 的, 出 口 企 业 应 按 照 现 行 规 定 向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出 具 出 口 货 物 退 运 已 补 税 ( 未 退 税 ) 证 明, 出 口 企 业 未 申 报 退 ( 免 ) 税 的, 不 得 再 申 报 退 ( 免 ) 税 ; 已 申 报 办 理 退 ( 免 ) 税 的, 应 补 缴 已 退 ( 免 ) 税 款 税 务 机 关 在 审 核 出 具 证 明 时, 应 审 核 比 对 海 关 提 供 的 未 到 达 数 据 和 撤 销 报 关 单 数 据 第 十 五 条 实 行 增 值 税 免 税 政 策 的 出 口 货 物,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按 正 常 结 关 数 据 审 核 免 税 第 十 六 条 各 级 税 务 机 关 应 准 确 及 时 办 理 启 运 港 退 税, 加 强 启 运 港 退 税 有 关 业 务 的 日 常 复 核 和 预 警 评 估 工 作 附 件 :1. 符 合 适 用 启 运 港 退 ( 免 ) 税 政 策 条 件 的 运 输 企 业 名 单 2. 符 合 适 用 启 运 港 退 ( 免 ) 税 政 策 条 件 的 运 输 工 具 名 单 链 接 : 相 关 政 策 解 读 19

20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54 号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监 控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法 规 文 号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54 号 发 布 部 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发 布 日 期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现 就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监 控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公 告 如 下 : 一 税 务 机 关 通 过 关 联 申 报 审 核 同 期 资 料 管 理 前 期 监 控 和 后 续 跟 踪 管 理 等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监 控 管 理 手 段 发 现 纳 税 人 存 在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风 险 的, 应 当 向 纳 税 人 送 达 税 务 事 项 通 知 书, 提 示 其 存 在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风 险, 并 要 求 纳 税 人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20 日 之 内 提 供 同 期 资 料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纳 税 人 应 当 审 核 分 析 其 关 联 交 易 定 价 原 则 和 方 法 等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事 项 的 合 理 性, 可 以 自 行 调 整 补 税 纳 税 人 要 求 税 务 机 关 确 认 关 联 交 易 定 价 原 则 和 方 法 等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事 项 的, 税 务 机 关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启 动 特 别 纳 税 调 查 调 整 程 序, 确 定 合 理 调 整 方 法, 实 施 税 务 调 整 二 纳 税 人 在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监 控 管 理 阶 段 自 行 调 整 补 税 的, 税 务 机 关 仍 可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实 施 特 别 纳 税 调 查 及 调 整 三 纳 税 人 在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监 控 管 理 阶 段 按 照 上 述 规 定 提 供 同 期 资 料 等 有 关 资 料 的,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一 百 二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其 自 行 补 税 按 照 税 款 所 属 纳 税 年 度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与 补 税 期 间 同 期 的 人 民 币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加 收 利 息, 不 再 另 加 收 5 个 百 分 点 特 此 公 告 链 接 : 相 关 政 策 解 读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4 年 8 月 29 日 20

21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通 告 2014 年 第 5 号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第 二 批 全 国 税 务 领 军 人 才 培 养 对 象 录 取 的 通 告 法 规 文 号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通 告 2014 年 第 5 号 发 布 部 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发 布 日 期 : 第 二 批 全 国 税 务 领 军 人 才 培 养 对 象 选 拔 工 作 已 结 束, 经 过 个 人 申 报 组 织 推 荐 ( 自 荐 ) 笔 试 面 试 业 绩 评 价 与 考 察 等 程 序, 并 由 全 国 税 务 领 军 人 才 培 养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定, 共 有 110 名 人 员 入 选 第 二 批 全 国 税 务 领 军 人 才 培 养 对 象 ( 名 单 详 见 附 件 ), 现 予 通 告 第 二 批 全 国 税 务 领 军 人 才 培 养 研 修 班 首 次 集 中 培 训 拟 定 于 2014 年 9 月 中 旬 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税 务 干 部 进 修 学 院 进 行, 具 体 报 到 时 间 另 行 通 知 附 件 : 第 二 批 全 国 税 务 领 军 人 才 培 养 对 象 名 单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4 年 8 月 8 日 21

22 税 总 办 函 号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办 公 厅 关 于 第 二 批 全 国 税 务 领 军 人 才 培 养 研 修 班 首 次 集 中 培 训 的 通 知 法 规 文 号 : 税 总 办 函 号 发 布 部 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办 公 厅 发 布 日 期 :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局 内 各 单 位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定 于 2014 年 9 月 开 始 举 办 第 二 批 全 国 税 务 领 军 人 才 培 养 研 修 班 首 次 集 中 培 训,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培 训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 政 治 理 论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经 济 形 势 管 理 理 论 领 导 力 培 养 财 经 理 论 税 收 业 务 经 典 研 品 信 息 化 财 经 英 语 军 事 训 练 等 二 培 训 对 象 培 训 对 象 为 第 二 批 全 国 税 务 领 军 人 才 培 养 研 修 班 学 员, 共 计 110 人 学 员 名 单 详 见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第 二 批 全 国 税 务 领 军 人 才 培 养 对 象 录 取 的 通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通 告 2014 年 第 5 号 ) 三 培 训 时 间 地 点 培 训 时 间 :2014 年 9 月 9 日 报 到,9 月 10 日 开 班 首 次 集 中 培 训 时 间 为 2 个 月 培 训 地 点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税 务 干 部 进 修 学 院 ( 江 苏 省 扬 州 市 扬 子 江 北 路 515 号 ) 四 有 关 要 求 ( 一 ) 请 各 单 位 及 时 通 知 学 员 于 9 月 9 日 17 点 以 前 报 到 未 经 请 假 批 准 不 能 按 时 报 到 者 将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教 育 培 训 管 理 部 门 应 于 9 月 8 日 以 前 登 录 税 务 教 育 培 训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为 本 省 ( 区 市 ) 学 员 进 行 电 子 报 名 和 注 册 ( 二 ) 学 员 在 参 训 期 间, 要 严 格 遵 守 中 央 八 项 规 定 及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严 格 执 行 全 国 税 务 领 军 人 才 培 养 研 修 班 学 员 管 理 与 考 核 办 法 严 格 执 行 考 勤 等 请 销 假 制 度 学 员 因 公 因 私 请 假 均 须 由 所 在 省 税 务 机 关 ( 税 务 系 统 外 学 员 为 所 在 单 位 ) 向 全 国 税 务 领 军 人 才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批 准 后 计 入 总 考 勤 请 假 5 天 以 上 须 报 税 务 总 局 领 导 批 准 ( 三 ) 参 训 学 员 应 携 带 正 装 和 必 备 的 生 活 用 品 及 运 动 衣 物 ( 四 ) 培 训 费 用 由 税 务 总 局 支 付, 学 员 往 返 交 通 费 由 所 在 单 位 承 担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方 式 22

23 税 务 总 局 教 育 中 心 联 系 人 : 麦 志 斌 张 群, 联 系 电 话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税 务 干 部 进 修 学 院 报 到 联 系 人 及 电 话 : 赵 静 马 丽 ; 联 系 电 话 :(0514) 传 真 : 接 站 地 点 及 联 系 电 话 ( 报 到 当 日 开 通 接 站 手 机 ): 南 京 禄 口 机 场 接 站 手 机 : ; 南 京 火 车 站 接 站 手 机 : ; 南 京 火 车 站 南 站 接 站 手 机 : ; 镇 江 火 车 站 及 南 站 接 站 手 机 : ; 扬 州 火 车 站 接 站 手 机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办 公 厅 2014 年 8 月 25 日 23

24 财 税 号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促 进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发 展 有 关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通 知 法 规 文 号 : 财 税 号 发 布 部 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发 布 日 期 :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地 方 税 务 局, 西 藏 宁 夏 青 海 省 ( 自 治 区 ) 国 家 税 务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 根 据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建 设 和 管 理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办 发 号 ) 和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等 部 门 关 于 加 快 发 展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的 指 导 意 见 ( 建 保 号 ) 等 文 件 精 神, 决 定 继 续 对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建 设 和 运 营 给 予 税 收 优 惠 现 将 有 关 政 策 通 知 如 下 : 一 对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建 设 期 间 用 地 及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建 成 后 占 地 免 征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在 其 他 住 房 项 目 中 配 套 建 设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依 据 政 府 部 门 出 具 的 相 关 材 料, 按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建 筑 面 积 占 总 建 筑 面 积 的 比 例 免 征 建 设 管 理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涉 及 的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二 对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经 营 管 理 单 位 免 征 建 设 管 理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涉 及 的 印 花 税 在 其 他 住 房 项 目 中 配 套 建 设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依 据 政 府 部 门 出 具 的 相 关 材 料, 按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建 筑 面 积 占 总 建 筑 面 积 的 比 例 免 征 建 设 管 理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涉 及 的 印 花 税 三 对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经 营 管 理 单 位 购 买 住 房 作 为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免 征 契 税 印 花 税 ; 对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租 赁 双 方 免 征 签 订 租 赁 协 议 涉 及 的 印 花 税 四 对 企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以 及 其 他 组 织 转 让 旧 房 作 为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房 源, 且 增 值 额 未 超 过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20% 的, 免 征 土 地 增 值 税 五 企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以 及 其 他 组 织 捐 赠 住 房 作 为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符 合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对 其 公 益 性 捐 赠 支 出 在 年 度 利 润 总 额 12% 以 内 的 部 分, 准 予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个 人 捐 赠 住 房 作 为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符 合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对 其 公 益 性 捐 赠 支 出 未 超 过 其 申 报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30% 的 部 分, 准 予 从 其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中 扣 除 六 对 符 合 地 方 政 府 规 定 条 件 的 低 收 入 住 房 保 障 家 庭 从 地 方 政 府 领 取 的 住 房 租 赁 补 贴, 免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24

25 七 对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免 征 房 产 税 对 经 营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所 取 得 的 租 金 收 入, 免 征 营 业 税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经 营 管 理 单 位 应 单 独 核 算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租 金 收 入, 未 单 独 核 算 的, 不 得 享 受 免 征 营 业 税 房 产 税 优 惠 政 策 八 享 受 上 述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是 指 纳 入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人 民 政 府 及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批 准 的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发 展 规 划 和 年 度 计 划, 并 按 照 关 于 加 快 发 展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的 指 导 意 见 ( 建 保 号 ) 和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制 定 的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进 行 管 理 的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九 本 通 知 执 行 期 限 为 2013 年 9 月 28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9 月 28 日 以 后 已 征 的 应 予 减 免 的 税 款, 在 纳 税 人 以 后 应 缴 的 相 应 税 款 中 抵 减 或 者 予 以 退 还 根 据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和 廉 租 住 房 并 轨 运 行 的 通 知 ( 建 保 号 ) 规 定,2014 年 以 前 年 度 已 列 入 廉 租 住 房 年 度 建 设 计 划 的 在 建 项 目, 自 本 通 知 印 发 之 日 起, 统 一 按 本 通 知 规 定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执 行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廉 租 住 房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和 住 房 租 赁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中 有 关 廉 租 住 房 税 收 政 策 的 规 定 自 本 通 知 印 发 之 日 起 同 时 废 止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4 年 8 月 11 日 25

26 财 税 (2014)53 号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扩 大 启 运 港 退 税 政 策 试 点 范 围 的 通 知 法 规 文 号 : 财 税 (2014)53 号 发 布 部 门 :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发 布 日 期 :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国 家 税 务 局, 海 关 总 署 广 东 分 署 各 直 属 海 关,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总 体 方 案 的 通 知 ( 国 发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前 期 试 点 情 况, 决 定 扩 大 启 运 港 退 税 政 策 试 点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政 策 适 用 范 围 对 从 启 运 地 启 运 报 关 出 口, 并 由 符 合 条 件 的 运 输 企 业 承 运, 从 水 路 转 关 直 航 运 输 经 上 海 ( 以 下 称 离 境 地 ) 洋 山 保 税 港 区 ( 以 下 称 离 境 港 ) 离 境 的 集 装 箱 货 物, 实 行 启 运 港 退 税 政 策 ( 一 ) 适 用 启 运 港 退 税 政 策 的 启 运 地 口 岸 为 南 京 市 龙 潭 港 苏 州 市 太 仓 港 连 云 港 市 连 云 港 港 芜 湖 市 朱 家 桥 港 九 江 市 城 西 港 青 岛 市 前 湾 港 武 汉 市 阳 逻 港 岳 阳 市 城 陵 矶 港 ( 以 下 称 启 运 港 ), 出 口 口 岸 为 洋 山 保 税 港 区, 运 输 方 式 为 水 路 运 输 ( 二 ) 适 用 启 运 港 退 税 政 策 的 运 输 企 业 和 运 输 工 具 应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1. 运 输 企 业 应 在 启 运 地 与 离 境 地 之 间 设 有 直 航 航 线, 纳 税 信 用 级 别 被 税 务 机 关 评 价 为 B 级 及 以 上, 并 且 三 年 内 无 走 私 违 规 记 录 2. 运 输 工 具 应 配 备 导 航 定 位 全 程 视 频 监 控 设 备, 并 且 符 合 海 关 对 承 运 海 关 监 管 货 物 的 运 输 工 具 的 相 关 要 求 相 关 省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的 税 务 部 门 应 会 同 当 地 财 政 海 关 等 部 门, 根 据 上 述 条 件 确 定 运 输 企 业 和 运 输 工 具 名 单, 定 期 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汇 总 发 布 ( 三 ) 适 用 启 运 港 退 税 政 策 的 出 口 企 业 应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1. 纳 税 信 用 级 别 被 税 务 机 关 评 价 为 B 级 及 以 上, 并 且 不 属 于 出 口 退 税 审 核 关 注 信 息 中 关 注 企 业 级 别 为 一 至 三 级 的 自 营 出 口 企 业 2. 属 于 海 关 管 理 的 B 类 及 以 上 企 业 二 主 要 流 程 26

27 ( 一 ) 启 运 地 海 关 依 出 口 企 业 申 请, 对 其 从 启 运 港 启 运 的 符 合 条 件 的 货 物 办 理 放 行 手 续 后, 签 发 出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 出 口 退 税 专 用 )( 以 下 称 退 税 证 明 联 ) ( 二 ) 出 口 企 业 凭 启 运 地 海 关 出 具 的 退 税 证 明 联 及 相 关 材 料 到 主 管 退 税 的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办 理 退 税 出 口 企 业 首 次 申 请 办 理 退 税 前, 应 向 主 管 出 口 退 税 的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启 运 港 退 税 备 案 ( 三 ) 在 退 税 证 明 联 所 列 全 部 货 物 进 入 离 境 港 后, 离 境 地 海 关 办 理 转 关 核 销 手 续, 启 运 地 海 关 办 理 结 关 核 销 手 续 ( 四 ) 海 关 总 署 将 已 启 运 并 签 发 退 税 证 明 联 的 报 关 单 数 据 ( 加 标 识 ) 实 时 发 送 给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每 月 将 正 常 结 关 核 销 的 报 关 单 数 据 ( 加 标 识 ) 和 未 实 际 到 达 离 境 港 货 物 的 报 关 单 数 据 ( 加 标 识 ) 发 送 给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将 已 退 税 的 报 关 单 数 据 反 馈 海 关 总 署 ( 五 ) 主 管 出 口 退 税 的 税 务 机 关,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清 分 的 退 税 证 明 联 及 结 关 核 销 报 关 单 数 据, 为 出 口 企 业 办 理 退 税 及 调 整 已 退 税 额 对 已 办 理 出 口 退 税 手 续 的 货 物, 自 启 运 日 起 2 个 月 内 未 办 理 结 关 核 销 手 续 的, 视 为 未 实 际 出 口 货 物, 应 追 缴 已 退 税 款, 不 再 享 受 启 运 港 退 税 政 策 ( 六 ) 货 物 如 未 运 抵 离 境 港 出 口, 海 关 撤 销 出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收 回 已 签 发 的 退 税 证 明 联 并 由 海 关 总 署 向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提 供 相 应 的 电 子 数 据 对 已 办 理 出 口 退 税 手 续 的 货 物, 企 业 应 按 照 现 行 规 定 向 海 关 提 供 税 务 机 关 出 具 的 货 物 已 补 税 或 未 退 税 证 明 三 启 运 港 退 税 的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由 海 关 总 署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另 行 制 定 四 各 地 海 关 和 国 税 部 门 应 加 强 沟 通, 建 立 联 系 配 合 机 制, 互 通 企 业 守 法 诚 信 信 息 和 货 物 异 常 出 运 情 况 财 政 海 关 和 国 税 部 门 要 密 切 跟 踪 启 运 港 退 税 政 策 运 行 情 况, 对 工 作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及 时 上 报 财 政 部 ( 税 政 司 ) 海 关 总 署 ( 监 管 司 )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 货 物 和 劳 务 税 司 ) 五 本 通 知 自 2014 年 9 月 1 日 起 执 行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在 上 海 试 行 启 运 港 退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自 本 通 知 执 行 之 日 起 废 止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4 年 7 月 30 日 27

28 财 税 号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铁 路 运 输 企 业 汇 总 缴 纳 增 值 税 的 补 充 通 知 法 规 文 号 : 财 税 号 发 布 部 门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发 布 日 期 :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 根 据 各 地 反 映 的 情 况, 现 将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铁 路 运 输 企 业 汇 总 缴 纳 增 值 税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有 关 合 资 铁 路 运 输 企 业 汇 总 缴 纳 增 值 税 的 事 项 补 充 明 确 如 下 : 一 对 财 税 号 文 件 的 附 件 2, 更 名 和 增 补 本 通 知 附 件 所 列 的 分 支 机 构 自 上 述 分 支 机 构 提 供 铁 路 运 输 服 务 及 相 关 的 物 流 辅 助 服 务 之 日 起, 按 照 财 税 号 文 件 以 及 本 通 知 的 规 定 缴 纳 增 值 税 二 对 财 税 号 文 件 附 件 2 所 列 的 分 支 机 构, 在 维 持 由 中 国 铁 路 总 公 司 汇 总 计 算 应 交 增 值 税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实 行 由 合 资 铁 路 运 输 企 业 总 部 汇 总 预 缴 增 值 税 的 办 法 ( 一 ) 合 资 铁 路 运 输 企 业 总 部 本 级 及 其 下 属 站 段 ( 含 委 托 运 输 管 理 的 站 段, 下 同 ) 本 级 的 销 售 额 适 用 的 预 征 率 调 整 为 1%, 本 级 应 预 缴 的 增 值 税 按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计 入 预 算 科 目 目 改 征 增 值 税 本 级 应 预 缴 的 增 值 税 = 本 级 应 征 增 值 税 销 售 额 1% ( 二 ) 合 资 铁 路 运 输 企 业 总 部 及 其 下 属 站 段 汇 总 的 销 售 额 适 用 的 预 征 率 仍 为 3%, 合 资 铁 路 运 输 企 业 总 部 应 按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汇 总 应 预 缴 的 增 值 税, 计 入 预 算 科 目 目 改 征 增 值 税 汇 总 应 预 缴 的 增 值 税 =( 总 部 本 级 应 征 增 值 税 销 售 额 + 下 属 站 段 本 级 应 征 增 值 税 销 售 额 ) 3% ( 总 部 本 级 应 预 缴 的 增 值 税 + 下 属 站 段 本 级 应 预 缴 的 增 值 税 ) 三 本 通 知 自 2014 年 9 月 1 日 起 执 行 财 税 号 文 件 第 三 条 相 应 废 止 已 经 按 照 3% 预 缴 的 增 值 税, 由 中 央 财 政 通 过 2014 年 年 终 结 算 方 式 予 以 调 整 附 件 : 分 支 机 构 名 单 28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4 年 8 月 5 日

29 财 关 税 号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取 消 加 工 贸 易 项 下 进 口 钢 材 保 税 政 策 的 补 充 通 知 法 规 文 号 : 财 关 税 号 发 布 部 门 :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发 布 日 期 :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国 家 税 务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海 关 总 署 广 东 分 署 各 直 属 海 关 :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适 当 延 长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取 消 加 工 贸 易 项 下 进 口 钢 材 保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关 税 号 ) 中 首 批 取 消 78 个 税 号 钢 材 产 品 加 工 贸 易 项 下 进 口 保 税 政 策 的 过 渡 期 即 :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起, 对 加 工 贸 易 项 下 进 口 上 述 78 个 税 号 钢 材 产 品 征 收 关 税 和 进 口 环 节 税 ; 对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前 签 订 的 合 同, 且 在 2015 年 6 月 30 日 前 实 际 进 口 的, 允 许 在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继 续 以 保 税 的 方 式 开 展 加 工 贸 易 特 此 通 知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4 年 8 月 28 日 29

3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公 告 2014 年 第 53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关 于 免 征 新 能 源 汽 车 车 辆 购 置 税 的 公 告 法 规 文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公 告 2014 年 第 53 号 发 布 部 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发 布 日 期 : 为 促 进 我 国 交 通 能 源 战 略 转 型 推 进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支 持 新 能 源 汽 车 产 业 发 展,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现 将 免 征 新 能 源 汽 车 车 辆 购 置 税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 一 自 2014 年 9 月 1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对 购 置 的 新 能 源 汽 车 免 征 车 辆 购 置 税 二 对 免 征 车 辆 购 置 税 的 新 能 源 汽 车, 由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通 过 发 布 免 征 车 辆 购 置 税 的 新 能 源 汽 车 车 型 目 录 ( 以 下 简 称 目 录 ) 实 施 管 理 ( 一 ) 列 入 目 录 的 新 能 源 汽 车 须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1. 获 得 许 可 在 中 国 境 内 销 售 的 纯 电 动 汽 车 插 电 式 ( 含 增 程 式 ) 混 合 动 力 汽 车 燃 料 电 池 汽 车 2. 使 用 的 动 力 电 池 不 包 括 铅 酸 电 池 3. 纯 电 动 续 驶 里 程 须 符 合 附 件 1 要 求 4. 插 电 式 混 合 动 力 乘 用 车 综 合 燃 料 消 耗 量 ( 不 含 电 能 转 化 的 燃 料 消 耗 量 ) 与 现 行 的 常 规 燃 料 消 耗 量 国 家 标 准 中 对 应 目 标 值 相 比 小 于 60%; 插 电 式 混 合 动 力 商 用 车 综 合 燃 料 消 耗 量 ( 不 含 电 能 转 化 的 燃 料 消 耗 量 ) 与 现 行 的 常 规 燃 料 消 耗 量 国 家 标 准 中 对 应 限 值 相 比 小 于 60% 5. 通 过 新 能 源 汽 车 专 项 检 测, 符 合 新 能 源 汽 车 标 准 要 求 具 体 要 求 见 附 件 2 ( 二 ) 汽 车 生 产 企 业 或 进 口 汽 车 经 销 商 ( 以 下 简 称 企 业 ) 向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提 交 目 录 申 请 报 告 具 体 要 求 见 附 件 3 提 出 申 请 的 企 业 须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1. 生 产 或 进 口 符 合 列 入 目 录 条 件 的 新 能 源 汽 车 2. 对 新 能 源 汽 车 动 力 电 池 电 机 电 控 等 关 键 零 部 件 提 供 不 低 于 5 年 或 10 万 公 里 ( 以 先 到 者 为 准 ) 质 保 3. 有 较 强 的 售 后 服 务 保 障 能 力 ( 三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会 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等 部 门, 对 企 业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 通 过 审 查 的 车 型 列 入 目 录, 由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发 布 30

31 自 目 录 发 布 之 日 起, 购 置 列 入 目 录 的 新 能 源 汽 车 免 征 车 辆 购 置 税 ; 购 置 时 间 为 机 动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 或 有 效 凭 证 ) 上 注 明 的 日 期 ( 四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等 部 门 将 适 时 组 织 开 展 目 录 车 型 专 项 检 查 企 业 对 申 报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和 产 品 质 量 负 责 对 产 品 与 申 报 材 料 不 符, 产 品 性 能 指 标 未 达 到 要 求,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虚 假 信 息 骗 取 列 入 目 录 车 型 资 格 的 企 业, 取 消 该 申 报 车 型 享 受 免 征 车 辆 购 置 税 政 策 资 格, 并 依 照 相 关 规 定 予 以 处 理 ( 五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将 根 据 我 国 新 能 源 汽 车 标 准 体 系 发 展 技 术 进 步 和 车 型 变 化, 适 时 修 订 调 整 列 入 目 录 车 型 的 条 件 三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根 据 目 录 确 定 免 征 车 辆 购 置 税 的 车 辆, 税 务 机 关 据 此 办 理 免 税 手 续 ( 一 ) 标 注 免 税 标 识 1.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在 机 动 车 合 格 证 电 子 信 息 中 增 加 是 否 列 入 免 征 车 辆 购 置 税 的 新 能 源 汽 车 车 型 目 录 字 段 2. 对 列 入 目 录 的 新 能 源 汽 车, 企 业 上 传 机 动 车 整 车 出 厂 合 格 证 信 息 时, 在 是 否 列 入 免 征 车 辆 购 置 税 的 新 能 源 汽 车 车 型 目 录 字 段 标 注 是, 即 免 税 标 识 3.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对 企 业 上 传 的 机 动 车 整 车 出 厂 合 格 证 信 息 中 的 免 税 标 识 进 行 审 核, 并 将 通 过 审 核 的 信 息 传 送 给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 二 ) 税 务 机 关 依 据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传 送 的 车 辆 合 格 证 电 子 信 息 中 的 免 税 标 识, 办 理 免 税 手 续 附 件 :1. 新 能 源 汽 车 纯 电 动 续 驶 里 程 要 求 2. 新 能 源 汽 车 产 品 专 项 检 查 标 准 目 录 3. 免 征 车 辆 购 置 税 的 新 能 源 汽 车 车 型 目 录 申 请 报 告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2014 年 8 月 1 日 31

32 海 关 总 署 商 务 部 联 合 公 告 2014 年 第 58 号 海 关 总 署 商 务 部 关 于 从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进 口 的 涉 及 自 动 进 口 许 可 证 管 理 货 物 开 展 通 关 作 业 无 纸 化 试 点 的 公 告 法 规 文 号 : 海 关 总 署 商 务 部 联 合 公 告 2014 年 第 58 号 发 布 部 门 : 海 关 总 署 商 务 部 发 布 日 期 : 为 进 一 步 深 化 通 关 作 业 无 纸 化 改 革, 积 极 推 进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 以 下 简 称 自 贸 试 验 区 ) 建 设 和 发 展, 海 关 总 署 商 务 部 决 定 自 2014 年 8 月 11 日 起, 对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进 口 属 于 自 动 进 口 许 可 管 理 的 有 关 货 物 开 展 通 关 无 纸 化 应 用 试 点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 一 自 2014 年 8 月 11 日 起,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以 一 批 一 证 方 式 进 口 属 于 自 动 进 口 许 可 管 理 的 货 物, 可 采 用 无 纸 方 式 向 海 关 申 报, 但 是 原 油 燃 料 油 除 外 海 关 将 通 过 自 动 进 口 许 可 证 联 网 核 查 方 式 验 凭 自 动 进 口 许 可 证 电 子 数 据, 企 业 免 于 交 验 纸 质 自 动 进 口 许 可 证, 海 关 不 再 进 行 纸 面 签 注 二 企 业 按 现 行 规 定 申 领 自 动 进 口 许 可 证 试 点 期 间, 限 于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以 一 批 一 证 方 式 进 口 属 于 自 动 进 口 许 可 管 理 的 货 物, 每 份 进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仅 能 对 应 一 份 自 动 进 口 许 可 证 对 于 以 非 一 批 一 证 方 式 进 口 的 货 物 暂 不 进 行 无 纸 化 通 关 试 点, 待 条 件 具 备 时 再 行 试 点 三 因 海 关 和 商 务 部 门 审 核 需 要 计 算 机 管 理 系 统 故 障 其 他 管 理 部 门 需 要 验 凭 纸 质 自 动 进 口 许 可 证 等 原 因, 可 以 转 为 有 纸 报 关 作 业 或 补 充 提 交 纸 质 自 动 进 口 许 可 证 四 自 动 进 口 许 可 货 物 通 关 无 纸 化 应 用 试 点 以 外 事 项, 按 照 货 物 自 动 进 口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令 2004 年 第 26 号 ) 自 动 进 口 许 可 证 联 网 核 查 系 统 公 告 (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013 年 第 2 号 ) 和 海 关 深 入 推 进 通 关 作 业 无 纸 化 改 革 工 作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014 年 第 25 号 ) 执 行 海 关 联 系 方 式 : 全 国 海 关 热 线 电 话 :12360 特 此 公 告 海 关 总 署 2014 年 8 月 5 日 32

33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014 年 第 59 号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对 原 产 于 韩 国 和 泰 国 的 进 口 精 对 苯 二 甲 酸 反 倾 销 措 施 中 适 用 的 反 倾 销 税 税 率 及 其 他 义 务 的 公 告 法 规 文 号 :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014 年 第 59 号 发 布 部 门 : 海 关 总 署 发 布 日 期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倾 销 条 例 的 规 定, 国 务 院 关 税 税 则 委 员 会 决 定 自 2010 年 8 月 12 日 起 对 原 产 于 韩 国 和 泰 国 的 进 口 精 对 苯 二 甲 酸 征 收 反 倾 销 税, 期 限 为 5 年 海 关 总 署 为 此 发 布 了 2010 年 第 51 号 公 告 最 近, 根 据 涉 案 企 业 申 请, 商 务 部 审 查 后 决 定 由 韩 国 三 星 综 合 化 学 株 式 会 社 (Samsung General Chemicals Co., Ltd.) 继 承 原 韩 国 三 星 石 油 化 学 株 式 会 社 (Samsung Petrochemical Company Limited) 在 该 精 对 苯 二 甲 酸 反 倾 销 措 施 中 适 用 的 反 倾 销 税 税 率 及 其 他 权 利 义 务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 一 自 2014 年 8 月 11 日 起, 对 以 韩 国 三 星 综 合 化 学 株 式 会 社 (Samsung General Chemicals Co., Ltd.) 为 原 生 产 厂 商 名 称 申 报 进 口 的 精 对 苯 二 甲 酸, 海 关 按 照 2.0% 的 反 倾 销 税 税 率 征 收 反 倾 销 税 ; 对 以 韩 国 三 星 石 油 化 学 株 式 会 社 (Samsung Petrochemical Company Limited) 为 原 生 产 厂 商 名 称 申 报 进 口 的 精 对 苯 二 甲 酸, 海 关 按 照 其 他 韩 国 公 司 11.2% 的 反 倾 销 税 税 率 征 收 反 倾 销 税 二 对 原 产 于 韩 国 和 泰 国 的 进 口 精 对 苯 二 甲 酸 征 收 反 倾 销 税 的 其 他 事 项, 仍 按 照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010 年 第 51 号 和 2013 年 第 45 号 的 规 定 执 行 特 此 公 告 海 关 总 署 2014 年 8 月 8 日 33

34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014 年 第 60 号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对 进 口 原 产 于 印 度 的 单 模 光 纤 征 收 反 倾 销 税 的 公 告 法 规 文 号 :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014 年 第 60 号 发 布 部 门 : 海 关 总 署 发 布 日 期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倾 销 条 例 的 规 定, 国 务 院 关 税 税 则 委 员 会 决 定 自 2014 年 8 月 14 日 起, 对 进 口 原 产 于 印 度 的 单 模 光 纤 征 收 反 倾 销 税, 期 限 为 5 年 商 务 部 为 此 发 布 了 2014 年 第 56 号 公 告 ( 详 见 附 件 1)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 一 自 2014 年 8 月 14 日 起, 海 关 对 进 口 原 产 于 印 度 的 单 模 光 纤 ( 税 则 号 列 : ), 除 按 现 行 规 定 征 收 关 税 外, 还 将 区 别 不 同 的 供 货 厂 商, 按 照 本 公 告 附 件 2 所 列 的 适 用 税 率 和 下 述 计 算 公 式 征 收 反 倾 销 税 及 相 应 的 进 口 环 节 增 值 税 : 反 倾 销 税 税 额 = 完 税 价 格 反 倾 销 税 税 率 进 口 环 节 增 值 税 税 额 =( 完 税 价 格 + 关 税 税 额 + 反 倾 销 税 税 额 ) 进 口 环 节 增 值 税 税 率 实 施 反 倾 销 措 施 产 品 的 详 细 描 述 详 见 本 公 告 附 件 1 二 进 口 经 营 单 位 在 申 报 进 口 上 述 税 则 号 列 项 下 属 于 反 倾 销 范 围 内 非 色 散 位 移 单 模 光 纤 和 其 他 单 模 光 纤 时, 商 品 编 号 应 分 别 填 报 和 三 凡 申 报 进 口 单 模 光 纤 的 进 口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向 海 关 如 实 申 报 原 产 地 并 提 交 相 关 原 产 地 证 据 文 件 如 果 原 产 地 为 印 度 的, 还 需 提 供 原 生 产 厂 商 发 票 对 于 无 法 确 定 原 产 地 的 上 述 货 物, 海 关 按 照 本 公 告 附 件 2 所 列 的 最 高 反 倾 销 税 税 率 征 收 反 倾 销 税 对 于 能 够 确 定 货 物 的 原 产 地 是 印 度, 但 进 口 经 营 单 位 不 能 提 供 原 生 产 厂 商 发 票, 且 通 过 其 他 合 法 有 效 的 途 径 仍 无 法 确 定 原 生 产 厂 商 的, 海 关 将 按 照 本 公 告 附 件 2 所 列 相 应 国 家 中 的 最 高 反 倾 销 税 税 率 征 收 反 倾 销 税 四 有 关 对 加 工 贸 易 保 税 进 口 原 产 于 印 度 的 单 模 光 纤 征 收 反 倾 销 税 等 方 面 的 问 题, 海 关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关 于 加 工 贸 易 边 角 料 剩 余 料 件 残 次 品 副 产 品 和 受 灾 保 税 货 物 的 管 理 办 法 及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001 年 第 9 号 的 规 定 执 行 五 对 于 实 施 临 时 反 倾 销 措 施 之 后 进 口 原 产 于 印 度 的 单 模 光 纤 已 经 缴 纳 的 反 倾 销 保 证 金, 按 本 公 告 规 定 的 征 收 反 倾 销 税 的 商 品 范 围 和 适 用 税 率 计 征 并 转 为 反 倾 销 税, 与 之 同 时 缴 纳 的 进 口 环 节 增 值 税 保 证 金 一 并 转 为 进 口 环 节 增 值 税 上 述 保 证 金 超 出 按 本 公 告 规 定 的 税 34

35 率 计 算 的 反 倾 销 税 及 相 应 的 进 口 环 节 增 值 税 的 部 分, 进 口 经 营 单 位 可 自 2014 年 8 月 14 日 起 6 个 月 内 向 征 收 地 海 关 申 请 退 还 ; 不 足 部 分, 不 再 补 征 特 此 公 告 附 件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务 部 公 告 2014 年 第 56 号.rar 2. 单 模 光 纤 反 倾 销 税 税 率 表.doc 海 关 总 署 2014 年 8 月 13 日 35

36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014 年 第 61 号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新 增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展 加 工 贸 易 保 证 金 台 帐 业 务 试 点 的 公 告 法 规 文 号 :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014 年 第 61 号 发 布 部 门 : 海 关 总 署 发 布 日 期 : 为 进 一 步 便 利 企 业 办 理 加 工 贸 易 保 证 金 台 帐 ( 以 下 简 称 台 帐 ) 业 务, 提 高 台 帐 管 理 质 量 和 效 率, 经 研 究 决 定, 自 2014 年 8 月 18 日 起, 我 署 在 南 京 青 岛 广 州 黄 埔 海 关 辖 区 部 分 业 务 现 场 新 增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 开 展 台 帐 业 务 试 点 现 就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 一 试 点 范 围 在 以 下 海 关 业 务 现 场 增 加 选 择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办 理 台 帐 业 务 : 南 京 海 关 所 属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海 关 青 岛 海 关 所 属 大 港 海 关 黄 岛 海 关 广 州 海 关 所 属 佛 山 海 关 驻 南 海 办 事 处 现 场 业 务 处 黄 埔 海 关 所 属 东 莞 海 关 二 台 帐 保 证 金 专 用 账 户 的 设 立 企 业 在 首 次 办 理 台 帐 开 设 手 续 时, 应 向 银 行 办 理 台 帐 保 证 金 专 用 帐 户 的 设 立 手 续 企 业 在 办 理 电 子 化 手 册 设 立 时, 应 在 企 业 端 录 入 环 节 选 择 拟 开 设 台 帐 帐 户 的 银 行, 并 在 录 入 端 收 到 海 关 已 开 出 银 行 保 证 金 台 帐 开 设 联 系 单 ( 以 下 简 称 开 设 联 系 单 ) 的 回 执 后, 持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海 关 注 册 登 记 证 明 及 其 他 相 关 材 料 至 所 选 择 的 银 行 办 理 台 帐 帐 户 设 立 手 续 同 一 加 工 贸 易 合 同 项 下, 企 业 在 录 入 时 选 择 的 台 帐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或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 以 及 实 转 台 帐 缴 纳 方 式 ( 保 证 金 或 税 款 保 付 保 函 ) 不 得 变 更 三 台 帐 开 设 变 更 与 正 常 核 销 企 业 在 预 录 入 端 收 到 回 执 后, 直 接 凭 银 行 签 发 的 电 子 银 行 保 证 金 台 帐 登 记 通 知 单 银 行 保 证 金 台 帐 变 更 通 知 单 银 行 保 证 金 台 帐 核 销 通 知 单 向 海 关 办 理 加 工 贸 易 手 册 设 立 合 同 变 更 和 核 销 手 续 四 实 转 台 帐 保 证 金 的 缴 纳 与 补 缴 36

37 实 转 台 帐 开 设 或 变 更 需 缴 纳 保 证 金 的, 企 业 应 按 照 主 管 海 关 签 发 的 开 设 联 系 单 或 银 行 保 证 金 台 帐 变 更 联 系 单 ( 以 下 简 称 变 更 联 系 单 ) 向 台 帐 开 户 银 行 办 理 保 证 金 缴 纳 或 补 缴 手 续 五 税 款 保 付 保 函 的 开 设 变 更 ( 包 括 展 期 ) 选 择 以 税 款 保 付 保 函 方 式 进 行 实 转 的, 企 业 可 在 向 银 行 申 请 开 立 或 变 更 后, 选 择 自 行 或 由 银 行 将 税 款 保 付 保 函 正 本 或 修 改 函 正 本 送 交 主 管 海 关 留 存 对 因 特 殊 情 况 海 关 出 具 税 款 保 付 保 函 展 期 通 知 单 的, 企 业 须 持 通 知 单 第 三 四 联, 税 款 保 付 保 函 展 期 申 请 书 及 有 关 材 料, 向 银 行 申 请 税 款 保 付 保 函 展 期 六 挂 帐 待 销 与 停 帐 待 销 及 关 闭 帐 户 处 理 ( 一 ) 挂 帐 待 销 与 停 帐 待 销 处 理 挂 帐 停 帐 的 联 系 单 和 通 知 单 全 部 采 用 电 子 方 式 进 行 传 输 挂 帐 待 销 和 停 帐 待 销 期 间, 银 行 不 向 企 业 退 还 该 笔 台 帐 业 务 项 下 的 保 证 金 ( 二 ) 关 闭 帐 户 对 海 关 向 银 行 签 发 的 银 行 保 证 金 台 帐 核 销 联 系 单 中 注 有 停 设 台 帐 的, 银 行 在 确 认 该 笔 台 帐 保 证 金 帐 户 余 额 已 经 为 零 后, 根 据 海 关 联 系 单 办 理 关 闭 帐 户 手 续, 并 出 具 银 行 保 证 金 台 帐 帐 户 关 闭 通 知 单 如 该 笔 台 帐 项 下 保 证 金 尚 有 余 款, 且 企 业 无 欠 缴 税 款 情 况, 主 管 海 关 与 银 行 应 按 照 共 同 商 定 的 意 见 进 行 处 理, 再 办 理 关 闭 帐 户 手 续 如 该 笔 台 帐 保 证 金 帐 户 采 用 的 是 税 款 保 付 保 函 方 式, 则 税 款 保 付 保 函 在 核 销 结 案 后 自 动 失 效 七 异 常 情 况 和 应 急 情 况 处 理 ( 一 ) 错 误 修 改 若 因 企 业 原 因 提 出 对 海 关 发 送 的 变 更 联 系 单 做 出 修 改 时, 企 业 凭 银 行 出 具 的 企 业 未 缴 款 证 明 向 海 关 申 请 更 改 并 重 新 发 送 变 更 联 系 单 ( 二 ) 应 急 处 理 对 于 采 用 台 帐 联 网 管 理 的 加 工 贸 易 业 务, 如 银 行 因 技 术 原 因 未 收 到 台 帐 联 系 单, 海 关 可 打 印 纸 质 台 帐 联 系 单 并 加 盖 海 关 台 帐 专 用 章 交 企 业 办 理 保 证 金 台 帐 业 务 对 于 采 用 台 帐 联 网 管 理 的 加 工 贸 易 业 务, 如 海 关 因 技 术 原 因 未 收 到 台 帐 通 知 单, 银 行 可 打 印 纸 质 台 帐 通 知 单 并 加 盖 银 行 柜 台 业 务 专 用 章 ( 对 公 ) 交 企 业 办 理 台 帐 登 记 手 续 八 单 证 的 传 送 及 时 限 要 求 37

38 ( 一 ) 开 设 联 系 单 变 更 联 系 单 银 行 保 证 金 台 帐 核 销 联 系 单 银 行 保 证 金 台 帐 登 记 通 知 单 银 行 保 证 金 台 帐 变 更 通 知 单 银 行 保 证 金 台 帐 核 销 通 知 单 银 行 保 证 金 台 帐 挂 帐 待 销 通 知 单 银 行 保 证 金 台 帐 停 帐 待 销 通 知 单 银 行 保 证 金 台 帐 帐 户 关 闭 通 知 单 均 以 电 子 报 文 的 形 式 由 海 关 银 行 通 过 电 子 口 岸 平 台 直 接 发 送 对 方 企 业 应 在 电 子 报 文 发 出 后 3 日 ( 最 后 一 日 逢 法 定 节 假 日 顺 延 ) 内 办 理 有 关 台 帐 业 务 开 设 联 系 单 的 有 效 期 为 自 出 具 之 日 起 80 天 ( 含 80 天 ), 超 过 80 天 自 动 失 效 海 关 对 失 效 的 开 设 联 系 单 及 对 应 手 册 进 行 删 除 处 理 ( 二 ) 税 款 保 付 保 函 及 其 修 改 函 ( 企 业 选 择 由 银 行 传 送 的 ) 索 赔 函 税 款 保 付 保 函 遗 失 补 办 申 请 书 保 证 金 台 帐 异 常 情 况 处 理 联 系 单 以 及 停 帐 待 销 和 关 闭 台 帐 情 况 下 的 税 款 缴 纳 扣 划 通 知 书 海 关 XXX 专 用 缴 款 书 等 纸 质 单 证 由 主 管 海 关 银 行 直 接 交 送 对 方 ( 三 ) 其 他 纸 质 单 证 由 申 请 设 立 台 帐 的 企 业 及 时 传 送 至 主 管 海 关 和 银 行 特 此 公 告 海 关 总 署 2014 年 8 月 13 日 38

39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014 年 第 61 号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新 增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展 加 工 贸 易 保 证 金 台 帐 业 务 试 点 的 公 告 法 规 文 号 :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014 年 第 61 号 发 布 部 门 : 海 关 总 署 发 布 日 期 : 为 进 一 步 便 利 企 业 办 理 加 工 贸 易 保 证 金 台 帐 ( 以 下 简 称 台 帐 ) 业 务, 提 高 台 帐 管 理 质 量 和 效 率, 经 研 究 决 定, 自 2014 年 8 月 18 日 起, 我 署 在 南 京 青 岛 广 州 黄 埔 海 关 辖 区 部 分 业 务 现 场 新 增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 开 展 台 帐 业 务 试 点 现 就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 一 试 点 范 围 在 以 下 海 关 业 务 现 场 增 加 选 择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办 理 台 帐 业 务 : 南 京 海 关 所 属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海 关 青 岛 海 关 所 属 大 港 海 关 黄 岛 海 关 广 州 海 关 所 属 佛 山 海 关 驻 南 海 办 事 处 现 场 业 务 处 黄 埔 海 关 所 属 东 莞 海 关 二 台 帐 保 证 金 专 用 账 户 的 设 立 企 业 在 首 次 办 理 台 帐 开 设 手 续 时, 应 向 银 行 办 理 台 帐 保 证 金 专 用 帐 户 的 设 立 手 续 企 业 在 办 理 电 子 化 手 册 设 立 时, 应 在 企 业 端 录 入 环 节 选 择 拟 开 设 台 帐 帐 户 的 银 行, 并 在 录 入 端 收 到 海 关 已 开 出 银 行 保 证 金 台 帐 开 设 联 系 单 ( 以 下 简 称 开 设 联 系 单 ) 的 回 执 后, 持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海 关 注 册 登 记 证 明 及 其 他 相 关 材 料 至 所 选 择 的 银 行 办 理 台 帐 帐 户 设 立 手 续 同 一 加 工 贸 易 合 同 项 下, 企 业 在 录 入 时 选 择 的 台 帐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或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 以 及 实 转 台 帐 缴 纳 方 式 ( 保 证 金 或 税 款 保 付 保 函 ) 不 得 变 更 三 台 帐 开 设 变 更 与 正 常 核 销 企 业 在 预 录 入 端 收 到 回 执 后, 直 接 凭 银 行 签 发 的 电 子 银 行 保 证 金 台 帐 登 记 通 知 单 银 行 保 证 金 台 帐 变 更 通 知 单 银 行 保 证 金 台 帐 核 销 通 知 单 向 海 关 办 理 加 工 贸 易 手 册 设 立 合 同 变 更 和 核 销 手 续 四 实 转 台 帐 保 证 金 的 缴 纳 与 补 缴 39

40 实 转 台 帐 开 设 或 变 更 需 缴 纳 保 证 金 的, 企 业 应 按 照 主 管 海 关 签 发 的 开 设 联 系 单 或 银 行 保 证 金 台 帐 变 更 联 系 单 ( 以 下 简 称 变 更 联 系 单 ) 向 台 帐 开 户 银 行 办 理 保 证 金 缴 纳 或 补 缴 手 续 五 税 款 保 付 保 函 的 开 设 变 更 ( 包 括 展 期 ) 选 择 以 税 款 保 付 保 函 方 式 进 行 实 转 的, 企 业 可 在 向 银 行 申 请 开 立 或 变 更 后, 选 择 自 行 或 由 银 行 将 税 款 保 付 保 函 正 本 或 修 改 函 正 本 送 交 主 管 海 关 留 存 对 因 特 殊 情 况 海 关 出 具 税 款 保 付 保 函 展 期 通 知 单 的, 企 业 须 持 通 知 单 第 三 四 联, 税 款 保 付 保 函 展 期 申 请 书 及 有 关 材 料, 向 银 行 申 请 税 款 保 付 保 函 展 期 六 挂 帐 待 销 与 停 帐 待 销 及 关 闭 帐 户 处 理 ( 一 ) 挂 帐 待 销 与 停 帐 待 销 处 理 挂 帐 停 帐 的 联 系 单 和 通 知 单 全 部 采 用 电 子 方 式 进 行 传 输 挂 帐 待 销 和 停 帐 待 销 期 间, 银 行 不 向 企 业 退 还 该 笔 台 帐 业 务 项 下 的 保 证 金 ( 二 ) 关 闭 帐 户 对 海 关 向 银 行 签 发 的 银 行 保 证 金 台 帐 核 销 联 系 单 中 注 有 停 设 台 帐 的, 银 行 在 确 认 该 笔 台 帐 保 证 金 帐 户 余 额 已 经 为 零 后, 根 据 海 关 联 系 单 办 理 关 闭 帐 户 手 续, 并 出 具 银 行 保 证 金 台 帐 帐 户 关 闭 通 知 单 如 该 笔 台 帐 项 下 保 证 金 尚 有 余 款, 且 企 业 无 欠 缴 税 款 情 况, 主 管 海 关 与 银 行 应 按 照 共 同 商 定 的 意 见 进 行 处 理, 再 办 理 关 闭 帐 户 手 续 如 该 笔 台 帐 保 证 金 帐 户 采 用 的 是 税 款 保 付 保 函 方 式, 则 税 款 保 付 保 函 在 核 销 结 案 后 自 动 失 效 七 异 常 情 况 和 应 急 情 况 处 理 ( 一 ) 错 误 修 改 若 因 企 业 原 因 提 出 对 海 关 发 送 的 变 更 联 系 单 做 出 修 改 时, 企 业 凭 银 行 出 具 的 企 业 未 缴 款 证 明 向 海 关 申 请 更 改 并 重 新 发 送 变 更 联 系 单 ( 二 ) 应 急 处 理 对 于 采 用 台 帐 联 网 管 理 的 加 工 贸 易 业 务, 如 银 行 因 技 术 原 因 未 收 到 台 帐 联 系 单, 海 关 可 打 印 纸 质 台 帐 联 系 单 并 加 盖 海 关 台 帐 专 用 章 交 企 业 办 理 保 证 金 台 帐 业 务 对 于 采 用 台 帐 联 网 管 理 的 加 工 贸 易 业 务, 如 海 关 因 技 术 原 因 未 收 到 台 帐 通 知 单, 银 行 可 打 印 纸 质 台 帐 通 知 单 并 加 盖 银 行 柜 台 业 务 专 用 章 ( 对 公 ) 交 企 业 办 理 台 帐 登 记 手 续 八 单 证 的 传 送 及 时 限 要 求 40

41 ( 一 ) 开 设 联 系 单 变 更 联 系 单 银 行 保 证 金 台 帐 核 销 联 系 单 银 行 保 证 金 台 帐 登 记 通 知 单 银 行 保 证 金 台 帐 变 更 通 知 单 银 行 保 证 金 台 帐 核 销 通 知 单 银 行 保 证 金 台 帐 挂 帐 待 销 通 知 单 银 行 保 证 金 台 帐 停 帐 待 销 通 知 单 银 行 保 证 金 台 帐 帐 户 关 闭 通 知 单 均 以 电 子 报 文 的 形 式 由 海 关 银 行 通 过 电 子 口 岸 平 台 直 接 发 送 对 方 企 业 应 在 电 子 报 文 发 出 后 3 日 ( 最 后 一 日 逢 法 定 节 假 日 顺 延 ) 内 办 理 有 关 台 帐 业 务 开 设 联 系 单 的 有 效 期 为 自 出 具 之 日 起 80 天 ( 含 80 天 ), 超 过 80 天 自 动 失 效 海 关 对 失 效 的 开 设 联 系 单 及 对 应 手 册 进 行 删 除 处 理 ( 二 ) 税 款 保 付 保 函 及 其 修 改 函 ( 企 业 选 择 由 银 行 传 送 的 ) 索 赔 函 税 款 保 付 保 函 遗 失 补 办 申 请 书 保 证 金 台 帐 异 常 情 况 处 理 联 系 单 以 及 停 帐 待 销 和 关 闭 台 帐 情 况 下 的 税 款 缴 纳 扣 划 通 知 书 海 关 XXX 专 用 缴 款 书 等 纸 质 单 证 由 主 管 海 关 银 行 直 接 交 送 对 方 ( 三 ) 其 他 纸 质 单 证 由 申 请 设 立 台 帐 的 企 业 及 时 传 送 至 主 管 海 关 和 银 行 特 此 公 告 海 关 总 署 2014 年 8 月 13 日 41

42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014 年 第 62 号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对 进 口 原 产 于 印 度 的 特 丁 基 对 苯 二 酚 征 收 反 倾 销 税 的 公 告 法 规 文 号 :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014 年 第 62 号 发 布 部 门 : 海 关 总 署 发 布 日 期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倾 销 条 例 的 规 定, 国 务 院 关 税 税 则 委 员 会 决 定 自 2014 年 8 月 22 日 起, 对 进 口 原 产 于 印 度 的 特 丁 基 对 苯 二 酚 征 收 反 倾 销 税, 期 限 为 5 年 商 务 部 为 此 发 布 了 2014 年 第 57 号 公 告 ( 详 见 附 件 1)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 一 自 2014 年 8 月 22 日 起, 海 关 对 进 口 原 产 于 印 度 的 特 丁 基 对 苯 二 酚 ( 税 则 号 列 : ), 除 按 现 行 规 定 征 收 关 税 外, 还 将 区 别 不 同 的 供 货 厂 商, 按 照 本 公 告 附 件 2 所 列 的 适 用 税 率 和 下 述 计 算 公 式 征 收 反 倾 销 税 及 相 应 的 进 口 环 节 增 值 税 : 反 倾 销 税 税 额 = 完 税 价 格 反 倾 销 税 税 率 进 口 环 节 增 值 税 税 额 =( 完 税 价 格 + 关 税 税 额 + 反 倾 销 税 税 额 ) 进 口 环 节 增 值 税 税 率 实 施 反 倾 销 措 施 产 品 的 详 细 描 述 详 见 本 公 告 附 件 1 二 进 口 经 营 单 位 在 申 报 进 口 上 述 税 则 号 列 项 下 属 于 反 倾 销 范 围 内 特 丁 基 对 苯 二 酚 时, 商 品 编 号 应 填 报 三 凡 申 报 进 口 特 丁 基 对 苯 二 酚 的 进 口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向 海 关 如 实 申 报 原 产 地 并 提 交 相 关 原 产 地 证 据 文 件 如 果 原 产 地 为 印 度 的, 还 需 提 供 原 生 产 厂 商 发 票 对 于 无 法 确 定 原 产 地 的 上 述 货 物, 海 关 按 照 本 公 告 附 件 2 所 列 的 最 高 反 倾 销 税 税 率 征 收 反 倾 销 税 对 于 能 够 确 定 货 物 的 原 产 地 是 印 度, 但 进 口 经 营 单 位 不 能 提 供 原 生 产 厂 商 发 票, 且 通 过 其 他 合 法 有 效 的 途 径 仍 无 法 确 定 原 生 产 厂 商 的, 海 关 将 按 照 本 公 告 附 件 2 所 列 的 最 高 反 倾 销 税 税 率 征 收 反 倾 销 税 四 有 关 对 加 工 贸 易 保 税 进 口 原 产 于 印 度 的 特 丁 基 对 苯 二 酚 征 收 反 倾 销 税 等 方 面 的 问 题, 海 关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关 于 加 工 贸 易 边 角 料 剩 余 料 件 残 次 品 副 产 品 和 受 灾 保 税 货 物 的 管 理 办 法 及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001 年 第 9 号 的 规 定 执 行 五 对 于 实 施 临 时 反 倾 销 措 施 之 后 进 口 原 产 于 印 度 的 特 丁 基 对 苯 二 酚 已 经 缴 纳 的 反 倾 销 保 证 金, 按 本 公 告 规 定 的 征 收 反 倾 销 税 的 商 品 范 围 和 适 用 税 率 计 征 并 转 为 反 倾 销 税, 与 之 同 时 缴 纳 的 进 口 环 节 增 值 税 保 证 金 一 并 转 为 进 口 环 节 增 值 税 上 述 保 证 金 超 出 按 本 公 告 规 42

43 定 的 税 率 计 算 的 反 倾 销 税 及 相 应 的 进 口 环 节 增 值 税 的 部 分, 进 口 经 营 单 位 可 自 2014 年 8 月 22 日 起 6 个 月 内 向 征 收 地 海 关 申 请 退 还 ; 不 足 部 分, 不 再 补 征 特 此 公 告 附 件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务 部 公 告 2014 年 第 57 号.rar 2. 特 丁 基 对 苯 二 酚 反 倾 销 税 率 表.rar 海 关 总 署 2014 年 8 月 20 日 43

44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014 年 第 63 号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公 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口 税 则 本 国 子 目 注 释 (2014 年 新 增 和 调 整 部 分 ) 的 公 告 法 规 文 号 :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014 年 第 63 号 发 布 部 门 : 海 关 总 署 发 布 日 期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口 税 则 本 国 子 目 注 释 是 海 关 和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从 事 与 进 出 口 贸 易 有 关 工 作 的 企 ( 事 ) 业 单 位 以 及 个 人 进 行 商 品 归 类 的 法 律 依 据 之 一 为 便 利 进 出 口 货 物 的 收 发 货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口 税 则 准 确 申 报, 我 署 根 据 相 关 标 准 更 新 以 及 技 术 发 展 等 情 况, 新 增 和 调 整 了 部 分 本 国 子 目 注 释 ( 详 见 附 件 ), 现 予 以 公 告 本 公 告 自 2014 年 9 月 1 日 起 执 行 附 件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口 税 则 本 国 子 目 注 释 (2014 年 新 增 和 调 整 部 分 ).doc 海 关 总 署 2014 年 8 月 27 日 44

45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014 年 第 64 号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全 面 实 施 内 港 海 关 经 认 证 的 经 营 者 (AEO) 互 认 的 公 告 法 规 文 号 :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014 年 第 64 号 发 布 部 门 : 海 关 总 署 发 布 日 期 : 年 10 月, 内 地 海 关 和 香 港 海 关 正 式 签 署 了 海 关 总 署 与 香 港 海 关 关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企 业 分 类 管 理 办 法 与 香 港 认 可 经 济 营 运 商 计 划 的 互 认 安 排, 并 已 于 2014 年 5 月 18 日 起 在 陆 路 口 岸 实 施 互 认 安 排 为 进 一 步 扩 大 企 业 受 惠 范 围, 经 与 香 港 海 关 磋 商, 双 方 决 定 将 内 港 海 关 实 施 互 认 的 范 围 增 加 空 运 和 海 运 口 岸, 于 2014 年 9 月 1 日 起 全 面 实 施 互 认 安 排,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 一 内 地 海 关 接 受 香 港 海 关 认 证 的 香 港 认 可 经 济 营 运 商 为 香 港 的 经 认 证 的 经 营 者 企 业 ( 简 称 AEO 企 业 ), 香 港 海 关 接 受 内 地 海 关 认 证 的 AA 类 进 出 口 企 业 为 内 地 的 AEO 企 业 二 内 港 海 关 在 陆 运 空 运 海 运 口 岸 全 领 域 实 施 AEO 互 认, 并 相 互 给 予 对 方 AEO 企 业 的 进 口 货 物 如 下 通 关 便 利 措 施 : 降 低 进 口 货 物 查 验 率 ; 简 化 进 口 货 物 单 证 审 核 ; 进 口 货 物 优 先 通 关 ; 设 立 海 关 联 络 员, 协 调 解 决 企 业 通 关 中 的 问 题 ; 非 常 时 期 优 先 处 置 三 内 地 海 关 认 证 的 AEO 企 业 直 接 出 口 到 香 港 的 货 物, 可 以 享 受 香 港 海 关 给 予 的 通 关 便 利 措 施 内 地 AEO 企 业 通 过 陆 路 方 式 向 香 港 出 口 货 物 时, 应 将 其 AEO 认 证 编 码 (AEOCN+ 在 中 国 海 关 注 册 的 10 位 企 业 编 码 ) 企 业 名 称 和 地 址 ( 名 称 和 地 址 必 须 与 向 海 关 注 册 登 记 的 信 息 完 全 一 致 ) 通 报 给 香 港 进 口 商 香 港 进 口 商 或 其 代 理 人 以 电 子 方 式 向 香 港 海 关 道 路 货 物 资 料 系 统 申 报 时, 一 并 录 入 内 地 AEO 企 业 的 上 述 信 息 内 地 AEO 企 业 通 过 海 运 或 空 运 方 式 向 香 港 出 口 货 物 时, 应 将 其 名 称 和 地 址 ( 名 称 和 地 址 必 须 与 向 海 关 注 册 登 记 的 信 息 完 全 一 致 ) 通 报 给 内 地 承 运 人 ( 即 航 空 公 司 或 船 公 司 ), 并 告 知 该 内 地 承 运 人 通 过 港 方 承 运 人 或 货 站 营 运 商 向 香 港 海 关 申 报 货 物 资 料 时, 一 并 提 交 上 述 信 息 香 港 海 关 在 收 到 进 口 申 报 后, 利 用 系 统 将 有 关 信 息 与 内 地 海 关 提 供 的 AEO 企 业 信 息 进 行 对 碰, 确 认 其 真 实 后, 进 口 通 关 环 节 自 动 适 用 便 利 措 施 45

46 四 香 港 海 关 认 证 的 AEO 企 业 直 接 出 口 到 内 地 的 货 物, 可 以 享 受 到 内 地 海 关 给 予 的 通 关 便 利 措 施 内 地 进 口 商 向 内 地 海 关 申 报 从 香 港 AEO 企 业 进 口 货 物 时, 应 在 进 口 报 关 单 备 注 栏 填 入 由 香 港 海 关 认 证 的 AEO 编 码 填 写 方 式 为 : AEO ( 英 文 半 角 大 写 )+ < ( 英 文 半 角 )+ HK + 10 位 认 证 企 业 数 字 编 码 + > ( 英 文 半 角 ), 例 如, 香 港 海 关 认 证 的 AEO 企 业 的 编 码 为 AEOHK , 则 填 注 : AEO<HK > 内 地 海 关 将 该 编 码 与 香 港 海 关 事 先 提 供 的 认 证 企 业 信 息 进 行 对 碰, 在 两 者 一 致 的 情 况 下, 进 口 通 关 环 节 自 动 适 用 便 利 措 施 特 此 公 告 海 关 总 署 2014 年 8 月 27 日 46

47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联 合 公 告 2014 年 第 58 号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暂 停 多 晶 硅 加 工 贸 易 进 口 的 公 告 法 规 文 号 :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联 合 公 告 2014 年 第 58 号 发 布 部 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务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总 署 发 布 日 期 : 鉴 于 2014 年 1 月 20 日 对 自 美 国 和 韩 国 进 口 太 阳 能 级 多 晶 硅 和 2014 年 5 月 1 日 对 自 欧 盟 进 口 太 阳 能 级 多 晶 硅 采 取 贸 易 救 济 措 施 后, 我 国 加 工 贸 易 项 下 多 晶 硅 进 口 出 现 激 增, 商 务 部 和 海 关 总 署 决 定 自 2014 年 9 月 1 日 起 暂 停 太 阳 能 级 多 晶 硅 ( 海 关 商 品 编 号 为 ) 加 工 贸 易 进 口 业 务 申 请 的 受 理 2014 年 9 月 1 日 前 已 经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加 工 贸 易 业 务 ( 广 东 省 企 业 以 实 际 加 工 贸 易 手 册 设 立 时 间 为 准 ), 可 在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执 行 完 毕 以 企 业 为 管 理 单 元 的 联 网 监 管 企 业 可 在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前 执 行 完 毕 上 述 业 务 到 期 仍 未 执 行 完 毕 的 不 予 延 期, 按 加 工 贸 易 内 销 退 运 或 其 他 规 定 办 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务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总 署 2014 年 8 月 14 日 47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 于 加 强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管 理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国 资 委 产 权 [2006]274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国 资 委, 各 中 央 企 业 :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国 资 委 令 第 12 号, 以 下 简 称 暂 行 办 法 ) 的 施 行, 进 一 步 规 范 了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More information

95 1. 2. 2

95 1. 2. 2 59 62 ( ) 1 1 95 1. 2. 2 (1) (2) (3) (4) (5) 3. (1) (2) (3) 1. 3 3 4 1 2 *> 38 * 1 *< * * ** ** 38 + 35 2 X6 1 1 $7,500,000 10 X7 $5,550,000 X8 12 31 X9 2 28 $4,600,000 X9 2 28 $7,500,000 10 $750,000 X7

More information

产 业 截 至 2015 年 底, 立 恒 工 业 广 场 竣 工 厂 房 面 积 为 25.11 万 平 方 米, 其 中 已 销 售 面 积 15.30 万 平 方 米, 占 竣 工 厂 房 面 积 的 60.93%, 已 租 赁 面 积 9.73 万 平 方 米, 占 竣 工 厂 房 面 积

产 业 截 至 2015 年 底, 立 恒 工 业 广 场 竣 工 厂 房 面 积 为 25.11 万 平 方 米, 其 中 已 销 售 面 积 15.30 万 平 方 米, 占 竣 工 厂 房 面 积 的 60.93%, 已 租 赁 面 积 9.73 万 平 方 米, 占 竣 工 厂 房 面 积 关 于 合 肥 工 投 工 业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预 审 核 反 馈 意 见 的 回 复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合 肥 工 投 工 业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工 投 科 技 发 行 人 公 司 ) 及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海 通 证 券 主

More information

<C4DACEC42E696E6464>

<C4DACEC42E696E6464> 1 要 闻 报 道 认 真 打 造 协 会 精 品 品 牌, 充 分 发 挥 老 教 授 们 的 积 极 作 用 中 国 老 教 授 协 会 今 年 第 二 季 度 连 续 举 办 三 个 专 家 论 坛 本 刊 讯 按 照 2009 年 1 月 12 日 中 国 老 教 授 协 会 六 届 五 次 常 务 理 事 会 通 过 的 协 会 2009 年 工 作 要 点, 协 会 与 有 关 单 位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注 册 资 产 评 估 师 声 明... 4 摘 要... 5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9 一 委 托 方 产 权 持 有 单 位 和 委 托 方 以 外 的 其 他 评 估 报 告 使 用 者. 9 二 评 估 目 的... 10 三 评 估 对 象 和 评 估 范 围... 10

目 录 注 册 资 产 评 估 师 声 明... 4 摘 要... 5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9 一 委 托 方 产 权 持 有 单 位 和 委 托 方 以 外 的 其 他 评 估 报 告 使 用 者. 9 二 评 估 目 的... 10 三 评 估 对 象 和 评 估 范 围... 10 广 州 市 大 洋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拟 公 开 转 让 涉 及 位 于 花 都 区 芙 蓉 镇 瑞 边 村 两 宗 居 住 用 地 土 地 使 用 权 及 其 地 上 在 建 工 程 市 场 价 值 的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业 评 资 字 [2015] 第 0383 号 广 州 业 勤 资 产 评 估 土 地 房 地 产 估 价 有 限 公 司 YEQIN APPRAISAL CO.,

More information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栏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渊 2016 年 1 月 14 日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栏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渊 2016 年 1 月 14 日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内 部 资 料 注 意 保 存 渊 第 三 期 冤 中 共 六 盘 水 市 委 讲 师 团 编 2016 年 3 月 15 日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辑 音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栏 淫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渊 2 冤 淫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临政办发12.doc

Microsoft Word - 临政办发12.doc 临 沂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临 政 办 发 2016 12 号 临 沂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临 沂 市 乡 村 教 师 支 持 计 划 (2015-2020 年 )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各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临 沂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临 沂 经 济 技 术 开

More information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 关 于 印 发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工 作 要 点 的 通 知 青 岛 淄 博 威 海 日 照 滨 州 市 委 高 校 工 委, 各 高 等 学 校 党 委 : 现 将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工 作 要 点 印 发 你 们, 请 认 真 学 习 领 会, 抓 好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1

More information

标题

标题 河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冀 政 函 2016 10 号 河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提 请 审 议 河 北 省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修 正 案 ( 草 案 ) 的 议 案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 河 北 省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修 正 案 ( 草 案 ) 已 经 2016 年 2 月 23 日 省 政 府 第 76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现 提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ᄐ↓ᅯᄎ2015ᅣ↑ᄇ﾿ᅢᅤᅯ녜 ̄

ᄐ↓ᅯᄎ2015ᅣ↑ᄇ﾿ᅢᅤᅯ녜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费

More information

科学技术部2013年度部门预算

科学技术部2013年度部门预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侨 联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中 国 侨 联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费 支 出 表 五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支 出 表 六

More information

一、二○○二年学校工作的简要回顾

一、二○○二年学校工作的简要回顾 北 华 校 字 [2016]13 号 北 华 大 学 2016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办 法 为 做 好 我 校 2016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规 范 招 生 工 作 程 序, 加 强 招 生 制 度 建 设,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的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白俄罗斯公司法汉语译文2015年7月15日修改版.docx

Microsoft Word - 白俄罗斯公司法汉语译文2015年7月15日修改版.docx 白 俄 罗 斯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条 目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1 条 关 于 公 司 的 基 本 规 定 第 2 条 白 俄 罗 斯 共 和 国 关 于 公 司 的 立 法 第 3 条 本 法 的 适 用 范 围 第 4 条 公 司 的 名 称 和 住 所 第 5 条 公 司 的 责 任 第 6 条 公 司 的 代 表 处 和 分 公 司 第 7 条 子 公 司 第 8 条 附 属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职 责 及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 一 ) 拟 定 气 象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发 展 战 略 和 长 远 规 划 ; 制 定 发 布 气 象 工 作 的 规 章 制 度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范 并 监 督 实 施 ; 承 担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职 责 及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 一 ) 拟 定 气 象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发 展 战 略 和 长 远 规 划 ; 制 定 发 布 气 象 工 作 的 规 章 制 度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范 并 监 督 实 施 ; 承 担 中 国 气 象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职 责 及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二 机 构 设 置 第 二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费 支 出 表

More information

数学与统计学院教师支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实施计划

数学与统计学院教师支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实施计划 数 学 与 统 计 学 院 教 师 支 部 两 学 一 做 学 习 教 育 实 施 计 划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关 于 在 全 体 党 员 中 开 展 学 党 章 党 规 学 系 列 讲 话, 做 合 格 党 员 学 习 教 育 方 案 的 精 神 和 普 院 党 发 2016 13 号 文 件 关 于 印 发 < 在 全 校 党 员 中 开 展 学 党 章 党 规 学 系 列 讲

More information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合 理 配 置 和 有 效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确 保 国 有 资 产 安 全 与 完 整, 保 障 和 促 进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发 展, 根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合 理 配 置 和 有 效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确 保 国 有 资 产 安 全 与 完 整, 保 障 和 促 进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发 展, 根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文 件 锡 职 院 资 2016 2 号 关 于 印 发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部 门 各 院 部 : 现 将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2016 年 3 月 28 日 - 1 - 无 锡 职 业 技

More information

省安委会2015冬防工作方案.doc

省安委会2015冬防工作方案.doc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文 件 鲁 安 发 2015 39 号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2015 年 全 省 冬 春 火 灾 防 控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各 市 人 民 政 府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省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各 大 企 业, 各 高 等 院 校 : 为 切 实

More information

南 昌 大 学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目 录 1 人 力 资 源 综 合 信 息 2 人 员 调 配 及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信 息 3 劳 资 工 作 信 息 4 师 资 管 理 信 息 5 高 层 次 人 才 及 队 伍 建 设

南 昌 大 学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目 录 1 人 力 资 源 综 合 信 息 2 人 员 调 配 及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信 息 3 劳 资 工 作 信 息 4 师 资 管 理 信 息 5 高 层 次 人 才 及 队 伍 建 设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南 昌 大 学 人 事 处 2015 年 7 月 南 昌 大 学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目 录 1 人 力 资 源 综 合 信 息 2 人 员 调 配 及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信 息 3 劳 资 工 作 信 息 4 师 资 管 理 信 息 5 高 层

More information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国 家 邮 政 局 部 门 预 算 (2015 年 )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邮 政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邮 政 局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More information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浙 江 省 邮 政 管 理 局 部 门 预 算 (2015 年 )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浙 江 省 邮 政 管 理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浙 江 省 邮 政 管 理 局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More information

11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

11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 社 会 保 障 局 权 责 清 单 ( 2015年 版 ) 韶 关 市 人 民 政 府 前 言 编 制 权 责 清 单 是 国 家 省 市 部 署 的 一 项 重 大 改 革 任 务 2015 年 8 月, 市 委 办 和 市 政 府 办 联 合 印 发 关 于 推 行 市 县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权 责 清 单 制 度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对 权 责 清 单 工 作 进 行 了 部 署

More information

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介绍

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介绍 三 亚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2015 年 9 月 一 代 建 制 的 定 义 二 代 建 范 围 规 定 三 代 建 单 位 入 库 资 格 及 要 求 四 代 建 单 位 的 职 责 七 代 建 单 位 管 理 费 拨 付 和 计 算 五 代 建 项 目 组 织 实 施 程 序 六 资 金 管 理 与 监 督 八 项 目 前 期 费 用 及 工 程 款 拨 付 九 代 建 项 目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9FABBB7B9FAD6D832303135CBB6CABFB8B4CAD4B7BDB0B831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9FABBB7B9FAD6D832303135CBB6CABFB8B4CAD4B7BDB0B8312E646F63> 生 物 地 质 与 环 境 地 质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2015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方 案 为 了 保 证 我 室 本 年 度 硕 士 研 究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顺 利 进 行,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的 通 知 ( 教 学 2014 13 号 ) 和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一 部 门 职 责... 1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3 三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入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7 支 出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1

目 录 一 部 门 职 责... 1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3 三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入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7 支 出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1 教 育 部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二 〇 一 三 年 四 月 十 八 日 目 录 一 部 门 职 责... 1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3 三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入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7 支 出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11 财 政 拨 款

More information

标题

标题 前 言 规 章 制 度 是 指 一 个 集 体 为 了 一 个 共 同 的 目 标, 要 求 成 员 共 同 遵 守 的 规 则, 法 规, 也 是 这 个 集 体 按 一 定 程 序 办 事 的 规 章, 具 有 一 定 的 约 束 力 和 强 制 性 建 立 建 全 规 章 制 度 能 保 证 各 项 工 作 有 秩 序 有 成 效 地 进 行, 使 工 作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提 高 工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6 四 附 录... 11 2 / 22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6 四 附 录... 11 2 / 22 梅 花 生 物 科 技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00873 2014 年 第 三 季 度 报 告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6 四 附 录... 11 2 / 22 一 重 要 提 示 1.1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及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保 证 季 度 报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部 分 电 价 水 平 基 本 情 况...4 一 上 网 电 价...4 二 输 配 电 价...6 三 销 售 电 价...9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附 加...12 第 二 部 分 电 价 政 策 执 行 情 况...13 一 电 价 水 平 调 整 情

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部 分 电 价 水 平 基 本 情 况...4 一 上 网 电 价...4 二 输 配 电 价...6 三 销 售 电 价...9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附 加...12 第 二 部 分 电 价 政 策 执 行 情 况...13 一 电 价 水 平 调 整 情 2008 年 度 电 价 执 行 情 况 监 管 报 告 国 家 电 力 监 管 委 员 会 二 九 年 十 月 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部 分 电 价 水 平 基 本 情 况...4 一 上 网 电 价...4 二 输 配 电 价...6 三 销 售 电 价...9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附 加...12 第 二 部 分 电 价 政 策 执 行 情 况...13 一 电 价 水 平

More information

西安邮电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简报

西安邮电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简报 西 安 邮 电 学 院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简 报 (2011 年 第 一 期 ) 西 安 邮 电 学 院 教 务 处 2011 年 7 月 本 期 要 目 教 学 新 闻 王 曙 燕 教 授 荣 获 陕 西 省 教 学 名 师 称 号 2010 2011 年 中 央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项 目 使 用 及 申 报 情 况 人 民 邮 电 出 版 社 西 安 邮 电 学 院 教 材 出 版

More information

密 级:

密  级: 中 国 保 监 会 部 门 预 算 (2016 年 ) 二 O 一 六 年 四 月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三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格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More information

市六届人大--次

市六届人大--次 市 六 届 人 大 七 次 会 议 文 件 (20 20) 附 件 清 远 市 2015 年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和 2016 年 预 算 草 案 附 件 目 录 一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1-80 ( 一 )2015 年 清 远 市 本 级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和 2016 年 预 算 草 案 1-10 ( 二 )201 2015 年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执 行 情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前 言 第 一 章 近 年 来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改 革 创 新 情 况 第 二 章 2014 年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情 况 第 一 节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监 管 一 银 行 业 电 信 业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专 项 整 治 二

目 录 前 言 第 一 章 近 年 来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改 革 创 新 情 况 第 二 章 2014 年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情 况 第 一 节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监 管 一 银 行 业 电 信 业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专 项 整 治 二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年 度 报 告 (2014 年 )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市 场 规 范 管 理 司 目 录 前 言 第 一 章 近 年 来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改 革 创 新 情 况 第 二 章 2014 年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情 况 第 一 节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监 管 一 银 行 业 电 信

More information

中国文联部门预算

中国文联部门预算 中 国 文 联 部 门 预 算 (2016 年 ) 二 〇 一 六 年 四 月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 中 国 文 学 艺 术 界 联 合 会 基 本 情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格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More information

( 十 ) 其 他 会 计 工 作 第 四 条 单 位 不 得 任 用 ( 聘 用 )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得 参 加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 十 ) 其 他 会 计 工 作 第 四 条 单 位 不 得 任 用 ( 聘 用 )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得 参 加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2012 年 12 月 6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令 第 73 号 公 布 根 据 2016 年 5 月 11 日 财 政 部 关 于 修 改 <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 的 决 定 修 改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规 范 会 计 人 员 行 为, 根 据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 顺 德 区 2015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意 见 根 据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十 二 五 规 划 2015 年 顺 德 区 教 育 工 作 意 见 的 文 件 精 神 和 上 级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工 作 要 求, 结 合

附 件 : 顺 德 区 2015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意 见 根 据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十 二 五 规 划 2015 年 顺 德 区 教 育 工 作 意 见 的 文 件 精 神 和 上 级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工 作 要 求, 结 合 主 动 公 开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教 育 局 文 件 顺 教 2015 23 号 顺 德 区 教 育 局 关 于 印 发 顺 德 区 2015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意 见 的 通 知 各 镇 ( 街 道 ) 教 育 局 区 属 学 校 : 现 将 顺 德 区 2015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意 见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More information

<C1ACD6DDCAD0CAD0B3A1BCE0B6BDB9DCC0EDBED6C8A8D4F0C7E5B5A5A3A8B9ABCABEA3A92E786C73>

<C1ACD6DDCAD0CAD0B3A1BCE0B6BDB9DCC0EDBED6C8A8D4F0C7E5B5A5A3A8B9ABCABEA3A92E786C73>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编 2016 年 2 月 29 日 类 别 数 量 合 计 拟 调 整 后 保 留 拟 调 整 小 计 取 消 下 放 转 移 提 请 或 调 整 事 项 行 政 许 可 9 9 1 行 政 处 罚 951 951 行 政 强 制 37 37 行 政 征 收 4 4 行 政 给 付 0 0 行 政 检 查 47 47 行 政 确 认 1 1 行 政 裁 决 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Future CEDAW C CHN 7-8.doc

Microsoft Word - Future CEDAW C CHN 7-8.doc 序 言 1. 根 据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 简 称 公 约 ) 第 十 八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向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提 交 执 行 公 约 第 7 8 次 合 并 报 告 本 报 告 的 撰 写 遵 循 了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 简 称 消 歧 委 员 会 ) 关 于 缔 约 国 定 期 报 告 的 指

More information

本 科 生 手 册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工 作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编 印 二 〇 一 四 年 八 月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富 强 民 主 文 明 和 谐 自 由 平 等 公 正 法 治 爱 国 敬 业 诚 信 友 善 校 徽 : 校 训 : 校 风 : 知 行 合 一 经 世 致 用 向 善 求 真 唯 美 有 容 目 录 一 法 律 法 规 与 上 级 制 度 1 中

More information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治机关建设规划(2013-2018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治机关建设规划(2013-2018年)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法 治 机 关 建 设 规 划 (2013-2018 年 ) 为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精 神, 巩 固 我 委 群 众 路 线 教 育 实 践 活 动 和 转 变 职 能 转 变 作 风 大 调 研 大 讨 论 大 转 变 学 习 推 进 活 动 ( 以 下 简 称 两 转 三 大 学 习 推 进 活 动 ) 成 果,

More information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邀 请 函... 3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内 容 及 相 关 要 求... 7 第 三 部 分 供 应 商 须 知... 10 第 四 部 分 合 同 文 本... 21 第 五 部 分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28 第 一 部 分 邀 请 函 经 龙 口 市 人 民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公 室 批 准, 山 东 信 一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受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42E31332D32303136C4EACCECBDF2CAD0C6D5CDA8B8DFB5C8D1A7D0A3D5D0C9FABFBCCAD4B9A4D7F7B9E6B6A82DCEC4BCFEB8E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42E31332D32303136C4EACCECBDF2CAD0C6D5CDA8B8DFB5C8D1A7D0A3D5D0C9FABFBCCAD4B9A4D7F7B9E6B6A82DCEC4BCFEB8E52E646F63> 津 招 委 高 发 2016 8 号 市 招 委 关 于 印 发 2016 年 天 津 市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规 定 的 通 知 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区 县 招 生 委 员 会 各 有 关 单 位 : 2016 年 天 津 市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要 深 入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五 中 全 会 精 神, 全 面 落

More information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广 西 汽 牛 农 业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春 茂 股 份 挂 牌 公 司 公 司 ) 召 开 2014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向 特 定 对 象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广 西 汽 牛 农 业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春 茂 股 份 挂 牌 公 司 公 司 ) 召 开 2014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向 特 定 对 象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之 2015 年 持 续 督 导 报 告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 签 署 日 期 : 二 〇 一 六 年 五 月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广 西 汽 牛 农 业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More information

四、实施步骤

四、实施步骤 遂 安 教 函 2016 96 号 遂 宁 市 安 居 区 教 育 局 关 于 印 发 迎 接 四 川 省 县 域 义 务 教 育 均 衡 发 展 督 导 评 估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各 教 育 督 导 组, 各 中 小 学, 局 属 事 业 单 位, 机 关 各 股 室 : 为 了 顺 利 通 过 四 川 省 县 域 义 务 教 育 均 衡 发 展 督 导 评 估, 经 局 党 组 局 务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反馈意见公告(截至2015年10月8日)

Microsoft Word -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反馈意见公告(截至2015年10月8日) 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预 审 核 反 馈 意 见 公 告 ( 截 至 2015 年 10 月 8 日 ) 日 前,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召 开 了 公 司 债 券 预 审 核 反 馈 会 会 议 讨 论 了 公 司 债 券 预 审 核 中 关 注 的 主 要 问 题, 形 成 了 书 面 反 馈 意 见 现 将 反 馈 意 见 公 告 如 下 :

More information

律 师 执 业 必 须 以 事 实 为 根 据,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律 师 执 业 应 当 接 受 国 家 社 会 和 当 事 人 的 监 督 律 师 依 法 执 业 受 法 律 保 护,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害 律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四 条 司 法 行 政 部

律 师 执 业 必 须 以 事 实 为 根 据,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律 师 执 业 应 当 接 受 国 家 社 会 和 当 事 人 的 监 督 律 师 依 法 执 业 受 法 律 保 护,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害 律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四 条 司 法 行 政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2012 修 正 ) (1996 年 5 月 15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九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01 年 12 月 29 日 第 九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五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的 决 定 第 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70t\270g\254\354\305\252\270g\274\372\300y\255p\271\2722012-2013.docx)

(Microsoft Word - \270t\270g\254\354\305\252\270g\274\372\300y\255p\271\2722012-2013.docx) 學 校 名 稱 : 學 生 姓 名 : 李 建 衡 級 別 : 五 信 (2012-2013) 詩 篇 一 一 九 篇 (9 至 16 節 ) 教 導 年 輕 人 要 全 心 全 意 遵 從 神 的 話 語 和 不 要 偏 離 神 的 命 令 這 幾 節 詩 歌 教 導 我 要 喜 愛 神 的 法 度 和 律 例, 還 要 思 索 神 的 品 格 和 緊 記 祂 的 話 語 詩 篇 一 一 九 篇

More information

自 觉 实 践 科 学 发 展 观, 扎 实 推 进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2007 年 上 半 年 工 作 总 结 2007 年 上 半 年,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 在 学 校 党 委 行 政 领 导 和 上

自 觉 实 践 科 学 发 展 观, 扎 实 推 进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2007 年 上 半 年 工 作 总 结 2007 年 上 半 年,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 在 学 校 党 委 行 政 领 导 和 上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管 理 与 校 史 工 作 简 报 2007 年 2 期 ( 总 第 2 期 ) 本 期 要 目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2007 年 上 半 年 工 作 总 结 四 川 大 学 各 单 位 档 案 工 作 分 管 领 导 和 兼 职 档 案 管 理 员 名 单 2007 年 四 川 大 学 兼 职 档 案 管 理 员 业 务 培 训 会 议 圆

More information

2014

2014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基 本 情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4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算 表

More information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4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索 引 页 码 审 计 报 告 公 司 财 务 报 告 合 并 及 母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表 1-2 合 并 及 母 公 司 利 润 表 3 合 并 及 母 公 司 现 金 流 量 表 4 合 并 股 东 权 益 变 动 表 5-6 母 公 司 股 东 权 益 变 动 表 7-8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9-121 一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概 况 一 学 校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业 务 范 围 根 据 市 编 委 的 批 复,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为 市 局 级 事 业 单 位, 归 口 市 教 育 局 管 理 主 要 承 担 以 下 任 务 : ( 一 ) 承

第 一 部 分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概 况 一 学 校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业 务 范 围 根 据 市 编 委 的 批 复,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为 市 局 级 事 业 单 位, 归 口 市 教 育 局 管 理 主 要 承 担 以 下 任 务 : ( 一 ) 承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概 况 一 学 校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业 务 范 围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三 学 校 人 员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安 排 情 况 说 明 第 三 部 分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关于印发《云南保险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

Microsoft Word - 关于印发《云南保险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 中 国 保 监 会 云 南 监 管 局 文 件 云 保 监 发 2014 71 号 关 于 印 发 云 南 保 险 业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考 试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保 险 机 构 云 南 省 分 公 司, 各 保 险 专 业 中 介 机 构 : 根 据 中 国 保 监 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规 范 性 文 件 制 定 管 理 办 法 ( 保 监 发 2013 101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BD5D6DDBFC6BCBCD1A7D4BAB8DFB5C8D1A7D0A3BDCCCAA6D7CAB8F1C8CFB6A8B9A4D7F7CAB5CAA9D2E2BCFB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BD5D6DDBFC6BCBCD1A7D4BAB8DFB5C8D1A7D0A3BDCCCAA6D7CAB8F1C8CFB6A8B9A4D7F7CAB5CAA9D2E2BCFB2E646F63> 苏 科 2003 56 号 关 于 印 发 苏 州 科 技 学 院 2003 年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院 属 各 单 位 : 现 将 苏 州 科 技 学 院 2003 年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苏 州 科 技 学 院 ( 苏 州 科 技 大 学 筹 ) 二 00

More information

自评报告合成.doc

自评报告合成.doc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15.08:115.08:115.50:115.16:1 52.74% 63.59% 2003-2004 684 78 723 10902 15081 2004-2005 84 777 11718 15.081 2005-2006 92 814 12620 15.501 2006-2007 80

More information

第一部分 界定和测量歧视

第一部分   界定和测量歧视 研 究 信 息 简 报 全 国 妇 联 妇 女 研 究 所 编 2007 年 第 9 期 总 第 81 期 2007 年 9 月 7 日 编 者 按 : 自 2005 年 12 月 1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妇 女 权 益 保 障 法 施 行 以 来, 截 至 目 前, 已 有 新 疆 湖 南 黑 龙 江 江 西 陕 西 贵 州 上 海 安 徽 宁 夏 广 东 浙 江 湖 北 等 12 个

More information

2013 2013 2

2013 2013 2 2013 1 2013 2013 2 3 4 36 2013 37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5 2013 94,464.84 89,873.01 6,896.66 344.49 94,809.33 96,769.67 1,960.34

More information

一 前 言 2 作 為 我 國 儒 家 經 典 及 十 三 經 之 一, 孟 子 流 傳 千 年 不 輟, 足 以 證 明 其 對 中 華 文 化 的 重 要 性 與 影 響 力, 除 了 道 德 文 化 意 識 的 開 發, 也 弘 揚 仁 政 王 道 的 政 治 觀, 大 多 數 人 都 肯 定

一 前 言 2 作 為 我 國 儒 家 經 典 及 十 三 經 之 一, 孟 子 流 傳 千 年 不 輟, 足 以 證 明 其 對 中 華 文 化 的 重 要 性 與 影 響 力, 除 了 道 德 文 化 意 識 的 開 發, 也 弘 揚 仁 政 王 道 的 政 治 觀, 大 多 數 人 都 肯 定 當 經 典 遇 上 經 典 - 孟 子 與 火 鳳 燎 原 之 非 人 也 * 江 穰 峰 提 要 作 為 我 國 儒 家 經 典 及 十 三 經 之 一, 孟 子 流 傳 千 年 不 輟, 深 化 了 孔 子 思 想, 而 自 古 以 來, 許 多 學 者 嘗 試 對 孟 子 一 書 給 予 正 確 的 本 意 詮 釋 抑 或 提 出 符 合 當 代 的 新 說, 諸 家 注 疏 輩 出, 孟 子

More information

法 工 作 计 划 滨 州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2016 年 2 月 4 日 ( 此 件 主 动 公 开 ) 2

法 工 作 计 划 滨 州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2016 年 2 月 4 日 ( 此 件 主 动 公 开 ) 2 滨 州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文 件 滨 安 监 发 2016 22 号 滨 州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关 于 印 发 2016 年 度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执 法 工 作 计 划 的 通 知 各 县 ( 区 ) 安 监 局, 滨 州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安 监 局 高 新 区 安 监 办 北 海 经 济 开 发 区 安 监 中 心, 局 属 各 科

More information

附件3

附件3 自 治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行 政 执 法 公 示 事 项 总 表 序 号 执 法 权 分 类 执 法 权 名 称 1 行 政 许 可 ( 权 限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企 业 勘 察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和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单 位 资 质 证 书 核 发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序 列 二 级 资 质 及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印发西北政法大学“十二五”

关于印发西北政法大学“十二五” 西 北 政 法 大 学 十 二 五 事 业 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2011 年 1 月 21 日 西 北 政 法 大 学 第 三 届 第 五 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 十 二 五 时 期, 是 我 校 改 革 和 发 展 的 攻 坚 时 期, 也 是 实 现 把 我 校 建 成 全 国 一 流 教 学 研 究 型 政 法 大 学 目 标 的 关 键 时 期 根 据

More information

君泰所 稿纸

君泰所 稿纸 房 产 法 苑 近 期 房 地 产 市 场 政 策 汇 编 本 期 导 读 导 读 标 题 近 期 房 地 产 市 场 政 策 汇 编 一 中 央 近 期 房 地 产 市 场 政 策 回 顾 1 ( 一 )2009 年 度 1 ( 二 )2010 年 度 6 ( 三 )2011 年 度 11 二 北 京 近 期 房 地 产 市 场 政 策 回 顾 12 ( 一 )2009 年 度 12 ( 二 )2010

More information

的 权 利 义 务, 依 照 本 法 在 基 金 合 同 中 约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本 法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履 行 受 托 职 责 通 过 公 开 募 集 方 式 设 立 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的 权 利 义 务, 依 照 本 法 在 基 金 合 同 中 约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本 法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履 行 受 托 职 责 通 过 公 开 募 集 方 式 设 立 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2015 年 修 正 )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七 十

More information

关 于 建 立 失 联 ( 异 常 ) 私 募 机 构 公 示 制 度 的 通 知... 169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相 关 问 题 解 答... 170 2

关 于 建 立 失 联 ( 异 常 ) 私 募 机 构 公 示 制 度 的 通 知... 169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相 关 问 题 解 答... 170 2 一 国 家 法 律...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2015 年 修 正 )... 2 二 证 监 会 部 门 规 章... 37 第 105 号 令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38 三 协 会 自 律 规 则... 47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48 私 募

More information

000545C.DOC

000545C.DOC 2004[2218] 2003 12 31 2003 2003 12 31 2003 2003 2003 2003 2002 2003 2002 2003 2003 12 31 1 2 1 1 12 31 3 4 5 6 8 % 1 5 1 2 15 2 3 25 3 5 35 5 100 9 10 11 13 14 15 16 17 18 2 50% 50% 200310 < > 200310

More information

世界上最伟大的推销员.doc

世界上最伟大的推销员.doc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3 4 7 --- -- -- 95% 5% ( ) ---- ( ) -- -- ( ) -- M -- - -- -- R ( ) 1 2 3 4 5 6 7 8 9 10 30 +3 +2 +1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编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1 -

第 一 编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1 - 广 东 金 融 学 院 研 究 生 手 册 目 录 第 一 编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11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20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28

More information

隐公(元年~十一年)

隐公(元年~十一年) 左 传 目 录 隐 公 ( 元 年 ~ 十 一 年 )--------------------- ---------------------(2 16 页 ) 桓 公 ( 元 年 ~ 十 八 年 )-------------------- --------------------(17 17 31 页 ) 庄 公 ( 元 年 ~ 三 十 二 年 )----------------- -----------------(32

More information

目 1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省 相 关 法 律 法 规...1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2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13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24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目 1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省 相 关 法 律 法 规...1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2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13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24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学 生 手 册 二 〇 一 四 年 八 月 目 1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省 相 关 法 律 法 规...1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2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13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24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27 5. 普 通 高 等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A5ACB355C0B8B0D1A6D2B8EAAEC6205BB0DFC5AA5D>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A5ACB355C0B8B0D1A6D2B8EAAEC6205BB0DFC5AA5D> 設 計 師 : 吳 玉 蘋 上 半 身 ( 上 衣 ) 整 件 上 衣 以 紅 色 白 色 為 主, 前 後 中 心 和 腰 邊 兩 側 以 剪 接 方 式 呈 現, 前 後 中 心 和 袖 子 採 用 紅 花 色 旗 袍 布, 腰 邊 兩 側 為 白 色, 使 整 體 感 覺 看 起 來 有 律 動 感, 在 領 口 方 面 採 用 五 角 領, 使 整 件 上 衣 看 起 來 不 致 於 單 調,

More information

07.....E......./...ec6

07.....E......./...ec6 15, `` `` `` `` `` `` `` `` `` ` `` `` `` `` 701 760 1994 `` `` ; ; `` `` 601627 102 ; 690 705 627 ; `` `` `` `` ; `` `` `` `` 1976 ; ; 1 ; 103 15! 2 34 5 6 104 7 8 ; 9 10 11 105 15 12 13? 14 15 16 17

More information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表及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表及情况说明 北 京 林 业 大 学 2016 年 度 部 门 预 算 2016 年 5 月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2016 年 预 算 公 开 工 作, 根 据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 以 下 简 称 决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信 息 公 开 条

More information

五 增 加 一 条 作 为 第 三 十 五 条, 内 容 为 : 按 照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不 需 要 设 置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的 养 老 院 福 利 院 寄 宿 制 学 校 幼 儿 园 学 生 校 外 托 管 机 构 小 旅 店 小 型 娱 乐 场 所 以 及 生 产 存 储

五 增 加 一 条 作 为 第 三 十 五 条, 内 容 为 : 按 照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不 需 要 设 置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的 养 老 院 福 利 院 寄 宿 制 学 校 幼 儿 园 学 生 校 外 托 管 机 构 小 旅 店 小 型 娱 乐 场 所 以 及 生 产 存 储 (2014 年 3 月 26 日 河 南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通 过 ) 河 南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决 定, 对 河 南 省 消 防 条 例 作 如 下 修 改 : 一 将 第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第 三 项 修 改 为 : 对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每 年 至 少

More information

民 政 部 废 止 的 政 策 性 文 件 目 录 序 号 标 题 文 号 社 会 组 织 管 理 1 民 政 部 关 于 转 发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明 确 社 会 团 体 会 费 政 策 的 通 知 的 函 民 函 2006) 240 号 2 民 政 部 关 于 进 一

民 政 部 废 止 的 政 策 性 文 件 目 录 序 号 标 题 文 号 社 会 组 织 管 理 1 民 政 部 关 于 转 发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明 确 社 会 团 体 会 费 政 策 的 通 知 的 函 民 函 2006) 240 号 2 民 政 部 关 于 进 一 亏 77- 夕 民 政 部 公 告 第 373 号 民 政 部 政 策 性 文 件 清 理 结 果 公 告 根 据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和 文 件 清 理 工 作 的 要 求, 民 政 部 对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以 民 政 部 和 民 政 部 办 公 厅 名 义 印 发 的 政 策 性 文 件 进 行 了 全 面 清 理 经 清 理, 决 定

More information

国家信访局部门预算公开信息说明

国家信访局部门预算公开信息说明 国 家 信 访 局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公 开 信 息 说 明 一 国 家 信 访 局 职 能 ( 一 ) 负 责 处 理 国 内 群 众 境 外 人 士 法 人 及 其 他 组 织 通 过 信 访 渠 道 给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及 领 导 同 志 的 来 信 来 电, 接 待 来 访 ( 二 ) 负 责 向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及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能 源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基 本 情 况 说 明 三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能 源 局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能 源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基 本 情 况 说 明 三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能 源 局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能 源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基 本 情 况 说 明 三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能 源 局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601678 股票简称:滨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0-001

证券代码:601678               股票简称:滨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0-001 证 券 代 码 :601678 股 票 简 称 : 滨 化 股 份 公 告 编 号 : 临 2015-008 滨 化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三 十 一 次 会 议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对 公 告 的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负 连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600963 证券简称:岳阳林纸 公告编号:2015-037

证券代码:600963          证券简称:岳阳林纸      公告编号:2015-037 证 券 代 码 :600963 证 券 简 称 : 岳 阳 林 纸 公 告 编 号 :2016-050 公 司 债 券 代 码 :122257 公 司 债 券 简 称 :12 岳 纸 01 岳 阳 林 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增 加 定 价 原 则 涉 及 关 联 交 易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More information

17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关 于 甘 肃 省 档 案 馆 实 行 利 用 档 案 收 费 的 批 复 甘 价 综 1988 95 号 1988 年 5 月 30 日 省 物 价 委 18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广 播 电 视 厅 文 化 厅 关 于 制 定 我 省 电 影 电 视 录 像 带

17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关 于 甘 肃 省 档 案 馆 实 行 利 用 档 案 收 费 的 批 复 甘 价 综 1988 95 号 1988 年 5 月 30 日 省 物 价 委 18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广 播 电 视 厅 文 化 厅 关 于 制 定 我 省 电 影 电 视 录 像 带 附 件 : 序 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发 布 日 期 发 布 部 门 1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文 化 厅 旅 游 局 关 于 调 整 我 省 文 物 参 观 点 门 票 的 通 甘 价 综 1986 14 号 1986 年 2 月 5 日 省 物 价 委 省 文 化 厅 省 旅 游 局 2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关 于 调 整 涉 外 宾 馆 ( 饭 店 ) 客 房 收 费 标 准 的

More information

宜 都 改 革 开 放 30 年 宜 都 年 鉴 编 纂 委 员 会 主 任 院 陈 行 甲 副 主 任 院 张 白 华 宋 化 力 胡 卫 东 委 员 院 陈 微 向 家 金 沈 绪 文 王 德 清 郑 蕾 艳 ( 女 ) 张 红 桥 ( 女 ) 张 鸿 庞 友 春 夏 友 生 史 玉 英 ( 女

宜 都 改 革 开 放 30 年 宜 都 年 鉴 编 纂 委 员 会 主 任 院 陈 行 甲 副 主 任 院 张 白 华 宋 化 力 胡 卫 东 委 员 院 陈 微 向 家 金 沈 绪 文 王 德 清 郑 蕾 艳 ( 女 ) 张 红 桥 ( 女 ) 张 鸿 庞 友 春 夏 友 生 史 玉 英 ( 女 2011 中 共 宜 都 市 委 宜 都 市 人 民 政 府 宜 都 市 党 史 地 方 志 办 公 室 主 办 主 编 宜 都 改 革 开 放 30 年 宜 都 年 鉴 编 纂 委 员 会 主 任 院 陈 行 甲 副 主 任 院 张 白 华 宋 化 力 胡 卫 东 委 员 院 陈 微 向 家 金 沈 绪 文 王 德 清 郑 蕾 艳 ( 女 ) 张 红 桥 ( 女 ) 张 鸿 庞 友 春 夏 友 生

More information

中共中央党校2011年部门决算

中共中央党校2011年部门决算 2014 年 度 中 央 党 校 部 门 决 算 二 0 一 五 年 七 月 1 目 录 一 中 央 党 校 概 况 ( 一 ) 主 要 职 能 ( 二 )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二 中 央 党 校 2014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报 表 ( 一 ) 公 共 预 算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 二 ) 公 共 预 算 收 入 决 算 表 ( 三 )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决 算

More information

<B8DFC8FDD3EFCEC4A3A838D4C2D4C2BFBCCAD4CCE2A3A9>

<B8DFC8FDD3EFCEC4A3A838D4C2D4C2BFBCCAD4CCE2A3A9> 四 川 省 彭 州 中 学 2014级 8月 考 试 语 文 试 题 满 分 150分 考 试 用 时 150分 钟 注 意 事 项 : 1 答 题 前, 务 必 将 自 己 的 姓 名 准 考 证 号 班 级 填 写 在 答 题 卡 规 定 位 置 上 2 答 选 择 题 时, 必 须 使 用 2B铅 笔 将 机 读 卡 上 对 应 题 目 的 答 案 标 号 涂 黒, 如 需 改 动, 用 像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诸教〔2016〕97号.doc

Microsoft Word - 诸教〔2016〕97号.doc 诸 暨 市 教 育 局 文 件 诸 教 2016 97 号 关 于 印 发 二 一 六 学 年 教 育 工 作 意 见 的 通 知 各 直 属 学 校 ( 单 位 ) 镇 乡 ( 街 道 ) 学 校 : 2016 学 年 是 实 施 十 三 五 规 划 的 开 局 之 年, 为 进 一 步 明 确 目 标, 理 清 思 路, 确 保 各 项 重 点 工 作 顺 利 推 进, 特 制 定 二 一 六

More information

鬼 與 亡 魂 的 故 事 事 (3) 亡 魂 返 回 與 人 贈 物 三 類 (1) 亡 魂 返 回 家 人 身 邊 : 最 難 以 割 捨 的 情 感 便 是 親 情 了, 因 此 許 多 亡 魂 返 回 都 是 為 了 關 心 親 人 過 的 是 否 平 安 例 如 探 視 母 親 是 否 於

鬼 與 亡 魂 的 故 事 事 (3) 亡 魂 返 回 與 人 贈 物 三 類 (1) 亡 魂 返 回 家 人 身 邊 : 最 難 以 割 捨 的 情 感 便 是 親 情 了, 因 此 許 多 亡 魂 返 回 都 是 為 了 關 心 親 人 過 的 是 否 平 安 例 如 探 視 母 親 是 否 於 第 六 章 鬼 與 亡 魂 的 故 事 自 從 先 秦 思 想 興 盛 以 來, 中 國 民 族 深 受 到 儒 家 思 想 的 影 響, 對 鬼 神 更 抱 持 著 未 知 生, 焉 知 死 與 敬 鬼 神 而 遠 之 的 態 度, 也 從 子 不 語 : 怪 力 亂 神 顯 示 出 了 不 談 論 鬼 神 之 事, 因 此 可 以 看 出 儒 家 對 於 鬼 神 是 抱 持 著 存 而 不 論

More information

关 于 在 全 省 县 处 级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中 开 展 三 严 三 实 专 题 教 育 实 施 方 案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印 发 < 关 于 在 县 处 级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中 开 展 三 严 三 实 专 题 教 育 方 案 > 的 通 知 ( 中 办 发 20

关 于 在 全 省 县 处 级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中 开 展 三 严 三 实 专 题 教 育 实 施 方 案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印 发 < 关 于 在 县 处 级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中 开 展 三 严 三 实 专 题 教 育 方 案 > 的 通 知 ( 中 办 发 20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办 公 厅 文 件 鲁 办 发 2015 16 号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办 公 厅 印 发 关 于 在 全 省 县 处 级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中 开 展 三 严 三 实 专 题 教 育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各 市 党 委, 省 军 区 党 委, 省 委 各 部 委, 省 政 府 各 部 门 党 组 ( 党 委 ), 各 人 民 团 体 党 组, 各 高 等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3196 中的文档

Microsoft Word - 3196 中的文档 赣 高 法 2014 178 号 全 省 各 级 人 民 法 院 南 昌 铁 路 运 输 两 级 法 院 : 江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新 型 执 行 措 施 若 干 问 题 的 指 导 意 见 经 我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2014 年 8 月 21 日 第 二 十 一 次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结 合 实 际 认 真 遵 照 执 行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科 协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中 国 科 协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科 协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中 国 科 协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2015 年 度 中 国 科 学 技 术 协 会 部 门 决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科 协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中 国 科 协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圍 很 廣, 不 能 僅 局 限 於 漢 族 與 少 數 民 族 之 間, 少 數 民 與 少 數 民 族 之 間 同 一 種 族 的 兩 個 不 同 政 權 之 間, 也 有 比 較 豐 富 的 和 親 內 容 和 親 的 多 種 多 樣, 無 論 目 的 為 何, 最 終 都 是 出 於 為 我

圍 很 廣, 不 能 僅 局 限 於 漢 族 與 少 數 民 族 之 間, 少 數 民 與 少 數 民 族 之 間 同 一 種 族 的 兩 個 不 同 政 權 之 間, 也 有 比 較 豐 富 的 和 親 內 容 和 親 的 多 種 多 樣, 無 論 目 的 為 何, 最 終 都 是 出 於 為 我 從 和 親 到 反 和 親 - 論 漢 武 帝 對 匈 政 策 的 轉 變 一 前 言 中 國 歷 史 五 千 年, 各 朝 各 代 都 有 各 自 面 對 外 族 入 侵 時 的 應 對 方 法 常 見 的 方 法 多 半 是 和 親, 上 至 遠 古 傳 說 時 代, 下 至 清 代, 歷 時 幾 千 年 1 因 各 時 代 的 不 同 因 素, 所 代 表 的 意 義 和 目 的 並 非 全

More information

《聊齋志異》 <蓮香> 蒲松齡

《聊齋志異》   <蓮香>           蒲松齡 聊 齋 志 異 < 蓮 香 > 蒲 松 齡 桑 生, 名 曉, 字 子 明, 沂 州 人, 少 孤, 館 於 紅 花 埠 桑 為 人 靜 穆 自 喜, 日 再 出, 就 食 東 鄰, 餘 時 堅 坐 而 已 東 鄰 生 偶 至, 戲 曰 : 君 獨 居 不 畏 鬼 狐 耶? 笑 答 曰 : 丈 夫 何 畏 鬼 狐? 雄 來 吾 有 利 劍, 雌 者 尚 當 開 門 納 之 鄰 生 歸, 與 友 謀,

More information

川人发〔2008〕74号

川人发〔2008〕74号 四 川 省 人 事 厅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印 发 四 川 省 高 等 学 校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等 教 育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工 作 的 三 个 指 导 意 见 ( 试 行 ) 的 通 知 川 人 发 2008 74 号 各 市 ( 州 ) 人 事 局 教 育 局, 省 级 各 部 门, 各 省 属 高 等 学 校 : 根 据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926ABED3A03F13D5F32824500650490E.doc

Microsoft Word - 926ABED3A03F13D5F32824500650490E.doc 泉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泉 政 文 2012 186 号 泉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泉 州 市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示 范 城 市 工 作 方 案 通 知 各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泉 州 开 发 区 泉 州 台 商 投 资 区 管 委 会, 市 人 民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各 大 企 业, 各 高 等 院 校 : 泉 州 市 国

More information

User

User 白 招 办 发 [2016]45 号 白 银 市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关 于 转 发 省 招 委 关 于 做 好 2016 年 甘 肃 省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定 向 培 养 士 官 试 点 工 作 的 通 知 的 通 知 各 县 ( 区 ) 招 生 办 公 室 : 现 将 省 招 委 关 于 做 好 2016 年 甘 肃 省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定 向 培 养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安 徽 公 证 目 录 争 鸣 34 夫 妻 野 忠 实 协 议 冶 公 证 的 可 行 性 分 析 / 卓 礼 刚 39 对 野 侵 害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或 者 违 反 法 律 禁 止 性 规 定 的 方 法 冶 的 一 点 理 解 / 张 孝 稳 41 关 于 申 请 出 具 执

目 录 安 徽 公 证 目 录 争 鸣 34 夫 妻 野 忠 实 协 议 冶 公 证 的 可 行 性 分 析 / 卓 礼 刚 39 对 野 侵 害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或 者 违 反 法 律 禁 止 性 规 定 的 方 法 冶 的 一 点 理 解 / 张 孝 稳 41 关 于 申 请 出 具 执 目 录 关 注 03 信息动态 声 音 04 安徽省公证员助理管理指导规范 06 安徽省公证员任职前实习管理办法渊试行冤 08 公证质量事故野零容忍冶活动考核验收办法 二〇一二年 聚 焦 第4期 09 把握公证定位 步提升要要 要零容忍活动第二次督查情况综述 主 管院安徽省司法厅 主 办院安徽省公证协会 委院王翠凤 张 霞 方文来 朱自全 主 11 浅谈公证核实与公证质量评价/陈春林 方贤淮 13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2D3220B2C6CEF1B1A8B1EDBCB0C9F3BCC6B1A8B8E6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2D3220B2C6CEF1B1A8B1EDBCB0C9F3BCC6B1A8B8E62E646F63> 浙 江 国 智 科 技 产 业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金 额 以 人 民 币 元 表 述 ) 一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 一 ) 公 司 概 况 1 历 史 沿 革 浙 江 国 智 科 技 产 业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或 本 公 司 ) 由 胡 光 铁 高 瑞 勤

More information

[] 1962 1982 12

[] 1962 1982 12 345 188 956 1960 13 1979 [] 1962 1982 12 1981 2 1948 1964 5 6 1985 2 1992 1 999 [] 1982 [] 285286 161 1972 105 < > 1993 1984 1 286 286 [] 18 18 1986 1984 3 11 346. 1982 40 1987 34 287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一 项 目 基 本 概 况... 1 ( 一 ) 项 目 建 设 目 标... 1 ( 二 )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3 ( 三 ) 项 目 建 设 思 路... 8 ( 四 ) 项 目 经 费 情 况... 8 二 项 目 组 织 实 施 情 况... 10 三 项 目 建 设 任

目 录 一 项 目 基 本 概 况... 1 ( 一 ) 项 目 建 设 目 标... 1 ( 二 )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3 ( 三 ) 项 目 建 设 思 路... 8 ( 四 ) 项 目 经 费 情 况... 8 二 项 目 组 织 实 施 情 况... 10 三 项 目 建 设 任 省 级 示 范 性 高 职 院 校 建 设 金 融 管 理 与 实 务 专 业 及 专 业 群 建 设 项 目 总 结 报 告 四 川 财 经 职 业 学 院 二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1 目 录 一 项 目 基 本 概 况... 1 ( 一 ) 项 目 建 设 目 标... 1 ( 二 )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3 ( 三 ) 项 目 建 设 思 路... 8 ( 四 ) 项 目 经 费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释 义... 2 一 本 次 发 行 的 基 本 情 况... 3 ( 一 )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数 量... 3 ( 二 ) 发 行 价 格... 3 ( 三 ) 现 有 股 东 优 先 认 购 的 情 况... 3 ( 四 ) 其 他 发 行 对 象 情 况 及 认 购 股 份

目 录 释 义... 2 一 本 次 发 行 的 基 本 情 况... 3 ( 一 )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数 量... 3 ( 二 ) 发 行 价 格... 3 ( 三 ) 现 有 股 东 优 先 认 购 的 情 况... 3 ( 四 ) 其 他 发 行 对 象 情 况 及 认 购 股 份 公 告 编 号 :2016-031 证 券 代 码 :830788 证 券 简 称 : 运 通 四 方 主 办 券 商 : 广 发 证 券 运 通 四 方 汽 配 供 应 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发 行 情 况 报 告 书 ( 住 所 :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钟 落 潭 广 从 八 路 771 773 号 ) 主 办 券 商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天 河 北 路 183-187 号

More information

人身保险公司管理人员法律法规指引手册(最终版).doc

人身保险公司管理人员法律法规指引手册(最终版).doc 人 身 保 险 公 司 管 理 人 员 法 律 法 规 指 引 手 册 序 人 身 保 险 公 司 的 管 理 人 员 在 日 常 经 营 中 依 法 合 规 地 实 施 管 理 行 为, 不 仅 能 够 有 效 地 防 范 和 化 解 保 险 经 营 风 险, 同 时 也 能 更 好 地 服 务 于 投 保 人 和 被 保 险 人, 保 护 投 保 人 和 被 保 险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维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