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文件 重大校 2017 273 号 关于印发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经校长办公会 2017 年第 11 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并认真组织广大师生学习 重庆大学 - 1 -
2017 年 8 月 23 日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校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成为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学校章程, 结合本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 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 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 坚持依法治校, 科学管理, 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行为, 管理与育人相结合, 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深入学习习近 - 2 -
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应当增强法治观念,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身心健康, 提高个人修养, 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 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 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 自我教育 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勤工助学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3 -
( 五 )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 六 )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 向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 对学校 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 七 ) 法律 法规 规章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及规章 ; ( 二 ) 遵守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 ; ( 三 ) 恪守学术道德, 完成规定学业 ; ( 四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 五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 六 ) 法律 法规 规章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 定的相关证件, 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 - 4 -
按期入学的, 应当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 2 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初审内容包括以下事项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信息是否一致 初步审查合格的, 予以办理入学手续, 注册学籍 ; 初步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学生入学后, 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 ( 一 ) 复查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初步审查事项 ; ( 二 ) 复测艺术类 高水平运动员 高水平艺术团 保送生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 ( 三 ) 复核自主招生 高校专项计划等学生的入学资格 ; ( 四 ) 复核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应当取消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将相关材料转送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初审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 5 -
经校医院或者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在家休养的, 可以向学校招生办公室书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 应当在下一学年开学前, 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 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入学申请,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按本次新生的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以及逾期不能康复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新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按时报到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本人申请, 学校批准,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 ( 一 ) 因病,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 ( 二 ) 参军入伍,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 ( 三 ) 创业,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3 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 学生应当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学校对初步审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的, 应当作出处理并制作处理决定书 处理决定书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送达 - 6 -
第十四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 未注册的学生, 不能参与相应的教学活动及考核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 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课程选修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五条学生应当根据培养方案 课程学期安排以及个人学习能力 学习进度等情况, 合理选修每学期的课程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 学生可以跨年级 跨专业选修课程 第十六条学生每学期应当按规定选课 ; 未选课的, 不能参加该课程后续的修读 考核等教学环节 第十七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 考查两种形式 课程考核采用过程性评价方式, 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 可以根据考勤 课内教 - 7 -
学 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学校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学生学业成绩的记载 出具应当真实 完整 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应定期归入学校档案馆保存 第二十条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的, 可以参加补考, 未参加补考的视为放弃 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的, 可以重修 通识与素质教育课程 研讨类课程 实践环节类课程不组织补考, 只能申请重修 必修课程不及格的, 应当重修该课程 选修课程不及格的, 可以重修该课程或者修读其他选修课程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理论课程考核合格, 需要刷新课程成绩的, 可以申请该课程的刷新修读 刷新获得的课程成绩不作为评优 评奖 申请推荐免试入学研究生等成绩依据 第二十二条经学校同意, 学生可以在合作高校修读课程 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 按照学校交流学生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学分认定 第二十三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 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 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 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 成果, 按照学校第二课堂学分管理相关规定认定相关学分 第二十四条在课程开课前已基本掌握学习内容或者课程重修因上课时间冲突的, 可以申请自修 - 8 -
未申请自修且旷课时间超过学校相关规定的, 任课教师可以取消其课程考核资格 第二十五条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 (GPA) 作为衡量学生成绩的标准 ; 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 五级制或者两级制 第二十六条学生对考核成绩有异议的, 可以向学生所在学院申请查卷 第二十七条在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习困难的, 可以申请降级 ; 学有余力的, 可以申请跳级 第二十八条学生主修专业学有余力的, 可以跨学科门类辅修其他专业 第二十九条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 并修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 可以获得重庆大学辅修专业证书 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修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 且符合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有关规定的, 可以授予双学士学位 第三十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 经教育表现较好, 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三十一条从本校退学后 3 年内再次入学的, 退学前获得的课程学分及内容与现行培养方案一致的, 可以认定其课程学分 第三十二条按照学校学生请假销假的相关规定, 学生不能按时 - 9 -
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学生请假期届满应当及时向学院销假 请假期届满仍不能返校的, 应当办理续假手续 未经批准而缺席的, 即为旷课 因病 因事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 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提出缓考申请 第三十三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 记录学生学业 学术 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 建立学生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 ;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可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违背学术诚信的, 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 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四条学生一般应当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可以申请转专业 : ( 一 ) 经考核认可, 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 ( 二 ) 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者身体有残疾, 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 不宜在原专业学习, 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 ( 三 ) 经学校认可, 确有某种特殊困难, 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的 ; ( 四 ) 休学创业或者退役后复学, 需要转专业的 ; ( 五 ) 其他原因需要转专业的 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专业 : - 10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 二 ) 入学时单列录取标准并按照特殊方式招收和培养的 ( 高水平运动员 国防生等 ); ( 三 ) 未参加统一高考单独招生的 ( 外语保送生 一级运动员等 ); ( 四 ) 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学籍或者休学期间的 ; ( 五 ) 受到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 第三十六条自主招生 艺术类 体育类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转专业, 按照学校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休学创业或者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三十八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经学生同意, 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 特别需要, 无法继续学习或者不适应学习要求的, 可以申请转学 学校受理学生转学申请的时间为每学期最后 2 周或者开学后 2 周内 第四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年级的 ; ( 二 )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 - 11 -
份录取成绩的 ; ( 三 )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 四 ) 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 ( 五 ) 以艺术类 体育类 高水平运动队 高水平艺术团 自主招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 ( 六 ) 未通过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者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 ( 含保送生等 ); ( 七 ) 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十一条外校学生申请转入本校, 应当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经本校相关专业所在学院考核合格的, 送教务处审核, 报学校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本校学生申请转出的, 应当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同时提供拟转入学校同意接收的书面文件, 经所在学院同意, 送教务处审核, 报学校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对拟同意转学的学生, 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 准予转学 外校学生转入本校后 3 个月内, 学校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二条跨省转学的, 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 12 -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四十三条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 : 学制 4 年的, 不得超过 8 年 ; 学制 5 年的, 不得超过 10 年 ; 退学再次入学在校学习年限不得低于 2 年 休学 保留学籍 降级的时间均计入学习年限 ; 保留入学资格时间和服兵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四十四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当办理休学 : ( 一 ) 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 ; ( 二 ) 需要进行社会实践的 ; ( 三 ) 自费出国留学的 ; ( 四 ) 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休学期限为 1 年, 经学校批准可以继续休学, 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 2 年 第四十五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保留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第四十六条学生申请创业休学的, 保留学籍 3 年 第四十七条保留学籍期满, 学生应当在学期开学第 1 周提出复学申请, 经校医院体检合格的, 由所在学院审核同意, 报教务处备案后予以复学 复学的学生, 根据实际情况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其学费按编 - 13 -
入年级收费标准执行 第五节学业警示与退学第四十八条学业警示工作按学期进行, 开学后 4 周内, 学院应当对前一学期学生主修专业课程获得学分进行审核 前一学期获得学分不满 12 学分的, 学院应当给予其学业警示, 送达 学业警示通知单 班级导师或者辅导员应当与学生谈话, 进行警示教育, 并与家长沟通, 填写 学业警示谈话记录表, 送学院备案 第四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当退学, 取消其学籍 : ( 一 ) 按照第十条的规定复查不合格的 ; ( 二 ) 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未完成学业的 ; ( 三 ) 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 四 )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 ( 五 ) 未经批准连续 2 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六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 ( 七 ) 被送达 学业警示通知单 累计达到 4 次的 ; ( 八 )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条学生退学的, 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 - 14 -
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一条学生在接到学校退学处理决定书后, 应当在 2 周内办清离校手续, 领取退学证明并离校 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 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的各种关系 第六节 毕业 结业 肄业与学位 第五十二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 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 获得最低毕业学分, 德 智 体 美达到毕业要求的, 准予毕业, 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学生提前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 德 智 体 美达到毕业要求, 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学生获得学分达到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要求 75% 以上的, 可以在毕业前一年提出书面申请, 由学院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进行审查, 经教务处批准, 可以跳级到毕业年级 第五十四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 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 未达到最低毕业学分, 但已获得最低毕业学分 80% 的, 发给结业证书 在学习年限内, 结业学生可以回校申请重修不及格课程 获得最低毕业学分, 德 智 体 美达到毕业要求的, 准予毕业, 换发毕业证书 - 15 -
获得最低毕业学分, 但受到纪律处分未解除的, 当年发给结业证书, 纪律处分解除后, 可以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上的毕业时间按准予毕业的日期填写 第五十五条退学的学生,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 12 学分以上的, 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获得毕业证书的学生, 符合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有关规定的,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第五十七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 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 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 应当有合理 充分的理由, 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八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建立和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 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九条按照学校辅修专业的相关规定, 完成主修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获得该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学生, 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 16 -
第六十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取消其学籍, 不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 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的, 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已注册的, 予以注销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宣布无效 第六十一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一节 校园秩序 第六十二条学校 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保障学校环境安全 稳定, 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三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 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 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六十四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自治公约, 营造安全 健康 文明 和谐的校园环境 第六十五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创造和维护文明 整洁 优美 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学生不得有酗酒 打架斗殴 赌博 走私 吸毒 - 17 -
偷盗, 传播 复制 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 ;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 封建迷信活动 ; 不得书写 出版 散发 张贴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 印刷品 ;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 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 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学校发现学生有严重精神疾病或者疑似精神障碍者发生伤害自身 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 或者有伤害自身 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家长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单位, 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第六十八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九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 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 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七十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学生宿舍 设备 消防 安全 交通等管理制度 学生不得擅自在校内外租房居住 ; 未经学校批准, 私自租房居住的, 除自行承担责任外, 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十一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的网络管理有关规定, 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 音频 视频资料等, 不得编 - 18 -
造或者传播虚假 有害信息, 不得攻击 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 通讯网络系统 第二节学生团体第七十二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团体实行自我教育 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 自我监督, 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前款所称学生团体是指由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 按照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 成立的学生会和 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 成立的学生社团 第七十三条学生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帮助下, 依照法律 学校章程与规章制度及各自的章程, 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第七十四条有本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 可以在校内成立 参加学生社团 学生成立社团, 应当按 重庆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提出书面申请, 报学校批准并进行登记 ; 社团成立后实行半年审 ( 学期注册 ) 制度 第七十五条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 法律 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 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 19 -
学生团体创办 发行刊物或者在校际之间开展活动, 需经学校同意 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 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 需经学校批准 第三节学生活动与勤工助学第七十六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 成长成才的学术 科技 艺术 文化 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七十七条学校鼓励 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创新创业 志愿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第七十八条学生在校外进行勤工助学活动的, 应当经所在学院或者学校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同意 第七十九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 规章以及学校 用工单位的管理规定, 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不得参与和从事有损身心健康和有损学校声誉 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八十条学校对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 品德 学业成绩 科技创造 体育竞赛 文艺活动 志愿服务及 - 20 -
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十一条学校建立学生表彰和奖励制度, 采取授予 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等荣誉称号或者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建立赋予学生利益行为的规章制度, 规范推荐免试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评选 公派出国留学生选拔等工作 第八十二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 相关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 给予批评教育, 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 : ( 一 ) 警告 ; ( 二 ) 严重警告 ; ( 三 ) 记过 ; ( 四 ) 留校察看 ; ( 五 ) 开除学籍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 给予学生处分期限为 6 到 12 个月 第八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 ( 二 )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犯罪的 ; ( 三 )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情节严重 性质恶劣的 ; ( 四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 21 -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 ( 五 ) 学位论文 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 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情节严重的, 或者代写论文 买卖论文的 ; ( 六 ) 违反学校规定,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 ( 七 ) 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 ( 八 )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十五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 应当坚持公平 公正, 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 应当与其违纪行为的性质 过错 情节 危害程度相适应 ; 应当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定性准确 处理恰当 程序合法 手续完备 第八十六条学生因日常违纪应当受到处分的, 按照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学生因考试违纪作弊应当受到处分的, 按照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 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 ) 学生的基本信息 ; ( 二 )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 ( 三 ) 处分的种类 依据 期限 ; - 22 -
( 四 )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 ( 五 ) 其他必要内容 第八十九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 学生所在学院应书面告知学生拟处分事实 理由 依据与处分等级, 学生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九十条处理 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由学院直接送达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 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 已离校的,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 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 可以通过学校网站公告送达 第九十一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学籍 退学 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 经合法性审查后, 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九十二条除开除学籍以外, 学生在处分期间无其他违规 违纪行为, 处分期限届满, 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后, 学生获得表彰 奖励及其他权益, 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九十三条对学生的奖励 处理 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 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起的 2 周内办清离校手续并离校, 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 23 -
第六章学生申诉第九十四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 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提出申诉的, 按照 重庆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规定执行 第九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 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人批准, 可延长 15 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 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九十六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七条自处理 处分送达之日起,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 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 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 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八条本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 高等学历网络教育 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 校际交换学生 国际学生中的本科学生管 - 24 -
理, 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 高等学历网络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 另行规定 第九十九条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一百条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原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 修订 ) ( 重大校 2012 394 号 ) 废止 - 25 -
重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 年 8 月 23 日印发 - 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