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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拟授予的股票数量为 494 万股, 其中预留部分为 48 万股, 股票来源为锦富新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股票 公司首期向 123 名激励对象以 6.03 元 / 股的价格授予 446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于 2012 年 8 月 16 日完成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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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1 月 7 日, 公司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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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 东方日升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 东方日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

3 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3 日披露了 2016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以总股本 6,465,677,368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元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5 月 9 日, 除权除息日为 2017 年 5 月 10 日 4 根据美的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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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 以下统称 股权激励相关法规 ) 以及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 对东软集团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解锁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核查过程中, 东软集团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要求其

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上市流通手续, 现将有关事 项说明如下 : 一 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简述 年 12 月 18 日,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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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2016 年 12 月 26 日, 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 <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以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远兴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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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TEL):( 0791) , , 传真 (FAX):( 0791)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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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0162 证券简称 : 香江控股公告编号 : 临 2018-096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暨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8 人 ; 本次解锁股票数量 :95.4 万股, 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028% 本次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时间 :2019 年 1 月 7 日 一 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1 2015 年 10 月 14 日, 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审议通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 同意将该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 2015 年 10 月 14 日, 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 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同日,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 ; 3 2015 年 10 月 30 日, 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 4 2015 年 11 月 18 日, 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日,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确定以 2015 年 11 月 18 日为授予日, 向符合条件的 31 名激励对象授予 2,204 万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为 3.05 元 / 股

5 2016 年 10 月 28 日, 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确定为 2016 年 10 月 28 日, 公司向符合条件的 10 名激励对象授予 366 万份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为 2.14 元 / 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6 2016 年 12 月 22 日, 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饶于华 霍伟锋 黄勇光离职, 已不符合激励条件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股份回购, 由于公司 2016 年 6 月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回购股份数量调整为 270 万股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已于 2017 年 4 月 6 日完成注销 7 2017 年 4 月 6 日, 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于 2017 年 4 月 20 日上市流通 8 2017 年 10 月 30 日, 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于 2018 年 1 月 5 日上市流通 9 2018 年 1 月 11 日, 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蒋映岚 胡洋 吴双胜 王锋离职, 已不符合激励条件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股份回购, 回购股份数量调整为 134.4 万股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已于 2018 年 6 月 21 日完成注销 10 2018 年 4 月 9 日, 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本次为符合解锁条件的 25 名激励对象解锁合计 830.7 万股限制性股票, 并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上市流通 11 2018 年 11 月 16 日, 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第二个解锁期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为 8 名, 授予的股票数量合计为 318 万股 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满足的前提下,8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18 万股的 30%, 即 95.4 万股限制性股票可解锁 根据相关规定, 公司可于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日起满 24 个月后申请上市流通, 目前已满足该项解锁条件 二 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 一 ) 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符合条件 公司解锁条件 1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 (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 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以 2014 年为基准,2017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99% 个人解锁条件 1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 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 (2) 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 (3) 具有 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符合解锁条件的情况公司 2017 年财务会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 公司最近一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 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公司满足该条规定的解锁条件 2014 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265,715,101.79 元,2017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770,331,208.15 元,2017 年较 2014 年增长率为 189.91%, 高于 99% 公司满足该条规定的解锁条件 符合解锁条件的情况 本次拟解锁的 8 名激励对象最近三年内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 最近三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 不存在 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 不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公

(4) 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 (5)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解锁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 在本激励计划执行期间, 公司每年根据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对激励对象个人前一年的工作绩效进行综合考评 : (1) 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综合考评分数 80 分以上的 ( 含 80 分 ), 可解锁对应解锁期的限制性股票 ; (2) 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综合考评分数在 60 分以上 ( 含 60 分 )80 分以下的, 可解锁对应解锁期限制性股票的一半, 不能解锁的部分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年化 6% 利率回购注销 ; (3) 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综合考评分数在 60 分以下的, 激励对象不得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年化 6% 利率回购注销 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 符合解锁条件 根据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本次拟解锁的 8 名激励对象 2017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 80 分以上 ( 含 80 分 ) 满足第二个解锁期的个人绩效考核解锁条件 ( 二 ) 公司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满足, 本次 8 名激励对象解锁获授的公司限制性股票的 30%, 合计 95.4 万股 三 符合预留部分授予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锁情况本次 8 名激励对象解锁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总数为 95.4 万股, 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028% 具体解锁情况如下表 : 已获授予本次可解锁限本次解锁数量占已获授序号姓名职务限制性股制性股票数量予限制性股票比例票数量 1 何嵘贤核心管理人员 1,020,000 306,000 30% 2 王勇核心管理人员 360,000 108,000 30% 3 蔡建武核心管理人员 360,000 108,000 30% 4 曾高核心管理人员 360,000 108,000 30% 5 张文涛核心管理人员 300,000 90,000 30% 6 韦涛核心管理人员 300,000 90,000 30% 7 郑红艳核心管理人员 240,000 72,000 30%

8 桑兴宏核心管理人员 240,000 72,000 30% 合计 3,180,000 954,000 30% 四 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一 ) 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 :2019 年 1 月 7 日 ( 二 ) 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 :95.4 万股 ( 三 ) 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中无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四 )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类别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 425,525,865-954,000 424,571,865 无限售条件股份 2,973,801,559 954,000 2,974,755,559 总计 3,399,327,424 0 3,399,327,424 五 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董事认真审议了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 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 1 公司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 ) 股权激励备忘录 等法律法规及 实施考核办法 规定的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况, 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 2 本次解锁的 8 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锁的资格条件, 其作为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 3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锁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 本次解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 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 8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锁期 95.4 万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锁 六 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 期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

1 确认激励对象不存在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况; 2 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况; 3 激励对象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 )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2 3 号 及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等相关规定, 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的主体资格是合法 有效的, 符合第二个解锁期的相关解锁条件 ; 综上所述, 同意公司为 8 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期解锁手续, 解锁的比例为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 30%,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 95.4 万股 七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北京君合 ( 广州 ) 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结论性意见如下 : 自 2018 年 10 月 29 日起, 本次激励计划之预留部分授予的 8 名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锁所持限制性股票的 30%; 公司及该等激励对象满足 激励计划 及 考核办法 规定的解锁条件 ; 公司就本次解锁已履行的程序符合 管理办法 及 激励计划 的规定 八 上网公告附件 ( 一 ) 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 二 ) 监事会书面核查意见 ( 三 )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