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 :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爱尔眼科 ) 委托, 担任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以下简称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Similar documents
致 :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爱尔眼科 ) 委托, 就爱尔眼科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以下简称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 预留股份调整的相关事项 ( 以下简称 本次预留股份的调整相关事项 ) 出

致 :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爱尔眼科 ) 委托, 担任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以下简称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年 3 月 24 日, 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终止部分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 关于确定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 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公司激励对象人数相应调整为 137 人, 授予的股

关于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期权第五期可行权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致 :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爱尔眼科 ) 委托, 就爱尔眼科本次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 以下简称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 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公告

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以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董事会被授权确认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 确定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授予数量, 确定标的股权的授予价格 ; 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和解

董事会决议

致 :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试行 ) (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 ( 以上备忘录合称为 股权激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 我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 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 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我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和 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同意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85 名调整为 82 名, 股票期权总数由 5,980 万份调整为 5,823 万份, 确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11 月

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和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以下简称 原法律意见书八 ) 现就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 ( 以下简称 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 ) 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

关于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董事会被授权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以及确定

确认, 公司完成了 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所涉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期权简称 : 普邦 JLC1, 期权代码 :037642, 授予数量 :1,260 万份, 行权价格 :14.68 元, 授予人数 :195 人 年 5 月 28 日, 公司第

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草案修订稿 ) 及其摘要等议案 年 5 月 2 日, 公司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事项的议案, 同意公司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共计 272.5

传真 (FAX):( 0791)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销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华邦 ) 接受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正邦科技 或 公司

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

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 准确和完整的, 相关文件的原件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 且于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 ; 公司已提供了必须的 真实的 全部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 ; 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 ; 公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环旭电子公告编号 : 临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2019 年第一季度自主行权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

英威腾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绿盟科技 公告编码: 号

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和 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同意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85 名调整为 82 名, 股票期权总数由 5,980 万份调整为 5,823 万份, 确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11 月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EN 香港 HONGKONG 西安 XIAN 致 :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 (2018)-0

( 四 )2016 年 12 月 26 日, 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 <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以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期解锁条件已成就 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 将按照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手续事宜 公司独

广州路翔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 年 3 月 18 日, 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

天赐材料 (002709)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天赐材料公告编号 :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 虚假

广州路翔股份有限公司

1. 海信科龙已经提供了本所及经办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证明 2. 海信科龙提供给本所及经办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 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 并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 本所仅就与本次注销有关的法律

英威腾

致 :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爱尔眼科 ) 委托, 就爱尔眼科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以下简称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 预留股份调整和授予的相关事项 ( 以下简称 本次预留股份的调整和授予相关

行权期第一个行权期第二个行权期第三个行权期 行权时间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10 月 18 日, 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及 关于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议案, 确定以 2016 年 10 月 18 日作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 将首次授予激励

JINGTIAN & GONGCHENG

年 10 月 8 日, 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 草案修订案 ) 及其摘要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议案 年 11 月 6 日, 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原则, 对宝塔实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本所仅就与宝塔实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 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 为出具本法律

议案 5 根据美的集团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2015 年 5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确定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的议案 和 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

4 公司于 2014 年 2 月 18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的议案 和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确定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4 年 2 月 18 日, 同

致 :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爱尔眼科 ) 委托, 担任爱尔眼科本次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以下简称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爱尔眼科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

北京市天亚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期权人员及期权数量的调整及预留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亚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34 号中关村科技发展大厦 C 座 2202 电话 : 传真 :010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绿盟科技 公告编码: 号

年 12 月 27 日, 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

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 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1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 以及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致 : 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长高集团 ) 委托, 担任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以下简称 股权激励计划 ) 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创业软件公告编号 : 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于 201

年 4 月 29 日, 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 同日, 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核实 < 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 > 的议案 和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

象名单予以公示, 并于 2017 年 2 月 23 日披露了 富瑞特装监事会关于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年 2 月 28 日, 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

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关于核实 < 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 的议案 等议案, 并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 德恒 / 本所 公司 / 网宿科技 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指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指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

年 9 月 2 日, 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 44 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14 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 <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草案修订稿 )> 及其摘要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律师 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 公告编号 : 临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三一重工公告编号 :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 年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3 号 等法律 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 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获得了公司向本所律师作

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期权注销 调整及部分可行权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 意见, 而不对公司本次期权注销 调整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 考核标准等方面 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公司本 次期权注销 调整及部分可行权所涉及的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网宿科技 公告编号:

董事会决议

年 10 月 18 日, 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 关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关于核实 < 公

法律意见书 编号 : 岳成 ( 意 ) 字 致 : 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现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数码视讯 或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石义占 石磊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沃尔核材 公告编号:007-001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 :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跨境通 或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国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江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所涉股票期权数量并注销的 致 :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锦天城 ) 受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银江股份 或 公司 ) 的委托, 就银江股份本次调整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所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致 :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

管理办法 关于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中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 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增加股权激励解锁业绩条件的议案 修订后的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34 号中关村科技发展大厦 C 座 2202 电话 : 传真 :

Administrator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 德恒 / 本所 公司 / 网宿科技 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指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 指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考核管理办法 指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2019 年 6 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359 号佳天国际新城 A 座 17 层 电话 :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0年度股东大会公告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调整及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 致 : 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关于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之 GLG/SZ/A2061/FY/ 致 :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股权激励

北京金诚同达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 金深法意字 [2016] 第 010 号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金诚同达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 致 : 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之 致 :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网宿科技 ) 的委托, 作为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 或 第二期激励计划 ) 调整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 致 : 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颁布的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福星晓程 公告编号:2013—047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委托, 担任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海联讯 上市公司 或 公司 ) 本次实施 2017 年限

深圳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金证股份 股票代码:600446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关于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 致 : 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依法接受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中能电气 或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

相关事项 相关事项于 2017 年 11 月 25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年 12 月 12 日, 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

<4D F736F F D20C9CFCDF832A3BAB1B1BEA9CAD0CCECD4AAC2C9CAA6CAC2CEF1CBF9B9D8D3DAB5DAB6FEC6DAB9C9C6B1C6DAC8A8BCA4C0F8BCC6BBAECADAD3E8CAC2CFEEB5C4B7A8C2C9D2E2BCFB2D D66696E616C2E646F6378>

银江股份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2 楼邮政编码 : /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电话 (Tel.):(0755) 传真 (Fax.):

Transcription: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359 号佳天国际新城 A 座 17 层 410007 电话 :0731 8295 3778 传真 :0731 8295 3779 网站 :www.qiyuan.com

致 :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爱尔眼科 ) 委托, 担任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以下简称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 - 股权激励计划 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草案修订稿 ) ( 以下简称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 ) ) 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已授予的股票期权 ( 以下简称 本次注销股票期权 ) 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的委托, 本所律师就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相关事宜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并根据本所律师对相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 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注销股票期权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 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获得了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 : 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 准确和完整的, 相关文件的原件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 且于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 ; 公司已提供了必须的 真实的 全部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 ; 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 ; 公司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 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法律意见书由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并仅供公司关于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 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 关于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授权

2011 年 5 月 6 日, 爱尔眼科召开 2010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议案 根据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 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补偿和继承事宜 据此, 本所认为, 公司董事会实施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已获得了股东大会授权 二 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具体内容 ( 一 )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和实施情况 1 2010 年 10 月 31 日,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2 2010 年 10 月 31 日,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并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了核查 3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2011 年 4 月 25 日,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草案修订稿 ), 该修订稿已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 4 2011 年 5 月 6 日, 公司召开 2010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草案修订稿 ) 关于将持股 5% 以上股东李力 郭宏伟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 修订稿 ) 等议案 5 2011 年 5 月 6 日,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授予的议案 和 关于对 <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涉及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 同意授予 198 名激励对象 900 万份股票期权, 确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1 年 5 月 6 日, 并依据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所列调整方法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41.58 元调整为 41.43 元 6 2011 年 5 月 30 日,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调整的议案, 同意取消刘辅蓉 王平西 李光辉 杨雪梅等 4 人的激励对象资格并取消授予其股票期权, 并将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草案修订稿 ) 涉及的激励对象由 198 人调整为 194 人, 股票期权数量由 900 万股调整为 890.8 万股

7 2011 年 8 月 23 日,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对 <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涉及的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 确定将股票期权数量由 890.8 万股调整为 1,425.28 万股, 行权价格由 41.43 元调整为 25.89 元 8 2012 年 7 月 25 日,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对 <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涉及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 确定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25.89 元调整为 25.74 元 9 2013 年 6 月 28 日,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对 <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涉及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 确定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25.74 元调整为 25.64 元 10 2014 年 2 月 26 日,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期票期权的议案, 同意注销已授予的股票期权 346.4576 万份, 公司已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1,425.28 万份调整为 1,078.8224 万份, 激励对象由 194 人调整为 175 人 11 2014 年 3 月 17 日,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期权第二期可行权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草案修订稿 ) 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满足, 同意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175 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内以自主行权方式进行行权, 可行权股票期权总数为 215.7655 万份 12 2014 年 5 月 9 日,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期票期权的议案, 同意公司注销已授予的股票期权 2.7622 万份, 本次注销完成后,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剩余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861.3571 万份, 激励对象由 175 人调整为 174 人 13 2014 年 5 月 16 日,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 确定将股票期权数量由 861.3571 万份调整为 1,289.9709 万份, 行权价格由 25.64 元调整为 17.021 元 14 2014 年 5 月 23 日,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期权第三期可行权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草案修订稿 ) 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满足, 同意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174 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行权期内以自主行权方式进行行权, 可行权股票期权总数为 322.4949 万份

15 2015 年 5 月 6 日,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期票期权的议案, 同意公司注销已授予的股票期权 20.0507 万份, 本次注销完成后,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剩余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950.1666 万份, 激励对象由 174 人调整为 168 人 16 2015 年 6 月 8 日,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 确定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剩余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950.1666 万份调整为 1,425.0573 万份, 行权价格由 17.021 元调整为 11.249 元 17 2015 年 6 月 15 日,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期权第四期可行权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草案修订稿 ) 第四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满足, 同意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168 名激励对象在第四个行权期内以自主行权方式行权, 可行权股票期权总数为 475.0191 万份 18 2016 年 5 月 6 日,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期票期权的议案, 同意公司注销已授予的股票期权 2.3862 万份, 本次注销完成后,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剩余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950.0382 万份, 激励对象为 168 人 19 2016 年 7 月 11 日,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 确定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剩余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1.249 元调整为 10.955 元 20 2016 年 7 月 15 日,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期权第五期可行权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草案修订稿 ) 第五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满足, 同意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168 名激励对象在第五个行权期内以自主行权方式行权, 可行权股票期权总数为 475.0191 万份 本所认为, 公司实施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上述批准和授权符合 公司法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草案修订稿 ) 的有关规定 ( 二 )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 1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五个行权期已于 2017 年 5 月 5 日截止, 第五个行权期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23,862 份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激励对象必须在期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 计划有效

期结束后, 已获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因此, 需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五个行权期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23,862 份 2 激励对象秦斌 刘东辉 安小玲 彭涛 孙同 张昊志等 6 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 根据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草案修订稿 ), 公司将取消上述人员激励对象资格及注销其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剩余的股票期权共计 75,842 份, 激励对象调整为 162 名 综上所述, 本次合计注销已授予的股票期权 99,704 份 本次注销完成后,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剩余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4,674,349 份, 激励对象为 162 人 据此, 本所认为, 爱尔眼科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内容符合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 股权激励计划 ( 草案修订稿 ) 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履行的程序 1 2017 年 5 月 8 日,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五个行权期已于 2017 年 5 月 5 日截止, 第五个行权期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23,862 份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激励对象必须在期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 计划有效期结束后,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因此, 需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五个行权期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23,862 份 激励对象秦斌 刘东辉 安小玲 彭涛 孙同 张昊志等 6 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 根据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草案修订稿 ), 公司将取消上述人员激励对象资格及注销其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剩余的股票期权共计 75,842 份, 激励对象调整为 162 名 综上, 本次合计注销已授予的股票期权 99,704 份 本次注销完成后,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剩余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4,674,349 份, 激励对象为 162 人 董事李力 郭宏伟 韩忠作为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的受益人, 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其余 4 名董事参与了表决 2 2017 年 5 月 8 日,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本次对 99,704 份已授予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的事项, 符合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 - 股权激励计划 及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草案修订稿 ) 中关于激励对象进行调整 股票期权注销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7 名董事中的 3 名关联董事已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公司章程 和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同意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 99,704 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3 2017 年 5 月 8 日,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合计 99,704 份 据此, 本所认为, 爱尔眼科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 符合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 股票股权激励计划 ( 草案修订稿 ) 的有关规定 ; 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尚需按照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四 结论意见综上所述, 本所认为, 爱尔眼科董事会实施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已获得股东大会的授权 ; 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内容符合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 股票股权激励计划 ( 草案修订稿 ) 的有关规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程序, 尚需按照 股票股权激励计划 ( 草案修订稿 ) 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交公司贰份, 本所留存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