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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文件 西财大办 2017 40 号 关于印发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坚持立德树人,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经学校 2017 年第 18 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印发, 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南财经大学 2017 年 9 月 1 日 校内发送 : 相关校领导 西南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7 年 9 月 1 日印发 2
附件 :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坚持立德树人,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 西南财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非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 材料,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 应当事先书面向学生所在培养单位请假 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经学校审查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3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在家休养的, 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应在五日内离校 ; 无故不离校者, 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校实行学期注册 在校研究生 按规定应复学的研究生 保留学籍期满应返校的研究生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返回就学的研究生 新招收入学的研究生等均应进行学期注册 完成注册过程后, 学生取得当期学籍, 具备注册课程 奖学金评定及成绩查询等在校学习权限 学期开学, 研究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返校报到, 于开学两周内办理学期注册 ;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逾期两周未注册者, 视为放弃学籍, 作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学校同 4
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八条研究生培养实行学分制, 研究生应当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要求的学习内容 第九条硕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二至三年, 其中 : 基本学习年限为两年的, 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四年 ; 基本学习年限为三年的, 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五年 博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三至四年, 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六年 各个专业具体的基本学习年限按照录取年度相应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执行 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 保留学籍等时间 超出最长学习年限者, 学校不予注册学籍 经批准因创业休学的, 休学年限可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研究生应以专业培养方案为依据, 在学院 ( 中心 ) 或导师的指导下, 安排自己的学习计划和学业进程 衡量研究生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为研究生所修课程和取得的学分数 研究生应当诚实守信, 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学习与考核, 课程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 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课程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须按规定补考或重修 课程考核 补考 缓考 重修等具体规定依照学校研究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按规定参加交流学习的研究生, 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 经培养单位审核, 研究生院审定, 可认定为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十三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依照学校学生管理规 5
定第十五条,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对违反考试纪律的研究生, 应依照学校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我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 如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 再次入学者, 其已获得学分中与再次录取当年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一致的课程学分, 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无故缺席的, 依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学业 学术 品行等方面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生, 学校可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 对违背学术诚信的, 其学位申请依照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进行处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研究生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 ( 一 ) 因学校学科专业调整, 或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需要的 ; ( 二 ) 导师因不可抗拒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指导职责, 且原专业无导师可继续履行指导工作的 ; ( 三 ) 进入学校创业孵化园的创新创业项目, 且推动创新创业项目转化的核心骨干, 因创新创业休学后复学, 经研究生申请, 转入 转出导师和培养单位研究认为变动专业更有利于因材施教和人才成长的 ; ( 四 ) 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 ( 五 ) 学习期间身体条件发生变化, 经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 6
的检查证明, 不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 但尚能在本校别的专业学习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专业 : ( 一 )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 ( 二 ) 拟转入专业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专业的 ; ( 三 )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或毕业前一年的, 或超出基本学习年限的 ; ( 四 ) 跨学科门类或学位类型的 ; ( 五 ) 二次转专业的 ; ( 六 ) 应予退学的 ; ( 七 ) 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 第十九条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 特别需要,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 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 ( 二 )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 三 )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 ( 四 ) 研究生拟转入学校 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 专业的 ; ( 五 )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除另有规定外, 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 内完成学业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研究生应当提交书面休学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经所在培养单位审核, 报研究生院批准后, 7
方可休学 研究生应对自己在休学 保留学籍期间的行为负责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予休学 : ( 一 ) 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认定应当休学者 ; ( 二 ) 研究生因事需请假达一个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 ( 三 ) 因特殊原因 ( 如怀孕 生育等 ) 需中断学业者 ; ( 四 ) 其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休学一般不超过一年 学期中途办理休学者, 该学期均视作休学 因特殊情况确需休学超过一年的, 需提出书面申请, 经学校批准, 可适当延长休学期限, 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 应在五日内办理手续离校 休学期间, 学校将保留其学籍, 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的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备部队 ), 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 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 学生应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 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的待遇, 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 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六条休学期满的研究生, 按下列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 ( 一 )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 应当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和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 经所在培养单位审核, 报研究生院批准后, 方可复学 ; ( 二 ) 因其他原因休学的研究生, 应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书面复学申请, 经所在培养单位审核, 报研究生院批准后, 方可复学 ; 8
( 三 ) 研究生复学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若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 可选择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七条休学期满后超过两周不申请复学者, 按自动退学处理 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行为者, 取消复学资格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予退学 : ( 一 ) 经中期考核认定不宜继续培养的 ; ( 二 )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 ( 含休学 保留学籍 ) 未完成学业的 ; ( 三 ) 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 四 )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 五 )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六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 ( 七 )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 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经学校审核同意后, 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按规定应予退学的研究生, 由培养单位审核后出具退学处理报告, 经研究生院审查, 报校务会审定 第三十条对退学的研究生, 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并送达研究生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 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 已离校的,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 难于联系的, 可以利用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同时将退学决定书报四川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退学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 9
切待遇 退学研究生应在收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办理手续离校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依照学校学生校内申 诉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 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 的学分, 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准予毕业, 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在读研究生可申请提前毕业, 申请提前毕业须同时 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 且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 3.5, 博士研究生平均学分 绩点不低于 3.0; 博士研究生 ( 二 ) 研究生在提出提前毕业申请时, 科研成果应满足以下条件 :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经管类专业理工类专业 法学类专业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 1. 在中文 A 级 ( 或外文 B 级 ) 及以上学术期刊发表 1 篇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 2. 在中文 B1 级 ( 或外文 C 级 ) 学术期刊合计发表两篇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 1. 在外文 A 级学术期刊发表一篇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 2. 在中文 A 级 ( 或外文 B 级 ) 学术期刊合计发表两篇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 1. 在外文 A 级学术期刊发表一篇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 2. 在中文 A 级 ( 或外文 B 级 ) 学术期刊发表一篇且在中文 B1 级 ( 或外文 C 级 ) 学术期刊发表一篇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科研成果认定依照学校博士研究生毕业科研成果基本要求执行 ; ( 三 ) 在校学习年限不得低于学历注册最低年限要求 第三十五条在最长学习年限内, 修完研究生培养计划除学位论 文外所有学分者, 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可申请结业 结业研究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按规定申请延期毕业, 延期时间 10
不超过两年, 具体依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条件的毕业生, 学校授予相应学位, 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学满一学年以上的退学研究生, 经申请, 学校颁发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八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 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 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 应当有合法 合理 充分的理由, 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学校进行审查后, 报四川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九条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等制度, 管理学籍学历 学位信息, 完成学籍学历和学位注册 第四十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学校取消其学籍, 不予发放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 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的,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已注册的, 学校依规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一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书面申请, 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学校授权研究生院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