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0403 证券简称 :ST 生化公告编号 :2018-030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 公司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 (2018) 晋民终 141-145 156-164 号 民事调解书 和 (2018) 晋民终 165 166 号 民事判决书 一 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公司从 2015 年 3 月 20 日至今分多次发布了关于公司与部分股东之间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 重大诉讼公告 和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详情见 :2015 年 3 月 21 日至今刊登在 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15-024 2015-055 2015-074 2015-109 2015-115 2016-020 2016-022 2016-030 2016-034 2016-041 2016-042 2016-047 2016-048 2016-050 2016-053 2016-054 2016-064 2016-073 2016-074 2016-075 2016-076 2016-080 2016-081 2016-082 2016-091 2016-112 2016-113 2016-115 2016-116 2016-119 2017-003 2017-004 2017-020 2017-024 2017-025 2017-040 2017-045 2017-053 2017-076 2017-078 2017-090 2017-094 2017-100 2017-102 2017-110 2017-112 2018-002 2018-005 2018-019 2018-020 2018-021 2018-022 号 二 裁定情况 (2018) 晋民终 141 号 民事调解书 主要内容如下 : 1 本调解协议生效十日内, 振兴生化公司赔偿周永朝的损失按本案一审判决 1
的数额减半给付, 即 18186.27 元 2 一审案件受理费 709 元, 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54.5 元, 周永朝负担 354.5 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 354.5 元, 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具体执行方式为 : 周永朝不再向一审法院申请退费, 由振兴生化公司将周永朝所应退的 354.5 元诉讼费, 在支付前述赔偿款时一并支付给周永朝 (2018) 晋民终 142 号 民事调解书 主要内容如下 : 1 本调解协议生效十日内, 振兴生化公司赔偿刘建平的损失按本案一审判决的数额减半给付, 即 18288.5 元 2 一审案件受理费 714 元, 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57 元, 刘建平负担 357 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 357 元, 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具体执行方式为 : 刘建平不再向一审法院申请退费, 由振兴生化公司将刘建平所应退的诉讼费 357 元, 在支付前述赔偿款时一并支付给刘建平 (2018) 晋民终 143 号 民事调解书 主要内容如下 : 1 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十日内,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谭光喜的损失, 按本案一审判决的数额减半给付 即 :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谭光喜 43801.93 元 2 本案一审诉讼费 1991 元, 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和谭光喜平均分担, 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 995.5 元, 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具体执行方式为 : 谭光喜不再向一审法院申请退还诉讼费, 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将谭光喜承担的诉讼费 995.5 元, 在支付前述赔偿款时一并支付给谭光喜 (2018) 晋民终 144 号 民事调解书 主要内容如下 : 1 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十日内,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许丽芬的损失, 按 2
本案一审判决的数额减半给付 即 :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许丽芬 6964.9 元 2 本案一审诉讼费 148 元, 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和许丽芬平均分担, 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 74 元, 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具体执行方式为 : 许丽芬不再向一审法院申请退还诉讼费, 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将许丽芬承担的诉讼费 74 元, 在支付前述赔偿款时一并支付给许丽芬 (2018) 晋民终 145 号 民事调解书 主要内容如下 : 1 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十日内,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张小娟的损失, 按本案一审判决的数额减半给付 即 :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张小娟 15763.47 元 2 本案一审诉讼费 600 元, 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和张小娟平均分担, 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 300 元, 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具体执行方式为 : 张小娟不再向一审法院申请退还诉讼费, 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将张小娟承担的诉讼费 300 元, 在支付前述赔偿款时一并支付给张小娟 (2018) 晋民终 156 号 民事调解书 主要内容如下 : 1 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程来星的损失, 按本案一审判决数额减半给付, 即赔偿 22562.5 元及利息 ( 利息以 22562.5 元为本金,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自 2013 年 2 月 8 日起计算至 2013 年 7 月 12 日止 ) 2 本案一审诉讼费 956 元, 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和程来星平均分担, 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 465 元, 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具体执行方式为 : 程来星不再向一审法院申请退还诉讼费, 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将程来星需承担的诉讼费 478 元, 在支付前述赔偿款时一并支付给程来星 3
(2018) 晋民终 157 号 民事调解书 主要内容如下 : 1 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张爱波的损失, 按本案一审判决数额减半给付, 即赔偿 51249.57 元及利息 ( 利息以 51249.57 元为本金,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自 2013 年 2 月 8 日起计算至 2013 年 7 月 12 日止 ) 2 本案一审诉讼费 2834 元, 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和张爱波平均分担, 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 1176.5 元, 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具体执行方式为 : 张爱波不再向一审法院申请退还诉讼费, 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将张爱波需承担的诉讼费 1417 元, 在支付前述赔偿款时一并支付给张爱波 (2018) 晋民终 158 号 民事调解书 主要内容如下 : 1 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杨淑萍的损失, 按本案一审判决数额减半给付, 即赔偿 20972.65 元及利息 ( 利息以 20972.65 元为本金,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自 2013 年 2 月 8 日起计算至 2013 年 7 月 12 日止 ) 2 本案一审诉讼费 850 元, 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和杨淑萍平均分担, 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 425 元, 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具体执行方式为 : 杨淑萍不再向一审法院申请退还诉讼费, 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将杨淑萍需承担的诉讼费 425 元, 在支付前述赔偿款时一并支付给杨淑萍 (2018) 晋民终 159 号 民事调解书 主要内容如下 : 1 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曹志捷的损失, 按本案一审判决数额减半给付, 即赔偿 17007.74 元及利息 ( 利息以 17007.74 元 4
为本金,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自 2013 年 2 月 8 日起计算至 2013 年 7 月 12 日止 ) 2 本案一审诉讼费 652 元, 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和曹志捷平均分担, 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 326 元, 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具体执行方式为 : 曹志捷不再向一审法院申请退还诉讼费, 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将曹志捷需承担的诉讼费 326 元, 在支付前述赔偿款时一并支付给曹志捷 (2018) 晋民终 160 号 民事调解书 主要内容如下 : 1 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刘秋贵的损失, 按本案一审判决数额减半给付, 即赔偿 10699.5 元及利息 ( 利息以 10699.5 元为本金,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自 2013 年 2 月 8 日起计算至 2013 年 7 月 12 日止 ) 2 本案一审诉讼费 336 元, 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和刘秋贵平均分担, 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 168 元, 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具体执行方式为 : 刘秋贵不再向一审法院申请退还诉讼费, 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将刘秋贵需承担的诉讼费 168 元, 在支付前述赔偿款时一并支付给刘秋贵 (2018) 晋民终 161 号 民事调解书 主要内容如下 : 1 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王永康的损失, 按本案一审判决数额减半给付, 即赔偿王永康 2917 元及利息 ( 利息以 2917 元为本金, 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 从 2013 年 3 月 14 日起计算至 2013 年 7 月 12 日止 ); 2 本案一审诉讼费 50 元, 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和王永康平均分担, 二审 5
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 25 元, 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具体执行方式为 : 王永康不再向一审法院申请退还诉讼费, 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将王永康需承担的诉讼费 25 元, 在支付前述赔偿款时一并支付给王永康 (2018) 晋民终 162 号 民事调解书 主要内容如下 : 1 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程文喜的损失, 按本案一审判决数额减半给付, 即赔偿程文喜 89622.75 元 ; 2 本案一审诉讼费 3885 元, 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和程文喜平均分担, 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 1942.5 元, 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具体执行方式为 : 程文喜不再向一审法院申请退还诉讼费, 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将程文喜需承担的诉讼费 1942.5 元, 在支付前述赔偿款时一并支付给程文喜 (2018) 晋民终 163 号 民事调解书 主要内容如下 : 1 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袁卫勇的损失, 按本案一审判决数额减半给付, 即赔偿袁卫勇 19362 元及利息 ( 利息以 19362 元为本金, 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 从 2013 年 2 月 19 日起计算至 2013 年 7 月 12 日止 ); 2 本案一审诉讼费 1109 元, 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和袁卫勇平均分担, 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 554.5 元, 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具体执行方式为 : 袁卫勇不再向一审法院申请退还诉讼费, 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将袁卫勇需承担的诉讼费 554.5 元, 在支付前述赔偿款时一并支付给袁卫勇 (2018) 晋民终 164 号 民事调解书 主要内容如下 : 1 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张管世的损 6
失, 按本案一审判决数额减半给付, 即赔偿张管世 2233.77 元 ; 2 本案一审诉讼费 50 元, 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和张管世平均分担, 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 25 元, 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具体执行方式为 : 张管世不再向一审法院申请退还诉讼费, 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将张管世需承担的诉讼费 25 元, 在支付前述赔偿款时一并支付给张管世 (2018) 晋民终 165 号 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 1 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 晋 01 民初字 1091 号民事判决 ; 2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国青 162734.82 元 ( 利息以 162734.82 元为本金, 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 从 2013 年 2 月 8 日起计算至 2013 年 7 月 12 日止 ); 3 驳回刘国青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8) 晋民终 166 号 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 1 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 晋 01 民初字 1092 号民事判决 ; 2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飞燕 21386.68 元 ( 利息以 21386.68 元为本金, 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 从 2013 年 2 月 8 日起计算至 2013 年 7 月 12 日止 ); 3 驳回刘飞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 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截至公告之日, 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公司将依据上述 民事调解书 和 民事判决书 履行相应的义务, 本次公告 7
的诉讼预计将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 523754.05 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受理费的损失 五 备查文件 (2018) 晋民终 141-145 156-164 号 民事调解书 和 (2018) 晋民终 165 166 号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