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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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751       股票简称:*ST锌业       公告编号: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9,155,98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7,788,88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 代表有表决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赛为智能 编号:

证券代码:000977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赛为智能 编号:

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25,800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 人, 代表股份 53,353,309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二 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

证券简称:证通电子 证券代码: 公告编号:

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 ( 上公告公司七届十七次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及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在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 1298 号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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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款额度的议案 关于投资建设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董事会第七届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 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事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 : 同意 71,622,01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2,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 中小股东 ( 除公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 :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的有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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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棕榈园林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徐家汇 公告编号: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总数 819,319,22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2 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4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9,954,79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3 持股 5% 以下 ( 不含持股 5%) 的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通过

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熊猫200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形成如下决议 : 1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2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3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证券代码:300037股票简称:新宙邦公告编号:

团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增加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 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提议将 关于 2018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银行授信计划的议案 关于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提交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贵公司于 2018

-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顺威股份 公告编号: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78,958,58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 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共计 2 名, 所持 ( 代表 ) 股份数 8,7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人数为 10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109,174,24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 21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22,294,66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

75,829,04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 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共计 7 名, 所持 ( 代表 ) 股份数 422,4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0936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上海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 决定于 2015 年 9 月 8 日 ( 星期二 ) 下午 15:00 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同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地点 召集人 召开方 式 出席对象 审议事项 表决方式 股东大会会议登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收件人:

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 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的程序 ( 一 ) 经查验, 贵公司董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证券代码:300610

1 现场会议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8 人, 代表股份 171,276,44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 2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 代表股份 120,865,05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 3 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根据本次股东大

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17 人, 代表股份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 3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 议案一 : 2014 年度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夏维剑律师 顾晓春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公告编号: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

6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6 人,305,153,07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 %, 其中 : (1) 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03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03,866,511 股,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5 人, 代表 1,200,751,34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4 人, 代表 1,597,373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8.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

北京大成 ( 青岛 ) 律师事务所 关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大成 ( 青岛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贵公司 ) 的委托, 指派颜飞 何光红律师出席了贵公司于 201

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提案及召开程序 ( 一 )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提案 2011 年 3 月 30 日, 碧水源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于 2011 年 4 月 15 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0 年

251,014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 1 现场会议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 151,862,534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 2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 代表股份 64,388,48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6 月 18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关于召开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1 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18 年 7 月 20 日 ( 星期五 ) 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 :2018 年 7 月 19 日 2018 年 7 月 20 日 其中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7 月 20 日上午 9:30~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希努尔 公告编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网宿科技 公告编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双象股份 公告编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丹邦科技 公告编号: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55.70%; 通过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共 77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46,454,0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3.89% ( 三 )B 股股东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99,185,6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 公司法 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 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 严重

本所律师根据 股东大会规则 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下称 董事会公告 ), 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会议召开方式 会议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对象 登记办法等相关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江特电机 公告编号: 临2016-***

中小股东 ( 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8 人, 代表股份 5,654,763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 代表股份 2,704,9

<4D F736F F D20B9E8B1A6BFC6BCBCA3BA 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5C4B7A8C2C9D2E2BCFB>

份总数 210,456,277 股 ( 全部为无限售条件股份 ), 占公司全部股份的 49.06% (1)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95,456,621 股 ( 全部为无限售条件股份 ), 占公司全部股份 45.56% (2) 股东

市新兴区宝泰隆路 16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董事长焦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 四 ) 公司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即 2017 年 4 月 14 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

证券代码:000911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

关于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 :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划 款 通 知

代理词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站项目投标的议案 关于召开 2016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 于 2016 年 11 月 1 日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和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决定于

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8) 法正非讼代字第 F10 号 致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 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之委托, 指派徐慧昭 陈小丹律师出席公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德尔家居 公告编号:

公司部分董事 部分监事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公司全部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独立董事姚玉伦先生因外地出差而未能出席本次 会议, 监事肖千峰先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经与会股东及股 东代表审议讨论,

法律意见如下 : 一 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 ( 一 ) 本次会议的召集 年 10 月 26 日, 公司董事会发出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公告号 : ),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公告 根据上述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7 月 16 日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并于 2017 年 7 月 17 日刊载了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于 2017 年 7 月 22 日刊登了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6 会议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赵凤岐先生 7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8 会议出席情况: 共 20 名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187,1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 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

证券代码:000016、 证券简称:深康佳A、深康佳B 公告编号: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 代表股份 20,967,509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 代表股份 20,950,709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 代表股份 16,8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Transcription: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博济医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 : 广州博济医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 下称 本所 ) 接受广州博济医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下称 博济医药 或 公司 ) 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 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下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下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 下称 章程指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下称 股东大会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 下称 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广州博济医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下称 博济医药 公司章程 ) 的规定,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博济医药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 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博济医药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博济医药董事会召集, 博济医药董事会分别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及 2016 年 5 月 12 日分别在 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 广州博济医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和 广州博济医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增加议案后 ) ( 下称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 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 会议审议议案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登记事项 投票方式及程序等相关事项 ( 二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博济医药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5 月 26 日下午在博济实验大楼 2 楼学术报告厅如期召开 会议由董事长王廷春主持, 博济医药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 博济医药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网络投票时间 :2016 年 5 月 25 日至 2016 年 5 月 26 日 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5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2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博济医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 法 章程指引 股东大会规则 和 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 法 规 规范性文件和博济医药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 一 ) 根据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 1 关于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 2 关于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 3 关于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 2

4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的议案 ; 5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6 关于公司 <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以及对外担保情况专项审计说明 > 的议案 ; 7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 的议案 ; 8 关于聘任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9 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 10 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 11 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 12 关于修改公司 章程 的议案 ; 13 关于选举郝英奇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 14 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投资计划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 议案 5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议案 9 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议案 13 关于选举郝英奇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在股东大会表决时采取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议案 11 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议案 12 关于修改公司 章程 的议案 按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 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 包括股东代理人 )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 二 ) 经核查,2016 年 5 月 11 日, 公司控股股东王廷春先生从规范运作和提高决策效率的角度考虑, 提请公司董事会将 关于选举郝英奇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和 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投资计划的议案 两项议案以临时提案方式提交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一并审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 3

有关规定 : 单独或合计持有 3% 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经核查,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股东王廷春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51,710,000 股, 占比 38.78%, 该提案人的身份符合有关规定, 其提案内容未超出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及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且提案程序亦符合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符合 公司法 章程指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博济医药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人员的资格 ( 一 ) 博济医药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 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 ( 或姓名 )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 出席博济医药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 或股东代理人 ) 共 11 人, 代表股份 64,881,9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6590% 经查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 或股东代理人 ) 持有公司持股证明, 股东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 二 )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本所律师确认, 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0 人, 代表股份 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 三 ) 经本所律师验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 或股东代理人 ) 均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博济医药的股东 ( 或股东代理人 ); 参加博济医药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 或股东代理人 ) 共 11 人, 代表股份 64,881,9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659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 ( 即中小投资者, 不含公司董事 监事 高管 ) 共 6 人, 代表股份 9,2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69% 4

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 或股东代理人 ) 和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具有合法的资格, 符合 公司法 章程指引 股东大会规则 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博济医药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 一 ) 表决程序 1. 现场会议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 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时由两名股东代表 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和博济医药 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监票和计票, 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2. 网络投票表决程序博济医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5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2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行使了表决权 3. 在现场表决结果和网络表决结果出来后, 股东代表 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 公司法 章程指引 股东大会规则 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和博济医药 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了统计, 并当场公布了议案的最终表决结果 ( 二 ) 表决结果经验证,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经出席博济医药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 包括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 逐项审议, 并获得了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 1. 关于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情况 : 赞成 64,881,900 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 占参 5

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 : 通过 2. 关于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情况 : 赞成 64,881,900 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 关于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 赞成 64,881,900 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 : 通过 4.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的议案 表决情况 : 赞成 64,881,900 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 赞成 64,881,900 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共计 9,2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2%: 赞成 9,20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

表决结果 : 通过 6. 关于公司 <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以及对外担保情况专项审计说明 > 的议案 表决情况 : 赞成 64,881,900 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 的议案 表决情况 : 赞成 64,881,900 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 关于聘任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 赞成 64,881,900 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 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 : 赞成 64,881,900 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共计 9,2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2%: 赞成 9,20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 : 通过 7

10. 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 : 赞成 64,881,900 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 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情况 : 赞成 64,881,900 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关于修改公司 章程 的议案 表决情况 : 赞成 64,881,900 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 关于选举郝英奇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 : 赞成 64,881,900 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共计 9,2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2%: 赞成 9,20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 : 通过 14. 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投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 : 赞成 64,881,900 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博济医药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博济医药 公司章程 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 结论意见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博济医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提案以及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均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股东大会规则 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博济医药 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贰份 ( 以下无正文 ) 9

( 本页无正文, 为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博济医药生物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 )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 负责人 : 王学琛 董永 杨彬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