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页码 第一章总则 A-2.1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A-2.2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A-2.3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A-2.5 第五章附则 A-2.6
第一章总则 第 1 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 或 本公司 ) 规范 运作水平, 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 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09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 ( 证监会公告 [2009]34 号 ) 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规定, 严格遵守公司与 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确保财务报告真实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 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 注册会计师独立 客观地进行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 第 3 条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 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 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 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应当按照本 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 4 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其 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 1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规定, 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 2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 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解释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监会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 -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 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 A-2. 1/6
3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 上交所 ) 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 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 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和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 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4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 5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 6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 5 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 究时, 应遵循以下原则 : 1 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原则 ; 2 有责必问 有错必究原则 ; 3 权力与责任相对等 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 4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 6 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 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 1 涉及资产 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 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 2 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 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 A-2. 2/6
3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 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 4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 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 5 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 6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 7 证券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 8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的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 7 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 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 8 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 应 遵照中国证监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 - 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 9 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 财务部应履行自查和内部报告的 程序, 公司审计部应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 调查责任原因, 进行责任认定, 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并向董事会审核委员会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同时抄报监事会 审计部的调查报告应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 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 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 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 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审核委员会审议调查报告后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董事会对审核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 10 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A-2. 3/6
1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 (1) 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 -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的要求, 出现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影响对会计报表的真实理解 ; 且涉及金额占公司净资产值的 5%( 资产负债类科目 ) 或净利润的 5%( 损益类科目 ) 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 (2) 会计报表附注的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 -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导致本公司向上交所申报的 XBRL 文件和年报内容存在差异, 被上交所书面指出 XBRL 文件不完整或有错误的 2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 (1)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和上交所信息披露指引, 被上交所书面指出为错误或遗漏, 导致本公司刊登 年报更正公告 或 年报补充公告 的 ; (2)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和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 导致本公司向上交所申报的 XBRL 文件和年报内容存在差异, 被上交所书面指出 XBRL 文件不完整或有错误的 第 11 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1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 包括以下情形 : 原先预计亏损, 实际盈利 ; 原先预计扭亏为盈, 实际继续亏损 ; 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 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 ; 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 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2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 但变动幅度 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 以上 A-2. 4/6
第 12 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 达到 20% 以上 第 13 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 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 告 第 14 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的, 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 调查责任原因, 并形成 书面材料, 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 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拟 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 15 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 董事长 总裁 董事会秘书, 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 董事长 总裁 财务负责人 财务部总经理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 16 条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 批评等监管措施的, 公司应及时安排审计部或独立机构查实原因, 并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及对 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 17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 1 情节恶劣 后果严重 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 2 干扰 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 打击 报复 陷害调查人的 ; 3 明知错误, 仍不纠正处理, 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 4 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 5 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A-2. 5/6
第 18 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 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 的权利 第 19 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 1 公司内通报批评 ; 2 警告,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 3 调离原工作岗位 停职 降职 撤职 ; 4 经济处罚 ; 5 解除劳动合同 第 20 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 效考核项目 第 21 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 式对外披露 第 22 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公司所委聘的专业顾问机构负有责任的, 公司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追究其责任 : 1 以书面方式提出质询, 要求其书面解释 道歉或追究其内部人员责任 ; 2 依照委聘合同提出索赔 ; 3 解除或向股东大会建议解除委聘合同 ; 4 董事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章附则 第 23 条 季度报告 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 24 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A-2.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