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和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以下简称 原法律意见书八 ) 现就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 ( 以下简称 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 ) 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

Similar documents
关于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之 致 :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网宿科技 ) 的委托, 作为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 或 第二期激励计划 ) 调整

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期解锁条件已成就 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 将按照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手续事宜 公司独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致 :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 我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 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 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我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董事会决议

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致 :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爱尔眼科 ) 委托, 就爱尔眼科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以下简称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 预留股份调整的相关事项 ( 以下简称 本次预留股份的调整相关事项 ) 出

4 公司于 2014 年 2 月 18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的议案 和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确定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4 年 2 月 18 日, 同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公告

致 :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爱尔眼科 ) 委托, 就爱尔眼科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以下简称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 预留股份调整和授予的相关事项 ( 以下简称 本次预留股份的调整和授予相关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调整及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 致 : 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

致 :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爱尔眼科 ) 委托, 就爱尔眼科本次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 以下简称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 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委托, 担任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海联讯 上市公司 或 公司 ) 本次实施 2017 年限

传真 (FAX):( 0791)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销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华邦 ) 接受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正邦科技 或 公司

WHJ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JINGTIAN & GONGCHENG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关于核实 < 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 的议案 等议案, 并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

1. 海信科龙已经提供了本所及经办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证明 2. 海信科龙提供给本所及经办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 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 并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 本所仅就与本次注销有关的法律

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和 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同意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85 名调整为 82 名, 股票期权总数由 5,980 万份调整为 5,823 万份, 确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11 月

股权激励

3 为出具本,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恒华科技如下保证 : 恒华科技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所必须的 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 / 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 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4 本仅供公司为本次授予之目的而使

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

目录 释义... 2 一 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4 二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5 三 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 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6 四 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6 五 结论意见

确 认 函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

10 月 18 日, 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及 关于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议案, 确定以 2016 年 10 月 18 日作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 将首次授予激励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 致 : 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颁布的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 德恒 / 本所 公司 / 网宿科技 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指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指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 德恒 / 本所 公司 / 网宿科技 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指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 指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 德恒 / 本所 公司 / 网宿科技 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指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 指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和 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同意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85 名调整为 82 名, 股票期权总数由 5,980 万份调整为 5,823 万份, 确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11 月

英飞拓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调整及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 致 : 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

关于【请律师填写客户名】

北京市中伦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地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股票期权行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 : 金地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

证券代码:000063   证券简称:中兴通讯    公告编号:200506

目录释义... 4 引言... 5 正文... 6 一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授权... 6 二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权日... 6 三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7 四 结论意见... 9

年 10 月 8 日, 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 草案修订案 ) 及其摘要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议案 年 11 月 6 日, 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

<4D F736F F D20B0DBC0FBC1AAA3BAC9CFBAA3CAD0BDF5CCECB3C7A3A8C9EEDBDAA3A9C2C9CAA6CAC2CEF1CBF9B9D8D3DAB9ABCBBEC4E2B5F7D5FBA1B C4EAB9C9C8A8BCA4C0F8BCC6BBAEA1B7CBF9C9E6BCB0B5C4CFDED6C6D0D4B9C9C6B1B5C4CADAD3E8CAFDC1BFB

<4D F736F F D20C9CFCDF832A3BAB1B1BEA9CAD0CCECD4AAC2C9CAA6CAC2CEF1CBF9B9D8D3DAB5DAB6FEC6DAB9C9C6B1C6DAC8A8BCA4C0F8BCC6BBAECADAD3E8CAC2CFEEB5C4B7A8C2C9D2E2BCFB2D D66696E616C2E646F6378>

年 10 月 18 日, 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 关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关于核实 < 公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释 义 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期解锁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中,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 德恒 / 本所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公司 / 华钰矿业指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 考核办法 本次股权激励 /

以及 考核办法 等议案 年 9 月 9 日, 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以及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确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3 年 9 月 9 日, 并取消一名激励对象资格 对授予

北京市君泽君 ( 广州 ) 律师事务所关于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致 :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泽君 ( 广州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国联水产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 : 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赛轮集团 或 公司 ) 委托, 作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北京金诚同达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 金深法意字 [2016] 第 010 号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金诚同达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目录 引言... 5 正文... 6 一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6 二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8 三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授予条件... 8 四 其他事项... 9 五 结论意见... 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致 :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宁波韵升 或 公司 ) 委托, 担任宁波韵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 ) 相关事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 德恒 / 本所 公司 / 网宿科技 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指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 指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考核管理办法 指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

释义 在本文中,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 本所 简称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含义 迪森股份 / 公司 公司法 证券法 律师法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

致 :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爱尔眼科 ) 委托, 担任爱尔眼科本次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以下简称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爱尔眼科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

相关事项 相关事项于 2017 年 11 月 25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年 12 月 12 日, 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

附件:

年 12 月 27 日, 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

象名单予以公示, 并于 2017 年 2 月 23 日披露了 富瑞特装监事会关于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年 2 月 28 日, 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

Microsoft Word _2005_n.doc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一 本次预留期权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 一 ) 碧水源公司于 2010 年 8 月 4 日分别召开碧水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 碧水源公司全体独立董事 ( 马世豪 刘润堂 李博 ) 已就该 北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之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 [2016]AN008-3 号 致 :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中科创达 或 公司 ) 委托, 根据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江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所涉股票期权数量并注销的 致 :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锦天城 ) 受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银江股份 或 公司 ) 的委托, 就银江股份本次调整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所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6 月 18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就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 审计 验资 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的适当资格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 审计 验资 资产评估事项等内容时, 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海大集团的说明予以引述, 且并不蕴涵本所及本所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 致 : 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碧水源 公告编号:

[Insert date]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致 :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宁波韵升 或 公司 ) 委托, 担任宁波韵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 ) 相关事

于 2016 年 7 月 6 日召开的公司七届三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 详见本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7 日刊登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上的相关公告 于 2016 年 7 月 6 日召开的公司七届十三次监

致 :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爱尔眼科 或 公司 ) 的委托, 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 以下简称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 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 : 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长高集团 ) 委托, 担任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以下简称 股权激励计划 ) 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及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 以下简称 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 ) ), 并经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将上述原因确认的 万份股票期权及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

股票简称:金证股份 股票代码:600446

关于召开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979 万份, 其中首次向 140 名激励对象授予 2,424 万股限制性股票, 首次授予价格为 元 / 股, 预留 555 万股 3 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3 日披露了 2016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以总股本 6,465,677,368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之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 [2016]AN008-5 号 致 :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中科创达 或 公司 ) 委托, 根据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及终止股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致 : 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万里股份 或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银江股份

监事会公告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款额度的议案 关于投资建设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董事会第七届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 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4D F736F F D20C9CFBAA3CAD0BDF5CCECB3C7C2C9CAA6CAC2CEF1CBF9B9D8D3DAC9CFBAA3B3C7B5D8BDA8C9E8B9C9B7DDD3D0CFDEB9ABCBBECFDED6C6D0D4B9C9C6B1BCA4C0F8BCC6BBAECADAD3E8CFDED6C6D0D4B9C9C6B1CFE0B9D8CAC2CFEEB5C4B7A8C2C9D2E2BCFBCAE92

美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层邮政编码 : Level 10 & 11, Two IFC, No. 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 PRC 电话 /Tel:(8621)

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 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解除限售后, 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

印章与签名都是真实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银江股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和对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的相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和对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的相关事宜作任何形式的担保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行权价格

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Transcription: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邮编 :100005 电话 :(86-10) 8519-1300 传真 :(86-10) 8519-1350 junhebj@junhe.com 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接受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原名称为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东方园林 ) 的委托, 担任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 或 本次激励计划 ) 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 以下简称 二期激励计划( 草案 ) ) 及相关事宜, 本所已于 2014 年 8 月 22 日出具了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 <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的法律意见书 ( 以下简称 原法律意见书一 ), 于 2014 年 12 月 12 日出具了 关于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以下简称 原法律意见书二 ), 于 2015 年 8 月 7 日出具了 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以下简称 原法律意见书三 ), 于 2015 年 12 月 3 日出具了 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延期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 以下简称 原法律意见书四 ), 于 2016 年 1 月 25 日出具了 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 以下简称 原法律意见书五 ), 于 2016 年 4 月 14 日出具了 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第一个行权期不可行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以下简称 原法律意见书六 ), 于 2016 年 8 月 2 日出具了 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以下简称 原法律意见书七 ), 另于 2017 年 5 月 12 日出具了关于北京 北京总部电话 : (86-10) 8519-1300 传真 : (86-10) 8519-1350 上海分所电话 : (86-21) 5298-5488 传真 : (86-21) 5298-5492 硅谷分所电话 : (1-888) 886-8168 传真 : (1-888) 808-2168 深圳分所电话 : (86-755) 2587-0765 传真 : (86-755) 2587-0780 广州分所电话 : (86-20) 2805-9088 传真 : (86-20) 2805-9099 大连分所电话 : (86-411) 8250-7578 传真 : (86-411) 8250-7579 海口分所电话 : (86-898) 6851-2544 传真 : (86-898) 6851-3514 香港分所电话 : (852) 2167-0000 传真 : (852) 2167-0050 纽约分所电话 : (1-212) 703-8702 传真 : (1-212) 703-8720 www.junhe.com

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和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以下简称 原法律意见书八 ) 现就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 ( 以下简称 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 ) 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试行 ) ( 以下简称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 等法律 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 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根据中国证监会作出的相关解释, 本次激励计划不执行现行有效的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自 2016 年 8 月 13 日起施行 )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 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获得了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 : 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 准确和完整的, 相关文件的原件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 且于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 ; 公司已提供了必须的 真实的 全部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 ; 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 ; 公司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 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所仅就与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的相关事宜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也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由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并仅供公司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必备法律文件之一, 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 ( 一 ) 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2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已经获得以下批准和授权 : 1. 二期激励计划( 草案 ) 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并于 2014 年 12 月 4 日经公司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同时, 公司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宜 : 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 对激励对象的行权或解锁资格 行权或解锁条件进行审查确认, 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 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或解锁 ; 决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或解锁资格, 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补偿和继承事宜, 终止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2017 年 7 月 21 日,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 7.20 元 ; 预留股票期权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 9.59 元 综上所述,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 公司章程 和 二期激励计划 ( 草案 ) 的规定 ( 二 ) 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的情况根据 二期激励计划 ( 草案 ) 第十条第( 二 ) 款的相关规定,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 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 配股或缩股等事项, 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调整方法如下 : 1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 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 P=P 0 (1+n), 其中 :P 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 ; 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的比率 ; 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 派息 P=P 0 -V, 其中 :P 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 ;V 为每股的派息额 ; 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017 年 5 月 23 日, 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总股本 2,677,360,406 股为基数, 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30 元 ( 含税 ), 共派发现金总额 80,320,812.18 元 公司 2016 年度不送红股, 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 3

2017 年 7 月 10 日, 公司公告了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公告编号 : 编号 :2017-084), 公司 2016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2016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7 月 17 日, 除权除息日为 2017 年 7 月 18 日 2017 年 7 月 21 日,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已完成 2016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工作, 根据 二期激励计划 ( 草案 ) 的规定, 对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后,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 7.20 元 ; 预留股票期权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 9.59 元 2017 年 7 月 21 日,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尚未行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综上所述, 经过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后,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 7.20 元 ; 预留股票期权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 9.59 元 二 结论意见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 二期激励计划 ( 草案 ) 的相关规定, 对本次激励计划授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和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 及 二期激励计划 ( 草案 ) 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票期权调整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 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 以下无正文 ) 4

[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 ]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 肖微 经办律师 : 叶军莉 薛天天 年月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