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富兰克林国海安 享货币市场基金修订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 的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对富兰克林国海安享货币市场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进行修订 现将有关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 1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2017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的要求, 对本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进行修订 ; 本基金基金合同具体修订详见附件 富兰克林国海安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托管协议具体修订详见附件 富兰克林国海安享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2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进行的必要修改, 且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已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备案 本次修订
后的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公司网站发布 3 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的内容, 将在本基金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作相应调整 投资人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 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风险提示及相关业务规则和操作指南等文件 4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tsfund.com); 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4518 95105680 021-38789555) 进行咨询 查询 风险提示 :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 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9 日附件 : 1 富兰克林国海安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
照表 2 富兰克林国海安享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 照表
章节 第一部分前言 第二部分释义 富兰克林国海安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原文条款内容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监督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货币监督管理办法 ) 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无 修改后条款内容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监督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货币监督管理办法 ) 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4 修订依据 将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纳入基金合同制订依据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补充释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无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2 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时做出的修订 57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十九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条第二款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1) 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 ; (2) 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 且偏离度为负时 ; 5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十九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条 第二十四条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8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当发生上述第 7 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 6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无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二十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四条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二十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一条 ( 二 ) (4)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根据前述 (1) 全额赎回 或 (2) 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7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 投资限制 1 基金投资组合限制 (2)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除上述第 (2) 条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四 投资限制 1 基金投资组合限制 (2)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1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1)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 8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十七 十八 三十 三十二 三十三 三十四条
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 (12) 本基金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 并遵守以下要求 : 1)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 ;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2)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 ;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1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 9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无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无需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 五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无 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 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除上述第 (2) (10) (13) 条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二十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四条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将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纳入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流信息披露依据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无需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 五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10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六条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 六 ) 临时报告无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应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中, 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 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 六 ) 临时报告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11
富兰克林国海安享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 则 原文条款内容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监督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货币监督管理办法 ) 关于实施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富兰克林国海安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修改后条款内容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监督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货币监督管理办法 ) 关于实施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富兰克林国海安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修订依据 将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纳入托管协议制订依据 三 基金托管 ( 一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 一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2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十七 十八 三十 三十二 三十三
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 (2)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十四条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 (2)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1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1)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 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 13
除上述第 (2) 条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12) 本基金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 并遵守以下要求 : 1)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 ;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2)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 ;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1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 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除上述第 (2) (10) (13) 条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 14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三 ) 暂停估值的情形无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三 ) 暂停估值的情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二十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四条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