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2 楼邮政编码 : /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电话 (Tel.):(0755) 传真 (Fax.):

Similar documents
目录释义... 4 引言... 5 正文... 6 一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授权... 6 二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权日... 6 三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7 四 结论意见... 9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 [2019] 第 003 号 致 :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劲拓股份 或 公司 )

法律意见书 编号 : 岳成 ( 意 ) 字 致 : 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现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

银江股份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 :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跨境通 或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国证

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2019 年 6 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

天赐材料 (002709)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天赐材料公告编号 :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 虚假

原则, 对宝塔实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本所仅就与宝塔实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 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 为出具本法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期解锁条件已成就 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 将按照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手续事宜 公司独

<4D F736F F D20C9CFBAA3CAD0BDF5CCECB3C7C2C9CAA6CAC2CEF1CBF9B9D8D3DAC9CFBAA3B3C7B5D8BDA8C9E8B9C9B7DDD3D0CFDEB9ABCBBECFDED6C6D0D4B9C9C6B1BCA4C0F8BCC6BBAECADAD3E8CFDED6C6D0D4B9C9C6B1CFE0B9D8CAC2CFEEB5C4B7A8C2C9D2E2BCFBCAE92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公告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 : 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赛轮集团 或 公司 ) 委托, 作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 第一部分引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曲美家居 或 公司 ) 的委托, 作为公司特聘

年 3 月 24 日, 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终止部分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 关于确定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 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公司激励对象人数相应调整为 137 人, 授予的股

关于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董事会被授权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以及确定

同日,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 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 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及 关于核实 < 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中南建设 公告编号:

[Insert date]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目录 引言... 5 正文... 6 一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6 二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8 三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授予条件... 8 四 其他事项... 9 五 结论意见... 9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大洋电机 公告编号: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数码视讯 或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石义占 石磊律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关于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之 GLG/SZ/A2061/FY/ 致 :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层邮政编码 : Level 10 & 11, Two IFC, No. 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 PRC 电话 /Tel:(8621)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

银江股份

<4D F736F F D20C9CFCDF832A3BAB1B1BEA9CAD0CCECD4AAC2C9CAA6CAC2CEF1CBF9B9D8D3DAB5DAB6FEC6DAB9C9C6B1C6DAC8A8BCA4C0F8BCC6BBAECADAD3E8CAC2CFEEB5C4B7A8C2C9D2E2BCFB2D D66696E616C2E646F6378>

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 关于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实施的 致 : 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报喜鸟 或 公司 ) 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 我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 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 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我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目录 释义... 2 一 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4 二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5 三 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 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6 四 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6 五 结论意见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 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 本所 / 本所律师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公司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光库科技实施的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次授予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 光库科技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EN 香港 HONGKONG 西安 XIAN 致 :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 (2018)-0

确 认 函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9 层, 邮编 : /F,North Tower,CGN Building, 2002 Shennan Blvd,Futian District,Shenzhen,P.R.China 电话 /Tel: ; 传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 [2018]AN101-2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Beijing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邮编

Administrator

年 12 月 27 日, 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环旭电子公告编号 : 临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2019 年第一季度自主行权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34 号中关村科技发展大厦 C 座 2202 电话 : 传真 :

致 :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试行 ) (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 ( 以上备忘录合称为 股权激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委托, 担任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海联讯 上市公司 或 公司 ) 本次实施 2017 年限

确 认 函

致 :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爱尔眼科 ) 委托, 就爱尔眼科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以下简称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 预留股份调整的相关事项 ( 以下简称 本次预留股份的调整相关事项 ) 出

目录引言... 5 正文... 6 一 本次解锁的解锁期... 6 二 本次解锁需满足的条件... 6 三 关于本次解锁条件的满足... 7 四 本次解锁已履行的程序... 8 五 结论意见

( 四 )2016 年 12 月 26 日, 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 <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以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董事会决议

第二十二号 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

银江股份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英威腾

英飞拓

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和 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同意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85 名调整为 82 名, 股票期权总数由 5,980 万份调整为 5,823 万份, 确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11 月

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和 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同意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85 名调整为 82 名, 股票期权总数由 5,980 万份调整为 5,823 万份, 确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11 月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邮政编码 : /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 P.R.China 电话 /Tel:(86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 德恒 / 本所 公司 / 网宿科技 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指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指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

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以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董事会被授权确认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 确定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授予数量, 确定标的股权的授予价格 ; 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和解

致 : 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长高集团 ) 委托, 担任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以下简称 股权激励计划 ) 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

WHJ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致 :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福达股份 ) 的委托, 担任公司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 ) 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中联重科 公告编号:2011-0

本法律意见书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 审计 验资 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 审计 验资 资产评估事项等内容时, 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中元股份的说明予以引述, 且并不蕴涵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

深圳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JINGTIAN & GONGCHENG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关于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 致 : 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依法接受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中能电气 或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

议案 5 根据美的集团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2015 年 5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确定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的议案 和 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及会计 审计 验资 资产评估事项等内容时, 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广泽股份的说明予以引述, 且并不蕴涵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对该等内容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 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

第二次解除限售期 第三次解除限售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4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

确认, 公司完成了 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所涉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期权简称 : 普邦 JLC1, 期权代码 :037642, 授予数量 :1,260 万份, 行权价格 :14.68 元, 授予人数 :195 人 年 5 月 28 日, 公司第

象名单予以公示, 并于 2017 年 2 月 23 日披露了 富瑞特装监事会关于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年 2 月 28 日, 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

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 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1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 以及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北京市君泽君 ( 广州 ) 律师事务所关于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致 :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泽君 ( 广州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国联水产

票激励计划 首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年 10 月 31 日, 公司召开 2018 年第四次股东大会 ( 临时会议 ),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 首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 首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层邮政编码 : Level 10 & 11, Two IFC, No. 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 PRC 电话 /Tel:(8621)

4 根据美的集团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2017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价格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确定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议案 和 关于公司 2017 年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银江股份公告编号 :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银江股份 ) 于

银江股份

释义 在本文中,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 本所 简称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含义 迪森股份 / 公司 公司法 证券法 律师法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精准信息公告编号 :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 回购价格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 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

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 2018 年 4 月 2 日至 4 月 11 日, 公司在内部办公系统公示了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 公示期间, 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异议 2018 年 5 月 7 日, 公司发布 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 年 3 月 18 日, 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

致 :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爱尔眼科 ) 委托, 就爱尔眼科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以下简称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 预留股份调整和授予的相关事项 ( 以下简称 本次预留股份的调整和授予相关

英威腾

3 为出具本,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恒华科技如下保证 : 恒华科技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所必须的 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 / 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 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4 本仅供公司为本次授予之目的而使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和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以下简称 原法律意见书八 ) 现就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 ( 以下简称 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 ) 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

同日, 公司独立董事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实施考核办法的修订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7 年 12 月 8 日至 2017 年 12 月 17 日, 公司在内部办公系统公示了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间, 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异议 2017 年 12 月

同意授予 2 名激励对象 600 万份股票期权 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 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二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 一 ) 公司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授予条件的规定如下 : 根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行权期第一个行权期第二个行权期第三个行权期 行权时间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 草案 ) 及其摘要 公司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及 关于核实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 年 11 月 14 日, 公司公告披露了 监事会关于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年 11 月

Transcription:

关于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东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2 楼邮编 :518017 电话 (Tel):( 0755)88265288 传真 (Fax):( 0755)88265537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2 楼邮政编码 :518017 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电话 (Tel.):(0755)88265288 传真 (Fax.):(0755)88265537 网址 (Website):http://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 [2017] 第 036 号 致 :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博敏电子 或 公司 ) 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信达 ) 签订的 专项法律顾问协议, 信达接受博敏电子的委托担任博敏电子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 ) 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博敏电子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 以下简称 本次授予 ) 和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调整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则要求 1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信达作出如下声明 : 1 信达在工作过程中, 已得到博敏电子的保证 : 公司已向信达律师提供了信达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 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律师披露, 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 完整和有效的, 且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该等文件和事实于提供给信达律师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未发生任何变更 2 信达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国家现行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信达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 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信达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 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 审计事项等内容时, 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该等引述不表明信达对有关数据 结论及其准确性 合理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认可或保证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 非经信达事先书面许可, 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 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6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 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 在勤勉尽责 审核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 保证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信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2

法 (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则,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关于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 一 )2017 年 10 月 31 日, 博敏电子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 ) 及 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 二 )2017 年 11 月 2 日, 博敏电子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公司董事刘远程 韩志伟回避表决 ;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 综合性及可操作性, 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 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 三 )2017 年 11 月 2 日, 博敏电子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及 关于核实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 的议案, 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 认为激励对象不存在 管理办法 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3

( 四 )2017 年 11 月 4 日, 公司发布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徐驰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14 日至 2017 年 11 月 16 日 ( 五 )2017 年 11 月 15 日, 博敏电子监事会发表了 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 六 )2017 年 11 月 20 日, 博敏电子以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授权董事会确定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对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等 ( 七 ) 根据 激励计划草案 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2017 年 11 月 24 日,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及 关于公司向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公司董事刘远程 韩志伟回避表决 ;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股票期权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 八 )2017 年 11 月 24 日,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及 关于核查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 调整后 ) 的议案 信达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授予的批准程序符合 管理办法 以及 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已获得股东大会的必要授权, 其关于本次授予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 关于本次调整的内容 4

( 一 )2017 年 11 月 24 日,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及 关于公司向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本次调整的内容如下 : 本次股票期权授予前,1 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拟从公司离职, 其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 根据 激励计划草案, 需对激励对象人数和股票期权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经上述调整后, 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 142 人调整为 141 人, 授予股票期权由 777 万份调整为 774 万份 ( 二 )2017 年 11 月 24 日,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授予调整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公司本次调整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 符合 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 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 三 )2017 年 11 月 24 日,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及 关于核查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 调整后 ) 的议案, 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认为本次调整符合 管理办法 和 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 管理办法 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 有效, 同意按 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 ( 四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对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等 信达律师认为, 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作出本次调整, 本次调整符合 管理办法 及 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5

三 关于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 一 ) 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授予日 ( 二 )2017 年 11 月 24 日,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向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11 月 24 日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授予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 管理办法 以及 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本次授予符合 激励计划草案 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 三 )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 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是交易日, 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的 60 日内 信达律师认为, 公司董事会有权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其确定的授予日符合 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四 关于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 一 ) 根据 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和激励对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 激励对象方可获授股票期权 : 1 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 6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 具有 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二 ) 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4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向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以 2017 年 11 月 24 日作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 公司董事会确认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公司以 2017 年 11 月 24 日作为授予日, 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 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 五 结论意见综上, 信达律师认为 : ( 一 ) 本次授予及本次调整已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并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 ; ( 二 ) 公司董事会有权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其确定的授予日不违反 管理办法 及 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 7

( 三 )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人员名单及数量的调整事项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 ( 四 ) 公司董事会已确认本次授予已满足 管理办法 及 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以下无正文 )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