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險有關複保險及保險競合之研究 89.07.31 前言 : 營造工程參與之相關單位廠商有業主 顧問公司 製造商 供應商 主承包商 次承包商等 在工程營建過程中, 每一單位廠商皆具有特定之保險利益, 皆可就其保險利益投保工程保險 目前大型工程由業主或定作人出面投保工程保險的情況日益普遍, 但因缺乏與承包商協調致保險事故發生時常有複保險或保險競合問題, 不但被保險人重複繳交保險費, 且造成理賠上保險相互分攤之困擾, 以下案例之研究, 僅供同業作一參考 Q1: 主承包商與次承包商就同一工程各購買一張營造工程險保單, 且主承包商將次承包商列為共同被保險人, 但兩張自負額不相同, 於保險事故發生時, 應如何處理? 案例 A: 保額 :1,000,000,000, 自負額 :1,000,000 B: 保額 : 200,000,000, 自負額 :2,000,000 下例損失, 兩張保單如何分配理賠金額 : 1. NT$ 500,000 2. NT$ 1,500,000 3. NT$ 5,000,000 A1: 營造綜合保險單基本條款第十四條複保險或其他保險之分攤, 其主要目的在防止被保險人有不當得利, 本案例因損失金額在其中一張保單自負額之內時, 並無所謂保險範圍 重複 之問題, 僅有在損失金額大於兩張保單自負額時, 才有重複保險比例分攤之適用, 茲就案例理算如下 : 損例一 : 損失為 500,000 損失 500,000 在二張保單自負額之內, 因此均不賠 損例二 : 損失為 1,500,000 損失金額在 B 保單自負額之下,B 保單不需賠付, 而僅由 A 保單賠付 1,500,000-1,000,000 = 500,000
損例三 : 損失為 5,000,000 此時二張保險單均會賠付, 而有重複保險比例分攤之適用, 其損失理算如下 : ( 一 ) 按保險金額比例分攤方式 :( 此為保險法之複保險之規定及工程險保險單約定對其他保險競合時之比例分攤方式 ) 原則上以受損項目之保險金額做為比例分攤基準, 倘如個別明細項目金額不可得知時, 再依序以較大項目或保單之保險金額做為比例分攤基準 本案例因無細項可詢, 故以保險單之保險金額做為分攤基準, 計算如下 : 1. 損失分攤 A. 5,000,000 1,000,000,000 = 4,166,667 1,000,000,000 + 200,000,000 B. 5,000,000 200,000,000 = 833,333 1,000,000,000 + 200,000,000 2. 自負額 1) 相同自負額部份之分配 A. 1,000,000 1,000,000,000 1,000,000,000 + 200,000,000 = 833,333 B. 1,000,000 200,000,000 1,000,000,000 + 200,000,000 = 166,667 2) 個別保單之自負額 A : 833,333 B : 166,667 + (2,000,000-1,000,000) = 1,166,667 3. 理賠金額 A : 4,166,667-833,333 = 3,333,334 B : 833,333-1,166,667 = 免賠 1
( 二 ) 按獨立責任比例分攤 :( 此為部分業者主張較為公平之賠償方式 ) 1. 獨立責任 : A:5,000,000-1,000,000 = 4,000,000 B:5,000,000-2,000,000 = 3,000,000 2. 損失分攤 : 4,000,000 A. 5,000,000 4,000,000 + 3,000,000 = 2,857,143 3000,000 B. 5,000,000 4,000,000 + 3,000,000 = 2,142,857 3. 自負額分配 : 1) 相同自負額部份之分配 A. 2,857,143 1,000,000 = 571,429 2,857,143 + 2,142,857 2,142,187 B. 1,000,000 2,857,143 + 2,142,857 = 428,571 2) 個別保單之自負額 A. 571,429 B. 428,571 + ( 2,000,000-1,000,000 ) = 1,428,571 4. 理賠金額 : A:2,857,143-571,429 = 2,285,714 B:2,142,857-1,428,571 = 714,286 2
Q2: 不同性質之保險可否視為其他保險而採比例分攤? 案例 甲 乙二毗鄰工地各投保營造工程並附加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今因甲工程之過失致乙工地之工程受損, 若乙向保險公司申請財物損失理賠時, 乙之保險公司可否主張因有甲保險公司之第三人責任險承保同一事故, 而主張有其他保險競合而要求比例分攤? A2: 財產保險與責任保險之重複, 是否屬保險競合之一種, 各有其主張 : 一 肯定說 : 台大劉宗榮教授主張, 案例屬於廣義之保險競合, 透過代位求償權之行使之結果, 必然由承保責任險之保險人負主要責任, 非承保責任險之保險人只負次要責任 簡言之, 損失保險與責任保險競合時, 承保損失保險之保險人只就責任保險人償付保險金後之餘額負其責任 二 否定說 : 二張保險單之保險標的不同, 一為財物損失, 一為被保險人之責任, 並不構成複保險或有其他保險承保同一危險事故之狀況 就本案而言, 乙之保險公司可先賠付, 再依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行使代位求償權向甲求償, 甲因有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 而由甲之保險公司賠付 乙亦可直接向甲求償, 而由甲之保險公司賠付 無論肯定說或否定說, 責任險與財產保險競合並無賠償金額 比例分攤 的問題 Q3: 財產複保險中, 人之主體為何? 要保人? 被保險人? 案例 爸爸甲與兒子乙分別為要保人, 為家中興建房屋投保營造綜合保險, 兩張保單之被保險人均為爸爸甲, 則是否構成複保險? A3: 保險法第三十五條複保險之定義 : 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 同一保險事故, 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保險契約行為, 其中, 人之主體雖明顯標示為要保人, 然要保人雖為訂立保險契約之當事人, 其主要任務為交付保險費義務人, 並非一定是保單之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而複保險主要目的在避免道德危險之發生及避免被保險人假借保險以謀取不當利益, 就案例而言雖不符合保險法第 35 條複保險之定義, 但卻明顯有保險範圍 重複 之疑慮, 因之就財產保險中對複保險之解釋, 研究小組建議應以同一被保險人 ( 要保人 ) 為必要條件, 而非單僅要保人 3
Q4: 二張保險單, 若其合計保額並未超過保險價額時, 是否構成複保險? 案例 保險標的價值 1,000,000 定作人甲與承攬人乙分別向 A B 兩家保險公司投保營造 綜合保險, 其條件如下, 今有損失 800,000 則 A B 兩家保險公司如何賠付? A 保單 : 保險金額 500,000 B 保單 : 保險金額 300,000 A4: 對於複保險之成立是否須以多數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為要件, 此有不同之見解 : ( 一 ) 肯定說 : 1. 此為學者通常之主張, 蓋因保險金額總和若未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則僅具複保險之形式, 不具複保險之實質 因合計之保險金額若未超過保險價額, 則無論如何理賠, 被保險人均不會有不當得利之產生, 且對被保險人之不足額投保作成比例分攤之懲罰, 故大部份之學者認係未構成複保險之實質意義 2. 在英國 Marine Insurance Act 第 32 條第 1 項中規定 : Where two or more policies are effected by or on behalf of the assured on the same adventure and interest or any part thereof, and the sums insured exceed the indemnity allowed by this Act the assured is to be over-insured by double insurance, 亦即必須是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額, 才構成複保險 3. 日本損害保險契約法修正案 632 條第 1 項 : 對於同一目的物, 締結保險事故, 被保險利益及保險期間之全部或一部具共通性之數個保險契約締結時, 其保險金額合計超過保險價額者, 於保險事故發生時, 關於其損害額被保險人得基於其所選擇之保險契約請求損害之填補 保險人之責任為於此時對於保險契約以於無他保險契約存在時所計算之填補責任額為限 由此, 日本亦將 合計保額超過保險價額 列為複保險之構成要件 4. 案例計算 : 500,000 A 保險公司賠付金額 : 800,000 = 400,000 1,000,000 B 保險公司賠付金額 : 800,000 300,000 1,000,000 = 240,000 4
( 二 ) 否定說 : 1. 認為數個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 雖未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仍有複保險之適用 2. 案例計算 : A 公司賠付金額 : 800,000 500,000+300,000 1, 000,000 500,000 500,000+300,000 = 400,000 B 公司賠付金額 : 800,000 500,000+300,000 300,000 = 240,000 1,000,000 500,000+300,000 ( 三 ) 理賠研究小組認為 : 無論是否認定為複保險, 結論應是相同的 Q5: 在不知有複保險之情況下而理賠, 於知悉後可否要求比例分攤? 案例 A B 兩張營造綜合保險及附加僱主意外責任險保單,A 保險公司在不知有 B 保單之情況下而 100% 理賠, 然於理賠金額給付後發現有 B 保單之存在, 則 A 保險公司可否向 B 保險公司主張比例分攤損失? A5: 根據營造綜合保險單第十四條複保險或其他保險之分攤 : 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 內之毀損 滅失或賠償責任, 倘另有其他保險契約承保同一危險事故時, 本公司僅以保險金額為準, 負比例賠償之責 A 保險公司應向被保險人主張請求返還多賠付之金額, 而不能直接向 B 保險公司主張比例分攤 5
Q6: 責任險若採傷害定額給付, 可否適用複保險規定? 案例 甲營造公司將工程分包給乙鋼構, 乙再將之分包予丙公司施作, 並分別向 A B C 三家保險公司投保, 今因丙施工過程中致受僱人死亡, 試問 : 1.A B C 三家保險公司受僱人死亡如何賠付? 2. 若 A B C 保單中之僱主意外險係採傷害險之定額給付, 則對於 1.2 例中,A B C 保險之分攤有無影響? A6:1. 狀況一 : 假設甲 乙 丙各自持有之保險單, 僅為單獨之被保險人並未含 及其主 次承包商, 則 A B 二家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僅由 C 保險公司負賠償責任 狀況二 : 若甲 乙 丙所持有之保險單均含 及其主次承包商 則 A B C 三保險人間之賠償, 按保險單規定採保額比例分擔 2. 保險契約性質大致可分為 實付實賠 及 定額給付 兩大類, 定額給付 係於契約訂定時即約定保險事故發生時給付一定之賠償金額, 將被保險人之 責任 定額化, 再由保險人依該金額予以補償, 實質上仍為責任保險, 因之複保險或保險競合之適用範圍仍及於 定額給付 之方式 Q7: 責任險複保險若採保險金額之比例分攤係以何者為基礎?AOP 或 AOA? A7:1. 一人受害時, 應先以 AOP 保險金額做為分攤基礎, 最高以各保險單 AOP 之保險金額為限 例如 : 損失金額合計 X 個別保單 AOP 之保險金額各保單 AOP 保險金額之合計 = 賠償金額 ( 但 個別保單 AOP 之保險金額 ) 2. 若二人 ( 含 ) 以上受害時, 原則上以 AOA 做為分攤基礎, 最高仍以各保險單之 AOA 保險金額為限 ; 但每一個人傷亡仍受限於個別保單之 AOP 6
Q8: 僱主責任中, 被保險人之過失責任比例? A8: 案例 承商甲承攬水電工程向保險公司乙投保營造綜合保險並附加僱主意外責任險, 保 額為 AOP 2,000,000 甲之定作人丙已向保險公司丁投保營造綜合保險並附加僱主意 外責任險, 保額 AOP 10,000,000 今甲之工人發生承保事故死亡, 和解金額扣除社 會保險給付後為 3,000,000 則乙與丁保險公司各應給付多少賠款? 1. 狀況一 : 假設丁保單所列之被保險人僅為定作人本身, 而不含 及其主 次承 包商, 則甲之受僱員工並非丁保單內所保障之範圍, 因此並未形成複保險或 其他保險之競合, 僅由乙保險公司負責賠償二佰萬元 2. 狀況二 : 假設丁保單之被保險人含定作人及其主 次承包商, 故其賠償方式有二 : A: 保險金額比例分攤 ( 此為營造險附加僱主意外責任險約定之賠償方式 ) 乙保險公司 : 3,000,000 2,000,000 10,000,000 +2,000,000 = 500,000 丁保險公司 : 3,000,000 10,000,000 10,000,000 +2,000,000 = 2,500,000 B 獨立責任比例分攤 :( 此為部分業者主張較為公平之賠償方式 ) 1. 獨立責任 : 乙保險公司 :2,000,000 丁保險公司 :3,000,000 2. 損失分攤 : 乙保險公司 : 3,000,000 2,000,000 = 1,200,000 2,000,000 +3,000,000 7
丁保險公司 : 3,000,000 3,000,000 2,000,000 + 3,000,000 = 1,800,000 Q9: 工程險鄰近財物與火險之競合時之分攤方式? 案例 某鋼鐵公司擴建工程, 投保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並附加鄰近財物保險, 今因施工中發生意外事故引起火災燒毀鄰近財物, 而鋼鐵公司對原廠房設備己投保火災保險, 則兩張保險單是否可以比例分攤損失? A9:( 一 ) 保險競合時, 被保險人可擇一行使請求權, 並不當然導致保險金額比例分攤原則之適用, 除非保單有所約定 ( 二 ) 鄰近財物按 EIA#023 加保鄰近財物附加條款之定義為定作人所有或交由被保險人保管 管理或使用之財物, 其以賠償限額之方式附加於工程財物損失險, 並非責任保險 ; 根據營造或安裝工程綜合保險第十四條有關其它保險之規定, 應採用保險金額比例分攤方式, 但理賠研究小組認為火險與鄰近財物之保險金額計算基礎不同, 應以獨立責任賠償金額比例分攤方式較為合理 至於發生之意外事故, 鋼鐵公司之承包商如有過失責任, 承保火災之保險公司於賠償後可代位向承包商求償 Q10: 複保險於財產保險及責任保險適用上有何區別? A10: 複保險應用於財產保險已於前述問題中所規範討論, 應符合之條件可詳見問題 十一, 至於責任保險之適用, 依保險法第 35 條之規定, 責任保險應可成立複保險, 但無第 38 條之適用, 因責任保險無 保險標的價值 之概念, 故須依保險單條款之規定, 決定分攤基礎, 至於營造及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單有關責任險 8
競合之規定, 仍採用保險金額比例分攤方式 Q11: 複保險之成立要件? A11: 歸納以上案例, 複保險成立之要件為 : 1. 同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 ( 參考 Q3 財產保險宜加同一被保險人為條件 ) 2. 基於同一保險利益 3. 同一保險標的 4. 同一保險事故 5. 分別訂立數個保險契約 6. 損失時點, 保險期間同時有效 ( 雖保險法條中未言明, 但為默示之必要條件 ) 7. 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保險價額 ( 法條中未註記, 但理賠專案小組認為加入保險價額之考量較為完善 ) Q12: 複保險與保險競合之區別? A12:1. 複保險於我國保險法第 35 條有其定義, 規定雖然有其不完善, 但經過理賠研究小組之討論, 其構成要件大致可歸納如 A11 所列 7 點要件 2. 複保險與保險競合主要的區別在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所投保之保險種類是否相同? 投保相同險種之多數保單稱為複保險, 若為不同種類之險種則稱為 保險競合 3. 保險契約相關其他保險之規定一般稱為 保險競合條款, 然我國保險法令上則無相關條文可資遵循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