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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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火災保險 編撰 : 連健雄老師 上課教材 : 產險業務員基本教育訓練教材 3 出版 : 中華民國產險公會 連健雄保險專業證照 : 1 財產保險經紀人 2 人身保險經紀人 3 大陸保險經紀人 4 大陸保險公估人 崇右技術學院財務金融系 98 年 9 月 1 日

2 火災保險 目錄 第一節概論 第二節火災保險之承保作業 第三節火災貨物預約及定值保險 第四節火災保險費率 第五節火災保險契約及基本條款 第六節火災保險特約條款 附加條款及各 種債權附加條款 第七節火災保險附加險

3 火災保險 附錄一 : 火災保險自我測驗練習題 附錄二 : 火災保險要保書樣張

4 第一節 概論 本節重點 一火災保險意義及功能 二火災保險基本原則 三火災保險契約特徵

5 第一節 概論 一火災保險意義及功能 ( 一 ) 意義 係以動產和不動產, 為保險標的 物, 以火災 閃電雷擊, 為主要承保 事故, 由保險人針對被保險人之保險 標的物, 因承保事故之發生所遭受損 失, 予以補償的一種契約行為

6 第一節 概論 ( 二 ) 火災保險功能 1 對個人及家庭而言 (1) 安定個冸的經濟生活 個人家庭所有 之房屋 家具衣李等, 生活必需用 品, 因發生火災事故, 而遭受毀損或 滅失時, 可以獲得適當保險賠償, 以 維持家庭經濟生活之安定

7 第一節 概論 (2) 增加住家安全及防火常識 藉由保險 可使被保險人對建築物定期檢查 隨時 注意修護 並備置基本消防設備, 增加 防火之常識與居家安全

8 第一節 概論 (3) 提高個人信用 個人如對外為信用借貸 時, 將其建築物作為擔保品, 並投保火 災保險, 可增加其擔保價值, 而且比較 容易獲得金融機構融通資金允諾

9 第一節 概論 2 對企業單位而言 (1) 整體社會生產力的持續 生產事業廠 房, 機器設備 原料及成品, 因發生 火災, 而遭受毀損或滅失時, 可以獲 得適當的保險賠償, 進而重新投入原 有生產行列, 而使企業資本, 得以維 持不變, 並足以彰顯企業經營者之企 圖心

10 第一節 概論 (2) 促進損害防阻 藉由降低保險費率之方 式, 減輕保費負擔, 以激勵被保險人, 對防火設施的加強與改善 (3) 維護企業經營利潤 企業經營中可獲得 之利潤, 若因火災的發生, 致遭受部分 或全部損失, 此項損失, 可藉由火災保 險予以彌補, 如火險保單中附加之營業 中斷險

11 第一節 概論 (4) 提高擔保信用 動產或不動產, 如經投 保火災保險後, 以之供作抵押或擔保 品, 可增加其擔保價值, 而比較容易獲 得金融機構融通資金允諾

12 第一節 概論 (5) 壯大企業發展實力 在企業經營過程 中, 火災危險將使企業遭受不確定巨大 損失 此種損失, 可以透過火災保險將 其轉嫁, 如此可使企業, 無須另提存災 害準備金, 進而可以較充裕資金, 作為 擴大企業生產之用, 無形中增加了企業 發展力量

13 第一節 概論 二火災保險基本原則 ( 一 ) 最大誠信原則 ( 二 ) 損害補償原則 ( 三 ) 主力近因原則 ( 四 ) 保險利益原則

14 第一節 概論 三火災保險契約特徵 ( 一 ) 火災保險契約為不定值保險契約 1 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第 30 條 承保建築物之理賠 第 31 條 承保 建築物內動產之理賠 之約定, 承保動 產因承保危險事故發生, 所致之損失, 保險公司以該承保動產承保危險事故, 發生時之實際價值為基礎賠付

15 第一節 概論 建築物則按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之重置成 本為基礎賠付之 當其保險金額低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之 實際價值, 或重置成本之 60% 時, 保險公 司按保險金額與該實際價值, 或重置成本 之 60% 比例負賠償之責

16 第一節 概論 2 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第 25 條 保險標的 物之理賠, 亦明訂保險標的物, 因承保 危險事故發生, 所致之損失, 保險公司以 該保險標的物, 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 實 際價值為基礎賠付

17 第一節 概論 當其保險金額, 低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 時之實際價值時, 保險公司僅按保險金額 與該實際價值之比例負賠償之責

18 第一節 概論 ( 二 ) 火災保險契約為對人契約 1 財產保險雖以財產為保險標的物, 但實際 上, 仍以標的物之所有人為對象 2 因此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第 14 條 保險 標的物之移轉 明訂保險標的物, 因轉讓 或被保險人破產, 而移轉時, 需經保險人 以批單, 載明同意繼續承保, 否則該保險 契約失其效力

19 第一節 概論 3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 則考慮對一 般住家保戶之權益, 有更周全之維護, 且其道德危險因素, 較商業 工廠等為 低, 故於保單條款第 8 條 保險標的物所 有權之移轉 約定, 當保險標的物所有 權, 因轉讓或被保險人破產, 而移轉 時, 保險契約, 在三個月內仍屬有效, 而屆滿 3 個月時, 該保險契約即行終止

20 第一節 概論 ( 三 ) 火災保險契約為具有地區性契約 火災保險之保險標的物, 無論屬動產或 不動產, 大多被限定於某一特定的區域內

21 第二節火災保險之承保作業 本節重點 一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暨商業火災保 險承保作業說明 二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要保書填寫說 明, 暨產險公會 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 造價參考表

22 第二節火災保險之承保作業 一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暨商業火災保 險承保作業說明 現行火災保險依個人及商業業務不 同, 保單條款劃分為 : 住宅火災及地 震基本保險 及 商業火災保險 二種

23 第二節火災保險之承保作業 ( 一 )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 1 實施日期 :91 年 4 月 1 日 2 適用對象 : 依火險基本費率使用性質代號 為 A 大類之住宅者 3 保險期間 : 以一年為限 4(1) 住宅火災保險

24 第二節火災保險之承保作業 保險標的物 : A 建築物 B 建築物內之動產 承保範圍 : A 承保之危險事故 a 火災 b 爆炸 c 閃電雷擊 d 航空器墜落 e 機動車輛碰撞 f 意外事故所致煙燻

25 第二節火災保險之承保作業 B 額外費用之賠償 a 清除費用 : 理賠計算方式受比例分攤之限制, 其與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 者, 仍以保險金額為限 b 臨時住宿費用 : 每日最高新台幣三千 元, 以六十日為限, 不受理賠計算方式 約定比例分攤之限制 但僅投保動產者 不予賠償

26 第二節火災保險之承保作業 保險金額約定基礎 : A 建築物 : 本保險契約, 承保建築物保險 金額之約定, 係以重置成本為基礎, 依 其投保時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 會 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 之金額, 為重置成本, 並依該重置成本 約定保險金額

27 第二節火災保險之承保作業 B 建築物內之動產 : 以實際價值為基礎, 其 保險金額, 為建築物保險金額之 30%, 最 高以新台幣 50 萬元為限, 但被保險人, 對 前述動產之保險金額, 認為不足時, 可另 行投保其不足之部分

28 第二節火災保險之承保作業 保險費及退費 : A 保險費 a 一年期 = 保險金額 X 一年期火險費率 b 短期 : 保險期間未滿 1 年者, 按下表計 算

29 第二節火災保險之承保作業 期間 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一個月以下 15% 超過一個月以上至二個月 25% 超過二個月以上至三個月 35% 超過三個月以上至四個月 45% 超過四個月以上至五個月 55% 超過五個月以上至六個月 65%

30 第二節火災保險之承保作業 期間 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超過六個月以上至七個月 75% 超過七個月以上至八個月 80% 超過八個月以上至九個月 85% 超過九個月以上至十個月 90% 超過十個月以上至 11 個月 95% 不滿一個月者, 以一個月計算

31 第二節火災保險之承保作業 B 退費 a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 保險 費 X(1 一短期費率 ) b 危險減少,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請求減低 保險費, 本公司不同意而經要保險人終 止契約者 : 保險費 X( 未滿期日數 365) c 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 保險費 X( 未滿期日 數 365)

32 第二節火災保險之承保作業 理賠 : A 建築物 : 承保建築物之保險金額, 低於 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之重置成本之 60% 時, 本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該重置成本 60% 之比例負賠償之責 其理賠基本計 算方式如下 :

33 第二節火災保險之承保作業 按重置成本為基建築物之保險金額 礎計算之損失金 X 額建築物於承保危險事故 發生時之重置成本 X60%

34 第二節火災保險之承保作業 B 建築物內之動產 : 以實際價值為基礎賠 付, 本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該實際價值之 比例負賠償責任

35 第二節火災保險之承保作業 附加條款 : 建築物設定抵押者可加貼抵 押建築物之保險債權附加條款或抵押權 附加條款 其他事項依火險費率規章之規定辦理

36 第二節火災保險之承保作業 (2) 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 實施日 期 :95 年 5 月 1 日 承保範圍 : 在保險期間內保險標的物因火災 閃電 雷擊 爆炸或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 致 第三人遭受體傷 死亡或財物損害, 被 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 時, 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 負賠償責 任

37 第二節火災保險之承保作業 第三人之定義 : 指被保險人及其配偶, 家屬 受僱人 同居人以外之人 保險金額 : 每一個人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 25 萬元 每一個人死亡責任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 50 萬元

38 第二節火災保險之承保作業 每一意外事故體傷及死亡責任之保險金 額為新臺幣 500 萬元 每一意外事故體傷及死亡責任之保險金額 為新臺幣 500 萬元 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害責任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 50 萬元 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為新臺幣 1000 萬元

39 第二節火災保險之承保作業 保險費及退費 : 保險費包含在住宅火災保險之保險費內 理賠 : A 被保險人如有其他責任保險契約同時應 負賠償責任時, 由本保險契約優先賠付 之, 其賠償責任大於, 本保險契約約定 賠償責任之部分, 始由其他責任保險契 約負賠償責任

40 第二節火災保險之承保作業 B 被保險人, 如有其他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 保險, 同時應負賠償責任時, 要保人或被 保險人, 應將其他保險公司之名稱, 及保 險金額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僅就住宅第三 人責任基本保險之保險金額, 對全部住宅 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保險金額總額之比例 負賠償責任

41 第二節火災保險之承保作業 C 除必要之急救費用外, 被保險人對於第三 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 和解或賠償, 須 經本公司參與或事先同意 但經要保人或 被保險人通知本公司參與, 而無正當理由 拒絕或藉故遲延者, 不在此限

42 第二節火災保險之承保作業 D 任何一次之理賠, 被保險人應先行負擔第 三人體傷部分新臺幣 2000 元, 第三人財物 損害部分新臺幣 1 萬元 E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 時, 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 依其應 得之比例, 直接向本公司請求賠償

43 第二節火災保險之承保作業 (3)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承保目的 : 依保險法第 138 條之 1 第一 項規定, 保險業應承保住宅地震危險, 以共保方式及主管機關建立之危險承擔 機制為之 保險標的物 : 建築物

44 第二節火災保險之承保作業 承保範圍 : A 承保之危險事故 a 地震震動 b 地震引起之火災, 爆炸 c 地震引起之地層下陷, 滑動 開裂 決 口 B 臨時住宿費用新台幣 18 萬元

45 第二節火災保險之承保作業 保險金額約定基礎 : 本保險契約以重置 成本為基礎, 依其投保時中華民國產物 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台灣地區住宅類建 築物造價參考表 之金額為重置成本, 並以重置成本為保險金額, 且最高不得 超過新台幣 120 萬元

46 第二節火災保險之承保作業 保險費及退費 : A 保險費 a 一年期 : 新台幣 1459 元 ( 每戶按保額 新台幣 120 萬元計算, 保額低於 120 萬元者, 按比例計算 ) b 短期 : 保險期間未滿一年者, 按下表 計算

47 期 間 費用率 純保費率 全年保險 % 1 個月以下者 15% 40% 19% 超過 1 個月以上至 2 個月者 15% 11% 26% 超過 2 個月以上至 3 個月者 15% 19% 34% 超過 3 個月以上至 4 個月者 15% 27% 42% 超過 4 個月以上至 5 個月者 15% 34% 49% 超過 5 個月以上至 6 個月者 15% 41% 56% 超過 6 個月以上至 7 個月者 15% 49% 64% 超過 7 個月以上至 8 個月者 15% 56% 71% 超過 8 個月以上至 9 個月者 15% 63% 78% 超過 9 個月以上至 10 個月者 15% 71% 86% 超過超過 10 個月以上至 11 個月者 15% 78% 93% 超過 11 個月以上者 15% 85% 100%

48 第二節火災保險之承保作業 B 退費 a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 保險費 X(1 一短期費率 ) b 危險減少,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請求減低 保險費, 保險人不同意而經要保險人終 止契約者 : 保險費 X( 未滿期日數 365) c 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 保險費 X( 未滿期日 數 365)

49 第二節火災保險之承保作業 理賠 : 建築物因承保之危險事故, 直接發生之 毀損或滅失, 經政府機關或專門之建 築 結構 土木等技師公會, 出具證明 鑑定為不堪居住必須拆除重建 或非經 修建不能居住, 且補強費用, 為重建費用 50% 以上者, 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50 第二節火災保險之承保作業 賠償限額為該建築物之重置價值, 但最 高不得超過新台幣 120 萬元 不包括土地改 良之費用及其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但臨 時住宿費用不在此限

51 第二節火災保險之承保作業 有否向其他保險公司投保 : 對於同一保險標的物, 如同時向其他保 險人投保相同之地震基本保險, 要保人 或被保險人應立即將其他保險人之名稱 及保險金額通知本公司

52 第二節火災保險之承保作業 本公司僅就本保險契約保險金額對全部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保險金額總額之比例負 賠償責任, 但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一百二 十萬元, 臨時住宿費用亦按前述比例負賠 償責任

53 第二節火災保險之承保作業 其他保險 : 保險標的物在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時, 如另有 其他保險契約同時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應依 本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之保險金額優先賠付 附加條款 : 建築物設定抵押者可加貼抵押建築 物之保險債權附加條款或抵押權附加條款 其他事項依 住宅地震保險共保及危險承擔機 制實施辦法 規定辦理

54 第二節火災保險之承保作業 ( 二 ) 商業火災保險 1 實施日期 :91 年 8 月 25 日 2 適用對象 : 辦公處所 商店 倉庫 公 共場所, 工廠等之使用性質 3 保險期間 : 原則為一年期 : 要保人得依 其需求要保短期之保險

55 第二節火災保險之承保作業 4 保險標的物 (1) 不動產 : 分為 建築物 營業裝修 (2) 動產 : 除另有約定外, 指 營業生財 機器設備 貨物

56 第二節火災保險之承保作業 5 承保範圍 : 承保之危險事故 火災 爆炸引起之火災 閃電雷擊

57 第二節火災保險之承保作業 6 保險費之計收及返還 (1) 保險費 一年期 = 保額 X 一年期火險費率 短期二保額 X 一期火險費率 X 短期費率係數 (2) 退費 按短期費率者 : 保險費 X(1 蕾短期費率係數 ) 按日數比例者 : 保險費 X 未滿期日數 /365 7 理賠 : 除另有約定外, 以實際價值為基礎賠付之

58 第二節火災保險之承保作業 8 附加條款 : (1) 保險金額以重置成本為基礎者, 可加貼 重置成本附加條款 (2) 擴大承保保險標的物於保險事故發生後 為清除受損保險標的物之殘餘物所生之 必要費用者, 可加貼殘餘物清除附加條 款 (3) 建築物設定抵押者, 可加貼抵押建築物 保險債權附加條款或抵押權附加條款 9 其他事項依火險費率規章之規定辦理

59 第二節火災保險之承保作業 二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要保書填寫說 明, 暨產險公會 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 造價參考表 ( 一 )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要保書填寫 說明

60 第二節火災保險之承保作業 1 要保書為保險契約的重要構成部份之一, 在訂立契約時, 要保人對於保險公司書面 詢問的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故意隱匿或 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 少本公司對危險之估計者, 不論承保之危 險事故是否發生, 保險公司均得解除契 約 倘賠償金已給付者, 保險公司得請 求被保險人退還

61 第二節火災保險之承保作業 2 本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僅適用於使用 性質為住宅者, 如有變更用途作為辦公, 營業 加工或製造使用時, 則不得適用本 保險單, 並請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投保住 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時, 應於要保

62 第二節火災保險之承保作業 3 要保人投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時, 應於要 保書內填寫下列事項 : (1) 被保險人 : 指對承保住宅之建築物及 ( 或 ) 其內 之動產所有權有保險利益, 於承保的危險事故 發生時遭受毀損或滅失, 享有保險賠償請求權 之人 本保險契約承保被保險人配偶 家屬, 受僱 人, 同居人所有之物時, 該物之所有權人就該 特定物視為被保險人

63 第二節火災保險之承保作業 例 甲以其住宅建築物及所有動產投保住 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時, 某甲為被 保險人, 其配偶及子女等家屬, 則對 其個人所有之財物視同被保險人

64 第二節火災保險之承保作業 (2) 要保人 : 指以自己或他人所有之住宅建 築物及其內之動產, 向本公司投保, 並 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例一 : 某甲以其所有之房屋投保住宅火災 及地震基本保險, 則某甲為要保人 亦為被保險人 例二 : 房客基於租賃契約, 以房東之房屋 投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 則 房客為要保人, 房東為被保險人

65 第二節火災保險之承保作業 (3) 保險期間 : 保險期間以一年期為原則, 不得超過一年 (4) 保險標的物所在地址 : 指所投保之保險 標的物置存地址或所在地址, 填寫時並 請註明郵遞區號

66 第二節火災保險之承保作業 (5) 建築物 本體及屋頂 A 建築物本體指建築物本身之主要建材結構 及屋頂, 請參考建築物所有權狀有關建築物 標示之說明 B 建造年份 : 請參考建物所有權狀標示之建造 完成日期, 填寫建築物建造年份 若只保動 產者, 本項可不必填寫

67 第二節火災保險之承保作業 C 使用面積 : 指欲投保建築物所有的使用 面積, 包括建築物所有權狀所標示之總 面積及公共設施, 亦包括附屬建築物 若只保動產者, 本項可不必填寫 樓層數 : 指建築物整棟之總樓層數

68 第二節火災保險之承保作業 (6) 保險標的物及保險金額 要保人可就欲投保的建築物或建築物內 動產之部分分冸填寫投保之保險金額

69 第二節火災保險之承保作業 建築物 : A 參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 ( 如 附表 ) 估算建築物的重置成本, 決定欲 投保保險金額 但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每 戶最高保額以新台幣 120 萬元為限

70 第二節火災保險之承保作業 例 : 某甲之房屋座落於台北市, 為七層樓 之鋼筋混凝土大廈, 計有四十坪, 依 參考表所訂該建築物本體目前每坪造 價為 元 另裝潢費用每坪 元, 則以重置成本估算如下 : 建築物之重置成本 = 建築物本體總造 價 + 裝潢總價 元 X40 坪 元 X40 坪 = 元

71 第二節火災保險之承保作業 B 以建築物作為抵押品向金融機構貸款時, 應注意 : a 火險之保額不包括土地價值, 應將土 地價值扣除, 以免超額保險, 多繳保費 b 貸款金額低於重置成本, 仍應以重置成 本之金額投保, 以免低保, 造成保障不 足

72 第二節火災保險之承保作業 建築物內動產 A 本保險契約所謂建築物內動產, 指被保 險人及其配偶, 家屬或同居人所有 租 用 或借用之家具, 衣李及置存於建築 物內供生活起居所需之一切之動產 ( 包 含冷暖氣 )

73 第二節火災保險之承保作業 B 本保險契約於承保被保險人所有建築物後 即自動承保其所有置存建築物內之動產, 其保險金額為建築物保險金額之 30%, 但最高以新台幣 50 萬元為限 : 被保險人 對前述動產之保險金額認為不足時, 可另 行投保其不足之部分

74 第二節火災保險之承保作業 C 本保險契約對下列動產不包括在內 但要 保人若有需求, 可特冸約定加保 : a 供執行業務之器材 b 承租人或訪客之動產 c 被保險人及其配偶 家屬 受僱人或同 居人受第三人寄託之財物 d 皮草

75 第二節火災保險之承保作業 e 金銀條塊及其製品 珠寶 玉石 首飾, 古玩, 藝術品 f 文稿 圖樣 圖畫, 圖案 模型 g 貨幣 股票 債券, 郵票 票據及其他有 價證券 h 各種文件, 證件 帳簿或其他商業憑證簿 冊 i 機動車輛及其零配件

76 第二節火災保險之承保作業 D 本保險契約對下列動產皆不包括在內, 且 不得加保 a 供加工, 製造或營業用之機器, 生財器 具 原料 半製品或成品 b 各種動物或植物 c 各種爆裂物或非法之違禁品

77 第二節火災保險之承保作業 (7) 加費投保附加險類冸要保人得經本 公司同意, 加繳保險費投保下列附加 險 : 擴大地震險, 颱風及洪水險, 罷工 暴 動 民眾騷擾 惡意破壞行為險, 恐怖 主義險, 自動消防裝置滲漏險, 水漬險, 竊盜險, 地層下陷 滑動或山崩險, 第三人責任保險, 租金損失險, 其他

78 第二節火災保險之承保作業 (8) 有否向其他保險公司投保 對於同一保險標的物, 如同時向其他保 險人投保相同之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 保險時, 要保人應立即將其他保險人之 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本公司

79 第二節火災保險之承保作業 4 要保書須經要保人簽章, 惟要保書業經保 險經紀人或要保人之代理人簽章者, 不 在此限 5 對於保險標的物, 本公司若有需要派員查 勘時, 請要保人協助配合 6 本填寫說明僅供填寫要保書之參考, 有關 之權利義務, 仍請詳閱契約條款之約定

80 桃園縣 苗栗 新竹 雲林 宜蘭 台南 花蓮 地上層 地下層 台北市 台北縣 基隆市 彰化 南投 台中 嘉義 高雄 屏東 台東 ,000 33,000 30,000 29,000 31, ,000 35,000 32,000 31,000 33, ,000 38,000 35,000 34,000 36, ,000 50,000 43,000 42,000 44, ,000 58,000 51,000 50,,000 52,000

81 桃園縣 苗栗 新竹 雲林 宜蘭 台南 花蓮 地上層 地下層 台北市 台北縣 基隆市 彰化 南投 台中 嘉義 高雄 屏東 台東 ,000 60,000 53,000 52,000 54, ,000 65,000 58,000 57,000 59, ,000 67,000 60,000 59,000 61, ,000 75,000 68,000 67,000 69, ,000 77,000 70,000 69,000 71, ,000 85,000 78,000 77,000 79, ,000 90,000 83,000 82,000 84,000

82 第二節火災保險之承保作業 說明 1 建築物本體 (1) 上表每坪單價僅適用於加強磚造或鋼 筋混凝土造之建築物, 鋼骨造建築依 上表每坪單價另加 20% 計算, 磚 木 石及金屬構造每坪單價 $20,000 元, 其他構造之建築物另行約定

83 第二節火災保險之承保作業 (2) 外島地區造價比照台北縣造價標準計算 (3) 上表造價不含土地價格 2 裝潢 : (1) 一般裝潢每坪加新台幣 1 萬元至 5 萬元 (2) 豪華型裝潢另行約定 3 建築物之重置成本 = ( 上述各類建築物構 造每坪單價 X 各類建築物使用面積 ) + 裝潢 總價 4 製表單位 :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 會製定

84 第三節火災貨物預約及定值保險 本節重點 一貨物預約保險 二定值保險

85 第三節火災貨物預約及定值保險 一貨物預約保險 被保險人欲投保之貨物倘採預約保險 方式, 保險人在承保簽發保單時需加貼 貨物預約保險附加條款, 其內容如下 : 1 本公司之保險責任, 自本保險有效期 間內所承保之保險標的物, 進入本保 險單所載之存放處所時開始

86 第三節火災貨物預約及定值保險 2 被保險人應按月將該月保險標的物存放數 量 單位價值及金額, 於次月 15 日內通知 本公司, 憑以計算保險費 如逾期不為通 知時, 本公司即以本保險單所載預約之保 險金額計算保險費

87 第三節火災貨物預約及定值保險 3 本公司於簽發本保險單時, 以保險單所載 預約之保險金額計算全年保險費, 並應先 預收 75% 本公司於保險單有效期間內, 按月計算保 險費, 如逐月累計應收之保險費, 超過預 收保險費時, 被保險人應即將該超過部分 之保險費清付之

88 第三節火災貨物預約及定值保險 保險期間屆滿時, 如累計應收保險費低於 預收保險費, 本公司就預收保險費與應收 保險費之差額部分予以退還, 但應收保險 費不得低於全年保險費之 50%

89 第三節火災貨物預約及定值保險 4 保險事故發生需予理賠時, 本公司依損失 發生當時之實際存量與單位價值計算保險 標的物實際價值, 據以理賠 : 但最高賠償 金額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所載預約之保險金 額為限

90 第三節火災貨物預約及定值保險 5 如遇損失理賠時, 被保險人應補交自該項 損失發生日起按賠償金額計算至本保險單 到期日止之保險費

91 第三節火災貨物預約及定值保險 二定值保險 1 通常所見之火災保險單為不定值保險 而火災定值保險單係指約定保險標的物 價值, 或承認保險金額即為標的物實際 價值之保險單

92 第三節火災貨物預約及定值保險 2 定值保險單限於少數特定之標的物, 如藝 術品 古玩品, 或其他不能以市價估計之 標的物 保險標的物之價值, 須由保險人 認可之公證人 或鑑定人或專家估定, 並 提供證明文件, 經保險契約雙方當事人同 意後訂定保險金額 火災定值保險之費率, 係按火險基本費 率, 加收 50% 計算

93 第四節 火災保險費率 本節重點 一火災保險費率釐訂之因素 二現行火災保險費率釐訂之方法

94 第四節 火災保險費率 一火災保險費率釐訂之因素 釐訂火災保險費率, 通常必需考慮下列 各項因素 1 建築物使用之材料 2 使用性質 3 製造程序及方法 4 商品之危險性質 5 消防設施

95 第四節 火災保險費率 6 四週環境 7 內部管理情形 8 保險金額之高低 9 最大可能損失 10 損失經驗 11 自負額 12 保險標的物座落地點

96 第四節 火災保險費率 二現行火災保險費率釐訂之方法 ( 一 ) 基本費率 1 建築物之使用性質歸納有 21 大類 2 建築等級 : 分為特一等 (A1) 特二等 (A2) 頭等(B), 二等 (C) 三等(D) 等級

97 第四節 火災保險費率 ( 二 ) 商業火災保險表定加減費規程 1 適用對象 : 巨大保額或在台之跨國外資 企業 ( 依主保險單承保條件 ) 以外之中, 小保額商業火險業務 說明 :

98 第四節 火災保險費率 (1) 巨大保額之定義 : 係指同一法人之火險 財產保險金額在新台幣 50 億元以上, 或 單一保險標的物地址範圍內之火險財 產, 保險金額在新台幣 30 億元以上者, 但該財產保險金額, 不包括營業中斷險 之保險金額

99 第四節 火災保險費率 (2) 在台跨國外資企業之定義 : 在我國之跨 國性外資廠商, 如欲依照其投資公司以 跨國性業務之費率投保火險者, 應具備 下列條件及有關文件 : 取得經濟部之外資證明文件者 A 跨國性外資廠商之外資股份或外國股 東之出資額占 50% 以上者 或

100 第四節 火災保險費率 B 跨國性外資廠商之外資股份或外國股東 之出資額雖未達 50%, 但超過 25% 以上, 且由外國投資公司派員擔任董事長 或 副董事長 或總經理直接經營管理者 在不同二個國家或地區 ( 除我國以外 ) 以 上投資者

101 第四節 火災保險費率 2 商業火災保險加減費規程之加減費比率 (1) 加費比率 : 高樓加費比率表 建築物樓層冸 加費比率 層樓 10% 25 層樓以上 15%

102 第四節 火災保險費率 說明 : 高樓加費係指建築物在 15 層樓或 50 公尺以上 ( 高層建築物 ) 25 層樓 或 90 公尺以上 ( 超高層建築物 ) 之建 築物, 其整棟建築物各樓層保險標 的物均需予以加費

103 第四節 火災保險費率 (2) 減費比率 : A 消防設備減費比率表

104 減費項目減費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備有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5% 有效防護範圍達到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 90% 者 20% 自動滅火設備 有效防護範圍達到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 75% 者 o 15% 有效防護範圍達到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 50% 者 10% 有效防護範圍達到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 25% 者 5% 室內消防栓室外消防栓 備有室內消防栓設備 5% 有效防護範圍超過建築物總面積 70% 者 10% 有效防護範圍超過建築物總面積 50% 至 70% 者 5% 機動消防車 垂直防火區劃 工廠設有機動消防車 ( 包括機動化學消防車 ) 並備有行車執照者 特等建築物內之管道間, 風管 ( 含空調 ), 電氣, 給排水等穿越垂直防火區劃其防火填塞符合規定者 5% 5%

105 第四節 火災保險費率 防火標章減費比率表 ( 消防設備減費比率與防火標章減費比率兩者僅可選擇其中一較高之項目適用之 ) 經財團法人中華建築中心檢查通過取得防火標章之 有裝設自動滅火設備者 40% 建築物 無裝設自動滅火設備者 20%

106 第四節 火災保險費率 調整後火險危險保費 = 基本危險保費 X(1+ 加費比率一減費比率 )X(1 一自負額扣減率 )

107 自負額與保險金額比例 扣 減 自負額 率 未達 1 % 1% 以上 2% 以上 3% 以上 4% 以上 5% 以上 100, , , , % 以上 7% 以上 8% 以上 10% 以上 12% 以上 14 % 以上 16% 以上

108 750, ,000, ,500, ,000, ,000, X ,000, X

109 第四節 火災保險費率 ( 三 ) 短期費率 火災保險費率多以一年期基準訂定, 如 果保險期間於一年時, 稱為短期保險, 短 期保險費率以一年期保險之百分比計算, 茲將現行短期費率列述於下 :

110 保險期間 全年保險費 % 一個月以下者 15% 超過一個月以上至二個月者 25% 超過二個月以上至三個月者 35% 超過二個月以上至四個月者 45% 超過四個月以上至五個月者 55% 超過五個月以上至六個月者 65% 超過六個月以上至七個月者 75% 超過七個月以上至八個月者 80% 超過八個月以上至九個月者 85% 超過九個月以上至十個月者 90% 超過十個月以上至十一個月者 95%

111 第五節火災保險契約及基本條款 火災保險單條款 : 參閱附錄

112 第六節火災保險特約條款 附加條款及各種債權附加條款 本節重點 一火災保險特約條款 : 略 二保險費延緩交付特約條款 三火災保險各種債權附加條款

113 第六節火災保險特約條款 附加條款及各種債權附加條款 保險費延緩交付特約條款 一 保險費延緩交付特約條款 -( 甲式 ) ( 一 ) 茲應要保人 ( 或被保險人 ) 之要求, 本公司同意本保險契約保險費, 延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遲三十日內收清, 並先行簽交保險單

114 第六節火災保險特約條款 附加條款及各種債權附加條款 ( 二 ) 倘要保人 ( 或被保險人 ) 未能在前項 約定延緩期間內付清保險費, 或所 交付票據未能於延緩期間內兌現 時, 本公司即根據保險法第六十八 條規定, 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自延緩 期滿之翌日起解除契約, 其在有效 期間之應收保險費仍按短期費率計 收, 並通報同業, 須俟該項欠費付 清後始可承保

115 第六節火災保險特約條款 附加條款及各種債權附加條款 ( 三 ) 本特約條款亦適用於本保險契約所 載保險費以外之增加或附加保險費

116 第六節火災保險特約條款 附加條款及各種債權附加條款 二保險費延緩交付特約條款 -( 戍式 ) 適用金融機構押貸業務 ( 一 ) 茲應要保人 ( 或被保險人 ) 之要求, 本公司同意在未交付保險費前先行 簽交保險單, 其保險費延緩交付日 期為保險責任開始三十日內

117 第六節火災保險特約條款 附加條款及各種債權附加條款 ( 二 ) 倘要保人 ( 或被保險人 ) 未能在保險 責任開始之目起十五日內交清保險 費時, 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抵押 ( 質 ) 權人, 並仍應繼續催收保險費

118 第六節火災保險特約條款 附加條款及各種債權附加條款 ( 三 ) 抵押 ( 質 ) 權人收到前項通知應於十五 日內書面通知本公司, 承諾如要保人 或被保險人未能在前述延緩期限內交 清保險費時, 由抵押 ( 質 ) 權人自承諾 之日起十五日內負責墊付, 倘在上述 承諾期間發生保險事故, 本公司仍依 章理賠

119 第六節火災保險特約條款 附加條款及各種債權附加條款 但如抵押 ( 質 ) 權人未能承諾負責墊付 時, 本公司即根據保險法第六十八條之規 定, 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自延緩期滿之翌日 起解除保險契約, 其在有效期間內之應收 保險費仍按短期費率計收, 並通報同業, 須俟該項欠費付清後始可承保

120 第六節火災保險特約條款 附加條款及各種債權附加條款 ( 四 ) 本特約條款亦適用於本保險契約所 載保險費以外之增加或附加保險費

121 第六節火災保險特約條款 附加條款及各種債權附加條款 商業火災保險抵押權附加條款 第一條 : 茲經雙方同意, 訂立商業火災 保險抵押權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 款 ), 本公司同意就本保險契約之保險金 在抵押權人與被保險人債權債務範圍內, 應優先清償抵押權人之抵押債權, 本公司 並應直接給付予抵押權人

122 第六節火災保險特約條款 附加條款及各種債權附加條款 第二條 : 保險金清償被保險人所欠抵押 債務後仍有餘額時, 該餘額應給付予被保 險人

123 第六節火災保險特約條款 附加條款及各種債權附加條款 第三條 : 被保險人同意於承保事故發生 後, 於未受清償債務範圍內, 抵押權人得 以代理人身分代理被保險人申請理賠 抵押權人以代理人身分申請理賠時, 應併 檢附尚未受清償之抵押債權餘額證明文 件

124 第六節火災保險特約條款 附加條款及各種債權附加條款 第四條 : 抵押權人之抵押債權因保險金之 給付而受清償時, 應自受清償日起十日內 將繳款證明交付本公司, 本公司應即交付 被保險人

125 第六節火災保險特約條款 附加條款 及各種債權附加條款 第五條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繳清保險 費時, 抵押權人即不得依本附加條款第一 條及第二條就給付之保險金額優先受償 但抵押權人經本公司通知並於十五日內代為繳付保險費者, 不在此限

126 第六節火災保險特約條款 附加條款及各種債權附加條款 第六條 : 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規定終 止契約時, 應於十五日前通知抵押權人

127 第六節火災保險特約條款 附加條款及各種債權附加條款 火災保險各種債權附加條款 凡被保險人, 以其貨物 建築物或机器設 備為抵押品, 向他人借款 或向銀行等金 融机構貸款, 債權人或抵押權人, 為保有 其對抵押品之優先賠償請求權, 而要求被 保險人, 投保火災保險時, 應加貼下列各 種債權附加條款 :

128 第六節火災保險特約條款 附加條款及各種債權附加條款 各種債權附加條款 ( 商業火災綜合保險適用 ) 一抵押貨物之保險債權附加條款 本保險單以承保內開貨物為限, 該項貨 物為被保險人與因債務人債權人關係共同 享有, 遇有損失時, 本公司對於債權人就 其權益範圍內優先賠償之

129 第六節火災保險特約條款 附加條款及各種債權附加條款 二抵押建築物之保險債權附加條款 茲經通知並雙方同意, 遇有損失時, 本 保險單之應付賠款, 應優先給付但以其對 於本保險單所保建築物持有之債權利益為 限

130 第六節火災保險特約條款 附加條款及各種債權附加條款 三抵押機器設備之保險債權附加條款 本保險單以承保內開機器設備為限, 該項機器設備為被保險人與因債務人債權 人關係共同享有, 遇有損失時, 本公司對 於債權人就其權益範圍內優先賠償之

131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本節重點 壹爆炸保險附加條款 ( 商業火災保險適用 ) 貳含擴大地震保險附加條款 ( 住宅火災保險適用 ) (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適用 ) 參颱風及洪水保險附加條款 ( 住宅火災保險適用 ) (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適用 ) ( 商業火災保險 適用 ) 肆航空器墜落 機動車輛碰撞保險附加條款 ( 商 業火災保險適用 )

132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伍罷工 暴動 民眾騷擾 惡意破壞行為保險附 加條款 ( 住宅火災保險適用 )(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 本保險適用 ) ( 商業火災保險適用 ) 陸恐怖主義保險附加條款 ( 住宅火災保險適用 )( 住 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適用 )( 商業火災保險適 用 ) 柒自動消防裝置滲漏保險附加條款 ( 住宅火災保險 適用 )(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適用 )( 商業火 災保險適用 )

133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捌煙燻保險附加條款 ( 商業火災保險適用 ) 玖水潰保險附加條款 ( 住宅火災保險適用 )( 住宅火 災及地震基本保險費用 )( 商業火災保險適用 ) 拾竊盜保險附加條款 ( 住宅火災保險用 )( 住 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適用 )( 商業火災保險適 用 ) 拾壹地層下陷 滑動或山崩保險附加條款 ( 住宅 火災保險適用 )(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適 用 ) ( 商業火災保險適用 )

134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拾貳第三人意外賣任保險附加條款 ( 住宅火災保險 適用 )(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適用 )( 商業 火災保險適用 ) 拾參租金損失保險附加條款 ( 住宅火災保險適 用 )(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適用 ) ( 商業火 災保險適用 ) 拾肆營業中斷保險附加條款 ( 製造業適用及非製造 適用 )

135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現行已開辦之火災保險各附加險, 依住宅 火災保險及商業火災保險之基本保障範圍 不同, 分為住宅適用及商業適用如下表 :

136 附加險種 爆炸保險 擴大地震保險 地震保險 住宅適用 V 商業適用 V V 颱風及洪水保險 V V 航空器墜落 機動車輛碰撞保險 罷工 暴動 民眾騷擾 惡意破壞行為保險 V V V

137 附加險種 住宅適用 商業適用 恐怖主義保險 V V 自動消防裝置滲漏保險 V V 煙燻保險 水漬保險 V V 竊盜保險 V V 地層下陷, 滑動或山崩保險 V V 第三人意外責任保險 V V 租金損失保險 V V 營業中斷保險 ( 製造業 非製造業適用 ) V V

138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壹爆炸保險附加條款 ( 商業火災保險適用 ) 一承保範圍直接因爆炸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二除外範圍 ( 一 ) 震動 : 但由於爆炸所引起者, 不在此 限 ( 二 ) 電弧驟發 ( 三 ) 水衝 ( 四 ) 水管之爆炸或豁裂 ( 五 ) 音爆

139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三不保事項 ( 一 ) 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 二 ) 蒸氣設備 鍋爐 預熱器 汽管, 蒸 氣或瓦斯透平, 蒸汽引擎 內燃機 油壓機或水壓機及其他使用壓力之器 具設備 ( 均包括其附屬設備 ) 發生爆 炸 豁裂或碎裂所致本身之損失 ( 三 ) 機器設備之轉動或活動部分, 因離心 力作用或機件損壞引起豁裂或碎裂所 致之損失

140 四基本危險費率 危險等級 基本危險費率 (%) A 級 0.08 B 級 0.21 C 級 0.42 D 級 0.85 E 級 2.12 F 級 4.24

141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五自負額 ( 一 ) 基本自負額為新台幣三萬元 ( 二 ) 自負額提高為新台幣十萬元 ( 含 ) 以上 時, 被保險人可享有 4% 至 30% 之減費

142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貳含擴大地震保險附加條款 ( 住宅火災保險 適用 ) (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適用 ) 一 承保範圍 ( 一 ) 對於保險標的物直接因下列危險事故發生毀 損或滅失, 於扣除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給付 之部分, 負賠償責任 1 地震震動 2 地震引起之火災 爆炸 3 地震引起之地層下陷 滑動, 開裂 決口 ( 二 ) 清除費用 臨時住宿費用

143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二保險金額以住宅火災保險的保險金額百分之八十 為原則, 但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百 三不保事項 ( 一 ) 土地改良費用及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 二 ) 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地震引起洪水或海 潮高漲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144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四費率 ( 一 ) 建築物之費率 = 基本費率 X 樓層數費率 係數 ( 二 ) 動產之費率 = 基本費率 X 樓層數費率係 數 X 動產費率係數 ( 三 ) 基本費率 :

145 費率 (%0) 地 區 結構等級 A B C 第一區 第二區 第三區 第四區

146 地區冸 第一區 第二區 基隆市 彰化縣 雲林縣 澎湖縣 金門馬祖地區 桃園縣 新竹縣 ( 市 ) 台北市 台北縣 嘉義縣 ( 台 ) 苗栗縣 ( 市 ) 第三區南投縣 台中縣 ( 市 ) 台南縣 ( 市 ) 屏東縣 高雄市 高雄縣 第四區 台東縣 宜蘭縣 花蓮縣

147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 四 ) 樓層數費率係數 : 1 建築物的樓層數在 5 樓層 ( 含 ) 以下者 :1.0 2 建築物的樓層數在 6-12 樓層者 :1.1 3 建築物的樓層數在 13 樓層 ( 含 ) 以上者 1.2 ( 五 ) 動產費率係數 :0.5

148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五自負額 ( 一 ) 每一保險標的物所在地址之自負額為 該保險標的物所在地址地震險總保險 金額之百分之一, 最高為新台幣四百 萬元 ( 二 ) 自負額提高時, 本附加險之費率依下 表所列減費比率予以扣減

149 自負額扣減比率 保險金額之 1%, 最高為 NT$4,000,000 元 0% 保險金額之 5%, 最高為 NT$8,000,000 元 10% 保險金額之 10%, 最高為 NT$12,000,000 元 25%

150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六一次事故 在連續七十二小時內發生一次以上時, 仍視同一次事故辦理 七其他本附加險不適用附加條款, 實損實賠條 款 八短期保費保險期間不滿一年者, 按下表 計算

151 期間 按全年保險費 % 一個月 35% 二個月 45% 三個月 55% 四個月 65% 五個月 75% 六個月 80% 七個月 85% 八個月 90% 九個月 95% 十 ~ 十二個月 100% 不滿一個月者, 以一個月計算

152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參颱風及洪水保險附加條款 ( 住宅火災保險適用 ) (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適用 ) ( 商業火災保 險適用 ) 一承保範圍 ( 一 ) 直接因颱風或洪水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 滅失 ( 二 ) 清除費用 臨時住宿費用 ( 住宅火災保險適 用 ) 二保險金額以住宅火災保險或商業火災保險的保險金額 80% 為原則, 但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百

153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三定義 ( 一 ) 颱風係指經中央氣象局就台灣地區發 佈有陸上颱風警報者 ( 二 ) 洪水係指由海水倒灌 海潮 河川 湖泊 水道之水位突然暴漲 氾濫, 或水壩 水庫, 堤岸崩潰, 或豪雨, 雷雨之積水導致地面遭水迅速淹沒之 現象

154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四不保事項 ( 一 ) 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 二 ) 因雨水, 砂塵等引起之損失 : 但承保建 築物或置存保險標的物之建築物, 其屋 頂, 門窗 通氣口或牆壁直接遭受颱風損 壞, 造成破孔, 致使該承保建築物之內部 裝修或置存於建築物內之保險標的物, 遭受 雨水或砂塵等所致之損失, 不在此限

155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 三 ) 因冰霜 暴風雪所致之損失 ( 四 ) 不論直接或間接由於地層滑動或下陷 山崩 地質鬆動 沙及土壤流失所致之 損失 ( 五 ) 圍牆及其大門或置存於露天之保險標的物 ( 裝 置在固定地點之露天機器設備及貯槽除外 ( 商業火災保險適用 ) 所遭受之損失, 但經特 冸約定者, 不在此限

156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 六 ) 金屬煙囪 室外廣告設備及招牌, 或其他室 外裝修所遭受之損失, 但經特冸約定者, 不 在此限商業 ( 火災保險適用 ) ( 七 ) 在翻造或修建中之承保建築物, 因外部門窗 及其他開口缺乏完善之防風防雨設備所遭受 之損失 ( 八 ) 不論直接或間接因所承保之危險事故引起爆 炸豁裂所致之損失 ( 商業火災保險適用 ) ( 九 ) 因撒水器設備, 水槽 水管 或其他供水 儲水設備破毀或溢水所致之損失

157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五費率 ( 一 ) 保險標的物包括一樓及地下室或包括 置存於及地下室者 : 住宅火災保險適用

158 地 區 標的物 費率 (%0) 結構等級 A B C 不動產 動 產 不動產 動 產 不動產 動 產

159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六短期保費 ( 一 ) 保險期間於每年十一月一日至翌年四 月三十日者按下表計算 : ( 二 ) 保險期間於每年五月一日至十月三十 日者, 按附加險全年保費百分之百計 算 ( 三 ) 保險期間跨越前二款者, 其保費以附 加險全年保費之百分之百計算

160 期 間 按附加險全年保 費之百分比 未滿三個月 5% 三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 10% 四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 15% 五個月以上 20 %

161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七 自負額 ( 一 ) 住宅火災保險 : 每一事故為賠償金額 之 5%, 且無最低自負額限制 ( 二 ) 商業火災保險 : 每一事故為賠償金額之 10%, 最低自負額為新台幣三萬元整 ( 三 ) 最低自負額提高為新台幣十萬元 ( 含 ) 以上時, 被保險人可享有 4% 至 30% 之 減費

162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八一次事故 ( 一 ) 陸上颱風警報解除後, 再度發佈之陸 上颱風警報視為另一次事故 ( 二 ) 洪水退去 72 小時後, 再度發生洪水時 視為另一次事故 九其他 本附加險不適用附加條款, 實損實賠條款

163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伍罷工 暴動 民眾騷擾 惡意破壞行為保險附 加條款 ( 住宅火災保險適用 )(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 本保險適用 ) ( 商業火災保險適用 )..略 陸恐怖主義保險附加條款 ( 住宅火災保險適用 )( 住 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適用 )( 商業火災保險適 用 )..略

164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柒恐怖主義保險附加條款 ( 住宅火災保險 適用 )(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適用 ) ( 商業火災保險適用 ) 一承保要件 需保住宅火災保險或商業火災保險並附 加罷工 暴動 民眾騷擾 惡意破壞行 為保險之保險標的物始可加保本附加險

165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二 承保範圍 ( 一 ) 接因恐怖主義份子為其組織或團體, 運用爆炸或其他任何破壞行動所致之 毀損或滅失 ( 二 ) 清除費用 臨時住宿費用 ( 住宅火災保 險適用 )

166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三定義 所謂恐怖主義 係指運用暴力或任何暴 力行動, 致使民眾處於恐懼狀態, 以遂 其各種政治上目的 ( 住宅火災保險適用 )

167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所稱恐怖主義 指任何個人或團體, 不 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 團體或政府機構共 謀, 運用武力 暴力 恐嚇 威脅或破壞 等行為以遂其政冶 宗教, 信仰 意識型 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 包括企圖推 翻 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 或致使民眾或 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 商業火災保險適用 )

168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四不保事項 ( 一 ) 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 二 ) 由於全部或部分停工或任何工作過程受延 滯 阻礙或停頓所致之損失 ( 三 ) 由於治安當局之沒收 臨時或永久之徵用所 致之損失 ( 住宅火災保險適用 ) ( 由於政府或 任何地方機構之徵收 充公所致之損失, 或 因封鎖或海關管制而遭受損失 ( 商業火災保險 適用者 )

169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 四 ) 由於建築物臨時或永久被非法佔用所致之損 失 ( 五 ) 由於核子武器或其物料直接或間接所致之損 失 ( 六 ) 戰爭 侵略 外敵行為 敵對狀態 或類似 之情形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戰 謀反, 革 命 叛亂或因叛亂軍事力或謀反事件所致之 群眾騷擾 ( 商業火災保險適用 )

170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六費率 ( 一 ) 住宅火災保險適用 : 不得低於千分之 0.2 ( 二 ) 商業火災保險適用 : 基本危險費率不 得低於千分之 0.12

171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七自負額 ( 一 ) 基本自負額為新台幣三萬元 ( 二 ) 自負額提高為新台幣十萬元 ( 含 ) 以上 時, 被保險人可享有 4% 至 30% 之減費

172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柒自動消防裝置滲漏保險附加條款 ( 住宅火災保險 適用 ) (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適用 ) ( 商 業火災保險適用 ) 一承保範圍 ( 一 ) 直接因自動消防裝置意外滲漏或噴射水或其 他物質, 或因其水源倒塌 崩潰所致之毀損 或滅失 ( 二 ) 清除費用 臨時住宿費用 ( 住宅火災保險適用 )

173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二 定義 所謂自動消防裝置, 係指撒水頭 配管 ( 包括 其組成附件及支架 ) 閥類 水源 幫浦 壓力水 槽 警報裝置及自備之消防水管等 上列各項必 須經常與自動或非自動消防設備 消防栓 連結 水管, 配水管或水帶相連接, 而成為消防系統

174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三 不保之原因 下列原因導致自動消防裝置發生前述意 外滲漏或其水源倒塌 崩潰所致保險標的 物之毀損或滅失賠償責任 : ( 一 ) 非由於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火災引 起之熱 ( 二 ) 鍋爐或飛輪豁裂或碎裂

175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 三 ) 修繕或加建建築物 ( 四 ) 修繕 改裝 擴充或遷移自動消防裝 置 ( 五 ) 冰凍 ( 六 ) 自動消防裝置建造不良而要保人或被 保險人所知

176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四不保事項 ( 一 ) 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 二 ) 自動消防裝置本身之毀損 ( 三 ) 挖土, 土方修整或填土之費用 ( 四 ) 下列各項之拆除 清理及重造費用 : 1 磚 石或混凝土基礎, 包括機器 鍋爐 發動 機等之基礎 2 在平面以下之樁材 管線 溝渠等 ( 五 ) 照像軟片 記錄帶之毀損 : 但其未使用前本身 之價值, 不在此限

177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五費率 ( 一 ) 宅火災保險適用 1 建築物 :0.13% 2 建築物以外之財物 : 千分之 0.56 ( 二 ) 商業火災保險適用基本危險費率 1. 建築物 : 千分之 建築物以外之財物 : 千分之 0.34

178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六自負額 無基本自負額之規定 但被保險人得依 其實際需求約定自負額 七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 ( 一 ) 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應保持自 動消防裝置及自動消防警報器性能良 好 ( 二 ) 如欲改裝或加裝或修護自動消防裝置 時, 應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179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八其他 保險公司得隨時查勘自動消防裝置 : 倘 發現有缺陷而請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修改 時, 得將本附加險效力中止, 直至該項修 改經保險公司認為滿意時止

180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玖煙燻保險附加條款 ( 商業火災保險適用 ) 一承保範圍 直接因意外煙燻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二不保事項 ( 一 ) 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 二 ) 由於烹飪或使用火爐, 壁爐或香爐產 生之煙燻 ( 三 ) 在生產製造過程中產生之煙燻

181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三基本危險費率 千分之 0.08 四自負額 ( 一 ) 基本自負額為新台幣三萬元 ( 二 ) 自負額提高為新台幣十萬元 ( 含 ) 以上 時, 被保險人可享有 4% 至 30% 之減費

182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玖水潰保險附加條款 ( 住宅火災保險適用 ) (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費用 ) ( 商 業火災保險適用 )

183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一承保範圍 承保直接因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 失 : ( 一 ) 水槽 水管或其他儲水設備破損或溢水 ( 二 ) 一切供水設備 蒸氣管 冶暖氣及冶凍設備 之水蒸氣之意外滲漏 ( 三 ) 雨水 雪霜由屋頂 門窗或通氣口進入屋內 ( 四 ) 清除費用 臨時住宿費用 ( 住宅火災保險適用 )

184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二不保事項 ( 一 ) 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 二 ) 水槽 水管或其他儲水設備本身之損失 ( 三 ) 自動消防裝置滲漏所致之損失 ( 四 ) 洪水 潮汐或地上水之氾濫及颱風所致之損 失 ( 五 ) 溝渠 下水道溢流或倒灌所致之損失 ( 六 ) 由建築物牆壁 地基 地下室或邊道溢流滲 漏所致之損失

185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 七 ) 損失發生後因被保險人重大過失所致之擴大 損失 ( 八 ) 因固有瑕疵 正常耗損 乾裂 鏽蝕 蟲蛀 所致之損失 ( 九 ) 因氣候變化引起潮溼及發霉所致之損失 ( 十 ) 雨水 雪霜經由已毀損屋頂 門窗或通氣口 進入屋內所致之損失 ( 十一 ) 置存於露天或未完全關閉處所之保險標的 物 ( 裝置在固定地點之露天機器設備及貯槽除 外 ) 所致之損失 : 但經特冸約定者, 不在此限

186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五費率 ( 一 ) 住宅火災保險適用 : 千分之 0.21 ( 二 ) 商業火災保險適用 : 基本危險費率

187 使用性質 基本危險費率 辦公室 千分之 0.13 工廠 倉庫 堆棧 千分之 0.19 其他 千分之 0.31

188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六自負額 ( 一 ) 基本自負額為新台幣三萬元 ( 二 ) 自負額提高為新台幣十萬元 ( 含 ) 以上 時, 被保險人可享有 4% 至 30% 之減費

189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拾竊盜保險附加條款 ( 住宅火災保險適用 )(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適用 ) ( 商業火災保險適用 ) 一承保範圍 ( 一 ) 直接因他人不法侵入置存保險標的物之處所, 從事竊盜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 ( 二 ) 置存保險標的物之建築物因遭受竊盜所致之損失, 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 但該毀損之建築物以被保險人所自有者為限

190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二定義 : ( 一 ) 竊盜 : 係指除被保險人或其家屬或其 受僱人或與其同住之人以外之任何人 企圖獲取不法利益, 毀越門窗 牆 垣 或其他安全設備, 並侵入置存保 險標的物之處所, 而從事竊取 搶奪 或強盜之行為

191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 二 ) 處所 : 係指置存保險標的物之建築 物, 包括可以全部關閉之車庫及其他 附屬建築物, 但不包括庭院

192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三賠償總額以本附加條款所約定保險標的物之總保險金 額為限四不保事項 ( 一 ) 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 二 ) 要保人 被保險人或其家屬或其受僱人之縱 容 主謀, 共謀, 或串通所致之竊盜損失 ( 三 ) 保險標的物存放於露天或未全部關閉之建築 內所遭受之竊盜損失 ( 四 ) 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所受之損失, 無法 證明確係由於竊盜所致者

193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五保險費 ( 一 ) 住宅火災保險適用保險費 = 基本保費 + 加收保費 1 基本保費 : 每保單新臺幣 5,000 元 2 加收保費 = 各級距之保險金額 X 各級距之 費率

194 竊盜險保費簡易計算表 保險金額 ( 元 ) 費率 費率級距差額 ( 包括基本危險保費 ) 五佰萬元以下千分之 , 五佰萬 ~ 一仟萬千分之 , 一仟萬 ~ 二仟萬千分之 , 一仟萬 ~ 二仟蓖千分之 , 二仟萬 ~ 石仟萬千分之 , 五仟萬 ~ 一億千分之 , 一億元以上千分之 ,000.00

195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 二 ) 商業火災保險適用 危險保費 = 基本危險保費 + 加收危險保費 1 基本危險保費 : 每一保單新台幣 3025 元 2 加收危險保費 = 各級距之保險金額 X 各級 距之危險費率

196 竊盜險保費簡易計算表 保險金額 ( 元 ) 費率 費率級距差額 ( 包括基本危險保費 ) 五佰萬元以下千分之 五佰萬 ~ 一仟萬千分之 一仟萬 ~ 二仟萬千分之 一仟萬 ~ 二仟蓖千分之 二仟萬 ~ 石仟萬千分之 五仟萬 ~ 一億千分之 一億元以上千分之

197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六危險事故發生後之處理 ( 一 ) 被保險人於知悉保險標的物被竊盜後, 應立 即向警察機關報案說明被竊盜情形, 提出損 失清單, 並儘可能採取必要步驟, 協助偵查 尋求竊盜犯, 及追回被竊盜保險標的物 ( 二 ) 被保險人應於知悉保險標的物被竊盜後二十 四小時內通知保險公司, 並於七日內提供賠 償申請書及損失清單

198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 三 ) 任何一套或一組保險標的物遇有部份損失 時, 應視該損失部份對該套或該部份在使用 上之重要性及價值之比例, 作合理之賠償, 不得因該損失部份即將該套或該部份視為全 損 ( 四 ) 被竊盜保險標的物經保險公司賠償後, 其所 有權應歸保險公司, 如經追回, 被保險人願 意收回時, 被保險人應將該項賠償金或代置 費用退還保險公司

199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拾貳地層下陷 滑動或山崩保險附加條款 ( 住宅火災保險適用 ) ( 住宅火災及地震 基本保險適用 ) ( 商業火災保險適用 )

200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一承保要件需保住宅火災保險或商業火災保險, 並 附加颱風及洪水險之保險標的物始可加 保本附加險 二 承保範圍 ( 一 ) 直接因非地震之突發及不可預料之地 層下陷, 滑動或山崩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 二 ) 清除費用 臨時住宿費用 ( 住宅火災保險適用 )

201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三保險金額以住宅火災保險或商業火災保險的保險 金額百分之八十為原則, 但最高不得超 過百分之百 四不保事項 ( 一 ) 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 二 ) 直接因地震引起的地層下陷 滑動或 山崩所致之損失

202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 三 ) 直接或間接由於海岸遭受浸蝕, 地層 隆起所致之損失 ( 四 ) 建築物工程完成後一年內因固有瑕疵 產生下陷所致之損失 : 但因外來意外 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203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 五 ) 地層下陷 滑動或山崩所致小徑 車 道 圍籬 圍牆大門 擋土牆及露天 設備設施之損失及其清除費用 但商 業火災保險承保裝置在固定地點之露 天機器設備及貯槽之損失, 或經特冸 約定者, 不在此限

204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 六 ) 清理非保險標的物殘餘物或恢復原地 形地物所產生之清除費用 ( 七 ) 由於被保險人自行監造之建築物因設 計錯誤 施工不良或材質不佳等所致 之損失

205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五費率 ( 一 ) 住宅火災保險適用 : 參考費率為千 分之 6 ( 二 ) 商業火災保險適用 : 參考基本危險 費率為千分 3.6 保險公司於承保時日考量被保險標的 物所在地區 結構 地形 地質 坡度 等因素, 自行決定調高或調低

206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六 短期保費 ( 一 ) 保險期間不滿一年者, 按附加險短期 費率計算 ( 二 ) 保險期間介於或跨越每年五月一日至 十月三十一日者, 按附加險全年保費 百分之百計算

207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七自負額 ( 一 ) 住宅火災保險適用 : 每一事故為賠償 金額之 5% ( 二 ) 商業火災保險適用 : 每一事故為賠償 金額之 10%, 最低自負額為新台幣參 萬元整 ( 三 ) 自負額提高為新台幣壹拾萬元 ( 含 ) 以 上時保險人可享有 4% 至 30% 之減費

208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八不適用附加條款 本附加險不適用附加條款, 實損實賠條 款 九住宅火災保險清除費用之限額因清除受 損保險標的物所產生之清除費用, 不得 超過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

209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加保多種附加險優待率 凡加保前述壹至拾貳等十二種附加險二種以上 時, 其附加險費率得予優待, 優待率如下 : ( 一 ) 加保附加險種三種以上, 其中包括爆炸險, 颱風及洪水險 地震險 ( 商業火災保險適用 ) 之三種者, 就附加險合計費率優待 20% ( 二 ) 加保附加險兩種以上, 其中包括爆炸險 颱 風及洪水險 地震險 ( 商業火災保險適用 ) 中 之任何兩種者, 就附加險合計費率優待 12.5%

210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 三 ) 加保附加險種兩種以上, 其中包括爆 炸險 颱風及洪水險 地震險 ( 商業火 災保險適用 ) 中之任何一種者, 就附 加險合計費率優待 5% ( 四 ) 加保附加險任何一種者, 其附加險費 率不予優待 ( 五 ) 竊盜險費率不予優待

211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拾貳第三人意外賣任保險附加條款 ( 住宅 火災保險適用 ) (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 本保險費用 ) ( 商業火災保險費用 )

212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一承保範圍 承保被保險人之保險標的物因火災或爆炸所 致第三人體傷 死亡或財物損害, 依法應負賠 償責任, 而受賠償請求之損失 二 除外責任 ( 一 ) 因被保險人經營或兼營非本附加條款所載明 之業務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從 事非法行為, 或因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所致 之賠償責任

213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 二 ) 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 三 ) 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 責任 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 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 不在 此限 ( 四 ) 被保險人向人租賃 代人保管, 管理 或控制之財物, 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

214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 五 ) 對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因體傷 死亡或財物損害之賠償責任 ( 六 ) 因被保險人所有 使用或管理航空 器 船舶及機動車輛所致之賠償責任 ( 七 ) 因修繕或營建工程所致賠償責任

215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三基本保險金額 每一個人體傷責任新台幣 250,000 元 每一個人死亡責任新台幣 500,000 元 每一意外事故體傷及死亡責任新台幣 5,000,000 元 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害責任新台幣 500,000 元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 新台幣 10,000,000 元

216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四費率 ( 一 ) 住宅火災保險適用 : 保險費 = 基本保費 + 加收保費 1 基本保費 : 新臺幣 400 元 2 加收保費 =400 元 X1.4X 火險費率 ( 或火 險平均費率 )

217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 二 ) 商業火災保險適用 : 應收危險保費 = 基本危險保費 + 加收危 險保費 1 基本危險保費 : 新臺幣 400 元 2 加收危險保費 =400 元 X1.4X 商業火險費 率 ( 或商業火險平均危險費率 )

218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五高保額保險費 保險金額增加 1 倍時, 總保費 ( 或總危險保費 ) 增加 0.9 倍 保險金額增加 2 倍時, 總保費 ( 或總危險保費 ) 增加 1.75 倍 保險金額增加 3 倍時, 總保費 ( 或總危險保費 ) 增加 2.55 倍

219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保險金額增加 4 倍時, 總保費 ( 或總危險保費 ) 增加 3.30 倍 保險金額增加 5 倍時, 總保費 ( 或總危險保費 ) 增加 4.00 倍 六自負額 體傷及死亡為新台幣 2,000 元 財損為新 台幣 10,000

220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拾參租金損失保險附加條款 ( 住宅火災保 險適用 ) (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 適用 ) ( 商業火災保險適用 ) 一保險標的 本附加險之保險標的有二種, 一為預期 租金收人 二為預期租金費用, 被保險人得依實際需 求選擇投保之

221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二承保範圍 ( 一 ) 直接因發生承保之危險事故致保險標 的物遭受毀損或滅失, 而直接引起租 金之實際損失 ( 二 ) 為降低損失所發生之必要且合理之額 外費用 ( 不包括滅火費用 ) 亦負賠償之 責 但以不超過其因而減少之損失為 限

222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三不保事項 ( 一 ) 其他附帶損失 ( 二 ) 政府命令之拆除或焚毀所增加之租金 損失

223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 三 ) 受毀損之保險標的物於重建, 修復或 重置期間, 因遭受罷工 暴動 民眾 騷擾 他人之惡意破壞行為或恐怖主 義份子之破壞行動, 所增加之租金損 失 ; 即使本保險契約已承保附加罷工 暴動, 民眾騷擾 惡意破壞行為保險 或恐怖主義保險時亦同

224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 四 ) 由於租賃權之終止 租賃契約解除, 撤銷所致之損失 但該終止 解除 撤銷係因本保險契約承保之危險事故 發生所致者, 仍負賠償責任 四保險金額 以被保險人預計租金收入或租金費用為 準, 最高以十二個月為基礎

225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五定義 ( 一 ) 租金收入 : 承保保險標的物, 出租他 人使用部份, 若未發生保險事故時, 所能賺取之租金收入 ( 二 ) 租金費用 : 承保保險標的物, 供自行 使用部分, 因發生保險事故時, 致被 保險人需向外承租使用, 所需負擔之 合理租金費用

226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六費率 ( 一 ) 住宅火災保險適用 : 住宅火險及附加險 合計之平均費率 X85% ( 二 ) 商業火災保險適用 : 基本危險費率為 商業火險及附加險合計之平均基本危 險費率 X85% 七自負額 3 天

227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八租金損失期間 租金損失期間之計算, 以自本保險契約 載明之保險標的物發生毀損或滅失時起, 至被保險人儘速重建完成, 修復或重置該 保險標的物所需要之期間為止, 該期間雖 延至本保險契約到期日以後亦不受限制

228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九補償限額 本附加險之補償金額每月以不超過本保 險契約所約定之每月補償金額為限, 最 長不超過十二個月為限

229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拾肆營業中斷保險附加條款 ( 製造業適用 及非製造適用 ) 一保險標的 ( 一 ) 營業毛利減非持續費用或 ( 二 ) 持續費用

230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二承保範圍 保險期間內因發生承保之危險事故致本 保險契約所載處所內之保險標的物 ( 成品除 外 ) 毀損或滅失, 而直接導致營業中斷之實 際損失及恢復營業所生之費用

231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三營業中斷期間 自保險標的物遭受毀損或滅失時起, 至 被保險人以最大努力最快速度重建完成, 修復或重置該保險標的物之日止 ; 該營業 中斷期間雖延至本保險契約到期日以後, 亦不受限制

232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四賠償損失範圍 即營業中斷之實際損失, 指 : ( 一 ) 營業中斷期間內所減少之營業毛利扣 除中斷期間不必繼續支付之各項非持 續費用後之餘額 ( 二 ) 營業中斷期間內所支付之持續費用 : 但如有營業淨損時, 該持續費用須扣 除營業淨損之金額

233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五不保事項 ( 一 ) 其他附帶損失 ( 二 ) 政府命令之拆除或焚毀所增加營業中 斷損失

234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 三 ) 受毀損之保險標的物於重建, 修復或 重置期間, 因遭受罷工 暴動 民眾 騷擾, 他人之惡意破壞行為或恐怖主 義份子之破壞行動所增加之損失 即使本保險契約已承保附加罷工 暴 動 民眾騷擾 惡意破壞行為保險或 恐怖主義保險時亦同

235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 四 ) 於租賃權之終止 特許權逾期失效 契約或訂貨單遭解除 取消所致之損 失 但該終止 失效 解除或取消係 因本附加條款承保之營業中斷所致 者, 仍負賠償責任

236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六保險金額 : 依保險金額估算表估算之 ( 一 ) 共保百分比 : 被保險人得評估其最大 可能損失情形或營業中斷期間之長短 決定其保百分比 (30%~100%) ( 二 ) 直接人工成本 : 製造業之直接人工成 本可選擇全年保或不保 ( 三 ) 算式 1( 營業毛利一非持續費用 )X 約定共保百分比 2 持續費用 X 約定共保百分比

237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七費率 不得低於火險及附加險之平均費率 八自負額 ( 一 ) 製造業 : 連續五個工作天 ( 二 ) 非製造業 : 連續三個營業日

238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理賠計算式 ( 一 ) 保營業毛利扣除非持續費用者 營業中斷之保險金額 實際損失 ( 營業毛利 - 非持續費用 ) 約定共保 %

239 第七節 火災保險附加險 ( 二 ) 保持續費用者 營業中斷之保險金額 實際損失 持續費用 約定共保 %

240 短期保費 : 附加險不滿 1 年者 期間 按全年保險費 % 一個月 35% 二個月 45% 三個月 55% 四個月 65% 五個月 75% 六個月 80% 七個月 85% 八個月 90% 九個月 95% 十 ~ 十二個月 100% 不滿一個月者, 以一個月計算

241 火災保險自我測驗練習題 第一節概論練習題 C1. 最大誠信原則是在保險契約條款中約定,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必需遵守何種義 務 A. 繳保費義務 B. 通知義務 C. 告知義務 D. 損害預防義務 B2. 保險標的物因鄰屋發生火災致牆壁龜裂倒塌而壓毀, 保險公司對此項壓毀之 損失仍要負賠償責任是根據何原則 A. 保險利益原則 B. 主力近因原則 C. 最大誠信原則 D. 損害補償原則 B3. 不定值保險為何保險契約之特徵 A. 汽車保險 B. 火災保險 C. 海上保險 D. 責任保險 D4. 下列何者不是火災保險契約之特徵 A. 不定值保險契約 B. 對人契約 C. 具有地區性的契約 D. 定值保險契約 第二節火災保險之承保作業練習題 D1. 要保人投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時, 下列何項是由保險公司填寫 A. 通訊處及電話 B. 保險標的物之所在地址 C. 建築物本體之建造年份 D. 建築物等級 C2. 於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要保書上, 下列何者是要保人所必須詳細填寫者 A. 建築物等級 B. 保險契約不保特約條款 C. 保險標的物地址 D. 保險費 D3. 產險公會所編製之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 在該表中那些不列入估 算建築物造價因素 A. 地區 B. 樓層別 C. 建築材料 D. 土地 B4.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中, 其建築物保險金額約定基礎採 A. 實際價值基 礎 B. 重置成本基礎 C. 實際價值或重置成本基礎 D. 以上皆非 C5. 下列何項不在產險公會所編製之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 所訂建築 物重置成本估算之因素內 A. 面積 B. 地區 C. 已使用年數 D. 樓層數 C6. 要保人投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之建築物本體部分, 於填寫要保書時下 列何項不需填寫 A. 使用面積 B. 建築結構 C. 保險金額約定基礎 D. 建造 年份 第三節火災貨物預約及定值保險練習題 B1. 火災預約保險明訂保險公司應收最低保費為全年總保險費之 A.75% B.50 % C.30% D.20% C2. 保險公司於簽發火災貨物預約保險單時, 被保險人應先預付以貨物全年保險費之 A.35% B.50% C.75% D.80%

242 B3. 火災保險標的物若採約定價值投保時, 其費率係按火險基本費率加收 A.30 % B.50% C.75% D.100% C4. 火災貨物預約保險如遇損失理賠時, 被保險人應補交 A. 按契約生效日之保險金額 B. 按契約生效日保險金額之 75% C. 自損失發生日起按賠償金額 D. 按損失發生日之保險金額計算至保單到期日止之保險費 D5. 商業火災保險之貨物預約保險可承保下列何項標的物 A. 住家之動產 B. 工廠之機器設備 C. 餐廳之營業生財及器具 D. 倉庫之原料及成品 C6. 下列何項財物是不需採用定值火災保險來承保 A. 古玩 B. 藝術品 C. 股票 D. 字畫 C7. 下列何種物品投保火災保險時採用定值保險較為適合 A. 精密儀器 B. 手提電腦 C. 古玩品 D. 股票或債券 A8. 火災貨物預約保險的敘述何者是正確的 A. 要保工廠內之原料 成品 B. 預收保費為全年保險費之 80% C. 最低保費為全年保險費之 60% D. 被保險人應每週通知保險人貨物之實際價值 D9. 下列何種使用性質不屬於商業火災保險之範疇 A. 醫院 B. 辦公室 C. 學校 D. 住宅 第四節火災保險費率練習題 D1. 依據商業火災保險表定加減費規程之約定, 建築物之高度在 A. 四層樓 B. 五層樓 C. 六層樓 D. 十五層樓 ( 含 ) 以上者須另予高樓加費 B2. 若被保險人居住於台北市松山區之一幢十六層樓公寓住宅, 如投保住宅火災保險, 保險公司於釐訂費率時, 會考慮其基本費率與 A. 地區加費 B. 高樓加費 C. 地區與高樓加費 D. 地區與屋頂加費 D3.A. 使用性質 B. 建築等級 C. 消防設備 D. 被保險人年齡前述何項不是火災保險費率釐訂之考量因素? D4. 現行火災保險基本危險費率係按保險標的物或置存保險標的物之何項情形而訂定之 A. 建築物等級及消防設施 B. 建築物等級及自負額高低 C. 建築物使用性質及自負額高低 D. 建築物等級及使用性質作為釐訂 C5. 我國火災保險基本危險費率分類表中, 將建築物之構造等級分列為那五級? A. 特 頭一 頭二 二 三 B. 特一 特二 頭一 頭二 二 C. 特一 特二 頭 二 三 D. 特 頭 二 三 四 B6. 火災保險費若享有 4%~30% 之自負額減費時, 其自負額至少需要提高到多少以上 A.5 萬元 B.l0 萬元 C.l5 萬元 D.20 萬元 C7. 投保火災保險保期只有五個月不足六個月, 其保險費為全年保費之 A.50% B.60% C.65% D.70% C8. 以下何種商業火災保險業務, 適用商業火災保險表定加減費規程 A. 巨大保額 B. 在台跨國外資企業 C. 中 小保額之企業 D. 以上皆是

243 C9. 商業火災保險表定加減費規程所稱巨大保額之標準, 係指同一法人之火險財 產總保險金額須在新台幣 A. 三十億元 B. 十億元 C. 五十億元 D. 六 十億元以上 A10. 同一法人單一保險標的物地址範圍內之火險財產保險金額在新台幣 A. 三 十億元 B. 十億元 C. 五十億元 D. 六十億元 以上, 始符合商業火災 保險表定加減費規程所稱巨大保額之標準 A11. 商業火災保險表定加減費規程所稱跨國外資企業, 須係除我國以外在不同 A. 二個 B. 三個 C. 四個 D. 五個國家或地區以上投資設廠者 C12. 位於市區的一棟二十層樓建築物於投保住宅火災保險時, 何項因素保險公司 在釐訂費率時會包含在內 A. 外牆加費 B. 屋頂加費 C. 高樓加費 D. 地 區加費 D13. 下列何者非商業火災保險表定加減費規程之加減費項目 A. 高樓加費 B. 消防設備減費 C. 防火標章減費 D. 地區加費 第五節火災保險契約及基本條款練習題 B1. 某甲將其房屋投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 保額為 80 萬元, 四個月發生火災損失 50 萬元, 其房屋之重置成本 100 萬元, 則保險公司對建築物損失應賠付多少 A.36 萬元 B.40 萬元 C.45 萬元 D.50 萬元 C2. 按商業火災與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之約定, 被保險人應於知悉發生損失後 A. 立即 B. 三日內 C. 五日內 D. 六日內通知保險公司 A3. 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之條款約定, 被保險人於事故發生後, 建築物毀損於修復或重建期間, 必須暫住旅社或租賃房屋, 所支出之合理臨時住宿費用, 保險公司就每一事故之賠償限額最高 A. 每日 3,000 元, 以 60 日為限 B. 每日 2,000 元, 以 60 日為限 C. 每日 3,000 元, 以 30 日為限 D. 每日 2,000 元, 以 30 日為限 D4. 出險時重置成本為 150 萬之住宅建築物, 投保 100 萬元之住宅火災保險, 當發生火災事故損失 60 萬元時, 保險人應賠付 A.30 萬元 B.40 萬元 C.45 萬元 D.60 萬元 C5. 某公司其建築物之重置成本 200 萬元, 機器設備之實際價值 50 萬元, 向保險公司投保建築物 100 萬元及機器設備 50 萬元之商業火災保險, 日前不幸發生火災, 建築物損失 80 萬元, 機器設備損失 20 萬元, 請問該公司正確保險賠償金為多少 A.l00 萬元 B.80 萬元 C.60 萬元 D.40 萬元 B6. 當保險標的物因讓渡而產生所有權移轉時, 依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之約定, 該保險契約之效力 A. 經被保險人聲明後 B. 需經保險人簽發批單同意繼續承保後 C. 自動 D. 受讓人發出書面通知後繼續有效

244 B7. 現行火災保險暫保單之有效期間通常為 A. 半個月 B. 一個月 C. 一個半 月 D. 二個月 D8. 火災保險契約上所必須記載之事項, 下列何者為非 A. 保險費 B. 訂約之年 月日 C. 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 D. 保險標的物取得之年月日 C9. 倘若保險標的物之火災保險費率無法及時釐訂, 通常保險公司會先行簽發何 種文件, 以表示保險契約業已成立 A. 批單 B. 保險單 C. 暫保單 D. 保險費收據 B10. 下列何者屬現行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承保範圍之內 A. 地震引起之火災 B. 爆炸引起之火災 C. 颱風引起之火災 D. 罷工 暴動引起之火災 D11. 下列何者不是屬於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承保範圍 A. 爆炸引起之火災 B. 閃 電及雷擊 C. 火災延燒 D. 爆炸 C12. 依據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之保單條款之約定, 若建築物連續 A. 三十 日 B. 四十五日 C 六十日 D. 九十日以上無人看管或使用時, 即視為 空屋 C13. 保險公司承保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 時, 可不需將下列哪一項資料交 要保人審閱並詳加解說, 以便訂立契約 A. 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 表 B. 保單條款 C. 保險公司之財務狀況表 D.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 險要保書填寫說明 C14. 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火災事故發生當時應有 下列哪一項之義務 A. 立即通知要保人 B. 請求警方處理現場 C. 防止 損失擴大 D. 迅速離開現場 D15. 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之約定, 保險標的物因遭受下列那一項事故 所致之損失, 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A. 閃電及雷擊 B. 爆炸 C. 意外事 故所致之煙燻 D. 恐怖主義之破壞行為 C16. 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之約定, 保險標的物因地震引起火災而遭致毀 損, 被保險人可由 A. 住宅火災保險 B. 爆炸保險 C.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D. 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方可獲得賠償 B17. 商業火災保險除了承保因火災事故造成之損失外, 尚包括因 A. 颱風 B. 閃電雷擊 C. 地震 D. 罷工 暴動 民眾騷擾所致之損失 C18. 火災保險中所指的 火, 其定義係指必須具有 A. 高溫與燃燒 B. 燃燒與 濃煙 C. 燃燒 灼熱與火焰 D. 燃燒 濃煙與強光等條件, 且缺一不可 D19. 下列何者為火災保險中所承保的惡意之火 A. 燃燒稻草堆之火焰 B. 瓦 斯爐上之火焰 C. 火把上之火焰 D. 地毯上之火焰 A20. 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之約定, 保險標的物因讓渡而所有權移轉 時, 該保險單仍於 A. 三個月內 B. 二個月內 C. 一個月內 D. 不受影響 繼續有效 D21. 依商業火災保險之約定, 下列起火原因中, 何者無法獲得保險人之賠償 A. 仇家惡意縱火 B. 森林大火 C. 機器使用過熱起火 D. 唆使員工縱火

245 C22. 某公司投保商業火災保險, 在火災意外事故中, 保險標的物遭受部份損失, 損失 70 萬元, 倘保險標的物於出險時全部之實際價值為 300 萬元, 此時保 險金額應為 A.70 萬元 B.210 萬元 C.300 萬元 D.370 萬元方可獲得 完全的賠償 B23. 某公司就其機器設備投保商業火災保險 60 萬元, 遇火災意外事故遭受 50 萬元之損失, 倘該機器設備於出險時之實際價值為 100 萬元, 則該被保險人 可獲得多少金額之賠償 A.45 萬元 B.30 萬元 C.15 萬元 D.IO 萬元 B24. 建築物出險時其重置成本為 100 萬元, 倘要保人在不了解的情況下向保險公 司投保住宅火災保險 125 萬元, 如部份保險標的物遭受火災損失 25 萬元, 則被保險人可獲得 A.30 萬元 B.25 萬元 C.20 萬元 D.17.5 萬元之賠 償 B25. 某公司之廠房價值 800 萬元, 向保險公司投保商業火災保險 600 萬元, 自負 額 5 萬元 倘該廠房遭遇火災損失 100 萬元, 則被保險人可獲得 A.95 萬 元 B.70 萬元 C.62.5 萬元 D.57.5 萬元之保險賠償 D26. 某甲於日前自國外以 1,000 萬元購得名貴油畫乙幅, 欲向保險公司投保商業 火災保險, 請問保險公司通常對此類業務作何種安排 A. 拒絕承保 B. 以保 險金額 1000 萬元之不定值保單承保 C. 以保險金額 1000 萬之定值保險單 承保 D. 經專家鑑定並與某甲約定保險金額後以定值保險單承保 D27. 依商業火災保險條款之定義, 招牌應屬於保險標的物中之 A. 建築物 B. 營業裝修 C. 貨物 D. 營業生財項目 C28. 除經特別載明於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單上, 保險標的物中所指建築物內 動產通常不包括 A. 鋼琴 B. 腳踏車 C. 汽車 D. 個人電腦在內 C29. 除經特別約定載明者外,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標的物中, 所指之建築物 內動產並不包括被保險人 A. 配偶家屬 B. 父母或兄弟姐妹 C. 承租人 D. 受僱人動產在內 C30.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所承保之建築物內動產項目中, 並不包括被保險人 家中之 A. 沙發 B. 音響 C. 飼養寵物 D. 電視 B31. 依商業火災保險條款之定義, 所謂營業生財, 係指因營業需要所使用之一切 器具用品而言, 例如 : A. 餐廳廚房內之菜刀 B. 辦公室內之影印機 C. 百貨公司之電扶梯 D. 工廠之輸送帶 D32.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其住宅火災保險承保之清除費用, 保險公司對每一 事故的賠償責任最高 A. 各項保險標的物賠償金額之 15% B. 各項保險 標的物賠償金額之 20% C. 各項保險標的物賠償金額之 30% D. 無限制 但當該費用與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 以保險金額為限 C33. 火災保險所承保的火, 其形成須由於 A. 故意 B. 不可抗力 C. 意外與不 可抗力 D. 可以預期之原因所致 B34. 下列何者不是屬於火災保險中所指的火災要件? A. 實質燃燒 B. 業務經 營不良 C. 火力超出一定範圍 D. 意外與不可抗力原因所致

246 A35. 依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之約定, 因救護保險標的物致發生損失時, 保險 公司對該項損失 A. 負賠償責任 B. 不負賠償責任 C. 視與被保險人 之交情決定是否賠償 D. 視施救效果決定是否賠償 D36. 依商業火災保險條款之定義, 裝置固定附著於建築物之中央空調系統設備視 為 A. 機器設備 B. 營業生財 C. 營業裝修 D. 建築物項目投保之 A37. 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之條款約定, 其承保之建築物保額已達該建築物 出險時之重置成本 A.60% B.70% C.80% D.100% 時即視為足 額投保, 不受不足額比例分攤之限制 A38. 自民國 95 年 5 月 1 日起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承保範圍, 增加何項險種 A. 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 B. 颱風洪水險 C. 航空器墜落險 D. 水漬 險 D39. 住宅火災保險有關臨時住宿費用之賠償, 何者為敘述錯誤? A. 每一事故賠 償限額每日最高 3,000 元, 以 60 日為限 B. 僅保動產者不適用 C. 不受 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攤之限制 D. 臨時住宿費用與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 額時, 以保險金額為限 B40.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明訂住宅火災保險承保之危險事故包括 A. 竊盜 B. 爆炸 C. 地震 D. 颱風 D41. 商業火災保險條款明訂承保之危險事故包括 A. 水漬 B. 爆炸 C. 地震 D. 閃電雷擊 B42. 以自己名義或他人所有之物向保險公司投保住宅火災保險, 並負有交付保險 費義務之人為 A. 被保險人 B. 要保人 C. 受益人 D. 代理人 D43.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中, 對被保險人之敘述何者為錯誤 A. 對承 保住宅建築物的使用權有保險利益 B. 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 有遭受損失 C. 享有保險賠償請求權之人 D. 被保險人不是要保人所以無繳保費之義務 C44. 商業火災保險條款明訂保險公司之給付期限, 係與被保險人雙方確定賠償金 額且經檢齊文件 證據後 A. 一個月 B. 一個月 C.15 天 D.7 天內為賠 付 B45. 商業火災保險條款明訂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危險發生後多少日內通知保險公 司 A.3 日 B.5 日 C.7 日 D.IO 日 D46. 住宅火災保險承保之危險事故不包括 A. 閃電雷擊 B. 爆炸 C. 航空器墜 落 D. 輻射污染 A47. 商業火災保險承保之危險事故不包括 A. 爆炸 B. 閃電雷擊 C. 森林大火 D. 爆炸引起之火災 A48. 依火災保險條款之約定, 保險標的物使用性質有所變更時, 而變更是要保人 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 應 A. 事先 B. 十日後 C. 五日後 D. 七日 後通知保險公司

247 B49. 依火災保險條款之約定, 保險標的物使用性質有所變更時, 但非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 應於知悉變更後 A.5 日內 B.IO 日內 C.20 日內 D. 一個月內通知保險公司 C50. 李先生房屋投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 其後房屋轉賣給宋先生, 則保單效力於保險標的物轉讓後 A. 一個月 B. 二個月 C. 三個月 D. 六個月內繼續有效 C51. 徐先生之建築物乙棟, 投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 於保險期間剩餘二個月前將其建築物過戶給其女兒, 則住宅火災保險之效力 A. 自過戶轉讓時即行終止 B. 三個月內繼續有效 C. 保險期間剩餘二個月內繼續有效 D. 三個星期內繼續有效 A52. 林小姐之房屋座落於台中市, 為重 2 層樓鋼筋混凝土造建築, 於 95 年建造完成使用, 計有 60 坪, 建築物本體每坪造價為 58,000 元, 叉其室內曾於 3 年前重新裝潢, 裝潢費每坪 20,000 元, 其重置成本應為 A.4,680,000 元 B.5,680,000 元 C.4,480,000 元 D.3,480,000 元 C53. 何項費用在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不予賠償 A. 防止損失擴大費用 B. 殘餘物清除費用 C. 醫療費用 D. 臨時住宿費用 A54. 民國 92 年 8 月 31 日蘆洲市大蘺市社區, 一對夫妻發生嚴重口角, 妻子憤而點火自焚, 該故意縱火不幸造成多間房屋遭受毀損 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之約定, 保險公司對該社區緊鄰房屋 A. 負賠償責任 B. 不負賠償責任 C. 視情況而定 D. 除經特別載明外, 不負賠償責任 D55. 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之約定, 保險人應於被保險人檢齊文件及證據後 A.7 天 B.10 天 C.12 天 D.15 天內為賠付 C56. 按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之約定, 地震事故在連續 A. 三十六小時 B. 四十八小時 C 七十二小時 D 九十六小時內發生一次以上時, 仍視同一次辦理 A57. 被保險人投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後, 某日不幸廚房發生小火災事故 被保險人於消防隊到達之前, 使用家用型滅火器將火撲滅 詴問保險公司對於該項滅火器消耗是否亦負賠償責任 A. 會賠償 B. 不能理賠 C. 視情況而定 D. 除經特別載明外, 否則不負賠償責任 C58.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中之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其每戶按投保金額新台幣 120 萬元計算, 保險費一年期為新台幣 A.I,200 元 B.1,650 元 C.1,459 元 D.1,850 元 B59.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中之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保額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 A.150 萬元 B.120 萬元 C.200 萬元 D.180 萬元 A60.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中之住宅地震基本保險除, 其臨時住宿費用賠償為每一承保建築物 A.18 萬元 B. 每日 3,000 元 C. 每日 2,000 元, 以 60 日為限 D.15 萬元

248 D61. 下列何者為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中之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承保之危險事 故 A. 地震震動 B. 地震引起之火災 爆炸 C. 地震引起之地層下陷, 滑 動 開裂 決口 D. 以上皆是 A62.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中之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其保險標的物為 A. 住 宅建築物 B. 住宅建築物內之動產 C. 住宅建築物及其內之動產 D. 住宅 建築物及土地 D63.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中之地震基本保險, 其費率將全國分為 A. 四區 B. 三區 C. 五區 D. 未分區採全國單一費率 A64.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中之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其承保之損失, 須經政府 機關或專門之建築 結構, 土木等技師公會出具證明, 鑑定為不堪居住必須 拆除重建, 或非經修建不能居住且補強費用為重建費用之 A.50% B.60% C.40% D.70% B65. 依商業及住宅火災保險單條款之約定, 被保險人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後 A. 十五日 B. 三十日 C. 四十五日 D. 六十日內提供賠償申請書及損失 清單等相關文件, 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 C66. 陳女士之房屋投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 保險金額為 200 萬, 而後發生 火災損失共為 30 萬, 該建築物出險當時之重置成本為 300 萬, 則陳女士可 獲得多少賠償 A.200,000 元 B.250,000 元 C.300,000 元 D.240,000 元 C67. 住宅火災保險中之承保危險事故不包括下列何者 A. 航空器墜落 B. 機動 車輛碰撞 C. 水漬 D. 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 A68. 保險標的物遇有火災事故發生時, 被保險人有防止損失擴大之義務, 其因而 所支出之費用, 由 A. 保險人於其必要合理範圍內負償還之責 B. 保險人 視實際情況補償之 C. 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之 D.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平均分 擔之 A69. 依商業火災保險之定義, 辦公大樓內之電梯或電扶梯係屬於保險標的物中之 何項目 A. 建築物 B. 營業裝修 C. 營業生財 D. 機器設備 B70. 現行住宅火災保險為一年期契約, 保險公司對於過去所承保的長期火災保 險, 其保險期間尚未屆滿者, 被保險人應如何取得地震基本保險之保障?A. 可加保附加地震險 商業火災保險適用 B. 可加保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C. 可加保附加地層下陷 滑動或山崩險 商業火災保險適用 D. 無法獲 取地震保險之保障 A71. 商業火災保險適用對象為, 下列何者不適用 A. 宿舍 B. 倉庫 C. 飯店 D. 工廠 A72.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 明訂連續在 A.72 小時 B.60 小時 C.48 小 時 D.24 小時內發生之地震, 視同一次事故辦理 D73. 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之約定, 下列何者不屬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 於保險期間內應履行之通知義務 A. 保險標的物使用性質變更 B. 保險標

249 的物另有外保 C. 置存保險標的物之建築物業已改建 D. 保險標的物價值 增加 C74. 某餐廳其辦公設備投保商業火災保險時, 應以保險標的物何項科目來投保 A. 建築物 B. 特別裝修 C. 營業生財 D. 機器設備 A75. 建築物使用性質或保險標的物本身之使用性質有所改變, 而增加火災發生危 險之機率時, 如係由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 應 A. 事先主動 B. 知悉後五日 內 C. 變更後十日內 D. 知悉後十五日內通知保險公司 A76. 依商業火災保險條款之約定, 保險公司對下列何種危險事故的發生, 所致保 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 負賠償責任 A. 爆炸引起之火災 B. 各種放射線 之輻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C. 火山爆發 D. 政府命令之焚毀 D77. 商業火災保險中所指之動產, 係指 A. 建築物 B. 電梯 C. 水電衛生設備 D. 機器設備等保險標的物 A78. 商業火災保險標的物所指之不動產, 係指 A. 建築物 B. 營業生財 C. 機器設備 D. 貨物 等保險標的物 D79. 商業火災保險承保危險事故包括 A. 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 B. 爆炸 C. 竊 盜 D. 閃電雷擊 B80. 下列哪些使用性質適用住宅火災保險 A. 辦公室 B. 員工宿舍 C. 餐廳 D. 工廠 A81.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之住宅火災保險, 對於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發生, 致建築物不適合居住所產生之臨時住宿費用給予賠償 下列所述何者正確? A. 每一事故每日 3,000 元但以 60 日為限 B. 以 50 日為限 C. 一年僅賠償 兩次 D. 僅保動產亦可獲得補償 A82.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之住宅火災保險在建築物部分 A. 採取 60% 共保 理賠基礎 B. 以實際價值為保險金額約定基礎 C. 保險費需另加費 8% D. 以實際價值或重置成本為保險金額約定基礎 D83.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之住宅火災保險關於清除費用之賠償, 何者有誤? A. 係賠償清除受損標的物之殘餘物所生必要費用 B. 需受不足額保險比例 分攤之限制 C. 與賠償金額合計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D. 只賠償一次 A84. 下列哪些危險事故屬於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之住宅火災保險所明定承 保之事故 A. 爆炸 B. 戰爭 C. 火山爆發 D.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 為 C85.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之住宅火災保險可另外約定加保的動產有 A. 供 加工用之機器 B. 寵物 C. 圖畫 古董 D. 植物 D86. 商業火災保險可另外約定加保的動產 A. 非依法持有之違禁品 B. 動植物 C. 空調設備 D. 供執行業務之器材 D87. 保險事故發生時, 被保險人應採取之行動 A. 知悉後七日內通知保險公司 B. 清理現場 C.20 日內提供損失清單及賠償申請書向保險公司索賠 D. 防 止損失擴大

250 C88. 下列何者為住宅火災保險及商業火災保險可約定加保的危險事故 A. 輻射 污染 B.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C. 竊盜 D. 火山爆發 C89. 住宅之動產於投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時, 下列何項 動產 不屬一般 承保標的物之內 A. 家具 B. 冷暖氣 C. 汽車 D. 音響設備 A90. 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之約定, 在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 外, 保險公司遇有下列何種情形時, 始得終止契約 A. 保險費未依約定交付 B. 保險契約生效後逾六十日時 C. 保險期間超過一年者每屆滿一年時, 經 重新評估發現有危險增加情事 D. 保險期間超過一年者, 有保險公司確實 無法繼續承保之情事發生時 D91.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與商業火災保險不可以特別約定加保之危險事故 有 A. 竊盜 B. 罷工 暴動 民眾騷擾 C. 洪水 D. 火山爆發 A92. 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之定義, 建築物中不包括那一項 A. 冷暖氣機 B. 中央空調系統設備 C. 門庭 D. 公共設施之持分 A93. 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每一個體傷最高賠償金額為 A.250,000 元 B.350,000 元 C.400,000 元 D.500,000 元 B94. 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其每一事故體傷之自負額為 A.1,000 元 B.2,000 元 C.3,000 元 D.5,000 元 D95. 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其每一事故財損之自負額為 A.30,000 元 B.50,000 元 C.100,000 元 D.10,000 第六節火災保險特約條款 附加條款及各種債權附加條款練習題 B1. 被保險人聲明在保險單所承保處所之地面不置存石油, 係火災保險單中之 A. 汽油特款 B. 加油站特款 C. 石油特款 (a). D. 石油特款 (b) B2. 依保險費延緩交付特約條款 ( 甲式 ) 之規定,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能在保險單生效之日後三十日內付清保險費時, 保險公司得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自延緩期滿之 A. 翌日起 B. 七日後 C. 十五日後 D. 三十日後解除契約 A3. 依商業火災保險附加條款 (SB) 專業費用條款之約定, 每一事故之賠償金額以建築物 營業裝修或機器設備之各分項賠償金額之 A..5% B.10% C.15% D.20% 為限 A4. 依商業火災保險附加條款 (SB) 保險金額自動增加條款之約定, 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物 ( 貨物除外 ) 的變動 增加或改良致實際價值增加者, 均自動承保, 惟以不超過各項保險標的物金額百分之 A.10% B.15% C.20% D.25% B5. 依據火險保險費延緩交付特約條款, 之約定, 如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要求, 保險公司可同意在未交付保險費前先行簽交保險單, 其保險費延緩交付日期

251 應於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 A. 十五日 B. 三十日 C. 四十五日 D. 六十日內繳清 C6. 依火災保險普通品行號店舖 ( 有製造工作 ) 特約條款之約定, 其電力設備之使用, 合計不得超過 A.7.5KW B.10KW C.l2.5KW D.l5KW B7. 依火災保險普通品行號店鋪 ( 有製造工作 ) 特約條款之約定, 其從事製造工作人員, 不得超過 A.10 人 B.15 人 C.20 人 D.25 人 C8. 依火災保險書籍條款之約定, 書籍因保險事故而鍪生損失時, 其賠償金額每本不超過新台幣 A.300 元 B.500 元 C.1,000 元 D.2,000 元 D9. 依火災保險鐘錶條款之約定, 鐘錶因保險事故而螢生損失時, 其賠償金額每件不超過新台幣 A.300 元 B.500 元 C.1,000 元 D.2,000 元 B10. 商業火災保險之附加條款 (SB) 保險金額自動增加條款明訂保險金額自動增加範圍最高以該項保險標的物保險金額 A.20% 為限 B.10% 為限 C.5% 為限 D. 無上限 D11. 商業火災保險若加貼 80% 共保條款, 則其保費需加費 A.5% B.15.% C.7% D.10% C12. 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抵押權附加條款約定, 承保建築物發生地震致有損失時, 除臨時住宿費用外, 其他應給付保險金以 A.50% B.40% C.60 % D.70% 為限, 在抵押權人與被保險人債權債務範圍內, 優先清償抵押權人 D13. 按火災保險契約不置存汽油特約條款之約定, 被保險人保證在承保處所內不置存汽油 液體燃料或空油桶, 但汽車蓄油缸內所儲存或預備隨時加用而不超過 A.50 公升 B.100 公升 C.150 公升 D.200 公升不在此限 A14. 下列何者不適用於商業火災保險之附加條款 A. 食物中毒條款 B.80% 共保條款 C. 保險金額自動增加條款 D. 暫時外移條款 B15. 商業火災保險附加條款 (SB) 之專業費用條款所定費用不包括 A. 建築師費用 B. 代書費用 C. 法定費用 D. 鑑定費用 第七節火災保險附加險練習題 A1. 黃老闆想將他的工廠的廠房 機器及貨物單獨投保颱風及洪水險, 保險公司可能會 A. 不予承保 B. 視其危險性決定是否承保 C. 送請公會核定費率後承保 D. 按現行規章費率加收 50% 後承保 C2. 商業火災保險附加爆炸險之基本自負額為新台幣 A. 一萬元 B. 一萬元 C. 三萬元 D. 五萬元 B3. 依火災保險附加竊盜險之規定, 被保險人於發現保險標的物被竊盜後 A. 十二小時 B. 廿四小時 C. 卅六小時 D. 四十八小時內應立即通知保

252 險人 A4. 依火災保險附加竊盜險之規定, 因 A. 受僱人 B. 房東 C. 鄰居 D. 債權人侵入置存保險標的之處所從事竊取 搶奪或強盜行為所致之損失, 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C5.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附加擴大地震險之費率考慮高樓層數因素, 樓層數為 8 樓時, 則費率係數為 A.1.0 B.1.05 C.1.10 D.1.15 D6. 火災保險附加颱風及洪水險, 住宅之自負額為賠償金額之 A.1% B.2% C.3% D.5% 且無最低自負額之限制 A7. 按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 附加擴大地震險之約定, 自負額為地震險總保險金額之 A.1% B.2% C.3% D.596 且最高為新台幣 400 萬元 D8. 依火災保險附加颱風及洪水險之約定, 因颱風引起 A. 海潮氾濫 B. 河川 水道 湖泊水位高漲氾濫 C. 水庫 水壩堤岸之崩潰或氾濫 D. 地層下陷或山崩, 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A9. 依火災保險附加颱風及洪水險之約定, 保險標的物置存於 2 樓以上者, 其費率按其基本費率之 A.50% B.60% C.70% D.80% 計算 B10.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附加擴大地震險之基本費率將台灣地區分為 A. 三區 B. 四區 C. 五區 D. 六區 C11.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附加擴大地震險之基本費率將建築結構等級分為 A. 四級 B. 五級 C. 三級 D. 二級 A12. 火災保險附加自動消防裝裝置滲漏險之基本自負額為 A. 無基本自負額之規定 B.30,000 元 C.50,000 元 D.60,000 元 B13. 依火災保險附加水漬險之約定, 下列何種事故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A. 水槽破損或溢水 B. 自動消防裝置滲漏 C. 蒸氣管之水蒸氣意外滲漏 D. 雨水由屋頂進入屋內 B14. 火災保險附加颱風及洪水險之費率依地區別分為 A. 二區 B. 三區 C. 四區 D. 五區 B15. 依火災保險附加竊盜險條款之約定, 被保險人遭受竊盜之損失, 因下列哪一項情形, 而無法獲得保險人之賠償 A. 標的物未存放於保險箱內 B. 保險標的物置放於露天 C. 建築物未裝置警鈴或保全措施設備 D. 未能於二十四小時內發現被竊 A16.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附加擴大地震險之動產費率係數為 A.0.5 B.0.7 C.0.8 D.1.0 C17. 颱風引起山崩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 屬於 A. 住宅火災保險 B. 附加颱風及洪水險 C. 附加地層下陷 滑動或山崩險 D. 商業火災保險之承保範圍 D18. 要保人欲投保地層下陷 滑動或山崩險時, 除需先投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 或商業火災保險以外, 仍需先附加投保何險種 A. 地震險 B. 水漬險 C. 爆炸險 D. 颱風及洪水險

253 B19. 火災保險附加颱風及洪水險, 非住宅之自負額為賠償金額之 A.5% B.10 % C.15% D.20% 但不得低於 3 萬元 A20. 火災保險附加罷工 暴動, 民眾騷擾 惡意破壞行為之基本自負額為 A.30,000 元 B.40,000 元 C.45,000 元 D.60,000 萬元 D21. 依火災保險附加竊盜險之約定, 自負額為每一意外事故 A. 新台幣一萬元 B. 新台幣三萬元 C. 新台幣十萬元 D. 無硬性規定 C22. 火災保險附加颱風及洪水險, 其保險金額是以火災保險之 A.50% B.60 % C.80% D.90% 為原則, 但最高不得超過 100% C23. 商業火災保險附加爆炸險費率之危險等級分為幾級 A. 五級 B. 四級 C. 六級 D. 三級 D24. 火災保險附加地層下陷, 滑動或山崩險之保險金額以火災保險保額之 A.50 % B.60% C.70% D.80% 為原則 C25.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附加竊盜險之基本保費每一保單為 A.3,000 元 B.4,000 元 C.5,000 元 D. 無 A26. 火災保險附加颱風及洪水險明訂, 洪水退去 A.72 小時 B.60 小時 C.48 小時 D.24 小時後再度發生洪水時視為另一次事故 B27. 火災保險附加颱風及洪水險之費率之建築結構等級分為 A. 二級 B. 三級 C. 四級 D. 五級 A28. 火災保險附加颱風及洪水險中所稱之颱風創, 係指中央氣象局就台灣地區發佈有 A. 陸上颱風警報者 B. 海上颱風警報者 C. 豪雨特報者 D. 強風特報者 C29. 商業火災保險附加地震險費率訂定因素不包括 A. 地震事故 B. 建築物結構 C. 面積 D. 樓層數 C30. 依火災保險附加竊盜險之約定, 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 A. 法定代理人 B. 家屬 C. 受僱人 D. 債務人之縱容, 主謀, 共謀或串通所致之竊盜損失, 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B31. 下列何者屬於商業火災保險附加爆炸險所稱爆炸之範圍? A. 電弧驟發 B. 塵爆 C. 音爆 D. 水管之爆炸或蹦裂 D32. 火災保險附加颱風及洪水險費率訂定因素包括下列哪一項 A. 使用面積 B. 消防設備 C. 使用性質 D. 地區別 A33. 當颱風來襲時, 下列何種原因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 非屬火災保險附加颱風及洪水險之承保範圍 A. 地層下陷 B. 水壩崩潰造成水災 C. 海水倒灌 D. 河川氾濫 A34.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自 A.95 年 05 月 01 日 ( 含 ) 起 B.95 年 01 月 01 日 ( 含 ) 起 C.95 年 04 月 01 日 ( 含 ) 起 D.95 年 07 月 01 日 ( 含 ) 起自動涵蓋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之保障範圍

254 總公司 : 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 219 號 12 樓電話 :(02) 傳真 :(02) 本公司公開資訊網址 : 免費申訴電話 旺旺友聯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要保書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保險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業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立要保書人願依照貴公司有關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約定, 將下列標的物要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 並聲明下列各款之說明真實無訛, 足為訂立正式保險契約之根據, 特立本要保書存證, 保險契約須經保險人同意並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後始生效力 (98) 旺總企字第 0307 號函備查 費率保險單號碼 12 第號本單係號續保性質身份證字號被保險人統一編號宅 :( ) 通訊處電話公 :( ) 身分證字號要保人統一編號宅 :( ) 通訊處電話公 :( ) 總保險金額 ( 新台幣元 ) 火災保險保險費火災保險附加險地震基本保險 ( 新台幣元 ) 地震基本保險保費合計 保險期間 個月自民國 年 月 日中午十二時起至民國 年 月 日中午十二時止 標的物地址 郵遞區號 建本造屋屋頂地上層共層建築樓層數體造頂屋頂地下共層等級築使用面積 ( 含公共設施 ) 共坪, 建造年份 : 民國年 物保險金額約定以重置成本為基礎, 如需加保附加險者, 其保險費另計 動 產 第三人 1 本保險契約自動承保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 2 責任限額 : 每一個人體傷為新台幣二十五萬元 每一個人死亡為新台幣五十萬元 責任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害為新台幣五十萬元 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金額為新台幣一千萬元 每一意外事故體傷及死亡為新台幣五百萬元 住宅火災保險 1 本保險契約於承保被保險人所有建築物之後即自動承保其所有置存建築物內動產, 其保險金額之約定以實際價值為基礎, 並為建築物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但最高以新台幣五十萬元為限, 被保險人對前述動產之保險金額認為不足時, 可另行投保其不足之部份 2 如需加保附加險者, 其保險費另計 3 因地震所致動產之損失不予賠償 編號 保險標的物 1. 動產 2. 不動產 3. 其他 保險金額 ( 新台幣元 ) 保險費率每千元 ( ) 係數 保險費 ( 新台幣元 ) G 險別代號 使用性質及代號 1 建築物 2 住宅 A0001A8 2 建築物內動產 1 住宅 A0001A8 住 宅 地 震建築物 基 本 保 險 ( 不包括動產及裝潢 ) 有否向其他保險公司投保 加費投保附加險類別 抵押權人 2 住宅 A0001A8 其他保險公司保險單號碼保險標的物保險金額 對於同一保險標的物, 如同時向其他保險人投保相同之住宅火災及地基本保險時, 要保人應立即將其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本公司 擴大地震險颱風及洪水險水漬險罷工 暴動 民眾騷擾 惡意行為險恐怖主義險自動消防裝置滲漏險竊盜險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地層下陷 滑動或山崩險租金損失險其他 貸款戶 1. 新貸 2. 增貸 / 續貸 3. 轉貸非貸款戶 4. 新保 5. 續保 備註 本保險契約保險標的物經保險公司同意並於保險契約上載明設定有抵押權者, 本保險契約即適用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抵押權附加條款 D 建築等級代號 核保 經辦 基本 費率 高樓加費 營業加費 消防減費 經手人代號 業務員姓名 / 簽章 - - 要保人簽章 : 要保日期 :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關係 : 交經手人送單收費地址 :

255 參考書目 1 中華民國產險公會 (2006), 火災保險, 產險公會出版, 台北 2 石燦明 (2004), 火災保險, 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台北 3 陳振金 (2008), 簡明火災保險學, 陳振金教授自行出版, 台中 4 陳繼堯 (2004), 火災保險 : 理論與實務, 智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台北 5 火災保險業務統計年報 (2009), 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台北 參考網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 2 金管會保險局 : 3 保險法令判決查詢系統 : 4 保發中心 : 5 產險公會 :

100 9/5 E-mail 88 ( ) 20098 21 100-2 88-3 - - 4 - 5-6 - 7-8 (1) - 9 (2)- () 1. 9912 2. 3. 4. 5. () 1. 2. 3. 4. 5. 6. / 7. / - 10 (2)- () 1. 2. 3. 4. 5. 6. () 9912-11 (2)- - 12 13 - (2)-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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