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六年到期全球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 ) 募集公告 中華民國 107 年 3 月 29 日新光投信總發字第 1070089 號 新光六年到期全球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 : 本基金 ) 首次募集發行, 謹將募集事項公告於下 : 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下稱金管會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本基金經金管會於中華民國 106 年 8 月 30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60034555 號函核准, 並經金管會於中華民國 107 年 3 月 5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70303414 號函申請展延核准在案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名稱 電話及地址公司名稱 :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總公司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 123 號 12 樓 (02)2507-1123 台中分公司台中市臺灣大道二段 285 號 21 樓之 2 (04)2327-3166 高雄分公司高雄市新興區七賢一路 249 號 5 樓 (07) 238-1188 三 銷售機構總公司或總行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銷售機構總行或總公司名稱地址電話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 123 號 12 樓 (02)2507-1123 四 基金保管機構之名稱及信用評等等級 基金保管機構 陽信銀行 信用評等機構 惠譽國際信用評等 信用評等等級 ( 國內評等 ) ( 公布日期 :2017 年 11 月 ) 長期債信短期債信展望 A-(twn) F2(twn) 穩定 五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名稱 種類 型態 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 ( 一 ) 基金名稱 : 新光六年到期全球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二 ) 基金種類 : 跨國投資固定收益一般債券型基金 ( 三 ) 基金型態 : 開放式基金 ( 四 ) 計價幣別 : 新臺幣 美元及人民幣計價 ( 五 )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 : 1.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 2.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 : 中華民國境內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 發行之政府債券 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無擔保公司債 ) 可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承銷中之公司債 國 1
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債券型基金 ( 含固定收益型基金 ) 貨幣市場型基金及追蹤 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 ( 含 ETF(Exchange Trade Fund) 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等有價證券 3. 本基金投資於外國之有價證券包括 : (1) 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 發行 承銷或註冊掛牌之債券 ( 含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無擔保公司債 ) 次順位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及符合美國 Rule144A 規定之債券 ) 於外國證券交易所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店頭市場交易以追蹤 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指數股票型基金 ( 含 ETF(Exchange Trade Fund) 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債券型基金 ( 含固定收益型基金 ) 及貨幣市場型基金等有價證券 (2) 前述之債券不包含以國內有價證券 本國上市 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受益憑證 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4.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月後, 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 ( 含 ), 惟因本基金為六年到期, 為符合投資策略所需, 故於本基金到期前二年六個月內, 不受前述存續期間之限制 ; 且自成立日起六個月 ( 含 ) 後 : (1) 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2) 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之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六十 ; (3) 但在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三十個營業日, 或在特殊情形發生時, 依經理公司專業判斷,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4) 前述新興市場國家之債券係指 : A. 由新興市場國家之政府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並於基金公開說明書所列本基金可投資國家發行或交易之債券 ; B. 由新興市場國家以外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而於新興市場國家發行或交易之債券 ; C. 依據 Bloomberg 資訊系統顯示, 該債券所承擔之國家風險 (Country of Risk) 為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者 ; D. 本基金所稱 新興市場國家 之國家或地區係指國際貨幣基金 (IMF) 所定義之新興和開發中經濟體 (Emerging and Developing Economies) Bloomberg 資訊系統所定義之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 JP 摩根全球新興收益債券指數 (JP Morgan EMBI Global Diversified Index) 或 JP 摩根新興市場企業債券指數 (JP Morgan CEMBI Broad Diversified Index) 等任一指數所列之指數成分國家或地區, 前開指數成分國家或地區詳本公開說明書附錄十 E. 本基金原投資之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 嗣後因公開說明書所列機構或指數定義之成分國家或地區調整而不列入時, 本基金得繼續持有該國家或地區之債券, 惟不計入本款所述之投資比例 ; 若因指數成分國家或地區調整而不列入者, 致違反本基金投資比例之限制時, 經理公司應於前開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 以符合本款所述投資比例之限 2
制 ; F. 於本基金成立屆滿五年後, 經理公司得依其專業判斷, 於本基金持有之 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公司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 註冊或掛牌之債券 到期後, 投資短天期債券 ( 含短天期公債 ), 且不受本點所訂投資比例限制, 惟資產保持之最高流動比率仍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總額百分之五十及其相關規定 ; (5) 本基金得投資高收益債券, 並依下列規定進行投資, 如因相關法令或規定修正者, 則從其最新規定辦理 : A. 投資之高收益債券以新興市場國家之債券為限, 且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 B.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 投資該國家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C. 投資於符合美國 Rule144A 規定之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五 D. 本基金所稱 高收益債券, 係指下列債券,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時, 從其規定 ; 惟債券發生信用評等不一致者, 若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投資級債券者, 該債券即非高收益債券 : (A) 中央政府債券 : 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後述 E. 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 (B) 第 (A) 點以外之債券 : 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後述 E. 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但轉換公司債 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 其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後述 E. 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或其屬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且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後述 E 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不在此限 (C)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REATs): 該受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後述 E 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E. 前述之債券, 應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A.M Best Company,Inc. DBRS Ltd. Fitch, Inc. 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 Moody s Investpr Services, Inc.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Standard & Poor s Rating Services Egan-Jones Rating Company 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Morningstar, Inc. 信用評等等級 tw (twn) bbb- Baa3 六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開始受理申購日期及每營業日受理申購截止時間 1. 開始受理申購日期 :107 年 4 月 17 日起 2. 每營業日受理申購截止時間 : 書面申請 ( 採 ATM 轉帳或匯款 ) 為每營業日下午 4 時 30 分, 書面申請經新光投 3
信同意採指定銀行扣款為每營業日下午 4 時, 網路申請為每營業日下午 4 時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請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申請日之申請 各銷售機構之申購截止時間, 悉依其規定 七 投資人應負擔各項費用及金額或計算基準之表列項目計算方式或金額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依下列費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 經理費 1. 基金成立日起第一年 : 基金淨資產價值的百分之參 (3%); 2. 基金成立日第二年起至第六年 : 基金淨資產價值的百分之零點陸 (0.6%) 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壹貳 (0.12%) 之比率, 由經理公保管費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並於次曆月五個營業日內以新臺幣自本基金撥付之 申購基金其申購手續費於申購時收取, 最高不超過發行價格百分之申購手續費三, 實際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 在上述適用範圍內作適當之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即本基金到期前之買回及 / 或轉申購所生之費用,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者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本基金現行買回費用為百分之一 受益人買回費用之計算方式 : 1. 當投資人之 申請買 ( 贖 ) 回日 為本基金到期日 ( 不含當日 ) 前, 將被收取買回價金之百分之一之買回費用,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買回費用計算至 元, 不足壹元者四捨五入 ; 以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者, 買回費用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該外幣 元 以下小數點第二位 ;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 反之, 當投資人之 申請買 ( 贖 ) 買回費用回日 為本基金到期日, 將不會被收取買回費用費用 2. 前述 申請買 ( 贖 ) 回日 指請求買回之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其代理機構之日期 3. 舉例說明 : (1) 若投資人 9/1 申購, 則 9/7 申請買回時, 未持有至本基金到期, 將會被收取買回價金之百分之一之買回費用 ; (2) 若投資人 9/8 申請買回, 未持有至本基金到期, 將會被收取買回價金之百分之一之買回費用 ; (3) 若投資人持有至本基金到期, 則不會被收取買回費用 4. 經理公司以追求本基金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全為目, 故不歡迎受益人對本基金進行短線申購贖回之交易 買回收件至買回代理機構辦理者, 每件新臺幣 50 元 ; 至經理公司辦理者, 免手續費手續費 召開受益人會議費用預估每次新臺幣 500,000 元 ( 註一 ) 以實際發生之金額為準 包括取得或處分本基金資產所生之經紀商其他費用佣金 印花稅 證券交易稅 證券交易手續費及其他必要費用 本 ( 註二 ) 基金應納之一切稅捐 訴訟或非訴訟費 清算費用 基金應支付之年度財務報告簽證或半年度財務報告核閱費用等 4
註一 : 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註二 : 本基金依信託契約第十條規定應負擔之各項費用 八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最高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1. 最高發行總面額 : 等值新臺幣貳佰億元 ( 包括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 ) 2. 最高受益權單位總數 : 本基金首次發行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〇〇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〇〇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3.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計算方式, 係以各外幣計價每受益權單位面額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所取得之基金成立日之前一營業日之外幣與新臺幣之收盤兌換匯率後除以基準受益權單位面額後換算之,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 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本基金每一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 每一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美元壹拾元 ; 每一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人民幣壹拾元 十 最低申購金額 ( 一 ) 於本基金募集期間內, 申購人每次申購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 每次申購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美元伍佰元整 ; 每次申購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人民幣貳仟元整 ; 但基金申購人以其原持有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其他基金買回價金 證券商經營財富管理專戶 透過特定金錢信託及壽險業者之投資型保單申購本基金或經理公司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 二 ) 惟受益人僅得於本基金募集期間申請以其他基金買回價金轉申購本基金, 並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亦不得申請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其他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購 十一 申購價金之計算 ( 含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 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無論其類型, 均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投資人申購以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應以新臺幣支付 ; 申購以外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應以該外幣支付, 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2.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依其面額 3.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4.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 現行各類型受益憑證之申購手續費率由經理公司依銷售策略或申購人以往申購經理公司其他基金金額之情形而訂定其適用之比率 5. 本經理公司得於募集期間視本基金達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之情形而決定是否再繼續受理投資人申購 基金成立日之當日起即不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6.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若發生受益人申請買回致任一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資產為零時, 經理公司即不再計算該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每一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 5
十二 申購手續及價金給付方式 1.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申購程序 : 申購時應攜帶身份證明文件 印章 填妥申購書並繳納申購價金 (2) 申購地點 : 申購人得向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指定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申購手續, 及繳納申購價金 (3) 申購截止時間 : 書面申請 ( 採 ATM 轉帳或匯款 ) 為每營業日下午 4 時 30 分, 書面申請經新光投信同意採指定銀行扣款為每營業日下午 4 時, 網路申請為每營業日下午 4 時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請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申請日之申請 各銷售機構之申購截止時間, 悉依其規定 (4)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5) 申購人向經理公司申購本基金者, 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專戶 (6) 投資人透過基金銷售機構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基金銷售機構 除經理公司及特定金錢信託方式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之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專戶時, 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7) 申購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 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 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至基金專 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 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 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 格計算申購單位數 (8) 申購本基金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外幣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金融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如其申購日當日在募集期間內, 亦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計算申購單位數 (9) 基金銷售機構之款項收付作業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者, 基金銷售機構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基金銷售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如其申購日當日在募集期間內, 亦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計算申購單位數 (10)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 6
單位數 惟受益人僅得於本基金募集期間申請以其他基金買回價金轉申購本基金, 並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11)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亦不得申請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其他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購 (12) 經理公司對於受益憑證單位數之銷售應予適當控管, 遇有申購金額超過最高得發行總面額時, 經理公司及各基金銷售機構應依申購人申購時間之順序或其他可公正處理之方式為之 (13) 本經理公司得於募集期間視本基金達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之情形而決定是否再繼續受理投資人申購 基金成立日之當日起即不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14)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若發生受益人申請買回致任一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資產為零時, 經理公司即不再計算該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每一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 2. 申購價金給付方式 : 申購價金得以現金 匯款 轉帳 郵政劃撥或受益憑證銷售機構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接受之即期支票 本票 銀行匯票或郵政匯票支付 投資人申購以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應以新臺幣支付 ; 申購以外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應以該外幣支付, 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十三 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之分送方式或取閱地點 1. 陳列處所 : 經理公司新光投信 基金保管機構及各銷售機構 2. 索取及分送方式 : 投資人可向陳列處所親取及或上新光投信網站下載 或電洽新光投信索取, 經理公司將於收到投資人之索取後, 以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投資人 3. 新光投信網站 新光投信理財網 : http://www.skit.com.tw 4. 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 :http://mops.twse.com.tw 十四 投資風險警語 1.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基金經理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本基金有一定比例投資於高收益債券 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 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 故本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 市場流動性下降, 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 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 本基金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 2. 本基金存續期間為六年, 六年期滿即信託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將依據基金到期時之淨資產價值進行償付作業 投資組合中之持有標的在無信用風險發生的狀況下, 將隨著越接近到期日, 市場價格越接近標的面額, 惟本基金仍可能存在價格損失風險及違約風險 原則上本基金除執行信用風險部位管理以及因應贖回款需求外, 將採取低周轉率之投資策略, 同時投資組合中個別債券之到期年限以不超過基金六年之存續年限為主 本基金的存續期間 (Duration) 將隨著債券的存續年限縮短而逐年降低, 並在六年期滿時接近於零 此外本基金非定存之替代品, 亦不保證本金之全額返還 3. 投資人應特別留意, 經理公司得於募集期間視本基金達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之情形而決定是否再繼續受理投資人申購 基金成立日之當日起即不 7
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基金成立日起即開放買回, 惟經理公司為追求本基金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全, 投資人如於基金到期前提前買回, 將會收取提前買回費用並歸入基金資產, 以維護既有投資人利益 買回費用即本基金到期前之買回及 / 或轉申購所生之費用,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者, 最高為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4. 本基金包含新臺幣 美元及人民幣計價級別, 如投資人以其它非本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後投資本基金者, 須自行承擔匯率變動之風險 此外, 因投資人與銀行進行外匯交易有賣價與買價之差異, 投資人進行換匯時須承擔買賣價差, 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定 5. 本基金係以分散風險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 惟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投資人應注意本基金投資之風險包括利率風險 流動性風險 債券發行人違約風險 ( 本金或利息延遲給付或無法給付 ) 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及其他投資債券固有之風險 ; 本基金或有因利率變動 債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 商品交易對手違約而影響基金淨值下跌之風險, 同時或有受益人大量贖回時, 致延遲給付贖回價款之可能 6. 本基金投資地區包括新興市場, 可能產生之風險包括流動性不足風險 市場風險 ( 含政治 利率 匯率等 ) 信用風險 產業景氣循環變動等風險, 遇前述風險時,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可能因此產生波動 此外, 本基金得投資於美國 Rule 144A 債券, 該類債券因屬私募性質, 故較可能發生流動性不足, 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因價格不透明導致波動性較大之風險 交易流動性無法擴及一般投資人, 投資人投資前須留意相關風險 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 請詳見第 13 頁至第 18 頁 7. 投資人應特別留意, 本基金因計價幣別不同, 投資人申購之受益權單位數為該申購幣別金額除以面額 / 單位淨資產價值 ( 適用於基金成立後 ) 計算, 於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有一表決權, 不因投資人取得各級別每受益權單位之成本不同而異 8. 為避免因受益人短線交易頻繁, 造成基金管理及交易成本增加, 進而損及基金長期持有之受益人之權益, 並稀釋基金之獲利, 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十五 其他金管會為保護公益及投資人規定應補充揭露事項無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