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 封裏 ) 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公司名稱 :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 123 號 12 樓電話 :(02) 網址 : 發言人姓名 : 壽以祥職稱 : 代理總經理電話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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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新光南非幣保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 ( 保護型保本基金 ; 保本比率為本金之 100%, 但投資人於基金到期日前提出買回申請, 到期前之買回淨值不保證會高於基金保本率或發行價格 ) 一 基金名稱 : 新光南非幣保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二 基金種類 : 保護型保本基金三 基本投資方針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一 ( 九 ) 之說明 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五 投資地區 : 國外地區六 計價之幣別 : 南非幣 本基金係以南非幣做為計價貨幣, 所有申購及買回價金之收付均以南非幣為之 ( 本基金係以南非幣計價, 惟對以台幣換匯為南非幣之申購人而言, 仍具相當匯率風險, 本基金主要投資標的與計價別不同, 亦具相當匯率風險 ) 七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 最高南非幣貳拾億元八 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 最高貳億個單位九 保證機構之名稱 : 本基金為保護型保本基金, 無保證機構提供保證之機制 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注意事項 : ( 一 )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生效,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基金經理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 二 ) 本基金無提供保證機構保證之機制, 係透過投資工具達成保護本金之功能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投資人持有本基金至到期日時, 始可享有 100% 的本金保護 投資人於到期日前買回者或有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二十六條應提前終止之情事者, 不在保護範圍, 投資人應承擔整個投資期間之相關費用 ( 包含基金存續期間所有經理費 ), 並依當時淨值計算買回價格 投資人應了解到期日前本基金之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波動, 因保護並非保證, 投資標的之發行人以及利率交換或換匯換利交易對手違約或發生信用風險等因素, 將無法達到本金保護之效果, 投資人在進行交易前, 應確定已充分瞭解本基金之風險與特性 ( 三 ) 本基金係以南非幣計價, 惟對以新台幣或其他非本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後投資本基金之投資人而言, 仍需自行承擔相當之匯率變動風險 當南非幣相對其他貨幣貶值時, 將產生匯兌損失 因投資人與銀行進行外匯交易有賣價與買價之差異, 投資人進行換匯時須承擔買賣價差, 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定 此外, 投資人尚須承擔匯款風險, 且外幣匯款費用可能高於新台幣匯款費用 投資人需留意外幣匯款到達時點可能依受款行作業而遞延 ( 四 ) 有關本基金運用限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 請詳見第 12 頁至第 15 頁 ; 有關投資人應負擔之費用請詳見第 18 頁至第 21 頁 ; ( 五 ) 本基金投資無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基金投資可能發生部份或全部本金之損失, 投資人須自負盈虧 ( 六 ) 投資人爭議處理及申訴管道 : 投資人應先向經理公司或銷售機構提出申訴, 若三十日內未獲回覆或不接受申訴處理結果, 投資人得在六十日內向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申請評議 地址 :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 4 號 17 樓 ( 崇聖大樓 ) 電話 : ; 傳真: 以上若投資人有任何問題, 可撥打本公司客服專線 : ( 七 ) 為避免因受益人短線交易頻繁, 造成基金管理及交易成本增加, 進而損及基金長期持有之受益人之權益, 並稀釋基金之獲利, 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 八 )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負責人與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 九 ) 查詢本公開說明書網址 : 新光投信網站 新光投信理財網 : 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 : 中華民國 105 年 9 月 30 日刊印 新光投信獨立經營管理 1

2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 封裏 ) 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公司名稱 :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 123 號 12 樓電話 :(02) 網址 : 發言人姓名 : 壽以祥職稱 : 代理總經理電話 :(02) 信箱 :[email protected] 二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地址 : 台北市仁愛路二段 16 號 2 樓電話 : 網址 : 三 受託管理機構 ( 無 ) 四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 ( 無 ) 五 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道富銀行 ) 地址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68/F, Two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re 8 Finance Street, Central, Hong Kong 電話 :(852) 網址 : 六 基金保證機構 ( 無 ) 七 受益憑證簽證機構 ( 無 ) 八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 ( 無 ) 九 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會計師 : 徐文亞 鄭淂蓁事務所 :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地址 : 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 156 號 12 樓電話 :(02) 網址 : 十 基金之信用評等機構 ( 無 ) 十一 公開說明書之分送計劃 ( 一 ) 陳列處所 : 經理公司新光投信 基金保管機構及各基金銷售機構 ( 二 ) 索取及分送方式 : 投資人可向陳列處所親取或上新光投信網站下載 或電洽新光投信索取, 經理公司將於收到投資人之索取後, 以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投資人 ( 三 ) 新光投信網站 新光投信理財網 : ( 四 ) 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 : 2

3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目 錄 壹 基金概況... 4 一 基金簡介... 4 二 基金性質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 四 基金投資 五 投資風險揭露 六 收益分配 七 申購受益憑證 八 買回受益憑證 九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十 基金之資訊揭露 十一 基金運用狀況 貳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一 事業簡介 二 事業組織 三 關係人揭露 四 營運情形 五 受處罰情形 六 訴訟或非訟事件 : 無 肆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一 受益憑證銷售機構 二 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收件機構 伍 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特別記載事項 : 附錄一 : 主要投資地區 ( 國 ) 之投資環境介紹附錄二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附錄三 :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聲明書附錄四 :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公司治理運作情形附錄五 : 本次發行之基金信託契約與定型化契約條文對照表附錄六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附錄六之一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附錄七 : 經理人 基金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之績效考核 酬金結構及政策附錄八 : 基金風險預告書附錄九 :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二年之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 3

4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壹 基金概況一 基金簡介 ( 一 ) 發行總面額新光南非幣保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稱本基金 ) 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南非幣貳拾億元, 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為南非幣壹億貳仟萬元 ( 約當新臺幣參億元 ) ( 二 ) 受益權單位總數本基金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貳億個單位, 最低為壹仟貳佰萬個單位 ( 三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南非幣壹拾元整 ( 四 ) 得否追加發行本基金不得辦理追加發行 ( 五 ) 成立條件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稱信託契約 ) 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南非幣壹億貳仟萬元整 ( 六 ) 預定發行日期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期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 七 ) 存續期間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自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至 2019 年 1 月 8 日止, 如該日為非營業日, 則指次一營業日 ; 本基金存續期間屆滿或有信託契約應終止情事時, 信託契約即為終止 ( 八 ) 投資地區及標的 1. 投資地區 : 國外地區 2. 投資標的 : (1)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依市場利率情況, 將本基金投資於以外幣計價之固定收益商品, 包括由中華民國以外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含外國中央政府公債及其他外國債券 ), 主要為南非政府發行之債券, 以確保基金到期日得依約定達成保本比率之淨值 (2) 為增加投資效率, 將投資於利率交換契約, 該利率交換契約非屬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 並應符合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之規範 3. 預估投資比率 : 投資於固定收益之標的佔百分之九十以上, 並將依市場利率情況調整前述 2. 投資標的之投資比率 以確保基金到期日得依約定達成保本比率之淨值 4. 投資商品之發行者 :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並應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之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1) 政府債券 : 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應符合 (2) 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 (2) 前述 (1) 以外之債券 : 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應符合下列信用評等機 4

5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 但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外國債券得以債券 發行人或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為準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A.M.Best Company,Inc. DBRS Ltd. Fitch, Inc. 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 Moody s Investor Service, Inc. bbb BBB BBB BBB Baa2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BBB Standard & Poor s Rating Services Egan-Jones Rating Company LACE Financial Corp. Realpoint BBB BBB 信用評等等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 :B- 債務發行評等 :BBB BBB 5. 交易對象 : 本基金主要交易對象為法國興業銀行總行及分支機構等等或其他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一定等級以上之機構 : (1) 法國興業銀行 法國興業銀行於 1864 年成立, 總部設於巴黎, 為法國三大銀行之一 法國興業銀行在全球 76 國家設立服務據點為 3200 萬客戶提供商業銀行 消費金融 投資銀行及私人銀行服務 該銀行最新信用評等為 A/A/A2 (S&P/Fitch/moody s), 截至 2014 年 6 月底普通股一級資本適足率 10.2% (2) 巴克萊銀行 (Barclays Bank Plc.) 該銀行最新信用評等為 A/A/A2 (S&P/Fitch/moody s), 截至 2014 年 6 月底之普通股一級資本適足率 (Common Equity Tier 1 Capital Ratio) 為 9.9% (3) 德意志銀行 (Deutsche Bank) 該銀行最新信用評等為 A/A+/A3 (S&P/Fitch/moody s), 截至 2014 年 6 月底之普通股一級資本適足率 (Common Equity Tier 1 Capital Ratio) 為 11.5% 6. 參與率 : 無 ( 九 ) 基金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簡述 1.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依市場利率情況, 將本基金投資於以外幣計價之固定收益商品, 包括由中華民國以外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含外國中央政府公債及其他外國債券 ), 以確保基金到期日得依約定達成保本比率之淨值 該固定收益商品屬外國有價證券者, 並應遵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 之規範 2.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 含基金保管機構 ) 或買入短期票券 債券附買回交易 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 以前述方式保持之資產比率得為零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 5

6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3.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以外幣計價之有價證券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 在投資所在國或地區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4.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一般證券經紀商 5.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投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6. 經理公司為避險或增加投資效率, 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並應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 7. 經理公司得以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南非幣對其他幣別間匯率選擇權交易 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 (Proxy Hedge) (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匯率選擇權 ) 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匯率避險工具之交易方式, 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8. 本基金以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幣別計價之資產 ( 包含持有現金部分 ), 於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之避險操作時, 其價值與期間, 不得超過持有之外幣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9. 本基金保本比率為本金之 100%,( 但投資人於基金到期日前提出買回申請, 到期前之買回淨值不保證會高於基金保本率或發行價格 ) 若本基金於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募集後至開始募集前, 市場利率發生波動時, 經理公司得重新計算基金保本率並公告之, 惟新定之保本率不得低於前述之保本率以保障投資人利益 但如因國內外政府法令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得之收益之扣繳稅率有變更時, 本基金之保本比例得依該扣繳稅率之變更幅度比例調整之 10. 本基金到期報酬之計算方式 本基金之到期買回價計算方式為本基金所投資債券之票面金額, 加計從事利率交換所得到之期末收入金額及未用於利率交換之債券票息收入與再投資收益, 並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十 ) 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摘述 1. 投資策略 : (1) 本基金為確保到期目標收益之穩定性, 降低投資組合之信用風險, 將投資於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 之外國公債, 其中主要投資標的為南非政府公債, 並持有債券至基金到期, 以達成到期原幣保本之目的 (2) 基金投資南非政府公債所獲得之票息, 與交易對手進行利率交換, 以利於基金存續期間增加投資效率 2. 投資特色 : (1) 本基金將依市場利率狀況, 將可達保本比率之本金投資於固定收益之標的, 讓債券投資組合之存續期間相近於基金的存續期間, 以確保基金到期日 6

7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得依約定達成保本比率之淨值 (2) 本基金主要投資標的為南非政府公債, 由其所獲得之本金與部分利息達成基金到期保本之目的 並透過利率交換契約增加投資效率, 以期提供投資人更穩健的投資選擇 ( 十一 )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本基金為開放式保護型保本基金, 無提供保證機構保證之機制, 投資於以投資於全球各國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債券, 以確保基金到期日可達成保本比率, 本基金風險報酬等級之分類為 RR2, 此分類係依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103 年 5 月 28 日公布之對於基金投資標的風險屬性和投資地區市場風險狀況分析,( 基金風險報酬等級由低至高編製為 RR1 RR2 RR3 RR4 RR5), 惟本基金風險收益等級僅供參考, 不作為投資惟一依據, 投資人宜斟酌個人之風險承擔能力及資金之可運用期間長短後投資 ( 十二 ) 銷售開始日本基金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自民國 104 年 3 月 12 日起開始募集, 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即不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 十三 ) 銷售方式本基金之受益憑證之銷售, 由經理公司及受經理公司委託銷售之各基金銷售機構共同銷售 ( 十四 ) 銷售價格 1. 本基金係以南非幣為計價貨幣, 申購價金均應以南非幣支付之 申購人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2.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3.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南非幣壹拾元 4.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5.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現行之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在該範圍內定之 ( 十五 ) 最低申購金額本基金成立日前 ( 含當日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南非幣肆仟元整, 但若申購人以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買回價金轉申購本基金 特定金錢信託及壽險業者之投資型保單申購本基金者, 不在此限 本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即不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 十六 ) 經理公司為防制洗錢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絕申購之情況 1. 經理公司受理客戶第一次申購基金時, 應請客戶依規定提供下列之證件核驗 : (1) 自然人客戶 : A. 其為本國人者, 除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 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替代外, 應要求其提供國民身 7

8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分證 ; B. 其為外國人者, 應要求其提供護照, 並應確認是否為外國高知名度政治人物, 如是, 應採取適當管理措施並定期檢討, 若評估有疑似洗錢徵兆嫌疑, 應留存交易紀錄 憑證, 並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C. 客戶為未成年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並應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惟自 98 年 11 月 23 日起, 客戶如有受監護宣告未經撤銷之情形者, 本公司職員不得受理渠等或其監護人為渠等申購基金 (2) 客戶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應要求被授權人提供客戶出具之授權書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該客戶登記證明文件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 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3) 經理公司對於上開客戶所提供核驗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4) 經理公司不接受客戶以匿名或使用假名開戶 申購基金投資 2. 經理公司職員於檢視客戶及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時, 如有下列情事等, 應婉拒該類之申購或委託 : (1) 疑似使用假名 人頭 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辦理申購或委託者 ; (2) 持用偽造 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 或所提供文件資料可疑 模糊不清, 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者 ; (3) 客戶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者 ; (4) 於受理申購或委託時, 有其他異常情形, 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 ( 十七 ) 買回開始日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十日後之每週星期三 ( 如該日為非營業日則為次一營業日 ),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買回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1. 接受買回之方式 : 除到期買回外, 經理公司得依提前買回時間的不同, 於公開說明書中明定應收取之買回費用 經理公司與其他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機構所簽訂之代理買回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受益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2. 因應買回處分資產之程序 : 受益人申請買回時, 基金經理人依當日買回金額試算對績效之影響, 在不降低到期保本率之情況下, 得以基金之現金部位支付之 ; 若影響較大則重新計算最適投資比率, 依新投資比率處分投資標的, 並應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 之規定 ( 十八 ) 買回費用 1.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者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 8

9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及短線交易之認定標準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併入本基金資產 2. 經理公司得依提前買回時間的不同, 於公開說明書中明定應收取之買回費用, 本基金目前買回費用為零 3. 受益人請求買回受益憑證, 若持有未滿 7 個日曆日 ( 不含 ) 者, 將被收取買回價金之 0.01% 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計算至南非幣 分, 不足壹分者四捨五入 ( 十九 ) 買回價格 1.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受益人至買回代理機構辦理買回申請者, 買回代理機構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買回收件手續費新臺幣伍拾元整,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2. 買回日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 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 二十 )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第 29 條規定, 經理公司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時, 對於符合公開說明書所定從事基金短線交易認定標準之受益人, 除應扣除該筆交易核算之買回價金一定比例之買回費用, 該買回費用並應歸入基金資產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並得拒絕該受益人之新增申購 1. 受益人短線交易之定義及其應支付之買回費用 : (1) 當投資人之 申請買 ( 贖 ) 回日 減去 申購日 小於 7 日, 即持有未滿 7 個日曆日 ( 不含 ) 者, 將被收取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 (0.01% ) 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計算至南非幣 分, 不足壹分者四捨五入,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 反之, 當投資人之 申請買 ( 贖 ) 回日 減去 申購日 大於或等於 7 日, 即持有超過 7 個日曆日 ( 含 ) 者, 將不會被收取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2) 前述 申請買 ( 贖 ) 回日 指請求買回之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其代理機構之日期 (3) 舉例說明 : 若投資人 9/1 申購, 則 9/7 申請買回時, 因 申請買回日 減去 申購日 小於 7 日, 將會被收取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 反之, 若投資人 9/8 申請買回, 即持有超過 7 個日曆日 ( 含 ), 將不會被收取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4) 經理公司以追求本基金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全為目標, 故不歡迎受益人對本基金進行短線申購贖回之交易 2. 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銷售者亦適用前述規定 ( 二十一 ) 基金營業日之定義指經理公司總公司營業所在地之證券市場交易日 但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遇例假日休市停止交易時, 不在此限 前述所稱 一定比例 係指本基金投資同一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之總金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 經理公司應於其網站公告前開各該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之休市日, 如本基金當月份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有變更時, 經理公司應於變更之次月第一個營業日於其網站公告各該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之休市日 9

10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 二十二 ) 經理費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捌 (0.8%)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於成立時計算存續期間的總報酬, 於本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以南非幣自本基金一次全部撥付之 受益人於本基金存續期間提前買回或轉讓者, 經理公司已收取本基金存續期間之全部報酬, 不予退還 ( 二十三 ) 保管費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零玖 (0.09%)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並於次曆月五個營業日內以南非幣自本基金撥付之 ( 二十四 ) 基金經保證機構保證者, 保證機構之業務性質 財務狀況 信用評等 保證條件 範圍 保證費及保證契約主要內容並以釋例說明保證機制及高於保證金額之潛在回報之計算方法 本基金為保護型基金, 無提供保證機構保證之機制, 係透過投資工具達成保護本金之功能 ( 二十五 ) 是否分配收益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資產, 不予分配 二 基金性質 ( 一 ) 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本基金係依據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金管會 ) 104 年 2 月 9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申報生效本基金首次募集, 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設立並投資於外幣計價之國外有價證券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所有證券之交易行為, 均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 二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本基金之信託契約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信託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者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 三 ) 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無, 本基金不得追加發行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 ( 一 ) 經理公司之職責有關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貳 十 之說明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有關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貳 十一 之說明 ( 三 ) 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無, 本基金無保證機構 10

11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四 基金投資 ( 一 ) 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一 ( 九 ) 之說明 ( 二 )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其他基金者, 應揭露所管理之其他基金名稱及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1. 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 (1) 投資分析 a. 負責人員 : 報告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 b. 步驟 : 由研究員或基金經理人廣泛依據各項投資研究資訊, 包括國內外金融市場及政治經濟產業動態進行分析報告與討論 拜訪上市公司報告 國內證券商提供的投資報告與簡報資料 上市公司公開說明書及年報 財務報表分析 產業動態資訊及相關之研究報告加以歸納分析後, 撰寫投資分析報告 (2) 投資決定 a. 負責人員 : 基金經理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 b. 步驟 : 基金經理人依據投資分析報告做成投資決定書, 並經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核簽交付執行 另定期召開投資管理委員會, 審議投資策略 檢視投資規範 追蹤投資績效決定投資比例 產業投資比重 (3) 投資執行 a. 負責人員 : 交易員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 b. 步驟 : 交易員依據投資決定書執行基金買賣, 並將執行結果撰寫投資執行表 如有任何差異, 交易員應在投資執行表上詳細說明 (4) 投資檢討 a. 負責人員 : 基金經理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 b. 步驟 :: 根據近期證券市場走勢定期檢討, 包括投資決策與實際執行差異檢討報告及投資績效檢討 2.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作業流程 : (1) 交易分析負責人員 : 報告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 步驟 : 由基金經理人或具備期貨交易知識或經驗之人員負責交易分析工作, 並提出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 (2) 交易決定負責人員 : 基金經理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 步驟 : 基金經理人依期貨 / 選擇權報告書, 選定交易標的 (3) 交易執行負責人員 : 交易員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 步驟 : 基金經理人應開立期貨 / 選擇權交易決定書, 交由交易室執行 (4) 交易檢討負責人員 : 基金經理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 步驟 : 基金經理人應於投資管理委員會議中, 檢討前月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績效, 如未符合預期標準, 並應提出改善辦法 3.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 (1) 姓名 : 許雅婷 (2) 學歷 : 淡江大學財務金融所現任 : 新光投信全球投資部基金經理人經歷 : 新光投信研究員 101/9/24 ~ 102/8/30 新光投信資深會計專員 97/5/13 ~ 101/9/23 (3) 權限 : 依據投資管理委員會之決議作資產分配, 授權基金經理人根 11

12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據投資分析報告, 決定投資標的的選擇及買賣時機 4.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 許雅婷 (104/11/05~ 迄今 ) 張瓈尹 (104/04/01~104/11/04) 5. 本基金經理人同時兼管之基金名稱 : 新光澳幣十年期保本基金 新光澳幣八年期保本基金 新光吉星貨幣市場基金 6. 本公司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 (1) 應指派投資管理處處主管, 針對同一經理人所管理之不同投資帳戶之績效進行評估, 於月檢討報告中, 按月檢視其操作有無偏離投資或交易方針是否具一致性 差異原因之合理性及相關處理措施 具體作業流程及控管機制如下 : A. 不同帳戶績效評估之方法, 應於基金或全委帳戶成立日起 3 個月後, 各自充分建立部位後, 每月檢討報告檢討同一經理人所管理之不同投資帳戶當月份報酬率, 是否屬正相關 若非屬正相關, 或雖屬正相關, 但當月績效報酬差距 主動式操作管理權益型基金或全委帳戶 5% 以上 主動式操作管理債權型基金或全委帳戶 1% 以上 被動式操作管理基金或全委帳戶 3% 以上, 應提出差異原因合理性說明 前述 主動式操作管理權益型基金或全委帳戶 主動式操作管理債權型基金或全委帳戶 被動式操作管理基金或全委帳戶 之定義, 依照主管機關定義同類型基金之規定辦理 現行定義於 104 年 9 月 23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說明四之 ( 三 ) B. 前項說明包含 :a. 是否有為符合法令 信託契約或全委契約規定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或法令另有特別許可之情形外而有不同投資或交易方針 b. 其他補充說明 c. 下月預計處理措施 (2) 除有為符合法令 契約約定及公司內部投資限制規定, 且經權責主管事先核准者外, 應遵守不同投資帳戶間不得對同一標的, 於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之行為, 另對於短時間 ( 三個營業日內 ) 內作相反投資決定之行為, 應由交易行政部列印同一經理人短時間 ( 三個營業日內 ) 相反交易書面報告, 經基金或全委投資經理人填寫說明後, 由投資管理處處主管檢視無利益衝突後為之, 存檔備查 ( 三 )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 將基金之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者, 應敘明複委任業務情形及受託管理機構對受託管理業務之專業能力 : 無, 本基金無複委任 ( 四 )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 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投資顧問服務, 應敘明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基金顧問服務之專業能力 : 無, 本基金無國外投資顧問公司 ( 五 ) 基金運用之限制 1.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不得投資股票 基金受益憑證及私募之有價證券 ; (2) 不得為放款或以本基金資產提供擔保 ; (3)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4)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 12

13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5)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 (6)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7)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8)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 約當南非幣貳億元 ) (9) 本基金從事以店頭市場議價方式進行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時, 其交易對手應為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之金融機構 : A. 經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3 級 ( 含 ) 以上 B. 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3 級 ( 含 ) 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P-3 級 ( 含 ) 以上 C. 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 級 ( 含 ) 以上 D.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bbb- 級 ( 含 ) 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3 級 ( 含 ) 以上 E. 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twn) 級 ( 含 ) 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twn) 級 ( 含 ) 以上 (10)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 (11)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2. 前述 1. 規定比例之限制及信用評等標準,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3.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前述 1. 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前述 1. 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 六 ) 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無, 本基金為南非幣計價之保本型基金 ( 七 ) 基金參與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無, 本基金為南非幣計價之保本型基金 ( 八 )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應揭露事項 : 請參閱 附錄一 投資地區 ( 國 ) 之投資環境介紹 ( 九 ) 保本型基金應再敘明之事項 : 1. 相關投資連結標的之性質 : 無 13

14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2. 本基金設定參數, 含參與比率及投資期間, 並註明實際參與率釐定之時間, 以及通知受益人之方式 : 無 ; 本基金無參與率 3. 本基金為保護型保本基金, 無提供保證機構保證之機制, 係透過投資工具達成保護本金之功能 4. 本基金為保護型基金, 因應受益人提前請求買回而處分資產及到期日時, 達成保護本金之控管機制 :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一籃子信用評等優良之債券, 讓債券投資組合之存續期間與基金的存續期間相等, 以達成到期日的目標報酬率 基金經理人依市場現況考量投資風險及利率後選定本基金投資標的, 組合成一個完整之投資組合, 並於投資後隨時監控本投資組合之績效狀況, 如遇基金受益人提前請求買回時, 基金經理人依當時市場狀況, 考量投資標的之風險及利率, 調整投資部位 受益人提前請求買回時並不保證買回時之基金淨值會高於保本率或發行價格 五 投資風險揭露 ( 一 ) 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無, 本基金為保本型基金, 不投資個別股票發行公司, 無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 二 )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本基金可能投資由機構所發行之債券, 這些機構所處的產業可能出現產業循環週期, 該景氣循環之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 三 ) 流動性風險當債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 而需賣斷公債或公司債時, 將因需求之急迫及買方接手之意願, 或有以低於成本之價格出售, 致使基金淨值下跌之風險 ( 四 ) 債券發行人違約之信用風險 : 本基金雖僅投資於符合金管會規定的信用評等之一定等級, 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但仍存在信用違約風險 本基金投資債券前將進行風險評估及控管, 降低持有債券違約之可能性, 惟無法保證該風險不會發生 ( 五 )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本基金係以南非幣計價, 主要投資於以外幣計價之有價證券, 由於本基金必須每日以南非幣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因此幣別轉換之匯率產生變化時, 將會影響本基金以南非幣計算之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南非政府公債, 與計價別不同, 亦具相當匯率風險 本基金雖將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或換匯換利交易及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 期能降低外幣的匯兌風險, 惟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 六 ) 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變動之風險本基金投資之海外地區若發生有關政治 社會或經濟情勢之變動時, 包括海外市場政治 社會之不穩定局勢 台灣與他國間的外交關係等, 均可能影響本基金所投資地區之有價證券價格波動, 並直接或間接對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產生不良影響, 基金經理人將盡量控管投資風險, 惟此風險亦無法因此完全消除 ( 七 ) 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14

15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1. 商品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 指交易對手對於現在或未來之現金流量無法履行交割義務之風險, 該項風險之大小取決於交易對手的履約能力, 本基金在承做交易前, 已慎選交易對手, 針對其背景和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審核 ; 同時對交易對手和客戶的信用風險進行評估與管理, 並採取相對應的風險控制措施, 藉由以上方式降低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2. 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無 ( 本基金無保證機構 ) ( 八 )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無, 本基金未從事結構式商品之交易, 故無投資此類商品之風險 ( 九 )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本基金主要投資於高信用評等之債券, 利率之變動將影響債券之價格及其流動性, 進而影響基金淨值之漲跌 以及當債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 而需賣斷公債與或公司債時, 將因需求之急迫及買方接手之意願, 或有以低於成本之價格出售, 致使基金淨值下跌之風險 ( 十 )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 1. 利率風險 : 由於債券價格與利率成反向關係, 當利率變動向上而使債券價格下跌時, 基金資產便可能有損失之風險, 進而影響淨值 ; 利率上升亦可能影響利率交換合約的價格, 進而影響基金淨值 2. 指交易對手對於現在或未來之現金流量無法履行交割義務之風險, 該項風險之大小取決於交易對手的履約能力, 本基金在承做交易前, 已慎選交易對手, 針對其背景和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審核 ; 同時對交易對手和客戶的信用風險進行評估與管理, 並採取相對應的風險控制措施, 藉由以上方式降低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 十一 )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借入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無, 本基金不從事借券 ( 含出借及借入 ) 交易 ( 十二 ) 其他投資風險 1. 到期前買回之淨值風險 : 投資人得於基金到期日前提出買回申請, 到期前之買回淨值不保證會高於基金保本率或發行價格 2. 本基金無提供保證機構保證之機制, 係透過投資工具達成保護本金之功能 本基金經金管會申報生效,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3. 本基金係以南非幣計價, 惟對以新台幣或其他非本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後投資本基金之投資人而言, 仍需自行承擔相當之匯率變動風險 當南非幣相對其他貨幣貶值時, 將產生匯兌損失 因投資人與銀行進行外匯交易有賣價與買價之差異, 投資人進行換匯時須承擔買賣價差, 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定 此外, 投資人尚須承擔匯款風險, 且外幣匯款費用可能高於新台幣匯款費用 投資人需留意外幣匯款到達時點可能依受款作業而遞延 六 收益分配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資產, 不予分配 七 申購受益憑證 ( 一 )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申購程序 : 申購時應攜帶身份證明文件 印章 填妥申購書並繳納申購價金 2. 申購地點 : 申購人得向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指定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申購手續, 及繳納申購價金 3.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專戶 申購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 15

16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 除經理公司及特定金錢信託方式方式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4. 申購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 除經理公司及特定金錢信託方式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專戶時, 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申購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亦同 ; 申購外幣計價基金或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時, 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或投資人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外幣申購款項時, 該等機構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該等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5.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6. 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 書面申請 ( 採 ATM 轉帳或匯款 ) 為每營業日下午 4 時 30 分, 書面申請經新光投信同意採指定銀行扣款為每營業日下午 4 時, 網路申請為每營業日下午 4 時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請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申請日之申請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申購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各銷售機構之申購截止時間, 悉依其規定 ( 二 )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1. 申購價金計算方式 (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銷售價格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申購價金為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發行價額及申購手續費之總和 發行價額為本基金資產 ; 申購手續費不列為本基金資產 (2)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南非幣壹拾元 (3) 本基金成立日前 ( 含當日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南非幣肆仟元整, 但若申購人以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買回價金轉申購本基金 特定金錢信託及壽險業者之投資型保單申購本基金者, 不在此限 本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即不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4)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一 ( 十四 ) 申購價金給付方式本基金係以南非幣為計價貨幣, 申購價金均應以南非幣支付之 申購價金得以現金 匯款 轉帳方式支付 ( 三 ) 受益憑證之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登載至經理公司設立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帳戶 ( 四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1. 不接受申購之處理 :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保管機構收受申購 16

17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人之現金後之五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2. 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南非幣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退還至申購人之外幣帳戶 利息計至南非幣 分, 不滿壹分者, 四捨五入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八 買回受益憑證 ( 一 )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買回程序 : 本基金自成立日之日起三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本基金買回申請日為自本基金成立日起三十日後之每週星期三, 如該日為非營業日則指次一營業日 2. 買回地點 : 受益人請求買回受益憑證單位數時, 可於營業日檢附下列所需文件, 向經理公司或其買回代理機構辦理買回 買回所需文件 : (1) 身份證明文件 (2) 買回申請書 ( 受益人須加蓋原留印鑑 ) 3. 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 書面申請為每營業日下午 4 時 30 分, 網路申請為每營業日下午 4 時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買回申請日之買回申請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買回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 二 ) 買回價金之計算 1.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2. 有信託契約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 即本公開說明書壹 八 ( 五 ) 第 1 款所述 ), 於暫停計算本基金 ) 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3. 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本基金現行買回費用為零 4. 受益人向基金銷售機構申請辦理本基金受受益憑證買回事務時, 基金銷售機構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5.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九 ( 二 ) 第 1 款本基金受益人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 三 )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1.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買回日起十二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至受益人之外幣帳戶, 本基金係以南非幣做為計價貨幣,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均以南非幣為之 ; 基金保管機構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手續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2.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應依前述 1. 規定之期限指示 17

18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 3. 有本公開說明書壹 八 ( 五 ) 第 1 款之情形者, 於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十二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 四 ) 受益憑證之換發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無印製實體或換發憑證之需要 ( 五 ) 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價金之延緩給付 1.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1) 國內外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2)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3)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4)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2. 前述 1. 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十二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3.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前述 1. 及後述 ( 六 )1. 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4.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四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 六 ) 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 1. 任一買回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2. 前項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並自該計算日起十二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九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 一 )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1.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1) 行使買回價金請求權 (2)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3)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4)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2.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18

19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3.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4.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 二 )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1. 本基金受益人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經理費 保管費 項目 申購手續費 買回費用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召開受益人會議費用 ( 註二 ) 其他費用 計算方式或金額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捌 (0.8%)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於成立時計算存續期間的總報酬, 於本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以南非幣自本基金一次全部撥付之 受益人於本基金存續期間提前買回或轉讓者, 經理公司已收取本基金存續期間之全部報酬, 不予退還 ( 註一 ) 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零玖 (0.09%)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並於次曆月五個營業日內以南非幣自本基金撥付之 申購手續費於申購時收取, 最高不超過發行價格 2 %, 現行之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在該範圍內定之 1. 受益人請求買回受益憑證, 若非短線交易情況, 受益人無需支付買回費用 2. 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本基金現行買回費用為零 受益人短線交易之定義及其應支付之買回費用 : (1) 當投資人之 申請買 ( 贖 ) 回日 減去 申購日 小於 7 日, 即持有未滿 7 個日曆日 ( 不含 ) 者, 將被收取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 (0.01%) 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計算至南非幣 分, 不足壹分者四捨五入,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 反之, 當投資人之 申請買 ( 贖 ) 回日 減去 申購日 大於或等於 7 日, 即持有超過 7 個日曆日 ( 含 ) 者, 將不會被收取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2) 前述 申請買 ( 贖 ) 回日 指請求買回之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其代理機構之日期 (3) 舉例說明 : 若投資人 9/1 申購, 則 9/7 申請買回時, 因 申請買回日 減去 申購日 小於 7 日, 將會被收取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 反之, 若投資人 9/8 申請買回, 即持有超過 7 個日曆日 ( 含 ), 將不會被收取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4) 經理公司以追求本基金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收益之安全為目標, 故不歡迎受益人對本基金進行短線申購贖回之交易 至買回代理機構辦理者, 每件新臺幣 50 元 ; 至經理公司辦理者, 免手續費 預估每次新臺幣 500,000 元 以實際發生之金額為準 包括取得或處分本基金資產所生之經紀 19

20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項目 計算方式或金額 ( 註三 ) 商佣金 印花稅 證券交易稅 證券交易手續費及其他必要費用 本基金應納之一切稅捐 訴訟或非訴訟費 清算費用 基金應支付之年度財務報告簽證或半年度財務報告核閱費用等 註一 : 本基金之經理費於本基金核准成立日, 依成立日當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以南非幣一次計算 0.8 % 乘以存續期間年期 ( 未滿一年, 則依比例計算 ) 所算得之總報酬, 並且直接反應在基金淨值 註二 : 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註三 : 本基金依信託契約第十二條規定應負擔之各項費用 2. 費用給付方式 : (1) 申購手續費於申購時另行支付 ; (2) 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者 ) 於申請買回時自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中扣除 ; (3) 買回收件手續費於申請買回時另行支付 ; (4) 除前述 (1)~(3) 外, 其餘項目均由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 三 )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繳納方式有關本基金之稅賦事項依財政部 (81) 台財稅第 號函 (91) 台財稅字第 號函 96 年 4 月 26 日台財稅字第 號函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但有關法令修正者, 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1. 證券交易所得稅 : (1) 本基金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所生之證券交易所得, 在延後分配年度仍適用免徵之規定 (2) 受益人於證券交易所得停繳所得稅期間, 因申請買回或轉讓受益憑證, 其申請買回或轉讓受益憑證之價格減除成本後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所得, 免納所得稅 (3) 本基金清算分配予受益人之剩餘財產, 內含免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 依比例分配予受益人時, 仍得免徵所得稅 (4) 受益人自本基金所獲配屬中華民國境外來源之所得 A.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 免納所得稅 ; 但須納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基本所得額計算基金稅額 B.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 : 併入營利事業所得課徵所得稅 2. 證券交易稅 : (1) 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 應由受讓人依法繳納證券交易稅 (2) 受益憑證持有人申請買回其受益憑證時, 非屬證券交易範圍, 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3. 印花稅 : 受益憑證之申購 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 均免納印花稅 4. 受益人為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或在中華民國有營業代理人或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利事業者, 可能須依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將證券交易所得納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計算基本稅額 5. 本基金受益人得授權同意由經理公司代為處理本基金投資相關之稅務事宜, 並得檢具受益人名冊 ( 內容包括受益人名稱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地址 持有受益權單位數等資料 ), 向經理公司登記所在地之轄區國稅局申請按基金別核發載明我國居住者之受益人持有受益權單位數占該基金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比例之居住者證明 ( 四 ) 受益人會議 1. 召集事由 20

21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1) 修正信託契約者,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2) 更換經理公司者 (3)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4)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5)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6) 其他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2. 召集程序 : (1) 依法律 命令或信託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2)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3)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3. 決議方式 : (1)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2)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A.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B. 終止信託契約 ; C. 變更本基金種類 4. 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十 基金之資訊揭露 ( 一 ) 依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1.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1)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3)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4)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5)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6)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21

22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1) 前項規定之事項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4)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5)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6) 本基金之年報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7) 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一項規定重新計算之基金保本率 (8)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9)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 二 ) 資訊揭露之方式 公告及取得方法 1.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1)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受益人地址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本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視為已依法送達 (2)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就本基金相關資訊之公告方式如下 : A. 公告於 公開資訊觀測站 者 ( 網址為 a. 本基金之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b. 本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B. 公告於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 者 ( 網址為 a. 本基金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b.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c. 本基金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d.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e. 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f.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g.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h.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i.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j. 經理公司名稱之變更 k. 本基金名稱之變更 l. 變更本基金之簽證會計師 ( 但會計師事務所為內部職務調整者除外 ) m. 經理公司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合併 n. 本基金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合併 o. 本基金首次募集及其開始受理申購相關事宜 22

23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p. 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一項規定重新計算之基金保本率 q. 本基金休巿日 r.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s. 前述第 i. 應公佈之內容及比例,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2.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1) 依前款第 (1) 目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2) 依前款第 (2) 目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3) 同時以第 (1) (2) 目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3.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4.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本基金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之年報 十一 基金運用狀況 ( 一 ) 投資情形 1. 淨資產總額之組成項目 金額及比例 :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淨資產總額明細表民國 105 年 9 月 30 日單位 : 南非蘭特佰萬元 資產項目 證券市場名稱 市價 佔淨資產百分比 基金 債券 南非約翰尼斯堡證券交易所 短期票券 債券附買回 銀行存款 其他資產減負債後之淨額 淨資產 投資單一股票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 無 3. 投資單一債券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基金投資明細表 ( 債劵 ) 民國 105 年 9 月 30 日單位 : 南非蘭特元 債券名稱證券市場名稱股數 / 面額 23 每股市價 南非幣市價 佔淨資產百分比

24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South Africa SAGB 8 12/21/18 南非約翰尼斯堡證券 603,221, ,366, ( 二 ) 投資績效 1. 最近十年淨值走勢圖 : 2.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年度報酬率 期間 年度報酬率 (%) 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三年 五年 十年及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計報酬率 :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 民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期間 累計報酬率 (%) 最近一季 2.18 最近六個月 5.09 最近一年 6.39 最近三年 - 最近五年 - 最近十年 - 自基金成立日 3.20 ( 三 ) 最近二年度本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淨資產價值報告書 投資明細表 淨資產價值變動表及附註 無, 本基金尚未成立滿一年 24

25 項目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 四 ) 最近年度及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有價證券總金額前五名之證券商名稱 支付該證券商手續費之金額 :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民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受委託買賣證券金額 證券商持有該基金之受益權 證券商名稱 ( 南非蘭特仟元 ) 手續費金額單位數比例時間股票債券其他合計 ( 南非蘭特仟元 ) ( 千個 ) % 最近年度 Societe Generale(SG) - 763, , 當年度 截至刊 Societe Generale(SG) 印日前 - 44,973-44, 一季止 ( 五 ) 基金接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 應揭露信用評等機構對基金之評等報告 : ( 無 ) ( 六 ) 其他應揭露事項 :( 無 ) ( 七 ) 最近五年度各年度基金之費用率 : 本基金尚未成立滿一年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100 年至 104 年 ) 單位 :% 年度 費用率 % 25

26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貳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一 基金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 一 ) 本基金定名為新光南非幣保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二 ) 本基金經理公司為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三 ) 本基金之基金保管機構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四 )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自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至 2019 年 1 月 8 日止, 如該日為非營業日, 則指次一營業日 ; 本基金存續期間屆滿或有信託契約應終止情事時, 信託契約即為終止 二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 信託契約第五條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一 ( 一 ) 及 ( 二 ) 三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 信託契約第六 八條 ) ( 一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申報生效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 二 )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 四 ) 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 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人以一人為限 ( 五 ) 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 應推派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 六 )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 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 七 )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 八 )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2.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3.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4.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5.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6.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經經理公司同意後, 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代理買回機構為之 ( 九 )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辦理 四 受益憑證之申購 ( 信託契約第七條 ) ( 一 ) 本基金係以南非幣為計價貨幣, 申購價金均應以南非幣支付之 申購人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 二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南非幣壹拾元 ( 三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 26

27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 四 )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 五 ) 經理公司得自行銷售或委任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所定資格條件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證券經紀商 銀行 信託業 人身保險業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定之機構, 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事宜 ( 六 )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 七 )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專戶 投資人透過基金銷售機構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基金銷售機構 除經理公司及特定金錢信託方式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 八 )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之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專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申購外幣計價基金或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時, 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或投資人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外幣申購款項時, 該等機構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該等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 九 )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後之五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 十 ) 本基金於募集日起至成立日 ( 含當日 ) 止,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南非幣肆仟元整, 但若申購人以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買回價金轉申購本基金 特定金錢信託及壽險業者之投資型保單申購本基金者, 不在此限 本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即不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五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 信託契約第九條 ) ( 一 )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南非幣壹億貳仟萬元整 ( 二 )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 三 )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 如因市場狀況無法達成信託契約第三條預定之保本率時, 經金管會同意後, 得不成立之 ( 四 )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 27

28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南非幣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退還至申購人之外幣帳戶 利息計至南非幣 分, 不滿壹分者, 四捨五入 ( 五 )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六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 無 七 基金之資產 ( 信託契約第十一條 ) ( 一 )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保管新光南非幣保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並應於外匯指定銀行依本基金所選定幣別開立獨立之外匯存款專戶 ( 二 )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 三 )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 四 )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1.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2.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3.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4.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5.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6. 買回費用 ( 不含委任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7. 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 五 ) 本基金資產非依信託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 六 ) 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八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信託契約第十二條 ) ( 一 )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1. 依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投資所在地國家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2.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 3. 依信託契約第十八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4.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信託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 28

29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第三人負擔者 ; 5.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十一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第十五條第六項 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6.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7.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二 ) 本基金交割款項及國外費用之收付, 應以本基金於外匯指定銀行依所選定幣別開立獨立之外匯存款專戶或本基金於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開立之基金專戶存撥之 ( 三 )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南非幣壹億貳仟萬元 ( 約當新臺幣參億元 ) 時, 除第一項第 1 款至第 3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他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 四 ) 除上述第 ( 一 ) ( 二 ) ( 三 ) 項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九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信託契約第十三條 ) ( 一 )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1. 行使買回價金請求權 2.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3.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4.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 二 )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 三 )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 四 )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十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信託契約第十四條 )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 二 )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 三 )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 29

30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 四 )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 五 )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 六 )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七 )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應依申購人之要求, 提供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或可供查閱之方式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 本基金係以南非幣做為計價貨幣, 所有申購及買回價金之收付均以南非幣為之 等內容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 八 )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但下列第二款至第四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1.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2.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3. 申購手續費 4. 買回費用 5.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6.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 九 )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 十 )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 十一 )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 十二 ) 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八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 十三 )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 十四 )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 十五 )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 十六 )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30

31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 十七 )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 十八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 十九 ) 因發生信託契約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信託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信託契約第十五條 ) ( 一 )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 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或地區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信託契約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 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得因經理公司之要求, 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請求相關市場及法令資訊之提供與協助, 惟各該保管 處分及收付之作為 不作為, 仍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為之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1.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2.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3.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 五 )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 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 六 )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31

32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 七 )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或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有關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 八 )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1.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 為增加投資效率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3) 給付依信託契約第十二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4)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2. 於信託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3.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九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 十 )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有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之約定時, 基金保管機構於知悉後應即通知經理公司為必要之處置 ( 十一 )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 十二 )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八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 十三 )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 十四 )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 十五 ) 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 十六 ) 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32

33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十二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信託契約第十六條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一 ( 九 ) 十三 收益分配 ( 信託契約第十七條 ) 本基金不收益分配 十四 受益憑證之買回 ( 信託契約第十九條 ) ( 一 ) 本基金自成立日之日起三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除到期買回外, 經理公司得依提前買回時間的不同, 於公開說明書中明定應收取之買回費用 經理公司與其他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機構所簽訂之代理買回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受益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本基金買回申請日為自本基金成立日起三十日後之每週星期三, 如該日為非營業日則指次一營業日 ( 二 )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 三 )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者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及短線交易之認定標準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併入本基金資產 ( 四 )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買回日起十二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至受益人之外幣帳戶, 本基金係以南非幣做為計價貨幣,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均以南非幣為之 ; 基金保管機構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手續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 五 )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 ( 六 ) 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基金銷售機構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買回收件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 七 ) 經理公司除有信託契約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情形外, 對受益憑證買回價金之給付不得遲延, 如有遲延給付之情事, 應對受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五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 信託契約第二十二條 ) ( 一 )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倘因時差因素,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得於次一營業日計算之 ( 二 )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 三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應依同業公會所訂並經金管會核定之最新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 該計算標準及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並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附錄六及附錄六之ㄧ 33

34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1. 投資外國之債券 : 由經理公司於計算日台北時間上午 11 時前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及理柏資訊 (Lipper) 所依序提供之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利息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 ( 如 : 一個月 二個月等 ) 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期 ( 如 : 一周 一個月等 ) 2. 國外證券相關商品 : (1) 證券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經理公司營業時間上午 11 時前取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非證券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經理公司營業時間上午 11 時前取得彭博資訊 (Bloom berg) 及理柏資訊 (Lipper) 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最近價格為準 (2) 遠期外匯合約 : 由經理公司於計算日台北時間上午 11 時前取得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 惟計算日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十六 經理公司之更換 ( 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 ) ( 一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經理公司 : 1.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 2.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權益, 以命令更換者 ; 3.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者 ; 4.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職務者 ( 二 )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 三 )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 四 ) 經理公司之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十七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 信託契約第二十五條 ) ( 一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1.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2.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 3.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 經與經理公司協議逾六十日仍不成立者, 基金保管機構得專案報請金管會核准 ; 4.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 5.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 6. 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 34

35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 三 ) 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十八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 ( 信託契約第二十六條 ) ( 一 ) 本基金存續期間屆滿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信託契約終止.. 1.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信託契約者 ; 2.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3.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4.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5. 受議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二 ) 信託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申報備查或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 三 ) 信託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繼續有效外, 信託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 四 )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十九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到期之處理程序 ( 信託契約第二十七條 ) 信託契約存續期間屆滿時, 經理公司應以第四條載明之到期日淨資產價值通知受益人,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十個營業日內將款項交付予受益人, 不適用第二十八條之處理程序 惟本契約存續期間屆滿後, 如仍有相關債權債務作業及分派剩餘財產之範圍內, 本契約仍視為有效 二十 基金之清算 ( 信託契約第二十八條 ) ( 一 ) 信託契約提前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時, 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 二 )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信託契約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信託契約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事由終止信託契約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 四 ) 除法律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信託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 五 )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 1. 了結現務 35

36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2. 處分資產 3.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4. 分派剩餘財產 5. 其他清算事項 ( 六 )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 於期限屆滿前, 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 ( 七 )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 八 )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四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 九 ) 前項之通知, 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 十 )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二十一 受益人名簿 ( 信託契約第三十條 ) ( 一 )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備置最新受益人名簿壹份 ( 二 ) 前項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二十二 受益人會議 ( 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九 ( 四 ) 二十三 通知及公告 ( 信託契約第三十四條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十 ( 二 ) 二十四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訂 ( 信託契約第三十七條 ) 信託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 或以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備置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以供投資人查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投資人之請求, 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副本, 並得收取工本費新臺幣壹佰元正 36

37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一 事業簡介 ( 一 ) 設立日期 :81 年 9 月 19 日 ( 二 ) 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股本形成經過 105 年 9 月 30 日 每股核定股本實收股本年月面額股本來源 ( 元 ) 股數金額股數金額 10/8 減資 35,850,000 股 ; ,000, ,000,000 34,161, ,618,750 10/9 合併新昕投信, 發行普通股 26,520,509 股 ,000, ,000,000 40,000, ,000, 增資發行普通股 5,838,125 股 ( 三 ) 營業項目 1.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2.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3.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4. 其他經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及金管會核准之有關業務 5. 期貨信託業務 ( 四 ) 沿革 1. 最近五年度基金新產品之推出 基金名稱基金類型成立日 新光靈活增益 100 基金股票型 101 年 4 月 新光多元複合收益組合基金 ( 本基金之子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組合型 101 年 10 月 新光澳幣保本基金保本型 103 年 1 月 新光全球 ETF 組合基金 ( 本基金之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新光澳幣十年期保本基金 (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組合型 保本型 103 年 3 月 103 年 5 月 新光全球生技醫療基金股票型 103 年 10 月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保本型 104 年 4 月 新光澳幣八年期保本基金保本型 104 年 8 月 新光美國豐收平衡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新光全球債券基金 (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 分公司之設立 : (1) 民國 81 年 9 月本公司正式成立 37 平衡型 債券型 105 年 3 月 105 年 10 月

38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2) 民國 89 年 3 月高雄分公司成立 (3) 民國 96 年 4 月台中分公司成立 3. 最近五年度董事 監察人或主要股東之移轉股權或更換股權變動情形 ( 股 ) 股東 100 年度 101 年度 102 年度 103 年度 104 年度名稱增減增減增減增減增減 持有股數 新光金控 ( 股 ) 公司 ,000, 最近五年度經營權之改變 : 無 5. 最近五年度其他重要紀事 : 無 二 事業組織 ( 一 ) 股權分散情形 1. 股東結構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結構 105 年 9 月 30 日 股東結構本國法人本國外國外國數量上巿公司其他法人自然人機構個人 合計 人數 持有股數 40,000, ,000,000 持股比例 100% 0 0% % 2. 主要股東名稱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名稱 105 年 9 月 30 日 主要股東名冊 持有股數 持股比例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40,000, % ( 二 ) 組織系統 1. 組織系統圖 38

39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2. 主要部門所經營業務及員工人數 105 年 9 月 30 日 部門名稱 部門職掌 部門員工人數 (1) 有效管理國內 海外 期貨信託基金資產, 創造最佳基金操作績 效與最大收益 (2) 深入評析整體投資環境, 以制定投資策略與投資組合 國內投資部 (3) 研發設計新金融商品及投資模組 全球投資部 (4) 全球巿場之資訊收集及研究 投顧事業部 (5) 開發境外基金總代理及辦理境外基金事宜 17 人 全權委託部 (6) 國內 外產業上市公司資料蒐集 整理與分析 (7) 掌握全球金融巿場之脈動, 提供國內外經理人投資決策之參考 (8) 投資建議 (9) 全權委託帳戶之投資決定與管理 (1) 股票期貨交易 交易行政部 (2) 債券交易 (3) 彙整各項投資資料, 有效整合研究投資團隊資訊, 提供操作及研 7 人 究單位完整之資料庫 直銷理財部 (1) 產品銷售 通路行銷部 (2) 提供諮詢服務 台中分公司 (3) 提供基金後續服務 23 人 高雄分公司 (4) 通路銷售 行銷支援部 (1) 提供客戶買賣諮詢服務 (2) 後檯作業服務 (3) 媒體公關與活動規劃執行 6 人 (1) 公司及基金會計 財務管理 (2) 基金股務 會計部 (3) 人力資源規劃及管理 基金事務部 (4) 公司整體策略之規劃 人力資源部 (5) 協助公司營運目標規劃及追蹤 24 人策略規劃部 (6) 專案推行 資訊部 (7) 電子商務之規劃 (8) 公司電腦資訊軟硬體維護及增設 (9) 系統開發及維護 總經理室 襄助總經理經理公司各項事務幕僚規劃 ; 跨處室專案協調與執行 1 人 稽核室 (1) 建立及評估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 (2) 公司內部稽核 2 人 法令遵循室 (1) 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 (2) 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 法規訓練 (3) 建立法令傳達與溝通系統 確認作業及規章適時更新 1 人 風險管理室公司自有資金及客戶資產日常風險之辨認 分析 處理 監督及報告 1 人 39

40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 三 ) 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之資料 職稱姓名就任日期 代理總經理 105/1/1 財富管理處代理主管 壽以祥 104/11/26 財務行政處資深協理 102/3/1 持有本公司股數持股股數比率 0 0% 投資管理處資深協理邱志榮 104/9/24 0 0% 全權委託部副理劉敏俐 104/9/24 0 0% 國內投資部協理謝學雲 102/11/21 0 0% 全球投資部經理李淑蓉 101/10/29 0 0% 投顧事業部專案經理孫光政 104/5/1 0 0% 稽核室經理胡崇銘 95/10/11 0 0% 法令遵循室經理戴鳳淑 96/5/24 0 0% 風險管理室副理梁智榮 102/4/1 0 0% 交易行政部經理王慈寧 95/5/4 0 0% 行銷支援部經理劉素岑 102/4/1 0 0% 通路行銷部經理台中分公司代理主管 黃千芳 101/3/21 (105/8/1) 0 0% 通路行銷部經理張燕琪 102/10/24 0 0% 直銷理財部專案經理曾順基 104/3/9 0 0% 主要經 ( 學 ) 歷 英國華威大學工商管理所新光人壽公共事務部協理 105 年 9 月 30 日 成功大學工業管理所新昕投信投資研究部經理英國布里斯托大學財務管理所富邦期貨法人交易員荷蘭銀行後台人員中興大學經濟所新昕投信投資研究部經理東海大學企業管理系新光投信行銷企劃部專案經理台北大學合作經濟所新光投信投顧事業部副理宏利投信資深分析師新光投信國內投資部副理文化大學財務金融系富邦投信稽核室副主任新昕投信稽核室副理輔仁大學法律系聯強公司法務人員政治大學財政系玉山證券稽核專員新光投信稽核資深專員銘傳學院企管系萬通票券交易員台北商業技術學院會計統計科新光投信資料部經理新光投信風險管理室經理東吳大學商用數學系德信投信企劃專員新光投信企劃部經理銘傳學院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玉山銀行理財部主管新光投信代銷金融部經理實踐大學財務金融系寶來證券業務經理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40

41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高雄分公司經理 江俞臻 104/3/9 0 0% 會計部經理 陳淑蘋 95/6/1 0 0% 基金事務部經理 高碧如 97/4/26 0 0% 策略規劃部經理 廖期敏 103/3/1 0 0% 資訊部經理 王茹茵 105/8/1 0 0% 高雄工商專國貿科京華投信理財專員文化大學企管系汎谷企業會計台北商專商業資訊科匯豐中華投信基金事務副理台北大學合作經濟系中華民國投信投顧公會查核專員銘傳商專電子資料處理科頂佳資訊資訊分析師保德信投信資訊組協理 無無無無無 職稱 ( 四 ) 董事及監察人資料 姓名 選任日期 任期 董事長李定一 年 選任時持有現在持有本本公司股份公司股份主要經歷持股持股股數股數比率比率新壽投顧總經理台証投顧董事長台証證券自營部協理 105 年 9 月 30 日 備註 新光金控代表人 董事陳柏堅 年 新光人壽保險公司協理 新光金控代表人 新光銀行協理 董事林宜靜 年 新光銀財務保險代理人 ( 股 ) 公新光金控司監察人代表人新光行銷 ( 股 ) 公司監察人昕皓 ( 股 ) 公司監察人 董事林建東 年 新光金控協理 新光金控代表人 董事陳奐文 年 新光金控新光人壽國內投資部資深協理代表人 監察人吳欣盈 年 監察人楊申永 年 新光銀行董事 三 關係人揭露指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公司 : 新光金控董事新光人壽保險公司副總經理新光人壽慈善基金會執行長新海瓦斯公司董事盈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臺灣工商企業聯合會監事 新光金控代表人 新光金控代表人 41

42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 一 ) 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者 ( 二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 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 三 ) 前目人員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人與該公司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或持有已 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人資料 105 年 9 月 30 日 公司名稱 關係說明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該公司為本公司持股百分之百股東及法人董事 監察人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該公司董事為本公司法人監察人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代表人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該公司協理為本公司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代表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該公司為本公司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子公司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該公司協理為本公司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代表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該公司協理為本公司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代表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該公司副總經理為本公司法人監察人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代表人 臺灣新光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為本公司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子公司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該公司為本公司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子公司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該公司董事為本公司法人監察人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代表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該公司資深協理為本公司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代表人 新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為本公司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關係企業 新光金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該公司為本公司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子公司 新光金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該公司監察人為本公司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代表人 新光銀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該公司為本公司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關係企業 新光銀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該公司監察人為本公司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代表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該公司為本公司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關係企業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該公司監察人為本公司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代表人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該公司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為本公司法人董事 新光海航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 該公司為本公司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關係企業 新光金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為本公司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子公司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該公司經理人為本公司董事長暨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代表人之配偶 新光人壽慈善基金會 該基金會執行長為本公司法人監察人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代表人 臺灣工商企業聯合會 該聯合會監事為本公司法人監察人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代表人 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該公司董事為本公司法人監察人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代表人 盈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該公司 10% 以上股東為本公司法人監察人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代表人 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該醫院董事為本公司法人監察人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代表人 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該公司董事為本公司法人監察人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代表人之配偶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該公司副董事長為本公司法人監察人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代表人之配偶 財團法人林熊徵學田基金會 該基金會董事為本公司法人監察人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代表人之配偶 宏昌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該公司董事長為本公司法人監察人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代表人 鼎億股份有限公司 該公司監察人為本公司法人監察人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代表人 鼎億股份有限公司 該公司董事長為本公司法人監察人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代表人之配偶 42

43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卡莎國際有限公司 該公司 10% 以上股東為本公司法人監察人新光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之代表人之配偶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該公司經理人為本公司經理人之配偶 創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該公司董事為本公司經理人之配偶 明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該公司經理人為本公司經理人之配偶 萬通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該公司經理人為本公司經理人之配偶 財團法人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該基金會處長為本公司經理人之配偶 財團法人德山教育基金會 該基金會董事為本公司經理人 台灣三達德生態文化遊憩協會 該協會理事為本公司經理人 清城有限公司 該公司董事為本公司經理人之配偶 四 營運情形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其他基金之名稱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淨資產金額及每 單位淨資產價值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經理其他基金資料 105 年 9 月 30 日 基金名稱 成立日 基金淨值 發行單位數 淨資產 新光台灣富貴基金 ,334, ,247,564 新光吉星貨幣市場基金 ,204,165, ,478,167,408 新光國家建設基金 ,676, ,669,292 新光創新科技基金 ,985, ,097,895 新光店頭基金 ,370, ,757,838 新光大三通基金 ,832, ,957,109 新光亞洲精選基金 ,859, ,154,445 新光福運平衡基金 ,068, ,025,734 新光中國成長基金 ,644, ,825,931 新光兩岸優勢基金 ,192, ,167,480 新光澳幣保本基金 (AUD) 6,183, ,885,333(AUD) 新光全球 ETF 組合基金 (A 累積 ) 新臺幣 ,498, ,726, 新光全球 ETF 組合基金 (B 配息 ) 新臺幣 ,291, ,109,639 新光澳幣十年期保本基金 (AUD) 4,294, ,684,537(AUD) 新光全球生技醫療基金 ( 新臺幣 ) ,009, ,468, 新光全球生技醫療基金 ( 美元 ) 10.76(USD) 12, ,38,380(USD)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ZAR) 67,517, ,696,504(ZAR) 新光澳幣八年期保本基金 (AUD) 764, ,634,520(AUD) 新光美國豐收平衡基金 (A 累積 ) 新臺幣 ,233, ,349,137 新光美國豐收平衡基金 (B 配息 ) 新臺幣 ,278, ,564, 新光美國豐收平衡基金 (A 累積 ) 美元 10.36(USD) 98, ,021,102(USD) 新光美國豐收平衡基金 (B 配息 ) 美元 10.26(USD) 66, ,186(USD) 五 受處罰情形列示最近二年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分及糾正之時間及詳情 105 年 09 月 30 日日期函號違規情形主要處分內容 43

44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103 年 11 月 14 金管證投字日 第 號函 1. 所投資個股之監測報告 : 未具體評估應予保留或刪除之理由, 風險管理機制未確實有效執行 2. 執行記錄表 : 複核人員仍寫基金經理人, 未依法規修正更新格式 104 年 3 月 12 日金管證投罰字公司前基金經理人有收受財物, 運用基金為自己或他人處警告及罰鍰第 之利益買賣股票之情事, 且投資分析報告流於形式與投新臺幣 168 萬號函資流程之內控制度有未盡完備等缺失情事 元 六 訴訟或非訟事件 : 無 糾正 44

45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肆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一 受益憑證銷售機構 項次機構名稱地址電話 1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0 台北市松仁路 36 號 4 樓 (02)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仁愛路二段 16 號 2 樓 (02)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4 台北市敬業四路 33 號 11 樓 (02)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3 台北市塔城街 30 號 15 樓 (02)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04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 111 號 12 樓 (02) 聯邦商業銀行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 105 號 (02)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2 號 18 樓 (02)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10 台北市松仁路 101 號 14 樓 (02) 二 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收件機構 項次機構名稱地址電話 1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 123 號 12 樓 (02)

46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伍 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特別記載事項 : 一 主要投資地區 ( 國 ) 之投資環境介紹 ( 詳附錄一 )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 詳附錄二 )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 詳附錄三 ) 四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就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 詳見附錄四 ) 五 本次發行之基金信託契約與定型化契約條文對照表 ( 詳附錄五 ) 六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 詳附錄六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 詳附錄六之ㄧ ) 七 經理人 基金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之績效考核 酬金結構及政策 ( 詳附錄七 ) 八 基金風險預告書 ( 詳附錄八 ) 九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二年之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 ( 詳附錄九 ) 46

47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附錄一 主要投資地區( 國 ) 之投資環境介紹南非基金投資地區 ( 國 ) 之投資環境介紹及經濟概況簡要說明基金投資地區 ( 國 ) 之投資環境介紹及經濟概況簡要說明一 經濟環境說明 ( 一 ) 經濟及產業發展概況 : 1. 經濟發展概況國內生產毛額 億美元 (2014 年 ) 經濟成長率 1.5%(2014 年 ) 物價水準 6.1%(2014 年 ) 出口總額 億美元 (2014 年 ) 進口總額 999 億美元 (2014 年 ) 外匯存底 億美元 (2015/12) 主要出口項目白金 黃金 燃煤 鐵合金 車輛 離心機 鑽石主要進口項目石油產品 原廠零組件 車輛及零組件 無線通訊設備 自動化事務機器 生物醫藥主要貿易夥伴美國 德國 英國 日本 中國資料來源 :Bloomberg IMF 南非是非洲大陸的經濟發動機 ; 整體 GDP 高達 3506 億美元, 是其他南部非洲國家 GDP 總和的四倍, 占整個非洲 GDP 的百分之三十 根據 2013/09 世界經濟論壇全球競爭力報告, 南非在 148 個國家當中, 排名 53 和其他新興市場相比, 在南非經商的成本相對低廉 另一方面, 從產業的多樣化可以看出南非經濟的厚實潛力, 例如環保科技 資訊 交通設備 創意產業及金融服務等 南非擁有充沛的勞力資源, 包括熟練 半熟練以及非技術性勞工 南非政府積極立法, 倡導職訓 生涯發展, 並迅速建立世界一流的技術與競爭力 南非的勞力成本低廉且具競爭力, 以專業技術勞工來說, 成本約歐洲國家勞工成本的二分之一以下 ; 以製造業勞工成本而言, 大約歐洲國家的三分之一 南非擁有非洲最現代化和最密集的交通建設, 金融體系也是世界一流 外商公司藉著南非世界一流的研發水準, 已成功申請多項世界專利 2. 主要產業概況 礦業南非主要礦產目前皆被歐美加及澳洲大礦業公司把持, 並以跨國投資及併購等方式掌握供需量及控制市場價格, 例如 DeBeers 公司掌控鑽石 AngloGold 公司掌控金礦 ( 世界第 1 大 ) AngloPlats 公司掌控白金 ( 世界第 1 大 ) EyesizweCoal 公司掌控媒礦等, 雖然南非政府近年來積極推動礦業國有化政策, 但礦產利益錯綜複雜, 除牽涉到南非政商界, 歐美等強國亦在幕後施壓, 外界進入南非礦業市場恐不易 南非政府於 2010 年公布實施新成長路線 (New Growth Path) 計畫在 2020 年前將對各項產業進行大量投資, 以創造 500 萬個工作機會, 其中 14 萬個機會來自於礦業最受到囑目, 計畫內容包括吸引外國主權財富基金共同成立國營礦業公司, 輔導礦業公司由資本能源密集之單純採礦轉型為技術密集之冶煉精製, 並以礦權核發為誘因鼓勵業者提高生產技術及降低營運成本, 最後將透過修法明確規範私人礦業公司承擔創造就業, 擴大投資及財富合理分配等社會責任 汽車工業汽車工業雖為南非發展多年主要工業之一, 但其整車零組件現階段仍仰賴進口, 根據南非全國汽車零組件製造協會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Automotive Component and Allied Manufacturers,Naacam) 會員統計,2012 年因為汽車工業造成之貿易赤字高 47

48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達 490 億蘭特 ( 約合 58 億美元 ); 另依據 2013 年南非 KPMG 產業研究指出 : 南非在 2012 年國內售出之新車中, 每 100 輛有 72 輛是進口汽車, 即便是南非本地製造後外銷之車輛也是造成貿易赤字的元兇, 其原因為南非本土零組件自製率過低, 多數仍仰賴進口所致, 依據該機構調查, 南非每出口一輛汽車, 僅 36% 產值來自於本土供應, 其餘 64% 的產品附加價值係來自於進口零件 有鑒於此, 南非政府於 2013 年實施汽車生產發展計畫 (Automotive Production Development Program, APDA), 以取代 1995 年所實施的汽車工業發展計畫 (Motor Industry Development Program), 該計畫預計將可長期協助本國汽車產業發展, 並使整體產業提升競爭力, 目標在 2020 年提升南非汽車生產量至 120 萬輛, 並且加強本地零配件之製造與供應 資通訊產業依據南非資通訊服務集團 BMI-TechKnowledge Group 統計, 南非資訊產品 ( 含軟硬體及相關服務 ) 從 2007 年至 2012 年市場每年平均成長 6.2%, 通訊服務 ( 含行動電話及固定線路服務 ) 每年平均成長 8.3%, 網路營收每年平均成長 24.5%, 電腦硬體銷售在 2012 年約為 51 億美元,2015 年預測可達到 83 億美元, 軟體銷售在 2012 年約為 1,370 萬美元, 2015 年預測可達 4,600 萬美元, 資訊服務在 2011 年銷售達 40 億美元,2015 年預計可達 72 億美元 觀光旅遊業南非自然風景優美, 旅遊資源豐富, 設施完善 擁有 21 個國家公園, 眾多的野生動物和宜人的氣候, 使其成為熱門旅遊目的地 全國有 700 多家大飯店,2,800 多家大小賓館 旅館及 10,000 多家餐廳 旅遊景點主要集中於東北部和東 南沿海地區 生態旅遊與民俗旅遊是南非旅遊業兩大最主要的增長點 過去 10 年來旅遊者人數加倍成長, 旅遊業成為當前南非發展最快的行業之一, 產值約占國內生產總值的 8%, 從業人員達 120 萬人 旅遊業是南非第三大外匯收入和就業部門 ( 二 )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 無外匯管制 ( 三 ) 最近三年美元兌南非蘭特匯率之最高 最低數額及變動情形 2015 年 2014 年 2013 年 最高價 最低價 收盤價 ( 年度 ) 資料來源 :Bloomberg 二 證券市場說明 ( 一 ) 最近二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1. 發行市場 證券交易名稱 股票發行情形 上市公司家數 股票總市值 (10 億南非幣 ) 約翰尼斯堡證券交易所 證券交易名稱 約翰尼斯堡證券交易所 2015 年 2014 年 2015 年 2014 年 ,332 10,804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 債券發行情形 總數 總市值 (10 億南非幣 ) 2015 年 2014 年 2015 年 2014 年 NA NA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 48

49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2. 交易市場 證券市場 股價指數 ( 年底 ) 總證券交易值不同類型之總證券交易值 ( 十億南非幣 ) ( 十億南非幣 ) 股票 債券 年份 約翰尼斯堡證券交易所 資料來源 :Bloomberg,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 Dec ( 二 ) 最近二年市場之週轉率及本益比 證券交易名稱 週轉率 (%) 本益比 ( 倍 ) 約翰尼斯堡證券交易所 2015 年 2014 年 2015 年 2014 年 47.4% 35.6%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 Bloomberg ( 三 )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 ( 包括時效性及充分性 ) 之說明 須定期公佈期中報及年報, 年報中須包含損益表 資產負債表及詳盡的現金流 量變動表, 此外, 公司重大宣佈事項發佈前, 須先經過約翰尼斯堡交易所同意 三 交易制度 ( 一 ) 交易所 : 約翰尼斯堡證券交易所 (Johannesburg Stock Exchange JSE) ( 二 ) 交易時間 : 週一至週五 AM 9:00~ PM 17:00 ( 三 ) 交易制度 : 交易制度已電腦化, 並有集中化交易系統 ( 四 ) 交割制度 : 股票交易 T+5 日, 債券交易 T+3 日 ( 五 ) 交易種類 : 股票 公債 公司債 衍生性商品 貨幣市場工具 四 外國人買賣證券之限制及租稅負擔 ( 一 ) 限制 : 依據南非銀行修正法規定, 外資持有銀行股 15% 以上或保險公司 25% 股權, 需得到南非銀行及保險註冊機關認可 ( 二 ) 資本利得 : 免稅 ( 三 ) 股利所得 : 為 0% ( 四 ) 印花稅 : 為 0.25% ( 五 ) 手續費 : 依券商而定 五 南非債券市場簡述南非債券市場統計數據主要由南非債券交易所負責提供, 南非債券交易所 (BESA) 成立於 1996 年, 是世界新興市場中流動性最大的債券交易所之一 2007 年起南非債券交易所更名為南非債券交易所有限公司 南非擁有全非洲最成熟的固定收益市場, 擁有 26 個不同天期的殖利率曲線 南非政府財政部 (National Treasury) 發行 91 天 182 天 273 天和 365 天期的國庫券 (Treasury T-bills), 通常在每週五拍賣, 但南非政府財政部也可能用私募方式發行 南非政府公債 (Republic of South Africa Government Bond) 的發行是為了支應財政需求, 僅有主要交易商才有資格參與初級市場拍賣 現在南非政府公債僅有 8 個主要交易商, 分別為巴克萊銀行 (Barclays Plc), 南非標準銀行 (Standard Bank Group Ltd), 渣打銀行 (Standard Chartered Plc),Ghana Commercial Bank Ltd., Ecobank Ghana Ltd, 法興迦納銀行 (SG-SSB Ltd.), 迦納農業發展銀行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Bank of Ghana) 和 Access Bank Plc(ACCESS) 49

50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 一 ) 南非政府公債市場目前南非五年期公債的收益率接近 7.5%, 遠高於已開發中國家五年期公債的收益率 且直逼美國 B 級高收益債, 而南非信用評等卻高達 BBB 級 預期市場將重新聚焦於南非政經改革, 加上未來貨幣升值潛力優勢, 後市表現值得期待 此外, 花旗集團於 2012 年 10 月正式將南非政府債券列入債信品質水準較高的花旗全球政府債券指數 (WGBI) 2014 年 6 月南非政府公債交易的名目本金約 4391 億蘭特, 市場流動性佳, 且銀行和資產管理公司等專業投資人為交易南非政府公債的大宗, 可見南非的債信水準及財政狀況是新興市場債券中最親睞 依據一般市場約定, 南非政府公債報價方式為殖利率報價, 非價格報價 T+3 交割 ( 二 ) 南非信用債及高收益債券市場 (1) 金融債券 : 以總發行面額佔全部信用債在外流通量約 41% 為最大宗, 主要由於當地銀行業為因應 2013 年新實施的 巴賽爾 III 條款對資本適足率要求, 促使其大量利用債券市場籌資所致 ; 而金融債平均信用品質佳 收益率又優於公債, 為市場投資資金需求來源 (2) 公司債 : 根據約翰尼斯堡證券交易所 (JSE) 統計資料,2012 年底在外流通公司債中, 信用評等具 南非當地 AAA 者比重約占 1% 南非當地 AA-~AA+ 約 20% 南非當地 A-~A+ 約 58% 南非當地 BBB-~BBB+ 約 6% 無信評者約 15% (3) 南非公營企業債 : 佔總體信用債比重達 34%,2010 年前後發債量大增, 乃配合南非舉辦世足賽之公共建設需求時期 目前公營企業債信評分佈 : 南非當地 AAA 約 27% 南非當地 AA-~AA+ 約 67% 南非當地 A-~A+ 約 6% (4) 資產證券化債券 : 主要包括資產抵押證券 (Asset-Backed Security, ABS) 與不動產抵押貸款 (Mortgage-Backed Security, MBS) 兩類, 目前全球資產證券化商品流通仍以美國為大宗 以南非資產證券化市場而言, 目前在外流通佔整體信用債比重低於 10% 目前南非資產證券化產品組成上, 多為銀行發行以自身為創始者 (Originator) 之住宅房貸證券化 (RMBS) 汽車貸款證券化 (Auto ABS) 為主, 配以少數由獨立第三方機構所發行之 RMBS CMBS 車貸 ABS 等 (5) 地方政府債 : 至於南非地方政府債, 則受限於地方政府財務管理方式缺乏彈性, 發行量與市場活動明顯不足 50

51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附錄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聲明書 茲聲明本公司願遵守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 之規定 此 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聲明人 :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 董事長李定一 中華民國 年 9 月 3 0 日 51

52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附錄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部控制聲明書 52

53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附錄四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一. 公司治理之架構及規則 ( 一 ) 本公司組織系統請參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之 二 事業組織 各項說明 ( 二 ) 本公司之董事會由董事組成 由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 二. 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 一 ) 本公司股權結構請參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之 二 事業組織 之 ( 一 ) 股權分散情形 說明 ( 二 ) 股東權益 : 本公司係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之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 三. 董事會之結構及獨立性 ( 一 ) 本公司設置董事五至九人, 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任期均為三年, 得連選連任 ( 二 ) 本公司為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百之子公司, 目前尚未設置獨立董事, 但各董事均依相關法令及公司章程規定獨立行使職權 四. 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 ( 一 ) 董事會之職責本公司董事會由董事組成, 其職責依相關法令 公司章程規定及股東會決議授權之事項行使職權 ( 一 ) 經理人之職責本公司之經理人依相關法令行使其職權, 其職掌依不同部門別, 分別規範於本公司董事會授權之 組織規程 中 五. 監察人之組成及職責 ( 一 ) 本公司設置監察人二至三人, 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任期均為三年, 得連選連任 ( 二 ) 本公司目前尚未設置獨立監察人, 但各監察人均依相關法令及公司章程規定獨立行使職權 ( 三 ) 監察人之職責如下 : 1 年度決算表冊之審查 2 本公司財務狀況之調查 3 本公司業務狀況之審核 4 其他公司法所賦予之職權 六. 董事 監察人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結構及政策, 以及其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連性 本公司董事 監察人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報酬, 均參酌其對公司營運參與程度及貢獻價值, 依同業通常水準支給議定之 七. 董事 監察人之進修情形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已於 105 年度完成進修時數合計 192 小時 八. 風險管理資訊 53

54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 一 ) 本公司設有獨立之風險管理室, 負責監控本公司經營業務之投資風險與決策風險, 且為落實風險管理制度, 本公司於董事會下設置風險管理委員會, 以有效規劃 監督及執行風險管理事務 ( 二 ) 為確保本公司之健全經營與發展, 達成風險與報酬之平衡, 已訂定 風險管理政策, 規範本公司之風險管理要點 措施及運作程序, 以辨明及監管各項風險 九. 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關係 ( 一 ) 本公司經理人與關係企業經理人並無相互兼任之情形 ( 二 ) 本公司訂有 利害關係人與準利害關係人交易管理規範, 規範本公司與利害關係人之交易, 與利害關係人有業務往來者, 均本於公平合理之原則, 並於簽約事項中明確訂定價格條件與支付方式, 嚴禁利益輸送情事 ( 三 ) 本公司定期調查利害關係人名單, 作風險控管, 並設有防火牆機制, 利害關係人無法干涉本公司之營運管理 ( 四 ) 本公司利害關係企業, 請參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之 三 關係人揭露 十. 對於法令規範資訊公開事項之詳細情形 ( 一 ) 本公司依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定期或不定期申報所管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公司財務及業務相關資訊並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 並設立發言人, 以確保可能影響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決策之資訊, 能夠及時允當揭露 ( 二 ) 本公司並已建置網站, 揭露公司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相關資訊, 以利股東 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等參考, 本公司網址為 : 十一. 公司治理之運作情形和中華民國投信投顧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差距與原因 ( 一 ) 本公司為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相關職權由董事會行使, 不適用公司法 公司章程有關股東會之規定 ( 二 ) 本公司目前未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 但公司董事會之運作均依照相關法令規章之規定行使職權 所有董監事均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專業知識 技能及素養, 本著誠信專業原則及義務, 充分執行公司之經營及監督管理功能 十二. 關係人交易相關資訊詳見本公司最新財務報表之附註所述之關係人交易資料 十三. 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無 54

55 新光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新光 本項新增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U U U U U 附錄五 本基金信託契約與定型化契約條文對照表 新光南非幣保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條項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條項款次託契約款次 保本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前言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前言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 明定經理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 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 公 司 名 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新光南 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 證券投資 稱 本基金 非幣保本 ( 以下 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 名稱及基 簡稱本基金 ), 與上海商業儲蓄銀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 金保管機 行股份有限公司 U( 以下簡稱基金 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 構名稱 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 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 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 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 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 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 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 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 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 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 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 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 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 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 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 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 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 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 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 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 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 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 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第一條 定義 第一條 定義 說明 第二項 第三項 第四項 第五項 U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 U 新光南非幣保本 U 經理公司 : 指 U U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 : 指 U 上海商業儲蓄銀第四項行股份有限公司 U, 本於信託關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U( 本項刪除 ) 第五項 U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 指依其與基 U 第二項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三項經理公司 : 指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 : 指, 本於信託關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保證機構 : 指 ˍˍ,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 受經理公司委託, 保證本基金到期買回淨值不低於依約定之本金比例之機構 保證型基金適用 明訂本基金名稱 明訂經理公司名稱 明訂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本基金為保護型保本基金, 無保證機構, 其後項次挪後配合實務 55

56 證券交易所 參與率 U 指標間 U 比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條項款次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條項託契約款次金保管機構間委託保管契約暨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規定, 受基金保管機構複委託, 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資產之金融機構 U( 刪除, 其後項次往前挪移 ) 第八項 U 第八項到期日 : 指 U2019 年 1 月 8 日 U, 如該日為非營業日則指次一營業日 第十五項營業日 : 指 U 經理公司總公司營業所在地之證券市場交易日 但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遇例假日休市停止交易時, 不在此限 前述所稱 一定比例 應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第十六項買回申請日 : 指 U 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代理買回機構之日 U, 以及到期日, 如該日為非營業日則指次一營業日 第十八項計算日 : 指經理公司依本契約規定, 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U 本基金每營業日之淨資產價值於所有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交易完成後計算之 第二十二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 U 中華民國或本項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 U 法令規定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第二十三項 第二十四項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 U 中華民國或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 U 法令規定得辦理票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證券交易所 : 指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U 及其他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 U 第九項 第十六項 第十七項 第十九項 第二十三項 第二十四項 第二十五項 保本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指本基金與特定比較, 漲跌之相關程度百分 到期日 : 指 年 月 日, 如該日為非營業日則指次一營業日 說明 增訂 配合實務刪除 明訂本基金到期日及調整項次 營業日 : 指 定義本基 金營業日 買回申請日 : 指 U 自 年 月 日起, 每 個曆月之第 個星期 U, 以及到期日, 如該日為非營業日則指次一營業日 計算日 : 指經理公司依本契約規定, 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法令規定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 依法令規定得辦理票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證券交易所 : 指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定義本基金買回申請日 配合本基金為外幣計價之保本型基金, 酌修文字 配合本基金為外幣計價之保本型基金, 酌修文字 配合本基金為外幣計價之保本型基金, 酌修文字 配合本基金為外幣計價之保本型基 56

57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增加投資效率 基金 保本率不得低於前述之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得收 保本率並公告之 U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 條項款次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項款次 保本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金, 酌修文字 第二十五項 店頭市場 : 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金管會所核准投資之外國店頭市場 第二十六項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U: 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配合本基金為外幣計價之保本型基 金, 酌修文 字 第二十七 證券相關商品 : 指經理公司為避 第二十 證券相關商品 : 指經理公司為增加投 酌修文字 項 險或, 運用本基金從 七項 資效率, 運用本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 事經金管會核定准予交易之證券 定准予交易之證券相關之期貨 選擇 相關之期貨 選擇權或其他金融 權或其他金融商品 商品 第二條 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第二條 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說明 第一項 本基金為以南非幣計價之保護型 第一項 本基金為股票型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 明訂本基 保本, 定名為新光南非幣保 為經理公司簡稱 ) ( 基金名稱 ) 證 金名稱 本 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二項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自成立日之 第二項 ; 本契 定義本基 次一營業日起至 2019 年 1 月 8 日 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 金之存續 止 U; 本基金存續期間屆滿或有本 滿 或 ; 本 期間 契約應終止情事時, 本契約即為 基金存續期間屆滿或有本契約應終 終止 止情事時, 本契約即為終止 第三條 本基金之保本情況 第三條 本基金之保本情況 說明 第一項 本基金保本比率為本金之 U100U% 若本 第一項 本基金保本比率為本金之 U U% 明訂本基 基金於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至開始募 金保本比 集前, 市場利率發生波動時,U 經理公司 率 得重新計算基金, 惟 新定之本 率, 以保障投資人利益 但如因國內外 政府法令對 益之扣繳稅率有變更時, 本基金之保本 比率得依該扣繳稅率之變更幅度比例 調整之 第二項 前項關於保本比率之規定, 僅及 第二項 前款關於保本比率之規定, 僅及於持 本基金為 於持有至到期日之受益權單位有 有至到期日之受益權單位有效, 於到 保護型保 效, 於到期日前提前買回之單位 期日前提前買回之單位或有本契約 本基金及 或有本契約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 調整項次 一款至第五款之情事者, 不在保 之情事者, 不在保證的範圍 保證 護的範圍 型基金適用 前款關於保本比率之規定, 僅及於持 有至到期日之受益權單位有效, 於到 期日前提前買回之單位或有本契約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 之情事者, 不在保護的範圍 保護 說明 57

58 U 貳億個 元 元 單位 (U 不得低於 U 投資於國內者適用 U 新臺幣參億元 新臺幣 臺幣 條項款次 第三項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本基金為保護型基金, 係藉由基金投資工具, 於到期時提供受益人第一項所訂比率本金保護之基金, 並無提供保證機構保證之機制 條項款次 第三項 U 保本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型基金適用 本基金保證機構及所負之保證責任, 如契約第十六條之內容 保證型基金適用 U 本基金為保護型基金, 係藉由基金投資工具, 於到期時提供受益人第一項所訂比率本金保護之基金, 並無提供保證機構保證之機制 U 保護型基金適用 第四條本基金到期報酬之計算方式第四條本基金到期報酬之計算方式說明 本基金之到期買回價計算方式為本基金所投資債券之票面金額, 加計從事利率交換所得到之期末收入金額及未用於利率交換之債券票息收入與再投資收益, 並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U 本基金之到期買回價計算方式為保證本金部分, 再加上連結標的表現乘上參與率 ; 連結標的表現為 ˍˍˍˍˍ, 參與率的範圍為 ˍˍˍˍˍ, 其實際參與率須於成立日釐定 保證型基金適用 本基金之到期買回價計算方式為 U 保護本金部分, 再加上連結標的表現乘上參與率 ; 連結標的表現為 ˍˍˍˍ, 參與率的範圍為 ˍˍˍˍ, 其實際參與率須於成立日釐定 保護型基金適用 第五條本基金總面額第五條本基金總面額說明 第一項 第二項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 U 南非幣貳拾億 U, 最低為 U 南非幣壹億貳仟萬 U ( U 約當 U 新臺幣參億元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 U 南非幣 U 壹拾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U U 本基金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募集日起三十天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第一項 第二項 投資於國內外者適用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 U 新臺幣 ˍˍ 元 U, 最低為新 U U 元 U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 U U 壹拾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ˍˍˍ 單位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低為新臺幣 元 ( 不得低於新臺幣參億元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請核准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說明 本基金為保護型保本基金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 明訂到期報酬之計算方式 明訂本基金發行幣別及淨發行總面額之上 下限及最高受益權單位總數 爰配合 公告修正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 12 條保 58

59 條項款次 第三項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本基金之受益權, 按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 受益人會議之表決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條項款次 第三項 保本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本基金之受益權, 按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 收益 U 之分配權 受益人會議之表決權及其 U 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第六條受益憑證之發行第六條受益憑證之發行說明 第一項 第二項 第三項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申報生效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U,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U 第一項 第二項 ( 刪除, 其後項次往前挪移 ) 第七項 U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 位 U 受益人得請求分割受益憑證, 但分割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位 說明 本型基金已修正為申報生效制之規定, 修訂相關文字 本基金無收益分配 爰配合 公告修正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 12 條保本型基金已修正為申報生效制之規定, 修訂相關文字 明訂受益憑證單位計算方式 第三項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爰增訂部分文字 本基金除採無實體發行者, 應依第十項規定辦理外,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三十日內依金管會規定格式及應記載事項, 製作實體受益憑證, 並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後發行 本受益憑證為無實體發行, 故刪除本項,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59

60 南非 經經理公司同意後 壹拾元 自行銷售或 指定代理買回 委任 事宜 委任之基金銷售 幣壹拾元 業務 機構為之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條項款次 第八項第六款 U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 條項 託契約 款次 ( 刪除, 其後項次往前挪移 ) 第八項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 U U, 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 U U 機構為之 第十項第六款 U( 刪除 ) 第十項第七款 保本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受益憑證應編號, 並應記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 U U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說明 配合實務修正 配合實務修正 配合實務修正 第七條受益權單位之申購第七條受益權單位之申購說明 第一項 U 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 本基金係以南非幣為計價貨幣, 申購價金均應以南非幣支付之 申購人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U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為 U 幣 U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經理公司得 U U U 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所定資格條件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證券經紀商 銀行 信託業 人身保險業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定之機構, 擔任 U 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 U U 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 U 新臺 U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 U U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 辦理基金銷售 U U 本基金為外幣計價之保本型基金, 酌修文字 明訂本基金幣別 明訂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上限 配合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第十條及本契約第一條之定義酌修文 60

61 U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 U 性 U 申請之截止時間 U 申購 U 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U 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 U 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 U 間 U 銀行或證券商 條項款次 U 第六項 第七項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 除能證明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 逾時申,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專戶 投資人透過 U 基金銷售機構 U 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 U 基金銷售機構 除經理公司及特定金錢信託方式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條項款次 第六項 保本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U U 字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 訂定其 1. 配合第 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 一條之定 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 義酌修文 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 字 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 2. 依據中 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 華民國證 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 券投資信 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託暨顧問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 商業同業 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 公會證券 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 投資信託 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 基金募集 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 發行銷售 申購價金交付 經理 及其申購 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 或買回作 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 業程序第 單位數 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 18 條修正 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 及配合實 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 務作業修 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 改 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 3. 為使條 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 文明確易 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 讀, 將範本 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 條文依上 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 揭規定修 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 正後, 分為 單位數 三項約定 ( 新增 ) 1. 本項新 增 2. 同前項 說明 第八項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之申購價金 ( 新增 ) 1. 本項新 61

62 最新公開說明書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條項款次 第九項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進入基金專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至基金專戶者,U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U,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U 申購外幣計價基金或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時, 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或投資人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外幣申購款項時, 該等機構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該等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U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 U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規定辦理並載明於 U,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後之五個營業日內, 條項款次 第七項 保本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 U 之規定辦理 U,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說明 增 2. 同前項說明 配合本契約第一條之定義酌修文字 項次調整 62

63 U U 南非幣 分 南非幣肆仟 南非幣壹億貳仟萬 時 起至成立日 元整 基金成立日 元整 發行實體受益憑證 U 證 第四條載明之條件 新臺幣 元 新台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U U U U U U U U U U 條項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條項款次託契約款次 保本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第十項 本基金於募集日 ( 含當 第八項 本基金於募集期間始受理申購, 申購 明訂本基 日 ) 止 U,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 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 金募集期 價額為,U 但若申購 幣 U U 元整, 基金成立後即不再 間申購人 人以經理公司其他同幣別基金之買 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每次申購 回價金轉申購本基金 特定金錢信託 之最低發 及壽險業者之投資型保單申購本基 行價額及 金者, 不在此限 本 申購截止 之次一營業日起即不再接受受益權 日 單位之申購 項次調整 第八條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 第八條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 說明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 第一項, 應經簽 本基金不 受益憑證, 免辦理簽證 印製表彰 受益權之 實體受益 憑證 U( 刪除 ) 第二項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事項, 準用 本基金採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 無實體發 券簽證規則 規定 行, 無須辦 理簽證 第九條 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第九條 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說明 第一項 第三項 第四項 第五項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U U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 如因市場狀況無法達成本契約 U 第三條預定之保本率 U, 經金管會同意後, 得不成立之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 U 加計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 U 南非幣 U 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U 退還至申購人之外幣帳戶 U 利息計至 U U, 不滿壹分者, 四捨五入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 第一項 第三項 第四項 第五項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U 新臺幣 U 元整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 如因市場狀況無法達成本契約 U U 時, 經金管會同意後, 得不成立之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U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 U 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 U U,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 明訂本基金成立條件 明訂不成立之條件 本基金為外幣計價基金, 酌修文字 配合實務酌修文字 63

64 U 新光南非幣保本 掛號郵費或 委任銷售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U U U U U U 條項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條項款次託契約款次 保本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第十條 受益憑證之轉讓 第十條 受益憑證之轉讓 說明 第二項 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經經理公司 第二項 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將受讓人之姓名 本基金採 或其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將受讓 或名稱記載於受益憑證, 並將受讓 無實體發 人之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記 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 行, 無轉讓 載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 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 記載於受 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保管機構 益憑證之 情形, 爰卓 修文字 第三項 ( 刪除, 其後項次往前挪移 ) U 有關受益憑證之轉讓,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本基金之資產 第一項 第四項第六款第六項 U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U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U 受託保管 U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U 新光南非幣保本 U 基金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買回費用 ( 不含 U 指定代理買回 U 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第三項 U 第四項 第十一條第二項 第四項第六款 受益憑證為有價證券, 得由受益人背書交付自由轉讓 受益憑證得分割轉讓, 但分割轉讓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位 有關受益憑證之轉讓,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U U 受託保管 U U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基金專戶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本項不適用 項次調整 說明 明訂本基金專戶名稱 買回費用 ( 不含 U U 機構收取依實務調整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之 ( 新增 ) 本基金為外幣計價保本型基金, 配合實務增訂 64

65 U U U 條項款次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第十二條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第一項第一款 第一項第三款 第一項第五款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U 投資所在地國家或地區 U 證券交易市場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依本契約第十八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條項款次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一項第三款 ( 刪除, 其後項次往前挪移 ) 第一項第四款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第一項第六款 保本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U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依本契約第十九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保證機構之報酬 ; 保證型基金適用 依本契約第十九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U 保護型基金適用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由經理公司依相關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之利息 設定費 手續費與保管機構為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事務之處理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 說明 說明 本基金保管費採固定費率並配合本契約第一條之定義的文字 本基金為保護型基金 本基金不辦理基金借款 配合項次變更修正 65

66 十一 項及第 三 第一項 十二 第 時 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條項款次 第二項 U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四條第十一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第六項 第 U U U U 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本基金交割款項及國外費用之收付, 應以本基金於外匯指定銀行依所選定幣別開立獨立之外匯存款專戶或本基金於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開立之基金專戶存撥之 條項款次 保本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U U 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四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第四項 第九項及第十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U 本項新增, 其後項次挪後 說明 本基金為外幣計價保本型基金, 配合實務增訂 第三項 第四項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 U 南非幣壹億貳仟萬元 ( 約當新臺幣參億元 )U 時, 除 U U ( 一 ) 款至第 ( 三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他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除本條第一 二 U U 項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第十三條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 U 行使買回價金 U 請求權 U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 U 權 第十四條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第三項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 第二項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 U 新臺幣參億元 U,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四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第三項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三項 除本條第一 二項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U 剩餘財產分派 U 請求權 U 收益分配 U 權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 明訂經理公司應負擔費用之規定 項次修正 說明 配合實務修訂 配合實務修訂 說明 本基金為外幣計價之保本型基金, 酌修 66

67 U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 U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簡式公開說明書 應依申購人之要求 或可供查閱方式 之權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條項款次 第四項 第六項 第七項 第九項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U 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 U U 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U 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U,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U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 U, 提供公開說明書,U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 U U 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U U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 本基金係以南非幣做為計價貨幣, 所有申購及買回價金之收付均以南非幣為之 等內容 U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 U 條項款次 第四項 第六項 第七項 第九項 保本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證券市 說明 文字 本基金為外幣計價之保本型基金, 酌修文字 酌修文字 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 23 條規定修改之 本基金為外幣計價 67

68 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本基金外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條項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款次託契約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 U 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 U 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 U 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第十二項經理公司得依本契約第十八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 U 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U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第十三項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 U 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保管 U,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第十九項因發生本契約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本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條項款次 第十二項 第十三項 第十九項 U U 第十五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第十五 條 第二項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 第二項 及顧問法相關法令 本基金在國 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或地區有關法 令或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 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 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 資產,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 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 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 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 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 保本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經理公司得依本契約第十九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因發生本契約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本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 說明 之保本型基金, 酌修文字 增訂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之事由 增列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包含在基金保管機構之範圍內 調整項次 說明 增列應遵循之法令規範 68

69 U U U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條項款次 第三項 第四項 U 第四項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 第四項第三款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 U 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U 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本契約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本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 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得因經理公司之要求, 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請求相關市場及法令資訊之提供與協助, 惟各該保管 處分及收付之作為 不作為, 仍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為之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條項款次 第三項 保本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本契約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本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U 本項新增, 其後項次挪後 U 本項新增, 其後項次挪後 U 本項新增, 其後項次挪後 U 本項新增, 其後項次挪後 說明 本基金為外幣計價之保本型基金, 配合實務增訂 配合實務增訂 配合實務增訂 配合實務增訂 69

70 市場 相關法令之規定 店頭市場 或地區之 U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條項款次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條項款次 保本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第五項 U 第六項 第七項 第十項 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 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 U U 相關證券交易 U U U U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 U 或投資所在國或地區 U,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本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U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第四項 第五項 第八項 U 本項新增, 其後項次挪後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U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本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 增列基金保管機構之責任義務 配合第一條之定義酌修文字 本基金保管費採固定費率 ; 配合實務修正 本基金為外幣計價之保本型基金, 配合實務修正 70

71 除依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 掛號郵費或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條項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款次託契約如有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之約定時, 基金保管機構於知悉後應即通知經理公司為必要之處置 U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第十二項基金保管機構得依本契約第十八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第十四項基金保管機構 U 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U U U 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第十五項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U( 刪除, 其後條次往前挪移 ) U( 刪除, 其後條次往前挪移 ) U 條項款次 第十項 第十二項 第十三項 第十六條 第一項 U 保本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此限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本契約第十九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基金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 U U 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保證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本基金保證機構為 ˍˍˍˍˍ 說明 條次調整 增訂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應負擔責任 配合實務修正 本條為保證型基金適用, 故此條刪除, 其後條次依序調整 U( 刪除, 其後條次往前挪移 ) U 第二項 U 在符合本契約條款下, 保證機構應向每位受益人保證於到期日買回的受益權單位, 準時支付到期約定之保證本金 71

72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第三項 U 規範進行投資 U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條項款次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U( 刪除, 其後條次往前挪移 ) U 條項款次 U 保本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保證機構所為之保證, 僅適用於持有至到期日之受益權單位數 對於高於保本比率部分的報酬, 並無保證之義務 說明 U( 刪除, 其後條次往前挪移 ) U 第四項 U 第十六條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第十七條 第一項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 第一項 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 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 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 式,U 依市場利率情況,U 將本基金 投資於以外幣計價之固定收益商 品, 包括由中華民國以外之國家 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含 外國中央政府公債及其他外國債 券 ),U 以確保基金到期日得依約定 達成保本比率之淨值 該固定收 益商品屬外國有價證券者, 並應 遵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於國內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 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 之規範 U( 刪除 ) 第一項 第一款 第二項 U( 刪除 ) 第一項第二款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U 第二項 ( 含基金保管機構 )U U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 買入短期票券 U 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 以前述方式保持之資產比率得為零 U,U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 本基金在到期日前終止, 保證並不適用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 U 並依下列 : U 本基金將依市場利率情況, 將 投資於固定收益之標的, 主要為,U 以確保基金到期日得依約定達成保本比率之淨值 該固定收益商品屬外國有價證券者, 並應遵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 之規範 本基金除投資於固定收益之部分外, 將投資於 ˍˍˍˍˍ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以前述方式保持之資產比率得為零 ;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 說明 明訂本基金之投資方針及範圍, 酌修正文字 合併於第一項 合併於第一項酌修正文字 72

73 以外幣計價之 證券經紀商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 有價證券投資 國內外 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條項款次 第三項 第四項 第五項 第六項 第七項 第八項 U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 U U,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 U 國內外 U, 在 U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 U 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 U U 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 U 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U 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 U U 一般證券經紀商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投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經理公司為避險或增加投資效率, 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並應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 經理公司得以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南非幣對其他幣別間匯率選擇權交易 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 (Proxy Hedge) (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匯率選擇權 ) 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匯率避險工具之交易方式, 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本基金以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幣別計價之資產 ( 包含持有現金部分 ), 於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 條項款次 第三項 第四項 第五項 第六項 保本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證券經紀商, 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一般證券經紀商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 公司債 U 或金融債券投資 U,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經理公司為增加投資效率, 得運用本基金從事 Uˍˍ 等 U, 並應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 U 本項新增, 其後項次挪後 U 本項新增, 其後項次挪後 說明 本基金為外幣計價之保本型基金, 配合實務修正 本基金為外幣計價之保本型基金, 配合實務修正 配合本基金投資範圍修訂 配合實務修正文字 本基金為外幣計價之保本型基金, 配合實務增訂 本基金為外幣計價之保本型 73

74 ( 本項 有價證券 相關商品 交易行為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條項款次 第九項 第九項第一款 第九項第二款 第九項第四款 第九項第八款 第九項第九款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匯換利交易之避險操作時, 其價值與期間, 不得超過持有之外幣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遵守下列規定 : 不得投資股票 基金受益憑證及私募之 U U; 不得為放款或以本基金資產提供擔保 ;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U( 約當南非幣貳億元 ) ( 本項刪除 ) 條項款次 第七項 第七項第一款 第七項第二款 第七項第四款 第七項第八款 第九項第九款 保本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遵守下列規定 : 不得投資股票 U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U;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但符合證券 U 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U;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 U U,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 本基金因保本操作之需要, 以定期存款存放於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標準之金融機構, 其存放之最高比例不予限制 : 1. 經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2 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2 級 ( 含 ) 以上 3. 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4.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bbb 級 ( 含 ) 以上 5. 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 說明 基金, 配合實務修正 調整項次 配合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修正 配合實務修正 ; 本基金不辦理借款 酌修正文字 配合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修正 1. 因本基金未投資於定期存款, 故刪除之 2. 後續款項依序調整 74

75 U 1. U U 本條第九項 U 本款新增 U 前項第 信用評等標準 規定比例之限制及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條項款次 第九項第九款 第九項第十款 第九項第十一款第十項 第 U 項 十一 U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U 本基金從事以店頭市場議價方式進行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時, 其交易對手應為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之金融機構 : 經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3 級 ( 含 ) 以上 U2. 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3 級 ( 含 ) 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P-3 級 ( 含 ) 以上 U3. 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 級 ( 含 ) 以上 U4.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bbb- 級 ( 含 ) 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3 級 ( 含 ) 以上 U5. 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twn) 級 ( 含 ) 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 (twn) 級 ( 含 ) 以上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U 規定比例之限制及信用評等標準,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九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九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 條項款次 第七項第十款第八項 第九項 保本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twn) 級 ( 含 ) 以上 U 本款新增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 八 ) 款 U U 第 ( 九 ) 款之 U,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七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七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 說明 配合主管機關函令增訂之 配合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增訂 款次調整 酌作項次修正 酌作項次修正 75

76 撥付之 以南非幣 之次一營業日 五個營業日 自本基金 內 U U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U U U U U U U U U 條項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條項款次託契約款次 保本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限制部分之證券 第十七條收益分配第十八收益分配條 說明 本基金收益不分配 本基金收益不分配 U, 併入資產 配合實務修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第十九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第十八條條 說明 第一項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捌 (U0.8U %)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於成立時計算存續期間的總報酬, 於本基金成立日起五個營 第一項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Uˍˍ ( ˍˍU%)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於成立時計算存續期間之總報酬, 並自成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自本基金撥付之 經理費一 明訂經理公司之報酬 業日內一次 次收取之基金適用 全部受益人於本基金存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發行面 第二項 續期間提前買回或轉讓者, 經理公司已收取本基金存續期間之全部報酬, 不予退還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零玖 (U0.09U%)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並於次曆月 U U U 以南非幣自本基金撥付之 U 第二項 額乘上受益權單位總數, 再乘以每年百分之 ˍˍ ( ˍˍ%)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如受益人於到期日前買回本基金者, 經理公司將按受益人買回之受益權單位數, 於給付買回價金時向受益人計收自買回日次日起至到期日止之報酬 經理費按月收取之基金適用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U ( U%)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U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之比率, 加上每筆交割處理費新臺幣元整,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U( 刪除, 其後項次往前挪移 ) 第三項 保證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成立資產價值百分之 ˍˍ (ˍˍ%)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於成立時計算, 於本基金成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以新臺幣自本基金乙次撥付之 保證型基金適用 U( 刪除, 其後項次往前挪移 ) 第四項 第二項報酬, 於次曆月五個營業日內 以新臺幣自本基金撥付之 明訂保管機構之報酬 本基金為保護型基金, 故刪除此項, 其後項次依序調整 相關內文已合併於 76

77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 請求 經理公司買回受益憑證 融機構辦理短期借 委任 條項款次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項款次 U U U U U U U 第十九條受益憑證之買回 第二十條 第一項 本基金自成立日之日起三十日 第一項 後 U,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 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 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 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除到期 買回外, 經理公司得依提前買回 時間的不同, 於公開說明書中明 定應收取之買回費用 經理公司 與其他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 機構所簽訂之代理買回契約, 應 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 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 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 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 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經理 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 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受益 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 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 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 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 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 站 本基金買回申請日為自本基 金成立日起三十日後之每週星期 三, 如該日為非營業日則指次一 營業日 第三項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 第三項 短線交易者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 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 分之二,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 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 用及短線交易之認定標準依最新 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併 入本基金資產 第四項 U( 刪除, 其後項次往前挪移 ) 第四項 保本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受益憑證之買回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 ˍˍ 日後, 受益人得 U U, 惟每次請求買回之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 ˍˍˍˍ 元,U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於買回申請日前 營業日,U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 U U 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受益 U 人於買回申請日前第 ˍˍ 營業日後申請之買回, 視為次一買回申請日之買回申請 除到期買回外, 經理公司得依提前買回時間的不同, 於公開說明書中明定應收取之買回費用 U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U, 但買回後剩餘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未達 ˍˍ 單位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Uˍ ˍU,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併入本基金資產 U 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得由 U 經理公司依金管會規定向金 U, 並 說明 第二項, 其後項次依序調整 說明 明訂買回開始日 受理買回申請時間及受益憑證部分買回受益權單位數限制 增訂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應給付買回費用 本基金不辦理基金借款 77

78 及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十二 個營業日內 U U U U U U 本基金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U 受益人提出 方式 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名義 給付買回價金 其規定 買回 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 外 約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條項款次 第四項 第五項 第七項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項款次 U( 刪除, 其後項次往前挪移 ) 第五項 U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買回日起 U U,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匯款方式 U 給付買回價金至受益人之外幣帳戶 U, 本基金係以南非幣做為計價貨幣,U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均以南非幣為之 ; 基金保管機構 U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手續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除有本契約第二十條第一項 U U 所規定之情形外, 對受益憑證買回價金之給付不得遲延, 如有遲延給付之情事, 應對受益人負損害賠償 第六項 第七項 第九項 保本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由基 U U 與借款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契 U, 且應遵守下列規定, 如有 U 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 U : 借款對象以依法得經營辦理放款業之國內外金融機構為限, 亦得包括本基金之保管機構 為給付買回價金之借款期限以三十營業日為限 ; 為辦理有價證券交割之借款期限以十四個營業日為限 借款產生之利息及相關費用由基金產負擔 借款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值之百分之十 基金借款對象為基金保管機構或與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利害關係者, 其借款交易條件不得劣於其他金融機構 基金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清償責任以金資產為限, 受益人應負擔責任以其投資於該基金受益憑證之金額為限, 如有必要時, 金融機構得於本基金財產上設定權利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 U U 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 U,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 U 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 U 匯款 U U,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 U U 手續費 U 掛號郵費 U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除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 U, 並應於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辦理受益憑證之換發 經理公司除有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情形外, 對受益憑證買回價金給付之指示不得遲延, 如有遲延之情事, 應對受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說明 本基金不辦理基金借款依實務酌修文字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配合本契約新增第二十條之定義酌修文字 78

79 U 第一項 U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 十二 U 國內外 證券交易所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條項款次 第 U 條 二十 U U U 第二項 U U 第三項 U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二項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責任 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 U 任一買回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前項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並自該計算日起十二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四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價金之延緩給付 U U 店頭市場 U 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 U U 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 條項款次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二項 保本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新增條項說明 U 新增條項 U 新增條項 新增條項 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價金之延緩給付 U U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期貨交易 U 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依實務需求並依據其他類型信託契約範本內容增訂依實務需求並依據其他類型信託契約範本內容增訂 依實務需求並依據其他類型信託契約範本內容增訂 說明 配合本契約第一條之定義酌修文字 調整買回付款日 79

80 U 之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條項款次 第三項 第四項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第三項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項 U 及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U,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買回價格之計算,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四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U 倘因時差因素,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得於次一營業日計算之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應依同業公會所訂並經金管會核定之最新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 該計算標準及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U 並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條項款次 第三項 第四項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第三項 保本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U 經理公司應於撤銷買回申請文件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交付因撤銷買回而換發之受益憑證 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買回價格之計算,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五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 該計算標準及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說明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調整條次 說明 配合實務修正 配合實務修正 第三項第一款 U 投資外國之債券 : 由經理公司於計算日台北時間上午 11 時前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及理柏資訊 (Lipper) 所依序提供之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利息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U 本款新增 配合實務修正 80

81 U 國外證券相關商品 保證機構之更換 壹分 者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條項款次第三項第二款 第二十三條 第一項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條項託契約款次 : U1 證券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經理公司營業時間上午 11 時前取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非證券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經理公司營業時間上午 11 時前取得彭博資訊 (Bloom berg) 及理柏資訊 (Lipper) 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最近價格為準 U2 遠期外匯合約: 由經理公司於計算日台北時間上午 11 時前取得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 惟計算日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第二十及公告三條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 第一項計算至 U 南非幣 元 以下小數點第二位 U, 第三位四捨五入 U( 刪除, 其後條次依序更改 ) 第二十六條 U( 刪除, 其後條次依序更改 ) 第一項 U U( 刪除, 其後條次依序更改 ) 第二項 U 保本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U 本款新增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至 U 新臺幣分 U, 不滿 U U, 四捨五入 保證機構之更換 保證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證機構職務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得更換保證機構, 須由經理公司洽其他符合規定之保證機構承受之, 保證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說明 配合實務修正 說明 明訂受益權單位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本基金為保護型基金 本基金為保護型基金 本基金為保護型基金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七條 U( 刪除, 其後條次依序更改 ) 第三項 U 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 U( 刪除, 其後款次依序更改 ) 本契約到期之處理程序 第二十七條 第一項第四款 第二十八條 保證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 U 保證機構因解散 破產 撤銷或廢止核准等事由, 而無其他適當之保證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保證型基金適用 本契約到期之處理程序 本基金為保護型基金 說明 本基金為保護型基金 說明 81

82 U 第一項 十二 U 第一項 新臺幣元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條項款次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第三項 第八項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U 第三十三條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本契約存續期間屆滿時, 經理公司應以第四條載明之到期日淨資產價值通知受益人,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 U U 個營業日內將款項交付予受益人, 不適用第二十八條之處理程序 U 惟本契約存續期間屆滿後, 如仍有相關債權債務作業及分派剩餘財產之範圍內, 本契約仍視為有效 本基金之清算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本契約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本契約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基金保管機構因本契約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事由終止本契約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四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會計 本基金以南非幣為記帳單位 U 幣制 本基金之一切簿冊文件 收入 支出 基金資產總值之計算及本基金財務報表之編列, 均應以 U 南非幣 分 U 為單位, 不滿一分者四捨五入 條項款次 保本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本契約存續期間屆滿時, 經理公司應以第四條載明之到期日淨資產價值通知受益人,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 U U 個營業日內將款項交付予受益人, 不適用第二十九條之處理程序 第二十本基金之清算九條第二項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本契約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或第 ( 五 ) 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本契約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五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第三項 第八項 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四條 基金保管機構因本契約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本契約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五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會計 說明 明訂本基金到期之價金給付時間及調整條次 說明 調整條 款次 調整條 款次 調整條 款次 說明 本項新增本基金為外幣計價之基金, 配合實務增訂 幣制 本基金之一切簿冊文件 收入 支出 基金資產總值之計算及本基金財務報表之編列, 均應以 U U 為單位, 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但本契約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每受益 說明 配合實務調整之 82

83 U 本項新增 U 本款新增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條項款次 U 第二項 U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二項第三款 第二項第五款 第二項第七款第三項第一款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本基金資產由各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外幣換算成南非幣, 應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 11 時前取得外匯市場之收盤匯率為準 前述收盤匯率將依序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理柏資訊 (Lipper) 所提供者為依據, 如計算當日無法取得資訊時,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 11 時前取得本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即期匯率之參考匯價計算之 但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與其他指定交易銀行間之匯款, 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 通知及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一項規定重新計算之基金保本率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 條項款次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二項第三款 第二項第五款 第三項第一款 保本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在此限 通知及公告 U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或保證機構之更換 保證型基金適用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U 保護型基金適用 每月公布基金投資組合內容及比例 U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或保證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保證型基金適用 U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U 保護型基金適用, 其後款次挪後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 說明 配合實務修訂之 說明 配合經理公司實務作業程序, 並酌作文字修正依據公會 中信顧字第 號函轉金管會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指示辦理 配合經理公司實務作業程序, 並酌作文字修正配合實務修訂 配合經理公司實務作業程 83

84 U 第四項 受益人地址變更時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條項款次 第四項第一款 第四項第二款 第四項第三款第六項 第三十五條 U 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U,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本契約規定為通知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視為已依法送達 依前項第 U( 一 )U 款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依前項第 U( 二 )U 款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同時以第 U( 一 ) ( 二 )U 款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依本條第二項第三款應公布之內容及比例,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準據法 本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交易程序及國外資產之保管 登記相關事宜, 應依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之規定 生效日 本契約自金管會申報生效之日起生效 條項款次 第四項第一款 第四項第二款 第四項第三款 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九條 第一項 保本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電子方式為之 依前項第一款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依前項第二款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同時以第一 二款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本項新增 準據法 U 本項新增 生效日 本契約自金管會核准或生效之日起生效 說明 序, 並酌作文字修正 標點符號修正 標點符號修正 標點符號修正 配合實務增訂 說明 本基金為外幣計價基金, 配合實務增訂 說明 配合法規修訂 84

85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附錄六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88 年 10 月 18 日證期會 ( 八八 ) 台財證 ( 四 ) 第 號函准予備查 90 年 9 月 7 日證期會 ( 九 0) 台財證 ( 四 ) 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一項第三款 91 年 6 月 6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 第七款與第三項至第五項及第三條 91 年 12 月 13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第二項 92 年 4 月 2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第五項 92 年 10 月 23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第八項 92 年 11 月 17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至第五條 92 年 12 月 2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四條第五項 94 年 8 月 9 日金管會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一條 第三條 第四條及增訂第五條 94 年 12 月 26 日金管會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97 年 5 月 27 日金管會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及第三條 98 年 9 月 11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修正第三條及第四條 99 年 8 月 16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增訂第三條 99 年 12 月 15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修訂第四條第二 五 六 及十一項 100 年 8 月 17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修訂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六條 101 年 12 月 22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增訂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及修正第四條第九 十項 102 年 1 月 3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增訂第四條第十六項 104 年 1 月 26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修正第四條第九 十項 104 年 4 月 29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增訂第五條第二項 一 本計算標準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二 貨幣市場基金及類貨幣市場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計利息及折溢價攤銷為準 ; 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 以該債券之到期日 ( Maturity) 作為折溢價之攤銷年期 類貨幣市場基金於轉型基準日以前所購入之資產, 則以轉型基準日之帳列金額為買進成本 另, 類貨幣市場基金購入債券所支付之交割款項中, 賣方依其持有債券期間按票面金額及利率計算之應計利息扣繳稅款, 按該債券剩餘到期日 (Maturity) 攤銷之 三 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基金資產價值計算, 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辦理 四 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之價值,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 一 ) 股票 :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以下簡稱櫃買中心 ) 等價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之加權平均成交價為準 ; 未上市 未上櫃之股票 ( 含未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 及上市 上櫃及興櫃公司之私募股票, 以買進成本為準, 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如後撤銷上市 上櫃契約者, 則以核准撤銷當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計算之,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約定時, 從其約定 認購已上市 上櫃及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之同種類增資或承銷股票, 準用上開規定 ; 認購初次上市 上櫃 含不須登錄興櫃之公營事業 之股票, 於該股票掛牌交易前, 以買進成本為準 2. 持有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者, 自該股票暫停交易日起, 以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之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與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之最近期依法令公告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比較, 如低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該收盤價為計算標準 ; 如高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每一營業日按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計算之該股票價格至淨值為準 上揭計算之價格於該 85

86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股票發行公司於暫停交易開始日後依法令公告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時, 一次調整至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 惟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收盤價為上限 惟最新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為非標準式核閱報告時, 則採最新二期依法令公告財務報告所分別列示之每股淨值之較低者為準 3. 暫停交易股票於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超過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曆月之每一營業日平均成交量, 且該首日之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者, 則自該日起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4. 如該股票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未達前款標準, 或其收盤價仍達最高跌幅者, 則俟自該股票之成交量達前款標準且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之日起, 始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在成交量 收盤價未達前款標準前, 則自該股票恢復交易前一營業日之計算價格按每一營業日最高漲幅或最高跌幅逐日計算其價格至趨近計算日之收盤價為止 5. 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若暫停交易期滿而終止交易, 則以零價值為計算標準, 俟出售該股票時再以售價計算之 6.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吸收合併者, 自消滅公司股票停止買賣之日起,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存續公司股數, 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依存續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並於合併基準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7.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新設合併者,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票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 依消滅公司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新設公司股票上市日,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新設公司股數, 於計算日以新設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8. 持有因公司分割減資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持有之減資原股票於減資新股票開始上市 ( 櫃 ) 買賣日前之停止買賣期間, 依減資原股票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減資原股票之帳列金額, 按減資比例或相對公平價值分拆列入減資新股票之帳列成本 減資新股票於上市 ( 櫃 ) 開始買賣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9. 融資買入股票及融券賣出股票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10. 以上所稱 財務困難 係指股票發行公司發生下列情事 : (1) 公司未依法令期限辦理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之公告申報者 (2) 公司因重整經法院裁定其股票禁止轉讓者 (3) 公司未依一般公認會計編製報表或會計師之意見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者 (4) 公司違反上市 ( 櫃 ) 重大訊息章則規定且情節重大, 有停止買賣股票之必要者 (5) 公司之興建工程有重大延誤或有重大違反特許合約者 (6) 公司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且未於規定期限完成補正者 (7) 公司無法償還到期債務且未於規定期限與債權人達成協議者 (8) 發生其他財務困難情事而被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櫃買中心停止買賣股票者 ( 二 ) 受益憑證 :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公告網站之單位淨資產價值為準 86

87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 三 ) 台灣存託憑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四 ) 轉換公司債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轉換公司債提出申請轉換後, 應即改以股票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評價, 其評價方式準用第 ( 一 ) 款規定 2.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為準,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惟如有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3.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五 ) 公債 :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上櫃者, 優先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殖成交系統之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當日等殖成交系統未有交易者, 則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含 ) 以上者, 則以該公債前一日帳列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債指數殖利率作比較,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 bps ( 含 ) 區間內, 則以前一日帳列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 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不含 ) 以下者,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各期次債券公平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六 ) 金融債券 普通公司債 其他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3)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但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未有成交價加權平均值者, 則採前一日帳列金額, 另按時攤銷帳列金額與面額之差額,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4) 未上市 上櫃者, 以其面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並依相關規定按時攤銷折溢價 (5)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於集中交易市場上市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上櫃最後交易日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為成本,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 ; 暫停交易債券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1) 上市及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 87

88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 含 ) 區間內, 則以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加減 20 bps,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上揭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時, 應遵守下列原則 : A. 債券年期 (Maturity) 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年期不同時, 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但當債券為分次還本債券時, 則以加權平均到期年限計算該債券之剩餘到期年期 ; 債券到期年限未滿 1 個月時, 以 1 個月為之 ;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之法定到期日與預定到期日不同時, 以預定到期日為準 ; 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 其到期年限以該債券之到期日為準 B. 債券信用評等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信用評等之對應原則如下 : (A) 債券信用評等若有 + 或 -, 一律刪除 ( 例如 : A- 或 A+ 一律視為 A) (B) 有單一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保證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有聯合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主辦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以資產擔保債券者, 視同無擔保, 無擔保債券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為準 ; 次順位債券, 以該債券本身的信用評等為準, 惟當該次順位債券本身無信用評等, 則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再降二級為準 ; 發行公司主體有不同信用評等公司之信用評等時, 以最低之信用評等為準 (C)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信評等級以受益證券本身信評等級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按本條第 ( 十五 ) 項 2 之規定處理 3. 債券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七 ) 附買回債券及短期票券 ( 含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按買進利率計算之應收利息為準,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 八 ) 認購 ( 售 ) 權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九 ) 國外上市 / 上櫃股票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 ( 如 : 一個月 二個月等 ) 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期 ( 如 : 一周 一個月等 ) ( 十 ) 國外債券 :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 88

89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 ( 如 : 一個月 二個月等 ) 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期 ( 如 : 一周 一個月等 ) ( 十一 ) 國外共同基金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資訊公司取得各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國外次保管銀行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 取得國外共同基金公司最近之淨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 十二 ) 其他國外投資標的 : 上市者, 依計算日之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者, 依規範各該國外投資標的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投資說明書 公開說明書或其他類似性質文件之規定計算其價格 ( 十三 )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計算日受託機構最新公告之淨值為準,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規定者, 依其規定辦理 ( 十四 ) 結構式債券 : 1.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 依本條 ( 六 )1 及 3 之規定處理 2.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至少每星期應重新計算一次, 計算方式以 3 家證券商 ( 含交易對手 ) 提供之公平價格之平均值或獨立評價機構提供之價格為準 ( 十五 ) 結構式定期存款 : 1.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者 : 以存款金額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收利息為準 2.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由交易對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十六 ) 參與憑證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之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 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或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五 國內 外證券相關商品 : 1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價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準 2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89

90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運用投資於國內之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授權歐洲期貨交易所上市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之一天期期貨契約時, 以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於次一營業日計算基金資產價值 遠期外匯合約 : 各類型基金以計算日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 惟計算日當日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六 第四條除暫停交易股票及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於股份轉換停止買賣期間外, 規定之計算日無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 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平均價格 結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者, 以最近之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 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平均價格 結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代之 七 國外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有關外幣兌換新台幣之匯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時點之價格為準 90

91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附錄六之ㄧ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3 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准予核定 一 法源依據及目的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基金淨值是要表達最接近基金真正的市場價格, 惟淨值的準確性會受到來自不同交易制度 時差 匯率 稅務等因素而受到影響, 導致需調整淨值, 在保障投資人權益之前題下, 減少業者過度繁複且不具經濟價值之作業程序, 爰訂定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二 適用情形投信事業於基金淨值偏差達第三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應依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以保護投資人 至於未達第三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除投信事業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應賠償投資人外, 因影響不大而屬可容忍範圍, 得比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估計變動處理, 以減少冗長及高費用的公告作業流程, 但應將基金帳務調整之紀錄留存備查 三 各類型基金適用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如下 : ( 一 ) 貨幣市場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125%( 含 ); ( 二 ) 債券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25%( 含 ); ( 三 ) 股票型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5%( 含 ); ( 四 ) 平衡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25%( 含 ); ( 五 ) 保本型 指數型 指數股票型 組合及其他類型基金 : 依其類別分別適用上述類別比率 四 若基金淨值調整之比率達前條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除依第六條之控管程序辦理外, 應儘速計算差異金額並調整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遇有特殊狀況外, 投信事業應自發現偏差之日起 7 個營業日內公告, 並自公告日起 20 個營業日內完成差額補足事宜 五 若基金淨值調整之比率達第三條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於辦理差額補足作業之處理原則如下 : ( 一 ) 淨值低估時 1. 申購者 : 投信事業應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2. 贖回者 : 投信事業須就短付之贖回款差額, 自基金專戶撥付予受益人 3. 舉例如下表 : 淨值低估 偏差時 調整後 說明 申購者 申購金額 $800 NAV:$8 購得 100 單位 申購金額 $800 NAV:$10 以 80 單位計 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800 贖回者 贖回 100 單位 NAV:$8 贖回金額 $800 贖回 100 單位 NAV:$10 贖回金額 $1000 贖回金額應為 $1000, 故由基金資產補足受益人所遭受之損失 $200, 以維持正確的基金資產價值 ( 二 ) 淨值高估時 91

92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1. 申購者 : 投信事業須就短付之單位數差額, 補發予受益人並調整基金發行在外單位數 2. 贖回者 : 投信事業須就已支付之溢付贖回款差額, 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3. 原則上, 投信事業必須去補足由於某些受益人受惠而產生的損失給基金, 且只要當淨值重新計算並求出投信事業應補償基金的金額, 投信事業應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舉例如下表 : 淨值高估 偏差時 調整後 說明 申購者 申購金額 $800 NAV:$10 購得 80 單位 申購金額 $800 NAV:$8 購得 100 單位 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800 贖回者 贖回 100 單位 NAV:$10 贖回金額 $ 1000 贖回 100 單位 NAV:$8 贖回金額 $800 贖回金額應為 $800, 投信事業須就已支付之贖回款而使基金受有損失部分, 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六 當調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達到前揭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應執行之相關控管程序如下 : ( 一 ) 知會金管會 同業公會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之簽證會計師 ( 二 ) 計算偏差的財務影響及補足受益人的金額 ( 三 ) 基金簽證會計師對投信事業淨值偏差之處理出具報告, 內容應包含對基金淨值計算偏差的更正分錄出示意見 基金淨值已重新計算及基金 / 投資人遭受的損失金額等 ( 四 ) 檢具會計師報告, 將補足金額或帳務調整內容陳報金管會備查 ( 五 ) 公告並通知受影響之銷售機構及受益人, 淨值偏差之金額及補足損失的方式, 並為妥善處理 ( 六 ) 除遇有特殊狀況外, 投信事業應自發現偏差之日起 7 個營業日內公告, 並自公告日起 20 個營業日內完成差額補足事宜 ( 七 ) 投信事業事後應檢討更正之行動方案 處理步驟 內部控制因應方式及後續處理過程是否合理 ( 八 ) 於基金年度財務報告中揭露會計師對基金淨值偏差更正流程之合理性, 及陳述偏差的淨值已重新計算 基金 / 投資人遭受的損失金額及支付的補足金額 七 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金管會備查後施行 ; 修正時, 亦同 92

93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附錄七 經理人 基金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之績效考核 酬金結構及政策 一 法規依據 : 本政策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第一第三項規定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公司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應遵行原則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經理人酬金核定守則修正條文訂定之 二 宗旨 : 為將本公司之酬金誘因 投資人利益與風險調整後的實質報酬之間的利益予以合理化, 提升股東及投資人利益價值, 並避免本公司從業人員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服務時, 僅以業績為考量因素而忽略消費者權益及各項可能風險, 乃制定本績效考核與酬金政策 三 適用對象 : 1 經理人 總經理 副總經理 處 / 部室主管及分支機構經理人 2 基金經理人 經理本公司發行之公募 私募基金人員及全委投資經理人 3 業務人員 直銷業務人員 通路業務人員及全委業務人員, 其酬金或績效考核來自銷售各種金融商品或提供金融服務予客戶之人員 四 風險調整後績效管理及獎酬機制 : 經理人 基金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之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 應依下列原則訂定之 1 應依據未來風險調整後之公司及基金績效, 配合公司長期整體獲利及股東利益, 訂定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或酬金結構與制度 2 酬金獎勵制度不應引導經理人 基金經理人及業務人員為追求酬金而從事逾越公司風險胃納或有損害投資人權益之虞的投資或交易行為, 且不會影響執行業務時之客觀性與公正性, 並應定期審視酬金獎勵制度與績效表現, 以確保其符合公司之風險胃納 3 酬金支付時間, 應配合未來風險調整後之獲利, 以避免公司於支付酬金後卻蒙受損失之不當情事 依據績效表現發放之酬金獎勵應採長期誘發機制, 將該酬金內容之適當比例以遞延或股權相關方式支付 4 訂定之酬金, 應符合合理性原則, 不應差異過大, 避免造成誘引從業人員對特訂之金融商品或服務進行推介 銷售或提供服務之行為 且應注意是否有勸誘客戶於顯不相當之短時間內, 以多次提前終止再投資或頻繁交易之方式不當賺取酬金之情事 五 績效管理制度與架構 : 1 績效評核項目設定 : 分為工作目標及核心職能等二大項 (1) 工作目標設定 : 依公司年度策略目標並結合 策略發展績效 營運改善績效 及 日常工作績效 等項目開展關鍵績效指標 (KPI), 並由同仁依據職責承接工作目標 (2) 核心職能設定 : 依金控母公司指定員工應具備之核心能力為主, 次按職位層級設定不同行為表現 2 績效評核期間 :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績效評核得分 : 工作目標 構面比重加總合計佔總評核分數 70%, 核心職能 構面比重加總合計佔總評核分數 30% 4 績效考核成績運用 : 人員升遷培訓 員工職涯規劃 年終績效獎金核發及薪資調整參考 93

94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5 績效考核注意要點 : (1) 於評估經理人 基金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個人對公司獲利之貢獻時, 應依證券投資信託產業之整體狀況及公司之效益進行分析, 以有效評估屬於個人之貢獻 前項獲利貢獻之評估, 應綜合考量個人績效 部門績效 公司整體經營成果, 以及法令遵循的落實程度 連結績效之酬金政策應以長期為基礎 (2) 考核時應合理考量該人員整體之業績表現與可能產生之各項風險等因素, 避免直接與特定金融商品銷售或服務之業績連結, 並應納入非財務指標, 包括是否有違反相關法令 自律規範或作業規定 稽核缺失 客戶紛爭 確實執行客戶權益保護規定保障措施及服務品質等項目 六 獎酬結構與摘要 : 1 薪資 : 薪資結構包含本俸及伙食費 新進員工任用之核薪係依其職位並參考學 經歷背景, 及市場薪資水準, 給付合理薪資 每年視公司營運狀況 個人職位調整 年度考核結果及市場薪資定位調整薪資 2 獎金 : 本公司獎金分為年終績效獎金 業務獎金 基金管理績效獎金等 (1) 年終績效獎金 : 公司以實際盈收目標達成率 獲利狀況及市場概況提撥年終績效獎金總額, 並按各部門年度貢獻程度分配各部門年終績效獎金, 再依員工個人考核結果及市場薪資定位決定個人年終績效獎金 (2) 業務獎金 : 直銷業務人員 通路業務人員及全委業務人員皆可因其目標達成狀況而領取獎金 (3) 基金管理績效獎金 : 基金經理人因其績效目標達成狀況而領取之獎金 各項獎金細目內容, 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基於業務擴展需要及善盡善良管理人職責之條件下頒訂之 3 員工紅利 : 本公司盈餘配發員工紅利, 依公司盈餘核報並經股東會同意後辦理之 七 定期檢視 : 本公司績效考核制度及獎酬制度應考量未來證券市場整體環境 公司經營績效與累積盈餘狀況 未來營運展望及預期風險之評估狀況, 適時調整之 八 離職金約定 : 若有離職金約定應依據已實現且風險調整後之績效予以訂定, 以避免短期任職後卻領取大額離金等不當情事 九 實施與修正 : 本績效考核 酬金結構及政策經董事會核准後公布施行, 修正時亦同 ; 並於基金公開說明書揭露之 94

95 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 附錄八 基金風險預告書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風險預告書 基金之交易特性與存款 股票及其他投資工具不同, 台端於開戶及決定交易前, 應審慎評估本身之財務狀況與風險承受能力是否適合此種交易, 並充分瞭解下列事項 : 1. 基金之買賣係以自己之判斷為之, 台端應瞭解並承擔交易可能產生的損益 2. 基金經金管會核准, 惟不表示絕無風險, 本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本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台端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3. 基金交易應考量之風險因素如下 : (1) 投資標的及投資地區可能產生之風險 : 市場 ( 政治 經濟 社會變動 匯率 利率 股價 指數或其他標的資產之價格波動 ) 風險 流動性風險 信用風險 產業景氣循環變動 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法令 貨幣等風險 (2) 因前述風險 受益人大量買回或基金暫停計算買回價格等因素, 或有延遲給付買回價金之可能 4. 基金交易係以長期投資為目的, 不宜期待於短期內獲取高收益 任何基金單位之價格及其收益均可能漲或跌, 故不一定能取回全部之投資金額, 且最大可能損失為投資本金之全部 5. 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 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 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之相關費用, 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投資人於申購時應謹慎考量 6. 基金不受存款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 7. 如因基金交易所生紛爭, 台端可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列舉性質, 對於所有基金投資之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 台端於投資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外, 尚應審慎詳讀各基金公開說明書, 對其他可能之影響因素亦有所警覺, 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 以免因貿然投資而遭到難以承受之損失 95

96 附錄九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二年之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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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封底 ) 新光南非幣保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 董事長李定一

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洲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歐洲精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國泰中國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太入息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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