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為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為壹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16,427,914.3 個受益權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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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封面 瀚亞策略印度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 一 基金名稱 : 瀚亞策略印度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所包含之二檔子基金分別為 : ( 以下 本基金 係指 瀚亞策略印度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 子基金 係指特定單一基金之簡稱 ) 瀚亞策略印度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印度策略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稱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瀚亞策略印度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印度策略收益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稱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二 基金種類 : 傘型基金 二檔子基金之基金種類如下 :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債券型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平衡型三 基本投資方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之 一 基金簡介 ( 九 ) 運用本基金投資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五 基金投資地區 : 投資於國內外之有價證券六 基金計價幣別 : 新臺幣 美元及人民幣七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 二檔子基金分別為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首次淨發行總面額為基準貨幣 ( 新臺幣 ) 貳佰億元, 其中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為新臺幣壹佰億元整 ;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為等值新臺幣壹佰億元, 其中包括 : ( 一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伍拾億元 ; ( 二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伍拾億元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首次淨發行總面額為基準貨幣 ( 新臺幣 ) 貳佰億元, 其中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為新臺幣壹佰億元整 ;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為等值新臺幣壹佰億元, 其中包括 : ( 一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伍拾億元 ; ( 二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伍拾億元

2 八 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為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為壹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16,427,914.3 個受益權單位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111,587,216.6 個受益權單位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為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為壹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16,427,914.3 個受益權單位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111,587,216.6 個受益權單位 九 基金保證機構 : 本基金非 保本型基金 無需保證機構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十一 其他事項 : ( 一 )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生效, 惟不表示絕無風險 本基金各子基金得投資於高收益債券, 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 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 故各子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 市場流動性下降, 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 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 本基金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 本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本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 二 ) 本基金適合能承受較高風險之非保守型投資人 本基金各子基金得投資於高收益債券, 故投資人投資各子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 ( 三 ) 本基金各子基金最高可投資基金總資產 15% 於符合美國 Rule 144A 債券, 該債券屬私募性質, 較可能發生流動性不足, 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因價格不透明導致波動性較大之風險, 投資人投資前須留意相關風險 ( 四 ) 本基金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以美元及人民幣計價, 如投資人以其他非本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後投資本基金, 須自行承擔匯率變動之風險 當美元及人民幣相對其他貨幣貶值時, 將產生匯兌損失 因投資人與銀行進行外幣交易有賣價與買價之差異, 投資人進行換匯時須承擔買賣價差, 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定 此外, 投資人尚須承擔匯款費用, 且外幣匯款費用可能高於新臺幣匯款費用 投資人亦須留意外幣匯款到達時點可能因受款行作業時間而遞延 ( 五 ) 本基金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人民幣匯率主要係採用離岸人民幣匯率 ( 即中國離岸人民幣市場的匯率,CNH) 人民幣目前受大陸地區對人民幣匯率 1

3 管制 境內及離岸市場人民幣供給量及市場需求等因素, 將會造成大陸境內人民幣結匯報價與離岸人民幣結匯報價產生價差 ( 折價或溢價 ) 或匯率價格波動, 故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將受人民幣匯率波動之影響 同時, 人民幣相較於其他貨幣仍受政府高度控管, 中國政府可能因政策性動作或管控金融市場而引導人民幣升貶值, 造成人民幣匯率波動, 投資人於投資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時應考量匯率波動風險 ( 六 ) 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 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 ;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 投資人於獲配息時須一併注意基金淨值之變動 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 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 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本基金各子基金之收益分配由經理公司依子基金各可分配收益收入情況, 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 各子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本基金配息組成項目, 包括近 12 個月內由本金支付配息之相關資料, 可於經理公司網站查詢 基金配息係依據基金投資組合之平均股利率 債息及匯率避險收入 ( 限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為計算基礎, 並預估未來一年於投資標的所取得之前述收益, 並考量當下已經實際取得的收益和可能發生之資本損益, 適度調節並決定基金當月配息類股之配息率, 以達成每月配息之頻率 經理公司視投資組合標的股利率 債息及匯率避險收入 ( 限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等水準變化及基金績效表現調整配息率, 故配息率可能會有些微變動, 若投資標的整體收益率未來有上升或下降之情形時, 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此外, 年化配息率之訂定應以平均年化投資組合收益率為參考基準, 惟經理公司保留一定程度的彈性調整空間, 並以避免配息過度侵蝕本金為原則 ( 七 ) 由於轉換公司債同時兼具債券與股票之特性, 因此除面臨債券之利率風險 流動性風險與信用風險外, 還可能因標的股票價格波動, 而造成該轉換公司債之價格波動 投資非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之轉換公司債因無信用評等或非投資等級因素, 其利率風險 外匯波動風險或債券發行違約風險都高於一般債券 ( 八 ) 本基金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得於基金銷售機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 及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 (OSU) 銷售 ( 九 ) 基金投資風險包括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流動性風險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投資地區政治經濟變動之風險 商品交易對手或保證機構及債券發行人違約之信用風險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等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或新興市場國家所發行之證券, 故較需承受較多風險, 新興市場的市況亦較發展成熟的市場波動大, 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可能因國家政治 經濟情勢及交 2

4 易制度變動等風險受直接或間接影響 有關本基金各子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 39 頁至第 45 頁及第 54 頁至第 61 頁 ( 十 ) 本基金不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基金投資可能產生的最大損失為全部本金 ( 十一 ) 為避免因投資人短線交易頻繁, 造成基金管理及交易成本增加, 進而損及基金長期持有之投資人之權益, 並稀釋基金之獲利, 本基金不歡迎投資人進行短線交易 ( 十二 ) 本基金不允許投資人進行擇時交易行為, 且保留基金拒絕接受來自有擇時交易之虞投資人新增申購之交易指示等事項 ( 十三 ) 申購收取遞延手續費之 S 類型受益權單位者, 其手續費之收取將於買回時支付, 且該費用將依持有期間而有所不同, 其餘費用之計收與前收手續費類型之受益權單位完全相同, 亦不加計分銷費用, 請詳閱第 76 頁至第 78 頁,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之說明 S 類型另設有買回及轉換 ( 轉申購 ) 限制, 請詳閱第 23 頁之說明 ( 十四 )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負責人與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 十五 ) 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如下 : 公開資訊觀測站 : 中華民國一 O 七年十月刊印 3

5 封裡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公司名稱 :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松智路 1 號 4 樓電話 :(02) 傳真 :(02) 網址 : 發言人 : 黃慧敏職稱 : 總經理電話 :(02) cherrie.s.hung@eastspring.com 基金保管機構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名稱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本基子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名稱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 台北市大同區塔城街 30 號 電話 :(02) 電話 :(02) 網址 :http: // 網址 :http: //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名稱 : 匯豐機構信託服務 ( 亞洲 ) 有限公司地址 :Level 30, HSBC Main Building,1 Queen s Road, Central, Hong Kong Hong Kong 地址 :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 1 段 120 號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名稱 : 匯豐機構信託服務 ( 亞洲 ) 有限公司地址 :Level 30, HSBC Main Building,1 Queen s Road, Central, Hong Kong Hong Kong 電話 :(852) 電話 :(852) 網址 : 網址 :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名稱 : 保誠 ICICI 資產管理公司地址 :One BKC, A Wing, 13th Floor, Bandra Kurla Compex, Mumbai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名稱 : 保誠 ICICI 資產管理公司地址 :One BKC, A Wing, 13th Floor, Bandra Kurla Compex, Mumbai 電話 :(91) 電話 :(91) 網址 : 網址 : 受託管理機構本基金無受託管理機構 基金保證機構本基金非保本型基金, 無需保證機構 受益憑證簽證機構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無簽證機構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 4

6 本基金無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 由經理公司自行處理受益憑證事務 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 :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陳賢儀會計師地址 : 台北市基隆路一段 333 號 27 樓電話 :(02) 網址 : 基金信用評等機構無, 本基金未經信用評等 公開說明書之備置處所 分送方式及索取之方法本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於營業時間內備置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處所供受益人閱覽, 受益人亦得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或經理公司網站查詢下載, 網址如下 : 或來電索取 金融消費者對本基金或服務之權利行使 變更 解除及終止之方式及限制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之 八 申購受益憑證 九 買回受益憑證 及 十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金融服務業對本基金或服務之重要權利 義務及責任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之 三 基金經理公司之職責 及 四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金融消費者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 包括收取時點 計算及收取方式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之 十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 二 )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基金或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管道 : 投資人就金融消費爭議事件應先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訴, 投資人不接受處理結果者, 得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等機構申訴 並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特別記載事項 之 基金或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管道 5

7 目 壹 基金概況 7 一 基金簡介 7 二 基金之性質 32 三 基金經理公司之職責 33 四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35 五 基金投資 39 六 投資風險之揭露 58 七 收益分配 66 八 申購受益憑證 72 九 買回受益憑證 76 十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81 十一 基金之資訊揭露 87 十二 基金運用狀況 90 貳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91 一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91 二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91 三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91 四 受益憑證之申購 93 五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93 六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93 七 基金之資產 93 八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94 九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96 十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96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96 十二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96 十三 收益分配 96 十四 受益憑證之買回 96 十五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96 十六 經理公司之更換 99 十七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99 十八 信託契約之終止 100 十九 基金之清算 101 二十 受益人名簿 102 二十一 受益人會議 102 二十二 通知及公告 102 二十三 信託契約之修訂 102 基金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104 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與開放式債券型 / 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106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應揭露事項 215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及特別記載事項請參考本公開說明書後附之文件 錄 6

8 壹 基金概況一 基金簡介 ( 一 ) 發行總面額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基準貨幣 ( 新臺幣 ) 貳佰億元, 最低為等值基準貨幣 ( 新臺幣 ) 參億元 分為 :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2.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壹佰億元, 其中 : (1)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伍拾億元 ; (2)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伍拾億元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基準貨幣 ( 新臺幣 ) 貳佰億元, 最低為等值基準貨幣 ( 新臺幣 ) 參億元 分為 :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2.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壹佰億元, 其中 : (1)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伍拾億元 ; (2)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伍拾億元 ( 二 ) 受益權單位總數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基準受益權單位 受益權單位總數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如下 : 1. 基準受益權單位 : 指用以換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計算本子基金總受益權單位數之依據, 本子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2.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單位, 最低為參億個單位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16,427,914.3 個受益權單位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111,587,216.6 個受益權單位 3.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為 1:1;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以該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按成立日前一營業日依 7

9 信託契約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所取得新臺幣與各外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 除以基準受益權單位面額得出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基準受益權單位 受益權單位總數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如下 : 1. 基準受益權單位 : 指用以換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計算本子基金總受益權單位數之依據, 本子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2.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單位, 最低為參億個單位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16,427,914.3 個受益權單位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111,587,216.6 個受益權單位 3.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為 1:1;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以該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按成立日前一營業日依信託契約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所取得新臺幣與各外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 除以基準受益權單位面額得出 ( 三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本基金各子基金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不論其類型均為新臺幣壹拾元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不論其類型均為美元壹拾元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不論其類型均為人民幣壹拾元 ( 四 ) 得否追加發行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各子基金, 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申報日前五個營業日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平均已發行基準受益權單位數占原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申報生效發行基準受益權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 或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平均已發行基準受益權單位數占原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申報生效發行基準受益權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 五 ) 成立條件本基金各子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 1. 依各子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 信託契約 ) 第三條第四項之規定, 8

10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整 2. 當本基金之二檔子基金中任一檔子基金未達成立條件時, 則本基金即不成立, 各子基金亦不成立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 六 ) 預定發行日期本基金各子基金受益憑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內發行之 ( 七 ) 存續期間本基金各子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基金任一子基金信託契約終止時, 該子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 八 ) 投資地區及標的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投資於以下所列標的 本子基金投資可投資國家或地區, 臚列如下 : 可投資國家或 地區 印度 美國 德國 英國 模里西斯 香港 日本 盧 森堡 愛爾蘭 新加坡 中國 印尼 南韓 馬來西亞 及中華民國 1. 本子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 發行之政府債券 公司債 ( 含無擔保公司債 ) 次順位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承銷中之公司債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債券型基金 ( 含固定收益型基金 ) 貨幣市場型基金及追蹤 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 ( 含反向型 ETF) 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等有價證券 2. 本子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 包括 : 9

11 (1) 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含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無擔保公司債 ) 次順位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及符合美國 Rule144A 規定之債券 ) (2) 於外國證券交易所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店頭市場交易之固定收益型 債券型或貨幣市場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含追蹤 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 ETF(Exchange Traded Fund) 及反向型 ETF) (3) 經金管會核准或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固定收益型 貨幣市場型或債券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投資於以下所列標的 本子基金投資可投資國家或地區, 臚列如下 : 可投資國家或 地區 印度 美國 德國 英國 模里西斯 香港 日本 盧 森堡 愛爾蘭 新加坡 中國 印尼 南韓 馬來西亞 及中華民國 1. 本子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特別股 ) 承銷股票 基金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及反向型 ETF 之受益憑證 ) 台灣存託憑證 認購 ( 售 ) 權證 認股權憑證 政府公債 ( 含交換公債 ) 公司債( 含次順位公司債 無擔保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 )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承銷中之公司債或金融債券 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2. 本子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 包括 : 10

12 (1) 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 ) 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 認購(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Warrants) 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REITs) 及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含反向型 ETF) (2) 由外國政府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含政府公債 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金融債券 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3)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 九 ) 運用本基金投資之基本方針及範圍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各子基金投資於前述 ( 八 ) 所列標的,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本基金各子基金投資策略詳如下列 ( 十 ) 投資策略及特色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1. 原則上本子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 ( 含 ) 後, 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 ( 含 ) 本子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 含 ) 後, 應依下列規定進行投資 : (1) 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2) 投資於印度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前述 印度債券 係指印度政府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及由印度以外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而於印度發行或交易之債券 ( 含政府公債 公司債 金融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以及受惠印度經濟發展, 與印度貿易往來密切之 印度相關國家 政府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惟投資於 印度相關國家 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且單一印度相關國家之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 價值之百分之十 11

13 本子基金所稱 印度相關國家 係指 : 中國 美國 德國 香港 印尼 南韓 馬來西亞與新加坡等國 印度相關國家 之定義係參考印度工商部 年之統計, 與印度經貿往來密切之主要雙邊貿易國, 且該國股債市具有相當程度規模的市場 (3) 除第 4 目所述新興市場國家之高收益債券外, 本子基金所投資債券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4) 本子基金得投資高收益債券, 惟投資之高收益債券以新興市場國家之債券為限, 且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 所謂 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 係指本基金可投資國家中屬於摩根大通新興市場債券指數系列 (JPMorgan Emerging Markets Bond Index Series) 或摩根大通新興市場公司債指數系列 (JPMorgan Corporate Emerging Markets Bond Index Series) 之成分國家或地區, 包含印度 新加坡 中國 印尼 南韓及馬來西亞 ; 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公司債 係指: 1) 在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交易 由機構或企業 ( 含金融債券 ) 所發行或保證的債券 2) 由位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或大部份業務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進行之機構或企業 ( 含金融債券 ) 所保證或發行的債券 (5)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 投資該國家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2. 本子基金投資之債券, 不含以國內有價證券 本國上巿 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3.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得運用本子基金資產從事衍生自債券 債券指數 利率 利率指數之期貨或選擇權及利率交換交易, 另經理公司亦得為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 運用本基金資產從事衍生自貨幣之匯率遠期交易 ( 含無本金遠期交易 ) 或匯率交換交易, 但從事前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均須符合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或中央銀行所訂之相關規定 12

14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1. 原則上, 本子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 ( 含 ) 後, 應依下列規定進行投資 : (1) 投資於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之總金額應達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以上 ; 投資於國內外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及存託憑證之總金額不得高於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九十 ( 含 ) 且不得低於百分之十 ( 含 );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 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 (2) 投資於印度之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前述 印度之有價證券 係指於印度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有價證券或由印度政府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及由印度以外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而於印度發行或交易之債券 ; 以及受惠印度經濟發展, 與印度貿易往來密切之 印度相關國家 政府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惟投資於 印度相關國家 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且單一印度相關國家之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本子基金所稱 印度相關國家 係指 : 中國 美國 德國 香港 印尼 南韓 馬來西亞與新加坡等國 印度相關國家 之定義係參考印度工商部 年之統計, 與印度經貿往來密切之主要雙邊貿易國, 且該國股債市具有相當程度規模的市場 (3) 本子基金得投資高收益債券, 惟投資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 除投資於前述高收益債券外, 本子基金所投資債券之信用評等應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以上, 但轉換公司債者, 不在此限 若本子基金投資之債券經不同信用評等機構評定而等級不一致者, 其任一等級為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以上, 即非屬高收益債券 2. 本子基金投資之債券, 不含以國內有價證券 本國上巿 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3.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得運用本子基金資產從事衍生自股票 股價 13

15 指數 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債券 債券指數 利率 利率指數之期貨 選擇權 期貨選擇權及利率交換等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但須符合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或中央銀行所訂之相關規定 O 前述各子基金所稱 高收益債券, 係指下列債券, 但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 高收益債券 之規定時, 從其規定 : 1. 中央政府債券 : 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 ; 2. 第 1 目以外之債券 : 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 但轉換公司債 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 其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金管會所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或其屬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且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金管會所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不在此限 ; 3.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該受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但美國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 (FNMA) 聯邦住宅抵押貸款公司 (FHLMC) 及美國政府國民抵押貸款協會 (GNMA) 等機構發行或保證之住宅不動產抵押貸款債券, 得以發行人或保證人之信用評等為準 本基金公開說明書所列之信用評等機構名稱及信用評等等級如下 :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A.M. Best Company, Inc. DBRS Ltd. Fitch, Inc. 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 Moody s Investor Services, Inc.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信用評等等級 twbbb- BBB-(twn) Bbb- BBB- BBB- BBB- Baa3 BBB- 14

16 Standard & Poor s Rating Services Egan-Jones Rating Company 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Morningstar, Inc. BBB- BBB- BBB- BBB- O 其他基本投資方針 1.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 : (1) 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 (2) 任一或合計投資達各子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政治 經濟或社會情勢之重大變動 法令政策變更或有不可抗力情事, 有影響該國或區域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情形 ; (3) 任一或合計投資達各子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因實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兌 2. 俟前款第 2 3 目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第 1 款之比例限制 3.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 含基金保管機構 )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之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4.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 在投資所在國或地區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5.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 ( 或經紀部門 ) 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一般證券經紀商 6.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 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無擔保公司債 轉換公司 15

17 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投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7. 經理公司為避險目的, 得利用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一籃子貨幣避險交易 (Proxy Basket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 ) 等交易方式, 處理本基金各子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及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 十 ) 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摘述 投資策略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1. 經理公司研究小組結合國外投資顧問的研究資源, 隨時觀察總體經濟情勢 衡量利率匯率走勢及投資國家經濟體之發展潛力與投資價值, 選擇投資標的, 納入投資組合, 並定期追蹤 調整至最適當之配置 2. 本子基金主要投資於印度債券, 旨在透過投資於印度與印度相關國家的固定收益證券, 於中等信用風險下創造投資總報酬 同時本子基金亦強調控制風險, 透過分析並控制整體風險來選擇投資組合與標的 3. 本子基金債券投資策略 : 為達致基金投資目標之於中等風險水平下提供超額報酬與控制風險, 經理公司及國外投資顧問研究總體金融市場情勢, 包括政治 經濟環境與影響流動性及利率之因素, 以預測利率及匯率走勢, 對擬投資的證券進行嚴格的深入信用評估, 進而篩選出具投資價值之投資標的 信用評估包括研究公司的經營環境, 過去的業績表現以及發行人的未來前景與長短期財務狀況 本子基金投資顧問亦可參考印度證監會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Board of India, SEBI), 或其他經認可的評評級機構提供之評級資訊 1) 研究導向包含質化及量化分析 : 質化評估要素除業務模式與產業分析外, 亦考量企業管理過往紀錄 其內控制度 因應產業 / 經營模式產生之特定風險營運資本需求 現金流 營運成本 季節性影響 監理環境 同業競爭性, 與議價能力等 量化評估 16

18 因素則包括債務權益比分析, 損益表分析, 資產負債表分析等 2) 總體經濟分析透過對通貨膨脹 貨幣供給 私部門借款 政府借款 貨幣市場狀況 中央銀行政策 地方財政與貨幣政策 全球利率情況與市場情緒等各種影響因子之詳盡分析, 並加上交易部位 證券之拍賣 / 發行 經濟數據公佈, 境外市場部位等短期與市場技術分析補充以研判利率走勢 最後依據利率走向分析與殖利率曲線變化預測, 建構投資組合之存續期間與利差配置 3) 信用評估調查針對投資標的企業定期進行, 包含訂定信用評級之內部分析 企業過去 1 至 3 年財務報表 ( 含年報與季盈餘報告 ) 獲利性相關比率 資本充足率 周轉率, 與其他來自外部機構之資訊 以持續性基礎, 分析企業之信用狀況 評級機構對前景預期變化可能產生之信用風險, 與外部因素對企業之影響等 4. 固定收益證券部位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管理策略固定收益證券部位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長短, 可影響基金價格在面臨市場利率變動時, 價格波動程度的大小 基金實務操作時, 經理公司將透過計算投資組合之利率敏感度, 以掌握市場利率變動時所承受之風險 當本子基金調整個別投資標的時, 將先計算出買進或賣出該資產後對整體投資組合存續期間之影響, 以評估該交易之妥適性 考量未來市場可能出現之波動與投資管理之彈性, 本子基金規劃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約為 3 年至 9 年 本子基金之存續期間管理策略如下 : 1) 分析市場現況, 研判總體經濟走勢 : 考量印度或印度相關國家之總體經濟情況及通膨展望 貨幣政策走向 殖利率曲線變化 信用評等及利差展望, 研判總體經濟走勢 2) 對個別債券進行價值評估 : 基於對未來利率走向的預期進行債券訂價, 分析殖利率及遠期殖利率等參數, 並研究絕對及實質殖利率相對其歷史走勢及供需變化, 作為價值評估的輔助研判工具 3) 建構適宜的債券存續期間投資策略 : 藉由債券市場相對價值分析, 整合殖利率策略 信用利差及交換利差投資策略, 配置適宜的債券存續期間 17

19 4) 衡量個別標的買賣後之整體投資組合存續期間與原先規劃之存續期間差異並持續調整 5. 債券期貨投資策略 : 經理團隊結合投資顧問衡量經濟情況, 央行升降息預期, 籌碼面變化, 研判利率走勢, 將利率期貨合約納入投資組合, 並定期追蹤 調整至最適當之配置, 投資策略上以債券現貨為優先, 再以期貨為輔多空操作 主要策略如下 : (1) 債券部位調整 : 當經理團險看好債券市場後市, 但卻受限於基金資金部位調整時, 則可運用債券期貨先行建立適合的部位, 後續再搭配債券現貨調整 (2) 運用利率期貨避險 : 基金受到總投資比重至少七成的投資規範限制, 即使預期債市將有回檔, 也不能將手中的債券全部出清, 經理團隊可選擇放空期貨部位以規避債券價格下跌的風險 (3) 策略性操作 : 持有債券之後, 大盤可能轉為震盪整理, 此時亦可利用震盪格局的特性進行債券期貨的策略性操作以增進獲利 表一 : 印度債券期貨規格表 商品 合約規格 計價幣別 NSE Bond Futures NSE Bond Futures price x 2000 盧比 盧比 交易代碼以債券票面利率 類型及天期組成, 例如 772GS2025 分別代表票面利率 7.72% 政府債 Government Securities,2025 年到期合約 交易時間最小跳動點交易月份漲跌停限制最後交易日 09:00~17:00 India Time 點 =5 盧比 3 個連續月 +3 個季月前一日收盤價 ±3% ( 每個交易日最多可調整上下區間 2 次, 每次各 0.5%) 到期月份最後一個星期四 ( 若遇假日則往前一個 交易日 ) 最後結算價 最終結算價格應為最後交易日的參考價值, 四捨 18

20 五入至小數點後四位, 以盧比表示 交割方式 持倉限制 現金結算 1. 任一合約留倉總量不得超過相對債券流通在外 量 25% 2. 外資空單部位不可超過現貨 + 多單部位 3. 根據合格外資投資者分類, 任一合約外資持有量不可超過未平倉總量 3-10%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1. 本子基金主要投資於印度市場之有價證券, 透過投資於印度與印度相關國家的固定收益證券, 於中等信用風險下創造投資總報酬 並透過投資於印度股票與股權相關證券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為目標 2. 主要投資策略如下 : 1) 股票投資策略 : 經理團隊根據投資顧問的 Price to Book Value model, 評估目前市場價格與公平價值的差距以決定股票配置比重 若市場價格低於公平價值將提高股票投資比重, 反之則減少 股票平均配置比重 15-25%, 最高上限為 40% 本子基金採取由下至上選股方式, 挑選具投資潛力之印度股票與股權相關證券, 包含具有下列特質之企業 : 獲利優於產業平均 具強大的競爭優勢與持續性之領導性市場率 成熟的商業模式 財務狀況健全 ( 如良好的資產負債表數據與盈餘成長率 ), 與成長性及價值面同具吸引力等, 以尋求中長期表現優秀之企業 股票標的以較能提供風險溢酬的大型藍籌股為主, 中小型類股則以處於高度成長產業 或為產業的領導者 或具備特殊營運利基的公司為主 本基金投資顧問依據與企業管理層之個人會議, 注重聽取企業之業務發展與市場環境前景之相關資訊以分析評估企業狀態, 並同時參酌管理階層品質 執行能力 股利發放紀錄 公司的透明程度等因素, 整體操作上採大中小型股靈活配置方式 另, 基金於產業配置上運用由上至下方式, 藉由投資各產業以分散風險 19

21 影響股價表現因素的基本分析包含但不限於以下財務數據指標 : 現金流折現 現金流投資回報率 相對於加權平均資本成本之投資回報率 價格 / 帳面價值 收益率除上述基本面條件之外, 投資顧問與經理公司亦將盡力確認股份一般持有模式 流動性與短期造成股價變動誘因的潛在影響 2) 債券投資策略 : 基於市場景氣現況及對印度當地市場利率之看法, 經理團隊機動調整投資組合之利率敏感度與存續期間配置, 在收益率與風險承受度間取得平衡 投資標的聚焦於盈餘穩定的公司債, 及具備資本利得機會之政府債 另外, 本子基金持有高收益債券資產比重不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30% (1) 研究導向包含質化及量化分析 : 質化評估要素除業務模式與產業分析外, 亦考量企業管理過往紀錄 其內控制度 因應產業 / 經營模式產生之特定風險營運資本需求 現金流 營運成本 季節性影響 監理環境 同業競爭性, 與議價能力等 量化評估因素則包括債務權益比分析, 損益表分析, 資產負債表分析等 (2) 總體經濟分析透過對通貨膨脹 貨幣供給 私部門借款 政府借款 貨幣市場狀況 中央銀行政策 地方財政與貨幣政策 全球利率情況與市場情緒等各種影響因子之詳盡分析, 並加上交易部位 證券之拍賣 / 發行 經濟數據公佈, 境外市場部位等短期與市場技術分析補充以研判利率走勢 最後依據利率走向分析與殖利率曲線變化預測, 建構投資組合之存續期間與利差配置 (3) 信用評估調查針對投資標的企業定期進行, 包含訂定信用評級之內部分析 企業過去 1 至 3 年財務報表 ( 含年報與季盈餘報告 ) 獲利性相關比率 資本充足率 周轉率, 與其他來自外部機構之資訊 以持續性基礎, 分析企業之信用狀況 評級機 20

22 構對前景預期變化可能產生之信用風險, 與外部因素對企業之影響等 3) 債券期貨投資策略 : 經理團隊結合投資顧問衡量經濟情況, 央行升降息預期, 籌碼面變化, 研判利率走勢, 將利率期貨合約納入投資組合, 並定期追蹤 調整至最適當之配置, 投資策略上以債券現貨為優先, 再以期貨為輔多空操作 主要策略如下 : (1) 債券部位調整 : 當經理團險看好債券市場後市, 但卻受限於基金資金部位調整時, 則可運用債券期貨先行建立適合的部位, 後續再搭配債券現貨調整 (2) 運用利率期貨避險 : 基金受到總投資比重至少七成的投資規範限制, 即使預期債市將有回檔, 也不能將手中的債券全部出清, 經理團隊可選擇放空期貨部位以規避債券價格下跌的風險 (3) 策略性操作 : 持有債券之後, 大盤可能轉為震盪整理, 此時亦可利用震盪格局的特性進行債券期貨的策略性操作以增進獲利 表一 : 印度債券期貨規格表 商品 合約規格 計價幣別 NSE Bond Futures NSE Bond Futures price x 2000 盧比 盧比 交易代碼以債券票面利率 類型及天期組成, 例如 772GS2025 分別代表票面利率 7.72% 政府債 Government Securities,2025 年到期合約 交易時間最小跳動點交易月份漲跌停限制最後交易日 09:00~17:00 India Time 點 =5 盧比 3 個連續月 +3 個季月前一日收盤價 ±3% ( 每個交易日最多可調整上下區間 2 次, 每次各 0.5%) 到期月份最後一個星期四 ( 若遇假日則往前一個 交易日 ) 最後結算價 最終結算價格應為最後交易日的參考價值, 四捨 五入至小數點後四位, 以盧比表示 21

23 交割方式 持倉限制 現金結算 1. 任一合約留倉總量不得超過相對債券流通在外 量 25% 2. 外資空單部位不可超過現貨 + 多單部位 3. 根據合格外資投資者分類, 任一合約外資持有量不可超過未平倉總量 3-10% 投資特色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1. 印度為全球高度經濟成長國家, 在股債市場均有顯著增長, 印度股債市場發展亦逐漸成熟, 但目前台灣投資人尚未有專門進入該市場的債券或平衡基金, 而本子基金主要投資於印度債券, 包括由印度政府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及由印度以外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而於印度發行或交易之債券 ( 含政府公債 公司債 金融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希望帶給投資人佈局印度債券機會 另外, 亦可投資受惠於印度經濟發展, 與印度貿易往來密切之 印度相關國家 政府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前述 印度相關國家 係指中國 美國 德國 香港 印尼 南韓 馬來西亞與新加坡等國所發行的債券同樣為經理公司考慮之投資標的 2. 本子基金投資組合中部分債券為印度公司所發行之債券, 印度公司債通常會提供相對公債更具利差優勢的殖利率, 除了具有債券固有的利息收入, 其價格亦可能隨市場供需條件而波動, 產生資本利得 3. 本子基金主要將投資於信用評等等級達相當於 BBB/Baa2 級以上之債券 另依現行法令規定, 本子基金投資高收益債券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40% 整體操作具相對彈性, 加上印度主權信評以及多數公司債信平均為投資等級, 整體而言可維持本子基金的投資操作靈活度及維持投資組合的安全性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2

24 1. 印度為全球高度經濟成長國家, 在股債市場均有顯著增長, 印度股債市場發展亦逐漸成熟, 但目前台灣投資人尚未有專門進入該市場的債券或平衡基金, 而本子基金主要投資於印度市場之有價證券, 透過投資於印度與印度相關國家的固定收益證券, 取得相對穩定的債息收入 並附以投資於印度股票與股權相關證券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為目標, 為兼顧債券收益以及股票資本利得的印度平衡基金 2. 股票部份, 同步以由上而下與由下而上的方式, 挑選具投資潛力之印度股票與股權相關證券, 以尋求中長期表現優秀之企業 3. 除財務狀況健全等基本面條件之外, 投資顧問與經理公司亦將盡力確認股份一般持有模式 流動性與短期造成股價變動誘因的潛在影響 ( 十一 )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本子基金屬於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之債券型基金, 主要投資於印度政府及企業所發行之債券, 及受惠印度經濟發展, 與印度貿易往來密切之 印度相關國家 政府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 以下簡稱 同業公會 ) 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分類, 其風險收益等級為 RR3 級 ( 註 ), 此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無法涵蓋所有風險, 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仍應注意本子基金個別的風險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本子基金屬於海外平衡型基金, 投資區域以印度有價證券為主, 屬股債平衡且偏債券之操作投資, 依據同業公會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分類, 其風險報酬等級為 RR3 級 ( 註 ), 此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無法涵蓋所有風險, 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仍應注意本子基金個別的風險 註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之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 係依基金類型 投資區域或主要投資標的 / 產業, 由低至高, 區分為 RR1 RR2 RR3 RR4 RR5 五個風險報酬等級 ( 十二 ) 銷售開始日 23

25 本基金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自 106 年 9 月 4 日開始募集 募集期間未銷售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其首次對投資人銷售之日, 經理公司將另行公告 ( 十三 ) 銷售方式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本子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由經理公司及受其委託之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之, 但 I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僅得向經理公司為之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本子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由經理公司及受其委託之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之 ( 十四 ) 銷售價格 1.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除 I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及 I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之申購價金為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 經理公司不收取申購手續費外, 本子基金其他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 申購價金應以所申購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支付, 涉及結匯部分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本子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 申購價金應以所申購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支付, 涉及結匯部分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2.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以面額為發行價格 (2)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但於募集期間未銷售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其首次銷 24

26 售日當日之發行價格依其面額 (3) 本基金成立後, 部份類型受益權單位因受益人買回而導致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該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為經理公司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之銷售價格 前述銷售價格係依該類型受益權單位進行買回交易導致淨資產價值為零時, 該筆交易之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為準 (4) 本基金各子基金之各類型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 ( 含遞延手續費 ) 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 ( 含遞延手續費 ) 最高不得超過該類型受益憑證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 (3%) 現行之申購手續費 ( 含遞延手續費 ) 依下列費率計算之 : 1 申購時給付( 適用於 A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 現行申購手續費, 最高不超過申購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 實際費率由經理公司或銷售機構依其銷售策略於此範圍內作調整 2 買回時給付, 即遞延手續費 ( 適用於 S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 按每受益權單位申購日發行價格或買回日淨資產價值孰低者, 乘以下列比率, 再乘以買回單位數 : (a) 持有期間一年 ( 含 ) 以下者 : 最高不超過 3% (b) 持有期間超過一年而在二年 ( 含 ) 以下者 : 最高不超過 2% (c) 持有期間超過二年而在三年 ( 含 ) 以下者 : 最高不超過 1% (d) 持有期間超過三年者 : 0% ( 十五 ) 基金之最低申購金額 1. 自募集日起至成立日 ( 含當日 ) 止, 申購人每次申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如下 但申購人以其原持有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其他基金買回價金轉申購本基金 證券商經營財富管理專戶 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投資 壽險公司投資型保單或基金銷售機構與經理公司因專案活動另有約定者, 申購人每次申購金額不受下述最低發行價額之限制 (1) 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參萬元整 ; (2) B 類型及 S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整 ; (3) A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為美元壹仟元整 (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25

27 (4) B 類型及 S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為美元壹仟元整 ; (5) B 類型及 S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人民幣肆萬元整 (6)IA 類型及 I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參仟萬元整 (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2. 前開期間之後,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依前開規定, 惟定期定額投資者,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參仟元整, 超過參仟元者, 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為限,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超過新臺幣壹萬元者, 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本基金未開放 S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憑證 IA 類型及 I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定期定額申購 但申購人以證券商經營財富管理專戶 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投資 壽險公司投資型保單或基金銷售機構與經理公司另有約定者, 得不受最低發行價額之限制 3.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4. 配合經理公司實務作業,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之轉換 ( 轉申購 ) 說明如下 : (1) 本基金未開放受益人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間, 不同計價幣別之外幣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 轉申購 ), 例如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轉換 ( 轉申購 ) 為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2) 本基金開放同一基金保管機構之不同基金且為同一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購, 例如 : 人民幣計價之 A 基金受益權單位, 轉換 ( 轉申購 ) 為同一保管機構之 B 基金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3) 另開放本基金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及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與其他基金同計價幣別之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轉申購, 例如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得以轉申購其他基金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4) 本基金之二檔子基金間不得有自動轉換機制, 如有轉換應由投資人申請方得辦理, 子基金間之轉換費用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之 十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5. S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及轉換 ( 轉申購 ) 說明如下 : 26

28 (1) 每次只接受每筆申購基金單位數 ( 即指定受益憑證 ) 之全部轉換或全部買回 (2) 持有期間三年 ( 含 ) 以下時, 限申請轉換至其他基金同幣別之 S 類型, 持有期間累 計計算 ( 十六 ) 經理公司為執行防制洗錢制度, 於受理申購時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相關文件或拒 絕申購人申購之情況 1. 一般開戶, 於開戶前客戶應提供下列證件以供核驗 : 客戶類別應提供之文件 自然人 外國人 未成年或受輔助宣告之人 國民身分證 居留證 護照 1. 未成年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國民身分證 2. 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 委託 授權他人 1. 委託或授權文件 ( 應留存正本 ) 2. 客戶本人之身分證影本以及代理人身分證影本 法人或其他機構 1. 法人身分證明文件 (1) 代表人 /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2) 登記證明文件 (3)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 2. 授權開戶證明文件 (1) 授權書 ( 應留存正本 ) (2)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說明 : (1) 未滿 14 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替代 (2) 上述應提供之文件應留存影本, 並且客戶應提供正本核驗, 並且於影本上註明 與正本相符 已確認客戶身分 或其他相類似之字樣 (3) 未成年及受輔助宣告之受益人, 並應加蓋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印鑑或簽名 ; 法定代理人為父母時, 父母雙方亦可同意由一方代表簽名或蓋章 (4) 採取委託或授權方式開戶或申購者, 經理公司除應將其本人及代理人之詳細身分資料建檔外, 必要時, 並應以電話 書面或其他適當之方式向本人確認 2. 經理公司營業處所不接受臨櫃現金申購 3. 員工於檢視客戶及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時,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經理公司依法應 婉拒受理申購 : (1) 疑似使用假名 人頭 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辦理申購或委託者 (2) 持用偽造 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3) 所提供資料可疑 模糊不清, 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 行查證者 (4) 客戶不尋常拖延應補充身分證明文件者 27

29 (5) 受理申購或委託時, 有其他異常情形, 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 ( 十七 ) 買回開始日本基金二檔子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後, 受益人得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 十八 ) 買回費用本基金各子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高不得超過各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1%),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目前買回費用及短線交易之認定標準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之 九 受益憑證之買回 ( 十九 ) 買回價格除本基金子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及遞延手續費計算之 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各子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基金銷售機構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買回收件手續費新臺幣伍拾元整,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S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買回, 應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扣收買回費用及遞延手續費 其他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買回, 則不適用遞延手續費 ( 二十 )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詳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之 九 受益憑證之買回 ( 二十一 ) 本基金營業日之定義指本國證券市場交易日 但本基金各子基金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遇例假日休市停止交易時, 視為非營業日 前述所稱 一定比例 係指本基金各子基金投資於同一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之總金額達該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經理公司並應於其網站上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 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 每會計年度公告達該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及其休假日, 如上述一定比例及達該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及其休假日有變更時, 經理公司應提前一週於經理公司網站公布, 並依信託契約規定之方式公告 ( 二十二 ) 經理費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28

30 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1.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I 類型除外 ) 係按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壹點陸 (1.6%)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子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子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除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2. I 類型受益權單位係按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八 (0.8%)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該類型受益權單位開始銷售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壹點柒 (1.7%)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子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子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 除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之總金額未達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 二十三 ) 保管費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貳伍 (0.25%)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子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貳陸 (0.26%)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子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 二十四 ) 基金保證機構 : 無 ( 二十五 ) 分配收益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1. 本子基金 A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及 IA 類型新台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全部 29

31 併入基金資產, 不予分配 2. 本子基金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S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及 I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來源如下 經理公司應於本子基金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 依本項所訂可分配收益之情況, 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 按月進行收益分配 ; 惟當月可分配收益其剩餘未分配部分, 可併入次月可分配收益 (1) 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以外所得之利息收入 ETF 收益分配及所投資子基金收益分配 (2) 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以外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後之餘額如為正數時, 亦為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3)B 類型各外幣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S 類型各外幣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及 I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於中華民國以外從事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所衍生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所衍生之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後之餘額如為正數時, 亦為各該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3. 經理公司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分配之金額, 可超出上述之可分配收益, 故本子基金配息可能涉及本金, 惟如經理公司認為有必要 ( 如金融市場變化足以對基金造成重大影響時 ), 可隨時修正收益分配金額 4. 本子基金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S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及 I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 於每月結束後之第二十個營業日 ( 含 ) 前分配之 惟若前述各該類別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源自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者, 應洽前述相同資格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 始得分配 有關前述收益分配, 其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分配前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 5.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S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及 I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每次收益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瀚亞策略印度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 簡稱為 瀚亞傘型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可分配收益專戶, 按各計價幣別存入獨立帳戶, 不再視為本子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依其計價類別分別併入各該類別受益權單位之資產 6.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S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及 IB 類型新臺幣計價 30

32 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 分別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各該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地點 時間及給付方式 但 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S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 I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給付金額未達新臺幣壹仟元 B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及 S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給付金額未達美元壹佰元或 B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 S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給付金額未達人民幣陸佰元時, 受益人授權經理公司以該筆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本子基金各該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7. 前項 S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本基金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者, 嗣後買回或轉換, 無須扣收遞延手續費 8.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或投資型保單方式 證券商經營財富管理專戶 或基金銷售機構申購本子基金者, 不適用第 6. 項但書授權經理公司再申購之規定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1. 本子基金 A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全部併入基金資產, 不予分配 2. 本子基金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及 S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來源如下 經理公司應於本子基金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 依本項所訂可分配收益之情況, 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 按月進行收益分配 ; 惟當月可分配收益其剩餘未分配部分, 可併入次月可分配收益 (1) 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以外所得之利息收入 現金股利 ETF 收益分配及子基金收益分配 (2) 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以外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後之餘額如為正數時, 亦為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3)B 類型各外幣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及 S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於中華民國以外從事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所衍生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所衍生之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後之餘額如為正數時, 亦為各該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3. 經理公司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分配之金額, 可超出上述之可分配收益, 故本子基 31

33 金配息可能涉及本金, 惟如經理公司認為有必要 ( 如金融市場變化足以對基金造成重大影響時 ), 可隨時修正收益分配金額 4. 本子基金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及 S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 於每月結束後之第二十個營業日 ( 含 ) 前分配之 惟若前述各該類別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源自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者, 應洽前述相同資格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 始得分配 有關前述收益分配, 其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分配前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 5.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及 S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每次收益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瀚亞策略印度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 簡稱為 瀚亞傘型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按各計價幣別開立獨立帳戶分別存入, 不再視為本子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但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獨立帳戶所生之孳息應分別併入各該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資產 6.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及 S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 分別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各該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地點 時間及給付方式 但 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 S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給付金額未達新臺幣壹仟元 B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及 S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給付金額未達美元壹佰元或 B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 S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給付金額未達人民幣陸佰元時, 受益人授權經理公司以該筆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本子基金各該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7. 前項 S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本基金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者, 嗣後買回或轉換, 無須扣收遞延手續費 8.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或投資型保單方式 證券商經營財富管理專戶 或基金銷售機構申購本子基金者, 不適用第 6. 項但書授權經理公司再申購之規定 二 基金之性質 ( 一 ) 本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 32

34 本基金各子基金係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辦法之規定, 經金管會 106 年 1 月 10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 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設立, 並投資於國內外有價證券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各子基金所有證券交易行為, 均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辦理, 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 二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本基金各子基金之信託契約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為保障本基金各子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 受益人 ) 之利益所訂定,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 三 ) 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情形 : 無, 本基金為首次募集 三 基金經理公司之職責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各子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各子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 二 )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各子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 三 )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各子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各子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各子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 四 )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各子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各子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33

35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 五 )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呈報金管會 ( 六 )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各子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 七 )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各子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 八 )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除下列第二款至第四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1. 依規定無須修正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2.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3. 申購手續費 ( 含遞延手續費 ) 4. 買回費用 5. 配合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6.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 九 )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各子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各子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各子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 十 )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各子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 十一 )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 十二 ) 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各子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事由致本基金各子基 34

36 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 十三 )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各子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各子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 十四 )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各子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各子基金 ( 十五 )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 十六 ) 本基金各子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 十七 )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各子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各子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 十八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各子基金之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各子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各子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 十九 ) 本基金各子基金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應依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換算為基準貨幣 ( 即新臺幣 ) 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 二十 ) 因發生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信託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 二十一 )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 : 1. 本基金各子基金受益權單位分別以新臺幣 美元及人民幣做為計價貨幣 等內容 2. 本基金各子基金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面額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四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 一 )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各子基金之開戶 保管 35

37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各子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各子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 二 )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或本基金各子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子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子基金之資產及本子基金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S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及 IB 類型新台幣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子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子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或本子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子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子基金之資產及本子基金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及 S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子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子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各子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信託契約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各子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各子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36

38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各子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各子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 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得因經理公司之要求, 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請求相關市場及法令資訊之提供與協助, 惟各該保管 處分及收付之作為 不作為, 仍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為之 上述有關委託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及請求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提供資訊及協助之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1.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2.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各子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3.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各子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 五 ) 基金保管機構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 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各子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 六 )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各子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 七 )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各子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 八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提供之收益分配數據, 擔任本基金各子基金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給付人, 執行收益分配之事務 ( 九 )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子基金之資產 : 1.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37

39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3) 給付依信託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子基金負擔之款項 (4) 給付依信託契約應分配予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S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及 IB 類型新台幣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 (5)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2. 於信託契約終止, 清算本子基金時, 依各類型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3.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子基金之資產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子基金之資產 : 1.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3) 給付依信託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各子基金負擔之款項 (4) 給付依信託契約應分配予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及 S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 (5)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2. 於信託契約終止, 清算本子基金時, 依各類型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3.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子基金之資產 ( 十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各子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 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 )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各子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 十一 )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 38

40 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有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之約定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通知經理公司並為必要之處置 ( 十二 )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各子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 十三 )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各子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各子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 十四 )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各子基金負擔 ( 十五 )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各子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 十六 ) 本基金各子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各子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 十七 ) 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各子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五 基金投資 ( 一 ) 基金投資之方針及範圍請參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之 一 基金簡介 ( 九 ) 運用本基金投資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二 )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1. 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1) 投資分析定期投資會議, 由研究投資處主管 基金經理人及研究人員組成 報告國際金 39

41 融市場變化 總體環境 國內外政治 經濟動態與產業概況等, 並對金融市場 政治情勢 證券市場 潛在投資標的現況及未來預測分析, 提供基金經理人作為投資依據 研究人員針對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所提建議之投資標的進行基礎分析評估, 提供基金經理人投資參考 投資分析報告由報告人 部門主管及權責主管負責 (2) 投資決定基金經理人根據投資會議之結論 研究投資處往來之券商研究報告並參酌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所提建議之股債配置比重 投資公司名單及分析報告 基金之申購與贖回狀況 各項法令與信託契約之相關規定等, 決定當日買賣股票 / 債券種類 數量 價位, 完成投資決定後, 並作成投資決定書 投資決定書由基金經理人 部門主管及權責主管負責 (3) 投資執行本基金之海外債券屬於委託交易作業, 由本公司交易員依投資決定書以交易系統 電子郵件或傳真指示海外交易服務商下單 交易完成後, 經紀商 ( 交易對手 ) 除與海外交易服務商做交易確認外, 亦直接與本公司交易人員確認, 故本公司可檢視經紀商與海外交易服務商代為下單之交易內容是否相符以做勾稽比對, 並由本公司交易員將執行結果作成投資執行表, 呈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簽核 除海外債券之其他交易, 交易員依投資決定書執行基金買賣有價證券, 並將執行結果作成投資執行表, 呈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簽核 (4) 投資檢討研究投資部門主管於每月或必要時召開會議, 對基金經理人之投資決策及研究投資會議之決議, 作出檢討報告 投資檢討報告由基金經理人作成經部門主管及權責主管簽核 2. 運用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作業流程 (1) 交易分析由基金經理人或具備期貨交易知識或經驗之人員負責交易分析工作, 並提出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 須載明交易理由 預計交易價格 多 ( 空 ) 方向 契約內容及數量, 並詳述分析基礎 根據及建議 交易分析由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撰寫人 ( 或基金經理人 ) 部門主管及總經理( 或權責主管 ) 負責 40

42 (2) 交易決定交易決定書須載明交易標的 方向 價位與數量並經部門主管及總經理 ( 或權責主管 ) 簽核後交付交易員執行 (3) 交易執行交易員依據交易決定書執行交易, 完成交易後, 編製基金交易執行紀錄 ; 交易執行紀錄須載明實際成交價格 多 ( 空 ) 方向 契約內容與數量及交易決定書與交易執行間之差異 差異原因說明等內容, 呈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簽核 (4) 交易檢討每月應由基金經理人或指定之專人就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提出檢討, 並作成檢討報告 檢討報告由報告人 ( 或基金經理人 ) 作成, 經部門主管及總經理簽核 3.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1) 姓名 : 周佑侖 (2) 主要學歷 : 丹佛大學財務金融碩士 (3) 主要經歷 : 瀚亞投信環球資產配置暨固定收益部研究員 ~ 迄今兆豐國際投信債券投資部基金經理 ~ 台新投信投資處固定收益部基金經理 ~ 新光人壽國際債券投資專員 ~ 聯邦銀行研究員 98.08~ (4) 權限 : 基金經理人應依照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操作基金, 不得違反基金管理辦法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並遵守基金運用之限制 (5) 同時管理其他基金名稱 :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瀚亞印度趨勢多重資產基金 (6) 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 經理人需簽立遵循利益衝突防止措施 中國牆政策聲明書 另外, 針對基金或委任資產運用亦應分別作成投資決策記錄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 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41

43 (1) 姓名 : 周佑侖 (2) 主要學歷 : 丹佛大學財務金融碩士 (3) 主要經歷 : 瀚亞投信環球資產配置暨固定收益部研究員 ~ 迄今兆豐國際投信債券投資部基金經理 ~ 台新投信投資處固定收益部基金經理 ~ 新光人壽國際債券投資專員 ~ 聯邦銀行研究員 98.08~ (4) 權限 : 基金經理人應依照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操作基金, 不得違反基金管理辦法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並遵守基金運用之限制 (5) 同時管理其他基金名稱 :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瀚亞印度趨勢多重資產基金 (6) 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 經理人需簽立遵循利益衝突防止措施 中國牆政策聲明書 另外, 針對基金或委任資產運用亦應分別作成投資決策記錄 經理公司利益衝突防止措施 中國牆政策之作業程序如下 : (1) 利益衝突之防範主要分為三部份 : 1) 基金投資與全權委託資金運用 2) 運用基金資產與基金經理人之個人交易 3) 同時管理之基金資產 (2) 基金經理人應簽署遵循中國牆政策之聲明書, 遵循下列規範 : 1) 嚴守投資會議內容之保密責任, 不可將尚未執行及正在進行之交易決定內容告知其他部門或人員 2) 對同時所管理之基金, 於執行交易時, 應秉持公平客觀態度對待每一投資資產, 不得有圖利任一方之情形 (3) 基金資產與全權委託資產其辦公場所應作適當區隔, 防止基金投資與全權委託業務間資訊之流通或交換 (4) 基金經理人對每一資產之運用應作成投資決定書, 交付交易員執行 (5) 運用基金投資不得有聯合拉抬特定個股以圖利全權委託資產或有損及基金資產之情形 (6) 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二個以上基金時, 不得有同時或同一日執行相反買賣之 42

44 情形 (7) 基金經理人不得利用職務上所獲知之資訊, 為自己或客戶以外之人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 (8) 基金經理人從事個人交易時, 應於當日填具投資申請表, 依經理公司 個人交易管理辦法 規定取得核准後始得交易, 且該項申請限當日有效 4. 最近三年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 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姓名周佑侖 任期 106/09/ - 迄今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 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姓名周佑侖 任期 106/09/ - 迄今 ( 三 ) 複委任管理業務情形及受託管理機構對受託管理業務之專業能力無, 本基金未複委託其他管理機構 ( 四 ) 國外投資顧問保誠 ICICI 資產管理公司 (PRUDENTIAL ICICI ASSET MANAGEMENT COMPANY LTD, 下稱保誠 ICICI 資產管理公司 ) 1. 保誠 ICICI 資產管理公司為英國保誠集團 (Prudential plc) 與印度最大的民營商業銀行 ICICI Bank 合資之公司, 成立於 1998 年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保誠 ICICI 資產管理公司總管理資產規模為美金 億元 2. 母公司 ICICI 銀行為印度的第二大銀行 ( 第一大民營銀行 ),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為止, 資產總額約 1,090 億美元, 透過多樣化的銷售管道提供法人和零售顧客各式各樣的銀行業務產品和金融服務 3. 保誠 ICICI 資產管理公司於過去 13 年時間裡, 於印度共同基金產業取得了卓越的成績, 總管理規模年均複合增長率高達 22%, 成為印度大型資產管理公司之一 4. 保誠 ICICI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提供印度國內客戶一全方位之投資計劃, 亦擔任國外客戶之投資顧問 43

45 ( 五 ) 基金運用之限制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1.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子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不得投資於股票 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及結構式利率商品 ; 但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不在此限, 且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本子基金持有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於條件成就致轉換 認購或交換為股票者, 應於一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 (2) 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3)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 (4)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5)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6)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但不包含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單位信託 ; (7)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子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子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子基金之受益憑證 ; (8)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9)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公司債 ( 含無擔保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10)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但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者, 不在此限 ; (11)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之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44

46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12) 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 (13)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14)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15)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16)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17)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18) 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及其所發行之公司債 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19)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本子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20) 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 不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基金受益憑證 ; (21) 投資於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反向型 ETF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 45

47 價值之百分之十 ; 加計投資其他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22)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23) 不得投資於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投資於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 不在此限, 惟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五 ; (24) 不得將本子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 (25) 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26)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 2. 前述所稱各基金及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3. 前述規定比例及金額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4.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前述 1. 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前述 1. 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子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1.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子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以原股東身分認購已上市 上櫃之現金增資股票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 不在此限 ; (2) 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3)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 (4)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5)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 46

48 限 ; (6)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但不包含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單位信託 ; (7)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子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子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子基金之受益憑證 ; (8)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及公司債( 含次順位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9)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10)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11)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 (12)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13) 不得將本子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 (14) 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 不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基金受益憑證 ; (15) 投資於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反向型 ETF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加計投資其他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16)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17)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本子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 47

49 百分之三十, 但基金成立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 不在此限 ; (18) 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19)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子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 (20)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但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者, 不在此限 ; (21)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22) 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 (23)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24)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25)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26)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惟投資於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 (27)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48

50 (28)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29) 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及其所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30)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31) 不得投資於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投資於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 不在此限, 惟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五 ; (32) 投資於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 (33) 投資於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其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 應與所持有該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標的證券發行公司發行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份 ) 合併計算, 不得超過該標的證券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其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 應與所持有該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標的證券公司發行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份 ) 合併計算, 不得超過該標的證券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惟認購權證 認股權憑證與認售權證之股份總額得相互沖抵 (Netting), 以合併計算得投資之比率上限 ; (34)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2. 前述所稱各基金及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3. 前述規定比例及金額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4.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前述 1. 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前述 1. 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子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49

51 ( 六 ) 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無, 本子基金為債券型基金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內部份 : 1. 處理原則及方式 (1) 依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二十三條及金管會相關規定辦理 如相關規定有修正者, 從其新規定辦理 (2) 經理公司行使本子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之行使, 應由經理公司指派經理公司人員代表出席或以書面或以電子方式為之 但經理公司依下列方式行使表決權者, 得不受限制 : 1) 經理公司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行使本子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者 2)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 經理公司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 : i. 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三十萬股且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一百萬股者 ii. 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採行電子投票制度之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萬分之一且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萬分之三 3) 經理公司除依 1) 規定方式行使本子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外, 對於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達三十萬股以上或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達一百萬股以上者, 於股東會無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時 ; 或於股東會有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 而其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五或五十萬股時, 經理公司得指派經理公司以外之人員出席股東會 4)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未達一千股者, 得不向公開發行公司申請核發該基金持有股票之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及表決票, 50

52 並得不行使該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但其股數應計入 2) 及 3) 之股數計算 5) 經理公司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或指派本經理公司以外之人員行使本子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均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 6) 經理公司出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之股票遇有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者, 應由經理公司基於專業判斷及受益人最大利益評估是否請求借券人提前還券, 若經評估無需請求提前還券者, 其股數不計入 2) 及 3) 之股數計算 (3) 經理公司行使表決權, 應基於受益憑證持有人之最大利益, 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4) 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並應作成書面紀錄, 循序編號建檔並至少保存五年 (5) 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 部門主管 分支機構經理人 其他業務人員或受僱人, 不得轉讓出席股東會委託書或藉行使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2. 作業流程 (1) 經理公司收到股東會開會通知時, 應登記開會時間, 並交由相關人員處理 (2) 基金經理人代表本子基金, 出席股東會及行使表決權 基金經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 應指派適當人員出席並經總經理核准 (3) 經理公司得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 即該股票發行公司或受該公司委託辦理股務之機構, 依指派書意旨代為執行投票表決權 (4) 收到股東會通知書並填具指派書, 交由出席之代表人收執 (5) 經理公司行使表決權, 原則上支持公司派提案 若發行公司有特殊議案 ( 如 : 董監改選 併購 董監報酬等 ) 時, 必須作事前之評估 (ERP 股東會會前評估報告 ), 董監持股成數是否符合法定條件, 亦應作為考量因素 相關資訊可在證交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董監股權異動欄查詢 ( mops.twse.com.tw/) 評估報告由基金經理人討論後, 作成結論並呈總經理裁決後, 送交出席者據以行使表決權 (6) 出席會議人員應填具開會及行使表決權經過之書面報告 國外部份 : 51

53 考量成本及地理因素, 本子基金所投資之國外股票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時, 經理公司原則上將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權 如有必要, 可委託該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利用其分佈全球各地分行代表, 代理本子基金出席股東會 ; 或係透過該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提供之專屬投票網站, 採電子資訊方式行使表決權 ( 七 ) 基金參與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1. 處理原則 : 本公司經理之基金出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 應基於所經理之基金受益人之最大利益行使表決權 不得轉讓或出售所持有之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通知書 2. 處理方法 (1) 本公司應就基金所持有子基金之受益人大會行使表決權議案內容及決議做成紀錄, 經部門主管及投資長簽核後, 交由研究投資處投資支援組歸檔備查 (2) 基金受益人大會之出席得就通知書中之提供方式以書面回覆 (3) 對於需行使表決權之議題應有評估作業 相關評估分析作業 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應作成書面資料, 循序編號建檔, 至少保存五年 ( 八 )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應揭露下列事項 1. 主要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及主要投資證券市場, 簡要說明, 請參閱後附之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應揭露事項 2. 投資國外證券化商品或新興產業者, 應敘明該投資標的或產業最近 2 年國外市場概況, 請參閱後附之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應揭露事項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對基金之外匯收支從事避險交易者, 應敘明其避險方法 : 經理公司為避險目的, 得利用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一籃子貨幣避險交易 (Proxy Basket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 ) 等交易方式, 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及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4 基金參與外國子基金之受益人大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將委由基金經理人或交易部門主管批示意見後, 委任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代理參加, 以受益人權利為優先考量, 在受益人大會中行使權利 其他處理原則及方法比照國內辦理 52

54 ( 九 ) 本基金二檔子基金之投資範圍 主要區隔及異同分析 基金差異化分析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 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 本金 ) 本金 ) 投資地區 國內外地區 存續期間 本基金二檔子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任一子基金契約終止時, 該子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A 類型各計價類型受益權單位及 IA 類型新台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不分配收益 收益分配 ;B 類型各計價類型受益權單位 S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及 IB 類型 新台幣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分配收益 受益憑證發行方式 採無實體憑證發行 基金類型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 計價幣別 新臺幣 美元及人民幣 最高淨發行總面額 等值新臺幣貳佰億元 等值新臺幣貳佰億元 經理人 周佑侖 周佑侖 經理費 1.6%( 每年 ) I 類型 0.8%( 每年 ) 1.7%( 每年 ) 保管費 0.25%( 每年 ) 0.26%( 每年 ) 基金保管機構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標的 一 本子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 發行之政府債券 公司債 ( 含無擔保公司債 ) 次順位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承銷中之公司債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債券型基金 ( 含固定收益型基金 ) 貨幣市場型基金及追蹤 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 ( 含反向型 ETF) 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等有價證券 二 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 包括 : 1. 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含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無擔保公司債 ) 次順位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53 一 本子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特別股 ) 承銷股票 基金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及反向型 ETF 之受益憑證 ) 台灣存託憑證 認購 ( 售 ) 權證 認股權憑證 政府公債 ( 含交換公債 ) 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無擔保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 )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承銷中之公司債或金融債券 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二 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 包括 : 1. 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 ) 存託憑證 ( Depositary Receipts)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Warrants) 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REITs) 及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含反向型 ETF)

55 基金差異化分析 資產配置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本金 ) 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及符合美國 Rule144A 規定之債券 ) 2. 於外國證券交易所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店頭市場交易之固定收益型 債券型或貨幣市場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含追蹤 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 ETF(Exchange Traded Fund) 及反向型 ETF) 3. 經金管會核准或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固定收益型 貨幣市場型或債券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2. 由外國政府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含政府公債 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金融債券 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3.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1. 本子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 1. 本子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 ( 含 ) 後, 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 ( 含 ) 後, 投資於股票 ( 含承銷股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 ( 含 ) 自票 ) 存託憑證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成立日起六個月 ( 含 ) 後, 投資於益證券之總金額應達本子基金淨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以上 ; 投資於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國內外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及存託 ( 含 ) 憑證之總金額不得高於本子基金淨 2. 投資於印度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九十 ( 含 ) 且不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得低於百分之十 ( 含 ) ( 含 ); 以及受惠印度經濟發展, 與 2. 投資於印度之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印度貿易往來密切之 印度相關國低於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家 政府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六十 ( 含 ); 以及受惠印度經濟發券, 惟投資於 印度相關國家 債展, 與印度貿易往來密切之 印度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相關國家 政府或機構所保證或發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且單一印度行之債券, 惟投資於 印度相關國相關國家之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家 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子基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且單前述 印度債券 係指印度政府或機一印度相關國家之投資總金額不得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及由印度以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外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而於印十 度發行或交易之債券 ( 含政府公債 前述 印度之有價證券 係指於印度公司債 金融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有價證券或由印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度政府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印度相關國家 及由印度以外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請參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發行而於印度發行或交易之債券 ; 印之 一 基金簡介 ( 九 ) 基金投資之度相關國家 請參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本方針及範圍 基金概況 之 一 基金簡介 ( 九 ) 3. 投資之高收益債券以新興市場國家基金投資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之債券為限, 且投資總金額不得超 3. 本子基金得投資高收益債券, 惟投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資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 54

56 基金差異化分析 投資策略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 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 本金 ) 本金 ) 十 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一 經理公司研究小組結合國外投一 本子基金主要投資於印度市場 資顧問的研究資源, 隨時觀察總 之有價證券, 透過投資於印度與 體經濟情勢 衡量利率匯率走勢 印度相關國家的固定收益證 及投資國家經濟體之發展潛力與 券, 於中等信用風險下創造投資 投資價值, 選擇投資標的, 納入 總報酬 並透過投資於印度股票 投資組合, 並定期追蹤 調整至 與股權相關證券追求長期之投 最適當之配置 資利得為目標 二 本子基金主要投資於印度債二 主要投資策略如下 : 券, 旨在透過投資於印度與印度 1. 股票投資策略 : 相關國家的固定收益證券, 於中 經理團隊根據投資顧問的 Price 等信用風險下創造投資總報酬 to Book Value model, 評估目前 同時本子基金亦強調控制風險, 市場價格與公平價值的差距以 透過分析並控制整體風險來選擇 決定股票配置比重 若市場價格 投資組合與標的 低於公平價值將提高股票投資 三 本子基金債券投資策略 : 比重, 反之則減少 股票平均配 為達致基金投資目標之於中等 置比重 15-25%, 最高上限為 風險水平下提供超額報酬與控 40% 制風險, 經理公司及國外投資顧 本子基金採取由下至上選股方 問研究總體金融市場情勢, 包括 式, 挑選具投資潛力之印度股票 政治 經濟環境與影響流動性及 與股權相關證券, 包含具有下列 利率之因素, 以預測利率及匯率 特質之企業 : 獲利優於產業平 走勢, 對擬投資的證券進行嚴格 均 具強大的競爭優勢與持續性 的深入信用評估, 進而篩選出具 之領導性市場率 成熟的商業模 投資價值之投資標的 信用評估 式 財務狀況健全 ( 如良好的資 包括研究公司的經營環境, 過去 產負債表數據與盈餘成長率 ), 與 的業績表現以及發行人的未來 成長性及價值面同具吸引力 前景與長短期財務狀況 本子基 等, 以尋求中長期表現優秀之企 金投資顧問亦可參考印度證監 業 股票標的以較能提供風險溢 會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酬的大型藍籌股為主, 中小型類 Board of India, SEBI), 或其他經 股則以處於高度成長產業 或為 認可的評評級機構提供之評級 產業的領導者 或具備特殊營運 資訊 利基的公司為主 1. 研究導向 本基金投資顧問依據與企業管 包含質化及量化分析 : 質化評估 理層之個人會議, 注重聽取企業 要素除業務模式與產業分析外, 之業務發展與市場環境前景之 亦考量企業管理過往紀錄 其內 相關資訊以分析評估企業狀 控制度 因應產業 / 經營模式產生 態, 並同時參酌管理階層品質 之特定風險營運資本需求 現金 執行能力 股利發放紀錄 公司 流 營運成本 季節性影響 監 的透明程度等因素, 整體操作上 理環境 同業競爭性, 與議價能 採大中小型股靈活配置方式 力等 量化評估因素則包括債務 另, 基金於產業配置上運用由上 權益比分析, 損益表分析, 資產 至下方式, 藉由投資各產業以分 負債表分析等 散風險 2. 總體經濟分析 影響股價表現因素的基本分析 透過對通貨膨脹 貨幣供給 私 包含但不限於以下財務數據指 55

57 基金差異化分析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本金 ) 部門借款 政府借款 貨幣市場狀況 中央銀行政策 地方財政與貨幣政策 全球利率情況與市場情緒等各種影響因子之詳盡分析, 並加上交易部位 證券之拍賣 / 發行 經濟數據公佈, 境外市場部位等短期與市場技術分析補充以研判利率走勢 最後依據利率走向分析與殖利率曲線變化預測, 建構投資組合之存續期間與利差配置 3. 信用評估調查針對投資標的企業定期進行, 包含訂定信用評級之內部分析 企業過去 1 至 3 年財務報表 ( 含年報與季盈餘報告 ) 獲利性相關比率 資本充足率 周轉率, 與其他來自外部機構之資訊 以持續性基礎, 分析企業之信用狀況 評級機構對前景預期變化可能產生之信用風險, 與外部因素對企業之影響等 四 固定收益證券部位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管理策略固定收益證券部位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長短, 可影響基金價格在面臨市場利率變動時, 價格波動程度的大小 基金實務操作時, 經理公司將透過計算投資組合之利率敏感度, 以掌握市場利率變動時所承受之風險 當本子基金調整個別投資標的時, 將先計算出買進或賣出該資產後對整體投資組合存續期間之影響, 以評估該交易之妥適性 考量未來市場可能出現之波動與投資管理之彈性, 本子基金規劃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約為 3 年至 9 年 本子基金之存續期間管理策略如下 : 1. 分析市場現況, 研判總體經濟走勢 : 考量印度或印度相關國家之總體經濟情況及通膨展望 貨幣政策走向 殖利率曲線變化 信用評等及利差展望, 研判總體經 標 : 現金流折現 現金流投資回報率 相對於加權平均資本成本之投資回報率 價格 / 帳面價值 收益率除上述基本面條件之外, 投資顧問與經理公司亦將盡力確認股份一般持有模式 流動性與短期造成股價變動誘因的潛在影響 2. 債券投資策略 : 基於市場景氣現況及對印度當地市場利率之看法, 經理團隊機動調整投資組合之利率敏感度與存續期間, 在收益率與風險承受度間取得平衡 投資標的聚焦於盈餘穩定的公司債, 及具備資本利得機會之政府債 另外, 本子基金持有高收益債券資產比重不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30% 1) 研究導向包含質化及量化分析 : 質化評估要素除業務模式與產業分析外, 亦考量企業管理過往紀錄 其內控制度 因應產業 / 經營模式產生之特定風險營運資本需求 現金流 營運成本 季節性影響 監理環境 同業競爭性, 與議價能力等 量化評估因素則包括債務權益比分析, 損益表分析, 資產負債表分析等 2) 總體經濟分析透過對通貨膨脹 貨幣供給 私部門借款 政府借款 貨幣市場狀況 中央銀行政策 地方財政與貨幣政策 全球利率情況與市場情緒等各種影響因子之詳盡分析, 並加上交易部位 證券之拍賣 / 發行 經濟數據公佈, 境外市場部位等短期與市場技術分析補充以研判利率走勢 最後依據利率走向分析與殖利率曲線變化預測, 建構投資組合之存續期間與利差配置 56

58 基金差異化分析 投資特色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本金 ) 濟走勢 2. 對個別債券進行價值評估 : 基於對未來利率走向的預期進行債券訂價, 分析殖利率及遠期殖利率等參數, 並研究絕對及實質殖利率相對其歷史走勢及供需變化, 作為價值評估的輔助研判工具 3. 建構適宜的債券存續期間投資策略 : 藉由債券市場相對價值分析, 整合殖利率策略 信用利差及交換利差投資策略, 配置適宜的債券存續期間 4. 衡量個別標的買賣後之整體投資組合存續期間與原先規劃之存續期間差異並持續調整 3) 信用評估調查針對投資標的企業定期進行, 包含訂定信用評級之內部分析 企業過去 1 至 3 年財務報表 ( 含年報與季盈餘報告 ) 獲利性相關比率 資本充足率 周轉率, 與其他來自外部機構之資訊 以持續性基礎, 分析企業之信用狀況 評級機構對前景預期變化可能產生之信用風險, 與外部因素對企業之影響等 一 印度為全球高度經濟成長國一 印度為全球高度經濟成長國家, 在股債市場均有顯著增長, 家, 在股債市場均有顯著增長, 印度股債市場發展亦逐漸成熟, 印度股債市場發展亦逐漸成但目前台灣投資人尚未有專門進熟, 但目前台灣投資人尚未有專入該市場的債券或平衡基金, 而門進入該市場的債券或平衡基本子基金主要投資於印度債券, 金, 而本子基金主要投資於印度包括由印度政府或機構所保證或市場之有價證券, 透過投資於印發行之債券, 及由印度以外之國度與印度相關國家的固定收益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而於印度證券, 取得相對穩定的債息收發行或交易之債券 ( 含政府公入 並附以投資於印度股票與股債 公司債 金融債券 金融資權相關證券追求長期之投資利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得為目標, 為兼顧債券收益以及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股票資本利得的印度平衡基金 券 ), 希望帶給投資人佈局印度債二 股票部份, 同步以由上而下與由券機會 另外, 亦可投資受惠於下而上的方式, 挑選具投資潛力印度經濟發展, 與印度貿易往來之印度股票與股權相關證券, 以密切之 印度相關國家 政府或尋求中長期表現優秀之企業 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前述三 除財務狀況健全等基本面條件 印度相關國家 係指中國 美之外, 投資顧問與經理公司亦將國 德國 香港 印尼 南韓 盡力確認股份一般持有模式 流馬來西亞與新加坡等國所發行的動性與短期造成股價變動誘因債券同樣為經理公司考慮之投資的潛在影響 標的 二 本子基金投資組合中部分債券為印度公司所發行之債券, 印度公司債通常會提供相對公債更具利差優勢的殖利率, 除了具有債券固有的利息收入, 其價格亦可能隨市場供需條件而波動, 產生資本利得 57

59 基金差異化分析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本金 ) 三 本子基金主要將投資於信用評等等級達相當於 BBB/Baa2 級以上之債券 另依現行法令規定, 本子基金投資高收益債券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40% 整體操作具相對彈性, 加上印度主權信評以及多數公司債信平均為投資等級, 整體而言可維持本子基金的投資操作靈活度及維持投資組合的安全性風險定位本子基金為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之債本子基金屬於海外平衡型基金, 投資券型基金, 主要投資於印度政府及企區域以印度有價證券為主, 屬股債平業所發行之債券, 及受惠印度經濟發衡且偏債券之操作投資, 依據中華民展, 與印度貿易往來密切之 印度相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關國家 政府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 ( 以下簡稱 同業公會 ) 基金風險報債券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酬等級分類標準分類, 其風險報酬等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 以下簡稱 同業級為 RR3 級, 適合尋求投資利得及收公會 ) 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分益且能承受中級風險之非保守型投資類, 其風險收益等級為 RR3 級, 適合人 尋求投資固定之收益且能承受中級風險之非保守型投資人 基金關聯性瀚亞策略印度傘型基金主要訴求為投資於印度之股票及債券等有價證券, 在看好印度挾帶高經濟成長率及政策良好等利多, 及印度國債孳息率和回報率高, 印度 10 年期國債孳息率接近 7%, 較中國及馬來西亞 4% 或以下為高, 依 EPFR 統計, 新興股市與投資等級債券型基金持續獲資金流入, 在基本面有轉機題材 較高殖利率等利基支撐下, 印度市場亦將持續受到市場資金青睞, 本基金包含債券型及平衡型之子基金, 使投資人可選擇單獨參與印度債市, 或兼能參與印度股市, 保持資產配置能兼具穩定及績效之投資工具 六 投資風險之揭露 本基金之二檔子基金, 分別為債券型與平衡型基金, 並以分散投資標的之方式經營, 在 合理風險度下, 投資於國內外之有價證券, 以謀求長期及穩定之收益 管理資產安全為 目標 惟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下列仍為可能影響本基金各子基金之潛在投 資風險 : ( 一 ) 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無, 本子基金不投資股票 )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58

60 本子基金投資於印度及相關市場之股票, 由前開投資地區中挑選適合投資之個股, 因產業循環或非經濟因素而導致價格出現劇烈波動, 可能產生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經理公司將盡量避免類股集中度過高, 並盡量分散投資, 惟風險亦無法完全消除 ( 二 )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本基金以分散投資標的之方式經理, 但有些產業與景氣連動性高, 將可能對各子基金的投資績效產生影響 如某些產業可能因供需結構而有明顯之產業循環週期, 企業盈餘及其償債能力隨之有較大幅度波動, 連帶影響基金淨值 ( 三 ) 流動性風險本基金若遭遇投資地區有重大政經變化導致交易狀況異常時, 投資該地區之流動性風險並不能完全避免, 即發生流動性風險 其他流動性風險的來源如債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若本基金需求之急迫及買方接手意願之遲疑, 可能發生在短時間內無法以合理價格出售基金所持有債券之風險, 相對影響本基金之淨值, 甚至延後買回價金之給付時間 經理公司將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盡力規避可能之流動性風險 ( 四 )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當投資國政府對外匯收支 結算及買賣所採取限制性措施, 致使投資資金無法變現或無法匯回, 形成外匯管制風險, 將造成基金無法處分資產或支付買回款項 同時, 各子基金投資有價證券可能非單一計價幣別, 因此基金表現可能受各幣別間匯率變動而影響 另外, 本基金以新臺幣 美元或人民幣計價, 如投資人以其它非本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後投資本基金各子基金, 須自行承擔匯率變動之風險, 當新臺幣 美元或人民幣相對其它非本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貶值時, 將產生匯兌損失 同時, 因投資人與銀行進行外匯交易有賣價與買價之差異, 投資人進行換匯時須承擔買賣價差, 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定 ( 五 ) 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變動之風險 1. 本基金投資之國家或地區可能發生政治 社會或經濟變動的風險如勞動力不足 罷工 暴動 戰爭等, 均可能使本基金所投資之市場及投資工具造成直接性或間接性的影響, 進而影響各子基金淨值之漲跌 基金經理公司將儘量分散投資風險, 惟風險亦無法因此完全消除 2. 新興市場國家風險 : 本基金所投資之新興市場國家或新興市場國家所發行之證券, 或會牽涉特別風險 特別風險包括貨幣波動 政治風險 投資於資本市場較小的國家之風險 不穩定價格和外國投資限制等 該類市場的公司, 其財務報告 會計和資訊披露等標準, 未必能與已開發市場相提並論, 故公司之資料和帳目或會不能公 59

61 開獲取, 或不符合國際標準 新興市場的市況遠較發展成熟的市場波動大, 因此價格可能大幅起落 另外, 該類新興市場國家對證券交易的現有保管 交割 結算和註冊程序, 或會比其他已開發市場的發展程度低, 因此可能增加交易 交割或違約的風險, 或在證券變現時出現延誤, 以及對價格帶來不利影響 證券發行人和證券交易所及其他市場參與者, 受監管的標準或會比已開發市場較低 效率較差的銀行和電訊系統可能導致付款延誤, 在極端情況下更會出現證券擁有權的爭議 法律和政府政策修訂均可能對投資構成影響, 而政治變動也可能影響政府和市場的穩定, 及 / 或限制金錢匯出境外或外國 然而世界各國的經濟情勢及變動, 對其他國家均具有影響力, 也將對本基金可投資市場及投資工具造成影響 當本基金投資國家發生經濟風險時, 基金經理人將依據各項資訊做專業判斷, 對投資於該國家的標的進行減碼或進行停止投資決定 ( 六 ) 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本基金在承作交易前已評估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 以降低此風險性 除此之外, 各子基金存放現金之金融機構應符合主管機關所訂信用評等標準, 其餘資金運用之交易商皆制訂相當之標準, 惟仍不排除前述交易對手發生違約等風險之可能性 各子基金可能投資附有保證機構擔保之有價證券, 不排除保證機構可能因機構信用評等調降 倒閉或破產將可能無法全數償還投資之本金及收益之風險 ( 七 )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無, 本基金並未投資結構式商品 ( 八 )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1. 投資於無擔保債券及次順位債券之風險 : 各子基金可投資於無擔保債券及次順位債券 無擔保公司債雖有較高之利息, 但仍可能面臨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本息之信用風險 而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因發行人與債權人約定其債權於其他先順位債權人獲得清償後始得受償, 相對獲得清償的保障較低 2. 投資於高收益債券之風險 : 高收益債券 指企業或機構所發行之債券信用評等較差或未經信用評等, 因其信用評等較差 ( 或未經信用評等 ), 故須支付較高利息以吸引投資人 由於債券信用評等較差 ( 或未經信用評等 ), 因此違約風險較高, 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 尤其在經濟景氣衰退期間, 若有可能影響償付能力的不利消息, 則此類債券價格的波動可能較為劇烈 而利率風險 信用違約風險 外匯波動風險也將高於一般投資等級之債券 故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 市場流動性下降, 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 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 進而影響基金之淨值 60

62 3. 投資於轉換公司債之風險 : 由於轉換公司債同時兼具債券與股票之特性, 因此除面臨債券之利率風險 流動性風險與信用風險外, 還可能因標的股票價格波動, 而造成該轉換公司債之價格波動 投資非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之轉換公司債因無信用評等或非投資等級因素, 其利率風險 外匯波動風險或債券發行違約風險都高於一般債券, 故可能因利率上升 市場流動性下降 外匯波動過大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無法支付本金及利息或破產, 進而影響基金淨值之漲跌 4. 投資美國 Rule 144A 債券之風險 : 美國 Rule 144A 債券屬私募性質, 該類債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風險較高, 當債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 而需賣斷公債或公司債時, 將因我方需求之急迫及買方接手之意願, 可能以低於成本之價格出售或需以不利的價格進行交易, 使得基金淨值有下跌的可能性 美國 Rule 144A 債券發行機構之財務訊息揭露可能較不完整, 可能導致債券價格上揚或下跌之波動, 進而影響基金淨值之漲跌 美國 Rule 144A 債券之價格較不透明, 因此導致債券價格波動性較大之風險 5. 持有反向型 ETF 之風險 : 反向型 ETF 主要是透過衍生性金融商品來追踪標的指數, 追求與標的指數相反的報酬率, 由於反向型 ETF 係以交易所掛牌買賣方式交易, 以獲取指數報酬的基金, 因此當追蹤的指數變動, 市場價格也會波動, 將影響基金的淨值 6. 投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風險 : 影響受益證券之投資風險因素有發行金額 本金持份 收益持份 受償順位及發行公司提早贖回而產生之再投資風險等 受償順位可能有清償不足之風險, 將直接影響持有人權益 7. 投資海外存託憑證之風險 :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海外存託憑證之價格通常會隨標的證券波動, 故隱含標的證券之價格波動風險 另外, 海外存託憑證發行機構並無於交易市場揭露其標的公司重大訊息之義務, 故海外存託憑證之價格可能無法即時反應標的公司之重大訊息影響 8. 投資認股權憑證之風險 :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認股權憑證 (Warrants) 為標的股票所衍生出來的金融投資工具, 惟無法享有股東權益, 其價格與標的股價有密切的相關, 可能受市場利率 到期時間及履約價格之因素影響, 是以高財務槓桿投資方式追求豐厚報酬, 為高風險 高報酬之投資工具 9. 投資債券期貨之風險 : 本基金為管理有價證券價格變動風險或增加投資效率之需要, 得交易經金管會核准之債券期貨商品, 惟若經理公司判斷市場行情錯誤, 縱使該交易為避險操作, 亦可能造成本基金損失 主要風險包括 : (1) 當期貨市場行情不利於 61

63 基金所持契約時, 期貨商為維持保證金額度, 得要求追繳額外之保證金, 如基金無法在期貨商所定期限內補繳時, 則期貨商有權代為沖銷基金所持期貨契約, 沖銷後若仍有虧損, 則基金須補繳此一損失之金額 倘期貨契約之行情有劇烈變動時, 原始保證金有可能完全損失, 超過原始保證金的損失部分基金亦須補繳 (2) 期貨契約之交易條件, 如漲跌幅度或保證金額度隨時可能變動, 此一變動可能使基金之損失超出原所預期 (3) 當從事期貨契約之交易, 在市場行情劇烈變動時, 基金所持之期貨契約可能無法反向沖銷, 致增加損失 如停損單或停損限價單等之或委託可能因市場因素以致無法成交, 在無法有效控制風險的情形下, 損失的額度可能進一步擴大 (4) 除期貨交易所規定不得進行現貨交割者外, 若基金持有之期貨契約未能於最後規定日期前為反向沖銷時, 有可能必須辦理現貨交割 ; 若基金無現貨可供交割時, 則需要透過現貨市場辦理交割事宜 (5) 國外期貨交易係以外國貨幣為之, 除實際交易產生之損益外, 尚須負擔匯率變動的風險 (6) 交易所或期貨商有關交易之規定和政策, 如不可預知的情況所產生暫停或停止交易等, 亦可能影響交易人履約能力或反向沖銷情形 此外, 若必須於到期日前處分證券相關商品, 則可能有因市場流動性不足而無法成交的風險 10. 以外幣計價之貨幣申購或贖回時, 其匯率波動可能影響該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投資績效, 因此經理公司將為此類投資人為該計價幣別之貨幣避險交易 然投資人應注意, 避險交易之目的在於使該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因基金資產計價幣別下跌遭受損失的風險降低, 然而所承作的避險合約可能使該外幣計價之幣別相對於基金及 / 或基金資產計價幣別下跌時, 投資人將無法從中獲益 在此情況下, 投資人可能承受相關金融工具操作之收益 / 虧損以及其成本所導致的淨值波動 11. 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之匯率風險人民幣之匯率風險可區分為兩部分 : (1) 人民幣之匯率風險 : 本基金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係以人民幣為計價幣別, 但投資標的則可能以其他地區貨幣如盧比 美元或是其他非人民幣等計價, 此將使投資人需承受基金計價幣別及投資標的間的匯率波動影響 本基金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之人民幣匯率主要係採用離岸人民幣匯率 ( 即中國離岸人民幣市場的匯率,CNH) 人民幣目前受大陸地區對人民幣匯率管制 境內及離岸市場人民幣供給量及市場需求等因素, 將會造成大陸境內人民幣結匯報價與離岸人民幣結匯報價產生價差 ( 折價或溢價 ) 或匯率價格波動, 故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將受人民幣匯率波動之影響 相對而言, 離岸人民幣受市場 62

64 之匯率受供給需求層面之影響較大, 故離岸人民幣在金融市場風險偏好轉變時, 可能成為投機客狙擊的目標之一 若投資人以其他貨幣兌換為人民幣之方式申購本基金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 並於申請買回後, 將人民幣計價之贖回款項兌換為其他貨幣, 如人民幣兌換該等其他貨幣貶值, 則投資人可能有匯兌損失 (2) 人民幣之政策風險 : 人民幣匯率走向與其他貨幣相較仍受政府高度控管, 即人民幣匯率走勢的政策性因素大於市場因素 例如當人民銀行因經濟或出口衰退, 便可能有政策性動作帶領人民幣貶值, 或是因管控金融市場而間接影響人民幣匯率 ( 九 )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各子基金為管理有價證券價格變動風險或增加投資效率之需要, 得交易經金管會核准之證券相關商品, 惟若經理公司判斷市場行情錯誤, 縱使該交易為避險操作, 亦可能造成各子基金損失 此外, 若必須於到期日前處分證券相關商品, 則可能有因市場流動性不足而無法成交的風險 ( 十 )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借入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無, 本基金不從事借券交易 ( 十一 ) 其他投資風險 1. 利率變動之風險 : 各子基金將投資債券, 因此利率之變動將影響債券之價格及其流通性, 進而影響基金淨值之漲跌 各子基金將運用適當策略, 盡可能爭取基金最大回報, 同時減少投資本金所承受的風險 2. 信用風險 : 債權發行人違約之信用風險乃指發行人無法如期支付本金或利息之風險, 雖然各子基金已經透過篩選來降低發行人的信用風險, 惟並不表示可以完全規避此發行人違約風險, 此種風險尤以景氣衰退期間為高 3. 提前償還風險 : 各子基金可投資於資產證券化商品 當市場利率下降時, 借款人可能與金融機構洽商另訂一個利率較低的新契約, 則借款人可用所貸得的款項提前償還利率較高的舊貸款契約, 以節省利息的支付 ( 即借新還舊 ) 對以該舊貸款包裝之資產證券化商品而言, 利息收入減少將導致原訂之現金流量產生不確定性, 連帶影響基金之投資收益 4. 基金面臨大量贖回之風險 : 子基金如遇眾多投資人同時大量贖回, 致使基金於短時間內需支付的買回價金過鉅, 因此, 子基金可能會有延緩給付買回價金之可能 5. 市場停止交易之風險 : 各子基金於交易往來之交易所或各國家地區政府機關, 當遇不可預知的情況, 如地震 風災 雨災 火災或盤勢變化太大導致市場安全機制啟 63

65 動時, 可能發生暫停或停止交易情形, 此將可能產生影響買賣狀況或交易人履約能力的風險 6. 從事匯率遠期交易相關風險 :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為增加投資效率而從事匯率遠期交易或匯率交換交易 所謂遠期交易是指交易雙方在成交後並不立即辦理交割, 而是事先約定幣種 金額 遠期匯率 交割時間等交易條件, 到期才進行實際交割的外匯交易 ; 匯率交換交易是指交易雙方事先約定幣種 金額 遠期匯率 交割時間等交易條件, 到期後依據實際匯率差額進行本金交換的實際交割外匯交易, 兩者均可能產生匯率波動風險 由於此類交易乃基於對某一特定貨幣未來走勢之預期而進行遠期外匯操作, 其超出對應現有資產之部位, 將暴露於匯率波動風險中, 如該標的貨幣實際走勢與基金經理人之預期一致, 將帶來遠匯收益, 進而提升基金投資績效及增加淨值 ; 然而該標的貨幣實際走勢與基金經理人預期不同時, 將產生遠匯損失, 進而影響基金淨值 本基金為增加投資效率, 主要將從事匯率遠期交易, 故以下釋例以匯率遠期交易為主 : 假設 : 目前美元兌印度盧比即期匯率為 1 美元兌換 64 印度盧比 基金經理人預期未來三個月內印度盧比相對於美元將升值, 則承作一筆名目本金為 30 萬美元之無本金遠期外匯交易 (NDF), 交易方向為 : 賣美元買印度盧比, 約定之遠期匯率為 65 元, 承作期間為 3 個月 到期損益則以定價當日 ( 即到期日前兩個營業日,T-2), 市場公正機構依當日即期市場成交價位所公布之匯率 ( 即定價匯率,fixing rate) 計算 故依據定價日印度盧比兌美元可能升值 不變或貶值而產生下列三種損益情境 : 到期時 定價當日印度盧比兌美元方向 定價匯率 (A) 約定之遠期匯率 (B) 損益 (D, 單位 : 美元 ) =(B-A)* 名目本金 /A 損益 % (=D/ 名目本金 ) 情境一 升值 $9, % 情境二 不變 $0 0% 情境三 貶值 $8, % 三種損益情境說明如下 : 1. 交易日 8/1 時, 基金經理人向交易對手約定 3 個月後, 以 65 元的匯率賣掉美元 30 萬美元並轉換成 19,500,000 印度盧比 (65*30 萬 ) 於定價日 10/30 當日, 依定價當日由該國 ( 此例為印度盧比 ) 公正機構公布之匯率與交易對手約定之遠期匯率, 計算 64

66 交易損益 2. 假設遠匯定價日 ( 損益決定日 ) 時, 基金規模為新台幣 $600,000,000, 美元兌新台幣匯率為 30 元, 前一日基金淨值為 10.6 元 前述遠匯部位占基金規模為 1.5%(=USD$300,000*30/600,000,000) 情境一 : 若印度盧比相對美元升值至 63 元 ( 低於約定遠期匯率 65 元 ) 依契約 : 基金付 USD$300,000, 收 INR$19,500,000 由於定價匯率為 63 元, 相當於基金以 63 元賣出 INR$ 19,500,000, 取得 USD$309,523.81, 印度盧比交割金額互抵, 到期當日, 基金將收到 USD$9,523.81, 該筆交易獲利 3.17% 該遠匯部位於定價日時, 對基金淨值影響程度為 %(=3.17%*1.5%), 基金淨值將因此遠匯部位增加 (= %*10.6) 至 元 情境二 : 若印度盧比相對美元不變, 為 65 元 ( 等於約定遠期匯率 65 元 ) 依契約 : 基金付 USD$300,000, 收 INR$19,500,000 由於定價匯率為 65 元, 相當於基金以 63 元賣出 INR$ 19,500,000, 取得 USD$300,000, 印度盧比交割金額互抵, 到期當日, 基金收到 USD$0, 該筆交易賺 0%, 該筆交易無損益 該遠匯部位於定價日時, 對基金淨值影響程度為 +0%(=0%*1.5%), 基金淨值不會因此遠匯交易而變動, 持平在 10.6 元 情境三 : 若印度盧比相對美元貶值至 67 元 ( 高於約定遠期匯率 65 元 ) 依契約 : 基金付 USD$300,000, 收 INR$19,500,000 由於定價匯率為 65 元, 相當於基金以 65 元賣出 INR$19,500,000, 取得 USD$291,044.78, 印度盧比交割金額互抵, 到期當日, 基金須付 USD$8, 予交易對手, 該筆交易損失 2.99% 該遠匯部位於定價日時, 對基金淨值影響程度為 %(= -2.99%*1.5%), 基金淨值將因此遠匯部位減少 (= %*10.6) 至 元 最後交易雙方於到期日 11/1 時交割損益, 以美元作為交割幣別 前述交易過程圖示如下 : 印度盧比升值 ( 損益為正 ) 65 印度盧比不變 到期日 : 交割損益

67 交易日 : 約定遠期匯率 2 天 印度盧比貶值 ( 損益為負 ) 定價日 : 決定損益 七 收益分配 ( 一 ) 本基金各子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請參閱 壹 基金概況 之 一 基金簡介 ( 二十五 ) 分配收益 ( 二 ) 本基金各子基金每月配息範例 :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本子基金 B 類型與 S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及 I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分配收益, 且可分配收益來源之規定相同 茲以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每月之收益分配項目內容說明如下 : 1.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假設 本期已實現資本利得 減 已實現資本損失 後之餘額為正數, 應併入 可 分配收益 之計算, 如範例 分配收益表 - B 類型新臺幣 105 年 9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 金額 ( 新台幣元 ) 期初可分配收益餘額 0 利息收入 28,000,000 ETF 收益分配 1,000,000 子基金收益分配 10,000,000 收入合計 39,000,000 已實現資本損益 1,000,000 減 : 本年度已分配收益 0 期末每月可分配收益餘額 40,000,000 假設民國 105 年 9 月底 B 類型新臺幣受益權單位資料如下 : 假設基金單位數為 1,000,000,000 單位 假設經理公司每ㄧ單位配分配金額為 0.05 元 收益分配總金額為 0.05*1,000,000,000=50,000,000 66

68 除息交易日分錄借 : 本期淨投資收益 50,000,000 貸 : 應付收益分配 50,000,000 收益分配發放日分錄借 : 應付收益分配 50,000,000 貸 : 銀行存款 - 台幣 50,000,000 B 類型新台幣計價受益單位 ( 單位 : 新台幣元 ) 配息前 配息後 淨值 ( ) 單位數 1,000,000,000 1,000,000,000 淨資產價值 11,000,000,000 10,950,000,000 2.B 類型美金計價受益權單位 假設 本期已實現資本利得 減 已實現資本損失 後之餘額為正數, 本期已實現 資本利得 - 遠匯 減 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後之餘額為正數, 應併入 可分配收益 之計算, 如範例 分配收益表 - B 類型美金 民國 105 年 9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 ( 金額 : 美金 ) 期初可分配收益餘額 0 利息收入 2,800,000 ETF 收益收入 2,000,000 子基金收益分配 1,000,000 收入合計 5,800,000 已實現資本損益 200,000 已實現資本損益 - 遠匯 100,000 未實現資本損失 - 遠匯 ( 50,000) 減 : 本年度已分配收益 0 期末每月可分配收益餘額 6,050,000 假設民國 105 年 9 月底 B 類型美金受益權單位資料如下 : 假設基金單位數為 100,000,000 單位 假設經理公司每ㄧ單位配分配金額為 0.05 元 收益分配總金額為 0.05*100,000,000=5,000,000 除息交易日分錄借 : 本期淨投資收益 5,000,000 貸 : 應付收益分配 5,000,000 67

69 收益分配發放日分錄借 : 應付收益分配 5,000,000 貸 : 銀行存款 - 美金 5,000,000 B 類型美金計價受益單位 ( 單位 : 美金 ) 配息前 配息後 淨值 ( ) 單位數 100,000, ,000,000 淨資產價值 1,100,000,000 1,095,000,000 3.B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假設 本期已實現資本利得 減 已實現資本損失 後之餘額為正數, 本期已實現資本利得 - 遠匯 減 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後之餘額為正數, 應併入 可分配收益 之計算, 如範例 分配收益表 - B 類型人民幣 民國 105 年 9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 ( 金額 : 人民幣 ) 期初可分配收益餘額 0 利息收入 2,800,000 ETF 收益分配 1,000,000 子基金收益分配 1,000,000 收入合計 4,800,000 已實現資本損益 200,000 已實現資本損益 - 遠匯 150,000 未實現資本損失 - 遠匯 ( 50,000) 減 : 本年度已分配收益 0 期末每月可分配收益餘額 5,100,000 假設民國 105 年 9 月底 B 類型人民幣受益權單位資料如下 : 假設基金單位數為 100,000,000 單位 假設經理公司每ㄧ單位配分配金額為 0.06 元 收益分配總金額為 0.06*100,000,000=6,000,000 除息交易日分錄借 : 本期淨投資收益 6,000,000 貸 : 應付收益分配 6,000,000 收益分配發放日分錄借 : 應付收益分配 6,000,000 貸 : 銀行存款 - 人民幣 6,000,000 68

70 B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單位 ( 單位 : 人民幣 ) 配息前 配息後 淨值 ( ) 單位數 100,000, ,000,000 淨資產價值 1,100,000,000 1,094,000,000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本子基金 B 類型與 S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分配收益, 且該二類型可分配收益來源之規定相同 茲以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每月之收益分配項目內容說明如下 : 1.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假設 本期已實現資本利得 減 已實現資本損失 後之餘額為正數, 應併入 可 分配收益 之計算, 如範例 分配收益表 - B 類型新臺幣 105 年 9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 金額 ( 新台幣元 ) 期初可分配收益餘額 0 利息收入 28,000,000 股利收入 20,000,000 子基金收益分配 10,000,000 收入合計 58,000,000 已實現資本損益 3,000,000 減 : 本年度已分配收益 0 期末每月可分配收益餘額 61,000,000 假設民國 105 年 9 月底 B 類型新臺幣受益權單位資料如下 : 假設基金單位數為 1,000,000,000 單位 假設經理公司每ㄧ單位配分配金額為 0.05 元 收益分配總金額為 0.05*1,000,000,000=50,000,000 除息交易日分錄借 : 本期淨投資收益 50,000,000 貸 : 應付收益分配 50,000,000 收益分配發放日分錄 69

71 借 : 應付收益分配 50,000,000 貸 : 銀行存款 - 台幣 50,000,000 B 類型新台幣計價受益單位 ( 單位 : 新台幣元 ) 配息前 配息後 淨值 ( ) 單位數 1,000,000,000 1,000,000,000 淨資產價值 11,000,000,000 10,950,000,000 2.B 類型美金計價受益權單位假設 本期已實現資本利得 減 已實現資本損失 後之餘額為正數, 本期已實現資本利得 - 遠匯 減 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後之餘額為正數, 應併入 可分配收益 之計算, 如範例 分配收益表 - B 類型美金 民國 105 年 9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 ( 金額 : 美金 ) 期初可分配收益餘額 0 利息收入 2,800,000 股利收入 2,000,000 子基金收益分配 1,000,000 收入合計 5,800,000 已實現資本損益 1,000,000 已實現資本損益 - 遠匯 150,000 未實現資本損失 - 遠匯 ( 50,000) 減 : 本年度已分配收益 0 期末每月可分配收益餘額 6,900,000 假設民國 105 年 9 月底 B 類型美金受益權單位資料如下 : 假設基金單位數為 100,000,000 單位 假設經理公司每ㄧ單位配分配金額為 0.05 元 收益分配總金額為 0.05*100,000,000=5,000,000 除息交易日分錄借 : 本期淨投資收益 5,000,000 貸 : 應付收益分配 5,000,000 收益分配發放日分錄借 : 應付收益分配 5,000,000 70

72 貸 : 銀行存款 - 美金 5,000,000 B 類型美金計價受益單位 ( 單位 : 美金 ) 配息前 配息後 淨值 ( ) 單位數 100,000, ,000,000 淨資產價值 1,100,000,000 1,095,000,000 3.B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假設 本期已實現資本利得 減 已實現資本損失 後之餘額為正數, 本期已實現資本利得 - 遠匯 減 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後之餘額為正數, 應併入 可分配收益 之計算, 如範例 分配收益表 - B 類型人民幣 民國 105 年 9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 ( 金額 : 人民幣 ) 期初可分配收益餘額 0 利息收入 2,800,000 股利收入 2,000,000 ETF 收益分配 1,000,000 子基金收益分配 1,000,000 收入合計 6,800,000 已實現資本損益 100,000 已實現資本損益 - 遠匯 150,000 未實現資本損失 - 遠匯 ( 50,000) 減 : 本年度已分配收益 0 期末每月可分配收益餘額 7,000,000 假設民國 105 年 9 月底 B 類型人民幣受益權單位資料如下 : 假設基金單位數為 100,000,000 單位 假設經理公司每ㄧ單位配分配金額為 0.06 元 收益分配總金額為 0.06*100,000,000=6,000,000 除息交易日分錄借 : 本期淨投資收益 6,000,000 貸 : 應付收益分配 6,000,000 收益分配發放日分錄借 : 應付收益分配 6,000,000 貸 : 銀行存款 - 人民幣 6,000,000 B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單位 ( 單位 : 人民幣 ) 配息前配息後 71

73 八 申購受益憑證 淨值 ( ) 單位數 100,000, ,000,000 淨資產價值 1,100,000,000 1,094,000,000 ( 一 )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經理公司並應依 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辦理受益憑證之申購作 業 2. 投資人首次申購受益權單位時, 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辦理開戶 手續 填留印鑑卡及其基本資料並檢附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投資人得於 營業日, 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 如傳真交易 網路電子交易 傳真扣款交易 ) 向 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申購手續 3.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 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 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將申購 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退還申購價金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4. 申購收件截止時間 : 申購方式親洽瀚亞投信櫃檯辦理 / 傳真匯款交易網路電子交易 ( 限指定銀行扣款 ) 以外幣申購各該計價類別基金 ( 申購日 ) 營業日下午 04:00 前 以新臺幣申購新臺幣計價類別 ( 申購日 ) 營業日下午 04:00 前營業日下午 04:00 前 傳真扣款交易 營業日上午 11:00 前 基金銷售機構 依各銷售機構規定 依各銷售機構規定 (1) 未於收件截止時間辦理申購者, 除能證明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2) 經理公司將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 數 ( 二 )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1. 申購價金之計算 (1)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 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72

74 本子基金受益權單位, 分別以新臺幣 美元及人民幣為計價貨幣 ; 除 I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及 I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之申購價金為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 經理公司不收取申購手續費外, 本子基金之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投資人申購本子基金, 申購價金應以所申購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支付, 涉及結匯部分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本子基金受益權單位, 分別以新臺幣 美元及人民幣為計價貨幣 ; 本子基金之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投資人申購本子基金, 申購價金應以所申購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支付, 涉及結匯部分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2) 本基金各子基金之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A. 各子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以面額為發行價格 B. 各子基金自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但於募集期間未銷售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其首次銷售日當日之發行價格依其面額 C. 各子基金成立後, 部份類型受益權單位因受益人買回而導致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該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為經理公司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之銷售價格 前述銷售價格係依該類型受益權單位進行買回交易至淨資產價值為零時, 該筆交易之買回價格為準 (3) 本基金各子基金之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各子基金資產 (4) 本基金各子基金之各類型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 ( 含遞延手續費 ) 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 ( 含遞延手續費 ) 最高不得超過該類型受益憑證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 (3%) 1 申購時給付( 適用於 A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 現行申購手續費, 最高不超過申購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 實際費 73

75 率由經理公司或銷售機構依其銷售策略於此範圍內作調整 2 買回時給付, 即遞延手續費 ( 適用於 S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 按每受益權單位申購日發行價格或買回日淨資產價值孰低者, 乘以下列比率, 再乘以買回單位數 : (a) 持有期間一年 ( 含 ) 以下者 : 最高不超過 3% (b) 持有期間超過一年而在二年 ( 含 ) 以下者 : 最高不超過 2% (c) 持有期間超過二年而在三年 ( 含 ) 以下者 : 最高不超過 1% (d) 持有期間超過三年者 : 0% (5)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各子基金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各子基金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6)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轉申購基金相關事宜悉依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及中央銀行規定辦理 (7)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之 一 基金簡介 ( 十五 ) 基金之最低申購金額 (8)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9) 配合經理公司實務作業,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之轉換 ( 轉申購 ) 說明如下 : A. 本基金各子基金未開放受益人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間, 不同計價幣別之外幣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 轉申購 ), 例如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轉換 ( 轉申購 ) 為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B. 本基金各子基金開放同一基金保管機構之不同基金且為同一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購, 例如 : 人民幣計價之 A 基金受益權單位, 轉換 ( 轉申購 ) 為同一保管機構之 B 基金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C. 另開放本基金各子基金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及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與其 74

76 他基金同計價幣別之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轉申購, 例如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得以轉申購其他基金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10) 本基金之二檔子基金間不得有自動轉換機制, 如有轉換應由投資人申請方得辦理, 子基金間之轉換費用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之 十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11)S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及轉換說明如下 : A. 每次只接受每筆申購基金單位數 ( 即指定受益憑證 ) 之全部轉換或全部買回 B. 持有期間三年 ( 含 ) 以下時, 限申請轉換至其他基金同幣別之 S 類型, 持有期間累計計算 2. 申購價金給付方式 (1) 申購人向經理公司申購者, 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交付經理公司, 並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或財富管理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除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所委任並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 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另除第 (2) 項 第 (3) 項情形外,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2) 申購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3) 申購本基金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外幣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至基金專戶,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該等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 75

77 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 三 ) 受益憑證之交付 1.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2. 本基金受益憑證自首次發行後所受理之申購, 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由經理公司提供對帳單予受益人 3. 本基金之無實體受益憑證, 應由經理公司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受益憑證之登錄, 並由經理公司提供對帳單予受益人或設置網站供受益人查詢 ( 於經理公司辦理電子交易開戶者 ) 4.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5. 本基金未開放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 僅由經理公司及其指定之代理機構辦理本基金之申購 ( 四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1. 不接受申購之處理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2. 本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之利息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按基金保管機構新臺幣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新臺幣 元 ;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按基金保管機構外幣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該幣別 元 以下小數點第二位 3.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九 買回受益憑證 76

78 ( 一 )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2.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經理公司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辦理受益憑證之買回作業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申請買回後 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或 I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不及伍佰個單位 B 類型 S 類型或 I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不及壹仟個單位或外幣計價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不及壹佰個單位者, 除經理公司同意外,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除能證明受益人係於買回收件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提出申請者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經理公司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辦理受益憑證之買回作業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申請買回後 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不及伍佰個單位 B 類型或 S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不及壹仟個單位或外幣計價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不及壹佰個單位者, 除經理公司同意外,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除能證明受益人係於買回收件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提出申請者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3. 買回收件截止時間買回方式外幣計價受益憑證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瀚亞投信營業日下午 04:00 前營業日下午 04:00 前親洽櫃檯辦理 / 傳真交易網路電子交易營業日下午 04:00 前轉申購交易營業日下午 04:00 前基金銷售機構依各基金銷售機構規定依各基金銷售機構規定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買回收件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申請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買回申請日之買回申請 ( 二 ) 買回價金之計算 1.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及遞延手續費計算之 77

79 S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買回, 應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扣收買回費用及遞延手續費 其他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買回, 則不適用遞延手續費 2. 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 即 ( 五 ) 之 1. 所述 ),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3. 有信託契約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 即 ( 五 ) 之 2. 所述 ), 於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4. 申請買回者於提出買回申請後, 須待經理公司依買回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核算確實之買回價金 5. 買回費用 (1) 受益人短線交易之定義及其應支付之買回費用 A. 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 ( 含於第七個日曆日買回 ) 者, 視為短線交易, 應支付買回價金之千分之一 (0.1%) 之買回費用 ; 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以外幣計價者, 買回費用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該外幣 元 以下小數點第二位 上述 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 係指 : (A) 以 請求買回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日 之日期減去 申購日 之日期, 小 ( 等 ) 於六個日曆日 (B) 經理公司為避免因受益人短線交易頻繁, 造成基金管理及交易成本增加, 進而損及基金長期持有之受益人之權益, 並稀釋基金之獲利, 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但定時定額或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互相轉換不在此限 本基金暫不開放各不同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間互相轉申購 B. 短線交易案例說明 : 如下表及圖示為例, 如於 T+7 日, 即第八日申請買回基 金者, 方毋須計算短線交易費用 < 表例說明 > 表達型態 持有日 78 計算方式 持有超過 7 日持有未滿 7 日 ( 含於第七日買回者 ) 短線交易是否 V V

80 申請買 ( 贖 ) 回日 (T) 申請買 ( 贖 ) 回日 - 申購日 >6 日 ( 或 7 日 ) 申請買 ( 贖 ) 回日 - 申購日 6 日 ( 或 <7 日 ) V V < 圖示說明 > 六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3/5 3/6 3/7 3/8 3/9 3/10 3/11 持有第 1 天 持有第 2 天 持有第 3 天 持有第 4 天 甲君於今日 短線交易期間 17:30 前申請申購基金 * 申購日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持有第 5 天 持有第 6 天 持有第 7 天 持有第 8 天甲君於今日 17:30 前申請贖回基金 * 申請買 ( 贖 ) 回日 (T) 持有第 9 天 持有第 10 天 持有第 11 天 (2) 本基金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本基金其他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 受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ㄧ (1%),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 整 目前本基金其他買回費用為零 6. 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基金銷售機構並得就 每件買回申請酌收不超過新臺幣五十元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 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 三 )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1. 給付期限 短線交易期間 (1)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 次一營業日起八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 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 費用 (S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尚包括依前項 ( 二 ) 之 1. 規定之遞延手 續費 )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受益人之買回價 金將依其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2) 依信託契約規定有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之情形, 買回價金 自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之日 ( 即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 79

81 業日 ) 起八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3) 付款幣別為外幣者, 基金保管機構依規定於買回價金給付日當日匯出, 但受益人可能因外匯市場休市 外幣清算系統或時差關係, 實際買回價金給付日將會順延 2. 給付方式經理公司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 ( 此方式僅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適用 ) 或匯款方式 ( 以受益人本人之銀行帳戶為限 ) 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S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尚包括依前項 ( 二 ) 之 1. 規定之遞延手續費 )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 四 ) 受益憑證之換發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毋須辦理受益憑證換發手續 ( 五 ) 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1.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2.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1)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2)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3)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4)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3. 前述情形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六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 六 ) 買回撤銷之情形受益人申請買回有上述買回價金延緩給付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 80

82 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十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 一 )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1.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1)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收益分配權 ( 僅限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S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及 IB 類型新台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得享有並行使本收益分配權 )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收益分配權 ( 僅限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及 S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得享有並行使本收益分配權 ) (3)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4)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2.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3.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4.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 二 )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1.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項目費用 經理費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1.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I 類型除外 ) 係按各類型受益權 81

83 項目費用 保管費 轉換費用 單位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壹點陸 (1.6%)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子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子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除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之總金額未達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2. I 類型受益權單位係按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八 (0.8%)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該類型受益權單位開始銷售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按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壹點柒 (1.7%)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貳伍 (0.25%)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貳陸 (0.26%) 本傘型基金二檔子基金間之現行轉換費用 ( 買回轉申購手續費 ) 為零 82

84 項目費用 申購手續費 ( 含遞延手續費 ) 買回費用 ( 註一 ) 買回收件手續費受益人會議費用 ( 註二 ) 其他費用 ( 註三 ) 除 I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及 I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之申購價金為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 經理公司不收取申購手續費外, 本基金其他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 1 申購時給付( 適用於 A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 現行申購手續費, 最高不超過申購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 實際費率由經理公司或銷售機構依其銷售策略於此範圍內作調整 2 買回時給付, 即遞延手續費 ( 適用於 S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 按每受益權單位申購日發行價格或買回日淨資產價值孰低者, 乘以下列比率, 再乘以買回單位數 : (a) 持有期間一年 ( 含 ) 以下者 : 最高不超過 3% (b) 持有期間超過一年而在二年 ( 含 ) 以下者 : 最高不超過 2% (c) 持有期間超過二年而在三年 ( 含 ) 以下者 : 最高不超過 1% (d) 持有期間超過三年者 : 0% (1) 受益人短線交易應支付之買回費用持有本基金任一子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 ( 含於第七個日曆日買回 ) 者, 視為短線交易, 應支付買回價金之千分之一 (0.1%) 之買回費用 ; 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以外幣計價者, 買回費用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該外幣 元 以下小數點第二位 (2) 現行買回費用為零 (1) 至經理公司辦理者, 免收手續費 (2) 至基金銷售機構辦理者, 每件新臺幣 50 元 預估每次不超過新臺幣壹佰萬元 以實際發生之數額為準 ( 包括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印花稅 證券交易稅 證券交易手續費 稅務代理人審閱費 訴訟及非訟費用及清算費用 ) 83

85 ( 註一 ) 上述 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 係指 : 以 請求買回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日 之日期減去 申購日 之日期, 小 ( 等 ) 於六個日曆日 即 ( 申請買回日 )-( 申購淨值計算日 ) 六個日曆日, 始需支付因短線交易而產生之買回費用, 故該費用不一定發生 ( 註二 ) 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 註三 ) 本基金各子基金應依信託契約第十條之規定負擔各項費用 2. 費用給付方式 (1) 經理公司報酬係自本基金各子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各子基 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 除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 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2)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各子基金成立日起每 曆月給付乙次 (3) 短線交易費用之給付方式 : 於受益人申請買回時自買回金額中扣除, 相關說明 可參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之 九 受益憑證之買回 ( 二 ) 5. 買回費用 之規定說明及範例 (4) 其他費用於發生時給付 ( 三 )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繳納方式 有關本基金各子基金之賦稅事項依中華民國 81 年 4 月 23 日財政部 (81) 台財稅字第 號函 中華民國 91 年 11 月 27 日財政部 (91) 台財稅字第 號函 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22 日財政部 (99) 台財稅字第 號函及其他有關法令 辦理 ; 但有關法令修正者, 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以下各項係根據本基金公開說明 書製作日當時仍有效之台灣稅賦規定所作之概略說明, 其僅屬一般性說明, 未必涵蓋 本基金各子基金所有類型投資者之稅務責任, 且有關之內容及法令解釋方面均可能隨 時有所修改, 投資人不應完全依賴此等說明 投資人應自行瞭解投資本基金各子基金 可能產生之相關稅賦, 並尋求專業意見 本基金 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 以及本公開 說明書中所列之任何人, 均不對任何與投資本基金各子基金相關之稅務結果 或因此 直接或間接產生的任何損失負責 或作任何保證及陳述 1. 證券交易所得稅 (1) 本基金各子基金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所生之證券交易所得, 在延後分配 年度仍適用免徵之規定 ( 若分配年度時已恢復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 須主張所 分配之證券交易所得係於停徵年度產生 ) 84

86 (2) 受益人申請買回或轉讓受益憑證時, 其買回或轉讓價款減除成本後之所得, 在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期間免納所得稅 (3) 本基金各子基金清算時分配予受益人之剩餘財產, 內含免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 仍得免納所得稅 2. 證券交易稅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 應由受讓人繳納證券交易稅 受益人申請買回, 或於本基金各子基金清算時, 非屬證券交易範圍, 均無需繳納證券交易稅 3. 印花稅受益憑證之申購 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 均免納印花稅 4. 投資於各投資所在國及地區之資產及其交易產生之各項所得, 均應依各投資所在國及地區有關法令規定繳納稅款 5. 基金受益人自本基金各子基金所獲配之海外孳息, 本基金各子基金業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扣繳所得稅 6. 基金受益人自本基金各子基金所獲配屬於外國有價證券之資本利得, 基金受益人如為國內自然人, 自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規定之課稅年度起, 海外所得已納入最低稅負之稅基 ; 基金受益人如為國內法人, 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申報該項所得 7. 受益人因買回本基金所獲之收益屬資本利得無須繳納所得稅, 且買回非為轉讓, 亦不須課徵證券交易稅 8. 受益人為營利事業者, 可能須依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繳納所得稅, 請就此徵詢稅務專家意見並計算應繳納稅款 9. 本基金於投資所在地因投資所收取之利息收入 出售投資所得收益及其他收入, 可能須繳納扣繳稅款或其他稅捐且可能無法退回 ( 四 ) 受益人會議 1. 召集事由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各子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1) 修正信託契約者,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2) 更換經理公司者 (3)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85

87 (4) 終止信託契約者 (5)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6) 重大變更本基金各子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7) 其他依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2. 召集程序 (1) 依法律 命令或信託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2) 前項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之受益人,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各子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前項之受益人, 係指繼續持有該類型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各子基金已發行在外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3. 決議方式 (1)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2)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者, 則受益人會議應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權出席並行使表決權, 且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1)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2) 終止信託契約 ; 86

88 3) 變更本基金種類 十一 基金之資訊揭露 ( 一 ) 依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1.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各子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但專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 得僅通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 : (1)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2) 本基金各子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 僅須通知各分配收益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 ) (3)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4)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5) 清算本基金各子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6)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7)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3.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1) 前項規定之事項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每週公布本子基金投資組合 從事債券附條件交易之前五名往來交易商交易情形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每週公布本子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基金投資組合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 87

89 易之前五名往來交易商交易情形 (4) 每月公布本基金各子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該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本基金各子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該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5) 本基金各子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6)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7) 本基金各子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8)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9)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 二 ) 資訊揭露之方式 公告及取得方法 1.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1)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方式為之 受益人地址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本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2)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選定之公告方式如下 : A. 本基金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 網址 : 公告下列相關資訊 : a. 本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生效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更新或修正公開說明書者, 應於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更新或修正後公開說明書之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 b.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各子基金之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B. 本基金應於同業公會網站上予以公告下列相關資訊 : a. 信託契約修正事項 b.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88

90 c.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d. 清算本基金各子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e.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f. 本基金各子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g.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h. 每週公布本基金各子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基金投資組合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之前五名往來交易商交易情形 i. 每月公布本基金各子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該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本基金各子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該子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該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j. 本基金各子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k. 基金合併 l. 本基金之募集公告 m.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n.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或公告之事項 o. 其他重大訊息公告 ( 如 : 會計師更換等 ) C. 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 其他非屬上述 A B 公告之事項刊登於報紙 2.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1) 依前述 1.(1) 之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2) 依刊登於主要新聞報紙之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為送達日 ; 傳輸於同業公會網站或金管會指定資訊申報網站之方式公告者, 以傳輸至所指定網站之日為送達日 (3) 同時以前述 1. 所列 (1) (2) 之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3.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89

91 4. 前述 ( 一 ) 依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第 3 項 (3) 及 (4) 規定應公布之內容及比例,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5. 其他應揭露之訊息 : 本基金各子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應依信託契約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換算為基準貨幣 ( 即新臺幣 ) 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基金後台帳務處理作業受託專業機構滙豐 ( 台灣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時間 :99 年 5 月 1 日地址 : 110 台北市基隆路一段 333 號 13 樓 14 樓聯絡電話 : (02) 網址 : 背景資料 : 滙豐 ( 台灣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資產評價 基金淨值計算及基金會計等代理事務之專業機構 十二 基金運用狀況有關本基金最新運用狀況,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後附之文件或至本公司網站 ( 參閱本基金最新之季報與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參閱本基金之年報 90

92 貳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一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 一 ) 本基金定名為瀚亞策略印度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包含二檔子基金 : 1. 瀚亞策略印度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印度策略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 瀚亞策略印度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印度策略收益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 二 ) 本基金經理公司為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三 ) 本基金子基金保管機構分別為 1.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四 ) 本基金各子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基金任一子基金信託契約終止時, 該子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二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之 一 基金簡介 ( 一 ) 發行總面額 及 ( 二 ) 受益權單位總數 三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 一 ) 受益憑證之發行 1.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本子基金受益憑證分下列各類型發行, 即 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S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I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I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A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B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 S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B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及 S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本子基金受益憑證分下列各類型發行, 即 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B 類型新臺幣 91

93 計價受益憑證 S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B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 S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B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及 S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2.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各子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各子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各子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3. 各類型受益憑證分別表彰各類型受益權, 各類型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 4. 本基金各子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5. 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 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人以一人為限 6. 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 應推派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7.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 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8. 本基金各子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除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外, 經理公司亦得製作對帳單予申購人或設置網站供申購人查詢 9. 本基金各子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2) 本基金各子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3) 本基金各子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4)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5)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6)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之登錄專戶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7)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92

94 10.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辦理 ( 二 ) 受益憑證之簽證 : 本基金各子基金之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無需辦理簽證 四 受益憑證之申購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之 八 申購受益憑證 五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之 一 基金簡介 ( 五 ) 成立條件 及 八 申購受益憑證 ( 四 )2. 本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六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 無 ) 七 基金之資產 ( 一 )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本子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子基金之資產 本子基金資產應以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受託保管瀚亞策略印度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印度策略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瀚亞傘型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專戶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外匯指定銀行開立上述外匯存款專戶 但本子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規定辦理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本子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子基金之資產 本子基金資產應以 臺灣銀行受託保管瀚亞策略印度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印度策略收益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瀚亞傘型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專戶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外匯指定銀行開立上述外匯存款專戶 但本子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規定辦理 ( 二 )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各子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93

95 ( 三 )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各子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 四 )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1.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2.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3. 以本基金各子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4.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 僅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S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及 IB 類型新台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之收益分配 )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 僅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及 S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之收益分配 ) 5. 以本基金各子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6.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各子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各子基金所得之利益 7. 買回費用 ( 不含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8. 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之本基金各子基金資產 ( 五 ) 本基金各子基金資產非依信託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 六 ) 因運用本基金各子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各子基金承擔 八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一 )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各子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1. 依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各子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94

96 2. 本基金各子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 3. 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4.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各子基金或信託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5.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各子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各子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第十三條第六項 第十二項及第十三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6.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7. 本基金各子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 ( 二 ) 本基金各子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1. 至 3. 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應依信託契約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換算為基準貨幣 ( 即新臺幣 ) 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 三 ) 除上述 ( 一 ) ( 二 ) 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各子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各子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 四 )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本子基金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於計算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收益分配 ( 僅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S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及 IB 類型新台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之收益分配 ) 或其他必要情形時, 應按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資產總額之比例, 分別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可歸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所產生之費用及損益, 由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投資人承擔 95

97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本子基金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於計算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收益分配 ( 僅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及 S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之收益分配 ) 或其他必要情形時, 應按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資產總額之比例, 分別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可歸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所產生之費用及損益, 由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投資人承擔 九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之 十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十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之 三 基金經理公司之職責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之 四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十二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之 一 基金簡介 ( 九 ) 運用本基金投資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十三 收益分配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之 七 收益分配 十四 受益憑證之買回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之 九 買回受益憑證 十五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 一 )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以基準貨幣依下列方式計算本基金各子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因時差問題, 故本基金各子基金淨資產價值須於次一營業日計算之 ( 計算日 ): 1. 以基準貨幣計算基金資產總額, 減除適用所有類型並且費率相同之相關費用後,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初步資產價值 2. 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佔總基金資產之比例, 計算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各類型初步資產價值 3. 加減專屬各類型之損益後,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各類型資產淨值 4. 前款各類型資產淨值加總即為本基金各子基金以基準貨幣呈現之淨資產價值 96

98 5. 前述 3. 各類型資產淨值按本條第三項之匯率換算即得出以報價幣別呈現之各類型淨資產價值 ( 二 )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中華民國之資產 :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但本基金各子基金持有問題公司債時, 關於問題公司債之資產計算, 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2. 國外之資產 :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1) 債券 :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一時前經理公司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債券承銷商或交易商所提供之最近價格, 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之應收利息 該持有資產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基金股份 受益憑證或投資單位 : 上市上櫃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一時前經理公司依序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Reuters) 所取得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該持有資產暫停交易者, 以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未上市上櫃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一時前取得之各基金經理公司對外公告之最近基金淨值為準, 該持有資產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交易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交易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3) 證券相關商品 :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一時前依序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Reuters) 所取得集中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一時前依序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或交易對手所取得之最後結算價格為準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1) 上市上櫃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 認購(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Warrants):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一時前經理公司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取得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如當日無法取得彭博資訊 (Bloomberg) 最近收盤價格時, 以 97

99 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如該持有資產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債券 :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一時前經理公司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債券承銷商或交易商所提供之最近價格, 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之應收利息 該持有資產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3)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基金股份 受益憑證或投資單位 : 上市上櫃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一時前經理公司依序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所取得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該持有資產暫停交易者, 以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未上市上櫃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一時前取得之各基金經理公司對外公告之最近基金淨值為準, 該持有資產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交易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交易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4) 證券相關商品 :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一時前依序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Reuters) 所取得集中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一時前依序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或交易對手所取得之最後結算價格為準 3. 本基金各子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4. 本基金各子基金資產由外幣換算成基準貨幣 ( 即新臺幣 ) 或以基準貨幣換算成外幣 ( 含每日本基金資產價值計算及各外幣計價類型受益權單位淨值換算 ), 應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一時前彭博資訊 (Bloomberg) 提供之前一營業日外匯收盤匯率為計算依據, 如當日無法取得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前一營業日外匯收盤匯率, 則以當日上午十一時前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前一營業日外匯收盤匯率替代之 如均無法取得前述匯率時, 則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之最近收盤匯率為準 但基金保管機構與其他指定交易銀行間之匯款, 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外匯匯率為準 ( 三 )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98

100 1.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除以該類型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各該計價幣別 元 以下小數點第二位 2.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十六 經理公司之更換 ( 一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經理公司 : 1.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 2.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權益, 以命令更換者 ; 3.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者 ; 4.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職務者 ( 二 )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 三 )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 四 ) 經理公司之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十七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 一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1.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2.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 3.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 經與經理公司協議逾六十日仍不成立者, 基金保管機構得專案報請金管會核准 ; 4.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各子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 5.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 99

101 各子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 6. 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 三 ) 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十八 信託契約之終止 ( 一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信託契約終止 : 1.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信託契約者 ; 2.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各子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各子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3.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各子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各子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4.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5.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本子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等值新臺幣貳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本子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等值新臺 100

102 幣壹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應依信託契約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換算為基準貨幣 ( 即新臺幣 ) 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 6.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基金各子基金特性 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各子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7.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信託契約者 ; 8.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二 ) 信託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 三 ) 信託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繼續有效外, 信託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 四 ) 本基金各子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十九 基金之清算 ( 一 ) 信託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各子基金之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 二 ) 本基金各子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事由終止信託契約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 四 ) 除法律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信託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 五 )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 1. 了結現務 2. 處分資產 101

103 3.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4. 分派剩餘財產 5. 其他清算事項 ( 六 )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各子基金之清算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 於期限屆滿前, 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 ( 七 )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各子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各子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各子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 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 八 ) 本基金各子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 九 ) 前項之通知, 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 十 )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二十 受益人名簿 ( 一 )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備置最新受益人名簿壹份 ( 二 ) 前項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二十一 受益人會議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之 十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 四 ) 受益人會議 二十二 通知及公告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之 十一 基金之資訊揭露 二十三 信託契約之修訂信託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102

104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 或以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備置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以供投資人查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投資人之請求, 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副本, 並得收取工本費新臺幣壹佰元 103

105 基金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總公司名稱 地 址 電話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台北市信義區松智路 1 號 4 樓限公司總公司 (02)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台中市西區台灣大道 2 段 489 號 19 (04) 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樓之 1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高雄市四維三路 6 號 13 樓之 1(A2 室 ) (07) 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台北市塔城街 30 號 (02) 彰化商業銀行 台中市自由路二段三八號 (02) 台新商業銀行 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 2 段 44 號 1 (02) 樓及地下 1 樓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 10 號 (02)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 68 號 (02) 司 陽信商業銀行 台北市士林區中正路 255 號 (02)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明水路 698 號 3 樓 700 號 3 樓 (02) 台灣土地銀行 台北市館前路四十六號 (02) 京城商業銀行 台南市中西區西門路 1 段 506 號 (06) 臺灣銀行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 120 號 (02) 華南商業銀行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123 號 (02) 玉山商業銀行 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 號 (02) 國泰世華銀行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7 號 (02)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臺北市敦化北路 168/170 號 (02) ,2,4,7,9,10 樓及 168 號 8,12 樓及 170 號 B1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台北市民權東路一段 2 號 (02) 聯邦商業銀行 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 109 號 (02) 樓 元大商業銀行 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 66 號 1-10 樓及 68 號 1 樓 2 樓 2 樓之 1 7 樓 9 (02) 樓 瑞士商瑞士銀行台北分行台北市松仁路 7 號 5 樓 (02) 安泰商業銀行台北市信義路五段 7 號 (02) 樓 華泰商業銀行 台北市長安東路 2 段 246 號 (02) 永豐商業銀行 台北市南京東路 3 段 36 號 1 樓 (0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 (02) 號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南京東路 3 段 225 號 (02) 樓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 97 號 22 樓 (02)

106 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復興北路 365 號 8 樓 (02) 凱基商業銀行 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五段 125 號 127 號 125 號 2 樓及 125 號 3 (02) 樓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台北市松仁路 101 號 4 樓司 (02) 統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東興路 8 號 1 樓 (02)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南京東路 2 段 111 號 3 4 樓 (02) 合作金庫銀行 臺北市松山區長安東路 2 段 225 號 (02) 高雄銀行 高雄市左營區博愛二路 168 號 (07) 三信商業銀行 台中市中區重慶里市府路 59 號 (04)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二號七 (02) 樓 十八樓及二十樓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台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二段九十九 (02) 司 號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北市松仁路 36 號 1,3,4,5,19-21 樓及 (02) 號 3,4,5,19-21 樓,3-1,4-1,5-1 遠東商業銀行 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 207 號 26,27 (02) 樓 註 : 上述銷售機構得銷售經理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瀚亞系列基金, 惟銷售機構得自行決定是否銷售本基金, 投資人欲申購前, 請先行確認 105

107 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與開放式債券型 / 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 條項款信託契約條文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前言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瀚亞策略印度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印度策略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條項款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第一條 定義 第一條 定義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 之權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瀚亞策略印度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印度策略收 之權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06

108 1 1 3 經理公司 : 指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 : 指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於信託關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銀行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 指經理公司發行並以帳簿劃撥方式首次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 營業日 : 指本國證券市場交易日 但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遇例假日休市停止交易時, 視為非營業日 前述所稱 一定比例 及達該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及其非營業日,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計算日 : 指經理公司依本契約規定, 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本基金每營業日之淨資產價值於所有投資所在國及地區交易完成後計算之 指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 : 指, 本於信託關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 指經理公司發行並首次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 營業日 : 指經理公司總公司營業所在縣市之銀行營業日 計算日 : 指經理公司依本契約規定, 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 刪除, 其後款項隨之調整 ) 收益平準金 : 指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中, 相當於原受益人可分配之收益金額 107

109 買回日 : 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日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 依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辦理票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 指依其與基金保管機構間委託保管契約暨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規定, 受基金保管機構複委託, 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資產之金融機構 證券交易市場 : 指由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或得辦理類似業務之公司或機構提供交易場所, 供證券商買賣或交易有價證券之市場 證券交易所 : 指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 : 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金管會所核准投資之外國店頭市場 問題公司債 : 指本基金持有每一問題發行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 指本基金所發行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分為 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B 類型新臺 買回日 : 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法令規定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 依法令規定得辦理票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 新增, 其後款項隨之調整 ) ( 新增, 其後款項隨之調整 ) 證券交易所 : 指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問題公司債 : 指本基金持有每一問題公司債發行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 108

110 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S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A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B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S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B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S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I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限於符合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規定之 專業投資機構 或 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法人 申購 );A 類型受益權單位 ( 新臺幣計價及美元計價類別 ) 不分配收益,B 類型受益權單位 ( 含新臺幣計價 美元計價及人民幣計價三類別 ) 及 S 類型受益權單位 ( 含新臺幣計價 美元計價及人民幣計價三類別 ) 分配收益,I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不分配收益及 I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分配收益 A 類型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 係 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 A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總稱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 係 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B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及 B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總稱 S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 係 S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S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及 S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總稱 ( 新增, 其後款次隨之調整 ) 109

111 I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 係 I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 I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總稱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指 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S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I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 I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指 A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B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S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B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 S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基準貨幣 : 指用以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貨幣單位, 本基金基準貨幣為新臺幣 基準受益權單位 : 指用以換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計算本基金總受益權單位數之依據, 本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第二條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第二條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2 1 本基金為債券型並分別以新臺幣 美元及人民幣計價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瀚亞策略印度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印度策略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 2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2 1 本基金為債券型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 ( 經理公司簡稱 ) ( 基金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 2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 期限 ; 本契約終止時, 本基 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或本 基金之存續期間為 ; 本基金存續期間屆滿或有本 110

112 契約應終止情事時, 本契約即為終止 第三條 本基金總面額 第三條 本基金總面額 3 1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貳佰億元, 最低為等值新臺幣參億元 有關各類型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數詳公開說明書 其中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每一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壹佰億元, 其中 : 1.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 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 值新臺幣伍拾億元, 每一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 為美元壹拾元 2.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 等值新臺幣伍拾億元, 每 一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面額為人民幣壹拾元 3 2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 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 率為 1:1; 外幣計價受益權 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 換算比率, 以該外幣計價受 益權單位面額按成立日前 一營業日依本契約第二十 條第三項規定所取得新臺 幣與各外幣之收盤匯率換 算為新臺幣後, 除以基準受 益權單位面額得出 3 3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向 投資於國內外者適用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 元, 最低為新臺幣 元 ( 不得低於新臺幣參億元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單位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會核准後, 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 ( 新增, 其後款項隨之調整 ) ( 新增, 其後款項隨之調整 ) ( 一 ) 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報送件日屆滿 111

113 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申報日前五個營業日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平均已發行基準受益權單位數占原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申報生效發行基準受益權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 或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平均已發行基準受益權單位數占原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申報生效發行基準受益權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3 4 本基金經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第一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第一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 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最高淨發行總面額或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 ( 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 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 ) 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 追加發行時亦同 一個月 ( 二 ) 申報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投資於國內者適用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低為新臺幣 元 ( 不得低於新臺幣參億元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3 2 投資於國內外者適用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請核准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前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 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及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 ( 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 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 ) 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 追加發行時亦同 投資於國內者適用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請核准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 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 112

114 3 5 受益權 : ( 一 ) 本基金之各類型受益權, 按各類型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二 ) 同類型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 收益之分配權 ( 限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S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及 I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之收益分配權 ) 受益人會議之表決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本基金追加募集發行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亦享有與已發行同類型受益權單位相同權利 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本基金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 ( 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 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 ) 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 3 3 本基金之受益權, 按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 收益之分配權 受益人會議之表決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第四條 受益憑證之發行 第四條 受益憑證之發行 4 1 本基金受益憑證分下列各類型發行, 即 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S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A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 B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 S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 B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 S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及 I ( 新增, 其後款項隨之調整 ) 113

115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4 3 各類型受益憑證分別表彰各類型受益權, 各類型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 4 2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 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 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 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 位 受益人得請求分割受益憑證, 但分割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位 4 4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 4 3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 刪除, 其後款項隨之調整 ) 4 7 本基金除採無實體發行者, 應依第十項規定辦理外,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三十日內依金管會規定格式及應記載事項, 製作實體受益憑證, 並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後發行 ( 刪除, 其後款項隨之調整 ) 4 8 受益憑證應編號, 並應記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4 8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4 9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後, 經理公司除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外, 經理公司亦得製 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依規定製作並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作對帳單予申購人或設置網站供申購人查詢 4 9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 4 10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 發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發行時,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之登錄專戶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 114

116 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第五條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第五條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5 1 除 I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 5 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 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為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 經理公司不收取申購手 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續費外, 本基金其他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 申購價金應以所申購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支付, 涉及結匯部分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5 2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 5 2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 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行價格如下 :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 日 ), 每受益權單位以面額為發行價格 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每受益 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 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但 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於募集期間未銷售之各類 型受益權單位及 S 類型各計 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其首次 銷售日當日之發行價格依 其面額 本基金成立後, 部份類型受 ( 新增, 其後款項隨之調整 ) 益權單位因受益人買回而 導致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該 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 價格, 為經理公司於經理公 司網站揭露之銷售價格 前 115

117 述銷售價格係依該類型受益權單位進行買回交易導致淨資產價值為零時, 該筆交易之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為準 5 3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 5 3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 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 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基金資產 5 4 除 I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 5 4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 證均不收取申購手續費外,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 ( 含遞延手續 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 費 ) 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 分之 本基金申購手續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 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 含遞延手續費 ) 最高不得超過該類型受益憑證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 ( 含遞延手續費 )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5 6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各類 5 6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 型受益權單位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5 7 申購人向經理公司申購者, 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交付經理公司, 並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 5 6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 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 116

118 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除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所委任並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 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另除第八項 第九項情形外,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5 8 申購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 5 6 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 益權單位, 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 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第 47-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5 9 申購本基金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外幣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至基金專戶,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該等機構提供已 ( 新增, 其後款項隨之調整 ) 117

119 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5 10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 5 6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 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轉申購基金 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相關事宜悉依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及中央銀行規定辦理 5 11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 5 7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 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但 I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僅得向經理公司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退還申購價金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5 12 自募集日起至成立日 ( 含當日 ) 止, 申購人每次申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如下, 前開期間之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但申購人以其原持有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其他基金買回價金轉申購本基 5 8 自募集日起 日內,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 元整, 前開期間之後, 依最 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118

120 金 證券商經營財富管理專戶 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投資 壽險公司投資型保單或基金銷售機構與經理公司因專案活動另有約定者, 申購人每次申購金額不受下述最低發行價額之限制 ( 一 )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參萬元整 ; ( 二 )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整 ; ( 三 )A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為美元壹仟元整 ; ( 四 )B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為美元壹仟元整 ; ( 五 )B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人民幣肆萬元整 5 13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 ( 新增 ) 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第六條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 第六條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 6 1 本基金之受益憑證採無實 6 1 發行實體受益憑證, 應經簽 體發行, 無需辦理簽證 證 ( 刪除 ) 6 2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事項, 準用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規定 第七條 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第七條 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7 1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 7 1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 契約第三條第四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整 當瀚亞 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 元整 119

121 策略印度傘型基金之二檔子基金中任一基金未達成立條件時, 瀚亞策略印度傘型基金即不成立, 本基金亦為不成立 7 3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 7 3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 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之利息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按基金保管機構新臺幣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新臺幣 元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利息計算及其計算位數, 依基金保管機構有關幣別外匯活期存款之利息計算方式辦理, 經理公司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第八條 受益憑證之轉讓 第八條 受益憑證之轉讓 8 2 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經經理 8 2 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將受讓 公司或其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受益憑證, 並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刪除, 其後款項隨之調整 ) 8 3 受益憑證為有價證券, 得由受益人背書交付自由轉讓 受益憑證得分割轉讓, 但分割轉讓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位 8 4 瀚亞策略印度傘型基金之二檔子基金間不得有自動轉換機制, 如有轉換應由投 ( 新增 ) 120

122 資人申請方得辦理, 子基金間之轉換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基金之資產 第九條 本基金之資產 9 1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受託保管瀚亞策略印度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印度策略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瀚亞傘型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專戶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外匯指定銀行開立上述外匯存款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規定辦理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受託保管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基金專戶 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 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 僅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S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及 IB 類型新台幣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之收益分配 ) 買回費用 ( 不含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9 6 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買回費用 ( 不含委任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 新增 ) 第十條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第十條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 121

123 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 刪除, 其後款項隨之調整 )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由經理公司依相關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之利息 設定費 手續費與保管機構為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事務之處理費用或其他相關費 122

124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六項 第十二項及第十三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10 2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三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應依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換算為基準貨幣 ( 即新臺幣 ) 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10 4 本基金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於計算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收益分配 ( 僅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S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及 IB 類型新台幣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之收益分配 ) 或其他必要情形時, 應按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資產總額 用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四項 第十項及第十一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10 2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三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 新增, 其後款項隨之調整 ) 123

125 之比例, 分別計算各類型受 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 費用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 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依最新 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可 歸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所產生之費用及損益, 由各 類型受益權單位投資人承 擔 第十一條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第十一條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收益分配權 ( 僅限 B 類型各 收益分配權 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S 類 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及 IB 類型新台幣計價類別 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得享 有並行使本款收益分配 權 ) 第十二條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第十二條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12 3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 12 3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 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12 4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12 4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 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 124

126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本 本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12 5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 12 5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 機構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呈報金管會 機構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12 6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 12 6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 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12 7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12 7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 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12 8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 12 8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 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除下列第二款至第四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下列第二款至第四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依規定無須修正本契約而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 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申購手續費 ( 含遞延手續 申購手續費 費 ) 配合本契約變動修正公開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 說明書內容者 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12 9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 12 9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 125

127 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 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銷售機構 經理公司得依本契約第十 經理公司得依本契約第十 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 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 合計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 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人數告知申購人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應依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換算為基準貨幣 ( 即新臺幣 ) 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 : ( 一 )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別以新臺幣 美元及人民幣做為計價貨幣 等內容 ( 二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面額及各類型 ( 新增 ) 126

128 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 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第十三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第十三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 與責任 與責任 13 2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 13 2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 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有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本基金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S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及 IB 類型新台幣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 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本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13 4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 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得因經理公司之要求, 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請求相關市場及法令資訊之提供與協 ( 新增, 其後款項隨之調整 ) 127

129 助, 惟各該保管 處分及收付之作為 不作為, 仍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為之 上述有關委託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及請求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提供資訊及協助之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 一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 三 )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13 5 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 ( 新增, 其後款項隨之調整 ) 定應履行之責任與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 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13 6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 13 4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 128

130 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13 7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13 5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13 8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 13 6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 司提供之收益分配數據, 擔任本基金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S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及 IB 類型新台幣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給付人, 執行收益分配之事務 司提供之收益分配數據, 擔任本基金收益分配之給付人與扣繳義務人, 執行收益分配之事務 給付依本契約應分配予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S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及 IB 類型新台幣計 (4) 給付依本契約應分配予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 129

131 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 人之可分配收益 於本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 於本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 時, 依各類型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 時, 依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 13 8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 本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 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 )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本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本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有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之約定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通知 13 9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本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 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130

132 經理公司並為必要之處置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 基金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 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定 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第十四條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第十四條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 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14 1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本基金可投資之國家 ( 或地區 ), 詳見公開說明書 ( 一 )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 發行之政府債券 公司債 ( 含無擔保公司債 ) 次順位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承銷中之公司債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債券型基金 ( 含固定收益型基金 ) 貨幣市場型基金及追蹤 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 14 1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 131

133 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 ( 含反向型 ETF) 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等有價證券 ( 二 )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 包括 : 1. 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含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無擔保公司債 ) 次順位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及符合美國 Rule144A 規定之債券 ) 2. 於外國證券交易所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店頭市場交易之固定收益型 債券型或貨幣市場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含追蹤 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 ETF(Exchange 132

134 Traded Fund) 及反向型 ETF) 3. 經金管會核准或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固定收益型 貨幣市場型或債券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 三 )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 ( 含 ) 後, 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 ( 含 )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 ( 含 ) 後, 應依下列規定進行投資 : 1. 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2. 投資於印度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前述 印度債券 係指印度政府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及由印度以外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而於印度發行或交易之債券 ( 含政府公債 公司債 金融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以及受惠印 133

135 度經濟發展, 與印度貿易往來密切之 印度相關國家 政府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惟投資於 印度相關國家 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且單一印度相關國家之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本基金所稱 印度相關國家 及投資策略詳基金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 3. 除第 4 目所述新興市場國家之高收益債券外, 本基金所投資債券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4. 本基金得投資高收益債券, 惟投資之高收益債券以新興市場國家之債券為限, 且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 所謂 新興市場國家, 詳基金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 5.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 投資該國家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 134

136 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四 ) 前款第 4 目所稱 高收益債券, 係指下列債券, 但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 高收益債券 之規定時, 從其規定 : 1. 中央政府債券 : 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 ; 2. 第 1 目以外之債券 : 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 但轉換公司債 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 其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金管會所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或其屬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且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金管會所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不在此限 ; 3.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該受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 135

137 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但美國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 (FNMA) 聯邦住宅抵押貸款公司 (FHLMC) 及美國政府國民抵押貸款協會 (GNMA) 等機構發行或保證之住宅不動產抵押貸款債券, 得以發行人或保證人之信用評等為準 ( 五 ) 本基金投資之債券, 不含以國內有價證券 本國上巿 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 六 )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第 ( 三 ) 款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 : 1. 本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 2. 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政治 經濟或社 136

138 會情勢之重大變動 法令政策變更或有不可抗力情事, 有影響該國或區域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情形 ; 3. 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因實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兌 ( 七 ) 俟前款第 2 3 目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第 ( 三 ) 款之比例限制 14 2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 14 2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 銀行 ( 含基金保管機構 )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之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銀行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14 3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 14 3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 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 在投資所在國或地區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證券經紀商, 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14 4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 14 4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 137

139 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 ( 或經紀部門 ) 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一般證券經紀商 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一般證券經紀商 14 5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 14 5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 債 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無擔保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 債 公司債或金融債券投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次順位金融債券 ) 投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14 6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 14 6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 加投資效率, 得運用本基金 加投資效率, 得運用本基金 資產從事衍生自債券 債券 從事 證券相關商 指數 利率 利率指數之期貨或選擇權及利率交換交易, 另經理公司亦得為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 運用本基金資產從事衍生自貨幣之匯率遠期交易 ( 含無本金遠期交易 ) 或匯率交換交易, 但從事前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均須符合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或中央銀行所訂之相關規定 品之交易 14 7 經理公司為避險目的, 得利用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一籃子貨幣避險交易 (Proxy Basket Hedge) (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 ) 等交易方式, 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 並應符合中華民 ( 新增, 其後款項隨之調整 ) 138

140 國中央銀行及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不得投資於股票 具股權性 不得投資於股票 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及結構式利質之有價證券及結構式利率商品 ; 但轉換公司債 附率商品 ; 但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不在此限, 且投資總金額債不在此限, 且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本基金持有轉之百分之十 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於條件成就致轉換 認購或交換為股票者, 應於一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但不包含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單位信託 ;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 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 ( 刪除, 其後款項隨之調整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該債券應取具 等級以上之信用評等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公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公司債 ( 含無擔保公司債 次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順位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司債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 139

141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公司債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證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十 但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過新臺幣五億元 ; 者, 不在此限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之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之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金融債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之十 ;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 140

142 之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之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上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 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所投資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資產信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託基金受益證券之受託機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構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本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資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產信託受益證券 ; 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 ( 新增, 其後款項隨之調整 ) 141

143 受益憑證外, 不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基金受益憑證 ; 投資於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反向型 ETF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加計投資其他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不得投資於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投資於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 不在此限, 惟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五 ;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 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14 9 前項所稱各基金及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八項各款規定比例及金額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新增, 其後款項隨之調整 ) ( 新增, 其後款項隨之調整 ) ( 新增, 其後款項隨之調整 )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 新增, 其後款項隨之調整 ) 14 8 前項第 ( 五 ) 款所稱各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14 9 第七項第 ( 九 ) 款至第 ( 十五 ) 款及第 ( 十七 ) 款至第 ( 十九 ) 款規定比例之限制及該項所述之信用評等,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142

144 14 11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 八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八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七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七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第十五條收益分配 第十五條收益分配 15 1 本基金 A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全部併入基金資產, 不予分配 ( 新增, 其後款項隨之調整 ) 15 2 本基金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S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及 IB 類型新台幣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來源如下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 依本項所訂可分配收益之情況, 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 按月進行收益分配 ; 惟當月可分配收益其剩餘未分配部分, 可併入次月可分配收益 ( 一 ) 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以外所得之利息收入 ETF 收益分配及子基金收益分配 ( 二 ) 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以外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後之餘額如為正數時, 亦為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 三 )B 類型各外幣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及 S 類型各外幣計價類別受益 本基金投資所得之利息收入 收益平準金 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 為可分配收益 基金收益分配以當年度之實際可分配收益餘額為正數方得分配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低於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經理公司不予分配, 如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超過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143

145 權單位於中華民國以外從事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所衍生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所衍生之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後之餘額如為正數時, 亦為各該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百分之 時, 其超過部分併入以後年度之可分配收益 如投資收益之實現與取得有年度之間隔, 或已實現而取得有困難之收益, 於取得時分配之 15 3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 配, 應於該會計年度結束 後, 翌年 月第 個營 業日分配之, 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公告 15 3 經理公司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分配之金額, 可超出上述之可分配收益, 故本基金配息可能涉及本金, 惟如經理公司認為有必要 ( 如金融市場變化足以對基金造成重大影響時 ), 可隨時修正收益分配金額 ( 新增, 其後款項隨之調整 ) 15 4 本基金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S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及 IB 類型新台幣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 於每月結束後之第二十個營業日 ( 含 ) 前分配之 惟若前述各該類別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源自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者, 應洽前述相同資格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 始得分配 有關前述收 15 4 可分配收益, 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 始得分配 ( 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 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 ) 144

146 益分配, 其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分配前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 15 5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 15 5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 位 S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及 IB 類型新台幣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每次收益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瀚亞策略印度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按各計價幣別存入獨立帳戶,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依其計價類別分別併入各該類別受益權單位之資產 金保管機構以 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本基金 15 6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S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及 IB 類型新台幣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 分別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各該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地點 時間及給付方式 但 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S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 IB 類型新台幣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給付金額未達新臺幣壹仟元 B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及 S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給付金額未達美元壹佰元或 B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 S 類型人民幣計 15 6 可分配收益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地點 時間及給付方式 145

147 價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給付金額未達人民幣陸佰元時, 受益人授權經理公司以該筆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本基金各該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15 7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或投資型保單方式申購本基金者, 不適用前項但書授權經理公司再申購之規定 ( 新增 ) 第十六條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第十六條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 之報酬 之報酬 16 1 經理公司之報酬, 依下列方 16 1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 式計算並支付之 : ( 一 )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I 類型除外 ) 係按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壹點陸 (1.6%)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除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 二 ) I 類型受益權單位係按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八 (0.8%)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該類型受益權單位開始銷售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16 2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 16 2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 146

148 分之零點貳伍 (0.25%)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第十七條受益憑證之買回 17 1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申請買回後 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或 I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不及伍佰個單位 B 類型或 I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不及壹仟個單位或外幣計價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不及壹佰個單位者, 除經理公司同意外,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經理公司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受益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提出申請者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17 2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該 分之 ( %)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第十七條受益憑證之買回 17 1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買回後剩餘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 單位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17 2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 147

149 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及遞延手續費計算之 17 3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及短線交易之認定標準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17 3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 之,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 刪除, 其後款項隨之調整 ) 17 4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得由經理公司依金管會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名義與借款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契約, 且應遵守下列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 一 ) 借款對象以依法得經營辦理放款業務之國內外金融機構為限, 亦得包括本基金之保管機構 ( 二 ) 為給付買回價金之借款期限以三十個營業日為限 ; 為辦理有價證券交割之借款期限以十四個營業日為限 ( 三 ) 借款產生之利息及相關費用由基金資產負擔 ( 四 ) 借款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五 ) 基金借款對象為基金保管機構或與證 148

150 券投資信託事業有 利害關係者, 其借款 交易條件不得劣於 其他金融機構 ( 六 ) 基金及基金保管機 構之清償責任以基 金資產為限, 受益人 應負擔責任以其投 資於該基金受益憑 證之金額為限 17 5 本基金向金融機構辦理短 期借款, 如有必要時, 金融機構得於本基金財產上設定權利 17 4 S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 ( 新增, 其後項次隨之調整 ) 位之買回, 應依前三項及本契約第五條第四項,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扣收買回費用及遞延手續費 其他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買回, 則不適用遞延手續費 17 5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 17 6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 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八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 ( 此方式僅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適用 ) 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將依其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17 6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 17 7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除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外, 並應於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 149

151 第十八條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 18 1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辦理受益憑證之換發 第十八條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 18 1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及本契約第十七條第四 項第四款所定之借款比例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18 2 前項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 18 2 前項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 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並自該計算日起八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18 3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 18 3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 150

152 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第十九條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價金之延緩給付 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經理公司應於撤銷買回申請文件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交付因撤銷買回而換發之受益憑證 第十九條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價金之延緩給付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 證券交易所 證券櫃檯買賣 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中心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19 2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 19 2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 部份或全部類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八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第二十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第二十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20 1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以基 20 1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 準貨幣依下列方式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因時差問題, 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須於次一營業日計算之 ( 計算日 ): ( 一 ) 以基準貨幣計算基金資產總額, 減除適用所有類型並且費率相同之相關費用後,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初步資產價值 ( 二 ) 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佔總基金資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151

153 產之比例, 計算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各類型初步資產價值 ( 三 ) 加減專屬各類型之損益後,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各類型資產淨值 ( 四 ) 前款各類型資產淨值加總即為本基金以基準貨幣呈現之淨資產價值 ( 五 ) 第 ( 三 ) 款各類型資產淨值按本條第三項之匯率換算即得出以報價幣別呈現之各類型淨資產價值 20 2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 20 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 一 ) 中華民國之資產 : 應 20 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但本基金持有問題公司債時, 關於問題公司債之資產計算, 依附件一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二 ) 國外之資產 : 1. 債券 :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一時前經理公司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債券承銷商或交易商所 2 3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但本基金持有問題公司債時, 關於問題公司債之資產計算, 依附件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及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152

154 提供之最近價格, 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之應收利息 該持有資產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基金股份 受益憑證或投資單位 : 上市上櫃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一時前經理公司依序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所取得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該持有資產暫停交易者, 以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未上市上櫃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一時前取得之各基金經理公司對外公告之最近基金淨值為準, 該持有資產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交易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交易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153

155 3. 證券相關商品 :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一時前依序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所取得集中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一時前依序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或交易對手所取得之最後結算價格為準 ( 三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該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20 3 本基金資產由外幣換算成基準貨幣 ( 即新臺幣 ) 或以基準貨幣換算成外幣 ( 含每日本基金資產價值計算及各外幣計價類型受益權單位淨值換算 ), 應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一時前彭博資訊 (Bloomberg) 提供之前一營業日外匯收盤匯率為計算依據, 如當日無法取得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前一營業日外匯收盤匯率, 則以當日上午十一時前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前一營業日外匯收盤匯率替 ( 新增 ) 154

156 代之 如均無法取得前述匯 率時, 則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之最近收盤 匯率為準 但基金保管機構 與其他指定交易銀行間之 匯款, 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 之外匯匯率為準 第二十一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第二十一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條 之計算及公告 條 之計算及公告 21 1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 21 1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 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除以該類型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 值, 以計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新臺幣元以下小數第四位 各該計價幣別 元 以下小數點第二位 21 2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 21 2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 告前一營業日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淨 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資產價值 21 3 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前一營業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銷售價格 ( 新增 ) 第二十四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第二十四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 條 不再存續 條 不再存續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 合計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等值新臺幣貳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 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臺幣貳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契約者 ;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 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外 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應依第 二十條第三項規定換算為 基準貨幣 ( 即新臺幣 ) 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合併計算 ; 155

157 第二十五本基金之清算 第二十五本基金之清算 條 條 25 7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 25 7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 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 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第二十六時效 第二十六時效 條 條 26 1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 26 1 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 位 S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及 IB 類型新台幣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發放日起, 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 自發放日起, 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本基金 第二十八受益人會議 第二十八受益人會議 條 條 28 2 前項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28 2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 之受益人,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前項之受益人, 係指繼續持有該類型受益 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156

158 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28 5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 28 5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 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者, 則受益人會議應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權出席並行使表決權, 且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 一 )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 二 ) 終止本契約 ( 三 ) 變更本基金種類 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 一 )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 二 ) 終止本契約 ( 三 ) 變更本基金種類 第二十九 會計 第二十九 會計 條 條 29 4 本基金以基準貨幣 ( 即新臺幣 ) 為記帳單位 ( 新增 ) 第三十條幣制 30 本基金彙整登載所有類型受益權單位數據之簿冊文件 收入 支出 基金資產總值之計算及本基金財務報表之編列, 均應以基準貨幣 ( 即新臺幣 ) 元為單位, 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但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 第三十條幣制 30 本基金之一切簿冊文件 收入 支出 基金資產總值之計算及本基金財務報表之編列, 均應以新臺幣元為單位, 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但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在此限 157

159 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在此限 第三十一通知及公告第三十一通知及公告條條 31 1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但專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 得僅通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 :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 僅須通知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S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及 IB 類型新台幣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 )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方式為之 受益人地址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本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31 6 本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應公布之內容及比例,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31 1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方式為之 ( 新增 ) 第三十二準據法 第三十二準據法 條 條 32 4 關於本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交易程序及國外資產之保管 登記相關事宜, 應依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之規定 ( 新增 ) 158

160 第三十六生效日 第三十六生效日 條 條 36 1 本契約自金管會核准或申 36 1 本契約自金管會核准或生 報生效之日起生效 效之日起生效 159

161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本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證券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條次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條次範本契約條文 前言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瀚亞策略印度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印度策略收益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前言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 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第一條定義第一條定義第二款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瀚亞策略印度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印度策略收益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三款經理公司 : 指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第四款基金保管機構 : 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於信託關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銀行 第二款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 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三款經理公司 : 指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第四款基金保管機構 : 指, 本於信託關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160

162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證券條次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第八款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 指經理公司發行並以帳簿劃撥方式首次交付本基金受益憑 證之日 第十二款營業日 : 指本國證券市場交易日 但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遇例假日休市停止交易時, 視為非營業日 前述所稱 一定比例 及達該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及其非營業日,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第十四款計算日 : 指經理公司依本契約規定, 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本基金每營業日之淨資產價值於所有投資所在國及地區交易完成後計算之 ( 刪除 ) 以下款次調整 第十五款買回日 : 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日 第十八款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第十九款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 依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辦理票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第二十款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 指依其與基金保管機構間委託保管契約暨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規定, 受基金保管機構複委託, 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資產之金融機 條次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第八款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 指經理公司發行並首次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 第十二款營業日 : 指本國證券市場交易日 第十四款計算日 : 指經理公司依本契約規定, 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第十五款收益平準金 : 指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中, 相當於原受益人可分配之收益金額 第十六款買回日 : 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第十九款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法令規定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第二十款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 依法令規定得辦理票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 新增 ) 以下款次調整 161

163 條次 第二十一款 第二十二款 第二十三款 第三十二款 第三十三款 第三十四款 第三十五款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構 證券交易市場 : 指由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或得辦理類似業務之公司或機構提供交易場所, 供證券商買賣或交易有價證券之市場 證券交易所 : 指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 : 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金管會所核准投資之外國店頭市場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 指本基金所發行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分為 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S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B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S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B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S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A 類型受益權單位 ( 新臺幣計價類別 ) 不分配收益,B 類型受益權單位 ( 含新臺幣計價 美元計價及人民幣計價三類別 ) 分配收益 A 類型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 係 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 係 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B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及 B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總稱 S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 係 S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S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及 S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總稱 條次 第二十一款 第二十二款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 新增 ) 以下款次調整 證券交易所 : 指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新增 ) 以下款次調整 ( 新增 ) 以下款次調整 ( 新增 ) 以下款次調整 第三十六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指 ( 新增 ) ( 新增, 其後款次隨之調整 ) 162

164 條次 款 第三十七款 第三十八款 第三十九款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 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 S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指 B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S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B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 S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基準貨幣 : 指用以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貨幣單位, 本基金基準貨幣為新臺幣 基準受益權單位 : 指用以換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計算本基金總受益權單位數之依據, 本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條次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以下款次調整 ( 新增 ) 以下款次調整 ( 新增 ) 以下款次調整 ( 新增 ) 第二條 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第二條 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第一項本基金為平衡型並分別以新臺幣 美元及人民幣計價之 第一項本基金為平衡型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 ( 經理公司簡稱 ) 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瀚亞策 ( 基金名稱 ) 略印度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 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金之印度策略收益平衡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 第二項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第二項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或本基 金之存續期間為 ; 本基金存續期間屆滿或有本契約應終止情事時, 本契約即為終止 第三條 本基金總面額 第三條 本基金總面額 第一項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貳佰億元, 最低為等值新臺幣參億元 有關各類型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數詳公開說明書 其中 : ( 一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每一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 二 )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 第一項 投資於國內外者適用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 元, 最低為新臺幣 元 ( 不得低於新臺幣參億元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單位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後, 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 ( 一 ) 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 163

165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證券條次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壹佰億元, 其中 : 1.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伍拾億元, 每一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美元壹拾元 2.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伍拾億元, 每一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人民幣壹拾元 第二項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為 1:1;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以該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按成立日前一營業日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所取得新臺幣與各外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 除以基準受益權單位面額得出 第三項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申報日前五個營業日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平均已發行基準受益權單位數占原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申報生效發行基準受益權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 或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平均已發行基準受益權單位數占原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申報生效發行基準受益權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第四項 本基金經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開始 條次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報送件日屆滿一個月 ( 二 ) 申報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投資於國內者適用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低為新臺幣 元 ( 不得低於新臺幣參億元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 新增 )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 新增 )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第二項 投資於國內外者適用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請核准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開始 164

166 條次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第一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第一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 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最高淨發行總面額或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 ( 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 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 ) 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 追加發行時亦同 第五項受益權 : ( 一 ) 本基金之各類型受益權, 按各類型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二 ) 同類型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 收益之分配權 ( 限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及 S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之收益分配權 ) 受益人會議之表決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 條次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前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 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及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 ( 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 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 ) 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 追加發行時亦同 投資於國內者適用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請核准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本基金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 ( 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 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 ) 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 第三項本基金之受益權, 按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 收益之分配權 受益人會議之表決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165

167 條次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令規定之權利 本基金追加募集發行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亦享有與已發行同類型受益權單位相同權利 條次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第四條受益憑證之發行第四條受益憑證之發行第一項本基金受益憑證分下列各類 ( 新增 ) 型發行, 即 A 類型新臺幣計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價受益憑證 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S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B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 S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 B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及 S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 第三項各類型受益憑證分別表彰各類型受益權, 各類型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 第四項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 刪除 )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 刪除 )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第八項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除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外, 經理公司亦得製作對帳單予申購人或設置網站供申購人查詢 第九項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 第二項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 位 受益人得請求分割受益憑證, 但分割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位 第三項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第七項本基金除採無實體發行者, 應依第十項規定辦理外,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三十日內依金管會規定格式及應記載事項, 製作實體受益憑證, 並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後發行 第八項受益憑證應編號, 並應記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第九項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依規定製作並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第十項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 166

168 條次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證券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條次範本契約條文 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 二 )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 四 )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 五 )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 六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之登錄專戶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 七 )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行時,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 二 )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 四 )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 五 )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 六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之登錄專戶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 七 )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五條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第五條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第一項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 第一項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 167

169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證券條次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經理公司訂定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 申購價金應以所申購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支付, 涉及結匯部分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第二項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以面額為發行價格 ( 二 )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但於募集期間未銷售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及 S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其首次銷售日當日之發行價格依其面額 ( 三 ) 本基金成立後, 部份類型受益權單位因受益人買回而導致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該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為經理公司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之銷售價格 前述銷售價格係依該類型受益權單位進行買回交易導致淨資產價值為零時, 該筆交易之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為準 第三項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第四項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 ( 含遞延手續費 ) 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 ( 含遞延手續費 ) 最高不得超過該類型 條次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司訂定 第二項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 二 ) 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第三項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第四項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 168

170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證券條次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受益憑證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 ( 含遞延手續費 )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第六項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第七項申購人向經理公司申購者, 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交付經理公司, 並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除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所委任並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 條次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第六項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169

171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證券條次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 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另除第八項 第九項情形外,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第八項申購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第九項申購本基金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外幣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至基金專戶,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該等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第十項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 條次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 新增 ) 第六項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 170

172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證券條次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單位數 轉申購基金相關事宜悉依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及中央銀行規定辦理 第十一項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退還申購價金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第十二項自募集日起至成立日 ( 含當日 ) 止, 申購人每次申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如下, 前開期間之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但申購人以其原持有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其他基金買回價金轉申購本基金 證券商經營財富管理專戶 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投資 壽險公司投資型保單或基金銷售機構與經理公司因專案活動另有約定者, 申購人每次申購金額不受下述最低發行價額之限制 ( 一 )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參萬元整 ; ( 二 )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整 ; ( 三 )B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為美元壹仟元整 ; ( 四 )B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 條次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單位數 第七項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第八項自募集日起 日內,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 元整, 前開期間之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171

173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證券條次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權單位為人民幣肆萬元整 第十三項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條次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 新增 ) 第六條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 第六條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 本基金之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無需辦理簽證 第一項發行實體受益憑證, 應經簽證 ( 刪除 ) 第二項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事 項, 準用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規定 第七條 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第七條 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第一項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四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整 當瀚亞策略印度傘型基金之二檔子基金中任一基金未達成立條件時, 瀚亞策略印度傘型基金即不成立, 本基金亦為不成立 第三項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之利息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按基金保管機構新臺幣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新臺幣 元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利息計算及其計算位數, 依基金保管機構有關幣別外匯活期存款之利息計 第一項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 元整 第三項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172

174 條次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算方式辦理, 經理公司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條次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第八條 受益憑證之轉讓 第八條 受益憑證之轉讓 第二項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經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第二項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受益憑證, 並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刪除 )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第四項瀚亞策略印度傘型基金之二檔子基金間不得有自動轉換機制, 如有轉換應由投資人申請方得辦理, 子基金間之轉換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第三項受益憑證為有價證券, 得由受益人背書交付自由轉讓 受益憑證得分割轉讓, 但分割轉讓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位 ( 新增 ) 第九條 本基金之資產 第九條 本基金之資產 第一項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 第一項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 基金資產應以 臺灣銀行受 基 金 資 產 應 以 託保管瀚亞策略印度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印度策略收益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 受託保管 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平衡基金專戶 為 瀚亞傘型印度策略收益 平衡基金專戶 基金保管機 構應於外匯指定銀行開立上 述外匯存款專戶 但本基金 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 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 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 管機構間契約之規定辦理 第四項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 一 )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 第四項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 一 )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 173

175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證券條次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價額 ( 二 )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 三 )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 四 ) 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 僅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及 S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之收益分配 ) ( 五 )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 六 )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 七 ) 買回費用 ( 不含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 八 ) 其他依法令或本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第六項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條次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價額 ( 二 )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 三 )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 四 ) 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 五 )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 六 )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 七 ) 買回費用 ( 不含委任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 八 ) 其他依法令或本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 新增 ) 第十條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第十條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第一項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 一 )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 第一項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 一 )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 174

176 條次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 二 )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 ( 三 ) 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 四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本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 五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六項 第十二項及第十三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 六 )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 七 )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條次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 二 )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 ( 三 ) 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 四 )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由經理公司依相關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之利息 設定費 手續費與保管機構為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事務之處理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 ; ( 五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本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175

177 條次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 第二項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三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應依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換算 條次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 六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四項 第十項及第十一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 七 )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 八 )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第二項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四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176

178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證券條次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為基準貨幣 ( 即新臺幣 ) 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第四項本基金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於計算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收益分配 ( 僅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及 S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之收益分配 ) 或其他必要情形時, 應按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資產總額之比例, 分別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可歸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所產生之費用及損益, 由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投資人承擔 條次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 新增 ) 第十一條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第十一條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第一項受益人得依本契約之規定並第一項受益人得依本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 一 )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 一 )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 二 ) 收益分配權 ( 僅限 B 類 ( 二 ) 收益分配權 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 ( 三 )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位及 S 類型各計價類別 ( 四 ) 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得之其他權利 享有並行使本款收益分配權 ) ( 三 )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 四 ) 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第十二條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任第三項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第三項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出具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 177

179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證券條次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第四項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第五項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 呈報金管會 第六項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第八項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除下列第二款至第四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 一 ) 依規定無須修正本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 二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 三 ) 申購手續費 ( 含遞延手續費 ) ( 四 ) 買回費用 ( 五 ) 配合本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 六 )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條次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第四項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第五項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第六項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 站進行傳輸 第八項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下列第二款至第四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 一 )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 二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 三 ) 申購手續費 ( 四 ) 買回費用 ( 五 )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 六 )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 178

180 條次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 第九項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第十二項經理公司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第十九項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應依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換算為基準貨幣 ( 即新臺幣 ) 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第二十一項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 : ( 一 )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別以新臺幣 美元及人民幣做為計價貨幣 等內容 ( 二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面額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第十三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條次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第九項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第十二項經理公司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第十九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 新增 ) 第十三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179

181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證券條次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第二項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有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本基金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及 S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項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得因經理公司之要求, 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請求相關市場及法令資訊之提供與協助, 惟各該保管 處分及收付之作為 不作為, 仍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為之 上述有關委託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及請求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提供資訊及協助之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 一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 條次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第二項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本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 新增 ) 以下項次調整 180

182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證券條次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 三 )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第五項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與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 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第六項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第七項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 條次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 新增 ) 以下項次調整 第四項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第五項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 181

183 條次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第八項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提供之收益分配數據, 擔任本基金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及 S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給付人, 執行收益分配之事務 第九項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 一 )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3. 給付依本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4. 給付依本契約應分配予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及 S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 5.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 二 ) 於本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各類型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 三 )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 條次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第六項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提供之收益分配數據, 擔任本基金收益分配之給付人與扣繳義務人, 執行收益分配之事務 第七項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 一 )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3) 給付依本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4) 給付依本契約應分配予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 (5)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 二 ) 於本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 三 )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182

184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證券條次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基金之資產 第十一項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本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有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之約定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通知經理公司並 為必要之處置 第十五項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第十四條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第一項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本基金可投資之國家 ( 或地區 ), 詳見公開說明書 ( 一 )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特別股 ) 承銷股票 基金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及反向型 ETF 之受益憑證 ) 台灣存託憑證 認購 ( 售 ) 權證 認 條次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第九項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本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第十三項基金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第十四條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第一項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 之股票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為主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月後, 投資於上揭資產之金額應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以上, 其中投資於股票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以下且不得低於百分之十 183

185 條次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股權憑證 政府公債 ( 含交換公債 ) 公司債( 含次順位公司債 無擔保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 ) 金融債券(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承銷中之公司債或金融債券 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二 )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 包括 : 1. 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 ) 存託憑證 ( Depositary Receipts) 認購(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Warrants) 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REITs) 及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含反向型 ETF) 2. 由外國政府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含政府公債 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金融債券 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條次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184

186 條次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 3.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 三 )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 ( 含 ) 後, 應依下列規定進行投資 : 1. 投資於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以上 ; 投資於國內外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及存託憑證之總金額不得高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九十 ( 含 ) 且不得低於百分之十 ( 含 );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 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 2. 投資於印度之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前述 印度之有價證券 係指於印度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有價證券或由印度政府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及由印度以外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而於印度發行或交易之債券 ; 以及受惠印度經濟發展, 與 條次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185

187 條次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印度貿易往來密切之 印度相關國家 政府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惟投資於 印度相關國家 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且單一印度相關國家之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本基金所稱 印度相關國家 及投資策略詳基金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3. 本基金得投資高收益債券, 惟投資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 除投資於前述高收益債券外, 本基金所投資債券之信用評等應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以上, 但轉換公司債者, 不在此限 若本基金投資之債券經不同信用評等機構評定而等級不一致者, 其任一等級為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以上, 即非屬高收益債券 ( 四 ) 前款第 3 目所稱 高收益債券, 係指下列債券, 但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 高收益債券 之規定時, 從其規定 : 1. 中央政府債券 : 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 ; 2. 第 1 目以外之債券 : 條次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186

188 條次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 但轉換公司債 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 其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金管會所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或其屬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且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金管會所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不在此限 ; 3.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該受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但美國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 (FNMA) 聯邦住宅抵押貸款公司 (FHLMC) 及美國政府國民抵押貸款協會 (GNMA) 等機構發行或保證之住宅不動產抵押貸款債券, 得以發行人或保證人之信用評等為準 ( 五 ) 本基金投資之債券, 不含以國內有價證券 本國上巿 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 條次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187

189 條次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 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 六 )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第 ( 三 ) 款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 : 1. 本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 2. 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政治 經濟或社會情勢之重大變動 法令政策變更或有不可抗力情事, 有影響該國或區域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情形 ; 3. 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因實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兌 ( 七 ) 俟前款第 2 3 目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第 ( 三 ) 款之比例限制 第二項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 含基金保管機構 )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之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條次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第二項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188

190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證券條次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第三項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 在投資所在國或地區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第四項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 ( 或經紀部門 ) 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一般證券經紀商 第五項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 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無擔保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投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第六項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得運用本基金資產從事衍生自股票 股價指數 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債券 債券指數 利率 利率指數之期貨 選擇權 期貨選擇權及利率交換等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但須符合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或中央銀行所訂之相關規定 第七項經理公司為避險目的, 得利用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一籃子貨幣避險交易 (Proxy Basket Hedge ) (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 條次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第三項三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證券經紀商, 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第四項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一般證券經紀商 第五項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 公司債或金融債券投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第六項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得運用本基金從事 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 新增 ) 以下項次調整 189

191 條次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 ) 等交易方式, 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及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第八項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遵守下列規定 : ( 一 ) 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以原股東身分認購已上市 上櫃之現金增資股票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 不在此限 ; ( 二 ) 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 三 )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 ( 四 )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 五 )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 六 )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但不包含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單位信託 ; ( 七 )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 條次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第七項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遵守下列規定 : ( 一 ) 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以原股東身分認購已上市 上櫃之現金增資股票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 不在此限 ; ( 二 ) 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 三 )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 四 )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 五 )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 六 )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 ( 七 )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 190

192 條次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 八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及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 九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 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 十一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 ( 十二 )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 十三 )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 ( 十四 ) 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 不 條次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 八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公司債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 九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 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該債券應取具 等級以上之信用評等 ; ( 十一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 十二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 ( 十三 )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 191

193 條次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基金受益憑證 ; ( 十五 ) 投資於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反向型 ETF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加計投資其他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 十六 )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 十七 )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但基金成立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 不在此限 ; ( 十八 ) 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 十九 )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 ( 二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但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者, 不在此限 ; 條次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數之百分之三 ; ( 十四 )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 十五 ) 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 不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基金受益憑證 ; ( 十六 )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 十七 )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 十八 )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但基金成立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 不在此限 ; ( 十九 ) 投資於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 二十 )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 ( 二十一 )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 192

194 條次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 ( 二十一 )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 二十二 ) 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 ( 二十三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 二十四 )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 條次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 ( 二十二 )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金融債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 二十三 ) 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 ( 二十四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 193

195 條次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構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 二十五 )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 二十六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惟投資於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 ( 二十七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 二十八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 條次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 二十五 )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 ( 二十六 )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 二十七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 194

196 條次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 二十九 ) 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及其所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 三十 )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 三十一 ) 不得投資於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投資於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 不在此限, 惟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五 ; ( 三十二 ) 投資於認購 ( 售 ) 條次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上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 二十八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 二十九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三十 ) 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及其所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 195

197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證券條次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權證或認股權憑證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 ( 三十三 ) 投資於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其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 應與所持有該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標的證券發行公司發行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份 ) 合併計算, 不得超過該標的證券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其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 應與所持有該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標的證券公司發行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份 ) 合併計算, 不得超過該標的證券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惟認購權證 認股權憑證與認售權證之股份總額得相互沖抵 (Netting), 以合併計算得投資之比率上限 ; ( 三十四 )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第九項前項所稱各基金及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條次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 三十一 )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 三十二 )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第八項前項第五款所稱各基金, 第九款 第十三款及第十七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 196

198 條次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 第十項第八項各款規定比例及金額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第十一項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八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八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條次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基金 ; 第二十四款及第二十五款不包括經金管會核定為短期票券之金額 第九項第七項 ( 八 ) 至第 ( 九 ) 款 第 ( 十一 ) 至第 ( 十三 ) 款 第 ( 十五 ) 至第 ( 十八 ) 款 第 ( 二十一 ) 至第 ( 二十五 ) 款及第 ( 二十七 ) 款至第 ( 三十 ) 款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第十項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七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七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第十五條 收益分配 第十五條 收益分配 ( 刪除 ) 以下項次調整 ( 刪除 ) 以下項次調整 ( 刪除 ) 以下項次調整 第一項本基金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 利息收入 收益平準金 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 為可分配收益 第二項基金收益分配以當年度之實際可分配收益餘額為正數方得分配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低於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經理公司不予分配, 如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超過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時, 其超過部分併入以後年度之可分配收益 如投資收益之實現與取得有年度之間隔, 或已實現而取得有困難之收益, 於取得時分配之 第三項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 應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後, 翌年 月第 個營業日分 197

199 條次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 第一項本基金 A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全部併入基金資產, 不予分配 第二項本基金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及 S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來源如下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 依本項所訂可分配收益之情況, 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 按月進行收益分配 ; 惟當月可分配收益其剩餘未分配部分, 可併入次月可分配收益 ( 一 ) 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以外所得之利息收入 現金股利 ETF 收益分配及子基金收益分配 ( 二 ) 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以外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後之餘額如為正數時, 亦為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 三 )B 類型各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 S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於中華民國以外從事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所衍生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所衍生之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後之餘額如為正數時, 亦為各該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第三項經理公司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分配之金額, 可超出上述之可分配收益, 故本基金配息可能涉及本金, 惟如經理公司認為有必要 ( 如金融 條次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配之, 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公告 ( 新增 ) 以下項次調整 ( 新增 ) 以下項次調整 ( 新增 ) 以下項次調整 198

200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證券條次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市場變化足以對基金造成重大影響時 ), 可隨時修正收益分配金額 第四項本基金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及 S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 於每月結束後之第二十個營業日 ( 含 ) 前分配之 惟若前述各該類別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源自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者, 應洽前述相同資格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 始得分配 有關前述收益分配, 其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分配前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 第五項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及 S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每次收益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瀚亞策略印度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按各計價幣別開立獨立帳戶分別存入,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但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獨立帳戶所生之孳息應分別併入各該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資產 第六項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及 S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 分別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各該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地點 時間及給付方式 但 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 條次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第四項可分配收益, 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 始得分配 ( 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 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 ) 第五項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平衡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本基金 第六項可分配收益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地點 時間及給付方式 199

201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證券條次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益權單位及 S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給付金額未達新臺幣壹仟元 B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及 S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給付金額未達美元壹佰元或 B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 S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給付金額未達人民幣陸佰元時, 受益人授權經理公司以該筆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本基金各該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第七項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或投資型保單方式申購本基金者, 不適用前項但書授權經理公司再申購之規定 第十六條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 報酬第一項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壹點柒 (1.7%)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 除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第二項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貳陸 (0.26%)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條次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 新增 ) 第十六條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第一項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 除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第二項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之比率, 加上每筆交割處理費新臺幣 元整, 由經理公司逐日 200

202 條次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 條次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第十七條 受益憑證之買回 第十七條 受益憑證之買回 第一項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申請買回後 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不及伍佰個單位 B 類型或 S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不及壹仟個單位或外幣計價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不及壹佰個單位者, 除經理公司同意外,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經理公司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受益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提出申請者應視為 第一項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 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買回後剩餘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 單位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 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 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 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 站 第二項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及遞延手續費計算之 第三項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 第二項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第三項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 201

203 條次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及短線交易之認定標準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 刪除 ) 以下項次調整 ( 刪除 ) 以下項次調整 第四項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 條次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第四項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得由經理公司依金管會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名義與借款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契約, 且應遵守下列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 一 ) 借款對象以依法得經營辦理放款業務之國內外金融機構為限, 亦得包括本基金之保管機構 ( 二 ) 為給付買回價金之借款期限以三十個營業日為限 ; 為辦理有價證券交割之借款期限以十四個營業日為限 ( 三 ) 借款產生之利息及相關費用由基金資產負擔 ( 四 ) 借款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五 ) 基金借款對象為基金保管機構或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利害關係者, 其借款交易條件不得劣於其他金融機構 ( 六 ) 基金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清償責任以基金資產為限, 受益人應負擔責任以其投資於該基金受益 憑證之金額為限 第五項本基金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如有必要時, 金融機構得於本基金財產上設定權利 第六項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 202

204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證券條次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八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 ( 此方式僅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適用 ) 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將依其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第五項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 條次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第七項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除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外, 並應於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辦理受益憑證之換發 第十八條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第十八條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 第一項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第二項前項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並自該計算日起八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 第一項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及本契約第十七條第四項第四款所訂之借款比例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第二項前項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 203

205 條次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條次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第三項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第三項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之行為, 再予撤銷 經理公司應於撤銷買回申請文件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交付因撤銷買回而換發之受益憑證 第十九條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第十九條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價金之延緩給付價金之延緩給付第一項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第一項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買回價金 : ( 一 )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 ( 一 ) 證券交易所 證券櫃檯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非買賣中心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 二 )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 二 )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 三 )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 三 )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 四 )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 ( 四 )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殊情事者 第二項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部份或全部類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八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各類 第二項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 204

206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證券條次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型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第二十條第一項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以基準貨幣依下列方式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因時差問題, 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須於次一營業日計算之 ( 計算日 ): ( 一 ) 以基準貨幣計算基金資產總額, 減除適用所有類型並且費率相同之相關費用後,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初步資產價值 ( 二 ) 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佔總基金資產之比例, 計算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各類型初步資產價值 ( 三 ) 加減專屬各類型之損益後,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各類型資產淨值 ( 四 ) 前款各類型資產淨值加總即為本基金以基準貨幣呈現之淨資產價值 ( 五 ) 第 ( 三 ) 款各類型資產淨值按本條第三項之匯率換算即得出以報價幣別呈現之各類型淨資產價值 第二項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 一 ) 中華民國之資產 :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但本基金持有問題公司債時, 關於問題公司債之資產計算, 依附件一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二 ) 國外之資產 : 1. 上市上櫃股票 ( 含承 條次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之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第二十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第一項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第二項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205

207 條次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銷股票 ) 存託憑證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Warrants):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一時前經理公司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取得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如當日無法取得彭博資訊 (Bloomberg) 最近收盤價格時, 以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如該持有資產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債券 :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一時前經理公司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債券承銷商或交易商所提供之最近價格, 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之應收利息 該持有資產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3.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基金股份 受益憑證或投資單位 : 上市上櫃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 條次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206

208 條次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間上午十一時前經理公司依序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所取得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該持有資產暫停交易者, 以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未上市上櫃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一時前取得之各基金經理公司對外公告之最近基金淨值為準, 該持有資產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交易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交易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4. 證券相關商品 :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一時前依序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所取得集中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一時前依序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或交易對手所取得之最後結算價格為準 ( 三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 條次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第三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 207

209 條次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該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第三項本基金資產由外幣換算成基準貨幣 ( 即新臺幣 ) 或以基準貨幣換算成外幣 ( 含每日本基金資產價值計算及各外幣計價類型受益權單位淨值換算 ), 應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一時前彭博資訊 (Bloomberg) 提供之前一營業日外匯收盤匯率為計算依據, 如當日無法取得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前一營業日外匯收盤匯率, 則以當日上午十一時前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前一營業日外匯收盤匯率替代之 如均無法取得前述匯率時, 則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之最近收盤匯率為準 但基金保管機構與其他指定交易銀行間之匯款, 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外匯匯率為準 第二十一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 條計算及公告第一項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除以該類型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各該計價幣別 元 以下小數點第二位 第二項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第三項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前一營業日該類型受益權 條次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及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 新增 ) 以下項次調整 第二十一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條計算及公告第一項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至新臺幣分, 不滿壹分者, 四捨五入 第二項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 新增 ) 208

210 條次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單位之每單位銷售價格 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 第二十四條再存續第一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本契約終止.. ( 一 )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止本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本契約者 ; ( 二 )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四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 五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壹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應依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換算為基準貨幣 ( 即新臺 條次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第二十四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條再存續第一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本契約終止.. ( 一 )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止本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本契約者 ; ( 二 )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四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 五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臺幣壹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 六 )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基金特性 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 209

211 條次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幣 ) 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 ( 六 )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基金特性 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以終止本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 七 )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本契約者 ; ( 八 )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本基金之清算 第二十五條第七項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 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第二十六時效條第一項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及 S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發放日起, 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 條次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經營, 以終止本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 七 )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本契約者 ; ( 八 )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第二十五本基金之清算條第七項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第二十六時效條第一項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發放日起, 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本基金 210

212 條次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之資產 受益人會議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前項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之受益人,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前項之受益人, 係指繼續持有該類型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第五項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者, 則受益人會議應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權出席並行使表決權, 且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 一 )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 二 ) 終止本契約 ( 三 ) 變更本基金種類 條次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第二十八受益人會議條第二項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第五項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 一 )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 二 ) 終止本契約 ( 三 ) 變更本基金種類 第二十九條 會計 第二十九條 會計 第四項本基金以基準貨幣 ( 即新臺 ( 新增 ) 幣 ) 為記帳單位 第三十條 幣制 第三十條 幣制 本基金彙整登載所有類型受 本基金之一切簿冊文件 收 211

213 條次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益權單位數據之簿冊文件 收入 支出 基金資產總值之計算及本基金財務報表之編列, 均應以基準貨幣 ( 即新臺幣 ) 元為單位, 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但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在此限 通知及公告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但專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 得僅通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 : ( 一 ) 本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 二 )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 僅須通知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及 S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 ) ( 三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 四 ) 本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 五 )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 六 )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 七 )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第二項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 一 ) 前項規定之事項 ( 二 )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 條次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入 支出 基金資產總值之計算及本基金財務報表之編列, 均應以新臺幣元為單位, 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但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在此限 第三十一通知及公告條第一項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 一 ) 本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 二 )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 三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 四 ) 本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 五 )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 六 )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 七 )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第二項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 一 ) 前項規定之事項 ( 二 )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 212

214 條次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 三 )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基金投資組合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之前五名往來交易商交易情形 ( 四 )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五 )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 六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 七 )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 八 )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 九 )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第三項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 一 )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方式為之 受益人地址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本契約規定 條次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之淨資產價值 ( 三 )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基金投資組合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之前五名往來交易商交易情形 ( 四 )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五 )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 六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 七 )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 八 )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 九 )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第三項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 一 )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方式為之 ( 二 )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 213

215 瀚亞印度策略收益平衡證券條次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 二 )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第六項本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應公布之內容及比例,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準據法條第四項關於本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交易程序及國外資產之保管 登記相關事宜, 應依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之規定 第三十六生效日條第一項本契約自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之日起生效 條次 第三十二條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 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 新增 ) ( 新增 ) 準據法 第三十六生效日條第一項本契約自金管會核准之日起生效 214

216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應揭露事項 本基金預計可投資國家 ( 或地區 ) 為印度及受惠印度經濟發展或是與印度貿易往來密切之印度相關國家, 包含中國 美國 德國 香港 印尼 南韓 馬來西亞與新加坡等國 成立初期主要投資國為印度市場, 故僅簡要說明印度之經濟環境及證券市場如下 : 一 主要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印度 ( 一 ) 經濟發展及各主要產業概況 1. 經濟發展概況國際基礎建設顧問公司 Global Infrastructure Hub 公布 全球基礎建設展望 (Global Infrastructure Outlook) 年度報告表示, 為使印度經濟及社會持續發展, 在 2040 年以前還需要約 4.5 兆美元投資, 印度將為世界第二大基礎建設市場, 僅次於中國大陸 印度今年宣布破紀錄的基礎建設支出, 將砸 3.96 兆盧比 (590 億美元 ) 興建並翻新鐵路 機場和公路, 落實總理莫迪升級老舊基礎建設計畫, 將在全國各地的郊區鋪設鐵路, 而國營企業印度鐵路公司 (Indian Railways) 將與物流公司合資興建, 改善港口對外的交通聯繫, 並宣布都會捷運政策, 以確保計畫的落實與資金來源, 開創造新的就業機會 新的都會捷運法案將促進民間企業參與 投資鐵路的興建與營運 以上多項基礎建設計畫都將有助於印度未來幾年的經濟發展 印度主要是個自給自足的內需市場, 出口總額僅占 GDP 的 18%, 內需總額占 GDP 將近 60% 自 1991 年實施經濟改革後, 市場才逐漸開放, 並朝自由化及國際化方向邁進 2008 年時雖然相繼發生高通膨 季風雨量不均影響收成 國際金融海嘯造成大量外資 (FII) 撤離 股匯市持續下跌 經濟衰退及失業率上升,2009 年全國大選年政策利多造成財政赤字擴大 反對黨鼓吹大印度教沙文主義民粹高漲等皆影響印度經濟發展 2014 年由莫迪擔任總理, 印度開啓新一輪的政治與經濟改革 人口結構年輕化及素質提升, 加上全球化程度持續提高, 市場看好印度發展前景, 因此預估印度經濟成長率 (GDP) 在未來的 2-3 年間能穩定維持在每年 6.5~8% 之成長區間 2. 主要產業概況 (1) 通訊業印度電信通訊產業成長快速, 但整體市場仍有極大的成長潛能 目前全印度電信滲透率約八成, 但其中鄉村的電信普及率僅約四成, 手機滲透率更只有七成左右, 顯示印度電信業還有很大的空間繼續成長根據 Bharti Infratel 估計, 現階段印度智慧型手機滲透率仍然偏低 隨經濟持續增長, 預計電話 一般型手機與智慧型手機用戶數均將持續增加, 帶動相關營收大幅成長 (2) 軟體代工服務業在印度經濟發展上扮演重要角色, 既是該國的主要創匯產業, 帶動經濟成長, 更 215

217 吸引數以百萬的優秀人才競相加入該產業 印度軟體協會 (NASSCOM) 統計整體 印度 BPO 科技產業產值在在 2020 年將成長至 2,250 億美元, 年成長率 11%; 同期 國內科技服務市場規模達約 950 億美元, 也已自 2008 年以來成長了一倍 印度現為全球最大軟體代工國, 軟體代工產值占印度國內生產總值比重已達 5.5% 歷經 10 年發展, 印度軟體代工業已朝產品副加價值鍊上游發展, 軟體代工業界也由資訊諮詢服務 (IT-enable business Service, ITES) 發展為企業代工服務 (Business Processing Outsourcing, BPO), 近年來更發展出所謂 KPO(Knowledge Process Outsourcing) 等範疇 資訊諮詢服務 :IT-ITES 主要業務包括客製化應用程式發展暨維護 (CADM) 系統整合服務 IT 諮詢服務 應用程式管理 硬體管理服務 軟體測試及網路建置管理服務 以服務產業計, 分別為金融 財務及保險業 (BFSI, 占出口比重 38%) 科技暨通訊業(Hi-tech/Telecom, 占出口比重 20%) 及製造業 ( 占出口比重 20%) 及製造業 ( 占出口比重 13%) 等 (3) 生技醫療業印度的衛生條件與醫療基礎建設水準遠遠落後於先進國家, 但令人訝異的是越來越多的西方遊客前往印度進行所謂的醫療之旅, 原因為先進國家健康保險的涵蓋範圍太低, 及醫院系統等待病床的人太多導致無法提供快速的醫療服務, 這種現像尤其出現在英國 美國 及一些中東富裕國家 印度的醫院無疑是這種怪現像的受惠者, 估計將創造出一個規模約 20 億美元的醫療旅遊工業 印度較具產規模的製藥廠商約有 250 至 300 家, 生產超過 70% 的產值, 其中前 10 大公司, 包括 Cipla Dr. Reddy slaboratories Lubin Nicolas Piramal Aurobindo Pharma Cadila Pharmaceticals Sun Pharma Wockhardt Ltd 及 Aventis Pharma 生產逾 3 成的產值, 其他則為中小型廠商, 生產量可滿足國內 75% 的市場需求 印度製藥廠商現在外銷到全球 65 個國家, 外銷總值約 38 億美元, 過去幾年來平均年成長率 22.7%, 主要出口藥物包括 Sulpher-methoxazole amoxycillin ampicillin menthol 及 ibuprofen 等 主要出口地區, 包括美國 加拿大 德國 法國及拉丁美洲國家等 為了鼓勵藥品出口, 印度政府並成立專責輔導單位 (Export Promotion Cell), 以協助廠商拓銷海外市場, 經過近 30 年的發展, 無論是技術 藥品品質及種類, 都已達到一定水準, 從簡單的頭痛藥到較複雜的抗生素及心血管藥物, 都能夠自行製造, 所生產藥品爭取到美國食食品暨藥物管理局 (FDA) 之核准案件, 是除美國以外, 列名最多之國家 3. 最近三年物價變動情形年度 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 (%) 5.61% 3.41% 5.21% 資料來源 : 彭博資訊 4.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 外資必須透過指定的銀行匯進匯出資金, 並受政府管制 5. 最近三年印度盧比對美元匯率之最高 最低價及其變動情形 : 216

218 年度 最高價 最低價 收盤價 二 主要投資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 一 ) 發行市場以及交易市場概況 1. 發行市場股票發行市場債券發行市場證券市場上市公司家數總市值 ( 十億美元 ) 數量總市值 ( 十億美元 ) 印度國家交 1,840 1,897 1,534 2,351 7,989 8,149 1,689 1,725 易所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 2. 交易市場 證券市場 股價指數 總證券交易值 ( 十億美元 ) 不同類型之總證券交易值 ( 十億美元 ) 股票債券 年份 印度國家證券 50 種指數 (NSE S&P CNX Nifty) 8,185 10, , 資料來源 :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Bloomberg , ( 二 ) 最近二年市場之週轉率 本益比證券市場 週轉率 (%) 本益比 ( 倍 ) 年度 印度國家證券交易所 資料來源 :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Bloomberg ( 三 )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之說明 : 上市公司需遵守證交所規定的在最短時間內公布任何對公司股價有影響的訊息, 每年需公布有關公司的財務狀況 公司經營階層的人事變動, 會計財務專家對公司的評估等 此外 1990 年起證券當局規定任何投資者購買單一上市公司的股份超過 5% 時需向證券交易所申報 ( 四 ) 證券交易方式 1. 股票 : 交易所 : 印度國家證券交易所 (NSE) 印度孟買證券交易所 (BSE) 等 22 個交易所交易時間 : 星期一至星期五 9:55~15:30 撮合方式 : 採用電腦系統化撮合 217

219 撮合原則 :(1) 最高價買進申報與最低價賣出申報在任何情況下皆為最優先 (2) 凡最早以某一特定價格清楚提出申報者, 不論其申報數量多寡, 應以該價格在其申報數量範圍內, 於下次交易時優先撮合 交割制度 : 原則上在成交後 3 個營業日內交割 代表指數 : 印度孟買 30 種指數 印度國家證券 50 種指數 2. 債券 : 國庫券政府債政府相關部門債公司債 發行者政府政府 政府 / 地方政府持有多數股權 銀行, 企業 幣別 印度盧比 印度盧比 印度盧比 印度盧比 天期 及 364 天 2 年到 30 年 3 年到 20 年 2 年到 20 年 最小單位數 INR 25,000 INR 10,000 INR 100,000 INR 100,000 流通在外餘額 (2015/9/30) INR 4.1tn INR 43.2tn INR 18.7tn 票息 0% 固定票息 固定票息 固定 / 浮動票息 攤還 一次性 一次性 一次性 / 可提前 一次性 / 可提前 付息日 到期支付 半年 一年 一年 計息日 Actual/365 30/360 Actual/ Actual Actual/ Actual 初級市場代理 中央銀行 RBI 中央銀行 RBI 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 發行區間 91 天每個星期三 天隔周三 每周五 不定期 不定期 91 天 INR90bn 發行量 182 天 INR60bn 364 天 INR60bn INR bn INR5-25bn INR1-25bn 交割日 T+2 T+1 不一定 不一定 次級市場交易所 OTC NSE OTC NSE OTC OTC 交易單位 OTC: 殖利率到小數第二位 NSE: 價格到小數第四位 淨價到小數第四位 淨價到小數第四位 淨價到小數第四位 交易量 每日約 INR20bn 每日約 IN75-100bn 每日約 INR2-3bn 每日約 INR1-3bn 買賣價差 2-3bp 1-2bp 5bp 5bp 交易單位 INR 250mn INR50mn INR25-100mn INR10-50mn 交割日 T+1 T+1 T T+1 T+2 T T+1 T+2 保管行 須當地保管行 須當地保管行 須當地保管行 須當地保管行 218

220 結算所 CCIL CCIL NSE NSE 交易成本 手續費約 % 手續費約 % 佣金約 005% 佣金約 005% 外資投資限制 國外投資者 允許國外機構投資者 允許國外機構投資者 允許國外機構投資者交易掛牌債券 允許國外機構投資者交易掛牌債券 利息稅負 5% Witholding tax 5% Witholding tax 5% Witholding tax 5% Witholding tax 資本利得稅 持有期間越長越低, 約 10-30% 持有期間越長越低, 約 10-30% 持有期間越長越低, 約 10-30% 持有期間越長越低, 約 10-30% 資料來源 : 彭博資訊 三 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市場概況 ( 一 )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意義 : 泛指金融機構 ( 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 ) 將其持有之各種金融資產 ( 例如住宅抵押貸款 汽車貸款 應收帳款及商業貸款等 ) 加以組群 重新包裝並轉換為證券交易法規定之證券型態, 向投資大眾銷售, 結合資本市場藉以提高金融資產之流動性及交易效率之過程 ( 二 ) 證券化之金融資產範圍包括 : 1. 抵押貸款擔保證券 (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MBS): (1) 住宅抵押貸款證券 (2) 一般抵押貸款證券 2. 資產擔保證券 (Asset-Backed Securities,ABS), 包括 : (1) 汽車貸款證券 (2) 信用卡應收帳款證券 (3) 企業貸款證券 (Collateral Loan Obligation,CLO) (4) 資產擔保之商業本票 (Asset-Backed CommercialPaper,ABCP) 3. 不動產投資信託 (REITs) 美國自從 1960 年通過不動產投資信託法案, 開始了美國各州不動產投資信託法令具體化的序幕, 初期在法令上只允許權益型不動產投資信託,1967 年開放抵押權型不動產投資信託, 促使 REITs 規模快速成長 1986 年美國國會通過稅務改革法限制有限合夥以投資虧損折抵投資人其他非投資性所得, 故有限合夥方式投資不動產誘因降低, 使 REITs 此期間穩定成長至百億美元規模, 開始了 90 年代擴張期, 以優異的報酬風險關係和穩定的現金股利贏得龐大退休基金的青睞, 促進了美國以及後期全球 REITs 的發展 美國的 REITs 發展成熟, 資產類型多元, 其中以權益型 REITs 比重較高, 而 2015 年底美國放寬外資投資美國房地產的稅法限制, 未來也有利於外國資金持續流入 219

221 ( 三 ) 全球市場總覽 : 金融資產證券化在美國已盛行多年, 近年來澳洲 香港 日本 韓國等亞太國家也陸續推動中 以美國為例, 最初發展之證券化商品, 係為照顧其國內一般大眾購屋置產的需求, 故由聯邦政府主導成立官方及半官方機構, 規劃出以金融機構住宅抵押貸款為基礎發行證券的運作模式, 此類證券有政府相關機構出面保證, 由具公信力之聯邦政府機構如 GSEs(government-sponsored enterprises) 等作為擔保發行證券, 以強化信用, 提高證券銷售, 由 GSEs 所擔保之房貸證券稱為 Agency MBS 所謂 GSEs 係是指 GNMA FNMA 及 Freddie Mac 等 1930 年代成立 FNMA(Federal National Mortgage Association; 稱為 Fannie Mae) 以其低成本資金收購如 FHA(Federal Housing Administration) 或 VA(Veterans Affairs) 擔保的抵押房貸債權 到 1968 年 FNMA 分成二個機構為 FNMA 與 GNMA 當銀行將承做之相似條件之房貸送至 GSEs, 並通過 GSEs 要求之信用評等規定, 這些特性相近的房貸就集合並發行為 MBS 更加強一般投資大眾對證券化商品的信心, 由於投資人資金的不斷投入, 金融機構貸款市場因此得以營造了良好的發展環境, 進而促進了金融資產證券化市場的蓬勃發展 歐洲證券化則是起源於美國市場, 而後逐步向英國 加拿大 澳洲 日本發展, 除了美國為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之領導者, 發展最健全之市場 ; 其餘重要的市場則包括了 : 加拿大 法國 德國 荷蘭 英國 日本 澳洲 香港 新加坡 馬來西亞及台灣等地區 整體交易狀況仍以美國最為活絡, 歐洲市場次之 另依亞洲而言, 亞洲國家大都集中在 年通過證券化商品發展條例, 雖發展期間較短, 但仍預期有愈來愈多證券化商品掛牌上市, 亦持續吸引市場資金投入亞洲證券化商品市場 220

222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及 特別記載事項

223 目 經理公司概況... 3 一 公司簡介... 3 二 公司組織... 4 三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四 營運情形 五 受處罰情形 六 訴訟或非訴訟事件 特別記載事項 一 經理公司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聲明書 二 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治理運作情形 四 其他金管會規定應特別記載之事項 基金或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管道 基金經理人酬金核定原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經理公司基金價格評估委員會之運作機制 經理公司特別揭露事項 錄 2

224 經理公司概況一 公司簡介 ( 一 ) 設立日期 1. 中華民國 81 年 10 月 7 日成立京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2. 依中華民國 89 年 11 月 22 日經濟部經 (089) 商字第 號及中華民國 89 年 11 月 15 日 (89) 台財證 ( 四 ) 第 號函, 核准變更公司名稱為保誠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3. 依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1 日府產業商字第 號及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核准變更公司名稱為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二 ) 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 ( 最近三年無變化 ) 每股核定股本實收股本年月股本來源面額股數金額股數金額盈餘轉增資 89/5 10 元 43,687, ,879,330 43,687, ,879,330 61,516,430 元 ( 三 ) 營業項目 1.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2.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3.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 四 ) 沿革 1. 最近五年度基金新產品之推出 成立時間 基金名稱 成立時間 基金名稱 瀚亞縱橫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瀚亞全球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瀚亞新興南非蘭特債券基金 瀚亞全球策略收益股票基金 瀚亞亞太豐收平衡基金 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瀚亞新興豐收基金 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2. 分公司設立 成立時間 地點 成立時間 地點 台中分公司 高雄分公司 3

225 3. 最近五年董 監事或主要股東股權移轉或更換 二 公司組織 (1) 民國 102 年 1 月 15 日本公司原任董事 Felix Pang 辭任董事, 本公司法人股東英商保誠控股有限公司改派法人代表, 由 Julian Christopher Vivian Pull 擔任董事 (2) 民國 102 年 4 月 19 日本公司原任董事葉小琪辭任董事, 本公司法人股東英商保誠控股有限公司改派法人代表, 由林長忠擔任董事 (3) 民國 102 年 7 月 30 日第 9 屆董 監事改選, 由本公司法人股東英商保誠控股有限公司指派法人代表, 由馬信 Julian Christopher Vivian Pull 黃慧敏及林長忠等四人擔任董事,Lakshman Kumar Mylavarapu 選任為監察人 (4) 民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本公司原任董事長馬信及監察人 Lakshman Kumar Mylavarap 分別辭任董事長暨董事及監察人職務, 本公司法人股東英商保誠控股有限公司改派法人代表, 由施瑞凱擔任董事 本公司於同日召開董事會決議通過推選施瑞凱擔任董事長一職 (5) 民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股東臨時會選舉通過 Gwee Siew Ping 為監察人 (6) 民國 105 年 7 月 14 日第 10 屆董 監事改選, 由本公司法人股東英商保誠控股有限公司指派法人代表, 由潘迪 方美卿 黃慧敏及林長忠等四人擔任董事,Gwee Siew Ping 選任為監察人 並於同日召開董事會決議通過推選潘迪擔任董事長一職 (7) 民國 107 年 6 月 15 日本公司原任董事方美卿辭任董事, 本公司法人股東英商保誠控股有限公司改派法人代表, 由 Stockwell Philip James 擔任董事 4. 最近五年經營權之改變及其他重要紀事 : 無 ( 一 ) 股權分散情形 1. 股東結構 股東結構 數量 上市公司 本國法人 其他法人 本國 自然人 外國機構 外國個人 107 年 9 月 30 日 合計 人數 持有股數 ,164 43,486, ,687,933 持股比例 % 99.54% 0 100% 2. 主要股東名單 107 年 9 月 30 日 主要股東名稱 持有股數 持股比率 英商保誠控股有限公司 43,486, % 4

226 ( 二 ) 組織系統 1. 組織架構 107 年 9 月 30 日 5

227 2. 主要部門所營業務及員工人數 (1) 研究投資處 :26 人 A. 國內投資部 : a. 股票研究 : 分析總體投資環境, 判斷股市走向 ; 分析產業趨勢及個別上市上櫃公司營運獲利狀況 ; 國內外經濟 產業 金融與股市之研究調查及分析 b. 基金管理 : 執行公司有關共同基金之投資策略, 依研究結果, 並考量市場狀況決定其管理基金之投資組合, 包含整體持股比例, 類股及個股投資比重之工作執行 B. 國際部 : a. 海外股票部 : 海外基金市場研究及資產配置規劃 b. 環球資產配置暨固定收益部 : (a). 債券市及各項固定收益商品研究 ; 總體投資環境 利率 匯率研究分析 (b). 各項投資商品信用評估 風險管理 C. 資產管理部 : 全權委託業務 D. 交易部 : 股票及債券交易 (2) 業務暨行銷總處 :65 人 A. 行銷暨電子商務部 : a. 產品促銷活動 b. 公共關係 c. 電子商務 B. 產品開發暨市場研究部 : a. 市場資訊收集與分析研究 b. 產品研究開發與包裝 C. 客戶服務暨業務支援部 : a. 相關問題之電話諮詢 b. 客戶資料變更 查詢 c. 客戶抱怨處理 D. 業務發展處 : a. 金融業務部 : 6

228 通路銷售推展 b. 財富管理中心 : 法人暨高資產客戶業務推展 c. 法人金融業務部 : (a). 私募及全權委託業務推展 (b). 政府基金及金融法人業務推展 d. 個人理財事業部 : (a). 一般客戶業務推展 (b). 客戶服務 (3) 財務行政部 :11 人 A. 財務部 : a. 公司會計及預算編列 b. 公司自有資金運用 規劃 B. 行政部 : a. 交割 b. 採購 c. 總務 d. 總機 櫃檯接待 C. 策略規劃 (4) 營運事業處 :22 人 A. 基金會計部 : 基金淨值計算 B. 基金股務部 : a. 客戶申購 贖回作業 b. 客戶受益憑證之製作 c. 基金配息之作業 C. 資訊部 : a. 資訊系統規劃 b. 系統分析及系統管理 c. 作業應用系統開發設計與維護 d. 網際網路系統規劃 設計及整合 7

229 e. 資料管理 (5) 人力資源部 :3 人 A. 人事招募 任用 教育訓練 考核 升遷 B. 制度 規章 福利訂定 C. 薪資作業 調整及市場比較 D. 內部意見溝通 協調 (6) 稽核部 :1 人作業稽核報告及專案查核報告 (7) 法務暨法令遵循部 :4 人 A. 調查 評估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 適時提供改進建議 B. 協助管理階層確實履行其責任 (8) 風險管理部 :1 人 A. 綜理風險管理相關事務 ( 三 ) 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之姓名 就任日期 持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股份數 額及比率 主要經 ( 學 ) 歷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107 年 9 月 30 日 持有經理 職稱 姓名 就任公司股份日期股數持股比率 主要經 ( 學 ) 歷 ( 千股 ) (%) 總經理 黃慧敏 加拿大卡加利大學經濟系新加坡保誠資產管理行銷部主管新加坡大華銀行股票抵押交易及業務開發大華資產管理公司通路開發, 直銷業務及行銷企劃花旗銀行消費金融事業部 法國東方銀行私人財富管理等金融機構 8

230 職稱業務暨行銷總處資深副總經理營運事業處資深副總經理人力資源部副總經理法務暨法令遵循部副總經理財務行政部副總經理研究投資處副總經理 姓名 就任日期 持有經理公司股份 股數 持股比率 ( 千股 ) (%) 林長忠 徐敏玲 龔嫻紅 方正芬 楊惠妮 劉興唐 主要經 ( 學 ) 歷 國立中山大學財務管理研究所碩士德銀遠東投信法人業務部副總經理香港德意志資產管理公司 (Deutsche Asset Management) 業務行銷副總經理多倫多道明銀行行銷業務副總經理 Commerz Advisory Company 顧問行銷協理臺灣大學財務金融碩士摩根投信營運長暨產品開發部董事總經理中華民國電腦稽核協會秘書長遠東集團顧問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執行董事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教育心理學碩士 荷蘭銀行人事部協理美商大通銀行人事部經理 東吳大學法律系瑞銀投信法務暨法令遵循部副總裁寶來投信營運長暨資深法務主管 歐洲工商管理學院 (INSEAD)MBA 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學會計學士美國特許財務分析師執照 (CFA) 瀚亞投資亞洲總部策略開發總監 Oliver Wyman 集團管理顧問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台北大學企管碩士元大證券證券投資部副總經理元大投信副投資長寶來投信副投資長 稽核部協理風險管理部資深經理 黃麗娜 張書豪 台北大學國際財務金融碩士南台會計師事務所紐約市立大學 MBA 摩根投信營運發展事業部瀚亞投信法務暨法令遵循部未來資產投信行銷企劃部 9

231 職稱 台中分公司協理 姓名 持有經理就任公司股份日期股數持股比率 主要經 ( 學 ) 歷 ( 千股 ) (%) 東海大學經濟學系 溫中賢 永豐銀行襄理 台新銀行投資理財顧問 實踐大學財務金融系高雄分公司大眾投信襄理鄭麗芬 協理匯豐銀行襄理統一投信專員註 : 以上人員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 均未在其他公司兼任職務 ( 四 ) 董事及監察人之姓名 選任日期 任期 選任時及現在持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股份數額及比率 主要經 ( 學 ) 歷, 屬法人股東者, 應予註明 107 年 9 月 30 日 職稱 姓名 選任日到期日 選任時持有現在持有經經理公司股理公司股份份司股份 主要經 ( 學 ) 歷 備註 董事長 潘迪 Julian Christopher Vivian Pull 持有股數 持股比率 43,486,769 股 99.54% 持有股數持股比率 43,486,769 股 99.54% M.B.A., (with Distinction) Investment and Finance, University of Hull Director of Finance, Fund Management (PRUDENTIAL CORPORATION ASIA) Chief Financial Officer(THE VOICE COMPANY PTE. LTD.) Regional Financial Controller, Head of International Finance (SINGAPORE TELECOMMUNICATIONS LTD.) 法人股東英商保誠控股有限公司代表人 10

232 董事 董事 董事 林長忠 黃慧敏 Philip James Stockwell 國立中山大學財務管理研究所碩士德銀遠東投信法人業務部副總經理香港德意志資產管理公司 (Deutsche Asset Management) 業務行銷副總經理多倫多道明銀行行銷業務副總經理 Commerz Advisory Company 顧問行銷協理加拿大卡加利大學經濟系新加坡保誠資產管理行銷部主管新加坡大華銀行股票抵押交易及業務開發大華資產管理公司通路開發, 直銷業務及行銷企劃花旗銀行消費金融事業部法國東方銀行私人財富管理等金融機構 M.B.A., Australian Graduate School of Management Bachelor of Economics and Bachelor of Commerce, University of Queensland, Brisbane. Chief Operating Officer, BT Investment Management Strategy Consultant, McKinsey & Company and KPMG Consulting Fellow of the Institute of Cha fellow rtered Accountants in Australia. 11

233 監察人 Gwee Siew Ping 股 0.00% 0 股 0.00% M.B.A., (with Distinction), University of Manchester (Manchester Business School)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Awarded the Distingushed Financial Industry Certified Professional (DFICP) for Compliance Asset Management in 2009 Head of Compliance, Southeast Asia (Schroder International Merchant Bankers LTD) Regional Head of Compliance & Risk, Asia Pacific (Schroder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LTD) 註 : 以上各董事均為法人股東代表 三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所謂利害關係公司係指與經理公司有下列情事之公司 : 107 年 9 月 30 日 ( 一 ) 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者 持有他公司有表直接間接控制他執行業務股東或有表決權之股份相互投資各達對 決權之股份總數公司人事 財務董事有半數以上總數或資本額半方有表決權之股 或資本額 50% 以或業務經營上 相同者 數以上為相同股份總數或資本額東持有或出資者 1/3 以上 英商保誠控股有限公司 無 無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無 ( 二 ) 擔任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投信之董事投信之監察人綜合持股 >5% 以上之股東 無無英商保誠控股有限公司 ( 三 ) 前 ( 二 ) 所述人員或經理公司經理人與該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或持有已發 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 名稱關係說明 12

234 Eastspring Investments (Singapore) Limited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為該公司經理人 中信保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銀國際英國保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中銀國際英國保誠信託有限公司美商道富銀行 ( 台北分行 ) 本公司監察人為該公司董事本公司董事為該公司董事本公司監察人為該公司董事本公司經理人配偶為該公司經理人 四 營運情形 ( 一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其他基金之名稱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淨資產金額及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107 年 9 月 30 日 基金類型 基金名稱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 個 ) 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 新台幣元 ) 淨資產金額 ( 新台幣元 ) 國內貨幣型 威寶貨幣市場基金 ,809,508, ,552,588,213 高科技基金 ,512, ,094,784 國內股票型基金 外銷基金 ,342, ,742,149,189 電通網基金 ,086, ,742,206 菁華基金 ,820, ,503,045 海外股票型 中小型股基金 亞太高股息基金新台幣 A 亞太高股息基金新台幣 B 亞太高股息基金美元 A 亞太高股息基金美元 B ,128, ,691, ,256, ,033, ,205, ,136, , , ,237,356 13

235 亞太高股息基金人民幣 A 亞太高股息基金人民幣 B , ,214, , ,428,878 歐洲基金 ,079, ,807,346,258 美國高科技基金 印度基金 - 新台幣 印度基金 - 美元 印度基金 - 人民幣 亞太基礎建設基金 非洲基金 - 新臺幣 非洲基金 - 南非幣 ,913, ,782,335, ,263, ,717,666, , ,348, , ,999, ,000, ,227, ,545, ,311, , ,370,379 巴西基金 ,657, ,246,808,085 中國 A 股基金 - 新台幣中國 A 股基金 - 人民幣 全球策略收益股票基金新台幣 A 全球策略收益股票基金新台幣 B 全球策略收益股票基金美元 A 全球策略收益股票基金美元 B ,216, ,858, ,189, ,726, ,038, ,795, ,937, ,688, , ,631, , ,979,789 14

236 平衡型 全球策略收益股票基金人民幣 A 全球策略收益股票基金人民幣 B 理財通基金 亞太豐收平衡基金新台幣 A 亞太豐收平衡基金新台幣 B 亞太豐收平衡基金美元 A 亞太豐收平衡基金美元 B 亞太豐收平衡基金澳幣 A 亞太豐收平衡基金澳幣 B 亞太豐收平衡基金南非幣 A 亞太豐收平衡基金南非幣 B 亞太豐收平衡基金人民幣 A 亞太豐收平衡基金人民幣 B , ,438, , ,938, ,639, ,928,600, ,116, ,734, ,750, ,614, , ,640, , ,851, , ,686, , ,555, , ,436, ,127, ,074, , ,387, ,214, ,021,954 15

237 全球多重資產收益基金 ( 原全球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新台幣 A 全球多重資產收益基金 ( 原全球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新台幣 B 全球多重資產收益基金 ( 原全球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新台幣 S 全球多重資產收益基金 ( 原全球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美元 A 全球多重資產收益基金 ( 原全球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美元 B 全球多重資產收益基金 ( 原全球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美元 S 全球多重資產收益基金 ( 原全球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人民幣 A ,144, ,809, ,833, ,045, ,005, ,879, , ,948, , ,138, , ,400, , ,532,251 16

238 全球多重資產收益基金 ( 原全球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人民幣 B 全球多重資產收益基金 ( 原全球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人民幣 S , ,345, , ,923,267 印度趨勢多重資產基金新臺幣 A ,520, ,765,174 印度趨勢多重資產基金新臺幣 B ,242, ,103,888 印度趨勢多重資產基金新臺幣 S ,810, ,051,455 印度趨勢多重資產基金美元 A , ,225,794 17

239 印度趨勢多重資產基金美元 B , ,488,065 印度趨勢多重資產基金美元 S , ,914,855 印度趨勢多重資產基金人民幣 B ,914, ,387,844 印度趨勢多重資產基金人民幣 S , ,250,664 組合型 股債入息組合基金新台幣 A 股債入息組合基金新台幣 B 股債入息組合基金美元 B 股債入息組合基金人民幣 B 新興豐收基金新台幣 A 新興豐收基金新台幣 B ,278, ,997,201, ,475, ,586, , , ,244, ,191, ,081, ,168, ,659,186 18

240 新興豐收基金美元 A 新興豐收基金美元 B 新興豐收基金澳幣 A 新興豐收基金澳幣 B 新興豐收基金南非幣 A 新興豐收基金南非幣 B 新興豐收基金人民幣 A 新興豐收基金人民幣 B 多重收益優化組合基金新臺幣 A 多重收益優化組合基金新臺幣 B 多重收益優化組合基金新臺幣 S 多重收益優化組合基金美元 A 多重收益優化組合基美元 B 多重收益優化組合基美元 S , ,817, , ,141, , ,268, , ,431, , , , ,955, , ,644, , ,667, ,237, ,179,462, ,690, ,574, ,410, ,057, ,559, ,601, ,279, ,124, , ,310,391 19

241 傘型 多重收益優化組合基金人民幣 B 多重收益優化組合基金人民幣 S 多重收益優化組合基金南非幣 B 多重收益優化組合基金澳幣 B 多重收益優化組合基金澳幣 S 多重收益優化組合基金紐幣 B 傘型 - 債券精選組合基金新台幣 A 傘型 - 債券精選組合基新台幣金 B 傘型 - 債券精選組合基金美元 B 傘型 - 債券精選組合基金人民幣 B ,852, ,339, ,657, ,719, ,403, ,786, ,315, ,381, , ,272, , ,465, ,638, ,941,445, ,554, ,183, , ,223, , ,771,370 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新台幣 A 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新台幣 B ,618, ,508, ,041, ,920,220 20

242 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新台幣 S 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美元 B 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美元 S 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人民幣 B 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 人民幣 S 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新台幣 A 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新台幣 B 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新台幣 S 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美元 A 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美元 B 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美元 S ,196, ,294, ,459, ,131,118, , ,662, ,045, ,110, ,034, ,995, ,189, ,073,396, ,639, ,231,428, ,297, ,848, ,631, ,701, ,413, ,725, ,104, ,157,155 21

243 不動產證券化 新興市場債券型 債券型 高收益債券型 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人民幣 B 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人民幣 S 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 新台幣 IB 亞太不動產證券化基金 A 亞太不動產證券化基金 B 瀚亞新興南非蘭特債券基金 A 瀚亞新興南非蘭特債券基金 B 印度政府基礎建設債券基金新臺幣 A 印度政府基礎建設債券基金新臺幣 B 印度政府基礎建設債券基金美元 B 印度政府基礎建設債券基金人民幣 B 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新台幣 A 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新台幣 B ,330, ,854, ,119, ,508, ,600, ,166, ,717, ,029,864, ,568, ,370, ,395, ,568, ,946, ,863, ,598, ,044,776, ,337, ,013,107, ,242, ,746, ,126, ,343, ,485, ,958,941, ,654, ,399,304,328 22

244 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新台幣 C 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新台幣 S 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美元 A 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美元 B 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美元 S 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澳幣 A 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澳幣 B 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人民幣 A 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人民幣 B 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人民幣 S 基金規模總計 ,127, ,615, ,418, ,402, , ,333, , ,564, , ,593, , ,929, , ,921, , ,975, ,548, ,094, ,047, ,256,039 84,486,831,315 ( 二 ) 經理公司最近二年度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資產負債表 綜合損益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最 新經理公司財報, 請上公開資訊觀測站綱站 查詢或詳後附報表 五 受處罰情形 最近二年受金管會處分及糾正之時間及詳情 日期 函號 違失情形 處分 23

245 105 年 10 月 26 日 106 年 11 月 1 日 金管證投字第 號 金管證投字第 號 105 年一般業務檢查缺失 :( 一 ) 基金因應大額申購之投資分析報告未敘明各檔標的相關資訊及個別標的加重調整原因 ( 二 ) 個股損失檢討之風險控管機制, 缺乏有效控管執行之機制 106 年專案檢查缺失 : 基金從事債券交易有未於投資分析報告分析個別債券, 或從事匯率避險交易有未於外匯交易指示書 ( 投資決定書 ) 說明投資分析基礎及根據等情事 糾正 糾正 六 訴訟或非訴訟事件 無 24

246 特別記載事項 一 經理公司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聲明書 聲明書 立聲明書人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茲聲明本公司願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 特此聲明如上 此 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經理公司 :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 董事長 潘迪

247 二 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26

248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治理運作情形 ( 一 ) 董事會之結構及獨立性 1. 董事會之結構 (a) 本公司依經營發展規模及其主要股東持股情形, 衡酌實務運作需要, 決定設置董事四人及監察人一人 ; 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b) 董事及監察人之任期均為三年, 董事及監察人均得連選連任 (c ) 本公司之董事皆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 技能及素養 (d) 本公司之董事會下設稽核委員會, 此委員會每季須開會一次, 並於會 議舉行前須備妥會議議題及程序, 此委員會包含三位委員, 其中一位為外部金融專家, 係一獨立委員 ; 固定之議題包含 :(i) 追踪並承認上次會議紀錄 ;(ii) 核准每年度之稽核計劃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iii) 追踪上述計劃執行之進度 ;(vi) 審閱外部專家 ( 律師 會計師 ) 之 Management Letter;(v) 審閱主管機關查核報告 ;(iv) 審閱稽核主管所呈報之稽核報告 ;(iiv) 審閱主管機關頒布之新法令 ;(iiiv) 審閱風險管理部相關報告及其他經主席同意之議題 2. 董事會之獨立性本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非由同一人或互為配偶或一等親屬擔任, 故不會產生因董事長兼任總經理而造成董事會被管理階層所支配情況發生, 故本公司之董事會在執行監督考核功能時, 仍可維持其獨立的立場 ( 二 ) 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 1. 董事會之職責本公司董事會之職責如下 : (a) 審核業務方針 ; (b) 承認重要規章及契約 ; (c) 任免執行主管 ; (d) 設置及撤裁分支機構 ; (e) 承認預算及財務報告 ; (f) 決定有關本公司財產之抵押 買賣或其他處置方法 ; (g) 決定本公司之借款 ; (h) 建議股東會, 為修改章程, 變更資本, 及公司解散或合併之議案 ; (i) 建議股東為盈餘分派之議案 ; (j) 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2. 經理人之職責 27

249 本公司經理人經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應符合忠實義務 誠信 勤勉 管理謹慎, 以及專業等原則 ( 三 ) 監察人之組成及職責 1. 監察人之組成 (a) 本公司依經營發展規模及其主要股東持股情形, 衡酌實務運作需要, 決定設置監察人一人 ; 由股東會就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 技能及素養之人選任之 (b) 監察人之任期均為三年, 監察人得連選連任 2. 監察人之職責本公司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 (a) 查核公司財務狀況 ; (b) 審查並稽核會計簿冊及文件 ; (c) 審查決算並報告意見於股東會 ; (d) 其他依法令所授予之職權 本公司監察人熟悉有關法律規定, 明瞭公司董事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及各部門之職掌分工與作業內容, 除依法執行職務外, 得列席董事會監督其運作情形且適時陳述意見, 以先期掌握或發現異常情況 ( 四 ) 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關係 1. 利害關係人之權利 (a) 本公司與往來銀行及投資人 員工 或公司之利益相關者, 保持暢通之溝通管道, 並尊重 維護其應有之合法權益 當利害關係人之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 公司亦秉誠信原則妥適處理 (b) 本公司建立與員工溝通管道, 鼓勵員工與管理階層 董事或監察人直接進行溝通, 適度反映員工對公司經營及財務狀況或涉及員工利益重大決策之意見 2. 利害關係人之關係 (a) 本公司之經理人未與關係企業之經理人互為兼任 (b) 公司與關係企業間之人員 資產及財務之管理權責予以明確區隔 (c) 本公司與其關係企業間有業務往來者, 應本於公平合理之原則, 對於簽約事項應明確訂定價格條件與支付方式, 嚴禁利益輸送情事 ( 五 ) 對於法令規範資訊公開事項之詳細情形 1. 本公司依照相關法令之規定申報所管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資訊, 並設立發言人, 以確保可能影響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決策之資訊, 能夠及時允當揭 28

250 露 2. 本公司設有電子商務專責部門, 透過網際網路之便捷性架設網站, 建置本公司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相關資訊, 以利股東 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等參考 3. 網站設有專人負責維護, 所列資料詳實正確並定時更新, 以避免有誤導之虞 ( 六 ) 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本公司隨時注意國內與國際公司治理制度之發展, 據以檢討改進公司所建置之公司治理制度, 以提昇公司治理成效 29

251 四 其他金管會規定應特別記載之事項基金或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管道 ( 一 ) 投資人與經理公司發生爭議之處理方式投資人與經理公司發生爭議時, 經理公司應審酌投資人所提出申訴事項, 儘速釐清解決, 並就其回覆情形轉達投資人 惟投資人對於上揭爭議處理結果若仍不滿意, 無法獲圓滿解決時, 投資人就其與經理公司間之爭議事項, 仍得以下列方式尋求協助, 或於上班時間撥打 1998 金融服務專線 諮詢或申訴, 以保護其權益 : 1. 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申訴 ; 2. 向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申請調處 ; 3. 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 4. 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 二 ) 爭議或訴訟受理機關地址及電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地址 :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 7 號 18 樓電話 :(02)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地址 : 台北市中山區長春路 145 號 3 樓電話 :(02)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地址 : 台北市民權東路三段 178 號 12 樓電話 :(02)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地址 :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 4 號 17 樓電話 :(02)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地址 : 台北市博愛路 131 號電話 :(02)

252 ( 三 ) 投資人與經理公司發生爭議之處理流程 投資人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訴 經理公司內部處理 處理結果滿意與否 是 處理完成 否, 投資人得 申請評議 申請調處 提起訴訟 申訴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金管會 評議中心 人及期貨交易人保 或 護中心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 信託暨顧問商業同 業公會 31

253 基金經理人酬金核定原則 制訂之原則本公司基金經理人之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 應依下列原則訂定之 : 1 公司將參酌風險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之建議分別設定公司及基金績效目標, 並將特定風險因素列入考量 2 公司應依據未來風險調整後之公司營運及基金長期績效, 並配合公司長期整體獲利及股東利益訂定基金經理人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或酬金結構與制度 3 本公司董事會將參酌證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之相關規定, 審核基金經理人之酬金政策 4 酬金獎勵制度不應引導基金經理人為追求酬金而從事有損害投資人權益之虞的投資或交易行為, 公司並應定期審視基金經理人酬金獎勵制度與績效表現, 以確保其符合公司之風險胃納 5 基金經理人酬金支付時間, 應配合未來風險調整後之獲利, 以避免公司於支付酬金後卻蒙受損失之不當情事, 酬金獎勵應有適當比率以遞延或股權相關方式支付 6 公司於評估基金經理人對公司獲利之貢獻時, 應依證券投資信託產業之整體狀況及公司將來之效益水平, 以釐清該績效是否確屬其個人之貢獻 7 公司與基金經理人之離職金約定應依據已實現且風險調整後之績效予以訂定, 以避免短期任職後卻領取大額離職金等不當情事 8 公司應將前揭訂定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或結構與制度之原則 方法及目標對股東及受益人充分揭露 基金經理人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 一 適用人員 : 本公司基金經理人二 績效考核制度與架構 : 1. 考核項目設定 : 分為年度目標及核心職能二大項 A. 年度目標設定 : 依公司整體業務發展策略訂定當年度公司業務目標, 由主管公告予所屬單位同仁, 進而訂定個人績效目標 B. 基金績效目標 : 依基金長期績效及風險考量為基礎, 訂定團隊及個人目標 C. 核心職能設定 : 依亞洲總部訂定之企業價值, 進而設定同仁應具備之核心職能及行為表現 2. 績效考核時間 : 每半年一次, 分別於年中與年底辦理 3. 績效考核流程 : 員工自評 單位主管初核 部門主管複核 人事單位彙總 呈報總經理 32

254 三 獎酬結構與摘要 : (A) 薪資 : 公司敘薪依其學歷 經歷及專業知識或技能參照內部薪資結構及市場薪資資料核定薪給, 基本薪資結構包含本薪及伙食費 (B) 年終績效獎金 : 各單位年終獎金發放以實際公司盈收目標達成率 獲利狀況及市場概況而提撥年度年終獎金總額 而各部門年終獎金分配則依各部門年度貢獻程度 績效考核及目標達成狀況而分配 基金經理人之年終績效獎金辦法如下 : 1. 獎金及計算標準 : 獎金標準 : 以固定年薪的一定比例為核發依據 評估年期 : 為長期績效考量, 評估一至三年期之基金績效 績效標準 : 為考量風險胃納原則, 基金績效不以追求排名為考量, 並同時考量個人及團隊之表現 2. 獎金發放頻率 : 每年三月發放 (C) 各項獎金細目內容, 由董事會授權總經理基於業務發展需要及善盡善良管理人職責之條件下頒訂或修改之 四 本公司績效考核制度及獎酬制度應考量公司經營階層對未來證券市場整體環境 公司過去三年經營績效與累積盈餘狀況 未來營運展望及預期風險之評估狀況, 適時調整之 該制度控管由人力資源部定期審視其合理性, 並應避免經理人為追求酬金而從事逾越公司風險胃納之行為 經評估 審視有任何風險產生時, 即應列於董事會議案中, 向董事會報告之 五 本績效考核制度及獎酬制度架構經董事會核准後, 於公司年報公告之 33

255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88 年 10 月 18 日證期會 ( 八八 ) 台財證 ( 四 ) 第 號函准予備查 90 年 9 月 7 日證期會 ( 九 0) 台財證 ( 四 ) 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一項第三款 91 年 6 月 6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 第七款與第三項至第五項及第三條 91 年 12 月 13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第二項 92 年 4 月 2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第五項 92 年 10 月 23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第八項 92 年 11 月 17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至第五條 92 年 12 月 2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四條第五項 94 年 8 月 9 日金管會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一條 第三條 第四條及增訂第五條 94 年 12 月 26 日金管會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97 年 5 月 27 日金管會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備修正第二條及第三條 98 年 9 月 11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備修正第三條及第四條 99 年 8 月 16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增訂第三條 99 年 12 月 15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修訂第四條第二 五 六 及十一項 100 年 8 月 17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修訂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六條 101 年 12 月 22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增訂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及修正第四條第九 十項 102 年 1 月 3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增訂第四條第十六項 104 年 1 月 26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修訂第四條第九 十項 104 年 4 月 29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增訂第五條第二項 一 本計算標準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二 貨幣市場基金及類貨幣市場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計利息及折溢價攤銷為準 ; 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 以該債券之到期日 (Maturity) 作為折溢價之攤銷年期 類貨幣市場基金於轉型基準日以前所購入之資產, 則以轉型基準日之帳列金額為買進成本 另, 類貨幣市場基金購入債券所支付之交割款項中, 賣方依其持有債券期間按票面金額及利率計算之應計利息扣繳稅款, 按該債券剩餘到期日 (Maturity) 攤銷之 三 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基金資產價值計算, 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辦理 四 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之價值,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 一 ) 股票 :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以下簡稱櫃買中心 ) 等價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之 34

256 加權平均成交價為準 ; 未上市 未上櫃之股票 ( 含未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 及上市 上櫃及興櫃公司之私募股票, 以買進成本為準, 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如後撤銷上市 上櫃契約者, 則以核准撤銷當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計算之,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約定時, 從其約定 認購已上市 上櫃及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之同種類增資或承銷股票, 準用上開規定 ; 認購初次上市 上櫃 ( 含不須登錄興櫃之公營事業 ) 之股票, 於該股票掛牌交易前, 以買進成本為準 2. 持有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者, 自該股票暫停交易日起, 以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之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與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之最近期依法令公告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比較, 如低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該收盤價為計算標準 ; 如高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每一營業日按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計算之該股票價格至淨值為準 上揭計算之價格於該股票發行公司於暫停交易開始日後依法令公告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時, 一次調整至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 惟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收盤價為上限 惟最新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為非標準式核閱報告時, 則採最新二期依法令公告財務報告所分別列示之每股淨值之較低者為準 3. 暫停交易股票於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超過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曆月之每一營業日平均成交量, 且該首日之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者, 則自該日起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4. 如該股票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未達前款標準, 或其收盤價仍達最高跌幅者, 則俟自該股票之成交量達前款標準且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之日起, 始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在成交量 收盤價未達前款標準前, 則自該股票恢復交易前一營業日之計算價格按每一營業日最高漲幅或最高跌幅逐日計算其價格至趨近計算日之收盤價為止 5. 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若暫停交易期滿而終止交易, 則以零價值為計算標準, 俟出售該股票時再以售價計算之 6.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吸收合併者, 自消滅公司股票停止買賣之日起,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存續公司股數, 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依存續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並於合併基準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7.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新設合併者,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票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 依消滅公司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新設公司股票上市日,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新設公司股數, 於計算日以新設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8. 持有因公司分割減資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持有之減資原股票於減資新股票開始上市 ( 櫃 ) 買賣日前之停止買賣期間, 依減資原股票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 35

257 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減資原股票之帳列金額, 按減資比例或相對公平價值分拆列入減資新股票之帳列成本 減資新股票於上市 ( 櫃 ) 開始買賣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9. 融資買入股票及融券賣出股票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10. 以上所稱 財務困難 係指股票發行公司發生下列情事 : (1) 公司未依法令期限辦理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之公告申報者 (2) 公司因重整經法院裁定其股票禁止轉讓者 (3) 公司未依一般公認會計編製報表或會計師之意見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者 (4) 公司違反上市 ( 櫃 ) 重大訊息章則規定且情節重大, 有停止買賣股票之必要者 (5) 公司之興建工程有重大延誤或有重大違反特許合約者 (6) 公司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且未於規定期限完成補正者 (7) 公司無法償還到期債務且未於規定期限與債權人達成協議者 (8) 發生其他財務困難情事而被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櫃買中心停止買賣股票者 ( 二 ) 受益憑證 :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公告網站之單位淨資產價值為準 ( 三 ) 台灣存託憑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四 ) 轉換公司債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轉換公司債提出申請轉換後, 應即改以股票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評價, 其評價方式準用第 ( 一 ) 款規定 2.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為準,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惟如有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3.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五 ) 公債 :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上櫃者, 優先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殖成交系統之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當日等殖成交系統未有交易者, 則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含 ) 以上者, 則以該公債前一日帳列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債指數殖利率作比較,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 36

258 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 bps( 含 ) 區間內, 則以前一日帳列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 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不含 ) 以下者,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各期次債券公平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六 ) 金融債券 普通公司債 其他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1.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3)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但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未有成交價加權平均值者, 則採前一日帳列金額, 另按時攤銷帳列金額與面額之差額,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4) 未上市 上櫃者, 以其面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並依相關規定按時攤銷折溢價 (5)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於集中交易市場上市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上櫃最後交易日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為成本,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 ; 暫停交易債券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2.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1) 上市及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 含 ) 區間內, 則以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加減 20 bps,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上揭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時, 應遵守下列原則 : A. 債券年期 (Maturity) 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年期不同時, 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但當債券為分次還本債券時, 則以加權平均到期年限計算該債券之剩餘到期年期 ; 債券到期年限未滿 1 個月時, 37

259 以 1 個月為之 ;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之法定到期日與預定到期日不同時, 以預定到期日為準 ; 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 其到期年限以該債券之到期日為準 B. 債券信用評等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信用評等之對應原則如下 : (A) 債券信用評等若有 + 或 -, 一律刪除 ( 例如 : A- 或 A+ 一律視為 A) (B) 有單一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保證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有聯合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主辦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以資產擔保債券者, 視同無擔保, 無擔保債券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為準 ; 次順位債券, 以該債券本身的信用評等為準, 惟當該次順位債券本身無信用評等, 則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再降二級為準 ; 發行公司主體有不同信用評等公司之信用評等時, 以最低之信用評等為準 (C)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信評等級以受益證券本身信評等級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按本條第 ( 十五 ) 項 2 之規定處理 3. 債券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七 ) 附買回債券及短期票券 ( 含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按買進利率計算之應收利息為準,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 八 ) 認購 ( 售 ) 權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九 ) 國外上市 / 上櫃股票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 ( 如 : 一個月 二個月等 ) 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期 ( 如 : 一周 一個月等 ) ( 十 ) 國外債券 :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 ( 如 : 一個月 二個月等 ) 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期 ( 如 : 一周 一個月等 ) ( 十一 ) 國外共同基金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資訊公司取得各集中交易市場或店 38

260 頭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國外次保管銀行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 取得國外共同基金公司最近之淨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 十二 ) 其他國外投資標的 : 上市者, 依計算日之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者, 依規範各該國外投資標的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投資說明書 公開說明書或其他類似性質文件之規定計算其價格 ( 十三 )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計算日受託機構最新公告之淨值為準,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規定者, 依其規定辦理 ( 十四 ) 結構式債券 : 1.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 依本條 ( 六 )1 及 3 之規定處理 2.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至少每星期應重新計算一次, 計算方式以 3 家證券商 ( 含交易對手 ) 提供之公平價格之平均值或獨立評價機構提供之價格為準 ( 十五 ) 結構式定期存款 : 1.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者 : 以存款金額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收利息為準 2.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由交易對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十六 ) 參與憑證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之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 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或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五 國內 外證券相關商品 : ( 一 )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價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準 ( 二 )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運用投資於國內之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授權歐洲期貨交易所上市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之一天期期貨契約時, 以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於次一營業日計算基金資產價值 遠期外匯合約 : 各類型基金以計算日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 惟計算日當日外匯市 39

261 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六 第四條除暫停交易股票及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於股份轉換停止 買賣期間外, 規定之計算日無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 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平均價格 結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者, 以最近之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 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平均價格 結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代之 七 國外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有關外幣兌換新臺幣之匯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時點之價格為準 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民國 106 年 2 月 17 日公布一 法源依據及目的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基金淨值是要表達最接近基金真正的市場價格, 惟淨值的準確性會受到來自不同交易制度 時差 匯率 稅務等因素而受到影響, 導致需調整淨值, 在保障投資人權益之前題下, 減少業者過度繁複且不具經濟價值之作業程序, 爰訂定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二 適用情形投信事業於基金淨值偏差達第三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應依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以保護投資人 至於未達第三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除投信事業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外應賠償投資人外, 因影響不大而屬可容忍範圍, 得比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估計變動處理, 以減少冗長及高費用的公告作業流程, 但應將基金帳務調整之紀錄留存備查 三 各類型基金適用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如下 : ( 一 ) 貨幣市場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125%( 含 ); ( 二 ) 債券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25%( 含 ); ( 三 ) 股票型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5%( 含 ); ( 四 ) 平衡型及多重資產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25%( 含 ); ( 五 ) 保本型 指數型 指數股票型 組合及其他類型基金 : 依其類別分別適用上述類別比率 四 若基金淨值調整之比率達前條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除依第六條之控管程序辦理外, 應儘速計算差異金額並調整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遇有特殊狀況外, 投信事業應自發現偏差之日起 7 個營業日內公告, 並自公告日起 20 個營業日內完成差額補足事宜 五 若基金淨值調整之比率達第三條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於辦理差額補足作業之處理原則如下 : ( 一 ) 淨值低估時 1. 申購者 : 投信事業應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2. 贖回者 : 投信事業須就短付之贖回款差額, 自基金專戶撥付予受益人 3. 舉例如下表 : 40

262 ( 二 ) 淨值高估時 1. 申購者 : 投信事業須就短付之單位數差額, 補發予受益人並調整基金發行在外單位數 2. 贖回者 : 投信事業須就已支付之溢付贖回款差額, 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3. 原則上, 投信事業必須去補足由於某些受益人受惠而產生的損失給基金, 且只要當淨值重新計算並求出投信事業應補償基金的金額, 投信事業應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舉例如下表 : 六 當調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達到前揭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應執行之相關控管程序如下 : ( 一 ) 知會金管會 同業公會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之簽證會計師 ( 二 ) 計算偏差的財務影響及補足受益人的金額 ( 三 ) 基金簽證會計師對投信事業淨值偏差之處理出具報告, 內容應包含對基金淨值計算偏差的更正分錄出示意見 基金淨值已重新計算及基金 / 投資人遭受的損失金額等 ( 四 ) 檢具會計師報告, 將補足金額或帳務調整內容陳報金管會備查 ( 五 ) 公告並通知受影響之銷售機構及受益人, 淨值偏差之金額及補足損失的方式, 並為妥善處理 ( 六 ) 除遇有特殊狀況外, 投信事業應自發現偏差之日起 7 個營業日內公告, 並自公告日起 20 個營業日內完成差額補足事宜 ( 七 ) 投信事業事後應檢討更正之行動方案 處理步驟 內部控制因應方式及後續處理過程是否合理 ( 八 ) 於基金年度財務報告中揭露會計師對基金淨值偏差更正流程之合理性, 及陳述偏差 41

263 的淨值已重新計算 基金 / 投資人遭受的損失金額及支付的補足金額 七 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金管會備查後施行 ; 修正時, 亦同 經理公司基金價格評估委員會之運作機制啟動時機 : 當基金所持有國外上市 上櫃股票或債券等有價證券, 發生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則視情節重大與否, 依需要召開基金價格評估委員會 : 1. 有價證券之暫停交易 2. 突發事件造成市場關閉 3. 證券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停止交易 委員會成員 : 研究投資處 法務暨法令遵循部 管理處 基金會計部 交易部及風險管理部等部門之主管 可能採用之評價方法 : 採用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價格及意見進行評價 42

264 經理公司特別揭露事項遵守不同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本基金和 / 或基金經理公司, 可能須遵守, 或在其唯一及絕對的職權下, 選擇必須顧及 遵守或符合法律 法規 法令 方針 法典 市場標準 良好做法的要求或期望 ; 並在不同的司法管轄區 ( 包括位於中華民國以外的司法管轄區 ), 選擇必須顧及 遵守或符合的公眾 司法 稅務 政府和其他監管機關或自律機構 ( 每一個 主管機關 ) 的協議和要求 ; 法令遵循的重點包括, 但沒有限制於 : 合法納稅 洗錢防制 制裁 對恐怖主義者融資, 或防止及偵查罪案之修訂 頒布和隨時的法規增補 ( 適用規定 ) 在這方面, 本基金和 / 或基金經理公司, 可能採取任何其認為合適的所有步驟, 以確保能符合適用規定的要求 ( 無論是自願或以其他方式 ) 訊息的揭露在遵循適用規定和遵守下列段落的原則下, 本基金和 / 或基金經理公司, 可能會對主管機關揭露, 特殊或任何有關受益人和 / 或其投資的合法性 ; 訊息揭露的範圍 ( 無論是自願或以其他方式 ) 包括但不限於 : 受益人的帳戶號碼 / 資料, 投資 / 買回細節, 投資金額, 股息, 紅利或所得的收入或支付 ; 在受益人是個人的情況下, 其姓名, 國籍, 地址, 稅籍編號, 美國公民資格, 或受益人為公司或任何其他類型的法人的情況下, 其名稱, 註冊地址或營業地址和成立地址, 稅籍編號, 資訊管理和合法及實益擁有人, 主要股東, 業主或實際控制人 當本基金和 / 或基金經理公司, 打算向任何主管機關揭露受益人的訊息, 本基金和 / 或基金經理公司應尋求該受益人的事先同意,( 除非適用的基金管轄所在地法律另有規定, 或除非該受益人, 已經在申購表格或在任何其他後續文件表示同意 ), 無論是通過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的通信模式, 進行溝通 這種揭露可能由本基金和 / 或基金經理公司直接執行, 或由基金經理公司的區域主管辦公室提出要求, 或由其他相關企業通過任何方式發送要求, 本基金和 / 或基金經理公司, 可以決定合宜的方式 為達成上述目標, 儘管在此公開說明書中或任何其他協議, 本基金和 / 或基金經理公司及受益人之間仍然存在其他規定, 本基金和 / 或基金經理公司可能要求受益人, 在合理的時間內, 提供進一步的資料或文件以符合主管機關的要求 按照西元 2012 年 10 月 1 日生效的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它隨時更新適用資料保護之法規, 受益人明確同意, 向主管機關揭露其特殊和 / 或任何上述所提到的資料, 以達成符合主管機關要求的目的 儘管有上述規定, 如前揭揭露為適用基金管轄所在地法律範圍內的強制規定, 本基金和 / 或基金經理公司, 有權揭露所有的事件, 即使受益人沒有事先同意或接獲任何通知, 亦即, 有權揭露適用法律規定中的所有事件 受益人訊息的更新儘管在此公開說明書中或任何其他協議, 本基金和 / 或基金經理公司及受益人之間仍然存在 43

265 其他規定, 受益人提供這類協助可能是必要的 ( 包括在有需要時, 提供本基金和 / 或基金經理公司, 有關受益人及其關係人和聯屬機構的進一步訊息和文件 ; 此外, 當受益人是公司或任何其他類型的法人, 提供其管理階層及法律或實益擁有人的進一步訊息和文件 ), 以使本基金和 / 或基金經理公司遵守所有, 適用於投資本基金的要求 受益人同意給予本基金和 / 或基金經理公司, 即時的資料更新 ; 此資料是指無論在申購時, 或在先前其他任何時間由受益人所提供 特別是有下列狀況發生時, 受益人立即知會本基金和 / 或基金經理公司, 是非常重要的 : (a) 受益人為個人, 其國籍產生變化, 額外取得其他國籍或公民身份, 居留地稅籍狀態產生變化 ; 或 (b) 受益人為公司或任何其他類型的法人, 其註冊地址 營業地址產生變化, 主要股東或其詳細資料產生變化, 法定及實益擁有人或實際控制人或其詳細資料產生變化 如果任何上述變化發生, 或任何其他訊息指出, 這樣的變化可能發生, 本基金和 / 或基金經理公司, 可能需要向受益人要求特定文件或訊息 這樣的訊息和文件, 包括但不限於, 已填妥及 / 或申報的 ( 如果有公證的必要 ) 納稅聲明或稅務表格 ( 包括但不限於美國財政部 國稅局的稅務表格 ) 違反法規 1. 如果受益人沒有及時提供, 本基金和 / 或基金經理公司所要求的資訊或文件, 或受益人撤銷其同意向主管機關揭露任何有關受益人和 / 或其投資之資訊或文件之承諾 ; 或是 2. 如果受益人沒有及時提供本基金和 / 或基金經理公司, 無論是在申購時或在其他任何時間, 所提供資料細節的更新 ; 或是 3. 如果受益人提供的任何資訊或文件不是最新 準確 或完整的, 本基金和 / 或基金經理公司, 無法保證其能持續符合法令或適用規定的要求 ( 無論是自願或以其他方式 ), 受益人必須接受並同意以下幾點 : (a) 本基金和 / 或基金經理公司, 依基金註冊地相關法令規定, 在發出合理通知後, 有權要求受益人申請買回投資在本基金之單位數, 以符合適用規定的要求, 即使此舉可能導致受益人的虧損 ; (b) 本基金和 / 或基金經理公司, 依基金註冊地相關法令規定, 可能暫緩對受益人任何金額的付款, 以符合適用規定的要求 ; 和 / 或 (c) 本基金和 / 或基金經理公司, 可能採取任何其認為合適的所有步驟, 以確保其能符合法令或適用規定的要求 ( 無論是自願或以其他方式 ), 和 / 或保護其適用規定下的權益 44

266 封底

267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瀚亞策略印度傘型基金之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淨資產總額明細表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 債券 資產項目 國家 / 證券市場名稱 金額 ( 新台幣百萬元 ) 佔淨資產百分比 INDIA 印度孟買證券交易所 INDIA 印度國家證券交易所 3, 合計 3, 基金 - - 短期票券 - - 附買回債券 ( 暨票券 ) - - 銀行存款 ( 含活存 支存 定存 ) 其他資產 ( 扣除負債後之淨額 ) 合計 ( 淨資產總額 ) (48.36) $4, (1.07)

268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瀚亞策略印度傘型基金之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投資債券明細表 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 債券名稱 證券市場名稱 投資金額 ( 新台幣佰萬元 ) 投資比例 (%) IGB /09/20 印度國家證券交易所 1, % IGB /20/23 印度國家證券交易所 % RILIN /21/20 印度國家證券交易所 % POWFIN 7 1/2 08/16/2 印度國家證券交易所 % HDFCIN /13/2 印度孟買證券交易所 % IGB /22/24 印度國家證券交易所 % IGB /06/26 印度國家證券交易所 % RECLIN /13/20 印度孟買證券交易所 % 註 : 以上所列為投資金額佔基金淨資產 1% 以上者

269 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瀚亞策略印度傘型基金之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TWD)A 最近十年度基金淨值走勢圖 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

270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瀚亞策略印度傘型基金之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TWD) B 最近十年度基金淨值走勢圖 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

271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瀚亞策略印度傘型基金之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USD) A 最近十年度基金淨值走勢圖 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

272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瀚亞策略印度傘型基金之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CNY) B 最近十年度基金淨值走勢圖 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

273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瀚亞策略印度傘型基金之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USD) B 最近十年度基金淨值走勢圖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

274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瀚亞策略印度傘型基金之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TWD)F 最近十年度基金淨值走勢圖 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

275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瀚亞策略印度傘型基金之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USD) G 最近十年度基金淨值走勢圖 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

276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瀚亞策略印度傘型基金之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CNY) H 最近十年度基金淨值走勢圖 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

277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瀚亞策略印度傘型基金之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TWD) IA 最近十年度基金淨值走勢圖 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

278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瀚亞策略印度傘型基金之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TWD) IB 最近十年度基金淨值走勢圖 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

279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瀚亞策略印度傘型基金之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每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金額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 本基金僅 TWD(B) 類型受益權單位進行收益分配 年度 收益分配金額 ( 單位 : 元 / 每受益權單位 ) 本基金 USD(B) 類型受益權單位進行收益分配 年度 收益分配金額 ( 單位 : 元 / 每受益權單位 ) 本基金僅 CNY(B) 類型受益權單位進行收益分配 年度 收益分配金額 ( 單位 : 元 / 每受益權單位 ) 本基金僅 TWD(S) 類型受益權單位進行收益分配 年度 收益分配金額 ( 單位 : 元 / 每受益權單位 ) 本基金 USD(S) 類型受益權單位進行收益分配 年度 收益分配金額 ( 單位 : 元 / 每受益權單位 ) 本基金僅 CNY(S) 類型受益權單位進行收益分配 年度 收益分配金額 ( 單位 : 元 / 每受益權單位 ) 本基金僅 TWD(IB) 類型受益權單位進行收益分配 年度 收益分配金額 ( 單位 : 元 / 每受益權單位 ) 註 :TWD ( IB) 107 年度計算期間 : ( 成立日 ) 至 成立未滿三個月尚未分配

280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瀚亞策略印度傘型基金之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TWD)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基金報酬率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 本基金 (TWD) A 各年度報酬率 年度 ( 註 ) 107 報酬率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1.50% -7.82% 本基金 (TWD) B 各年度報酬率 年度 ( 註 ) 107 報酬率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1.50% -7.85% 本基金 (TWD) S 各年度報酬率 年度 ( 註 ) 107 報酬率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1.10% -7.90% 本基金 (TWD) I A 各年度報酬率 年度 ( 註 ) 報酬率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 本基金 (TWD) I B 各年度報酬率 年度 ( 註 ) 報酬率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 註 :(TWD) A/B 106 年度報酬率計算期間 : ( 成立日 ) 至 註 :(TWD) S 106 年度報酬率計算期間 : ( 成立日 ) 至 註 :(TWD) IA 107 年度報酬率計算期間 : ( 成立日 ) 至 註 :(TWD) IB 107 年度報酬率計算期間 : ( 成立日 ) 至

281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瀚亞策略印度傘型基金之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USD)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基金報酬率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 本基金 (USD) A 各年度報酬率 年度 ( 註 ) 107 報酬率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0.90% -9.59% 本基金 (USD) B 各年度報酬率 年度 ( 註 ) 107 報酬率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0.90% -9.70% 本基金 (USD) S 各年度報酬率 年度 ( 註 ) 107 報酬率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0.10% -9.68% 註 :(USD) A/B 106 年度報酬率計算期間 : ( 成立日 ) 至 註 :(USD) S 106 年度報酬率計算期間 : ( 成立日 ) 至

282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瀚亞策略印度傘型基金之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 (CNY)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基金報酬率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 本基金 (CNY) B 各年度報酬率 年度 ( 註 ) 107 報酬率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0.60% -6.76% 本基金 (CNY) S 各年度報酬率 年度 ( 註 ) 107 報酬率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1.30% -6.86% 註 :(CNY) B 106 年度報酬率計算期間 : ( 成立日 ) 至 註 :(CNY) S 106 年度報酬率計算期間 : ( 成立日 ) 至

283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瀚亞策略印度傘型基金之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 (TWD) 項目 / 期間 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 (%) A 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 (%) B 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 (%) S 資料日期 :107 年 09 月 30 日 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 (%) IA 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 (%) IB 最近三個月 最近六個月 N/A N/A 最近一年 N/A N/A N/A 最近三年 N/A N/A N/A N/A N/A 最近五年 N/A N/A N/A N/A N/A 最近十年 N/A N/A N/A N/A N/A 基金成立日 ( A/B:106 年 09 月 12 日 ;S:106 年 11 月 1 日 ;IA/IB:107 年 04 月 17 日 ) 起算至資料日期日止 註 : 累計報酬率 : 指至資料日期日止,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三年 五年 十年及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計報酬率

284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瀚亞策略印度傘型基金之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 (USD) 項目 / 期間 最近三個月 最近六個月 最近一年 N/A 最近三年 N/A N/A N/A 最近五年 N/A N/A N/A 最近十年 N/A N/A N/A 基金成立日 ( A/B:106 年 09 月 12 日 ;S:106 年 11 月 1 日 ) 起算至資料日期日止 資料日期 :107 年 09 月 30 日 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 (%) A 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 (%) B 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 (%) S 註 : 累計報酬率 : 指至資料日期日止,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三年 五年 十年及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計報酬率

285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瀚亞策略印度傘型基金之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 (CNY) 項目 / 期間 資料日期 :107 年 09 月 30 日 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 (%) B 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 (%) S 最近三個月 最近六個月 最近一年 N/A 最近三年 N/A N/A 最近五年 N/A N/A 最近十年 N/A N/A 基金成立日 (B:106 年 09 月 12 日 ;S:106 年 11 月 1 日 ) 起算至資料日期日止 註 : 累計報酬率 : 指至資料日期日止,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三年 五年 十年及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計報酬率

286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瀚亞策略印度傘型基金之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最近五年度各年度基金之費用率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 年度 費用率 NA NA NA 0.74% 1.68% 註 : 費用率 : 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如 : 交易直接成本 手續費 交易稅 ; 會計帳列之費用 經理費 保管費 保證費及其他費用等 ) 占平均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

287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瀚亞策略印度傘型基金之印度策略收益債券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證券資料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 項目受委託買賣證券金額 ( 新台幣千元 ) 手續費金額證券商持有該基金之受益權證券商名稱 ( 新台幣千元 ) 時間股票 / 基金債券其它合計單位數 ( 千個 ) 比例 (%) Trust Capital Services - 3,799,401-3,799, 年 ICAP IL INDIA PVT. LTD - 749, , 月 12 日 DERIVIUM TRADITION - 714, , 至 12 月 31 日 Trust Capital Services - 5,604,423-5,604, 年 A K CAPITAL FINANCE PVT - 354, , 月 01 日 ICAP IL INDIA PVT. LTD - 320, , 至 DERIVIUM TRADITION - 225, , 月 30 日

288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瀚亞策略印度傘型基金之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淨資產總額明細表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 債券 股票 資產項目 國家 / 證券市場名稱 金額 ( 新台幣百萬元 ) 佔淨資產百分比 INDIA 印度孟買證券交易所 INDIA 印度國家證券交易所 1, INDIA 印度國家證券交易所 合計 2, 基金 - - 短期票券 - - 附買回債券 ( 暨票券 ) - - 銀行存款 ( 含活存 支存 定存 ) 其他資產 ( 扣除負債後之淨額 ) 合計 ( 淨資產總額 ) $3,

289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瀚亞策略印度傘型基金之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投資股票明細表 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 股票名稱 證券市場名稱 股數 ( 仟股 ) 每股市價 ( 新台幣元 ) 投資金額 ( 新台幣佰萬元 ) 投資比例 (%) HDFC BANK LTD 印度國家證券交易所 BAJAJ FINSERV LT 印度國家證券交易所 38 2, MOTHERSON SUMI 印度國家證券交易所 MARUTI SUZUKI INDIA 印度國家證券交易所 25 3, TVS MOTOR CO LTD 印度國家證券交易所 SBI LIFE INSURAN 印度國家證券交易所 STATE BANK IND 印度國家證券交易所 AVENUE SUPERMARTS LT 印度國家證券交易所 HOUSING DEV FIN 印度國家證券交易所 BRITANNIA INDS 印度國家證券交易所 22 2, 註 : 以上所列為投資金額佔基金淨資產 1% 以上者

290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瀚亞策略印度傘型基金之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投資債券明細表 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 債券名稱 證券市場名稱 投資金額 ( 新台幣佰萬元 ) 投資比例 (%) IGB /20/23 印度國家證券交易所 % IGB /09/20 印度國家證券交易所 % IGB /22/24 印度國家證券交易所 % HDFCIN /13/2 印度孟買證券交易所 % MAHARA /11/22 印度國家證券交易所 % RILIN /21/20 印度國家證券交易所 % RECLIN /13/20 印度孟買證券交易所 % 註 : 以上所列為投資金額佔基金淨資產 1% 以上者

291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瀚亞策略印度傘型基金之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TWD)A 最近十年度基金淨值走勢圖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 Sep-17 Oct-17 Dec-17 Jan-18 Mar-18 May-18 Jun-18 Jul-18 Sep-18

292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瀚亞策略印度傘型基金之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TWD)B 最近十年度基金淨值走勢圖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 Sep-17 Oct-17 Dec-17 Jan-18 Mar-18 May-18 Jun-18 Jul-18 Sep-18

293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瀚亞策略印度傘型基金之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USD)C 最近十年度基金淨值走勢圖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

294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瀚亞策略印度傘型基金之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CNY)D 最近十年度基金淨值走勢圖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

295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瀚亞策略印度傘型基金之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TWD)E 最近十年度基金淨值走勢圖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 Nov-17 Dec-17 Jan-18 Mar-18 May-18 Jun-18 Jul-18 Sep-18

296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瀚亞策略印度傘型基金之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USD)F 最近十年度基金淨值走勢圖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 Nov-17 Dec-17 Jan-18 Mar-18 May-18 Jun-18 Jul-18 Sep-18

297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瀚亞策略印度傘型基金之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CNY)G 最近十年度基金淨值走勢圖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 Nov-17 Dec-17 Jan-18 Mar-18 May-18 Jun-18 Jul-18 Sep-18

298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瀚亞策略印度傘型基金之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每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金額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 TWD(B) 年度 收益分配金額 ( 單位 : 元 / 每受益權單位 ) USD(B) 年度 收益分配金額 ( 單位 : 元 / 每受益權單位 ) CNY(B) 年度 收益分配金額 ( 單位 : 元 / 每受益權單位 ) TWD(S) 年度 收益分配金額 ( 單位 : 元 / 每受益權單位 ) USD(S) 年度 收益分配金額 ( 單位 : 元 / 每受益權單位 ) CNY(S) 年度 收益分配金額 ( 單位 : 元 / 每受益權單位 )

299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瀚亞策略印度傘型基金之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TWD)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基金報酬率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 本基金 (TWD) A 各年度報酬率 年度 ( 註 ) 107 報酬率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0.00% % 本基金 (TWD) B 各年度報酬率 年度 ( 註 ) 107 報酬率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0.00% % 本基金 (TWD) S 各年度報酬率 年度 ( 註 1) 107 報酬率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0.50% % 註 :106 年度報酬率計算期間 : ( 成立日 ) 至 註 1:106 年度報酬率計算期間 : ( 成立日 ) 至

300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瀚亞策略印度傘型基金之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USD)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基金報酬率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 本基金 (USD) B 各年度報酬率 年度 ( 註 ) 107 報酬率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0.60% % 本基金 (USD) S 各年度報酬率 年度 ( 註 1) 107 報酬率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0.60% % 註 :106 年度報酬率計算期間 : ( 成立日 ) 至 註 1:106 年度報酬率計算期間 : ( 成立日 ) 至

301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瀚亞策略印度傘型基金之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 (CNY)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基金報酬率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 本基金 (CNY) B 各年度報酬率 年度 ( 註 ) 107 報酬率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0.90% -9.19% 本基金 (CNY) S 各年度報酬率 年度 ( 註 1) 107 報酬率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0.30% -9.29% 註 :106 年度報酬率計算期間 : ( 成立日 ) 至 註 1:106 年度報酬率計算期間 : ( 成立日 ) 至

302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瀚亞策略印度傘型基金之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 (TWD) 項目 / 期間 最近三個月 最近六個月 最近一年 N/A 最近三年 N/A N/A N/A 最近五年 N/A N/A N/A 最近十年 N/A N/A N/A 基金成立日 ( A/B:106 年 09 月 12 日 ;S:106 年 11 月 1 日 ) 起算至資料日期日止 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 (%) A 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 (%) B 資料日期 :107 年 9 月 30 日 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 (%) S 註 : 累計報酬率 : 指至資料日期日止,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三年 五年 十年及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計報酬率

303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瀚亞策略印度傘型基金之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 (USD) 資料日期 :107 年 9 月 30 日 項目 / 期間 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 (%) B 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 (%) S 最近三個月 最近六個月 最近一年 N/A 最近三年 N/A N/A 最近五年 N/A N/A 最近十年 N/A N/A 基金成立日 (B:106 年 09 月 12 日 ;S:106 年 11 月 1 日 ) 起算至資料日期日止 註 : 累計報酬率 : 指至資料日期日止,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三年 五年 十年及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計報酬率

304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瀚亞策略印度傘型基金之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 (CNY) 資料日期 :107 年 9 月 30 日 項目 / 期間 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 (%) B 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 (%) S 最近三個月 最近六個月 最近一年 N/A 最近三年 N/A N/A 最近五年 N/A N/A 最近十年 N/A N/A 基金成立日 (B:106 年 09 月 12 日 ;S:106 年 11 月 1 日 ) 起算至資料日期日止 註 : 累計報酬率 : 指至資料日期日止,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三年 五年 十年及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計報酬率

305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瀚亞策略印度傘型基金之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最近五年度各年度基金之費用率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 年度 費用率 NA NA NA 0.81% 1.71% 註 : 費用率 : 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如 : 交易直接成本 手續費 交易稅 ; 會計帳列之費用 經理費 保管費 保證費及其他費用等 ) 占平均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

306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瀚亞策略印度傘型基金之印度策略收益平衡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證券資料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 項目受委託買賣證券金額 ( 新台幣千元 ) 手續費金額證券商持有該基金之受益權證券商名稱 ( 新台幣千元 ) 時間股票 / 基金債券其它合計單位數 ( 千個 ) 比例 (%) Trust Capital Services - 2,461,796 2,461, 年 DERIVIUM TRADITION - 238, , 月 12 日 新加坡商瑞銀證券 215, , 至 台灣匯利證券 198, , 月 31 日 台灣摩根士丹利證券 99,286-99, Trust Capital Services - 2,240,299 2,240, 年 DERIVIUM TRADITION - 221, , 月 1 日 花旗環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8,913-28, 至 美商高盛亞洲證券有限公司 21,870-21, 月 30 日 摩根大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0,48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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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KPMG 台北市 信義路 5 段 7 號 68 樓 ( 台北 101 大樓 ) Telephone 電話 (2) F., TAIPEI 101 TOWER, No. 7, Sec. 5, Fax 傳真 (2) Xinyi Road, Taipei City 11049, Taiwan (R.O.C.) Internet 網址 kpmg.com/tw KPMG, a Taiwan partnership and a member firm of the KPMG network of independent member firms affiliated with KPMG 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KPMG International"), a Swiss ent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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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洲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歐洲精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國泰中國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太入息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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