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 2013 意外伤害保险 048 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绿洲伤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B 型 )(2013 版 ) 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绿洲伤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B 型 )(2013 版 ) 合同 (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 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本公司 ) 特定团体人身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主合同 ) 的附加合同, 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 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 批注 附贴批单 投保单, 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 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一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 本公司根据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16180-2006)(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2006 年第 10 号 ( 总第 97 号 ) ) 确定的伤残程度和 工伤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 见附表 1) 的规定, 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伤残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伤残时, 本公司给付对应项伤残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肢时, 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伤残保险金 如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 本公司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伤残保险金 二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 Ⅲ 度烧伤的, 本公司根据 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 见附表 2) 的规定, 每次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三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 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伤残或烧伤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一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 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三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 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四 被保险人斗殴 醉酒, 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六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七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八 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等因素确定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 保险费到期日与主合同 国寿附加绿洲伤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B 型 )(2013 版 ) 条款 ( 第一页 )
相同 第七条伤残或烧伤程度鉴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或烧伤的, 应在治疗结束后, 由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 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伤残或烧伤程度的资料 若本附加合同任何一方对伤残或烧伤程度的认定有异议, 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八条受益人除本附加合同另有指定外, 伤残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一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身体伤残或烧伤的, 由伤残或烧伤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 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 1. 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 ; 2. 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 3. 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 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或烧伤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或烧伤程度鉴定书 ; 4. 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 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 5.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 上述第一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三 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 将及时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核定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四 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 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支付相应的差额 五 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职业或工种变更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 投保人或该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 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 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 其危险程度增加时, 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 自其职业变更之日起, 按其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 对于分期交付保险费的, 本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收取以后各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 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 但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本公司并交付增收的保险费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第十一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成立后, 可以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但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 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 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 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证明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 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国寿附加绿洲伤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B 型 )(2013 版 ) 条款 ( 第二页 )
第十二条附加合同终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本附加合同终止 : 一 主合同终止 ; 二 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 ; 三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本附加合同终止时, 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 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附加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 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十三条附则一 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 以主合同为准,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相抵触的, 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二 主合同效力中止, 本附加合同效力亦中止 ; 主合同无效, 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十四条释义意外伤害 : 指遭受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伤残 : 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 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 : 本公司有关保险单 ( 凭证 ) 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卫生机构 未满期净保险费 : 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 (1- 手续费比例 ) (1- 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 / 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 ) 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手续费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未满期保险费 : 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 (1- 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 / 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 ) 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现金价值 : 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 (1- 手续费比例 ) (1- 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 / 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 ) 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手续费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国寿附加绿洲伤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B 型 )(2013 版 ) 条款 ( 第三页 )
附表 1 工伤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伤残等级给付比例一 100% 二 75% 三 50% 四 30% 五 20% 六 15% 七 10% 八 7% 九 5% 十 3% 注 : 1. 本表的伤残等级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16180-2006) 确定 2.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分公司, 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可依据当地保险开展情况, 确定上表各项给付比例, 并报总公司备案 国寿附加绿洲伤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B 型 )(2013 版 ) 条款 ( 第四页 )
附表 2 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类别 烧伤深度及烧伤面积 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年龄在十二岁以上 被保险人年龄在十二岁 ( 含 ) 以下 Ⅲ 度烧伤面积在 2%( 不含 )-10%( 含 ) 之间的烧伤 10% Ⅲ 度烧伤面积在 10%( 不含 )-20%( 含 ) 之间的烧伤 60% Ⅲ 度烧伤面积在 20%( 不含 ) 以上的烧伤 100% Ⅲ 度烧伤面积在 2%( 不含 )-5%( 含 ) 之间的烧伤 10% Ⅲ 度烧伤面积在 5%( 不含 )-10%( 含 ) 之间的烧伤 60% Ⅲ 度烧伤面积在 10%( 不含 ) 以上的烧伤 100% 注 : 烧伤面积是指皮肤烧伤区域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 按 中国新九分法 计算 国寿附加绿洲伤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B 型 )(2013 版 ) 条款 ( 第五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