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碧水源 公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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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如下 : 一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年 8 月 14 日,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 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 > 的议案,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

上海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权日为 2014 年 11 月 28 日 ; 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 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授权日为 2014

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期解锁条件已成就 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 将按照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手续事宜 公司独

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 ) 相关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 激励计划 ( 草案 ) 发表了独立意见 年 2 月 4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 <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

3 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 9 人, 授予限制性股票 27 万股 4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9 元 5 解锁期安排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第一次解锁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20%

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年 11 月 10 日,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限

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修订稿 ) 及其摘要, 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3 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 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10 日, 公司以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以及独立董事征集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以特别

通过了 关于 <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 等相关议案,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

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 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30 日实施完成了 2015 年度权益分派, 即以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31,000,000 股 ) 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分配现金红利 2.5 元 ( 含税 ) 同时, 以截至 2015 年 12 月

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 我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 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 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我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4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9 元 5 解锁期安排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第一次解锁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20% 日当日止 第二次解锁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起满 24 个月后的首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于 2016 年 7 月 6 日召开的公司七届三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 详见本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7 日刊登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上的相关公告 于 2016 年 7 月 6 日召开的公司七届十三次监

( 草案 ) 及其摘要 公司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及 关于核实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 年 11 月 14 日, 公司公告披露了 监事会关于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年 11 月

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年 11 月 17 日, 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首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授予 45 名激励对象首期 800 万股限制性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发表了独立意见 年 10 月 17 日, 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监事会, 审议通过了 关于 < 华懋 ( 厦门 ) 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 华懋 ( 厦门 ) 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华懋科技公告编号 : 华懋 ( 厦门 ) 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三次解锁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蓝盾股份 公告编号 :

年 7 月 7 日, 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对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 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

目录引言... 5 正文... 6 一 本次解锁的解锁期... 6 二 本次解锁需满足的条件... 6 三 关于本次解锁条件的满足... 7 四 本次解锁已履行的程序... 8 五 结论意见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和顺电气编号 : 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 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 1 本期

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 并审议通过了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 公司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及 关于核实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 年 11 月 14 日, 公司公告披露了 监事会关于 2017 年

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年 4 月 17 日, 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以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 的议案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 年 10 月 23 日至 2017 年 11 月 2 日, 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 在公示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万马电缆 编号:临

年 7 月 7 日, 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

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 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 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4 日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 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 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万马电缆 编号:临

第二十六号 上市公司非股改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电话 (TEL):( 0791) , , 传真 (FAX):( 0791)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

年 10 月 12 日, 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 关于 <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修订稿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和 关于提请股东

( 二 )2017 年 8 月 29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修订稿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

Administrator

年 7 月 8 日, 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 授予价格及回购价格的议案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于 2016 年 7 月 7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拟授予的股票数量为 494 万股, 其中预留部分为 48 万股, 股票来源为锦富新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股票 公司首期向 123 名激励对象以 6.03 元 / 股的价格授予 446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于 2012 年 8 月 16 日完成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并

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同日, 公司独立董事就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摘要 及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年 9 月 26 日, 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 <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

管理办法 > 的议案 关于核实 <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 的议案 年 4 月 26 日至 2017 年 5 月 11 日, 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和上海交易所网站 ( 公示了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9 月 20 日,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 的议案, 2014 年 10 月 11 日,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文件 ( 以下统称 股权激励相关法规 ) 以及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 对东软集团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解锁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核查过程中, 东软集团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要求其

二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 一 ) 授予条件根据 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 以下简称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第九节中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规定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 才能获授限制的股票 : 1 公司未发生以

下 : 1. 授予股票的种类 : 限制性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 2. 标的股票来源 : 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 3. 授予日 :2015 年 11 月 4 日 ; 4. 上市日 :2015 年 11 月 25 日 ; 5. 授予价格 : 每股 5.67 元 / 股 ; 6.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年 1 月 21 日,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年 2 月 13 日, 公司完成了 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所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 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1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 以及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拓邦股份 公告编号:

年 5 月 20 日,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年 5 月 20 日, 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 <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年 10 月 28 日, 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确定为 2016 年 10 月 28 日, 公司向符合条件的 10 名激励对象授予 366 万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编号:

董事会决议

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为 2014 年 9 月 26 日 ; 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 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激

年 3 月 24 日, 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终止部分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 关于确定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 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公司激励对象人数相应调整为 137 人, 授予的股

整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 关于调整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 及 关于确定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议案, 确定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4 年 7 月 15 日, 授予价格为 5.65 元 / 股 独立董事对公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兔宝宝 公告编号:2015-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星星科技 公告编号:

致 :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可解锁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作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苏泊尔 ) 聘请的为其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

月 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 临时 ), 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 关于公司 <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修订稿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修订后的 限制性股票激励

( 四 )2016 年 12 月 26 日, 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 <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以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深圳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表所示 : 解锁安排第一次解锁第二次解锁 解锁时间自预留部分权益的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权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预留部分权益的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权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50%

情况进行了说明,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 年 9 月 6 日, 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

证券代码: 股票简称:新时达 公告编号:临

4 授予价格 : (1) 首次授予价格为 6.50 元 / 股 (2017 年度分红派息后调整为 6.47 元 / 股 ); (2) 预留部分授予价格为 4.87 元 / 股 5 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 (1)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 满足解锁条件的, 激励 对象可以在解锁期内按

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上市流通手续, 现将有关事 项说明如下 : 一 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简述 年 12 月 18 日,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以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 的议案 年 4 月 24 日, 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关于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董事会被授权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以及确定

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Administrator

张初全董事 总经理 % 0.26% 陈少琳 董事 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 0.11% 曹耀峰副总经理 % 0.09% 中层管理人员 核心业务 ( 技术 ) 人 员 (76 人 ) % 1.54% 合计 (79 人 ) 280.0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赛为智能 公告编号:

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年 7 月 20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 < 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 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董事会决议

其摘要,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 公司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部分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 并于 2013 年 7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 已得到海王生物的保证 : 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 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 完整和有效的, 且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万马电缆 编号:临

内, 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2017 年 4 月 20 日, 公司监事会发表了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年 4 月 25 日, 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中科创达公告编号 :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2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于 < 东方日升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 东方日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厚普股份 公告编号:

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视源股份公告编号 :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 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致 :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爱尔眼科 ) 委托, 担任爱尔眼科本次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以下简称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爱尔眼科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4-【】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国轩高科 公告编号:

关于【请律师填写客户名】

第十七号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年 7 月 6 日, 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 ( 临时 ) 会议审议通过了 2016 年激励计划 及摘要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 以下简称 授权议案 ) 以及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Administrator

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内为锁定期 在锁定期内,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锁定, 不得转让 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在解锁期, 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

拟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2017 年 10 月 10 日, 公司监事会发表了 监事会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年 10 月 16 日, 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 关于 < 中潜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6 日为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向 158 名激励对象按 3.32 元 / 股的价格首次授予共计 80,000,000 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年 11 月 1 日, 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创业软件公告编号 : 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于 201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先进数通公告编号 :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同意授予 2 名激励对象 600 万份股票期权 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 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二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 一 ) 公司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授予条件的规定如下 : 根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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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070 证券简称 : 碧水源公告编号 :2018-088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 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简述 1 2016 年 4 月 14 日,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 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 )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 激励计划 发表了独立意见 ; 2 2016 年 4 月 14 日,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关于核实公司 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中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 ; 3 2016 年 5 月 5 日, 公司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和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 4 根据碧水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 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对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1

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 及 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经过本次调整后的 激励计划 所涉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9,713,800 股, 授予价格为 7.98 元 同时, 公司董事会同意确定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6 月 1 日 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发表独立董事意见, 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 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同意 54 名激励对象获授 19,713,800 股限制性股票 5 2017 年 6 月 7 日,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 认为公司 激励计划 设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满足, 同意进行解锁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6 2017 年 6 月 7 日,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 认为公司 激励计划 设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满足, 公司 54 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 有效, 同意公司为 54 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 7,885,52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手续 7 2018 年 7 月 11 日,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 认为公司 激励计划 设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满足, 同意进行解锁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8 2018 年 7 月 11 日,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 认为公司 激励计划 设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满足, 公司 54 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 有效, 同意公司为 54 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的 5,914,14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手续 二 关于第三期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条件满足情况 ( 一 ) 锁定期已届满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 : 解锁期 解锁时间 可解锁数量占获授限 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2

第一个解锁期 第二个解锁期 第三个解锁期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30% 30% 根据公司第三期 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 12 个月内为锁定期 第一个解锁期为自授予日 ( 即 2016 年 6 月 1 日 ) 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40%; 第二个解锁期为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30%; 至本次董事会召开之日, 该等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锁定期已届满 ( 二 ) 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的满足情况 序号 1 2 3 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是否满足解锁条件的说明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任一情形, 满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足解锁条件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本次解锁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 (1) 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任一情形, 满足解锁条件 适当人员 ; (2) 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 (3) 具有 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 (4) 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公司业绩指标考核条件 : 2017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1) 以 2015 年净利润值为基数,2017 年净利润增长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率不低于 8%( 净利润 净利润增长率 以归属 226,902.31 万元, 与 2015 年归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计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量依据 )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相比, 增长 (2) 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 67.44%, 且满足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得为负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低于授 3

4 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 根据 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 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考核,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达标时, 激励对象可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锁 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均不为负 综上所述, 公司均满足上述解锁条件 本次解锁期内,54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均达标, 满足解锁条件 综上所述, 董事会认为公司 激励计划 所涉限制性股票设定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满足 根据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该期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的相关解锁事宜 三 董事会薪酬及考核委员会关于对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激励对象等事项的核查意见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试行 ) 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 及公司 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等的相关规定, 在考核年度内均考核达标, 且符合其他解锁条件, 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 有效 四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 激励计划 所涉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是否达成等事项进行了审核,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 1) 公司的经营业绩以及其他实际情况均符合 激励计划 中对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要求, 未发生 激励计划 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54 名激励对象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股份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况 2) 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 认为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试行 )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 的相关规定, 在考核年度内个人工作绩效考核结果均达标, 已满足公司 激励计划 等规定的解锁条件, 其作为公司 激励计划 所涉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 3) 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 ( 解锁期限 解锁条件等事项 ) 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 4) 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 强化共同持续发 4

展的理念, 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 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 同意公司按照 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三期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相关事宜 五 监事会意见经全体监事审议后认为 : 根据公司 激励计划 及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试行 ) 的有关规定, 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满足, 公司 54 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 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为上述 54 名激励对象所持有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的 5,914,14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手续 六 律师意见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认为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事宜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上述事项解锁条件均已满足,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相关安排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试行 ) 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 等法律 法规及碧水源 公司章程 和碧水源 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的规定 七 备查文件 1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5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