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或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 ) 由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 ) 转型而来 根据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规定 ), 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 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 规定 的, 应当在 规定 施行之日起 6 个月内, 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 本次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和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以下简称 托管协议 ) 的修订内容, 符合 规定 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已就本次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修订内容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并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一 基金的历史沿革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由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转型而来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证监许可 [2012]194 号 关于核准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于 2012 年 3 月 27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基金合同生效 2014 年 8 月 8 日实行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监会令第 104 号,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 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 为股票基金, 并且根据 关于实施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有关问题的规定 的第三项第二条规定 : 运作办法 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自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因此, 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规定, 本着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经对相关风险进行审慎 充分评估, 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定不变更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的股票投资比例, 并于 2015 年 7 月 16 日发布公告即日 1
起将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基金名称变更为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变更为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亦应做相应变更 二 重要提示 1 本基金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修改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修订对照表 <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修订对照表,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 涉及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相关变动处一并修改 2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和 招募说明书 的修改内容自 2018 年 3 月 30 日起生效 3 自 2018 年 3 月 30 日起,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1.5% 的赎回费, 并将前述赎回费全部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 2018 年 3 月 29 日 15:00 之前的赎回申请, 适用调整前的赎回费规则 ; 对于 2018 年 3 月 29 日 15:00 之后的赎回申请, 适用调整后的赎回费规则 转换业务涉及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相关规则按上述规则进行调整 4 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 查询或者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2666( 免长途话费 ) 010-62350088 咨询 三 风险揭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附件 1: <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修订对照表 附件 2: <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修订对照表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3 日 2
附件 1: <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修订对照表 ( 斜体字为新增或修改后的内容 ) 章节 基金合同 修改前条款 基金合同 修改后条款 流动性规定 依据条款 其他说明 一 前言 ( 一 ) 订立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 一 ) 订立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基金合同 ) 的目的 依据 金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基金合同 ) 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全文 新增 公开募集开放式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风险管理规定 作为订 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立基金合同的依据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法 ) 和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 ) 售办法 )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
二 释义 新增 12 流动性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6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全文 第 40 条 新增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的释义 补充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 五 )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 五 )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新增 :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第 19 条 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 七 )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 七 )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3 本基金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3 本基金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除 H 类基金份 第 23 条 额外,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补充基金规模控制措施 补充短期赎回费的规定 4
六 基金份 ( 九 )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 九 )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额的申购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赎回与转 新增 : 换 (3) 除 H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外,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第 21 条 明确对巨额赎回情形 的, 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日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下赎回比例过高的单 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 一份额持有人采取延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期赎回的条件及具体 以上的部分进行自动延期办理 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 措施 理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 并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 先权且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延 期赎回处理 六 基金份 ( 十 ) 拒绝或暂停申购 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 十 ) 拒绝或暂停申购 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额的申购 1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 1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赎回与转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者的申购申请 : 换 (5)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第 19 条 补充应当暂停申购的 利益的某笔申购 ;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某笔 情形 申购 ; 5
新增 : (6) 除 H 类基金份额外,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发生上述 (1) 到 (4) 及第 (6)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 应当依法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发生上述 (1) 到 (4) 及第 (7)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 应当依法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告 六 基金份 ( 十 ) 拒绝或暂停申购 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 十 ) 拒绝或暂停申购 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额的申购 2 在以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 2 在以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 赎回与转 的赎回申请 : 回申请 : 换 新增 :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 十四 基金的 ( 二 ) 投资范围 ( 二 ) 投资范围 第 24 条 第 24 条 补充应当暂停赎回的 情形 6
投资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 :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 :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第 18 条 补充现金类资产范 例为 60%-95%, 其中投资于电子信息产业的上市公司股 60%-95%, 其中投资于电子信息产业的上市公司股票不低于股 围 票不低于股票类资产的 80%; 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 票类资产的 80%; 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40%; 权证投 -4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3%; 现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3%; 现金 ( 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值的 5%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十四 基金 ( 八 )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 八 )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的投资 2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2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5) 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现金 (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第 18 条 补充现金类资产范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款等 ) 或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围 的 5%; 新增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 第 15 条 补充投资交易比例限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制 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2)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第 16 40 条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 (1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第 17 条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 7
十七 基金资产的估值二十一 基金的信息披露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 九 )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 九 )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除上述第 (5) (12) 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13)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 七 ) 暂停估值的情形 ( 七 ) 暂停估值的情形新增 :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第 24 条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 ( 五 ) 定期报告 ( 五 ) 定期报告新增 : 报告期内出现除 H 类基金份额名义持有人外的单一投资第 27 条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或 H 类基金份额名义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第 26 条 补充应当暂停估值的情形 补充定期报告的内容 8
二十一 基 金的信息 披露 ( 六 ) 临时报告与公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六 ) 临时报告与公告新增 : 27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 第 26 条 补充临时报告的内 容 9
附件 2: <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修订对照表 ( 斜体字为新增或修改后的内容 ) 章节 托管协议 修改前条款 托管协议 修改后条款 流动性规定 依据 条款 说明 二 托管协 ( 一 ) 依据 ( 一 ) 依据 全文 新增 公开募集开放 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目的 原则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性风险管理规定 作 和解释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 为订立托管协议的依 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 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 据 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 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下简称 基金合同 ) 订立 与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订立 三 基金托 ( 一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 ( 一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 管人对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 对基金管理人 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 对基金管理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的业务监 2 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 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督和核查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2) 现金 (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 第 18 条 明确现金类资产范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收申购款等 )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围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新增 :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 第 15 条 补充投资交易比例限 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 制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10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除上述第 (2) (13) (14)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第 16 40 条 第 17 条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