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及调整未付收益支付规则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 :2017 年 10 月 20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基金简称 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 基金主代码 000009 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管理人名称基金托管人名称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契约型开放式 2013 年 3 月 4 日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 金合同 ) 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 以下简称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申购起始日 赎回起始日 2017 年 10 月 23 日 2017 年 10 月 23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易方达天天理 易方达天天 易方达天天 易方达天天理 财货币 A 理财货币 B 理财货币 R 财货币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0009 000010 000013 005122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 -- -- -- 是 赎回 注 :(1) 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自 2017 年 10 月 23 日起增设 C 类基金份额, 并自 2017 年 10 月 23 日起开放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业务, 暂不开放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开放时间将另行公告 1
增设 C 类基金份额后, 本基金包括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和 R 类基金份额 其中 A 类基金份额已于 2013 年 3 月 26 日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 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B 类基金份额和 R 类基金份额已于 2013 年 3 月 26 日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和转换业务, 暂未开放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详见于 2013 年 3 月 21 日刊登的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 转换业务的公告 和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开放日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和 R 类基金份额已自 2015 年 11 月 19 日起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直销机构开放与易方达亚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详见于 2015 年 11 月 18 日刊登的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亚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与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在直销机构开放日常转换业务公告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暂不开放与易方达亚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开放时间将另行公告 (3)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 根据 基金合同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的有关规定, 本公司决定自 2017 年 10 月 23 日起, 在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时, 调整未付收益支付规则 当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时,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与赎回款一并支付给投资者, 但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同意后可以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者部分赎回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未付收益支付规则不做调整 2. 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1)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2)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 投资者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 该申购或赎回申请视为下一开放日提出的申购或赎回申请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不进行限制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 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结为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1)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 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在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或针对特定渠道 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3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采用 金额申购 方式, 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计算公式 :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市场临时停止交易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8) 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9)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赎回 (2)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对单笔最低赎回及最低持有份额进行限制 (3)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 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4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1)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2) 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 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 ( 指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部分 ) 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 调整后的赎回费率在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或针对特定渠道 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赎回金额的确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 1) 部分赎回投资者部分赎回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时, 如该类基金份额其未付收益为正, 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该类基金份额按照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该类基金份额未付收益负值时, 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1.00 投资者部分赎回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时, 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该类基 5
金份额按照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该类基金份额未付收益负值时, 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该类基金份额当前未付收益 2) 全部赎回当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时,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与赎回款一并支付给投资者, 但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同意后可以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同意后, 如销售机构规定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时未付收益与赎回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支付给投资者, 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对应的款项和未付收益两部分, 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1.00+ 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例 : 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所持有的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为 8,010.80 份基金份额, 对应的未付收益为 88.08 元,T 日该投资者赎回 8,010.80 份,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 赎回金额 =8,010.80 1.00+88.08=8,098.88( 元 ) 即 :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8,010.80 份基金份额,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8,098.88 元 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同意后, 如销售机构规定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时未付收益不与赎回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支付给投资者, 未付收益将结转为份额后留存在投资者的基金账户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1.00 例 : 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所持有的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为 8,010.80 份基金份额, 对应的未付收益为 88.08 元,T 日该投资者赎回 8,010.80 份, 则赎回金额 =8,010.8 1.00=8,010.80( 元 ) 即 :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8,010.80 份基金份额,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8,010.80 元 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6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市场临时停止交易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1 C 类基金份额直销机构本公司直销机构暂不开放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日常申购 赎回 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5.2 C 类基金份额非直销机构哈尔滨银行注册地址 :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办公地址 : 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江街 888 号法定代表人 : 郭志文联系人 : 李至北电话 :0451-87792450 传真 :0451-8779268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7 公司网站 :www.hrbb.com.cn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根据 基金合同 和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的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 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7
(1)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及调整未付收益支付规则有关的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详细情况, 请仔细阅读 基金合同 和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工作日前 ( 含 T+1 工作日 )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应在 T+2 工作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881-8088 网址 :www.efunds.com.cn (4) 风险提示 :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 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 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 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 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 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 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0 月 20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