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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 ); 2 在境内医院进行治疗所发生的, 且已实际支出的合理 惯常且必须的 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费用 ( 四 ) 本附加合同承担的牙科治疗费用仅限于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牙齿伤害, 在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经医生诊断, 必须进行的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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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造成被保险人的任何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 ( 一 ) 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 ; ( 二 ) 被保险人接种疫苗 安胎及分娩 ( 包括剖腹产 流产及引产 ) 不孕不育 妊娠等所产生的费用 ; ( 三 ) 因脊椎病 避孕或绝育手术 扁桃腺 腺样体 疝气 女性生殖器官疾病 药物过敏的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第六条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战争 军事行动 暴乱 武装叛乱或任何形式的恐怖分子行为 ; ( 二 )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或辐

华安学生幼儿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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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责任 ; 除此之外, 对于因下列原因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 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1) 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 (2) 因被保险人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 不配合治疗的行为造成的后果 ; (3) 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如精神分裂症 抑郁症 厌食症 失眠症等发作而导致的事故 ;

目录 1 保险合同构成 投保范围 合同成立与生效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保险费 保险金的领取 意外伤害

四级 10,000<F 30,000 80% 五级 F>30,000 90% 1 若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小于或等于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免赔额, 则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等于零 ; 2 若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医疗费用大于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免赔额 : (1) 若被保险人未从其它保险计划或任何其他途径取得意外伤害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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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学生幼儿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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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被保险人受细菌 病毒或寄生虫感染 ( 包含流行疫病 ( 见释义 ), 及大规模流行疫病 ( 见释义 ), 但因受伤以致伤口脓肿者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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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自该次手术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身故的,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支付后, 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本项对应的保险责任终止 ( 二 ) 手术医疗意外伤害并发症身故保险金因接受手术过程中医疗意外伤害引发并发症, 以该并发症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自手术结束之日起 180 天内身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8) 航空或飞行活动, 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 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或参与飞行活动 的除外 ; 19) 被保险人以接受医生 ( 见释义 ) 治疗或疗养为目的而进行旅行 ; 被保险人违反医生的嘱咐而旅行或当被保险 人在其身体条件不适宜于旅行时进行旅行 ; 20) 被保险人身体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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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合同构成 投保范围 合同成立与生效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保险费 保险金的领取 意外伤害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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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 第六条原因除外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一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二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三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

( 十八 ) 航空或飞行活动, 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 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的除外 ; ( 十九 ) 被保险人以接受医生 ( 见第 12 条释义 ) 治疗或疗养为目的而进行旅行 ; 被保险人违反医生的嘱咐而旅行或当被保险人在其身体条件不适宜于旅行时进行旅行 ; ( 二十 ) 被保

附加旅行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 第五条 : 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支付医疗费用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一 ) 护理 ( 陪住 ) 费 空调费 取暖费 伙食费 及装配假眼 假牙 假肢, 用于矫 形 安装残疾用具等需要自付的费用 ; ( 二 ) 一般身体检查 疗养 特别护

太保安联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急性病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急性病医疗保险 简称 附加急性病医疗 在本附加险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指 太保安联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附加险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附加急性病医疗保险合同 1. 基本条款 1.1 合同订立 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 ( 以下

27) 被保险人受细菌 病毒或寄生虫感染 ( 包含流行疫病 ( 见释义 ), 及大规模流行疫病 ( 见 释义 ), 但因受伤以致伤口脓肿者除外 )

( 五 )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 ( 六 ) 大气污染 土地污染 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 第九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19 ) 被保险人因妊娠 流产及分娩引起的伤害 ; 药物过敏 食物中毒 美容手术 外科整形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20 ) 细菌或病毒感染 ( 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 ) 美亚附加旅行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主合同中条款第 (1) 项至第 (18) 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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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保险人针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医疗保险金累计以其保险金额为上限, 当达到该限额时,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七条对下列任何费用,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一 ) 因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或者与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相关的医疗费用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阅读指引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 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和谐附加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 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 ) 是 主险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险合同 ) 的附加险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由以 下几个部分构成 : 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

目录 1 合同构成 投保范围 合同生效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保险费 保险金的领取 疾病医疗保险金受益

Microsoft Word - 2.恒大人寿附加团体因公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重新报备于2018年6月.doc

3. 责任免除具备任一下列情形时,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1)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 见释义 ) 身故 ; 2) 既往病症 ( 见释义 ) 及其并发症导致猝死 ; 3) 被保险人保单生效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 高血压或糖尿病, 且在此次旅行开始后因心脑血管疾病 高血压或糖尿病或前述疾病并发症申请索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框架范本-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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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航空或飞行活动, 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 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或参与飞行活动 的除外 ; 19) 被保险人以接受医生 ( 见释义 ) 治疗或疗养为目的而进行旅行 ; 被保险人违反医生的嘱咐而旅行或当被保险 人在其身体条件不适宜于旅行时进行旅行 ; 20) 被保险人身体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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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的乘积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至该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仍未完全确定, 保险人根据该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 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 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

阅读指引

( 九 ) 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舶并执行职务 ; 于海军 空军服军役 ; 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 ; 从事石油或化工业 森林砍伐业 建筑工程业 运输业 采掘业 采矿业 空中摄影 处理爆炸物 水上 作业 高空作业等职业活动 ( 任何体力劳动或与操作机器有关的工作 ) 期间 ; ( 十 ) 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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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 三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处方药物 ; ( 四 )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 五 )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 六 )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患性病 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罹患原发性妇科癌症的,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若被保险人未从其它保险计划或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 那么, 保险金为 : 医疗费用减去免赔额后, 按上表分级累进的赔付比例计算所得金额 (2)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保险计划或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 那么 : A= 医疗费用减去免赔额后, 按上表分级累进的赔付比例计算所得金额 B

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 利宝 )( 备 - 意外 )[2014]( 主 )9 号 责任免除第六条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战争 军事行动 暴乱 武装叛乱或任何形式的恐怖分子行为 ; ( 二 )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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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开始前在任何医疗机构被诊断患有急性肠胃炎并在保险期间内治疗的 ; ( 二 ) 不满足第二十六条释义的 续保 条件的, 自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 7 日内 ( 不包含第 7 日 ), 被保险人在任何医疗机构被诊断患有急性肠胃炎并在保险期间内治疗的 第八条下列费用,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7) 被保险人受细菌 病毒或寄生虫感染 ( 包含流行疫病 ( 见释义 ), 及大规模流行疫病 ( 见 释义 ), 但因受伤以致伤口脓肿者除外 )

27) 被保险人受细菌 病毒或寄生虫感染 ( 包含流行疫病 ( 见释义 ), 及大规模流行疫病 ( 见 释义 ), 但因受伤以致伤口脓肿者除外 )

目录 制裁国家限制及除外国家特约... 2 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 附加旅行双倍给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附加旅行双倍给付意外伤害保险特约 附加旅行医疗费用保险条款 (B 款 ) 附加旅行食物中毒保险条款 附加旅行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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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合同构成 投保范围 合同成立与生效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保险费 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受益人 保险事故的通知 保险金的申请 意

( 十四 )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 半职业或设有奖金 报酬的体育活动 ; ( 十五 )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身份执行任务 ; ( 十六 ) 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舶并执行职务 ; 于海军 空军服军役 ; 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 ; 从事石油或化工业 森林砍伐业 建筑工程业 运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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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定期寿险条款

( 三 ) 因被保险人挑衅 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杀 ; ( 四 )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 污染或辐射 恐怖袭击 ; 以及战争 军事行动 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 ( 五 ) 被保险人妊娠 流产 分娩 疾病 药物过敏时 ; ( 六 ) 未遵医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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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学生幼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学生幼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简称 附加学平住院医疗 在本附加险条款中, 您 指投 保人, 我们 指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附加险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附加学生幼儿 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

学平险条款

中航三星团体一年定期寿险

( 四 )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 污染或辐射 恐怖袭击 ; 以及战争 军事行动 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 ( 五 ) 被保险人妊娠 流产 分娩 疾病 药物过敏时 ; ( 六 ) 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以及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 其他医疗诊疗活动过

发生上述情形, 被保险人身故的, 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分为妇科癌症保险金额和乳腺癌症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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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财产保险 ( 中国 ) 有限公司 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16 版 ) ( 安联财险 )( 备 - 普通意外保险 ) 2016 ( 主 ) 003 号 7. 责任免除下列各项造成被保险人任何损失的, 或具备下列任一情形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六条本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 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 ( 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 公费医疗 工作单位 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 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 ) 获得医疗费用补偿, 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

合众团体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目 录 1 合同构成 投保范围 合同成立与生效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保险费 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受益人 保险事故的通知 保险金的申请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

目录 一 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16 版 ) 2 备案号 :( 安联财险 )( 备 - 普通意外保险 ) 2016 ( 主 ) 003 号 二 附加旅行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 (2019 版 ) 9 备案号 :C 三 附加旅行急性病医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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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目录 注意事项 1. 在投保人确认投保本保险前, 请仔细阅读并理解本保险条款的各项内容, 尤其是以粗字体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请忽略您未投保的保险计划对应的条款 如有任何疑问, 请及时咨询销售人员或致电本公司 : 境内旅行保险批单适用于投保安联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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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健康之选两全保险

目 录 1 合同构成 投保范围 合同成立与生效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保险费 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受益人 保险事故的通知 保险金的申请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五 紧急门诊医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 并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在当地医疗机构接受诊疗的, 对该被保险人每次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门诊医疗费用, 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 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紧急门诊医疗保险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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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第六条航班延误保险的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七条本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在其网站提供查询和电子保险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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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医疗保险条款 ( 互联网专用 )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是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险合同 ) 的附加合同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未尽事宜, 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保险合同同时终止 ; 主险合同无效, 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 若主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 主险合同条款 投保单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主险合同一致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或境内旅行时, 因遭受主险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 且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性疾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到医院进行治疗的, 保险人按照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或突发性疾病医疗保险金 : 一 境内旅行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不含香港 澳门 台湾地区 ) 旅行期间,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急性疾病, 并自意外伤害事故或急性疾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到境内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治疗, 保险人对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 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在扣除本附加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 按本附加险合同中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具体的免赔额 给付比例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二 境外旅行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 包括香港 澳门 台湾地区 ) 旅行期间,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 并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性疾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到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治疗, 保险人对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医院进行治疗所支出的 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 ( 包括医生诊断 处方 手术费

住院费 药费 ( 仅限于医生处方所指定的药品 ) X 光检查 医疗用品 救护车等费用 ), 在扣除本附加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 按本附加险合同中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具体的免赔额 给付比例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如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发生在境外且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需要继续治疗的,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三十日内 ( 最长不超过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 ), 在境内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 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负赔偿责任, 但以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保险金额的 20% 为限, 且惟此医疗的第一次治疗需发生在境外旅行期间 保险人对境内治疗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之外的药品 检查 治疗 材料等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三 本附加合同承担牙科治疗费用, 但仅限于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牙齿伤害, 在认可的医疗机构经医生诊断, 必须进行的为减轻剧痛而支付的合理紧急牙科治疗费用, 包括医生诊断费 手术费 药费 ( 仅限医生处方中用于减轻疼痛的药品 ) 四 本附加险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 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已从其他保险单或其它途径获得赔偿, 保险人可根据有关单位或保险单承保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给付保险金证明, 在本附加险合同对应的保险金额限额内仅承担被保险人除前述其他赔偿额之外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 五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各项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以本附加险合同所载每一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时, 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主保险合同列明的各项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 若主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 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 第七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 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 一 )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 ( 含体检 健康体检 疗养 特别护理或静养 )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所产生的费用 ; ( 二 ) 被保险人流产 ( 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 堕胎 分娩 不孕症 避孕或绝育手术 变性手术 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 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 ; ( 三 ) 被保险人发生的护理 ( 陪住 ) 费 取暖费 交通费 误工费 空调费 膳食费 特需服务费 营养性药品等需要自理的费用 ; ( 四 ) 用于矫形 整容 美容 心理咨询 器官移植 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或修复 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 ( 如轮椅 假肢 助听器 假眼 假牙 配镜等 ) 的费用 ; ( 五 ) 因脊椎间盘突出症或错位 扁桃腺 腺样体 疝气 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 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须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不在此限 ; ( 六 ) 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 ( 七 ) 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和症状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费用 ;

( 八 ) 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上的疾病和症状 ; 因精神病 精神分裂症 心理疾病 性病的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费用 ; ( 九 ) 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 ( 十 ) 被保险人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 ( 十一 ) 中国境内治疗的, 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 ; ( 十二 )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机构的意见, 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其原出发地后进行, 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治疗或手术所产生的费用 ; ( 十三 ) 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 ( 十四 ) 任何因当地急救组织或第三方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 ( 十五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 经过当地医生诊断, 但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与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性疾病没有直接关系的门急诊及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 ; ( 十六 ) 其它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第八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 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附加保险合同时一次交付, 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 对于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九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载明的保险期间为准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保险金申请人请求赔偿时, 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保险金申请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 (2)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 (4) 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 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 病历及医疗 医药费原始单据 结算明细表 出院小结 ; (5) 若是商务旅行, 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被保险人商务旅行的证明 ;

(6)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一条 当被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在保险金额内支付医疗费用时, 本附加险合同的受益人自动变更为救援机构, 该费用由保险人直接支付给救援机构, 保险人不接受任何非通过救援机构的索赔 若实际医疗费用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则超出部分的费用由被保险人或其亲属自行与救援机构结算 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因履行本附加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与本附加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附加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不包括香港 澳门及台湾法律 ) 1. 突发性疾病 : 指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前未接受治疗及诊断且在旅行途中突然发病必须立即在医院接受治疗方能避免损害身体健康的疾病 释义 2. 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 特指如下费用 :(1) 照顾被保险人所必须的治疗费用, 药物 物品供给和服务费用 ;(2) 但不得超过在当地进行治疗, 药物 物品供给和服务所需费用的通常水平 ;(3) 如果保险人没有保险就不会发生的费用除外 3. 医院 / 医疗机构 : 境外的医院 : 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 (1) 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 (2) 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治疗和护理服务 ; (3) 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 24 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 (4) 不包括主要作为康复医院 整形美容医院 精神病医院 诊所 护理 疗养 戒酒 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境内的医院 : 指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 包括保险人认可的与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相同规模的医院 被保险人须在本定义规定的医院治疗 意外伤害事故急救不受此限制, 但在急救情况稳定后,

须转入本定义规定的医院治疗 4. 住院 :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经医生根据临床诊断, 必须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 正式办理入院手续且连续住院二十四小时以上, 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 家庭病床 其它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如被保险人因非医疗目的自行离开病房 12 小时 ( 含 ) 以上, 视为自动出院 挂床住院指被保险人住院过程中一日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 或一日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 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诊疗的除外 5. 先天性疾病 : 指被保险人一出生就具有的疾病 ( 症状或体征 ) 这些疾病是因人的遗传物质 ( 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 ) 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 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 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 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异常, 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6. 投保前已患上的疾病和症状 : 指被保险人在投保本附加险合同前六个月内曾出现任何症状而引致寻求诊断 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 ; 或被保险人在本投保本附加险合同前六个月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7. 原出发地 : 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内 ( 不包括香港 澳门及台湾地区 ), 则原出发地指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的日常居住地 ; 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外 ( 包括香港 澳门及台湾地区 ), 则原出发地指中国境内 本附加条款的未解释名词, 均以主险的名词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