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宝贝神器疾病保险条款 目 录 中宏人寿 [2016] 疾病保险 006 号 第一部分 第一条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期间 请扫描以验证条款 第三部分 第六条 如何缴纳保险费 保险费 第四部分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如何申请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给付 第五部分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其他应当了解的重要事项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合同解除的限制联系地址变更货币及适用法律争议处理释义
第一部分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由基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合同 ) 及附加保险合同 ( 若有 ) 构成, 其组成文件如下 : 一 电子保险单 ; 二 条款 ; 三 与保险合同有关的电子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 第二部分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一 白血病保险金 释义一 释义二 释义三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 经医院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白血病, 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白血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二 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 经医院初次确诊患有脑炎或脑膜炎, 且由此引起本合同所定义的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 释义四, 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三 三度烧烫伤保险金 释义五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确诊患有三度烧烫伤 释义六, 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三度烧烫伤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患白血病 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白血病保险金和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保险金的责任 :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释义七 二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三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四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释义八 释义九 五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三度烧烫伤,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三度烧烫伤保险金的责任 :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二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三 被保险人因精神性疾病 ( 依据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 ) 导致的伤害 ; 第四条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 经本公司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本公司签发本合同作为同意承保的标志 保险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电子保险单上 第五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自保险合同生效日 24 时起, 至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期满日 24 时止
第三部分 如何缴纳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费投保人应于投保时向本公司一次缴清本合同的保险费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白血病保险金 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保险金和三度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应当做出变更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同意 第八条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监护人 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监护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 保险金的申请应由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监护人填写申请书, 并向本公司递交本合同要求的证明和资料 白血病保险金 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保险金和三度烧烫伤保险金申请文件 : 一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明 ; 二 被保险人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 ( 含首诊病历 ) 和出院小结 ; 三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将在资料完整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但非保险合同签发地当地发生保险事故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五部分 其他应当了解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 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 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订立保险合同时, 本公司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的限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条联系地址变更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投保人的住所 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 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 若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第十三条货币及适用法律保险费及各款项的收取及给付, 按电子保险单上注明的货币为准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管辖及诠释 如本合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相抵触, 本合同的诠释以该法律的条文为依据 第十四条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 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 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释义一 等待期 : 指本合同签发之日起的九十天 ( 含第九十天 ) 二 医院 : 是指经国家卫生部门审核的二级或以上的综合性或专科医院, 但不包括作为诊所 康复 联合病房 家庭病床 护理 休养或戒酒 戒毒等医疗机构 该医院必须具有系统的 充分的诊断设备, 全套外科手术设备及提供二十四小时的医疗与护理服务 三 白血病 : 是一种造血系统的恶性肿瘤, 其主要表现为白血病细胞在骨髓或其他造血组织中进行性 失控制的异常增生, 并浸润至其他组织与器官, 使正常血细胞生成减少, 周围白细胞有质和量的变化, 产生相应临床表现 被保险人所患白血病必须根据骨髓的活组织检查和周围血象由专科 ( 儿科 血液科或肿瘤科 ) 医生确诊 四 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 :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仍残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 穿衣: 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 移动: 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 行动: 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 如厕: 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 进食: 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 洗澡: 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五 意外伤害 六 三度烧烫伤 七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 : 是指遭受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 害的客观事件, 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 人残疾 : 指烧烫伤程度为 Ⅲ 度, 且 Ⅲ 度烧烫伤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 或 20% 以上 体表面积根据 中国新九分法 计算 :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 HIV 艾滋病指
患艾滋病 八 遗传性疾病 九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 同时出现了 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 ( 染色体和基因 ) 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