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鹏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投资组合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法律意见书 致 : 鹏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鹏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鹏华资产 ) 之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上市公

Similar documents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 :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的有关事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间接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中国 北京 二〇一九年五月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 :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跨境通 或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国证

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

广 东 华 商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深 圳 市 蓝 晨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请 公 司 股 票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并 公 开 转 让 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一 ) 致 : 深 圳 市 蓝 晨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4D F736F F D20B9D8D3DABABDCCECD0C5CFA2B9C9B7DDD3D0CFDEB9ABCBBEBFD8B9C9B9C9B6ABD2BBD6C2D0D0B6AFC8CBD4F6B3D6B9ABCBBEB9C9B7DDB5C4B7A8C2C9D2E2BCFB5F E646F6378>

附件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 : 传真 : 邮编 :200120

( 一 )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6 日做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015 年 11 月 7 日, 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 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网络投票的方式 时间 会议议题 会议出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致 :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款额度的议案 关于投资建设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董事会第七届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 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

  

<4D F736F F D20BDB9B5E3C6B7C5C 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A3A8B6A8B8E5A3A92E646F63>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 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 /Zip Code: 电话 /Tel:86-010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中国南京中山南路 8 号苏豪大厦 10 楼邮编 Add: 10F,Suhao Building,8 South Zhongshan Road,Nanjing,China 电话 (Tel):025-84

栋梁新材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贵公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鄂正律公字 (2018)038 号 致 :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及本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第三部分 签署页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公司实施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 以下简称 本次回

关于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施刚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上海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 决定于 2015 年 9 月 8 日 ( 星期二 ) 下午 15:00 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同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地点 召集人 召开方 式 出席对象 审议事项 表决方式 股东大会会议登

上海德载中怡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联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 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 806 室 电话 : 传真 : 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 号浦东嘉里城办公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港集团”、“公司”、“贵公司”)的委托,指派陈峥宇律师、韩春燕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上港集团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拟实施的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

2.4 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满后, 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股份认购协议 5.2 款第 (5) 项 (5) 本协议项下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现修改为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致 :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的有关事宜, 根据 中华人民

目录 一 本次回购股份已履行的程序... 4 ( 一 ) 董事会审议程序... 4 ( 二 )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4 ( 三 ) 债权人公告通知程序... 4 二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质条件... 5 ( 一 )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 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 5 ( 二 )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 回购办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层邮政编码 : Level 10 & 11, Two IFC, No. 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 PRC 电话 /Tel:(86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 座 50 层邮政编码 : /F, New World International Trade Tower, 568 Jianshe Road, Jianghan District, Wuhan , P.R.China 电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 (2018) 第 305 号 致 :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控股股东增持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

目录 释义... 2 一 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4 二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5 三 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 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6 四 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6 五 结论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限售股解禁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东吴证券 或 保荐机构 ) 作为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众生药业 或 公司 ) 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 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8) 闽理非字第 33 号 致 :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董事会之委托, 指派柏涛律师 刘凯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 ( 上公告公司七届十七次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及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在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 1298 号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

代理词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致 :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发布的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发行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 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等有

<4D F736F F D D322D3820BBAACEA23138C4EAB5DAD2BBB4CEC1D9CAB1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 : 传真 : 邮编 :200120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 致 : 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

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 我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 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 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我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

关于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凯麦律师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远方光电 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凯麦证字 2015 第 8 号 致 :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下午在杭州市

<4D F736F F D20C7E0B5BABBE3BDF0CDA8B5E7C1A6C9E8B1B8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B5DAB6FEB4CEC1D9CAB1B9C9B6ABB4F3BBE1B5C4B7A8C2C9D2E2BCFBCAE9>

致 :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GOLDSUN & XINYANG LAW FIRM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101 号兴业银行大厦 13 楼 电话 : 传真 : 网址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暴风集团 ) 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1 日下午 1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并不对有关审计 资产评估 投资决策等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所涉及的财务数据等专业事项,

银江股份

1. 海信科龙已经提供了本所及经办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证明 2. 海信科龙提供给本所及经办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 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 并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 本所仅就与本次注销有关的法律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 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一月 通商律師事務所 Commerce&FinanceLawOffices 中國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12 号新华保险大厦 6 层邮编 : 電話 :861

266 号 (SG7266) 号 (SG7266) 号 (SG7266)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 02G 号致 : 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本所承办律师列席公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 : 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之 致 :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网宿科技 ) 的委托, 作为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 或 第二期激励计划 ) 调整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3 层邮政编码 : /F, R&F Center, 10#Huaxia Road,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电话 /Tel:(8620) 传真 /Fax:(8620) 28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name of the company)

北京市君合 ( 广州 ) 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合 ( 广州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四方锅炉集团工程成套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 : 上海市淮海中路 283 号香港广场 28 楼 电话 : 传真 : 邮编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

英飞拓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JINGTIAN & GONGCHENG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9 年 4 月 19 日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德恒 02G 号致 : 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邦宝益智 或者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本所承办律师列席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 ( 星期三

江苏华东有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11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和 2012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持有人会议之 法律意见书 江苏方德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接受江苏华东有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华东有色 或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舒其岐

Microsoft Word %E4%B8%8A%E5%B8%82%E6%B3%95%E5%BE%8B%E6%84%8F%E8%A7%81%E4%B9%A6xh%20%282010_11_02%29[1].doc

致:北京华通为尔广视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017 年第一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 :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贵公司 或 中安消 ) 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_

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

股权激励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致 :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 下称 本所 ) 受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下称 公司 ) 委托, 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下称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 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下称 证券法 )

1. 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 料 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证明 2. 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 准确的 完整的 有效的 并无 任何隐瞒 遗漏 虚假或误导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均与正本 或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

确 认 函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

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树律意见字 [2016] 第 61 号 引 言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青海春天 或 公司 )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 33

Transcription: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鹏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投资组合 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的 法律意见书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GUANG DONG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2-23 层邮政编码 (P.C.):518048 22-23/F., China Travel Service Tower, 4011 Shennan Ave., Futian Dist., Shenzhen, China 电话 (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 (Fax):0086-755-83025068 网址 http://www.huashang.cn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鹏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投资组合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法律意见书 致 : 鹏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鹏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鹏华资产 ) 之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就鹏华资产旗下投资组合认购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安诺其 )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之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声明 : 1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 ( 试行 )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以下合称 法律法规 )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对与鹏华资产旗下 2 个投资组合认购安诺其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判断, 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和询问, 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审阅上述文件资料和调查 询问的过程中, 本所律师得到鹏华资产的如下保证 :

(1) 所有文件的原件均真实可信, 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均一致 ; (2) 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均真实 完整 准确 有效 ; (3) 在本所核查 验证过程中所作陈述均真实 完整 准确 有效 ; (4) 一切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文件和事实均已向本所披露, 无任何隐瞒 遗漏 误导和虚假之处 3 本法律意见书的结论依赖于鹏华资产提供的文件及上述保证而得出, 如果由于鹏华资产提供的文件违反了上述保证, 导致本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全部或部分不正确, 本所及本所律师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鹏华资产旗下 2 个投资组合认购安诺其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一致行动人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书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安诺其旗下 2 个投资组合的一致行动人情况发表有关法律意见书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交易所报备之目的使用, 未经授权,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一致行动人有关事宜的报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文件一起上报,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 一 投资组合持股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鹏华资产旗下 2 个投资组合的信托合同 资产管理合同 认购结果及缴款通知等资料, 鹏华资产旗下 2 个投资组合 - 鹏华资产乐善 1 号资产管理计划 ( 以下简称 乐善 1 号 ) 鹏华资产睿信 2 号资产管理计划 ( 以下简称 睿信 2 号 ) 认购安诺其非公开发行股票合计 56,707,904 股, 合计持有安诺

其股份的比例为 7.80% 具体情况如下 : 1 乐善 1 号持有非公开发行股份数为 28,353,952 股, 持股比例为 3.90%; 2 睿信 2 号持有非公开发行股份数为 28,353,952 股, 持股比例为 3.90% 二 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法律依据 收购办法 第 12 条规定, 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收购办法 第 83 条第一款规定, 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 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 其他安排, 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基于上述规定,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而认定一致行动的关键在于投资者与其他投资者存在共同扩大支配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事实 ; 如果多个专户产品表决权都归属于同一主体, 则该等专户产品构成一致行动人, 进而其持有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 否则, 该等专户产品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无需合并计算 三 相关投资组合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 基于上述分析, 鹏华资产旗下投资组合乐善 1 号 睿信 2 号通过认购安诺 其非公开发行股票持有安诺其股份, 相关投资组合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具体分析 如下 : ( 一 ) 乐善 1 号与睿信 2 号情况表

资产管理计划 乐善 1 号 睿信 2 号 资产管理人 鹏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鹏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资管计划委托人 资管计划托管人 资管计划投资经理及所属部门资管计划证券账户 资管计划投资指令人及表决权人 申购价格与金额 单一资金信托委托人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 代 粤财信托 - 菁英 163 期单一资金信托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 代 华润信托景睿 13 号单一资金信托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谢亚茜 ( 资产管理一部 ) 朱晓芬 ( 资产管理三部 ) 鹏华资产 - 浦发银行 - 粤财信托 - 粤财信托 - 菁英 163 期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 代 粤财信托 - 菁英 163 期单一资金信托 ) 5.82 元 / 股, 申购金额为 1.8 亿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鹏华资产 - 招商银行 - 华润深国投信托 - 华润信托景睿 13 号单一资金信托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 代 华润信托景睿 13 号单一资金信托 ) 5.88 元 / 股, 申购金额为 1.8 亿元蒋学明 ( 二 ) 分析 1 根据 鹏华资产乐善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申购报价单等资料, 乐善 1 号为一对一专户, 证券账户名称为 鹏华资产 - 浦发银行 - 粤财信托 - 粤财信托 - 菁英 163 期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资产管理人为鹏华资产, 投资经理为谢亚茜, 资产委托人为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资产管理人仅承担通道事务性管理职责, 根据委托人的指令, 将本资产计划项下委托财产投资于委托人自行选择的资产, 且资产管理人不承担对于标的资产和交易对手的尽职调查职责 据此, 鹏华资产根据委托人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的指令进行投资, 该专户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表决权由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行使 根据 投资指令 - 报价 (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指令本次认购报价的投资价格为 5.82 元 / 股, 投资金额为 1.8 亿元 根据 粤财信托 - 菁英 163 期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受托人广东粤财

信托有限公司按照委托人 / 受益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意愿, 以受托人的名义, 将信托资金认购鹏华资产乐善 1 号资产管理计划, 委托给本合同规定的资产管理人, 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 该信托计划由委托人 / 受益人选择投资对象和投资方式, 对投资标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 受托人按照委托人 / 受益人的指令对管理信托财产进行管理 运用和处分 综上, 该专户所投资安诺其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表决权实际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行使, 出资方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2 根据 鹏华资产睿信 2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申购报价单等资料, 睿信 2 号为一对一专户, 证券账户名称为 鹏华资产 - 招商银行 - 华润深国投信托 - 华润信托 景睿 13 号单一资金信托, 资产管理人为鹏华资产, 投资经理为朱晓芬, 资产委托人为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资产管理人仅承担通道事务性管理职责, 根据委托人的指令, 将本资产计划项下委托财产投资于委托人自行选择的资产, 且资产管理人不承担对于标的资产和交易对手的尽职调查职责 据此, 鹏华资产根据委托人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的指令进行投资, 该专户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表决权由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行使 根据 委托资产投资指令 (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指示本次认购报价的投资价格为 5.88 元 / 股, 投资金额为 1.8 亿元 根据 华润信托 景睿 13 号单一资金信托合同, 该信托为事务管理类信托, 受托人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 以及执行委托人蒋学明的投资指令, 受托人主要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 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 该信托的设立 信托财产的运用对象 投资策略 信托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等均由委托人决定 综上, 该专户所投资安诺其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表决权实际由蒋学明行使 出资人为蒋学明 根据蒋学明出具的 鹏华资产睿信 2 号资产管理计划合规承诺函, 其承诺在本次间接参与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投资中, 与其他认购对象非一致行动人

综合上述情况, 乐善 1 号 睿信 2 号所持有安诺其股份的实际表决权分别归属于不同主体, 且该不同主体 ( 即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蒋学明 ) 非一致行动人, 故乐善 1 号 睿信 2 号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无需合并计算其对安诺其股份的表决权 四 结论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鹏华资产旗下相关投资组合通过认购安诺其非公开发行股票持有安诺其股份, 其中乐善 1 号表决权归属于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睿信 2 号表决权归属于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 相关投资组合的实际表决权归属于不同的主体, 且该不同主体 ( 即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蒋学明 ) 非一致行动人, 无需合并计算乐善 1 号 睿信 2 号对安诺其股份的表决权, 故乐善 1 号 睿信 2 号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 以下无正文 )

( 本页无正文, 为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鹏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投 资组合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字页 )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高树 经办律师 曹海涛 经办律师 倪小燕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