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传研字 2017 238 号 关于印发 中国传媒大学国际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各单位 : 为规范学校培养国际研究生的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保障国际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提高学校教育国际化水平,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 中国传媒大学国际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经 2017 年 7 月 25 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传媒大学 2017 年 9 月 7 日
附件 中国传媒大学国际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 7 月制订 ) 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学校培养国际研究生的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保障国际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提高学校教育国际化水平,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2017 年 2 月 4 日发布 )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2 号,2017 年 3 月 20 日发布 ) 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际研究生, 是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外国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经我校正式录取的国际研究生新生, 应凭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相关文件 ( 护照 签证 教育部备案证明 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等 ), 按照规定日期到学生国际交流部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 请假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入学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生国际交流部在国际研究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新生的录取通知书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审查发现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取消入学资格, 并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三条国际研究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 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 经体检确认患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 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 由学生国际交流部报送学校, 取消入学资格, 并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条取得学籍的国际研究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两周之内到学生国际交流部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年第一学期须缴纳齐当学年应缴纳的各项费用后方可注册 未按规定缴纳学费 宿费等各项费用或不符合其他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 必须在每学期开学两周之内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 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 ( 含 ) 以上未注册者, 视为放弃学籍, 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转专业第五条国际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可以申请转专业 : ( 一 ) 因专业调整或导师变动, 影响继续培养 ; -3-
( 二 ) 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在原专业学习 ; ( 三 ) 对拟转入专业有浓厚兴趣并有显著科研成果 ; ( 四 ) 其它特殊原因 第六条国际研究生转专业应在第一学年结束前一个月提出申请 一般不受理国际博士研究生转专业申请 不受理不同学科门类之间的转专业申请 第七条国际研究生转专业原则上应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与导师协商, 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并征得拟转入培养单位和导师的同意, 通过拟转入培养单位的专业考核, 落实培养条件后, 报研究生院审核 批准, 同时报学生国际交流部备案 第四章休学与复学第八条国际研究生原则上应连续完成学业 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学业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可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九条国际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予休学 : ( 一 ) 因病经二级甲等 ( 含 ) 以上医院诊断, 须停课治疗 休养超过两个月以上者 ; ( 二 ) 在校期间生育者 ; ( 三 ) 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 ; ( 四 ) 因特殊原因, 经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 第十条国际研究生休学应办理学籍异动审批手续, 经导师同意, 培养单位审核 同意, 报研究生院审核 批准, 学生国际交流部备案后, 方可休学 国际研究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
不满一学期的按一学期计算 休学满一学期后仍不能复学的, 可申请继续休学, 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十一条因病经批准休学的国际研究生应离校或回原国家治疗, 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因病休学的国际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国际研究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复学手续, 经培养单位审核 同意, 报研究生院审核 批准后, 方可复学, 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 须附二级甲等 ( 含 ) 以上医院开具的 可以正常学习 的诊断证明, 经校医院复查合格, 经培养单位审核 同意, 报学生国际交流部备案后到研究生院办理复学手续 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 二 ) 因其他原因休学者, 须提供必要的证明, 经培养单位审核 同意, 报学生国际交流部备案后到研究生院办理复学手续 第五章退学第十三条国际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 ( 一 )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 ( 二 ) 休学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 三 )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 -5-
继续在校学习的 ; ( 四 )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五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 ( 六 ) 非毕业年级研究生拟改报本校其他专业或者其他院校的 ; ( 七 ) 本人申请退学的 ; ( 八 ) 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的 第十四条国际研究生在学业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予退学 : ( 一 ) 国际博士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 (2) 指导教师对其学位论文不予推荐答辩者 ( 二 ) 国际硕士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 重修 补考一次后若仍不及格, 需按规定延期学习一年, 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再次重修 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 (2) 有一门学位课程不及格, 重修或补考一次及格后, 又有一门学位课程不及格者 ; (3) 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 ( 三 ) 旷考课程超过两门 ( 含两门 ) 者 ( 四 ) 中期筛选或中期考核未通过者或虽通过但培养单位或导师认为其无力完成学位论文者
( 五 ) 未能按期毕业, 经申请获准延期, 延期期满后仍不能毕业者 第十五条国际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予取消学籍 : ( 一 ) 通过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 ( 二 ) 逾期两周未到又没有正当理由者 ; ( 三 ) 休学期满未按时申请复学, 或复学申请批准后逾期两周未来学校报到者 ; ( 四 ) 在学期间未经批准, 擅自接受任何单位聘用从事全职工作者 ; ( 五 ) 超过规定学制年限未办理延期手续者 ; ( 六 ) 不按时缴纳学费 宿费等各项应缴纳费用者 ; ( 七 ) 按规定应退学而拒不退学者 对国际研究生做出取消学籍 退学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 须由研究生院审批 学生国际交流部备案, 同时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 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对退学处理的国际研究生, 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 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国际研究生拒绝签收的, 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 已离校的,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国际研究生提供的地址 ; 难于联系的, 可以利用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经过七天, 即视为送达 -7-
退学或取消学籍的国际研究生, 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十六条退学和取消学籍的国际研究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 学校可以发给学习证明 学习满一年以上且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 成绩合格者, 发给肄业证书 ; 学习不满一年者, 发给学习证明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研究生, 不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十七条国际研究生退学或被取消学籍后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章毕业 延期 结业与肄业第十八条国际硕士研究生学制为两年或三年 ( 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确定 ) 国际博士研究生学制为三年 两年制国际硕士研究生的最长有效修业年限 ( 含休学 保留学籍 延期在内 ) 为四年 ; 三年制国际硕士研究生的最长有效修业年限 ( 含休学 保留学籍 延期在内 ) 为五年 ; 国际博士研究生的最长有效修业年限 ( 含休学 保留学籍 延期在内 ) 为八年 第十九条提前完成培养方案和学位论文 成绩优秀的三年制国际硕士研究生可按规定申请提前毕业 两年制国际硕士研究生和国际博士研究生原则上不得提前毕业 第二十条国际研究生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按培养计划完成学习任务, 表现良好, 通过课程考试 ( 考查 ) 中期考核和毕业学位论文答辩者, 准予毕业, 并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 授予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国际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 成绩合格, 但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 按结业处理, 发给结业证书 在未超出最长有效修业年限的前提下, 如答辩委员会建议其修改论文, 补行答辩, 经结业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导师和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 国际硕士研究生可在三个月以后至一年内补行答辩一次, 国际博士研究生可在六个月以后至两年内补行答辩一次 国际研究生补行毕业论文答辩通过,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 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同时收回已发的结业证书 毕业时间和学位授予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在规定的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内, 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者, 按前款规定发给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 ; 退学的国际研究生, 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二十二条国际研究生应在在学制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业, 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业, 或经短期延长可取得更好的成果者, 可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国际硕士研究生延期期限最长为两年 ; 国际博士研究生延期期限为最长为五年 国际研究生延期, 应于原定毕业日期前六个月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审批 延期后仍不能完成学业的, 按前款规定发给学习证明 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国际研究生延期期间, 学校不拨培养费, 不发给奖学金, 住宿自理 第二十三条国际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撰写, 可以申请提前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并按规定程 -9-
序提前毕业和获得学位 国际研究生提前毕业应由本人在规定日期前提出申请, 经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十四条提前毕业 结业或肄业的国际研究生, 必须自毕业 结业或肄业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章学业证书管理第二十五条学生国际交流部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以及国际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 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学生国际交流部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完成国际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国际研究生, 学校取消其学籍, 不予发放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 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的,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已注册的, 学校予以注销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二十八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应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我校实行二级管理, 本规定中的 培养单位, 指仅次于学校层级的学生所在的基层教学培养单位
第三十条 考核与成绩记载 见 中国传媒大学国际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院 学生国际交流部负责解释 -11-
中国传媒大学党委 校长办公室主动公开 2017 年 9 月 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