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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新生因参加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 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等国家政策支持的各类计划 项目等原因的, 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需办理的新生须提供相关政策文件或证明材料, 在确定拟录取资格的一个月内办理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 以下简称研究生 ) 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加强与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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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学校复查中如发现新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其为复查不合格, 有权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

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 学校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要求进行审查, 合格后准予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在 3 个月内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查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

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

校发〔2017〕130号

校教字〔2004〕号

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取得学籍后, 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学生证作为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 不得私自涂改和转借他人使用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海大办字〔201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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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永生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学资格延迟入学 如未提出延迟入学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者, 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

因病推迟入学的研究生, 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 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在一年保留期满后仍不能入学或入学后资格审查不合格, 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注册后, 方可享受在校生的相应待遇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 在校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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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西南交通大学实行学年学期制 每一学年包含两个学期 : 第一个学期一般从每年 9 月至次年 1 月, 第二个学期一般从次年 3 月至 7 月 第十三条博士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 ( 博士阶段 ) 学制均为 4 年, 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 6 年 ( 含休学 ); 直博研究生学制为 5 年,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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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 ( 六 ) 其他需要复查的内容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移

第一章总则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 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05 年教育部第 21 号令 ) 和 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新录取的研究

研发〔2010〕?号

( 三 ) 因其他因素无法入学的, 由新生本人申请 学校批准, 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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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第七条研究生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以申请推迟入学, 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 ( 一 ) 患有生理或心理疾病 ( 招生体检规定限招的疾病除外 ) 而不宜在校学习, 但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在短期内能治愈者 ; ( 二 ) 已怀孕者 ( 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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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理工〔2015〕84号 签发人:曹雨平

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应当增强

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国家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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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入学者,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新生应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

于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合格的新生, 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 监察处 研究生院 学生处 招生就业处 保卫处 各学院 校医院等相关单位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学校要求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复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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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研究生每学年有秋 春两个学期, 需交纳培养经费的各类研究生须在每学年秋季学期注册前如数交纳该学年培养经费, 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培养经费者不予注册 每学期开学时, 研究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研究生证和校园一卡通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按期返校注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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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健康复查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或隐瞒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的既往病史 ; ( 五 )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 在推迟入学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入学, 或申请入学但复查不合格 ; ( 六 ) 未按学校规定或约定交纳相关费用 新生取消入学资格后, 档案材料退回原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四条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

第六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勤工助学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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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学院录取通知书 和其它有关证件 ( 包括有效身份证 高考准考证等 ), 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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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品质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勤于研究, 勇于创新, 努力实践 允公允能, 日新月异 校训,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不断提高科研能力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身心健康, 提高个人修养, 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学校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利, 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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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大连海事大学非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 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7 年第 41 号令 ) 等法律法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和学籍管理工作秩序,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规范学籍管理,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等,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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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将以三个月为观察期, 作为对新生身体是否符合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体检标准中的观察时限 观察期结束后对身体合格的学生准予注册, 确认学籍 复查及观察期间发现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 由学校组成联席会, 根据情况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在体检复查及观察期间发现患有疾病者,

目 录

但经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入学标准的, 由学校批准,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需再次复查, 但不按时复查的新生,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接到通知起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否则, 取消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后, 可以在下一学年新

山东师大校字 号 山东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山东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学校 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师范大学 2018 年 12 月 12 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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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学校 入学须知 要求和规定的日期办理入学手续 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当在入学日期截止前向学校提交书面请假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请假期限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

修课不少于 21 学分 选修课不少于 10 学分和必修环节不少于 4 学分 ( 三 ) 博士生原则上应修满不少于 20 学分的课程 ( 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 其中学位必修课不少于 14 学分 选修课不少于 4 学分和必修环节不少于 2 学分 ( 四 ) 硕博连读生 ( 含直博生 ) 原则上应修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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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 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复查 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 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 取消 其学籍 第五条注册是学校对学生学籍的认定, 也是对其学籍有效性的认可 学生必须按要求在注册时间办理注册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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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教字〔2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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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应缴费用 住宿费等费用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 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才能注册 第二章缴费 第九条 第十条 研究生需按国家和学校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包括学费 住宿费等 研究生学费按学年缴纳 凡是缴费研究生, 必须按照

关证件,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向学院或研究院 ( 以下简称学院 ) 提交书面请假材料并附相关证明 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 强化工作责任机制, 推进学生学籍学历管理规范化,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建立我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根据国家教育部 2005 年颁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安徽省教育厅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关于XX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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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 六 )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 向学校 教育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应当增强法治观念,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

文娱体育等活动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和学位证书 ;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 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或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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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传研字 2017 238 号 关于印发 中国传媒大学国际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各单位 : 为规范学校培养国际研究生的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保障国际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提高学校教育国际化水平,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 中国传媒大学国际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经 2017 年 7 月 25 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传媒大学 2017 年 9 月 7 日

附件 中国传媒大学国际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 7 月制订 ) 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学校培养国际研究生的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保障国际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提高学校教育国际化水平,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2017 年 2 月 4 日发布 )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2 号,2017 年 3 月 20 日发布 ) 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际研究生, 是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外国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经我校正式录取的国际研究生新生, 应凭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相关文件 ( 护照 签证 教育部备案证明 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等 ), 按照规定日期到学生国际交流部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 请假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入学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生国际交流部在国际研究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新生的录取通知书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审查发现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取消入学资格, 并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三条国际研究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 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 经体检确认患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 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 由学生国际交流部报送学校, 取消入学资格, 并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条取得学籍的国际研究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两周之内到学生国际交流部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年第一学期须缴纳齐当学年应缴纳的各项费用后方可注册 未按规定缴纳学费 宿费等各项费用或不符合其他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 必须在每学期开学两周之内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 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 ( 含 ) 以上未注册者, 视为放弃学籍, 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转专业第五条国际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可以申请转专业 : ( 一 ) 因专业调整或导师变动, 影响继续培养 ; -3-

( 二 ) 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在原专业学习 ; ( 三 ) 对拟转入专业有浓厚兴趣并有显著科研成果 ; ( 四 ) 其它特殊原因 第六条国际研究生转专业应在第一学年结束前一个月提出申请 一般不受理国际博士研究生转专业申请 不受理不同学科门类之间的转专业申请 第七条国际研究生转专业原则上应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与导师协商, 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并征得拟转入培养单位和导师的同意, 通过拟转入培养单位的专业考核, 落实培养条件后, 报研究生院审核 批准, 同时报学生国际交流部备案 第四章休学与复学第八条国际研究生原则上应连续完成学业 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学业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可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九条国际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予休学 : ( 一 ) 因病经二级甲等 ( 含 ) 以上医院诊断, 须停课治疗 休养超过两个月以上者 ; ( 二 ) 在校期间生育者 ; ( 三 ) 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 ; ( 四 ) 因特殊原因, 经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 第十条国际研究生休学应办理学籍异动审批手续, 经导师同意, 培养单位审核 同意, 报研究生院审核 批准, 学生国际交流部备案后, 方可休学 国际研究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

不满一学期的按一学期计算 休学满一学期后仍不能复学的, 可申请继续休学, 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十一条因病经批准休学的国际研究生应离校或回原国家治疗, 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因病休学的国际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国际研究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复学手续, 经培养单位审核 同意, 报研究生院审核 批准后, 方可复学, 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 须附二级甲等 ( 含 ) 以上医院开具的 可以正常学习 的诊断证明, 经校医院复查合格, 经培养单位审核 同意, 报学生国际交流部备案后到研究生院办理复学手续 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 二 ) 因其他原因休学者, 须提供必要的证明, 经培养单位审核 同意, 报学生国际交流部备案后到研究生院办理复学手续 第五章退学第十三条国际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 ( 一 )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 ( 二 ) 休学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 三 )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 -5-

继续在校学习的 ; ( 四 )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五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 ( 六 ) 非毕业年级研究生拟改报本校其他专业或者其他院校的 ; ( 七 ) 本人申请退学的 ; ( 八 ) 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的 第十四条国际研究生在学业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予退学 : ( 一 ) 国际博士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 (2) 指导教师对其学位论文不予推荐答辩者 ( 二 ) 国际硕士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 重修 补考一次后若仍不及格, 需按规定延期学习一年, 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再次重修 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 (2) 有一门学位课程不及格, 重修或补考一次及格后, 又有一门学位课程不及格者 ; (3) 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 ( 三 ) 旷考课程超过两门 ( 含两门 ) 者 ( 四 ) 中期筛选或中期考核未通过者或虽通过但培养单位或导师认为其无力完成学位论文者

( 五 ) 未能按期毕业, 经申请获准延期, 延期期满后仍不能毕业者 第十五条国际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予取消学籍 : ( 一 ) 通过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 ( 二 ) 逾期两周未到又没有正当理由者 ; ( 三 ) 休学期满未按时申请复学, 或复学申请批准后逾期两周未来学校报到者 ; ( 四 ) 在学期间未经批准, 擅自接受任何单位聘用从事全职工作者 ; ( 五 ) 超过规定学制年限未办理延期手续者 ; ( 六 ) 不按时缴纳学费 宿费等各项应缴纳费用者 ; ( 七 ) 按规定应退学而拒不退学者 对国际研究生做出取消学籍 退学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 须由研究生院审批 学生国际交流部备案, 同时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 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对退学处理的国际研究生, 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 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国际研究生拒绝签收的, 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 已离校的,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国际研究生提供的地址 ; 难于联系的, 可以利用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经过七天, 即视为送达 -7-

退学或取消学籍的国际研究生, 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十六条退学和取消学籍的国际研究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 学校可以发给学习证明 学习满一年以上且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 成绩合格者, 发给肄业证书 ; 学习不满一年者, 发给学习证明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研究生, 不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十七条国际研究生退学或被取消学籍后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章毕业 延期 结业与肄业第十八条国际硕士研究生学制为两年或三年 ( 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确定 ) 国际博士研究生学制为三年 两年制国际硕士研究生的最长有效修业年限 ( 含休学 保留学籍 延期在内 ) 为四年 ; 三年制国际硕士研究生的最长有效修业年限 ( 含休学 保留学籍 延期在内 ) 为五年 ; 国际博士研究生的最长有效修业年限 ( 含休学 保留学籍 延期在内 ) 为八年 第十九条提前完成培养方案和学位论文 成绩优秀的三年制国际硕士研究生可按规定申请提前毕业 两年制国际硕士研究生和国际博士研究生原则上不得提前毕业 第二十条国际研究生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按培养计划完成学习任务, 表现良好, 通过课程考试 ( 考查 ) 中期考核和毕业学位论文答辩者, 准予毕业, 并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 授予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国际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 成绩合格, 但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 按结业处理, 发给结业证书 在未超出最长有效修业年限的前提下, 如答辩委员会建议其修改论文, 补行答辩, 经结业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导师和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 国际硕士研究生可在三个月以后至一年内补行答辩一次, 国际博士研究生可在六个月以后至两年内补行答辩一次 国际研究生补行毕业论文答辩通过,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 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同时收回已发的结业证书 毕业时间和学位授予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在规定的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内, 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者, 按前款规定发给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 ; 退学的国际研究生, 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二十二条国际研究生应在在学制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业, 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业, 或经短期延长可取得更好的成果者, 可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国际硕士研究生延期期限最长为两年 ; 国际博士研究生延期期限为最长为五年 国际研究生延期, 应于原定毕业日期前六个月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审批 延期后仍不能完成学业的, 按前款规定发给学习证明 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国际研究生延期期间, 学校不拨培养费, 不发给奖学金, 住宿自理 第二十三条国际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撰写, 可以申请提前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并按规定程 -9-

序提前毕业和获得学位 国际研究生提前毕业应由本人在规定日期前提出申请, 经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十四条提前毕业 结业或肄业的国际研究生, 必须自毕业 结业或肄业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章学业证书管理第二十五条学生国际交流部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以及国际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 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学生国际交流部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完成国际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国际研究生, 学校取消其学籍, 不予发放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 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的,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已注册的, 学校予以注销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二十八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应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我校实行二级管理, 本规定中的 培养单位, 指仅次于学校层级的学生所在的基层教学培养单位

第三十条 考核与成绩记载 见 中国传媒大学国际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院 学生国际交流部负责解释 -11-

中国传媒大学党委 校长办公室主动公开 2017 年 9 月 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