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PowerPoint - 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及工作守則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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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務工作安全及健康要點 家務工作看似簡單, 但我們絕不應忽視家居環境中潛在的各種危害及風險 如工作時不注意安全及健康, 很容易釀成意外, 導致勞損 受傷甚至死亡 本單張簡明扼要地闡述了家務料理者在工作時應注意的安全健康要點以及有關預防意外的措施 1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絆倒滑倒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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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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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發生數目 10附錄 年全球災害統計 UN/ISDR Top 10 天然災害發生趨勢 ( 統計自 1975~2007) 2007 年受天災侵襲之前 10 名國家 2007 年自然災害造成死亡人數前 10 名 2007 年受天然災害造成之傷亡前 10 名地區 ( 每


(a) (b) (c) (d) (e) 敍 公務員管理制度 % 衞 7. (a) (b) (c) (d) (e) (f) 8.

目錄 2 公司資料 3 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簡歷 5 主席報告 6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10 企業管治報告 17 董事會報告 26 獨立核數師報告 28 綜合全面收益報表 29 綜合財務狀況報表 30 綜合權益變動表 31 綜合現金流量表 32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94 五年財務摘要 95 主要物業之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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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人類獲取地球內部訊息的方法, 是從可能影響我們身家性命安全的地震, 用數學模型把地震資料轉換成地震波速度, 進而獲得地底物質密度與深度的關係 地下世界知多少 km/s g/cm 3 P Gpa km S P S 3,000 3,000 ak K 透視地底 Percy Bridg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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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 社 交 活 動 McAuley et al., 2000 Glass 1999 Mendes de Leon ~2 1~ % 10.56% 9.23% 6.05% 24.72% 14.18% 12.12% 影響老人社交活動的因素一 生理功能的改變 B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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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2 關於本報告 2 環境 社會及管治理念及戰略 3 利益相關方參與 年度 ESG 議題重要性評估 5 為員工創造價值 12 為供應商創造價值 14 為客戶創造價值 20 反貪腐與廉潔建設 21 為環境創造價值 28 為社會創造價值 33 附表一 :2017 年度綠色建築認證項目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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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法之立法緣由 (1) 安全衛生相關法規概要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職業安全衛生系黃小林助理教授 台北飛歌公司及高雄加工出口區三美公司等電子公司連續發生女工三氯乙烯 四氯乙烯中毒及 基隆台灣造船公司發生乙炔爆炸等造成五十餘人死傷, 勞工安全衛生問題才引起朝野重視 內容壹 前言貳 安全衛生設施參 安全衛生管理肆 權利義務之主體關係伍 結語 立法緣由 (2) 於民國六十三年四月十六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公布施行 是繼美國 日本之後第三個採 單獨立法 的國家 ( 註 : 大陸的 勞動安全衛生 則是包含於 勞動法 中, 並未單獨立法 ) 其後順應國際安全衛生趨勢, 於民國八十年五月十七日有較大幅度的修正, 擴大保護範圍, 使我國勞工安全衛生立法往前邁進了一大步 1

立法精神及其內容 為達到防止職業災害, 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的目的, 勞工安全衛生法的內容係針對事業單位雇主對各種危害必須採取的預防對策做一般原則性的規範 ( 但並未責成設備供應商應負之相關責任 ) 其主要由安全衛生設施及安全衛生管理 兩大方向做起 ( 二 ) 分業適用勞工安全衛生規章 (1)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2)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3) 船舶清艙解體勞工安全規則 (4)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5) 礦場勞工衛生設施標準 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體系 ( 一 ) 各業通用勞工安全衛生規章 (1)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2)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3)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4)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5) 侷限空間作業危害預防要點 (6) 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7) 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8)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9) 工作場所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 (10) 事業單位安全衛生自護制度實施要點 ( 三 ) 危險性機械設備危害預防規章 (1)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2)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3)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4)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5) 機械器具防護標準 (6) 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 (7)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型式檢查實施要點 (8)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9) 危險性機械各項檢查收費標準 ( 檢查機構部分 ) (10) 危險性機械各項檢查收費標準 ( 代行檢查機構部分 ) 2

( 四 ) 有害物質危害預防規章 (1)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2)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3)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4) 鉛中毒預防規則 (5) 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6) 缺氧症預防規則 專有名詞介紹 ( 一 ) 勞工 ( 二 ) 雇主 ( 三 ) 事業單位 ( 四 ) 職業災害 ( 五 ) 就業場所 ( 六 ) 工作場所 ( 七 ) 作業場所 ( 五 ) 其他規章 (1) 勞工安全衛生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2) 選拔全國性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及優良人員實施要點 (3) 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 (4)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組織規程 (5) 指定醫療機構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辦法 勞工 所稱勞工, 謂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第一 勞工為受僱者, 乃受人僱用之意 第二 勞工須從事工作第三 勞工因工作獲致工資 3

雇主 職業災害之定義 ( 一 ) 事業主係指事業之經營主體, 在法人組織時為該法人 ; 在個人企業則為該事業之事業主, 通常係事業所有人或法定代理人而言 ( 二 ) 事業經營負責人 (1) 須為獨立經營事業體 (2) 須經授權行使經營權 (3) 須能行使權利負擔義務 就業場所 建築物 ` 設備原料 ` 材料 ` 化學物品氣體 ` 蒸氣 ` 粉塵 勞工 事業單位 : 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主管機關 : 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在縣 ( 市 ) 為縣 ( 市 ) 政府 本法有關衛生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 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 勞動契約存續中, 由雇主所提示, 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就業場所中, 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 管理之場所 工作場所中, 為特定之工作目的所設之場所 4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上述結果時, 雇主應依規定予以補償 ( 勞基法第 59 條 ) 一 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 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二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 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三 勞工經治療終止後, 經指定之醫院診斷, 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 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 一次給予殘廢補償 四 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 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 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 (1) 配偶及子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孫子女 ( 五 ) 兄弟姐妹 1. 農 ` 林 ` 漁 ` 牧業 2.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3. 製造業 4. 營造業 5. 水電燃氣業 6. 運輸 ` 倉儲及通信業 7. 餐旅業 8. 機械設備租賃業 9. 環境衛生服務業 適用範圍 (1) 10. 大眾傳播業 11. 醫療保健服務業 12. 修理服務業 13. 洗染業 14. 國防事業 1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1) 指定事業 ( 全部適用 ) (2) 指定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 (3) 指定特殊機械設備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 第 7 條 ) 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 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 不在此限 ( 職災補助 ) 適用範圍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台八二勞安三字第十六三八九號公告 : 職業訓練事業 顧問服務業 學術研究及服務業 教育訓練服務業之大專院校等之實驗室 試驗室 實習工場或試驗工場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九十勞安一字第 一二九八二號公告 : 教育訓練服務業之高級中學 高級職業學校之實驗室 試驗室 實習工場或試驗工場 ( 含試驗船 訓練船 ) 5

安全衛生設施 備 措 符合標準之特殊機械 ` 器具 雇主不得設置不符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防護標準之機械 器具, 供勞工使用 1 動力衝剪機械 2 手推刨床 3 木材加工用圓盤鋸 4 堆高機 5 動力研磨機 研磨輪 6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安全衛生必要設備之設置 一 防止機械 器具 設備等引起之危害 二 防止爆炸性 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 防止電 熱及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 防止採石 採掘 裝卸 搬運 堆積及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五 防止有墜落 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六 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七 防止原料 材料 氣體 蒸氣 粉塵 溶劑 化學物品 含毒性物質 缺氧空氣 生物病原體等引起之危害 ( 化學性 )( 生物性 ) 八 防止輻射線 高溫 低溫 超音波 噪音 振動 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 ( 物理性 ) 九 防止監視儀表 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十 防止廢氣 廢液 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十一 防止水患 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安全 衛生 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 (1) 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 非經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 不得使用 ; 其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 非經再檢查合格, 不得繼續使用 6

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 (2) 危險性機械 起重機 ( 固定式 移動式 人字臂起重桿 ) 升降機 ( 升降機 營造用提升機 吊籠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 具有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 雇主應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之 危險性設備 鍋爐 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 (2) 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危險性工作場所 危險性工作場所, 非經勞動檢查機構 審查或檢查合格, 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 7

危險性工作場所 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一 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之工作場所 ( 甲 ) ( 審查 ) 二 農藥製造工作場所 ( 乙 ) ( 審查及檢查 ) 三 爆竹煙火工廠及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 ( 乙 ) 四 設置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或蒸汽鍋爐, 其壓力或容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之工作場所 ( 丙 ) 五 製造 處置 使用危險物 有害物之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之工作場所 ( 甲 ) 六 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營造工程之工作場所 ( 丁 ) 七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場所 ( 審查及檢查 ) ( 審查及檢查 ) ( 審查 ) ( 審查 ) 危害物質製造商供應商物質安全資料表 (MSDS) 標示雇主教育訓練勞工 圖式內容 : 1 名稱 2 主要成份 3 危害警告訊息 4 危害防範措施 5 製造商或供應商之名稱 ` 地址及電話 作業環境測定 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場所應依規定實施作業環境測定 一 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 : 坑內 粉塵 鉛 四烷基鉛 設有中央空調之建築物室內作業場所 有機溶劑 特定化學物質等作業場所 二 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 : 高溫 顯著噪音之室內作業場所 控制與防護 暴露預防措施 成分辨識資料 安全處置與儲存方法 危害辨識資料 特性辨認 物質安全資料表 洩漏處理方法 物理及化學性質 廢棄處置方法 緊急處理 急救措施 毒性資料 滅火措施 生態資料 危害評估 運送資料 安定性及反應性 諮詢管道 法規資料 物品與廠商資料 其他資料 8

特殊危害作業 對勞工具有特殊危害之作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1) 減少工作時間 (2) 在工作時間中予以適當之休息 高溫作業 異常氣壓作業 高架作業 精密作業 重體力勞動作業及對於勞工具有特殊危害等作業 安全衛生管理 ( 一 ) 工程管理 ( 二 ) 作業管理 ( 三 ) 行政管理 ( 四 ) 健康管理 就業場所之 安全衛生必要措施 通道 地板 階梯或通風 採光 照明 保溫 防濕 休息 避難 急救 醫療及其他為保護勞工健康及安全設備 應妥為規劃, 並採取必要之措施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 (1)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勞工安全管理師 勞工衛生管理師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 事業經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事業內各部門之主管 監督 指揮人員與勞工安全衛生有關之工程技術人員醫護人員工會或勞工選舉之代表 ( 佔委員人數之 1/3 以上 ) 9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 (2)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 依其事業之規模 性質設置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 如附件 ) 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有關規定, 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 守則, 報檢查機構備查後, 公告實施 自動檢查 雇主對於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及作業, 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 實施自動檢查 機械之定期檢查設備之定期檢查機械 設備之重點檢查機械 設備之作業檢點作業檢點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內容 (2) 一 事業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二 設備之維護及檢查 三 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 四 教育及訓練 五 急救及搶救 六 防護設備之準備 維持及使用 七 事故通報及報告 八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10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1) ( 一 ) 對下列人員應分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1 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2 作業環境測定人員 3 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製程安全評估人員 4 安全衛生相關作業主管 5 危險性機械 設備操作人員 6 特殊作業人員 7 一般作業人貝 8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人員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 應宣導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 使勞工周知 宣導方式 : 教育 公告 分發印刷品 集會報告 電子郵件 網際網路 或其他足使勞工周知之方式為 之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2) ( 二 ) 新僱勞工 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 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內容含 : 1 作業安全衛生有關法規概要 2 勞工安全衛生概念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3 作業前 中 後之自動檢查 4 標準作業程序 5 緊急事件應變處理 6 消防及急救常識暨演練 7 其他與勞工作業有關之安全衛生知識 健康檢查制度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新工作時, 為識別其具工作適性, 應分別就可識別適於從事一般工作或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所必要之項目, 實施體格檢查 勞工在職當中, 於一定期間, 依其從事之作業內容實施必要之定期健康檢查 體格檢查發現應僱勞工不適於從事某種工作時, 不得僱用其從事該項工作 健康檢查發現勞工因職業原因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 除予醫療外, 並應變更其作業場所, 更換其工作, 縮短其工作時間及為其他適當措施 11

健康檢查頻率 定期健康檢查 ( 從事一般性作業之在職勞工 ) 未滿 40 歲 每五年檢查一次 40 歲以上未滿 65 歲 每三年檢查一次 65 歲以上 每一年檢查一次 特定項目健康檢查 ( 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在職勞工 ) 每一年檢查一次 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類型 一 墜落 二 感電 三 倒塌 崩塌 四 火災 爆炸 五 中毒 缺氧 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1)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 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 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對勞工避難 急救等設備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有關規定辦理 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2) 對於工作場所如發生職業災害時, 應即採取必要的急救 搶救措施, 並辦理職業災害調查 分析並 研擬今後防範對策及做成紀錄紀錄 如屬重大職業災害並應 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 12

重大職業災害 1. 發生死亡災害者 2.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3. 氯氣 氨氣 氟化氫 光氣 硫化氫 二氧化硫等六種氣體洩漏, 一人罹災需住院治療者 4.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監督及檢查 主管機關及檢查機構對各事業單位之工作場所得實施檢查, 並通知限期改善 得通知其部分或全部停工之條件 : 不如期改善或 已發生職業災害或 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時 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3) 指定之事業應按月填載 職業災害統計月報表, 雇主的責任 1. 安全衛生設施 2. 安全衛生管理 報請檢查機構備查 13

權利義務之主體關係 屬雇主身分應有照扶勞工生命與健康之義務, 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規定事項辦理 勞工即受勞工安全衛生法之保護, 勞工如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時, 得向雇主申訴 罰則 雇主 : ( 一 ) 刑罰 : 1.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金 2.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九萬元以下之罰金 ( 二 ) 行政罰 : 1. 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2. 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 : 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勞工之義務 接受雇主安排之體格檢查 ` 健康檢查 接受雇主施以之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 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遵守報經備查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安全衛生資訊網站 http:// http://www.iosh.cla.gov.tw 勞研所 American Chemical Society (ACS) http://dchas.cehs.siu.edu National Institute for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NIOSH) Center for Disease Control (CDC) 14

結 語 安全衛生概論 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之訂定, 係在保障勞工健康與工作安全, 減少財務損失以創造更多利潤, 使企業得以永續經營 因此, 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令 為企業應盡之責任, 也是確保 生命財產安全的唯一途徑 去除所謂的天然災害, 勞工在作業場所中潛在的危害因素大抵可區分為 : (1) 物為要因的不安全衛生狀態 例如 : 作業場所空間的不夠 ; 機具設備因設計不良或老化 疲勞形成本身的缺陷等不安全的狀態 (2) 人為要因的不安全衛生行為 例如 : 勞工不遵守安全作業標準操作 ; 不依規定穿戴適當的防護具等不安全的行為 勞工安全衛生概念與工作守則 以上潛存的危害因素, 若不適時適當的予以改善消除, 終將造成勞工與企業的傷害 職業安全衛生的研究, 即在有系統 全面把握本質安全的防護與工作安全衛生的改善, 使勞工於作業場所中, 有效的防止任何事故的發生 15

小結 職業安全衛生的工作即在事故尚未發生前, 預知環境 設備或勞工作業活動中, 所造成的不安全衛生狀態與行為, 再藉由政策 組織 制度 計畫 改善對策的實施, 將以上不安全衛生的因素一一克服, 使事故從根本不發生, 自然對勞工不致造成任何的傷害及疾病 自民國 80 年開始, 勞工在工作場所因職業災害而傷病 殘廢 死亡的人數每年平均都在 25,000 人以上 若以一年 365 天 ( 含例假日 勞動節 及颱風假等 ) 來除, 可明確知道, 工作一天, 我們就得面對傷亡人數每日平均約 : 死亡 2 人, 殘廢 13 人, 傷病 55 人, 合計傷亡 70 人 為了保護勞工的安全與健康, 避免職業災害發生的勞工安全衛生法已於民國六十三年公布施行 然依據過去的重大職業災害統計顯示, 每年因為職業災害死亡的人數仍有四 五百人之多 每一年度因職業災害造成的整個社會的成本平均在 455 億元左右 同樣以 365 天來除, 因職業災害造成的社會成本損失每日平均約 1.2 億元左右 16

災害類型 墜落 滾落 感電 物體倒塌 崩塌等為主 其它尚包括了被夾 被捲 被撞 爆炸, 物體飛落 火災 跌倒 衝撞 溺斃等 推行勞工安全衛生的重要性 稍有不慎極易發生我們所不希望的職業災害及傷害, 不但直接傷害作業勞工的生命與健康, 更間接造成產業經濟的損失與社會問題的衍生 現代企業經營的目的在提高生產力, 降低成本, 以期追求更高的利潤 除可直接提高產業升級, 促進國家經濟的繁榮, 亦可間接創造國人就業的機會, 因所得的增加而改善生活的品質 如何提高生產力呢? 勞工安全衛生的問題仍應加以重視, 消除職業災害的原因, 勞工才能安全的作業, 不致有職業災害及傷害的發生 首在確保生產活動的順利進行 企業有責任提供安全舒適的良好工作環境, 勞工有義務遵循各類安全規範作業 如此必能使生產效率提高 品質提升, 增加企業在市場的競爭力, 確保企業的永續經營 17

如何降低成本呢? 首在避免生產過程中任何事故發生所造成的成本損失 職業災害的影響除導致勞工因傷亡而發生的醫療 補償等直接損失外, 更有因該次災變所造成的設備 物料毀損, 生產停頓, 延遲交貨違約罰款等間接損失 以上各項損失造成生產成本相對的增加均足以影響企業整體營運 再說, 目前國內產業百分之九十以上均屬中 小型企業, 實經不起一次重大職業災害所帶來的嚴重損失 作業過程之危害因子 包括設備 製程 機械 器具 化學品 微生物 環境條件 作業程序 作業方法等 工作場所的設計不當等亦可能會成為危害勞工之潛在危害因子 職業安全衛生危害 職業安全衛生危害 : 為任何存在工作場所能危害到人體者均屬之 工作型態 設備 環境 程序不同, 存在之健康或安全危害亦不同 不只是工廠或製造業相關之工作場所具有安全與健康之危害 即使是醫療院所 洗衣店, 汽車修理廠 實習工廠 實驗室等均有其特殊之危害因子存在 疏忽均可能造成嚴重之後果 18

危害因子的預防 職業傷害之預防 過去人們重視的主要是會導致墜落 滾落 感電 物體倒塌 崩塌等職業災害者 勞工安全不僅應考量狹義的職業傷害 (injuries) 的預防, 亦應考量可能造成慢性健康危害 (occupational diseases) 的預防 惟目前關節 肌肉 神經 動脈發炎等骨骼肌肉問題迭出不窮 化學物質之灼傷 吸入性中毒 生物因子危害 物理性危害如輻射危害 噪音 振動 高能量如紅外線 紫外線等造成的問題也時有發生 勞工安全衛生之範圍 因此如何避免勞工受到危害, 即為勞工安全衛生的範圍, 包括 : 認知危害評估危害 控制危害 亦應重視人機間的和諧調合, 減少疲勞, 增進工作效率等亦是值得重視的問題 19

職業災害 職業災害包括 : (1) 職業傷害 (2) 職業疾病 職業災害 職業災害只談到人, 勞工安全不應只考量到人的安全, 應考量到人 事 ( 生產之不被干擾或中斷 ) 物 ( 資材不因事故而損耗 ) 的安全, 即應考量事故的預防 事故 : 為非所欲 (unwanted) 非計畫性 (unplanned) 的事件 職業災害之損失及影響 勞工安全 : 職業傷害的預防 勞工衛生 : 職業疾病的預防 一件職業災害之發生, 可能造成罹災勞工的死亡, 使家庭頓時支柱與倚靠, 經濟陷入困境, 失去對子女妥善照顧的能力, 甚至造成社會問題 20

職業災害中發生生產資財的損壞, 停工期間造成延期交貨或無法交貨之損失 重新僱用新進人員訓練及生產效率降低之損失 員工信心崩潰, 附近居民的抗爭等, 均成為事業永續經營的阻礙 小結 企業的經營, 除了追求利潤的目標外, 更應兼顧對社會的責任 一件職業災害的發生, 不單只是造成對罹災者生命 企業營運成本的損失, 更可因罹災勞工的傷殘 死亡衍生出其家庭與社會問題 如何使企業雇主重視 勞工願意配合, 讓勞 雇雙方共同營造一個安全又衛生的作業環境, 攜手推行並落實職業安全衛生工作, 以確保勞工安全健康 企業營運成功 社會安祥和樂, 實為現今企業經營的最重要課題 保險費用的提高 罰金的支出等均可能使事業陷入困境 事業形象 政府形象亦均可能受到影響 社會成本的付出有時更無法估計 事故的認知 工業安全衛生的研究, 其主要目的在確保作業勞工的安全與健康, 以防止職業災害發生 而職業災害的發生, 必然是因某種或某些事故所造成 在探討職業災害前, 我們宜先瞭解事故是甚麼? 如台中鋐光爆炸案 萬綱煙火炸案 新竹工業區福國化工爆炸案等均是 21

事故定義 事故是一種非所意願, 因工作環境的缺失或行為的不當, 而引發作業活動受干擾, 阻礙其正常進行甚或中止, 使企業運作產生低效率的事件 事故的發生, 可能會造成以下幾個不同的結果 : 1 無人員傷害及產物損害 2 僅造成產物損害, 人員無任何傷害 3 僅人員遭致傷害, 產物無任何損害 4 造成人員傷害及產物損害 以上四種結果, 雖其對人 物各有不同的傷 ( 損 ) 害程度, 但均不為我們所希望, 即使是第一種無人員傷害及產物損害的虛驚事故 因事故的發生, 除多少已影響作業活動的順暢進行 ( 效率 ) 作業者的正常心 生理反應 ( 士氣 ) 它更足以凸顯在作業環境和活動中已存在了某些問題, 或許只是運氣較好, 這次未造成傷 ( 損 ) 害, 但並不代表下次仍可倖免 事故的發生, 雖然並不一定會帶來使人員遭致傷害或災害的結果 ; 但職業災害的發生, 卻一定是經由事故而造成勞工的傷害 22

職業災害的發生, 雖有程度上影響的不同, 但確已造成人員的傷害, 為防止職業災害的發生 : (1) 除必要性需由已造成的傷害結果上去探求事故原因 尋求防範的對策外, (2) 另對未構成人員產物傷損害的虛驚事故, 或僅造成人員輕微擦 撞傷害, 但並未嚴重影響作業活動, 僅敷藥即可再上工的輕傷害事故, 我們亦應追究其所以會發生的根源性原因, 以防止同種或類似事故再發生時 因時 空 人物的轉換, 而造成不同的結果, 尤其是我們不願見到的人員 ( 產物 ) 的重大傷 ( 損 ) 害 不安全的人為因素 不安全的人為因素, 係指作業人員不安全的作業行為或動作 究其形成的原因主要在作業人員 : 1 缺乏安全的意識與態度 例如 : 將安全裝置拆除或使其無效, 現場嬉戲等 2 不具安全的知識與技能 例如 : 不安全的堆置物料, 不適當的操作機具設備等 事故的原因 事故的發生, 一定有它所以發生的原因 根據專家的研究, 所有事故發生的原因不外以下三種 : 1 不安全的人為因素 : 佔 88% 2 不安全的物為因素 : 佔 10% 3 不可預測或抗拒的因素 : 佔 2% 3 不遵守相關安全衛生的規定 例如 : 不按規定使用防護具, 不遵守安全作業標準程序操作等 4 生 心理上的不適或異常 例如 : 身體不適 疲勞, 反應遲鈍, 情緒不穩等 5 其他 23

小結 事故發生的原因, 在人為因素上所佔的比例高達 88% 因為人具有隨機意識, 是一充分自由 自主的個體 ; 又人的變數極大, 其行為經常是不可預知的, 或因其情緒的變化, 或因其年齡的老化, 均足以影響其在進行某一作業活動時, 因生 心理的失常, 而造成某些錯誤或失誤 另一解釋, 在大部份的不安全物因素也是因為人的設計 操作 放置 等等不當行為所造成, 故 88% 人為因素遠較 10% 物為因素為高, 其理由在此 3 作業流 ( 動 ) 程規劃的不當 例如 : 重覆性的動作太多, 工作時間過久, 或體力負荷過大等 4 缺乏安全 ( 衛生 ) 作業規定 例如 : 危險物 有害物無標示及警告或不當存放, 未規定使用適當的防護具等 5 其他 不安全的物為因素 不安全 ( 衛生 ) 的物為因素, 係指作業環境與機械設備等的不安全 ( 衛生 ) 狀態 究其形成的原因可分類為以下五種 : 1 作業環境本身設計 佈置的不當 例如 : 通風排氣 採光 照明 溫濕控制的不良, 作業空間 通道過於窄小等 2 機具 設備本身的缺失 例如 : 缺乏適當的防護裝置, 搬運機具的不足等 小結 事故發生的原因, 在物為因素上所佔的比例為 10% 其比例所以遠較人為因素的 88% 為低, 除前節所述理由外 主要在於廠房建築 設備及作業流程 方法 相關安全規定等在初始設計 規劃 佈置時, 若能符合安全的要求, 則因廠房建築體的耐久性, 機械 設備的可信賴性, 只要經常維修保養, 應可保持其原有設計功能 24

另作業流程 作業規定等均屬定型化的制度, 制度的本身或有瑕疵, 但可隨時視需要修正之, 主要在如何促使該制度有效與可行 所以, 物為因素在事故原因上, 除所佔比例遠低於人為因素外, 另值得注意的是幾乎所有物為的缺失 不當, 均係人為的管理 ( 諸如政策 設計 規劃 制度等 ) 疏失所造成 另如一般人經常掛在嘴上之 意外, 意料之外, 似乎也只是給自己一個藉口 : 因為不可預測所以無法抗拒 然在事故預防的正確認知上, 需特別提醒的是任何事故的發生了定有其早已存在之原因, 正所謂 事出必有因, 也因為原因早已存在, 放在事故發生前即可發現防範 而真正不可預測或抗拒的因素, 在事故原因中所佔比例僅為 2% 不可預測或抗拒的因素 何謂不可預測或抗拒? 乃指非我們所能預期或事先不能加以防範者, 似乎只能聽天由命無法抗拒 事故的預防 除了不可預測或抗拒的 2% 因素外, 高達 98% 的人為 物為因素的事故原因, 均可事先發掘予以防止的 例如 : 所稱天災中的颱風與地震帶來之人員 產物傷損害似乎無從避免 25

職災發生基本原因 基本原因為由於不良的管理 也就是說這些不安全動作或不安全狀態多係由於事業單皆未做好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的結果所造成, 這才是職業災害發生的基本原因 消除的方法為落實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工作, 因此應有每位勞工須遵守的安全衛生管理規章或工作守則, 以資依循 因此, 要想防止職業災害, 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 要落實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事業單位才能達零災害的目標 換言之,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規章或工作守則是為了防止事故或勞工職業災害而訂定的一些規定 程序 準則 或規範 26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規章是否周密完備? 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是否 合理 正確 可行? 二者關係著安全衛生管理的執行成效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內容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九條之規定 : 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 雇主應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要求其各級主管及管理 指揮 監督人員執行與其有關之下列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 如果事業主能加重視, 由其本身做起 ; 各級主管就其職掌範圍負責並落實與其相關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規章或工作守則之施行, 如此職業災害即能防止, 勞工的安全衛生與健康也能獲得保障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內容 ( 一 ) 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事項 ( 二 ) 安全衛生管理執行事項 ( 三 ) 定期檢查 重點檢查 檢點及其他有關檢查督導事項 ( 四 ) 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巡視 ( 五 ) 提供改善工作方法 ( 六 ) 擬定安全作業標準 ( 七 ) 教導及督導所屬依安全作業標準方法實施 ( 八 ) 其他雇主交辨有關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27

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目的 僱用勞工人數未達一百人之事業單位雖法無明文規定, 惟亦可訂定必要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規章來施行, 或將相關規定納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中 建立與維持共同之安全 衛生規範 促使勞工注意遵循安全之作業方法 避免勞工自己受到傷害或使他人遭受傷害, 而造成生產中斷 機具損害, 確保勞工的安全與健康及維護事業之利益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今日, 事業單位皆為一群體性之組織, 許多勞工在同一工作場所或作業場所中共同作業, 其中有本性上 技術土 資歷上 等等之差異, 因此必須建立一套共同之安全衛生作業標準以供遵守 而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訂定, 即在提供員工依據已設定的安全動作來執行, 並使之養成習慣, 以期減少事故的發生 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建立, 乃在於建立一套操作規範, 提供員工依據已設定之工作安全與衛生標準來執行, 藉以防止不安全的行為出現, 而將職業災害降至最低程度, 而其最終之目的即在排除人為因素所造成之災害 28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意義 ( 一 )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制訂係為防止職業災害 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 而由國家課雇主應作為之義務 ( 三 ) 關於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備查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中明定為專業單位之職責, 是將其製訂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內容報予主管機關, 俾利其督導 ( 二 ) 勞工為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規範對象 為防範因一個人不安全的動作或不明瞭安全的操作方法而致發生災害, 造成損失, 故由雇主會同勞工代表共同訂立一共同的作業標準以供遵循 ( 四 )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由雇主會同勞工代表制定其意義主要有二 : 1.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一旦成立, 則勞雇雙方在安全衛生規範上之權利義務關係亦告確立, 影響勞工之利害關係至鉅 29

2. 勞工對於自己的工作環境最為熟悉, 故由法令賦予勞工在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上之共同制訂權利 勞工除可藉此訂立適當之守則, 且可表達勞方對安全衛生事項之看法, 進而爭取設備 環境之改善 ; 方可由此顯示尊重勞工 落實勞工參與 工業民主之表徵 ( 六 ) 經檢查機構同意備查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尚須由雇主予以公告實施, 俾使事業單位內全體勞工周知, 便能有效施行 ( 五 )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訂立之依據為勞工安全衛生法 其內容則應與事業性質一致 不同之業別, 工作場所, 其作業活動亦有所不同, 因此必須依工作性質及規模, 訂立適合其實際需要之守則, 以供員工之遵守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訂定之依據 一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 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 公告實施之 勞工對於前項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應切實遵行 30

有關規定 此所稱之有關規定係泛稱與安全衛生事項有關之法令, 皆得引為訂立之依據, 例如 : 工廠法 勞動基準法及其附屬法規等等 ( 四 ) 教育與訓練 ( 五 ) 急救與搶救 ( 六 ) 防護設備之準備 維持與使用 ( 七 ) 事故通報與報告 ( 八 )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二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亦規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內容可參酌下列事項訂定之 : ( 一 ) 事業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主管之權責 ( 二 ) 設備之維護與檢查 ( 三 ) 工作安全與衛生標準 三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七條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得依事業單位之實際需要, 訂定適合於全部或一部分事業, 且得依工作性質 規模分別訂定, 報經檢查機構備查 事業單位所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其適用區域跨越二以上檢查機構轄區時, 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機構備查 31

四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廿九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勞工代表, 事業單位設有工會者, 由工會推舉之 無工會者, 由雇主召集全體勞工直接選舉, 或由勞工共同推舉之 Thank you for your attention! 敬請指教! 小結 總之, 在此必須特別強調的是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訂定後, 必須配合法令之進展適時修正, 各檢查機構應儘速輔導完成 由此可知,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不僅訂立而已, 且須伴隨法令進展而適時地加以修正 ; 亦即訂立依據有所更動時,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內容亦應隨之修正或變更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