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 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 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 2015 年度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 了核查, 现就 2015 年度关联交易相关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 经核查, 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包括 : 向关联方莱士国际有限公司 ( 莱士国际 ) 及美国稀有抗体抗原供应公司 ( 美国莱士 ) 销售产品, 和向子公司灵璧莱士单采血浆站有限公司 ( 灵璧莱士 ) 采购原料血浆 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为经常性关联交易, 为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往来 关联交易履行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交易价格公允, 交易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除上述情况外,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向美国莱士销售产品形成应收账款 2,127.10 万元 ; 因向未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灵璧莱士采购原料血浆支付的预付款余额为 513.83 万元, 共计 2,640.93 元, 为经营性资金占用, 不存在违规占用行为 本年度,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 证监发 [2003]56 号 ) 等的要求和规定, 作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 ) 独立董事, 对公司 2015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 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 2015 年, 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本报告期的对外担保 公司能严格遵循 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 证监发 [2005]120 号 ) 及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 证监发 [2003]56 号 ) 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不存在任何违规担保的现象
关于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及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 ) 独立董事, 现就审计委员会提交董事会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 公司已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及财政部 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制定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机制基本完整 合理 有效, 且各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保证了公司运作的规范 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 完整 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关于公司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 ) 独立董事, 现就公司聘任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下意见 : 经核查,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大华事务所 ) 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 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 恪尽职守, 工作认真负责, 出具的各项报告能真实 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很好的完成了 2015 年度审计任务, 同意继续聘任大华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高管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 ) 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2015 年度领取薪酬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 我们认为 : 公司依据 公司章程 和有关薪酬制度, 结合 2015 年度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及绩效考评结果支付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并根据 2008 及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发放董 监事津贴 2015 年度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津贴 薪酬的发放符合相关制度的要求, 不存在违规超标发放的情形,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中对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披露符合实际情况, 对薪酬披露事项无异议
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遵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 及 公司章程 等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前知晓并对本议案予以初审, 本着认真 负责 独立判断的态度, 对公司 2016 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 我们事前认真审阅了董事会 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 对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 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公司的关联交易依据公平 合理的定价政策, 不会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 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就公司提交的 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 1 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和履行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协议除调整日常关联交易交易方外, 协议内容与原协议内容基本相同,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 协议的定价原则和履行方式遵循了市场原则, 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 2 关联交易对保障公司长远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 ; 3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保持长期积极稳定回报股东的分红策略, 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成长的经营成果, 现提议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 : 拟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50 元 ( 含税 )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审计, 公司 2015 年度实现净利润 978,710,445.00 元 ( 母公司报表 ), 按 公司法 公司章程 及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提取 10% 的法定公积金 97,871,044.50 元, 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 683,696,209.38 元 ( 母公司报表 ), 减去 2015 年度已支付现金股利 136,524,181.00 元,2015 年度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1,428,011,428.88 元 ( 母公司报表 ) 公司拟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50 元 ( 含税 ), 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除上述现金分红外, 本次利润分配公司不送红股, 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 : 公司经营良好, 本次利润分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有利于公司今后稳定发展 同时本次利润分配符合公司制定的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 (2015-2017) 股东回报规划 的承诺, 不会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同意本次分配, 并提请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 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本人作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 ) 的独立董事, 对本次董事会 监事会换届选举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 1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及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 2 经审查, 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的条件, 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以及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 3 同意将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名单及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名单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投资单采血浆站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及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 作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 ) 的独立董事, 现就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投资单采血浆站的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 我们认为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青田莱士单采血浆站有限公司 ( 青田莱士 ) 及保康县莱士单采血浆有限公司 ( 保康莱士 ) 进行投资, 有利于保持单采血浆站的健康发展及血浆原料的稳定供应, 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需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青田莱士及保康莱士进行投资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及未来发展规划,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同意上述对单采血浆站进行投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