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一 前言 二 释义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原文条款修改后条款内容内容 ( 一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 一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律法规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无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 五 )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无 ( 五 )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 1
回 ( 六 )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8.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基金财产,75%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9.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3%,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七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 六 )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8.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收取的其他赎回费按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基金财产,75%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9.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3%, 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七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2
七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八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无 ( 九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无 ( 一 ) 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 : 吴雄伟注册资本 : 壹亿元人民币 ( 二 ) 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 : 郭树清注册资本 : 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十二 ( 八 ) 投资限制 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八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 九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延期办理 ( 被延期赎回的赎回申请,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 (1) 全额赎回 或 (2) 部分顺延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 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 一 ) 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 : 张光华注册资本 : 2.5 亿元人民币 ( 二 ) 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注册资本 :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 八 ) 投资限制 3
基金的投资 1. 组合限制无 1. 组合限制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 (7) (8)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述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八 基金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述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4.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告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应当暂停估值 ; 5.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告 4
的信息披露 无 ( 八 ) 临时报告与公告无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八 ) 临时报告与公告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 5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原 托管协议 条款内容 ( 一 ) 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 : 吴雄伟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 二 ) 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 : 郭树清注册资本 : 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 一 ) 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等有关法律 法规 ( 以下简称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 二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无 新 托管协议 条款内容 ( 一 ) 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 : 张光华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 二 ) 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注册资本 :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 一 ) 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 法规 ( 以下简称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 二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6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4.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除上述第 (6) ( 7)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应当暂停估值 ; 5.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