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大研字 2017 41 号 全校各单位 : 为维护学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精神, 结合学校研究生工作实际, 对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海大研字 2014 30 号 ) 进行了修订, 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海洋大学 2017 年 7 月 21 日 1
2 (2017 年 7 月修订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和 中国海洋大学章程,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学校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资格 研究生学籍管理是学校研究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系到研究生的学习资格和学习状态及结果的认定 研究生一旦具有学校的学籍, 即可享有学校规定的各项权利, 并须履行学校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招收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包括全日制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研究生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材料, 按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不能按期报到者, 需向学院履行请假手续, 请假不得超过 2 周, 假满后须办理销假手续 未经请假不报到或请假逾期 2 周未报到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
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对于突遇家庭重大变故 工作外派等可提出正当申请理由情况的新生可向学校提出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申请, 但最晚期限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新生入学报到期限的 2 周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 2 周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按实际入学年份的缴费标准 培养方案和入学政策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 ;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经本人申请或学校指定医院 ( 校医院或国家规定的三级以上医院 ) 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患有疾病的新生, 可以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因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 应于下学年新生报到前 2 个月 ( 传染病患者须提前 3 个月 ), 凭学校指定医院的健康诊断证明向学校提出恢复入学资格申请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 须离校且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七条新生办理完入学报到手续后, 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思想政治表现及行为是否合乎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规定 ; ( 二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规定 ; ( 三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国家和学校录取要求 ; ( 四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五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六 ) 体育教育训练学 音乐文学等专业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新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 3
复查不合格, 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体检复查必须在学校指定医院进行, 复查中发现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 可按照第六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 研究生须由本人持研究生证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 住宿费等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符合注册条件但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请假时间不得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报到日期后的 2 周, 并在返校后及时销假注册 第九条研究生无故不注册或超过请假期限仍未到校注册的, 由院 ( 系 ) 提出书面报告, 经研究生院核查后, 予以全校通报 自通报之日起 1 周内仍未履行注册手续的, 由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学籍 第十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注册 : ( 一 ) 处于休学期间, 未办理复学手续的 ; ( 二 ) 处于国家公派留学出国期间, 未履行相关手续私自回校的 ; ( 三 )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 住宿费等费用的 ; ( 四 ) 其他不符合注册规定的 4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研究生须参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培养环节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形式按照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 的规定执行, 考核不合格的课程与培养环节采取重修的方式进
行 第十二条研究生可以选修校内其他专业的课程 ; 可以申请在与学校有联合培养协议 交流合作协议的国内外 ( 含港澳台地区 ) 研究生培养机构修读课程 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 ( 学分 ) 经学校审核同意后, 予以承认 第十三条学校完整地记载 出具研究生所有课程及培养环节的考核成绩, 对重修取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真实反映研究生学业全过程的表现 第四章转导师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研究生在同一专业内转导师由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五条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 ;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 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不得转专业 确因专业调整 原指导教师工作岗位变动 身体不适应或所在学院认为确实不适宜在本专业培养等特殊情况的, 可以申请转专业 转专业原则上在一级学科或相近学科内进行 转专业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 经转出学院和导师同意, 转入学院和导师对转专业研究生进行考核并同意接收后, 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六条转专业研究生须执行新专业的学费标准和培养方案的要求 第十七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转专业 : ( 一 ) 处于毕业学年或获准延期学习期间的 ; ( 二 ) 不同学位类型的 ; ( 三 ) 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 若确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 特殊需要,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 5
可以申请转学 研究生转学须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 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 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研究生转学, 转入 转出均需征得两校相关专业导师的同意, 并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 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 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 ( 二 )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 三 )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 ( 四 ) 拟转入学校 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 专业的 ; ( 五 ) 超出基本修业年限的 ; ( 六 ) 因违规违纪等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 ( 七 )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6 第五章修业年限 第二十条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 : 博士研究生 4 年, 硕士研究生 2 3 年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教育的最长修业年限 : 硕士研究生和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基础上最多可延长 2 年 ; 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基础上最多可延长 4 年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休学或其他申请保留学籍情况的, 休学或保留学籍的时间计入最长修业年限
第二十三条符合学校和学院规定的提前毕业条件的全日制研究生, 可申请提前毕业 全日制研究生须在预计毕业当年提出提前毕业申请, 具体申请时间以实际工作安排时间为准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须在基本修业年限规定的最后一学期提出延期毕业申请, 具体申请时间以实际工作安排时间为准 每次申请延长的时间不超过 1 年 第六章请假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应按培养计划的要求参加教学活动以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的, 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事项的办理按照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请假管理规定 执行 无故缺席的,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在学期间若确因培养需要出国研修的, 应按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出国 ( 境 ) 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擅自离境连续两周以上的, 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 由本人提出休学申请, 因病休学需提供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 经导师 学院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休学以学期或学年为限, 休学期满而未达到复学要求的, 可申请继续休学, 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 2 年 累计超过 2 年仍不能复学的, 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若学校指定医院认为研究生应当休学的, 学校可以要求研究生休学 若研究生拒绝休学, 学校可以视情况采取强制休学或取消其学籍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经学校批准休学的研究生须办理离校手续, 学校保留其学籍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病休期间医疗费按 中国海洋大学学生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的规定办理 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不得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 7
发生事故或者侵权事件, 责任由其个人自负 第三十条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研究生, 必须在休学期满前 2 周提出书面复学申请, 因病休学应于下学年开学前 2 个月 ( 传染病患者须提前 3 个月 ) 内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校审查合格的, 办理入校手续 因病休学提出复学申请者, 需提供学校指定医院的健康诊断证明 第三十一条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者, 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 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 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因创业申请休学, 休学时间可累计不超过 2 年 8 第七章退学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退学 : ( 一 ) 在学校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 ( 二 ) 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 三 )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 ( 四 )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五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 ( 六 ) 申请自费留学的 ; ( 七 ) 本人申请退学, 并经学校审核同意的 ; ( 八 )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 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退学的研究生, 自学校做出决定之日起不再享
受研究生有关待遇, 并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 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 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 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六条已退学的研究生, 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七条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 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学生拒绝签收的, 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 已离校的,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 难于联系的, 可以利用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八条研究生对退学与取消学籍处理有异议的, 可参照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相关条款办理 第八章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九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 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培养环节, 成绩合格, 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 德 智 体各方面考核合格者, 准予毕业, 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授予学位, 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 修完培养计划课程内容和实践训练 前沿讲座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中期筛选 论文研究进展报告 综合考试 ( 博士 ), 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准予结业, 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 2 年内可提交学位论文, 申请答辩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 9
后授予学位, 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毕业时间和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一条对退学研究生, 取得学籍超过一年而未完成培养计划的, 可发给肄业证书 ; 取得学籍未满一年的, 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二条研究生在毕业离校前均须由学院在德 智 体等方面做出全面鉴定, 鉴定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九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 学校不颁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颁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注销, 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四条毕业 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港澳台和外国留学生, 在校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学校以前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者, 以本规定为准 印制人 : 王伟 中国海洋大学党委办公室 校长办公室 校对人 : 刘海波 2017 年 7 月 21 日印发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