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 2017 130 号 关于印发 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 修订 ) 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 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经学校 2017 年第 12 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将 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 修订 ) 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华中农业大学 2017 年 7 月 13 日 1
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和 华中农业大学章程,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按国家招生政策 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为 3 年, 达到学校规定要求可提前至 2 年, 最长不超过 5 年 ( 含休学 ); 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为 2 年, 最长不超过 4 年 ( 含休学 ) 博士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为 4 年, 达到学校规定要求可提前至 3 年, 最长不超过 6 年 ( 含休学 ); 硕博连读 提前攻博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为 6 年 ( 含硕士阶段 ), 达到学校规定要求可提前至 5 年, 最长不超过 8 年 ( 含休学 ) 非全日制专业型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根据各类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的, 经个人申请 导师同意 学院审核 学校批准, 可以申请延期毕业, 学习时间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经我校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 按学校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 报学校批准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2 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 2
当事由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 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因患有疾病 创业 支教等原因, 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2 年 ;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七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 1 周内, 应向学校提交书面入学申请, 因身心疾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 取消入学资格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校在新生入学后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复查中或复查工作结束后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取消学籍 ; 情节严重的, 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入学体检复查由学校医院根据国家招生体检标准进行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 需要在家休养的, 可以按照第六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 已取得学籍的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当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 3
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条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取消学籍处理有异议的, 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10 日内, 按照 华中农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研究生在校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姓名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 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个人信息的, 应当有合理 充分的理由, 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章请假第十二条研究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的, 应当事先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缺席的, 以旷课论处 第十三条研究生请假一般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经批准后, 方为准假 ; 请病假的, 须同时提交学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单位出具的因病休假证明 第十四条研究生请假均须经过指导教师批准, 不能参加校内课程学习的还须经任课教师批准 请假 2 周以内的, 由研究生辅导员审批 学院备案 ; 请假 2 周以上的, 由学院负责人审批 学校备案 第十五条研究生请假期满返校应及时销假 ; 因特殊原因需要续假的研究生, 履行续假手续, 其手续和请假手续相同 一学期累计请假不得超过 3 个月 超过 3 个月的, 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经审批赴校外从事学习科研活动的除外 第十六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因学术活动等原因出国 ( 境 ), 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研究生应当根据本学科 ( 专业 ) 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授 予基本要求, 在导师指导下制定培养计划, 开展学习科研活动 4
第十八条研究生应当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 必修培养环节和学位论文工作 通过培养计划规定课程的考试 必修环节考核方能申请学位论文或毕业论文答辩 课程考试成绩 培养环节考核结果和论文答辩结果归入个人档案 第十九条研究生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参加所选课程和培养环节的考试或考查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试或考查的, 该课程或培养环节按 0 分或 不合格 记 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参加考试或考查的, 须提前申请延期进行 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必须重修, 必修培养环节考核不合格的, 必须重新进行 选修课程不及格的, 可以重修或选修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同类的其他课程 学生重修课程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重修手续, 否则成绩无效 重修获得的成绩, 在成绩单上予以标注 第二十条研究生在学习过程中, 发生学术失范 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 该课程或培养环节按 0 分或 不合格 记, 并视情节, 按照 华中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给予处理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 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 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 成果, 经学院审核后, 报学校批准, 可以折算为实践环节学分, 计入学业成绩 第五章转专业 转导师与转学第二十二条研究生一般应按录取专业完成学业 确因特殊情况不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可申请转专业 转专业原则上只能在同一学位类型相关专业内进行 申请转专业的研究生, 应在入学后 1 年内, 填写 研究生转专业申请表, 经过拟转出 转入导师和学院同意, 报学校审批, 公示无异议后办理相关手续 学校根据学科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经研究生本人同意, 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研究生所学专业 5
转专业的研究生应按调整后的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学业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一般应由录取时确定的导师指导完成学业 确因特殊情况可以转导师 申请转导师的, 由本人填写 研究生转导师申请表, 经过拟转出 转入导师和学院同意, 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 如因患病, 本校专业调整或导师工作变动, 致使研究生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 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 二 ) 处于毕业学年或延期的 ; ( 三 )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 四 )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就业的 ; ( 五 ) 应予退学的 ; ( 六 ) 拟转入学校 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拟转出学校的 ; ( 七 )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我校研究生确需转学的, 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经导师同意 学院审核 学校审批 转入单位同意, 报湖北省教育厅审批, 办理转学手续 ; 跨省转学, 还需由湖北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达成一致意见后办理转学手续 校外研究生申请转入我校学习的, 须向我校提出申请 ( 申请材料包括转学申请书 转出校同意函 研究生原始录检表和录取证明 本人入学考试成绩和在校学习成绩 研究生表现鉴定书 体检诊断书等 ) 经审查, 符合转入条件, 予以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 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是否同意转入 转学手续完成后 3 个月内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转出研究生应缴清在本校修读期间学费 ; 转入研究生必须缴纳在我校修读期间学费 6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七条已取得学籍的研究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申请休学 : ( 一 ) 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学习, 经学校指定医院出具证明, 确需较长时间进行治疗或休养的 ; ( 二 ) 因从事社会公益活动, 需要较长时间的 ; ( 三 ) 因开展创业 科技创新 发明创造活动, 需要中断学习的 ; ( 四 ) 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 研究生因上述情形, 影响正常学习和课题研究的, 应当休学 休学以学期为单位, 一次以 1 学期为限, 超过 1 学期 不满 1 年的按 1 年计算 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 可申请继续休学, 但一般累计不得超过 2 年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应征入伍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 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建立管理关系, 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的待遇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休学,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 报学校审批, 符合休学条件的, 予以休学 研究生休学期间, 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当在 1 周内办理手续离校 第三十条研究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 应于学期开学后 1 周内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 经学院同意, 学校批准, 办理复学手续 ; 因病休学研究生还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 经校医院复查合格, 复查不合格的不得复学 第七章退学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退学 : ( 一 ) 硕士研究生有 2 门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 或 1 门学位课程考核 7
不合格, 经重修后仍不合格的 ; 博士研究生 1 门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 经重修后仍不合格的 ; 博士研究生累计 2 次资格考试不合格的 ; ( 二 ) 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 ; ( 三 ) 休学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 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 四 )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 五 ) 擅自离校连续 2 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的 ; ( 六 ) 超过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 ( 七 ) 出国 ( 境 ) 逾期无正当理由的 ; ( 八 )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 ( 含休学 保留学籍 ) 未完成学业的 ; ( 九 )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 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经学院和学校审核批准后, 办理退学手续 因其他原因退学的, 由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对于退学的研究生, 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所在学院送交本人, 研究生本人签收, 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研究生本人拒绝签收的, 由送达人员邀请见证人, 共同见证签名, 以留置方式送达 ; 已离校的, 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 难于联系的, 利用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三条退学的研究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或者公告发布之日起 2 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停止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学校根据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财务结算 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 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退学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 由学校报湖北省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 可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 8
10 日内, 按照 华中农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提出申诉 第三十五条受开除学籍 退学 ( 含自动退学 ) 处理或转入其他院校 者, 从学校发文或批准之日起, 终止其学籍, 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毕业 结业与肄业第三十六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 完成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内容, 通过毕业论文答辩, 达到学校毕业要求, 学校准予毕业, 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 达到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要求, 但未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的, 学校准予结业, 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 经本人申请, 硕士研究生可以在 1 年内 博士研究生可以在 2 年内申请重新答辩一次 答辩通过者, 可以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研究生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达到毕业要求而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 可先进行毕业答辩, 答辩通过的, 学校准予毕业, 颁发毕业证书 毕业后, 硕士研究生在 1 年内 博士研究生在 2 年内达到授予学位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位 硕博连读 提前攻博研究生不能按规定完成博士研究生阶段学习的, 可申请变更层次为硕士研究生, 达到硕士毕业要求的, 学校准予毕业, 颁发硕士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符合 华中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规定中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 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按相关规定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条在校学习满 1 学年及以上退学的研究生, 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 学习未满 1 学年退学的研究生, 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和学习成绩单 第四十一条毕业证书 学位证书 结业证书 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 9
坏不能补发,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 出具相应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二条无学籍的研究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学校取消其学籍, 不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 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的, 学校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已注册的, 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港澳台侨研究生 来华留学生的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其中, 博士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的规定从 2018 级开始执行 原 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 农校 2005 146 号 ) 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 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由学校授权研究生院解释, 其修订由研究生院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 华中农业大学办公室 2017 年 7 月 13 日印发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