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软件造价评估技术创新联盟 联盟 ( 行 ) 字 [2018]01 号 关于印发 北京软件造价评估技术创新联盟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 试行 ) 的通知各会员单位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以及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 民政部关于印发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 ( 试行 ) 的通知等文件精神, 联盟秘书处制定了 北京软件造价评估技术创新联盟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 试行 ), 现印发给你们, 请参照执行 另外, 在执行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问题, 请及时提出修改建议并反馈至秘书处, 以便完善联盟团体标准体系 秘书处联系人 : 彭女士联系电话 :010-61150036 联系邮箱 :pengxy@bscea.org 北京软件造价评估技术创新联盟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
北京软件造价评估技术创新联盟 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 试行 )( 讨论稿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形势, 满足联盟相关会员单位对标准应用的实际需求, 统筹协调 规范北京软件造价评估技术创新联盟团体标准 ( 以下称联盟团体标准 ) 的研究制定和发布实施工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国务院 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 和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 ( 试行 ) 的通知 ( 国质检标联 (2017)536 号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团体标准, 是指北京软件造价评估技术创新联盟根据社会应用需求, 组织各会员单位提出并编写, 由北京软件造价评估技术创新联盟秘书处组织审查并发布的自愿性标准, 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效补充 第三条北京软件造价评估技术创新联盟统一管理联盟团体标准编制 ( 修订 ) 发布和实施 第四条联盟团体标准的编制 ( 修订 ) 遵循以下原则 : ( 一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 ( 二 ) 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 ( 三 ) 快速响应会员单位及社会应用需求, 符合市场创新发展趋势, 引领产业升级, 提高技术应用条件 ; ( 四 ) 开放 公平 透明, 广泛参与并协商一致
第五条北京软件造价评估技术创新联盟按有关规定制定联盟团体 标准的编号规则, 赋予并管理联盟团体标准编号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北京软件造价评估技术创新联盟成立标准化工作委员会 ( 以下称标委会 ), 设主任 1 名 副主任若干名 秘书长 1 名 标委会的主要职责 : ( 一 ) 编制联盟团体标准制 ( 修 ) 订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 ( 二 ) 负责联盟团体标准的技术管理 ; ( 三 ) 审批各会员单位提出的团体标准立项申请 ; ( 四 ) 组织对团体标准文稿的审查 ; ( 五 ) 确定标准发布的文稿 第七条标委会设立专家库 专家库中的专家由北京软件造价评估技术创新联盟秘书处及会员单位推荐 第八条入选专家库的条件 : ( 一 ) 计算机和电子信息技术应用领域的专家 学者或者技术骨干, 熟悉或者热心标准化工作, 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
( 二 )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或者具有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条件 相对应的职务 第九条 北京软件造价评估技术创新联盟秘书及及各会员单位推荐 的专家库候选人, 须填写 北京软件造价评估技术创新联盟标准化工作委 员会专家登记表 标委会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 对申报的标委 会专家库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定, 确定入选专家名单 第三章立项第十条制定联盟团体标准, 应当在北京软件造价评估技术创新联盟立项 北京软件造价评估技术创新联盟各会员单位均可以向标委会提出制定联盟团体标准的立项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 标准制定项目申报书 ; ( 二 ) 标准项目内容涉及专利的, 应当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立项 : ( 一 ) 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 ( 二 ) 制定联盟团体标准的必要性 可行性不充分的 ; ( 三 ) 没有明确的技术内容, 缺乏必要的保障措施的 ; ( 四 ) 标准内容存在争议的 第十三条联盟标委会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成立专家组, 按照本办法
的规定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查, 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立项申请审查每年两次, 分别在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之前完成 第十四条审查立项申请时, 标准立项申请单位应当报告申请制定标准的相关情况并回答专家质疑 专家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查, 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标委会根据专家组对立项申请的审查意见和团体标准发展规划, 决定是否批准立项申请, 并确定标准起草单位 第十六条标委会根据批准的立项申请, 编制联盟团体标准制定项目年度计划 联盟团体标准制定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包括项目名称 类别 性质 制定或修订 主要起草单位 起止时间等 第十七条联盟团体标准项目应当在一年内完成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项目, 应当向标委会书面说明情况和原因, 经批准后可以延期半年 逾期仍未完成的, 终止项目执行 终止项目确需继续执行的, 应当重新申请立项 第十八条根据执行情况, 可以对联盟团体标准制定项目年度计划进行下列调整 : ( 一 ) 情况发生变化, 对已不适宜制定联盟团体标准的项目予以终止 ; ( 二 ) 无法完成的项目, 由标准起草单位提出项目终止的书面申请, 报标委会批准, 或者由标委会直接终止项目 ; ( 三 ) 主要标准起草单位发生变更的, 原主要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报标委会批准
第四章起草第十九条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 ( 一 ) 确定专人负责联盟团体标准工作, 保障有关标准工作的顺利开展 ; ( 二 ) 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并制定标准起草计划 ; ( 三 ) 督促标准起草工作组按照计划完成标准起草工作 ; ( 四 ) 落实标准起草经费, 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 ( 五 ) 组织完成标准草案征求意见 送审和报批等工作 ; ( 六 ) 延长标准制定时间或者终止项目的, 应当及时提出书面申请, 报标委会同意后实施 ; ( 七 ) 其他应当由标准起草单位承担的工作 第二十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负责标准草案的编制, 起草标准编制说 明, 对标准草案的质量及技术内容把关 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由相关领域的专家 学者 专业技术人员和标准化专业人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起草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 ( 一 ) 充分考虑标准各相关方的需求, 实现各相关方共同利益的一致, 不得强调部门或者行业利益 ; ( 二 ) 不得设定有行业保护 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 ; ( 三 ) 不得设定部门管理权限 ;
( 四 ) 遵守 WTO/TBT 协定中有关规定 ; ( 五 ) 标准编写应当符合 GB/T1 和相关标准编写的要求 ; ( 六 ) 充分考虑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标准起草单位应当采取会议和书面等多种形式, 听取各相关方的意见, 修改完善标准草案和标准编制说明 第二十三条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北京软件造价评估技术创新联盟网站上对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期限为一个月 第二十四条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对公开征集的意见进行整理 分析和处理, 完成标准送审稿和编制说明 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并填写意见汇总处理表 第二十五条标准起草单位报送标准送审稿,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 标准送审稿及其电子文本 ; ( 二 ) 标准送审稿的编制说明及其电子文本 ; ( 三 ) 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电子文本 ; 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汇总处理表 ; ( 四 ) 专家组的评审意见 第五章审查第二十六条联盟标委会负责组织审查联盟团体标准送审稿 经初步审查不符合规定的, 应当告知标准起草单位补充材料或者进一步修改 经初步审查符合规定的, 标委会应当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成立标准审查专家组, 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
标准审查专家组由不少于 7 人 ( 包括 7 人 ) 的奇数专家组成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协助标委会组织召开标准审查会 第二十七条标准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 ) 标准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与相关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协调性 ; ( 二 ) 标准的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情况, 标准各相关方意见是否协调一致 ; ( 三 )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 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 ( 四 ) 文本编写的规范性 第二十八条标准审查会应当听取标准起草单位报告标准起草过程 主要内容及其确定依据 重大分歧意见处理情况, 并对标准文本逐条审查 标准审查会同意标准通过审查的结论, 原则上应当协调一致, 应当有不少于审查专家组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 标准审查会应当形成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应当包括会议时间 地点 参加人员 审查意见 是否通过的结论等内容, 由审查组长代表审查组签字, 并附审查专家签字的表决表 第二十九条通过审查的送审稿,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根据专家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未通过审查的送审稿,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后重新送审 第六章审批 发布和备案第三十条报批标准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 标准报批稿 ( 一式三份 ) 及其电子文本 ; ( 二 ) 标准编制说明 ( 一式三份 ) 及其电子文本 ; ( 三 ) 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及审查专家签字的表决表 第三十一条标委会根据标准审查会的审查意见对标准报批稿复核 标准报批稿未按照标准审查会意见修改的, 标委会应当要求标准起草单位进一步修改 第三十二条北京软件造价评估技术创新联盟负责联盟团体标准的发布和备案 北京软件造价评估技术创新联盟应当对标准进行编号和存档备案管理, 并以北京软件造价评估技术创新联盟名义对外发布 第七章出版印刷和实施宣贯第三十三条联盟团体标准由北京软件造价评估技术创新联盟出版印刷, 可根据需要授权主要起草单位进行印刷 第三十五条联盟及标准起草单位有义务开展联盟团体标准的实施推广工作 联盟团体标准发布后,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积极主动地开展或参与标准宣贯以及标准化咨询 培训等技术服务工作, 定期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实施效果评估 第九章复审 第三十六条联盟团体标准实施后, 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
建设的需要, 定期复审, 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标委会根据发展需要提出复审要求, 标准起草单位组织复审并作出复审结论 复审结论应当包括继续有效 修订和废止等内容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向标委会报告复审情况, 并根据标委会同意的复审结论对复审的标准采取下述方式处理 : ( 一 ) 复审后确认仍然适用的标准继续有效 ; 标准编号不变, 在公布的标准目录上注明 XXXX 年确认有效 字样 标准再版时, 在标准封面编号下注明 XXXX 年确认有效 字样 ; ( 二 ) 需要作修改的标准作为修订项目, 由标委会列入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 ;( 修改后继续适用, 应该参考 ( 一 ) 的描述, 注明字样 ) ( 三 ) 需要废止的联盟团体标准, 由北京软件造价评估技术创新联盟在其网站上公告废止 第十章经费 知识产权第三十七条联盟团体标准工作所需经费原则上由标准起草单位自筹解决 第三十八条联盟团体标准的版权属于北京软件造价评估技术创新联盟 标准起草单位 起草人享有在正式出版标准前言中的署名, 以及获得与该标准相关的荣誉等权利 第三十九条联盟团体标准如果涉及专利, 应当在立项时按照第十二条第 ( 二 ) 项的要求处置标准涉及的专利问题
第四十条联盟团体标准中文标识为 : 北京软件造价评估技术创 新联盟团体标准 起草单位开展联盟团体标准的认证 检测 推广等 活动中使用该标识, 须取得北京软件造价评估技术创新联盟授权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北京软件造价评估技术创新联盟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