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产业发展基金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先后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拟发起设立酒产业发展基金的议案 ( 详见公司 2018-009 号 021 号公告 ), 同意公司与舟山正缘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舟山正缘 ) 共同发起设立 舟山春天酒业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 暂定名, 以下简称 产业基金 ) 舟山正缘已于近日完成了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工作, 登记编码为 P1069125 由于近期外部环境和形势发生变化, 为继续推动战略目标的实现, 公司拟根据有关董事会 股东大会决议精神, 对原定产业基金的类型 名称等进行调整 于 2018 年 11 月 19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确定公司发起设立产业基金相关事项的议案 ( 详见公司 2018-043 号公告 ), 同意公司进行上述调整, 并同意公司与舟山正缘 中信银行西宁分行签署 青海春天产业发展基金 1 号之基金合同, 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 一 基金的基本情况 1. 基金的名称 : 青海春天产业发展基金 1 号 2. 基金的类型 : 契约型 3. 基金的运作方式 : 封闭式,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持有人会议授权, 在基金存续期内进行扩募 4. 基金的管理人 : 舟山正缘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5. 基金委托人 :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 基金托管人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 7. 基金的投资目标 : 在追求投资本金长期安全的基础上, 力争为基金投资者创造具有明确目标的预期收益 但该目标并非基金财产一定盈利或有最低收益的承诺 1
8. 基金的投资范围 : 本基金为青海春天的产业投资基金, 以青海春天的主营业务相关的 能与青海春天现有业务形成规模效应或者协同效应的 行业前景看好 且受国家政策支持和鼓励的行业或企业为投资标的 9. 基金的存续期限 : 自基金成立日起五年 10. 基金规模 : 基金规模人民币 30,000 万元 同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项目需要及持有人会议授权, 择机将基金规模扩募至 6 亿元 11. 基金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 :1 元 / 份 二 基金的成立以下条件均获得满足时本基金募集成立 : 1. 基金投资者人数符合法定要求 ; 2. 基金初始销售期限结束报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并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确认 3. 基金合同生效 私募基金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 三 基金的认购 1. 认购的场所本基金的销售为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 未委托第三方机构代销 2. 认购的时间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开始募集后至基金成立日前的任何一个自然日认购本基金 3. 认购的合格投资者本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投资于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 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 ; 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 ; 基金法 和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单位和个人 4. 出资方式及认缴期限基金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以现金缴纳, 并应将认购资金汇入基金募集账户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投资者于每个认购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与该日实际划入基金募集账户的认购资金金额确认该日认购申请金额 5. 认购和转换的方式 价格单个基金投资者认购基金时, 最低投资本金为人民币 100 万元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 申请的方式 2
6. 认购申请在正常情况下, 注册登记机构在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并将认购资金全额转入基金托管账户之日进行确认 ( 若该认购为非工作日的,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若认购不成功, 则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7. 认购的金额限制单个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的金额应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的部分应为 10 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 8. 认购的费用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9. 认购的计算方式认购份额 = 认购成功金额 10. 基金首期认购基金首期规模 30,000 万元, 其中, 青海春天承诺认购 29,700 万元, 占首期基金份额的 99%; 基金管理人承诺认购 300 万元, 占首期基金份额的 1% 四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1) 基金投资者签署本合同, 履行出资义务并取得基金权益,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 分享基金以股权投资所获得的财产收益 ; 参与分配基金股权投资的本金和收益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认购和收回全部投资本金和收益 ;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行使相关职权 ; 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监督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义务及托管义务的情况 ;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 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 接收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 承诺为合格投资者 ; 遵守本合同约定 ; 向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 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进行的尽职调查 ; 同意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扣收 预收托管费 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 保守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私募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 ;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及 3
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概况名称 : 舟山正缘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 :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 303-60349 室 ( 自贸试验区内 )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 : 唐林林成立日期 :2018 年 3 月 27 日舟山正缘已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工作, 登记编码 : P1069125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根据基金实际募集规模 投资者认购情况 投资标的的进度等自行决定接受 拒绝 暂停或者终止基金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独立管理 运用和处置基金财产 ;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 以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自基金成立日起,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建立健全内部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分别投资 ; 根据基金信息披露要求, 编制本基金的季报 半年报 年报, 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披露, 管理人可以根据需求编制基金运作报告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人 (1) 托管人概况名称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住所 : 西宁城西区交通巷 1 号 法定代表人 : 谷晶 4
(2) 托管人的权利依照本合同的规定, 及时 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 监督及查询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 有权要求其改正或拒绝执行 ;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 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 托管人的义务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 复核基金份额净值, 复核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产的投资报告, 并出具书面意见 ;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份额的转让和非交易过户 1. 基金份额的转让本基金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找到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作为受让方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转让自己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转让部分基金份额的, 转让之后转让方与受让方所留存的本基金投资本金均不能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 转让价格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确定 2.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投资人的基金份额因继承 / 承继 司法执行等情形引起的非交易过户, 参照基金份额的转让申请办理, 同时应遵守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 六 基金的投资 1. 投资目标在追求本金长期安全的基础上, 力争为基金投资者创造具有明确目标的预期收益 但该目标并非基金财产一定盈利或有最低收益的承诺 2. 投资范围 : 本基金为青海春天的产业投资基金, 以青海春天主营业务相关的 能与青海春天现有业务形成规模效应或者协同效应的 行业前景看好 且受国家政策支持和鼓励的行业或企业为主要的投资标的 3. 投资限制本基金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担保 ;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5
4. 为了提高投资决策的专业化程度, 提高投资业务的操作质量, 本基金由 5 名投资专业人士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 其中, 管理人委派 3 名, 青海春天委派 2 名,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本基金的投资项目进行专业的决策 七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管理费 : 以投资者认缴出资额为基数, 费率 2%/ 年 ; (2) 托管人的托管费 : 按约定比例的万分之五每年的费率计提 ; (3) 设立本基金及实施本基金项下的投资而产生的费用 ; (4) 与本基金运营 投资有关的其他费用 ; (5) 为保护和实现基金财产权利而支出的费用 ; (6) 基金的清算费用 ; (7)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 不列入基金业务费用的项目 (1) 基金管理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募集资金的损失 ; (2) 基金管理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 (3)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 基金的税收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自然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所得税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缴纳,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八 基金的收益分配 1. 收益分配原则与执行方式基金的可分配收益为基金的总收入扣除必要的费用 ( 如托管费以及基金应承担的其他费用 ) 后的留存部分 可分配收益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的资金充足情况及有利于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则, 按照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持有天数 投资本金比例等因素, 按下述顺序进行分配 : (1) 优先向份额持有人分配, 使其收回每一笔实缴出资额并使每一笔实缴出资在实际投资期限内实现 8%/ 年 ( 单利, 税前 ) 的预期回报收益率 (2) 若有剩余, 基金管理人有权获得剩余全部收益的 20% 作为超额奖励, 剩余全部收益的 80% 由份额持有人按持有份额比例分配 6
2. 收益分配的调整经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一致同意, 可调整上述分配原则和方式 九 报告义务 1. 运作期报告 (1) 定期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度四月底之前, 编制完成本基金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投资状况 投资收益或预期收益等信息 (2) 基金管理人通过在其办公地址或其他指定 通知的地址提供备查的文件资料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报告和信息查询接口, 内容包括本合同 定期报告等 2. 向基金业协会提供的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十 风险揭示本基金尚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能否完成登记备案尚存在不确定性 本次投资可能面临各项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 法律与政策风险 管理风险 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 关联交易风险 其他风险 特此公告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19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