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水資源回收中心第一期統包工程基本需求書 目錄 目錄... i 表目錄... xiii 圖目錄... xiv 第一章前言 一般說明 計畫範圍 工作項目及內容 原環境影響說明書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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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版本 :D 版 嘉義市政府 嘉義市水資源回收中心第一期統包工程 基本需求書 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一 五年十月

2 嘉義市水資源回收中心第一期統包工程基本需求書 目錄 目錄... i 表目錄... xiii 圖目錄... xiv 第一章前言 一般說明 計畫範圍 工作項目及內容 原環境影響說明書概要 環評承諾 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不良影響對策摘要表 第二章設計準則及基本需求 功能設計準則說明 設計依據 設計考量 設計進出流水量與水質 本系統分期分標建設說明 處理單元設計基本需求說明 進流抽水站 前處理設施 初級沉澱池 目錄 i

3 2.2.4 生物處理池 二級沉澱池 消毒處理 放流系統 快濾機 污泥濃縮 污泥消化 污泥濃縮及脫水 污泥清運與處置 臭味防制 初估設備規範章節目錄 土建工程 一般池槽構造物 廠內道路系統 廠內管線系統 廠內排水系統 滯洪設施 農田水利會灌溉溝渠改道初步構想 初估道路 管線及排水規範章節目錄 廠內進流污水管線 污水管線設計需求 污水管線施工需求 附屬設施設計需求 目錄 ii

4 2.4.4 污水管材 初估污水管線規範章節目錄 第三章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總則 說明 材料 工作平台 欄杆 防護扶手 樓梯扶手及格柵 管路吊架及電纜架之支持鋼材 設備之清潔與保護 警示 標誌 銘牌及用途牌 噪音防制 噪音位準限制要求 整體噪音防治規劃 防音設計與措施 震動 危險區及消防設施 油漆及防蝕塗裝 檢驗及測試工作 施工安全及衛生 安裝及固定 空間需求及限制 設備運轉總重限制 固定與開孔 目錄 iii

5 基座與底座 混凝土基座 設備基座 設備之安裝 調整螺栓及錨錠螺栓 機電設備安全防護 電氣儀控系統連結及整合 公共系統線纜銜接 同等品 法規及標準 驗收前後及保固期間之服務工作 施工協調及管制 進度控制 工地調查及施工條件 鑑界與測量放樣 環境監測 機械設備一般規定 說明 馬達 泵浦 風機 壓力容器 鋼製貯槽 目錄 iv

6 3.2.7 FRP 貯槽 管線及閥類 一般說明 設計壓力及溫度 管件 管配件 法蘭 墊片 螺栓 閥類 管線圖說 管線佈置 管線清洗 管線焊接 一般說明 配管製作及檢驗 試壓與試驗 電動操作裝置 制水閘門及滑動閘門 機械設備軸承 機械設備聯軸器 機械設備皮帶組件 (V-BELT ASSEMBLIES) 保溫 目錄 v

7 一般說明 設計概述 備品及備用零件 特殊工具 污水處理藥劑一般規定 次氯酸鈉 硫酸 氫氧化鈉 高分子凝集劑 綠營建一般需求 綠建築 生態工法 試車及污水功能試運轉 單體試車及清水系統試車 污水功能試運轉 單體 清水試車及污水功能試運轉之權責 水池試水 設備延長使用年限之基本原則 第四章土木及結構工程 基本設計構想 設計準則及功能要求 設計準則 一般池槽構造物 目錄 vi

8 4.2.3 廠內道路系統 廠內雨水下水道系統 結構設計需求 第五章建築工程 基本耍求 設計準則及功能要求 一般說明及準則 功能要求 綠建築設計構想 智慧建築設計構想 第六章大地工程 開挖擋土分析 通則 載重分析 開挖面穩定分析 材料強度 基礎承載力分析 土壤液化潛能評估 地下構造物及既有管線保護 監測系統 第七章電氣及儀控工程 設計依循法規及標準 電力系統架構 目錄 vii

9 7.3 配電系統 照明及插座系統 火警及廣播系統 電話系統及共同天線設備 閉路電視監視系統 接地及避雷系統 儀控系統及儀錶設備 空調工程之場所及系統概要 電力照明及空調節能設計構想 柴油引擎發電機 一般說明 功能 柴油引擎 發電機 排煙淨化設備 設計及施工要求 電線 電纜 導線管及電纜架 基本設計構想 供應範圍 配管設計及施工要求 配線設計及施工要求 現場儀表設備 一般說明 目錄 viii

10 材料及設備 初估電機規範章節目錄 第八章景觀與多功能利用設施 整體景觀發展構想 環境景觀說明 景觀配置構想基本方案 景觀配置構想 園區植栽計畫 現有植栽移植計畫 初估景觀規範章節目錄 第九章公用輔助設備及雜項工程 吊車 設計準則 供應範圍 設計及施工要求 實驗室環境與設備規劃 基本設計構想 供應範圍 實驗室環境 實驗室桌櫃 實驗室設備 設計及施工要求 二次公害防治及通風空調系統 目錄 ix

11 9.3.1 基本設計構想 供應範圍 設計及施工要求 除臭系統 通風 空調 空氣污染防治設備 噪音防制 保養 備品儲存區及保養維修工具 基本設計構想 供應範圍 廠區標示 警示及識別系統 基本設計構想 供應範圍 設計及施工要求 廠區操作維護輔助設備 基本設計構想 供應範圍 設計及施工需求 廠內搬運車 剷裝車 汽油引擎抽水機 移動式空氣壓縮機設備 目錄 x

12 攔除物貯存子車 安全器材 維護用沉水式離心泵 移動式抗酸鹼抽水泵 廠區給水系統 基本設計構想 供應範圍 設計及施工要求 廠區回收用水系統 基本設計構想 供應範圍 設計及施工要求 消防火警系統 基本設計構想 供應範圍 設計準則 設計及施工要求 大門 圍牆 停車場及遊客區隔設施 設計及施工要求 臨時設施 第十章環境影響減輕對策 施工期間 運轉期間 環境監測計畫 目錄 xi

13 10.4 後續環評辦理內容 附件污水管線規範 目錄 xii

14 表目錄 表 本計畫設計各項進流水量 表 本工程設計進流水水質及放流水水質 表 本工程各單元設計量 表 各單元設計準則 表 嘉義地區附近合格處理廠商 表 嘉義排水重現期 10 年不同延時之降雨強度表 表 嘉義排水重現期 50 年不同延時之降雨強度表 表 排水設施水理分析計算表 表 綠建築基準專章檢討自主檢查表 表 智慧建築標章基本規定評估項目表 表 安全監測項目及頻率建議表 表 場所照明亮度參考基準 表 未來適宜移植之植栽現況調查說明表 表目錄 xiii

15 圖目錄 圖 傳統活性污泥法 圖 排水設施及排水分區平面配置圖 圖 農田水利會灌溉溝渠改道示意圖 圖 廠內進流污水管線示意圖 圖 水資源回收中心區位圖 圖 綠色休閒鳥瞰圖 圖 規劃分區示意圖 圖 水資源回收中心景觀配置圖 圖 園區植栽示意圖 圖 污水廠預定地植栽現況照片 圖 未來適宜移植之植栽現況位置圖 圖 預定移植植栽定植位置圖 圖目錄 xiv

16 第一章前言 本基本需求書 ( 簡稱需求書 ) 內容係針對本工程之設計及施工上重要之土木 建築 機械 電氣 儀控 消防安全 測試等設施所訂定的基本需求 統包商除依據自身經驗能力外, 亦需依據本需求書之基本要求, 提供所需的所有人力 材料 設備 機具 水電 費用 會議 協調等以完成本工程之設計 施工 設備供應 安裝 測試 三年試運轉和達到保證功能的一切相關工作 統包商於施工階段提供本計畫之所有材料及設備必須為新品, 且需符合國家標準, 不得使用舊貨, 且本需求書中未述及或未規定的項目但為法規規定, 或標準需要, 或整體系統功能所需, 亦皆為統包商為完成本工程所應負的責任及義務 統包商於設計時需考慮未來全期設計擴建之一致性, 本標若採用與全期不同之單元進行設計, 則本標單元可經改裝後, 絕大部分仍可在全期時繼續使用 設計時需提供本標與全期之計算書及圖面供審核 各章所述主要係敘述基本需求供統包商依循, 統包商如有其他不同構想時, 於投標階段需完整描述於服務建議書, 並於得標後據以執行, 除非經契約程序提送甲方同意變更, 否則不得任意變更 1.1 一般說明本統包工程一般說明如下 : (1) 基本設計報告與圖說及基本需求書互為補充, 若未說明應屬統包商自行設計之範圍, 包括永久工程及臨時工程 (2) 圖說尺寸僅供設計參考, 統包商應依據現場實際需求及功能要求, 及應有之經驗及能力, 提供所需之人力 材料 設備 機具 水電 費用 會議及協調等, 以完成本工程設計 施工 設備供應 安裝 測試之功能保証 前言 1-1

17 (3) 除非另有規定, 設計 設備 材料及施工必須依循國內相關各項法規 標準的要求 對於國內無適當法規及標準可遵循者, 可採用下列各國法規及標準 (a) 國際法規與標準 (b) 美國法規與標準 ANSI ASME ASTM IEEE NEMA CMAA AWS AGMA AISC AISI NEC AHI ASHRAE SSPC (c) 德國法規與標準 VDE VDI AD TRD DIN (d) 日本法規與標準 JIS (e) 英國法規與標準 BS BSI (f) 歐盟標準 EN (g) 其他經主辦機關同意之國家法規及標準 (4) 若使用第三者之專利工法或材料, 其使用之一切責任及相關費用由統包商負責 (5) 設計 施工前, 應確實調查施工場所之既有設施 交通 環境 地質 地下物及產權等資料, 並妥善協調 規劃 設計, 若因施工造成任何損失, 統包商須負完全責任 (6) 統包商應增進公共關係, 如進行宣導 受理機關團體等參訪活動 舉辦說明會等活動及協助處理民眾陳情 抗爭 爭議之評估與處理 (7) 統包商所完成之所有設計施工圖樣需由合格之專業技師或建築師依法簽證 (8) 統包商應負責彙總向相關主管機關申請各項許可 核可執照等所需文件, 並負責辦理申請之作業 (9) 所有與本工程相關的法律 規則或行政命令都需配合遵行 (10) 統包商於施工期間, 應於工址或附近設置工務所及甲方臨時辦公 前言 1-2

18 室, 得採租用現有房舍 利用工址現有房屋及新建組合屋方式 工務所除了設置必要常駐人員數量之辦公 會議室空間及辦公設施 ( 桌椅櫃架 ) 水 電 信( 電話及網路 ); 甲方臨時辦公室應包含下列設施, 設施費用及維護 油料等費用, 均已納入契約總價內 前述設施應於開工後 60 日曆天內完成 (a) 容納 6 人以上進駐之辦公空間 (b) 容納 20 人以上會議室空間及相關設施 ( 桌椅 單槍投影機 投影幕 空調 音響 麥克風設備 錄音筆 筆記型電腦 數位相機等簡報及會議必要設備 ) (c) 檔案室 工程管制室及樣品陳列室 男女廁所各乙間 (d) 桌 椅 櫃 架 (e) 容納 6 人以上之電腦設備 ( 需含必要之合法軟體, 如 Windows XP 作業系統以上 Autocad 2004 以上 Office 2003 以上 Project 2003 以上 ) (f) 各空間之水 電 空調及電信 ( 電話及網路 ) (g) 停車場 (5 部小客車以上 ) (h) 容納 8 人座小客車一部 ( 或提供交通服務 ), 供辦理本工程相關業務時調度使用 (11) 本工程基本設計圖說係以主體工程標的作縱向分類, 如抽水站 初沉池等 ; 契約之詳細價目表係依主體工程及專業分工作橫向分類, 如土木 電氣 儀控 機械 景觀 道路等, 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已包含所有完成本工程必要之一切費用 (12) 本工程所有名詞其定義除契約另有規定, 若統包商仍有疑義, 應照習慣用法由甲方統一解釋為主, 例如圖說中所稱統包商即表示契約中之乙方 承包商或廠商, 甲方應等同於各文件所稱之業主或主辦機關 前言 1-3

19 (13) 協助辦理後續環境影響說明書變更內容及廢止等相關事宜 1.2 計畫範圍依據基本設計之內容, 本工程計畫集污範圍如圖 所示, 原則採分階段興建之方式辦理, 第一期總工程費概算以不超過新臺幣 7.14 億元為原則, 其中第一期第一標工程預算約新臺幣 5.41 億元, 三年試運轉預算約新臺幣 0.68 億元, 工程內容如下 : (1) 污水處理廠用地面積 : 約 16.6 ha (2) 放流口出口設施 : 放流至嘉義排水之放流排放設施 (3) 廠區用地內各設施之規劃配置 : 詳圖 所示 (4) 第一期第一標工程即本水資源回收中心統包工程規劃配置 : 詳圖 所示 (5) 設計水質 : 進流水質 BOD 5 =170mg/L SS=170mg/L TN=35mg/L (6) 設計污水量 : 全期進流量 :60,000 CMD, 第一期進流量 :24,000 CMD, 第一標進流量 :12,000 CMD (7) 放流水質 : 設計放流水質除需符合民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修正實施 流量大於 250m 3 / 日之公共下水道放流水標準 之規定外, 另須符合環境影響說明書中所要求之水質, 其相關要求如下 : BOD 5 : 最大限值 20mg/L( 毫克 / 公升 ) SS: 最大限值 20mg/L( 毫克 / 公升 ) 故本計畫之放流水值如下 ; BOD 5 : 最大限值 20mg/L( 毫克 / 公升 ) SS: 最大限值 20mg/L( 毫克 / 公升 ) TN: 最大限值 15mg/L( 毫克 / 公升 ) (8) 承受水體 : 排入嘉義排水 前言 1-4

20 圖 本工程計畫集污範圍示意圖 前言 1-5

21 嘉義市水資源回收中心第一期統包工程 基本需求書 第一期範圍 第二期範圍 第三期範圍 進流路線 出流路線 圖 前言 污水處理廠分期平面配置圖 1-6

22 圖 水資源回收中心統包工程平面配置圖 前言 1-7

23 嘉義市水資源回收中心第一期統包工程 - 基本設計報告書 1.3 工作項目及內容依據工程契約, 本工程內容應符合節省能源 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保護環境 節約資源 經濟耐用等目的, 並考量景觀 自然生態 兩性友善環境 生活美學, 並依內政部訂定之最新 綠色內涵 規定辦理 統包商須辦理水資源回收中心統包工程之 工地補充測量及鑽探 細部設計 施工 及 三年試運轉 等工作, 茲將上述主要工作項目內容分述如下 : (1) 依統包商施工需求辦理 工地補充測量及鑽探 可採用基本設計階段已完成之測量及鑽探成果, 惟統包商仍須就其正碓性自行複測及補鑽確認 (2) 依招標文件及統包商所提服務建議書製作細部設計重要書圖初稿 ( 至少包含整體規劃設計概要 功能計算書 水理計算書 各類平面 剖面圖 細部詳圖及各類管線配置圖 處理設備流程圖 處理設備質量平衡計算等 ) (a) 視實際狀況需求, 研擬環境影響說明及對策 ( 至少含噪音 空氣污染 水質污染 廢棄物處理 交通量 景觀 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及回收水再利用等 ) (b) 地質鑽探成果 測量成果 ( 含地形測量 水準測量 ) 水資源回收中心界樁鑑界及複測等, 現地鑽探及測量作業 (c) 進廠道路配置 ( 與廠外聯絡道路之連接設計 ) 放流路線及排放點規劃 (d) 設計流量 設計進流水質 放流水質描述 營運初期低水量設計及操作營運策略 (e) 經費分配及時程計畫 (f) 編製工程設計 施工進度管制表 前言 1-8

24 嘉義市水資源回收中心第一期統包工程 - 基本設計報告書 (g) 職業安全衛生計畫 安全監測系統及緊急應變計畫 (h) 依前細部設計重要書圖初稿, 其內容應包括 : (i) 設計準則 (ii) 標示質量平衡計算結果之處理流程圖 ( 含進流水緊急繞流及放流 ) 及質量平衡計算 ( 含尖峰時 平均日與最大日三種污水量計算過程 ) (iii) 功能計算書及各單元設計特殊考量 (iv) 水力剖面圖及水力計算書 ( 含尖峰時 平均日 及最小日流量等計算過程及水位 ) (v) 主要機械設備項目型式及數量, 結構建築材料設備之選用考慮, 如選用專利或特殊材料設備工法, 應敘明理由 (vi) 設計圖應包括 : 1. 基地分析圖 ( 含廠區整體設計概念與構想 ) 2. 全區平面圖 3. 主要平面 立面 剖面圖, 重要空間局部平面 立面 剖 面圖 ( 擬定材料使用建議表 ) 4. 透視圖 ( 以 3D 方式表示融合鄰近地景之全場外觀 ( 含建築物 量體池槽外觀配色 ) 方案配置 ) 5. 審查階段市府得召開建築景觀整合方案會議, 統包商需配 合提出 3D 多角度全廠區建築景觀方案 前言 1-9

25 嘉義市水資源回收中心第一期統包工程 - 基本設計報告書 (vii) 各單元處理流程控制說明及操控策略 (viii) 儀控 電力 電氣系統架構說明 (ix) 設計要求 : 包括土木 建築 結構 電氣 機械 儀控 消防 道路 景觀 管線等及介面整合 (x) 其他應配合辦理之相關工作 (3) 細部設計 (a) 細部設計報告 : (i) 水資源回收中心之機械設備設計 空調 電力 電氣 功能 質量平衡 水力 排水水理 發電機 路燈及照度設計計算 (ii) 結構設計計算及數量計算書 (b) 細部設計圖 : 需以數位座標繪製, 圖幅及格式應使用符合市府要求之電腦圖檔辦理, 於審查階段提送 A3 格式設計圖 ( 圖文需清晰明瞭 ), 細部設計核定時應提送原圖及電子檔, 所需提送之圖說至少包括 : (i) 一般圖 (ii) 土木圖 ( 含地質鑽探圖 ) (iii) 流程及儀控圖 (iv) 機械圖 ( 含通風系統 ) (v) 廠區平面 管線圖 排水系統圖 (vi) 建築圖 (vii) 結構圖 (viii) 消防圖 ( 含計算書 ) 前言 1-10

26 嘉義市水資源回收中心第一期統包工程 - 基本設計報告書 (ix) 電力 電氣 ( 含閉路監視 ) 圖 (x) 廠區教育解說系統 (xi) 結構機電 (Structure, Electric and Mechanic Combined Service Drawing 等 ) 整合圖說 (xii) 其他 (c) 職業安全及衛生管理計畫 安全監測系統及緊急應變計畫 (d) 完成水資源回收中心統包工程所需之排水計畫 建照 雜項執照 電力 電信 消防 自來水等執照申請及審查作業, 並協辦開發許可證 ( 外線補助費已含於總工程費內 ) (e) 取得銀級以上候選綠建築證書 ( 亦可直接申請標章, 惟其風險自負 ), 於辦理工程結算驗收前應取得銀級以上綠建築標章 (f) 取得合格級以上候選智慧建築證書 ( 亦可直接申請標章, 惟其風險自負 ), 於辦理工程結算驗收前應取得合格級以上智慧建築標章 (4) 負責本工程所有施工事宜並取得相關證照, 包括並不限於使用執照等 (5) 教育訓練 : 應於執行前先行提送教育訓練計畫經同意後辦理 1.4 原環境影響說明書概要依嘉義市污水處理廠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本 (96 年 2 月 ) 內容, 本案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主要內容如下, 統包商須遵照辦理 環評承諾 (1) 本開發案應增設滯洪池 (2) 廠區內處理單元配置, 應優先使用預定地靠北邊之土地, 減輕對鄰近社區之影響 前言 1-11

27 嘉義市水資源回收中心第一期統包工程 - 基本設計報告書 (3) 本開發案土方開挖應挖填平衡, 土方不外運 (4) 污水處理廠之放流水 BOD 5 應小於 20mg/L SS 應小於 20mg/L (5) 應將管線施工之環境保護相關措施納入環境影響說明書內 (6) 應於施工前依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及審查結論, 訂定施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 並記載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 ; 如委託施工, 應納入委託之工程契約書 該計畫或契約書, 開發單位於施工前應送本府備查 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不良影響對策摘要表環境影響說明書之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不良影響對策摘要表詳如基本設計附錄八所示, 包括物化環境 生態 景觀及遊憩 社會經濟 文化遺址, 簡述如下 (1) 地形 地質有輕微性之負面影響, 執行預防及減輕對策後為無影響 (2) 水文水質有輕微性之負面影響, 執行預防及減輕對策後為無影響, 完工後為正面影響 (3) 空氣品質 噪音振動有輕微性之負面影響, 執行預防及減輕對策後為無影響至有輕微性之負面影響 (4) 廢棄物 水域生態 景觀及遊憩 地價交通均為輕微性之負面影響, 執行預防及減輕對策後為無影響 前言 1-12

28 第二章設計準則及基本需求 水資源回收中心設計準則及基本需求如下 2.1 功能設計準則說明水資源回收中心系統之基本設計參考內政部營建署之規定及先進國家機關 協會及研究機構如美國 ASCE WPCF 日本下水道協會等頒定之最新法令 準則及規範之標準, 參考資料如下 : 設計依據處理單元基本設計依據如下述 : (1)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內政部營建署 訂定 (2) 污水處理廠最適化設計規範之研定, 內政部營建署 (3) 下水道工程設計規範手冊 (103 年版 ), 內政部營建署 (4) WastewaterEngineering,Trearment,Disposal,Reuse,Metcalf and Eddy (5) Wastewater Engineering Plants,planning,design and operation,syed R.Qasim (6) Design of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s ASCE & WEF (7) 下水道設施計畫設計指針的解說, 日本下水道協會 設計考量水資源回收中心一般性設計考量如下述 : (1) 處理效果應能符合環保法令之規定, 不得對鄰近環境產生顯著之影響 (2) 採用之處理設施不得產生安全問題且可靠度要高 (3) 處理系統操作維護簡易且具優良之操作彈性 設計準則及基本需求 2-1

29 (4) 採用之處理系統應已有相似規模之實廠營運實績 (5) 建設費及營運費應合乎經濟原則 (6) 應有二次公害防治設施 (7) 作業環境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有關之規定辦理以符合人性化之要求 (8) 應配合鄰近景觀採取因應措施, 如建物色彩 高度 植生種類等 (9) 應有水資源回收之實質功能 設計進出流水量與水質 (1) 設計處理水量本計畫污水量依據營建署污下水道工程設計規範, 最大日污水量取平均日污水量比值 120%~140% 加上入滲量, 尖峰日污水量取平均日污水量乘上尖峰係數 (PF) 加上入滲量, 最小時流量依過去經驗採平均日流量之 0.7 倍計算 P: 當量人口數 ( 千人 ) 經整理本計畫設計各項進流水量如表 2.1-1, 總共分三期建設, 第 一期分為兩標進行建設, 本統包案標的是第一期第一標 表 本計畫設計各項進流水量 項目 全期 (CMD) 第一期第一標 (CMD) 第一期第二標 (CMD) 最小時流量 42,000 8,400 16,800 平均日污水量 60,000 12,000 24,000 最大日污水量 75,000 15,000 30,000 最大時污水量 100,000 20,000 40,000 (2) 設計處理污水水質 本案之設計進流水水質及放流水水質表 如下 : 設計準則及基本需求 2-2

30 表 本工程設計進流水水質及放流水水質 項目 設計進流水水質 要求放流水水質 ( 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 ) 設計放流水水質 BOD(mg/l) SS(mg/l) TN(mg/l) 本系統分期分標建設說明 於土建工程時就必須考量後續期程所需之用地及土建設施大小, 並且 預留後續機電設備單元之位置, 故將本工程於土建及機電設備分期分標建 設內容整理如下表 所示 土建名稱 進流抽水站 前處理系統 初級沉澱池 生物系統 二級沉澱池 消毒池 表 本工程各單元設計量 第一期第一標 處理量 12,000 CMD 第一期第二標 處理量 24,000 CMD 第二期處理量 36,000 CMD 全期處理量 60,000 CMD 60,000 CMD 60,000 CMD 60,000 CMD 60,000 CMD 60,000 CMD 60,000 CMD 60,000 CMD 60,000 CMD 12,000 CMD 24,000 CMD 36,000 CMD 60,000 CMD 12,000 CMD 24,000 CMD 36,000 CMD 60,000 CMD 12,000 CMD 24,000 CMD 36,000 CMD 60,000 CMD 36,000 CMD 36,000 CMD 36,000 CMD 60,000 CMD 污泥處理機房 60,000 CMD 60,000 CMD 60,000 CMD 60,000 CMD 污泥消化池 ,000 CMD 60,000 CMD 註 : 統包案修改進流抽水站 前處理系統 污泥處理機房土建需一次完成 2.2 處理單元設計基本需求說明擬定各處理單元設計準則如表 所示, 各單元基本需求如下說明, 設計準則主要參考營建署 103 年污水下水道工程設計規範 (103.10), 其餘則參考 WastewaterEngineering,Trearment,Disposal,Reuse 書中之建議值 設計準則及基本需求 2-3

31 表 各單元設計準則 設計準則 處理單元 項目 設計選用值 下水道設計規範 第一期第一標第一期第二標全期進流抽水站機械式 粗攔污柵 進流 抽水機 進流 抽水站 ( 濕井 ) 機械式 細攔污柵 渦流沉砂池 初級沉澱池 流量 計畫最大計畫最大時污水量時污水量 數量 2 組自動攔污 2 組自動攔污柵, 互為備用 柵, 互為備用 計畫最大時污水量 4 組自動攔污柵, 互為備用 計畫最大時污水量 - 柵距 20mm 20mm 20mm - 流量 計畫最大計畫最大計畫最大計畫最大時污水量時污水量時污水量時污水量 型式沉水式抽水機沉水式抽水機沉水式抽水機 - 0.5CMS:2~4 台 數量 4 台 5 台 6 台 0.5~1.5CMS:3~5 台 流量 全期計畫全期計畫全期計畫最大時污水量最大時污水量最大時污水量 計畫最大時污水量 流量 計畫最大時計畫最大時計畫最大時污水量污水量污水量 計畫最大時污水量 數量 2 組自動攔污柵 2 組自動攔污柵 6 組自動攔污柵 - 柵距 6mm 6mm 6mm - 流量沉砂池表面負荷水力停留時間流量 計畫最大計畫最大計畫最大計畫最大時污水量時污水量時污水量時污水量 3,700 CMD/m 2 3,700 CMD/m 2 3,700 CMD/m 2 <4,800 CMD/m 2 25sec 25sec 25sec 20~30sec 計畫最大計畫最大計畫最大計畫最大日污水量日污水量日污水量日污水量 停留時間 1.5hr 1.5hr 1.5hr 1.5hr~2hr 平均有效水深 3.5m 3.5m 3.5m 2.5~4.0m 表面 55 m 3 / m 2.day 55 m 3 / m 2.day 55 m 3 / m 2.day 35~70 m 3 / m 2.day 溢流率 堰負荷 200 CMD/m 200 CMD/m 200 CMD/m 120~250 CMD/m 設計準則及基本需求 2-4

32 設計準則 處理單元生物系統三段 A/O (Step-Feed) 二級沉澱池消毒池快濾機 項目 設計選用值 下水道設計規範 第一期第一標第一期第二標 全期 流量 計畫最大計畫最大計畫最大日污水量日污水量日污水量 計畫最大日污水量 水力停留 時間 6~8hr 6~8hr 6~8 hr 6~8hr MLSS 2000~2500 mg/l 2000~2500 mg/l 2000~2500 mg/l 2000~3000 mg/l 污泥停留時間 5~10 day 5~10 day 5~10 day 5~10 day 污泥回流率 ~1 F/M ratio ~0.2 流量 計畫最大計畫最大計畫最大日污水量日污水量日污水量 計畫最大日污水量 停留時間 3.5hr 3.5hr 3.5hr 3~5 平均有效水深 3.8m 3.8m 3.8m 3.5~4.0m 表面溢 25 m 3 / m 2.day 25 m 3 / m 2.day 25 m 3 / m 2.day 20~30 CMD/m 2 流率 堰負荷 100 CMD/m 100 CMD/m 100 CMD/m <150 CMD/m 流量 計畫最大計畫最大計畫最大時污水量時污水量時污水量 計畫最大時污水量 次氯酸鈉 (NaOCl) 次氯酸鈉 (NaOCl) 次氯酸鈉 (NaOCl) 型式消毒消毒消毒 - 停留時間 15 min 15 min 15 min 15 min NaOCl 貯存槽數 2 槽 2 槽 2 槽 2 槽以上 濾速 40m/h 40m/h 40m/h - 數量 2 座 3 座 6 座 - 回收水池停留時間 60 min 60 min 60 min - 污泥濃縮機 第一期計畫第一期計畫全期計畫流量污泥量 ( 平均日 ) 污泥量 ( 平均日 ) 污泥量 ( 平均日 ) - 數量 2 組 2 組 5 組 - 濃縮機型式 帶濾式 帶濾式 帶濾式 - 設計準則及基本需求 2-5

33 設計準則 處理單元 項目 設計選用值 下水道設計規範 第一期第一標第一期第二標 全期 每日操作時間濃縮後污泥濃度 8 hr 8 hr 8 hr - 50,000 mg/l (5%) 50,000 mg/l (5%) 50,000 mg/l (5%) - 流量 第一期計畫 污泥量 ( 平均日 ) 第一期計畫 污泥量 ( 平均日 ) 全計畫污泥量 ( 平均日 ) - 數量 2 組 2 組 5 組 - 污泥脫水機 脫水機型式每日操作時間 帶濾式帶濾式帶濾式 - 8 hr 8 hr 8 hr - 脫水後污 泥濃度 200,000 mg/l (20%) 200,000 mg/l (20%) 200,000 mg/l (20%) - 固體物捕 捉率 95% 95% 95% - 在一般機房區域 設計換氣次數在 8~10 次 / 小時 設計換氣次數在 8~10 次 / 小時 設計換氣次數在 8~10 次 / 小時 - 通風系統 ( 註 1) 鼓風機室通風量控制 設計換氣次數在 12~15 次 / 小時以需要各區採單 ( 或多 ) 台送 / 排風機運轉 設計換氣次數在 12~15 次 / 小時以需要各區採單 ( 或多 ) 台送 / 排風機運轉 設計換氣次數在 12~15 次 / 小時以需要各區採單 ( 或多 ) 台送 / 排風機運轉 - - 型式採濕式洗滌採濕式洗滌採濕式洗滌 - 抽氣量 設計換氣次數在 8~10 次 / 小時 設計換氣次數在 8~10 次 / 小時 設計換氣次數在 8~10 次 / 小時 - H 2S NH 3 濃度在 H 2S NH 3 濃度在 H 2S NH 3 濃度在 除臭系統 5PPM 以上時, 5PPM 以上時, 5PPM 以上時, 去除率 95% 95% 95% H 2 S NH 3 濃度在 H 2 S NH 3 濃度在 H 2 S NH 3 濃度在 - 5PPM 以下時, 5PPM 以下時, 5PPM 以下時, 90% 90% 90% 備註 : 1. 通風系統亦須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12 條及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設計準則及基本需求 2-6

34 2.2.1 進流抽水站抽水站之目的是當自然傾斜流下的污水和管渠埋設深度極深的時候, 污水沒有辦法以重力方式流動, 或在自然流下方式的處理程序中, 能量不足以流出之情況下所使用 抽水站是由進流管 進流渠道及抽水井 ( 濕井 ) 等土木構造物所構成 (a) 設計水量原則上, 進流抽水站主要以尖峰流量來設計 (b) 設置位置 安全及環境對策 (i) 抽水站的位置應考量與污水下水道進流最後一處人孔銜接與廠內設施連結之最適合的位置 (ii) 在設置抽水站的過程中, 污水的不穩定現象也必需考慮進去, 如穴蝕作用 水錘現象等 (iii) 對於抽水站所產生之振動 噪音及臭味應該有其相關的環境保護對策 (iv) 抽水站必須有能抵坑大規模地震之對策以維持其功能 (v) 抽水站前必須有緊急溢流管線, 避免汛期時大量雨水經由污水系統流入污水廠造成系統異常 (iv) 進流抽水站 B1F 濕井與進流渠道屬防爆區域, 需考量設備型式與通風換氣設備 (1) 粗攔污柵污水通常含有漂浮性雜質或大型漂浮物混合其中 因此在污水進入水資源回收中心後, 必須設置網柵, 以避免雜物進入抽水井造成後續收水機設備損壞, 網柵必須要夠強韌足以抵擋雜物及網柵前後水位差之能力, 耙鉤需具有足以清除攔除物之提吊力與污物清除能力 設計準則及基本需求 2-7

35 (a) 攔污柵之間隔不銹鋼板間之有效間隔與泵浦口徑有關 粗攔污柵之間隔為 50~150 mm 因此設計選用之有效間隔如下: 粗攔污柵 :20 mm (b) 傾斜角度本案進流抽水站深度約為 14.3m, 考量安裝精準度與後續擴建便利性, 建議採用 90 度之粗攔污柵 (c) 刮耙速度本案進流抽水站深度為 14.3m, 若刮耙速度過慢可能導致污物阻塞導致渠道滿溢, 若刮耙速度過快可能導致撈除物因震動而滑落, 本案建議刮耙速度為 0.4~0.8m/s (2) 濕井計算濕井容量需考慮污水停留時間, 污水停留時間過長池體過大, 造成浪費, 停留時間過短則造成泵浦起停頻繁加速抽水機與電動機之磨耗, 一般抽水井容量計算可採用下列公式計算 : 濕井最小容量 : 抽水機之抽水量 T: 最小循環時間 (3) 抽水泵浦 (a) 型式本案進流抽水站深度約為 14.3m, 考量土建成本經濟性, 採用沉水式泵浦可減少乾井空間, 並可以減少平日檢修人力 設計準則及基本需求 2-8

36 (b) 抽水機配置與數量抽水機之數量相等於計畫污水量之處理容量, 依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計畫抽水量介於 0.5~1.5CMS 之間, 污水抽水機建議設置 3 ~5 台, 本污水廠全期最大時污水量 100,000CMD=1.18CMS, 全期採用 6 台抽水機設計, 第一期第一標設置 4 台, 第一期第二標設置 5 台 (c) 分期汰換原則本期第一標進流抽水站設置 4 台泵補, 預計污水廠處理污水量達到第一標 80% 時啟動第二標 ( 擴充條款 ), 為了避免抽水機更動時之浪費, 當流量增加時新增抽水機, 以滿足操作需求, 原預計汰換之泵浦則繼續沿用之策略 第一標設置泵浦流量規劃為 3,500CMD 6,500CMD 10,000CMD 與 20,000CMD 各 1 台, 第二標則採 10,000CMD 1 台與 20,000CMD 2 台, 一標 3,500CMD 與 6,500CMD 泵浦可留於現場做為備用, 或廠內其他維護保養使用, 第二期再增設 40,000CMD 泵浦 1 台, 至第三期 ( 預計民國 119 年 ) 再採以大換小更新, 以符合設備使用年限規定 (4) 緊急溢流措施大雨汛期, 雨水可能藉由管路裂縫或期他位置滲入, 導至污水管內水量爆增, 為了避免大量水灌入進流抽水站造成系統異常, 本案於進流井前一個人孔設置一緊急溢流管線, 可將過多之進流水直接導至嘉義排水 考量嘉義市地形高程為東南向西北遞減, 水資源回收中心基地位置位於污水收集系統之最下游, 進入污水廠最後一顆人孔地面高程為 EL:23.02m( 為第一期集污區最低點 ), 並考量下游滯洪池排出口高程 ( 約為 18.00m, 非進入嘉義排水高程 ), 為避免因進水量過大或迴水壅塞時, 污水自上游人孔湧出或迴流至滯洪池, 故緊急溢流管高程應較主幹管末端人孔之地面高程低, 並較滯洪池排放口高程為高, 後經考量 設計準則及基本需求 2-9

37 後本工程緊急溢流管設計之管底高程約 EL: 19.5m, 管頂與最後一顆人孔地面高程相差約 1.7m 前處理設施前處理設施主要功能在於將纖維狀與顆粒狀垃圾與雜質進入初級沉澱池前予以去除, 以保護後續單元之機械設備延長使用壽命 (1) 細攔污柵污水通常含有漂浮性雜質或大型漂浮物混合其中 因此在污水進入水資源回收中心後, 必須設置網柵, 以避免雜物進入抽水井造成後續處理程序機械設備損壞, 網柵必須要夠強韌足以抵擋雜物及網柵前後水位差之能力, 耙鉤需具有足以清除攔除物之提吊力與污物清除能力 通常攔污柵是由不銹鋼製網柵組成 (a) 攔污柵之間隔不銹鋼板間之有效間隔與泵浦口徑有關 通常來說, 細攔污柵之間隔為 6~25 mm 因此設計選用之有效間隔如下: 細攔污柵 : 6 mm (b) 傾斜角度細攔污柵之傾斜角一般設定為 75 度 然而此角度對於手動清理來說是困難的, 所以通常會設計成 45~60 度以利清理 然而目前大部分設計多是由機械設備來做清理的動作, 故細攔污柵之設計角度為 75 度 (2) 沉砂池一般來說, 沉砂池之用途在於自污水中去除無機物及較大懸浮物, 以避免進流物淤積所造成之設備損傷 而且沉砂池之設置也能有效防止泵浦之阻塞及減少設備之維修次數 近年來, 常有將進流污水管深入地底中 此時, 沉砂池可以設置 設計準則及基本需求 2-10

38 於主泵浦之後, 以減少地底下建物部份, 也能減少成本及建造時間, 讓維修工作簡單些 設計使用渦流式沉砂池型式, 渦流式的沉砂池為圓柱型槽體 水流以相對於槽壁以切線方向進入, 如此可提供槽中污水擁有水平之渦流流向, 藉重力及離心力能夠將泥砂自污水中分離 (a) 渦流式沉砂池渦流式沉砂池能夠去除污水中之泥砂, 渦流式沉砂池有兩種形式, 其中之一是水流自槽壁以切線方向進入, 渦輪機維持一定流速並藉檔板分離污水中的泥砂 當渦輪機迴轉時, 以自然重力沉澱的泥砂便流至池中央的沉砂貯存斗中, 再藉由泥砂抽取泵浦抽離 (b) 渦流式沉砂池之設計準則 (i) 平均流量時的停留時間約 30 秒 (ii) 設備尺寸 : 直徑 ( 上端 )1.2~7.3m 直徑( 下端 )0.9~1.8m 高 2.7~4.9m 初級沉澱池初級沉澱池是為了沉澱及去除可沉澱物質, 一般稱懸浮固體 (SS), 且為生物處理池之前處理設備 在初級沉澱池中, 為分離相對來說比重較大之無機物 (SS), 須設置污泥收集設備及污泥抽取裝置以快速有效的去除之 浮渣之去除設備也應設置以去除污水中之表面所產生的浮渣 初級沉澱池可選用形式有圓 ( 方 ) 形或矩形, 圓形優點為溢流率與堰負荷較小, 缺點為較佔空間且大小因刮泥機形式受限排列所需空間較大 ; 矩形沉澱池, 形狀較不受設備限制 本案建議初級沉澱池可配合生物池尺寸設計並採用渠道連接, 有利於減少水頭損失且配置較為美觀 (1) 形狀及池數 (a) 初級沉澱池設計為矩形 設計準則及基本需求 2-11

39 (b) 為了清掃 維修及改造, 原則上會設置兩池以上 (2) 構造 (a) 以不透水之鋼筋混凝土構成, 且其結構對於浮力的影響是安全的 (b) 設置初沉污泥泵浦以抽取初沉污泥至污泥貯存槽或污泥消化池 (c) 矩形沉澱池, 其坡度約為 1/100~2/100 (d) 考量環境對策及地域特性, 應設置覆蓋設施 (e) 若必要, 初期階段應考量設置繞流渠道 (3) 表面負荷表面負荷依計畫最大日水量設計, 採 35~70m 3 /(m 2 日 ) (4) 有效水深池子的有效水深以 2.5~4.0m 為標準 (5) 預留高度池的預留高度 ( 出水高度 ), 在考慮建設費和維持管理而以 50cm 為標準 (6) 浮渣去除裝置沉澱池應設置去除浮渣的設備, 其中包含浮渣收集器 初沉浮渣槽 初沉浮渣泵 浮渣細篩機 (7) 流出設備 (a) 於流出設備中設置溢流堰 (b) 堰溢流負荷以小於 250m 3 /(m 日 ) 為標準 (8) 污泥刮泥機 (a) 污泥刮泥機為儘量避免擾動池底之沉澱物, 刮泥速度採 3m/min 設計準則及基本需求 2-12

40 (9) 污泥抽取設備 (a) 污泥可利用抽水機或採液位差之方式排出, 本公司擬採用氣昇排泥方式抽送初沉污泥, 之後再以泵浦輸送至污泥混合池或消化池 (b) 排泥管應以防腐蝕材質製成, 且其設計管徑應大於 150mm 不易被污泥阻塞 (c) 管線前後端應配置反沖洗水源或氣源以利管線阻塞時疏淤用 (d) 泵浦形式應選用不易阻塞形式, 如轉子式或容積式泵浦 生物處理池傳統活性污泥法是統合水質 建設成本 操作維護與可行性等性質, 能夠經濟且廣泛用於中度規模以上的污水處理程序 傳統活性污泥法之處理流程圖如下 由初級沉澱池處理過之污水當進流, 混合迴流污泥後一同導送至生物處理池 進流之混合物在一段時間以連續曝氣進行反應, 活性污泥混合液而後會被導送至最終沉澱池, 將活性污泥自污水中沉澱分離 之後上層污水自出流堰溢流, 污泥則於沉澱池中沉澱, 一部分沉澱的污泥會被返送至生物處理池以繼續進行生物反應, 其他廢棄污泥則會被送至污泥處理系統 進流污水 初步沉澱池初級沉澱池 生物處理池 最終沉澱池二級沉澱池 處理水 初步沉澱池污泥初級沉澱池污泥 迴流污泥 廢棄污泥 圖 傳統活性污泥法 (1) 活性污泥法之生物處理槽設計活性污泥法之生物處理池的設計, 主要是以水力停留時間 (HRT) F/M 比值 MLSS 及 DO 等為設計準則 (2) 水力停留時間 (HRT) 設計準則及基本需求 2-13

41 標準活性污泥法對於最大日水量之 HRT 以 6~8 小時為標準 (3) 污泥濃度 (MLSS) 及迴流污泥比污泥濃度 (MLSS) 以 2,250 mg/l 為標準 此外, 迴流污泥必需考慮迴流污泥之 SS 濃度來做適當的設計 (4) 曝氣方式選定曝氣系統採鼓風機供氣經由散氣盤曝氣方式 以氧氣傳送效率 經濟性及位置來設計 (5) 形狀 構造及池數 (a) 生物處理池之形狀為矩形 (b) 池壁為不透水之鋼筋混凝土 (c) 設置檢測維修用的走廊及欄杆 (d) 設置數量至少兩池以上 (6) 水深及出水高度 (a) 池體的有效水深於標準曝氣系統為 4~6m (b) 池體的出水高度於標準曝氣系統為 80 cm 以上 (7) 監測裝置為了瞭解並進行適當之操作及維修, 對於處理池之出流水質 迴流污泥量 空氣量 處理池之溶氧濃度 (DO) 等性質, 應該設置各種水質的測量儀器 (8) 散氣裝置 (a) 散氣裝置採用散氣盤 (b) 散氣裝置要能均勻地注入空氣至水體中 (c) 散氣裝置應具有耐久性 耐腐蝕性及耐酸鹼性 設計準則及基本需求 2-14

42 (9) 送風量 (a) 送風量應等同於該設備所消耗的空氣量, 如生物處理池 (b) 生物處理池之需要空氣量, 由進流水之需氧量 硝化作用耗氣量及氧氣傳送效率等因子估計之 (10) 迴流污泥設備迴流污泥泵浦之計畫輸送容量是基於保持處理池中的污泥濃度 (MLSS) 而設計 (11) 鼓風機選定鼓風機型式一般常見有魯式與離心式, 離心式鼓風機又分為多段離心與單段離心, 魯式鼓風機於小水量時, 風量需求較小較具經濟優勢, 但有噪音與效率低之缺點, 噪音通常可選配防音罩加以改善 ; 在風量需求大時, 鼓風機應選用效率較高之離心式鼓風機, 而多段離心式鼓風機較為便宜但亦有噪音問題, 單段離心式鼓風機昂貴但效率與音量最低, 由於目前污水廠初期低水質水量普遍較長, 故本案建議採魯式鼓風機搭配單段離心式鼓風機, 以利污水廠操作 (a) 鼓風機之選定主要考量於其送風量及送氣壓 (b) 鼓風機之送風量及設備數量必須考量目前與未來之變化量 (c) 鼓風機必須有能夠調整送風量之方法或措施 (d) 至少設置 2 台以上的鼓風機 (12) 分水原則 (a) 分水應採用易調整方式進行分水, 本案建議採三角堰方式進行分水, 當流量較低時仍具一定水位差進行分水 (b) 渠道流速不宜過快, 流速過快導致渠道前後水量不均造成各條 line 進水不等, 並於渠道分水後配合水量提高渠底高程改變通水斷面令渠道前後分水均等 設計準則及基本需求 2-15

43 2.2.5 二級沉澱池二級沉澱池是用以沉澱分離生物處理池處理過程中所產生的污泥, 藉此得到較乾淨之處理水 且能返送部分之迴流污泥及或去除其他物質的重要設備 (1) 形狀及池數 (a) 二級沉澱池採用圓形 (b) 為了清掃 維修及改造, 原則上會設置兩池以上 (2) 構造 (a) 以不透水之鋼筋混凝土構成, 且其結構對於浮力的影響是安全的 (b) 設置污泥刮泥機以收集污泥 (c) 圓形沉澱池, 其坡度約為 5/100~10/100 (3) 表面負荷表面負荷依計畫最大日水量以 20~30m 3 /(m 2 日 ) 為標準 (4) 有效水深池子的有效水深以 2.5~4.0m 為標準 (5) 出水高池的出水高度, 在考慮建設費和維持管理而以 50cm 以上為標準 (6) 浮渣去除裝置沉澱池應設置去除浮渣的設備 (7) 流出設備於流出設備中設置溢流堰, 堰溢流負荷以小於 150m 3 /(m 日 ) 為標準 設計準則及基本需求 2-16

44 (8) 污泥刮泥機 (a) 污泥刮泥機必須儘量避免擾動池底之沉澱物, 刮板速度採 1.5m/min (9) 污泥抽取設備 (a) 污泥可利用抽水機或採液位差之方式排出, 本公司擬採用連通管加上提流斯克閥方式排泥, 再以泵浦抽送二沉污泥迴流及廢棄 (b) 排泥管應以防腐蝕材質製成, 且其設計管徑應大於 150mm 較不易被污泥阻塞 (c) 污泥管線前後應設置反沖洗水或空氣, 以利阻塞時疏淤 消毒處理 (1) 消毒池目前會用做消毒的化學藥品如次氯酸鈉 液態氯 次氯酸鈣等 近年來, 紫外線與臭氧殺菌由於其對於頑強病菌具較高之殺菌的能力漸漸被採用實行 然而, 紫外線及臭氧相對於加氯消毒的成本較高, 本廠基於成本及安全考量, 選用次氯酸鈉來進行消毒, 統包商可選擇紫外線及臭氧等方式, 惟其費用並不增加 (a) 加氯消毒設備 (i) 消毒設備採計畫最大時污水量設計 (ii) 停留時間應該為大於 15 分鐘 (iii) 加藥位置應該靠近加氯消毒池之進流處 (b) 次氯酸鈉之加藥設備 (i) 其貯存容量應以計畫最大時污水量及加藥量來設計 (ii) 設置備用機組 設計準則及基本需求 2-17

45 (c) 次氯酸鈉溶液貯槽 (i) 貯存設備之容量應該為 7~8 日之平均藥劑量 (ii) 至少設置 2 個貯存槽 (iii) 設置計量裝置以監視次氯酸鈉溶液之殘留量 (d) 次氯酸鈉溶液貯存室為防止次氯酸鈉溶液漏出, 應設置相對於貯存總量之防溢堤 (e) 消毒池低水量操作與維護保養 (i) 消毒池設置初期低水量時, 停留時間較長, 可能導致餘氯劑隨時間經過減少, 故初期低水量時可採用氯錠作為消毒手段 (ii) 消毒池須設置浮渣排除設備以利消毒池液面浮渣排除, 消毒池出流口須設置高於池底 1m 位置, 防止底部淤泥隨放流水流出 (iii) 維護保養時, 可利用小型沉水泵以繩索拖曳將底部淤泥排出 放流系統本案排入嘉義排水共計三股水, 主要為放流水 緊急溢流與滯洪池排水, 由於嘉義排水左岸堤防目前僅完成規劃, 且於本案工程期間亦無預計施作, 故於放流口應設置出口工, 並須有護坡措施, 避免出流水沖刷, 出口工形式可參考基本設計圖 RD-040 為了監測與確保放流水之水質與水量, 必須設置相對應計量設備與水質線上監測設備 (1) 巴歇爾量水槽 (a) 採計畫最大時污水量設計 (2) 線上水質監控設備 設計準則及基本需求 2-18

46 (a) 化學需氧量 (b) 氫離子濃度 (c) 懸浮固體物 (d) 溫度 快濾機本廠快濾處理只用於回收水之需要, 因此採用快濾機具有穩定處理性能及操作容易之優點 (1) 砂濾形式可分為重力式與壓力式, 由於處理水量不大擬採用壓力式快濾機 (2) 本計畫處理量係採最大日水量之 5% 以上, 經過濾後之水資源再利用至其他處理設備上 污泥濃縮 (1) 機械濃縮採用帶濾式污泥濃縮機 帶濾式污泥濃縮設備由帶濾式濃縮機 污泥貯存槽及混合污泥泵浦所構成 帶濾式濃縮機經濾布擠壓自污泥中分離固體, 且能將重力無法濃縮之廢棄污泥在短時間內濃縮成 4~6% 之污泥 (a) 帶濾式污泥濃縮機 (i) 設備容量及數量, 決定於污泥總量除以單位處理量及每日的操作時間 原則上至少設置 2 台以上 (ii) 濃縮污泥的含水率設定為 94~96%, 採 95%, 且固體物捕集量介於 85~95%, 採 90% 為標準 (iii) 需選用耐用的材質 (b) 混合污泥泵浦 設計準則及基本需求 2-19

47 (i) 混合污泥泵浦為固定式 (ii) 每台帶濾式污泥濃縮機設置 1 台混合污泥泵浦 污泥消化污泥消化方式分成厭氧性污泥消化和好氧性污泥消化法二種 目的主要都是藉由微生物作用來達到分解污泥中的有機物及安定化 好氧性污泥消化法已使用於部分小型水資源回收中心和試驗性地用於剛開始操作的水資源回收中心 厭氧性污泥消化法是藉由微生物在維持厭氧狀態的消化槽中降解有機物成為低分子化 液化 氣化之污泥處理程序 這個程序有助於污泥減量 安定化和環境衛生, 使得掩埋場作為污泥最終處置場所變得可行而容易 此外, 污泥體積和固體物減少可以節省其後續處理程序如脫水 焚燒等之處理容量 在分解有機物後, 消化污泥即送至污泥脫水設備 另外, 二段式污泥消化程序產生的分離液, 一般而言, 會返送回污水處理設施處理 厭氧消化過程所產生的氣體中, 甲烷 ( 沼氣 ) 成為主要的副產品, 脫硫後它可被用在消化氣電共生設備, 為污泥消化槽加溫及焚化爐的輔助燃料 本統包案係採用餘裕生物處理池作好氧消化使用, 惟需規劃全期時厭氧消化污泥之用地位置 (1) 好氧消化 (a) 機械設備利用散氣式曝氣或機械攪拌式曝氣設備之配置, 曝氣所需空氣量, 以每 1,000 m 3 採 20~30 cmm 計算 污泥之進流及排出方法等依生物反應槽規定 曝氣設備之清水測試傳氧效率應達 20 % 以上 (b) 消化槽設備消化槽應設置消泡設備 好氧性污泥消化一般用於中小規模廠生物污泥之穩定, 除揮發性固體物減少率較厭氧消化為低之 設計準則及基本需求 2-20

48 外, 上澄液 BOD 濃度較低, 污泥脫水性良好 操作較容易, 以及最終產物處分容易等均為其優點, 但耗費能源較高, 且不能回收利用消化瓦斯 固肥 液肥及產生污泥量較多等缺點 好氧消化槽之消化污泥處理比照濃縮池設計 (2) 厭氧消化 (a) 消化方式一段式消化或二段式消化常用於污泥消化程序 一段式消化反應中, 污泥消化槽只進行生物反應, 無固 / 液相分離效果 而二段式消化在第一槽進行生物反應, 而於第二槽進行固 / 液相分離 (b) 有效容量 (i) 污泥消化槽的有效容量之估算方式為投入消化槽之污泥體積與污泥停留時間之乘積 (ii) 在一段式消化降解污泥中, 有機物需加熱至中溫消化帶之溫度, 其適合溫度約為 35 C, 而停留時間則為 20~30 天左右 (c) 消化污泥量消化污泥量可由投入污泥中的有機物 消化率及污泥中的含水率估算而得 (d) 消化槽形狀及數量 (i) 消化槽形考量內徑和有效深度的比值及攪拌效率, 可為圓筒形 蛋形或龜甲形 (ii) 槽底的坡度應儘量傾斜 (iii) 數量以 2 個以上為原則 (e) 構造 設計準則及基本需求 2-21

49 (i) 槽之結構體以具有水密性 氣密性及抗蝕性之鋼筋混凝土或同性質材料為主 (ii) 應特別注意槽體的保溫效果 (iii) 內部槽頂和污泥液面間距之決定, 應考量避免污泥飛沫浮渣流入沼氣管線 (iv) 二段式消化槽中液位之決定應考量污泥由第一槽能以重力流形式流至第二槽 (f) 攪拌裝置 (i) 污泥於槽中應充分混合, 除使槽內溫度分佈均勻外, 亦使液相均勻 (ii) 在利用氣體混合的系統中, 供應之氣體量決定於氣體注入槽體的方式 (iii) 應具備消化氣體的安全防護設備 污泥濃縮及脫水一般濃縮污泥或消化污泥的含水率介於 94~98%, 採 95%, 經過污泥脫水程序把污泥的含水率減到 80%, 體積減少到 1/5~1/10 時, 此時污泥如餅一般易於提取 基於本計畫處理廠之規模及經濟效益比較, 選用帶濾式濃縮機及帶濾式脫水機較為適合 (1) 帶濾式脫水設備帶濾式脫水機能在短時間內造成固相與液相分離 其採用係將化學藥品 ( 高分子有機凝聚劑 ) 加至污泥中, 再以濾布擠壓把水排出 (a) 脫水機的處理容量應該以每小時之污泥量來表示 (m 3 /h) (b) 其設備數量由污泥總量除以單位設備處理量 ( 單位為 m 3 /h) 及每日操作時間估計之 設計準則及基本需求 2-22

50 (c) 脫水污泥之含水率, 約 80%, 採不低於 80% (2) 污泥脫水進料泵浦 (a) 選擇定量性之泵浦 (b) 每台帶濾式脫水機設置一台污泥脫水進料泵浦 (3) 污泥餅之貯存設備 (a) 污泥餅之貯存設備為貯存斗型 (b) 貯存槽之貯存能力決定於污泥餅之產生量及輸送排程 (4) 附屬裝置附屬裝置有污泥貯槽 清洗泵浦 小型空氣壓縮機及臭味控制設備 (5) 污泥風乾區初期低水質水量時, 每日污泥產量極少, 鑒於嘉義地區年日照時數長, 可於污水廠東北側規劃一風乾區域, 可進一步減少污泥含水率, 節省清運成本 污泥清運與處置環保署公告公共污水廠自 104 年 7 月 1 日起, 污水廠污泥屬事業廢棄物, 廢棄物代號為 D-0901, 本案藉由環保署處理機構服務管理系統查詢嘉義地區可進行處理清運之合格廠商如表 所示表 嘉義地區附近合格處理廠商縣市別管制編號機構名稱級別電話總量 ( 公噸 / 月 ) 嘉義縣 Q 律潔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乙 台南市 D 大登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乙 高雄市 E 燁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乙 設計準則及基本需求 2-23

51 高雄市 E54A1689 固輝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甲 高雄市 S 大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乙 高雄市 S 綠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甲 高雄市 S 弘偉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乙 南亞塑膠工業 雲林縣 P 股份有限公司 甲 麥寮分公司 雲林縣 P 金剛污染防治股份有限公司 甲 雲林縣 P 日友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 臭味防制一般水資源回收中心臭味問題為容易令人詬病之問題, 所以在廠區內易發生臭味區域除了採密閉空間外應加強防治, 一般防治可採用洗滌塔 生物濾床與活性碳吸附, 生物濾床於國內僅有鳳山溪污水廠有實績, 且操作困難, 活性吸吸附操作上需外運再生與補充較不經濟, 而洗滌塔在使用時績與經濟性較高, 故本案建議採用洗滌塔方案 臭味管制上設備應採用包覆性較佳之設備, 或另外以不銹鋼板或其他防腐材質包覆, 並須考量維修方式, 由於臭氣中含硫化氫除臭管線應為 FRP 材質或不鏽鋼等防鏽材質, 並於管線較低處應設置排水閥件 除臭管制區域如下 : (1) 進流抽水站 : 進流井 粗柵渠道 粗攔污柵 進流濕井 (2) 前處理系統 : 細攔污柵 渠道 渦流沉沙池與分水井 (3) 初級沉澱池 : 初沉入流渠道 初沉污泥斗上方 污泥渠道 污泥井 浮渣細篩篩機 浮渣井與初沉出流渠 設計準則及基本需求 2-24

52 (4) 污泥處理機房 : 污泥濃縮機 污泥脫水機與污泥儲槽 本案建議於進流抽水站與污泥機房設置洗滌塔, 進流抽水站 前處理系統與初級沉澱池位置較為接近可集中處理, 污泥處理機房則獨立設置洗滌塔, 另抽換氣次數依照設計原則, 每小時為 8~10 次抽換氣, 換氣標準依照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12 條 初估設備規範章節目錄章碼章名 機械工程一般規 11215A 豎軸定速離心泵 11221A 上方插入式攪拌機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儲藥槽 隔膜式定量泵 閘門 自動反沖洗快濾機 自動加壓給水系統 11314A 螺旋輸送壓實機 11315(1) 沉水式污水泵 ( 一 ) 11315(1) 沉水式污水泵 ( 二 ) 洗砂機 11331A 非金屬鍊條刮泥機 11331B 金屬鍊條刮泥機 11332A 機械式粗攔污柵 11332B 機械式細攔污柵 渦流式沉砂池 1134A 浮渣細篩機 除臭設備 乾粉泡藥機組 連續帶濾式脫水機 污泥餅貯存槽 連續帶濾式濃縮機 設計準則及基本需求 2-25

53 章碼 章 名 魯式鼓風機 薄膜細泡式散氣設備 沉水式攪拌機 推進腔泵 試驗室設備 2.3 土建工程 一般池槽構造物 (1) 鋼筋須符合 CNS 560 規定之熱軋鋼筋之材質, 不得使用水淬鋼筋 (2) 統包商於每一批鋼筋進場開始施工前, 須提供鋼筋無輻射污染檢驗證明 (3) 鋼筋採竹節鋼筋, 其最小降伏強度 (fy) 規定如下 : # 3 及以下為 SD280:2,800 kgf/cm 2 # 4 及以上為 SD420W:4,200 kgf/cm 2 (4) 銲接用鋼筋須符合 SD 280W 或 SD 420W 可銲鋼筋 (5) 混凝土為增加耐久性, 其水泥一律採用卜特蘭第二型 (6) 混凝土規定 28 天齡期之抗壓強度至少 280kg/cm 2 (7) 水池結構之模板應採用清水模板 廠內道路系統 (1) 橫向坡度採 2% 設計, 廠區內道路平面交叉轉角設計係依據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第 節之規定 : 宜與設計車種之轉向軌跡邊線保持 0.25 公尺以上之側向淨距 本計畫之設計車種為 WB15, 依該設計車種轉向軌跡套繪結果, 路口轉彎半徑採 R=10m 設計 (WB15 設計準則及基本需求 2-26

54 之轉向軌跡最小半徑為 6.69m) (2) 道路必須設置適當之橫向坡度, 使雨水逕流由道路側溝導入廠內排水箱涵中, 以使路面保持乾燥 橫斷面之設計除須依據一般巿區道路設計規範辦理外, 並須參考路面材料性質 路面寬度及降雨強度而定 (3) 本廠道路寬度至少 6 公尺, 密級配瀝青混凝土厚度至少 10 公分 基底層厚度至少 20 公分, 橫向坡度採 2% 設計 (4) 各道路路面排水, 沿車道兩旁設 U 型側溝, 於溝下方設置 U 型溝, 每隔適當距離流入匯流井, 再以暗渠或 RCP 就近排入廠內排水箱涵 U 型側溝以每隔約 5 公尺為原則設進水口一處, 使路面水流入, 進口水應加設熱浸鍍鋅格柵式蓋板 (5) 10 公分厚之密級配瀝青混凝土須每五公分分層舖設 (6) 路基及級配碎石底層及基層之厚實度不得小於以 AASHTO T180-D 法所測定最大乾密度之 95% 廠內管線系統 (1) 本水資源回收中心內主要流體之輸送管線使用材質規定如下 : (a) 地面上及管廊內之管線 : 採延性鑄鐵管或不銹鋼管 (b) 埋設地面上之管線 : 採延性鑄鐵管 (c) 加藥管線 : 採塑化管 (2) 管線可能發生不均勻沉陷處, 須採防震接頭或橡膠伸縮可撓管, 於彎管 T 管 管徑變化處及直管間隔長度需設置固定台或固定座 (3) 進行地下管線之埋設時, 管溝內還有積水或地下水時, 應設置適當排水設施, 回填前應將管溝內之積水排除 (4) 地下管線回填時須逐層夯實, 所有回填材料應按每層不大於 15cm( 壓實厚度 ) 舖放, 壓實度不得低於以 AASHTO T-180 所求得之最大乾密度之 95% 以上 設計準則及基本需求 2-27

55 (5) 管線埋設地下時, 須於管頂 40 公分處放置塑膠警示帶 (6) 重力管線應於適當地點設置人孔或陰井, 以利管線維修清掃, 人孔頂高程應配合地面高程施工 (7) 壓力管線須能承受因突然斷電或關閉閘門所引起之水錘衝力, 並於管線局部最高處設置排氣閥, 局部最低處設置排水閥 (8) 管線與排水溝或其他構造物之距離相差小於 50 公分時, 須設混凝土保護 (9) 管線過伸縮縫或不同地質處所應有撓性接頭 廠內排水系統本計畫排水工程設計之目的, 主要係考量本水資源回收中心鄰近嘉義排水幹線之區域特性, 妥善處理與本計畫相關之各項排水設施, 以重力排水為主, 期為水資源回收中心建立一套完善的道路排水系統 (1) 設計準則及規範 (a) 經濟部水資源局 水文設計應用手冊,2001 (b) 交通部 公路排水設計規範,2009 (c) 內政部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2009 (d) 內政部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2015 (e) 內政部營建署 雨水下水道設計指南,2010 (2) 降雨強度研擬依據民國 97 年 嘉義排水系統 - 嘉義排水治理計畫 報告內容得知, 其保護標準採用滿足 10 年重現期距洪水量, 且 25 年重現期距洪水位不溢堤為原則 ; 另依內政部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之規定, 道路側溝建議採用重現期 2~5 年之降雨強度設計, 而箱 ( 管 ) 涵之降雨強度則建議選用重現期 5~10 年分析之, 然為降低水資源回收中心降 設計準則及基本需求 2-28

56 雨淹水之風險, 本計畫之道路側溝與箱 ( 管 ) 涵幹線系統建議以保守方式, 統一採重現期 10 年之降雨強度進行分析與設計 另為減少因廠區開發所增加的逕流量對區外排水系統之負擔, 將於廠區內設置可調節洪峰排放之滯洪設施, 以遲滯地表逕流後再排入區外下游排水路中 ; 該滯洪設施之出流量將配合嘉義排水治理計畫之保護標準, 採開發前重現期 10 年之洪峰流量設計, 並不得大於開發前之洪峰流量, 而入流量則採開發後重現期 50 年洪峰流量保守設計之 今參考經濟部水利署 台灣地區雨量測站降雨強度 - 延時 Horner 公式分析 報告, 擬採用距本計畫最近之嘉義測站降雨強度資料, 然經濟部水資源局 水文設計應用手冊 中並未建議該測站採用何種降雨分布型式, 但綜觀中南部測站大多採用對數皮爾遜三型或皮爾遜三型, 故本計畫將針對其重現期 10 年及 50 年, 分析上述兩種分布不同延時之降雨強度, 最終再評估取其保守值進行後續設計, 詳表 及表 內容所示 ; 由表中計算分析結果可知, 重現期 10 年不同延時之降雨強度差距極小, 惟重現期 50 年不同延時之降雨強度之分析中, 對數皮爾遜三型降雨強度值較皮爾遜三型略大, 故本計畫建議選用對數皮爾遜三型分布之降雨強度作為後續分析設計之依據, 其公式如下 : 分布型態 式中, 分別為為重現期 10 年及 50 年 降雨延時 t 分鐘之降雨強度 (mm/hr);t 為降雨延時或集流時間 (min) 表 嘉義排水重現期 10 年不同延時之降雨強度表 降雨延時 ( 分鐘 ) PT LPT 設計準則及基本需求 2-29

57 備註 : 降雨強度單位為 mm/hr 分布型態 表 嘉義排水重現期 50 年不同延時之降雨強度表 降雨延時 ( 分鐘 ) PT LPT 備註 : 降雨強度單位為 mm/hr (3) 逕流量分析本基地面積約 公頃, 集水面積小於一千公頃, 且無實測逕流量資料, 故逕流量估算將依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採用合理化公式 (Rational Formula) 計算, 公式如下 : 式中, 為洪峰流量 (m 3 /sec),c 為逕流係數 (dimensionless),i 為降雨強度 (mm/hr),a 為集水區面積 (ha) (4) 逕流係數推估考慮基地現況為農業使用, 且地勢尚為平坦, 而開發後全區作為水資源回收中心使用, 並保留一定的景觀綠地及滯洪池面積, 故本計畫之逕流係數將引用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所列之中值, 即開發前採農業區之 0.38 開發後採工業區之 0.67 計算之 (5) 集流時間集流時間 (t c ) 係指逕流自集水區最遠一點到達一定地點所需之時間, 一般為流入時間 (t 1 ) 與流下時間 (t 2 ) 之和, 其計算公式如下 : 式中 :t c = 集流時間 設計準則及基本需求 2-30

58 t 1 = 流入時間 ( 雨水經地表面由集水區邊界流入河道之時間 ) t 2 = 流下時間 ( 雨水流經河道由上游至下游之時間 ) = 漫地流流動長度 = 漫地流流速 ( 一般採 0.3~0.6 m/sec) 此外, 本計畫相關排水設施之流下時間可從以下之規定 : (a) 道路側溝及雨水進水井採用 5 分鐘至 10 分鐘 ; (b) 排水幹支線系統採用 10 分鐘至 15 分鐘 (6) 排水渠道水力計算及斷面檢核 (a) 水力分析計算有關排水管渠流速之水力設計將視為一維定量近似等速流, 其水力分析採用連續方程式及曼寧公式計算之, 其公式如下 : 式中,Q 為設計流量 (cms),a 為通水面積 (m2),v 為流速 (m/sec),n 為曼寧粗糙係數,R 為水力半徑 (m),s 為水力坡降 ( 渠底坡度 ) (b) 流速限制溝渠及箱 ( 管 ) 涵於設計流量時之最小流速, 不宜小於 0.8 公尺 / 秒 ; 惟如受限於特殊水理條件 ( 例如 : 排水出口受外水位影響或水路縱坡受平緩地勢影響等 ) 時, 可不受此限制 溝渠及箱 ( 管 ) 涵最大容許流速於使用 ( 鋼筋 ) 混凝土為材料者不宜大於 3 公尺 / 秒, 於使用漿砌塊卵石為材料者不宜大於 2.5 公尺 / 秒, 於使用乾砌塊卵石或植草為材料者不宜大於 2 公尺 / 秒 設計準則及基本需求 2-31

59 平時並無經常性流量之溝渠及箱 ( 管 ) 涵, 其最大容許設計流速可酌採上述標準之兩倍考量 ; 而跌水工或陡槽工最大容許流速可不受上述限制, 為須配合必要之消能設施 (c) 最小出水高度參考內政部營建署 雨水下水道設計指南 及交通部 公路排水設計規範 相關規定, 道路側溝出水高依設計水深之 25% 計算, 其最小值應大於 20 公分, 另箱涵之出水高依設計水深之 10% 計算, 而管涵之出水高則依設計水深之 20% 計算之 (7) 排水工程配置說明因基地地勢大致為南邊往北邊方向傾斜, 又有嘉義大排由右至左環繞基地東側及北側, 且本基地高程低點位於西北方, 故將順應此地形方向進行排水之規劃, 各項排水設施主要為東南向西北方向匯流至滯洪池, 經調節後放流至嘉義大排 ; 有關本水資源回收中心新設排水分區及平面配置, 請參詳圖 內容所示 基地新設道路側溝 ( 編號 U101~U408) 採混凝土蓋版, 將每隔 5 公尺設置一處鍍鋅格柵版, 並於鄰近路口處設置集水井 ( 編號 H01~H22) 匯集後, 再以鋼筋混凝土管涵 ( 編號 P01~P22) 連通至排水幹線系統中 ; 而道路下方將佈設排水箱 ( 管 ) 涵 ( 編號 B01~B05) 作為排水之幹線系統, 可避免因道路側溝過長而產生側溝深度太深之問題 本計畫將透過基地內各側溝及幹線累積洪峰流量之計算, 再分析設計適當之側溝及幹線斷面尺寸, 使得各排水側溝及幹線之斷面設計流量均能大於洪峰流量, 並使其設計流速及出水高均能符合上述相關規範之規定, 詳如表 內容所示 另有關於聯外排水部份, 由於基地之地表逕流經道路排水系統匯集進入滯洪沉砂池中, 最終將藉由基地北側新設一溢流井控制出流量後, 再以 W2.0m H2.0m 之排水箱涵 ( 編號 B06) 排入嘉義排水, 故此排水箱涵斷面之設計流量經分析計算, 亦足以容納滯洪沉砂池之設計出 設計準則及基本需求 2-32

60 流量 (Q 10 ) 及溢流量 (Q 50 ) 設計準則及基本需求 2-33

61 圖 排水設施及排水分區平面配置圖 設計準則及基本需求 2-34

62 量逕流歷線流嘉義市水資源回收中心第一期統包工程 - 基本需求書 表 排水設施水理分析計算表 集水降雨洪峰設計渠道正常檢核管溝逕流設計曼寧流速出水高面積強度逕流量 度溝寬溝深水深編號係數形式坡度 n 值流速出水高 (ha) (mm/hr) (cms) (m) (m) (m) (m) (m/s) (m) U U 溝 OK OK U U 溝 OK OK U U 溝 OK OK U U 溝 OK OK U U 溝 OK OK U U 溝 OK OK U U 溝 OK OK U U 溝 OK OK U U 溝 OK OK U U 溝 OK OK U U 溝 OK OK U U 溝 OK OK U U 溝 OK OK U U 溝 OK OK U U 溝 OK OK U U 溝 OK OK U U 溝 OK OK U U 溝 OK OK U U 溝 OK OK U U 溝 OK OK U U 溝 OK OK U U 溝 OK OK U U 溝 OK OK U U 溝 OK OK U U 溝 OK OK U U 溝 OK OK B 箱涵 OK OK B 管涵 OK OK B 箱涵 OK OK B 箱涵 OK OK B 箱涵 OK OK B 箱涵 OK OK 滯洪設施 參考內政部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調節池設計之容量至少應採用五十年以上一次頻率之降雨強度計算開發後之雨水最大逕流量, 另外池底可採用透水方式, 以利於地下水補助及保水 滯洪池之設計滯洪量採三角歷線估算, 如圖 所示, 其公式如下 : 超滲降雨 三角形 時間 (hr) 其中 V s : 永久性滯洪量 (m 3 ) 設計準則及基本需求 2-35

63 Q 1 : 開發前之洪峰流量 (m 3 /sec) Q 2 : 開發後之洪峰流量 (m 3 /sec) t b : 基期 (hr), 設計降雨基期至少應採一小時以上之設計, 其公 式如下 : = 洪峰時間 (hr) = 洪峰消減之時間 (hr) = 歷線之基期 (hr) = 降雨組體圖中心至洪峰流量之稽延時間 (hr) = 集流時間 (hr) = 有效降雨延時 (hr) 因嘉義排水採重現期 10 年之保護標準, 故本計畫區滯洪池採開發前重現期 10 年洪峰流量作為放流標準, 入流量採以開發後重現期 50 年洪峰流量計算 ; 另開發前集流時間經估算為 分, 開發後集流時間經估算為 11 分, 可推得基期 t b 為 1.44 小時 ; 開發前 後逕流係數 C 值各取 , 而本計畫將考量全區滯洪, 故逕流進入滯洪池之集水面積即為基地面積 公頃, 可計算開發後之洪峰流量 Q 2 =6.109cms, 開發前之洪峰流量 Q 1 =2.311cms, 代入上式可計算出滯洪量 V s = 1.74 ( )/2 3600= m 3, 而滯洪設施所需之永久滯洪量體 V sd =1.1 V s = m 3 臨時滯洪量體 V sd =1.3 V s = m 3, 本計畫滯洪設施採臨時兼永久設計, 故滯洪量體取大值 m 3 進行設計 另有關沉砂設施之泥砂生產量估算將參考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永久性沉砂設施已完成水土保持處理或未開挖整地部分, 每公頃不得小於 30 設計準則及基本需求 2-36

64 立方公尺 ; 臨時性沉砂設施開挖整地部分, 每公頃不得小於 250 立方公尺, 而沉砂池需求容量以泥砂生產量 1.5 倍計算 本基地已完成水土保持處理或未開挖整地部分為基地面積 公頃, 永久沉砂池需求容量 = =731.7m3, 臨時沉砂池需求容量 = =6097.5m3, 本計畫取大值 m3 進行設計 因此, 本基地滯洪及沉砂總需求量體合計 = = m 3 滯洪池北側將設置溢流井, 並以孔口控制對外排放之流量, 以期開發後本基地對外排放流量不大於開發前者, 將不增加下游嘉義排水之負荷 ; 滯洪池完成後四周將施作欄杆, 並豎立警示標誌, 以防人員跌入或進入深水處 (1) 放流口設計矩形放流口容許放流量以不超過區內唯一聯外排水路容許逕流量為其設計依據 即 q=0.6 B D (2 9.8 (h-d/2)) 1/2 式中,C: 流量係數 ( 取 C=0.6) A: 放流口斷面積 ( 矩形 A=B D), 單位 :m 2 B: 放流口寬度 (m) D: 放流口深度 (m) h: 滯洪沉砂池設計水深, 即滯洪深度 (m) h=1.3m 採試誤法 (Trial-and-error Method) 估算 : B(m) D(m) q(cms) 判別 Q(cms) 核算滯洪池 OK! 設計準則及基本需求 2-37

65 (2) 溢流口設計溢流口斷面以能排放集水區開發後 50 年之逕流量為其設計依據 矩形寬頂堰公式 :Qd=1.767 B0 h1.5 式中,Qd: 溢流口設計排洪量 (cms) B0: 溢流口底寬 (m) h: 溢流水深 (m) 採試誤法 (Trial-and-error Method) 估算 : B 0 (m) h(m) Qd(cms) 判別 Q(cms) 核算滯洪池 OK! 農田水利會灌溉溝渠改道初步構想本案廠區用地區域範圍, 包含兩條農田水利會之灌溉溝渠, 分別為水虞厝幹線與鳥岫小給三, 經初步規劃, 本案依污水廠各單元需求進行廠區配置後, 水虞厝幹線與處理設施有所干涉, 而鳥岫小給三雖然於廠區範圍內, 離處理設施較遠, 初步考量不予以更動, 而水虞厝幹線則沿著鳥岫小給三進行改道, 如圖 所示 本案於施工期間須維持灌溉溝渠正常供水, 故水虞厝幹線之改道需再水資源回收中心工程開始前進行, 但考量本案工期較短, 為了節省時間, 預計先於處理設施範圍外先設置一條臨時渠道進行供水, 以利工程進行 設計準則及基本需求 2-38

66 預計改道水虞厝幹線長 660m 既有水虞厝幹線長 650m 寬 3.0m 深 1.0m 既有閘門 既有鳥岫小給三 ( 維持不變 ) 長 229m 寬 1.2m 深 0.5m 側門 大門 圖 農田水利會灌溉溝渠改道示意圖 初估道路 管線及排水規範章節目錄章碼章名 基地及路幅開挖 借土 棄土 基地填築 透水砂層填築 路基整理 排水管溝 排水管涵 地下排水 進水井 沉砂井及人孔 級配粒料基層 級配粒料底層 瀝青混凝土舖面 瀝青透層及黏層 混凝土舖面 人行道底層 設計準則及基本需求 2-39

67 2.4 廠內進流污水管線統包廠商須完成廠內相關聯絡管線外, 尚需辦理自 MH-01 工作井將污水引入抽水站之進流污水管線, 位置如圖 所示 嘉義市污水下水道系統 - 管線第一標會將污水主幹管埋設至 MH-01 之進流井, 保留工作井不修築人孔, 本工程需將進流井之污水主幹管延伸至抽水站, 預計管線覆土深約 10.2m, 埋設長度約 33m, 管材延續主幹管採用 RCP 管材 ( 二型水泥 ), 管徑為 1600mm 污水管線設計需求統包廠商須配合管線第一標之竣工成果, 續辦銜接 (1) 重力方式收集污水 : 依地形條件埋設污水管線 (2) 管線容量及流速 : 污水管線以 最大時 ( 尖峰 ) 污水量 為設計基準, 最少管徑為 200mm, 進流污水管線管徑為 1600mm 污水流速須介於 0.6~3.0 m/sec 之間, 以保持管內污水流速不致過快或產生淤積現象 圖 廠內進流污水管線示意圖 設計準則及基本需求 2-40

68 (3) 污水管線之尖峰係數 (Fp) 採用下列經驗公式 : 採 Harman, W.G. 經驗公式 : 18+ PF= 4+ P P 式中 PF: 尖峰係數 P: 人口數 ( 仟人 ) (4) 設計水深或水深比 (d/d): 為確保管內之水流為重力式流動及給與適當之通風, 避免硫化氫氣體產生腐蝕管壁並預留適當餘裕量以備污水量之遽增, 管徑 500mm 者,d/D 0.5, 管徑 600mm 者,d/D 0.7~0.8 (5) 最小管徑 : 建議最小管徑以 200mm 為原則, 若需訂定較大之最小管徑 ( 如配合推進設備或當地地質狀況 ), 應敘明理由 (6) 一般管渠管線接合方式 : 建議採設計水面接合 (7) 污水管材採 PRCP 及 HDPE, 因管壁較光滑, 粗糙係數為 0.014~0.015, 同一種管材須統採相同係數,RCP 及 PVC-RCP 粗粗糙係數為 污水管線施工需求統包廠商於施工前, 應確實調查施工場所之交通 環境 地質 地下物及產權等資料, 並妥善協調與規劃, 若因施工不當造成任何損失, 統包廠商須負完全責任, 並須符合本需求書附件第 章 污水管線施工 規範之相關規定 (1) 管線遷移 統包商施工前應事先按計畫施設管線路線, 向當地道路主管機關 電信 電力 瓦斯 輸油管 自來水及其他相關管線單位查詢及試挖, 以確實查明是否有未知之地下管線或設施 ; 若須辦理管線遷移, 其全部費用由主辦機關及相關單位依法負擔, 但統包商代為申請其需繳納之規費 ( 含管線遷移費 道路挖掘路證費及道路銑刨加鋪瀝青混凝土等 ) 若有重覆 ( 複 ) 之部份需自行負擔費用 (2) 管線佈設 設計準則及基本需求 2-41

69 (a) 明挖埋設 : 依內政部營建署 102 年 污水下水道相關標準技術手冊彙編 及 公共污水下水道管線設計手冊執行 (b) 推進施工 : 主 次幹管及覆土深度 ( 管段任一端 ) 大於 ( 含 )3.0 公尺之污水管線應採推進工法施工, 並須符合本需求書附件 污水管線施工 規範之規定, 若有不足之處, 則依內政部營建署 污水下水道相關標準技術手冊彙編 及 公共污水下水道管線設計手冊執行 執行 (c) 污水管應儘量避開自來水管及其他地下管線, 與自來水管之橫向及縱向距離應不少於十五公分, 如無足夠空間時應澆注混凝土, 以防污水滲出污染飲用水 (d) 管線埋設應注意管底高程之維持以確保重力排水, 且應由下游端往上游端施工, 以避免已接管污水無法排出的情形發生 (e) 管線工程進行設計須掌握地下管線分布狀況 ( 如雨水箱涵 台電 電信 天然瓦斯 等 ) 及須穿越之橋梁及其墩柱, 應提供適當之工法 (f) 管線工程進行細部設計完成後, 辦理變更須提報監造工程司審查, 並經業主同意後辦理變更修正 (g) 統包廠商須妥善安排施工工期, 對工期之安排需考慮例假日 民俗節慶 活動 道路交通狀況 道路主管 ( 管理 ) 機關意見等之影響 ; 另需配合道路 ( 交通 ) 主管機關要求, 於上述情形下, 儘速暫時撤離佔用道路之場地 上述所有影響所產生之相關費用, 包含於報價標單所報之費用內 (h) 管徑 200mm 至 300mm 之污水管線得採明挖工法施工或推進工法 ; 管徑 400mm 至 800mm 之污水管線採一次工法短管推進方式施工 ; 管徑 800mm 以上 ( 不含 800mm) 之管線採一次工法短管推進方式施工 一次工法連動推進工法施工或潛盾工法 設計準則及基本需求 2-42

70 2.4.3 附屬設施設計需求 (1) 人孔 (a) 人孔應依管渠變更方向 坡度 斷面變化 地形急劇下降或管渠會合點設置 (b) 跌落人孔或陰井 : 管渠高程落差大於 75 公分以上時, 應設置跌落人孔或陰井, 同一人孔內儘量避免設置兩支管內跌落設施 (2) 附屬設施 : 人孔及附屬設施之施作, 須符合本需求書附件第 章 污水管線附屬施工 規範之規定, 若有不足之處則依內政部營建署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公共污水下水道管線設計手冊 及 污水下水道相關標準技術手冊彙編 執行 污水管材污水管材之選擇應符合國內法規及標準, 並須符合本需求書附件三第 章 污水管管材 規範, 選用適當之管材, 並依下列事項辦理 : (1) 統包商應完全負責所選用管材施工後之責任 (2) 統包商若選用功能及品質更佳之管材時, 須先向主辦機關報備, 但所選用之管材仍須符合本需求書附件之相關規定 (3) 除施工環境或特殊情況外, 同一管徑應儘量採用同一種管材, 以利後續之維護管理 初估污水管線規範章節目錄管線第一標之施工規範如附件所示, 除有特殊考量, 應依照使用為宜 章碼章名 污水管線施工 設計準則及基本需求 2-43

71 章碼章名 污水管線附屬施工 污水管管材 設計準則及基本需求 2-44

72 第三章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1 總則 說明 (1) 嘉義市水資源回收中心統包工程內容包括 : 詳細設計 材料供應 製造 運輸 施工 安裝 檢驗 測試及試運轉需求 (2) 本中心工程內容之材料供應 製造 運輸至工地及卸貨 保險 安裝 監督 油漆 設備調整 設定及系統測試等工作, 均需符合甲方需求, 並滿足甲方 甲方監造工程司及相關主管機關所訂工程標準 (3) 各系統設備應符合甲方需求, 力求完整, 不論本中心工程內容是否有明確規定, 為使其安全 有效率及無障礙操作所需之特殊裝置 配件及所有必須之附屬設備均屬本工程範圍 (4) 統包商所完成之細部設計必須依據下列規定辦理 (a) 雙方簽訂之契約規定 (b) 投標時所提送服務建議書內容 (c) 工程會所編訂 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 及 公共工程製圖手冊 辦理 (d) 甲方及所提供資料 (e) 政府公佈之相關法規及行政院核定之 綠建築推動方案 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 (f) 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材料 (1) 所有材料應為新品及一級品, 不得有任何瑕疵, 並需符合所規定之品級規格 材料如未明示者, 則應選用最適當且符合最新核准之工程標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1

73 準 (2) 所有材料及設備之選用應考慮所使用之條件及可能之操作溫度及壓力變化範圍, 且不致產生過度腐蝕 變形 減少使用壽命或疲勞等, 同時任何部分亦不得發生過度之應力及應變以致影響全場之效率及可靠性 鑄造件或有缺陷之零件, 其修補方式如採用焊接或填補等, 需以書面送請甲方監造工程司核准實施 (3) 所有材料需符合核准之標準及其個別之規章, 並需符合所規定之成分 於圖說審查時, 甲方監造工程司認為有需要之材料項目, 統包商應將有關其特性及熱 化學 機械處理之所有資料應一併送審 (4) 應慎防因化學產生電流之腐蝕 因此其設計 材料選用及施工方式等均應避免其損害於最低限度 (5) 所有與飲用水 工業用水或污水等排水接觸部分, 諸如泵浦 管路 熱交換器 檢測儀器等, 其設計均應慎為考量以避免污染及腐蝕 工作平台 欄杆 防護扶手 樓梯扶手及格柵 (1) 所有通往設備供維護運轉人員使用及於招標文件中所標明之工作平台及樓梯等均屬統包商之供應範圍, 其內容應包括樓梯 平台 爬梯 防護扶手, 以及其附屬結構等 統包商應依設備運轉及修理維護所需之空間及位置決定其充分尺寸 (2) 本中心所有樓梯其建造均應符合相關法令及建築規章 踏板之寬度及高幅比需一致, 不同高寬比之爬梯及樓梯僅限於特殊情況方得使用, 單段樓梯之垂直高度不得超過 4.2 公尺, 且其斜度需保持一致 (3) 服務性樓梯其鋼製格柵或花格梯階, 需採用防滑設計, 欄杆 防護扶手 樓梯扶手應採不銹鋼 ψ50mm SUS 304 管銲製, 連接處需銲滿後清除銲珠並磨平至光滑, 主要支柱間距離不得大於 0.6 公尺, 水平橫桿二道, 間距不得大於 0.6 公尺, 並設 8 cm 踢腳板以防人員滑落 (4) 爬梯應設置於各適當且需要之處所, 爬梯之寬度至少應為 45 公分, 且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2

74 其階梯距離不得超過 30 公分, 所有鐵件應為不銹鋼 SUS 304 材質, 除有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規定之局限空間第 29-1 條規定不得有被夾被捲之危害者外, 爬梯高度於超過二公尺部分應裝設安全包圍欄, 其水平圍欄之間距最多不得超過一公尺 (5) 鋼構樓梯或工作平台需選用堅固之結構用鋼 所有水平工作平台之框架及樑等均應支撐於堅強之懸臂樑或扥架上 工作平台及樓梯除另有規定外, 應裝設鍍鋅重型鐵格柵, 鐵格柵應分別以角鋼補強, 並需配合管路及電線管道之裝設予以加工以求整齊劃一 供維護保養之活動鐵格柵應附熱鍍鋅夾緊螺栓及螺帽 統包商應將標示鐵格柵區域及位置之設計圖送請甲方監造工程司核定 (6) 所有供維護保養之開口處所均應裝設防護扶手及活動鐵格柵 如開口係設於臭氣產生區, 則其臭氣應妥為防止, 其框架與蓋板間應裝設填塞墊圈及鎖緊裝置 墊圈材料應選用經久耐用之防漏密封材質, 框架及蓋板材質應為 SUS 管路吊架及電纜架之支持鋼材設備若非直接架設於基礎上者, 則統包商應提供如管路吊架及電纜架等之鋼材, 以便將設備重量傳送至結構物或鋼構上 設備之清潔與保護本節係指本中心設備其於油漆前之機械式清潔及保護 (1) 各設備及部件於製造完成並經熱處理後, 或於製造廠 / 現場焊接完成後需予以適當之清潔 (2) 統包商亦需同時提送有關清潔工作程序及廢棄物處理之施工計畫 (3) 經防護處理後之容器及管件應立即利用管塞或其他核准之方法予以適當封閉, 以防外物進入 (4) 管件之兩端應打入圓形管塞保護, 此防護蓋需待現場施工之前, 方得拆卸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3

75 (5) 全廠設備經安裝完竣或經甲方監造工程司同意後, 則可進行施工現場之清理工作 (6) 統包商應遵照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負責所有廠內廢棄物及廢棄液體之安全處置及清理 警示 標誌 銘牌及用途牌 (1) 統包商應提供所有之標誌 指示及警示牌以資識別及供安全操作之需 所有採用之文字應以中文為主, 得採中英文並列方式 (2) 所有標誌 指示 銘牌及警示牌均需妥善固定於各設備上, 其固定方式可採用不銹鋼鉚釘, 不銹鋼平頭自攻螺釘或其他經核准之方式 噪音防制 噪音位準限制要求本廠噪音位準限制要求係涵蓋三個部分, 包括 (1) 個人曝露音量限制 ;(2) 室內作業音量限制 ;(3) 外界環境音量限制 噪音限制規劃值之訂定, 係依據既有法令規定 廠址範圍內周圍環境音量 相關活動特性及未來區域內用地規劃構想, 並參考國外相關設計基準, 做一整體性 適切性及經濟性之考量 (1) 個人曝露音量限制為保護操作人員, 廠內走道通路 操作區域及保養位置 ( 指距設備或防音機房外壁 1 公尺外 ) 之音量不得超過 90dB(A) 符合目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十二章 ( 衛生 ) 第一節 ( 有害作業環境 ) 第三百條, 有關勞工曝露於連續性或間歇性噪音之噪音音壓級, 及其對應之工作日曝露容許時間 ; 但就設計安全上考量, 最大噪音量限制設計值訂在不大於 87dB(A) 上述 90dB(A) 之音量限制, 並不適用於非正常操作 ( 如緊急情形 ) 及防音機房內 防音機房內音量允許超過 90dB(A); 但不得超過 115dB(A), 即使是操作人員曝露時間極短且已配帶耳罩 防音機房將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4

76 定義為高噪音限制區 (2) 室內作業音量限制除 (1) 項已限制之音量外, 廠內較易曝露於高噪音設施之室內作業音量限制值如下 : (a) 一般辦公室 實驗室及寢室 :55dB(A) (b) 控制室 :65dB(A) (c) 維修廠房 :75dB(A) 上述最大音量限制值係指在門窗關閉下, 空調系統及室外入侵噪音之合成背景值, 並不包括室內設備運轉或人員活動產生之音量 (3) 外界環境音量限制本水資源回收中心廠址地區屬第三類噪音管制區, 且因本廠為全日運轉, 應符合第三類夜間音量限值 55dB(A) 地面通風系統換氣口噪音, 應較整體環境音量限制再降低 5dB(A) 整體噪音防治規劃統包商在進行噪音及振動防治措施時, 對於衍生之實用性及可行性方面的問題, 除需控制成本外, 尚需針對可能之影響包括 : 設備的配置 性能 檢查及維修 使用年限 通風及消防需求 防治之空間等, 於進行本中心之細部設計時, 需從 (1) 音源本身之改良及管制 ;(2) 傳播路徑之改變 ;(3) 受音者行為之改變等三方面著手, 說明如下 : (1) 音源本身之改良及管制 (a) 降低設備及系統之噪音 振動產生量 (i) 選用低噪音型 (Low-noise type) 風扇 馬達 泵浦 閥等, 例如 :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5

77 1. 將高轉速風扇以較大型慢速風扇替代或重新設計風葉 2. 防水滴型 ( 簡稱 DRPR) 馬達較全密閉風冷式 ( 簡稱 TEFC) 馬 達音量低 5dB 左右 3. 使用低轉速泵浦 ; 渦卷 ( 離心 ) 泵浦 內接齒輪泵浦及螺旋泵 浦噪音值較低 ; 齒輪泵浦噪音振動較大 4. 球閥適用於節流不必全開之場合, 但容易產生較大音量 ; 球塞 閥適用於全流場合, 且因球體中央為筒狀通路, 可減少擾流情 形 ; 閘門閥全開時流體抵抗小, 半開時容易受震動, 故不適用 於節流場合 (ii) 選用操作效率高之設備, 例如 : 當送風機運轉達到其性能曲 線最高效率點時噪音量最小 (iii) 良好管路設計, 避免或減少下列情事發生 : 1. 陡峭的彎頭造成擾流, 尤其是靠近泵浦 閥 風扇 2. 過大之壓力及速度變化造成流體漩渦真空 (Cavitation) 及湧流 (Surging) 現象 3. 流速過大產生噪音, 對於流體 空氣速度儘可能符合下列限 制 :. 主要空氣供應風管 :<10m/sec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6

78 . 分歧空氣供應風管 :<7.5m/sec. 風管出口 :<4m/sec. 管線流體 :<5m/sec (b) 降低設備及系統之噪音輻射量 (i) 針對主要高噪音設備規劃設置獨立機房, 以降低其對設備周圍環境之直接音量影響 (ii) 直接使用防音包覆材料於設備本體, 如 : 閥及管路上, 以增加聲音透過損失量 (iii) 使用消音器於進 / 排氣管 換氣管及洩壓管 ( 口 ), 利用聲波之吸收 反射及干擾, 而達到降低流體噪音在管路中傳送之目的 (2) 傳播路徑之改變 (a) 限制噪音擴散路徑儘可能將噪音源設備置於地下層或管廊中, 藉由污水處理設施結構體之遮蔽效應, 縮小噪音擴散範圍及區域 (b) 降低廠內迴響音量 (i) 減少反射音場, 壁面避免採用硬質光面材料舖面設計 (ii) 增加室內壁面吸音力, 緊鄰噪音源之壁面加襯吸音材質舖面 (c) 改變音源方向利用音源具方向性特性, 使其朝向背景環境音量較高處, 或較不需音量限制地區, 以降低其對某一方向之影響 例如將通風系統之換氣口朝向停車場或遊憩活動區, 而避免朝向公園內休息區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7

79 (d) 隔絕振動傳遞路徑 ( 防止固體音 (Solid-Borne Noise) 側傳 ) (i) 使用混凝土為浮動樓板 (Floating Floor) 並撐於隔絕墊塊口, 再以低密度玻璃塊棉填充於原樓板及浮動樓板間之空隙 (ii) 使用振動阻尼材於振動設備底座與基礎浮動樓板間, 以隔絕設備振動量傳遞至鄰近結構體上 (iii) 使用撓性軟管接頭或伸縮囊於管路 風管與振動設備間, 以及使用彈簧懸吊或橡膠隔絕材於管線固定處, 以降低管線振動量 (iv) 使用岩棉玻璃棉材料於穿過牆面或樓板之風管及管線外壁圓周 (3) 受音者行為之改變當利用 1 2 項工程控制方法或無法以工方法降低作業場所之噪音危害時, 便可以考慮採用改變受音者受音行為之方法, 亦即以降低操作人員曝露於高噪音環境之量及時間包括 : (a) 佩戴聽力保護用具主要是在保護進入高噪音限制區內 ( 音量在 90~115dBA) 操作人員安全 以目前市面上生產之耳罩, 其噪音降低估量值 ( 簡稱 NRR) 可達 25dB 以上, 對於在高噪音限制區內配帶, 是可以達到勞工安全作業規定要求 (b) 設置獨立防音控制室 (i) 加強壁面聲音透過損失量, 尤其是電纜 管路開口處應予以適當防音處理 (ii) 設置雙層防音監視窗及防音門 (iii) 防止側傳噪音 (Crosstalk noise) 經由天花板侵入 (iv) 獨立之空調通風系統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8

80 3.1.8 防音設計與措施依前述規劃設計原則做整體性評估後, 統包商設計本中心應採行之防音設計及防治措施包括 : (1) 設置獨立防音機房將鼓風機 緊急發電機 送風機及進流泵浦等高噪音設備, 分別以防音機房隔離方式降低其幅射噪音量 防音機房結構採 R.C 構造, 可提供相當程度之聲音透過損失量 所有進出入口及可能之窗戶均使用氣密性及隔音效果佳之防音門及雙層防音窗 另外為確保設備能完全散熱, 設置良好之通風系統及進 排氣消音器或消音百葉, 鼓風機房室內溫度不得過高, 應考量曝氣管與鼓風機之散熱方式, 設置通風或散熱系統 防音機房內壁原則上不作任何吸音處理, 除非是在設備經相關防音措施如加裝消音器後室內音量仍超過 115dB(A) 如果室內必需施作吸音處理, 可使用岩棉 玻璃纖維等多孔性材料襯於內壁 而為提昇多孔性吸音材之吸音係數, 可在吸音材與壁面間保留與吸音材相同厚度距離之空氣層 另外, 為保護吸音材表面不受水份, 油脂 灰塵或化學藥劑污染, 可使用薄且柔軟不透氣之薄膜包覆, 其材質可為聚亞胺酯 (Polyurethane) 多元酯 (Polyester) 或 PVC, 薄膜厚度約 20~25μ, 不致影響吸音效果 如需防止人為及機械之破壞, 可於吸音材表面外覆沖孔之金屬板, 為避免影響其吸音效果, 沖孔板開孔率需大於 20% 以上 有關防音門 防音窗 進排氣通風消音器 消音百葉及室內吸音處理之材質規範 設置位置 尺寸及防音性能要求等, 由統包商配合相關音源設備做進一步評估, 並於細部設計中提出送審 (2) 設備加裝消音器所有鼓風機 柴油引擎發電機及送風機均須在其進 排氣口處加裝高性能消音器 並依設備進 排氣口產生噪音特性, 選用適當型式之消音器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9

81 選擇消音器應考慮所需之減音效果 允許之壓力損失及足夠之空間 消音器位置應儘可能規劃於防音機房內, 且在不影響氣流流速下, 儘可能靠近音源處, 以利降低機房內噪音及管線外洩噪音量 有關噪音器之型式 材質規範 設置位置及防音性能要求等, 由統包商配合相關音源設備做進一步評估, 並於細部設計中提出送審 (3) 控制室防音處理控制室噪音需達到不大於 65dB(A) 之要求, 於壁面及天花板結構上應考慮以夾層結構或中空結構來取代原有單層 RC 結構, 以提高壁面 天花板聲音透過損失量 一般夾層材料包括 : 石膏板 礦纖板 合板等, 如需提供更多之聲音透過損失量時, 可考量使用鉛皮 在防音門設計上可考慮採用音閘 (Sound Lock) 方式設置, 以防止人員進出控制室時, 外部噪音由此傳入 在雙層防音監視窗設計上應限制其面積, 以免影響整體隔音效果, 雙層玻璃間之空氣層應儘可能加大, 並使用不同厚度之玻璃, 以減少彼此間之共鳴 (Resonance) 發生 控制室內原則上需施作吸音處理以提高其防音效果 為避免廠內其他設備音量, 及通風系統噪音經由通風系統傳入控制室內, 控制室需設置獨立之通風系統, 其噪音控制應包括送風機加裝消音器及風管內襯吸音材 有關控制室必要之防音處理設施規範及防音性能要求等, 由統包商配合相關音源設備並依據控制室空間及大小配置, 做進一步評估, 並於細部設計中提出送審 (4) 設備隔振措施所有泵浦 鼓風機 緊急發電機 送風機等設備底座與基礎間, 應備有防振措施以隔絕設備振動之傳遞, 其隔離效率至少應達 95% 以上, 以降低振動噪音之產生 振動常用之防治材料包括 : 空氣防振器 (Air mounts) 彈簧防振器 (Spring Isolators) 橡膠 / 合成橡膠 (Rubber/Neoprene) 等, 視轉動機械之運轉頻率而選用適當之材料 統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10

82 包商需針對轉動設備提出適當之防振設施, 並對其隔離效率進行評估, 於細部設計中提出送審 當設備重心過高或重量分佈不平均時, 應於設備底座鋼架模內注入水泥做為慣性底架 (Inertia Bases) 以降低轉動設備之振幅 慣性底架與轉動設備重量之比值如下 : (a) 送風機 :1:1 (b) 泵浦 :1.5~2.0:1 (c) 壓縮機 :3.0~6.0:1 連接於轉動設備之管路 ( 直徑超過 1 ), 在離設備 50 呎或 100 倍直徑距離內 ( 視何者為大 ), 應使用隔振懸吊固定並設置撓性軟管接頭及伸縮囊以減少設備振動傳至管路 (5) 通風系統防音處理通風系統應針對風管直管段襯面 風管彎管段襯面及承壓空氣間 (Plenum Chamber) 襯面, 施作吸音處理 地面通風系統換氣口處需設置防音百葉, 以有效降低整體通風系統經由換氣口傳出之噪音量 消音百葉減音效果取決於葉片厚度及其深度 葉片深度需不小於 300mm, 對於中 低頻需採用較厚之葉片以提供較佳之減音量 統包商需於通風系統進行細部設計時, 同時評估其噪音影響, 並確定吸音處理部位 厚度 面積及消音百葉規範與防音性能要求等, 於細部設計中提出送審 (a) 統包商應提供適當之消音設備, 例如對結構及空氣產生之噪音防護設施等 噪音應依各種不同產生情況予以適當防制, 例如裝設噪音隔離罩, 防止因結構物產生噪音之隔離器 震動阻尼器等, 或於吸入口或壓力管道 / 管路之內側裝設特殊消音器, 以及裝設防止從基礎或基樁傳送之結構噪音隔離器等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11

83 (b) 噪音之消除應符合下列規定 : (i) 統包商應保證於廠房及附屬建築物內外 操作人員需長時間停留之房間, 及廠區邊界之音量等, 必須在本節所規定之範圍內 (ii) 音量應針對各種音源及設備同時運轉時所產生之最高音量予以考量 於設計噪音隔離及消除設施時亦需一併考慮建築物及結構物之條件 (iii) 統包商應慎選馬達 鼓風機 風扇等之速度, 裝設震動阻尼器, 選用適當規格之管路及管道, 或設計消音器, 必要時需加設隔音物或其他消音包覆 / 消音罩等, 以符合上述規定之噪音限值 (iv) 隔音材料諸如聚胺基甲酸乙酯泡棉或經核准之同等品, 應對人體無害 具抗燃性且燃燒時亦不具毒性 隔音材料潮濕後不得減低其隔音效果, 隔音設施應以多孔之不銹鋼板包覆之 震動除經甲方或甲方監造工程司核准或有特別規定者外, 各迴轉機械之震動值至少應符合 VDI2056 所訂標準並達到 良 (Good) 的要求 危險區及消防設施 (1) 統包商對各種燃料油 氣體及化學藥品等應針對其特性 運搬及貯存等事項全盤予以考量, 以確保對設備 建築物及全廠系統適當安全運作, 及保護操作維護人員之安全 (2) 除甲方或甲方監造工程司特別規定或核准者外, 下述設計原則應視為最低之消防要求標準 (a) 適當之消防系統設備需涵蓋全廠, 其裝設型式 種類 應防護之設備及區域 以及滅火介質等均需慎重考慮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12

84 (b) 管路之保溫材料, 電纜及管路穿牆之填充料等均需為不可燃物質 (c) 管路之保溫層應避免其吸附可能洩漏之潤滑油及燃料油, 管路保溫層應以防油布完全包覆 (d) 電纜及管路之導管或涵管應適當裝設及封閉以防止潤滑油 燃料油或其他易燃液體積存其內 (e) 加蓋之地板導管應設置於易於檢視及清潔之處所 油漆及防蝕塗裝工程範圍包括 RC 池槽 鋼構池槽 建築物 機械 管線及電氣設備, 以及其相關之台架, 樓梯及爬梯等 (1) 管理中心 機房內部所有混凝土露出面 ( 地板除外 ) 應塗刷水泥漆或貼磁磚或其他經甲方同意之材料塗裝或拼貼處理 (2) RC 混凝土池槽內部應進行環氧樹脂柏油漆防蝕塗裝之單元如下列 : (a) 進流抽水站之池槽及渠道 (b) 前處理單元 ( 渦流沉砂池 ) 之池槽及渠道 (c) 初沉池之池槽 渠道及浮渣收集井 ( 如設計無收集井時則免 ) (d) 二沉池之迴流污泥分配井及浮渣收集井 ( 如設計無收集井時則免 ) (e) 污泥脫水或消化前之污泥混合或暫存池 (3) RC 混凝土池槽外側混凝土露出面 ( 地面高程以上部分, 含樓梯, 但池頂除外 ), 應配合整體景觀提送塗刷裝修計畫經甲方同意後施作, 池頂表面應有防滑處理, 一併於塗刷裝修計畫提送 (4) 所有機房地板應塗裝防滑耐酸鹼樹脂地坪 (5) 鋼構 設備及管線等塗裝應依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 章防蝕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13

85 塗裝規定辦理 (6) 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 章防蝕塗裝未規定者, 所有設備其曝露之鋼鐵表面應施以兩道底漆及兩道面漆 統包商得自行決定, 是否將設備油漆完成後運抵工地, 未於製造廠完成油漆而運往工地之設備, 則應於運送前施以兩道底漆 (7) 制式產品如馬達 泵等之油漆規定經甲方監造工程司核准後得採用製造商標準製造程序 (8) 於運搬 貯存 安裝及組裝工作中破損之部分, 統包商應負責修補底漆及面漆, 於修補之前應充分予以清潔 (9) 統包商及其設備供應商於選用油漆時應考慮設備裝設地點 周圍環境及設備運轉時之溫度等條件 統包商接獲決標通知後應於六個月內將機械及電氣設備之油漆施工規範提送甲方監造工程司核准 所有設備及相關結構物之面漆顏色, 統包商應送樣品供甲方 / 甲方監造工程司選定 檢驗及測試工作統包商應依本工程合約負責供應之材料 項目 設備等之檢驗及測試工作及其費用 依本工程合約及甲方監造工程司之要求所執行檢驗及測試所需之器材 儀器 設施及費用等均應由統包商提供 (1) 統包商實施檢驗及測試所需使用之儀器 器材 設施等均需符合規範中所規定之標準, 並需事先備妥檢測程序計畫書送請甲方監造工程司核准, 未訂定檢驗項目及方法者, 甲方監造工程司得要求由統包商提送擬採用之檢驗方法, 經核可後實施檢驗 (2) 統包商對其工作及所使用之材料, 負有證實其絕對完全符合規範要求, 以及甲方與甲方監造工程司所訂標準之義務 (3) 若統包商所提出之檢驗及測試結果或材料之品質有理由值得懷疑時, 甲方監造工程司得要求統包商增加取樣及增加檢驗測試項目及數量,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14

86 所有檢驗及測試費用均應由統包商負擔 甲方監造工程司得隨時要求進行個別檢驗及測試以驗明材料品質或製造與施工品質是否符合規範, 此檢驗及測試工作統包商需會同辦理, 所需費用均應由統包商負擔 (4) 統包商應提供檢驗測試時必要之設施及協助, 同時統包商應於測試前 30 天預先通知甲方及甲方監造工程司 (5) 統包商應於國內製造之設備或器材於出廠前 30 天, 統包商應預先通知甲方及甲方監造工程司進行抽樣或全部檢驗, 於製造廠或由甲方認可之檢驗單位內進行出廠檢驗, 合格者始准予採用 (6) 國外製造之設備或器材於出廠前, 統包商應先提送國外原製造廠商之檢驗證明供甲方監造工程司審查, 主要設備項目甲方得視實際需要, 親自或指定經雙方協定之檢驗單位, 於原製造廠進行抽樣或全部進行出廠檢驗, 由檢驗單位檢驗者需經第三公證公司公證, 合格者始准予採用, 或由甲方核可所送之原製造廠商檢驗證明後同意免再出廠抽驗 甲方赴國外親自檢驗的次數以三次為限, 每次人數不超過三人, 檢驗所需相關費用及乙方出國機票 交通 食宿等費用由乙方支付, 其他甲方所需費用由甲方自理 (7) 經甲方核可免原廠檢驗之國外製造設備或器材, 於進口後運送至工地前, 甲方得進行抽樣或全部於甲方認可之檢驗單位內進行檢驗, 合格者始准予採用 (8) 設備或器材於現場安裝完成後, 統包商應會同製造廠商指定人員及甲方指定人員於現場試驗, 結果不得有異常現象 (9) 甲方及甲方監造工程司得依實際需求, 以及依本工程補充條款各章節之規定, 要求統包商執行必要之檢驗 試驗, 或提出原廠材料型錄報核, 或提出經甲方 甲方監造工程司認可之檢驗單位一年內檢驗合格之報告報核, 統包商均應照辦, 不得藉詞推諉不做, 否則該材料不得使用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15

87 (10) 甲方監造工程司得對進廠之材料 設備或完成施作之工程, 優先指定適當檢驗項目, 由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認可之實驗室 公立機關 財團法人或學校單位進行規範所規定之檢驗及分析, 所需費用已包含於統包總價內, 由統包商負擔 (11) 甲方及甲方監造工程司得視工作需要, 要求統包商及 ( 或 ) 製造商指派合格專業人員至工地了解現場狀況 設備安裝情形及施作之工藝水準等, 並就其結果及建議, 向甲方監造工程司提出書面報告 統包商及製造商不得拒絕 本項工作所有之相關費用均由統包商負擔 (12) 除非甲方監造工程司明白以變更通知書表示接受與原契約規定有所出入之事項, 否則統包商所提送有關與契約規定有所出入事項之文件, 即使甲方監造工程司已審查認可, 統包商對與契約文件規定有所出入之情形仍應負責 施工安全及衛生本節所述統包商於施工中應確實遵守之一般事項, 以保其安全及環境保護之合理衛生條件 (1) 對意外災害之防止及安全措施之檢測, 諸如電力傳送 機械設備之使用 壓縮空氣 消防設施等等, 均應符合工作安全及衛生法規以及中華民國之法令規章 統包商應依前述之法令規章僱用全職合格之安全衛生人員, 以資建立勞安制度 維護及督導意外事件, 徹底執行工作安全及衛生工作計畫 (2) 施工現場之所有工作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及其工作上所需之安全裝備 (3) 於地面下工作之人員, 必須穿著衣物及長統鞋, 配帶電燈 雨衣 口罩 防毒面具或其他安全器具 (4) 工作人員於高懸之結構物上 屋頂或其他類似處所 或於即將毀棄之牆上 或於坑洞處 以及離地面超過兩公尺且有墜落之虞又不便於設置蓋板及扶手之處, 均應配帶安全帶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16

88 (5) 位於廣闊空曠或交通要道等之施工處所, 應裝設照明設施, 其照明度於夜間應在 50Lux 以上 (6) 輕便型爬梯應採用適當材料製造, 其各部件應具充分之強度且其尺寸大小應適合各使用目的及場所 (7) 使用爬梯時, 應將爬梯放置安穩並妥為固定之 其固定方式可採用鐵釘 尖劈或其他類似之物以防止位移 滑動 傾斜 搖晃 變形等現象 如果使用上述方法仍無法確保其穩定時, 則應從地面由其他工作人員扶持之 (8) 兩節式爬梯之總高度不得超過三公尺, 且必需以堅實之鏈條或其他裝置以防止其張開 (9) 所有施工器具及設施等如有雷擊之虞時, 應裝置避雷接地系統, 此系統應定期由統包商之專業人員檢測以策安全 (10) 所有地面下之施工處所, 均應裝置測試及標識有毒氣體之設備, 以及提供必要之緊急設施 (11) 有毒氣體不論其含量多寡, 一經測出後, 應立即停止該區之工作並疏散所有工作人員 (12) 上述有毒氣體之檢測結果及危險性評估應提報甲方監造工程司, 有毒氣體經排除至可恢復工作之程度時, 應報請甲方監造工程司核可 (13) 於危險排除後, 統包商需提出書面請求並經甲方監造工程司核可後方得復工 (14) 統包商應提供充分之通風設備, 確保能快速驅散內燃機及電焊機所產生之有毒氣體, 以提供良好之工作條件 (15) 為使工作按時順利完成, 統包商應妥為防護其器材設備, 以避免不良氣候侵襲及雨水之浸泡 所有該防護之費用概由統包商負擔 (16) 除特別規定者外, 統包商應供應 安裝 維護及操作所有工地之排水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17

89 設施, 以排除各種施工場所之積水 所有排水設施及排水工作均應具有充分之排水容量及功能以期保持施工處所之乾燥 (17) 統包商應提供消防設施, 其設施應符合相關之法令規章 (18) 施工處所一旦發生火警時, 統包商應立即搶救以確保其人員及設備之安全, 並負擔一切費用, 否則一切之損失概由統包商承擔 甲方不負擔任何由於統包商或其協力廠商之行為或疏失所造成之傷害及損失 所有之傷害及損失概由統包商償付之 (19) 所有機房 器材 貯存所 工具房 機器修配廠等處所均應依相關法令規章及甲方之要求設置滅火器 消防水管供水接頭 以及其他消防設施 (20) 施工現場包括儲存區等, 應隨時保持清潔並清理堆積廢棄物, 統包商並應依中華民國之相關法令規章以及甲方之要求提供廢水處理及衛生設施 (21) 焊接品之非破壞性檢驗, 需依照中華民國原子能委員會製定之規章辦理 安裝及固定 空間需求及限制統包商應保證所供應之材料及設備能適用於擬安裝處之空間, 如統包商所供應之材料及設備不能適用於擬安裝處之空間, 甲方得拒絕接受統包商採用該設備, 統包商不得異議 統包商除應於施工前實地丈量並應繪妥施工圖, 以確認可正確地安裝及符合安裝所需之空間需求 倘因安裝佈置方式與設計圖示規定不同而須修正時, 統包商應詳述緣由 研提修正方案及相關圖面資料, 送請甲方監造工程司核可後據以施工, 或依甲方監造工程司之指示進行相鄰部分工作之配合修改作業, 一切衍生之費用均應由統包商負擔, 不得異議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18

90 設備運轉總重限制統包商擬採用之各設備, 於滿載運轉狀況下, 其呆重與運轉負荷產生之總荷重, 不得超過其安裝處土建構造物原設計依據所採用之荷重限制 若統包商採用之設備於滿載運轉狀況下超出該限值, 統包商應自行對設備處土建結構物進行結構分析校核, 並將結構分析校核結果提供甲方監造工程司審核, 甲方監造工程司審核結果認為必要時, 應由統包商依其結構分析校核結果負責對結構體施作補強設施, 統包商不得異議, 否則甲方得拒絕統包商採用該設備 固定與開孔本工程各設備 貯槽 儀電控制盤等設施之基座 錨錠螺栓 支撐固定方式及開孔尺寸等, 均應由各設備 貯槽及控制盤等供應廠商依照設備原製造商之建議負責設計與施工 施工圖未經甲方核准不得逕自施工 基座與底座除非另有規定或設計圖另有標示者外, 設備與其驅動裝置均須穩定地安裝於同一組鑄鐵或鋼製底板上 所有放置於樓板上之設備須安裝於混凝土基座上 基座由統包商提供 基座與底座應有支撐填塞墊及尖釘, 俾與結合體或相關設備排列配合, 並須有足夠之空間作為灌漿或電線管之用 所有鋼鈑間之接合口與接觸角必須連續銲接及磨平 混凝土基座安裝設備之混凝土基座尺寸或穿過樓板之開口尺寸須大於設備基座至少 5 公分, 且高度高於完成後之樓板至少 15 公分以上, 基座之外型須能將基礎處之積水排除 全部電氣導管須預埋於混凝土基座內, 不得浮現出樓板上 設備基座 (1) 鋼製基座 - 除離心式冷凍機與泵浦之基座, 可使用 T 型或 L 型基座以配合安裝驅動設備或附屬配件外, 鋼製基座須為長方型 安裝可分離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19

91 外蓋之泵基座須包含排水口與吸入口之肘管支撐座 周圍元件須以橫支撐樑的最小深度等於基座之最長邊尺寸的 1/10 尺寸 未指定安裝防振絕緣之設備皆須提供灌漿孔 (2) 鑄鐵基座 - 鑄鐵基座須由鑄鐵製造 所有連接於基座上之固定機件末端須以螺帽銲接固定於基座板底面上, 並套上軟木塞, 塑膠塞 黃油或蓋形螺帽, 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只使用固定件穿過金屬基板作固定 設備之安裝 (1) 統包商須依核可之圖說並遵照原製造廠及甲方監造工程司之指示施工安裝 (2) 設備製造廠須提供設備安裝手冊, 包括設備安裝標準程序 設備安裝圖說等, 並說明所需之螺栓尺寸及鎖定固定螺帽之需求扭力 (3) 除非另有指定,20~100 馬力之設備, 固定螺栓之尺寸至少須為 19mm;100 馬力 ~300 馬力之設備至少須使用 25mm 螺栓 ; 設備具 300~500 馬力須至少使用 32mm; 而 500 馬力以上之設備須依照製造廠之建議選用, 並經甲方監造工程司之認可 (4) 除非另有指定, 否則 20 馬力以上之設備安裝基座厚度須大於 25mm, 基板上的安裝孔須使用鑽孔加工, 不得使用火焰穿孔, 亦不得為槽孔型式 安裝用之螺栓須為 SUS 304 不銹鋼材質, 其螺紋上須有防止卡住現象與膠黏現象的複合劑 安裝用之固定螺桿須為 L 型, 預埋於混凝土基座內 (5) 基礎之高程及設備之中心線應予檢查 (6) 基礎表面以及基礎螺栓孔內面之雜物, 應加以清除, 以使設備可緊固 (7) 機電設備於組合安裝在混凝土基座後, 每一單元應於確實校正水平及與連接管線或其他設備適當配合後再灌漿 所有孔隙必須完全灌漿, 並延伸至設備基座之邊緣, 且需成斜角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20

92 (8) 在灌漿及檢正水平與直線後, 應拆除基礎調整螺栓並栓緊錨錠螺栓之螺帽 (9) 設備基座須依指定實施灌漿作業, 並使用不收縮與不含鐵質之水泥砂漿澆置 調整螺栓及錨錠螺栓 (1) 所有基座及錨定螺栓必須配合土建施作之進度安裝, 其他設備則視工作之進度進行安裝 外貨部分之錨定螺栓, 為配合工作進度, 統包商可選用合格之國內製造零件, 但需先報甲方監造工程司核備 (2) 基座與底座在灌漿前應利用調整螺栓或墊片以促進機電設備之水平擺置 (3) 設備供應商應提供錨錠螺栓 螺帽與套筒, 俾使基座與底座能固定在混凝土上 套筒之大小至少應為錨錠螺栓之 2 倍以上 除非另有說明或規定, 錨錠螺栓必須有足夠的長度可允許在底座下灌漿 40mm, 並能充分固定在混凝土結構上 (4) 錨錠螺栓以及楔, 應於混凝土施工前先行製造完成, 以配合設備安裝 (5) 本工程使用之錨錠螺栓及其他螺栓 螺帽及墊片等均採用 SUS 304 不銹鋼, 同時應由統包商依設備製造廠之建議提供及安裝設置 機電設備安全防護 (1) 所有設備之外露運動部位 ( 例如鏈條 葉片 聯軸 暴露之中心軸以及其他轉動部分 ) 均須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或 OSHA 之規定加裝護罩 (2) 護罩應為製造廠標準產品, 或材料使用至少 14gage 厚度之鋼材, 製造成金屬板擴張網 (expanded metal screen), 俾便允許以目視檢查設備之運動部位而不須搬移護罩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21

93 (3) 設備之注油配件須延伸至護罩外部 (4) 每一防護設備必須能容易安裝與拆卸, 並須附有所需之支撐與附件, 戶外之安全防護設備須能防止雨水濺入 電氣儀控系統連結及整合 (1) 為避免地底機房淹水影響, 系統配電盤不得置於地下室, 置於室外之配電盤必須能不受氣候影響 (2) 為達成控制及監測之功能需求, 所有機電設備及其附屬之儀控設備, 統包商均應參照已完成審查之設計圖說 ( 例如 I/O LIST P&ID 設備控制及操作說明 器材及設備規範書 ) 之規定, 提供必要且足夠之訊號及監控接點 各項套裝機械設備之附屬電氣及儀控設備應裝置現場 / 遠方切換開關, 當切換開關置於 現場 時, 可於現場手動 / 自動控制, 當切換開關置於 遠方 時, 則由控制中心主監控系統負責手動 / 自動監控 統包商並應負責完成完整儀控系統之連結及整合工作 以發揮設計整體處理系統或單元應有之功能 (3) 凡設備供應廠商負責提供單元控制盤 (UCP) 之套裝設備範圍內之儀電管線設施及其電源 / 變壓器等設施, 均需由設備供應廠商依據整體規範要求提供良好之規劃設計及設置 (4) 凡本工程所有套裝設備其單元控制盤具有 PLC 者 ( 須另附 EEPROM), 統包商應採用與全廠監控系統相容者, 並提供甲方至少一套能夠編輯及修改之 PLC 程式書寫軟體及與能夠修改 PLC 軟體的筆記型電腦 ( 規格需經甲方同意 ) 其所需費用已分攤及包含於本工程儀控設備契約價中, 不另列項計價, 統包商不得要求加價 (6) 設備控制盤 控制箱或控制器設備 ( 如流量計 ph 計 ), 如置於室外日照區域, 應採用不銹鋼材質箱體, 或另外提供一不銹鋼材質箱體外罩 ( 含門 支柱 ) 避免日照, 外罩與原箱體間應有足夠通風空間 (7)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凡註明須由統包商設備供應商負責提供之單元控制盤設備之附屬儀控設施, 其電源均為單相 110V 60HZ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22

94 (8) 統包商於施工前應優先配合 I/O List 及實際監控需求, 提供完整之 P&ID 設備控制及操作說明, 經甲方監造工程司審查及甲方認可後, 據以施工 公共系統線纜銜接 (1) 本工程機械設備部分除特別註明者外, 為提供設備正常運轉之清洗 冷卻 軸封用水 沖洗用水 污水 ( 污泥 ) 排水等各式管線, 均需由統包商負責向各事業機關申請接用並自鄰近之公用系統管線主管銜接至廠內使用, 統包商亦可使用廠內回收水源, 惟須經甲方監造工程司審查及甲方同意後方得使用 (2) 為達成設備接電及儀控訊號傳輸功能, 各設備之電力線及儀控訊號線均應由統包商負責接至鄰近之主動力盤及主控制配電盤內 同等品 (1) 統包商於設備或施工方法使用同等品之處理程序及規定, 除非符合本規範之規定, 否則統包商依投標技術文件中選定提供之設備 材料等不得於得標後變更, 亦不得於工作執行期間變更業經審核確認之設備 (2) 本工程契約所訂定之規格及設計, 為統包商執行契約責任之最低要求, 若統包商所提送審資料與甲方提供之補充施工規範書 圖樣等之規格及設計有所偏差, 統包商應以書面詳細列明其所提資料偏差處之廠牌 規格 價格及功能 效益等與契約文件之比較表, 送請甲方依程序審核, 否則不予考慮 (3) 統包商所提送審資料與契約規範圖說有所偏差時, 經甲方判斷認為其規格 功能 效益劣於契約規範圖說之規定時, 將不予採用 (4) 對於上述之偏差, 若其規格 功能 效益相同或優於契約規範圖說之規定, 則統包商除須提供詳細且充分之圖說及技術資料, 並保證其所提之方案, 可使本工程保持完整且可於契約工程期限內完工, 否則該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23

95 提案將不予考慮 ; 若該提案經甲方認定, 將導致原設計之土木構造物 機電儀控系統 管線或景觀美化設計產生重大變更, 或無法於契約工程期限內完工者, 甲方有權不予接受 (5) 同等品 係指設備或器材之規格 功能 效益相同或優於契約內指定或統包商之工作執行階段中先前已選定並經審核程序核可之廠牌或產品 (6) 同等品之認定, 應符合下列各項原則 : (a) 符合契約設計原意者 (b) 不影響契約原設計之空間及尺寸 (c) 規格 功能 效益相同或優於契約指定廠牌之水準者 (d) 可用性相當且無損美觀者 (e) 不需更改施工方法, 使用操作便利且不涉及加帳或延長契約工程期限者 (f) 無安全上之顧慮者 (7) 統包商申請採用同等品前, 應自行參照預定施工時程並考量審查檢驗所需時間, 將同等品之廠牌 規格及價格 功能 效益等相關資料送請甲方審查 ( 必要時得要求統包商同時提供樣品 ), 經審查合格始可據以執行 (8) 若統包商提供之設備 材料經甲方核可後, 製造廠商因該項設備 材料之產品型式型號變更或功能更新或停產時, 依原製造廠出具之證明, 統包商可以該項更新或取代型之新產品, 按程序提送甲方審核同意後使用, 惟應由統包商負擔任何有關之修正費用, 契約工程期限亦不予延長 (9) 統包商申請採用 同等品 時, 除需依契約規定同等品處理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外, 若有涉及原於投標階段技術標文件中所選定並經審標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24

96 核可之產品更改時, 尚需按照變更設計程序報核後, 據以執行 審核變更設計之程序所需工期屬契約工程期限內 (10) 契約工程期限不因統包商申請採用同等品而予延長 統包商申請採用同等品時, 應自行考量施工時程不得影響工程進度, 並由統包商負擔任何有關之修正費用 (11) 同等品及雖經核可程序下同意使用, 並未解除統包商對契約之責任及義務 (12) 未經審核同意之同等品不得於工地施作, 否則因而需拆除 復原 廢工及運離工地等一切費用均由統包商自行負責 (13) 同等品之使用, 其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 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 其因而減省統包商履約費用者, 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法規及標準 (1) 有關中華民國法律以及政府相關主管機關之規章 標準 準則 規則 辦法 要點 命令等均適用於本工程, 統包商之人員 設備與施工過程均應確實遵守 (2) 統包商執行本工程契約對所提供設施之設計 材料 製造 檢驗及測試與工作執行過程中所需遵行之法令 規定 標準 準則及規範等內容, 均應為最新近之版本, 若引用與本補充條款不同之其他標準除非經過差異列舉說明, 並經甲方核可, 否則不得據以應用 (3) 統包商對於與本工程有關之法令 ( 包含各種公害防治法規 ) 條約及規則等均應遵守, 並應負責代理甲方向各主管機關申請及辦理各項檢驗工作手續, 並取得相關之檢驗合格證照, 例如特殊危險機具或壓力容器等, 均應經內政部核定機構檢查合格, 並取得合格證, 其費用除詳細表另有編列者外, 其餘均已包含於本工程各設備單價及契約總價價款內, 由統包商負擔 (4) 所有材料設備及建造工作之執行, 均需確認全部符合法令 規則及安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25

97 全規範, 其確認要求與測試程序, 除另有規定者外, 應依據標準 規範及習慣規定辦理, 統包商並應確認及瞭解補充條款所列舉之法規 標準均應依照最新增訂 修訂之版本 驗收前後及保固期間之服務工作 (1) 設施保固 (a) 保固期間倘有設施故障或損壞, 經查明係由於統包商之工作品質不良 材料不佳或其他之疏失所致, 應由統包商負責依本工程契約之規定, 於限期內無價修復, 統包商不得藉詞推諉或要求增加費用 (b) 保固期間設施在更換或修理異常部分後, 甲方或其委託管理人依統包商所提供之操作維護手冊操作維護, 若異常狀況依舊無法順利排除時, 統包商有義務徹底整修或更新整套設備, 直到異常狀況完全排除為止, 因而所需之費用概由統包商自行負責, 統包商不得藉詞推諉或要求增加費用 (c) 保固期間統包商應於接獲甲方或甲方代表之通知三日內, 前來進行零件更換或設施整修, 並至遲於三十日內改善完畢達到正常運轉狀況 ; 若需更新整套設備, 則至遲應於二個月內完成, 並達到正常運轉狀況 若統包商拒不履行或未經甲方同意而延期執行者, 甲方得自行雇工修理及更換零件, 所需工料費用概由統包商負擔, 甲方並得加計利息逕自本工程保固保證金內扣款, 如有不足得向統包商或其保證人追繳之, 統包商及其保證人不得異議 (2) 驗收前設施保養維護 (a) 本工程各設施於清水系統試車合格後至完成試運轉正式驗收之期間, 統包商需負責辦理全廠之保全 設備保管 設備運轉狀況檢查及保養調整服務, 以利後續試運轉作業 統包商於本期間之檢查保養計畫, 應由統包商提送甲方審核, 經甲方核可後實施 (b) 清水系統試車合格後至完成試運轉正式驗收之期間倘有設施故障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26

98 或損壞, 應由統包商負責依本工程契約之規定, 於限期內無價修復, 統包商不得藉詞推諉或要求增加費用 (c) 本項檢查保養服務成果報告, 為驗收時供甲方查驗之必備文件 (3) 驗收後設施保養維護 (a) 本工程各設施於試運轉期間內, 統包商需負責辦理運轉狀況檢查及保養調整服務 統包商於試運轉期間之檢查保養計畫, 應由統包商提送甲方審核, 經甲方核可後實施 本項檢查計畫包含預定實施期間 工作內容 執行步驟及檢查保養記錄表格等, 甲方得視需要要求必須增列之項目, 統包商不得拒絕 執行時, 檢查保養日期得應甲方要求調整之 (b) 本工程設施於試運轉期間, 統包商需執行使用中各設施運轉狀況檢查及保養調整服務 其所需費用, 均已包含於契約有關各設施單價內, 不另列項計價 (c) 本項使用中各設施運轉狀況檢查及保養調整服務成果報告, 為統包商結束保固責任時, 供甲方查驗之必備文件 施工協調及管制 (1) 統包商應依本工程各項規定執行, 對施工方法 技術 步驟及施工程序與各協力廠商間之協調等應負有完全之整合責任, 以使工程順利完成並能符合契約規範之要求 (2) 凡甲方所發有關本工程之函件, 無論專送 掛號郵寄或其他方法遞送, 統包商均需切實按照辦理, 如有異議應於規定期限內, 用書面提出理由 ; 未特別註明期限者, 應於文到十日內提出, 否則即視為同意 (3) 對於已完成之土建工作及已裝置之設備, 統包商於施工時應注意避免予以污損或破壞, 如因統包商至遭受污損或破壞時, 概由統包商負責無償修復或更新 統包商應依甲方監造工程司之指示, 於期限內將其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27

99 清理乾淨恢復原狀及修復或更新完善, 統包商如逾期仍未辦理完成時, 甲方有權逕予以處理, 其處理費用均應由統包商負擔, 並由甲方逕於統包商申請估驗之計價款中扣抵, 統包商不得異議 (4) 在工程施工期間, 統包商除依本工程規範圖說所規定之項目提出圖件資料送請審核外, 如政府最新法令規章另有規定應由統包商向各主管機關申請審查之圖件資料, 統包商應即依該等法令規章規定之時機 內容 格式 份數等, 自行負責提出申請辦理, 其有關費用除規費得由甲方負擔外, 其餘各項費用均已包含於契約各承包單價價款內, 不另列項計價, 由統包商自理 (5) 統包商應負責追蹤及查證, 並提送甲方下列資料 : (a) 項設備製造廠商完成設備製造 預計工廠試驗及送交工地等之日期 (b) 各項設備運送起程日程 抵達工地日程 安裝日程及試車日程, 均以表列方式提送 (c) 各項設備需土建配合預埋管線及預埋設備配件等之預定配合日程 (d) 各協力廠商間施工配合計畫 (6) 承商應於材料及設備預期進廠前 15 天, 預先通知甲方, 並於設備進場七天前, 將規定之文件預先送交甲方 承商應安排防水 通風 溼度控制及防熱良好之結構物, 以存放所供應之設備, 直至接納設備之永久基礎及結構體全部完成, 設備方可移入及安裝, 所需費用均包括在設備單價內, 不另列項計價 (7) 各項機電設備進抵工地一週前需檢附下列所規定之文件提交甲方監造工程司 (a) 設備清單 產地證明 出廠證明 進口證明文件 公證文件及原廠檢驗合格之證明文件 ( 均為正本 )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28

100 (b) 各設備規範中要求提送之證明文件 (c) 於文件審查時, 甲方監造工程司要求提送之證明文件 (8) 各項機電設備進抵工地時需由甲方監造工程司會同進行開箱 設備清點等作業 (9) 各項機電設備於完成正式驗收前, 統包商應負維護保管之全責 進度控制 (1) 本工程使用之器材或設備, 如係進口貨, 其發生船運誤期 屯儲 倉租 保管費用等, 概由統包商負責 如係國內訂購訂製者, 則應注意其提貨期限, 避免工程進度落後而發生枝節 (2) 統包商應依甲方監造工程司之通知, 加速施工進度或採取趕工計畫, 統包商不得以任何理由 ( 如機具 材料 設備等之運輸延誤 施工人力之獲取困難或協力廠家無法配合等 ), 請求甲方變更規格或延長工期 (3) 統包商應配合甲方監造工程司之營管系統, 自行填報相關進度執行資料 (4) 統包商應負責品質管制, 以自主管理方式, 達成設計及規範要求品質, 相關規定參照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 章規定辦理 (5) 契約執行期間, 甲方得依實際作業需要, 函請統包商修正其施工自主品質管制執行計畫, 統包商應即照辦不得拒絕 工地調查及施工條件 (1) 廠商應於投標前親自到工程地點工地調查, 以詳細察看下列各項工地現場及其周圍情況, 並仔細丈量相關尺寸 (a) 工地之地勢 土質及相關之條件 (b) 危險性 意外事故防範及其他可能影響施工之環境 ( 例如缺氧危險場所 勞工作業環境空氣含有危害物質 )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29

101 (c) 通達工地及施工區內道路 橋樑以及涵洞之限制 (d) 施工用電 施工用水等施工公用設施之引接方便性 (e) 在工地現場可展開之工作面 (f) 在工地現場安裝設備之方法及所需機具 (g) 為完成本契約內工作, 所需臨時使用之土地及工房, 其可用性及合用性 (2) 廠商應於投標前自行負擔工地調查與丈量相關尺寸之費用與責任 統包商得標後不得以不了解工地現場施工條件及周圍環境為由, 而要求補償工程費或要求增加工期 倘因統包商之疏忽未能熟悉工地情況而遭受任何損失概由統包商自行負責, 與甲方及甲方監造工程司無涉 (3) 統包商應於投標前自行檢核工地現況與甲方提供概念設計圖說之差異, 如因工地現況與甲方提供概念設計圖說有差異, 統包商應自行將該項差異所導致與本工程標單上所列工程項目及數量之差額, 合併於其他相關工程項目內合理估價, 並納入投標承包價款中 統包商得標後不得以不了解工地現況與甲方提供概念設計圖說有差異為由, 而要求補償工程費或要求增加工期 (4) 本工程基地範圍內如有一切公家或私有之道路 溝渠 水管及電力 電燈 電話 瓦斯管線 電桿等, 凡足以阻礙本工程之進行者, 應由統包商報請甲方核備, 若有必要則由甲方函請各該管轄機關或私人協調拆移事項, 再由統包商負責設法遷移或暫時移置俟完工後再修復原狀 (5) 統包商於工程進行時, 對於工區內及鄰近之房屋 建物 地下管線 ( 包括自來水 污水 電力 電信 瓦斯 油料 電纜 光纖 灌溉 排水系統等 ) 或產業應加以防護, 如因施工而有損壞及坍塌時, 統包商應負修理及賠償之責 (6) 統包商應利用現有道路或必要時修築臨時便道, 作為對外交通之用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30

102 使用現有道路時, 應妥加維護, 如有損壞應即修復 除契約詳細表另有編列者外, 本項工程費用已包含於契約總價內, 不另列項計價 因本工程施工而挖掘原有完好之道路時, 修復該道路之費用由統包商負擔 鑑界與測量放樣 (1) 統包商於開工前須向當地地政事務所申請界址之鑑界指示, 並埋設界樁 (2) 統包商應依據設計圖或甲方監造工程司設定之基線 水準點 控制點及其他有關資料, 施行測量放樣, 經甲方監造工程司核認後施工, 但統包商仍應對其成果負責 如統包商放樣有錯誤時, 應由統包商自行負責修正, 並負擔因而發生之一切費用 放樣時應以圖樣上註明之尺寸為準, 不得以圖上量得者辦理 若圖樣指示不清時, 應按照工程師指示辦理 環境監測統包商於契約執行期間, 均須符合環境保護相關法令之規定, 並負責辦理環境影響說明書 服務建議書及評選簡報中所承諾之環境監測計畫, 環境監測計畫至少應包括工程會施工綱要規範第 章施工監測內容, 以及針對施工期間水資源回收中心基地周圍空氣品質 噪音振動 沉陷量 工地排水等項目進行監測 3.2 機械設備一般規定 說明 (1) 本規範書為機械設備之一般性要求, 除其它地方另有說明外, 各設備應至少依本章節之要求設計, 而統包商依據其所具經驗或經濟考慮所提之建議應提送甲方監造工程司 / 甲方認可 (2) 凡由統包商提供而構成本工程之一部分之設備器材, 除契約另有規定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31

103 或經甲方同意者外, 均應購置新品 零星材料未訂明確規格者, 應按照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或採用經甲方監造工程司核可者 統包商純為施工目的而使用之機具材料則不在此限, 而由統包商自理 (3) 各類設施及附屬設備之供應範圍凡採用國貨者, 須為國內具工廠登記證之製造廠之原廠新品, 凡採用外貨者, 須為原廠原裝進口新品 (4) 所採用設備之製造廠應具有製造及銷售至少一套與本工程所採用設備相同型式且不小於規範所訂容量 ( 以馬達軸馬力或經甲方審查同意之該設備其他容量為準 ) 之設備之實績證明文件 ( 內容至少應包括甲方名稱 工程名稱 完成日期 型式 規模或容量 地址 連絡人及其職稱 連絡電話與傳真號碼 ), 統包商應提出各項設備製造廠商實績證明文件送請甲方核備, 甲方或甲方監造工程司認為有必要時, 統包商應主動安排及辦理對其所提出之實績證明文件之相關查證及澄清, 直至為甲方及甲方監造工程司接受為止 不符該表實績證明文件要求之設備, 統包商不得應用於本工程, 電氣儀控設備另須符合 CNS 相關規定, 並具有經濟部檢驗局認可證明 ( 如為外貨須具有國際標準之品質系統認可證明 ), 且於有效期限者 (5) 本水資源回收中心乃作為水污染防治之用, 故本規範中需從國外進口之設備, 統包商如依據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 污染防治器材免稅條例 或其他規定申請進口關稅減免, 統包商可向甲方申請有關申請關稅減免之證明文件, 並自行依規定辦理一切申請手續 該減免之稅款歸統包商所有 統包商不得因關稅之減免為有關主管機關拒絕或延時核准而要求增加預算或工期 (6) 統包商及各機電設備供應商應派遣有經驗 有能力並經授權之代表常駐工地, 以監督 檢核及調整機電設備, 並提供教育訓練 每項機電設備試車時, 應有供應商之代表在工地作必要之調整及校核, 直至設備之安裝和運轉達到正常之狀態 (7) 設備之安裝和運轉達到正常之狀態後, 統包商應負責代理甲方, 依法規規定向各主管機關申請及辦理各項檢驗工作手續, 並取得相關之檢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32

104 驗合格證照, 例如特殊危險機具或壓力容器等, 均應經內政部核定機構檢查合格, 並取得合格證 馬達 (1) 除非另有說明, 馬達需能安裝於屋外並曝露於大氣, 屋外及屋內之馬達均需能於 40 之周圍溫度下連續運轉, 且不發生過熱現象 (2) 馬達之名牌需將文字以雕刻或壓印的方式註記於不銹鋼板上, 包括製造標準馬達資料均應於名牌記載, 名牌需能永久固定於馬達殼體上且坐落於易於觀察之處 (3) 所有馬達設計外殼防護等級需至少達 IP54, 且採密閉型自冷式風扇冷卻, 經常或偶而浸泡在水中之馬達 ( 如沉水泵馬達 ) 其防護等級需採 IP68 設計 (4) 所有馬達轉子設計需採三相或單相鼠籠式, 馬達容量達 30 馬力或以上者採降壓方式啟動 ( 採變頻器者除外 ), 低於 30 馬力者, 則可採直接啟動設計,30 馬力或以上者, 馬達啟動電流不能超過額定電流 3.5 倍, 75 馬力或以上者之馬達需附防潮用加熱器,75 馬力或以上者之馬達需附溫度計 溫度開關或熱電偶以量測定子線圈溫度, 且於高溫時跳脫馬達 (5) 採用電壓等級除有特殊規定, 一般依循如下 :1Hp 以下採用 1φ110/220V,1Hp 以上 250Hp 以下採用 3φ380V,250Hp 以上採用 3φ3.3KV 並須採用高效率馬達, 低壓三相鼠籠型馬達效率值應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14400 規定辦理 (6) 採用絕緣等級需為 B 級以上絕緣,5Hp 以下非防爆區風扇設備依市售標準品絕緣等級規定, 另如有特殊要求者從其規定 泵浦泵浦必須依據最新版之法規 標準 IEC 規定 意外防治規則及其它有關之規定設計 製造及安裝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33

105 (1) 泵浦及其相關設備之配置須考慮人員操作及維修方便, 且當泵浦拆修時亦不會影響到全廠的運轉, 所有泵浦必須安裝在堰堤 (Dike Area) 外 ; 如果裝設在堰堤內, 則泵浦位置至少須比周圍堰堤高出 10 公分 採用並聯運轉或備用機組之泵浦須為相同之設計以具有互換性 (2) 所有泵浦之設計須能承受在最大入口壓力條件下, 泵浦可能之最大關閉點壓力之 1.5 倍的測試壓力 且泵浦出口殼端之設計須能承受關閉點壓力之 1.5 倍的測試壓力 如果泵浦係在低於大氣壓力下運轉, 則整個泵浦須設計為完全真空 (3) 基於經濟上考量, 對於具封閉式葉輪之泵浦, 在泵浦殼與葉輪間須裝設可更換之耐磨蝕環 除非另有規定者外, 所有與流體接觸之組件及其附件之結構材質須配合所輸送之流體特性, 泵浦運轉條件, 磨損與腐蝕防治等因素設計 (4) 所有泵浦應採用機械軸封或其他經甲方監造工程司核可之型式, 採用機械軸封者其密封須為非磨損型, 其材質應為碳化鎢或碳化矽, 乾井式污水或污泥泵浦之機械軸封須為雙重背對匣式或其他經甲方監造工程司核可之型式, 不需任何現場組裝或任何機件插入泵浦內, 並應配合水封盒體並須連接水封水, 並附有排水接頭連接至外部排水系統 (5) 為使維修工作易於進行, 泵浦殼之設計須可拆解以便泵浦葉輪與軸在抽取時不會影響到輸送流體之管路與閥件等 一般採用抽取式轉子之水平式泵浦都須裝設聯軸器, 以便泵浦分解時無需再拆移馬達 (6) 每部水平式泵浦必須與其驅動設備安裝在構造堅固之共同基座上, 直立式泵浦須有基礎框架之裝設 (7) 泵浦配置時須考量在各種操作條件下其可用淨正吸入水頭 (NPSHavailable) 能配合所選用之泵浦型式 (8) 污水用低壓離心式泵浦 ( 最高 60m 輸出水頭 ) 最大轉速不得超過為 1800rpm, 一般污泥用低壓離心式泵浦 ( 最高 60m 輸出水頭 ) 最大轉速不得超過為 1200rpm, 一般污泥用單螺旋正位移推進腔泵浦最大轉速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34

106 不得超過為 300rpm, 迴流污泥用低壓離心式泵浦最大轉速不得超過為 900rpm 當泵浦速度超出上述之規定時, 須經甲方監造工程司認可 同樣地, 所選用泵浦之速度不同於上述之規定時, 亦須經甲方監造工程司認可 (9) 當貳部以上操作運轉相同之泵浦安裝在一起時, 這些泵浦須能進行並聯運轉 (10) 除非另有規定者外, 所有之泵浦均須裝設關斷閥, 逆止閥及進 出口端壓力錶 通氣閥 排水裝置 外露之聯軸器須加裝可移動式護蓋 聯軸器與傳動裝置之額定容量至少須有 120% 最大動力輸出要求 所有泵浦除了沉水式泵浦外, 在初次運轉試驗時, 其吸入管端須裝設臨時過濾器 (11) 乾井非阻塞式泵, 泵與馬達間以撓性聯軸器互相連接, 泵外殼 框架 葉輪材質為鑄鐵鑄造, 須符合 ASTM A48 Class 30 等級以上之規定, 葉輪須為不阻塞式單吸入口, 最小通過粒徑 50mm (12) 除砂用乾井螺旋離心或渦旋離心泵, 泵與馬達間以撓性聯軸器互相連接, 外殼需為硬鎳合金鋼或其他耐磨蝕且經核可之材質, 勃式硬度至少 550, 葉輪應為全隱藏式渦旋葉輪, 附有葉片之一體成型杯狀輪緣或是不阻塞螺旋離心式, 其材質需為硬鎳合金鋼或經核可之材質, 勃式硬度至少 550, 最小通過粒徑 50mm (13) 污水或污泥用乾井螺旋離心或渦旋離心泵, 泵與馬達間以撓性聯軸器互相連接, 外殼 框架 葉輪材質為鑄鐵鑄造, 須符合 ASTM A48 Class 30 等級以上之規定, 葉輪應為全隱藏式或半隱藏式渦旋葉輪, 或不阻塞螺旋離心型, 最小通過粒徑 50mm (14) 沉水非阻塞式離心泵, 渦旋離心泵或螺旋離心泵外殼 葉輪須為鑄鐵 ASTM A48 CLASS 30, 吊升錬條之材質至少須為不銹鋼 304 材質 電動機須為 F 級絕緣, 具備浸水及溫度過熱切斷裝置, 需提供不銹鋼材質現場控制盤, 外殼應符合 MEMA 4X 或 IP 56 之規定, 設置於同一濕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35

107 井內之 2 組抽水機得共用一座控制盤, 使抽水機能單台及 2 台運轉, 並有自動交替運轉之功能, 除機房排水坑外, 沉水式離心泵皆應附自動著脫及導桿, 並於濕井邊設置吊掛手動鏈條吊車之吊桿, 以利沉水泵吊裝 (15) 正位移推進腔泵, 泵與馬達間以撓性聯軸器互相連接, 除非另有規定外, 皆需附手動無段式變速齒輪減速機 齒輪減速機使用係數至少須 1.25, 轉子 (Rotor) 之材質須為高鉻工具鋼, 表面勃氏 (Brinell) 硬度至少 550, 定子 (stator) 之材質須為合成橡膠, 硬度至少 60SHORE 硬度, 轉子經由油潤萬向接頭與動力輸入軸相連接, 泵之外殼材質須為鑄鐵 ASTM 48 CLASS 30 以上, 每組泵浦應提供乾運轉保護裝置, 並設置適當口徑之洩壓閥及洩壓管線 ( 接至吸入管 ) (16) 統包商需依下列進流抽水站之進流水輸送泵浦之材質及節能設計對策進行設計 : (a) 減少進水波動, 減低進流抽水機起停頻率 : 泵浦最小啟動至停止一次所需之時間應不小於 15 分鐘 (b) 提升泵浦工作效率 : 泵浦須採大小容量方式設計, 並配合採用變頻控制技術 (c) 採用高效率系統 : 採用高效率馬達及泵浦, 絕緣等級 F 級或更佳等級 服務係數 1.15 泵浦額定點效率不低於 75% 葉輪材質須採用鑄造不銹鋼材質 (d) 採用智慧控制系統 : 須能根據進流水的歷史變動規律 泵浦機組組成與效能特性, 透過協調控制泵浦間的開啟與變頻時序, 對泵浦出水量進行動態控制 風機 (1) 風機必須能夠連續運轉於規定負載 (2) 風機之流量與靜壓之設計值, 至少分別為最大連續運轉負載時之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36

108 115% 與 135% (3) 統包商應視實際需要, 提供風機進風側及 / 或出風側之消音器, 以符合廠內相關噪音要求 (4) 風機外殼須提供檢視與清潔所需之檢視孔 (5) 轉動部分必須裝設防護蓋, 以避免人員接觸 壓力容器 (1) 壓力容器之設計, 製造及試驗須遵照鍋爐及壓力容器法規之規定 (2) 統包商須負責所有管線及儀錶裝設等連接工作, 此外, 為了操作之安全性與維修之便利亦須設置人孔 排洩裝置 釋放閥 維修梯及扶手等必要設施 (3) 除了流程上所必須之管組外, 下列額外之項目仍須加設 (a) 直徑大於或等於 1m 之容器須裝設乙個人孔 ( 最小公稱孔徑為 500mm) (b) 直徑小於 1m 之容器須裝設兩個手孔 ( 最小尺寸為 200mm) (c) 乙個排洩口 (4) 直立式容器須加裝鋼管支柱 且支柱離地面底板上 100mm 處須鑽孔以便測漏與通氣, 該孔徑不得少於 6mm (5) 每個容器須依照正確之儀控規格表裝設測量與控制設備及可以關閉之現場液位指示器 此外, 統包商需提供量測點及安全操作需求之警報器 (6) 所有容器須加裝清晰可見之銘牌, 此銘牌至少須記載下列事項 : (a) 製造廠名稱與商標 (b) 製造日期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37

109 (c) 容量 ( 立方米 ) (d) 測試壓力 (e) 容器本身說明 (f) 操作壓力與溫度 (g) 設計壓力與溫度 鋼製貯槽 (1) 統包商供應範圍至少應包括殼板 槽頂 底板 管咀 人孔, 固定桶槽裝置 樓梯 平台及外部吊桿等 (2) 除非另有規定者外, 當槽徑小於 15m 時, 其殼板最小公稱厚度不得少於 6mm( 不含任何腐蝕裕度 ) (3) 液位錶, 槽頂人孔及壓力釋放閥 ( 若有提供 ) 等須裝在桶槽樓梯頂部附近 (4) 底部須作重疊焊接, 重疊區至少須為 25mm (5) 碳鋼桶槽底板公稱厚度不含腐蝕裕度至少須 6mm (6) 槽頂不得有凹陷以避免積水 FRP 貯槽統包商所須供應之 FRP 槽範圍至少須包括殼板 端板 人孔 基礎螺栓 液位計 爬梯及外部吊件等 (1) 設計時須考量下列負荷 : (a) 內部或外部設計壓力 (b) 在操作或測試狀況下, 槽之重量 (c) 其他設備 管線等之額外負荷 (d) 風力 地震及其他所需之活動載重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38

110 (2) 若桶槽裝有額外之設備 ( 例如攪拌器與風機等 ), 則須考慮此設備及其裝設接頭之載重 (3) 桶槽蓋須可移動以利內部組裝或維修且須以螺栓固定在桶槽上 (4) 桶槽需為防蝕等級, 所採用樹脂應為 VINYL ESTER GRADE, 其殼板 端板或基板之厚度需視尺寸調整並不得少於 3mm (5) 爬梯須為不銹鋼材質製作, 桶槽需裝設耐蝕之磁導式液位計並附設定液位用之電氣接頭 管線及閥類 一般說明 (1) 本工程管線系統包括所有各種污水管線 污泥管線 浮渣管線 加藥管線 自來水管線 水封水管線 回收用水管線 池排水管線 排水管線 濾液管線 空氣管線 電氣管線 通風空調等之直管 管件 閥類及其過牆管 固定架或固定座等支撐系統 (2) 統包商對本工作範圍的管線系統須提供基本設計 細部設計 施工 安裝 規範及圖面以及材料與材料規範, 並負完全責任, 以使各管線成為一整體可運轉且符合規範要求之系統 (3) 使用於管線系統之直管 管件 閥類 支撐系統及其過牆管, 統包商應於採購前將型錄等文件送請甲方監造工程司核定後方可採購, 並應依契約規範要求, 會同甲方監造工程司於工廠作各種檢驗合格後, 方可運至工地 (4) 統包商應依據規範及圖示 現場狀況及考慮抽水機 加藥機 通風機 閥類 管件於換修時易於拆卸及安裝, 以配置管線 管件及過牆管 統包商應繪製詳細管線及其過牆管之施工圖 ( 包括平面配置 縱橫斷面圖 相關高程 各部管件及閥類尺寸及固定支撐系統等詳圖 ), 其施工圖須經甲方監造工程司核定後始可施工 (5) 採用管材 管徑需考慮流體性質及設計流速, 其污水管徑至少為 75 公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39

111 厘, 污泥管徑至少為 100 公厘 (6) 壓力管線管內設計流速最小不低於 1.0 m/sec, 最大不得大於 3.0 m/sec 設計壓力及溫度 (1) 管線系統的設計溫度, 一般均依使用的設備設計溫度而決定 (2) 管線系統的設計壓力須考慮下列項目 : (a) 與設備相接者, 則設計壓力為設備設計壓力 (b) 為保護系統設備, 須考慮釋壓閥 (Relief Valve) 的設定壓力 若 無, 則以系統最大壓力為設計壓力 (c) 管系操作壓力及壓力等級, 除另有規定外, 在壓力管路系統中, 即自壓力泵出口至管路 ( 包括引水 ) 上各操作閥及配管, 均能承 受加壓送水裝置全閉揚程 1.5 倍以上的試驗壓力, 工作壓力則應大 於加壓送水裝置之全閉揚程 (d) 操作壓力低於大氣壓力者, 須以完全真空設計 (e) 管線在進出製程區處須安裝關斷閥 管件 (1) 常用管線材料為混凝土 球狀石墨鑄鐵 鑄鐵 碳鋼 不銹鋼及合金 鋼, 以及其它要求者, 管材採用原則如下表 輸送對象使用範圍使用管線及管件 污水 污泥 浮渣 消防用水 處理流程污水系統 池槽排空 放流水排放管線及污泥系統球狀石墨鑄鐵管及管件 (DIP) 或不鏽鋼管 (SSP) 消防系統 雨水廠區雨水收集系統鋼筋混凝土管 (RCP)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40

112 自來水 (1W) 及管理大樓及廠區廠用水 (2W) 鼓風機出口至生物反應池或渠道之進氣直管 ( 含 ) 管線不鏽鋼管及管件 (SSP) 空氣生物反應池或渠道進氣直管以下之歧管及分配管 管理大樓通風管回收水 (3W) 聚氯乙烯塑膠管及管件 (PVCP, 加藥用 ) 一般化學藥品處理流程加藥系統日曬部分需抗紫外線處理或外覆 PE 管機械與機械或池槽間管線可能發生不均勻沉陷處防震接頭池槽與池槽間管線可能發生不均勻沉陷處剛性伸縮可撓管依規定管線須設置之設施預鑄人孔及陰井 (2) 無縫鋼管可取代有縫鋼管使用, 反之不可 (3) FRP 管應為熱固性樹脂玻璃纖維補強物及其他材料 ( 包括粒料 ) 組成之複合材料製品, 樹脂應使用耐酸鹼 CNS9715 強化塑膠之液狀不飽和聚酯樹脂或同等級以上者, 以法蘭式接頭或套管式橡膠密封接頭 ( 詳 CNS 規定 ) 為原則, 由製造廠商自行設計, 惟應易於安裝並確保不漏水 (4) 不銹鋼直管及管件管材應採 AISI 304 焊接用不銹鋼, 其管壁厚應符合 Sch.10S 以上之規定, 直管及管件接頭為焊接或螺紋接頭 彎頭,T 型, 漸縮管及管端接頭等管配件為氬焊製成, 其管壁厚應符合 Sch.10S 以上之規定或同等級成型之產品 (5) 球狀石墨鑄鐵管及管件所採用之鎚型螺栓之材質須為 FCD40 FCD45 球狀石墨鑄鐵品, 其他螺栓之材質須為 ANSI SUS 403 不銹鋼, 直管採螺栓壓圈式伸縮接合鑄鐵管, 管件採螺栓壓圈式伸縮接合鑄鐵管件及突緣接頭鑄鐵管件 螺栓壓圈式伸縮接合鑄鐵直管, 須符合 JIS G5526 第三種管之規定, 螺栓壓圈式鑄鐵管件, 須符合 JIS G5527 之規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41

113 定, 突緣接頭鑄鐵管件, 須符合 JIS G5527 之規定, 螺栓壓圈, 須符合 JIS G5527 之規定, 膠圈須符合 JIS K 種 1 號之規定, 直管管內壁需水泥砂漿襯裡, 其餘管件內壁以環氧柏油漆塗刷, 最低乾膜厚度 375μm; 管外壁以柏油漆塗刷, 最低乾膜厚度 250μm (6) 加藥管線之塑膠管及管件應為適合於輸送藥液用之 Sch.80 之 PVC 管, 塑膠直管及管件可為螺紋接頭或溶劑接合接頭 (Solvent Weld), 但管線須有突緣接頭之閥類 管線或設備連接時, 管線應配合加接突緣接頭 (7) 法蘭安裝面為平面者, 其使用的墊片須使用全面式墊片, 石棉製的墊片不可使用 (8) 所有地下管線穿越建築物或池槽應埋設防水環或以止水填塞材填塞, 以杜絕硫化氫 地下水等進入, 若地下管線為鑄鐵 鋼管或不銹鋼管等材質, 其外部需加防蝕布包覆處理 (9) 化學藥品設備與管線接合處之螺栓及水中設備的基礎螺栓材質為 SUS316L 管配件 (1) 鍛鋼製套焊及螺牙管配件須遵循 ASTM/ANSIB16.11 法規規定 (2) 管配件公稱管徑超過 48 者, 統包商須將引用的法規, 以及繪製詳圖送甲方監造工程司認可方可採用 法蘭 (1) 管線設計為使容易拆裝, 水平管每 24 公尺需設計一組法蘭 垂直管每 12 公尺需設計一組法蘭 (2) 連接鑄鐵設備 法蘭宜用 F.F. 型式, 使用的墊片需應用能覆蓋整個法蘭面之型式者 (3) 與泵 塔槽 汽輪機相連接的法蘭, 其壓力等級 尺寸 接合面型式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42

114 均需註明在平面圖上 (4) 等級 125 Lb 及 250 Lb 之法蘭須遵循 ASME/ANSIB16.1 法規規定 (5) 公稱管徑在 24 以下者 ( 含 ), 其法蘭等級由 150 Lb~2500 Lb 者須遵循 ASME/ANSIB16.5 法規規定 (6) 公稱管徑超過 26 ( 含 ) 者須遵循 ASME/ANSIB16.1 或 API 605 或 MSSSP-44 法規規定 (7) 在特殊考慮下, 經甲方監造工程司同意亦可使用漸縮式法蘭 墊片石棉製的墊片不可使用 螺栓 (1) 機械螺栓的使用須遵循 ASME/ANSIB18.21 及 B18.2 法規規定 (2) 貫穿螺栓 (Stub Bolts) 及螺帽須遵循 ASME/ANSIB 法規規定 (3) 化學藥品設備與管線接合處之螺栓及水中設備的基礎螺栓材質為 SUS316L 閥類 (1) 公稱管徑 50 mm( 含 ) 以下者的閥, 如與設備接合或為控制閥者須為法蘭式接合面 (2) 通氣閥 (Vent) 洩水閥(Drain), 尺寸最小為公稱尺寸 3/4, 其材料須依管線等級設計, 排氣閥應採用污水用排氣閥 (3) 污水 污泥管線開關閥及一般流程控制閥以採用塞閥為原則, 非流程控制用 ( 如排水 ) 或管徑小於 75 mm 可採用閘閥, 流量控制閥可採用蝶閥, 自來水及回收用水管線可採用閘閥或蝶閥 (4) 空氣用管線以採用蝶閥為原則, 加藥管線以採用球閥或隔膜閥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43

115 (5) 污水 污泥或空氣蝶閥應為螺旋齒輪型, 閥體採鑄鐵 FCD 250, 閥座材質為 EPDM 或 BUNA-N 橡膠質, 閥軸與圓盤應為不銹鋼製, 若直徑大於 750 mm 時, 圓盤為鑄鐵製, 外緣覆 ANSI SUS304, 應具有可調節之止動器以備阻止過分之開或關, 操作裝置需裝設開關位置指示器 (6) 閘閥型式為非升桿式彈性座封閘閥, 閥體及閥門採延性石墨鑄鐵 FCD 400 或 450, 閥桿固定螺栓及螺帽採不銹鋼材質, 操作裝置採一般開關桿旋轉開啟或關閉之手動操作裝置, 並附轉動方向指示及說明文字 (7) 塞閥應為偏心栓塞構造, 特別註明具流量控制之塞閥, 應附開度指示器 閥體內之最小流域面積至少需達該閥口徑相對面積 80% 以上, 閥體 閥蓋材質為鑄鐵 FC 200, 栓塞材質為延性鑄鐵 FCD 400, 外表以合成橡膠 Neoprene 襯裡, 軸承為 AISI 304, 閥座外緣與栓塞相接之表面銲鎳, 操作裝置採用手輪式或齒輪減速型,250 mmψ 以上 ( 含 ) 必須採用齒輪減速型 (8) 提流斯克閥應為一複式管體, 其間以一 O 型環填充, 以防止漏水, 外管固定於排放點, 而內管則與開關台以昇降桿連接, 其頂端並附有一 U 型堰 (U-notch), 使用手曲柄 (hand-crank) 配合齒輪減速裝置附開度指示器, 以利人員操作, 閥管本體之昇降高度依據設計需求調整, 止水環固定座 底座材質應為 AISI 304,O 型止水環為 Neoprene 或其他經認可之材質, 閥管本體 昇降桿 固定螺栓 手輪及開關台材質皆為 AISI 304 (9) 非電動操作型, 如為流程控制用 ( 依流程及儀控圖標示 ), 統包商應提供兩點電磁開關感應全開或全關位置, 並將訊號傳送至中控室, 顯示於圖控系統及流程板 (10) 全廠壓力管線系統中可能會造成水流或空氣逆流處, 皆須安裝逆止閥, 污水或污泥用逆止閥以採用推桿式或油壓緩閉式為原則, 空氣管線以採用雙瓣式逆止閥為原則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44

116 (11) 全廠閥類操作轉盤位置高出操作點 1.7 m 以上者, 需附鏈輪及齒輪箱 管線圖說 (1) 一般平面圖及剖視圖繪圖比例為 1:30 (2) 地下管線圖繪圖比例為 1:100 (3) 管線標註的尺寸為公稱管徑 (4) 立體施工圖 (Isometric) 不必按比例繪製 (5) 繪圖圖紙為 A1 尺寸 (6) 公稱尺寸 10 ( 含 ) 以上管線須繪雙線於平面圖上 管線佈置 (1) 通則 (a) 管線設計須考慮因暖機 運轉 停機所產生的熱脹冷縮, 以免使閥或設備損壞, 並考量建築物沉陷及溫溼度變化之影響, 並須考慮日後保養的空間, 以及方便人員進出操作 (b) 管線設計, 若設備壓力等級高於管線等級, 則在與設備相連接處第一個閥須遵循高壓力等級 (c) 控制閥兩端的關斷閥及系統上的旁通閥其必須遵循管線上高壓力等級 (d) 管線設計儘可能集中, 以利保養 管支撐的設計, 大管線的設計要考慮彈性, 且先設計大管線路徑, 小管線則跟隨大管線即可 (e) 固定台 固定座 管線固定等參照標準圖說 (f) 在管排的設計, 每層間距最少 500mm 到 600mm 以上 (g) 管線與人員通道淨空間最小距離為 1,000mm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45

117 (h) 當管線穿越建築物須考慮膨脹設計 (i) 閥類 儀錶儘量設計在人員易操作場所 (j) 管線設計須考慮流動斜率以及易拆性 (2) 設計淨空間要求 (a) 閥類設計一般以由地面算起 2,200 mm 為上限, 若高於此值, 則考慮設計樓梯或操作平台 (b) 經常性操作的閥及控制閥組, 必須安裝在地面上以利操作, 如不能者, 須設計樓梯或操作平台 (c) 管線設計要考慮管排間距, 考慮要素有法蘭直徑 保溫厚度 閥操作手輪等 (3) 管線撓性設計 (a) 管線與設備連接處應考慮拆卸之便利性, 鑄鐵管應加設雙拉桿伸縮接頭, 法蘭面安裝應設置橡膠或不銹鋼彈性接頭 (b) 管線進出結構物應考量結構物沉陷量, 可採用橡膠可撓管或其他經甲方監造工程司核准之方式施工 (4) 閥類 (a) 閥的操作手輪不可低於水平位置 (b) 與塔槽相接的閥, 其壓力等級須遵循塔槽壓力等級 (c) 在不同流體系統相交聯, 此兩系統之關斷閥須用兩個關斷閥, 以免相互污染 (d) 逆止閥須注意安裝位置, 如有限制裝於水平位置者, 不得裝於垂直位置 (e) 除有特殊要求, 閥類接合面儘量為法蘭式接合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46

118 (5) 法蘭 管配件及彎管 (a) 管線設計為使容易拆裝, 水平管每 24 公尺須設計一組法蘭 垂直管每 12 公尺須設計一組法蘭 (b) 連接鑄鐵設備 法蘭宜用 F.F 形式, 使用的墊片須應用能覆蓋整個法蘭面之型式者 (c) 與泵浦 塔槽 汽輪機相連接的法蘭, 其壓力等級 尺寸 接合面型式均須註明在平面圖上 (d) 管線尺寸縮減, 不可使用 Bell 及 Bushing, 且避免在管線轉彎處縮減管路尺寸 (e) 彎管半徑為管線公稱管徑的 5 倍 (f) 在特殊考慮下, 經甲方監造工程司同意亦可使用漸縮式法蘭 (6) 通氣 洩水 取樣 測試及儀錶接點 (a) 管線設計, 最高點處安裝通氣閥, 最低點處安裝洩水閥 (b) 取樣接點須標註在 P&I 圖上 (c) 所有的溫度計安裝位置, 均須標註在 P&I 圖上, 設計時要考慮人員容易讀取資料以及保養, 在佈置溫度計插入管時, 亦須考慮插入深度, 流體流向 (d) 所有壓力計均安裝在管子的頂部或側面 (e) 流量計應儘可能安排設計在水平直管部分 (f) 流量計上下游段需保持直管段 ( 依據設備廠商建議 ) (7) 控制閥 (a) 閥的操作手輪不可低於水平位置, 閥類接合面盡量採法蘭式接合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47

119 (b) 在不同流體系統相交聯, 此兩系統之關段閥需用兩個關段閥, 以免相互污染 (c) 逆止閥需注意安裝位置, 如有限制裝於水平位置者, 不得裝於垂直位置 (d) 所有的控制閥組, 必須安裝在地面上或操作平台上 (e) 控制閥組距地面或操作平台最小距離為 300mm (f) 洩水閥須設置在控制閥上游段 (g) 如果控制閥由液位計控制, 則佈置控制閥組應在液位計側為佳 (h) 控制閥安裝須考慮操作及保養空間, 控制閥類埋設於地下者, 均應設置制水閥盒 (i) 無轉盤 (Hand-wheel) 之閘閥或塞閥應附有 T 型操作桿, 其長度應能使操作高度為樓版上 90 公分, 在同一水池及結構物內其長度相同者, 可共用一套 (8) 釋壓閥 (a) 釋壓閥須安置在垂直位置, 且要有排放洩水裝置 (b) 釋壓閥排放管須要遠離操作區 (c) 釋壓閥須安裝在容易操作及維修處 (9) 泵浦的管線設計 (a) 泵浦的設計其上方淨空間須 2,300mm 以上, 以利維修操作 (b) 泵浦正上方宜避免管線通過, 以利泵浦裝修 (c) 泵浦操作的閥, 宜設計在人員均可操作到的地方 (d) 泵浦吸入管宜直 短 不可產生袋口 (e) 泵浦進口端須縮小尺寸時, 須設計在水平端, 且用偏心頂平的漸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48

120 縮管 (Reducers) (f) 所有泵浦在出口端須設置逆止閥, 以防止流體逆流 (g) 正排量泵浦須加裝乾運轉保護裝置且於出口端裝置一只釋壓閥以保護泵浦 (h) 本工程所有管線通過雙牆 單牆或版, 無論設計圖上管線是否詳細示明, 統包商均應提送標準圖或施工圖說與甲方監造工程司審查, 圖說至少須包括下列規定 : 設置過牆管及相關止水帶 防水性伸縮縫填縫膠 填縫劑 牆內套管 保利龍 不收縮水泥砂漿 過牆撓性接頭 絕緣法蘭接頭等等 (i) 過牆管穿過雙牆 單牆及版所須之開孔, 亦均由統包商負責依據審查核可之圖說辦理施工 (j) 本工程各水池於建造完工後, 應裝水作滲漏試驗 於滿水後, 經過七天, 其過牆管處外牆面不得有滲漏現象, 必要時甲方監造工程司得延長試水之時間, 統包商不得提出異議 水池試水完成後, 如發現有滲漏現象時, 應排水 修補處理後, 再行試水至合乎規定為止, 修補及再試水之方法應先獲得甲方監造工程司之同意 (10) 管線支撐 (a) 曝露於室外 室內或管廊內環境之管線支撐架材質, 除另有規定外, 應採用符合 ASTM A276 之不銹鋼和耐熱鋼棒及型鋼構材, 螺栓及螺帽應採用 ASTM A193 或 AISI 304 不銹鋼材質 ; 或與其同等相當之規範 (b) 相鄰近之管線系統 ( 例如管廊內之各式管線 ) 應設計整體支撐與固定系統 (c) 靠近設備本體之管線應予支撐, 使設備本體不致承受管線重量 (d) 管線通過結構物設有伸縮縫處, 均需設置可承受不均勻沉陷之設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49

121 施 (e) 釋壓閥管線支撐須特別設計 (f) 塔槽垂直而下的管路, 其管支撐須儘可能接近塔槽進 出口處 (g) 設計在頂部的管線, 其管支撐可借結構物設計 (h) 在使用彈簧支撐 (Spring Hanger) 場所, 當在做管線壓力測試時須先將其脫離系統 (i) 管支撐之所有支架及配件均須防銹處理 (j) 管線支撐須以管線圖複製成底圖標示正確位置 (k) 管線支撐詳圖 (Support St d Drawing) 以 A4 圖面 ( 內含所有文件尺寸 負荷重 焊接方式 等 ) 送審, 經甲方監造工程司認可後方可採用 (11) 管線盲封 (Blinds)- 管線盲封須使用 - 對盲法蘭, 常用在下列狀況 : (a) 設備 閥為檢驗測試時安裝 (b) 當同一管線使用兩種不同流體時須加關斷閥及盲板 管線清洗 (1) 統包商須先送管線清洗計畫書供甲方監造工程司審查, 經認可後方可採用 (2) 管線在安裝後再進行清洗工作 (3) 控制閥及儀錶需清洗後再安裝 (4) 其它管線系統可使用水 空氣及氮氣清潔, 但須經甲方監造工程司核准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50

122 3.2.9 管線焊接 一般說明統包商須提供焊接計畫書 ( 包括焊材 焊條 熱處理及焊後非破壞檢驗 ) 供甲方監造工程司認可後方可採用 配管製作及檢驗 (1) 管線焊接包括管線 管配件 閥以及管支撐 (2) 一般焊接原則 : (a) 所有焊接元件須先加工後再行焊接 (b) 所有焊條必須保持乾燥清潔 (c) 統包商必須做好防火措施, 避免火災發生 (d) 所有熱動力管線 合金材料管線以及特殊指定管線用 TIG 焊接 (e) 焊接前 後熱處理須提計畫書供甲方監造工程司審查, 通過後方可採用 (f) 焊後表面的焊渣 焊珠及其它雜物, 均須以機械方式清除, 並使表面保持光滑 (3) 壓力測試 (a) 統包商須提送壓力測試計畫書供甲方監造工程司審查, 認可後方可採用 (b) 所有熱動力管線壓力測試其壓力為設計壓力的 1.5 倍 (c) 下列項目宜用氣壓測試 : (i) 壓縮空氣及儀錶空氣管路 (ii) 24 ( 含 ) 以上大管徑管路可採用氣壓測試 (iii) 管線內部襯料易被水破壞者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51

123 (d) 下列設備不在管線測試範圍內 : (i) 泵浦及壓縮機 (ii) 經製造廠指定者 (e) 所有壓力測試宜考慮避免引起設備損壞 (f) 控制閥及所有儀錶在測試時均須脫離系統, 使與系統壓力分離 試壓與試驗 (1) 重力污水管線施設後, 須進行漏水試驗及管道閉路電視檢視合格後方可辦理驗收 管道閉路電視檢視, 管內不得有淤泥或雜物 漏水 膠圈突出 接頭破損 接管不良或管身破裂等情形 (2) 燈光透視檢驗 (a) 管線裝接完成後應先實施燈光透視檢驗 (b) 在檢驗管線線段之下游端 ( 或人孔 ) 內以電燈燈光置於管口之中心, 檢視人員在該線段之上游端 ( 或人孔 ) 內管口透視下游端之燈光, 必要時可利用鏡片反射透視之 (c) 如檢視人員無法看到燈光, 即表示該線段施工不良, 或線段有阻塞物 經檢修或清除阻塞物後, 重新施行燈光透視檢驗至合格為止 (3) 漏水試驗 (a) 管線於通水後不承受內壓者以本試驗方法檢驗之 (b) 漏水試驗前統包商應詳細檢查所有管線, 如發現有可能漏水之處, 應即先行修補 (c) 水試驗前, 施工廠商應依甲方或甲方監造工程師指示進行地下水位測定或依施工鑽探資料判定, 並依管頂高程決定測試管段間採用內滲法或外滲法試水 當地下水位高於測試管段最上游端管頂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52

124 lm 以上時, 採用內滲法, 於下游端人孔裝設量水設備, 或以抽水機將人孔內滲入之水量抽出, 量取其滲水量 ; 其餘採用外滲法, 由最上游管端人孔灌水, 使該人孔內水面高出測試管段最上游端頂之地下水位 lm 以上或測試管段最上游端管頂 1m 以上 ( 取較高者 ), 依量測人孔水位變化計算漏水量 (d) 於抽乾水後或充滿水後, 經 6 小時後量測, 每 100m 管線每 cm 管徑之每日最大容許滲水量或漏水量不得超過 0.02m3, 管線長度由人孔中心計至人孔中心為止, 人孔不另計容許滲水量或漏水量 (e) 如漏水量超過上述規定時, 統包商應將漏水處修補, 或將該段管線拆除重裝, 補修或重裝完畢再做試驗, 至符合上述規定為止 (4) 水壓試驗 (a) 管線於通水後承受內壓者, 以本試驗方法檢驗之 (b) 統包商須提送壓力測試計畫書供甲方監造工程司審查, 認可後方可採用 (c) 下列項目宜用氣壓測試 : (i) 壓縮空氣 儀錶空氣管路 除臭風管 (ii) 24 ( 含 ) 以上大管徑管路可採用氣壓測試 (iii) 管線內部襯料易被水破壞者 (d) 所有壓力測試宜考慮避免引起設備損壞 (e) 控制閥及所有儀錶在測試時均須脫離系統使與系統壓力分離 (f) 試壓標準 : 試壓標準規定如次 : (i) 除另有規定者外, 試驗壓力應依設計圖上所註管線最高使用壓力之 1.5 倍, 惟最高試驗壓力為 10.0kgf/cm2, 歷時一小時, 並以漏水量不超過下列公式規定時, 方為合格, 否則不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53

125 良之水管與接頭, 應予換裝或改善, 直至合格時為止 ; 如設計圖上未註明管線之最高許可使用壓力時, 應以本條第 (3) 款所規定管材最高許可使用壓力之 1.5 倍, 但最高試驗壓力為 10.0kgf/cm2 施行內壓試驗 試驗後水管內之剩水, 須按照工程師指定地點排除之 L 1/ 2 NDP 300. 用於預力混凝土管, 玻璃纖維管或石棉水泥 管 L 1/ 2 NDP 600. 用於其他水管 L- 每小時容許漏水量以公升計 N- 水管接頭數 ( 不包括塑膠管臼塞膠合接頭 ) D- 水管標稱管徑以公分計 P- 試驗壓力以每平方公分公斤計 (ii) 塑膠管臼塞膠合接頭不有漏水現象, 如有漏水現象即須改善, 管徑 40 公厘以下者將漏水部分切除, 另以較長之塑膠管裝接,50 公厘以上則以伸縮接頭裝接, 其一切工料概由乙方負責 (iii) 管線試壓時不以蝶閥作為止水盲板試壓, 應將其閥辦開啟, 並於管線末加設臨時封口之盲板後試壓, 其一切工料費概由乙方負責 (iv) 空氣試驗其空氣測試壓力為 3.0kgf/cm2, 並應保持 24 小時無壓力下降 (g) 各種管材最高許可使用壓力如下 :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54

126 (i) 活套接頭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應依下列塑膠直管 (PVCP) 及零件規格辦理 (ii) 鋼管 ( 含鍍鋅鋼管 ):10.0kg/cm2 (iii) 鑄鐵管 :JIS 或 JWWA 規格高壓管為 10.0kg/cm2, 普通壓力管為 7.5kg/cm2 (iv) 10.0kg/cm2 延性 ( 球狀石墨 ) 鑄鐵管 :JIS JWWA 或 CNS 規格 (v) 預力混凝土管 玻璃纖維管及石棉水泥管 : 為設計試驗水壓 ( 內壓設計強度 ) 之 50% (h) 試壓後, 自來水用管應使用濃度為百萬分之五十之氯水予以消毒一小時, 消毒後, 應將管內之水排除清淨, 始可通水 電動操作裝置 (1) 電動操作機應包括有電動機 動力減速齒輪, 位置極限開關傳動齒輪 位置極限開關 轉矩開關 驅動螺帽 離合器桿及手輪 過熱保護開關 閥位指示器 中控室閥位指示 控制開關 (2) 閘門用電動操作機應符合下列性能 : (a) 完成開閉之速度或時間 ( 公尺 / 分鐘 ):0.3±10% (b) 控制形式 : 制水閘門或制水用滑動閘門採用寸動開關, 水位控制用滑動閘門採寸動開關, 且須有比例式控制 (3) 蝶閥 閘閥用電動操作機應符合下列性能 : (a) 完成開閉之時間 1 分鐘 (b) 控制形式 : 寸動開關, 且須有比例式控制 (4) 塞閥電動操作機應符合下列性能 : (a) 完成開閉之時間 1 分鐘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55

127 (b) 控制形式 : 寸動開關 (5) 電動操作機密閉保護等級應為符合 NEMA 6 或 IP67 之防水型, 電動機應為全密閉不通風型 (TENV) 構造, 動力減速齒輪應為二段減速齒輪組設計, 需有自動閉鎖之功能, 轉矩開關須為可微調式 (6) 電動操作及手動操作藉離合器桿切換, 該切換應為機械式 (7) 操作控制盤應包括下列項目 (a) 閥開度指示 - 控制器需提供閥位開度訊號輸出接點並於中控室顯示閥位開度狀態 (b) 遙控接點 - 控制器需附正反轉控制接點以便做遙控使用 (c) 控制設備 - 控制器內應附電磁開關 控制用變壓器 保護設備 現場 / 遠方切換開關 閥位指示器 按鈕開關 ( 開 / 關 / 停 ), 控制盤須與電動機一體 制水閘門及滑動閘門 (1) 制水閘門須為重負荷型, 配備有全套金屬楔裝置 平整框架與 F 型斷面之鑄鐵牆嵌環, 制水閘門鈑 導框 框架 牆嵌環 昇降桿固定座, 開關台 支撐旗桿等應皆為鑄鐵 (ASTM A126,Class B 鑄鐵 或 ASTM A48,Class 30) 或不銹鋼 (ANSI SUS 304) 昇降桿及螺栓應為不銹鋼製 (ANSI SUS 304) (2) 滑動閘門框架應為剛性, 由兩側導件, 底部橫板及頂部操作橫桿等焊接成型 閘門滑件 ( 門鈑 ) 應為不銹鋼鈑附加型鋼補強焊接成型, 且其在設計水頭下其撓曲度不得大於其跨距之 1/360 不銹鋼鈑高度需高於最大操作水位 25 公分以上, 滑動閘門框架 閘門滑件 閘門桿件 昇降桿及螺栓應為不銹鋼製 (ANSI SUS 304 或 316) (3) 所有升桿式閘門應提供桿套 桿套應為透明壓克力材質並加刻或黏貼透明標尺 ( 單位為公制, 最小單位為 1mm) 以顯示閘門開閉之位置 桿套上方應封閉, 桿套下方應旋入或固定裝在閘門操作裝置上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56

128 (4) 閘門操作裝置應採用齒輪減速裝置配合手輪或手動曲柄 操作裝置須能於閘桿傳動的任何位置上自動鎖定 (self-locking) 定位 手輪或曲柄材質應為不銹鋼製, 長度或直徑不小於 35cm, 並標示開關方向 (5) 若規定使用電動時, 其電動操作裝置須符合本章第 2.10(5) 款之規定 (6) 非電動操作型, 如為流程控制用 ( 依流程及儀控圖標示 ), 統包商應提供兩點電磁開關感應全開或全關位置, 並將訊號傳送至中控室, 顯示於圖控系統及流程板 機械設備軸承 (1) 除非另有指定, 設備所使用之軸承須以機油或油脂潤滑, 軸承採用滾珠或滾子型式, 其設計須能承受指定操作運轉下所生之應力 (2) 每只軸承須符合最新版之 AFBMA 滾珠, 滾子軸承額定負荷評估方法 (Methods of Evaluating Load Ratings), 除非另有指定, 所有設備之軸承至少須具備 L-10 等級之 50,000 小時額定壽命, 其壽命時數以設備之額定運轉速度下操作為測量基準 (3) 統包商依據各設備之運轉狀況 速度 尺寸與軸承之壓力 溫度, 選擇最適當的潤滑劑 為減少各種等級潤滑劑之庫存, 及盡可能的排除於輸送過程與不同種類潤滑劑混合至油槽之疏失, 所有相似的設備應使用相同等級之潤滑劑 如國內市場有該等產品, 則所選用之潤滑劑必須於國內採購 (4) 統包商應針對廠內各系統及機械設備提送潤滑計畫表 其內容必須包括系統及設備之潤滑示意圖 需潤滑之部位 潤滑劑之加給方法 潤滑劑之種類 代號 數量及補充潤滑劑之週期, 對於特殊設備尚應包括一般說明及操作程序 (5) 統包商於選擇軸承時必須考慮下列因素以選擇最適當之軸承 : (a) 設備目的與型式 (b) 所需的馬力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57

129 (c) 所需的軸承壽命 (d) 設備位置及周圍環境 (e) 負載 (f) 負載的形式 (g) 軸 (h) 容差 (i) 轉速 (j) 操作溫度 (6) 設備之軸承位置之選定須避免與流動的氣體 / 空氣接觸, 軸承外罩之構造必須可保護軸承以防止水 灰塵及其它污物進入並防止潤滑劑洩漏, 使用潤滑油潤滑之軸承外罩必須裝置排放旋塞 (7) 使用油脂 (Grease) 潤滑之軸承, 其軸承外罩上必須設置油脂加油嘴及油脂排放裝置 (Grease Release Device) (8) 所有選用的抗磨軸承均應提供於額定負荷連續運轉下之最小額定壽命, 統包商計算負荷時必須考慮可能產生超過許可操作範圍之內應力 (9) 以潤滑油潤滑之軸承外罩必須設置固定油位注油器或油位顯示玻璃杯, 如軸承潤滑的方式需壓力潤滑, 則統包商必須提供一套設備之壓力給油系統 (10) 地板或工作台垂直以上 2 公尺的範圍內或位於樓梯 坡道 固定爬梯與其他靠近結構物附近水平方向 40 公分範圍內, 可能會觸摸到的軸承附件時, 皆須裝置軸承外殼, 其外殼的散熱能力須能於 50 周圍溫度, 而軸承於額定負荷下連續運轉時, 軸承應能保持在 65 以下, 或加裝適當之外殼護罩以避免工作人員不經意的觸碰而受傷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58

130 機械設備聯軸器 (1) 除非另有規定, 機械設備之驅動馬達大於 1/2 馬力時, 驅動單元之入力軸應由撓性聯軸器 (flexible coupling) 與馬達出力軸聯接 (2) 聯軸器之尺寸應由製造廠商建議, 需考慮馬力 轉速與帶動之類別等因素, 及需有 1.5 倍之使用係數 機械設備皮帶組件 (V-BELT ASSEMBLIES) (1) 皮帶組件之槽輪與軸套須做靜力平衡校驗 當槽輪與軸套於周邊速度大於 1,670 公尺 / 分鐘時須做動力平衡校驗 (2) 皮帶的選用強度不得小於 150% 的額定驅動馬力, 當指定使用兩組槽輪時, 選用之皮帶須可同時用於任一組槽輪上 當皮帶安裝於防爆設備上時, 須採用防靜電型 (anti-static type) 皮帶 保溫 一般說明統包商須提送完整的保溫施工規範及詳圖 保溫材料規範供甲方監造工程司審查, 認可後方可採用 設計概述 (1) 保溫一般分為熱傳保溫 人員安全保溫 防凝結保溫 (2) 保溫材僅可使用岩棉 (Mineral Wool) 石棉材料不允許使用 (3) 岩棉在溫度 300 以下時密度最小為 120 kg/m3 溫度 300 以上, 密度不可低於 145 kg/m3 (4) 人員安全保溫一般水平距離為 1.2 公尺 垂直高為 2.5 公尺 (5) 系統試壓後再進行保溫施工 (6) 保溫施工須注意設備銘牌的安裝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59

131 (7) 保溫施工與設備淨空間距 冷保溫 熱保溫 50mm(Min.) 25mm(Min.) (8) 在垂直管保溫須設計保溫支撐 (Support Legs) (9) 保溫材施工要考慮設備拆裝空間 (10) 管線保溫水平或垂直, 其外表不銹鋼皮每隔 40 cm 須用不銹鋼帶束緊 (11) 熱保溫 冷保溫的管支撐要特別設計 (12) 所有閥 法蘭 膨脹接頭處的保溫均須做成可拆裝活動式 (13) 室外保溫須為防水設計 (14) 統包商必須提供下列文件以供審查 (a) 保溫材厚度計算書 (b) 材料規範 (c) 保溫材料熱傳資料 (d) 各閥 法蘭 膨脹接頭須保溫詳圖 (e) Insulation Supports Legs 詳圖 (f) 管線 塔槽 設備保溫詳圖 (g) 保溫施工規範 備品及備用零件 (1) 本工程應提供之設備備品及備用零件如下列, 統包商應於設備送審時列明項目及數量, 並於驗收前提交甲方, 試車 功能試運轉及試運轉操作運轉階段所需之備品及備用零件, 概由統包商另行自備及提供, 不得使用該批備品 (2) 上述強制備品及統包商自備備品之費用, 均已列入各項設備費單價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60

132 內, 不另列項計價, 統包商不得向甲方要求任何費用 (a) 每組離心式泵浦至少需提供下列項目 : (i) 3 套全部襯墊 (gasket) (ii) 1 套泵軸承 (iii) 1 套耐磨套環 ( 視設備型式需要 ) (iv) 1 套機械軸封 (b) 每組正位移推進腔泵至少需提供下列項目 : (i) 2 組定子 (Stator assembly) (ii) 1 支轉子 (rotor) (iii) 1 支連桿 (connecting rod) (iv) 1 套連桿接頭組 (connecting rod joint) (v) 1 套襯墊環 (gasket) (vi) 1 套機械軸封 (mechanical seal) (vii) 1 個軸承組 (c) 每組加藥機設備至少需提供下列項目 : (i) 閥球 2 組 (ii) 閥座 2 組 (iii) 膜片 1 組 (iv) O 型環 2 組 (d) 每台鼓風機設備至少需提供下列項目 : (i) O 型環 1 組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61

133 (ii) 入口空氣過濾器內部濾材 4 組 (iii) 軸承偵測元件 1 組 (e) 每組鏈條式刮泥機設備至少需提供下列項目 ( 視設備型式需要 ): (i) 2 條 3 m 長之刮泥機鏈條 (ii) 2 套各尺度之整組刮板, 包括耐磨鞋與填塊 (filler block) (iii) 12 之鏈結釘 2 只固定鏈結 1 條驅動鏈條 12 之剪力插銷 1 只驅動鏈輪 1 只傳動鏈輪 1 只主軸鏈輪 1 套角軸鏈輪 拆卸鏈釘工具 ( 提供 1 組 ) (f) 每組帶濾濃縮或脫水機至少需提供下列項目 : (i) 上下濾帶各 1 組 (ii) 氣囊各 2 組 (iii) 維修拆裝工具組 (iv) 3 套完整之軸承組 (Bearings) (g) 每組輸送機至少需提供下列項目 : (i) 應有全部軸承一組 (ii) 溝槽內襯一組 ( 視設備型式需要 ) (h) 閥類, 至少需提供下列項目 : (i) 200 mmψ 以上 ( 含 ) 閥類, 應提供每組閥類 2 套全部 O 型環及襯墊 ( 視設備型式需要 ) (ii) 200 mmψ 以下 ( 含 ) 閥類, 應提供每組閥類 2 套全部 O 型環及襯墊 ( 視設備型式需要 ), 並提供 10% 之同類別同尺寸整組閥類供備用, 不滿 1 組以 1 組計 (i) 上述所列為主要設備備品清單, 非屬上述設備項目亦為廠商供應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62

134 範圍, 廠商於投標時需詳列三年份主要必須備品清單及次要設備備品清單於服務建議書中, 另需提五年份推薦備品清單及單價供甲方參考 特殊工具 (1) 統包商必須提供機電設備週期性修護與調整時, 所需之特殊工具 儀錶以及維護所需之附屬設備 (2) 統包商須於送審文件中列出所有設備 ( 含儀控元件 ) 一級維修保養所需之特殊工具, 該特殊工具之認定為使用一般性維修工具無法維修者 若統包商送審文件階段未提出此項資料, 且未提供所需之工具, 而在試驗 驗收及保固期間, 甲方發現缺少此一級維修保養所需之特殊工具, 則統包商仍需無條件提供此特殊工具, 其料款稅捐及運費等均已包括於各項設備單價內, 不另列項計價, 統包商不得向甲方要求任何費用 3.3 污水處理藥劑一般規定本水資源回收中心所使用藥品性質及檢驗須符合下列規定 次氯酸鈉 (1) 藥品須符合 CNS 3397K 1163 乙級品之規定 (2) 基本特性 : 有效氯 >10%, 過剩氫氧化鈉 <1% (3) 檢驗方法 : 依據 CNS 3398K 6332 規定辦理 硫酸 (1) 藥品須符合 CNS 22K 1006 之規定 (2) 基本特性 : 無色或褐黃色液體, 所含硫酸成分 ( 以重量計 ) 98%, 所含鐵分 ( 以重量計 ) 0.05%, 不揮發物 ; 所含不揮發物 0.05% (3) 檢驗方法 : 依據 CNS 997K 6080 規定辦理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63

135 3.3.3 氫氧化鈉 (1) 藥品須為 24~45% 之溶液狀液鹼 (2) 基本特性 :Na2SO4<0.01%,Na2CO3<1%,NaCl<100mg/L,Fe< 10mg/L,Cu<0.05mg/L,Mn<0.1mg/L,Hg<0.1mg/L (3) 檢驗方法 : 依據 CNS 726K 6039 規定辦理 高分子凝集劑 (1) 基本特性 :ph 值為 5~7, 分子量為 105~108 (2) 有效濃度 : 粉末狀 :90%, 乳化狀 30~40%, 溶液狀 2~5% 3.4 綠營建一般需求統包商於本工程細部設計前應先行提送綠營建 ( 包括綠建築及生態工法 ) 之細部設計構想送交甲方審查, 甲方得邀請具景觀 建築 生態專長之委員協助審查, 統包商應依據審查結果進行細部設計以達綠營建之目標 綠建築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為鼓勵興建省能源 省資源 低污染之綠建築建立舒適 健康 環保之居住環境, 發展以 舒適性 自然調和健康 環保 等三大設計理念, 依據 綠建築設計技術規範 (2015) 作為規劃設計檢討原則, 包括建築基地綠化 建築基地保水 建築物節約能源 建築物雨水貯留利用 建築物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及綠建材等部分 另依據 綠建築解說與評估手冊 (2015) 評估本基地綠建築標章, 綠建築標章之推動目前分成候選綠建築證書與綠建築標章 : 綠建築標章為取得使用執照或既有合法建築物, 合於綠建築評估指標標準頒授之獎章 候選綠建築證書則為鼓勵取得建造執照, 但尚未完工領取使用執照之新建建築物, 凡規劃設計合於綠建築評估指標標準之建築物, 即頒授候選綠建築證書, 為一 準 綠建築之代表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64

136 申請 綠建築標章 核給需進行綠建築九大指標評估系統之評估, 包括基地綠化指標 基地保水指標 水資源指標 日常節能指標 二氧化碳減量指標 廢棄物減量指標 污水垃圾改善指標 生物多樣性指標與室內環境指標等, 經綠建築標章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始可發給標章, 評定為綠建築 本工程雖非單純建築物工程, 惟廠內主要建築物 - 管理大樓須取得 綠建築標章 ( 銀級 ) 及智慧建築標章 ( 合格級 ) 為目標, 統包商應依契約規定相關作業期程及要點辦理 生態工法生態工法係以建立近自然且合乎生態理念之結構物為主, 本工程為配合綠營建政策, 擬訂部分工程範圍應採用生態工法設計, 當進行工程設計時, 規劃區域內工程經濟 工程配置及該地土地利用狀況等, 均為重要考量因素, 統包商採用生態工法進行於細部設計時應就下列三個標的考量設計所需內容 : (1) 安全之考量 - 考量施工範圍內應特定保全對象 ( 如進廠道路 污水處理單元 建築物機房 ) 重要維生體系( 如排水渠 箱涵 生態系 ) (2) 保育之考量 - 應注意工程構造物之負面效應, 設計時盡量減低外物之導入及人為干擾 (3) 經濟之考量 - 除安全及保育之考量外, 設計時亦應注意工程設施之經濟性 工程構造物設計時應依環境客觀條件, 就合乎上述標的考量, 選擇適合之構造物型態與結構以符合自然生態目標之設計, 其設計之主要方向如下 : (1) 表面粗糙化 ( 結構物表面雜異化 ) (2) 高壩低矮化 ( 壩體階段化 ) (3) 坡度緩坡化 ( 棲地廊道與景觀美質 )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65

137 (4) 材質自然化 ( 材料多樣化 ) (5) 施工經濟化 ( 現地條件與合理規劃 ) 依據上述設計方向, 本廠區應採用生態工法之工程範圍如下說明 (1) 排水明渠 - 應採用複式斷面之親水護岸坡面, 配合卵石漿砌 卵石乾砌 塊石漿砌或塊石乾砌工法, 並具備綠美化功能 (2) 停車場 - 應採用綠蔭停車場, 應使用透水性的舖面系統, 例如車道使用連鎖磚, 車位使用植草磚, 每二 ~ 五個車位栽植一棵遮蔭樹 (3) 人行道舖面 - 舖面應採用透水性舖面, 如花崗石板 砂岩石板 預鑄洗石子板 環保透水磚 植草磚或碎石舖面, 底層需具備透水性 (4) 各單元聯絡步道 - 舖面應採用透水性舖面, 如花崗石板 砂岩石板 預鑄洗石子板或連鎖磚, 底層需具備透水性 (5) 低載重車道 - 採用透水舖面, 可參考公共工程委員會所提供之基層公共工基本圖彙編, 圖號 EM-009 (6) 護坡 - 採用透水透氣性牆面, 避免阻斷了土壤與空氣 水分的接觸, 然而妨礙土壤中微生物與植物的發育, 如塊石乾砌擋土牆 駁坎磚乾砌擋土牆 枕木擋土牆 椰纖毯蛇龍擋土牆 自然護坡 ( 視土質, 一般可到 1:1 坡度 ) 3.5 試車及污水功能試運轉 單體試車及清水系統試車除契約文件另有規定者外, 本工程單體試車工作依下列原則辦理 : (1) 本工程於設備安裝施工完妥後, 統包商與所有協力廠商須負責實施各項設備之單體及清水系統試車 單體及清水系統試車之工作工期與甲方審查相關資料所需時間均包含於契約工程期限內 (2) 單體及清水系統試車前, 統包商必須提送試車計畫書, 經甲方監造工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66

138 程司及甲方審查核定後據以進行, 直到達成規定性能而可為甲方監造工程司及甲方接受為止 (3) 主要設備單體試車時, 統包商應負責安排, 經設備製造廠商所訓練之技術人員在場監督 協助及指導統包商辦理單體試車 (4) 每項設備單體試車前, 統包商應對該項設備實施靜態目視檢查, 其內容至少包括各種活動機件 轉動方向 潤滑狀況 成品外觀品質 (Workmanship) 控制設施接線完整性 安全保護設施, 電氣線路與絕緣狀況等項, 以確證其完整 安全 符合待試要求 (5) 單體試車主要目的, 在於檢查及測試每項設備 : 是否安裝接線正確, 運轉時是否符合安全日 是否有異常噪音及震動 是否可依規範要求連續正常運轉 是否可發揮設備應有功能 整體外觀是否符合完整妥適之要求 系統中各單元之連鎖功能是否正常 (6) 清水系統試車主要目的, 在於檢查及測試每個系統連鎖功能是否正常, 各系統各設備是否可依規範要求連續正常運轉 池槽連接管線是否正常及確認全廠操作運轉狀況 (7) 單體試車或清水系統試車期間若發現有任何工程範圍內之缺點或未能符合規範要求, 統包商須立即隨時進行修正改善, 並於一星期內或甲方同意之期限內, 完成必要之改善 維修 調整 更換新品或增設必要之設施 前述期限包含於契約規定之工程期限 (8) 單體試車前準備工作下列工作係單體試驗實施前, 統包商必須完成之準備工作項目 : (a) 接電 : 統包商必須要求各機電設備協力廠商完成初步檢查及台電公司送電前之檢查作業, 且統包商必須於單體試車實施前, 取得台電公司同意正式送電 (b) 接自來水等 : 統包商必須於單體試車實施前, 完成各處理單元所須之自來水 洗滌水 稀釋水 水封用水 泡藥水 循環水 冷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67

139 卻水等各項公共用水之接水工作 且統包商必須於單體試車實施前, 取得自來水供水單位同意正式送水 (c) 管閥及池體清理 : 所有清水 水封用水 循環水 污水 排放水 污泥 浮渣 空氣 臭氣收集及排放 油管路及加藥管等廠內管線及所有池體 桶槽 閥類及閘門等設備, 均須於單體試車實施前完成清理工作 (d) 設備檢查 : 各單元設備於單體試車實施前, 須先行依照送審通過之設備操作維護手冊及規範之要求, 檢查或檢驗確定各單元設備已準備完成就緒且可供試車, 並應以由統包商及協力廠商自備之檢驗記錄表格記錄之, 完成之檢驗記錄表格應由統包商簽認後, 於試車之前送交甲方 甲方監造工程司核備 (e) 工具準備 : 單體試車實施時, 有關各單元設備檢驗所須之工具 儀器及其他設備, 均應由統包商及其協力廠商提供 (9) 單體試車內容至少應包括 : (a) 機電設備性能 (b) 電氣儀錶設備性能 (c) 管線閥類及其附屬設備性能 (d) 其他附屬設備性能 (10) 試車程序執行試車前應完成前述 單體試車前準備工作 後, 方可依下述程序進行試車, 第一到第五階段為單體試車, 第六階段為清水系統試車 : (a) 第一階段 : 檢查各單元管線 閥類及閘門狀況, 並調整廠內各單元間之連絡管線及閥與閘門於正常運作位置, 確定所有管線及閥與閘門均可正常運轉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68

140 (b) 第二階段 : 確定第一階段工作完成後, 檢查並確定各單元之控制因素, 如水位 流量 轉速等, 定位在正常運作位置或數值 (c) 第三階段 : 確定第二階段工作完成後, 暫不導入污水而分階段引入清水 ( 得就水池試水測漏用之清水, 由統包商補充後使用 ; 若試車前水池內未注入清水, 則應由統包商負責自行引入清水 ) 至各處理單元中, 並保持各池於正常運轉水位狀況 (d) 第四階段 : 確定第三階段工作完成後, 由上游至下游階段性依序進行單體試車, 每項機械設備單機均應啟動, 並可保持契約要求正常運轉狀況, 各設備自動控制功能正常, 與監控系統連線正常, 符合設計要求 (e) 第五階段 : 未能保持正常運轉狀況之各項機電設備需即予檢查調查 排除異常狀況, 並重覆進行第四階段及第五階段工作, 直至符合要求 (f) 第六階段 ( 清水系統試車 ): 經第五階段確認符合各系統要求後, 全廠應同時操作至少 7 天, 此外, 並模擬各種正常與異常之操作狀況, 以檢查系統之連鎖功能及警報系統能否正常反應狀況, 檢查各系統監管線流通狀況正常 (11) 試車記錄表格 (a) 依據施工綱要規範第 章資料送審之規定辦理 (b) 試車完成後, 試車記錄表格應彙整製作成冊 ( 含必要份數之影印本 ), 經甲方 甲方監造工程司核可後, 作為統包商報請認定完成單體及清水系統試車之工作 (12) 試車期間所需之各項物料, 如自來水 洗滌水 稀釋水 水封用水 泡藥水 循環水 冷卻水等各項公共用水, 以及清水 藥品 潤滑油 工具 儀表 記錄報表 採 試 ( 檢 ) 驗費 廢棄物 ( 含廢棄污泥 ) 清運及處置費 其他各項消耗性物料 各項人力工資及其他雜費等, 均由統包商負責供應及負擔, 並已包含於契約詳細表所列各項設備單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69

141 價及契約總價內, 不另列項計價 (13) 試車期間發現之任何工程範圍內之缺點, 或未能符合規範要求所需之各項必要之改善 維修 調整 更換新品或增設必要之設施, 均由統包商負責供應及自費負擔, 並均應於契約工期內完成 (14) 清水系統試車時若某一項測試未能符合要求, 則依規定加以修正, 再行測試直到合格為止 污水功能試運轉污水功能試運轉係指全廠設備於新建工程驗收後次日, 進入 3 年試運轉期, 並於正式引進污水達一定水量後, 對機械 電氣 儀控所進行之全廠整體配合性測試, 測試前, 統包商必須提送污水功能試運轉計畫書, 提送主管單位 甲方監造工程司及甲方核定後據以進行 ( 功能試運轉期依主管單位 甲方監造工程司及甲方核定為依據 ), 直到達成規定性能而可為甲方監造工程司及甲方接受為止, 本工程污水功能試運轉工作另詳契約附件 3 年試運轉工作說明書規定辦理 單體 清水試車及污水功能試運轉之權責 (1) 為達成整體之功能, 設計單位應負責相關試車 試運轉工作之技術指導 統包商應指定瞭解本工程之權責人員負責相關試車 試運轉工作事項 資料彙整分析及操作人員訓練課程 (2) 統包商應負責相關試車 試運轉工作及操作人員訓練課程期間各項設備供應商之聯絡及配合事項 (3) 相關試車 試運轉工作成果為統包商之責任, 統包商應依據進廠水質水量及處理水質狀況, 調整全廠功能至最佳狀況, 如水質處理狀況無法達成預定目標, 統包商應檢討發生原因, 如因機械設備或電氣儀控設備所造成之影響, 統包商應負責修改, 直到達成規定之性能為止, 如非上述因素之影響, 統包商應提出建議方案, 以達成處理目標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70

142 3.6 水池試水 (1) 本工程各水池於建造完成後, 應裝水作滲漏試驗 滲漏試驗時承商應會同甲方監造工程司及甲方辦理並作記錄 試驗開始前應先測量水池各部分之位置, 作為測量水池變形之參考, 注水於水池應分三次為之, 第一次加水為池內最大水深之百分之六十, 第二次加水則達池內最大水深之百分之八十, 第三次加水則達池內最大水深 加水速度須緩慢均勻, 每次加水時間須控制在廿四小時以上, 加水時須時時觀測, 如結構物有明顯變形時, 即須停止加水, 並報請甲方監造工程司洽商處理 每次加水完成後須等候廿四小時以上, 再觀測結構物確無變形時, 始可繼續下次之加水工作 (2) 露出地面以上之水池, 於滿水後, 經過七天, 其外牆面不得有滲漏現象 埋設於地面下之水池, 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 應先行試水合格後, 始可回填或填土 滿水後每天應測定池內之水位, 經過七天之總水位差不得大於二公分 如為無蓋之水池, 應考慮液面蒸發與降雨量, 必要時甲方監造工程司得延長試水之時間, 統包商不得提出異議 (3) 水池試水完成後, 如發現有滲漏現象時, 應修補處理後再行試水, 直至合乎本條規定為止, 修補之方法應先獲得甲方監造工程司及甲方之同意 試水及修補處理已包含於施工期中, 不得做為工程延期之藉口 3.7 設備延長使用年限之基本原則為延長設備使用年限, 提昇設備品質, 統包商應依內政部營建署下水道工程處制定之最新版設備延長使用年限之基本原則, 於設計階段提送主要設備項目之施工規範或補充施工說明書時將其納入訂定, 相關內容如下, 該基本原則如有修訂時, 依最新公告版本為主 : (1) 電動機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71

143 (a) 絕緣等級 :F class 以上 (b) 服務係數 :1.15 ( 歐規服務係數為 1.0, 其馬力數應乘以 1.15 選用 ) (c) 採用低壓三相鼠籠型電動機需符合 CNS 14400( 或其他國際同等標準以上 ) 高效率馬達之標準, 乾 溼井沉水式抽水機用電動機, 需符合 IEC (IE1) 之標準 (d) 軸承壽命 : 統包商應依設備使用年限 10 年為設計依據, 依各設備單元使用操作頻率, 計算出使用小時而訂定主要出力軸軸承壽命時間, 如果採用軸承壽命低於所訂定軸承壽命, 需附足夠的軸承備品, 以確保軸承零件不影響設備使用年限 例如 : 抽水機最低使用年限為 10 年, 每年以 365 天計算, 每日運轉 24 小時, 軸承壽命應為 10 x 365 x 24 = 87,600 小時, 如設備採用軸承壽命為 AFBMA B-10 50,000 小時, 統包商應提供至少 1 組軸承備品 (e) 保護等級 : 陸上型 IP55, 水中型 IP68 (2) 發電機組之柴油引擎及發電機頭部份 : (a) 發電機組需為內政部消防署審核認可之產品 (b) 發電機頭之絕緣等級應為 H class 以上 (c) 發電機組之柴油引擎應為歐 美 日之產品或同等品 (d) 發電機組需通過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 (TAF- 原 CNLA) 發電機組測試實驗室或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 (ILAC-MRA) 簽認相互合作協議之認證組織機構或歐 美 日同等標準之國際實驗室檢測測試, 並出具試驗報告 (e) 所有過程使用之電子檢測儀器, 須由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 TAF 認可之實驗室或歐 美 日同等標準之國際實驗室, 作定期儀器校正, 並在有效期限內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72

144 (3) 減速機及傳動軸部份 : (a) 軸承壽命 : 統包商應依設備使用年限 10 年為設計依據, 依各設備單元使用操作頻率, 計算出使用小時而訂定主要出力軸軸承壽命時間, 如果採用軸承壽命低於所訂定軸承壽命, 需附足夠的軸承備品, 以確保軸承零件不影響設備使用年限 (b) 減速機須依長期運轉之負荷考慮其服務係數 K 值不小於 1.25 鏈條式刮泥機之減速機齒輪加工精度須為 AGMA 11 JIS 2 或 DIN6 以上等級, 並具 250BHN 以上之硬度, 表面硬化處理至 58~64 HRC 硬度 ( 攪拌機的減速機 50~55HRC), 且小齒輪硬度須大於大齒輪硬度 (c) 鏈條式刮泥機之減速機效率不得低於 80% (4) 抽水機 (a) 污水抽水機葉輪請採鑄造不銹鋼 DIN 或 ASTM A743CF-8(SUS 304) 硬度在 200BHN 以上 ( 或表面硬化處理 ) 之材質 雨水抽水機葉輪材質請採鑄鐵 鑄造不銹鋼或青銅合金硬化處理之材質, 有可能有海水滲入之抽水機葉輪材質請採 SUS 316L 或 AISI 329 硬化處理之不銹鋼材質, 並加陰極防蝕裝置 (b) 軸承壽命 : 統包商應依設備使用年限 10 年為設計依據, 依各設備單元使用操作頻率, 計算出使用小時而訂定主要出力軸軸承壽命時間, 如果採用軸承壽命低於所訂定軸承壽命, 需附足夠的軸承備品, 以確保軸承零件不影響設備使用年限 (c) 處理廠用濕井沉水式抽水機內至少應設置含有馬達線圈之溫度感測器 ( 過熱跳脫保護開關 ) 溼度感測器( 洩漏偵測跳脫保護開關 ) 及積時器 ( 在單元控制盤上設置亦可 ), 除能將前項訊號傳送至現場單元控制盤顯示外, 並能經單元控制盤的 PLC 傳遞訊號至中控室顯示, 以利即時監視及狀況處理 若為乾井沉水式抽水機, 應採用冷卻系統, 除前之感測器外, 需增設冷卻循環水溫度感測器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73

145 另馬力超過 ( 含 )100HP 之抽水機, 則應加裝軸承溫度感測器 ( 應含連續類比輸出功能, 且能外接顯示器顯示溫度數值 ) 以及振動感測器 水位計除於單元控制盤可顯示外, 並能經單元控制盤的 PLC 傳遞訊號至中控室顯示, 以利即時監視及狀況處理 (5) 離心式鼓風機系統應含有溫度 壓力 風量 震動之感測器及積時器, 能夠測量入口 出口 馬達 軸承之溫度, 出口 入口壓力, 風量以及軸承之震動, 且能累計設備運轉時數, 其效率應不低於 70%, 風量能在 45%~100% 之間調整範圍且不產生喘震為原則 魯式鼓風機應含有積時器, 能累計設備運轉時數, 軸承壽命 : 統包商應依設備使用年限 10 年為設計依據, 依各設備單元使用操作頻率, 計算出使用小時而訂定主要出力軸軸承壽命時間, 如果採用軸承壽命低於所訂定軸承壽命, 需附足夠的軸承備品, 以確保軸承零件不影響設備使用年限 上述訊號除能傳送至現場單元控制盤顯示外, 並能經單元控制盤的 PLC 傳遞訊號至中控室顯示, 以利即時監視及狀況處理 (6) 廠站內之設備若有會產生熱量 ( 如鼓風機 放流抽水機變頻器等 ) 或受鹽害 潮濕環境損傷者, 均應增設通風系統, 除隔離鹽害 潮濕環境外並應考量排除熱氣及降溫 (7) 統包商向台電公司申請契約容量時應依污水下水道及用戶接管預定進度期程精算, 估算出試運轉及代操作維護期間契約容量值, 並列出計算式 (8) 統包商於設計階段計算設備馬力數時, 應加以精算, 規範馬力數訂定請以 * HP 方式訂定, 但須依政府採購法有三家廠商符合規範為原則 (9) 進流抽水機及鼓風機等設備, 容量變化甚大, 應提出單機性能曲線, 多機操作系統曲線及操作原則, 俾利確認是否符合操作需求 (10) 除裝設在設備上之銘牌外, 亦需將該單元操作盤現場操控之所有設備銘牌資料均整合成一片銘牌板置於單元控制盤上 ( 旁 ), 以利日後之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74

146 操作及維護保養 (11) 廠站設施完工後, 舉凡管線 渠道 抽水井 進水池及箱涵等均應排定期程辦理清理工作, 始得辦理驗收 (12) 消防系統應依消防法規辦理, 其地下儲油槽亦需依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設置 (13) 為使代操作階段零件備品仍能不虞匱乏, 以達順遂操作並延長使用年限之目的, 各階段所需備品如磨耗件 軸承 按鈕開關 極限開關等均須備有可更替之零件 (14) 廠站設備的能源利用 : 廠站照明室內外請使用節約電能之 LED 燈或高效率的 T5 日光燈, 由於廠站部分單元需予以遮蔽, 如沉澱池容易因日曬產生綠藻 屋頂曝曬或漏水等, 統包商可考量設置太陽能板, 除予遮蔽並提供能源, 另水的回收及位能發電等亦可一併考量納入設置 (15) 廠內各高耗能動力設備及各單元盤除另有規定外應架設多功能電錶 各高耗能動力設備電錶功能如下 : 量測設備之電壓值 電流值 有效功率 功率因數 總電能累計值 設備總運轉時數累計值, 資料更新至少每 5 分鐘 1 筆 各單元盤電錶功能如下 : 量測總電壓值 各迴路電流值 總有效功率 總功率因數 總電能累計值, 資料更新至少每 5 分鐘 1 筆 上述兩項電表之量測數值除能將訊號傳送至現場單元控制盤顯示外, 並能經單元控制盤的 PLC 傳遞訊號至中控室顯示並儲存, 以利即時進行設備能耗監控, 且未來能將資料上傳至網路雲端 動力設備種類包括水泵 鼓風機等, 而高耗能之定義如下 : 大型污水廠 ( 設計處理水量 30,000 CMD) 凡是大於 30 Hp( 含 ) 的皆為高耗能動力設備 中型污水廠 (30,000 CMD > 設計處理水量 5,000CMD) 凡是大於 20 Hp( 含 ) 的皆為高耗能動力設備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75

147 小型污水廠 ( 設計處理水量 <5,000 CMD) 凡是大於 10Hp( 含 ) 的皆為高耗能動力設備 另若馬力數小於上述之定義但功能重要之設備, 也應須加裝相關功能之監測器, 如加藥機之加藥量等廠內各高耗能動力設備及各單元盤須架設多功能電錶 電錶設置要求如下表所示 : 電錶 全廠前處理設施初級處理設施二級處理設施三級處理設施污泥處理設施 總配電盤必須安裝電錶 總配電盤必須安裝電錶 進流抽水單元主配電盤必須安裝電錶 除進流抽水單元之各水泵皆必須安裝電錶外, 其他各高耗能動力設備也皆必須安裝電錶 總配電盤必須安裝電錶 各高耗能動力設備必須安裝電錶 總配電盤必須安裝電錶 生物處理單元主配電盤及曝氣用各鼓風機必須安裝電錶 污泥迴流單元主配電盤及污泥循環用各迴流污泥泵必須安裝電錶 污泥廢棄單元主配電盤及各廢棄污泥泵必須安裝電錶 其他各高耗能動力設備也皆必須安裝電錶 總配電盤必須安裝電錶 消毒單元主配電盤必須安裝電錶 過濾單元主配電盤及各過濾反洗泵必須安裝電錶 其他各高耗能動力設備也皆必須安裝電錶 總配電盤必須安裝電錶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76

148 除各濃縮 輸送等水泵皆必須安裝電錶外, 其他各高耗能動力設備也皆必須安裝電錶行政大樓 ( 管理中心 ) 設施 總配電盤必須安裝電錶 空調單元主配電盤必須安裝電錶 照明單元主配電盤必須安裝電錶 公共系統設施 各高耗能動力設備皆必須安裝電錶 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 3-77

149 第四章土木及結構工程 4.1 基本設計構想 (1) 所有地上與地下結構物及其組成部分須能承受靜載重 活載重 制動載重 傾斜力 離心力 風力 地震力 安裝力, 以及衝擊力 溫度 收縮等效應之最大可能組合, 並應考量機械設備振動對於構造物之影響, 相關載重所分析之沉陷量 變位量 應力結果不得超過相關規範規定 地下結構物如以極限設計法設計時, 應考量裂縫控制以及耐久性問題 (2) 旋轉式或往復式機械設備基礎或安裝基座之設計, 須確保彈性應變在製造廠商規定的範圍下為均勻 變形量應符合需求, 並且需考量材料疲勞 鬆弛 老化之影響 (3) 所有結構須設計為安裝簡易, 並合乎統包商計畫的安裝順序, 而且也須在安裝過程各種階段下仍維持穩定, 必要時, 須設計及提供適當的暫時斜撐或支撐 所有建築物的尺寸必須提供足夠的空間, 以利於設備之安裝施工及安全運轉與維護 (4) 統包商之設計須考慮各種局部最惡劣的情況, 並使這些情況的效應減至最小 在正確方法下使用合適的抵抗材料以確保功能運作適當 (5) 所有單元設計理念應以易於進行必要之修理 養護及更換工作 所有建築物之設計應確保噪音 震動及溫度在可接受的限制內 (6) 所有臨時工程須適當設計及固定以承受必需之載重 除主要事項須甲方監造工程司審核外, 統包商也須送審任何其它臨時工程及甲方監造工程司要求之各種必要之計算書 設計圖及配合事項 (7) 所有需要操作 養護或監視的廠房設備必須裝設工作平台及樓梯 這些平台及樓梯的位置安排應確保安全與動線良好, 並須特別注意逃生路線空間, 而且自火災危險性高的場所及地區至安全出口的逃生路線 土木及結構工程 4-1

150 距離須確實依照相關法規及本規範的要求 安全出口之設置須能直接通往建築物外面, 或是安全樓梯或樓梯間 (8) 當設計工作平台 樓梯 平台等時, 應遵守所有相關的安全措施, 且除另行提送資料經甲方監造工程司核可, 應符合第一章節之設計及施工一般規定之要求 (9) 安全護欄的支柱 欄杆 橫木應防止人員自欄杆跌落或滑落 此護欄之縱向構材須至少承受垂直力及一水平力 75 公斤 / 公尺 護欄的所有結構組成應由鋼管或圓鋼棒製成 (10) 梯子的垂直高度超過 2 公尺須以安全護欄保護 (11) 所有輔助結構及建築物的所有土木工程及建築工程, 統包商必須根據本規範完成細部設計圖 (12) 統包商應和國內合格專業的設計公司 ( 含結構或土木技師者 ) 合作 在完成設計工作後, 統包商必須提送其計算書及設計圖供甲方監造工程司審核 統包商須為工程完整性負全部責任, 雖經甲方監造工程司核可統包商所提供之設計及工程圖, 並不解除統包商在契約中應負之責任 (13) 統包商在開始設計工作前, 應先提出設計準則, 經甲方監造工程司審查核可後, 才得進行設計工作 統包商須根據本規範之相關說明及國內現行採用方法 ( 如 高層及特殊結構設計審查 內之設計方法 ) 以設計所有結構 假如統包商並非使用上述所提及之方法設計, 統包商必須完成下列工作 : (a) 統包商應以中文翻譯相關的說明書 (b) 統包商開始細部設計前, 如向甲方監造工程司或甲方解釋規範及設計方法 相關費用由統包商負擔 (14) 於招標文件統包工程一般條款中要求的審查工作必須至統包商完成設計工作後才開始執行, 為避免設計者及審查者之間的差異, 統包商必 土木及結構工程 4-2

151 須採用下列程序以控制設計及審查日期 (a) 於開工日起一個月內, 統包商須提出結構物之設計準則 設計準則應包括標準 法規 材料 強度 所有種類之載重 風力載重 地震力載重 分析方法 混凝土設計方法 鋼結構設計方法 電腦設計程式軟體 ( 含版次 ) 等 (b) 為改善設計及審查工作緊迫的日期, 統包商得邀審查者在適當的時間, 討論設計準則及所有相關的細節 (15) 所有土木工程及建築物的設計 工程圖及說明書應經甲方監造工程司審查核可, 所有文件應配合製造及營建工事, 讓甲方監造工程司有足夠的時間審查 所有項目的設計 施工及規劃之完整計畫書應在施工前或提送投標書時交由甲方監造工程司審查核可 所有土木工程及建築物的設計計算書 工程圖及規範均應提送審查 (16) 統包商須提交計算書供甲方監造工程司依本規範規定審核 計算書需附標題封面 目錄及摘要, 其相關規定如下 : (a) 標題應標示工程名稱 計算書所涵蓋之結構或構件 日期 版次和統包商及設計者名稱 (b) 目錄須按計算書內所編訂之章節頁次互相對照 (c) 摘要應包含下列各項 : (i) 對結構物或其組成的描述 其和整個計畫的關係 其功能 運作方法 ( 如非靜態者 ) 主要的結構方式, 其裝配及施工的結合及方法等 (ii) 使用的材料及適當的說明書 (iii) 設計程序 採用之法規 除標準教科書或規範的參考資料外, 須影印附於計算書內 (iv) 載重情況及提高容許應力 ( 或合適的載重係數 ) 的摘要 土木及結構工程 4-3

152 (v) 與其它結構物或機械之間相互作用及使用資料前後參照的摘要 ( 比方說 : 下部結構計算參考自上部結構的載重 ) (17) 計算書須編頁次, 完全可以前後參照, 並以符號及其意義的表格, 和特殊術語開始 每一計算細節將以計算的目的為開頭, 所以假設必須清楚地陳述, 並在每細節的結尾, 統包商必須自計算書中歸納出結論 參考資料的引用必須清楚地陳述, 並能在主摘要中的目錄查到 (18) 所有考慮到的載重情況和組合, 必須完全做成表格, 或以實際比例線圖形作圖解 對於每種載重組合, 容許過量應力或特有的部分安全因數, 也須被指示出 (19) 對於構件的所有計算書須附有實際比例的簡化圖形及假設的內在及外在載重形式 (20) 電腦程式計算必須完整地置於計算書內 此部分內容須和計算書中的其它內容可以前後參照, 而且此部分內容必須含有電腦結構體模式的實際比例線圖形包括桿件尺寸 斷面性質 輸入載重, 可能的話, 附上桿件的應力和變位 (21) 所有相關載重組合的支承反力必須以比例線圖形表示 統包商必須有效地利用電腦程式以達到甲方監造工程司的要求 當所用電腦程式軟體非一般認可的軟體時, 必須提供合適的文件及資料 此電腦程式輸出報表須在每次執行前指出電腦結構體模式的所有細節及載重情況等 (22) 於送審前, 所有計算書 ( 含設計圖 ) 須予檢核並經核驗者簽名, 且須交由專業技師簽證, 未被檢核及簽證之計算書將不被接受 (23) 結構設計如須辦理外審, 統包商應依規定辦理外審, 所有相關費用由統包商支付 土木及結構工程 4-4

153 4.2 設計準則及功能要求 設計準則 (1) 內政部頒定之建築技術規則 (2) 美國鋼筋混凝土規範的 ACI318M-99 建築法規 (3) 美國鋼筋混凝土規範的 ACI350R-89 衛生工程混凝土結構物規定 (4) 美國波特蘭水泥協會 (PCA)- 池槽設計 (5) 中華民國交通部頒定之 公路橋樑設計準則 ( 最新版 ) (6)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建築物風力條文 解說及示範例之研訂 (7) UBC 規範 -97 (8) 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 (9) 內政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耐震設計規範與解說 (10) 內政部編定之 鋼構造建築物鋼結構設計技術規範 (11) 營建雜誌社編定 結構混凝土設計規範 (12) 營建雜誌社編定 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 (13) 營建雜誌社編定 冷軋型鋼構造建築物結構設計規範及解說 (14) 內政部營建署 污水下水道設計指南 雨水下水道設計指南 一般池槽構造物 (1) 水池結構之模板應採用清水模板 (2) 工作縫止水封品質須符合 CNS3895 K3031, 且兩止水封間之接合須融接處理, 不得搭接 其固定不得以鐵絲穿越過止水封之方式固定, 伸縮縫之間距不得超過 30 公尺, 填縫劑品質須符合 JIS K6301 及 JIS A5758 之規定 土木及結構工程 4-5

154 (3) 池槽設計應考慮施工縫位置, 施工縫處應使用三球止水帶, 所有池槽完成後應進行池槽試水, 詳統包工程補充條款規定 (4) 池槽距地面高度不足 1m 時, 如未加蓋則應加設欄杆以避免人員掉落 廠內道路系統 (1) 道路必須設置適當之橫向坡度, 使雨水逕流由道路側溝導入廠內排水箱涵中, 以使路面保持乾燥 橫斷面之設計除須依據一般市區道路設計規範辦理外, 並須參考路面材料性質 路面寬度及降雨強度而定 (2) 本廠主要進出道路寬度至少 6 公尺, 密級配瀝青混凝土厚度至少 10 公分且須分兩層舖設 基底層厚度至少 30 公分, 橫向坡度採 2% 設計 (3) 各道路路面排水, 沿車道人行道側設 L 型溝, 於溝下方設置 U 型溝, 每隔適當距離流入匯流井, 再以暗渠就近排入廠內排水箱涵 U 型溝以每隔約 5 公尺為原則設一處單清潔口鑄版進水口, 使路面水流入 (4) 路基及級配碎石底層及基層之壓實度不得小於以 AASHTO T180-D 法所測定最大乾密度之 95% 廠內雨水下水道系統 (1) 設計準則計畫廠內雨水下水道系統之設計準則, 包含水文 保護頻率標準 逕流量分析等, 均依據交通部 公路排水設計規範 內政部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與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以及內政部營建署 雨水下水道設計指南 之規定 (2) 廠內雨水下水道系統一般性設計原則 (a) 本中心須具有良好的地面排水能力, 雨後廠區地面不得積水 (b) 雨水下水道系統之設計以重力排水為原則 (c) 廠區內之排水系統, 原則以道路側溝收集路面及廠區降雨逕流後 土木及結構工程 4-6

155 就近排入排水箱 ( 管 ) 涵幹線中 另為避免因瞬間強降雨造成逕流排放不及, 廠區之道路側溝與箱 ( 管 ) 涵幹線系統建議統一採重現期 10 年之降雨強度進行分析與設計 (d) 為避免本廠區開發造成排水逕流量之增加而影響區外排水, 需妥善規劃滯蓄洪池設施及聯外排水路, 並依 中央管區域排水計畫書審查要點 製作排水計畫書予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據以執行 (e) 滯蓄洪池設施需先行施作, 其除可提供整地工程所需之土方外, 亦可於施工階段即發揮臨時滯洪及沉砂之功能, 減輕本廠施工對區外區域排水之影響, 其餘各項集 / 排水設施則將配合廠區道路工程逐步施作 (f) 廠區內農田水利會既有灌溉溝渠 ( 水虞厝幹線 ) 因現況橫跨廠區, 故需配合整地工程同步優先進行改道作業, 並以 先建後拆 方式予以遷建, 以維持廠區外灌溉取水之需求 (g) 為避免廠區開發整地時遭地表逕流直接沖蝕整地面, 於整地前及施工中可置截水溝 路邊側溝及縱橫排水盲溝, 分段分區截導水流 ; 並於各集水區出口處或於廠區內低窪地設置臨時性沉砂池或攔砂設施, 攔截沖蝕流失之表土, 以避免污染下游水質, 或阻塞區外水路 (h) 基於施工時排水考量, 統包商須有適當之排水箱涵施工步驟 (i) 於適當距離設置人孔或集水井, 以利排水設施之清理及維護, 確保其排水功能 (j) 管溝開挖時, 應視需要設置適當之擋土設施, 以確保施工人員之安全 (k) 管溝內遇有積水或地下水時, 應設置適當排水設施, 回填前應將管溝內之積水排除 土木及結構工程 4-7

156 4.2.5 結構設計需求 (1) 鋼筋混凝土結構設計準則 (a) 建築結構物設計必須合乎美國 ACI 318M-99 標準規範中有關鋼筋混凝土建築法規的建議事項, 並且合乎內政部頒定的建築技術規則 ; 水池結構物為防止污染, 需特別考慮水密性要求, 結構設計必須合乎美國 ACI 350R-89 規範及波特蘭水泥協會 (PCA)- 池槽設計中之有關規定, 池槽超過 1.5m 者, 牆厚至少採用 40cm, 才能作好止漏 ; 考量結構物之耐久性, 為避免混凝土受海鹽侵蝕影響, 相關規定應符合 結構混凝土設計規範 相關規定 (b) 所有結構物之設計需依據適當之標準及法規以承受靜載重 活載重 土壤壓力 水壓力 溫度變化 風力及地震力等之最大組合力 (c) 混凝土混凝土種類依據其 28 天齡期之抗壓強度, 可分為 : 種類強度用途 A 140kg/cm 2 B 210kg/cm 2 無筋混凝土 ( 僅適用於打底用 ) 非池槽結構構材 C 280kg/cm 2 以上 屬池槽結構構材者 D 210kg/cm 2 + 摻料 須另外送核 (d) 水泥 (i) 水泥型別 : 合乎 CNS-61-R2001 中要求的三種波特蘭水泥如 下 : 第一型 : 適用本工程屬較不需承擔其他結構載重之構材, 以及臨 時結構物 土木及結構工程 4-8

157 第二型 : 適用本工程需承擔結構載重之構材及所有池槽者 (ii) 單位水泥含量 : 為防止鋼筋腐蝕, 新拌混凝土氯離子之含量須符合 CNS 3090[ 預拌混凝土 ] 之規定 目前 CNS 3090[ 預拌混凝土 ] 對新拌混凝土氯離子含量之規定如下表 若有疑慮須做硬固混凝土氯離子含量試驗時, 則齡期在 28 天至 42 天之硬固混凝土之氯離子含量須低於下表 之規定 : 表 防止腐蝕之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 構材種類與情況 新拌混凝土 ( 單位體積含硬固混凝土 ( 對水泥重量,kg/m 3 ) 量,%) 預力混凝土 鋼筋混凝土暴露於含氯之環境 鋼筋混凝土一般使用狀況 (iii) 混凝土含氣量 : 暴露於凍融及解冰鹽等侵蝕環境之常重與輕 質混凝土, 其輸氣量建議如表 4.2.2, 但強度大於 350kgf/cm2 混凝土之輸氣量可減少 1% 含氣量之測定應按照 CNS 9661[ 新拌混凝土空氣含量試驗法 ( 壓力法 )] 或 CNS 9662[ 新拌 混凝土空氣含量試驗法 ( 容積法 )] 或 CNS 11151[ 混凝土單位 重 拌合體積及含氣量 ( 比重 ) 試驗法 ] 之規定 表 混凝土之建議含氣量 ( 容許公差為 ±1.5%) 含氣量 ( 體積百分比 %) 粗粒料之標稱最大粒徑 (mm) * 中度暴露 嚴重暴露 註 : 本工程標稱最大粒徑不得大於 25mm (iv) 水膠比 : 特殊暴露環境下之混凝土, 其最大水膠比及最低規 土木及結構工程 4-9

158 定抗壓強度應符合表 之要求 表 特殊暴露環境下之混凝土要求 暴露環境 常重混凝土 最大水膠比 常重及輕質混凝土之 最低規定強度 (kgf/cm 2 ) 暴露於水中之低透水性混凝土 暴露於凍融及解冰鹽等潮濕環境 暴露於氯離子環境有鋼筋腐蝕之虞者 (v) 保護層規定 : 現場澆置混凝土與海水或腐蝕性環境接觸者最 小保護層應在 10cm 以上 (e) 鋼筋 (i) 竹節鋼筋必須合乎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規範 (CNS) 降伏強度如 下所示 每支長度限於 10 至 15 公尺之間 規範 標準 降伏強度 CNS 560SD kg/cm 2 CNS 560SD kg/cm 2 (ii) 禁止使用水淬鋼筋 (2) 鋼結構設計準則 (a) 鋼結構設計須符合美國鋼構造學會 (AISC), 美國材料試驗學會 (ASTM), 美國焊接學會 (AWS) 的規定, 並符合內政部頒定的建 築技術規則 (b) 所有結構物之設計需依照適當標準及法規以承受靜載重 活載 重 土壤壓力 水壓力 溫度變化 風力及地震力等之最大組合 力 土木及結構工程 4-10

159 (c) 鋼結構除了被核可之鋼材外, 所有結構鋼必須符合 ASTM A-36 ASTM A-572 或 JIS G3101 SS400 及 SS490(SS 系列不適用於主要結構之焊接 ), 或 JIS G3106 SM400 SM490 之性質規定 (d) 接合工廠接合必須為焊接接合或螺栓接合 工地接合需使用高強度螺栓 工地焊接使用前應獲甲方監造工程司核可 (e) 錨栓及普通螺栓除非其它規定, 錨栓及普通螺栓必須符合 ASTMA307 螺栓的規定, 並應附上一般六角頭及重型冷壓六角螺帽 (f) 高強度螺栓除非其它規定, 高強度螺栓應為扭力控制且必須符合 ASTM A325 或 JIS F8T 及 ASTM A490 或 JIS F10T 最新版的規定 主要桿件, 受到反復應力或震動的桿件接頭, 須使用摩阻型高強度螺栓 (g) 焊接所有焊接 修補焊接過程必須合乎 AWS( 最新版 ) 規範 最小廠焊接尺寸是 3/16 英吋 腐蝕可能發生於鋼桿件的鄰接部分, 在戶外可採用連續式填角焊 焊接 ASTM A36,A572 及 JIS SM400,SM490 鋼所使用的手工電銲 (SMAW) 或潛弧銲接 (SAW) 銲條應至少為 E70XX, 或以相似強度的銲材用其它的銲接方式 當使用手工電銲 (SMAW) 或潛弧銲接 (SAW) 時, 只能採用低氫銲條 (h) 油漆及鍍鋅所有材料必須油漆, 除有其它特別指定 在完成表面準備 土木及結構工程 4-11

160 後, 應儘快在廠房內油漆, 並且須完全合乎製造廠商的指示 蓋子底下必須塗油漆 鋼在會被混凝土包圍之表面 工地焊接或壓力桿件研磨端的接觸面都不需油漆 以摩阻型高強度螺栓結合的接觸面不須油漆, 除非是使用 ASTM A325 或 AISC 中 A490 螺栓接合的特別規定 無油漆的表面須塗以一層合適的防銹化合物以備裝載及貯藏時用 需油漆的結構鋼表面必須符合 Sa2-1/2 瑞典標準 SIS 中的 近似白金屬色澤 之規定 表面粗糙度為 m 至 m 於製造廠中其鋼鐵表面須依下列方式油漆 : (i) 一層無機鋅粉底層漆, 其完全乾薄膜共 m 厚, 並於噴砂清潔後立即塗上 (ii) 乾薄膜厚 m 的一層環氧包覆層漆 (Mist Coat) (iii) 乾薄膜厚 m 的一層環氧中間層漆 (iv) 乾薄膜厚 m 的一層環氧修飾漆 (v) 乾薄膜厚 m 的一層亞克力樹脂漆 油漆系統必須設計使成為一層能抵抗高濕度 高大氣溫度及高鹽份的效應 統包商應檢查將塗底漆的金屬表面是否已經適當處理, 及符合其它特別規定 油漆必須依照廠商的指示塗用, 並在裂縫及其它難接近地方的表面提供均勻的表層及完整的保護層 統包商必須完全依照產品標示, 尤其是關於稀釋及應用的範圍 在廠內裝配後可以接觸或難接近的表面都必須在裝配前塗一層底層漆 結構鋼金屬的鍍鋅必須合乎 ASTM A123,ASTM A153,ASTM A384 及 ASTM A385 規範中熱浸鍍鋅過程的規定 所有將鍍鋅的鋼首先需以熱鹼性液或其它溶液去油, 酸洗然後去 土木及結構工程 4-12

161 銹 除銹採用噴砂及稀釋酸溶液, 再做第二次酸洗及乾燥, 材料必須塗一層助溶劑以防腐蝕直到將鋅塗上 為避免鋼材變形, 需要特別的安全注意 (i) 檢查及試驗甲方監造工程司將依相關規定實施單獨檢查 甲方監造工程司也將保留其檢查工程的權利, 並在油漆及安裝日期之前須被通知以安排檢查 所有材料及工作品質都將受到檢查, 而差的或有缺點的工程將被駁回 組合梁柱之所有對焊接合, 應由合格人員以非破壞性放射線照相方法進行試驗, 其費用完全由統包商負責 組合梁及柱 在翼鈑及腹鈑之間的所有填角焊, 將藉磁性採傷法於其全長作完全的試驗 試驗方法 接受的標準及修護的方法將如 AWS( 結構焊接規範 )D1.1 中第 節所陳述 檢定及試驗的結果將於試驗後兩星期內交予甲方監造工程司 試驗記錄屬於甲方及甲方監造工程司所有 對於梁 大梁及柱的最大搬運長度限於大約 13 公尺以內 所有桿件應詳實記錄以便實施正確的運輸計畫 所有柱基鈑及大型連接鈑將被鬆開搬運 所有小型連接鈑 連接器及座角鋼需固定於斜撐或附屬桿件來搬運, 以符合安裝的要求 有附著物的側板需被鬆開搬運以便在現地安裝 主要構架應受檢查以合乎鋼結構工程施工說明書中非破壞性試驗項目的規定 工作平台 樓梯 狹小甬道等亦應抽樣如上述方法作檢查, 超音波探傷法可取代放射性照相探傷法 (3) 設計載重 (a) 通則結構物及建築物設計的載重一般須合乎 ACI 規範 AISC 規範 土木及結構工程 4-13

162 及內政部頒佈建築技術規則的規定 載重的定義如下 : 靜載重 : 定義為結構物及任何固定於其上牆 粉刷飾面及不移動的廠房設備 機器等 活載重 : 定義為結構物在平常用途及施工階段之載重, 且含動力載重, 但不含風力載重 包含堆積材料 傢俱及可移動的廠房設備 機器 吊車 車輛及人的重量等 風力 : 定義為施於結構物上的風力, 與風速及受風影響桿件的形狀有關 力的載重組合中風力與地震力不須同時作用 廠房建築物須以三度空間電腦程式來設計 而廠房建築物側向力的分佈將由考慮結構物的特性決定 (b) 活載重均佈活載重的最小容許強度如下 : 位置及概述活載重一樓地板 1,000kg/m 2 一般地板 500kg/m 2 屋頂板 300kg/m 2 樓梯 平台及狹小通道 400kg/m 2 其他地板應按設備佈置計算其載重 (c) 風力在所有受風垂直面的風壓力將依照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建築物風力條文解說及示範例之研訂 或內政部頒定建築技術規則選定二者中較大者設計 風速壓 土木及結構工程 4-14

163 q ( Z) = K( Z)[ IV C 2 10 ( )] 其中 I 值應按各類建築物用途類別訂定 第五類建築物 - 其他一般建築物,I=1.0 (d) 地震力分為水平地震力 (EQx EQy) 及垂直地震力 (EQv), 依內政部頒布之 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 規定設計 耐震設計成果需符合以下之規定 (1) 抗震定義如下 : MME: 結構物承受一中小度地震力 (MME) 時, 仍維持在彈性範圍內 DEQ: 結構物承受一設計地震力 (DEQ) 時, 其韌性需求不超過容許韌性容量, 且允許有塑性變形 MCE: 結構物承受一最大考量地震力 (MCE) 時, 其韌性容量可以完全發揮 (2) 除另有註明外, 本地震工程以靜力分析方法計算, 且採用下列三種水平地震力之最大值 : (i) 最小設計水平總橫力 (DEQ) 構造物各主軸方向分別所受地震最小設計水平總橫力 V 計算如下 : (ii) 避免中小地震降伏之設計地震力 (MME) 為避免韌性較佳之建築物在地震不大時即產生降伏, 其 設計最小總橫力不得低於 V* 如下式 : 土木及結構工程 4-15

164 (iii) 避免最大考量地震崩塌之設計地震力 (MCE) 為避免建築物在最大考量地震下崩塌, 其地震最小總橫 力不得低於 V M 如下式 : 上述三項中 : V : 最小設計水平總橫力 V*: 避免中小度地震降伏之設計地震力 V M : 避免最大考量地震崩塌之設計地震力 S ad : 工址設計水平加速度反應譜係數 S am : 工址最大水平加速度反應譜係數 I : 用途係數 α y : 起始降伏地震力放大倍數 F u : 結構系統地震力折減係數 W: 建築物全部靜載重 (3) 水平地震力之豎向分配以下式計算 : Ft: 為頂層外加之集中橫力, 為 0.07TV, 但 T<0.7 秒時, Ft=0 土木及結構工程 4-16

165 Wx: 為第 x 層之建築物重量 hx: 為第 x 層距基面之高度 (4) 建築物地下部分之水平地震力 : 建築物地下各層施加之設計水平地震力為該層靜載重承以該層深度對應之水平震度 K 如下式 : H V KW= (1 )S I 40 W DS MME H V KW= 0.1(1 )SDS I W DEQ 40 H V KW= 0.1(1 )SMS I W MCE 40 H: 為自地表面往下算之深度, 大於 20 公尺時以 20 公尺計 (5) 動水壓力因地震所產生之動水壓力, 其計算係依據美國 ACI 350R3-01 規範辦理 (6) 垂直地震力 (EQV) 為提升建築物抵抗垂直方向地震之能力, 垂直地震力 VZ 對應做適當之考量 垂直地震力所引起之振動, 主要為樓版系統, 其效應可轉換為等效的靜載重, 加載於梁及樓板上 : V z = I 1.4α y S ( F ad,v uv ) m W 一般震區與台北盆地 : S 近斷層區域 : S adv, = 2 3 S adv, ad = 1 2 S ad 土木及結構工程 4-17

166 (4) 電腦設計程式 (a) 程式認證統包商在提出設計準則時, 須將結構設計用電腦程式之名稱及版次列入, 其所使用之電腦設計程式須附經專業技師公會或機關團體之認證字號及證明資料, 並送經甲方監造工程司審查核可後, 才得以進行設計工作 (b) 結構設計程式結構設計所使用之電腦設計程式至少應採下列或較新之版次 : (i) SAP2000 (ii) STRAP (iii) ETABS (iv) MIDAS (v) 其他經專業技師公會或機關團體認證之程式 土木及結構工程 4-18

167 第五章建築工程 本案行政管理中心可視為公園的入口, 將綠化環境與休閒活動同時延展至外圍之景觀綠化區 建築設計構想以 充滿綠意的地景建築 為主要概念, 說明主要設計策略如後 5.1 基本耍求 (1) 統包商對本水資源回收中心之設計需考慮整體環境及環保意識, 除遵循中華民國建築法 建築技術規則等相關法令外, 亦需遵守當地政府相關法令及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2) 統包商應委託開業建築師及各專業技師團隊, 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調查 規劃 設計 請領建築執照 繪製施工圖說 監造等各項業務 (3) 管理大樓之設計, 應至少符合綠建築銀級及智慧建築合格級之評量等級之要求, 申請建造執照後應申請上述候選證書, 完工後負責取得標章 統包商應負責相關之申請作業及費用 (4) 提供本建物功能上一般必需資訊 統包商應負責彙總向有關主管機關申請各項核可所需之文件, 並負責辦理申請之作業, 譬如申請建築執照申請等 所有與本案有關之法律 規則或行政命令都需配合遵行 5.2 設計準則及功能要求 一般說明及準則建築設計需依據土木 結構 機電 消防等相關準則辦理外, 尚有下下列準則需依循 (1)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內政部營建署,104 年 1 月 1 日 (2) 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 內政部令,104 年 4 月 1 建築工程 5-1

168 日 (3) 智慧建築標章申請認可評定及使用作業要點, 內政部令,104 年 5 月 26 日 功能要求 (1) 為完成一完善之水資源回收中心, 下述規定為設計之基本需求 : (a) 依據內政部頒定之建築技術規則辦理設計 (b) 考慮參觀者中兒童 老人及殘障人士的便利與安全, 廠內主要參 觀通道之室內應設置不銹鋼圓形扶手和配件 參觀通道設計應使 行動不便人士通行無阻 (c) 服務性樓梯 其鋼製格柵或花格梯階, 需採用防滑設計, 樓梯扶 手採不銹鋼 SUS304, 主要支柱間距離不得大於 0.6 公尺, 欄桿間 距不得大於 0.6 公尺 (d) 盥洗室設備, 考慮行動不便人士及老年人之需要依照有關行動不 便設施規定設計 (e) 傾卸區, 在各安全島外緣, 需以不銹鋼 SUS304 角鋼片保護 (f) 所有低於地面之結構體接縫處, 設止水裝置 (g) 屋面排水管依排水面積規定如下 :( 排水面積按 100 厘米 / 小時計 量 ) 落水管尺寸 最大可供面積 (M.A.D.A) 英寸 公分 平方英呎 平方公尺 附註 :1. 排水面積是以水平屋面為準 2. 以上列表所容之降雨量最大為 100 厘米 / 小時 3. 統包商需統計過去 30 年來的最大容許降雨量, 並依下列公式計算每小時降雨量 : 建築工程 5-2

169 M.A.D.A. 估算面積 =M.A.D.A. 上項列表 100 估算最大之每小時降雨面積 4. 為了避免排水管阻塞或其他原因, 需採用 1.5 至 2.0 安全係數並經甲方監造工程司核 可 (h) 建物外觀之外牆材料及色彩需呈報甲方 / 甲方監造工程司核可 (i) 在繪製施工詳圖期間, 統包商需提供詳圖 大樣圖 型錄 產品型號及樣品經由甲方 / 甲方監造工程司審核 (j) 管理大樓原則為二層建築, 相關室內隔間及大小需提送甲方 / 甲方監造工程司審核, 總樓地板面積不小於 1,800 m 2 ( 含 200m 2 之甲方辦公室 (k) 各樓層皆應設置男女廁及茶水間, 值班室內及寢室之樓層應設置盥洗室 (l) 監控中心及實驗室之空調系統必須獨立設置 (2) 建築物造型 外牆可由統包商自行設計, 惟與原投標時設計方案並列為選擇方案, 由甲方決定, 統包商不得異議, 但使用材質不得低於原投標方案所標示之要求, 設計圖說均須送審經由甲方監造工程司認定核准 空間機能規劃上, 至少須能提供實驗室 辦公室 甲方辦公室 ( 至少 15 人 200m 2 ) 參觀室及會議室等主要空間及其他相關之綜合性服務 (3) 施工規範遵行事項 (a) 統包商需依核准之施工規範, 在工程開始進行前, 提送有關材料之品質及樣品送審 (b) 任何工程上需要申請品質試驗及證明, 統包商需自費, 自行辦理 (4) 水泥砂漿水泥及級配之品質詳施工綱要規範規定, 符合 CNS61R2001 建築工程 5-3

170 CNS381A2002 CNS3001A2039 CNS13961A2269 水泥與砂的重量比例為 1:3, 必須在施工前一小時之內, 加水充分拌合施工 (5) 高結合力乳液灰漿黏著劑外牆上磁磚, 乳液黏著劑配合波特蘭水泥, 依照製造商之指示使用 物理性質 (a) 最小抗壓強度 (i) 依 CNS 1010 R3032 之規定檢驗 (ii) 210Kgf/cm2( 厚底乳膠砂漿 ) (iii) 350Kgf/cm2( 薄底乳膠砂漿 ) (b) 最小剪力強度, 依 CNS A3313 之規定檢驗 (c) 最大吸水率, 依 CNS A3228 之規定檢驗 (6) 接縫填充料及磁磚灰縫填充料需高密度, 耐酸預拌磁磚灰漿由製造商依其產品推薦 經甲方監造工程司核可, 並符合 CNS 6985 A2090 CNS8903 A213 等標準 (7) 砌磚磚塊出自合格的窯, 經機器壓造 完燒, 質硬且勻, 形狀方正 色澤一致 邊角銳利 無任何破損 樣品磚塊需合乎 CNS 382R2 二級標準 磚檢用法符合 CNS1127 R3042, 圬工砂漿用粒料符合 CNS3001 A2039, 使用水泥符合 CNS61 R2001 (8) 屋面防水及隔熱層清掃鋼筋混凝土表面, 先舖設底層比率不少於 0.3 公斤 /m2, 舖設步驟需提送甲方監造工程司審核通過後施作 建築工程 5-4

171 (9) 熱熔式防水膜 (a) 熱溶式防水毯係屬於瀝青改質合成物並與聚脂或玻璃纖維墊材複合結成一體, 製成優異防水膜層, 平面或屋頂面適用厚度 4m/m 容許誤差為 0.3m/m, 單位重量為 4kg/m2 以上, 垂直面或地下外牆適用厚度 3m/m, 容許誤差為 0.2m/m, 單位重量為 3kg/m2 以上 (b) 防水膜物理性 : (i) 抗拉強度 :700N/5cm 以上 (DIN 53857) (ii) 斷裂延伸率 : 縱 橫向均不得小於 40%(DIN 53857) (iii) 撕裂強度 : 縱 橫向均不得小於 90N(DIN 53857) (iv) 吸水率 : 小於 0.2%(DIN 52132) (v) 可溶物含量 : 不得少於 1,300g/m2(DIN 52132) (c) 防水膜舖設之重疊寬度至少 10cm, 防水片亦然, 需依製造商指示施工 (d) 提供製造商原廠出廠證明 (10) 隔熱板 (a) 隔熱板是由聚苯乙烯硬式泡沫擠出成型, 有良好的絕熱性, 抗壓力及抑焰度, 厚度為 2.5cm, 密度為 33kg/m3 (b) 隔熱板施用于屋頂及地面下之牆面 (c) 物理物性 (i) 吸水性 <0.15%(ASTM C272) (ii) 一般抗壓力 >40(PS1 每 10 偏向度,ASTM D1621) (iii) 適用最高溫度 :165/165( ) (iv) 依據製造商指示說明施工 建築工程 5-5

172 (d) 提出製造商原廠出廠證明 (11) 填充料及填縫劑 (a) 建築物內部 : 壓克力填塞料壓克力底層, 一體成型, 合乎 FS TT-S-230 TYPE II CLASS A 標準, 顏色由甲方監造工程司選定 (b) 建築物外部 : 聚亞胺脂填塞料聚亞胺脂底層, 一體成型, 符合 FS TT-S-230,TYPE II CLASS A 標準, 顏色由甲方監造工程司選定 (c) 所有舖地材料 : 聚亞胺脂填充料聚亞胺脂底層, 二道, 符合 TF-S-227,TYPE I,CLASS A. 自動水平的, 可連續沈浸水中 (d) 由製造商推薦, 底層, 接合膠 溶劑 清潔劑等材料 (e) 支援材料 : 可壓性的聚苯乙烯海綿狀細條, 丁基橡膠泡綿合成塑膠或其他具可適性, 長久性 不吸水等材料由製造商依其適用性推薦使用, 並需符合 CNS A2226 標準 (f) 製造商提供原廠出廠證明 (12) 結構體伸縮縫 (a) 建築物的牆 天花 地面 屋面及外表等, 在不同情況下採用不同式樣的結構體伸縮縫蓋封及填封料 (b) 結構體伸縮縫之覆蓋, 採用鋁製 彈性橡皮 不銹鋼 黃銅或合成橡膠等具有不含布棉, 不易燃燒 防水及輕質量等特色 (c) 有關牆面和天花之結構體伸縮縫, 需不易滑動 容易嵌入 地面上 需能承受重量 防滑 防水 不易動搖等, 屋面方面, 採用 建築工程 5-6

173 高彈性, 抗熱瀝青及防水等材料 (d) 提供製造商原廠出廠證明 (13) 氣密不銹鋼板門 (a) 一般不銹鋼門之設計, 須符合 CNS T184 A2101 之規定 (b) 物理及化學兩方面之性質, 需符合 CNS 8499 G3164 TYPE 316 之規定 (c) 中空填充料 : 玻璃纖維隔音材料, 至少 40mm 厚, 密度至少為 24kg/m3, 並符合 CNS 3065 R2059 規定 (d) 填充料被包覆於兩片 1.2mm 厚之不銹鋼板中, 且門扇厚度不得少於 36mm (e) 氣密性 : 漏氣量需小於 8m3/hr.m2, 並符合 CNS A 3236 Class 8 規定 (f) 門窗附屬工程 : 依製造商之建議辦理 (g) 門楣及門框, 須符合台灣建築技術規則相關之防火規定施工 (h) 製造商提供原廠出廠證明 (14) 不銹鋼捲門 (a) 不銹鋼除另有規定之外, 需符合 CNS 8499, G3164, TYPE 316 標準 (b) 門葉需是整片的聯鎖式不銹鋼門片, 可承受規定之風壓, 無任何接縫或疊接 (c) 不銹鋼門片之厚度為 16Gauge, 依據門片大小, 其間距 (pitch) 在 69 與 120mm 之間 (d) 捲門邊框為 16Gauge 不銹鋼角鋼或槽鋼需有足夠的深度和強度以承受捲門的重量及運載 建築工程 5-7

174 (e) 捲箱須完全封密, 捲盤和操作裝置需考慮防止雨水滲入, 採用鍍鋅鋼板, 不少於 24Guage, 頂蓋之鍍鋅鋼板採熱浸式並漆防銹漆 (f) 製造商依照下列要求, 至少應提供下列電力操作配件 (i) 高轉距起動馬達 (torque motor) (ii) 正反轉起動馬達 (iii) 另設緊急用手搖鏈條裝置 (iv) 電動煞停裝置 可在任何位置停止門的運作 (v) 防止超載保護裝置 (vi) 全開或全關之極限控制 (vii) 三按鈕式控制器 (g) 安全感應裝置在捲門內簾底部角鋼上應附設一組安全感應器或類似裝置, 感應器應沿座板之全長裝設 (h) 製造商提供原廠出廠證明 (15) 五金 (a) 鉸鏈除了雙扇拉門及捲門外, 所有門都需裝設鉸鏈, 並須符合 CNS 857 A2007 或 CNS 858 A2008 標準 (b) 安全門設計緊急逃生門, 需考慮推門桿及表面裝設水平推桿等裝置 (c) 鎖件採用同一廠牌, 除殘障用戶, 全部為圓形門鎖 建築工程 5-8

175 (d) 緊密式門栓 ( 門插鎖 )(Flush Boths) 雙扇式金屬門需配一組門栓 (e) 門把除了雙扇拉門 捲門及防火門外, 所有金屬門都配有把手 (f) 關門器或自動鉸鏈須符合中華民國建築技術規則之相關規定 (g) 提供製造商原廠證明統包商需完全符合細部設計及施工規範上之要求 ( 如 : 地面與門扇底部的間隙 ), 並需經甲方監造工程司核准 (16) 氣密塑鋼窗 (a) 塑鋼窗扇及窗樘需符合 CNS6400 A2081 規定 (b) 所有外牆窗框之製造安裝, 需承受 240kg/m2 之內外正負風壓, 窗橫檔及併料處需承受 280kg/m2 之正負風壓, 其撓度誤差不得大於跨度的 1/175 符合 CNS11526 A3235 風壓規定 (c) 水密性需符合 CNS A3237 規定, 不能有任何滲水情形, 水密性試驗中, 拉窗之內外壓力差為 35kg/m2, 固定窗及推開窗之壓力差為 60kg/m2 (d) 室內窗之漏氣量不得超過 2m3/m2.hr, 室外窗不得超過 8m3/m2.hr, 以符合 CNS A3236 規定 (e) 製造商提出原廠證明 (17) 鋁百頁 (a) 鋁合金需符合 CNS 2068-H3021 規定 (b) 提供防雨固定式 (Blade mullion) 百頁,6063-T5 擠型鋁框及百頁, 建築工程 5-9

176 包括頂部 底盤 兩邊及 3mm 厚鋁框及 2mm 或以上厚之水平百頁頁片, 若有需要提供活動式防蟲網,2mm 厚鋁框,10B & S 鋁網 (c) 百頁片 :45 度傾斜, 防雨型頁片 (d) 頂部 底部及兩邊之蓋板, 按需要式樣整體成型 (e) 所有百頁框需設計承受內外正負風壓 240kg/m2 (f) 提供原廠出廠證明 (18) 石英磚 (a) 石英磚需全磁化 (vitrified) 無釉素質, 標稱尺寸不小於 ±mm, 符合 CNS 9740 R2164 及以下標準 (i) 吸水率 <1% (ii) 破裂模度 >300kg/cm2 (b) 樓梯間, 每一踏步前緣採用止滑磚, 寬度與樓梯同或不少於 15cm (c) 按裝 : 保持表面平整, 三公尺內高差不得大於 3mm, 並在圖上註明坡度 (d) 統包商在進貨之前, 先呈送磁磚色表由甲方監造工程司或甲方核定 (e) 製造商提供原廠出廠證明 (19) 牆面磁磚 (a) 外牆採用二丁掛或山型磁磚, 標稱尺寸約 240(±) 55(±) 7(±)mm, 並符合 CNS 9742 R2166 及下列標準 (i) 防水率 <1% 建築工程 5-10

177 (ii) 裂損模度 >180kg/cm2 (iii) 外牆轉角處得採用廠製膠合角磚 (b) 在貼磁磚前, 按本節第四項之施工說明, 先水泥粉刷打底 (c) 內牆採用亮面磁磚, 標稱尺寸約為 20 25cm 6±mm, 並符合 CNS 9741R2165 及下列標準 (i) 吸水率 <6% (ii) 裂損模度 >120kg/cm2 (d) 灰漿選擇, 參閱本節第四項 (e) 統包商需呈送磁磚彩色表, 經甲方監造工程司或甲方核定後方可訂製進貨 (f) 製造商得提供原廠出廠證明 (20) 洗石子 (a) 有關水泥 砂漿材料之挸範, 詳各相關章節 (b) 普通洗石子之材料為普通水泥及寒水石, 石子須堅實, 不含泥土及雜質 (c) 顏色及不小於 30mm 樣品, 須送甲方或甲方監造工程司核定 (21) 花崗石 (a) 一樓門廳及展示間走道地面及牆面, 採用花崗石需符合下列標準 : (i) 抗壓強度 : kg/m2 (ii) 吸水率 :5-15% (iii) 色澤均勻 抗化學性 光亮 耐久 無裂痕及質地均勻 (iv) 厚度 : 地坪至少 20mm, 牆面至少 25mm 建築工程 5-11

178 (b) 牆面部分採加強濕式施工法, 固定配件為 #304 不銹鋼製品 (c) 製造商應提供原廠出廠證明 (22) 水泥漆 (Masonry Paint) (a) 水泥漆採平光漆, 具高度抗鹹 抗霉, 富黏著性及耐久性, 須符合 CNS 4940 K2091( 水性 ) 或 CNS8144K2125( 溶劑型 ) 標準 檢驗方法須符合 CNS K6821( 水性 ) 或 CNS11480 K2125( 溶劑型 ) 標準 (b) 水泥漆每公升用量可塗佈 11~13m2, 至少一底二度 (c) 顏色需由甲方或甲方監造工程司核定 (d) 製造商提供原廠出廠證明 (23) 環氧樹脂漆 (a) 成分須符合 CNS 4938 K2089 規定 (b) 工作內容包括底塗 中塗 面漆, 必要稀釋液等, 以廠商提供之技術資料為準 (c) 膜厚 : 濕膜 200μm, 乾膜 64μm (d) 顏色由甲方或甲方監造工程司核定 (e) 製造商提供原廠證明 (24) 環氧樹脂砂漿地坪 (a) 成分須符合 CNS A2151 規定 (b) 材及面材以廠商提供之技術資料為準 (c) 厚度一般型 3mm, 厚塗型 4.5mm (d) 分割及切縫以 3m 為原則 (e) 製造商提供原廠出廠證明 建築工程 5-12

179 (25) 止滑 PVC 面磚 (a) 止滑 PVC 磚只舖設在鋼製樓梯 (b) 地磚得依需要長度, 切割或鋸開 (c) 黏著劑之塗抹量為 1.45kg/36ft2 (d) 提供原廠證明 (26) 吸音天花板 (a) 天花板 (i) 天花板需不含石棉 (ii) 需是有花紋樣式之礦矸天花板, 其質密度最小為 350kg/m3, 容許歪斜度為 3mm (iii) 標稱尺寸 :60 60cm (iv) 含水量 :2.0%(JIS A 6307) (v) 暗架或明架天花需視實際情況而設 (vi) 光線反射率 :LR1( 超 75%)ASTM C523 (vii) 焰火擴散 :1 級 (0~25)ASTM E84 25 級 (U.S. Federal Spec) (viii) 裂損限度 :17kg/cm2(JIS A 6307) (ix) 提供原廠出廠證明 (b) 懸吊系統採用明式骨架懸吊系統, 骨架尺寸如下 : (i) 主軸 :38 24mm (ii) T 型橫支 :38 24mm (iii) 邊條 :24 24mm 建築工程 5-13

180 (iv) 材料採用防水, 重型 T 字烤漆鋁合金, 橫切連結, 表面鋁製帽蓋, 漆灰白色釉漆 (v) 主軸及橫 T 型支軸之長向需預留伸縮縫, 符合 ASTM-E119 標準 (vi) 支撐及吊筋 : 採鍍鋅鋼, 最大撓度為 1/360 (vii) 製造商提供原廠出廠證明 (27) 企口板金屬天花 (a) 企口板金屬天花, 施用於入口雨庇棚或建物外部 (b) 天花板 : 烤漆鋁板, 寬 10cm, 深 6cm, 厚 0.6mm, 每片長度為 6m, 顏色依色板由甲方監造工程司或甲方核定 (c) 天花嵌板 :Omega 造型, 預留供膨脹需要之孔及邊緣凸縫, 可與天花板繫接 (d) 平接縫 : 烤漆鋁板, 係數 100mm, 縫隙 16mm, 無孔 (e) 容許安裝誤差 : 長度方面最大為 6mm, 平直方面最大為 3mm (f) 懸吊 : 吊桿直徑至少 6mm, 繞度不得超過跨度之 1/360, 水平誤差不得超 3mm/3600mm (g) 附件 : 薄片,Omega 型接, 及連接固定混土用之螺絲套管等, 所有懸吊材料, 吊桿, 螺帽等都需鍍鋅 繫件及固定器等都需符合能承受台灣三級地震之需求 (h) 提供原廠出廠證明 (28) 高架地板 (a) 鋁合金地面蓋扳需符合 CNS A2171 標準, 鋁合金品質亦同並經甲方監造工程司核可 (b) 鋁合金扳 支座及桁條需符合 CNS 2068 規格, 鋼製桁條及墊腳需 建築工程 5-14

181 經熱浸鍍鋅處理 (c) 每一鑲扳尺寸為 ±60 60cm, 四邊容許誤差為 ±0.15mm, 其平整容許誤差為 ±0.5mm (d) 地面蓋扳為高壓積層板 (HPL Tiles), 厚度不小於 1.6mm (e) 鑲板邊壓入塑膠唇緣並黏牢, 以保護地面材料 (f) 鑲扳在承受 600kgf 的情形上, 撓曲度不大於 2mm, 承重消失後, 其永久性之撓曲度, 不超過 0.3mm (g) 支座需經抗腐處理, 能承受 130kgf 屈伏荷重, 而無永久變形 (h) 製造商提供原廠出廠證明 (29) P.C. 採光罩 (a) P.C. 採光罩由射出成型之碳酸鹽透明片表面注入紫色保護層處理, 以免色質變黃 (b) 碳酸鹽採光罩板厚度不少於 6mm, 需氣密及防火, 並以不銹鋼膨脹螺絲固繫於不銹鋼基座上 (c) 採光罩依據 ASTM 規範, 規格如下 : (i) 石質纖維硬度 :M70(ASTM-D785) (ii) 拉力極限強度 :9500psi(ASTM-D638) (iii) 抗壓強度 :12,500psi(ASTM-D695) (iv) 抗彎強度 :13,500psi(ASTM-D790) (v) 透光率 :84% (vi) 伸長率 :110%(ASTM-D638) (d) 製造商提供原廠出廠證明 (30) 廁所隔屏 建築工程 5-15

182 (a) 隔屏及牆掛式小便所隔扳採用 F.R.P 或蜂巢扳, 外貼高壓積層板 (b) 牛皮紙製成之六角形蜂巢式襯裡, 兩面夾舖防水夾板, 再貼高壓積層板, 總厚度不少於 32mm (c) 五金 配件等為不銹鋼 #304 材料 (d) 所有封邊需為防水材料 (e) 隔板 ( 屏 ) 之內部需局部加強以供五金配件固定之 (f) 統包商需送色樣, 由甲方監造工程司核定 (g) 製造商提供原廠出廠證明 (31) 壓克力採光罩 (a) 壓克力採光罩採用壓克力纖維, 厚度至少 6mm (b) 金屬框架及繫件採不銹鋼製品 (CNS 8499 G3164 #316) (c) 所有滿載荷的情況下, 撓曲度不超過淨跨距的 1/450 (d) 採光罩之活載重不小於 195kg/m2, 其頂部壓力需符合相關規定 (e) 不銹鋼及其他不同材料之接觸點, 製造商得提供足夠的保護層, 以防止電解及腐蝕發生 (f) 採光罩尺寸為 cm 方型或圓型直徑約 150cm (g) 壓克力纖維需符合下列標準 (i) 石質硬度 :M90~M100 (ii) 拉力極限硬度 :560~700kg/cm2 (iii) 抗壓強度 :750~920kg/cm2 (iv) 抗彎強度 :800~1100kg/cm2 (v) 抗剪強度 :450~650kg/cm2 建築工程 5-16

183 (vi) 抗熱溫度 :80~100 (vii) 透光率 :>93% (h) 製造商提供原廠出廠證明 (32) 傢俱 (a) 概述本工程包括所有辦公室傢俱 用料 人工及其他設計 製作 安裝等所需的一切工作 統包商負責設計, 並提供材料製裝等, 需由甲方監造工程司核可, 統包商提供所有裝置用五金 鎖 鉸鏈及其他配件 (b) 一般需求 (i) 有關同式樣的木櫃 其單元尺寸應一致, 最大誤差為 10mm 左右, 檔案櫃 衣櫃及儲物架等若同時搭配使用時, 其設計及尺寸需整體考慮, 儘可能選同一製造商製作 (ii) 傢俱的顏色 五金及式樣, 將依據製造商的色板及型號由甲方及甲方監造工程司依實際情況選定 (iii) 本節的傢俱規範需求為最基本要求 (iv) 統包商需提供原廠出廠證明及相關規定之測試報告 (c) 一樓簡報室座椅地板固定式椅, 採用鋼製椅腳及中間支撐 (i) 椅背 座墊外殼 : 採厚度至少 4mm 以上之 PP 聚丙烯複合多元素耐沖擊原料一體射出成型 吸音裝置於靠背後方 (440 孔以上 ) 及座墊下方 (270 孔以上 ) (ii) 背墊 坐墊 : 採密度成型泡淿 ( 厚度至少 10 公分 ) 在頭枕部位設仿板頭靠, 外覆沙發布之布料需通過防焰一級以上 坐墊採 建築工程 5-17

184 自然回覆式, 專鑄重力鐵塊, 防震消音橡膠墊, 固定拉釘 (iii) 靠背 座墊內板 : 採至少 12mm 厚 ( 硬木夾板 ) 曲木板一體成型, 另背板需於頸部位置設計 15±5 之頸部角度, 以利視角的正確位置, 強化頸部支撐 (iv) 摺疊式扶手板 : 扶手採至少 30mm 厚實木一體成型 回收式寫字板採至少厚 18mm 密集板, 集面貼耐刮之美耐皿 摺疊扳之彈簧絞鏈及轉軸, 需為隱藏式並易於操作, 收藏寫字扳 (v) 座椅所有鐵件均作防鏽處理及電解粉體塗裝 (vi) 尺寸及數量 ( 可視實際空間配置提出送審後調整 ):W595 D ~950mm (d) 會議桌 (i) 桌面板 : 大會議室採用至少 40mm 厚上下 9mm 中密度板材, 中夾骨料空心夾層成型, 面貼實木實表面烤漆處理, 小會議室採用至少 30mm 厚塑合板面貼美耐板 (ii) 框架 : 採用至少 60*30*2mm 厚方鋼管製成, 表面烤漆處理 (iii) 需具有縱向及橫向走線功能, 線槽掀蓋採 18mm 厚表面貼實木板或美耐板, 採 180 全開鉸鏈等 (iv) 桌腳 : 採鋁合金擠出成型, 表面鋁合金本色陽極處理 (v) 尺寸及數量 ( 可視實際空間配置提出送審後調整 ) 會議桌約 :2100~3500( 寬 ) 900( 深 ) 750mm( 高 )( 寬度得視細部設計調整 ) 環形會議桌約 : 依空間規劃 ( 寬 ) 800( 深 ) 750mm( 高 ) (e) 辦公桌 (i) 桌架 : 採用至少 0.7mm 厚冷軋鋼板, 密閉塗裝高溫烤漆膜厚度 建築工程 5-18

185 20μ m 以上 (ii) 桌面板 : 至少 30mm 厚之塑合板或膠合板, 外貼美耐板或高壓積層板 ( 至少 1mm 厚 ) (iii) 桌腳可適宜調節高度 (iv) 抽屜 : 小抽屜內附文具盒, 大抽屜內附隔板可加裝 A4 檔案架, 滑軌採滾珠式滑軌 (v) 抽箱 :NC 機器折板成型 (vi) 尺寸及數量 ( 可視實際空間配置提出送審後調整 ) 一般辦公桌 :1200~1500( 寬 ) 700( 深 ) 740mm( 高 ) ( 寬度得視細部設計調整 ) 主管辦公桌 :1600~2100( 寬 ) 800( 深 ) 740mm( 高 ) ( 寬度得視細部設計調整 ) (f) 辦公椅 (i) 椅背 座 : 採七層夾板熱壓一體成型曲木板, 至少 15mm 厚 (ii) 椅面 : 採防火織布或透氣皮 (iii) 扶手 : 採 PU 自成皮發泡一體成型, 內附鋼板補強 (iv) 椅墊 : 高密度一體成型 PU 合成泡綿 (v) 可調節高度 : 採台灣製氣壓棒 ( 附出廠證明 ), 至少 50mm 以上 (vi) 機構 : 蝴蝶架後仰 安全仰度設定 (vii) 尺寸及數量 ( 可視實際空間配置提出送審後調整 ) 中背椅 :690( 寬 ) 590( 深 ) 850~950mm( 高 ) 主管椅 :610( 寬 ) 600( 深 ) 980~1050mm( 高 ) (g) 沙發及茶几 建築工程 5-19

186 (i) 採防火織布或耐燃皮革 (ii) 扶手及桌面 : 實心硬木 (iii) 椅架及桌架 : 高級柳安木製內架, 彈簧縱向四道, 橡皮配帶橫向四道, 外覆 5 英吋厚高密度合成泡綿, 三種硬度複合而成 (iv) 尺寸及數量 ( 可視實際空間配置提出送審後調整 ) 單人沙發 :790( 寬 ) 720( 深 ) 690mm( 高 ) 雙人沙發 :1300( 寬 ) 720( 深 ) 690mm( 高 ) 三人沙發 :1840( 寬 ) 720( 深 ) 690mm( 高 ) 小茶几 :790( 寬 ) 720( 深 ) 500mm( 高 ) 大茶几 :1350( 寬 ) 720( 深 ) 450mm( 高 ) (h) 辦公區 (i) OA 辦公傢俱 ( 桌 椅 櫃 隔屏 收納設備 ) 之規劃設計與樣式建議 (ii) OA 辦公傢俱之規劃應兼顧便利與隱私, 並善用色彩之正向能量 (iii) 辦公傢俱需配合職務屬性與工作型態, 分級規劃大小規格 (iv) 規劃工作站時 3C 線路應有良好的規劃, 需考慮使用者使用的便利及安全性 (i) 床 (i) 床框採用至少 1.2mm 厚金屬方管, 表面同色烤漆處理 (ii) 床柱採用至少 1.8mm 厚鋁合金擠型, 表面硬化處理, 耐磨粉體塗裝 (iii) 床舖板及床碩 尾板採用至少厚 18mm 強化纖維板或塑合板, 建築工程 5-20

187 面貼美耐皿或美耐板 (iv) 板材需符合 CNS2215 CNS11668 CNS9909 規範 ( 需檢附原廠測試報告及出廠證明 ) (v) 纖維板或塑合板均須符合健康綠建材規範值 ( 需檢附綠建材環保標章 ) (j) 木製組合式櫥櫃 衣櫃及書桌 (i) 主體板材 : 強化纖維板或塑合板 ( 至少 18mm 厚 ) 面貼美耐皿或美耐板, 四週至少採 0.45mm 以上封邊 (ii) 矮櫃台面板 : 採 30mm 強化纖維板或塑合板面貼彎曲美耐板 (iii) 檔案櫃玻璃門 : 至少 5mm 厚浮式 (floating) 玻璃, 玻璃四周需修邊 (iv) 門板及玻璃門採進口金屬鉸鏈 (v) 衣櫥吊架 :1.2mm 厚不銹鋼管, 直徑至少 25mm (vi) 抽屜 : 尼龍滑輪 (vii) 櫃子底部設調整水平裝置或踢腳板配合現場打水平 (viii) 書架採懸吊式, 採專門吊掛器, 固定於牆壁 (ix) 採進口組合五金, 本木製品需工廠加工, 現場組裝 (x) 尺寸及數量 ( 可視實際空間配置提出送審後調整 ) 固定櫃 :2500( 寬 ) 230( 高 ) 40mm( 深 )( 寬度及合併分組得視細部設計內容及依現場調整 ) (33) 本工程導覽室 控制室 實驗室 資料室及寢室等所需之設備除依照本章傢俱第 (2) 條一般需求辦理之外, 須依照各不同之功能做完善的設計, 並須經甲方或甲方監造工程司核可後製作 建築工程 5-21

188 (34) 廠區多功能利用功能需求 (a) 展示參觀室需規劃多個主題區, 如污水與環境主題區 污水下水道主題區 污水處理主題區及水資源回收中心主題區等 (b) 展示方式可採用海報 照片 圖文說明方式展現, 圖文說明採用燈箱型式, 照片必須附說明鑲於展示台, 海報需裝框懸吊於牆壁 (c) 除上述展現方式外, 可附加管材實物說明 模型 3D 動畫及電腦多媒體互動展示 (d) 走廊 梯間及大廳等空間可供展示海報 照片 圖文說明 管材實物說明 模型 3D 動畫及電腦多媒體等所需 (e) 展示參觀室應有室內擴音解說功能, 並應備有攜帶式戶外解說擴音設備 (35) 大會議室設備需求 (a) 至少 40 人份組合式木質ㄇ字型會議桌, 兩側均可使用之型式, 含布面輪式扶手椅 (b) 資料櫃 ( 詳木製組合式櫥櫃說明 ) (c) 單槍投影機 ( 活動式, 具梯形修正功能, 3000 流明, 解析度 1024x768, 備用燈泡一組 ) (d) 電動螢幕及白板 (e) 綜合影音擴大機 ( 可供多組影音設備輸入, 並輸出至單槍投影機 5.1 聲道 具杜比數位 DTS 解碼 ), 攝影機 DVD 錄放機 錄音座, 多聲道喇叭 無線麥克風組 ( 含二支無線麥克風及接收機 ) 及相關附件 (f) 42 吋以上 LED 電視機一台 ( 含電視櫃 ) (g) 每人一組桌上型發言麥克風 建築工程 5-22

189 (h) 電腦主機一部及桌上網路系統 (36) 簡報室人數及設備需求 (a) 可容納人數 50 人以上 (b) 單槍投影機二台 ( 活動式及固定式各一台, 具梯形修正功能, 3000 流明, 解析度 1024x768, 備用燈泡一組 ) (c) 對角線 200 吋以上投影尺寸之電動螢幕, 附無線遙控, 具上 下 停三段式控制開關, 可控制布幕升降於任何位置 (d) 綜合影音擴大機 ( 可供多組影音設備輸入, 並輸出至單槍投影機 5.1 聲道 具杜比數位 DTS 解碼 ), 攝影機 DVD 錄放機 錄音座, 多聲道喇叭 無線麥克風組 ( 含二支無線麥克風及接收機 ) 及相關附件 綠建築設計構想本案綠建築永續環境設計以能夠適應臺灣南部地區氣候, 創造低耗能且健康舒適的環境為目標, 以減低爾後營運能源的消耗 整合被動式與主動式設計手法, 並針對有關基地綠化 基地保水 日常節能 二氧化碳減量 廢棄物減量 室內環境 水資源 污水及垃圾改善等指標原則規劃, 以取得銀級綠建築標章為目標, 並將自主檢查表標準格式納入, 待後續細部設計時檢視設計, 詳如表 所示 (1) 綠化量指標 : 種植多種原生及誘鳥誘蝶等喬木, 另在下層種植灌木及花草 透過複層式的綠化手法, 營造綠意盎然的公共空間, 延緩熱島效應的功效 (2) 基地保水指標 : 採取綠地保水 透水鋪面保水, 透過各種形式將基地保水功能提升, 增進土壤含水量, 促進基地透水功能與都市環境之水循環, 可達 建築工程 5-23

190 到調節微氣候與防洪功能 熱空氣被地表蒸發水氣降溫, 亦可改善都市熱島效應之情形 (3) 日常節能指標 : (a) 外殼節能 : 嘉義市氣候濕熱, 日照對建築物 戶外空間與半戶外空間的熱舒適性影響甚鉅 適當的量體配置 遮陽及良好的外牆隔熱可減少室內空調負荷量 本案主要辦公空間採南北向配置, 搭配良好的遮陽可有效減低建築開口部位得熱 高得熱量的屋頂則採用綠化屋頂以隔絕外殼得熱進入室內空間 (b) 自然通風 : 本案建築量體以南北向配置, 配合適當的平面深度與開口配置有利於自然通風 當室外空氣溫濕度適合引入室內時, 透過玻璃窗及氣窗可引入自然涼風 (c) 照明節能 : 本案設計適當的配置 棟距 隔間及平面深度, 具有極高的自然晝光利用率, 主要工作空間的晝光因子 (DaylightFactor) 皆可達輕易滿足各空間使用目的需求 採 T5 燈管及電子式安定器燈具, 可節省電力並提供穩定照明光源 (4) 二氧化碳減量指標 : (a) 屋頂防水層 : 屋頂層所有設備以懸空結構支撐, 與屋頂防水層分離設計, 設備更新時不會傷及防水層 ; 給排水衛生管路, 所有管路以明管設計外露式或管道間, 設備更新時不會傷及所有裝潢及結構軀體 ; 電氣通信線路 所有機械空間均有充足的搬運路徑及更新維修空間 (b) 再生建材使用 : 本工程水泥採卜特蘭第 1 型水泥添加高爐水泥摻料, 由預拌廠提出配比試驗報表証明, 並符合中國國家標準規定 (5) 廢棄物減量指標 : (a) 土方平衡不外運 : 降低卡車運送時的耗能 ; 本案結構採高爐水 建築工程 5-24

191 泥, 水泥替代率 20%, 戶外透水鋪面及室內使用面磚全面採用再生建材 (b) 空氣污染防制措施方面 : 工地施工期間, 設有專用洗滌車輛與土石機具之清洗措施 污泥沉澱過濾處理措施 車行路面及裸露路面地面灑水 結構體施工後加裝防塵罩網 防塵圍籬等措施 (6) 室內環境指標 : 居室空間全面以簡單粉刷裝修及照明系統天花板, 以各項環保建材裝修室內空間 (7) 水資源指標 : 建築工程 5-25

192 表 綠建築基準專章檢討自主檢查表 起造人 第一次掛號時間或 法令適用時間 設計人基地位置 用途面積檢討內容 1 基地綠化 ( 新建建築物 ) 基地面積 300m2 以下 個別興建農舍 基地面積 m2 符合左列用途之一者免檢討 不符合左列用途須檢討 非屬 新建建築物 免檢討 2 基地保水 ( 新建建築物 ) 個別興建農舍 山坡地 地下水位小於 1m 之基地 基地面積 地下水位 m2 m 符合左列用途之一者免檢討 不符合左列用途須檢討 非屬 新建建築物 免檢討 3 外殼節能 住宿類 學校類 大型空間類 符合左列用途之一者須檢討 不符合左列用途者免檢討 機房 作業廠房 非營業用倉庫免檢討 其他各類用途地面以上總樓地板面積 1000 m2以上 設計樓地板面積 m2 符合左列用途及面積者須檢討 不符合左列用途或面積者免討 4 綠建材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符合左列用途須檢討 不符合左列用途免檢討 5 建築物雨水及 F1 類 : 衛生醫療類 總樓地板面積達一 符合左列面積者須檢討 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 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 建物以上類別免檢討 萬平方公尺以上之新建建築物 不符合左列面積者免檢討 符合左列用途之一者免檢討 ( 新建建築物 ) ( 設計總樓地板面積 非屬 新建建築物 免檢討 m2 ) 建築工程 5-26

193 綠建築檢討項目 ( 請勾選應檢討項目 ) 建築基地綠化設計 建築基地保水設計建築物外殼節約能源設計綠建材設計本案綠建材設計擬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提出 ( 另附切結書列管 ) 建築物雨水及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計本案依相關法規檢討, 免綠建築設計變更設計免檢討說明 : 建築師簽名 : (a) 本案採用二段式省水馬桶及自動感應式小便器及省水龍頭等節水設備器材皆取得省水標章證明 (b) 基地地面層綠地庭園設計人工草地, 設置有雨水貯集利用措施, 透過屋頂雨水回收與雨水貯集槽, 回收雨水用於景觀噴灌用水 (c) 沖水馬桶等用水使用回收水 (8) 污水及垃圾改善指標 : (a) 污水指標 : 廁所及拖布盆之排水連結至污水處理設施 (b) 垃圾指標 : 廠區內設有充足垃圾處理運出空間, 並在專用垃圾集中場 資源回收區之周圍種植大小喬木及廣植花草, 增加綠美化成為景觀化的專用垃圾集中場 智慧建築設計構想內政部為促進建築與資通訊產業整合, 在建築物內導入智慧化相關產業技術, 以達到安全健康 便利舒適 節能永續之目的, 本案智慧建築設計以能夠適合在水資源回收中心中使用, 針對有關綜合佈線 資訊通信 系統整合 設施管理 安全防災 健康舒適 貼心便利 節能管理等指標原則規劃, 以取得合格級智慧建築標章為目標, 即取得上述其中四項指標即可, 相關自主檢查表格式如表 所示 建築工程 5-27

194 (1) 綜合佈線指標 : (a) 評估建築物或建築群內訊息網路的基礎傳輸通道, 透過良好的整合, 經濟可靠的技術, 並保有日後擴充 引入新型系統之彈性 (b) 設有光纖佈線並設置光纖佈線總受信端, 符合要求 (2) 資訊通信指標 : (a) 評估網路資訊及通信系統之服務能力, 應具備良好人機介面, 以使用者為中心, 創造更舒適便利的智慧化空間 (b) 本廠可設置視訊會議系統 公共資訊顯示器, 符合要求 (3) 系統整合指標 : 評估建築物內各項自動化服務系統, 在系統整合上之成本與效益, 讓各項智慧化系統規劃之導入, 能達到提高整體效率力, 降低建築物的營運成本目的 本廠具中央監控設施, 可達到需求 (4) 設施管理指標 : (a) 透過有計畫的查核建築物 使用管理 與 建築設備維護管理 績效, 以評定建築物智慧化功能正常運作的可靠性 異常及故障排除的及時性 服務品質的穩定性 及資訊彙整的正確性 (b) 本廠具設施管理整合性之作業系統, 設備維護管理應用技術, 可達到需求 (5) 安全防災指標 : 評估建築物自動偵測系統與 建築防災 及 人身安全 之防護設施, 確保建築物可以藉由各種自動化系統事先防範, 或防止各種災害的發生及擴大 此項指標偏向大樓建築, 本廠較不適合 (6) 健康舒適指標 : 評估 視 音 溫熱 安全 水 與電磁環境等自動化對策, 以 建築工程 5-28

195 智慧化設計手法更進一步的協助室內空間使用者, 主動感知室內外環境的變化, 提供兼顧健康舒適與節約能源的最適化環境品質 此項指標偏向大樓建築, 本廠較不適合 (7) 貼心便利指標 : 貼心通用的無障礙空間環境 隨手可得的各種資訊顯示服務, 貼心便利指標主要區分為 空間輔助系統 資訊服務系統 生活服務系統 三項指標項目, 此項指標偏向公共使用大樓建築, 本廠較不適合 (8) 節能管理指標 : 評估建築物之空調 照明與動力設備等系統節能手法與再生能源效益, 透過各種控制裝置, 使建築物設備保持在整體最適化之運轉控制 本廠設置能源監控系統, 管理中心採高效率節能照明燈具, 可達到需求 表 智慧建築標章基本規定評估項目表 指標名稱 綜合佈線 資訊通信 項目 1.1 佈線規劃與設計 1.2 佈線應用與服務 1.3 佈線性能與整合 1.4 佈線管理與維運 2.1 廣域網路之接取 2.2 數位式 ( 含 IP) 電話交換 2.3 區域網路 2.4 公共廣播 2.5 公共天線 系統整合 3.1 系統整合基本要求 3.2 系統整合程度 3.3 整合安全機制 設施管理 4.1 資產管理 4.2 效能管理 4.3 組織管理 4.4 維運管理 安全防災 5.1 防火系統 5.2 防水系統 5.3 防盜系統 5.4 監視系統 5.5 門 禁系統 5.6 停車管理 5.7 有害氣體防制 5.8 緊急求救系統 節能管理 6.1 能源監視 6.2 能源管理系統 6.3 設備效率 6.4 需量控制 健康舒適 7.1 室內高度 建築工程 5-29

196 第六章大地工程 本案基本設計內容提供統包商參考, 惟統包商仍應於設計前配合本案需求, 依法令及實際需求辦理必要之補充測量 鑽探及地下管線探挖作業, 並依據前述成果進行設計 相關作業所需費用皆已含括於統包費用內, 統包商不得以參考基本設計成果為由拒絕辦理或要求支付額外費用 6.1 開挖擋土分析 通則 (1) 基礎開挖應檢討設置適當之擋土壁支撐系統或採安全之開挖坡度, 保護開挖範圍周圍基地, 須能避免開挖範圍四周地面產生過量位移 沉陷及崩塌 (2) 開挖若採用擋土開挖方法開挖, 應依設計需要 地質條件 機具設備 鄰房基礎型式 施工方法 施工期長短 止水性及經濟性等因素選擇擋土設施 (3) 支撐設施之採用應確保抵抗側壓力並確保施工安全 (4) 擋土壁懸壁長度應進行分析, 當壁體變形及應力超過容許範圍, 應設支撐或背拉系統輔助 (5) 基礎開挖須設施工階段安全監測系統, 以了解施工對周圍基地之影響, 使能適時採取恰當之工程措施, 避免發生工程災害 (6) 基礎開挖應考量地下水之影響, 設置止水或抽水設施, 避免地下水進入開挖範圍 (7) 基礎開挖深度在十公尺內宜考量採用鋼板樁 主樁橫板條或背拉式地錨等, 開挖深度超過十公尺者宜考量採連續壁工法等 大地工程 6-1

197 6.1.2 載重分析設計擋土壁時所考慮之載重至少應包含土壓力 水壓力 建物載重 施工載重及交通載重等 (1) 土壓力作用於擋土壁上之土壓力依土壤種類及其緊密或軟硬程度而異, 其土壓力分佈宜考慮採用 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 建議值 (2) 水壓力擋土牆之設計應能抵抗牆兩側最大可能差異水位之水壓力, 並確保開挖面之穩定 一般而言, 作為臨時結構之擋土牆, 其設計水壓得依在土質鑽探期間觀測之水壓分佈, 配合過去附近區域長期觀測之水位預測之升降趨勢, 以保守值計算之 (3) 施工載重位於開挖影響區內之施工載重應予考慮 在擋土側之鄰近地面應依施工計畫考慮以模擬因建材 開挖土方 與施工設備的置放等因素所引起之施工載重 (4) 其它載重因颱風 地震 潮汐及臨房改建所造成之強風 地下水位驟昇 土壓力增加及解壓等因素應一併考慮 開挖面穩定分析開挖應依土質種類 緊密或軟硬程度及水壓分佈詳予核算其穩定安全性, 並應依施工過程及完工狀況兩階段分別考慮 根據 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 (2001), 擋土式開挖之穩定性應檢核下列項目 :(1) 內擠 ;(2) 管湧 ;(3) 上舉 ;(4) 隆起等各項開挖穩定分析項目, 其穩定性應符合最低安全係數要求, 並依各項均滿足之擋土壁貫入深度做設計 (1) 內擠 (Inward) 大地工程 6-2

198 擋土壁應有足夠之貫入深度, 使其於擋土牆兩側之側壓力作用下具足夠之穩定性 惟擋土壁之貫入深度除考慮內擠穩定度外尚需考慮管湧 上舉或降起等穩定因素 (2) 管湧 (Piping) 開挖面下方如係透水性佳之砂質土壤應檢核其抵抗管湧之安全性 (3) 上舉 (Blow-in) 開挖面下方土層中有不透水層, 且該不透水層下方之透水層水頭較不透水層之水頭為高時, 該不透水層將承受上舉水壓力, 此時應檢核抵抗上舉之安全性 (4) 隆起 (Heave) 開挖區之土層係軟弱黏土層時應檢討其抵抗隆起之穩定性 材料強度擋土設施及支撐設施所構成之擋土結構系統, 應具有足夠的斷面及材料強度, 使得其各部構件所承受之應力不超過其容許應力 擋土結構應具有適當之厚度及勁度, 並配合完善之輔助措施, 使得擋土設施不致發生過大之變位造成擋土側地表產生過量之沉陷而損及鄰產 (1) 皂土泥水置換式場鑄鋼筋混凝土 A. 皂土泥水置換式場鑄鋼筋混凝土之 28 天混凝土最小強度應為 25N/mm2 然而, 混凝土澆置時, 因與皂土混合使含水量增加, 可能導致混凝土強度降低 所以細部設計者在設計計算時應考慮因該項強度降低而致之混凝土強度折減, 並決定此項折減量, 以提送甲方相關單位確認核可 B. 皂土泥水置換式場鑄鋼筋混凝土, 在使用竹節鋼筋時, 其最大握裹應力, 不得大於現有設計準則中規定容許應力的 75% 大地工程 6-3

199 C. 為達到必要之施工品質在皂土泥水置換式場鑄鋼筋混凝土中, 其垂直筋最小淨間距應為 100mm 除了水平筋為主要鋼筋或作為鑽掘樁之側所筋外, 水平筋中心到中心間距不得小於 300mm (2) 皂土泥水置換式場鑄鋼筋混凝土 A. 皂土泥水置換式場鑄鋼筋混凝土之 28 天混凝土最小強度應為 25N/mm2 然而, 混凝土澆置時, 因與皂土混合使含水量增加, 可能導致混凝土強度降低 所以細部設計者在設計計算時應考慮因該項強度降低而致之混凝土強度折減, 並決定此項折減量, 以提送甲方相關單位確認核可 B. 皂土泥水置換式場鑄鋼筋混凝土, 在使用竹節鋼筋時, 其最大握裹應力, 不得大於現有設計準則中規定容許應力的 75% C. 為達到必要之施工品質在皂土泥水置換式場鑄鋼筋混凝土中, 其垂直筋最小淨間距應為 100mm 除了水平筋為主要鋼筋或作為鑽掘樁之側向筋外, 水平筋中心到中心間距不得小於 300mm (3) 臨時結構物 A. 假使支撐系統不超出其許可應力, 則牆單元可允許有超出正常容許應力 33% 之現象 此支撐系統包括橫衍 (wales) 橫撐(struts) 支柱 (shores) 地錨及其接頭 此處所謂超出容許應力 33%, 意為在工作應力設計 (W.S.D) 法中, 所有容許應力均需乘以一 1.33 之係數以為應力之增加 而在極限強度設計 (U.S.D) 法中, 所有的應用載重係數均需除以一 1.33 的係數, 以為載重的減小 B. 結構體諸如連續壁, 在其中一部分被用為永久結構體時, 不允許有超出容許應力之現象 然而, 該等結構體在臨時載重狀況下, 允許超出正常容許應力 20% 此處所謂超出容許應力 20%, 意為在工作應力設計法中, 所有容許應力均需乘以一 1.2 之係數, 以為應力之增加 而在極限強度設計法中, 所有的載重係數均需除以一 1.2 之係數, 以為載重之減小 大地工程 6-4

200 C. 下列所示為在圍堰及地下臨時結構物之各種不同材料及斷面所可以被接受之最大應力 (4) 臨時結構物容許應力提高方式說明 A. 下列構件之容許應力得予提高 33% a. 鋼板樁 b. 鋼筋混凝土排樁 (Tangent Pile) 及全套管切削樁 (Secant Pile) c. 承受側向載重之 H 型鋼樁 (H-Shape Steel Pile) d. 混凝土或木橫板 (Lagging) e. 支撐系統不超出容許應力下, 非做永久結構部分之連續壁於臨時載重狀況 B. 下列構件之容許應力得予提高 20% a. 連續壁用做永久結構部分於臨時載重狀況 C. 下列構件之容許應力不得提高 a. 橫檔 (Wale) b. 支撐 (Strut) c. 承受垂直軸向載重之 H 型鋼以上之應力容許值之增加為應用於工作應力設計法 ; 於極限應力設計法中則應將載重因數相應折減 D. 超出容許應力之情況僅允許當使用新材料之狀況 若使用舊材料或曾業經使用之材料時, 其容許應力應個案評估 (5) 橫撐之設計橫撐之設計應考慮由溫度變化所引起之額外載重 設計時應假設可能發生於環境平均溫度 (25 ) 上下各 15 之溫度變化 大地工程 6-5

201 水平支撐系統應以分析計算所得最大軸力之 50% 作為橫撐之預載值 若為控制地盤沉陷量所需, 前述之預載百分比得予提高 (6) 袪水排水作業需針對地層之透水性 地下水位及水量等進行充分之檢討, 必要時應實施現場抽水試驗以決定適當之排水工法 排水作業必須考慮對周圍環境之影響, 避免土壤流失或因水壓下降而造成鄰產之損害 抽水作業原則上應僅限於開挖區內實施, 且於任何施工階段, 開挖區內之平均水位不得低於開挖面下一公尺 開挖區內之袪水對開挖區內 外水位之影響應予以監測, 並訂定必要之應變措施計畫 (7) 預力鋼鍵地錨於地錨設計中, 必須檢討者為地錨之整體穩定性 埋置深度 群錨效應 錨碇段尺寸等 對整體性穩定之檢討, 應包含下列諸要點 : 地錨之荷重能力選擇 臨界破壞位置 建築物與計畫之限制範圍 環境及地下設施等之限制 擋土壁等構造物或邊坡利用地錨加以穩定時, 應就包含結構物 地層及地錨等整體之結構系統, 檢討其穩定性, 此項檢核項目, 分為外部穩定與內部穩定 (8) 其他 A. 地下結構物之分析及設計應就所期望採用之施工方法予以充分考量 合約圖說及準則中必須涵蓋交通的維持 規定之限制 必要的施工步驟及計畫等, 並且需經有關主管機關及管線單位之核准 施工便道位置及其他影響工進度之施工設施, 也均應標示出 B. 深開挖結構採用之臨時性擋土牆若使用連續壁構築應注意其單元接合處之水密性 若使用連續排樁亦應注意樁間之水密性, 如有必要, 得採用地盤處理以達滿意之水密性, 但連續壁單元之水密性不應以地盤改良措施為其必要之條件 對較淺層的開挖, 雖然可能採用替代工法, 惟仍須達到同樣標準的水密性 於淺層開挖中, 大地工程 6-6

202 儘量避免以地盤處理方式防止滲漏 此外, 任何於設計中考量之地盤改良工法均應配合當地土層狀況 C. 狹長型深開挖端牆支撐應詳細分析, 當採用型鋼水平斜撐時應注意水平分力之抵抗, 斜撐反力座設計及圍令與擋土壁之滑動考量 (9) 電腦設計程式 A. 程式認證統包商在提出設計準則時, 須將開挖設計用電腦程式之名稱及版次列入, 其所使用之電腦設計程式須附經專業技師公會或機關團體之認證字號及證明資料, 並送經甲方監造工程司審查核可後, 才得以進行設計工作 B. 大地工程設計程式大地工程設計所使用之電腦設計程式至少應採下列軟體 : a.rido b.stabal c.plaxis d.torsa e.frew f. 其他經專業技師公會或機關團體認證之程式 6.2 基礎承載力分析 根據 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 (2001) 之規定, 淺基礎依下列公式 估計極限承載力 : q u = cn c F cs F cd F ci + γ 2 D f N q F qs F qd F qi + 0.5γ 1 BN γ F γs F γd F γi 其中 : 大地工程 6-7

203 q u = 極限承載力 (tf/m 2 ) c = 基礎版底面以下之土壤凝聚力 (tf/m 2 ) γ 1 = 基礎版底以下 B 深度範圍內之土壤平均單位重, 在地下水位以下 者, 應為其有效單位重 (tf/m 3 ) γ 2 = 基礎版底以上之土壤平均單位重, 在地下水位以下者, 應為其有 效單位重 (tf/m 3 ) D f = 基礎附近之最低地面至基礎版底面之深度, 如鄰近有開挖, 須考 慮其可能之影響 (m) B = 矩形基腳之短邊長度, 如屬圓形基腳則指其直徑 (m) N c N q N γ = 承載力因數, 與土壤摩擦角 (φ) 有關 F cs F qs F γs = 形狀影響因數 F cd F qd F γd = 埋置深度影響因數 F ci F qi F γi = 載重傾斜影響因數 依上式可計算基礎極限承載力, 安全係數 F.S. 於長期載重取 3.0, 而短 期載重取 2.0, 如此可得各建物基礎容許承載力, 於設計時須使建物結構荷 重低於基礎容許承載力, 否則應進行基礎補強對策, 如地質改良等 大地工程 6-8

204 6.3 土壤液化潛能評估依據內政部頒部之 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 (2011), 地下水位在地表下 10 公尺以內之沖積層, 且地表面下 20 公尺以內, 細粒土壤含有率 (FC) 在 35% 以下, 或 FC 超過 35%, 惟塑性指數 Ip 在 15 以下之土層, 通過率為 50% 之粒徑 (D50) 在 10mm 以下, 且 10% 粒徑 (D10) 在 1mm 以下之飽和砂土層, 須進行液化潛能之評估及其對策處理方式 6.4 地下構造物及既有管線保護不論是已知或未知地下管線或結構物, 統包商應於進行開挖前, 先行調查地下構造物及管線狀況, 並做好應有的保護或臨時吊掛設施, 如牽涉其他管理單位而有遷移之必要時, 應協調事先向甲方及其他管理單位提出申請, 管線或地下構造物之遷移權責及所需費用依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6.5 監測系統監測工作應依開挖深度 土層構造及土壤性質 地下水位 水壓及水流情形 施工時間長短 擋土結構型式 支撐型式 開挖及支撐步驟 施工困難度 開挖區四周環境等因素, 做適當之規劃與設計 安全監測之項目一般包括下列各項, 可視現場條件及設計需求作適當之選擇 (1) 開挖區四周之土壤側向及垂直位移 (2) 開挖區底部土壤之垂直及側向位移 (3) 鄰近結構物及公共設施之垂直位移 側向位移及傾斜角等 (4) 開挖影響範圍內之地下水位及水壓 (5) 擋土設施之受力及變位 (6) 支撐系統之受力與變形 各監測項目之監測點配置 數量及監測頻率應符合一般大地工程學理及經驗分析研判之需要, 並以可充分維護基礎開挖及鄰近結構物 設施等 大地工程 6-9

205 之安全為規劃原則, 相關的安全監測計畫 ( 至少包含項目 數量 頻率 期間 位置 ), 應提出詳細說明 表 為一般建築開挖工程監測頻率之案例, 可供參考 表 安全監測項目及頻率建議表監測項目儀器名稱儀器個數監測頻率 擋土結構體變形 及傾斜 傾度管 處 每逢基地挖土前後, 支撐施加預力及拆 除前後 : 平時每週一次, 開挖階段每週 至少二次, 必要時隨時觀測 地下水位及水壓 水壓式水壓計支 平時每週二次, 抽水時每天一次 水位觀測井支平時每週二次, 必要時每天二次 開挖面隆起量隆起桿支開挖階段每天至少一次, 平時每週二次 支撐應力及應變應力及應變計個 每天一次 道路及建築物沈 陷量 沈陷觀測釘個平時每週一次, 必要時隨時觀測 筏式基礎沈陷量沈陷觀測釘 擋土壁鋼筋應力鋼筋計 個每層澆築混凝土前後, 平時每十天一次 支基地開挖時每天一次, 平時每週二次 大地工程 6-10

206 第七章電氣及儀控工程 7.1 設計依循法規及標準電氣及儀控設計為工程內之一部份, 統包商除應依循基本設計圖 本工程相關規範外, 至少應遵照下列法規之最新規定辦理 : (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2) 經濟部頒佈之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及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3) 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則 (4) 台灣電力公司電力系統諧波管制暫行標準 (5) 台灣電力公司百瓩以上用戶電力設備之設計及監督施工執行辦法及其施行細則 (6) 台灣電力公司新增設用戶配電場所設置規範 (7) 內政部消防署頒佈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8) 內政部頒佈之建築技術規則 (9) 交通部頒佈之用戶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裝置規則 (10) 交通部電信總局頒佈之用戶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工程技術規範 (11) 綱要規範相關章節 (12) 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施行細則 (13) CNS 國家標準照度標準 (14) 經濟部頒佈之路燈設計規定 (15) 內政部頒布之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電器及儀控工程 7-1

207 7.2 電力系統架構 (1) 本工程擬由台電公司以 3φ11.4kV/22.8kV 電源系統供電 ( 配合台電系統須採 11.4 kv~22.8 kv 雙分接頭 ), 以 25 kv 電力電纜引入台電配電場所, 經 MOF 電錶箱分一路供本期及後期使用 由 DS 盤銜接二組 VCB ( 真空斷路器 ) 再引接至二台 3φ500 KVA 22.8KV-11.4KV /380V-220V 變壓器之一次側, 經降為低壓後供給本工程所需 變壓器二次側以 ACB( 空氣斷路器 ) 連接為低壓用電設備之總開關 MPA,MPB 盤為動力負載總盤, 負載概算統計及電力總統架構圖敬請參閱基本設計圖 (2) 未來後期工程可由低壓現場分區盤或於本工程執行動力負載總盤, 本工程執行之區域電源於未來由全區總配電站另外增設變壓器接出經變壓設備供後期設備使用 (3) 各區域之照明設備用電, 擬於各區域之負載中心皆接 1 回路供應 3φ 4W380V/220V 之電力, 設置照明盤提供照明設備用電 ( 廠區照明電壓概用 1φ220V) 另外各區域之插座設備, 擬於各區域之負載中心分接 1 回路, 供應設置之小型乾式變壓器 (3φ4W 380V/190V-110V) 電力, 並設置插座盤, 提供插座設備用電 ( 小型變壓可為吊掛式或置於動力盤內 ) (4) 本工程於緊急發電機室裝置一台緊急柴油引擎發電機及 GEN 開關盤, 可供台電電源中斷時緊急供電之用, 發電機設總緊急動力負載盤, 分 3 回路, 分別供應 EMPA 及 EMPB 及消防設備之緊急設備用電 示於電力系統架構圖 (5) 台電暫停供電期間, 機械設備維持運轉之用電容量估算為 596KVA, 故本期設置之 600kW (750KVA) 發電機 (6) 本工程採負載中心配電方式, 由低壓配電回路以饋線分別供應至各區域之負載中心配電盤, 以供應相關設備用電 各設備之控制操作方式除另有註明者外, 採現場及遠方集中監控, 即各設備可於現場之配電盤控制, 亦可經儀控系統控制中心遠方集中監控, 監控站之需求應依 電器及儀控工程 7-2

208 本計畫之 PID 圖及操作說明作為設計依據 (7) 本工程之配電系統電源, 除另有特別規定外, 一般採用 : (a) 台電電源 :3φ3W 11.4kV 或 22.8kV,60HZ (b) 動力馬達用電源 :3φ4W 380V/220V,60HZ (c) 一馬力以下馬達及窗型冷氣機電源 :1φ220V 或 110V,60HZ (d) 照明盤用電源 :3φ4W 380V/220V,60HZ (e) 一般插座電源 :1φ110V,60HZ (f) 控制及儀錶設備電源 :1φ110V,60HZ (8) 既有建築物如員工宿舍其配電系統配合室內裝修修改配置 (9) 電力監控及管理系統說明本廠電力監控只辨理監視計算不設計自動管制以確保整體正常運作, 儀控監測系統係採現場控制盤處理設備啟動及操作維護等非定常性任務及定常性任務, 再將信號送往中央監控中心集中監視 另有資訊管理高階電腦, 負責本處理廠之操作 報表分析 物料管理及登網公告等工作 7.3 配電系統 (1) 配電盤 (a) 配電盤必須為實施品質保證制度 (ISO9001) 且於有效期限之配電盤工廠承製, 經由該廠依有關試驗標準試驗合格, 並檢附試驗報告 (b) 高壓閉鎖型配電盤, 應依 CNS 3990 之標準辦理 (c) 低壓閉鎖型配電盤, 應依 CNS 之標準辦理 (d) 所有低壓分電箱, 應依 CNS 5314 或 CNS 3807 之相關規定辦理 電器及儀控工程 7-3

209 (e) 屋內型開關箱採用鍍鋅鋼板材質 ; 屋外型開關箱或裝置於腐蝕性場所之開關箱則採用不鏽鋼 SUS304 材質, 附防風雨與通風及除濕裝置 (f) 高壓設備試驗標準需符合經濟部頒佈之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第 401 條規定 (2) 配電設備 (a) 供應範圍 (i) 高壓開關 (ii) 高壓斷路器 (iii) 高壓配電變壓器 (iv) 低壓變壓器 (v) 低壓空氣斷路器 (vi) 自動切換開關 (vii) 整組式功因改善用低壓電容器組 (vii) 儀表 電驛及控制裝置 (b) 設計及施工要求 (i) 真空斷路器 (VCB) 為抽出型, 抽出底座具有機械連鎖功能 (ii) 電子式電驛之工作電源, 以直流電源供應為主, 倘未採直流電源供應, 而採比壓器二次側電源供應時, 應輔以電容跳脫裝置 (CTD) 及由不斷電電源系統 (UPS) 供電 (iii) 高壓配電變壓器二台容量須能完全滿足供應本工程所需之電力 (iv) 所有高壓變壓器皆須為模鑄變壓器, 低壓變壓器皆須為模鑄 電器及儀控工程 7-4

210 變壓器或乾式變壓器 為保持運轉周溫於製造廠所定之範圍內, 並提高安全性, 應於變壓器室內裝置空調或通風設備, 以確保變壓器之周溫在 35 以下 (v) 低壓空氣斷路器 (ACB) 為可抽出型, 附微處理機型過電流跳脫元件, 接地跳脫元件及手動操作桿 (vi) 處理單元之每一電動機設備均需設置控制, 至少包含電磁開關 照光式按鈕開關 切換開關及其他附屬設備 (vii) 低壓自動切換開關為 ACB 或 NFB 型, 四極, 其額定電壓 380V/220V, 連續額定電流配合柴油發電機容量及依實際需求選定, 短時間耐電流強度應符合 UL 之規定, 正常側及緊急側之切換必須為機械及電氣連鎖控制 (viii) 屋 內外各種電氣設備分路採用之保護開關設備, 使用於潮濕處所之電力 ( 燈 ) 抽水機及閥門操作機等回路其負載分路開關均採漏電斷路器 (ELCB) 過載與漏電保護功能一體之型式 如所採用之漏電斷路器額定電壓 600V( 含 ) 以下, 額定電流 750A( 含 ) 以下, 啟斷容量 50kA/220V 25kA/440V 及 20kA/600V( 均含 ) 以上者, 均須取得通過臺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施行之試驗合格之證明 若未取得該項證明者, 則於該漏電斷路器一次側須加裝相同額定電壓 電流及啟斷容量之無熔絲斷路器, 以符合台電公司規定 (ix) 所有低壓動力設備 380V 供電 50HP( 含 ) 以上, 除設置變頻器或緩衝啓動器之設備外, 均須採用自動降壓起動控制方式 ( 三台式控制方式, 其主要電磁開關須附裝熱動過載保護電驛 ) 馬達絕緣等級為 F 級 ( 含 ) 以上 採用變頻器啓動時馬力數 50HP 之變頻器須附原廠或原廠認可之電抗器及高頻雜訊抑制用濾波器 (x) 電感性負載分路之集中盤, 裝置容量足以將功因改善至 0.95 電器及儀控工程 7-5

211 以上之電容器組, 並裝置自動功因調整器 (APFR), 依負載變化自動調整功因 (xi) 配電室之散熱方式夏季裝置小型冷氣機, 秋冬則以自然通風 ( 扇 ) 來達成換氣散熱效果, 電氣機房變壓器發熱量大, 散熱冷卻方式之考慮建議依季節採空調或通風之不同運作方式, 以節約能源及確保電力系統正常運作 鼓風機房通風設計依發熱量與排散熱方式比較, 擇其較大者為準選定通風換氣方式與量體 7.4 照明及插座系統 (1) 基本設計構想於各機房 管理中心 廠區大門 廠內相關道路 停車場 各處理水池附近及屋外設備操作維修等場所裝置所需之照明及插座系統, 包含燈具 燈桿 手捺開關 控制器 插座 管線及分電箱等相關設備 (2) 供應範圍 (a) 燈具 (b) 安定器 (c) 燈桿 (d) 手捺開關 (e) 插座 (f) 照明開關盤及分電箱 (g) 光源採 LED 或 T5 燈具 表 場所照明亮度參考基準 電器及儀控工程 7-6

212 照度 裝設場所 500LUX 辦公室 配電室 控制室 ( 房間及交誼廳 ) 或類似場所 150LUX 管道間 加藥室 貯存室及機房 操作室或類似場所 70LUX 倉庫及樓梯或類似場所 30LUX 10LUX 屋外現場工作場所或類似場所 停車場及景觀照明或類似場所 約 30 公尺乙處 環場道路之路燈, 採路邊單邊排列設置 1. 未註明之場所照度依 : 經濟部頒佈 CNS 國家標準照度標準 路燈設計規定 及內政部頒布之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設置 2. 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13 條及 建築技術規則 設計證明燈具 3. 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0 條設計緊急照明系統 4. 照明配管採用 PVC 導線管 (3) 照明系統設計及施工要求 (a) 室內照明系統適合於個別之隔間及用途 照明器具須具有高效率及節約能源,LED 燈具及日光燈具均須採用電子式安定器及鏡面反射板 (IP65 之防塵防水,LED 日光燈具除外 ) 照明系統之燈具配合建築物之天花板與否及其型式, 可為吸頂式,T-BAR 型式, 崁入式或吊掛式等 (b) 廠區道路及各處理單元出入要道須裝設道路照明燈具, 道路照明由點滅器自動控制系統自動控制 大型水池附近須裝置室外型投光燈, 以維護夜間之巡視人員安全, 路燈迴路須於各迴路設置漏電斷路器漏電保護, 各路燈採間盞設一迴路設計並包括計時器控制 (c) 設置於地下管廊之手捺開關及出線口位置應距離樓地板 1.2 公尺以 電器及儀控工程 7-7

213 上, 以避免淹水 (4) 插座系統設計 (a) 插座之設置須足供設備正常操作及維修之所需, 下列各處至少需裝設雙連插座數量如下 : (i) 控制室 氣電室 辨公室 會議室 簡報室 展示室及休息室 : 每面牆至少一只, 且兩只插座間距離不超過 4 公尺 大辨公室 會議室等依室內設備配置內容須求設計地板插座 ( 含資訊 電話 ) (ii) 實驗室及精密儀器室 : 配合儀器位置安裝, 但每面牆至少一只 儀器單台容量超過 1000VA 者, 須設專用回路插座 ; 儀器單台容量超過 1300VA 者, 須設專用回路配電函, 且兩只插座間距離不得超過 4 公尺 其他之特殊用插座 / 出線口另須配合器材選用之電源型式規格設置 (iii) 各廠站 機房及操作管廊 : 每面牆至少一只, 且兩只插座間距離不得超過 15 公尺 (iv) 其他地區依需要而設 (b) 一般用插座設備為 110V 15A, 三極或 220V,20A, 三極 ( 其中一極為接地 ), 維護保養及實驗器材用之特殊插座 / 出線口容量須視常用維修工具及實驗器材設備規格而定 不同電壓的插座, 其型式及配合之插頭須為不能互換者 (c) 設置於地下管廊之插座及其他出線口位置應距離樓地板 1.2 公尺以上, 以避免淹水 (5) 本工程電管均採符合 CNS1302 標準, 電纜 電線均須為正字標誌之產品 電器及儀控工程 7-8

214 7.5 火警及廣播系統 (1) 基本設計構想本期工程建築物包含管理中心大樓 進流抽水站 前處理機房 鼓風機房 消毒池機房 污泥處理機房及電氣機房等單元 依各建築物之用途 以內政部頒佈之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及內政部最新頒佈之法規規定, 檢討設計消防圖說 (2) 供應範圍 (a) 滅火器 ( 法規第 14 條及第 31 條規定 ) (b) 室內消防栓設備 ( 法規第 15 條及第 32 條 ~38 條規定 ) (c)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 法規第 19 條及第 112 條 ~128 條規定 ) (d) 手動報警設備 ( 法規第 20 條及第 129 條 ~132 條規定 ) (d) 緊急廣播設備 ( 法規第 22 條及第 133 條 ~139 條規定 ) (e) 標示設備 ( 法規第 23 條及第 146 條 ~156 條規定 ) (f) 緊急照明設備 ( 法規第 24 條及第 175 條 ~179 條規定 ) (g) 避難器具 ( 法規第 25 條及第 157 條 ~174 條規定 ) (3) 消防系統設計 (a) 火災警報系統須分區設置, 每區最大樓板面積為 600 平方公尺以下, 每區須設一手動報警設備, 每一手動報警設備至少包括手動報警按鈕 標示燈及火警警鈴 (b) 在中控室設置一個 P 型火災警報受信總機, 連接至每一個手動報警設備及火警探測器, 監視及控制各建築物火災之發生情況 (c) 火警探測器為定溫式, 差動式, 偵煙式或火焰式, 視不同場所需要及相關法規選用 火警探測器設備應符合中國國家標準 (CNS) 之規定 電器及儀控工程 7-9

215 (d) 緊急廣播系統主機設於中控室, 為一獨立系統 可由主機位置對全廠分區或緊急一齊廣播, 並與火警受信總機連線動作發出火警警報語音 (e) 緊急廣播系統安裝測試完成後, 喇叭不得有明顯之噪音, 播音時不得有破裂聲 摩擦聲或不該產生之聲音 播音聲音必須清晰, 在各建築物內各角落及戶外工作範圍都能輕易了解播音內容, 不得有模糊不清楚之現象 (f) 室內消防栓箱體採用不銹鋼, 箱內有 15 公尺水帶二條, 可防護水平距離 25 公尺半徑 消防泵連接緊急發電機, 採自動啟動方式, 以供消防栓箱用水 (g) 滅火器採用 ABC 乾粉滅火器或二氧化碳滅火器 (h) 依法規設置出口標示燈 避難方向指示燈 緊急照明燈等設備 避難方向指示燈及出口標示燈採用 LED, 較省電且故障率低 緊急照明燈採用 PL 型 (i) 二樓以上設置緩降機, 設置於遠離避難梯之處所, 以利當安全梯無法逃生時, 可利用緩降機逃生 7.6 電話系統及共同天線設備 (1) 基本設計構想 (a) 於廠區內設置一組數位式電話系統, 包括電子式自動交換總機 室內話機, 其設計範圍應涵蓋本廠之管理大樓建築物內辦公室及廠內各機房 (b) 電話通訊系統之電子式自動交換總機設置於控制中心, 除供應廠內通訊, 不設計無線交換機系統 (c) 於管理大樓裝設有線電視及數位電視天線系統 (2) 設計準則 電器及儀控工程 7-10

216 (a)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頒佈之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工程技術規範 (b) 綱要規範相關章節 (3) 供應範圍 (a) 數位式自動電話交換總機 (b) 有線電話機 (c) 主配線箱及端子板 (d) 接收數位天線 (e) 分配器 (f) 出線盒 (g) 相關管線 (4) 電話系統設計 (a) 電話系統之通話涵蓋面積須可達本廠管理中心建築物內辦公室, 含廠區各機房其他平時人員可到達之處所 (b) 電話系統須符合電信總局規範要求, 且經電信總局檢驗合格, 送審資料時須附檢驗合格證明文件影印本 (c) 電話管路及分機出線匣之配置及分佈, 須依房間之用途及位置及通用性設計, 分機出線匣須裝置於牆上或地板上 (d) 電話電纜須為直徑 0.5mm 導體之對絞線,PE 絕緣,PVC 被覆者, 配管採用 PVC 導線管 (5) 數位天線設備設計 (a) 數位電視天線安裝於管理中心屋頂, 應選擇電場強度大及避免附近電機干擾的位置妥善架設與支撐, 數位天線的電機特性需符合收視頻道之頻寬要求 電器及儀控工程 7-11

217 (b) 電視配線採用 5C2V 之同軸電纜, 配管採用 PVC 導線管 7.7 閉路電視監視系統 (1) 基本設計構想提供閉路電視監視系統 (CCTV), 以供操作員監視全廠各處理單元重要設施之運轉 (2) 供應範圍 (a) 彩色攝影機 伸縮鏡頭 (b) 16 輸入數位電腦影像處理器 (c) 監視電腦, 附顯示器 (d) 彩色監視顯示器 (e) CCTV 伺服主機 (f) 高速乙太網路交換機 (g) 燒錄器 (h) 網路軟體 (3) 閉路電視監視設計 (a) 閉路電視監視系統可利用數位電腦影像處理器, 透過區域網路及 CCTV 伺服主機, 每一攝影機之訊號即可輕易地切換至功能上所要求之專用監視器上 (b) 為便於操作者快速辨認各攝影機畫面所在位置, 每一畫面應具有監視區域之 I.D 代號及區域位置名稱, 同時每一畫面也應具有時間 日期顯示 無論畫面名稱或時間 日期皆可由系統功能鍵盤直接修改 設定及輸入, 並可以將影像錄存於硬碟中, 且可以燒錄器永久儲存 電器及儀控工程 7-12

218 (c) 彩色監視顯示器安裝於中控室之通道式監視盤上, 安裝位置請參考招標文件電力系統架構圖, 作各處理單元攝影機之畫面顯示 (d) 閉路電視監視系統攝取影像圖檔大, 易造成網路塞車, 本系統區域網路必須為獨立系統, 不可與辦公室其他電腦網路系統合併使用 (e) 攝影機安裝位置 : 大門 側門 管理中心門口 機房門口 倉庫門口 發電機房門口 控制室門口 機房進出通道 ( 地下機房或管廊 廠區主 / 副通道 ) 深槽區周邊 終沉池 變電設備及電氣機房裝設數位式網路攝影機 ; 戶外水池 圍牆裝設高速球型攝影機 攝影機實設時配合使用單位須要調整安裝位置 7.8 接地及避雷系統 (1) 基本設計構想 (a) 接地系統區分為電力系統接地網 避雷系統接地網及電信 儀控設備接地網等獨立之接地系統接地網等獨立之接地系統 (b) 依建築法規檢討避雷設施 (2) 設計準則 (a) 經濟部頒佈之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b)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頒佈之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工程技術規範 (c) 綱要規範相關章節 (3) 供應範圍 (a) 接地棒 ( 或接地板 ) (b) 接地銅排 (c) 熱熔接材料 電器及儀控工程 7-13

219 (d) 接地電阻測試箱 (e) 吸收反射式避雷針或放電式避雷針及不鏽鋼架附基礎座 (f) 電子設備之電源及訊號用突波保護器 (g) 接地連接導線及避雷針引下線 (4) 接地及避雷設計 (a) 接地電阻 (i) 避雷保護系統 :10Ω 以下 (ii) 電力系統 :10Ω 以下 (iii) 電信弱電設備 :10Ω 以下 (iv) 避雷針設備 :10Ω 以下 (v) 儀控設備 :5Ω 以下 (b) 接地電極之配置 : 電子系統接地電極與避雷接地電極 電力接地電極應保持足夠的距離 (10 公尺以上 ), 否則須適當之絕緣加以隔絕 (c) 為了降低因雷電感應電流而產生之大地電位上昇, 避雷針經由 2 條引下線連結至避雷接地系統, 避電接地系統由 19mmØX3m 之接地銅棒及裸銅餃線所組成 (d) 本工程應於室內及室外之相關電子設備 ( 含電腦設備 顯示器 電話及 CCTV 系統等等 ) 之電源引進端及訊號進出端新設置大容量之突波吸收器, 以保護室內外之電子設備, 免於感應突波之破壞 7.9 儀控系統及儀錶設備 (1) 概述 (a) 一般說明 電器及儀控工程 7-14

220 全廠處理流程須由監控系統 (SCADA) 及儀錶設備作各處理單元之操作 監視 控制 警報及記錄等 (b) 監控系統架構 (i) 本水資源回收中心共分為數個區域控制站及一個中央控制室透過高速通訊網路將各控制站與控制室相互連結在一起, 使得全廠的資訊不但可以達到橫向的傳遞, 亦可達到緃向的管理, 示於中央監控系統架構圖 (ii) 區域控制器分佈在整個廠區, 個別監控所屬區域的處理單元設備以達到分散處理的目的 (iii) 儀錶系統將針對本廠各處理單元及水質監測站之電力及儀錶設備監控需求, 設置現場儀錶自動監測設備, 其監控項目及數量依工程規範及圖說要求辦理, 各項監測數據值經監控系統收集後, 由營管資訊及決策輔助系統作管理分析 並設置 CH4 H2S 及 CO 等毒性氣體監控儀錶設備 (iv) 如環工機械套裝設備規範要求, 套裝設備內含有完整之電氣控制系統, 則中控室可不須將其納入監控系統 (SCADA) 重覆控制, 僅需將必要之監控信號 ( 乾接點 ) 引接至中控室作監視即可 (2) 現場儀錶設備 (a) 基本設計構想針對本污水廠各處理單元之設備運轉狀態及流量 水位 水質分析之監控需求, 設置現場自動監測儀錶設備, 其監測項目依流程及儀控圖 (P&ID) 設備操作說明及本工程相關規範辦理 (b) 供應範圍 (i) 水量計 電器及儀控工程 7-15

221 (ii) 水位計 (iii) 空氣流量計 (iv) 餘氯計 (v) 酸鹼度計 (vi) 懸浮固體物濃度計 (vii) 氧化還原計 (viii) 溶氧計 (ix) 化學需氧量計 (x) 毒性氣體檢測設備 (xi) 爆炸性氣體檢測設備 (c) 設計要求 (i) 各空氣流量計 水量計 水位計 水質分析儀器及氣體檢測設備須裝置於各管線 水槽 水池或機房室內中, 可自動量測其流量 液位高度 水質分析及氣體檢測等相關數據 (ii) 裝設於屋外之儀錶設備均須符合防水型之構造, 裝設於屋內者須為防塵構造 (iii) 儀錶設備之輸出訊號須先經各處區域控制站現場控制器收集後, 再由光纖高速通訊網路送至中控室 (3) 中央監控系統設備 (a) 基本設計構想中央監控系統設於管理中心之中央控制室, 系由現場控制器 及工作站主機電腦系統所架構而成, 作本廠各處理單元之操作 監視 控制 分析, 記錄及製作相關之日 月 年報表等 電器及儀控工程 7-16

222 (b) 供應範圍 (i) 工作站主機 (ii) 落地式監視盤 ( 含控制盤 ) (iii) 現場控制器 (Local Controller) (iv) I/O 模組 (A/I A/O D/I D/O) (v) 光纖高速通訊網路匯流排及通訊電纜 (vi) 警報表機及資料印表機 (vii) 監控桌及監控椅 (viii) 控制系統所需全部軟體 (ix) 供應及安裝完整之中央監控系統, 包括所有硬體 軟體及相關附屬設備, 以符合全系統之功能需求 (c) 設計要求 (i) 控制系統由中控室及區域控制盤之現場控制器 (Local Controller) 及光纖高速通信網路所構成, 系將儀錶量測值 ( 如流量 液位 水質分析 ) 及設備運轉情形及數據等, 經由現場之控制器, 以光纖通訊網路傳訊至中央控制室, 執行資料記錄 列印 輸出及發出指令, 以監視及控制現場儀錶設備而達自動化功能 (ii) 本監控系統須涵蓋全廠各處理單元, 至少須包含進流抽水站 初級沉澱池 生物處理池 電氣室 發電機室 二級沉澱池單元 消毒池 放流口及回收用水單元 污泥處理房 及其它相關處理設備等 所示系統架構為本系統之基本需求 (iii) 各監測數據異常時, 可於落地式監視牆上顯示警報訊號, 重要警報並可經事件列表機列印出警報訊息, 警報訊息至少應包含 : 發生時間 元件名稱號碼 警報內容及可能發生原因 電器及儀控工程 7-17

223 之分析, 以供操作人員排除故障參考 (iv) 落地式監視牆包含圖解流程板 LCD 顯示器 閉路監視系統及相關配件, 以供操作人員及參訪來賓了解本廠污水處理流程 設備運轉狀態及相關閉路電視監視畫面 (v) LCD 顯示設備可透過相關之介面與工作站或 CCTV 系統連接, 將工作站之畫面或 CCTV 系統之即時監視畫面, 顯示於牆落地式監視盤上 (vi) 全部監控系統設備 ( 含現場控制器 ) 須採用不斷電系統 (UPS) 供應電源, 其容量須足供全部控制系統設備所需, 並有餘 20% 以上之備用 7.10 空調工程之場所及系統概要 (1) 概述空調設備採用符合最新法令標準變頻分離式機種, 不採窗型機種 變配電室 控制室 實驗室 值日室 警衛室與新建管理中心各辦公室均分別分開獨立設置足夠冷氣能力之分離式冷氣機 另控制室設計二套空調系統, 其中一套備用 既設建築物如員工宿舍等其空調依現有隔間裝設分離式冷氣機 新建管理中心設有電動門之各處所, 其電動門內側必須設置空氣門 ; 空氣門等於或大於門寬, 有效遮斷距離須等於或大於空氣門至樓地板之高度 ; 空氣門必須具有自動感應運轉裝置 (2) 室外溫度條件 條件夏季冬季設計依據 乾球溫度 依據 ASHRAE2009 Fundamental 之氣象資料, 氣 濕球溫度 象站編號 電器及儀控工程 7-18

224 (3) 室內溫度條件 條件夏季 冬季設計依據 辦公室 26±2,60% 以下 展示室 26±2,55% 以下 會議 簡報室 26±2,60% 以下 檔案室 26±2,55% 以下 控制室 26±1,50%±10 ASHRAE 2007 APPLICATI0N CHAPTER 3 日本空氣調和衛生工學便覽第八篇空氣調和應用 實驗室 24±2,50%±10 員工休憩室 26±2,65%± 以下 (4) 人體負荷 狀態顯熱 W/ 人潛熱 W/ 人設計依據 靜坐 ( 辦公 ) 站立 緩慢步行輕微工作 ( 辦公 ) 步行 (4.8km/hr) ASHRAE 2009 FUNDAMENTALS CHAPER (5) 照明負荷區域名稱 照明發熱量 設計依據 入口大廳 20W/m2 ASHRAE 2009 辦公室 30W/m2 FUNDAMENTALS CHAPTER 18 展示室及其他 70W/m2 電器及儀控工程 7-19

225 (6) 外氣量 服務名稱新鮮空氣量設計依據 辦公室 入口大廳 8.5L/S 人以上 0.3L/S 人以上 ASHRAE STD INDOOR AIR QUALITY (7) 通風量 服務區域 單位面積通風量 機械設備室 排風 (6 次 /hr) 以上 廁所 排風 (20 次 /hr) 茶水間 排風 (10 次 /hr) 儲藏室 排風 (6-10 次 /hr) 7.11 電力照明及空調節能設計構想 (1) 電力照明節能 : 公共部份照明可由管理權責單位集中控制, 其餘依各用途採個別開關控制或設置自動點滅器 公用大區域及路燈採分時段及分區統一管理燈具之明滅 ( 比未統一管理節省約 30%), 其他小空間依各用途採個別開關控制, 以保有彈性 戶外燈採個別開關附時間控制及自動點滅器 ( 較常時點亮至少節省 40%), 方便於集中管理 (2) 空調節能設計 : 除了降低設備初置成本外並期許運轉費用與使用壽命達到經濟的原則 空調系統規劃將朝實用性兼顧經濟性方面著手, 以期降低初置費用, 但仍能維持高品質 高格調 易於維護保養 易於管理操作 運轉費用低廉等為原則 (3) 空調系統規劃設計原則 : 確保冷氣效果 容易操作管理 便於保養維護 降 電器及儀控工程 7-20

226 低運轉費用 減少申請契約用電量 及 配電費用 為主要設計方針 (a) 以符合綠建築標章精神為基本規劃設計原則 (b) 空調系統考量最經濟規劃, 故空調系統採用高 EER 值且耗電量低之空調機 (4) 廁所配置計畫細節內容列舉如考量集中設置及多功能使用設計, 應確保防水性能, 並採用節水省能之設備 馬桶 小便斗 洗手盆 (5) 依照行政院函頒綠建築推動方案申請 候選綠建築證書, 並於規劃具有節省資源之設計方式 ( 如設置省電燈具 省水器 ) 7.12 柴油引擎發電機 一般說明於緊急發電機室內裝置一台緊急柴油發電機及附屬設備, 包括相關之設計 製造 試驗 搬運 安裝 現場試運轉及驗收等要求, 可確保在所有交流電源故障或台電電源中斷時之緊急電力供應及安全停機之用 功能 (1) 額定轉速 :1800rpm (2) 容量 : 本機組須能供應之電力為交流, 三相四線,380/220V,60 Hz, 功率因數為 0.8 遲相時, 發電機連續運轉額定輸出 (3) 供應範圍 : 一台供應所有運轉之進流抽水泵浦 渦流沉砂攪拌機及制水閘門等, 另一台供應所有運轉之初沉池刮泥機 鼓風機 紫外線殺菌器 制水閘門及廠區內必要之一般用電 柴油引擎 (1) 型式 電器及儀控工程 7-21

227 引擎須為多汽缸 壓燃式 4 衝程 渦輪增壓, 水循環風扇冷卻 ( 散熱 ) 型, 採用蓄電池組起動 (2) 額定容量引擎具有不低於標稱之常用 (Prime Power) 出力 (3) 燃油及調速系統 (a) 燃油系統須為直接噴入 (b) 日用油箱容量須能供機組滿載連續運轉 12 小時以上, 並應附有油面計 進油閥 排油閥 及透氣孔等配件 (c) 燃料油系統應有一調速機控制其進油量, 調速機應為微電腦連控式, 能控制柴油機組由空載至滿載時發電機之頻率變動率在 3% 以內, 而於穩定負載下之頻率變動率在 0.25% 以內 (d) 燃油採用美國材料試驗協會 (ASTM) 之 NO.2 或中油公司高級柴油 (4) 保護設備本機組須具有在潤滑油低油壓 冷卻水高水溫 機組超速 超載 過電壓時能自動停機之保護設備, 預留故障信號補助接點 (5) 潤滑油系統潤滑油系統須為引擎帶動之齒輪式油泵, 壓力強制循環潤滑系統, 並須具有儲油盆 油泵入口側過濾器 出口側濾油器 潤滑油冷卻器 油標尺 油壓計 警報指示等設備 (6) 冷卻系統風扇冷卻型 - 散熱器與機組一體型 ( 設計溫度 46 以上 ) (a) 冷卻系統須為引擎帶動之風扇及循環水泵 輸送冷卻循環水至風扇冷卻型散熱器, 成一密閉冷卻水循環系統 電器及儀控工程 7-22

228 (b) 散熱器裝設於引擎前端與引擎及發電機成直線排列並共同固定於同一鋼製底座上 (c) 散熱器裝設於屋內, 其進風口應裝置在機組後方, 左右上下側進風口高度必須與機組高度相同, 其尺寸應大於排風口, 使進風足可供給機組冷卻外且必須有足夠風量供給引擎汽缸燃燒 引擎水箱前排風須裝設風管將熱風排至屋外, 散熱器及風管間須加裝一段防振軟管以吸收機組之振動, 排風必須等於或大於引擎水箱排風量且須裝設防風雨侵入之百葉門 (7) 進氣及排氣系統 (a) 排氣系統須裝設消音器及排氣管至屋外, 排氣管裝在屋內部份, 須加裝保溫材料, 進出口處須有防風雨侵入管內之設施 (b) 柴油引擎消音器之消音率應為不低於 29dBA 者, 消音器須為住宅區用型 (c) 屋外排放噪音須符合環保法規 (d) 屋外排放黑煙及有毒氣體, 須依環保法規電力設施 ( 柴油引擎組 ) 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8) 起動設備 (a) 機組上應有可調盤車 (Cranking) 時間之自動控制, 如引擎不能起動, 即應停止盤車並發出警報 (b) 本機組之起動方式為蓄電池組起動, 其容量須能供應起動引擎發電機組連續重複起動 6 次以上之用 (c) 充電器須為矽整流器, 並能浮動及均壓充電 (Floating And Equalizing Charge), 充電器之電源為單相,110/220 V, 充電電流額定應在 20A 以上 (d) 充電設備需附有無熔線斷路器 電器及儀控工程 7-23

229 (e) 起動系統應可自動起動引擎, 並在接受起動信號後 10 秒以內承擔負載 (9) 燃料油箱依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設可貯存 48 小時連續運轉所需油料之燃料油箱或儲油槽 發電機 (1) 型式 (a) 須為橫軸 無碳刷 自冷式 旋轉磁場 交流三相四線式, 380/220V 60 Hz, 功率因數 0.8 遲相 Y 接線 中性點接出 H 級絕緣 額定連續輸出, 轉速為 1800rpm 半密閉式自然通風之同步交流發電機 (b) 激磁機應為無碳刷式, 絕緣應為 H 級, 外框為防滴型 IP23 (c) 自動電壓調整器須為固態式, 從空載至滿載能自動調整電壓維持在 ±1% 以內 (2) 手動 / 自動起動控制盤控制盤與發電機組應為同廠牌, 內置 RS 485 或 RS 232 作為通訊連結介面及 MOD-BUS J-BUS 傳輸規則, 可實施常置的遠端監控設備, 並符合 BS CE CSA UL 等標準認證 : (a) 數位液晶顯示盤面監控含下述功能顯示及保護 : (a-1) 電壓錶 (a-2) 電流錶 (a-3) 頻率表 (a-4) 三相相電壓 (a-5) 三相線電壓 電器及儀控工程 7-24

230 (a-6) 發電機各相載流量 (a-7) 重置按鈕 (a-8) 起動 - 停機按鈕 (a-9) 緊急停車按鈕 (a-10) 燈光測試 (a-11) 遙控起動 (a-12) 控制 ATS 開 / 關 (a-13) 起動次數調整 ( 可調 ) (a-14) 市電感測 3 相附相序控制 (a-15) 市電復歸 TIMER (a-16) 市電故障 TIMER (a-17) 過載 / 高水溫引擎停車 TIMER (a-18) 市電復歸引擎停車 TIMER (b) 機組運轉保護及警示功能應含下述 : (b-1) 引擎管理系統故障 (b-2) 機油低油壓 (b-3) 機油高油溫 (b-4) 冷卻水高水溫 (b-5) 超速 (b-6) 頻率過高或過低 (b-7) 衝擊電壓 --- 停機及指示 --- 停機及指示 --- 停機及指示 --- 停機及指示 --- 停機及指示 --- 停機及指示 --- 停機及指示 電器及儀控工程 7-25

231 (b-8) 發電機過載或故障指示 顯示 --- 停機及指示 (b-9) 未達使用電壓保護 (b-10) 未達使用頻率保護 --- 停機及指示 --- 停機及指示 (c) 引擎監控盤應含下述儀表及顯示 : (c-1) 積時表 (c-2) 油壓表 (c-3) 水溫表 (c-4) 充電電壓表 (d) 機組警報功能應含下述 : (d-1) 充電失敗 -- 警報 (d-2) 引擎管理系統故障 -- 警報 (d-3) 起動失敗 -- 警報 (e) 機組控制盤自動功能 : (e-1) 遙控起動 (e-2) 起動器加鎖 (e-3) 市電失敗計時器 (e-4) 市電回復計時器 (e-5) 起動次數調整器 (e-6) 市電復歸停車計時器 (3) 電力輸出總開關箱應於發電機旁設置電力輸出總開關及其箱體 電器及儀控工程 7-26

232 排煙淨化設備 (1) 概說 : (a) 本規範適用於柴油引擎發電機組黑煙淨化器之設計 製造 安裝 測試等各項之要求 (b) 本規範所稱黑煙淨化器應為國外進口之全新設備, 統包商應於驗收時提出原製造廠之出廠證明 進口證明 操作維護手冊 保固書等資料 (c) 本設備之保固期間, 依契約規定辦理 (d) 本設備應與發電機組相互配合運用, 故統包商應依發電機之引擎排氣量排煙量 排放溫度 背壓值等妥為設計選用 (e) 本設備需符合最新公佈之環境保護規範之要求 (2) 特性 : (a) 淨化器本體外殼應採用抗腐蝕之不銹鋼材質 (T304), 淨化器內部為貴金屬觸媒轉化型 (b) 本淨化器應安裝於引擎排氣與消音器之間, 不須裝設任何旁通管路及加熱裝置 (c) 本設備須能全程過濾淨化柴油引擎排放廢氣之黑煙及臭味 (d) 本設備須具備自動再生功能, 完全不需借助外力下, 利用氧化還原方式自動淨化廢氣, 並自動催化再生 (e) 為避免排氣阻力太大致使引擎排氣不順暢與損壞, 統包商需依所提供之發電機引擎, 提送詳細背壓計算書送審 設計及施工要求 (1) 柴油引擎須為多氣缸 壓燃式 四衝程 渦輪增壓 水循環散熱器風扇冷卻型, 採用蓄電池組起動, 排煙及排氣應符合最新環保法規之空 電器及儀控工程 7-27

233 污排放標準之規定 (2) 不鏽鋼日用油槽須能供應機組滿載連續運轉 12 小時以上為準 (3) 統包商須依據電業法第十章之規定, 協助甲方向有關主管機關辦理自用發電機登記手續 7.13 電線 電纜 導線管及電纜架 基本設計構想統包商須提供包括電纜 導線 線槽 電纜架 導線管 地下混凝土包裹管路群及相關之配件 供應範圍 (1) 金屬導線管 (2) 非金屬導線管 (3) 鋁製電纜架 (4) 交連 PE 電纜 (XLPE) (5) 600V,PVC 絕緣,PVC 被覆, 控制 / 電力電纜 (6) 600V,PVC 絕緣電線 / 電纜 (7) 銅導體雙重遮蔽電纜 (8) 耐燃 / 耐熱電纜 (9) 所有電力電纜, 控制電纜之連接 配管設計及施工要求 (1) 除另有特別規定外, 所有明管及直埋於地下之導線管採用 PVC 埋設於 RC 牆 樓板及頂板內則可使用鍍鋅電管 (EMT),PVC 管只能使用在腐蝕區及埋設於屋外之地下混凝土包覆管路 電器及儀控工程 7-28

234 (2) 導線管管徑設計要求除另有註明者外, 允許最小導線管管徑限制如下 : (a) 鍍鋅厚鋼導線管 (RSG):22mm (b) 鍍鋅薄電線管 (EMT):19mm (c) PVC 導線管 :16mm (3) 廠內須建造一條附掛於廠區通達路橋或地下混凝土包裹管路群, 供台電公司 22.8KV 地下電纜進入至本中心提供之台電受電室 此管路群須含足夠之 PVC 管及備用管路, 管徑及數量須配合台電公司規定, 埋設於道路下 管路群之實際埋設路徑, 則以統包商依其需要並配合台電公司地下電纜之引進路線設計 (4) 所有管線經由不同結構物時, 須具有適當之伸縮處理, 以避免管線遭受剪力破壞 配線設計及施工要求 (1) 電氣配線設計要求本工程之電氣配線除另有特別規定外, 一般採用 : (a) 高壓回路 :25KV 級交連 PE 絕緣 中性點接地型 PVC 被覆 押出型遮蔽層 銅導線電力電纜 ( 簡稱 XLPE 電纜 ) (b) 低壓動力回路 :600V 級交連 PE 絕緣 PVC 被覆銅導線電力電纜 ( 簡稱 XLPE 電纜 ) (c) 照明及插座回路 :600V 級 PVC 絕緣電線 (d) 控制回路 :600V 級 PVC 絕緣 PVC 被覆控制電纜 ( 簡稱 CVV 電纜 ) (e) 信號回路 : 銅導體遮蔽電纜 (f) 火警廣播回路 :600V 級耐 分鐘之耐熱電纜 ( 簡稱 HR 電纜 ) 電器及儀控工程 7-29

235 (g) 消防設備電源回路 :600V 級耐 分鐘之耐燃電纜 ( 簡稱 FR 電纜 ) 或 MI 電纜 (2) 電力電纜截面積設計要求除另有註明者外, 最小電纜與電線之單芯截面積限制分述如下 : (a) 高壓電力用 (22.8KV 系統 ):38mm2 (b) 低壓電力用 :3.5mm2 (c) 照明用 :2.0mm2 (d) 控制用 :2.0mm2 (e) 傳訊用 :0.75mm2 (3) 所有管線經由不同結構物時, 須具有適當之伸縮處理, 以避免管線遭受剪力破壞 7.14 現場儀表設備 一般說明 (1) 用途及功能 : 本蹼輪式流量計 超音波式流量計及電磁式流量計裝置於水池或管線上, 可連續自動量測污水中之瞬間流量及累積量, 以做為監視及操控之用 主要設備 : 包括感測檢知器 信號轉換器 傳訊器 固定架等及安裝所需附件 裝設於屋外之儀錶設備均須符合防水型之構造, 裝設於屋內者須為防塵構造 (2) 用途及功能 : 本浮球式水位計 超音波式水位計裝置於水池上或水池中, 可連續自動量測污水或污泥中之水位高低變化, 以做為監視及操控之用 主要設備 : 包括感測檢知器 信號轉換器 傳訊器 固定架等及安裝所需附件 裝設於屋外之儀錶設備均須符合防水型之構造, 裝設於屋內者須為防塵構造 (3) 用途及功能 : 空氣流量計裝置於管線中, 量測其瞬間流量及累積流 電器及儀控工程 7-30

236 量, 並利用空氣流量顯示值做為現場手動蝶閥開度操作參考之用 主要設備 : 包括空氣流量計及所需附件 量測範圍 : 配合實際需要選定 裝設於屋外之儀錶設備均須符合防水型之構造, 裝設於屋內者須為防塵 (4) 用途及功能 : 本酸鹼度計裝置於水池中, 可連續自動量測污水中溶氧值之變化, 以做為監視及操控之用 主要設備 : 包括感測檢知器 信號轉換器 傳訊器 固定架等及安裝所需附件 裝設於屋外之儀錶設備均須符合防水型之構造, 裝設於屋內者須為防塵構造 (5) 用途及功能 : 本固體懸浮物分析計裝置於水池中, 可連續自動量測污水中固體懸浮濃度值之變化, 以做為監視及操控之用 主要設備 : 包括感測檢知器 信號轉換器 傳訊器 固定架等及安裝所需附件 裝設於屋外之儀錶設備均須符合防水型之構造, 裝設於屋內者須為防塵構造 (6) 用途及功能 : 本溶氧計裝置於水池中, 可連續自動量測污水中溶氧值之變化, 以做為監視及操控之用 主要設備 : 包括感測檢知器 信號轉換器 傳訊器 固定架等及安裝所需附件 裝設於屋外之儀錶設備均須符合防水型之構造, 裝設於屋內者須為防塵構造 (7) 用途及功能 : 本化學需氧量分析儀裝置於室內, 可連續自動量測污水中 COD 值之變化, 以做為監視及操控之用 主要設備 : 包括感測檢知器 信號轉換器 傳訊器 固定架等及安裝所需附件 裝設於屋外之儀錶設備均須符合防水型之構造, 裝設於屋內者須為防塵構造 (8) 用途及功能 : 本毒性氣體檢測設備裝置於機房中, 偵測室內空氣中積存之硫化氫 (H2S) 及一氧化碳 (CO) 等有害氣體濃度, 濃度過高時可自動起動排風設備並發出警報, 以保障人員安全 主要設備 : 包括感測檢知器 信號轉換器 控制器 警示燈 警鈴 固定架等及安裝所需附件 裝設於屋外之儀錶設備均須符合防水型之構造, 裝設於屋內者須為防爆構造 電器及儀控工程 7-31

237 (9) 用途及功能 : 本爆炸性氣體檢測設備裝置於機房中, 偵測室內空氣中積存之甲烷 (CH4) 等有害氣體濃度, 濃度過高時可自動起動排風設備並發出警報, 以保障人員安全 主要設備 : 包括感測檢知器 信號轉換器 控制器 警示燈 警鈴 固定架等及安裝所需附件 裝設於屋外之儀錶設備均須符合防水型之構造, 裝設於屋內者須為防爆構造 材料及設備 ( ) 蹼輪式流量計 (1) 量測原理 : 係利用轉子轉動產生不同之頻率, 透過電子迴路轉換成為流量值 (2) 安裝方式 : 主要機件含檢知器 專用電纜 傳訊器等, 可視現場需要分開安裝 檢知器為管中型, 須利用不鏽鋼材質支撐架固定 (3) 檢知器 : (a) 本體材質 : 外體應為抗腐蝕之本體, 需為 PE PVC PVDF 或 SUS316 適於 B. 工業污水量測用 (b) 測量口徑 :1-1/2 (c) 流速範圍 :0.3~10m/s (d) 材質 :SS316L (e) 工作溫度 :0~40 (4) 傳訊器 : (a) 型式 : 微處理機型 (b) 精確度 :0.25%( 若為線性度 :±1%F.S.) (c) 訊號輸出 :4~20mA DC (d) 警報接點 : 二段可調警報 Relay 接點輸出, 須有自動偵測及警報系 電器及儀控工程 7-32

238 統, 當測量值超過預設上 下限值時發出警報 (e) 顯示 :LCD 或 LED 顯示流量值, 並具瞬間流量及累積量顯示功能 (f) 保護等級 :IP65 以上或 NEMA 4X (g) 使用電源 :AC110V 60HZ 或 DC24V ( ) 超音波式流量計 (1) 量測原理 : 超音波式流量計係利用音波發射原理, 測得發射波至液面形成反射波, 再由主機內部程式運算轉換為流量值 (2) 安裝方式 : 主要機件含檢知器 專用電纜 傳訊器等, 可視現場需要分開安裝 檢知器為非沉浸式分離型, 須利用不鏽鋼材質支撐架固定, 並可自池頂安裝孔活動抽出定期檢查 ; 傳訊器應裝設於 304 不鏽鋼箱體內 (3) 檢知器 : (a) 本體材質 : 外體應為抗腐蝕之本體, 需為 PE PVC PVDF 或 EPOXY 適於工業污水量測用 (b) 量測範圍 :0.3~5m (c) 原廠電纜 : 至少 5M 以上 ( 依實際需求長度選用 ) (d) 保護等級 :IP68 以上 (e) 工作溫度 :0~60, 具自動溫度補償功能 (4) 傳訊器 : (a) 型式 : 微處理機型, 具自我診斷功能 (b) 精確度 :0.25%( 若為解析度 :0.1% 或 2mm) (c) 訊號輸出 :4~20mA DC (d) 警報接點 : 四段可調警報 Relay 接點輸出, 須有自動偵測及警報系 電器及儀控工程 7-33

239 統, 當測量值超過預設上 下限值時發出警報 (e) 顯示 :LCD 或 LED 顯示液位值, 並具瞬間流量及累積量顯示功能 (f) 通訊介面 :MODBUS 或 PROFIBUS (g) 保護等級 :IP65 以上或 NEMA 4X (h) 使用電源 :AC110V 60HZ 或 DC24V ( ) 電磁式流量計 (1) 量測原理 : 係以一組電力驅動線圈產生磁場, 利用流動之液體於磁場中感應產生 電壓, 並轉換為與流體之流量成正比之訊號 (2) 安裝方式 : 主要機件含檢知器 專用電纜 傳訊器等, 可視現場需要分開安裝 檢知器為非沉浸式, 須利用不鏽鋼材質支撐架固定, 並可自池頂安裝孔活動抽出定期檢查 ; 傳訊器應裝設於 304 不鏽鋼箱體內 (3) 檢知器 : (a) 本體材質 : 應為抗腐蝕之本體, 測定管材質為 SUS304; 內襯材質為 PTFE PFA 合成橡膠或陶瓷; 電極材質 SUS316L Hastelloy C 或 Platinum 等適於工業污水量測用 (b) 量測範圍 :0.3~10 m/s (c) 原廠電纜 : 至少 10M 以上 ( 依實際需求長度選用 ) (d) 工作溫度 :0~60 (4) 傳訊器 : (a) 型式 : 微處理機型, 具自我診斷及內建避雷保護功能 (b) 精確度 :0.3~1 m/s 為 0.5%;1~10 m/s 為 0.25% (c) 訊號輸出 :4~20mA DC 及 Pulse 電器及儀控工程 7-34

240 (d) 通訊介面 :Field bus Modbus 或 Brain (e) 顯示 :LCD 或 LED 顯示流量值, 並具瞬間流量及累積量顯示功能 (f) 保護等級 :IP65 以上或 NEMA 4X (g) 使用電源 :AC110V 60HZ 或 DC24V (5) 儀錶設備之輸出訊號 : 須先經各處理單元之 I/O 模組 (Analog Input Module) 收集後, 再由複置式通訊電纜傳送至中控室 (6) 各蹼輪式流量計 超音波式流量計及電磁式流量計之檢知器及傳訊器 : 應採用同一製造廠家之產品或由同一家供應商所供應者, 如為外貨, 其提供之儀錶須有國內正式代理商並具備有維修服務之設備及制度證明 (7) 電源用避雷器 : 屋內或屋外式, 適合安裝於盤內及儀錶箱裝置, 耐 8x20μs 衝擊波時有 2,000A 放電量, 適用於使用之電壓 (8) 訊號用避雷器 : 屋內或屋外式, 適合安裝於盤內及儀錶箱裝置, 耐 8x20μs 衝擊波時有 2,000A 放電量, 適用於使用之電壓 (9) 訊號傳送回路 : 現場及區域控制盤 (CP) 內均需裝設訊號用避雷器, 而儀錶之電源端需加裝電源用避雷器 若所採用之儀錶設備已有內藏型避雷器者, 則現場可免予裝設 ( ) 浮球式水位計 : (1) 量測原理 : 浮球式水位計內置水銀開關, 透過水位之高低變化造成接點導通與否 ; 超音波式水位計係利用音波發射原理, 測得發射波至液面形成反射波, 由感測器接收音波之時間轉換為液面之高度 (2) 安裝方式 : 主要機件含檢知器 專用電纜 傳訊器等, 可視現場需要分開安裝 檢知器為沉浸式, 須利用不鏽鋼材質支撐架固定, 並可自池頂安裝孔活動抽出定期檢查 ; 傳訊器應裝設於 304 不鏽鋼箱體內 (3) 設備規格 ( 浮球式水位計 ): 電器及儀控工程 7-35

241 (a) 材質 : 浮球為 PP 或 PVC, 電纜為抗油 PVC 或橡皮被覆 (b) 保護等級 :IP68 以上 (c) 電纜長度 :6M 以上 (d) 輸出 : 乾接點 (AC 220V,2A 以上 ) (e) 操作溫度 :0-60 (f) 具 UL CE 或 CSA 認證 ( ) 超音波水位計 : (1) 檢知器 : (a) 本體材質 : 外體應為抗腐蝕之本體, 需為 PE PVC PVDF 或 EPOXY 適於工業污水量測用 (b) 量測範圍 :0.5~12m (c) 原廠電纜 : 至少 5M 以上 ( 依實際需求長度選用 ) (d) 保護等級 :IP68( 若為防爆區應為 Eexd m IIBT6) (e) 工作溫度 :0~70, 具自動溫度補償功能 (2) 傳訊器 : (a) 型式 : 微處理機型, 具自我診斷功能 (b) 精確度 :0.25%( 若為解析度 :0.1% 或 2mm) (c) 訊號輸出 :4~20mA DC (d) 警報接點 : 四段可調警報 Relay 接點輸出, 須有自動偵測及警報系統, 當測量值超過預設上 下限值時發出警報 (e) 顯示 :LCD 或 LED 顯示液位值 (f) 通訊介面 :MODBUS 或 PROFIBUS 電器及儀控工程 7-36

242 (g) 保護等級 :IP65 以上或 NEMA 4X (h) 使用電源 :AC110V 60HZ 或 DC24V (3) 儀錶設備之輸出訊號須先經各處理單元之 I/O 模組 (Analog Input Module) 收集後, 再由複置式通訊電纜傳送至中控室 (4) 各浮球式水位計 超音波式水位計之檢知器及傳訊器, 應採用同一製造廠家之產品或由同一家供應商所供應者, 如為外貨, 其提供之儀錶須有國內正式代理商並具備有維修服務之設備及制度證明 (5) 電源用避雷器 : 屋內或屋外式, 適合安裝於盤內及儀錶箱裝置, 耐 8x20μs 衝擊波時有 2,000A 放電量, 適用於使用之電壓 (6) 訊號用避雷器 : 屋內或屋外式, 適合安裝於盤內及儀錶箱裝置, 耐 8x20μs 衝擊波時有 2,000A 放電量, 適用於使用之電壓 (7) 於訊號傳送回路, 現場及區域控制盤 (CP) 內均需裝設訊號用避雷器, 而儀錶之電源端需加裝電源用避雷器 若所採用之儀錶設備已有內藏型避雷器者, 則現場可免予裝設 ( ) 空氣流量計 : (1) 量測原理 : 利用文式管 皮托管 渦流式 或孔口板等檢知器前後端所產生空氣壓力差, 經運算後即可測得流量 (2) 安裝方式 : 主要機件含檢知器 專用電纜 傳訊器等, 可視現場需要分開安裝 採法蘭接頭直接固定於主管上, 傳訊器應裝設於 304 不鏽鋼箱盤內, 並利用不鏽鋼支架固定於適當觀測位置 統包商需特別考量流量計本能前後直管之安裝距雜, 以免造成流量量測之誤差 (3) 檢知器 : (a) 量測範圍 : 依實際需求選用 電器及儀控工程 7-37

243 (b) 本體材質 :SUS304 SUS316 或更佳材質 (c) 安裝方式 : 法蘭盤或牙口 ( 依現場狀況調整 ) (d) 工作溫度 :0-80 (4) 傳訊器 : (a) 型式 : 微處理機型, 具自我診斷及內建避雷保護功能 (b) 精確度 :0.1% (c) 訊號輸出 :4~20mA DC (d) 通訊介面 :Field bus Brain (e) 顯示 :LCD 或 LED 顯示流量值, 並具瞬間流量或累積量顯示功能 (f) 保護等級 :IP65 以上或 NEMA 4X (g) 使用電源 :AC 110V 60Hz 或 DC24V (5) 儀錶設備之輸出訊號須先經各處理單元之 I/O 模組 (Analog Input Module) 收集後, 再由複置式通訊電纜傳送至中控室 (6) 各空氣流量計之檢知器及傳訊器, 應採用同一製造廠家之產品或由同一家供應商所供應者, 如為外貨, 其提供之儀錶須有國內正式代理商並具備有維修服務之設備及制度證明 (7) 電源用避雷器 : 屋內或屋外式, 適合安裝於盤內及儀錶箱裝置, 耐 8x20μs 衝擊波時有 2,000A 放電量, 適用於使用之電壓 (8) 訊號用避雷器 : 屋內或屋外式, 適合安裝於盤內及儀錶箱裝置, 耐 8x20μs 衝擊波時有 2,000A 放電量, 適用於使用之電壓 (9) 於訊號傳送回路, 現場及區域控制盤 (CP) 內均需裝設訊號用避雷器, 電器及儀控工程 7-38

244 而儀錶之電源端需加裝電源用避雷器 若所採用之儀錶設備已有內藏型避雷器者, 則現場可免予裝設 ( ) 酸鹼度計 : (1) 量測原理 : 採沉浸型利用電極檢出方式量測, 偵測電極須置於低水位以下 (2) 安裝方式 : 主要機件含檢知器 專用電纜 傳訊器等, 可視現場需要分開安裝 檢知器為沉浸式, 須利用不鏽鋼材質支撐架固定, 並可自池頂安裝孔活動抽出定期檢查 ; 傳訊器應裝設於 304 不鏽鋼箱體內 (3) 檢知器 : (a) 本體材質 : 沉浸式電極, 外體應為抗腐蝕之本體, 需為 PE PVC PPS 或 EPOXY 適於工業污水量測用 (b) 量測範圍 :0~14.0 ph (c) 原廠電纜 : 至少 10M 以上 ( 依實際需求長度選用 ) (d) 型式 : 複合式電極, 包括玻璃電極 溫度補償電極 比較電極 (e) 工作溫度 :0~80, 具有手 / 自動溫度補償功能 (4) 傳訊器 : (a) 型式 : 微處理機型, 具自我診斷及電極偵測功能 (b) 精確度 :±0.1pH 或 ±0.1% (c) 訊號輸出 :4~20mA DC(Isolated) (d) 警報接點 : 四段可調警報 Relay 接點輸出, 須有自動偵測及警報系統, 當測量值超過預設上 下限值時發出警報 (e) 顯示 :LCD 或 LED 顯示酸鹼度值, 並具工程單位如 ph (f) 保護等級 :IP65 以上或 NEMA 4X 電器及儀控工程 7-39

245 (g) 使用電源 :AC110V 60HZ 或 DC24V (5) 儀錶設備之輸出訊號須先經各處理單元之 I/O 模組 (Analog Input Module) 收集後, 再由複置式通訊電纜傳送至中控室 (6) 各酸鹼度計之檢知器及傳訊器, 應採用同一製造廠家之產品或由同一家供應商所供應者, 如為外貨, 其提供之儀錶須有國內正式代理商並具備有維修服務之設備及制度證明 (7) 電源用避雷器 : 屋內或屋外式, 適合安裝於盤內及儀錶箱裝置, 耐 8x20μs 衝擊波時有 2,000A 放電量, 適用於使用之電壓 (8) 訊號用避雷器 : 屋內或屋外式, 適合安裝於盤內及儀錶箱裝置, 耐 8x20μs 衝擊波時有 2,000A 放電量, 適用於使用之電壓 (9) 於訊號傳送回路, 現場及區域控制盤 (CP) 內均需裝設訊號用避雷器, 而儀錶之電源端需加裝電源用避雷器 若所採用之儀錶設備已有內藏型避雷器者, 則現場可免予裝設 ( ) 固體懸浮物件分析計 : (1) 量測原理 : 採用沉浸型電極檢出方式, 利用紅外線散射光之原理量測, 偵測電極須置於低水位以下 (2) 安裝方式 : 主要機件含檢知器 專用電纜 傳訊器等, 可視現場需要分開安裝 檢知器為沉浸式, 須利用不鏽鋼材質支撐架固定, 並可自池頂安裝孔活動抽出定期檢查 ; 傳訊器應裝設於 304 不鏽鋼箱體內 (3) 檢知器 : (a) 本體材質 : 沉浸式電極, 外體應為抗腐蝕之本體, 需為 PVC EPOXY 或 SUS304 適於工業污水量測用 (b) 量測範圍 :0~200mg/l 或 NTU 電器及儀控工程 7-40

246 (c) 原廠電纜 : 至少 10M 以上 ( 依實際需求長度選用 ) (d) 保護等級 :IP68 以上 (e) 工作溫度 :0~50 (4) 傳訊器 : (a) 型式 : 微處理機型, 具自我診斷功能 (b) 精確度 :±4%( 若為再現性 :±2%) (c) 訊號輸出 : 兩組 4~20mA DC(Isolated) (d) 警報接點 : 四段可調警報 Relay 接點輸出, 須有自動偵測及警報系統, 當測量值超過預設上 下限值時發出警報 (e) 顯示 :LCD 或 LED 固體懸浮濃度值, 並具工程單位如 mg/l 或 NTU (f) 保護等級 :IP65 以上或 NEMA 4X (g) 使用電源 :AC110V 60HZ 或 DC24V (5) 儀錶設備之輸出訊號須先經各處理單元之 I/O 模組 (Analog Input Module) 收集後, 再由複置式通訊電纜傳送至中控室 (6) 各固體懸浮物分析計之檢知器及傳訊器, 應採用同一製造廠家之產品或由同一家供應商所供應者, 如為外貨, 其提供之儀錶須有國內正式代理商並具備有維修服務之設備及制度證明 (7) 電源用避雷器 : 屋內或屋外式, 適合安裝於盤內及儀錶箱裝置, 耐 8x20μs 衝擊波時有 2,000A 放電量, 適用於使用之電壓 (8) 訊號用避雷器 : 屋內或屋外式, 適合安裝於盤內及儀錶箱裝置, 耐 8x20μs 衝擊波時有 2,000A 放電量, 適用於使用之電壓 電器及儀控工程 7-41

247 (9) 於訊號傳送回路, 現場及區域控制盤 (CP) 內均需裝設訊號用避雷器, 而儀錶之電源端需加裝電源用避雷器 若所採用之儀錶設備已有內藏型避雷器者, 則現場可免予裝設 ( ) 溶氧計 : (1) 量測原理 : 採沉浸型, 利用電解薄膜式 (Polarographic membrane type) 電極量測, 偵測電極須置於低水位以下 (2) 安裝方式 : 主要機件含檢知器 專用電纜 傳訊器等, 可視現場需要分開安裝 檢知器為沉浸式, 須利用不鏽鋼材質支撐架固定, 並可自池頂安裝孔活動抽出定期檢查 ; 傳訊器應裝設於 304 不鏽鋼箱體內 (3) 檢知器 : A. 本體材質 : 沉浸式電極, 外體應為抗腐蝕之本體, 需為 PP PE PVC 或 EPOXY 適於工業污水量測用 B. 量測範圍 :0~20.0ppm 或 mg/l C. 原廠電纜 : 至少 10M 以上 ( 依實際需求長度選用 ) D. 保護等級 :IP68 E. 工作溫度 :0~45, 具有手 / 自動溫度補償功能 (4) 傳訊器 : A. 型式 : 微處理機型, 具自我診斷功能 B. 精確度 :±0.05ppm 或 mg/l C. 訊號輸出 : 兩組 4~20mA DC(Isolated) D. 警報接點 : 四段可調警報 Relay 接點輸出, 須有自動偵測及警報系統, 當測量值超過預設上 下限值時發出警報 E. 顯示 :LCD 或 LED 顯示溶氧量, 並具工程單位如 ppm 或 mg/l 電器及儀控工程 7-42

248 F. 保護等級 :IP65 以上或 NEMA 4X G. 使用電源 :AC110V 60HZ 或 DC24V (5) 儀錶設備之輸出訊號須先經各處理單元之 I/O 模組 (Analog Input Module) 收集後, 再由複置式通訊電纜傳送至中控室 (6) 各溶氧計之檢知器及傳訊器, 應採用同一製造廠家之產品或由同一家供應商所供應者, 如為外貨, 其提供之儀錶須有國內正式代理商並具備有維修服務之設備及制度證明 (7) 電源用避雷器 : 屋內或屋外式, 適合安裝於盤內及儀錶箱裝置, 耐 8x20μs 衝擊波時有 2,000A 放電量, 適用於使用之電壓 (8) 訊號用避雷器 : 屋內或屋外式, 適合安裝於盤內及儀錶箱裝置, 耐 8x20μs 衝擊波時有 2,000A 放電量, 適用於使用之電壓 (9) 於訊號傳送回路, 現場及區域控制盤 (CP) 內均需裝設訊號用避雷器, 而儀錶之電源端需加裝電源用避雷器 若所採用之儀錶設備已有內藏型避雷器者, 則現場可免予裝設 ( ) 化學需氧量計 : (1) 量測原理 : 採氫氧基電極氧化法或紫外線吸光光度法量測 (2) 安裝方式 : 主要機件含檢知器 專用電纜 傳訊器等, 應置於 304 不鏽鋼箱體內 ; 並提供採樣泵及過濾器, 將待測液透過取樣管進入儀器本體作分析量測 (3) 設備規格 : A. 測定範圍 :2~300mg/l 或 0~2Abs B. 分析或測定時間 :1 分鐘以內達 90% 電器及儀控工程 7-43

249 C. 信號輸出 :DC4~20mA 或 0~1V D. 顯示 :LCD 或 LED 顯示 COD 值 E. 再現性: ±2% 以內 F. 須手動或自動校正, 具維修保養之控制信號輸出及自動洗淨功能 G. 電源 :AC 110V,60Hz H. 應附一年份之藥品及所需之備品, 藥品部份應為原廠配製之藥液 (4) 儀錶設備之輸出訊號須先經各處理單元之 I/O 模組 (Analog Input Module) 收集後, 再由複置式通訊電纜傳送至中控室 (5) 各化學需氧量分析儀之檢知器及傳訊器, 應採用同一製造廠家之產品或由同一家供應商所供應者, 如為外貨, 其提供之儀錶須有國內正式代理商並具備有維修服務之設備及制度證明 (6) 電源用避雷器 : 屋內或屋外式, 適合安裝於盤內及儀錶箱裝置, 耐 8x20μs 衝擊波時有 2,000A 放電量, 適用於使用之電壓 (7) 訊號用避雷器 : 屋內或屋外式, 適合安裝於盤內及儀錶箱裝置, 耐 8x20μs 衝擊波時有 2,000A 放電量, 適用於使用之電壓 (8) 於訊號傳送回路, 現場及區域控制盤 (CP) 內均需裝設訊號用避雷器, 而儀錶之電源端需加裝電源用避雷器 若所採用之儀錶設備已有內藏型避雷器者, 則現場可免予裝設 ( ) 毒性氣體檢測設備 : (1) 安裝方式 : 檢知器須利用不鏽鋼材質支撐架固定, 控制器應裝設於 304 不鏽鋼箱體內 (2) 檢知器 : 電器及儀控工程 7-44

250 A. 檢測氣體 :H2S 及 CO B. 檢測方式 : 三電極式或電化學式 (Electrochemical Type) C. 檢測範圍 :0-50ppm(CO) 0-50ppm(H2S) 依實際需求選用 D. 反應時間 :15 秒以內 E. 精確度 :±1.5%FS F. 防爆等級 :Ex. d IIC T6 或 Class 1 Div 1,Group C,D G. 溫度範圍 :0~40 (3) 指示傳訊器 : A. 型式 : 微處理機型 B. 精確度 :0.25%( 若為線性度 :±1%F.S.) C. 訊號輸出 :4~20mA DC D. 警報接點 : 四段可調警報 Relay 接點輸出, 須有自動偵測及警報系統, 當測量值超過預設上 下限值時發出警報 E. 通訊介面 :Field bus Modbus 或 Brain F. 使用電源 :AC 110V 60HZ 或 DC24V (4) 儀錶設備之輸出訊號須先經各處理單元之 I/O 模組 (Analog Input Module) 收集後, 再由複置式通訊電纜傳送至中控室 (5) 各毒性氣體檢測設備之檢知器及傳訊器, 應採用同一製造廠家之產品或由同一家供應商所供應者, 如為外貨, 其提供之儀錶須有國內正式代理商並具備有維修服務之設備及制度證明 (6) 電源用避雷器 : 屋內或屋外式, 適合安裝於盤內及儀錶箱裝置, 耐 8x20μs 衝擊波時有 2,000A 放電量, 適用於使用之電壓 電器及儀控工程 7-45

251 (7) 訊號用避雷器 : 屋內或屋外式, 適合安裝於盤內及儀錶箱裝置, 耐 8x20μs 衝擊波時有 2,000A 放電量, 適用於使用之電壓 (8) 於訊號傳送回路, 現場及資料收集盤內均需裝設訊號用避雷器, 而儀錶之電源端需加裝電源用避雷器 若所採用之儀錶設備已有內藏型避雷器者, 則現場可免予裝設 ( ) 爆炸性氣體檢測設備 : (1) 安裝方式 : 檢知器須利用不鏽鋼材質支撐架固定, 控制器應裝設於 304 不鏽鋼箱體內 (2) 檢知器 : A. 檢測氣體 :CH4 B. 檢測方式 : 紅外線式或電極式 C. 檢測範圍 :0-100% LEL D. 反應時間 :15 秒以內 E. 精確度 :±1.5%FS F. 防爆等級 :Ex. d IIC T6 或 Class 1 Div 1,Group C,D G. 溫度範圍 :0~40 (3) 指示傳訊器 : A. 型式 : 微處理機型 B. 精確度 :0.25%( 若為線性度 :±1%F.S.) C. 訊號輸出 :4~20mA DC D. 警報接點 : 四段可調警報 Relay 接點輸出, 須有自動偵測及警報系統, 當測量值超過預設上 下限值時發出警報 電器及儀控工程 7-46

252 E. 通訊介面 :Field bus Modbus 或 Brain F. 使用電源 :AC 110V 60HZ 或 DC24V (4) 儀錶設備之輸出訊號須先經各處理單元之 I/O 模組 (Analog Input Module) 收集後, 再由複置式通訊電纜傳送至中控室 (5) 各爆炸性氣體檢測設備之檢知器及傳訊器, 應採用同一製造廠家之產品或由同一家供應商所供應者, 如為外貨, 其提供之儀錶須有國內正式代理商並具備有維修服務之設備及制度證明 (6) 電源用避雷器 : 屋內或屋外式, 適合安裝於盤內及儀錶箱裝置, 耐 8x20μs 衝擊波時有 2,000A 放電量, 適用於使用之電壓 (7) 訊號用避雷器 : 屋內或屋外式, 適合安裝於盤內及儀錶箱裝置, 耐 8x20μs 衝擊波時有 2,000A 放電量, 適用於使用之電壓 (8) 於訊號傳送回路, 現場及資料收集盤內均需裝設訊號用避雷器, 而儀錶之電源端需加裝電源用避雷器 若所採用之儀錶設備已有內藏型避雷器者, 則現場可免予裝設 7.15 初估電機規範章節目錄 章碼章名 避雷設備 閉路電視設備 中央監視主控制設備 火警警報設備 消防管材及施工方法 滅火器設備 消防栓及連結送水管設備 給排水衛生器具 電器及儀控工程 7-47

253 章碼 章 名 分離式空調機組 基本電機規則 防爆器材 接地 電力設備接地與連接 電線及電纜 kV 以下屋外管線 高電壓電纜 控制用電線及電纜 導線管 電機接線盒及配件 金屬導線槽 配線器材 接線裝置 電動機 柴油引擎發電機組 變頻器 高壓模鑄式變壓器 整組式功因改善用低壓電容器組 儀表 電驛及控制裝置 高壓配電盤 高壓斷路器 低壓配電盤 低壓空氣斷路器 低壓變壓器 分電箱 屋內照明設備 道路照明 緊急照明設備 自動交換機電話系統 緊急廣播設備 電器及儀控工程 7-48

254 第八章景觀與多功能利用設施 8. 1 整體景觀發展構想 嘉義市古稱諸羅山, 亦稱桃城, 位於嘉南平原東北, 提起嘉義便令 人想起嘉南平原一望無際的千頃良田及縱橫田間的水圳 渠道 農塘 圖 水資源回收中心區位圖嘉義水資源回收中心 -- 是污水的濾島, 是嘉義活水循環的心臟 嘉義水資源回收中心位於嘉義市西北方, 嘉義排水幹線西側, 面積約為 16.6 公頃, 承受水體為嘉義排水 ( 上游為中央排水 ) 幹線, 如圖 所示 廠區之設計理念以能將區域內的污水自我消化, 二期後續發展空間並轉化為大面積活動草坪, 供民眾使用 8.2 環境景觀說明 嘉義市古名 諸羅山, 源自平埔族原住民洪雅族社名之譯音, 荷蘭 人稱之為 Tirosen 社 另一說則認為, 因為嘉義東方 諸 山 羅 列, 景觀與多功能利用設施 8-1

255 故以此稱之 又名 桃城, 因清代興築之古城形如桃而名, 桃之尾尖, 在今中央七彩噴水池一帶, 市民慣稱桃仔尾 嘉義市位於臺灣西南部嘉南平原北端, 北回歸線經過該市附近, 在全市的地形上除東邊一部份屬竹崎丘陵地帶外, 其餘均為肥沃之平原, 地勢由東向西緩降, 地形平坦廣闊, 唯位於嘉南平原之梅山斷層地帶邊緣 外圍由嘉義縣環繞, 人口數為 27.2 萬人, 市區人口密度 12,642 人 / 平方公里 8.3 景觀配置構想基本方案統包商需考慮其基地周邊環境現況及廠區分期設計概念, 在景觀構想上, 提出綠色休閒設計方案 此為為最節省經費之方案, 配合預留二期開發區域, 設計大面積草坪, 提供週邊居民一個可悠閒徜徉在大片綠地的休閒空間, 亦節約維護管理經費, 為最低要求 統包商可設計更佳方案 圖 綠色休閒鳥瞰圖 景觀與多功能利用設施 8-2

256 8.4 景觀配置構想本團隊希望能在污水下水道工程完成水 濾 水清目標的同時, 亦能打造一處可提供嘉義市民眾親近的大面積綠地空間 本案整體規劃主要可分為管理中心 設施區 休閒綠地 滯洪池及生態隔離綠帶五大分區, 其分區說明如下 : (1) 管理中心配為配合營運管理方便, 將管理中心設於廠區入口處, 主要包含管理中心建築體 綠地空間 景觀水池及既有建物 等 (2) 設施區本案設施區位於管理中心後方, 集中於基地東側, 主要包含汙水處理廠所需設備. (3) 休閒綠地休閒綠地包含入口公園及草坪活動廣場, 本案於入口公園處設計種植台灣欒樹搭配花壇灌木草花, 形塑豐富的入口意象 ; 其餘部分將配合二期預留開發土地, 配置大面積草坪活動廣場, 象徵嘉義的田園景觀, 並噴植草花, 使民眾能感受田園的意境及繽紛的色彩 (4) 滯洪池本案滯洪池將留設於基地北側, 主要以防災機能為目的, 滯洪池周邊將設置圍欄, 以避免人員誤入 (5) 生態隔離綠帶水資源回收中心用地範圍週邊將配置生態隔離綠帶, 本案採雙層喬木搭配雙層灌木之混合複層式種植, 雙層喬木主要是以無患子 欖仁 楓香 雀榕 樟樹 苦楝 台灣欒樹 茄苳此 8 種台灣原生樹種, 以 4 種為一循環, 種植圍繞於基地邊界 ; 灌木部分則是種植月橘 杜鵑 黃金露花 小葉赤楠 小葉女真 春不老 野牡丹 杜虹 景觀與多功能利用設施 8-3

257 花 海桐 厚葉石斑木 10 種, 以 5 種為一循環種植, 此種植方式將達 成隔離綠帶之功能, 更可為基地創造生態綠帶及生物棲息空間 生態隔離綠帶 滯洪池 休閒綠地 設施區 管理中心 生態隔離綠帶 圖 規劃分區示意圖 景觀與多功能利用設施 8-4

258 管理中心 2 設施區 3 休閒綠地 4 滯洪池 1 5 生態隔離綠帶 5 圖 水資源回收中心景觀配置圖 8.5 園區植栽計畫植栽選取以嘉義當地適地 適性種類為優先考量, 如茄冬 楓香 樟樹 苦楝 台灣欒樹 無患子 雀榕 欖仁 等 (1) 規劃原則 (a) 植栽選取以嘉義當地適地 適性種類為優先考量 (b) 搭配季節性植栽, 以強化景觀豐富度 (2) 植栽生態設計原則 (a) 複層及多樣性之植栽種植 (b) 誘蝶 誘鳥植物之栽植 (c) 符合規劃目標 適地適種原則 景觀與多功能利用設施 8-5

259 嘉義市水資源回收中心第一期統包工程 基本需求書 樟樹 欖仁 圖 台灣欒樹 園區植栽示意圖 8.6 現有植栽移植計畫 水資源回收中心預定地現況以農田為主 喬木零星遍佈 主要植栽 包括地瓜 芭蕉 萵苣 菲律賓欖仁 蒲葵等植栽 圖 景觀與多功能利用設施 污水廠預定地植栽現況照片 8-6

260 圖 未來適宜移植之植栽現況位置圖經現地調查, 本區未來適宜移植之樹木調查共計 33 株 13 種, 其種類數量為破布子 1 株 芒果 1 株 波羅蜜 1 株 苦楝 5 株 小葉欖仁 2 株 蒲葵 3 株 菲律賓欖仁 13 株 小葉南洋杉 1 株 可可椰子 1 株 烏桕 1 株 雀榕 1 株 榕樹 1 株 南美假櫻桃 2 株, 詳如下表 表 未來適宜移植之植栽現況調查說明表 編號 樹種 樹高 (M) 樹胸徑 (CM) 樹胸圍 (CM) 樹冠寬福 (M) 備註 A1 破布子 景觀與多功能利用設施 8-7

261 編號 樹種 樹高 樹胸徑 樹胸圍 樹冠寬福 備註 (M) (CM) (CM) (M) A2 芒果 A3 波羅蜜 A4 苦楝 低分枝 A5 小葉欖仁 A6 小葉欖仁 A7 蒲葵 A8 蒲葵 A9 蒲葵 A10 苦楝 A11 苦楝 A12~ A24 菲律賓欖仁 共 13 株 A25 小葉南洋杉 A26 可可椰子 A27 烏桕 A28 雀榕 低分枝 多分枝 A29 榕樹 低分枝, 生長 於水泥牆上 景觀與多功能利用設施 8-8

262 編號 樹種 樹高 (M) 樹胸徑 (CM) 樹胸圍 (CM) 樹冠寬福 (M) 備註 A30 南美假櫻桃 A31 南美假櫻桃 A32 苦楝 A33 苦楝 (1) 植栽移植原則由於本區域需配合水資源回收中心設施進行整體開發, 因此位於本區域內的植栽無法以原地保留的方式保存, 故建議除先驅樹種 不易移植或移植存活不易的植栽外, 其餘樹種均應辦理移植, 本案移植樹木計畫移植於本案用地生態隔離綠帶 (2) 不適合移植的植栽處理原則位於水資源回收中心區區域內植栽, 除了經調查後需進行移植之植栽外, 其它於施工過程中不適合移植之樹種, 如先驅樹種 外來種 等, 為避免此些植栽對本土植物原生地造成危害, 將以移除方式辦理 (3) 定植區域選擇原則 (a) 以生態隔離綠帶為主若移植至距離原生地太遠的地區, 在運輸的過程中容易導致移植樹木的枝幹和根部風乾脫水 此外, 長途運輸的顛簸易使土球破碎, 同時也會因長途運輸而增加運輸成本, 因此本案生態隔離綠帶為最佳移植地點 (b) 以一次定植為原則 景觀與多功能利用設施 8-9

263 為減少已移植的植栽未來面臨二次移植的課題, 應採行一次定植的方式, 增加植栽存活率, 避免植栽二次移植的困擾 經評估廠區內有足夠空間容納移植植栽, 無須移植於區外, 因此建議移植植栽將定植於廠區東北側隔離綠帶 本計畫預定移植植栽定植位置詳如下圖 圖 預定移植植栽定植位置圖 (4) 移植注意事項及時機的選擇健康的苗木, 對於未來廠區環境綠化的成功率影響甚鉅 ; 苗木在移植及養護的過程中需經過妥善的照顧及良好的生長條件, 方可形成良好的根系及生長環境適應性 因此, 適當的掌握移植時機, 亦會影響日後苗木生長品質及綠化成果 依嘉義地區及各年的氣候狀態, 可以有些許季節性的變化 下列就水資中心的區位氣候及立地條件, 針對移植前處理工作及時節選 景觀與多功能利用設施 8-10

264 定建議如下 : (a) 移植時機 (i) 移植前處理及注意事項 1 包括樹冠修剪 斷根 立支架及藥劑處理等工作 2 修剪時期應依據移植樹木的生理週期而定 常綠樹種大規 模的修剪適宜在春季進行, 夏季則不宜進行大規模修剪, 以免造成樹木的生理障礙 3 禁止以去除主幹方式修剪喬木 喬木移植前通常需要適量 的修枝來減少枝葉的水分蒸散 不同樹種的修剪量亦不 同, 例如闊葉樹應將枝葉生長過密處剪除, 修剪量依樹勢 情況而定 樹木生長勢較差者, 應減少枝葉修剪的量 4 移植植物規格, 數量與施工過程照片應確實紀錄以利查 核 (ii) 適宜移植之時節及樹種相對月份 景觀與多功能利用設施 8-11

265 1 常綠闊葉樹種之最適期為 10 月下旬至 11 月下旬 ( 秋末 ), 以 及 3 月至 6 月 2 落葉樹種最適期 11 月下旬 ~ 隔年 1 月下旬 ( 萌芽前 ) 8.7 初估景觀規範章節目錄章碼章名 景觀公園灌溉系統 植栽 植物種植及移植 移植 植栽準備 植草 植樹 植物保護 景觀與多功能利用設施 8-12

266 第九章公用輔助設備及雜項工程 9.1 吊車 設計準則本節所述包括維修保養用之各式輔助吊車, 這些輔助吊車應為合格製造廠之標準製品 輔助吊車係工廠內設備修理及維護使用, 應為鋼索式電動吊車, 並由一懸垂式控制器來驅動及控制 供應範圍本節所述之供應範圍, 至少應包括但不僅限於下列項目 : 單軌或走橋式電動吊車 捲揚機構 完整之鋼絲索組 - 吊 橫行樑 供應電力之滑輪式電纜 懸垂式控制器 ( 按鈕開關 ) 完整之電線及電纜 防蝕塗裝 所有設備之接地潤滑系統 設計及施工要求 (1) 所有輔助吊車之設計應符合各相關規定及法規要求 吊車係由一懸吊至離操作地板面約 1m 之懸垂式控制器 ( 按鈕開關 ) 所控制, 按鈕開關器應附安全鑰匙開關 吊車應明確標示出其最大提吊容量, 所有鋼索及其附屬零件包括吊鉤之設計, 其安全係數不得小於 5 吊車安裝完成後需由國內主管機關完成檢驗及認可 (2) 單軌輔助吊車或走橋式吊車係設置於需定期從事修理及維護工作之地點, 至少應包括下列各區域 : 進流抽水站泵浦室 欄污柵區域 前處理機房渦流沉砂池 鼓風機房 污泥脫水機房等 (3) 其他設備 / 區域所需者 ( 甲方監造工程司判定確屬維修保養需要之處 ) (4) 吊車設計吊重應配合各區域最大設備重量, 吊車之額定提吊容量應為 公用輔助設備及雜項工程 9-1

267 設計荷重之 125% 以上, 且不得小於 2 噸 單軌吊車橫行樑應採用 I 型樑, 其配置範圍應涵蓋設備所需修理及維護之區域, 吊車揚程需配合設備安裝位置 (5) 統包商應提供可移動之 2 組手動鏈條吊車, 額定吊重至少 1000kg, 鏈條 7m 長, 統包商應設計兩組活動三腳吊裝支撐架 ( 不銹鋼材質 ) 配合使用 9.2 實驗室環境與設備規劃 基本設計構想本工程應於管理大樓一樓, 設置一座實驗室, 供水資源回收中心及污水下水道系統, 日常檢驗水質之用, 統包商應提供包括實驗室之實驗室儀器設備 水質分析儀器及設備 玻璃器材 試藥 實驗室桌櫃設備等 供應範圍 實驗室環境 (1) 統包商於設計實驗室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2) 實驗桌之配置與作業內容應有關聯性 (3) 室內通道空間至少需 1.5m, 且具備兩個進出口以確保安全 (4) 實驗室之採光應避免影響實驗進行或藥劑儲存, 應將主實驗桌與窗戶垂直擺放 (5) 室內照明應大於 500LUX, 室內應注意通風, 應設至少每小時 10 次換氣量之通風, 空調設備應考慮室內多項產生廢熱機器之影響, 提供足夠之冷房能力 (6) 避免實驗室二次污染, 應設置廢氣處理裝置, 並設置實驗廢液分類儲存裝置 公用輔助設備及雜項工程 9-2

268 (7) 實驗室電力系統配置, 統包商必須提供 110V 及 220V 單相 220V 三相電源, 並提供穩定電壓裝置, 以維持儀器精確度, 並於各實驗桌及實驗室內提供足夠之插座 (8) 實驗室應配合實驗桌與實驗設施之位置, 設置給排水管線 給水栓 (9) 實驗室內應有足夠之急救設施與設備, 如緊急洗眼裝置 安全淋浴 滅火器 急救箱等 (10) 實驗室廢氣處理應採用室內式, 避免廢氣處理設施管線影響建築物外觀 (11) 實驗室 精密實驗室與資料處理室應分開, 室內地坪應為耐酸鹼地坪 實驗室桌櫃 (1) 主實驗區 A. 中央實驗桌 ( 附懸空式藥品架 )( 參考尺寸 : LxWxH240x150x80/165cm) 至少三座 B. 雙水槽桌 ( 附滴水架 )( 參考尺寸 :LxWxH 150x75x80cm) 至少三座 C. 靠邊實驗桌 ( 參考尺寸 :LxWxH240x80x80cm) 至少五座 D. 排煙櫃 ( 參考尺寸 :LxWxH150x86x235cm) 至少三座 ( 含室內廢氣處理裝置 ) E. 無菌無塵台 ( 參考尺寸 :LxWxH193x78x205cm) 至少一座 F. 藥品櫃 ( 參考尺寸 :LxWxH150x40x240cm) 至少一座 G. 緊急洗眼裝置至少二座 H. 廢液收集裝置一組 I. 實驗椅至少五支 公用輔助設備及雜項工程 9-3

269 (2) 精密儀器室 A. 靠邊實驗桌 ( 參考尺寸 :500x80x80cm) B. 天平桌 ( 參考尺寸 :150x80x80cm) (3) 貯存室 A. 置物架二組 ( 參考尺寸 :1500x500x1550cm) B. 衣物櫃三組 ( 參考尺寸 :500x550x1900cm) 實驗室設備 (1) 本中心所需實驗室儀器設備, 係為提供處理廠實驗室之日常使用為原則, 計分為五大類, 分別為一般分析儀器及設備 水質分析儀器及設備 附屬設備 玻璃器材及其他 試藥 (2) 統包商必須提供裝置下述之實驗室儀器 設備及所有必備之零配件, 除特別規定外, 所有儀器必須能在 110 伏特或 220 伏特及 60 赫茲狀況下操作 (3) 一般分析儀器及設備應包括下列項目 : A. 分析天平 (Analytical Balance) B. 電子上皿天平 (Electronic Top-Loading Balance) C. 加熱板 / 攪拌器 (Hot Plate/Stirrer) D. 多座式電子加熱器 (Macro-Electrothermal) E. 高溫爐 (Muffle) F. 烘箱 (Universal Oven) G. 冰箱 (Refrigerator) H. 蒸餾 逆滲透 / 超純水製造系統 (RO/DI Water System) I. 凱氏氮消化與蒸餾儀器 (macro-kjeldahl Ammonia-Nitrogen 公用輔助設備及雜項工程 9-4

270 Digestion& Distillation Apparatus) (4) 水質分析儀器及設備應包括下列項目 : A. 酸鹼度計 (ph Meter)( 桌上及攜帶型各一 ) B. 溶氧分析計 (DO Analyzer)( 桌上及攜帶型各一 ) C. 導電度計 (Conductivity Meter)( 桌上及攜帶型各一 ) D. COD 裝置 (C.O.D Apparatus) E. 低溫培養箱 (Low Temperature Incubator) F. 真空過濾裝置 (Vacuum Filter Apparatus) G. 培養箱 (Incubator) H. 高溫滅菌器 (Autoclave) I. 菌落計數器 (Colony Counter) J. 照相顯微鏡 (Complete Microscope) K. 離心機 (Centrifuge) L. 凱氏氮分析裝置 (Kjeldahl Nitrogen Apparatus) M. 紫外光 / 可見光光譜儀 (UV/VIS Spectrophotometer) N. 自動採水樣器 (Auto Sampler) (5) 附屬設備應包括下列項目 A. 磁性接合式過濾漏 (Plastic Filter Funnel Manifold) B. 真空過濾裝置 (Vaccuum Filter Apparatus) C. 電子乾燥箱 (Electronic Dry Keeper) D. 快速 C.O.D 分析儀 E. 紅外線水分分析儀 公用輔助設備及雜項工程 9-5

271 F. 超音波洗淨器 G. 無菌操作台 H. 數字滴定器 I. 數字分注器 設計及施工要求 詳細設備規範詳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 章 9.3 二次公害防治及通風空調系統 基本設計構想為減少水資源回收中心運轉後之二次公害, 避免影響附近居民, 同時為保障中心內工作人員之安全, 統包商應提供包括除臭 通風 空調 空氣污染防治與噪音相關設備 供應範圍本節所述之供應範圍, 至少應包括但不僅限於下列項目 : (1) 進流抽水站 前處理機房 初沉池及污泥處理機房 ( 含風管 除臭設備 防臭蓋板 ) (2) 機房及建築物通風管 通風扇 空調 (3) 鼓風機房 緊急發電機房 污泥處理機房噪音防治設施 (4) 緊急發電機黑煙淨化設備 公用輔助設備及雜項工程 9-6

272 9.3.3 設計及施工要求 除臭系統 (1) 在各單元設計時, 為避免產生臭氣致影響操作人員之安全及造成鄰近居民之困擾, 宜審慎考量採用產生較少臭氣之處理方式, 例如在初沉池的出水方式上, 降低溢流堰之跌水高度, 以防止落水後臭味的溢散 ; 同時增加排泥之頻率, 避免沉澱污泥因厭氧而產生臭氣 ; 此外, 在污泥餅及攔除物之輸送時, 宜以密閉式之輸送方式如無軸式螺旋輸送機 (shaftless spiral conveyor) 等為之, 而避免採用帶式輸送器 (Belt conveyor), 以避免空氣污染物之擴散 (2) 水資源回收中心於正常操作時, 臭氣可能自中心散佈至外界, 尤其以污泥脫水設施及有機污水處理系統為甚 為避免臭氣外洩, 前處理欄污設備 渦流沉砂池 初沉池及污泥處理單元 ( 消化 貯存 ) 等之池槽頂均須為密閉構造 ( 採 FRP 加蓋或混凝土構造 ), 其上應預留維修及設備安裝之通道及通氣孔 池槽之頂蓋須易於打開或移除以利維修及設備安裝 (3) 應收集密閉空間內之臭氣經由除臭風管導入除臭設備處理 (4) 機房內人員操作空間之抽換氣量應至少有每小時 10 次容積量, 池槽內部非人員操作空間抽換氣量應至少有每小時 6 次容積量 (5) 進流抽水站 前處理 初沉池及污泥脫水機房應設置除臭系統, 包括二段式濕式 FRP 洗滌塔 化學加藥系統 循環泵浦系統 FRP 風管 風門 排氣風機及相關附件 (6) 其他應注意事項請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訂之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五篇除臭及通風 通風 (1) 空調及通風系統之建造是為了控制廠房建築物如辦公室 管理大樓 警衛室 中央控制室 電氣設備室 變電站 配電室等之溫度 濕度 公用輔助設備及雜項工程 9-7

273 及氣流, 以達預定之條件並供給足夠之新鮮空氣 (2) 通風系統包含排除機房內機電設備所產生之熱量或對人體有害之氣體所需之通風系統 採用之通風原則有三 : 第一, 保持建築物內適宜溫度及供給足夠新鮮空氣, 第二, 提供設備所需之足量空氣, 第三, 從部分房間及區域排出有害氣體 (3) 水資源回收中心之通風, 依使用性質不同分為設備區域及公用設施區域, 每一區域的通風目的及通風方式的考量皆不相同, 茲分述如下 : A. 設備區域 : 一般含泵浦機房處理設備 (Process Equipment Galleries) 前處理房 加藥設備與機房 消毒設備與機房 污泥處理房 處理流程空間及渠道等, 除了正確估計臭味 有害氣體 水氣的產生資料外, 採取換氣或保持負壓等方式控制等, 如有超過 100Hp 之設備需以發散熱量計算換氣量, 每小時換氣數應視設施區域之不同而不同, 以降低操作費用同時確保適當安全性 通風管應視需要採防爆型風管, 依臭味 有害氣體或蒸氣性質使用不銹鋼 SUS 316 PVC PP PE 或 FRP 等耐腐蝕材料, 出風口及抽風口可採不銹鋼 SUS 304 通風設備應視需要採防爆型, 採強制通風方式並製作局部抽風罩將異味和有害氣體等排除, 確保人員設備之安全 B. 公用設施區域或一般場所 : 含保養工作間 工具室 發電機房等, 除了依據法規外, 採用軸流式 離心式風機排風, 確實掌握氣流方向, 計算正確風量, 使操作人員能在安全舒適的環境下工作 通風風管材質使用鍍鋅鋼管或其他經甲方工程師核可之材料 (4) 於有不良氣體及臭味之房間, 其通風量應依據其設計溫度之需求, 或每小時之換氣率, 兩者中取空氣量較大值者設計 (5) 人員進出之機房通風系統應採用強制進出通風, 非人員進出空間採用強制抽風 公用輔助設備及雜項工程 9-8

274 (6) 其他應注意事項請參照施工綱要規範第五篇除臭及通風 通風換氣建 議如下表所示 處理單元換氣率 ( 次數 / 每小時 ) 備註 前處理區 渠道 沉砂池及 初沉池 6 臭味控制並保持負壓 鼓風機房 8 脫水機房 8 保持負壓 地下操作機房 10 臭味控制並保持負壓 空調 (1) 系統概述本計畫管理大樓空調系統建議採用氣冷變頻多聯式空調系統, 主機與室內機分開設置可節省空間, 及節約能源, 且冷媒管以分岐方式配管可配合土建自由配管, 同時為了避免能源之浪費將以用途分區方式設置主機搭配室內機, 如經常使用之空間 : 中控室 實 ( 化 ) 驗室及值班室採用獨立之主機, 共同使用之空間如 : 辦公室 會議室 公用部份 ( 走道, 會客室 ) 等檢討配置適當數量之室內機及主機, 避免閒置浪費能源 室內機採用吊隱式送風機配合擴散型送風口可均勻分佈室內溫度, 迅速達到冷房效果 除了冷房功能外, 並設置新鮮空氣全熱交換器, 強制導入空氣與排出空氣, 提供潔淨的空氣品質 廠區各區域控制室亦採用一般分離式冷氣, 可於適當位置設置室內機, 不影響室內之佈置並可達到冷房之效果 警衛室獨立居留之處所, 故採用窗型冷氣機, 亦可配合土建選用一般分離式冷氣機 (2) 設計條件 公用輔助設備及雜項工程 9-9

275 A. 室外條件依中央氣象局嘉義地區統計資料為參考, 採夏季溫度 30 乾球溫度,80%之相對溼度為設計準則 B. 室內條件空調系統依區域劃分於室內需達到以下設計條件 : a. 辦公室 : 溫度需控制在 之範圍, 相對溼度需控制於 % 之範圍 b. 中控室 : 溫度需控制在 之範圍, 相對溼度需控制於 % 之範圍 c. 實驗室 : 溫度需控制在 之範圍, 相對溼度需控制於 % 之範圍 d. 其他一般性場所 : 溫度需控制在 之範圍, 相對溼度需控制於 55+-5% 之範圍 (3) 系統設計依據 A. 空調風管設計基準採等摩擦係數法, 最高風速不超過 20m/sec B. 風管工程所採用之各項材料及其板厚 接合方法及補強方式, 應參照美國國家空調板金協會 (SMACNA)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或 ASHRAE 之最新版本有關規定製作 其他關於風管工程之規定需參照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 篇相關規定辦理 風管鐵皮材料需為鍍鋅鐵皮或更佳材質, 其規格需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裝置於戶外之材質需為 SUS 304 不銹鋼材質 鐵皮厚度規定如下 : a. 寬度在 300mm 及以下者用 26 號鐵皮 b. 寬度在 301mm 至 750mm 者用 24 號鐵皮 公用輔助設備及雜項工程 9-10

276 c. 寬度在 751mm 至 1500mm 者用 22 號鐵皮 d. 寬度在 1501mm 至 2250mm 者用 20 號鐵皮 e. 寬度在 2251mm 以上者用 18 號鐵皮 C. 冷媒管可採用鋼管或銅管設計, 採用鋼管者需使用厚管 (B), 採用銅管者需採 K 型管設計 室內機排水管採用聚氯乙烯塑膠硬管 (PVC), 相關規定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4053-K33B5 辦理 D. 風機測試需依照美國氣流暨空調協會 (AMCA) 之相關規定辦理, 其他關於空調系統之測試 調整及平衡需參照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 篇相關規定辦理 E. 氣冷變頻多聯式空調系統之壓縮機馬達, 啟動器及控制線路需符合 JIS 或同等標準 室外機運轉外氣溫度在 -5 ~43 DB, 在此範圍內可作冷暖房運轉 空氣污染防治設備 (1) 由於為避免電力中斷造成水資源回收中心無法運轉, 本廠應備有柴油引擎發電機作為緊急備用電源 依照目前環保署訂定之標準, 未來應併同柴油引擎發電機設置空氣污染防治設備, 避免柴油引擎發電機剛開始運轉所產生之黑煙問題 (2) 黑煙淨化器應為觸媒型, 能濾除 90% 之黑煙 大部分之 HC 及 CO, 淨化器本體之安裝應儘量接近引擎排氣口, 以防止溫度散失影響淨化器自我再生之功效 淨化器之安裝可採水平式或垂直式, 如係垂直式安裝時, 應採入口端在上方, 出口端在下方之方式 安裝位置如處於人員可碰觸之處, 應有適當隔熱之防護, 以免人員燙傷 淨化器可安裝固定於引擎機體上, 亦可安裝於其他結構體上, 為免因震動而損及陶瓷濾材, 應加裝防震軟管 噪音防制本廠之主要噪音源包括有聯外道路 鼓風機 抽水機 除臭設備送 公用輔助設備及雜項工程 9-11

277 風機 緊急發電機 污泥濃縮機及污泥脫水機等 其噪音防制措施如下 : (1) 未來主要噪音源, 如鼓風機房 除臭室 發電機 污泥處理房等高噪音單元, 應採獨立防音結構或於機房內設置吸音材料, 進出口應設置不銹鋼氣密隔音門, 以降低噪音影響範圍 (2) 機房通風口儘量朝向遠離人員活動區域及民宅端, 以降低噪音對其之影響 (3) 統包商應選用低噪音型之機械設備, 特別是易產生大噪音量之鼓風機 管 泵浦 馬達及各式閥類等 (4) 所有噪音量大之設備本體基座應採獨立基礎或加裝之防振設備, 以避免結構物共振 (5) 排 換氣管及洩壓管 ( 口 ) 等氣體急速進出口均應裝設消音器 ( 管 ) 利用聲波之吸收 反射及干涉以減少音量 (6) 通風扇應設置吸音設施 (7) 濃縮機 脫水機應加設獨立式隔音罩降低操作噪音 (8) 其他需求請參照施工綱要規範第 章規定 9.4 保養 備品儲存區及保養維修工具 基本設計構想 (1) 全廠系統啟動運轉, 所需備品數量龐大, 必須考量備品儲存空間, 統包商應於廠區內設置室內備品儲存及維修空間 (2) 統包商設置室內維修空間面積大小應不小於 50m2, 高不少於 4.5m, 並設置工具櫃及工作桌 (3) 保養區應提供維修設備及工具包括本中心機械設備及儀器與控制設備之一般維護及修理所需之設備及工具 各工作機械及設備均應附有完 公用輔助設備及雜項工程 9-12

278 整之控制 保護及指示裝置 供應範圍本節所述之供應範圍至少應包括工具架 工具箱及工具櫃, 其數量須足夠存放統包商所提供之全部工具 (1) 雙輪砂輪機, 包括機架 電動機 砂輪 砂輪蓋及操作開關等及必要之工具及工具箱 使用說明書及零件表及其他標準附近 (2) 立式鑽床除原廠商型錄上之標準附件外, 使用說明書及零件表 工具及工具箱亦須提供 (3) 一台柳桉木製工作台, 台面尺寸長寬 2,000mm 1,200mm 以上, 高度 800mm, 台面承受重量至少 200kg, 工作台須有 6 個抽屜附萬力 (4) 一組手動油壓泵及 10 噸油壓千斤頂與附件 (5) 一組手搖黃油槍及黃油接頭 快速接頭 (push-on coupler) 標準圓頭接頭 (standard button head coupler) 大圓頭接頭(giant button head coupler) 及 4 段備用黃油管 一支 1000cc 機油槍 (6) 兩架長 3m 鋁合金製爬梯 (ladder), 並具防滑設計 (7) 一部人員昇高機 (Personal Lift) (8) 兩架鋁鍛製高度 4m 之雙段折疊式爬梯 ( 具鋼製鉸鏈 ) (9) 兩架長度各為 5m 及 7m 之可伸縮式鋁合金製爬梯 (10) 兩台攜帶式軸流通風扇 ( 風量約為 70m3/min), 每台各附 3 段 5m 長之可摺疊式風管 (11) 一台攜帶式速切斷機 ( 使用輪片直徑約 405mm), 並附 10 片切割輪片 (12) 一台攜帶式可變速狹條電鋸 (jig saw), 具導筒 (guide roller), 可切斷 60mm 之木材及 6mm 厚之軟鋼片, 並附標準工具及木材與軟鋼用鋸條各 10 片 公用輔助設備及雜項工程 9-13

279 (13) 一台手握式雙速電衝鑽 ( 含夾頭, 其鑽孔能力在混凝土上至少須為直徑 19mm, 對鋼材則至少需為直徑 13mm) (14) 一台手握式雙速電鑽 ( 含夾頭 ), 其鑽孔能力在鋼材上至少須達直徑 13mm (15) 一台手提砂輪 (angle grinder), 具切斷罩 ( 約 178mm 直徑 ), 並附 10 片 178mm 2.5mm 之切斷砂輪片及 5 片直徑 100mm 之鋼刷輪片 (16) 5 組 220V,500W 鹵素鎢絲燈具, 具 20m 電源線及接地頭並附 10 只備用燈泡 ; 燈具須為鋁製並具耐候能力 (17) 5 組 220V,60W,60Hz 隻重絕緣手持式安全燈 : 軟質橡膠把手, 金屬燈泡保護籠,20m 電源線 底座襯裝橡膠 接地線及 50 只備用燈泡 (18) 5 組 110V,60W,60Hz 雙重絕緣手持式安全燈 : 軟質橡膠把手, 金屬燈泡保護籠,20m 電源線 底座襯裝橡膠 接地線及 50 只備用燈泡 (19) 5 組多用途頭燈, 使用 1.5V 電池, 可裝於安全帽上 (20) 2 組 30m 電纜線捲筒組 (110V, 20A) 並附插座 (21) 2 組 30m 電纜線捲筒組 (220V, 20A) 並附 2 組 3 孔插座 (22) 6 組備品零件存放托板鋼架 ( 含 6 片隔板 ) (23) 一台電池電力操作之移動式昇降平台 (24) 一座螺旋千斤頂,10t 150mm (25) 2 座多用途鋼製儲存櫃 (26) 1 座立式可洩油式承油盤 (27) 1 座具擱板之置物架 (28) 維修工具兩套, 存放於工具盒內, 每套包括 : A. 扳手類一套筒扳手一套 ( 至少 25 件組 ) 梅開扳手一套(10 件組 ) 公用輔助設備及雜項工程 9-14

280 活動扳手 2 支 (250mm 及 150mm) B. 鋸弓 1 支 C. 扁銼 半圓銼 圓銼 三角銼 ( 含握把各一支 ) D. 魚尾鉗 尖嘴鉗 斜口鉗 鋼絲鉗 多用途剪鉗 皆具絕緣握把 1 各一支 E. 圓頭鎯頭 3 支 (1130gr,680gr 及 453g) F. 塑膠鎯頭 1 支 (9oz) G. 鋼刷 1 支 H. 重負荷一字型螺絲起子 (5 件組, 塑膠六角手柄 ) I. 公制單位不銹鋼矩尺,200m 130mm 鋼製 3m 捲尺, 金屬外殼可自動回捲各一組 J. 公制電子式游標卡尺 ( 量測範圍 150mm) 一支 K. 1 組混凝土鑽頭, 碳化鎢製品, 包括 4.5,5.5,6.5,7,8,10,12,14 及 16mm L. L 形六角扳手 ( 至少 10 件組 ) M. 1 套測量斷路器接觸電阻值之微歐姆 (mω) 計 ( 量測範圍 \mΩ) 1 只數位型夾式交直流電表 ( 交直流兩用電流表, 附可充電電池及充電機以及保護套等 ) 1 只接地電阻計 ( 使用電源為可充電之蓄電池及充電器 ) 1 套數位型萬用電表 ( 為數位型 LCD 顯示 ) N. 1 支附外螺紋接管之滑脂鎗, 須適用於統包商提供之馬達及調速控制器 (actuators) 等設備 O. 備用零件存放托板鋼架 ( 內側 1,500 1,050 4,275mm) 須為剛性構造, 應可承受扭轉及彎曲應力, 為兩鋼架一組焊接構造, 需具適 公用輔助設備及雜項工程 9-15

281 當之斜拉撐, 鋼架為可調整式 P. 工作台為採用柳桉木製成之木製品, 台面厚度至少 38mm 以上, 桌腳 70mm 70mm 以上, 橫樑 38mm 50mm 以上 工作台構造需能承受 200kg 之重量, 且能承受工作時之敲擊功能 工作台前後兩側各設置三個抽屜用以存放工具, 抽屜高度約為 110mm, 抽屜之底板及側板厚度應足夠承受一般工具存放 Q. 人員昇高機之工作台昇降須為電動方式, 額定載重 136kg 以上, 最大平台高度 9 公尺以上 (29) 儲存空間應設置重型物料架, 每層設計荷重需達 500kg, 深度不小於 90cm, 高度不小於 3m, 設置 4 層層板, 依甲方需求調整高度, 需具備主柱 ( 構造用鋼板製造, 以電腦沖孔機沖孔 ) 雙 C 型橫樑 橫斜撐 柱腳固定及周邊柱防護, 全部鐵件需熱浸鍍鋅處理, 統包商應規劃備品儲存位置, 並製作標示牌, 標示名稱 數量, 並整理清冊送交甲方 (30) 儲存區外圍應設置鍍鋅鐵絲網圍籬隔離, 高度 3.4m, 設置 2m 寬雙扇門二座 ( 附門鎖 ), 圍籬每間隔 1.5m 寬需設置鍍鋅 A 管 (2 ) 支柱, 鋼絲網總高需置四支鍍鋅 A 管 (2 ) 橫撐, 並視需求設置斜支撐, 鍍鋅鐵絲網規格 8# 2 目 (31) 物料架尺寸 - 物料架總長不小於 15m 9.5 廠區標示 警示及識別系統 基本設計構想 (1) 統包商應裝設警示標誌於適當處所以便指示處理意外事件, 充分數量及適當大小尺寸之緊急標誌應設置於妥善地點, 例如逃生道 ( 包括標示樓層 ) 緊急出口 消防警報 滅火器 滅火器藥劑之說明 對滅火器藥劑 (CO2) 之使用警示 急救設備 急救站 緊急處理中心及 公用輔助設備及雜項工程 9-16

282 電話亭等 (2) 強制性告示牌, 以指示行為之義務者, 諸如不得阻礙通道 靠右走等均應裝設, 強制性告示牌亦應裝設於必需穿防護衣及配帶器具之處所, 例如戴護目鏡, 穿防護衣 戴頭盔 戴氧氣罩 口罩 耳罩等 (3) 有危險存在或可能有危險存在之處所應設置警示牌, 例如易燃物 爆炸物 腐蝕物 毒性物 懸吊重物 高寬度限制 階梯 凹陷 滑溜 滑倒及一般危險等 (4) 設置單元設施介紹面板, 作為參觀人員簡介之用 供應範圍本節所述之供應範圍至少應包括廠區警示牌 單元設施面板 機械標示 電氣設備標示 閥類標示 管線標示 儀表標示 交通標誌 容器標示等 設計及施工要求 (1) 行政院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2) 行政院 - 工業安全衛生標示設置準則 (3) 行政院 - 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4) 所有警示標誌之格式應符合主管機構所訂定之標準, 其文字應採用中文 (5) 除警示標誌外, 黃黑條紋標線亦應標示於適當之處所 (6) 禁止標誌亦應裝設於適當處所, 例如禁煙區 防火區 禁無燈罩燈光區 禁止行人區 禁止進入 禁止汽車起動區等 (7) 其他諸如交通號誌, 建物標誌及建廠記事碑交牌等均應適當設置 (8) 廠區內對裝有危害物質之容器, 應於明顯之處, 設置容器標示或公告 公用輔助設備及雜項工程 9-17

283 板 屬於管系者, 得掛使用牌或漆有規定識別顏色及記號替代之, 其標示內容應符合法規規定 (9) 銘牌規定 A. 除設備製造廠原廠銘牌外, 全廠應統一製作各項設備 閥類 儀錶及調節裝置 配電盤 設備單元盤或控制板之標示銘牌, 銘牌應採用不銹鋼材質, 可採用鐫刻 蝕刻或雷射雕刻, 文字應為黑色且其字體大小應於工作場所清晰易見, 其文字應為中英文名稱及設備編號, 並固定於設備基座或設備旁清楚可視處 B. 電氣設備 - 各配電盤或設備單元盤上, 各電氣模組應設置標示牌, 內容應包括電氣模組編號 對應各設備之編號及設備中英文名稱, 配電盤或設備單元盤上之開關 儀表應有中文標示其用途 標示牌採用白色塑料或壓克力材質, 尺寸至少為 cm, 字體需為凹體黑色 C. 所有裝於操作盤 控制盤 配電盤內或桌櫃內之設備均應附不銹鋼或壓克力材質銘牌以資分別標示之 (10) 管線標示 - 全廠管線應依據不同管內流體類別, 在管線上每隔一段距離以不同顏色標示, 並標示中文及英文縮寫表示流體種類, 同時標示流向, 方便操作維護人員辨識 (11) 為提供操作人員對閥類操作位置之指示, 應另提供閥類操作開關指示牌, 採用壓克力或 PC 板, 尺寸約 5 5cm, 三種顏色 ( 配合圖控系統設定 ), 字體需為凹體蝕刻填白漆, 統包商需依據操作流程之需求, 配合圖控系統設定之顏色, 提供常開 常關及程控三種指示牌, 戶外固定方式採於指示牌背面以固定膠黏貼於並以不銹鋼線或不銹鋼螺絲固定, 室內固定方式採用活動鋼珠鏈附掛於操作桿 手輪或閥支撐桿 ( 依甲方指示位置 ), 如該閥體過小或無法於上述位置固定時, 得固定於閥體旁, 明顯可視處 (12) 單元設施介紹面板, 係設於各單元作為參觀人員簡介之用, 規格分為 公用輔助設備及雜項工程 9-18

284 A 型及 B 型二種, 統包商應提供不少於數量參考表之面板, 其相關規格如下 A. 構造 : 不銹鋼介紹面板, 以二支不銹鋼管支柱固定於地面上 1 處, 地面下以混凝土固定之 B. 尺寸及材質 : i. 面板 :100cmL 80cmH 2mmt 不銹鋼板 ii. 支柱 :φ50mm 2.8mmt 烤漆防銹之不銹鋼管 iii. 混凝土固定 : 140kg/cm2 混凝土, 2@30cmL 30cmL 70cmH iv. 固定螺栓 : 不銹鋼 v. 所有不銹鋼均為 SUS304 C. 面板上文字 : i. 顯示內容 :A 型應包括該單元設名稱 主要尺寸及功能等三大項,B 型應包括該單元設施之平剖面概略圖 ( 包括隔間 ) 及各部名稱 ii. 字體 : 化學蝕或雷射雕刻填色 iii. 顏色 : 另訂之 D. 安裝位置 : 除控制中心之面板係安裝於室內入口明顯處 ( 直接固定於牆上 ), 其他均安裝於各單元設施旁明顯地點 ( 室外 ) 單元設施介紹面板數量表如下所示 A 型 B 型 地點 數量數量 安裝位置 備註 1. 進流渠道 1 - 單元旁空地 公用輔助設備及雜項工程 9-19

285 2. 進流抽水站 ( 含欄污柵 濕井 抽水泵浦 ) 3. 沉砂池 1 1 單元旁空地二塊並列 4. 初沉池及污泥機房 1 1 單元旁空地二塊並列 5. 曝氣池 1 1 單元旁空地二塊並列 6. 二沉池及污泥機房 1 1 單元旁空地二塊並列 7. 消毒池 1 1 單元旁空地二塊並列 8. 放流口 1 - 單元旁空地 9. 污泥脫水機房 1 1 單元旁空地二塊並列 11. 管理大樓 1 1 室內二塊並列 12. 變電站 1 1 單元旁空地二塊並列 (13) 工安標示牌, 係安裝於可能發生危險地點以提醒人員, 俾防止工業災害發生, 統包商應提供不少於數量參考表之標示牌面板, 其相關規格如下 A. 面板規格 : 數量 平面尺寸及文字詳表, 材質為 2mm 厚之烤漆防銹不銹鋼板 B. 安裝地點應為各單元設施或設備旁明顯地點, 詳細地點需經甲方監造工程司核可後始能施工, 並依甲方監造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C. 安裝方式 : i. 現場 : 以不銹鋼釘固定於牆上 ii. 庫存 : 附掛鏈以便懸掛 公用輔助設備及雜項工程 9-20

286 工安標示牌數量表 (1/3) 地點 避難方向 或 36 18cm 嚴禁煙火 36 18cm 高壓電危 險 36 18cm 非工作人員 禁止出入 36 18cm 1. 進流渠道 1 2. 進流抽水站 沉砂池 1 4. 初沉池 1 5. 初沉污泥機房 曝氣池 1 7. 二沉池 8. 迴流污泥抽送站 消毒池 10. 放流口 11. 污泥脫水機房一 二樓各 污泥餅堆置場 13. 管理大樓一 二樓各 2 1 化驗室入口 1 1 化驗室入口 14. 變電站 公用輔助設備及雜項工程 9-21

287 15. 鼓風機房 其他 2( 庫存 ) 2( 庫存 ) 2( 庫存 ) 2( 庫存 ) 工安標示牌數量表 (2/3) 非工作人 機器運轉 高溫危險 保持清 修理中請 地點 員禁止操作 中危險 請勿靠近 潔 勿送電 36 18cm 36 18cm 36 18cm 36 18cm 36 18cm 1. 進流渠道 1 1( 子車旁 ) 2. 進流抽水站 3. 沉砂池 ( 子車旁 ) 1 4. 初沉池 1 5. 初沉污泥機房 6. 曝氣池 二沉池 8. 迴流污泥抽送站 消毒池 10. 放流口 11. 污泥脫水機房 污泥餅堆置場 1( 出口 ) 公用輔助設備及雜項工程 9-22

288 13. 管理大樓 1( 控制室 ) 14. 變電站 鼓風機房 其他 2( 庫存 ) 2( 庫存 ) 2( 庫存 ) 2( 庫存 ) 15( 庫存 ) 工安標示牌數量表 (3/3) 故障中禁 注意吊 請使用耳 安全第 緊急淋浴 地點 止操作 車 塞 一 洗眼器 36 18cm 36 36cm 36 36cm 36 36cm 30 12cm 1. 進流渠道 2. 進流抽水站 沉砂池 1 4. 初沉池 1 5. 初沉污泥機房 曝氣池 1 7. 二沉池 1 8. 迴流污泥抽送站 消毒池 放流口 1 公用輔助設備及雜項工程 9-23

289 11. 污泥脫水機房 污泥餅堆置場 13. 管理大樓 2( 實驗室 ) 14. 變電站 鼓風機房 其他 15( 庫存 ) 2( 庫存 ) 2( 庫存 ) 9.6 廠區操作維護輔助設備 基本設計構想 統包商應提供水資源回收中心操作維護所需之雜項設備 供應範圍統包商供應範圍應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1) 廠內搬運車 (2) 剷裝車 (3) 汽油引擎抽水機 (4) 移動式空氣壓縮機設備 (5) 攔除物貯存子車 (6) 安全器材 (7) 維護用沉水式離心泵 公用輔助設備及雜項工程 9-24

290 (8) 移動式抗酸鹼抽水泵 設計及施工需求 廠內搬運車 (1) 數量 : 一輛 主要規格如下表 項目 規格 驅動方式 柴油引擎 馬力 10 馬力 (2) 傾卸斗 : 具油壓傾斜卸料裝, 最小容量 1m 3, 傾卸斗需具水密性 (3) 其他 : 電動啟動 方向盤 面漆二道 ( 顏色依甲方指定 ) 剷裝車 (1) 數量 : 一輛 (2) 主要規格 項目 規格 額定操作負荷量 360KG 或以上 最大負荷量 720KG 或以上 鏟斗傾倒高度 約 1930m/m 鏟斗傾斜最大角度 35 或以上 最大操作高度 3220m/m 或以上 公用輔助設備及雜項工程 9-25

291 汽油引擎抽水機 (1) 用途 : 承包人應負責提供一台汽油引擎抽水機及其附件 本抽水機乃為水資源回收中心停電時, 緊急抽除各處須排除之積水用 (2) 抽水機規格 A. 型式 : 自吸離心不阻塞型橫軸式污水抽水機 B. 口徑 : 吸水箱及出水箱口徑 75mm C. 數量 :1 台 D. 抽水量 : 每分鐘 1 立方公尺 E. 總揚程 :10m F. 轉速 :3200rpm(MAX) G. 材質 : 中心軸以中碳鋼製, 葉輪為鑄鐵開放式, 能通過 35mm 固體物 H. 驅動機應為單缸氣冷式汽油引擎, 輸出參考馬力 : 7HP/3600rpm(max.), 排氣量 : 約 275 立方公分 I. 附屬設備應包括保養及檢查用之工具 基座及車輪二個, 附把手 75mm 口徑軟管 (10m 長 ) 兩條及不銹鋼夾兩只 J. 附手推抽水機運搬車 移動式空氣壓縮機設備二組, 空氣壓縮機應為單缸 氣冷 活動式 反復活塞型空氣壓縮機, 其連續使用壓力不得低於 7kg/cm 2 空氣壓縮機應為鑄鐵或鑄鋼製, 其容量應不得小於 30 公升 / 分鐘 馬達採用全密閉風扇冷卻型鼠籠感應馬達, 其參考馬力為 0.25Hp,B 或 F 級絕緣, 電源為單相,110V,60Hz 空氣壓縮機應為自動控制, 當壓力降至所設定之低壓壓力時空氣壓縮機應自動起動, 當壓力達到所設定之高壓壓力時則應自動停止, 空氣桶應為鋼鈑 公用輔助設備及雜項工程 9-26

292 材質, 其設計最大壓力應不得小於 10kg/cm 2, 容積約為 28 公升 桶體內外須依照廠商標準防蝕塗裝規定辦理, 統包商應提供高壓空氣橡皮軟管約四十公尺長, 風槍 管夾及快連接頭等 攔除物貯存子車統包商須提供下列規格之貯存子車 : (1) 數量 : 五組 (2) 材質 : 為不銹鋼或 ABS 等甲方認可之材質製品 (3) 容積 : 大於 1.5m 3 (4) 構造 : 攔除貯存子車須為標準附頂蓋 ( 頂蓋須有扣環可固定其開或關之位置 ) 吊耳( 其設計強度可供全載吊用 ) 及走輪之廢棄物收集子車, 並適用於本案當地政府垃圾清運車收集裝備使用 子車須在適當位置設置四個吊耳, 以便於配合吊車吊鉤及鋼索固定用 此吊耳之設置位置須能使子車之吊運過程不得有擺動現象, 以避免碰撞其他設備 安全器材 (1) 攜帶型氣體偵測器 A. 數量 :1 組 B. 型式 : 可燃性氣體 氧氣及硫化氫偵測器, 符合 EEX IA IIC T4 ( 歐洲標準, 本質安全 耐壓防爆型 ) 或同級品 C. 附電力 濃度 警報 ( 附耳機 ) D. 充電設備 1 組 ( 附電池 )( 可連續使用 10 小時以上 ) E. 測定範圍 : 氧氣 (O2)0-25% 可燃性氣體 :0-100%LEL(Lower Explosive Limit) 硫化氫(H2S):0-50ppm (2) 送風機 公用輔助設備及雜項工程 9-27

293 A. 數量 :1 組 B. 型式 : 四人用, 附輸氣式面罩四組, 適合送風機使用人體專用過濾器 C. 送氣管 :30m 以上, 可同時供 4 人以上使用 D. 面罩 : 矽膠材質, 耐磨擦, 內層防霧, 符合 NFPA 標準, 輸氣管附濾材 (3) 滅火式面具 A. 數量 :1 組 B. 型式 : 符合全國職業安全衛生協會 (National Institute for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礦業安全衛生局(Mine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 全國消防協會(National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標準 C. 含空氣呼吸器, 鋼瓶可供氣 30 分鐘以上 D. 雙重 ( 有聲及振動 ) 警報裝置 ( 包括供氣系統 供氣量 減壓系統等三項 ) E. 壓力調節裝置, 鋼瓶需覆防火 防爆 耐磨之材質, 具雙面壓力錶 F. 肩帶 頭帶 送氣管 腰帶皆須防火並通過測試 (3 年以上保證期 ) (4) 防毒面具 A. 數量 :6 組 B. 型式 : 全面式 C. 矽膠材質, 含有機和酸性氣體 中高濃度濾毒罐 ( 右 左各一個 ) 公用輔助設備及雜項工程 9-28

294 維護用沉水式離心泵 (1) 用途 : 統包商應負責提供沉水式離心泵及其附件, 本抽水機乃為水資源回收中心, 抽除各處須排除之積水用 (2) 抽水機規格 A. 型式 : 不阻塞型 B. 口徑 : 吸水箱及出水箱口徑 75mm C. 數量 :2 台 D. 抽水量 : 至少每分鐘 1 立方公尺 E. 總揚程 : 至少 10m F. 外殼 葉輪須為鑄鐵 ASTM A48 CLASS 30 G. 軸心應為 ANSI SUS 316 ANSI SUS 420 或相當之材質 H. 機械軸封需為雙封面機械軸封 I. 馬達 外殼須為沉水式結構其感應線圈能於密封環境下操作 電動機內須充填氣體或注入絕緣油, 且本身具有自動重置 (Reset) 過負載保護功能 電動機須為 F 級絕緣等級, 且須具備浸水及溫度過熱切斷裝置 J. 附屬設備應包括保養及檢查用之工具 75mm 口徑軟管 (10m 長 ) 兩條及不銹鋼夾兩只 吊昇不銹鋼鏈條及至少 15m 電源線 移動式抗酸鹼抽水泵 (1) 用途 : 排除加藥系統之積水用 (2) 規格 A. 形式 : 手提式化學泵 B. 數量 :1 台 公用輔助設備及雜項工程 9-29

295 C. 抽水量 :100L/min D. 額定揚程 : 至少 5m 9.7 廠區給水系統 基本設計構想 (1) 廠區自來水應由統包商自行向自來水公司申請接管 (2) 為確保廠內自來水在供水系統 ( 指自來水公司 ) 不正常狀況下, 如供水管線破裂 斷水維修等造成水量與水壓不足或停水等不正常狀況下仍能維持本廠正常運轉約二天之用水量 (3) 將在本廠廠區內設置一座蓄水池, 該容量亦包含廠區消防用水量 基於間接供水原則, 自來水先存入蓄水池後利用抽水機 將蓄水池內之自來水送到房屋頂上之自來水塔中或分送至各處理單元之用水處 供應範圍統包商供應範圍應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1) 蓄水槽 (2) 自來水變頻恆壓泵浦設備 (3) 自來水配管系統 ( 含管線 閥類 ) 設計及施工要求 (1) 全廠蓄水池量至少須維持兩天用量, 管理大樓屋頂自來水水塔設於適當處, 其容量合計按最大日之 100% 為設計依據 (2) 為方便清理與維護, 蓄水池與自來水水塔應設置雙水槽, 其間分別以管徑 φ200mm 以上之管件及制水閥連接與控制 公用輔助設備及雜項工程 9-30

296 (3) 管理大樓生活用水 其他建物之生活用水 回收用水之補充用或備用水單元之水源須由自來水屋頂水塔提供 (4) 供水系統應由廠商依實際所有用水單元之需求 ( 指需水量 尺寸 容量, 連接管之標稱管徑 壓力 標準及材料等 ) 予以設計整合, 供水系統之設計需符合各個用水單元所需之壓力 流量 貯存容量及安全性 此外, 亦需符合自來水公司之規定 (5) 自來水加壓設備應採用自動變頻恆壓泵浦組, 並設置流量計於中控室顯示累積流量 (6) 自來水應供應泵浦水封用水, 廠內建築物及機房內部每層皆應有自來水給水栓, 戶外區域應於各機房出口旁空地設置給水栓 (7) 給水用水栓應附快速接頭及水管接頭, 形式詳標準圖 (8) 所有自來水系統管線應採用不銹鋼 304 材質 9.8 廠區回收用水系統 基本設計構想 (1) 為達到最大的水回收再利用及節省自來水使用量, 經本中心處理後之水將回收再利用, 作為管理大樓沖廁用水 全場綠地澆灌用水 本中心流程用水 ( 如消泡噴水 濾布清洗水及管線反沖洗 ) 及廠區清洗 (2) 統包商應利用重力式過濾處理水, 設置回收用水池利用回收用水加壓設備送至廠區用水處 (3) 管理大樓應設置二元供水系統, 利用回收用水作為沖廁用水 (4) 本中心所需用水來自自來水供應系統及回收用水系統 無論在廠房內或整個廠區, 該二個系統均應各自獨立, 以防自來水供應系統遭受污染 公用輔助設備及雜項工程 9-31

297 9.8.2 供應範圍統包商供應範圍應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1) 回收用水槽 (2) 回收用水變頻恆壓泵浦設備 (3) 回收用水配管系統 ( 含管線 閥類 ) 設計及施工要求 (1) 供水系統應由統包商依實際所有用水單元之需求 ( 指需水量 尺寸 容量, 連接管之標稱管徑 壓力 標準及材料等 ) 予以設計整合, 回收用水系統之設計需符合各個用水單元所需之壓力 流量 貯存容量及安全性 (2) 回收用水加壓設備應採用自動變頻恆壓泵浦組, 並設置流量計於中控室顯示累積流量 (3) 回收用水應補注至戶外池塘區 (4) 廠內建築物及機房內部每層皆應有回收用水給水栓, 戶外區域應於各機房出口旁空地設置回收用水栓, 污泥貯存區 儲存斗清運車道皆應加設回收用水栓 (5) 回收用水栓應附快速接頭及水管接頭, 並加強安全性標示避免誤用 (6) 所有回收用水系統管線應採用不銹鋼 304 材質 9.9 消防火警系統 基本設計構想依據消防法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 本工程須設置室內外消防栓 室外消防栓泵兼室內消防栓泵 火災警報 / 緊急廣播 / 緊急照明及標示設備系統, 統包商應繪製施工詳圖送交甲方監造工程司認可後始 公用輔助設備及雜項工程 9-32

298 可施工 供應範圍本工程統包商應提供廠區消防系統之一切材料 設備及完成安裝與試驗工作所需之人工 機具等 全部工程包括下列各項 : 室外消防栓 ( 包括陸上型消防栓 消防水帶箱 水帶 瞄子及消防栓閥形開關 ) 室外消防栓泵兼室內消防栓泵 ( 包括電動馬達 泵浦本體 架台 壓力錶 安全閥 排氣閥 瞬間流量計 防震軟管 壓力水槽 補充水槽 自動減水報知器 自動檢點裝置之起動控制盤 本體基座 RC 基座 溢水管 性能試驗管 吸水底閥 不銹鋼防震接頭 衝擊吸收式逆止閥 吸水管固定座及防止水溫迴流管等全套配件 ) 消防水池需與蓄水池分開, 另設消防水池 管線 管件 吊架及固定架 設計準則 設計及施工要求 (1) 本工程所有設備之性能 數量 配管管徑計算及材料規格均需依據 CNS 標準 消防法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之規定辦理 (2) 消防工程基本需求 A. 通則 a. 消防安全工程工作範圍包括全廠消防系統設施之設計 設備器材供應 工程施工 消防設施請照等 ; 未來施作承商須依照內政部頒布之 各場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 最新版 ) 訂定之內容, 設計及建造符合政府法令與契約施工技術規範之消防系統設施, 並完成相關的消防請照作業 ( 含必要之技師簽證 ), 以符合政府現行法令要求下合法運轉營運 b. 全廠消防安全區之消防安全設施基本設計標準由統包商劃分提送審查後施作 ; 惟若統包商採用之設計標準與國內相關消 公用輔助設備及雜項工程 9-33

299 防法規 消防主管機關解釋令或消防送審之審查 會勘機關審查 會勘結果相抵觸時, 須從其法規 解釋令或審查 會勘機關之審查 會勘結論並配合修正各區之消防安全設計標準及工程施作內容 c. 全廠消防安全區之消防安全設施基本設計標準由統包商劃分提送審查後施作 ; 惟若統包商採用之設計標準與國內相關消防法規 消防主管機關解釋令或消防送審之審查 會勘機關審查 會勘結果相抵觸時, 須從其法規 解釋令或審查 會勘機關之審查 會勘結論並配合修正各區之消防安全設計標準及工程施作內容 d. 如依現行法令為必須完成之程序, 則施作承商須負責對當地消防局消防送審並取得核准, 再依消防局核准之消防設計圖建造施工, 完成工作範圍內各區的消防設施 e. 如依現行法令為必須完成之程序, 則施作承商須負責向當地消防局申請消防會勘檢查, 並須依照會勘意見執行必要之改善或變更設計工作, 直到所有工作範圍內各區的消防設施全部被消防會勘核准, 並獲得消防局核發之正式核准或核備文件為止 f. 施作承商另須依照內政部頒布之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及相關建築法規規定, 視排煙設計需要將調整機房門窗材料為甲 乙種防火門窗, 使其符合免設排煙設備之規定 g. 根據初步建議之平面配置, 本廠消防安全工程之可依建物區劃成下列各區 (1) 進流抽水站消防安全區 (2) 前處理機房消防安全區 (3) 初沉管廊消防安全區 (4) 二沉污泥泵浦機房消防安全區 (5) 消毒池機房消防安全區 (6) 回收用水機房消防安全區 (7) 污泥脫水機房消防安全區 (8) 管理大樓消防安全區, 初步建議各消防區設置之消防安全設施應依據 公用輔助設備及雜項工程 9-34

300 國內相關消防法規 消防主管機關解釋令辦理, 並依消防審查 會勘機關之審查結論配合修正該區之消防安全設計 B. 室外消防栓系統 a. 本工程防護範圍內各結構 建築物外牆 機房 貯槽等均應在室外消防栓水平距離 40 公尺之防護範圍內 配管連接既設之室外消防用延性鑄鐵幹管, 應採符合 CNS10808 G3219 標準之 A 型或 K 型 1 種延性鑄鐵管, 室外消防栓採國產 150φ 防撞型室外消防栓 b. 本工程防護範圍內設置之室外消防栓, 水源採用自來水或回收水 c. 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於室外消防栓設置點 5 公尺範圍內設置水帶箱 C. 室內消防栓系統 a. 各機房如依法規規定要求, 需設置室內消防栓設置時, 該區域內各點均必須在室內消防栓 25 公尺水平防護距離之內, 室內消防栓系統配管需連接廠區之自來水或回收用水出水幹管 b. 室內消防栓系統配管與室外消防栓系統配管依法規應各自專用, 室內消防栓系統配管於戶外埋設部分應採用符合 CNS G3219 標準之 A 型或 K 型 1 種延性鑄鐵管, 地上管 進入建築物結構體後之配管則採用符合 CNS 6445 G3127 標準之 Sch.40 鍍鋅鋼管 c. 室內消防栓箱均需附綜合盤 ( 含標示燈 火警警鈴 手動報警機等 ), 並配合電氣工程, 將相關信號連接至受信總機或副機, 防爆區內使用之綜合盤應採防爆型 D.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 公用輔助設備及雜項工程 9-35

301 廠區機房如依消防法規規定, 需設置二氧化碳滅火設備時, 設備需符合下列 a. 防護區內若其間隔區劃材料係使用玻璃時, 應使用鑲嵌鐵絲網玻璃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者 b. 施作承商應檢討防護區域開口部面積, 不得大於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86 條之規定 ; 若開口面積大於不設自動關閉裝置之規定, 則試車承商應設置適當之區隔裝置以使開口減少, 並依法規補充開口部所須之滅火藥劑補充量 c. 二氧化碳系統裝置後, 各管線及風管其貫穿樓地板或牆面之開口除非無法封閉者外, 均應加以密封, 以免二氧化碳氣體經開口縫隙流入地下層空間內 ; 二氧化碳滅火後排氣風管應另設置排氣風口於最底層樓地板面上, 以排除經由無法封閉之開口進入底層空間內之二氧化碳氣體 E. 手提式滅火器各建築物室內均需裝設符合 CNS 標準之手提式滅火器, 消化池機房內之控制室及其他類似之電氣設備使用場所則應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 每 100m2( 含未滿 ) 另加設置一滅火器, 滅火器型式一般場所採用 ABC 乾粉 20 型滅火器 ( 滅火效能值 A-5,B-16,C), 電氣類場所採用二氧化碳 10 型滅火器 ( 滅火效能值 B-4,C) (3) 火災警報 緊急廣播 緊急照明及標示設備系統基本需求廠區建築物及機房內應設置火災警報 緊急廣播 緊急照明及標示設備系統, 包括管理大樓及機房 ( 包括進流抽水站 前處理 初沉管廊 二沉泵浦機房 鼓風機房 消化及污泥處理機房 消毒池機房 回收水機房 各發電站等 ), 施作承商應提供水資源回收中心工程之火警系統設計 製造 安裝 測試 運輸及供應為完成本工程應 公用輔助設備及雜項工程 9-36

302 有之硬體設備及軟體功能所需之附屬設備, 各系統架構及規定詳施工 綱要規範第 章火警警報設備及第 章屋內照明設備規定辦 理 9.10 大門 圍牆 停車場及遊客區隔設施 設計及施工要求 (1) 正側門正門設於聯外道路與本中心南側鄰近管理大樓處, 入口處需設置警衛室, 管制人員出入 側門設置於車側靠廠區中間位置, 供車輛緊急出入用 正側門型式 材質 造型及外觀等屬景觀工程一部份, 統包商應考量整體景觀造型提送甲方審查 (2) 圍牆界定廠區範圍配合主體建築物風格, 屬景觀工程一部份, 統包商應考量整體景觀造型, 配合灌溉渠道採用綠籬或實質圍牆提送甲方審查 (3) 停車場針對廠區與綠化景觀區不同車輛動線需求, 在管理大樓及合適位置設置機車 小型客車停車位 臨時設施 統包商應於整體工程未完成前提供廠址使用範圍之臨時圍籬 大門 及管制哨等臨時設施, 用以管制進入廠區人員 公用輔助設備及雜項工程 9-37

303 第十章環境影響減輕對策 於施工期間污水處理廠主要影響周圍環境之項目為空氣污染 噪音 廢水及廢棄物處理等問題, 其主要來源大多來自於施工機具操作運轉時所產生, 另運轉期間則主要以機具運轉之噪音及臭味為主, 以下參照環境影響說明書, 並就施工期間及運轉期間分別說明 10.1 施工期間 (1) 施工計畫之擬定工程開工前將要求承包廠商須先擬定詳細施工計畫, 其內容應包括 : 施工方法 施工進度 施工道路 水土保持措施 施工材料來源 施工工廠設置位置 面積 工作內容, 施工房舍設置位置 容量, 污染防制措施 施工工廠 施工房舍之美化措施及各項施工人員名冊 該施工計畫將由工程監督單位核可後方可動工, 且監工人員將依施工計畫之內容隨時督導承包廠商, 並要求期採取改善措施 (2) 空氣品質 (a) 施工階段將責成承包商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加強工區環境管哩, 並將該承諾列入相關契約書中 (b) 施工期間空氣污染物主要來源為開挖施工面之土壤裸露及受髒泥污染之鋪面道路, 受到風吹揚或施工車輛碾壓後造成之揚塵逸散等, 應要求承包商依據試用情況選定最佳可行之技術防治措施 (c) 針對施工面之土壤裸露, 除避免不必要之開挖與土方堆置外, 施工場所應設置高型防風圍籬設施, 並配合定期灑水 ( 晴天時每天至少二次, 上下午各一次 ), 以減少對外界之影響 (d) 施工整地期間若暫時有土方堆置, 應避免面向迎風面且堆置高度應低於防風圍籬高度, 並配合以帆布覆蓋或定期灑水等措施避免風吹揚塵 環境影響減輕對策 10-1

304 (e) 執行廠區外出入下埤里社區及竹村社區之產業道路路面洗掃, 以減少車降進出造成之路面揚塵 (f) 選用狀況良好之施工機具及運輸車輛, 並做好定期保養與維護 (g) 工區出口設置洗車台, 載運車輛進 出工地必須清洗輪胎 車身, 避免將工區內之泥沙攜出, 且應加蓋帆布或採密閉式車斗, 防止掉落塵土造成揚塵逸散 (h) 施工期間之空氣品質監測應於基地附近之盛行北風上風處 ( 廣濟宮 ) 敏感處( 竹村社區 ) 及盛行北風下風處 ( 大溪里社區 ) 等三處進行空氣品質監測, 以供改進施工所造成之空氣污染程度及改進之參考 (i) 整地工程期間即配合景觀工程同時進行綠地及周界隔離綠帶之植栽與綠化, 俾於施工期間及營運期間發揮遮蔽防污功效 (3) 地表水水質 (a) 施工前檢具 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 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始得動工 (b) 設置環廠截水溝, 攔阻工地逕流癈水引至滯洪沉砂池, 防止廢水漫流影響鄰近溝渠水質與排水功能 (c) 基地施工區入口設置洗車台一處, 控制車輛進出基地之車體清潔, 各種工程車輛駛出工區年, 清洗車胎產生之污水先經沉砂池沉澱處理後再排出工區 (d) 施工工場各項作業滲出物, 如灌注混凝土滲出砂漿, 或施工運輸進出車輛之沖洗水等, 將先予以匯集至沉砂池沉澱後再予排放 (e) 設置套裝式污水處理設備及流動式廁所等以處理施工人員生活污水 (f) 施工機具維修廢水為含油脂性較高之廢水, 將責成承包廠商收集 環境影響減輕對策 10-2

305 後委託處置或採用最佳管理方式予以處哩, 不得污染附近水體 (4) 噪音與震動依本案特性, 各項防制及保護措施, 可由施工計畫著手, 且將詳列於合約及施工規範中, 已責成承包商確實執行, 並經由有效行政管理而落時, 由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預測得知噪音污染之範圍僅限於施工機具周圍之地區, 為保障鄰近居民生活之安寧, 仍須採行下列對策以為因應, 茲分述如下 : (a) 施工區所使用之施工機具將選擇低噪音或備有消音設備之機具或在機具周圍加裝防音設施以減低噪音量 施工機具及運輸車輛定期維修保養, 並定期檢查其消音設備, 施工期間避免高噪音機具同時作業, 以降低合成噪音量 (b) 為確保維持噪音品質現況, 降低施工運輸車輛所引起之噪音影響與施工面噪音加成後對噪音敏感點之影響, 將採行下列對策 : (i) 施工期間運輸車輛定期保養檢修以維持良好車況, 並定期檢查及汰換老舊車輛 (ii) 施工期間運輸車輛行經住宅區或其他敏感點時, 行車速率將降低至每小時 30 公里以下 (iii) 進出工區道路時, 禁止急加速 減速及按喇叭, 以減低突增之噪音量 (iv) 施工運輸車輛進出盡量避開上下班尖峰時間 ( 上午七點到九點, 下午五點到七點 ) 使用 159 縣道 ( 北港路 ), 降低對附近交通尖峰負荷之影響 (v) 施工期間工區周界之運輸道路需表持路面平整, 運輸道路如有破損時則須立即進行維護, 以免因路面顛簸增加運輸車輛產生之噪音振動量 (c) 進行施工期間噪音監測 於工區周界 15 公尺處測定營建工程噪音 環境影響減輕對策 10-3

306 (Leq,Lmax), 頻率為施工期第一年前半年每月一次, 之後改為每季一次, 每次連續測定 8 分鐘以上 ; 於環境敏感受體竹子腳產業道路旁民宅及下埤里社區 ( 保福宮 ) 等二站測定環境噪音振動 (Leq,Lmax,Lx), 頻率為每季一次, 每次連續 24 小時採樣, 以上監測結果將供改進噪音防制措施之參考 (d) 做好敦親睦鄰及事前說明之工作, 施工期間若接到居民之陳情抱怨, 將即時處理並調整施工方式降低噪音影響 (e) 工程發包時將噪音管制標準及要求納入施工規範內, 要求承包商確實執行 (f) 依之環保署規定之 營建工程噪音管制標準, 將管制標準納入施工規範之中, 以確認施工包商之施工品質 (5) 廢棄物 (a) 地表整地期間清運植栽廢棄物量為 20,000 立方米, 於施工前將提報清理計畫書予嘉義市環境保護局核備後始得施工 (b) 施工期間之廢棄物主要為拆除之建築廢棄物 廢建材及員工生活廢棄物等, 將委託合格代處理業代為清理, 絕不准施工人員以露天燃燒的方式加以處理, 以避免造成空氣污染之二次公害 ; 一般生活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亦委託合法公民營代清運業者代為清除 (6) 景觀依據現場環境及鄰近景觀特性, 擬定施工時景觀影響之減低對策如下 : (a) 開工前要求承包商提送施工安全措施圖說, 包括環境維護 整體視覺景觀及噪音管制等事項 (b) 整地工程期間即配合景觀工程同時進行周界及隔離綠帶之植栽與綠化 環境影響減輕對策 10-4

307 (c) 施工中所採之安全圍籬應以鋼鐵或金屬板 木板等材料設置, 並注重色彩與周遭環境之調和 (d) 臨時性建築物應置於安全圍籬內, 隨時維護保持整潔 (e) 施工中應妥為保存表土資源並防止表土流失, 施工完成後之廢棄物 建築廢料 石頭等皆應清除乾淨 (7) 生態環境 (a) 應採分區小面積施工, 俾移棲能力較弱之動物有足夠時間移棲他處 (b) 加強工地管理, 降低營建噪音干擾, 並嚴格控制各項污染公害 ( 水污染 空氣污染 ) (c) 加強裸土的灑水, 防止塵土的飄散, 對儲料 堆土區 砂石車應加以覆蓋, 以減少揚塵對植物生長的影響 (d) 嚴格要求相關工程人員砍除或清除工地外之植物, 禁止一切騷擾 虐待 捕捉野生動物之情事發生, 除在工程契約加以規範外, 若有發生違反 野生動物保育法 等相關法令時, 一律主動移送法辦 (8) 交通運輸污水處理廠施工對廠址鄰近地區交通服務水準影響減輕對策 : (a) 施工車輛進出路線應寬度寬廣且避開學校及醫院等敏感環境, 同時儘量避開上 下班尖峰時間使用 159 縣道 ( 北港路 ) (b) 基地四周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設置圍籬, 並在基地四週明顯處及主要出入口設置警示燈及警示標誌, 以確保行人及通過車輛之安全 (c) 於工地出入口兩側均應設置醒目之警告標誌, 以提醒來往行人及車輛注意, 且於施工車輛進出工地時, 於工區入口處設置一名指 環境影響減輕對策 10-5

308 揮交通哨, 導引人車之通行 (d) 施工中必須佔用車道時, 除依相關規定向主管單位提出申請外, 並應於被佔用路段前後設置明顯之施工標誌 警示燈及臨時分隔車道用之交通錐等 重大機具於車道上進行作業時應派人員指揮並疏導交通, 以維護行經此路段之汽機車及行人之安全 (e) 預先於工區內規劃適當之施工車輛停車位置, 以免施工車輛佔用道路妨礙車流 (f) 施工期間將派專人每日巡察鄰近道路路面鋪面破損情形, 視損壞狀況予以修補或重鋪 (9) 敦親睦鄰 (a) 設立服務專線, 接受民眾之詢問與陳情, 並限時處理 (b) 視需要舉行社區說明會, 與民眾就施工所造成之不便進行溝通協調, 以取得其諒解與合作 (c) 嚴格控制工程進度, 施工因儘量配合居民之作息習慣, 避免造成其生活上之不便 (d) 承包商應於工區附近設置警示牌, 以維護居民安全 (e) 本計畫施工期間所進用之工作人員, 若有因工作方便而暫居在工區附近, 將要求承包廠商嚴格約束, 避免發生酗酒 喧嘩或其它擾鄰事件 (f) 施工期間應管制非作業人員出入, 加強工地四週巡邏工作, 避免工地成為不良分子聚集場所, 影響週遭地區治安狀況 (10) 文化資產 (a) 將於施工規範中註明施工中若發現史蹟遺址, 需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於第五十條 : 發見疑似遺址, 應即通知所在地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採取必要維護措施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 環境影響減輕對策 10-6

309 發現疑似遺址時, 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 並報所在地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處理 之規定辦理, 擬妥因應對策以避免造成文化資產之破壞 (b) 承包商於施工前應進行工程人員教育訓練, 以增加遺址辨識能力, 避免破壞遺址 10.2 運轉期間 (1) 空氣品質 (a) 污水廠設計單元如渦流式沈砂池 初沈池與污泥濃縮機等設施, 因營運期間為易產生臭味之污染源, 故需採加蓋抽負壓方式防止臭氣外洩, 同時收集之臭氣亦須經妥善之除臭處理使得排放 (b) 廠區應自備發電機, 至少供應初沈池及消毒池等一級處理所需電力, 以避免電力中斷時對排放水質造成直接衝擊, 同時避免污水停留時間過久而發生厭氧作用產生臭味 (c) 鼓風機房與脫水機機房為密閉空間, 以便阻絕機房室各機械噪音, 然為確保操作人員之舒適 空氣之流通及防止臭味之累積, 應於機房設置通風設備, 一般採用風扇通風 (d) 對廠區附近社區住宅 ( 下埤里社區 ) 進行臭氣濃度官能測定, 以反應民眾對臭味之感受 (2) 水文及水質 (a) 開放空間區域需植草皮或使用透水鋪面, 減少地表不透水面積, 增加地層含水量 (b) 本計畫設置回收水貯槽設施, 回收之水可作為景觀植栽 消防或雜用水, 可有效降低用水及放流水排放量 (c) 配置砂包 發電機及抽水機, 預防豪雨 颱風等因素帶來大雨, 造成廠址淹水, 影響設備運轉功能 環境影響減輕對策 10-7

310 (3) 噪音振動 (a) 營運階段定期維護路面, 以避免因路面損壞造成行車噪音增加 (b) 進出廠區車輛應禁止亂鳴喇叭, 維護四周環境安寧 (4) 廢棄物 (a) 營運中產生之廢棄物應確實分類收集, 金屬類 玻璃類亦應依規定集中收集, 納入資源回收體系, 降低垃圾產生量 (b) 污水處理廠每天產生之污泥應妥善處理, 使脫水後污泥餅含水率達到標準, 並妥善貯存避免污泥散落與滲出液流出而污染環境, 同時為防止污泥餅產生之臭味, 亦必須規定以密封式清運車輛載運 (5) 交通運輸 (a) 設置適當之標誌及標線, 以確保行車安全 (b) 假日尖峰時段派員於重要路口巡視, 必要時加以指揮疏導 (6) 敦親睦鄰 (a) 營運階段將加強本計畫 25 公尺進廠道路之景觀及路面維護以敦親睦鄰提供附近社區進出之便利及舒適性 (b) 本開發計畫為服務大眾之公共設施, 亦具備對民眾之環保教育功能, 營運期間可提供宣導文宣與擬定參訪動線, 方便民眾進一步認識污水處理廠之運轉情況, 減輕大眾對污水廠之疑慮 10.3 環境監測計畫為確實掌握本計畫在施工與營運期間對於附近區域環境之空氣品質 噪音振動 河川水質 水域 陸域生態可能產生之影響, 特擬定環境監測計畫, 以便隨時追蹤 評定, 如環境品質有惡化之情形產生, 將隨時與施工單位聯繫, 探究其原因, 採取有效之因應對策, 現將污水處理廠施 環境影響減輕對策 10-8

311 工 營運及施工及營運並行期間環境監測計畫詳如表 表 及表 表 污水處理廠施工期間環境監測計畫表 類別 監測 項目 地點 頻率 空氣品質 風向 風速 粒狀污染物 (TSP 及 PM 10 ) 廣濟宮 ( 上風處 ) 竹林社區活動中心 ( 環境敏感點 ) 大溪里活動中心 ( 下風處 ) 註 : 上 下風處以盛行北風為主 每季一次, 每次連續 24 小時採樣 交通量 車輛種類 數量 服務 水準 竹村社區出入口與北港路路口一站 每季一次, 每次連續 24 小時, 含假日及平日各一次 噪音振動 營建工程噪 音 (Leq,Lmax), 每次連續 測定 8 分鐘以上 環境噪音振 (Leq,Lmax) 動 工區周界 15 公尺處一站下埤里社區 ( 保福宮 ) 竹子腳產業道路旁民宅等二站 施工期第一期前半年每月一次, 之後改為每季一次 每季一次, 每次連續 24 小時採樣 河 水溫 ph DO BOD 川水 SS 比導電度 硝酸鹽 氮 氨氮 大腸桿菌 廠區東側大排放流口上游一站廠區放流口下游一站 每季一次 質 群 油脂 總磷 總氮 水溫 ph BOD SS 地下水 氨氮 Fe Mn 硫酸 鹽 硝酸鹽 氯鹽 比 導電度 大腸桿菌群 廠區東南側 ( 上游 ) 廠區西北側 ( 下游 ) 等二站 施工前一次, 之後每季一次 總菌落數 油脂 水域 1. 植 動物之種類 數 量 歧異度 分布 優 廠區東側大排放流口上游廠區放流口下游 每季一次 環境影響減輕對策 10-9

312 類監測地點別項目生勢種 保育種 珍貴稀中央大排與牛稠溪匯流口等三站態有種 2. 指標生物 : 浮游性植動物 覆著性藻類 水生昆蟲 魚類 底棲動物陸植 動物之種類 數域量 歧異度 分布 優廠址及附近區域生勢種 保育種 珍貴稀態有種 註 : 實際監測項目 地點 頻率應依相關環保法規與基地現況調整之 頻率 每季一次 表 污水處理廠營運期間環境監測計畫表 類別 監測 項目 地點 頻率 空 氣品 惡臭官能測定 下埤里社區 ( 保福宮 ) 廠址周界等二站 每季一次 質 噪音振動 環境噪音振動 (Leq,Lmax,Lx) 下埤里社區 ( 保福宮 ) 竹子腳產業道路旁民宅等二站 每季一次, 每次連續 24 小時採樣 水溫 ph BOD SS 地下水 氨氮 Fe Mn 硫酸 鹽 硝酸鹽 氯鹽 比 導電度 大腸桿菌群 廠區東南側 ( 上游 ) 廠區西北側 ( 下游 ) 等二站 施工前一次, 之後每季一次 總菌落數 油脂 河川 水溫 ph DO BOD SS 比導電度 硝酸鹽 廠區東側大排放流口上游一站廠區放流口下游一站 每季一次 環境影響減輕對策 10-10

313 水質 氮 氨氮 大腸桿菌群 油脂 總磷 總氮 放 流水水質 水溫 ph SS BOD COD 真色色度 氨氮 油脂 廠區北側放流口一站 1. 植 動物之種類 數 量 歧異度 分布 優 水勢種 保育種 珍貴稀廠區東側大排放流口上游域有種 廠區放流口下游生 2. 指標生物 : 浮游性植中央大排與牛稠溪匯流口等三站態動物 覆著性藻類 水 生昆蟲 魚類 底棲動 物 註 : 實際監測項目 地點 頻率應依相關環保法規與基地現況調整之 每季一次 每季一次 表 污水處理廠施工及營運並行期間環境監測計畫表 類別 監測 項目 地點 頻率 空氣品 風向 風速 粒狀污染物 (TSP 及 PM 10 ) 廣濟宮 ( 上風處 ) 竹村社區活動中心 ( 環境敏感點 ) 大溪里活動中心 ( 下風處 ) 等三站註 : 上 下風處以盛行北風為主 每季一次, 每次連續 24 小時採樣 質 惡臭官能測定 下埤里社區 ( 保福宮 ) 廠址周界等二站 每季一次 交通量 車輛種類 數量 服務 水準 竹村社區出入口與北港路路口一站 每季一次, 每次連續 24 小時, 含假日及平日各一次 環境影響減輕對策 10-11

314 噪音振動 營建工程噪音 (Leq,Lmax), 每次連續 測定 8 分鐘以上 環境噪音振動 (Leq,Lmax,Lx) 工區周界 15 公尺處一站下埤里社區 ( 保福宮 ) 竹子腳產業道路旁民宅等二站 施工期第一期前半年每月一次, 之後改為每季一次 每季一次, 每次連續 24 小時採樣 河 水溫 ph DO BOD 川水 SS 比導電度 硝酸鹽 氮 氨氮 大腸桿菌 廠區東側大排放流口上游一站廠區放流口下游一站 每季一次 質 群 油脂 總磷 總氮 放 流 水溫 ph SS BOD 水 COD 真色色度 氨 廠區北側放流口一站 每季一次 水 氮 油脂 質 水溫 ph BOD SS 地下水 氨氮 Fe Mn 硫酸 鹽 硝酸鹽 氯鹽 比 導電度 大腸桿菌群 廠區東南側 ( 上游 ) 廠區西北側 ( 下游 ) 等二站 施工前一次, 之後每季一次 總菌落數 油脂 1. 植 動物之種類 數 量 歧異度 分布 優 水域生態 勢種 保育種 珍貴稀 有種 2. 指標生物 : 浮游性植 動物 覆著性藻類 水 廠區東側大排放流口上游廠區放流口下游中央大排與牛稠溪匯流口等三站 每季一次 生昆蟲 魚類 底棲動 物 環境影響減輕對策 10-12

315 陸植 動物之種類 數域量 歧異度 分布 優廠址及附近區域生勢種 保育種 珍貴稀態有種 註 : 實際監測項目 地點 頻率應依相關環保法規與基地現況調整之 每季一次 10.4 後續環評辦理內容原環境影響說明書已於民國 95 年有條件通過 ( 府授環一字第 號文公告 ), 現依照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六條之一, 逾三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時, 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 應重新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 然依據計畫目標年之人口推估, 本工程開發行為規模已降至 25 萬人以下, 現依據環評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 僅需檢附變更內容對照表, 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 轉送主管機關核准, 並可解除環評列管 環境影響減輕對策 10-13

316 附件污水管線規範

317 第 章污水管線施工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說明有關污水管連動式推進或短管推進施工及其材料設備之供應 檢驗 試水等及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在工作範圍內, 施工廠商應依照契約之規定, 提供人工 材料 ( 由業主供給者除外 ) 機具 設備 搬運 測量 施工 安全防護 品管等及其他為完成本工程所需辦理之一切相關工作 材料設備之供應包括管材及其配合材料與污水管線附屬工作所需之材料等 施工包括道路使用申請 管線遷移之協助 安全防護 土方開挖 明挖管線裝接 推進管線進行 回填及路面修復 廢棄物清運 剩餘土石方處理 抽擋排水 檢驗與試驗 品管等, 凡在契約規定之範圍內為施築管線及其附屬工作所需之工作均屬之 1.3 相關章節 第 章 -- 計畫管理及協調 第 章 -- 資料送審 第 章 -- 品質管理 第 章 -- 構造物回填 第 章 -- 土質改良 第 章 -- 污水管線附屬工作 第 章 -- 污水管管材 第 章 -- 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 1.4 相關準則 內政部 (1)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2)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3) 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標準制度 交通部 (1) 道路交通標誌 標線 號誌設置規則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 空氣污染防制法及其施行細則 (2) 噪音管制法及其施行細則 (3) 水污染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 (4) 廢棄物清理法及其施行細則 (5)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勞動部 (1) 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 (2) 勞動檢查法及其施行細則

318 (3) 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 (4)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 (5)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6) 職業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7)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 (8)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9)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10)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11) 缺氧症預防規則 (12) 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13) 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 品質計畫製作綱要 (2)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 (3)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 (ASTM) (1) ASTM F1417 使用低壓空氣對污水管線進行安裝驗收之試驗方法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Installation Acceptance of Plastic Gravity Sewer Lines Using Low-Pressure Air ) 1.5 資料送審 施工廠商應檢附資料施工廠商應依工程司代表規定之時間內, 檢附下列資料送工程司代表審核, 核可後確實辦理 (1) 整體施工計畫 (2) 品質管理計畫 (3)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4) 交通維持計畫本項資料原則上由施工廠商負責製作, 並向交通主管機關申請核可, 但如工程司代表已先行製作提送, 且向交通主管機關申請核可, 則施工廠商應負責修改, 使其符合施工廠商之實際需要, 並再向交通主管機關申請修正核可 調查工作施工廠商應於各項細部工程施工前內完成下列調查工作並檢附調查報告送工程司代表審核備查 (1) 環境調查 鄰房調查及交通狀況調查等 (2) 地上 地下結構物及鄰近房屋之影響及防護方法 (3) 地質狀況 施工前檢附資料施工廠商應於各項細部工程施工前 15 天, 提送各項細部工程之施工計畫送工程司代表核定辦理 竣工圖底稿

319 施工廠商應於施工完成後檢附竣工圖底稿 1 份送工程司代表核對後繪製正式竣工圖 整體施工計畫應依第 章 計畫管理及協調 之規定撰寫, 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 (1) 工程概要 A. 工程概述..按設計圖說述明工程名稱 工期 施工地點 工程目的 工程內容 B. 工地組織..專任工程人員 工地主任 ( 或工地負責人 ) 品管人員 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藥劑處理工程師 工地員工 上項人員須填明學歷 經歷, 其中專任工程人員 工地主任 ( 或工地負責人 ) 品管人員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及特殊作業人員須附合格執照證書影印本 C. 施工應變計畫 : 含緊急應變連絡體制 ( 含單位名稱 人員姓名 職稱及 24 小時連絡通訊資料等 ) 及緊急保安體制 D. 施工預定進度..依契約所訂工期擬定施工進度網狀圖 E. 勞務計畫..依施工網狀圖, 充分考量各種工法作業之工作條件及安全衛生等, 就必要之技工 工作時間及人員, 製作人員配置計畫 F. 使用材料及機械管理計畫..各種工法主要施工材料及施工機械一覽表 (2) 臨時設備及設施 A. 工地辦公室 材料堆置場 加工場 施工材料及工法展示間等位置圖 B. 施工便道 施工抽擋排水 動力 照明 機電 儀控等 (3) 一般施工項目說明 ( 含土建 管線等 ) A. 施工機械..施工機械一覽表及施工配置與機械設備進場時間, 包含施工機具數量及型式選定 機種 構造 能力特點 適用土質 ( 本標地質鑽探報告書僅供參考, 不代表實際地層條件不大於本次調查結果 施工廠商應參考本報告及補充調查結果, 自行選用適當之機具 ) 適用管徑 管中心至混凝土封底面距離 製造廠商說明, 並附型錄及各部位照片 ( 至少 1 份 ), 製作圖說機能詳細圖 ( 包括驅動設備及其他必要配備等 ) B. 明挖埋設之各種開挖計畫 ( 包括適用時機 施工方法 步驟 ) C. 明挖埋設之擋土支撐計畫 D. 明挖埋設之管線安裝計畫 E. 明挖埋設之袪水計畫 F. 推進施工之工作井施築計畫 : 包括採用施工方法 位置平面圖 斷面圖 擋土設施類別及構造圖 使用機械, 並附應力計算書及廢土清理處置方法 如需使用泥水時, 應說明泥水處理及處置方法 ( 含泥水處理設施功能計算書 ) G. 推進施工之輔助工法計畫

320 a. 地盤改良..含施工目的 技術負責人 注入材料種類成份 注入改良範圍 注入量 注入方式 ( 工地配置 使用機械 注入壓力 吐出量 膠凝時間 壓力 注入順序 ), 施工管理方法說明 ( 品質 數量 配比試驗 廢棄材料處理 排水處理 施工網狀圖等 ), 其所使用之材料應為無公害型, 如於施工期間或完工後, 因滲漏導致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等情事者, 概由施工廠商負全部責任 b. 其他輔助工法 : 如背填灌漿 工作井設施 管周滑材等, 應依前款項目說明之 H. 推進施工之管線推進及裝接計畫 : 包括推進管設計 ( 承載力 軸向推進力 容許推進長度 ) 及結構計算, 其特性不得小於設計圖說之規定 ; 採用管材種類, 其防蝕之規格 檢驗不得低於設計圖說規定 推進機械配備 發進及到達開口設備 運搬設備 廢泥水 ( 土 ) 處理 管線推進方向測量方法 滑材與背填灌漿選定 配比 管接頭防水處理等 I. 推進施工之防水工程計畫 ( 包括管接頭 鏡面工等 ) J. 人孔及陰井吊裝或施築計畫 : 包括大小 詳細構造圖 吊裝或施築方法及人孔蓋送審資料 K. 既設人孔銜接計畫 : 應針對污水管線與其他既有管線人孔銜接部分, 予以詳細說明, 內容至少包括工程配置 施工方法與程序 工地安全防護措施 安全監測 接入既有系統之維護及有害氣體監測等項目 L. 回填及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 M 安裝或推進完成後之漏水試驗 水或氣壓試驗計畫 N. 小管徑管線管道閉路電視檢視計畫或大管徑管線管內檢視及測量計畫 O. 噪音管制計畫 P 振動管制計畫 Q. 防汛計畫 ( 於每年汛期之防汛應變計畫及演練 ) R. 施工應變計畫 ( 對遭遇地震 淹水 流砂 土崩 流木及礫石層等困難時所應採取之因應措施 ) S. 勞安管制計畫 ( 包括通風設備 管線內有害氣體 可燃性氣體偵測等 ) T. 其他安裝 施工之各項細則 (4) 管材之內容 A. 管材型錄 B. 管材相關製造 安裝施工及檢驗標準 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 如為國際標準而尚無中文譯本者, 應檢附中文翻譯 C. 管材實績表應包括日期 工程司代表 ( 含聯絡人及電話 ) 工程名稱 工法 管徑 長度及埋深等 D. 管材應力計算應包括軸向應力 抗外壓強度 厚度及接頭型式等

321 (5) 材料檢 ( 試 ) 驗依據施工規範相關規定提出材料檢 ( 試 ) 驗計畫, 內容至少包括材料名稱 規格 尺寸 廠牌 數量 抽樣頻率 樣品數量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 規範 ) 取樣地點 檢驗單位 ( 政府機關 大專院校設置之實驗室或符合 CNS 17025(ISO/IEC 17025) 規定之實驗室 ) 等 (6) 進度管理 ( 含預定進度表 施工網狀圖等 ) 預定進度表應表示各項工作之起始及完成日期, 每半月各主要工程之預估進度及工程之預估總進度 進度之估算應以可估驗工程金額為計算基準 並應於施工網狀圖上, 標出本工程施工之要徑, 俾供事後檢核工期之依據 (7) 有關交通維護 職業安全衛生及公害防治計畫等事項 (8) 施工人員資料指定工地主任 ( 或工地負責人 ) 之姓名與學歷 經歷及常雇員工之人數並提出勞保證明 (9) 環境維護計畫就施工過程中, 可能產生之環境傷害加以防護, 以減少對居民生活空間之衝擊, 尤應詳細規劃噪音防治及震動管制事項, 力求維持環境之安適妥善 品質管理計畫品質管理應依第 章 品質管理 之規定辦理, 品質管理計畫應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布之 品質計畫製作綱要 撰寫, 但所訂定各項作業之施工要領至少應包含下列各項 : (1) 測量與放樣作業 (2) 工作井施築作業 (3) 擋土支撐作業 (4) 地盤改良作業 (5) 鋼筋組立作業 (6) 模板組立作業 (7) 混凝土澆置作業 (8) 管材進場查驗作業 (9) 推具機具組裝作業 (10) 管材吊放與安裝作業 (11) 預鑄人孔組件吊放與安裝作業 (12) 明挖管撓性接頭安裝作業 (13) 填縫止水作業 (14) 回填施工作業 (15) 路面回復作業 (16) 管線漏水檢驗作業 (17) 小管徑管線管道閉路電視檢視作業或大管徑管線管內檢視及測量作業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322 包括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組織及其權責 協議組織 自動檢查計畫 安全衛生設施配置 災害預防及應變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巡視工地之作法 各項作業之標準作業程序及安全作業標準等 : (1) 交通及一般保安措施 (2) 對臭味 噪音 振動 地盤沈陷等預防措施說明 (3)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對工地作業人員所從事工作及預防災害之一般應注意事項 機器設備使用方法 危險物使用方法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提出說明 (4) 施工應變計畫對遭遇地震 淹水 流砂 土崩 流木及礫石層等困難所應採取之因應措施及沿途地上構造物預防災害之監測計畫等 (5) 勞安管制計畫 ( 包括通風設備 管線內有害氣體 可燃性氣體偵測等 )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廢棄土方處理場 廢棄物運送方式 運輸路線及機械使用等管理說明 本工程中產生之廢棄土方處理及廢棄物運送計畫, 均須依廢棄物清理法 噪音管制法 水污染防治法 空氣污染防制法等有關規定審慎規劃 施工廠商提供之竣工圖底稿資料除依據工程司代表提供之原設計圖檔予以修改, 使與實際施工情況相同外, 尚須包含下列項目 : (1) 人孔中心之平面定位圖 該定位圖除以大地座標表示外, 另至少須繪出兩個與其他現有地物之距離, 現有地物包括道路中心樁 道路邊緣 道路轉角 屋角 電桿等不易毀損或移動之物體 (2) 人孔蓋之高程 (3) 人孔內各連接管之渠底 ( 管道最低流水處 ) 高程 (4) 使用之管材代號 實際內徑與承受內壓或外壓之等級 (5) 施工廠商送審資料內, 於施工完成後仍然存在之物體之圖面 (6) 所有流入管與流出管間之順時鐘方向夾角 竣工資料之數值化圖檔 屬性資料檔及書面報告施工廠商應於完工後, 依據內政部營建署頒布之 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標準制度 規定 GIS 數值化圖檔及屬性資料格式, 確實依實際施工成果, 將數值化圖檔 屬性資料檔及書面報告等竣工資料提送工程司代表審核, 其內容至少須包含下列項目 : (1) 重力流管線之管線資料 : 每段管線長度 管徑 管材類別與等級 上下游之渠底 ( 管道最低流水處 ) 高程 坡度等 (2) 重力流管線之人孔或陰井資料 : 人孔或陰井之位置及座標 ( 依序編號 ) 人孔蓋 地面及人孔底高程 偏心角 ( 距 ) 人孔或陰井支距等 預留管管端中心之位置 座標及管底高程 (3) 壓力管線之閥盒或操作桿中心 盲蓋等之平面定位圖及高程 (4) 於施工完成後仍然存在之物體

323 2. 產品 2.1 一般規定 (1) 所採用之管材詳設計圖說所示, 其規範詳第 章 污水管管材 (2) 本規範規定之管材性能為最低標準, 施工廠商應選擇在現有地質及設計之覆土深度條件下, 能承受推進機械施工時之推進力 施工完成後管頂以上之土壓力 行走其上之車輛載重, 及地震作用力等級之管材施工, 以達到輸水之功能, 並能通過各項檢 ( 試 ) 驗規定 (3) 管材須能承受與配合所採用推進機具之軸向總推進力 ( 軸向抗壓強度 有效斷面積, 如有複合性材料時, 其中有效斷面積應先扣除內襯非結構部分 ), 而不致有損壞, 軸向推進力計算應於施工計畫中提出 (4) 同一管徑原則上應採用同一種管材, 以利後續維護管理, 且須註明於竣工圖上 如有其他因素, 必須採用不同管材, 應經工程司代表核可後辦理, 但不論採用何種管材, 仍依契約規定項目計價 (5) 如有檢驗項目在國內無法施作時, 施工廠商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經工程司代表核可後, 得以原製造廠之出廠檢驗合格報告書替代 (6) 設計圖說所謂之管徑, 係指國家標準之標稱管徑, 如國家標準內未規定時, 可以該管材之實際內徑替代 3. 施工 3.1 道路使用申請 試挖施工廠商於施工前, 應事先按設計圖說所繪計畫施設管線路線, 向當地道路主管機關 電信 電力 瓦斯 輸油管 自來水及其他相關管線單位查詢及試挖, 以確實查明是否有未知之地下管線或設施, 及其種類 尺度 數量 位置 高程及走向, 並依其通知規定辦理, 如有損及其設備等情事, 應由施工廠商負責賠償或按其規定修復並恢復原狀 挖掘申請工程司代表提供申請文件之具名, 由施工廠商於工程決標後即負責道路挖掘申請工作, 並依契約設計圖說所繪挖掘管線路線, 向道路主管機關申請挖掘道路許可及繳交費用 施工依據施工廠商須依據路權單位核發之挖掘道路許可內容與注意事項等規定, 確實辦理施工 封閉道路工程施工期間, 需要封閉道路交通時, 施工廠商應向道路主管機關辦理申請使用手續 3.2 安全防護 安全設施設置規則施工期間, 施工廠商應具備充分之安全設施 ( 含施工圍籬 護欄 警告標誌 機械旗手及夜間照明等 ), 在街道或公路上施工如需封閉路段時, 應依照交通部發布之 道路交通標誌 標線 號誌設置規則 及交通主管

324 機關核准之交通維持計畫內容規定確實辦理 施工告示牌其式樣應依工程司代表或道路主管機關及設計圖說之規定辦理, 固定告示牌應設置於施工地段起訖點處或設計圖說標示位置, 活動告示牌應配合施工範圍設置 管制交通視道路阻斷及交通情況必要時應設置交通指揮人員, 以管制交通, 執勤時應穿戴反光背心 安全帽及交通指揮棒 道路淨空重要道路及交叉路口開挖施作無法連續施工者, 應立即確實回填 夯實並加鋪瀝青整平, 如需覆蓋鐵板, 應照設計圖說規定辦理, 並派員隨時校正鐵板位置, 以避免位移 工地騰空施工之機具 材料及廢料, 如暫時堆置於快慢車道 人行道或巷道上, 不得妨礙交通及行人安全 每日收工時, 應將機具 材料及廢料暫置於交通維持計畫許可範圍內 工作井地面井周遭須設置安全護欄 安全網及雨水擋水設施 ( 避免流入工作井 ), 井內設置爬梯及上下安全索 未施工時應覆蓋覆工版並開放車輛通行 操作指揮施工時在機械操作範圍內, 應有專人負責指揮操作 危險品管制施工廠商應遵照有關規定將危險品 ( 包括高壓鋼瓶及易燃材料等 ), 妥為安全儲存 指派專人負責看管, 並向工程司代表報備, 工程司代表得隨時查驗數量及儲存情形, 通知施工廠商做必要之處置 噪音管制施工中產生之噪音不得超出噪音管制法之規定 空氣污染防制施工中應備有灑水設備避免塵土飛揚, 造成空氣污染, 而影響周圍環境 賠償責任施工廠商如因防護不周, 致損及公私建築物或發生人畜傷亡或發生其他意外事故情事時, 均應由施工廠商負完全責任 臨時覆蓋重要道路及道路交叉口, 在規定時間內無法一次完工者, 應立即確實回填 夯實並加舖瀝青整平, 如需覆蓋鐵板, 應照工程司代表所定型式規格辦理, 並派工隨時校正鐵板位置, 避免位移, 同時須特別注意覆蓋板表面需具有止滑功能完善之材料或設施, 以防行經汽 機車輛打滑, 確保行車安全 安全退避設施 安全退避設施設備係為防止施工機具及管材墜入推進井內傷害施工人員

325 而設置, 小於 ψ2590mm 之工作井, 若無法施作安全退避設施時, 於施工機具或管材吊掛時, 工作井內不得有勞工作業, 否則造成意外, 概由施工廠商自行負責 3.3 土方工作 開挖定線施工廠商於定線前, 應清除開挖經過路線或工作井位置所有之障礙物, 凡開挖經過之路線或工作井位置, 施工廠商須先行探測 定線放樣, 經工程司代表認可後, 始可開挖 路面切割開挖位置確定後, 路面面層應使用切割機, 按開挖標示線平直全厚度切割 開挖工作井工作井開挖數量及圍籬範圍, 應依道路主管機關規定 開挖管溝為控制埋管之坡度, 原則上每個管段 ( 人孔至人孔 ) 之管溝, 應一次開挖完成, 惟每次開挖之總長度, 應視交通情況 地形 管徑大小及道路主管機關規定, 並每天管溝挖掘之長度, 在市區內應以當天可埋管並完成回填為原則 凡挖及橫街及住戶之前, 應擇要設置鐵板或木板, 板之厚度, 以能安全通過車輛及行人強度為準 土方開挖必須依照管線設計線路, 正直平整, 不得任意偏斜曲折 開挖斷面土方開挖之寬度及深度, 應依設計圖說並配合現場高程調整後之尺度挖掘 挖石方核計凡開挖時遇到無法以開挖機施工, 須配合打碎機打碎, 方可挖除之軟硬岩, 經工程司代表重新計算石方後, 再行開挖核計 擋土支撐依設計圖說辦理, 在尚未做適當擋土設施前, 嚴禁其他人員進入開挖處, 以防開挖面之突然塌陷 滑動 傾倒等坡面破壞, 造成意外事故, 俾確保工作人員安全, 尤其有流砂或軟弱地盤, 更須特別注意 積水排除施工中如遇有積水或地下水時, 應立即以抽水機抽乾及設置臨時性擋土設施, 以維持施工中土壁之安全 積水或地下水排除如必須流經道路時, 須鋪設排水管或採其他適當方法排水, 以免影響交通或損及他人財物 有害氣體施工中應隨時注意坡面穩定情形及有害氣體之有無外, 隔日或隔次施工時, 在進入已開挖處前, 應先觀察擋土設施有否異樣, 並偵測開挖處內有否毒氣或易燃氣體殘留在內, 如有該類現象發生時, 應即時停止施工, 先行改善至確認安全無虞後, 才可再繼續各項工作 既有設施及地下物保護挖掘道路除應以切割機切割路面外, 挖掘機應採用橡膠輪胎式開挖機或

326 平面履帶式開挖機, 開挖施工時, 不論採用機械或人工, 對既有地下物如電力 自來水 瓦斯 電信等管線與地上設施, 如電力線 電力高壓設備 瓦斯等應事先深入瞭解, 並做好防範措施及事故發生應變之方法, 使於事故發生時, 能即時妥善處理, 減少傷害並避免危害公共安全, 凡開挖中如損壞既有設施或妨害其他機關單位之管線等設備時, 應由施工廠商負全部賠償之責任, 並無條件負責修護, 使恢復原狀 剩餘土石方運棄開挖土方之剩餘土石方處理, 均應遵照內政部頒布之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及相關規定辦理 回填開挖處回填材料之數量, 悉依設計圖說規定之斷面圖尺度計算, 除另有規定者或不可抗拒之原因外, 增加之回填材料數量概由施工廠商負擔 工地整理每日收工時, 施工廠商應派專人將工地清潔乾淨或整理整齊, 以不造成環境公害為原則 3.4 下管 準備土方開挖完成後, 施工廠商須準備必要之測量器具, 會同工程司代表校核開挖處底部之高程及坡度, 然後按設計圖說規定準備 檢查管件下溝前, 應檢查管身及接頭之完整性 管接頭之尺寸及真圓度等, 檢查之結果應符合管身及接頭無裂痕或損傷 管接頭之尺寸及真圓度公差, 應小於容許值, 凡不合格之管件應予以剔除, 不得使用, 以免影響管線之裝接工作 剔除之管即應以油漆等做上記號, 並集中一處, 運離工地 吊管管件之搬運移動及下溝, 以人工搬運及移動者, 須將管件全部抬離地面, 不得利用滾動方式, 以防損傷管件 ; 使用吊機者, 則須利用吊索套於管身之外, 或利用吊管架進行吊管作業, 吊管時須維持管身平衡, 以免產生碰撞, 損傷管身 3.5 接管 安裝除推進施工者外, 安裝工作應自管溝下游端開始向上游裝接, 管件承口應向上游 管件下溝後, 不得有水或泥土進入管內 管身必須按設計圖說規定之位置高程, 確實妥切放置, 而無任何部分懸空後始可接管 在管件裝接期間, 須防止石塊或其他堅硬物體墜入管溝, 以免管件遭受損傷 安裝工作中途停工時, 應密封管口, 以免泥土或污水進入管內, 如有堵塞情事發生時, 應將該段管線清理, 始可繼續施工 管線安裝妥善尚未試壓前, 應將管身部分先行覆土, 以求保護 安裝完成後應即從管口向管內探視, 如發現有墊片 膠圈或填縫帶露出於管內之情形, 應即拆除重新安裝

327 3.5.2 管線活套接頭凡活套接頭於裝接前, 必須將接頭承口處及膠圈清理潔淨, 膠圈套入承口時須平整, 無任何扭曲現象 為便於裝接, 必要時膠圈得以肥皂液滑潤之 上緊接頭時應徐徐施力, 以防損傷膠圈及接頭 一般 300mm 以下之管線, 可利用角材一支放在管口, 然後以鐵棒予以壓緊, 350mm 以上之管線, 則須同時利用角材一支及鏈圈一條, 分別放在管口, 套在管之外壁, 然後藉兩組鋼索滑車及手搖拉線器予以壓緊, 嚴禁於管口放置木板以挖土機直接頂入 裝接完成後, 應使兩管保持 0.5~1.0cm 之空隙, 以便管件伸縮之用 裝接完成後, 應以薄鋼片插入接頭縫隙檢查膠圈位置是否定位正確方為合格 如無法達此要求時, 應拆除重新裝接 混凝土管接頭如設計圖說有規定使用 C 型接頭或擠壓式填縫帶, 除應依據前述一般管膠圈接頭之方式裝接膠圈外, 另於接頭承口內, 須先貼上擠壓式填縫帶, 並將混凝土管之插口向內擠壓, 務使填縫帶發揮止水之效果, 以防止管線內外之水流出或滲入, 裝接完成後, 應由管口外向內探視, 確定填縫帶未發生脫落之現象, 否則應將混凝土管退出, 重新裝接 延性鑄鐵管凸緣接頭於裝接凸緣時, 須先以鋼絲刷將凸緣刷淨, 在凸緣上塗以白漆, 裝配規定之墊料, 再將水管放正, 視所接管件情形, 確定螺栓孔位置, 先裝螺栓四個, 相對徐徐扭緊, 然後再裝其餘螺栓, 扭緊至適度即止, 務使整個接頭壓力均衡 螺栓扭緊後, 其突出螺帽外邊長度不得超過 10mm, 或少於 3.5mm 延性鑄鐵管螺栓壓圈式伸縮接頭於裝接時, 須先以鋼絲刷將承口內面及螺栓壓圈之前端及插口末端約 20cm 之一段刷淨, 再將水管放入管溝內墊平後, 以刷淨之螺栓壓圈及橡膠圈套入插口末端, 並在該插口末端及螺栓壓圈之前端與橡膠圈上塗一層以清水調稀之石墨劑或肥皂液, 而後自插口尾端量得長度等於承口深度, 並再加 9.5cm 處劃一圈標記, 將插口插入承口內, 其插入深度應使標記離承口面 10cm, 如此可使水管尾端在承口內保留 5mm 之空隙 再校正水管位置, 使相連兩管中心相符, 以防橡膠圈承受不平均之壓力, 然後用敲緊工具, 將橡膠圈徐徐擠入承口之膠圈座內, 次將螺栓壓圈之前端壓入承口, 確定螺栓孔位置, 先裝螺栓四個, 相對徐徐扭緊, 然後再裝其餘螺栓, 扭緊至適度即止, 務使整個接頭壓力均衡 裝接完成後, 應再量取前做標記, 檢核是否尚與承口面保留 10cm, 否則應拆除重做 延性鑄鐵管螺栓套管式伸縮接頭於裝接時須先將水管清理潔淨, 排管時於兩管管頭之間須保留 5~10mm 之空隙, 以為水管伸縮之空間 接頭用之膠圈放入伸縮接頭與水管間時, 須保持平整, 不得有任何彎曲現象, 先裝螺栓四個, 相對徐徐扭緊, 然後再裝其餘螺栓, 扭緊至適度即止, 務使整個接頭壓力均衡 伸縮接頭應在管溝內順序裝置, 不得預先裝置後再放入管溝內, 以免伸縮空隙移動

328 3.5.7 鋼襯混凝土管或鋼襯預力混凝土管鋼製接頭應依據該二種管之中國國家標準內之規定, 於接頭鋼環承插口安裝後, 將內外周之間隙以水泥砂漿或軟性材料填充, 以保證其防蝕效果, 管內填塞之水泥砂漿須使用符合 CNS R2203[ 鋁質水泥 ] 規定之水泥, 管外之水泥砂漿須使用前述之鋁質水泥或第 Ⅱ 型卜特蘭水泥, 軟性材料須使用符合 CNS 6985 A2090[ 建築填縫用聚胺酯 ] 之單液型聚胺酯 塑膠管膠合接頭除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管可採用熱固性樹脂黏接外, 一般塑膠管採用冷接法黏接 採用冷接法裝接時, 先將插口及承口管部以抹布將接合處之灰塵 油漬等擦拭乾淨後, 在插管端之表面塗上膠合劑, 以小毛刷刷抹均勻, 然後立即將插口緩慢旋轉插入鄰接管之承口內, 並拭淨多餘之膠合劑 膠合劑應依管材製造廠之規定選用合格之產品, 並依規定量使用, 但不可因用量過多, 而被擠至管內 插口插入長度在 ψ100mm 管徑至少為 130mm,ψ150mm 以上管徑至少為 180mm 採用熱固性樹脂黏接時, 將兩無頭管併接排列, 再用一層樹脂 一層玻璃纖維蓆鋪黏於管頭上, 完成後之接頭厚度不得小於原有管壁厚度, 使用之樹脂與玻璃纖維蓆之材料須與玻璃纖維管相同 切管時應使用銳利鋼鋸或木工用細鋸, 與管軸成 90 度之方向裁斷, 再以銼刀銼平, 其切口外緣應使用絞刀, 與管軸保持 60 度方向, 絞削管厚之三分之二, 並擦拭乾淨 裝接完成膠合劑硬化後, 應以薄鋼片插入接頭縫隙檢查可插入之深度不得大於接頭長度之一半方為合格 如無法達此要求時, 應先以膠合劑封填管外接縫之空隙, 然後於管接頭外鑽數孔貫穿承口管壁後以壓力灌注之方式將膠合劑灌注入接頭縫隙內以達止水之效果 塑膠管壓環式接頭將管材放入專用刮溝機, 並旋緊固定鈕, 啟動刮溝機轉動刀座進行切管及刮溝, 直至刮刀自動跳脫為止 從溝槽機上取下已刮好的管材進行修刮毛邊, 要求端面平整無毛邊, 刮好後的管材按對應部位尺寸檢查是否合格 將密封圈先套入管或管件任何一端口, 將密封圈再推入另一端, 調整密封圈使之約貼於兩溝中間位置, 放入一壓環, 檢查密封圈位置是否自然的落在壓環槽之中, 否則重新調整 用相對應規格的兩片壓環套在密封圈上, 把壓環壓至兩邊兩側間隙距離相等位置 先放一片墊片裝於螺絲上, 然後再把螺絲穿進壓環再加一墊片和一彈簧墊片後鎖緊螺母, 直至兩壓環端面貼平 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熱熔接頭熱熔接頭其接合機具必須具有夾緊 刨平管端 電熱板等配置 接合時, 首先夾住管之兩端後, 將管端予以刨平, 待刨平後校準兩管端, 使高低差不超過管厚的十分之一, 然後置入電熱板於兩管端中, 將管端移動靠近電熱板後, 開啟電源加熱管之兩端, 加熱時間視環境及氣溫而定, 但以設定電熱板之溫度為 210 為原則, 如氣溫低且風速大時, 設定溫度可酌予提高至 220 俟管端產生熔融現象後, 取出電熱板, 迅速以夾具夾合管之兩端, 待熔珠均勻翻出且呈完整之半圓形後, 釋放夾具壓力,

329 待其在空氣中自然冷卻至空手可觸摸熔珠部分為止 管內之熔珠須以切除機切除, 管外熔珠則不切除予以保留 冷卻過程中管件不可搬動, 以免影響接合品質 除非熔接現場有妥善之遮蓋及防護, 否則接合不得在強風 飄雨之環境下施作, 以免影響接合品質 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電熔套接接頭或電熔帶接頭電熱熔套是在 HDPE 套管內嵌入電熱絲 ; 電熔帶是在 HDPE 平板內嵌入電熱絲 將嵌入的電熱絲通電 ( 用電熱熔焊機 ) 發熱進而將 HDPE 管及電熱熔套或電熱熔帶熔接, 以達防脫之效果 把要接合的兩端管材保持水平並清除在管材表面上的污泥等雜物及水份後劃出插入深度的記號, 連接電熱熔機, 加熱電熱熔套或電熱熔帶直至自動斷電, 待表面冷卻至手可以碰觸的溫度為止 冷卻過程中管件不可搬動, 以免影響接合品質 除非熔接現場有妥善之遮蓋及防護, 否則接合不得在強風 飄雨之環境下施作, 以免影響接合品質 其他接頭因用途上之需要或其他要求須採用其他接頭時, 施工廠商應事先徵得工程司代表之同意後, 並繪製施工製造圖送審核可後依圖製造安裝 3.6 工作井施工 一般規定施工廠商應於每日施工前對施工人員進行危害告知並作成紀錄 ; 人員進入工作井作業前, 應依據 缺氧症預防規則 及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之相關規定, 進行工作井通風與氣體偵測作業, 俟工作井內氣體濃度達到 CO( 一氧化碳 ) 低於 35ppm H2S( 硫化氫 ) 低於 10ppm GAS( 可燃性氣體 ) 低於 30%(LEL) O2( 氧氣 ) 介於 18~23%(VOL) 等警戒值, 人員始可進入作業, 且人員在工作井內工作期間, 仍應持續進行工作井氣體偵測及通風作業 ; 應於工作井明顯處標示進入井內人員名牌 地盤改良施工廠商於立坑作業中以混凝土採水中澆置方式封底止水, 防止施工過程中滲水 湧水或上舉現象發生 封底完成抽除井內地下水後, 工作井如仍有滲水現象發生時, 施工廠商得採地盤改良方式進行止水, 並應依施工規範第 章 土質改良 之規定施工, 費用由施工廠商負責, 不另給價 施工中並應提供相關証明文件, 且所採用之地盤改良材料須符合環保標準及法令, 以不得造成地下水污染或其他公害為原則 擋土設施工作井之擋土設施依施工廠商提送施工計畫之施工方法執行, 惟施工前須將詳細施工圖 施工機械 施工配置及程序等, 送請工程司代表審查同意後據以施工 鋼環擋土工法 (1) 由施工廠商依現場施工條件選用, 並於施工計畫中述明, 於工作井施築完成後, 應立即以覆工鈑覆蓋 (2) 工作井尺寸依設計圖說所示, 施工順序說明如下 :

330 A. 鋼環禁止採用明挖埋設, 須以施工機械壓入土壤, 再掘削鋼環內土壤 ( 以水中挖掘方式, 不抽除井內水 ) B. 兩根鋼環銲接後重覆前之動作, 掘削至適當位置 C. 以水中混凝土澆灌混凝土底版, 打設時並將鋼環往上提昇 ( 提昇高度詳設計圖說 ) D. 推進工作井於底板凝固 抽水 清理 測量推進中心線 安裝鏡面框及推進設備後, 開始推管工作 E. 推進管進入到達工作井前亦須完成底板凝固 抽水 清理 測量推進中心線 安裝鏡面框工作 F. 回填至鋼環抽除高度時, 應將上部鋼管抽除, 其抽除長度依設計圖說規定辦理, 但距路面不得少於 2.5m 混凝土沉箱擋土工法 (1) 沉箱擋土工法可分為場鑄及預鑄兩種工法, 其形狀為圓形及矩形兩種, 由承包商依現場施工條件選用, 並於施工計畫中述明, 於工作井施築完成後, 應立即以覆工鈑覆蓋 (2) 須依設計圖說或施工規範第 章 沉箱 之規定施工 工作井其他擋土工法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 施工廠商如採用其他種工法, 應於施工計畫中述明, 並經工程司代表核准後施工 位置及高程調整推進工作井或到達工作井之詳細位置及高程應由施工廠商依據設計圖說上控制樁座標資料位置放樣, 如受地形 地物影響致須移位或調整尺寸或高程時, 施工廠商應提報工程司代表核可後辦理 夜間施工交通頻繁地點之工作井施築, 必要時應遵照工程司代表指示採用夜間施工, 擋土設施完成後在非施工期間或停工階段, 上部應加蓋覆工鈑等必要安全措施並開放通車 開放通車推進施工之到達井未施工期間為維持交通流暢, 其到達井之路面坑口必須設置覆工鈑及其支撐, 並可供重型車輛通行, 鈑面務必與路面齊平, 如因施工廠商之施設不當, 影響行車或人員安全造成損害, 施工廠商應負全責 交通維持為減少工作井施工使用範圍影響交通, 未使用之施工機具及材料不得堆置於施工現地 每一工作井之圍籬範圍尺寸由施工廠商視實際需要註明於施工計畫中, 並於交通維持計畫內敘明, 經送道路主管機關審查核可後施工 施工時如受限於實地情況須予變更, 應先報經工程司代表同意, 並依程序修正施工計畫及交通維持計畫, 並再送道路主管機關審查核可後方得增減之 安全監測施工廠商應於工作井內設置井內排水 通風 換氣 照明 氧氣濃度測

331 定計 缺氧警報系統 地下瓦斯檢驗器及其他一般安全急救等設備, 並派專人負責操作, 將偵測結果逐日記錄送工程司代表備查, 俾使推進施工能在最佳情況下進行, 施工廠商如未依規定辦理致人員傷亡, 應負全部責任 必要時於工作井附近裝設沉陷釘及傾斜板並於施工期間每日觀測, 如超出容許值時, 須即辦理改善 最少同時可開工作井數每一工作面以同時開挖至少 2 個工作井為原則, 惟施作完成並加蓋覆工板開放車輛通行, 不在此限 臨時路面修復另為使施工路面與原路面齊平, 工作井外各 100cm 方形範圍內之路面或依工程師指示調整, 辦理 10 公分之 AC 之臨時路面修復 倘因施工廠商之施設及施工不當, 影響行車或人員安全造成損害, 施工廠商應負全責 3.7 推進施工 推進機械施工廠商應依地質探勘結果, 選擇適合之推進機械, 並應於施工計畫內敘明, 經工程司代表審查同意後施工, 惟其工程之成敗仍應由施工廠商自行負責 施工廠商於工作井開挖時, 如遇地質狀況與原設計地質狀況不符致機械設備無法克服經會勘確認後, 應以提昇施工推進機械功能方式克服, 施工廠商可提出可行性工法經工程司代表同意後據以施工, 並負成敗責任 如發現推進高程位置地質狀況與契約地質鑽探資料明顯不符, 致所列管材不適用時, 或遇特殊狀況如混凝土結構物 營建廢棄物等障礙物時, 應即報請工程司代表會勘確認後, 依契約規定辦理變更設計 藥劑處理施工廠商應依現埸狀況自行決定所有藥劑處理措施之處理位置 使用藥劑種類及處理方法, 其目的應以能防止滲水 漏水 湧水等現象, 並能強化地盤且不造成任何公害為原則, 而壓克力系 尿素系 硫酸系等藥劑應禁止使用 本項目為責任施工, 惟灌注量至少需達設計圖所訂推進 ( 到達 ) 口地盤改良範圍之體積, 至於契約單價分析表所列地盤改良數量僅為依設計估價之依據, 已含於契約詳細表不同管徑推進口設施 到達口設施項目內以處計價 灌注減摩劑管線推進中為減少管材與土壤間之摩擦力及防止地盤鬆弛, 得配合地質選用適宜減摩劑灌注, 其材料配比應依照掘進地質條件 構造物等實地狀況調查檢討選用 監視及記錄推進施工時, 各千斤頂之推力 速度 方向之控制等必須有專人監視及以儀器記錄, 如有特殊狀況應隨時報告, 另有關出土量及其他事項等須載入每日之施工日報表內 管線推進中為防止管線蛇形, 應隨時自動量測其偏差量, 且每支推進管至少須做一次精密中心及水準測量, 並將自主檢查表或電腦紀錄送工程司代表備查

332 3.7.5 完成後灌漿管徑 ψ800mm 以上之管線在推進施工完成後應即灌漿, 以填滿管外周及接頭縫隙, 其灌漿配比及灌注壓力應納入施工計畫內 水泥砂漿填滿管徑 ψ800mm 以上之鋼筋混凝土管在裝接完成後, 接頭縫隙及灌漿孔口應以水泥砂漿填滿至管內壁平整為止, 並施作防蝕處理, 管接頭及人孔築造完成後, 不得有明顯漏水現象 置放坑內埋設管於推進施工完成, 人孔底部吊裝定位後, 應依推進管高程設置坑內埋設管以連接工作井與人孔, 並於管周圍灌入水泥砂漿以固定坑內埋設管使與推進管水平接合 量測偏差量 : 管線推進中為防止管線蛇形, 應隨時量測其偏差量, 且每支推進管至少須做一次精密中心及水準測量, 並將自主檢查表或電腦紀錄送工程司代表備查, 該紀錄資料並一併列入竣工資料 施工廠商應於施工區域委託專業測量公司佈設水準基點, 易於施工中檢測, 若鄰近有老舊房屋可考量增設沉陷釘, 一併委由專業測量公司施測, 以做為日後倘有損鄰之參考 施工廠商應依契約規定期限內提送施工網圖, 並自行排定如期完成所須工作面組數並提供足夠之機具及人力俾便確實依契約工期完成施工 障礙物認定分類 : 可分為天然障礙 人工障礙及管線等單位設施等 3 類 (1) 天然障礙 : 包括樹根 流木 (2) 人工障礙 : 包括基礎底木樁 混凝土樁 舊河道護坡 卵石基礎 垃圾回填層 接地銅棒 廢棄地下管線及人孔 廢棄結構物 雨水箱涵 管涵 未拔除之鋼軌樁及鋼板樁 結構物用各型基樁 橋臺 地錨 垃圾 營建廢棄物等 (3) 管線等單位設施 : 包括台電高壓管線群及人孔 中華電信 光纖幹線及人孔 台灣固網 等潛鑚管線 上述障礙物分類係下水道推進施工作業常見之障礙物種類, 施工廠商需於遭遇上述情況時即刻通知工程司代表到場確認, 並需提供充分之障礙物現場狀況證明資料 ( 包括全程數位錄影存證 ), 經主辦機關進一步確認屬實且障礙因素非屬施工廠商責任後, 方可視為本工程推進施工之障礙物並依契約工項給付相關費用 障礙物處理 : 本工程施工時如因遭遇不明障礙物 ( 如遇混凝土結構物 廢棄物回填層 流木等及其他經上述認定屬影響施工之障礙物 ) 致機械無法正常運轉, 在工地現場條件允許下應經工程司代表同意後, 以設置排除障礙物工作井 ( 尺寸以不大於推進管線尺寸對應之到達工作井尺寸為原則 ) 方式開挖確認障礙物, 現場條件不允許情形下, 經工程司代表同意後得採明挖擋土方式排除障礙 上述障礙物處理皆須以全程數位錄影存證, 如障礙因素非屬施工廠商責任, 經會勘屬實者, 其費用依契約相關項目計量計價, 工期則依障礙物排除是否影響工程主要徑, 由工程司代表檢討給否合理之工期 ; 障礙因素屬施工廠商責任者, 排除障礙費用及

333 工期, 由施工廠商自行吸收 大管套小管 : 當推進工程遇到上述障礙, 無法採用障礙排除坑等方式排除, 或距離既有地下結構設施相當接近, 該設施無法遷移而須小心通過時, 施工廠商得依現況研提施工計畫, 向工程司代表申請採用大管套小管施工, 經工程司代表核可後方可施工 管徑 300mm 500mm 600mm 之障礙以契約 800mm 1200mm 1200mm 之鋼套管推進施工排除障礙 惟施工廠商仍須負順利完成本工程之一切責任 不論是否採用套管施工, 若導致既有地下結構物損壞而其管理單位要求修復時, 施工廠商須無條件負責修復完成, 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加價 3.8 人孔施築 於工作井內新設人孔依第 章 污水管線附屬工作 之規定辦理 (1) 推管完成後進行頂部環圈 頂部斜管 頂部平板 中間平板 調整直管 底座 ( 含底板及底座直管 ) 及鑄鐵人孔框蓋吊裝組合工作, 人孔底座邊緣可依工作井尺寸做適度之修飾 (2) 待一切工作完成, 依第 章 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 或設計圖說規定之其他材料回填填充人孔外圍至鋼管間之空隙 利用工作井做為人孔, 並依設計圖說規定辦理 3.9 回填及路面修復 回填時機應先確定施工完成之管線裝接正確後始可回填 擋土設施拔除管溝擋土設施之拔除應小心為之, 不得損及已施工之管線, 除契約另有規定可採振動式工法打拔鋼軌樁外, 應採用靜壓式打拔鋼軌樁或門型擋土設施, 拔除擋土設施遺留之空隙應予填實及核對數量 回填材料管溝之回填依設計圖說之規定辦理 回填夯實應依第 章 構造物回填 規定辦理 管溝中如有積水或油泥等雜物時, 應先排除清淨, 回填時在管頂 30cm 以下管線兩側須小心以人工為之, 不得因回填作業使管線產生移動現象 回填時須逐層夯實, 每層鬆方厚度不得超過 30cm 路面修復 (1) 應依設計圖說及道路主管機關之規定以及工程司代表之指示, 辦理路面修復工作 (2) 工作井周遭之路面修復 : 推進施工之工作井完成後, 為維持未施工期間之交通流暢, 其工作井之路面坑口必須設置覆蓋鈑及其支撐, 並可供重型車輛通行, 鈑面務必與路面齊平, 另為使施工路面與原路面齊平, 工作井外各 100cm 方形範圍內之路面或依工程師指示調整, 進行 10cm 之 AC 修復作業, 施工期間若有沉陷破損應隨時辦理路面之修復, 倘因施工廠商之施設及施工不當, 影響行車或人員

334 安全造成損害, 施工廠商應負全責 (3) 工作井路面刨除及加舖 : 路面刨除及加鋪長度訂為以工作井路面修復範圍各向外延伸 2.5 公尺 挖掘寬度未滿一車道者, 應銑刨一車道, 超過一車道者則銑刨二車道 ; 前述銑刨作業完成後除公路局管轄之路權應加舖 10cm 厚瀝青混凝土面層外, 其餘路段皆應加鋪 5cm 厚瀝青混凝土面層 本工程路面銑刨加鋪作業之規定若有變更或需配合現場調整時, 施工廠商仍應依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3) 有關路面重新舖設, 未完全固結尚不得開放使用前, 施工廠商應設置交通錐及警示帶等安全措施, 避免民眾闖入發生工安意外 3.10 滲漏水試驗 試驗時機凡重力流管線應於管線及其相關之人孔施設完成 拔除管溝擋土設施並回填後, 辦理滲漏水試驗 施工監督試驗工作應在工程司代表監督下進行 試驗內容試驗每一管段及人孔之滲水量或漏水量是否在最大容許範圍內 執行方法 (1) 數段管線與其相關人孔之滲漏水試驗施工廠商可分別或一併進行, 其容許滲水量或漏水量依試驗方式, 採分開或合併計算 試驗設備及其用水全部由施工廠商自備 (2) 管線滲漏水試驗 A. 以相鄰兩人孔為一單元, 逐段試驗 試驗前應先將管內積水排除乾淨, 並將測試管段上游人孔內之進水管線及下游管端 ( 或下游人孔除試驗管段以外之所有管端 ), 以充氣之橡皮止水球充氣膨脹堵塞, 以達到阻止水流進入或流出之效果 如管徑過大, 無適當之橡皮止水球可用時, 經工程司代表核准, 可採用其他之替代方法 ( 須注意能承受相關之水壓 ), 但施工廠商不得要求增加費用或延長工期 B. 滲漏水試驗前, 施工廠商應依工程司代表指示進行地下水位測定或依施工鑽探資料判定, 並依管頂高程決定測試管段間採用內滲法或外漏法試水 當地下水位高於測試管段最上游端管頂 1m 以上時, 採用內滲法, 於下游端人孔裝設量水設備, 或以抽水機將人孔內滲入之水量抽出, 量取其滲水量 ; 其餘採用外漏法, 由最上游管端人孔灌水, 使該人孔內水面高出測試管段最上游端頂之地下水位 1m 以上或測試管段最上游端管頂 1m 以上 ( 取較高者 ), 依量測人孔水位變化, 計算漏水量 C. 於抽乾水後或充滿水後, 經 6 小時後量測, 每 100m 管線每 cm 管徑每日之最大容許滲水量或漏水量不得超過 0.02m 3, 管線長度由人孔中心計至人孔中心為止, 人孔不另計容許滲水量或漏水量

335 (3) 人孔滲漏水試驗 A. 以一座人孔為一單元, 逐座試驗 試驗前應堵塞所有進出該人孔之管線, 堵塞方式同 (2)A 之規定 B. 試驗一律採用外漏法, 灌水至該座人孔內之大小頭頂部處, 再依量測人孔水位變化計算其漏水量 C. 於充滿水後每小時觀測乙次, 經 6 小時後量測, 每 m 人孔高度每 m 預鑄人孔內徑之每日最大容許漏水量 ( 依人孔導水槽底部至灌水水位之高度及預鑄人孔內徑計算, 如人孔底部為場鑄時, 其場鑄部分灌水之高度不計容許漏水量 ) 不得超過 0.02m 3 (4) 數段管線與其相關之人孔合併滲漏水試驗 A. 須各人孔大小頭頂部之高程相差不超過 30cm 方可採用 試驗前應堵塞該批人孔內最上游之進水管線及最下游之管端, 堵塞方式同 (2)A 之規定 B. 試驗一律採用外漏法, 灌水使其水位達到各人孔大小頭頂部高程之最低者, 再依量測人孔水位變化計算漏水量 C. 於充滿水後經 6 小時後量測, 每日之總漏水量不得超過依 (2)C 及 (3)C 所述分別計算管線及人孔之容許漏水量後合計成之總容許漏水量 不合格之處置如滲水量或漏水量超過上述規定時, 施工廠商應將漏水處以經工程司代表認可之適當材料整建, 或將該段管線或人孔拆除重裝, 再做試驗至符合規定為止 3.11 小管徑管線管道閉路電視檢視 適用範圍管徑 ψ1200mm 檢視時機契約內列有管道閉路電視檢視費用者, 應於回填完成, 並經漏水試驗合格後, 依本項之規定辦理管道閉路電視檢視 施工監督試驗工作應在工程司代表監督下進行 檢視內容 (1) 管線內每一支管之坡度狀況是否良好, 有否波浪狀以致積水 (2) 管線內接頭接合狀況是否良好, 有否墊圈脫落 凸出或地下水滲入 (3) 管線內壁有否龜裂 破損狀況 (4) 管線內是否清潔, 有否堆積影響水流之土砂石或混凝土等障礙物 檢測校正規定 : (1) CCTV 鏡頭進入管內以前, 應先依據設備原廠操作手冊進行設備調整校正, 以提高檢視坡度準確度 (2) 現場校正頻率應於每日進行檢視前或檢測累積長度每 1,000 公尺校正乙次, 合格後始得進行 CCTV 檢視 (3) 現場校正作業程序

336 A. 於施工廠商材料推置場上, 由工程司代表指定排列連接 5 支管 ( 每支管長 1m) 於地面上, 高程變化由工程司代表指定, 所需場地 ( 施工廠商應預留足夠空間 ) 管材 吊裝機具 管段固定 人工等完成該管段排列之必要工作, 均由施工廠商提供 B. 管線排列完成後, 先以水準儀針對管線高程進行測量, 每段管段之高程測點至少三點, 其中至少包括距離管段二端點約 10 公分處 管段中點等, 並於 CCTV 坡度檢測現場校正紀錄表 中繪製折線圖 C. 針對排列管線進行連續往返各乙次 CCTV 坡度檢測, 檢測點設定與上述規定相同, 並將測點高程資料於 CCTV 坡度檢測現場校正紀錄表 中繪製折線圖 (CCTV 檢測與高程測量起始點應為同一點 ) D. 誤差值計算 :CCTV 坡度檢視及高程測量高程資料, 二條折線最大差值 ( 縱座標 Y 軸差值 ) 應小於等於管內徑 3%, 符合上述要求後始可進行現場檢視工作 E. 施工廠商應將每次坡度校正結果彙整, 並製成圖表乙式三份送工程司代表備查 執行方法 (1) 以相鄰兩人孔為一單元, 逐段檢視 (2) 試驗前應先將上游管端人孔內之進水管線以充氣之橡皮止水球充氣膨脹堵塞, 以阻止水流進人孔內 (3) 以彩色電視鏡頭進入管內逐一檢視每一支管, 並將管內狀況傳輸至電視監視幕上, 由操作人員經由監視器上顯示之影像逐一查核全線管壁情形及每一接頭處 不良處等, 所有檢視之影像均應全程錄影及以列表機列印出管線之測定坡度縱斷面圖表資料存憑 (4) 監視螢幕上應顯示錄影之項目至少須包括檢視日期 時間 人孔至人孔之編號及距離 管材 管徑 坡度測定後之縱斷面圖表資料 檢測點距管口之距離或管內接頭順序號數等, 凡不良處或管內有部分管節積水造成逆坡現象時, 均須輸入文字說明, 並應拍照存憑 (5) 以上錄影後之影像資料應以電腦轉成 mpeg 或其較新版本之檔案格式, 拍攝之照片應以電腦轉成 jpg 檔, 並燒製成光碟片於竣工驗收時, 依竣工資料之份數交工程司代表存憑 不合格之處置如檢視發現有不良處所時, 施工廠商應將該不良處所以經工程司代表認可之適當材料整建或將該段管線拆除重裝, 整建或重裝完畢再做檢視, 至全部不良處所均改善完畢為止 不良處所之情況依下列規定辦理 (1) 管線內產生逆坡時, 依本章之第 3.14 項規定辦理 (2) 管線內接頭墊圈脫落 凸出時或管線內壁龜裂 破損時需須拆除重裝或在符合水理功能情形下以內襯法整建 (3) 管線內有堆積影響水流之土砂石或混凝土等障礙物時須予以清除 3.12 大管徑管線管內檢視及測量

337 適用範圍管徑 >ψ1200mm 檢視時機契約內列有大管徑管線管內檢視及測量費用者, 應於回填完成, 並經漏水試驗合格後, 依本項之規定辦理大管徑管線管內檢視及測量 施工監督 試驗工作應在工程司監督下進行 檢視及測量內容 (1) 管線內之坡度狀況是否良好, 有否波浪狀以致積水 (2) 管線內接頭接合狀況是否良好, 有否墊圈脫落 凸出或地下水滲入 (3) 管線內壁有否龜裂 破損狀況 (4) 管線內是否清潔, 有否堆積影響水流之土砂石或混凝土等障礙物 執行方法 (1) 以相鄰兩人孔為一單元, 逐段檢視 (2) 試驗前應先將上游管端人孔內之進水管線以充氣之橡皮止水球充氣膨脹或以其他經工程司認可之方法堵塞, 以阻止水流進人孔內 於下游人孔設置排水抽水機, 將管內積水抽出, 用送風機送入新鮮空氣, 並量測管內空氣應符合標準 ( 一氧化碳應低於 35ppm, 硫化氫應低於 10ppm, 可燃性氣體應低於 30%(LEL), 氧氣應介於 18~ 23%(VOL)), 人員方可進入工作 人員進入時應備有充足之安全及通訊設備, 地面上應有支援人員並配備有通訊及救援設備 (3) 以紙板標明接頭之編號, 置於管內接頭處, 以手提彩色攝影機逐一環向拍攝每一支管之接頭 (4) 以水準儀或其他工程司認可之儀器測量管內接頭處之渠底高程, 測點應包括位於人孔處之管端以及坡度變化處之折點, 每 10m 至少應測定 1 點, 每一人孔至人孔間之管段除兩端外, 管內至少應測定 3 點 (5) 所有檢視之接頭影像及測定之高程均應製作書面資料, 標明正常或異常之情況以資存憑 書面資料應註明檢視日期 時間 人孔至人孔之編號及距離 管材 管徑 高程測定點之位置及高程 檢測點距管口之距離或管內接頭順序號數等, 凡不良處之情形均應加以說明並附照片 (6) 錄影之影像資料應以電腦轉成 mpeg 或其較新版本之檔案格式, 拍攝之照片應以電腦轉成 [jpg 檔 ], 並燒製成光碟片於竣工驗收時依竣工資料之份數交工程司存憑 不合格之處置如檢視發現有不良處所時, 承包商應將該不良處所以經工程司認可之適

338 當材料整建或將該段管線拆除重裝, 整建或重裝完畢再做檢視, 至全部不良處所均改善完畢為止 不良處所之情況依下列規定辦理 (1) 管線內產生逆坡時, 依本章之第 3.14 項規定辦理 (2) 管線內接頭墊圈脫落 凸出時或管線內壁龜裂 破損時須拆除重裝或於符合水理功能條件下以內襯法整建 (3) 管線內有堆積影響水流之土砂石或混凝土等障礙物時須予以清除 3.13 重力流管線高程驗收標準及不合格之處置 驗收標準 (1) 兩人孔間管段之管端高程 : 上游端之渠底高程必須高於下游端之渠底高程, 且人孔處管端高程與設計坡度之竣工高程相比, 其高差絕對值須不得大於 3cm (2) 兩人孔間管段 : 小管徑管線管道經閉路電視檢視 ( 管徑 1200mm), 管內未有積水現象者, 或雖有積水現象但管段各積水高度或上 下游端人孔內之積水高度最大值未超過規定值者方為合格 大管徑管線經管內檢視及測量 ( 管徑 >ψ1200mm), 管內未有逆坡現象者, 或雖有逆坡現象, 但測點之渠底高程與設計坡度之竣工高程相比, 未超過規定值者方為合格 上述規定值在管徑 600mm 者為 3cm, 其餘管徑以管內徑之 5% 計 (3) 人孔 : 人孔之流入管渠底高程不得低於流出管之渠底高程 不合格之處置如施工超過上述規定值時, 施工廠商應委託相關專業技師針對迴水狀況提出水理計算書 ( 以完工後該不合格管段下游端之設計水深為起始水深, 及上游各管段可容納上游集污區尖峰流量為基準 ), 經審查核可後, 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經檢討該管段仍能維持重力狀況均無滿管現象時, 以減價該管段 ( 人孔至人孔間 ) 明挖施工管線安裝費或推進施工單價分析表內人工 機具費 ( 不含管材 ) 百分之五十後驗收 (2) 經檢討該管段成為壓力流狀況, 其上游各人孔水位不高於管頂 30cm 時, 以減價該管段 ( 人孔至人孔間 ) 明挖施工管線安裝費或推進施工單價分析表內人工 機具費 ( 不含管材 ) 百分之百後驗收 (3) 經檢討該管段成為壓力流狀況, 其上游各人孔水位高於管頂 30cm 時, 應拆除重作 (4) 本罰扣不計入契約規定逾期罰扣之總額, 不受罰扣上限之限制 3.14 施工用水, 由施工廠商自行取得, 其費用已包含於工程總價內 清管後之污水及污泥須妥善處理, 若處理不當致影響排水系統或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時, 概由施工廠商負責, 不得推諉 3.15 估驗文件及程序 管線及人孔估驗標準 (1) 施作現況平面圖 ( 以彩色表現, 註明本次估驗位置 ) 施工彩色相片 ( 本次估驗項目實際施工中 施工後合乎規定之施工流程至少 1 套 )

339 估驗項目材料試驗合格報告等 (2) 本工程人孔施設完成且材料試驗合格後, 經測量該人孔底部與頂部之高程符合驗收標準者, 得估驗該工程項目 80% 之工程費 ; 其餘 20% 之工程費需經 漏水試驗 合格後, 方可辦理估驗計價 (3) 本工程各段推進管線於該管段施設完成且材料試驗合格後, 經測量其與人孔相接處之渠底高程符合驗收標準者, 得估驗該工程項目 80% 之工程費 ; 其餘 20% 之工程費需經下列規定檢驗合格後, 方可辦理估驗計價 : A. 漏水試驗 B. 小管徑管線管道閉路電視檢視 C. 大管徑管線管內檢視 (ψ 1200) (4) 業主派員勘驗 ( 含初驗及驗收 ) 時, 施工廠商須提供 TV 檢視車或相關設備配合辦理 勘驗不合格部份, 除需辦理改善外, 另依不合格之段數加倍抽驗 ; 如抽驗管段仍不合格時, 則全面檢視, 其所需費用概由施工廠商自行負責 工作井之估驗標準 (1) 施作現況平面圖 ( 以彩色表現, 註明本次估驗位置 ) 施工彩色相片 ( 本次估驗項目實際施工中 施工後合乎規定之施工流程至少 1 套 ) 估驗項目材料試驗合格報告等 (2) 工作井於底部 PC 基礎及土質改良完成估驗該工程項目 80% 之工程費, 工作井回填 人孔施築 路面復舊完妥時估驗其餘 20% 之工程費 本章結束

340 表 推進管施工檢測紀錄表 ( 參考用 ) 工程名稱乙方 管線編號 工程地點 推進管徑 (mm) 推進日期 推進施工作業人員 雷射原點 (X,Y) 單支管長 (m) 推進管數 機頭 推進時間推力 (Ton) 推進速度 (mm/min) 仰角 ( 分 ) 修正方向 ( 上下 ) 修正方向 ( 左右 ) 雷射落點 ( 上下 ) 雷射落點 ( 左右 ) 土壓 (Ton/m 2 ) 推進路線圖 (mm) 乙方簽認工程司簽認 施工照片

341 表 CCTV 坡度檢測現場校正紀錄表 工程名稱 : 施工廠商 : CCTV 設備廠牌型號 : 校正地點 : 推進管徑 (mm): 校正日期 : CCTV 作業人員 : 相對高程 (cm) p1 0.8 公尺 p2 p3 p4 p 校正結果 合格 不合格施工廠商簽認 : 工程司簽認 :

342 第 章污水管線附屬工作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說明有關污水管附屬工作包括人孔及陰井 人孔蓋及蓋座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人孔跌落管 人孔撓性接頭等材料設備之供應 檢驗及安裝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在工作範圍內, 施工廠商應依照契約之規定, 在工程司代表之監督及指示下, 提供一切人工 材料 ( 由業主供給者除外 ) 機具 設備 搬運 安全防護等及其他為完成本工程所需辦理之一切相關工作 所有檢驗項目由施工廠商送契約規定之機構辦理, 並提出報告書, 其檢驗費用均由施工廠商負擔 1.3 相關章節 第 章 -- 資料送審 第 章 -- 品質管理 第 章 -- 污水管管材 第 章 --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4 相關準則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 CNS 560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2) CNS 1078 水硬性水泥化學分析法 (3) CNS 2869 球狀石墨鑄鐵件 (4) CNS 3036 混凝土用飛灰及天然或煆燒卜作嵐攙和物 (5) CNS 3551 工業用橡膠墊料檢驗法 (6) CNS 8119 不銹鋼鍛件用鋼胚 (7) CNS 8499 冷軋不銹鋼鋼板 鋼片及鋼帶 (8) CNS 8834 化學製品密度及比重測定法 (9) CNS 建築灌注補修用環氧樹脂 (10) CNS 原子吸收光譜分析法通則 (11) CNS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12) CNS 延性鑄鐵管及管件內面用環氧樹脂粉體塗裝 (13) CNS 鋁質水泥 (14) CNS 污水用延性鑄鐵管 管件 配件及接頭 (15) CNS 聚酯樹脂混凝土人孔 (16) CNS 下水道用鋼筋混凝土預鑄人孔 (17) CNS 下水道用球狀石墨鑄鐵框蓋 美國道路及運輸官員協會 (AASHTO) (1) AASHTO T259 混凝土抗氯離子滲透測試 (Resistance of Concrete to Chloride Ion Penetration) 日本工業規格協會 (JIS)

343 (1) JIS K0121 原子吸收光譜法通則 (General rules for atomic absorption spectrometry) 德國國家標準 (DIN) (1) DIN 2880 水泥砂漿裡襯應用於鑄鐵管 鋼管和管接頭 (Cement Mortar Linings for Cast Iron Pipes,Steel Pipes and Steel Fittings) 1.5 資料送審 施工廠商於施工前應檢附型錄 ( 註明各部分尺度 材質 ) 安裝 施工細則等資料送工程司代表審核, 核可後確實辦理 廠商資料施工廠商應於規定期限內依據設計圖說及契約詳細表等施工項目, 針對各別材料 ( 成品 ) 提出 協力廠商資格證明文件, 送工程司代表審核, 方得施工 該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項目 : A. 列有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 B.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 ( 有使用時 ) C. 一年之內試驗報告 D. 產品保險單 ( 有使用時 ) E. 產品型錄 ( 有使用時 ) F. 技術合作協議書 ( 有使用時 ) G. 品質保證書 H. 細部設計圖說 ( 有使用時 ) I. 配比設計 ( 有使用時 ) J. 授權書 ( 有使用時 ) K. 工程司代表認為必要之項目如應力計算, 包括軸向應力 抗外壓強度 厚度及接頭型式等 L. 上述資料必須裝訂成冊 ( 含目錄 ), 並於公司登記證明及會員證等加蓋施工廠商公司大小章及 與正本相符 施工廠商應於 材料試驗後, 將試驗報告送工程司代表判讀 施工廠商於施工完成後請領估驗前及報請驗收前, 應檢附實際施工資料 1 份 ( 如施工照片 現場位置圖等 ) 送工程司代表, 以供作為繪製竣工圖之依據 另施工廠商應於解除或退還履約保證前提送已完成所屬下水道管線之屬性資料 1 份予甲方備查, 未完成前述程序者, 則依契約規定暫緩解除或退還履約保證 1.6 運送 儲存及處理 器材運送過程應注意安全並符合勞工安全法規 器材之儲存, 應安置於適當之位置上, 如置室外應設有適當之保護措施 器材之吊放點及支撐點, 不得使用尖鉤, 以防損壞, 且裝卸及放置時應避免器材相互碰撞, 損及保護層 器材應妥加保護以防運搬時受損 ; 裝運時施工廠商應有適當之運搬設備並小心裝卸 2. 產品 2.1 人孔

344 2.1.1 構造 (1) 人孔分為預鑄及場鑄二種, 應依設計圖說規定施作 (2) 人孔之預鑄構件分為底座直管含底板 ( 底座 ) 各種高度之調整直管 及頂部斜管 ( 偏心大小頭 ) 中間平板及頂部環圈等, 係用於下水道, 以便銜接 檢查或清理管渠, 使人能出入管渠之設施 尺寸 (1) 人孔各組件之尺寸等依設計圖說規定辦理 (2) 人孔施作時, 應依設計圖所標示之高程及管徑, 施作預留孔及跌落 管設施 規格 (1) 鋼筋混凝土預鑄人孔應以第 II 型卜特蘭水泥澆置 (2) 鋼筋混凝土預鑄人孔應符合 CNS 及設計圖說之規定 (3) 鋼筋混凝土場鑄人孔之混凝土應符合第 章 混凝土基本材料 及施工一般要求 之規定 混凝土 28 天之最小抗壓強度應符合設計 圖說規定, 鋼筋應符合 CNS 560 竹節鋼筋之規定, 其抗拉強度依設 計圖所標示 (4) 人孔與管線銜接處之開孔應依設計圖所示管線高程位置, 於澆置混 凝土時預留, 其尺寸應依管線外徑換算, 如因故未予預留時, 須以 特製之鑽石頭切取, 不得以鑿除後再修補的方式開孔 附件 (1) 人孔之內壁依設計圖說規定裝設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另安全繩索繫 環形狀可由製造廠自行設計製造, 須能吊掛 150kg 之重物, 採用 CNS 8499 規定之 SUS 304 不銹鋼, 表面有無包覆塑膠材料均可, 吊懸用 螺栓套筒亦可由製造廠自行設計製造 (2) 鋼筋混凝土預鑄人孔之接頭止水材依 CNS 之規定辦理 (3) 所有人孔底座管線開孔圓周未裝設撓性接頭者, 應依所有預鑄人孔 底座直管管線開孔之圓周總長度之 110%, 附帶供應水膨脹性橡膠 止水封, 以供填縫止水用, 其材質須符合下表要求 項目 要求 試驗方法 比重 1.2~1.5 CNS 8834 硬度 Shore A 35~55 CNS 3551 抗拉強度 kgf/cm 2 20 以上 CNS 3551 伸長率 400% 以上 CNS 3551 體積膨脹增加率 300% 以上 浸於清水室溫下試驗 7 天 耐化學性 無龜裂 分別浸於 5% 氫氧化鉀溶液 5% 鹽酸溶液 5% 硫酸溶液及飽和硫化氫溶液, 於室溫下試驗 28 天 (4) 擠壓式填縫帶 A. 適用於預鑄人孔底板 底座直管 各種高度之調整直管 中間平板等接合時止水用

345 B. 本工程應依所有預鑄人孔底板 底座直管 各種高度之調整直 管 中間平板之圓周總長度之 110 %, 附帶供應 1.5 吋之擠壓式 填縫帶, 以供填縫止水用, 頂部之頂部斜管由於係架設在調整直 管之上, 故不須計算其供應之長度 C. 填縫帶之材質須符合下表所列各項特性要求 項目 要求 試驗方法 25 o C 時比重 1.2~1.4 CNS 8904 A 拉伸黏著力 (3 小時 ) 1kgf/cm2 以上 CNS 8904 A o C 時延展性 5cm 以上 CNS K6756 軟化點 140 以上 CNS 2486 K6204 閃火點 210 以上 CNS 3775 K 標示每個預鑄構件之外表須標明製造廠商或代號 型式 製造年份及本工程名稱等字樣 檢驗預鑄成品依下列規定辦理 (1) 抽樣頻率 A. 外觀檢查 尺度檢查 軸向耐壓試驗 接合部水密性試驗以同一廠製造者為準, 所取樣本以頂部斜管 中間平板 底座為要件, 依 工程材料檢 ( 試 ) 驗總表 所規定之數量為 1 批 ; 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 1 批, 每組抽取 1 個構件辦理檢驗 如該組檢驗不合格可在同 1 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 1 次, 但須全數合格才算合格, 否則該組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 不得混用 B. 底板需辦理抗彎強度試驗, 調整直管及底座直管需辦理側向外壓強度試驗, 以同一廠製造者為準, 依 工程材料檢 ( 試 ) 驗總表 所規定之數量為 1 批 ; 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 1 批, 每組抽取 1 個構件辦理檢驗 如該組檢驗不合格可在同 1 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 1 次, 但須全數合格才算合格, 否則該組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 不得混用 C.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於安裝前, 應依本章之第 2.3 項之規定, 抽取樣品檢驗, 合格後方得使用於本工程 D. 接頭止水材及水膨脹性橡膠止水封依 工程材料檢 ( 試 ) 驗總表 所規定之數量為未達 100M 者免送驗, 惟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工程司代表核可後使用 每批抽取 1 件辦理檢驗 若該批檢驗不合格可在同 1 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 1 次, 但須全數合格方得使用於本工程, 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 不得混用 E. 擠壓式填縫帶依 工程材料檢 ( 試 ) 驗總表 所規定之數量為 1 批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為 1 批, 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 1 批, 每批抽取 1 件辦理檢驗 若該

346 批檢驗不合格可在同 1 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 1 次, 但須全數合格方得使用於本工程, 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 不得混用 (2) 預鑄人孔構件成品檢驗依 CNS 之規定辦理, 採樣及檢驗外觀檢查 尺度檢查 軸向耐壓試驗 側向外壓強度試驗 底板抗彎強度試驗等項 預鑄聚酯樹脂混凝土人孔依據 CNS 之規定辦理各項檢驗 (3) 接合部水密性試驗依 CNS 之規定辦理, 但為符合材料之特性, 其試驗之構件依人孔實際施作之底板及兩支調整直管組成 ( 如下圖所示 ), 試驗壓力為 100kPa, 經 3 分鐘後接頭處無漏水為合格 水壓計 排氣 注水口 水壓試驗機 ( 外壓式 ) 調整直管 接頭部水密性試驗示意圖 (4) 接頭止水材檢驗依 CNS 之規定辦理檢驗 (5) 水膨脹性橡膠止水封應依本章之規定辦理檢驗其比重 硬度 抗拉強度 伸長率 體積膨脹增加率 及耐化學性 (6) 驗廠經取樣測試如有不合格項目得再抽取一組試體進行測試, 其中如有任一組試樣不合格, 則視為該次取樣不合格, 該製造廠所生產之產品不得用於本工程 2.2 人孔框蓋 規格 (1) 人孔框蓋均採用球狀石墨鑄鐵鑄造, 應符合 CNS 之規定, 採用 [H25] 型號, 尺寸詳見設計圖所示 (2) 人孔外蓋表面蓋徽之形狀 尺寸及外蓋表面花紋須照設計圖所示鑄造, 如工程司代表在施工廠商送審資料核定前, 提出外蓋表面之花紋修正圖, 施工廠商應即依該修正圖鑄造, 不得要求增加費用或延長工期

347 (3) 面蓋與框座均應於明顯適當位置以凸字加鑄 D 字樣, 以表示材質為球狀石墨鑄鐵, 人孔框蓋其餘細部型式 尺寸及規定等詳如設計圖說所示 (4) 面蓋提舉孔之型式採用密閉型 (5) 人孔蓋須具有格柵防止墜落設施 ( 需符合 CNS 相關規定及試驗 ) 壓力放除排氣耐揚壓性能及不跳動等附加功能 (6) 人孔框蓋應投保產品責任意外險新臺幣壹仟萬元, 保險應每年續保, 廠商資料送審時應提出投保證明文件 (7) 施工廠商於製作人孔及陰井框蓋前, 應先將其產品之施工製造圖及靜載重試驗等符合本規範證明資料, 送業主及工程司代表審查 上述施工製造圖至少包括下列各項 : A. 外形圖 ( 包括平面圖 剖面圖及框座預留螺栓孔圖 ), 應明確標示尺寸 B. 人孔框蓋之重量表 C. 其他附屬裝置之細部設計圖 (8) 面蓋與框座內外面須以鋼珠噴洗乾淨後立即塗刷防銹底漆, 於乾燥後以 CNS 之環氧樹脂進行粉體塗裝, 完成後之膜厚不得低於 60μm 檢驗 (1) 抽樣頻率依 CNS 及依 工程材料檢 ( 試 ) 驗總表 所規定之數量為 1 批, 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 1 批, 每批抽取 1 個辦理檢驗其外觀 形狀及尺度, 其他試驗 ( 包括載重性能試驗 框蓋連接構造及性能檢驗 防止墜落設施試驗 耐揚壓載重強度試驗 上浮高度試驗及面蓋啟閉試驗 ) 以及靜載重試驗依 工程材料檢 ( 試 ) 驗總表 所規定之數量為 1 批, 每批抽取 1 樣品辦理檢驗 ; 熔煉鐵水驗廠取樣依 CNS 2869 規定辦理 如該組檢驗不合格可在同 1 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 1 次, 須全數合格方得使用於本工程, 否則整批人孔框蓋由施工廠商負責回收, 並在工程司代表監視下磨去蓋徽, 以防再被冒用 (2) 檢驗標準應符合 CNS 之規定 (3) 試驗方式應符合 CNS 之規定 (4) 檢驗合格證明設備器材進場時, 須提出上述規定之檢驗合格證明 ( 正本 )1 份供核, 否則不得交貨安裝, 如因此延誤工期概由施工廠商自行負責 2.3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人孔之內壁應依設計圖說規定裝設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規格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 應符合 CNS 不銹鋼材料製成之雙腳踏步

348 之規定, 其不銹鋼材料應符合 CNS 8119 之規定 人孔踏步之安裝分為預埋式或貫穿式, 預埋式之形狀及安裝方式應符合 CNS 之規定 ; 貫穿式之形狀依照設計圖之規定辦理, 並於人孔壁預留安裝孔, 安裝時將踏步埋入部穿過安裝孔壁後固定, 以 CNS 高黏度型之環氧樹脂填縫於人孔踏步與人孔壁預留孔之間隙, 以確保不漏水 檢驗 (1) 抽樣頻率依 工程材料檢 ( 試 ) 驗總表 所規定之數量為 1 批, 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 1 批, 每批抽取 1 樣品辦理檢驗, 如該組檢驗不合格可在同 1 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 1 次, 但須全數合格方得使用於本工程, 否則該組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組剔除, 不得混用 貫穿式使用之環氧樹脂本工程辦理檢驗一次 (2) 檢驗項目應依 CNS 之規定辦理檢驗外觀 形狀及尺度之檢查及塑膠厚度 表面平整 耐化學性抗彎 衝擊等項試驗 另貫入式人孔踏步需再依 CNS 之規定辦理接著強度 抗壓強度之檢驗 (3) 檢驗合格證明設備器材進場時, 須提出上述規定之檢驗合格證明 ( 正本 ) 各 1 份供核, 否則不得交貨安裝, 如因此延誤工期概由施工廠商自行負責 2.4 人孔跌落管當污水管線接入人孔處之落差超過規定值時, 須裝設人孔跌落管, 以避免進流水衝擊人孔底面導致破壞 規格 (1) 人孔跌落管分為裝設於人孔外部之外跌落與裝設於人孔內部之內跌落二類, 須依設計圖說所示裝設 (2) 跌落管採用材料依相關規範辦理, 內跌落之固定架應依設計圖所示採用耐腐蝕之材料 (3) 每一人孔以最多設置二處跌落管為原則, 應慎選各接入端位置, 以避免水流對沖或影響水流之順暢 3. 施工 3.1 人孔 預鑄人孔 (1)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 人孔應在水泥製品廠內以鋼模預鑄製造 (2) 人孔之預鑄構件分為頂部環圈 頂部斜管 頂部平板 中間平板 調整直管 底座直管 底板等之組件, 其自下向上之置放順序依次為底板 底座直管 調整直管 ( 較長者置於下方 ) 中間平板 調整直管 ( 較長者置於下方 ) 頂部斜管或頂部平板 頂部環圈 (3) 預鑄構件吊放時只能利用預設之吊鉤, 以防破壞構件 以明挖施工時兩個構件間應依設計圖所示裝設固定鋼片, 其夾縫處並裝設填縫帶

349 3.1.2 位置與高程人孔之築造須配合道路路面高程施築, 且其位置應按設計圖所示設置, 如與其他工程衝突致無法施工時, 應依工程司代表之指示變更位置, 施工廠商不得異議 施做導水槽底座內應依設計圖所示施做導水槽 接縫止水人孔吊放妥當 管線連接完成後, 各接縫應依設計圖所示進行止水施工, 至不漏水為止 人孔外回填人孔安放完成後, 依設計圖之回填料進行外側回填時, 應均衡提升, 以避免回填不勻使人孔及陰井產生側移 3.2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應依設計圖所示距離裝設於人孔內, 預鑄人孔應於工廠製造時即予裝設完成 3.3 人孔框蓋 應依設計圖所示高程安裝, 並須配合當地地面或路面使框蓋頂端與其平齊 裝設蓋座時, 應以螺絲鎖定於頂部斜管 頂部平板或頂版上 蓋座與頂部斜管 頂部平板或頂版間之空隙應以高流動性樹脂水泥澆注使其確實填滿 3.4 人孔跌落管 人孔跌落管應依設計圖所示施工, 並須配合管線之高度, 務使其平順 人孔外跌落管與人孔牆之縫隙應依設計圖所示以適當之材料填滿, 使其不漏水 跌落管底部出口水流需平順, 並接入人孔內之導水槽 本章結束

350 第 章污水管管材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說明有關符合排入公共污水下水道水質標準之污水用管網管材設備之供應 試驗及其他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包括管材及附件之供應及試驗 在工作範圍內施工廠商應提供一切人工 材料 ( 由業主供給者除外 ) 製造 機具 設備 搬運 安全防護及其他為完成本工程之相關規定, 在工程司代表之監督及指示下依照契約規定辦理 1.3 相關章節 第 章 -- 計畫管理及協調 第 章 -- 資料送審 1.4 相關準則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 CNS 483 鋼筋混凝土管 (2) CNS 484 鋼筋混凝土管檢驗法 (3) CNS 1078 水硬性水泥化學分析法 (4) CNS 1298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5) CNS 1468 低碳鋼線 (6) CNS 2473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7) CNS 2486 瀝青軟化點試驗法 ( 環與小球法 ) (8) CNS 2608 鋼料之檢驗通則 (9) CNS 2947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 (10) CNS 3036 混凝土用飛灰及天然或煆燒卜作嵐攙和物 (11) CNS 3550 工業用橡膠墊料 (12) CNS 3551 工業用橡膠墊料檢驗法 (13) CNS 3775 克氏開口杯閃點與著火點測定法 (14) CNS 3905 下水道用鋼筋混凝土 ( 推進施工法用 ) (15) CNS 4939 環氧樹脂柏油漆 (16) CNS 8499 冷軋不銹鋼鋼板 鋼片及鋼帶 (17) CNS 8904 建築用密封材料試驗法 (18) CNS 瀝青物延性試驗法 (19) CNS 無鋼襯預力混凝土管 (20) CNS 鋼襯預力混凝土管 (21) CNS 延性鑄鐵管件 (22) CNS 污水用延性鑄鐵管 管件 配件及接頭 (23) CNS 聚乙烯大口徑異型管壁污水與排水管 (24) CNS 預力混凝土管用硬鋼線 (25) CNS 長距離 曲線推進用鋼筋混凝土管

351 (26) CNS 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般要求 美國道路運輸官員協會 (AASHTO) (1) AASHTO T259 混凝土抗氯離子滲透測試 (Resistance of Concrete to Chloride Ion Penetration) 日本工業規格協會 (JIS) (1) JIS K7181 塑膠壓縮試驗法 (Plastics-Determination of Compressive Properties) 德國國家標準 (DIN) (1) DIN 2880 水泥砂漿裡襯應用於鑄鐵管 鋼管和管接頭 (Cement Mortar Linings for Cast Iron Pipes,Steel Pipes and Steel Fittings) 台灣下水道協會 (TSS) (1) TSS 下水道用高密度聚乙烯製直管 管件 匯流井及連接井 1.5 資料送審施工廠商應依第 章 計畫管理及協調 或相關規定之時間內, 檢附下列資料 3 份供審核 內容至少包括 : (1) 管材相關製造 安裝施工及應用之國家標準 國際標準或其他相關標準, 若為國際標準而尚無中文譯本者, 應檢附中文翻譯 (2) 廠商資料施工廠商應於規定期限內依據設計圖說及契約詳細表等施工項目, 針對各別材料 ( 成品 ) 提出 協力廠商資格證明文件, 送工程司代表審核, 方得施工 該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項目 : A. 列有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 B.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 ( 有使用時 ) C. 一年之內試驗報告 D. 產品保險單 ( 有使用時 ) E. 產品型錄 ( 有使用時 ) F. 技術合作協議書 ( 有使用時 ) G. 品質保證書 H. 細部設計圖說 ( 有使用時 ) I. 配比設計 ( 有使用時 ) J. 授權書 ( 有使用時 ) K. 工程司代表認為必要之項目如應力計算, 包括軸向應力 抗外壓強度 厚度及接頭型式等 L. 上述資料必須裝訂成冊 ( 含目錄 ), 並於公司登記證明及會員證等加蓋施工廠商公司大小章及 與正本相符 1.6 運送 儲存及處理 (1) 管材運送過程及儲存應注意安全並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 (2) 管材之儲存應安置於適當之位置上, 如置室外須有帆布覆蓋等之保護措施, 堆疊高度不得超過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相關規定, 塑膠管預定置放超過 2 個月以上時應以管架分層置放, 以防變形

352 (3) 管材之吊放不得使用尖鉤, 以防損壞, 且裝卸及放置時應避免管材相互碰撞, 損及保護層 (4) 管材應妥予保護以防運搬時受損 ; 其兩端端口應加設防護設施以防造成缺口, 裝運時施工廠商應備有適當之運搬設備並小心裝卸 1.7 檢驗機構 (1) 管材及附屬配件之所有檢驗項目, 除另有註明者外, 應由符合 CNS 規定之實驗室辦理, 並出具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之檢驗報告 (2) 如檢驗項目在國內無符合 CNS 規定之實驗室可辦理時, 施工廠商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經工程司代表核可後, 得以政府機關或大專院校之相關檢驗報告替代 ; 如檢驗項目擬於現場檢驗, 經工程司代表核可後, 得於現場檢驗, 其現場檢驗設備須經認證或合格校正驗證 (3) 管材進場時, 須提出檢驗合格證明 ( 正本 )1 份供核, 否則不得交貨安裝, 如因此延誤工期概由施工廠商自行負責 2. 產品 2.1 鋼筋混凝土管 規格 (1) 推進用鋼筋混凝土管應依 CNS 3905 或 CNS 標準製造, 並以卜特嵐第 II 型水泥澆置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 外壓 ( 裂紋及破壞 ) 強度在標稱管徑 1,800mm 以下者應符合四級管規定 標稱管徑 2,000mm 以上者應符合五級管規定 其管身長度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 短管推進用管為 1.0m ;一般直線推進用管為 1.0m 或 2.35m, 惟長距離或曲線推進用管之管身長度選用以推進時兩管間外側最大開口距離小於 60mm, 同時另一側開口距離維持 5mm 以上為原則 設計混凝土抗壓強度需達 50MPa (2) 推進用鋼筋混凝土管之軸向容許推力由製造廠依推進需求自行設計, 由施工廠商於送審施工計畫書時提出, 經工程司代表核定後辦理 如為降低推力需求而採用中押設備時, 應於送審施工計畫書時提出計算資料及中押設備與配合管材之詳細規格, 經工程司代表核定後辦理 接頭 (1) 短管推進用管與管徑 700mm( 含 ) 以下一般直線推進用管之接頭應符合 CNS S 型接頭規定, 鋼製接頭材質採用 CNS 8499 之 304 不銹鋼 (2) 推進用管管徑在 800mm( 含 ) 以上一般直線推進用管之接頭應依 CNS 標準製造, 採用 E 型接頭, 鋼製接頭材質採用 CNS 8497 G3163 熱軋不銹鋼鋼板 鋼片及鋼帶 之 304 不銹鋼,1350mm( 含 ) 以上之長距離或曲線推進用管之接頭應依 CNS15464 E 型接頭或 E-N 型接頭規定, 鋼製接頭材質採用 CNS8497 之 304 不銹鋼 (3) 中押千斤頂用之鋼製接頭材質須與前項規定相同 接頭型式及厚度

353 尺寸則由施工廠商考量實際地質情況及推進力大小設計, 經送審核可後使用 (4) 接頭檢驗依 CNS 2608 之規定 使用鋼材應先會同業主及工程司代表抽樣, 送檢驗機構辦理材料機械性能試驗及化學成分檢驗 橡膠圈其形狀與尺度應配合接頭之設計, 使安裝後確保不漏水, 其材質須符合 CNS 3550 BⅢ 類 510 規定或具同等以上品質 標示每支直管之外表須用不易消失之方法依 CNS 483 CNS 3905 或 CNS 標示, 其內容至少需包含下水道工程用之文字或代號 製造廠商或代號 標稱管徑 種類 製造年 月等字樣 檢驗 (1) 抽樣頻率 A. 管身檢驗依 CNS 484 規定辦理, 同種管徑每 200m 為 1 批, 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亦視為 1 批, 每批抽樣 1 支辦理檢驗 若檢驗未達標準, 則再由同批抽驗 2 支, 如再有任 1 支未達標準, 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 不得混用 B. 接頭橡膠圈及鋼製接頭檢驗, 推進用管每 600m 之管線長度為 1 批, 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 1 批, 每批抽樣 1 個 ( 條 ) 辦理檢驗 若該批檢驗不合格可在同 1 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 1 次, 但須全數合格方得使用於本工程, 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 不得混用 C. 接頭水密性試驗, 每種管徑為 1 批, 每批抽樣 1 組辦理檢驗 若檢驗未達標準, 則再由同批抽樣 2 組, 如再有任 1 組未達標準, 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 不得混用 (2) 管身檢驗依 CNS 484 規定辦理外觀檢查 尺度檢查 吸水率試驗及外壓強度試驗等檢驗 (3) 接頭橡膠圈檢驗依 CNS 3551 規定辦理硬度試驗 拉力試驗 耐油性試驗 老化試驗 壓縮永久變形試驗等檢驗 (4) 鋼製接頭檢驗推進用之不銹鋼接頭除檢驗其尺度外, 另應依照 CNS 8499 或 CNS 8497 之規定檢驗其機械性質及化學成分 ; 一般鋼接頭除檢驗其尺度外, 另應依照 CNS 2947 之規定檢驗其機械性質及化學成分 (5) 接頭水密性試驗 : 推進管應依據 CNS CNS 3905 之規定辦理 2.2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規格 (1) 埋設用管應依 CNS 1298 之 B 管標準製造, 其顏色為橘色 管身受壓至內徑變形 5% 時之剛性不得小於 1,000kPa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

354 定外, 其長度在 5~7m 之間, 由製造廠自行決定 接頭 (1) 埋設用管之接頭須採用活套頭或黏接法之接頭 接頭橡膠圈其形狀與尺度應配合接頭之設計, 使安裝後確保不漏水, 其材質須符合 CNS 3550 BⅢ 類 510 之規定 標示每支直管之外表須用不易消失之方法依照 CNS 1298 標示, 其內容至少需包含下水道工程用之文字或代號 製造廠商或代號 標稱管徑 種類 製造年 月等字樣 檢驗 (1) 抽樣頻率 A. 管身部分同一管徑每 1200m 之管線長度為 1 批, 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 1 批, 每批切取 1 段辦理檢驗 若該批檢驗不合格可在同 1 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 1 次, 但須全數合格才算合格, 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 不得混用 B. 活套式接頭之橡膠圈部分, 每 1200m 之管線長度為 1 批, 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 1 批, 每批抽取 1 個 ( 條 ) 辦理檢驗, 若該批檢驗不合格可在同 1 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 1 次, 但須全數合格才算合格, 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 不得混用 C. 接頭另件 ( 含孔蓋 ) 每 3000 個為 1 批材料, 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 1 批辦理檢驗, 接頭另件檢驗樣本需含各式彎頭 各式 Y 型接頭及各式孔蓋等, 若該批檢驗不合格可在同 1 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 1 次, 但須全數合格才算合格, 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 不得混用 (2) 管身及接頭檢驗管身及接頭檢驗項目之試驗方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管身之顏色 外觀 尺度 偏圓率 抗拉強度 耐壓扁性 比重 浸漬性依 CNS 1298 之規定 ; 另管身之剛性依 CNS 之規定辦理 ; 管身之壓縮強度依 JIS K7181 之規定辦理 (3) 接頭橡膠圈檢驗依 CNS 3551 規定辦理硬度試驗 拉力試驗 耐油性試驗 老化試驗 壓縮永久變形試驗等檢驗 (4) 其他檢驗推進用之不銹鋼套環除檢驗其尺度外, 另應依照 CNS 8499 之規定檢驗其機械性質及化學成分 (5) 接頭另件檢驗比照 CNS 1298 K3004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之規定僅辦理抽樣及

355 檢驗尺度 浸漬試驗等項 3. 施工 ( 空白 ) 本章結束

表 1 捷運環狀線 CF660A 標工程空氣品質監測結果 項目 總懸浮微粒 (TSP) ( g/m 3 ) 懸浮微粒 (PM10) ( g/m 3 ) 細懸浮微粒 (PM2.5) ( g/m 3 ) 二氧化硫 (SO2) (ppb) 二氧化氮 (NO2) (ppb) 一氧化碳 (CO) (ppm)

表 1 捷運環狀線 CF660A 標工程空氣品質監測結果 項目 總懸浮微粒 (TSP) ( g/m 3 ) 懸浮微粒 (PM10) ( g/m 3 ) 細懸浮微粒 (PM2.5) ( g/m 3 ) 二氧化硫 (SO2) (ppb) 二氧化氮 (NO2) (ppb) 一氧化碳 (CO) (ppm) 表 1 捷運環狀線 CF660A 標工程空氣品質監測結果 總懸浮微粒 (TSP) ( g/m 3 ) 懸浮微粒 (PM10) ( g/m 3 ) 細懸浮微粒 (PM2.5) ( g/m 3 ) 二氧化硫 (SO2) (ppb) 二氧化氮 (NO2) (ppb) 一氧化碳 (CO) (ppm) 臭氧 (O3) (ppb) 最頻風向 ( 方向 ) 風速 (m/s) 地點 / 時間 24 小時值日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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