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BA01-1東方技術學院大學部學則_ _.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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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東方技術學院大學部學則 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教務會議通過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校務會議通過 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號函核准備查九十七年三月十二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九十七年三月十九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校依據大學法 大學法施行細則 學位授予法 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及有關規定訂定本學則, 據以處理學生學籍及相關事宜,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悉依照本學則辦理 第二章 入學 第二條本校於每學年規定期間內, 得以推薦甄選 申請入學等方式公開招收四年制各系一年級新生與二年制各系三年級新生 ; 其招生辦法經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並據此訂定相關之招生簡章 一 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經入學考試錄取者, 得就讀本校二年制三年級 : ( 一 )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畢業者 ( 二 )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進修 ( 補習 ) 學校畢業者 ( 三 ) 合於各招生簡章規定相關同等學力報考規定者 二 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經入學考試錄取者, 得就讀本校四年制一年級 : ( 一 )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或高中 ( 包括高中附設之職業類科 ) 畢業者 ( 二 )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進修 ( 補習 ) 學校 ( 含空中補校 ) 畢業者 ( 三 )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之職業類科進修 ( 補習 ) 學校 ( 含空中補校 ) 畢業者 ( 四 ) 合於各招生簡章規定相關同等學力報考規定者 第三條除上述條文外, 得依有關規定接受甄試及甄審錄取學生 教育部分發之特殊身分學生及酌收外國籍學生, 其招生辦法均經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第四條凡經錄取之新生及轉學生, 應於規定日期來校辦理入學手續, 逾期不辦理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五條新生入學報到時須繳交有效之學歷 ( 力 ) 證明文件方得入學, 其有正當理由申請緩期補繳而經核准者, 得先行入學但應於規定期限補繳, 否則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六條新生因重病或特殊事故, 不能按時入學時, 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註冊截止前報請本校核准後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 若因徵召入伍服役, 得保留至義役期滿 ) 毋需繳納任何費用 轉學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第七條新生入學考試如有舞弊或其所繳入學相關證明文件有偽造 假借 冒用 塗改等情事一經查明, 即撤銷學籍 除由學校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外, 不發給任何學歷 BA01-1

2 證件, 如在本校畢業後始發覺者, 除依法繳銷其學位證書外, 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 第三章繳費 註冊 選課第八條學生於每學期註冊時應依照規定繳納各項費用 凡於註冊入學後, 因故休學或退學, 其退費標準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學生應依規定日期完成註冊 如因病或特殊事故需檢具證明文件於註冊截止前請假, 核准者得延期註冊, 但至多以兩星期為限, 未經准假或超過准假日期而未辦理註冊者, 新生取消入學資格, 舊生即勒令退學 第十條學生選課須依照各系訂定之課程表及本校學生選課辦法辦理, 學生選課辦法另訂之 第十一條學生加 退選科目應於每學期規定期限內行之, 經系主任核准後送教務處登記, 逾期不予受理 學生未按規定辦理加 退選手續, 學分概不承認, 其自行退選科目成績以零分計 學生不得因加 退選科目而使其應修學分超過或少於每學期規定學分總數 第十二條學生不得修習上課時間互相衝突之科目, 否則如經發現, 衝堂各科目之成績均以零分計算 名稱或內容相同之科目已經修習及格者不得重修 第十三條本校得視需要利用暑期開授課程, 其實施要點另訂之 第十四條本校為充分利用資源, 促進校際合作, 本校與他校學生得申請他校及本校所開設課程, 校際選課實施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及校長核定, 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第十五條學生所修全學年之課程, 其前學期成績不及格是否准予繼續修習次學期之課程由各系自訂之 第四章修業年限 學分 成績第十六條本校採學年學分制 四年制各系修業年限為四年, 至少須修滿一二八學分, 二年制各系修業年限不得少於兩年, 至少需修滿七十二學分 學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內未能修足規定學分, 得延長修業年限, 至多得延長兩年 第十七條各科目學分之計算, 原則上以每週授課一小時滿一學期者 ( 至少滿十八小時 ) 為一學分, 實驗 實習或製圖以每週授課二至三小時滿一學期為一學分 第十八條學生每學期所修學分數, 四年制 : 一至三年級不得少於十六學分, 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 四年級不得少於十學分, 不得多於二十二學分 二年制 : 三年級不得少於十六學分, 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 四年級不得少於十學分, 不得多於二十二學分 學生前學期操行成績 學業平均成績各在八十分以上, 必修之領導統御能力 ( 軍訓 ) 肢體動覺能力成績在七十分以上, 次學期經系主任核可後, 得加選一至二科目之學分, 並得修習本系組或他系組較高年級之必 選修課程 第十九條學生成績分為學業 ( 包括實習 實驗等 ) 操行兩種, 學業成績以採百分計分法為核計原則, 以一百分為滿分, 六十分為及格 百分計分法與等第記分法及 G.P.A 記分法之對照表如下 : BA01-2

3 一 八十分以上為甲等 A, 點數四點 二 七十至七十九分為乙等 B, 點數三點 三 六十至六十九分為丙等 C, 點數二點 四 五十分至五十九分為丁等 D, 點數一點 五 未滿五十分為戊等 E, 點數零點 第二十條一 學生學業成績考查, 原則上分為下列三項 : 日常考查 期中考 期末考考試成績 ( 一 ) 日常考查 : 任課教師得依科目之特性舉行各項考核 ( 二 ) 期中考 : 於學期中由教務處排定日期舉行 ( 三 ) 期末考 : 於學期終了由教務處排定日期舉行 二 各任課教師依據本科目之教學規範與專業特性等並參照上述三項成績予以適當考核, 其成績配分比例由任課教師於上課第一週內公告 三 應屆畢業生隨低年級修習課程, 其期末考試仍依低年級考試時間同時舉行 四 各任課教師應於規定時間內繳交該科目學期成績 第二十一條凡學期成績不及格者, 均不得補考 亦不給學分 ; 必修科目 ( 含肢體動覺能力 領導統御能力 ( 軍訓 ) 勞作教育) 不及格須重補修, 學生所修全學年之課程, 其上學期成績不及格經系主任核准, 得准繼續修習下學期課程 選修全學年課程, 其上學期成績不及格, 而下學期成績及格者, 下學期之學分應予承認 第二十二條學生之學期成績與畢業成績之計算方法如下 : 一 以科目之學分數乘以該科目所得之成績為該科目積分 二 學期所修各科目學分數之總和為學期學分總數 三 學期所修各科目積分之總和為學期積分總數 四 以學期積分總數除以學期學分總數, 為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五 各學期 ( 含暑修 ) 積分總數之和除以各學期學分總數之和為畢業成績 六 學期成績與畢業成績之計算, 皆包括不及格科目在內 七 學生各種成績有小數點時, 按四捨五入計算, 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歷年平均成績及畢業成績均保留至小數點後二位計算 第二十三條平時考查 期中 期末考試未經請假而缺考者為曠考, 其曠考部分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二十四條學生於考試期間因故 ( 公 喪 重大傷病及突發事故, 並於請假之日起二天之內辦妥請假程序 ) 請假經核准者, 得以補考, 但補考以一次為限 補考期間, 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請假缺考 考試補考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 第二十五條學生如因重病住院不能參加學期考試, 亦無法如期補考, 以致在次學期註冊日期前, 無法補登成績者, 得檢具公立醫院證明, 向註冊組申請, 並經教務長核准, 未參加學期考試之學期可追認作休學論 第二十六條學生於考試時, 若有違規行為, 一經查出, 除該次考試成績以零分計算外, 並視情節輕重, 依據學生獎懲辦法由學務處給予適當之處分 第二十七條各項成績經任課教師評定送交教務處後, 即不得更改, 學生查詢學期成績最遲應於下一學期開學前提出, 但因核算 登錄錯誤或遺漏而衍生之錯誤, 經任課教師提出申請並附相關資料證明, 經系務會議通過, 送教務會議決議, 呈校長 BA01-3

4 核准後, 予以更正 第二十八條本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 學生入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學分 二 學生入學前在業界實習之實務經驗與所學相關者 三 學生在學期間從事與實習課程相關之實務工作 得於入學時, 依科目學分抵免辦法所訂定之原則提出申請, 並經審核通過後, 以全部或部分抵免或採計科目學分 經抵免學分後, 學生至少應在校修習滿一年, 並符合最低畢業學分規定, 始得畢業, 上述所規範之學生資料須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科目學分抵免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九條本校學生因研究 訓練 學習或參與國際性技藝能競賽 會議或其他重大因素需出國者, 得提出出國申請, 其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辦法另訂之 第五章請假 休學 復學 退學第三十條學生因故未能上課者須依規定辦理請假, 請准假者為缺課一小時計 ( 公假除外 ) 未經請假而未到課者為曠課 期中 期末考試因故未能到考者, 須事先向教務處請假 請假規則另訂之 第三十一條學生某一科目缺 曠課 ( 以缺課時數折算 ) 時數達全學期該科目上課時數三分之一者, 不得參加該科目期末考試, 該科目學期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三十二條學生因重病 ( 須經公立醫院證明 ) 或重大事故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 ( 含日間部各學制及夜間部未成年學生 ), 得申請休學 申請時限最遲應於期末考試之規定時間提前一週提出, 經核准並完成規定程序後, 向註冊組辦理離校手續, 並得請領休學證明書 第三十三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令休學 : 一 自上課之日起, 其缺課日 ( 時 ) 數達學期授課總 ( 時 ) 數三分之一者 ( 含事 病 公假 曠課 ) 二 經本校學生獎懲審議委員會會議決議必須辦理休學者 第三十四條學生申請休學, 以一學期 一學年或二學年 ; 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 期滿因重大傷病提出正式醫療證明者, 經教務會議決議核准後, 得再酌予延長休學年限, 至多以三年為限 ; 特殊重大事故無法及時復學者, 經教務會議決議核准後, 得再予延長一年 第三十五條學生於休學期間應徵服役未能依規定時間註冊時, 應檢同徵集令影本向教務處申請延長休學期限, 展緩入學 服役期滿 ( 以義務役為限 ) 後檢具退伍令申請復學 學生遵照內政部兵役法令各項規定, 依徵兵規則辦理緩徵及儘後召集 第三十六條學生休學期間, 如有表現優良或因行事不端而違犯校規毀損校譽者, 本校得視情節輕重, 依學生獎懲辦法予以獎勵或處分 第三十七條休學學生應於休學期滿前辦理復學手續, 經核准復學時應入原肄業系 ( 組 ) 相銜接之學年或學期肄業 學生於學期中途休學者復學時應入原休學之學年或學期肄業, 該休學學期內之成績概不計算 前項原肄業學系變更或停辦時, 應輔導學生至適當學系肄業, 休學期滿未復學者以退學論 BA01-4

5 第三十八條學生因故自請退學, 須經家長或監謢人同意 ( 含日間部各學制及進修部未成年學生 ), 方可辦理退學手續 第三十九條一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予退學 : ( 一 ) 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 二 ) 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 三 ) 全學期曠課達四十五小時者 ( 四 ) 修業期限屆滿, 經依規定延長二年, 仍未修足所屬系 ( 組 ) 規定應修之科目與學分者 ( 五 ) 違反校規, 情節嚴重, 經本校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決議退學者 ( 六 ) 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 連續二學期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 ( 七 ) 同時在他校註冊者 ( 八 ) 無前列各款事由而自請退學者 二 肢體動覺能力 領導統御能力 ( 軍訓 ) 及必 選修課程學分數, 應併入前第一項第六款學分數內核計 三 延長修業年限之學生學期修習科目在九學分 ( 含 ) 以內者, 得不受第一項第六款之限制 第四十條退學學生如在校肄業滿一學期其學籍經核准者, 得發給修業證明書 撤銷學籍者, 不發任何證明文件, 不准再應考本校之入學考試 第四十一條應予退學或撤銷學籍學生, 若有異議, 可依本校 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提出申訴, 申訴結果未確定前, 不因申訴之提起, 而停止原處分之執行, 但在校生得繼續在校肄業 前項受處分學生經校內申訴, 未獲救濟者, 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原處分經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或行政法院判決顯係違法或不當時, 本校應另為處分 依前項規定經本校另為處分得復學之學生, 因特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時, 本校應輔導復學 ; 其復學前之離校期間, 並得補辦休學 第六章 轉學 第四十二條本校各系組除四年制一年級 應屆畢業年級及二年制三年級第一學期 應屆畢業年級外其餘各學期遇有缺額時, 得辦理轉學考試 轉學考試應定期公開舉行, 招收轉學生辦法另訂之, 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第四十三條轉學生轉入年級前應修之科目與學分, 其已在原校修習及格者, 得予列抵免修 ; 轉入年級後應修之科目與學分, 已在原校修習及格, 必要時經甄試及格者 ( 除肢體動覺能力課外 ), 得列抵免修 自轉入年級學期起, 每學期至少應修學分數, 不得減少, 抵免學分要點及抵免學分上限另訂之 第四十四條因違反本校校規勒令退學或操行成績不及格之學生, 不得報考本校轉學考試 第七章 第四十五條 轉系 輔系 雙主修 四年制學生於二年級 三年級第一學期及二年制三年級第二學期開始前得依規 BA01-5

6 定申請轉系 前項轉系, 得包括同系之轉組與日間部轉入進修部 轉系均以一次為限 轉系辦法另訂之 : 一 相近系三年級或性質不同系二年級肄業 ; 或於更高年級依其已修科目與學分, 申請轉入性質相近系適當年級肄業 二 二年制學生三年級第二學期開始前, 得轉入性質相近系 ( 組 ) 肄業 三 降級轉系者不得申請提高編班年級, 其在兩系重複修習之年限不列入轉入系之最高修業年限併計 四 轉系學生須修滿轉入系所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 方得畢業 五 學生於入學後第二學期開始前, 因身分變更或特殊原因, 得轉為進修部在職班 第四十六條四年制學生修畢第一學年課程, 二年制學生修畢第一學期課程, 得自次一學期起, 就本校各系選定一系為輔系 雙主修 選讀輔系者, 至少應修畢輔系專業 ( 門 ) 必修科目二十學分 ; 選定雙主修者, 應修畢另一主修學系全部專業 ( 門 ) 必修科目學分, 其辦法另訂之, 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第八章 畢業學位 第四十七條學生修業期滿, 修滿應修之科目及學分, 成績及格且操行成績及格者, 准予畢業, 依相關規定, 授予學士學位, 發給學位證書 第四十八條學生修業期間, 合於下列標準者得申請提前一學期或一學年畢業 : 一 必修科目與學分全部修畢, 二 每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均在八十分以上 三 每一學期名次均在該班前百分之五以內 符合提前畢業相關辦法另訂之, 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不合於提前畢業規定者, 仍應註冊入學並修習所規定之課程 第四十九條應屆畢業生缺修學分, 須於延長修業年限之第二學期重修或補修者, 第一學期得申請休學, 免予註冊, 註冊者至少應選修一個科目 第九章進修部第五十條具本學則第二條所規定之報考資格之一, 且符合招生簡章規定者, 得報考本校進修部二年制在職班 ( 在職專班 ) 三年級, 四年制在職班 ( 在職專班 ) 一年級新生 招生辦法應報請教育部核定後辦理, 並據以訂定招生簡章 第五十一條進修部學生每學期註冊繳費, 應依所選修學分數等規定繳納學分學雜費 第五十二條進修部以夜間上課為原則, 並得於假日和寒暑期排課 一 二年級每學期修習學分不得少於九學分, 不得多於十八學分 ; 三 四年級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上限以二十六學分為原則, 不得少於四學分 第五十三條進修部學生如在入學前曾在本校二技或四技推廣教育學分班修習學分成績及格並持有學分證明書者, 得依據相關規定辦理學分酌予抵免, 並編入適當年級就讀, 且至少須修滿一年, 始可畢業 BA01-6

7 第五十四條進修部二年制各系修業年限不得少於二年, 至多得延長修業年限二年 進修部四年制各系修業年限不得少於四年, 至多得延長修業年限二年 第五十五條進修部二年制各系應修學分總數不得少於七十二學分 ; 進修部四年制各系應修學分總數, 不得少於一二八學分 第五十六條本章未規定事項, 悉依本學則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章研究所碩士班第五十七條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 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 獨立學院有關學系畢業, 得有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規定之資格, 經本校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或甄試錄取者, 得入本校研究所碩士班肄業 第五十八條新生入學考試如有矇混 舞弊或其所繳入學證件有假借 冒用 偽造 變更等情事, 一經查明, 即開除學籍, 且不發給任何證明文件 在本校畢業已授予之學位, 如有發現論文 創作 展演或書面報告 技術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 經調查屬實者, 應予撤銷, 並追繳其已發之學位證書 第五十九條研究生於每學期註冊時, 應依照規定繳納各項費用 第六十條研究生應於規定時間內, 經指導教授同意選定論文題目, 並經研究所向教務處登記 第六十一條部分時間研究生不得申請更改為全部時間研究生 ; 全部時間研究生因特殊事故得於新生入學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經該研究所同意後, 申請更改為部分時間研究生 若全部時間研究生於入學後經查其在校外任職者, 各所得將其轉為部分時間研究生 第六十二條研究生每學期所修學分數, 不得少於二學分, 不得多於十四學分 第六十三條碩士班修業年限以一至四年為限 第六十四條研究生應修學分總數由各研究所訂定, 碩士班研究生除論文六學分 書報討論及研究專題外至少應修滿廿四學分 第六十五條研究生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 七十分為及格 不及格之科目不得補考, 必修科目不及格應重修 第六十六條研究生之碩士學位考試, 以口試為原則, 其考試辦法另定之 第六十七條研究生請假 休學 復學及違犯校規之處置比照本學則有關條文之規定辦理 第六十八條研究生學業成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令退學 : 一 修業期限屆滿, 仍未修完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二 學位考試不及格, 應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 三 除論文外, 當學期所修科目學期考試全部曠考或考試成績全部零分者 第六十九條研究生合於下列各項規定者, 准予畢業 : 一 在規定年限內修滿規定科目與學分 二 通過本校碩士學位考試 三 操行成績各學期均及格 第七十條合於前條規定之碩士班研究生, 由本校發給學位證書, 授予碩士學位 BA01-7

8 第七十一條 本章未規定事項, 悉依照本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章附則第七十二條學生在校肄業之系 ( 組 ) 班別 年級與學業成績 註冊 轉系 轉學 輔系 雙學位 休學 復學 退學等學籍紀錄, 概以教務處各項學籍與成績登記原始表冊為準 第七十三條入學新生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應以身分證所載者為準 ; 入學資格證件所載與身分證所載不符者, 應立即更正 在校學生及畢業生申請更改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等, 應檢具相關證明, 經教務處核准後更正之 第七十四條新生入學 轉學 退學等相關名冊應於當學期註冊後二個月內簽請校長核備並建檔永久保存 第七十五條學生在校之獎懲 操行成績 申訴 緩徵等事宜, 其辦法由學務處另訂之 第七十六條本學則未盡事宜, 依照教育部有關法令規定及本校相關辦法與會議決議辦理 第七十七條本學則經校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 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公布施行, 修訂時亦同 BA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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