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部核定備查大學學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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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學則 87 年 9 月 9 日教務會議通過 88 年 4 月 23 日教育部台 88 技四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 90 年 5 月 22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0 年 6 月 1 日教育部台 90 技四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 91 年 3 月 19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1 年 4 月 9 日教育部台九一技四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 91 年 11 月 26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2 年 3 月 20 日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 92 年 10 月 28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2 年 11 月 28 日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 94 年 7 月 26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4 年 9 月 12 日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 96 年 11 月 27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7 年 2 月 22 日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 98 年 4 月 21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8 年 12 月 8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9 年 2 月 23 日校務會議通過 99 年 3 月 12 日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 99 年 6 月 10 日校務會議通過 99 年 8 月 11 日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 99 年 10 月 26 日校務會議通過 99 年 12 月 6 日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 100 年 3 月 16 日校務會議通過 100 年 5 月 23 日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 101 年 3 月 27 日校務會議通過 101 年 5 月 07 日教育部臺技 ( 四 ) 字第 號函備查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本校依據大學法 大學法施行細則 學位授予法 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 訂定本學則, 據以處理學生學籍及有關事宜 第二條本校處理學生有關學籍事宜,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悉依照本學則辦理 第三條本校學生對有關學生學籍事宜, 得提起申訴, 申訴案件由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受理, 申訴處理辦法另訂之, 申訴案件未獲救濟者, 始得依規定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第二章入 學 第四條本校於每學年開始前, 公開招考各系 ( 所 ) 碩士班 博士班及各系學士班四年制一年級新生與二年制大三新生, 並得招考四年制二 三年級轉學生, 其招生辦法另訂之, 並報教育部核定 第五條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報考本校各年制各系 ( 所 ): 一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經入學考試錄取, 得入本校二年

2 制大三就讀 二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 包括高中附設之職業類科畢業或持有國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證件, 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屬實者, 經入學考試錄取, 得入本校四年制一年級就讀 三 合於相關同等學力報考之規定者, 得報考相當之學制就讀 四 具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學 獨立學院 軍事院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 獨立學院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或具有規定同等學力, 經公開招生並錄取者, 得入碩士班就讀 五 具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學 獨立學院 軍事院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 獨立學院畢業獲有碩士學位, 或具有規定同等學力, 經公開招生並錄取者, 得入博士班就讀 第六條本校另依教育部規定, 接受甄試 甄審 保送錄取學生, 並酌收僑生 外國籍學生 港澳學生 大陸學生及蒙藏學生, 外國學生及大陸學生入學辦法另訂之, 並報教育部核定 第七條基於國際學術合作, 本校得在符合學則及教育相關法令之規定下, 與符合教育部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規定之國外大學相互承認雙方學歷, 合作授予各級學位或雙學位, 其規定如下 : ㄧ 學生於雙聯學制合作關係之學校修業時間 修習學分數, 均得併計 二 學生於雙聯學制合作關係之學校修業時間規定如下 : ( 一 ) 修習學士學位, 其 2 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 32 個月 ( 二 ) 進修碩士學位, 其 2 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 12 個月 ( 三 ) 進修博士學位, 其 2 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 24 個月 三 學生於雙聯學制合作關係之學校須各修規定取得學位最低學分三分之一以上 四 學生須於兩校共同規定期限內修畢應修課程, 方得受頒學位 五 雙聯學制合作關係之學校得共同或個別對合作案學生授予學位 本條合作案之學生資格及名單須經合作兩校共同決議產生 第八條凡經錄取之新生及轉學生, 應於規定日期來校辦理入學手續, 逾期不辦理者, 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九條新生因病 懷孕 服兵役或特殊事故, 不能按時入學時, 應檢同相關證明於註冊截止前, 報請學校核准後, 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一年, 毋須繳納任何費用, 但須於次學年註冊開始前, 攜帶入學保留資格核准書來校申請入學, 否則以自動放棄論 ; 轉學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第十條本校不承認雙重學籍 新生入學時, 須繳交有效之學歷證件, 方得入學, 且須詳填學籍記載表並附繳相片, 如有正當理由須先申請延

3 期補繳, 經學校核准者, 得先行入學, 但須於規定期間內補繳, 否則, 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新生或轉學生入學考試如有舞弊, 經學校查證屬實或經判刑確定者, 取消入學資格, 或其繳交學經歷證件有偽造 冒用 假借 變造 塗改等, 一經查明屬實, 即開除其學籍 如為已畢業始被發覺, 除依法繳銷其畢業證書外, 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 第十二條新入學僑生, 如到校時間已逾該學期上課時間三分之一者, 應予隨班附讀, 如學期成績及格者, 次學期得改為正式生 第三章繳費 註冊 選課第十三條學生應於每學期規定日期, 新生憑錄取通知單 舊生憑學生證來校辦理報到及註冊手續 因故不能如期辦理者, 依照請假規則辦理, 並請求延期註冊, 但以一星期為限 學生請假規則另定之 未經准假或超過准假核准日期未完成註冊手續者, 新生取消入學資格, 舊生即令退學 第十四條學生每學期應繳之費用, 於開學前公布之, 學生於每學期註冊時, 應依照規定繳納各項費用, 學生註冊入學後申請休學或退學者, 其退費標準依照教育部之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新入學僑生因體力 智力或興趣不合原分發系組者, 得由學校核准改讀其他系組 第十六條學生選課須依各系 ( 所 ) 規定之課程表辦理, 並得經本校及他校同意後赴合作學校選修課程, 但須經系 ( 所 ) 主任核准後, 送教務處教學業務組登記, 學生選課辦法及跨校選課辦法另訂之 第十七條本校修讀學士學位學生修業期限四年者, 其畢業應修學分數不得少於一百二十八學分, 修業期限二年者, 其畢業應修學分數不得少於七十二學分 ; 其每學期所修學分數, 須受下列規定限制 : 一 大學一年級至三年級每學期不得少於十六學分, 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 二 大學四年級每學期不得少於九學分, 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 三 大學部學生前一學期所修科目全部及格且成績排名在本系組同年級學生數前百分之二十以內者, 經系主任同意 ; 當學期得加選一至三學分, 並得修習較高年級課程 前一學期所修科目有二科以上不及格者, 系主任得自其所選科目中酌予核定減修一至五學分 身心障礙生一年級至三年級選修學分數, 得比照前項第二款四年級選修學分數規定辦理 研究生修業期間每學期修習學分不得多於十二學分 但經所長核可

4 者, 得超修一至三學分 第十八條學生加退選科目於每學期規定加退時間內為之, 須經系 ( 所 ) 主任核准, 逾期不得改選或加退選, 其自行加選者, 該科目成績學分概不承認, 其自行退選者, 該科目以零分計算 加退選後學分需符合每學期應修學分之規定 第十九條學生不得修習上課時間互相衝突之科目, 否則如經發覺, 衝堂科目之成績均以零分計算 已修習及格名稱相同之科目, 重複修習者只採計一次作為畢業學分 第二十條大學部延長修業期限學生應於每學期開課前來校辦理註冊 選課, 日間部學生修課達九學分者仍應依一般學生註冊繳費 進修推廣部學生依其規定繳費 第四章修業期限 學分 成績第二十一條本校學生修業期限規定如下 : 一 本校採學年學分制, 二年制各系修業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四年制各系修業期限以四年為原則, 並修滿各系規定學分, 方得畢業 但學生在修業期限內, 未能修足應修學分者, 得延長修業期限二年 ; 學生因懷孕 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 得延長修業期限 ; 身心障礙生得延長修業期限四年 二 研究生在校修業有關規定如下 : ( 一 ) 研究生指導教授之選任, 由所長就其修習領域推薦人選, 或由研究生自尋適當教師經所務會議通過後決定之, 但每位教授指導研究生人數, 以不超過五人為原則 ( 二 ) 研究生於修業期間, 因研究或撰寫論文之必要, 得經所屬研究所推薦並經學校核准後至國外大專院校研究 蒐集資料 修讀科目學分 觀摩或見習 出國期限, 以一年為限, 但無兵役義務之博士班研究生, 得再延長六個月, 並以一次為限 所修習之科目學分與本校研究所所修習課程性質及程度相同者得予承認 但此項學分不得超過本校研究所應修學分總數之比例, 由各所自訂之 ( 三 ) 碩士班研究生修業期限以一至四年為限 ; 在職生得延長修業期限至第五年 博士班研究生修業期限以二至七年為限 ; 在職生得延長修業期限至第八年 ( 四 ) 研究生應修習學分及課程如下 : 研究生應修習學分由各系 ( 所 ) 自訂, 但碩士班研究生至少應修二十四學分 ; 博士班研究生至少應修十八學分 論文另計

5 各系 ( 所 ) 依研究需要得提高研究生應修學分數, 但最高不得超過四十二學分, 並應於各該所科目表中明確訂定之 研究生所修習之先修科目學分不得列入畢業學分計算, 但得登載於其歷年成績表 第二十二條各科目學分之計算, 以每週授課一小時滿一學期為一學分, 實驗 實習以每週授課二至三小時為一學分, 每學期應授滿十八週 第二十三條本校學生學業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 一 大學部學生成績分為學業 ( 包括實習及實驗 ) 操行 體育及軍訓四種, 學生各種成績均採百分計法, 以一百分為滿分, 六十分為及格 如核發英文成績單, 則以 ABCDF 等次代之 等次劃分之標準如下 : ( 一 ) 甲等 (A): 八十分 ( 含 ) 以上 ( 二 ) 乙等 (B): 七十分 ( 含 ) 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 三 ) 丙等 (C): 六十分 ( 含 ) 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 四 ) 丁等 (D): 五十分 ( 含 ) 以上未滿六十分者, 不給學分 ( 五 ) 戊等 (F): 未滿五十分者, 不給學分 二 研究生各項考試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 ( 一 ) 各科學業成績均以一 分為滿分, 七十分為及格, 不及格科目不得補考, 但得於修業期限內重修 ( 二 ) 碩 博士班研究生之學位考試成績, 均以一 分為滿分, 七十分為及格 第二十四條本校學生學業成績考查 評量方式如下 : 一 大學部學生學業成績考查, 分下列三種 : ( 一 ) 日常成績 : 由任課教師隨時用筆試 口試 查閱筆記 報告或解答習題等方式行之 ( 二 ) 期中考試 : 於學期中由教務處排定時間舉行之 ( 三 ) 期末考試 : 於學期終了, 由教務處排定時間舉行之 二 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及研究生之學期學業成績評量 學位考試之方式及時間除依下列規定外, 由各所自訂之 ( 一 ) 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 一百分為滿分, 評定以一次為限, 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 ( 二 ) 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 經碩士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 以不及格論 第二十五條大學部學生學業成績之計算方法如下 : 一 學期成績 : 以日常考查成績 期中考試成績及期末考試成績合併核計, 其成績分配比例原則如下 : ( 一 ) 日常成績佔三十 %

6 ( 二 ) 期中考試佔三十 % ( 三 ) 期末考試佔四十 % 二 實習成績 : 以日常考查 相關知識 作品 報告 考試合併核計, 其成績分配比例由任課老師依課程性質斟酌訂定 三 畢業成績 : 為各學科成績之總平均 碩 博士班研究生以其學業總平均成績佔百分之五十, 學位考試成績佔百分之五十, 合併為其畢業成績 第二十六條各科目學期成績, 由授課教師根據日常考查 期中考試 期末考試成績計算, 填入成績記載表, 於考完一週內送交教務處教學業務組登錄並保存 ; 期中 期末考卷應送教務處教學業務組保存一年, 各科成績記載表永久保存, 歷年成績記載表永久保存, 以備查考或備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調閱 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 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終結為止 第二十七條學生成績之登錄以選課單 加 退選單為憑 第二十八條學生學期學業平均成績採下列方法計算 : 一 以每學期科目之學分數乘以該科目成績為該科目學分積 二 以每學期所修各科目學分數之和為學分總數 三 以各科目學分積之和為總學分積 四 以學分總數除總學分積為平均成績 五 學業平均成績之計算, 包括零分及不及格之成績在內 第二十九條 : 各項成績經教師評定送交教學業務組後, 不得更改, 但如發現試卷評分錯誤, 或成績計算錯誤及遺漏者, 得由任課教師依成績更正作業要點辦理之, 成績更正作業要點另訂之 第三十條本校於必要時得運用暑假開班授課以利學生修課, 暑修辦理要點另訂之 第三十一條各類考試曠考之學生, 其曠考科目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三十二條學生期中考試及期末考試期間因重病住院 喪假或公差 ( 假 ) 等不可抗拒事故無法參加考試, 而於考試前經請假核准者, 准予補考一次為限 ; 公假補考按實際給分, 其他事故請假補考者, 其成績超過及格分數以上部份折半計算 學生因懷孕或哺育幼兒之照顧, 而核准之事 ( 病 ) 假 產假, 其缺席不扣分 ; 致缺課時數逾全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一者, 該科目成績得視需要與科目性質以補考或以其他補救措施彈性處理, 補考成績並按實際成績計算 第三十三條學生各種成績有小數點者, 按四捨五入計算, 學期總平均成績及畢業成績, 均保留至小數點後二位計算 第三十四條學生所修全學年之課程, 若無標示先後順序, 其前學期成績不及格者, 得准繼續修習次學期課程, 其有標示先後順序者, 依各系規定

7 辦理 第三十五條學生於考試時, 有作弊行為者, 一經查出, 除該科以零分計算外, 並視情節輕重依據學生獎懲辦法或考試規則處理, 學生獎懲辦法及考試規則另訂之 第五章轉 學 第三十六條本校各系原核定新生名額, 遇有缺額時, 得招收轉學生 招收轉學生辦法另訂之, 並報教育部核定 第三十七條學生轉學應於報名時, 繳驗原校發給之轉學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或先繳驗學生證及學期成績單, 並於錄取報到時, 繳交原校發給轉學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 第三十八條本校大學部一年級 應屆畢業學年及研究所各年級, 不招收轉學生 第三十九條學生轉學,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四年制招收二年級轉學生, 不受 ( 系 ) 科別限制, 招收三年級轉學生, 以性質相近或相同之系 ( 科 ) 別為限 第四十條本校學生因違反校規勒令退學或因操行成績不及格退學者, 不得報考本校轉學考試 第四十一條學生因故申請轉學他校者, 須經其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 並以書面申請 辦妥離校手續後, 由教學業務組依規定填發修業證明書 第四十二條轉學生轉入年級前, 應修之科目與學分, 已在原校修習及格者, 得予列抵免修, 其缺修或不及格之科目與學分, 應予補修 轉學生轉入肄業年級後, 應修之科目與學分, 已在原校修習及格, 或必要時經甄試及格者, 亦得列抵免修 自轉入年級起, 每學期至少應修學分數, 不得減少, 科目抵免辦法及抵免學分上限另訂之 第四十三條相同學制之日間部及進修推廣部肄業生, 經轉學考試錄取得相互轉學 第六章轉系 ( 所 ) 輔系 雙主修第四十四條大學部學生轉系別, 須經相關系主任及教務長同意, 並送請校長核准, 必要時須經轉系考試, 轉系要點另定之 研究生不得轉所 第四十五條學生轉系以一次為限, 並須修滿轉入系別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 方得畢業 第四十六條本校辦理學生轉系別, 上限以轉入系別原核定招生名額之二成為原則 第四十七條本校學生修畢第一學年課程後, 得自次一學期起, 申請就本校現有之各系選定一系為輔系, 設置輔系要點另訂之並報請教育部備查

8 第四十八條本校學生前一學年成績優異, 得自次一學期起, 申請修讀本校現有其他性質不同學系課程為雙主修, 設置雙主修要點另訂之並報請教育部備查 第七章請假 休學 復學 退學第四十九條學生因故不能上課, 須依照請假規則請假 ; 期中 期末考試因故未能到考者, 其請假應經相關考試業務單位同意 請假規則另訂之 第五十條學生未曾請假或請假未准或假期已滿而缺席者為曠課 未曾請假或請假未准而缺考者為曠考 第五十一條某一科目曠課時數達全學期該科目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 不得參加該科目學期考試, 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 第五十二條學生因故申請休學, 得向教務處申請休學一學期 一學年 或二學年 休學二年期滿, 因重病醫療需復健時程無法及時復學者, 得申請再予延長, 惟須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學生於休學期間應徵服役, 應檢同現役軍人服役證明向學校申請延長休學期限, 俟服役期滿檢同退伍令申請復學, 其服役期間不計入休學期限 學生因懷孕或生產申請休學者, 應檢具醫院證明辦理, 每次得保留學籍ㄧ年, 本項保留學籍期間與撫育三歲以下幼兒申請休學者不計入休學期限 第五十三條休學生復學時, 應入原肄業科組相銜接之年級肄業, 學期中途休學者, 復學時應入原休學年級肄業 第五十四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令休學 : 一 缺曠日數達該學期授課總日數三分之一者 但因懷孕或生產請假之學生不在此限 二 經本校學生事務會議決議必須辦理休學者 第五十五條大學部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令退學 : 一 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二 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三 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 修業期間連續二次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 身心障礙生 學期中懷孕或生產之學生及全學期修習科目未達九學分者, 不在此限 四 外國學生 僑生 運動績優生 技優甄審生 蒙藏生 原住民 派外人員子女學生及大陸地區來台學生等特種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 連續兩學期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 但身心障礙生 學期中懷孕或生產之學生及全學期修習科目未達九學分者, 不在此限 特種生身份之界定及特殊情況

9 之認定, 均須提示合法證件, 以資證明 五 規定修業期限屆滿, 經依規定延長期限, 仍未修足應修之科目與學分者 六 學期末考試全部科目曠考者 七 違反校規, 情節嚴重, 經學生事務會議決定退學者 八 自動退學者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令退學 : 一 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二 規定修業期限屆滿, 經依規定延長期限, 仍未能取得學位者 第五十六條學生肄業或休學期間, 如有違反校規或表現優良者, 應由學校按情節輕重, 依校規處分或獎勵 第五十七條學生退學經核准並辦妥離校手續後, 由教學業務組依規定填發修業證明書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發給修業證明 : 一 在本校肄業未滿一學期而退學者 二 開除學籍者 第八章畢 業 第五十八條本校學生之畢業及學位授與規定如下 : 一 學生修業期滿, 並修畢各該系規定科目學分, 成績及格, 且各學期操行成績均及格者, 准予畢業, 並依有關規定發給學位證書, 授予學士學位 軍訓 護理課程之選修學分, 不計入畢業學分計算 二 碩士班研究生修業期滿修滿規定科目及學分, 並經碩士學位考試及格者, 由本校發給學位證書, 授予碩士學位 三 博士班研究生通過本校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 繼續修滿規定科目及學分, 並經博士學位考試及格者, 由本校發給學位證書, 授予博士學位 第五十九條應屆畢 ( 結 ) 業生請假經核准補考者, 應於學期結束前辦理補考 補考及格者, 應列為當學期畢業 第六十條應屆畢 ( 結 ) 業生缺修學分, 須於延長修業期限之第二學期重修或補修者, 第一學期得申請休學, 免於註冊, 註冊者至少應選修一個科目 第六十一條四年制學生修業期間, 合於提前畢業標準者, 得提前一學期或一學年畢業 提前畢業要點另訂之並報請教育部備查 第九章學籍管理

10 第六十二條學生姓名 出生地及出生年月日, 應以入學資格證件所載為準 第六十三條在校學生及畢業生申請更改姓名 出生地 或出生年月日, 應檢附戶政機關發給之有效證件, 經教務處核准更正後, 加蓋校印 第六十四條本校招收之新生 轉學生, 應於每學 ( 期 ) 年開始後兩個月內造具名冊並建檔永久保存 ; 其有保留入學資格者, 應另附名冊 ( 格式同新生名冊 ) 第六十五條本校退學生, 於次學年開始上課後二個月內分別造具名冊並建檔永久保存 第六十六條本校畢業生, 於畢業後四個月內造具名冊並建檔永久保存, 有更改姓名 出生地 出生年月日情形之學生, 應另附名冊 第六十七條學生因公或經學校核准後出國, 其學業及學籍有關事宜, 另訂定要點處理之 第十章附 則 第六十八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 學生操行成績考查辦法, 及其他有關事項另訂之 第六十九條刪除 第七十條本學則未盡事宜, 悉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七十一條本學則經校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可, 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公布施行 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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