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明技術學院 101 學年度新生始業輔導課程表 日期 :101 年 08 月 07 日 ( 星期五 ) 時間課程名稱授課地點授課師長 08:00~08:30 報到體育館軍訓室主任 08:30~08:50 準備體育館軍訓室主任 08:50~09:05 始業典禮體育館校長 09:05~09:10 校況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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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錄 一 師資陣容... 1 二 人員業務執掌... 5 三 課程資訊... 6 四 全校配置圖... 7 五 教學空間配置圖... 8 六 資訊系統功能使用說明... 9 ( 一 ) 學生資訊系統使用說明... 9 ( 二 ) 網路選課系統使用說明 七 黎明技術學院學生選課辦法 八 社團資訊 九 重要日程表 十 黎明技術學院學生請假辦法 十一 就學貸款申請辦法 ( 一 ) 就學貸款線上確認單申請流程 十二 減免學雜費申請辦法 ( 一 ) 學雜費減免系統操作說明 十三 黎明技術學院清寒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 十四 黎明技術學院學生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 十五 黎明技術學院 學生安定就學 措施實施要點 十六 黎明技術學院學生專業技能證照獎勵辦法 十七 教育部學產基金 - 急難救助金 十八 黎明技術學院大學部學則 十九 學生申訴處理程序流程圖 二十 學生平安保險... 49

3 黎明技術學院 101 學年度新生始業輔導課程表 日期 :101 年 08 月 07 日 ( 星期五 ) 時間課程名稱授課地點授課師長 08:00~08:30 報到體育館軍訓室主任 08:30~08:50 準備體育館軍訓室主任 08:50~09:05 始業典禮體育館校長 09:05~09:10 校況簡介體育館主任秘書 09:20~09:30 教務處相關事項介紹體育館教務長 09:30~09:40 電算中心相關事項介紹 體育館 電算中心主任 09:40~09:50 學務處相關事項介紹大學新鮮人 - 大學入門 體育館 學務長 10:10~10:50 校歌教唱體育館廖惠齡 謝佳蒂老師 10:50~11:00 休息體育館各班導師 輔導班長 11:11~12:00 社團展覽介紹體育館學務長 12:00~13:00 休息各教室各班導師 輔導班長 13:00~15:00 學輔中心諮商 班級事務 資料填寫 各教室 學輔中心主任 各班 導師 輔導班長 15:00~16:00 系務介紹 校園導覽各系系辦 校區 各系系主任 各班導 師 輔導班長 備註 一 新生始業式當天學生專車於 16:10 時開車 二 09 月 10 日 ( 星期一 ) 開學上課日

4 一 師資陣容 想知道更詳細的課程資訊嗎? 歡迎至系網查詢, 教師 輔導時間 星期四第六節至第九節 (13:20~17:05) 星期三第一節至第四節 (08:30-12:10) 星期三第六節至第九節 (13:20-17:05) 1

5 教師 輔導時間 星期三第六節至第九節 (13:20~17:05) 星期三第六節至第九節 (13:20~17:05) 星期四第八節至第九節 (15:20-17:05) 星期四第十一節至第十二節 (18:10-19:40) 2

6 教師 輔導時間 星期二第六節至第九節 (13:20~17:05) 星期三第六節至第九節 (13:20~17:05) 星期二第六節至第八節 (13:20-17:05) 3

7 教師 輔導時間 星期二第一節至第四節 (08:30~12:10) 星期三第六節至第九節 (13:20~17:05) 星期一第十一節至第十四 節 (18:10-21:20) 4

8 二 人員業務執掌 5

9 三 課程資訊 6

10 四 全校配置圖 7

11 五 教學空間教學空間配置圖 8

12 六 資訊系統功能使用說明 ( 一 ) 學生資訊系統使用說明 1. 要進入學生資訊系統時, 先到黎明技術學院首頁 ( 網址 : 2. 下拉至網頁左方選單, 進入資訊系統 9

13 3. 進入資訊系統後, 下拉至網頁左方選單點選學生資訊系統, 進入學生資訊系統 4. 進入學生資訊系統後, 輸入自己的學號跟密碼 ( 首次登入者為身分證字號 ) 10

14 5. 登入學生資訊系統後, 上方會顯示教務資訊 學務資訊 總務資訊 暑修資訊, 提 供學生查詢 申請等功能 6. 點選教務資訊, 可查詢學生個人課表 學生歷年成績 全校教師課表 期中學期成績 等等 11

15 7. 點選學務資訊, 可查詢學生缺曠紀錄 學生獎懲查詢 學生線上請假及查詢 學生學 雜費減免等等 8. 點選總務資訊, 可查詢學生停車位申請查詢 轉帳銀行 / 郵局帳號申請 12

16 9. 點選暑修資訊, 可查詢暑期個人選課查詢 暑期缺曠記錄查詢 暑期線上請假系統 暑其請假查詢系統等等 13

17 ( 二 ) 網路選課系統使用說明 1. 要進入學生資訊系統時, 先到黎明技術學院首頁 ( 網址 : 2. 下拉至網頁左方選單, 進入資訊系統 14

18 3. 進入資訊系統後, 下拉至網頁左方選單點選網路選課系統, 進入網路選課系統 4. 進入後, 輸入自己的學號跟密碼 ( 首次登入者為身分證字號 ) 15

19 5. 登入後可查詢學生選課資料及提供加退選功能 16

20 七 黎明技術學院學生選課辦法 17 ( ) 教務會議通過 ( ) 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 )96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4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 )97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0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第 1 條黎明技術學院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辦理學生選課事宜, 依據學則, 特訂定 黎明技術學院學生選課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 2 條新生入學第 1 學期為初選 ( 註冊時 ) 加退選 ; 餘均為預選 ( 每 1 學期結束前預選下學期 ) 加退選 第 3 條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除特殊情形外 ( 例如前學期不及格學分數達 1 0 學分 ), 須依下列規定辦理 ( 但學則另有規定者依學則規定辦理 ) : 一 五專前 3 年每學期不得少於 2 0 學分, 至多 3 2 學分 二 五專後 2 年每學期不得少於 1 2 學分至多 2 8 學分 三 日間部二技及四技每學期不得少於 1 0 學分至多 2 5 學分 四 進修部學生每學期不得少於 9 學分, 至多 2 5 學分 五 體育 軍訓學分另計 延修生不受最低學分限制 第 4 條已有開設之必修課程, 除經由系科主任專案簽准外, 不得退選或至其他班選課, 亦不得 高修 或 低修 第 5 條學程學生及每學期學業 操行成績均達 8 0 分以上之學生, 得申請高修適當 ( 級 ) 課程且以高修 1 個年級為原則 第 6 條日間部學生至進修部修習學分及進修部學生至日間部修習學分, 全學期學分以不超過 6 學分為限, 有下列情形者, 方可修習 : 一 加修輔系 ( 科 ) 組學生, 其加修科目與本系 ( 科 ) 所修之科目時間衝突者 二 應屆畢業生選讀日間部未開設之專業選修課者, 及選讀之科目時間衝突而影響畢業者 三 本系 ( 科 ) 必修科目停開而須補修該科目學分者 若有重大事故 ( 附相關證明 ) 或特殊情形得專案呈報, 經核准後准予修習 第 7 條初選或預選均採選課表方式辦理, 俟校內電腦網路規劃完成, 則由學生在規定地點及時間內以電腦選課 第 8 條學生加 退選課程, 應於每學期規定期限內完成 加退選後, 即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加選課程 ; 各系 ( 科 ) 學生上課後, 得於第 1 3 周內申請撤選, 經審查同意後註銷該科目選課記錄, 但該科目撤選前之缺曠課記錄不得註銷, 且不得申請退費 亦不得低於每學期最低應修學分數 第 9 條學生每學期所修科目以其選課表為準, 凡未選之科目, 雖有成績, 不予登記 ; 已選之科目, 未經退選不得中途放棄, 否則成績以零分登錄, 併入學期總平均計算

21 第 1 0 條學生重補修必修科目與修習新舊課程處理規定如下 : 該科目原為必修科目, 爾後年度改為選修或停開, 經系 ( 科 ) 主任核可改修本系 ( 科 ) 或它系 ( 科 ) 內容相近之科目 重修必修科目學分較原科目學分數為多時, 其所超修之學分, 計入最低畢業學分數內 重補修必修科目學分數較原科目學分數為少時, 以新訂學分為準 第 1 1 條跨系 ( 科 ) 選課學生應於線上申請, 經本系 ( 科 ) 主任簽核同意後, 再經他系 ( 科 ) 主任簽核同意後, 即完成跨系選課程序 第 1 2 條校際相互選課, 選修他校課程應以本校未開課之課程為限, 並且須經本校及他校同意, 唯其所修學分數以不超過當學期修習學分數三分之一 第 1 3 條各班及各科目之選修人數, 下限專科部以 2 0 人 學院部以 1 5 人為原則, 若有特殊情況, 得專案呈報經核淮後不在此限 實習 實驗課程因器材設備限制, 由各系設定上限人數 第 1 4 條學生修習必修 選修及重 ( 補 ) 修課程, 其上課時間不得相互衝突, 如有衝堂, 該兩科目均予以零分計算, 已修習及格之科目, 不得重選, 違反此規定, 重複修習之科目其選課自始無效, 該學分及成績不予承認 第 1 5 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18

22 八 社團資訊 學生會在黎明的學生自治上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 隨著學生自治的意識高漲以及時代的變化, 學生會積極地進行組織再造以及創新經營的突破 一如我們所堅持的 " 專業 " 形象, 我們希望能將學會的革命理念忠實的傳達給你! 我們相信每個熱情的人都是人才, 我們更需要有熱忱 肯做事的你一同來展現自信 實踐理想! 招募宣言 各系系學會歡迎同學加入 數媒系學會機械系學會資管系學會妝品系學會 電機系學會企管系學會資科系學會創設系學會觀餐系學會 熱音社 是由一群熱愛音樂的人所組合而成, 我們 歡迎所有熱愛音樂的人!! 不管你是龐克金屬爵士還是 POP, 我們都 非常誠摯的歡迎你的加入!! 進來的人不一定要會樂器喔!! 我們有耐心與實力兼具的教學會把你從頭 教到會喔!! 來這裡會遇到各式喜歡音樂的 人, 也有完整的設備供社員練習! 不知道要參加什麼社團嗎?? 來熱音社就對囉! 熱舞社我們歡迎所有對跳舞有興趣的人一起加入 我們的行列! 我們一開始對會先上基礎的課程, 所以沒 有舞蹈基礎的學弟妹不用擔心, 可以慢慢 跟我們學 此外, 上下學期我們都會安排成果發表 會, 學弟妹可以在舞台上展現這一學期所 學到的東西! 大家一起團結努力把舞呈現在舞台上的感 覺是非常棒的喔! 你還在等什麼! 快點加入我們吧! 飛盤社混音社推廣飛盤, 不分年紀老少皆可玩的運動, 希望藉由這次活動讓 hip hop 音樂在校園內讓更多人了解飛盤是如何去玩, 強身健體 宣傳, 改變一般人對饒舌音樂只存在夜店等每星期三會召開社團會議, 知道每星期該場所的刻板印象, 讓一般人都能夠了解到做些什麼訓練 本社團特色 : 有很多飛盤 hip hop 其實是個很有內涵及深度的文化, 讓的玩法, 每次比賽都得獎社員人格 人品好, 身體強壯, 容易出國比賽 例 : 爭奪喜愛音樂的都能用心來聆聽, 來到這裡讓喜賽 勇氣賽 回收 投跑接 飛盤高爾夫 愛音樂的人都能彼此認識及交流 JUST 飛盤狗 花式飛盤 LISTEN 19

23 九 重要日程表 週次月份 星 期 日一二三四五六 依據 101 學年度全校行事曆 101 年 8 月 1 日至 102 年 1 月 31 日 重要行事 日學期開始 /28 加退選開始 /3 期初導師會議 9/7 新生始業式 /10 正式上課 加退選結束聯課活動第 1 週 聯課活動第 2 週 /30 中秋節 6 10/01 校慶補假聯課活動第 3 週 /10 國慶日放假 聯課活動第 4 週 /27 校慶活動聯課活動第 5 週 / 期中考 11/7 期中導師會議 聯課活動第 6 週 /21 迎新及社團成果展 聯課活動第 7 週 12/1 減免預減開始 聯課活動第 8 週 聯課活動第 9 週 /22 補班補課聯課活動第 10 週 /26 期末導師會議 /31 調整放假 1/1 元旦放假 1/3 加退選開始 / 期末考 /31 學期結束 20

24 十 黎明技術學院黎明技術學院學生請假辦法學生請假辦法 ( )94 學年度第 1 次學務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 )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0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第 1 條黎明技術學院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辦理學生因故不能到校者, 特訂定 黎明技術學院學生請假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作為相關手續之依據 第 2 條本校學生凡請假者必須持有效證明文件, 其規定如下 : 一 事 喪假 : 發生後以電話, 函件或其他有效證件先行報備, 並補辦理請假 二 病假 : 以公立醫院證明或健保卡辦理 三 公假 : 指本校行政或教學單位派出 辦理兵役事項或其他應給予公假之考試 四 產假 : 本人或家屬以電話 函件或其他方式辦理 以上證明文件須於辦理請假手續時備妥 第 3 條本校學生因懷孕, 得視實際需要與醫師建議進行產檢 ; 產檢與生產及產後休養, 為產假, 產假總日數以 42 日 ( 扣除假日 ) 為限 第 4 條本校學生為處理一 二等親屬喪葬事宜, 可請喪假, 以 2 週為限 第 5 條本校學生請假程序如下 : 一 請假手續必須自請假第 1 日起 7 個日曆日內完成 二 請假方式 : ( 一 ) 學生請假均需上網辦理 ( 二 ) 公假 產假 : 一律列印確認單, 檢具證明, 依序簽核後, 繳回生輔組登錄, 方屬完成請假手續 ( 三 ) 五專一 二 三年級 : 上網完成請假資料輸入, 列印確認單後, 檢具證明, 依序完成簽核, 並應於期限內繳回生輔組登錄, 方屬完成請假手續 ( 四 ) 除五專一 二 三年級外, 其餘人員上網輸入請假資料後, 經 確認 即完成請假手續 ( 五 ) 如請假資料有誤, 須於期限內至 學生請假查詢系統 刪除請假記錄後, 再重新辦理請假手續 第 6 條本校學生期中考期間之請假規定同平常上課日, 是否補考及成績計算悉按該科目任課老師規定 ; 期末考前 1 週之請假, 必須於期末考前之最後 1 天上課日以前完成, 逾期均以曠課論, 不得補辦請假手續 第 7 條本校學生請假核准權責規定如下 : 一 1 日內由導師或輔導教官核准 ;3 日內由生輔組長核准,4 日以上 1 週以內由軍訓室主任核准,1 週以上由學務長核准, 特殊情形得視狀況轉陳校長核准, 更正時亦同 二 期末考之請假由各該科目之任課老師決定是否核准與補考 第 8 條本校學生凡經查獲請假學生有偽造家長印章證件或欺騙情事者, 除缺席以曠課論外, 並按情節輕重另以記大過以上處分 第 9 條本校學生 1 學期內公假及產假之外的缺 曠課總時數達全學期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時, 即定期停學 第 10 條本辦法經學務會議通過後,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21

25 十一 就學貸款申請辦法 一 作業依據依據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 修正 ) 及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 ( 修正 ) 規定辦理 二 貸款對象凡就讀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且具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 符合下列要件之一均可申請 : ( 一 ) 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已成年學生及其父母, 或已婚學生及其配偶, 家庭年收入數額為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或其他特殊情況經學校認定有貸款必要者 ( 二 ) 家庭收入數額超過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 且學生本人及其兄弟姐妹有二人以上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 三 ) 享受全部公費之公費生或已獲得政府主辦之其他無息助學貸款者不得申請就學貸款 但辦理學雜費減免或已請領本部助學金之學生, 得就學雜等各費減除學雜費減免或本部助學金後之差額申請就學貸款 三 貸款金額學生申請本貸款之金額, 以下列各費為範圍 : 學雜費 實習費 書籍費 住宿費 學生團體保險費 海外研修費 生活費 本貸款之金額範圍如下 : ( 一 ) 學雜費 實習費 學生團體保險費 : 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 二 ) 學雜各費, 大學校院及研究所學生 : 學費 雜費 學雜費基數 學分學雜費 學分費 ( 三 ) 書籍費 : 專科以上學校為每生每學期新台幣三千元 ( 四 ) 住宿費 : 其金額為該校住校宿舍費, 校外住宿學生申貸之住宿費以該校住校宿舍費之最高者為基準 ( 五 ) 海外研修費 : 每生每年以新台幣四十四萬元為上限 ( 六 ) 生活費 : 每生每學期以新台幣三萬元為上限 四 承貸銀行對保期限學生申請貸款應依承貸銀行規定, 辦理簽約及對保手續, 學生對保所需相關費用應自行負擔 承貸銀行辦理對保期限如下 : ( 一 ) 第一學期 : 每年 8 月 1 日起至 9 月底止 ( 二 ) 第二學期 : 每年 1 月 15 日起至 2 月底止 本校承貸銀行為台灣銀行, 提供就學貸款相關規定 辦理貸款程序 對保作業或其他相關問題, 提供服務網址如下 : 台灣銀行就學貸款入口網 : 五 利息負擔基準 ( 由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核 ) ( 一 ) 家庭年收入為新台幣一百十四萬元以下 : 有各級主管機關負擔全額 ( 二 ) 家庭年收入逾新台幣一百十四萬元至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 : 由各級主管機關及申請人各負擔半額 ( 三 ) 家庭年收入數額超過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 ( 符合申貸資格者 ): 由申請人負擔全額 22

26 ( 一 ) 就學貸款線上確認單申請流程 1. 進入黎明技術學院網站首頁, 點選資訊系統 2. 進入資訊系統後, 點選學生資訊系統 23

27 3. 於學生資訊系統首頁輸入個人學號及密碼 ( 可於密碼更新處更新方便記憶之密碼 ) 4. 點選學務資訊 學生助學貸款線上申辦 24

28 5. 請將對保單上的資料填入網頁中填寫完後按確認並列印 6. 列印後請簽名並將確認單 對保單和繳費單交至誠樸樓 6 樓進修推廣部 25

29 壹 補助金額及補助對象 : 適用對象 軍公教遺族全公費學生 軍公教遺族半公費學生 給卹期滿軍公教遺族 十二 減免學雜費申請辦法 專科部 26 補助金額 核定徵收之學費 雜費補助全金額 核定徵收之學費 雜費補助半額 工業類 645* 實修學分數 + (218* 實修學分數 )*1/3 管理類 617* 實修學分數 + (210* 實修學分數 )*1/3 大學部核定徵收之學費 雜費 *0.8 現役軍人子女核定徵收之學分費補助 3/10 身心障礙學生及子女 原住民學生 極重度 重度 專科部 核定徵收之學費 雜費補助全金額 中度核定徵收之學費 雜費補助 7/10 輕度核定徵收之學費 雜費補助 4/10 工業類 645* 實修學分數 + (218* 實修學分數 )*2/3 商管類 617* 實修學分數 + (210* 實修學分數 )*2/3 申請上限 : 工業類 16,347 元整 商管類 14,530 元整 大學部核定徵收之學費 雜費 *0.9 申請上限 : 工學院 22,725 元整 管理學院 20,298 元整 農學院 ( 妝品 )22,585 元整 上述各列減免必須於每學期期末前一個月上學生資訊系統申請完成列後, 備妥所需證件繳交至進修部學務組 手續完成後, 該學期繳費單上先行核予減免, 否則開學辦理加退選結算完畢後再退款 減免金額若有變更以教育部公告為主, 學生不得有異議 貳 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 助學金給付標準 : 申請時間 : 開學日起至 100 年 9 月 30 日止 申請資格 家庭年所得不超過新台幣 70 萬元 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不超過新台幣 2 萬元 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不超過新台幣 650 萬元 家庭年收入學校類別 政府及學校補助金額 第一級 30 萬以下私立學校 35,000 第二級超過 30 萬 ~40 萬以下私立學校 27,000 第三級超過 40 萬 ~50 萬以下私立學校 22,000 第四級超過 50 萬 ~60 萬以下私立學校 17,000 第五級超過 60 萬 ~70 萬以下私立學校 12,000 第六級 超過 70 萬 不符補助原則 繳交文件 1. 申請表 2.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 需包含學生本人及父母, 已婚加配偶 ) 3. 前一學期成績單 (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 60 分以上, 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

30 參 進修部申請 就學優待 ( 減免 ) 須知 : 1. 凡符合就學優待減免資格之進修部 ( 含在職專班 產業專班 產學攜手專班 ) 之新 舊生請於規定期間至進修部學務組申辦 2. 申辦時間 :( 請詳讀下列應注意事項 ) (1) ( 舊生 ) 於每學期期末考前一個月內申請 ( 新生 ) 新生註冊當日, 請繳送相關證件至學務組辦理 (2) 申請學雜費減免之同學, 請至學生資訊系統, 網址 : 登錄, 申請流程 : 黎明首頁 資訊系統 學生資訊系統 登錄學號及密碼 學務資訊 學生學雜費減免平台 填寫個人申請減免類別資料 存檔 列印減免申請紙本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後, 攜帶申請書及所需相關證件至學務組辦理 (3) 受理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下午 14:30 30~21 21:30 30, 週六上午 09:00 00~ 下午 16:30 3. 如有休 退學之學生退學之學生請務必至學務組辦理有關減免之事宜, 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4. 每個學期都需繳驗需繳驗證明資料一證明資料一次, 如有減免減免身份變動請洽身份變動請洽進修部學務 #1722 申請資格及證件如下 :( 申請減免者, 如欲辦理助學貸款, 須扣除減免金額 ) 依教部部規定, 各學制年級申請減免以一次為限, 若您為轉學生 復學生及重考生 ( 包含聯合分發 ) 請至進修部學務洽詢 具有多種身份者, 僅能擇一辦理 ; 若有領其他教育部補助費者, 也僅能擇一辦理申請 申請學生經審查若資格不符 休退學 中途資格取消者 ( 該學年中若證件有效期限已過須重新主動繳驗證件, 否則須將補助款退還學校 ), 需告知本組並歸還補助款 依教育部規定學期中辦理休學或退學之學生, 於復學之次一學期方得申領 依教育部規定延長修業 暑期 ( 重 ) 補修 輔系 雙主修及教育學程不得申領 肆 類別及申請資格 : 優待身分 軍公教遺族 ( 含全公費 半公費 ) 減免對象軍公教遺族包括卹內及卹滿 ( 新申請者須先報教育部核准 ) 繳交證件 1) 撫卹令或撫卹證書正本及影本 2) 未領教育補助費證明 ( 如遺族父或母親為現職軍公教人員時 ) 3) 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 三個月內 ) 4) 繳費收據正本 ( 學生收執聯 ) 繳完費後於每學期開學第一天親自繳交進修部, 未繳交視同未完成申請 備註軍公教遺族 : 係指軍公教人員因作戰 因公 因病或意外死亡, 其婚生子女 養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 依法領受撫卹金者 27

31 優待身分 現役軍人子女 減免對象 父母之ㄧ為現役軍人 繳交證件 1) 眷屬身分證正本及影本 2) 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 三個月內 ) 3) 繳費收據正本 ( 學生收執聯 ) 繳完費後於每學期開學第一天親自繳交進修部, 未繳交視同未完成申請 備註 1. 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領有補給證 軍眷補給證之現役軍人子女 2. 軍眷補給證 ( 應徵召服現役者, 應繳交鄉鎮公所所出之在營服役證明 ) 優待身分 身心障礙學生暨人士子女 減免對象學生本人或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障礙情形符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規定, 並領有障礙手冊之學生本人或子女繳交證件 1) 身心障礙手冊正本及影本 2) 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 三個月內正本, 含本人及父母, 已婚加配偶 ) 3) 繳費收據正本 ( 學生收執聯 ) 繳完費後於每學期開學第一天親自繳交進修部, 未繳交視同未完成申請 備註 1) 依教育部規定財稅中心審查前一年度家庭年收入不得超過 220 萬 ( 含本人及父母, 已婚加配偶 ) 例 :A 生為單親監護人為母親, 但領有身障者為父親, 則需再加付父親之戶籍謄本 ( 因身障人士為父親 ) 優待身分 原住民族籍學生 減免對象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內註明者 繳交證件 1) 戶籍謄本正本或族籍證明 ( 三個月內正本 ) 2) 初次申辦需附私章乙枚 3) 繳費收據正本 ( 學生收執聯 ) 繳完費後於每學期開學第一天親自繳交進修部, 未繳交視同未完成申請 備註 28

32 優待身分 莫拉克風災受災學生 減免對象 持有鄉 ( 鎮 市 區 ) 公所開具之莫拉克風災受災證明文件繳交證件 1) 莫拉克風災受災證明 2) 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 三個月內正本, 含本人及父母, 已婚加配偶 ) 3) 繳費收據正本 ( 學生收執聯 ) 繳完費後於每學期開學第一天親自繳交進修部, 未繳交視同未完成申請 備註申請資格 : 洽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 註 : 本項優待身分非常態性 其它各類獎助學金申請對象符合依各項獎助學金規定之學生 ( 不包含學分班學生 ) 繳交證件依各單位來函規定備註 進修部獎助學金公告連結 : 教育部圓夢助學網 : 29

33 ( 一 ) 學雜費減免系統操作說明 1. 進入本校 ( 黎明技術學院 ) 網站首頁, 點選資訊系統 2. 進入資訊系統後, 點選學生資訊系統 30

34 3. 於學生資訊系統首頁輸入個人學號及密碼, 輸入完畢請按確定 4. 點選學務資訊 31

35 5. 點選學生學雜費減免平台, 點選申請類別後, 按下一步 6. 填寫電話 關係人資料 ( 含父母, 已婚須加填配偶 ), 填寫完成後, 按下一步 32

36 7. 請再確認一次資料是否有誤, 若無誤, 按確認送出後, 即無法更改 8. 產生線上申請表列印後簽名或蓋章, 連同需附相關資料繳交至進修部學務組 33

37 十三 黎明技術學院清寒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 92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4 次行政會議通過 (93,09.02)9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學生就學輔助金委員會議通 ( )95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行政會議通過 (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獎助學金委員會第 2 次臨時會議通過 ( )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0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一 主旨 : 黎明技術學院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確實照顧清寒學生, 提供助學金, 使其順利完成學 業, 特訂定 黎明技術學院清寒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 ( 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 依據 : 教育部學雜台 (87) 技 ( 二 ) 字第八七 六七五八三號函辦理 三 提報時間及辦理方式 : 每學期開學起 2 周內完成申請 四 申請資格 : (1) 未申領教育部各類補助者優先 (2) 家庭年所得未超過新臺幣 70 萬元 (3) 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存款利息所得合計未超過新臺幣 2 萬元 (4) 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 650 萬元 (5) 未受記小過以上處分 級距 學業成績 操行 金額 1 平均 90 分以上 82 分以上 每學期 15,000 元 2 平均 85 分以上 82 分以上 每學期 8,000 元 3 平均 80 分以上 82 分以上 每學期 5,000 元 五 申請標準及金額 ( 一 ) 每學期學業成績每科均需及格 ( 二 ) 學業成績 操行標準及獎住金額表如下 : ( 三 ) 依每學年度校務整體之發展經費編列預算, 經由獎助學金委員會核定 六 相關證明文件 : ( 一 ) 國稅局開立之近一年度全國檔案全家各類所得總歸戶清單 ( 二 ) 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不得超過 650 萬元 ( 三 ) 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 四 ) 成績單 ( 五 ) 學生證影本 ( 六 ) 申請表 ( 七 ) 銀行帳戶影本 七 本辦法經獎助學金委員會會議通過, 呈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之, 修正時亦同 34

38 十四 黎明技術學院學生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 92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4 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0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第 1 條黎明技術學院 ( 以下簡稱本校 ) 運用學生就學輔助學金對所屬, 學生遭遇急難事故給予慰問, 特訂定 黎明技術學院學生急難慰問金實施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 2 條本校依據教育部學雜台 (87) 技 ( 二 ) 字第八七 六七五八三號函及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教育工作人員及學生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辦理相關作業 第 3 條提報時間及辦理方式如下 : 一 由導師或本校相關人員依據瞭解事實在 3 個月內逕行簽報辦理, 如有特殊原因得酌予延長 二 申請受理方式 : ( 一 ) 學生向各所屬單位提報申請 ( 二 ) 由各所屬單位送學務處審核 第 4 條慰問金致送條件及金額如下 : 一 學生發生意外事故者 : ( 一 ) 死亡者 2 萬元 ( 二 ) 住院 5 日以下發 2 千元 ( 三 ) 住院 6 日至 15 日者發 5 千元 ( 四 ) 住院 15 日以上者發 8 千元 前揭 1 至 4 款如學生 因公 發生事故者, 依原核發金額加倍核發, 但上 下課往返途中遭受意外事故者非屬因公 二 學生之家庭遭遇特殊災情者, 得視個案情況在 5 千元至 3 千元以內酌給之 三 學生發生其他特殊事故參酌其家庭經濟狀況者 : ( 一 ) 父母雙亡, 而監護人無力撫育者 2 萬元 ; 無力撫育且無自用住宅者 4 萬元 ( 二 ) 學生本人或父母患有長期疾病持有公立醫院證明, 其家庭成員無工作收入者 1 萬元 又無力負擔醫療費用者 2 萬元, 且無自用住宅者 3 萬元 ( 三 ) 父母離異一方死亡或失蹤達 6 個月以上, 另一方無力撫育者 1 萬元, 且無自用住宅者 2 萬元 ( 四 ) 遭受父母虐待 遺棄 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 致無法生活於家庭或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福利機構暨委託親屬收容者 2 萬元 四 家長失業等特殊情況經本校專案核准者, 每人補助 1 萬元整, 每人每年以領取 1 次為限 檢附相關之證明文件 戶藉騰本 申請表 第 5 條慰問金申領及致送方式 : 由導師或教官申領, 並視狀況由導師 教官或學校代表致送 第 6 條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 申請 1 次為限 第 7 條本辦法所訂金額 名額, 得視校務整體之發展予以調整之 第 8 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之, 修正時亦同 35

39 十五 黎明技術學院黎明技術學院 學生安定就學學生安定就學 措施實施要點 ( )98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0 次行政會議通過 ( )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1 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0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第 1 條黎明技術學院 ( 以下簡稱本校 0 為協助經濟困難之學生安定就學, 特依據教育部 98 年 1 月 15 日台高 ( 四 ) 字第 號 家庭遭遇困境之大專學生安定就學措施計劃, 特訂定 黎明技術學院 學生安定就學 措施實施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 2 條本校學生須具備下列申請資格之一 : 一 符合弱勢助學 ( 全戶全收入低於新台幣 70 萬之國稅局證明 ) 者 二 低收入戶 ( 鄉鎮市公所證明 ) 之學生家庭 三 父 母親其中一方或法定監護人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 該證明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就業服務站 ( 中心 ) 最近一次開立之 失業 ( 再 ) 認定 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或 失業認定聯 為標準 四 其他 : 無法提出上述二項證明者, 由各班導師輔導後提出證明, 經承審單位調查後給予適當補助 第 3 條申請項目 :( 本校學生可視需要申請, 其中 1~2 項可重複申請 ) 一 勵學餐劵 : 每天 1 餐, 每個月計 20 餐, 以 服務換勵學餐劵 方式, 服務 6 小時換取 二 分期付款 : 學分 學雜費依學校規定分期付款 第 4 條承審單位 : 一 日間部學生向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提出申請, 由導師輔導簽證後送學務處審核 二 夜間部學生向進修推廣部學務組提出申請 第 5 條辦理時間 : 每學期自開學日起 2 周內提出申請 ( 如辦理期限過後, 父母因臨時失業有需要者專案簽核 ) 第 6 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之, 修正時亦同 36

40 十六 黎明技術學院學生專業技能證照獎勵辦法 ( )98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6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2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第 1 條為配合政府建立證照制度, 鼓勵本校學生取得專業技能證照, 提升競爭力, 特訂定 黎明技術學院專業技能證照獎勵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 2 條本辦法所稱之專業技能證照, 依 教育部獎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費核配申請要點 中規定學生通過技能檢定之合格證照為主, 證照種類如下 : 一 政府機關所發證照 : 證照種類以職訓局 考選部 經濟部 內政部 交通部 環保署 直轄市等政府機關所發證照為主 ( 若政府機關委託財團法人 民間機構舉辦之認證, 其發證單位為政府機關, 予以認列 ) 二 其他證照 : 由各系 ( 科 ) 依據教育部 技專校院師生取得民間職業能力鑑定證書採認執行計畫 建立之技能檢定證照類別, 經系務會議審查並送技能檢定委員會核准採計之證照, 各系 ( 科 ) 採計之相關證照項目應於系所網頁公告周知 三 國際證照 : 由各系備妥相關資料, 針對其專業能力之相關性, 經系務會議審查並送技能檢定委員會核准之證照, 各系 ( 科 ) 採計之相關證照項目應於系所網頁公告周知 四 英日語檢定 : 由通識中心備妥相關資料, 針對其專業能力之相關性, 經系務會議審查並送技能檢定委員核准之證照, 通識中心採計之相關證照項目應於通識中心網頁公告周知 第 3 條本辦法之專業技能證照依等級區分為基礎級 進階級 高級 3 级, 各證照之等級以 黎明技術學院專業證照種類级等ㄧ覽表 ( 附件一 ) 為準 未列表者, 由本校技能檢定委員會審議之 第 4 條基礎級等同於政府機關丙級證照 進階級等同於政府機關乙級證照 高級等同於政府機關甲級證照 取得高級證照者, 以核發獎勵金新台幣 8000 元為原則 取得進階級證照者, 以核發獎勵金新台幣 2000 元為原則 取得基礎級證照者, 最高核發新台幣 500 元為原則 第 5 條一 本校各學制之在學學生於就學期間 ( 具有學籍者 ) 取得各項專業技能證照 ( 以證書生效日期為準, 應屆畢業生得以合格證明為佐證提出申請 ) 須於當年度或當學年度依學校每學期公告申請日期內備妥相關檔案於線上提出申請, 逾期者不予受理 ( 特殊情形者得專案提出申請 ) 二 學生取得各項專業技能證照者, 請依技術合作處公告之申請期限檢具文件申請獎勵 惟一試兩照者僅能擇一申請, 以資格換證者不得提出申請 收件日期及應繳文件由技術合作處擇期公告, 逾期或缺件者均不受理 第 6 條技術合作處每學期彙整各申請獎勵資料後, 經由 黎明技術學院技能檢定委員會 召開審查會議審議, 審議結果陳請校長核定後核發獎金 第 7 條本辦法補助經費, 主要由 學生獎助學金 項下支應, 並得視每年取得經費增減本項獎勵金額 第 8 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37

41 十七 教育部學產基金 - 急難救助金 PS. 本表格若有變更依教育部規定為主 符合申請資格之同學建議至學生事務處學生事務處索取最新表格索取最新表格 38

42 十八 黎明技術學院大學部學則 本修訂條文於九十一年七月八日教務會議通過本修訂條文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校務會議通過本修訂條文於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台技 ( 四 ) 字第 號教育部函准予備查本修訂條文於九十五年一月十日校務會議通過本修訂條文於九十六年十月九日教務會議通過本修訂條文於九十七年六月二十日校務會議通過本修訂條文於九十八年三月四日台技 ( 四 ) 字第 號教育部函准予備查本修訂條文於九十九年一月五日教務會議通過本修訂條文於九十九年一月六日校務會議通過本修訂條文於九十九年一月二十日台技 ( 四 ) 字第 號教育部函同意備查本修訂條文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教務會議通過本修訂條文於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校務會議通過本修訂條文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台技 ( 四 ) 字第 號教育部函同意備查 第一篇總則第一條本校依據 大學法 大學法施行細則 學位授予法 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 及有關規定訂定本學則, 據以處理學生入學 休學 復學 退學 轉學 轉系及畢業等事宜 ; 其處理學生有關學籍,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悉依照本學則辦理 第二條本校大學部設四年制 二年制, 修業年限分別為四年 二年 本校除招收四年制 二年制日間修業之學生外, 為辦理在職人員進修, 得招收具有工作經驗之在職人士, 利用夜間及假日時間, 修業年限與日間部相同, 至多得延長修業二年 第二篇大學部 第一章入學第三條本校於每學年度開始, 公開招考四年制各系一年級 二年制各系三年級, 其招生簡章另訂之 第四條一 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經入學考試錄取者, 得入本校二年制各系三年級就讀 ( 一 )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 二 )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進修 ( 補習 ) 學校畢 ( 結 ) 業, 並取得畢業證書或結業證明文件者 ( 三 ) 持有考試院舉辦之高等考試 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證書者 ( 四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技術士資格後, 曾從事工作經驗四年以上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技術士資格後, 曾從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者 39

43 ( 五 ) 經專科學校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及證明文件者 ( 六 ) 合於相關同等學力報考之規定者 二 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經入學考試錄取者, 得入本校四年制各系一年級肄業 ( 一 )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者 ( 包括高中附設之職業類科畢業者 ) 或高中畢業者 ( 二 )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進修 ( 補習 ) 學校 ( 含空中補校 ) 或延教班畢 ( 結 ) 業, 並取得畢業證書或結業證明文件者 ( 三 )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之職業類科進修 ( 補習 ) 學校 ( 含空中補校 ) 或延教班畢 ( 結 ) 業, 並取得畢業證書或結業證明文件者 ( 四 ) 教育部認可之國外相當於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者 ( 五 ) 持有考試院舉辦之普通考試 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證書者 ( 六 ) 合於相關同等學力報考之規定者 三 招生辦法經報部核定後實施 第五條本校另依教育部有關規定, 接受甄試及甄審錄取學生, 並接受教育部分發之特殊身份學生及酌收僑生 外國籍學生, 其辦法另訂之 新生入學僑生或外籍生, 如到校時間已逾上課三分之一者, 應予隨班附讀, 如學期成績及格者, 下學期得改為正式生 第六條凡經錄取之新生及轉學生, 應於規定日期來校辦理入學手續, 逾期不辦理者, 取消其入學資格 操行成績不及格退學者, 不得報考本校轉學考試 第七條新生因重病或特殊事故, 不能按時入學時, 應於註冊截止前,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報請本校核准後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 若因徵召入伍服役, 得保留至義務役期滿 ), 毋須繳納任何費用 轉學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學生因懷孕或生產並持有證明者, 得於註冊開始前, 向學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入學資格保留年限依學生懷孕 生產或哺育幼兒之需要申請 第八條新生 轉學生入學報到時, 應繳交有效之學歷證明文件及身分證雙面影印本及相片, 如有正當理由, 須先申請緩繳, 經本校核准者, 得先行入學, 但應於規定期限內補繳, 否則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九條新生 轉學生所繳入學證件, 如有假借 冒用 偽造 變造等情事, 一經查明, 即開除學籍 除由學校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外, 不發給任何學歷證件 畢業後始被發覺者, 除依法繳銷其學位證書外, 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 第二章繳費 註冊 選課第十條學生應依規定日期, 親自到校辦理註冊手續 因重病或特殊事故無法按時註冊者, 應檢具證明文件, 於事前申請延期註冊 ( 但以二星期為限 ) 未經准假或超過准假日期仍未註冊者, 新生取消入學資格, 舊生如未申請休學者即勒令退學 第十一條學生於每學期註冊時應依照規定繳納各項費用 凡於註冊入學後, 因故休學或退學者, 除開學一週內已繳費學生, 若辦理休 退學應予全額退費 ; 未繳費學生, 若辦理休 退學應予免繳費外, 餘退費標準依照教育部之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學生選課須依照各系訂定之課程表及本校學生選課辦法, 並經系主任核准, 40

44 送教務處課務組登記 學生選課辦法與校際選課辦法另訂之 第十三條學生加 退選科目, 應於每學期規定期限內辦理之, 經系主任核准後送教務處課務組登記, 逾期不予受理 學生未按規定辦理加 退選手續者, 學分概不承認, 其自行退選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學生不得因加 退選科目使其應修學分超過或少於每學期規定學分總數 另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 該學期得經系主任核可加選一科目之學分或他系課程, 並得修習較高年級當學期開設之必修及選修課程 第十四條學生不得修習上課時間衝突之科目, 否則如經發覺, 衝堂各科目之成績均以零分計算 第十五條延長修業年限學生應於每學期與在校生同時憑學生證來校辦理註冊 選課 修習學分數超過十學分者 ( 含十學分 ) 仍應依一般學生註冊繳交全額學雜費 未超過十學分者, 得僅就修習課程之學分時數, 依本校學分學雜費收費標準繳交費用 第十六條學生入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得酌予抵免, 抵免學分要點另訂之 第十七條本校得視需要利用暑期開授課程, 其辦法另訂之 第十八條相同學制之學生得跨系相互選課, 以不超過該生當學期修習學分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但一般生至進修部選課其辦法另訂之 第十九條本校為提升學生多元就業能力開設跨系學程課程, 其實施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條本校為因應學生學習需求, 得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部分科目學分, 特設遠距教學課程, 其設立及實施辦法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修業年限 學分 成績第二十一條本校採學年學分制, 各系學生須修滿規定年限, 並修滿各該系規定學分, 成績及格者, 方得畢業 各年制應修學分如下 : 一 四年制各系修業年限為四年, 其畢業應修學分數至少為一百二十八學分, 所修學分總數不含必修零學分之體育課程 二 二年制各系修業年限為二年, 其畢業應修學分數至少為七十二學分, 所修學分總數不含必修零學分之體育課程 三 學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內, 未能修足應修學分, 得延長修業年限, 至多得延長二年 四 身心障礙學生, 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 得延長修業期限, 至多四年, 並不適用因學業成績退學之規定 五 學生因懷孕 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 得延長修業期限 第二十二條各學系學分之計算, 原則以授課滿十八小時為一學分 各科目學分之計算, 以每週授課一小時滿一學期為一學分, 實驗或實習以每週授課一至二小時, 滿一學期為一學分 學生每學期所修學分數, 不得少於十學分 ; 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 延長修業年限學生, 若應重 ( 補 ) 修課程之學分少於十學分者, 得僅修習應重 ( 補 ) 修之課程 第二十三條體育為四年制一至二年級必修零學分, 不及格者不得畢業 服務教育學習課程為四年制一年級必修課程 第二十四條本校學生各科目學期成績由授課教師根據日常考查 期中考試成績 期末 41

45 考試成績核算, 教師應於開課前公告課程大綱 評量標準及成績核算方式 : 一 日常考查 : 由任課教師隨時以筆試 口試 筆記 報告或學生上課表現等綜合評定之 二 期中考試 : 於學期中在規定時間舉行之 三 期末考試 : 於學期終了前規定時間舉行之 學期成績未依上列方式核算之科目, 得由授課教師另訂成績核算方式 第二十五條應屆畢業生隨低年級修習課程, 其期末考試仍依低年級考試時間同時舉行 第二十六條學生成績分為學業 ( 包括服務學習 體育 實習 ( 驗 )) 操行二種 學生成績之核計採百分記分法 百分計分法以一百分為滿分, 以六十分為及格 百分記分法與等第記分法及點數之對照如下 : 一 八十分以上為甲 (A) 等, 點數四點 二 七十分至七十九分為乙 (B) 等, 點數三點 三 六十分至六十九分為丙 (C) 等, 點數二點 四 五十分至五十九分為丁 (D) 等, 點數一點 五 四十九分以下為戊 (E) 等, 點數零點 第二十七條學生之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及畢業成績計算方法如下 : 一 以科目之學分數乘以該科目所得之成績為積分 二 所修各科目學分之總和為學分總數 三 各科目積分之總和為積分總數 四 以積分總數除以學分總數為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五 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之計算, 包括不及格科目, 但不包括暑修科目 六 各學期積分之總數 ( 包括不及格科目以及暑修科目 ) 除以各學期學分總數 ( 包括不及格科目以及暑修科目 ) 為畢業成績 第二十八條學生各種成績有小數點時, 按四捨五入計算, 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畢業成績均保留至小數點後一位計算 第二十九條學生各項成績經教師評定送交教務處註冊組後, 不得更改 但如發現試卷登記錯誤, 成績計算錯誤或遺漏者, 經學生 任課教師會同教務處查證屬實者, 陳請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 始得更正 前項成績更正, 至遲應於次學期開學後六星期內提出 若成績更正案涉及學生畢業 退學時, 至遲應於次學期開學後二星期內提出 若確為學生個人因選課 加退選之疏忽, 致有遺漏而未為報送成績者, 其成績不得更正, 亦不承認其科目學分 第三十條學生在校期中 期末考試試卷之保存期限為一年 ; 登錄之成績冊應永久保存, 唯若有申訴案件則應保存至案件終結 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 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為止 第三十一條凡成績不及格之科目, 均不得補考, 亦不給學分 ; 必修科目 ( 含零學分科目 ) 不及格須重修 第三十二條學生考試未經請假而缺考者為曠考, 其曠考部份成績以零分計 第三十三條學生於期中考試 期末考試期間, 因公假 重病住院 罹患嚴重疾病 直系親屬之喪假或不可抗力事故未能參加考試, 持有有效證明而於請假日起二日內, 向任課老師請假, 經核准者准予補考 42

46 前項因重病住院或罹患嚴重疾病而需請假者, 應持健保局特約區域醫院以上證明 第三十四條學生考試違規, 依考試規則辦理, 本校考試規則另訂之 第三十五條期中考試補考或期末考試補考, 應於考試結束後二週內辦理 補考期間, 不論任何理由, 一律不准請假 曠考者不論任何原因, 不准再行補考 第三十六條期中考試 期末考試經請假核准並參加補考者, 概按補考實得分數計算 第三十七條學生如因重病住院不能參加期末考試, 亦無法如期補考, 得檢具健保局特約區域醫院以上證明, 於補考開始日起一週內, 向註冊組申請, 並經教務長核准, 未參加期末考試之學期可追認作休學論 第三十八條全學年或分階段修習之課程, 其各學期成績未全部及格, 或有缺修者, 於計算學分數時, 該課程各學期所得學分均不予計算 前項課程應於各系課程表上註明 學生修習時, 其前學期成績少於四十分者, 次學期不得繼續修習 第三十九條學生入學本校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學分, 得於入學時依本校 科目學分抵免辦法 申請採計或抵免科目學分 本校 科目學分抵免辦法 另訂之 第四章請假 休學 復學 退學第四十條學生因故不能上課, 須依照 學生請假規則 向學生事務處辦理請假, 經核准請假者為缺課 ( 公假及產假除外 ) 未經請假或請假未准而未上課者為曠課 第四十一條某一科目缺 曠課時數達全學期該科目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 該科目學期成績以零分計 學生因懷孕或哺育幼育之照顧, 而核准之事 ( 病 ) 假 產假, 其缺席不扣分 ; 致缺課時數逾全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一者, 該科目成績得視需要與科目性質以補考或以其他補救措施彈性處理, 補考成績並按實際成績計算 第四十二條學生因故申請休學, 須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 得向教務處申請休學 申請休學一次以一學期為原則, 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 ( 但學生因懷孕, 生產或哺育幼兒, 辦理休學者, 其申請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 ) 休學二學年期滿, 因病或特殊事故無法按時復學者, 得經專案申請核准再予延長休學年限一至二學年 前項申請休學應由學生, 須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 親自辦理 每學期休學申請至遲應於學期末考試開始前一日提出 但如因病 ( 持有健保局特約區域醫院以上出具之證明書 ) 或重要事故 ( 附相關證明 ), 經呈報核准後准予延遲申請休學 第四十三條學生於休學期間應徵服役, 須檢具在營服役證明申請延長休學期限, 俟服役期滿後, 檢同退伍令, 於註冊日來校申請復學 第四十四條經本校學生獎懲審議委員會決議必須辦理休學者, 應令休學 第四十五條學生於休學期間, 如有表現優良或違犯校規者, 本校得視情節輕重, 予以獎勵或處分 第四十六條休學生復學時, 應入原肄業系 ( 組 ) 相接之學年或學期肄業 ; 學期中途休學者, 復學時, 應入原休學之學年或學期肄業 前項原肄業系 ( 組 ) 變更或停辦時, 復學生得轉至本校適當系 ( 組 ) 肄業 第四十七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予退學 : 一 入學或轉學資格, 經審核不合者 二 逾期未註冊或休學期滿未復學者 43

47 三 修業期限屆滿, 經依規定延長二年, 仍未修足所屬系 ( 組 ) 規定應修科目與 學分者 四 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五 違反校規情節嚴重, 經學生獎懲審議委員會決議退學者 六 自動申請退學者 七 自開學日始, 其曠課時數達該學期授課總時數二分之一者 八 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 連續兩學期逹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 九 僑生 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 原住民族學生 派外人員子女學生及符合教 育部規定條件之大學運動績優學生, 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 連 續三學期達該 ( 含 ) 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 十 其他依本學則規定應予退學者 第四十八條學生因故自動申請退學, 須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 方得辦理退學手續 申 請退學時, 須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 應由學生親自辦理 第四十九條自動退學或本校勒令退學學生, 如在校肄業滿一學期, 且學籍業經核准者, 得向本校申請發給修業轉學證明書 第五十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予撤銷學籍 : 一 學生入學所繳各項證件有假借 冒用 偽造或變造等情事者 二 違反法令經判刑確定或違反校規情節嚴重者, 經學生獎懲審議委員會決議撤 銷學籍者 撤銷學籍者, 不得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第五十一條依規定應予退學或撤銷學籍之學生, 依本校學生申訴制度提出申訴者, 申 訴結果未確定前, 不因申訴之提起, 而停止原處分之執行 但在校生得繼續在校 肄業 第五章轉學第五十二條本校四年制各系 ( 組 ) 除一年級及應屆畢業年級外 二年制各系 ( 組 ) 除三年級第一學期及應屆畢業年級外, 其餘各學期遇有缺額時, 得辦理轉學考試 招收轉學生簡章另訂之 前項缺額不含保留入學資格造成之缺額 ; 辦理轉學招生後, 學生總數以不超過原核定及分發新生總數為原則 第五十三條本校學生因違反校規情節嚴重, 經學生獎懲審議委員會決議退學者, 不得報考本校轉學考試 第五十四條本校學生因故申請轉學他校者, 未成年者須經其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 親自辦理 經核准後, 應即辦理退學離校手續, 由註冊組發給轉學修業證明書及成績單 其入學資格未經核准者, 不得發給轉學證明書 一經發給轉學證明書後, 即不得要求返回本校肄業 第五十五條轉學生轉入年級學期前, 已在原校修習及格之本校應修之科目學分, 得依本校 科目學分抵免辦法 申請列抵免修 其獲抵免之科目應列明於歷年成績表中 自轉入年級學期起, 各學期應修習之學分數, 不得違反本學則相關規定 44

48 第六章轉系 ( 組 ) 輔系 雙主修第五十六條本校四年制各系 ( 組 ) 學生, 除一年級及畢業年級外, 得申請轉系 ( 組 ), 本校 轉系 ( 組 ) 辦法 另訂之 二年制學生不得轉系 ( 組 ) 第五十七條學生轉系 ( 組 ) 均以一次為限, 並須修滿轉入系 ( 組 ) 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 方得畢業 轉系 ( 組 ) 學生所應補修之科目, 由轉入系之系主任核定之 第五十八條本校辦理學生轉系 ( 組 ), 其轉入年級學生名額, 以不超過該系 ( 組 ) 原核定新生名額之二成為原則 第五十九條本校四年制各系 ( 組 ) 之一般生, 得經甄 ( 考 ) 試轉入本校進修部在職進修班同一系 ( 組 ) 適當年級就讀 第六十條本校四年制各系學生得自二年級第一學期起至最高修業年級第一學期止 ( 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 ), 依本校 學生修讀輔系辦法 申請選修輔系, 經核准選修輔系者, 以一次為限 本校 學生修讀輔系辦法 另訂之並報部備查 二年制學生不得修讀輔系 第六十一條本校四年制學生其前一學年成績優異者, 得自二年級第一學期起至最高修業年級第一學期止 ( 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 ), 依本校 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 申請修讀其他系為加修系, 經核准修讀雙主修者, 以一次為限, 修讀雙主修之學生, 其延長修業年限至多為二年 本校 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 另訂之並報部備查 二年制學生不得修讀雙主修 第七章校際選課 出國進修 身心障礙第六十二條學生得依本校 校際選課實施辦法 申請選修他校開設之課程, 未經本校與該校核准者, 不得選修, 其已選修之科目學分, 本校概不採認 本校 校際選課實施辦法 另訂之 學生申請選修他校開設之課程應以本校當學年 ( 含暑假 ) 未開設之課程為原則, 且其校際選修之科目學分總數四年制不得超過二十五學分, 二年制不得超過十五學分 學生於學期中, 校際選修之科目學分應併入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內計算 學生不得因校際選課而違反當學期應修學分數上下限之規定 第六十三條學生得依本校 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籍處理辦法 申請出國進修, 未經申請獲准者, 其出國進修之科目學分, 本校概不採認 本校 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籍處理辦法 另訂之 第六十四條出國進修超過當學期授課時間三分之一者, 應辦休學 未達三分之一者, 得不辦理休學, 其因出國進修而影響註冊或學期考試者, 得准返校後補行註冊或考試 經申請獲准出國進修者, 其出國期間所修習之科目學分, 得酌予採認 第六十五條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視障 聽障 語言障礙及多重障礙之本校學生, 得經申請核准後免修因其障礙而無法修習之必修科目 ( 含體育 ) 經核准免修後, 應以選修科目學分補足其最低畢業應修學分數 前項學生得經申請核准延長其期中 期末考試之時間 免修及延長考試時間之申請, 應於每學期加退選時間內辦理, 逾時不辦理視同放棄 45

49 第八章畢業第六十六條學生修業期滿, 修滿應修之科目, 成績及格, 學分數達畢業標準, 且各學期操行成績及格者, 准予畢業, 由本校依相關規定, 授予學士學位證書 第六十七條應屆畢業生缺修學分, 須於延長修業期限之第二學期重 ( 補 ) 修者, 第一學期得辦理休學, 免予註冊 註冊者至少應選修一門科目 第六十八條學生修業期間, 合於下列標準者, 得申請提前一學期畢業 : 一 應修科目與學分數全部修畢, 各學期 ( 含暑修 ) 學業平均成績均在八十分以上 二 操行成績各學期均在八十分以上 三 必修之體育成績各學期均在八十分以上 本校 成績優異學生提前畢業辦法 另訂並報教育部核備 第六十九條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一學期, 已修足該系 ( 組 ) 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 而未提前畢業者, 仍應註冊入學, 並至少修習一門具學分之科目 第三篇 進修部 第一章入學第七十條本校於每學年之始, 公開招考四技及二技各系新生, 在職專班部份, 其招生辦法報部核定與招生簡章另訂之 第七十一條進修部大學部各學制入學資格依招生簡章訂之 第二章繳費 註冊 選課第七十二條學生每學期註冊時, 應依規定繳交學分學雜費 第七十三條進修部學生, 不得直接申請轉入日間部就讀 第七十四條進修部採學年學分制 四技各系修業年限至少為四年, 其畢業應修學分數至少為一百二十八學分 ; 二技各系修業年限至少為二年, 其畢業應修學分數至少為七十二學分, 但經學分抵免者, 修業年限得依本校 學分抵免辦法 處理之 各系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內, 未能修滿該系應修學分者, 得申請延長修業期限, 至多得延長二學年 第七十五條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不得少於九學分 ; 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 體育為四年制一至二年級必修課程, 不及格者不得畢業 第七十六條進修部學生, 每學期得申請於日間部選課, 但不得於本校推廣教育學分班選課為原則, 其選課學分數不得超過該學期修習學分數之三分之一為原則 第七十七條進修部學生成績優異, 符合學則第六十八條規定者, 得准提前一學期畢業 第三章其他 第七十八條其他未規定事項,依照本學則第二篇之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篇學籍管理 46

50 第七十九條本校學生學籍資料所登記之學生姓名 出生地 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應以身分證所載者為準 入學資格證件所載與身分證不符者, 應即更正 第八十條學生在校肄業之系 ( 組 ) 班別 肄業年級與學業成績以及註冊 轉學 轉系 休學 復學 退學等學籍記錄, 概以教務處或進修部教務組各項學籍與成績登記原始表冊為準 第八十一條在校學生學籍資料, 應由本校教務處或進修部教務組建檔永久保存 第八十二條在校生及畢 ( 肄 ) 業校友申請更改姓名 出生地 出生年月日或身分證統一編號者, 應檢具戶政機關發給之有效證件, 經進修部核准後更改 其學位證書, 並由本校改註加蓋校印 第五篇附則 第八十三條本學則未盡事宜, 悉依有關法令及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十四條本學則經校務會議通過經校長核定後, 並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修正時亦 同 47

51 十九 學生申訴處理程序流程圖 48

52 二十 學生平安保險 學生團體保險內容暨理賠申請文件 理賠申請時效 : 自疾病或意外事故發生後兩年內應提出申請 理賠申請手續 : 檢齊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後, 逕寄 ( 送 ) 健康中心辦理 理賠申請對象 : 黎明技術學院學生 申請地點 : 健康中心 *申請理賠應檢附文件 身故保險金 理賠申請項目 校內意外身故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生活補助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重大傷病保險金 住院醫療保險金 意外傷害事故門診醫療保險金 專案補助保險金 食物中毒保險金 申請所須文件 1. 學生團體保險保險金申請書 2. 除戶戶籍謄本 3. 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 4. 受益人身份證明文件 5. 申請失蹤之身故保險金者, 另檢具失蹤證明文件 6. 申請校園意外身故保險金請學校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7. 存簿影本 * 意外身故應提供警方證明文件或相關意外證明文件 1. 學生團體保險保險金申請書 2. 殘廢診斷證明書 3. 受益人身份證明文件 4. 申請殘廢生活補助者, 另檢具受益人戶籍謄本或其他 生存證明文件 5. 存簿影本 * 意外殘廢應提供警方證明文件或相關意外證明文件 1. 學生團體保險保險金申請書 2. 診斷證明書 ( 請載明重大燒燙傷之程度與範圍 ) 3. 申請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須檢附癌症病理組織檢查報告 4. 存簿影本 1. 學生團體保險保險金申請書 2. 診斷證明書 (1) 申請意外傷害事故門診醫療保險金或實支實付住 院醫療保險金或專案補助保險金者, 須另附醫療費 用收據正本及明細單 (2) 申請骨折未住院津貼請另附 X 光片 3. 受益人身分證明文件 4. 存簿影本 * 意外事故應提供警方證明文件或相關意外證明文件若有相關學生保險諮詢, 可至健康中心或電洽衛生保健組 : 分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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