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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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系 碩士班修業規定及系況簡介 中華民國 102 年六月

2 目錄 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系碩士班研究生修業規定... 3 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系學生修業概況指導簡介... 4 工學院實驗大樓三樓 F342 系辦公室 ( 分機 ) 配置圖... 5 工學院五樓教師研究室及實驗室配置圖... 5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系碩士班課程規劃表... 7 碩士班研究生指導教授分配流程... 8 碩士 ( 專 ) 班新生選擇指導教授名額分配辦法... 9 研究生指導教授志願單 師資簡介 專任 師資簡介 兼任 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論文完成之重要工作內容與時程規劃表 論文口試申請流程說明 碩士班研究生修業應注意事項彙整表 碩士班研究生修業應注意事項彙整表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學則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辦法 碩士班研究生逕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要點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學位考試作業事項一覽表

3 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系碩士班研究生修業規定 (88 年 5 月 28 日 87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五次系務會議通過 ) (89 年 6 月 8 日 88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七次系務會議通過 ) (92 年 6 月 5 日 91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八次系務會議通過 ) (96 年 5 月 31 日 95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八次系務會議通過 ) (97 年 5 月 01 日 96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七次系務會議通過 ) (99 年 5 月 20 日 98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五次系務會議通過 ) (99 年 7 月 01 日 98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七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0 年 1 月 13 日 99 學年第 1 學期第 9 次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研究生註冊後應詳讀教務處編印之研究生修業相關規定, 以了解自己權益 第二條 本系碩士班修業學分規定至少三十學分 ( 論文六學分及專題討論除外 ), 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不含論文學分及專題討論最低零學, 最高十五 ( 含 ) 學分 研究生核可之抵免學分數以六學分為上限 ( 不含論文 ), 但依本校修讀學 碩士學位一貫學制作業要點取得碩士班預研生資格並依規定入學之研究生, 不受此項限制 第三條 碩士班研究生之課程計畫 選課事宜 及研習進度等之輔導由各指導教授負責 第四條 研究生新生應於指定日期內, 填寫繳交指導教授登記志願單, 系辦公室於繳交期限後二週內公佈指導教授名單 第五條 研究生轉換指導教授, 須取得原指導教授及擬轉換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 並經系務會議同意 第六條 除 論文 及 專題討論 外, 所有科目以隔年開課為原則 一學期僅能修一門 專題討論 第七條 研究生修業期間每學期必須修習 專題討論, 完成至少三個學期並及格後, 方能取得學位證書 第八條 研究生修業期滿, 達到規定畢業學分, 並於論文口試前二個月提出計畫書, 經審查通過後, 得提出論文考試申請 第九條 研究生於就讀期間須公開發表 ( 或投稿 ) 至少一篇研討會論文或期刋文章, 方能取得學位證書 第十條 本規定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3

4 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系學生修業概況指導簡介 本系現有 (103 年 6 月底止 ) 專任教師 20 人及專案教師 1 人, 各教師 職工 辦公地點及位置如簡介資料中附圖所示 各教師專長 開課情形如附表 本系空間, 計有系主任辦公室 系辦公室 系會議室 研討室各間, 教師 研究室 20 間 實驗室 22 間, 配置如附圖

5 教師信箱工學院實驗大樓三樓 F342 系辦公室 ( 分機 ) 配置圖 系主任辦公室 書報雜誌 休息區 何娉婷技士 (2303) 洪瓊珠組員 (2301) 業務助理趙珮玉 (2304) 行政助理李佳圜 (2302) 工讀生 (2302) 大門 (F342) 研討室 茶水間及儲藏室 5

6 工學院五樓教師研究室及實驗室配置圖 電廁梯女F 廢水工程實驗室 2. 綠色科技與永續能源實驗室 3. 綠色工程實驗室 F549 F550 1 廢棄物處理與 1. 生物分子技術實驗室資源化實驗室 2. 氣膠實驗室 2. 環境與健康風險實驗室 男廁 F553 綜合化學實驗室 F552 失控反應實驗室 F536 精密儀器實驗室 F 空氣污染防制實驗室 2. 環境科技實驗室 F 單元操作實驗室 2. 毒災中心實驗室 F 工業衛生實驗室 2. 作業環境測定與控制實驗室 F555 研究生自修室 F533 本質安全 實驗室 男廁 F555 環境生物技術實驗室 F504 F505 F506 F507 戴華山張一岑周志儒老師老師老師研究室研究室研究室 F508 F509 林銳敏許宏德 F510 陳政任 老師 老師 老師 研究室研究室研究室 電梯女廁F521 F520 王振華李家偉老師老師研究室研究室 F519 洪崇軒老師 研究室 F518 F517 F516 樊國恕許昺許賴俊吉老師老師老師研究室研究室研究室 F515 F514 F513 F512 另 :B 棟電資學院 F 棟工學院老師研究室 R 棟教師研究室 : 陳錫添老師 B431 黃玉立老師 B432 陳勝一老師 B438 林怡利老師 B433 蔡匡忠老師 B409 許德仁老師 B437 蔡宗岳老師 F311 陳強琛老師 B436 廖宏章老師 R206 6

7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系碩士班課程規劃表 (102~103 學年籍適用 ) 一 二 上下上下 共同必修論文 (6) 論文 (6) 論文 (6) 選擇必修專題討論 ( 一 )(1) 專題討論 ( 二 )(1) 專題討論 ( 三 )(1) 專題討論 ( 四 )(1) 環有害廢棄物處理特論 (3) 永續發展與清淨製程特論 (3)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 (3) 工業廢氣處理 (3) 工業廢水處理特論 (3) 環境化學動力學 (3) 地下水污染防治 (3) 土壤污染防治 (3) 環境系統分析 (3) 廢水生物處理及設計 (3) 水處理工程設計 (3) 污泥處理與處置 (3) 空氣污染擴散及監測 (3) 環境規劃與管理 (3) 環境影響評估特論 (3) 高科技產業廢水處理實務 (3) 焚化工程特論 (3) 環工處理程序原理 ( 二 )(3) 循環型產業與資源回收特論 (3) 選 環工處理程序原理 ( 一 )(3) 環境生物技術特論 (3) 空氣污染控制設備設計 (3) 安安全系統設計 (3) 量化風險評估 (3) 電氣現象與安全特論 (3) 安全工程特論 (3) 半導體製程安全與衛生 (3) 安全設計特論 (3) 製程安全管理 (3) 危害消減技術 (3) 火災爆炸學 (3) 消防工程特論 (3) 消防煙控與避難系統設計 (3) 修 危險性機械設備風險評估 (3) 可靠度分析 (3) 衛工業衛生學特論 (3) 工業與環境毒物學特論 (3) 環境與職業流行病學 (3) 生物偵測特論 (3) 生物統計學特論 (3) 氣膠學 (3) 作業環境控制工程特論 (3) 暴露評估特論 (3) 共同高等工程數學 (3) 應用分子生物學特論 (3) 實驗設計 (3) 高等流體力學 (3) 儀器分析特論 (3) 註 :1. 最低畢業學分三十學分 ( 不含論文 ) 2. 除 論文 及 專題討論 外, 所有科目以隔年開課為原則 一學期僅能修一門 專題討論 3. 研究生在學期間均須修讀 專題討論 學年度 ( 含 ) 後入學之碩士研究生, 在學期間應至少選修 1 門以英文授課之科目 7

8 碩士班研究生指導教授分配流程 領取資料 學生訪談教師 學生填繳志願表 系務會議 依學生志願及教師意願 結束 8

9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系 碩士 ( 專 ) 班新生選擇指導教授名額分配辦法 98 年 11 月 05 日 98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 5 次系務會議通過 102 年 6 月 27 日 101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 8 次系務會議通過 102 年 12 月 12 日 102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 7 次系務會議通過 一 每位專任教師指導碩士班研究生 ( 含甄試生 ) 每年至多 2 名, 碩專班新生每年至多配置 4 名, 碩士班與碩專班研究生名額不可相互流用 二 新生選擇指導教授由 新生說明會 舉辦後開始, 新生與各教師面談後二周內填寫及繳交志願表, 並提系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定案 三 碩士甄試錄取新生提前入學者, 其指導教授志願單於入學後二周內繳交, 其額度併入新學年度計算 四 若有特殊事由, 須更換指導教授, 應徵得新舊指導教授雙方之書面同意後, 以不違反分配名額限制原則, 且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始可變更 五 本辦法由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修改時亦同 9

10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系 研究生指導教授志願單 填單說明 : 學生訪談教授後, 按自己的志趣填寫本系老師為指導教授, 並提系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定案 學 制 : 碩士 碩專 學生姓名 : 指導教授同意簽名 : 年月日 10

11 師資簡介 專任 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系師資 職稱姓名最高學歷研究範疇授課科目 陳政任英國倫敦大學帝國化工製程安全 流體力學 半導體製程安全 半導體製程安全與衛生學院化工博士 工程數學 安全工程 教授兼工學院院長南區毒災應變諮詢中心主任 教授兼副校長 樊國恕美國俄亥我州立大學環境工程博士 資源回收與再利用 厭氧處理 毒化物擴散模式建立 教授兼周志儒美國紐澤西理工學環境處理及資源化 水資源開發與保育水資源中心主任院化工 化學及環境 工業安全科學博士 環境規劃與管理 給水工程設計 物理 單元操作與實驗 土壤與地下水污染整治 工業廢水處理特論 儀器分析與實驗 水資源開發與管理 環境微生物學 教授教授兼環境健康與生物科技研究中心主任 林銳敏美國伊利諾理工學院環境工程博士許昺奇國立成功大學基礎醫學博士 空氣污染防制 有害空氣污染物控制 環境品質調查 環境影響評估 工業衛生 環境衛生 工業與環境毒理 生殖危害評估 氣膠學 環境污染物採樣與分析 環境化學動力學 職業衛生學特論 職業病概論 工業與環境毒物學 生物科技導論 教授 教授 教授 戴華山國立台灣科技大學工程技術博士 廢棄物處理 資源回收與再利用 清潔生產 許德仁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工業衛生 人體呼吸道大學環境衛生博士 作業環境測定 室內空氣品質 人因工程 陳強琛國立台灣大學化學工程統計 統計製程管制工程博士 化工製程動態模擬 安全科學原理 固體廢棄物處理 環境工程概論 有害廢棄物處理特論 循環型產業與資源回收特論 危害性物質管理特論 清潔生產與永續發展特論 化學 作業環境測定 氣膠學 工業衛生學特論 工程數學 安全工程 工業安全概論 教授 廖宏章國立台灣大學化學工程博士 製程安全 化工安全 防火安全 安全工程特論 流體力學 物理化學 11

12 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系師資 職稱姓名最高學歷研究範疇授課科目 教授兼蔡匡忠英國愛丁堡大學防防火工程 物理 建築法規 消防工程總務長火工程博士 火災事故調查 防火防爆 火災動力學 燃燒與爆炸動力學 防火材料 消防性能設計 教授兼 能源科技研究中心 主任 賴俊吉日本東北大學土木工學科博士 廢水工程 水質及水污染控制 水質化學 環境微生物 固體廢棄物處理與管理 給水及廢水分析 統計分析 實驗設計 污水工程 應用統計 生態學 質能平衡 厭氧醱發酵特論 回歸分析特論 副教授兼日語系系主任副教授副教授副教授副教授兼系主任副教授 許宏德日本東京農工大學機械系統工學博士 陳錫添美國威斯康辛大學麥城分校土木及環工系博士 李家偉美國羅格斯大學環境科學 / 新澤西州立醫學大學公共衛生博士陳勝一國立交通大學環境工程博士 王振華美國辛辛那堤大學機械博士 蘇崇輝國立中山大學機械工程博士 安全系統及工程技術 機械安全設計 電氣現象與安全 本質安全化技術 人的可靠度 防爆電氣技術 土壤復育 分子生物技術 廢水場設計規劃 厭氧生物技術 生物毒理 統計分析 環境與職業衛生 暴露與風險評估 生物偵測 空氣污染 微量毒物分析 環境生物技術 重金屬生物處理 環境污染特性分析 環境奈米技術 設備完整性 電腦化維修管理系統 專家系統 機械安全和可靠度工程 儀控系統量化風險分析 室內熱環境控制 消防安全系統 煙控系統控制策略 建築物全尺度熱煙測試 安全哲學與原理 電氣現象與安全特論 機電防護 振動噪音 電氣安全 工程倫理 生物學 生物化學 分子生物學 應用分子生物學特論 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防治 生命科學 生物奈米科技導論 化學 化學實驗 作業環境測定 生物偵測 工業安全衛生管理實務 微積分 環境工程概論 污染物傳輸現象 生態學 污泥處理與處置 環境管理系統 工程數學 微積分 材料力學 製程設備可靠性與風險管理 工程材料 材料力學 半導體廠務系統安全設計 火災與爆炸 12

13 助理教授 助理教授 助理教授 助理教授 專案教師 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系 職稱 姓名 最高學歷 研究範疇 授課科目 洪崇軒美國普渡大學環境空氣污染控制技術 空氣污染控制 水及廢水處理技術 工業廢氣處理工程博士 奈米光觸媒技術 廢水工程 理化處理技術 環境化學 界面現象分析 環工處理程序原理 高級氧化技術 輸送現象分析與模擬 流體化結晶除污技術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 環境品質分析 污染預防原理與實務 環境毒物流佈與暴露 永續發展與清潔製程特 風險評估 論 師資簡介 兼任 黃玉立美國密西根大學環境衛生科學博士 林怡利國立台灣大學環境工程學博士 蔡宗岳日本廣島大學化學工程學博士 蔡曉雲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工程科技研究所博士 健康風險評估 健康風險管理與溝通 環境衛生管理 污染物傳輸模式 空氣污染研究 工業衛生 水處理技術 ( 薄膜分離 吸附 高級氧化 ) 新興污染物之轉化與處理 二氧化碳封存及資源化技術 飲用水水質標準評估 淨水場功能評估 臭氧氧化程序 常溫常壓下之觸媒還原反應 生物活性碳處理技術 廢塑膠之分類回收技術 實驗室廢棄物之回收管理 化災緊急應變 工業安全 環境分析 師 勞動生理學 工業衛生概論 環境衛生學 暴露評估特論 危害與風險評估 資 物理 化學 污染預防原理與實務 水文學 環境工程概論 質能平衡 有機化學 工程實作實習 環安衛工程實習 安全工程 工業災變分析 職稱姓名最高學歷現任職務授課科目教授張一岑美國肯塔基大學化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 製程安全管理學兼任教師 人因工程學博士 製程安全 焚化工程設計 固體廢棄物處理 工程倫理 工業減廢 能源節約工程專技副教授陳俊六中國醫藥大學環境醫學研究所公共衛生學碩士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大學部 -- 工業安全衛生法規精密與機械工業研勞動檢查處處長究所化工材料組博士班助理教授周家弘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能源科大學工程科技研究大學部 單元操作及實驗所博士技研究中心專案經理 13

14 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論文完成之重要工作內容與時程規劃表 重要執行內容執行時間備註說明 ( 中華民國 100 年 02 月 17 日修訂 ) 1. 選定學位論文指導教授 2. 擬定並繳交學位論文研究主題 ( 含論文題目擬定 ) 3. 學位論文進度報告 4. 提出學位論文計畫書 5. 公開發表或投稿 6. 申請學位論文考試 7. 執行學位論文考試 8. 繳交學位論文定稿 初入學時 學位論文考試 ( 口試 ) 時間前一個學期內 入學第二學期起, 配合研究生專題討論課程執行 學位論文考試 ( 口試 ) 時間二個月前 申請學位論文考試前 學位論文考試 ( 口試 ) 時間 15 日前 請依核定公告之考試時間進行考試 學位論文定稿繳交期限, 須符合學校相關之規定 14 指導教授同意後, 經系務會議確認公告 須繳交論文題目與一頁論文摘要至系辦公室, 並戳記繳交時間, 備查至離校止 每位碩士班研究生於畢業前, 最少須完成兩次以上 ( 含兩次 ) 公開之口頭專題報告, 始能畢業 請繳交簡報資料乙份, 並戳記繳交時間, 備查至離校止 須繳交經已獲至少兩位該學位論文 審查委員, 簽署認可之書面論文計畫書至系辦公室, 並戳記繳交時間, 備查至離校止 99 學年 ( 含 ) 後入學者適用 須繳交至少一篇已投稿或發表之研討會或期刊論文證明文件, 由指導教授簽名後送至系辦公室, 經戳記繳交時間並備查至離校止 須符合本校教務處學位論文考試申請之相關規定 請系辦公室查核確認申請學位論文口試者, 已完成上述學位論文題目及研究計畫書繳交之相關規定, 並已符合相關規定之要求 考試地點須在公開場所 考試完成, 請繳交 學位考試成績通知單 學位考試評分表 學位論文考試審定書 至系辦公室 請系辦公室查核確認繳交學位論文定稿學生, 已完成兩次以上 ( 含兩次 ) 公開之口頭專題報告, 始能畢業 學位論文格式, 須符合學校相關之規定

15 論文口試申請流程說明 15

16 學籍 修業 跨班修課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碩士班研究生修業應注意事項彙整表 製表 身分別碩士班事項一般生在職生 在職專班 身分變更 得申請更改為不得申請更改為一般研究生 在職研究生 畢業學分數各系所訂定 ; 至少須修滿廿四學分數, 論文六學分另 計 畢業時間 以繳交論文當學期上課週次結束日為準 證書字號 高科大碩字第 ( 一流水號 ) 高科大碩字第 ( 二流 水號 ) 修業年限 一至四年 一至六年 每學期最低各系訂定 所修科目學分已達各系最少應修學分者 ( 不 修習學分數含論文 ), 次學期註冊後得免修學分 每學期最高各系訂定 最高十學分 修習學分數 收費 跨班修課一律依身分別收費 成績 大學部課程成績及學分不列計畢業成績及學分數 限制 碩士在職專班課程除產業研發 碩士專班外, 不受理其他學制學 生選課 指導教授 限制 每學期經就讀系 ( 所 ) 同意, 可選修一般碩士班 博士班課程, 取消每學期不得超過三學分之限制 自九十二學年度入學之研究生起, 依據九十二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決議 : 本校研究生之論文指導教授, 僅限於本校該系之專任教師始得擔任 ; 但視該系師資情況, 得邀請本校他系之專任教師擔任指導教授 如有需要, 可邀請校外教師共同指導 96 學年度第 5 次教務會議決議 : 未具博士學位之講師指導研究生學位論文, 須與校內具博士資格之專任教師共同指導, 不可單獨指導 ( 續下頁 ) 16

17 身分別事項修讀方式 論文修讀 學位考試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碩士班研究生修業應注意事項彙整表 成績登錄 收費方式期間 重考 論文繳交期限 碩士班在職專班一般生在職生自九十三學年度起, 依據九十二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決議 : 論文六學分一次修畢, 通過學位考試方登錄成績 ; 未申請或未通過學位考試者, 不須重修論文, 若通過學位考試, 但當學期未修畢規定科目與最低畢業學分數者, 該次學位考試成績不予採認, 研究生修讀論文應經指導教授 系所主管同意後, 於加退選截止前提出 論文修讀申請書 至教務處辦理選課 九十三學年度前入學之研究生已修讀論文但未申請或未通過學位考試者, 自九十三學年度起不須重修論文 依據本校學則第八十五條規定 : 研究生之畢業成績為其學業平均成績與學位考試成績之平均數 論文成績不登錄於單學期成績, 亦不列入學期成績計算, 俟通過學位考試方另行登錄學位考試成績欄位, 佔畢業總成績百分之五十 修讀學期依學分數收學分費 第一學期在十月初至次年元月底, 第二學期在四月至同年七月底前 以一次為限, 重考未通過者應予退學 學分數未達畢業標準者, 如學位考試通過, 其成績不予採認 通過學位考試後, 次學期開學日前繳交者, 屬當學期畢業, 逾期者應於畢業前, 持續註冊 17

18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學則 民國 86 年 12 月 10 日 86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87 年 01 月 09 日教育部台 (87) 技 ( 四 ) 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民國 87 年 12 月 10 日 87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教育部台 (88) 技 ( 四 ) 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民國 90 年 05 月 15 日教育部台 (90) 技 ( 四 ) 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民國 90 年 07 月 09 日教育部台 (90) 技 ( 四 ) 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民國 93 年 08 月 03 日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民國 95 年 03 月 02 日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民國 95 年 12 月 07 日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民國 96 年 7 月 17 日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民國 97 年 1 月 21 日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民國 98 年 5 月 19 日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民國 99 年 2 月 11 日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民國 100 年 1 月 11 日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民國 101 年 1 月 11 日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篇總則 第 一 條本校依據大學法 大學法施行細則 學位授予法 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及有 關法令訂定本學則, 據以處理學生學籍及有關事宜 第二篇大學部日間部 第一章入學 第 二 條本校大學部設四年制各系及二年制各系 第 三 條本校除招收四年制及二年制日間上課之一般生 ( 以下稱日間部 ) 外, 得招收 利用夜間或週末週日上課學生進修 ( 以下稱進修部 ) 第 四 條本校於每學年之始, 公開招考四年制各系一年級與二年制各系三年級之日間部與進修部及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學生, 並依學生入學資格分別建立四年制日間部 四年制進修部 二年制日間部 二年制進修部及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之學生學籍資料 第 五 條凡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經公開招考之入學考試 甄試甄審保送入學考試或申請入學錄取者, 得入本校四年制一年級, 修讀學士學位 第 六 條凡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經公開招考之入學考試或甄試甄審保送入學考試錄取者, 得入本校二年制三年級, 修讀學士學位 第六條之一凡曾在經教育部立案之國內大學 獨立學院畢業, 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 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且已服畢兵役或無兵役義 務者, 經公開招考之入學考試或甄試入學錄取者, 得入本校學士後第二專長 學士學位學程, 修讀學士學位 第 七 條本校大學部四年制二年級及三年級各學期, 遇有缺額時, 得辦理轉學考試招收轉學生 本校各年制日間部 進修部均得經考試相互轉系, 其辦法另訂之 第 八 條本校依有關規定, 接受教育部分發之特殊身分學生, 並酌收外國學生 招收外國學生辦法另訂之, 並報請教育部核定 18

19 第 九 條本校學生與國外大學校院得依本校 學生赴國外或大陸地區大學修讀學分及 跨國雙學位作業要點 之規定修讀學分或跨國雙學位, 其辦法另訂之 第 十 條凡經錄取之新生及轉學生, 應於規定日期來校辦理入學手續 ; 逾期不辦理者, 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新生 轉學生入學報到時, 須繳驗有效之學歷證明文件, 其有正當理由, 預先申請緩繳而經核准者, 得先行入學, 但應於規定期限補繳, 否則取消其入學資格 入學時並須親自填寫學籍資料相關記載表件 第十二條新生因重病 服役或特殊事故不能按時入學, 得檢具有關證明文件於註冊截止前, 申請本校核准後, 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 惟服兵役者不在此限 ), 毋須繳交任何費用 但應於次學年註冊開始前, 攜帶保留入學資格核准文件來校申請入學 新生因懷孕或分娩並持有證明者, 得於註冊截止前, 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轉學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第十三條新生或轉學生入學考試如有舞弊或假借 冒用 偽造或變造學經歷等證明文件入學者, 經查證屬實或判刑確定者, 取消入學資格或開除學籍 如在本校畢業後始被發覺, 除依法繳銷其學位證書外, 並公告撤銷其畢業資格 第二章註冊 選課 第十四條學生每學期應繳之各項費用, 於開學前公布之 學生修讀輔系 雙主修 學分學程 校際選修課程, 得予收費, 其收費標準另訂之 註冊開學後, 因故休學或退學, 其退費標準, 依教育部之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學生應依規定日期, 辦理註冊手續 如因重病或特殊事故, 經檢具證明文件, 於事前請假核准者, 得延期註冊, 至多以兩星期為限 未經准假或超過准假日期未註冊者, 新生取消入學資格, 舊生如未申請休學者即勒令退學 第十六條學生選課須依各系訂定之課程選課, 於規定期間依指定方式辦理 選課準則及注意事項另訂之 第十七條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 一年級至三年級均不得少於十六學分, 不得多於二十八學分 各學系應屆畢業年級, 最低修習學分數, 每學期不得少於六學分 學生之學期操行成績 學業平均成績各在八十分以上, 名次在該系該年級學生數前百分之五以內者, 次學期得經系主任核可於二十八學分以外另加選一至二科目學分 第十八條學生加 退選科目應於每學期規定期限內依指定方式辦理, 逾期不予受理 學生不得因加 退選科目而使其應修學分超過或少於每學期規定學分總數 第十九條學生於加退選後, 因故無法繼續修習課程, 得依本校 選課準則 之規定, 申請停修課程 第二十條大學部學生對原排必修課程如有特殊原因, 經任課老師及開課單位同意後得延後修習 19

20 第二十一條學生所修課程中, 如其科目有先後次序規定者, 未修習先修科目或先修科目成績不及格者, 未經任課教師及系主任核准, 不得修習在後之科目, 否則所修科目成績不予計算 第二十二條學生不得修習上課時間互相衝突之科目, 事後如經查覺, 衝堂各科目之成績均以零分計 第二十三條重讀已修習及格或已核准抵免名稱相同之科目, 該科目之修習成績得予登錄, 但不計入應修最低畢業學分數 第二十四條本校日間部 進修部得相互選課, 惟不得超過該生當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條學生修習通識課程及外語課程, 依本校 通識教育實施要點 及 外語課程實施要點 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學生修讀他校課程, 應經本校及他校之同意 校際選課辦法另訂之, 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二十七條本校暑期開授課程, 依本校 暑期開班授課辦理要點 之規定辦理 第三章修業年限 學分 成績 第二十八條本校採學年學分制 四年制各系修業年限以四年為原則, 應修畢業學分總數, 至少須修滿一百二十八學分 二年制各系修業年限不得少於二年, 應修畢業學分總數, 至少須修滿七十二學分 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修業年限不得少於一年, 至多為二年, 應修畢業學分總數, 至少須修滿四十八學分 各系得視實際需要, 經教務會議通過後提高應修畢業學分總數, 但四年制至多以提高十六學分, 二年制至多以提高六學分為限 各系課程修正影響畢業應修學分數及學分之計算者, 應公告學生週知 第二十九條學生入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 其抵免及提高編級, 依本校 學生抵免學分要點 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各系為加強實務學習, 學生在學期間從事與學習課程相關之實務工作, 得申請採計或抵免, 其抵免認定標準由各系自訂 各系得視本身性質規定學生至業界實習 規定實習年限者, 若其學生入學前之實務經驗與所學相關, 得申請酌予抵免, 實習期限及抵免相關規定由各系自訂 第三十一條學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內未能修足各學系 輔系 學程應修學分數及畢業條件者, 得延長修業年限, 至多延長二學年 修讀雙主修學生之延長修業年限, 依本校 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 之規定辦理 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 得延長修業期限, 至多延長四學年 學生因懷孕 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 得延長修業期限 20

21 第三十二條轉學生修業期限不得少於一年 第三十三條各科目學分之計算, 原則以授課滿十八小時者為一學分, 實習與實驗科目原則以授課滿三十六至五十四小時為一學分 第三十四條學生成績分為學業 操行二種, 採百分記分法核計, 以一百分為滿分, 大學部學生以六十分 ( 含 ) 以上為及格 學生申請成績單得採等第及 G.P.A 計分法 其換算基準如下 : 一 八十分以上為 A 等,G.P.A 計分法換算為 4 二 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為 B 等,G.P.A 計分法換算為 3 三 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為 C 等,G.P.A 計分法換算為 2 四 五十分以上未達六十分為 D 等,G.P.A 計分法換算為 1 五 未達五十分為 E 等,G.P.A 計分法換算為 0 第三十五條學生學業成績考查, 分下列三種 : 一 平時考查 : 由任課教師隨時舉行之 二 期中考試 : 於學期中由任課教師在規定時間內舉行之 三 期末考試 : 於學期末由任課教師在規定時間內舉行之 學生成績評量標準 方式, 於本校課程授課大綱公布之 第三十六條學生操行成績以八十二分為基礎, 加減獎懲及考勤分數核計實得總分 學生操行成績辦法另訂之 第三十七條學生學業平均成績與畢業成績之計算方法如下 : 一 以該科目所得之成績乘以該科目之學分數為積分 二 學期所修各科目學分數之總和為學期學分總數 三 學期所修各科目積分之總和為學期積分總數 四 以學期積分總數除以學期學分總數, 包括不及格科目在內, 為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五 各學期 ( 含暑修 ) 積分總數之和除以各學期 ( 含暑修 ) 學分總數之和為畢業成績 第三十八條平時考查 期中考試 期末考試曠考者, 其曠考部分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三十九條各科目學期成績由授課教師根據平時考查 期中考試成績及期末考試成績計算後, 依本校學期成績登錄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教師繳交 更正或補登成績, 應依本校 學期成績登錄要點 及 任課教師更正或補登學期成績須知 之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凡學期成績不及格者, 均不得補考, 亦不給學分 必修科目不及格者須重修 第四十二條學生累計有兩學期之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 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 應令退學 修讀學位之僑生 外國學生 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 原住民族籍學生 派 21

22 外人員子女學生及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大學運動績優學生, 累計有兩個學期之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 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 應令退學 學期修習科目在九學分以下 延長修業者及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學生, 得不受前兩項規定之限制 身心障礙學生不適用因學業成績退學之規定 第四十三條學生於期中考試或期末考試時因故請假經核准者, 得予補考, 但補考以一次為限 補考期間, 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請假缺考 公假 懷孕期之生理疾症 分娩假 撫育三歲以下子女 及喪假 ( 限配偶及直系血親 ) 之補考按實際成績計分, 其他事故請假補考者, 其成績超過六十分之部份以百分之八十計算 第四十四條學生如因重病不能參加期末考, 亦無法如期補考, 得檢具醫學中心或公立醫院證明, 經系主任 院長及教務長核准後, 將未參加期末考試之學期追認為休學 第四十五條學生於考試時, 若有作弊行為, 一經查出, 除該次考試成績以零分計算外, 並視情節輕重, 給予適當處分 第四十六條學生入學 轉學考試答案卷均應由教務處妥為保管, 期限一年, 以備需要時查考或備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調閱 但依規提起申訴者, 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結束, 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為止 第四章請假 休學 復學 退學 第四十七條學生因故未能上課或期末考試因故未能到考者, 須辦理請假, 其規定另訂之 第四十八條未經准假未到課或未到考者為曠課 經准假者為缺課 ( 公假 懷孕期之生理疾症 分娩假 撫育三歲以下子女 及喪假除外 ) 曠課一小時, 以缺課二小時計 第四十九條學生某一科目缺課時數達二分之一者, 該科學期成績以零分計 第五十條學生休學, 一次可申請一學期 一學年或二學年, 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 因重病或特殊事故需再申請休學者, 得專案報請校長核准後, 再予延長 學生於休學期間應徵服役, 須檢具徵集令影印本申請延長休學期限, 俟服役期滿, 檢具退伍令申請復學, 服役期間不計入休學期限 因懷孕 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申請休學者, 得檢具證明申請休學, 其申請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內 學生休學學期內已有之成績概不計算 休學期間不得申請轉系 第五十一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令休學, 並於事前告知各相關學生, 給予限期陳述意見之機會 : 一 自上課之日始, 其缺課時數達學期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 二 已註冊學生於加退選截止日仍未依規定辦理選課或所選學分數不足 三 經本校學生事務會議決議必須辦理休學者 學生因以上之規定休學者, 須依規定辦理離校手續, 請領休學證明 22

23 第五十二條學生因重病 ( 須經醫學中心或公立醫院證明 ) 或重大事故申請休學, 須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 於完成規定程序, 辦理離校手續後, 請領休學證明 新生及轉學生入學第一學期, 須完成註冊手續後, 始得申請休學 第五十三條大學部學生因從事實務工作申請休學, 得酌予延長休學年限, 惟原所修習及格之專業課程超過一定年限須經申請抵免學分, 方得採計為畢業學分, 相關抵免規定由各系自訂 第五十四條學生休學期間, 如有表現優良或違犯校規者, 本校得視情節輕重, 依學生獎懲辦法予以獎勵或處分 第五十五條休學學生應於休學期滿前一週至次學期加退選截止前完成復學手續, 逾期者依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予退學 凡於學期開始上課日後申請休學者, 須先行完成註冊繳費手續 復學學生, 應編入原肄業之系相銜接之年級肄業 學期中途休學者, 復學時, 應編入原休學之年級肄業 前項原肄業系變更或停辦時, 得專案辦理轉入適當系肄業 第五十六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予退學, 並於處分前告知各相關學生, 給予限期 陳述意見之機會 : 一 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二 依第四十二條規定應令退學者 三 修業年限屆滿經依規定延長年限, 仍未修足所屬系規定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四 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五 未經事先申請核准而同時在本校其他系所或他校註冊入學者 六 違反校規情節嚴重, 經學生事務會議決議勒令退學者 七 休學年限已滿, 已註冊但具有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各款之情況者 八 無前列各款事由而自動申請退學者 九 其它依本校相關規定應予退學者 第五十七條學生因故申請退學, 須經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 方得辦理退學手續 第五十八條自請退學及勒令退學學生, 應辦理離校手續, 如在校肄業滿一學期且有成績者, 得申請發給修業證明書 第五十九條學生有第十三條情形者, 開除學籍或取消入學資格, 並不得再考入本校肄業 開除學籍者, 不得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第六十條依規定應予退學或開除學籍之學生, 依本校學生申訴制度提出申訴者, 申訴結果未確定前, 原處分之執行不因提起申訴而停止 ; 惟在校生得以書面向學校提出繼續在校肄業之請求 但申訴結果維持原處分時, 自申訴提出至申訴結果確定期間之修習科目及成績不予採認 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訴後獲准復學之學生, 因特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時, 其復學前之離校期間, 得補辦休學, 且不併入休學年限內計算 學生經校內申訴, 未獲救濟或不符申訴決定者, 應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校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 不服者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3

24 第五章轉系 輔系 雙主修 學程第六十一條學生申請轉系, 依本校 學生轉系 ( 所 ) 學位學程申請辦法 之規定辦理 四年制修業滿一學年者, 得轉各系二年級肄業 ; 四年制修業滿二學年者, 得轉性質相近系三年級或性質不同系二年級肄業 ; 四年制修業滿三學年或二年制修業滿一學年者, 如有特殊原因得轉性質相近系或輔系三年級肄業 降級轉系者, 其在二系重複修習之年限, 不列入轉入系之最高修業年限併計 第六十二條轉系以一次為限, 並須完成轉入系規定之畢業條件, 方得畢業 第六十三條轉系學生應補修科目學分, 由轉入系之系課程委員會核定之 第六十四條學生修讀輔系, 依本校 各系設置輔系辦法 之規定辦理, 其辦法另訂之, 並報教育部備查 修讀他校輔系, 應經本校及他校之同意 第六十五條學生修讀雙主修, 依本校 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 之規定辦理, 其辦法另訂之, 並報教育部備查 修讀他校雙主修, 應經本校及他校之同意 第六十六條學生得依本校 學分學程實施要點 之規定, 申請修讀學分學程 修畢學分學程規定之科目及學分者, 發給學分學程證明 修畢學位學程規定之科目及學分者, 發給學位證書 第六章畢業 學位 第六十七條學生修業期滿, 並合於下列各款規定, 經審查核可者, 授予學士學位 一 修滿畢業應修科目及學分數且應修科目成績及格 二 各學期操行成績均及格 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應加註 學士後 學程 字樣 第六十八條學生應修科目, 包括通識科目 各系專業 ( 門 ) 必修科目與選修科目 服務教育 凡必修科目有任何一科不及格或通識科目未修足規定學分者不得畢業 第六十九條四年制學生修業期間, 合於下列標準者, 得申請提前一學年或一學期畢業 : 一 修滿畢業應修科目及學分數且應修科目成績及格, 歷年學業平均成績均在八十分以上 二 各學期操行成績均在八十分以上 三 歷年名次在該系該年級學生數前百分之十以內 學生成績優異提前畢業辦法另訂之 第七十條學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 已修足該系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 而不合提前畢業之規定者, 仍應依相關規定註冊入學, 並依一般學生收費標準繳費 第七十一條應屆畢業生缺修之應修科目及學分須於延長修業年限之第二學期重修或補修者, 第一學期得免予註冊, 辦理休學, 註冊者至少應選修一個科目 第七十二條修讀學位學程學生, 其學籍有關事項, 準用本篇有關學系之規定 24

25 第四篇研究所 第一章入學 第七十九條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 獨立學院 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有關學系畢業得有學士學位, 或具有同等學力規定之資格, 經本校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錄取者 ; 或符合國內各大學校院應屆畢業生甄試入學規定之資格, 經甄試錄取者, 得入本校研究所碩士班就讀 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 獨立學院 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系 ( 所 ) 畢業得有碩士學位, 或具有同等學力規定之資格, 經本校博士班入學考試錄取者, 得入本校博士班就讀 本校修讀學士學位之應屆畢業生或碩士班研究生, 合於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資格者, 得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其申請規定另訂之 第二章註冊 選課 第八十條研究生每學期應依規定辦理註冊並繳交學雜費 學分費等各項費用 在職研究生一律不准申請更改為一般研究生 一般研究生於入學後, 得申請更改為在職研究生 第八十一條研究生每學期所修科目學分, 由各研究所自訂之 第三章修業年限 學分 成績 第八十二條碩士班修業期限以一至四年為限 博士班修業期限以二至七年為限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 自轉入博士班起, 其修業年限依照前項規定辦理 ; 如再轉回碩士班就讀, 其在博士班修業時間不併入碩士班修業時間核計 在職進修研究生未在規定修業期限內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 得延長修業期限, 至多得延長二學年 第八十三條碩士班研究生至少須修滿二十四學分, 博士班研究生至少須修滿十八學分,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 至少須修滿三十學分 ( 含碩士班期間所修學分數 ), 論文六學分另計 如須提高最低應修畢業學分數, 由各研究所訂定並提請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八十四條研究生為研究需要, 經相關研究所主管之同意, 得選修他所之科目, 學分是否列入畢業學分內計算, 由各系所自行決定 研究生修習大學部開設之科目, 其成績予以登錄, 惟不計入當學期成績及畢業成績, 學分不得列入畢業學分計算 第八十五條研究生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 七十分為及格 不及格者不得補考, 必修科目應予重修 研究生操行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 研究生之畢業成績為其學業平均成績與學位考試成績之平均數 第八十六條研究生學位考試, 依本校 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辦法 之規定辦理 其辦法另訂之, 並報教育部備查 25

26 第四章休學 復學 退學 第八十七條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令退學, 並於處分前告知各相關學生, 給予限 期陳述意見之機會 : 一 超過規定修業年限而仍未修完應修科目與學分, 或未通過學位考試者 二 學位考試不及格, 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 三 博士班學生未依所屬系所規定之期限內完成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或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不合格者 四 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五 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六 未經事先申請核准而同時在本校其他系所或他校註冊入學者 七 已授予之學位, 經撤銷者 八 違反校規情節嚴重, 經學生事務會議決議勒令退學者 九 無前列各款事由而自動申請退學者 十 其它依本校相關規定應予退學者 前項第三款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 由各系 ( 所 ) 自訂之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 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或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但符合授予碩士學位規定或符合回碩士班就讀者, 不受第一項第二 三款規定之限制 第五章轉系 所 學位學程 第八十八條研究生申請轉系 ( 所 ) 學位學程, 依本校 學生轉系 ( 所 ) 學位學程申請辦法 之規定辦理 研究生修業一學年以上因特殊原因, 經原肄業系 ( 所 ) 學位學程暨擬轉入系 ( 所 ) 學位學程之院長及系主任 ( 所長 學程主任 ) 同意, 得申請轉系 ( 所 ) 學位學程, 並以一次為限 第六章畢業 學位 第八十九條研究生合於下列各項之規定者, 准予畢業 : 一 在規定年限內, 修滿規定科目與學分, 且每學期操行成績及格者 二 通過本校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辦法之各項考試與相關規定 合於前項規定之碩 博士班研究生, 由本校發給學位證書, 分別授予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 第七章其他 第九十條本篇無特別規定者, 比照第二篇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篇學籍管理 第九十一條入學新生姓名 出生年月日, 應以身分證所載者為準 入學資格證件所載與身分證所載不符者, 應即更正 第九十二條在校學生及畢 ( 肄 ) 業校友申請更改姓名 出生年月日者, 應檢具戶政機關發給之有效證件, 至教務處辦理, 經核准後更改之 第九十三條學生在校肄業之院 所系 年級與學業成績, 以及註冊 轉系 轉所 轉學 輔系 雙主修 休學 復學 退學 畢業等學籍記錄, 概以教務處各項學籍與成績登記表冊為準, 並永久保存 26

27 學生出國期間, 有關學業與學籍處理之規定另訂之, 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六篇附則 第九十四條緩徵及儘後召集等相關兵役事項, 應依內政兵役法相關法規辦理 第九十五條學生表現優良 ( 不良 ) 事蹟, 應予以獎勵 ( 懲罰 ), 學生獎懲辦法另訂之, 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九十六條學生在校肄業期間, 得依規定申請各種獎助學金, 各項獎助學金申請辦法, 由學生事務處公告之 第九十七條學生修習服務教育, 依本校 服務教育實施辦法 之規定辦理 服務教育為必修, 不計學分, 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 服務教育成績必須全部及格, 方准畢業 第九十八條本學則未盡事宜, 依有關法令及本校相關章則辦理 第九十九條 本學則經校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 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27

28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辦法民國 87 年 2 月 26 日第 1 次教務會議通過 民國 87 年 10 月 14 日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89 年 10 月 11 日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90 年 1 月 2 日教育部台 (89) 技 ( 四 ) 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 民國 91 年 5 月 29 日 90 學年度第 7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91 年 11 月 4 日教育部台 (91) 技 ( 四 ) 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 民國 94 年 1 月 12 日 93 學年度第 4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94 年 1 月 31 日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 民國 95 年 5 月 24 日 94 學年度第 6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95 年 6 月 13 日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號函同意備查 民國 97 年 3 月 12 日 96 學年度第 4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97 年 4 月 21 日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號函同意備查 民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98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98 年 12 月 16 日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號函同意備查 民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101 學年度第 4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2 年 5 月 2 日教育部臺教技 ( 四 ) 字第 號函同意備查 民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102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2 年 11 月 7 日教育部臺教技 ( 四 ) 字第 號函同意備查 民國 103 年 03 月 26 日 102 學年度第 4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3 年 05 月 20 日教育部臺教技 ( 四 ) 字第 號函同意備查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 大學法 大學法施行細則 學位授予法 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 訂定之 第二條研究生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申請學位考試 : 一 碩士班修業逾一學期, 博士班修業逾三學期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 應在碩士班修業滿一年, 在博士班修業逾三學期 二 當學期修畢各該所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 ( 含論文 ); 碩士班至少修畢二十四學分 博士班至少修畢十八學分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 至少修畢三十學分 ( 含碩士班期間所修學分數 ) 三 已完成論文初稿或經獲准得以創作 表演連同書面報告 技術報告代替論文, 依各系 ( 所 ) 規定程序審查同意者 四 博士班研究生應申請資格考核及格, 碩士班研究生必要時亦得要求其經資格考核及格 五 前款資格考核之科目與辦法由各系 ( 所 ) 自行訂定 第三條申請學位考試, 應依照本校行事曆所規定時間提出申請 第四條學位考試依下列程序進行 : 一 組織碩士或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 二 辦理學位考試 第五條組織碩士或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三至五名 ;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五至九人, 其中博士學位考試校外委員須為三分之一 ( 含 ) 以上 ; 指導教授得為委員, 但不得為召集人 二 本校兼任教師得提聘為校外委員 三 研究生之配偶或三等親內之血親 姻親, 不得擔任其指導教授及學位考試委員 考試委員經提聘後, 始察覺與應考研究生有三親等關係者, 應自動申請迴避 如有必要, 應重新辦理提聘 28

29 四 考試委員由各系 ( 所 ) 主管提請校長核聘之 第六條碩士學位考試委員, 除就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 表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 並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 一 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 二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 副研究員者 三 獲有博士學位, 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 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 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前項第三款 第四款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 由各系 ( 所 ) 務會議訂定之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 除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論文學科 創作 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 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一 曾任教授者 二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 三 曾任副教授或擔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 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 獲有博士學位, 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五 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 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 由各系 ( 所 ) 務會議訂定之 第七條辦理學位考試, 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核准備案後, 經該系 ( 所 ) 通知並檢具繕印博士論文與提要各九份或碩士論文與提要各五份, 送請所屬系 ( 所 ) 審查符合規定後, 擇期辦理有關學位考試事宜 二 考試方式以口試行之, 必要時亦得舉行筆試 ; 口試時得開放旁聽, 惟旁聽者不得有任何足以擾亂口試進行之言行, 違者由出席之考試委員勒令離場或通知校警強制驅離 如係在校生另視其情節依校規處分 三 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 一百分為滿分, 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 但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評定不及格者, 即以不及格論 評定以一次為限 四 考試委員應符合第五條及第六條之規範, 並應親自出席委員會, 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 考試委員缺席時, 不得以他人代理 碩士學位考試至少須委員三人出席, 否則不得舉行考試 ; 博士學位考試至少須委員五人出席, 且出席委員中須有校外委員三分之一參加, 否則不得舉行考試 ; 已考試者, 其考試成績不予採認 五 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 經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 以不及格論 六 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 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考, 重考以一次為限 ; 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 應令退學 七 學位論文及提要, 以中文撰寫為原則 ; 前經取得他種學位之論文, 不得再行提出 八 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 其論文得以創作 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惟是否屬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研究所, 應由各該研究所提經教務會議核備 九 提出代表論文之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 應撰寫提要 29

30 第八條學位考試舉行期間第一學期應在十月初至次年元月底前, 第二學期應在四月初至同年七月底前 第九條學位考試成績, 應於考試完成二週內, 將成績送交教務處登錄 若通過學位考試, 但當學期未修畢規定應修科目與最低畢業學分數者, 該次學位考試成績不予採認, 亦不計入學位考試次數 第十條通過學位考試之研究生, 至遲應於次學期開學日前, 繳交附有考試委員審查並簽字通過之論文 ; 逾期未完成者, 次學期仍應繼續註冊 ; 其修業年限已屆滿者, 應予退學 第十一條研究生畢業日期, 以繳交論文之當學期上課週次結束日為準 惟參加學位考試之學期, 未修習論文以外之科目, 得在其通過學位考試且辦妥離校手續後授予學位證書 當學期通過學位考試, 論文展延至次學期開學日前繳交者, 仍屬當學期 第十二條對於已授予之學位, 如發現論文 創作 書面報告 技術報告等有抄襲或舞弊情事, 經調查屬實者, 應予撤銷, 及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 並予退學 ; 其有違反其他法令者, 並應依相關法令處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 依有關法規及本校相關教務章則辦理 第十四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30

31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碩士班研究生逕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要點 ( 94 年 12 月 15 日 94 學年度第 3 次教務會議通過 97 年 11 月 12 日 97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9 年 10 月 20 日 99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9 年 12 月 1 日 99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本要點依據教育部 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訂定之 二 本校碩士班研究生在校修業一學期以上, 成績優異, 並具有研究潛力, 由原就讀或 相關系所教授二人以上推薦, 經擬就讀研究所 ( 系 ) 務會議通過, 經校長核定得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前項所稱成績優異及研究潛力之推薦及審查標準, 應由各所 ( 系 ) 自行訂定, 經院務會議通過後, 送教務處備查, 修正時亦同 三 各所 ( 系 ) 碩士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名額, 以該所 ( 系 ) 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三分之一為限 但核定招生名額不足五名者, 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二名為限 前項名額應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總量內 各所 ( 系 ) 應於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時, 預先規劃第一階段招收逕修讀博士研究生之名額 ; 若各所 ( 系 ) 提供之修讀名額, 因故產生缺額時, 得流用至當學年度各所 ( 系 ) 之博士班招生名額內使用 博士班招生考試遞補截止後產生之缺額, 亦得流用至當學年度第二階段之碩士班研究生逕修讀博士學位使用 本校外國碩士班研究生得準用本要點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 其名額應包含於當學年度招收外國學生總量內 四 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 第一階段應於每年 4 月 1 日起至 4 月 15 日止, 第二階段應於每年 11 月 1 日至 11 月 15 日止 ( 逾期不予受理 ) 檢具申請書 教授推薦函 (2 封以上 ) 及擬就讀所 ( 系 ) 博士班訂定之審查資料, 向擬逕讀所 ( 系 ) 博士班提出申請 經該所 ( 系 ) 務會議通過後, 第一階段最遲應於 4 月 30 日前, 第二階段至遲應於 11 月 30 日前, 由受理申請之所 ( 系 ) 檢附所 ( 系 ) 務會議紀錄 申請表件等資料送教務處彙整, 簽請校長核定後, 得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經核定准予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 非經自請撤銷逕修資格, 不得參加碩士班學位考試 如同時通過碩士班學位考試及獲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簽請校長取消其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入學資格 31

32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 由教務處訂定, 推薦書由各所 ( 系 ) 自行訂定 五 獲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 自核准入學學期起即成為博士班一年級新生, 其報到 註冊及保留入學資格等事宜, 均比照當學年度博士班招生錄取新生相關規定辦理 錄取生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報到手續, 逾期未完成報到程序者即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 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報到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 至少須修滿 30 學分 ( 含碩士班期間所修學分數 ), 論文學分另計 入學後之修業規定, 悉依各所 ( 系 ) 之規定辦理 六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 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 經所 ( 系 ) 務會議審查通過, 校長核定後, 得回原碩士班就讀, 惟不得再行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前項研究生依據原碩士班之修業規定, 繼續修習碩士班應修課程, 其在博士班之修業時間及休學紀錄不併入碩士班修業期限及休學紀錄內核計 在學期中核定轉回者, 該學期以就讀碩士班計算 七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32

33 公告受理學位考試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學位考試作業事項一覽表 修正 事項 相關規定及流程 相關文件 / 表單 承 / 協辦單位 說明 1. 學位考試每學期舉行一次 註冊及課務組 (1) 第一學期 : 十月初至次年 各院系 元月底前 (2) 第二學期 : 四月初至同年 七月底前 2. 通知各系所受理申請學位考 試起訖日期 3. 各系依據本校 博士暨碩士學 位考試辦法, 組織碩士學位 考試委員會並辦理博 ( 碩 ) 士 學位考試 學生申請學位考試 受理學生申請學位考試及應考資格初審 受理學生申請學位考試及應考資格複審 1. 學位考試申請表 2. 考試委員名冊 / 異動申請單 3. 通過博士班資格考核通知書 ( 博士學位考試專用 ) 4. 歷年成績清單 / 本學期選課清單 5. 公告 6. 聘函 7. 論文審定書 8. 考試評分表 9. 考試成績通知單 10. 印領清冊 10. 動支經費申請單 11. 支出憑証黏存單 1. 申請學生至學校首頁 / 學生 / 1 學位考試申請表學課業系統 博碩士學位考試 2 考試委員名冊申請系統 或教務處 / 教務 e 化 / 博碩士學位考試申請系統, 登錄學位考試申請資料 2. 列印申請表及考試委員名冊 3. 各系初審申請學生之應考資格 4. 初審合格者擲送註冊及課務組複審 ; 不合格者退回 5. 受理考試委員異動申請 1. 複審應考學生應修畢之學分數 2. 複審合格者, 其學位考試申請表及考試委員名冊, 分別送交各相關人員留存, 不合格者退回 3. 受理考試委員異動申請 1 學位考試申請表 2 考試委員名冊 / 異動申請單 3 通過博士班資格考核通知書 ( 博士學位考試專用 ) 4 歷年成績清單 / 本學期選課清單 1. 學位考試申請表 2. 考試委員名冊 / 異動申請單 3. 歷年成績清單 / 本學期選課清單 註冊及課務組各院系 各院系 註冊及課務組 1. 考試委員名冊應在學位考試前二週核准並送至教務處備查 2. 請學生至學校首頁 / 學生 / 教學課程網列印歷年成績清單 / 本學期選課清單 33

34 事項相關規定及流程相關文件 / 表單承 / 協辦單位說明各系公告學各系自行公告學位考試日期 公告各院系位考試日期及作業事宜論文題目與依核定後之考試委員名冊, 由各 1. 考試委員名冊各院系考試委員名院系製發聘函, 並送各委員收 2. 聘函單之確定與執 聘書之發放 各系辦理學位考試 成績送達 畢業資格審核 博 ( 碩 ) 士畢業論文上線建檔及授權 博 ( 碩 ) 士畢業論文繳交 由各系自行辦理 1. 論文審定書 2. 考試評分表 3. 成績通知單學位考試完後二週內, 成績通知 1. 成績通知單單密封並送達教務處簽收登錄 2. 成績簽收單 1. 依據各項證明文件進行畢業資格審核 2. 印製博 ( 碩 ) 士學位證書備用 1. 博 ( 碩 ) 士應屆畢業生應配合國家圖書館及本校圖資館辦理全國博碩士論文上網及電子檔授權作業, 並列入畢業離校之審核要件 2. 未辦理此項作業者, 不予核發畢業證書 1. 博 ( 碩 ) 士畢業論文請自行影印裝訂精裝 2 本送至所屬系 ( 所 ), 精裝 1 本及平裝 1 本送至圖資館, 繳交期限至次學期開學日前 ( 不受理延期 ) 辦理離校手 1. 博 ( 碩 ) 士應屆畢業生於完成續及博 ( 碩 ) 士學位證書核發 上述作業後, 應自行辦理離校手續 ; 本處據以核發學位證書 第一學期畢業者請以離校手續單辦理離校手續 第二學期畢業者請使用畢業離校系統 2. 領取學位證書日期為當學期上課週次結束日後, 請畢業生本人親自領取或填寫郵寄學位證書同意書附回郵信封申請郵寄 1. 學位考試成績通知單 2. 歷年成績單 1. 全國博碩士論文摘要線上建檔使用手冊 2. 本校 分散式學位論文共建共享系統 使用手冊 2. 電子檔授權書授權書請於完成電子檔授權作業後下載使用 各院系 各院系註冊及課務組註冊及課務組 應屆畢業生各院系圖資館 博 ( 碩 ) 士畢業論文應屆畢業生各院系圖資館 1. 離校手續單 ( 辦理應屆畢業生網路離校手續者各單位免 ) 註冊及課務組 2. 博 ( 碩 ) 士學位證書 3. 郵寄學位證書同意書 學生應先通過學位考試 論文審定後, 才進行線上建檔作業 論文範本格式已張貼於註冊及課務組網頁 離校手續單或畢業離校系統 34

35 事項 相關規定及流程 相關文件 / 表單 承 / 協辦單位說明 請領論文指自九十三學年度起, 於學生通過 1. 印領清冊 註冊及課務組 1. 需註明考 導費 學位考考試後一次發給指導老師 試費用 2. 動支經費申請單 3. 支出憑証黏存單 各院系 試學生學號姓名 2. 碩士班與碩專班分別動支申請 備註 : 以上作業事項如有異動, 另行通告 ; 如有誤繕請以相關章則或規定為準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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