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醫藥大學外國學生入學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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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國醫藥大學 China Medical University, Taiwan 108 學年度 2019 年 9 月入學 僑生及港澳生 ( 含港澳具外國國籍之華裔學生 ) 申請入學單獨招生簡章 CHINA MEDICAL UNIVERSITY No.91 Hsueh-Shih Road, Taichung, Taiwan 40402, R.O.C Office of Admissions TEL: EXT.1122/ FAX: intelstu@mail.cmu.edu.tw

2 108 學年度 2019 年 9 月入學 僑生及港澳生 ( 含港澳具外國國籍之華裔學生 ) 單獨招生日程表 事項 報名時間 日期 2018/10/ /10/17 CONTACT INFORMATION Office of Admissions TEL: EXT.1122/ FAX: intelstu@mail.cmu.edu.tw 報名網址 放榜 2018/12/26 註冊 2019/08 1

3 目錄 Contents 重要日程表... 3 聯絡資訊... 3 壹 總則... 4 一 修業年限與畢業學分數... 4 二 申請資格... 4 三 報名日期及方式 ( 臺灣時間, 逾期不受理 )... 5 四 相關注意事項... 8 五 錄取原則... 8 六 放榜及寄發結果通知單... 9 七 申訴程序... 9 八 錄取生報到... 9 九 來臺入學相關注意事項... 9 十 註冊入學 驗證...11 十一 學費 住宿費...12 十二 獎學金及其他相關資訊...12 貳 各學系招生規定 招生名額 80 名 本校各學系授課內容以中文為主 13 附表一 : 報名表...18 附表二 : 切結書...19 附表三 : 資料檢核表...20 附表四 : 報名資格確認書...21 附錄一 : 教育部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 民國 106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24 附錄二 : 教育部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 民國 106 年 07 月 07 日修正 ).28 附錄三 :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 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修正 )...31 附錄四 :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 民國 102 年 07 月 10 日修正 ) 附錄五 : 中國醫藥大學招收僑生及港澳生來臺就學單獨招生規定 ( 共 14 條 )...37

4 重要日程表 項目日期 ( 本項招生所列時間皆為臺灣時間 ) 簡章公告網路報名時間審查資料收件截止時間放榜正取生 註冊意願書 截止日備取生遞補錄取公告時間寄發入學通知書正式上課日 2018 年 09 月 13 日 2018 年 10 月 03 日 ~10 月 17 日 2018 年 10 月 17 日 2018 年 12 月 26 日 2019 年 01 月 03 日 2019 年 01 月 08 日 2019 年 03 月 05 日 2019 年 09 月 聯絡資訊 本校僑生及港澳生申請入學單獨招生相關事宜 ( 招生室 ) 本校註冊 選課諮詢 ( 教務處註冊課務組 ) 本校僑生及港澳生輔導相關事宜 ( 國際事務處國際學生中心 ) 電話 : #1122/1176 傳真 : 電子信箱 : intelstu@mail.cmu.edu.tw 網址 : 電話 : #1133 傳真 : 電子信箱 : adm06@mail.cmu.edu.tw 網址 : 電話 : #1611 傳真 : 電子信箱 : eva417602@mail.cmu.edu.tw 網址 : 僑務委員會 ( 綜理臺灣之僑務相關事宜 ) 電話 : 傳真 : 網址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簽證與其他相關業務 ) 電話 : 網址 : 3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 申請換發外僑居留證之單位 ) 電話 : 網址 :

5 壹 總則 一 修業年限與畢業學分數依本校學則修業年限之規定 另外, 學生入學本校學士班資格相當於中華民國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於畢業學分數外應依本校規定加修學分 二 申請資格 註一 ( 一 ) 凡符合下列資格者且以當年度自海外回國者為限 ( 不含已在臺就讀高中 國 內大學一年級肄業及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 ; 以下簡稱臺師大僑先部結業生, 以及緬甸 泰北地區未立案華文中學畢業僑生 ), 得向本校提出申請入學 : 註一註二 1. 僑生 : 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 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 6 年以上, 並 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之華裔學生 註二註一 2. 港澳生 : 具有港澳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且最近連續居留境外 6 年以 上, 並符合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四條 ( 詳參閱附錄三 ) 規定, 未持有外國護 照者 3. 港澳具外國國籍之華裔學生 : 具外國國籍, 兼具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 註二註一未曾在臺設有戶籍, 且最近連續居留香港 澳門或海外 6 年以上之華裔 學生, 得依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二十三條之一 ( 詳參閱附錄一 ) 申請 入學 註一 : 所稱海外, 指大陸地區 香港 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 所稱境外, 指臺灣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註二 : 所謂 連續居留 係指每曆年 (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不得逾 120 日, 否則視為居留中斷 期間係以本簡章申請時間截止日為計算基準日往前回溯推算 6 年 4. 連續居留認定及除外規定, 僑生請參閱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三條 ( 詳參閱附錄一 ); 港澳生請參閱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第三條 ( 詳參閱附錄二 ) 請於報名時檢附證明文件一併繳交, 以利審查 5. 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 得以取得僑居地公民權 永久居留權或以其所持中華民國護照已加簽僑居身分認定之 6. 僑生身分認定, 由僑務主管機關為之 ; 港澳生身分認定, 由教育部為之 7. 僑生及港澳生在臺就讀期間因故自願退學返回僑居地且在臺停留未滿一年, 4 得予報考, 並以一次為限, 並請於報名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惟曾在國內大專 院校 ( 含臺師大僑先部 ) 註冊在學 休學 非因故自願退學 ( 如勒令退學 ) 及申請 保留入學資格有案者不得報考

6 8. 僑生及港澳生回國就學期間, 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 不得任意變更身分 9. 若同時符合外國學生及僑生身分資格者, 請擇一身分申請入學, 一旦提出申 請後不得變更身分 ( 二 ) 學歷資格 1. 在當地華文中學 外文中學畢業或相當於國內高級中學畢業取得畢業證書 ( 以同等學力資格申請者須附修業證明書 ), 且經我政府駐外館處或僑務委員會指定之保薦單位查證屬實者 取得 離校證明 不得視為 畢業證書, 僅得作為同等學力之 修業證明 2. 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或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學學校之國外同級同類學校肄業並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學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或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得以同等學力資格申請大學校院 : (1)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 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 (2)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3) 修滿規定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以同等學力資格申請者須附修業證明書, 上述休學 退學或重讀年數之計算, 自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附具歷年成績單所載最後修滿之截止日期, 起算至報考當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註 :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其畢業應修學分應增加 12 學分 但已畢業離校二年以上或以臺師大僑先部結業成績分發入學者, 不在此限 ( 詳參閱本校學則第二十條之二 ) 3. 同等學力資格之認定應依教育部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之規定辦理 4.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依本簡章之規定申請回國升學, 違反規定者, 取消錄取資格 ; 已入學者, 應令退學並撤銷學籍 (1) 已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經核准有案且尚未取得他國國籍者 (2) 持偽造或冒用 變造證明文件或護照者 三 報名日期及方式 ( 臺灣時間, 逾期不受理 ) 5 ( 一 ) 報名日期 : 自 2018 年 10 月 03 日上午 9 時起至 2018 年 10 月 17 日下午 5 時止 ( 二 ) 報名方式 : 申請生請一律至本校 僑生及港澳生單招網路報名系統 網站, 進 行網路報名, 並依簡章規定上傳應繳之報名表件

7 1. 進入網路報名系統 : 2. 依序輸入完整報名資料 : (1) 建議使用 Google Chrome IE9 或 Firefox10.x 以上版本瀏覽器操作, 勿使用平板式電腦 手機, 以避免報名資料流失 (2) 為避免網路壅塞, 請儘早上網登錄, 逾期不受理 ; 並留意截止時間, 以免因報名系統關閉, 而無法完成網路填報資料 (3) 每位申請生限受理 1 份申請書, 請勿重覆申請 每份申請書至多填寫 3 個志願序 ( 若申請生提出 2 份申請書, 本校將以先到先受理為原則, 僅受理第 1 份申請書 ) (4) 申請者上網登錄報名資料並經本校審核資格符合者, 即表示同意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於申請時供行政人員查核 公告錄取名單及錄取後轉入本校學籍系統 (5) 本校招生報名相關訊息及錄取 註冊通知皆以 方式聯絡, 報名時請務必正確填列個人常用之電子郵件信箱, 以免延誤影響自身權益 ( 請留意垃圾信件, 以免漏失信息 ) 3. 上傳報名表件 : (1) 報名表 ( 附表一 ): 此報名表不接受手寫, 謹接受於網路報名系統線上填寫完成後下載 PDF 檔上傳系統 (2) 切結書 ( 附表二 ): 請於網路報名系統下載列印紙本, 完成簽名後掃描紙本並上傳系統 (3) 資料檢核表 ( 附表三 ): 請於網路報名系統下載列印紙本, 完成簽名後掃描紙本並上傳系統 (4) 僑居地居留證明文件 : 請依身分別繳交證件 ; 請將所有證件正本掃描合併成一個檔案上傳系統 僑生 僑居地永久 長期居留證件影本 ( 如僑居地身分證或 護照 ) 或中華民國護照暨僑居身分加簽影本 港澳生 1. 港澳護照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影本 2. 在港澳或海外連續居留之原始證明文件影本 ( 如出 入境證明文件, 無出入境紀錄者免附 ) 6 3. 在大陸地區出生者, 另須檢附 港澳居民來往內 地通行證 ( 亦稱回鄉證 ) 之個人資料頁影本

8 港澳具外國 國籍之華裔 學生 1. 港澳護照 2. 外國護照 3. 永久居留資格證件影本 (5) 報名資格確認書 ( 附表四 ): 請依身分別擇一繳交 香港或澳門居民報名資 格確認書 或 僑生報名資格及學歷確認書 請於網路報名系統下載列 印紙本, 完成簽名後掃描紙本並上傳系統 (6) 審查資料 : A. 畢業證書 ( 請將所有畢業證書正本掃描合併成一個檔案上傳系統 ) 因各地區國情及學制不同, 應屆畢業生可分為已取得及未取得畢業證書兩 種情況 ( 例如 : 馬來西亞學生於 11 月份畢業 ; 港澳學生於 6 月份畢業 ) 1. 已取得畢業證書 : 繳交中學 ( 高中 ) 畢業證書, 須加蓋學校戳章 2. 未取得畢業證書 : 繳交應屆當學期在學證明書, 須加蓋學校戳章 註 : 經錄取來臺註冊入學辦理現場驗證時, 須先經相關單位查證屬實 ( 如 : 我政府駐外館處 僑務委員會海外華僑文教服務中心 僑務委員會指定之保薦單位 海華服務基金會或澳門試務委員會等 ), 再繳驗學位 ( 畢業 ) 證書正本 ( 非英文證件者, 請譯成中文, 英文證件免譯 ), 俾供本校審查, 否則將視為報名資格不符, 已錄取者撤銷錄取及入學資格 外國學校之學歷證件應先經我政府駐外館處 ( 各地駐外館處可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查詢 ) 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 ; 香港或澳門學歷證件應先經行政院在港澳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大陸地區 ( 含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外國學校 ) 學歷證件, 應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 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至於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故無須經公證或驗證 B. 中學最後三年成績單 ( 請將所有成績單正本掃描合併成一個檔案上傳系統 ) (1) 須繳交中學最後三年 ( 中四 ~ 中六或高一 ~ 高三 ) 成績單正本, 中五 學制考生則繳交最後兩年成績單 ( 如應屆當學期成績尚未取得, 則免附該學期成績單 但至遲於錄取來臺註冊入學辦理現場驗證實, 需繳驗中學最後三年成績單正本 ) (2) 成績單之內容應包含各學期各學科成績 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 班級排名及班級排名百分比 (3) 本成績證明須由學生就讀學校出具, 且一律須加蓋學校戳章 (4) 須註明該校所在地及學制年限 上列表件為必要上傳資料, 若資料不全, 經通知未於限期補證者, 將視 7 為報名資格不符 C. 自傳 ( 各系所要求不同, 如字數 中或英文等, 請參考各系所招生規定之 審查項目 P13-P17 確實繳交 )

9 D. 讀書計畫 ( 各系所要求不同, 如字數 中或英文等, 請參考各系所招生規定之審查項目 P13-P17 確實繳交 ) E. 各系所規定之審查項目 ( 如參展證明 中文能力證明等, 請參考各系所招生規定之審查項目 P13-P17 確實繳交 ) F. 其他有利之審查資料 上述 C-F 項之審查資料請將原始文件掃描合併成一個檔案後上傳報名系統 上述所有表件於線上報名時均需一次繳交齊全, 凡逾期報名或所附證件不齊全者, 一律不予受理, 亦不得申請補繳 申請資料經本校審查後發現報名資格不符 表件資料不全等情形, 將取消申請資格, 不得異議 所繳證明文件有偽造 冒用或變造等情事, 撤銷其錄取資格 ; 已註冊入學者, 撤銷其學籍, 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 並追繳該生之前所獲之獎學金 ; 畢業後始發現者, 撤銷其畢業資格, 並追繳就學期間所獲之獎學金及註銷其學位證書 四 相關注意事項 ( 一 ) 經本校申請入學管道錄取之僑生及港澳生, 海外聯招會將不再進行分發 ( 二 ) 不論錄取與否, 所上傳報名表件 資料概不退還 ; 相關文件如有需要留存, 請申請者自行留存備份 ( 三 ) 本申請入學依本校學則及 中國醫藥大學招收僑生及港澳生就學單獨招生規定 辦理, 詳細規章請參閱本簡章附錄五或學校網頁 ( 四 ) 入學許可並不保證簽證取得, 簽證須由我國駐外館處核給 ( 五 ) 為確定僑生及港澳生身份資格符合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或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輔導辦法 之規定, 您的部分個人資料將由本校傳輸到僑務委員會 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 教育部 內政部移民署提取您的出入境紀錄 並由僑務委員會進行僑生身分審查 ; 教育部 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進行港澳生身分審查 ( 六 ) 申請錄取者, 若經僑務主管機關審查不符僑生身分資格者, 或所繳證件有偽造 假借 冒用 塗改等不實情事, 即取消其錄取資格或開除學籍, 且不發給任何有關學業之證明 ; 如係在本校畢業後始發現者, 除勒令繳銷其學位 ( 畢業 ) 證書外, 8 並公告註銷其畢業資格, 該生並應負法律責任 五 錄取原則

10 本項招生須先經僑務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僑生身分或經教育部認定符合港澳生身分, 並經系所甄審合格者, 提送招生委員會決定錄取名單 六 放榜及寄發結果通知單 ( 一 ) 放榜日期 :2018 年 12 月 26 日 ( 星期三 ) 本校將於本校招生室網站 ( 公告錄取生名單, 並同步以電子郵件方式個別通知錄取生並附上 註冊意願書 ; 請錄取生於 2019 年 01 月 03 日前簽回 註冊意願書 ( 二 ) 錄取結果通知單寄發 :2019 年 3 月 5 日 ( 以掛號信函寄出 ), 另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 七 申訴程序 考生如對招生事宜有疑義或有違反性別平等原則之疑慮, 應於放榜日起二十日內具名 ( 含考生姓名 性別 居留證號或護照號碼 聯絡方式, 並敘明申訴事由與佐證資料 ), 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 以國際快捷郵寄至本校招生室, 以臺灣郵政郵戳為憑, 逾期不受理 ), 本校招生委員會於收到考生申訴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正式答覆, 必要時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 八 錄取生報到 ( 一 ) 本校以掛號信函寄發錄取通知單, 另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 逾期未報到者, 海外聯招會亦不再進行分發 九 來臺入學相關注意事項 ( 一 ) 經本升學管道入學本校之僑生及港澳生, 不得自行轉讀或升讀各級補習及進修學校 ( 院 ) 空中大學或空中專科學校 大專校院所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 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 例假日授課之班別 但僑生及港澳生非以就學事由, 已在臺取得合法居留身分者, 得就讀碩士在職專班 僑生及港澳生違反前項規定者, 本校將撤銷其自行轉讀或升讀之學籍, 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 ; 畢業後始發現者, 撤銷其畢業資格, 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 ( 二 ) 錄取生入學後之修業規定及學籍須遵守教育部相關法規與本校學則之規定 9 ( 三 ) 來臺升學僑生及港澳生應分別按下列規定辦理 : 1. 僑生 : (1) 持外國護照者, 憑護照 ( 效期須超過 6 個月以上 ) 6 個月內 2 吋白底彩色半身 照片 2 張 簽證申請表 ( 請先逕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

11 點選簽證 / 線上填寫申請表專區 / 一般申請表, 依順序詳實填妥各欄位資料後下載列印並簽名 ) 入學通知書 最近 3 個月內由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或僑居地駐外館處認可之國外合格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 含 HIV 等檢測, 檢查項目詳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址 : 點選出入境健康管理 / 外國人健檢 / 居留健檢 ) 及我駐外館處要求之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向我駐外館處申請居留簽證來臺, 並於入國後 15 日內向居留地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 (2) 在臺無戶籍者, 應在僑居地備齊下列文件 : 申請書 ( 繳交相片 1 張 依國民身分證規格 ) 僑居地或居住地身分證明 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具有我國國籍之文件 僑居地或居住地警察紀錄證明書 ( 未成年人, 其僑居地尚無發給或不發給者免附 ) 最近 3 個月內由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指定合格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 含 HIV 等檢測, 檢查項目詳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址 : 點選出入境健康管理 / 外國人健檢 / 居留健檢 ) 入學通知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向我駐外機構申請核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 以下簡稱移民署 ), 發給單次入國許可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 自入國之翌日起 15 日內, 持居留證副本向移民署換領臺灣地區居留證 已入國 ( 境 ) 停留者, 得備齊上述所須文件, 入國許可證件, 向移民署申請臺灣地區居留證 (3) 在臺原有戶籍且已辦理遷出 ( 國外 ) 登記, 且未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 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 如於原戶籍地居住者, 應向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 如未於原戶籍地居住者, 得向居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2. 港澳生 : 檢具入境申請書一件 ( 附 2 吋彩色正面半身脫帽白底近照 1 張 ) 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證件影本一件, 向香港或澳門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請入境證 錄取考生持入境證入境並到校註冊後, 檢具居留申請書一件 ( 附 2 吋彩色正面半身脫帽白底近照 1 張, 與國民身份證照片規格相同 ) 錄取通知書 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證件影本一件 香港或澳門警察紀錄證明書一件 (20 歲以下免 10 附 ) 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一件 居留入出境證件規費至移民署辦理臺灣地區居 留入出境證 3. 港澳具外國國籍之華裔學生 :

12 持護照 ( 效期須超過 6 個月以上 ) 6 個月內 2 吋白底彩色半身照片 2 張 簽證申請表 ( 請先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 ( 網址 : ) 點選簽證 / 線上填寫申請表專區 / 一般簽證申請, 依順序詳實填妥各欄位資料後下載列印並簽名 ) 錄取通知書 最高學歷證件及成績單 財力證明 最近 3 個月內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或僑居地駐外館處認可之國外合格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 檢查項目詳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 網址 : ) 點選國際旅遊與健康 / 外國人健檢 / 居留健檢 ) 簽證費及我駐外館處要求之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向我駐外館處申請居留簽證來臺, 並於入國後 15 日內向居留地內政部移民署 ( 以下簡稱移民署 ) 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 ( 四 ) 入臺後生活事務輔導 : 國際事務處國際學生中心將聯繫錄取同學辦理住宿申請 居留體檢 居留證申請 僑生健保投保 僑生獎助學金申請 僑生社團活動等生活輔導業務 若有任何生活事務相關問題請電詢 : 轉分機 1611, 傳真 : , 電子信箱 : eva417602@mail.cmu.edu.tw ( 五 ) 本校大學部各學系 ( 除醫學系 中醫學系 牙醫系及藥學系 ) 一年級於本校北港分部上課, 二年級以後在臺中校區上課 十 註冊入學 驗證 ( 一 ) 註冊 : 本校教務處註冊課務組預計於 2019 年 8 月以電子郵件通知新生註冊相關事宜資料 錄取生應依規定繳交學雜費並辦理註冊手續, 未按規定完成註冊者, 視同放棄入學資格 若有任何註冊相關問題請電詢 : 轉分機 1133, 傳真 : , 電子信箱 : adm06@mail.cmu.edu.tw ( 二 ) 驗證 : 請於教務處註冊課務組通知之註冊日及相關規定來校辦理已驗證文件繳交 辦理時間約 2019 年 9 月中上旬, 詳細時間於 2019 年 8 月通知, 未繳驗者不得註冊入學 1. 繳驗僑居地居留證明文件 ( 詳參閱本簡章 P6-P7) 2. 經我政府駐外館處驗證或由僑務主管機關指定單位核驗之高中畢業證書 ( 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 ) 正本 各地臺校畢業生免繳駐外單位驗證文件 3. 經我政府駐外館處驗證或由僑務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核驗之高中歷年成績 11 單等正本 4. 錄取生完成報到程序後, 本校逕行將報名時所填寫之資料轉入學籍系統中 5. 申請學制為 中五生 者, 其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 故其畢業應修學分須另增加 12 學分 ( 詳本校學則第二十條之二 )

13 ( 三 ) 錄取生經註冊入學後, 其應修學分 科目 ( 含補修 ) 申請資格考試之條件 畢業資格取得等事項, 悉依本校學則及各該系所之規定辦理 ( 四 ) 錄取生對於本校保留入學資格, 或註冊入學之作業程序有任何疑義者, 請電詢教務處註冊課務組 : 轉分機 1133, 傳真 : , 電子信箱 : adm06@mail.cmu.edu.tw 十一 學費 住宿費 ( 一 ) 學費 : 以下謹提供前一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供參考 ( 此費用未包含保險費及網路資源使用費 ) 正確學費及相關費用依當年財務室公告為準 學制所系別學費雜費合計 / 每學期 ( 新台幣 ) 大學部 一年級 所有學系 ( 不含醫學 中醫 牙醫 學士後中醫學系 ) 39,809 16,317 56,126 ( 二 ) 住宿費 : 本校宿舍僅開放給大學部學士班學生 學士班一年級學生可優先獲得學校宿舍安排, 宿舍為 3-4 人一間, 每學期住宿費約新台幣 8,300~10,300 元 / 學期 / 人 ( 三 ) 其他費用 : 生活費每個月平均大約新台幣 6,000 至 10,000 元, 得視每人的生活方式而有所不同 書本費依照所修習的課程與出版商的訂價而有不同 十二 獎學金及其他相關資訊 ( 一 ) 獎學金種類繁多, 請參考網頁 : ( 二 ) 本簡章若有未盡事宜, 悉依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 附錄一 )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 附錄二 ) 本校相關規定及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辦理 ( 三 ) 本校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取得並保管考生個人資料, 在辦理招生事務之目的下, 進行處理及利用 本校將善盡善良保管人之義務與責任, 妥善保管考生之個人資料, 僅提供招生相關工作目的及錄取生學籍資料建檔使用 凡報名本項招生者, 即表示同意授權本校得將考生個人基本資料及其相關檔案資料, 運用於本招生事務及辦理榜單公告 錄取生報到或入學資料建置使用 12

14 貳 各學系招生規定 招生名額 80 名 本校各學系授課內容以中文為主 招生學系分則 藥學系 School of Pharmacy 1. 視覺 言語 聽力及行動有嚴重障礙影響醫療工作者, 選填本系時宜慎重考慮 2. 具備良好華語溝通能力 3. 本系修業五年, 含實習課程 4. 海外台灣學校學生或以中文為官方語言之國家或地區申請者, 得免附中文或華語文能力證明, 或另以中文自傳或中文修課成績或證明替代 審查項目 1. 最高學歷證明 ( 必 ): 最高學歷證明 ( 畢業證書 / 修業證明 / 離校證明 / 在學證明 ) 2. 高中在校歷年成績單正本 ( 必 ): 高中在校歷年成績單 ( 含全校名次及百分比對照表 ) 正本 3. 中文自傳 ( 含學生自述 / 個人學經歷 / 申請動機 / 未來期望 / 照片 ) 4. 中文能力說明或相關證明文 ( 必 ): 具備良好華語溝通能力 護理學系 School of Nursing 辨色力異常 ( 色盲 ) 者 視覺 言 語 聽力及行動有嚴重障礙影響醫療 工作者, 選填本系時宜慎重考慮 審查項目 1. 最高學歷證明 ( 必 ): 最高學歷證明 ( 畢業證書 / 修業證明 / 離校證明 / 在學證明 ) 2. 高中在校歷年成績單正本 ( 必 ): 高中在校歷年成績單 ( 含全校名次及百分比對照表 ) 正本 3. 中文自傳 ( 必 ): 中文自傳 ( 含學生自述 ) 4. 中文讀書計畫書 ( 必 ): 中文讀書計畫 ( 含申請動機 ) 5. 參展證明 社團參與證明 學生幹部證明 校內外服務證明 6. 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 ( 必 ) 13

15 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 Department of Medical Laboratory Science and Biotechnology 辨色力異常 ( 色盲 ) 者 視覺 言語 聽力及行動有嚴重障礙影響醫療工作者, 選填本系時宜慎重考慮 本系著重醫學檢驗與生物技術人才之培育, 修業四年, 含實習半年 審查項目 1. 最高學歷證明 ( 必 ): 最高學歷證明 ( 畢業證書 / 修業證明 / 離校證明 / 在學證明 ) 2. 高中在校歷年成績單正本 ( 必 ): 高中在校歷年成績單 ( 含全校名次及百分比對照表 ) 正本 3. 中文自傳 ( 必 ): 中文自傳 ( 含學生自述 / 個人學經歷 / 申請動機 / 未來期望 / 照片 ) 4. 中文讀書計畫書 5. 中文能力說明或相關證明文 ( 選 ): 中文能力說明或相關證明文件 ( 中文檢定成績証明 ) 6. 參展證明 社團參與證明 學生幹部證明 校內外服務證明 7. 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 ( 必 ) 物理治療學系 Department of Physical Therapy 視覺 言語 聽力及行動有嚴重障礙影響醫療工作者, 選填本系時宜慎重考慮 2. 具備良好華語溝通能力 3. 海外台灣學校學生或以中文為官方語言之國家或地區申請者, 得免附中文或華語文能力證明, 或另以中文自傳或中文修課成績或證明替代 審查項目 1. 最高學歷證明 ( 必 ): 最高學歷證明 ( 畢業證書 / 修業證明 / 離校證明 / 在學證明 ) 2. 高中在校歷年成績單正本 ( 必 ): 高中在校歷年成績單 ( 含全校名次及百分比對照表 ) 正本 3. 中文自傳 ( 必 ): 中文自傳 ( 含學生自述 / 個人學經歷 / 申請動機 / 未來期望 / 照片 ) 4. 中文讀書計畫書 ( 含申請動機 ) 5. 中文能力說明或相關證明文 ( 必 ): 具備良好華語溝通能力

16 6. 參展證明 社團參與證明 學生幹部證 明 校內外服務證明 7. 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 ( 必 ) 生物科技學系 Department of Biologic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辨色力異常 ( 色盲 ) 者 視覺 言語 聽力及行動有嚴重障礙影響實驗工作 者, 選填本系時宜慎重考慮 審查項目 1. 最高學歷證明 ( 必 ): 最高學歷證明 ( 畢業證書 / 修業證明 / 離校證明 / 在學證明 ) 2. 高中在校歷年成績單正本 ( 必 ): 高中在校歷年成績單 ( 含全校名次及百分比對照表 ) 正本 3. 中文自傳 ( 含學生自述 ) 4. 中文讀書計畫書 ( 含申請動機 ) 運動醫學系 Department of Sports Medicine 視覺 言語 聽力及行動有嚴重障礙 者, 選填本系時宜慎重考慮 審查項目 1. 最高學歷證明 ( 必 ): 最高學歷證明 ( 畢業證書 / 修業證明 / 離校證明 / 在學證明 ) 2. 高中在校歷年成績單正本 ( 必 ): 高中在校歷年成績單 ( 含全校名次及百分比對照表 ) 正本 3. 需具良好中文聽 說 讀 寫能力 ( 必 ) 4. 中文自傳 ( 含學生自述 ) 5. 中文讀書計畫書 ( 含申請動機 ) 6. 參展證明 社團參與證明 學生幹部證明 校內外服務證明 7. 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 15

17 中國藥學暨中藥資源學系 Department of Chinese Pharmaceutical Sciences and Chinese Medicine Resources 辨色力異常 ( 色盲 ) 者 視覺 言 語 聽力及行動有嚴重障礙影響醫療 工作者, 選填本系時宜慎重考慮 審查項目 1. 最高學歷證明 ( 必 ): 最高學歷證明 ( 畢業證書 / 修業證明 / 離校證明 / 在學證明 ) 2. 高中在校歷年成績單正本 ( 必 ): 高中在校歷年成績單 ( 含全校名次及百分比對照表 ) 正本 3. 中文自傳 ( 含學生自述 ) 4. 中文讀書計畫書 ( 含申請動機 ) 5. 參展證明 社團參與證明 學生幹部證明 校內外服務證明 6. 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 ( 必 ) 藥用化妝品學系 Department of Cosmeceutics 辨色力異常 ( 色盲 ) 者 視覺 言 語 聽力及行動有嚴重障礙影響醫療 工作者, 選填本系時宜慎重考慮 審查項目 1. 最高學歷證明 ( 必 ): 最高學歷證明 ( 畢業證書 / 修業證明 / 離校證明 / 在學證明 ) 2. 高中在校歷年成績單正本 ( 必 ): 高中在校歷年成績單 ( 含全校名次及百分比對照表 ) 正本 3. 中文讀書計畫書 ( 含申請動機 ) 生物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學系 Department of Biomedical Imaging and Radiological Science 16 辨色力異常 ( 色盲 ) 者 視覺 言語 聽力及行動有嚴重障礙影響醫療工作者, 選填本系時宜慎重考慮 本系修業四年, 含見 實習課程 審查項目 1. 最高學歷證明 ( 必 ): 最高學歷證明 ( 畢業證書 / 修業證明 / 離校證明 / 在學證明 ) 2. 高中在校歷年成績單正本 ( 必 ): 高中在校歷年成績單 ( 含全校名次及百分比對照表 ) 正本

18 3. 中文自傳 ( 必 ): 含申請動機,800 字內 4. 中文能力說明或相關證明文件 ( 必 ): 具備良好華語溝通能力 5. 參展證明 社團參與證明 學生幹部證明 校內外服務證明 ( 選 ) 6. 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 ( 選 ) 營養學系 Department of Nutrition 視覺 言語 聽力及行動有嚴重障礙 影響醫療工作者, 選填本系時宜慎重 考慮 審查項目 1. 最高學歷證明 ( 必 ): 最高學歷證明 ( 畢業證書 / 修業證明 / 離校證明 / 在學證明 ) 2. 高中在校歷年成績單正本 ( 必 ): 高中在校歷年成績單 ( 含全校名次及百分比對照表 ) 正本 3. 中文自傳 ( 必 ): 含申請動機,800 字內 4. 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 ( 選 ) 公共衛生學院大一不分系 Interdisciplinary Freshmen Program of Public Health 辨色力異常 ( 色盲 ) 者 視覺 言 語 聽力及行動有嚴重障礙影響醫療 工作者, 選填本系時宜慎重考慮 審查項目 1. 最高學歷證明 ( 必 ): 最高學歷證明 ( 畢業證書 / 修業證明 / 離校證明 / 在學證明 ) 2. 高中在校歷年成績單正本 ( 必 ): 高中在校歷年成績單 ( 含全校名次及百分比對照表 ) 正本 3. 中文自傳 ( 含個人之研究興趣與志向 ) 4. 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 17

19 附表一 : 報名表 此報名表不接受手寫, 謹接受於網路報名系統線上填寫 18 中國醫藥大學 2019 僑生及港澳生單獨招生報名表 申請人資料 (PERSONAL INFORMATION) 中文姓名 Name in English *as per passport/ic in ( 姓 ) ( 名 ) roman alphabets (A-Z) only (Family Name) (Given Name) 通訊地址 Postal Address 電話 Telephone 手機 Mobile Phone 出生地 Place of Birth 僑居地 Place of Residence 港澳永久性居民身分證號碼 ID number of Permanent Residence in Hong Kong/Macao 父親中文姓名 Father s Name in Chinese 父親國籍 性別 Gender 電子信箱 出生日期 Date of 男 (Male) 女 (Female) Application Number (For Official Use Only) 最近 1 年內拍攝之 2 吋相片 A color photograph taken within the past year (around 4.5cmx3.5cm) Birth (Year) (Month) (Day) 國籍 Nationality 中華民國身分證號 R.O.C ID number 護照號碼 Passport No. 父親英文姓名 Father s Name in English Father s Nationality 申請人父親是否曾經擁有中華民國國籍並設籍於台灣? 父親出生日期 Father s Date of Birth 父親出生地 Father s Birth Place 母親中文姓名 Mother s Name in Chinese 母親國籍 Has your father ever held an R.O.C. nationality and had a household registered in Taiwan? 是 (Yes), 身分證字號 ID No. 否 (No) 母親英文姓名 Mother s Name in English Mother s Nationality 申請人母親是否曾經擁有中華民國國籍並設籍於台灣? Has your mother ever held an R.O.C. nationality and had a household 母親出生日期 registered in Taiwan? Mother s Date of Birth 是 (Yes), 身分證字號 ID No. 母親出生地 否 (No) Mother s Birth Place 在台監護 ( 聯絡 ) 人 (CONTACT PERSON IN TAIWAN) 姓名 Name 電話 Telephone 在台地址 Address in Taiwan 學歷 (EDUCATIONAL BACKGROUND) 高中 High School 學校名稱 School Name 學校所在地 City and Country 就學期間 Period of Study 擬申請就讀之系 ( 所 ) 及學位 ( 就讀志願序 ) 關係 Relationship 電子郵件 就讀志願序 申請系所 (yyyy/mm - yyyy/mm)

20 附表二 : 切結書 請下載列印紙本, 完成填寫簽名後掃描紙本並上傳報名系統 中國醫藥大學 2019 僑生及港澳生單獨招生身分及學歷資格切結書 本人 ( 中文姓名 ) 已詳讀簡章申請身分資格規定, 茲提供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作為審查, 且本人所上傳報名及審查資料, 內容皆屬實, 經審查後如有以下情形, 則由貴校撤銷錄取資格 橋生 : 申請時未符合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 2 條有關 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 及第 3 條所定連續居留海外期間之規定 港澳生 : 申請時未符合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第 2 條有關 最近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六年以上 及第 3 條所定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期間之規定 ; 並同意於錄取報到後之身分資格符合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四條之規定 港澳具外國國籍之華裔學生 : 申請時未符合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 23 條之 1 及第 3 條所定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期間之規定 除上述身分資格外, 本人所提學歷審查資料亦皆符合簡章學歷資格, 驗證時亦必提具與學歷相符並經相關單位核驗之文件備查 此致中國醫藥大學 立切結書人 :( 請務必親自簽名 ) 身分證號或護照號碼 : 住址 : 電話 : 19 西元年月日

21 附表三 : 資料檢核表 中國醫藥大學 2019 單獨招收僑生及港澳學生申請入學繳交資料檢核表 項 繳交表件份數請勾選 次 一. 二. 三. 身份證明文件 報名表 切結書 請依身份別繳交文件並勾選 僑生 :( 請擇一繳交 ) 1. 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影本 ( 僑居地身分證影本或護照影本 ) 2. 中華民國護照暨僑居身份加簽影本 港澳學生 :( 以下第一項必繳 ; 第二 三項依申請者身分選繳 ) 1. 港澳護照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影本 2. 在港澳或海外連續居留之原始證明文件影本 ( 如出入境證明文件, 無出入境紀錄者免附 ) 3. 在大陸地區出生者須檢附 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 回鄉證 ) 之個人資料頁影本 港澳具外國國籍之華裔學生 :( 以下二項皆須繳交 ) 1. 港澳護照影本及外國護照影本 2. 永久居留資格證件影本 四. 確認書 請依身份別繳交文件並勾選 香港或澳門居民報名資格確認書 僑生報名資格及學歷確認書 五. 審查資料 1. 畢業證書影本 ( 以同等學力資格申請者須附修業證明書 ) 報名時以應屆畢業身分申請者, 可先檢送應屆當學期在學證明書正本 2. 成績單正本 ( 含學業成績總平均排名 ) 須註明該校所在地及學制年限 報名時以應屆畢業身分申請者, 如應屆當學期成績尚未取得, 免附該學期成績單 但至遲於錄取來臺註冊入學辦理現場驗證時, 需繳驗中學最後三年成績單正本 ( 非英文證件者, 請譯成中文 ; 英文證件免譯 ), 以上資料供本校審查, 否則將視為報名資格不符, 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 3. 自傳 ( 請參考招生簡章規定繳交 ) 4. 讀書計畫 ( 請參考招生簡章規定繳交 ) 5. 各系所規定之審查項目 ( 請參考招生簡章規定繳交 ) 6. 其他有利之審查資料 20 * 申請人之檢附資料均已查證屬實並依序編列頁碼 ; 共計頁 * 若同時符合外國學生及僑生身分資格者, 請擇一身分申請 一旦提出申請後, 不得變更身分 * 錄取生若經僑務委員會或教育部審查不符僑生或港澳學生身分資格者, 本校將取消錄取及入學資料, 不得異議

22 附表四 : 報名資格確認書 請下載列印紙本, 完成填寫簽名後掃描紙本並上傳報名系統 香港或澳門居民報名資格確認書 ( 供 108 學年度適用 ) 本人 ( 請填寫姓名 ) 為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於西元 2019 年赴臺就學 本人確認報名時符合下列各項勾選情況 ( 請就以下問項逐一勾選 ): 一 是否具有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 是 ; 本人具有 ( 請填寫香港或澳門 ) 永久性居民身分證 否 ; 本人無香港或澳門永久性居民身分證 註 1 二 以簡章報名截止日往前推算, 本人符合下列最近連續居留境外之 年限規定 : 註 1: 所稱境外, 指臺灣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至 連續居留 係指每曆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來臺停留時間不得逾 120 日 最近連續居留境外 8 年以上 最近連續居留境外已滿 6 年但未滿 8 年 最近連續居留境外未滿 6 年 三 承上, 最近連續居留境外期間曾否來臺停留逾 120 日? 是 ; 本人另檢附 證明文件 否 四 本人自行審核持有外國護照情形 ( 請據實填寫, 在符合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 2 3 條規定前提下, 以下 2 種身分別均能順利來臺就學, 如誤填或隱匿而影響學校放榜期程或本人來臺就學權益等, 其責任應由本人自行負責 ): 21

23 港澳生 ( 符合以下 4 項任 1 項者均符合 港 澳生 定義 ) 港澳具外國護照之華裔學生 ( 符合以下 3 項任 1 項者均符合 港 澳具外國護照之華裔學生 定義, 來 臺亦比照僑生待遇 ) 是 ; 本人具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 是 ; 本人具有英國護照 否 ; 本人無葡萄牙護照 英國國民 ( 海外 ) 護照或香港 澳門護照以外 之旅行證照 是 ; 本人具有葡萄牙護照, 且首次 取得葡萄牙護照日期為 :1999 年 12 月 19 日 ( 含 ) 前取得 ( 錄取後需檢附 澳門特區政府身份證明局開立之 個 人資料證明書 始得申辦赴臺就學簽 證 ) 是 ; 本人具有 ( 請填寫國家 ) 護照或旅行證照 : 曾經在臺設有戶籍, 同意於錄取分發 後放棄外國護照或旅行證照, 其後之 身分資格應符合 香港澳門關係條 例 第 4 條規定 是 ; 本人具有葡萄牙護照, 且首次 取得葡萄牙護照日期為 :1999 年 12 月 20 日後取得, 且本人未曾在臺設 有戶籍, 符合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 辦法 第 23-1 條最近連續居留港澳 註 2 或海外 6 年以上之規定 是 ; 本人具有 ( 請填寫國家 ) 護照或旅行證照 : 未曾在臺設有戶籍, 符合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 23-1 條最近連註 2 續居留港澳或海外 6 年以上之規定 註 2: 所稱海外, 指大陸地區 香港及澳門以外 之國家或地區 本人確認前述填報之各項資料均屬實, 如有誤報不實致報名資格不符情事, 其責任自負, 絕無異議 立聲明書人 : 香港或澳門永久性居民身分證字號 : 住址 : 22 電話 : 西元年月日

24 請下載列印紙本, 完成填寫簽名後掃描紙本並上傳報名系統 僑生報名資格及學歷確認書 申請人 ( 姓名 ) 為 ( 國別 ), 申請 108 學年度 ( 西元 2019 年 ) 來臺就讀貴校, 有關身分認定均符合貴校招收 僑生及港澳學生來臺就學單獨招生規定 所載之各項目, 同時符合教育部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等相關法規之規定 報考學歷亦符合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或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若經查證不符本項招生之報考資格, 願自動放棄錄取或入學資格, 若入學後始發現者, 勒令退學, 絕無異議 已獲錄取者, 至本簡章所定之申請截止日前應符合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二條及第三條所定連續居留海外期間之資格規定, 如有不符規定者, 願自動放棄錄取或入學資格, 若入學後始發現者, 勒令退學, 絕無異議 此致中國醫藥大學 立切結書人 : 護照號碼 : 住址 : 電話 : 23 西元年月日

25 附錄一 : 教育部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 民國 106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 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國民 教育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僑生, 指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 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 並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回國就學之華裔學生 但就讀大學醫學 牙醫及中醫學系者, 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僑生身分認定, 由僑務主管機關為之 僑生經輔導回國就學後, 在國內停留未滿一年, 因故退學或喪失學籍返回僑居地者, 得重新申請回國就學, 並以一次為限 但僑生經入學學校以學業或操行成績不及格 違反校規情節嚴重或因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 依學生獎懲規定致遭退學或喪失學籍者, 不得重新申請回國就學 僑生回國就學期間, 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 不得任意變更身分 第 3 條 前條第一項所稱海外, 指大陸地區 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24 第 4 條 第 5 條 第 6 條 前條第一項所稱連續居留, 指華裔學生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一百二十日 連續居留海外採計期間之起迄年度非屬完整曆年者, 以各該年度之採計期間內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一百二十日予以認定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 其在國內停留期間不併入海外居留期間計算 : 一 就讀僑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或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之技術訓練專班 二 參加僑務主管機關主辦或其認定屬政府機關舉辦之活動, 或就讀主管機關核准境外招生之華語教育機構開設之華語文研習課程, 其活動或研習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三 交換學生, 其交換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四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來臺實習, 實習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五 回國接受兵役徵召及服役 六 因戰亂 天災或大規模傳染病, 致無法返回僑居地 七 因其他不可歸責於僑生之事由, 致無法返回僑居地, 有證明文件 前條第一項所定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 得以取得僑居地公民權 永久居留權或以其所持中華民國護照已加簽僑居身分認定之 僑生申請回國就學者, 其第二條第一項連續居留海外期間之採計, 以計算至當年度海外招生簡章所定之申請時間截止日為準 但其連續居留年限須計算至申請入學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始符合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者, 不在此限 依前項但書規定之申請者應填具切結書, 始得受理其申請 ; 其經錄取後, 僑務主管機關應就其自報名截止日起至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止之實際居留情形予以審查, 其海外居留期間有未符合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者, 應撤銷其錄取資格 僑生依第九條第一項自行回國申請就學者, 其第二條第一項連續居留海外期間之採計, 以計算至距申請當時最近之回國日為準 ; 依第九條第五項自行在國內入學申請補辦分發手續者, 以計算至距自行入學時最近之回國日為準 僑生得依本辦法申請回國就讀各級學校, 並得申請就讀 自行轉讀或升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定且學校有明確管理機制之學位專班 但不包括各級補習及進修學校 ( 院 ) 空中大學 大專校院所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 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 例假日授課之班別 僑生非以就學事由, 已在臺取得合法居留身分者, 不受前項但書規定之限制 僑生違反第一項但書規定者, 撤銷其學籍, 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 ; 畢業後始發現者, 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 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 第一項但書規定之學校, 應將不得招收僑生之情形載明於招生簡章中 僑生於每年招生期間, 應檢具下列表件, 向我國駐外機構 僑務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或經核准單獨招收僑生之大學, 申請回國就學 : 一 入學申請表 二 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 ( 一 ) 外國學校學歷 : 外國學校最高學歷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 中 英文以外之語文, 應加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 應經駐外機構驗證或由僑務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核驗 但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外國學校學歷, 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 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二 ) 大陸地區學歷 : 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 三 ) 香港或澳門學歷 : 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 四 ) 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三 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 四 志願序 但向單獨招收僑生之大學提出申請者, 免附 五 招生學校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前項第二款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於申請入學國民小學一年級上學期者, 免附 僑生申請就讀國民小學 國民中學 高級中等學校 專科學校者, 除檢具第一項各款表件, 並應檢附經我國公證人認證之在臺監護人同意書 但已成年或經僑務主管機關同意者, 免附 前項在臺監護人, 應具中華民國國籍, 並提出無犯罪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及稅捐機關核發最新年度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資料清單 ; 每人以擔任一位僑生之在臺監護人為限 僑生所繳證明文件有偽

26 25 第 6-1 條第 7 條第 8 條第 9 條第 10 條 造 冒用或變造等情事, 應撤銷錄取資格 ; 已註冊入學者, 撤銷其學籍, 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 ; 畢業後始發現者, 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 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 大學單獨招收僑生入學各年級, 應擬訂招生規定報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訂定僑生招生簡章, 詳列招生學系 修業年限 招生名額 申請資格 甄選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 大學因國際學術合作計畫或其他特殊需求成立僑生專班者, 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駐外機構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受理申請回國就學並核驗身分及各項表件後, 應立即函送僑務主管機關審查 僑務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受理申請回國就學並核驗身分及各項表件後, 應立即函送駐外機構核轉僑務主管機關審查 僑務主管機關審查各種申請表件並加註意見後, 轉送下列機關辦理核定分發 : 一 申請就讀公立國民小學者, 送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二 申請就讀公立國民中學 高級中等學校 專科學校者, 送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但申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科, 以國立華僑高級中等學校 ( 以下簡稱華僑高中 ) 為限 三 申請就讀大學 ( 包括研究所 ) 或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 ( 以下簡稱臺師大僑生先修部 ) 者, 除第五項規定外, 送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辦理 前項第三款所稱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 指各大學為聯合辦理僑生招生及分發等事宜, 所成立之組織 大學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受理申請回國就學者, 於核驗各項表件後, 應立即函送僑務主管機關審查僑生身分 ; 符合僑生身分並經學校審查或甄試合格者, 由學校發給入學許可 前項大學受理及審查僑生入學申請, 對僑務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有疑慮時, 得請僑務主管機關協助查明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於收到僑務主管機關轉送之僑生申請入學表件後, 應依僑生志願 成績及分配各校之名額, 核定分發與其學歷相銜接之學校, 並通知所分發學校及僑務主管機關, 由僑務主管機關轉知僑生 但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於辦理大學 ( 含研究所 ) 招生, 其入學應先轉請申請學校同意者, 經學校審核通過後, 始得由該會辦理核定分發 申請回國就學人數超過預定招生名額之地區, 得舉辦甄試擇優錄取 僑生分發就讀音樂 美術 體育或其他藝能性質之系科, 各校得視實際需要加考術科 ; 其術科成績未達標準者, 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另行分發至其他系科或學校就讀 有下列情形之一, 符合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 自行回國擬就讀國民小學 國民中學 高級中等學校 專科學校者, 得於回國之次日起九十日內, 檢具第六條第一項各款相關證件, 向僑務主管機關申請核轉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分發入學 ; 其外國學校最高學歷證明文件, 應經駐外機構驗證 但申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科, 以華僑高中為限 : 一 在臺已具有合法居留身分 二 持停留期限在六十日以上, 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停留簽證, 經許可入國 持停留期限未滿六十日, 或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停留簽證, 經許可入國者, 得於該簽證停留期限內, 持憑僑務主管機關開具之符合僑生身分資格證明文件, 以擬在臺就學為由, 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其所屬國內各辦事處申請改換為六十日以上且未加註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停留簽證後, 依前項規定申請分發入學 辦理第一項核定分發之機關, 準用第七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時已逾學期上課時間三分之一者, 得依其申請就讀學校, 分發編入適當年級隨班附讀 ; 附讀以一年為限, 經考試及格者, 應承認其學籍 但申請就讀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 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 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 專科學校者, 應分發於下學年度入學 符合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 自行於回國之次日起九十日內在國內入學者, 得至僑務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分發手續, 並以該次回國入學時年級為認定入學之年級 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有案之僑生於國民中學畢業當年, 得申請分發高級中等學校 專科學校五年制就學 但申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科, 以華僑高中為限 依前項規定申請分發者, 不得享有第十條第一項所定之升學考試優待 依第一項及第六項規定申請分發就讀私立學校者, 應先取得擬就讀學校同意函 依第六條或前條規定回國就讀國民中學以上之僑生, 於畢業當年參加下一學程新生入學者, 其優待方式, 依下列規定辦理 ; 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 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 ( 系 科 ) 招生名額 : 一 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 : ( 一 ) 參加免試入學者, 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 二 ) 參加特色招生入學者, 依其採計成績, 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 技術校院四年制 二年制或專科學校二年制 : 二 技術校院四年制 二年制或專科學校二年制 : ( 一 ) 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 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 未達技術校院四年制各學系最低錄取標準者, 得進入臺師大僑生先修部就讀, 錄取標準由臺師大僑生先修部定之 ( 二 ) 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方式入學者, 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三 大學 : ( 一 ) 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 其未達各學系最低錄取標準者, 得進入臺師大僑生先修部就讀, 錄取標準由臺師大僑生先修部定之 ( 二 ) 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方式入學者, 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 第一款第二目 第二款及第三款經加分優待後分數應達錄取標準 第一項所定外加名額, 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 其計算遇小數點時, 採無條件進位法, 取整數計算 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 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 經比序或同分

27 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 增額錄取, 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僑生畢業當年參加第一項所定升學優待, 以一次為限, 並僅適用於畢業當年, 於下次學程考試, 不予優待 第 11 條各級學校依第六條 第九條 前條及第十四條規定實際招收入學之僑生名額,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大學及專科學校二年制 : 以該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為原則 ; 申請招收僑生名額超過該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者, 應提出增量計畫 ( 包括品質控管策略及配套措施 ) 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二 專科學校五年制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 以該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為限 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准招收僑生為主之學校, 或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 其招收僑生之名額, 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大專校院於當學年度核定招生總名額內, 有本國學生未招足之情形者, 得以僑生名額補足 第 12 條僑生於入學前得向原核定分發機關申請改分發, 並以一次為限 ; 原分發大學者, 以改分發臺師大僑生先修部為限 ; 原分發專科學校五年制或高級中等學校者, 以改分發華僑高中為限 學考試不予優待 如確有志趣不合或學習適應困難者, 由原肄業學校儘量協助轉系科 第 13 條僑生就讀臺師大僑生先修部, 修業期滿符合結業資格者, 由臺師大僑生先修部檢具結業生成績名冊 入學申請表 志願序及招生學校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送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核定分發就讀大學 第 14 條在國內大學取得學士以上學位之僑生, 得檢具國內大學畢業證書或報考資格所需證件 歷年成績證明文件 入學申請表 志願序及招生學校所定之其他文件, 於每年招生期間向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申請入學碩士以上學程 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應依其志願轉請申請學校審核通過後, 始得由該會辦理核定分發 已依前項規定分發並註冊入學者, 不得再依前項規定提出同級學程之申請 僑生自行報考研究所入學考試者, 應依國內學生錄取標準辦理 第 15 條僑生於核定分發學校後, 應於開學前向分發學校報到, 其接待事宜, 由僑務主管機關規劃辦理 第 16 條僑生就學應繳之費用, 依下列規定辦理 ; 其他在學期間之費用, 由其自行負擔 : 一 就讀國民小學 國民中學者 : 依就讀學校所定我國學生收費基準辦理 二 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 : 依就讀學校所定我國學生收費基準辦理 但符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免納學費之規定者, 不在此限 三 就讀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者 : 依就讀學校所定我國學生收費基準辦理 但符合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免納學費之規定者, 不在此限 四 就讀專科學校五年制後二年 專科學校二年制 大學者 : 依就讀學校所定我國學生收費基準辦理 僑生住宿, 以住學生宿舍為原則 如分發之學校無學生宿舍或學生宿舍住滿時, 其住宿應由學校及在臺監護人協助解決 第 17 條各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 擬具僑生輔導實施計畫及經費預算分配表, 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各校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應將全年輔導實施經過及經費收支情形, 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 18 條各校應定期舉辦僑生新生入學講習 個別輔導 僑生轉系 ( 科 ) 學業輔 寒暑假期課業輔導 講習或集訓及僑生課外活動 對於國語文或基本學科程度較低僑生, 應由各校分科開班實施課業輔導 大學僑生入學後, 因學習適應不佳, 經學校輔導並徵得僑生同意後, 得於當學年度第二學期註冊前, 向學校辦理休學, 並經由學校申請轉至臺師大僑生先修部實施課業輔導, 輔導期間應繳費用依照臺師大僑生先修部收費規定辦理 ; 輔導期滿後, 回原學校復學, 輔導期間所修課程, 不得列入學校畢業學分或要求抵免 第 19 條清寒僑生助學金及優秀僑生獎學金之核發, 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辦 僑生傷病醫療保險 工讀或學習扶助助 在學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之核發, 由僑務主管機關主辦 第 20 條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僑務主管機關應規劃辦理全國性之僑生輔導 研習及聯誼等活動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需要會同相關機關訪視僑生就讀之學校 第 21 條 僑務主管機關在畢業僑生返回僑居地前, 得施予講習或提供僑居地就業資訊 僑務主管機關及原畢業學校應續 予聯繫輔導返回僑居地之畢業僑生 26 第 22 條第 22-1 條第 23 條第 23 條之 1 僑生畢業 退學或休學期滿, 且未繼續就學者, 中止僑生身分 但大學僑生畢業後經學校核轉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在我國實習者, 最長得延長至畢業後一年, 中止僑生身分 僑生身分經中止者, 於繼續升學 轉學或復學後, 恢復僑生身分 僑生有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經查證屬實者, 學校或相關主管機關應即依規定處理 學校未依前項規定處理者,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得視情形調整招收僑生名額 僑生畢業 退學或休學期滿, 且未繼續就學者, 中止僑生身分 但大學校院僑生畢業後經學校核轉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在我國實習者, 最長得延長至畢業後一年, 中止僑生身分 僑生身分經中止者, 於繼續升學 轉學或復學後, 恢復僑生身分 具外國國籍, 兼具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 未曾在臺設有戶籍, 且最近連續居留香港 澳門或海外六年以上之華裔學生申請入學大學, 於相關法律修正施行前, 其就學及輔導得準用本辦法規定 但就讀大學醫學 牙醫或中醫學系者, 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第 24 條 ( 刪除 )

28 第 24 條之 1 第 25 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 第九條至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規定, 適用於一百零三學年度以後入學之學生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自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27

29 附錄二 : 教育部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 民國 106 年 07 月 07 日 修正 ) 第 1 條第 2 條第 3 條第 4 條第 5 條 本辦法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九條及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香港或澳門 ( 以下簡稱港澳 ) 居民, 取得港澳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且最近連續居留境外六年以上者, 得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 但申請就讀大學醫學 牙醫及中醫學系者, 其最近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前條所稱境外, 指臺灣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港澳居民連續居留境外期間, 其每曆年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 一 在臺灣地區接受兵役徵召服役 二 交換學生, 其交換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三 參加臺灣地區大專校院附設華語文教學機構之研習課程, 其研習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四 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 流產後未滿二個月 五 罹患疾病而強制其出境有生命危險之虞 六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 直系血親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二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 七 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八 就讀僑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或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之技術訓練專班, 其訓練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九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來臺實習, 實習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十 因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 符合前項各款情形之一, 具相關證明文件者, 其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 不併入境外居留期間計算 連續居留境外採計期間之起迄年度非屬完整曆年者, 以各該年度之採計期間內, 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予以認定 港澳居民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者, 其第二條所定連續居留境外期間之採計, 以計算至當年度港澳學生招生簡章所定之申請時間截止日為準 但其連續居留年限須計算至申請入學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始符合前二條規定者, 不在此限 依前項但書規定之申請者應填具切結書, 始得受理其申請, 其經錄取後,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就其自申請時間截止日起至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止之實際居留情形予以審查, 其境外居留期間有未符合前二條規定者, 應撤銷其錄取資格 港澳居民依第六條第一項自行來臺灣地區申請分發入學者, 其第二條所定連續居留境外期間之採計, 以計算至距申請當時最近之來臺灣地區之日為準 ; 依第六條第五項自行在臺灣地區入學申請補辦分發手續者, 以計算至距自行入學時最近之來臺灣地區之日為準 港澳居民得依本辦法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各級學校, 並得申請就讀 自行轉讀或升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定且學校有明確管理機制之學位專班 但不包括各級補習及進修學校 ( 院 ) 空中大學 大專校院所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 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 例假日授課之班別 經依本辦法來臺灣地區就學之港澳居民, 非以就學事由, 已在臺灣地區取得合法居留身分者, 不受前項但書 規定之限制 港澳學生違反第一項但書規定者, 撤銷其學籍, 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 ; 畢業後始發現者, 應由學校撤 銷其畢業資格, 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 28 第 6 條 第一項但書規定之學校, 應將不得招收港澳學生之情形載明於招生簡章中 港澳居民符合第二條 第三條規定, 在臺灣地區已達就學年齡, 並具有臺灣地區合法居留身分者, 得於來臺之次日起九十日內, 依下列規定申請分發入學 : 一 就讀國民小學 國民中學者, 向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 二 就讀高級中等學校 專科學校或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者, 向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 但申請就讀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科者, 以國立華僑高級中等學校 ( 以下簡稱華僑高中 ) 為限 前項申請, 應檢具下列表件 : 一 入學申請表 二 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 ( 一 ) 香港或澳門學歷 : 香港及澳門學校最高學歷及成績單, 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 二 ) 大陸地區學歷 : 大陸地區學校最高學歷及成績單, 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 三 ) 外國學校學歷 : 外國學校最高學歷證件及成績單, 應經駐外館處驗證 ; 其為中文或英文以外之語文作成時, 應同時提出其中文或英文譯本請求驗證, 或驗證其原文文件後, 再由國內公證人辦理譯文認

30 29 第 7 條 第 8 條 第 9 條 證 但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外國學校學歷, 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 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四 ) 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三 港澳護照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四 在境外連續居留之原始證明文件 五 志願序 六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之影印本或最近六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七 招生學校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八 申請就讀私立學校者, 應先取具擬就讀學校同意函 前項第二款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於申請入學國民小學一年級上學期者, 免附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時已逾學校學期上課時間三分之一者, 得依其申請就讀學校, 分發編入適當年級隨班附讀 ; 附讀以一年為限, 經學校認定其成績及格者, 應承認其學籍 但申請就讀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 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 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 專科學校或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者, 應俟下學年度再申請分發入學 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申請而自行於來臺之次日起九十日內入學者, 得至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補辦分發手續, 並以該次來臺灣地區入學時年級為認定入學之年級 依第一項申請分發來臺就學者, 於畢業後欲繼續升學, 應依臺灣地區學生各有關招生入學規定辦理 檢附經我國公證人認證之在臺監護人同意書 但已成年或經僑務主管機關同意者, 免附 前項在臺監護人, 應具中華民國國籍, 並提出無犯罪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及稅捐機關核發最新年度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資料清單 ; 每人以擔任一位僑生之在臺監護人為限 僑生所繳證明文件有偽造 冒用或變造等情事, 應撤銷錄取資格 ; 已註冊入學者, 撤銷其學籍, 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 ; 畢業後始發現者, 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 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 港澳居民符合第二條 第三條規定者, 於每年招生期間, 得依下列規定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大學以上學校或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 ( 以下簡稱臺師大僑生先修部 ): 一 向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 ( 以下簡稱海外聯招會 ) 或其指定機構申請分發入學 二 向經核准自行招收港澳學生之大學申請入學 前項申請, 應檢具下列表件 : 一 入學申請表 二 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 ( 一 ) 香港或澳門學歷 : 香港及澳門學校最高學歷及成績單, 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 二 ) 大陸地區學歷 : 大陸地區學校最高學歷及成績單, 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 三 ) 外國學校學歷 : 外國學校最高學歷及成績單 ( 中 英文以外之語文, 應加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 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但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外國學校學歷, 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 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四 ) 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 五 ) 以同等學力申請入學大學者, 應依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 三 港澳護照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四 在境外連續居留之原始證明文件 五 志願序 但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者, 免附 六 招生簡章中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第一項所稱海外聯招會, 指各大學為聯合辦理港澳學生招生及分發等事宜, 所成立之組織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海外聯招會及大學依前條及第一項規定辦理港澳居民入學資格認定, 必要時, 得委任或委託學校或有關機關 ( 構 ) 辦理 經依前條申請分發入學或補辦分發手續者, 不得再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入學 經依前條及第一項規定在臺灣地區就學, 因故自願退學, 且在臺灣地區居留未滿一年者, 得重新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 並以一次為限 大學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自行招收港澳學生入學各年級, 應擬訂招生規定, 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訂定港澳學生招生簡章, 詳列招生學系 修業年限 招生名額 申請資格 甄選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 大學因國際學術合作計畫或其他特殊需求成立港澳學生專班者, 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 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大學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受理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者, 應檢具下列資料送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港澳身分 : 一 招生簡章 二 入學申請表 三 申請人港澳護照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四 在境外連續居留之原始證明文件 五 有第四條第一項但書之情形者, 應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填具切結書 六 各大學自行招收港澳學生申請名冊 前項經認定符合港澳學生身分並達學校錄取標準者, 由學校發給入學許可 海外聯招會或其指定機構受理港澳居民入學臺師大僑生先修部或大學以上學校之申請表件後, 由海外聯招會彙整依其志願 成績及分配各校之名額核定分發, 並通知所分發學校及申請人 但入學研究所者, 應先通過申請學校之審核, 再核定分發 港澳居民分發就讀音樂 美術 體育或其他藝能性質之所 系 科者, 各校得視實際需要加考術科 ; 其術科成績未達標準者, 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海外聯招會另行分發至其他所 系 科或學校就學

31 第 10 條第 11 條第 12 條第 13 條第 14 條第 15 條第 16 條 港澳居民經依前條規定分發入學者, 於入學前得向原核定分發機關申請改分發至臺師大僑生先修部或華僑高中, 並以一次為限 港澳居民經分發在臺灣地區就學者, 參加轉學考試不予優待 ; 其確有志趣不合或學習適應困難者, 由學校協助轉所 系 科 港澳居民經入學學校以操行不及格或因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致遭退學者, 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入學, 亦不得轉學進入其他學校就讀 港澳學生就讀臺師大僑生先修部, 修業期滿符合結業資格者, 由臺師大僑生先修部檢具結業生成績名冊 入學申請表 志願序及招生學校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送海外聯招會核定分發就讀大學 在臺灣地區大學取得學士以上學位之港澳學生, 得檢具臺灣地區之大學畢業證書或報考資格所需證件 歷年成績證明文件 入學申請表 志願序及招生學校所定之其他文件, 於每年招生期間向海外聯招會申請分發碩士以上學程 海外聯招會依其志願轉請申請學校審核通過後, 再核定分發, 核定分發以一次為限 自行報考碩士以上學程者, 應依臺灣地區學生錄取標準辦理 已依前項規定分發並註冊入學者, 不得再依前項規定提出同級學程之申請各級學校依第六條 第七條 第十一條及前條規定錄取港澳學生採外加名額方式 ; 其外加之名額, 併入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比率計算 但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 不在此限 港澳居民所繳證明文件有偽造 變造或冒用等情事, 應撤銷錄取資格 ; 已註冊入學者, 撤銷其學籍, 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 ; 畢業後始發現者, 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 並追繳或註銷其學歷證件 依本辦法來臺灣地區就學之港澳學生輔導事項, 準用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 港澳學生就讀學校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 將已註冊入學新生及未報到註冊入學者分別列冊, 通報內政部移民署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港澳學生畢業 休學 退學 自行轉讀或變更 喪失學生身分者, 其就讀學校應即通報 前項學生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已屆役齡男子, 自十九歲之年一月一日起, 應依兵役法相關法規辦理 第 17 條第 18 條第 19 條第 20 條 第一項之大專校院, 應於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之僑生資料管理系統, 登錄港澳學生入學及學籍異動資料, 並辦理第一項規定之通報 港澳學生畢業 退學或休學期滿, 且未繼續就學者, 中止在臺灣地區之港澳學生身分 但大學畢業後經學校核轉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在臺灣地區實習者, 其港澳學生身分, 最長得延長至畢業後一年 港澳學生身分經中止者, 於繼續升學 轉學或復學後, 回復其港澳學生身分 港澳學生有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經查證屬實者, 學校或相關主管機關應即依規定處理 學校未依前項規定處理者,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形調整其相關招生名額 港澳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者, 其子女得準用外國僑民子女相關規定, 進入外國僑民學校及其附設幼兒園就讀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30

32 附錄三 :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 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修正 ) 第一章總則 第 1 條 第 2 條 為規範及促進與香港及澳門之經貿 文化及其他關係, 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除本條例有明文規定者外, 不適用之 附件檔案本條例所稱香港, 指原由英國治理之香港島 九龍半島 新界及其附屬部分 本條例所稱澳門, 指原由葡萄牙 31 第 3 條第 4 條第 5 條第二章行政第 6 條第 7 條第 8 條第 9 條第 10 條第 11 條第 12 條第 13 條第 14 條第 14-1 條 本條例所稱臺灣地區及臺灣地區人民,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 本條例所稱香港居民, 指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 且未持有英國國民 ( 海外 ) 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者 本條例所稱澳門居民, 指具有澳門永久居留資格, 且未持有澳門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 前二項香港或澳門居民, 如於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及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 取得華僑身分者及其符合中華民國國籍取得要件之配偶及子女, 在本條例施行前之既有權益, 應予以維護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第一節交流機構行政院得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民間團體, 處理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往來有關事務 主管機關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前項機構或民間團體之會務報告 第一項受託民間團體之組織與監督, 以法律定之 依前條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受託之民間團體, 非經主管機關授權, 不得與香港或澳門政府或其授權之民間團體訂定任何形式之協議 行政院得許可香港或澳門政府或其授權之民間團體在臺灣地區設立機構並派駐代表, 處理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之交流事務 前項機構之人員, 須為香港或澳門居民 在香港或澳門製作之文書, 行政院得授權第六條所規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驗證 前項文書之實質內容有爭議時, 由有關機關或法院認定 第二節入出境管理臺灣地區人民進入香港或澳門, 依一般之出境規定辦理 ; 其經由香港或澳門進入大陸地區者, 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之規定 香港或澳門居民, 經許可得進入臺灣地區 前項許可辦法, 由內政部擬訂, 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香港或澳門居民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 ; 其辦法由內政部擬訂, 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每年核准居留或定居, 必要時得酌定配額 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 準用就業服務法第五章至第七章有關外國人聘僱 管理及處罰之規定 第四條第三項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 得予特別規定 ; 其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擬訂, 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或澳門居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 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 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 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 : 一 未經許可入境 二 經許可入境, 已逾停留 居留期限, 或經撤銷 廢止停留 居留 定居許可 內政部移民署於知悉前項香港或澳門居民涉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 於強制出境十日前, 應通知司法機關 該等香港或澳門居民除經依法羈押 拘提 管收或限制出境者外, 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或限令出境 內政部移民署於強制香港或澳門居民出境前, 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 強制已取得居留或定居許可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出境前, 並應召開審查會 但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不經審查會審查, 逕行強制出境 : 一 以書面聲明放棄陳述意見或自願出境 二 依其他法律規定限令出境 三 有危害國家利益 公共安全 公共秩序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且情況急迫應即時處分 第一項所定強制出境之處理方式 程序 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內政部定之 第三項審查會由內政部遴聘有關機關代表 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共同組成, 其中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且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條第一項受強制出境處分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境, 內政部移民署得暫予收容, 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 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 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 一 無相關旅行證件, 不能依規定執行 二 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 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境之虞 三 於境外遭通緝 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 內政部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 應於期間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 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 續予收容之期間, 自暫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 最長不得逾四十五日 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 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內政部移民署認有延長收容之必要者, 應於期間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 向法院聲請裁定延長收容 延長收容之期間, 自續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 最長不得逾四十日 受收容人有得不暫予收容之情形 收容原因消滅, 或無收容之必要, 內政部移民署得依職權, 視其情形分別為廢止暫予收容處分 停止收容, 或為

33 32 收容替代處分後, 釋放受收容人 如於法院裁定准予續予收容或延長收容後, 內政部移民署停止收容時, 應即時通知原裁定法院 受收容人涉及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 內政部移民署於知悉後執行強制出境十日前, 應通知司法機關 ; 如經司法機關認為有羈押或限制出境之必要, 而移由其處理者, 不得執行強制出境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 已經收容之香港或澳門居民, 其於修正施行時收容期間未逾十五日者, 內政部移民署應告知其得提出收容異議, 十五日期間屆滿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 應於期間屆滿前附具理由, 向法院聲請續予收容 ; 已逾十五日至六十日或逾六十日者, 內政部移民署如認有續予收容或延長收容之必要, 並應附具理由, 於修正施行當日, 向法院聲請續予收容或延長收容 同一事件之收容期間應合併計算, 且最長不得逾一百日 ;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後收容之期間合併計算, 最長不得逾一百日 受收容人之收容替代處分 得不暫予收容之事由 異議程序 法定障礙事由 暫予收容處分 收容替代處分與強制出境處分之作成方式 廢 ( 停 ) 止收容之程序 再暫予收容之規定 遠距審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準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 第三項 第三十八條之一至第三十八條之三 第三十八條之六 第三十八條之七第二項 第三十八條之八第一項及第三十八條之九規定辦理 有關收容處理方式 程序 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內政部定之 前條及前九項規定, 於本條例施行前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或澳門居民, 適用之 第 14-2 條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 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 經依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處罰後, 得向內政部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 ; 其申請定居者, 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 應扣除一年 第 15 條臺灣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負擔強制出境及收容管理之費用 : 一 使香港或澳門居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者 二 非法僱用香港或澳門居民工作者 前項費用, 有數人應負擔者, 應負連帶責任 第一項費用, 由強制出境機關檢具單據及計算書, 通知應負擔人限期繳納 ; 逾期未繳納者, 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 16 條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 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 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擔任軍職及組織政黨 第四條第三項之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 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一年, 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擔任軍職及組織政黨 第 17 條駐香港或澳門機構在當地聘僱之人員, 受聘僱達相當期間者, 其入境 居留 就業之規定, 均比照臺灣地區人民辦理 ; 其父母 配偶 未成年子女與配偶之父母隨同申請來臺時, 亦同 前項機構 聘僱人員及聘僱期間之認定辦法, 由主管機關擬訂, 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第 18 條對於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 得提供必要之援助 第三節文教交流第 19 條香港或澳門居民來臺灣地區就學, 其辦法由教育部擬訂, 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第 20 條香港或澳門學歷之檢覈及採認辦法, 由教育部擬訂, 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前項學歷, 於英國及葡萄牙分別結束其治理前取得者, 按本條例施行前之有關規定辦理 第 21 條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其考試辦法準用外國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條例之規定 第 22 條香港或澳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之檢覈及承認, 準用外國政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證書認可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 23 條香港或澳門出版品 電影片 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經許可者, 得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 製作 播映 ; 其辦法由行政院新聞局擬訂, 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第四節交通運輸第 24 條中華民國船舶得依法令規定航行至香港或澳門 但有危害台灣地區之安全 公共秩序或利益之虞者, 交通部或有關機關得予以必要之限制或禁止 香港或澳門船舶得依法令規定航行至台灣地區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交通部或有關機關得予以必要之限制或禁止 : 一 有危害台灣地區之安全 公共秩序或利益之虞 二 香港或澳門對中華民國船舶採取不利措施 三 經查明船舶為非經中華民國政府准許航行於台港或台澳之大陸地區航運公司所有 香港或澳門船舶入出臺灣地區港口及在港口停泊期間應予規範之相關事宜, 得由交通部或有關機關另定之, 不受商港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限制 第 24 條之 1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 第九條至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規定, 適用於一百零三學年度以後入學之學生 第 25 條外國船舶得依法令規定航行於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間 但交通部於必要時得依航業法有關規定予以限制或禁止運送客貨 第 26 條在中華民國 香港或澳門登記之民用航空器, 經交通部許可, 得於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間飛航 但基於情勢變更, 有危及臺灣地區安全之虞或其他重大原因, 交通部得予以必要之限制或禁止 在香港或澳門登記之民用航空器違反法令規定進入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進入之區域, 執行空防任務機關得警告驅離 強制降落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34 33 第 27 條在外國登記之民用航空器, 得依交換航權並參照國際公約於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間飛航 前項民用航空器違反法令規定進入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進入之區域, 執行空防任務機關得警告驅離 強制降落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節經貿交流第 28 條臺灣地區人民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 其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 免納所得稅 臺灣地區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 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但其在香港或澳門已繳納之稅額, 得併同其國外所得依所得來源國稅法已繳納之所得稅額, 自其全部應納稅額中扣抵 前項扣抵之數額, 不得超過因加計其香港或澳門所得及其國外所得, 而依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第 29 條香港或澳門居民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者, 應就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 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香港或澳門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者, 應就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比照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 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第 29-1 條臺灣地區海運 空運事業在香港或澳門取得之運輸收入或所得, 及香港或澳門海運 空運事業在臺灣地區取得之運輸收入或所得, 得於互惠原則下, 相互減免應納之營業稅及所得稅 前項減免稅捐之範圍 方法 適用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財政部依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協議事項擬訂, 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 30 條臺灣地區人民 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在香港或澳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 應向經濟部或有關機關申請許可或備查 ; 其辦法由經濟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 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第 31 條香港或澳門居民 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之投資, 準用外國人投資及結匯相關規定 ; 第四條第三項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之投資, 準用華僑回國投資及結匯相關規定 第 32 條臺灣地區金融保險機構, 經許可者, 得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 ; 其辦法由財政部擬訂, 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第 33 條香港或澳門發行幣券在臺灣地區之管理, 得於其維持十足發行準備及自由兌換之條件下, 準用管理外匯條例之有關規定 香港或澳門幣券不符合前項條件, 或有其他重大情事, 足認對於臺灣地區之金融穩定或其他金融政策有重大影響之虞者, 得由中央銀行會同財政部限制或禁止其進出臺灣地區及在臺灣地區買賣 兌換及其他交易行為 但於進入臺灣地區時自動向海關申報者, 准予攜出 第 34 條香港或澳門資金之進出臺灣地區, 於維持金融市場或外匯市場穩定之必要時, 得訂定辦法管理 限制或禁止之 ; 其辦法由中央銀行會同其他有關機關擬訂, 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第 35 條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貿易, 得以直接方式為之 但因情勢變更致影響臺灣地區重大利益時, 得由經濟部會同有關機關予以必要之限制 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或澳門物品, 以進口論 ; 其檢驗 檢疫 管理 關稅等稅捐之徵收及處理等, 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輸往香港或澳門之物品, 以出口論 ; 依輸出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 36 條香港或澳門居民或法人之著作, 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在臺灣地區得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 : 一 於臺灣地區首次發行, 或於臺灣地區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臺灣地區發行者 但以香港或澳門對臺灣地區人民或法人之著作, 在相同情形下, 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 協定 協議或香港 澳門之法令或慣例, 臺灣地區人民或法人之著作得在香港或澳門享有著作權者 第 37 條香港或澳門居民 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申請專利 商標或其他工業財產權之註冊或相關程序時,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予受理 : 一 香港或澳門與臺灣地區共同參加保護專利 商標或其他工業財產權之國際條約或協定 二 香港或澳門與臺灣地區簽訂雙邊相互保護專利 商標或其他工業財產權之協議或由團體 機構互訂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護專利 商標或其他工業財產權之協議 三 香港或澳門對臺灣地區人民 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申請專利 商標或其他工業財產權之註冊或相關程序予以受理時 香港或澳門對臺灣地區人民 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之專利 商標或其他工業財產權之註冊申請承認優先權時, 香港或澳門居民 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於香港或澳門為首次申請之翌日起十二個月內向經濟部申請者, 得主張優先權 前項所定期間, 於新式樣專利案或商標註冊案為六個月 第三章民事第 38 條民事事件, 涉及香港或澳門者, 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未規定者, 適用與民事法律關係最重要牽連關係地法律 第 39 條未經許可之香港或澳門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 不得在臺灣地區為法律行為 第 40 條未經許可之香港或澳門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以其名義在臺灣地區與他人為法律行為者, 其行為人就該法律行為, 應與該香港或澳門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 負連帶責任 第 41 條香港或澳門之公司, 在臺灣地區營業, 準用公司法有關外國公司之規定 第 41-1 條大陸地區人民 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於香港或澳門投資之公司, 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三條所定情形者, 得適用同條例關於在臺投資及稅捐之相關規定 第 42 條在香港或澳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 其效力 管轄及得為強制執行之要件,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及強制執行法第四條之一之規定 在香港或澳門作成之民事仲裁判斷, 其效力 聲請法院承認及停止執行, 準用商務仲裁條例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之規定

35 34 第四章刑事第 43 條在香港或澳門或在其船艦 航空器內, 犯下列之罪者, 適用刑法之規定 : 一 刑法第五條各款所列之罪二 臺灣地區公務員犯刑法第六條各款所列之罪者 三 臺灣地區人民或對於臺灣地區人民,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 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但依香港或澳門之法律不罰者, 不在此限香港或澳門居民在外國地區犯刑法第五條各款所列之罪者 ; 或對於臺灣地區人民犯前項第一款 第二款以外之罪, 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且非該外國地區法律所不罰者, 亦同 第 44 條同一行為在香港或澳門已經裁判確定者, 仍得依法處斷 但在香港或澳門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 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第 45 條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 犯內亂罪 外患罪,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 而於申請時據實申報者, 免予追訴 處罰 ; 其進入臺灣地區參加中央機關核准舉辦之會議或活動, 經主管機關專案許可免予申報者, 亦同 第 46 條香港或澳門居民及經許可或認許之法人, 其權利在臺灣地區受侵害者, 享有告訴或自訴之權利 未經許可或認許之香港或澳門法人, 就前項權利之享有, 以臺灣地區法人在香港或澳門享有同等權利者為限 依臺灣地區法律關於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得為告訴或自訴之規定, 於香港或澳門之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準用之 第五章罰則第 47 條使香港或澳門居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47-1 條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停留或居留者, 由內政部移民署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第 48 條中華民國船舶之所有人 營運人或船長 駕駛人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為限制或禁止之命令者, 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處該船舶一定期間停航, 或註銷 撤銷其有關證照, 及停止或撤銷該船長或駕駛人之執業證照或資格 香港或澳門船舶之所有人 營運人或船長 駕駛人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為限制或禁止之命令者, 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外國船舶違反第二十五條所為限制或禁止之命令者,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定期禁止在中華民國各港口裝卸客貨或入出港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船舶為漁船者, 其罰鍰金額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第 49 條在中華民國登記之民用航空器所有人 使用人或機長 駕駛員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許可或所為限制或禁止之命令者, 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處該民用航空器一定期間停航, 或註銷 撤銷其有關證書, 及停止或撤銷該機長或駕駛員之執業證書 在香港或澳門登記之民用航空器所有人 使用人或機長 駕駛員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許可或所為限制或禁止之命令者, 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第 50 條違反第三十條許可規定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者,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命其於一定期限內停止投資或技術合作 ; 逾期不停止者, 得連續處罰 第 51 條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者, 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命其於一定期限內停止設立行為 ; 逾期不停止者, 得連續處罰 第 52 條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為之限制或禁止進出臺灣地區之命令者, 其未經申報之幣券由海關沒入 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為之限制或禁止在臺灣地區買賣 兌換或其他交易行為之命令者, 其幣券及價金沒入之 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或機構違反者, 並得由中央銀行按其情節輕重, 停止其一定期間經營全部或一部外匯之業務 第二節入出境管理第 53 條違反依第三十四條所定辦法發布之限制或禁止命令者, 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違反者, 並得由中央銀行按其情節輕重, 停止其一定期間經營全部或一部外匯之業務 第 54 條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 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出版品 電影片 錄影節目或廣播電視節目 不問屬於何人所有, 沒入之 第 55 條本條例所定罰鍰, 由各有關機關處罰 ; 經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者, 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附則第 56 條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司法之相互協助, 得依互惠原則處理 第 57 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直接通信 通航或通商前, 得視香港或澳門為第三地第 58 條香港或澳門居民, 就入境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應經許可事項, 於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許可者, 本條例施行後, 除該許可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發生變更或其他依法應撤銷者外, 許可機關不得撤銷其許可或變更許可內容 第 59 條各有關機關及第六條所規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 依本條例規定受理申請許可 核發證照時, 得收取審查費 證照費 ; 其收費標準由各有關機關定之第 60 條本條例施行後, 香港或澳門情況發生變化, 致本條例之施行有危害臺灣地區安全之虞時, 行政院得報請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四項之規定, 停止本條例一部或全部之適用, 並應即將其決定附具理由於十日內送請立法院追認, 如立法院二分之一不同意或不為審議時, 該決定立即失效 恢復一部或全部適用時, 亦同 本條例停止適用之部分, 如未另定法律規範, 與香港或澳門之關係, 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

36 第 61 條 第 62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 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定之 但行政院得分別情形定其一部或全部之施行日期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 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35

37 附錄四 :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 民國 102 年 07 月 10 日修正 ) 第 1 條 第 2 條 本辦法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檢覈, 指香港或澳門各級各類學校畢業證 ( 明 ) 書 學位證 ( 明 ) 書 高級文憑或肄業證 ( 明 ) 書之 審查 ; 所稱採認, 指經審查後就香港或澳門學歷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之認定 第 3 條香港或澳門中等以下學校及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學校學歷之檢覈, 由受理機關或學校自行審查屬實者予以採認 前項認可名冊由教育部公告之 第 4 條香港或澳門專科以上學校學歷之檢覈, 應備具下列文件 : 一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學歷證件 ( 外文應附中譯本 ) 二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歷年成績證明 ( 外文應附中譯本 ) 三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入出境日期紀錄 四 其他相關文件 第 5 條香港或澳門學歷經檢覈, 其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者, 始予認定其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第 6 條香港或澳門專科以上學校製發之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檢覈及採認 : 一 經函授或遠距教學方式取得者 二 持語文或職業訓練所獲之能力證 ( 明 ) 書者 三 修畢博士班課程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而未獲得博士學位, 申請採認為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者 四 持名 ( 榮 ) 譽博士學位者 五 修習課程非屬正規學制者 六 在香港或澳門以外地區設立之分校就讀者 第 7 條受理機關或學校辦理香港或澳門學歷之採認發生困難時, 得函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 必要時並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行甄試 甄試合格者, 始予採認 前項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專科以上學校為教育部, 中等以下學校為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第 8 條在臺灣地區立案之香港或澳門私立學校學歷依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辦理 第 9 條香港或澳門中等以下學校學歷之檢覈及採認, 除本辦法之規定外, 得由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補充規定 第 10 條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但有本條例第六十二條但書情形時, 分別自本條例一部或全部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36

38 附錄五 : 中國醫藥大學招收僑生及港澳生來臺就學單獨招生規定 ( 共 14 條 ) 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13 日教育部臺教高 ( 四 ) 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 37 第 1 條本校為自行招收僑生及香港 澳門學生 ( 以下簡稱港澳生 ) 入學, 特依據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六條之一及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八條之規定, 訂定 中國醫藥大學招收僑生及港澳生來臺就學單獨招生規定 ( 以下簡稱本規定 ) 第 2 條本校招生委員會秉公平 公正 公開之原則辦理招收僑生及港澳生來臺就學單獨招生事宜, 負責審議招生名額及招生簡章, 並議決錄取標準與其他試務相關事項 招生委員會依本校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之規定組成 第 3 條本校辦理自行招收僑生及港澳生入學各年級, 應擬訂公開招生規定, 報經教育部核定後, 訂定招生簡章, 詳列招生系 所 ( 學程 ) 修業年限 招生名額 報名資格 甄選方式 考試日期 報名手續 評分標準 錄取方式 同分參酌比序 成績複查 報到程序 遞補規定 招生紛爭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 其中對於涉及考生權益之相關事項, 應明確敘明, 必要時應以黑體字特別標註或舉例詳予說明, 以提醒考生注意並避免誤解 招生簡章最遲應於受理報名前二十日公告 招生方式為招生考試項目得採面試 書面審查方式進行 本校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始辦理單獨招收僑生及港澳生, 將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或八月一日後辦理放榜 本校若於二月二十八前放榜, 公告之錄取名單將於放榜後一週內通知海外聯招會, 海外聯招會將不再就單招已錄取之僑生進行分發 經海外聯招分發在案之僑生或港澳生, 不得再參加八月一日後放榜之單招, 本校也不受理該類僑生或港澳生報名 本校若於八月一日後放榜, 將至海外聯招會網頁查詢僑生榜單公告, 以避免重複錄取同一學生 本校若於八月一日後放榜, 將二月二十八日前辦理但未招足之名額或海外聯招會未分發完之名額, 回流至單獨招生管道使用 第 4 條本校實際招收入學之僑生及港澳生名額, 以該學年度核定日間學制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為限 但本校與國外大學合作並經教育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 不在此限 如有本國學生未招足之情形, 得以僑生及港澳生名額補足 第 5 條本規定所稱僑生, 係指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 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 並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回國就學之華裔學生 本規定所稱港澳生, 指香港或澳門居民, 具有港澳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且最近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六年以上, 並符合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條規定者, 得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 前二項所稱海外, 指大陸地區 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擬就讀本校醫學 牙醫或中醫學系者, 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第一項僑生連續居留海外之認定, 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辦理 ; 第二項港澳生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之認定, 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辦理 僑生身分認定, 由僑務主管機關為之 ; 港澳生身分認定, 由教育部為之 僑生及港澳生經輔導來臺就學後, 在國內停留未滿一年, 因故退學或喪失學籍返回僑居地者, 得重新申請來臺就學, 並以一次為限 但僑生及港澳生經入學學校以學業或操行成績不及格 違反校規情節嚴重或因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 依學生獎懲規定致遭退學或喪失學籍者, 不得重新申請來臺就學 本規定招生對象不包含緬甸 泰北地區未立案華文中學畢業僑生 第 6 條僑生及港澳生報名資格如下 : 一 具高中畢業資格者, 得申請入學本校學士班, 惟不含已在臺就讀高級中等學校 國內大學一年級肄業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結業之僑生 ; 具學士學位者, 得申請入學本校碩士班 ; 具碩士學位者, 得申請入學本校博士班 二 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之規定者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 其所持學歷須另符合教育部相關學歷採認辦法之規範 第 7 條符合前條報考資格者, 應於規定期間檢具下列表件, 逕向本校提出申請 : 一 入學申請表 二 符合報考資格規定之身分證明文件 : 如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 港澳護照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在港澳或海外連續居留之原始證明文件等 三 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 ( 一 ) 具僑生申請資格者, 其所持學歷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 二 ) 具港澳生申請資格者, 其所持學歷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七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四 各招生學系規定之其他文件 五 申請費 : 依入學年度招生簡章規定 考生所繳證明文件有偽造 冒用或變造等情事者, 撤銷其錄取資格 ; 已註冊入學者, 撤銷其學籍, 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 ; 畢業後始發現者, 撤銷其畢業資格, 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 第 8 條本校辦理僑生及港澳生單獨招生入學, 於核驗各項表件後, 須先經僑務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僑生身分或經教育部認定符合港澳生身分, 並經系 所 ( 學程 ) 審查或甄試合格, 達招生委員會錄取標準且未經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錄取者, 始得由本校發給入學許可 錄取原則如下 :

39 第 9 條第 10 條第 11 條第 12 條第 13 條第 14 條 招生委員會應於放榜前決定最低錄取標準, 考生成績在此標準以上且於招生名額內之考生, 列為正取生, 其餘得列為備取生 考生成績達錄取標準之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 得檢具理由, 經校級招生委員會核定後, 不足額錄取, 並不得列備取生 正取生報到後, 遇缺額得於招生簡章規定期限前, 以備取生遞補到原核定招生名額數, 其遞補期限不得逾本校入學年度當學期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 本校招生須增額錄取者, 應由招生委員會開會決定, 並將會議紀錄連同有關證明文件,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屬同分致須增額錄取者, 應於註冊後報教育部備查 二 屬校內行政疏失致須增額錄取者, 應另檢附招生檢討報告, 報教育部核定後始得辦理 錄取名單應提招生委員會確認後正式公告 僑生及港澳生不得依本規定申請就讀本校所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 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 例假日授課之班別 僑生及港澳生申請就讀 自行轉讀或升讀本校與國外大學合作並經教育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 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僑生及港澳生畢業 退學或休學期滿, 且未繼續就學者, 中止其身分 但畢業後經本校核轉教育部核准在我國實習者, 最長得延長至畢業後一年, 中止其身分 僑生及港澳生以操行 學業成績不及格或因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致遭退學者, 不得再依本規定申請入學, 亦不得轉學進入其他學校就讀 如有違反此規定, 經查證屬實者, 撤銷其入學資格或開除學籍 僑生及港澳生保留入學資格 轉學 轉系 休學 退學 修業年限 畢業條件及應修學分數等學籍相關規定與學業 生活輔導考核等事項, 悉依本校學則及有關法令辦理 本校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 將已註冊入學新生及未報到註冊入學者分別列冊, 通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內政部移民署 僑務主管機關及教育部 僑生及港澳生畢業 休學 退學 自行轉讀或變更 喪失學生身分者, 本校應即通報 前項學生在臺設有戶籍者, 並應即通知學生戶籍所在地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 已屆役齡男子, 自十九歲之年一月一日起, 應依兵役法相關法規辦理 考生如對招生試務認有不當並損及個人權益, 按招生簡章規定循正常程序仍無法解決者, 應於放榜之日起二十日內, 檢附有關文件及證明, 以書面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 招生委員會得因應考生之申訴成立申訴處理小組調查辦理 申訴以一次為限, 申訴處理結果由招生委員會於三十日內正式函復申訴人 本校辦理試務工作時, 對於面試 書面審查 核計成績 放榜 報到等事宜, 均應妥慎處理 參與人員對於試務工作負有保密義務, 如具利害關係者應主動迴避, 利害關係者之迴避原則依照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 第四十七條辦理 採口試方式, 其過程應以錄音 錄影或詳細文字紀錄 文字紀錄應於招生委員會決定錄取名單前完成 對評分成績特優或特低者, 應於評分表件中註明理由 所有應試評分資料須妥予保存一年 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 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為止 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本校學則暨相關規定辦理 本規定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校長核准, 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38

40 中國醫藥大學 China Medical University No.91 Hsueh-Shih Road, Taichung, Taiwan 40402, R.O.C 39 Office of Admissions TEL: EXT.1122/ F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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