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結婚機會或介紹婚姻對象之行為 第 4 條入出國者, 應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 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 ) 查驗 ; 未經查驗者, 不得入出國 入出國及移民署於查驗時, 得以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 蒐集及利用入出國者之入出國紀錄 前二項查驗時, 受查驗者應備文件 查驗程序 資料蒐集與利用應遵行事項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告結婚機會或介紹婚姻對象之行為 第 4 條入出國者, 應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 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 ) 查驗 ; 未經查驗者, 不得入出國 入出國及移民署於查驗時, 得以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 蒐集及利用入出國者之入出國紀錄 前二項查驗時, 受查驗者應備文件 查驗程序 資料蒐集與利用應遵行事項"

Transcription

1 名 稱 : 入出國及移民法 修正日期 :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一章總則 第 1 條 為統籌入出國管理, 確保國家安全 保障人權 ; 規範移民事務, 落實移民 輔導, 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第 3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 國民 : 指具有中華民國 ( 以下簡稱我國 ) 國籍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二 機場 港口 : 指經行政院核定之入出國機場 港口 三 臺灣地區 : 指臺灣 澎湖 金門 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四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 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現在或原在臺灣地區居住之國民, 且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五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 指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及取得 回復我國國籍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六 過境 : 指經由我國機場 港口進入其他國家 地區, 所作之短暫停留 七 停留 : 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未逾六個月 八 居留 : 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超過六個月 九 永久居留 : 指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無限期居住 十 定居 : 指在臺灣地區居住並設立戶籍 十一 跨國 ( 境 ) 人口販運 : 指以買賣或質押人口 性剝削 勞力剝削或摘取器官等為目的, 而以強暴 脅迫 恐嚇 監控 藥劑 催眠術 詐術 不當債務約束或其他強制方法, 組織 招募 運送 轉運 藏匿 媒介 收容外國人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大陸地區人民 香港或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或使之隱蔽之行為 十二 移民業務機構 : 指依本法許可代辦移民業務之公司 十三 跨國 ( 境 ) 婚姻媒合 : 指就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與外國人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大陸地區人民 香港或澳門居民間之居間報

2 告結婚機會或介紹婚姻對象之行為 第 4 條入出國者, 應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 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 ) 查驗 ; 未經查驗者, 不得入出國 入出國及移民署於查驗時, 得以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 蒐集及利用入出國者之入出國紀錄 前二項查驗時, 受查驗者應備文件 查驗程序 資料蒐集與利用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章國民入出國 第 5 條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 不須申請許可 但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 應先經其服務機關核准, 始得出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 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許可 第一項但書所定人員之範圍 核准條件 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分別由國家安全局 內政部 國防部 法務部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定之 第 6 條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 : 一 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但經宣告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緩刑者, 不在此限 二 通緝中 三 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限制出國 四 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 五 涉及內亂罪 外患罪重大嫌疑 六 涉及重大經濟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嫌疑 七 役男或尚未完成兵役義務者 但依法令得准其出國者, 不在此限 八 護照 航員證 船員服務手冊或入國許可證件係不法取得 偽造 變造或冒用 九 護照 航員證 船員服務手冊或入國許可證件未依第四條規定查驗 十 依其他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 受保護管束人經指揮執行之少年法院法官或檢察署檢察官核准出國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同意其出國 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禁止出國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於查驗發現時應通知管轄司法警察機關處理, 入國時查獲亦同 ; 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禁止出國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於查驗發現時應立即逮捕, 移送司法機關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禁止出國之情形, 由司法 軍法機關通知入出國及移民署 ; 第十款情形, 由各權責機關通知入出國及移民署

3 司法 軍法機關 法務部調查局或內政部警政署因偵辦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案件, 情況急迫, 得通知入出國及移民署禁止出國, 禁止出國之期間自通知時起算, 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除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八款規定禁止出國者, 無須通知當事人外, 依第一款 第三款規定禁止出國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經各權責機關通知後, 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 ; 依第十款規定限制或禁止出國者, 由各權責機關通知當事人 ; 依第七款 第九款 第十款及前項規定禁止出國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於查驗時, 當場以書面敘明理由交付當事人, 並禁止其出國 第 7 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應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國 : 一 參加暴力或恐怖組織或其活動 二 涉及內亂罪 外患罪重大嫌疑 三 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 四 護照或入國許可證件係不法取得 偽造 變造或冒用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兼具有外國國籍, 有前項各款或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得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國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及前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重大經濟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之認定標準, 由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第三章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 居留及定居 第 8 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者, 其停留期間為三個月 ; 必要時得延期一次, 並自入國之翌日起, 併計六個月為限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提出證明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酌予再延長其停留期間及次數 : 一 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 流產後二個月未滿 二 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 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 三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 直系血親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二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 四 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五 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 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 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 第三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 自事由發生之日起不得逾二個月 ; 第四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 不得逾一個月 ; 第五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 依事實需要核給 前二項停留期間屆滿, 除依規定許可居留或定居者外, 應即出國

4 第 9 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 一 有直系血親 配偶 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其親屬關係因收養發生者, 被收養者年齡應在十二歲以下, 且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 並以二人為限 二 現任僑選立法委員 三 歸化取得我國國籍 四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 年齡在二十歲以上 五 持我國護照入國, 在臺灣地區合法連續停留七年以上, 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 六 在臺灣地區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 七 曾在臺灣地區居留之第十二款僑生畢業後, 返回僑居地服務滿二年 八 對國家 社會有特殊貢獻, 或為臺灣地區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 九 具有特殊技術或專長,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延聘回國 十 前款以外, 經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大專校院任用或聘僱 十一 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工作 十二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回國就學之僑生 十三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回國接受職業技術訓練之學員生 十四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回國從事研究實習之碩士 博士研究生 十五 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 前項第一款 第二款 第四款至第十一款規定, 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得隨同申請 ; 未隨同本人申請者, 得於本人入國居留許可後定居許可前申請之 本人居留許可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撤銷或廢止時, 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居留許可併同撤銷或廢止之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居留經許可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發給臺灣地區居留證, 其有效期間自入國之翌日起算, 最長不得逾三年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居留期限屆滿前, 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 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期 依前項規定申請延期經許可者, 其臺灣地區居留證之有效期間, 應自原居留屆滿之翌日起延期, 最長不得逾三年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居留期間內, 居留原因消失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廢止其居留許可 但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居留之直系血親 配偶 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死亡者, 不在此限, 並得申請延期, 其申請延期, 以一次為限, 最長不得逾三年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居留期間, 變更居留地址或服務處所時, 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5 主管機關得衡酌國家利益, 依不同國家或地區擬訂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之配額, 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但有未成年子女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或結婚滿四年, 其配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不受配額限制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入國, 逾期停留未逾十日, 其居留申請案依前項規定定有配額限制者, 依規定核配時間每次延後一年許可 但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第 10 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 一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之申請人及其隨同申請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經依前條規定許可居留者, 在臺灣地區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 仍具備原居留條件 但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八款規定許可居留者, 不受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之限制 二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 未滿二十歲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申請定居, 其親屬關係因結婚發生者, 應存續三年以上 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已生產子女者, 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 規定如下 : 一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規定申請者, 為連續居住一年, 或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 或居留滿五年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 二 依前條第一項第十款或第十一款規定申請者, 為連續居住三年, 或居留滿五年且每年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 或居留滿七年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前項居留期間出國, 係經政府機關派遣或核准, 附有證明文件者, 不視為居住期間中斷, 亦不予計入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居留期間依親對象死亡或與依親對象離婚, 其有未成年子女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且得行使或負擔該子女之權利義務, 並已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者, 仍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定居, 不受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仍具備原居留條件之限制 申請定居, 除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情形外, 應於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後二年內申請之 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得隨同申請, 或於其定居許可後申請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定居者, 應於三十日內向預定申報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 逾期未辦理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廢止其定居許可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 居留或定居之申請程序 應備文件 核發證件種類 效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11 條

6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得不予許可 : 一 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 二 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三 未經許可而入國 四 冒用身分或以不法取得 偽造 變造之證件申請 五 曾經協助他人非法入出國或身分證件提供他人持以非法入出國 六 有事實足認其係通謀而為虛偽之結婚 七 親屬關係因收養而發生, 被收養者入國後與收養者無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之事實 八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健康檢查項目不合格 但申請人未滿二十歲, 不在此限 九 曾經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十 曾經逾期停留 十一 經合法通知, 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面談 十二 無正當理由規避 妨礙或拒絕接受第七十條之查察 十三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公告者 經許可居留後, 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形之一, 或發現申請當時所提供之資料係虛偽不實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 經許可定居後, 有第一項第四款或第六款情形之一, 或發現申請當時所提供之資料係虛偽不實者, 得撤銷或廢止其定居許可 ; 已辦妥戶籍登記者, 戶政機關並得撤銷或註銷其戶籍登記 依前二項規定撤銷或廢止居留 定居許可者, 應自得撤銷或廢止之情形發生後五年內, 或知有得撤銷或廢止之情形後二年內為之 但有第一項第四款或第六款規定情形者, 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款之不予許可期間, 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一年, 並不得逾三年 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 於大陸地區人民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時, 準用之 第 12 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持憑外國護照或無國籍旅行證件入國者, 除合於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者外, 應持憑外國護照或無國籍旅行證件出國, 不得申請居留或定居 第 13 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期間,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廢止其停留許可 : 一 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二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於刑之執行完畢 假釋 赦免或緩刑

7 第 14 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 居留 定居之許可經撤銷或廢止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應限令其出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應於接到前項限令出國通知後十日內出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居留 定居之許可經撤銷或廢止, 入出國及移民署為限令出國處分前, 得召開審查會, 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前項審查會之組成 審查要件 程序等事宜, 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15 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未經許可入國, 或經許可入國已逾停留 居留或限令出國之期限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其出國, 並得限制再入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 且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 經依第八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處罰後, 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 ; 其申請定居, 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 應扣除一年 第一項受強制出國者於出國前, 非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國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 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 出國後, 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廢止其入國許可, 並註銷其入國許可證件 前三項規定, 於本法施行前入國者, 亦適用之 第一項所定強制出國之處理方式 程序 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強制出國, 準用第三十六條第三項 第四項及第三十八條之六規定 ; 第三項之暫予收容及其後之續予收容 延長收容, 準用第三十八條至第三十九條規定 第 16 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因僑居地區之特殊狀況, 必須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者, 由主管機關就特定國家 地區訂定居留或定居辦法, 報請行政院核定, 不受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之限制 本法施行前已入國之泰國 緬甸或印尼地區無國籍人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未能強制其出國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應許可其居留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入國之無國籍人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係經教育部或僑務委員會核准自泰國 緬甸地區回國就學或接受技術訓練, 未能強制其出國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應許可其居留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入國之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 未能強制其出國, 且經蒙藏委員會認定其身分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應許可其居留 前三項所定經許可居留之無國籍人民在國內取得國籍者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在臺灣地區連續居住三年, 或居留滿五年且每年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 或居留滿七年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 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8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前項所定居留期間出國, 係經政府機關派遣或核准, 附有證明文件者, 不視為居住期間中斷, 亦不予計入在臺灣地區居住期 間 第 17 條十四歲以上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或居留, 應隨身攜帶護照 臺灣地區居留證 入國許可證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 得於執行公務時, 要求出示前項證件 其相關要件與程序, 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第四章外國人入出國 第 18 條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 : 一 未帶護照或拒不繳驗 二 持用不法取得 偽造 變造之護照或簽證 三 冒用護照或持用冒領之護照 四 護照失效 應經簽證而未簽證或簽證失效 五 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 六 攜帶違禁物 七 在我國或外國有犯罪紀錄 八 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 精神疾病或其他疾病 九 有事實足認其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 但依親及已有擔保之情形, 不在此限 十 持停留簽證而無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票 船票, 或未辦妥次一目的地之入國簽證 十一 曾經被拒絕入國 限令出國或驅逐出國 十二 曾經逾期停留 居留或非法工作 十三 有危害我國利益 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 十四 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 十五 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外國政府以前項各款以外之理由, 禁止我國國民進入該國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經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外交部後, 得以同一理由, 禁止該國國民入國 第一項第十二款之禁止入國期間, 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一年, 並不得逾三年 第 19 條搭乘航空器 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之外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機 船長 運輸業者 執行救護任務機關或施救之機 船長之申請, 得許可其臨時入國 :

9 一 轉乘航空器 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 二 疾病 避難或其他特殊事故 三 意外迫降 緊急入港 遇難或災變 四 其他正當理由 前項所定臨時入國之申請程序 應備文件 核發證件 停留期間 地區 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20 條航空器 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搭載之乘客, 因過境必須在我國過夜住宿者, 得由機 船長或運輸業者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許可 前項乘客不得擅離過夜住宿之處所 ; 其過夜住宿之申請程序 應備文件 住宿地點 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21 條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 : 一 經司法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二 經財稅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外國人因其他案件在依法查證中, 經有關機關請求限制出國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禁止其出國 禁止出國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應以書面敘明理由, 通知當事人 前三項禁止出國之規定, 於大陸地區人民 香港或澳門居民準用之 第五章外國人停留 居留及永久居留 第 22 條外國人持有效簽證或適用以免簽證方式入國之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 經入出國及移民署查驗許可入國後, 取得停留 居留許可 依前項規定取得居留許可者, 應於入國後十五日內, 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 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 自許可之翌日起算, 最長不得逾三年 第 23 條持停留期限在六十日以上, 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之外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 經許可者, 發給外僑居留證 : 一 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 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 但該核准居留之外國籍配偶係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者, 不得申請 二 未滿二十歲之外國人, 其直系尊親屬為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獲

10 准居留之我國國民, 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 其親屬關係因收養而發生者, 被收養者應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 三 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工作 四 在我國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投資人或外國法人投資人之代表人 五 經依公司法認許之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 六 基於外交考量, 經外交部專案核准在我國改換居留簽證 外國人持居留簽證入國後, 因居留原因變更, 而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變更居留原因 但有前項第一款但書規定者, 不得申請 依前項規定申請變更居留原因, 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者, 應重新發給外僑居留證, 並核定其居留效期 第 24 條外國人依前條規定申請居留或變更居留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得不予許可 : 一 有危害我國利益 公共安全 公共秩序之虞 二 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三 曾有犯罪紀錄或曾遭拒絕入國 限令出國或驅逐出國 四 曾非法入國 五 冒用身分或以不法取得 偽造 變造之證件申請 六 曾經協助他人非法入出國或提供身分證件予他人持以非法入出國 七 有事實足認其係通謀而為虛偽之結婚或收養 八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健康檢查項目不合格 九 所持護照失效或其外國人身分不為我國承認或接受 十 曾經逾期停留 逾期居留 十一 曾經在我國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十二 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 十三 經合法通知, 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面談 十四 無正當理由規避 妨礙或拒絕接受第七十條之查察 十五 曾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其戶籍未辦妥遷出登記, 或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男子或役齡男子 十六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公告者 外國政府以前項各款以外之理由, 不予許可我國國民在該國居留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經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外交部後, 得以同一理由, 不予許可該國國民在我國居留 第一項第十款及第十一款之不予許可期間, 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一年, 並不得逾三年

11 第 25 條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 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或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其外國籍之配偶 子女在我國合法居留十年以上, 其中有五年每年居留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並符合下列要件者, 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 但以就學或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之原因許可居留者及以其為依親對象許可居留者, 在我國居留 ( 住 ) 之期間, 不予計入 : 一 二十歲以上 二 品行端正 三 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 足以自立 四 符合我國國家利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前, 外國人曾在我國合法居住二十年以上, 其中有十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並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要件者, 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雖不具第一項要件, 亦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 : 一 對我國有特殊貢獻 二 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 三 在文化 藝術 科技 體育 產業等各專業領域, 參加國際公認之比賽 競技 評鑑得有首獎者 外國人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我國投資移民, 經審核許可且實行投資者, 同意其永久居留 外國人兼具有我國國籍者, 不得申請永久居留 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外僑永久居留, 經合法通知, 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面談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得不予許可 經許可永久居留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發給外僑永久居留證 主管機關得衡酌國家利益, 依不同國家或地區擬訂外國人每年申請在我國居留或永久居留之配額, 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但因投資 受聘僱工作 就學或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而依親居留者, 不在此限 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永久居留者, 應於居留及居住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之 第 26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三十日內, 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 經許可者, 發給外僑居留證 : 一 喪失我國國籍, 尚未取得外國國籍 二 喪失原國籍, 尚未取得我國國籍 三 在我國出生之外國人, 出生時其父或母持有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四 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改換居留簽證

12 第 27 條下列外國人得在我國居留, 免申請外僑居留證 : 一 駐我國之外交人員及其眷屬 隨從人員 二 駐我國之外國機構 國際機構執行公務者及其眷屬 隨從人員 三 其他經外交部專案核發禮遇簽證者 前項人員, 得由外交部列冊知會入出國及移民署 第 28 條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 入國停留 居留或永久居留, 應隨身攜帶護照 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 得於執行公務時, 要求出示前項證件 其相關要件與程序, 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第 29 條 外國人在我國停留 居留期間, 不得從事與許可停留 居留原因不符之活 動或工作 但合法居留者, 其請願及合法集會遊行, 不在此限 第 30 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在國家發生特殊狀況時, 為維護公共秩序或重大利益, 得 對外國人依相關法令限制其住居所 活動或課以應行遵守之事項 第 31 條外國人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 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 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期 依前項規定申請居留延期經許可者, 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應自原居留屆滿之翌日起延期, 最長不得逾三年 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 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 經依第八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處罰後, 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 ; 其申請永久居留者, 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 應扣除一年 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 居留原因消失者, 廢止其居留許可, 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得准予繼續居留 : 一 因依親對象死亡 二 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 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 經法院核發保護令 三 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 四 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 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五 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 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

13 六 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 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外國人於居留期間, 變更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時, 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一項 第三項及前項所定居留情形, 並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第 32 條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 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 : 一 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 二 持用不法取得 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三 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但因過失犯罪者, 不在此限 四 回復我國國籍 五 取得我國國籍 六 兼具我國國籍, 以國民身分入出國 居留或定居 七 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 八 受驅逐出國 第 33 條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撤銷或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 並註銷其外僑永久居留證 : 一 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 二 持用不法取得 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三 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但因過失犯罪者, 不在此限 四 永久居留期間, 每年居住未達一百八十三日 但因出國就學 就醫或其他特殊原因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同意者, 不在此限 五 回復我國國籍 六 取得我國國籍 七 兼具我國國籍 八 受驅逐出國 第 34 條外國人在我國居留期間內, 有出國後再入國之必要者, 應於出國前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重入國許可 但已獲得永久居留許可者, 得憑外僑永久居留證再入國, 不須申請重入國許可 第 35 條外國人停留 居留及永久居留之申請程序 應備文件 資格條件 核發證件種類 效期 投資標的 資金管理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14 第六章驅逐出國及收容 第 36 條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強制驅逐出國 : 一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未經查驗入國 二 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未經許可臨時入國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 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國, 逾限令出國期限仍未出國, 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 : 一 入國後, 發現有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禁止入國情形之一 二 違反依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應備文件 證件 停留期間 地區之管理規定 三 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 擅離過夜住宿之處所 四 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 從事與許可停留 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五 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署依第三十條所定限制住居所 活動或課以應行遵守之事項 六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於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 未申請停留 居留延期 但有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情形者, 不在此限 七 有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情形, 居留原因消失, 經廢止居留許可, 並註銷外僑居留證 八 有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 經撤銷或廢止居留許可, 並註銷外僑居留證 九 有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 經撤銷或廢止永久居留許可, 並註銷外僑永久居留證 入出國及移民署於知悉前二項外國人涉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 於強制驅逐出國十日前, 應通知司法機關 該等外國人除經依法羈押 拘提 管收或限制出國者外, 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出國 入出國及移民署依規定強制驅逐外國人出國前, 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強制驅逐已取得居留或永久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出國前, 並應召開審查會 但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不經審查會審查, 逕行強制驅逐出國 : 一 以書面聲明放棄陳述意見或自願出國 二 經法院於裁判時併宣告驅逐出境確定 三 依其他法律規定應限令出國 四 有危害我國利益 公共安全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且情況急迫應即時處分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強制驅逐出國之處理方式 程序 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項審查會由主管機關遴聘有關機關代表 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共同組成, 其中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且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之

15 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 37 條入出國及移民署對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涉有第十五條第一項或外國人涉有前條第一項 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為調查之需, 得請求有關機關 團體協助或提供必要之資料 被請求之機關 團體非有正當理由, 不得拒絕 監獄 技能訓練所 戒治所 少年輔育院及矯正學校, 對於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 於執行完畢或其他理由釋放者, 應通知入出國及移民署 第 38 條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 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 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 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 一 無相關旅行證件, 不能依規定執行 二 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 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三 受外國政府通緝 入出國及移民署經依前項規定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後, 認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 而以不暫予收容為宜, 得命其覓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慈善團體 非政府組織或其本國駐華使領館 辦事處或授權機構之人員具保或指定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 並遵守下列事項之一部或全部等收容替代處分, 以保全強制驅逐出國之執行 : 一 定期至入出國及移民署指定之專勤隊報告生活動態 二 限制居住於指定處所 三 定期於指定處所接受訪視 四 提供可隨時聯繫之聯絡方式 電話, 於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聯繫時, 應立即回覆 依前項規定得不暫予收容之外國人, 如違反收容替代處分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沒入其依前項規定繳納之保證金 第 38-1 條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不暫予收容 : 一 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 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 二 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 流產未滿二個月 三 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四 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 五 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六 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入出國及移民署經依前項規定不暫予收容, 或依第三十八條之七第一項廢止暫予收容處分或停止收容後, 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收容替代處分, 並

16 得通報相關立案社福機構提供社會福利 醫療資源以及處所 第 38-2 條受收容人或其配偶 直系親屬 法定代理人 兄弟姊妹, 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 得於受收容人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內, 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 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 ; 其以言詞提出者, 應由入出國及移民署作成書面紀錄 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受收容異議後, 應依職權進行審查, 其認異議有理由者, 得撤銷或廢止原暫予收容處分 ; 其認異議無理由者, 應於受理異議時起二十四小時內, 將受收容人連同收容異議書或異議紀錄 入出國及移民署意見書及相關卷宗資料移送法院 但法院認得依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為遠距審理者, 於法院收受卷宗資料時, 視為入出國及移民署已將受收容人移送法院 第一項之人向法院或其他機關提出收容異議, 法院或其他機關應即時轉送入出國及移民署, 並應以該署收受之時, 作為前項受理收容異議之起算時點 對於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 應依收容異議程序救濟, 不適用其他撤銷訴訟或確認訴訟之相關救濟規定 暫予收容處分自收容異議經法院裁定釋放受收容人時起, 失其效力 第 38-3 條前條第二項所定二十四小時,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其經過期間不予計入 但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 : 一 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 二 在途移送時間 三 因受收容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 事實上不能詢問 四 依前條第一項提出異議之人不同意於夜間製作收容異議紀錄 五 受收容人表示已委任代理人, 因等候其代理人到場致未予製作收容異議紀錄 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四小時 其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因等候經通知陪同在場之人到場, 致未予製作前條第一項之收容異議紀錄, 亦同 六 受收容人須由通譯傳譯, 因等候其通譯到場致未予製作前條第一項之收容異議紀錄 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六小時 七 因刑事案件經司法機關提訊之期間 前項情形, 入出國及移民署應於移送法院之意見書中釋明 入出國及移民署未依第一項規定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者, 應即廢止暫予收容處分, 並釋放受收容人 第 38-4 條 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 入出國及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 應於期間 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 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

17 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 因受收容人所持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或失效, 尚未能換發 補發或延期, 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認有繼續收容之必要者, 應於期間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 向法院聲請裁定延長收容 續予收容之期間, 自暫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 最長不得逾四十五日 ; 延長收容之期間, 自續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 最長不得逾四十日 第 38-5 條受收容人涉及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於知悉後執行強制驅逐出國十日前, 應通知司法機關 ; 除經司法機關認有羈押或限制出國之必要, 而移由司法機關處理者外, 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執行強制驅逐受收容人出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 有修正施行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之外國人, 涉及刑事案件, 經司法機關責付而收容, 並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 其於修正施行前收容於第三十九條收容處所之日數, 仍適用修正施行前折抵刑期或罰金數額之規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 一百年十二月九日施行前, 外國人涉嫌犯罪, 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於修正施行後尚未執行完畢者, 其於修正施行前收容於第三十九條收容處所之日數, 仍適用修正施行前折抵之規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 已經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容之外國人, 其於修正施行時收容期間未逾十五日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告知其得依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提出收容異議, 十五日期間屆滿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 應於期間屆滿前附具理由, 向法院聲請續予收容 前項受收容人之收容期間, 於修正施行時已逾十五日至六十日或逾六十日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如認有續予收容或延長收容之必要, 應附具理由, 於修正施行當日, 向法院聲請續予收容或延長收容 前二項受收容人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後收容之期間合併計算, 最長不得逾一百日 第 38-6 條入出國及移民署為暫予收容處分 收容替代處分及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時, 應以受處分人理解之語文作成書面通知, 附記處分理由及不服處分提起救濟之方法 期間 受理機關等相關規定 ; 並應聯繫當事人原籍國駐華使領館 授權機構或通知其在臺指定之親友, 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第 38-7 條入出國及移民署作成暫予收容處分, 或法院裁定准予續予收容或延長收容後, 因收容原因消滅 無收容之必要或有得不予收容情形, 入出國及移民署得依職權, 廢止暫予收容處分或停止收容後, 釋放受收容人 依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不暫予收容之外國人或前項規定廢止暫予收容處

18 分或停止收容之受收容人, 違反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之收容替代處分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 法院裁定准予續予收容或延長收容後, 受收容人經強制驅逐出國或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即時通知原裁定法院 第 38-8 條外國人依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不暫予收容或前條第一項廢止暫予收容處分或停止收容後, 有下列情形之一, 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再暫予收容, 並得於期間屆滿前, 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 : 一 違反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之收容替代處分 二 廢止暫予收容處分或停止收容之原因消滅 前項外國人再次收容之期間, 應與其曾以同一事件收容之期間合併計算, 且最長不得逾一百日 第 38-9 條法院審理收容異議 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裁定事件時, 得以遠距審理方式為之 入出國及移民署移送受收容人至法院及前項遠距審理之方式 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第 39 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對外國人之收容管理, 應設置或指定適當處所為之 ; 其收 容程序 管理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 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章跨國 ( 境 ) 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 第 40 條 有關跨國 ( 境 ) 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 適用本章之規定, 本章未規 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41 條為有效防制跨國 ( 境 ) 人口販運, 各檢察機關應指派檢察官, 負責指揮偵辦跨國 ( 境 ) 人口販運案件 ; 各治安機關應指定防制跨國 ( 境 ) 人口販運單位, 負責統籌規劃查緝跨國 ( 境 ) 人口販運犯罪之相關勤 業務及辨識被害人等事項 各檢察及治安機關, 應定期辦理負責查緝跨國 ( 境 ) 人口販運及辨識被害人之專業訓練 各檢察及治安機關應確保跨國 ( 境 ) 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姓名與其可供辨識之資訊, 不被公開揭露

19 第 42 條對於跨國 ( 境 ) 人口販運被害人, 主管機關應提供下列協助 : 一 提供必須之生理 心理醫療及安置之協助 二 適當之安置處所 三 語文及法律諮詢 四 提供被害人人身安全保護 五 受害人為兒童或少年, 其案件於警訊 偵查 審判期間, 指派社工人員在場, 並得陳述意見 六 其他方面之協助 第 43 條檢察官偵查中或法院審理時到場作證, 陳述自己見聞之犯罪事證, 並依法接受對質及詰問之跨國 ( 境 ) 人口販運被害人, 經檢察官或法官認定其作證有助於案件之偵查或審理者, 得依證人保護法相關規定進行保護措施, 不受該法第二條限制 前項之跨國 ( 境 ) 人口販運被害人, 其因被販運而觸犯其他刑罰或行政罰規定者, 得減輕或免除其責任 第 44 條依證人保護法給予保護之跨國 ( 境 ) 人口販運被害人, 主管機關得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 核發效期六個月以下之臨時停留許可, 必要時得延長之 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對前項跨國 ( 境 ) 人口販運被害人, 得核發聘僱許可, 不受就業服務法之限制 主管機關應於第一項跨國 ( 境 ) 人口販運被害人案件結束後, 儘速將其安全送返其原籍國 ( 地 ) 第 45 條主管機關應在跨國 ( 境 ) 人口販運議題之宣導 偵查 救援及遣返等方面結合相關業務主管機關與民間團體, 並與致力於杜絕人口販運之國家及國際非政府組織合作 第 46 條 有關跨國 ( 境 ) 人口販運防制 查緝及被害人保護之具體措施 實施方式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由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擬訂, 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八章機 船長及運輸業者之責任 第 47 條

20 航空器 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 其機 船長或運輸業者, 對入出國及移民署相關人員依據本法及相關法令執行職務時, 應予協助 前項機 船長或運輸業者, 不得以其航空器 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搭載未具入國許可證件之乘客 但為外交部同意抵達我國時申請簽證或免簽證適用國家國民, 不在此限 第 48 條航空器 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入出機場 港口前, 其機 船長或運輸業者, 應於起飛 ( 航 ) 前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通報預定入出國時間及機 船員 乘客之名冊或其他有關事項 乘客之名冊, 必要時, 應區分為入 出國及過境 第 49 條前條機 船長或運輸業者, 對無護照 航員證或船員服務手冊及因故被他國遣返 拒絕入國或偷渡等不法事項之機 船員 乘客, 亦應通報入出國及移民署 航空器 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離開我國時, 其機 船長或運輸業者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通報臨時入國停留之機 船員 乘客之名冊 第 50 條航空器 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搭載之乘客 機 船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機 船長或運輸業者, 應負責安排當日或最近班次運輸工具, 將機 船員 乘客遣送出國 : 一 第七條或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 禁止入國 二 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臨時入國 三 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過夜住宿 四 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未具入國許可證件 前項各款所列之人員待遣送出國期間, 由入出國及移民署指定照護處所, 或負責照護 除第一款情形外, 運輸業者並應負擔相關費用 第九章移民輔導及移民業務管理 第 51 條政府對於移民應予保護 照顧 協助 規劃 輔導 主管機關得協調其他政府機關 ( 構 ) 或民間團體, 對移民提供諮詢及講習 語言 技能訓練等服務 第 52 條 政府對於計劃移居發生戰亂 瘟疫或排斥我國國民之國家或地區者, 得勸 阻之

21 第 53 條 集體移民, 得由民間團體辦理, 或由主管機關了解 協調 輔導, 以國際 經濟合作投資 獎勵海外投資 農業技術合作或其他方式辦理 第 54 條 主管機關得協調有關機關, 依據移民之實際需要及當地法令, 協助設立僑 民學校或鼓勵本國銀行設立海外分支機構 第 55 條經營移民業務者, 以公司組織為限, 應先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設立許可, 並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後, 再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領取註冊登記證, 始得營業 但依律師法第四十七條之七規定者, 得不以公司為限, 其他條件準用我國移民業務機構公司之規定 外國移民業務機構在我國設立分公司, 應先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設立許可, 並依公司法辦理認許後, 再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領取註冊登記證, 始得營業 前二項之移民業務機構變更註冊登記事項, 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十五日內, 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許可或備查, 並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一個月內, 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換發註冊登記證 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得代其所仲介之外國人辦理居留業務 第 56 條移民業務機構得經營下列各款移民業務 : 一 代辦居留 定居 永久居留或歸化業務 二 代辦非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業務 三 與投資移民有關之移民基金諮詢 仲介業務, 並以保護移民者權益所必須者為限 四 其他與移民有關之諮詢業務 移民業務機構辦理前項第三款所定國外移民基金諮詢 仲介業務, 應逐案申請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 ; 其屬證券交易法所定有價證券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應會商證券主管機關同意後許可之 經營第一項第三款之業務者, 不得收受投資移民基金相關款項 移民業務機構對第一項各款業務之廣告, 其內容應經入出國及移民署指定之移民團體審閱確認, 並賦予審閱確認字號, 始得散布 播送或刊登 但國外移民基金諮詢 仲介之廣告, 得逐案送移民公會團體審閱確認, 再轉報入出國及移民署核定後, 始得為之 ; 其屬證券交易法所定有價證券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應會商證券主管機關同意後核定之 廣告物 出版品 廣播 電視 電子訊號 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不得散布 播送或刊登未賦予審閱確認字號或核定字號之移民業務廣告

22 移民業務機構應每年陳報營業狀況, 並保存相關資料五年, 對於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檢查, 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 移民業務機構受託辦理第一項各款業務時, 應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契約, 相關收費數額表由入出國及移民署參考市場價格擬定後公告之 第 57 條移民業務機構申請設立許可, 應具備下列要件 : 一 一定金額以上之實收資本額 二 置有符合規定資格及數額之專任專業人員 三 在金融機構提存一定金額之保證金 四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應具備之要件 移民業務機構申請設立許可之程序 應備文件 實收資本額 負責人資格 專業人員資格 數額 訓練 測驗 輔導管理 保證金數額 廢止許可 註冊登記證之核發 換發 註銷 繳回 申請許可辦理移民基金案之應備文件 移民業務廣告審閱確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58 條跨國 ( 境 ) 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 跨國 ( 境 ) 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 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 出版品 廣播 電視 電子訊號 電腦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 散布 播送或刊登跨國 ( 境 ) 婚姻媒合廣告 第 59 條財團法人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從事跨國 ( 境 ) 婚姻媒合者, 應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 並定期陳報媒合業務狀況 前項法人應保存媒合業務資料五年, 對於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檢查, 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許可之申請要件 程序 審核期限 撤銷與廢止許可 業務檢查 督導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60 條從事跨國 ( 境 ) 婚姻媒合者, 對於受媒合雙方當事人所提供之個人資料, 應善盡查證及保密之義務, 並於經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後, 完整且對等提供對方 前項所稱書面, 應以受媒合當事人居住國之官方語言作成 第 61 條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前合法設立且營業項目有婚姻媒合業登記之公司或商號,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屆滿一年之日起, 不得再從事跨國 ( 境 ) 婚姻媒合

23 第 62 條任何人不得以國籍 種族 膚色 階級 出生地等因素, 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 因前項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者, 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 得依其受侵害情況, 向主管機關申訴 前項申訴之要件 程序及審議小組之組成等事項, 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章面談及查察 第 63 條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為辦理入出國查驗, 調查受理之申請案件, 並查察非法入出國 逾期停留 居留, 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及強制驅逐出國案件, 得行使本章所定之職權 前項職權行使之對象, 包含大陸地區人民 香港或澳門居民 第 64 條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 有事實足認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暫時將其留置於勤務處所, 進行調查 : 一 所持護照或其他入出國證件顯係無效 偽造或變造 二 拒絕接受查驗或嚴重妨礙查驗秩序 三 有第七十三條或第七十四條所定行為之虞 四 符合本法所定得禁止入出國之情形 五 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留置 六 其他依法得暫時留置 依前項規定對當事人實施之暫時留置, 應於目的達成或已無必要時, 立即停止 實施暫時留置時間, 對國民不得逾二小時, 對外國人 大陸地區人民 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逾六小時 第一項所定暫時留置之實施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65 條入出國及移民署受理下列申請案件時, 得於受理申請當時或擇期與申請人面談 必要時, 得委由有關機關 ( 構 ) 辦理 : 一 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申請停留 居留或永久居留 二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大陸地區人民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 居留或定居 前項接受面談之申請人未滿十四歲者, 應與其法定代理人同時面談 第一項所定面談之實施方式 作業程序 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24 第 66 條入出國及移民署為調查當事人違反本法之事實及證據, 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至指定處所接受詢問 通知書應記載詢問目的 時間 地點 負責詢問之人員姓名 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依前項規定受通知之人, 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到場 第一項所定詢問, 準用依前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之規定 第 67 條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執行查察職務時, 得進入相關之營業處所 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 並得對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 一 有事實足認其係逾期停留 居留或得強制出國 二 有相當理由足認有第七十三條或第七十四條所定行為, 或有該行為之虞 三 有事實足認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四 有相當理由足認係非法入出國 五 有相當理由足認使他人非法入出國 依前項規定進入營業處所實施查證, 應於其營業時間內為之 第一項所定營業處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 對於依前項規定實施之查證, 無正當理由, 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所定營業處所之範圍, 由主管機關定之, 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 68 條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依前條規定查證身分, 得採行下列必要措施 : 一 攔停人 車 船或其他交通工具 二 詢問姓名 出生年月日 國籍 入出國資料 住 ( 居 ) 所 在臺灣地區停留或居留期限及相關身分證件編號 三 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 有事實足認受查證人攜帶足以傷害執行職務人員或受查證人生命 身體之物者, 得檢查其身體及攜帶之物 ; 必要時, 並得將所攜帶之物扣留之 第 69 條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依第六十七條規定實施查證, 應於現場為之 但經受查證人同意, 或於現場為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將其帶往勤務處所 : 一 無從確定身分 二 對受查證人將有不利影響 三 妨礙交通 安寧 四 所持護照或其他入出國證件顯係無效 偽造或變造

25 五 拒絕接受查驗 六 有第七十三條或第七十四條所定之行為 七 符合本法所定得禁止入出國之情形 八 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留置 依前項規定將受查證人帶往勤務處所時, 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 且其時間自攔停起, 不得逾三小時, 並應即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第 70 條入出國及移民署受理因婚姻或收養關係, 而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 居留 永久居留或定居之案件, 於必要時, 得派員至申請人在臺灣地區之住 ( 居 ) 所, 進行查察 前項所定查察, 應於執行前告知受查察人 受查察人無正當理由, 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 前項所定查察, 不得於夜間行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 一 經該受查察人 住 ( 居 ) 所之住居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 二 日間已開始查察者, 經受查察人同意, 得繼續至夜間 第 71 條入出國及移民署對在我國停留期間逾三個月 居留或永久居留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外國人 大陸地區人民 香港及澳門居民應進行查察登記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外國人 大陸地區人民 香港及澳門居民對前項所定查察登記, 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 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規定進行查察之程序 登記事項 處理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72 條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查察逾期停留 居留 非法入出國 收容或遣送職務之人員, 得配帶戒具或武器 前項所定人員執行職務時,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使用戒具 : 一 有抗拒之行為 二 攻擊執行人員或他人, 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 或有攻擊 毀損行為之虞 三 逃亡或有逃亡之虞 四 自殺 自傷或有自殺 自傷之虞 第一項所定人員執行職務時,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使用武器 : 一 執行職務人員之生命 身體 自由 裝備遭受危害或脅迫, 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 二 人民之生命 身體 自由 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 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 三 所防衛之土地 建築物 工作物 車 船遭受危害 四 持有兇器且有滋事之虞者, 經告誡拋棄, 仍不聽從時

26 五 對逾期停留 居留 非法入出國或違反其他法律之人員或其所使用之運輸工具, 依法執行搜索 扣押或逮捕, 其抗不遵照或脫逃 他人助其為該行為者, 亦同 六 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情形, 非使用武器不足以強制或制止 第一項所定人員使用戒具或武器致人受傷 死亡或財產損失者, 其補償及賠償, 準用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一條規定, 由入出國及移民署支付 ; 其係出於故意者, 該署得對之求償 第一項所定戒具及武器之種類 規格 注意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定戒具及武器, 非經警察機關許可, 不得定製 售賣或持有 ; 違反者, 準用警械使用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處理 第十一章罰則 第 73 條在機場 港口以交換 交付證件或其他非法方法, 利用航空器 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我國或他國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 罰之 第 74 條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 亦同 第 75 條未依本法規定申請設立許可, 並領取註冊登記證, 或經撤銷 廢止許可而經營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移民業務者, 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 76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 一 公司或商號從事跨國 ( 境 ) 婚姻媒合 二 從事跨國 ( 境 ) 婚姻媒合而要求或期約報酬 第 77 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未經核准而出國者,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 十萬元以下罰鍰

27 第 78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 一 違反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 委託 受託或自行散布 播送或刊登跨國 ( 境 ) 婚姻媒合廣告 二 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未經許可或許可經撤銷 廢止而從事跨國 ( 境 ) 婚姻媒合 第 79 條移民業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並令其限期改善 ; 屆期仍不改善者, 勒令歇業 : 一 未依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 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換發註冊登記證 二 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諮詢 仲介移民基金, 未逐案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 三 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 收受投資移民基金相關款項 四 違反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 散布 播送或刊登未經審閱確認或核定之移民業務廣告 五 違反第五十六條第六項規定, 未每年陳報營業狀況 陳報不實 未依規定保存相關資料或規避 妨礙 拒絕檢查 六 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七項規定, 未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契約 廣告物 出版品 廣播 電視 電子訊號 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者,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並令其停止散布 播送或刊登 ; 未停止散布 播送或刊登者,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 80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 一 未依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陳報業務狀況 二 未依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保存媒合業務資料或規避 妨礙或拒絕檢查 三 違反第六十條第一項前段規定, 對於受媒合雙方當事人所提供之個人資料, 未善盡查證或保密義務 四 違反第六十條第一項後段規定, 未經受媒合當事人之書面同意, 而提供個人資料或故意隱匿應提供之個人資料 第 81 條主管機關受理第六十二條之申訴, 認定具有違反該條規定情事時, 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 應立即通知違規行為人限期改善 ; 屆期未改善者, 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28 第 82 條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以航空器 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搭載未具入國許可證件之乘客者, 每搭載一人,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幫助他人為前項之違反行為者, 亦同 第 83 條 機 船長或運輸業者,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或第四十八條至 第五十條規定之一者, 每件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84 條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入出國未經查驗者,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 以下罰鍰 第 85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 一 經合法檢查, 拒絕出示護照 臺灣地區居留證 外僑居留證 外僑永久居留證 入國許可證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二 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六條規定之期限, 申請外僑居留證 三 未依第九條第七項或第三十一條第五項規定, 辦理變更登記 四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 逾期停留或居留 五 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拒絕到場接受詢問 六 違反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 規避 妨礙或拒絕查證 七 違反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規避 妨礙或拒絕查察登記 第 86 條移民業務機構散布 播送或刊登經審閱確認之移民業務廣告, 而未載明註冊登記證字號及移民廣告審閱確認字號或核定字號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應予警告並限期改善 ; 屆期仍不改善者, 勒令歇業 第 87 條移民業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廢止其許可, 註銷註冊登記證及公告之, 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 一 受託代辦移民業務時, 協助當事人填寫 繳交不實證件, 經司法機關判決確定 二 受託代辦移民業務, 詐騙當事人 三 註冊登記證借與他人營業使用 四 經勒令歇業 五 因情事變更致不符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定設立許可要件, 經通知限期補正, 屆期未補正

29 第十二章附則 第 88 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八款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第十五款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三項之情形, 主管機關應聘請社會公正人士及邀集相關機關共同審核, 經審核通過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同意或許可其入國 出國 居留 變更居留原因 永久居留或定居 第 89 條入出國及移民署所屬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薦任職或相當薦任職以上人員, 於執行非法入出國及移民犯罪調查職務時, 分別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 其委任職或相當委任職人員, 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 第 90 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於執行職務時, 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 ; 其服 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91 條外國人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大陸地區人民 香港及澳門居民於入出國 ( 境 ) 接受證照查驗或申請居留 永久居留時, 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 蒐集個人識別資料後錄存 前項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適用之 : 一 未滿十四歲 二 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免申請外僑居留證 三 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專案同意 未依第一項規定接受生物特徵辨識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得不予許可其入國 ( 境 ) 居留或永久居留 有關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之對象 內容 方式 管理 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92 條舉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實, 經查證屬實者, 得由入出國及移民署對舉發人獎勵之 ; 其獎勵範圍 程序 金額 核給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93 條 本法關於外國人之規定, 於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而持外國護照入國者及無國

30 籍人民, 準用之 第 94 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與海岸巡防 警察 調查及其他相關機關應密切協調聯繫, 並會同各該機關建立協調聯繫作業機制 第 95 條依本法規定核發之證件, 應收取規費 但下列證件免收規費 : 一 發給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黏貼於我國護照之入國許可 二 臨時停留許可證件 三 僑務委員或僑務榮譽職人員因公返國申請之單次入國許可證件 四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每年自九月一日起至十月十日止, 申請返國參加慶典之單次入國許可證件 五 外國人重入國許可 六 外國人入國後停留延期許可 七 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許可之外僑永久居留證 八 基於條約協定或經外交部認定有互惠原則之特定國家人民申請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第 96 條 本法施行細則, 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97 條 本法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定之

Microsoft Word doc

Microsoft Word doc 第壹篇基礎概念 重點整理...1-1 第一章 入出國及移民法... 1-3 第二章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1-50 第一節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1-50 第二節 移民業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輔導管理辦法重點摘要... 1-58 第三節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組織法... 1-67 第三章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1-69 第四章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More information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14 16 24 30 24 25 26 26 27 27 28 29 29 一 組織系統二 董事 監察人 總經理 副總經理 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三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 一 ) 董事會運作情形 ( 二 )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 三 ) 揭露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之查詢方式 ( 四 ) 揭露其他足以增進對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 五 ) 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

More information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 II 19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2 3 3 6 6 5 6 5 7 4 5 50 4 4 3 3 6 5 6 6 6 6 4 5 50 5 3 3 6 7 5 6 4 7 4 5 50 6 2 4 6 7 5 6 4 7 4 5 50 7 2 4 6 7 5 6 4 7 5 4 50 8 2 4 6 7 5 6 4 7

More information

24 24. Special Issue 名 人 講 堂 專 題 研 究 表3 新加坡政府對銷售給不同屬性投資人的對沖基金管理指引 25 焦 點 視 界 27 26 市 場 掃 描 證 交 集 錦 資料來源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網站 25 機構投資人定義 (1)依銀行法設立的銀行 (2)商業銀行 (3)財務公司 (4)保險公司 (5)信託公司

More information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股份代號 598 Stock Code : 598 注入新能 量 明 確 新方 向 2015 Interim Report 2015 中 期 報 告 中期報告 R O F A Y NE W D T I L A T I V IR E C New Ti Interim Report on 2015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2 3 4 5 7 9 10 38 49 50 公司資料 公司 公司 SINOTRANS

More information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CB(1)1919/04-05(05) ( ) 2. ( ) 40% 50%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在決定某人是否適當人選時,

More information

2014 : 706 2 3 4 5 6 12 15 簡明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入報表 截至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二零一三年 3 3,796 4,738 3,796 4,738 4 1,983 1,837 (27,319) (26,934) (21,540) (20,359) 5 (64) (92) (21,604) (20,451) 6 159 196 期 7 (21,445) (20,255)

More information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6 2016 6 30 6 2016 2016 www.hkex.com.hk www.chalco.com.cn 2 6 8 10 中期 12 中期 12 13 16 22 25 26 27 5% 28 29 29 報告期 29 30 31 31 31 32 35 35 36 38 報告 44 中期 報 46 1 2016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1. ALUMINUM CORPORATION

More information

96年特種考試第一次司法人員考試試題解答

96年特種考試第一次司法人員考試試題解答 類科 : 戶政科目 : 移民法規概要 104 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簽證, 應收費項目, 下列何者不屬之? 特別處理費郵電費面談費下列何者為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所稱主管機關?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內政部移民署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之規定, 下列何機關得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民間團體, 處理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往來有關事務? 內政部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外交部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之規定,

More information

75 101 1.2 1.3

75 101 1.2 1.3 技師執業環境 101年度受懲戒技師 案例 彙編 與 探討 紀律委員會 時 間飛逝 一年又過去了 這一年來 經過大家的努力 並且注意法令規範 促使遭受懲戒 處分的技師減少 但是仍請注意目前兩類趨勢 1. 丙簽 2. 設計不當 監造不實 施工不 良三者的專業 造成今日技師不只該注意遵守法規 更要注意充實專業的實力 才能避免受到懲 戒 一 相關法規 有他人之秘密 六 執行業務時 收受不法之利益 或以 1.1

More information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第 6 章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1. 2.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二 內部指令 CHAPTER 6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內文教學區 1 行政法概要

More information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使用說明書 TMAX 機車 在騎乘機車之前, 請務必仔細閱讀這本使用說明書 XP00 XP00A PW--T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More information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05859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字第 1040052234 號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 3 項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3 項 105/03/08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027311 號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43,1052,272 791222101452 2014719 58339347 396634355 196413164 28269 26 27 28 29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1

1 1 2 1....4 2....5 3....7 4....9 5....10 6....12 7....13 8....15 9....16 10....17 11....18 12....19 13....21 14....23 15....25 16....26 17....29 18....31 19....33...34 3 廉政歷史趣話篇 ( 三 ) 1 4 廉政歷史小故事 2 150

More information

業績 簡明綜合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人民幣千元 ( 未經審核 ) 3 11,202,006 9,515,092 (7,445,829) (6,223,056) 3,756,177 3,292, , ,160 (2,995,823) (2,591,057) (391,

業績 簡明綜合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人民幣千元 ( 未經審核 ) 3 11,202,006 9,515,092 (7,445,829) (6,223,056) 3,756,177 3,292, , ,160 (2,995,823) (2,591,057) (391, POU SHENG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寶勝國際 ( 控股 ) 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3813) 截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未經審核中期業績 本集團財務摘要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百分比 增幅 ( 未經審核 ) 11,202,006 9,515,092 17.7% 530,360 505,753 4.9% 306,833 298,612 2.8%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篇文概說第七章公文的用語及標點符號公本篇內容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公文的意義 第三章 公文與高 普 特各類考試 第四章 公文程式之意義及演變 第五章 公文之分類及其行文系統 第六章 公文之結構與行款 第一篇 第一章緒論 003 第一章緒論 等 等 004 最新應用公文 第一篇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005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第一節 一 須為公務員製作之文書 二 須為公務員 職務上 製作之文書 006

More information

( ) (1) (2) (3) (4) 2

( ) (1) (2) (3) (4) 2 2007 11 29 1. ( ) 2. ( ) 3. 1 ( ) 1. 2. (1) (2) (3) (4) 2 1. (1) (2) 2. ( ) $20,000,000 X1 1 1 $3,000,000 X1 1 1 1,000,000 $12,000,000 $4,000,000 $5,000,000 $10 X1 1 1 $13 (1) ( ) $5,000,000 $8,000,000

More information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www.chimeicorp.com 一 本公司發言人 代理人發言人姓名 : 公司發言人 : 姓名 : 陳世賢職稱 : 副總經理電話 :(06)2663000 電子郵件信箱 :service@mail.chimei.com.tw

More information

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第一章政制和行政 行政長官 行政會議 1 31 15 16 45 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30 30 ( ) 70 35 35 立法會會議 ( ) 38 181 841 479 33 19 131 126 財務委員會 49 ( ) 73 15 20 3 24 58 內務委員會 34 政府帳目委員會 18 ( ) 4 議事規則委員會 12 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 法案委員會 12 12 30

More information

01 目錄 02 報 報 21 報 28 報 報 41 年 年報

01 目錄 02 報 報 21 報 28 報 報 41 年 年報 China Financial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s Limited 2012 01 目錄 02 報 03 04 05 18 報 21 報 28 報 35 36 37 38 39 40 報 41 年 104 2012 年報 公司資料 02 中國金融國際投資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Conyers Dill & Pearman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More information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01 99 102 101 1. 2. 3. 4. 5. 6. 7. 8. 9. 10. 99 102 8 4 34 11 101826 594 71.91% 160 19.37% 72 8.72% 101 100 27 18100 21 101 3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 7,290 8,677 26,180 26,011 1,272 1,346 142 157 7 7 1,757 1,795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06 18 33 35 39 2012 04 08 32 34 37 40 2012 FCS (PE), FCIS PO Box 309, Ugland House Grand Cayman, KY1-1104 Cayman Islands 501 201203 1 28 183 17 1712 1716 www.microport.com.cn 6 2012 484,916 448,824 8.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並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宜大學教師升等資料 ( 僅供參考 ) 一 姓名 : 二 單位 : 三 現職 : 四 學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五 經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六 教師證書字號 : 年資起算日 : 七 學術專長領域 : 八 任現職期間教學工作 : ( 一 ) 授課記錄 ( 二 )

More information

威 發 國 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股份代號 : 765 2O15

威 發 國 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股份代號 : 765 2O15 威 發 國 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股份代號 : 765 2O15 2 3-4 5-6 7-10 11-12 13-31 32-40 41-42 43 44-45 46 47-48 49-132 133 134 公司資料 02 年 公司 44 9 C D MUFG Fund Services (Bermuda) Limited The Belvedere

More information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852) (852)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852) (852) 2017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852) 2880 9263 (852) 2564 8487 operations@valueetf.com.hk www.valueetf.com.hk 2-3 理 4 ( ) 5 ( ) 6-7 ( ) 8 ( ) 9 ( ) 10 1 截至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管理人兼 RQFII 持有人惠理基金 理香港 香港 投資顧問 理香港 香港 管理人兼 RQFII

More information

公司

公司 (Incorporated in the Cayman Islands with limited liability)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Stock Code : 00953 股份代號: 00953 年報 2014 ANNUAL REPORT 2014 Annual Report 2014 年 報 公司 2 3 4 14 24 28 38 40 41 43 44 46 99 1 Cricket

More information

目錄 2 公司資料 3 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簡歷 5 主席報告 6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10 企業管治報告 17 董事會報告 26 獨立核數師報告 28 綜合全面收益報表 29 綜合財務狀況報表 30 綜合權益變動表 31 綜合現金流量表 32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94 五年財務摘要 95 主要物業之詳情

目錄 2 公司資料 3 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簡歷 5 主席報告 6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10 企業管治報告 17 董事會報告 26 獨立核數師報告 28 綜合全面收益報表 29 綜合財務狀況報表 30 綜合權益變動表 31 綜合現金流量表 32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94 五年財務摘要 95 主要物業之詳情 Great China Properties Holdings Limited 大中華地產控股有限公司 (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 21 同一夢想 共創未來 2015 年報 目錄 2 公司資料 3 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簡歷 5 主席報告 6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10 企業管治報告 17 董事會報告 26 獨立核數師報告 28 綜合全面收益報表 29 綜合財務狀況報表 30 綜合權益變動表

More information

資通安全管理法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6 日 華總一義字第 號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積極推動國家資通安全政策, 加速建構國家資通安全環境, 以保障 國家安全, 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 第三條本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資通

資通安全管理法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6 日 華總一義字第 號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積極推動國家資通安全政策, 加速建構國家資通安全環境, 以保障 國家安全, 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 第三條本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資通 資通安全管理法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6 日 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60021 號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積極推動國家資通安全政策, 加速建構國家資通安全環境, 以保障 國家安全, 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 第三條本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資通系統 : 指用以蒐集 控制 傳輸 儲存 流通 刪除資訊或對資訊為其他處理 使用或分享之系統 二 資通服務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Ulferts International Limited Ulferts International Limited 200,000,000 20,000,000 2,000,000 180,000,000 0.62 0.38 1% 0.0027% 0.005% 1711 38D 0.62 0.38 0.621%0.005%0.0027% 0.62 www.hkexnews.hk www.ulferts.com.hk

More information

10-6

10-6 項次 一 第十條附表六導遊人員違反本條例及導遊人員管理規則裁罰標準表 裁罰事項裁罰機關裁罰依據處罰範圍裁罰標準 未經考試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考試及訓練合格, 或未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執業證, 即執行導遊人員業務者 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第二項 第五十九條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並禁止其執業 行為人係旅行業從業人員 行為人係非旅行業從業人員 已考取並訓練處新臺幣一萬元合格結業尚未,

More information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第六章社區關係 85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2000-2005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6.1.1 廉潔奉公 講座及其他專題講座 87 圖表二十三 2005 年為公務人員所作的各類講座及講解會之統計表 6.1.2 廉潔新一代 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 88 89 圖表二十四 2005 年 廉潔新一代 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 參加學生人數統計表 90 圖表二十五 2005 年參加 六

More information

國家圖書館典藏電子全文

國家圖書館典藏電子全文 60 35 ä ü ä ü ß 單一立法 附屬立法 非行政類附屬刑法 非行政類之 特別刑法 ü ü 非行政類之附屬刑法 行政罰 非行政類刑法 ß ä 包含秩序違反法及普 通刑法 輔助刑法以 外附有行政罰處罰的 法律, 其法律效果主 要為罰鍰 行政犯 這塊領域在概念上不存 在, 究係刑事犯或行政 犯, 其歸屬問題乃本章 所欲探究者

More information

900??indd

900??indd 900 432 中華民國一 二年七月十六日 中鋼半月刊 第九版 六月份公司業務概況 八 碳鋼產量 六九九 七 三公噸 碳 鋼銷量 七三六 九公噸 合併營收 二五 八七五 一七五千元 福利金收支統計 項 福 利 資 訊 請 參 閱 EIP 快速選 單 總務福利資訊平台 本公司福委會一 二年六月 份福利金收入及各項補助之人 數 金額統計如下表 至於各 一 二年合併累計營收 二千元 一七三 一五五

More information

完全照護手冊

完全照護手冊 20 13.6 9.910 17.8 13.3 20 1996 () 1. 2. 1998 20012000 2014 0800-507272 5 55% 30.1% 16.9% 40.7% 25.3%13.2 72.5%30-6012.1% 3015.4%60 60.8%22.3% 45 2013 3700 37.4% 2-319.8%121 0800-507272 1421 11 5 70% 7

More information

目錄

目錄 ( ) (: 00059) 2015 目錄 2 3 4 5 8 21 41 53 61 63 64 66 67 68 150 151 1 公司資料 公司 股 00059 0.1% 05821 0.1% 05580 0.1% 05855 0.1% 05567 0.1% 05602 業 8 32 33 86 20 2208 2888 86 20 2208 2777 業 151 14 1401 (852)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Zhongzhi Pharmaceutical Holdings Limited 3737 2015 目 錄 2 4 5 10 18 20 24 36 38 39 40 42 43 45 104 公司資料 Clifton House 75 Fort House P.O. Box 1350 Grand Cayman KY1-1108 Cayman Islands 3 141 2102 2103 1 22

More information

1

1 2015 www.hkgem.com www.kwanonconstruction.com 1 目錄 3 4 6 7 11 20 30 42 44 45 47 48 49 51 114 2 公司資料 公司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41 43 45 47 5 Codan

More information

第 4-1 條公務員轉任前條之機構或民間團體者, 其回任公職之權益應予保障, 在該機構或團體服務之年資, 於回任公職時, 得予採計為公務員年資 ; 本條例施行或修正前已轉任者, 亦同 公務員轉任前條之機構或民間團體未回任者, 於該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退休 資遣或撫卹時, 其於公務員退撫新制施行前 後任

第 4-1 條公務員轉任前條之機構或民間團體者, 其回任公職之權益應予保障, 在該機構或團體服務之年資, 於回任公職時, 得予採計為公務員年資 ; 本條例施行或修正前已轉任者, 亦同 公務員轉任前條之機構或民間團體未回任者, 於該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退休 資遣或撫卹時, 其於公務員退撫新制施行前 後任 名 稱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修正日期 : 民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第一章總則 第 1 條國家統一前, 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 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 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 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2 條本條例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臺灣地區 : 指臺灣 澎湖 金門 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二 大陸地區

More information

2015 002 024 004 026 005 027 011 028 021 043 023 048 James William Beeke Howard Robert Balloch Peter Humphrey Owen Peter Humphrey Owen Peter Humphrey Owen Howard Robert Balloch Peter Humphrey Owen 中 Maples

More information

年報 2014 中裕燃氣控股有限公司

年報 2014 中裕燃氣控股有限公司 Stock Code 股份代號: 3633 ZHONGYU GAS HOLDINGS LIMITED www.zhongyugas.com Annual Report 2014 年 報 (Incorporated in the Cayman Islands with limited liability)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2014 Annual 年 Report 報 年報

More information

2 3 13 17 22 26 1 2 8 100738 +86 (10) 8508 5000 +86 (10) 8518 5111 www.kpmg.com.cn 2006 4 2002 2006 1 28% 2006 17 8 500 2006 2006 2006 7 2.5 2 1 500 500 40% 500 10 16 14 12 10 8 6 4 2 2002-2006 5.1 5.9

More information

Chinasoft International Limited 中軟國際有限公司 *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0354 * 僅供識別

Chinasoft International Limited 中軟國際有限公司 *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0354 * 僅供識別 Chinasoft International Limited *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0354 * 僅供識別 1 內容.......................................................... 2...................................................... 3...................................................

More information

100人預試問卷初稿

100人預試問卷初稿 國家科學委員會 科技與語文素養計畫 公民科技素養調查研究 健康議題 第一階段預試問卷 受訪者編號 : 訪員姓名 : 訪員地區 : 中華民國 100 年 7 月 1 B. B1 (A) (B) (C) (D) (E) B2 (A) (B) (C) (D) (E) 2 C. C1. C2. C3. C4. C5. C7. C8. C9. C10. C11. C12. C13. 3 H. H1. H1.1

More information

前稱海王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 份 代 號 : 00070 2 3 4 5-13 14-15 16-26 27-32 33-39 40-43 44-45 46-47 48 49-50 51-112 02 公司資料 Nicholas J. Niglio 二零一七年一 一 一 二零一七年 一 二零一七年 一 公司 二零一七年一 一 二零一七年二 一 一 二零一七年 一 二零一七年

More information

費率表

費率表 - 個人投保 基本保障 - 未滿 15 足歲以下適用 5% 醫療費用限額 10% 醫療費用限額 5% 醫療費用限額 10% 醫療費用限額 5% 海外醫療費用限額 10% 海外醫療費用限額 單位 : 元 保險金額醫療費用海外醫療 1 日 2 日 3 日 4 日 5 日 6 日 7 日 8 日 9 日 10 日 11 日 12 日 13 日 14 日 15 日 16 日 17 日 18 日 19 日 20

More information

1

1 2016 www.hkgem.com www.kwanonconstruction.com 1 目錄 3 4 6 10 21 32 47 49 50 52 54 56 126 2 公司資料 公司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41 43 45 47 5 Codan Trust

More information

_BK07.ps, page Preflight ( _BK07.indd )

_BK07.ps, page Preflight ( _BK07.indd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7.3 家庭變遷對健康的影響 在經濟起伏時 家庭支持十分重要 在 兩地三岸社會政策 一書中 魏雁濱 曾群 在 社會排斥 一文提及一項研究發現 在北歐六國和蘇格蘭 家人支持對防止失業 青年陷入貧窮發揮重要作用 在福利制度相對比北歐較弱的南歐國家如意大利 家庭 和社會網絡對失業者起較大的支持和保護作用 在中國人社會 家庭支持也十分重要 根據本港社會服務聯會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law.doc

Microsoft Word law.doc 心理師法規整理版 以下整理係根據 心理師法 ( 簡稱 : 法 ) 心理師法施行細則 ( 則 ) 及 心理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 辦法 ), 整理部份主要關乎個人層面, 公會部份規範未整理 壹 資格的規定法 : 第一條中華民國國民經臨床心理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臨床心理師證書者, 得充臨床心理師 中華民國國民經諮商心理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諮商心理師證書者, 得充諮商心理師 本法所稱之心理師,

More information

第 6 條 ( 主管機關及其掌理事項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 在中央為勞動部 ;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在縣 ( 市 ) 為縣 ( 市 ) 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相關原住民就業服務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 : 一 全國性國民就業政策 法令 計畫及方案之訂定 二 全國性

第 6 條 ( 主管機關及其掌理事項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 在中央為勞動部 ;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在縣 ( 市 ) 為縣 ( 市 ) 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相關原住民就業服務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 : 一 全國性國民就業政策 法令 計畫及方案之訂定 二 全國性 就業服務法 (104 年 06 月 17 日修正 ) 資料來源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第一章總則第 1 條 ( 立法目的 ) 為促進國民就業, 以增進社會及經濟發展, 特制定本法 ; 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 名詞定義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 就業服務 : 指協助國民就業及雇主徵求員工所提供之服務 二 就業服務機構 : 指提供就業服務之機構 ; 其由政府機關設置者,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2BEA5C1B77EB0C8BEF7BA63A4CEA8E4B171B77EA448ADFBBBB2BEC9BADEB27ABFECAA6B2E646F63>

<4D F736F F D20B2BEA5C1B77EB0C8BEF7BA63A4CEA8E4B171B77EA448ADFBBBB2BEC9BADEB27ABFECAA6B2E646F63> 移民業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輔導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內政部 (88) 台內移字第 887864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0 條 ; 並自發布日起施行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內政部 (90) 台內移字第 9066129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0920073097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3 5 7~9 12 14 15 20 28 條條文 ; 並刪除第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社會工作師法.doc

Microsoft Word 社會工作師法.doc 社會工作師法 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16 日 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02531 號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社會工作專業服務體系, 提昇社會工作師專業地位, 明定社會工作師權利義 務, 確保受服務對象之權益, 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社會工作師, 指依社會工作專業知識與技術, 協助個人 家庭 團體 社 區, 促進 發展或恢復其社會功能, 謀求其福利的專業工作者 社會工作師以促進人民及社會福祉,

More information

財金資訊-82期.indd

財金資訊-82期.indd / ( ) ( ) (waterfall model) (spiral model) 1 (output) (input) 1 www.fisc.com.tw 27 Barry Boehm 1988 2 (prototype) (agile) 2 ( ) 3 3 ( ) 28 / No.82 / 2015.04 (software testing) (peer review) ( ) V ( 4 )

More information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2014 年 9 月版 選擇 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 適用於中 小學 i 1 1 2 3 4 5 6 7 8 9 1 2 2 i. ii. iii. iv. v. i. ii. iii. iv. v. vi. vii. 3 i. ii. iii. iv. v. 4 i. ii. 1. 2. 3. 4. 5. iii. iv. 5 6 3 4 5 6 i. ii. i. ii. iii. iv. v.

More information

TablesDivision_Chinois

TablesDivision_Chinois Exemple Tables de division Chinois http://www.memrise.com/ 除以 chúyǐ divisé par (diviser par) 等于 děngyú égale (être égal à) 八除以四等于二 bā chúyǐ sì děngyú èr 8 divisé par 4 égale 2 Table de division par 1 一除以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73y\250\245\252v\300\370\256v\252k\261\370\244\345.doc)

(Microsoft Word - \273y\250\245\252v\300\370\256v\252k\261\370\244\345.doc) 語言治療師法 中華民國 97 年 7 月 2 日 華總一義字第 09700113641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61 條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中華民國國民經語言治療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語言治療師證書者, 得 充語言治療師 第二條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 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 獨立學院語言治療學系 組 研究所或相關語言治療學系 組 研究所主修語言治療, 並經實習至少六個月或至少三百七十五小時,

More information

( )... 5 ( ) ( )

( )... 5 ( ) ( ) 2016 大學校院招收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委員會 71005 臺南市永康區南臺街 1 號 E-mail:rusen@stust.edu.tw WEB:http://rusen.stust.edu.tw TEL:+886-6-2435163 FAX:+886-6-2435165 2 0 1 6 0 1 1 9 2016... 2... 3... 5 ( )... 5 ( )... 5 1... 6 2...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 導論 導遊名詞解釋導遊資格的取得導遊人員在觀光產業中的功能導遊人員的工作特點

第一章 導論 導遊名詞解釋導遊資格的取得導遊人員在觀光產業中的功能導遊人員的工作特點 前 篇 觀光導遊實務 第一章 導論 導遊名詞解釋導遊資格的取得導遊人員在觀光產業中的功能導遊人員的工作特點 觀光導遊與領隊 理論與實務 Thomas Cook Leicester Lough Borough 570 1 350 2 3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導遊名詞解釋 壹 導遊 的涵義 4 5 貳 外國對導遊的解釋 Guide Tourist Guide, Tour Guide Guide: Person

More information

cgn

cgn 3462 ( 571 ) 88(4) 2016 3 31 13721 13733 2016 3 31 ( ) 2 21 ( ) 2016 3 31 13723 13733 9 1. ( ) 2. 3. 4. 5. 2016 5 23 ( ) 13723 13733 ( ) 2016 3 31 405 2016 3 31 2016 5 23 10 8 2016 3 31 ( ) 收入 附註 截至 2016

More information

Special Issue 名 人 講 堂 專 題 研 究 保證金收取 合格之擔保品種類為何 非現金擔保品之折扣率 haircut 為何 CCP是否將會員所繳擔保品用於投資 其孳息是否回饋給會員 限制措施 焦 點 視 界 是否對會員之委託金額 信用 部位及風險訂定限額 會員是否必須對其客戶制定限額 洗價 mark-to-market 之時間及方法為何 結算交割 市 場 掃 描 交割週期 T+1或T+3

More information

第七章行政工作 7.1 預算 法律依據 預算收入 94

第七章行政工作 7.1 預算 法律依據 預算收入 94 第七章行政工作 93 第七章行政工作 7.1 預算 7.1.1 法律依據 7.1.2 預算收入 94 五 2006 年收入管理 圖表二十六 2006 年收入結構 7.1.3 預算支出 95 圖表二十七 2006 年支出管理 96 圖表二十八 2006 年實際支出結構 圖表二十九 2006 年預算支出與實際支出對比 97 7.2 人員 圖表三十 1999 2006 年人員數目比較表 98 附件行政申訴範疇立案調查個案撮要

More information

目 次 壹 ( 院 / 系 ) 大陸交換生 短期交流大陸學生入臺證申請 3 貳 大陸 港 澳地區學者來訪作業流程參考... 4 參 入臺証申請方式 5 肆 入臺証申請流程 5 伍 入臺証申請所需文件 6 陸 入臺証申請提醒.. 7 柒 ( 院 / 系 ) 大陸及港澳地區交換生入臺証延期方式 7 大陸

目 次 壹 ( 院 / 系 ) 大陸交換生 短期交流大陸學生入臺證申請 3 貳 大陸 港 澳地區學者來訪作業流程參考... 4 參 入臺証申請方式 5 肆 入臺証申請流程 5 伍 入臺証申請所需文件 6 陸 入臺証申請提醒.. 7 柒 ( 院 / 系 ) 大陸及港澳地區交換生入臺証延期方式 7 大陸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入台證 申請 -- 校級大陸交換生 --( 院 / 系 ) 短期交流大陸學者 及學生 國立交通大學國際事務處國際及兩岸服務組 1 目 次 壹 ( 院 / 系 ) 大陸交換生 短期交流大陸學生入臺證申請 3 貳 大陸 港 澳地區學者來訪作業流程參考... 4 參 入臺証申請方式 5 肆 入臺証申請流程 5 伍 入臺証申請所需文件 6 陸 入臺証申請提醒.. 7 柒 ( 院 / 系

More information

96年特種考試第一次司法人員考試試題解答

96年特種考試第一次司法人員考試試題解答 107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 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 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 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考試別 : 移民行政人員等別 : 三等考試類科組 : 移民行政科目 :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 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 人口販運防制法 國籍法 就業服務法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護照條例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民法親屬編 ) 甲 申論題部分 :(5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林茂松final.doc

Microsoft Word 林茂松final.doc 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系 政府與公共事務碩士在職專班 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 : 蕭全政博士 開放陸客來臺觀光旅遊之政經分析, 1949-2013 ( 口試本 ) 研究生 : 林茂松 中華民國 103 年 7 月 目錄 第一章緒論 1 第一節問題意識 1 第二節文獻回顧與探討 13 第三節分析觀點與架構 20 第四節章節安排 25 第二章威權時期兩岸關係與交流, 1949-1987 27 第一節軍事對峙與法統爭執,

More information

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編印 2012 年 9 月 目錄 Contents 委員長的話 前言 與僑生權益有關法令規定重點內容 ( 必讀資料 ) 01 05 11 15 19 23 27 29 31 33 35 39 41 45 47 第一章自行回國僑生核轉入學相關規定第二章居留第三章出入國第四章僑生身分證明核發第五章僑生兵役第六章優良僑生獎助學金第七章清寒僑生工讀金第八章清寒僑生助學金第九章僑生申請工作許可第十章畢業僑生留臺實習工作相關規定第十一章僑生傷病醫療保險第十二章僑生醫療急難救助及喪葬慰問第十三章在學僑生社團輔導及補助第十四章畢業僑生海外社團輔導及組設第十五章年度僑生活動概要

More information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會計焦點報 business.lungteng.com.tw 29 期 發 行 人 李枝昌 責任編輯 張瑩馨 羅正堯 出 刊 月 民國 104 年 4 月 發 行 所 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248 新北市五股區五權七路 1 號 電 話 (02)2298-2933 傳 真 (02)2298-9766 會計 我國會計項目之修正及一致化 蕭麗娟老師 經濟 不能不知道的 紅色供應鏈 龍騰商管教研小組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R ( ) .5..5 2.. 2.. 2 4 5 7 7 7 7 7 8 8 8 0 0 2 4 5 5 5 7 8 8 PC 0 安全注意事項及緊急處理方法 請務必遵守 警告 發生異常或故障時 應立即停止使用 拔 下電源插頭 恐會導致冒煙 起火 觸 電 異常或故障事例 即使接上電源開關有時也不會運轉 插拔電源線時 有時通電有時不通電 運轉中 有燒焦味或異音 本體部分變形或異常發熱 請立即連絡服務站進行檢查及修理

More information

目錄 公司資料 02 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04 企業管治及其他資料 14 獨立審閱報告 21 綜合收益表 22 綜合全面收益表 23 綜合財務狀況表 24 綜合權益變動表 26 簡明綜合現金流量表 27 未經審核中期財務報告附註 28

目錄 公司資料 02 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04 企業管治及其他資料 14 獨立審閱報告 21 綜合收益表 22 綜合全面收益表 23 綜合財務狀況表 24 綜合權益變動表 26 簡明綜合現金流量表 27 未經審核中期財務報告附註 28 : 1206 2017 目錄 公司資料 02 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04 企業管治及其他資料 14 獨立審閱報告 21 綜合收益表 22 綜合全面收益表 23 綜合財務狀況表 24 綜合權益變動表 26 簡明綜合現金流量表 27 未經審核中期財務報告附註 28 66 Tannery Lane #04-10/10A Sindo Industrial Building Singapore 347805 66

More information

公職人員於喪失前條所定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起二個月內, 應將卸 ( 離 ) 職或解除代理當日之財產情形, 向原受理財產申報機關 ( 構 ) 申報 但於辦理卸 ( 離 ) 職或解除代理申報期間內, 再任應申報財產之公職時, 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就 ( 到 ) 職申報, 免卸 ( 離 ) 職或解除代理申報 第

公職人員於喪失前條所定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起二個月內, 應將卸 ( 離 ) 職或解除代理當日之財產情形, 向原受理財產申報機關 ( 構 ) 申報 但於辦理卸 ( 離 ) 職或解除代理申報期間內, 再任應申報財產之公職時, 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就 ( 到 ) 職申報, 免卸 ( 離 ) 職或解除代理申報 第 名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修正日期 法規類別 第 1 條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為端正政風, 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 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下列公職人員, 應依本法申報財產 : 一 總統 副總統 二 行政 立法 司法 考試 監察各院院長 副院長 三 政務人員 四 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 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 五 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 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

More information

1 內容

1 內容 2 0 1 6 Chinasoft International Limited 1 內容............................................................ 2........................................................ 3.....................................................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手冊.docx

Microsoft Word - 手冊.docx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2011 春季班赴外交換生手冊 Outbound Exchange Student Handbook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事務處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事務處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Tel:+886-2-7734-1282

More information

ISO9001 ISO (852)

ISO9001 ISO (852) Orient Overseas (International) Limited 東方海外(國際)有限公司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2012 中期報告 Interim Report 2012 中期報告 東方海外(國際)有限公司 Orient Overseas (International) Limited (Incorporated in Bermuda with Limited Liability)

More information

5. / / / / / / / / 6. * (

5. / / / / / / / / 6. * ( 19/2013 (19.3.2013 (a (b ( (2013-2014 ( 1. 2013 2. 3.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 2 3 4. $220,000 1 5. / / / / / / / / 6. * ( 2010 2012 181 120 1137 120 554 2 7. * 1. 2. 3. 4. 8. ( * (I 180 (15 x

More information

100 9/5 E-mail 88 ( ) 20098 21 100-2 88-3 - - 4 - 5-6 - 7-8 (1) - 9 (2)- () 1. 9912 2. 3. 4. 5. () 1. 2. 3. 4. 5. 6. / 7. / - 10 (2)- () 1. 2. 3. 4. 5. 6. () 9912-11 (2)- - 12 13 - (2)- 1. 2. 3. 4. 5.

More information

GUIDEBOOK FOR OVERSEAS COMPATRIOT STUDENTS 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發行中華民國 99 年 8 月出版

GUIDEBOOK FOR OVERSEAS COMPATRIOT STUDENTS 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發行中華民國 99 年 8 月出版 GUIDEBOOK FOR OVERSEAS COMPATRIOT STUDENTS GUIDEBOOK FOR OVERSEAS COMPATRIOT STUDENTS 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發行中華民國 99 年 8 月出版 以僑生初次來台的角度出發, 希望從公布欄 ( 僑生輔導手冊 ) 中得知一些重要單位和服務, 例如 : 僑委會, 健保局, 移民署和獎學金之類的 " 符號 " 目錄委員長的話前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PC23-人體研究法.doc

Microsoft Word - PC23-人體研究法.doc 人體研究法 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91401 號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人體研究之研究對象權益, 特制定本法 人體研究實施相關事宜, 依本法之規定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從其規定 第二條 人體研究應尊重研究對象之自主權, 確保研究進行之風險與利益相平衡, 對研究對 象侵害最小, 並兼顧研究負擔與成果之公平分配, 以保障研究對象之權益 第三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

More information

2

2 4 1 2 第一節清末與國民政府時期的大陸保險市場 3 第二節中共建政初期的大陸保險市場 3 2001 24 4 第三節大陸保險市場的發展階段 5 4 1990 72-73 6 2-1 7 2-1 12 Trans America New York Life Met Life CIGNA Allianz AXA Gerling Scadinavia Samsung 8 第一節大陸保險法規的演進過程

More information

CHANGSHOUHUA FOOD COMPANY LIMITED

CHANGSHOUHUA FOOD COMPANY LIMITED 2014 CHANGSHOUHUA FOOD COMPANY LIMITED 2 3 5 12 22 34 38 40 41 42 43 44 46 102 公司資料 2 公司 股份 Royal Bank of Canada Trust Company (Cayman) Limited 4th Floor, Royal Bank House 24 Shedden Road, George Town

More information

我國證券借貸與信用交易 制度概述 文Ʌ林崇英 臺灣證券交易所結算部專員 壹ǵ借券制度的發展歷程 准融券賣出 Ǵ 因而被稱為跛足的信用交易 制度Ƕ 一ǵ融資融券 2ǵ復華證券金融公司獨家辦理時期 (民國 我國借券制度最早起源於有價證券信 69年4月起) 用交易之融券 Ǵ 所謂信用交易係指投資人 利用財務槓桿原理從事證券交易 Ǵ 向符合 隨著證券市場信用交易規模逐漸擴 資格條件之授信機構提供擔保 Ǵ 並由授信

More information

認識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認識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認識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申請作業手冊 黃居正著 認識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104 1 8 3 1 2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申請作業手冊 3 13 3 認識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4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申請作業手冊 9 13 15 19 24 26 29 33 36 39 43 45 47 49 52 54 55 58 5 認識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More information

2015 大學校院招收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委員會 71005 臺南市永康區南臺街 1 號 E-mail:rusen@mail.stust.edu.tw WEB:http://rusen.stust.edu.tw TEL:+886-6-2435163 FAX:+886-6-2435165 2 0 1 5 年 0 5 月 2 0 日 2015... 2... 3... 4... 6... 6... 7....

More information

心 理 師 法

心 理 師 法 心理師法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立法院第四屆第六會期第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第一條 總則 中華民國國民經臨床心理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臨床心理師證書者, 得充臨床 心理師 中華民國國民經諮商心理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諮商心理師證書者, 得充諮商 心理師 本法所稱之心理師, 指前二項之臨床心理師及諮商心理師 第二條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 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 獨立學院 臨床心理所

More information

第 8 條 第三章執業 第 9 條 第 10 條 第 11 條 請領社會工作師或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 應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 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 社會工作師執業, 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 市 ) 主管機關送驗社會工作師證書申請登記, 發給執業執照始得為之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不得發給

第 8 條 第三章執業 第 9 條 第 10 條 第 11 條 請領社會工作師或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 應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 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 社會工作師執業, 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 市 ) 主管機關送驗社會工作師證書申請登記, 發給執業執照始得為之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不得發給 名稱社會工作師法 修正日期 第一章總則 第 1 條 第 2 條 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 為建立社會工作專業服務體系, 提昇社會工作師專業地位, 明定社會工作師權利義務, 確保受服務對象之權益, 特制定本法 本法所稱社會工作師, 指依社會工作專業知識與技術, 協助個人 家庭 團體 社區, 促進 發展或恢復其社會功能, 謀求其福利的專業工作者 社會工作師以促進人民及社會福祉, 協助人民滿足其基本人性需求,

More information

目錄

目錄 2017 目錄 2 3 5 11 22 35 50 56 57 59 61 63 122 1 公司資料 公司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41 43 45 47 5 Codan Trust Company (Cayman) Limited Cricket Square,

More information

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 截至六月三十日 止六個月 止三個月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六年 ( 未經審核 ) ( 未經審核 ) 千港元 千港元 營業額 4 1,754,525 2,309,713 1,013,093 1,153,701 (1,495,083) (1,994,468) (85

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 截至六月三十日 止六個月 止三個月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六年 ( 未經審核 ) ( 未經審核 ) 千港元 千港元 營業額 4 1,754,525 2,309,713 1,013,093 1,153,701 (1,495,083) (1,994,468) (85 TONLY ELECTRONICS HOLDINGS LIMITED 通力電子控股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01249) 業績公佈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財務摘要 二零一六年 變動 ( 百萬港元 ) 1,754.5 2,309.7-24.0% 259.4 315.2-17.7% 85.3 98.4-13.3% 65.9 87.8-24.9% 65.9 85.4-22.8% 26.91 34.48-22.0%

More information

在國內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者, 除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 應親自持憑申請護照應備文件至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辦理, 或親自至主管機關委辦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 再依前項規定委任代理人辦理 前項申請人未滿十四歲者, 應由法定代理人 直系血親尊親屬或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陪同依前項規定親

在國內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者, 除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 應親自持憑申請護照應備文件至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辦理, 或親自至主管機關委辦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 再依前項規定委任代理人辦理 前項申請人未滿十四歲者, 應由法定代理人 直系血親尊親屬或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陪同依前項規定親 2I211051 絕對上榜! 導遊常考題型特訓 最新修法補充資料 一 104.07.20 修正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 本施行細則 104.07.20 修正第 3 9 15 24 35 38 條條文, 並自 104.08.03 施行 ) 第 3 條本條例第三條所定護照之製定, 指護照之規劃 設計及印製 護照之頁數由主管機關定之, 空白內頁不足時, 得加頁使用 但以一次為限 第 9 條向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者,

More information

全年業績 綜合全面收益表 3 470, ,026 7,882 1,900 7, (10,570) (8,764) 4 (130,838) (110,839) (82,496) (78,134) (28,134) (23,729) (56,046) (49,000) (70,

全年業績 綜合全面收益表 3 470, ,026 7,882 1,900 7, (10,570) (8,764) 4 (130,838) (110,839) (82,496) (78,134) (28,134) (23,729) (56,046) (49,000) (70, 摘要 PERFECT SHAPE (PRC) HOLDINGS LIMITED 必瘦站 ( 中國 ) 控股有限公司 ( 股票代號 :1830)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全年業績公佈 443,000,0006.1% 470,200,000 78,000,0006.4% 83,000,000 8.3 3.8 68,300,00063.8% 111,900,000 1 全年業績 綜合全面收益表 3 470,236

More information

商品設計系專業證照列表 系務會議通過 系所代碼 雲科大證照代碼 證照名稱國內 / 國外級數 / 分數證照類別發照單位 本校認列獎勵之級別 Adobe Certified Associate Visual Communication using Adobe P

商品設計系專業證照列表 系務會議通過 系所代碼 雲科大證照代碼 證照名稱國內 / 國外級數 / 分數證照類別發照單位 本校認列獎勵之級別 Adobe Certified Associate Visual Communication using Adobe P 商品設計系專業證照列表 1071203 系務會議通過 系所代碼 雲科大證照代碼 證照名稱國內 / 國外級數 / 分數證照類別發照單位 本校認列獎勵之級別 31 500312466 Adobe Certified Associate Visual Communication using Adobe Photoshop 31 50038223 Adobe Certified Associate in Visual

More information

僑生輔導手冊-封面0902

僑生輔導手冊-封面0902 Contents 目錄委員長的話前言與僑生權益有關法令規定重點內容 ( 必讀資料 ) 01 05 11 15 19 23 27 29 31 33 35 39 41 45 47 第一章自行回國僑生核轉入學相關規定第二章居留第三章出入國第四章僑生相關證明核發第五章僑生兵役第六章優良僑生獎助學金第七章清寒僑生工讀金第八章清寒僑生助學金第九章僑生申請工作許可第十章畢業僑生留台實習 工作相關規定第十一章僑生傷病醫療保險第十二章僑生醫療急難救助及喪葬慰問第十三章在學僑生社團輔導及補助第十四章畢業僑生海外社團輔導及組設第十五章年度僑生活動概要

More information

CONTENTS

CONTENTS ISSN 1994-9766 NCC NEWS 5 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月號 第8卷 第1期 http://www.ncc.gov.tw 頭條故事 社會關懷節目 日出的所在 製播心得分享 專欄話題 公營廣播電臺播送 廣告 類型之觀察 102年廣播收聽行為研究成果出爐 修訂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30條建置無線廣播電視節目表資料庫及查詢網頁 會務側寫 102年

More information

N S ( ) 9975 (852) (852)

N S  ( ) 9975 (852) (852) 2015 N S 2 6 8 40 41 N S www.chinaunicom.com.hk ( ) 9975 (852) 2126 2018 (852) 2126 2016 董事長報告書 中國聯通 股 公司 年 年 公司 國 聯網 + 網絡 公司 合 年 年 公司 1,202.75.3% 網 8.8 68.3% 公司 年 EBITDA 504.6 5.8% EBITDA 42.0%4.4 69.9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k.O.J.s_.L_.doc

Microsoft Word k.O.J.s_.L_.doc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總統 (81) 華總 ( 一 ) 義字第 3736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96 條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行政院 (81) 台法字第 3166 號令發布定自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起施行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三日總統 (82) 華總 ( 一 ) 義字第 045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8 條條文 ; 並自八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起施行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九月十六日總統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doc

Microsoft Word doc 聽力師法 中華民國 98 年 1 月 23 日華總一義字第 09800019291 號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聽力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聽力師證書者, 得充聽力師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 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 獨立學院聽 力學系 組 研究所或相關聽力學系 組 研究所主修聽力學, 並經實習至少六個月或至少三百七十五小時成績及格, 領有畢業證書者, 得應聽力師考試

More information

目錄表 年中期報告

目錄表 年中期報告 目錄表 2 4 5 13 28 29 31 33 35 36 67 1 2015 年中期報告 公司資料 公司 22 公司 www.boyaa.com.hk 0434 博雅互動國際有限公司 2 公司資料 中 1001 TCL E D3 9B-C 518000 183 17 1712-1716 Maples Fund Services (Cayman) Limited PO Box 1093, Boundary

More information

老人憂鬱症的認識與老人自殺問題

老人憂鬱症的認識與老人自殺問題 18-24 25-44 45-64 65 10 8 6 4 2 0 ( 40% 15% Affect Cognition : drive Behavior DSM-V major depressive episode 2 9 5 Electronic Convulsion Therapy; ECT Rabins65 1% Rabins, 1992 20%-30% Blazer, 1994 65 12.9

More information

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洲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歐洲精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國泰中國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太入息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

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洲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歐洲精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國泰中國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太入息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6 日文號 :105 國泰投信系字第 0000000878 號 主旨 : 公告各基金投資資產 股票或債券達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及其次一季例假日 說明 : 一 依據各基金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規定之公告方式辦理, 各項依據如下 : 基金依據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定義 國泰全球環保趨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中港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新興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全球資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中國內需增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新興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More information

電子化助理規劃師鑑定及發證辦法

電子化助理規劃師鑑定及發證辦法 經濟部工業局 企業電子化人才能力鑑定 九十三年度 應考須知 鑑定執行單位 93 年 2 月 1 日修訂 .... Page 2.... Page 2.... Page 2.... Page 3.... Page 3.... Page 4.... Page 4.... Page 5.... Page 6.... Page 6.... Page 6.... Page 10.... Page 10....

More information

中華民國僑生手冊 GUIDEBOOK FOR OVERSEAS CHINESE STUDENTS 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編印 2013 年 9 月 Contents 目錄 委員長的話前言與僑生權益有關法令規定重點內容 ( 必讀資料 ) 01 05 11 15 19 23 27 29 31 33 35 39 41 45 47 第一章自行回國僑生核轉入學相關規定第二章居留第三章出入國第四章僑生相關證明核發第五章僑生兵役第六章優良僑生獎助學金第七章清寒僑生工讀金第八章清寒僑生助學金第九章僑生申請工作許可第十章畢業僑生留臺實習

More information

INTERIM I REPORT R POLYTEC ASSET HOLDINGS LIMITED (Incorporated in the Cayman Islands with limited liability) (Stock Code: 208) ( ) ( : 208)

INTERIM I REPORT R POLYTEC ASSET HOLDINGS LIMITED (Incorporated in the Cayman Islands with limited liability) (Stock Code: 208) ( ) ( : 208) INTERIM I REPORT R POLYTEC ASSET HOLDINGS LIMITED (Incorporated in the Cayman Islands with limited liability) (Stock Code: 208) () ( : 208) 保利達資產控股有限公司 保利達資產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208 現時其核心業務集中於澳 門地產 集團於二零零四年開始投資於澳門之地產市場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