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上八十九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全真模擬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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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來勝九十九年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公務人員特考司法三等考試 模擬試題 出題老師 : 易台大檢事官科別 : ( 偵查實務組 ) 律師 司法官 三等書記官 司法事務官科目 : 刑法考試時間 : 二小時 座號 : 注意 : 不必抄題, 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 於本試題上作答者, 不予計分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一 值班員警甲接獲報案, 某酒店內有人開槍, 甲以及員警乙馬上趕到該酒店 甲乙一進酒店大門, 乙走在前頭, 正好開槍嫌疑犯丙衝出酒店, 丙看到身穿警員制服之乙, 即開槍對乙射擊, 正中乙前胸, 幸好乙身穿防彈衣而未致命 走在後頭之甲立刻開槍還擊, 甲連開數槍, 一槍打中丙胸部, 致丙死亡, 另一槍不知何故, 誤中路人丁, 致丁重傷 試問甲的罪責? (25 分 ) 二 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中, 甲與乙應如何論罪 :(25 分 ) 甲教唆乙去湮滅關於甲的刑事被告證據, 乙湮滅之 甲教唆乙去湮滅關於乙的刑事被告證據, 乙湮滅之 三 甲持提款卡到自動櫃員機提款, 輸入按鍵欲提款兩千元, 自動櫃員機卻送出兩萬元現金, 而螢幕上所顯示的提款數額依然是兩千元 甲見狀喜出望外, 把兩萬元放入口袋後依樣畫葫蘆再操作一次, 又領走兩萬元, 螢幕上所顯示的提款數額亦為兩千元 甲帶著四萬元現金, 到鐘錶行購買手錶一隻, 之後又想購買金飾, 卻已經無現金, 於是進入銀樓, 佯裝購買金飾, 趁著老闆乙反應不及時, 當著乙面前, 抓走乙放在玻璃櫃上的金項鍊奪門而出, 乙見狀立即追趕 甲跑到路口時, 正好燈號為綠燈, 於是刻不容緩的極速奔馳 不意有橫向闖紅燈的宅戶配送貨的貨車駕駛人丙, 雖立即反應猛力剎車, 卻依然撞到甲, 甲受擦傷倒地 乙趁機欲壓制甲, 甲出拳並與乙互毆扭打, 兩人皆又掛採, 所幸經路人合力幫忙, 乙取回項鍊, 並將甲制服扭送警局 留在現場的丙則經到場的警察測得吐氣酒精值為 0.56 毫克 問 : 甲 乙 丙三人刑事責任如何?(25 分 ) 四 試回答以下問題 :(25 分 ) 甲乙兩人共同謀議, 決定置丙於死地 ; 由於乙長得孔武有力, 因此決定由甲設計殺丙計畫, 再由乙去親自實行 最後, 甲乙如願依計畫殺死了丙, 試問應如何論罪? A 想要侵入某住宅內行竊,B 提供萬能鑰匙一把供 A 使用, 不過當 A 在白天欲行竊之際, 卻意外發現該住宅之大門沒有上鎖, 因此並未使用萬能鑰匙便竊得財物, 試問應如何論罪 ( 請在普通竊盜罪之範圍內討論 )? 1 條碼 :
2 來勝九十九年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公務人員特考司法三等考試 模擬試題解答 檢事官 ( 偵查實務組 ) 律師 司法官 三等書記官 科別 : 司法事務官科目 : 刑法 一 甲開槍將丙射殺之行為, 不成立刑法 ( 以下同 ) 第 271 條第 1 項的故意殺人既遂罪 客觀上, 甲開槍將丙射殺, 實現殺人罪之行為要件, 並發生死亡之結果, 行為與結果之間具備條件關係下的因果關係, 且亦有客觀可歸責性 ; 主觀上, 甲明知其行為將造成丙的死亡卻仍有意為之, 具殺人故意, 故構成要件完全該當 惟甲開槍射殺丙之行為, 可否主張第 23 條之正當防衛? 客觀上丙持槍向甲乙兩人擊發, 雖僅擊中乙, 但可以預見丙為了脫免逮捕, 勢必會繼續朝甲射擊, 足以肯認甲正遭受現在不法之侵害 ; 甲之反擊行為就排除侵害而言具有實效性, 且為保護自己生命的最小侵害手段, 亦符合必要性之考量 ; 主觀上, 甲之行為係出於防衛意思, 是故甲可以主張正當防衛, 以阻卻殺人罪構成要要件該當之違法性 甲開槍重傷丁之行為, 成立第 284 條第 2 項的業務過失重傷罪 客觀上, 甲連續開槍之行為造成丁重傷之結果, 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條件關係下的因果關係, 且亦有客觀可歸責性 ; 主觀上, 甲雖然無重傷丁之故意, 惟甲足以預見在酒店門口開槍有誤擊他人的高度風險 ; 甲對此風險應注意 能注意卻不注意而有注意義務的違反 是以, 甲對丁的重傷有預見可能性與注意義務的違反而具備過失 甲開槍重傷丁之行為, 可否主張第 23 條之正當防衛? 查正當防衛僅能針對加害人為之, 本案例中丁只是路過之無辜第三人, 故甲無法對丁主張正當防衛 甲開槍重傷丁之行為, 可否主張第 24 條之正當防衛? (1) 首先, 甲身為警察是否有緊急避難法定排除事由 ( 第 24 條第 2 項 ) 之適用? 本文認為甲雖具有特別義務關係, 但這種義務並非捨生取義之道德義務, 在面臨生命之緊急危難時, 仍應肯認甲有主張緊急避難之空間 (2) 客觀上, 由於丙勢必會朝繼續甲射擊, 故甲正面臨緊急之危難無疑, 甲之反擊行為就排除侵害而言具有實效性, 且為保護自己生命的最小侵害手段, 亦符合必要性之考量 ; 主觀上, 甲之行為係出於避難意思 (3) 惟在利益衡量部分, 甲所保全之利益係 生命法益, 丁所犧牲者為 身體重傷法益, 在此類攻擊型緊急避難中, 生命法益並未顯然大於身體重傷法益, 故無法通過利益衡量之檢驗 (4) 綜上所述, 甲無法主張緊急避難以阻卻違法 罪責 : (1) 甲身為警察, 於執行其職務時誤傷路人丁, 符合 業務 加重之要件 (2) 甲雖然無法主張緊急避難以阻卻違法, 但卻可以成立 避難過當, 依據第 24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 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結論 : 甲僅重傷丁之行為成立業務過失重傷罪, 惟得按避難過當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二 甲教唆乙去湮滅關於甲的刑事被告證據, 乙湮滅之 : 乙湮滅關於甲的刑事被告證據之行為, 成立刑法 ( 以下同 ) 第 165 條的湮滅刑事證據罪 (1) 客觀上乙有湮滅刑事被告案件證據之行為, 主觀上乙明知該證據乃有關刑事被告仍有意湮滅之, 具本罪之故意 構成要件完全該當, 且無阻卻違法事由 2
3 (2) 本罪有一個特別罪責要件, 亦即 他人 此要件 條文中會附加關係 他人 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 係因法律上難以期待刑事被告不去湮滅關於 自己 的證據, 故此他人乃一有關期待可能性之罪責要件 本題中乙所湮滅乃是甲的刑事案件證據, 該當他人之罪責要件, 且無阻卻罪責事由, 乙成立本罪 甲教唆乙去湮滅關於甲的刑事被告證據之行為, 不成立犯罪 : (1) 客觀上甲有教唆行為, 亦有乙之不法行為可供甲從屬, 主觀上甲具有教唆故意與教唆既遂故意, 是故構成要件該當且無阻卻違法事由 (2) 惟甲所教唆湮滅者乃甲自己的刑事證據, 並不該當 他人 之罪責要件, 故不成立本罪 甲教唆乙去湮滅關於乙的刑事被告證據, 乙湮滅之 : 乙湮滅關於乙的刑事被告證據之行為, 不成立犯罪 : (1) 客觀上乙有湮滅刑事被告案件證據之行為, 主觀上乙明知該證據乃有關刑事被告仍有意湮滅之, 具本罪之故意 構成要件完全該當, 且無阻卻違法事由 (2) 惟乙所湮滅者乃乙自己的刑事證據, 並不該當 他人 之罪責要件, 故不成立本罪 甲教唆乙去湮滅關於乙的刑事被告證據之行為, 成立第 165 條湮滅刑事證據罪的教唆犯 (1) 客觀上甲有教唆行為, 亦有乙之不法行為可供甲從屬, 主觀上甲具有教唆故意與教唆既遂故意, 是故構成要件該當且無阻卻違法事由 (2) 本題中甲所教唆湮滅乃是乙的刑事案件證據, 該當他人之罪責要件, 且無阻卻罪責事由, 甲成立本罪 三 甲第一次操作自動櫃員機取得兩萬元且收入口袋之行為 : 不成立刑法 ( 以下同 ) 第 339 條的詐欺罪 : 詐欺罪以行為人施用詐術, 相對人因該詐術而限於錯誤, 並繼而處分財產而受有財產損害為要件 ; 惟依題所示, 甲自始無施用詐術之意思, 客觀構成要件顯然不該當 不成立第 339 條之 2 的濫用自動付款設備罪 : 本罪以行為人使用不正方法而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利益 ; 惟甲是按照設備使用規則正確無誤地操作自動櫃員機, 無所謂不正方法可言, 客觀構成要件亦不該當 不成立第 320 條的普通竊盜罪 : 竊盜罪之特徵在於行為人未經同意而破壞他人持有 並建立自己的持有 ; 今甲取得兩萬元之持有, 係得到他人 ( 自動付款設備設置者 : 銀行 ) 之同意, 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成立第 335 條的普通侵占罪 (1) 客觀上, 甲係得同意而取得對該溢領部分的持有關係, 且將該溢領金額放入口袋係易持有為所有的侵占行為 ; 主觀上, 甲明知對所持有之溢領部分並無所有權, 卻仍有意加以侵占, 具有本罪之故意, 甲以所有權人自居之心態亦無法律上的依據, 具不法所有意圖 (2) 甲無阻卻違法或阻卻罪責事由, 成立本罪 甲第二次操作自動櫃員機領走兩萬元之行為 : 不成立第 320 條的普通竊盜罪 : 同上說明, 甲取得兩萬元之持有, 係得到他人之同意, 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不成立第 339 條的詐欺罪 : 本罪之要件已如上所述, 縱使認為今次甲有施用詐術, 然而機器並不會陷於錯誤, 故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成立第 339 條之 2 的濫用自動付款設備罪 (1) 關於本罪 不正方法 之認定, 學說上曾經提出 強調詐欺特性之解釋 強調取得來源之解釋 主觀化的解釋 以及 強調設備使用規則的解釋 四種方法, 強調設備使用規則的解釋在標準上最為清楚, 直接觀察在自動設備操作規則中有哪些事項會受到審查, 規避這些審查便屬不正方法 本文從之 3
4 (2) 客觀上, 甲利用故障的自動櫃員機以規避正常的付款審查流程, 乃有違自動設備的操作規則, 係不正方法 ; 主觀上, 甲明知該自動櫃員機以故障卻仍操作取得金錢, 具本罪之故意, 甲以所有權人自居之心態亦無法律上的依據, 具不法所有意圖 (3) 甲無阻卻違法或阻卻罪責事由, 成立本罪 甲佯裝購買金飾, 趁著老闆乙反應不及時, 當乙面抓走放在玻璃櫃上的金項鍊逃逸之行為 : 不成立第 339 條之詐欺罪 : 本罪以相對人處分財產為要件, 然而甲係直接破壞乙對項鍊之持有, 故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不成立第 325 條的普通搶奪罪 : 由於搶奪罪較竊盜罪多出 身體法益潛在危險性 之侵害, 故反應在構成要件上便要求針對 緊密持有之動產, 所為之帶有 不法腕力 的移轉持有行為 惟依題示, 該項鍊並非乙所緊密持有, 且甲亦未使用任何不法腕力, 故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成立第 320 條的普通竊盜罪 (1) 客觀上, 項鍊為他人之動產, 甲未得同意而破壞乙的持有 並建立自己之持有 ; 主觀上, 甲明知且有意為之, 具竊盜故意, 甲以所有權人自居之心態亦無法律上的依據, 具不法所有意圖 (2) 甲無阻卻違法或阻卻罪責事由, 成立本罪 甲出拳並與乙互毆扭打, 致乙受傷之行為 : 不成立第 329 條的準強盜罪 : 準強盜罪係犯竊盜罪後, 出於防護贓物 脫免逮捕 湮滅罪證之意圖所為至使不能抗拒之強暴 脅迫, 方屬該當 ; 惟既然乙尚得與甲扭打且僅受輕傷, 應可認定該強制力未達至使不能抗拒之程度, 故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成立第 277 條的普通傷害罪 (1) 客觀上, 甲攻擊乙並造成傷害之結果, 行為與結果間具條件理論下的因果關係, 且該行為亦具有客觀可歸責性 ; 主觀上, 甲對上開客觀要件有所認識且有意為之, 具傷害故意 (2) 甲可否主張第 23 條之正當防衛以阻卻違法? 乙之攻擊行為雖屬現在侵害, 然乙係為了取回被甲竊取之項鍊, 可以主張正當防衛, 故對甲而言並非現在 不法 侵害, 甲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甲無阻卻違法或阻卻罪責事由, 成立本罪 乙與甲互毆扭打, 致甲受傷之行為, 不成立第 277 條的普通傷害罪 同上所述, 傷害罪之構成要件該當 然而甲竊取乙之項鍊並逃逸, 對乙而言係面臨現在不法之侵害, 具有防衛情狀 ; 乙攻擊甲之行為係取回項鍊之實效且必要的手段, 並無權利濫用之情事, 該當防衛行為 ; 主觀上乙具備防衛意思, 故可以主張第 23 條的正當防衛以阻卻違法 乙將甲制服扭送警局之行為, 不成立第 302 條的剝奪行動自由罪 客觀上, 乙使用強制力將甲帶往警局, 係剝奪甲的行動自由 ; 主觀上, 乙認識此等事實且有意為之, 具本罪故意 針對此剝奪行動自由之行為, 乙可主張第 21 條第 1 項的依法令之行為 ( 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 ), 或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之自助行為 ( 民法第 960 條 ); 且由於乙已經履行了 送交警方 此一後階行為, 故得以阻卻違法 丙闖紅燈撞傷甲之行為, 不成立第 277 條的普通傷害罪 客觀上, 丙闖紅燈撞甲致傷, 行為與結果間具有條件公式下的因果關係, 且闖紅燈係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風險亦正常地實現結果, 而可以被歸責 ; 主觀上, 丙雖然無傷害之故意, 但丙對於闖紅燈將造成他人身體之危險得以預見, 且有注意義務之違反, 因此至少具有過失 丙可否主張第 23 條之正當防衛以阻卻違法? 雖然客觀上丙係為乙所面臨之防衛情狀主張防衛行為, 而成立防衛救助, 但丙主觀上卻無任何防衛意思, 成立偶然防衛, 無法阻卻違法 關於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處理方式有 未遂說 與 既遂說, 通說雖採取既遂說之見解, 然而有力學說認為未遂說較足以彰顯實質的不法內涵, 本文從之 4
5 縱上所述, 丙在主觀不法部分 ( 構成要件該當性階層 ) 係成立過失, 客觀不法部分 ( 違法性階層 ) 則是成立未遂 ; 由於普通傷害罪並不罰 過失未遂犯, 故丙不成立本罪 丙於酒醉狀態駕駛車輛之行為, 成立第 185 條之 3 的危態駕駛罪 客觀上, 丙的酒側值高達 0.56 毫克, 係 絕對不能安全駕駛 之狀態, 丙卻於此狀態下駕駛動機交通工具 ; 主觀上, 丙自知已經不能安全駕駛卻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具本罪故意 丙無阻卻違法或阻卻罪責事由, 成立本罪 競合 : 甲所成立普通侵占罪 濫用自動付款設備罪 普通竊盜罪與普通傷害罪, 其犯意個別且侵害數法益, 論以實質競合, 按第 50 條數罪併罰之 ; 乙不成立犯罪 ; 丙單純成立一個危態駕駛罪 四 乙依照計畫殺死丙之行為, 成立刑法 ( 以下同 ) 第 271 條第 1 項的故意殺人既遂罪 (1) 乙親自下手殺死丙, 客觀上, 該當條文中 殺 的定義, 並造成丙死亡之結果, 行為與結果之間亦具有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性 ; 主觀上, 乙明知其行為將造成丙之死亡卻仍然有意為之, 具本罪之故意 是以本罪之構成要件完全該當 (2) 乙無阻卻違法或罪責事由, 故成立本罪 甲設計殺死丙計畫之行為, 成立第 271 條第 1 項的故意殺人既遂罪之共謀共同正犯 (1) 甲雖然並無親自下手殺丙, 然而其計畫卻是殺死丙所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因此對於丙之死亡而言, 甲之行為亦具有支配關係 (2) 客觀上甲乙之間具有共同行為分擔, 主觀上更有共同行為決意, 因此對於犯罪兩人具有 功能支配, 依據第 28 條之規定, 甲乙成立共同正犯, 甲為共謀共同正犯, 乙為實行共同正犯 (3) 甲無阻卻違法或罪責事由, 故成立本罪之共謀共同正犯 A 行竊之行為, 成立刑法 ( 以下同 ) 第 320 條的普通竊盜既遂罪 (1) 客觀上,A 係且取他人之動產 ; 主觀上,A 具有本罪之故意與不法所有之意圖, 故構成要件該當 (2)A 無阻卻違法或罪責事由, 故成立本罪 B 提供萬能鑰匙給 A 行竊之行為, 不成立普通竊盜罪之幫助犯 (1) 客觀上有 B 的幫助行為以及 A 的既遂不法存在, 主觀上 B 亦具有幫助犯的雙重故意 ( 幫助故意與幫助既遂故意 ), 問題在於幫助犯是否要求 幫助行為與正犯行為間的因果關聯性, 有不同見解分述如下 : 因果關係必要說 : 認為一定要有因果關係存在始具備有幫助既遂犯的可罰性 因果關係不必要說 : 又稱之為 重要關聯說, 認為幫助行為無須產生實質之效力, 即使是不具因果關係或無效的幫助, 只要對於正犯之犯行有促進之效用即可 (2) 通說見解多採取 因果關係必要說 之見解, 本文從之 因此本例中 B 之幫助行為 ( 提供萬能鑰匙 ) 與 A 行竊既遂之間, 並不具備因果關連性,B 不成立幫助犯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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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易律師精選 題目一 某日, 甲開車馳赴乙宅, 見乙與其妻 A 正於門前路旁洗車, 乃持刀猛刺, 因乙躲閃, 致誤刺 A 之腹部, 頓時鮮血如注, 經送醫急救, 仍告藥石罔效 甲殺人後立即開車逃逸, 至某路口時, 忽見 B 之背影酷似丙, 遂加足馬力衝撞, 致 B 當場死於非命 試問對甲應如何論罪科刑? 答題關鍵 錯誤理論向來是考試常客, 尤其 客體錯誤 與 打擊錯誤 兩者, 更是經典考題 本案例前半段是等價打擊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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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解答 一 擬答 甲不成立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之違背職務要求 期約或收受賄賂罪 按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 : 稱公務員者, 謂下列人員 : 一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 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 受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 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甲任職於某財團法人基金會, 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權限委託進行廢輪胎回收之稽核認證工作,
依主客觀混合理論, 此說主張著手之認定, 應結合主觀犯意與客觀行為, 以行為人之犯罪計畫, 並開始實行與構成要件的實現具有密切關連的實行行為, 且該行為是否造成對法律和平的破壞與導致社會大眾之不安 乙進入便利商店時, 其犯罪計畫即開始實行, 且乙之行為會造成對法律和平的破壞與導致社會大眾之不安, 因
命中 104 年一般警察人員四等特考行政警察人員 刑法概要 考題命中 甲見乙沉迷賭博而有經濟上之困難, 於是向乙提議前往 A 所經營之商店搶劫財物 乙思考再三後, 並不為所動 3 日後, 甲再度對乙說 我跟你去 A 之商店, 你進去搶錢, 我在店外把風! 乙終於同意該計畫 某日, 甲與乙前往 A 之商店 乙進去商店搶劫財物, 甲在外把風 乙尚未搶得財物即被 A 強力阻擋, 乙欲逃離現場, 即用力推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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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概要 一 甲見乙沉迷賭博而有經濟上之困難, 於是向乙提議前往 A 所經營之商店搶劫財物 乙思考再三後, 並不為所動 3 日後, 甲再度對乙說 我跟你去 A 之商店, 你進去搶錢, 我在店外把風! 乙終於同意該計畫 某日, 甲與乙前往 A 之商店 乙進去商店搶劫財物, 甲在外把風 乙尚未搶得財物即被 A 強力阻擋, 乙欲逃離現場, 即用力推倒 A, 甲乙兩人遂迅速逃離現場 但 A 因倒地後頭部碰撞地面,
試題評析
高點 高上公職 102 高普考重點題神高 刑法總則 < 易律師精選 > 一 甲想要毒殺乙, 於是自黑市購得江湖奇毒, 孰料買到黑心商品, 實際上只不過是太白粉罷了 甲將太白粉加入乙的熱茶中讓乙飲下, 點乙瞬時腹痛如絞而倒地哀號, 甲見狀心有不忍, 於是趕緊將乙送往醫院急救, 醫生診療後發現是急性盲腸炎, 手術後並無大礙 試問 : 甲是否成立犯罪? ( 一 ) 甲在乙的熱茶中加入太白粉之行為, 不成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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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單元 名師執筆考前模擬 第二回 027 答題關鍵精準解析 第二回 一 某縣市即將發放消費券 警方為防止歹徒覬覦 於是結 合郵局舉行防搶演練 路人甲見頭戴半罩式安全帽的 A B 分別持刀控制警衛與上車行搶 甲見義勇為 拾起路旁的鐵條棒打持刀的 A 造成 A 受傷 事後才得 知 A B 是假扮搶匪的警員 問 甲的刑責為何 25 分 本例涉及誤想防衛部分 因此答題者整個解題的重心皆在學說爭議與 實務見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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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書搶鮮閱 財產犯罪的實例演練 - 以 竊盜罪 為核心 第二節保護 財產法益 部分 財產法益的相關犯罪, 時下流行的觀察角度是看受保護的財產型態, 從而切分成 個別財產犯罪 ( 保護使用價值 ) 整體財產犯罪( 保護交換價值 ) 兩大類 不過我們也可以從行為人的終局目的切入觀察, 將相關犯罪歸納成 取得型 損害型 混合型 特殊型 四大類 財產犯罪十分複雜 爭點繁多, 即便是單一罪名也能夠蘊含諸多爭點,
試題評析
頭號重點 1 未遂犯 高點 刑法總則 < 易律師精選 > 一 甲與乙為鄰居, 由於乙所養之狗經常亂吠, 故兩人時有爭執 某晚, 乙之狗又狂吠擾人清夢, 甲便至乙家按鈴理論 由於乙堅持不道歉, 在盛怒之下的甲便拿起路邊石頭猛擊乙的頭部, 欲置其於死地 乙的頭部遭石頭重擊後鮮血直流, 隨即由其家屬叫救護車送醫急救 乙雖被石頭重擊頭部, 但傷勢並未嚴重到致死的程度 ; 然因救護車司機丙在出勤前飲酒, 故在駕車時闖紅燈不慎撞上一輛大卡車,
一、
考試時間 : 1 小時 30 分座號 : 全五頁第一頁 注意 :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 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 於本試題上作答者, 不予計分 一 就下列 Java 程式片斷中加入一個 for 迴圈, 使其印出右側結果 (15 分 ) public class AllNumbers number square cube 0 0 0 public static vo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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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考試別 : 司法人員等別 : 四等考試類科組 : 法院書記官 法警 ( 男 ) 法警 ( 女 ) 執達員 監所管理員 ( 男 ) 監所管理員 ( 女 ) 科目 : 刑法概要 一 中國福建漁民甲, 在臺灣海峽 ( 公海上 ) 想與我國漁民進行交易, 但因雙方談不攏未能成交 甲惱羞成怒, 攜帶長刀跳上我國籍漁船, 想要壓制反抗而奪走船上財物, 不料卻遭到我國漁船上眾人反抗,
30 刑法經典試題完全攻略 基礎編 四條 各條之所以 不罰 的理由並不相同 例如 第十八條第一項 及第十九條第一項是行為人欠缺 責任能力 所以 無罪責 因而 不成立犯罪 而第二十一至二十四條是因為行為不具違法性 所以不 成立犯罪 這些問題看來似乎不起眼 但也曾獲命題老師青睞 在九 三年律師考試刑法即
第壹篇第三章違法性 29 行為若該當於構成要件, 即應進入第二階的違法性繼續審查 在違法性階段, 主要是尋找是否符合阻卻違法事由 尋找阻卻違法事由的順序是先找法律明文規定的 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也就是刑法第二十一至二十四條 若均不符合, 再接著尋找是否符合學說及實務所具有共識的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由考題的出現頻率來看, 法定的阻卻違法事由中最常考的是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兩者 ;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最常出題的是
第三單元 違法性 第一篇 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第一章 正當防衛 第二章 緊急避難 第三章 依法令之行為 第二篇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第四單元 罪責 第一篇 責任能力 第二篇 原因自由行為..
解題前言... 前 01 第一單元 主觀構成要件... 001 第一篇構成要件故意... 003 第一章基本定義...003 第二章檢驗標準...008 第二篇錯誤... 010 第一章概說...010 第二章構成要件錯誤...014 第三章禁止錯誤 ( 違法性認識錯誤 )...035 第四章容許構成要件錯誤...049 第三篇罪名的討論... 070 第二單元客觀構成要件... 081 第一篇刑法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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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九年律師試題暨解析 425 試題 1 甲男乙女為夫妻, 命其 12 歲之子丙於數十公尺外把風, 乙女誘出甲之父 ( 即丙之祖父 )A, 甲隨即從背後持磚塊重擊 A 頭部, 欲致 A 於死地 ;A 受重擊昏厥後, 甲卸下領帶企圖續將 A 勒斃, 此時, 乙突心生後悔, 乃持磚塊將甲擊昏, 並叫丙以手機呼叫救護車, 將 A 送醫, 但仍告不治 問 : 本案應如何論處? 99 律 本題所涉爭點為刑法第
故意犯罪
要點 刑法上錯誤問題的重要性在於行為人所犯的錯誤會影響她或他應負故意罪責或過失罪責 故意既遂罪責或未遂罪責之認定 在處理涉及客體錯誤與打擊錯誤案例時, 仍應與通常案例一樣, 就具體個案情形, 依據三階犯罪理論來論證成立何罪 在進行構成要件該當性檢驗時, 應先檢驗故意犯構成要件, 而後才是過失犯構成要件 ; 先檢驗故意既遂犯構成要件, 而後才是未遂犯構成要件 分析 壹 錯誤問題與犯罪階層理論 傳統刑法上關於錯誤之分類是事實錯誤與法律錯誤,
畫, 當丙開槍時, 其犯罪計畫即開始實行, 且丙之行為會造成對法律和平的破壞與導致社會大眾之不安, 因此已著手 丙無阻卻危法既罪責事由, 該當本罪 甲之部分 : 甲對乙之部分 : 甲成立重傷不作為幫助犯 ( 刑法第 278 條第 1 項 第 30 條 ): 甲明有機會擊潰丙, 仍未開槍放任丙攻擊乙,
命中 104 年一般警察人員三等特考行政警察人員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考題命中 刑事偵查員甲有收賄嫌疑, 偵查員乙曾揚言舉發, 二人因此結怨 一日, 二人奉命查緝毒犯丙 線報指出, 丙經常隨身攜帶槍械 當乙發現丙的行蹤, 隨即追趕, 甲緊跟在後 乙的腳程迅速, 眼看追上, 丙掏出一把槍向乙擊發 丙掏出手槍時, 甲已經舉槍瞄準丙, 卻心念一轉, 企圖讓丙槍殺乙 甲等丙擊發兩槍後, 才開槍反擊, 將丙擊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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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員考試試題等別 : 三等考試類科 : 法制 法律廉政科目 : 刑法 一 我國派駐日本的外交人員甲男與日本當地已婚的華僑乙女通姦, 甲為了討好乙, 挪用職務上所保管的公款新台幣 50 萬元買名貴珠寶, 贈送給乙 未久甲乙兩人通姦一事被乙之先生日本人丙所知悉, 丙將甲約出談判, 兩人一言不合, 吵了起來, 丙拿出預藏的尖刀, 往甲的肚子連刺二刀, 以示教訓, 然後趕緊離去
2 ( 二 ) 最高法院 82 年第 2 次刑庭決議認為 : 於行為人以行竊之意思接近財物, 並進而物色財物, 即可認為著手, 依上述見解之意旨行為人無須伸手接觸財物即可認為竊盜之著手, 則本案中甲不僅接觸財物更已 跨上乙的腳踏車上, 亦應屬於著手於竊盜行為 二 中止未遂全 甲與乙為多年恩愛夫妻,
一 著手 影片連結 : https://youtu.be/npcctinv8eq 1051120 地特刑法考前搶分講座壹 未遂全 甲與乙素有恩怨, 甲為報復乙日前羞辱之舉動, 心生不滿, 某日, 攜汽油一桶至乙宅, 將汽 油傾倒在乙宅四周, 正欲點火燃燒之際, 驚動鄰居丙探頭觀望, 甲怕被發覺, 乃作罷, 倉促 逃逸, 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98 調查局 ) 重點解答 甲尚未點火不成立放火既遂罪
第一篇文概說第七章公文的用語及標點符號公本篇內容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公文的意義 第三章 公文與高 普 特各類考試 第四章 公文程式之意義及演變 第五章 公文之分類及其行文系統 第六章 公文之結構與行款 第一篇 第一章緒論 003 第一章緒論 等 等 004 最新應用公文 第一篇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005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第一節 一 須為公務員製作之文書 二 須為公務員 職務上 製作之文書 006
家務工作安全及健康要點 家務工作看似簡單, 但我們絕不應忽視家居環境中潛在的各種危害及風險 如工作時不注意安全及健康, 很容易釀成意外, 導致勞損 受傷甚至死亡 本單張簡明扼要地闡述了家務料理者在工作時應注意的安全健康要點以及有關預防意外的措施 1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絆倒滑倒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Doing Housework in a Safe and Smart Way 家務工作安全及健康要點 家務工作看似簡單, 但我們絕不應忽視家居環境中潛在的各種危害及風險 如工作時不注意安全及健康, 很容易釀成意外, 導致勞損 受傷甚至死亡 本單張簡明扼要地闡述了家務料理者在工作時應注意的安全健康要點以及有關預防意外的措施 1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絆倒滑倒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絆倒滑倒 2 燙傷 燒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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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刑法總則 第一章 基本概念 第二章 構成要件 第三章 違法性 第四章 罪責 第五章 未遂犯 第六章 過失犯 第七章 不作為犯 第八章 犯罪的參與 第九章 競合論 第十章 刑罰論 1-2 第一部分刑法總則 第一章 基本概念 第一章 第一節 Q 基本概念 罪刑法定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 刑法第 1 條前段規定 行為之處罰 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 規定者為限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亦同 此為罪刑法定原
歷屆試題 (104 年身心障礙人員考試 ) 按刑法第 277 條第一項 :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之規定, 為普通傷害罪 ; 甲 乙於題中之施暴對象, 竟然為自己之母親, 顯然該當刑法第 280 條之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傷害罪 雖然題意中, 並未說明甲母
歷屆試題 (104 年身心障礙人員考試 ) 10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 10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及 104 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考試別 : 身心障礙人員考試 等別 : 三等考試 類科 : 法制 科目 : 刑法 一 甲與女友乙因賭博錢花光了, 趁甲母 A 不在, 撬開 A 上鎖之抽屜, 將 A 之全部金飾拿去當鋪換現金 錢全輸了又返家找錢, 因 A 早有防備將家中錢財放置他處,
2 EX1 甲在尾牙中喝酒, 吐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 1.0 毫克, 尾牙結束後仍開車離去, 為抄近路, 於單行道窄巷逆向行駛, 而撞上老婦乙, 乙當場昏迷, 甲見四下無人, 心想, 乙若再被後方來車輾斃, 便死無對證, 於是任由乙橫躺馬路中間, ( 逃之夭夭 ), 後因路人發現乙, 將之送醫後僅有
1 影片連結 :https://youtu.be/4cefydy0c80 刑法 " 申論寫作破題 " 密技壹 拿到考卷後先打完草稿再正式答題一 沒先打草稿直接作答的結果常常是寫的內容最少 遺憾最多全! 試想, 如果常用到立可白 立可帶, 代表寫作的時間變少, 而且沒先打草稿, 往往在緊張的氣氛下, 漏掉重要的考點, 得不償失 二 在打草稿過程中的重點是, 告訴自己什麼內容是一定要寫的, 而且要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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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總論 3 第一章 刑法總論 壹 犯罪階層理論 一 三階層理論 構成要件該當 : 本質上為嚴重侵害法益的行為, 依罪刑法定主義而明文化 : 客觀要件 : 主體 客體 行為 因果關係 客觀歸責 結果 主觀要件 : 故意或過失 違法性 : 本質上為無正當理由 : 客觀要件 : 例如防衛情狀 主觀要件 : 例如防衛意思 罪責 : 本質上為有期待可能 : 責任能力 : 依年齡判斷 責任條件 : 故意或過失的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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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論文導讀 1 屋主的逆襲 再論延展型過當防衛 編目 : 刑法 出處月旦裁判時報, 第 41 期, 頁 49-59 作者許恆達教授關鍵詞正當防衛 延展型過當防衛 強度型過當防衛 誤想防衛按刑法第 23 條但書之規定, 防衛行為過當者, 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傳統學說與實務上大多僅討論 強度型過當防衛, 本文則以較為少見的 延展型過當防衛 作為探討對象 針對防衛者的行為數認定問題, 本摘要文採取單一行為說,
LF88-民法概要-書眉-偶數頁-01
第五章 3 100 年各類公職考試題庫 第 3-133 篇 第五章 100 年各類公職考試題庫 5-1 例題 1 甲在靶場練習步槍射擊 見行人乙在靶旁觀看 預見子彈可能射中 乙 但甲自恃其射擊精確 自信絕不會射到乙 仍扣扳機射擊 惟子彈 斜向靶旁觀看之乙 將乙擊斃 問甲之刑責應如何論處 軍職轉任 故意犯意與類型 參見作答資料庫 2-1 2-4 有認識過 失 3-1 一 故意犯之主觀故意 故意犯罪之成立
2 法沒收, 應追徵其價額 3. 第三人情婦 B 所收受 50 萬元 : (1) 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 :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 亦同 : 一 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 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 犯罪行為
1 1 影片連結 : https://youtu.be/i0-vay2i03a 105 高考 刑法 解題講座全 某公益文教機構館長甲於民國 ( 下同 )104 年 6 月 19 日代表我國接受外國贈送名家畫作一幅, 價值新台幣 ( 下同 )300 萬元, 惟甲並未依規定交該單位之專責人員予以典藏, 而於二天後 私自將該畫帶回家, 於同年 6 月 28 日以 250 萬賣給不知情人士 A, 隨後將其中
(4) 十四 侵佔之後將物毀損, 其毀損行為應屬 :(1) 毀損其他物品罪 (2) 加重侵佔罪 (3) 加重毀損罪 (4) 無罪 (3) 十五 拾獲他人上寫帳號之提款卡後, 依提款號碼將所有存款提領一空, 依我實務見解應屬 : (1) 侵佔罪 (2) 普通詐欺罪 (3) 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罪 (4
開南大學人文社會學院碩士在職專班刑法分則期末考 姓名 (2) 一 甲竊取乙從丙處偷得之機車, 是侵害乙之 (1) 所有權 (2) 持有權 (3) 隱私權 (4) 自由權 (1) 二 竊取他人之 動產 者為竊盜罪, 該動產在文義解釋上 :(1) 限於有體物, 如貨幣 (2) 不限於 有體物, 也包括無體物, 如電能 (3) 限於不可移動之物, 如房屋 (4) 專指無形之物, 如數位資訊 (3) 三 竊取他人電話卡使用若干點數後,
0 0 = 1 0 = 0 1 = = 1 1 = 0 0 = 1
0 0 = 1 0 = 0 1 = 0 1 1 = 1 1 = 0 0 = 1 : = {0, 1}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3 地方政府特考 ) 失其權利, 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 負歸還財產之責 本件若甲至法院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訴, 則依上開規定, 乙 A B 繼承之財產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 負歸還財產之責, 不當然回復為甲所有 二 甲自其父 A 繼承一古董字畫 X, 經甲花 5,000 元請專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3 地方政府特考 ) 103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等別 : 三等考試類科 : 一般行政 一般民政 人事行政科目 :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一 甲為船員, 民國 ( 以下同 )80 年 10 月 1 日因船難而生死不明 甲與乙為夫妻, 甲行蹤不明時已有 3 歲之 A 子及懷孕 2 個月之 B, 另外尚有登記為甲所有之房地 X 由於甲一直杳無音訊, 基於生活照顧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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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高點律師二試 全套詳解 1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一 某日午後, 酒醉的甲女由於感到悶熱而在人潮眾多之火車站前, 當眾脫掉上衣露出胸部, 經路人報案而被請到警局說明 由於甲是通緝犯, 在製作詢問筆錄時, 為避免身分曝光而以妹妹 A 姓名應訊 製作筆錄後, 甲女到警局廁所如廁時, 其皮包遭到清潔工乙竊取 甲女立即在警局內報案 乙極力否認犯行, 但其竊盜之過程已被警員丙目睹 丙向乙提議以一萬元報酬交換有利於乙證言,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第 6 章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1. 2.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二 內部指令 CHAPTER 6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內文教學區 1 行政法概要
Microsoft Word - 01綜合法學(一)刑法、刑訴、法倫第1回 1-10
10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第一試試題 科目 : 綜合法學 : 刑法 刑事訴訟法 法律倫理考試時間 :1 小時 30 分座號 : 001 代號 : 第一回頁次 :10-1 注意 : 本科目共 70 題, 其中單一選擇題 60 題, 複選題 10 題, 各題答案須用 2B 鉛筆在試卡上依題號清楚劃記, 於本試題上作答者, 不予計分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 II 19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2 3 3 6 6 5 6 5 7 4 5 50 4 4 3 3 6 5 6 6 6 6 4 5 50 5 3 3 6 7 5 6 4 7 4 5 50 6 2 4 6 7 5 6 4 7 4 5 50 7 2 4 6 7 5 6 4 7 5 4 50 8 2 4 6 7 5 6 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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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試題 考試別 :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等別 : 三等考試類科別 : 行政警察人員 外事警察人員 ( 選試日語 ) 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 警察資訊管理人員 警察法制人員 行政管理人員科目 :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一 甲為詐騙集團的首腦, 於東南亞某一國家內設置電話詐騙的機房, 由甲在國內指揮監控整個詐騙行動, 並分別由該詐騙集團的成員乙 丙 丁等人赴該地之通訊機房,
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0題
103 年 公務 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專 門職業及技術 人員 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第 一試試題暨解析 科 目 : 綜合法學 ( 一 ) 刑法 刑事訴訟法 法律倫理 01 非讀不可 FIEB 注意 : 1. 本科 目共 70 題, 其中單 一選擇 題 60 題, 複選題 10 題, 各題答 案須 用 2B 鉛筆在試卡上依題號 清楚劃記, 於本試題上作答者, 不予計分 2. 禁 止使 用電 子計算器
96年特種考試第一次司法人員考試試題解答
103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等別 : 三等考試類科 : 一般行政 一般民政 人事行政科目 :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一 甲為船員, 民國 ( 以下同 )80 年 10 月 1 日因船難而生死不明 甲與乙為夫妻, 甲行蹤不明時已有 3 歲之 A 子及懷孕 2 個月之 B, 另外尚有登記為甲所有之房地 X 由於甲一直杳無音訊, 基於生活照顧之理由, 乙及 A B 於 82 年 10 月與丙男同居,
因果關係之條件理論與客觀歸責理論
因果關係之條件理論與客觀歸責理論 甲與乙共搭一部遊覽車, 甲準備藉此機會除掉乙 在途中, 甲趁乙不注意在飲料內放劇毒, 乙隨即喝下, 不久後該車司機丙因熬夜打牌精神不濟, 打瞌睡致使遊覽車失控跌入山谷 全車除了甲之外, 全部罹難 經過屍體解剖, 乙死於內臟破裂大出血 問, 對乙的死亡, 甲的下毒行為是否可被論以刑法第二七一條第一項故意殺人既遂罪? 要點 本實例演習所設之案例是有關第三人行為介入案例之因果關係如何認定的問題
愛滋實務與治理的政治 - 綜合論壇 以及面對這一連串以 責任 為架構衍生出來的愛滋政策如何造就了台灣現在的愛滋處境
愛滋治理與在地行動 愛滋實務與治理的政治 - 綜合論壇 王蘋 ( 主持人 ) 張正學 愛滋 ( )15 愛滋 185 愛滋實務與治理的政治 - 綜合論壇 以及面對這一連串以 責任 為架構衍生出來的愛滋政策如何造就了台灣現在的愛滋處境 2011 186 愛滋治理與在地行動 責任 (MSM) MSM 2011 2 187 愛滋實務與治理的政治 - 綜合論壇 粗糙的年齡劃分 ISO( ) ( :. )!!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01 99 102 101 1. 2. 3. 4. 5. 6. 7. 8. 9. 10. 99 102 8 4 34 11 101826 594 71.91% 160 19.37% 72 8.72% 101 100 27 18100 21 101 3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 7,290 8,677 26,180 26,011 1,272 1,346 142 157 7 7 1,757 1,795
科別 : 一般行政 一般民政 人事行政科目 :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考試時間 : 2 小時座號 : 94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第二試試題代號 : 全一頁 注意 :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 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 於本試題上作答者,
94 年 行 行 30180 30280 30480 不 不 女 年 立離 契 理 行 理 立 立 離 契 理 行 力 25 不 契 說 25 不 年 律 不 論 25 殺 不省 宅 烈 論 25 30150 30250 30650 科別 : 一般行政 一般民政 人事行政科目 :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考試時間 : 2 小時座號 : 94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第二試試題代號 : 全一頁 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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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單元 命題章節比重分析 015 96 99 年高考&地方特考三等試題章節比重分析表 :重要 :極重要 :超級重要 無標示:不重要 壹 民法總則 章次 章名 一 自然人 命題重點 胎兒之權利能力 法人 96 地三第一題 99 地三第一題 法人之代表 二 96~99 命題紀錄 重要性 無權代表 社團法人 財團法人 96 高考第一題 98 高考第一題 99 高考第一題 法律行為 三 通則 準法律行為
基本數學核心能力測驗_行為觀察記錄紙_G2版本
基本數學數學核心能力測驗 G2 行為觀察記錄記錄紙 學校 : 班級 : 姓名 : 日期 : 記錄者 : ~ 學生作答時, 請他 ( 她 ) 將雙手皆置於桌面 ~ 認識數字 ( 三 ): 數列 ( 共 1 頁 ) 注意事項 逐題觀察並作底下記錄, 等分測驗做完後, 每一個策略任選一題問 這一題你是怎麼算的? ( 如果只運用一種策略, 則再任選 2-3 題訪問 ) 利用學生的回答來作為 自己觀察記錄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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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法學院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基礎學科會考第一試 刑法試題及答案 (D) 1. 下列對正犯與共犯之敘述, 何者正確? (A) 親自下手實施構成要件行為者, 未必一定成立正犯 (B) 共犯可分成共同正犯 教唆犯與幫助犯 (C) 教唆犯具獨立性, 但幫助犯則具從屬性須從屬於正犯的違法行為始足以成立 (D) 刑法不承認片面教唆犯, 但承認片面幫助犯 (C) 2. 以下關於刑法上 錯誤 概念之敘述,
Microsoft Word - 專題九 正犯與共犯_2006.9_.doc
專題九正犯與共犯理論大綱 壹 基本理論一 正犯與共犯 ( 參與犯 ) 之區別理論 ( 一 ) 限縮的正犯概念與客觀的共犯理論 ( 二 ) 擴張的正犯概念與主觀的共犯理論 ( 三 ) 行為支配理論二 行為共同說與犯罪共同說之區別三 共犯從屬性原則四 共犯從屬性原則與身份犯貳 正犯一 間接正犯 ( 一 ) 理論基礎 : 犯罪支配理論 ( 二 ) 問題 : 間接正犯之著手 ( 三 ) 問題 : 以不作為形式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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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師啟試錄 形式結合犯之實務學說爭議與案例分析 編目 : 刑法 主筆人 : 蕭台大博士研究生 執業律師 蕭台大老師教學方式以實例題為主 申論題為輔 對於考場上可能出現的各種題型, 蕭台大老師的體系一貫, 只要熟悉套路, 將保有 穩 定實力上榜! 最新課程請點閱高點法律網 lawyer.get.com.tw 所謂 形式結合犯, 乃指從刑法規定之形式以觀, 立法者明顯係將兩個獨立之故意犯罪 ( 如刑法第
<4D F736F F D A571AA6BA978B2C4A447B8D52020A644AA6BBB50A644B64420B3AFA4B6A4A420A5ECA8A620A7F3>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1 1 2 陳介中 /3 4 伊谷 /5 共同老師解題 10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等別 : 三等考試類別 : 司法官科目 :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一 甲為 A 公司會計經理, 經公司負責人乙授權, 處理 A 公司引進 聘僱外籍勞工及保險事宜 104 年 1 至 3 月間, 甲 乙明知公司向勞動部遞件聘僱外籍勞工之申請, 申請表上所載勞工均未於 A 公司實際任職或領取薪資,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員工作手冊 我們製作了以下的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重要釋例!
伍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重要釋例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員工作手冊 我們製作了以下的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重要釋例!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重要釋例 92 2 26 0920001662 91 11 21 9106743 92 2 10 0920000903 95 10 11 0950006806 42 95 10 17 0950009936 91 2 07 9100679 91 6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CB(1)1919/04-05(05) ( ) 2. ( ) 40% 50%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在決定某人是否適當人選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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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單元 名師執筆實戰模擬 第一回 023 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四等考試 等別 四等考試 類科 法院書記官 法警 執達員 監所管理員 科目 刑法概要 考試時間 1 小時 30 分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 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 於本試題上作答者 不予計分 一 某甲係我國籍船員 因在中國運輸毒品海洛因 經中國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十年確定 並執行完畢 問某甲遣送回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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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師啟試錄 法觀人月刊第 212 期 名師啟試錄 護孕妻勒死悍賊 與 防衛過當 編目 : 刑法 主筆人 : 旭台大 博士候選人 律師資格 課程上適時透過補充大量國考歷屆試題並逐步帶領考生解題的方式, 培養考生對於爭點的敏銳程度與將抽象概念化為具體文字能力, 以利臨場考試能披荊斬棘殺敵無數 最新課程請點閱高點法律網 lawyer.get.com.tw 改編自 : 士林地院 104 年度易字第 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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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單元 最新時事新法考點 最新時事新法彙整 001 相關考點說明 中華民國 98 年 6 月 10 日總統令修正公 立法院通過 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布第 42 44 74 75-1 條 增訂第 42-1 規定罰金刑 短期刑 可以易服 社會 條 勞動 法務部表示 因短期自由刑非 第 42 條 常短 但出獄後的受刑人時常被貼上標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 期 籤 而產生回歸社會的困難 所以仿照
民法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一 臺北世貿正在舉辦電腦展, 甲打算前往購買筆記型電腦, 至銀行自動提款機領錢 甲原本預計要領新臺幣 ( 下同 )30,000 元, 不過不小心按錯鍵, 按到 3,000 數字, 甲一按完後, 立刻感覺到自己按錯鍵了, 但沒想到提款機吐出的金額一眼即看出不只 3,000 元 ( 因為千元鈔票不只三張, 而是一疊 ), 拿起來仔細一算, 竟是 30,000 元, 而帳戶的明細表金額卻僅扣除
案件偵結公告
第 1 頁, 共 7 頁 仁 104 偵 002481 非駕業務傷害 里港分局 陳 仁 不起訴處分 仁 104 偵 003385 不能安全駕駛 潮州分局 陳 男 聲請簡易判決 仁 104 毒偵 000482 毒品防制條例 屏東分局 張 修 起訴 仁 104 毒偵 000585 毒品防制條例 枋寮分局 楊 翔 起訴 仁 104 毒偵 000636 毒品防制條例 屏縣刑大 潘 宏 起訴 仁 104 毒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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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國高級中中等學校 105 學年度商商業類學學生技藝藝競賽 程式式設計 職職種 學學科 試試卷 崗位位編號 : 姓名 : 注意事項 : 請將答案案劃記於答案案卡, 未依依規定劃記者者不予計分分 試題說明 :( 選擇題每每題 4 分, 共 100 分 ) ( )1. 執行以下 Visual Basic 程式片段, 其結果為何?(A) 15 Dim i As Byte i = &HFC Console.WriteLine(Not
96年特種考試第一次司法人員考試試題解答
10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類科 : 律師科目 :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一 某日午後, 酒醉的甲女由於感到悶熱而在人潮眾多之火車站前, 當眾脫掉上衣露出胸部, 經路人報案而被請到警局說明 由於甲是通緝犯, 在製作詢問筆錄時, 為避免身分曝光而以妹妹 A 姓名應訊 製作筆錄後, 甲女到警局廁所如廁時, 其皮包遭到清潔工乙竊取 甲女立即在警局內報案 乙極力否認犯行, 但其竊盜之過程已被警員丙目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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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研所 刑法 解題講座 1 2 保成補習班法政權威 法研所 刑法 解題講座 1 107 法研所 刑法 解題講座編號 :F 一 台大法研 出題傾向分析台大法研的考卷分成兩種, 與刑法組相關的考卷為 A 卷 出題老師向來有李茂生老師 謝煜偉老師 薛智仁老師 周漾沂老師 王皇玉老師五位, 其中李老師必定會出題, 其餘四位老師則會輪流在 A 卷命題 台大 政大與北大的學說紛雜度都是國內法研中數一數二多, 其中又以台大為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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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法律學系 103 學年度民法會考 ( 選擇題 ) 題庫 一 普 初考等級題庫 1. D 民法第 1 條規定 習慣 得為法源, 試問下列何者非其要件?(A) 在社會上反覆實施的行為 (B) 法之確信 (C) 不違反公序良俗 (D) 已成為判例 (102 稅特三等財稅 ) 2. D 甲出售 A 車給乙, 在交付前, 丙願意出高價購買, 甲乃另行出賣給丙, 並交付汽車 乙不得向丙主張交付汽車, 係因為債權的何種特性?(A)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聯交所 )GEM 的特色 GEM 的定位, 乃為中小型公司提供一個上市的市場, 此等公司相比起其他在主板上市的公司帶有較高投資風險 有意投資的人士應了解投資於該等公司的潛在風險, 並應經過審慎周詳的考慮後方作出投資決定 由於 GEM 上市公司普遍為中小型公司, 在 GEM
KING FORCE GROUP HOLDINGS LIMITED 冠輝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08315) 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度業績公佈 本公司 董事 董事會 聯交所 GEM GEM www.hkexnews.hk www.kingforce.com.hk 冠輝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陳運逴 GEMGEM www.hkexnews.hk www.kingforce.com.hk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05859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字第 1040052234 號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 3 項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3 項 105/03/08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027311 號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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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2B NO.99352001 102-E8 第壹部分 : 選擇題 ( 占 80 分 ) 72 1 說明 : 第 1 題至第 n 題, 每題有 4 個選項, 其中只有一個是正確或最適當的選項, 請畫記在 答案卡之 選擇題答案區 各題答對者, 得 2 分 ; 答錯 未作答或畫記多於一個選 項者, 該題以零分計算 1 1873 C. Douglas 1923 Thomas Barclay A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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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文 1 國文 初到黃, 廩入既絕, 人口不少, 私甚憂之, 但痛自節儉, 日用不得過百五十 每月朔便取四千五百錢, 斷為三十塊, 掛屋梁上 平旦, 用畫叉挑取一塊, 即藏去叉, 仍以大竹筒別貯, 用不盡者, 以待賓客, 此賈耘老 ( 註 : 人名 ) 法也 度囊中尚可支一歲有餘, 至時別作經畫, 水到渠成, 不須預慮, 以此胸中都無一事 蘇軾 答賈耘老 作者的經濟狀況是 : 寬裕的 困窘的 收支相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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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系統 規劃性將科目分述介紹, 透過化整為零方式, 讓讀者可以循序漸進地深入瞭解科目的精髓與重點 黃 翾. 法律研究所刑事法專攻 以高考為鏡, 可以知興替 ( 下 ) 貳 101 年高考法制第二題 甲乘客於即將下車之時, 故意拿出自己所製作面值一千元之假鈔給司機乙, 用以支付一百元之車資, 乙雖發現是假鈔, 但由於甲外表令人害怕, 而且甲下車區域之治安向來不佳, 乙擔心如果揭穿甲的計謀, 恐使甲惱羞成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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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試題 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類科 : 各類科科目 : 綜合法學 ( 刑法 刑事訴訟法 法律倫理 ) 考試時間 : 1 小時 30 分座號 : 代號 :1301 頁次 :12-1 注意 : 本科目共 70 題, 其中單一選擇題 60 題, 複選題 10 題, 各題答案須用 2B 鉛筆在試卡上依題號清楚劃記, 於本試題上作答者, 不予計分
100 9/5 E-mail 88 ( ) 20098 21 100-2 88-3 - - 4 - 5-6 - 7-8 (1) - 9 (2)- () 1. 9912 2. 3. 4. 5. () 1. 2. 3. 4. 5. 6. / 7. / - 10 (2)- () 1. 2. 3. 4. 5. 6. () 9912-11 (2)- - 12 13 - (2)-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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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類科 : 各類科科目 :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一 甲 乙一起承包鐵路管理局某無人看管平交道柵欄修復工程 一日經鐵路管理局告知該柵欄故障, 並限定於交通管制時間內完成修復 兩人前往查看後, 發現分別有電子訊號與齒輪機械兩處故障 由於甲 乙與鐵路管理局另有工程款糾紛, 二人竟不惜容任柵欄未修復可能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風險, 約定在取得前次工程款後, 始由甲先修復電子訊號,
男人的大腦 女人的大腦
46 2014 6 498 男女大乾坤 男女的戀愛行為 男人的大腦 女人的大腦 2014 6 498 47 48 2014 6 498 女人的戀愛行為 70 900 男人的戀愛行為 8 2014 6 498 49 50 2014 6 498 對於愛與性的混淆 男女所面臨的問題 和我一樣喜歡做愛除了我, 不可以看別人相信我, 沒有問題現在, 和我做愛知道如何引燃我從不傷害我 朋友關係和性 嫉妒和占有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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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單元 北大 99 年法研所試題解析 民 1 法 一 甲見報載丙冰飲店集團加盟, 預期獲利可觀 甲苦無資金, 丙聲稱只要甲有保證人, 將借予甲資金 甲遂商請友人乙為保證人, 借款 300 萬元, 作為加盟金 甲丙於 94 年 2 月 1 日簽訂借貸合約, 約定借款期間 1 年, 年息利率 30%, 自簽約後 1 個月起, 不得解除或撤銷該合約 甲風光開幕, 然半年後生意不見起色, 乃向丙質疑其當時加盟說明有不實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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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模擬試卷僅供參考, 非經本班同意不得複製 參加國家考試 g co ://com 鼎 ttp://com 鼎文 en.com 鼎文補.com 鼎文補習m 鼎文補習班補m 鼎文補習班 h 文補m 鼎文補習班 http m 鼎文補m 鼎文補習班 http:// com 鼎文補m 鼎文補習班 http:// en.com 鼎文補m 鼎文補習班 http://w -wen.com 鼎文補m 鼎文補習班 http://w.tin
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試題 代號 :1201 頁次 :12-1 科目 : 綜合法學 ( 刑法 刑事訴訟法 法律倫理 ) 考試時間 :1 小時 30 分座號 : 注意 : 本試題為單一選擇題, 請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 複選作答者, 該題不予計分 本科目共 75 題, 每題 2 分, 須用 2B 鉛筆在試卡上依題號清楚劃記, 於本試題上作答者, 不予計分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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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高級中等學校 106 學年度商業類科學生技藝競賽 程式設計 職種 學科 試卷 選手證號碼 ( 崗位編號 ): 姓名 : 注意事項 : 請將答案劃記於答案卡, 未依規定劃記者不予計分 試題說明 :( 選擇題共 25 題每題 4 分, 答錯不倒扣, 共 100 分 ) ( )1. 執行以下 Visual Basic 程式片段, 其結果為何?(A) 15 (B) 12 (C) 7 (D) 3 Dim
94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解答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 交通事業鐵路人員 民航人員考試試題等別 : 三等考試類科 : 行政警察人員 外事警察人員 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科目 :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一 甲夜間開車在十字路口候停, 被後方機車騎士乙撞上 甲下車, 發現乙受傷, 渾身刺青並有濃濃酒味, 甲擔心乙鬧事, 雖然車後燈被撞破, 但仍隱忍而去 數日後, 甲在加油站停車加油, 碰巧乙也在加油, 乙朝甲走來 甲以為乙有意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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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一 甲與乙為鄰居, 甲 30 歲, 乙 11 歲 某日, 乙因某位朋友慫恿而決定趁平日喜歡喝酒的甲酒醉反應變差時, 威脅甲交出一些錢給自己花用 在乙拿出小刀威脅甲交出錢時, 不料甲因為酒醉而在意識模糊中誤以為乙正拿手槍準備威脅自己的生命, 因而順手拿起球棒打死乙 經調查, 若不是甲酒醉, 並不會產生此種誤認 請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 分 ) 要注意乙是 11 歲的無責任能力之人,
第一章 導論 導遊名詞解釋導遊資格的取得導遊人員在觀光產業中的功能導遊人員的工作特點
前 篇 觀光導遊實務 第一章 導論 導遊名詞解釋導遊資格的取得導遊人員在觀光產業中的功能導遊人員的工作特點 觀光導遊與領隊 理論與實務 Thomas Cook Leicester Lough Borough 570 1 350 2 3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導遊名詞解釋 壹 導遊 的涵義 4 5 貳 外國對導遊的解釋 Guide Tourist Guide, Tour Guide Guide: Person
2 (Diffraction) 400nm 700nm Young
990026 Physics 248 30 (02)2299-9006 (02)2299-9110 99 4 2000 Wave 2 (Diffraction) 400nm 700nm Young 2008 8 16 3 mm 4 LED 5 注意 : 噴灑過硫酸銅水溶液的酒精燈一定要清洗乾淨, 否則沒有燃燒到的銅離子附著在酒精燈外, 必定會使酒精燈的金屬外殼逐漸氧化 LED 6 7 8 CQ 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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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 甲 乙二人為鄰居, 從小感情很好如親兄弟, 到國二時因乙的父親失業自殺, 母親帶乙返回娘家, 乙輟學加入老大丙的尼克幫, 負責管理縣內電子遊戲場業 乙不但常與庚 辛到前開遊戲場內免費玩樂, 還要求業者每個月繳交 3 萬元保護費, 如有不從, 不是毀機具, 就是占據營業場所, 讓顧客不敢上門 另一方面, 甲考取警察, 分發至該縣分局偵查隊, 乙知情甲新婚想買房子, 遂找上甲, 只要甲將查緝賭博性電玩的消息提前告知,
第一單元歷屆試題暨解析 1 第一單元 Lawyer & justice 刑法 歷屆試題暨解析
前 10 Ⅱ 95~98 年刑法修正重點整理 民國 94 年刑法大幅翻修以後, 至今仍歷經了大大小小 4 次的修正, 不過跟 94 年的翻修比起來, 這些修正在考試上的重要性並不甚高, 故以下僅簡要敘述其修正的概要 : 一 95 年 5 月 17 日修正此次修正的對象是刑法第 333 334 條, 在此次修正之前, 這兩條是刑法分則中唯一有絕對死刑的條文, 在近代刑法思想潮流之下, 絕對死刑已因不符應報原則而屢遭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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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觀人月刊 考場特刊 專業科目專欄 專業科目專欄 非訟事件法重要考點分析 編目 : 非訟事件法 非訟事件流程圖 易 兩 立 女 不 列 Q 7 理 切 17 法觀人月刊 考場特刊 專業科目專欄 理 理 論 度 力 理 理 理 理 理 理 理 不 理 論 75 年 24 說 念 考點提醒 留 理 理 兩 理 留 18 法觀人月刊 考場特刊 專業科目專欄 壹 非訟裁定之圖解與考點解析 相關考點回顧 複習
A A A I have a dream A 故事緣由 100 μm a
A 夢細胞工房 三度空間細胞培養 故事 5 A Dream A 38 2014 11 503 A A A I have a dream A 故事緣由 100 μm 0.000001 20 a 2014 11 503 39 尋找適合幹細胞培養的環境, 尤其是一個三度空間的環境, 對於讓細胞表現出正常的特性格外重要 1960 1980 40 2014 11 503 50 μm 3D 41 2014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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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2 () () 1987 1988 () () 2010 來 理 3 () () () () () 4 () ( ) ( ) 來 理 () 1 5 高中生對手搖杯飲料之成癮度探討 高中生對手搖杯飲料之成癮度探討 以東港海事為例 價格便 宜 14% 離家近 12% 特色茶 飲 店面 19% 設計 3% 品牌 10% 促銷活 動 8% 品質 14% 碳酸 咖啡 6% 2% 服 務 態 度
偵查終結公告
公 105 偵續 166 詐欺 臺灣高檢 李 弘 緩起訴處分 公 105 調偵 163 妨害自由 北市內湖區所 蕭 雄 不起訴處分 公 105 調偵 163 妨害自由 北市內湖區所 蕭 珠 不起訴處分 文 105 毒偵 1877 毒品防制條例 北投分局 張 源 起訴 文 105 毒偵 1595 毒品防制條例 士林分局 陳 懋 聲請簡易判決 文 105 毒偵 1632 毒品防制條例 淡水分局 劉 興
2 3 13 17 22 26 1 2 8 100738 +86 (10) 8508 5000 +86 (10) 8518 5111 www.kpmg.com.cn 2006 4 2002 2006 1 28% 2006 17 8 500 2006 2006 2006 7 2.5 2 1 500 500 40% 500 10 16 14 12 10 8 6 4 2 2002-2006 5.1 5.9
案件偵結公告
第 1 頁, 共 10 頁 月 105 偵 000432 性騷擾防治法 屏東分局 黃 忠 起訴 水 105 偵 000252 傷害 屏東分局 吳 璋 聲請簡易判決 水 105 偵 000081 駕駛業務傷害 潮州分局 吳 憶 不起訴處分 水 104 偵 007277 贓物 屏縣刑大 曾 騰 起訴 水 104 偵 007392 竊盜 屏東分局 鄭 來 不起訴處分 水 104 偵 007392 竊盜 屏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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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單元 1 政大 99 年法研所試題解析 民 法 一 A 將其所有之畫作約定以十萬元出售予 B 並由 A 於三月三十日先將 該畫交付予 B B 則於四月三十日一次支付價金 未料 A 未於約定期日 交付該畫 在 A 之遲延狀態持續下 B 給付價金之期日到來 在此情形 下 如 B 向 A 請求交付標的物時 A 得否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C 將其所有之畫作約定以十萬元出售予 D 並已先交付該畫 惟因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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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牛隻的臨床症狀狀包括情緒不安 敏感 有攻擊性 磨牙 動作失調 後肢無力 躺臥死亡等症狀狀, 死亡後病理解剖, 會發現其腦部組織出 現空洞, 呈現海綿狀狀病變 被製成肉骨粉, 且掺入飼料中餵養牛隻, 因而使牛隻有受到感染的機 會 根據流行行病學調查研究顯示, 牛海綿狀狀腦病不會透過空氣傳播, 也不會因牛與牛之間的直接或間接接觸 ( 經口 鼻 交配 ) 而平行行感 切實檢驗食品安全
生物科 左營高中 / 許惠紋 一 前言 二 試題特色 號稱五年來最難題目 2. 高二 高三課程出題比例高 康熹 97 指考科目. 生物科
97 指定科目考試生物趨勢分析 2 97 指定科目考試生物解析大揭密 5 康熹生物科 試題 答案依據大考中心公布內容 本刊物內容同步刊載於 http://www.knsi.com.tw 970038 248 30 (02) 2299-9006 (02) 2299-9110 0800-313-688 97 7 16 生物科 左營高中 / 許惠紋 一 前言 二 試題特色 10.5 1 6 2 1.5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