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達人身傷害保險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安達人身傷害保險"

Transcription

1 免費申訴電話 : 安達產物骨折意外傷害保險 ( 骨折保險金 脫臼切開術保險金 ) 中華民國 97 年 3 月 31 日安麟商字第 號函備查 依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 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 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 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本契約所稱 傷害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契約所稱 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 骨折 係指骨失去連續性而完全或不完全分裂成兩塊以上之碎段 本契約所稱 切開術 係指經由開刀打開一切口並頇施行縫合之手術 本契約所稱 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 本契約所稱 醫師 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及執業執照且合法執業者, 但不包括要保人 被保險人本人 保險範圍 第三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骨折或脫臼時, 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 給付保險金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第四條本契約的保險期間, 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五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 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 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 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 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 月繳或季繳者, 則不另為催告, 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 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 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欠繳保險費 骨折保險金的給付

2 第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致成下列骨折別表所列骨折項目之一, 並經醫院 ( 不含國術館 接骨 所 ) 醫師門 住診診斷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其依骨折別表給付骨折保險金 但超 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骨折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骨折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 關係者, 不在此限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僅給付一次骨折保險金 骨折保險金 之給付, 每一保險年度最高以十次為限 骨折別表 骨折項目 給付倍數 1. 掌骨 指骨 0.5 倍 2. 蹠骨 趾骨 0.5 倍 3. 鼻骨 眶骨 ( 含顴骨 ) 2 倍 4. 肋骨 2 倍 5. 下顎 ( 齒槽醫療除外 ) 2 倍 6. 鎖骨 肩胛骨 2 倍 7. 橈骨或尺骨 2 倍 8. 膝蓋骨 3 倍 9. 橈骨及尺骨 3 倍 10. 脛骨或腓骨 3 倍 11. 腕骨 5 倍 12. 踝骨 5 倍 13. 臂骨 5 倍 14. 脛骨及腓骨 5 倍 15. 椎骨 ( 包括胸椎 腰椎或尾骨 ) 5 倍 16. 骨盤 ( 包括腸骨 恥骨 坐骨或薦骨 ) 5 倍 17. 頭蓋骨 6 倍 18. 股骨或大腿骨頸 6 倍 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骨折非屬骨折別表所列之骨折項目時, 由本公司與被 保險人協議給付倍數核付骨折保險金 但其骨折為上表內明訂除外不給付之部位時, 本 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如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有二處以上骨折而屬同一骨折項目時, 本公司僅給付一次骨折 保險金 如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蒙受二項以上骨折時, 僅給付一項較高給付倍數之骨折保險金 脫臼切開術保險金的給付 第七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下表所列脫臼項目 之一,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院 ( 不含國術館 接骨所 ) 醫師 於門 住診診斷必頇且實際施行切開術治療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其依脫臼別表給 付脫臼切開術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脫臼而施行切開術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 保險人之脫臼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脫臼別表 脫臼項目 給付倍數 1. 頷關節 1 倍 2. 腕關節 1 倍 3. 肩關節 2 倍 4. 肘關節 2 倍

3 5. 足踝關節 2 倍 6. 髖關節 3 倍 7. 膝關節 ( 膝蓋骨除外 ) 3 倍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並施行切開術之脫臼非屬上表所列之脫臼項目時, 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給付倍數核付脫臼切開術保險金 但其脫臼為上表內明訂除外不給付之部位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如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同一脫臼部位經醫師診斷必頇且實際施行二次以上之切開術治療者, 本公司僅給付一次脫臼切開術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二項以上脫臼經醫師診斷必頇且實際施行二項以上之切開術治療者, 本公司僅給付一項較高給付倍數之脫臼切開術保險金 除外責任 ( 原因 ) 第八條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骨折或脫臼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骨折或脫臼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第九條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骨折或脫臼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契約的無效 第十條本契約訂立時, 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 契約無效 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十一條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 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 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 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契約的終止 第十二條本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契約效力終止 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4 二 被保險人身故 前項第一款契約之終止, 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 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契約時, 本公司按日數比例計算未滿期保費退還予要保人 年齡的計算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 以足歲計算, 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 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 要保人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五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 通知本公司 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五條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金申請書 二 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 醫療診斷書及 X 光片 ; 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 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十六條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 為被保險人本人, 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 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 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人之受益權 第十七條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 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 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 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 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 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變更住所 第十八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 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 本公司之各項通知, 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十九條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 自得為請求之日起, 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條

5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 或記載事項的增刪, 除第十六條另有規定外,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二十一條因本契約涉訟者, 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6 安達產物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健康保險 ( 甲型 ) ( 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保險金 ) 1. 免費申訴電話 : 中華民國 99 年 3 月 31 日安麟商字第 號函備查 依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 2. 本保險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 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 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 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 重大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天以後, 初次發生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為下列約定疾病之一者 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本項第六款所稱之癱瘓或須接受本項第七款所稱之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者及續保者, 不受前述九十天之限制 : 一 急性心肌梗塞 ( 重度 ): 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 其診斷除了發病 90 天 ( 含 ) 後, 經心臟影像檢查證實左心室功能射出分率低於 50%( 含 ) 者之外, 且同時具備下列至少二個條件 : ( 一 ) 典型之胸痛症狀 ( 二 ) 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 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 三 ) 心肌酶 CK-MB 有異常增高, 或肌鈣蛋白 T>1.0ng/ml, 或肌鈣蛋白 I>0.5ng/ml 二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 係指因冠狀動脈疾病而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或心臟衰竭, 並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者 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三 腦中風後殘障 ( 重度 ): 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 栓塞 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 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神經科 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 ( 一 ) 植物人狀態 ( 二 ) 一上肢三大關節或一下肢三大關節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 1. 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 肌力在 2 分 ( 含 ) 以下者 ( 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 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 肘 腕關節, 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 膝 踝關節 ( 三 ) 兩肢 ( 含 ) 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係指食物攝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脫衣服 起居 步行 入浴等, 皆不能自己為之, 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 四 ) 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所謂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 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 除

7 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四 末期腎病變 : 指腎臟因慢性及不可復原的衰竭, 已經開始接受長期且規則之透析治療者 五 癌症 ( 重度 ): 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 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 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 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 且非屬下列項目之疾病 : ( 一 )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 ( 按 Rai 氏的分期系統 ) ( 二 )10 公分 ( 含 ) 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 三 ) 第一期前列腺癌 ( 四 ) 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 五 ) 甲狀腺微乳頭狀癌 ( 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 1 公分 ( 含 ) 以下之乳頭狀癌 ) ( 六 ) 邊緣性卵巢癌 ( 七 ) 第一期黑色素瘤 ( 八 ) 第一期乳癌 ( 九 ) 第一期子宮頸癌 ( 十 ) 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 十一 ) 原位癌或零期癌 ( 十二 ) 第一期惡性類癌 ( 十三 ) 第二期 ( 含 ) 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 ( 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 六 癱瘓 ( 重度 ): 係指兩上肢 或兩下肢 或一上肢及一下肢, 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 ( 含 ) 以上遺留下列殘障之一, 且經六個月以後仍無法復原或改善者 : ( 一 ) 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 二 ) 肌力在 2 分 ( 含 ) 以下者 ( 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 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 肘 腕關節, 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 膝 踝關節 七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 重大器官移植, 係指因相對應器官功能衰竭, 已經接受心臟 肺臟 肝臟 胰臟 腎臟 ( 以上均不含幹細胞移植 ) 的異體移植 造血幹細胞移植, 係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 已經接受造血幹細胞 ( 包括骨髓造血幹細胞 周邊血造血幹細胞和臍帶血造血幹細胞 ) 的異體移植 本契約所稱 特定傷病 係指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天以後, 初次 發生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為下列約定疾病之一者 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 成本項第二款所稱之重大燒燙傷及續保者, 不受前述三十天之限制 : 一 腦部良性腫瘤 : 係指需經神經專科醫師或神經外科醫師診斷確定之腦部非惡性腫瘤 ( 包括顱內腫瘤及其造成之腦部損害 ) 且該腫瘤經由神經外科手術切除後或因不 宜接受手術切除者, 而造成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 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經 過六個月後經神經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 1. 植物人狀態 2. 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 所謂機能完全喪失是指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完全 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3. 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係指食 物攝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脫衣服 起居 步行 入浴等, 皆不能自己為之, 經 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4. 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

8 語症者 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 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 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二 重大燒燙傷 : 係指身體蒙受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的百分之二十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 上述燒燙傷統稱為重大燒燙傷, 亦即符合現行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定義者, 其範圍依國際疾病分類標準, 詳見附表一 ) 三 再生不良性貧血 : 係指因永久性之骨髓功能衰竭所致之貧血 嗜中性白血球及血小板減少, 而必須接受下列至少一項之治療者 : 1. 輸血治療, 但須經由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2. 骨髓移植 3. 骨髓刺激劑注射治療 4. 免疫抑制劑注射治療 四 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 : 係指排除因藥物 毒物及其他心臟及肺臟原因所產生不可逆之肺動脈高壓合併右心衰竭, 經心臟專科醫師心導管檢查診斷確定者 五 脊髓灰白質炎 : 係指因脊髓灰白質炎病毒感染導致麻痺性疾病並經神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但不包括並未導致麻痺的情形 所稱麻痺係指運動功能有減損或呼吸器官有衰弱之情形 六 心瓣膜置換 : 係指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為因心臟瓣膜狹窄或閉鎖不全而必須住院接受一個或一個以上之人工瓣膜置換術者 但心臟瓣膜的修復及瓣膜切開術除外 七 巴金森氏症 : 係指經神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巴金森氏症, 且其嚴重性需達到必須符合 Modified Hoehn-Yahr Stage 第五級 : 若沒有人幫助, 將完全依靠輪椅或終日臥床 八 阿茲海默氏症 : 係指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為腦部功能全面性的退化, 造成智力 記憶衰退或喪失, 或行為異常, 且需達到臨床失智量表 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兩分或兩分以上中重度失能或極重度失能者 九 主動脈手術 : 係指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為治療主動脈之疾病而必須接受住院手術, 包括人工血管置換手術者 本款所稱主動脈係僅指胸腔或腹腔內之主動脈, 不包含其支脈 十 肝硬化 : 係指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為末期之肝硬化, 其診斷須具備下列四項條件之一項 : 1. 嚴重之腹水 2. 食道靜脈曲張且破裂出血 3. 肝性腦病變 4. 胃靜脈曲張 十一 猛暴性肝炎 : 係指因肝炎病毒造成大面積之肝臟細胞壞死, 並進而導致急劇的肝臟衰竭, 其診斷須同時具備下列五項條件中之三項者 : 1. 經影像檢查學 ( 如超音波 斷層掃瞄 (C.T.) 或核磁共振 (M.R.I.) 等 ) 或病理切片顯示肝臟快速的萎縮變小 2. 經影像檢查學 ( 如超音波 斷層掃瞄 (C.T.) 或核磁共振 (M.R.I.) 等 )

9 或病理切片顯示肝葉全面性的壞死 3. 經專科醫師診斷肝功能急速的衰敗 4. 黃疸 5. 血清中肝炎病毒數目顯著上升 本契約所稱 傷害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因而蒙受 之傷害 本契約所稱 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 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私立 及醫療法人醫院 本契約所稱 醫師 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及專科執業執照且合法執業者, 但不包括要保人 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 本契約所稱 住院 係指被保險人經醫院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 且正式 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第三條本契約的保險期間, 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之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日午夜十二時止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 從其約定 保險範圍 第四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等待期間屆滿後, 初次發生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為本契約第二條所定義之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五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 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 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 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 年繳或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 月繳或季繳者, 則不另為催告, 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 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 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保險金之給付 第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等待期間屆滿後, 初次發生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為

10 本契約第二條所定義之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時, 本公司將按保險單所載之 保險金額 給付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同時罹患二種 ( 含 ) 以上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 ( 合計 18 項 ) 時, 本公司只給付一次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保險金 本項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給付保險金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除外責任 第七條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本契約約定之 重大疾病 或 特定傷病 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契約有效期間 第八條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且不保證續保 保險期間屆滿時, 經本公司同意續保後, 要保人得交付保險費, 以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本契約續保時, 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九條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 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 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 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 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契約的終止 第十條本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契約效力終止 : 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二 被保險人身故 前項契約之終止, 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 開始生效, 本公司按日數比例計算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一條

11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 以足歲計算, 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 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 本契約無效, 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 而致溢繳保險費者, 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 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 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 而致短繳保險費者, 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 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請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 第二款前段情形, 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 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 其利息按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二條要保人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 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受益人 第十三條本契約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 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 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四條受益人申領本契約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保險金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金申請書 二 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 醫療診斷書, 接受外科手術者, 應詳載手術名稱 部位及方式 ( 但要保人 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為醫師時, 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 四 相關病理組織或檢驗報告 五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12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 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其費 用由本公司負擔 變更住所 第十五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 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 本公司之各項通知, 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十六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 自得為請求之日起, 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十七條本契約內容的變更, 或記載事項的增刪,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十八條因本契約涉訟者, 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13 附表一 : 重大燒燙傷程度表 一 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 國際分類號碼 分類項目體表面積 20%-2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BURN OF 20%-2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 30%-3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BURN OF 30%-3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 40%-4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BURN OF 40%-4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 50%-5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BURN OF 50%-5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 60%-6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BURN OF 60%-6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 70%-7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BURN OF 70%-7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 80%-8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BURN OF 80%-8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 90%-9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BURN OF 90%-99% OF BODY SURFACE 二 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國際分類號碼 分類項目眼及其附屬器官燒傷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DNEXA 臉及頰之燒傷, 深部組織壞死 ( 深三度 ), 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BURN OF FACE AND HEAD, DEEP NECROSIS OF NDERLING TISSUE (DEEP THIRD DEGREE) WITHLOSS OF BODY PART

14 安達產物住院手術健康保險 ( 住院手術保險金 ) 1. 免費申訴電話 : 中華民國 98 年 2 月 23 日安麟商字第 號函備查 依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 2. 本保險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 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 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 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 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所開始發生之 疾病 但續保者, 自續保日起發生之疾病, 不受三十日之限制 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最新 公告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之疾病, 亦不受三十日之限制 本契約所稱 傷害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因而蒙受 之傷害 本契約所稱 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 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私立 及醫療法人醫院 本契約所稱 醫師 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及執業執照且合法執業者, 但不包括要保人 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 本契約所稱 住院 係指被保險人經醫院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頇入住醫院, 且正式 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第三條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 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之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日午夜十二時止 但 契約另有約定者, 從其約定 保險範圍 第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或其引致之併發症, 而經醫院 醫師診斷必頇且實際於醫院住院並接受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五條

15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 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 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 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 年繳或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 月繳或季繳者, 則不另為催告, 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 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 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住院手術保險金之給付 第六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因疾病或傷害或其引致之併發症, 而經醫院醫師診斷必頇且實際於醫院住院並接受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將按保險單所載之 保險金額 乘以附表所列該手術項目之倍數, 給付 住院手術保險金 但每一保單年度累計之給付倍數最高以一百倍為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傷害或其引致之併發症而需接受二次 ( 含 ) 以上手術時, 每一保單年度僅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 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 按手術名稱及附表所載倍數最高一項計算 住院手術保險金 若施行之手術項目未明列於附表之手術項目表時, 本公司將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之手術, 給付 住院手術保險金 前項所稱 程度相當 係對照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第二章第七節所載之 手術 項目 除外責任 第七條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手術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住院手術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手術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住院手術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16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17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頇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契約有效期間 第八條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且不保證續保 保險期間屆滿時, 經本公司同意續保後, 要保人得交付保險費, 以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本契約續保時, 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九條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 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 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 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 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契約的終止 第十條本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契約效力終止 : 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二 被保險人身故 前項契約之終止, 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 開始生效, 本公司按日數比例計算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 以足歲計算, 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 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 本契約無效, 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 而致溢繳保險費者, 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 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

18 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 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 而致短繳保險費者, 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 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請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 第二款前段情形, 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 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 其利息按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二條要保人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 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受益人 第十三條本契約之住院手術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 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 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四條受益人申領本契約之住院手術保險金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金申請書 二 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 醫療診斷證明書 住院證明及手術證明書或相關手術報告 - 應詳載手術名稱 部位及日期 ( 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為醫師時, 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證明書 )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 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變更住所 第十五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 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 本公司之各項通知, 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19 時效 第十六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 自得為請求之日起, 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十七條本契約內容的變更, 或記載事項的增刪,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十八條因本契約涉訟者, 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20 附表 : 住院手術項目 手術項目 給付倍數 01. 神經系統手術 顱骨, 腻及腻膜之切開和切除術 1 顱內穿刺 5 2 開顱手術 8 3 腻膜大腻模切開 8 4 顱骨病變切除 顱骨 腻及腻膜之其他手術 1 顱骨重建術 3 2 腻膜修補術 3 3 腻室開口術 3 4 顱外腻室引流術 3 5 腻室引流重建, 摘除或沖洗 脊髓和椎管組織之手術 1 椎管組織之探查術和減壓術 5 2 脊髓內神經根之切斷術 5 3 脊髓束切斷術 5 4 脊髓和脊髓膜損害之切除或破壞手術 5 5 脊髓組織整形手術 5 6 脊髓及神經根之黏連消除 5 7 脊髓膜引流 頭腻及周邊神經之手術 1 破壞頭顱和周邊神經 3 2 頭顱和周邊神經縫合 3 3 頭顱和周邊神經黏連除去和減壓 3 4 頭顱或周邊神經移之移 3 5 頭顱及周邊神經之轉換術 交感神經或神經節之手術 1 交感神經切除術 內分泌系統之手術 甲狀腺及副甲狀腺手術 1 甲狀腺區切開術 3 2 甲狀腺單葉切除術 3 3 甲狀腺全切除術 3 4 胸骨下甲狀腺切除術 3

21 5 舌部甲狀腺切除術 3 6 甲狀舌骨小管切除術 3 7 副甲狀腺切除術 其他內分泌腺之手術 1 部分腎上腺切除術 8 2 雙側腎上腺切除術 8 3 腻下垂體腺切除術 8 4 胸腺切除術 眼之手術 眼瞼之手術 1 眼瞼切開術 1 2 眼瞼病變或組織之切除或破壞 1 3 眼瞼下垂和眼瞼退縮修復術 1 4 眼瞼內翻或眼瞼外翻矯正術 1 5 併瓣膜或移植片之眼瞼重建術 淚腺之手術 1 淚腺切除術 1 2 淚腺組織病灶之切除 1 3 淚水排出系統之操作 1 4 淚囊和淚液通道之切開 1 5 淚囊及淚水系統之切除 1 6 淚阜和淚小管之修復手術 1 7 淚液通道到鼻腔之廔管 結膜之手術 1 切開結膜取出包埋異物術 1 2 結膜組織或病灶之切除或破壞 1 3 結膜成形術 1 4 結膜, 眼臉黏連鬆解術 1 5 結膜裂傷之修補手術 角膜之手術 1 自角膜切口用磁鐵吸取嵌入眼內異物 1 2 角膜切開 1 3 翼狀贅肉切除 1 4 角膜病灶之切除或破壞 1 5 角膜修補手術 1 6 角膜移植術 虹膜 睫狀體鞏膜及前房之手術

22 1 自眼前段取出眼內異物術 3 2 虹膜穿孔術和虹膜切開術 3 3 眼前段診斷性處置 3 4 虹膜成形術和瞳孔成形術 3 5 虹膜與睫狀體病灶切除術 3 6 促進眼內循環手術 3 7 濾孔手術 3 8 鞏膜手術 晶體之手術 1 囊內水晶體摘除術 3 2 囊外水晶體摘除術 3 3 以沖洗及抽吸方式施行囊外水晶體摘除術 3 4 將晶體震碎併吸抽之囊外水晶體摘除術 3 5 人工水晶體之植入術 3 6 人工水晶體之取出 視網膜 脈絡膜 玻璃體及後房之手術 1 自眼後段取出異物 3 2 視網膜及脈絡膜病變破壞術 3 3 視網膜裂孔手術 3 4 鞏膜加壓法及植入物修補視網膜剝離術 3 5 自眼後段取出手術性植入物 3 6 玻離體手術 眼外肌之手術 1 眼外肌暫時斷離眼球手術, 一條 3 2 眼外肌暫時斷離眼球手術, 二條或二條以上, 一眼或二眼 3 3 眼外肌之轉位手術 3 4 受傷眼外肌之修復手術 眼眶和眼球之手術 1 眼眶剖開術 3 2 眼內貫穿異物取出術, 非特異性 3 3 眼球內容物剜除術 3 4 眼球摘除術 3 5 眼窩剜除術 3 6 眼球摘除後之續發手術 3 7 眼內或眼窩植入物取出術 3 8 眼球或眼窩受傷縫合術 耳之手術

23 0401. 外耳之手術 1 外耳病變切除或破壞 1 2 外耳裂傷縫合 1 3 外耳道重建 中耳重建 1 鐙骨鬆動術 3 2 鐙骨切除術 3 3 再次鐙骨切除術 3 4 鼓膜成形術 3 5 再次鼓室成形術 其他中耳及內耳之手術 1 鼓室探查術 3 2 乳突鑿開術, 乳突切除術 3 3 內耳開窗術 3 4 內耳切開, 切除及破壞 鼻 口及咽之手術 鼻之手術 1 控制流鼻血 3 2 鼻切開術 3 3 鼻中膈粘膜下切除術 3 4 鼻甲切除術 3 5 鼻骨骨折復位術 3 6 鼻修補及整形手術 鼻竇之手術 1 額竇切開及切除術 5 2 鼻竇修補手術 牙齒 牙齦及齒槽骨之其他手術 1 矯正器裝置 舌之手術 1 舌病變或組織之切除或破壞 5 2 部分舌切除術 5 3 完全舌切除術 5 4 根治舌切除術 5 5 舌修補及舌成形術 口及臉之其他手術 1 硬顎病變或組織切除 扁桃腺及增殖體手術

24 1 扁桃腺及腺旁構造切開及引流 1 2 扁桃腺切除術 1 3 扁桃腺及增殖體切除術 1 4 舌扁桃腺切除術 1 5 增殖體切除術 1 6 扁桃腺及增殖體切除後出血控制 咽部手術 1 咽部切開術 5 2 鰓裂囊腫或殘留物切除 5 3 咽病變或組織切除或破壞 5 4 咽整形手術 呼吸系統之手術 喉切除 1 喉病變或組織切除或破壞 8 2 半喉切除術 8 3 全喉切除術 8 4 根治喉切除術 喉或氣管之其他手術 1 暫時性氣管切開術 3 2 永久性氣管切開術 3 3 喉部和氣管診斷性處置 3 4 局部氣管切除術 3 5 喉部修補術 3 6 氣管修補及整型術 肺及支氣管切除術 1 支氣管局部病灶切除術 8 2 肺局部病灶切除術 8 3 肺楔狀切除術 8 4 肺葉切除術 8 5 全肺切除術 肺及支氣管之手術 1 支氣管切開術 30 2 肺切開術 30 3 肺葉塌陷術 ( 開胸術 ) 30 4 肺葉支氣管修補及成形術 30 5 肺臟移植 30 6 心肺 ( 合併 ) 移植術 30

25 0605. 胸壁 肋膜 縱膈腔及橫膈膜之手術 1 胸壁及胸肋膜切開術 5 2 縱膈腔切開術 5 3 縱膈腔組織或病灶之切除 5 4 胸壁病灶之切除 5 5 胸膜切除術 5 6 肋膜切除術 5 7 胸壁之修補 5 8 橫膈手術 5 9 胸腔手術 心臟血管系統之手術 心臟瓣膜及中隔之手術 1 封閉式心臟瓣膜切開 40 2 直視心瓣膜切開 40 3 心瓣膜置換 40 4 心瓣膜附屬組織之修整 40 5 心中膈成形術 40 6 心房及心室中膈修補 40 7 心房及心室中膈修補 ( 組織墊片 ) 心臟血管之手術 1 冠動脈阻塞清除術 10 2 冠動脈繞道術 心臟及心包膜之其他手術 1 心臟切開及心包膜切開術 20 2 心包膜切除術及心表病灶切除 20 3 心臟移植 50 4 心臟輔助幫浦器植入術 30 5 人工心節律器植入術 20 6 節律器之移除 更換或修理手術 阻塞性血管之切開 切除 1 血管切開術 5 2 血管內膜切除術 5 3 血管部份切除及重建術 5 4 血管部份切除及置換術 5 5 靜脈瘤結紮及摘除術 5 6 腔靜脈之中斷術 5 7 血管穿刺術 5

26 0705. 其他血管手術 1 體動脈至肺動脈廔管建立術 8 2 腹內靜脈廔管建立術 8 3 血管修補術 8 4 血管之重建術 8 5 血管之交感神經切除術 8 6 頸動脈體手術 造血及淋巴系統手術 淋巴系統手術 1 淋巴組織單純切片檢查 5 2 區域淋巴切除術 5 3 頸部淋巴組織廓清術 5 4 淋巴組織之其他手術 骨髓及脾臟之手術 1 脾臟病灶組織切除或破壞 8 2 脾臟全切除術 消化系統之手術 食道之手衛 1 食道切開術 8 2 食道造口術 8 3 局部切除或破壞食道病灶或組織 8 4 食道切除術 8 5 胸腔內食道吻合術 8 6 胸骨前食道吻合術 8 7 食道肌肉切開術 胃切開及切除術 1 胃切開術 8 2 暫時性胃造廔術 8 3 胃幽門肌肉切開術 8 4 胃局部切除術 10 5 胃部份切除與食道吻合術 10 6 胃部份切除與十二指腸吻合術 10 7 胃部份切除與空腸吻合術 10 8 胃全切除術 胃其他手術 1 迷走神經截斷術 5 2 幽門整型術 5

27 3 胃無切除之胃腸道吻合術 5 4 胃或十二指腸潰瘍修補術 5 5 胃吻合之修正術 腸道切開 切除及吻合術 1 小腸組織或病灶局部切除或破壞 5 2 局部切除大腸組織或病灶 5 3 一段腸道分隔術 5 4 大腸部分切除 8 5 腹內全結腸切除術 8 6 腸道吻合術 其他腸道手術 1 腸道外置術 5 2 結腸造口術 5 3 迴腸造口術 5 4 腸道造口之修正 5 5 腸道造口之縫合術 5 6 腸道固定 5 7 腹內腸操作 闌尾手術 1 闌尾切除術 3 2 附帶性闌尾切除術 3 3 闌尾膿瘍引流術 直腸和直腸旁組織之手術 1 直腸切開術 8 2 直腸組織局部切除 8 3 直腸拉出切除術 8 4 腹部會陰部直腸切除術 8 5 直腸修補 8 6 直腸旁組織切除 肛門之手術 1 肛門旁組織切除 1 2 肛門瘻管切除 1 3 痔瘡處置術 1 4 肛門括約肌分開術 1 5 肛門修補 肝之手術 1 肝切開術 25

28 2 肝組織或病灶局部切除或破壞術性 25 3 肝葉切除術 25 4 全肝切除術 25 5 肝移植手術 25 6 肝修補術 膽囊及膽道之手術 1 膽囊切開及造口術 8 2 膽囊切除術 10 3 膽囊和肝管吻合術 8 4 膽道切開去阻塞術 8 5 膽道局部切除或破壞術 8 6 膽道修補術 8 7 歐第 (ODDI) 括約肌手術 胰臟之手術 1 胰臟切開術 8 2 胰臟病變局部切除除術 8 3 胰囊腫袋型縫術 8 4 胰囊腫內引流術 8 5 胰臟部份切除術 15 6 胰臟全切除術 15 7 根治性胰 十二指腸切除術 疝氣修補術 1 單側鼠蹊疝氣修補術 5 2 雙側鼠蹊疝氣修補術 5 3 單側股疝氣修補術 5 4 雙側股疝氣修補術 5 5 臍疝氣修補術 5 6 經腹腔橫膈疝氣修補術 5 7 經胸腔橫膈疝氣修補術 腹部之其他手術 1 腹壁切開術 3 2 剖腹術 3 3 腹壁或肚臍病灶或組織切除或破壞 3 4 腹膜組織切除或去破壞 3 5 腹膜黏連分離術 3 6 腹壁及腹膜縫合術 泌尿系統之手術

29 1001. 腎臟之手術 1 腎切開與造廔術 10 2 腎盂切開 10 3 腎臟病灶或組織局部切除或破壞 10 4 腎部份切除術 15 5 腎全切除術 15 6 腎移植 15 7 腎臟固定術 輸尿管之手術 1 經尿道移除輸尿管和腎盂之阻塞 15 2 輸尿管尿道切開術 15 3 輸尿管切開術 15 4 輸尿管切除術 15 5 輸尿管迴腸皮膚吻合術 15 6 輸尿管重建術 膀胱之手術 1 膀胱切開術 8 2 膀胱造口術 8 3 經尿道切除或破壞膀胱組織 8 4 部分膀胱切除術 8 5 全切膀胱除術 尿道之手術 1 尿道口切開術 1 2 尿道切開術 1 3 尿道組織或病灶之切除或破壞 1 4 尿道修補術 1 5 尿道狹窄鬆解術 1 6 尿道擴張術 1 7 尿道及尿道周圍組織切開術 其他泌尿道之手術 1 後腹腔剖腹探查術 3 2 尿道與膀胱結合摺疊術 3 3 經尿道尿失禁手術 3 4 後恥骨的尿道懸吊術 3 5 尿道旁的懸吊術 3 6 輸尿管內管放置術 男性生殖器官之手術

30 1101. 攝護腺和儲精囊之手術 1 攝護腺切開 5 2 經尿道攝護腺切除術 5 3 恥骨上攝護腺切除術 5 4 恥骨下攝護腺切除術 5 5 根治性攝護腺切除術 5 6 儲精囊手術 陰囊和鞘膜之手術 1 陰囊和鞘膜切開及引流 1 2 陰囊囊腫切除術 1 3 陰囊組織病灶之切除或破壞 1 4 陰囊和鞘膜修補術 睪丸之手術 1 切除或破壞睪丸病灶 3 2 單側睪丸切除術 3 3 雙側睪丸切除術 3 4 睪丸固定術 3 5 睪丸縫合修補術 輸精管 副睪丸和精索之手術 1 精索靜脈高位結紮術 3 2 精索病灶切除術 3 3 副睪丸切除術 3 4 輸精管和副睪丸修補術 陰莖之手術 1 包皮環割術 3 2 陰莖病灶局部切除或破壞術 3 3 陰莖截斷術 3 4 陰莖修補整形術 女性生殖器官之手術 卵巢之手術 1 卵巢切除 3 2 單側卵巢切除術 3 3 單側卵巢輸卵管切除 3 4 雙側卵巢切除術 3 5 雙側卵巢輸卵管切除 3 6 卵巢修補 3 7 卵巢輸卵管沾黏去除手術 3

31 1202. 輸卵管之手術 1 輸卵管切開手術 3 2 輸卵管修補手術 子宮頸之手術 1 子宮頸錐狀切除手術 1 2 子宮頸切除手術 1 3 子宮內頸修補 其他子宮頸之切開與切除術 1 子宮切開術 8 2 子宮組織或病灶之切除或破壞 8 3 腹式次全子宮切除手術 8 4 腹式全子宮切除手術 8 5 陰道式全子宮切除手術 8 6 徹底腹式子宮根除手術 8 7 徹底陰道式子宮根除手術 8 8 骨盆腔內臟摘除手術 子宮頸與子宮及其支持組織之手術 1 子宮擴刮手術 3 2 子宮及其支持組織之切除與破壞 3 3 子宮及其支持組織之修補 3 4 子宮修補 3 5 子宮吸抽式刮除術 陰道及子宮直腸凹陷之手術 1 陰道及子宮直腸凹陷切割術 3 2 陰道及直腸子宮凹陷之局部切除與破壞 3 3 陰道之消除及全切除 3 4 膀胱直腸脫垂之修補 3 5 陰道建造與重建 3 6 陰道穹窿消除 外陰及會陰之手術 1 外陰及會陰之切割 3 2 巴氏腺手術 3 3 陰蒂之手術 3 4 徹底外陰根除術 3 5 外陰及會陰之修補 產科處置 產鉗 真空吸引及臂位拉取生產術

32 1 低位產鉗手術 5 2 低位產鉗手術併會陰切開術 5 3 中位產鉗手術 5 4 高位產鉗手術 5 5 產鉗胎頭轉位術 5 6 臂位拉取生產術 5 7 臂位後出頭顱之產鉗手術 5 8 真空吸引術 其他引產術或協助生產處罝 1 內科式引產術 3 2 人工協助式生產術 3 3 會陰切開術 剖腹產及移除胎兒 1 傳統式剖腹產 5 2 低位子宮頸式剖腹產 5 3 腹膜外式剖腹產 5 4 腹腔內胚胎去除術 5 5 流產手術之羊膜穿刺內注射 骨骼肌肉系統之手術 顏面骨及其關節之手術 1 顏面骨之切除及重建 其他骨骼切開 切除及切斷手術 1 死骨切除術 3 2 楔狀骨切開 3 3 姆址滑液囊腫切除術 3 4 骨骼組織或骨病灶局部切除 3 5 切骨以移植 3 6 全部骨切除 骨骼其他手術, 除顏面骨外 1 骨移植 3 2 骨膜縫合 3 3 骨骺以 U 形釘固定 3 4 未復位之骨折內固定 3 5 內固定器拔除 骨折及脫臼之復位術 1 骨折閉鎖復位不用內固定 1 2 骨折閉鎖復位使用內固定 1

33 3 不用內固定器的開放復位 1 4 使用內固定器開放復位 1 5 脫臼閉鎖性復位 1 6 脫臼開口性復位, 無特定位置 關節切開及切除 1 關節切開拔除人工關節 3 2 關節鏡 3 3 關節結構切片 3 4 關節及韌帶或軟骨的分開 3 5 椎間盤之切除或破壞 3 6 膝部半月軟骨切除 3 7 滑膜切除 3 8 關節病灶的其局部切除或破壞 關節結構之修補及整形手術 1 脊椎融合術 5 2 足, 踝關節固定術 5 3 膝及踝關節整形術 5 4 全髖關節置換術 5 5 手 指及腕關節整形術 5 6 肩及肘關節整形修補術 手部肌肉 肌腱及筋膜之手術 1 手部肌肉 肌腱 筋膜 滑囊切開術 3 2 手部肌肉 肌腱 筋膜分開術 3 3 手部肌肉 肌腱及筋膜病灶切除術 3 4 手部肌肉 肌腱 筋膜縫合術 3 5 手部肌肉及肌膜移植術 3 6 拇指重建術 3 7 手部移植或植入物之整形手術 除手部外肌肉 肌腱 筋膜 滑囊之手術 1 肌肉 肌腱 筋膜 滑囊切開術 3 2 肌肉 肌腱及筋膜之分開術 3 3 肌肉肌腱及滑囊, 筋膜之病變切除術 3 4 滑囊切除術 3 5 肌肉 肌腱及筋膜縫合術 3 6 肌肉及肌腱重建手術 骨骼肌肉系統之其他處置 1 上肢之截肢手術 10

34 2 下肢之截肢手術 10 3 肢體之重附著術 10 4 截肢殘幹之重修手術 外皮 ( 皮膚 ) 系統之手術 乳房之手術 1 乳房組織切除 5 2 乳房縮小整型術及皮下乳房切除術 5 3 乳房切除術 5 4 乳房重建術 皮膚及皮下組織之手術 1 皮膚及皮下組織切口 3 2 皮膚及皮下組織傷口之切除或破壞 3 3 皮膚及皮下組織傷口之局部切除破壞 3 4 皮膚傷口之完全性切除 3 5 皮膚及皮下組織之縫合 3 6 游離皮膚移植 3 7 皮瓣血管莖 其他及治療性處置 非手術性移除異物或結石 1 自消化系統無切開移除管腔內異物 1 2 無切開移除其他異物 1 3 體外震波碎石術 1

重大疾病甲型及乙型定義對照表

重大疾病甲型及乙型定義對照表 重大疾病甲 / 乙型定義差異對照表 重大疾病定義 急性心肌 梗塞 甲型 乙型 輕度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 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至少二個條件 : 一 典型之胸痛症狀 二 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 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三 心肌酶 CK-MB 有異常增高, 或肌鈣蛋白 T>1.0ng/ml, 或肌鈣蛋白 I>0.5ng/ml 冠狀動脈 繞道手術 重度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 其診斷除了發病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Microsoft Word 甲型及乙型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險商品保險商品之重大疾病定義重大疾病定義差異說明 重大疾病項目甲型包含下列 7 項 : (1) 癌症 ( 重度 ) (2) 急性心肌梗塞 ( 重度 ) (3) 腦中風後殘障 ( 重度 ) (4) 癱瘓 ( 重度 ) (5)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6) 末期腎病變 (7)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乙型包含下列 11 項 ( 前 7 項同甲型 ): (1) 癌症 ( 重度

More information

十一 原位癌或零期癌 十二 第一期惡性類癌 十三 第二期 ( 含 ) 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 ( 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 十一 原位癌或零期癌 十二 第一期惡性類癌 十三 第二期 ( 含 ) 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 ( 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 輕度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

十一 原位癌或零期癌 十二 第一期惡性類癌 十三 第二期 ( 含 ) 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 ( 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 十一 原位癌或零期癌 十二 第一期惡性類癌 十三 第二期 ( 含 ) 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 ( 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 輕度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 重大疾病項目及定義差異說明 甲型與乙型的重大疾病項目差異為何 : 重大疾病項目差異說明 1 甲型 : 約定項目包含下列,(1) 癌症 ( 重度 ) 註 1 (2) 急性心肌梗塞 ( 重度 ) (3) 腦中風後障 礙 ( 重度 ) (4) 癱瘓 ( 重度 ) (5)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6) 末期腎病變 (7) 重大器官 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等 7 項 2 乙型 : 除上述甲型約定項目之外, 另增 (1)

More information

腦中風後障礙 : 輕度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 栓塞 梗塞, 於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神經科 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認定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 或一下肢髖 膝及踝關節, 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前開 運動障害, 係指肌力 3 分者 ( 肌力 3 分是指可抗重力活動, 但無法抵抗外力 ) 腦中風

腦中風後障礙 : 輕度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 栓塞 梗塞, 於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神經科 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認定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 或一下肢髖 膝及踝關節, 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前開 運動障害, 係指肌力 3 分者 ( 肌力 3 分是指可抗重力活動, 但無法抵抗外力 ) 腦中風 重大疾病項目及定義 ( 乙型 ) 修正內容對照表 修正定義現行定義修正說明 急性心肌梗塞 : 輕度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 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至少二個條件 : I>0.5ng/ml 急性心肌梗塞 : 輕度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 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至少二個條件 : I>0.5ng/ml 重度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 其診斷除了發病 90 天 ( 含

More information

四 腦中風後殘障 ( 重度 ): 四 腦中風後殘障 ( 重度 ): 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 栓塞 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 血 栓塞 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 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神經科

四 腦中風後殘障 ( 重度 ): 四 腦中風後殘障 ( 重度 ): 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 栓塞 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 血 栓塞 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 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神經科 項目 : 重大疾病甲型 / 乙型保險商品之疾病定義差異對照表依據 : 104 年 7 月 23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6500 號函核定發布維護日期 :105/03/31 維護單位 : 產品開發與策略部 全享保重大疾病定期健康保險 ( 甲型 ) 一 急性心肌梗塞 ( 重度 ): 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 其診斷除了發病 90 天 ( 含 ) 後, 經心臟影像檢查證實左心室功能射出分率低於

More information

三 重大疾病項目及定義 甲型及乙型差異說明 ( 一 ) 適用 107/09/13( 含 ) 以前投保之商品 1 重大疾病定義甲型及乙型項目如下表 : 重大疾病項目 ( 甲型 ) 重大疾病項目 ( 乙型 ) 1. 急性心肌梗塞 ( 重度 ) 1. 急性心肌梗塞 ( 重度 ) 8. 急性心肌梗塞 ( 輕

三 重大疾病項目及定義 甲型及乙型差異說明 ( 一 ) 適用 107/09/13( 含 ) 以前投保之商品 1 重大疾病定義甲型及乙型項目如下表 : 重大疾病項目 ( 甲型 ) 重大疾病項目 ( 乙型 ) 1. 急性心肌梗塞 ( 重度 ) 1. 急性心肌梗塞 ( 重度 ) 8. 急性心肌梗塞 ( 輕 重大疾病項目及定義 甲型及乙型差異說明 一 本說明係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07 月 23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6500 號函 保險業重大疾病項目及標準定義修正案 規定辦理, 並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 年 07 月 06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704937440 號函修正 保險業重大疾病項目及標準定義 之內容 二 本公司自 105 年 01 月 01 日 ( 含 ) 起, 適用重大疾病定義甲型或乙型之現售保險商品清單如下表

More information

甲型與乙型的重大疾病項目差異為何 : 重大疾病項目及定義差異說明 重大疾病項目差異說明 1 甲型 : 約定項目包含下列,(1) 癌症 ( 重度 ) 註 1 (2) 急性心肌梗塞 ( 重度 ) (3) 腦中風後殘障 ( 重度 ) (4) 癱瘓 ( 重度 ) (5)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6) 末期腎病變

甲型與乙型的重大疾病項目差異為何 : 重大疾病項目及定義差異說明 重大疾病項目差異說明 1 甲型 : 約定項目包含下列,(1) 癌症 ( 重度 ) 註 1 (2) 急性心肌梗塞 ( 重度 ) (3) 腦中風後殘障 ( 重度 ) (4) 癱瘓 ( 重度 ) (5)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6) 末期腎病變 疾病項目名稱 各項商品重大疾病保障項目對照表 : 有提供該項保障 : 未提供該項保障 ZDDR NTDD PDD NPHI 10NPHI WOP BGCI GCI NGCI GLSI GSICH 癌症 腦中風後殘障 急性心肌梗塞 癱瘓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末期腎病變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癌症 ( 輕度 ) 腦中風後殘障 ( 輕度 ) 急性心肌梗塞 ( 輕度 ) 癱瘓 ( 輕度 ) 其他非重大疾病保障項目

More information

重大疾病項目及定義差異說明 甲型與乙型的重大疾病項目差異為何 : 重大疾病項目差異說明 1 甲型 : 約定項目包含下列,(1) 癌症 ( 重度 ) 註 1 (2) 急性心肌梗塞 ( 重度 ) (3) 腦中風後殘障 ( 重度 ) (4) 癱瘓 ( 重度 ) (5)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6) 末期腎病變

重大疾病項目及定義差異說明 甲型與乙型的重大疾病項目差異為何 : 重大疾病項目差異說明 1 甲型 : 約定項目包含下列,(1) 癌症 ( 重度 ) 註 1 (2) 急性心肌梗塞 ( 重度 ) (3) 腦中風後殘障 ( 重度 ) (4) 癱瘓 ( 重度 ) (5)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6) 末期腎病變 類別商品中文名稱商品英文簡稱個人保險部分團體保險部分 各項商品重大疾病保障項目對照表 疾病項目名稱 : 有提供該項保障 : 未提供該項保障 ZDDR NTDD NDDB/D WDDR SDD NPHI 10NPHI WOP UDD BGCI GCI NGCI GLSI GSICH 癌症 腦中風後殘障 急性心肌梗塞 癱瘓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末期腎病變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癌症 ( 輕度 )

More information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第三條本契約的保險期間, 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之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日午夜十二時止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 從其約定 保險範圍 第四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確定診斷因本契約第二條第一項約定之 癌症 而致身故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第三條本契約的保險期間, 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之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日午夜十二時止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 從其約定 保險範圍 第四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確定診斷因本契約第二條第一項約定之 癌症 而致身故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安達產物癌症身故健康保險 ( 癌症身故保險金 ) 中華民國 96 年 3 月 5 日安慈商字第 960033 號函備查 108.03.11 依 107.09.1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937510 號函修正 1. 免費申訴電話 :0800-339-899 2. 本保險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More information

安達保險住院手術健康保險

安達保險住院手術健康保險 安達產物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健康保險 ( 甲型 ) ( 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保險金 ) 1. 免費申訴電話 :0800-339-899 中華民國 99 年 3 月 31 日安麟商字第 990087 號函備查 105.3.10 依 104.7.23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6500 號函修正 2. 本保險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More information

健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健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健康保險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除外責任或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More information

直式條款--第一產物安心久久重大疾病健康保險_乙型_

直式條款--第一產物安心久久重大疾病健康保險_乙型_ 第一產物安心久久重大疾病健康保險 ( 乙型 ) 保單條款 ( 給付項目 : 重大疾病保險金 ) 本保險為非保證續保之保險商品本商品之疾病等待期為三十日 105.04.22 一產精字第 1050260 號函備查免費申訴電話 :0800-288-068 公開資訊查詢網址 http://www.firstins.com.tw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

More information

1 典型之胸痛症狀 2 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 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 心肌酶 CK-MB 有異常增高, 或肌鈣蛋白 T>1.0ng/ml, 或肌鈣蛋白 I>0.5ng/ml 急性心肌梗塞 ( 重度 ) 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 其診斷除了發病 90 天 ( 含 ) 後, 經心臟影像檢查

1 典型之胸痛症狀 2 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 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 心肌酶 CK-MB 有異常增高, 或肌鈣蛋白 T>1.0ng/ml, 或肌鈣蛋白 I>0.5ng/ml 急性心肌梗塞 ( 重度 ) 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 其診斷除了發病 90 天 ( 含 ) 後, 經心臟影像檢查 總公司 : 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 130 號 8 樓電話 :(02)8772-7777 免費客服及申訴電話 :0800-050-119 網址 :www.tmnewa.com.tw 如欲查詢本公司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之內容, 請至本公司網址 :http://www.tmnewa.com.tw 查詢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More information

急性心肌梗塞 ( 重度 ) 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 其診斷除了發病 90 天 ( 含 ) 後, 經心臟影像檢查證實左心室功能射出分率低於 50%( 含 ) 者之外, 且同時具備下列至少二個條件 : 1 典型之胸痛症狀 2 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 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 心肌酶 CK-M

急性心肌梗塞 ( 重度 ) 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 其診斷除了發病 90 天 ( 含 ) 後, 經心臟影像檢查證實左心室功能射出分率低於 50%( 含 ) 者之外, 且同時具備下列至少二個條件 : 1 典型之胸痛症狀 2 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 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 心肌酶 CK-M 總公司 : 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 130 號 8 樓電話 :(02)8772-7777 免費客服及申訴電話 :0800-050-119 網址 :www.tmnewa.com.tw 如欲查詢本公司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之內容, 請至本公司網址 :http://www.tmnewa.com.tw 查詢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More information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 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 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 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 年繳或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 月繳或季繳者, 則不另為催告, 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 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 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 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 年繳或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 月繳或季繳者, 則不另為催告, 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 安達產物住院手術健康保險 ( 住院手術保險金 ) 1. 免費申訴電話 :0800-339-899 中華民國 98 年 2 月 23 日安麟商字第 980143 號函備查 104.10.6 依 104.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2. 本保險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More information

本契約所稱 放射線治療 係指為治療癌症, 由腫瘤專科醫師 放射線治療專科醫師或其他合格之醫療專業人員, 以離子放射線進行的放射線療法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第三條本契約的保險期間, 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之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日午夜十二時止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 從其約定 保險範圍 第四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

本契約所稱 放射線治療 係指為治療癌症, 由腫瘤專科醫師 放射線治療專科醫師或其他合格之醫療專業人員, 以離子放射線進行的放射線療法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第三條本契約的保險期間, 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之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日午夜十二時止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 從其約定 保險範圍 第四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 安達產物癌症外科手術健康保險 ( 癌症外科手術保險金 ) 1. 免費申訴電話 :0800-339-899 2. 本保險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 中華民國 97 年 08 月 01 日安麟商字第 970187 號函備查 108.03.11 依 107.09.1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937510 號函修正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 (

More information

安達住院醫療日額保險

安達住院醫療日額保險 安達產物日額型住院醫療健康保險 ( 一般住院日額保險金 居家療養日額保險金 加護病房住院日額保險金 急診保險金 門診手術保險金 ) 1. 免費申訴電話 :0800-339-899 2. 本保險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 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28 日安慈商字第 950214 號函備查 104.10.6 依 104.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本保險單條款

More information

同時具備下列至少二個條件 : 1 典型之胸痛症狀 2 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 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 心肌酶 CK-MB 有異常增高, 或肌鈣蛋白 T>1.0ng/ml, 或肌鈣蛋白 I>0.5ng/ml 二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 係指因冠狀動脈疾病而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或心臟衰竭, 並接受冠狀

同時具備下列至少二個條件 : 1 典型之胸痛症狀 2 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 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 心肌酶 CK-MB 有異常增高, 或肌鈣蛋白 T>1.0ng/ml, 或肌鈣蛋白 I>0.5ng/ml 二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 係指因冠狀動脈疾病而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或心臟衰竭, 並接受冠狀 總公司 : 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 130 號 8 樓電話 :(02)8772-7777 免費客服及申訴電話 :0800-050-119 網址 :www.tmnewa.com.tw 如欲查詢本公司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之內容, 請至本公司網址 :http://www.tmnewa.com.tw 查詢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More information

安達住院醫療日額保險

安達住院醫療日額保險 安達產物日額型住院醫療健康保險 ( 一般住院日額保險金 居家療養日額保險金 加護病房住院日額保險金 急診保險金 門診手術保險金 ) 1. 免費申訴電話 :0800-339-899 2. 本保險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 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28 日安慈商字第 950214 號函備查 104.10.6 依 104.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本保險單條款

More information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4-1 & 4-2 健康險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初次罹患癌症健康保險... 1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個人傷害保險附約... 1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重大疾病健康保險... 2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團體傷害保險 ( 乙型 ) 初次罹患癌症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2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團體傷害保險 ( 乙型 ) 職業傷病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 3 商品名稱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A9D3AB4FBD64B3F2A4CEA4A3AB4FA8C6B6B52D2DB0B7B164AB4FC E646F63>

<4D F736F F D20A9D3AB4FBD64B3F2A4CEA4A3AB4FA8C6B6B52D2DB0B7B164AB4FC E646F63>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 健康保險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最新更新日期 :98 年 03 月 20 日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或接受外科門診手術者, 本公司不負給 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 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主 富邦人壽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住院醫療保險金加護病房保險金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出院後療養保險金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急診保險金緊急醫療轉送保險金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身故

More information

華南產物重大疾病保險_乙型_條款

華南產物重大疾病保險_乙型_條款 華南產物重大疾病保險 ( 乙型 ) ( 主要給付項目 : 重大疾病保險金 ) 105.03.31(105) 華產企字第 126 號函備查 107.08.31(107)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06.0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本保險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 本保險商品之疾病等待期為三十日 但經本公司同意續保者, 不受前述三十日之限制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本保險單條款

More information

華南產物癌症住院醫療費用健康保險_日額型_條款

華南產物癌症住院醫療費用健康保險_日額型_條款 華南產物癌症住院醫療費用健康保險 ( 日額型 ) 主要給付項目 :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100.03.28(100) 華產企字第 202 號函備查 108.01.04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09.1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937510 號函修正 本保險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 本保險商品之癌症等待期為九十日 但經本公司同意續保者, 不受前述九十日之限制 第一條 第二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本保險單條款

More information

FB_p7

FB_p7 臺銀人壽安順久久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 ( 乙型 ) 給付項目 : 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本保險輕度重大疾病及重度重大疾病之等待期間為生效日起, 持續有效九十日之期間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無解約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1.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More information

38 嬰兒猝死症候群 (SIDS) 急性支氣管炎及急性細支 其他 9, 臺灣地區 總計 0 歲 死亡數 名 原因 Number Crude 名 原因 Number of Deaths Death Rate of Deaths 所有死亡原因 64,

38 嬰兒猝死症候群 (SIDS) 急性支氣管炎及急性細支 其他 9, 臺灣地區 總計 0 歲 死亡數 名 原因 Number Crude 名 原因 Number of Deaths Death Rate of Deaths 所有死亡原因 64, 臺灣地區 總計 0 歲 死亡數 名 原因 Number Crude 名 原因 Number of Deaths Death Rate of Deaths 所有死亡原因 97,979 838.0 所有死亡原因 446 1 惡性腫瘤 28,476 243.6 1 源於周產期的特定病況 195 2 心臟疾病 ( 高血壓性疾病 11,484 98.2 2 先天性畸形變形及染色體 99 3 腦血管疾病 6,980

More information

安達團體一年定期重大疾病健康保險

安達團體一年定期重大疾病健康保險 安達產物團體一年定期重大疾病健康保險 ( 甲型 ) ( 重大疾病保險金 ) 1. 免費申訴電話 :0800-339-899 中華民國 93 年 8 月 3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30252186 號函核准 105.1.4 依 104.7.23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6500 號函修正 2. 本保險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的要保書 被保險人名冊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More information

50 萬元 X 給付倍數 消費者於購買本商品前, 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 本商品之預定費用率 ( 預定附加費用率 ) 最高 39.8%, 最低 39.8%; 如要仔細了解其他相關資訊, 請洽本分公司業務員 服務據點 ( 台北市信義路五段 8 號 10 樓 免付費服務暨申訴專線電話 :

50 萬元 X 給付倍數 消費者於購買本商品前, 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 本商品之預定費用率 ( 預定附加費用率 ) 最高 39.8%, 最低 39.8%; 如要仔細了解其他相關資訊, 請洽本分公司業務員 服務據點 ( 台北市信義路五段 8 號 10 樓 免付費服務暨申訴專線電話 : 美商安達保險 - 花旗 全面守護 專案 100 萬元 X 給付倍數 消費者於購買本商品前, 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 本商品之預定費用率 ( 預定附加費用率 ) 最高 39.5%, 最低 39.5%; 如要仔細了解其他相關資訊, 請洽本分公司業務員 服務據點 ( 台北市信義路五段 8 號 10 樓 免付費服務暨申訴專線電話 :0800-339-899) 或網站 (www.chubb.com/tw),

More information

50 萬元 X 給付倍數 4. 於保單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本公司之脫臼項目之一, 並經醫院 ( 不含國術館 接骨所 ) 醫師門 住診診斷必須且實際施行切開術治療者, 本公司給付 脫臼切開術保險金 專案說明 消費者於購買本商品前, 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

50 萬元 X 給付倍數 4. 於保單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本公司之脫臼項目之一, 並經醫院 ( 不含國術館 接骨所 ) 醫師門 住診診斷必須且實際施行切開術治療者, 本公司給付 脫臼切開術保險金 專案說明 消費者於購買本商品前, 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 美商安達保險 - 花旗 全面守護 專案 100 萬元 X 給付倍數 4. 於保單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本公司之脫臼項目之一, 並經醫院 ( 不含國術館 接骨所 ) 醫師門 住診診斷必須且實際施行切開術治療者, 本公司給付 脫臼切開術保險金 專案說明 消費者於購買本商品前, 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 本商品之預定費用率 ( 預定附加費用率 ) 最高 39.5%,

More information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更新日期 :107/09/10 疾病急診醫療保險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金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所生之住院或門 ( 急 ) 診醫療費 用, 本公司不負給付本附加條款第四條至第七條各項保 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更新日期 :107/09/10 疾病急診醫療保險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金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所生之住院或門 ( 急 ) 診醫療費 用, 本公司不負給付本附加條款第四條至第七條各項保 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旅行平安保險商品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南山人壽新網路投意外身故保險金或除外責任 ( 原因 ) 保旅行平安保險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九條意外失能保險金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失能或傷害時, 本公司被保險人實際年齡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滿十五足歲前, 無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意外身故保險金之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給付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More information

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四 末期腎病變 : 指腎臟因慢性及不可復原的衰竭, 已經開始接受長期且規則之透析治療者 五 癌症 ( 重度 ): 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 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 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 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版本歸屬於惡性

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四 末期腎病變 : 指腎臟因慢性及不可復原的衰竭, 已經開始接受長期且規則之透析治療者 五 癌症 ( 重度 ): 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 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 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 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版本歸屬於惡性 安達產物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健康保險 ( 甲型 ) ( 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保險金 ) 1. 免費申訴電話 :0800-339-899 中華民國 99 年 3 月 31 日安麟商字第 990087 號函備查 107.09.14 依 107.06.0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2. 本保險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More information

第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致成下列骨折別表所列骨折項目之一, 並經醫院 ( 不含國術館 接骨 所 ) 醫師門 住診診斷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其依骨折別表給付骨折保險金 但超 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骨折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

第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致成下列骨折別表所列骨折項目之一, 並經醫院 ( 不含國術館 接骨 所 ) 醫師門 住診診斷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其依骨折別表給付骨折保險金 但超 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骨折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 免費申訴電話 :0800-339-899 安達產物骨折意外傷害保險 ( 骨折保險金 脫臼切開術保險金 ) 中華民國 97 年 3 月 31 日安麟商字第 970066 號函備查 104.10.6 依 104.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

More information

( 五 ) 甲狀腺微乳頭狀癌 ( 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 1 公分 ( 含 ) 以下之乳頭狀癌 ) ( 六 ) 邊緣性卵巢癌 ( 七 ) 第一期黑色素瘤 ( 八 ) 第一期乳癌 ( 九 ) 第一期子宮頸癌 ( 十 ) 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 十一 ) 原位癌或零期癌 ( 十二 ) 第一期惡性類癌 (

( 五 ) 甲狀腺微乳頭狀癌 ( 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 1 公分 ( 含 ) 以下之乳頭狀癌 ) ( 六 ) 邊緣性卵巢癌 ( 七 ) 第一期黑色素瘤 ( 八 ) 第一期乳癌 ( 九 ) 第一期子宮頸癌 ( 十 ) 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 十一 ) 原位癌或零期癌 ( 十二 ) 第一期惡性類癌 ( 保德信國際人壽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 乙型 ) 主要給付項目 : ( 詳參條款 ) 重大疾病 ( 重度 ) 保險金重大疾病 ( 輕度 ) 保險金 備查文號 :( 一 六 ) 保字第 002 號 106.01.01 依 107.06.0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107.09.08 本保險無解約金 本附約投保時, 重大疾病 ( 重度 ) 及重大疾病 ( 輕度 ) 之等待期間為生效日起三十日,

More information

台灣人壽新真元氣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乙型)

台灣人壽新真元氣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乙型)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台灣人壽新真元氣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 ( 乙型 ) 主要給付項目 : 1. 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2. 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1 日台壽字第 1052320020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107 年 9 月 14 日依 107 年 6 月 7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 本險 癌症 ( 重度 ) 及 癌症

More information

安達保險住院手術健康保險

安達保險住院手術健康保險 免費申訴電話 :0800-339-899 安達產物骨折意外傷害保險 ( 骨折保險金 脫臼切開術保險金 ) 中華民國 97 年 3 月 31 日安麟商字第 970066 號函備查 104.10.6 依 104.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

More information

保德信國際人壽加倍關心 特定傷病終身保險 (105) NDLA 0 歲至 60 歲特定傷病保險金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保險金全殘扶助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條 第六條或第七條的約定給付全殘保險金 全殘扶助保險金或殘廢補助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

保德信國際人壽加倍關心 特定傷病終身保險 (105) NDLA 0 歲至 60 歲特定傷病保險金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保險金全殘扶助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條 第六條或第七條的約定給付全殘保險金 全殘扶助保險金或殘廢補助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 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項目 :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依據 : 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編號 :9-1-3 資料日期 : 民國 106 年 01 月 01 日 維護日期 : 民國 106 年 01 月 01 日 維護單位 : 契約部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保德信國際人壽年金給付型養老保險 (105) RRA 15 足歲至

More information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康健人壽海外旅行平安 保險 意外身故 意外殘廢 < 不保事項 >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 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 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康健人壽海外旅行平安 保險 意外身故 意外殘廢 < 不保事項 >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 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 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 項目 :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康健人壽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依據 : 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2 款 維護日期 :104/05/01 維護單位 : 精算部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康健人壽一年定期壽險身故 殘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More information

1.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 ( 按 Rai 氏的分期系統 ) 公分 ( 含 ) 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3. 第一期前列腺癌 4. 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5. 甲狀腺微乳頭狀癌 ( 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 1 公分 ( 含 ) 以下之乳頭狀癌 ) 6. 邊緣性卵巢癌 7. 第一

1.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 ( 按 Rai 氏的分期系統 ) 公分 ( 含 ) 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3. 第一期前列腺癌 4. 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5. 甲狀腺微乳頭狀癌 ( 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 1 公分 ( 含 ) 以下之乳頭狀癌 ) 6. 邊緣性卵巢癌 7. 第一 全球人壽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 ( 乙型 ) 給付項目 : 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重大疾病保險金 備查文號 : 全球壽 ( 商研 ) 字第 1050425001 號備查日期 :105 年 4 月 25 日修正文號 : 依 107.6.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修正日期 :107 年 9 月 10 日 本商品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 故無解約金 本公司對本契約被保險人罹患輕度重大疾病或重大疾病應負之保險責任,

More information

康健人壽鑫安一年定期重大疾病健康保險附約(乙型)

康健人壽鑫安一年定期重大疾病健康保險附約(乙型) 康健人壽鑫安一年定期重大疾病健康保險附約 ( 乙型 ) 給付項目 : 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重大疾病保險金 105.03.31 康健 ( 商 ) 字第 10500000140 號函備查 本附約僅附加於投資型保險主契約且本附約保險成本自主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 本保險 重大疾病 與 輕度重大疾病 等待期為本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More information

2. 肌力在 2 分 ( 含 ) 以下者 ( 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 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 肘 腕關節, 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 膝 踝關節 ( 三 ) 兩肢 ( 含 ) 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係指食物攝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脫衣服 起

2. 肌力在 2 分 ( 含 ) 以下者 ( 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 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 肘 腕關節, 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 膝 踝關節 ( 三 ) 兩肢 ( 含 ) 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係指食物攝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脫衣服 起 康健人壽鑫安一年定期重大疾病健康保險附約 ( 乙型 ) ( 本附約僅附加於投資型保險主契約且本附約保險成本自主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 ) ( 本保險 重大疾病 與 輕度重大疾病 等待期為本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給付項目 : 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重大疾病保險金 1. 本公司之免費申訴電話 :0800-011-709

More information

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四 末期腎病變 : 指腎臟因慢性及不可復原的衰竭, 已經開始接受長期且規則之透析治療者 五 癌症 ( 重度 ): 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 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 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 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版本歸屬於惡性

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四 末期腎病變 : 指腎臟因慢性及不可復原的衰竭, 已經開始接受長期且規則之透析治療者 五 癌症 ( 重度 ): 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 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 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 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版本歸屬於惡性 安達產物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健康保險 ( 甲型 ) ( 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保險金 ) 1. 免費申訴電話 :0800-339-899 中華民國 99 年 3 月 31 日安麟商字第 990087 號函備查 107.09.14 依 107.06.0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2. 本保險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HF.doc

Microsoft Word HF.doc 宏泰終身醫療保險附約 ( 己型 ) 保單條款 ( 住院醫療保險金 加護病房保險金 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出院療養保險金 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 急診保險金 緊急醫療轉送保險金 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 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手術看護保險金 無解約金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68268 核准文號 :89 年 06 月 21 日台財保第 0890750629 號奉准修正文號 :89 年 11 月 27 日 (89)

More information

保單契約條款

保單契約條款 全球人壽住院醫療日額健康保險 備查文號 : 全球壽 ( 商研 ) 字第 1000225009 號備查日期 :100 年 02 月 25 日修正文號 : 依 104.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修正日期 :104 年 8 月 4 日 給付項目 : 住院醫療保險金 住院看護保險金 住院療養保險金 加護病房保險金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癌症住院日額保險金 本公司對本契約罹患疾病應負之保險責任,

More information

康健人壽保障輕鬆配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

康健人壽保障輕鬆配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 康健人壽保障輕鬆配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內容摘要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4 條 第 7 條 第 8 條 第 10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5 條 第 6 條 第 12 條 第 13 條 第 14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 9 條 ) ( 五 ) 保險事故之通知

More information

.

. 南山產物海外旅行綜合保險 附加條款 海外旅行傷害保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期間雙倍給付附加條款... 2 海外旅行傷害保險傷害醫療實支實付型附加條款... 3 海外旅行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住院日額給付型附加條款... 4 全年保障型附加條款... 5 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7 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 ( 全年保障型 ) 附加條款... 9 傷害保險恐怖主義行為保險限額給付附加條款... 12

More information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第六條其他項目保險金之給付就下列各款保險金給付項目, 要保人可同時或分別選擇加保之 : 一 加護病房保險金 : 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住院, 經醫院之醫師診斷確定, 必頇且住進加護病房接受診療時, 於加護病房診療期間, 本公司除給付住院日額保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第六條其他項目保險金之給付就下列各款保險金給付項目, 要保人可同時或分別選擇加保之 : 一 加護病房保險金 : 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住院, 經醫院之醫師診斷確定, 必頇且住進加護病房接受診療時, 於加護病房診療期間, 本公司除給付住院日額保 查詢本公司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請上本公司網站, 網址 :www.nanshangeneral.com.tw, 或至本公司索取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20-060 南山產物個人住院醫療費用保險 ( 日額甲型 ) 主要給付項目 : 住院日額保險金 加護病房保險金 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出院療養保險金 急診保險金 緊急醫療轉送保險金 手術費用保險金 本保險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保險商品 98.01.07(98)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

Microsoft Word - -A ( 以下稱 本公司 ) 一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二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SWA1商品內容說明 _V1

Microsoft Word - SWA1商品內容說明 _V1 富邦人壽多保倍多重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 ( 商品代號 :SWA1) 商品內容說明 商品開發部提供 壹 備查文號 :105.01.01 富壽商精字第 1040004600 號函備查貳 投保利益 : 名詞定義 : 一 保險年齡 : 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之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並加算一歲之年齡 二 保險金額 : 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險金額,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449A8B9A448B9D8ADABA46AAF65AF66B9CEC5E9B0B7B164AB4FC049AAFEACF928A441ABAC2920B1F8B4DA >

<4D F736F F D20B449A8B9A448B9D8ADABA46AAF65AF66B9CEC5E9B0B7B164AB4FC049AAFEACF928A441ABAC2920B1F8B4DA > GDDM1051101 1/7 富邦人壽重大疾病團體健康保險附約 ( 乙型 ) 給付項目 : 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FA4A4B0EAA448B9D8B773A6EDB07CA4E9C342B0B7B164AB4FC049AAFEACF95FBE50B0E2B1F8B4DA5F E646F63>

<4D F736F F D FA4A4B0EAA448B9D8B773A6EDB07CA4E9C342B0B7B164AB4FC049AAFEACF95FBE50B0E2B1F8B4DA5F E646F63> 中國人壽新住院日額健康保險附約保單條款 ( 住院日額保險金 ) 本商品疾病之定義 :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 ( 或復效日起 ) 所發生之疾病 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 發生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福利部公告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之疾病, 則不受前述三十日期間之限制, 詳情請參閱附約條款約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VDA_ doc

Microsoft Word - VDA_ doc 康健人壽鑫安一年定期重大疾病健康保險附約 ( 乙型 ) 給付項目 : 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重大疾病保險金 105.03.31 康健 ( 商 ) 字第 10500000140 號函備查 107.09.07 按 107.06.0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逕行修正 本附約僅附加於投資型保險主契契約且本附約保險成本自主契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 本保險 重大疾病 與 輕度重大疾病 等待期為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

More information

遠雄人壽保險單條款

遠雄人壽保險單條款 遠雄人壽永康滿福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 乙型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給付項目 : 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 ( 本險之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 故無解約金 ) ( 本附約所稱 重度重大疾病 與 輕度重大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 ( 但 癌症 ( 含重度 輕度 ) 係指自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

More information

保誠人壽一年定期重大疾病健康保險附約(乙型)_樣本條款

保誠人壽一年定期重大疾病健康保險附約(乙型)_樣本條款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保誠人壽一年定期重大疾病健康保險附約 ( 乙型 ) ( 給付項目 : 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重大疾病保險金 重大疾病分期保險金 ) 樣本 ( 本附約所稱 輕度重大疾病 或 重大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第一次罹患, 並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定義之輕度重大疾病或重大疾病者 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 備查文號民國 105

More information

各公司對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修訂建議意見表

各公司對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修訂建議意見表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台灣人壽一年定期防癌健康保險附約 主要給付項目 : 1. 初期癌症保險金 2. 輕度癌症保險金 3. 重度癌症保險金 4. 癌症標靶治療費用保險金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台壽字第 1062321119 號函備查 ( 本保險 癌症 之等待期間為本附約生效日起, 持續有效九十日之期間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213-269 保險附約的構成

More information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團體人身保險商品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南山人壽鴻業長青年金 返還個人帳無團體利率變動型年戶價值金保險 ( 甲型 ) 南山人壽鴻運年年年金 返還個人帳無團體利率變動型年戶價值金保險 ( 甲型 ) 南山人壽新醫療給實支實付型 : 除外責任付團體健康保險 - 每日住院費保險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至醫院診療乙型金 醫院各項雜費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金 意外事故一

More information

華南產物初次罹患癌症健康保險條款

華南產物初次罹患癌症健康保險條款 華南產物初次罹患癌症健康保險主要給付項目 : 原位癌保險金 初次癌患癌症保險金 100.03.28(100) 華產企字第 201 號函備查 108.01.04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09.1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937510 號函修正 本保險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 本保險商品之癌症等待期為九十日 但經本公司同意續保者, 不受前述九十日之限制 第一條 第二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本保險單條款

More information

( 一 ) 急性心肌梗塞 ( 重度 ): 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 其診斷除了發病 90 天 ( 含 ) 後, 經心臟影像檢查證實左心室功能射出分率低於 50%( 含 ) 者之外, 且同時具備下列至少二個條件 : 1. 典型之胸痛症狀 2. 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 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

( 一 ) 急性心肌梗塞 ( 重度 ): 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 其診斷除了發病 90 天 ( 含 ) 後, 經心臟影像檢查證實左心室功能射出分率低於 50%( 含 ) 者之外, 且同時具備下列至少二個條件 : 1. 典型之胸痛症狀 2. 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 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南山人壽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 乙型 )( 樣本 ) 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本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無解約金 本商品投保時, 疾病 ( 不含癌症 ) 等待期間為三十日 本商品投保時, 癌症等待期間為九十日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105 ) 南壽研字第 050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日依中華民國 107

More information

【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療限額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 1. 住院醫療保險金 2. 住院醫療保險金事後選擇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100 大商發一字第 007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8850 號函核准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3 日台壽字第 1052320072 號函備查修正

More information

5-3 ???O?d???????O????

5-3 ???O?d???????O???? 各項保險商品 5-3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遠雄人壽新終身壽險 (104) 1 最近更新日期 :105/12/19 更新週期 : 不定期權責單位 : 精算部 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息 ) 的退還 身故保險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保單契約條款附表

More information

條款

條款 國泰人壽團體一年定期重大疾病健康保險附約 ( 甲型 ) ( 重大疾病保險金 ) ( 本附約須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 始生效力 ) ( 本保險 重大疾病保險金 之保險責任 : 係指自本附約始期日 ( 本附約訂立後加保者, 自加保日 ) 起第六十一 ( 計畫 A) 或第九十一日 ( 計畫 B) 開始, 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重大疾病者, 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More information

1.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 ( 含 ) 之團體, 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2.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L=18%~25%( 不含重大事故特 別準備金 3%) 2/76

1.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 ( 含 ) 之團體, 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2.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L=18%~25%( 不含重大事故特 別準備金 3%) 2/76 中國人壽團體保險 各商品最高及最低預定附加費用率詳下列各表 ( 同一商品不區分年齡皆採同一預定附加費用率 ) 商品名稱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 ( 包含 中國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給付附加條款 ( 實支實付型 ) 及 中國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附加條款 ( 日額型 )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More information

眼異物移除手術, 不含玻璃體切除術 咽扁桃腺及增殖體切除術, 顎扁桃腺或咽扁桃腺摘 出除外, 年齡大於等於 18 歲, 有合 咽扁桃腺及增殖體切除術, 顎扁桃腺或咽扁桃腺摘 出除外, 年齡大於等於 18 歲, 無合 咽扁桃腺及增殖體切除術,

眼異物移除手術, 不含玻璃體切除術 咽扁桃腺及增殖體切除術, 顎扁桃腺或咽扁桃腺摘 出除外, 年齡大於等於 18 歲, 有合 咽扁桃腺及增殖體切除術, 顎扁桃腺或咽扁桃腺摘 出除外, 年齡大於等於 18 歲, 無合 咽扁桃腺及增殖體切除術, 99 年 1 月 1 日實施之 155 項 Tw-DRGs 項目 支付定額範圍 住院日數一覽表 您好, 感謝您多年來對健保政策之支持與關心, 在您參考一覽表前, 請您閱讀下列 5 點, 幫助您瞭解表列數據的意義 1.Tw-DRGs 支付制度是健保支付醫院住院醫療費用的方式, 不影響民眾就醫程序及接受醫療服務內容 2. 每一個 DRG 群組係是將醫師診斷為同一類疾病 要採取類似治療的疾病分在同一組,

More information

險金 但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 精神疾病 住院診療者, 不論是否為同一精神疾病, 同一保單年度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九十日為限 2. 老年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六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 ( 含 ) 起, 依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者, 本公司除給付 住院日

險金 但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 精神疾病 住院診療者, 不論是否為同一精神疾病, 同一保單年度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九十日為限 2. 老年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六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 ( 含 ) 起, 依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者, 本公司除給付 住院日 中國人壽安心加倍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 LEGOCD ( 住院日額保險金 老年住院日額保險金 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 燒燙傷病房費用保險金 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 特定手術費用保險金 ) 本商品疾病之定義 :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 ( 或復效日起 ) 所發生之疾病 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 發生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之疾病,

More information

國寶人壽○○○○增額終身壽險

國寶人壽○○○○增額終身壽險 康健人壽安心住院醫療定期健康保險 樣本 (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 故無解約金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給付項目 : 住院日額保險金 加護病房住院保險金 居家療養保險金 102.09.27 (102) 康商字第 072 號函備查 103.05.01 (103) 康商字第 065 號函備查 104.08.04 按 104.06.24 金管保壽字第

More information

保 險 契 約 條 款 比 較 表

保  險  契  約  條  款  比  較  表 郵政簡易人壽日額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附約 1 郵政簡易人壽日額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附約契約條款 ( 住院保險金 療養保險金 加護病房 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More information

使用原則:

使用原則: 南山產物海外旅行綜合保險 附加條款 海外旅行綜合保險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2 海外旅行綜合保險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 ( 全年保障型 ) 附加條款... 4 海外旅行傷害保險傷害醫療實支實付型附加條款... 7 海外旅行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住院日額給付型附加條款... 8 海外旅行傷害保險 - 喪葬慰問金附加條款... 9 海外旅行傷害保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期間雙倍給付附加條款... 10

More information

條款

條款 國泰人壽團體住院日額增額給付健康保險附約 (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 ( 本附約須申請附加後, 始生效力 )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核准文號中華民國 102 年 3 月 11 日依 102 年 1 月 10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102103040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3 年 4 月 30 日依 103 年 1 月 22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202131810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More information

遠雄人壽保險商品條款

遠雄人壽保險商品條款 遠雄人壽團體初次罹患癌症給付健康保險附約 ( 給付項目 : 罹患癌症保險金 ) ( 本保險 癌症 等待期間為三十日, 詳請參閱保險單條款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More information

3 ~ 5 ( ) ( 6 8 ) ()

3 ~ 5 ( ) ( 6 8 ) () (0800-020-060) ( 6 8 ) 1 7 7 6 9 104 5 19 1 0 4 0 2 5 4 3 7 5 0 104 6 24 1 0 4 0 2 0 4 9 8 3 0 15PA117/2016 5 3 ~ 5 (0800-020-060) ( 6 8 ) 1 7 7 6 9 104 5 19 1 0 4 0 2 5 4 3 7 5 0 104 6 24 1 0 4 0 2 0

More information

保德信國際人壽重大疾病定期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 重大疾病保險金 \ 重大疾病關懷保險金 ( 詳參條款 ) 身故保險金 \ 喪葬費用保險金 \ 完全失能保險金 備查文號 :( 一 五 ) 保字第 003 號依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

保德信國際人壽重大疾病定期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 重大疾病保險金 \ 重大疾病關懷保險金 ( 詳參條款 ) 身故保險金 \ 喪葬費用保險金 \ 完全失能保險金 備查文號 :( 一 五 ) 保字第 003 號依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 重大疾病定期保險 - 契約重要內容告知 一 審閱期間 : 不得少於三日 二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 契約重要內容 :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2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4 條 第 8 條 第 9 條 第 11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5 條至第 7 條 第 14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A4A4B0EAA448B9D8A677A4DFBCD6B0AAB2D7A8ADAB4FC0495FB0D3AB7EC2B2AD7A5F F2E646F63>

<4D F736F F D20A4A4B0EAA448B9D8A677A4DFBCD6B0AAB2D7A8ADAB4FC0495FB0D3AB7EC2B2AD7A5F F2E646F63> 中國人壽安心樂高安心樂高終身保險終身保險 LEGOAA ( 住院日額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祝壽 保險金 ) 本商品疾病之定義 :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 ( 或復效日起 ) 所發 生之疾病 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 發生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新生兒先天 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之疾病, 則不受前述三十日期間之限制,

More information

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H-069 (10HI)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友邦人壽黃金十年健康保險 申訴專線 :0800012666 傳真 :02-66056099 電子信箱 (E-mail): tw.customer@aia.com 中華民國 98 年 11 月 20 日報保險局友邦台字第 980264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 104 年 06

More information

JV_DDR橫式條款_final_

JV_DDR橫式條款_final_ 合作金庫人壽一年定期特定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 乙型 ) 給付項目 : 輕度特定傷病保險金 特定傷病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More information

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 但每日最高給付金額不得超過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 且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多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一 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 二 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 三 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 前項被保險人因 精神疾病 住院診療者, 不論是否為同一精神疾病, 同一保單年度住

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 但每日最高給付金額不得超過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 且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多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一 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 二 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 三 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 前項被保險人因 精神疾病 住院診療者, 不論是否為同一精神疾病, 同一保單年度住 中國人壽金康泰住院醫療限額給付健康保險附約 LEGORA ( 實支實付 (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 或住院日額保險金二者擇一 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 門診特定處置保險金 ) 本商品疾病之定義 :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 ( 或復效日起 ) 所發 生之疾病 但續保者, 不受前述三十日期間之限制 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 發生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之疾病,

More information

條款

條款 國泰人壽鍾樂活特定疾病終身健康保險 ( 給付項目 : 癌症 ( 輕度 ) 保險金或癌症 ( 重度 ) 保險金 特定腦神經退化性疾病保險金 豁免保險費 ) ( 本保險 癌症 ( 輕度 ) 及 癌症 ( 重度 ) 等待期間為九十日, 本公司對 癌症 ( 輕度 ) 及 癌症 ( 重度 ) 應負的保險責任, 自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或自復效日開始, 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 ( 本保險 特定腦神經退化性疾病

More information

遠雄人壽雄溫馨終身醫療健康保險(103)

遠雄人壽雄溫馨終身醫療健康保險(103) 遠雄人壽雄溫馨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103)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給付項目 : 住院醫療保險金 長期住院看護保險金長期住院看護保險金 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 出院療養保險金 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 手術費用保險金手術費用保險金 重大手術看護保險金重大手術看護保險金 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或特定傷病保險金保險金

More information

臺北市及死亡率 - 別 ( 續 1)( 修正 ) ( 二 ) 松山區 中華民國 105 年單 : 人 ; 人 / 十萬人 ;% 所有 1, 所有 所有 惡腫瘤 4

臺北市及死亡率 - 別 ( 續 1)( 修正 ) ( 二 ) 松山區 中華民國 105 年單 : 人 ; 人 / 十萬人 ;% 所有 1, 所有 所有 惡腫瘤 4 臺北市及死亡率 - 別 ( 修正 ) ( 一 ) 臺北市 中華民國 105 年單 : 人 ; 人 / 十萬人 ;% 所有 18,039 668.05 33.75 100.00 所有 10,369 80.5 44.60 100.00 所有 7,670 544.83 55.48 100.00 1 惡腫瘤 5,19 193.8 105.00 8.93 惡腫瘤,90 5.9 17.78 8.16 惡腫瘤,99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B4FC657B2A3AAABB0B7B164AB4FC049AB4FC049B3E6B1F8B4DA E646F63>

<4D F736F F D20BB4FC657B2A3AAABB0B7B164AB4FC049AB4FC049B3E6B1F8B4DA E646F63> 臺灣產物個人個人健康健康保險臺灣產物彩色人生彩色人生住院醫療住院醫療日額日額保險 ( 甲型 ) ( 給付項目 : 住院日額保險金 癌症住院日額保險金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欲查詢本公司銷售商品之相關資訊可至下列網址

More information

華南產物重大疾病_甲型_暨特定傷病保險_乙型_條款

華南產物重大疾病_甲型_暨特定傷病保險_乙型_條款 華南產物重大疾病 ( 甲型 ) 暨特定傷病保險 ( 乙型 ) ( 主要給付項目 : 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保險金 ) 98.02.19(98) 華企字第 012 號函備查 107.08.31(107)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06.0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本保險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 本保險商品之疾病等待期為三十日 但經本公司同意續保者, 不受前述三十日之限制 第一條

More information

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H-075 ( HIR)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友邦人壽住院定額給付保險附約 申訴專線 :0800012666 給付項目 : 住院日額保險金 中華民國 84 年 0 8 月 15 日奉財政部台財保第 842032652 號函核准中華民國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 104 年 06 月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訂

More information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健康保險住院日額給付附加條款_GHIE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健康保險住院日額給付附加條款_GHIE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健康保險住院日額給付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 : 住院日額保險金 免費申訴電話 :0800-213-269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103 中信壽商發一字第 140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8850 號函核准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台壽字第 105200000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HA_ _全球人壽團體一年意外醫療日額傷害保險_契約條款…

Microsoft Word - DHA_ _全球人壽團體一年意外醫療日額傷害保險_契約條款… DHA 全球人壽團體一年意外醫療日額傷害保險 ( 給付項目 : 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 加護病房保險金 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及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More information

WHA_

WHA_ 樣本宏泰人壽享好康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保單條款 ( 給付項目 : 住院醫療保險金 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 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重大手術費用保險金 創傷處置保險金 ) ( 等待期間 : 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生效三十日或復效日以後發生之疾病 但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受等待期間三十日之限制 ) ( 本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無解約金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68-268 傳真 :02-2716-6887

More information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黎世產物住院醫療費用保險(日額型)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黎世產物住院醫療費用保險(日額型) 資訊公開查詢 : www.hotains.com.tw 免費申訴電話 :0800-501888 消費者可至本公司總 分支機構 網址查閱或索取書面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PU_ _全球人壽新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_101A__定稿條款_.doc

Microsoft Word - PU_ _全球人壽新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_101A__定稿條款_.doc PU 全球人壽新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101A) 契約條款 ( 給付項目 : 重大疾病保險金, 完全殘廢豁免保險費 ) 本險無解約金 無展期定期保險及無減額繳清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More information

本附約所稱 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附約所稱 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但不包括專供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本附約所稱之 教學醫院 係指教學 研究 訓練設施經依法評鑑

本附約所稱 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附約所稱 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但不包括專供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本附約所稱之 教學醫院 係指教學 研究 訓練設施經依法評鑑 中國人壽一年定期特定傷病帳戶型保險附約保單條款 ( 特定傷病給付 ) ( 本附約僅附加於投資型保險主契約且本附約保險成本自主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More information

客戶申訴及24小時服務專線:

客戶申訴及24小時服務專線: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本保險商品未提供契約撤銷權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More information

保德信國際人壽傷害醫療險附約

保德信國際人壽傷害醫療險附約 保德信國際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主要給付項目 : 傷害門診醫療保險金 ( 詳參條款 ) 傷害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備查文號 : ( 八九 ) 保字第 014 號備查文號 : ( 一 六 ) 保字第 861 號 89.09.06 106.09.25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More information

本附約所稱 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附約所稱 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但不包括專供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本附約所稱之 教學醫院 係指教學 研究 訓練設施經依法評鑑

本附約所稱 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附約所稱 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但不包括專供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本附約所稱之 教學醫院 係指教學 研究 訓練設施經依法評鑑 中國人壽一年定期特定傷病帳戶型保險附約保單條款 ( 特定傷病給付 ) ( 本附約僅附加於投資型保險主契約且本附約保險成本自主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More information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 樣本 ) 南山人壽住院日額給付團體保險附約 住院日額保險金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0800-020-060 中華民國 85 年 05 月 09 日台財保第 852365056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4 日依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訂 保險附約的構成第一條 本 南山人壽住院日額給付團體保險附約

More information

客戶申訴及24小時服務專線:

客戶申訴及24小時服務專線: 本保險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 客戶申訴及 24 小時服務專線 :0800-053588 兆豐產物住院日額醫療保險 ( 主要給付項目 : 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金 ) 99 年 4 月 16 日金管保品字第 09902050980 號函核准 102 年 5 月 3 日依 102 年 1 月 10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102103040 號函修正 保險契約的構成第一條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More information

???d?I-????-01-???|?????O??_???B??_?[???[????

???d?I-????-01-???|?????O??_???B??_?[???[???? 免費保戶服務電話 :0800-880550 資訊公開查詢 : http://www.zurich.com.tw 免費申訴電話 :0800-501888 消費者可至本公司總 分支機構分支機構 網址查閱或索取書面資訊公開說明文件網址查閱或索取書面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本保險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More information

EM_p10

EM_p10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臺銀人壽長青守護十年定期防癌健康保險 給付項目 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 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保險癌症等待期間為生效日起持續九十日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無解約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

More information

遠雄人壽商品條款

遠雄人壽商品條款 遠雄人壽康富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給付項目 : 住院日額保險金 住院醫療輔助保險金 住院慰問保險金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手術費用保險金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More information

條款

條款 安聯人壽一年定期住院醫療日額健康保險附約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More information

華南產物團體健康保險_甲型_

華南產物團體健康保險_甲型_ 華南產物團體健康保險 ( 甲型 ) ( 主要給付項目 : 住院日額保險金 加護病房保險金 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住院看護保險金 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 102.03.29(102) 華產企字第 077 號函備查 105.03.07(105) 華產企字第 086 號函備查 本保險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 本契約所稱 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 ( 或復效日或加保日 ) 起所發生之疾病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本保險單條款

More information

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 其診斷除了發病九十日 ( 含 ) 後, 經心臟影像檢查證實左心室功能射出分率低於 50%( 含 ) 者之外, 且同時具備下列至少二個條件 1 典型之胸痛症狀 2 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 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 心肌酶 CK-MB 有異常增高, 或肌鈣蛋白 T>1

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 其診斷除了發病九十日 ( 含 ) 後, 經心臟影像檢查證實左心室功能射出分率低於 50%( 含 ) 者之外, 且同時具備下列至少二個條件 1 典型之胸痛症狀 2 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 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 心肌酶 CK-MB 有異常增高, 或肌鈣蛋白 T>1 全球人壽重大疾病及特定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備查文號 :(98) 全球壽 ( 市產 ) 字第 041701 號 備查日期 :98 年 4 月 17 日 修正文號 : 依 104.7.23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6500 號函修正 修正日期 :105 年 1 月 1 日給付項目 : 重大疾病保險金 特定傷病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More information

國泰新平安團體保險條款

國泰新平安團體保險條款 國泰人壽團體一年定期重大疾病壽險 ( 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給付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More information

友邦人壽

友邦人壽 G-077 ( GCI)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友邦人壽幸福團體一年定期重大疾病健康保險 申訴專線 :0800012666 傳真 :02-66056099 電子信箱 (E-mail): tw.customer@aia.com 中華民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報保險局友邦台字第 1000336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105 年 0 1 月 0 1

More information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 其應負之保險責任, 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 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 以主契約保險期間的始日為本附約的始日, 以主契約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 其應負之保險責任, 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 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 以主契約保險期間的始日為本附約的始日, 以主契約 全球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 定額型 ) 契約條款 核准文號 : 台財保第 882406644 號函核准日期 :88 年 1 月 14 日 修正文號 : 依 107.6.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修正日期 :107 年 9 月 10 日 給付項目 : 住院日額保險金 外科手術定額保險金 加護病房日額補助保險金 燒燙傷病房日額補助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