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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衛生勞動篇 行政規則 中央健康保險局令 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2 日 健保藥字第 號 修正 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 第 9 章抗癌瘤藥物 9.9 vinorelbine( 如 Navelbine) 給付規定, 並自 95 年 6 月 1 日生效 附 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修正條文 9.9 vinorelbine( 如 Navelbine) 給付規定 總經理劉見祥 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修正規定 第 9 章抗癌瘤藥物 Antineoplastics ( 自 9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 修正後給付規定 9.9 vinorelbine( 如 Navelbine):(91/1/1 95/6/1) vinorelbine 注射劑 (91/1/1) 限晚期或無法手術切除之非小細胞肺癌及轉移性乳癌病患 vinorelbine 口服劑型 (95/6/1) 限用於晚期或無法手術切除之非小細胞肺癌病患, 且本成分之口服劑型與注射劑型不得併用 備註 : 畫底線為本次增 ( 修 ) 訂條文 原給付規定 9.9 vinorelbine( 如 Navelbine):(91/1/1) 限晚期或無法手術切除之非小細胞肺癌及轉移性乳癌病患 14311

2 公告及送達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 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3 日 衛署食字第 號 主旨 : 預告修正 添加輔酵素 Q10(Coenzyme Q10) 之食品, 應加標警語之字樣 ; 自民國 96 年 1 月 1 日起 ( 以完成製造之日期為準 ) 實施 公告事項 : 一 主管機關 : 行政院衛生署 二 修正依據 :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三 擬修正添加輔酵素 Q10(Coenzyme Q10) 之食品, 應加標警語之字樣為 15 歲以下小孩 懷孕或哺乳期間婦女及服用抗凝血藥品 (warfarin) 之病患, 不宜食用, 以使消費者清楚 warfarin 藥品係屬抗凝血藥 ; 並擬自民國 96 年 1 月 1 日起 ( 以完成製造之日期為準 ) 實施 四 對於前開草案內容, 任何人有意見, 得於 (95) 年 7 月 10 日前, 將意見送達行政院衛生署 ( 地址 : 台北市愛國東路 100 號 ), 逾期視同無意見 署長侯勝茂出國副署長王秀紅代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8 日 勞保 3 字第 號 主旨 : 預告訂定 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 151 條第 2 項及第 154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 : 一 訂定機關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二 訂定依據 : 勞工保險條例第 53 條 三 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 草案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 網址 :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 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 一 ) 承辦單位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4312

3 ( 二 ) 地址 : 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 2 段 83 號 7 樓 ( 三 ) 電話 : ( 四 ) 傳真 : ( 五 ) 電子郵件 :cla@mail.cla.gov.tw 主任委員李應元 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草案總說明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係以法律附表形式訂定, 修正時須經修法程序始能實施 鑑於近年來殘廢項目逐漸被發掘及變動, 為適時保障被保險人權益, 勞工保險條例 ( 修正草案 ) 已將殘廢給付標準表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並將名稱定為 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 而原該表係民國六十八年勞工保險條例修正時併同修正施行, 迄今已逾二十七年, 近年為加強保障遭遇殘廢事故被保險人之保險給付權益, 業已適時補充增列或函示發布多種障害項目及審定標準, 惟因該表附註之部分文意較不明確, 致在給付作業上容易遭受質疑及衍生爭議, 或因部分障害項目之審定標準較無法明確判別殘廢等級, 或因給付作業審核需要而需增訂相關障害項目之審查標準, 或因整體衡平性之考量而需調整部分項目之殘等及增 刪部分障害項目 本次訂定之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 即綜合上開情形, 以原來法律附表之 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 為基礎, 並將本會函示增列項目納入, 廣徵各界意見後, 擬具 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 修正草案, 修正要點如下 : 一 明定精神障害種類之狀態為五項及障害審核 ( 草案障害項目 至 1-1-5) 二 明定神經障害種類之狀態為五項及障害審核 ( 草案障害項目 至 2-1-5) 三 明定眼障害種類之狀態為二十一項及障害審核 ( 草案障害項目 至 3-5-1) 四 明定耳障害種類之狀態為五項及障害審核 ( 草案障害項目 至 4-2-1) 五 明定鼻障害種類之狀態為一項及障害審核 ( 草案障害項目 5-1-1) 六 明定口障害種類之狀態為七項及障害審核 ( 草案障害項目 至 6-2-2) 七 明定胸腹部臟器 ( 含外生殖器 ) 障害種類之狀態為二十八項及障害審核 ( 草案障害項目 至 ) 八 明定軀幹障害種類之狀態為四項及障害審核 ( 草案障害項目 至 8-2-1) 九 明定頭 臉 頸障害種類之狀態為一項及障害審核 ( 草案障害項目 9-1-1) 十 明定身體障害種類之狀態為十項及障害審核 ( 草案障害項目 至 ) 十一 明定上肢障害種類之狀態為六十一項及障害審核 ( 草案障害項目 至 ) 十二 明定下肢障害種類之狀態為四十八項及障害審核 ( 草案障害項目 至 ) 14313

4 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草案 障害種類 1 精神 2 神經 障害項目 障害之狀態 精神遺存極度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工作,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 全須他人扶助, 經常需醫療護理及專人週密監護者 精神遺存高度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工作,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大部分須他人扶助者 精神遺存高度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工作,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者 精神遺存顯著障害, 終身祇能從事輕便工作, 精神及身體之勞動能力較一般顯明低下者 精神遺存障害, 通常無礙勞動, 但由醫學上可證明遺存精神障害者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工作,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 全須他人扶助, 經常須醫療護理及專人週密照護者 障害等級 給付標準 一一二 日 二一 日 三 七 十三 八四 日 四四 日 六 日 一一二 日 障害審核 一 1-1 精神障害種類 二 精神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 : 須經治療二年以上, 始得認定 審定時應綜合其病灶症狀, 對於永久喪失勞動能力與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生活活動狀態及需他人扶助之情況定其等級 三 審定時, 須由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開具殘廢診斷書 ; 必要時保險人得另行指定復健科 職業醫學科等專科醫師評估工作能力 一 2-1 神經障害種類 二 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 : 須經治療六個月以上, 始得認定 ; 如經手術, 須術後六個月以上, 始得認定 審定時, 應綜 開具殘廢診斷書之醫院層級或醫師應由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出具 應由神經科 神經外科 復健科等專科醫師診斷出具 說明 一 依精神 神經及相關醫學會之建議, 將 精神 與 神經 分屬不同障害種類 二 為期殘廢障害狀態及障害審核之整體平衡性, 並利於醫師判定, 參考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訂定須經合理之治療期間 並依台灣精神科醫學會建議統一精神障害之審定基本原則, 須經治療二年以上, 始得認定 三 因障害等級之審定, 主要涉及精神醫學之專業判斷, 其次涉及勞動能力之評估, 爰於障害審核三規定須有 精神科 專科醫師診斷為依據, 必要時得由保險人另行指定 復健科 職業醫學科 等專科醫師診斷證明之規定 四 障害之狀態係與修正前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附表 ( 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 ) 附註作文字整併 一 參考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 於障害審核二訂定神經障害須經合理之治療期間 二 因障害等級之審定涉及 勞動能力 14314

5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高度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工作,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大部分須他人扶助者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高度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工作,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者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終身祇能從事輕便工作者 神經系統之病變, 通常無礙勞動, 但由醫學上可證明局部遺存頑固神經症狀者 二一 日 三 七 十三 八四 日 四四 日 六 日 合其病灶症狀, 對於永久喪失勞動能力與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生活活動狀態及需他人扶助之情況定其等級 三 審定時, 須由神經科 神經外科 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開具殘廢診斷書 ; 必要時保險人得另行指定職業醫學科等專科醫師評估工作能力 四 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僅發生於單一障害種類, 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級定之, 例如因言語中樞損傷所致之失語症, 準用言語機能障害礙審定之 五 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 等級之審定 : 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時, 須綜合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六 癲癇 障害等級之審定 : 癲癇發作, 同時應重視因反覆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癡呆 人格崩壞, 即成癲癇性精神病狀態者, 依精神障害之原則審定之 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 應以經專科醫師之治療, 認為不能期待醫療效果時, 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 不論其發作型態, 依下列標準審定之 : ( 一 ) 雖經充分治療, 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 : 適用第三等級 ( 二 ) 雖經充分治療, 每月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 : 適用第七等級 七 頭痛 障害等級之審定 : 之評估, 爰於障害審核三訂定必要時保險人得另行指定須經 復健科 職業醫學科 等專科醫師診斷之規定 三 障害之狀態係與修正前之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附表 ( 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 ) 附註作文字整併 四 鑑於現行審查作業, 不侷限殘廢究係外傷或疾病所致, 爰 癲癇 及 脊髓障害 之審核不限因 外傷性 所致 五 為使殘廢給付標準能達簡明易懂之目的, 爰以 神經痛 名稱替代原 Causalgia 用語 14315

6 頭痛之發現機序甚多, 因頭外傷或各種中毒等之後, 遺存主要的頭痛如次 : ( 一 ) 於挫傷 創傷部位之疼痛 ( 二 ) 血管性頭痛 ( 三 ) 肌肉緊張性頭痛 ( 四 ) 頸性頭痛 ( 後頭部交感神經症候群 ) ( 五 ) 大後頭神經痛等上位頸神經之神經痛或三叉神經痛 ( 六 ) 心因性頭痛 審定標準依下列規定 : ( 一 ) 一般的勞動能力尚存, 但因頭痛屢發, 不能從事工作, 致就業職種之範圍, 受相當限制者 : 適用第九等級 ( 二 ) 通常勞動無礙, 但有時發作即有礙勞動者 : 適用第十三等級 八 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 等級之審定 : 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疾病起因之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 不單由於內耳障害引起, 因小腦 腦幹部 額葉等中樞神經系之障害發現者亦不少, 其審定標準如下 : ( 一 )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 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 : 適用第三等級 ( 二 ) 因中等度平衡機能障害 勞動能力較一般平常人顯明低下者 : 適用第七等級 ( 三 ) 通常勞動無礙, 但因眼震盪或其他平衡機能檢查認為有障害所見者 : 適用第十三等級 九 脊髓障害 等級之 14316

7 審定, 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 知覺障害 腸管障害 尿路障害 生殖器障害等, 依說明一之原則, 綜合其症狀 十 外傷後疼痛症候群 障害等級之審定 : 外傷後疼痛症候群 : 外傷後疼痛之特別形態, 因四肢或其他神經不完全損傷而生之神經痛, 於自然經過仍不消退, 由醫學上可予證明者, 得依下列標準審定其等級 : ( 一 ) 由於腦神經及脊髓神經之外傷或其他原因之神經痛, 依其疼痛發作頻度, 疼痛強度與持續時間及疼痛原因之他覺所見, 對於疼痛影響勞動能力等判定其等級 : 例如於輕便勞動以外之勞動, 經常有障害程度之疼痛者 : 適用第七等級 ( 二 ) 由於外傷引起之神經痛, 按前列說明分別按其程度以第七等級 第十三等級審定之 十一 根性及末稍性神經麻痺 障害等級之審定 : 原則上準用受障害神經支配之身體各部器官之機能障害所定等級, 但神經麻痺由於他覺可予證明而無相當等級可資適用時, 按第十三等級審定之 十二 一氧化碳中毒或缺氧造成後遺症 障害等級之審定 : 一氧化碳中毒或缺氧造成後遺症 14317

8 3 眼視眼球力障害 雙目均失明者 二一 日 雙目視力減退至. 二以下, 未達失明者 雙目視力減退至. 六以下者 雙目視力減退至. 一以下者 一目失明, 他目視力減退至. 二以下者 一目失明, 他目視力減退至. 六以下者 一目失明, 他目視力減退至. 一以下者 一目失明, 他目視力減退至. 六以下者 雙目視力減退至. 四以下者 三 五 七 三 四 六 七 十 八四 日 六四 日 四四 日 八四 日 七四 日 五四 日 四四 日 二二 日 一目失明者 八三六 日 視野障害 一目視力減退至. 二以下, 未達失明者 一目視力減退至. 六以下者 一目視力減退至. 一以下者 兩目遺存半盲症, 視野狹窄或視野變形者 一目遺存半盲症, 視野狹窄或視野變形者 九 十 二八 日 二二 日 十一一六 日 十 十四 二二 日 四 日 障害之審定, 綜合其所遺諸症候, 按照附註說明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 定其等級 一 3-1 眼球視力障害種類 二 視力 之測定 : ( 一 ) 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 但矯正不能者或依矯正後發生不等像症, 因而工作上招致影響顯著者, 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 二 ) 視力障害之測定, 須通過 詐盲 檢查 三 失明 包括眼球喪失或摘出或僅能辨明暗或辨眼前一公尺以內手動者 四 由於外傷引起高度之外傷性散瞳, 且羞明流淚顯著, 對於勞動有顯著之妨礙者, 適用第十三等級 五 視力障害 視野障害 調節或運動障害 等有二種以上障害時, 得依規定提高等級, 但最高等級雙目不得超過第二等級, 一目不得超過第八等級 如另有 眼瞼缺損障害 者, 不在此限 一 3-2 眼球視野障害種類 二 視野之判定, 在晝光下, 明白視標直徑一公分, 以八方位視野角度測定, 減退至正 應由依法評鑑合格之地區教學醫院以上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 應由依法評鑑合格之地區教學醫院以上全民健康保險特 一 依台灣內科醫學會建議, 訂定障害審查二之 ( 二 ) 視力障害之鑑定須通過 詐盲 檢查 二 為明確區隔視力減退至. 二以下而未達失明者之適用範圍, 爰訂定第 及 項 三 鑑於雙目視力矯正後減退至. 六者, 對工作能力影響不大, 爰訂定第 項, 將原適用之. 六調整為. 四 四 依據本會八十八年十二月三日台八八勞保三字第 五一九五四號函釋, 於障害審核三訂定失明之定義 五 鑑於 僅 能辨明暗即已達 失明 範圍, 爰規定障害審核三之文字 六 基於給付衡平性之考量, 爰訂定障害審核五, 如併存 視力障害 視野障害 調節或運動障害 等二種以上之障害時之審定原則 七 其餘相關規定同修正前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附表 ( 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 ) 依台灣內科醫學會建議, 訂定障害審核二 視野障害之鑑定須通過 詐盲 檢查 14318

9 調節或運動障害 缺損障害眼瞼 運 動障害 兩眼眼球遺存顯著調節機能障害或運動障害者 一眼眼球遺存顯著調節機能障害或運動障害者 兩眼眼瞼遺存顯著缺損者 一眼眼瞼遺存顯著缺損者 兩眼眼瞼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一眼眼瞼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十二一 日 十三 十 六 日 二二 日 十二一 日 十二一 日 十三 六 日 常視野百分之六十以下者, 謂之視野變形 暗點以採取絕對暗點為準, 比較暗點不在此列 三 視野障害之鑑定須通過 詐盲 檢查 一 3-3 眼球調節或運動障害種類 二 眼球遺存顯著調節機能障害 係指調節力減退二分之一以上者 三 眼球遺存顯著運動機能障害 係指眼球之注視野 ( 向各方面之單眼視約五十度, 兩眼視約四十五度 ) 減退二分之一以上者 四 由於眼肌麻痺, 正面視發生複視, 以致兩眼視引起高度頭痛 眩暈, 於日常生活與作業, 有顯著障害者, 準用第十三等級 一 3-4 眼瞼缺損障害種類 二 眼瞼遺存顯著缺損, 係指閉瞼時, 不能完全覆蓋角膜者 閉瞼時, 角膜能夠完全覆蓋, 僅球結膜 ( 眼白 ) 外露程度之眼瞼部分缺損, 不在給付範圍 三 眼瞼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係指開瞼時, 瞳孔範圍全覆 ( 如眼瞼下垂 ), 或閉瞼時, 不能完全覆蓋角膜 ( 如兔眼 ) 者 四 眼瞼缺損同時併存頭 臉 頸部醜形時, 得依規定提高等級 一 3-5 眼瞼運動障害種類 二 3-5 眼瞼運動障害種類審核同 3-4 眼瞼缺損障害種類 約醫院出具 為期審定原則明確, 訂定障害審核四, 眼瞼缺損同時併存頭 臉 頸部醜形時, 得依規定提高等級 14319

10 4 耳 內聽耳覺及障中害耳 缺耳損 介障害 兩耳聽力平均閾值在九十分貝以上者 兩耳聽力平均閾值在七十分貝以上者 一耳聽力閾值在九十分貝以上者 一耳聽力閾值在七十分貝以上者 一側耳廓大部分缺損者 五六四 日七四四 日十二二 日十一一六 日 十三六 日 一 4-1 內耳及中耳聽覺障害種類 二 本條例殘廢給付規定之 同一部位, 於聽覺障害係指兩耳 ; 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 應將兩耳之聽覺障害綜合審定, 不得分別核定各耳障害等級後再提高其等級 如一耳適合第 項, 他耳適合第 項之障害時, 綜合其障害程度, 應按第 項第七等級審定之 三 聽覺障害應依最近三個月內之二次純音聽力檢查報告 ( 二次測試應間隔二十四小時以上 ) 語言聽閾測試報告及聽性腦幹聽力檢查報告予以診斷 必要時得配合 Stenger test 氏詐聾測 試結果或 SSEP (Steady state evoked potental ) 穩定相位誘發電位檢查診斷 四 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 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 按其障害與勞動能力之減損程度審定之 五 平均閾值指精密聽力計 (Audiometer)) 檢查所得 500Hz 1kHz 和 2kHz 閾值的平均值 一 4-2 耳介缺損障害 二 耳廓大部分缺損者, 係指耳介軟骨缺損二分之一以上者 三 同一耳, 同時遺存聽覺障害 ( 機能障害 ) 與耳廓缺損 ( 器質障害 ) 者, 得依規定提高等級 應由依法評鑑合格之地區教學醫院以上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 應由依法評鑑合格之地區教學醫院以上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 一 因除 內耳 傷害會造成聽覺障害外, 中耳 亦會造成聽覺障害, 爰將表頭障害種類細目訂為 內耳及中耳 及 聽覺障害 二 參照身心障害保護法之身心障害等級, 訂定第 至 項聽力損失障害狀態之分貝數 並依中華民國耳鼻喉科醫學會建議, 將原採用之將 聽覺機能喪失 調整為 聽力平均閾值 三 為期障害等級之審定有客觀依據, 依中華民國耳鼻喉科醫學會建議, 於障害審核三訂定檢測儀器及檢測方式 四 職業病聽障之檢查與認定,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已有明定, 本表爰無須再訂 五 其餘相關規定同修正前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附表 ( 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 ) 14320

11 5 鼻 6 口 缺損 咀嚼嚥下及言語機能障害 鼻部缺損者 十二二 日 喪失咀嚼 嚥下及言語之機能者 喪失咀嚼 嚥下或言語之機能者 咀嚼 嚥下及言語之機能遺存顯著障害者 咀嚼 嚥下或言語之機能遺存顯著障害者 經放射或化學治療後致唾液減少, 需佐以液體始能吞嚥者 三 四 五 七 十三 八四 日 七四 日 六四 日 四四 日 六 日 一 5-1 鼻障害種類 二 鼻部缺損, 係指鼻軟骨缺損二分之一以上者全部或大部分缺損之程度 三 鼻部缺損 同時併存頭 臉 頸部醜形時, 得依規定提高等級 一 6-1 咀嚼嚥下及言語機能障害種類 二 咀嚼 嚥下或言語機能障害者, 須經手術後六個月以上始得認定 ; 未經手術而以放射或化學治療者, 於放射或化學治療終止後六個月以上始得認定 但全喉切除者不在此限 三 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之主要原因, 由於牙齒之損壞者, 本表已另有專項訂明, 此處規定之咀嚼機能障害, 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 ( 如頰 舌 軟硬口蓋 顎骨 下顎關節等之障害 ), 所引起者 食道狹窄 舌異常 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嚥下障害, 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 故兩項障害合併定為 咀嚼 嚥下障害 : ( 一 ) 喪失咀嚼 嚥下之機能, 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 嚥下運動, 除流質食物外, 不能攝取或嚥下者 ( 二 ) 咀嚼 嚥下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係指不能充分作咀 應由依法評鑑合格之地區教學醫院以上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 應由依法評鑑合格之地區教學醫院以上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 一 鑑於國內缺乏客觀之檢測儀器足以判定嗅覺是否完全喪失, 爰規定 鼻部缺損 者始得適用該項殘等 二 又 鼻部缺損 定義不明確, 為期執行有據, 爰明訂如障害審核二 三 為期審定原則明確, 於障害審核三訂定 鼻部缺損 同時併存頭 臉 頸部醜形時, 得依規定提高等級 一 為期審查有明確之依據, 於障害審核二訂定合理之治療期間 二 鑑於喪失咀嚼 嚥下及言語之機能者通常尚有工作能力, 又可合併其他障害提高等級, 給付相對偏高, 將第 項殘等訂為第三等級 三 由於 綴音 患者只能發音, 無法將語音賦予意思與人溝通, 爰訂定障害審核五規定 四 鑑於目前國內醫學科技尚乏足以判定味覺是否脫失之檢測儀器, 且實務作業上少有申請案例, 爰將現行關於 味覺脫失 之相關規定刪除 五 鑑於現行作業, 並無明定喪失咀嚼 嚥下機能併存言語機能遺存障害應如何審查, 為免造成執行作業困擾, 爰訂定障害審核六規定 六 鑑於口障害者, 如經放射或化學治療後, 幾乎皆遺有 唾液減少 吞嚥困難之障害, 爰訂 14321

12 嚼 嚥下運動, 致除粥 糊 或類似之食物以外, 不能攝取或嚥下者四 言語機能障害, 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 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障害等 : ( 一 ) 喪失言語機能障害, 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 齒舌音 口蓋音 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 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 二 ) 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 齒舌音 口蓋音 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 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1 雙唇音 : ㄅㄆㄇ ( 發音部位雙唇 ) 2 唇齒音 : ㄈ ( 發音部位唇齒 ) 3 舌尖音 : ㄉㄊㄋㄌ ( 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 4 舌根音 : ㄍㄎㄏ ( 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 5 舌面音 : ㄐㄑㄒ ( 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 6 舌尖後音 : ㄓㄔㄕㄖ ( 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 7 舌尖前音 : ㄗㄘㄙ ( 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龈 ) 五 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語意者, 準用 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所定等級 定第 項為第十三等級 七 其餘相關規定同修正前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附表 ( 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 ) 14322

13 7 胸腹部臟器 牙齒障害 胸腹部臟器障害 因遭受意外傷害致牙齒缺損十齒以上者 因遭遇意外傷害而致牙齒缺損五齒以上者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工作,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 全須他人扶助, 經常需要醫療護理或專人週密照護者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工作,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大部分須他人扶助者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工作,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者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終身祇能從事輕便工作者 十一一六 日 十三 六 日 一一二 日 二一 日 三 七 八四 日 四四 日 胸腹部臟器遺存障害者 十二一 日 六 咀嚼 嚥下機能障害併存言語機能障害者, 兩者均屬同一系列之障害, 不得合併提高等級, 應按其中較重者定其等級 一 6-2 牙齒障害種類 二 牙齒障害, 以遭受意外傷害者為限 三 牙齒缺損 包括缺 損二種症狀, 缺 係指牙齒完全脫落, 無殘根, 且無法將原脫落牙齒再植入原齒槽骨內 ; 損 係指牙齒意外斷落牙冠二分之一以上者 四 上顎骨與下顎骨運動機能障害致開口受限制因而言語 咀嚼受障害者, 依其程度, 適用咀嚼 嚥下 言語障害所定等級審定 一 7-1 胸腹部臟器 : ( 一 ) 胸部臟器, 包括心臟 心囊 主動脈 氣管及支氣管 肺臟 胸膜 食道等 ( 二 ) 腹部臟器, 包括胃 肝臟 膽囊 胰臟 小腸及大腸 腸間膜及脾臟等 ( 三 ) 泌尿器, 包括腎臟 腎上腺 輸尿管 膀胱及尿道等 ( 四 ) 生殖器, 包括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等 二 胸腹部臟器遺存障害者, 須經治療六個月以上始得認定 ; 如經手術, 須術後六個月以上始得認定 但屬器質性障害項目或慢性腎衰竭洗腎患者不在此限 三 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 : 胸腹部臟器機能 應由全民健保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 一 機能障害部分 : 應由依法評鑑合格之地區教學醫院以上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 二 其他部分 : 應由全民健保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 為期審定原則明確化, 爰訂定有關 牙齒缺損 之定義 一 配合精神 神經障害, 爰將 至 障害狀態作相關規定 二 依本會八八年五月七日台八八勞保二字第 二 五 五號函示, 訂定 及 項 另因 肺臟移植 後對身體功能及生活影響較大, 爰將該項之殘等調升與 心臟移植 併列為第 7 等級 三 依照本會八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台勞保二字第 五三六四 號函示訂定第 項 四 依台灣腎臟醫學會建議, 一側腎臟切除者 再依其腎功能異常程度分為第九等級 ( 第 項 ) 及第十二等級 ( 第 項 ), 又依本會八 14323

14 心臟 肺臟 心臟移植者 七 四四 日 肺臟移植者 七 四四 日 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量, 對於永久喪失勞動能力與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生活活動之狀態及須他人扶助之情況, 綜合審定其等級 四 胸腹部臟器諸器官中, 有二種以上器官同時併存障害時, 須將所有症狀綜合衡量, 並依前述原則, 綜合審定, 不得按各個器官障害等級合併再為提高等級 五 器質性障害或慢性腎衰竭洗腎患者或心 肝 肺 腎臟等臟器移植者, 如併發之障害程度較適用之等級情形更為嚴重時, 則綜合衡量障害程度定其等級 六 胸腹部臟器遺存障害者, 係指胸腹部遺存機能障害, 致工作上確有明顯之阻害而由醫學上可予證明者 至於施行胃部分切除及膽囊摘除者, 如經過順利, 未遺存明顯之永久性機能障害者, 不在給付範圍 7-2 心臟障害種類 一 7-3 肺臟障害種類 二 肺臟障害等級之審定 ( PAO2 : 血氧分壓 ;FEV1: 第 1 秒分時肺活量 FVC: 用力肺活量 DLCO: 氣體交換, 肺瀰散功能 VO2max: 最高耗氧量 ): ( 一 ) 第一等級 : 呼吸系統疾病引起肺功能障礙, 需氧氣或人工呼吸器維持生命, 且未予氧氣時 PAO2 50mmHg, 日常生活限於病床之狀態 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台勞保二字第 五三六四 號函示, 將腎臟萎縮者一併納入, 另鑑於腎上腺全切除者, 生活功能影響甚大, 爰訂定如第 項 五 鑑於現今醫學精進, 膀胱機能喪失 患者於術後通常仍可從事輕便工作, 爰酌予調降原障害等級如第 及第 項 六 因 脾臟切除者 對身體的影響較小, 爰依台灣消化系醫學會建議, 殘等由現行第九等級調降為第十三等級 七 因 胰臟全切除 對身體的影響較大, 爰依台灣消化系醫學會建議, 將 胰臟全切除者 訂為第七等級 ; 至 胰臟部分切除者 導致糖尿病或糖尿病加重者, 則給予第九等級 八 依台灣消化系醫學會建議, 訂定第 項 第 項 第 項及第 項 九 依台灣泌尿科醫學會建議, 訂定第 項 十 依本會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台九十勞保三字第 五六九八八號函示, 增列 乳房切除 如第 項及第 項, 並將 障害之狀態 欄內文字略作修正 十一 為配合勞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 治療終止 請領要件, 及 14324

15 ( 二 ) 第二等級 : 符合下列任何一項情況, 且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 : 1 呼吸系統疾病引起肺功能障礙, 且 FEV1 25%;FEV1/FVC 25% 2 肺切除一側及以上 3 永久性氣切後未予氧氣時 PAO2=50~55m mhg, 其日常生活主要在病床, 可以如廁 用餐 自家內行走, 但需他人協助 照顧 ( 三 ) 第三等級 : 符合下列任何一項情況, 且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 : 1 呼吸系統疾病引起肺功能障礙, 且 FEV1= 25~30%;FEV1/ FVC=35~40% ; DLCO=25~30% 2 肺臟切除兩葉以上 3 永久性氣切後未予氧氣, PAO2=50~60m mhg ( 四 ) 第七等級 : 符合下列任何一項情況者 : 1 呼吸系統疾病引起肺功能障礙, 且 FEV1:31 ~59% ; FEV1/ FVC=41~59% ; DLCO=31~59% 2 放射性肺炎二葉以上 ( 五 ) 第十二等級 : 呼吸系統疾病引起肺功能障礙, 且 FEV1=60-79%; FEV1/FVC=60~74% ;VO2max =20~25 為使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原則明確化, 爰參酌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 訂定合理之治療期間 十二 基於給付衡平性之考量, 並期使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有明確之依據, 爰訂定關於諸器官併存障害之審定原則 十三 為使肺臟障害等級之審定有明確之依據, 爰訂定審定原則 十四 為使肝臟障害等級之審定有明確之依據, 爰訂定審定原則 14325

16 肝臟 肝臟移植者 九二八 日 ml /kg.min ( 六 ) 塵肺症必須經 X 光照片確認為第二症度以上者, 始可依上述肺臟障害等級及臨床症狀審定 一 7-4 肝臟障害種類 二 肝臟障害等級之審定 : 以肝病曾經住院治療且已觀察滿六個月以上, 診斷成殘最近一次之評估報告進行判定 ( 申請第十二等級障礙給付者, 無需住院 ) ( 一 ) 第一等級 : 符合 Child-Pugh 肝功能失代償指標分類 C 級, 且符合下列 3 項情況者 : 1 身體遺有頑固難治之腹水 2 有多次發生肝腦病變 3 胃或食道靜脈曲張破裂出血 ( 二 ) 第二等級 : 符合 Child-Pugh 肝功能失代償指標分類 C 級, 身體遺有頑固難治之腹水, 且符合下列任何一項情況者 : 1 多次發生肝腦病變 2 胃或食道靜脈曲張破裂出血 ( 三 ) 第三等級 : 符合 Child-Pugh 肝功能失代償指標分類 C 級, 身體遺有頑固難治之腹水者 ( 四 ) 第七等級 : 符合 Child-Pugh 肝功能失代償指標分類 B 級以上 ( 含 ), 曾有肝腦病變, 且有持續存在之腹水, 或曾有胃或食道靜脈瘤破裂出血者 14326

17 7-5-1 胰臟全切除者 七 四四 日 胰 胰臟部分切除致糖尿 臟 病或所患糖尿病加重者 九 二八 日 ( 五 ) 第十二等級 : 慢性肝病其肝功能符合 Child-Pugh 指標分類 A 級, 合併門脈高壓且內視鏡證實胃或食道有靜脈瘤者 三 前述肝臟障害等級之審定係以肝功能失代償指標分項計分法訂定審定標準 ; 又所稱 多次 肝腦病變之定義, 係指二次或二次以上 四 Child-Pugh 肝功能失代償指標分項計分法 1 分 : 總膽紅數小於 2 血清白蛋白大於 3.5 腹水無肝腦病變無凝血脢原時間 ( 比對照組延長秒數 ) 小於 4 秒 2 分 : 總膽紅數小於 2 至 3 血清白蛋白大於 3.0 至 3.5 腹水少量容易控制肝腦病變第一級或第二級凝血脢原時間 ( 比對照組延長秒數 ) 4 至 6 秒 3 分 : 總膽紅數大於 3 血清白蛋白小於 3.0 腹水中量以上, 不易控制肝腦病變第三或第四級凝血脢原時間 ( 比對照組延長秒數 ) 大於 6 秒 A 級 :6 分或以下 B 級 :7 至 9 分 C 級 :10 分或以上 7-5 胰臟障害種類 14327

18 胃 胃全切除者 十二一 日 7-6 胃障害種類 脾 7-7 脾臟障害種類 脾臟切除者 十三六 日臟 二側腎臟無機能且須 7-8 腎臟障害種類 終身定期作透析治療 七 四四 日 者 腎臟移植者 九 二八 日 一側腎臟切除或萎縮併有腎功能異常 ( 肌 腎酸酐廓清率小於每分 九 二八 日 臟 鐘 30 c.c. 以下 ) 者 一側腎臟切除或萎縮 併有腎功能異常 ( 肌 酸酐廓清率小於每分 十二一 日 鐘 40 c.c. 以下 ) 者 喪失兩側腎上腺需要 終身補充荷爾蒙者 十二一 日 膀胱 骨盆 小腸 肛門 生殖器 膀胱機能完全喪失必須永久性自體表排尿者 ( 包括永久性迴腸導管 寇克氏囊與輸尿管造口術 ) 膀胱萎縮容量祇存 50c.c. 以下者 膀胱括約肌變化所致之尿失禁者 骨盆環骨折引起尿道外傷, 導致嚴重尿道狹窄, 無法以外科手術矯正, 必須終身置放恥骨上膀胱造口者 小腸切除百分之五十以上, 且有短腸症候群者 小腸切除 50% 以上, 但無短腸症候群者 七 四四 日 十二一 日 十二一 日 十三 七 九 六 日 四四 日 二八 日 裝置永久性人工肛門 者 七 四四 日 大腸全切除且無裝置 人工肛門者 九 二八 日 肛門括約肌不全 ( 因 斷裂等 ) 所致之大便 十二一 日 失禁者 生殖器遺存顯著障害者 十一一六 日 7-9 膀胱障害種類 7-10 骨盆障害種類 一 7-11 小腸障害種類 二 短腸症候群 係指 : 小腸切除手術六個月以上, 仍因小腸腸道過短以致吸收不良, 需長期靜脈營養支持者 7-12 肛門障害種類 一 7-13 生殖器障害種類 二 生殖器遺存顯著障害, 係指 : ( 一 ) 陰莖大部分缺損或瘢痕等畸形, 致性行為不能, 因而喪 14328

19 8 軀幹 乳腺 脊柱畸形或運動障害 骨盆環骨折引起骨盆內臟神經 ( 勃起中樞神經 ) 病變所致之陽萎者 十一一六 日 雙側乳腺全部切除 十一一六 日者 單側乳腺全部切除 十三六 日者 脊柱遺存顯著畸形或顯著運動障害者 脊柱遺存運動障害者 七 九 四四 日 二八 日 脊柱遺存畸形者 十二一 日 失生殖機能者 ( 二 ) 因瘢痕致膣口窄狹, 陰莖不可能插入, 致性行為不能, 因而喪失生殖機能者 ( 三 ) 喪失兩側睪丸, 或因放射線或化學治療, 致不能生育者 ( 四 ) 未滿四十五歲, 原有生殖能力, 因傷病割除兩側卵巢或子宮, 或因放射線或化學治療, 致不能生育者 7-14 乳腺障害種類 一 8-1 脊柱畸形或運動障害種類 二 脊柱為保持體位之支柱, 其有遺存運動障害 畸形障害或荷重障害者, 對於勞動能力之喪失程度, 不應拘執於脊柱椎骨個別之損傷程度作個別判斷, 應比照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原則作綜合性的審查 遺存前述障害者, 若併存神經障害時, 亦應比照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原則審定其等級 三 脊柱障害者須經治療滿一年始得認定, 如經多次手術治療者, 應以最後一次手術滿一年後始可認定 ( 拔釘除外 ) 但因惡性腫瘤所致, 經醫師診斷已無好轉可能, 無法期待其治療效果者, 得治療六個月以上認定 四 脊柱障害須經 X 光照片檢查始可診斷, 必要時得配合 肌電圖 或 核磁共振 檢查, 如經診斷有明顯骨折 脫位 畸形或明顯病變者, 應依 應由依法評鑑合格之地區教學醫院以上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 一 鑑於脊柱障害同時併存脊髓或神經麻痺等障害者眾 ; 為使審定原則明確化, 爰於障害審核二訂定 脊柱 併存 神經 障害等級之審定原則 二 為配合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 治療終止 請領要件, 並依勞保局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勞工保險脊柱 關節障害殘廢給付審查標準 會議決議, 於障害審核三訂定合理之治療期間 三 為期障害等級之審定有客觀之依據, 爰依中華民國骨科醫學會建議, 於障害審核四規定診斷時應依 放射線診斷攝影片 (X 光照片 ), 必要時配合 肌電圖 或 核磁共振 等檢查資料診斷 四 明訂 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及 遺存運動障害 等定義, 如障害審核四 14329

20 下列規定審定 : ( 一 ) 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係指椎節固定三個 ( 含 ) 以上, 且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 二 ) 遺存運動障害, 係指椎節固定三個 ( 含 ) 以上, 且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 三 ) 脊柱運動限制不明顯或椎節固定二個 ( 含 ) 以下者, 不在給付範圍 ( 四 ) 前述所稱 明顯骨折 係指脊柱發生不穩定之骨折 ( 脊椎骨折後滑脫 移位 ) 壓迫性骨折 ( 脊椎被壓迫塌陷達 50% 以上 ) 爆裂性骨折 ( 具有三片以上的骨碎片 ) 脫臼必須施手術治療之骨折者而言 明顯脫位 係指關節脫位在二度以上 ( 關節滑脫弧度以寬度面積百分比計算, 約為 25% 以上 ) 五 脊柱遺存顯著畸形 係指穿著衣服, 由外部可以察知者 六 脊柱遺存畸形, 係指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 : ( 一 ) 著衣時由外部不易察見, 但脫衣後或由 X 光照片可以明顯察知脊柱或脊椎之一部, 確有因骨折或其他病變引起之明顯變形 ( 含缺損 ) 者 ( 二 ) 經手術切除棘狀突起三個以上者 之 ( 一 ) ( 二 ) ( 三 ) 五 於障害審核四之 ( 四 ) 明訂明顯骨折及明顯脫位之定義 六 其餘相關規定同修正前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附表 ( 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 ) 14330

21 9 頭 臉 頸 其他軀幹骨畸形傷害 頭 臉 頸部醜形 鎖骨 胸骨 肋骨 肩胛骨或骨盤骨遺存顯著畸形者 頭部 顏面部或頸部受損壞致遺存顯著醜形者 十三 十 六 日 二二 日 七 脊柱併存畸形 運動或四肢麻痺障害之審定原則 : ( 一 ) 脊柱遺存畸形同時併存運動障害者, 兩者均屬同一系列之障害不得合併提高等級, 應按其中較重者定其等級 ( 二 ) 脊柱畸形且有因脊髓之壓迫而致四肢麻痺他覺可以證明者, 脊柱畸形與四肢麻痺可以合併提高等級 ( 三 ) 脊柱運動障害或畸形障害與第 項鎖骨等之體幹骨畸形障害同時併存時, 因障害系列不同, 可以合併提高等級 一 8-2 其他軀幹骨畸形障害種類 二 胸骨 肋骨 鎖骨 肩胛骨或骨盤骨遺存顯著畸形, 係指脫衣後, 由外部可以察知因骨折 ( 含缺損 ) 所致之明顯變形者 由 X 光診斷始能察知之變形, 不在規定之列 三 肋軟骨畸形, 比照肋骨畸形辦理 四 第 項各項不同之體幹骨中併存二項以上之顯著畸形時, 得合併提高為第十二等級 一 9-1 頭 臉 頸部醜形障害種類 二 頭部 顏面部及頸部之醜形係指本表前列眼瞼 鼻及耳廓缺損以外, 遺存於頭部 臉部及頸部日常露出有礙外觀之醜形者 三 本項障礙須經治療一年以上, 始得認定 ; 如經手術, 須術後一年以上始得認定 四 顯著醜形 依下列範圍為準 : 應由全民健保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 相關規定同修正前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附表 ( 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 ) 一 為期審定原則明確化, 並配合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請領要件 治療終止 之規定, 爰訂定障害審核三規定合理之治療時間 二 手掌大 雞卵大 不規則 與人相遇時可引起他人注意之程度 等用語, 容易有主觀意見, 造成認定上之爭 14331

22 10 身體 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 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七一 % 以上, 終身不能從事工作, 日常生活需人扶助者 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六一至七 %, 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 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五一至六 % 者 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四一至五 % 者 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三一至四 % 者 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二一至三 % 者 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一六至二 % 者 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一一至一五 % 者 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六至十 % 者 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二至五 % 者 二一 日 三 四 五 六 七 九 八四 日 七四 日 六四 日 五四 日 四四 日 二八 日 十一一六 日 十二一 日 十三 六 日 ( 一 ) 在頭部遺存直徑八公分 ( 約不含五指之手掌大 ) 以上之瘢痕者 ( 二 ) 在顏面部遺存直徑五公分 ( 約雞卵大 ) 以上之瘢痕, 或八公分以上之線狀痕, 或不同部分之線狀痕合計達十二公分以上, 或直徑三公分以上之組織凹陷者 ( 三 ) 在頸部 下頷部遺存直徑八公分以上之瘢痕者 ( 四 ) 女性被保險人按第八等級給付 五 顯著醜形, 除診斷書上記載之障礙程度外, 並應輔以彩色照片 ( 應附量尺及拍攝日期之 4*6 照片 ) 佐證 一 10-1 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障害種類 二 本項障害之鑑定時間, 應於最後一次外科手術治療一年以上, 始得認定 ; 如未經手術者, 須經治療一年以上, 始得認定 三 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者, 係指外傷或燒燙傷或化學灼傷的影響引起功能障害, 除頭 臉 頸部以外身體遺存肥厚性疤痕 ( 含植皮供應之肥厚疤痕 ) 或植皮後疤痕 四 因皮膚功能受損不易以 排汗 或 感覺 為評估標準, 故以皮膚外觀或疤痕高度 硬度為測量評估標準 其障害程度除應以殘廢診斷書上記載之疤痕占體表面積之百分比 (%) 外, 應由依法評鑑合格之地區教學醫院以上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 議, 故採以尺量之平均值, 作為客觀認定標準 ; 而 不規則 與人相遇時可引起他人注意之程度 文字刪除, 已較原規定為寬鬆, 故將線狀痕長度由 五公分以上 酌予調整為 八公分以上, 而線狀痕合計部分則參考酌予增加百分之五十為 合計達十二公分以上, 以符公平 三 為使障害等級審定時有客觀之依據, 爰訂定障害審核五, 規定應輔以量尺及照片做為佐證 四 其餘相關規定同修正前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附表 ( 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 ) 一 依據本會八八年十月八日台八八勞保三字第 四四七二八號函示, 補充增訂 身體 障害種類 二 為使障害等級之審定有所依循, 並配合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請領要件 治療終止 之規定, 爰依中華民國整形外科醫學會建議, 規定應於治療一年後始得判定 三 為期審查時有客觀依據, 訂定申請時須附彩色照片作為佐證 四 基於給付衡平性之考量, 並使障害等級之審定原則明確化, 爰訂定規定本項障害功能喪失達六一 % 以上, 但仍能從事工作者, 應適用第四等級 14332

23 11 上肢 上肢缺損障害 手指缺損障害 兩上肢肘關節以上殘缺者 二一 日 兩上肢腕關節以上殘缺者 三 八四 日 一上肢肘關節以上殘缺者 五 六四 日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殘缺者 六 五四 日 雙手十指均殘缺者 四 七四 日 雙手兩拇指均殘缺者 七 四四 日 一手五指均殘缺者 七 四四 日 一手拇指殘缺者 十 二二 日 一手食指殘缺者 十一一六 日 一手中指或無名指殘缺者 十二一 日 一手小指殘缺者 十四 四 日 一手拇指 食指及其 他任何手指共有四指 七 四四 日 殘缺者 一手拇指 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三指殘缺者 八 三六 日 一手拇指及食指殘缺者 一手拇指或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三指以上殘缺者 一手拇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二指殘缺者 八 八 九 三六 日 三六 日 二八 日 並應輔以彩色照片 ( 應附量尺及拍攝日期之 4*6 照片 ) 為佐證 五 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者障害等級之審定, 依障害面積審定其等級 上開障害面積之測量計算, 以一手掌面積約佔人體表面積的一 % 為測量計算基準 六 同時併存頭 臉 頸部醜形或其他障害種類障害時, 得依規定提高等級 七 本項障害功能喪失達六一 % 以上, 但仍能從事工作者 : 應適用第四等級 11-1 上肢缺損障害種類 一 11-2 手指缺損障害種類 二 手指殘缺 係指 : ( 一 ) 在拇指者, 係由指節間關節以上切斷者 ( 二 ) 其他各指, 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以上切斷者 三 一手手指殘缺程度已符合第八等級以上者, 如併同手其他任何手指喪失機能時, 不得提高等級 四 一手指殘缺, 同手其他任何手指又喪失機能, 同時適合兩項障害項目時, 應依勞保條例第五五條規定核定障害等級 但依該項規定, 合併提升等級或按各該項目障害等級分別計算之合計額給付日數, 低於各該手指喪失機能所定之給付日數時, 得按喪失機能之障害等級審定之 例如 : 一手食指殘缺為第 項第十一等級及拇指喪失機能為第 項第十一等級, 其最高等級升一等級為第十等級, 因低於拇指及食指喪失機能者 五 其餘相關規定同修正前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附表 ( 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 ) 一 為使障害等級之審定原則明確化, 爰訂定規定手指障害項目之定義及障害等級之審定原則 二 基於給付衡平性之考量, 並使障害等級之審定有所依據, 爰訂定一手同時併存二種以上手指障害之審定原則 三 基於給付衡平性之考量, 並使障害等級之審定有所依據, 爰訂定障害審核五, 規定同一手指同時併存 機能障害 及 器質障害 之審定原則 四 其餘相關規定同修正前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附表 ( 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 ) 14333

24 上肢機能障害 一手食指及其他任何 手指共有二指殘缺 十 二二 日 者 一手中指 無名指及 小指殘缺者 十 二二 日 一手拇指及食指以外 之任何手指共有二指十一一六 日 殘缺者 一手拇指之指骨一部 十四分殘缺者 四 日 一手食指之指骨一部 十四分殘缺者 四 日 一手中指 無名指或 小指之指骨一部分殘十五 三 日 缺者 兩上肢均喪失機能 者 二一 日 兩上肢三大關節中, 各有二大關節喪失機 三 八四 日 能者 兩上肢三大關節中, 各有一大關節喪失機 六 五四 日 能者 一上肢喪失機能者 六 五四 日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 有二大關節喪失機能 七 四四 日 者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 有一大關節喪失機能 九 二八 日 者 兩上肢均遺存顯著運 動障害者 四 七四 日 兩上肢三大關節中, 各有二大關節遺存顯 五 六四 日 著運動障害者 兩上肢三大關節中, 各有一大關節遺存顯 七 四四 日 著運動障害者 一上肢遺存顯著運動 障害者 七 四四 日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 有二大關節遺存顯著 八 三六 日 運動障害者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 有一大關節遺存顯著十一一六 日 運動障害者 兩上肢均遺存運動障 害者 六 五四 日 兩上肢三大關節中, 各有二大關節遺存運動障害者 九 二八 日 之給付標準第 項第九等級, 可按第 項第九等級審定 五 同一手指併存 機能障礙 及 器質障害 時, 應按其中較高等級給與之, 不得合併提高等級 六 至 障害項目之 指骨一部分殘缺 係指指骨缺損一部分者, 其程度由 X 光照相可明確顯示其指骨有一部分損失而未達該指骨一半者 一 11-3 上肢機能障害種類 二 三大關節, 係指 肩關節 肘關節 及 腕關節 三 一上肢喪失機能, 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 如下列情況者 : ( 一 ) 一上肢三大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 及該手五指均喪失機能者 ( 二 ) 一上肢三大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 三 ) 三大關節, 係指 肩關節 肘關節 及 腕關節 四 一上肢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係指一上肢各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如下列情況者 : ( 一 ) 一上肢三大關節均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及該手五指均喪失機能者 ( 二 ) 一上肢三大關節均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五 一上肢遺存運動障害 係指一上肢三大關節均遺存運動障害 六 上肢機能障害, 須經治療一年以上, 始得認定 ; 如經手術, 須術後一年, 始得認定 以生理運動範圍, 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 規定如下 : ( 一 ) 喪失機能, 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 二 ) 顯著運動障害, 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一 目前兩上肢二大關節遺存運動障害者並無合適之項目可資適用, 基於被保險人保險權益之考量, 依實際需求訂定第 項 二 依本會八八年五月七日台八八勞保二字第 二 五 五號函示, 訂定第 項 三 為期障害等級之審定原則明確化, 爰增訂規定 一上肢遺存運動障害 之定義 四 為期審查明確, 增訂合理之治療期間 五 基於給付衡平性之考量, 並期障害等級之審定有所依循, 爰訂定規定同一上肢併存 機能障害 及神經損傷 肌力障害 時之審定原則 六 依本會八八年五月二五日台八八勞保三字第 二三六一三號函示訂定障害審核十一, 規定 假關節 之定義 七 基於類風濕關節炎 退化性關節炎及痛風等所致之障害, 往往合併升等 14334

25 兩上肢三大關節中, 各有一大關節遺存運十一一六 日動障害者 一上肢遺存運動障害者 九 二八 日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 有二大關節遺存運動十一一六 日障害者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 有一大關節遺存運動十三障害者 一上肢遺存假關節且有顯著運動障害者 一上肢遺存假關節者 八 九 六 日 三六 日 二八 日 ( 三 ) 運動障害, 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七 運動限制之測定 : ( 一 ) 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 機能 ( 運動 ) 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 採用自動運動之運動範圍, 如有心因性因素或障害原因與程度不明確時, 則須由他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 二 ) 經石膏固定患部者, 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 作適宜之決定 八 同一上肢遺存機能障害及因神經損傷所致之肌力障害, 應綜合衡量定其等級, 不得合併提高等級 九 運動神經障害 : ( 一 ) 上膊神經叢完全麻痺者, 準用第 項第六級審定 ( 二 ) 腋窩神經麻痺 橈骨神經麻痺 正中神經麻痺 肘神經麻痺 尺骨神經麻痺 前鋸筋麻痺或三角筋麻痺等引起肢關節自動運動障害者, 視其因麻痺範圍及引起運動障害之程度與部位, 準用肢關節 喪失機能 或 顯著運動障害 各該項規定審定之 ( 三 ) 全部神經或多數之神經麻痺時, 得按其引起自動運動障害之程度與範圍, 參考同一上肢 喪失機能 或 顯著運動障害 定之 ( 四 ) 前列 ( 二 ) ( 三 ) 兩項規定, 於殘肢廣泛範圍, 完全喪失知覺之障害者準用之 十 關於上肢 動搖關節, 不論其為他動或自動, 均依下列標準, 定其等級 : ( 一 ) 勞動及日常行動有顯著妨礙, 時常必須裝著固定裝具者, 準用關節喪失機能規定等級 ( 二 ) 勞動及日常行動, 有相當之妨礙, 但無經常裝著固定裝具之必要者, 準用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規定等級 十一 假關節 係指骨折後折骨兩端無法癒合, 肢體在斷處可以活動, 形成一種關節之狀 ; 後即達一 二 三等級, 惟病患仍可繼續從事工作, 為免給付輕重失衡, 爰增訂障害審核十六, 規定類此案件最高不得超過第四等級核給 八 其餘相關規定同修正前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附表 ( 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 ) 14335

26 相似之情況亦可發生於非機械性骨折, 承重之長骨產生去骨現象, 造成彎曲及病理性骨折, 在骨折處無法鈣化癒合而形成假關節, 但非人工關節 十二 同一上肢遺存器質障礙, 同時遺存機能障害時準用等級特別審定規定 : 於同一上肢遺存器質障害 ( 變形者除外 ) 與機能障害時, 原則上可以合併提高等級, 但例如器質障害 ( 不論曾已局部身心障害或新致之身心障害 ) 在腕關節以上殘缺或者肘關節以上殘缺時, 不論殘存關節之機能障害程度, 在前者身心障害應按第六等級, 在後者身心障害應按第五級審定之 例如 : ( 一 )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殘缺 ( 第六等級 ) 同時肘關節及肩關節均喪失機能時 ( 第七等級 ) 應為第六等級 ( 二 ) 一上肢肘關節以上殘缺 ( 第五等級 ) 同時肩關節喪失機能時 ( 第九等級 ) 應為第五等級 十三 同一上肢遺存機能障害同時手指遺存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時準用等級特別審定規定 : 於同一上肢三大關節遺存機能障害與手指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同時併存時, 原則上可以合併提高等級, 但任何情形 ( 不論手指為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 ) 其身心障害程度未達一上肢腕關節以上殘缺者 ( 第六等級 ) 或一上肢喪失機能者 ( 第六等級 ) 時, 應按其下一等級之第七等級審定之 例如 : 左上肢肩關節 腕關節均喪失機能 ( 第七等級 ) 同時左手有食指 中指 無名指三指均喪失機能時, 此等障害合併提高等級即為第六等級, 但該手腕關節仍然存在, 應按一上肢腕關節以上殘缺者第六級之下一等級第七等級審定之 十四 一上肢遺存假關節且有顯著運動障害者 係指符合下列 14336

27 畸形障害或前膊 兩上肢長管骨遺存畸形者 骨 一上肢長管骨遺存畸形者 手指機能障害 十一一六 日 十三 六 日 雙手十指均喪失機能 者 五 六四 日 雙手兩拇指均喪失機 能者 八 三六 日 一手五指均喪失機能 者 八 三六 日 一手拇指喪失機能 十一一六 日者 一手食指喪失機能 十二一 日者 一手中指或無名指喪 十三失機能者 六 日 一手小指喪失機能 十五者 三 日 一手拇指 食指及其 他任何手指, 共有四 八 三六 日 指喪失機能者 一手拇指 食指及其 他任何手指, 共有三 九 二八 日 指喪失機能者 一手拇指及食指喪失 機能者 九 二八 日 一手拇指或食指及其 他任何手指, 共有三 九 二八 日 指以上喪失機能者 情況之一者 ( 一 ) 上膊骨遺存假關節 ( 二 ) 橈骨及尺骨雙方均遺存假關節者 十五 一上肢遺存假關節者 係指橈骨或尺骨任何一方遺存假關節者 十六 類風濕關節炎 退化性關節炎 痛風等所致之肢體障害, 原則上得合併升等, 惟如仍能從事工作, 最高以第四等級核與之 一 11-4 畸形障害 ( 上膊骨或前膊骨 ) 種類 二 上肢長管骨遺存畸形, 係指符合左列情況之一者 : ( 一 ) 上膊骨遺存畸形者 ( 二 ) 前膊即橈骨及尺骨雙方均遺存畸形者 ( 橈骨或尺骨之任何一方遺存畸形者, 不在規定之列 ) 前列畸形, 須由外部可以察見, 或 X 光片上有明顯之變形 ( 形成約一六五度以上屈曲之不正癒合者 ) 為準 長管骨骨折部假骨增殖, 或有肥厚不能認為畸形 ( 變形 ) 一 11-5 手指機能障害種類 二 手指喪失機能 係指 : ( 一 ) 在拇指, 指節間關節, 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 二 ) 在其他各指, 中手指節關節, 或近位指節間關節, 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 三 ) 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 四 ) 掌關節運動限制障害, 第一中手指關節運動 ( 拇指與小指之對向角及指間之離開 ) 限制, 準用指關節遺存顯著障害 ( 喪失機能 ) 所定等級辦理 ( 五 ) 握力障害, 不在給付範圍 三 同一手指併存 機能障害 及 器質障害 時, 應按其中較高等級給與之, 不得合併提高等級 四 及 之 手指末關節不能屈伸 係指 : ( 一 ) 遠位指節間關節完全強直之狀態者 相關規定同修正前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附表 ( 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 ) 一 基於給付衡平性之考量, 並期障害等級之審定有所依循, 爰訂定同一手指同時併存 機能障害 及 器質障害 之審定原則 二 其餘相關規定同修正前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附表 ( 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 ) 14337

28 12 下肢 下肢缺損障害 一手拇指及其他任何 手指, 共有二指喪失機能者 十 二二 日 一手食指及其他任何 手指, 共有二指喪失十一一六 日 機能者 一手中指 無名指及 十一一六 日小指喪失機能者 一手拇指及食指以外 之任何手指, 共有二十二一 日 指喪失機能者 一手食指之末關節不 十四能屈伸者 四 日 一手拇指及食指以外 手指之末關節不能屈十五 三 日 伸者 兩下肢膝關節以上殘缺者 二一 日 兩下肢足關節以上殘缺者 三 八四 日 兩下肢跗蹠關節以上殘缺者 五 六四 日 一下肢膝關節以上殘缺者 五 六四 日 一下肢足關節以上殘缺者 六 五四 日 一下肢跗蹠關節以上殘缺者 八 三六 日 一下肢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九 二八 日 縮短障害 足趾缺損障害 一下肢縮短三公分以上者 十一一六 日 雙足十趾均殘缺者 六 五四 日 一足五趾均殘缺者 九 二八 日 一足第一趾或其他之四趾均殘缺者 十一一六 日 一足第二趾殘缺者 十三 六 日 一足第一趾及其他任何之足趾, 共有二趾以上殘缺者 十 二二 日 一足第二趾及其他任 何之足趾, 共有三趾殘缺者 十二一 日 一足第二趾及其他任 何之足趾, 共有二趾 十三 六 日 殘缺者 一足第三趾 第四趾及第五趾殘缺者 十三 六 日 一足第一趾及第二趾 以外之任何足趾中, 有一趾或二趾殘缺 十四 四 日 者 ( 二 ) 因明確之屈伸肌之損傷致自動屈伸不能者 一 12-1 下肢缺損障害種類 二 跗蹠關節以上殘缺 係指 : ( 一 ) 於足根骨切斷以下損缺者 ( 二 ) 中足骨與足根骨離斷以下損缺者 一 12-2 下肢縮短障害種類 二 下肢縮短之測定, 自患側之腸骨前上棘與內踝下端之長度, 與健側下肢比較測定其短縮程度 一 12-3 足趾缺損障害種類 二 足趾殘缺 係指 : 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三 手指殘缺障害審核三有關 一手指殘缺, 同時其他任何手指喪失機能 之審查規定, 於足趾準用之 例如 : 一足第三趾殘缺為第 項第十四等級, 同時該足第一趾喪失機能為第 項為第十二等級, 按第十四 十二等級之合計額為一四 日, 因低於一足第一 三趾喪失機能者之給付標準第 項第十一等級, 可按第 項第十一等級審定 相關規定同修正前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附表 ( 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 ) 相關規定同修正前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附表 ( 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 ) 相關規定同修正前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附表 ( 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 ) 14338

29 下肢機能障害 兩下肢均喪失機能者 二一 日 兩下肢三大關節中, 各有二大關節喪失機 三 八四 日 能者 兩下肢三大關節中, 各有一大關節喪失機能者 六 五四 日 一下肢喪失機能者 六 五四 日 一下肢三大關節中, 有二大關節喪失機能 七 四四 日 者 一下肢三大關節中, 有一大關節喪失機能 九 二八 日 者 兩下肢均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四 七四 日 兩下肢三大關節中, 各有二大關節遺存顯 五 六四 日 著運動障害者 兩下肢三大關節中, 各有一大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七 四四 日 一下肢遺存顯著運動 障害者 七 四四 日 一下肢三大關節中, 有二大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八 三六 日 一下肢三大關節中, 有一大關節遺存顯著 十一一六 日 運動障害者 兩下肢均遺存運動障 害者 六 五四 日 兩下肢三大關節中, 各有二大關節遺存運動障害者 九 二八 日 兩下肢三大關節中, 各有一大關節遺存運 十一一六 日 動障害者 一下肢遺存運動障害 者 九 二八 日 一下肢三大關節中, 有二大關節遺存運動 十一一六 日 障害者 一下肢三大關節中, 有一大關節遺存運動障害者 十三 六 日 一下肢遺存假關節且有顯著運動障害者 一下肢遺存假關節者 八 九 三六 日 二八 日 一 12-4 下肢機能障害種類 二 三大關節, 係指 髖關節 膝關節 及 踝關節 三 一下肢喪失機能, 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 如左列情況者 : ( 一 ) 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 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 二 ) 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四 一下肢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係指一下肢各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如下列情況者 : ( 一 ) 一下肢三大關節均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及該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 二 ) 一下肢三大關節均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五 一下肢遺存運動障害, 係指一下肢三大關節均遺存運動障害者 六 下肢之治療期間及 喪失機能 顯著運動障害 或 運動障害 及類風濕性關節炎 退化性關節炎 痛風等之審定, 參照上肢之各該項規定 七 下肢之動搖關節及假關節審定, 參照上肢之各該項規定 八 踵骨骨折後, 骨折部如遺存第 項規定之神經症狀, 同時足關節亦遺有機能障害時, 得合併提高其等級 九 同一下肢遺存機能障礙及因神經損傷所致之肌力障礙, 應綜合衡量定其等級, 不得合併提高等級 十 運動神經障礙 : ( 一 ) 大腿神經麻痺 脛骨神經麻痺 腓骨神經麻痺等引起之自動運動障礙, 比照上肢障害審核八之 ( 二 ) 規定審定之 ( 二 ) 全部神經或多數之神經麻痺時, 比照上肢障害審核八之 ( 三 ) 規定審定之 十一 下肢之廣泛範圍, 完全喪失知覺障害者, 比照上肢障害審核八之 ( 四 ) 規定審定之 十二 上肢機能障害附審核十二有關 同一上肢遺存器質障害同 一 目前兩下肢三大關節中, 各有二大關節遺存運動障害者並無合適之項目可資適用, 基於被保險人保險權益之考量, 爰依實際需求訂定第 項 二 依本會八八年五月七日台八八勞保二字第 二 五 五號函示補充訂定第 項 三 比照上肢機能障害, 訂定下肢三大關節定義 四 比照上肢機能障害, 訂定 一下肢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定義 五 比照上肢機能障害, 訂定 一下肢遺存運動障害 定義 六 為期審定原則一致, 機能障害 亦應比照上肢之規定, 增訂合理之 治療期間 七 基於給付衡平性之考量, 並期審定原則一致, 爰訂定 類風濕性關節炎 等之審定亦應比照上肢之規定辦理 八 基於給付衡平性之考量, 並期審定原則一致, 爰訂定 假關節 之審查亦比照上肢之各項規定辦理 九 基於給付衡平性之考量, 並期障害等級之審定有所依循, 爰訂定同一下肢併存 機能障害 及神經損傷 肌力障害 時之審定原則 十 其餘相關規定同修正前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附表 ( 勞工保險殘廢給 14339

30 形障害(大腿骨或下腿骨)足趾機能障害 兩下肢長管骨遺存畸十一一六 日畸形者 一下肢長管骨遺存畸形者 十三 六 日 雙足十趾均喪失機能者 八 三六 日 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十 二二 日 一足第一趾或其他之四趾喪失機能者 十二一 日 一足第二趾喪失機能者 十四 四 日 一足第一趾及其他任 何之足趾, 共有二趾 十一一六 日 以上喪失機能者 一足第二趾及其他任何之足趾, 共有三趾喪失機能者 一足第二趾及其他任何之足趾, 共有二趾喪失機能者 一足第三趾 第四趾及第五趾喪失機能者 一足第一趾及第二趾以外之任何足趾中, 有一趾或二趾喪失機能者 十三 十四 十四 十五 六 日 四 日 四 日 三 日 時遺存機能障害時, 準用等級特別審定規則 及障害審核十三有關 同一上肢遺存機能障害同時手指遺存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時, 準用等級特別審定規則 於下肢均準用之 一 12-5 下肢畸形障害 ( 大腿骨或下腿骨 ) 二 一下肢長管骨遺存畸形者 係指 : ( 一 ) 大腿骨遺存畸形者 ( 二 ) 下腿骨脛骨遺存畸形者 前列畸形, 須由外部可以察見, 或 X 光片上有明顯之變形 ( 形成約一六五度以上屈曲之不正癒合者 ) 為準 一 12-6 下肢足趾機能障害 二 足趾喪失機能者 係指符合下列情況者 : ( 一 ) 第一趾末節切斷二分之一以上者, 或中足趾關節, 或趾關節之運動可能範圍, 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 二 ) 在第二趾, 自末關節以上切斷者, 或中足趾關節或第一趾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 三 ) 在第三 四 五各趾, 係指末關節以上切斷或中足趾關節及第一趾關節均完全強直著 付標準表 ) 相關規定同修正前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附表 ( 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 ) 相關規定同修正前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附表 ( 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 ) 14340

31 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草案意見表 建議條文草案條文說明 14341

32 中央健康保險局公告 中華民國 95 年 4 月 20 日 健保北字第 號 主旨 : 公示送達中央健康保險局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暨滯納金繳款單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 第 80 條 第 81 條 公告事項 : 一 冊列顏茂盛等被保險人積欠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暨滯納金, 該等繳款單經本局台北分局以郵務按址送達 ( 詳附件名冊 ), 遭郵務機關以遷移不明或查無此人退回, 特依法公示送達 二 本公示送達公告自刊登公報之日起經 20 日發生送達效力, 冊列被保險人保險費暨滯納金繳款單現由本局台北分局保管 ( 地址 : 台北市中山北路 1 段 7 號 5 樓, 承辦單位 : 承保第四組, 電話 : ), 各被保險人得隨時向本局台北分局領取並儘速繳納 未繳清者, 本局台北分局將依法移送執行 總經理劉見祥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處室主管決行 中央健康保險局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暨滯納金繳款單公示送達名冊 編號單位代號被保險人 單位名稱 欠費別 欠費年月 金額 ( 元 ) 應受送達處所 顏茂盛 臺北市萬華區第二和德里中央健康保險局台保險費 094/03~094/03 3, 鄰西藏路 261 之 3 號二北分局樓 林勝海 臺北市萬華區第一西門里中央健康保險局台 4, 鄰昆明街 136 巷 1 弄 12 北分局號五樓 臺北市文山區第二興光里 袁倫鍕 台北市文山區公所保險費 093/10~094/07 6, 鄰興德路 53 巷 14 弄 6 號三樓 李憲文 臺北縣三峽鎮介壽里 010 鄰中央健康保險局台 8,456 光明路 71 號五樓 ( 臺北縣三北分局峽鎮戶政事務所 ) 廖榮宗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縣鶯歌鎮北鶯里 015 鄰 33,824 北分局行政路 69 號 李永亮 臺北縣五股鄉五股村 017 鄰中央健康保險局台保險費 094/03~094/03 1,812 成泰路二段 91 巷 19 號六樓北分局之 曹正諭 臺北市松山區介壽里 019 鄰中央健康保險局台保險費 093/06~093/06 9,664 民生東路五段 36 巷 4 弄 2 號北分局七樓之 簡四海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市松山區中正里 016 鄰 20,536 北分局復興北路 33 號三樓 14342

33 王繼舜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宜蘭縣羅東鎮漢民里 010 鄰 1,812 北分局北成路一段 72 號 鄭金條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市中正區廈安里 010 鄰 19,328 北分局西藏路 72 號 簡仁祥 桃園縣龜山鄉新興村 018 鄰中央健康保險局台保險費 094/02~094/02 3,624 自強南路 99 號 ( 龜山鄉戶政北分局事務所 ) 譚志戎 台北市士林區公所保險費 094/02~094/07 臺北市士林區福德里 019 鄰 3,624 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 ( 中正路 439 號三樓 ) 鄭朝元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縣蘆洲市長安里 001 鄰保險費 094/02~094/02 4,832 北分局中華街 66 號四樓 范耀忠 臺北縣中和市外南里 002 鄰中央健康保險局台 7,852 南山路 236 號四樓 ( 臺北縣北分局中和市戶政事務所 ) 劉萬成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縣三重市二重里 005 鄰 2,416 北分局金華街 67 號 江錫榮 臺北市萬華區第一青山里中央健康保險局台 018 鄰西園路一段 136 巷 16 北分局弄 29 號 陳進忠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縣三峽鎮成福里 002 鄰 7,852 北分局成福路 41 號 葉有福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縣瑞芳鎮新峰里 007 鄰保險費 093/12~093/12 1,661 北分局三爪子坑路民享新村 15 號 陳澤芳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縣三重市錦通里 015 鄰保險費 094/01~094/ 北分局中央北路 22 號 林慶雄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縣三峽鎮鳶山里 013 鄰 7,852 北分局復興路 349 號三樓 吳清富 臺北縣鶯歌鎮北鶯里 008 鄰中央健康保險局台 1,812 仁愛路 53 號 ( 臺北縣鶯歌鎮北分局戶政事務所 ) 陳秀良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高雄市三民區第二寶獅里 6,040 北分局 024 鄰克武路 107 號 陳燃鋒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縣中和市中原里 004 鄰保險費 093/12~093/12 33,220 北分局立德街 26 巷 18 弄 15 號 廖坤賀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高雄縣六龜鄉大津村 007 鄰 1,812 北分局大津 189 號 許為鎮 臺北市大同區揚雅里 010 鄰中央健康保險局台保險費 094/03~094/03 10,268 臺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北分局 ( 昌吉街 57 號三樓之 1) 江士忠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市中正區梅花里 001 鄰保險費 094/03~094/03 北分局新生南路一段 12 巷 2 之 8 號 李家治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市中正區幸福里 004 鄰保險費 094/03~094/03 31,408 北分局忠孝東路一段 86 號六樓之 張家銘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縣永和市潭墘里 015 鄰保險費 093/04~093/04 12,684 北分局安樂路 104 巷 16 號 吳家麟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市中山區松江里 010 鄰 2,416 北分局民權東路二段 148 號六樓 14343

34 諸培成 台北市士林區公所保險費 094/02~094/07 臺北市士林區福德里 019 鄰 3,624 中正路 439 號三樓 ( 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 ) 王宏揚 台北縣永和市公所保險費 094/02~094/07 臺北縣永和市保安里 019 鄰 13,892 保生路 22 巷 19 弄 13 號十樓 康神榮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市大同區光能里 019 鄰 北分局承德路二段 1 巷 12 號二樓 林德勝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縣瑞芳鎮龍山里 002 鄰保險費 094/03~094/03 14,496 北分局岳王路 59 號 朱添財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縣瑞芳鎮東和里 003 鄰保險費 093/12~093/12 1,812 北分局中山路 142 號二樓 黃復一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花蓮縣吉安鄉仁里村 020 鄰 11,476 北分局中山路一段 66 號五樓之 張燦輝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基隆市七堵區瑪西里 007 鄰保險費 094/03~094/03 7,248 北分局大華三路 69 號 蔡秋桂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縣三重市五谷里 013 鄰保險費 090/07~090/07 13,288 北分局五谷王南街 48 號 李宗智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市中山區晴光里 004 鄰 9,060 北分局新生北路三段 62 巷 26 號 范坤懷 臺北縣淡水鎮新生里 009 鄰中央健康保險局台 28,388 中正路 227 號 ( 臺北縣淡水北分局鎮戶政事務所 ) 陳清松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市南港區南港里 008 鄰保險費 094/01~094/02 1,812 北分局南港路一段 137 巷 2 號三樓 張昭夫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市士林區明勝里 010 鄰 9,664 北分局承德路四段 12 巷 26 號四樓 許嘉杶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縣三重市福安里 008 鄰 15,100 北分局六張街 57 號 郭希天 臺北縣新店市中興里 007 鄰中央健康保險局台 13,892 行政街 2 號二樓 ( 臺北縣新北分局店市戶政事務所 ) 臺北市文山區第二興業里 洪朝宗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 002 鄰文山區第二戶政事務 9,664 北分局所 ( 興隆路二段 160 號三 樓 ) 吳松川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市松山區復源里 003 鄰 4,228 北分局八德路三段 106 巷 70 號二樓 魏萬金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市南港區聯成里 002 鄰 16,912 北分局忠孝東路六段 188 巷 6 號 林福長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縣瑞芳鎮吉慶里 001 鄰保險費 094/03~094/03 31,408 北分局瑞竹路 16 號二樓 陳志勝 臺北市北投區清江里 001 鄰中央健康保險局台保險費 094/01~094/01 4,228 臺北市北投區戶政事務所北分局 ( 新市街 30 號三樓 ) 游忠坤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縣三峽鎮成福里 010 鄰 1,812 北分局成福路 228 號二樓 陳文吉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縣三重市民生里 005 鄰 25,972 北分局民生街 38 巷 4 弄 7 號四樓 14344

35 呂文隆 吳錦河 李鐵三 游能傑 章紹安 游文龍 吳志強 羅清河 陳伶山 張堯順 楊國守 黃信吉 楊尚品 何新嶺 李和亮 樊沛楠 林灼虎 何沅 徐永益 錢大維 王黎明 臺北縣淡水鎮新生里 009 鄰 4,832 中正路 227 號 ( 臺北縣淡水 鎮戶政事務所 ) 臺北市大同區雙連里 005 鄰 17,516 雙連街 65 巷 14 號 保險費 093/06~093/06 臺北市南港區萬福里 019 鄰 1,453 玉成街 140 巷 9 之 1 號四樓 臺北縣三重市安慶里 005 鄰 15,100 安慶街 126 巷 14 號二樓 臺北市大安區龍安里 001 鄰 保險費 093/10~093/10 32,012 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 ( 新生南路二段 86 號 ) 臺北縣三重市長生里 004 鄰 6,040 中央北路 85 號四樓 臺北市大安區古風里 006 鄰 師大路 143 號三樓 臺北市南港區聯成里 007 鄰 3,020 東新街 113 巷 3 號四樓 臺北市大同區建功里 005 鄰 16,912 南京西路 262 巷 24 號 保險費 094/01~094/01 臺北縣永和市潭墘里 015 鄰 安樂路 104 巷 17 號 臺北縣永和市秀成里 003 鄰 12,684 成功路一段 43 巷 7 號三樓 屏東縣潮州鎮三共里 020 鄰 3,624 海康街 212 號二樓之 17 臺北市中山區康樂里 006 鄰 30,804 長春路 26 號七樓之 1 臺北縣板橋市社後里 001 鄰 保險費 094/02~094/02 21,140 中正路 6 號 ( 臺北縣板橋市 戶政事務所 ) 桃園縣桃園市南門里 010 鄰 2,416 三民路三段 356 巷 12 號 臺北市北投區榮光里 021 鄰 2,416 西安街一段 367 號四樓之 6 桃園縣龜山鄉大湖村 010 鄰 保險費 093/11~093/11 1,812 文化二路 34 巷 14 弄 10 號六 樓 臺北市內湖區湖興里 009 鄰 保險費 094/02~094/02 32,616 臺北市內湖區戶政事務所 ( 民權東路六段 99 號三樓 ) 臺北縣板橋市永安里 013 鄰 2,416 萬板路 176 號十樓 基隆市信義區東安里 001 鄰 10,268 東信路 5 號四樓 臺北市大安區正聲里 014 鄰 光復南路 240 巷 5 號九樓 14345

36 孫承鶴 范家灣 謝錦榮 陳俊男 王家興 許傑村 黃來鴻 袁正年 許詠錄 張茗超 張登科 陳國陽 湯世璿 趙建中 駱伯彰 陳榮華 駱錦輝 王世文 陳文榮 蔡和吉 張朝國 保險費 090/04~090/04 臺北縣五股鄉民義村 006 鄰 1,728 民義路一段 161 號之 16 臺北縣汐止市復興里 002 鄰 保險費 093/10~093/10 7,248 新興路 3 號三樓汐止市戶政 事務所 保險費 094/03~094/04 臺北縣三重市永豐里 006 鄰 48,924 力行路二段 134 號四樓 保險費 091/06~094/04 臺北縣樹林市三多里 019 鄰 33,824 三俊街 74 巷 27 弄 9 號六樓 臺北縣鶯歌鎮西鶯里 008 鄰 保險費 094/03~094/03 3,624 中正一路 211 巷 3 弄 5 號三 樓 保險費 094/02~094/02 臺北縣三重市安慶里 016 鄰 1,812 安樂街 66 號 臺北市萬華區第二頂碩里 015 鄰臺北市萬華區第二戶 27,180 政事務所 ( 興寧街 2 號二 樓 ) 臺北縣永和市福林里 021 鄰 福和路 50 號五樓之 2 保險費 093/04~093/04 臺北縣三重市永吉里 018 鄰 29,596 三和路四段 160 巷 93 號之 1 保險費 093/06~093/06 臺北縣三重市龍門里 010 鄰 24,160 龍門路 215 號十一樓之 1 保險費 093/06~093/06 臺北縣三重市田安里 013 鄰 22,952 中華路 95 號 保險費 094/02~094/02 臺北市大同區國慶里 016 鄰 55,568 昌吉街 107 號 臺北市大安區大學里 019 鄰 6,040 羅斯福路三段 269 巷 36 之 1 號七樓 臺北縣三重市開元里 002 鄰 三和路一段 29 之 1 號二樓 保險費 094/01~094/01 臺北縣三重市錦通里 015 鄰 26,576 中央北路 26 號 臺北縣三重市仁華里 001 鄰 4,832 三和路四段 237 號五樓 保險費 093/09~093/09 臺北縣三重市大園里 013 鄰 28,388 大同北路 113 號 臺北縣板橋市社後里 001 鄰 1,812 中正路 6 號 ( 臺北縣板橋市 戶政事務所 ) 保險費 094/01~094/01 雲林縣麥寮鄉橋頭村 012 鄰 2,416 仁德路 309 巷 56 號 臺北市南港區東明里 001 鄰 21,744 南港路二段 31 號 臺北縣八里鄉頂罟村 011 鄰 5,436 中山路二段 308 號 14346

37 林致能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縣淡水鎮蕃薯里 001 鄰 1,812 北分局水碓 27 巷 38 號 鍾萬益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縣新莊市信義里 023 鄰 9,664 北分局福壽街 99 巷 2 弄 2 之 2 號 楊義翔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縣三重市三民里 011 鄰 14,496 北分局重陽路二段 34 巷 1 號十一樓 戎明盛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縣三重市文化里 018 鄰保險費 093/11~094/05 14,496 北分局正義北路 33 巷 34 號三樓 蔡國彥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市信義區安康里 024 鄰保險費 094/04~094/07 7,248 北分局信義路六段 3 號 蔡騰旭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市中山區新福里 020 鄰 20,234 北分局新生北路三段 1 號四樓之 華草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縣三重市三安里 017 鄰保險費 094/01~094/01 10,872 北分局三和路三段 46 巷 2 號二樓 王聰能 台北市士林區公所 保險費暨滯納金 091/06~094/07 臺北市士林區福德里 019 鄰 19,641 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 ( 中正路 439 號三樓 ) 葉家明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縣三重市五華里 008 鄰保險費 092/09~093/09 12,684 北分局五華街 71 巷 80 號 蔡岳憲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桃園縣龍潭鄉東興村 003 鄰保險費 094/03~094/03 19,328 北分局安康新村 29 號 朱志輝 丁聰永 林大宇 劉玉和 唐景盛 高則威 許偉華 張啓聖 廖嘉和 高政裕 李岳駿 保險費 093/09~093/09 3,624 保險費暨滯納金 090/09~093/11 35,417 臺北縣三重市仁忠里 010 鄰仁忠街 57 號二樓 臺北市大同區保安里 006 鄰重慶北路三段 303 號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高雄市新興區永寧里 004 鄰 3,624 北分局民生一路 255 巷 55 號臺北縣土城市埤塘里 004 鄰中央健康保險局台 和平路 28 號 ( 臺北縣土城市北分局戶政事務所 ) 臺北縣板橋市社後里 001 鄰中央健康保險局台 14,496 中正路 6 號 ( 臺北縣板橋市北分局戶政事務所 )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縣新店市中山里 012 鄰保險費 093/04~093/04 4,832 北分局溪園路臨 156 號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南市東區虎尾里 031 鄰東保險費 094/03~094/03 6,040 北分局門路三段 295 巷 10 號五樓臺北市士林區蘭雅里 024 鄰中央健康保險局台保險費 093/06~094/01 4,228 中山北路六段 290 巷 36 之 1 北分局號五樓臺北縣新店市中興里 007 鄰中央健康保險局台 16,912 行政街 2 號二樓 ( 臺北縣新北分局店市戶政事務所 )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宜蘭縣南澳鄉武塔村 005 鄰 4,832 北分局橫山路 7 號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市大同區南芳里 011 鄰 北分局安西街 89 號二樓 14347

38 廖銘輝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市大安區虎嘯里 008 鄰 20,536 北分局樂業街 31 號七樓 黃健祥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新竹市東區三民里 016 鄰三 6,040 北分局民路 90 號 溫正德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市文山區第一博嘉里 5,436 北分局 010 鄰軍功路 35 巷 3 號七樓 林明星 台北市士林區公所保險費 094/02~094/07 臺北市士林區福德里 019 鄰 10,872 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 ( 中正路 439 號三樓 ) 陳昌隆 臺北縣新店市中興里 007 鄰中央健康保險局台 19,932 行政街 2 號二樓 ( 臺北縣新北分局店市戶政事務所 ) 李文孝 臺北市松山區慈祐里 018 鄰中央健康保險局台保險費 093/04~093/04 15,100 臺北市松山區戶政事務所北分局 ( 八德路四段 692 號四樓 ) 林致仲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縣樹林市彭興里 003 鄰 北分局名園街 9 巷 8 號五樓 吳秋江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縣樹林市圳福里 018 鄰 15,704 北分局中正路 35 巷 21 號三樓 臺北市萬華區第一富福里 黃進華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 001 鄰萬華區第一戶政事務 24,160 北分局所 ( 和平西路三段 120 號四 樓 ) 彭誠杰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市文山區第一萬美里 北分局 019 鄰萬寧街 24 號二樓 彭騰億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市萬華區第一萬壽里保險費 091/05~093/10 54,360 北分局 002 鄰中華路一段 90 之 2 號 林士傑 臺北縣中和市外南里 002 鄰中央健康保險局台 22,952 南山路 236 號四樓 ( 臺北縣北分局中和市戶政事務所 ) 許志明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嘉義縣水上鄉寬士村 011 鄰 32,616 北分局崎子頭 28 號之 鐘吉政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縣樹林市樹人里 003 鄰保險費 094/03~094/03 33,220 北分局復興路 322 巷 4 號 蔡忠賢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桃園縣桃園市新埔里 011 鄰 24,764 北分局五福五街 9 號 李順己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縣中和市錦昌里 012 鄰保險費 094/03~094/03 北分局圓通路 367 巷 33 弄 1 號 賴茂新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縣板橋市溪福里 031 鄰 31,408 北分局金門街 372 巷 23 號四樓 洪義誠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中市西屯區西平里 011 鄰 32,012 北分局文華路 113 號 柯瑞賢 福建省連江縣南竿連江縣南竿鄉馬祖村 005 鄰保險費 094/02~094/07 3,624 鄉公所 113 之 1 號 武志謙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縣中和市錦和里 004 鄰保險費 094/04~094/07 57,380 北分局圓通路 369 巷 19 弄 3 號 14348

39 林建村 陳建榮 周舫賢 張魁斌 陳玉堂 林堅坤 黃進宗 吳德利 趙志忠 沈復棠 王世南 鄭景文 王宏毅 劉俊仁 詹益圳 林建彰 梁智超 孫自平 王立傑 臺北縣土城市埤塘里 004 鄰保險費 094/03~094/03 30,804 和平路 28 號 ( 臺北縣土城市戶政事務所 ) 臺北縣三峽鎮永舘里 018 鄰 6,040 文化路 100 號宜蘭縣宜蘭市民權里 007 鄰 35,032 中華路 146 號二樓 ( 宜蘭市戶政事務所 ) 基隆市仁愛區朝棟里 004 鄰 5,436 成功一路 113 巷 21 弄 35 號臺北縣鶯歌鎮同慶里 014 鄰保險費 093/06~093/06 6,040 尖山埔路 165 巷 3 弄 10 號四樓臺北市松山區吉仁里 015 鄰 16,308 市民大道四段 207 號臺北縣鶯歌鎮建國里 033 鄰 9,060 育德街 37 號二樓臺北縣樹林市潭底里 009 鄰保險費 094/01~094/01 16,912 保安街一段 285 號 ( 樹林市戶政事務所 ) 臺北縣樹林市彭福里 013 鄰 11,476 水源街 32 巷 52 號臺北市信義區泰和里 001 鄰 4,228 松仁路 308 巷 12 號臺北縣三峽鎮礁溪里 010 鄰保險費 094/03~094/03 21,140 愛國路 2 之 2 號九樓臺北市中正區永功里 020 鄰 2,416 和平西路二段 36 巷 5 弄 2 之 1 號臺北市中正區永功里 006 鄰 1,812 中華路二段 467 巷 62 弄 12 號桃園縣蘆竹鄉南崁村 013 鄰保險費 094/03~094/03 4,228 南崁路 175 巷 10 之 3 號 ( 蘆竹鄉戶政事務所 ) 臺北縣樹林市和平里 018 鄰 18,724 八德街 71 巷 7 號臺北縣鶯歌鎮南靖里 006 鄰 19,328 尖山路 38 號臺北縣中和市外南里 002 鄰保險費 093/06~093/06 12,684 南山路 236 號四樓 ( 臺北縣中和市戶政事務所 ) 臺北縣板橋市社後里 001 鄰 7,248 中正路 6 號 ( 臺北縣板橋市戶政事務所 ) 桃園縣八德市興仁里 016 鄰 1,812 興豐路 304 巷 2 號 ( 八德市戶政事務所 ) 14349

40 陳良魁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縣土城市頂新里 010 鄰 北分局頂新街 54 巷 21 號 陳效聖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中市南屯區同心里 008 鄰保險費 094/02~094/02 1,812 北分局文心路一段 214 號三樓之 3 臺北市萬華區第二頂碩里 吳永吉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 015 鄰臺北市萬華區第二戶 北分局政事務所 ( 興寧街 2 號二 樓 ) 張友發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市中正區水源里 007 鄰 北分局汀州路三段 134 號 孫雯祥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桃園縣楊梅鎮金溪里 011 鄰 32,012 北分局瑞坪路 18 巷 23 號三樓之 劉瑞瑾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中縣龍井鄉東海村 010 鄰 14,496 北分局藝術街 81 巷 12 號 陳亦劭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市士林區天和里 014 鄰 北分局中山北路七段 114 巷 54 號 鄧漢良 臺北縣永和市豫溪里 015 鄰中央健康保險局台保險費 094/04~094/07 7,248 竹林路 200 之 1 號 ( 臺北縣北分局永和市戶政事務所 ) 廖俊雄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縣永和市店街里 017 鄰 15,704 北分局福和路 297 號地下層 林偉盛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市信義區國業里 002 鄰保險費 094/03~094/03 北分局松德路 103 號十三樓 林義鴻 台北縣土城市公所保險費 093/09~094/01 臺北縣土城市埤塘里 004 鄰 3,020 和平路 28 號 ( 臺北縣土城市戶政事務所 ) 朱志偉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縣永和市永興里 001 鄰保險費 094/02~094/02 3,020 北分局豫溪街 133 號三樓 應德義 台北縣永和市公所保險費 094/02~094/08 臺北縣永和市永成里 010 鄰 8,456 新生路 77 號 張文欽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縣永和市潭墘里 015 鄰保險費 094/01~094/01 21,744 北分局安樂路 104 巷 16 之 1 號 開翔聲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市中山區永安里 020 鄰 北分局明水路 539 號三樓之 楊昌展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縣永和市秀成里 015 鄰保險費 094/01~094/01 16,308 北分局成功路二段 1 巷 11 號 舒漢昌 臺北縣永和市豫溪里 015 鄰中央健康保險局台 竹林路 200 之 1 號 ( 臺北縣北分局永和市戶政事務所 ) 羅俊華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中縣烏日鄉仁德村 008 鄰 北分局興祥街 56 巷 15 號三樓 陳文豪 臺北縣中和市外南里 002 鄰中央健康保險局台保險費 093/09~093/09 8,456 南山路 236 號四樓 ( 臺北縣北分局中和市戶政事務所 ) 薛世藩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新竹市東區東山里 008 鄰東 3,020 北分局山街 39 巷 1 號 14350

41 張慶雲 臺北市大安區和安里 011 鄰中央健康保險局台 2,416 信義路三段 147 巷 17 弄 19 北分局之 1 號七樓 吳福興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縣淡水鎮鄧公里 007 鄰 6,040 北分局淡金路一段 1 號 蘇正欽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縣板橋市莊敬里 001 鄰 4,228 北分局民生路二段 170 號十三樓 王震生 台北市士林區公所保險費 094/02~094/07 臺北市士林區福德里 019 鄰 3,624 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 ( 中正路 439 號三樓 ) 吳孟光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縣蘆洲市延平里 017 鄰保險費 094/01~094/01 4,228 北分局中華街 103 號三樓 蘇文德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縣瑞芳鎮傑魚里 007 鄰保險費 094/03~094/03 8,456 北分局魚坑路 71 號 吳慶郎 臺北縣汐止市復興里 002 鄰中央健康保險局台 新興路 3 號三樓汐止市戶政北分局事務所 郭時靈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宜蘭縣礁溪鄉時潮村 00 鄰塭 12,684 北分局底路 1 之 1 號 吳文欽 臺北市中山區行政里 015 鄰中央健康保險局台 9,664 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北分局 ( 松江路 367 號二樓 ) 沈宏達 台北縣板橋市公所保險費 093/12~093/12 臺北縣板橋市溪北里 011 鄰 1,812 溪崑一街 52 巷 18 號二樓 魏志行 臺北縣淡水鎮新生里 009 鄰中央健康保險局台保險費 094/03~094/03 12,684 中正路 227 號 ( 臺北縣淡水北分局鎮戶政事務所 ) 李春松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市南港區南港里 019 鄰 北分局興中路 80 巷 23 號 游鈞富 基隆市仁愛區博愛里 020 鄰中央健康保險局台 5,436 仁五路 20 號 ( 基隆市仁愛區北分局戶政事務所 ) 蔡春福 臺北市北投區裕民里 019 鄰中央健康保險局台 25,972 裕民六路 114 巷 36 弄 6 之 1 北分局號 簡福文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縣三重市福利里 016 鄰保險費 089/05~089/09 9,882 北分局中央南路 141 巷臨 36 之 5 號 許文毅 臺北縣永和市保安里 032 鄰中央健康保險局台 2,416 保生路 22 巷 10 號十八樓之北分局 許建洲 台北市士林區公所保險費 094/02~094/07 臺北市士林區福德里 019 鄰 1,812 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 ( 中正路 439 號三樓 ) 許添財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縣板橋市崑崙里 024 鄰保險費 089/09~093/06 19,660 北分局篤行路一段 40 號七樓之 吳欽雅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縣萬里鄉雙興村 012 鄰 北分局二坪 32 號 14351

42 林逸祥 何大貴 盧春田 張秉義 聶瑋誠 王豪專 楊世鐘 杜慶華 李賢宗 劉彥勝 陳榮昌 蔡啟贊 許順輝 潘扶悅 陳志清 霍智權 林衍良 杜宗展 陳正坤 蕭明嘉 呂豪傑 高蔚永 臺北縣淡水鎮中興里 002 鄰 27,180 英專路 79 巷 37 之 2 號 臺北市北投區清江里 001 鄰 保險費 094/01~094/01 1,812 臺北市北投區戶政事務所 ( 新市街 30 號三樓 ) 保險費 093/10~093/10 臺北縣淡水鎮崁頂里 012 鄰 10,872 崁頂 84 號 臺北縣淡水鎮沙崙里 001 鄰 9,664 沙崙路 143 之 3 號五樓 花蓮縣花蓮市國盛里 004 鄰 24,160 國民七街 53 號六樓之 18 臺北市士林區三玉里 011 鄰 38,656 德行東路 215 號三樓 保險費 094/02~094/02 臺北市大安區臨江里 011 鄰 通化街 171 巷 11 之 1 號 臺北縣三重市光陽里 030 鄰 27,180 中山路 128 巷 2 號十四樓 臺北縣淡水鎮中興里 017 鄰 29,596 原德路 45 之 2 號 臺北市松山區介壽里 011 鄰 光復北路 175 號 臺北縣汐止市忠孝里 015 鄰 大同路一段 515 巷 44 號 臺北縣汐止市忠孝里 015 鄰 11,476 大同路一段 403 巷 1 號 臺北縣石門鄉老梅村 002 鄰 7,248 公地 24 號 臺北縣石門鄉老梅村 011 鄰 9,060 大丘田 18 號 保險費 094/03~094/07 臺北縣五股鄉五福村 017 鄰 6,040 五福路 14 巷 39 號二樓 臺北縣五股鄉五股村 005 鄰 9,664 中興路四段 70 號 ( 臺北縣五 股鄉戶政事務所 ) 臺北縣土城市裕生里 034 鄰 13,892 中華路一段 27 號十九樓 臺北市南港區中研里 003 鄰 6,040 研究院路二段 17 號二樓 高雄縣鳳山市第二富甲里 004 鄰五甲二路 472 號 ( 鳳 山市第二戶政事務所 ) 臺北市北投區福興里 012 鄰 21,744 自強街 31 巷 38 號 臺北縣中和市外南里 002 鄰 保險費 091/03~091/03 1,812 南山路 236 號四樓 ( 臺北縣 中和市戶政事務所 ) 保險費 094/01~094/07 花蓮縣花蓮市民立里 009 鄰 9,060 中興路 43 巷 2 號六樓之

43 劉朝興 臺北市南港區南港里 023 鄰中央健康保險局台保險費 094/03~094/03 6,040 臺北市南港區戶政事務所北分局 ( 南港路一段 360 號四樓 ) 高志宏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縣三重市長泰里 015 鄰保險費 093/10~093/10 2,416 北分局長壽街 120 巷 8 弄 68 號 周文浩 臺北市士林區社子里 022 鄰中央健康保險局台保險費 094/03~094/03 19,932 延平北路六段 116 巷 2 弄 42 北分局之 1 號 沈明宏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縣三重市永吉里 017 鄰保險費 093/06~093/06 北分局三和路四段 160 巷 59 號之 陳中發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縣八里鄉米倉村 008 鄰 6,040 北分局龍米路二段 125 巷 20 號 王旭朝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縣新莊市龍福里 004 鄰 3,020 北分局中正路 897 號之 8 十樓 康忠佑 台北縣樹林市公所保險費 093/09~094/07 臺北縣樹林市彭厝里 040 鄰 6,644 太平路 150 巷 51 號八樓 林威宇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市松山區復盛里 002 鄰 北分局光復南路 13 巷 4 之 2 號五樓 臺北市中正區龍福里 004 鄰 黃興文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保險費 088/06~094/01 12,684 北分局 ( 羅斯福路一段 8 號四樓之 3) 吳茂良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縣萬里鄉龜吼村 001 鄰 9,664 北分局美崙 42 號 傅孫偉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縣新莊市中平里 011 鄰 北分局中和街 155 巷 24 弄 7 號十樓 黃奇昌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縣三重市正義里 001 鄰保險費 094/04~094/07 45,300 北分局正義北路 136 號十二樓之 江志偉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縣永和市中溪里 018 鄰保險費 094/01~094/01 4,832 北分局仁愛路 202 巷 2 弄 6 號三樓 陳俊佑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縣樹林市東園里 007 鄰 12,080 北分局柑園街一段 33 巷 67 號七樓 曾明偉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花蓮縣花蓮市民政里 023 鄰 北分局中美十一街 76 號 蔡志明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縣汐止市忠孝里 015 鄰保險費 094/03~094/03 27,784 北分局大同路一段 403 巷 1 號之 蔡政霖 臺北市信義區惠安里 015 鄰中央健康保險局台 吳興街 432 巷 126 之 2 號四北分局樓 施齡倫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桃園縣平鎮市湧光里 032 鄰保險費 094/02~094/02 北分局湧光路 208 巷 47 弄 1 號 陳建志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縣三峽鎮二鬮里 019 鄰 7,248 北分局二鬮路 136 巷 57 號二樓 張鈞恒 臺北市信義區西村里 013 鄰中央健康保險局台保險費 094/03~094/03 9,060 基隆路一段 380 巷 4 號二樓北分局之

44 蔡岳霖 關宗瀚 許羿博 蔡旭峰 江騰龍 呂云傑 林品瑢 陳昭州 徐志中 江柏樹 趙康傑 鄭丞君 林朝緒 陳一正 盧彥璋 羅友邦 劉士誠 黃春桐 臺北縣五股鄉五股村 005 鄰保險費 093/10~093/10 5,436 中興路四段 70 號 ( 臺北縣五股鄉戶政事務所 ) 臺北市中正區龍福里 004 鄰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保險費 094/02~094/02 ( 羅斯福路一段 8 號四樓之 3) 臺北縣中和市外南里 002 鄰 南山路 236 號四樓 ( 臺北縣中和市戶政事務所 ) 高雄縣鳳山市第二中民里 8, 鄰中崙二路 578 巷 3 號七樓臺北市信義區興隆里 001 鄰 17,516 基隆路一段 360 號二樓之 5 臺北縣三重市重陽里 023 鄰 7,248 民生街 98 號五樓臺北市大安區光信里 005 鄰 1,812 光復南路 430 號十一樓臺北縣土城市埤塘里 004 鄰 23,556 和平路 28 號 ( 臺北縣土城市戶政事務所 ) 臺北縣新莊市建福里 007 鄰保險費 094/02~094/02 3,020 建福路 69 巷 33 號二樓臺北縣瑞芳鎮崇文里 005 鄰 10,872 街頂巷 7 號臺北市松山區民有里 007 鄰 5,436 民生東路三段 113 巷 25 弄 14 號七樓之 1 臺北市萬華區第一華江里 3, 鄰環河南路二段 280 巷 11 號桃園縣蘆竹鄉營盤村 010 鄰 5,436 六福路 148 號九樓之 7 臺北市士林區後港里 022 鄰 15,704 承德路五段 2 號四樓臺北市士林區蘭雅里 020 鄰 6,644 德行東路 37 號五樓臺北市大安區龍安里 001 鄰保險費 093/06~093/06 2,416 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 ( 新生南路二段 86 號 ) 臺北縣三峽鎮大埔里 017 鄰保險費 093/06~093/06 大埔路 72 巷 1 號臺北縣鶯歌鎮北鶯里 008 鄰 20,536 仁愛路 53 號 ( 臺北縣鶯歌鎮戶政事務所 ) 14354

45 王滌塵 朱明宏 蔡禮聰 郭先龍 張士強 林文鴻 沈佳隆 莊貴龍 洪聖効 王世豪 劉新浩 斯永琦 翁嘉鴻 王仁忠 張啟隆 鄭志陞 李明峰 林建良 陳柏宏 詹文毅 陳見旭 田志祥 臺北縣鶯歌鎮南靖里 018 鄰 保險費 094/03~094/07 1,812 文化路 324 巷 8 弄 4 衕 5 之 1 號 保險費 094/01~094/01 高雄市三民區第一達仁里 013 鄰瀋陽街 83 號 臺北市中山區聚盛里 002 鄰 錦州街 8 號五樓之 1 臺北市北投區東華里 012 鄰 13,288 東華街二段 174 巷 23 號五樓 保險費 093/09~093/09 臺北縣八里鄉米倉村 021 鄰 7,248 龍米路二段 206 巷 2 號 保險費 094/01~094/07 臺北縣萬里鄉大鵬村 016 鄰 4,832 萬里加投 217 號二樓 臺北市士林區福德里 019 鄰 保險費 094/01~094/01 17,516 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 ( 中正路 439 號三樓 ) 臺北市大同區民權里 018 鄰 28,388 民權西路 144 巷 5 弄 2 號五 樓 保險費 093/04~094/05 臺北縣三重市信安里 018 鄰 9,664 重陽路四段 55 號二樓之 2 基隆市安樂區新崙里 001 鄰 15,100 基金一路 349 巷 5 號三樓 桃園縣八德市大智里 021 鄰 永福西街 72 號三樓之 1 保險費 094/03~094/03 臺北縣鶯歌鎮南鶯里 020 鄰 1,812 建國路 149 號 臺北縣汐止市忠孝里 028 鄰 16,912 樟樹一路 2 巷 1 號十二樓 臺北市文山區第一樟林里 7, 鄰下崙路 11 巷 10 號二 樓 保險費 094/01~094/01 臺北縣永和市潭墘里 015 鄰 32,012 安樂路 104 巷 19 號 保險費 094/02~094/02 臺北縣永和市大同里 018 鄰 新生路 257 之 3 號二樓 保險費 091/12~094/04 臺北縣樹林市圳福里 017 鄰 27,180 中正路 23 號二樓 臺北市文山區第一萬美里 11, 鄰萬寧街 179 號六樓 桃園縣楊梅鎮三湖里 020 鄰 12,080 湖山街 18 巷 31 號二樓 臺北縣樹林市東山里 016 鄰 東興街 16 巷 28 號 臺北縣樹林市圳安里 005 鄰 4,832 俊英街 116 巷 29 弄 3 號 桃園縣龜山鄉舊路村 003 鄰 19,328 振興路 678 號 14355

46 璩誌弘 台北縣三重市公所保險費 093/09~094/07 桃園縣龜山鄉龍華村 017 鄰 6,644 萬壽路一段 396 巷 3 號十三樓之 陳柄錡 臺北縣中和市外南里 002 鄰中央健康保險局台保險費 094/02~094/07 4,832 南山路 236 號四樓 ( 臺北縣北分局中和市戶政事務所 ) 余鍾蓬 基隆市中山區和慶里 033 鄰中央健康保險局台 16,912 中和路 168 巷 11 弄 33 號四北分局樓 楊開元 臺北縣中和市外南里 019 鄰中央健康保險局台 3,020 南山路 236 巷 63 弄 16 號三北分局樓 許維軒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縣樹林市山佳里 018 鄰 3,624 北分局新興街 8 號 葉英信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縣淡水鎮鄧公里 006 鄰 14,496 北分局學府路 85 之 3 號 林志謙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縣樹林市彭興里 008 鄰 5,436 北分局名園街 37 巷 5 號五樓 林聖哲 臺北縣板橋市社後里 001 鄰中央健康保險局台 27,784 中正路 6 號 ( 臺北縣板橋市北分局戶政事務所 ) 陳致暉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市大同區至聖里 013 鄰 21,140 北分局承德路三段 208 巷 93 號七樓 許展豪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縣三重市正義里 001 鄰保險費 094/02~094/02 北分局正義北路 130 號 莊智淵 高雄市苓雅區苓雅里 012 鄰中央健康保險局台保險費 094/02~094/02 苓雅二路 189 巷 2 號六樓之北分局 陳志炫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縣永和市光明里 014 鄰保險費 094/02~094/02 5,436 北分局福和路 184 號 張圃維 臺北縣永和市豫溪里 015 鄰中央健康保險局台保險費 093/09~093/09 20,536 竹林路 200 之 1 號 ( 臺北縣北分局永和市戶政事務所 ) 臺北市萬華區第二頂碩里 呂保興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 015 鄰臺北市萬華區第二戶 11,476 北分局政事務所 ( 興寧街 2 號二 樓 ) 曾國華 臺北縣樹林市潭底里 009 鄰中央健康保險局台 保安街一段 285 號 ( 樹林市北分局戶政事務所 ) 林瑋浩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縣永和市協和里 010 鄰保險費 094/02~094/02 北分局永平路 81 巷 12 號五樓之 梁展銘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縣三重市永順里 028 鄰 北分局永福街 147 之 5 號二樓 張朝凱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市大同區雙連里 022 鄰 北分局歸綏街 97 巷 11 號 李國源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臺北縣三重市福安里 004 鄰 12,080 北分局正義北路 308 巷 29 號四樓 14356

47 吳建忠 謝志宏 鮑亨儒 林建智 詹千佑 徐宏堅 呂俊安 吳俊賢 陳哲葳 邱順明 柯良龍 陳德鴻 高志霆 林翔宙 白財源 江淳皓 施林潮 許振昇 詹志國 王政凱 簡志琿 臺北縣三重市永順里 030 鄰 3,624 永安北路一段 33 巷 31 號三 樓 臺南縣永康市復華里 008 鄰 7,852 復國二路 173 巷 12 號 雲林縣元長鄉新吉村 001 鄰 1,812 新吉 10 號 保險費 093/06~093/06 臺北縣永和市永樂里 015 鄰 3,624 秀朗路一段 10 巷 13 號 臺北市萬華區第一富福里 3, 鄰大理街 37 號 保險費 094/01~094/01 臺北縣樹林市東山里 001 鄰 13,288 東大街 22 號 臺北縣板橋市社後里 001 鄰 3,020 中正路 6 號 ( 臺北縣板橋市 戶政事務所 ) 保險費 091/02~091/02 臺北縣板橋市溪福里 036 鄰 13,232 金門街 372 巷 14 號六樓 保險費 094/02~094/02 新竹市香山區樹下里 008 鄰 1,812 牛埔南路 554 巷 1 號 保險費 094/02~094/02 新竹縣竹北市崇義里 004 鄰 2,416 鳳岡路五段 203 號 保險費 093/12~093/12 臺北縣八里鄉米倉村 014 鄰 6,644 龍米路二段 155 巷 2 弄 7 號 保險費 094/01~094/01 彰化縣鹿港鎮草中里 011 鄰 21,744 草港巷 94 之 1 號 臺北縣五股鄉民義村 019 鄰 工商路 147 號 臺北市北投區永和里 017 鄰 6,644 行義路 192 巷 15 弄 8 號地下 二層之 10 臺北縣三峽鎮溪北里 005 鄰 介壽路三段 97 號 臺北市士林區天福里 008 鄰 天母東路 8 巷 96 號 臺北縣萬里鄉大鵬村 009 鄰 萬里加投 62 之 3 號 臺北市萬華區第二和德里 4, 鄰寶興街 38 巷 2 號二樓 臺北縣汐止市樟樹里 007 鄰 2,416 中興路 27 巷 6 弄 3 號 臺北市北投區石牌里 011 鄰 保險費 094/01~094/01 6,644 致遠一路一段 58 巷 10 弄 1 號二樓 臺中市西屯區福恩里 003 鄰 6,040 工業區一路 98 巷 7 弄 6 號五 樓 14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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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titled 1-1-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 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將中樞神經系統機能 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七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為維持生命必要害分項列示於 (1-1-1 及 6-1-1), 給付比例不變何工作, 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之日常生活活動, 全須他人扶助者 仍為 100% 2-1-1 雙目均失明者 一 雙目失明者 文字修正 5-1-1 永久喪失咀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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