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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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抑春 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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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組織任免 單元名稱組織編制 ( 縣政府所屬機關 ) 法令規定 重點整理 1. 地方制度法 ( 2.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 3. 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4. 各機關辦理組織編制案件有關職稱官等職等事宜應行注意事項 ( 5. 合理管制員額有效運用人力作業要點 6. 職務列等表 7.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 8. 各機關組織法規涉及考銓業務事項作業要點 ( 辦理組織編制作業有關機關名稱 單位組設應符合地方制度法 組織準則或專屬法規之規定, 職稱之選用必須符合配置準則以及各該機關所適用之職務列等表規定, 並妥為調配行政性職稱與技術性職稱之員額, 以免日後辦理職務歸系及實際用人時發生困難 確立機關組織隸屬 名稱及設置目的 縣政府法規審查小組審查 建議流程 新成立機關 修訂組織編制機關 制 ( 修 ) 訂組織編制 劃員分額內與部架職構掌 起草 修訂 組織規程 及 編 訂 編 制 表 協調有關單位 送縣務會議審查 組織規程及編制表經縣長核定後發布 函備業報查銓務敘, 主部副轉管知考相機試院關關 上手須知 1. 以上辦理流程以縣府所屬機關學校適用為準, 不包括鄉鎮市公所 2. 機關組織自治條例 ( 組織規程 ), 應明定下列事項 : (1) 機關名稱 (2) 設立之法源依據 (3) 權限及職掌 (4) 首長職稱 (5) 一級單位暨所屬一級機關 二級機關 (6) 縣 ( 市 ) 務會議 (7) 首長辭職及代理程序 (8) 有關其他組織運作規定 3. 各機關員額年增率不得超過 行政院員額管制政策及規定 之規定 4. 各職稱之選用及其員額配置比例, 應依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各機關辦理組織編制案件有關職稱 官等 職 - 1 -
2 等事宜應行注意事項 相關規定辦理 多看一眼 機關 1. 為使組織法規與職務列等表規定相互配合, 於訂定或修正組織規程時, 須依機關性質於相關條文及編制表末加註相關文字, 並依照銓敘部所訂 各機關 ( 構 ) 學校組織法規訂列體例用語彙整表 內容用語, 不可自行創設使用不同文字 2. 編制表內所置職稱須與組織規程規定相符 3. 留用人員加註規定須符合體例 學校職員員額編制表之擬 ( 修 ) 訂適用 通用表格 最新釋例 1. 訂定修正組織編制總說明 2. 組織系統圖 3. 機關組織自治條例 ( 組織規程 ) 原訂 修正條文對照表原訂 4. 編制表 ( 或修正編制對照表 5. 各官等員額配置比例表 ( 6. 員額配置表 7.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比例試算表 ( 8. 銓敘部試算檢核結果表 ( 1. 行政院業訂定行政機關專案精簡 ( 裁減 ) 要點處理原則及事業機構專案精簡 ( 裁減 ) 要點處理原則 爾後各機關擬定之專案精簡 ( 裁減 ) 要點請依前開二處理原則之規定, 報經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後報行政院備查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0 年 06 月 12 日局給字第 號函 ) 2. 關於 機關 的認定標準 : 具有 獨立編制 獨立預算 依法設置 對外行文 等 4 項認定標準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74 年 11 月 29 日局 2 字第 號函 ) 3. 留用人員編制表末加註體例 ( 銓敘部 97 年 8 月 5 日部法三字第 號函 ) 4. 現行編制表內列薦 ( 委 ) 任, 部分員額得列簡 ( 薦 ) 任之職稱, 其備考欄加註 內 人得列 任 之文字, 修正為 內 人得列 任第 職等 ( 依銓敘部 100 年 12 月 29 日部法四字第 號 ) - 2 -
3 ( 機關名稱 ) 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室作業類別 ( 項目 ): 組織規程及編制表之擬 ( 修 ) 訂 ( 縣政府所屬機關 ) 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組織自治條例 ( 規程 ) 之擬 ( 修 ) 訂 ( 一 ) 承辦人是否對機關組織自治條例 ( 規程 ) 之擬 ( 修 ) 訂進行調查及彙整各單位業務職掌之修正需求? ( 二 ) 組織自治條例 ( 規程 ) 之擬 ( 修 ) 訂是否已先行檢討現行組織條例, 並確立修正政策目標 修法範圍及可行作法? ( 三 ) 組織自治條例 ( 規程 ) 之擬 ( 修 ) 訂是否事先徵詢相關團體或人員之意見 ; 是否諮詢專家學者之意見或召開研討會 公聽會? ( 四 ) 承辦人是否對機關組織自治條例 ( 規程 ) 之擬 ( 修 ) 訂評估執行法案所需之員額及經費, 分析其對成本 效益及對人權之影響層面及其範圍? ( 五 ) 組織自治條例 ( 規程 ) 之擬 ( 修 ) 訂草案是否先經法制等相關單位審查? ( 六 ) 擬 ( 修 ) 訂之組織自治條例 ( 規程 ), 內容是否依地方行政機關準則規定列入應有之事項? ( 七 ) 承辦人是否依作業時程所訂期限, 進行機關組織法 ( 規程 ) 之擬 ( 修 ) 訂作業? ( 八 ) 組織自治條例 ( 規程 ) 之擬 ( 修 ) 訂, 承辦人是否有依照辦理時程, 會文相關單位並逐級陳報?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 3 -
4 檢查重點 ( 九 ) 組織自治條例 ( 規程 ) 之擬 ( 修 ) 訂, 流程作業時間是否符合最新規定及是否具備時效性?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三 編制表之擬 ( 修 ) 訂 ( 一 ) 擬 ( 修 ) 訂之組織自治條例 ( 規程 ), 有關編制員額, 是否確實依據組織編制作業規則, 審核各單位之需求合理性及妥適性? ( 二 ) 承辦人對於組織編制表之擬 ( 修 ) 訂是否有依據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之規定, 注意各機關各官等員額之配置比率? ( 三 ) 承辦人對於組織編制表之擬 ( 修 ) 訂是否有注意配合職務列等表之規定做修訂? ( 四 ) 承辦人對於組織編制表之擬 ( 修 ) 訂是否有注意配合職務歸系辦法之規定做修訂? ( 五 ) 承辦人對於組織編制表之擬 ( 修 ) 訂是否有注意依各法令規定做修訂? ( 六 ) 承辦人對於組織編制表之擬 ( 修 ) 訂, 處理流程作業時間是否符合最新規定及是否具備時效性?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機關首長 : - 4 -
5 ( ) 組織任免 單元名稱組織編制 ( 鄉鎮市公所 ) 法令規定 重點整理 1. 地方制度法 ( 2.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 3. 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4. 各機關辦理組織編制案件有關職稱官等職等事宜應行注意事項 ( 5. 合理管制員額有效運用人力作業要點 6. 職務列等表 7.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 8. 各機關組織法規涉及考銓業務事項作業要點 ( 辦理組織編制作業有關機關名稱 單位組設應符合地方制度法 組織準則或專屬法規之規定, 職稱之選用必須符合配置準則以及各該機關所適用之職務列等表規定, 並妥為調配行政性職稱與技術性職稱之員額, 以免日後辦理職務歸系及實際用人時發生困難 建議流程 確立機關組織隸屬 名稱及設置目的 新成立機關 修訂組織編制機關 制 ( 修 ) 訂組織編制 劃員 分額內與部架職 構掌 起草 修訂 組織自治條例或 組 織 規 程 及 編 訂 編 制 表 協調有關單位 送鄉鎮市務會議審查 自治條例應送代表會審查通過後發布 組織規程及編制表則經鄉鎮市長核定後發布 函轉關報陳考業縣試務政院備府主查轉, 管銓並副機敘知部相關 上手須知 1. 以上辦理流程以鄉鎮市公所為適用對象 2. 鄉鎮縣轄市公所編制總員額數以八十八年七月一日之編制員額總數為其總員額基準數, 再加地方機關組織準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增加員額之和, 為法定總員額數 3. 鄉鎮縣轄市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編制表應依員額設置基準訂定, 並應先函送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三讀通過, 再函報縣政府核備 4. 鄉鎮縣轄市所屬事業機構之組織自治條例擬訂或修正案件, 應先提經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通過 - 5 -
6 5. 鄉鎮縣轄市公所附屬機關組織規程應依鄉鎮縣轄市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相關規定另定之 6. 檢附下列表件 : (1) 訂定修正組織自治條例 ( 組織規程 ) 總說明 (2) 組織自治條例 ( 組織規程 ) 原訂 修正條文對照表 (3) 組織自治條例 ( 組織規程 ) 條文 (4) 組織編制表 (5) 原訂 修正組織編制對照表 (6) 員額配置表 (7) 員額配置比例表 (8) 員額試算檢核結果 (9) 代表會三讀決議通過文 (10) 修正 ( 訂定 ) 公佈實施令 7. 機關組織自治條例 ( 組織規程 ), 應明定下列事項 : (1) 機關名稱 (2) 設立之法源依據 (3) 權限及職掌 (4) 首長職稱 (5) 一級單位暨所屬一級機關 二級機關 (6) 鄉鎮市務會議 (7) 首長辭職及代理程序 (8) 有關其他組織運作規定 8. 各機關員額年增率不得超過 行政院員額管制政策及規定 之規定 9. 各職稱之選用及其員額配置比例, 應依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各機關辦理組織編制案件有關職稱 官等 職等事宜應行注意事項 相關規定辦理 - 6 -
7 多看一眼 機關 1. 依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4 條規定,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自治條例或組織規程其內容應包括 : 機關名稱 設立之法源依據 權限及職掌 首長職稱 ; 置副首長者, 其職稱及人數 一級單位名稱 ; 有所屬一級機關者, 其名稱 首長辭職及代理程序 其他有關組織運作規定 2. 為使組織法規與職務列等表規定相互配合, 於訂定或修正組織規程時, 須依機關性質於相關條文及編制表末加註相關文字, 並依照銓敘部所訂 各機關 ( 構 ) 學校組織法規訂列體例用語彙整表 內容用語, 不可自行創設使用不同文字 3. 編制表內所置職稱須與組織規程規定相符 4. 留用人員加註規定須符合體例 5. 鄉鎮市公所所屬機關以一層級為限, 其名稱為隊 所 館 6. 編制表內各職務員額之增減移撥, 應注意有無現職人員須移撥安置之情形, 並審酌機關用人實際需要, 慎選職稱, 如現職人員為行政職稱不得改置技術職稱 或現職人員之任用資格不符調任新置職稱等, 以免日後辦理職務歸系及實際用人時發生困難, 致影響現職人員權益 7. 於訂定或修正各組織法規時, 其涉及考銓業務事項部分, 應先確認所規範內容均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 如認有疑義時, 應洽各該法令主管機關先行釐清 8. 各機關組織編制之修正, 應避免變相提高官等職等, 凡有刪減低官等職等之職稱, 調整改置為較高官等之職稱者, 於函報時, 均宜敘明其修正理由, 在未獲考試院同意前, 宜暫緩人員之派代 學校職員員額編制表之擬 ( 修 ) 訂適用 通用表格 1. 訂定修正組織編制總說明 2. 組織系統圖 3.( 全銜 ) 組織法 ( 組織規程 ) 草案 4. 機關組織自治條例 ( 組織規程 ) 原訂 修正條文對照表原訂 5. 編制表 ( 或修正編制對照表 6. 各官等員額配置比例表 ( 7. 員額配置表 8.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比例試算表 (
8 9. 銓敘部試算檢核結果表 ( 最新釋例 1. 行政院業訂定行政機關專案精簡 ( 裁減 ) 要點處理原則及事業機構專案精簡 ( 裁減 ) 要點處理原則 爾後各機關擬定之專案精簡 ( 裁減 ) 要點請依前開二處理原則之規定, 報經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後報行政院備查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0 年 06 月 12 日局給字第 號函 ) 2. 關於 機關 的認定標準 : 具有 獨立編制 獨立預算 依法設置 對外行文 等 4 項認定標準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74 年 11 月 29 日局 2 字第 號函 ) 3. 留用人員編制表末加註體例 ( 銓敘部 97 年 8 月 5 日部法三字第 號函 ) 4. 現行編制表內列薦 ( 委 ) 任, 部分員額得列簡 ( 薦 ) 任之職稱, 其備考欄加註 內 人得列 任 之文字, 修正為 內 人得列 任第 職等 ( 依銓敘部 100 年 12 月 29 日部法四字第 號 ) - 8 -
9 ( 機關名稱 ) 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室作業類別 ( 項目 ): 組織自治條例 ( 規程 ) 及編制表之擬 ( 修 ) 訂 ( 鄉鎮市公所 ) 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組織自治條例 ( 規程 ) 之擬 ( 修 ) 訂 ( 一 ) 承辦人是否對機關組織自治條例 ( 規程 ) 之擬 ( 修 ) 訂進行調查及彙整各單位業務職掌之修正需求? ( 二 ) 組織自治條例 ( 規程 ) 之擬 ( 修 ) 訂是否已先行檢討現行組織條例, 並確立修正政策目標 修法範圍及可行作法? ( 三 ) 組織自治條例 ( 規程 ) 之擬 ( 修 ) 訂是否事先徵詢相關團體或人員之意見 ; 是否諮詢專家學者之意見或召開研討會 公聽會? ( 四 ) 承辦人是否對機關組織自治條例 ( 規程 ) 之擬 ( 修 ) 訂評估執行法案所需之員額及經費, 分析其對成本 效益及對人權之影響層面及其範圍? ( 五 ) 組織自治條例 ( 規程 ) 之擬 ( 修 ) 訂草案是否先經法制等相關單位審查? ( 六 ) 擬 ( 修 ) 訂之組織自治條例 ( 規程 ), 內容是否依地方行政機關準則規定列入應有之事項? ( 七 ) 承辦人是否依作業時程所訂期限, 進行機關組織法 ( 規程 ) 之擬 ( 修 ) 訂作業? ( 八 ) 組織自治條例 ( 規程 ) 之擬 ( 修 ) 訂, 承辦人是否有依照辦理時程, 會文相關單位並逐級陳報?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 9 -
10 檢查重點 ( 九 ) 組織自治條例 ( 規程 ) 之擬 ( 修 ) 訂, 流程作業時間是否符合最新規定及是否具備時效性?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三 編制表之擬 ( 修 ) 訂 ( 一 ) 擬 ( 修 ) 訂之組織自治條例 ( 規程 ), 有關編制員額, 是否確實依據組織編制作業規則, 審核各單位之需求合理性及妥適性? ( 二 ) 承辦人對於組織編制表之擬 ( 修 ) 訂是否有依據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之規定, 注意各機關各官等員額之配置比率? ( 三 ) 承辦人對於組織編制表之擬 ( 修 ) 訂是否有注意配合職務列等表之規定做修訂? ( 四 ) 承辦人對於組織編制表之擬 ( 修 ) 訂是否有注意配合職務歸系辦法之規定做修訂? ( 五 ) 承辦人對於組織編制表之擬 ( 修 ) 訂是否有注意依各法令規定做修訂? ( 六 ) 承辦人對於組織編制表之擬 ( 修 ) 訂, 處理流程作業時間是否符合最新規定及是否具備時效性?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機關首長 :
11 ( ) 組織任免 單元名稱組織編制 ( 分層負責 ) 法令規定 重點整理 行政機關分層負責實施要項 行政機關實施分層負責, 應審酌各項公務之性質及權責輕重, 明白規定授權事項之範圍及授予決定權之層次, 凡屬依據法規為一定處理及技術性事務性事項, 應儘量授權處理 依據機關組織法規及其他有關法規 建議流程 各 機 關 內部各單位 請各提 ( 供本修單機正關意 ) 位見 業劃務分項目決分行類列層舉級 編負責修明細訂表分草層案 簽召會開有會關議單位討或論 權後責發機布關核實定施 上手須知 多看一眼 通用表格 1. 各機關實施分層負責, 以劃分 3 層為原則, 不得多於 4 層或少於 2 層 2. 核定權責 : 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訂定或修正, 由本機關首長核准陳報縣政府核定後實施 各機關應將所職掌之業務項目均儘可能納入分層負責明機關細表內, 以作為公文陳判決行之依據, 避免單位業務項目權責不清, 以致影響行政效率 1.( 機關全銜 ) 分層負責明細表 ( 草案 ) 2.( 機關全銜 ) 分層負責明細表原訂修正對照表 最新釋例
12 ( 機關名稱 ) 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室作業類別 ( 項目 ): 分層負責明細表之制 ( 修 ) 訂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 執行 二 是否有配合機關組織自治條例之擬 ( 修 ) 訂, 進行各單位業務職掌分層負責之修正需求 三 是否確實蒐集各單位職掌之全部工作事項並初擬決行權責之層級 四 對於分層負責明細表之制 ( 修 ) 訂是否注意配合組織自治條例之規定研擬 五 是否有召開分層負責明細表制 ( 修 ) 訂會議討論, 審核工作項目與決行權責間之合理性與妥適性 六 分層負責明細表制 ( 修 ) 訂後, 是否有先經機關首長核定之程序, 再發布實施 七 處理流程作業時間是否符合最新規定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13 組織任免 單元名稱組織編制 ( 職務歸系 ) 法令規定 重點整理 1. 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 2. 職務歸系辦法 3. 職等標準 4. 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 5. 職系說明書 6. 職務列等表 7. 機關組織編制表 分層負責明細表 機關於其組織法律修正生效或組織規程修正經考試院核備後, 如須配合辦理職務歸系調整或註銷者, 應於 30 日內依規定辦理 建議流程 交現職人員或指定適當人員擬 填 職 務 說 明 書 單位主管審核 人事單位初審 擬具應歸職系 繕造職務歸系表及職務說明書 簽報首長 縣市政府核定 銓敘機關核備 上手須知 1. 擬訂職務說明書時, 應同時檢查職務數有無超過其編制員額 ( 預算員額 ), 及各該職務是否規定於組織法規內 2. 一職務以訂一職務說明書為原則, 但同一單位職稱相同, 所任工作項目相同, 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均屬相同之各職務, 得由人事單位規劃, 予以統一訂定一共同 職務說明書, 並應將每一職務之編號分別予以載明 3. 職務說明書之職務編號應依照有關規定 ( 參照職務編號說明 ) 編訂 4. 職務歸系於報送縣府核定前, 應先到銓敘部網站線上作業, 並直接下載列印職務歸系表 5. 陳送縣政府核定時應檢附下列表件 : (1) 組織自治條例 ( 組織規程 ) 及公布實施令 (2) 組織編制表 (3) 原訂 修正組織編制對照表 (4) 員額配置表 (5) 分層負責明細表
14 (6) 組織自治條例 ( 組織規程 ) 經考試院核備之公文影本 多看一眼 通用表格 最新釋例 機關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敘明理由或檢附相關資料, 連同職務說明書函送銓敘部核備 : (1) 主管職務歸入技術類職系者 (2) 行政性 技術性通用職稱之職務歸系者 (3) 職稱性質與其工作內容不符者 2. 機關依法增設職務, 應增設職務說明書 ; 無設置必要而註銷之職務, 應註銷其職務說明書, 各機關應每年或間年進行職務普查 3. 註銷之職務編號應注意是否有現職人員移撥安置 年資銜接等問題, 例如擬安置之職務與該員所具任用資格是否相符 是否影響該員之權益 ( 如改調職務列等不相當之職稱 主管職務改調非主管職務 ) 等 4. 原經銓敘部核定暫歸職系之職務, 如現職人員出缺應即改歸入適當職系 學校職員職務歸系適用 1. 職務說明書 2. 職務歸系表 3. 職務說明書範例 4. 職務歸系表範例 1. 職務歸系辦法及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修正發布後, 各機關有關職務歸系及其他相關事項 ( 銓敘部 89 年 08 月 05 日台法三字第 號函 ) 2. 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設置之作業方式及程序 ( 銓敘部 89 年 09 月 13 日法三字第 號函 ) 3. 行政院各部 會 處 局 署 安全機關 直轄市政府及縣 ( 市 ) 政府以外之機關, 得進用機要人員人數 ( 行政院 91 年 12 月 16 日院授人力字第 號函 ) 4. 關於各機關新增職務之歸系或已歸系職務擬調整職系, 應確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 職務歸系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按其業務職掌事項歸入適當職系 ; 如擬歸職系與其業務職掌事項未符者, 不論機關是否已先行核派人員, 銓敘部均不同意暫准核備, 以符法制 ( 銓敘部 98 年 5 月 26 日部法三字第 號函 ) 5. 關於各機關及鄉 ( 鎮 市 ) 公所適用特別遴用規定職務如有増刪修正, 請依規定將適用職務彙送銓敘部備查 ( 銓敘部 102 年 8 月 15 日部法三字第 號函 ) 6. 有關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辦理職務歸系, 有職務歸系
15 辦法第 5 條所定情形, 以及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設置案件, 均得隨文檢附職務說明書影本 ( 銓敘部 104 年 2 月 4 日部法五字第 號函 )
16 ( 機關名稱 ) 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室作業類別 ( 項目 ): 職務說明書及職務歸系表之擬 ( 修 ) 訂 ( 含職務異動流程處理 ) 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職務說明書之擬 ( 修 ) 訂 ( 一 ) 是否依據機關最新之組織 ( 自治條例 ) 法規 處務規程 辦事細則及分層負責明細表等規定辦理職務說明書查填 ( 二 ) 處理流程是否符合最新規定, 並檢討是否有簡化流程之可能 ( 三 ) 處理流程作業時間是否符合最新規定及是否具備時效性 ( 四 ) 是否有遺漏之職務及漏填之欄位 ( 五 ) 所提供之相關資料, 是否有不當之內部資料或個人資料外流之虞 三 職務歸系表之擬 ( 修 ) 訂 ( 一 ) 是否依據機關最新之組織法規及處務規程辦理職務歸系 ( 二 ) 處理流程是否符合最新規定, 並檢討是否有簡化流程之可能 ( 三 ) 處理流程作業時間是否符合最新規定及是否具備時效性 ( 四 ) 是否依職系說明書及其他有關規定歸入適當職系 ( 五 ) 所提供之相關資料, 是否有不當之內部資料或個人資料外流之虞 四 職務異動流程處理 ( 一 ) 工作項目異動或職責程度異動者 : 是否依據機關最新之組織 ( 自治條例 ) 法規及處務規程修正職務說明書及修正歸入適當職系, 並依規定由歸系機關或受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17 檢查重點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委任歸系機關送銓敍部核備, 同時副知職務所在機關 ( 二 ) 機關名稱 代號 職務編號或所在單位異動者 : 是否擬定 職務異動表, 毋須檢送職務歸系表 職務說明書, 並依規定由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送銓敍部核備, 同時副知職務所在機關 ( 三 ) 原職務已無設置必要者 : 是否擬定 職務歸系註銷表, 並依規定由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送銓敍部核備, 同時副知職務所在機關 ( 四 ) 改設職務者 : 是否註銷原職務之歸系表, 擬定新增職務歸系表, 並依規定由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送銓敍部核備, 同時副知職務所在機關 ( 五 ) 處理流程是否符合最新規定, 並檢討是否有簡化流程之可能 ( 六 ) 處理流程作業時間是否符合最新規定及是否具備時效性 ( 七 ) 所提供之相關資料, 是否有不當之內部資料或個人資料外流之虞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18 組織任免 單元名稱組織編制 ( 職務異動處理 ) 法令規定 重點整理 1. 職務歸系辦法 2. 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 已核定歸系之職務如涉及工作項目 職責程度異動, 或是機關名稱 代號 職務編號 所在單位異動以及職務裁撤 改設等情形時, 均需辦理異動處理 建議流程 已核定歸系之職務 工作項目異動 職責程度異動 機關名稱 代號 職務編號 所在單位異動 已無設置必要 修正職務說明書修正職務說明書擬定異動表擬定職務歸系註銷表 陳報縣政府核定 陳報縣政府核定 送 銓 敘 部 核 備 改設職務擬定職務歸系表 上手須知 多看一眼 通用表格 1. 機關裁撤或職務移撥改置作業案, 於組織編制修正案報奉考試院備查後, 仍應依規定辦理職務註銷作業 2. 職務歸系後, 如該職務官等職等變動者, 其職務歸系之辦理須依照 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 第 3 條 職務歸系辦法 第 2 條第 1 項及第 5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職務職系調整異動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敘明理由或檢附相關資料, 連同職務說明書函送銓敘部核備 : 機關 (1) 主管職務歸入技術類職系者 (2) 行政性 技術性通用職稱之職務歸職系者 (3) 職稱性質與其工作內容不符者 學校職員適用 1. 職務說明書 2. 職務歸系表 3. 職務歸系註銷表 4. 職務編號異動名冊 5. 機關名稱 代號 職務編號 所在單位異動表
19 最新釋例 1. 職務歸系辦法及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修正發布後, 各機關有關職務歸系及其他相關事項 ( 銓敘部 89 年 08 月 05 日台法三字第 號函 ) 2. 行政院各部 會 處 局 署 安全機關 直轄市政府及縣 ( 市 ) 政府以外之機關, 得進用機要人員人數 ( 行政院 91 年 12 月 16 日院授人力字第 號函 )
20 ( 機關名稱 ) 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室作業類別 ( 項目 ): 職務說明書及職務歸系表之擬 ( 修 ) 訂 ( 含職務異動流程處理 ) 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職務說明書之擬 ( 修 ) 訂 ( 一 ) 是否依據機關最新之組織法規 ( 自治條例 ) 處務規程 辦事細則及分層負責明細表等規定辦理職務說明書查填 ( 二 ) 處理流程是否符合最新規定, 並檢討是否有簡化流程之可能 ( 三 ) 處理流程作業時間是否符合最新規定及是否具備時效性 ( 四 ) 是否有遺漏之職務及漏填之欄位 ( 五 ) 所提供之相關資料, 是否有不當之內部資料或個人資料外流之虞 三 職務歸系表之擬 ( 修 ) 訂 ( 一 ) 是否依據機關最新之組織法規及處務規程辦理職務歸系 ( 二 ) 處理流程是否符合最新規定, 並檢討是否有簡化流程之可能 ( 三 ) 處理流程作業時間是否符合最新規定及是否具備時效性 ( 四 ) 是否依職系說明書及其他有關規定歸入適當職系 ( 五 ) 所提供之相關資料, 是否有不當之內部資料或個人資料外流之虞 四 職務異動流程處理 ( 一 ) 工作項目異動或職責程度異動者 : 是否依據機關最新之組織法規 ( 自治條例 ) 及處務規程修正職務說明書及修正歸入適當職系, 並依規定由歸系機關或受委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21 檢查重點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任歸系機關送銓敍部核備, 同時副知職務所在機關 ( 二 ) 機關名稱 代號 職務編號或所在單位異動者 : 是否擬定 職務異動表, 毋須檢送職務歸系表 職務說明書, 並依規定由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送銓敍部核備, 同時副知職務所在機關 ( 三 ) 原職務已無設置必要者 : 是否擬定 職務歸系註銷表, 並依規定由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送銓敍部核備, 同時副知職務所在機關 ( 四 ) 改設職務者 : 是否註銷原職務之歸系表, 擬定新增職務歸系表, 並依規定由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送銓敍部核備, 同時副知職務所在機關 ( 五 ) 處理流程是否符合最新規定, 並檢討是否有簡化流程之可能 ( 六 ) 處理流程作業時間是否符合最新規定及是否具備時效性 ( 七 ) 所提供之相關資料, 是否有不當之內部資料或個人資料外流之虞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22 單元名稱職務改置 ( 官職等修正 ) 組織任免 法令規定 重點整理 1.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2. 銓敘部編制試算表官職等查詢作業系統 3. 本機關編制表 1. 各機關得依其編制表明定得列薦任職稱員額數, 將尚未改置達到法定薦任員額數, 依業務需要隨時予以改置, 擬予改置之職稱與員額數除須與編制表相符, 並須符合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規定比例 2. 各機關辦理員額改置前, 應先至銓敘部編制試算表官職等查詢作業系統試算, 試算檢核結果表各職務列等之員額配置及試算結果, 須鈞呈現符合方可辦理改置作業 建議流程 調查尚未改置職缺 置由職人缺事經單首位長簽核擬准改 改置職缺職務規系註銷表 新置職缺規系表及職務說 縣政府核定 縣府轉報銓敘部核備 訊人系事統單修位正至官人職事等資 佔缺重整 上手須知 1. 改置職務之職務歸系註銷表 職務歸系表均於銓敘部網路作業系統填寫後產製 2. 應瞭解本機關各職稱務列等情形, 確實依編制表所列得列官職等數改置 多看一眼 機關 留用人員出缺之改置流程與官職等修正改置程序相同, 仍應注意改置後員額配置比例符合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規定比例 學校職員適用 通用表格 1. 職務歸規系註銷表 2. 職務規系表 3. 職務說明書
23 最新釋例 1. 鄉 ( 鎮 ) 公所所置職務列等調整 ; 以及為應機關業務需要與簡併職稱, 增置或修正部分職稱等 依程序辦理各該職務之職務歸系案並函送銓敘部核備 ( 銓敘部 九十法四字第二 0 三四九三五號函 ) 2. 職務歸系辦法及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修正發布後, 各機關有關職務歸系及其相關事項 ( 銓敘部 八九法三字第一九三二四八一號函 )
24 ( 機關名稱 ) 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室作業類別 ( 項目 ): 職務改置 ( 官職等修正 ) 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調查機關內尚未改制職缺 ( 一 ) 至銓敘部業務作業系統執行官職等配置試算, 若試算結果為符合, 便可以開始進行官職等修正作業 ( 二 ) 人事單位需簽請示機關首長是否辦理官職等修正作業, 若為允許, 則可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三 檢陳職務歸系註銷表 職務歸系表及職務說明書予嘉義縣政府 ( 一 ) 需製作新官職等之職務說明書, 並再至銓敘部業務作業系統產製職務歸系註銷表及職務歸系表 ( 二 ) 應注意職務歸系註銷表及職務歸系表之生效日期, 應為同日生效 ( 三 ) 將職務歸系註銷表 職務歸系及職務說明書一式 6 份函送嘉義縣政府 縣政府會核定並轉報銓敘部核備 四 至人事資訊系統修正官職等俟銓敘部同意核備後, 由人事單位至人事資訊系統組織編制子作業系統下作官職等之修正, 並進行佔缺重整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25 檢查重點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26 組織任免 單元名稱職務歷練與陞遷 ( 甄審會組成 ) 法令規定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 重點整理 甄審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 1. 陞任候選人員資績評分之審查 2. 遷調候選人員資格條件之審查 3. 面試及測驗方式之決定 4. 陞任候選人員名次之排定 5. 遷調候選人員遴用順序之排定 6. 機關首長交議事項之研議 7. 其他有關陞遷甄審事項 建議流程 人組成事甄室審委簽員擬會 票選委員 指定委員 辦票理選首指長定圈委選員 機成關立, 首並長指定核主准席 上手須知 多看一眼 1. 各機關組織甄審委員會, 應置委員 5 人至 23 人, 任期 1 年, 期滿得連任 2. 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 3. 委員每滿 4 人應有 2 人由機關人員票選產生 4. 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原則上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5. 甄審委員會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 始得開會, 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甄審委員會必要時得與考績委員會合併 6. 編制額較少或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 主管機關核准者, 其人員之陞任甄審得由上級機關統籌辦理 各機關辦理人員陞遷後, 應於該員銓審案中, 敘明 經 機關 機關甄審委員會第 次會議評審, 若未經甄審委員會評審者, 應敘明其理由及所據法規條款 學校職員適用
27 通用表格 最新釋例 1. 機關甄審委員會委員或一般同仁, 得否申請調閱甄審委員會相關會議記錄檔卷, 並要求影印 複製 因甄審委員會相關會議之紀錄, 係屬辦理陞遷業務應保密之事項, 機關自得依檔案法第 18 條規定拒絕有關閱覽 抄錄或複製之申請 ( 銓敘部 92 年 4 月 14 日部銓一字第 號書函 ) 2. 公立學校未銓敘之職員得擔任甄審委員會之指定或票選委員 ( 銓敘部 90 年 02 月 19 日銓一字第 號函 ) 3. 人事 會計 統計 政風系統人員不得參與一般人員甄審委員會票選委員之選舉 ( 銓敘部 93 年 1 月 13 日部銓一字第 號令 ) 4. 為推動性別平等, 各機關於組設甄審及考績委員會時, 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原則上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 銓敘部 102 年 11 月 25 日部法二字第 號函 )
28 ( 機關名稱 ) 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室作業類別 ( 項目 ): 職務歷練與陞遷 ( 甄審會組成 ) 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甄審委員會之指定委員 當然委員及票選委員之組設 產生及票選方式, 是否符合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規定 三 甄審委員會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是否符合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之原則規定 四 票選委員候選人產生方式是否為自行登記或經本職單位推薦產生 五 人事 會計 政風系統人員不得參與一般人員甄審票選委員之選舉 ( 被選舉權及投票權 ) 六 辦理甄審委員選舉之選務人員是否嚴守秘密 七 甄審委員產生後是否核發聘函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29 組織任免 單元名稱各類人員進用 ( 任免遷調 ) 法令規定 重點整理 1. 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 2. 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 3. 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其施行細則 4.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5.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6. 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 7. 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 1. 各機關職務出缺時, 除申請分發考試及格或免經甄審之職缺外, 應就本機關或他機關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人員, 本功績原則評定陞遷 2. 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 應辦理甄審 如由他機關人員陞遷時, 應公開甄選 3. 各機關職務出缺如擬由現職人員遞補, 人事單位應依 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 2 條原則, 簽報機關首長決定職缺擬辦理內陞或外補後再行辦理相關作業 建議流程 缺額遴補 由員現職遞人補進人用新進員 內部調整 遴關用人他機員 接受考試分發 申請自行遴用非現職人員 陞核甄 遷公考開審 刊刊公登或開網甄報路選 提審甄查或審評會分 任履用證歷件表 指 名 商 調 檢齊證件 會簽或公務 電 話 紀 錄 查資核有關料 權責機關核派 上手須知 1. 各機關職務出缺如分發機關無適當人員可資分發時, 得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後, 自行遴用合格人員遞補 2. 遴用新進人員對其學識 品德 才能 經驗應於約談或審查時
30 多看一眼 通用表格 最新釋例 慎重注意 3. 有關證件各欄應詳細查填, 由人事人員核對審查並於審查結果欄蓋符合章後加蓋職名章 4. 各類證件應依學歷 經歷 歷年考績等類, 按年順序裝訂 辦理資格審查時應同時注意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 ( 迴機關避任用 ) 第 27 條 ( 已屆限齡退休人員 ) 及第 28 條 ( 不得任用 ) 等之限制 學校職員適用 1. 公務人員履歷表 2. 公務人員服務誓言 3. 公務人員具結書 4. 人事命令 ( 一人格式 二人以上格式 ) 5. 就職通知書 ( 格式依各機關視實際需要自行修訂 ) 1. 機關首長對所屬公務員之辭職申請能否不准疑義 ( 銓敘部 89 年 02 月 08 日法 5 字第 號書函 ) 2.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2 條指名商調規定適用情形 ( 銓敘部 91 年 02 月 18 日法 2 字第 號書函 ) 5.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迴避任用之適用範圍 ( 銓敘部 91 年 11 月 13 日法 2 字第 號書函 ) 6. 公務人員奉派職務後, 應於 1 個月內 就職之計算方式, 應自接奉任狀之次日, 或自接奉之任狀內所載向後特定生效日期之次日起算, 末日之計算方式則為扣除程期外, 依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規定辦理 同條後段所稱經主管高級長官特許延長期間以 1 個月 為限, 其計算方式亦同 ( 銓敘部 97 年 09 月 09 日部法一字第 號令 ) 7. 有關原住民族特考及格人員於限制轉調期間可否以辭職方式調任他機關乙案 ( 考選部 102 年 5 月 6 日選特三字第 號函 ) 8. 有關現職警察人員調任鄉鎮市公所機要職務取得認定職系專長資格即再調任非機要職務情形, 請各機關密切注意類此情形, 俾使公務人力之調派與管理更加周延妥適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2 年 10 月 1 日總處組字第 號書函 ) 9. 為縮短機關用人時程及加速候用人員之分配作業, 請優先遴用各項考試候用人員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3 年 4 月 14 日總處培字第 號函 )
31 ( 機關名稱 ) 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室作業類別 ( 項目 ): 內陞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 執行 二 職務出缺 ( 三 ) 是否切實查明編制及預算員 額有無缺額, 是否列為精簡員 額? 可否遴補? ( 四 ) 職務經出缺單位簽陳機關首 長核定由符合資格人員陞遷 時, 應辦理甄審, 惟機關首 長 副首長 幕僚長 副幕僚 長暨內部一級單位主管以上 之人員, 得免經甄審, 由本機 關或上級機關首長核定逕行 陞遷 三 核計符合資格人員陞任評分表是 否依出缺職務之 職系 及 職 務列等, 將符合該職務次一陞遷 序列人員資料 ( 如姓名 學歷 官職等級 職稱 考試或訓練 年資等 ) 列冊核計分數 四 填具陞任意願表及繕造 職務陞 遷考核評分表 ( 一 ) 是否製作陞遷意願表, 發放機 關內所有符合陞任資格之人員 勾選 ( 二 ) 是否就有調任意願者, 繕具 職 務陞遷考核評分表 供當事人 檢核 ( 三 ) 是否確實依陞遷評分標準填列 規定項目內各項評分, 是否有 遺漏或錯誤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32 檢查重點 ( 四 ) 當事人是否確實填妥調查表並檢核評分表內各項評分, 簽名後交由人事單位彙辦 ( 五 ) 資料有誤是否立即更正, 如係學歷或檢定等資料更新, 當事人應繳交相關佐證資料 ( 如證書 ), 俟確認後再行調整分數, 並於更正後再交由當事人複核 五 就各參加陞遷人員評列 綜合考評 項目 : 彙總符合資格人員陞任評分表等相關資料及綜合考評項目分數, 有無分數誤繕或加總錯誤 六 彙整成績總表提甄審委員會審查 ( 一 ) 甄審委員會委員是否依程序辦理下列事項 : 1 陞任候選人員資績評分之審查 2 面試及測驗方式之決定 3 陞任評分表 個別選項 其他項目給分 ( 如 : 發展潛能 領導能力 ) 4 陞任候選人員名次之排定 ( 二 ) 甄審委員會會議有關資料, 會後應全部收回避免洩露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七 簽陳首長於積分最高前三名圈定內陞人員 ( 一 ) 如陞遷一人, 是否就積分前三名中圈定陞補之 ; 如陞遷二人以上時, 就陞遷人數之二倍中圈定陞補之 ( 二 ) 首長對甄審委員會報請圈定陞遷之人選有不同意見時, 是否依程序退回重行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等相關規定改依其他甄選方式辦理陞遷事宜
33 檢查重點 八 發布派令並辦理人員報到事宜 ( 一 ) 派免權責為上級機關, 是否繕 具派免建議函送上級機關發 布人事命令 ( 二 ) 派免權責為本機關, 是否依程 序發布人事命令 ( 三 ) 是否依任免程序引導當事人辦 理報到事宜 九 辦理動態送審 : 是否依規定於 3 個月內將動態 登記書或送審書送銓敍部審定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34 ( 機關名稱 ) 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室作業類別 ( 項目 ): 外補標準作業流程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 執行 二 出缺單位簽陳機關首長核定遴用 非本機關人員作業 ( 一 ) 職缺公告時, 是否將職缺之機 關名稱 職稱 職系 職等 辦公地點及報名規定等資料 於報刊或網路公告? ( 二 ) 職缺公告時, 除正取名額外, 若欲增列候補名額者, 其名額 及期間是否同時於公告內載 明? ( 三 ) 造列名冊時, 人事單位是否依 符合公開甄選人員所具資格 條件或積分高低造列名冊? ( 四 ) 人事單位依符合公開甄選人 員所具資格條件或積分高低 造列名冊後, 是否簽陳機關首 長提請甄審委員會審查? 三 首長圈定人選作業 ( 一 ) 依公告候補名額敘明得列候 補名額, 甄審委員會審查後, 除正取名額外, 得增列候補名 額時, 人事單位是否於簽陳中 敘明其名額不得逾職缺數 2 倍? ( 二 ) 甄審委員會審查後, 如為 2 個職缺以上時, 是否就職缺數 之 2 倍排定名次 ( 三 ) 首長圈定人選為他機關現職 人員時, 是否致函擬進用人員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35 檢查重點 服務機關進行指名商調? ( 四 ) 首長圈定人選為非現職人員 時, 是否函報行政院人事行政 總處同意自行遴用? 四 派免作業 ( 一 ) 派免權責為上級機關時, 是否 繕具派免建議函報上級機關? ( 二 ) 派免權責為本機關時, 是否依 規定發布人事命令? ( 三 ) 發布人事命令是否副知任用 人員原服務機關? ( 四 ) 人員報到後, 是否依規定於 3 個月內辦理送審或動態登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記?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36 組織任免 單元名稱各類人員進用 ( 考試分發 ) 法令規定 重點整理 1. 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 2. 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其施行細則 3.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 4.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5.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6. 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增額錄取人員分發作業規定 7.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 8.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各機關如有職務臨時出缺擬列入該項考試增列需用名額者, 須依限至總處人事服務網 / 應用系統 /DO: 考試職缺填報及錄取人員分配系統 / 職缺填報作業完成填報 ( 或候用人員及遴用作業查詢候用人員 ), 俾由總處列入該項考試增列需用名額, 並由總處彙整各機關增列需用名額後轉請考選部審議及依增額作業規定辦理後續分配作業 職缺提報考試及需用人員報表傳真主管機關 建議流程 缺 額 用人機關網路填報 主管機關至行政院人事 行 政 總 處 人 事 服 務 網完成線上審核職缺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復 同意列入考試任用計畫 公告正額錄取人員分配 結果正額錄取人員至用人 機 關 接 受 實 務 訓 練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向保訓 會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任 用 上手須知 1. 考選部於各年度函請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以下簡稱總處 ) 調查次年度缺額 各機關提送之用人需求經總處彙整後, 將考試 ( 任用 ) 計畫函送考選部轉陳考試院請辦考試 考試計畫草案經考選部提請考試院院會審查通過後, 配合將考試相關資訊登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2. 依 101 年 4 月 19 日考試院第 11 屆第 184 次會議修正通過之公務人員考試增列需用名額處理要點, 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增列需名額之比例限制, 原公告需用名額 9 人以上者, 以不超過各該類科原公告需用名額 70% 為原則, 不足 1 人以 1 人計 ; 原公告需用名額 8 人以下者, 不得超過原公告需用名額 1 倍 ; 增列後
37 多看一眼 名額, 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 初等考試不得逾該類科 ( 組 ) 報考人數三分之一 ; 各項考試各該錄取分發區, 報考人數不足 10 人之類科 ( 組 ), 不得增列需用名額 3. 依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 已無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或增額錄取人員可資分發時, 得經分發機關同意, 由各機關自行遴用具任用資格之合格人員 4. 各機關職務出缺擬外補人員時, 各機關經公開甄選程序後如擬遴用非現職人員, 除應先行查詢該職缺適用之相關考試等級 類科有無保留受訓資格之補訓人員可資分發或增額錄取人員待遴用, 並應俟分發機關同意後始得通知當事人, 如逕行公布 ( 或通知 ) 錄取, 嗣因不符公務人員任用法自行遴用相關規定未獲分發機關同意自行遴用致參加甄選人員未能報到任職情事, 其相關責任, 應由各該機關自行負責 5.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規定, 於受訓人員報到當日, 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之 培訓業務系統 登入後, 於 分發人員管理 / 分發人員報到資料維護 項下, 匯入錄取人員基本資料, 並須填載 報到日期, 俾利錄取人員參加基礎訓練 ( 調訓以報送時間為準, 先填載報送者, 原則優先安排調訓 ) 報到後 7 日內, 將實務訓練計畫表傳送至保訓會列管, 並將影本送受訓人員參考後, 留存於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 依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與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分流列缺控管原則, 各機關擬遴用考試增額錄取人員, 原則上至總處人事服務網 / 應用系統 / DO: 考試職缺機關填報及錄取人員分配系統 / 職缺填報作業完成填報 ( 或候用人員及遴用作業查詢候用人員 ) 完成填報作業, 由分發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任用 學校職員適用 通用表格 各機關及公立學校職務臨時出缺需用考試及格人員 申請自行遴用具有任用資格之非現職人員及各機關及公立學校申請自行遴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人員職務, 須依限至總處人事服務網 / 應用系統 /DO: 考試職缺填報及錄取人員分配系統 / 職缺填報作業完成填報 ( 或候用人員及遴用作業查詢候用人員 ) 完成填報作業 1.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應免除基礎訓練人員清冊 2.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應免除部分基礎訓練人員清冊 3.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免除基礎訓練申請書 4.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縮短實務訓練申請書
38 最新釋例 5.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計畫表 6.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紀錄 7.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間異常情事及輔導紀錄表 8.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不及格申請自費重新訓練申請書 9.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 10.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清冊 11. 縮短實務訓練資格條件檢核表 1. 考試錄取人員分配實務訓練, 如分配之職缺係現缺, 須於 10 日內前往分發機關報到 所稱 10 日內係如何計算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1 年 11 月 04 日局力字第 號書函 ) 2. 各機關自行遴用具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非現職人員放寬免受提列考試每滿 5 人始得最多遴用 1 人之限制規定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6 年 03 月 29 日局力字第 號書函 ) 3. 機關提報考試經分配考試錄取人員佔缺實務訓練, 於報到前經核准保留受訓資格, 所留職務, 得否繼續約僱人員案釋例 ( 銓敘部 96 年 02 月 01 日部銓三字第 號函 ) 4.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之實習階段, 機關未依規定而要求錄取人員以具名方式辦理業務, 該業務倘發生爭議或違法時, 錄取人員得否免責或阻卻違法 ( 銓敘部 97 年 7 月 7 日部管四字第 ) 年起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格, 惟實際任職尚未滿 1 年即已離職, 未來如擬再任公務人員, 應併計原分發任用機關實際任職年資 ( 自 97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 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算 ) 滿一年, 始得調任前揭機關 學校以外之其他機關 學校任職 ( 考選部 98 年 4 月 13 日選規字第 號 ) 6. 有關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 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學校 之範圍一案 ( 考選部 98 年 4 月 30 日選規字第 號 ) 7. 有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經分配至機關 ( 構 ) 學校實務訓練期間之訓練津貼, 仍請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26 條規定辦理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9 年 5 月 3 日公訓字第 號 )
39 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室 作業類別 ( 項目 ): 考試分發作業 檢查日期 : 年月日 ( 機關名稱 ) 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年度 檢查重點自行檢查情形檢查情形說明符合未符合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標準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高普考試分發作業 ( 一 ) 是否依中央及地方機關提缺之分流列缺控管原則提列考試需用職缺 ( 二 ) 是否依最近 2 年來平均新進人數 ( 含分發任用及自行遴用人數, 不含商調進用人數 ) 作為未來一年用人需求之參考基準, 並衡酌員額編制及退離人數等情形, 提報考試任用計畫或增列需用名額之需求 ( 三 ) 是否確實查察及管制機關次一年度退離 法定編制及預算員額情形, 以免發生考試分發人員報到後無缺可佔之情形 ( 四 ) 是否通知列入考試任用計畫現缺職務原僱用之約僱人員, 應於錄取人員實際應報到日之前一日解僱 ( 五 ) 考試及格人員報到後當日是否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之 請證資訊管理系統 之 分發人員管理 / 分發人員下載作業 項下, 匯入錄取人員基本資料, 並須填載 報到日期 及 基礎訓練地區 欄位 7 日內是否填具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計畫表傳送保訓會並副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行政院以外各用人機關並副知銓敍部等機關 ( 六 ) 審視考試錄取人員得否免除基礎訓練 應予免除基礎訓練或申請
40 檢查重點自行檢查情形檢查情形說明符合未符合縮短實務訓練等相關權益事項 ( 七 ) 審視考試錄取人員申請縮短實務訓練是否具備縮短實務訓練資格條件檢核表內規定資格要件 ( 八 ) 用人單位是否有指派專人輔導受訓人員, 及依規定於實習及試辦 2 階段辦理所指派之工作 ( 九 ) 輔導員是否詳實記錄受訓人員表現情形, 俾作為考評實務訓練成績之重要參考 ( 十 ) 受訓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 是否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 7 日內, 使用保訓會網站請證資訊管理系統辦理請證作業申請, 並函送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 十一 ) 於考試及格證書核發後, 是否依限檢證 ( 應檢附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確認表等相關資料 ) 辦理送審事宜 ( 十二 ) 是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0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辦理受訓人員試用成績考核及試用期滿成績送審作業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41 單元名稱職務歷練與陞遷 ( 內陞 ) 組織任免 法令規定 重點整理 1. 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 2. 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 3. 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 4. 本機關陞遷序列表 3. 各機關職務出缺如擬由現職人員遞補, 人事單位應依 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 2 條的原則, 簽報機關首長決定職缺擬辦內陞或外補, 如奉核定內陞後再行辦理, 陞任評分相關事宜 4.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陞遷, 應由人事單位就具有擬陞遷職務任用資格人員, 依積分高低順序造列名冊, 並檢同有關資料, 報請本機關首長交付甄審委員會評審後, 依程序報請機關首長就前 3 名中圈定陞補之 ; 如陞遷 2 人以上時, 就陞遷人數之 2 倍中圈定陞補之 繕造陞遷考核結果清冊 建議流程 職務出缺 由資具格法人定員任陞用遷 填知具書陞送當任事評人分複通核 機關首長綜合考評 提甄審委員會審查 遴高選前積三分最名 由人首長圈定陞遷員 依權責規定核定 發布人事命令 陞遷二人以上時, 就陞遷人數提列二倍 每一職缺圈定一人 1. 各機關辦理陞遷考核案件應組織甄審委員會辦理甄審相關事宜, 其組成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辦理 上手須知 2. 應瞭解本機關各職務列等情形, 以及參加陞遷人員本身所具資格 3. 各機關應依職務高低 及業務需要 訂定陞遷序列表 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 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多看一眼機關陞遷 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 得由再次一序列人員陞任
42 學校職員適用 通用表格 最新釋例 1. 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 ( 此為行政院版本, 惟已授權各機關自定, 已無制式標準表 ) 2. 人事命令 ( 一人格式 二人以上格式 ) 3. 公務人員任用相關表格 1. 陞遷法第 12 條第 6 款所稱 任同序列職務 年資, 得包含任他機關較高列等或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 並於辦理陞任時, 予以併計 ( 銓敘部 94 年 2 月 24 日研商公務人員陞遷法實務相關問題會議紀錄 ) 2. 各機關陞遷序列表另定陞任資格條件, 是否牴觸公務人員陞遷法之相關規定 ( 銓敘部 90 年 7 月 11 日銓一字第 號函 ) 3. 公務人員之陞遷, 如次一序列中均無人報名參加甄審時, 仍應依規定認定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 始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 ( 銓敘部 99 年 10 月 15 日部銓一字第 號函 ) 4. 各機關辦理陞任甄審時, 有關人員陞任意願之認定方式 ( 銓敘部 99 年 11 月 18 日部銓二字第 號電子郵件 )
43 ( 機關名稱 ) 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室作業類別 ( 項目 ): 職務歷練與陞遷 ( 內陞 ) 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職務出缺 ( 五 ) 是否切實查明編制及預算員 額有無缺額, 是否列為精簡員 額 ; 可否遴補 ( 六 ) 職務經出缺單位簽陳機關首 長核定由符合資格人員陞遷 時, 應辦理甄審, 惟機關首 長 副首長 幕僚長 副幕僚 長暨內部一級單位主管以上 之人員, 得免經甄審, 由本機 關或上級機關首長核定逕行 陞遷 三 核計符合資格人員陞任評分表是 否依出缺職務之 職系 及 職 務列等, 將符合該職務次一陞遷 序列人員資料 ( 如姓名 學歷 官職等級 職稱 考試或訓練 年資等 ) 列冊核計分數 四 就各參加陞遷人員評列 綜合考 評 項目 彙總符合資格人員陞任評分表 等相關資料及綜合考評項目分 數, 有無分數誤繕或加總錯誤 五 彙整成績總表提甄審委員會審查 ( 一 ) 甄審委員會委員是否依程序辦 理下列事項 : 1 陞任候選人員資績評分之審查 2 面試及測驗方式之決定 3 陞任評分表 個別選項 其他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44 檢查重點 項目給分 ( 如 : 職務歷練與發 展潛能 領導能力 ) 4 陞任候選人員名次之排定 ( 二 ) 甄審委員會會議有關資料, 會 後應全部收回避免洩露 六 簽陳首長於積分最高前三名圈定 內陞人員 ( 二 ) 如陞遷一人, 是否就積分前三 名中圈定陞補之 ; 如陞遷 2 人以上時, 就陞遷人數之 2 倍中圈定陞補之 ( 二 ) 首長對甄審委員會報請圈定陞 遷之人選有不同意見時, 是否 依程序退回重行依公務人員 陞遷法等相關規定改依其他 甄選方式辦理陞遷事宜 七 發布派令並辦理人員報到事宜 ( 一 ) 是否依程序發布人事命令 ( 二 ) 是否依任免程序引導當事人辦 理報到事宜 八 辦理動態送審 是否依規定於 3 個月內將動態 登記書或送審書送銓敍部審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定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45 單元名稱職務歷練與陞遷 ( 外補 ) 組織任免 法令規定 重點整理 1. 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 2. 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 3. 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 4. 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 1. 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 : 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 應辦理甄審 如由他機關人員陞遷時, 應公開甄選 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2 條前段規定 : 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人員 如業務需要時, 得指名商調之 2. 各機關職務出缺如擬由現職人員遞補, 人事單位應依 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 2 條原則, 簽報機關首長決定職缺擬辦內陞或外補, 如奉核定外補後再行辦理職缺公告作業等相關事宜 3.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陞遷, 應由人事單位就具有擬陞遷職務任用資格人員, 依所具資格條件高低造列名冊, 並檢同有關資料, 報請本機關首長交付甄審委員會評審後, 依程序報請機關首長就前 3 名中圈定陞補之 ; 如陞遷 2 人以上時, 就陞遷人數之 2 倍中圈定陞補之 人事單位依符合公開甄選人員所具資格條件高低順序造列名冊 查核有關資料 建議流程 遴用他機關現 職 人 員 職 缺 公 告 造 列 名 冊 1. 應將職缺之機關名稱 職稱 職系 職等 辦公地點及報名規定等資料於報刊或網路公告 3 日以上 ( 始日不計入 ) 2. 除正取名額外若欲增列候補名額者, 其名額及期間應同時於公告內載明 報請機關首長交付甄審委 員會審查, 依據候選人資 格條件高低並排定名次 由圈首長定就前 3 人名中選 函請擬任人員 副知當事人 服務機關同意 1. 如陞補 2 人以上時 ( 即有 2 個職缺以上同時辦理時 ), 就陞補人數之 2 倍中圈定陞補之 2. 除正取名額外, 得增列候補名額, 其名額不得逾職缺數 發布人事命令 送審或動態登記 副知任用人員服務機關
46 上手須知 多看一眼 簽報機關首長決定職缺如擬外補, 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 (1) 職缺公告 : 應將職缺之機關名稱 職稱 職系 職等 辦公地點及報名規定等資料於報刊或網路公告 ( 除正取名額外若欲增列候補名額者, 其名額及期間應同時於公告內載明 ) (2) 造列名冊 : 應由人事單位就具有擬外補職務任用資格人員, 依符合公開甄選人員所具資格條件高低造列名冊, 並檢同有關資料, 報請首長交付甄審委員會評審 (3) 甄審委員會評審 : 評議首長所交付 人事單位依符合公開甄選人員所具資格條件高低造列之名冊, 審查公開甄選之候選人員所具資格條件 決定面試或測驗方式及排定公開甄選之候選人員之名次 (4) 圈定陞補 : 首長就前 3 名中圈定 1 人陞補之 ; 如陞補 2 人以上時 ( 即有 2 個職缺以上同時辦理時 ), 就陞補人數之 2 倍中圈定陞補之 (5) 商調核派 : 首長就前 3 名中圈定錄取人員後, 即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詳細敘明擬調人員之職稱 姓名及擬任之職務, 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 始得核派 1. 外補作業除正取名額外, 得增列候補名額, 其名額不得逾職缺數二倍, 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 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 候補期間為 3 個月, 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上開候補之名額及期間, 應同時於原機關公開甄選之職缺公告內載明 2. 首長對前項甄審委員會報請圈定陞遷之人選有不同意見時, 得退回重行依本法相關規定改依其他甄選方式 ( 例如增列舉行面試或測驗方式等或內陞外補方式之改變 ) 辦理陞遷事宜 學校職員適用 通用表格 1. 人事命令 (1 人格式 2 人以上格式 ) 2. 公務人員任用相關表格
47 最新釋例 1. 以外補方式辦理甄選, 應徴人員中含陞任 平調與降調者, 其資格條件孰優之評比項目 標準及配分釋例 ( 銓敘部 92 年 08 月 18 日部銓二字第 號書函 ) 2. 因組織編制修正, 如有較低職務調整改置較高職務時, 配合以原職務改派較高職務之人員, 可不受任現職滿 1 年之限制, 並免經甄審 ( 銓敘部 93 年 05 月 26 日部銓四字第 號書函 ) 3. 職務出缺, 經公開甄選, 並依程序報請機關首長就前 3 名圈定陞補, 惟機關首長有不同意見未予圈定, 得否重行公開甄選另行遴才, 係屬首長基於機關特性與職務需要之審酌考量, 與陞遷法並未相違 ( 銓敘部 93 年 04 月 05 日部銓四字第 號書函 ) 4. 各機關職缺對外公開甄選時, 如報名應徵人員均任現職未滿 1 年, 仍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規定, 不得辦理外補陞任 ( 銓敘部民國 98 年 5 月 8 日部銓五字第 號 ) 5. 有關特種考試及格人員在限制轉調期間, 以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調任他機關, 於參加陞遷考核時, 其原限制轉調期間之 考試 年資 考績 及 獎懲 得否採計評分一案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9 年 9 月 10 日局力字第 號 )
48 ( 機關名稱 ) 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室作業類別 ( 項目 ): 職務歷練與陞遷 ( 外補 ) 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出缺單位簽陳機關首長核定遴用非本機關人員作業 ( 五 ) 職缺公告時, 是否將職缺之機關名稱 職稱 職系 職等 辦公地點及報名規定等資料於報刊或網路公告 ( 六 ) 職缺公告時, 除正取名額外, 若欲增列候補名額者, 其名額及期間是否同時於公告內載明 ( 七 ) 造列名冊時, 人事單位是否依符合公開甄選人員所具資格條件或積分高低造列名冊 ( 八 ) 人事單位依符合公開甄選人員所具資格條件或積分高低造列名冊後, 是否簽陳機關首長提請甄審委員會審查 三 首長圈定人選作業 ( 五 ) 依公告候補名額敘明得列候補名額, 甄審委員會審查後, 除正取名額外, 得增列候補名額時, 人事單位是否於簽陳中敘明其名額不得逾職缺數 2 倍 ( 六 ) 甄審委員會審查後, 如為 2 個職缺以上時, 是否就職缺數之 2 倍排定名次 ( 七 ) 首長圈定人選為他機關現職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49 檢查重點人員時, 是否致函擬進用人員服務機關進行指名商調 ( 八 ) 首長圈定人選為非現職人員時, 是否函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同意自行遴用 四 派免作業 ( 五 ) 是否依規定發布人事命令 ( 六 ) 發布人事命令是否副知任用人員原服務機關 ( 七 ) 人員報到後, 是否依規定於 3 個月內辦理送審或動態登記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50 組織任免 單元名稱銓審請任 ( 擬任人員送審 ) 法令規定 重點整理 1. 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 2. 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其施行細則 3. 簡化公務人員送審檢證注意事項 4. 各機關辦理任用俸給考績案件送審 更正或變更作業手冊 公務人員之擬任人員送審作業流程圖說明請參閱銓敘部 101 年 12 月編印 公務人員任用考績退休撫卹案件送審作業手冊 公務人員擬任人員送審 初任各官等人員 自行遴用非現職公務人員 ( 含現職未銓審人員 ) 發布派令 一個月內到職 到職 建議流程 三個月內送審 填具擬任人員送審書 報送銓敘部審定 轉知當事人並會知會計室及出納 由 web 任免遷調子系統接收銓審資料轉檔並更新現職 結束
51 上手須知 1. 依規定於派代三個月內送審 ( 或動態 ), 逾期不送審或審查不合格者應即撤銷代理 2. 到職生效日如在法定期限內送審者以實際到職日為準, 逾限送審者以送審之日為準 但遇有特殊情形未能依限送審經銓敘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3. 各機關主管之人事人員對於試用及擬任人員之送審, 應負責查催, 並主動協助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4 條所定期限內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逾限不送審者, 各該機關得予停止代理 試用及擬任人員依限送審並經銓敘審定者, 自其實際到職或代理之日起算試用期間及任職年資, 未依限送審而可歸責於當事人者, 自各該機關送審之日起算其試用期間及任職年資 如因人事人員疏誤者, 各機關應查明責任予以懲處, 並送銓敘部備查 4. 公務人員經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程序銓敘審定後, 如有不服, 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 ; 如有顯然錯誤, 或有發生新事實 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 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 1. 權責機關核定發布派令 ( 如係考試分發人員應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基礎訓練成績及格後, 再予派代 ) 2. 於接奉派令後 1 個月內到職 3. 填具送審書 4. 報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5. 轉知並會知會計室及出納 6. 由 web 任免遷調子系統接收銓審資料轉檔並更新現職 ( 二 ) 控制重點 1. 應於派代 3 個月內送審, 但確有特殊情形未能依限送審者, 應報經銓敘部核准延長, 其期限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 最多 多看一眼機關 再延長以二個月為限, 經銓敘審定不合格者, 應即停止其代理 2. 經審定之俸級與派代令暫支俸級不同時, 已審定之俸級為準 3. 人事人員於審核送審案件時, 應詳加核對 擬任人員姓名 性 別 年齡 與戶籍記載是否相符 4. 審查送審證件是否齊全 : 考試及格證書 現職派令 學歷證件 公務人員服務誓言 公務人員履歷表 職前年資相關證明文件 ( 提敘 ) 如係以影本代替, 須於影本上加註 證明與原本無異 等 字樣, 並加蓋承辦人員職名章 5. 公務人員履歷表內所填各欄, 經人事單位查對無訛後, 除填表人簽名或蓋章外, 機關首長 人事主管及承辦人員 3 欄位, 應蓋職章或職名章 6. 如須採認外國學經歷者, 須附外文證書及中文譯本並均經我國駐外有關機構或指定機構認證與出入境紀錄等證明文件, 且學歷部分應符合教育部訂定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規定
52 學校職員適用 通用表格 最新釋例 1. 擬任人員送審書 2.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確認表 3.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一覽表 1. 銓敘部修正之 擬任人員具結書 擬任人員送審書 及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 銓敘部 102 年 1 月 28 日部法三字第 號函
53 ( 機關名稱 ) 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室作業類別 ( 項目 ): 銓審請任 ( 擬任人員送審 ) 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 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 執行 二 擬任人員送審作業 ( 一 ) 是否於到職 3 個月內送審? ( 二 ) 送審案件是否詳加核對 擬任人 員姓名 性別 年齡 與戶籍記載是否相符? ( 三 ) 送審證件是否齊全? ( 四 ) 以影本代替, 須於影本上加註 證明與原本無異 等字樣, 並加蓋承辦人員職名章? ( 五 ) 公務人員履歷表內容是否檢查? ( 六 ) 填表人是否已簽名及蓋章? 機關 首長 人事主管及承辦人員等欄 位, 是否已蓋職章或職名章?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54 組織任免 單元名稱銓審及敘薪 ( 送審及動態 ) 法令規定 重點整理 1. 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 2. 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其施行細則 3.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4.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5. 各機關人事資料管理規則 1. 依規定於派代 3 個月內送審 ( 或動態 ), 逾期不送審或審查不合格者應即撤銷代理 2. 到職生效日如在法定期限內送審者以實際到職日為準, 逾限送審者以送審之日為準 但遇有特殊情形未能依限送審經銓敘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3. 甲機關調任乙機關職務者其動態登記應由乙機關填報 公務人員退休或死亡已辦理撫卹經銓敘機關核定者可免辦動態登記 4. 凡冠姓 改名 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月日更正之動態應附繳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5. 辭職之卸職動態登記應由原機關辦理 建議流程 權責機關發布派令 一個月內 到 職 三個月內 填網寫路送報審送書動或態 檢附有關證件 初任人員繳送服務誓言及履歷表 兼任 ( 辦 ) 專任人事 人事機構 機 構 上級機關 銓敘部 銓敘部 上手須知 1. 到職生效日如在法定期限內送審者以實際到職日為準, 逾限送審者以送審之日為準 但遇有特殊情形未能依限送審經銓敘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2. 銓敘有案人員於調任或改任不同職務之送審可免送履歷表及服務誓言
55 多看一眼 機關 1. 各機關之各官等職等公務人員, 除機關首長由上級機關核轉外, 餘由各任用機關送銓敘部辦理 ; 所屬機關未設置專任人事機構者, 由其上級機關核轉 2. 各機關人事及會計人員由其主管機關視業務需要, 授權由其所屬機構核轉 3. 各機關擬任公務人員, 經依職權先行核派代理後, 應於實際代理之日起 3 個月內送銓敘部審定, 但確有特殊情形依限送審者, 應報經銓敘部核准延長 4. 擬任人員送審或動態登記所應檢附之資料, 應依銓敘部 編印之 公務人員任用考績退休撫卹案件送審作業手冊 中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確認表 及銓敘部 94 年 12 月 1 日部銓二字第 號函簡化之規定, 視案別報送相關證件 5. 簡易動態案件依銓敘部 101 年 5 月 10 日部銓一字第 號函規定, 各機關公務人員簡易銓審案件, 原則上均須以網路報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學校職員適用 通用表格 最新釋例 1. 擬任人員送審書 2. 公務人員履歷表 3. 公務人員服務誓言 4. 擬任人員具結書 5. 動態登記書 6.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確認表 表格下載 1. 自 83 年 7 月 1 日起, 凡送經銓敘部核辦或備查之退休 撫卹 資遣案件, 原任職機關均免再填報卸職動態登記案 ( 銓敘部 83 年 6 月 1 日 (83) 臺華甄三字第 號函 ) 2. 應特種考試及格並受轉調限制人員之送審處理原則 ( 銓敘部 83 年 12 月 9 日 (83) 臺中甄四字第 號函 ) 3. 各機關遴用未具轉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人員, 其轉任期限 送審事宜 ( 銓敘部 84 年 11 月 15 日 (84) 臺中甄一字第 號函 ) 4. 訂定公務人員之送審程序規定 ( 銓敘部 88 年 5 月 3 日 88 臺法二字第 號函 ) 5. 公立學校教師借調至行政機關擔任依法應辦理送審之職務, 應依規定辦理派代及送銓敘部審定 ( 銓敘部 91 年 7 月 4 日部銓二字第 號函 )
56 ( 機關名稱 ) 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室 作業類別 ( 項目 ): 銓審及敘薪 ( 送審及動態 ) 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自行檢查情形 檢查重點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 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 行 二 公務員接奉派令後, 是否於 1 個月 內到職, 如未於 1 個月內到職是否 經主管長官同意延長並以 1 個月為 限 三 銓審案件網路報送事項 ( 一 ) 是否於到職 3 個月內報送銓敍部 ( 二 ) 調任低一官等或同官等內低二職 等以上之職務, 是否檢附當事人 自願調任同意書 ( 三 ) 是否依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 查須檢附相關證件一覽表 檢附 相關證件, 並填寫 公務人員任 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 確認表, 並就案件類別及所檢 附之證件於確認表內勾選, 由本 人填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簽名 或蓋私章, 並經人事主管核章確 認 ( 四 ) 是否至銓敍部網路作業系統進行 網路報送作業, 另以電子公文敘明 報送文號及人數並檢附派令, 依送 審程序報送該部銓敍審定, 並下載 銓敍審定結果 ( 五 ) 銓敍部予以審定後, 是否將銓敍審 定函轉交當事人收執 ( 卸職登記部 分則由機關自行收存歸檔 ); 是否 會請出納 會計單位辦理薪資扣補 事宜
57 ( 六 ) 銓敍部不予審定時, 是否另案查明辦理 ( 七 ) 是否將銓審結果更新於人事管理資訊系統之資料庫 ( 八 ) 當事人如有不符, 是否依規定期限提出救濟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58 單元名稱銓審及敘薪 ( 俸級復審 ) 組織任免 法令規定 重點整理 1. 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 2. 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其施行細則 3. 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 4. 各機關辦理任用俸給考績案件送審 更正或變更作業手冊 (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申請更正或變更銓敘審定及救濟作業流程圖說明請參閱銓敘部 101 年 12 月編印 公務人員任用考績退休撫卹案件送審作業手冊 經銓敘部向 不服復審 建議流程 送審人收受銓敘審定函或書函 繕具復審書送審人不服銓敘審定送審人或任職機關認為有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誤寫 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情形送審人或任職機關認為有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或第 128 條規定之事由 銓 敘 部 審 查 公務人員保 障暨培訓委 員會提起復 審 行政程序法 101 條 規定更正審定函 不符規定函復機關 決定, 向高 等行政法 院提起行 政訴訟 任職機關轉發更正後審定函 任職機關 結果轉知 任職機關轉發審定函 不服高等行政法院 判決, 再向最高行 政法院提起上訴 任職機關填具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申請更正或變更送核書 暨檢送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確認表 勾選部分之證件或原銓敘審定函及相關證明文件 行政程序法 117 條 或 128 條規定製發 審定函 如有不服等情況重新開始 送審人收受 送審人收受 另一救濟程序 上手須知 1. 本書表適用於一般公務人員 派用人員 警察人員 關務人員 醫事人員及交通事業人員, 採文表合一, 申請更正或變更機關 ( 構 ) 不再另具公文, 於填註日期 發文字號並加蓋職章或職名章後送銓敘部 2. 申請更正或變更日期 欄, 係填入申請人申請更正或變更日期,
59 多看一眼 並須符合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24 條或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規規定之期限 3. 申請人申請更正或變更理由應詳實填寫, 篇幅不足時, 可另紙接寫粘附, 加蓋騎縫章 4. 銓敘部原審定結果之 條款 欄, 應詳實敘明適用之法律條款 ; 官等職等 ( 官階資位級別 ) 俸 ( 薪 ) 級俸 ( 薪 ) 點 ( 額 ) 欄, 填寫申請人員最後一次銓敘審定之俸 ( 薪 ) 級 公務人員俸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 如有不服, 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 ; 如有顯然錯誤, 或有發生新事實 機關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 得填具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申請更正或變更送核書表, 依送審程序向銓敘部提出申請 學校職員適用 通用表格 最新釋例 1.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申請更正或變更送核書 2.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確認表 ( 1. 業經採計提敘案之年資, 於調任其他職務時, 不得申請復審再予提敘俸給釋例 ( 銓敘部 80 年 11 月 25 日台華甄五字第 號函 ) 2. 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所稱 職等相當 之認定時點 ( 銓敘部 87 年 11 月 24 日台甄五字第 號書函 ) 3. 因銓敘審定之俸級與原派代之俸級不同, 得否需追補薪資規定 ( 銓敘部 90 年 6 月 27 日銓一字第 號令 ) 4. 志願役年資辦理俸級提敘規定 ( 銓敘部 87 年 10 月 2 日台甄二字第 號書函 ) 5.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 3 條有關依法退伍之志願在營服役預備軍官比敘規定 ( 銓敘部 91 年 2 月 21 日部銓三字第 號令 )
60 ( 機關名稱 ) 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室作業類別 ( 項目 ): 銓審及敘薪 ( 俸級復審 ) 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於文到三個月期限內申請重行審定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三 人事人員已審慎查核俸級復審案件, 如有疑義時已先電話向銓敘部確認, 免生公文往返之煩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61 ( ) 組織任免 單元名稱各類人員進用 ( 約聘僱計畫 ) 法令規定 重點整理 1.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2.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 3.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4.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1. 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 其職稱 員額 期限及報酬, 應詳列預算, 並列冊送銓敘部登記備查, 解聘時亦同 2. 聘用契約應記載 : 約聘期間 約聘報酬 業務內容及預訂完成期限及受聘人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 3. 約僱人員之僱用以所任工作係相當委任第 5 職等以下之臨時性工作, 而本機關確無適當人員可資擔任為限 4. 各機關委任非主管職務或雇員, 有出缺 差假 停 ( 休 ) 職 奉准保留底缺各款情形, 期間達一個月以上, 且本機關確實無法指定現職人員代理時, 其所遺業務報經分發機關同意, 得依各相關法令規定約僱人員辦理 ( 依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5 點代理委任非主管職務 1 個月以上約僱人員之僱用, 己授權除出缺職務應報分發機關同意外, 由縣市政府處理 ) 建議流程 畫 用人單位陳報約聘 僱 計 人事處彙整審查 預人算事並處召簽開會會財議主審單核位審核 核定聘僱計畫 報縣政府備查 機關僱用後一個月內列冊 上手須知 1. 經列管為考試分發職缺, 在未分發考試及格人員遞補前, 得由用人機關報經分發機關同意, 依規定約僱人員 2. 各級人事機構辦理因案停職人員職務代理僱用案件時, 其代理期限不宜訂為 至因案停職人員復職日止 3. 約僱 ( 代理 ) 人員於約僱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時, 應即解僱, 不得
62 多看一眼 通用表格 最新釋例 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4. 出缺職務之代理期間, 以一年為限 僱用非現職人員為約僱 ( 代理 ) 人員倘其代理期間曾中斷, 其前後代理期間併計仍受 1 年期間之限制 但情形特殊報經分發機關同意之邊遠地區難以羅致人員, 得延長代理, 並以 1 次為限 1. 約聘 ( 僱 ) 人員仍受公務人員消極任用資格之限制 機關 2. 約聘僱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俸給法 考績法 退休法 撫卹法及保險法等之規定 1. 約聘 ( 僱 ) 人員仍受公務人員消極任用資格之限制 學校 2. 約聘僱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俸給法 考績法 退休法 撫卹法及保險法等之規定 1. 聘用人員聘用計畫書 2. 約僱人員僱用計畫表 3. 約僱人員僱用名冊 4. 約聘僱人員僱用契約書 1. 政府機關約僱人員之下限年齡以屆滿 18 歲為宜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75 年 03 月 07 日局 2 字第 號函 ) 2. 已逾命令退休年齡者, 不宜依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予以聘用 ( 銓敘部 78 年 11 月 16 日台華甄一字第 號書函 ) 3. 約僱人員就其承辦業務可否擔負行政責任 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 宜視僱用契約所訂業務內容及其執行業務時, 相關業務法令賦予之權責而定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87 年 07 月 01 日局力字第 號函 ) 4. 各機關約聘僱人員仍應受公務人員任用法 26 條之有關限制任用或遷調人員之限制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0 年 12 月 26 日局地字第 號函 ) 5. 各機關進用聘僱人員時, 請確實依原人事行政局 100 年 2 月 15 日局力字第 號函規定, 將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迴避進用規定納入聘 ( 僱 ) 用契約規範並加附具結書, 以落實迴避任用規定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2 年 8 月 15 日總處組字第 號函 ) 6. 有關各級公立學校 公立托兒所編制僅置護士 ( 或護理師 )1 人, 現職護理師請假時, 得由具有各該專業法規之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 銓敘部 100 年 9 月 21 日部銓三字第 號函 ) 7. 有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請產前假及娩假期間, 其職務代理之相關事宜得比照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辦理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1 年 1 月 9 日公訓字第 號函 ) 8. 各機關於辦理聘僱及臨時人員甄選時, 應確實依規定落實公開
63 甄選, 並將相關職缺登錄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站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1 年 11 月 26 日總處組字第 號函 102 年 8 月 15 日總處組字第 號函 ) 9. 重申各機關進用臨時人員及清潔隊員時, 應確實依規定辦理公開甄選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3 年 3 月 3 日總處組字第 號函 ) 10. 為落實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意旨, 各機關於對外公開徵才或招募條件上, 不得限制應徵者年齡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3 年 4 月 21 日總處組字第 號函 )
64 機關名稱 ) 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處 ( 室 ) 作業類別 ( 項目 ): 聘 ( 僱 ) 用計畫書 ( 表 ) 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約聘僱用人員進用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 ( 一 ) 是否依規定完成聘 ( 僱 ) 用計畫書 ( 表 ) 名冊之核定程序 ( 二 ) 是否與受聘 ( 僱 ) 用人員完成聘 ( 僱 ) 用契約訂定 ; 契約書內容是否符合規定 ( 三 ) 進用人員是否確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第 1 項迴避進用之情形, 並列入契約書內容, 受聘 ( 僱 ) 用人員均完成具結書之簽署 ( 四 ) 年度續聘 新聘 解聘人員是否均依規定完成報送銓敍部登記備查 ; 所報送聘用名冊是否符合聘用計畫書所列之 職稱 工作內容 資格條件 月支薪點標準 各項內容 ; 報送登記表件是否齊全, 續聘 新聘人員應併檢送 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職稱 員額明細表 ; 新聘人員應附受聘用人員履歷表 契約書影本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65 檢查重點 三 原已奉核定之聘 ( 僱 ) 用計畫書 ( 表 ) 之修正是否依行政院 101 年 7 月 10 日院授人組字第 號函核定之 各機關聘僱案件作業簡化一覽表 及 各機關聘僱案件作業簡化後配套管理原則 辦理 四 依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或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等規定, 於奉准保留職員職缺, 或於考試及格人員遞補前所進用之聘僱人員是否依前揭函文所核定之 各機關聘僱案件作業簡化一覽表 辦理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五 聘僱計畫所列月折合金額, 經依所敘薪點及折合率計算後, 如有小數位者, 一律無條件捨去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66 ( ( ) ( ) ( ) ( ( ) ) ) ( ( ) ) 組織任免 單元名稱各類人員進用 ( 約聘僱人員 ) 法令規定 重點整理 1.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2.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 3.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4.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5. 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 其職稱 員額 期限及報酬, 應詳列預算, 並列冊送銓敘部登記備查, 解聘時亦同 6. 聘用契約應記載 : 約聘期間 約聘報酬 業務內容及預訂完成期限及受聘人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 7. 約僱人員之僱用以所任工作係相當委任第 5 職等以下之臨時性工作, 而本機關確無適當人員可資擔任為限 8. 各機關委任非主管職務或雇員, 有出缺 差假 停 ( 休 ) 職 奉准保留底缺各款情形, 期間達一個月以上, 且本機關確實無法指定現職人員代理時, 其所遺業務報經分發機關同意, 得依各相關法令規定約僱人員辦理 ( 依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5 點代理委任非主管職務 1 個月以上約僱人員之僱用, 己授權除出缺職務應報分發機關同意外, 由縣市政府處理 ) 約聘人員列冊送銓敘部登記備查 建議流程 約聘 僱 計畫陳報核准 依計畫聘 僱 用人員 落實公開甄選 面 試 審 查 決定聘僱用 訂定契約書 准予聘僱用 列冊報縣市政府備查 期 滿 檢討續聘 僱 或解聘 僱 解聘 僱 報請續聘 僱 到 職 上手須知 1. 經列管為考試分發職缺, 在未分發考試及格人員遞補前, 得由用人機關報經分發機關同意, 依規定約僱人員 2. 各級人事機構辦理因案停職人員職務代理僱用案件時, 其代理期限不宜訂為 至因案停職人員復職日止 3. 約僱 ( 代理 ) 人員於約僱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時, 應即解僱, 不得
67 多看一眼 通用表格 最新釋例 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4. 出缺職務之代理期間, 以一年為限 僱用非現職人員為約僱 ( 代理 ) 人員倘其代理期間曾中斷, 其前後代理期間併計仍受 1 年期間之限制 但情形特殊報經分發機關同意之邊遠地區難以羅致人員, 得延長代理, 並以 1 次為限 1. 約聘 ( 僱 ) 人員仍受公務人員消極任用資格之限制 機關 2. 約聘僱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俸給法 考績法 退休法 撫卹法及保險法等之規定 1. 約聘 ( 僱 ) 人員仍受公務人員消極任用資格之限制 學校 2. 約聘僱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俸給法 考績法 退休法 撫卹法及保險法等之規定 1. 聘用人員聘用計畫書 2. 約僱人員僱用計畫表 3. 約僱人員僱用名冊 4. 約聘僱人員僱用契約書 6. 政府機關約僱人員之下限年齡以屆滿 18 歲為宜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75 年 03 月 07 日局 2 字第 號函 ) 7. 已逾命令退休年齡者, 不宜依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予以聘用 ( 銓敘部 78 年 11 月 16 日台華甄一字第 號書函 ) 8. 約僱人員就其承辦業務可否擔負行政責任 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 宜視僱用契約所訂業務內容及其執行業務時, 相關業務法令賦予之權責而定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87 年 07 月 01 日局力字第 號函 ) 9. 各機關約聘僱人員仍應受公務人員任用法 26 條之有關限制任用或遷調人員之限制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0 年 12 月 26 日局地字第 號函 ) 10. 各機關進用聘僱人員時, 請確實依原人事行政局 100 年 2 月 15 日局力字第 號函規定, 將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迴避進用規定納入聘 ( 僱 ) 用契約規範並加附具結書, 以落實迴避任用規定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2 年 8 月 15 日總處組字第 號函 ) 6. 有關各級公立學校 公立托兒所編制僅置護士 ( 或護理師 )1 人, 現職護理師請假時, 得由具有各該專業法規之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 銓敘部 100 年 9 月 21 日部銓三字第 號函 ) 7. 有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請產前假及娩假期間, 其職務代理之相關事宜得比照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辦理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1 年 1 月 9 日公訓字第 號函 ) 8. 各機關於辦理聘僱及臨時人員甄選時, 應確實依規定落實公開
68 甄選, 並將相關職缺登錄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站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1 年 11 月 26 日總處組字第 號函 102 年 8 月 15 日總處組字第 號函 ) 9. 重申各機關進用臨時人員及清潔隊員時, 應確實依規定辦理公開甄選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3 年 3 月 3 日總處組字第 號函 ) 10. 為落實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意旨, 各機關於對外公開徵才或招募條件上, 不得限制應徵者年齡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3 年 4 月 21 日總處組字第 號函 )
69 ( 機關名稱 ) 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室作業類別 ( 項目 ): 聘 ( 僱 ) 用計畫書 ( 表 ) 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約聘僱用人員進用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 ( 一 ) 是否依規定完成聘 ( 僱 ) 用計畫書 ( 表 ) 名冊之核定程序 ( 二 ) 是否與受聘 ( 僱 ) 用人員完成聘 ( 僱 ) 用契約訂定 ; 契約書內容是否符合規定 ( 三 ) 進用人員是否確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第 1 項迴避進用之情形, 並列入契約書內容, 受聘 ( 僱 ) 用人員均完成具結書之簽署 ( 四 ) 年度續聘 新聘 解聘人員是否均依規定完成報送銓敍部登記備查 ; 所報送聘用名冊是否符合聘用計畫書所列之 職稱 工作內容 資格條件 月支薪點標準 各項內容 ; 報送登記表件是否齊全, 續聘 新聘人員應併檢送 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職稱 員額明細表 ; 新聘人員應附受聘用人員履歷表 契約書影本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70 檢查重點 三 原已奉核定之聘 ( 僱 ) 用計畫書 ( 表 ) 之修正是否依行政院 101 年 7 月 10 日院授人組字第 號函核定之 各機關聘僱案件作業簡化一覽表 及 各機關聘僱案件作業簡化後配套管理原則 辦理 四 依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或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等規定, 於奉准保留職員職缺, 或於考試及格人員遞補前所進用之聘僱人員是否依前揭函文所核定之 各機關聘僱案件作業簡化一覽表 辦理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五 聘僱計畫所列月折合金額, 經依所敘薪點及折合率計算後, 如有小數位者, 一律無條件捨去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71 組織任免 單元名稱各類人員進用 ( 代理教師 ) 法令規定 重點整理 1.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2.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3. 嘉義縣中小學兼任代課代理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補充規定 1. 中小學聘任 3 個月以上代課 代理教師, 應公開甄選且經教師評審委員會, 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2. 兼任及未滿 3 個月之代課 代理教師得由校長就符合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提 甄 受 辦 公 通 建議流程 報缺 試簡章公 理報 理甄 告錄取名 知報 額 告 名 試 單 到 上手須知 3 個月以上之長期代理教師甄選作業方式如下 : 1. 提報缺額 : 會同教務處提報缺額並初擬甄試簡章後陳核 2. 甄試簡章公告 :a 召開教評會審查簡章內容 ( 應考人資格條件應依序分次放寬, 不得於第一次就受理一至三款條件報名 甄選作業, 得以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 ) b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 第 3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 [ 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 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 係指 ( 仍得具有修畢各該教育階段 科 ( 類 )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c 上網 ( 限甄選學校及本縣教育資訊服務網站 及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 公告簡章 ( 最少五日 -- 含例假日 ) 3. 受理報名 :a 參加甄試人員填寫報名表 ( 親報或委託 )b 繳交相關證件並影印留存 ( 身分證 教師證 畢業證書 免役證明 教育學分. 等 )c 初核後發給甄試證, 並將報名表送教務 ( 導 ) 處複審並陳校長核定 ( 依科別及報名順序編號 )d 如有收取報名費者, 至出納處繳交報名費並開具繳費收據 4. 甄試前置作業 ( 由教務處主辦, 人事室協辦 ):a. 確認甄試委員名單 b. 製作各類評分表及統計表, 試題密封裝袋 c. 選定試教
72 班級及場地 d. 通知教評委員於甄試當日開會 e. 製作甄試指標張貼主要入口 5. 甄試 :a. 通知甄試委員先行開會 ( 說明甄試流程並依科別發交相關資料 )b. 至甄試人員休息處向報名甄試人員宣布流程及注意事項 c. 工作人員引領甄試人員試教 ( 或口試 筆試 ) d. 彙總試教 ( 或口試 筆試 ) 總成績後, 依簡章所規定之時間上網公告錄取名單 ( 限本縣教育資訊服務網站 並註明應報到日期 ( 得另行通知錄取當事人 ) e. 召開教評會審查錄取人員聘用資格 6. 報到作業 :a. 確認 ( 通知 ) 錄取人員於通知報到日起三日內報到 b. 發給新進人員應檢附證件表 c. 通知正式報到 ( 起薪 ) 日期 d. 報到時填寫到職通知單及公務人員履歷表, 並影印相關證件留存 e. 會知服務處 ( 室 ) 主管 出納及事務等單位 f. 環境介紹與服勤規定之簡介 g. 製發聘書及辦理敘薪事宜 7. 敘薪核備作業 :a. 各項甄選作業辦理完竣, 甄選簡章 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留校備查 b. 各校自行辦理核薪作業並副陳本府備查 ( 自報到日起一個月內 ) c. 代理教師職前年資不採計 d. 大學畢業具新制教師證者以 190 元核薪, 研究所以 245 元核薪 e. 未具教師證者, 依學歷支薪, 學術研究費按八折支給 機關 多看一眼 學校 1. 依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三條第三項辦理之三個月以上之中小學代課 代理教師甄選作業完峻後, 甄選簡章 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記錄, 免報縣政府備查 依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辦理之再聘作業, 免報縣政府備查 ( 嘉義縣政府 101 年 8 月 3 日府教學字第 號函 ) 2. 為保障校園安全 維護學生學習權益, 各校應確依 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 辦理不適任 兼任 代課及代理教師 通報與查詢作業 依據該規定其適用範圍包含聘期未滿 3 個月及 3 個月以上中小學兼任 代課及代理教師 ( 嘉義縣政府 103 年 4 月 16 日府教學字第 號函 ) 通用表格 1. 敘薪通知單 2. 聘書
73 最新釋例 1. 代理 ( 課 ) 教師甄選簡章公告, 每次公告開始至報名截止期間不得少於五日 ( 含例假日 ) ( 嘉義縣政府 99 年 5 月 12 日府教學字第 號函 ) 2. 中小學聘任 3 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 代理教師, 其服務成績優良 符合學校校務需求, 且具第 3 條第 3 項第 1 款資格者,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 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 再聘至多以 2 次為限 前項備查作業經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免報者, 不在此限 (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 修正 ) 第 3 條之 2 規定 ) 3. 有關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 修正 ) 第 3 條之 2 規定之代理 ( 課 ) 教師其 再聘 之對象, 限於欲聘任學期之前一學期內, 於同校擔任聘期 3 個月以上之代理 ( 課 ) 教師 ( 教育部 101 年 8 月 29 日臺國 ( 四 ) 字第 D 號令 ) 4. 國民中小學專任輔導教師請假或留職停薪得否聘任代理代課教師疑義案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2 年 4 月 16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號函 ) 5. 代理教師初聘時未具各該教育階段 科 ( 類 ) 合格教師證, 嗣於學期中取得該證, 是否符合再聘規定疑義 ( 教育部 103 年 8 月 5 日臺教授國字第 號函 )
74 ( 機關名稱 ) 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室作業類別 ( 項目 ): 代理教師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一 會同教務處提報缺額並初擬甄試簡章後陳核 二 甄試簡章公告 :a 召開教評會審查簡章內容 ( 應考人資格條件應依序分次放寬, 不得於第一次就受理一至三款條件報名 ) b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 第 3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 [ 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 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 係指 ( 仍得具有修畢各該教育階段 科 ( 類 )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 c 上網 ( 限甄選學校及本縣教育資訊服務網站 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二 甄試程序是否完備 ( 一 ) 長期代理教師進用必須透過縣府甄試錄取分發或由各校公開程序自辦甄試錄取 ( 二 ) 錄取之長期代理教師必須經本 校教評會審查通過 三 核薪資料是否備齊確實掌握核薪時間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符合 自行評估情形 未符合不適用 評估情形說明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75 組織任免單元名稱教師敘薪法令規定 1.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2.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3. 教育部敘薪函示重點整理 1. 起敘 : 教師聘任到職後, 按其所具學歷及資格條件, 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之規定, 認定其起支薪級標準者 2. 提敘 : 教師於起敘薪級之後, 具有曾任其他機關學校職務且合於採計之年資, 依規定於現支薪級之上增加薪級者 ( 年資提敘要件為 (1) 合於採計之職前年資 (2) 職務等級相當 (3) 服務成績優良 (4) 受本職最高年功薪之限制 3. 改敘 : 教師於薪級核定之後, 因對核敘之薪級發生疑義 取得新資格 ( 或取得較高學歷 ) 等, 提出具體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 經權責機關 ( 或學校 ) 重新核定者 建議流程一 授權學校核定部分 ( 適用於無職前年資之新進教師 公費生分發及縣外介聘教師 ) 二 未授權學校核定部分 ( 適用於有職前年資之新進教師或現職教師提敘或改敘 ) 上手須知 1. 教師之待遇薪給, 自實際到職之日起核支 2. 現職教師因補繳學歷證件或取得新資格申請改敘者, 均自審定改敘整理審核資料人事單位簽報校長決行核定於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學校核定同時據以登載人事資料當事人收執並核薪通知書轉送人員學經歷證件收受擬敘薪整理審核資料人事單位簽報校長決行線上報送並同時以紙本至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陳報權責機關核定改敘 ) 人員學經歷證件收受擬敘薪 ( 含提敘或系統更新人事資料並至人力資源管理資訊核薪通知書送當事人收執
76 之日起改支 3. 新進教師應於到職 1 個月內, 填具履歷表, 檢齊學經歷證件 ( 包括聘書及合格教師證 ) 等相關資料送由學校辦理敘薪手續 4. 檢送全部學經歷證件時, 應依序審核並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兼人事人員職名章 ( 或人事主管職名章 ) 機關 多看一眼 通用表格 最新釋例 本縣歷年授權概況 : 1 嘉義縣政府 94 年 8 月 2 日府人一字第 號函, 自 94 學年度 (94 年 8 月 1 日 ) 起, 將縣外介聘教師 未有職前年資採計之專任教師 長期代理教師等 3 項敘薪業務授權由設有專任人事人員之學校自行核定, 並副知縣府 ( 人事處 ) 學校 2 嘉義縣政府 95 年 10 月 17 日府人任字第 號函, 自 96 學年度起, 本縣所屬各級學校之代理教師均不比照編制內專任教師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 3 嘉義縣政府 99 年 9 月 24 日府人任字第 號函, 授權由學校自行核定縣外介聘教師 4 嘉義縣政府 100 年 2 月 24 日府人任字第 號函, 授權由學校自行核定長期代理教師 無職前年資採計之專任教師 1. 教師敘薪請示單 2. 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申請書 3. 折抵實習年資暨提敘職前年資明細表 1 教師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 應重新核敘, 並非按薪級表差額加級 ( 教育部 63 年 5 月 16 日台 (63) 人字第 號函 ) 2 國小代課教師之年資不得與專任教師年資合併計算提敘薪級 ( 教育部 78 年 2 月 23 日台 (78) 人字第 號函 ) 3 中小學教師進修研究所取得碩士或博士學位, 申請改敘, 仍應依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第 9 條第 2 款規定, 自審定之日改敘生效 ( 教育部 81 年 12 月 8 日台 (81) 人字第 號函 ) 4 教師轉任或調職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其原敘薪級, 如有疑義時, 得請檢證送核, 如經查明所敘薪級係原任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誤 ( 溢 ) 核所致, 自得本於權責依規定重核改敘 ( 教育部 82 年 7 月 16 日台 (82) 人字第 號 ) 5 現職教師有未經採計提敘之年資, 其低於目前所敘薪級者, 應認定為 職務等級不相當, 不得辦理提敘 ( 教育部 85 年 7 月 27 日台 (85) 人 ( 一 ) 字第 號函 ) 6 自即日起, 公立幼稚園教師轉任公立各級學校教師, 得按原經主
77 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有案之幼稚園教師薪級, 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銜接支薪 ( 教育部 93 年 6 月 3 日台人一字第 號令 ) 7 長期代理教師敘薪應依其學歷 教師證核定薪級, 本縣自 96 學年度起代理教師職前年資不比照編制內專任教師採計提敘, 該職前年資俟成為編制內專任教師後始予採計提敘 ( 嘉義縣政府 95 年 10 月 17 日府人任字第 號函 ) 8 依教育部 92 年 9 月 25 日台人 ( 一 ) 字第 A 號令, 公立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辦理改敘時, 除到職後之任職年資屬服務年資外, 其於到職核敘時曾 依規定 採計提敘有案之職前年資均得於改敘時採計作為服務年資, 惟進修時間之年資仍應扣除不予採計 所稱 依規定 係指符合採計規定 ; 又教師採計職前年資, 低於現敘薪級者, 為職務等級不相當, 應不予採計, 爰教師辦理學歷改敘時, 主管機關對其原敘薪級如有疑義時, 得函請檢證送核, 如經查明所敘薪級係原任主管機關誤 ( 溢 ) 核所致, 得本於權責依規定重核改敘 ( 教育部 98 年 9 月 16 日台人 ( 一 ) 字第 B 號函 ) 9 公立中小學教師 ( 含附設幼稚園 ) 取得較高學歷辦理改敘, 其審定生效日依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第 9 條第 2 款規定 : 因補繳學經歷證件或取得新資格申請改敘者, 均自審定改敘之日起改支 所謂審定日, 係指主管機關核定之日, 如核定日未予敘明, 則以機關發文之日為生效日期 ( 教育部 100 年 7 月 4 日臺人 ( 一 ) 字第 號函 ) 10 公立中小學專任教師辭職後再任之敘薪, 依教育部 90 年 10 月 30 日台 ( 一 ) 字第 號書函規定 : 公立中小學專任合格教師辭職進修取得高學歷, 於 85 年 12 月 9 日以後 再任 公立中小學專任合格教師者, 其薪級核敘得由以下方式擇一辦理 : 其一係逕按辭職前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敘定有案之薪級銜接支薪 ; 其二係按其最高學歷起敘薪級, 再採計職前年資按年提敘薪級, 惟以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限 ( 教育部 101 年 11 月 12 日臺人 ( 一 ) 字第 號函 ) 11 公務人員轉任公立學校教師, 其試用期間之年資不予採計提敘 ( 教育部 102 年 9 月 13 日臺教人二字第 號函 ) 12 公立中小學專任教師職前已折抵教育實習年資, 為免 一資兩用 尚不得採計提敘 另公立中小學專任運動教練並未使用代理教師年資折抵取得運動教練證書, 爰其採計職前曾任代理教師年資時, 得依規定採計提敘 ( 教育部 102 年 1 月 31 日臺教人 ( 二 ) 字第 號函 ) 13 初級專任運動教練經通過績效評量符合改聘規定, 申請改聘, 其曾提敘有案之職前年資及初任專任教練服務年資乙案 ( 教育
78 部 103 年 3 月 31 日發文字號 : 臺教授體字第 號 ) 14 曾任公立幼兒園之契約進用教保員, 於任職當時已具幼兒園教師資格, 任職經歷經主管機關核備有案, 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者, 其服務年資於轉任公立幼兒園教師時, 該職前年資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每滿 1 學年採計提敘薪級 1 級, 至代理教保員年資, 目前查無得採計提敘薪級之依據 ( 教育部 102 年 12 月 31 日臺教授國字第 號 ) 15 幼兒園專任教師取得幼教證書後之幼兒園教保員年資, 按其當時所具學歷, 將歷年任職年資逐學年度換算 ( 比照公立學校第一年按學歷起敘後逐學年度晉級 ), 經換算其任職期間各學年度之薪級後, 再就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予以採計提敘薪級 ( 教育部國教署 103 年 1 月 27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號 ) 16 契約教保員與教師成績考核適用之法規不同, 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分為 3 款, 考列前 2 款 ( 甲 乙等 ) 者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 考列第 3 款 ( 丙等 ) 者留支原薪 ; 至契約進用人員之考核依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辦理, 考列甲等者, 其次學年薪資得提高一級, 考列乙等者, 其次學年度薪資留原薪級 是以, 服務成績優良方予晉薪, 爰參採教師考核晉薪原則並考量提敘薪級之一致性與合理性, 契約進用人員所稱服務成績優良, 以 足學年度且其年終考核成績考列甲等者 為宜, 如原服務之幼兒園未辦理成績考核, 應請檢附該園出具之成績優良證明文件, 方可採計 ( 教育部 103 年 3 月 24 日臺教授國字第 號 ) 17 代理教師新聘時未具各該教育階段 科 ( 類 ) 合格教師證, 嗣於學期中取得各類教育階段 科 ( 類 ) 合格教師證, 若具經公開甄選 服務成績優良 符合校務需求 前一學期於原校代理 ( 課 )3 個月以上, 且經教評會審查通過之條件, 得適用再聘之規定 ( 教育部 103 年 8 月 5 日臺教授國字第 號 )
79 ( 機關名稱 ) 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處 ( 室 ) 作業類別 ( 項目 ): 教師敘薪作業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 執行 二 授權學校核定部分 ( 無職前年資 之新進教師 公費生分發及縣外 介聘教師 ) 之敘薪作業 ( 一 ) 是否依相關規定時間內辦理教 師核薪報送 ( 二 ) 嘉義縣高國中 ( 小 ) 教師 - 折抵 教育實習年資暨提敘職前年資 明細表 是否依規定填寫 ( 三 ) 專任教師及長期代理教師之敘 薪核定函是否副知本府 ( 四 ) 專任教師 ( 縣外介聘 ) 之敘薪核 定函及相關證件是否副知本府 ( 五 ) 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敘薪依規定 登入 WebHR 人事資訊系統副知 本府? 三 未授權學校核定部分 ( 適用於新 進教師或現職教師提敘或改敘 ) 之敘薪作業 ( 一 ) 是否依相關規定時間內辦理 教師核薪報送? ( 二 ) 嘉義縣高國中 ( 小 ) 教師 - 折 抵教育實習年資暨提敘職前 年資明細表 及 教師取得較 高學歷改敘申請書 是否依規 定填寫 ( 三 ) 核薪請示之相關申請資料除 線上填報外是否備齊後送府 自行檢查情形符合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80 檢查重點 審查核定? ( 四 ) 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敘薪是否 依規定登入 WebHR 人事資訊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 合 檢查情形說明 系統並報府核定?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81 組織任免 單元名稱留職停薪 法令規定 重點整理 1. 公務人員任用法 2.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3. 教師法 4.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5.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1. 應予留職停薪事由 : (1) 依法應徵服兵役者 (2) 選送國內外進修或研究, 期滿後經奉准延長者 (3) 自費或接受其他機關補助自行申請與業務有關之出國進修或研究, 並經核准者 (4) 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 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 並經核准者 (5) 配合國策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者 (6) 配合公務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任職, 且占該機關職缺並支薪, 經核准者 (7) 配合科技發展或國家重大建設借調至公民營事業機構服務經核准者 (8) 配合國家重點科技 推展重要政策或重大建設借調至公民營事業機構 政府捐助經費達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財團法人服務, 經核准者 (9) 受拘役或罰金之確定判決而易服勞役者 (10) 請病假已滿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 ( 同 ) 規則第 4 條第 5 款規定之期限, 仍未能銷假者 2. 得申請留職停薪事由 ( 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處理 ): (1) 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 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 各機關不得拒絕 (2) 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者 (3) 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者 (4) 配偶因公派赴國外 ( 工作 ) 或進修, 其期間在 1 年以上須隨同前往者 (5) 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認定之情事者 3. 教師受未滿 1 年之有期徒刑 ( 判決 ) 確定, 或受拘役或罰金之確定判決而易服勞役,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無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 第 8 款情事者, 其服刑期間以留職停薪處理
82 建議流程 留職停薪之事由發生, 當 事 人 檢 附 相 關 證 件 向所屬單位提出申請 簽陳機關首長同意 機關 教師 權 責 機 關 核 定 權 責 機 關 核 定 並核發留職停薪令 送銓敘部留職停薪 動 態 登 記 留 職 停 薪 期 限 屆 滿 前 1 個月應通知當事人辦 理復職手續 上手須知 多看一眼 1. 留職停薪人員服務機關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 30 日預為通知留職停薪人員 ; 留職停薪人員, 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 20 日內, 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 ; 逾期未復職者, 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 視同辭職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因留職停薪原因消失, 應於原因消失之日起 20 日內, 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 服務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 30 日內通知其復職 ; 如未申請復職者, 服務機關應即查處, 並通知於 30 日內復職 ; 逾期未復職者, 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 視同辭職 2. 主管人員經核准留職停薪 6 個月以上者, 得視業務需要先調任為非主管職務 各機關核准留職停薪人員及復職人員, 均應於事實發生後, 機關即依規定程序辦理公務人員動態登記 學校 教師依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辦理 ; 未納入銓敘職員, 準用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通用表格動態登記書 最新釋例 1.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2 款及第 3 款規定所稱 老邁 及 重大傷病 認定標準 ( 銓敘部 87 年 3 月 28 八七台甄五字第 號函 ) 2. 女性公務人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再度分娩, 其應復職日期仍在產後休息期間, 得否僅以書面提出申請復職 ( 銓敘部 87 年 6 月 3 日八七台甄五字第 號書函 ) 3. 留職停薪人員未於規定期間申請復職, 得否視同辭職 ( 銓敘部 87 年 9 月 11 日八七台甄五字第 書函 ) 4. 公務人員領養子女得否申請留職停薪 ( 銓敘部 88 年 5 月 17 日八
83 八台甄五字第 號書函 ) 5.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含延長期間前後併計 1 年 6 個月, 得再次申請延長留職停薪 ( 銓敘部 88 年 10 月 20 日八八台甄五字第 號書函 ) 6. 公務人員得否申請留職停薪參加教育實習 ( 銓敘部 88 年 11 月 17 日八八台甄五字第 號書函 銓敘部 部銓四字第 號書函 ) 7. 實務訓練人員是否有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之適用 ( 銓敘部 89 年 6 月 12 日八九銓五字第 號書函 ) 8. 現職公務人員服替代役者得否辦理留職停薪 ( 銓敘部 89 年 9 月 27 日八九銓五字第 號函 ) 9. 初任公務人員實務訓練期滿, 因須依法應徵服兵役, 得否於服務機關先予試用第一天, 當日即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1 款 依法應徵服兵役者 規定申請留職停薪 ( 銓敘部 91 年 12 月 18 日部銓五字第 號書函 ) 10 教師申請留職停薪期限疑義 ( 教育部 102 年 8 月 27 日臺教人三字第 號函 ) 11. 教師之配偶任職於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 奉派至大陸地區工作, 得否申請留職停薪疑義 ( 教育部 102 年 9 月 6 日臺教人三字第 號函 ) 12 教師申請進修留職停薪期間, 原因消滅或進修留職停薪期間提前取得較高學歷申請復職日期疑義 ( 教育部 102 年 11 月 11 日臺教授國字第 號函 )
84 ( 機關名稱 ) 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室作業類別 ( 項目 ): 留職停薪 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自行檢查情形 檢查重點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二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留職停薪作業 ( 一 ) 主管人員經核准留職停薪 6 個月以上者, 是否視業務需要先調任為非主管職務 ( 二 ) 留職停薪延長期限, 併計原已核定留職停薪之期限, 是否未超過規定得核給期限 三 復職申請作業 ( 一 ) 留職停薪人員服務機關是否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 30 日預為通知留職停薪人員 ( 二 ) 留職停薪人員, 是否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 20 日內, 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 ( 三 )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因留職停薪原因消失, 是否於原因消失之日起 20 日內, 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 服務機關是否於受理之日起 30 日內通知其復職 ( 四 ) 如未申請復職者, 服務機關是否即行查處, 並通知於 30 日內復職 ( 五 ) 逾期未復職者, 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 是否視為辭職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 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85 組織任免 單元名稱離職與交代 法令規定 1.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2.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暨其施行細則 3.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重點整理 1. 公務人員交代分下列各級 :(1) 機關首長 (2) 主管人員 (3) 經管人員 2. 機關首長應移交之事項 :(1) 印信 (2) 人員名冊 (3) 交代月份截至交代日止與月報相同之會計報告及其存款 (4) 未辦或未了之重要案件 (5) 當年度施政或工作計劃及截至交代時之實施情形報告 (6) 各直屬主管人員主管之財物 事務總目錄 但該總目錄如有錯誤時, 各直屬主管人員應負其責任 3. 主管人員應移交之事項 :(1) 單位章戳 (2) 未辦或未了案件 (3) 所屬次一級主管人員或經管人員主管或經管之財物 事務總目錄 但該總目錄如有錯誤時, 所屬次一級主管人員或經管人員應負其責任 4. 經管人員應移交之事項, 按其經管財物或事務分別造冊, 其種類名稱, 由各機關依各經管人員職掌範圍及其經管情形, 分別規定之 建議流程 離職人員填寫離職 報 告 單 會各單位及有關人員 繳還所借公款公物 辦理移交 首長核定 離職證明書轉離職 人 員 簽 收 上手須知 1. 離職人員 ( 含退休 資遣人員 ) 應依交代條例將經管業務於期限內確實移交接任人員 2. 離職報告單上所列事項應會經各單位核章並俟離職手續辦理完竣後, 始發給離職證明書 3. 各級人員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 其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 應以至多不過 1 個月之限期, 責令交代清楚, 如再逾限, 應即移送懲戒, 其卸任後已任他職者, 懲戒機關得通知其現職之主管長官, 先行停止其職務
86 4. 離職人員之人事資料應於期限內辦理卸職或移轉 多看一眼 機關 學校 通用表格 1. 離職報告單 2. 離職證明書 1. 調往他機關學校服務之人員, 應即填寫人事資料移轉單, 將有關人事資料表卡及人事資料媒體傳輸新服務單位 2. 須申報財產人員於職務異動時, 向申報財產機關辦理異動申報 教師擬於聘約期滿後, 不再應聘時, 應於聘約期滿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學校 如欲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 應經學校同意後, 始得離職 最新釋例 1. 延長交代期間, 不得併計公保年資問題 ( 銓敘部 (79) 臺華特一字第 號函 ) 2. 於元月一日退休之公務人員, 因交代關係經簽准延長一個月離職, 可否發給不休假加班費問題 ( 銓敘部 (79) 臺華法一字第 號 ) 3. 退休資遣及辭職人員, 因接獲公文已逾生效日期者, 延期離職期間之待遇問題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67 年 8 月 15 日六十七局肆字第 號函 )
87 ( 機關名稱 ) 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室 年度 作業類別 ( 項目 ): 離職與交代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為有效管理機關員工離職情形, 是否設計員工離職通知單? 遇有人員異動時, 人事單位是否主動協助離職同仁辦理離職手續?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三 離職人員是否於離職時, 已將辦 管業 務 財務交代清楚? 是否已按離職通知 單表列程序至各相關單位辦理各項結 清手續? 四 離職人員是否將所需移交之事項造冊 並於期限內移交接任人員? 五 人事單位是否依規定填寫資料移轉單 並且將離職人員的勤惰卡 健保退保 ( 轉出 ) 申報表 公保 退撫轉出及履 歷表等資料轉送新單位? 六 人事單位是否於期限內至人事服務網 將有關人事資料媒體傳輸新單位 ( 即辦 理卸職 )? 七 人事單位是否於離職人員完成離職手 續時發給離職證明? 八 離職人員如為教師時是否依規定經學校同意後始離職?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88 考核訓練單元名稱出國審查 ( 公務人員出國處理 ) 法令規定 1. 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 2. 嘉義縣政府及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因公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案件處理要點 3. 選送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 4.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重點整理各機關人員因公出國案件, 由各機關首長從嚴核定, 各機關首長因公出國案件, 報請上級機關核定 建議流程因公 : 上手須知 1. 公務人員申請出國觀光, 應以休假 婚假或放假日 各項補休申請 惟因處理私人事故出國者 ( 含探親 探病 就醫 奔喪 ) 服務機關得視需要核給假期不以具有休假資格為限 2. 公教人員申請出國案件, 除機關首長需由上級機關核准外, 其餘人員由本機關依授權規定核處, 所稱因公出國案件, 指由政府公務預算支應並以公假出國者 3. 各機關因公派員出國, 所需出國費用由派遣機關負擔者, 應於年度編列預算前, 擬定年度因公出國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定 4. 公務人員受休職處分期間得准其出國 出國 ( 觀光 探親 ) 個人事故出國個人提出申請陳報首長核定辦理請假手續出國非因公 : 及計畫書 ) ( 檢附邀請函臨時因公出國簽奉首長核准因公出國核定出國計畫前三個月年度開始示單填出國案件請理出國手續檢附證件辦辦理差假手續得報告月內撰寫心返國後三個
89 多看一眼 機關因公出國人員應於出國前 2 星期送權責機關簽核 學校教師 ( 含校長 ) 因公出國案件處理權責由縣府教育局辦理 通用表格 1. 因公出國計畫審核表 2. 出國案件請示單 最新釋例 1.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1 年 11 月 08 日局考字第 號書函 2.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5 年 9 月 28 日局考字第 號書函
90 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處 ( 室 ) 作業類別 ( 項目 ): 公務人員因公出國案件審核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為規範本機關出國計畫與經費管控規定, 審慎編製出國計畫, 提高預算運用效益, 是否有訂定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相關規定? 三 因公出國案件是否有建立審查 機制 ( 如成立審查小組辦理年度 因公出國計畫審查事宜 )? 四 出國考察前是否提交完整考察 計畫? 五 出國考察前是否先透過國內 ( 外 ) 機構或網際網路取得觀摩 或學習資訊? 六 出國考察之計畫項目是否確屬 業務需要並有益國家 ( 機關 ) 整 體利益? 七 因公出國人員是否依公務人員 請假規則, 完成相關請假程序? 八 如有特殊原因必須變更計畫, 或 因臨時業務需要派員出國者, 是 否依規定簽報核准? 嘉義縣政府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年度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情形說明 九 因公出國人員, 是否確實於返國後規定期限內提出出國報告, 並上傳政府出版資訊網?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91 考核訓練 單元名稱出國審查 ( 公務人員赴大陸案件審核 ) 法令規定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2.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3. 政務人員及從事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須知 4. 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 5.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6. 嘉義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公務員申請赴大陸地區注意事項 重點整理 身分 簡任第十職等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人員非因公赴大陸人員 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人員非因公赴大陸人員公務員 ( 不分職等 ) 因公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人員 現 ( 退 離職 ) 政務及涉密人員申請赴大陸地區 申請時限申請人進入大陸地區 7 日前 申請人進入大陸地區 2 週前 申請人進入大陸地區 2 週前 申請人進入大陸地區 3 週前 適用申請表職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 因公務事由或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申請表因公務事由或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申請表臺灣地區人民專案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活動行程表 許可權責機關除首長外由服務機關核准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未經許可處罰規定依公務員服務法及懲戒法相關規定辦理 2 萬以上 10 萬以下罰鍰 2 萬以上 10 萬以下罰鍰 20 萬以上 100 萬以下罰鍰 適用規定 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 台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台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台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92 提出 政務人員 內政 建議流程 申請 一般公務人員 因公 非因公 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及簡 任第十職等以下涉及國家 安全機密人員 國家安全機密人員 簡任第十職等以下未涉及 首長或非權 責對象報請 上一級機關 核定 除首長外由 各服務機關 部入出國及移民 核定 署 上手須知 多看一眼機關 1. 所稱職務簡任 10 職等以下人員包含相當簡任 10 職等在內, 又職等係指職務列等而非合格實授職等 2. 公務員經所屬機關遴派進入大陸地區從事與業務相關活動者, 以公費及公假為之 自行申請並經機關同意進入大陸地區從事與業務相關活動者, 以自費及公假為之 ; 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部分核予休假或事假 3. 公務員赴大陸地區返臺後 1 週內, 應填寫 赴大陸地區人員返臺後意見反應表 送機關人事單位 在國內外進修隨同單位赴大陸 : 經機關核准進修者 依許可辦法自行進修者 依作業要點
93 通用表格 最新釋例 學校 學校校長 職員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適用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規定, 專任教師則不受本要點限制 1. 因公出國計畫審核表 2. 出國案件請示單 3. 職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 4. 直轄市長 縣 ( 市 ) 長 政務及涉密人員 ( 含退離職 ) 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 ( 內政部 103 年 12 月 1 日台內移字第 號函修正 ) 5. 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 ( 內政部 103 年 12 月 1 日台內移字第 號函修正 ) 6.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 7. 赴大陸地區人員返臺後意見反應表 1. 銓敘部 91 年 4 月 29 日部法二字第 號函 2.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3 年 1 月 6 日公訓字第 號函 3.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6 年 4 月 11 日局考字第 號函 4. 嘉義縣政府 96 年 4 月 13 日府人考字第 號函 5. 嘉義縣政府 96 年 7 月 4 日府人考字第 號函
94 嘉義縣政府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處 ( 室 ) 作業類別 ( 項目 ): 公務人員赴大陸案件審核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為辦理本機關及所屬機關公務員申請赴大陸地區, 是否建立事前瞭解 事中聯繫及事後意見反映 追蹤檢討之內部管理機制, 並訂定公務員赴大陸地區之相關作業規範? 三 所屬公務員申請赴大陸地區, 是否據實填具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 並檢附活動行程表 親屬關係證明或邀請函等參考文件? 四 進入大陸地區人員是否確依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規定程序申請許可? ( 一 ) 擔任行政職務之政務人員, 從事與業務相關之交流活動或會議, 申請進入大陸地區, 應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 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等機關共同審查許可始得前往 ( 二 ) 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之公務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前往 ( 三 ) 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 應向所屬機關 ( 構 ) 申請, 機關首長應向直屬上級機關申請始得前往五 所屬公務員返臺後, 是否於一星期內填具赴陸意見反應表送交所屬機關 ( 機關首長送交上一級機關 )?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95 檢查重點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六 機關為辦理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案件, 是否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 4 條規定, 隨時檢討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人員範圍, 列冊函送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96 考核訓練 單元名稱國民旅遊卡 ( 休假補助 ) 1.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法令規定 2.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3. 強制休假補助費改發國民旅遊卡持用作業規定 休假補助一覽表 休假日數 未滿 14 日 應休畢日數 (14 日 ) 以內休假部分 補助事項 應休畢日數 (14 日 ) 以外休假部分 補助內容 補助要件 ( 一般 ) 應全部休畢, 以每日 1,143 元, 按所具休假日數依比例核發 1. 請休假半日以上 2. 於特約商店刷國民旅遊卡 以每日 1,143 元計算, 全年合計補助總額最高 16,000 元 1. 請休假半日以上 2. 於特約商店刷國民旅遊卡 按日支給休假補助每日 600 元, 未達一日折半支給 1. 提出休假申請即可 2. 不需刷卡 重點整理 補助要件 ( 放寬 ) 1. 公務人員休假日及相連假日於旅行業 旅宿業及觀光遊樂業之刷卡消費, 核給加倍補助 2. 公務人員休假期間及其相連假日之連續期間於旅行業 旅宿業 觀光旅遊業刷卡消費者, 其與該休假期間相連之假日於各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之消費得併入補助 3. 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業別增列 藝文圖書業 4. 放寬 攝影器材行 及 沖洗專賣店 納入其他觀光 1. 公務人員休假日及相連假日於旅行業 旅宿業及觀光遊樂業之刷卡消費, 核給加倍補助 2. 公務人員休假期間及其相連假日之連續期間於旅行業 旅宿業 觀光旅遊業刷卡消費者, 其與該休假期間相連之假日於各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之消費得併入補助 3. 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業別增列 藝文圖書業 4. 放寬 攝影器材行 及 沖洗專賣店 納入其他觀光服務 無
97 申請方式 服務業類別 5. 符合補助之休假期間前後 1 日於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之交通費用, 得併入補助範圍 休假後由當事人或人事單位至檢核系統列印休假補助申請書 業類別 5. 符合補助之休假期間前後 1 日於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之交通費用, 得併入補助範圍 休假後由當事人或人事單位至檢核系統列印休假補助申請書 由人事單位於年終時一併結算 具有休假資格新進人員報到 ( 確認該員是否持有同一發 卡銀行之國旅卡 ) 人事單位填新增人員異動資料名冊國旅卡信用卡申請書向簽約銀行申請 發 卡 建議流程 員工請半日以上休假 ( 聲明要刷卡者 ) 至檢核系統新增休假紀錄 休假後約數天後列印補助費申請表 當事人 認證簽 名 送表列 相關人 員審核 交主 ( 會 ) 計人員請款 請款後至檢核系統網站辦理通知撥款作業 上手須知 1. 目前配合辦理國民旅遊卡簽約銀行為玉山銀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聯邦銀行 永豐商業銀行 2. 公務人員申請休假出國觀光, 不得申請休假補助 3.1 月 16 日退休經主管機關核定卻因特殊情形未能依照改進措施休假人員, 得選擇就休假補助費或未休假加班費擇一請領外,
98 多看一眼 其餘人員仍應適用休假改進措施規定僅得請領休假補助費 4. 休假期間遇颱風 地震等其他天然災害致停止上班上課時, 已啟程從事旅遊者, 停止上班上課期間得自行決定是否仍請休假, 以符合請領休假補助費 5. 未依規定期限請領者, 不得核發休假補助費 但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 該筆休假補助費得自次 1 年度起 5 年內核實補發 6. 公務人員購買預購之車票或旅遊套裝行程等 預購型交易 時, 請於消費時提醒特約商店, 要將消費的 預購型交易 的實際乘車日或旅遊起迄日 ; 及實際乘車或旅遊目的地等資料, 建檔至檢核系統 機關 學校 全年最高補助總額以新臺幣 16,000 元為限, 未滿 14 日者按日以 1,143 元計算, 未持用國民旅遊卡消費者不予補助 校長 兼行政教師 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比照公務人員辦理國旅卡休假補助事宜 通用表格 1. 國民旅遊卡信用卡申請書 ( 向簽約銀行索取或自行下載 ) 2. 新增 ( 刪除 ) 人員異動資料名冊 最新釋例 1. 行政院 91 年 11 月 14 日院授人考字第 號函 2.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3 年 8 月 16 日局考字第 號函 3. 行政院 96 年 6 月 23 日院授人考字第 號函 4. 行政院 95 年 9 月 29 日院授人考字第 號函 5. 行政院 104 年 4 月 9 日院授人培字第 號函, 放寬未分類其他服務業 ( 輪胎及汽車維修 ) 未分類其他零售業 (MIT 微笑協力專賣店 ) 納入其他觀光服務業類別
99 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處 嘉義縣政府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作業類別 ( 項目 ): 休假補助費核發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申請人是否確依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完成請休假手續, 並提出申請 休假補助費? 三 申請該補助費是否於休假日在國 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 四 如發現有 真刷卡 假消費 之情 形是否依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予 以議處? 五 是否確實查核同仁當年之休假資 格, 並依規定核予正確之休假補助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費額度?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100 考核訓練單元名稱考績業務 ( 年終考績處理作業 ) 法令規定 1 公務人員考績法 2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3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作業要點重點整理公務人員任現職, 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至年終滿 1 年者, 予以年終考績 ; 不滿 1 年者, 如係升任高一官等職務, 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低一官等職務合併計算, 辦理高一官等之年終考績 ---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4 條建議流程未授權同意不同意每年年終記錄及資料填具考績表人事單位依平時獎懲 差勤並自填工作項目送各受考人核對無誤送單位主管初評考績委員會初核考列甲等適用較具彈性項目應將具體事蹟記載於考績表備註及重大優劣事蹟欄內須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結果填入考績表會議紀錄機關首長覆核必要時得通知受考人 有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到會備詢機關首長覆核核定造冊送銓敘部審定復議交考績委員會機關首長覆核不同意理由應註明事實與預借考績獎金敘部審定以網路報送銓知書通知執行製發考績 ( 成 ) 通考績結果自次年 1 月起執行授權機關核轉上級或主管考績審定網路報送作業規定 考績清冊 人數統計表同意
101 上手須知多看一眼通用表格最新釋例 1. 參加年終考績之公務人員, 以任現職經銓敘合格實授至年終滿 1 年者 ( 以月為計算標準 ), 不滿 1 年, 已達 6 個月者, 辦理另予考績 但辭職 退休 資遺 死亡或留職停薪者, 得隨時辦理另予考績 --- 考績法第 4 5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2 7 條 2. 如係升任高一官等職務, 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低一官等職務合併計算, 辦理高一官等之年終考績 ; 如係調任同一官等或降調低一官等職務, 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同官等或高官等職務合併計算, 辦理所敘官等職等之年終考績 但均以調任並繼續任職者為限 --- 考績法第 4 條 3. 公務人員應以年終任職之職務辦理考績 ( 成 ) 如在 12 月 1 日 ( 以實際到職日期為準 ) 以前調任其他機關者, 由新任職機關辦理年終考績 ( 成 ), 如在 12 月 2 日 ( 以實際到職日期為準 ) 以後始調任其他機關者, 應由原任職機關辦理年終考績 ( 成 )--- 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2 條 1. 年度中調任現職人員, 應由考績機關向受考人原任機關, 調取平時考核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 評定成績 --- 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2 條 2. 依法權理人員, 以經銓敘部依其所具任用資格審定之職等, 參加考績 調任同官等低職等職務, 仍以原職等任用人員, 以原職等參加考績 ( 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8 條 ) 3. 發給考績 ( 成 ) 通知書時, 應由受考人簽收並載明簽收日期 ---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 ( 成 ) 作業要點第 14 點 1. 公務人員考績表 2. 平時考核紀錄表 3. 考績 ( 成 ) 清冊 4. 未參加考績 ( 成 ) 人員名冊 5. 公務人員考績 ( 成 ) 人數統計表 6. 行政機關考績 ( 成 ) 統計表 7. 申請復審考績 ( 成 ) 清冊 8. 考績 ( 成 ) 通知書 9. 受考人簽收名冊 1. 銓敘部 102 年 11 月 25 日部法二字第 號函 2. 銓敘部 95 年 2 月 3 日部法二字第 號書函 3.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2 年 10 月 15 日公保字第 號函 4. 銓敘部 91 年 9 月 18 日部法二字第 號書函 5. 銓敘部 90 年 5 月 9 日九十銓五字第 號函 6. 銓敘部 89 年 12 月 14 日八九銓一字第 號函
102 7. 行政院 89 年 5 月 23 日臺八十九人政給字第 號函 8. 銓敘部 88 年 11 月 24 日八八臺甄五字第 號函
103 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處 嘉義縣政府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作業類別 ( 項目 ): 年終考績 ( 成 ) 處理作業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年終考績是否符合規定辦理 ( 一 )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應依規定於每年年終辦理 機關辦理年終考績業務有特殊情形不能如期辦理者, 應函經銓敍部同意展期辦理 ( 二 ) 因撤職 休職 免職 辭職 退休 資遣 死亡或留職停薪期間考績年資無法併計者, 應依規定隨時辦理另予考績 ( 三 ) 在同一考績年度內已辦理另予考績之人員, 其任職至年終達 6 個月者, 應不再辦理另予考績 ( 四 ) 公務人員應以年終任職之職務辦理考績 ( 成 ) 12 月 1 日以前調任其他機關者, 應由新任職機關辦理 12 月 2 日以後始調任其他機關者, 應由原任職機關辦理年終考績 ( 成 ) ( 五 ) 年度中調任他機關人員, 應依規定向受考人原任職機關調取平時考核紀錄及相關資料, 評定成績 ( 六 ) 公務人員考績表 請假及曠職 及 平時考核獎懲 欄位資料應確實查填 ( 七 ) 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審酌受考人是否符合評擬甲等或不得評擬甲等之條件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4 條所定評擬甲等者或不得評擬甲等者, 應將其具體事蹟記載於考績表備註及重大優劣事實欄內, 提考績委員會審核 ( 八 ) 公務人員考績表有關事病假合計日數, 應扣除家庭照顧假 生理假及安胎假日數 ( 九 ) 公務人員平時考核之功過, 除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規定抵銷或免職者外, 曾記一大功 ( 過 ) 以上者, 應依公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104 檢查重點 務人員考績法第 13 條辦理考績等第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三 考績評核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 一 ) 考績委員會依規定應由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 始得開會 ; 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 始得決議 ( 二 ) 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人員, 處分前應依規定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 三 ) 考績委員會之會議紀錄應依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6 條規定記載相關事項 ( 四 ) 機關長官覆核考績案, 如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 應依規定交考績委員會復議 機關長官對復議結果, 仍不同意時, 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四 考績送審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 一 ) 考列丁等人員應檢附其考績表, 併年終考績送銓敍部辦理 ( 二 ) 考績 ( 成 ) 人數統計表應依規定格式確實填具 ( 三 ) 銓敍部銓敍審定後, 應依規定更新受考人人事資料 五 製發考績通知書是否符合規定 ( 一 ) 考績案銓敍審定後, 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 敘明核定及銓敍審定之文號, 並就其個別情形, 附記教示文字 ( 二 ) 考績列丁等免職者, 應依規定附記處分理由及不服處分者提起救濟之方法 期間 受理機關等相關規定 ( 三 ) 機關送達考績通知書予受考人時, 應請其簽收並載明簽收日期 ( 四 ) 受考人無法收受或拒不收受考績 ( 成 ) 通知書時, 應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辦理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105 考核訓練單元名稱考績業務 ( 專案考績處理作業 ) 法令規定 1 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 2 公務人員保障法 3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 4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 ( 成 ) 作業要點 5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相關解釋重點整理 1. 年終辦理之考績結果, 應自次年 1 月起執行 ; 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及非於年終辦理另予考績, 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 但考績應予免職人員, 自確定之日起執行 2. 一次記二大過應予免職者, 免職自確定之日起執行, 未確定前應自受考人收受一次記二大過免職獎懲令之次日起先行停職建議流程上手須知 1. 一次記二大過應予免職者, 免職自確定之日起執行, 未確定前應自受考人收受一次記二大過免職獎懲令之次日起先行停職 ---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8 條 銓敍部 92 年 8 月 14 日部法二字第 一次記二大功 ( 過 ) 事實 ( 當事人列席及申辯 ) 服務機關考績委員會審查考績委員會 ( 當事人列席及申辯 ) 主管機關考績委員會縣 ( 市 ) 長核定發布獎懲令應先行停職 ( 獎懲令說明 ) 一次記二大過未確定前辦理專案考績辦理動態登記送銓敘部銓敘審定製作考績通知書之本俸 ( 年功俸 ) 發給停職人員半數異議如有複審申請複審次日起三十日內事人接到通知書一次記二大過當行政訴訟確定執行
106 號書函 2. 一次記二大功 ( 過 ) 專案考績經銓敍部銓敍審定後, 由服務機關製發考績 ( 成 ) 通知書 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 ( 成 ) 通知書, 應附記說明救濟標的於一次記二大過免職獎懲令處分 --- 銓敍部 92 年 8 月 14 日部法二字第 號書函 多看一眼 通用表格 最新釋例 不服免職者, 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如不服復審決定, 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 依同法向司法機關 ( 行政法院 ) 請求救濟 1. 獎懲令 2. 專案考績清冊 3. 專案考績 ( 成 ) 通知書 1. 銓敘部 部銓一字第 號函 2.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公保字第 號函 3. 銓敘部 ( 九 0) 退三字第 號書函 4. 銓敘部 ( 八九 ) 法三字第 號函 5. 銓敘部 (89) 銓二字第 號函 6.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部 ( 八九 ) 字第 號函
107 嘉義縣政府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處 ( 室 ) 作業類別 ( 項目 ): 專案考績 ( 成 ) 處理作業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專案考績 ( 成 ) 處理是否符合規定 ( 一 ) 機關於公務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 應隨時辦理其一次記二大功 ( 過 ) 專案考績 ( 二 ) 專案考績應由各機關主管人員依受考人之具體事實簽報遞送機關考績委員會初核, 機關長官覆核後, 由權責機關核布並報送銓敘部 ( 三 ) 一次記二大過應予免職者, 機關於考績委員會審議前, 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4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 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得以書面或言詞方式陳述及申辯, 並將其陳述及申辯意見列入考績委員會議紀錄 ( 四 ) 機關首長覆核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案, 如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 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 交由考績委員會復議 機關首長對復議結果, 仍不同意時, 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 五 ) 上級機關於核定 ( 轉 ) 專案考績案時, 如發現有違反考績法規情事者, 應照原送案程序退還原考績機關另為適法處分 三 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之執行是否符合規定 ( 一 ) 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 自核定之日起執行 但考績應予免職人員, 自確定之日起執行 ; 未確定前, 應先行停職 1 受考人自收受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令之次日起 30 日內, 未依法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108 檢查重點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提起復審, 自期滿之次日起執行 2 收受復審決定書之次日起 2 個月內, 未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 自期滿之次日起執行 3 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 經判決確定之日起執行 4 所稱未確定前, 應先行停職, 指受考人自收受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令之次日起, 停止其職務 ( 二 ) 一次記二大過免職獎懲令應依規定附記處分理由及不服處分提起救濟之方法 期間 受理機關等相關規定 ( 三 ) 一次記二大功 ( 過 ) 專案考績經銓敍部銓敍審定後, 服務機關應製發考績 ( 成 ) 通知書 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應附說明救濟標的為一次記二大過免職獎懲令處分 ( 四 ) 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者, 於救濟程序完成, 免職確定時, 服務機關應以書函通知受考人執行日期, 並辦理免職動態登記 四 其他事項 ( 一 ) 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人員以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者, 除依規定辦理外, 應依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第 4 條規定, 將懲處令副本抄送監察院 ( 二 ) 報行政院核派人員, 其停職 復職及免職, 應報該院核辦, 其餘人員, 由各該權責機關核定發布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109 考核訓練單元名稱奬勵業務 ( 服務奬章處理作業 ) 法令規定 1 獎章條例 獎章條例施行細則 2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 ( 構 ) 學校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 3 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 4 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標準表 重點整理所稱服務成績優良, 指公教人員於請獎年資中, 考績 ( 成 ) 成績考核均列乙等或相當等次以上, 且未受懲戒處分 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記大過之處分 ; 未辦理考績之人員, 由服務機關首長認定服務成績優良 建議流程上手須知 1. 公務人員服務成績優良者, 於退休 ( 職 ) 資遣 辭職或死亡時, 任職滿 10 年 20 年 30 年 40 年者, 分別頒給三等 二等 一等 特等服務獎章 --- 獎章條例第 5 條 2. 本條例第 5 條所稱 服務成績優良, 指公教人員於請獎年資中, 考績 ( 成 ) 成績考核均列乙等或相當等次以上, 且未受懲戒處分 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記大過之處分 ; 未辦理考績之人員, 由服務機關首長認定服務成績優良 ; 政務人員 民選首長請獎年資中, 未受懲亡時請頒資遣 辭職或死人員退休 ( 職 ) 人事單位於公務服務機關審核於案件核定或事實發生之日起 3 個月內辦理至 webhr 搜尋符合請頒服務獎章資料並上傳至服務獎章線上請頒檢核系統比對資料線上請頒, 彙送上級或主管機關線上彙報主管機關初核後送行政院線上核定送該部核備 ) 線上檢核及請頒系統逕記 ( 名冊部分由服務獎章主管機關函送銓敘部登 ( 或領取 ) 服務獎章以宅配方式寄發屬機關長官轉頒主管機關長官或所並登錄人事資料服務機關核發獎勵金
110 多看一眼 通用表格 最新釋例 戒處分或刑事處分者 請頒服務獎章年資之計算, 均以月計, 並以請頒離 ( 退 ) 職當年月為截止日期 --- 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 3. 服務獎章之請頒作業中, 應詳查其請獎年資中考績是否均係乙等以上, 且未受懲戒處分 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記大過之處分 未辦理考績之人員, 由服務機關首長認定服務成績優良 ; 政務人員 民選首長請獎年資中, 未受懲戒或刑事處分者 --- 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 4. 服務獎章核發獎勵金額度, 三等獎章新台幣 3600 元 二等獎章新台幣 7200 元 一等獎章新台幣 元 特等獎章新台幣 元 --- 獎勵金標準表 1 各機關之臨時人員 額外人員 約聘僱人員 職務代理人 駐衛警察 技工及工友因非編制內職員, 其服務年資不得併計請頒服務獎章 ---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5 年 9 月 28 日局考字第 號函釋 2 各機關人事機構對已獲頒獎章人員, 應於個人資料中確實記載, 以免因漏登或人事異動造成重複請頒或漏頒情事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 ( 構 ) 學校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第 20 點 ) 3 主計人員 人事人員及政風人員等請頒獎章, 應循各該系統請頒之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 ( 構 ) 學校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第 3 點 1. 嘉義縣政府請頒 等服務獎章名冊 2. 嘉義縣政府請頒特等服務獎章名冊 ( 公務人員 ) 3.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委託廠商代寄服務獎章及證書統計表 1.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5 年 9 月 28 日局考字第 號函 2.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2 年 10 月 21 日局考字第 號函 3.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2 年 6 月 5 日局考字第 號函 4.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1 年 6 月 21 日局給字第 號函 5. 銓敘部 91 年 5 月 20 日部退三字第 號函 6.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3 年 12 月 16 日總處培字第 號函
111 嘉義縣政府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處 ( 室 ) 作業類別 ( 項目 ): 服務獎章請頒處理作業 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公務人員於退休 ( 職 ) 資遣 辭職或死亡時, 應符合獎章條例第 5 條所定請頒各等服務獎章之規定 三 服務獎章請獎年資, 應已達各等獎章頒給條件, 並依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 第 5 條之規定, 扣除留職停薪期間等不得採計年資期間 ; 並注意有無重複請頒同等次服務獎章情形 四 請頒服務獎章人員, 請獎年資如無考績或未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度, 依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 ( 構 ) 學校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 第 17 點 第 18 點規定, 於線上請頒系統內 備註欄 敘明原因 五 服務獎章請獎年資以月計算, 並自請獎人員任職之當年 ( 學年度 ) 月起計算至退休 ( 職 ) 資遣 辭職或死亡當年 ( 學年度 ) 月為止 六 服務獎章之請頒, 應於請頒事實發生後 3 個月內, 以線上請頒方式, 報請主管院或授權之主管機關核頒 七 主計人員 人事人員及政風人員等請頒獎章案件, 應循各該系統請頒之 八 符合請頒獎章人員, 因故未於規定時間辦理請頒者, 應於線上請頒系統 備註 欄說明補頒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112 之原因 九 各機關人事機構對已獲頒服務 獎章之人員, 應確實登錄於個人人事資料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113 考核訓練單元名稱奬勵業務 ( 模範公務人員處理作業 ) 法令規定 1. 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 2, 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 3. 嘉義縣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重點整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 : 1. 最近 3 年內曾受刑事處分 懲戒處分 彈劾 糾舉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或依法官法發命令促其注意 警告之處分 2. 最近 3 年內考績曾列乙等以下者 建議流程上手須知 1. 各機關遴薦之模範公務人員須最近 3 年內服務成績優異 ( 考績或考成均列甲等或相當甲等 ); 最近 3 年未受刑事處分 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 --- 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第 4 條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 --- 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 12 條 (1) 選拔當年度人選確定前三年內, 曾受刑事處分 懲戒處分 彈劾 糾舉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或依法官法發命令促其注意 遴選適當人員參加選拔服務機關考績委員會評選縣政府初審小組及評審委員會兩階段審查縣長核定人選模範公務人員核定為本縣模範公務人員選拔遴薦參加行政院月會 ) 公開表揚利用集會 ( 同心本府公報假三天 並刊登核發貳萬元 公模範公務人員核定為行政院時安排專題演講分送各機關, 必要模範事蹟編列專輯萬元 公假五天獎座一座 獎金十國內旅遊活動公假五日 並安排院長頒發五萬元 傑出貢獻人員考試院核定榮獲模範公務人員及傑出貢獻人員免經甄審優先陞任送銓敘部遴薦傑出貢獻人員
114 多看一眼 通用表格 最新釋例 警告之處分 (2) 最近三年內考績 ( 成 ) 成績考核曾列乙等或相當等次以下或職務評定未達良好 3. 各機關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 如具有 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 第 11 條各款事蹟之一者, 服務機關得報經主管機關送銓敘部評選 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 --- 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 14 條 1. 依本要點核定之模範公務人員, 由本府頒給獎金新台幣貳萬元整及給予公假三天, 並刊登本府公報及登載於個人人事資料中, 另函送銓敘部備查 --- 嘉義縣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第 6 點 2. 各機關 學校薦報後經核定表揚前, 受推薦人員職務如有異動, 應隨時通知本府人事處 ; 遴薦人員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 如有不實或舛錯者, 應撤銷其資格, 其已領受之獎狀及獎金應予追繳, 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 --- 嘉義縣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第 7 點 1. 機關自訂模範公務人員推薦表 2. 機關自訂模範公務人員事蹟簡介 3. 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推薦表 4. 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事蹟簡介 5.( 機關全銜 ) 年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被推薦人員具體事蹟簡介表 1.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5 年 3 月 9 日公訓字第 號函 2.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5 年 3 月 9 日公訓字第 號函 3.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2 年 3 月 12 日局力字第 號函 4. 銓敘部 89 年 11 月 22 日八九臺銓一字 號函 5. 銓敘部 89 年 4 月 23 日 (87) 八九臺甄二字第 號函
115 嘉義縣政府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處 ( 室 ) 作業類別 ( 項目 ): 模範公務人員處理作業 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遴薦人員資格條件應符合 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潛能激勵辦法 及 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 之規定 三 作業流程 ( 一 ) 依行政院所定期限內遴薦參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人員報送行政院 ( 二 ) 機關對所遴薦人員, 在核定前, 如有職務異動或意外事件發生, 應即時函知主管機關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如有不適宜遴薦之情事發生, 應報請撤回遴薦 ( 三 ) 行政院核定該年度模範公務人員後, 主管機關應將該年度模範公務人員名冊函報銓敍部並完成網路報送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四 其他 ( 一 ) 主管機關選拔結果暫不公布及表揚, 並就其中擇優遴薦參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 未獲選為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者, 由各主管機關併機關原選模範公務人員表揚 ( 二 ) 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 如事後發現有不實或舛錯者, 應依規定報請撤銷其資格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116 ( ) 單元名稱獎勵 ( 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 考核訓練 法令規定 1. 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 2. 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有關規定事項 重點整理 1. 各級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在職專任合格教師, 至每年七月底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 10 年 20 年 30 年 40 年, 成績優良者, 於每年教師節分別致贈獎勵金 獎勵金之標準由教育部訂之 2. 教育部於每年教師節舉行表揚資深優良教師大會, 表揚全國服務屆滿四十年之資深優良教師, 並予頒獎 3. 請獎學校就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案件, 應從嚴審核 ; 其有不實或錯誤者, 除追繳獎勵金及相關獎勵外, 應對有關人員按情節從嚴議處 建議流程 資每深年優 3 良月教 15 師日調前查 人事單位審核有關證件 填造推薦表及名冊 校長核可 函報上級教育主管機關核定 公開表揚及轉發獎勵金 人事單位登記 上手須知 1. 本要點所稱連續, 指自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 前後職務之離職與到職之月份連續未曾中斷 ; 中斷者, 自其再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算 2. 本要點所稱成績優良, 指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各級私立學校自訂之考核辦法 大學自訂之評鑑規定或教師年功加俸辦法, 最近十年考核或評鑑結果, 均核定通過 晉級或發給獎金, 且未受刑事 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者 3. 資深優良教師於受獎前或於受獎後三年內因受記大過以上之處分 刑事處分 懲戒處分或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八款至第十三款或第十四款前段規定情事之一者, 請獎學校應即主動報請核定致贈獎勵金之機關撤銷或廢止之
117 機關 多看一眼 學校 1. 人事人員應主動就現職教師服務年資及考核成績逐一查核, 不得遺漏, 以免教師權益受損 2. 各級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在職專任合格教師, 至每年七月底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 10 年 20 年 30 年 40 年成績優良者, 於每年 3 月 15 日以前, 由服務學校調查後陳報上級教育主管機關核定 3. 推薦表內學經歷資格各欄應詳實依有關證件確實審查填寫, 並由學校人事主管審查後在各欄備考項內核章 4. 造報表冊 : (1) 服務屆滿 40 年 : 獎勵名冊 簡介 照片 2 張 當事人住址電話等名冊 (2) 服務屆滿 10 至 30 年 : 推薦表 通用表格 ( 全銜 ) 年度資深優良教師推薦表 最新釋例 教師因故受刑事處分致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 4 條第 3 款, 於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審查作業, 其年資採計疑義 ( 教育部 92 年 5 月 16 日台人 ( 二 ) 字第 號函 )
118 單元名稱獎懲 ( 懲戒處理作業 ) 考核訓練 法令規定 重點整理 1. 公務員懲戒法 2. 公務員服務法 3. 監察法 4. 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 5.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 1. 公務員有違法 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依規定應移送懲者, 應由服務機關層轉主管機關長官移送懲戒 ( 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 ) 2. 有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 ( 違反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等之義務者 ) 撤職後仍應依法移送懲戒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89 年 7 月 29 日公保字第 號函 ) 3. 受懲戒人員如為簡任 ( 相當簡任 ) 以上人員應送監察院審查, 如為薦任以下人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 公務員懲戒法第 19 條 ) 4. 同一違法失職案件, 涉及之公務員有數人, 其隸屬同一移送機關者, 移送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時, 應全部移送 ( 公務員懲戒法第 8 條 ) 5. 簡任 ( 相當簡任 ) 以上人員經移送懲戒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之執行情形, 應以副本陳報行政院備查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 4 點 ) 6. 移送懲戒案件如情節重大者, 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 公務員懲戒法第 4 條 ) 7. 移送懲戒案件如涉及刑事責任者, 其服務機關學校應主動移送司法機關並副知其主管相關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 5 點 ) 8. 因案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中者或經監察院提出彈劾案者, 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 由主管長官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之案件應通知銓敘部 ( 公務員懲戒法第 7 條 ) 9. 同一事件經主管長官已為處分後, 復移送懲戒者, 其原處分失其效力 ( 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 6 條 ) 10. 懲戒處分應於主管長官收受議決書之翌日, 應即為執行 ( 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 2 條 )
119 建議流程 公務人員 查獲 檢舉 違法 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 各級主管列舉事實 機關長官交查 調查屬實 提考績委員會審議 核 定 依法當然停職 主管依職權停職 移付懲戒 ( 陳報省府核轉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 執 行 撤職 休職 降級 減俸 記過 申誡 至少一年內停止任用 期間至少六個月, 期滿復職 自復職之日起, 二年內不得晉敘 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降一至二級改敘, 改敘後二年內不得晉敘 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減一 至二 % 支給, 期間六個月至一年 自減俸之日起, 一年內不得晉敘 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 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一年內記過三次者降一級改敘 以書面為之 1. 移送懲戒案件如違失情節重大者, 主管長官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2. 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者, 應於移送懲戒時, 一併停止其職務, 並依須知職權發佈停職令 3.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事項, 自主管長官收受議決書之翌日, 即應依規定執行 1.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事項, 主管機關或權責機關執行時, 不需另行行文或發布 多看一眼機關 2.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事項送達主管機關時, 主管機關應填具送達證書及執行情形表等函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並副知銓敘部及審計機關等, 服務機關亦應將議決書送達當事人並請其簽
120 收後, 將送達證書函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學校 通用表格 最新釋例 1. 簽 2. 停職令 3. 懲戒案件移送書 4.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送達證書 ( 機關部分 個人部分 ) 5. 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情形表 6.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 1. 某甲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審議中, 某鄉民代表會得否另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發布某甲之停職令 ( 銓敘部 95 年 12 月 19 日部銓四字第 號書函 ) 2. 公務人員涉案遭法院羈押, 經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3 條第 2 款規定停職後, 移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嗣經交保釋放, 主管機關是否改依同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另行發布停職令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4 年 5 月 17 日臺會調字第 號函 ) 3. 因案受降級改敘處分, 現地方職務列等通盤調整, 得否平調其他課長職務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8 年 12 月 29 日臺甄五字第 號書函 )
121 嘉義縣政府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處 ( 室 ) 作業類別 ( 項目 ): 懲戒處理作業 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移付懲戒案件之處理, 是否符合規定 ( 一 ) 公務員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之違失行為, 應移付懲戒者, 應陳報主管機關長官移送懲戒 ( 二 ) 公務員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之行為, 應陳報主管機關長官移送懲戒 ( 三 ) 被懲戒人員如為簡任以上人員應已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 ( 並副知行政院備查 ) ( 四 ) 被懲戒人員如為薦任以下人員應依規定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 五 ) 同一違法失職案件, 涉及之公務員有數人, 其隸屬同一移送機關者, 移送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時, 應全部移送 ( 六 ) 移付懲戒案件是否有依職權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 又該停職處分是否已於移付懲戒前或同時為之 ( 七 ) 移送懲戒案件如涉及刑事責任者, 服務機關應同時主動移送法辦並副知主管部會 三 移付懲戒案件尚未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確定者, 不得辦理退休 資遣 四 懲戒處分之執行是否符合規定 ( 一 ) 主管長官收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議決書時, 應以收受議決書之翌日為執行日 ( 二 ) 主管機關應依規定填具送達證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122 檢查重點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書及執行情形表函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並副知銓敍部及審計機關 簡任以上人員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之執行情形應副知行政院備查 ( 三 ) 機關於送達證書送達當事人後, 應請其簽收並將送達證書檢還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五 公務人員離職或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撤職並停止任用後, 嗣受刑事判決確定, 該等人員免職案件之處理是否符合規定 ( 一 ) 應將是類人員之刑事判決結果詳實登載於個人人事資料並函報銓敍部登記 ( 二 ) 當事人離職或撤職停止任用期滿, 復再任公務人員後, 始接獲刑事判決確定, 權責機關應依規定核發免職令予以免職, 並報送銓敍部辦理登記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123 考核訓練單元名稱獎懲 ( 考績列丁等免職案件處理 ) 法令規定 1. 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2.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 3. 公務人員保障法 4.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 ( 成 ) 作業要點重點整理 1. 公務人員之免職除一次記二大過免職以外, 尚有一般免職 ( 如辭職另有任用或資遣等 ), 本項免職非依法令規定並具有具體證明文件不得辦理 2. 公務人員涉嫌貪污於刑事訴訟程序實施中被羈押並經停職者, 其行為事實如符合涉及重大貪污案件有確實證據者之要件, 各機關仍可依規定一次記二大過辦理專案考績免職 建議流程上手須知 1. 經考績免職先行停職人員, 其免職案經復審 行政訴訟撤銷者, 應予復職 2. 受免職處分之人員, 既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則免職處分應於確定後方得執行 公務人員考績列丁等密送銓敘部隨同考績案附陳考績表銓敘部審定維持原議院提出行政訴訟個月內逕向行政法如仍不服應於二確定執行免職辦理停職動態登記行政訴訟逾期未提起發給考績通知書變更變更 ( 未確定前得先行停職 ) 發給免職令經核定機關重新審查向保訓會提出復審不服者應於三十日內繕具復審書
124 多看一眼 機關 1. 公務人員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者, 應先行停職俟報經銓敘機關登記後, 再行辦理專案考績免職 2. 公務員因案停職中因另案涉刑受科刑判決確定者仍應依規定予以免職 學校 通用表格 1. 獎懲建議函 2 人以上格式 ( 2. 獎懲令 2 人以上格式 ( 最新釋例 1. 公務人員因貪污停職期間屆滿命令年齡, 經判決有罪確定, 其免職生效日得否追溯至屆退日 ( 銓敘部 88 年 11 月 11 日 88 台甄四字第 號函 ) 2. 公務人員因貪污案經判決有罪免職, 嗣經非常上訴改判無罪確定, 有關免職處分廢止是否溯及既往及復職是否得追溯至再任之日 ( 銓敘部 88 年 12 月 21 日 88 台甄二字第 號書函 )
125 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處 ( 室 ) 作業類別 ( 項目 ): 免職案件處理作業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考績 ( 成 ) 列丁等處理是否符合規定 ( 一 ) 受考人應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考列丁等之情形 ( 二 ) 考績 ( 成 ) 列丁等應予免職者, 機關於考績委員會審議前, 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4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 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得以書面或言詞方式陳述及申辯, 並將其陳述及申辯意見列入考績委員會議紀錄 ( 三 ) 機關首長覆核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案, 如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 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 交由考績委員會復議 機關首長對復議結果, 仍不同意時, 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 四 ) 應檢附丁等人員考績表, 併年終考績送銓敍部辦理 ( 五 ) 考績丁等免職案件應經權責機關核布後, 送銓敍部銓敍審定 ( 六 ) 上級機關於核定 ( 轉 ) 考績丁等免職案件時, 如發現有違反考績法規情事者, 應照原送案程序退還原考績機關另為適法處分 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126 檢查重點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三 考列丁等人員之執行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 一 ) 考列丁等免職令及考績通知書應同時送達受考人 ( 二 ) 考列丁等免職令應敘明具體免職事由並附記教示規定 ( 三 ) 機關送達考列丁等免職令及考績通知書予當事人時, 應請其簽收並載明簽收日期 ( 四 ) 考績 ( 成 ) 考列丁等, 自核定之日起執行 但考績應予免職人員, 自確定之日起執行 ; 未確定前, 應先行停職 1 受考人自收受考列丁等免職令之次日起 30 日內, 未依法提起復審, 自期滿之次日起執行 2 收受復審決定書之次日起 2 個月內, 未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 自期滿之次日起執行 3 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 經判決確定之日起執行 4 所稱未確定前, 應先行停職, 指受考人自收受考列丁等免職令之次日起, 停止其職務 ( 五 )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8 條規定應先行停職人員, 應依規定辦理停職登記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127 單元名稱獎懲 ( 停職案件處理 ) 考核訓練 法令規定 重點整理 1. 公務員懲戒法 2. 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3. 公務人員俸給法 4. 公務員服務法 5. 公務人員任用法 5. 公務人員保障法 6.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 1.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3 條 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8 條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29 條 其他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規定職務當然停止 ( 如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 ; 依刑事確定判決, 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 ; 依刑事確定判決, 受徒刑之宣告, 在執行中者 ) 應予停職( 如考績免職未確定前 ; 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以及兼職 利用權力 公款 公務機密圖利等 ) 或得予停職 ( 如違失情節重大移送懲戒等 ) 之案件, 均應以最速件處理, 如有稽延, 應查究相關人員責任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 10 點 ) 2. 報行政院核派人員之停職, 應報行政院核辦, 餘由各該機關按權責核定發布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 9 點 ) 3. 停職案件之執行除職務當然停止者, 自事實發生日執行外, 餘均於權責機關發布之停職令送達被停職人員服務機關之翌日起執行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 7 點 ) 4. 停職案件之停職令應依規定加註救濟之教示條款 5. 停職人員, 於停職期間, 得發給半數之本俸 ( 年功俸 ), 至其復職 撤職 休職 免職或辭職時為止 (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21 條 ) 6. 因刑事案件停職者, 經受拘役或罰金之確定判決而易服勞役或無罪判決確定, 應審擬行政責任為原則 另易服勞役者應依規定辦理留職停薪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 8 點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 )
128 建議流程 公務人員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3 條職停務當依公務員懲戒法然止第 4 條 一次記二大過免職未確定前 考績列丁等未確定前 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4 項 得 先 予 停 職 提考績委員會審議 縣 ( 市 ) 長核定 停 職 發布停職令 動態登記 上手須知 多看一眼 1. 除依法停職人員外, 考績應予免職 一次記二大過應予免職人員, 於尚未確定前, 機關首長認為必要時, 仍得予以停職 2. 停職人員所遺職務應由服務機關首長指派現職適當人員暫行代理 3. 因案停職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者應審擬其行政責任為原則 4. 停職 復職及免職案件, 均應以最速件處理, 如有稽延, 應查究其責任 5. 權責機關發布之停職令送達被停職人員服務機關之翌日起執行, 不得以無法送達受處分人為由, 阻止該處分之執行 1. 依法停職人員, 於停職期間, 得發給半數之本俸 ( 年功俸 ), 至其復職 撤職 休職 免職或辭職時為止 (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21 條第 1 項 ) 2. 復職人員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 ( 年功俸 ), 在停職期間領有半數之本俸 ( 年功俸 ) 者, 應於補發時扣除之 (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21 條第 2 項 ) 3. 先予復職人員, 應俟刑事判決確定未受徒刑之執行 ; 或經移機關付懲戒, 須未受撤職 休職之懲戒處分者, 始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 ( 年功俸 )(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21 條第 3 項 ) 4. 停職 復職 先予復職人員死亡者, 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 ( 年功俸 ), 並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 (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21 條第 4 項 ) 5. 公務人員失蹤期間, 在未確定死亡前, 應發給全數之本俸 ( 年功俸 )(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21 條第 5 項 ) 學校
129 通用表格 最新釋例 1. 簽 2. 停職令 3. 獎懲令 4. 送銓敘部登記函 5. 免職令 6. 考績通知書 7 動態登記書 1. 因案停職, 復因無罪確定申請復職, 惟其另涉貪污判刑在案, 目前送最高法院上訴, 尚未確定, 應否繼續停職 ( 銓敘部 88 年 8 月 26 日 88 台甄二字第 號函 ) 2. 公務人員因案停職期間年齡屆滿命令退休者, 仍得繼續發給半數之本俸 ( 年功俸 )( 銓敘部 88 年 11 月 11 日 (88) 臺甄四字第 號函 ) 3. 至屆滿命令退休年齡後所領之半數本俸 ( 年功俸 ), 如經判決無罪復職者, 於辦理退休時依法核實收回 ( 銓敘部 66 年 10 月 6 日 (66) 臺楷特三字第 號函 ) 4. 因案停職人員奉准辭職, 未經復職者, 雖其刑事判決確定未受徒刑之執行 ; 或經移送懲戒, 未受撤職 休職之懲戒處分時, 不予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 ( 年功俸 )( 銓敘部 51 年 7 月 19 日 (51) 臺典一字第 1157 號函 )
130 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處 ( 室 ) 嘉義縣政府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年度 作業類別 ( 項目 ): 停職處理作業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是否依法停職 ( 一 ) 當然停職之處分應符合規定 ( 二 ) 應予停職之處分應符合規定 ( 三 ) 移付懲戒案件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 其停職處分應於移付懲戒前或同時為之 三 停職令之核發是否符合規定 ( 一 ) 應由權責機關核定發布 ( 二 ) 應於停職令加註教示條款 ( 三 ) 考績應予免職人員, 於未確定前, 依公務員考績法第 18 條但書規定, 應先行停職 四 停職令之執行是否符合規定 ( 一 ) 當然停職令之執行應自事實發生日執行 ( 二 ) 其餘停職, 應自停職處分送達被停職人員服務機關之翌日起執行 五 因刑事案件停職者, 經受拘役或罰金之確定判決而易服勞役或無罪判決確定者, 後續處理是否符合規定 ( 一 ) 上開人員, 是否已檢討其行政責任 ( 二 ) 易服勞役者於執行期間, 應依規定辦理留職停薪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131 考核訓練 單元名稱獎懲 ( 停職人員核發半薪處理 ) 法令規定 重點整理 1.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 2. 公務人員俸給法 1. 依法停職人員, 於停職期間, 得發給半數之本俸 ( 年功俸 ), 至其復職 撤職 休職 免職或辭職時為止 (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21 條第 1 項 ) 2. 復職人員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 ( 年功俸 ), 在停職期間領有半數之本俸 ( 年功俸 ) 者, 應於補發時扣除之 (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21 條第 2 項 ) 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 發給半數之本俸 ( 薪 ) 或年功俸 ( 薪 ), 於撤職 休職或免職時停發 陳判 免職撤職休職或判刑 停發 建議流程 因案停職人員 人事單位簽擬 機關首長核定 核准發給 未受撤職休職處分或 徒 刑 之 執 行 准予復職 補足至原應發之俸給 上手須知 1. 停職核給半數之本俸 ( 薪 ) 或年功俸 ( 薪 ) 及復職補發 2. 專案考績停職人員不得比照發給半數俸給 多看一眼 通用表格 機關 學校 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 發給半數之本俸 ( 薪 ) 或年功俸 ( 薪 ), 於撤職 休職或免職時停發 最新釋例 因案停職期間支領半薪, 於刑責確定後, 若無法復職辦理退休, 其核發之半薪應否追繳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78 年 12 月 13 日 78 局參字第 號函釋 )
132 嘉義縣政府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處 ( 室 ) 作業類別 ( 項目 ): 停職核薪處理作業 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停職人員薪俸之核處是否符合規定 ( 一 ) 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 是否檢討依規定發給半數之本 ( 年功 ) 俸 ( 至其復職 撤職 休職 免職或辭職時為止 ) ( 二 ) 公務人員因案停職期間年齡屆滿命令退休者, 應依規定繼續發給半數之本 ( 年功 ) 俸 ( 三 ) 屆滿命令退休年齡後所領之半數本 ( 年功 ) 俸, 如經判決無罪復職者, 於辦理退休時, 應依規定核實收回 三 復職人員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 ( 年功 ) 俸是否符合規定 ( 一 ) 復職人員所涉刑事案件之刑事判決確定, 未受徒刑之執行 ; 或經移付懲戒, 未受撤職 休職之懲戒處分, 應依規定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 ( 年功 ) 俸 ( 二 ) 復職人員補發停職期間之本 ( 年功 ) 俸, 在停職期間領有半數之本 ( 年功 ) 俸者, 應依規定於補發時扣除之 ( 三 ) 停職 復職 先予復職人員死亡者, 應依規定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 ( 年功 ) 俸, 並由依法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 ( 四 ) 因案停職人員奉准辭職, 未經復職者, 雖其刑事判決確定未受徒刑之執行 ; 或經移送懲戒, 未受撤職 休職之懲戒處分時, 不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133 檢查重點 予補發停職期間之本 ( 年功 ) 俸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134 單元名稱獎懲 ( 復職處理作業 ) 考核訓練 法令規定 重點整理 1.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 2. 公務員懲戒法 3. 公務人員保障法 1. 依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員服務法 警察人員管理條例停職人員, 除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應予免職者外, 於未受徒刑之執行或撤職 休職之懲戒處分或移送懲戒者, 得依公務員懲戒法等相關規定, 應許復職 ( 公務員懲戒法第 6 條 ) 經考績免職先行停職人員, 其免職案經救濟程序決定撤銷者,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1 條規定, 應予復職 2. 停職人員得於停職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申請復職, 權責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許其復職並於受理日起 30 日內通知其復職 ; 停職原因消滅未於期限內申請復職者, 權責機關人事單位應查催並通知停職人員於接獲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申請復職, 除有不得歸責於停職人員之事由外, 視為辭職 (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條 ) 3. 停職人員先予復職時, 應俟刑事判決確定未受徒刑之執行 ; 或經移付懲戒, 須未受撤職 休職之懲戒處分者, 始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 ( 年功俸 )(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21 條 ) 4. 休職人員得於休職期滿申請復職, 權責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許其復職 ( 公務員懲戒法第 12 條 ) 5. 留職停薪人員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應於留職停薪屆滿之次日復職 服務機關應於期限屆滿前 30 日預為通知復職, 留職停薪人員應於期限屆滿前 20 日內申請復職 ; 如於期限屆滿前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時, 留職停薪人員應於 20 日內申請復職, 服務機關應於受理日起 30 日內通知其復職, 未申請復職者服務機關查處並通知其 30 日內復職 ; 逾期未復職人員, 除有不得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 視同辭職 (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6 條 ) 6. 報行政院核派人員之復職, 應報行政院核辦外, 餘由各該機關按權責核定發布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 9 條 ) 7. 復職案件應報經權責機關核准者, 以權責機關核准復職, 並實際到職日為生效日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 10 條 )
135 建議流程 停人 休人 職員 職員 留職停薪人員 應徵入伍人員 原因消滅 當事人主動提具 申 請 復 職 書 服 30 務日 機內申關請通回 知職 服務機關 受 理 非受懲戒人員可以公文代替 填妥獎懲建議函 陳判 縣 市 政 府 核 定 准動予態復登職記復薪 ( 補薪 ) 上手須知 1. 公務人員因案停職, 其停職期間, 於復職時補發俸給, 不應扣除其自謀生活部分之所得 2. 休職期滿復職後不得補發停職之俸給 3. 停職核給半薪及復職補發停職期內之本俸或年功俸, 在停職期間領有半數者, 補發時扣除 4. 休職期滿許其復職, 自復職之日起,2 年內不得晉敘 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5. 停職人員經處分不起訴或判決無罪確定並未受撤職或休職之懲戒處分者應許其復職 6. 休職人員休職期滿, 留職停薪人員, 應徵入伍人員原因消滅時均准其於規定期限內申請復職 7. 因案停職許其復職時, 應以權責機關發佈准其復職並實際到職日為生效日期 8. 因案停職人員法院判決無罪確定, 且未受撤職 休職之懲戒處分, 准予復職 9. 停職事由消滅後 3 個內得申請復職, 除前經移送懲戒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之外, 服務機關應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內通知其復職 10. 公務人員因案奉准復職後不應補發停職期間主管特支費 多看一眼機關 1. 復職人員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 ( 年功俸 ), 在停職期間領有半數之本俸 ( 年功俸 ) 者, 應於補發時扣除之 (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21 條第 2 項 ) 2. 先予復職人員, 應俟刑事判決確定未受徒刑之執行 ; 或經移
136 付懲戒, 須未受撤職 休職之懲戒處分者, 始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 ( 年功俸 )(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21 條第 3 項 ) 3. 停職 復職 先予復職人員死亡者, 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 ( 年功俸 ), 並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 (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21 條第 4 項 ) 4. 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 於停職事由消滅後 3 個月內未申請復職者, 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人事單位應負責查催 ; 如仍未於接到查催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申請復職, 除有不可歸責於該公務人員之事由外, 應視同辭職 5. 依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員服務法 警察人員管理條例停職人員, 除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應予免職者外, 於未受徒刑之執行或撤職 休職之懲戒處分或移送懲戒者, 得依公務員懲戒法等相關規定, 應許復職 ( 公務員懲戒法第 6 條 ) 經考績免職先行停職人員, 其免職案經救濟程序決定撤銷者,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1 條規定, 應予復職 6. 停職人員得於停職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申請復職, 權責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許其復職並於受理日起 30 日內通知其復職 ; 停職原因消滅未於期限內申請復職者, 權責機關人事單位應查催並通知停職人員於接獲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申請復職, 除有不得歸責於停職人員之事由外, 視為辭職 (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條 ) 7. 停職人員先予復職時, 應俟刑事判決確定未受徒刑之執行 ; 或經移付懲戒, 須未受撤職 休職之懲戒處分者, 始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 ( 年功俸 )(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21 條 ) 8. 休職人員得於休職期滿申請復職, 權責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許其復職 ( 公務員懲戒法第 12 條 ) 9. 留職停薪人員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應於留職停薪屆滿之次日復職 服務機關應於期限屆滿前 30 日預為通知復職, 留職停薪人員應於期限屆滿前 20 日內申請復職 ; 如於期限屆滿前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時, 留職停薪人員應於 20 日內申請復職, 服務機關應於受理日起 30 日內通知其復職, 未申請復職者服務機關查處並通知其 30 日內復職 ; 逾期未復職人員, 除有不得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 視同辭職 (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6 條 ) 10. 報行政院核派人員之復職, 應報行政院核辦外, 餘由各該機關按權責核定發布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 9 條 ) 11. 復職案件應報經權責機關核准者, 以權責機關核准復職, 並實際到職日為生效日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 10 條 )
137 學校 通用表格 最新釋例 1. 獎懲建議函 2 人以上格式 ( 2. 獎懲令 2 人以上格式 ( 3. 動態登記書 ( 4.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一覽表 5.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確認表 1. 因案停職人員, 經法院判決無罪申請復職之生效日期 ( 銓敘部 77 年 10 月 9 日 (77) 臺華甄二字第 號函 ) 2. 公務人員因案停職期間年齡屆滿命令退休者, 仍得繼續發給半數之本俸 ( 年功俸 )( 銓敘部 88 年 11 月 11 日 (88) 臺甄四字第 號函 ), 至屆滿命令退休年齡後所領之半數本俸 ( 年功俸 ), 如經判決無罪復職者, 於辦理退休時依法核實收回 ( 銓敘部 66 年 10 月 6 日 (66) 臺楷特三字第 號函 ) 3. 因案停職人員奉准辭職, 未經復職者, 雖其刑事判決確定未受徒刑之執行 ; 或經移送懲戒, 未受撤職 休職之懲戒處分時, 不予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 ( 年功俸 )( 銓敘部 51 年 7 月 19 日 (51) 臺典一字第 1157 號函 4. 公務人員因涉嫌刑事案件, 經依法移付懲戒並予停職後, 於刑事判決未確定前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 停止審議程序 之情形下, 得否先行復職 ( 銓敘部 91 年 3 月 7 日部地一字第 號函 )
138 嘉義縣政府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處 ( 室 ) 作業類別 ( 項目 ): 復職處理作業 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停職原因是否消滅 ( 一 ) 刑事判決確定未受徒刑之執行 ( 二 ) 未被移付懲戒 ( 三 ) 被移付懲戒, 並經議決, 未受撤職或休職之懲戒處分 ( 四 ) 未具有其他法定停職原因 ( 五 ) 原免職處分已撤銷 三 復職之申請或通知是否符合規定 ( 一 )1 停職人員應於停職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申請復職 2 權責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許其復職, 並於受理日起 30 日內通知其復職 ( 二 ) 停職原因消滅未於期限內申請復職者, 人事單位應查催並通知停職人員於接獲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申請復職 ( 三 ) 休職人員休職期滿,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權責機關應許其復職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139 檢查重點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四 留職停薪人員之復職是否符合規定 ( 一 )1 服務機關應於留職停薪期限屆滿前 30 日預為通知留職停薪人員復職 2 留職停薪人員應於期限屆滿前 20 日申請復職 ( 二 )1 留職停薪期限屆滿前, 留職停薪原因消失, 留職停薪人員應於原因消失之日起 20 日內申請復職 2 服務機關應於受理復職之日起 30 日內通知其復職 ( 三 ) 留職停薪人員未申請復職, 服務機關應查處並通知其 30 日內復職 五 復職人員所涉刑事案件之刑事判決確定, 未受徒刑之執行 ; 或經移付懲戒, 未受撤職 休職之懲戒處分, 應依規定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 ( 年功 ) 俸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140 考核訓練 單元名稱差勤管理 ( 公務人員請假 ) 法令規定 1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2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重點整理 1. 請假人員須以親自填寫請假單, 遞陳機關首長或經授權之主管人員核准後, 方得離勤, 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 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 代辦請假手續 2. 請假單由單位主管核准後, 由人事處審核差假是否符合請假相關法規規定, 娩假 流產假 喪假 二日以上之病假等, 應檢附証明文件送人事處備查 3. 未辦請假手續而擅離職守, 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 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 均以曠職論 建議流程 公請務人員假因故擬者 填寫請假單 覓妥職務代理人 陳 判 機或准關授長權單官位核主准管核 送人事單位登記 疾病或緊急事故可由同事或家屬代筆 上手須知 多看一眼 延長病假自第 1 次請延長病假首日起算,2 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 1 年, 期滿仍不能銷假者, 應予留職停薪 留職停薪期間病癒, 得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向原服務機關申請復職 如自留職停薪之日起已逾 1 年仍未痊癒者, 應依法規辦理退休 退職或資遣 1. 婚假 14 日, 應自結婚之日前 10 日起 3 個月內請畢 2.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給產前假 8 日,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3. 因配偶分娩 ( 或懷孕滿 20 週以上流產 ) 者, 給陪產假 5 日 應於分娩日 ( 或流產日 ) 前後 15 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並得分次核給, 每次應至少半日 4.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5. 事假 病假 生理假 產前假 陪產假, 得以時計請假 6. 休假 婚假 喪假等至少以半日為登記單位
141 7. 生理假全年請假日數, 未逾 3 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8. 公假 娩假 流產假 陪產假 第 1 次產前假 2 日以上之病假及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等應檢附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9. 機關首長請假 ( 各機關自行斟酌 ) 須報上級機關核定 10. 教師依 教師請假規則 辦理 通用表格請假單 ( 格式由各機關視本身需要自行訂定 ) 最新釋例 1. 為簡併人事規定, 便利差勤管理, 今後各機關員工各項補休期限, 統一規定於 6 個月內補休完畢, 並以 時 為計算單位 ( 行政院 95 年 12 月 5 日院授人考字第 號函 ) 2. 公務人員於辦公場所執行職務期間猝發疾病, 直接赴醫院治療, 並遵醫囑返家繼續休養, 而仍不能銷假到公者, 如有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 並經機關首長核實確係行動不便者, 得續給公假, 但每次最長以 3 個月為限, 並與住院期間原已核給之公假合併計算仍不得逾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4 款 ( 按 : 現為第 5 款 ) 所定 2 年之最後期限 是以, 各機關所屬人員請公假療養期間, 每次仍不得超過 3 個月 ( 銓敘部 96 年 6 月 4 日部法二字第 號書函 )
142 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處 嘉義縣政府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年度 作業類別 ( 項目 ): 公務人員請假作業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九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十 為有效管理機關員工差勤, 是否訂定員工差勤管理注意事項? 遇有差假法規異動時, 人事單位是否適時加以宣導或轉知同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同仁請假或公差 公出, 是否 均事先使用線上差勤系統填寫假 單並經核准始得離開任所, 凡無故 不到勤, 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 均 以曠職處理? 又是否落實職務代 理制度? 機關是否每月不定期抽查本 機關及所屬單位人員是否有出勤 異常出勤情形? 機關首長請假是否依程序報 經上級機關核准? 人事單位是否定期將刷卡異 常人員列表送機關首長或單位主 管瞭解並作適切處理? 請假人員申請公傷假或延長 病假時, 是否於填寫請假單或簽陳 後先會人事單位?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十六 請假人員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 是否告知其同事 家屬親友, 代辦請假手續?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143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144 單元名稱獎懲 ( 平時獎懲處理作業 ) 考核訓練 法令規定 重點整理 1. 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2. 公務員服務法 3.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 4.93 年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 5. 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 6. 嘉義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標準表 7. 嘉義縣政府及所屬各級機關處理獎懲案件注意事項 8. 嘉義縣國民中小學校長教師職員獎勵基準 1.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 記功 記大功 ; 懲處分申誡 記過 記大過 平時考核之獎懲得互相抵銷, 互相抵銷後累積達 2 大過者, 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 ) 2. 各主管機關得依業務特殊需要, 另訂記一大功 ( 過 ) 標準, 報送銓敍部核備 嘉獎 記功或申誡 記過之標準, 由各機關視業務情形自行訂定, 報請上級機關備查 各機關依法設置考績委員會者, 其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 應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 機關長官核定 機關長官對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結果有意見時, 得簽註意見, 交考績委員會復議 機關長官對復議結果, 仍不同意時, 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各機關平時考核獎懲之記功 ( 過 ) 以下案件, 考績委員會已就相同案情核議有案或已有明確獎懲標準者, 得先行發布獎懲令, 並於獎懲令發布後 30 日內提交考績委員會確認 ; 考績委員會不同意時, 應依前二項程序變更之 (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 ) 3. 公務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者, 應按情節輕重, 分別予以懲處, 其觸犯刑事法令者, 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 至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 應受懲處 ( 公務員服務法第 22 條 第 23 條 ) 4. 獎懲令應敘明獎懲之法令依據, 並附記教示文字 5. 各機關 學校公務人員之獎懲, 由各該機關 學校按權責核定發布, 並於人事資料內註記 但報行政院核派人員, 依規定核予記大功 ( 過 ) 以上獎懲時, 應於核定之次月 15 日以前, 以獎懲令副本彙送該院備查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 2 點 ) 6. 各機關現職 退休或離職人員之獎懲, 除一次記二大功 ( 過 ) 專案考績, 應經主管機關或權責機關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外, 由各權責機關核定, 並於人事資料內註記 亡故人員之獎懲, 除一次記
145 二大功專案考績由各主管機關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外, 其餘不予處理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 2 點 )7. 對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員所為之懲處, 除依規定辦理外, 並將懲處令副本抄送監察院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 4 點 ) 8. 調職 ( 含辭職再任 ) 人員於原職機關所發生之獎懲案件, 如於調職後始核定者, 由原職機關列舉獎懲事實, 擬具獎懲種類, 送請新職機關參辦 新職機關對於原職機關獎懲建議, 應將辦理情形函知或將獎懲令副本抄送原職機關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 2 點 ) 9. 中央機關報行政院核派人員及地方機關職務列簡任第 12 職等 ( 含跨列 ) 或相當簡任第 12 職等以上人員, 如涉及媒體及社會大眾關注之貪瀆 風紀或廢弛職務等重大違失案件, 主管機關 ( 人事機構 ) 應立即通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 6 點 ) 10. 各機關建議他機關兼職或協辦人員之獎懲案件, 應依規定敘明具體獎懲事由, 並引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規定之獎懲要件及額度 (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1 年 8 月 21 日局考字第 號 93 年 2 月 13 日局考字第 號函 ) 建議流程 公務人員具備應予 獎 懲 之 具 體 事 實 機關長官提具 各事級主管列舉實 機關長官核准 交人事單位 提會 考 績審 委 陳判或陳報 員核 權責機關核定發布 轉 知 記記大大功過 填報動態登記 銓關敘備機查 依據獎懲標準 登記 上手須知 1. 平時獎懲案件可由長官 各單位主管或上級指示人事人員應嚴格審核依法處理 2. 獎懲案件以核定發佈之日為生效日 3. 各類專業人員獎懲標準 ( 請參照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3 年 12 月 9 日之 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 ) 4. 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前另案違法其情節重大者, 可依規定一次記二大過免職 5. 各機關辦理重大獎懲案件請依規定先行提考績委員會審議
146 多看一眼 6. 因違法一次記二大過辦理專案考績先免職在未奉核定前得准予辭職 7. 鄉鎮市公所主任秘書以下人員之記功 記過以下之獎懲, 由各機關自行核定 1. 退休或離職人員之獎懲, 除已亡故者外, 仍應併同發布獎懲令, 並於人事資料註記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 2 點 ) 2. 各機關建議他機關兼職或協辦人員之獎懲案件, 應依規定敘明具體獎懲事由, 並引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規定之機關獎懲要件及額度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1 年 8 月 21 日局考字第 號 93 年 2 月 13 日局考字第 號函 ) 3. 經銓敘部審定一次記二大功公務人員, 各機關應將人員及具體事蹟於 1 個月內發布新聞及上網公告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3 年 3 月 19 日總處培字第 號 ) 學校 通用表格 最新釋例 1. 獎懲案建議函 2. 獎懲令 3. 動態登記書 1. 有關調職人員於原任職機關所發生獎懲案件, 經原機關考績會決議後, 於送請新職機關依程序辦理, 該新職機關可否變更原任職機關考績會之決議疑義 ( 銓敘部 89 年 4 月 27 日銓二字第 號函 ) 2. 調職人員之獎懲令在調任新職前已核定者, 由原服務機關發布, 如在調職後始核定者, 原服務機關僅具獎懲建議權責 ( 銓敘部 92 年 1 月 6 日部銓三字第 號書函 )
147 嘉義縣政府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處 ( 室 ) 作業類別 ( 項目 ): 平時獎懲處理作業 檢查日期 : 年 月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各主管機關依業務特殊需要, 另訂記一大功 ( 過 ) 標準, 已依規定報送銓敍部核備 嘉獎 記功或申誡 記過之標準, 由各機關視業務情形自行訂定者, 已依規定報請上級機關備查 三 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案件, 經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後, 由機關長官核定 四 記功 ( 過 ) 以下案件, 且考績委員會已就相同案情核議有案或已有明確獎懲標準者, 於先行發布獎懲令後, 應於發布後 30 日內提交考績委員會確認 考績委員會不同意時, 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4 項及第 5 項規定程序變更之 五 機關長官對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結果有意見時, 得簽註意見, 交考績委員會復議 機關長官對復議結果, 仍不同意時, 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六 獎懲令應敘明獎懲之法令依據, 並附記教示文字 七 獎懲令按權責核定發布後, 應於個人人事資料內註記 八 報行政院核派人員, 依規定核予一次記一大功 ( 過 ) 以上獎懲時, 應於核定發布之次月 15 日以前, 以獎懲令副本彙送該院備查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148 檢查重點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九 對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員所為之懲處, 除依規定辦理外, 應將懲處令副本抄送監察院 十 調職人員獎懲案件, 如在調任新職前, 已經核定者, 仍由原服務機關發布, 並送請調任機關依法辦理 如在調職後核辦者, 由原服務機關列舉獎懲事實, 擬具獎懲種類送請新任機關參辦或發表, 新任機關對原任職機關獎懲建議, 應將辦理情形, 或獎懲命令副本, 函復原建議機關 十一 現職 退休或離職人員之獎懲, 除一次記二大功 ( 過 ) 專案考績, 應經各主管機關或權責機關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外, 由各權責機關核定, 並於人事資料註記 亡故人員之獎懲, 除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由各主管機關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外, 其餘不予處理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149 ( ) 考核訓練 單元名稱獎懲 ( 平時獎懲處理作業 ) 法令規定 重點整理 1. 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 2. 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 3.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 4.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5.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6. 嘉義縣國民中小學校長教師職員獎勵基準 7. 公務人員保障法 8. 公務員服務法 1. 獎懲案件應於事實發生或績效評定後 2 個月內辦理, 如逾期過久應評審其有無正當理由, 再決定應否辦理 ; 凡逾第 2 年度辦理者, 如無正當理由, 不予受理並追究延誤責任 但懲處案件係因隱匿或涉及刑事責任先行移送法辦或調查案情需要, 致逾期辦理者, 不在此限 對隱匿人員並應追究責任, 從嚴懲處 2. 獎勵應根據事實辦理, 不徇情, 不主觀, 依 有功必賞, 有過必罰 及 獎由下起, 罰由上先 之原則, 循規定程序公平審慎處理 平時獎勵並應依一事不再理原則辦理, 頒發獎狀 獎金者, 不再予行政獎勵 建議流程 教職員平時考核資料 單位主管簽報 校長獎懲案件由業務單位擬報 機關首長獎懲案件審核表 教職員一般獎懲案件 核轉 主核管機關定 考委審績員核會議 人登事單位記填獎懲 發令 轉獎懲發令人登事單位記 上手須知 多看一眼 1. 各學校發布之獎懲令, 應敘明獎懲之法令依據 2. 校長 人事 主計 政風則循各該行政系統報請其主管機關核辦 機關 學校 各機關 學校公務人員之獎懲, 由各該機關 學校按權責核定發布 退休 ( 亡故者除外 ) 人員之獎懲, 仍應併同發布獎懲令, 並於人事資料內註記 ( 調他機關繼續服務者, 敘明事實函請新機關敘獎 )
150 通用表格 最新釋例 獎懲建議名冊嘉義縣政府所屬機關學校首長獎懲案件審核表 WebHR 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自動產生獎懲建議函 獎懲令 獎懲令 ( 稿 ) 1.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逕予教師懲處 ( 教育部 89 年 1 月 5 日臺 (95) 人 ( 二 ) 字第 號函 ) 2. 各機關建議他機關兼職或協辦業務人員獎懲案件之處理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3 年 2 月 13 日局考字第 號函 ) 3. 有關公務人員因退休 資遣 辭職, 其他原因而離職或死亡者, 其在職期間如有獎懲事由, 於退離或死亡後辦理方式相關規定 ( 銓敘部 部法二字第 號書函 )
151 嘉義縣政府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處 ( 室 ) 作業類別 ( 項目 ): 平時獎懲處理作業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各主管機關依業務特殊需要, 另訂記一大功 ( 過 ) 標準, 已依規定報送銓敍部核備 嘉獎 記功或申誡 記過之標準, 由各機關視業務情形自行訂定者, 已依規定報請上級機關備查 三 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案件, 經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後, 由機關長官核定 四 記功 ( 過 ) 以下案件, 且考績委員會已就相同案情核議有案或已有明確獎懲標準者, 於先行發布獎懲令後, 應於發布後 30 日內提交考績委員會確認 考績委員會不同意時, 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4 項及第 5 項規定程序變更之 五 機關長官對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結果有意見時, 得簽註意見, 交考績委員會復議 機關長官對復議結果, 仍不同意時, 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六 獎懲令應敘明獎懲之法令依據, 並附記教示文字 七 獎懲令按權責核定發布後, 應於個人人事資料內註記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八 調職人員獎懲案件, 如在調任新職前, 已經核定者, 仍由原服務機關發布, 並送請調任機關依法辦理 如在調職後核辦者, 由原服務機關列舉獎懲事實, 擬具獎懲種類送請新任
152 檢查重點 機關參辦, 新任機關對原任職機關獎懲建議, 應將辦理情形函知或將獎懲令副本抄送原職機關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九 現職 退休或離職人員之獎懲, 除一次記二大功 ( 過 ) 專案考績, 應經各主管機關或權責機關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外, 由各權責機關核定, 並於人事資料內註記 亡故人員之獎懲, 除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由各主管機關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外, 其餘不予處理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153 考核訓練 單元名稱申訴保障業務 ( 公務人員申訴 ( 復審 ) 案件 ) 法令規定 重點整理 1 公務人員保障法 2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3 行政訴訟法 行政救濟種類及內涵 內容救濟種類 申訴 再申訴 復審 行政訴訟 提出要件受理期限受理機關 對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者不服服務機關之申訴函復者 對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 不服保訓會復審決定者 管理措施或處置達到之次日起 30 日內 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 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 30 日內 自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 服務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訓會 ) 可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或直接向保訓會提起 行政法院 申訴 再申訴程序 : 建議流程 件公件務人及員所對於為服管務機理關所認提為供之不工當作為條者 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 當申事人撤回訴 申訴無理由 不因申得事就實同一重原提訴駁接訓再受會申或提訴 ( 提起向回起 ) 保 駁回 再申訴有理由 原處分機關予以補救 復審程序 :
154 不服上手須知 1. 公務人員提起申訴, 應於管理措施或處置達到之次日起 30 日內向服務機關為之 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 得於答復函送達之次日起通知原處分機關撤銷或另為適法處分不服於 2 個月內向管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 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保訓會 ( 延長回復不得超過 2 個月 ) 確定未回復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之行政處分向服務機關提起復審變更原行政處分原處分機關撤銷或函知保訓會答辯書及必要文件原處分機關附具函送保訓會駁回保訓會決定結案回復結案未依限處理者保訓會移送監察院或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依法處理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變更駁回 ( 維持原處分 ) 不服提抗告結案結案不服高等行政法院送交最高行政法院法院決判回駁更變不服如符合再審或重新審理得依法提出不服
155 多看一眼 通用表格 最新釋例 30 日內, 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2. 復審之提起, 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 30 日內向原處分機關為之 原處分機關對於前項復審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妥當, 其認為復審為有理由者, 得自行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 並函知保訓會 原處分機關自收到復審書之次日起 20 日內, 不依復審人之請求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者, 應附具答辯書, 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 送於保訓會 3. 各機關對所屬公務人員之行政處分 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或為申訴函復時, 應告知不服之救濟方法 期間及受理聲明不服之管轄機關等, 以確保公務人員請求救濟之權益 申訴案件 : 指機關所提供之工作條件及所為之管理認為不當者, 如記大過以下之行政處分 工作分配不公平等復審案件 : 係以足以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或於公務員權利有機關重大影響之處分, 或基於公務員身分所產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者如考績列丁等 一次記二大過 ; 薪津 獎金 扣薪 因公涉訟輔助費用 休假旅遊補助費等 ; 補辦考績 休假年資 調任有降級或減俸之懲戒效果者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學校立學校職員及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占公立學校編制職缺參加學習或訓練人員準用保障法規定 申訴書 再申訴書 復審書等各項格式請至保訓會網站下載 ( 1.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89 年 6 月 14 日公保字第 號函 2.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1 年 1 月 16 日公保字第 號書函 3.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2 年 5 月 15 日公保字第 號函 4.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4 年 11 月 8 日公保字第 號函 5.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5 年 4 月 1 日公訓字第 號書函 6.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5 年 5 月 26 日公保字第 號書函 7.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6 年 4 月 2 日公保字第 號函 8.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0 年 4 月 14 日公保字第
156 號函
157 嘉義縣政府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處 ( 室 ) 作業類別 ( 項目 ): 申訴再申訴處理作業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申訴案件處理流程及作業事項是否符合規定 ( 一 ) 申訴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 認為不當, 致影響其權益者, 應於該管理措施或處置達到之次日起 30 日內, 提出申訴 ( 二 ) 申訴案件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8 條第 1 項 第 2 項規定向服務機關 ( 以下簡稱原處分機關 ) 為之 ( 三 ) 提起申訴人員, 應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或第 77 條第 3 項或第 102 條所定之適用或準用對象 ( 四 ) 申訴案件之請求事項, 應符合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7 條所定保障事項 ( 五 ) 申訴案件之提出, 應以書面為之, 並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80 條規定, 載明相關事項 ( 六 ) 應提起復審之事件, 申訴人員誤提申訴者, 申訴受理機關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9 條規定, 移由原處分機關依復審程序處理, 並通知該申訴人員 ( 七 ) 原處分機關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81 條之規定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 就請求事項詳備理由函復 ( 或得延長 20 日 ) 申訴人, 並附記如不服函復者, 得於 30 日內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以下簡稱保訓會 ) 提起再申訴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158 檢查重點 三 再申訴案件處理流程及作業事項是否符合規定 ( 一 ) 申訴人員不服原處分機關之函復, 應於收受函復之次日起 30 日內向保訓會提出再申訴 ( 二 ) 原處分機關對於保訓會查詢之再申訴事件, 應於 20 日內將事實 理由及處理意見, 並附有關資料, 回復保訓會 ( 三 ) 原處分機關應於收受再申訴決定書之次日起 2 個月內, 將處理情形回復保訓會 必要時得予延長, 但不得超過 2 個月, 並通知再申訴人及保訓會 ( 四 ) 再申訴案件經保訓會調處成立者, 原處分機關應於收受調處書之次日起 2 個月內, 將處理情形函復保訓會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159 嘉義縣政府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處 ( 室 ) 作業類別 ( 項目 ): 復審行政訴訟處理作業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復審案件處理流程及作業事項是否符合規定 ( 一 )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 所為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 依規定於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 30 日內, 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以下簡稱保訓會 ) 提起復審 行政處分未告知復審期間, 或告知錯誤未通知更正, 致受處分人遲誤者, 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一年內提起 公務人員因原處分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 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 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 ) 於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 2 個月內為之 ( 二 ) 復審案件應依規定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 ( 三 ) 提起復審案件之人員, 應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 第 25 條第 2 項或第 102 條所定之適用或準用對象 ( 四 ) 復審案件之請求事項, 應符合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 第 26 條所定事項 ( 五 ) 應提起復審之事件, 公務人員誤提申訴者, 申訴受理機關應移由原處分機關依復審程序處理, 並通知該公務人員 ( 六 ) 復審案件之提出, 應以書面為之, 並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43 條規定, 載明相關事項 ( 七 ) 原處分機關對於復審案件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妥當 如認為復審有理由者, 得自行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 並函知保訓會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160 檢查重點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 八 ) 原處分機關自收到復審書之次日起 20 日內, 不依復審人之請求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者, 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44 條規定附具答辯書, 將必要之關係文件, 送於保訓會 ; 並將答辯書抄送復審人 一 原處分機關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91 條規定於收受復審決定確定之次日起 2 個月內, 將處理情形回復保訓會 必要時得予延長, 但不得超過 2 個月, 並通知復審人及保訓會 二 復審事件經保訓會審議決定, 除復審人已依法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者外, 於復審決定確定後, 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94 條所列情形之一者, 原處分機關得依保障法第 95 條之規定, 於期限內向保訓會申請再審議 三 行政訴訟處理流程及作業事項是否符合規定 ( 一 ) 行政法院通知答辯時, 應於 10 日內以答辯狀陳述意見且併同卷證送交行政法院 ( 二 ) 不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書送達後 20 日內, 以上訴狀向原高等行政法院提出 ( 三 ) 不服裁定提起抗告者, 應於裁定書送達後 10 日內, 以抗告狀向原高等行政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高等行政法院提出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161 考核訓練單元名稱申訴保障業務 ( 教師申訴案件 ) 法令規定 1 教師法暨施行細則 2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3 訴願法 行政訴訟法重點整理建議流程申訴無理由駁回再申訴 ( 省 ) 接受或提起駁回再申訴有理由行政訴訟依法提起訴願或原處分機關予以補救請原處分機關予以補救訴願有理由接受訴願人機受關接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關不接受原處分機辦理依行政訴訟判決辦理駁回駁回訴訟起行政不服提訴願人違法或不當時 ( 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 ) 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之處分認為向縣市申評會提起申訴申訴當事人教師撤回申訴因事實重提不得就同一原申訴不受理
162 上手須知 1. 以編制內教師為適用對象, 代理及代課教師得準用之 2. 校長之申訴亦得準用之 3. 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 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有損害其權益者始得提出申訴 4. 申訴後, 於評議書送達申訴人前, 申訴人得撤回之, 申訴人撤回申訴後, 不得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 5. 申訴人 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評議書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未提起再申訴者, 即為確定 多看一眼 機關 學校 1. 教師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為之, 再申訴應於評議書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為之 2. 人事人員對於各項處分通知當事人時, 應注意教示責任 通用表格嘉義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書 最新釋例 1. 教育部 96 年 4 月 11 日台申字第 號函 2. 教育部 91 年 12 月 27 日台申字第 號函 3. 教育部 87 年 9 月 18 日台人 ( 二 ) 字第 號函 4. 教育部 86 年 6 月 13 日台 (86) 人字第 號函 5. 教育部 86 年 6 月 11 日台 (86) 人 ( 一 ) 字第 號函
163 自行評估單位 : 人事室作業類別 ( 項目 ): 申訴保障業務 ( 教師申訴案件 ) 評估日期 : 年月日 內部控制制度作業層級自行評估表年度 四 作業流程有效性 評估重點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 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申訴之提起 : ( 一 ) 是否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 書面為之 ( 二 ) 申訴書是否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 由申訴人署 名, 並應檢附原措施文書 有關之文件及證據 ( 三 ) 申訴書應載明事項不合規定者, 申訴人是否於 接獲申評會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補正 ( 四 ) 是否向嘉義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 ( 五 ) 申訴人撤回申訴後, 是否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 提起申訴 ( 六 ) 提起申訴之教師就申訴案件或相牽連之事件, 同時或先後另行提起訴願 行政訴訟 民事訴 訟 刑事訴訟, 或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調解 仲裁或裁決者, 是否即以書面通知申評會 三 擬具說明書 : ( 一 ) 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接獲申評 會通知後, 是否自申評會書面通知達到之次日 起二十日內, 擬具說明書連同關係文件, 送受 理之申評會, 並將說明書抄送申訴人 ( 二 ) 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申訴為有 理由者, 是否自行撤銷或變更原措施, 並函知 申評會 四 再申訴之提起 : ( 一 ) 不服本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評議決定 者, 是否向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 出再申訴 ( 二 ) 是否於申訴評議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 書面為之 ( 三 ) 再申訴書是否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 由再申訴 自行評估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164 人署名, 並應檢附原措施文書 有關之文件及 證據 ( 四 ) 是否檢附原申訴書 原申訴評議書, 並敘明其 受送達之時間及方式 ( 五 ) 是否具體指陳原措施 申訴評議決定之違法或 不當, 並載明其希望獲得之具體補救 ( 六 ) 提起再申訴之範圍是否逾申訴之內容 五 申訴 再申訴書之書寫 : ( 一 ) 申訴 再申訴說明及應具備之書件是否以中文 書寫 ; 其書件引述外文者, 是否譯成中文, 並 附原外文資料 ( 二 ) 因申訴 再申訴所提出之資料, 以錄音帶 錄 影帶 電子郵件提出者, 是否檢附文字抄本, 並載明其取得之時間 地點, 及其無非法盜錄 截取之聲明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機關首長 :
165 單元名稱 法令規定 重點整理 獎懲 ( 不適任教師之處理 ) 考核訓練 1. 行政程序法 2. 教師法及其施行細則 3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4.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5. 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 ( 教育部 104 年 2 月 5 日臺教授國字第 號函修正 ) 6.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7.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8. 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 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 第貳點: 1. 學校教師有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11 款 第 13 款及第 14 款後段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之規定情事, 應依教師法所定之處理程序辦理解聘 停聘 不續聘 2. 學校教師有疑似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2 款體罰或霸凌學生, 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之情事, 依相關流程辦理 3. 學校教師有疑似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4 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情事, 依相關流程辦理 4. 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4 款所稱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 情事認定參考基準 : (1) 不遵守上下課時間, 經常遲到或早退 (2) 有曠課 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 經勸導仍無改善者 (3) 以言語羞辱學生, 造成學生心理傷害者 (4) 體罰學生, 有具體事實者 (5) 教學行為失當, 明顯損害學生學習權益者 (6) 親師溝通不良, 可歸責於教師, 情節嚴重者 (7) 班級經營欠佳, 情節嚴重者 (8) 於教學 訓導輔導或處理行政過程中, 採取消極之不作為, 致使教學無效, 學生異常行為嚴重或行政延宕, 且有具體事實者 (9) 在外補習, 不當兼職, 或於上班時間從事私人商業為者 (10) 推銷商品, 升學用參考書 測驗卷, 獲致利益者 (11) 有其他不適任之具體事實者
166 教師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處理流程圖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如發現或接獲投訴教師有不適任 所稱教師不適任情事係依附表二所列參考基準, 就個案具體事實審酌 察 覺 期 學校或調查小組進行查證 1. 於四十八小時內視個案情形組成調查小組進行查證 2. 調查期程為十四日至三十日, 學校應將查證結果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3. 調查小組應不定期派員了解不適任教師教學改善情形並作成紀錄 4. 輔導期程以二個月為原則, 得予延長, 延長以一個月為限 輔 導 輔導是否有成 是 繼續任教 期 否 建議流程 學校召開教評會審議 ( 五日內 ) 學校應檢具相關資料函請當事人陳述意見 評 議 期 教評會是否通過解 聘 停聘 不續聘? 不通過 未達解聘 停聘 不續聘之 標準者, 繼續任教 通過 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檢附無需輔導或經輔導後無改進成效之紀錄 教評會會議紀錄 事實表及相關資料, 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核 准程序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是否核准? 核准 教師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 內提起申訴 因程序瑕疵或事實須再查明不予核 上手 1. 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為之 ; 再申訴應於
167 須知 申訴評議書達到之次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為之 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法應以可供存證查核之方式送達其措施於申訴人者, 以該送達之日為知悉日 2. 申訴應具申訴書, 載明下列事項, 由申訴人署名, 並應檢附原措施文書 有關之文件及證據 : (1) 申訴人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服務學校及職稱 住居所 電話 (2) 有代理人或代表人者, 其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住居所 電話 (3) 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4) 收受或知悉措施之年月日 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5) 希望獲得之具體補救 (6) 提起申訴之年月日 (7) 受理申訴之學校或主管機關申評會 (8) 載明就本申訴事件有無提起訴願 訴訟 3. 再申訴時, 應另檢附原申訴書 原申訴評議書, 並敘明其受送達之時間及方式 提起申訴不合前條規定者, 申評會得通知申訴人於 20 日內補正 屆期未補正者, 申評會得逕為評議 多看一眼 機關 學校 1. 不適任教師適用範圍 :( 參閱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 教師法第 14 條 ) (1) 曾犯內亂 外患罪, 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2)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 未獲宣告緩刑 (3) 曾服公務, 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4)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 經有罪判決確定 (5) 依法停止任用, 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或因案停止職務, 其原因尚未消滅 (6)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7)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尚未撤銷 (8)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9)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10)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且情節重大 (11)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 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 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 ; 或偽造 變造 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12) 偽造 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168 相關網站 最新釋例 (13) 體罰或霸凌學生, 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14)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15)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 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2. 不適任教師處理作業有關程序請確依教育部頒 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 有關規定辦理 3.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涉有教師法第 14 條第 8 款 ( 現為第 14 款 ) 情事者, 仍參酌教育部頒 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 規範辦理, 惟其輔導期之期限由各縣市政府本權責訂之 ( 嘉義縣政府 100 年 2 月 18 日府教學字第 號函訂定為 1 個月 ) 1. 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資訊網 2. 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 3. 不適任教師相關法規 4. 不適任教師常見問題 5. 嘉義縣所屬各級學校不適任教師處理相關法令 1. 教育部研訂 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注意事項 之補充說明 ( 教育部 92 年 9 月 4 日台人 ( 二 ) 字第 號令 ) (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 由教師評審委員會依個案具體事實及查證資料議決之 ) 2. 教育部 研商教師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案件相關疑義會議紀錄 ( 教育部 90 年 3 月 26 日台 (90) 人 ( 二 ) 字第 號書函 ) 3. 教育部 97 年 4 月 18 日台人 ( 二 ) 字第 號函略以, 基於維護學生受教權及教師之紀律, 各級學校依其所知悉之具體事證, 認為教師有構成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事由之可能時, 應即依法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如作成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 並應依程序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不得藉故拖延... 教師涉有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 學校應就該師所涉個案具體事實, 確實檢討速予查明 ; 教師如於審議期間自行離職者 ( 含辭職或退休 ), 學校應繼續完成調查程序, 如確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情事, 應依教師法規定程序懲處, 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 列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之不得聘任之人員 4. 不適任教師重要釋例網址 :
169 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處 ( 室 ) ( 機關名稱 ) 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年度 作業類別 ( 項目 ): 不適任教師處理作業 -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 有具體事實 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自行檢查情形檢查情形說明符合未符合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標準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不適任教師處理作業 ( 一 ) 察覺期 : 1. 如發現或接獲投訴教師有不適任之情 事, 是否於四十八小時內, 視個案情形, 由學校校長邀集相關權責單位代表判斷 個案情形, 決定是否組成調查小組, 主 動進行查證, 並將處理結果向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通報 2. 調查小組成員是否符合規定, 必要時是否邀請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 3. 是否依教育部訂頒認定參考基準, 詳予查證 說明 4. 調查期程是否符合規定以十四日內為原則, 至多不得超過三十日 5. 是否將處理過程詳實紀錄 6. 調查小組是否提出調查報告書 7. 學校是否於十日內將查證結果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 二 ) 輔導期 : 1. 是否安排一至二位資深教師擔任 輔導員進行輔導, 必要時是否尋 求法律 精神醫療 心理或教育 專家之協助 2. 處理小組是否不定期派員了解教學改善情形, 並作成紀錄 3. 輔導期程是否依規定以二個月為原則, 並得視輔導對象個案情形或參酌專家建議予以延長, 最長以一個月為限 ( 三 ) 評議期 : 1.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人數 組成及其任
170 檢查重點自行檢查情形檢查情形說明符合未符合 期是否符合規定 2. 學校或調查小組認為無需輔導, 或輔導期程屆滿時, 其輔導結果並無改進成效者, 學校是否依規定於五日內提教評會審議 3. 召開學校教評會審議前, 事前是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限期依指證資料答辯及列席說明, 必要時是否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4. 教評會審議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案時, 是否經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 5. 教評會進行決議時是否採無記名秘密投票 6. 教評會作成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決議後, 學校是否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檢附無需輔導, 或經輔導後仍無改進成效之紀錄 教評會會議紀錄 具體事實表及相關資料等, 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 三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後, 學校是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171 單元名稱獎懲 ( 涉嫌刑案之處理 ) 考核訓練 法令規定 重點整理 1. 公務員懲戒法 2.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 1.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應受懲戒 :(1) 違法 (2) 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2.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受移送之懲戒案件, 認為情節重大, 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 得通知該管主管長官, 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 主管長官對於所屬公務員, 依第 19 條之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而認為情節重大者, 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建議流程 涉及犯時嫌搜集罪刑證案據事詳者查應其實 承辦人簽擬單位主管審核 送會有關單位 首長核定 移將關送詳司情法報機備請關偵上辦級並機查 收定到起簽訴辦書後或即查依規簽 送首會有關長單位決後陳請行 繕校發文陳報 上手須知 1. 各機關 學校公務人員之獎懲, 由各該機關 學校按權責核定發布 退休或離職 ( 亡故者除外 ) 人員之獎懲, 仍應併同發布獎懲令, 並於人事資料內註記 但報行政院核派人員, 依規定核予一次記大功 \( 過 ) 以上獎懲時, 應於核定發布之次月 15 日以前, 以獎懲令副本彙送行政院備查 2. 公務人員違法 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涉及刑事責任者, 其服務機關 學校應主動移送司法機關, 並副知其主管機關
172 多看一眼 機關 1. 公務人員違法 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涉及刑事責任者, 各機關應主動移送司法機關, 並副知上級機關及主管機關 2. 各機關 學校所屬公務人員涉嫌刑事案件, 繫屬司法機關偵審中者, 應與該管司法機關切實聯繫, 了解訴訟進行情況, 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時處理, 並造冊列管追蹤 3. 職員涉嫌刑事案件, 雖經判決無罪或不起訴處分, 仍應詳審其行政責任, 擬議報核 4. 公教人員不得假借權力藉端勒索, 圖利自己或他人 各級主管對檢舉屬員收受不當利益及貪瀆案件, 應追蹤根究, 不可避重就輕予以掩飾, 倘有故意庇護或明知而不予舉發者, 視情節輕重, 應受連帶處分或一併移送法辦 學校 請參考機關部份 通用表格 1. 獎懲建議函 2 人以上格式 2. 獎懲令 2 人以上格式 最新釋例 1. 依懲戒法停職人員申請補發俸給, 是否應行復職後再補發 ( 司法院院字第 號 ) 2. 公務人員於因案停職期間, 可否准其出國訪問, 探親或觀光 ( 銓敘部 78 年 5 月 1 日台華法一字第 號函 ) 3. 關於國小校長因涉妨害家庭案件,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嗣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得易科罰金未確定, 應適用何種法令處理 ( 教育部 85 年 11 月 14 日台 (85) 人 ( 二 ) 字第 號函 ) 4. 國民小學校長因案停職, 經法院判決無罪, 申請復職疑義 ( 教育部 93 年 1 月 16 日台人 ( 二 ) 字第 號函 ) 5. 公務人員 ( 醫事人員 ) 因案停職, 嗣後依法復職並向服務機關申請發給停職期間之俸給, 機關得否以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刻正進行中, 而暫緩給付其停職期間之俸給疑義 ( 局給字第 0 九三 00 二二九 0 一號函 )
173 嘉義縣政府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處 ( 室 ) 作業類別 ( 項目 ): 涉及刑事案件處理作業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是否依法停職 ( 一 ) 當然停職之處分應符合規定 ( 二 ) 應予停職之處分應符合規定 ( 三 ) 移付懲戒案件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 其停職處分應於移付懲戒前或同時為之 三 移付懲戒案件之處理, 是否符合規定 ( 一 ) 公務員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之違失行為, 應移付懲戒者, 應陳報主管機關長官移送懲戒 ( 二 ) 公務員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之行為, 應陳報主管機關長官移送懲戒 ( 三 ) 被懲戒人員如為簡任以上人員應已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 ( 並副知行政院備查 ) ( 四 ) 被懲戒人員如為薦任以下人員應依規定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 五 ) 同一違法失職案件, 涉及之公務員有數人, 其隸屬同一移送機關者, 移送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時, 應全部移送 ( 六 ) 移付懲戒案件是否有依職權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 又該停職處分是否已於移付懲戒前或同時為之 ( 七 ) 移送懲戒案件如涉及刑事責任者, 服務機關應同時主動移送法辦並副知主管部會 四 獎懲令應敘明獎懲之法令依據,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174 檢查重點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並附記教示文字 五 獎懲令按權責核定發布後, 應於個人人事資料內註記 六 報行政院核派人員, 依規定核予一次記一大功 ( 過 ) 以上獎懲時, 應於核定發布之次月 15 日以前, 以獎懲令副本彙送該院備查 七 對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員所為之懲處, 除依規定辦理外, 應將懲處令副本抄送監察院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175 單元名稱訓練進修 ( 在職訓練 ) 考核訓練 法令規定 重點整理 1.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2.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3.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 4.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推動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實施要點 1.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除應與各主管機關建立聯繫管道外, 各主管機關亦應建立候補名冊, 如遇有無法參訓之情事, 即按候補名冊排序遞補, 以免浪費訓練資源 2. 相關網站 : (1)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 (2) 終身學習入口網管理後台 建議流程 業 務 需 要 主調 提高人員素質 管查 增進工作效率 機需 儲備主管人員 關求 擬計 遴參 訂畫年選專業訓練及度管理訓練訓項人初任訓練練目員加 訓練機關 送彙縣市政府轉 主管機關 訓練機關 通知受訓人 按期報到 接受訓練 考核輔導 考遷要核之及評陞量項結主服果務管通機知及關 簽會所屬單位主管機關首長核定 上手須知 1. 公務人員在職訓練可因服務機關之業務需要主動辦理, 或派員參加主管機關或訓練機關舉辦之訓練 2. 依公務人員任用有關法規進用或轉任, 初次至各機關任職人員之訓練, 應由各主管機關或授權所屬機關於進用前或到職後 4 個月內實施初任公務人員訓練 3. 各項訓練所需經費除編列預算支應外, 得向受訓人員或其服務機關收取費用 4. 各機關公務人員參與經認證學習之機關 ( 構 ) 所開設學習課程, 自 97 年度起每人每年最低學習時數為 40 小時, 與其業務相關之學習時數不得低於 10 小時, 薦任第九職等以上主管人員之業務相關學習時數不得低於 20 小時 ( 學習時數逐年增加 )
176 5. 數位學習網站 : (1) 文官 e 學院 (2)e 等公務園 (3) 地方行政 e 學中心 (4) 台北 E 大 (5) 文官網路學院 多看一眼 機關 1. 按性質與目的分 : 可分為補充學能訓練 儲備學能訓練 運用智慧思考訓練 2. 按訓練場所及實施方式分 : 可分為工作中訓練及工作外訓練 3. 評估訓練機構績效 : 書面評估 實地考察 舉辦訓練觀摩活動 學校與機關相同 通用表格 1. 年度研習實施計畫預定開班期需求調查表 2. 參加訓練班期報名表 最新釋例 1. 公務人員 奉派 奉准 訓練進修疑義 ( 銓敘部 90 年 8 月 21 日法二字第 號令 ) 2. 國內進修是否可以申請留職停薪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86 年 9 月 2 日局企字第 號函 ) 3. 參加國內教育學制進修, 於進修期間得否申請留職停薪 ( 銓敘部 86 年 7 月 31 日台甄五字第 號函 )
177 嘉義縣政府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處 ( 室 ) 作業類別 ( 項目 ): 在職訓練 年度 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 執行 二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課程 ( 一 ) 是否配合公務人力發展中心辦 理機關在職各類人員 ( 例如 : 一 般 中高階或人事人員 ) 在職訓 練需求調查填報 ( 二 ) 機關是否依核定之相關在職訓 練名額, 分配 薦派或遴選適當 同仁參加訓練 ( 三 ) 參訓人員核定後, 是否依限辦 理相關報名傳輸手續或通知受 訓人準備參訓事宜 ( 四 ) 是否隨時掌控人員受訓狀況, 倘若遇有無法參訓之情事, 是否 即按候補名冊依序遞補, 避免浪 費訓練資源 ( 五 ) 訓練完成後, 是否下載終身學 習時數, 更新人事管理資訊系統 資料 ( 六 ) 同仁升遷暨考績之評核是否檢 附相關訓練資料與時數為參據 三 機關自辦在職訓練 ( 一 ) 是否依機關業務急迫性或需要 訂定相關增進同仁工作知能 提 升人員素質或工作效率之訓練 計畫與項目, 並適時辦理相關在 職訓練 ( 二 ) 辦理在職訓練或同仁接受訓練 期間, 是否隨時掌控人員受訓狀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178 檢查重點 況, 倘若遇有無法參訓之情事, 是否即按候補名冊依序遞補, 避 免浪費訓練資源 ( 三 ) 訓練完成後, 是否登錄學習時 數, 並下載 更新人事管理資訊 系統資料 ( 四 ) 同仁升遷暨考績之評核是否檢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附相關訓練資料與時數為參據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179 單元名稱進修 ( 中小學教師 ) 考核訓練 法令規定 重點整理 1.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 2.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 3.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核發及認證作業要點 4.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5. 嘉義縣公立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在職進修研究實施要點 6. 嘉義縣立國民中小學暨附設幼稚園教師進修研習管理作業要點 1. 參加寒暑假進修, 其名額不受之限制, 惟應以不影響公務為原則 2. 全時進修 研究給予公假 ; 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 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 8 小時為限 3. 教師進修 研究後, 如未履行服務義務或未獲續聘, 除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外, 應依進修 研究契約書之約定, 按未履行義務時間比例, 償還進修 研究期間所領之薪給及補助 建議流程 各項訓練進修研習 修自行研申請或習選派人訓練員進 校長核定 奉登訓派練人進員修參研加習訓期練間研公習記假 訓辦給事事練理電室進資修訓子上網訊研練研習研習下系人習時載員統結單數更位, 新資業後核人人料 上手須知 1. 各校教師參加全時進修者, 須本府或服務學校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 主動薦送或指派, 其薦送或指派手續由學校陳報本府核定 2. 各校教師參加部分辦公時間及公餘時間進修者, 應於報名前向學校提出申請, 且應於報名前檢附申請表及甄試簡章, 由服務學校核准後始得報考 3. 教師參加部分辦公時間及公餘進修者, 由各校自行核定 4. 教師參加部分辦公時間及公餘時間進修, 應將每學期修習課程表送予學校人事單位查核 5. 參加留職停薪進修學位者, 應於報名前提出申請經服務學校同意, 並於錄取後報請本府辦理留職停薪 6. 參加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 報名前未經現職服務學校事先核准, 事後經現職服務學校同意利用辦公時間前往進修學位者, 以事假或休
180 假處理 ; 擅自利用辦公時間就讀者, 由服務學校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7. 本縣教師經縣內介聘調任他校或他縣教師經縣外介聘調入本縣, 原已核准部分辦公時間在職進修學位者, 其名額仍納入新調入學校百分之五限制 無機關 多看一眼 學校 1. 各級學校薦送教職員參加各項訓練研習或進修以公假登記 2. 兼行政職務教師參加暑期 9 年一貫課程相關進修研習以公假登記 通用表格 最新釋例 嘉義縣政府所屬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進修保證書教師全時進修企約書 1. 師範院校公費生及教師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 全時進修者, 於相對履行服務義務未屆滿之前, 不得再申請進修及解聘或調離本縣 2. 教師申請在職進修以於服務學校服務滿 1 年以上者為限 ( 義務役期不計 ), 未經學校同意擅自利用辦公時間就讀者, 依規定懲處 3. 留職停薪進修以學期為基準, 並以 2 年為限, 如須延長應檢附資料陳報本府核准, 至多以 1 年為限 4. 各校參加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名額, 以每學期不超過各校編制教師名額百分之五為限 ( 尾數遇有小數者以 1 人計 ), 且全校累計進修人數不得超過百分之 10( 員額未滿 20 人者, 以 2 人為限 ) 5. 參加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 每週依需要酌予公假 8 小時, 課程表於學期開始前送服務學校人事單位查核 6. 教師進修期間, 得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在百分之 5 限制內, 陳報本府核准變更進修方式, 以學期為方式, 並以 1 次為限
181 嘉義縣政府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處 ( 室 ) 類別 ( 項目 ): 進修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國內進修 ( 一 ) 各機關 ( 構 ) 學校選送或公務人員自行申請至國內政府立案之專科以上學校攻讀之學位 選修學分 從事研究或實習是否與業務有關並經服務機關審議通過 ( 二 ) 當年度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人數, 併計國外進修是類人員之總人數, 是否未超過機關 ( 構 ) 學校編制內預算員額之十分之ㄧ ( 三 ) 教師自行申請進修之學分費用不予補助 ( 四 ) 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人員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是否最高以 8 小時為限 ( 五 ) 是否告知全時進修人員應依訓練進修法第 12 條第 2 項 第 條履行義務 三 國外進修 ( 一 ) 各機關 ( 構 ) 學校選送或公務人員自行 申請至國外政府立案之專科以上學校 攻讀之學位 選修學分 從事研究或實 習是否與業務有關並經服務機關審議 通過 ( 二 ) 當年度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及部 分辦公時間進修人數, 併計國內進修是 類人員之總人數, 是否未超過機關 ( 構 ) 學校編制內預算員額之十分之ㄧ ( 三 ) 進修人員是否符合擬進修之學校 機構 所定語文能力 ; 未定有語文能力條件 時, 是否經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 辦理之外語能力測驗合格 ( 筆試平均成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182 檢查重點績達 60 分, 口試成績達 S-2+) ( 四 ) 是否告知全時進修人員應依訓練進修法第 12 條第 2 項 第 條履行義務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183 考核訓練 單元名稱訓練進修 ( 國外進修研究實習及考察 ) 法令規定 重點整理 1.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2.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3.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 4. 選送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 5. 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 1. 應確實依有關規定推薦或選派出國人員 2. 應使出國人員於出國前明瞭其出國期間權利義務及返國後服務義務等有關規定 建議流程 國內外機構邀請 各機關應業務需要自行訂定出國計畫 縣市政府依施政計畫 業務需要擬定國外進修研究 實習計畫 各機關薦派人員或由合於資格人員報名參加 陳 核 陳報縣 ( 市 ) 政府 辦理甄試 核准 通知甄試合格人員 辦理出國手續 辦理出國手續 參加語言訓練 上手須知 多看一眼 通用表格 出國研究人員, 必須通曉前往國家之語文, 並經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測驗, 其聽力 用法 字彙與閱讀, 平均成績不得低於 60 分, 口試須達能應付日常社交及工作需要 (S 2) 之程度以上 ; 其以 S 2 + 以上錄取者, 可逕行出國專題研究, 其以 S 2 標準錄取者, 須自行於出國期限屆滿前再經該中心測驗, 口試成績達 S 2+ 以上者, 始准出國 機出國人員出國期間, 機關應與其保持密切聯繫, 並協助解決其關困難 學與機關相同校 1. 按年度提報專題研究項目建議表 2. 專題研究項目計畫 3. 上一年度專題研究執行情形 4. 推薦名冊書 5. 推薦參加專題研究甄試人員名冊 6. 著作權約定書
184 最新釋例 1. 經機關 選送 進修者, 須經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機關首長核定 至 自行申請 進修, 依法得不經甄審委員會審議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1 年 11 月 11 日公訓字第 號書函 ) 2. 參加教育部公費留學考試錄取之公務人員, 其出國進修期間應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10 條所定期間之規定辦理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1 年 5 月 15 日公訓字第 號函 ) 3. 機關選送公務人員國外全時進修, 其期限逾 2 年者, 應依規定於選送進修前擬定選送進修計畫, 專案報經中央一級機關核定後辦理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2 年 10 月 13 日公訓字第 號函 ) 4.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選送 國外專題研究, 其進修計畫如無得准予延長之規定者, 不得延長進修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2 年 12 月 19 日公訓字第 號函 )
185 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處 ( 室 ) 嘉義縣政府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作業類別 ( 項目 ): 出國專題研究檢查日期 : 年月日自行檢查情形檢查重點檢查情形說明符合未符合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各主管機關是否依國家整體建設 機關業務需要之迫切性 出國進修經費編列等情形, 按優先順序提報出國專題研修項目建議表等資料 三 受推薦人員應符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九條規定各款條件 : ( 一 ) 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 或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 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 二 ) 所任職務為委任 ( 派 ) 第五職等以上, 並經審定為合格實授或准予登記 ( 三 ) 連續任職三年以上, 並擔任與專題研究項目有關工作一年以上 ( 四 ) 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 身心健康 ( 五 ) 最近三年未曾出國進修或研究, 且最近五年未曾參加本計畫出國專題研究四 應依式填列下列提報表件 : ( 一 ) 專題研究項目建議表 ( 二 ) 各項目專題研究計畫 ( 三 ) 推薦參加甄試人員名冊 五 參加甄試科目 : 具備前往研究國家之語文或前往研究之機關 ( 構 ) 所使用之外國語文能力 六 應具備之語言能力條件 : ( 一 ) 經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測驗, 其聽力 用法 字彙與閱讀等平均成績不低於六十分 ( 二 ) 口試成績 S-2+ 以上錄取者
186 檢查重點 七 出國期限規定 : 出國日期最遲不得超過當年度六月三十日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八 不克或延期出國規定 : ( 一 ) 應檢具證明文件, 經主管機關於當年度五月三十一日前報經行政院同意, 始得放棄或延期 ( 二 ) 延期出國者, 最遲應於當年度九月三十日前執行出國計畫九 返國義務 : ( 一 ) 二週內檢附相關單據及證明文件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辦理公費結報 ( 二 ) 三個月內, 應依規定提出出國報告及摘要 ( 三 ) 辦理研究心得分享會 ( 四 ) 依專題研究項目性質, 將研究成果納入相關政策推動, 進行效益追蹤, 以及賡續對研究人員培育措施, 以達適才適所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187 退休福利單元名稱薪俸審核法令規定 1. 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其施行細則 2. 銓審互核實施辦法 3.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4.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5. 教師法重點整理 1. 薪津之發給均必需於法有據, 各機關不得另行自定俸給項目及數額支給, 應依銓敘審定的官等職等俸級為依據 2. 公務人員待遇 : (1) 公務人員之俸給, 分本俸 ( 年功俸 ) 及加給 (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3 條 ) (2) 加給分下列三種 :a 職務加給 : 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之 b 技術或專業加給 : 對技術或專業人員加給之 c 地域加給 : 對服務邊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加給之 (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5 條 ) 3. 教育人員之待遇 : (1) 教師之待遇分本薪 ( 年功薪 ) 加給及獎金 3 種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本薪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薪級 (3) 加給分為職務加給 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 3 種 ( 教師法第 19 條 ) 4. 綜上 : 待遇主要內含本俸 ( 年功俸 )+ 加給 + 主管職務加給 ( 有擔任主管職務者 ) 教育人員為本薪 ( 年功薪 )+ 學術研究費 + 主管職務加給 ( 有擔任主管職務者 ) 5. 新進人員或離職人員服務未滿整月者, 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 ; 其每日計發金額, 以當月全月俸給總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 但死亡當月之俸給按全月支給 6. 公教員工奉召入伍當月之薪津, 即應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發給 7. 公務人員失蹤期間, 在未確定死亡前, 應發給全數之本俸 ( 年功俸 ) 建議流程薪津印領清冊單位繕造下月份每月二十日前出納人事單位審核會計單位核章首長核定單位申請撥款向縣市政府支付員工銀行帳戶出納單位直接撥入 薪俸職務加給 ) 學術研究費 主管 加給 ( 專業加給 機關補助保險費 機關補助退撫金退撫金 應扣自付保險費 貼併入數額應扣原有房租津 居住公有房舍者
188 1. 人事人員對於各該機關學校待遇之核發應負嚴密審查之責 2. 員工薪級如有異動 ( 包括 : 職務陞遷 考績晉級 考績升等 降級 減俸 停職 到離職 留職停薪 曠職或超過規定請假日數之按日扣薪等 ), 人事單位應分別通知會計 出納單位予以變更待遇, 如有差額並予追加或扣補 3. 各項代扣款如有異動 ( 如公健保 退撫基金等 ), 應通知出納單位 代扣款各項減免 免予撥繳之情形如下 : (1) 極重度及重度殘障 : 公 健保費全免 (2) 中度殘障 : 公 健保費減免 1/2 保費 (3) 輕度殘障 : 公 健保費減免 1/4 保費 4. 退休人員除奉准延長移交人員外, 均應自退休生效之當日停發, 如已發給者應予追回 5. 考績或考核晉級人員應自次年 1 月份或當年 8 月份起生效, 並上手須知補發晉 ( 加 ) 級部分之薪津 6. 公教員工依法應徵服兵役於退伍 ( 役 ) 或停役時, 應自復職報到之日起支薪 ( 行政院 91 年 2 月 27 日院授人給字第 號 ) 7. 留職停薪人員其待遇不發給 8. 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 其等級起敘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6 條規定辦理 9. 曾任職不同性質之機關的年資, 如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 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 得按年核計加級 (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7 條 ) 10. 各種加給之給與條件 類別 適用對象 支給數額及其他事項, 請參閱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11.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俸給照常支給 :(1) 依規定日期給假 (2) 因公出差 (3) 奉調受訓 (4) 奉派進修考察 1. 公務人員依其銓敘審定等級發給 2. 考績晉級人員應自次年 1 月份起生效, 並補發晉級部分之待遇 多看一眼機關 3. 敘薪級追溯生效者, 其歷年不休假加班費差額之補發, 係以核定日之上一休假年度向前追溯 5 年為限 ( 銓敘部 85 年 12 月 30 日八五臺法二字第 號函 )
189 學校 1. 教育人員依核定之敘薪通知書所載之薪級發給 2. 教師成績考核結果應自次學年度八月一日執行 第四條所定薪給總額, 以次學年度八月一日之本薪 ( 年功薪 ) 及其他法定加給為基準計算之 但職務加給 地域加給, 以考核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所支者為基準計算之 3. 教師接受新學年度聘約後於 8 9 月間即行藉故離校, 雖經學校同意, 惟未履行聘約, 不得支領 8 9 月薪津, 只可按實際授課時數發給兼課鐘點費 (75 夏 38) 國小教師比照辦理 (77 秋 76) 4. 服務於山僻地區之教師借調至縣政府教育局服務, 不得支領地域加給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82 年 6 月 15 日八十二局肆字第 號函 ) 5. 有關擔任借調缺代理教師可否支領地域加給疑義 1 案, 借調教師如係依 教師借調處理原則 規定辦理留職停薪, 則擔任此借調職缺之代理教師, 與兵役代課之代理教師均屬職務代理人性質, 如其代課期間實際任教於山僻離島地區, 為期公平合理, 同意比照支給地域加給, 惟不適用 年資加成 規定 ( 嘉義縣政府 100 年 6 月 22 日府人福字第 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100 年 6 月 7 日局給字第 號函 ) 通用表格員工待遇印領清冊 最新釋例 1. 因涉嫌偽造文書案暨瀆職案事由停職, 其中瀆職案部分經判決無罪確定, 先予復職 ; 惟偽造文書部分經判決有期徒刑確定, 得否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 ( 年功俸 ) ( 銓敘部 93 年 3 月 30 日部銓二字第 號書函 ) 2. 公務人員 ( 醫事人員 ) 因案停職, 嗣後依法復職並向服務機關申請發給停職期間之俸給, 機關得否以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刻正進行中, 而暫緩給付其停職期間之俸給疑義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3 年 7 月 5 日局給字第 號函 ) 3. 有關公務人員因案經判刑確定, 於徒刑執行完畢後, 始經服務機關學校依規定予以免職, 其於免職生效日至接獲免職令期間待遇支給疑義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6 年 5 月 18 日局給字第 號 )
190 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處 ( 室 ) ( 機關名稱 ) 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年度 作業類別 ( 項目 ): 薪俸審核作業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標準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薪俸審核作業 ( 一 ) 是否於每月月底以前將人員異動資料通知出納單位 ( 二 ) 出納單位是否造具下月份待遇印領清冊或補 ( 扣 ) 薪資冊 ( 三 ) 人事單位審核待遇印領清冊或補 ( 扣 ) 薪資冊是否無誤並核章 ( 四 ) 會計單位審核待遇印領清冊或補 ( 扣 ) 薪資冊是否無誤並核章 ( 五 ) 機關首長是否於待遇印領清冊或補 扣薪資冊核章 ( 六 ) 是否送還出納單位辦理劃帳 ( 七 ) 出納單位以 通知當事人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191 單元名稱待遇 ( 主管職務加給 ) 法令規定 重點整理 退休福利 1. 公務人員俸給法 2.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3.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4. 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暨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支給標準表 5. 公務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 6. 公立中小學校校長 幼稚園園長及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 ( 行政院 98 年 6 月 15 日院授人給字第 號 ) 1. 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人員 :(1) 以各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並實際負領導責任之主管人員為準 (2) 各機關依組織法規以外之其他法律規定應置專責承辦業務人員並授權訂定組織規程, 其擔任組織規程內所列主管職務, 並實際負領導責任者, 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3) 各機關組織法規未規定, 由各機關首長命令指派或權責機關核准成立任務編組之主管職務, 不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但在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發布施行前, 經行政院核定支給有案之職務, 不在此限 (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9 條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 4 點 ) 2. 主管職務加給除有下列情形者外, 均依其銓敘審定職等支給 :(1) 權理人員依權理之職務所列最低職等支給 (2) 銓敘審定職等高於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者, 其職務加給依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支給 (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5 條 ) 3. 特定期間加給之支給, 依下列規定 :(1) 死亡當月之加給, 按全月支給 (2) 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期限給假之期間, 其加給照常支給 (3) 因奉派執行職務失蹤, 在未確定死亡前或依法免職前, 如有家屬在臺, 原支領之加給照常支給 非因奉派執行職務失蹤, 在未確定死亡前或依法免職前之期間, 其所給與之俸給, 不包含各種加給 請事假已逾規定期限之期間或曠職之期間, 其按日扣除之俸給, 包含各種加給 停職人員經依法復職, 其停職期間應補給之俸給, 不包含各種加給 4. 凡依法令規定兼任其他主管職務之各級人員, 以支領一職
192 之主管職務加給為限, 不得兼領或重領 建議流程 主管人員 按單支位給列標入準薪由津出清納冊 人事單位審核 會計單位核算 首長核定 出納單位發放 上手須知 多看一眼 1. 加給均以月計支 但當月服務未滿整月者, 按當月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 每日計發金額之標準, 以當月全月加給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 2. 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 10 個工作日以上者, 其加給之給與 ( 含主管職務加給 ), 在不重領 不兼領原則下, 自實際代理之日起, 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 ; 如所代理之職務列等列為跨等者, 依所定最低職等支給 但代理人銓敘審定之職等已超過被代理之職務最低職等者, 在職務列等範圍內, 依代理人銓敘審定職等支給 ; 超過被代理之職務最高職等者, 依所定最高職等支給 3. 代理職務支給加給, 以下列情形為限 :(1) 留職停薪或出缺之職務 (2) 失蹤或停職之職務 (3) 帶職帶薪於國內外訓練 進修 考察依規定給假期間核派代理之職務 (4) 依規定日期給假期間或因公出差期間核派代理之職務 4. 所稱連續 10 個工作日, 指扣除例假日後, 連續出勤合計達 10 個工作日 但職務代理人例假日因公出差 業務輪值出勤或奉派加班, 如係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 得併計工作日 ; 職務代理人奉准給假期間視為代理連續, 但不予計入工作日 主管職務加給依據公務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所訂數額支機關給 學校 1. 依據 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暨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支給標準表 公立中小學校校長 幼稚園園長及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 所訂數額支給 2. 公立各級學校主管職務加給之支給, 其單位之設置以經教育部 直轄市政府及縣 ( 市 ) 政府核准有案者為限 (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 4 點 ) 3. 學校於新學期經由縣內介聘方式聘任教師兼任主任, 聘期自 8 月 1 日生效, 惟教師於 8 月 22 日始到職, 其主
193 管職務加給應如何支領 ( 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規定 : 其主管職務加給自應於實際到職之日 (8 月 22 日 ) 起支領 教育部 91 年 10 月 28 日台 (91) 人 ( 三 ) 字第 號書函 ) 4. 公立學校教師 研究人員兼任主管人員, 依規定給假期間 (10 日以上 ), 其本人及所兼主管職務之代理人, 得同時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 教育部 90 年 6 月 27 日台 (90) 人 ( 三 ) 字第 號 教育部 92 年 3 月 27 日台人 ( 三 ) 字第 號 ) 5. 代理借調校長之職務, 與公務人員加給辦法第 12 條規定之適用情形不同, 其代理期間, 尚不得參照支領學術研究費及主管職務加給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1 年 9 月 12 日局給字第 號書函 ) 6. 公立大專校院教師兼任附設醫院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 及 公立中小學校長 幼稚園園長及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 自 98 年 7 月 1 日核定生效 ( 行政院 98 年 6 月 15 日院授人給字第 號函 ) 7. 國民中小學附設國民中小學補習學校兼職人員工作補助費支給表 溯自 97 年 8 月 1 日生效 ( 行政院 98 年 8 月 17 日院授人給字第 號函 ); 基於信賴保護原則, 國民中小學校長於前開支給表修正追溯生效日 (97 年 8 月 1 日 ) 至 98 年 8 月 31 日依原表規定支領之工作補助費, 與修正後支領之工作補助費差額, 同意免予追繳 ( 行政院 98 年 11 月 24 日院授人給字第 號函 ) 8. 國民中小學因減班致調降主管職務列等, 原兼任主管職務之教師因所兼任主管職務非其本職職務, 學校如無需派兼任之主管職務, 及無庸派教師繼續兼任主管職務, 尚無保障渠等教師繼續支領主管職務之必要及合理性 ( 嘉義縣政府 99 年 4 月 20 日府人福字第 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9 年 3 月 1 日局給字第 號書函 ) 9. 公立學校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依規定給假期間, 如未解除兼任主管職務, 仍照常支給主管職務加給 ( 教育部 99 年 7 月 30 日台人 ( 三 ) 字第 號函 ) 10. 學校教師代理主管職務期間, 因適逢天災停止辦公, 除有依 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 規定仍須照常出勤, 以及被代理職務之業務必須執行之急迫性, 經權責機關核准進入辦公場所全日加班之情形外, 因無工作事實, 不宜計入 10 個工作日之計算, 惟得視為代
194 理連續 ( 嘉義縣政府 101 年 11 月 12 日府人福字第 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1 年 11 月 7 日總處給字第 號函 ) 11. 學校護理師因無法依規定核派兼任人事管理員職務, 亦無法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代理兼任人事業務, 爰無從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 嘉義縣政府 101 年 11 月 14 日府人福字第 號函 ) 12. 國民小學減班致減列兼任組長職務, 如係非可歸責於當事人, 且確無其他適當職務得以兼任, 原兼任組長職務之幹事可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5 條之 1 規定補足其主管職務加給差額 ; 另如係因聘期屆滿而解除兼任組長職務, 且不予續聘其兼任組長者, 則不符補足待遇差額之規定 ( 嘉義縣政府 101 年 12 月 26 日府人福字第 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1 年 12 月 24 日總處給字第 號函 ) 通用表格 最新釋例 1.96 年 5 月 17 日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修正後, 因機關精簡 整併 改隸 改制或裁撤等組織調整致調降職務列等者致其主管加給較原支數額為低者, 准補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 但嗣後調任其他機關者, 不得繼支是項差額, 所稱待遇調整內涵, 指通案調薪 職務調升 考績晉級 升等所增加之俸給數額均屬之 ( 行政院 96 年 6 月 27 日院授人給字第 號 ) 2. 各機關簡任 ( 派 ) 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人員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人員適用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5 條第 3 項規定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6 年 7 月 11 日局給字第 號 ) 3. 國民小學在無員額編制限制下, 得否由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再兼任行政職務 ( 組長 ), 並同時支領導師費及主管職務加給 ( 考量學校實際需要, 經報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准由已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再兼任行政職務 ( 組長 ) 者, 得依規定同時支領導師費及主管職務加給 教育部 92 年 5 月 15 日台人 ( 三 ) 字第 號書函 ) 4. 原法定兼任主管人員, 因機關裁撤移撥至他組織經調整為非主管職務者得否補足其待遇差額疑義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7 年 1 月 8 日局給字第 號函 )
195 ( 機關名稱 ) 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待遇 ( 主管職務加給 ) 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標準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俸給核發作業 ( 一 ) 是否於每月月底以前將主管人員異動通知出納及會計單位 ( 二 ) 出納單位是否造具下月份待遇印領清冊或補 扣薪資冊 ( 三 ) 人事單位審核待遇印領清冊或補 扣薪資冊是否無誤並核章 ( 四 ) 會計單位審核待遇印領清冊或補 扣薪資冊是否無誤並核章 ( 五 ) 機關首長是否於待遇印領清冊或補 扣薪資冊核章 ( 六 ) 是否送還出納單位辦理劃帳 ( 七 ) 出納單位以 通知當事人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196 退休福利 單元名稱地域加給核發作業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法令規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 同要點附表七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 ) 1 發给對象: 以支領一般公教待遇之各級行政機關 公立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為限 ; 編制內技工 工友比照辦理 重點整理 2 依據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辦理 3 年資加成最高以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所列比例為限 建議流程 人事單位暸解是否具備支領資格 人事單位審核應支領地域加給種類基本數額 山僻地區或離島地區 及年資加成百分比 會計單位會核 出納單位會核 機關學校首長核定 會計單位向縣市政府支付單位申請撥款 核發地域加给 上手須知 1 人員於新進報到時, 人事單位告知支領地域加給有關法令規定, 當事人如前以服務該表所屬山僻地區, 則請其檢具服務證明或相關證件 2 請領要件 : 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13 條規定辦理 須符合 山僻地區 編制內員工或依業務需要經設置固定派出辦公場所, 並實際長期派駐在本表各地區辦公達 1 個月以上之編制內員工為限 3 依據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及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辦理 4 各地區之基本數額僅能擇一支給, 惟山僻地區之偏遠地區與高山地區競合時, 其基本數額得合併支給, 但年資加成部分, 僅能擇優支給 ; 另改支後基本數額如有差額, 准予補足 5 自民國 79 年 7 月 1 日起算, 每服務當地時間滿一年, 按俸額加 2% 計給, 最高以本表所列各級最高比例為限 ; 其服務於本表各山僻 離島地區之年資得合併採計
197 多看一眼 1 年資加成 ( 服務山僻 離島地區年資加成, 每服務滿 1 年按俸額加 2% 計給, 最高以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所列比例為限 ) 2 山僻地區之偏遠地區支給對象所稱 山地地區 者, 係以新北市烏來區 宜蘭縣大同鄉 南澳鄉 桃園縣復興鄉 新竹縣尖石鄉 五峰鄉 苗栗縣泰安鄉 臺中市和平區 南投縣信義鄉 仁愛鄉 嘉義縣阿里山鄉 高雄市茂林區 桃源區 那瑪夏區 屏東縣三地門鄉 霧臺鄉 瑪家鄉 泰武鄉 來義鄉 春日鄉 獅子鄉 牡丹鄉 臺東縣延平鄉 海端鄉 達仁鄉 金峰鄉 蘭嶼鄉 花蓮縣秀林鄉 萬榮鄉 卓溪鄉等 30 個臺灣地區原住民山地鄉 ( 區 ) 為限 3 花蓮 台東地區人員原支東台加給每月 630 元, 予以凍結, 爾後不再調整 已支山僻地區 離島地區基本數額及年資加成者, 不得再支給東台加給 通用表格 最新釋例 1 借調教師如係依 教師借調處理原則 規定辦理留職停薪, 則擔任此借調職缺之代理教師, 與兵役代課之代理教師均屬職務代理人性質, 如其代課期間實際任教於山僻離島地區, 為期公平合理, 同意比照支給地域加給, 惟不適用 年資加成 規定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局給字第 號函 ) 2 地域加給係就服務處所之地理環境 交通狀況 艱苦程度及經濟條件等因素考量另加之給與 ; 且同一山僻及離島地區編制內員工均支領相同數額之地域加給, 不因渠等職務等級而有不同, 爰地域加給為具有勉勵性質之給與, 非屬工作給付之對價, 不宜列為技工 工友加班費計支內涵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局給字第 號函 ) 3 被代理人之辦公處所雖符合支給地域加給, 惟如該期間代理人未有長期派駐該辦公處所辦公達 1 個月以上之事實, 尚不得依所代理職務支領地域加給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局給字第 號函 ) 4 懸缺代課 兵役代課及短期代課教師, 係佔編制缺服務, 屬於職務代理人性質, 並比照一般教師支給待遇 ; 如其代課期間實際任教於山僻離島地區, 為期公平合理, 同意比照支給地域加給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局給字第 號書函 )
198 ( 機關名稱 ) 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處 ( 室 ) 作業類別 ( 項目 ): 地域加給核發作業 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標準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 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 行 二 人事單位檢視地域加給核發作業 : ( 一 ) 公教員工於新進報到時, 人事單位告知有關法令規定, 並請當事人檢附相關服務證明文件 ( 二 ) 申請期限 : 新進員工報到時人事單位即主動簽辦 ( 三 ) 人事單位審核相關證明文件後, 即簽會相關單位經機關首長核定辦理 ( 四 ) 出納單位是否製發地域加給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199 單元名稱兼職及加班 ( 兼職 ) 退休福利 法令規定 重點整理 1. 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 2. 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3.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1. 兼職費應以依規定兼任其他機關職務之人員為支給對象, 其他非依規定兼職人員暨兼任本機關職務 ( 含任務編組 ) 者均不得支給 2. 各機關所屬之單位, 如未具 (1) 獨立編制 ;(2) 獨立預算 ;(3) 依法設置 ;(4) 對外行文等 4 項要件者, 非屬獨立之建制機關, 凡由本機關人員兼任是類單位工作者, 不得支給兼職費 3. 主管人員兼任其他機關 ( 構 ) 學校主管職務, 得在不重領 不兼領主管職務加給之原則下, 就所兼任主管職務之主管職務加給與兼職費擇一支領 4. 兼職費支給標準按兼職人員本職銓敘審定等級區分為 : 簡任新臺幣 ( 以下同 )3000 元 薦任 2500 元 委任 2000 元標準支給 5. 薦任第 9 職等與委任第 5 職等支領年功俸人員及薦任第 8 職等與委任第 4 職等年功俸 4 級人員, 其兼職費按高一官等標準支給 6. 公務員兼有數職者, 以支領 2 個兼職費為限, 每月支領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 元 7. 兼職費一律由本職機關轉發, 不得由被兼任職務之機關直接支給 但採電連存帳方式支付兼職費, 並經兼職機關於支付後函知兼職人員本職機關 ( 構 ) 學校者, 不在此限 奉上級機關核准有案 建議流程 公教人員 兼任隸屬機關職務 兼任其他機關職務 得支給兼職費 填費造印請領領兼清職冊 單位主管核章 人事單位審核 會計單位核章 陳 判 出核納人發員手辦理續 函文通知兼任機關
200 上手須知 多看一眼 1. 支給方式 : 兼任職務之性質以開會型態為主者, 依實際出席比率計發兼職費 ; 代理出席會議者, 不得支給 兼任職務以執行經常性業務為主者, 按月支給兼職費 2. 兼任及代理主管職務人員兼職費, 依下列規定支給 : (1) 兼任本機關 ( 構 ) 學校法定主管職務及非主管人員兼任其他機關 ( 構 ) 學校主管職務, 已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 如另有兼職, 得再支領 2 個兼職費 (2) 主管人員兼任其他機關 ( 構 ) 學校主管職務, 得在不重領 不兼領主管職務加給之原則下, 就所兼任主管職務之主管職務加給與兼職費擇一支領 擇領主管職務加給者, 如另有兼職, 得依本支給規定再支領 2 個兼職費 ; 擇領兼職費者, 得依本支給規定再支領 1 個兼職費 (3) 經權責機關核准代理其他機關 ( 構 ) 學校主管職務連續 10 個工作日以上者, 得就所代理主管職務之主管職務加給與兼職費擇一支領 擇領主管職務加給者, 如另有兼職, 得依本支給規定再支領 2 個兼職費 ; 擇領兼職費者, 如另有兼職, 得依本支給規定再支領 1 個兼職費 (4) 經權責機關核准代理其他機關 ( 構 ) 學校非主管職務連續 10 個工作日以上者, 得支領兼職費 ; 如另有兼職, 以再支領 1 個兼職費為限 1. 兼職人員支領兼職費, 須在機關組織法規或有關法令中明定為兼任者, 並在本職機關及兼職機關均擔任實際工機關作者 2. 兼任本機關職務 ( 含任務編組單位職務 ), 不得支給交通費 學校 專任教師兼職 : 依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辦理 通用表格兼職人員兼職費印領清冊 最新釋例 1. 薦任第八職等與委任第四職等年功俸四級人員, 其兼職車馬費 交通費同意按高官等標準支給 ; 公立學校教職員, 其薪級經考績晉支年功薪四七五元與二四五元以上者, 得比照公務人員規定, 按簡任與薦任級標準支給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八十六局給字第 號函 )
201 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處 ( 室 ) ( 機關名稱 ) 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作業類別 ( 項目 ): 兼職及加班 ( 兼職 ) 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標準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 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兼職費轉發 ( 一 ) 人事單位審核是否得支給兼職費 ( 二 ) 兼職機關若採電連存帳方式支付兼 職費, 並於支付後函知兼職人員本職 機關 ( 構 ) 學校, 本職機關 ( 構 ) 學校是 否確實列冊 ( 附兼職費明細表 ) ( 三 ) 被兼職機關若來函請本職機關轉發 兼職人員支票, 本職機關 ( 構 ) 學校是 否確實列冊 ( 附兼職費明細表 ) ( 四 ) 人事單位審核, 如兼職費未超過標準 是否確實列冊或請兼職人員簽收支 票 ( 五 ) 人事單位審核, 如兼職費超過標準, 是否向兼職人員追繳超出部分, 並予 繳庫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202 單元名稱兼職及加班 ( 加班 ) 退休福利 法令規定 重點整理 1.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2. 公務人員俸給法 3.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4.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 5. 嘉義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員工加班費管制要點 1. 員工加班應視業務需要事先覈實指派或主動申請, 加班費之請領每人每日以不超過 4 小時為限, 每月以不超過 20 小時為原則, 加班起迄時間應有刷卡 簽到退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 ; 未超過 70 小時或超過 70 小時之專案加班應報主管機關或經主管機關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准 2. 簡任以上人員並支領主管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有案者加班, 除第五點但書所列是類人員及進駐災害應變中心之人員准依規定報支加班費, 其中風災並以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規定之二級開設時間內為準外, 均不另支給加班費 ; 但得依加班事實按規定擇期補休或獎勵 建議流程 公務人員 一般加班 專案加班 簽奉核可後送人事單位 補 休 請領加班費 填寫請假單 加班費印領清冊 人事單位審核 會計單位審核 陳 判 出核納人發員手辦理續 上手須知 1. 各機關員工經依規定指派加班, 得選擇在加班後 6 個月內補休假, 並以小時為單位, 不另支給加班費 2. 各單位報領加班費不得浮濫, 如有虛報, 一經查明, 應予嚴處 3. 加班費支給標準 : 以每小時為單位, 依下列方式計算, 其所需經費應在原有預算科目內支應 : (1) 職員 : 非主管按月支薪俸 專業加給 2 項, 主管人員及簡任 ( 派 ) 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有案者, 另加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 除以 240 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203 (2) 約聘僱人員 ( 含臨時約僱人員 ): 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 240 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3) 技工 工友 : 按月支工餉 專業加給及報院核定有案之每月固定經常性工作給與之總和, 除以 240 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前項人員, 如適用勞動基準法者, 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核算其每小時支給費額 多看一眼 機關各機關有從嚴規定者, 從其規定 學校學校因無加班費可請領, 均於 6 個月內補休 通用表格 最新釋例 為有效控管加班費支出, 各機關加班費宜控管在各該機關 90 年度加班費實支數額之八成, 如有特殊需要擬請增經費之機關, 應依 各機關請增加班費經費案件處理原則 填妥 請增加班費需求事實表 並於當年度 9 月底前專案報請行政院核定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100 年 2 月 21 日局給字第 號函 )
204 ( 機關名稱 ) 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處 ( 室 ) 作業類別 ( 項目 ): 兼職及加班 ( 加班 ) 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標準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二 加班費申請與加班費核發 ( 一 ) 是否因業務需要經長官指派或主動提出並經主管核准者 ( 二 ) 一般加班 專案加班 : 是否送請相關權責人員核定 ( 三 ) 是否送人事單位登記 ( 四 ) 選擇請領加班費 : 是否列印加班費請領清冊經主管核章後, 送人事單位及會計單位審核 ( 五 ) 選擇補休是否填寫請假單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205 單元名稱生活津貼 ( 結婚補助 ) 退休福利 法令規定 重點整理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 同要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 ) 1. 發给對象 : 以支領一般公教待遇之各級行政機關 公立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為限 ; 編制內技工 工友比照辦理 2. 申請期限 : 事實發生日起 3 個月內向學校或機關提出申請 3. 補助標準 : 以事實發生日期 ( 亦即戶籍謄本上登記結婚日期, 但非申請登記日期 ) 當月薪俸額為準, 補助 2 個月薪俸額 4. 資料維護 : 於申請人申請生活津貼時, 即須於 WebHR 之 其他表 16. 家屬 處更新申請人之家屬資料 建議流程 至辦戶理政結事婚務登所記 當並事檢人附填證具申明請文表件 人事單位審核並至 生活津貼申請系統 填具資料及列印 報 銷 清 冊 當冊事資人料確無認誤報後銷核清章 會計單位會核 機核關首長定 會支計付單單位位向縣申市請政撥府款 出納單位轉發 上手須知 1. 公教員工本人結婚, 宜主動告知有關法令規定 2. 如結婚雙方均為公教人員得分別申請補助 結婚補助以事實發生日期之當月薪俸額為補助標準, 補助 2 個月薪俸額 3. 申請人如係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 不得申請補助 4. 應填附表件 :(1) 申請表 (2) 已辦理結婚登記戶籍謄本正本 ( 倘申請人與配偶未於同一戶籍下, 則須請申請人註明配偶身分證字號, 或另檢具配偶戶籍謄本 ) (3) 入帳帳戶存摺影本各 1 份 5. 生活津貼申請系統 係指 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 可自 ecpa 人事服務網 AC: 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 進入該系統 6. 各項證明文件如屬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 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 推定為真正 7.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仍得申請補助
206 多看一眼 通用表格 最新釋例 1. 依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請領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者, 如有未能於規定之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者, 同意其於申請表敘明事由送機關學校審查後核發, 其期限以 10 年為限 (102 年 5 月 2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修正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 ) 2. 因案停職人員, 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表列各項補助之事實, 得於復職後 3 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 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標準計算 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表 ( 嘉義縣政府人事處網頁 / 創新服務 / 常用表格下載 ) ecpa 人事服務網 AC: 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 產製表單 1. 如戶籍謄本得確認申請人之親屬關係及各該事實發生日期及法律效果者, 得以戶籍謄本替代戶口名簿 結婚證書 ( 行政院 95 年 11 月 14 日院授人給字第 號函 ) 2. 為簡化申請作業並節省申請人申請相關書證費用, 公教人員以新式戶口名簿請領婚喪生育補助時, 如得確認申請人之親屬關條 各該事實發生日期及法律效果, 得逕替代戶籍謄本及相關證明文件辦理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3 年 3 月 13 日總處給字第 號函 ) 3. 公教員工於服役期間結婚, 退役復職後請領結婚補助案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83 年 12 月 21 日局給字第 號函 ) 4. 公教員工與第 2 任配偶離婚後, 再與已離婚之第 1 任配偶結婚, 仍屬與原配偶結婚, 不合申請結婚補助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85 年 1 月 13 日局給字第 號 ) 5. 公教人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得申請結婚補助 ( 行政院 99 年 12 月 15 日院授人給字第 號函 ); 適用對象包含支領一般公教待遇之各級行政機關 公立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及編制內技工 工友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100 年 2 月 8 日局給字第 號函 )
207 ( 機關名稱 ) 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處 ( 室 ) 作業類別 ( 項目 ): 生活津貼 ( 結婚補助 ) 作業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標準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 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 行 二 生活津貼 ( 結婚補助 ) 作業 ( 一 ) 公教員工於結婚事實發生時, 人事單位宜主動告知有關法令規定, 並請當事人填附相關申請表件 ( 二 ) 申請期限 : 事實發生起 3 個月內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 如有未能於規定之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者, 同意其於申請表敘明事由送機關學校審查後核發, 其期限以 10 年為限 ( 三 ) 人事單位審核相關證明文件後, 至人事服務網 (ECPA) 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 填具資料, 並列印結婚補助報銷名冊, 依規定辦理補助事宜 ( 四 ) 報銷名冊是否經會計單位會核及首長核定 ( 五 ) 會計單位是否開立暫付款憑單陳核 ( 六 ) 出納單位是否核發補助入帳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208 單元名稱生活津貼 ( 喪葬補助 ) 退休福利 法令規定 重點整理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 同要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 ) 1. 發给對象 : 以支領一般公教待遇之各級行政機關 公立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為限 ; 編制內技工 工友比照辦理 2. 申請期限 : 在事實發生之日起 3 個月內向學校或機關提出申請 但申請居住大陸地區眷屬之喪葬補助者, 其申請期限為 6 個月 3. 補助標準 : (1) 父母配偶死亡 :5 個月薪俸額 父母 配偶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 (2) 子女死亡 :3 個月薪俸額 (3) 以事實發生日期 ( 亦即戶籍謄本上登記死亡日期, 但非申請登記日期 ) 當月薪俸額為準 ; 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 對同一死亡事實, 以報領 1 份為限 4. 資料維護 : 於申請人申請生活津貼時, 即須於 WebHR 之 其他表 16. 家屬 處更新申請人之家屬資料 建議流程 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眷 屬 除 戶 登 記 當並事檢人附填證具申明請文表件 人事單位審核並至 生活津貼申請系統 填具資料及列印 報 銷 清 冊 當冊事資人料確無認誤報後銷核清章 會計單位會核 機核關首長定 會支計付單單位位向縣申市請政撥府款 出納單位轉發 上手須知 1. 喪葬補助以事實發生日期之當月薪俸額為補助標準 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 對同一死亡事實, 以報領 1 份為限 2. 申請子女喪葬補助, 子女以未滿 20 歲 未婚且無職業者為限 但未婚子女年滿 20 歲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或無力謀生, 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 不在此限 所稱 無力謀生 係指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 ) 受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二 )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不能自謀生活 ;( 三 ) 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所稱重大傷病且不能自謀生活 至 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 係指應繳驗前 1 年度所得稅申報受扶養親屬證明 3. 申請 ( 外 ) 祖父母喪葬補助, 以 ( 外 ) 祖父母無子女或子女未滿 20 歲或年滿 20 歲無力謀生, 因而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
209 多看一眼 通用表格 最新釋例 屬實者為限, 其補助標準為 5 個月薪俸額 4. 應填附表件 :(1) 申請表 (2) 喪者除戶戶籍謄本及申請人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3) 死亡證明書正本 (4) 發生補助事宜當月薪資單 (5) 入帳帳戶存摺影本各 1 份 5. 生活津貼申請系統 係指 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 可自 ecpa 人事服務網 AC: 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 進入該系統 6. 各項證明文件如屬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 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 推定為真正 7. 公教員工本人或配偶分娩後未辦理戶籍登記前子女即死亡者, 其生育及喪葬補助之申請, 除應分別繳驗出生及死亡證明外, 並得以相關親子關係證明文件代替戶口名簿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87 年 6 月 2 日局給字第 號函 ) 8. 公教員工之繼父母死亡, 如經申請人自行切結有撫養暨營辦其喪葬事實, 同意在不重領兼領原則下從寬就生父母 ( 養父母 ) 繼父母擇一報領喪葬補助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88 年 6 月 30 日局給字第 號函 ) 9. 新進人員如於配偶死亡當日報到並起薪, 同意得申領眷屬喪葬補助 1. 依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請領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者, 如有未能於規定之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者, 同意其於申請表敘明事由送機關學校審查後核發, 其期限以 10 年為限 (102 年 5 月 2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修正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 ) 2. 因案停職人員, 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表列各項補助之事實, 得於復職後 3 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 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標準計算 3. 服兵役留職停薪者, 仍得核予各項補助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64 年 3 月 31 日六四局肆字第 6905 號 83 年 12 月 21 日八十三局給字第 號 ) 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表 ( 嘉義縣政府人事處網頁 / 創新服務 / 常用表格下載 ) ecpa 人事服務網 AC: 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 產製表單 1. 公教員工之繼父母死亡, 如經申請人自行切結有撫養暨營辦其喪葬事實, 同意在不重領兼領原則下從寬就生父母 ( 養父母 ) 繼父母擇一報領喪葬補助 ( 嘉義縣政府 88 年 7 月 15 日八八府人三字第 號函轉 ) 2. 公教員工眷屬失蹤經法院宣告死亡, 如確有喪祭行為及喪葬費用
210 之支付, 同意從寬發給喪葬補助費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89 年 6 月 12 日局給字第 號 ) 3. 眷屬喪葬補助, 限於配偶 子女 父母 養父母 繼父母, 至繼祖父母尚乏請領眷屬喪葬補助之依據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1 年 6 月 28 日局給字第 號 ) 4. 留職停薪期間如發生請領生活津貼之各項補助事故時, 因其既已停薪, 自不宜再發給各項補助費, 但依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 4 條第 2 項第 1 款至第 4 款辦理留職停薪人員 ( 育嬰 侍親 ), 其申請原因之親屬死亡, 同意從寬發給喪葬補助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4 年 5 月 2 日局給字第 號 ) 5. 如戶籍謄本得確認申請人之親屬關係及各該事實發生日期及法律效果者, 得以戶籍謄本替代戶口名簿 死亡證明書 ( 行政院 95 年 11 月 14 日院授人給字第 號函 ) 6. 公教人員之 ( 外 ) 祖父母如無子女或子女未滿 20 歲或年滿 20 歲無力謀生, 並由公教人員於申報所得稅時列為扶養親屬, 依規定得請領其 ( 外 ) 祖父母之喪葬補助, 與其是否有其他扶養親屬 ( 寡媳或鰥婿 ) 無涉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9 年 3 月 23 日局給字第 號函 ) 7. 有關公教人員養祖父母死亡, 因養孫子女與養祖父母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在收養關係尚未終止前, 與祖父母相同, 爰公教人員養祖父母亡故, 如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附表八有關 ( 外 ) 祖父母喪葬補助之請領規定, 其得請領養祖父母之喪葬補助 ( 嘉義縣政府 99 年 7 月 28 日府人福字第 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9 年 7 月 26 日局給字第 號函 ) 8. 有關新進員工之配偶於該員報到日上午亡故, 而該員係於報到日下午完成報到手續, 得否請領眷屬喪葬補助疑義, 基於相關給與處理一致性, 新進人員如於配偶死亡當日報到並起薪, 同意得申領眷屬喪葬補助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9 年 11 月 4 日局給字第 號函 ) 9. 為簡化申請作業並節省申請人申請相關書證費用, 公教人員以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請領婚喪生育補助時, 如得確認申請人之親屬關係 各該事實發生日期及法律效果, 得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替代相關證明文件辦理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3 年 3 月 13 日總處給字第 號函 )
211 ( 機關名稱 ) 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處 ( 室 ) 作業類別 ( 項目 ): 生活津貼 ( 喪葬補助 ) 作業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標準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 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 行 二 生活津貼 ( 喪葬補助 ) 作業 ( 一 ) 公教員工於眷屬死亡事實發生時, 人事單位宜主動告知有關法令規定, 並請當事人填附相關申請表件 ( 二 ) 申請期限 : 事實發生起 3 個月內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 如有未能於規定之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者, 同意其於申請表敘明事由送機關學校審查後核發, 其期限以 10 年為限 ( 三 ) 人事單位審核相關證明文件後, 至人事服務網 (ECPA) 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 填具資料, 並列印眷屬喪葬補助報銷名冊, 依規定辦理補助事宜 ( 四 ) 報銷名冊是否經會計單位會核及首長核定 ( 五 ) 會計單位是否開立暫付款憑單陳核 ( 六 ) 出納單位是否核發補助入帳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212 退休福利單元名稱生活津貼 ( 子女教育補助 ) 法令規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 同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 ) 重點整理 1. 發给對象 : 以支領一般公教待遇之各級行政機關 公立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為限 ; 編制內技工 工友比照辦理 2. 公教人員子女隨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 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 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3. 申請期限 : 當學年上學期於 10 月 25 日前 下學期於 4 月 10 日前向學校或機關提出申請 4. 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 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建議流程上手須知 1. 繳驗證件 : (1) 填具申請表 : 由申請人本誠信原則提出申請 (2) 戶口名簿 : 於本機關第 1 次申請時, 需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 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外, 無須繳驗 (3) 收費單據 : 國中 國小無須繳驗 ; 公私立高中 ( 職 ) 以上繳驗收費單據, 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書明 與正本相符 並簽名, 以示負責 又未能繳驗收費單據者, 得以其他足資證明繳付學費 ( 支付 ) 事實之證明文件, 併附原繳費通知單申領 2. 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 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 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 且開學日前 6 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 ( 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 ) 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 以有職業論, 不得申請補助 3. 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 清寒獎學金 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 ( 減免 ) 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 員工於學期初繳納子女學雜費支付單位申請撥款會計單位向縣市政府系統填具資料及列印報銷清冊人事單位審核並至生活津貼申請會計單位會核機關首長核定出納單位轉發並確認核章當事人填具申請表檢附證明文件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資料至生活津貼申請系統報送當學期回報異常資料之處理情形於查核異常時依限於系統上
213 (1) 全免或減免學雜費 ( 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 (2) 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3) 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4) 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5) 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 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6) 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 ( 補 ) 助 4. 公教人員子女除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全免 ( 減免 ) 學雜費及政府提供獎助者, 依表訂數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外, 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表訂數額者, 僅得申請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5. 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 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 如有轉學 轉系 重考 留級 重修情形, 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 不再補助 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 不得請領 5. 有關 子女教育補助表 規定之相同學制及同一學制為 : (1) 高中 高職及五專前 3 年屬相同學制 ; (2) 大學及獨立學院 四年制技術學院屬相同學制 ; (3) 二專相當於大學一 二年級, 二技相當於大學三 四年級, 五專後 2 年相當於大學一 二年級 6. 生活津貼申請系統 係指 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 可自 ecpa 人事服務網 AC: 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 進入該系統 7. 於生活津貼申請系統填具資料及列印報銷清冊後, 仍應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訂定各學期報送時限前, 完成各機關 ( 學校 ) 子女教育補助資料申請資料報送作業, 俾利查核申請人是否具重複請領情事 ; 並於經查核結果為異常時, 至生活津貼申請系統確認或修改該筆異常資料
214 多看一眼 通用表格 最新釋例 1. 因案停職人員, 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之事實, 得於復職後 3 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 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規定標準計算 2. 依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請領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者, 如有未能於規定之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者, 同意其於申請表敘明事由送機關學校審查後核發, 其期限以 10 年為限 (102 年 5 月 2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修正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 ) 3. 支領月退休金人員, 准比照現職人員支給子女教育補助費, 兼領二分之一 三分之二 四分之三之月退休金人員准比照現職人員按其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費 ; 支領月撫慰金人員不合報領子女教育補助費 4. 公教人員遺族領有年撫卹金者, 准予比照兼領二分之一月退休金人員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費二分之一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71 年 7 月 13 日台 71 人政肆字第 號 ) 5. 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私立高中 ( 職 ) 綜合高中班級 ( 含二年級以上修專門學程 ) 及普通班者, 其子女教育補助應按公私立高中數額支給 6. 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私立高中 ( 職 ) 非綜合高中班級之職業類科者, 其子女教育補助應按公私立高職數額支給 7. 子女教育補助申請資料經教育部查核後有異常者, 如查明確實重複請領部會各項補助者, 應辦理溢領金額收回作業, 並於期限內至該系統修改補助資料 ( 該筆申請資料核發金額修改為 0, 並於備註欄敘明收回溢領款情形 ) 後, 點選 異常確認 及 查核確認 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表 ( 嘉義縣政府人事處網頁 / 創新服務 / 常用表格下載 ) ecpa 人事服務網 AC: 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 產製表單 1. 公教人員子女在校成績優異, 經校方減免學雜費, 其減免學雜費之性質, 可否認定為優秀獎學金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4 年 11 月 22 日局給字第 號書函 ) 2. 有關學校為招收成績優異學生或鼓勵國中部學生直升高中部而全免或部分減免學雜費, 其公教人員子女得否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5 年 11 月 30 日局給字第 號書函 ) 3. 有關公教人員子女於學校見習期間繳交學雜費, 並領取實習津貼, 可否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費一案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5 年 3 月 22 日局給字第 號 ) 4. 公教人員子女原就讀文藻外語學院 ( 專科部 ) 五年制英文料, 畢業後考入東吳大學會計系一年級就讀, 可否自一年級起申請
215 子女教育補助費一案 ( 本案公教人員子女五專畢業後係相當大學二年級, 其再考入大學一年級就讀, 其子女教育補助費應自三年級起依規定修業年限發給至應屆畢業年級為止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4 年 11 月 21 日局給字第 號書函 ) 5. 行政院民國 61 年 12 月 18 日臺 61 人政肆字第 號函有關 2 3 年制專科畢業生再考取大學 2 3 年級, 其在校肄業期間, 准照規定發給子女教育補助之規定 1 案, 自 97 學年度第 2 學期起停止適用 ( 行政院 98 年 2 月 4 日院授人給字第 號函 ) 6. 有關 子女教育補助表 規定之相同學制及同一學制規範如下 : (1) 高中 高職及五專前 3 年屬相同學制 ;(2) 大學及獨立學院 四年制技術學院屬相同學制 ;(3) 二專相當於大學一 二年級, 二技相當於大學三 四年級, 五專後 2 年相當於大學一 二年級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8 年 2 月 4 日局給字第 號函 ) 7. 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國民中 小學, 未獲有特殊身分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 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8 年 3 月 31 日局給字第 號函 ) 8. 有關公教人員子女依據 臺北市市民第三胎以上子女就讀國民小學教育補助金發給要點 離島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學生書籍費雜費交通費補助辦法 規定獲有教育補助金者及申領屏東市公所國民中 小學生助學金者, 仍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9 年 5 月 13 日局給字第 號函 ) 9. 有關建議公教人員子女已獲教育部或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提供之莫拉克風災受災學生就學扶助措施或獎學金者, 得再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1 案, 仍請依 子女教育補助表 規定辦理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8 年 10 月 1 日局給字第 號函 ) 10. 公教人員子女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 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 ( 如因身心障礙 原住民 農漁民等特殊身分請領之就學獎助學金, 或齊一公私立高中職 ( 含五專前三年 ) 學費方案 等 ), 不得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9 年 8 月 6 日局給字第 號函 ) 11. 公教人員及支 ( 兼 ) 領月退休金人員子女就讀中國醫藥大學 長庚大學等校中醫學系修讀西醫雙主修第 8 年級, 不得再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9 年 10 月 26 日局給字第 號函 ) 12. 公教人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得申請結婚 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 其中結婚及生育補助部分, 自即日起發生之事實生效, 子女教育補助部分, 自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起發生之事實生效 ( 行政
216 院 99 年 12 月 15 日院授人給字第 號函 ) 13. 公教人員子女有股利所得, 而該項股利所得並非屬從事經常性工作所得報酬者, 同意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1 年 5 月 21 日總處給字第 號函 )
217 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處 ( 室 ) ( 機關名稱 ) 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作業類別 ( 項目 ): 生活津貼 ( 子女教育補助 ) 作業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標準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 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 行 二 生活津貼 ( 子女教育補助 ) 作業 ( 一 ) 公教員工於每學期初繳納子女學雜費時, 人事單位宜主動告知有關法令規定, 並請當事人填附相關申請表件 ( 二 ) 申請期限 : 是否依申請期限內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 ( 三 ) 人事單位審核相關證明文件後, 至人事服務網 (ECPA) 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 填具資料, 並列印子女教育補助報銷名冊, 依規定辦理補助事宜 ( 四 ) 報銷名冊是否經會計單位會核及 首長核定 ( 五 ) 會計單位是否開立暫付款憑單陳 核 ( 六 ) 出納單位是否核發補助入帳 ( 七 ) 人事單位是否依規定期限至人事 服務網 (ECPA) 全國軍公教人員 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 報送 當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資 料 ( 八 ) 經查核結果為異常時, 是否依限 至該生活津貼申請系統修改及回 報該筆異常資料處理情形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218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219 退休福利 單元名稱生活津貼 ( 生育補助 - 夫妻皆為公務人員 )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法令規定 ( 同要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 ) 1 發给對象: 以支領一般公教待遇之各級行政機關 公立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為限 ; 編制內技工 工友比照辦理 2 申請期限: 在事實發生之日起 3 個月內向學校或機關提出申重點整理請 3 補助標準:2 個月薪俸額 ( 以事實發生發生當月起, 往前推算 6 個月薪俸額之平均數計算為補助標準 ) 建議流程 人事單位知悉後主動通知當事人 應優先適用公教人員保險法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 其請領之金額較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 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當事人填具申請表並檢附證明文件 人事單位審核並至 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 填具資料及列印生育補助報銷名冊 確認報銷清冊資料無誤後核章 會計單位會核 機關學校首長核定 會計單位向縣市政府支付單位申請撥款 核發生育補助 上手須知 1 人事單位獲知公教員工本人或配偶生育情事, 宜主動告知有關法令規定, 倘若符合請領規定, 請當事人填附以下相關表件 : (1) 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表 (2) 出生證明書, 如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得確認申請人之親屬關係及各該事實發生日期及法律效果, 得以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替代之 (3)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 新生兒辦理戶籍登記及申請人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 (4) 公教人員保險法核付生育給付證明文件 2 申請資格條件 : (1) 本人或配偶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繳付保險費未滿二百八十日分娩或未滿一百八十一日早產 (2) 因早產申請生育補助需妊娠週數大於二十週, 小於三十七週生產 (3) 未婚男性公教人員於非婚生子女出生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認領, 並與其生母完成結婚登記者, 得請領生育補助 (4) 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 以報領一份為限 (5) 本人或配偶於國外生育, 如在國內辦妥戶籍登記, 得依規定申請生育補助
220 多看一眼 通用表格 最新釋例 3 補助標準: (1) 補助基準係按事實發生當月起, 往前推算六個月薪俸額之平均數計算 (2) 單胞胎給與二個月薪俸額, 雙生以上者, 另增給生育補助, 雙胞胎者, 給與二個月薪俸額 ; 三胞胎者, 給與四個月薪俸額 ; 四胞胎以上者類推之 (3) 應優先適用公教人員保險法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 其請領之金額較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 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4 事實發生日起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5 申請程序是否符合補助規定及至人事服務網(ECPA) 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 完成報送 查核及核銷作業 1. 依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請領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者, 如有未能於規定之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者, 同意其於申請表敘明事由送機關學校審查後核發, 其期限 10 年為限 (102 年 5 月 2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修正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 ) 2. 因案停職人員, 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表列各項補助之事實, 得於復職後 3 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 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標準計算 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表 ( 嘉義縣政府人事處網頁 / 創新服務 / 常用表格下載 ) ecpa 人事服務網 AC: 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 產製表單 1. 如戶籍謄本得確認申請人之親屬關係及各該事實發生日期及法律效果者, 得以戶籍謄本替代戶口名簿 出生證明 ( 行政院 95 年 11 月 14 日院授人給字第 號函 ) 2. 為簡化申請作業並節省申請人申請相關書證費用, 公教人員以新式戶口名簿請領婚喪生育補助時, 如得確認申請人之親屬關條 各該事實發生日期及法律效果, 得逕替代戶籍謄本及相關證明文件辦理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3 年 3 月 13 日總處給字第 號函 ) 3. 公教員工本人或配偶分娩後未辦理戶籍登記前子女即死亡者, 其生育及喪葬補助之申請, 除應分別繳驗出生及死亡證明外, 並得以相關親子關係證明文件代替戶口名簿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87 年 6 月 2 日局給字第 號函 ) 4. 公教人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得申請生育補助 ( 行政院 99 年 12 月 15 日院授人給字第 號函 ); 適用對象包含支領一般公教待遇之各級行政機關 公立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及編制內技工 工友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100 年 2 月 8 日局給字第 號函 )
221 ( 機關名稱 ) 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處 ( 室 ) 作業類別 ( 項目 ): 生活津貼 ( 生育補助 ) 作業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標準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生活津貼 ( 生育補助 ) 作業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 一 ) 獲知公教員工本人或配偶生育情 事, 宜主動告知有關法令規定, 倘若符合請領規定, 請當事人填 附相關申請表件 ( 二 ) 申請期限 : 事實發生日起 3 個月 內提出申請 ( 三 ) 應優先適用公教人員保險法之規 定申請生育給付, 其請領之金額 較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 得檢 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 四 ) 人事單位審核相關證明文件後, 至人事服務網 (ECPA) 全國軍公 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 統 填具資料, 並列印生育補助 報銷名冊, 依規定辦理補助事宜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222 退休福利 單元名稱生活津貼 ( 生育補助 - 夫為公務人員 )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法令規定 ( 同要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 ) 1 發给對象: 以支領一般公教待遇之各級行政機關 公立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為限 ; 編制內技工 工友比照辦理 2 申請期限: 在事實發生之日起 3 個月內向學校或機關提出申重點整理請 3 補助標準:2 個月薪俸額 ( 以事實發生發生當月起, 往前推算 6 個月薪俸額之平均數計算為補助標準 ) 建議流程 人事單位知悉後主動通知當事人 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 ( 全民健康保險除外 ) 之被保險人, 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 其請領之金額較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 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當事人填具申請表並檢附證明文件 人事單位審核並至 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 填具資料及列印生育補助報銷名冊 確認報銷清冊資料無誤後核章 會計單位會核 機關學校首長核定 會計單位向縣市政府支付單位申請撥款 核發生育補助 上手須知 1 人事單位獲知公教員工本人或配偶生育情事, 宜主動告知有關法令規定, 倘若符合請領規定, 請當事人填附以下相關表件 : (1) 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表 (2) 出生證明書, 如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得確認申請人之親屬關係及各該事實發生日期及法律效果, 得以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替代之 (3)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 新生兒辦理戶籍登記及申請人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 (4) 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之被保險人核付生育給付證明文件 2 申請資格條件 : (1) 配偶分娩或早產 ; 未婚男性公教人員於非婚生子女出生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認領, 並與其生母完成結婚登記者, 得請領生育補助 (2) 因早產申請生育補助需妊娠週數大於二十週, 小於三十七週生產 (3) 配偶於國外生育, 如在國內辦妥戶籍登記, 得依規定申請生育補助 3 補助標準 :
223 多看一眼 通用表格 最新釋例 (1) 補助基準係按事實發生當月起, 往前推算六個月薪俸額之平均數計算 (2) 單胞胎給與二個月薪俸額, 雙生以上者, 另增給生育補助, 雙胞胎者, 給與二個月薪俸額 ; 三胞胎者, 給與四個月薪俸額 ; 四胞胎以上者類推之 (3) 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 ( 全民健康保險除外 ) 之被保險人, 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 其請領之金額較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 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4 事實發生日起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5 申請程序是否符合補助規定及至人事服務網(ECPA) 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 完成報送 查核及核銷作業 1. 依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請領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者, 如有未能於規定之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者, 同意其於申請表敘明事由送機關學校審查後核發, 其期限 10 年為限 (102 年 5 月 2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修正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 ) 2. 因案停職人員, 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表列各項補助之事實, 得於復職後 3 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 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標準計算 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表 ( 嘉義縣政府人事處網頁 / 創新服務 / 常用表格下載 ) ecpa 人事服務網 AC: 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 產製表單 1. 如戶籍謄本得確認申請人之親屬關係及各該事實發生日期及法律效果者, 得以戶籍謄本替代戶口名簿 出生證明 ( 行政院 95 年 11 月 14 日院授人給字第 號函 ) 2. 為簡化申請作業並節省申請人申請相關書證費用, 公教人員以新式戶口名簿請領婚喪生育補助時, 如得確認申請人之親屬關條 各該事實發生日期及法律效果, 得逕替代戶籍謄本及相關證明文件辦理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3 年 3 月 13 日總處給字第 號函 ) 3. 公教員工本人或配偶分娩後未辦理戶籍登記前子女即死亡者, 其生育及喪葬補助之申請, 除應分別繳驗出生及死亡證明外, 並得以相關親子關係證明文件代替戶口名簿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87 年 6 月 2 日局給字第 號函 ) 4. 公教人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得申請生育補助 ( 行政院 99 年 12 月 15 日院授人給字第 號函 ); 適用對象包含支領一般公教待遇之各級行政機關 公立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及編制內技工 工友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100 年 2 月 8 日局給字第 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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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嘉義縣政府人事處暨所屬人事機構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處 ( 室 ) 作業類別 ( 項目 ): 生活津貼 ( 生育補助 ) 作業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標準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生活津貼 ( 生育補助 ) 作業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 一 ) 獲知公教員工本人或配偶生育情 事, 宜主動告知有關法令規定, 倘若符合請領規定, 請當事人填 附相關申請表件 ( 二 ) 申請期限 : 事實發生日起 3 個月 內提出申請 ( 三 ) 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 ( 全民健康保 險除外 ) 之被保險人, 應優先適用 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 付, 其請領之金額較規定之補助 基準為低時, 得檢附證明文件請 領二者間之差額 ( 四 ) 人事單位審核相關證明文件後, 至人事服務網 (ECPA) 全國軍公 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 統 填具資料, 並列印生育補助 報銷名冊, 依規定辦理補助事宜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226 退休福利 單元名稱生活津貼 ( 生育補助 - 妻為公務人員 )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法令規定 ( 同要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 ) 1 發给對象: 以支領一般公教待遇之各級行政機關 公立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為限 ; 編制內技工 工友比照辦理 重點整理 2 申請期限 : 在事實發生之日起 3 個月內向學校或機關提出申請 3 補助標準:2 個月薪俸額 ( 以事實發生發生當月起, 往前推算 6 個月薪俸額之平均數計算為補助標準 ) 建議流程 人事單位知悉後主動通知當事人 應優先適用公教人員保險法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 其請領之金額較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 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 雙生以上者 ) 當事人填具申請表並檢附證明文件 人事單位審核並至 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 填具資料及列印生育補助報銷名冊 確認報銷清冊資料無誤後核章 會計單位會核 機關學校首長核定 會計單位向縣市政府支付單位申請撥款 核發生育補助 上手須知 1 人事單位獲知公教員工本人或配偶生育情事, 宜主動告知有關法令規定, 倘若符合請領規定, 請當事人填附以下相關表件 : (1) 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表 (2) 出生證明書, 如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得確認申請人之親屬關係及各該事實發生日期及法律效果, 得以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替代之 (3)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 新生兒辦理戶籍登記及申請人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 (4) 公教人員保險法核付生育給付證明文件 2 申請資格條件 : (1) 本人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繳付保險費未滿二百八十日分娩或未滿一百八十一日早產 (2) 因早產申請生育補助需妊娠週數大於二十週, 小於三十七週生產 3 補助標準 : (1) 補助基準係按事實發生當月起, 往前推算六個月薪俸額之平均數計算 (2) 單胞胎給與二個月薪俸額, 雙生以上者, 另增給生育補助, 雙胞胎者, 給與二個月薪俸額 ; 三胞胎者, 給與四個月薪俸額 ; 四胞胎
227 多看一眼 通用表格 最新釋例 以上者類推之 (3) 應優先適用公教人員保險法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 其請領之金額較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 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 雙生以上者 ) 4 事實發生日起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5 申請程序是否符合補助規定及至人事服務網(ECPA) 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 完成報送 查核及核銷作業 1. 依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請領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者, 如有未能於規定之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者, 同意其於申請表敘明事由送機關學校審查後核發, 其期限 10 年為限 (102 年 5 月 2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修正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 ) 2. 因案停職人員, 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表列各項補助之事實, 得於復職後 3 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 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標準計算 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表 ( 嘉義縣政府人事處網頁 / 創新服務 / 常用表格下載 ) ecpa 人事服務網 AC: 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 產製表單 3. 如戶籍謄本得確認申請人之親屬關係及各該事實發生日期及法律效果者, 得以戶籍謄本替代戶口名簿 出生證明 ( 行政院 95 年 11 月 14 日院授人給字第 號函 ) 4. 為簡化申請作業並節省申請人申請相關書證費用, 公教人員以新式戶口名簿請領婚喪生育補助時, 如得確認申請人之親屬關條 各該事實發生日期及法律效果, 得逕替代戶籍謄本及相關證明文件辦理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3 年 3 月 13 日總處給字第 號函 ) 3. 公教員工本人或配偶分娩後未辦理戶籍登記前子女即死亡者, 其生育及喪葬補助之申請, 除應分別繳驗出生及死亡證明外, 並得以相關親子關係證明文件代替戶口名簿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87 年 6 月 2 日局給字第 號函 ) 4. 公教人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得申請生育補助 ( 行政院 99 年 12 月 15 日院授人給字第 號函 ); 適用對象包含支領一般公教待遇之各級行政機關 公立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及編制內技工 工友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100 年 2 月 8 日局給字第 號函 )
228 ( 機關名稱 ) 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處 ( 室 ) 作業類別 ( 項目 ): 生活津貼 ( 生育補助 ) 作業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標準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生活津貼 ( 生育補助 ) 作業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 一 ) 獲知公教員工本人或配偶生育情 事, 宜主動告知有關法令規定, 倘若符合請領規定, 請當事人填 附相關申請表件 ( 二 ) 申請期限 : 事實發生日起 3 個月 內提出申請 ( 三 ) 應優先適用公教人員保險法之規 定申請生育給付二個月 ; 雙生以 上者, 另增給生育補助, 雙胞胎 者, 給與二個月薪俸額 ; 三胞胎 者, 給與四個月薪俸額 ; 四胞胎 以上者類推之 ( 四 ) 人事單位審核相關證明文件後, 至人事服務網 (ECPA) 全國軍公 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 統 填具資料, 並列印生育補助 報銷名冊, 依規定辦理補助事宜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229 單元名稱退休 ( 公務人員退休 ) 退休福利 法令規定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其施行細則 重點整理 1. 自願退休條件 :(1) 任職 5 年以上年滿 60 歲者 (2) 任職滿 25 年者 2. 屆齡退休 : 公務人員任職滿 5 年以上, 年滿 65 歲者 3. 命令退休條件 : (1) 任職滿 5 年以上, 身心障礙不堪勝任職務, 已達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半殘廢以上之證明, 並經服務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 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且出具證明者 (2) 任職滿 5 年以上, 因身心障礙, 致不堪勝任職務, 且有具體事證而不願提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醫療證明者, 經主管人員及人事主管人員送請考績委員會初核, 機關首長核定後, 應令其以病假治療 ; 逾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期限仍不堪勝任職務或仍未痊癒者 4. 屆齡 ( 命令 ) 退休人員, 其於 1 月至 6 月間出生者, 至遲以 7 月 16 日為退休生效日 ; 其於 7 月至 12 月間出生者, 至遲以次年 1 月 16 日為退休生效日 5. 支 ( 擇 ) 領月退休金條件與限制 : (1) 條件 : 任職 5 年以上年滿 60 歲 任職 15 年以上或任滿 25 年以上自願退休者 ( 符合 85 制或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指標數相關規定 ) (2) 未達退休金起支年齡者, 就一次退休金 展期領取或減額領取擇一支領 6. 月退休金自退休之次月起發給 其後每 6 個月發 1 次, 其定期如下 :(1)1 至 6 月份退休金於 1 月 16 日發給 (2)7 至 12 月份退休金於 7 月 16 日發給 7. 請領退休金之權利, 自退休之次月起, 經過 5 年不行使而消滅 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 致不能行使者, 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8.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喪失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 :(1) 死亡 (2) 褫奪公權終身 (3)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 犯內亂 外患罪, 經判刑確定 (4)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9. 停止領受退休金之權利 :(1) 褫奪公權, 尚未復權 (2) 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 ( 薪 ) 給 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 (3) 再任由政府捐助 ( 贈 ) 之財團法人 行政法人 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 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達一定比例之相關職務
230 建議流程 公務人員辦理退休 命令 ( 應即 ) 退休 自願 ( 申請 ) 退休 填寫退休事實表及檢附有關表件 人事單位審核 首長核示 機審關定學校送縣府核轉銓敘部 檢及還核公原發保送退休養表金老件 給轉服付發退務休獎金章證獎書勵, 金 通知相關單位列報退職所得 上手須知 1. 縣政府所屬機關學校 : 縣政府於當年度年中調查下一年度有意願提出自願退休及屆齡退休人員, 以便編列預算 經調查有案於次年度未辦理自願退者, 除有特殊原因外, 次一年度將列管不得辦理自願退休 2. 應提醒辦理退休人員有無得併計退休之年資 ( 例如 : 曾任公務人員未依規定核給退休金具有證明文件 軍職年資 懸缺代課教師 兵缺代課教師. 等 ) 3. 申請退休案件應檢附下列表件 : (1) 將下列表件上傳至 銓敘部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 : a. 公務人員退休事實表 ( 請以 WebHR 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產製 ) b. 臺灣銀行 第一商業銀行或合作金庫銀行 3 家行庫任一家行庫存摺封面影本暨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退撫給與領受人員資料卡 c. 退休公務人員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表 d. 臺灣銀行優惠儲蓄存款綜合服務存摺影本 ( 選擇公保養老給付直撥入帳辦理優惠存款者才須檢附 ) e. 個人戶籍謄本 f. 最近 3 個月內彩色 1 吋半身相片電子檔案 g. 任職經歷證件 1 冊 ( 含任職所有派令 最後一年考績 服務證明暨退伍令或退伍相關證明文件正本或軍校畢業證書正本 ) (2) 另以公文將下列表件報府憑辦 : a. 公務人員退休事實表 2 份 b. 個人戶籍謄本 c. 退休公務人員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表
231 d.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退撫給與領受人員資料卡 ( 含臺灣銀行 第一商業銀行或合作金庫銀行 3 家行庫任一家行庫存摺封面影本 ) e. 臺灣銀行優惠儲蓄存款綜合服務存摺影本 ( 優惠存款直撥入帳者須檢附 ) f. 任職經歷證件影本 1 冊 4. 命令退休人員, 應前 3 個月通知當事人提出有關退休表件辦理, 如拒不辦理者, 則由人事單位就其現有人事資料填具退休事實表, 並述明原因, 報上級機關辦理 5.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應即退休人員, 應檢附公立醫院填發之公務人員殘廢證明書 ; 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如係因公傷病所致者, 應加附服務機關填發之因公傷病致殘廢服務證明書 其認定標準均以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之全殘或半殘標準 6.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規定 : 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 資遣費 退職金 離職金 終身俸及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等所得, 均應列計個人之綜合所得, 其計算方式依相關規定辦理 7. 公教人員退休核定後, 除各項退休給付請領外, 尚須依個案實際情況申辦休假補助 不休假加班費 服務獎章 專案考績等 8. 退休人員再任有給公職者, 應停止原儲存之優惠存款, 支 ( 兼 ) 領月退休金人員應停止其領受之月退休金, 並俟再任原因消滅後回復 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 ( 薪 ) 給 待遇或公費之 專任公職, 指 : (1). 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報酬 (2). 由政府機關 ( 構 ) 直接僱用, 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 個人所僱用, 或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 個人所僱用, 並從事全職工作 多看一眼 1. 於退休 3 個月前向縣政府請示, 俟縣政府函復准退後備齊相關表件報府憑辦 2. 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 按降低退休年齡規定辦理退休 3. 辦理退休人員具有 公務人員退休法 修正施行前後年資合計逾 35 年者, 由當事人就其前後年資予以取捨 4. 有關應公務人員考試法規所舉辦之各類考試及格分發實習, 於未實習期滿前離職且前後年資中斷者, 其前段實習之年資不得併計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年資 ; 該實習期間本人原繳納之基金費用, 應由分配實務訓練或任用機關 ( 構 ) 學校, 通知是類人員申請發還原繳付之基金費用 ( 銓敘部民國 95 年 5 月 1 日部退四字第 號書函 )
232 通用表格 最新釋例 1. 退休事實表 ( 請以 WebHR 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產製 ) 2. 公務 ( 教育 ) 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退撫給與人員資料卡 3. 退休公務人員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表 4. 考績證明書 1. 短期職務代理及各類臨時性職務是否屬銓敘部 100 年 5 月 3 日部退三字第 號令所定 與編制內職務工作型態相當之約聘僱及各類臨時職務 之範疇 : (1) 各機關 ( 構 ) 原應由編制內職員執行之持續性 常態性 經常性工作, 但改由臨時人員擔任之職務, 應屬銓敘部前開 100 年 5 月 3 日令所定 與編制內職務工作型態相當之各類臨時職務 (2) 各機關 ( 構 ) 為執行 具法令依據, 且訂有執行計畫報經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4 條第 4 項所定主管機關核准或經該主管機關授權核准之政府專案業務 而僱用臨時人力從事之職務, 或因緊急危難事件而僱用臨時人力從事救助之職務, 均非屬銓敘部前開 100 年 5 月 3 日令所定 與編制內職務工作型態相當之約聘僱及各類臨時職務 但支 ( 兼 ) 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上述職務之期間, 其連續任職期間應以 6 個月 為限 ( 包含連續於不同專案計畫任職者或在跨越不同年度之單一專案計畫連續任職者 ); 超過 6 個月期限者, 自超過之日起開始停止領受月退休金, 至實際離職之日止 ; 至於在同一年度再任期間累計逾 6 個月者, 亦同 (3) 各機關 ( 構 ) 現職人員短期請假之職務代理工作, 若代理期間未逾 1 個月者, 非屬銓敘部前開 100 年 5 月 3 日令所定 與編制內職務工作型態相當之約聘僱及各類臨時職務 但支 ( 兼 ) 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上述職務期間, 以同一年度累計不得逾 6 個月為限, 超過 6 個月期限者, 自超過之日起開始停止領受月退休金, 至實際離職之日止 ( 銓敘部 100 年 9 月 2 日部退三字第 號函 ) 2. 擇 ( 兼 ) 領月退金人員再任學校護理人員職務代理工作, 如係於公立學校任職, 即屬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報酬 ; 如其所代理之職務, 係依各機關職務代理人應行注意事項規定, 以約聘僱人員方式進用, 即屬銓敘部 100 年 5 月 3 日另所定 全職工作 範圍, 自應依法停發月退休金 反之, 所稱學校護理人員職務代理工作, 若屬編制內護理人員短期請假時之臨時性短期代理, 且與編制內職務工作型態不相當, 即非屬上開推定應限制之範圍 3. 擇 ( 兼 ) 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之給報酬並實際從事
233 全職工作者係屬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之限制範圍 ; 至於所稱 全職工作, 補充規定如下 : (1) 公務機關 ( 構 ) 學校或軍事單位依各該屬任用法令規定進用並指派工作之編制內職務, 或依各相關法令及單行規章進用並從事與編制內職務工作型態相當之約聘僱及各類臨時職務 (2)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 個人, 或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 個人所僱用之編制內職務, 或從事與編制內職務 ( 正職 ) 工作型態相當之職務 (3) 退休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列法人團體及轉投資事業所僱用之編制內職務, 或從事與編制內職務 ( 正職 ) 工作型態相當之職務, 或常務董 ( 監 ) 事 常駐監察人及按月支領固定報酬之獨立董事 ( 銓敘部 100 年 5 月 3 日部退三字第 號令 ) 4. 依據 99 年 11 月 10 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略以,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 專任公職, 指所任職務符合下列條件者 : 一 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報酬 二 由機關 ( 構 ) 直接僱用, 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 個人所僱用, 或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 個人所僱用, 並從事全職工作 準此, 擇 ( 兼 ) 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之給報酬 ( 含全額或部分預算支應 ) 並實際從事全職工作者, 係屬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之限制範圍 5. 教育部介派之護理教師係由該部統一招考 任用及介派, 其薪資均由政府編列預算負擔, 其身分與退撫方式不同於一般私立學校教師, 爰是類人員如於公立學校退休, 其年資得予併計教師 ( 舊制 ) 退休年資 是以, 如其參加公職考試, 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未來於公職辦理退休時, 基於公教年資採計衡平, 同意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 惟是類人員 84 年 7 月 1 日以後年資, 須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 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後, 始得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 銓敘部 95 年 9 月 1 日部退三字第 號函 ) 6. 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及其分社 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 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 世界反共聯盟中國分會 亞洲人民反共聯盟中國總會 三民主義大同盟 等社團之專職人員年資, 不得繼續採認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 撫卹年資 ; 銓敘部 77 年
234 月 9 日 77 台華特二字第 號函與本令意旨不符, 應自 95 年 4 月 20 日起停止適用 另其他非屬於公部門服務年資或依其性質不宜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 撫卹年資者 ( 詳如附表 ), 亦自同日起一併停止其相關函釋適用 至於公務人員退休之個案如係以不正當方法使主管機關誤信或陷於錯誤而併計年資辦理退休者, 應依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規予以撤銷原退休處分, 並追繳已領退休金 ( 銓敘部 95 年 5 月 12 日部退三字第 號令 ) 7. 銓敘部民國 96 年 12 月 21 日部退三字第 號令釋公務人員曾任兵缺代理 ( 課 ) 教師年資採計規定, 自即日 (101 年 6 月 28 日 ) 起廢止一案 ( 銓敘部 101 年 6 月 28 日部退三字第 號令 ) 8. 公務人員退休法 ( 以下簡稱退休法 ) 及公務人員撫卹法 ( 以下簡稱撫卹法 ) 所定退休金 資遣給與 離職退費 撫慰金 撫卹金之請求權時效, 應優先適用退休法第 27 條及撫卹法第 12 條之規定, 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 經過 5 年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 銓敘部 102 年 9 月 5 日部退三字第 號函 ) 9. 有關月退休金發放事項 : 退休人員死亡當期之月退休金仍予覈實發放, 爰退休人員因 死亡 喪失月退休金領受權, 其月退休金仍維持計算至 當期, 如有續領, 即屬溢領, 應自溢領之日起追繳 ; 至於擇領展期月退休金者於展期期間或退休再任公職期間死亡時, 仍照前開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其餘因 喪失國籍 再任 褫奪公權 等事由喪失或停止月退休金領受權, 其月退休金之發放均計算至 事由發生之前一日 止 ; 事由發生之當日 起如有續領, 即屬溢領, 應自溢領之日起追繳 ( 銓敘部 102 年 7 月 29 日部退三字第 號函 )( 教育部 102 年 9 月 16 日臺教人 ( 四 ) 字第 A 號函 ) 10. 民國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配 ( 發 ) 占缺訓練 ( 實習 試辦 ) 期間, 因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103 年 2 月 18 日台管業一字第 號書函 ) 11.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 有關現職人員復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並採占缺方式實施訓練者, 如具該占缺受訓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並依規定審定後, 該段占缺訓練期間, 應依規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及公務人員退撫基金, 並得採計為公保及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3 年 3 月 27 日公訓字第 號函 ) 12. 銓敘部函以, 查退休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略以 : 支 ( 兼 ) 領月退休金人員, 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 ( 薪 ) 給 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 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 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同法第 32 條第 6 項規定略以, 支領一次退休金或養老給付並依規定辦理優惠存款人員, 如有上開退休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235 2 款所稱 專任公職, 係指所任職務須符合下列條件者 :1 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報酬 2 由政府機關 ( 構 ) 直接僱用, 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 個人所僱用, 或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 個人所僱用, 並從事全職之工作 據上, 臺北市立景美託嬰中心部分人力 ( 含護理人員 ) 之薪資係來自北市社會局補助, 是該院擇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該中心護理人員職務者, 若其薪資來源係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 ( 含部分或全額 ), 且實際從事全職性工作者, 則應依前開退休法規定, 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 ( 銓敘部 104 年 2 月 4 日部退五字第 號書函 )
236 ( 機關名稱 ) 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處 ( 室 ) 作業類別 ( 項目 ): 公務人員退休 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退休辦理期限 ( 一 ) 當年度屆齡退休人員名單是否列冊 管控 ( 二 ) 是否於屆齡退休之至遲退休生效日 前 3 個月開始辦理相關作業 ( 三 ) 一般退休申請案件是否依規定於退休生效日前 2 個月送達銓敍部 三 退休資格及文件審查 ( 一 ) 是否確實查明擬辦理退休人員有無 移送懲戒程序或涉及重大刑事案件 等不得申請退休之情形 ( 二 ) 退休事實表 任職證件及其他證明 文件是否切實審查 四 退休權益說明及協助 ( 一 ) 是否向擬退休人員說明退休生效日 涉及年終考績 考績晉級等相關權 益問題 ( 二 ) 是否向擬退休人員說明擇領退休 金 補償金種類之差異及新舊制年 資取捨之影響, 並協助退休人員慎 重選擇 ( 三 ) 是否向擬退休人員說明公保養老給 付請領選擇之影響, 及請求權時效 ( 四 ) 是否向退休人員說明優惠存款辦理 手續及注意事項 ( 五 ) 是否調查擔任志工意願及提供志 工資訊 五 退休審定通知及退休金發放 ( 一 ) 是否將退休審定函轉發退休人員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237 ( 二 ) 是否於退休生效日如期核發退休 金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238 單元名稱退休 ( 教育人員退休 ) 退休福利 法令規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重點整理 1. 自願退休條件 : (1) 任職 5 年以上年滿 60 歲者 (2) 任職滿 25 年者 2. 應即 ( 命令 ) 退休條件 : (1) 任職滿 5 年以上, 年滿 65 歲者 ( 屆齡 ) (2) 任職滿 5 年以上,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 不堪勝任職務者 3. 教師或校長申請自願退休者, 除特殊原因外, 其退休生效日以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準 4. 教師或校長年滿 65 歲屆齡應即退休者, 其限齡在八月一日至次年元月三十一日間, 得以次年二月一日為退休生效日 ; 其限齡在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間, 得以八月一日為退休生效日 5. 支 ( 擇 ) 領月退休金條件與限制 : 年齡未滿 50 歲具有工作能力而自願退休者, 或年滿 65 歲而延長服務者, 不得擇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 6. 月退休金自退休之次月起發給 其後每 6 個月發 1 次, 其定期如下 :(1)1 至 6 月份退休金於 1 月 16 日發給 (2)7 至 12 月份退休金於 7 月 16 日發給 7. 請領退休金之權利, 自退休之次月起, 經過 5 年不行使而消滅 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 致不能行使者, 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8.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喪失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 :(1) 死亡 (2) 褫奪公權終身者 (3) 犯內亂 外患罪, 經判刑確定者 (4)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9. 停止領受退休金之權利 : (1)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2) 領受月退休金後, 再任有給之公職者 ( 不得逾委任第 1 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 )
239 建議流程 教育人員辦理退休 命令 ( 屆齡 ) 退休 自願 ( 申請 ) 退休 填寫退休事實表及檢附有關表件 人事單位審核 首長核示 學校送縣政府核定 檢及還核公原發保送退休養表金老件 給轉服付發退務休獎金章證獎書勵, 金 通知相關單位列報退職所得 上手須知 1. 縣政府所屬機關學校 : 縣政府於當年度年中調查下一年度有意願提出自願退休及屆齡退休人員, 以便編列預算 經調查有案於次年度未辦理自願退者, 除有特殊原因外, 次一年度將列管不得辦理自願退休 2. 應提醒辦理退休人員有無得併計退休之年資 ( 例如 : 曾任公務人員未依規定核給退休金具有證明文件 軍職年資 懸缺代課教師 兵缺代課教師. 等 ) 3. 申請退休案件應檢附下列表件 : (1) 教育人員退休事實表一式 3 份 ( 請以 WebHR 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產製 ) (2) 臺灣銀行 第一商業銀行或合作金庫銀行 3 家行庫任一家行庫存摺封面影本暨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退撫給與領受人員資料卡 (3) 退休教育人員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表 1 份 (4) 優存帳戶之臺灣銀行存摺影本 2 份 ( 選擇公保養老給付直撥入帳辦理優惠存款者才須檢附 ) (5) 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年資試算表 1 份 (6) 公立學校校長 教師曾任私立學校校長 教師年資應領退休 資遣 遺族撫卹給與資料卡及給付收據 1 份 : 具私校年資者須填具, 金額 部分請空白勿填, 並於帳戶存摺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人事職章 (7) 在職證明書 1 份 ( 請註明 現仍在職 ) (8) 個人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1 份 ( 檢附影本者須由人事人員蓋與正本相符章及職名章 ) (9) 最近 3 個月內彩色 1 吋半身相片 1 張 (10) 經歷文件正本與影本各 1 冊 4. 屆齡命令退休人員, 應前 3 個月通知當事人提出有關退休表件辦理, 如拒不辦理者, 則由人事單位就其現有人事資料填具退休事實表, 並述明原因, 報上級機關辦理
240 多看一眼 5. 學校教職員 ( 職員部分只限未銓敘職員 ) 於年滿 55 歲起 1 年內, 得自願提前退休生效, 並一次加發 5 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 公務人員部分 ( 含學校已銓敘職員 ) 已刪除 55 歲自願退休加發規定並訂定過渡時間為 101 年 1 月 1 日前合於前開請領規定仍得適用, 故 46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 均不得再適用該項加發規定 6.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應即退休人員, 應檢附公立醫院填發之公務人員殘廢證明書 ; 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如係因公傷病所致者, 應加附服務機關填發之因公傷病致殘廢服務證明書 其認定標準均以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之全殘或半殘標準 7.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規定 : 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 資遣費 退職金 離職金 終身俸及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等所得, 均應列計個人之綜合所得, 其計算方式依相關規定辦理 8. 公教人員退休核定後, 除各項退休給付請領外, 尚須依個案實際情況申辦休假補助 不休假加班費 服務獎章 專案考績 ( 核 ) 等 9. 退休人員再任有給公職者, 應停止原儲存之優惠存款, 支 ( 兼 ) 領月退休金人員應停止其領受之月退休金, 並俟再任原因消滅後回復 教育人員再任之工作報酬每月未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 不在此限 1. 自 97 年 1 月 1 日起, 曾核備有案之公立學校兵缺代理教師年資可併計退休, 但 97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各項代理 ( 課 ) 教師年資, 均不得再併計為退休年資 (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3 條 ) * 於 97 年 1 月 1 日前補實且曾任 85 年 2 月 1 日學校教職員退撫新制施行後至 96 年 12 月 31 日前之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兵缺代理 ( 課 ) 教師年資之現職公立學校教師, 得自 97 年 1 月 1 日起 3 個月內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基管會 ) 申請全額補繳該段代理 ( 課 ) 年資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併計教育人員退休年資 ; 逾 3 個月期限未逾 5 年者之補繳, 自上開 3 個月期限之次日起加計利息, 逾 5 年者, 不得申請補繳 * 學校教師, 得自補實之日起 3 個月內向基管會申請全額補繳該段代理 ( 課 ) 年資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併計教育人員退休年資 ; 逾 3 個月期限未逾 5 年者之補繳, 自上開 3 個月期限之次日起加計利息, 逾 5 年者, 不得申請補繳 另其僅得補繳 96 年 12 月 31 日前之年資 2. 學校教師申請自願提前退休者 ( 含年滿 55 歲服務滿 25 年者 ), 除特殊原因外, 統一以 2 月 1 日或 8 月 1 日為退休生效日 3. 教師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後均有在職年資者, 應前後合併計算 符合增核基數規定者, 其修正施行前年資及修正施行後年資累計最高得採計至 40 年, 有關前後年資取捨應主動輔導當事人採較有利之方式行之
241 通用表格 最新釋例 4. 對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 係指退休時, 實際擔任體育 唱遊教師等職務連續滿三年以上者, 得酌予降低自願退休年齡, 但不得少於 55 歲 1. 退休事實表 ( 請以 WebHR 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產製 ) 2. 公務 ( 教育 ) 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退撫給與人員資料卡 3. 退休教育人員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表 ( 教師適用 ) 4. 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書 ( 教師服務超過 35 年者 ) 5. 考核 ( 績 ) 證明書 1. 有關 74 年至 78 年間曾任國民小學附設自立幼稚園教師服務年資採計本 從寬原則 事實認定 之原則辦理, 亦即經舉證符合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 教師確係依臺灣省國民小學附設自立幼稚園 ( 班 ) 試行要點第 14 條規定進用之合格教師年資, 其 74 年至 78 年間之服務年資, 得併計為退休年資 ( 教育部 100 年 9 月 19 日臺國 ( 三 ) 字第 號函 ) 2. 短期職務代理及各類臨時性職務是否屬銓敘部 100 年 5 月 3 日部退三字第 號令所定 與編制內職務工作型態相當之約聘僱及各類臨時職務 之範疇 : (1) 各機關 ( 構 ) 原應由編制內職員執行之持續性 常態性 經常性工作, 但改由臨時人員擔任之職務, 應屬銓敘部前開 100 年 5 月 3 日令所定 與編制內職務工作型態相當之各類臨時職務 (2) 各機關 ( 構 ) 為執行 具法令依據, 且訂有執行計畫報經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4 條第 4 項所定主管機關核准或經該主管機關授權核准之政府專案業務 而僱用臨時人力從事之職務, 或因緊急危難事件而僱用臨時人力從事救助之職務, 均非屬銓敘部前開 100 年 5 月 3 日令所定 與編制內職務工作型態相當之約聘僱及各類臨時職務 但支 ( 兼 ) 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上述職務之期間, 其連續任職期間應以 6 個月 為限 ( 包含連續於不同專案計畫任職者或在跨越不同年度之單一專案計畫連續任職者 ); 超過 6 個月期限者, 自超過之日起開始停止領受月退休金, 至實際離職之日止 ; 至於在同一年度再任期間累計逾 6 個月者, 亦同 (3) 各機關 ( 構 ) 現職人員短期請假之職務代理工作, 若代理期間未逾 1 個月者, 非屬銓敘部前開 100 年 5 月 3 日令所定 與編制內職務工作型態相當之約聘僱及各類臨時職務 但支 ( 兼 ) 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上述職務期間, 以同一年度累計不得逾 6 個月為限, 超過 6 個月期限者, 自超過之日起開始停止領受月退休金, 至實際離職之日止 ( 銓敘部 100 年 9 月 2 日部退
242 三字第 號函 ) 3. 擇 ( 兼 ) 領月退金人員再任學校護理人員職務代理工作, 如係於公立學校任職, 即屬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報酬 ; 如其所代理之職務, 係依各機關職務代理人應行注意事項規定, 以約聘僱人員方式進用, 即屬銓敘部 100 年 5 月 3 日另所定 全職工作 範圍, 自應依法停發月退休金 反之, 所稱學校護理人員職務代理工作, 若屬編制內護理人員短期請假時之臨時性短期代理, 且與編制內職務工作型態不相當, 即非屬上開推定應限制之範圍 4. 教育部介派之護理教師係由該部統一招考 任用及介派, 其薪資均由政府編列預算負擔, 其身分與退撫方式不同於一般私立學校教師, 爰是類人員如於公立學校退休, 其年資得予併計教師 ( 舊制 ) 退休年資 是以, 如其參加公職考試, 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未來於公職辦理退休時, 基於公教年資採計衡平, 同意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 惟是類人員 84 年 7 月 1 日以後年資, 須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 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後, 始得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 銓敘部 95 年 9 月 1 日部退三字第 號函 ) 5. 依幼稚教育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 公立幼稚園教師之退休係比照公立國民小學教師之規定辦理, 考量公私幼稚園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 自 93 學年度 (93 年 8 月 1 日 ) 起, 比照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申請 ( 自願 ) 退休時, 其退休年齡得由現行 任職五年以上, 年滿六十歲 予以調降為 任職五年以上, 年滿五十六歲 ( 教育部 93 年 7 月 2 日台人 ( 三 ) 字第 號令 ) 6. 公立學校教師任職未滿 25 年者, 得否併計曾任私立學校教師年資, 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申請自願退休 ( 教育部 93 年 5 月 10 日台人 ( 三 ) 字第 號函 ) 7. 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因疾病或傷害, 連續請假逾 6 個月而無法銷假上班者, 其如未滿 50 歲而申請自願退休, 得否逕以醫院開具之診斷證明書註記已無工作能力, 認定符合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第 4 項規定, 而擇領月退休金疑義 ( 教育部 93 年 4 月 29 日台人 ( 三 ) 字第 號函 ) 8. 公立學校退休教師, 曾於 81 年 8 月 1 日前經私立學校進用為專任教師, 其繼續於私立學校任教之未具合格資格教師年資, 嗣後取得合格教師資格, 並依規定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 於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或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辦理退休撫卹時, 其曾任是段未具教師資格之私立學校服務年資, 得依照原私校退撫會第 1 屆第 1 次管理委員會決議精神, 比照私立學校退休教職員, 採計
243 為退撫年資, 並由原私校退撫會支給退撫金 ( 教育部 101 年 7 月 25 日臺人 ( 三 ) 字第 號函 ) 9. 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 以下簡稱退休條例 ) 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 : 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如係比照公立國民中小學校由政府劃分學區, 分發學生入學, 學生免納學費且學校人事及辦公經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者, 其教職人員之退休準用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次查本部 92 年 7 月 3 日臺人 ( 三 ) 字第 B 號函規定略以, 曾任公 私立高中職以下學校教師, 退休年資之採計應為編制內 專任 合格 有給之年資, 所稱 合格, 係指符合任教當時法令所訂各級各類學校教師或試用教師遴用資格, 退休時並由當事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報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認定者 查 79 年 4 月 4 日修正發布之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85 年 5 月 8 日廢止 ) 第 6 條第 1 項規定 : 中小學教師之登記應由學校通知教師於到職後 3 個月內檢具左列證件, 經由服務學校報請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 第 9 條第 1 項規定 : 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 得分別申請為國民中學各該學科教師之登記 : 一 國內外師範大學 師範學院及教育學院本學系或相關學系畢業者 二 國內外師範大學 師範學院及教育學院非本學系或非相關學系畢業, 曾在校選修輔系或曾修習與登記學科相同之專門科目 20 學分以上者 三 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研究院所本科或相關科畢業獲有碩士以上學位, 並曾修習教育專業科目 10 學分以上者 四 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研究院所非本科或非相關科畢業獲有碩士以上學位, 並曾修習與登記學科相同之專門科目 20 學分以上及教育專業科目 10 學分以上者 五 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本學系或相關學系畢業, 曾修習教育專業科目 20 學分以上者 六 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非本學系或非相關學系畢業, 曾修習與登記學科相同之專門科目 20 學分以上及教育專業科目 20 學分以上者 七 持有國民中學或初級中學教師登記或檢定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並修習專門科目 20 學分以上者 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 : 具有本辦法第 各條規定學歷資格, 而未修教育專業科目學分者, 如應聘擔任中等學校教師時, 得登記為試用教師 ( 教育部 103 年 2 月 12 日臺教人 ( 四 ) 字第 號函 ) 10. 有關月退休金發放事項,, 退休人員死亡當期之月退休金仍予覈實發放, 爰退休人員因 死亡 喪失月退休金領受權, 其月退休金仍維持計算至 當期, 如有續領, 即屬溢領, 應自溢領之日起追繳 ; 至於擇領展期月退休金者於展期期間或退休再任公職期間死亡時, 仍照前開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其餘因 喪失國籍 再任 褫奪公權 等事由喪失或停止月退休金領受權, 其月退休金之發放均計算至 事由發生之前
244 一日 止 ; 事由發生之當日 起如有續領, 即屬溢領, 應自溢領之日起追繳 ( 銓敘部 102 年 7 月 29 日部退三字第 號函 )( 教育部 102 年 9 月 16 日臺教人 ( 四 ) 字第 A 號函 ) 年 6 月 25 日幼稚教育法第 8 條修正公布前, 幼稚園並未訂有得設導師及發給導師費之規定, 又 教育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方案適用疑義補充說明 五 適用積點制人員之曾任職務適用疑義 ( 一 ) 規定, 中小學教師曾 ( 兼 ) 任職務得比照 導師 組長 主任 之標準計點者, 以所 ( 兼 ) 任職務為編制內且有實際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為限 爰此 82 年 8 月至 84 年 8 月曾任未領取導師費之幼稚園導師年資, 未符合上開積點制採計規定, 無法計列 ( 教育部 102 年 12 月 26 日臺教人 ( 四 ) 字第 號函 ) 12. 為簡化流程及保障退休人員權益, 爰參照銓敘部作法, 各校教師及校長 ( 含未銓敘職員 ) 申請次年 8 月 1 日以後退休生效者, 其上學年度考核未及經本府審定時, 服務學校得以衡量是否出具考核證明, 本府則依考核證明據以審定退休等級, 若未出具證明, 則依審定有案之等級審定退休案 ( 嘉義縣政府 103 年 5 月 6 日府人福字第 號函 ) 13. 退休教育人員再任創立基金由政府全額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之職務, 為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及地四十五條所稱再任由公庫支給薪俸 待遇或公費之職務, 應停止領受退休金之權利及原儲蓄之優惠存款, 俟再任原因消滅後回復 但再任之工作報酬每月未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 不再此限 ( 教育部 103 年 6 月 30 日臺教人四字第 B) 14. 公私立學校教師 校長年資併計辦理增核退休給與疑義 : 查私立學校教師年資, 非屬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所稱 教職 及 連續任教師或校長 5 年以上, 無法認定為退休條例第 6 條規定之公立學校教師或校長年資 ( 教育部 103 年 2 月 25 日臺教人四字第 號 )
245 ( 機關名稱 ) 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處 ( 室 ) 作業類別 ( 項目 ): 教育人員退休 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退休辦理期限 ( 一 ) 當年度屆齡退休人員名單是否列冊 管控 ( 二 ) 是否於屆齡退休之至遲退休生效日 前 3 個月開始辦理相關作業 ( 三 ) 一般退休申請案件是否依規定於退休生效日前 2 個月送達縣政府 三 退休資格及文件審查 ( 一 ) 是否確實查明擬辦理退休人員有無 移送懲戒程序或涉及重大刑事案件 等不得申請退休之情形 ( 二 ) 退休事實表 任職證件及其他證明 文件是否切實審查 四 退休權益說明及協助 ( 一 ) 是否向擬退休人員說明退休生效日 涉及成績考核 考核晉級等相關權 益問題 ( 二 ) 是否向擬退休人員說明擇領退休 金 補償金種類之差異及新舊制年 資取捨之影響, 並協助退休人員慎 重選擇 ( 三 ) 是否向擬退休人員說明公保養老給 付請領選擇之影響, 及請求權時效 ( 四 ) 是否向退休人員說明優惠存款辦理 手續及注意事項 五 退休審定通知及退休金發放 ( 一 ) 是否將退休審定函轉發退休人員 ( 二 ) 是否於退休生效日如期核發退休 金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246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247 退休福利 單元名稱退休 ( 退休人員及遺族照護 ) 法令規定 重點整理 1. 公務人員遺族照護辦法 2. 行政院規定退休人員照護事項 ( 行政院 89 年 11 月 30 日台八十九人政給字第 號函修正 ) 3. 公教退休人員持退休證參觀本省各地名勝及休閒活動場所優待規定 4.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退休人員專區 5. 行政院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 1. 各機關於每年春節 端午及中秋 3 節, 儘可能派員或以函電慰問退休人員或遺族, 並酌贈禮品或禮券 2. 退休人員或遺族遇有重大疾病者, 一經知悉, 各機關應儘可能派員慰問, 如遇婚 喪 慶 弔, 並可酌贈賀禮 賻儀 退休人員死亡時, 各機關應派員酌致賻儀, 以慰問其遺族 3.3 節慰問金適用對象 : (1) 年滿 60 歲以上退休 ( 職 ) 人員 (2) 任職滿 25 年以上, 且退休生效當時年滿 55 歲 ( 含 ) 以上者 ( 倘未滿 55 歲自願退休, 日後再屆滿 55 歲 ( 含 ) 以上者, 仍不得發給 3 節慰問金 ) (3) 未具工作能力者 ( 所稱 未具工作能力 係指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 ( 如殘障人員 ) 情事 (4)89 年 11 月 30 日前已列入退休照護有案者 4. 撫卹遺族代表人得依其撫卹期限支領 3 節照護金 5. 支領年撫卹金之遺族給卹期滿, 經依規定核准延長給卹有案者, 即得依規定支領年撫卹金, 是以, 仍屬於領卹期間, 有關其公務人員遺族 3 節慰問金, 自得繼續發給 6. 領撫慰金之遺族不得支領 3 節照護金 建議流程 每年春節 端午及中秋三節 退休人員重大疾病 退休人員婚 喪 慶 弔 本機關文康活動 致贈退休人員禮品或慰問金 致贈慰問金賀儀或奠儀 邀請退休人員參加 人事單位簽請撥款 會計 出納單位 首 長 核 示 派員或親自送達 參與社會志願服務之調查 各主管機關及公教人員協會分類建檔 依其專長志願轉介需求機關服務或協助登入 銀髮公教志工人力銀行 系統
248 上手須知 多看一眼 1. 辦理 3 節慰問, 應於節前繕造退撫人員慰問金印領清冊, 簽請核撥致送慰問金 退休人員如再任公職支領公庫待遇或亡故者,3 節慰問金應即停發 2. 將退休人員資料函知所在地或附近之長春俱樂部, 以便聯繫參加退休人員聯誼活動 3. 調查退休人員是否自願參加各公益社團 財團法人之志工, 並建立退休人員之專長, 結合社區資源之運用, 充實其退休生活, 發揮所長繼續服務社會 4. 退休人員參觀遊覽政府經營之文教風景名勝 博物館 美術館 教育館 娛樂設施或體育活動休閒場所享有優待 5. 退休人員名籍冊應包括退休人職稱 姓名 核准機關日期文號 退休種類 生效日期以便辦理照護之用, 對生活困難之退休人員酌予提高慰問金 6 學校辦理各項文康 旅遊 餐會等活動, 應邀請退休人員參加, 隨時主動與退休人員保持連繫, 多予關心協助及提供相關資訊 1. 行政院民國 89 年 11 月 30 日台 89 人政給字第 號函修正 退休人員照護事項 中有關退休人員之適用範圍如次 : (1) 退職之政務人員納入退休照護之對象 (2) 退休 ( 職 ) 人員退休時年滿 60 歲 ; 或任職滿 25 年年滿 55 歲者或未具工作能力之退休 ( 職 ) 人員始予以照護 上述所稱 未具工作能力 係指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 ( 如殘障人員 ) 情事 (3) 各機關依現行 退休人員照護事項 規定前已列為照護對象者, 仍依現行規定繼續辦理 (89 年 11 月 30 日前已列入退休照護有案者 ) (4) 凡在國內設有戶籍之退休 ( 職 ) 人員者, 得予發給, 惟若於年節前出國者, 應出具委託書, 俾憑機關辦理發放 3 節慰問金之依據 2.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 : 所稱具有工作能力, 係指申請退休時無下列情事之一並經服務機關出具證明者而言 :(1) 符合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之全殘廢或半殘廢,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證明者 (2)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3) 精神耗弱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證明者 (4) 因疾病或傷害, 連續請假逾 6 個月而無法銷假上班者 3. 本縣暫訂每節次慰問金 2000 元 ( 春節 端午節 中秋節 ) 通用表格照護慰問金發放清冊
249 最新釋例 1. 退休公務人員退休再任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23 條第 1 項及第 32 條第 6 項規定須停止其領受月退休金及辦理優惠存款權利者, 其三節慰問金應同時停止發給, 至其再任原因消滅後恢復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100 年 6 月 20 日局給字第 號函 ) 2. 退休教育人員再任支薪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 除停月退休金 優惠存款外, 另年終慰問金 3 節照護金亦比照停給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6 年 3 月 12 日局給字第 號書函 ) 3. 退休人員因案受禠奪公權依退休法 12 條規定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期間, 亦應停止 3 節照護, 並俟其復權時再予辦理 ( 教育部 96 年 1 月 12 日台人三字第 號書函 ) 4. 退休教師擔任公立學校開設 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 之課程講師或短期代理代課教師期間, 是否停發三節慰問金疑義一案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6 年 7 月 16 日局給字第 號書函 ) 經轉准銓敘部 96 年 7 月 10 日部退三字第 號書函復略以, 該部民國 55 年 1 月 8 日 (55) 台為特三字第 號函規定略以, 公務人員退休後非為專任僅支兼課鐘點費之教員, 自不應受停止領受退休金之限制 據上, 退休公務人員再任公立學校非專任並支兼課鐘點費之教員期間, 原退休機關仍得發給 3 節慰問金 5. 退休人員具納編前保育員年資並經採計成就退休條件, 惟未核給退休給與者, 如符合退休人員照護事項所定任職年資及年齡之要件, 得納入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之適用對象發給三節慰問金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2 年 7 月 16 日總處給字第 號函 ) 6. 各公營事業機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在職期間因公死亡, 支領撫卹金之領卹遺族或因公成殘支領一次退休金者, 得依 退休 ( 伍 ) 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 之規定發給年終慰問金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3 年 4 月 21 日總處給字第 號函 )
250 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處 ( 室 ) ( 機關名稱 ) 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年度 作業類別 ( 項目 ): 退休人員照護及撫卹遺族照護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發放注意事項 ( 一 ) 確認退休人員及撫卹遺族領受資格條件是否符合規定 ( 二 ) 每節前是否確認受照護人員仍然健在? ( 三 ) 每節前是否確認照護人員國內設有戶籍? ( 四 ) 每節是否造具退休人員及撫卹遺族三節慰問金清冊 ( 五 ) 是否通知領受人當節發放日期及支領金額 ( 六 ) 是否確認退休人員有無再任須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辦理優惠存款權利之職務時, 須同時停止發給三節慰問金三 定期退撫給與查驗期程事項是否依銓敍部修正之期程表, 配合更新及進入查驗系統之 退休撫卹資料查詢維護作業 查看並校對各領受人之基本資料, 如有疏漏則予以補登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251 退休福利 單元名稱撫慰 ( 退休公教人員亡故遺族撫慰金 ) 法令規定 1. 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其施行細則 2.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1. 支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 另給與遺族一次撫慰金 遺族為父母 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者, 如不領一次撫慰金時, 得按原領月退休金之半數, 或兼領月退休金之半數, 改領月撫慰金 2. 月撫慰金之請領對象 條件及支領期限 : (1) 公務人員部分 : A. 配偶 : 年滿五十五歲或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 給與終身 但以其婚姻關係, 於退休人員退休生效日時已存續二年以上, 且未再婚者為限 ; 未滿五十五歲不得領受終身月撫慰金之配偶, 得自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支領終身月撫慰金 B. 子女 : 給與至成年為止, 但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給與終身 C. 父母 : 給與終身 重點整理 (2) 教育人員部分 : A. 配偶 : 以未再婚者為限, 給與終身 B. 未成年子女 : 給與至成年為止 C. 父母 : 給與終身 3. 領受月撫慰金遺族, 經褫奪公權者, 自褫奪公權之日起停止領受月撫慰金之權利, 至其復權時回復 4. 所稱遺族之範圍及順序 : (1) 公務人員部分 : 除未再婚配偶為領受遺族外 ; 依以下順序領受一 子女 二 父母 三 兄弟姐妹 四 祖父母 (2) 教育人員部分 : 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 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 父母 三 兄弟姐妹 四 祖父母 5. 領受月退休金人員死亡, 無遺族或無遺囑指定用途者, 其撫慰金由原服務機關具領作其喪葬費用, 如有剩餘, 歸屬國庫 建議流程 支提兼領月出退休申金遺族請 填寫撫慰金申請書 人 事 單 位 審 核 首 長 核 示 機銓關敘核部轉審送定 學核校定送縣政 銓敘部審定 檢轉核還發發原撫慰送撫金表證慰件書 金
252 上手須知 1. 支領月退休金人員遺族申請撫慰金案件應檢附下列表件, 如係由銓敘部審定者, 須另將下列文件上傳至銓敘部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 : (1) 撫慰金申請書 2 份 ( 領受遺族代表需親筆簽名及加蓋私章 ) (2) 月退休金證書正本 ( 如正本遺失, 應由其遺族或機關出具遺失之切結 ) (3) 最近 3 個月內現戶全戶戶籍謄本及除戶全戶戶籍謄本各 1 份 ( 含所有同一順序遺族之現戶及除戶謄本 ) (4) 死亡証明書正本 1 份 (5) 公教退休人員遺族撫慰金領受代表同意書 及 撫慰遺族領受系統表 各 1 份 ( 是項書表凡具領受權之遺族均須親筆簽名及蓋章 ) (6) 故退休公務人員具新制退休年資而其遺族改領月撫慰金者, 需檢附 公務 ( 教育 ) 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退撫給與人員資料卡 ( 資料卡下方之遺族資料 入帳代表人指定帳戶欄等均應填寫 )); 及指定 3 家行庫之一 ( 臺灣銀行 第一商業銀行或合作金庫銀行 ) 存摺封面影本各 1 份 ; 另具舊制退休年資而其遺族改領月撫慰金者需檢附領受遺族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1 份 4. 所稱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 另給與遺族一次撫慰金 ; 一次撫慰金以其核定退休年資及其死亡時同薪級之現職人員本薪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休金為標準, 扣除已領之月退休金, 補發其餘額並發給相當於同薪級之現職人員 6 個基數之撫慰金 ; 其無餘額者亦同 5. 月撫慰金之發給, 比照月退休金, 自退休人員死亡時之次一個定期起, 每 6 個月發給 1 次 ( 即退休人員如係於 1 至 6 月間亡故, 以同年 7 月 1 日為起始日期, 如係於 7 至 12 月間亡故, 以次年 1 月 1 日為起始日期 ) 遺族如未於退休人員死亡後依規定申請, 致溢領退休人員死亡當期以後之月退休金, 應由服務學校通知支給機關就其應領之撫慰金核實收回 6. 月撫慰金每 6 個月發給 1 次,1 至 6 月份於 1 月 16 日發給,7 至 12 月份於 7 月 16 日發給
253 多看一眼 通用表格 最新釋例 1. 領受月撫慰金遺族如有下列情形喪失領受權利 : (1) 死亡 (2) 褫奪公權終身者 (3)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 外患罪, 經判刑確定者 (4)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1. 領受月撫慰金遺族, 經褫奪公權者, 自褫奪公權之日起停止領受月撫慰金權利, 至其復權時回復 2. 遺族月撫慰金領受權喪失或停止後, 如有續領, 應由支給機關追繳 3. 請領撫慰金之權利, 以支 ( 兼 ) 領月退休金人員之遺族或遺囑指定人為限, 其請求權自支 ( 兼 ) 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日起, 經過 5 年不行使而消滅 但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不能行使者, 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支領月撫慰金人員於支領期間, 其各期請求權自各期發放之日起算 1. 撫慰金申請書 2. 退休 ( 職 ) 公 ( 政 ) 務人員遺族撫慰金請領順序系統表 3. 公教退休人員遺族撫慰金領受代表同意書 4. 公務 ( 教育 ) 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給與領受人員資料卡 1. 亡故公務人員之月撫慰金領受遺族抛棄民法上財產繼承權時, 並非等同於領受月撫慰金之權利同時喪失 ( 因撫慰金係公法給付而非亡故者之遺產 )( 銓敘部 95 年 10 月 16 日部退三 號函 ) 2. 教育人員撫慰金遺族之申請順位, 若有第一順位人員, 則其他順位人員不得主張與第一順位人員均分, 如依民法第 1138 條規定除配偶外, 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 第二順位為父母, 第三順位為兄弟姊妹, 則有撫慰金請領事實時, 僅得由配偶與子女均分, 其他順位人員則無權受領 ( 教育部 95 年 10 月 16 日台人三 號函 ) 3. 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後, 其孫子女得否代位行使先於其死亡之子女之撫慰金 ( 銓敘部 90 年 8 月 24 日九十退四字第 號函, 唯有亡故退休人員之所有子女均先於其死亡, 始為與配偶同順序之領受權人 ) 4. 補充規定赴大陸地區居住之月撫慰金領受遺族因受傷或疾病致行動困難, 無法親自返臺領取月撫慰金者之發放相關事宜 ( 銓敘部 101 年 11 月 14 部退一字第 號書函 ) 5. 月撫慰金發放相關事項, 遺族如因 喪失國籍 褫奪公權 再婚 及 成年 等事由喪失或停止月撫慰金領受權, 其月撫慰金之發放均計算至 事由發生之前一日 止 ; 事由發生之當日 起, 如有續領, 即屬溢領, 應自溢領之日起追繳 ( 銓敘部 102 年 7 月 29 日部退三字第 號函 ) 6. 補充銓敘部 102 年 7 月 29 日部退三字第 號函規定為 : 月撫慰金領受人亡故時, 其在發放金額所涵蓋之期間內, 已發之該期月撫慰金不予追繳 ( 即不適用本年 7 月 29 日本部前開函所定僅得
254 發給至死亡當日止之規定 ); 至於月撫慰金應予喪失或停止之消極條件, 以及月退休金 年撫卹金各項退撫給與之發放與追繳機制, 仍照 102 年 7 月 29 日前開函規定辦理 ( 銓敘部 102 年 11 月 26 日部退三字第 號函 ) 7. 補充規定教育部 102 年 9 月 16 日臺教人 ( 四 ) 字第 A 號函規定為 : 月撫慰金領受人亡故時, 其在發放金額所涵蓋之期間內, 已發之該期月撫慰金不予追繳 ( 即不適用 102 年 9 月 16 日本部前開函所定僅得發給至死亡當日止之規定 ); 至於月撫慰金應予喪失或停止之消極條件, 以及月退休金 年撫卹金各項退撫給與之發放與追繳機制, 仍照 102 年 9 月 16 日本部前開函規定辦理 ( 教育部 102 年 12 月 4 日臺教人 ( 四 ) 字第 A 號 )
255 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處 ( 室 ) 作業類別 ( 項目 ): 退休公教人員遺族撫慰金 ( 機關名稱 ) 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年度 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與退休人員遺族取得聯繫 ( 一 ) 亡故退休人員在臺灣地區是否有遺族 ( 二 ) 退休人員生前是否有預立遺囑指定撫慰金領受人 ( 三 ) 亡故退休公務人員配偶是否年滿五十五歲, 其婚姻關係, 於退休人員退休生效時是否已存續二年以上, 且未再婚 ( 如退休教育人員則不受此限 ) ( 四 ) 是否告知遺族有關撫慰金請領之權益及相關注意事項, 使渠充分了解利弊得失 ( 五 ) 是否試算支 ( 兼 ) 領月退休金人員已領退休金, 以及一次 ( 月 ) 撫慰金數額供遺族參考 三 協助遺族提出申請 ( 審核相關表件 ) ( 一 ) 遺族是否推選領受代表人 ( 二 ) 遺族中是否有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者 ( 三 ) 遺族擇領撫慰金總類 ( 四 ) 協填相關表件, 必要時得代為填寫, 由遺族簽章確認 ( 五 ) 遺族所附證件是否齊全 四 核發慰問金 ( 一 ) 領受人有否停發撫慰金事由 ( 二 ) 得知領受人有停發撫慰金事由時, 是否已轉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 三 ) 月撫慰金是否於指定時間 ( 每年 1 月及 7 月 ) 入帳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256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257 單元名稱撫卹 ( 公務人員撫卹 ) 退休福利 法令規定 重點整理 1. 公務人員撫卹法及其施行細則 2.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3. 學校教職員從優議卹增加功績撫卹金作業要點 4. 公私立學校校長 教師相互轉任併計年資辦理退休 撫卹 資遣作業注意事項 1. 公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給與遺族撫卹金 :(1) 病故或意外死亡者 (2) 因公死亡者 2. 因公死亡人員, 指下列情事之一者 : (1) 公務人員部分 : A 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B 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C 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D 於執行職務 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 E 戮力職務, 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F 因辦公往返, 猝發疾病 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2) 教育人員部分 : A. 因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B. 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 C. 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D. 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 3. 公教人員因公死亡或在職 15 年以上病故或意外死亡, 可核發年撫卹金及一次撫卹金 ; 在職 15 年未滿而病故或意外死亡者, 僅發給一次撫卹金 4. 遺族年撫卹金, 自該公教人員死亡之次月起給與, 其年限規定如下 : (1) 公務人員部分 : A 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 給與二十年 B 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者 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者, 給與十五年 C 於執行職務 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者, 給與十二年 D 戮力職務, 積勞過度以致死亡者, 給與十二年
258 E 因辦公往返, 猝發疾病 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者, 給與十二年 但因防 ( 救 ) 災趕赴辦公發生意外或危險者, 給與十五年 F 病故或意外死亡者, 給與十年 (2) 教育人員部分 : A. 病故或意外死亡者, 給與 10 年 B. 因公死亡者, 給與 15 年 但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 給前項遺族如係獨子 ( 女 ) 之父母或無子 ( 女 ) 之寡妻或鰥夫, 得給與終身第 1 項所定給卹年限屆滿而子女尚未成年者, 得繼續給卹至成年 ; 或子女雖已成年, 但學校教育未中斷者, 得繼續給卹至取得學士學位為止 5. 公務人員任職滿 15 年以上亡故 ( 教職員在職 20 年以上死亡 ), 生前立有遺囑或遺族不願支領年撫卹金及一次撫卹金者, 得改按公務人員退休法 (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 一次退休金之標準, 發給一次撫卹金, 但應在撫卹事實表上註明 6. 遺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喪失其撫卹金領受權 : (1) 褫奪公權終身者 (2)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 犯內亂罪 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3) 死亡 拋棄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7. 公教人員在職亡故者, 應給予殮葬補助費 建議流程 公教人員在職死亡 因公死亡 病外故死或亡意 通知遺族檢附證件提出申請 填寫撫卹事實表 人事單位審核 首長核示 機銓關敘核部轉審送定 學核校定送縣政府 銓敘部審定 檢轉核服公還發務發保撫獎原卹撫章養送金卹獎老表證勵件金給書金 及付 上手須知 1. 應檢附下列表件, 如是由銓敘部審定者, 須另將下列文件上傳至銓敘部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 : (1) 撫卹事實表一式 3 份 (1 份存查,2 份報送上級政府 ) (2) 全戶戶籍謄本 1 份 (3) 經歷證件 1 冊 ( 含歷任任卸職派令 敘薪通知書 歷年成績考核 ( 考績 ) 通知書 ( 公務人員僅需檢附最近一年之考績通知書 ) 服務 ( 離職 ) 證明書 服役年資證明文件 )
259 多看一眼 通用表格 (4) 遺族同一順位有數人時, 應由領受人共同出具領卹同意書並協議由一人代表具領 (5) 遺族存褶封面影本 ( 限台灣銀行 第一商業銀行 合作金庫 ) 及公務 ( 教育 ) 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給與領受人員資料卡各乙份 (6) 如係因公死亡應另附因公死亡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2. 遺族領受撫卹金之順序如下 : (1) 公務人員部分 : 應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 ; 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之 : A 子女 B 父母 C 祖父母 D 兄弟姊妹 (2) 教育人員部分 : A. 父母 配偶 子女及寡媳 但配偶及寡媳, 以未再婚者為限 B. 祖父母 孫子女 C. 兄弟姊妹, 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D. 配偶之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 其撫卹金應平均領受, 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 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前項遺族, 教職員生前預立遺囑, 指定領受撫卹金者, 從其遺囑 4. 公務人員在職亡故者應給予殮葬補助費 5. 年撫卹金可隨同在職之同職等人員俸給調整 1. 教職員失蹤, 經法院宣告死亡後得辦理撫卹, 並請領公保死亡給付 2. 支領年撫卹金之遺族, 可比照原服務機關現職人員申請二分之一之子女教育補助費 3. 曾以其他職位領受退休金者, 應於計算撫卹金年資時, 扣除其已領退休金之年資 4. 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喪失其撫卹金領受權 : (1) 褫奪公權終身者 (2) 犯內亂罪 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3)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1. 公務人員遺族撫卹事實表 2. 公務人員因公死亡證明書 3. 公務人員同一順序遺族領卹代表同意書 4. 公務 ( 教育 ) 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給與領受人員資料卡 5. 公務人員遺族撫卹金請領順序系統表
260 最新釋例 1. 亡故公務人員之領卹子女, 如於給卹期間成年, 需學校教育未中斷者始得辦理延長給卹至大學畢業為止, 至於已成年子女如在延長給卹期間辦理休學者, 休學期間非屬法定修業年限, 致學業已中斷, 自不得再繼續給卹 ; 至於休學後重讀原年級者, 該重讀期間非屬法定修業年限, 亦不得給卹 ( 銓敘部 100 年 10 月 17 日部退三字第 號函 ) 2. 領卹配偶未生育子女且未再婚, 亦未辦理收養亡故配偶生前與前婚姻關係存在時所生之子女者, 仍得依撫卹條例第 10 條有關規定領卹終生 ( 教育部 95 年 9 月 5 日台人三字第 號函 ) 3. 請領年撫卹金遺族若有遺腹子, 於出生後請適時通知於 5 年內提出申請增列為領卹遺族, 俾免該婚生子女喪失遺族之領卹權利 ( 銓敘部 95 年 3 月 31 日部退四字第 號函 ) 4. 公務人員遺族年撫卹金領受期限如於 84 年 7 月 1 日以後 ( 含 7 月 ) 屆滿者, 其已成年子女在年撫卹金領受期限之最後 1 個月, 若有仍在學校接受教育之事實, 得向銓敘部申請延長給卹至大學畢業為止, 惟在延續給卹期間, 該子女須持續接受學校教育, 不能中斷 ( 銓敘部 94 年 7 月 28 日部退三字第 號函 ) 5. 公務人員遺族中之子女, 如於公務人員撫卹法第 9 條第 1 項所定年撫卹金給卹年限屆滿時, 已成年且因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學分或因選定雙主修延長修業期限, 而尚在大學就讀者, 無法依同法條第 3 項規定辦理延長給卹 ; 至於已成年子女, 因尚在大學就讀, 經依法辦理延長給卹者, 以給卹至應屆畢業證書登載日期之月為止, 其因暑期修課延長之修業期間不給卹 ( 銓敘部 93 年 4 月 5 日部退四字第 號書函 ) 6. 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應切實督導所屬機關人事人員依法辦理公務人員因公撫卹案件之事前審核工作 ( 銓敘部 101 年 7 月 23 日部退四字第 號函 ) 7. 年撫卹金停止發放原則 : (1) 遺族如因 喪失國籍 褫奪公權 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再婚 成年 及 大學畢業 等事由喪失或停止年撫卹金領受權, 其年撫卹金之發放均計算至 事由發生之前一日 止 ; 事由發生之當日 起, 如有續領, 即屬溢領, 應自溢領之日起追繳 (2) 遺族如因 死亡 喪失年撫卹金領受權, 均計算至 死亡之日 ; 死亡之次日 起, 如有續領, 即屬溢領, 應自溢領之日起追繳 故實務發放作法為 : (1) 喪失國籍 : 自喪失國籍之日起停止發放 (2) 褫奪公權 : 自褫奪公權之日起停止發放 (3) 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自通緝書發布之日起停止發放 (4) 死亡 : 依戶籍記載其死亡之次日起停止發放 (5) 再婚 成年 : 依戶籍記載其再婚 成年之日起停止發放 (6) 大學畢業 : 自其畢業學期終了之次日起停止發放
261 ( 銓敘部 102 年 7 月 29 日部退三字第 號函 ) 8. 各機關在出具公務人員因公死亡證明書時, 應依法就事實詳載, 對於申請因公死亡撫卹案件, 亦應覈實檢具足資證明亡故人員因公死亡事實經過之相關證明文件送核, 不宜妄加描述或外加事實以外之情節 尤其各機關人事人員更應切實負責查明公務人員之死亡事實經過, 並在合法 合理之原則下, 協助遺族蒐整證件 ( 事實 ), 再依各項因公死亡情事之認定標準, 先作必要之審酌 ; 若初步認為已可明確認定屬因公死亡時, 始可出具上開證明書件並報送因公撫卹案 ; 若亡故人員之死亡事實經過與法定因公撫卹要件明顯不符, 服務機關及承辦單位之相關人員則不得妄加描述與事實不符之情節, 否則即有違法之虞, 並切實查處相關人員責任 ( 銓敘部 103 年 3 月 25 日部退四字第 號書函 )
262 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處 ( 室 ) 作業類別 ( 項目 ): 公務人員撫卹 ( 機關名稱 ) 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年度 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公務人員 病故 或 意外死亡 撫卹案件報送作業 : ( 一 ) 檢查公務人員遺族撫卹事實表各欄內容是否均已詳實填列? 領卹遺族代表有無簽名蓋章? 同一順序領卹遺族是否均已填列? 任職年資有無遺漏或未填列者? ( 二 ) 依銓敍部編印之 公務人員任用考績退休撫卹案件送審作業手冊 所定應送書表證件, 逐項查驗遺族應附之表件是否齊備? ( 三 ) 審查已故公務人員是否符合撫卹要件? 領卹遺族是否具有領受權? ( 四 ) 查驗任職年資是否均合於採計規定? 如有未送審年資, 是否已行文辦理年資查證? 經歷年資有無誤漏需辦理更正或查註者? ( 五 ) 審核撫卹事實表及相關表件無訛後, 有無於撫卹事實表加蓋人事主管及機關長官職章或職名章? 應送表件是否已上傳銓敍部銓敍業務網路作業系統, 並以電子公文方式行文銓敍部核辦? 三 公務人員 因公死亡 撫卹案件報送作業 : ( 一 ) 有關公務人員撫卹案之共同檢證部分, 是否已依公務人員 病故 或 意外死亡 撫卹案件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263 檢查重點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報送應檢項目逐項檢視與查驗? ( 二 ) 審查 公務人員因公死亡證明書 所填寫之死亡事實經過與各項因公死亡證明文件之記載是否吻合? 所填死亡事實經過是否符合擬適用條款之因公死亡情事構成要件 ( 三 ) 是否已依銓敍部編印之 公務人員任用考績退休撫卹案件送審作業手冊 所定各因公死亡情事類別, 逐項檢查因公死亡應附之證件有無齊備? ( 四 ) 檢查各項因公死亡證明文件對死亡經過之記載, 有無相互矛盾之處? 如對死亡事實經過及是否符合因公死亡情事之認定標準有疑義, 是否已依規定召開會議研商?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每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264 單元名稱撫卹 ( 教育人員撫卹 ) 退休福利 法令規定 重點整理 1.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2. 學校教職員從優議卹增加功績撫卹金作業要點 3. 公私立學校校長 教師相互轉任併計年資辦理退休 撫卹 資遣作業注意事項 1. 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給與遺族撫卹金 :(1) 病故或意外死亡者 (2) 因公死亡者 2. 因公死亡人員, 指下列情事之一者 : (1) 因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2) 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 (3) 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4) 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 3. 公教人員因公死亡或在職 15 年以上病故或意外死亡, 可核發年撫卹金及一次撫卹金 ; 在職 15 年未滿而病故或意外死亡者, 僅發給一次撫卹金 4. 遺族年撫卹金, 自該教職人員死亡之次月起給與, 其年限規定如下 : (1) 病故或意外死亡者, 給與 10 年 (2) 因公死亡者, 給與 15 年 但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 給與二十年 遺族如係獨子 ( 女 ) 之父母或無子 ( 女 ) 之寡妻或鰥夫, 得給與終身 所定給卹年限屆滿而子女尚未成年者, 得繼續給卹至成年 ; 或子女雖已成年, 但學校教育未中斷者, 得繼續給卹至大學畢業為止 5. 教職員在職 20 年以上死亡, 生前立有遺囑或無遺囑遺族不願支領年撫卹金及一次撫卹金者, 得改按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一次退休金之標準, 發給一次撫卹金, 但應在撫卹事實表上註明 6. 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喪失其撫卹金領受權 : (1) 褫奪公權終身者 (2) 犯內亂罪 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3)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7. 公教人員在職亡故者, 應給予殮葬補助費
265 建議流程 教職員在職死亡 因公死亡 病外故死或亡意 通知遺族檢附證件提出申請 填寫撫卹事實表 人事單位審核 首學校送長縣政府核定 示 檢轉核服公還發務發保撫獎原卹撫章養送金卹獎老表證勵件金給書金 及付 上手須知 1. 應檢附下列表件 : (1) 撫卹事實表一式 3 份 (1 份存查,2 份報送上級政府 ) (2) 全戶戶籍謄本 1 份 (3) 經歷證件 1 冊 ( 含歷任任卸職派令 敘薪通知書 歷年成績考核 ( 考績 ) 通知書 ) 服務 ( 離職 ) 證明書 服役年資證明文件 ) (4) 遺族同一順位有數人時, 應由領受人共同出具領卹同意書並協議由一人代表具領 (5) 遺族存褶封面影本 ( 限台灣銀行 第一商業銀行 合作金庫 ) 及公務 ( 教育 ) 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給與領受人員資料卡各乙份 (6) 如係因公死亡應另附因公死亡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2. 遺族領受撫卹金之順序如下 : (1) 父母 配偶 子女及寡媳 但配偶及寡媳, 以未再婚者為限 (2) 祖父母 孫子女 (3) 兄弟姊妹, 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4) 配偶之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 其撫卹金應平均領受, 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 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前項遺族, 教職員生前預立遺囑, 指定領受撫卹金者, 從其遺囑 3. 公教人員在職亡故者應給予殮葬補助費 4. 年撫卹金可隨同在職之同職等人員俸給調整
266 多看一眼 通用表格 最新釋例 1. 教職員失蹤, 經法院宣告死亡後得辦理撫卹, 並請領公保死亡給付 2. 支領年撫卹金之遺族, 可比照原服務機關現職人員申請二分之一之子女教育補助費 3. 曾以其他職位領受退休金者, 應於計算撫卹金年資時, 扣除其已領退休金之年資 4. 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喪失其撫卹金領受權 : (1) 褫奪公權終身者 (2) 犯內亂罪 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3)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1. 學校教職員遺族撫卹事實表 2. 學校教職員因公死亡證明書 3. 學校教職員同一順序遺族領卹代表同意書 4. 公務 ( 教育 ) 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給與領受人員資料卡 5. 學校教職員遺族撫卹金請領順序系統表 1. 亡故公務人員之領卹子女, 如於給卹期間成年, 需學校教育未中斷者始得辦理延長給卹至大學畢業為止, 至於已成年子女如在延長給卹期間辦理休學者, 休學期間非屬法定修業年限, 致學業已中斷, 自不得再繼續給卹 ; 至於休學後重讀原年級者, 該重讀期間非屬法定修業年限, 亦不得給卹 ( 銓敘部 100 年 10 月 17 日部退三字第 號函 ) 2. 領卹配偶未生育子女且未再婚, 亦未辦理收養亡故配偶生前與前婚姻關係存在時所生之子女者, 仍得依撫卹條例第 10 條有關規定領卹終生 ( 教育部 95 年 9 月 5 日台人三字第 號函 ) 3. 請領年撫卹金遺族若有遺腹子, 於出生後請適時通知於 5 年內提出申請增列為領卹遺族, 俾免該婚生子女喪失遺族之領卹權利 ( 銓敘部 95 年 3 月 31 日部退四字第 號函 ) 4. 公務人員遺族年撫卹金領受期限如於 84 年 7 月 1 日以後 ( 含 7 月 ) 屆滿者, 其已成年子女在年撫卹金領受期限之最後 1 個月, 若有仍在學校接受教育之事實, 得向銓敘部申請延長給卹至大學畢業為止, 惟在延續給卹期間, 該子女須持續接受學校教育, 不能中斷 ( 銓敘部 94 年 7 月 28 日部退三字第 號函 ) 5. 公務人員遺族中之子女, 如於公務人員撫卹法第 9 條第 1 項所定年撫卹金給卹年限屆滿時, 已成年且因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學分或因選定雙主修延長修業期限, 而尚在大學就讀者, 無法依同法條第 3 項規定辦理延長給卹 ; 至於已成年子女, 因尚在大學就讀, 經依法辦理延長給卹者, 以給卹至應屆畢業證書登載日期之月為止, 其因暑期修課延長之修業期間不給卹 ( 銓敘部 93 年 4 月 5 日部退四字第 號書函 ) 6. 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應切實督導所屬機關人事人員依法辦理公務人員因公撫卹案件之事前審核工作 ( 銓敘部 101 年 7 月 23 日部退
267 四字第 號函 ) 7. 年撫卹金停止發放原則 : (1) 遺族如因 喪失國籍 褫奪公權 再婚 成年 及 大學畢業 已有謀生能力 及 已有親屬扶養 等事由喪失或停止年撫卹金領受權, 其年撫卹金之發放均計算至 事由發生之前一日 止 ; 事由發生之當日 起, 如有續領, 即屬溢領, 應自溢領之日起追繳 (2) 遺族如因 死亡 喪失年撫卹金領受權, 均計算至 死亡之日 ; 死亡之次日 起, 如有續領, 即屬溢領, 應自溢領之日起追繳 故實務發放作法為 : (1) 喪失國籍 : 自喪失國籍之日起停止發放 (2) 褫奪公權 : 自褫奪公權之日起停止發放 (3) 再婚 成年 : 依戶籍記載其再婚 成年之日起停止發放 (4) 大學畢業 : 自其畢業學期終了之次日起停止發放 (5) 已有謀生能力 及 已有親屬扶養 : 自己有謀生能力 已有親屬扶養之日起停止發放 (6) 死亡 : 依戶籍記載其死亡之次日起停止發放 ( 教育部 102 年 9 月 16 日臺教人 ( 四 ) 字第 A 號函 ) 8. 各機關在出具公務人員因公死亡證明書時, 應依法就事實詳載, 對於申請因公死亡撫卹案件, 亦應覈實檢具足資證明亡故人員因公死亡事實經過之相關證明文件送核, 不宜妄加描述或外加事實以外之情節 尤其各機關人事人員更應切實負責查明公務人員之死亡事實經過, 並在合法 合理之原則下, 協助遺族蒐整證件 ( 事實 ), 再依各項因公死亡情事之認定標準, 先作必要之審酌 ; 若初步認為已可明確認定屬因公死亡時, 始可出具上開證明書件並報送因公撫卹案 ; 若亡故人員之死亡事實經過與法定因公撫卹要件明顯不符, 服務機關及承辦單位之相關人員則不得妄加描述與事實不符之情節, 否則即有違法之虞, 並切實查處相關人員責任 ( 銓敘部 103 年 3 月 25 日部退四字第 號書函 )
268 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處 ( 室 ) 作業類別 ( 項目 ): 學校教職員撫卹 ( 機關名稱 ) 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年度 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學校教職員 病故 或 意外死亡 撫卹案件報送作業 : ( 一 ) 檢查學校教職員遺族撫卹事實表各欄內容是否均已詳實填列? 領卹遺族代表有無簽名蓋章? 同一順序領卹遺族是否均已填列? 任職年資有無遺漏或未填列者? ( 二 ) 應送書表證件, 逐項查驗遺族應附之表件是否齊備? ( 三 ) 審查已故學校教職員是否符合撫卹要件? 領卹遺族是否具有領受權? ( 四 ) 查驗任職年資是否均合於採計規定? 如有未送審年資, 是否已行文辦理年資查證? 經歷年資有無誤漏需辦理更正或查註者? ( 五 ) 審核撫卹事實表及相關表件無訛後, 有無於撫卹事實表加蓋人事主管及機關長官職章或職名章? 三 學校教職員 因公死亡 撫卹案件報送作業 : ( 一 ) 有關學校教職員撫卹案之共同檢證部分, 是否已依學校教職員 病故 或 意外死亡 撫卹案件報送應檢項目逐項檢視與查驗? ( 二 ) 審查 學校教職員因公死亡證明書 所填寫之死亡事實經過與各項因公死亡證明文件之記載是否吻合? 所填死亡事實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269 檢查重點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經過是否符合擬適用條款之因公死亡情事構成要件 ( 三 ) 是否已依各因公死亡情事類別, 逐項檢查因公死亡應附之證件有無齊備? ( 四 ) 檢查各項因公死亡證明文件對死亡經過之記載, 有無相互矛盾之處? 如對死亡事實經過及是否符合因公死亡情事之認定標準有疑義, 是否已依規定召開會議研商?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每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270 退休福利 單元名稱因公傷殘補助 法令規定 1. 公務人員保障法 2. 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因公受傷 殘廢 死亡, 指因下列情事之一, 致受傷 殘廢或死亡者 : 1. 執行職務發生意外 重點整理 2. 公差遇險 3. 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 建議流程 受傷慰問金 殘廢慰問金死亡慰問金 當事人填寫申請表 2 份及 檢 附 相 關 證 件 人事單位審核 機關首長核定或核示 縣市政府核定 送會計單位請款 請款作業 上手須知 1. 公務人員因公受傷 殘廢或死亡時, 服務機關學校人事單位應主動協助所屬人員或遺族, 填具申請表, 申請慰問金 2. 所稱執行職務發生意外, 指於執行職務時, 發生意外事故 ; 所稱公差遇險, 指公務人員經機關學校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而遭遇危險, 其時程之計算係自出發以迄完成指派任務返回辦公場所或住 ( 居 ) 所止 ; 所稱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 指在處理公務之場所, 於辦公時間內或指定之工作時間內, 因處理公務而發生意外事故 其受傷 殘廢或死亡與上述 3 項因公情事之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為限 3. 殘廢慰問金所定殘廢等級, 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認定之 4. 所定慰問金, 公務人員有故意情事者, 不發給 ; 有重大過失情事者, 減發百分之三十 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認定, 由核定權責機關學校依事實調查或依有關機關之鑑定報告辦理 5. 申請期限 : 請求權時效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公法上之請求權, 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 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6. 下列人員比照本辦法發給慰問金 : (1) 政務人員及各機關依其組織法律特聘或遴聘人員 (2) 民選公職人員 (3) 教育人員 (4) 技工 工友
271 多看一眼 (5) 約僱人員 (6) 其他按月 按日 按時或按件計酬之臨時人員 但駐外單位中依駐在國法令僱用之人員, 不得比照發給慰問金 7. 申請程序 : (1) 因公受傷者 : 應檢具公務人員因公受傷慰問金申請表一式一份, 詳述事件發生經過, 並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 ( 含住院或接受治療原因 ), 向其服務機關學校申請核定後發給 但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目申請受傷慰問金之人員及澎湖 金門 馬祖等離島地區公務人員, 得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出具含住院或接受治療原因之診斷證明書為之 (2) 因公殘廢者 : 應檢具公務人員因公殘廢慰問金申請表一式二份, 詳述事件發生經過, 並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殘廢等級證明書 ( 含造成殘廢原因 ), 由服務機關學校連同所出具之公務人員因公殘廢證明書, 循行政程序函請權責機關核定後發給 (3) 因公死亡者 : 應由其遺族檢具公務人員因公死亡慰問金申請表一式二份, 詳述事件發生經過, 並檢附死亡證明文件, 由服務機關學校連同所出具之公務人員因公死亡證明書, 循行政程序函請權責機關核定後發給 7. 核定權責 : (1) 受傷慰問金 : 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定之 (2) 殘廢 死亡慰問金 : 由嘉義縣政府核定之 公務人員或遺族依本辦法發給慰問金時, 其因同一事由, 依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發給或衍生之下列各項給付 (1. 慰問金 2. 與慰問金同性質之給付 3. 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機關問金發給辦法第 7 條 1 項各款保險之給付 但第一款保險係依政府強制性規定辦理, 且公務人員有負擔保險費者, 其給付免予抵 ), 應予抵充, 僅發給其差額, 已達本辦法給與標準者, 不再發給 學校與機關相同 通用表格 1. 公務人員因公受傷 殘廢或死亡慰問金申請表 2. 公務人員因公殘廢證明書 3. 公務人員因公死亡證明書
272 最新釋例 1. 學校兼任教師 建教合作或專案計畫項下聘僱專兼任助理 臨時工等類人員, 於依規定工作時間內因公致傷殘死亡, 得比照發給慰問金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100 年 7 月 18 日局給字第 號函 ) 2. 駐外人員或奉派赴國外出差人員於駐在國或出差國因公傷殘死亡, 其曾在駐在國或出差國就醫治療者,, 得以駐在國或出差國治療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為之 本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6 目所稱治療 7 次以上者, 指公務人員因同一事故造成之傷害,, 在不同日期前後治療 7 次以上, 並經該治療醫療院所出具診斷證明者而言 ; 至於每次接受治療是否均辦理掛號門診, 則在所不論 ( 銓敘部 93 年 9 月 6 日部退四字第 號令 ) 3. 支領實習津貼未占編制缺之實習教師雖非實際任職且支領實習津貼, 惟其於實習期間病故或意外死亡或因公死亡者, 係得比照代理期間 3 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 比照約僱人員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核給其遺族相當 4 個月或 10 個月報酬金額之一次撫慰金 另有關實習教師由學校遴薦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 於前往投開票所途中車禍死亡, 得否發給慰問金一節, 查本辦法第 4 條規定死亡慰問金發給標準為新臺幣 120 萬元, 第 7 條第 2 項規定 : 公務人員或遺族依本辦法發給慰問金時, 其因同一事由, 依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發給或衍生之下列各項給付, 應予抵充, 僅發給其差額, 已達本辦法給與標準者, 不再發給 經酌實習教師陳 OO 接任投開票所之工作, 非屬實習教師本職之工作, 且其遺族既已依選務人員慰問金要點之規定申請發給慰問金, 依上開規定, 基於同一事由不重複給付之原則, 不得再依本辦法請領慰問金 ( 教育部 95 年 6 月 6 日台人 ( 三 ) 字第 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5 年 5 月 19 日局給字第 號函 ) 4. 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規定所稱 治療七次以上 之認定標準, 係指同一事故造成之傷病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治療七次以上, 並經醫院開具診斷證明者而言 公教員工因公受傷未住院而須治療七次以上, 擬申請發給受傷慰問金, 仍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局給字第 號函 )
273 ( 機關名稱 ) 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處 ( 室 ) 作業類別 ( 項目 ): 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核發作業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申請 核發發作業 ( 一 ) 是否符合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對象 ( 二 ) 是否符合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標準 ( 三 ) 是否符合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申請程序及核定權責 ( 四 ) 因公受傷 殘廢 死亡慰問金之請求權時效, 是否依據規定辦理 ( 五 ) 依規定辦理領受死亡慰問金之遺族, 其領受順序 數人領受方式等, 是否依其規定辦理 ( 六 ) 是否依其規定, 在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施行後, 不得再為其人員投保額外保險 ( 七 ) 是否依規定, 依公務人員或遺族依本辦法發給慰問金時, 其因同一事由, 依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發給或衍生之各項給付, 應予抵充, 僅發給其差額 ( 八 ) 是否依規定填報慰問金申請表件之格式 三 不服慰問金核定結果之救濟申請慰問金者, 如不服核定結果, 是否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及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274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275 ( ) 退休福利 單元名稱公保加保與退保作業法令規定 1. 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 2. 退休人員保險辦法 1. 要保機關應自合於參加公保之人員實際到職日為加保日, 離職人員自離職日起退保, 當月份保費原機關應退還離職人員 2. 異動名冊及繳費清單經加蓋機關印信後, 應繳保險費應於新進人員到職 45 日內送承保機關核處, 並自到職起薪之日起承保生效 合於參加本保險之人員因要保機關逾期辦理, 致未依規定加保者, 應溯自到職起薪之日起補繳保險費, 並由主管機關議重點整理處有關人員 3. 被保險人依法徵服兵役保留原職時, 在服役期間應繼續加保, 其自付部分保險費由政府負擔 4. 被保險人除育嬰留職停薪者外, 留職停薪期間如選擇繼續加保, 其保險費應全額自付 5.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被保險人, 得依其身心障礙等級減免部分或全部自付部分保險費, 惟以其異動名冊送達之當月 1 日生效 建議流程 加 退 保 有異動資料 公保網路作業系統 無異動資料 列印繳納保費收據 繳費暨異動清單 ( 一式兩份 ) 加蓋機關印信 列印繳納保費收據 繳費暨異動清單 會計 出納單位彙繳 會計 出納單位彙繳 繳費收據由代收行庫蓋章 繳費收據由代收行庫蓋章 收據由繳費機關收執 入帳通知由代收行庫送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 收據由繳費機關收執 入帳通知由代收行庫送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 一份繳費暨異動清單送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 一份由繳費機關留存 繳費暨異動清單由繳費機關留存 公保網路作業系統回覆確認 上手須知 1. 辦理加保情形 : 新加保人員 原服務機關退保 復行任職人員 留職停薪人員復職復薪 休職人員復職復薪 停職人員復職復薪 停職人員復職補薪 2. 加保注意事項 : (1) 要保機關之認可與變更, 應由要保機關檢附權責主管機關准予成立或變更名冊之核定函 組織法規及編制表, 報請本保險
276 主管機關認定之 ; 私立學校則請先依本細則第 12 條規定, 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函轉本保險主管機關認定為要保機關 (2) 不符本法第 2 條 第 24 條及本細則規定之加保資格而參加本保險者, 一經查覺, 一律按誤保處理, 除註銷承保, 所繳保險費不退還外, 如享有保險給付, 應由要保機關負責償還 但非可歸責於要保機關或被保險人之事由以致誤保者, 得退還其保險費 (3) 被保險人離職再任投保者, 應填送異動名冊 1 式 2 份 ; 其未曾領取原公務人員保險 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年資全部有效, 請勿為編制外人員辦理本保險 一經查覺一律按誤保處理, 除註銷承保, 所繳保險費不退還外, 如享有保險給付, 應由要保機關負責償還, 但非可歸責於要保機關或被保險人之事由以致誤保者, 得退還其保險費 (4) 留職停薪或依法休職人員經復職復薪者, 自復職復薪之日起辦理要保手續, 並接算其保險年資 (5) 依法停職人員復職補薪者, 追溯自補薪之日起加保, 並補辦給付 3. 退保注意事項 : (1) 公教人員發生離職 死亡 失蹤 停職 休職 留職停薪 退休資遣等情事, 由本人或眷屬向人事單位提出申請退保轉出 (2) 人事單位審核後填具公務人員保險異動名冊 1 式 2 份, 經用印後一份通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 ; 一份由本機關自存 (3) 退保原因發生在當月一日時, 當月保費停繳, 退保手續亦應於當月辦妥, 如發生在當月一日以後則當月保險費仍應繳納, 退保手續可於次月內辦理 (4) 辦理退保時, 離職人員自離職日起退保, 當月份保費原機關應退還離職人員 ( 若離職人員離職之日為當月最後一天, 當月份保費由原單位繳納 ) (5) 留職停薪之被保險人 ( 服兵役者因為保險法第 10 條第二項已明定服役期間之保費全由政府負擔 ; 育嬰留職停薪者 91 年 3 月 8 日兩性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後繼續加保者, 僅需繳納自付部分保險費 ) 在留職停薪期間, 得依其意願支付全部保險費, 參加公務人員保險, 一經選定不得更改, 其保險俸 ( 薪 ) 給依同等級公教人員保險俸 ( 薪 ) 給調整 要保機關應由被保險人填具同意書 1 式 2 份 ( 一經選定後, 不得變更 ),1 份由要保機關存查,1 份由要保機關連同公教人員保險異動名冊送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辦理 (6) 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奉准育嬰留職停薪者, 應於奉准育嬰留職停薪之日起 60 日內選擇是否退保或續保及遞延繳納保險費
277 多看一眼 並填寫同意書 1 式 2 份 ( 一經選定後, 不得變更 ),1 份由要保機關存查,1 份由要保機關連同公教人員保險異動名冊送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辦理 被保險人選擇續保者, 僅須負擔自付部份保險費, 並得選擇按月或遞延繳納, 遞延以 3 年為限 原政府補助之保險費, 自 92 年度起由各機關學校年度預算人事費項下勻應 (7) 被保險人因借調他機關 ( 構 ) 辦理留職停薪者, 嗣後應由其填寫 被保險人借調留職停薪選擇續 ( 退 ) 保同意書, 併同異動名冊送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辦理續保或退保 機關 臺灣銀行公教人員保險部 / 公教人員保險服務 ( x) 學校同上 通用表格 最新釋例 1. 公教人員保險異動名冊 2. 繳納保險費清單 3. 參加公教人員保險聲明書 4. 公保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選擇續 ( 退 ) 保同意書 5. 公保被保險人留職停薪 停職 ( 聘 ) 休職選擇續( 退 ) 保同意書 6. 公保被保險人借調留職停薪選擇續 ( 退 ) 保同意書 1. 相關問答詳見臺灣銀行公教人員保險部 / 公教人員保險服務 ( 2.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占缺實務訓練期間採認併計為公教人員保險及退休撫卹年資等相關解釋, 予以停止適用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3 年 3 月 27 日公訓字第 號函現職人員復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並採占缺方式實施訓練者, 如具該占缺受訓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並依規定審定後, 該段占缺訓練期間, 應依規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及公務人員退撫基金, 並得採計為公保及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銓敘部民國 77 年 2 月 26 日 77 台華特二字第 號函 86 年 4 月 17 日 86 台特三字第 號書函 86 年 8 月 5 日 86 台特二字第 號書函 93 年 5 月 3 日部退二字第 號令及歷次函釋 ( 占缺訓練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 核與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採計規範不符, 應自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考試錄取而分配 ( 發 ) 占缺訓練 ( 實習 試辦 ) 者停止適用 ; 至於應 10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之考試錄取所分配 ( 發 ) 占缺訓練 ( 實習 試辦 ) 者, 仍照原規定辦理
278 ( 機關名稱 ) 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處 ( 室 ) 作業類別 ( 項目 ): 公保加保與退保作業 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標準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二 公保加保與退保作業 ( 一 ) 選用公保網路作業系統 : 1. 是否列印繳納保費收據 異動名冊及保費繳納清單 (1 式 2 份 ) 2. 是否會請會計 出納單位彙繳 3. 繳費清單 (1 式 2 份 ) 是否由代收行庫蓋章 4.1 份由繳費機關收執,1 份由代收行庫送總行彙繳公保部 5. 線上回復確認 ( 二 ) 選用紙本作業 : 1. 是否編製公教人員保險異動名冊 繳納保險費清單及列印公教人員保險費入帳通知 ( 共三聯 ) 2. 是否會請會計 出納單位彙繳 3. 公教人員保險費入帳通知單 ( 共三聯 ) 是否由代收行庫蓋章 4. 第一聯由代收行庫彙轉公保部 ; 第二聯是否由要保機關併同公教人員保險異動名冊及繳費清單, 送公保部 ; 第三聯由繳費機關收執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279 退休福利 單元名稱公健保業務 ( 公保 ) 法令規定 1. 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 2. 退休人員保險辦法 年 1 月 1 日起新進考試錄取人員並非相關社會保險 ( 公保 勞保 軍保或農保 ) 者, 參加一般保險, 訓練期滿後自動終止一般保險契約, 並於同日辦理申請加保手續, 其表件應於到職 45 日內送承保機關 2. 辦理要保手續, 如係部分人員之加保, 其保險費可免同時繳納但得併入機關該月份之保險總額內補繳, 繳納保費清單之填具寄發亦同 3. 被保險人依法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者, 在服役期間應繼續加保, 其自付部分保險費全額由政府負擔 4. 育嬰留職停薪被保險人, 僅須繳納自付部分保險費, 並得選擇按月或遞延三年繳納 非育嬰留職停薪被保險人, 則須按月繳納全部保險費 5. 依法停職 ( 聘 ) 休職之被保險人得比照留職停薪之被保險人, 選擇重點整理退保或自付全部保險費繼續加保 6. 退保原因發生在當月 1 日時, 當月保費停繳, 退保手續亦應於當月辦妥, 如發生在當月 1 日以後則當月保險費仍應繳納, 退保手續可於次月內辦理 7. 破月退保只需繳納在職天數之保費, 如已繳納公保費, 可以比照按日核實發還 復保補繳保費者, 仍得補送繳費清單 8. 被保險人保險俸 ( 薪 ) 給變更, 一律追溯自其職務調整 提升 改敘晉級 考績 ( 成 ) 晉級 考績升等 等生效日起變更 ; 公教人員保險基本資料及受益人 要保身分變更事項 9. 辦理生育給付之請領條件及給付月數 :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請領 2 個月之生育給付 :( 一 ) 繳付保險費滿 280 日後分娩 ( 二 ) 繳付保險費滿 181 日後早產 給付金額為 2 個月平均保俸額 要 保 新公進教人人員員訓保練期險滿異後動填名具冊 人事單位審核 會繳彙出費繳納清及人單收員並受計通算知入保主帳費計三及單聯填位單 承辦單位決行並轉報 送公保處 本機關人事單位存查 本機關主計單位存查 1. 公教人員保險異動名冊一份 2. 繳費清單及入帳單各一份 1. 異動名冊一份 2. 繳費清單及入帳單各一份 繳費清單及入帳單各一份 建議流程 停 保 1. 停職 2. 休職 3. 留職停薪 4. 失蹤 申公動請教名停人冊保員註並保明填險原具異因 人事單位審核 異動名冊一份連同有關證件送公保處辦理停保異動名冊一份及保險證由機關人事單位存查通知出納人員及主計單位停繳保費會主計 出納單位 退 保 被保險人離職死亡 提出退保申請 人事單位審核 會主計 出納單位 部臺灣銀行公教保險
280 復 保 停保原因消滅時填造復保通知二份並檢附有關證件 人事單位審核 會主計 出納單位補繳保費 復保通知一份連同有關證件函送公保處辦理 復保通知一份由本機關人事單位存查 撤職或免職人員 復 保 溯自停保之月起終止保險並補辦退休 休職或留職停薪人員 停職人員 自月復起職回復復薪保之險復薪費職之並補月補薪起者補辦自繳給補保付 上手須知 1. 辦理加保情形 : 新進人員訓練期滿 原服務機關退保 復行任職人員 留職停薪人員復職復薪 休職人員復職復薪 停職人員復職復薪 停職人員復職補薪 2. 被保險人基本資料變更 : (1) 適用於姓名 出生日期 身分證號 編號 受益人及受益人基本資料之變更 (2) 變更被保險人姓名 出生日期 身分證號時, 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或合法之證明文件 3. 被保險人要保身分變更 : (1) 適用於留職停薪續保 留職停薪續保人員復職復薪 服兵役 退伍復職 ( 以上請註明核定日期文號 ) 新取得身心障礙身分 身心障礙等級及身心障礙人員戶籍地之變更 ( 須註明被保險人編號 姓名 身分證號 身心障礙等級 戶籍所在地 生效日等資料, 並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 (2) 被保險人新取得身心障礙身分或身心障礙人員變更身心障礙等級及戶籍地時, 請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4. 因考績 ( 成 核 ) 晉級之保險俸級異動, 應經權責主管機關核 ( 審 ) 定後再行辦理變更 5. 留職停薪或依法休職人員經復職復薪者, 自復職復薪之日起辦理要保手續, 並接算其保險年資 6. 非育嬰留職停薪人員 ( 除服兵役者外 ) 在留職停薪期間, 得依其意願選擇自付全額保險費繼續加保或退保, 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 其保險俸 ( 薪 ) 給依同等級人員調整 要保機關並應請留職停薪人員填寫同意書後, 連同異動名冊送公保處辦理續保或退保 留職停薪期間如選擇繼續加保, 其保險費應全額自付 7. 依法停職人員復職補薪者, 追溯自補薪之日起加保, 並補辦給付 8. 失蹤者, 得於宣告死亡確定之日起, 按退保時之保險俸 ( 薪 ) 給計算, 由其受益人請領死亡給付 9. 被保險人依法徵服兵役保留原職時, 在服役期間應繼續加保, 其自付部分保險費全額由政府負擔
281 多看一眼 通用表格 10.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被保險人, 得依其身心障礙等級減免部分或全部自付部分保險費, 惟以其異動名冊送達之當月 1 日生效 ;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新加保人員, 除填送異動名冊外, 應連同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檢送公保處辦理 11. 被保險人辭職 退休 退職 資遣 撤職 解聘 免職 ( 停職 休職得依其意願退保或自費續保 ) 改兼任 留職停薪( 除服兵役者及留職停薪期間依其意願自費續保者外 ) 留資停薪 失蹤者, 應自事故發生之當日退保 死亡退保者應於異動說明欄填註死亡日期, 並以死亡之次日為退保生效日 1. 公保保險費係因要保機關延誤轉繳, 致被保險人喪失權益或使本保險遭受損害時, 要保機關學校應負賠償責任 2. 以公教人員保險網路作業系統申報各項公保事項會更得心應機關手 公保網路作業系統請至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 ( ) 公教人員保險服務項下之 檔案下載, 下載 公保網路作業系統 學校 未曾領取原公務人員保險 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年資全部有效 1. 要 ( 承 ) 保名冊 2. 繳納保險費清單 3. 公務人員保險停保通知 4. 公務人員保險退保通知 5. 公務人員保險復保通知 6. 公務人員保險變更通知 7. 公教人員保險異動名冊 8. 參加公教人員保險聲明書 9. 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選擇續 ( 退 ) 保同意書 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非育嬰留職停薪選擇續 ( 退 ) 保同意書 1. 相關釋例問答詳見臺灣銀行 / 公教人員保險服務 最新釋例 2.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占缺實務訓練期間採認併計為公教人員保險及退休撫卹年資等相關解釋, 予以停止適用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3 年 3 月 27 日公訓字第 號函現職人員復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並採占缺方式實施訓練者, 如具該占缺受訓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並依規定審定後, 該段占缺訓練期間, 應依規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及公務人員退撫基金, 並得採計為公保及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銓敘部民國 77 年 2 月 26 日 77 台華特二字第 號函
282 86 年 4 月 17 日 86 台特三字第 號書函 86 年 8 月 5 日 86 台特二字第 號書函 93 年 5 月 3 日部退二字第 號令及歷次函釋 ( 占缺訓練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 核與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採計規範不符, 應自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考試錄取而分配 ( 發 ) 占缺訓練 ( 實習 試辦 ) 者停止適用 ; 至於應 10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之考試錄取所分配 ( 發 ) 占缺訓練 ( 實習 試辦 ) 者, 仍照原規定辦理
283 ( 機關名稱 ) 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處 ( 室 ) 作業類別 ( 項目 ): 公健保業務 ( 公保 ) 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標準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二 公保業務 ( 一 ) 是否確認人員之身分或資格 ( 二 ) 是否備齊相關證件及資料 ( 三 ) 人事單位是否確實審查 ( 四 ) 人事單位是否及時辦理各項作業及異動 ( 網路作業系統或紙本 ) ( 五 ) 是否會知本機關相關業務單位 ( 出納單位 主計單位等 ) ( 六 ) 是否確認案件流程皆已處理完畢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284 退休福利 單元名稱公保現金給付請領法令規定 1. 公教人員保險法及施行細則 2. 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 1. 辦理養老給付請領規定 : 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 前十年投保年資之實際保險俸 ( 薪 ) 額平均計算 ( 以下簡稱平均保俸額 ) 但加保未滿十年者, 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保險俸 ( 薪 ) 額平均計算 (1) 被保險人依法退休 ( 職 ) 資遣, 或繳付公保保險費滿 15 年且年滿 55 歲以上而離職退保時, 給與養老給付 ; 但離職退保者須在離職退保後 30 日內未再參加公保者方得請領養老給付 (2) 被保險人於公保法 94 年 1 月 21 日修正施行後退保而未請領公保養老給付者, 其保險年資予以保留, 俟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 得由原服務機關 ( 構 ) 學校, 以其退保當時之保險年資, 依退保當時之規定, 請領公保養老給付, 惟該保留年資已領取補償金者不適用 : a. 於參加勞工保險或軍人保險期間依法退休 ( 職 伍 ) b. 領受國民年金保險老年給付 c. 年滿 65 歲 2. 辦理殘廢給付請領規定 : 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 往前推算六個月保保險俸 ( 薪 ) 額之平均數計算 但加保未滿六個月者, 按其實際加保月數之平均保險俸 ( 薪 ) 額計算 (1) 因執行公務或服兵役致成全殘廢者, 給付 36 個月 ; 半殘廢者, 給付 18 個月 ; 部分殘廢者, 給付 8 個月 (2) 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成全殘廢者, 給付 30 個月 ; 半殘廢者, 給付 15 個月 ; 部分殘廢者, 給付 6 個月 3. 辦理死亡給付請領規定 : 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 前十重點整理年投保年資之實際保險俸 ( 薪 ) 額平均計算 ( 以下簡稱平均保俸額 ) 但加保未滿十年者, 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保險俸 ( 薪 ) 額平均計算 (1) 一次死亡給付 : A. 因公死亡者, 給與 36 個月 B. 病故或意外死亡者, 給與 30 個月 但繳付保險費 20 年以上者, 給與 36 個月 (2) 遺屬年金給付 : A. 給付規定 : 保險年資滿 1 年, 按 0.75% 給付率計算, 最高以給付 26.25% 為限 畸零月數及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 按比例發給 B. 每月可領遺屬年金金額 :10 年平均保險俸 ( 薪 ) 額 0.75% 公保年資 ( 最高採計 35 年 ) 4. 辦理眷屬喪葬津貼之請領規定 : 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起, 往前推算六個月保保險俸 ( 薪 ) 額之平均數計算 但加保未滿六個月者, 按其實際加保月數之平均保險俸 ( 薪 ) 額計算 (1) 父母及配偶, 給與 3 個月 (2) 子女之喪葬津貼如下 : A. 年滿 12 歲, 未滿 25 歲者, 給與 2 個月 B. 已為出生登記且未滿 12 歲者, 給與 1 個月 5. 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領規定 : (1) 計算標準 : 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 往前推算 6 個月
285 ) 保險俸 ( 薪 ) 額之平均數 60% 計算 (2) 給付規定 : 自被保險人留職停薪之日起, 按月發給 ; 最長發給 6 個月 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 6 個月者, 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 ; 未滿 1 個月之畸零日數, 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 6. 辦理生育給付之請領規定 : (1) 計算標準 : 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 往前推算 6 個月保險俸 ( 薪 ) 額之平均數計算 (2) 給付規定 : 被保險人符合生育給付請領條件者, 給與 2 個月生育給付 一 處理流程 被保險人 分殘 ) ( 全殘 半殘 部 殘廢給付 病故或意外 死亡給付 ( 因公 母眷 屬配喪偶葬 津子貼女 ( ) 父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生育給付 1 建議流程 現金給付請領書 存摺封面影本 領取給付收據 殘廢證明書 其他證明文件 ( 因公或服兵役殘廢證明 ) 現金給付請領書 領取給付收據 死亡證明文件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其他證明文件 ( 證明因公或服兵役死亡 ) 現金給付請領書 領取給付收據 死亡眷屬之死亡登記戶籍謄本 被保險人現戶籍所在地戶籍謄本 死亡證明文件 請領喪葬津貼切結書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書 被保險人及子女之戶口名簿影印本 被保險人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生育給付請領書 被保險人帳戶存摺封面影印本 出生證明書或其他醫療證明 日 人事單位審核 機關首長決行或授權決行 逕寄公教保險部核辦 上手須知 多看一眼 請領公保各項現金給付所需相關書表, 請至臺灣銀行全球資訊網站 ( 網址 : 公保服務 項下之 表格資料 下載使用 機關 公保保險費係因要保機關延誤轉繳, 致被保險人喪失權益或使本保險遭受損害時, 要保機關學校應負賠償責任
286 通用表格 最新釋例 學校 公保法 103 年 6 月 1 日修正施行之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規定, 限私校被保險人適用, 包含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規定, 於私立學校參加公保之駐衛警察 1. 公教人員保險現金給付請領書及領取現金給付收據 2.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書 3. 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選擇續 ( 退 ) 保同意書 4. 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請領書 因盡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殘廢或死亡者 1. 公教人員保險醫療診斷書或以醫療機構出具之診斷證明書代替 2. 被保險人最近 3 年因公積勞考績或考成證明書 3. 另由服務機關查證列舉因公積勞之具體事實 1. 重申民國 103 年 6 月 1 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 ( 以下簡稱公保法 ) 第 28 條所定 每月工作收入 之認定標準, 被保險人之父母, 其於領受遺屬年金期間, 若有前開規定所定工作收入超過法定額度情事, 則應停止其領受之權利, 俟原因消滅後恢復之 至於前開有關父母請領遺屬年金所應具備 工作收入 之限制規範, 係基於社會資源之公平合理分配原則而訂, 爰是類遺屬若於年度內已有超過 公務人員俸給法規所定 280 俸點折算之俸額 之收入, 自不宜發給遺屬年金 至於所稱 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申報資料所載工作相關收入之平均數, 係指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定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平均數 從而核定被保險人父母請領遺屬年金案件之所具條件時, 其 每月工作收入 之認定, 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 銓敘部 104 年 3 月 27 日部退一字第 號書函 ) 年 01 月 22 日部退一字第 號令公教人員保險 ( 以下簡稱公保 ) 被保險人因重複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並依公保法令規定選擇退出公保者, 於退保期間在公保要保機關辦理依法退休 ( 職 ) 資遣或離職時, 應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26 條規定, 請領公保養老給付 ; 其依規定得請領年金給付者, 應依基本年金率 (0.75% 之年金給付率 ) 計給 3. 民國 103 年 6 月 1 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6 條所早產及分娩之認定標準, 查公保法第 36 條規定 : ( 第 1 項 )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請領生育給付 : 一 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 280 日後分娩 二 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 181 日後早產 所稱 分娩, 指妊娠滿 37 週產出胎兒 ; 所稱 早產, 指胎兒產出時, 妊娠週數超過 20 週但未滿 37 週 ; 至若妊娠超過 20 週之胎兒於母體腹中 產出時或產出後, 無心跳或其他生命跡象之死產, 仍得依上開早產及分娩定義, 依規定請領生育給付 三 至於醫學上所稱 流產, 指妊娠中止週數在 20 週以內 ( 含 ) 產出,
287 或妊娠週數不明而妊娠中止時, 胎兒體重在 500 公克以下之情形 ; 因不符公保法第 36 條規定, 不予給付生育給付
288 ( 機關名稱 ) 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處 ( 室 ) 作業類別 ( 項目 ): 公保現金給付請領 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標準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二 公保現金給付請領 ( 一 ) 被保險人 ( 是否備齊下列證件 ) : 1 生育 : 生育給付請領書 被保險人帳戶存摺封面影印本 出生證明書或其他醫療證明 2 育嬰留職停薪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書 被保險人及子女之戶口名簿影印本 被保險人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3 眷屬喪葬 ( 父母 配偶 子女 ) 給付 : 現金給付請領書 領取給付收據 死亡眷屬之死亡登記戶籍謄本 被保險人現戶籍所在地戶籍謄本 死亡證明文件 請領喪葬津貼切結書 4 死亡 ( 因公 病故或意外 ) 給付 : 現金給付請領書 領取給付收據 死亡證明文件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其他證明文件 ( 證明因公或服兵役死亡 ) 5 殘廢 ( 全殘 半殘 部分殘 ): 現金給付請領書 存摺封面影本 領取給付收據 殘廢證明書 其他證明文件 ( 因公或服兵役殘廢證明 ) ( 二 ) 是否送人事單位審核並經首長決行或授權決行 ( 三 ) 是否寄公教保險部核辦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289 ( ) 退休福利 單元名稱全民健康保險要保與退保作業 法令規定 1. 全民健康保險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2. 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分級表 重點整理 1. 本單位公務人員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為第一類被保險人, 其無職業之眷屬 ( 如下 ) 得選擇隨同參加保險 : (1) 配偶 ( 外籍配偶 : 須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規定 ) (2) 直系血親尊親屬 : 父母 祖父母 外祖父母 曾祖父母 外曾祖父母等 (3) 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 : 子女 孫子女 外孫子女 ( 超過 20 歲, 以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為限 ) 2. 公務人員轉出 ( 退保 ), 其眷屬應隨同轉出 ( 退保 ) 網路加退保作業 逕上健保局網站填報 ( 加保 退保 ) 列印要保 退保名冊, 人事及出納單位各留存一份 建議流程 要保轉入 公請務 ( 人填員具及要眷保屬新名進冊保三險份申 ) 人 ( 核事算單保位險俸審額核 ) 會出納人員計算保費 人事單位決行並轉報 逕寄健保局各分局 本機關人事單位存查 本機關出納單位存查 要保名冊一份 要保名冊一份 繳費清單 退保轉出 公務人員本人及眷屬 相關之公保被保險人停保離婚參加公保勞保私校保險失蹤死亡服兵役 填寫退保申請 附通知書二份 人事單位審核 會主計出納單位 人事單位決行 函送健保局 ( 退保通知一份 ) 本機關存查部分 ( 退保通知一份 ) 上手須知 1. 被保險人非於當月底加退保者, 投保當月應繳全月保險費, 退保當月免繳保費
290 2. 復保 : 保險對象於停保原因消失後, 依下列規定辦理復保, 投保單位應填具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停 復保申報表 1 份送健保局轄區分局辦理 (1) 失蹤者於 6 個月內尋獲時, 應註銷停保, 補繳保險費 逾 6 個月未尋獲者, 應溯自停保之月起終止保險, 辦理退保手續 (2) 出國 6 個月以上者, 自返國之日辦理復保 但出國未滿 6 個月者, 應註銷停保, 補繳保險費 3. 續保 : 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年滿 20 歲無謀生能力, 或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 投保單位應於其年滿 20 歲當月底, 填寫 被保險人之年滿 20 歲卑親屬續保申請表 1 份, 送交健保局轄區分局辦理卑親屬逾齡續保手續 4. 退保 : 保險對象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投保單位應於轉出或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 3 日內填具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退保申報表 1 份, 送交全民健保局轄區分局辦理退保手續 : 轉出原因 (1) 轉換投保單位 (2) 改變投保身分 退保原因 (1) 死亡 (2) 在監獄 看守所接受刑期的執行, 或接受保安處分 管訓處分的執行, 其執行期間在 2 個月以上 (3) 失蹤滿 6 個月 ( 失蹤係指戶籍資料註記失蹤 行方不明或查尋人口 ); 如因遭遇災難失蹤, 自該災難發生之日起退保 (4) 居留期滿等喪失投保資格原因 5. 停保 : (1)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辦理停保, 投保單位應填具停 復保申報表一份送健保局轄區分局, 停保期間暫停繳納保險費 : a. 被保險人戶籍註記失蹤但未滿 6 個月 b. 預定出國 6 個月以上者 但曾辦理出國停保, 於返國復保後應屆滿 3 個月, 始得再次辦理停保 ( 含遠洋漁船船員 ) (2) 被保險人辦理停保時, 其眷屬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a. 被保險人因失蹤未滿 6 個月停保時, 其眷屬應改按其他身分投保 b. 被保險人因預定出國 6 個月以上停保時, 其眷屬應改按其他身分投保 但經徵得原投保單位同意後, 得於原投保單位繼續參加本保險
291 多看一眼 機關 學校 1. 被保險人投保金額調整應填具 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調整申報表, 其申報時限 : (1) 被保險人所得於當年 2 月至 7 月調整時, 應於當年 8 月底前申報, 自申報的次月 1 日生效 (2) 被保險人所得於當年 8 月至次年元月調整時, 應於次年 2 月底前申報, 自申報的次月 1 日生效 2. 投保單位的名稱 負責人 地址或其通訊地址變更時, 應於 15 日內填具 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報表, 連同主管機關核定函影本 ( 另應檢附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送至健保局轄區分局辦理變更 3. 保險對象的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年月日 眷屬稱謂等變更時, 應填具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變更事項申報表, 連同國民身分證或戶籍謄本證明文件影本送至健保局轄區分局辦理變更 通用表格 最新釋例 1. 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單位成立申報表 2.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 3.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停 復保申報表 4. 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已年滿 20 歲卑親屬續保申報表 1. 有關相關健保釋例及 Q&A 請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網站 ( 2. 公教人員保險法刪除現行由政府補助已繳付保險費滿 30 年之公教人員保險 ( 以下簡稱公保 ) 及退休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參加上開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部分保險費規定 ( 銓敘部 103 年 1 月 21 日部退一字第 號書函 )
292 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處 ( 室 ) ( 機關名稱 ) 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年度 作業類別 ( 項目 ): 全民健康保險要保與退保作業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標準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全民健保要保與退保作業 ( 一 ) 要保轉入 ( 是否辦理下列事項 ): 1 初任 調任及眷屬隨同轉入是否辦理相關手續 2 人事單位是否審核及核算保險俸額 3 是否會請出納人員計算保費 4 人事單位是否決行 5 是否進入中央健康保險局網路加退保作業系統操作 6 是否列印名冊分由本機關人事單位及出納單位存查與運用 ( 二 ) 退保轉出 ( 是否辦理下列事項 ) : 1 公務人員本人及眷屬是否有下列任一種情形 : 年滿二十歲不具眷屬續保資格 離婚 眷屬終止收養關係 失蹤死亡 相關之公保被保險人停保 2 是否填寫退保申請 3 人事單位是否審核 4 是否會請主計 出納單位 5 人事單位是否決行 6 是否至中央健康保險局網站辦理加退保作業 7 是否列印名冊分由本機關人事單位及出納單位存查與運用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293 退休福利單元名稱人事資訊法令規定 1. 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人事資料統一管理要點 2. 個人資料保護法 3 各機關人事資料管理規則重點整理 1. 初任人員履歷表力求詳細正確, 俾使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 ( 簡稱 WebHR) 建檔更臻完備 2. 人事資料異動時, 隨時進 WebHR 各子系統更新資料 3. 現職人員離職時, 原服務機關當日或前一日應先至 WebHR 任免遷調子系統 > 報到 / 離職 > 人員離職 > 離職資料建檔, 依序填妥藍色必填方框, 建檔完畢後, 回至報到 / 離職 > 人員離職 > 離職資料更新作業, 執行該建檔資料之 更新資料庫作業 屬本縣機關間異動者, 完成 更新資料庫作業 即可, 屬異動至他縣市機關者, 完成更新作業後, 更需執行人事資料檢誤及特定人員傳輸, 確定該離職人員資料已上傳至 ecpa 人事服務網, 可至 A1: 人事資料報送服務網 及 A7: 人事資料考核系統 項下 考核資料查詢 項下 人事資料, 查看該員入檔情形 建議流程異動資料隨時登錄各子系統歷表貼相片並簽章初任公職人員填履送人事單位審核該員各表號資料詢該員, 依序鍵入再至人事 21 表查資料庫更新作業, 成報到建檔並執行免遷調子系統完資訊系統 先至任鍵入人力資源管理依當事人所填資料料庫更新作業 到建檔並執行資調子系統完成報, 請先至任免遷動或他縣市調入無論係屬本縣異現職人員調入, 資料接收報送服務網個人下人事傳輸項下執行個人資料項他縣市調入者, 資庫作業即可, 完成建檔與更新屬本縣異動者, 新資料庫作業 離職建檔與更亦請執行相同作業 退休人員行資料庫更新離職建檔並執調子系統完成請先至任免遷或調至他縣市, 係屬本縣異動離職人員, 無論職人員入檔情形可至 A1 查看離特定人員傳輸, 檢誤後, 再執行二執行資料庫作業後, 再於表檔更新資料庫者, 完成離職建異動至他縣市資庫作業即可, 完成建檔與更新屬本縣異動者, 完成電腦人事資料檔案人事資料檢誤
294 上手須知 人力資源管理系統 調查表系統等, 所有報表請於每月 5 日前報送完畢, 每月 25 日後請暫停 WebHR 各項系統異動, 以維持人事資料正確性無誤 多看一眼 通用表格 最新釋例 機關 學校 網址如下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 與機關相同
295 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處 ( 室 ) ( 機關名稱 ) 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作業類別 ( 項目 ): 人事資訊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標準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人事資訊業務 ( 一 ) 初任公職人員 : 1 初任公職人員是否繳交履歷表及相關資料 2 人事單位是否審查資料之正確及完整性 3 人事單位是否及時依程序至 WebHR 之任免遷調子系統完成報到建檔並更新資料庫, 再執行人事資料檢誤, 再至個人資料子系統查詢該員並鍵入其他表號資料 ( 二 ) 現職人員調入 : 1 ( 無論本縣異動或他縣市調入 ) 人事單位是否及時依程序至 WebHR 之任免遷調子系統完成報到建檔並執行更新作業 2 ( 他縣市調入者 ) 人事單位需先報到後接收前機關資料, 在個人資料項下人事傳輸項下機關人員資料接收項下報送服務網個人資料接收 ( 三 ) 現職人員調出 : 1 ( 無論本縣異動 調至他縣市或退休 ) 人事單位是否及時依程序至 WebHR 之任免遷調子系統完成離職建檔並執行更新作業 2 ( 調至他縣市者 ) 人事單位是否再至個人資料子系統進行檢誤後, 再執行特定人員傳出, 並至 A1 查看入檔情形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296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105兼任人事講習_機關場_公告版
公 務 人 員 甄 補 程 序 及 常 見 問 題 解 析 王 虎 存 宜 蘭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人 力 科 科 長 任 免 遷 調 作 業 主 要 法 令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調 任 辦 法 依 法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適 用 職 系 對 照 表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施 行 細 則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並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宜大學教師升等資料 ( 僅供參考 ) 一 姓名 : 二 單位 : 三 現職 : 四 學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五 經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六 教師證書字號 : 年資起算日 : 七 學術專長領域 : 八 任現職期間教學工作 : ( 一 ) 授課記錄 ( 二 )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員工作手冊 我們製作了以下的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重要釋例!
伍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重要釋例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員工作手冊 我們製作了以下的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重要釋例!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重要釋例 92 2 26 0920001662 91 11 21 9106743 92 2 10 0920000903 95 10 11 0950006806 42 95 10 17 0950009936 91 2 07 9100679 91 6
任免遷調及考試分發法規與實務
105 年度兼任辦人事人員 研習 - 學校場次 1 任免法規與實務探討 臺中市烏日區公所人事室黃秋萍 參考法規 2 一 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 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 三 公務人員俸給法 四 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 五 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 六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 七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八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各項考試訓練實施計畫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14 16 24 30 24 25 26 26 27 27 28 29 29 一 組織系統二 董事 監察人 總經理 副總經理 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三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 一 ) 董事會運作情形 ( 二 )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 三 ) 揭露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之查詢方式 ( 四 ) 揭露其他足以增進對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 五 ) 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
理陞遷及銓敘審定 ; 復查公務人員陞遷法 ( 以下簡稱陞遷法 ) 第 5 條第 2 項規定 : 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 應辦理甄審 第 6 條第 2 項規定 : 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 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 第 8 條第 2 項 : 本機關同一序列各職務間之調任, 得免經甄審程
公立托兒所改制為公立幼兒園後, 繼續於原機構任用之職員及教保員, 其職務可否變更疑義 中華民國 103 年 10 月 1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30092900 號 主旨 : 有關貴局函詢公立托兒所改制為公立幼兒園後, 繼續於原機構任用之職員及教保員, 其職務可否變更一案, 詳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3 年 8 月 25 日總處組字第 1030043712 號函辦理併復貴局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CB(1)1919/04-05(05) ( ) 2. ( ) 40% 50%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在決定某人是否適當人選時,
第一篇文概說第七章公文的用語及標點符號公本篇內容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公文的意義 第三章 公文與高 普 特各類考試 第四章 公文程式之意義及演變 第五章 公文之分類及其行文系統 第六章 公文之結構與行款 第一篇 第一章緒論 003 第一章緒論 等 等 004 最新應用公文 第一篇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005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第一節 一 須為公務員製作之文書 二 須為公務員 職務上 製作之文書 006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43,1052,272 791222101452 2014719 58339347 396634355 196413164 28269 26 27 28 29 () () () () () () () () () () () () () () () () () () ()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國立體育大學 標準作業流程表 (SOP) 中華民國 1 0 3 年 6 月 1 日 目錄 項次 項目 頁碼 EB0101 組織規程及編制表之擬 ( 修 ) 訂 1 EB0102 組織職務說明書級職務歸系之擬 ( 修 ) 訂 7 EB0103 職務異動處理流程表 15 EB0104 聘 ( 僱 ) 用計畫書 ( 表 ) 18 EB0201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高普考試分發作業 26 EB0202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分發作業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第 6 章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1. 2.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二 內部指令 CHAPTER 6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內文教學區 1 行政法概要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01 99 102 101 1. 2. 3. 4. 5. 6. 7. 8. 9. 10. 99 102 8 4 34 11 101826 594 71.91% 160 19.37% 72 8.72% 101 100 27 18100 21 101 3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 7,290 8,677 26,180 26,011 1,272 1,346 142 157 7 7 1,757 1,795
學校職員員額編制作業流程
宜 蘭 縣 政 府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公 務 人 員 外 補 作 業 流 程 步 驟 機 關 學 校 本 府 上 級 機 關 1 職 務 出 缺 2 1. 簽 陳 首 長 決 定 甄 補 方 式 附 件 : 1.1 簽 1.2 公 告 稿 1.3 陞 任 人 員 積 分 名 冊 1.4 陞 任 評 分 表 3 2. 職 缺 公 告 附 件 : 注 意 事 項 2 4 3. 依 公 告 辦 理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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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waterfall model) (spiral model) 1 (output) (input) 1 www.fisc.com.tw 27 Barry Boehm 1988 2 (prototype) (agile) 2 ( ) 3 3 ( ) 28 / No.82 / 2015.04 (software testing) (peer review) ( ) V ( 4 )
24 24. Special Issue 名 人 講 堂 專 題 研 究 表3 新加坡政府對銷售給不同屬性投資人的對沖基金管理指引 25 焦 點 視 界 27 26 市 場 掃 描 證 交 集 錦 資料來源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網站 25 機構投資人定義 (1)依銀行法設立的銀行 (2)商業銀行 (3)財務公司 (4)保險公司 (5)信託公司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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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臺 南 高 工 各 單 位 內 部 保 有 及 管 理 個 人 資 料 之 項 目 彙 整 表 一 臺 南 高 工 辦 理 業 務 涉 及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一 覽 表 項 目 一 二 四 單 位 名 稱 個 人 資 料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中 之 辨 識 者 ) 特 徵 類 (C011 家 庭 公 務 人 員 履 歷 資 料 情 形 人 事 管 理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2014 年 9 月版 選擇 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 適用於中 小學 i 1 1 2 3 4 5 6 7 8 9 1 2 2 i. ii. iii. iv. v. i. ii. iii. iv. v. vi. vii. 3 i. ii. iii. iv. v. 4 i. ii. 1. 2. 3. 4. 5. iii. iv. 5 6 3 4 5 6 i. ii. i. ii. iii. iv. v.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105兼任人事講習_學校場_公告版
公務人員甄補程序及常見問題解析 王虎存宜蘭縣政府人事處人力科科長 公務人員甄補 教師甄選 任免遷調作業主要法令 公務人員任用法 公務人員陞遷法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 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 宜蘭縣政府與所屬機關學校上下級機關權責劃分表 公務人員甄補程序簽擬遴補方式簽擬遴補方式徵才公告徵才公告甄審會審議甄審會審議首長圈定首長圈定發布派令發布派令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icrosoft Word - 手冊.docx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2011 春季班赴外交換生手冊 Outbound Exchange Student Handbook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事務處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事務處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Tel:+886-2-7734-1282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資 料 庫 中 之 專 家 學 者, 應 具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主 任 導 師 一 年 級 導 師 系 學 會 導 師 二 年 級 導 師 教 育 專 業 課 26 學 分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 每 年 3 月 )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證 書 學 習 護 照 ( 實 地 實 習 研 習 服 務 時 數 心 霊 美 學 與 藝 術 人 文 活 動 )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教 師 甄 試 專 門 課 程 ( 任 教 類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05859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字第 1040052234 號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 3 項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3 項 105/03/08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027311 號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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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及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甄 審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 ) (1) (2) (3) (4) 2
2007 11 29 1. ( ) 2. ( ) 3. 1 ( ) 1. 2. (1) (2) (3) (4) 2 1. (1) (2) 2. ( ) $20,000,000 X1 1 1 $3,000,000 X1 1 1 1,000,000 $12,000,000 $4,000,000 $5,000,000 $10 X1 1 1 $13 (1) ( ) $5,000,000 $8,000,000
(Microsoft Word - b2\244\244\244p\276\307\261\320\256v\261\324\301~.doc)
課程大綱壹 : 敘薪相關法規沿革貳 : 相關名詞解釋參 : 敘薪實務肆 : 案例分析 中小學教師敘薪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人事科專員楊明朗 ( 嘉義縣場次 ) 壹 敘薪相關法規沿革一 台灣省省立中等學校教員薪俸及生活津貼支給暫行標準(一)台灣省光復初期, 對於中等學校教職員工薪級核敘, 係參照公務員薪級標準辦理 民國 35 年 1 月 30 日, 行政長官公署公布 台灣省省立中等學校教員薪俸及生活津貼支給暫行標準,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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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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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機 關 職 務 代 理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部 分 規 定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二 各 機 關 職 務 代 理,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以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為 限 : ( 一 ) 出 缺 之 職 務, 尚 未 派 員 或 分 發 人 員 ( 二 ) 公 差 公 假 請 假 或 休 假 ( 三 ) 依 法 停 職 或 休 職 (
ii
壹 新進人員報到... 1 貳 考試分發任用及送審... 3 參 職務歸系表及職務說明書之擬 ( 修 ) 訂... 15 肆 職務陞遷與歷練... 21 一 薦任以下職務內陞... 21 二 簡任職務內陞... 29 三 院內各單位間同序列職務遷調... 36 四 各官等職務外補... 39 伍 動態登記與送審... 47 陸 留職停薪及復職申請... 56 柒 職務代理... 60 捌 晉升官等訓練...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附 件 1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民 國 103 年 08 月 18 日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教 師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定 義 如 下 : 一 兼 任 教 師 : 指 以 部 分 時 間 擔 任 學 校 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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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年 度 兼 任 兼 辦 人 事 人 員 研 習 營 行 政 機 關 場 次 最 新 修 正 人 事 法 令 解 析 及 案 例 探 討 (1)--- 公 務 人 員 任 免 遷 調 溫 婉 慧 宜 蘭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人 力 科 科 長 1010830 1 課 程 大 綱 壹 基 本 法 規 概 述 新 增 修 訂 人 事 法 規 釋 例 貳 案 例 探 討 與 解 析 10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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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大學校院招收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委員會 71005 臺南市永康區南臺街 1 號 E-mail:[email protected] WEB:http://rusen.stust.edu.tw TEL:+886-6-2435163 FAX:+886-6-2435165 2 0 1 6 0 1 1 9 2016... 2... 3... 5 ( )... 5 ( )... 5 1... 6 2...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區 格 ( 四 ) 未 級 之 高 考 及 85 年 1 月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修 正 施 行 前 舉 辦 之 高 等 考 試 二 級 考 試 及 格,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及 格 ( 五 ) 85 年 1 月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修 正 施 行 前 舉 辦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及 所 屬 主 計 機 構 公 務 人 員 陞 任 評 標 準 表 中 華 民 國 93 年 11 月 9 日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處 義 三 字 第 09300078A 號 函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9 年 月 13 日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處 義 三 字 第 09000608 號 函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9 年 9 月 6 日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處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6 月 1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考試分發
公務人員考試分發法規與 實務案例研討 報告人 宜蘭縣宜蘭市公所人事室 游任顯 105 年 03 月 30 日 1 研討大綱 考試分發法制 考試分配訓練流程 2 辦理公務人員考試分發引用法令 1. 公務人員考試法 施行細則 2.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3.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4.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要點 5.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生活管理要點 6.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請假注意事項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3)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5)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組 織 規 程 ( 核 定 本 ) 1 附 件 九 十 年 五 月 二 十 二 日 台 ( 九 ) 技 ( 二 ) 字 第 九 六 九 四 九 七 號 函 准 予 備 查 九 十 年 七 月 十 一 日 八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四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九 十 年 八 月 三 日 九 十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 臨 時 ) 校 務 會 議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市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遴 選 簡 章 ( 第 2 次 公 告 )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遴 選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遴 選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陽 明 市 政 大 樓 2 樓
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表一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國文科 社會科與自然科能力等級加標示與答對題數對照表 國文社會自然 A++ 46-48 60-63 51-54 A+ 42-48 44-45 54-63 58-59 46-54 49-50 A 42-43 54-57 46-48 B++ 37-41 45-53 37-45 B+ 20-41 31-36 24-53 38-44 20-45 30-36 B 20-30 24-37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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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南 市 六 日 高 雄 市 八 日 屏 東 縣 八 日 宜 蘭 縣 四 日 花 蓮 縣 七 日 臺 東 縣 八 日 澎 湖 縣 十 九 日 東 沙 島 三 十 四 日 金 門 縣 三 十 日 連 江 縣 三 十 日 烏 坵 鄉 三 十 四 日 第 三 條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住 於 大 陸 地 區 或 港 澳 地 區 者, 其 在 途 期 間 均 為 三 十 七 日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學 務 會 議 記 錄 時 地 間 :102 年 10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10 分 點 : 六 藝 樓 306 研 討 室 應 出 席 人 員 : 郭 主 任 筱 晴 鄭 美 滿 老 師 周 郁 明 老 師 李 彌 丹 老 師 陸 靜 容 老 師
課程大綱 教師敘薪法規 敘薪實務研討 公務人員任免遷調 考試任免科相關業務宣導 Q&A
教師敘薪法規與實務 臺東縣政府人事處 科長邱婉玲 課程大綱 教師敘薪法規 敘薪實務研討 公務人員任免遷調 考試任免科相關業務宣導 Q&A 常用敘薪法規 教師待遇條例 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臺東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教育部網站 - 人事處 - 教育人事法規釋例 http://140.111.1.138/search.aspx
人事法規案例研討專班 -「組織編制」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一 組編基本概念 二 組編法令介紹 三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四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五 銓敍部 - 各機關官等職等配置試算 六 案例分析及討論 一 組編基本概念 機關組織 組織法規 業務職掌 + 單位組設 1. 地方制度法 2.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3.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編制表 員額編制 1.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2.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3. 行政院函頒各項地方員額管制措施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第 一 版 秘 書 處 Version 1.1 2010/12/31 2011/12/31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秘
聯 合 人 體 試 驗 委 員 會 Joint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P-D-01 文 件 與 紀 錄 管 理 程 序 Documentation Management Procedure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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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經 處 分 吊 銷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由 公 路 主 管 機 關 逕 行 註 銷 二 經 處 分 吊 扣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按 其 吊 扣 期 間 加 倍 處 分 ; 仍 不 依 限 期 繳 送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吊 銷 其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三 罰 鍰 不 繳 納 者, 依 法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於
研商資料
會議研商資料 案由 : 重新整編 常用考試分發法規釋例及作業程序參考手冊 ( 以下簡稱參考手冊 ) 一案, 提請討論 說明 : 一 查本總處 常用考試分發法規釋例及作業程序參考手冊 於 97 年 7 月編印, 復於 101 年 10 月編修, 嗣因主要考試法規如公務人員考試法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等修正, 除限制轉調年資改變 實務訓練期間改為投保一般保險及年資不得銜接等規定, 相關作業須配合機關實務運作及考試錄取人員需求更新,
國立臺東大學內部控制制度(1011222修訂)(104.05.22修正)-131-150
六 項 目 編 號 EA01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升 等 及 送 審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一 各 級 教 師 在 本 校 服 務 滿 2 年 符 合 教 育 部 與 本 校 規 定 之 形 式 資 格 要 件 及 所 屬 學 院 系 ( 所 ) 各 級 教 師 申 請 升 等 標 準 者, 於 4 月 15 日 /10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80412_00191.doc
收 文 編 號 :1020005805 議 案 編 號 :10208290710004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139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3033 號 之 13 案 由 : 財 政 部 函, 為 修 正 報 關 業 設 置 管 理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內 容 食 品 技 師 保 健 食 品 工 程 師 技 能 檢 定 ( 乙 級 檢 驗 分 析 ) 公 職 考 試 其 他 2
食科大未來-證照考試解析 梁志弘 內 容 食 品 技 師 保 健 食 品 工 程 師 技 能 檢 定 ( 乙 級 檢 驗 分 析 ) 公 職 考 試 其 他 2 食 品 技 師 為 什 麼 要 考 食 品 技 師? 考 試 資 訊 應 考 資 格 應 考 科 目 錄 取 標 準 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 2014.3.11 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國 內 實 施 HACCP 食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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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C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作 業 程 序 AIRMAN CERTIFICATION ASSESSMENT 目 的 本 章 提 供 對 航 空 人 員 申 請 檢 定 給 證 程 序 之 指 引 本 章 所 指 航 空 人 員 係 指 從 事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經 民 航 局 檢 定 合 格 並 領 有 相 關 證 書 之 人 員 依 據 A. 民 用 航 空 局 民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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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校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辦 法 修 正 本 校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辦 法 業 經 102 年 5 月 22 日 第 378 次 擴 大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同 一 序 列 人 員 之 遷 調 規 定, 移 至 第 七 條, 並 修 正 為 同 一 序 列 職 務 人 員 申 請 平 調 時 得 優 先 調 整, 並 由 職 缺 單 位 視 職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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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 守 大 學 職 員 任 用 及 陞 遷 辦 法 99 年 1 月 8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102 年 3 月 21 日 校 長 核 定 修 正 第 6 7 17 18 22 條 條 文 104 年 12 月 29 日 校 長 核 定 修 正 第 1 4 7 8 10 11 12 14 15 16 17 18 20 28 條 條 文 第 一 條 義 守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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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8.06.05 97 4 2 3 4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教 師 評 鑑 辦 法 第 一 條 94.12.23 94 學 年 度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96.06.08 95 學 年 度 第 4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10.23 98 學 年 度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12.18 98 學 年 度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內容大綱 前言 教師敘薪規定 教師敘薪實務 案例研討 意見交流
教師敘薪實務案例研 討 冬山國中 人事室主任邱美菊 104.07.22 內容大綱 前言 教師敘薪規定 教師敘薪實務 案例研討 意見交流 前言 ( 一 ) 大法官釋字第 707 號解釋文解釋公布日期 : 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解釋文 : 教育部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 含附表及其所附說明 ), 關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部分之規定, 與憲法上法律保留原則有違,
各人事單位辦理人事業務常見錯誤一覽表
各 人 事 單 位 辦 理 人 事 業 務 常 見 案 例 一 覽 表 編 號 類 別 項 目 涉 及 錯 誤 情 形 或 相 關 案 例 注 意 改 進 事 項 1-1 人 事 管 理 1-2 人 事 管 理 人 事 人 員 必 頇 係 劃 移 撥 人 員 始 得 參 加 專 長 轉 換 訓 練 ; 各 人 事 機 關 ( 構 ) 並 應 本 綜 覈 名 實 之 原 則 評 核 所 屬 人 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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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度 104 年 0730 1129 104 年 1213 療 104年度國際疾病分析人員甄試時程表 項目 日期 星期 開放線上報名 104年07月24日 五 至11月29日 日 資格審查收件 以郵戳為憑 104年10月31日 六 至12月04日 五 寄發應試通知與准考證 104年12月07日 一 至12月10日 四 測驗 104年12月13日 日 線上開放成績查詢 104年12月28日 一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課程簡介 代理教師敘薪 正式教師敘薪 取得較高學歷 專任運動教練敘薪 敘薪實務操作 -webhr 及桃園市教師敘薪資訊網
教師敘薪法規及案例研討 桃園國小宋馥君 [email protected] 課程簡介 代理教師敘薪 正式教師敘薪 取得較高學歷 專任運動教練敘薪 敘薪實務操作 -webhr 及桃園市教師敘薪資訊網 代理教師敘薪 代理教師甄選資格 依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3 條規定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 代理教師, 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 由校長聘任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