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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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5 學年度 國立臺北大學 日間學士班轉學生招生 簡章 本校 105 學年度轉學生招生委員會 第 1 次會議通過 校址 :23741 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 151 號招生洽詢專線 : #66119 招生專用傳真 : 招生資訊網 : 報名時間 : ( 二 ) 上午 10 時至 ( 二 ) 下午 1 時

2 簡章目錄 招生學系名額及分則目錄表 學年度日間學士班轉學生招生考試重要日程表...3 招生學系年級筆試科目時間表...4 壹 招生類別及修業年限...5 貳 報考資格...5 參 報名時間...6 肆 報名手續...6 伍 特種身分考生報考優待...11 陸 准考證明列印...13 柒 考試時間及地點...13 捌 應考服務...13 玖 成績計算與錄取...14 拾 放榜及成績單寄發...14 拾壹 成績複查...15 拾貳 申訴程序...15 拾參 正取生報到及備取生遞補 報到...15 拾肆 放棄入學資格...17 拾伍 其他注意事項...17 拾陸 各學系分則...18 附錄一 考試規則...33 附錄二 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35 附錄三 中等以上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 節錄 )...37 附錄四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40 附錄五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43 附錄六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46 附錄七 國立臺北大學轉學生招生考試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辦法...47 附錄八 遇有空襲及颱風警報考生應行注意事項...48 附錄九 國立臺北大學學士班轉學考試之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49 附表一 退伍軍人報考加分優待切結書...51 附表二 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報考加分優待切結書...52 附表三 境外學歷報考切結書...53 附表四 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54 附表五 身心障礙考生應診檢查表...55 附表六 考生造字需求申請表...57 附表七 報名費用退費申請表...58 附表八 網路報名資料更正申請表...59 附表九 成績複查申請表...60 附表十 限用電子計算機型號表...61 附表十一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3 招生學系名額及分則目錄表 一 各學系轉學招生名額, 以各學系學生招生 退學所生之缺額為限, 不含保留入學資格 休學或外加名額造成之缺額 二 辦理轉學招生後, 各年級名額內學生總數不得超過各該學年度原核定之新生總數 三 各學系轉學招生實際錄取名額得以當年度考試舉行當日公告之各學系缺額為準 學院 法律學院 學系組別 轉入二年級 一般名額 退伍軍人外加名額 轉入三年級 一般名額 退伍軍人外加名額 法律學系法學組 法律學系司法組 法律學系財經法組 簡章頁碼 p.18 企業管理學系 p.19 商學院 金融與合作經營學系 p.20 統計學系 p.21 休閒運動管理學系 p.22 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 p.23 公共事務學院 財政學系 p.24 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 p.25 社會科學學院 經濟學系 p.26 中國文學系 p.27 人文學院 歷史學系 p.28 應用外語學系 p.29 資訊工程學系 p.30 電機資訊學院 通訊工程學系 p.31 電機工程學系 p.32 2

4 國立臺北大學 105 學年度日間學士班轉學生招生考試重要日程表 項目日期說明 簡章公告 ( 二 ) 公告於本校 招生資訊網 / 大學部 / 轉學考 ( 學 士班 )/ 招生簡章 網頁 網路報名 ( 二 ) 上午 10:00 至 ( 二 ) 下午 13:00 止 網路報名系統公告於本校 招生資訊網 / 大學部 / 轉學考 ( 學士班 )/ 報名 網頁 報名手續 繳交報名費郵寄審查資料 ( 須繳交資料者 ) ( 二 ) 上午 10:00 至 ( 二 ) 下午 15:30 止 ( 二 ) 至 ( 二 ) 郵戳為憑 依報名系統產生之 繳款虛擬帳號 ( 共 14 碼 ) 辦理金融卡轉帳繳費或至土地銀行各地分行臨櫃繳費 ( 恕不接受其他繳費方式 ) 僅部分考生須繳交資料 請參閱簡章第 9 頁規定以 限時掛號 方式郵寄應繳審查審查資料 公告報考資格審查結果 ( 一 ) 上午 10:00 經審查不符報考資格名單公告於本校 招生 資訊網 / 大學部 / 轉學考 ( 學士班 )/ 報名 網 頁 考生自行列印准考證明 ( 一 ) 上午 10:00 至 ( 六 ) 下午 17:00 止 請參閱簡章第 13 頁 陸 准考證明列印 規 定 筆試 ( 六 ) 試場位於本校民生校區教學大樓, 筆試時間 表請參閱簡章第 4 頁 放榜及寄發成績通知單 ( 一 ) 正備取名單公告於 本校首頁 / 招生資訊 網 申請成績複查 ( 一 ) 至 ( 一 ) 郵戳為憑 請參閱簡章第 15 頁 拾壹 成績複查 規定 正取生報到 ( 四 ) 正取生完成報到名單公告 ( 一 ) 備取生第 1 次遞補名單 公告 報到 備取生第 2 次遞補名單 公告 報到 備取生第 3 次遞補名單 公告 報到 備取生第 4 次遞補名單 公告 報到 備取生遞補作業截止 ( 一 ) 公告 ( 四 ) 報到 ( 一 ) 公告 ( 四 ) 報到 ( 一 ) 公告 ( 四 ) 報到 ( 一 ) 公告 ( 四 ) 報到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行事曆所訂之開始上課日 請參閱簡章第 15 頁 拾參 正取生報到及備 取生遞補 報到 規定 一 公告於 本校首頁 / 招生資訊網 / 大學部 / 轉學考 ( 學士班 )/ 報到及遞補 網頁 二 請參閱簡章第 15 頁 拾參 正取生報到 及備取生遞補 報到 規定 三 105 年 8 月 29 日為最後一次網路公告備 取生遞補名單, 事後倘仍有缺額產生, 本校將依備取生遞補名次順序個別通知 依序遞補 行事曆請至 本校首頁 / 校園訊息 / 行事曆 網頁瀏覽下載 3

5 招生學系年級 法律學系法學組 法律學系司法組 法律學系財經法組 招生學系年級筆試科目時間表 日期 105 年 7 月 2 日 ( 星期六 ) 節次第 1 節第 2 節第 3 節第 4 節時間 8:30-9:50 10:30-11:50 13:20-14:40 15:20-16:40 二年級國文英文民法總則刑法總則 法律學系財經法組三年級國文英文民法債編總論刑法分則 企業管理學系 二年級國文英文企業概論管理學 三年級國文英文企業概論管理學 金融與合作經營學系二年級國文英文經濟學統計學 統計學系 休閒運動管理學系 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 財政學系 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 二年級國文英文統計學微積分 三年級國文英文統計學微積分 二年級國文英文休閒導論運動管理學 三年級國文英文休閒導論運動管理學 二年級國文英文行政學政治學 三年級國文英文行政學政治學 二年級國文英文會計學經濟學 三年級國文英文財政學 二年級國文英文 經濟學 民法概要 (2 選 1) 個體及總體經濟學 三年級國文英文土地法土地經濟學 經濟學系二年級國文英文經濟學微積分 中國文學系 歷史學系 應用外語學系 資訊工程學系 二年級國文英文國學導讀 三年級國文英文文字學中國文學史 二年級國文英文中國通史世界通史 三年級國文英文中國通史世界通史 二年級國文英文英文作文進階英文 三年級國文英文英文作文進階英文 二年級國文英文計算機概論微積分 三年級國文英文資料結構線性代數 通訊工程學系二年級國文英文物理學微積分 電機工程學系 二年級國文英文計算機概論普通物理 三年級國文英文工程數學電子電路 4

6 壹 招生年級及修業年限 一 招收轉入本校日間制學士班二 三年級轉學生 二 本校日間制學士班修業年限為四年 ; 未修滿各學系規定應修學分者, 得延長修業年限, 以二年為限 貳 報考資格 一 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境外大學學士班肄業生, 修業滿二個學期以上者, 得報考轉入二年級 ; 修業滿四個學期以上者, 得報考轉入二或三年級 二 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專科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境外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得報考轉入二或三年級 : ( 一 )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或專修科畢業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專科肄業生 三 通過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 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 得報考轉入二或三年級 四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生, 修滿一年級上學期者, 得報考轉入二或三年級 五 年滿 22 歲 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 ( 結 ) 業證書或修滿規定修業年限者, 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 80 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得報考轉入二或三年級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 100 年 7 月 13 日修正施行後, 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 102 年 6 月 13 日修正施行前, 已修習本項所定課程學分者, 不受 22 歲年齡之限制 六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 修得 36 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 ; 修得 72 學分者, 得報考轉入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七 就讀藝術教育法第七條所定一貫制學制肄業生, 持有修業證明, 報考轉入學士班轉學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大學學士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上開第一點及第二點規定 補充規定 : 一 報考各學系 年級是否有 性質相近學系 限制, 請參閱 拾陸 各學系分則 規定 性質相近學系之認定依各學系審查為準 二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須符相關學歷採認法規規定 三 考生報考資格之認定, 概以報名時網路登錄或繳交之資料為依據, 所有學歷 ( 力 ) 證件均須於報到時查驗正本, 經查若有不符者, 一律取消其錄取資格, 不得異議 四 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 ( 服役 ) 規定者 ( 如師資培育公費生 軍警院校生 現役軍人 警察等 ), 其報考及就讀應自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錄取後如無法就讀, 得否保留入學資格, 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五 本招生不受理大陸地區學生報考 六 香港 澳門地區居民報考請依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規定辦理 ; 僑生報考請依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規定辦理 5

7 七 凡各校學生因操行成績不及格退學者, 不得報考本招生考試 八 教育部 臺 (91) 技 ( 四 ) 字第 號函規定 : 關於持日本國立及公立專門學校履修 62 學分以上之專門士資格者, 原則同意比照我國專科學校畢業之學歷報考轉學生考試 參 報名時間 一 一律網路報名, 網路報名系統自 105 年 5 月 10 日 ( 二 ) 上午 10 時起至 105 年 5 月 17 日 ( 二 ) 下午 1 時止開放 二 網路報名截止當日, 若發生歸因於本校之網路或系統服務中斷而無法正常報名, 則網路報名系統登錄 報名費繳費入帳 郵寄審查資料截止期限均順延 24 小時 肆 報名手續 報名手續完成係指於報名期限內完成網路報名系統登錄 報名費繳交入帳 郵寄審查資料 ( 限須郵寄審查資料者 ) 上述任一項未完成均視同未完成報名, 不得參與考試 至網路報名系統 申請帳號 強烈建議使用 gmail 信箱申請帳號, 避免使用其他信箱 ( 如 : yahoo hotmail) 申請, 以免產生信件阻擋, 致收信延誤, 影響報名權益或後續相關通知 網路報名同意書點選同意申請帳號 : 填寫考生基本資料登入網路報名系統線上登錄 點選不同意 離開 選擇報考學制 系別 年級 登錄考生報名資料 取得繳費虛擬帳號 ( 共 14 碼 ) 辦理 ATM 轉帳繳費或至土地銀行各地分行臨櫃繳費 繳款 1 小時後登入報名系統查詢確認是否繳款成功 已繳費 完成網路登錄作業 未繳費 確認繳費程序是否有誤, 若確認無誤, 請電洽本校教務處綜合業務組, 電話 : 轉 需郵寄審查資料之考生應於 105 年 5 月 17 日 ( 二 ) 前, 以限時掛號郵寄審查資料 ( 郵戳為憑 ) 經審查不符報考資格名單於 105 年 5 月 30 日 ( 一 ) 公告於 本校首頁 / 招生資訊網 網頁 6

8 步驟一 網路報名系統登錄 一 網路報名系統連結 : 請至 本校首頁 / 招生資訊網 / 最新公告 / 大學部 網頁點選連結 二 為免網路報名資料傳遞為亂碼, 影響個人權益, 瀏覽器限用 Google Chrome 或 Internet Explorer, 並請勿使用智慧型手機 平板電腦報考 三 系統開放時間 :105 年 5 月 10 日 ( 二 ) 上午 10 時起至 105 年 5 月 17 日 ( 二 ) 下午 1 時止 為避免網路流量過大導致連線速度緩慢, 請儘早上網報名, 逾期恕不受理 四 填寫資料如遇罕見字有無法顯示字體之情況, 請先輸入 * 代替, 並務必於報名期限截止前填寫 附表六 考生造字需求申請表 傳真至 提出造字申請, 以免延誤准考證明列印, 致影響應考權益 傳真後請務必來電 轉 確認是否受理 五 考生於網路報名資料填寫送出後,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 報考學制 報考系級組別 選考科目 等各項報考資料 六 考生欲修改 通訊地址 或 電話, 請填妥 附表八 網路報名資料更正申請表 傳真至 辦理, 傳真後請來電 轉 確認是否受理 七 考生於網路報名系統申請之帳號 密碼請務必妥善保管, 俾利日後列印准考證明 查詢成績等 步驟二 報名費繳交入帳 一 報名費 : 報考每一學制系級新臺幣 1,350 元整 二 請於 105 年 5 月 17 日 ( 二 ) 下午 3 時 30 分前, 依網路報名系統產生之 繳款虛擬帳號, 選擇以下方式辦理繳費 ( 恕不接受其它繳費方式 ): ( 一 )ATM 轉帳繳費 : 持有轉帳功能之金融卡 ( 請先確認, 無轉帳功能者需向發卡銀行申請開通轉帳功能 ), 以網路 ATM 或至金融機構 ATM 自動櫃員機辦理轉帳繳費 轉帳流程如下 ( 因各金融機構設計不同, 實際操作仍以各金融機構頁面為準 ): 持有轉帳功能之金融卡以網路 ATM 或至金融機構 ATM 自動櫃員機辦理 輸入金融卡密碼, 選擇 其他服務 選擇 轉帳 功能或 跨行轉帳 功能 輸入土地銀行代碼 005 輸入繳款 虛擬帳號 ( 共 14 碼 ) 輸入轉帳金額 1,350 元 低 ( 中低 ) 收入戶考生應先繳交報名費, 再提出減免申請 完成轉帳列印交易明細表備查 ( 二 ) 土地銀行臨櫃繳費 : 1. 索取二聯式 無摺代收專用存款憑條, 格式範例如下頁圖示 2. 帳號 : 請填入網路報名系統產生之 繳款虛擬帳號 共 14 碼 3. 戶名 : 國立臺北大學網路報名 403 專戶 4. 存繳人備註 : 請填入 報考人姓名 及繳款虛擬帳號 14 碼 5. 存入金額 : 請填寫 1,350 7

9 繳款虛擬帳號共 14 碼 國立臺北大學網路報名 403 專戶 報考人姓名繳款虛擬帳號 14 碼 三 繳款虛擬帳號 非實際帳戶, 與一般存匯款作業不同, 為免錯帳影響考生權益, 請務必遵採上述二方式規定辦理繳費, 恕不接受其他繳費方式, 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四 逾期未完成繳費入帳者, 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 請保留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客戶收執聯備查, 並於完成繳費 1 小時後務必登入報名系統查詢系統是否登錄為 已繳款, 以免誤認已繳費, 實際卻無, 致未完成報名手續, 屆時不得要求任何補救措施 五 辦理繳費所需之手續費由報考人自行負擔 六 退費申請 : ( 一 ) 本招生考試, 學士班各系級考試與進修學士班各系級考試均於同一天舉行, 考生請自行斟酌以報考一學制系級為宜 如報考二學制系級以上, 屆時僅能擇一學制系級應試, 筆試成績在各學制系級間亦不會相互採計, 請考生報名時審慎考慮, 報名後不得因此要求退費 ( 二 ) 除符合下列原因得申請退費外, 考生不得以其他理由要求退費, 報名時請務必審慎考慮 : 退費資格原因申請期限退費金額需檢具證明文件 ( 以限時掛號郵寄 ) 低收入戶報名優待 ( 減免報名費全額, 但僅限減免一學制學系年級 ) 中低收入戶報名優待 ( 減免報名費 30%, 但僅限減免一學制學系年級 ) 溢繳報名費 於期限前自願放棄 新臺幣 1,350 元整 新臺幣 405 元整 溢繳金額 1. 有效期限內之考生所屬當地縣市政府或其依規定授權鄉 鎮 市 區公所開具之低 ( 中低 ) 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 ( 文件須含考生姓名 身分證字號 ; 一般鄰里長核發之清寒證明等文件概不受理 ) 2. 繳費交易明細表或收據之影本 ( 請影印於 A4 空白紙上 ) 重複報考同一學制系級 須郵寄審查資料未郵寄同一虛擬帳號重覆繳費經審查報考資格不符 新臺幣 1,000 元整 ( 扣除行政費用後 ) 繳費時之轉帳交易明細表或收據之影本 ( 請影印於 A4 空白紙上 ) 逾期繳費 繳費後二週內 突遭教育主管機關認定之重大災害而未能應試 視災害時間另行要求辦理 新臺幣 1,350 元整 1. 突遭重大災害而未能應試之證明文件 2. 繳費時之轉帳交易明細表或收據之影本 ( 請影印於 A4 空白紙上 ) 8

10 ( 三 ) 申請退費應按退費資格原因, 依上表申請期限 ( 郵戳為憑 ), 填妥簡章 附表七 報名費用退費申請表 連同須檢具之證明文件, 以限時掛號郵寄至 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 151 號國立臺北大學教務處綜合業務組收 提出申請 ( 四 ) 逾期或應檢具之證明文件不齊者, 概不受理 ; 經審查不合於上開得退費資格原因者, 不予退費 ( 五 ) 前表所述重大災害之認定, 依教育部 專科以上學校維護突遭重大災害學生學習權益處理原則 規定, 係由教育部主管機關認定之 步驟三 郵寄審查資料 一 一般考生完成報名資料登錄及繳費後, 不須郵寄任何審查資料, 以網路報名時所登錄之報名資料作為報考資格之依據 惟錄取報到時須繳驗符合報考資格之學歷 ( 力 ) 證明文件正本, 否則取消錄取資格, 考生不得異議 二 須郵寄審查資料之考生 : ( 一 ) 以退伍軍人身分報考者 ( 二 ) 以運動成績優良身分報考者 ( 三 ) 以僑生 ( 含港澳生 ) 身分報考者 ( 四 )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 ( 五 ) 持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學力報考者 三 須郵寄審查資料考生應郵寄之資料及說明詳如下表 四 郵寄方式 : 一律使用 附表十一 網路報名專用信封 黏貼於信封外, 於 105 年 5 月 17 日前以限時掛號方式郵寄至 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 151 號國立臺北大學教務處綜合業務組收 五 逾期未郵寄者, 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 ; 審查資料不齊者, 本校得不受理報考 ; 所繳審查資料, 本校概不發還 ; 一律不受理親自或委託送交審查資料 六 經本校審查發現與報考資格或身分不符 : 退伍軍人 運動績優身分者一律改為一般身分考生應試, 不得申請退費 ; 持境外學歷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學力及以僑生 ( 含港澳生 ) 身分報考者則不准予考試, 一律不核發准考證明 第一類 報考學士班轉學考 以退伍軍人身分報考者 應郵寄審查資料資料說明郵寄期限郵寄方式 1. 報名表正本 2. 退伍軍人報考加分優待切結書正本 3. 退伍令或退伍證明書或除役令或解除召集證明書 ( 限臨時召集者 ) 正反面影本 4. 初任官人事命令 初任官任官令或軍事校院畢結業證書等足資證明其服役起始時間之文件正 反面影本 5. 撫恤令正 反面影本 上述證件遺失者, 應檢送權責單位出具之證明書 105 年 5 月 17 日以前退 ( 除 ) 役之現役軍人, 尚未領有退伍令或退伍證明書或除役令或解除召集證明書 ( 限臨時召集者 ), 須先郵寄軍人身分證影本及所屬單位主官 ( 管 ) 出具之 退伍或解除召集日期證明 影本 1. 於系統報名後列印報名表 2. 退伍軍人報考加分優待切結書如簡章附表一 3. 足資證明其服役起始時間之文件為在營服役五年以上退伍軍官, 退伍時軍階為上尉以下者 ( 含上尉 ) 者應另附繳 4. 撫恤令為傷殘退伍軍人應另附繳 至 郵戳為憑 一律使用網路報名系統或簡章所附之 報名專用信封 以限時掛號方式郵寄

11 第二類 報考學士班轉學考 以運動成績優良身分報考者 應郵寄審查資料資料說明郵寄期限郵寄方式 1. 報名表正本 2. 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報考優待切結書正本 3. 專科畢業或肄業證書影本 4. 專科歷年成績單影本 5. 專科在學期間運動成績證明文件影本 1. 於系統報名後列印報名表 2. 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報考優待切結書如簡章附表二 3. 專科畢業或肄業證書為專科畢業生或肄業生繳交 4. 專科歷年成績單為專科在校生繳交 5. 運動成績證明文件應有得獎日之註明, 倘未註明應另附佐證文件證明 第三類之一 報考學士班轉學考 以境外學歷報考者 ( 國外學歷 ) 至 郵戳為憑 一律使用網路報名系統或簡章所附之 報名專用信封 以限時掛號方式郵寄 應郵寄審查資料資料說明郵寄期限郵寄方式 1. 報名表正本 2.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影本 ( 非英語系國家請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 3.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歷年成績單影本 ( 非英語系國家請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 4. 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紀錄影本 ( 應包括國外學歷修業之起迄期間 ) 1. 於系統報名後列印報名表 2. 以 國外學歷 報考者, 其學歷之採認應依教育部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 如附錄四 ) 規定辦理 3. 所持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單尚未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者, 須先填具境外學歷報考切結書 4. 境外學歷報考切結書如簡章附表三 5. 如係外國人或僑民免附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紀錄影本 至 郵戳為憑 第三類之二 報考學士班轉學考 以境外學歷報考者 ( 大陸地區學歷 ) 一律使用網路報名系統或簡章所附之 報名專用信封 以限時掛號方式郵寄 應郵寄審查資料資料說明郵寄期限郵寄方式 1. 報名表正本 2. 經大陸公證處公證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及戶籍所在地各直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採認之學歷證明文件影本 3. 經大陸公證處公證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及戶籍所在地各直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採認之歷年成績單影本 4. 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紀錄影本 ( 應包括大陸地區學歷修業之起迄期間 ) 1. 於系統報名後列印報名表 2. 以 大陸地區學歷 報考者, 其學歷之採認應依教育部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 如附錄五 ) 規定辦理 3. 所持大陸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尚未驗證 採認 檢覈者, 須先填具境外學歷報考切結書 4. 境外學歷報考切結書如簡章附表三 5. 如係外國人或僑民免附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紀錄影本 至 郵戳為憑 第三類之三 報考學士班轉學考 以境外學歷報考者 ( 香港 澳門地區學歷 ) 一律使用網路報名系統或簡章所附之 報名專用信封 以限時掛號方式郵寄 應郵寄審查資料資料說明郵寄期限郵寄方式 1. 報名表正本 2.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學歷證件影本 ( 非英語系國家請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 3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歷年成績單影本 ( 非英語系國家請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 4. 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紀錄影本 ( 應包括港 澳地區學歷修業之起迄期間 ) 1. 於系統報名後列印報名表 2. 以 香港澳門地區學歷 報考者, 其學歷之採認應依教育部 香港澳門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 如附錄六 ) 規定辦理 3. 所持香港澳門地區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單尚未驗證者, 須先填具境外學歷報考切結書 4. 境外學歷報考切結書如簡章附表三 5. 如係外國人或僑民免附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紀錄影本 至 郵戳為憑 一律使用網路報名系統或簡章所附之 報名專用信封 以限時掛號方式郵寄 10

12 第四類 報考學士班轉學考 以僑生 ( 含港澳生 ) 身分報考者 應郵寄審查資料資料說明郵寄期限郵寄方式 1. 報名表正本 2. 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通知書影本或僑委會發給之正式僑生身分證明書影本 第五類 1. 於系統報名後列印報名表 2. 雖得以僑生身分登記, 但轉學考試成績不予優待 報考學士班轉學考 以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身分報考者 至 郵戳為憑 一律使用網路報名系統或簡章所附之 報名專用信封 以限時掛號方式郵寄 應郵寄審查資料資料說明郵寄期限郵寄方式 1. 報名表正本 2. 全修生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 歷年成績單 ( 修習學分證明 ) 影本 伍 特種身分考生報考優待 於系統報名後列印報名表 至 郵戳為憑 一律使用網路報名系統或簡章所附之 報名專用信封 以限時掛號方式郵寄 一 特種身分考生係指 退伍軍人 身分及 運動成績優良學生 身分者 二 上述考生若欲申請加分優待, 除網路報名時提出申請外, 還應於報名期間 ( 郵戳為憑 ) 檢附報名表 相關證明文件及加分優待切結書, 以限時掛號郵寄至 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 151 號國立臺北大學教務處綜合業務組收 審查 三 同時具有退伍軍人及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雙重特種身分考生, 限擇一申請優待 四 未於網路報名時提出申請者, 不得以任何理由補辦申請 五 逾期郵寄各項規定之證件 郵寄資料不齊, 或審查不符加分優待者, 其報考資格一律改為一般身分考生, 不予加分優待, 不得申請退費 退伍軍人報考優待規定 : 一 依據教育部 103 年 12 月 22 日臺教高 ( 四 ) 字第 B 號令修正發布之 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 ( 附錄二 ) 規定辦理 退伍軍人於退伍後五年內報考始得享有優待 ( 即 100 年 5 月 17 日以後退伍者 ) 二 退伍軍人加分優待對象如下 : ( 一 ) 國軍軍官 士官 士兵依法退伍除役者 ( 二 ) 後備軍官 士官 士兵應召服役依法解除召集者 三 優待條件 標準與類別對照如下 : 在營服役期間 5 年以上者 在營服役期間 4 年以上未滿 5 年者 優待條件 優待標準 類別 退伍後未滿 1 年者 原始總分增加 25% 第 1 類 退伍後 1 年以上, 未滿 2 年者 原始總分增加 20% 第 2 類 退伍後 2 年以上, 未滿 3 年者 原始總分增加 15% 第 3 類 退伍後 3 年以上, 未滿 5 年者 原始總分增加 10% 第 4 類 退伍後未滿 1 年者 原始總分增加 20% 第 5 類 退伍後 1 年以上, 未滿 2 年者 原始總分增加 15% 第 6 類 退伍後 2 年以上, 未滿 3 年者 原始總分增加 10% 第 7 類 11

13 在營服役期間 3 年以上未滿 4 年者 退伍後 3 年以上, 未滿 5 年者原始總分增加 5% 第 8 類 退伍後未滿 1 年者原始總分增加 15% 第 9 類 退伍後 1 年以上, 未滿 2 年者原始總分增加 10% 第 10 類 退伍後 2 年以上, 未滿 3 年者原始總分增加 5% 第 11 類 退伍後 3 年以上, 未滿 5 年者原始總分增加 3% 第 12 類 在營服役期間未滿 3 年, 已達義務役法定役期 ( 不含服補充兵役及國民兵役者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者 ), 且退伍後未滿 3 年者 替代役役男亦得準用此辦法予以加分優待 原始總分增加 5% 第 13 類 在營服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成殘不堪服役而免役或除役, 領有撫卹證明, 於免役 除役後未滿 5 年者 替代役役男亦得準用此辦法予以加分優待 原始總分增加 25% 第 14 類 在營服現役期間因病成殘不堪服役而免役或除役, 領有撫卹證明, 於免役 除役後未滿 5 年者 替代役役男亦得準用此辦法予以加分優待 原始總分增加 5% 第 15 類 四 退伍年數之計算, 算至本校報名截止日止 (105 年 5 月 17 日 ) 五 退伍後已享有加分優待錄取, 無論是否註冊入學, 均不得再享有以退伍軍人身分報考申請加分優待 六 符合優待規定者, 除網路報名時提出申請外, 請依簡章第 9 頁郵寄審查資料表郵寄審查文件 七 現役軍人 : ( 一 )105 年 5 月 17 日 ( 報名截止日 ) 以前退 ( 除 ) 役者, 尚未領有退伍令或退伍證明書或除役令或解除召集證明書 ( 限臨時召集者 ), 准以退伍軍人身分報考, 請依簡章第 9 頁郵寄審查資料表郵寄審查資料 惟錄取報到時無法繳交符合報考資格之證明文件, 則取消錄取資格 ( 二 )105 年 5 月 17 日後 ( 含 ) 退伍或解除召集者, 以一般身分報考, 不須郵寄報名資料, 惟報考及就讀應自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報考優待規定 : 一 依教育部 104 年 10 月 14 日臺教授體部字第 B 號令修正發布之 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 附錄三 ) 規定辦理 二 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加分優待對象 : 專科學校及其附設補習學校肄業或畢業之學生, 在學期間運動成績合於以下各款規定之一者, 所應繳驗之報名資料經本校審核通過者, 優待條件 標準與類別對照如下 : 優待條件優待標準類別 運動成績合於 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第四條規定者 運動成績合於 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一者 加原始總分 10% 加原始總分 6% 第 1 類 第 2 類 代表學校參加大專校院運動聯賽, 獲得最優級組前六名者加原始總分 4% 第 3 類 代表學校參加大專校院運動會 大專校院各類運動錦標賽, 獲得前三名者 12 加原始總分 2% 第 4 類 三 專科學校及其附設補習學校學生之運動成績合於前表列第 1 類 第 2 類者, 其

14 運動成績證明自得獎日起三年內有效 ; 運動成績合於前表列第 3 類 第 4 類者, 其運動成績證明自得獎日起二年內有效 但服役或生育者得準用上開辦法第 12 條規定予以延長 四 得獎日有效期限之計算, 算至本校報名截止日 :105 年 5 月 17 日 五 符合優待規定者, 除網路報名時提出申請外, 請依簡章第 9 頁郵寄審查資料表郵寄審查資料 六 運動成績證明文件應有得獎日之註明, 倘未有註明, 應另附佐證文件證明 陸 准考證明列印 一 經本校審查符合報考資格之考生, 始獲核發准考證明 請於 105 年 6 月 20 日上午 10 時起至 105 年 7 月 2 日下午 5 時止, 以報考時申請之帳號密碼登入網路報名系統自行列印准考證明 二 列印時請使用 A4 空白紙張, 黑白或彩色列印皆可 ; 列印前請先於 設定列印格式 處, 將頁首 頁尾設定為 空白, 將上下左右邊界設定為 10 三 有申請姓名造字之考生, 列印准考證明前請先下載 字符造字系統 四 准考證明擅自修改無效, 請詳細核對准考證明上之資料, 如有錯誤, 請務必於 105 年 6 月 28 日 ( 二 ) 下午 3 時前, 洽詢綜合業務組 ( 分機 66119) 辦理更正, 否則影響權益, 後果由考生自行負責 柒 考試時間及地點 一 筆試日期 :105 年 7 月 2 日 ( 六 ), 筆試時間表請參看簡章第 4 頁 二 筆試地點 : 本校民生校區 ( 臺北市民生東路三段 67 號 ) 教學大樓 三 試場分配表於 105 年 6 月 20 日 ( 一 ) 公告於 本校首頁 / 招生資訊網 / 最新公告 / 學士班 網頁 四 考試規則請參閱附錄一, 所載皆涉及考生權益, 請各考生務必詳閱且遵守 捌 應考服務 一 本校提供之應考服務項目以不影響整體考試公平性為原則, 並由本校就考生所提申請資料審查並決定之 逾期提出申請或申請資料不齊者, 本校得不予受理 二 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 : ( 一 ) 服務對象 : 1.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 手冊 ) 之重度視障考生 2.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 手冊 ) 之上肢重度障礙與多重重度肢體障礙考生 3. 其他因功能性障礙嚴重影響書寫能力經有關醫療單位 ( 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或醫院評鑑合格以上之醫院 ) 於報名日期前 1 年內證明者 ( 二 ) 服務項目 : 1. 放大原題 1.5 倍之試題 ( 重度視障考生適用 ) 2. 延長筆試時間 ( 延長 20 分鐘為限, 但二科目間休息時間減為 20 分鐘 ) 3. 提供檯燈 盲用電腦 盲用電腦電子檔試題 ( 矯正後兩眼視力在 0.01 ( 不含 ) 以下 ( 含全盲 ) 者適用 ) ( 三 ) 申請方式 : 備妥以下資料於報名期間以 掛號 方式郵寄至本校教務處綜合業務組提出申請 : 13

15 1. 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 ( 詳附表四 ) 2. 身心障礙證明 ( 手冊 ) 影本, 或醫療單位 ( 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或醫院評鑑合格以上之醫院 ) 於報名日期前 1 年內開具之證明影本或身心障礙考生應診檢查表正本 ( 詳附表五 ) 影本應註明 與正本相符 並加蓋私章 3. 貼足郵資之掛號回郵信封 ( 四 ) 欲申請 延長筆試時間, 則 身心障礙考生應診檢查表 為必備資料 三 突發傷病應考服務申請 : ( 一 ) 服務對象 : 應試前突發傷病並持有醫療診斷證明之考生 ( 二 ) 服務項目 : 1. 安排便於應試之座位考試 2. 安排有電梯直達樓層之試場 ( 三 ) 申請方式 : 1. 先行以電話聯繫本校教務處綜合業務組 分機 敘明突發傷病情形, 檢附相關醫療診斷證明及照片, 以供本校評估及準備 2. 以限時掛號信函將相關醫療診斷證明及照片郵寄至 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 151 號國立臺北大學教務處綜合業務組收, 信封上註明 突發傷病應考服務申請 玖 成績計算與錄取 一 筆試各科原始成績滿分為一百分 總成績為筆試各科原始成績加權後得分之加總 ; 各學系成績加權方式請參閱 拾陸 各學系分則 二 筆試各科如有缺考 或有任一科原始成績為零分 或違反考試規則而不予計分者, 不予錄取 三 依各學系招生名額, 及本校轉學生招生委員會議所定之錄取標準, 錄取正取生及備取生若干名, 得不足額錄取 ; 惟正取生不足額錄取時, 不列備取生 四 考生總成績達上開錄取標準以上且於招生名額內者, 按總分之高低順序依次列為正取生 ; 其餘之非正取生, 得列為備取生 五 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時, 依各學系所訂之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比序科目原始成績之高低決定名次排序 六 退伍軍人外加名額之最低錄取標準得與一般名額不同 退伍軍人身分考生優待加分後達前開外加名額之最低錄取標準時, 以外加名額錄取 ; 惟總成績於未優待加分前已達一般生最低錄取標準者, 以一般名額錄取 拾 放榜及成績單寄發 一 錄取名單預定於 105 年 7 月 25 日 ( 一 ) 公告於 本校首頁 / 招生資訊網 / 大學部 / 轉學考 ( 學士班 )/ 榜單查詢, 本校不受理人工查榜 二 成績通知單於公告錄取名單當日寄發, 如 105 年 7 月 27 日仍未收到成績通知單者, 請於 105 年 7 月 28 日上午 9 時至下午 4 時電洽本校教務處綜合業務組 ( 分機 66119) 三 考生得以原報名時申請之帳號及密碼登入網路報名系統查詢成績 四 正 備取生未於指定時間辦理報到者, 不得以未收到成績通知單為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14

16 拾壹 成績複查 一 考生對某科成績如有疑問, 得於 105 年 8 月 1 日前以郵寄方式申請成績複查, 郵戳為憑, 逾期概不受理 二 申請成績複查應檢具以下資料 : ( 一 ) 簡章 附表九 成績複查申請表 : 填妥並簽名 ( 二 ) 郵局小額匯票 : 每一科目複查費用為新臺幣 30 元, 請向郵局購買小額匯票, 戶名 : 國立臺北大學, 郵局另收取匯票手續費 ) ( 三 ) 貼足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 信封上請填妥收件考生姓名 地址 郵遞區號 回郵信封未附或未貼足掛號郵資, 致回覆時間遲延或遺失, 責任由考生自負 三 上開資料請以掛號郵寄至 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 151 號國立臺北大學教務處綜合業務組收, 信封上並請註明報考學系年級 准考證號碼及 成績複查 字樣 四 申請成績複查以一次為限, 並以複查是否漏閱 成績是否加總有誤 是否登錄錯誤為限, 不得要求重新評閱 調閱 影印答案卷, 亦不得要求提供參考答案及其他有關考試資料 五 經成績複查後成績有所異動者, 考生不得異議 未錄取考生總成績異動後達錄取標準者, 即予補錄取 ; 已錄取考生總成績異動後未達錄取標準者, 撤銷錄取資格 拾貳 申訴程序 一 考生對於本招生有相關申訴事件, 應於 105 年 8 月 9 日前, 親筆具名載明下列事項向本校轉學生招生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郵戳為憑, 逾期概不受理 : ( 一 ) 考生姓名 性別 報考學制學系年級 准考證號碼 住址 聯絡電話 申訴日期 ( 二 ) 申訴之事實 理由及希望獲得之救濟措施 二 招生委員會於受理考生申訴案件後 30 天內正式函覆申訴事件當事人 三 考生之申訴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 ( 一 ) 申訴內容於招生相關法令或招生簡章內已有明確規範者 ( 二 ) 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聯絡方式者 ( 三 ) 同一事由, 經於適當處理, 並已明確答覆後, 而再行申訴者 ( 四 ) 同一事由業提起行政救濟者或經行政救濟決定確定者 ( 五 ) 逾期提起申訴者 ( 六 ) 非考生本人提出申訴者 拾參 正取生報到及備取生遞補 報到 一 正取生報到及備取生遞補 報到日期 時間及地點如下表 二 事前未經本校核准, 逾時未完成報到手續者, 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 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任何補救措施, 所遺缺額依備取生遞補名次順序公告遞補 正取生報到日期報到時間報到地點 105 年 8 月 4 日 ( 四 ) 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3:30 本校三峽校區行政大樓 3 樓教務處綜合業務組辦公室 15

17 備取生遞補報到日期報到時間報到地點 105 年 8 月 11 日至 105 年 9 月 1 日每週四 下午 1:30-3:30 本校三峽校區行政大樓 3 樓教務處綜合業務組辦公室 三 備取生遞補作業說明 ( 一 ) 正取生於 105 年 8 月 4 日報到結束後, 備取生遞補名單自 105 年 8 月 8 日 ( 一 ) 起至 105 年 8 月 29 日 ( 一 ) 止, 每週一公告於 本校首頁 / 招生資訊網 網頁, 備取生請自行上網查詢遞補名單及辦理報到時間 地點, 本校不再個別通知 事前未經本校核准, 逾時未完成報到手續者, 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 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任何補救措施, 所遺缺額依備取生遞補名次順序公告遞補 ( 二 )105 年 8 月 29 日為最後一次網路公告備取生遞補名單, 事後倘仍有缺額產生, 本校將依備取生遞補名次順序個別通知依序遞補 未依規定報到者, 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 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任何補救措施 ( 三 ) 正 備取生辦理報到後如有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者, 本校依備取生遞補名次順序公告遞補 ( 四 ) 備取生遞補作業截止日期為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行事曆 ( 請參閱本校首頁 / 校園訊息 / 行事曆 ) 所訂之開始上課日 四 正取生 備取遞補生報到應繳交 ( 驗 ) 證件及文件 ( 一 ) 本人親自持下列報到應繳證件, 依規定時間及地點辦理報到 報到期限內因故無法親自辦理報到時, 得委託親友代辦, 除檢具下列繳驗證件及委託書外, 另應檢具受委託人之 國民身分證正本 備查 未於報到期限內完成報到手續者, 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 ( 二 ) 報到應繳驗證件 : 1. 學歷 ( 力 ) 證件正本及歷年成績單正本 ( 依據報名時所填寫之報考資格繳驗文件, 正本約於 105 年 10 月初發還 ; 若有其他用途, 請先自行影印留存 ) 2. 國民身分證正本 ( 驗訖發還 ) 3. 二吋照片 1 張 ( 正面 脫帽 半身 彩色, 製發學生證用 ) 4. 新生基本資料表 5. 兵役役籍調查表 ( 女生免繳, 各證明文件請依調查表規定處黏貼 ) 6. 委託親友代辦者須填具委託書並檢附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 三 ) 轉學生依原就讀學校及轉學錄取學校規定, 擬於轉學錄取時選擇同時就讀者, 得僅檢附歷年成績單 依本校學則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 : 未經本校同意, 同時在國內其他大學院校入學者, 或在本校二個以上系所同時入學者, 應予退學 故是否能同時在國內其他大學校院 ( 含原就讀學校 ) 入學, 請逕洽各報考學系, 從其規定 ( 四 ) 報名時郵寄審查資料之報考考生 : 退伍軍人 運動績優 境外學歷 僑生 ( 含港澳生 )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等身分, 於錄取報到時, 另應繳交報名時郵寄之證明文件正本, 供本校查驗 ( 五 ) 新生基本資料表 兵役役籍調查表 委託書, 請至 本校首頁 / 招生資訊網 / 大學部 / 轉學考 ( 學士班 )/ 表單下載 網頁, 自行下載填寫 ( 六 ) 錄取生於報到時, 所繳驗證件與報考資格不符, 本校得逕行取消錄取資格, 考生不得異議 16

18 拾肆 放棄入學資格 一 已完成報到之錄取生如欲放棄本校入學資格, 應填妥 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 ( 可至 本校首頁 / 招生資訊網 / 大學部 / 轉學考 ( 學士班 )/ 表單下載 網頁下載 ), 並以限時掛號方式郵寄至 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 151 號國立臺北大學教務處綜合業務組收 ( 請於信封寄件人處註明 放棄轉學考入學資格 ), 俾便辦理備取生遞補作業 二 為免影響後續遞補作業, 請先傳真 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 至 , 傳真後請來電 ( 電話 : 轉 66119) 確認本校是否受理 三 放棄入學資格手續完成後, 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撤回, 請慎重考慮 拾伍 其他注意事項 一 轉學生錄取入學後, 本年度內於其他入學考試時, 若有舞弊情事, 經檢舉並查證屬實, 本校得撤銷其入學資格 二 考生不得利用錄取資格謀取不法利益, 如經發現且查證屬實, 除取消錄取資格或開除學籍外, 並應負法律責任 三 考生經查如有冒名頂替, 或所繳之文件係偽造 變造 假借 冒用 塗改等不實情事者, 或不合入學資格者, 或不符合報考資格者, 一經查證屬實, 即取消考試資格 ; 若考試錄取, 尚未入學者取消錄取資格, 已入學者開除學籍, 且不發給任何有關修業之證明文件, 並應負法律責任 另如於畢業後始發覺者, 除依法追繳其畢業證書, 並公告取消畢業資格, 且應負法律責任 屬前述各項情形之考生, 本校將以偽造文書罪將其移送法辦 四 學分抵免 : ( 一 ) 本校學則 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學生選課辦法等相關教務規章之規定, 請至 本校首頁 / 教務處 / 教務規章 查詢 ( 二 ) 學分抵免須符合學系學生抵免學分審核辦法之規定, 若因學分抵免不足, 致無法於規定修業年限內修畢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應依規定延長修業年限, 考生不得異議 五 依據本校學則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之規定 : 未經本校同意, 同時在國內其他大學院校入學者, 或在本校二個以上系所同時入學者, 應予退學 本校有關雙重學籍之申請, 學士班請洽註冊組 ; 進修學士班請洽進修教育組辦理 六 依 103 年 9 月 9 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之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第 15 條規定, 應受現役徵集之在學學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緩徵 : ( 一 ) 肄業學校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 ( 二 ) 入學學籍未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 ( 三 )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未經內政部核定, 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 ( 四 ) 就讀大專校院以下進修學校年齡逾二十八歲仍未畢業 ( 五 ) 就讀前款以外學校年齡逾三十三歲仍未畢業 七 如有其他未盡事宜, 概依教育部規定為準, 並適時將本招生之最新相關訊息, 公告於 本校首頁 / 招生資訊網 / 大學部 / 轉學考 ( 學士班 )/ 最新公告 網頁, 敬請上網查詢 17

19 拾陸 各學系分則 學系 法律學系 招生年級二年級三年級 組別法學組司法組財經法組財經法組 招生名額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 考試科目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成績計算與錄取 計算機使用規定 轉系限制規定 學分抵免規定 一般名額 2 名退伍軍人外加名額 1 名 一般名額 3 名退伍軍人外加名額 1 名 一般名額 3 名退伍軍人外加名額 1 名 1. 除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外, 報考本系二年級者, 無性質相近學系限制 2. 以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身分報考者, 原就讀學系應為與本系性質相近之學系, 性質相近學系如有疑義, 應視情況檢附修習課程之成績單由本系審查認定之 一般名額 2 名退伍軍人外加名額 1 名 報考本系三年級者, 原就讀學系應為與本系性質相近之學系, 性質相近學系如有疑義, 應視情況檢附修習課程之成績單由本系審查認定之 節次 考試科目 加權採計方式 節次 考試科目 加權採計方式 1 共同科目 國文 共同科目 國文 共同科目 英文 共同科目 英文 專業科目 民法總則 專業科目 民法債編總論 專業科目 刑法總則 專業科目 刑法分則 專業科目總分 2. 英文 3. 國文 1. 每科各 100 分, 總成績依各科原始成績加權後計分 2. 考生應選填組別志願順序, 未選填者不予錄取, 報名後不得要求更改報考年級及志願順序 3. 考生依總成績高低及志願順序分發錄取, 錄取後亦不得變更組別 擇優錄取, 但得不足額錄取 4. 退伍軍人外加名額之最低錄取標準得與一般名額不同 1. 專業科目總分 2. 英文 3. 國文 1. 每科各 100 分, 總成績依各科原始成績加權後計分 2. 報名後不得要求更改報考年級 3. 考生依總成績高低及志願順序分發錄取, 錄取後亦不得變更組別 擇優錄取, 但得不足額錄取 4. 退伍軍人外加名額之最低錄取標準得與一般名額不同 筆試一律不得使用計算機 ( 器 ) 筆試一律不得使用計算機 ( 器 ) 錄取生於就讀期間不得申請轉系 1. 學分抵免須符合本系學生抵免學分審核辦法之規定, 若因學分抵免不足, 致無法於規定修業年限 (4 年 ) 內修畢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應依規定延長修業年限, 考生不得異議 2. 課程修習條件與本系生相同, 無放寬修課標準, 請自行妥善規劃修課進度 洽詢電話 分機 錄取生於就讀期間不得申請轉系 1. 學分抵免須符合本系學生抵免學分審核辦法之規定, 若因學分抵免不足, 致無法於規定修業年限 (4 年 ) 內修畢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應依規定延長修業年限, 考生不得異議 2. 課程修習條件與本系生相同, 無放寬修課標準, 請自行妥善規劃修課進度 18

20 學系 企業管理學系 招生年級二年級三年級 招生名額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 一般名額 3 名退伍軍人外加名額 1 名 1. 除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外, 本系無性質相近學系限制 2. 以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身分報考者限性質相近 ( 相關 ) 學系 : 商學系 管理與資訊學系, 或依本系審查認定, 必要時本系得要求考生提交修習課程之相關證明 一般名額 6 名退伍軍人外加名額 1 名 1. 除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外, 本系無性質相近學系限制 2. 以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身分報考者限性質相近 ( 相關 ) 學系 : 商學系 管理與資訊學系, 或依本系審查認定, 必要時本系得要求考生提交修習課程之相關證明 節次考試科目加權採計方式節次考試科目加權採計方式 1 共同科目國文 共同科目國文 0.5 考試科目 2 共同科目英文 共同科目英文 專業科目企業概論 專業科目企業概論 專業科目管理學 專業科目管理學 1.0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成績計算與錄取 1. 專業科目總分 2. 英文 3. 國文 1. 總成績依各科原始成績加權後計分 2. 專業科目原始成績合計總分未達 100 分者不予錄取 1. 專業科目總分 2. 英文 3. 國文 1. 總成績依各科原始成績加權後計分 2. 專業科目原始成績合計總分未達 100 分者不予錄取 計算機使用規定 筆試一律不得使用計算機 ( 器 ) 筆試一律不得使用計算機 ( 器 ) 轉系限制規定 錄取生於就讀期間不得申請轉系 錄取生於就讀期間不得申請轉系 學分抵免規定 學分抵免須符合本系學生抵免學分審核辦法之規定, 若因學分抵免不足, 致無法於規定修業年限內修畢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應依規定延長修業年限, 考生不得異議 學分抵免須符合本系學生抵免學分審核辦法之規定, 若因學分抵免不足, 致無法於規定修業年限內修畢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應依規定延長修業年限, 考生不得異議 洽詢電話 分機

21 學系招生年級招生名額性質相近學系限制 金融與合作經營學系二年級一般名額 2 名退伍軍人外加名額 1 名 1. 除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外, 本系無性質相近學系限制 2. 以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身分報考者限性質相近 ( 相關 ) 學系, 依本系審查認定, 必要時本系得要求考生提交修習課程之相關證明 節次考試科目加權採計方式 1 共同科目國文 0.5 考試科目 2 共同科目英文 專業科目經濟學 專業科目統計學 1.0 總成績同分 參酌順序 1. 專業科目總分 2. 英文 3. 國文 成績計算與 錄取 1. 總成績依各科原始成績加權後計分 2. 專業科目任一科原始成績未達 15 分者不予錄取 計算機使用 規定 考生得攜帶計算機 ( 器 ), 惟能否使用將於試題上註明 得使用之計算機機型 功能, 請詳閱簡章 附錄一 考試規則 第五點及 附表十 國立臺北大學轉學 生招生考試限用電子計算機型號表 規定 轉系限制 規定 錄取生於就讀期間得申請轉系 學分抵免 規定 轉學生轉入二年級者, 其抵免學分總數以 50 學分為限 ; 轉入三年級者, 其抵免 學分總數以 100 學分為限, 但降轉生由本系認定可酌予增加抵免學分數, 至多 15 學分, 以通過 AACSB 認證之學校課程始可酌予增加抵免學分數 洽詢電話 分機

22 學系 統計學系 招生年級二年級三年級 招生名額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 考試科目 一般名額 2 名退伍軍人外加名額 1 名 1. 除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外, 本系無性質相近學系限制 2. 以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身分報考者限性質相近 ( 相關 ) 學系, 依本系審查認定, 必要時本系得要求考生提交修習課程之相關證明 一般名額 4 名退伍軍人外加名額 1 名 1. 除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外, 本系無性質相近學系限制 2. 以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身分報考者限性質相近 ( 相關 ) 學系, 依本系審查認定, 必要時本系得要求考生提交修習課程之相關證明 節次考試科目加權採計方式節次考試科目加權採計方式 1 共同科目國文 共同科目國文 共同科目英文 共同科目英文 專業科目統計學 專業科目統計學 專業科目微積分 專業科目微積分 1.0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1. 專業科目總分 2. 英文 3. 國文 1. 專業科目總分 2. 英文 3. 國文 成績計算與錄取 1. 總成績依各科原始成績加權後計分 2. 專業科目任一科原始成績未達 15 分者不予錄取 1. 總成績依各科原始成績加權後計分 2. 專業科目任一科原始成績未達 15 分者不予錄取 計算機使用規定 考生得攜帶計算機 ( 器 ), 惟能否使用將於試題上註明 得使用之計算機機型 功能, 請詳閱簡章 附錄一 考試規則 第五點及 附表十 國立臺北大學轉學生招生考試限用電子計算機型號表 規定 考生得攜帶計算機 ( 器 ), 惟能否使用將於試題上註明 得使用之計算機機型 功能, 請詳閱簡章 附錄一 考試規則 第五點及 附表十 國立臺北大學轉學生招生考試限用電子計算機型號表 規定 轉系限制規定 錄取生於就讀期間得申請轉系 錄取生於就讀期間得申請轉系 學分抵免規定 學分抵免須符合本校及本系學生抵免學分審核辦法之規定, 若因學分抵免不足, 至無法於規定修業年限內修畢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應依規定延長修業年限, 考生不得異議 學分抵免須符合本校及本系學生抵免學分審核辦法之規定, 若因學分抵免不足, 至無法於規定修業年限內修畢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應依規定延長修業年限, 考生不得異議 洽詢電話 分機

23 學系 休閒運動管理學系 招生年級二年級三年級 招生名額 一般名額 4 名 退伍軍人外加名額 1 名 一般名額 4 名 退伍軍人外加名額 1 名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 1. 除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外, 本系無性質相近 1. 除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外, 本系無性質相近學系限制 學系限制 2. 以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身分報考者限性質 2. 以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身分報考者限性質相近 ( 相關 ) 學系, 依本系審查認定, 必要相近 ( 相關 ) 學系, 依本系審查認定, 必要時本系得要求考生提交修習課程之相關證時本系得要求考生提交修習課程之相關證明 明 節次考試科目加權採計方式節次考試科目加權採計方式 1 共同科目國文 共同科目國文 0.5 考試科目 2 共同科目英文 共同科目英文 專業科目休閒導論 專業科目休閒導論 專業科目運動管理學 專業科目運動管理學 1.0 總成績同分 參酌順序 成績計算與錄取 1. 專業科目加總 2. 英文 3. 國文 1. 總成績依各科原始成績加權後計分 2. 專業科目原始成績加總未達 60 分者不予錄取 1. 專業科目加總 2. 英文 3. 國文 1. 總成績依各科原始成績加權後計分 2. 專業科目原始成績加總未達 60 分者不予錄取 計算機使用規定 筆試一律不得使用計算機 ( 器 ) 筆試一律不得使用計算機 ( 器 ) 轉系限制規定 錄取生於就讀期間得申請轉系 錄取生於就讀期間得申請轉系 學分抵免規定 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辦理學分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辦理學分抵免 抵免 聯絡學系 分機

24 學系 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 招生年級二年級三年級 招生名額 一般名額 1 名退伍軍人外加名額 1 名 一般名額 7 名退伍軍人外加名額 1 名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 1. 除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外, 本系無性質相近學系限制 2. 以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身分報考者限性質相近學系, 依本系審查認定, 必要時本系得要求考生提交修習課程之相關證明 1. 除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外, 本系無性質相近學系限制 2. 以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身分報考者限性質相近學系, 依本系審查認定, 必要時本系得要求考生提交修習課程之相關證明 節次考試科目加權採計方式節次考試科目加權採計方式 1 共同科目國文 共同科目國文 0.4 考試科目 2 共同科目英文 共同科目英文 專業科目行政學 專業科目行政學 專業科目政治學 專業科目政治學 1.0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1. 專業科目總分 2. 英文 3. 國文 1. 專業科目總分 2. 英文 3. 國文 成績計算與錄取 1. 總成績依各科原始成績加權後計分 2. 專業科目任一科原始成績未達 15 分者不予錄取 1. 總成績依各科原始成績加權後計分 2. 專業科目任一科原始成績未達 15 分者不予錄取 計算機使用規定 筆試一律不得使用計算機 ( 器 ) 筆試一律不得使用計算機 ( 器 ) 轉系限制規定 學分抵免規定 錄取生於就讀期間不得申請轉系 1. 本校學則 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學生選課辦法等相關教務規章之規定, 請至 本校首頁 / 教務處 / 教務規章 查詢 2. 學分抵免須符合學系學生抵免學分審核辦法之規定, 若因學分抵免不足, 致無法於規定修業年限內修畢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應依規定延長修業年限, 考生不得異議 錄取生於就讀期間不得申請轉系 1. 本校學則 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學生選課辦法等相關教務規章之規定, 請至 本校首頁 / 教務處 / 教務規章 查詢 2. 學分抵免須符合學系學生抵免學分審核辦法之規定, 若因學分抵免不足, 致無法於規定修業年限內修畢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應依規定延長修業年限, 考生不得異議 洽詢電話 分機

25 學系 財政學系 招生年級二年級三年級 招生名額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 一般名額 1 名退伍軍人外加名額 1 名 1. 除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外, 本系無性質相近學系限制 2. 以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身分報考者限性質相近 ( 相關 ) 學系, 性質相近學系如有疑義應依本系審查認定, 必要時本系得要求考生提交修習課程之相關證明 一般名額 1 名退伍軍人外加名額 1 名 1. 除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外, 本系無性質相近學系限制 2. 以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身分報考者限性質相近 ( 相關 ) 學系, 性質相近學系如有疑義, 應依本系審查認定, 必要時本系得要求考生提交修習課程之相關證明 節次考試科目加權採計方式節次考試科目加權採計方式 1 共同科目國文 共同科目國文 0.5 考試科目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2 共同科目英文 共同科目英文 專業科目會計學 專業科目財政學 專業科目經濟學 專業科目 1. 專業科目總分 2. 國文 3. 英文 1. 專業科目總分 2. 國文 3. 英文 個體及總體經濟學 1.0 成績計算與錄取 1. 總成績依各科原始成績加權後計分 2. 專業科目 共同科目有任一科原始成績 0 分者, 不予錄取 1. 總成績依各科原始成績加權後計分 2. 專業科目 共同科目有任一科原始成績 0 分者, 不予錄取 計算機使用規定 轉系限制規定 學分抵免規定 考生得攜帶計算機 ( 器 ), 惟能否使用將於 試題上註明 得使用之計算機機型 功能, 請詳閱簡章 附錄一 考試規則 第五點 及 附表十 國立臺北大學轉學生招生考 試限用電子計算機型號表 規定 錄取生於就讀期間得申請轉系 學分抵免須符合本系學生抵免學分審核辦法之規定 laws_student.html, 若因學分抵免不足, 致無法於規定修業年限 (4 年 ) 內修畢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應依規定延長修業年限, 考生不得異議 考生得攜帶計算機 ( 器 ), 惟能否使用將於 試題上註明 得使用之計算機機型 功能, 請詳閱簡章 附錄一 考試規則 第五點 及 附表十 國立臺北大學轉學生招生考 試限用電子計算機型號表 規定 錄取生於就讀期間得申請轉系 學分抵免須符合本系學生抵免學分審核辦法之規定 laws_student.html, 若因學分抵免不足, 致無法於規定修業年限 (4 年 ) 內修畢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應依規定延長修業年限, 考生不得異議 洽詢電話 分機

26 學系 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 招生年級二年級三年級 招生名額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 考試科目 一般名額 4 名退伍軍人外加名額 1 名 1. 除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外, 本系無性質相近學系限制 2. 以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身分報考者限性質相近 ( 相關 ) 學系 : 地政 不動產 都市計劃 資源環境 土地管理 土地資源 市政 測量等相關領域, 依本系審查認定, 必要時本系得要求考生提交修習課程之相關證明 一般名額 6 名退伍軍人外加名額 1 名 限性質相近學系 : 地政 不動產 都市計劃 資源環境 土地管理 土地資源 市政 測量等相關領域, 依本系審查認定, 必要時本系得要求考生提交修習課程之相關證明 節次考試科目加權採計方式節次考試科目加權採計方式 1 共同科目國文 共同科目國文 共同科目英文 共同科目英文 專業科目 (1) 經濟學 (2) 民法概要二科任選考一科 專業科目土地法 專業科目土地經濟學 1.5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成績計算與錄取 計算機使用規定 轉系限制規定 學分抵免規定 1. 國文 2. 英文 總成績依各科原始成績加權後計分 考生得攜帶計算機 ( 器 ), 惟能否使用將於 試題上註明 得使用之計算機機型 功能, 請詳閱簡章 附錄一 考試規則 第五點 及 附表十 國立臺北大學轉學生招生考 試限用電子計算機型號表 規定 錄取生於就讀期間不得申請轉系 1. 若因學分抵免不足, 致無法於規定修業年限內修畢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應依規定延長修業年限, 考生不得異議 2. 其餘請詳本系學生抵免學分規則 ( ages.php?id=req1) 1. 專業科目總分 2. 國文 3. 英文 1. 總成績依各科原始成績加權後計分 2. 專業科目任一科原始成績未達 30 分者不予錄取 考生得攜帶計算機 ( 器 ), 惟能否使用將於 試題上註明 得使用之計算機機型 功能, 請詳閱簡章 附錄一 考試規則 第五點 及 附表十 國立臺北大學轉學生招生考 試限用電子計算機型號表 規定 錄取生於就讀期間不得申請轉系 1. 若因學分抵免不足, 致無法於規定修業年限內修畢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應依規定延長修業年限或應降級轉入二年級, 考生不得異議 2. 其餘請詳本系學生抵免學分規則 ( ages.php?id=req1) 洽詢電話 分機

27 學系 招生年級 招生名額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 經濟學系 二年級 一般名額 3 名退伍軍人外加名額 1 名 1. 除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外, 本系無性質相近學系限制 2. 以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身分報考者限性質相近 ( 相關 ) 學系, 依本系審查認定, 必要時本系得要求考生提交修習課程之相關證明 節次考試科目加權採計方式 1 共同科目國文 0.5 考試科目 2 共同科目英文 專業科目經濟學 專業科目微積分 1.0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1. 專業科目總分 2. 經濟學 3. 共同科目總分 成績計算與錄取 1. 總成績依各科原始成績加權後計分 2. 專業科目任一科原始成績未達 15 分者不予錄取 計算機使用規定 考生得攜帶計算機 ( 器 ), 惟能否使用將於試題上註明 得使用之計算機機型 功能, 請詳閱簡章 附錄一 考試規則 第五點及 附表十 國立臺北大學轉學 生招生考試限用電子計算機型號表 規定 轉系限制規定 錄取生於就讀期間得申請轉系 學分抵免規定 1. 本校學則 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學生選課辦法等相關教務規章之規定, 請至本校首頁 ( / 教務處 / 教務規章查詢 2. 學分抵免須符合本系學生抵免學分審核辦法之規定, 若因學分抵免不足, 致無法於規定修業年限內修畢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應依規定延長修業年限, 考生不得異議 洽詢電話 分機

28 學系 中國文學系 招生年級二年級三年級 招生名額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 一般名額 3 名退伍軍人外加名額 1 名 1. 除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外, 本系無性質相近學系限制 2. 以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身分報考者, 限性質為人文 ( 相關 ) 學系, 依本系審查認定, 必要時本系得要求考生提交修習課程之相關證明 一般名額 3 名退伍軍人外加名額 1 名 1. 除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外, 本系無性質相近學系限制 2. 以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身分報考者, 限性質為人文 ( 相關 ) 學系, 依本系審查認定, 必要時本系得要求考生提交修習課程之相關證明 節次考試科目加權採計方式節次考試科目加權採計方式 1 共同科目國文 共同科目國文 0.6 考試科目 2 共同科目英文 共同科目英文 0.4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成績計算與錄取 3 專業科目國學導讀 專業科目 2. 國文 3. 英文總成績依各科原始成績加權後計分 3 專業科目 文字學 專業科目 中國文學史 專業科目總分 2. 國文 3. 英文 總成績依各科原始成績加權後計分 計算機使用規定 一律不得使用計算機 ( 器 ) 一律不得使用計算機 ( 器 ) 轉系限制規定 錄取生於就讀期間得不得申請轉系 錄取生於就讀期間得不得申請轉系 學分抵免規定 1. 詳見 中國文學系學分抵免審查辦法, 網址 : down/archive.php?class= 若因學分抵免不足, 致無法於規定修業年限內修畢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應依規定延長修業年限, 考生不得異議 1. 詳見 中國文學系學分抵免審查辦法, 網址 : down/archive.php?class= 若因學分抵免不足, 致無法於規定修業年限內修畢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應依規定延長修業年限, 考生不得異議 洽詢電話 分機

29 學系 歷史學系 招生年級二年級三年級 招生名額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 一般名額 1 名退伍軍人外加名額 1 名 1. 除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外, 本系無性質 相近學系限制 2. 以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身分報考者限性 質相近 ( 相關 ) 學系, 依本系審查認定, 必要時本系得要求考生提交修習課程之 相關證明 一般名額 2 名退伍軍人外加名額 1 名 1. 除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外, 本系無性質 相近學系限制 2. 以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身分報考者限性 質相近 ( 相關 ) 學系, 依本系審查認定, 必要時本系得要求考生提交修習課程之 相關證明 節次考試科目加權採計方式節次考試科目加權採計方式 考試科目 1 共同科目 國文 共同科目 國文 共同科目 英文 共同科目 英文 專業科目 中國通史 專業科目 中國通史 專業科目 世界通史 專業科目 世界通史 1.0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成績計算與錄取 1. 專業科目總分 2. 國文 3. 英文 1. 總成績依各科原始成績加權後計分 2. 專業科目中國通史 世界通史二科原始成績合計須達 90 分 ( 含 ) 以上, 始得錄取 1. 專業科目總分 2. 國文 3. 英文 1. 總成績依各科原始成績加權後計分 2. 專業科目中國通史 世界通史二科原始成績合計須達 90 分 ( 含 ) 以上, 始得錄取 計算機使用規定 一律不得使用計算機 ( 器 ) 一律不得使用計算機 ( 器 ) 轉系限制規定 錄取生於就讀期間得不得申請轉系 錄取生於就讀期間得不得申請轉系 學分抵免規定 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辦理學 分抵免 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辦理學 分抵免 洽詢電話 分機

30 學系 應用外語學系 招生年級二年級三年級 招生名額 一般名額 2 名退伍軍人外加名額 1 名 一般名額 2 名退伍軍人外加名額 1 名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 1. 除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外, 本系無性質相近學系限制 2. 以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身分報考者限性質相近 ( 相關 ) 學系, 依本系審查認定, 必要時本系得要求考生提交修習課程之相關證明 1. 除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外, 本系無性質相近學系限制 2. 以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身分報考者限性質相近 ( 相關 ) 學系, 依本系審查認定, 必要時本系得要求考生提交修習課程之相關證明 節次考試科目加權採計方式節次考試科目加權採計方式 1 共同科目國文 共同科目國文 1.0 考試科目 2 共同科目英文 共同科目英文 專業科目英文作文 專業科目英文作文 專業科目進階英文 專業科目進階英文 1.0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1. 專業科目總分 2. 英文 3. 國文 1. 專業科目總分 2. 英文 3. 國文 成績計算與錄取 1. 總成績依各科原始成績加權後計分 2. 專業科目有任一科成績未達 60 分者, 不予錄取 3. 得列備取生若干名 1. 總成績依各科原始成績加權後計分 2. 專業科目有任一科成績未達 60 分者, 不予錄取 3. 得列備取生若干名 計算機使用規定 一律不可使用計算機 ( 器 ) 一律不可使用計算機 ( 器 ) 轉系限制規定 錄取生於就讀期間不得申請轉系 錄取生於就讀期間不得申請轉系 學分抵免規定 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辦理學 分抵免 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辦理學 分抵免 洽詢電話 分機

31 學系 資訊工程學系 招生年級二年級三年級 招生名額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 一般名額 4 名退伍軍人外加名額 1 名 1. 除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外, 本系無性質相近學系限制 2. 以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身分報考者限性質相近 ( 相關 ) 學系 : 資訊學系或依本系審查認定, 必要時本系得要求考生提交修習課程之相關證明 一般名額 2 名退伍軍人外加名額 1 名 曾就讀與資訊工程學系性質相近學系始得報考 ; 相近學系係指與理工學院及電機 資訊學院相關之科系, 依本系審查認定, 必要時本系得要求考生提交修習課程之相關證明 節次考試科目加權採計方式節次考試科目加權採計方式 1 共同科目國文 共同科目國文 0.4 考試科目 2 共同科目英文 共同科目英文 專業科目計算機概論 專業科目資料結構 專業科目微積分 專業科目線性代數 1.0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1. 專業科目總分 2. 英文 3. 國文 1. 專業科目總分 2. 英文 3. 國文 成績計算與錄取 總成績依各科原始成績加權後計分 總成績依各科原始成績加權後計分 計算機使用規定 筆試一律不得使用計算機 ( 器 ) 筆試一律不得使用計算機 ( 器 ) 轉系限制規定 錄取生於就讀期間不得申請轉系 錄取生於就讀期間不得申請轉系 學分抵免規定 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辦理學 分抵免 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辦理學 分抵免 洽詢電話 分機

32 學系 招生年級 招生名額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 通訊工程學系 二年級 一般名額 1 名退伍軍人外加名額 1 名 1. 除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外, 本系無性質相近學系限制 2. 以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身分報考者限性質相近 ( 相關 ) 學系 : 性質相近學系係指與理工學院及電機 資訊學院相關之科系, 依本系審查認定, 必要時本系得要求考生提交修習課程之相關證明 節次考試科目加權採計方式 1 共同科目國文 0.4 考試科目 2 共同科目英文 專業科目物理學 專業科目微積分 1.0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1. 專業科目總分 2. 英文 3. 國文 成績計算與錄取 總成績依各科原始成績加權後計分 計算機使用規定 筆試一律不得使用計算機 ( 器 ) 轉系限制規定 錄取生於就讀期間得申請轉系 學分抵免規定 依國立臺北大學通訊工程學系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辦理 ( 參閱網址 : 洽詢電話 分機

33 學系 電機工程學系 招生年級二年級三年級 招生名額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 一般名額 2 名退伍軍人外加名額 1 名 1. 除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外, 本系無性質相近學系限制 2. 以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身分報考者限性質相近 ( 相關 ) 學系 : 電機資訊領域相關科系, 或依本系審查認定, 必要時本系得要求考生提交修習課程之相關證明 一般名額 7 名退伍軍人外加名額 1 名 限性質相近 ( 相關 ) 學系報考 : 電機資訊領域相關科系, 依本系審查認定, 必要時本系得要求考生提交修習課程之相關證明 節次考試科目加權採計方式節次考試科目加權採計方式 1 共同科目國文 共同科目國文 0.3 考試科目 2 共同科目英文 共同科目英文 專業科目計算機概論 專業科目工程數學 專業科目普通物理 專業科目電子電路 1.0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成績計算與錄取 1. 專業科目總分 2. 英文 3. 國文 1. 總成績依各科原始成績加權後計分 2. 專業科目任一科原始成績 0 分者不予錄取 3. 退伍軍人外加名額之最低錄取標準得與一般名額不同 1. 專業科目總分 2. 英文 3. 國文 1. 總成績依各科原始成績加權後計分 2. 專業科目任一科原始成績 0 分者不予錄取 3. 退伍軍人外加名額之最低錄取標準得與 一般名額不同 計算機使用規定 筆試一律不得使用計算機 ( 器 ) 筆試一律不得使用計算機 ( 器 ) 轉系限制規定 學分抵免規定 錄取生於就讀期間不得申請轉系 1. 學分抵免需符合本校及本系學生抵免學分審核辦法之規定, 若因學分抵免不足, 致無法於規定修業年限 (4 年 ) 內修必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應依規定延長業年限, 考生不得異議 2. 專業科目成績需達 70 分以上方准予申請抵免 錄取生於就讀期間不得申請轉系 1. 學分抵免需符合本校及本系學生抵免學分審核辦法之規定, 若因學分抵免不足, 致無法於規定修業年限 (4 年 ) 內修必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應依規定延長業年限, 考生不得異議 2. 專業科目成績需達 70 分以上方准予申請抵免 洽詢電話 分機

34 附錄一 考試規則 一 考生須於規定時間, 攜帶准考證明及身份證件 ( 國民身分證正本或以有效期限內之護照 居留證 駕照正本 附加照片之全民健康保險卡代替 ) 入場, 以備查驗, 若經發現身分與報名資料不符, 則不准應試, 考生不得有任何異議 未攜帶准考證明者應備身份證件申請補發, 未攜帶身份證件者應依限補驗 缺准考證明或身份證件未依規定申請補發或補驗者, 已應考之科目以 0 分計 未到考試時間, 不得先行入場 二 考生須按規定時間入場, 未到考試時間或遲到逾 20 分鐘者, 不准入場, 已入試場者, 40 分鐘內不得出場, 經制止仍強行入場或出場者, 違者取消考試資格 三 考生應按照編定座位號碼入座, 答案卷 ( 卡 ) 上之座號應與考桌上及准考證明上之座號相同, 如有不符, 應即舉手, 請在場監試人員查明 凡誤入座位或誤用答案卷 ( 卡 ) 作答, 且於該節考試開始後至考試結束鈴聲響畢前, 由考生自行發現者, 扣減該科成績 5 分 ; 經監試人員發現者, 扣減該科成績 20 分 ;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以 0 分計 四 考生之考桌桌面除應用文具 准考證明 身份證件外, 不得放置其他物品,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1 至 5 分, 並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以 0 分計 五 考生得攜帶計算機 ( 器 ), 惟能否使用將於試題上註明 得使用之計算機 ( 器 ) 僅限本校簡章所附 國立臺北大學轉學生招生考試限用電子計算機型號表 所載之型號計算機, 系所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違者扣減該科成績 5 分, 違規計算機 ( 器 ) 並交由監試人員代管, 俟該節試畢歸還 六 考生應將准考證明及身份證件放在考桌左上角, 以便查驗 七 各科考試答案卷 ( 卡 ), 限用藍色或黑色筆 ( 含鉛筆 ) 書寫, 違者該科以 0 分計 八 考試題目, 除印刷不明得於發題後 20 分鐘內舉手發問外, 其他概不得發問 九 考生不得有交談 偷看等行為, 違者該科答案卷 ( 卡 ) 以 0 分計 十 考生不得有傳遞 抄襲 夾帶 頂替或其他舞弊情事, 違者勒令退出試場, 並取消考試資格 十一 各科答案, 均須寫在答案卷 ( 卡 ) 內, 寫在試題紙上或答案卷 ( 卡 ) 首頁者該科均以 0 分計 十二 考生於答案卷 ( 卡 ) 上書寫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或註記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於答案卷 ( 卡 ) 上書寫姓名, 扣減其該科成績 10 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考生不得撕毀答案卷 ( 卡 ) 及不得污損答案卷 ( 卡 ) 上之條碼, 違者該科以 0 分計 十三 答案卷 ( 卡 ) 不得攜出試場, 違者取消錄取資格, 試題必須附於答案卷 ( 卡 ) 內繳回 十四 每節考試繳答案卷 ( 卡 ) 時, 答案卷 ( 卡 ) 上之座位號碼不得自行撕毀, 違者該科答案卷 ( 卡 ) 以 0 分計, 考生出場後, 不得在試場門口逗留, 經勸止不聽者, 該科以 0 分計 十五 考生不得請人頂替或偽造證件混入試場應試, 違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其有關人員送請有關機關處理 十六 考生不得有威脅其他考生幫助其舞弊, 或威脅監試人員之言行, 違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十七 應考考生在本年度內於其他入學考試時, 若有舞弊情事, 經檢舉並查證屬實者, 應由就讀學校為必要之議處 十八 考試期間如遇停電 地震等無預警之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事件, 考生應聽從監考人員指揮, 將試題 答案卷 ( 卡 ) 留置桌面, 一概不得攜出, 違者該科成績以 0 33

35 分計 十九 考生攜帶入場 ( 含臨時置物區 ) 之手錶 計時器及所有物品, 應試時不得有發出聲響或影響試場秩序之情事, 並不得將行動電話 呼叫器等通訊器材 書籍 或具記憶功能之物品置於桌椅上下左右 抽屜中 座位旁或隨身攜帶 ; 有關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 須持醫院診斷證明並經檢查由試場人員指示使用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1 至 5 分, 並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以 0 分計 考生攜帶之物品由考生妥善看管, 本校不負保管責任 二十 考試時間終了響鈴完畢時, 考生應即停止作答, 如仍繼續作答, 扣減該科成績 10 分, 經勸阻仍繼續作答者, 該科成績以 0 分計 二十一 考生如有本辦法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軌意圖之行為時, 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登記提請本校轉學生招生委員會, 依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分 二十二 監試或試務人員於各階段考試試務執行時, 為維護本規則之各項規定, 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 妨礙考試公平之情事, 進行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 應考人應充分配合, 否則依情節輕重, 提報本校轉學生招生委員會議處 34

36 附錄二 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臺教高 ( 四 ) 字第 B 號令修正 第 1 條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 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本辦法所稱退伍軍人, 指下列人員 : 一 國軍軍官 士官 士兵依法退伍除役者 二 後備軍官 士官 士兵應召服役依法解除召集者 第 3 條退伍軍人於退伍後參加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入學, 除博士班 碩士班 學士後各學系 回流教育中之進修學士班及在職專班招生不予優待外, 依下列規定辦理 ; 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 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 ( 系 科 ) 招生名額 : 一 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免試入學者, 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分比率, 準用第二款各目規定 二 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特色招生入學 技術校院四年制 二年制 專科學校二年制或大學之登記 ( 考試 ) 分發入學或轉學考試者, 其考試成績優待如下 : ( 一 ) 在營服役期間五年以上者 : 1. 退伍後未滿一年者,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 退伍後一年以上, 未滿二年者,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計算 3. 退伍後二年以上, 未滿三年者,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4. 退伍後三年以上, 未滿五年者,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 二 ) 在營服役期間四年以上未滿五年者 : 1. 退伍後未滿一年者,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計算 2. 退伍後一年以上, 未滿二年者,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3. 退伍後二年以上, 未滿三年者,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4. 退伍後三年以上, 未滿五年者,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 三 ) 在營服役期間三年以上未滿四年者 : 1. 退伍後未滿一年者,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2. 退伍後一年以上, 未滿二年者,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3. 退伍後二年以上, 未滿三年者,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4. 退伍後三年以上, 未滿五年者,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三計算 ( 四 ) 在營服役期間未滿三年, 已達義務役法定役期 ( 不含服補充兵役及國民兵役者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者 ), 且退伍後未滿三年者,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35

37 第 4 條 第 5 條 第 6 條 第 7 條 ( 五 ) 在營服役期間因下列情形不堪服役而免役或除役, 領有撫卹證明, 於免役 除役後未滿五年者 : 1. 因作戰或因公成殘者,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 因病成殘者,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三 參加其他方式入學者, 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 或服役期間因公或因病成殘而免役或除役領有撫卹證明者, 報考專科以上學校, 得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 準用前項第二款第四目 第五目規定辦理 依前二項規定加分優待錄取之學生, 無論已否註冊入學, 均不得再享受本辦法之優待 第一項第一款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 第二款及第三款經加分優待後分數應達錄取標準 第一項及第二項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 其計算遇小數點時, 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 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 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 增額錄取, 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 技術校院進修部或專科學校夜間部之班別, 其招生名額外加比率, 得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並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規定資格之退除役官兵, 得參加辦理招生學校二年制技術系 四年制技術系 專科學校二年制及大學學士班之甄試入學 前項甄試入學招生名額, 採外加方式辦理 ; 甄試入學報考資格 甄試方式等事項, 由辦理招生學校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前項甄試經公告錄取, 參加其他方式入學者, 取消該甄試錄取及入學資格 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除依招生一般規定外, 應於報名時檢送下列證件之一 : 一 退伍令或退伍證明書 二 除役令 三 解除召集證明書 ( 限臨時召集者 ) 在營服役五年以上退伍軍官, 其退伍時軍階為上尉以下者, 應附繳初任官人事命令 初任官任官令或軍事校院畢結業證書等足資證明其服役起始時間之文件 ; 傷殘退伍軍人應附繳撫卹令 前二項證件遺失者, 應檢送權責單位出具之證明書 證件已繳送另一招生單位報名尚未退還時, 得以該收據送驗 但仍應補送原證件 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未送繳前條規定之證件者, 事後不得以任 何理由申請補辦, 亦不得依第三條規定優待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各招生單位於考試放榜後, 應將退伍軍人報考及錄取人數報請教育部備查 第 8 條 ( 刪除 ) 第 8-1 條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規定, 適用於一百零三學年度以後入學之學生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自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36

38 附錄三 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 節錄 ) 中華民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B 號令修正 第 1 條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 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下列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 ( 包括身心障礙學生 ), 得以畢業學歷或同等學力, 申請升學 : 一 國民中學及其附設補習學校學生 : 升學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二 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進修學校學生 : 升學大學或二年制專科學校 三 專科學校及其附設進修學校學生 : 升學大學或參加大學轉學考試 第 3 條本辦法所定升學, 其方式如下 : 一 甄審 : 依招生學校所提名額, 按第四條或第七條所定學生運動成績及志願, 分發入學 二 甄試 : 依招生學校所提名額, 按學生下列成績, 經第十四條第二項術科檢定通過後, 依學生志願分發入學 但有第十四條第二項但書情形者, 免參加術科檢定 : ( 一 ) 第六條或第八條所定運動成績 ( 二 ) 國中教育會考成績或第十四條第一項學科考試成績 三 單獨招生考試 : 依招生學校所提名額, 經該校辦理之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考試通過 四 大學轉學考試 : 前條第三款學生參加大學轉學考試, 依考試簡章規定, 按其運動成績等級加分通過 第 4 條第二條各款所定學生, 依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規定之選拔或徵召程序 ( 以下簡稱選徵程序 ), 代表國家參加國際運動賽會 ( 以下簡稱國際賽會 ), 獲得下列成績之一者, 得申請甄審 : 一 奧林匹克運動會 ( 以下簡稱奧運 ): 成績不限 二 亞洲運動會 ( 以下簡稱亞運 ): 奧運種類前八名, 非奧運種類前六名 三 世界運動會 : 前六名 四 世界大學運動會 : 前六名 五 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 : 前六名 六 世界中學生運動會 : 前四名 七 亞洲青年運動會 : 前四名 八 亞洲室內及武藝運動會 亞洲沙灘運動會 : 前三名 九 東亞青年運動會 : 前三名 十 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之下列正式賽會 : ( 一 ) 世界錦標 ( 盃 ) 賽 : 奧運種類前八名, 非奧運種類前六名 ( 二 ) 世界青年錦標賽 : 前四名 ( 三 ) 世界青少年錦標賽 : 前四名 十一 亞洲單項運動總 ( 協 ) 會主辦之下列正式賽會 : ( 一 ) 亞洲錦標 ( 盃 ) 賽 : 前四名 ( 二 ) 亞洲青年錦標賽 : 前四名 ( 三 ) 亞洲青少年錦標賽 : 前四名 十二 亞洲及太平洋 ( 以下簡稱亞太 ) 運動組織主辦之下列正式賽會 : ( 一 ) 亞太錦標 ( 盃 ) 賽 : 前四名 37

39 ( 二 ) 亞太青年錦標賽 : 前四名 ( 三 ) 亞太青少年錦標賽 : 前四名 十三 國際大學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大學單項錦標賽 : 前六名 十四 國際學校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中學單項錦標賽 : 國家組前四名或學校組前三名 第 5 條前條各款所定賽會之參賽國 ( 地區 ) 及隊 ( 人 ) 數, 應符合下列規定 但賽會競賽規程定有會前賽 資格賽或參賽成績規定者, 不在此限 : 一 前二名 : 應有四國 ( 地區 ) 及四隊 ( 人 ) 以上 二 第三名 : 應有五國 ( 地區 ) 及五隊 ( 人 ) 以上 三 前二款以外之名次 : 應有六國 ( 地區 ) 及六隊 ( 人 ) 以上 第 6 條第二條各款學生, 參加國際賽會或國內全國性運動賽會 ( 以下簡稱國內賽會 ), 獲得下列成績之一者, 得申請甄試 : 一 參加第四條各款規定賽會 : 成績不限 二 參加前款以外之下列國際賽會, 獲得前三名 : ( 一 ) 國際單項運動總會 亞洲單項運動總 ( 協 ) 會, 或亞洲太平洋運動組織主辦或認可之運動錦標賽 ( 二 ) 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認可之單項運動協會選拔參加之賽會 三 全國運動會 全民運動會 : 前八名 四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 前八名 五 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核定辦理之中等學校運動聯賽 : 最優級組前八名 六 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或全國單項運動協會指定, 該學年度前二款賽會運動種類或項目以外經本部核定之錦標賽, 其成績符合下列規定者 : ( 一 ) 參賽隊 ( 人 ) 數十六個以上 : 最優級組前八名 ( 二 ) 參賽隊 ( 人 ) 數十四個或十五個 : 最優級組前七名 ( 三 ) 參賽隊 ( 人 ) 數十二個或十三個 : 最優級組前六名 ( 四 ) 參賽隊 ( 人 ) 數十個或十一個 : 最優級組前五名 ( 五 ) 參賽隊 ( 人 ) 數八個或九個 : 最優級組前四名 ( 六 ) 參賽隊 ( 人 ) 數六個或七個 : 最優級組前三名 ( 七 ) 參賽隊 ( 人 ) 數四個或五個 : 最優級組前二名 ( 八 ) 參賽隊 ( 人 ) 數二個或三個 : 最優級組第一名 第 7 條 ( 略 ) 第 8 條 ( 略 ) 第 9 條本辦法所定名次, 以主辦單位競賽規程規定之頒獎名次為限 前項名次以第某名至第某名之組群表示, 未明確區分名次者, 以該組群最優名次定之 第 10 條 ( 略 ) 第 11 條 ( 略 ) 第 12 條申請甄審者, 應檢附最近三年內運動成績證明 ; 申請甄試者, 應檢附最近二年內運動成績證明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其期間得予以延長 : 一 服兵役者 : 依兵役法第二條所定服兵役者之服役期間或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第六條所定補充兵役者之列管期間延長 二 生育者 : 每胎延長二年 第 13 條 ( 略 ) 第 14 條 ( 略 ) 38

40 第 15 條 ( 略 ) 第 16 條 ( 略 ) 第 17 條依本辦法申請升學, 未能完成分發, 或經分發後再獲得甄審 甄試資格者, 得依規定重行申請, 並以一次為限 第 18 條 ( 略 ) 第 19 條 ( 略 ) 第 20 條第二條第三款學生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報考大學轉學考試者, 得依各辦理大學轉學考試之簡章規定予以加分, 最高不得逾總分百分之十 : 一 合於第四條規定 二 合於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一 三 代表學校參加大專校院運動聯賽, 獲得最優級組前六名 四 代表學校參加大專校院運動會 大專校院各項運動錦標賽, 獲得前三名 第 21 條 ( 略 ) 第 22 條 ( 略 ) 第 23 條 ( 略 ) 39

41 附錄四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5 日臺教高 ( 五 ) 字第 B 號令修正 第 1 條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大學辦理持國外學歷入學學生之學歷採認事宜, 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 第 3 條本辦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採認 : 指受理學校就申請人所檢附之國外學歷文件所為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當學歷之認定 二 參考名冊 : 指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就外國大專校院, 收錄其名稱 地址所彙集而成並經公告之名冊 三 驗證 : 指申請人持國外學校學位證書 成績證明等證件, 向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 申請證明文件為真 四 查證 : 指學校查明證實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 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第 4 條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始得採認 : 一 畢 ( 肄 ) 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 ; 未列入參考名冊者, 應為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二 修業期限 修習課程, 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第 5 條申請人申請國外學歷採認, 應自行檢具下列文件, 送各校辦理 : 一 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二 包括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之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 但申請人係外國人或僑民者, 免附 三 其他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文件, 受理學校得逕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 函請我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 或請申請人辦理驗證 第六條第八項及第九項之申請人, 得以經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代替第一項第二款資料 第 6 條第四條第二款所稱修業期限, 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之修業時間, 其規定如下 : 一 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者, 累計修業時間應符合當地國學制之規定 二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三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八個月 四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五 碩士 博士學位同時於同校系 ( 所 ) 修習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六 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前項修業期限, 各校應對照國內外學制情形, 以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 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入出國紀錄等綜合判斷, 其所停留期間非屬學校正規學制及行事曆所示修課時間者, 不予採計 修讀學士學位表現優異者, 其修業期限, 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規定及實際情況, 予以酌減 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者, 其修業期限, 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 身心障礙程度及其他實際情況, 予以酌減 40

42 經由國際學術合作模式, 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同級學位者, 不得全程於國內大學修業 ; 其修業期限, 得累計其停留於各當地大學之修業時間,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 一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二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二個月 三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前項申請人於國內外大學修習之學分數, 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申請人修業時間達第一項或第五項所定修業期限三分之二以上, 其修業期限得由學校就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 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 入出國紀錄及國內同級同類學校學制等綜合判斷是否符合大學入學同等學力後予以採認 申請人入學所持國外學歷依國外學校規定須跨國 ( 不包括我國 ) 修習者, 由申請人出具國外學校證明文件並經學校查證認定後, 其跨國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項所定之當地修業期限, 且該跨國修習學校應符合第四條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 申請人持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設立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學歷入學者, 其停留國內大學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之修業期限 第 7 條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修習課程, 如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 取得國外學校學歷者, 應在符合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之學校修習科目學分, 或經由國際學術合作在國內大學修習學分, 其學分數並符合國內遠距教學之規定 第 8 條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 除藝術類文憑, 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外, 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 一 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學歷或已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 由各校依本辦法規定採認 二 未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 各校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 前項採認如有疑義時, 學校應組成學歷採認審議小組進行採認 ; 該小組之組織及運作規定, 由學校定之 經前項學校審議小組審議後仍無法逕行採認者, 學校得敘明疑義,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本部協助 第 9 條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查證, 應由申請人出具授權查證之同意書及相關文件 各校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 或函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之項目如下 : 一 入學資格 二 修業期限 三 修習課程 四 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 五 其他必要查證事項 第 10 條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採認 : 一 經函授方式取得 二 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 ( 明 ) 三 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未獲得博士學位, 申請採認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 四 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 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五 名 ( 榮 ) 譽學位 41

43 六 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 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 但不包括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七 未經本部核定, 在我國所設分校 分部及學位專班, 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八 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學歷不符第七條規定者 第 11 條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 有偽造 變造 冒用等不實情事, 經調查屬實者, 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 獲錄取者, 撤銷其入學許可 ; 已註冊入學者, 撤銷其學籍, 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 畢業後發現者, 撤銷畢業資格, 並請申請人繳還及註銷學位證書 ; 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 12 條國內各用人或考試機構採認國外學歷者, 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13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42

44 附錄五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中華民國 102 年 4 月 30 日教育部臺教高 ( 五 ) 字第 C 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大陸地區學歷證件 : 指由大陸地區各級各類學校或學位授予機構 ( 以下簡稱機構 ) 發給之學歷證件, 包括學位證 ( 明 ) 書 畢業證 ( 明 ) 書及肄業證 ( 明 ) 書 二 查驗 : 指查核驗明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 且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相關證件, 或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 及其他依本辦法規定應檢具之相關證件 三 查證 : 指依大陸地區學歷證件 成績證明 論文等文件 資料, 查明證實當地政府權責機關對學校或機構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 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四 採認 : 指就大陸地區學歷完成查驗 查證, 認定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五 認可名冊 : 指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就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研究及教學品質進行認可後, 收錄其名稱 地址所彙集並公告之名冊 第三條下列人民持有大陸地區學歷證件者, 得依本辦法申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 一 臺灣地區人民 二 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三 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四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五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前項人民, 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後, 於當學期或以後學期入學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 始得依本辦法申請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採認 第四條符合前條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 : ( 一 )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學歷證件 畢業證 ( 明 ) 書或肄業證 ( 明 ) 書 及公證書影本 ; 必要時, 另應檢附歷年成績證明 ( 二 ) 前目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二 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 : ( 一 ) 肄業 : 1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肄業證( 明 ) 書 歷年成績證明及公證書影本 2 本目之 1 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 二 ) 畢業 : 1 畢業證( 明 ) 書 43

45 2 學位證( 明 ) 書及歷年成績 但高等學校或機構專科學歷, 得免檢具學位證 ( 明 ) 書 3 本目之 1 及之 2 文件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 4 碩士以上學歷者, 並應檢具學位論文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至之 3 文件, 經本部依第六條規定查證認定有疑義時, 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及之 2 文件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公證書影本 二 前款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除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外, 並應檢具居留證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除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外, 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 第五條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 除準用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規定檢具文件外, 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明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臺灣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大學就讀後, 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 經由學術合作, 同時在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者, 其申請學歷採認, 得免檢具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畢業證 ( 明 ) 書 第六條大陸地區學歷之採認,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持大陸地區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除第二款以外,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採認 二 持大陸地區中等學校學歷 高等學校或機構專科學歷擬就讀學士學位, 或持大陸地區中等學校學歷擬就讀二專副學士學位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 送本部辦理查證及認定 三 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碩士 博士學位, 或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 送本部辦理查證及認定 四 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除前款以外, 由本部辦理採認 前項第一款所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 無戶籍者, 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擬就讀學校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本部辦理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查證 認定及第四款採認, 必要時, 得委託學校 機關 ( 構 ) 或團體為之 第七條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修業期間及修習課程, 應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各級學歷或學位之修業期間, 規定如下 : 一 持專科學歷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二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三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八個月 四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44

46 五 碩士 博士學位同時修習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六 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經由學術合作, 同時在臺灣地區大學及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者, 該二校修業期間, 得依下列規定予以併計, 不適用前項規定 但在二校當地修習學分數, 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 一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二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二個月 三 博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前二項修業期間, 應以申請人所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行事曆及相關文件綜合判斷 第八條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採認, 應以認可名冊內所列者為限 ; 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採認 : 一 非經正式入學管道入學 二 採函授或遠距方式教學 三 經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方式通過後入學 四 在分校就讀 五 大學下設獨立學院授予之學歷 六 非正規學制之高等學校 七 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學歷 八 學士以上學位未同時取得畢業證 ( 明 ) 書及學位證 ( 明 ) 書 九 其他經本部公告不予採認之情形 第九條經本部採認之大陸地區學歷, 不得以該學歷辦理臺灣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審查及教師資格之取得 第十條外國人 香港及澳門居民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準用本辦法所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採認之規定 第十一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自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制定生效後, 至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前, 已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 其所取得之學歷或學位, 符合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 得申請參加本部自行或委託學校 機關 ( 構 ) 或團體辦理之學歷甄試 ; 經甄試通過者, 由本部核發相當學歷證明 前項甄試, 得以筆試 口試 論文審查或本部公告之方式辦理 申請參加學歷甄試應檢具之文件, 準用第四條規定 第十二條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 有偽造 變造 冒用情事者, 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 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45

47 附錄六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10 日臺教高 ( 五 ) 字第 B 號令修正 第 1 條本辦法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本辦法所稱檢覈, 指香港或澳門各級各類學校畢業證 ( 明 ) 書 學位證 ( 明 ) 書 高級文憑或肄業證 ( 明 ) 書之審查 ; 所稱採認, 指經審查後就香港或澳門學歷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之認定 第 3 條香港或澳門中等以下學校及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學校學歷之檢覈, 由受理機關或學校自行審查屬實者予以採認 前項認可名冊由教育部公告之 第 4 條香港或澳門專科以上學校學歷之檢覈, 應備具下列文件 : 一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學歷證件 ( 外文應附中譯本 ) 二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歷年成績證明 ( 外文應附中譯本 ) 三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入出境日期紀錄 四 其他相關文件 第 5 條香港或澳門學歷經檢覈, 其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者, 始予認定其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第 6 條香港或澳門專科以上學校製發之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檢覈及採認 : 一 經函授或遠距教學方式取得者 二 持語文或職業訓練所獲之能力證 ( 明 ) 書者 三 修畢博士班課程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而未獲得博士學位, 申請採認為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者 四 持名 ( 榮 ) 譽博士學位者 五 修習課程非屬正規學制者 六 在香港或澳門以外地區設立之分校就讀者 第 7 條受理機關或學校辦理香港或澳門學歷之採認發生困難時, 得函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 必要時並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行甄試 甄試合格者, 始予採認 前項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專科以上學校為教育部, 中等以下學校為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第 8 條在臺灣地區立案之香港或澳門私立學校學歷依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辦理 第 9 條香港或澳門中等以下學校學歷之檢覈及採認, 除本辦法之規定外, 得由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補充規定 第 10 條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但有本條例第六十二條但書情形時, 分別自本條例一部或全部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46

48 附錄七 國立臺北大學轉學生招生考試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辦法 本校 102 年 3 月 27 日轉學生招生委員會第 1 次會議通過 本校 104 年 4 月 9 日轉學生招生委員會第 1 次會議修正通過 一 本辦法所稱服務對象係指 : 1.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重度視障生 2.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上肢重度障礙與多重重度肢體障礙考生 3. 其他因功能性障礙嚴重影響書寫能力經有關醫療單位 ( 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或醫院評鑑合格以上之醫院 ) 證明者 二 身心障礙考生 ( 重度視障生 上肢重度障礙 多重重度肢體障礙 ), 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1 份或報名日期前 1 年內醫療單位 ( 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或醫院評鑑合格以上之醫院 ) 出具之功能性障礙認定證明書正本 1 份, 始得提出延長筆試作答時間 試題放大或安排考場等之申請 三 身心障礙考生每科目之考試時間依一般考試時間再延長 20 分鐘, 但 2 科目間之休息時間則減為 20 分鐘 四 身心障礙考生考試時, 應對重度視障生提供影印放大 1.5 倍之試題 五 矯正後兩眼視力優眼在 0.01( 不含 ) 以下 ( 含全盲 ) 者, 提供盲用電腦 盲用電腦電子檔試題 六 有關個人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須先持醫療診斷證明, 於報名時向本校報備, 並經檢查方可使用 七 如申請延長考試時間及其他因功能性障礙嚴重影響書寫能力者, 身心障礙考生應診檢查表 為必須出具文件 八 本辦法經招生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47

49 附錄八 遇有空襲及颱風警報考生應行注意事項 一 考試時遇有空襲警報, 由試場監試負責人員宣佈後, 考生應即停止作答, 並將試題 答案卷 ( 卡 ) 放置考桌上, 迅即退出試場, 各自疏散, 試題 答案卷 ( 卡 ) 不得私自攜出, 概由監試人員收齊送交考區試務中心 二 各科考試開始後未滿 40 分鐘發生空襲警報者重新考試 ; 已滿或超過 40 分鐘者不再重新考試, 即憑已考之試卷評定成績, 由本招生委員會依實際考試時間酌訂評分標準 三 因空襲警報應重新考試科目, 應於全部應考科目考畢後舉行, 其重新考試時間, 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規定, 並在本校招生資訊網頁及臺北民生校區教學大樓前公佈欄公告 四 遇有颱風 洪水 地震等重大天然災害, 或傳染病流行 其他重大事故等情事, 經本校衡量足以影響考試或報到時, 本校將發布緊急措施重新考試或報到時間等相關消息公告於本校招生資訊網頁, 必要時亦將請相關媒體發布有關消息, 考生應予配合, 不得異議 48

50 附錄九 國立臺北大學學士班轉學生招生考試之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本校因蒐集 處理及利用學士班轉學生招生考試受試者及研究用試卷受試者部分個人資料, 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 ( 以下簡稱個資法 ) 第 8 條及第 9 條規定, 向您為以下內容之告知, 敬請詳細審閱 : 一 機構名稱 : 國立臺北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二 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 : 基於辦理學士班轉學生招生考試服務之相關試務 (134 註, 包含公示姓名榜單 ) 提供考試成績 招生 分發 證明使用之資 ( 通 ) 訊服務 (135), 資 ( 通 ) 訊與資料庫管理 (136) 教育研究及統計研究分析(157) 學( 員 ) 生資料管理 (158) 學術研究 (159) 完成其他學士班轉學生招生考試必要工作或經您同意之目的 三 個人資料之蒐集方式及來源 : 您直接透過本校網路報名系統報名而取得您之個人資料 四 個人資料之類別 : 本校所蒐集之受試者之個人資料分為基本資料及個資法第 6 條規定之特種個資 : ( 一 ) 基本資料 : 註識別個人者 (C001 ) 識別財務者(C002) 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C003) 個人描述 (C011) 移民情形(C033) 之居留證 休閒活動及興趣 (C035) 學校紀錄 (C051) 資格或紀錄(C052) 應考人紀錄(C057) 等個人資料類別, 內容包括姓名 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或護照號碼 生日 相片 性別 教育資料 緊急聯絡人 住址 電子郵遞地址 聯絡資訊 轉帳帳戶 低收入戶資料 中低收入戶資料等 ( 二 ) 特種個資 : 除上開基本資料外, 若您申請特殊應考服務 ( 身心障礙 突發傷病等 ), 另需提供健康紀錄 (C111) 及含有特種個資之應考人紀錄 (C057) 五 個人資料處理及利用 : ( 一 )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 除法令或中央事業主管單位另有規定個人資料保存期限外, 以上開蒐集目的完成所需之期間為利用期間 ( 二 )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 : 臺灣地區 ( 包括澎湖 金門及馬祖等地區 ) 或經您同意或授權處理 利用之地區 ( 三 )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 為達成上開蒐集目的, 本校就您個資之利用對象包括本校 ( 含行政單位 學術單位 本校招生委員會及所屬工作小組 ) 受試者所屬單位 教育部或其他學術研究機構等 ( 四 ) 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 : 本校將以寄送書面 電子郵件 簡訊 電話及其他必要方式完成試務作業 考試結果與相關資訊之發送通知 提供本校 ( 含行政單位 學術單位 本校招生委員會及所屬工作小組 ) 進行試務 錄取 分發 報到 查驗等作業 49

51 個資當事人之聯絡及基於試務公信的必要揭露與學術研究及其他列於上開蒐集目的之事項 六 如您未能或拒絕提供正確完整之個人資料, 可能導致您無法進行考試報名 緊急事件無法聯繫 考試結果無法送達等, 影響受試者考試 後續試務 接受考試服務 考試結果解釋與諮詢服務之權益 七 您得依個資法規定, 就您提供予本校之個人資料, 持雙證件正本 ( 其中之一須為國民身分證 ) 或依本校規定程序, 向本校以書面方式請求行使下列權利, 本校將依個資法規定辦理, 惟若本校依法有保存 保密與確保資料完整性之義務時, 則不在此限 : ( 一 ) 查詢或請求閱覽 ( 二 ) 製給複製本 ( 三 ) 補充或更正 ( 四 ) 請求停止蒐集 處理或利用 ( 五 ) 請求刪除 八 本校得依法令規定 主管機關 檢警調或司法機關依法所為之要求, 將您提供之個人資料提供予相關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 九 本校部分網站會記錄使用者連線設備的 IP 位址 使用時間 使用的瀏覽器 瀏覽及點選資料記錄等, 此記錄僅作為本校管理使用及增進網站服務的參考 註法務部頒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代號 50

52 附表一 退伍軍人報考加分優待切結書 國立臺北大學 105 學年度日間學士班轉學生招生考試退伍軍人報考加分優待切結書 本人 ( 姓名 ) 具退伍軍人身分, 報考貴校 105 學年度學系年級日間學士班轉學生招生考試, 本人退伍後未曾以此身分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入學考試 ( 含轉學考試 ) 享有加分優待錄取 依 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 及貴校報考規定, 繳驗本人之退伍證明及相關文件影本, 申請核給加分優待 上開加分優待申請如經貴校審查後不符加分優待規定時, 同意貴校逕行將本人之報考身分別, 改為一般身分不予加分優待, 絕無異議且不申請退費 本人之退伍軍人身分如有不實或不符合 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 規定, 如經考試錄取, 本人同意貴校依簡章規定, 取消錄取資格或開除學籍之處分 此致國立臺北大學轉學生招生委員會立切結書人 : 身分證字號 : 聯絡電話 : 聯絡地址 : 中華民國年月日 51

53 附表二 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報考加分優待切結書 國立臺北大學 105 學年度日間學士班轉學生招生考試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報考加分優待切結書 本人 ( 姓名 ) 具運動成績優良身分, 報考貴校 105 學年度學系年級日間學士班轉學生招生考試, 依教育部 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及貴校報考規定, 繳驗本人在學期間運動比賽成績證明及相關文件影本, 申請核給加分優待 上開加分優待申請如經貴校審查後不符加分優待規定時, 同意貴校逕行將本人之報考身分別, 改為一般身分不予加分優待, 絕無異議且不申請退費 本人之運動成績優良身分如有不實或不符, 如經考試錄取, 本人同意貴校依簡章規定, 取消錄取資格或開除學籍之處分 此致國立臺北大學轉學生招生委員會 立切結書人 : 身分證字號 : 聯絡電話 : 聯絡地址 : 中華民國年月日 52

54 附表三 境外學歷報考切結書 國立臺北大學 105 學年度日間學士班轉學生招生考試境外學歷報考切結書 本人 ( 姓名 ) 以 國外學歷 大陸地區學歷 香港澳門學歷 ( 請擇一勾選 ) 報考貴校 105 學年度學系年級日間學士班轉學生招生考試, 依招生簡章規定應於報名時繳交相關文件辦理資格審驗, 本人現因之故未能完成相關學歷採認程序, 故未及備妥應繳交文件, 謹此暫於報名時繳交尚未驗證 ( 公證 ) 之學歷證件, 並以此切結保證, 如獲錄取, 本人將於報到時繳交 ( 請擇一勾選 ):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明文件 經大陸公證處公證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及戶籍所在地各直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採認之學歷證明文件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學歷證明文件 倘未如期繳交, 或經查證學歷 ( 力 ) 不符教育部及相關報考規定, 由貴校逕予撤銷本人錄取及入學資格, 絕無異議 此致國立臺北大學轉學生招生委員會立切結書人 : 身分證字號 : 聯絡電話 : 聯絡地址 : 中華民國年月日 53

55 附表四 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 一 考生基本資料 國立臺北大學 105 學年日間學士班轉學生招生考試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 考生姓名 性別 准考證號碼 ( 考生不需填 ) 報考學系年級系 ( 所 ) 組年級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緊急聯絡人 行動電話 聯絡人電話 二 申請服務項目 申請服務項目 ( 請勾選 ) 本校提供服務說明審查結果 ( 由本校勾選 ) 延長筆試時間 每科依一般考試時間再延長 20 分鐘 ( 至多以 20 分鐘為限 ); 科目間之休息時間則減少 20 分鐘 同意 不同意 放大試題將原各頁試題放大 1.5 倍 同意 不同意 其他輔具 : 檯燈 盲用電腦 盲用電腦電子檔 ( 記事本純文字檔 ) 試題 盲用電腦及盲用電腦電子檔試題 ( 記事本純文字檔 ) 限矯正後兩眼視力優眼在 0.01( 不含 ) 以下 ( 含全盲 ) 同意 不同意 三 注意事項 ( 一 ) 備妥以下資料於報名期間以掛號方式郵寄至 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 151 號國立臺北大學教務處綜合業務組收 : 1. 本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 2. 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或手冊 ( 影本 ), 或有關醫療單位 ( 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或醫院評鑑合格以上之醫院 ) 於報名日期前 1 年內開具之證明影本或身心障礙考生應診檢查表正本 ( 如簡章附表五, 如欲申請延長筆試時間請務必檢附 ) 影本應註明 與正本相符 並加蓋私章 3. 貼足郵資之掛號回郵信封 ( 二 ) 經本校審查後, 如仍未能確認情況, 本校得要求考生檢具其他相關證明, 考生應配合繳交 ( 三 ) 考生申請之服務項目, 經本校審核確定後始可辦理, 本校並將通知審核結果 考生簽名 : 招生委員會章戳 : ( 未蓋招生委員會章戳無效 ) 54

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表一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國文科 社會科與自然科能力等級加標示與答對題數對照表 國文社會自然 A++ 46-48 60-63 51-54 A+ 42-48 44-45 54-63 58-59 46-54 49-50 A 42-43 54-57 46-48 B++ 37-41 45-53 37-45 B+ 20-41 31-36 24-53 38-44 20-45 30-36 B 20-30 2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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