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日程表 項目日期備註 簡章公告 105 年 5 月 9 日 ( 星期一 ) 報名日期 網路報名系統開放日期 : 105 年 5 月 9 日 ( 星期一 )09: 00 起至 105 年 6 月 30 日 ( 星期四 )24:00 止 報名資料寄交日期 105 年 6 月 30( 星期四 )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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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明志科技大學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日間部暨進修部 轉學招生簡章 校 址 :24301 新北市泰山區工專路 84 號 入學資訊網址 : 網路報名網址 : 招生專線電話 : # 招生專線傳真 : 明志科技大學招生委員會編印 1

2 重要日程表 項目日期備註 簡章公告 105 年 5 月 9 日 ( 星期一 ) 報名日期 網路報名系統開放日期 : 105 年 5 月 9 日 ( 星期一 )09: 00 起至 105 年 6 月 30 日 ( 星期四 )24:00 止 報名資料寄交日期 105 年 6 月 30( 星期四 ) 前 ( 郵戳為憑 ) 筆面試日期 105 年 7 月 9 日 ( 星期六 ) 105 年 7 月 14 日 ( 星期四 ) 總成績查詢上午 10:00 成績複查截止日期 105 年 7 月 18 日 ( 一 ) 上午 12:00 前 105 年 7 月 18 日 ( 一 ) 成績與排名公告下午 14:00 現場登記分發報到及繳驗證件 公告正取生完成報到名單及備取生可遞補報到名單 105 年 7 月 22 日 ( 星期五 ) 上午 09:00~11: 年 7 月 22 日 ( 星期五 ) 下午 14:00 起 報到註冊 105 年 9 月 9 日 ( 星期五 ) 上午 09:00 遞補作業截止日期 105 年 9 月 9 日 ( 星期五 ) 本校未印製紙本簡章, 亦不發售, 請至本校招生資訊網下載, 網址 : 報名網址 : http: //transfer.mcut.edu.tw 請將下列資料以限時掛號郵寄至本校 ( 或親交本校教務處註冊組 ): 1. 報名表 2. 郵政匯票 3. 各項證明文件黏貼單 4. 特種身分加繳證明文件影本 筆試地點於 105 年 7 月 7 日 ( 星期四 )15:00 後在本校招生資訊公告 本校網站查詢 以傳真方式辦理複查 以限時掛號通知具登記分發資格者現場登記分發發註冊須知 學分抵免申請單 本校網站公告 辦理抵免作業 2

3 目錄 壹 報名日期 方式 應繳資料... 5 貳 考試日期及地點 :... 6 參 招生年級 系 ( 組 ) 名額 考試時間及科目:... 6 肆 報考資格 :... 7 伍 特種身分考生報考優待辦法 :... 9 陸 准考證 :... 9 柒 成績計算及上網查詢成績 : 捌 成績複查 : 玖 成績與排名公告 壹拾 登記分發錄取方式 : 壹拾壹 報到註冊 壹拾貳 考生疑義處理方式 壹拾參 收費標準 : 壹拾肆 附註

4 附錄 附錄一轉學考試試場規則 附錄二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附錄三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 附錄四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附錄五明志科技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附件 附件一退伍軍人身分考試優待切結書 附件二複查成績申請表 附件三錄取生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 附件四考生疑義申訴申請表 附件五報到及註冊委託書 附件六無法出具學歷證明切結書 附件七證明文件黏貼單 附件八報名專用信封

5 明志科技大學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日間部暨進修部轉學招生簡章 招生委員會第 1 次會議決議通過壹 報名日期 方式 應繳資料一 報名日期 :105 年 5 月 9 日 ( 星期一 )09:00 起至 6 月 30 日 ( 星期四 )24:00 止 二 報名方式 : 以網路通訊報名, 報名網址 : 三 應繳資料 : ( 一 ) 報名費 : (1) 二年級新台幣 1,200 元整 中低收入戶 480 元整 (2) 三年級新台幣 600 元整 中低收入戶 240 元整 一律以郵政匯票, 受款人 財團法人明志科技大學 ) 考生於繳交報名費後, 除經本委員會檢視報名資格不符者外,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凡屬各直轄市 台灣省各縣市 福建省金門縣 福建省連江縣等縣 ( 市 ) 所界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考生, 應於報名時繳交其所屬縣 ( 市 ) 政府審核通過, 由各鄉 ( 鎮 市 區 ) 公所開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有效證明文件 ( 非清寒證明 ) 影本, 低收入戶辦理報名費全免 ; 中低收入戶減免報名費 60% ( 二 ) 報名表 : 一律網路報名 ( 網址 : 上網填寫報名資料完成後, 並上傳本人最近三個月內脫帽 2 吋照片, 經確認無誤後印製報名表, 並於考生簽名處簽名, 即完成報名手續 ( 三 ) 繳驗證件 : (1) 在校生 : 學生證正 反面影本 ( 應蓋有當學期註冊章清晰可辨 ) 歷年成績單 ( 若本學期成績單尚未取得, 可先行繳至前一學期之歷年成績單 ) 及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各乙份, 並於錄取報到註冊時繳交轉學 ( 或修業 ) 證明書附有歷年成績單正本 (2) 非在校生 : 繳驗原校發給之修業證明書 ( 或轉學證明書 ) 或畢業證書影本或休學證明 歷年成績單正本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乙份, 並於錄取報到註冊繳交學歷 ( 力 ) 證明文件正本 (3) 特種身分考生 : 除繳交上述資料, 應加繳特種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如於報名時未繳交者, 概以普通身分不予優待之規定 錄取報到時繳交正本 (4) 申請三年級考生書面審查資料 : 歷年成績單 ( 截至 2 下 ) 自傳履歷 其他有利審查資料 ( 社團及幹部證明 語文能力 競賽成果 特殊才能 證照 ) (5) 考生務必於 105 年 6 月 30 日 ( 星期四 ) 前 ( 郵戳為憑 ), 將報名資料依 報名表 郵政匯票 證明文件黏貼單 ( 歷年成績單 身分證 學生證或學歷 ( 力 ) 證明文件 ) 無法出具學歷證明切結書 特種身分證明文件- 如為退伍軍人應加附退伍軍人身分考試優待切結書 之順序, 置入下載本校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 附件八 ) 粘貼於 A4 大小之信封, 以限時掛號 5

6 寄至 新北市泰山區工專路 84 號 明志科技大學招生委員會 收或親自交至本校教務處註冊組 四 注意事項 : ( 一 ) 報名資料一經填列不得申請變更報考資歷, 錄取生於報到時繳交學歷 ( 力 ) 證明文件及歷年成績單正本, 若有資格不符, 取消錄取資格 ( 二 ) 各項證件如有偽造 假借 塗改等情事, 一經查明即撤銷學籍, 亦不發給任何證明 畢業後始察覺者, 除依法追繳其學位證書外, 並報請教育部公告取消畢業資格 ( 三 ) 報名時應備資料如有缺繳或不符者, 一律不予受理 ( 四 ) 考生輸入之電話 通訊地址 帳號應清楚無誤, 以免因無法聯絡或投遞郵件而權益受損 貳 考試日期及地點 :( 轉入三年級身分以書面審查方式審查, 免參加考試 ) 一 考試日期 :105 年 7 月 9 日 ( 星期六 ) 二 考試地點 : 明志科技大學,24301 新北市泰山區工專路 84 號, 試場於 105 年 7 月 7 日 ( 星期四 )15:00 公布於本校 招生資訊 ( 網址 註 : 本校 轉學考試試場規則, 請參閱附錄一 參 招生年級 系 ( 組 ) 名額 考試時間及科目 : 表列之名額為暫定招生名額, 各系 ( 組 ) 實際招生名額以考試當日公告之各系 ( 組 ) 招生名額為準 依教育部 臺教高 ( 四 ) 字第 B 號函, 退伍軍人轉學生招 生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 其計算遇小數點時, 採無條件進 位法取整數計算 一 日間部四技二年級 : 以群組辦理現場唱名辦理分發 ( 依報考群組選系 ) 第一群組 : 機械工程系精密機械組 機械工程系光機電組 機械工程系車輛組 電機工程 系 電子工程系 化學工程系 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系 材料工程系 第二群組 : 工業工程與管理系 經營管理系 第三群組 : 工業設計系 視覺傳達設計系暫定外加考試科目 ( 一 ) 考試科目 ( 二 ) 考試科目 ( 三 ) 群系 ( 組 ) 招生退伍組考試時間考試時間考試時間名額軍人 09:00-10:40 11:00-12:40 13:30-15:30 機械工程系精密機械組 1 1 第一群組 機械工程系光機電組 2 1 機械工程系車輛組 2 1 電機工程系 0 0 電子工程系 2 1 化學工程系 0 0 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系 0 0 材料工程系 英文微積分面試

7 第二群組第三群組 工業工程與管理系 1 1 經營管理系 2 1 工業設計系 0 0 視覺傳達設計系 0 0 英文國文面試 附註 :1.1 2 年級學生規定住校, 備男女冷氣宿舍 ( 須自費 ) 電話 網路 ; 餐廳統一供餐, 群組 第一群組 第二群組 第三群組 每日三餐伙食費 127 元 ; 三年級學生依規定須赴校外實習一年 2. 三年級學生須赴校外實習一年, 本校設有英文 ( 通過多益考試 450 分以上證照或同 等級測驗 ) 各系制定專業 體育畢業門檻, 於校外實習期間開設遠距與英語自學課 程, 以兼顧課業學習不中斷 二 進修部四技二年級 : 以群組辦理現場唱名辦理登記分發 ( 現場登記分發 ) 暫定外加考試科目 ( 一 ) 考試科目 ( 二 ) 考試科目 ( 三 ) 系 ( 組 ) 招生退伍考試時間考試時間考試時間名額軍人 09:00-10:40 11:00-12:40 13:30-15:30 電子工程系 15 0 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系 24 0 材料工程系 15 0 工業工程與管理系 26 0 經營管理系 18 1 視覺傳達設計系 1 0 附註 :1. 男女兼收 2. 進修部採學期學分制 英文 微積分 國文 3. 修業年限至少 4 年, 須修畢 128 學分成績及格者, 授予學士學位 三 進修部四技三年級 : 以現場唱名辦理登記分發 系 ( 組 ) 暫定招生名額 外加退伍軍人 考試科目 ( 一 ) 工業工程與管理系在職專班 三年級 21 0 書面審查 面試 書面審查備審資料 1. 歷年成績單 2. 自傳履歷 3. 其他有利審查資料 ( 社團 及幹部證明 語文能力 競 賽成果 特殊才能 證照 ) 報考四年制學士在職專班三年級 ( 四班二輪制, 配合南科華亞 B 班班表 ) 轉學, 應具肆 一 報考資格之一滿一年者 報考四年制學士在職專班三年級學生, 限工業工程與管理系 工業工程系之學生 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轉學名額得互相流用, 惟進修學制名額仍不得流用至日間學制 依教 育部 臺教技 ( 四 ) 字第 號函辦理 肆 報考資格 : 一 報考四年制學士班轉學, 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 7

8 ( 一 ) 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境外大學肄業生, 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者, 得報考各學系二年級 ; 修業滿四個學期者, 得報考各學系二或三年級 ( 二 ) 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專修科畢業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 之境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得報考各學系二或三年級 ( 三 )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專科畢業同等學力報考 : (1)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專科肄業生 (2) 持有專科同等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明書 ( 四 ) 年滿二十二歲 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 ( 結 ) 書或已修業期滿者, 修習下列 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 80 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1)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2)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3)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五 )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 修得 36 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 ; 修 得 72 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前二款之轉學考生, 依原就讀學校及轉學錄取學校規定, 選擇同時就讀致 無法辦理退學或休學者, 得以歷年成績單代替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 除須符合教育部相關學歷採認辦法之規定外, 另依本 校招生簡章規定辦理 就讀藝術教育法第七條所定一貫制學制肄業, 持有修業證明者, 報考學士 班轉學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大學或專科學校, 準用 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 核作業要點 第 1 項第 4 款第 1 目及第 3 目規定 前項各款報考者原就讀系 ( 組 ) 或所修學分是否符合擬報考系 ( 組 ) 性質, 其 得報考年級及原校修業成績是否必須及格等, 將明訂於招生簡章中 二 其他規定 ( 一 ) 轉學生經錄取入學者, 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其學分抵免依本校 學生 抵免學分辦法, 學分抵免由本校各系 通識教育中心審核 若因學分不 足須延長修業年限者, 概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學生不得異議 ( 二 ) 因違反校規勒令退學或操行成績不及格之學生, 不得報考本校轉學考試 ( 三 ) 僑生必須持有教育部分發僑生入學原始分發文件或僑委會發給之正式僑 生身分證明書, 以僑生身分登記, 其轉學考試成績不予優待, 依教育部規 定, 僑生不得分發進修部 ( 四 ) 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 ( 服役 ) 規定者 ( 如師資培育公費生 軍警院校生 現役軍人 警察等 ), 其報考及就讀應由考生自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五 ) 持國外學歷之考生, 其就讀學校須經教育部認可者方可報考 錄取生於報 到註冊時, 須依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 附錄二 ) 之規定, 繳交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學歷證件及成績單正本, 未能來具相關證明或未通 過查驗者, 取消本校錄取資格 8

9 伍 特種身分考生報考優待辦法 : 一 依教育部 臺教高 ( 四 ) 字第 B 號令修正 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 ( 附錄三 ) 規定辦理 ( 一 ) 退伍軍人原始總分達一般生最低錄取標準者, 以招生名額內錄取 ; 退伍軍人優待加分後達外加名額最低錄取標準者, 以外加名額錄取 ( 二 ) 於退伍後曾經享有加分優待錄取之學生, 無論是否註冊入學, 均不得再享優待加分 ( 三 ) 報名以前取得退伍身分者始享有加分優待, 如在報名截止後退伍之 現役軍人, 依規定不得享受加分優待 ( 四 ) 在營服役 5 年以上退伍軍官, 其退伍軍階為上尉以下者, 應附繳初任官人事命令 初任官任官令或軍事校院畢結業證書等足資證明其服役起始時間之文件 ; 傷殘退伍軍人應附繳撫卹令 前項證件遺失者, 應來送權責單位出具之證明書, 證件已繳送另一招生單位報名尚未退還時, 得以該收據送驗 但仍應補送原證件 ( 五 ) 符合優待規定之考生, 報名時請繳交 : (1) 退伍軍人身分考試優待切結書 附件一 (2) 退伍令或退伍證明或除役令或解除召集證明書 ( 限臨時召集者 ) 影本 ( 六 ) 以退伍軍人身分報考者, 未郵寄相關證明文件或經審查不符優待資格者, 概以普通身分處理, 不予優待加分 ( 七 ) 相關規則參閱簡章附錄三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 二 依教育部 臺教授體部字第 B 號令修正 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規定辦理, 專科學校肄業或畢業之學生, 在學期間成績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 其報考轉學考試時, 得予增加總分 10% 符合規定者, 報名時應來送下列證明文件 : (1) 專科歷年成績單 ( 須蓋教務處戳章 ) (2) 運動成績證明 相關規則請參閱簡章 ( 附錄四 ) 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三 考生具有二種以上特種身分者, 限擇一項加分優待 陸 准考證 : 一 本校不製作准考證, 請考生於上網完成報名手續後, 寄出報名資料, 於筆試當日 (7 月 9 日 ), 務必攜帶含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 例 : 身分證 駕照 健保卡擇一即可 ) 正本應試, 以利查驗 二 考生之報名序號及座位表於考試前二日 (7 月 7 日 )15:00 公布於本校招生資訊 9

10 柒 成績計算及上網查詢成績 : 一 考試科目每一科滿分為 100 分, 總成績為三科考試科目之分數總和, 總成績滿分為 300 分 ; 考試科目 ( 一 ) 佔分比例 20%, 考試科目 ( 二 ) 佔分比例 20%, 考試科目 ( 三 ) 佔分比例 60%, 依佔分比例核算總成績 ; 進修部工業工程與管理系在職專班之書面審查總成績滿分為 100 分 二 考生成績任一科目缺考或零分者, 總分雖達最低錄取標準, 均不予錄取 三 退伍軍人考生成績計算方式 : 以各科原始成績總分併同一般生身分考生總成績計列名次, 已達一般生身分考生最低錄取標準者, 以招生名額內錄取 ; 若於招生名額內未獲錄取時, 則併入退伍軍人優待加分後總成績高低排序, 以外加名額依序錄取 四 運動成績優良身分考生成績計算方式 : 以其各科原始成績總分經優待加分後之總成績計算, 且併同一般生身分考生總成績計列名次 五 105 年 7 月 14 日 ( 星期四 ) 考生可上網查詢總成績 ( 網址 本校不寄發成績單, 惟正式成績仍以本校招生委員會之紀錄為憑 捌 成績複查 : 一 考生對成績有疑義時可申請複查, 請將 複查成績申請表 ( 附件二 ) 及成績單以傳真方式向 明志科技大學招生委員會 提出申請 傳真號碼 : 二 複查成績至 105 年 7 月 18 日 ( 星期一 ) 中午 12:00 止 三 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 並不得要求重閱或影印試卷 玖 成績與排名公告 105 年 7 月 18 日下午 14:00 上網公告 ( 網址 : 進入招生資訊 並於當日寄發成績通知單與排名順序 ; 惟正式成績排名仍以本校招生委員會之紀錄為憑 壹拾 登記分發錄取方式 : 一 105 年 7 月 22 日 ( 星期五 ) 上午 9:00~11:50 止辦理現場登記分發, 符合登記分發資格考生請依規定時間攜帶貼有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 如身分證 學生證 健保卡擇一即可 ) 至本校辦理 未參與分發者視同放棄分發資格, 逾時辦理登記分發者, 以抵達現場當時登記者以後之順序, 依序辦理登記分發, 考生不得異議 二 登記分發係依群組排名順序唱名選擇系 ( 組 ) 及日間部或進修部, 考生選定並完成登記後,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登記之結果 ; 參加登記分發之系 ( 組 ) 額滿時, 得申請為該系 ( 組 ) 之備取生 該系 ( 組 ) 錄取生放棄錄取資格時, 優先分配至該系 ( 組 ) 未獲登記分發之考生, 登記為備取生, 當錄取生放棄錄取資格時, 本校依名次順序以簡訊通知備取生遞補 當日已獲分發錄取之考生, 不得因該系 ( 組 ) 放棄所產生之缺額, 要求重新分發 10

11 三 退伍軍人先以原始總成績併同一般生身分考生總成績計列名次參與登記分發, 若欲登記之系 ( 組 ) 已額滿時, 得以退伍軍人優待加分後總成績之排名, 依序參與外加名額之登記分發, 外加名額仍未錄取時, 得依序登記外加名額備取生 四 總成績相同時比序方式 : 先以考試科目 ( 三 ) 成績高低分排序, 次以考試科目 ( 一 ) 成績高低分優先順序予以錄取, 如以上成績仍相同時, 以考試科目 ( 一 ) 之第一部份成績高低分排序, 成績仍相同時, 再以考試科目 ( 二 ) 之第一部分成績高低分排序, 成績仍相同時, 同額登記分發順序 五 如因錄取生最後 1 名如有 2 人以上總成績分數及同分比序相同時, 得增額錄取, 備取生遞補時亦同 六 備取生遞補作業, 依排名之順序依序遞補, 依考生報名表登錄之聯絡電話, 以簡訊方式通知考生辦理報到 壹拾壹 報到註冊一 報到註冊日期為 105 年 9 月 9 日 ( 星期五 ) 上午 9:00 至 11:00 分辦理報到註冊 正取生未依規定完成報到註冊者, 取消錄取資格, 依序由備取生遞補 二 備取生遞補報到註冊日期將於 105 年 9 月 2 日 ( 五 ) 下午 14:00 分起以簡訊通知並同時在本校網頁公告 三 欲放棄錄取資格者, 請於 9 月 9 日 ( 五 ) 上午 12:00 前填具 錄取生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 傳真至本校教務處註冊組 ( 傳真號碼 : ) 壹拾貳 考生疑義處理方式 一 參加轉學考試學生若對考試過程有所質疑, 得填具 考生疑義申訴申請表 ( 附 件 ) 並備妥相關資料於 105 年 7 月 18 日 ( 星期一 ) 前逕向本校招生委員會申訴 二 本會接獲考生書面申訴, 應會同有關各組詳實查證, 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答覆 申訴人 三 申訴案件如逾越申訴範圍, 或未循規定之程序請求補救者, 本會應以書面駁回, 並建議其處理其方式 四 申訴案件有調查或實地瞭解之必要時, 得經本會決議, 推派委員 3 至 5 人成立 調查小組 為之 壹拾參 收費標準 : 日間部 105 學年度之收費標準報部核定後, 將於本校教務處網站公告 下表為 104 學年 度收費標準 : 學費雜費宿舍費 / 學期平安保險費伙食費備註 37,564 13, 宿舍 3,000 6 宿舍 4,000 備註 : 日間部學生機車停車證於開學後公告申請及抽籤作業 ,185 伙食費 1 天 3 餐 127 元, 收至星期五中 午

12 進修部 學分費 平安保險費 停車清潔維護費 1,298 元 /1 學分 140 元 /1 學期 機車 :300 元 /1 學期汽車 :2,000 元 /1 學期 備註 : 學分費依課程上課時數收費 ; 停車清潔維護費為需要停放汽 機車者繳交 壹拾肆 附註 一 本招生規定依 臺教技 ( 四 ) 字第 號函核准 二 本轉學考招生簡章不販售, 請自行下載使用 三 本簡章其他未盡事宜, 悉依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辦理 四 筆試 報到當日等須親自到校時, 如遇颱風警報或發生重大天然災害時, 依人 事行政局公告停班停課, 本校將請電視台以跑馬燈方式公告, 但因跑馬燈係免 費服務, 公告內容可能不完整, 將同時於本校 招生資訊 公告延期舉行筆試等相關事宜, 不個別通知考生 五 明志科技大學招生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主辦本招生, 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 規定取得並保管考生個人資料, 在辦理招生事務之目的下, 進行處理及利用 本會將善盡善良保管人之義務與責任, 妥善保管考生個人資料, 僅提供招生相 關工作目的使用 凡報名本招生者, 即表示同意授權本會, 將自考生報名參加 本招生所取得之個人及其相關成績等資料, 運用於本招生事務使用, 並同意提 供其報名資料及成績予考生本人 本會招生考試各項試務及明志科技大學辦理 轉學入學資料建置使用 六 本校交通 搭捷運新莊線至丹鳳站 1 號出口, 轉 號公車至本校 搭車三重客運 637 五股 台北三重客運 638 五股 捷運南京東路站三重客運 858 樹林 林口長庚醫院線指南客運 801 五股 松山機場指南客運 880 樹林 淡海線指南客運 883 樹林 大安路 - 淡海指南客運 797 泰山 市政府 ( 經南京東路 ) 指南客運 798 五股 北門 ( 經二省道 ) 指南客運 1503 泰山 動物園 ( 經信義路 ) 指南客運 1501 五股 指南宮自行開車 ( 車位有限, 請盡量利用大眾交通工具 ) 高速公路五股交流道下 (14 號出口 ) 往新莊 泰山 直行新五路至中山路 ( 二省道 ) 右轉, 直行至貴子路, 貴子路直行至明志路左轉, 於明志路繼續前行約 100 公尺至工專路右轉, 即可見椰子林道之校門 12

13 高速公路林口交流道 (41A) 往龜山 直行文化一路至青山路左轉, 直行至中山路 ( 二省道 ) 左轉, 至明志路左轉, 往前行至工專路左轉, 即可見椰子林道之校門 由台北車站走忠孝橋, 直行高架道路, 下到平面道路之後直行至貴子路口右轉, 貴子路直行明志路左轉, 於明志路繼續前行約 100 公尺右轉工專路, 即可見椰子林道之校門 ( 台北車站至本校約 12 公里 ) 13

14 附錄一 轉學考試試場規則一 考生須於規定考試時間攜帶身份證明文件入場, 身份證明文件未帶者, 如經監試人員核對, 確係考生本人無誤, 則准予應試, 至當天考試結束鈴 ( 鐘 ) 聲響畢前, 身份證件仍未送達, 扣減其總分 2 分, 一次為限 二 考生因故得於開始考試後 20 分鐘內入場, 逾越 20 分鐘, 考生不得入場 入場鈴 ( 鐘 ) 聲響後考生應即入場, 不得停留場外 ; 考試開始後,40 分鐘內不得出場 未到考試時間不得先行入場, 強行入場或出場者, 該科不予計分 三 考生必須按編定報名序號入座, 並應立即檢查答案卷 ( 卡 ) 座位之號碼, 均須完全相同, 如有不符, 應即刻舉手, 請監試人員查明處理, 未經查明前, 不得作答, 如擅自作答, 該科不予計分 四 考生入座, 應將 身分證明文件 放在考桌左上角, 以便查驗 五 考生在考試進行中, 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 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六 各科答案卷 ( 卡 ), 限用毛筆 黑色或藍色鋼筆 原子筆或鉛筆書寫, 可使用修正液 答案卷 ( 卡 ) 則限用黑色 2B 軟心鉛筆劃記, 違者該科答案卷 ( 卡 ) 分別不予計分 考生劃記答案卷 ( 卡 ) 時, 如有劃記不明顯或污損答案卷 ( 卡 ) 等情事, 致電子計算機無法辨認者, 其責任自負, 不得提出異議 七 考生除前條規定必用之文具及橡皮擦 無色透明無文字墊板 尺及招生委員會提供之計算器外, 不得攜帶簿籍 紙張 計算器 發聲設備 ( 如鬧鈴手錶 筆等 ) 通訊設備 ( 如行動電話 呼叫器 ) 及記憶功能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 考試公平之各類器材 物品入場應試,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至該科零分為限 八 考生應在答案卷 ( 卡 ) 上規定作答之範圍內書寫或劃記答案, 違者該科答案卷 答案卡, 分別不予計分 九 考生不得左顧右盼 相互交談 意圖抄襲他人答案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 經警告不聽者, 該科不予計分 十 考生不得有傳遞 夾帶 交換答案卷 ( 卡 ) 自誦或以暗號告人答案或以答案卷 ( 卡 ) 試題紙供他人窺視抄襲等舞弊情事, 違者有關考生該科不予計分 十一 考生不得在考桌上 文具上 肢體上或其他物品上書寫與考試有關科目之文字 符號等,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二 考生不得竄改答案卡上之報名序號 拆閱答案卷彌封 將答案卷 ( 卡 ) 污損 摺疊 捲角 撕毀 或作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 符號, 違者該科答案卷 ( 卡 ) 分別不予計分 十三 考生於考試時間終了鈴 ( 鐘 ) 聲響起, 應即停止作答, 靜候監試人員收取答案卷 ( 卡 ) 及試題紙, 違者該科扣 5 分, 仍繼續作答經勸止不理, 除收回答案卷 ( 卡 ) 外, 該科不予計分 十四 考生完卷後一經離座, 應即將答案卷 ( 卡 ) 與試題紙併交監試人員驗收, 不得再行修改答案,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五 考生已交答案卷 ( 卡 ) 及試題紙出場後, 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或高聲喧嘩 宣讀答案或以其他方法指示場內考生作答, 經勸止不聽者, 該科不予計分 十六 考生不得在試場內吸煙 擾亂試場秩序及影響他人作答, 違者初次警告, 如警告不理, 則勒令出場 ( 如未達本規則第二條規定出場時間, 得由試務人員暫時限制其行動 ), 該科不予計分 ; 拒不出場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14

15 十七 考生不得威脅其他考生共同作弊, 或以言行威脅監試人員, 違者取消考試資格 十八 考生不得將試題或答案卷 ( 卡 ) 攜出或投出場外, 違者取消考試資格 十九 考生不得請人頂替或偽造證件進入試場應試, 違者取消考試資格, 其有關人員送請有關機關處理 二十 應考考生在本年度內於本會及其他入學考試時, 若有舞弊情事, 經檢舉並查證屬實者, 應由就讀學校為必要之議處 廿一 考生如有本規則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軌意圖之行為或發生特殊事故時, 得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登記, 提請招生委員會依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理 15

16 附錄二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教育部臺教高 ( 五 ) 字第 B 號令修正 第 1 條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大學辦理持國外學歷入學學生之學歷採認事宜, 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 第 3 條本辦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採認 : 指就國外學歷完成查驗 查證並予認定之過程 二 參考名冊 : 指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就外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外國專業團體認可之當地國大專校院, 收錄其名稱 地址所彙集而成之名冊 三 查驗 : 指查核驗明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 驗證之國外學校學位證書 成績證明等證件與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及其他相關證件 四 查證 : 指依國外學校之學位證書 成績證明等證件, 查明證實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 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五 認定 : 指學歷相關證明文件經查驗 查證後, 確認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第 4 條申請人為入學申請國外學歷採認, 應自行檢具下列文件, 送各校辦理 : 一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二 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 但申請人係外國人或僑民者, 免附 三 其他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文件之驗證, 得以受理學校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代替之 ; 第二款文件, 應包括國外學歷修業之起迄期間第 5 條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 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 一 已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或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由各校依本辦法查驗及認定 ; 如有疑義者, 各校應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辦理查證後認定 ; 必要時, 得敘明疑義,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送本部協助認定 二 未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或藝術類文憑, 各校應依第六條及第七條辦理查證後認定 ; 必要時, 得敘明疑義,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送本部協助認定 第 6 條各校辦理查證國外學歷, 應由申請人出具授權查證之英文同意書及相關文件後, 函請我國駐外館處為之 申請人持有我國未設有駐外館處國家之學歷, 應先申請國外畢業學校發給其修業情形 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及成績證明等英文證明文件後, 送受理之各校辦理查證 第 7 條各校函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之項目如下 : 一 入學資格 二 修業期限 三 修習課程 四 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 五 其他必要查證事項 第 8 條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始得認定 : 一 畢 ( 肄 ) 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 未列入參考名冊者, 應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二 修業期限 修習課程, 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16

17 第 9 條前條第二款所稱修業期限, 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之修業時間, 其規定如下 : 一 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者, 累計修業時間應符合當地國學制之規定 二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三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八個月 四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五 碩士 博士學位同時於同校系 ( 所 ) 修習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六 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前項修業期限, 各校應對照國內外學制情形, 以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 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入出國紀錄等綜合判斷, 其所停留期間非屬學校正規學制及行事曆所示修課時間者, 不予採計 修讀學士學位表現優異者, 其修業期限, 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規定及實際情況, 予以酌減 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者, 其修業期限, 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 身心障礙程度及其他實際情況, 予以酌減 經由國際學術合作模式, 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學位者, 不得全程於國內大學修業, 其修業期限, 得累計其停留於各當地大學之修業時間,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 一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二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二個月 三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前項申請人於國內大學修習之學分數, 累計須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第 10 條第八條第二款所定修習課程, 如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 取得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學歷者, 應在符合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之學校修習科目學分, 或經由國際學術合作在國內大學修習學分, 其學分數並符合國內遠距教學之規定 第 11 條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認定 : 一 經函授方式取得 二 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 ( 明 ) 書 三 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因故未獲得博士學位, 申請認定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 四 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 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五 名 ( 榮 ) 譽學位 六 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 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 但不包括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七 未經本部認可, 在我國所設分校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八 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 並以此取得高級中等學校之學歷 但法令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第 12 條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 有偽造 變造不實情事, 經調查屬實者, 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 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 13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7

18 附錄三 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 教育部臺教高 ( 四 ) 字第 B 號令修正 第 1 條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 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本辦法所稱退伍軍人, 指下列人員 : 一 國軍軍官 士官 士兵依法退伍除役者 二 後備軍官 士官 士兵應召服役依法解除召集者 第 3 條退伍軍人於退伍後參加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入學, 除博士班 碩士班 學士後各學系 回流教育中之進修學士班及在職專班招生不予優待外, 依下列規定辦理 ; 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 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 ( 系 科 ) 招生名額 : 一 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免試入學者, 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分比率, 準用第二款各目規定 二 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特色招生入學 技術校院四年制 二年制 專科學校二年制或大學之登記 ( 考試 ) 分發入學或轉學考試者, 其考試成績優待如下 : ( 一 ) 在營服役期間五年以上 : 1. 退伍後未滿一年,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 退伍後一年以上, 未滿二年,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計算 3. 退伍後二年以上, 未滿三年,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4. 退伍後三年以上, 未滿五年,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 二 ) 在營服役期間四年以上未滿五年 : 1. 退伍後未滿一年,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計算 2. 退伍後一年以上, 未滿二年,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3. 退伍後二年以上, 未滿三年,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4. 退伍後三年以上, 未滿五年,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 三 ) 在營服役期間三年以上未滿四年 : 1. 退伍後未滿一年,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2. 退伍後一年以上, 未滿二年,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3. 退伍後二年以上, 未滿三年,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4. 退伍後三年以上, 未滿五年,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三計算 ( 四 ) 在營服役期間未滿三年, 已達義務役法定役期 ( 不含服補充兵役 國民兵役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者 ), 且退伍後未滿三年, 依其採計考試 18

19 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 五 ) 在營服現役期間因下列情形不堪服役而免役或除役, 領有撫卹證明, 於免役 除役後未滿五年 : 1. 因作戰或因公成殘,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 因病成殘,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三 參加其他方式入學者, 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 或服役期間因公或因病成殘而免役或除役領有撫卹證明者, 報考專科以上學校, 得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 準用前項第二款第四目 第五目規定辦理 依前二項規定加分優待錄取之學生, 無論已否註冊入學, 均不得再享受本辦法之優待 第一項第一款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 第二款及第三款經加分優待後分數應達錄取標準 第一項及第二項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 其計算遇小數點時, 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 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 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 增額錄取, 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 技術校院進修部或專科學校夜間部之班別, 其招生名額外加比率, 得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並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 4 條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規定資格之退除役官兵, 得參加辦理招生學校二年制技術系 四年制技術系 專科學校二年制及大學學士班之甄試入學 前項甄試入學招生名額, 採外加方式辦理 ; 甄試入學報考資格 甄試方式等事項, 由辦理招生學校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前項甄試經公告錄取, 參加其他方式入學者, 取消該甄試錄取及入學資格 第 5 條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除依招生一般規定外, 應於報名時檢送下列證件之一 : 一 退伍令或退伍證明書 二 除役令 三 解除召集證明書 ( 限臨時召集者 ) 在營服役五年以上退伍軍官, 其退伍時軍階為上尉以下者, 應附繳初任官人事命令 初任官任官令或軍事校院畢結業證書等足資證明其服役起始時間之文件 ; 傷殘退伍軍人應附繳撫卹令 前二項證件遺失者, 應檢送權責單位出具之證明書 證件已繳送另一招生單位報名尚未退還時, 得以該收據送驗 但仍應補送原證件 第 6 條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未送繳前條規定之證件者, 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辦, 亦不得依第三條規定優待 第 7 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各招生單位於考試放榜後, 應將退伍軍人報考及錄取人數報請教育部備查 第 8 條 ( 刪除 ) 第 8-1 條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規定, 適用於一百零三學年度以後入學之學生 第 9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自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19

20 附錄四 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B 號令修正 第 1 條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 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中等學校畢業之學生, 依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規定程序 ( 以下簡稱法定程序 ) 選拔或徵召代表國家參與競賽, 其運動成績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得依其畢業學歷申請甄審升學 : 一 參加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 ( 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IOC ) 主辦之奧林匹克運動會 二 參加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 ( Olympic Council of Asia, OCA ) 主辦之亞洲運動會, 獲得前六名 三 參加國際世界運動會協會 ( International World Games Association, IWGA ) 主辦之世界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 獲得前六名 四 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總會 ( International Sports Federations, IFs) 主辦之世界正式錦標 ( 盃 ) 賽, 獲得前六名 五 參加國際大學運動總會 ( The International University Sports Federation, FISU ) 主辦之世界大學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或世界大學單項錦標賽, 獲得前六名 六 參加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主辦之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 獲得前六名 七 參加東亞運動會協會 ( East Asian Games Association, EAGA ) 主辦之東亞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 獲得前四名 八 參加國際學校體育總會 ( International School Sport Federation, ISF ) 主辦之世界中學生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 或世界中學單項錦標賽, 獲得國家組前三名或學校組前二名 九 參加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主辦之亞洲室內及武藝運動會 亞洲沙灘運動會, 獲得前三名 十 參加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主辦之亞洲青年運動會, 獲得前四名 十一 參加亞洲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亞洲正式錦標 ( 盃 ) 賽, 獲得前四名 十二 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青年正式錦標賽, 獲得前四名, 或世界青少年正式錦標賽, 獲得前四名 十三 參加亞洲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亞洲青年或亞洲青少年正式錦標賽, 獲得前四名 前項各款所定名次, 以主辦單位所定競賽規程規定之國家組及頒獎名次為限 ; 其競賽規程未規定者, 以各該運動種類之國際運動競賽規則所定之名次為限 第 3 條前條第一項各款主辦單位, 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國際單項運動組織聯合會 (SportAccord) 所屬國際單項運動總會 二 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所屬之亞洲單項運動協會 三 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所認可協會或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會員單位之國際 ( 亞洲 ) 組織 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比賽, 除有會前賽 資格賽或訂有參賽標準者外, 其參賽國 ( 地區 ) 及隊 ( 人 ) 數, 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前二名 : 應有四國 ( 地區 ) 及四隊 ( 人 ) 以上 二 第三名 : 應有五國 ( 地區 ) 及五隊 ( 人 ) 以上 三 前二款以外之名次 : 應有六國 ( 地區 ) 及六隊 ( 人 ) 以上 第 4 條中等學校畢業之學生, 依法定程序選拔或徵召參與競賽, 其運動成績合於下列各款 20

21 第 5 條 第 6 條 第 7 條 規定之一者, 得依其畢業學歷申請甄試升學 : 一 參加亞洲運動會 世界運動會 東亞運動會 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 世界大學運動會 世界中學生運動會 亞洲室內及武藝運動會或亞洲沙灘運動會 二 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之國際 洲際運動錦標賽 三 參加亞洲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運動錦標賽 四 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總會 國際大學運動總會 國際學校體育總會或亞洲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各種國際青年 青少年分級運動錦標賽, 獲得國家組前八名或學校組前六名 五 參加全國運動會 全民運動會, 獲得前八名 六 參加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主辦之中等學校運動聯賽, 獲得最優級組前八名 七 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獲得前八名 八 參加本部核定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或全國單項運動協會指定之各種運動錦標賽, 其成績符合下列規定者 : ( 一 ) 參賽隊 ( 人 ) 數為十六個以上者, 獲得最優級組前八名 ( 二 ) 參賽隊 ( 人 ) 數為十四個或十五個者, 獲得最優級組前七名 ( 三 ) 參賽隊 ( 人 ) 數為十二個或十三個者, 獲得最優級組前六名 ( 四 ) 參賽隊 ( 人 ) 數為十個或十一個者, 獲得最優級組前五名 ( 五 ) 參賽隊 ( 人 ) 數為八個或九個者, 獲得最優級組前四名 ( 六 ) 參賽隊 ( 人 ) 數為六個或七個者, 獲得最優級組前三名 ( 七 ) 參賽隊 ( 人 ) 數為四個或五個者, 獲得最優級組前二名 ( 八 ) 參賽隊 ( 人 ) 數為三個以下者, 獲得最優級組第一名 專科學校學生在學期間或畢業後, 依法定程序選拔或徵召代表國家參與競賽, 其運動成績符合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者, 得按其學歷申請甄審升學 中等學校畢業之身心障礙學生, 依法定程序選拔或徵召代表國家參與競賽, 其運動成績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得依其畢業學歷申請甄審升學 : 一 參加國際帕拉林匹克委員會 ( International Paralympic Committee, IPC ) 主辦之身心障礙帕拉林匹克運動會, 獲得前十二名 二 參加國際聽障運動總會 (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Sports for the Deaf, CISS ) 主辦之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 獲得前十名 三 參加亞洲帕拉林匹克委員會 ( Asian Paralympic Committee, APC ) 主辦之亞洲帕拉運動會, 獲得前六名 四 參加下列國際性 ( 不包括亞洲及太平洋區, 以下簡稱亞太區 ) 身心障礙者運動會 : ( 一 ) 每四年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六十個以上之運動會, 獲得前六名 ( 二 ) 每二年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三十個以上, 或每四年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三十個以上未達六十個之運動會, 獲得前六名 五 參加每二年以上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三十個以上之亞太區各類身心障礙者運動會, 獲得前六名 前項各款所定名次, 以主辦單位所定競賽規程規定之頒獎名次為限 ; 其競賽規程未規定者, 以各該運動種類之國際運動競賽規則所定之名次為限 中等學校畢業之身心障礙學生, 依法定程序選拔或徵召代表國家參與競賽, 其運動成績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得依其畢業學歷申請甄試升學 : 一 參加身心障礙帕拉林匹克運動會 二 參加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 三 參加亞洲帕拉運動會 四 參加下列國際性 ( 不包括亞太區 ) 身心障礙者運動會 : ( 一 ) 每四年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六十個以上之運動會 ( 二 ) 每二年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三十個以上, 或每四年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三十 21

22 個以上未達六十個之運動會 五 參加每二年以上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三十個以上之亞太區各類身心障礙者運動會 六 參加國際各類身心障礙者運動組織主辦之國際或洲際單項運動錦標賽 七 參加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 其成績符合下列規定者 : ( 一 ) 參賽隊 ( 人 ) 數為七個以上者, 獲得最優級組前四名 ( 二 ) 參賽隊 ( 人 ) 數為四個至六個者, 獲得最優級組前三名 ( 三 ) 參賽隊 ( 人 ) 數為三個以下者, 獲得最優級組第一名 八 參加本部核定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每年指定之各種身心障礙運動錦標賽, 其成績符合下列規定者 : ( 一 ) 參賽隊 ( 人 ) 數為六個以上者, 獲得最優級組前三名 ( 二 ) 參賽隊 ( 人 ) 數為四個或五個者, 獲得最優級組前二名 ( 三 ) 參賽隊 ( 人 ) 數為三個以下者, 獲得最優級組第一名 符合前項第四款至第八款規定, 其實際參賽隊 ( 人 ) 數僅一個者, 不得申請甄試升學 第 8 條專科學校畢業之身心障礙學生, 依法定程序選拔或徵召代表國家參與競賽, 在學期間或畢業後, 其運動成績合於第六條各款規定之一者, 得依其學歷申請甄審升學 第 9 條符合第二條至前條規定參加甄審 甄試升學資格者, 應填具輔導升學申請書, 連同畢業 ( 在學 ) 證書及獎狀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由原肄 ( 畢 ) 業之學校送本部辦理, 並通知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必要時, 本部得委託相關之學校 機關 ( 構 ) 或團體辦理 ; 其簡章由該學校 機關 ( 構 ) 或團體擬訂, 報本部核定後實施 合於各類甄審 甄試資格者, 以自選一種與獎狀或參賽證明相同之運動種類為限 第 10 條以甄審方式輔導升學者, 應以各校所提之運動種類 各科系名額及條件為限, 並依各等級運動成績及志願序分發 ; 其成績計算及分發作業,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符合甄審資格者, 按最高等級運動成績高低分發 二 最高等級運動成績相等時, 以次一等級運動成績高低分發 三 前二款運動成績相等者, 以符合甄試資格之運動成績高低分發, 其最高等級運動成績相等時, 以次一等級運動成績高低分發 四 前三款運動成績均相等者, 以學業成績總平均之高低分發 前項甄審名額不納入當學年度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招生名額內 第 11 條以甄試方式輔導升學者, 應參加學科考試, 其運動項目屬團體競賽者, 並應參加專長術科檢定, 術科檢定未通過者, 不予分發 但具有相同運動種類國手當選證明或其個人賽具有甄試資格者, 得不參加術科檢定 前項甄試通過者, 應按學科成績與運動等級加分之總分高低及志願序分發 ; 其分發作業,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第一級加學科成績百分之五十 二 第二級加學科成績百分之四十 三 第三級加學科成績百分之三十 四 第四級加學科成績百分之二十 五 第五級加學科成績百分之十 六 第六級加學科成績百分之五 以甄試方式輔導升學者, 其分發作業應以各校所提之運動種類 各科系名額及條件為限 甄試名額應納入當學年度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招生名額內 第 12 條各級學校應依招生簡章規定日期, 協助學生提出參加甄審 甄試輔導升學之申請 學生於前項所定期限後, 至當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取得甄審升學輔導資格者, 學校應協助其於九月五日前提出申請, 逾期者不予受理 取得甄審資格者, 得放棄甄審, 申請參加甄試輔導升學 第 13 條第二條至第四條 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 下列學生亦適用之 : 22

23 第 14 條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7 條第 18 條第 19 條第 20 條第 21 條 一 國民補習學校與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 持有畢業證書或資格證明書者 二 國民中學與高級中等學校應屆畢業生, 未取得當年畢業資格而符合同等學力規定者 專科學校肄業或畢業之學生, 在學期間運動成績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其報考轉學或插班考試時, 得予增加總分百分之十, 由各招收轉學或插班生之學校按規定參照各考生之有關資料, 逕行審查辦理 : 一 合於第二條規定, 或代表國家參加世界大學運動會 二 合於第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 三 合於第四條第五款規定, 或代表學校參加大專校院運動聯賽, 獲得最優級組前六名 四 代表學校參加大專校院運動會 大專校院各項運動錦標賽, 獲得前三名 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在學期間或畢業後取得運動成績合於第二條 第三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第八條 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有關甄審輔導升學 轉學或插班之規定者, 其運動成績證明自得獎日起三年內有效, 服役者可扣除服役時間 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在學期間取得運動成績合於第四條 第七條 前條第三款或第四款有關甄試輔導升學 轉學或插班之規定者, 其運動成績證明自得獎日起二年內有效, 服役者可扣除服役時間 申請輔導升學以錄取一次為限 但經分發或註冊入學後再獲得甄審 甄試資格時, 得依規定再申請甄審 甄試分發, 並以一次為限本辦法所稱團體競賽, 指競賽規程或運動規則明定以團隊一定人數參加, 並判定勝負之競賽 合於甄試輔導升學資格之畢業生, 如在甄試期間, 適值代表國家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 亞洲運動會 世界運動會 世界大學運動會 世界大學單項錦標賽 世界中學生運動會 世界中學單項錦標賽 東亞運動會 世界正式錦標 ( 盃 ) 賽 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 亞洲室內及武藝運動會 亞洲沙灘運動會 亞洲青年運動會 國際單項運動組織主辦之世界錦標賽或亞洲 洲際單項運動組織主辦之錦標賽者, 得專案辦理甄試 依本辦法輔導升學之學生, 在學期間參加學校代表隊組訓 學業 生活及運動傷害防制輔導之規定, 由各校定之 本部得針對各校組訓計畫之績效予以定期考評, 並作為各校申請甄審 甄試名額核定之參據 各大專校院及本部所主管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為培育優秀運動人才, 得自行辦理招生 ; 其招生規定由各校擬訂, 報本部核定 ; 其名額並應納入當學年度本部核定招生名額內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輔導所主管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招收優秀運動人才, 得依本辦法訂定相關補充規定 ; 其名額應納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招生名額內 但各校具備上述補充規定所定運動種類之師資 場地設備及其他相關條件, 並事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 得採外加名額方式辦理 ; 其外加之名額, 以核定總名額之百分之三為限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五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合於當時規定之運動成績者, 其甄審 甄試資格, 得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自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23

24 附錄五 明志科技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教務會議訂定 教務會議修訂第一條依據為處理學生之課程學分抵免, 依據本校學則第四十條訂定 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適用對象一 轉系 ( 組 ) 生 新生 轉學生 二 法令准許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者 三 申請放棄選讀輔系學生 四 申請放棄雙主修, 且已修學分未達選讀輔系標準之學生 五 依照法令規定於國內外教育部認可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獲得推廣教育學分後, 考取本校之新生六 依本校 學生出境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 規定於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取得學分者 七 曾於大學或獨立學院三年級以上或技術學院二年制肆業, 但未取得該校畢業証書, 重新錄取本校之新生 八 新舊課程交替之學生 九 修讀學 碩士學位期間, 修習博 碩士班課程成績在 70 分以上, 且此課程不計入學 碩士學位畢業學分數者 第三條抵免學分數新生辦理抵免之科目, 應以該生入學年度之課程總表之科目為準, 復學生復學前已修過學分數者, 以該生入學年度之課總表之科目為準, 若是尚未修過學分數者, 以相銜接之年級課程總表為準 ; 轉系 ( 組 ) 生則以轉入年級之課程總表為辦理抵免之依據 申請放棄輔系 雙主修學生, 得申請已修過之科目學分抵免主修系 ( 組 ) 不足之選修學分, 惟不得超過本校選課辦法之規定 本校依所申請抵免科目之優先順序酌予抵免, 惟抵免總學分數不得超過各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三分之一, 於本校取得學分數則不得超過各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二分之一 第四條抵免原則科目抵免原則科目之抵免包括必修與選修科目 學分抵免原則一 科目名稱及內容均相同者 二 科目名稱不同而內容相同者 不同學分之科目相互抵免原則一 以多抵少者 : 抵免後以較少學分登記 惟因本校新舊課程交替, 多餘之學分經系主任同意得抵免該系專業選修 二 以少抵多者 : 本校若有相關科目可補修該科目不足之學分, 准予於修畢該補修科目後抵免 ; 本校若無相關科目可補修該科目不足之學分時, 不准抵免 第五條抵免申請符合第二條適用對象規定應於註冊後一週內, 填具 學分抵免申請書 ( 表號 : A ), 檢附成績證明直接向所屬各系提出學分抵免之申請, 以一次為限 大學部四年制學生畢業門檻之抵免, 依本校 學生畢業門檻實施辦法 辦理 第六條審核方式學分抵免之初審, 通識課程由通識教育中心負責, 專業科目則由學生所屬之各系負 24

25 責 初審完畢後, 由教務處註冊組 進修學院教務組進行複審並通知學生抵免情形 第七條學分抵免審查審查時得視需要要求學生提供原修習科目之相關資料, 或採甄試方式進行, 做為學分抵免審查之依據 第八條注意事項一 抵免後之科目, 其原有成績不計入本校學生之學期成績, 僅於各項成績登記文件中註明 抵免 二 不論學分抵免多寡, 學生各學期所修學分數不得低於本校學則之規定 三 必修科目停開 更改名稱或更改學分數時, 各系及通識中心得選定性質相近之科目, 供新舊課程交替重 ( 補 ) 修之學生修習 ; 惟學生之畢業總學分數, 仍應按本校學則之規定, 不得減少 第九條相關規定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實施與修訂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訂時亦同 25

26 附件一 退伍軍人身分考試優待切結書 考生 身分證字號 現為退伍軍人身分 今報考貴校 105 學年度第一學期轉學招生考試, 繳驗本人退伍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 依 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 申請核給一次加分優待 謹此切結書保證本人退伍以後, 未曾以退伍軍人身分申請享受加分優待之紀錄 以上切結如有不實, 願接受取消加分優待, 絕無異議 此致 明志科技大學招生委員會 立切結書人 : ( 考生簽名 ) 手機 : 切結日期 : 26

27 附件二 明志科技大學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日間部暨進修部轉學考試 複查成績申請表 查詢編號 : ( 考生勿填 ) 申請日期 : 年月日 報名序號 : 考生姓名 : 考生聯絡電話 : 考生手機 : 考生身分 : 一般生 退伍軍人 運動績優 複查項目 ( 請勾選 ) 處理結果 ( 考生勿填 ) 考試科目 ( 一 ) 考試科目 ( 二 ) 考試科目 ( 三 ) 書面審查 ( 三年級 ) 總成績 年月日 意事項 : 1 本複查筆試成績申請表, 傳真向 明志科技大學招生委員會 提出申請, 傳真號碼 : 報名序號請填寫正確 3 申請成績複查( 筆試 ) 以 1 次為限, 並不得要求重閱或影印試卷 4 複查成績至 105 年 7 月 18 日中午 12:00 止 27

28 附件三 明志科技大學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日間部暨進修部轉學考試 錄取生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 本人因原因, 自願放棄明志科技 大學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日間部暨進修部轉學考試 系之錄取資 格, 絕無異議, 特此聲明 此致 明志科技大學招生委員會 報名序號 : 考生簽名 : 身分證字號 : 聯絡電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本聯由明志科技大學留存 明志科技大學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日間部暨進修部轉學考試錄取生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 本人因原因, 自願放棄明志科技 大學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日間部暨進修部轉學考試 系之錄取資 格, 絕無異議, 特此聲明 此致 明志科技大學招生委員會 報名序號 : 考生簽名 : 身分證字號 : 聯絡電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8 本聯由考生留存

29 附件四 明志科技大學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日間部暨進修部轉學招生 考生疑義申訴申請表 查詢編號 : ( 考生勿填 ) 申請日期 : 年月日 報名序號 : 考生姓名 : 考生聯絡電話 : 考生手機 : 考生身分 : 一般生 退伍軍人 運動績優 報考年級 : 二年級 三年級 申訴內容處理結果 ( 考生勿填 ) 注意事項 : 1 考生若對考試過程有所質疑得填寫本表並備妥相關資料於 105 年 7 月 18 日前逕向本校招生委員會申訴 2 填寫資料請填寫正確 3 請將本申請表及貼足回郵信封一只( 信封左下角請註明報名序號 ), 以限時掛號寄至 新北市泰山區工專路 84 號, 明志科技大學招生委員會收 4 本校招生委員會受理考生疑義申訴時, 得邀請考生列席說明 29

30 附件五 明志科技大學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日間部暨進修部轉學考試 報到及註冊委託書 本人因 ( 事由 ), 未能於 105 年月日親辦理報到及註冊手續, 擬委託 ( 被委託人姓名 ) 代為全權辦理, 如有任何錯誤損及個人權益, 概由本人負責 此 致 明志科技大學招生委員會 委託人 姓 名 : ( 簽名 ) 身分證字號 : 地 址 : 電 話 : 被委託人姓 名 : ( 簽名 ) ( 代理人 ) 身分證字號 : 地 址 : 電 話 : 中華民國年月日 30

31 附件六 明志科技大學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日間部暨進修部轉學考試 無法出具學歷證明切結書 本人保證符合明志科技大學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轉學考試 報考資格, 茲因 原就讀學校作業不及, 或本學期還在就讀, 無法申請歷年成績單 其他原因因無法出具學歷證明提供報名審查, 請准予先行報名, 於 105 年 9 月 2 日 ( 星期二 ) 錄取報到註冊時繳交相關學歷 ( 力 ) 證件正本 如不符招生簡章所訂報考資格者, 視同自願放棄入學資格, 絕無異議 此致 明志科技大學招生委員會立切結書人 : ( 簽名 ) 身分證字號 : 電話 : 手機 : 中華民國年月日 31

32 附件七 證明文件黏貼單 歷年成績單 - 三年級 ( 必繳 ) 自傳履歷及其他有利審查資料 身分證正面影印本黏貼處 ( 在校生 畢業生 ) 身分證反面影印本黏貼處 ( 在校生 畢業生 ) 學生證正面影印本黏貼處 ( 在校生 ) 學生證反面影印本黏貼處 ( 在校生 ) 畢業證書或同等學歷 ( 力 ) 證件黏貼處 ( 二專 五專畢業證書影本或修業證明書附成績單影本等證件 ) 32

33 33 附件八報名專用信封明志科技大學招生委員會收 地址 : 姓名 : 新北市泰山區工專路 84 號請確實檢查所附資料, 並於左列勾選 一 報名表 ( 上網填寫報名資料完成後, 印出報名表, 並於考生簽名處簽名 ) 二 郵政匯票 : 1,200 元 480 元 600 元 240 元 戶名 : 財團法人明志科技大學 三 繳驗證件 1. 附件七證明文件黏貼單 2. 在校生如未能及時取得歷年成績單或當學期成績請填寫附件六無法出具學歷證明切結書 1 限時掛號請自行貼妥限時掛號郵資 3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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