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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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105 學年度第 2 學期學士班轉學生招生簡章 ( 僅摘錄企管系 ) 網路報名系統網址 : 報名流程 : 網路報名 取得繳費帳號 繳費 網路填寫報名表 ( 非普通身分考生 ) 郵寄或 審查資料 普通身分考生上網登錄報名資料後即完成報名手續 非普通身分考生報名後須在規定期限內將相關報考資格證明文件寄 ( 送 ) 達或將電子檔 至本校招生委員會審查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考生 :105 年 12 月 21 日前須先申請免繳 減免報名費 網路報名 :105 年 12 月 08 日 9 時起至 12 月 27 日 17 時止 線上取得繳費帳號 : 至 105 年 12 月 26 日 17 時止 繳交報名費 : 至 105 年 12 月 26 日止 准考證列印 :106 年 1 月 16 日至 1 月 22 日止 承辦單位 : 教務處教學資源組校址 :50007 彰化市進德路 1 號網址 : 電話 : 分機 5632~5636 傳真 : admiss@cc2.ncue.edu.tw

2 二年級 招生學系 名額及考試科目 招生名額 一般生 退伍軍人 共同科目 國文 英文合為一科 專業科目 學系 輔導與諮商學系學校輔導與諮商組 1 1 ν 輔導原理 心理學 特殊教育學系 4 1 ν 特殊教育導論 心理與教育統計 數學系 5 1 微積分 線性代數 物理學系物理組 2 1 普通物理 物理學系光電組 3 1 普通物理 生物學系 5 1 ν 普通生物學 化學系 5 1 英文 普通化學 國文學系 5 1 ν 文學概論 古籍導讀 地理學系 1 1 ν 地學通論 ( 一 ) 美術學系 2 1 作品審查 面試 工業教育與技術學系 機械類組 3 1 英文 微積分 機電工程學系 8 1 英文 微積分 電機工程學系 1 1 英文 微積分 資訊工程學系 5 1 英文 選考科目 ( 二擇一 ).. 1. 微積分 2. 計算機概論 ( 含程式設計 ) 電子工程學系 3 1 書面審查 資訊管理學系資訊管理組 3 1 ν 計算機概論 資訊管理學系數位內容科技與管理組 1 1 ν 計算機概論 會計學系 1 1 會計學 企業管理學系 2 1 管理學 面試 公共事務與公民教育學系公民教育組 1 1 ν 政治學 運動學系 2 1 面試 專長術科測驗 總 計 各學系 ( 組 ) 實際招生名額得以當年度考試舉行當天公告之各學系 ( 組 ) 缺額為準

3 目 重點索引重要試務日程表 1 錄 網路報名流程及注意事項 2 報名費繳費 銷帳查詢方式說明 3 聯合招生方案說明 4 共同規定事項 壹 依據 6 玖 考試地點及注意事項 11 貳 報名費用 期間及方式 6 拾 成績計算 12 參 報考資格 7 拾壹 錄取規定 12 肆 特種身分考生報考優待辦法 8 拾貳 放榜及寄發成績單 13 伍 應繳交表件 9 拾參 成績複查 13 陸 報考注意事項 10 拾肆 驗證 報到 13 柒 准考證使用及補發 11 拾伍 修習教育學程相關規定 13 捌 考試日期 11 拾陸 其他規定 14 各招生學系相關規定事項 輔導與諮商學系 15 機電工程學系 21 特殊教育學系 15 電機工程學系 22 數學系 16 資訊工程學系 22 物理學系 16 電子工程學系 23 生物學系 17 資訊管理學系 24 化學系 17 會計學系 25 國文學系 18 企業管理學系 26 地理學系 18 公共事務與公民教育學系 27 美術學系 19 運動學系 28 工業教育與技術學系 20

4 附 錄 一 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 29 二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34 三 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 40 四 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42 五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46 六 招生考試成績複查處理辦法 48 七 低收入戶考生免繳報名費申請表 49 八 中低收入戶考生減免報名費申請表 50 九 國外學歷切結書 51 十 網路報名退費申請表 52 十一 身心障礙考生應考需求申請表 53 十二 成績複查申請書 54 十三 報到委託書 55 十四 本校位置圖及交通指南 校區平面圖 56 十五 考選部核定之電子計算器一覽表 58

5 工作項目 重點索引 重要試務日程表 日期 簡章公告 ( 電子簡章免費下載 ) 報名費繳費帳號取得報名費繳費期限網路報名 105 年 11 月 18 日 ( 五 ) 起 105 年 12 月 08 日 (9 時 )~105 年 12 月 26 日 (17 時 ) 止 105 年 12 月 08 日 ~105 年 12 月 26 日 (24 時 ) 止 105 年 12 月 08 日 ~105 年 12 月 27 日 (17 時 ) 止 非普通身分考生證明文件 ( 參閱 P.9-10) 收件截止 105 年 12 月 27 日 ( 以郵戳為憑 ) 准考證下載 ( 考生請自行下載, 並以 A4 白紙單面列印, 本校不再寄發 ) 106 年 1 月 16 日 ~106 年 1 月 22 日止 筆試 106 年 1 月 22 日 ( 日 ) 放榜 ( 網路公告 ) 及寄發成績單 106 年 2 月 8 日 ( 三 ) 下午 5 時 成績複查申請截止 ( 傳真或 複查申請表 ) 至 106 年 2 月 13 日 ( 一 ) 下午 4 時 備取生上網申明遞補意願 至 106 年 2 月 13 日 (17 時 ) 止 正取生現場報到及驗證 106 年 2 月 14 日 ( 二 )( 9 時至 16 時 ) 備取生報到及驗證 報名方式 : 一律網路報名 106 年 2 月 15 日 ~ 入學年度當學期本校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止 (106 年 2 月 20 日 )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考生請事先取得繳費帳號, 並於 105 年 12 月 21 日 ( 三 ) 前將申請表及證明文件寄 ( 送 ) 達本校招生 委員會申請免繳 減免報名費 ( 以郵戳為憑 ) 普通身分考生上網登錄報名資料後即完成報名手續 ; 非普通 身分考生報名後須依規定期限另將相關報考資格證明文件寄 ( 送 ) 達本校招生委員會 ( 以郵戳為憑 ) 或將電子檔 至 admiss@cc2.ncue.edu.tw 審查 ( 詳簡章 P.9-10) 錄取生於報到時應繳交各學系規定之證件正本, 報考資格不符 規定者, 一律撤銷錄取資格, 不得申請退費 轉學考 P1

6 網路報名流程及注意事項 進入網路報名系統 ( 啟用 ) ( 網址 : 點選 網路報名 取得繳費帳號 輸入考生基本資料 (ID/ 生日 / 報考學系組 / 電子信箱 / 行動電話等 ) 取得報名費繳費帳號 ( 至 下午 5 時止 )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考生 一般考生 請於 前將免繳 減免報名費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寄 ( 送 ) 達本校招生委員會審查 ( 以郵戳為憑 ) 審查通過 審查未通過 寄發序號及密碼至考生電子信箱 繳交報名費 ( 至 止 ) 銷帳成功 進入網路報名系統點選 網路報名 填寫報名表 輸入序號及密碼填寫報名表 ( 至 下午 5 時止 ) 1. 初填完成 : 系統會自動寄發 通知 2. 資料修改 : 可於報名截止前點選 網路報名 修改報名資料 進行之, 修改完成系統會自動寄發 通知 3. 資料確認 : 可直接點選 網路報名 資料確認 進行資料確認, 資料確認後系統會自動寄發 通知 資料一經確認後即不可再更改 非普通身分考生 列印表件 普通身分 考生 完成報名 寄 ( 送 ) 或 報考資格審查相關證明文件 證明文件資料審查 通過 未通過 以普通身分考生應試或退費 完成報名 注意事項 1. 報名本校者不限一學系 組別, 但學系另有規定者除外 2. 報名資料確認後, 即不得修改, 逾期未進行資料確認者, 視同已確認 資料一經確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報名資料 3. 非普通身分考生, 請下載 審查資料一覽表 填妥後連同相關報考資格證明文件 ( 詳見伍 應繳交表件,P.9-10) 於 105 年 12 月 27 日前寄 ( 送 ) 達本校招生委員會 ( 以郵戳為憑 ) 或 電子檔至 admiss@cc2.ncue.edu.tw 審查 4. 報名資料如有罕用字, 請依照 網路報名系統 罕用字說明 之方式辦理 轉學考 P2

7 一 繳費方式 : 報名費繳費 銷帳查詢方式說明 ( 一 ) 持金融卡至金融機構自動提款機 (ATM) 轉帳繳費 ( 須另扣手續費 ) 1 選擇 跨行轉帳, 輸入玉山銀行行庫代碼 輸入本校網路報名系統產生之 繳費帳號 3 輸入 轉帳金額 繳費完成後, 請檢查交易明細表, 如 交易金額 及 手續費 欄沒有扣款紀錄, 即表示轉帳未成功, 請依繳費方式再次繳費 ( 二 ) 各金融機構櫃檯辦理匯款 ( 玉山銀行免手續費, 其他行庫須另收手續費 ) 入帳行 : 玉山銀行彰化分行收款人 :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招生專戶 帳號 : 本校網路報名系統產生之 繳費帳號 繳費金額 及 繳費帳號 錯誤無法銷帳, 臨櫃匯款於填寫時請確實查核, 以免影響報名 二 銷帳查詢方式 : ( 一 ) 系統自動 通知 : 繳費成功後一小時, 系統自動 通知銷帳成功 ( 二 ) 自行上網查詢繳費後一小時, 可上網查詢繳費入帳完成與否 網路報名系統 資料查詢 報名費銷帳查詢, 執行報名費 銷帳查詢 功能 ( 三 ) 臨櫃跨行匯款因係人工作業, 入帳時間不定 繳費截止當日, 請勿以臨櫃跨行匯款方式繳費, 以免由於各行庫人工入帳作業延誤, 致來不及銷帳而影響報名 三 繳費後請保留交易明細表或匯款憑條備查 四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考生須先通過資格審查, 低收入戶考生免收報名費 中低收入戶考生減免十分之六報名費 ( 請參閱 P.6) 轉學考 P3

8 共同規定事項 壹 依據 : 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 貳 報名費用 期間及方式 : 一 報名費用 : ( 一 ) 除美術學系 運動學系 企業管理學系外, 一律 1,200 元整 美術學系 企業管理學系 1,500 元整 ( 含報名費 1,200 元 書面審查費 面試費 ) 運動學系 2,000 元整 ( 含報名費 1,200 元 面試費 專長術科測驗費 ) ( 二 )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考生須先通過資格審查後, 低收入戶考生免繳報名費, 中低收入戶考生減免十分之六報名費 二 低收入戶考生 及 中低收入戶考生 之相關規定如下.. ( 一 )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考生 係指持有各直轄市 臺灣省各縣市 福建省金門 縣 連江縣等各地方政府或其授權之鄉 鎮 市 區公所開具之低收入戶 中低 收入戶之證明文件者 ( 二 ) 申請方式..於 105 年 12 月 21 日前備妥下列申請資料寄 ( 送 ) 達本校招生委員會, 以郵戳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1. 低收入戶考生免繳報名費申請表 ( 附錄七,P.49) 中低收入戶考生減免報名費申請表 ( 附錄八,P.50) 2. 中低收入戶考生須附郵政匯票 ( 金額為..報考美術學系 企業管理學系新臺幣 600 元整 運動學系新臺幣 800 元 ; 其他學系新臺幣 480 元整 ), 受款人為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3. 各直轄市 臺灣省各縣市 福建省金門縣 連江縣等各地方政府或其授權之鄉 鎮 市 區公所開具之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正本 清寒證明非屬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證明, 不符免繳或減免報名費之規定 4. 證明文件須內含考生之姓名及身分證號, 且在報名截止日仍有效 證明文件如未含考生姓名 身分證號者, 應加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可資證明之文件影本 ( 三 ) 報名程序.. 1.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考生須先至 轉學考網路報名系統 取得報名費繳費帳號後, 將申請資料備齊於 105 年 12 月 21 日前寄至本校招生委員會 ( 以郵戳為憑 ), 經本校審查符合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資格者, 另 寄發序號 密碼至考生電子信箱, 考生得以進行後續網路報名作業 ; 如經審查不合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資格者, 即須比照其他一般考生繳交報名費後進行網路報名 若至報名截止前一日仍未接到序號 密碼通知者, 請向本校教務處教學資源組查詢 2. 符合免繳報名費或減免十分之六報名費之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資格者, 以一學系 班 ( 組 ) 別 年級為限 三 報名期間 :105 年 12 月 8 日 9 時至 105 年 12 月 27 日 17 時止 四 報名方式 : 一律網路報名 使用 ATM 轉帳繳交報名費者, 報名費繳費後約一小時 ( 待報名費入帳 ) 始可上網報名 ; 臨櫃跨行匯款因係人工作業, 入帳時間不定 繳費截止當日請勿以臨櫃跨行匯款方式繳費, 以免由於各行庫人工作業延誤, 影響報名 若因報名費不正確 帳號錯誤致轉帳不成功而延誤報名者, 責任由考生自負 ( 一 ) 網路報名流程及注意事項請參閱 P.2 ( 二 ) 非普通身分考生證明資料繳交方式 : 將網路報名系統上下載之 審查資料一覽表 填妥後連同證明資料文件於 105 年 12 月 27 日前寄 ( 送 ) 達本校招生委員會 ( 以 轉學考 P4

9 郵戳為憑 ) 或將電子檔 至 admiss@cc2.ncue.edu.tw 審查, 逾期不予受理, 且不接受補件 參 報考資格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始具備報考資格 : 一 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境外大學肄業生, 修業累計滿三個學期 ( 含 ) 以上 二 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專修科畢業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境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三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專科畢業同等學力報考 : ( 一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專科肄業生 ( 二 ) 持有專科同等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明書 四 年滿二十二歲 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 ( 結 ) 業證書或已修業期滿者, 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 100 年 7 月 13 日修正施行後, 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 102 年 6 月 13 日修正施行前, 已修習者, 不受二十二歲年齡之限制 五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 修滿 54 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下學期 六 就讀藝術教育法第七條所定一貫制學制肄業,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大學或專科學校, 準用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 七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須符合相關學歷採認法規之規定, 始得報考 附註 一 各學系對報考資格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各學系若於 各招生學系相關規定事項 中訂定須 性質相近學系 方得報考者, 應依各學系之規定辦理, 性質相近學系之認定如有疑義, 請洽各招生學系 二 考生學歷 ( 力 ) 資格之認定, 概以網路報名系統登錄或繳交之資料為依據, 所有學歷 ( 力 ) 證件均須錄取報到時繳交 ( 驗 ) 正本, 倘有發生報考資格不符或其所繳證明文件有偽造 塗改或不符報考資格等情事, 一經查明, 未入學者撤銷錄取資格 ; 註冊入學後查明者, 即開除學籍亦不發給任何學歷證件 ; 如於畢業後始被舉發, 除勒令繳銷其畢業證書, 並公告撤銷其畢業資格 三 因操行成績不及格經退學者及因故開除學籍者, 均不得報考 四 大學在學生 專科肄業生 專科應屆畢業生各學制學生報名時, 如最後一學期已註冊但成績尚缺者, 暫准先行報考, 但錄取後驗證倘有不符報考資格規定者, 即撤銷其錄取資格 五 僑生身分 : 考試成績不予加分優待 六 大學及獨立學院應屆畢業學生, 報考轉學生招生考試經錄取者, 不得申請緩徵 七 專科學校畢業役男, 參加本校轉學考試, 依徵兵規則規定, 可憑准考證或報名繳費證明向役政機關申請延期徵集入營 轉學考 P5

10 肆 特種身分考生報考優待辦法 : 同時具有退伍軍人及運動績優學生雙重特種身分考生限擇一申請優待 特種身分考生所寄交之申請資料經本校送交相關單位認定後未合於加分規定者不予加分, 所送資料概不退還 ( 相關年限計算至本次考試報名截止日止 ); 錄取生於報到時應繳驗正本 一 退伍軍人 : 依部頒 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 之規定辦理 ( 詳見附錄三,P.40) ( 一 ) 優待標準 : 1. 在營服役退伍者 ( 退伍後已享有一次優待錄取者, 無論已否註冊入學, 均不得再享優待 ): 退伍時間 服役期間三年以上 未滿四年者 服役期間四年以上 未滿五年者 退伍未滿一年成績總分增加 15% 成績總分增加 20% 成績總分增加 25% 服役期間未滿三年者, 已達 義務役法定役期者服役期間五年以上者 ( 含替代役役男, 不含服補充兵役 國民兵役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者 ) 退伍滿一年以上, 未滿二年退伍滿二年以上, 未滿三年 成績總分增加 10% 成績總分增加 15% 成績總分增加 20% 成績總分增加 5% 成績總分增加 10% 成績總分增加 15% 成績總分增加 5% 退伍滿三年以成績總分增加 3% 成績總分增加 5% 成績總分增加 10% 不予加分上, 未滿五年 2. 在營服現役期間 ( 含替代役役男 ), 因下列情況不堪服役而免役或除役, 領有撫卹證明, 於免役 除役後未滿五年者 : (1) 因作戰或因公成殘者,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 因病成殘者,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 二 ) 符合優待辦法者須繳附退伍令或退伍證明書 除役令 解除召集證明書 ( 限臨時召集者 ), 在營服役五年以上退伍軍官, 其退伍時軍階為上尉以下者, 應附繳初任官人事命令 初任官任官令或軍事校院畢結業證書等足資證明其服役起始時間之文件 ; 傷殘退伍軍人應附繳撫卹令 ( 均為影本, 並於錄取報到時繳驗正本 ) ( 三 ) 若報名截止日前尚未退伍, 其身分仍為 現役軍人, 僅能以普通身分報考, 不得享受優待 ( 四 ) 以退伍軍人身分外加錄取者, 欲修習教育學程請依照本簡章共同規定事項 拾伍 修習教育學程相關規定 (P.13) 辦理 二 運動成績優良 : 專科學校肄 ( 畢 ) 業之學生, 在學期間運動成績符合 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 詳見附錄四,P.42) 第二十條各款規定之一者, 應於報名時繳交專科在學期間運動成績優良證明影本, 經審查合格後, 得予增加總分百分之十 轉學考 P6

11 伍 應繳交表件 : 一 普通身分考生 : ( 一 ) 網路報名時免繳交 ( 驗 ) 報考資格之學歷證件, 身分認定以網路報名系統登錄之資料為依據 ( 二 ) 惟經錄取後, 報到時一律繳交 ( 驗 ) 符合報考資格之學歷證件及相關證明文件正本 ( 請參閱下表 ), 證件或資格與簡章規定不符者, 一律撤銷錄取資格 報考資格應繳學歷 ( 力 ) 證件及相關證明文件 大學在學生大學休學生 退學生 大學畢業生 專科 專修科畢業生 歷年成績單 ( 含最後一學期成績 ) 及修業證明書 畢業證書 畢業證書 專科 專修科應屆畢業生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 ( 含歷年成績單 ) 二 非普通身分考生 : ( 一 ) 網路報名後須於報名截止日 (105 年 12 月 27 日 ) 前將規定之報考資格證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 請參閱下表 ) 連同 審查資料一覽表 寄 ( 送 ) 達本校招生委員會 ( 以郵戳為憑 ) 或將電子檔 至 admiss@cc2.ncue.edu.tw 審查 ( 二 ) 惟經錄取後, 報到時一律繳交 ( 驗 ) 符合報考資格之學歷證件及相關證明文件正本 ( 請參閱下表 ), 證件或資格與簡章規定不符者, 一律撤銷錄取資格 報考資格應繳交文件 專科畢業同等學力 ( 非專科學校應屆畢業生 )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 持國外學歷報考者 1.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專科肄業生 2. 持專科同等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明書者 年滿 22 歲 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 ( 結 ) 業證書或已修業期滿者, 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 80 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者 : (1)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2)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3)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1. 歷年成績單 2. 修業證明書或專科同等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明書 1.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高級中等學校 ( 以上 ) 學歷證件 3. 學分證明書 4.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 歷年成績單 2. 修業證明書 1. 國外學歷切結書 ( 詳見附錄九,P.51) 2.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 3.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 4. 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境紀錄 ( 應包括國外學歷修業之起訖期間 ), 惟外國人或僑民免附 轉學考 P7

12 報考資格應繳交文件除依規定須繳交之學歷 ( 力 ) 證明文件外, 另應繳交 : 1. 退伍令或退伍證明書 除役令 解除召集證明書 ( 限臨時召集者 ) 退伍軍人 2. 在營服役五年以上退伍軍官, 其退伍時以特種身分軍階為上尉以下者, 另繳初任官人事命報考者令 初任官任官令或軍事校院畢結業證書等足資證明其服役起始時間之文件 3. 傷殘退伍軍人應附繳撫卹令除依規定須繳交之專科學歷 ( 力 ) 證明文運動績優生件外, 另應繳交 : 專科在學期間運動成績優良證明文件 附註 一 凡以特種身分報考之考生, 必須於報名截止日前繳驗有關證明文件影本或電子檔, 始可依各該項身分考生升學優待辦法規定辦理 ( 事後一律不得申請補辦 ), 否則概依普通身分考生規定辦理, 不予優待 錄取後報到時應持有關證明文件正本查核, 否則撤銷錄取資格 二 持國外學歷證件報考者, 同意報考之學歷證件日後如經查證不實, 或不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時, 自願放棄錄取資格 ; 註冊入學後經查明者, 即開除學籍亦不發給任何學歷證件 ; 如於畢業後始被舉發, 除勒令繳銷其畢業證書, 並公告撤銷其畢業資格 三 僑生經錄取報到時應繳交僑委會發給之正式僑生身分證明書, 其學籍始得以僑生學籍規定處理 陸 報考注意事項 : 一 報名本校者不限一學系 組別, 但學系另有規定者除外 同時報考二個學系組以上者, 請分別上網取得另一組繳費帳號繳費報名 各學系組皆為同一日考試, 因考生成績之計算, 僅採計有到考學系組之科目成績, 他學系組未到考之科目概以缺考論, 考生不得要求採計已到考相同科目之成績 ( 無論考科名稱 內容是否相同 )( 除聯合招生之學系組外 ), 未能同時應考由考生自行負責, 不得要求退費 二 報名手續完成及報考資格審查符合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或退還報名費, 所交之審查資料概不退還 報名手續完成但報名資格審查不符合者, 本校將另行通知, 所交之審查資料概不退還 三 報名費退費注意事項 : ( 一 ) 考生除因重複繳費 溢繳 繳費後未完成報名手續或報考資格審查不符等原因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 二 ) 辦理日期 :105 年 12 月 28 日至 106 年 1 月 23 日止 ( 以郵戳為憑, 逾期不受理 ) ( 三 ) 申請手續 : 填妥退費申請表 ( 附錄十,P.52) 並檢附退費金融機構 ( 或郵局存簿 ) 封面影本, 郵寄至本校招生委員會 審查通過後本校扣除作業處理費每筆 200 元, 於 106 年 3 月底前將退還款項匯入考生指定之銀行或郵局帳戶 四 符合附錄十一規定之身心障礙考生, 如欲申請各項應考需求, 請於報名截止日 (105 年 12 月 27 日 ) 前將申請表 ( 附錄十一,P.53) 及證明文件寄 ( 送 ) 達本校招生委員會, 以郵戳為憑, 逾期不得申辦 本校將另函通知核定結果 轉學考 P8

13 五 考生所繳交之證明文件, 如有偽造 變造或冒用等情事, 將撤銷其報考資格 ; 經錄取報到者, 將開除其學籍, 並依本校學則有關規定辦理 六 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 ( 服役 ) 規定者, 如師資培育公費生 軍警院校生 現役軍人 警察等, 能否報考及就讀, 悉依有關法令或管轄機關規定辦理, 如未經許可, 錄取後發生無法入學就讀情形, 不予保留入學資格 七 本簡章所稱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 自歷年成績單 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本校行事曆所訂之註冊截止日為止 ; 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 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本校行事曆所訂之註冊截止日為止 柒 准考證使用及補發 : 一 准考證由考生自行下載, 並以 A4 白紙單面列印 開放列印日期 :106 年 1 月 16 日至 106 年 1 月 22 日止 二 網址 : 本校 轉學考網路報名系統 網路報名 准考證列印 請考生至網路下載 ( 不限次數 ) 後, 以 A4 白紙單面列印, 並妥為保存, 本校不再另行寄發 三 准考證上詳列有准考證號碼 考生基本資料 報考之學系 組別 年級 考試時間 節次及科目 考場地點等, 請詳細核對各欄位資料, 如有錯誤, 請在准考證上註明誤植處, 親筆簽上姓名 日期及聯絡電話後於 106 年 1 月 19 日前傳真或 至本校教務處教學資源組更正 ( 傳真 , 電話 分機 5632~5636), 以免影響權益 四 准考證如有毀損或遺失, 可自行上網下載列印 ( 不限次數 ), 或於考試當日應試前攜帶貼有照片之身分證件 ( 國民身分證 有效期限內之護照 駕駛執照 健保卡 ), 向考區試務中心申請補發 五 本准考證限於筆試及面試 ( 或專長術科測驗 ) 當日使用, 考生不得於准考證上畫記非網路報名系統列印之內容, 考試後不再補發 捌 考試日期 : 一 筆試日期 :106 年 1 月 22 日 ( 星期日 ) 二 公布面試 ( 或專長術科測驗 ) 時間表 : 有面試 ( 或專長術科測驗 ) 之學系於 106 年 1 月 18 日 ( 星期三 ) 下午 5 時前在本校教務處及各招生學系網頁公告, 請考生自行上網查詢, 不另行通知, 未依規定時間參加面試 ( 或專長術科測驗 ) 者視為放棄 三 面試 ( 或專長術科測驗 ) 日期 :106 年 1 月 22 日 ( 星期日 ) 四 考試日期如遇重大天然災害, 如颱風 地震 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之情事而須延期時, 將在本校網頁公告, 不再個別通知考生 玖 考試地點及注意事項 : 一 筆場地點 : 本校進德校區 ( 面試或專長術科測驗地點另依學系簡章規定 ) 二 筆試試場配置表 配置圖於考試前二日網路公告 ( 網址 : 並於考試前一日下午 3 時至 5 時開放察看試場位置, 但試場不予開放進入 三 各節筆試前 5 分鐘打預備鈴, 鈴響時考生即可入場 但考生入場後至考試開始鈴響前不得翻閱試題或作答 四 答案卷限用黑色或藍色筆書寫 五 考生除必要之書寫文具外, 不得攜帶書籍 紙張 具有計算 通訊 記憶等功能或其他發出聲響或影響試場秩序之物品入場 ; 有關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 須先報備並經檢查方可使用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並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轉學考 P9

14 六 除各學系規定得使用計算機應試者外, 不得攜帶計算機入場 考生所使用之計算機, 其類型限用下列兩類 ( 考科有特殊規定者, 從其規定 ): ( 一 ) 第一類型計算機 : 僅具備 + - % MR MC M+ M- 運算功能 ( 二 ) 第二類型計算機 : 僅具備 + - % MR MC M+ M- 三角函數 對數 指數運算功能, 限 11 款 計算機廠牌及型號請參考 考選部核定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一覽表 ( 附錄十五, P.58) 七 考試時務請攜帶 准考證 及貼有照片之身分證件 ( 國民身分證 有效期限內之護照 駕駛執照 健保卡, 其餘證件概不受理 ) 應試 身分與報名資料不符者, 不得入場應試 ; 未攜帶身分證明者依本校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處理 八 考生應試前, 請務必詳閱 本校辦理各項招生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 詳見附錄五,P.46) 拾 成績計算 : 一 各考試科目滿分為 100 分, 總成績為各考試科目成績乘以學系規定之 計分比例 後之總和 成績如有小數, 以小數點後第 3 位四捨五入, 取到小數點後第 2 位數 二 缺考科目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拾壹 錄取規定 : 一 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訂定各學系 ( 組 ) 最低錄取標準, 達最低錄取標準者, 依總成績高低順序錄取為正取生至招生名額額滿為止 ; 在此標準以上之非正取生, 得列為備取生 ; 如正取生有缺額時, 由備取生依成績高低順序遞補 二 各學系 ( 組 ) 考生成績未達最低錄取標準者 ( 含退伍軍人外加名額 ), 雖有名額亦不予錄取 ; 考生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 得不足額錄取 ; 惟正取生錄取不足額時, 不得列備取生 三 正取生最後 1 名, 如有 2 人以上總成績相同時, 依簡章明訂之同分參酌順序, 排列先後, 以成績較高者, 優先錄取, 若依同分參酌順序排列後亦相同者, 則增額錄取 備取生之遞補原則與正取生相同 四 聯合招生方案 ( 詳 P.4-5)..參與聯合招生各學系 ( 組 ) 分別計算考生成績和排名, 再依據志願序統一分發後, 公布各學系 ( 組 ) 正取和備取名單, 考生可能同時錄取一個正取和多個備取 考生依其選填志願優先順序統一分發, 在某志願正取後取消後面其他志願錄取資格, 保留正取志願前其他備取資格 備取通知遞補時, 自動放棄已經報到之他學系 ( 組 ) 錄取資格 該備取志願前的其他志願仍然保留 五 特種身分考生 : ( 一 ) 退伍軍人 : 1 招生名額以當年度各學系 ( 組 ) 轉學生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 ( 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 2 退伍軍人外加名額之最低錄取標準得與一般生不同, 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訂定 3 退伍軍人之原始總分已達一般生最低錄取標準者, 以招生名額內錄取 4 退伍軍人優待加分後達外加名額最低錄取標準時, 以外加名額錄取 5 外加名額是否列備取生由招生委員會決定 ( 二 ) 運動成績優良學生 : 考生成績計算係以其成績總分經優待辦法加分後之總成績計算, 併同一般考生總成績計列名次, 錄取與否, 不予另計名額 六 各學系 ( 組 ) 實際招生名額得以當年度考試舉行當天公告之各學系 ( 組 ) 缺額為準 七 同時報考多學系 組別之考生, 如皆獲錄取者, 僅能擇一學系 組別辦理報到及註冊入學 轉學考 P10

15 拾貳 放榜及寄發成績單 : 一 放榜日期 :106 年 2 月 8 日 ( 星期三 ) 二 錄取名單 採電子榜單方式公告於本校首頁及教務處網頁 ( 三 成績通知單將以限時信函寄出, 若於本校榜示後一星期內仍未接獲者, 請主動與本校教務處教學資源組聯絡 四 不受理電話查榜 拾參 成績複查 : 一 申請複查之截止日期 :106 年 2 月 13 日 ( 星期一 ) 下午 4 時止 二 填妥成績複查申請表 ( 詳附錄十二,P.54) 併同匯票購票證明 原成績通知單影本傳真 ( ) 或 (admiss@cc2.ncue.edu.tw) 至本校後, 請來電確認 ( 分機 5632~5636) 三 每一科目複查費用為 50 元, 一律使用郵政匯票 ( 受款人 :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 共同科目 ( 國文 英文 ) 合算一科 郵政匯票請於 106 年 2 月 14 日前寄 ( 送 ) 達本校招生委員會, 以郵戳為憑 四 複查成績僅就該科成績核計及漏閱辦理查核, 不得要求重新評閱 提供參考答案 閱覽或複印試卷, 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有關成績複查事宜, 請參閱 本校招生考試成績複查處理辦法 ( 詳附錄六,P.48) 拾肆 驗證 報到 : 一 報到應檢具之文件詳見本簡章 伍 應繳交表件 (P.9-10), 一律繳交 ( 驗 ) 正本 二 正取生報到 : 正取生應於 106 年 2 月 14 日 ( 星期二 )09:00 至 16:00 檢具上開文件親自或委託他人至錄取學系規定地點辦理報到及驗 ( 繳 ) 證手續 三 備取生報到 : ( 一 ) 備取生應於 106 年 2 月 13 日 ( 星期一 ) 下午 5 時前至本校網路報名系統登錄遞補意願, 逾期未完成登錄者, 視同放棄遞補資格 ( 二 ) 備取生遞補, 由本校以書面通知 請依通知規定事項, 並檢具前項規定之證件資料辦理報到 ( 三 ) 缺額遞補作業進行至入學年度當學期本校行事曆所訂開始上課日止 四 如有下列情事者, 撤銷入學資格 : ( 一 ) 未於規定時間內完成報到及驗 ( 繳 ) 證者 ( 二 ) 考生以應屆畢業生資格報考, 未能於當學年度取得學位者 ( 三 ) 證件不足者, 應填具切結書, 於切結期限內補繳, 逾期仍未繳交者 ( 四 ) 不合其他入學規定者 五 報到通知以考生登錄之通訊住址寄發, 如有住址錯誤 無人收件等, 致未能如期報到者, 以放棄錄取資格論 六 委託他人辦理報到者, 須繳交本人親自書寫之報到委託書 ( 詳見附錄十三,P.55), 由受託人攜帶報到委託書 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身分證件正本及入學應繳驗證件正本, 代為辦理手續 逾期不到者, 撤銷錄取資格 拾伍 修習教育學程相關規定 : 本校設有中等教育學程及特殊教育學程, 欲修習教育學程應經甄選合格, 名額以該學年度教育部核定本校之教育學程人數為上限, 修習規定請依照 本校修習教育學程甄選要點 及 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辦法 辦理 有關本校修習教育學分及教師資格取得相關規定, 請逕洽師資培育中心 ( 法規參閱網址 : ry=148) 轉學考 P11

16 拾陸 其他規定 : 一 錄取生不得辦理保留入學資格 ( 除有懷孕 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之情形或法律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 二 錄取生註冊入學後, 有關學分抵免悉依本校學分抵免辦法及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三 考生如利用本校錄取資格謀取不當之利益交換事證明確者, 本校有權撤銷其錄取資格 四 本校學士班學生除修畢應修科目及學分數, 尚需符合本校學則相關規定, 始得畢業 五 招生學系如採教學分組方式進行招生試務, 畢業時畢業證書將不予登載分組名稱 六 考生若有申訴情事 ( 含違反性別平等原則 ), 應於榜示後七日內 ( 以郵戳為憑 ), 以書面檢附相關資料具名逕寄本校招生委員會, 經該會裁決後函覆 七 本校學生宿舍床位有限, 學生住宿須依本校 學生申請住校宿舍分配作業規定 辦理 八 本校車位有限, 學生均須遵守本校 車輛管制規範 九 本校分進德 寶山二校區, 技術及職業教育學院 工學院 管理學院學生以在寶山校區上課為原則 十 凡報名參加本項招生考試之考生, 即視為同意授權本校可向報名考生取得其基本資料及相關檔案 考生報名資料僅作為本校招生 ( 錄取生資料亦作為學籍資料 ) 及相關統計研究與教育行政目的使用, 其餘均依據 個人資料保護法 相關規定處理 十一 依內政部役政署 服役須知 - 常備兵徵集事項之規定,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未經內政部核定, 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者, 不得緩徵 十二 其他未盡事宜以本校相關規定及招生委員會之決議為準 轉學考 P12

17 各招生學系相關規定事項 學系企業管理學系 招生名額二年級 2 名 節次預備鈴考試時間 考試科目 計分比例 同分參酌順序 考試科目 與 成績計算 1 08:25 08:30~09:50 管理學 40% - 面試 (11:00 於寶山校區經世館 4 樓系 2 11:00 報到 辦公室報到, 正確時間將公布於本系首頁最新消息 ) 60% 1 備 註 1. 各科成績滿分皆為 100 分 2. 任一考科缺考或零分者, 不予錄取 3. 面試報到時應帶 : (1) 自傳 轉學說明 ( 請簡明扼要敘述, 每項以不超過 A4 紙 2 頁為原則 ) (2)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3) 其他有利於面試相關資料 : 如檢定證照證明 重要競賽成果 語文檢定證明 研究報告 作品集 社團表現或其他 ( 請以影印本或備份繳交, 不論錄取與否, 一律不再退回 ) 4. 面試時間表於 106 年 1 月 18 日 ( 星期三 ) 下午 5 時前在本系網頁公告, 請考生自行上網查詢, 不另行通知, 未依規定時間參加者視為缺考 5. 參加面試之考生, 請攜帶准考證及貼有照片之身分證件 ( 國民身分證 有效期限內之護照 駕駛執照 健保卡 ) 應試 6. 欲修習教育學程者, 請依照本簡章共同規定事項 拾伍 修習教育學程相關規定 (P.13) 辦理 聯絡電話 轉 7405 學系網址 ba@cc2.ncue.edu.tw 轉學考 P13

18 附錄一 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教育部 99 年 12 月 31 日臺高 ( 一 ) 字第 C 號令發布教育部 102 年 6 月 13 日臺教高 ( 四 ) 字第 B 號令修正教育部 103 年 4 月 28 日臺教高 ( 四 ) 字第 B 號令修正一 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為協助各大學辦理博士班 碩士班 碩士在職專班 學士二年 制在職專班 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招生事務, 並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審核各校招生規定, 特訂定本要點 二 各校辦理前點所定招生入學考試, 應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九條, 擬訂公開招生規定, 報本部核定後實施 三 第一點所定各種招生入學考試, 考生報考資格如下 : ( 一 ) 博士班 碩士班 碩士在職專班 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 : 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及相關法規規定 ( 二 ) 學士班入學並應依大學多元入學方案及大學單獨招生申請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三 ) 學士二年制在職專班, 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 1 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畢業者 2 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境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3 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三條規定者 ( 四 ) 報考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轉學, 應具下列各目資格之一 : 1 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境外大學肄業生, 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者 2 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專修科畢業或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境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3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專科畢業同等學力報考 : (1)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專科肄業生 (2) 持有專科同等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明書 4 年滿二十二歲 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 結 ) 業證書或已修業期滿者, 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1)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2)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3) 本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5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 修得三十六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 修得七十二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轉學考生依原就讀學校及轉學錄取學校規定, 選擇同時就讀致無法辦理退學或休學者, 得以歷年成績單代替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須符相關學歷採認法規規定 就讀藝術教育法第七條所定一貫制學制肄業, 持有修業證明者, 報考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轉學 學士二年制在職專班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大學或專科學校, 準用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及第三目規定 轉學考 P14

19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 本要點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 已修習第一項第四款第四目所定課程學分者, 不受二十二歲年齡之限制 四 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 依本部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相關規定辦理 各學制班別除本部核定分組外, 得為教學 研究需要, 另行區分組別 ( 如甲 乙 丙等組 ) 博士班 碩士班之招生名額規劃,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各校招收之博士班 碩士班研究生得包括一般生及在職生 ( 二 ) 博士班 碩士班甄試招生名額, 應包含於當學年度本部核定各校招生總量內, 並以不超過當學年度各校招生名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有特殊需求者, 得專案報本部核定 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轉學之招生名額規劃,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各學系轉學招生名額, 以各學系學生招生 退學所生之缺額為限, 不含保留入學資格 休學或外加名額造成之缺額 ( 二 ) 各校系轉學招生名額之流用, 規定如下 : 1 應明定於招生簡章 2 不得流用至涉及師資培育 醫學與其他政府部門訂有人力管控之學系 3 辦理轉學招生後, 各校各年級名額內學生總數不得超過各該學年度原核定之新生總數, 且各學系之師資質量仍應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所定基準 ( 三 ) 各學系實際錄取名額得以當年度考試舉行當日公告之各學系缺額為準, 並應於招生簡章中附註說明之 五 各學制班別之招生考試項目得採筆試 面試 書面審查 術科或實作等方式進行 博士班及碩士班招生得視需要另以推薦甄選之公開方式辦理甄試招生, 甄試申請條件由各校自定 ; 甄試辦理完竣後, 如有缺額, 得納入一般招生考試補足 進修學士班得另參採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學科能力測驗成績 指定科目考試成績或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統一入學測驗考試成績, 辦理申請入學 六 各學制班別招生辦理期間如下 : ( 一 ) 博士班 : 由各校酌情自行訂定 ( 二 ) 碩士班 : 於每學年第二學期舉行, 六月三十日前放榜 其辦理甄試者, 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舉行 ( 三 ) 碩士在職專班 學士二年制在職專班 : 以於每學年第二學期舉行為原則 ( 四 ) 進修學士班 : 以於每學年第二學期或暑假舉行 ( 五 ) 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轉學 : 於寒假或暑假辦理 但一年級及應屆畢 ( 結 ) 業年級不得招收轉學生 各學制班別之各招生管道, 不得將名額分次招生 七 各校應於放榜前決定最低錄取標準, 考生成績在此標準以上且於招生名額內之考生, 列為正取生, 其餘之非正取生, 得列為備取生 各學制班別考生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之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 得檢具理由, 提送校級學校招生委員會核定後, 不足額錄取, 並不得列備取生 正取生報到後, 如遇缺額, 得於各校招生簡章規定期限前, 以備取生遞補至原核定招生名額數 ; 其遞補期限不得逾各校入學年度當學期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 轉學考 P15

20 各校應於簡章中規定, 各系錄取學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及備取生總成績分數相同時, 錄取或遞補正取生缺額之處理方式 各學制班別招生須增額錄取者, 應提校級招生委員會開會決定, 並將會議紀錄連同有關證明文件, 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屬同分致須增額錄取者, 應於註冊後報本部備查 本部得視其同分參酌比序規定之合理性, 調整該校系下學年度招生總量 ( 二 ) 屬校內行政疏失致須增額錄取者, 應另檢附招生檢討報告, 報本部核定後始得辦理 本部並視其情節輕重調整下學年度該校系招生總量 各校錄取名單應提經招生委員會確認後正式公告 八 各校招生規定及招生簡章應明定考生如對招生事宜有疑義, 應於一定期限內向招生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招生委員會應於一個月內正式答復, 必要時應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 並告知申訴人行政救濟程序 九 各校辦理試務工作時, 應妥慎處理, 並審慎訂定其利害關係者之迴避原則 參與人員對試務工作負有保密義務 所有應試評分資料須妥予保存一年 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 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時為止 十 大學辦理各學制班別招生作業, 得組成招生委員會訂定招生簡章, 秉公平 公正 公開原則辦理招生事宜, 並應依下列事項將涉及考生事項明定於招生簡章 : ( 一 ) 報考資格 : 1 報考者是否須相關科系畢業 2 轉學招生所要求之報考者原就讀學系或所修學分是否符合擬報考學系性質 其得報考年級及原校修業 ( 含操行 ) 成績等 3 轉學考生辦理報到或註冊時, 應依各校規定繳交休學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 及簡章規定應繳交之證明文件 4 報考在職生或公費生者, 其擬報考班次性質相關之工作年資或經歷 5 報考在職專班者應具相當工作經驗年資, 其所須年資及年資之計算 ( 二 ) 招生名額 : 1 各校招收之博士班 碩士班研究生, 有招收在職生者, 應將一般生及在職生招生名額分別規定於招生簡章內 2 同一院 系 所 學位學程內之一般生及在職生或各組( 不含學籍分組 ) 招生名額, 由各校於本部核定該院 系 所 學位學程招生總額範圍內, 自行合理分配 ; 其缺額是否流用, 由各校於招生簡章定之 ( 三 ) 招生簡章應詳列招生學系 修業年限 招生名額 報考資格 考試項目 考試日期 報名手續 評分標準 錄取方式 報到程序 遞補規定 招生紛爭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 並最遲應於受理報名前二十日公告 ( 四 ) 招生簡章應明確敘明涉及考生權益之相關事項, 必要時應以黑體字特別標註或舉例詳予說明, 以提醒考生注意並避免誤解 ( 五 ) 各學制班別之考試項目 評分方式及各項所占成績比率等, 由各校定之, 並應明列於招生簡章中 ( 六 ) 在職生之考試科目及錄取標準得依據在職生之特性另定之, 並將個人工作經驗及成就納入考量 轉學考 P16

21 ( 七 ) 招生簡章中應明定各院 系 所 學位學程 班組正取學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 及備取生總成績分數相同時, 錄取或遞補正取生缺額之處理方式 ( 八 ) 特種生規定 : 1 各校轉學考試招生簡章應明定以特種生身分報考者, 應繳驗有關證明文件, 始得依各該項身分考生升學優待法規規定辦理, 未繳驗者, 依普通身分考生之規定辦理, 不予優待 ; 其所應繳驗之證書及證明文件, 應明定於招生簡章 2 僑生 港澳生及未在臺領有外僑居留證 永久居留證之外國學生, 得否以其身分報考進修學士班及其轉學 學士二年制在職專班及碩士在職專班, 應依各該規定辦理 3 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 服役 ) 規定者 ( 如師資培育公費生 軍警院校生 現役軍人 警察等 ), 其報考及就讀應由考生自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及該等考生如無法就讀, 得否保留入學資格等規定, 應明定於招生簡章 ( 九 ) 各校考試如採面試 術科或實作方式, 應以錄音 錄影或詳細文字記錄 文字紀錄應於招生委員會決定錄取名單前完成 對評分成績特優或特低者, 應於評分表件中註明理由 ( 十 ) 進修學士班及在職專班授課時間, 應配合在職進修需求彈性規劃 ; 其必修課程除經該全班學生同意外, 不得與日間學制班次併班上課 進修學士班及在職專班之畢業證書是否加註進修或在職專班字樣, 由各校定之 ( 十一 ) 各學制班別應於各校校區或經本部核准之分部上課 但經專案報本部核准者, 不在此限 ( 十二 ) 各校招生作業之各項收支, 應依相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十之一 前點第十一款但書所定專案報本部核准者, 技專校院依技專校院回流教育校外上課地點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 一般大學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學制班別 : 以碩士在職專班 二年制在職專班及進修學士班為限 ( 二 ) 所設班別符合地區特殊需求, 且當地 ( 以上課地點所屬直轄市或縣 ( 市 ) 合併認定 ) 大學校院 ( 包括技專校院 ) 未開設同學制相關科系 ( 所 ) ( 三 ) 申請系所最近一次系所評鑑成績須為通過 ( 四 ) 校外上課專班之各項軟 硬體設施及教學相關圖儀設備齊全, 足敷所開設班別各項課程之需要, 並能確保教學品質 ( 五 ) 學校於校外上課之課程規劃 師資規劃 圖儀設備 ( 包括空間規劃 ), 由本部邀集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進行專業審查 ( 六 ) 校外上課之招生名額, 由學校自行規劃, 於既有招生名額總量內自行調整 ; 其不得超過該學制當學年度招生名額之二分之一 ( 七 ) 申請校外上課, 應併同當學年度大學校院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作業時程提報, 並經本部專業審查核准後, 始得辦理 ( 八 ) 未依規定辦理而逕自將正式學制班別學生安排於校外上課者, 列為學校重大行政疏失, 並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一 大學招收特種生, 其應依相關法規規定, 另定招生規定報本部核定後辦理者, 依其規定辦理 大學赴境外設碩士班 學士班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轉學考 P17

22 十二 各校各學制班別招生規定, 應於招生簡章發售前, 依招生規劃, 於每年八至十月或每 年十二月至翌年二月報部核定, 修正時亦同 十三 本要點發布施行前, 已依原各該要點進行招生作業之學校, 依原各要點規定辦理 轉學考 P18

23 附錄二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依教育部 105 年 2 月 24 日臺教高 ( 四 ) 字第 E 號函修正 第一條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一年級 新生入學考試 : 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 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 持有 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 學證明書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學 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 證明書 ( 三 ) 修滿規定年限後,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 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 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 或修滿規定年限, 因故未能 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高 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 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 ( 補習 ) 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 ( 班 ) 三年級 ( 延教班 ) 結業, 持有修 ( 結 ) 業證明書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 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 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 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 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 並有第一款 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 驗五年以上 ( 二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 驗二年以上 轉學考 P19

24 ( 三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 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二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三 ) 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 ( 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 十三 空中大學選修生, 修畢四十學分以上 ( 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 成績及格, 持有學分證明書 十四 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第三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二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三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八十學分以上,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三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三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三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四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二百二十學分以上,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 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空中大學 ) 肄業, 修滿二年級下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轉學考 P20

25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七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四年以上 ( 二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八 符合年滿二十二歲 高級中等學校畢 ( 結 ) 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 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九 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十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五年制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 準用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 本標準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 已修習前項第八款所定課程學分者, 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第四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或三年級 : 一 學士班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 一 ) 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二年級上學期 ( 二 ) 修業累計滿三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二年級下學期 ( 三 ) 修業累計滿四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三年級上學期 ( 四 ) 修業累計滿五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三年級下學期 二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 修滿一年級上學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專科學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或專修科畢業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五 符合年滿二十二歲 高級中等學校畢 ( 結 ) 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 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轉學考 P21

26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六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 修得三十六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 修得七十二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一年級下學期 : 一 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空中大學 ) 肄業學生, 修滿三年級上學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 修業累計滿一個學期者,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 : 一 取得碩士以上學位 二 取得學士學位後, 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大學學士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第一項第一款 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 至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前, 已修習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課程學分者, 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轉學考生報考第一項及第二項轉學考試, 依原就讀學校及擬報考學校之雙重學籍規定, 擬於轉學錄取時選擇同時就讀者, 得僅檢附歷年成績單 第五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在學士班肄業, 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退學或休學,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 ( 包括實習 ) 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 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 ; 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 ; 取得專科進修 ( 補習 ) 學校資格證明書 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 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 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 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 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轉學考 P22

27 ( 二 ) 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第六條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 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 第三條及前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七條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 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 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 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八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 ( 不包括論文 ), 因故未能畢業, 經退學或休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及檢附歷年成績單,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二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 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士學位考試,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及檢附歷年成績單,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三 修業年限六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四 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前項各款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由各大學自行認定 ; 其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得以創作 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業訓練及第四款 第五款所定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 由學校自行認定 第九條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 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 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 轉學考 P23

28 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款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 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 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前項香港 澳門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及第十項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證書, 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或行政院在香港 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 臺灣地區人民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依親居留 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外國人 香港或澳門居民,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 一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 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不予採認之情形 二 其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 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或持大陸地區學士學位,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修習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之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 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報考者, 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第十條軍警校院學歷, 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 除下列情形者外, 自規定起算日, 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 一 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 : 自歷年成績單 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 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 : 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十二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轉學考 P24

29 附錄三 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 臺教高 ( 四 ) 字第 B 號令修正 第一條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 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退伍軍人, 指下列人員 : 一 國軍軍官 士官 士兵依法退伍除役者 二 後備軍官 士官 士兵應召服役依法解除召集者 第三條退伍軍人於退伍後參加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入學, 除博士班 碩士班 學士後各學系 回流教育中之進修學士班及在職專班招生不予優待外, 依下列規定辦理 ; 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 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 ( 系 科 ) 招生名額 : 一 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免試入學者, 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分比率, 準用第二款各目規定 二 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特色招生入學 技術校院四年制 二年制 專科學校二年制或大學之登記 ( 考試 ) 分發入學或轉學考試者, 其考試成績優待如下 : ( 一 ) 在營服役期間五年以上 : 1 退伍後未滿一年,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 退伍後一年以上, 未滿二年,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計算 3 退伍後二年以上, 未滿三年,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4 退伍後三年以上, 未滿五年,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 二 ) 在營服役期間四年以上未滿五年 : 1 退伍後未滿一年,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計算 2 退伍後一年以上, 未滿二年,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3 退伍後二年以上, 未滿三年,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4 退伍後三年以上, 未滿五年,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 三 ) 在營服役期間三年以上未滿四年 : 1 退伍後未滿一年,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2 退伍後一年以上, 未滿二年,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3 退伍後二年以上, 未滿三年,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4 退伍後三年以上, 未滿五年,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三計算 轉學考 P25

30 ( 四 ) 在營服役期間未滿三年, 已達義務役法定役期 ( 不含服補充兵役 國民兵役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者 ), 且退伍後未滿三年者,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 五 ) 在營服現役期間因下列情形不堪服役而免役或除役, 領有撫卹證明, 於免役 除役後未滿五年 : 1 因作戰或因公成殘,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 因病成殘,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三 參加其他方式入學者, 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 或服役期間因公或因病成殘而免役或除役領有撫卹證明者, 報考專科以上學校, 得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 準用前項第二款第四目 第五目規定辦理 依前二項規定加分優待錄取之學生, 無論已否註冊入學, 均不得再享受本辦法之優待 第一項第一款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 第二款及第三款經加分優待後分數應達錄取標準 第一項及第二項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 其計算遇小數點時, 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 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 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 增額錄取, 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 技術校院進修部或專科學校夜間部之班別, 其招生名額外加比率, 得不受百分之二之限制, 並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四條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規定資格之退除役官兵, 得參加辦理招生學校二年制技術系 四年制技術系 專科學校二年制及大學學士班之甄試入學 前項甄試入學招生名額, 採外加方式辦理 ; 甄試入學報考資格 甄試方式等事項, 由辦理招生學校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前項甄試經公告錄取, 參加其他方式入學者, 取消該甄試錄取及入學資格 第五條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除依招生一般規定外, 應於報名時檢送下列證件之一 : 一 退伍令或退伍證明書 二 除役令 三 解除召集證明書 ( 限臨時召集者 ) 在營服役五年以上退伍軍官, 其退伍時軍階為上尉以下者, 應附繳初任官人事命令 初任官任官令或軍事校院畢結業證書等足資證明其服役起始時間之文件 ; 傷殘退伍軍人應附繳撫卹令 前二項證件遺失者, 應檢送權責單位出具之證明書 證件已繳送另一招生單位報名尚未退還時, 得以該收據送驗 但仍應補送原證件 第六條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未送繳前條規定之證件者, 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辦, 亦不得依第三條規定優待 第七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各招生單位於考試放榜後, 應將退伍軍人報考及錄取人數報請教育部備查 第八條刪除第八條之一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規定, 適用於一百零三學年度以後入學之學生 第九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自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發行 轉學考 P26

31 附錄四 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臺教授體部字第 B 號令修正第一條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 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下列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 ( 包括身心障礙學生 ), 得以畢業學歷或同等學力, 申請升學 : 一 國民中學及其附設補習學校學生 : 升學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二 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進修學校學生 : 升學大學或二年制專科學校 三 專科學校及其附設進修學校學生 : 升學大學或參加大學轉學考試 第三條本辦法所定升學, 其方式如下 : 一 甄審 : 依招生學校所提名額, 按第四條或第七條所定學生運動成績及志願, 分發入學 二 甄試 : 依招生學校所提名額, 按學生下列成績, 經第十四條第二項術科檢定通過後, 依學生志願分發入學 但有第十四條第二項但書情形者, 免參加術科檢定 : ( 一 ) 第六條或第八條所定運動成績 ( 二 ) 國中教育會考成績或第十四條第一項學科考試成績 三 單獨招生考試 : 依招生學校所提名額, 經該校辦理之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考試通過 四 大學轉學考試 : 前條第三款學生參加大學轉學考試, 依考試簡章規定, 按其運動成績等級加分通過 第四條第二條各款所定學生, 依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規定之選拔或徵召程序 ( 以下簡稱選徵程序 ), 代表國家參加國際運動賽會 ( 以下簡稱國際賽會 ), 獲得下列成績之一者, 得申請甄審 : 一 奧林匹克運動會 ( 以下簡稱奧運 ): 成績不限 二 亞洲運動會 ( 以下簡稱亞運 ): 奧運種類前八名, 非奧運種類前六名 三 世界運動會 : 前六名 四 世界大學運動會 : 前六名 五 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 : 前六名 六 世界中學運動會 : 前四名 七 亞洲青年運動會 : 前四名 八 亞洲室內及武藝運動會 亞洲沙灘運動會 : 前三名 九 東亞青年運動會 : 前三名 十 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之下列正式賽會 : ( 一 ) 世界錦標 ( 盃 ) 賽 : 奧運種類前八名, 非奧運種類前六名 ( 二 ) 世界青年錦標賽 : 前四名 ( 三 ) 世界青少年錦標賽 : 前四名 十一 亞洲單項運動總 ( 協 ) 會主辦之下列正式賽會 : ( 一 ) 亞洲錦標 ( 盃 ) 賽 : 前四名 ( 二 ) 亞洲青年錦標賽 : 前四名 ( 三 ) 亞洲青少年錦標賽 : 前四名 十二 亞洲及太平洋 ( 以下簡稱亞太 ) 運動組織主辦之下列正式賽會 : ( 一 ) 亞太錦標 ( 盃 ) 賽 : 前四名 ( 二 ) 亞太青年錦標賽 : 前四名 轉學考 P27

32 ( 三 ) 亞太青少年錦標賽 : 前四名 十三 國際大學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大學單項錦標賽 : 前六名 十四 國際學校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中學單項錦標賽 : 國家組前四名或學校組前三名 第五條前條各款所定賽會之參賽國 ( 地區 ) 及隊 ( 人 ) 數, 應符合下列規定 但賽會競賽規程定有會前賽 資格賽或參賽成績規定者, 不在此限 : 一 前二名 : 應有四國 ( 地區 ) 及四隊 ( 人 ) 以上 二 第三名 : 應有五國 ( 地區 ) 及五隊 ( 人 ) 以上 三 前二款以外之名次 : 應有六國 ( 地區 ) 及六隊 ( 人 ) 以上 第六條第二條各款學生, 參加國際賽會或國內全國性運動賽會 ( 以下簡稱國內賽會 ), 獲得下列成績之一者, 得申請甄試 : 一 參加第四條各款規定賽會 : 成績不限 二 參加前款以外之下列國際賽會, 獲得前三名 : ( 一 ) 國際單項運動總會 亞洲單項運動總 ( 協 ) 會, 或亞洲太平洋運動組織主辦或認可之運動錦標賽 ( 二 ) 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認可之單項運動協會選拔參加之賽會 三 全國運動會 全民運動會 : 前八名 四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 前八名 五 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核定辦理之中等學校運動聯賽 : 最優級組前八名 六 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或全國單項運動協會指定, 該學年度前二款賽會運動種類或項目以外經本部核定之錦標賽, 其成績符合下列規定者 : ( 一 ) 參賽隊 ( 人 ) 數十六個以上 : 最優級組前八名 ( 二 ) 參賽隊 ( 人 ) 數十四個或十五個 : 最優級組前七名 ( 三 ) 參賽隊 ( 人 ) 數十二個或十三個 : 最優級組前六名 ( 四 ) 參賽隊 ( 人 ) 數十個或十一個 : 最優級組前五名 ( 五 ) 參賽隊 ( 人 ) 數八個或九個 : 最優級組前四名 ( 六 ) 參賽隊 ( 人 ) 數六個或七個 : 最優級組前三名 ( 七 ) 參賽隊 ( 人 ) 數四個或五個 : 最優級組前二名 ( 八 ) 參賽隊 ( 人 ) 數二個或三個 : 最優級組第一名 第七條第二條各款規定身心障礙學生依選徵程序, 代表國家參加國際賽會, 獲得下列成績之一者, 得申請甄審 : 一 身心障礙帕拉林匹克運動會 : 前十二名 二 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 : 前十名 三 亞洲帕拉運動會 : 前六名 四 前三款以外身心障礙國際賽會 ( 不包括亞太區 ): ( 一 ) 每四年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六十個以上之運動會 : 前六名 ( 二 ) 每二年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三十個以上, 或每四年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三十個以上未達六十個之運動會 : 前六名 五 每二年以上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三十個以上之亞太各類身心障礙運動會 : 前六名 第八條第二條各款規定身心障礙學生, 參加國際賽會或國內賽會, 獲得下列成績之一者, 得申請甄試 : 一 前條各款規定賽會 : 成績不限 二 前款以外國際各類身心障礙者運動組織主辦之國際或洲際單項運動錦標賽 : 成績不限 三 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 其成績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 ( 一 ) 參賽隊 ( 人 ) 數七個以上 : 最優級組前四名 轉學考 P28

33 ( 二 ) 參賽隊 ( 人 ) 數四個至六個 : 最優級組前三名 ( 三 ) 參賽隊 ( 人 ) 數二個或三個 : 最優級組第一名 四 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或中華民國聽障者體育運動協會每學年度指定, 經本部核定之錦標賽, 其成績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 ( 一 ) 參賽隊 ( 人 ) 數六個以上 : 最優級組前三名 ( 二 ) 參賽隊 ( 人 ) 數四個或五個 : 最優級組前二名 ( 三 ) 參賽隊 ( 人 ) 數二個或三個 : 最優級組第一名 第九條本辦法所定名次, 以主辦單位競賽規程規定之頒獎名次為限 前項名次以第某名至第某名之組群表示, 未明確區分名次者, 以該組群最優名次定之 第十條招生學校應將甄審 甄試招生名額, 依本部指定之日期, 報本部核定後, 納入招生簡章 前項甄審名額, 不納入當學年度主管機關核定之招生名額內 ; 甄試名額, 應納入當學年度主管機關核定之招生名額內 第十一條學生原肄 ( 畢 ) 業學校, 應依招生簡章規定日期, 協助學生申請甄審或甄試 ; 學生符合甄審及甄試資格者, 僅得擇一申請 學生於招生簡章所定期限後, 至當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取得甄審升學輔導資格者, 學校應協助其於當年九月五日前提出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 學生申請甄審或甄試, 應依招生簡章所列各招生學校之運動種類 各科 系名額及條件, 自選一種運動種類, 檢附該簡章規定之證明文件, 經原肄 ( 畢 ) 業學校, 向本部提出 第十二條申請甄審者, 應檢附最近三年內運動成績證明 ; 申請甄試者, 應檢附最近二年內運動成績證明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其期間得予以延長 : 一 服兵役者 : 依兵役法第二條所定服兵役者之服役期間或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第六條所定補充兵役者之列管期間延長 二 生育者 : 每胎延長二年 第十三條符合甄審資格者, 依各運動成績等級及志願序分發 前項成績,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符合甄審資格之同一等級國際賽會之成績相同時, 依次一等級國際賽會之成績評定 ; 其餘依此類推 二 依前款規定評定結果成績相同者, 比照前款規定, 依甄試資格之賽會成績評定 三 依前款規定評定結果成績仍相同者, 依下列規定評定 : ( 一 ) 依第二條第一款申請者 : 依國中教育會考成績之高低評定 ( 二 ) 依第二條第二款或第三款申請者 : 依學業成績總平均之高低評定 第十四條以甄試方式升學者, 除第二條第一款情形外, 應參加學科考試 第二條各款學生取得之運動成績係參加賽會種類或項目屬賽會競賽規程規定之團體競賽者, 應參加專長術科檢定 但具有相同運動種類國家代表隊證明或參加個人賽符合甄試資格者, 免參加術科檢定 符合甄試資格, 在甄試期間代表國家參加第四條或第七條規定賽會者, 得申請補辦甄試 第十五條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應參加術科檢定並通過或免參加術科檢定者, 依國中教育會考或前條第一項學科考試成績, 與運動成績等級加分之總分高低及志願序分發 ; 術科檢定未通過者, 不予分發 前項分發,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依第二條第一款申請者 : 以國中教育會考與運動等級加分後之總分高低評定 二 依第二條第二款或第三款申請者 : 依學科成績與運動等級加分後之總分高低 轉學考 P29

34 評定 前項加分, 依運動成績等級, 規定如下 : 一 第一級 : 百分之五十 二 第二級 : 百分之四十 三 第三級 : 百分之三十 四 第四級 : 百分之二十 五 第五級 : 百分之十 六 第六級 : 百分之五 第十六條第十三條及前條第二項運動成績等級, 由第十八條第二項審議小組評定之 第十七條依本辦法申請升學, 未能完成分發, 或經分發後再獲得甄審 甄試資格者, 得依規定重行申請, 並以一次為限 第十八條本部依本辦法辦理甄審及甄試, 必要時得委託機關 ( 構 ) 或學校為之 受委託機關 ( 構 ) 或學校應邀集學者專家 社會公正人士及體育運動團體 學校與機關之代表組成審議小組, 審議甄審及甄試申請案 前項審議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九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報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 得單獨辦理招收運動成績優良學生 ; 其招生規定由學校擬訂, 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招收名額, 應納入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招生名額內 但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主管之學校事先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核准者, 得於核定招生名額之百分之三以內, 以外加名額方式辦理 第二十條第二條第三款學生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報考大學轉學考試者, 得依各辦理大學轉學考試之簡章規定予以加分, 最高不得逾總分百分之十 : 一 合於第四條規定 二 合於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一 三 代表學校參加大專校院運動聯賽, 獲得最優級組前六名 四 代表學校參加大專校院運動會 大專校院各項運動錦標賽, 獲得前三名 第二十一條依本辦法輔導升學之學生, 其在學期間參加學校代表隊組訓 學業 生活及運動傷害防制等相關事項, 學校應訂定規定據以執行 各該主管機關得就前項事項予以考核, 作為核定學校甄審 甄試及單獨辦理招生名額之參據 第二十二條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五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合於當時規定之運動成績者, 其甄審 甄試資格, 得依一百年一月五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轉學考 P30

35 附錄五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辦理各項招生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 2 次會議修正通過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 2 次會議修正通過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 1 次會議修正通過修正第 4 條 第 8 條 第 10 條 第 13 條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 4 次會議修正通過修正第 4 條 第 9 條 第 14 條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 11 次會議修正通過修正第 10 條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 6 次會議修正通過修正第 9 條 第 10 條 第 14 條 增列第 26 條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 1 次會議修正通過修正第 8 條第一條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 特訂定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辦理各項招生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監試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辦法各項規定, 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 妨害考試公平之情事進行及時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 考生應予充分配合, 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一般注意事項第三條考生不得有下列各項之情事, 違者一律取消其考試資格 : 一 請他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應試 二 脅迫其他考生或監試人員幫助舞弊 三 集體舞弊行為 四 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第四條考生應試時不得飲食 抽菸 嚼食口香糖等 ( 但考生因生病等特殊原因而請求於考試中飲水或服用藥物時, 可先將用水交予監試人員置於講臺, 需用時再舉手取用 ), 亦不得相互交談, 無故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 初犯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 ; 再犯者即請其離場, 並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 惡意或情節重大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第五條考生應按規定之考試開始時間入場, 筆試遲到逾 20 分鐘 口試遲到逾 10 分鐘者, 不得入場 ; 已入場應試者, 筆試開始 40 分鐘內不得離場 ; 強行入場或離場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第六條考生不得有夾帶 抄襲 傳遞 交換答案卷或答案卡 以自誦或暗號告人答案或故意將答案供人窺視抄襲等舞弊情事, 違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七條考生不得左顧右盼 相互交談 意圖窺視或抄襲他人答案, 或意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 經勸告不聽者, 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八條考生攜帶入場 ( 含臨時置物區 ) 之行動電話 手錶及所有物品, 出現下列情事之一者, 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並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 一 發出聲響或影響試場秩序 二 未先經報備並檢查即使用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 三 將行動電話等通訊器材 書籍 紙張 具有計算 記憶 拍攝 錄影等功能之物品置於抽屜中 桌椅下 座位旁或隨身攜帶 ( 但招生簡章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 入場及作答前注意事項第九條考生應攜帶合於簡章規定之准考證及貼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 國民身分證 有效期限內之護照 駕駛執照 健保卡, 其餘證件概不受理 ) 應試, 違者如經監試人員查核並確係考生本人無誤者, 先准予應試 ; 惟至當節考試結束鈴 ( 鐘 ) 聲響畢前仍未送達或未依規定申請補發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 身分證件未攜帶者, 仍准予應試, 除依上述規定扣減該科成績外, 另應於該節考畢由監試人員陪同至試務辦公室簽立切結書及拍照存證, 並於考試結束後 3 日內寄達補查核, 違者撤銷考試資格 第十條考生於預備鈴響時即可入場, 且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座位號碼入座, 經監試人員指示仍不就座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 考生就座後, 未經監試人員許可不得離座,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考生於考試開始鈴響前, 不得翻閱試題或作答,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 經制止仍再犯者, 該科以 0 分計算 考生並於開始作答前, 確實檢查座位與准考證之號碼是否相同, 如有錯誤, 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凡經作答後, 始發現在同一試場坐錯 轉學考 P31

36 座位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 經監試人員發現坐錯座位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 20 分 ; 經監試人員發現交換座位應試者, 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凡經作答後始發現誤入試場應試者, 在考試開始 20 分鐘內發現者, 由監試人員陪同至規定試場應試, 並比照前項各款論處 ; 在考試開始 20 分鐘後始發現者, 一律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十一條考生在開始作答前, 應先檢查試題紙 答案卷及答案卡是否齊備 完整, 並檢查答案卷卡之座位號碼是否正確, 如有缺漏 污損或錯誤, 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凡經作答後, 始發現錯用卷卡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 ; 經監試或試務人員發現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 20 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作答注意事項第十二條考生須遵循監試人員的指示, 配合核對准考證與考生名冊 監試人員認為有必要時, 得請考生配合簽名, 考生不得拒絕亦不得請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 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第十三條考生作答時應保持答案卷及答案卡清潔與完整, 不得篡改答案卷卡上之座位號碼及條碼 或拆閱試卷彌封, 違者分別扣減其該科卷卡全部成績 ; 無故污損 破壞卷卡或在卷卡上顯示自己身分 作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等情事者, 分別扣減其該科卷卡成績 10 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十四條考生答案卷限用黑色或藍色筆書寫, 違者扣減其該科答案卷成績 2 分 ; 考生亦應在規定作答區內作答, 違者扣減其該科答案卷成績 2 分 ; 考生如因違反作答規定致評閱人員無法辨認答案者, 其該部分以 0 分計算 第十五條以答案卡劃記時, 應以黑色 2B 軟心鉛筆畫記答案卡 答案卡不得以修正液 ( 帶 ) 修正, 違者扣減其該科答案卡成績 2 分 第十六條考生在考試進行中, 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 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 如答案卷卡或文具不慎掉落, 應舉手通知監試人員後再行撿拾, 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第十七條考生不得在答案卷 答案卡 試題紙以外之處抄錄答案,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 如於當節考試結束前抄錄之答案強行攜出試場者, 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十八條考生一經離座, 應即繳交答案卷及答案卡, 不得再行修改答案,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十九條考生於考試結束鈴 ( 鐘 ) 聲響畢, 應即停止作答, 仍繼續作答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 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 再加扣其成績 3 分 ; 情節重大者, 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離場注意事項第二十條考生應於考試離場前將答案卷 答案卡 試題紙併交監試人員驗收, 不得攜出試場外, 違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二十一條考生於考試結束鈴 ( 鐘 ) 聲響前提早離場, 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高聲喧嘩或宣讀答案, 經勸止不聽者, 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其他事項第二十二條考生答案卷 答案卡若於考試結束後遺失, 考生應於接到補考通知後, 即依規定到場補考, 拒絕者其該科答案卷 卡分別以 0 分計算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所列扣減違規考生成績之規定, 均以扣減各該科 卷 卡之成績分別至 0 分為限 第二十四條其他未列而有影響考試公平 考生權益之事項, 應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詳實記載, 提請本校招生委員會討論, 依其情節予適當處理 第二十五條凡違反本辦法並涉及重大舞弊情事者, 通知其相關學校或機關依規定究辦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經招生委員會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轉學考 P32

37 附錄六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招生考試成績複查處理辦法 九十七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訂定 第一條為辦理本校各類招生考試成績複查事宜,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申請複查考試成績, 應於簡章規定之期限內以書面連同原成績通知單影本及複查費用, 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 逾期不予受理, 並以一次為限 第三條複查考試成績之申請期限 申請方式 申請書表及複查費用等各項相關規定應明列於招生簡章中 第四條招生業務單位收到複查考試成績之申請後, 應於申請期限截止後七日內查復之, 遇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查復時, 應報請招生委員會主任委員同意後得酌予延長七日 第五條複查筆試成績時, 招生業務單位應將申請考生之試卷調出, 確認無誤後, 再查對申請複查科目之試卷, 發現有疑義時, 應即查明處理之 複查審查 口試或術科成績時, 招生業務單位應將考生複查申請資料轉送招生系所辦理查對成績事宜, 發現有疑義時, 應即查明處理之 第六條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 應重新核算申請考生之總成績, 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 一 原計成績未達錄取標準, 而重計後成績達錄取標準者, 應報請招生委員會主任委員核定後增額錄取, 除復知該考生外, 並提下次招生委員會議追認 二 原計成績達錄取標準, 而重計後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者, 應報請招生委員會主任委員核定取消其錄取資格, 除復知該考生外, 並提下次招生委員會議報告 三 原計成績與重計成績均達錄取標準或均未達錄取標準者, 由招生委員會逕行復知該考生 惟名次有變更者, 應報請招生委員會主任委員核定變更名次, 除復知該考生外, 並提下次招生委員會議報告 第七條複查考試成績, 如發現試卷漏未評閱或試卷卷面與卷內分數不相符時, 由招生業務單位聯繫原閱卷委員補閱之, 如總成績有變更時, 依前條規定處理 第八條申請複查考試成績, 僅就該科成績核計及漏閱辦理查核, 不得要求重新評閱 提供參考答案 閱覽或複印試卷 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第九條複查考試成績, 如發現因申請考生作答方法或使用工具不符規定, 以致影響計分時, 應將其原因復知 第十條本辦法經招生委員會決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轉學考 P33

38 附錄七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105 學年度第 2 學期轉學生招生考試低收入戶考生免繳報名費申請表 收件日期 : 編號 : 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 擬報考學系學系組別組年級年級 聯絡電話 宅 ( ) 公 ( ) 行動電話 報名費 繳費帳號 ( 考生務必填寫 ) 此帳號僅提供本校資格審核使用, 請勿逕行轉帳 匯款繳費 申請人 : ( 簽章 ) 年月日 注意事項 : 1. 報考者須先至 網路報名系統 取得報名費繳費帳號後, 再填妥本表, 連同以下資料裝入信封於 105 年 12 月 21 日前寄 ( 送 ) 達本校招生委員會審查, 以郵戳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 請自備信封, 信 封封面註明 : 內附 105 轉學考低收入戶資格證件 ) (1) 低收入戶考生免繳報名費申請表 (2) 各直轄市 臺灣省各縣市 福建省金門縣 連江縣等各地方政府或其授權之鄉 鎮 市 區公 所開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 ( 非一般鄰里長所核發之清寒證明 ) (3) 證明文件須內含考生之姓名及身分證號, 且在報名截止日仍有效 證明文件如未含考生名 身 分證號者, 應加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可資證明之文件影本 2. 經本校審查符合低收入戶資格者, 另 寄發序號及密碼, 通知進行後續網路報名作業, 如經審 查不合低收入戶資格者, 即須比照其他一般考生繳交報名費後進行網路報名 若至報名截止前一日尚未接到序號及密碼通知者, 請向本校教務處教學資源組查詢 ( 下面線框內, 請考生勿填寫 ) 低收入戶資格審查結果 審查人員核章 符合 已完成網路報名 未完成網路報名 不符合, 另通知補繳報名費 轉學考 P34

39 附錄八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105 學年度第 2 學期轉學生招生考試中低收入戶考生減免報名費申請表 收件日期 : 編號 : 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 擬報考學系學系組別組年級年級 聯絡電話 宅 ( ) 公 ( ) 行動電話 報名費 繳費帳號 ( 考生務必填寫 ) 此帳號僅提供本校資格審核使用, 請勿逕行轉帳 匯款繳費 申請人 : ( 簽章 ) 年月日 注意事項 : 1. 報考者須先至 網路報名系統 取得報名費繳費帳號後, 再填妥本表, 連同以下資料裝入信封於 105 年 12 月 21 日前寄 ( 送 ) 達本校招生委員會審查, 以郵戳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 請自備信封, 信封封面註明 : 內附 105 轉學考中低收入戶資格證件 ) (1) 中低收入戶考生減免報名費申請表 (2) 中低收入戶考生需附郵政匯票 ( 金額為..美術學系 企業管理學系新臺幣 600 元整 運動學系新臺幣 800 元整 ; 其他學系新臺幣 480 元整 ) 乙紙, 受款人為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3) 各直轄市 臺灣省各縣市 福建省金門縣 連江縣等各地方政府或其授權之鄉 鎮 市 區公所開具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 ( 非一般鄰里長所核發之清寒證明 ) (4) 證明文件須內含考生之姓名及身分證號, 且在報名截止日仍有效 證明文件如未含考生名 身 分證號者, 應加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可資證明之文件影本 2. 經本校審查符合中低收入戶資格者, 另 寄發序號及密碼, 通知進行後續網路報名作業, 如經審查不合中低收入戶資格者, 即須比照其他一般考生繳交報名費後進行網路報名 若至報名截止前一日尚未接到序號及密碼通知者, 請向本校教務處教學資源組查詢 ( 下面線框內, 請考生勿填寫 ) 中低收入戶資格審查結果 審查人員核章 符合 已完成網路報名 未完成網路報名 不符合, 另通知補繳報名費 轉學考 P35

40 附錄九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國外學歷切結書 本人所持外國學歷證件報考貴校 學年度第學期學士班轉 學生招生考試, 確為教育部認可, 經駐外單位驗證屬實, 並保證於 錄取後報到時繳交貴校規定之證明文件正本, 若未如期繳交或經 查證不符合貴校報考條件, 經撤銷錄取資格, 絕無異議 此致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招生委員會 立切結書人 : 身分證號碼 : ( 或護照號碼 ) 切結日期 : 年 月 日 轉學考 P36

41 附錄十 姓名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105 學年度第 2 學期轉學生招生考試網路報名退費申請表 身分證字號 收件日期 : 編號 : 電話 ( 含手機 ) 報考學系 ( 組 ) 年級年級 ( 未完成報名手續者免填 ) 申請退費 原 因 完成報名手續但報名資格審查未通過 繳費後未完成報名手續 重複繳費 溢繳 申請退費筆, 每筆元 ( 已扣除作業處理費 200 元 ), 共計新臺幣元 序號密碼 繳費帳號 繳費日期 : 繳費金額 : 年月日 元 退費帳號 ( 金融機構與郵局請擇一填寫, 限本人帳戶 ) 金融機構 : 立帳郵局 : 郵局 銀行 分行 局號 : 帳號 : 帳號 : 請浮貼退費金融機構 ( 或郵局存簿 ) 正面影本 浮貼處 申請人 : ( 簽章 ) 年月日 注意事項 : 1 本表申請日期 :105 年 12 月 28 日 ~106 年 1 月 23 日止 ( 郵戳為憑, 逾期不受理 ) 2 審查通過後於 106 年 3 月底前統一匯款退費 轉學考 P37

42 附錄十一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105 學年度第 2 學期學士班轉學生招生考試身心障礙考生應考需求申請表准考證號碼 : 考生勿填 報考系所報考組 ( 選科 ) 別 考生姓名性別 男 女 通訊地址聯絡電話 ( 含手機 ) 緊急聯絡人聯絡電話 障礙類別 視覺障礙 聽覺障礙 腦性麻痺 自閉症 學習障礙 其他障礙障礙程度等級 不分 極重度 重度 中度 輕度 考生應考需求項目 考生自填需求項目 審查結果 延長時間 否 是延長 分鐘 是延長分鐘 否 放大答案卷 ( 卡 ) 答案卷 ( 卡 ) 放大為 A4 影印本作答 否或空白紙作答 以 A4 空白紙代替答案卷 ( 卡 ) 作答 是 否 放大試題 (B4 A3) 否 是 是 否 盲用電腦 否 是 是 否 點字試題 否 是 是 否 重要公布事項板書 否 是 是 否 提示考試結束時間 否 是 是 否 自備輔具 否 輪椅 特製桌椅 放大鏡 助聽器 其他 是 否 須考場提供輔具 否 檯燈 其他 是 否 身心障礙特殊試場 否 ( 一般試場應試 ) 是 是 否 其他需求 是 否 附註 : 1. 申請對象及繳驗文件 :(1)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考生 應繳驗身考生簽名心障礙證明影本或鑑輔會證明影本 (2) 其他因功能性障礙嚴重影響書寫能力考生 ( 須繳交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或地區教學醫院檢查一年內之診斷書, 並加蓋醫院關防 ) 2. 本表填妥後於報名截止日前 ( 郵戳為憑 ), 限時郵寄至本校招生委員會收, 逾期不得申辦 3. 延長應考時間最多以延長 20 分鐘為限 以上方式由本校特教系依各考生之功能性障礙審定其一或多種方式為之 4. 考區所提供之服務內容, 以考區現有之資源及一般性事務設備為原則 考生如使用其他輔具及醫療器材等, 應自行準備, 並須經試務人員檢查後始得使用 轉學考 P38

43 附錄十二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105 學年度第 2 學期學士班轉學生招生考試成績複查申請表 收件日期 : 編號 : 姓 名 報考學系 年級組別 年級 學系 組 准考證號碼 聯絡電話 複查科目原來得分複查得分 考生簽章 : 申請日期 : 年月日申請成績複查科, 每科複查費新臺幣 50 元, 共計新臺幣元 ( 一律收取郵政匯票, 受款人為 :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 複查回覆事項 : 回覆日期 : 注意事項 : 1. 申請成績複查之截止日期 :106 年 2 月 13 日 ( 星期一 ) 下午 4 時止 2. 填妥成績複查申請表併同匯票購票證明 成績通知單影本傳真或 至本校後, 請來電確認 ( 分機 5636) 傳真 : ; admiss@cc2.ncue.edu.tw 3. 郵政匯票請於 106 年 2 月 14 日前寄 ( 送 ) 達本校招生委員會, 以郵戳為憑 4. 複查成績僅就該科成績核計及漏閱辦理查核, 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或影印 調閱試卷, 有關成績複查事宜, 請詳閱簡章附錄 招生考試成績複查處理辦法 轉學考 P39

44 附錄十三 報到委託書 本人經錄取 ( 或備取遞補 ) 為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學年度第學 期學系組年級轉學生, 應於年月 日檢具相關文件至錄取學系辦公室辦理報到及驗 ( 繳 ) 證手續, 茲因故無法親自前往, 同意由受委託人於報到當日全權處理報到事宜, 本人絕無異議 此致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學系 立委託書人 : ( 簽章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住址 : 受委託人 : ( 簽章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住址 : 中華民國年月日 附註 : 委託他人辦理報到者, 須繳交本人親自書寫之報到委託書, 並檢附委託人與受託人雙方身分證件正本, 否則視為逾期不到 轉學考 P40

45 附錄十四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位置圖及交通指南 進德校區交通指南 : 中山高速公路 : 1. 彰化市以北者, 經高速公路南下, 下王田交流道往彰化方向, 經大肚橋, 沿中山路直行經台化工廠 7-11, 左轉進進德路即可抵達 2. 彰化市以南者, 經高速公路北上, 下彰化交流道往彰化方向, 沿中華西路右轉中央路, 上中央陸橋, 左轉中山路 ( 台 1 線 ) 直行, 右轉進德路即可抵達 國道三號高速公路 : 由快官系統交流道 ( 往彰化方向 ) 下中彰快速道路 ( 台 74 線 ), 至中彰牛埔交流道 ( 芬園 ) 出口後右轉彰南路 ( 台 14 線 ), 至中山路左轉, 經台化工廠, 左轉進德路, 即可抵達 高鐵 : 臺灣高鐵台中 ( 烏日 ) 站下車, 轉搭 台中客運 102( 白 ) 路線 101 路線, 彰化客運 台中- 鹿港路線, 員林客運 台中 - 西港路線 台中 - 西螺路線, 於彰化師範大學下車, 步行約五分鐘, 即可抵達 ( 註 : 以上資訊若有異動, 以高鐵車站現場公告為準 ) 鐵公路 : 從彰化火車站搭乘 彰化客運, 台中客運 102 路線, 寶山校區交通指南 : 中山高速公路 : 高速公路下彰化交流道, 沿中華西路 中央路 中山路 中興路, 經縣立體育場 師大路, 即可抵達 國道三號高速公路 : 由快官系統交流道 ( 往彰化方向 ) 下中彰快速道路 ( 台 74 線 ), 至中彰終點, 前往沿台 74 甲線, 右轉縣道 139 線, 即可抵達 高鐵 : 臺灣高鐵台中 ( 烏日 ) 站下車, 轉搭 台中客運 102 ( 白 ) 路線 101 路線, 彰化客運 台中- 鹿港路線, 員林客運 台中- 西港路線 台中 - 西螺路線, 搭乘至彰化火車站後請參考 " 鐵公路 " 路線說明 ( 註 : 以上資訊若有異動, 以高鐵車站現場公告為準 ) 鐵公路 : 從彰化火車站搭乘彰化客運往 保四 方向公車, 於彰 ( 本圖可至 交通資訊放大查閱 ) 住宿參考 : 彰化縣政府旅遊資訊網 ( 住宿指南 ) 轉學考 P41

46 進德校區平面圖地址 :500 彰化市進德路一號 Jin-De Campus, Address: No.1, Jin-De Road, Changhua City 電話 : 寶山校區平面圖地址 :500 彰化市進德路一號 Jin-De Campus, Address: No.1, Jin-De Road, Changhua City 電話 : ( 本圖可至 訪客 項下點選 校園導覽 放大查閱 ) 轉學考 P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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