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g Kong IC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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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溪 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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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廉 政 公 署 轄 下 的 香 港 商 業 道 德 發 展 中 心 ( 有 關 中 心 的 資 料 請 詳 見 第 五 章 甲 部 ) 謹 向 下 列 曾 為 編 製 本 指 南 提 供 寶 貴 意 見 的 機 構 致 意 : 政 府 部 門 / 監 管 機 構 公 司 註 冊 處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破 產 管 理 署 專 業 團 體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香 港 特 許 秘 書 公 會 香 港 董 事 學 會 香 港 律 師 會 商 會 香 港 工 業 總 會 香 港 美 國 商 會 香 港 中 華 總 商 會 香 港 中 華 廠 商 聯 合 會 香 港 中 國 企 業 協 會 香 港 總 商 會
4 簡 稱 廉 政 公 署 聯 交 所 證 監 會 上 市 規 則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廉 政 公 署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編 者 按 本 指 南 旨 在 提 供 一 般 的 防 貪 教 育 指 引, 不 會 逐 一 深 入 討 論 所 有 可 能 發 生 的 情 況, 對 有 關 的 法 例 規 定 亦 只 會 作 概 括 的 解 釋 讀 者 在 有 需 要 時 必 須 徵 詢 法 律 意 見 任 何 人 士 因 為 本 指 南 的 內 容 採 取 或 放 棄 採 取 任 何 行 動 而 招 致 損 失, 廉 政 公 署 及 提 供 意 見 的 政 府 部 門 監 管 機 構 團 體 學 會 協 會 和 商 會 概 不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香 港 的 公 司 管 治 架 構 不 斷 改 進, 相 關 監 管 機 構 及 團 體 亦 不 時 更 新 有 關 公 司 董 事 責 任 及 企 業 管 治 架 構 的 法 規 與 守 則 讀 者 應 定 期 瀏 覽 各 監 管 機 構 的 網 站 以 了 解 最 新 發 展 動 向 指 南 內 列 出 的 部 分 個 案 和 處 境 綜 合 了 一 些 真 實 廉 政 公 署 案 例 改 編 而 成, 僅 供 參 考 之 用, 當 中 所 涉 人 物 的 姓 名 公 司 和 機 構 名 稱 全 屬 虛 構, 如 有 雷 同, 實 屬 巧 合 在 本 指 南 中, 代 名 詞 他 同 時 包 括 男 性 及 女 性, 並 沒 有 任 何 性 別 歧 視 的 含 義 本 指 南 在 闡 釋 香 港 法 例 及 指 引 時, 均 沿 用 原 文 的 詞 彙 釋 義 如 因 地 域 的 法 律 差 異 而 造 成 不 同 的 釋 義, 應 以 香 港 法 例 和 指 引 的 原 文 為 準 ( 例 如 貪 污 及 賄 賂 在 香 港 法 例 指 的 是 同 一 種 行 為 ) 本 指 南 之 版 權 屬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廉 政 公 署 所 有 此 繁 體 中 文 版 指 南 為 英 文 版 本 譯 本, 如 中 英 兩 個 版 本 有 任 何 不 相 符 之 處, 應 以 英 文 版 本 為 準 廉 政 公 署 社 區 關 係 處 香 港 商 業 道 德 發 展 中 心 二 00 八 年 十 月 初 版 二 00 九 年 一 月 第 二 版 二 0 一 五 年 十 一 月 更 新 版
5 目 錄 第 一 章 引 言 4 第 二 章 洞 察 有 據 8 甲. 個 案 研 究 個 案 2.1 合 法 回 佣? 10 收 受 利 益 個 案 2.2 不 健 康 的 交 易 15 提 供 利 益 個 案 2.3 聰 明 誤 18 偽 造 文 件 個 案 2.4 零 贏 騙 局 21 串 謀 詐 騙 個 案 2.5 掌 握 先 機? 24 內 幕 交 易 個 案 2.6 創 造 佳 績? 29 利 益 衝 突 乙. 教 訓 與 反 思 32 第 三 章 評 估 有 道 35 甲. 個 案 研 究 個 案 3.1 造 價 計 劃 37 與 投 資 相 關 的 舞 弊 行 為 個 案 3.2 良 方 妙 藥? 40 與 投 資 相 關 的 舞 弊 行 為 管 理 層 串 謀 貪 污 個 案 3.3 移 形 換 影 44 管 理 層 串 謀 貪 污
6 個 案 3.4 實 則 虛 之 47 與 投 資 相 關 的 舞 弊 行 為 個 案 3.5 企 業 毒 瘤 50 僱 員 串 謀 貪 污 與 供 應 商 / 承 辦 商 的 異 常 聯 繫 個 案 3.6 山 高 皇 帝 遠 53 僱 員 串 謀 貪 污 與 客 戶 的 檯 底 交 易 個 案 3.7 敢 言 者 57 與 客 戶 的 檯 底 交 易 乙. 教 訓 與 反 思 59 第 四 章 實 踐 有 法 63 甲. 個 人 層 面 65 GPS 導 航 監 測 系 統 乙. 企 業 層 面 74 誠 信 方 針 第 五 章 求 助 有 門 80 甲. 香 港 商 業 道 德 發 展 中 心 及 廉 政 公 署 提 供 的 協 助 82 乙.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監 管 機 構 專 業 團 體 及 商 會 提 供 的 協 助 84 參 考 書 目 87
7 附 錄 附 錄 1 附 錄 2 附 錄 3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201 章 ) 摘 錄 董 事 誠 信 評 核 清 單 企 業 誠 信 管 理 評 核 表 附 錄 4 董 事 會 及 其 成 員 表 現 評 核 表 ( 範 本 ) 附 錄 5 公 司 紀 律 守 則 ( 範 本 ) 附 錄 6 廉 政 公 署 香 港 商 業 道 德 發 展 中 心 及 分 區 辦 事 處 聯 絡 資 料
8 4 第 一 章 引 言
9 第 一 章 引 言 良 好 企 業 管 治 對 公 司 的 價 值 毋 庸 置 疑 要 彰 顯 這 個 信 念, 公 司 董 事 的 角 色 至 為 關 鍵, 既 要 確 保 業 務 持 續 增 長, 亦 須 維 護 股 東 的 利 益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在 困 難 時 期 或 誠 信 價 值 受 到 考 驗 的 時 候 尤 為 重 要 儘 管 董 事 會 集 體 負 責 公 司 的 管 理 和 策 略 發 展, 但 不 論 是 執 行 或 非 執 行 董 事 均 應 履 行 受 信 責 任, 應 以 其 個 人 主 觀 的 技 能 及 作 為 董 事 應 有 的 客 觀 技 巧 和 專 業 知 識 行 使 權 力, 並 在 董 事 會 和 / 或 委 員 會 作 出 貢 獻 董 事 亦 有 責 任 恪 守 最 高 的 個 人 誠 信 標 準 然 而, 有 些 董 事 偶 爾 會 忽 略 了 這 個 基 本 角 色 和 責 任, 甚 至 為 了 一 己 私 利, 捨 棄 個 人 誠 信 操 守 和 商 業 道 德, 成 為 企 業 貪 污 欺 詐 和 其 他 舞 弊 案 件 的 主 腦 有 見 及 此, 這 套 實 務 指 南 提 出 三 大 重 點, 旨 在 協 助 董 事 領 導 推 廣 誠 信 企 業 文 化, 有 效 駕 馭 層 出 不 窮 的 誠 信 挑 戰 : 5 第 一 - 恪 守 個 人 管 治, 為 企 業 的 誠 信 營 運 領 航 ; 第 二 - 持 續 監 察, 以 評 估 企 業 所 面 對 的 誠 信 危 機 和 挑 戰 ; 及 第 三 - 在 董 事 會 和 機 構 內 身 體 力 行, 推 廣 誠 信 文 化, 轉 危 為 機
10 這 部 實 務 指 南 提 出 四 有 綱 要, 即 洞 察 有 據 評 估 有 道 實 踐 有 法 求 助 有 門, 協 助 董 事 履 行 誠 信 領 導 角 色 四 有 綱 要 有 助 提 高 董 事 的 誠 信 管 治 評 估 有 道 求 助 有 門 董 事 的 誠 信 管 治 實 踐 有 法 洞 察 有 據 6 洞 察 有 據 透 過 不 同 個 案 研 究, 協 助 董 事 了 解 其 誠 信 領 袖 的 角 色, 並 加 深 認 識 有 關 法 例 和 監 管 規 例 評 估 有 道 因 應 董 事 會 董 事 和 公 司 所 面 對 的 挑 戰 和 危 機, 為 董 事 提 供 評 估 和 持 續 監 察 的 工 具 實 踐 有 法 提 供 實 用 指 引, 協 助 董 事 從 上 而 下 制 定 誠 信 管 治 框 架 和 實 踐 方 案 求 助 有 門 列 出 廉 政 公 署 的 服 務 及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監 管 機 構 專 業 團 體 及 商 會 一 覽 表, 讓 董 事 求 助 有 門 這 套 指 南 的 特 點 如 下 : 臚 列 各 政 府 部 門 監 管 機 構 和 專 業 團 體 就 董 事 職 責 所 執 行 或 制 定 的 法 例 規 則 和 指 引 ; 提 供 上 述 法 例 規 則 和 指 引 原 文 的 網 址 ; 利 用 個 案 研 究, 闡 釋 公 司 董 事 可 能 遇 到 的 貪 污 詐 騙 或 舞 弊 情 況, 以 及 他 們 未 能 有 效 評 估 這 些 在 董 事 會 和 工 作 環 境 中 出 現 的 貪 污 風 險 ; 列 載 供 董 事 參 考 和 簡 單 實 用 的 工 具, 如 誠 信 評 核 清 單 紀 律 守 則 範 本 等 ; 及 提 供 循 序 漸 進 模 式, 協 助 董 事 處 理 誠 信 挑 戰 或 管 治 風 險
11 如 何 使 用 本 實 務 指 南? 下 面 的 標 示 助 你 從 實 務 指 南 中 快 速 尋 找 所 需 資 料 : 法 例 - 解 釋 相 關 法 例, 如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公 司 條 例 盜 竊 罪 條 例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等 指 引 - 詳 述 上 市 規 則 及 其 他 由 監 管 機 構 為 公 司 董 事 而 制 定 的 相 關 指 引, 例 如 董 事 責 任 指 引 等 工 具 - 提 供 實 用 工 具, 提 升 公 司 董 事 對 本 身 角 色 的 認 知 及 協 助 他 們 履 行 不 同 的 監 督 職 責 指 針 - 參 照 本 指 南 其 他 部 分, 包 括 附 錄 7
12 8 第 二 章 洞 察 有 據
13 第 二 章 洞 察 有 據 董 事 會 是 公 司 的 舵 手, 為 公 司 的 發 展 出 謀 獻 策, 帶 領 公 司 邁 向 成 功 之 路 過 程 中, 董 事 會 成 員 可 能 遇 到 各 種 挑 戰 和 風 險, 包 括 貪 污 詐 騙 舞 弊 等 會 拖 垮 公 司 業 績 及 摧 毀 公 司 聲 譽 的 不 道 德 行 為 要 妥 善 處 理 誠 信 挑 戰 甚 至 轉 危 為 機, 公 司 董 事 必 須 實 踐 誠 信 領 導 實 施 及 持 續 推 行 有 力 的 管 治 措 施, 以 及 秉 持 誠 信 操 守 不 過, 本 港 過 去 發 生 多 宗 案 件, 揭 露 了 有 些 公 司 董 事 未 有 認 識 清 楚 自 己 應 擔 當 誠 信 領 袖 及 捍 衛 公 司 利 益 的 角 色 部 分 董 事 亦 忽 略 了 法 例 和 監 管 規 定, 結 果 干 犯 了 貪 污 和 相 關 的 詐 騙 罪 行 以 下 的 個 案 研 究 反 映 他 們 的 失 誤 主 要 涉 及 六 大 範 疇 透 過 這 些 個 案 研 究 讀 者, 亦 可 清 楚 理 解 相 關 的 法 例 規 則 和 指 引 9 關 注 範 疇 個 案 研 究 收 受 利 益 個 案 2.1( 第 10 頁 ) 提 供 利 益 個 案 2.2( 第 15 頁 ) 偽 造 文 件 個 案 2.3( 第 18 頁 ) 串 謀 詐 騙 個 案 2.4( 第 21 頁 ) 內 幕 交 易 個 案 2.5( 第 24 頁 ) 利 益 衝 突 個 案 2.6( 第 29 頁 )
14 甲. 個 案 研 究 個 案 2.1 合 法 回 佣? 收 受 利 益 馬 田 是 一 間 專 營 化 工 產 品 公 司 的 四 名 董 事 兼 股 東 之 一, 他 有 權 決 定 所 有 採 購 事 宜 阿 樂 是 化 學 著 色 劑 供 應 商 的 銷 售 董 事, 面 對 著 劇 烈 競 爭, 他 一 直 急 於 爭 取 更 多 生 意, 於 是 與 馬 田 及 多 個 客 戶 達 成 秘 密 協 議 馬 田 收 受 了 阿 樂 的 公 司 三 萬 元 報 酬, 作 為 向 其 公 司 訂 購 紡 織 染 料 和 著 色 物 料 的 報 酬, 並 認 為 收 受 回 佣 是 行 規 事 件 最 終 被 廉 政 公 署 揭 發, 並 在 法 庭 審 訊 不 過, 故 事 並 未 就 此 完 結 10 馬 田 在 庭 上 辯 稱, 公 司 另 外 兩 名 董 事 事 後 已 批 准 他 接 受 回 佣, 用 以 補 償 他 招 待 客 人 時 花 費 的 送 禮 和 應 酬 開 支 ; 他 聲 稱 這 類 應 酬 是 慣 常 做 法 法 庭 再 查 問 馬 田, 他 在 甚 麼 情 況 下 獲 准 收 受 回 佣, 他 說 只 記 起 在 一 次 外 地 公 幹 時 得 到 二 人 批 准, 但 並 沒 有 書 面 紀 錄 不 過, 第 三 名 董 事 在 庭 上 作 證 時 卻 稱, 他 對 這 個 安 排 毫 不 知 情 ; 即 使 他 知 悉 此 事, 也 不 會 同 意 這 樣 做 那 麽, 馬 田 是 否 獲 得 合 法 批 准 接 受 回 佣 呢? 他 最 終 會 否 被 定 罪? 三 思 : 法 例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201 章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第 9 條, 馬 田 身 為 代 理 人, 應 在 接 受 利 益 前 先 取 得 主 事 人 的 許 可 即 使 不 這 樣 做, 他 亦 須 在 事 後 盡 快 取 得 批 准 馬 田 只 是 公 司 的 其 中 一 名 董 事, 故 僅 為 代 理 人, 而 公 司 則 是 主 事 人 由 於 第 三 名 董 事 對 此 事 一 無 所 知, 因 此 馬 田 絕 對 未 有 得 到 公 司 的 同 意 收 取 回 佣
15 就 算 馬 田 認 為 收 受 回 佣 乃 行 業 的 慣 例, 但 根 據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第 19 條, 專 業 / 行 業 或 業 務 之 慣 例 不 可 作 為 利 益 收 受 的 抗 辯 理 由 該 兩 名 董 事 為 馬 田 收 受 回 佣 一 事 辯 解, 聲 稱 這 是 彌 補 他 給 客 戶 疏 通 費 的 款 項 本 案 中, 馬 田 即 使 辯 稱 收 取 回 佣 作 為 補 償 已 付 款 項 乃 行 業 慣 例, 另 外 兩 位 董 事 在 事 後 亦 予 以 批 准, 法 庭 仍 拒 絕 考 慮 以 此 作 為 馬 田 免 責 的 辯 護 理 由, 因 他 這 種 做 法 有 違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第 9 條, 而 且 兩 位 董 事 沒 有 詳 細 考 慮 有 關 批 准, 亦 缺 乏 清 楚 的 紀 錄 馬 田 最 終 被 裁 定 罪 名 成 立, 被 判 入 獄 六 個 月 1 1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201 章 )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由 廉 政 公 署 執 行, 旨 在 打 擊 私 營 和 公 營 機 構 的 貪 污 罪 行 該 條 例 第 9 條 旨 在 確 保 私 營 機 構 能 公 平 競 爭, 維 護 市 場 廉 潔 根 據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第 9(1) 條, 任 何 代 理 人 未 獲 其 主 事 人 許 可, 索 取 或 收 11 受 與 主 事 人 業 務 有 關 的 利 益, 即 屬 違 法 條 例 的 重 點 載 列 如 下 : 重 點 任 何 代 理 人 ( 例 如 僱 員, 包 括 董 事 ) 未 獲 其 主 事 人 ( 例 如 僱 主 公 司 ) 許 可 或 無 合 理 辯 解 索 取 或 接 受 任 何 利 益 * 以 影 響 其 作 出 或 不 作 出 與 其 主 事 人 的 事 務 或 業 務 有 關 的 行 為 即 屬 違 法 罰 則 最 高 刑 罰 是 罰 款 港 幣 50 萬 元 及 監 禁 七 年 * 利 益 指 任 何 有 價 值 的 事 物, 例 如 金 錢 饋 贈 佣 金 貸 款 職 位 服 務 優 待, 但 不 包 括 款 待 款 待 泛 指 供 應 在 即 場 享 用 的 食 物 或 飲 品, 以 及 同 時 提 供 的 其 他 款 待 根 據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第 19 條, 法 庭 不 會 接 納 在 該 行 業 已 成 為 習 慣, 或 習 以 為 常 的 行 規 作 為 受 授 雙 方 免 責 的 辯 護 理 由, 只 會 以 收 取 利 益 一 方 是 否 有 主 事 人 的 許 可 作 為 依 歸
16 此 外,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第 9(5) 條 亦 訂 明, 代 理 人 必 須 在 接 受 利 益 前 獲 得 主 事 人 的 許 可, 否 則 代 理 人 須 在 收 受 利 益 後, 於 合 理 可 能 範 圍 內 盡 早 申 請 事 後 批 准 同 時, 主 事 人 在 給 予 許 可 之 前, 必 須 仔 細 考 慮 申 請 的 情 況 ; 這 樣, 有 關 許 可 方 為 有 效 有 關 法 例 內 容 請 瀏 覽 廉 政 公 署 網 站 : 附 錄 1 相 關 條 文 摘 錄 權 責 12 公 司 董 事 應 恪 守 個 人 誠 信, 並 竭 力 培 育 企 業 的 誠 信 文 化 馬 田 卻 抵 受 不 住 誘 惑, 收 受 他 人 的 非 法 利 益 另 外 兩 名 董 事 甚 至 企 圖 濫 用 權 力, 替 馬 田 收 受 回 佣 的 行 為 辯 護, 並 且 認 同 他 以 此 作 為 行 賄 客 戶 的 補 償 他 們 都 忽 略 事 件 所 引 致 的 嚴 重 後 果 : 包 括 為 下 屬 樹 立 壞 榜 樣 ; 破 壞 供 應 商 之 間 的 公 平 競 爭 ; 導 致 阿 樂 的 公 司 提 高 收 費 以 補 貼 非 法 回 佣 的 支 出, 令 本 身 公 司 的 成 本 增 加 ; 公 司 聲 譽 受 損 等 長 遠 而 言, 以 貪 污 手 段 營 商 更 會 嚴 重 影 響 社 會 的 公 平 營 商 環 境 因 此, 公 司 董 事 絕 不 應 容 忍 員 工 的 不 當 與 違 法 行 為 公 司 董 事 應 確 保 管 理 層 切 實 執 行 規 則 與 指 引, 並 管 制 個 別 董 事 及 各 級 職 員 收 受 利 益 事 宜 他 們 亦 應 指 示 管 理 層 在 日 常 營 運 時, 包 括 進 行 跨 境 貿 易, 必 須 嚴 格 遵 守 公 司 的 紀 律 守 則 和 當 地 的 法 例 指 引 公 司 董 事 本 身 履 行 職 責 時, 亦 必 須 遵 守 相 關 規 定 和 指 引 舉 例 來 說, 他 們 須 按 照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聯 交 所 ) 發 出 的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 上 市 規 則 ) 1 為 適 當 的 目 的 行 事, 亦 有 責 任 根 據 公 司 註 冊 處 的 董 事 責 任 指 引 2, 不 濫 用 權 力, 謀 取 私 利 ( 原 則 9)
17 1 聯 交 所 上 市 規 則 上 市 規 則 * 規 管 證 券 在 聯 交 所 上 市 的 狀 況 規 則 第 3.08 條 規 定, 聯 交 所 要 求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須 履 行 誠 信 責 任 及 應 有 技 能 謹 慎 和 勤 勉 行 事 的 責 任, 而 履 行 上 述 責 任 時, 至 少 須 符 合 香 港 法 例 所 確 立 的 標 準 即 每 名 董 事 在 履 行 其 董 事 職 務 時, 必 須 : (a) 誠 實 及 善 意 地 以 公 司 的 整 體 利 益 為 前 提 行 事 ; (b) 為 適 當 目 的 行 事 ; (c) 對 發 行 人 資 產 的 運 用 或 濫 用 向 發 行 人 負 責 ; (d) 避 免 實 際 及 潛 在 的 利 益 和 職 務 衝 突 ; (e) 全 面 及 公 正 地 披 露 其 與 發 行 人 訂 立 的 合 約 中 的 權 益 ; 及 13 (f) 以 應 有 的 技 能 謹 慎 和 勤 勉 行 事, 程 度 相 當 於 別 人 合 理 地 預 期 一 名 具 備 相 同 知 識 及 經 驗, 並 擔 任 發 行 人 董 事 職 務 的 人 士 所 應 有 的 程 度 * 本 指 南 提 及 的 上 市 規 則, 泛 指 主 板 上 市 規 則 至 於 創 業 板 上 市 公 司, 可 參 考 相 關 的 創 業 板 上 市 規 則 根 據 規 則 第 13.09(1) 條, 上 市 公 司 必 須 在 合 理 切 實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盡 快 公 布 避 免 其 證 券 出 現 虛 假 市 場 所 需 的 資 料 如 上 市 公 司 認 為 其 上 市 證 券 可 能 出 現 虛 假 市 場, 它 須 在 合 理 切 實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盡 快 聯 絡 聯 交 所 請 透 過 以 下 網 站 下 載 主 板 及 創 業 板 上 市 規 則 :
18 2 公 司 註 冊 處 董 事 責 任 指 引 一 般 而 言, 董 事 的 責 任 源 自 多 方 面, 包 括 公 司 章 程 法 庭 判 例 和 法 規 如 某 人 不 履 行 其 董 事 責 任, 可 能 須 在 民 事 或 刑 事 法 律 程 序 中 負 上 法 律 責 任, 亦 可 能 會 被 取 消 擔 任 董 事 的 資 格 雖 然 法 庭 判 例 已 載 述 和 闡 明 大 部 分 重 要 原 則, 但 往 往 較 為 複 雜 和 難 於 查 考 因 此, 公 司 註 冊 處 出 版 董 事 責 任 指 引 概 述 董 事 在 執 行 職 能 和 行 使 權 力 時 應 遵 守 的 一 般 原 則 指 引 說 明 董 事 責 任 的 一 般 原 則 共 11 項, 包 括 : 14 原 則 1: 原 則 2: 原 則 3: 原 則 4: 原 則 5: 原 則 6: 原 則 7: 原 則 8: 原 則 9: 有 責 任 真 誠 地 以 公 司 的 整 體 利 益 為 前 提 行 事 有 責 任 為 公 司 成 員 的 整 體 利 益 並 為 適 當 目 的 使 用 權 力 有 責 任 不 轉 授 權 力 ( 經 正 式 授 權 者 除 外 ), 並 有 責 任 作 出 獨 立 判 斷 有 責 任 以 應 有 的 謹 慎 技 巧 及 努 力 行 事 有 責 任 避 免 個 人 利 益 與 公 司 利 益 發 生 衝 突 有 責 任 不 進 行 有 利 益 關 係 的 交 易, 但 符 合 法 律 規 定 者 除 外 有 責 任 不 利 用 董 事 職 位 謀 取 利 益 有 責 任 不 將 公 司 的 財 產 或 資 料 作 未 經 授 權 的 用 途 有 責 任 不 接 受 第 三 者 因 該 董 事 的 職 位 而 給 予 該 董 事 的 個 人 利 益 原 則 10: 有 責 任 遵 守 公 司 的 章 程 及 決 議 原 則 11: 備 存 妥 善 會 計 紀 錄 的 責 任 指 引 可 於 以 下 網 頁 下 載 :
19 個 案 2.2 不 健 康 的 交 易 提 供 利 益 歷 史 悠 久 的 吉 健 有 限 公 司, 專 門 售 賣 高 價 中 藥 海 味 及 健 康 食 品 等 吉 健 在 聯 交 所 上 市 數 年 後, 被 亞 龍 的 公 司 收 購 並 由 亞 龍 擔 任 新 主 席 亞 龍 的 營 運 策 略 相 當 進 取, 在 短 時 間 內 已 開 設 十 多 間 零 售 店, 廣 告 開 支 亦 十 分 龐 大 不 過, 公 司 的 高 速 發 展 受 挫 於 急 劇 上 漲 的 租 金 和 貨 品 成 本, 迫 使 亞 龍 不 得 不 設 法 增 加 公 司 的 利 潤 吉 健 的 客 源 主 要 為 亞 洲 和 內 地 的 訪 港 旅 客 為 了 增 加 公 司 的 銷 售 量, 亞 龍 串 同 行 政 總 裁 和 業 務 推 廣 總 經 理, 向 三 間 旅 行 社 的 董 事 私 下 提 供 非 法 佣 金, 即 以 每 個 旅 行 團 在 店 內 的 總 消 費 額 的 20% 計 算, 以 換 取 他 們 安 排 入 境 旅 行 團 到 吉 健 購 物, 冀 能 為 公 司 帶 來 更 多 生 意 旅 行 社 董 事 得 悉 亞 龍 急 於 增 加 生 意 額, 遂 迫 使 他 將 佣 金 提 高 至 30%, 此 舉 足 以 令 15 吉 健 血 本 無 歸 如 此 惡 性 循 環, 加 上 租 金 不 斷 飊 升, 亞 龍 惟 有 訂 購 較 低 檔 次 的 貨 品, 甚 至 假 藥 數 月 後, 一 名 旅 客 投 訴 吉 健, 引 發 報 章 廣 泛 報 道 吉 健 的 無 良 經 營 手 法, 這 事 件 對 吉 健 和 亞 龍 有 何 影 響? 三 思 : 法 例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第 9 條 規 定, 提 供 和 收 受 利 益 均 屬 違 法 由 於 三 間 旅 行 社 的 董 事 僅 屬 代 理 人, 他 們 沒 有 取 得 主 事 人 批 准 而 私 下 收 受 利 益, 即 屬 違 法 因 此, 亞 龍 和 所 有 參 與 提 供 回 佣 的 職 員 均 已 觸 犯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2 他 們 的 貪 污 勾 當 最 終 為 人 識 破, 亞 龍 和 所 有 相 關 人 士 均 被 裁 定 罪 名 成 立, 被 判 入 獄 一 至 三 年 不 等 由 此 可 見, 做 生 意 的 時 候, 必 須 弄 清 楚 商 業 夥 伴 對 收 受 利 益 的 政 策, 和 對 方 主 事 人 是 否 已 批 准 其 代 理 人 接 受 利 益 亞 龍 及 其 管 理 層 亦 可 能 因 售 賣 假 藥 而 觸 犯 香 港 法 例 第 章 商 品 說 明 條 例 3
20 2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201 章 )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第 9(2) 條 訂 明, 任 何 人 士 未 得 對 方 ( 代 理 人 ) 的 主 事 人 許 可, 向 該 代 理 人 提 供 利 益, 以 誘 使 或 酬 謝 對 方 作 出 或 不 作 出 與 其 主 事 人 的 事 務 或 業 務 有 關 的 行 為, 即 屬 違 法 有 關 法 例 內 容 可 瀏 覽 廉 政 公 署 網 站 : 附 錄 1 相 關 條 文 摘 錄 3 商 品 說 明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362 章 ) 16 根 據 商 品 說 明 條 例 第 7 條, 任 何 人 在 營 商 過 程 或 業 務 運 作 中, 供 應 附 有 虛 假 商 品 說 明 的 貨 品, 即 屬 犯 罪 請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登 入 雙 語 法 例 資 料 系 統 參 閱 有 關 條 例 詳 情 : * 在 左 邊 選 項 之 下 的 開 始 章 號 一 欄 鍵 入 章 號 362 * 按 確 定 * 點 擊 第 二 行 的 第 362 章 權 責 身 為 吉 健 的 主 席, 亞 龍 一 方 面 應 關 注 公 司 的 經 濟 表 現, 另 一 方 面 則 須 以 股 東 和 持 份 者 的 利 益 為 前 提 管 理 公 司 亞 龍 求 勝 心 切, 誓 要 賺 取 豐 厚 利 潤, 竟 押 上 了 個 人 誠 信 操 守 和 吉 健 的 長 遠 發 展 亞 龍 孤 注 一 擲 購 入 次 級 貨 品 甚 至 冒 牌 藥 品, 以 為 可 彌 補 所 付 的 賄 款, 結 果 反 而 招 致 顧 客 投 訴, 令 吉 健 經 年 建 立 的 信 譽 毀 於 一 旦 吉 健 的 股 價 隨 即 大 幅 下 瀉, 人 心 盡 失, 投 資 者 損 失 慘 重 貪 污 行 為 令 貪 得 無 厭 的 旅 行 社 董 事 食 髓 知 味, 不 斷 苛 索, 益 發 加 重 吉 健 的 財 務 負 擔
21 出 任 新 主 席, 亞 龍 理 應 建 立 以 誠 信 良 好 管 治 和 守 法 循 規 為 本 的 企 業 文 化, 可 惜 他 被 野 心 沖 昏 頭 腦, 未 能 恰 如 其 分 地 履 行 公 司 主 席 的 職 務 指 引 亞 龍 不 但 未 有 履 行 上 述 誠 信 領 導 的 職 責, 更 違 反 上 市 規 則 和 董 事 責 任 指 引 的 原 則 1 及 2, 兩 者 要 求 董 事 抱 持 正 確 目 標, 以 公 司 的 整 體 利 益 為 前 提, 真 誠 處 事 1 及 頁 17
22 個 案 2.3 聰 明 誤 偽 造 文 件 文 輝 是 上 市 公 司 聰 明 玩 具 的 執 行 董 事, 該 公 司 從 事 塑 膠 玩 具 製 造 及 銷 售 業 務 文 輝 亦 是 另 一 間 貿 易 公 司 的 東 主 ; 該 公 司 最 近 遇 上 財 政 困 難, 文 輝 正 研 究 各 種 紓 解 問 題 的 方 法 文 輝 清 楚 知 道, 聰 明 玩 具 一 向 聘 請 數 家 物 流 公 司, 為 海 外 客 戶 提 供 運 輸 服 務, 這 些 年 來 從 無 要 求 物 流 公 司 事 先 報 價 文 輝 於 是 指 示 船 務 部 主 管 與 他 合 作, 精 心 策 劃 一 項 計 劃 他 首 先 成 立 一 間 空 殼 公 司, 聲 稱 為 聰 明 玩 具 安 排 船 運 然 後, 該 船 務 主 管 通 知 真 正 提 供 服 務 的 物 流 公 司, 假 稱 文 輝 的 空 殼 公 司 是 聰 明 玩 具 的 聯 營 公 司, 以 後 的 所 有 付 款 將 以 該 聯 營 公 司 的 名 義 支 付 該 空 殼 公 司 繼 而 向 聰 明 玩 具 發 出 虛 假 發 票, 金 額 比 實 際 運 費 高 30% 聰 明 玩 具 付 款 後, 文 輝 的 空 殼 公 司 從 中 清 付 真 正 的 物 流 公 司 運 費, 再 侵 吞 差 額 短 短 一 年 間, 所 涉 及 的 差 額 已 超 逾 750 萬 元 18 一 年 後, 聰 明 玩 具 董 事 會 決 定 加 強 企 業 管 治 架 構, 設 立 更 全 面 的 內 部 監 控 措 施 文 輝 的 計 劃 能 否 繼 續 進 行? 三 思 : 法 例 身 為 公 司 的 代 理 人, 文 輝 蓄 意 使 用 虛 假 文 件 ( 即 虛 假 發 票 ) 欺 騙 及 誤 導 主 事 人 ( 即 其 所 屬 的 上 市 公 司 聰 明 玩 具 ), 違 反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第 9(3) 條 雖 然 船 務 部 主 管 只 是 按 照 文 輝 的 指 示 預 備 及 處 理 虛 假 發 票, 但 他 仍 會 因 串 謀 欺 騙 聰 明 玩 具 而 遭 受 檢 控 貪 污 勾 當 最 終 為 內 部 核 數 師 揭 發, 並 轉 介 廉 政 公 署 調 查 文 輝 及 船 務 部 主 管 均 被 定 罪 及 判 處 入 獄, 文 輝 的 貿 易 公 司 亦 破 產 收 場 4
23 4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201 章 )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第 9(3) 條 訂 明, 任 何 代 理 人 意 圖 欺 騙 其 主 事 人, 使 用 虛 假 錯 漏 不 全 的 收 據 / 帳 目 / 其 他 文 件 誤 導 主 事 人, 即 屬 違 法 有 關 法 例 內 容 可 瀏 覽 廉 政 公 署 網 站 : 附 錄 1 相 關 條 文 摘 錄 權 責 文 輝 不 法 地 利 用 其 在 聰 明 玩 具 的 高 職 去 處 理 本 身 的 財 務 問 題, 令 公 司 蒙 受 巨 大 損 19 失 他 並 沒 有 盡 責 地 為 防 止 非 法 及 舞 弊 活 動 而 設 立 及 加 強 公 司 的 內 部 監 控 系 統, 例 如 制 定 認 可 供 應 商 名 單, 以 從 中 揀 選 供 應 商 ; 指 明 在 甚 麼 情 況 下 須 透 過 邀 請 報 價 採 購 貨 品 ; 抽 樣 檢 查 報 價 ; 分 工 以 減 低 串 同 貪 污 的 風 險 等 相 反, 他 為 了 謀 取 個 人 私 利 而 違 反 法 規 秉 持 高 度 誠 信 操 守, 對 公 司 董 事 而 言, 實 是 最 基 本 的 職 責 指 引 文 輝 已 違 反 了 上 市 規 則 第 3.08 條 及 董 事 責 任 指 引 的 規 定, 即 真 誠 地 以 公 司 的 整 體 利 益 為 前 提 行 事 ( 原 則 1) 不 利 用 其 董 事 職 位 謀 取 利 益 ( 原 則 7) 以 及 避 免 個 人 與 公 司 之 間 的 利 益 衝 突 ( 原 則 5) 1 及 頁 此 外, 聰 明 玩 具 與 文 輝 的 空 殼 公 司 之 間 的 交 易 屬 於 關 連 交 易, 因 此 必 須 符 合 上 市 規 則 1 13 頁 的 要 求 有 效 的 系 統 監 控 能 盡 早 發 現 貪 污 及 詐 騙 行 為 載 於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的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及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規 定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會 應 確 保 公 司 的 內 部 監 控 系 統 穩 健 妥 善 而 且 有 效, 以 保 障 股 東 的 投 資 及 公 司 的 資 產 3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14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及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原 則 C.2
24 3 聯 交 所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14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及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及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載 於 上 市 規 則 1 附 錄 中 13 頁 守 則 訂 明 良 好 企 業 管 治 的 原 則 及 分 兩 層 次 的 有 關 建 議 :(a) 守 則 條 文 ; 及 (b) 建 議 最 佳 常 規 上 市 公 司 應 遵 守 守 則 條 文, 但 亦 可 選 擇 偏 離 守 則 條 文 行 事 若 上 市 公 司 選 擇 偏 離 守 則 條 文, 它 必 須 向 股 東 解 釋 為 何 以 嚴 格 遵 照 有 關 守 則 條 文 以 外 的 方 法 能 達 致 良 好 企 業 管 治 而 建 議 最 佳 常 規 則 屬 指 引 守 則 可 於 以 下 網 頁 下 載 : documents/appendix_14_tc.pdf 20
25 個 案 2.4 零 贏 騙 局 串 謀 詐 騙 十 年 前, 志 勤 開 設 了 安 龍 家 庭 用 品 製 造 公 司 作 為 公 司 主 席, 志 勤 雄 心 萬 丈, 一 直 希 望 擴 展 公 司 業 務 並 使 它 成 為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他 串 同 安 龍 的 副 主 席 董 事 及 會 計 師, 還 有 聯 營 公 司 富 榮 的 主 席 及 董 事, 精 心 策 劃 了 一 個 騙 局 首 先, 富 榮 的 主 席 及 董 事 利 用 虛 假 交 易 紀 錄, 向 多 家 銀 行 申 請 信 用 狀, 訛 稱 向 安 龍 購 買 產 品, 結 果 成 功 獲 批 三 十 多 張 信 用 狀 如 此 這 般, 令 人 以 為 安 龍 的 交 易 非 常 活 躍 的 美 麗 假 象 出 現 了 接 著, 志 勤 與 公 司 內 的 同 黨 偽 造 銷 售 發 票 及 會 計 紀 錄, 誇 大 安 龍 過 去 數 個 財 政 年 度 的 營 業 額 及 利 潤 這 些 誇 大 資 料 如 數 載 列 於 安 龍 的 招 股 章 程 中, 以 期 符 合 在 聯 交 所 上 市 的 條 件 21 多 間 銀 行 根 據 有 關 信 用 狀 向 安 龍 發 放 多 筆 款 項, 然 後 安 龍 將 部 分 款 項 匯 予 富 榮 對 於 這 兩 家 公 司 來 說, 這 不 就 是 一 個 雙 贏 的 計 劃 嗎? 三 思 : 法 例 貪 污 可 能 與 其 他 嚴 重 刑 事 罪 行 有 關 連, 如 串 謀 詐 騙 在 這 個 案 中, 志 勤 串 通 公 司 管 理 層, 及 夥 拍 另 一 家 公 司 的 主 席 及 董 事, 詐 騙 多 家 銀 行 簽 發 信 用 狀, 藉 此 成 功 在 聯 交 所 掛 牌 上 市 然 而 騙 局 最 終 因 廉 政 公 署 迅 速 展 開 調 查 而 被 揭 發 志 勤 及 其 他 同 謀 最 終 被 裁 定 觸 犯 普 通 法 中 的 串 謀 詐 騙 罪 名 服 刑 期 間, 所 有 人 都 失 去 擔 任 公 司 董 事 的 資 格 香 港 法 例 第 32 章 公 司 ( 清 盤 及 雜 項 條 文 ) 條 例 列 明, 任 何 人 士 如 被 裁 定 觸 犯 了 涉 及 欺 詐 或 不 誠 實 行 為 的 可 公 訴 罪 行, 法 庭 可 頒 令 取 消 其 董 事 資 格 一 段 時 間 5 此 外, 安 龍 在 招 股 章 程 的 要 項 上 載 入 虛 假 或 具 誤 導 性 的 資 料, 誘 使 投 資 者 認 購 及 買 入 其 股 份, 以 及 在 上 市 活 動 中 使 用 欺 詐 或 欺 騙 手 段, 違 反 了 香 港 法 例 第 571 章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6
26 5 公 司 ( 清 盤 及 雜 項 條 文 )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32 章 ) 根 據 公 司 ( 清 盤 及 雜 項 條 文 ) 條 例 第 168E 條, 任 何 人 被 裁 定 觸 犯 涉 及 欺 詐 或 不 誠 實 行 為 的 可 公 訴 罪 行, 法 院 可 頒 布 取 消 其 董 事 資 格 最 長 15 年 根 據 該 條 例 的 附 表 15, 任 何 董 事 在 涉 及 公 司 方 面 作 出 失 當 行 為 或 違 反 受 信 人 職 責 或 其 他 職 責 的 行 為, 其 董 事 資 格 可 被 確 定 為 不 合 適 請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登 入 雙 語 法 例 資 料 系 統 參 閱 有 關 條 例 詳 情 : * 在 左 邊 選 項 之 下 的 開 始 章 號 一 欄 鍵 入 章 號 32 * 按 確 定 * 點 擊 第 二 行 的 第 32 章 22 6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571 章 )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 證 監 會 ) 是 監 管 機 構, 負 責 執 行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確 保 證 券 及 期 貨 市 場 安 全 有 序 地 運 作, 防 止 市 場 出 現 失 當 行 為, 包 括 披 露 虛 假 或 誤 導 資 料 以 誘 使 進 行 交 易 的 罪 行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277 條 及 298 條 規 定 不 得 發 布 任 何 在 要 項 上 屬 虛 假 或 具 誤 導 性, 並 相 當 可 能 會 誘 使 他 人 認 購 或 購 買 證 券 的 資 料 請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登 入 雙 語 法 例 資 料 系 統 參 閱 有 關 條 例 詳 情 : * 在 左 邊 選 項 之 下 的 開 始 章 號 一 欄 鍵 入 章 號 571 * 按 確 定 * 點 擊 第 二 行 的 第 571 章
27 權 責 公 司 董 事 應 秉 持 高 度 個 人 誠 信 操 守, 否 則 一 切 管 治 機 制 也 不 能 發 揮 作 用 公 司 董 事 亦 有 責 任 提 高 職 員 對 貪 污 誘 惑 的 警 覺 及 對 有 關 法 例 的 認 識 志 勤 不 單 沒 有 履 行 這 些 職 責, 更 為 了 達 成 上 市 美 夢 而 誘 使 下 屬 合 謀 他 濫 用 權 力, 令 建 立 多 年 的 業 務 面 臨 極 大 風 險 東 窗 事 發 後, 安 龍 的 股 價 大 跌, 最 終 被 除 牌 及 倒 閉 投 資 者 股 東 及 債 權 人 均 不 能 倖 免, 損 失 慘 重 志 勤 不 僅 因 觸 犯 法 例 而 需 要 面 對 法 律 責 任, 他 的 騙 局 更 令 聯 交 所 上 市 制 度 的 健 全 運 作 蒙 受 損 害 指 引 安 龍 和 股 東 遭 受 重 創, 正 好 反 映 志 勤 及 有 關 董 事 均 沒 有 以 公 司 的 利 益 為 重, 有 違 其 受 信 責 任 他 們 亦 沒 有 根 據 董 事 責 任 指 引 原 則 11, 採 取 合 理 步 驟, 確 保 公 司 備 存 會 計 紀 錄, 而 該 等 紀 錄 須 以 合 理 的 準 確 度 披 露 公 司 的 財 務 狀 況 及 財 務 表 23 現 2 14 頁
28 個 案 2.5 掌 握 先 機? 內 幕 交 易 永 新 是 一 家 半 導 體 製 造 公 司 的 主 席 公 司 在 聯 交 所 上 市 三 年 後, 永 新 收 購 了 三 家 電 子 科 技 公 司, 把 它 們 組 成 一 個 大 集 團, 期 望 進 一 步 擴 展 業 務 沒 料 到 電 子 科 技 發 展 迅 速, 永 新 對 購 入 的 新 工 業 根 本 沒 有 認 識, 方 驚 覺 自 己 作 了 一 個 非 常 不 智 的 決 策 恨 錯 難 返, 業 務 過 度 擴 充 令 集 團 逐 漸 出 現 財 政 問 題, 利 潤 遠 遜 預 期 為 了 籌 集 資 本, 董 事 會 宣 布 將 集 團 分 拆 在 紐 約 交 易 所 上 市, 可 惜 集 團 的 財 政 表 現 持 續 欠 佳, 計 劃 最 終 告 吹 當 時 永 新 正 為 清 還 數 間 私 人 物 業 的 龐 大 按 揭 貸 款 而 苦 惱, 他 知 道 公 司 一 旦 向 外 公 布 虧 蝕 2.5 億 元 及 取 消 分 拆 上 市 計 劃 後, 股 價 必 會 大 幅 下 瀉 為 了 規 避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進 行 證 券 交 易 的 法 規, 永 新 早 前 以 三 名 好 友 的 名 義 在 三 家 證 券 公 司 持 有 1,500 萬 股 公 司 的 股 票 得 到 公 司 行 政 總 裁 的 協 助, 永 新 沽 出 有 關 股 票 ; 又 24 游 說 妻 子 沽 出 8,000 萬 股 公 司 股 票 永 新 成 功 沽 出 上 述 所 有 股 票 時, 他 的 公 司 仍 未 向 外 公 布 財 政 狀 況 三 思 : 法 例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永 新 觸 犯 了 內 幕 交 易 罪 行 他 身 為 主 席, 早 已 知 悉 公 司 的 財 政 狀 況 每 況 愈 下, 亦 會 取 消 分 拆 上 市 的 計 劃 永 新 明 知 公 司 即 將 公 布 這 些 消 息, 竟 在 消 息 公 布 前 沽 出 股 票, 並 游 說 妻 子 也 沽 出 股 票, 避 免 損 失 事 件 中, 行 政 總 裁 從 旁 協 助 永 新, 也 屬 涉 嫌 串 謀 進 行 內 幕 交 易 與 此 同 時, 永 新 沒 有 向 聯 交 所 及 其 公 司 披 露 他 所 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權 益, 違 反 了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的 規 定 7 此 外,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IVA 部 的 條 文 向 上 市 公 司 施 加 披 露 股 價 敏 感 資 料 ( 即 內 幕 消 息 ) 的 一 般 責 任 公 司 應 該 在 知 悉 過 度 擴 展 業 務 及 收 購 所 帶 來 的 問 題 時, 盡 快 對 外 披 露 其 財 政 狀 況 遠 遜 於 預 期 公 司 亦 應 該 在 董 事 會 落 實 取 消 分 拆 上 市 計 劃 後, 向 公 眾 宣 布 該 消 息 明 顯 地, 公 司 並 未 有 適 時 披 露 該 內 幕 消 息 作 為 主 席, 永 新 若 蓄 意 拖 延 披 露 有 關 消 息, 他 也 會 觸 犯 該 條 例
29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及 上 市 規 則, 永 新 身 為 公 司 主 席, 應 在 公 司 年 報 內 申 報 其 本 人 及 以 他 人 名 義 代 持 的 公 司 股 份 數 目 如 永 新 蓄 意 漏 報 其 以 朋 友 或 妻 子 名 義 持 有 的 股 份 數 目, 永 新 有 可 能 因 提 供 虛 假 資 料 欺 騙 公 司 成 員 或 債 權 人 而 觸 犯 了 證 8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384 條 及 香 港 法 例 第 210 章 盜 竊 罪 條 例 第 21 條 或 其 他 刑 事 罪 行 7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571 章 )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內 幕 交 易 是 一 種 市 場 失 當 行 為 簡 單 來 說, 內 幕 交 易 一 般 包 括 以 下 兩 種 情 況 : - 如 果 某 人 因 為 與 上 市 公 司 有 關 連, 即 內 幕 人 士 ( 如 公 司 董 事 職 員 或 公 司 的 核 數 師 等 ), 得 知 涉 及 該 公 司 的 一 些 非 公 開 資 料, 而 這 些 資 料 一 旦 被 公 開, 將 會 影 響 該 公 司 的 股 價 內 幕 人 士 在 公 眾 沒 有 獲 悉 這 些 資 料 的 情 形 下, 進 行 買 賣 或 慫 25 恿 他 人 買 賣 該 公 司 的 股 份 或 衍 生 工 具, 藉 以 牟 利 或 避 免 虧 蝕 - 如 果 某 人 透 過 其 所 認 識 的 與 上 市 公 司 有 關 連 的 人 士, 即 內 幕 人 士, 取 得 某 些 內 幕 消 息, 並 在 公 眾 沒 有 獲 悉 這 些 資 料 的 情 形 下, 進 行 以 上 行 為, 藉 以 牟 利 或 避 免 虧 蝕 詳 情 請 參 閱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246 至 至 至 289 及 291 至 294 條 此 外,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IVA 部 第 307B 條 訂 明 上 市 公 司 須 在 知 道 任 何 內 幕 消 息 後, 在 合 理 地 切 實 可 行 的 範 圍 內, 盡 快 向 公 眾 披 露 該 消 息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亦 規 定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必 須 藉 向 聯 交 所 及 其 公 司 作 出 通 知, 以 披 露 其 所 擁 有 該 公 司 的 任 何 股 份 的 權 益 及 所 持 有 該 公 司 的 任 何 股 份 的 淡 倉, 以 及 他 們 所 擁 有 該 公 司 的 任 何 債 權 證 的 權 益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384 條 亦 禁 止 上 市 公 司 明 知 或 罔 顧 後 果 地 向 聯 交 所 及 證 監 會 提 供 載 有 虛 假 或 具 誤 導 性 資 料 的 股 權 披 露 公 告 及 年 報
30 請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登 入 雙 語 法 例 資 料 系 統 參 閱 有 關 條 例 詳 情 : * 在 左 邊 選 項 之 下 的 開 始 章 號 一 欄 鍵 入 章 號 571 * 按 確 定 * 點 擊 第 二 行 的 第 571 章 8 盜 竊 罪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210 章 ) 根 據 盜 竊 罪 條 例 第 21 條, 公 司 董 事 發 表 或 贊 成 發 表 明 知 是 誤 導 虛 假 或 欺 騙 的 書 面 陳 述 或 帳 目, 目 的 是 欺 騙 公 司 成 員 或 債 權 人, 即 屬 犯 法 請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登 入 雙 語 法 例 資 料 系 統 參 閱 有 關 條 例 詳 情 : 26 * 在 左 邊 選 項 之 下 的 開 始 章 號 一 欄 鍵 入 章 號 210 * 按 確 定 * 點 擊 第 二 行 的 第 210 章 權 責 永 新 身 居 要 職, 當 然 知 道 公 司 許 多 內 幕 消 息, 例 如 可 令 股 價 變 動 的 未 來 發 展 動 向 身 為 公 司 主 席, 他 應 該 以 身 作 則, 向 管 理 層 及 各 級 職 員 樹 立 好 榜 樣, 不 應 濫 用 公 司 機 密 資 料 去 謀 取 私 利 總 而 言 之, 永 新 所 作 的 一 切 皆 應 以 公 司 和 股 東 的 整 體 最 佳 利 益 為 考 慮
31 指 引 除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外,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亦 須 知 道 其 他 相 關 規 則 及 指 引, 並 應 明 白 違 反 規 定 的 後 果 例 如, 他 們 應 遵 守 聯 交 所 發 出 的 上 市 發 行 人 董 事 進 行 證 券 交 易 的 標 準 守 則 4 及 證 監 會 發 出 的 內 幕 消 息 披 露 指 引 5, 否 則 便 屬 違 反 有 關 法 規 在 這 個 案 中, 永 新 沒 有 履 行 董 事 責 任 指 引 內 所 指 定 的 職 責, 包 括 原 則 7 有 責 任 不 利 用 董 事 職 位 謀 取 利 益 及 原 則 8 有 責 任 不 將 公 司 的 財 產 或 資 料 作 未 經 授 權 的 用 途 2 14 頁 4 聯 交 所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10 上 市 發 行 人 董 事 進 行 證 券 交 易 的 標 準 守 則 27 這 一 守 則 載 於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10, 列 載 董 事 買 賣 其 所 屬 上 市 公 司 的 證 券 時 用 以 衡 量 其 本 身 操 守 的 所 需 標 準, 違 反 這 些 標 準 會 被 視 為 違 反 上 市 規 則 守 則 規 定 知 悉 任 何 股 價 敏 感 資 料 的 董 事 不 得 買 賣 該 公 司 的 證 券, 直 至 公 司 適 當 披 露 有 關 資 料 為 止 此 外, 如 未 經 許 可, 董 事 不 得 向 他 人 披 露 機 密 資 料, 或 利 用 該 等 資 料 為 其 本 人 或 他 人 謀 取 利 益 守 則 可 從 以 下 網 站 下 載 : documents/appendix_10_tc.pdf
32 5 證 監 會 內 幕 消 息 披 露 指 引 指 引 由 證 監 會 依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399 條 發 表, 旨 在 協 助 上 市 公 司 遵 從 該 條 例 第 XIVA 部 有 關 披 露 內 幕 消 息 的 責 任 指 引 舉 例 說 明 在 甚 麼 情 況 下 上 市 公 司 應 考 慮 有 否 出 現 披 露 責 任 指 引 可 從 以 下 網 站 下 載 : * 點 擊 規 則 彙 編 * 點 擊 守 則 及 指 引 * 點 擊 指 引 * 點 擊 內 幕 消 息 披 露 指 引 28
33 個 案 2.6 創 造 佳 績? 利 益 衝 突 健 文 在 一 九 八 零 年 代 末 期 創 辦 大 豐 服 裝 公 司, 專 營 設 計 及 製 造 各 類 便 服 公 司 自 成 立 以 來 發 展 迅 速, 八 年 前 更 成 功 在 聯 交 所 掛 牌 上 市 可 是 近 年 生 產 及 經 營 成 本 不 斷 上 漲, 公 司 核 心 產 品 的 市 場 佔 有 率 又 逐 漸 縮 減, 健 文 對 業 務 前 景 愈 來 愈 不 樂 觀, 擔 憂 非 常 思 前 想 後, 身 為 公 司 主 席 的 健 文 積 極 尋 找 買 家, 希 望 能 以 高 價 出 售 公 司, 提 早 實 現 退 休 大 計 29 健 文 在 製 造 商 協 會 舉 行 的 聯 歡 晚 宴 上, 遇 見 大 型 運 動 服 裝 公 司 的 行 政 總 裁 振 華 該 運 動 服 裝 公 司 在 紐 約 交 易 所 掛 牌 上 市, 並 在 美 國 各 地 開 設 連 鎖 零 售 店 不 久, 振 華 向 健 文 表 示, 他 的 公 司 有 興 趣 收 購 大 豐 包 括 其 在 內 地 的 生 產 線 及 配 套 設 施, 以 便 進 軍 香 港 及 內 地 市 場, 條 件 是 大 豐 在 該 財 政 年 度 的 毛 利 必 須 有 20% 的 增 長 為 了 促 成 交 易, 振 華 甚 至 答 應 在 收 購 後, 把 公 司 的 若 干 股 份 贈 予 健 文 健 文 認 為 建 議 十 分 吸 引, 於 是 吩 咐 銷 售 董 事 及 營 運 董 事 必 須 竭 盡 所 能 達 致 目 標, 並 答 應 事 成 後 給 予 二 人 豐 厚 的 年 終 花 紅 於 是, 被 委 以 重 任 的 兩 名 董 事, 千 方 百 計 增 加 營 業 額 及 降 低 生 產 成 本, 包 括 放 寬 信 貸 政 策 及 購 買 次 等 布 料 無 奈 限 期 逐 漸 逼 近, 目 標 似 乎 仍 然 遙 不 可 及, 他 們 遂 不 惜 向 客 戶 的 買 手 及 品 質 管 制 人 員 提 供 回 佣, 作 為 加 發 訂 單 及 接 受 次 貨 的 報 酬 健 文 對 銷 售 董 事 及 營 運 董 事 的 秘 密 交 易 毫 不 知 情, 亦 不 知 道 振 華 在 跟 他 磋 商 之 前, 已 高 價 聘 請 香 港 一 家 顧 問 公 司 搜 集 大 豐 的 最 新 營 業 狀 況 內 地 生 產 線 配 套 設 施 及 生 產 量 情 報, 並 研 究 收 購 是 否 可 行 該 顧 問 公 司 原 來 由 大 豐 的 執 行 董 事 麗 儀 所 擁 有, 麗 儀 一 直 沒 有 向 大 豐 的 任 何 董 事 提 及 該 項 顧 問 工 作
34 三 思 : 法 例 個 案 中 健 文 與 麗 儀 均 遇 到 利 益 衝 突 在 處 理 振 華 提 出 的 收 購 計 劃 時, 作 為 公 司 主 席 的 健 文 應 以 公 司 及 股 東 的 利 益 為 大 前 提 可 惜 健 文 被 收 購 成 功 後 可 獲 分 配 到 振 華 公 司 的 股 份 所 動 搖 同 樣 地, 麗 儀 為 振 華 提 供 顧 問 服 務, 搜 集 大 豐 的 大 量 資 料, 以 協 助 振 華 進 行 收 購 計 劃, 她 的 個 人 利 益 明 顯 與 大 豐 的 利 益 互 相 衝 突 沒 有 妥 善 處 理 利 益 衝 突 可 能 後 果 嚴 重, 例 如 觸 犯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麗 儀 接 受 振 華 高 薪 聘 請, 提 供 與 其 主 事 人 業 務 有 關 的 顧 問 服 務, 她 極 有 可 能 觸 犯 了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第 9 條 1 11 頁 權 責 健 文 身 為 主 席, 除 了 應 知 法 守 法 及 實 踐 良 好 管 治, 帶 領 公 司 邁 向 成 功 之 外, 更 應 該 30 在 有 需 要 時 向 管 理 層 發 出 正 確 指 引 然 而, 健 文 急 於 促 成 收 購 計 劃, 賺 取 個 人 利 益, 他 只 是 給 下 屬 訂 下 一 個 難 以 達 成 的 目 標, 完 全 漠 視 他 們 面 對 的 困 難, 更 遑 論 給 予 具 體 指 示 下 屬 為 求 達 到 目 標, 惟 有 放 寬 信 貸 政 策 和 使 用 次 等 布 料, 代 價 卻 是 增 加 大 豐 的 財 務 風 險, 影 響 產 品 質 素 和 品 牌 形 象, 破 壞 公 司 長 期 以 來 建 立 的 良 好 商 譽 最 後, 他 們 更 在 豐 厚 年 終 花 紅 的 誘 惑 下, 提 供 非 法 回 佣 以 求 完 成 任 務 公 司 董 事 應 明 白, 他 們 所 作 的 任 何 決 定, 都 會 嚴 重 影 響 公 司 職 員 及 其 他 持 份 者 指 引 健 文 及 麗 儀 身 為 公 司 董 事, 對 大 豐 肩 負 受 信 責 任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他 們 應 避 免 任 何 實 際 或 潛 在 的 利 益 衝 突 1 13 頁 董 事 責 任 指 引 亦 清 楚 指 出, 公 司 董 事 不 得 容 許 個 人 利 益 與 公 司 利 益 發 生 衝 突 ( 原 則 5), 亦 不 得 利 用 董 事 職 位 為 其 本 人 或 他 人 謀 取 利 益, 或 謀 取 對 公 司 造 成 損 害 的 利 益 ( 原 則 7) 2 14 頁 根 據 證 監 會 所 發 出 的 公 司 收 購 合 併 及 股 份 回 購 守 則 6, 健 文 公 司 的 董 事 會 應 成 立 一 個 獨 立 委 員 會, 就 收 購 進 行 討 論 及 向 股 東 提 交 建 議 健 文 亦 應 向 董 事 會 和 股 東 披 露 如 收 購 成 功 的 話, 他 將 得 到 甚 麼 個 人 利 益
35 6 證 監 會 公 司 收 購 合 併 及 股 份 回 購 守 則 公 司 收 購 合 併 及 股 份 回 購 守 則 由 證 監 會 發 出, 基 本 目 的 是 要 令 受 收 購 合 併 和 股 份 回 購 影 響 的 股 東 得 到 公 平 對 待 守 則 規 定 股 東 必 須 得 到 平 等 的 看 待, 又 規 定 必 須 披 露 及 時 和 足 夠 的 資 料, 以 便 股 東 能 掌 握 充 分 資 料, 就 要 約 [ 收 購 ] 的 利 弊 作 出 決 定 守 則 又 提 供 了 有 秩 序 的 架 構, 以 管 限 收 購 合 併 和 股 份 回 購 活 動, 確 保 受 這 些 活 動 影 響 的 公 司 的 股 份, 可 以 在 公 平 及 資 料 獲 得 充 分 披 露 的 市 場 上 進 行 交 易 守 則 可 從 以 下 網 站 下 載 : * 選 擇 規 則 彙 編 * 點 擊 守 則 及 指 引 31 * 點 擊 守 則 * 點 擊 公 司 收 購 合 併 及 股 份 回 購 守 則
36 乙. 教 訓 與 反 思 以 上 的 個 案 揭 示 了 一 些 共 通 點, 其 一 是 董 事 們 沒 有 足 夠 的 警 覺 性 去 履 行 其 誠 信 管 治 的 角 色 在 最 嚴 重 的 個 案, 那 些 被 賦 予 誠 信 管 治 角 色 的 人 士 竟 然 是 在 公 司 內 進 行 不 法 行 為 的 幕 後 主 腦, 最 終 需 要 面 對 法 律 制 裁 為 讓 公 司 董 事 提 高 警 覺, 現 歸 納 個 案 的 共 通 點 如 下 : 忽 略 法 律 責 任 個 案 中 的 大 部 分 人 物 均 漠 視 本 身 的 法 律 責 任, 或 曲 解 法 例 含 義, 反 映 深 入 認 識 相 關 法 例 規 管 指 引 和 紀 律 守 則 是 極 為 重 要 此 外, 更 要 顧 及 違 法 違 規 的 嚴 重 後 果 任 何 人 如 被 裁 定 觸 犯 涉 及 欺 詐 或 不 誠 實 行 為 的 可 公 訴 罪 行, 除 了 須 負 上 刑 事 32 責 任 外, 法 庭 亦 可 根 據 公 司 ( 清 盤 及 雜 項 條 文 ) 條 例 取 消 其 董 事 資 格 一 段 時 間 5 22 頁 上 市 規 則 規 定, 上 市 公 司 的 每 名 董 事 須 依 照 法 定 標 準 履 行 誠 信 責 任, 以 應 有 的 技 能 謹 慎 和 勤 勉 行 事 1 董 事 在 決 定 他 是 否 有 違 反 他 對 公 司 所 負 有 以 謹 慎 技 巧 及 努 力 行 事 的 責 任 時, 他 應 該 參 考 公 司 條 例 所 訂 明 混 合 客 觀 及 主 觀 準 則 的 標 準 9 13 頁 9 公 司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622 章 ) 香 港 公 司 的 每 一 位 高 級 人 員, 包 括 其 董 事 在 內, 都 有 責 任 確 保 所 屬 公 司 遵 從 公 司 條 例 所 有 條 文 如 果 公 司 未 有 遵 從 條 例 的 規 定, 該 公 司 以 及 其 每 名 責 任 人 均 可 被 起 訴, 一 經 定 罪 將 會 被 罰 款 公 司 條 例 第 465 條 要 求 董 事 以 合 理 水 平 的 謹 慎 技 巧 及 努 力 行 事 履 行 責 任, 即 任 何 合 理 努 力 並 具 備 以 下 條 件 的 人 在 行 事 時 會 有 的 謹 慎 技 巧 以 及 努 力 : - 可 合 理 預 期 任 何 人 在 執 行 有 關 董 事 就 有 關 公 司 所 執 行 的 職 能 時 會 具 備 的 一 般 知 識 技 巧 及 經 驗 ( 即 客 觀 準 則 ); 及 - 該 董 事 本 身 具 備 的 一 般 知 識 技 巧 以 及 經 驗 ( 即 主 觀 準 則 )
37 請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登 入 雙 語 法 例 資 料 系 統 參 閱 有 關 條 例 詳 情 : * 在 左 邊 選 項 之 下 的 開 始 章 號 一 欄 鍵 入 章 號 622 * 按 確 定 * 點 擊 第 二 行 的 第 622 章 無 力 抗 拒 誘 惑 董 事 身 居 領 導 地 位, 擁 有 莫 大 權 力, 影 響 力 尤 見 於 策 略 發 展 架 構 重 整 資 源 調 撥, 以 至 公 司 合 併 及 收 購 計 劃 等, 此 類 計 劃 更 往 往 會 影 響 公 司 股 價 由 於 他 們 操 影 響 大 權, 因 此 所 面 對 的 誘 惑 較 多, 而 濫 用 職 權 去 謀 取 個 人 利 益 的 風 險 亦 較 高 33 就 上 述 個 案 來 說, 犯 案 人 策 劃 貪 污 詐 騙 勾 當, 均 離 不 開 以 下 動 機 : 爭 取 更 多 生 意 擴 張 業 務 盡 快 上 市 高 價 出 售 公 司 獲 取 個 人 得 益 等 專 門 研 究 企 業 文 化 的 海 外 學 者 例 如 斯 圖 爾 特. 漢 密 爾 頓 教 授 和 艾 麗 西 婭. 米 克 萊 思 書 特 女 士, 列 舉 了 貪 1 婪 傲 慢 與 權 力 慾 是 導 致 企 業 倒 閉 事 件 的 六 項 主 要 原 因 之 一, 而 另 一 個 因 素 是 無 效 率 的 董 事 會 他 們 指 出 : 人 性 本 貪, 很 少 會 滿 足 於 已 取 得 的 成 果 成 就 卓 越 的 人, 如 高 級 行 政 人 員, 尤 其 有 野 心 並 渴 望 擁 有 更 多 權 力 與 財 富 董 事 會 應 實 施 強 而 有 力 的 管 治 機 制, 並 對 高 級 行 政 人 員 的 操 守 多 加 關 注 公 司 董 事 亦 應 制 定 有 效 監 察 和 制 衡 機 制, 防 止 行 政 人 員 以 非 法 和 不 誠 實 的 方 法 越 權 斂 財 除 了 遵 守 公 司 制 度 及 監 控 系 統 外, 恪 守 個 人 高 度 誠 信 亦 同 樣 重 要 總 括 而 言, 董 事 會 須 確 保 行 政 人 員 重 視 個 人 誠 信, 顧 及 公 司 的 整 體 利 益 對 董 事 角 色 認 知 不 足 公 司 董 事 一 般 都 理 解 他 們 是 企 業 策 略 發 展 及 業 務 蓬 勃 增 長 的 領 航 員 然 而, 正 如 上 述 個 案 及 一 些 本 地 和 海 外 案 件 所 顯 示, 有 些 董 事 並 不 清 楚 他 們 亦 擔 當 監 察 員 的 角 色, 有 責 任 監 察 管 理 層 有 否 保 障 持 份 者 ( 特 別 是 股 東 ) 之 利 益 當 他 們 履 行 其 監 察 員 的 任 務 時, 有 時 亦 低 估 了 需 要 為 了 解 公 司 的 業 務 表 現 面 對 的 風 險 和 本 身 的 職 權 範 圍 投 入 充 份 時 間 和 精 力 的 重 要 性 結 果, 一 些 董 事 只 做 橡 皮 圖 章, 附 和 別 人 的 1 在 Greed and Corporate Failure The lessons from recent disasters 一 書 中, 斯 圖 爾 特. 漢 密 爾 頓 教 授 (Professor Stewart HAMILTON) 和 艾 麗 西 婭. 米 克 萊 思 書 特 女 士 (Ms. Alicia MICKLETHWAIT) 把 引 致 企 業 倒 閉 的 主 要 原 因 分 成 六 類 : 欠 佳 的 策 略 性 決 定 ; 過 度 擴 張 及 判 斷 錯 誤 的 收 購 ; 行 政 總 裁 支 配 權 力 過 大 ; 貪 婪 傲 慢 與 權 力 慾 ; 未 能 由 上 而 下 在 各 層 設 立 內 部 管 控 措 施 ; 及 失 效 或 無 效 的 董 事 會
38 決 定 ; 另 一 些 董 事 則 渾 然 不 知 管 理 層 竟 然 監 守 自 盜 一 位 實 幹 的 公 司 董 事 應 仔 細 審 閱 管 理 層 提 交 的 文 件, 有 需 要 時 應 提 出 批 判 質 詢 並 要 求 解 釋, 以 防 止 非 法 活 動 為 提 升 公 司 董 事 對 本 身 角 色 的 認 知, 廉 政 公 署 製 作 了 一 套 董 事 誠 信 評 核 清 單 1 該 清 單 協 助 他 們 在 加 入 董 事 會 前 後 自 我 評 估 : 加 入 董 事 會 前, 是 否 已 預 備 好 出 任 董 事 ; 進 入 董 事 會 後, 是 否 有 效 履 行 董 事 角 色 他 們 亦 應 參 閱 上 市 規 則 內 的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及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該 守 則 訂 明 董 事 的 具 體 職 責 3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14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及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原 則 A.6 公 司 董 事 亦 可 參 考 由 香 港 董 事 學 會 出 版 的 董 事 指 引, 以 進 一 步 了 解 董 事 應 有 的 功 能 與 責 任 2 20 頁 1 董 事 誠 信 評 核 清 單 附 錄 2 清 單 全 文 34 2 香 港 董 事 學 會 董 事 指 引 指 引 為 現 任 董 事 或 新 上 任 董 事 實 踐 其 責 任 提 供 參 考 資 料 指 引 內 容 包 括 董 事 功 能 董 事 會 的 運 作 董 事 的 法 律 地 位 權 利 和 責 任 等 指 引 可 從 以 下 網 站 下 載 : 專 業 人 士 未 能 履 行 把 關 職 責 專 業 人 士 如 核 數 師 律 師 和 特 許 公 司 秘 書, 一 方 面 擔 任 公 司 董 事 的 顧 問, 提 供 寶 貴 意 見 ; 另 一 方 面 他 們 亦 充 當 守 護 者, 嚴 防 公 司 出 現 舞 弊 行 為 違 反 監 管 要 求 的 情 況 及 非 法 活 動 不 過, 一 些 案 件 反 映 部 分 專 業 人 士 不 但 未 能 有 效 地 履 行 守 護 角 色, 反 而 串 同 公 司 董 事 謀 取 私 利 正 如 大 部 分 案 件 所 顯 示, 罪 行 策 劃 者 若 非 得 到 高 級 行 政 人 員 或 專 業 顧 問 的 協 助, 他 們 的 計 劃 是 不 會 輕 易 得 逞 的 因 此, 公 司 董 事 必 須 借 助 專 業 顧 問 的 力 量, 爭 取 他 們 的 支 持, 才 能 有 效 地 履 行 董 事 職 責
39 35 第 三 章 評 估 有 道
40 第 三 章 評 估 有 道 要 推 動 企 業 邁 向 持 續 成 功, 關 鍵 要 素 之 一 是 公 司 董 事 必 須 清 楚 認 識 自 己 所 擔 當 的 角 色 擁 有 的 權 力 相 關 法 例 及 規 則 此 外, 公 司 董 事 還 須 時 刻 監 察 業 務 運 作, 以 評 估 及 減 低 所 遇 到 的 風 險, 特 別 是 可 能 發 生 貪 污 及 詐 騙 的 範 疇 一 方 面, 董 事 須 持 續 辨 別 及 評 估 董 事 會 其 他 董 事 及 管 理 層 面 對 的 各 種 挑 戰 和 風 險 另 一 方 面, 他 們 亦 須 定 期 監 察, 確 保 管 理 層 以 誠 信 履 行 職 務, 並 設 立 完 善 的 內 部 監 控 措 施, 保 障 公 司 及 股 東 整 體 利 益 可 是, 部 分 企 業 醜 聞 暴 露 了 有 公 司 董 事 未 能 有 效 監 察 其 他 董 事 會 成 員 及 管 理 層, 最 終 令 不 同 的 持 份 者 受 害 根 據 犯 案 者 身 份 及 個 案 性 質, 有 關 缺 失 可 分 為 五 大 類, 以 下 的 個 案 將 詳 細 作 出 闡 釋 : 36 個 案 性 質 個 案 研 究 與 投 資 相 關 的 舞 弊 行 為 個 案 3.1( 第 37 頁 ) 個 案 3.2( 第 40 頁 ) 個 案 3.4( 第 47 頁 ) 管 理 層 串 謀 貪 污 個 案 3.2( 第 40 頁 ) 個 案 3.3( 第 44 頁 ) 僱 員 串 謀 貪 污 個 案 3.5( 第 50 頁 ) 個 案 3.6( 第 53 頁 ) 與 供 應 商 / 承 辦 商 的 異 常 聯 繫 個 案 3.5( 第 50 頁 ) 與 客 戶 的 檯 底 交 易 個 案 3.6( 第 53 頁 ) 個 案 3.7( 第 57 頁 )
41 甲. 個 案 研 究 個 案 3.1 造 價 計 劃 與 投 資 相 關 的 舞 弊 行 為 好 時 刻 是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專 營 鐘 錶 設 計 製 造 及 分 銷 公 司 由 最 初 一 間 規 模 細 小 的 工 廠, 一 直 發 展 至 今 成 為 上 市 企 業, 公 司 的 創 辦 人 兼 主 席 阿 倫 努 力 經 營 並 且 竭 力 擴 展 業 務, 以 期 公 司 的 股 價 更 上 一 層 樓 他 還 特 意 向 兩 名 財 務 專 家 求 助 37 第 一 位 專 家 是 一 家 投 資 銀 行 的 高 級 董 事, 他 為 阿 倫 部 署 了 推 高 好 時 刻 股 價 的 計 劃 阿 倫 以 每 股 1.5 元 的 行 使 價 配 售 逾 2,000 萬 股 好 時 刻 的 股 票, 那 位 銀 行 高 級 董 事 隨 之 向 客 戶 大 力 推 薦 該 股 票, 為 了 促 銷 股 票, 他 除 了 誇 大 公 司 的 未 來 發 展, 還 推 出 獎 賞 計 劃 吸 引 客 戶 股 價 上 升, 更 多 客 戶 購 入 該 股 票, 令 股 價 進 一 步 上 揚 當 股 價 升 至 某 水 平, 阿 倫 便 將 股 票 出 售 獲 利 該 銀 行 高 級 董 事 要 求 阿 倫 支 付 50 萬 元 作 報 酬 阿 倫 亦 深 明 分 析 員 在 媒 體 發 表 某 隻 股 票 的 評 論 所 帶 來 的 影 響 是 不 容 忽 視 的 於 是 他 接 觸 第 二 位 專 家, 即 某 經 紀 行 的 證 券 分 析 員, 商 討 如 何 宣 傳 好 時 刻 的 股 票 該 分 析 員 建 議 撰 寫 一 篇 買 入 好 時 刻 股 票 的 分 析 報 告 以 推 高 股 價, 但 要 求 阿 倫 支 付 20 萬 元 撰 稿 費 亞 倫 急 於 求 成, 答 允 兩 人 的 要 求 公 司 的 股 價 大 升 近 五 倍, 但 公 司 的 董 事 會 卻 沒 有 察 覺 到 這 些 違 法 違 規 情 況
42 三 思 : 風 險 賄 賂 財 務 專 業 人 員, 如 銀 行 行 政 人 員 或 分 析 員, 以 操 控 價 格 或 撰 寫 誇 大 / 誤 導 的 分 析 報 告 的 方 法, 意 圖 影 響 股 價 後 果 弄 虛 作 假 所 帶 來 的 好 景 並 不 長 久 事 件 最 終 被 識 破, 三 人 同 被 定 罪, 被 判 入 獄 兩 至 三 年 不 等 錦 囊 38 勤 勉 盡 責 在 這 個 案 中, 主 席 串 謀 外 界 人 士 不 當 操 控 價 格 及 撰 寫 失 實 的 分 析 報 告 假 若 執 行 董 事 和 管 理 層 在 管 理 公 司 的 日 常 運 作 時 勤 勉 盡 責, 例 如 密 切 留 意 任 何 不 正 常 的 股 價 變 動 及 配 股 情 況 查 找 有 關 原 因 覆 核 分 析 報 告 是 否 有 根 據 等, 便 有 可 能 及 早 揭 發 事 件 非 執 行 董 事 及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不 會 參 與 公 司 的 日 常 運 作, 很 多 時 只 依 賴 管 理 層 提 供 資 料 做 決 定 儘 管 如 此, 他 們 亦 應 留 心 觀 察 公 司 的 發 展, 凡 事 尋 根 究 底, 有 需 要 時 更 須 向 管 理 層 仔 細 查 詢 事 實 上, 上 市 公 司 應 該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1 13 頁 及 時 公 布 避 免 其 證 券 出 現 虛 假 市 場 所 需 的 資 料 為 維 持 一 個 公 平 有 序 的 市 場, 聯 交 所 如 發 現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價 或 成 交 量 出 現 不 尋 常 波 動, 又 或 報 章 出 現 可 能 會 影 響 上 市 公 司 的 證 券 價 格 或 成 交 量 的 報 道, 或 市 場 出 現 有 關 傳 聞, 即 會 聯 絡 有 關 上 市 公 司 之 後, 有 關 的 董 事 會 成 員 ( 大 多 是 公 司 秘 書 ) 一 般 會 逐 一 向 董 事 查 詢 引 致 不 尋 常 波 動 的 原 因 不 過, 倘 若 公 司 早 已 設 有 內 部 程 序, 確 保 負 責 人 已 充 分 知 悉 有 關 情 況, 便 無 需 進 行 查 詢 及 後 如 有 需 要, 董 事 會 亦 應 因 應 情 況 發 出 聲 明, 表 明 他 們 是 否 察 覺 引 致 不 尋 常 波 動 的 事 件 或 發 展 因 此, 公 司 董 事 尤 其 是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務 必 知 悉 公 司 進 行 的 新 發 展 ( 如 新 投 資 ), 並 密 切 監 察 公 司 股 價 變 動 聯 交 所 的 查 詢 有 助 提 高 他 們 的 警 覺
43 為 加 強 其 監 察 角 色,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可 要 求 管 理 層 提 供 充 份 資 料 和 數 據, 以 便 作 出 決 策 在 這 個 案 中, 審 核 委 員 會 成 員 可 向 管 理 層 提 問, 確 保 他 們 已 採 取 相 應 的 適 當 行 動 3 為 使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能 更 了 解 公 司 的 表 現, 執 行 董 事 及 管 理 層 應 向 所 有 董 事 會 成 員, 包 括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傳 閱 每 月 的 管 理 報 告 及 更 新 資 料, 內 容 包 括 預 算 預 測 以 及 每 月 財 務 報 表 關 連 交 易 摘 要 等 3 20 頁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14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及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守 則 條 文 C.1.2 此 舉 亦 可 提 升 日 常 管 理 的 透 明 度 3 建 議 審 核 委 員 會 成 員 須 敦 促 公 司 管 理 層 考 慮 及 跟 進 的 問 題 : 公 司 是 否 有 適 當 的 內 部 監 控 措 施 避 免 貪 污 及 詐 騙 行 為 出 現? 有 否 發 覺 公 司 的 股 價 有 不 尋 常 波 動? 如 有, 有 否 找 出 導 致 這 些 波 動 的 原 因? 39 如 原 因 不 尋 常, 有 否 採 取 適 當 的 跟 進 行 動? 有 否 將 調 查 結 果 摘 要 及 所 採 取 的 行 動 通 知 董 事 會 / 審 核 委 員 會? 有 否 仔 細 閱 讀 最 近 由 分 析 員 發 表 關 於 公 司 的 分 析 報 告? 報 告 中 有 否 出 現 誇 大 或 誤 導 字 句? 如 有, 有 否 找 出 原 因? 有 否 發 現 會 計 數 字 有 不 尋 常 的 變 動, 例 如 : - 盈 利 及 收 入 是 否 大 幅 增 長? - 營 運 開 支 是 否 大 幅 減 少? - 非 經 常 性 收 入 或 開 支 是 否 大 幅 波 動?
44 個 案 3.2 良 方 妙 藥? 與 投 資 相 關 的 舞 弊 行 為 管 理 層 串 謀 貪 污 迅 達 良 方 是 一 家 電 腦 零 件 貿 易 公 司, 數 年 前 承 接 了 內 地 的 家 居 及 商 業 資 訊 科 技 工 程, 業 務 快 速 擴 展 在 主 席 駿 德 的 帶 領 下, 更 成 功 在 聯 交 所 掛 牌 上 市 可 是 迅 達 良 方 過 度 擴 展, 公 司 的 財 政 狀 況 變 得 緊 絀 因 此, 在 公 司 上 市 後 不 久, 駿 德 便 急 於 研 究 各 種 良 方, 希 望 能 夠 迅 速 將 股 價 推 高, 從 而 吸 引 更 多 投 資 者 及 國 際 資 金 駿 德 有 甚 麼 良 方 呢? 公 司 的 執 行 董 事 向 他 建 議 一 項 計 劃 他 們 吩 咐 財 務 總 監 兼 公 司 秘 書 竄 改 公 司 的 會 計 及 業 務 紀 錄, 將 該 年 度 公 司 的 盈 利 誇 大 四 倍 至 逾 4,000 萬 元 他 們 知 道 董 事 會 成 員 均 忙 於 處 理 自 己 公 司 的 業 務, 又 或 身 兼 其 他 公 司 的 董 事 而 自 顧 不 暇, 是 絕 不 會 質 疑 經 竄 改 的 會 計 文 件 的 財 務 總 監 兼 公 司 秘 書 最 終 與 兩 名 職 員 偽 造 公 40 司 會 計 及 業 務 紀 錄, 並 將 該 等 紀 錄 呈 交 核 數 師 作 核 數 之 用 核 數 師 發 表 核 數 報 告, 股 東 被 誤 導 以 為 公 司 業 績 良 好, 錄 得 純 利 逾 4,000 萬 元 迅 達 良 方 的 股 價 隨 即 上 升, 但 這 個 假 象 能 否 持 續? 駿 德 及 迅 達 良 方 的 其 他 管 理 人 員 又 落 得 怎 樣 的 下 場? 三 思 : 風 險 主 席 與 管 理 層 串 謀 偽 造 財 務 文 件, 詐 騙 外 部 核 數 師, 把 股 東 甚 至 公 眾 的 利 益 作 賭 注
45 後 果 駿 德 只 能 短 暫 坐 享 股 價 上 升 的 日 子 一 名 被 迫 參 與 勾 當 的 會 計 師 不 欲 無 止 境 地 受 操 縱, 最 終 向 廉 政 公 署 舉 報 所 有 涉 案 者 均 被 裁 定 多 項 串 謀 詐 騙 及 串 謀 行 使 虛 假 文 件 的 罪 名 成 立, 被 判 處 入 獄 三 年 半 至 四 年 不 等, 監 禁 期 間 亦 被 取 消 董 事 資 格 ; 迅 達 良 方 最 後 亦 被 除 牌 錦 囊 審 核 委 員 會 須 有 能 者 出 任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3.21 及 3.22 條, 上 市 公 司 必 須 成 立 具 有 清 晰 職 權 範 圍 的 審 核 委 員 會 有 關 審 核 委 員 會 的 職 權 範 圍 請 參 閱 3 20 頁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14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及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守 則 條 文 C.3.3 以 下 是 確 保 審 核 委 員 會 有 效 運 作 的 建 議 措 施 : 41 - 審 核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須 全 部 是 非 執 行 董 事 委 員 會 至 少 要 有 三 名 成 員, 其 中 又 至 少 要 有 一 名 具 備 適 當 專 業 資 格, 或 具 備 適 當 的 會 計 或 相 關 的 財 務 管 理 專 長 的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以 便 委 員 會 有 足 夠 能 力 了 解 財 務 報 告 及 文 件 的 內 容, 並 發 出 提 問, 以 監 察 該 等 報 告 及 文 件 的 內 容 完 整 性 - 委 員 須 投 放 足 夠 時 間 及 精 神 細 閱 會 議 文 件, 及 在 會 議 上 詳 細 討 論 各 事 項 如 有 疑 問, 委 員 可 在 兩 次 會 議 期 間 進 一 步 向 管 理 層 職 員 公 司 秘 書 內 部 核 數 師 首 席 財 務 官 等 查 詢, 澄 清 有 關 事 項 ; 如 有 需 要, 更 可 就 所 關 注 的 問 題 徵 詢 專 業 意 見 - 委 員 須 勤 勉 盡 責, 更 可 進 一 步 向 管 理 層 提 出 具 體 問 題, 確 保 管 理 層 已 妥 善 處 理 重 要 事 項 4 - 讀 者 可 參 考 由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出 版 的 更 佳 企 業 管 治 資 料 披 露 指 引 ( 僅 提 供 英 文 版 ) 以 了 解 如 何 能 就 審 核 委 員 會 的 成 效 向 持 份 者 作 出 有 意 義 的 資 料 披 露 5
46 有 效 監 察 外 部 核 數 師 的 表 現 個 案 中 的 核 數 師 疏 忽 職 守, 雖 然 發 現 迅 達 良 方 的 會 計 數 字 出 現 重 大 改 變, 也 只 是 草 草 簽 發 了 審 核 報 告, 而 沒 有 要 求 公 司 提 供 出 現 重 大 改 變 的 原 因 及 證 明 文 件 當 核 數 師 斷 定 財 務 報 表 可 能 存 有 重 大 的 錯 誤 陳 述, 或 未 能 取 得 充 分 及 適 當 的 審 計 證 據 以 斷 定 財 務 報 表 不 存 有 重 大 的 錯 誤 陳 述, 他 應 更 改 其 在 核 數 師 報 告 所 作 出 的 意 見 審 核 委 員 會 是 董 事 會 與 外 部 核 數 師 之 間 的 橋 樑, 委 員 須 定 期 與 外 部 核 數 師 溝 通, 確 保 他 們 妥 善 跟 進 各 項 不 尋 常 的 帳 目, 以 及 審 慎 評 估 應 否 重 新 委 任 或 罷 免 現 職 的 核 數 師 獨 立 內 部 舉 報 渠 道 個 案 中, 公 司 主 席 與 執 行 董 事 及 其 他 管 理 高 層 串 謀 進 行 不 法 行 為 董 事 會 要 從 他 們 串 謀 偽 造 的 文 件 中 揭 發 真 相, 在 某 程 度 上 可 說 十 分 困 難 如 要 有 效 管 制 違 法 違 規 行 42 為, 董 事 會 必 須 鼓 勵 受 引 誘 或 被 指 使 參 與 勾 當 的 人 士 挺 身 舉 報 ; 亦 必 須 監 察 管 理 層, 確 保 他 們 在 公 司 內 培 育 企 業 誠 信 文 化, 制 定 完 善 的 舉 報 政 策, 以 鼓 勵 各 級 職 員 上 報 他 們 所 發 現 的 問 題 或 所 遇 到 的 違 規 行 為 上 報 渠 道 可 包 括 通 過 合 規 總 監 向 審 核 委 員 會 直 接 舉 報 ; 公 司 亦 應 設 立 機 制, 讓 職 員 可 在 保 密 情 況 下 直 接 向 審 核 委 員 會 舉 報 3 20 頁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14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及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守 則 條 文 C.3.8 舉 報 制 度 如 高 度 獨 立, 可 大 大 增 加 職 員 舉 報 的 信 心 有 效 分 工 一 人 同 時 兼 任 公 司 秘 書 及 財 務 總 監 兩 個 角 色, 可 能 給 公 司 帶 來 風 險 或 構 成 潛 在 利 益 衝 突, 因 為 由 其 中 一 個 身 份 獲 得 的 資 訊, 可 被 另 一 個 身 份 取 作 別 用 董 事 會 可 考 慮 清 晰 劃 分 將 這 兩 個 角 色 當 委 任 公 司 秘 書 時,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會 應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條 1 13 頁 考 慮 該 人 的 學 術 和 專 業 資 格 及 有 關 經 驗, 以 確 保 他 可 以 履 行 於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及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中 所 訂 明 的 公 司 秘 書 職 責 3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14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及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守 則 條 文 C 頁
47 4 建 議 審 核 委 員 會 成 員 須 敦 促 公 司 管 理 層 考 慮 及 跟 進 的 問 題 : 由 至 期 間 ( 請 訂 明 時 段 ), 聯 交 所 有 否 就 公 司 股 票 的 成 交 量 價 格 波 動 等 情 況 提 出 質 詢? 有 否 提 供 合 理 解 釋 及 足 夠 證 明 文 件 以 跟 進 聯 交 所 的 質 詢? 有 否 向 委 員 會 提 供 有 關 的 質 詢 及 所 採 取 行 動 的 摘 要? 有 否 發 覺 在 至 期 間 ( 請 訂 明 時 段 ) 錄 得 不 尋 常 的 盈 利 或 虧 損? 如 有, 有 否 考 慮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的 規 定 建 議 披 露 相 關 資 料 頁? 有 否 確 定 那 些 不 尋 常 的 盈 利 或 虧 損 不 會 為 公 司 帶 來 風 險, 例 如 增 加 營 運 會 計 或 其 他 相 關 風 險? 43 5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更 佳 企 業 管 治 資 料 披 露 指 引 ( 僅 提 供 英 文 版 ): 指 引 旨 在 鼓 勵 企 業 作 出 有 意 義 的 企 業 管 治 資 料 披 露, 以 符 合 載 於 上 市 規 則 內 經 修 訂 後 的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及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3 的 要 求 指 引 探 討 了 四 個 課 題 : 董 事 會 的 角 色 內 部 控 制 審 核 委 員 會, 以 及 與 股 東 的 溝 通 20 頁 指 引 的 英 文 版 可 從 以 下 網 站 下 載 : gov-publications/cg-practices
48 個 案 3.3 移 形 換 影 管 理 層 串 謀 貪 污 家 輝 是 一 家 上 市 皮 具 製 造 公 司 的 主 席 兼 行 政 總 裁 公 司 上 市 後 兩 個 月, 家 輝 在 地 產 市 場 投 資 嚴 重 失 利, 急 需 資 金 償 還 債 務 公 司 內, 他 有 權 批 核 大 額 付 款 及 簽 發 公 司 支 票 在 其 後 的 一 個 月 內, 他 簽 發 了 七 張 支 票, 從 附 屬 公 司 的 銀 行 戶 口 中 盜 取 了 逾 2,000 萬 元 支 票 的 收 款 人 為 家 輝 表 兄 所 擁 有 的 貿 易 公 司 ; 家 輝 的 表 兄 在 收 款 後, 將 款 項 交 給 家 輝 44 為 隱 瞞 挪 用 資 金 的 行 為, 家 輝 向 公 司 提 交 四 張 由 一 家 內 地 建 築 公 司 發 出 的 虛 假 收 據, 目 的 在 顯 示 該 建 築 公 司 承 接 內 地 廠 房 興 建 工 程, 已 收 到 逾 2,000 萬 元 訂 金 及 建 築 費 董 事 會 的 會 議 曾 簡 單 提 及 該 項 工 程, 並 以 行 政 考 慮 為 由, 決 議 透 過 該 建 築 公 司 的 香 港 代 表 辦 事 處, 即 家 輝 表 兄 的 貿 易 公 司 繳 付 建 築 費 家 輝 與 內 部 核 數 師, 亦 即 他 的 妹 夫 串 謀 隱 瞞 事 實 真 相 外 部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除 了 為 公 司 提 供 核 數 服 務, 亦 同 時 為 公 司 提 供 稅 務 策 劃 及 資 訊 科 技 管 理 顧 問 服 務, 所 收 取 的 顧 問 費 較 核 數 工 作 高 一 倍 因 此, 家 輝 相 信 外 部 核 數 師 不 會 全 力 追 查 挪 用 資 金 事 件 況 且, 董 事 會 的 審 核 委 員 會 甚 少 與 外 部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聯 絡, 每 次 會 面 也 只 是 簽 認 財 務 報 告 而 已 三 思 : 風 險 為 了 隱 瞞 挪 用 公 司 資 金 而 偽 造 虛 假 文 件, 欺 騙 董 事 會 及 外 部 核 數 師, 此 舉 令 公 司 蒙 受 巨 大 損 失 後 果 紙 包 不 住 火, 家 輝 與 表 兄 因 如 何 分 攤 款 項 屢 起 爭 端, 事 件 最 終 被 揭 發 兩 人 同 被 定 罪, 分 別 被 判 入 獄 六 年 及 三 年 家 輝 本 人 亦 要 宣 布 破 產
49 錦 囊 確 保 核 數 師 公 平 公 正 內 部 及 外 部 核 數 師 均 為 公 司 的 主 要 監 察 者 聘 請 親 屬 出 任 內 部 核 數 師, 只 會 像 這 個 案 般 引 起 利 益 衝 突 削 弱 該 核 數 師 的 公 正 性 及 可 信 性 董 事 會 成 員 可 考 慮 將 內 部 核 數 師 調 配 至 審 核 委 員 會 旗 下, 並 授 權 委 員 會 評 估 其 工 作 表 現, 甚 至 釐 定 其 薪 酬 及 福 利 條 件, 藉 此 提 高 內 部 核 數 師 的 獨 立 和 客 觀 地 位 如 果 外 部 核 數 師 所 收 取 的 非 核 數 服 務 費 用 遠 超 過 核 數 服 務 的 收 費, 而 他 沒 有 採 取 適 當 的 保 障 措 施, 他 違 背 其 客 觀 性 的 風 險 會 隨 之 而 增 加 審 核 委 員 會 應 制 定 清 晰 政 策, 規 管 委 託 外 部 核 數 師 提 供 非 核 數 服 務 的 事 宜 ; 又 應 檢 討 核 數 師 的 獨 立 性 及 審 核 程 序 的 成 效 3 20 頁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14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及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守 則 條 文 C 成 立 委 員 會 監 察 大 型 計 劃 企 業 經 常 都 會 進 行 各 種 投 資 擴 展 或 發 展 計 劃 為 保 障 上 市 公 司 的 資 產, 董 事 會 應 確 保 公 司 的 內 部 監 控 系 統 穩 健 妥 善 而 且 有 效 3 20 頁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14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及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原 則 C.2 在 這 個 案 中, 董 事 會 成 員 可 考 慮 成 立 特 別 委 員 會 ( 例 如 投 資 委 員 會 ) 監 察 有 關 事 宜, 確 保 公 司 資 產 得 到 適 當 的 調 配 及 監 控 委 員 會 可 評 估 及 建 議 買 賣 資 產 計 劃 及 公 司 其 他 擴 展 計 劃 批 核 預 算 案 覆 核 主 要 項 目 及 其 他 投 資 相 連 活 動 的 實 際 開 支 ; 而 委 員 必 須 具 備 相 關 知 識 及 專 業 經 驗 個 案 中 提 及 的 內 地 興 建 廠 房 計 劃 涉 及 龐 大 預 算, 必 須 經 董 事 會 成 員 討 論 及 批 准 倘 若 公 司 已 成 立 投 資 委 員 會, 而 委 員 又 盡 責 地 在 會 議 上 提 問 有 關 計 劃 的 興 建 情 況 所 涉 及 的 開 支 預 期 增 產 量 銷 售 策 略 的 轉 變 實 地 參 觀 的 安 排 等, 則 在 某 程 度 上 可 以 阻 止 犯 罪 者 的 不 法 行 為 妥 善 保 存 紀 錄 董 事 會 成 員 應 要 求 製 備 清 晰 及 正 確 的 董 事 會 會 議 紀 錄, 確 保 所 有 程 序 及 決 策 過 程 中 的 討 論 內 容 妥 為 記 錄 在 案 計 劃 內 容 若 經 過 詳 細 討 論 質 詢 及 向 公 眾 披 露 相 關 資 料, 任 何 非 法 甚 或 只 是 欠 缺 誠 信 的 圖 謀 都 不 易 得 逞 在 個 案 中, 如 董 事 會 或 個 別 委 員 會 已 有 既 定 程 序 妥 善 記 錄 所 有 決 策 過 程 及 討 論 內 容, 家 輝 不 會 這 麼 容 易 虛 構 內 地 廠 房 興 建 工 程, 並 且 獲 得 董 事 會 通 過
50 有 效 分 工 家 輝 身 兼 主 席 及 行 政 總 裁 兩 職, 結 果 令 權 力 過 分 集 中 於 一 人 身 上, 別 人 難 於 發 現 及 監 察 任 何 不 法 或 舞 弊 行 為 倘 若 有 關 人 士 心 術 不 正 及 誠 信 水 平 甚 低, 情 況 會 更 為 嚴 重 因 此, 清 楚 劃 分 兩 個 職 位 的 角 色, 能 確 保 權 力 平 均 分 布 3 20 頁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14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及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原 則 A.2 46
51 個 案 3.4 實 則 虛 之 與 投 資 相 關 的 舞 弊 行 為 阿 泰 是 一 家 上 市 電 子 產 品 製 造 公 司 的 執 行 董 事, 他 判 斷 錯 誤, 在 亞 洲 市 場 投 資 設 立 生 產 線, 導 致 公 司 陷 入 現 金 週 轉 危 機, 令 他 感 到 非 常 苦 惱 阿 泰 的 哥 哥 阿 發 是 兩 間 貿 易 公 司 的 東 主, 也 急 於 賺 快 錢 以 彌 補 炒 賣 股 票 的 損 失 阿 發 提 議 與 阿 泰 合 作, 向 數 家 銀 行 騙 取 信 用 狀 阿 泰 清 楚 知 道, 公 司 主 席 因 忙 於 擔 任 各 項 公 職, 授 予 他 很 大 權 力 處 理 及 決 定 公 司 事 務 此 外, 董 事 會 多 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都 是 他 的 舊 朋 友, 他 們 甚 少 質 疑 他 的 建 議 及 財 務 報 告 阿 泰 更 獲 阿 發 保 證, 他 跟 一 些 銀 行 高 級 職 員 稔 熟, 這 些 職 員 可 協 助 簽 發 信 用 狀 阿 泰 最 終 接 受 阿 發 的 建 議 47 二 人 預 備 了 一 些 虛 假 商 業 交 易 紀 錄, 讓 阿 發 向 兩 間 銀 行 申 請 十 張 信 用 狀, 總 值 約 2,000 萬 元, 受 款 人 為 阿 泰 的 公 司 阿 泰 收 到 款 項 後, 將 部 分 得 益 給 予 阿 發 二 人 的 現 金 週 轉 不 靈 情 況 似 乎 乍 現 曙 光 三 思 : 風 險 串 同 外 界 利 用 虛 假 商 業 交 易 騙 取 銀 行 信 用 狀 後 果 面 對 迫 切 的 財 務 需 要, 阿 發 串 同 其 他 公 司 騙 取 銀 行 信 用 狀 銀 行 高 層 其 後 對 一 直 協 助 阿 發 的 職 員 產 生 懷 疑, 最 終 揭 發 有 關 勾 當, 將 事 件 轉 介 廉 政 公 署 調 查 阿 泰 及 阿 發 被 裁 定 串 謀 詐 騙 罪 名 成 立, 判 處 監 禁 兩 年 及 四 年 阿 泰 終 於 申 請 破 產 傳 媒 廣 泛 報 道 事 件 後, 阿 泰 的 公 司 聲 譽 受 損, 股 價 急 跌
52 錦 囊 推 行 內 部 監 控 系 統 為 降 低 個 案 中 出 現 的 風 險, 董 事 會 成 員 可 檢 討 管 理 層 是 否 有 效 推 行 內 部 監 控 系 統 3 20 頁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14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及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守 則 條 文 C.2.1 舉 例 說, 他 們 可 以 制 定 政 策, 規 定 管 理 層 向 銀 行 借 貸 超 過 某 一 金 額 時 須 徵 求 董 事 會 批 准 為 防 止 公 司 高 層 管 理 人 員 如 個 案 中 的 阿 泰 般, 擅 自 將 公 司 資 金 轉 移 給 串 謀 者, 他 們 必 須 訂 立 程 序, 規 定 所 有 支 票 須 由 最 少 兩 名 授 權 簽 署 人 簽 署 內 部 核 數 師 亦 必 須 盡 責 地 審 核 公 司 有 否 遵 照 既 定 程 序 運 作, 一 旦 察 覺 到 出 現 重 大 差 異, 須 向 審 核 委 員 會 匯 報 平 衡 的 董 事 會 架 構 由 舊 朋 友 組 成 的 董 事 會, 成 員 抱 著 同 一 目 標, 合 作 或 較 順 暢 然 而, 成 員 亦 可 能 因 48 不 想 破 壞 彼 此 的 關 係 而 不 願 提 出 質 疑 有 見 及 此, 公 司 可 檢 討 董 事 會 的 執 行 董 事 及 非 執 行 董 事 的 人 數 組 合 是 否 平 衡, 以 確 保 董 事 會 的 獨 立 性 上 市 公 司 須 留 意,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1 13 頁 第 3.10A 條, 其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必 須 佔 董 事 會 成 員 人 數 至 少 三 分 之 一 此 外, 非 執 行 董 事 應 有 足 夠 才 幹 和 人 數, 以 使 其 意 見 具 有 影 響 力 3 20 頁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14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及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原 則 A.3 另 一 方 面, 董 事 會 亦 必 須 設 立 一 個 獨 立 及 具 能 力 的 審 核 委 員 會, 有 效 地 進 行 財 務 及 內 部 審 核, 尋 求 事 實 真 相 董 事 會 成 員 做 決 定 時, 亦 須 評 估 有 否 存 在 利 益 衝 突 及 作 出 適 當 申 報 主 席 有 效 領 導 阿 泰 的 公 司 主 席 未 有 履 行 主 要 的 監 察 職 責 他 授 予 執 行 董 事 太 多 權 力, 令 公 司 過 分 倚 賴 某 人, 等 同 把 公 司 置 於 危 牆 之 下 假 若 該 人 的 誠 信 水 平 低, 便 可 能 作 出 非 法 或 欠 誠 信 的 行 為 而 不 被 發 現 無 論 如 何, 主 席 必 須 領 導 公 司 及 承 擔 責 任, 確 保 公 司 設 立 良 好 的 企 業 管 治 常 規 與 程 序 3 20 頁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14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及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守 則 條 文 A.2.4 及 A.2.5 提 名 委 員 會 及 薪 酬 委 員 會 可 定 期 檢 討 董
53 事 的 表 現, 尤 其 是 主 席 及 行 政 總 裁, 以 確 保 有 能 者 被 委 任 或 再 被 委 任, 以 及 其 薪 酬 待 遇 與 表 現 相 符 提 名 委 員 會 職 權 範 圍 的 建 議 見 3 20 頁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14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及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守 則 條 文 A.5.2 薪 酬 委 員 會 的 職 權 範 圍 見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14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及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守 則 條 文 B 頁 49
54 個 案 3.5 企 業 毒 瘤 僱 員 串 謀 貪 污 與 供 應 商 / 承 辦 商 的 異 常 聯 繫 富 雅 衛 集 團 是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經 營 物 業 發 展 酒 店 渡 假 村 商 場 等 多 元 化 的 業 務 可 是, 酒 店 業 務 的 表 現 一 直 較 其 他 業 務 遜 色, 管 理 層 將 問 題 歸 咎 於 市 場 的 劇 烈 競 爭 志 朗 已 擔 任 酒 店 集 團 的 工 程 部 主 管 若 干 年 頭, 他 計 劃 在 提 早 退 休 前 賺 取 大 筆 金 錢, 移 民 加 拿 大 志 朗 有 權 向 承 辦 商 判 授 酒 店 的 裝 修 及 維 修 保 養 合 約, 於 是 趁 機 策 劃 貪 污 勾 當 他 指 示 下 屬, 即 一 名 總 工 程 師 及 一 名 助 理 總 工 程 師, 將 四 分 之 三 的 訂 單 判 給 某 兩 間 屋 宇 裝 備 及 工 程 公 司, 再 要 求 兩 間 公 司 東 主 將 所 有 提 交 的 報 價 誇 大 10%, 作 為 取 得 訂 單 的 報 酬 這 些 額 外 回 佣 的 85% 由 志 朗 等 三 人 攤 分, 餘 下 的 15% 歸 承 辦 商 所 有 50 有 關 勾 當 持 續 了 五 年 之 久 志 朗 其 後 辭 職 及 離 開 香 港, 他 的 職 位 由 總 工 程 師 接 任 這 位 新 主 管 不 但 沒 有 終 止 非 法 勾 當, 反 而 指 示 承 辦 商 繼 續 提 供 賄 款 然 而 數 個 月 後, 廉 政 公 署 知 悉 有 關 案 件 並 展 開 調 查, 發 現 包 括 志 朗 在 內 的 酒 店 職 員 收 受 了 約 300 萬 元 賄 款 調 查 更 揭 發 另 一 宗 在 酒 店 進 行 的 貪 污 勾 當 餐 飲 部 總 監 與 酒 店 幾 間 食 肆 的 總 廚 串 謀, 向 多 個 海 鮮 及 冷 凍 食 品 供 應 商 收 受 回 佣, 作 為 訂 購 貨 品 的 報 酬 餐 飲 部 總 監 保 存 了 一 大 堆 顧 客 投 訴 食 物 質 素 的 信 件, 卻 從 來 沒 有 在 管 理 高 層 會 議 中 匯 報 三 思 : 風 險 職 員 串 謀 向 承 辦 商 及 供 應 商 索 取 及 接 受 利 益, 作 為 判 授 合 約 或 發 出 購 貨 訂 單 的 報 酬 採 購 是 其 中 一 個 貪 污 風 險 較 高 的 工 作 範 疇
55 後 果 兩 宗 案 件 的 策 劃 人 及 同 謀 者 均 被 拘 捕 及 定 罪 志 朗 從 加 拿 大 被 引 渡 回 港 受 審, 是 眾 犯 案 者 中 被 判 刑 最 重 的 一 人, 刑 罰 為 四 年 半 監 禁, 其 他 犯 案 者 亦 被 判 監 禁 兩 年 至 三 年 半 不 等 案 件 遭 揭 發 後, 酒 店 集 團 的 股 價 大 幅 下 跌 酒 店 其 後 加 強 各 項 監 察 與 制 衡 措 施, 裝 修 工 程 及 食 物 採 購 的 開 支 隨 即 下 降, 而 光 顧 酒 店 食 肆 的 人 客 亦 有 增 加 錦 囊 培 育 企 業 誠 信 文 化 機 構 內 的 不 同 工 作 範 疇 均 存 在 貪 污 風 險, 當 中 較 高 風 險 的 範 疇 包 括 採 購 及 合 約 判 授 董 事 必 須 對 公 司 不 同 工 作 範 疇 內 可 能 出 現 的 貪 污 漏 洞 保 持 警 惕, 並 與 管 理 層 緊 密 合 作, 透 過 建 立 企 業 誠 信 文 化 抵 禦 貪 污 風 險 有 關 措 施 包 括 : 51 - 評 估 職 員 對 相 關 法 例 指 引 及 處 理 道 德 兩 難 情 況 的 能 力 ; - 評 估 是 否 有 足 夠 的 內 部 政 策 及 培 訓, 提 升 職 員 對 上 述 事 項 的 認 知 ; 及 - 評 估 公 司 不 同 工 作 的 潛 在 漏 洞, 以 及 內 部 監 控 措 施 是 否 足 夠 及 有 效 採 購 人 員 防 貪 培 訓 教 材 提 供 實 務 建 議, 有 助 加 強 採 購 方 面 的 系 統 監 控 酒 店 管 理 及 食 肆 營 運 管 理 防 貪 錦 囊 亦 有 就 個 別 行 業 的 採 購 程 序 提 供 實 務 建 議 6 個 案 中 的 酒 店 集 團 管 理 層 肯 定 未 有 建 立 企 業 誠 信 文 化 否 則, 有 關 的 貪 污 勾 當 不 可 能 那 麼 有 系 統 地 進 行, 甚 至 延 續 到 下 一 代, 並 持 續 超 逾 五 年, 繼 而 蔓 延 到 另 一 部 門 集 團 董 事 最 終 成 為 了 自 己 疏 忽 的 受 害 者 廉 政 公 署 社 區 關 係 處 製 作 了 一 套 企 業 誠 信 管 理 評 核 表 7, 協 助 企 業 快 速 審 視 公 司 建 立 誠 信 文 化 的 情 況, 全 力 做 好 誠 信 管 治 企 業 誠 信 管 理 計 劃 包 括 以 下 三 個 基 本 範 疇 : 訂 立 一 套 誠 信 標 準 供 董 事 及 各 級 職 員 遵 守 ; 為 董 事 及 職 員 提 供 培 訓, 提 升 他 們 的 誠 信 意 識 ; 及 強 化 系 統 控 制, 堵 塞 貪 污 詐 騙 漏 洞
56 監 控 質 素 董 事 必 須 積 極 參 與 董 事 會 就 管 理 層 有 否 設 立 及 維 持 穩 建 妥 善 的 內 部 監 控 系 統 作 出 評 估, 亦 應 要 求 管 理 層 定 期 在 董 事 會 會 議 上 匯 報 有 關 評 估 的 結 果, 包 括 重 大 的 失 誤 事 件 或 漏 洞 3 20 頁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14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及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原 則 C.2 他 們 也 應 考 慮 制 定 政 策, 規 定 超 逾 指 定 款 額 的 報 價 / 標 書 須 經 董 事 會 轄 下 特 定 的 委 員 會 討 論 及 批 准, 以 發 揮 更 大 的 監 察 作 用 6 防 貪 錦 囊 廉 政 公 署 防 止 貪 污 處 為 私 營 及 公 共 機 構 編 製 一 系 列 的 防 貪 錦 囊, 提 供 堵 塞 貪 污 漏 洞 的 建 議, 部 分 涵 蓋 的 範 疇 及 行 業 包 括 : - 工 程 合 約 的 判 授 及 管 理 - 人 事 管 理 52 - 存 貨 管 理 - 採 購 - 酒 店 管 理 - 食 肆 營 運 管 理 防 貪 錦 囊 一 覽 表 及 全 文 已 上 載 於 廉 政 公 署 網 站 : * 點 擊 防 止 貪 污 處 * 點 擊 防 貪 錦 囊 * 點 擊 私 人 公 司 / 機 構 或 公 共 機 構 * 選 取 所 需 項 目 7 企 業 誠 信 管 理 評 核 表 請 參 閱 附 錄 3
57 個 案 3.6 山 高 皇 帝 遠 僱 員 串 謀 貪 污 與 客 戶 的 檯 底 交 易 文 博 是 一 家 上 市 電 子 公 司 的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及 審 核 委 員 會 成 員, 公 司 的 生 產 基 地 在 內 地 公 司 安 排 一 位 客 戶 參 觀 當 地 廠 房, 向 其 介 紹 公 司 的 先 進 設 施 及 品 質 控 制 系 統 該 客 戶 的 董 事 總 經 理 是 文 博 的 舊 朋 友, 文 博 也 參 加 了 是 次 參 觀 活 動 偉 力 是 香 港 派 駐 內 地 廠 房 的 營 運 經 理, 負 責 接 待 文 博 該 客 戶 的 董 事 總 經 理 及 其 下 屬 不 過, 他 們 只 在 廠 房 逗 留 數 小 時, 之 後 偉 力 帶 眾 人 到 市 內 遊 覽, 安 排 奢 華 款 待 及 光 顧 夜 總 會 ; 那 位 董 事 總 經 理 及 其 下 屬 更 獲 贈 四 隻 名 貴 手 錶 作 紀 念 品 翌 日 早 上, 文 博 與 偉 力 在 廠 房 內 單 獨 見 面 文 博 問 偉 力 送 贈 手 錶 及 豪 華 旅 遊 款 待 是 否 合 53 法, 偉 力 告 訴 文 博, 他 是 受 香 港 的 銷 售 總 監 指 示 要 好 好 款 待 這 兩 位 客 戶, 因 為 他 們 將 會 在 香 港 發 出 高 價 採 購 訂 單 只 要 取 得 訂 單, 即 能 為 公 司 帶 來 豐 厚 利 潤, 銷 售 總 監 認 為 機 不 可 失 偉 力 向 文 博 保 證,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提 供 該 等 利 益, 是 沒 有 法 律 責 任 的 文 博 似 乎 稍 為 安 心 當 他 獨 自 巡 視 廠 房 時, 卻 發 現 有 些 機 器 頗 陳 舊, 又 只 得 數 名 工 人 在 場 文 博 記 起 季 度 財 務 報 告 不 斷 顯 示, 大 部 分 的 支 出 均 用 於 機 器 保 養 及 聘 請 大 量 臨 時 工 人 文 博 再 向 偉 力 查 詢, 但 偉 力 只 是 迴 避 話 題, 接 著 便 趕 往 酒 店 接 待 客 戶 三 思 : 風 險 職 員 對 反 貪 法 例 認 識 不 足, 公 司 又 未 有 為 遙 距 業 務 運 作 制 定 內 部 監 控 措 施, 導 致 職 員 處 理 跨 境 業 務 時 提 供 非 法 利 益
58 後 果 文 博 回 港 後 與 其 他 審 核 委 員 會 成 員 商 討 事 件 他 們 授 權 公 司 的 合 規 總 監 展 開 調 查, 發 現 香 港 的 生 產 總 監 與 駐 內 地 的 偉 力 串 謀 偽 造 工 人 的 值 勤 紀 錄 及 機 器 保 養 發 票, 然 後 平 分 款 項 ; 又 發 現 銷 售 總 監 及 其 下 屬 為 獲 取 高 價 合 約 而 提 供 回 佣 文 博 等 人 向 廉 政 公 署 報 案 所 有 涉 案 人 士 皆 被 判 罪 名 成 立, 判 處 監 禁 錦 囊 認 識 法 例 根 據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假 如 涉 及 香 港 公 司 僱 員 的 賄 賂 行 為 的 任 何 一 個 環 節 在 香 港 發 生, 廉 政 公 署 便 可 根 據 該 條 例 跟 進 調 查 1 及 2 11 及 16 頁 雖 然 個 案 中 的 觀 光 旅 遊 及 手 錶 是 在 內 地 提 供, 但 偉 力 及 銷 售 總 監 仍 可 被 檢 控, 因 為 他 們 提 供 該 等 利 益 的 目 的, 是 獲 取 客 戶 在 香 港 發 出 的 購 貨 訂 單 54 若 文 博 有 份 參 加 是 次 觀 光 旅 遊 但 沒 有 採 取 任 何 行 動, 很 可 能 會 被 視 為 串 謀 行 賄 者 之 一 公 司 董 事 必 須 加 強 本 身 對 相 關 法 例 及 規 則 的 認 識, 如 有 需 要 時 可 尋 求 公 司 秘 書 的 支 援, 以 免 誤 墮 法 網 無 知 並 不 能 用 作 從 事 貪 污 活 動 的 辯 護 理 由 勤 勉 盡 責 內 地 工 廠 的 機 器 保 養 欠 佳 及 工 人 為 數 不 多, 應 給 文 博 敲 響 警 號, 顯 示 可 能 有 人 偽 造 文 件 或 串 謀 訛 騙 公 司 及 董 事 會 文 博 以 其 探 究 真 相 的 精 神 及 回 港 後 徹 查 事 件, 樹 立 了 好 榜 樣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與 執 行 董 事 有 相 同 的 以 應 有 謹 慎 態 度 和 技 能 行 事 的 責 任 以 及 受 信 責 任, 而 兩 者 都 在 履 行 上 市 規 則 的 責 任 上 對 聯 交 所 有 著 同 樣 的 承 諾 無 論 是 執 行 或 非 執 行 董 事, 同 樣 應 透 過 參 與 持 續 專 業 發 展 培 訓 加 強 本 身 對 相 關 法 例 及 指 引 的 認 識 ; 他 們 同 樣 有 責 任 監 督 管 理 層 設 立 相 關 的 內 部 監 控 措 施, 藉 此 評 估 任 何 貪 污 詐 騙 及 舞 弊 的 風 險 3 20 頁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14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及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原 則 A.6 董 事 須 擁 有 合 適 資 格, 並 積 極 關 心 公 司 的 事 務, 在 發 現 任 何 欠 妥 事 宜 時 亦 必 須 跟 進 1 13 頁 上 市 規 則 第 3.08 條
59 評 估 風 險 有 效 監 控 愈 來 愈 多 香 港 公 司 將 運 作 基 地 轉 移 至 內 地, 公 司 領 袖 正 面 對 更 多 遙 距 監 督 運 作 的 挑 戰 董 事 ( 特 別 是 像 文 博 一 樣 的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 面 對 的 更 大 挑 戰, 是 如 何 確 保 管 理 層 採 取 有 效 行 動, 處 理 及 減 少 風 險 為 長 遠 保 障 公 司 及 股 東 的 利 益, 公 司 董 事 須 通 過 管 理 層 持 續 評 估 下 列 各 方 面 的 表 現 : - 董 事 會 成 員 及 職 員 是 否 了 解 香 港 與 內 地 的 法 律 條 文 ; - 公 司 有 否 採 用 監 控 系 統, 減 少 貪 污 漏 洞 及 加 強 跨 境 監 督 措 施 ; 及 - 有 否 推 行 建 立 誠 信 文 化 的 計 劃, 提 升 在 不 同 地 點 或 司 法 制 度 下 工 作 的 職 員 的 誠 信 水 平 ( 廉 政 公 署 為 在 內 地 香 港 與 澳 門 從 事 跨 境 業 務 的 營 商 人 士 及 管 理 人 員 編 製 了 不 同 刊 物, 詳 情 見 8 ) 公 司 董 事 可 主 動 與 職 員 溝 通 以 收 集 意 見, 及 主 動 了 解 公 司 業 務 的 新 發 展 以 加 強 其 監 55 察 角 色 他 們 亦 可 不 時 到 工 作 場 地 視 察, 觀 察 是 否 存 在 違 規 及 舞 弊 情 況 8 有 關 跨 境 營 商 的 防 貪 刊 物 為 協 助 營 商 人 士 及 管 理 人 員 在 廣 東 香 港 與 澳 門 從 事 跨 境 業 務, 廉 政 公 署 社 區 關 係 處 編 製 了 以 下 刊 物 供 他 們 參 考 : 誠 信 守 法 可 創 富 粵 港 澳 中 小 企 業 防 貪 指 引 內 容 : - 引 用 個 案 說 明 廣 東 香 港 與 澳 門 的 反 貪 污 賄 賂 法 規 - 協 助 中 小 企 評 估 公 司 能 否 有 效 控 制 貪 污 賄 賂 風 險 - 以 個 案 道 出 中 小 企 管 理 問 題 並 提 供 防 貪 錦 囊 - 提 供 粵 港 澳 三 地 政 府 和 有 關 支 援 服 務 機 構 的 聯 絡 資 料
60 誠 信 管 理 兩 地 通 跨 境 營 商 防 貪 資 料 套 資 料 套 包 括 兩 本 手 冊 和 一 套 培 訓 教 材 : - 誠 信 管 理 邁 向 成 功 跨 境 營 商 者 手 冊 - 為 從 事 內 地 投 資 的 香 港 商 人 提 供 實 用 的 參 考 資 料, 內 容 包 括 引 用 跨 境 貪 污 個 案 說 明 內 地 與 香 港 的 反 貪 賄 賂 法 例, 以 及 防 貪 管 理 要 訣 - 誠 信 管 理 邁 向 成 功 管 理 人 員 手 冊 - 為 香 港 公 司 派 駐 內 地 的 管 理 人 員 提 供 實 用 的 參 考 資 料, 並 提 供 簡 報 及 誠 信 管 理 問 與 答 等 培 訓 資 料 - 非 常 衝 突 商 界 誠 信 管 理 培 訓 教 材 - 備 有 培 訓 影 片 及 指 南 以 協 助 商 界 管 理 人 員 認 識 利 益 衝 突 的 風 險, 以 及 管 理 下 屬 操 守 的 挑 戰 - 另 可 提 供 海 報 於 內 地 公 司 張 貼, 宣 揚 反 貪 污 信 息 56 上 述 刊 物 可 於 香 港 商 業 道 德 發 展 中 心 82 頁 網 站 下 載 : * 點 擊 刊 物 及 資 源 * 點 擊 實 務 指 引 / 單 張 * 選 取 所 需 刊 物
61 個 案 3.7 敢 言 者 與 客 戶 的 檯 底 交 易 一 年 前, 阿 添 加 入 一 間 上 市 製 紙 公 司 的 董 事 會, 擔 任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憑 著 多 年 來 在 其 他 上 市 公 司 擔 任 非 執 行 董 事 的 豐 富 經 驗, 他 建 議 製 紙 公 司 改 善 企 業 管 治 措 施, 更 鼓 勵 管 理 層 提 供 職 員 培 訓, 加 強 他 們 對 法 例 和 公 司 指 引 的 認 識, 尤 其 是 新 制 定 的 舉 報 政 策 艾 活 是 該 製 紙 公 司 的 營 業 代 表, 一 天 他 接 到 一 名 客 戶 的 電 話, 查 詢 款 項 應 支 付 予 製 紙 公 司 還 是 一 間 名 叫 晃 通 貿 易 行 的 公 司 艾 活 感 到 莫 名 其 妙, 因 為 公 司 從 沒 有 透 過 這 間 貿 易 行 分 銷 紙 品 經 客 戶 解 釋 後, 艾 活 得 悉 他 的 上 司 力 新 曾 向 客 戶 表 示 因 所 需 紙 品 缺 貨, 他 已 安 排 客 戶 於 晃 通 貿 易 行 購 買 有 關 貨 品 艾 活 搜 集 晃 通 貿 易 行 的 資 料, 赫 然 發 現 力 新 乃 晃 通 其 中 一 名 股 東 兼 董 事, 他 懷 疑 公 司 已 因 此 流 失 了 不 少 生 意 艾 活 相 信 公 司 會 按 照 新 訂 的 舉 報 政 策, 以 謹 慎 保 密 方 式 處 理 他 提 供 的 資 料, 毅 然 向 合 規 經 理 舉 報 57 三 思 : 風 險 在 處 理 顧 客 訂 單 時 將 生 意 轉 移 到 自 設 的 空 殼 公 司, 並 將 差 價 據 為 己 有, 藉 此 侵 吞 公 司 款 項 這 種 貪 污 舞 弊 手 法 常 見 於 銷 售 及 市 場 推 廣 工 作 後 果 案 件 最 終 轉 介 廉 政 公 署 調 查 顯 示 力 新 以 鮮 有 的 折 扣 價 將 紙 品 售 予 晃 通, 再 由 晃 通 以 高 價 將 貨 品 轉 售, 力 新 可 從 中 獲 利 約 100 萬 元 力 新 最 終 被 裁 定 串 謀 訛 騙 及 使 用 假 文 件 欺 騙 公 司 兩 項 罪 名 成 立, 被 判 入 獄 三 年
62 錦 囊 推 行 縝 密 的 舉 報 政 策 艾 活 為 免 公 司 蒙 受 更 嚴 重 的 損 失 而 決 定 挺 身 舉 報, 或 多 或 少 是 因 為 阿 添 提 出 的 改 善 企 業 管 理 方 案, 尤 其 是 新 訂 的 舉 報 政 策 一 個 提 供 穩 妥 保 障 的 舉 報 政 策 可 鼓 勵 職 員 向 獨 立 人 員 舉 報 舞 弊 或 非 法 行 為, 例 如 審 核 委 員 會 由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擔 任 主 席, 僱 員 可 向 隸 屬 於 審 核 委 員 會 的 合 規 總 監 舉 報, 大 大 增 加 職 員 挺 身 舉 報 的 信 心 3 20 頁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14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及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守 則 條 文 C.3.7 及 C.3.8 至 於 合 規 總 監 的 薪 酬, 可 由 審 核 委 員 會 根 據 其 表 現 而 釐 定, 讓 他 更 能 大 公 無 私 地 辦 事 推 行 內 部 監 控 系 統 58 銷 售 和 市 場 推 廣 工 作 亦 屬 貪 污 風 險 較 高 的 範 疇 董 事 會 成 員 必 須 監 察 管 理 層 如 何 處 理 這 些 風 險, 以 及 如 何 實 施 內 部 監 控 措 施 和 指 引, 以 堵 塞 貪 污 漏 洞 培 育 企 業 誠 信 文 化 若 單 靠 規 例 與 內 部 監 控, 並 不 能 完 全 杜 絕 貪 污 行 為, 因 為 個 人 誠 信 標 準 較 低 的 職 員, 仍 然 會 為 求 私 利 而 操 縱 系 統 因 此, 評 估 員 工 的 誠 信 水 平 並 建 立 企 業 的 誠 信 文 化 是 必 需 的 公 司 應 培 養 員 工 採 取 開 放 態 度, 主 動 反 映 意 見 和 挺 身 舉 報 舞 弊 行 為, 以 維 護 公 司 利 益 為 了 達 致 更 高 效 益, 董 事 會 可 考 慮 設 立 誠 信 事 務 委 員 會, 與 管 理 層 合 作 並 定 期 監 察 管 理 層 在 檢 討 制 定 落 實 以 上 誠 信 管 理 的 工 作
63 乙. 教 訓 與 反 思 以 上 的 個 案 反 映 公 司 董 事 未 能 評 估 本 身 董 事 會 其 他 成 員 和 公 司 所 面 對 的 貪 污 風 險 值 得 關 注 的 重 要 事 項 包 括 : 對 貪 污 風 險 認 識 及 監 察 不 足 一 些 企 業 貪 污 詐 騙 案 件 顯 示, 某 些 公 司 董 事 濫 用 職 權, 更 利 用 公 司 的 漏 洞 策 劃 或 串 謀 他 人 進 行 非 法 勾 當 一 些 非 執 行 董 事 往 往 會 低 估 公 司 所 面 對 的 貪 污 詐 騙 風 險, 亦 未 能 有 效 監 察 管 理 層 如 何 處 理 這 些 風 險 簡 單 來 說, 上 市 公 司 最 常 遇 到 的 貪 污 風 險 包 括 : - 不 當 影 響 股 票 價 格 - 分 析 員 撰 寫 誇 大 或 具 誤 導 性 的 分 析 報 告 59 - 行 使 虛 假 文 件 欺 騙 股 東 核 數 師 監 管 機 構 - 挪 用 公 司 資 金 - 騙 取 銀 行 發 出 信 用 狀 - 與 供 應 商 和 承 辦 商 同 流 合 污 - 在 跨 境 交 易 中 提 供 / 接 受 利 益 或 偽 造 員 工 值 勤 和 會 計 紀 錄 加 強 公 司 董 事 監 管 角 色 的 錦 囊 為 加 强 公 司 董 事 ( 尤 其 是 非 執 行 董 事 ) 的 監 管 角 色, 認 識 和 減 低 上 述 風 險, 建 議 公 司 董 事 可 實 施 以 下 各 項 措 施 : 以 勤 勉 盡 責 的 態 度 履 行 監 管 職 務 公 司 董 事 應 投 放 充 分 時 間 和 精 力, 細 閱 管 理 人 員 提 交 的 文 件, 然 後 在 董 事 會 會 議 上 深 入 討 論, 必 要 時 要 求 提 供 額 外 資 料 或 解 釋, 以 及 對 事 件 提 出 質 疑, 甚 至 要 求 終 止 一 些 不 清 晰 的 計 劃 和 思 慮 不 周 的 決 定, 而 並 非 不 假 思 索 便 批 准 通 過 事 實 上, 很 多 企 業 也 依 賴 董 事 會 成 員 去 檢 討 及 評 估 策 略, 最 終 作 出 最 佳 的 抉 擇 及 跟 進 實 施 過 程
64 在 這 個 過 程 中, 若 盲 目 地 信 任 其 他 董 事 會 成 員 均 以 勤 勉 盡 責 的 態 度 處 事, 那 是 十 分 冒 險 的 每 一 名 董 事 都 要 獨 立 地 發 揮 監 察 角 色 但 董 事 並 非 孤 軍 作 戰, 必 要 時 他 們 可 尋 求 外 部 專 業 人 士, 以 及 公 司 秘 書 的 意 見 及 支 援 事 實 上, 董 事 亦 應 與 公 司 秘 書 保 持 緊 密 的 工 作 聯 繫, 因 為 公 司 秘 書 有 責 任 確 保 董 事 得 到 有 關 公 司 業 務 及 風 險 的 第 一 手 消 息 具 備 所 需 知 識 與 才 能 60 不 管 董 事 會 成 員 工 作 多 盡 責, 或 在 行 內 有 多 超 卓 的 表 現, 也 未 必 有 足 夠 市 場 經 驗 提 出 質 疑 或 提 醒 管 理 層 企 業 和 行 業 面 臨 的 所 有 貪 污 風 險 因 此, 公 司 主 席 和 執 行 董 事 既 要 確 保 董 事 會 內 擁 有 各 方 面 的 專 業 人 才, 亦 要 在 推 薦 及 委 任 董 事 會 成 員 時 避 免 利 益 衝 突 他 們 應 為 每 名 成 員 可 擔 任 的 董 事 職 位 數 目 及 服 務 年 期 設 上 限, 例 如 個 別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在 任 超 過 九 年, 若 需 續 任, 必 須 先 由 股 東 審 議 通 過 隨 附 該 決 議 案 一 同 發 給 股 東 的 文 件 中, 董 事 會 應 清 楚 交 代 再 度 委 任 該 名 人 士 的 理 據, 及 為 何 認 為 該 名 人 士 仍 屬 獨 立 人 士 3 20 頁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14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及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守 則 條 文 A.4.3 另 一 方 面, 在 接 受 委 任 為 董 事 前, 個 別 成 員 應 認 真 考 慮 自 己 是 否 擁 有 所 需 的 專 業 才 能 為 董 事 會 增 值 他 們 也 可 要 求 管 理 層 定 期 提 供 公 司 業 務 的 最 新 資 料 和 相 關 行 業 的 發 展 趨 勢, 並 經 常 與 管 理 層 及 專 業 顧 問 溝 通 以 獲 取 所 需 資 料 有 效 分 工 為 免 權 力 過 度 集 中 於 高 層 人 員, 公 司 應 考 慮 將 主 席 與 行 政 總 裁 的 職 務 分 拆 根 據 博 2 思 艾 倫 顧 問 公 司 於 2007 年 進 行 的 調 查 研 究 指 出 : 獨 立 的 主 席 享 有 其 優 勢 在 國 際 上, 相 比 於 主 席 同 時 身 兼 行 政 總 裁 或 主 席 是 前 任 行 政 總 裁 的 公 司, 主 席 獨 立 於 行 政 總 裁 的 公 司, 能 令 投 資 者 享 有 相 對 市 場 平 均 水 平 較 高 的 回 報 這 個 原 則 亦 同 樣 適 用 於 其 他 職 位, 例 如 將 公 司 秘 書 和 財 務 總 監 的 職 務 分 拆, 可 加 强 監 察 與 制 衡 博 思 艾 倫 調 查 研 究 是 美 國 博 思 艾 倫 顧 問 公 司 (Booz Allen Hamilton) 進 行 及 發 表 的 第 六 份 周 年 調 查 報 告 該 公 司 研 究 全 球 市 場 資 本 最 大 的 2,500 家 上 市 企 業 中 於 2006 年 離 任 的 357 位 行 政 總 裁, 及 評 估 這 些 公 司 的 表 現, 以 及 行 政 總 裁 離 任 前 後 所 發 生 的 事 件
65 加 強 內 部 監 控 與 成 立 相 關 委 員 會 年 中 舉 行 的 董 事 會 會 議 數 目 有 限, 但 要 討 論 的 議 題 範 圍 卻 非 常 廣 泛, 故 應 成 立 相 關 委 員 會, 由 各 具 專 長 的 董 事 擔 任 成 員, 以 監 察 公 司 的 各 項 政 策 發 展 與 運 作 例 如, 一 個 有 能 力 的 審 核 委 員 會 能 確 保 有 足 夠 內 部 監 控 措 施 杜 絕 公 司 內 的 詐 騙 行 為 此 外, 設 立 投 資 委 員 會 及 誠 信 事 務 委 員 會 分 別 能 監 督 管 理 層 適 當 進 行 各 項 投 資 及 有 效 實 踐 企 業 誠 信 推 廣 計 劃 培 養 高 度 警 覺 61 大 部 分 董 事 的 最 終 目 標, 都 是 業 務 持 續 增 長 盈 利 可 觀 建 立 良 好 商 譽, 並 且 能 實 踐 誠 信 管 治 可 是 他 們 不 應 認 為 公 司 過 往 成 功 的 業 績 能 令 它 免 受 貪 污 詐 騙 或 不 當 行 為 的 威 脅 在 研 究 及 討 論 公 司 事 務 時, 公 司 董 事 應 時 刻 留 意 警 告 信 號, 例 如 公 司 股 價 或 成 交 量 不 尋 常 波 動 ; 財 務 數 據 的 異 常 變 動 ; 缺 乏 詳 盡 資 料 的 大 額 投 資 或 採 購 項 目 報 告 ; 被 要 求 在 缺 乏 資 料 的 情 況 下 倉 促 表 決 以 上 項 目 ; 及 對 遙 距 業 務 缺 乏 有 效 的 內 部 監 控 系 統 及 持 續 檢 視 等 總 括 來 說, 董 事 應 時 常 保 持 敏 銳 的 觀 察 力 及 尋 根 究 底 的 精 神
66 對 董 事 會 的 評 核 為 確 保 董 事 會 有 效 地 運 作, 越 來 越 多 的 討 論 圍 繞 著 應 否 定 期 和 有 系 統 地 評 核 公 司 高 層 的 表 現, 尤 其 是 董 事 會 的 成 員 經 濟 合 作 及 發 展 組 織 發 表 的 一 項 廣 為 人 知 的 企 業 管 治 問 題 報 告, 以 及 近 年 來 於 多 個 國 家 制 定 的 董 事 行 為 守 則, 均 建 議 進 行 這 種 評 核 事 實 上, 不 少 海 外 及 本 地 公 司 已 展 開 了 對 董 事 會 的 定 期 評 核 評 核 的 類 別 大 致 可 歸 類 為 : 評 核 整 個 董 事 會 ; 評 核 個 別 董 事 會 成 員 ; 及 評 核 董 事 會 的 主 席 一 些 海 外 公 司 對 如 何 評 核 董 事 會 和 其 成 員 的 經 驗 是 值 得 借 鑒 的 9 62 收 集 每 個 董 事 會 成 員 的 評 核 後, 如 何 整 合 及 討 論 評 核 結 果 是 很 重 要 的 一 步 可 是, 在 董 事 會 會 議 上 討 論 有 關 責 任 及 問 責 議 題 時 必 須 非 常 審 慎, 以 免 雙 方 因 立 場 不 同 而 鬧 僵 董 事 會 可 考 慮 為 主 席 和 個 別 成 員 安 排 保 密 的 評 核 會 議 如 果 評 核 結 果 極 端 負 面, 而 討 論 變 得 沒 有 協 商 改 善 的 餘 地, 董 事 會 可 考 慮 終 止 委 任 該 成 員 香 港 的 上 市 公 司 可 按 實 際 情 況 考 慮 逐 步 或 分 階 段 實 行 有 關 評 核 9 董 事 會 及 其 成 員 表 現 評 核 表 ( 範 本 ) 請 參 閱 附 錄 4
67 63 第 四 章 實 踐 有 法
68 第 四 章 實 踐 有 法 縱 使 公 司 董 事 了 解 其 職 責 法 律 及 監 管 責 任, 又 以 勤 勉 盡 責 的 態 度 評 估 所 遇 到 的 風 險, 他 們 仍 必 須 採 取 堅 決 行 動, 才 可 以 在 董 事 會 及 公 司 內 建 立 及 維 持 誠 信 文 化 總 括 而 言, 公 司 董 事 必 須 實 踐 以 下 的 兩 層 管 治 : 第 一 - 個 人 層 面 公 司 董 事 應 帶 頭 確 立 誠 信 為 管 治 基 調, 並 言 行 一 致 地 徹 底 執 行 他 們 必 須 拒 絕 所 有 不 道 德 及 不 法 誘 惑, 並 挺 身 舉 報 有 違 誠 信 的 行 為 第 二 - 企 業 層 面 公 司 董 事 應 協 助 董 事 會 和 公 司 建 立 誠 信 文 化, 密 切 監 察 管 理 層 推 行 企 業 誠 信 計 劃 的 情 況 64
69 甲. 個 人 層 面 所 謂 上 樑 不 正 下 樑 歪, 公 司 董 事 身 為 高 層 決 策 人, 必 須 為 其 他 董 事 會 成 員 及 公 司 員 工 樹 立 榜 樣, 推 動 他 們 保 持 警 覺, 嚴 防 貪 污 詐 騙 舞 弊 及 其 他 欠 誠 信 的 行 為, 並 挺 身 舉 報 不 法 和 違 規 行 為 否 則, 公 司 員 工 投 資 者 或 公 眾 會 認 為 公 司 容 忍 欠 誠 信 的 行 為 這 樣 不 但 容 易 引 致 貪 污, 更 會 損 害 公 司 的 名 譽, 削 弱 投 資 者 的 信 心 要 做 到 言 行 一 致, 絕 非 易 事 公 司 董 事 日 理 萬 機, 必 定 會 遇 到 各 種 風 險 和 道 德 兩 難 處 境 以 下 提 供 的 GPS 導 航 監 測 系 統 10 是 一 套 實 用 工 具, 它 有 如 汽 車 的 全 球 定 位 系 統 般 具 備 導 航 功 能, 為 董 事 在 誠 信 管 治 中 導 航, 指 引 他 們 有 組 織 有 系 統 地 作 出 明 智 決 定 65
70 10 GPS導航監測系統 導航 以四個指針導航 選擇最佳決定 Guide your decision making 法例規定 第一 持份者的利益 第四 第二 規則與指引 第三 專業操守與個人價值觀 66 監控 實踐公司董事的監控責任 包括 Perform 評估各項決策的潛在風險 your guardian role 糾正或停止有問題的決策 並要求管理層解釋及提出補救 如發現任何不道德的事件 利益衝突 舞弊或不法行為 必 須向董事會或相關執法部門舉報 測試 在處理董事會及公司事務時 衡量能否通過陽光測試 即是 Sunshine 否能問心無愧地公開及討論所作的決定 test
71 如 何 應 用 GPS 導 航 監 測 系 統? 個 案 研 究 資 金 的 去 向 浩 洋 是 某 核 數 師 樓 的 合 夥 人, 他 經 常 與 飲 食 集 團 主 席 阿 澤 打 高 爾 夫 球 阿 澤 的 飲 食 集 團 剛 於 聯 交 所 上 市, 遂 邀 清 浩 洋 加 入 公 司 出 任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後 來 更 成 為 該 公 司 審 核 委 員 會 的 主 席 安 定 下 來 之 後, 浩 洋 開 始 審 核 提 交 予 委 員 會 的 財 務 報 告 報 告 提 及, 一 筆 來 自 首 次 公 開 招 股 的 1,000 萬 元 資 金 被 用 作 物 業 投 資 他 向 首 席 財 務 官 查 詢 該 筆 款 項 的 詳 細 用 途, 首 席 財 務 官 只 簡 單 介 紹 了 投 資 計 劃, 又 重 申 每 個 決 定 均 與 阿 澤 商 討 及 獲 得 阿 澤 首 肯 67 浩 洋 不 得 要 領, 於 是 多 次 追 問 阿 澤 該 筆 款 項 的 用 途 阿 澤 最 後 承 認, 由 於 妻 子 經 營 的 連 鎖 美 容 院 陷 入 財 困, 而 他 又 是 美 容 院 的 股 東 之 一, 他 已 將 該 1,000 萬 元 抵 押 給 銀 行 借 貸 阿 澤 向 浩 洋 保 證, 妻 子 快 將 找 到 新 的 投 資 者, 必 定 會 如 期 還 款 他 請 求 浩 洋 保 密, 並 稱 飲 食 集 團 的 財 政 狀 況 仍 然 良 好, 絕 對 不 會 有 問 題 阿 澤 又 告 訴 浩 洋, 幾 個 月 後, 浩 洋 將 會 分 身 不 暇, 因 為 他 打 算 聘 請 浩 洋 的 核 數 師 樓, 為 飲 食 集 團 的 稅 務 及 市 場 拓 展 計 劃 提 供 顧 問 服 務 浩 洋 感 到 非 常 不 安 更 甚 者, 他 又 知 道 飲 食 集 團 沒 有 按 招 股 書 的 承 諾, 向 股 東 披 露 首 次 公 開 招 股 資 金 的 用 途 已 經 改 變 阿 澤 見 浩 洋 憂 心 戚 戚, 提 議 浩 洋 好 好 享 受 下 星 期 到 美 國 的 高 爾 夫 球 之 旅, 他 已 經 替 浩 洋 安 排 旅 程, 包 括 交 通 及 住 宿, 且 所 有 費 用 已 獲 全 數 繳 付
72 浩 洋 應 該 答 應 阿 澤 的 要 求 嗎? 浩 洋 可 運 用 GPS 導 航 監 測 系 統 提 議 的 步 驟, 分 析 整 件 事 件 : 假 如 我 是 浩 洋 : 步 驟 1 導 航 Guide your decision making 以 四 個 指 針 導 航, 選 擇 最 佳 決 定 法 例 規 定 : 如 果 我 接 受 海 外 高 爾 夫 球 旅 程 作 為 報 酬, 而 對 阿 澤 暗 中 抵 押 公 司 款 項 一 事 視 若 無 68 睹, 我 將 違 反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第 9 條 如 果 我 在 核 數 師 樓 取 得 非 核 數 的 工 作 中 得 到 個 人 利 益, 因 而 不 再 追 究 阿 澤 的 秘 密 勾 當, 我 將 會 違 反 該 法 例 1 11 頁 如 果 我 蓄 意 隱 瞞 阿 澤 的 不 當 行 為, 我 亦 會 因 未 有 以 合 理 水 平 的 謹 慎 技 巧 及 努 力 履 行 董 事 的 責 任 而 觸 犯 公 司 條 例 第 465 條 頁 首 次 公 開 招 股 所 得 款 項 的 用 途 如 有 任 何 重 大 變 更, 而 這 些 變 更 未 曾 於 上 市 文 件 中 披 露, 並 相 當 可 能 在 向 公 眾 披 露 後 對 有 關 上 市 公 司 的 證 券 價 格 造 成 重 大 影 響 的 話, 該 變 更 可 構 成 內 幕 消 息 7 作 為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我 應 建 議 公 司 向 公 眾 披 露 有 關 內 幕 消 息, 以 符 合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的 要 求 頁 規 則 與 指 引 : 聯 交 所 發 出 的 上 市 規 則 要 求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須 履 行 誠 信 責 任, 及 以 應 有 技 能 謹 慎 和 勤 勉 行 事 履 行 上 述 責 任 時, 至 少 須 符 合 香 港 法 例 所 確 立 的 標 準 此 外, 公 司 董 事 亦 必 須 真 誠 地 以 公 司 的 整 體 利 益 為 前 提 處 事, 以 及 避 免 實 際 及 潛 在 的 利 益 衝 突 倘 若 我 接 受 阿 澤 的 建 議 及 按 照 他 的 要 求 處 事, 我 便 會 違 反 上 述 規 定
73 上 市 規 則 的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及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3 20 頁 亦 載 列 公 司 董 事 應 負 的 監 察 責 任, 例 如 審 核 委 員 會 成 員 應 監 察 公 司 的 財 務 報 表 是 否 完 整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1 13 頁 第 3.13 條, 倘 若 我 作 為 合 夥 人 之 一 的 核 數 師 樓 答 允 替 飲 食 集 團 提 供 顧 問 工 作, 則 我 身 為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的 獨 立 地 位 便 會 受 質 疑 專 業 操 守 與 個 人 價 值 觀 : 倘 若 我 接 受 阿 澤 的 建 議, 對 他 將 公 司 資 金 作 抵 押 一 事 默 不 作 聲, 便 違 背 了 我 的 個 人 誠 信 專 業 操 守 及 對 公 司 肩 負 的 問 責 角 色, 因 為 : - 阿 澤 向 我 提 供 高 爾 夫 球 旅 程 作 報 酬, 換 取 我 對 上 述 事 件 視 若 無 睹, 已 觸 犯 了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 1 11 頁 - 阿 澤 暗 地 𥚃 抵 押 公 司 的 資 金 協 助 妻 子, 大 大 增 加 集 團 的 財 務 風 險 倘 若 我 隱 瞞 阿 澤 的 違 法 行 為, 就 不 能 履 行 我 的 誠 信 責 任 我 個 人 的 名 聲 及 信 譽 亦 69 將 蕩 然 無 存, 因 為 我 沒 有 盡 專 業 核 數 師 的 本 份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的 專 業 操 守 守 則, 我 必 須 保 持 中 立, 維 持 高 專 業 水 平, 和 避 免 作 出 任 何 令 會 計 界 蒙 羞 的 行 為 ; 否 則 我 需 面 對 有 關 專 業 團 體 的 紀 律 處 分 持 份 者 的 利 益 : 倘 若 我 接 受 阿 澤 的 建 議, 並 對 他 的 不 當 行 為 默 不 作 聲, 我 將 會 犧 牲 了 不 同 持 份 者 的 利 益, 當 中 包 括 公 司 董 事 會 股 東 及 其 他 投 資 者 : - 公 司 - 倘 若 阿 澤 的 妻 子 未 能 找 到 新 投 資 者, 未 能 清 還 有 關 款 項, 飲 食 集 團 的 資 產 淨 值 將 會 降 低 此 外, 倘 若 公 眾 得 知 事 件 真 相, 即 集 團 主 席 曾 經 操 控 從 首 次 公 開 招 股 所 獲 得 的 資 金, 以 及 集 團 奉 行 低 透 明 度 的 經 營 手 法, 沒 有 向 股 東 披 露 有 關 資 料, 集 團 的 聲 譽 將 會 受 損, 股 價 亦 會 下 跌 - 股 東 及 公 眾 投 資 者 - 若 股 價 大 跌, 將 會 令 股 東 及 投 資 者 蒙 受 經 濟 損 失 - 董 事 會 - 董 事 會 未 能 履 行 監 管 職 責 及 捍 衛 股 東 的 利 益, 認 受 地 位 會 被 質 疑 某 程 度 上, 個 別 董 事 會 成 員 的 名 譽 亦 會 受 到 負 面 影 響
74 7 聯 交 所 指 引 信 HKE-GL33-12 首 次 公 開 招 股 上 市 文 件 的 披 露 - 所 得 款 項 用 途 指 引 信 提 供 有 關 申 請 人 在 上 市 文 件 中 披 露 所 得 款 項 擬 定 用 途 的 指 引 第 3.13 段 指 出 所 得 款 項 用 途 的 任 何 重 大 變 更 若 未 曾 於 上 市 文 件 中 披 露 可 構 成 內 幕 消 息, 上 市 後 如 有 此 等 變 更, 申 請 人 必 須 發 出 公 告 通 知 投 資 者 指 引 信 可 從 以 下 網 站 下 載 : Documents/gl33-12_c.pdf 70
75 步 驟 2 監 控 Perform your guardian role 實 踐 公 司 董 事 的 監 控 責 任, 包 括 : 評 估 各 項 決 策 的 潛 在 風 險 糾 正 或 停 止 有 問 題 的 決 策, 要 求 管 理 層 解 釋 及 提 出 補 救 如 發 現 任 何 不 道 德 事 件 利 益 衝 突 舞 弊 或 不 法 行 為, 必 須 向 董 事 會 或 相 關 執 法 部 門 舉 報 評 估 阿 澤 的 非 法 行 為 引 發 的 風 險 阿 澤 暗 地 將 首 次 公 開 招 股 的 資 金 抵 押 借 貸 以 協 助 妻 子, 不 但 會 增 加 公 司 的 財 務 風 險, 還 會 為 不 同 的 持 份 者 帶 來 嚴 重 後 果 身 為 公 司 的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及 審 核 委 員 會 主 席, 我 應 該 有 技 巧 地 查 究 事 件 的 真 相, 並 要 求 阿 澤 解 釋 有 問 題 的 財 務 71 數 據 我 應 該 尋 求 公 司 秘 書 財 務 總 監 或 內 部 核 數 師 的 專 業 意 見 及 協 助 監 察 管 理 層 以 減 低 風 險 缺 乏 有 效 的 管 理 監 控 會 令 正 受 財 困 或 面 對 各 種 生 活 壓 力 的 員 工 有 機 可 乘, 利 用 職 務 方 便 作 出 舞 弊 行 為, 並 將 這 些 行 為 合 理 化 3 我 要 確 保 管 理 層 已 實 施 不 同 的 監 控 措 施, 以 減 低 有 人 操 縱 公 司 資 金 的 機 會, 例 如 規 定 使 用 首 次 公 開 招 股 的 資 金, 或 申 請 超 過 某 一 數 額 的 貸 款 時, 均 需 得 到 董 事 會 審 批 ; 由 公 司 內 部 和 外 部 核 數 師 監 測 及 檢 查 公 司 的 資 金 運 用 ; 制 定 外 部 核 數 師 提 供 非 核 數 服 務 的 監 測 措 施 ; 提 升 董 事 和 各 級 人 員 對 約 束 非 法 行 為 利 益 衝 突 或 不 道 德 行 為 的 相 關 法 例 和 指 引 的 認 識 確 定 阿 澤 有 否 觸 犯 任 何 規 則 及 法 例 並 作 出 舉 報 阿 澤 向 我 提 供 高 爾 夫 球 旅 程 作 報 酬, 換 取 我 對 他 抵 押 公 司 資 金 一 事 默 不 作 聲, 已 觸 犯 了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1 11 頁 阿 澤 亦 觸 犯 了 盜 竊 罪 條 例, 因 為 他 以 欺 詐 手 段 獲 取 利 益, 即 不 誠 實 地 將 首 次 公 開 招 股 的 資 金 抵 押 給 銀 行 借 貸 以 協 助 妻 子 8 26 頁 3 犯 罪 學 家 唐 納 德 克 雷 西 (Donald Cressey) 提 出 的 舞 弊 三 角 (fraud triangle) 理 論 指 出, 當 機 會 壓 力 及 合 理 化 三 個 條 件 同 時 出 現, 員 工 便 可 能 作 出 舞 弊 行 為
76 另 外, 如 果 阿 澤 為 欺 騙 銀 行, 蓄 意 編 造 董 事 會 已 通 過 借 出 公 司 資 金 給 其 妻 子 的 決 議, 他 亦 可 能 會 觸 犯 其 他 刑 事 罪 行, 如 製 造 虛 假 文 書 阿 澤 亦 可 能 違 反 了 董 事 應 履 行 的 誠 信 責 任, 和 以 謹 慎 技 巧 及 努 力 行 事 的 責 任, 包 括 沒 有 以 可 合 理 預 期 任 何 人 在 執 行 他 的 董 事 職 能 時 會 具 備 的 一 般 知 識 技 巧 及 經 驗 行 事 他 亦 沒 有 向 股 東 妥 為 披 露 有 關 資 料 公 司 條 例 亦 載 列 規 例, 禁 止 向 董 事 及 關 連 人 士 借 出 貸 款 或 進 行 類 同 交 易 概 括 而 言, 公 司 不 能 在 未 得 成 員 訂 明 批 准 下 向 任 何 董 事 所 控 制 的 另 一 家 公 司 借 出 貸 款, 或 就 任 何 人 士 給 予 該 公 司 的 貸 款 簽 訂 抵 押 保 證 書 阿 澤 將 首 次 公 開 招 股 所 獲 得 的 資 金 抵 押, 為 妻 子 的 美 容 院 申 請 貸 款, 可 能 會 觸 犯 公 司 條 例 頁 在 確 定 阿 澤 的 不 法 行 為 後, 我 必 須 挺 身 而 出 向 其 他 董 事 會 成 員 有 關 的 執 法 機 72 關 及 監 管 機 構 舉 報, 否 則 其 他 持 份 者 會 認 為 我 包 庇 瀆 職 及 非 法 行 為 我 要 為 飲 食 集 團 的 員 工 樹 立 好 榜 樣, 舉 報 不 但 在 某 程 度 上 能 阻 止 他 們 進 行 不 道 德 及 非 法 行 為, 也 可 為 集 團 建 立 重 視 誠 信 的 正 面 形 象, 吸 引 投 資 者
77 步驟 3 測試 Sunshine test 在處理董事會及公司事務時 衡量能否通過陽光測試 即是否能問心無愧地 公開及討論所作的決定 倘若傳媒報導事件 我能否適當地解釋我為何對事件沒有採取行動 以及我為 何身為審核委員會的主席 竟然對事件毫不知情 我能否心安理得地向其他人 包括董事會其他成員 飲食集團的管理層及職 員 朋友和家人透露我的決定 經過以上三個步驟後 便可選擇一個對各方面均最有利的行動 然後切實執行 73
. (%) 87,896 88, ,252 43, (%) (%) 15, , ,
0347 2016 13.09 13.10B 571 XIVA 1 . (%) 87,896 88,596-0.79 44,252 43,274 2.26 (%) (%) 15,609 24.17 41,039-1.26 677 164.91 977 210.02 662 162.34 937 196.90 3,339-34.70 0.094 165.28 0.135 209.76 0.094 16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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