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食 品 職 群 ( 烘 焙 主 題 ) 實 施 辦 法 一 依 據 : ( 一 ) 教 育 部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生 涯 發 展 教 育 及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相 關 經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食 品 職 群 ( 烘 焙 主 題 ) 實 施 辦 法 一 依 據 : ( 一 ) 教 育 部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生 涯 發 展 教 育 及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相 關 經"

Transcription

1 目 職 群 主 題 承 辦 學 校 次 協 辦 學 校 頁 碼 食 品 烘 焙 培 德 工 家 信 義 國 中 2-13 餐 旅 服 務 技 術 培 德 工 家 信 義 國 中 餐 旅 飲 料 調 製 輔 大 聖 心 高 中 武 崙 國 中 廚 藝 製 作 輔 大 聖 心 高 中 明 德 國 中 家 政 美 容 光 隆 家 商 銘 傳 國 中 美 髮 光 隆 家 商 銘 傳 國 中 設 計 電 腦 繪 圖 光 隆 家 商 暖 暖 高 中 商 業 與 管 理 中 英 文 文 書 處 理 輔 大 聖 心 高 中 武 崙 國 中 動 力 機 械 機 車 基 本 認 識 輔 大 聖 心 高 中 安 樂 高 中 培 德 工 家 安 樂 高 中 電 機 電 子 基 本 電 子 應 用 輔 大 聖 心 高 中 南 榮 國 中 機 械 機 械 基 礎 工 作 輔 大 聖 心 高 中 南 榮 國 中 土 木 與 建 築 木 工 百 福 國 中 暖 暖 高 中 海 事 船 舶 機 械 修 護 中 華 商 海 暖 暖 高 中 藝 術 表 演 藝 術 培 德 工 家 碇 內 國 中 舞 蹈 培 德 工 家 碇 內 國 中 農 業 觀 賞 植 物 栽 培 百 福 國 中

2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食 品 職 群 ( 烘 焙 主 題 ) 實 施 辦 法 一 依 據 : ( 一 ) 教 育 部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生 涯 發 展 教 育 及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相 關 經 費 作 業 原 則 修 正 規 定 ( 二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實 施 計 畫 二 目 的 : ( 一 ) 加 強 學 生 學 習 動 機 與 興 趣, 增 進 學 習 成 效 及 提 昇 技 能 水 準 ( 二 ) 培 養 學 生 團 隊 合 作 問 題 解 決 跨 領 域 技 能 等 能 力, 建 立 學 生 之 自 我 成 就 感 ( 三 ) 透 過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活 動, 相 互 觀 摩 分 享 教 學 經 驗, 提 昇 教 學 品 質 ( 四 ) 藉 由 競 賽 活 動, 使 競 賽 成 績 優 異 學 生, 依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及 保 送 入 學 辦 法 規 定 升 讀 高 中 職 學 校, 擴 大 學 生 進 路 發 展 管 道, 吸 引 更 多 具 實 作 性 向 之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參 與 三 辦 理 單 位 : ( 一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 二 ) 主 辦 單 位 : 基 隆 市 政 府 ( 三 ) 承 辦 單 位 : 私 立 培 德 高 級 工 業 家 事 職 業 學 校 ( 四 ) 協 辦 單 位 : 基 隆 市 立 信 義 國 中 四 競 賽 職 群 ( 主 題 ): 食 品 職 群 ( 烘 焙 主 題 ) 五 參 加 對 象 : 本 市 各 國 中 九 年 級 選 讀 抽 離 式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學 生 ( 含 自 辦 班 合 作 式 班 ) 學 生, 限 選 讀 該 競 賽 職 群 ( 主 題 ) 六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03 月 01 日 ( 星 期 二 ) 至 105 年 03 月 08 日 ( 星 期 二 ) 七 報 名 方 式 : ( 一 ) 由 各 國 中 填 妥 報 名 表 將 核 章 紙 本 送 各 協 辦 學 校, 各 協 辦 學 校 彙 整 報 名 表 及 准 考 證 送 至 教 育 處, 教 育 處 檢 覈 及 核 章 後 將 報 名 表 送 承 辦 學 校, 准 考 證 由 各 國 中 取 回 ( 二 ) 食 品 職 群 ( 烘 培 主 題 ):120 名 八 競 賽 日 期 :105 年 4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九 競 賽 地 點 : 培 德 工 家 ( 地 址 : 基 隆 市 信 義 區 培 德 路 73 號 ) 十 競 賽 內 容 : 1. 依 職 群 特 性 採 實 際 操 作 方 式 競 賽, 包 含 學 科 及 術 科 學 科 考 題 佔 20%, 術 科 考 題 依 各 職 群 課 程 架 構 及 主 題 命 題, 佔 80% 2. 競 賽 試 題 由 考 務 中 心 聘 請 學 科 術 科 命 題 委 員 研 議 訂 定, 並 事 先 公 佈 十 一 評 審 委 員 : 1. 由 考 務 中 心 依 評 審 迴 避 原 則, 遴 聘 該 職 類 檢 定 與 業 界 專 家 擔 任 監 評 委 員, 並 陳 報 教 育 處 核 - 2 -

3 備 2. 監 評 標 準 由 各 職 類 監 評 委 員 依 各 職 群 實 作 狀 況 訂 定 之, 並 依 參 賽 學 生 總 成 績 之 高 低 順 序 排 定 名 次 錄 取 十 二 參 賽 須 知 : ( 一 ) 競 賽 分 學 科 與 術 科 : (1) 學 科 佔 總 成 績 20%, 以 學 科 題 庫 內 容 為 主 選 擇 題 50 題, 每 題 2 分 (2) 術 科 佔 總 成 績 80%, 以 術 科 競 賽 內 容 為 主, 評 分 標 準 如 下 : 工 作 態 度 與 衛 生 習 慣 操 作 動 作 熟 練 度 產 品 外 觀 表 現 產 品 內 部 品 質 20% 20% 30% 30% (3) 名 次 計 算 : 以 學 術 科 比 例 合 計 為 個 人 總 成 績, 依 參 賽 者 總 成 績 高 低 決 定 名 次, 若 總 成 績 相 同 則 以 術 科 成 績 較 高 者 為 優 先 若 術 科 成 績 相 同, 則 依 序 以 產 品 內 部 品 質 產 品 外 觀 表 現 工 作 態 度 與 衛 生 習 慣 操 作 動 作 熟 練 度 等 項 目 分 數 高 低 為 決 定 名 次 標 準 (4) 學 術 科 競 賽 規 則 : 基 隆 市 99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競 賽 食 品 職 群 - 烘 焙 主 題 評 分 標 準 及 比 賽 規 則 ( 二 ) 評 分 表 內 容 : 本 辦 法 之 食 品 職 群 - 烘 焙 主 題 評 分 表 ( 三 ) 產 品 規 格 與 評 分 配 方 表 ( 如 附 件 ) ( 四 ) 考 場 位 置 : 培 德 工 家 考 場 位 置 與 交 通 方 式 ( 如 附 件 ) ( 五 ) 學 科 題 庫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競 賽 食 品 職 群 學 科 題 庫 ( 公 告 於 基 隆 市 教 育 處 網 站 ) 十 三 錄 取 方 式 與 獎 勵 : ( 一 ) 本 職 群 ( 主 題 ) 錄 取 第 1 名 至 第 5 名 各 1 名 及 佳 作 數 名 為 原 則, 總 錄 取 名 額 以 本 職 群 ( 主 題 ) 報 名 人 數 之 30% 為 上 限 ( 二 ) 參 與 競 賽 獲 獎 學 生 由 本 市 教 育 處 頒 發 獎 狀 以 資 鼓 勵 並 於 獎 狀 內 註 記 職 群 ( 主 題 ) 名 稱 及 獲 得 之 獎 項 名 次 獲 佳 作 以 上 者 得 依 北 北 基 105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保 送 就 讀 高 職 及 高 中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進 入 高 中 職 就 讀 或 在 不 限 制 分 發 區 域 下, 可 輔 導 分 發 升 讀 高 中 職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十 四 頒 獎 典 禮 :104 年 5 月 19 日 ( 星 期 四 ), 承 辦 單 位 得 將 競 賽 獲 獎 之 作 品 ( 實 物 照 片 或 影 片 等 ), 配 合 頒 獎 典 禮 辦 理 成 果 展 示 十 五 因 故 如 需 更 換 競 賽 選 手, 請 於 4 月 1 日 -4 月 8 日 通 知 培 德 工 家 承 辦 人 員 : - 3 -

4 實 習 處 蔡 西 濱 組 長 ( 分 機 64), 同 時 並 提 出 相 關 證 明 及 備 妥 新 報 名 表, 行 文 至 教 育 處, 核 准 後, 始 能 進 行 選 手 更 換 十 六 經 費 : 辦 理 本 競 賽 及 活 動 所 需 經 費 由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及 市 府 相 關 經 費 項 下 支 應 十 七 本 辦 法 奉 核 後 公 告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 4 -

5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食 品 職 群 ( 烘 焙 主 題 ) 競 賽 當 日 流 程 與 時 間 分 配 表 競 賽 日 期 :105 年 4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8:00-17:00 項 目 時 間 地 點 備 註 選 手 報 到 8:00~8:30 賽 前 說 明 8:30~9:00 學 術 科 預 備 9:00~9:10 第 一 場 術 科 9:10~11:10 2 小 時 第 一 場 學 科 11:20~12:20 1 小 時 第 二 場 術 科 13:00~15:00 2 小 時 第 二 場 學 科 15:10~16:00 50 分 鐘 選 手 離 校 全 部 選 手 測 試 完 畢 全 部 成 品 拍 照 成 績 計 算 12:30~ 16:10~ 考 場 恢 復 13:00~ 16:30~ 備 註 :1. 成 績 由 基 隆 市 政 府 教 育 處 統 一 公 告 2. 各 場 次 時 間 得 依 實 際 報 名 選 手 人 數 公 告 術 科 題 目 現 場 狀 況 修 正 調 整, 考 生 應 隨 時 聽 候 現 場 工 作 人 員 指 導, 進 入 考 場 應 試 成 品 展 示 時 間 成 品 展 示 方 式 : 考 試 內 容 為 當 場 操 作, 無 展 示 作 品 - 5 -

6 食 品 職 群 --- 烘 焙 術 科 場 地 配 置 圖 冰 箱 冰 箱 冰 箱 展 示 台 烤 箱 2 烤 箱 1 烤 箱 3 烤 箱 4 展 示 台 展 示 台 烤 箱 5 烤 箱 6 材 料 區 基 本 發 酵 箱 基 本 發 酵 箱 最 後 發 酵 箱 展 示 台 展 示 台 烤 箱 7 烤 箱 8 烤 箱 9 烤 箱 10 烤 箱 11 烤 箱 12 工 作 台 2 攪 拌 機 工 作 台 4 工 作 台 6 工 作 台 8 工 作 台 10 工 作 台 12 工 作 台 14 工 作 台 1 工 作 台 3 工 作 台 5 工 作 台 7 工 作 台 9 工 作 台 11 工 作 台 13 門 公 共 材 料 區 洗 手 台 1 洗 手 台 2 爐 台 1 爐 台 2 洗 手 台 3 洗 手 台 4 爐 台 3 爐 台 4 洗 手 台 5 洗 手 台 6 爐 台 5 爐 台 6 洗 手 台 7 洗 手 台 8 爐 台 7 爐 台 8 洗 手 台 9 洗 手 台 10 爐 台 9 爐 台 10 洗 手 台 11 洗 手 台 12 爐 台 11 爐 台 12 門 實 作 術 科 試 題 一 試 題 名 稱 : 香 草 戚 風 瑞 士 捲 ( 製 作 麵 糊 重 1800 公 克, 香 草 戚 風 瑞 士 捲 1 盤 ) 備 註 : 1. 奶 油 霜 飾 由 承 辦 單 位 提 供 2. 成 品 需 整 條 捲 起 後, 再 切 成 2 條, 每 條 長 度 約 30 公 分, 表 皮 需 在 外 3. 蛋 糕 體 高 度 不 足 1 公 分 者, 以 零 分 計 4. 表 皮 裂 開 或 脫 皮 超 過 20% 以 上 者, 以 零 分 計 5. 蛋 糕 捲 中 央 切 開 中 心 有 空 洞 且 寬 度 超 過 1 公 分 者, 以 零 分 計 二 材 料 表 考 場 提 供 每 人 之 材 料 表 材 料 低 筋 麵 粉 細 砂 糖 數 量 500 克 700 克 - 6 -

7 鹽 新 鮮 雞 蛋 泡 打 粉 沙 拉 油 香 草 粉 塔 塔 粉 牛 奶 20 克 1000 克 20 克 300 克 15 克 20 克 300 克 備 註 : 1. 選 手 可 攜 帶 配 方 表 進 入 考 場, 但 比 賽 完 畢 須 將 配 方 表 交 給 考 場, 以 提 供 評 審 評 分 使 用 三 考 試 梯 次 : 每 梯 次 12 人 : 第 一 梯 次 先 考 實 作 ( 烘 焙 教 室 2 樓 ) 再 考 學 科 筆 試 第 二 梯 次 先 考 學 科 筆 試 ( 實 習 餐 廳 ) 再 考 實 作 ( 烘 焙 教 室 2 樓 ) ( 一 ) 評 分 項 目 1. 工 作 態 度 與 衛 生 習 慣 :20% 2. 操 作 動 作 熟 練 度 :20% 3. 產 品 外 觀 表 現 :30% ( 二 ) 機 械 設 備 ( 每 人 一 崗 位 之 器 具 清 單 ) 器 具 數 量 器 具 數 量 1. 鋼 盆 5 個 11. 刀 子 1 支 2. 鋼 杯 5 個 12. 桿 麵 棍 ( 長 60cm) 1 支 3. 20cm 盆 3 個 13. 打 蛋 器 1 支 4. 篩 網 1 個 14. 烤 盤 4 個 5. 量 杯 1 個 15. 置 涼 架 2 個 6. 量 匙 1 個 16. 烤 盤 紙 1 張 7. 刮 刀 1 個 17. 直 立 式 攪 拌 機 具 1 台 8. 刮 板 1 個 18. 球 狀 ( 網 狀 ) 攪 拌 器 1 支 9. 切 麵 刀 1 支 19. 瓦 斯 爐 1 台 10. 剪 刀 1 支 20. 電 烤 爐 ( 雙 盤 式 ) 上 下 火 溫 度 控 制 1 台 21. 電 子 秤 1 台 22. 產 品 框 1 個 23. 出 爐 手 套 1 雙 24. 烤 盤 (40*65*4cm) 2 個 25. 鐵 尺 ( 長 60cm) 1 支 26. 鋸 刀 1 支 27. 抹 刀 (8 吋 ) 1 支 - 7 -

8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競 賽 食 品 職 群 ( 烘 焙 ) 評 分 標 準 及 比 賽 規 則 一 比 賽 產 品 名 稱 : 香 草 戚 風 瑞 士 捲 二 完 成 時 限 :2 小 時 製 作 三 評 分 標 準 : 競 賽 分 學 科 與 術 科 : (1) 學 科 佔 總 成 績 20%, 以 學 科 題 庫 內 容 為 主 選 擇 題 50 題, 每 題 2 分 (2) 術 科 佔 總 成 績 80%, 以 術 科 競 賽 內 容 為 主 ( 如 附 件 1), 評 分 標 準 如 下 : 工 作 態 度 與 衛 生 習 慣 操 作 動 作 熟 練 度 產 品 外 觀 表 現 產 品 內 部 品 質 20% 20% 30% 30% 四 測 驗 規 則 : 1 參 賽 選 手 一 律 著 國 中 學 校 規 定 制 服, 術 科 外 加 指 定 白 色 工 作 帽 與 白 色 工 作 服, 違 反 者 依 規 定 扣 分 2 競 賽 學 生 請 於 指 定 時 間 內 報 到, 競 賽 開 始 遲 到 10 分 鐘 以 上 者, 以 棄 權 論 3 競 賽 使 用 工 具, 由 競 賽 組 編 號 分 配,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不 得 要 求 更 換 4 競 賽 所 需 之 材 料, 由 命 題 委 員 統 籌 分 配 使 用, 選 手 不 得 攜 帶 材 料 進 入 競 賽 場 地 5 競 賽 時 間 內, 不 得 自 場 外 補 送 任 何 物 品 進 場 給 選 手 6 競 賽 時 間 參 加 選 手 如 有 以 下 情 形 者 依 照 規 定 予 以 扣 分 ; 7 (1) 高 聲 喊 叫 者 扣 總 成 績 5 分 (2) 傳 遞 夾 帶 窺 視 他 人 操 作, 或 與 他 人 談 話 者, 均 各 扣 總 成 績 20 分 (3) 未 經 評 審 許 可, 擅 自 離 開 或 變 動 作 業 位 置 者, 各 扣 總 成 績 20 分 - 8 -

9 基 隆 市 104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競 賽 食 品 職 群 -- 烘 焙 術 科 評 分 表 姓 名 編 號 項 目 配 分 比 說 明 實 得 分 數 工 作 態 度 與 衛 生 習 慣 操 作 動 作 熟 練 度 產 品 外 觀 表 現 20% 請 視 情 形 酌 予 扣 分 20% 請 依 說 明 扣 分 30% 請 依 說 明 給 分 有 違 反 評 分 項 目 ( 一 ) 工 作 態 度 與 衛 生 習 慣 中 之 細 項 者, 請 酌 予 扣 分 1. 動 作 熟 練 度 滿 分 為 10 分, 視 參 賽 者 操 作 表 現 酌 予 扣 分 2.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每 一 項 扣 2 分 : (1) 攪 拌 缸 未 事 先 擦 拭 乾 淨 (2) 烤 爐 未 事 先 設 定 溫 度 (3) 攪 拌 時 要 變 速 未 先 停 機 再 變 速 (4) 麵 粉 未 過 篩 (5) 整 型 不 整 齊 請 視 產 品 之 整 體 造 型 膨 發 程 度 焙 烤 顏 色 等 項 目 酌 予 給 分 產 品 內 部 品 質 30% 請 依 說 明 給 分 請 就 產 品 之 組 織 緻 密 度 彈 性 口 感 風 味 等 項 目 酌 予 給 分 術 科 總 分 評 審 委 員 簽 名 一 般 評 分 標 準 ( 一 ) 工 作 態 度 與 衛 生 習 慣 項 目 A. 個 人 衛 扣 分 項 目 1. 考 場 内 抽 煙 嚼 檳 榔 或 口 香 糖 隨 地 吐 痰 擤 鼻 涕 或 隨 地 丟 廢 棄 物 等 ( 需 有 明 確 事 實 與 證 據 ) 2. 工 作 前 未 洗 手, 工 作 中 用 手 擦 汗 或 用 手 觸 碰 各 項 不 潔 之 衛 生 動 作 ( 含 上 洗 手 間 返 回 崗 位 ) 3. 手 部 有 傷 口 未 包 紮 未 戴 手 套 - 9 -

10 生 習 慣 B. 工 作 態 度 C. 工 作 衛 生 習 慣 4. 身 上 有 飾 物 ( 露 出 才 扣 分, 有 掩 飾 不 扣 分 ) A. 耳 環 B. 項 鍊 條 C. 手 鐲 D. 手 錶 E. 手 鍊 條.( 戒 指 ) F. 其 他 ( 需 註 明 ) 5. 服 裝 儀 容 A. 工 作 衣 或 圍 裙 不 乾 淨 B. 工 作 褲 不 乾 淨 C. 頭 髮 外 露 D. 穿 高 跟 鞋 E. 指 甲 過 長 F. 指 甲 上 色 G. 鬍 鬚 外 露 H. 感 冒 未 帶 口 罩 1. 工 作 時 A. 不 愛 惜 機 具 設 備 B. 共 用 材 料 放 桌 上 未 歸 位 C. 浪 費 食 材 D. 浪 費 瓦 斯 E. 故 意 製 造 噪 音 2. 工 作 中 A. 態 度 不 良 ( 需 註 明 原 因 ) B. 與 考 生 相 互 交 談 C. 未 帶 識 別 證 3. 工 作 後 A. 未 將 器 具 歸 位 B. 廢 棄 物 未 分 類 存 放 1. 工 作 前 A. 未 檢 視 用 具 及 清 洗 用 具 2. 工 作 時 A. 生 熟 原 料 或 成 品 混 合 放 置 B. 器 具 直 接 接 觸 地 面 C. 原 料 或 成 品 直 接 接 觸 地 面 D. 有 交 互 污 染 情 事 3. 工 作 中 A. 桌 面 凌 亂 B. 地 面 髒 污 C. 袖 口 碰 到 食 物 D. 地 面 潮 溼 4. 工 作 後 A. 用 具 未 清 洗 乾 淨 B. 桌 面 清 潔 不 乾 淨 C 地 面 清 潔 不 乾 淨 5. 離 場 時, 工 作 區 器 具 或 機 械 未 清 潔

11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競 賽 食 品 職 群 -- 烘 焙 術 科 產 品 製 作 配 方 表 配 方 表 應 考 生 姓 名 : 就 讀 學 校 名 稱 : 產 品 名 稱 產 品 名 稱 原 料 名 稱 百 分 比 重 量 ( 公 克 ) 原 料 名 稱 百 分 比 重 量 ( 公 克 ) 註 : 本 表 由 考 生 試 前 填 寫, 可 攜 入 考 場 參 考 應 考 當 天 將 由 考 生 填 寫 製 作 流 程 表, 以 供 評 分

12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競 賽 食 品 職 群 ( 烘 焙 ) 術 科 產 品 製 作 流 程 表 應 考 生 姓 名 : 就 讀 學 校 名 稱 : 產 品 名 稱 製 作 程 序 及 條 件 原 料 名 稱 百 分 比 重 量 ( 公 克 ) 註 : 本 表 應 考 當 天 將 由 考 生 填 寫 製 作 流 程 表, 以 供 評 分

13 考 場 地 圖 與 交 通 動 線 1. 自 行 開 車 : 中 山 高 速 公 路 下 右 轉 交 流 道 ( 往 文 化 中 心 方 向 ) 右 轉 沿 田 寮 河 邊 直 行 > 經 過 郵 政 總 局 > 電 力 公 司 > 中 華 電 信 > 地 方 法 院 > 信 義 區 公 車 總 站 > 直 行 上 坡 > 培 德 工 家 2. 搭 乘 公 車 : 由 基 隆 市 公 車 總 站 或 循 環 站 搭 乘 及 107, 至 培 德 工 家 站 下 車 培 德 工 家 交 通 資 訊 直 達 公 車 : 詳 細 公 車 行 經 路 線 圖, 請 進 入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本 校 附 有 停 車 位

14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餐 旅 職 群 ( 餐 旅 服 務 技 術 主 題 ) 實 施 辦 法 一 依 據 : ( 一 ) 教 育 部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生 涯 發 展 教 育 及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相 關 經 費 作 業 原 則 修 正 規 定 ( 二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實 施 計 畫 二 目 的 : ( 一 ) 加 強 學 生 學 習 動 機 與 興 趣, 增 進 學 習 成 效 及 提 昇 技 能 水 準 ( 二 ) 培 養 學 生 團 隊 合 作 問 題 解 決 跨 領 域 技 能 等 能 力, 建 立 學 生 之 自 我 成 就 感 ( 三 ) 透 過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活 動, 相 互 觀 摩 分 享 教 學 經 驗, 提 昇 教 學 品 質 ( 四 ) 藉 由 競 賽 活 動, 使 競 賽 成 績 優 異 學 生, 依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及 保 送 入 學 辦 法 規 定 升 讀 高 中 職 學 校, 擴 大 學 生 進 路 發 展 管 道, 吸 引 更 多 具 實 作 性 向 之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參 與 三 辦 理 單 位 : ( 一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 二 ) 主 辦 單 位 : 基 隆 市 政 府 ( 三 ) 承 辦 單 位 : 私 立 培 德 高 級 工 業 家 事 職 業 學 校 ( 四 ) 協 辦 單 位 : 基 隆 市 立 信 義 國 中 四 競 賽 職 群 ( 主 題 ): 餐 旅 職 群 ( 餐 旅 服 務 技 術 主 題 ) 五 參 加 對 象 : 本 市 各 國 中 九 年 級 選 讀 抽 離 式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學 生 ( 含 自 辦 班 合 作 式 班 ) 學 生, 限 選 讀 該 競 賽 職 群 ( 主 題 ) 六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03 月 01 日 ( 星 期 二 ) 至 105 年 03 月 08 日 ( 星 期 二 ) 七 報 名 方 式 : ( 一 ) 由 各 國 中 填 妥 報 名 表 將 核 章 紙 本 送 各 協 辦 學 校, 各 協 辦 學 校 彙 整 報 名 表 及 准 考 證 送 至 教 育 處, 教 育 處 檢 覈 及 核 章 後 將 報 名 表 送 承 辦 學 校, 准 考 證 由 各 國 中 取 回 ( 二 ) 餐 旅 職 群 ( 餐 旅 服 務 技 術 主 題 ):120 名 八 競 賽 日 期 :105 年 4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九 競 賽 地 點 : 培 德 工 家 ( 地 址 : 基 隆 市 信 義 區 培 德 路 73 號 ) 十 競 賽 內 容 : ( 一 ) 依 職 群 特 性 採 實 際 操 作 方 式 競 賽, 包 含 學 科 及 術 科 學 科 考 題 佔 20%, 術 科 考 題 依 各 職 群 課 程 架 構 及 主 題 命 題, 佔 80% ( 二 ) 競 賽 試 題 由 考 務 中 心 聘 請 學 科 術 科 命 題 委 員 研 議 訂 定, 並 事 先 公 佈 十 一 評 審 委 員 :

15 ( 一 ) 由 考 務 中 心 依 評 審 迴 避 原 則, 遴 聘 該 職 類 檢 定 與 業 界 專 家 擔 任 監 評 委 員, 並 陳 報 教 育 處 核 備 ( 二 ) 監 評 標 準 由 各 職 類 監 評 委 員 依 各 職 群 實 作 狀 況 訂 定 之, 並 依 參 賽 學 生 總 成 績 之 高 低 順 序 排 定 名 次 錄 取 十 二 參 賽 須 知 : ( 一 ) 競 賽 分 學 科 與 術 科 : (1) 學 科 佔 總 成 績 20%, 以 學 科 題 庫 內 容 為 主 選 擇 題 50 題, 每 題 2 分, 答 錯 不 倒 扣 (2) 術 科 佔 總 成 績 80%, 以 術 科 競 賽 內 容 為 主 評 分 標 準 如 下 : 正 確 性 流 暢 性 服 裝 儀 容 時 間 清 潔 衛 生 30% 30% 10% 20% 10% 註 : 術 科 競 賽 題 目 及 術 科 評 分 標 準 說 明 ( 如 附 件 1) (3) 名 次 計 算 : 以 學 術 科 比 例 合 計 為 個 人 總 成 績, 依 參 賽 者 總 成 績 高 低 決 定 名 次, 若 總 成 績 相 同 則 以 術 科 成 績 較 高 者 為 優 先 若 術 科 成 績 相 同, 則 依 正 確 性 流 暢 性 服 裝 儀 容 時 間 清 潔 衛 生 等 順 序 項 目 分 數 高 低 為 決 定 名 次 標 準 ( 二 ) 學 術 科 競 賽 規 則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競 賽 餐 旅 職 群 ( 餐 旅 服 務 技 術 主 題 ) 學 術 科 競 賽 規 則 ( 如 附 件 2) ( 三 ) 術 科 試 場 配 置 圖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競 賽 餐 旅 職 群 ( 餐 旅 服 務 技 術 主 題 ) 術 科 試 場 配 置 圖 ( 如 附 件 3) ( 四 ) 競 賽 當 日 流 程 與 時 間 分 配 表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競 賽 餐 旅 職 群 ( 餐 旅 服 務 技 術 主 題 ) 競 賽 當 日 流 程 與 時 間 分 配 表 ( 如 附 件 4) ( 五 ) 評 分 表 內 容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競 賽 餐 旅 職 群 ( 餐 旅 服 務 技 術 主 題 ) 個 人 評 分 表 及 成 績 總 表 ( 如 附 件 5) ( 六 ) 學 科 題 庫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競 賽 餐 旅 職 群 學 科 題 庫 ( 公 告 於 基 隆 市 教 育 處 網 站 ) ( 七 ) 考 場 位 置 : 培 德 工 家 考 場 位 置 與 交 通 方 式 ( 如 附 件 ) 十 三 錄 取 方 式 與 獎 勵 : ( 三 ) 本 職 群 ( 主 題 ) 錄 取 第 1 名 至 第 6 名 各 1 名 及 佳 作 數 名 為 原 則, 總 錄 取 名 額 以 本 職 群 ( 主 題 ) 報 名 人 數 之 30% 為 上 限 ( 二 ) 參 與 競 賽 獲 獎 學 生 由 本 市 教 育 處 頒 發 獎 狀 以 資 鼓 勵 並 於 獎 狀 內 註 記 職 群 ( 主 題 ) 名 稱 及 獲 得 之 獎 項 名 次 獲 佳 作 以 上 者 得 依 北 北 基 105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保 送 就 讀 高 職 及 高 中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進 入 高 中 職 就 讀 或 在

16 不 限 制 分 發 區 域 下, 可 輔 導 分 發 升 讀 高 中 職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十 四 頒 獎 典 禮 :104 年 5 月 19 日 ( 星 期 四 ), 承 辦 單 位 得 將 競 賽 獲 獎 之 作 品 ( 實 物 照 片 或 影 片 等 ), 配 合 頒 獎 典 禮 辦 理 成 果 展 示 十 五 因 故 如 需 更 換 競 賽 選 手, 請 於 4 月 1 日 -4 月 8 日 通 知 培 德 工 家 承 辦 人 員 : 實 習 處 蔡 西 濱 組 長 ( 分 機 64), 同 時 並 提 出 相 關 證 明 及 備 妥 新 報 名 表, 行 文 至 教 育 處, 核 准 後, 始 能 進 行 選 手 更 換 十 六 經 費 : 辦 理 本 競 賽 及 活 動 所 需 經 費 由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及 市 府 相 關 經 費 項 下 支 應 十 七 本 辦 法 奉 核 後 公 告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7 附 件 1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餐 旅 職 群 ( 餐 旅 服 務 技 術 主 題 ) 術 科 競 賽 題 目 四 人 份 西 餐 餐 具 擺 設 ( 一 ) 考 場 準 備 之 器 皿 設 備 ( 個 人 使 用 ): 西 餐 餐 具 擺 設 設 備 器 皿 規 格 數 量 設 備 器 皿 規 格 數 量 會 議 長 桌 180*60 1 紅 茶 杯 組 4 標 準 方 桌 1 餐 叉 4 標 準 椅 4 橢 圓 湯 匙 4 方 檯 布 已 鋪 設 桌 上 1 圓 湯 匙 4 口 布 標 準 5 奶 油 刀 4 服 務 巾 1 茶 匙 4 托 盤 1 麵 包 8 水 杯 高 腳 4 奶 油 4 麵 包 盤 4 麵 包 籃 1 鹽 罐 胡 椒 罐 各 1 服 務 叉 匙 各 1 花 瓶 1 術 科 評 分 標 準 依 據 全 國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及 試 題 規 則 進 行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模 擬 餐 廳 作 業 流 程 完 成 指 定 題 目, 評 審 依 正 確 性 流 暢 性 服 裝 儀 容 時 間 清 潔 衛 生 等 項 目 評 分 其 他 事 項 : 其 他 未 及 備 載 之 違 規 事 項, 依 評 審 人 員 研 商 決 議 處 理 其 他 規 定 : 現 場 說 明 評 分 項 目 如 下 正 確 性 流 暢 性 服 裝 儀 容 時 間 清 潔 衛 生 30% 30% 10% 20% 10%

18 附 件 2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餐 旅 職 群 ( 餐 旅 服 務 技 術 主 題 ) 學 術 科 競 賽 規 則 一 參 賽 學 生 請 於 指 定 時 間 攜 帶 學 生 證 報 到, 如 未 於 時 間 內 報 到 或 未 帶 證 件, 以 棄 權 論, 不 得 異 議 術 科 順 序 由 主 辦 單 位 亂 數 排 定 並 事 前 公 告, 報 到 當 日, 於 每 場 比 賽 前 10 分 鐘 開 始 報 到, 各 場 次 比 賽 開 始 10 分 鐘 後, 不 得 再 報 到 ; 各 場 比 賽 如 有 調 整, 應 以 考 場 公 告 為 最 正 確,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二 學 科 競 賽 : 參 賽 學 生 請 穿 著 各 校 制 服 ( 運 動 服 ) 或 餐 廳 外 場 服 勤 制 服 參 加 學 科 筆 試,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10 分 鐘 不 得 入 場, 未 滿 30 分 鐘 不 得 出 場,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三 術 科 競 賽 : 參 賽 學 生 得 穿 著 餐 廳 外 場 服 勤 制 服 或 襯 衫 + 黑 色 長 褲 + 背 心 + 領 結 ; 大 會 可 提 供 背 心 + 領 結 四 競 賽 使 用 工 具, 由 競 賽 組 編 號 分 配,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不 得 要 求 更 換 五 競 賽 所 需 之 材 料 與 器 具, 由 命 題 委 員 統 籌 分 配 使 用, 競 賽 學 生 不 得 攜 帶 材 料 與 器 具 進 入 競 賽 場 所 六 競 賽 時 間 內, 不 得 自 場 外 補 送 任 何 物 品 進 場 給 競 賽 學 生 七 競 賽 時 間 參 加 競 賽 學 生,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依 照 規 定 予 以 扣 分 : ( 一 ) 高 聲 喊 叫 者, 扣 總 成 績 5 分 ( 二 ) 傳 遞 夾 帶 窺 視 他 人 操 作 或 與 他 人 談 話 者, 均 分 別 扣 總 成 績 20 分 ( 三 ) 未 經 評 審 監 場 委 員 許 可, 擅 自 離 開 或 變 動 作 業 位 置 者, 分 別 扣 總 成 績 20 分 ( 四 ) 其 它 不 法 情 事, 經 評 審 監 場 委 員 共 同 認 定 者, 應 予 扣 分 ( 五 ) 違 反 考 場 規 則 情 節 重 大 者, 經 評 審 委 員 認 定, 得 令 其 出 場, 取 消 競 賽 資 格 八 承 辦 單 位 供 應 之 工 具 於 競 賽 中 更 換, 所 耗 時 間, 不 予 折 計 亦 不 予 扣 分 九 術 科 考 試 題 型 以 模 擬 餐 廳 中 的 作 業 流 程 ( 依 抽 題 公 告 為 主 ), 術 科 競 賽 時 間 為 15 分 鐘 十 競 賽 同 學 於 競 賽 途 中, 如 因 故 須 離 開 試 場 時, 經 評 審 委 員 核 准, 並 派 人 員 陪 同, 始 可 離 開 但 時 間 不 得 超 過 5 分 鐘, 時 間 不 能 折 計 十 一 競 賽 時 間 截 止, 即 停 止 作 業, 否 則 不 予 計 分 試 題 及 由 主 辦 單 位 供 應 之 工 具 物 品 與 材 料 等, 不 得 攜 出 場 外 十 二 各 校 領 隊 指 導 老 師 學 生 及 其 他 人 員, 不 得 在 競 賽 試 場 外 逗 留 窺 探 十 三 為 維 護 競 賽 公 平 性, 未 完 成 測 驗 學 生 不 得 離 開 競 賽 會 場, 測 驗 完 畢 學 生 可 先 行 離 開 但 不 得 接 近 競 賽 場 地, 由 大 會 進 行 人 員 管 制 另 各 校 帶 隊 老 師 為 因 應 會 場 突 發 狀 況 而 進 行 決 議 時, 若 離 開 會 場 者, 不 得 對 大 會 相 關 臨 時 決 議 事 項 提 出 異 議 十 四 本 規 則 經 國 中 技 藝 競 賽 籌 備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8

19 附 件 3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餐 旅 職 群 ( 餐 旅 服 務 技 術 主 題 ) 會 議 桌 會 議 桌 會 議 桌 會 議 桌 評 審 老 師 標 準 方 桌 標 準 方 桌 標 準 方 桌 標 準 方 桌 材 料 區 入 口 19

20 菜 單 奶 油 蘆 筍 湯 * * * * * * 義 大 利 肉 醬 麵 * * * * * * 紅 茶 20

21 附 件 4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餐 旅 職 群 ( 餐 旅 服 務 技 術 主 題 ) 競 賽 當 日 流 程 與 時 間 分 配 表 競 賽 日 期 :105 年 4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8:00-17:00 項 目 時 間 地 點 備 註 選 手 報 到 8:00~8:30 學 科 預 備 8:30~8:40 學 科 測 驗 8:40~9:30 50 分 鐘 第 一 場 術 科 9:50~10:00 抽 崗 位 術 科 考 試 一 10:00~10:15 15 分 鐘 第 二 場 術 科 10:15~10:25 抽 崗 位 術 科 考 試 二 10:25~10:40 15 分 鐘 第 三 場 術 科 10:40~10:50 抽 崗 位 術 科 考 試 三 10:50~11:05 15 分 鐘 第 四 場 術 科 11:05-11:15 抽 崗 位 術 科 考 試 四 11:15-11:30 15 分 鐘 第 五 場 術 科 11:30~11:40 抽 崗 位 術 科 考 試 五 11:40~11:55 15 分 鐘 中 午 休 息 第 六 場 術 科 12:20~12:30 抽 崗 位 術 科 考 試 六 12:30~12:45 15 分 鐘 第 七 場 術 科 12:45~12:55 抽 崗 位 術 科 考 試 七 12:55~13:10 15 分 鐘 第 八 場 術 科 13:10~13:20 抽 崗 位 術 科 考 試 八 13:20~13:35 15 分 鐘 選 手 離 校 全 部 選 手 測 試 完 畢 備 註 :1. 成 績 由 基 隆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統 一 公 告 2. 各 場 次 時 間 得 依 實 際 報 名 選 手 人 數 公 告 術 科 題 目 現 場 狀 況 修 正 調 整, 考 生 應 隨 時 聽 候 現 場 工 作 人 員 指 導, 進 入 考 場 應 試 成 品 展 示 時 間 成 品 展 示 方 式 : 考 試 內 容 為 當 場 操 作, 無 展 示 作 品, 全 程 攝 影 21

22 附 件 5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餐 旅 職 群 ( 餐 旅 服 務 技 術 主 題 ) 個 人 評 分 表 應 考 者 姓 名 應 考 日 期 105 年 4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准 考 證 號 碼 考 場 崗 場 次 位 術 科 評 分 標 準 正 確 性 流 暢 性 服 裝 儀 容 時 間 清 潔 衛 生 30 分 30 分 10 分 20 分 10 分 實 際 得 分 總 分 合 計 評 審 簽 章 : 22

23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餐 旅 職 群 ( 餐 旅 服 務 技 術 主 題 ) 成 績 總 表 應 考 日 期 :105 年 4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術 科 分 項 應 考 者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場 次 崗 位 學 科 正 確 性 30 分 流 暢 性 30 分 服 裝 儀 容 10 分 時 間 20 分 清 潔 衛 生 10 分 術 科 小 計 總 分 名 次 總 分 = 學 科 * 術 科 小 計 *

24 附 件 6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餐 旅 職 群 ( 餐 旅 服 務 技 術 主 題 ) 考 場 地 圖 與 交 通 動 線 1. 自 行 開 車 : 中 山 高 速 公 路 下 右 轉 交 流 道 ( 往 文 化 中 心 方 向 ) 右 轉 沿 田 寮 河 邊 直 行 > 經 過 郵 政 總 局 > 電 力 公 司 > 中 華 電 信 > 地 方 法 院 > 信 義 區 公 車 總 站 > 直 行 上 坡 > 培 德 工 家 2. 搭 乘 公 車 : 由 基 隆 市 公 車 總 站 或 循 環 站 搭 乘 及 107, 至 培 德 工 家 站 下 車 培 德 工 家 交 通 資 訊 直 達 公 車 : 詳 細 公 車 行 經 路 線 圖, 請 進 入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24

25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餐 旅 職 群 ( 飲 料 調 製 主 題 ) 實 施 辦 法 一 依 據 ( 一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生 涯 發 展 教 育 及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相 關 經 費 作 業 原 則 ( 二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實 施 計 畫 二 目 的 : ( 一 ) 加 強 學 生 學 習 動 機 與 興 趣, 增 進 學 習 成 效 及 提 昇 技 能 水 準 ( 二 ) 培 養 學 生 團 隊 合 作 問 題 解 決 跨 領 域 技 能 等 能 力, 建 立 學 生 之 自 我 成 就 感 ( 三 ) 藉 由 國 民 中 學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活 動, 相 互 觀 摩 分 享 教 學 經 驗, 提 昇 教 學 品 質 ( 四 ) 藉 由 競 賽 活 動, 使 競 賽 成 績 優 異 學 生, 依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及 保 送 入 學 辦 法 規 定 升 讀 高 中 職 學 校, 擴 大 學 生 進 路 發 展 管 道, 吸 引 更 多 具 實 作 性 向 之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參 與 三 辦 理 單 位 : ( 一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 二 ) 主 辦 單 位 : 基 隆 市 政 府 ( 三 ) 承 辦 單 位 : 基 隆 市 輔 大 聖 心 高 級 中 學 ( 四 ) 協 辦 單 位 : 基 隆 市 立 武 崙 國 民 中 學 四 競 賽 職 群 ( 主 題 ): 餐 旅 職 群 ( 飲 料 調 製 主 題 ) 五 參 加 對 象 : 本 市 各 國 中 九 年 級 選 讀 抽 離 式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 含 自 辦 班 合 作 班 ) 學 生, 限 選 讀 該 競 賽 職 群 ( 主 題 ) 六 報 名 方 式 : 由 各 國 中 填 妥 報 名 表 將 核 章 紙 本 送 各 協 辦 學 校, 各 協 辦 學 校 彙 整 報 名 表 及 准 考 證 送 至 教 育 處, 教 育 處 檢 覈 及 核 章 後 將 報 名 表 送 承 辦 學 校, 准 考 證 由 各 國 中 取 回, 每 班 每 職 群 ( 主 題 )90 名 七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3 月 1 日 ( 星 期 二 ) 至 8 日 ( 星 期 二 ) 八 競 賽 日 期 :105 年 4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九 競 賽 地 點 : 基 隆 市 輔 大 聖 心 高 級 中 學 ( 地 址 : 基 隆 市 中 山 區 西 定 路 166 號 ) 十 競 賽 方 式 : 依 職 群 特 性 採 實 際 操 作 創 意 設 計 等 方 式 競 賽, 含 學 科 術 科 ) 十 一 競 賽 規 則 與 評 審 標 準 : ( 一 ) 競 賽 規 則 與 競 賽 項 目 等 由 承 辦 學 校 訂 之, 並 事 先 公 布 25

26 ( 二 ) 競 賽 分 學 科 筆 試 及 術 科 實 作, 成 績 採 合 併 計 算, 其 分 數 比 例 學 科 20% 術 科 80% 1. 學 科 佔 總 成 績 20%, 以 學 科 題 庫 內 容 為 主 選 擇 題 50 題, 每 題 2 分 2. 術 科 佔 總 成 績 80%, 以 術 科 競 賽 內 容 為 主 ( 如 附 件 1) 3. 名 次 計 算 : 以 學 術 科 比 例 合 計 為 個 人 總 成 績, 依 參 賽 者 總 成 績 高 低 決 定 名 次, 若 總 成 績 相 同 則 以 術 科 成 績 較 高 者 為 優 先 決 定 名 次 標 準 ( 三 ) 學 術 科 競 賽 規 則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餐 旅 職 群 飲 料 調 製 組 技 藝 競 賽 學 術 科 競 賽 規 則 ( 如 附 件 2) ( 四 ) 參 賽 選 手 自 備 工 具 表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餐 旅 職 群 飲 料 調 製 組 技 藝 競 賽 參 賽 選 手 自 備 工 具 表 ( 如 附 件 3) ( 五 ) 技 藝 競 賽 活 動 程 序 表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餐 旅 職 群 飲 料 調 製 組 技 藝 競 賽 活 動 程 序 表 ( 如 附 件 4) ( 六 ) 評 分 表 內 容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餐 旅 職 群 飲 料 調 製 組 技 藝 競 賽 評 分 表 ( 如 附 件 5) ( 七 ) 學 科 題 庫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餐 旅 職 群 飲 料 調 製 組 技 藝 競 賽 學 科 題 庫 ( 如 附 件 6) 十 二 評 審 委 員 : 由 承 辦 單 位 遴 聘 評 審 委 員, 進 行 評 審 工 作 評 審 委 員 之 聘 任 應 注 意 迴 避 原 則 ( 未 擔 任 本 市 該 競 賽 職 群 之 授 課 教 師 ) 十 三 頒 獎 典 禮 暨 成 果 展 : 於 105 年 5 月 19 日 舉 辦, 承 辦 單 位 應 將 競 賽 獲 獎 之 作 品 ( 實 物 照 片 或 影 片 等 ), 配 合 頒 獎 典 禮 辦 理 成 果 展 示 十 四 錄 取 名 額 及 獎 勵 : 本 職 群 錄 取 1 至 6 名 各 1 名, 佳 作 數 名 為 原 則, 總 錄 取 名 額 佔 該 職 種 實 際 參 賽 人 數 30% 為 上 限 獲 獎 之 獎 勵 如 下 : ( 一 ) 學 生 : 參 與 競 賽 獲 獎 學 生, 由 本 市 頒 發 獎 狀, 並 於 獎 狀 內 註 記 職 群 主 題 名 稱 及 獲 得 之 獎 項 名 次 ( 二 ) 辦 理 本 項 競 賽 頒 獎 典 禮 有 功 人 員 及 指 導 老 師 之 獎 勵, 由 本 市 依 相 關 規 定 予 以 敘 獎 十 五 經 費 : 辦 理 本 競 賽 及 活 動 所 需 經 費 由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相 關 經 費 補 助 及 本 市 相 關 經 費 項 下 支 應 十 六 本 計 畫 奉 核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26

27 附 件 1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餐 旅 職 群 ( 飲 料 調 製 主 題 ) 術 科 試 題 一 術 科 題 目 : 椰 果 奶 茶 請 拿 取 正 確 材 料 與 杯 器 皿 後, 依 照 配 方 成 份, 使 用 正 確 調 製 方 法, 現 場 製 作 一 杯 椰 果 奶 茶 測 試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含 前 置 製 作 及 善 後 過 程,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飲 料 名 稱 成 份 調 製 法 杯 器 皿 冰 椰 果 奶 茶 6 公 克 伯 爵 紅 茶 葉 25 公 克 奶 精 粉 25ml 果 糖 2 咖 啡 匙 椰 果 搖 盪 法 可 林 杯 / 吧 叉 匙 / 沖 茶 器 / 雪 平 鍋 / 量 酒 器 / 搖 酒 器 / 公 杯 / 沖 壺 / 粗 吸 管 二 評 分 標 準 : 衛 生 及 服 儀 操 作 技 術 成 品 外 觀 善 後 作 業 ( 時 間 掌 控 ) 20% 40% 30% 10% 三 材 料 及 器 具 : 請 參 酌 全 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飲 料 丙 級 檢 定 相 關 規 定 27

28 附 件 2 學 科 應 試 作 業 及 試 場 規 則 一 競 賽 時, 評 審 員 服 務 組 人 員 及 參 加 競 賽 學 生 一 律 配 帶 大 會 製 發 之 證 件 入 ( 出 ) 場, 其 餘 人 員 皆 不 准 進 場 測 驗 時 選 手 必 須 攜 帶 准 考 證 準 時 入 場, 對 號 入 座 二 測 驗 時 間 為 30 分 鐘 測 驗 正 式 開 始 後 15 分 鐘 起, 遲 到 者 不 得 入 場 三 選 手 不 得 提 早 離 場 若 強 行 離 場, 不 服 糾 正 者,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四 文 具 ( 原 子 筆 2B 铅 筆 橡 皮 擦 立 可 白 等 ) 自 備, 必 要 時 可 用 透 明 墊 板, 不 得 在 場 內 向 他 人 借 用 五 嚴 禁 談 話 左 顧 右 盼 等 任 何 舞 弊 行 為 試 場 內 取 得 或 提 供 他 人 答 案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或 相 互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該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六 測 驗 完 畢 後 必 須 將 試 題 本 一 併 送 交 監 試 人 員, 然 後 測 試 術 科 攜 出 試 題 本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七 非 測 驗 必 需 之 物 品 如 計 算 機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等 計 算 及 通 訊 器 材 等 必 須 關 機 且 需 放 置 於 試 場 前 後 方 地 板 上, 不 得 隨 身 攜 帶 若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則 扣 該 科 測 驗 分 數 六 分 八 修 正 時 須 用 橡 皮 擦 或 修 正 液 ( 帶 ) 九 如 遇 警 報 地 震, 應 遵 照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迅 速 疏 散 避 難 十 測 驗 結 束 鐘 ( 鈴 ) 響 畢, 監 試 人 員 宣 布 測 驗 結 束, 不 論 答 畢 與 否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交 卷 離 場 交 卷 後 強 行 修 改 者,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逾 時 作 答, 不 聽 制 止 者, 扣 該 科 測 驗 分 數 六 分 十 一 選 手 如 有 冒 名 頂 替 事 情, 違 者 勒 令 出 場, 並 取 消 參 賽 資 格 十 二 有 關 競 賽 試 場 規 則 未 盡 事 宜, 以 監 場 評 審 委 員 補 充 說 明 為 準 其 他 有 關 違 反 測 驗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亦 由 評 審 委 員 議 決 辦 理 28

29 術 科 應 試 作 業 及 試 場 規 則 一 術 科 測 試 以 實 作 方 式 測 試, 選 手 應 按 時 進 場. 測 試 時 問 開 始 後 十 分 鐘 尚 未 進 場 者. 不 准 進 場 二 術 科 測 試 選 手 進 入 術 科 測 試 試 場 時. 應 配 帶 識 別 證 不 得 攜 帶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等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三 術 科 測 試 選 手 應 按 其 檢 定 位 置 號 碼 就 檢 定 崗 位, 對 術 科 試 務 辦 理 單 位 提 供 之 機 具 設 備 材 料, 如 有 疑 義, 應 即 時 當 場 提 出, 由 監 評 人 員 立 即 處 理, 測 試 開 始 後, 不 得 再 提 出 疑 義 四 競 賽 時, 評 審 員 服 務 組 人 員 及 參 加 競 賽 學 生 一 律 配 帶 大 會 製 發 之 證 件 入 ( 出 ) 場, 其 餘 人 員 皆 不 准 進 場 五 所 有 工 具 設 備 器 具 等 由 承 辦 競 賽 學 校 負 責 準 備 六 術 科 測 試 選 手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予 以 扣 考, 不 得 繼 續 應 試, 其 已 應 試 之 術 科 成 績 以 不 及 格 論 1. 冒 名 頂 替 者 2. 傳 遞 資 料 或 信 號 者 3. 協 助 他 人 或 託 他 人 代 為 實 作 者 4. 互 換 工 件 或 圖 說 者 5. 隨 身 攜 帶 成 品 或 規 定 以 外 之 器 材 配 件 圖 說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或 其 他 電 子 攝 錄 通 訊 器 材 等 6. 不 繳 交 工 件 圖 說 或 依 規 定 須 繳 回 之 試 題 者 7. 故 意 損 壞 機 具 設 備 者 8. 未 遵 守 本 規 則, 不 接 受 監 評 人 員 指 導 擾 亂 試 場 內 外 秩 序 者 七 有 關 競 賽 試 場 規 則 未 盡 事 宜, 以 監 場 評 審 委 員 補 充 說 明 為 準 其 他 有 關 違 反 測 驗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亦 由 評 審 委 員 議 決 辦 理 29

30 附 件 3 參 賽 選 手 自 備 工 具 表 1. 競 賽 使 用 所 有 器 具 由 承 辦 競 賽 學 校 準 備 2. 請 穿 著 學 校 制 服, 頭 髮 梳 理 整 齊, 長 髮 過 肩 者 須 往 後 紮 成 一 束 ( 綁 成 馬 尾 ) 3. 一 律 不 得 留 長 指 甲, 不 著 指 甲 油, 雙 手 潔 淨, 不 帶 任 何 飾 品 30

31 附 件 4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餐 旅 職 群 飲 料 調 製 主 題 技 藝 競 賽 活 動 程 序 表 105 年 4 月 14 日 時 間 項 目 地 點 備 註 08:00-08:20 第 一 梯 次 報 到 敬 天 樓 二 樓 教 室 08:20-08:30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08:30-09:10 學 術 科 測 試 09:10-09:20 換 場 09:20-10:00 學 術 科 測 試 輔 大 聖 心 高 中 敬 天 樓 四 樓 調 酒 教 室 第 一 梯 次 共 24 人, 分 為 (A01~A12) (B13~B24) 10:00-10:20 第 二 梯 次 報 到 敬 天 樓 二 樓 教 室 10:20-10:30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10:30-11:10 學 術 科 測 試 11:10-11:20 換 場 11:20-12:00 學 術 科 測 試 輔 大 聖 心 高 中 敬 天 樓 四 樓 調 酒 教 室 第 二 梯 次 共 24 人, 分 為 (A25~A36) (B37~B48) 12:30-12:50 第 三 梯 次 報 到 敬 天 樓 二 樓 教 室 12:50-13:00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13:00-13:40 學 術 科 測 試 13:40-13:50 換 場 13:50-14:30 學 術 科 測 試 輔 大 聖 心 高 中 敬 天 樓 四 樓 調 酒 教 室 第 三 梯 次 共 24 人, 分 為 (A49~A60) (B61~B72) 14:30-14:50 第 四 梯 次 報 到 敬 天 樓 二 樓 教 室 14:50-15:00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15:00-15:40 學 術 科 測 試 15:40-15:50 換 場 15:50-16:30 學 術 科 測 試 輔 大 聖 心 高 中 敬 天 樓 四 樓 調 酒 教 室 第 四 梯 次 共 24 人, 分 為 (A73~A84) (B85~B96) 31

32 說 明 : 各 梯 次 之 A 組 同 學 先 考 術 科,B 組 同 學 先 考 學 科, 請 各 組 同 學 完 成 學 術 科 考 試 後, 再 離 開 飲 料 調 製 試 場 32

33 附 件 5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飲 料 調 製 主 題 職 群 評 分 表 競 賽 地 點 : 輔 大 聖 心 高 中 選 手 姓 名 競 賽 日 期 105 年 4 月 14 日 選 手 序 號 梯 次 題 目 序 號 組 別 ( 一 ) 成 品 : 茶 類 飲 料 製 作 ( 二 ) 衛 生 => 符 合 飲 調 丙 級 檢 定 之 項 目 ( 三 ) 其 他 未 及 備 在 違 規 事 項, 依 監 評 人 員 研 商 決 議 處 理 評 分 表 : 項 目 衛 生 服 儀 操 作 技 術 成 品 展 現 ( 含 裝 飾 ) 善 後 作 業 ( 時 間 掌 控 ) 百 分 比 20% 40% 30% 10% 術 科 評 分 術 科 成 績 (100%) (80%) 學 科 成 績 (100%) (20%) 總 分 評 審 簽 章 : 33

34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餐 旅 職 群 ( 廚 藝 製 作 主 題 ) 實 施 辦 法 一 依 據 ( 一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生 涯 發 展 教 育 及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相 關 經 費 作 業 原 則 ( 二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實 施 計 畫 二 目 的 : ( 一 ) 加 強 學 生 學 習 動 機 與 興 趣, 增 進 學 習 成 效 及 提 昇 技 能 水 準 ( 二 ) 培 養 學 生 團 隊 合 作 問 題 解 決 跨 領 域 技 能 等 能 力, 建 立 學 生 之 自 我 成 就 感 ( 三 ) 藉 由 國 民 中 學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活 動, 相 互 觀 摩 分 享 教 學 經 驗, 提 昇 教 學 品 質 ( 四 ) 藉 由 競 賽 活 動, 使 競 賽 成 績 優 異 學 生, 依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及 保 送 入 學 辦 法 規 定 升 讀 高 中 職 學 校, 擴 大 學 生 進 路 發 展 管 道, 吸 引 更 多 具 實 作 性 向 之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參 與 三 辦 理 單 位 : ( 一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 二 ) 主 辦 單 位 : 基 隆 市 政 府 ( 三 ) 承 辦 單 位 : 基 隆 市 輔 大 聖 心 高 級 中 學 ( 四 ) 協 辦 單 位 : 基 隆 市 立 明 德 國 民 中 學 四 競 賽 職 群 ( 主 題 ): 餐 旅 職 群 ( 廚 藝 製 作 主 題 ) 五 參 加 對 象 : 本 市 各 國 中 九 年 級 選 讀 抽 離 式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 含 自 辦 班 合 作 班 ) 學 生, 限 選 讀 該 競 賽 職 群 ( 主 題 ) 六 報 名 方 式 : 由 各 國 中 填 妥 報 名 表 將 核 章 紙 本 送 各 協 辦 學 校, 各 協 辦 學 校 彙 整 報 名 表 及 准 考 證 送 至 教 育 處, 教 育 處 檢 覈 及 核 章 後 將 報 名 表 送 承 辦 學 校, 准 考 證 由 各 國 中 取 回, 每 班 每 職 群 ( 主 題 )180 名 七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3 月 1 日 ( 星 期 二 ) 至 8 日 ( 星 期 二 ) 八 競 賽 日 期 :105 年 4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九 競 賽 地 點 : 基 隆 市 輔 大 聖 心 高 級 中 學 ( 地 址 : 基 隆 市 中 山 區 西 定 路 166 號 ) 十 競 賽 方 式 : 依 職 群 特 性 採 實 際 操 作 創 意 設 計 等 方 式 競 賽, 含 學 科 術 科 十 一 競 賽 規 則 與 評 審 標 準 : ( 一 ) 競 賽 規 則 與 競 賽 項 目 等 由 承 辦 學 校 訂 之, 並 事 先 公 布 34

35 ( 二 ) 競 賽 分 學 科 筆 試 及 術 科 實 作, 成 績 採 合 併 計 算, 其 分 數 比 例 學 科 20% 術 科 80% 1. 學 科 佔 總 成 績 20%, 以 學 科 題 庫 內 容 為 主 選 擇 題 50 題, 每 題 2 分 2. 術 科 佔 總 成 績 80%, 以 術 科 競 賽 內 容 為 主 ( 如 附 件 1) 3. 名 次 計 算 : 以 學 術 科 比 例 合 計 為 個 人 總 成 績, 依 參 賽 者 總 成 績 高 低 決 定 名 次, 若 總 成 績 相 同 則 以 術 科 成 績 較 高 者 為 優 先 決 定 名 次 標 準 ( 三 ) 學 術 科 競 賽 規 則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餐 旅 職 群 廚 藝 製 作 組 技 藝 競 賽 學 術 科 競 賽 規 則 ( 如 附 件 2) ( 四 ) 參 賽 選 手 自 備 工 具 表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餐 旅 職 群 廚 藝 製 作 組 技 藝 競 賽 參 賽 選 手 自 備 物 品 ( 如 附 件 3) ( 五 ) 技 藝 競 賽 活 動 程 序 表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餐 旅 職 群 廚 藝 製 作 組 技 藝 競 賽 活 動 程 序 表 ( 如 附 件 4) ( 六 ) 評 分 表 內 容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餐 旅 職 群 廚 藝 製 作 組 技 藝 競 賽 評 分 表 ( 如 附 件 5) ( 七 ) 學 科 題 庫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餐 旅 職 群 廚 藝 製 作 組 技 藝 競 賽 學 科 題 庫 ( 如 附 件 6) 十 二 評 審 委 員 : 由 承 辦 單 位 遴 聘 評 審 委 員, 進 行 評 審 工 作 評 審 委 員 之 聘 任 應 注 意 迴 避 原 則 ( 未 擔 任 本 市 該 競 賽 職 群 之 授 課 教 師 ) 十 三 頒 獎 典 禮 暨 成 果 展 :105 年 5 月 19 日, 承 辦 單 位 應 將 競 賽 獲 獎 之 作 品 ( 實 物 照 片 或 影 片 等 ), 配 合 頒 獎 典 禮 辦 理 成 果 展 示 十 四 錄 取 名 額 及 獎 勵 : 本 職 群 錄 取 1 至 6 名 各 1 名, 佳 作 數 名 為 原 則, 總 錄 取 名 額 佔 該 職 種 實 際 參 賽 人 數 30% 為 上 限 獲 獎 之 獎 勵 如 下 : ( 一 ) 學 生 : 參 與 競 賽 獲 獎 學 生, 由 本 市 頒 發 獎 狀, 並 於 獎 狀 內 註 記 職 群 主 題 名 稱 及 獲 得 之 獎 項 名 次 ( 二 ) 辦 理 本 項 競 賽 頒 獎 典 禮 有 功 人 員 及 指 導 老 師 之 獎 勵, 由 本 市 依 相 關 規 定 予 以 敘 獎 十 五 經 費 : 辦 理 本 競 賽 及 活 動 所 需 經 費 由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相 關 經 費 補 助 及 本 市 相 關 經 費 項 下 支 應 十 六 本 計 畫 奉 核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35

36 附 件 1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餐 旅 職 群 ( 廚 藝 製 作 主 題 ) 術 科 試 題 一 菜 名 : 銀 芽 炒 三 絲 米 粉 二 設 備 器 具 : 中 式 炒 鍋 炒 菜 鏟 漏 杓 碗 3 個 配 菜 盤 2 個 砧 板 菜 刀 各 一 湯 匙 3 個 筷 子 2 雙 量 匙 1 只 10 吋 瓷 盤 1 個 三 材 料 : 主 材 料 : 乾 米 粉 1 片 綠 豆 芽 50g 副 材 料 ( 自 行 選 3 種 材 料 ); 紅 蘿 蔔 80 公 克 乾 木 耳 10 公 克 薑 1 片 青 椒 1/4 個 黃 甜 椒 1/4 個 一 調 味 料 : 個 人 : 鹽 醬 油 糖 沙 拉 油 太 白 粉 白 胡 椒 粉 共 用 : 蕃 茄 醬 咖 哩 粉 辣 椒 油 黑 胡 椒 粒 油 炸 用 油 醬 油 膏 醬 油 五 評 分 標 準 : ( 一 ) 成 品 (1) 食 材 刀 工 之 形 狀 大 小 應 力 求 一 致 (2) 調 味 力 求 適 中 盤 內 不 可 浮 油 (3) 成 品 應 以 2 人 份 量 為 主 不 可 浪 費 食 材 (4) 成 品 需 以 炒 的 方 式 呈 現 (5) 成 品 盤 中 不 可 浮 油 ( 二 ) 衛 生 : 符 合 中 餐 烹 調 丙 級 檢 定 之 項 目 (1) 未 穿 著 工 作 服 含 帽 子 ; 衛 生 扣 10 分 (2) 工 作 服 要 保 持 清 潔, 污 損 衛 生 扣 5 分 (3) 食 物 未 熟 ; 衛 生 火 候 皆 以 0 分 計 算 ( 三 ) 其 他 未 及 備 在 違 規 事 項, 依 監 評 人 員 研 商 決 議 處 理 ( 四 ) 盤 飾 需 以 熟 食 為 主 ( 五 ) 配 分 比 標 準 如 下 : 衛 生 火 候 刀 工 觀 感 調 味 創 意 10% 20% 20% 20% 20% 10% 36

37 附 件 2 學 科 應 試 作 業 及 試 場 規 則 一 競 賽 時, 評 審 員 服 務 組 人 員 及 參 加 競 賽 學 生 一 律 配 帶 大 會 製 發 之 證 件 入 ( 出 ) 場, 其 餘 人 員 皆 不 准 進 場 測 驗 時 選 手 必 須 攜 帶 准 考 證 準 時 入 場, 對 號 入 座 二 測 驗 時 間 為 30 分 鐘 測 驗 正 式 開 始 後 十 五 分 鐘 起, 遲 到 者 不 得 入 場 三 選 手 不 得 提 早 離 場 若 強 行 離 場, 不 服 糾 正 者,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四 文 具 ( 原 子 筆 2B 铅 筆 橡 皮 擦 立 可 白 等 ) 自 備, 必 要 時 可 用 透 明 墊 板, 不 得 在 場 內 向 他 人 借 用 五 嚴 禁 談 話 左 顧 右 盼 等 任 何 舞 弊 行 為 試 場 內 取 得 或 提 供 他 人 答 案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或 相 互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該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六 測 驗 完 畢 後 必 須 將 試 題 本 一 併 送 交 監 試 人 員, 然 後 測 試 術 科 攜 出 試 題 本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七 非 測 驗 必 需 之 物 品 如 計 算 機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等 計 算 及 通 訊 器 材 等 必 須 關 機 且 需 放 置 於 試 場 前 後 方 地 板 上, 不 得 隨 身 攜 帶 若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則 扣 該 科 測 驗 分 數 六 分 八 修 正 時 須 用 橡 皮 擦 或 修 正 液 ( 帶 ) 九 如 遇 警 報 地 震, 應 遵 照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迅 速 疏 散 避 難 十 測 驗 結 束 鐘 ( 鈴 ) 響 畢, 監 試 人 員 宣 布 測 驗 結 束, 不 論 答 畢 與 否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交 卷 離 場 交 卷 後 強 行 修 改 者,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逾 時 作 答, 不 聽 制 止 者, 扣 該 科 測 驗 分 數 六 分 十 一 選 手 如 有 冒 名 頂 替 事 情, 違 者 勒 令 出 場, 並 取 消 參 賽 資 格 十 二 有 關 競 賽 試 場 規 則 未 盡 事 宜, 以 監 場 評 審 委 員 補 充 說 明 為 準 其 他 有 關 違 反 測 驗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亦 由 評 審 委 員 議 決 辦 理 37

38 術 科 應 試 作 業 及 試 場 規 則 一 術 科 測 試 以 實 作 方 式 測 試, 選 手 應 按 時 進 場. 測 試 時 問 開 始 後 十 五 分 鐘 尚 未 進 場 者. 不 准 進 場 二 術 科 測 試 選 手 進 入 術 科 測 試 試 場 時. 應 着 規 定 之 服 裝 ( 如 附 件 3) 三 術 科 測 試 選 手 應 按 其 檢 定 位 置 號 碼 就 檢 定 崗 位, 對 術 科 試 務 辦 理 單 位 提 供 之 機 具 設 備 材 料, 如 有 疑 義, 應 即 時 當 場 提 出, 由 監 評 人 員 立 即 處 理, 測 試 開 始 後, 不 得 再 提 出 疑 義 四 競 賽 時, 評 審 員 服 務 組 人 員 及 參 加 競 賽 學 生 一 律 配 帶 大 會 製 發 之 證 件 入 ( 出 ) 場, 其 餘 人 員 皆 不 准 進 場 五 所 有 工 具 設 備 器 具 等 由 承 辦 競 賽 學 校 負 責 準 備, 除 個 人 物 品 外, 嚴 禁 攜 帶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等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及 任 何 物 品 入 場 六 術 科 測 試 選 手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予 以 扣 考, 不 得 繼 續 應 試, 其 已 應 試 之 術 科 成 績 以 不 及 格 論 1. 冒 名 頂 替 者 2. 傳 遞 資 料 或 信 號 者 3. 協 助 他 人 或 託 他 人 代 為 實 作 者 4. 互 換 工 件 或 圖 說 者 5. 隨 身 攜 帶 成 品 或 規 定 以 外 之 器 材 配 件 圖 說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或 其 他 電 子 攝 錄 通 訊 器 材 等 6. 不 繳 交 工 件 圖 說 或 依 規 定 須 繳 回 之 試 題 者 7. 故 意 損 壞 機 具 設 備 者 8. 未 遵 守 本 規 則, 不 接 受 監 評 人 員 指 導 擾 亂 試 場 內 外 秩 序 者 9. 未 穿 著 規 定 之 工 作 服 七 有 關 競 賽 試 場 規 則 未 盡 事 宜, 以 監 場 評 審 委 員 補 充 說 明 為 準 其 他 有 關 違 反 測 驗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亦 由 評 審 委 員 議 決 辦 理 38

39 附 件 3 1. 競 賽 使 用 所 有 器 具 由 承 辦 競 賽 學 校 準 備 2. 參 賽 選 手 服 裝, 如 下 所 示 : 參 賽 選 手 服 裝 參 考 圖 一 帽 子 1. 帽 型 : 帽 子 需 將 頭 髮 及 髮 根 完 全 包 住 ; 髮 長 未 超 過 食 指 中 指 夾 起 之 長 度, 可 不 附 網, 超 過 者 須 附 網 2. 顏 色 : 白 色 二 上 衣 1. 有 領 無 領 均 可 2. 顏 色 : 不 拘 三 圍 裙 1. 型 式 不 拘 ; 全 身 圍 裙 下 半 身 圍 裙 皆 可 2. 顏 色 : 不 拘 3. 長 度 : 過 膝 四 長 褲 : 長 度 至 踝 關 節 五 鞋 1. 包 鞋 皮 鞋 球 鞋 ( 前 腳 掌 後 跟 不 能 外 露 ) 2. 不 得 著 雨 鞋 3. 內 須 著 襪 4. 需 具 止 滑 功 能 39

40 備 註 :1. 不 可 留 指 甲 化 妝 及 擦 拍 甲 油 2. 不 可 戴 飾 品, 如 耳 環 戒 指 附 件 4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餐 旅 職 群 廚 藝 製 作 主 題 技 藝 競 賽 活 動 程 序 表 14 日 105 年 4 月 時 間 項 目 地 點 備 註 08:00-08:20 報 到 敬 天 樓 一 樓 教 室 08:20-08:30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08:30-09:30 學 術 科 考 試 聖 心 高 中 若 瑟 樓 二 七 樓 廚 房 09:30-10:30 學 術 科 考 試 10:20-10:30 報 到 敬 天 樓 一 樓 教 室 10:30-10:40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10:40-11:40 學 術 科 考 試 聖 心 高 中 若 瑟 樓 二 七 樓 廚 房 11:40-12:40 學 術 科 考 試 13:00-13:20 報 到 敬 天 樓 一 樓 教 室 13:20-13:30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13:30-14:30 學 術 科 考 試 聖 心 高 中 若 瑟 樓 二 七 樓 廚 房 14:30-15:30 學 術 科 考 試 15:20-15:30 報 到 敬 天 樓 一 樓 教 室 15:30-15:40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聖 心 高 中 15:40-16:40 學 術 科 考 試 若 瑟 樓 二 七 樓 廚 房 16:40-17:40 學 術 科 考 試 A 場 :2 樓 24 人 B 場 :7 樓 24 人 A 場 :2 樓 24 人 B 場 :7 樓 24 人 A 場 :2 樓 24 人 B 場 :7 樓 24 人 A 場 :2 樓 24 人 B 場 :7 樓 24 人 40

41 G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餐 旅 職 群 廚 藝 製 作 主 題 職 群 評 分 表 競 賽 地 點 : 輔 大 聖 心 高 中 參 賽 者 姓 名 : 競 賽 日 期 :105 年 4 月 14 日 准 考 證 號 碼 : 考 場 : 工 作 檯 組 : 場 次 : ( 一 ) 成 品 (1) 食 材 刀 工 之 形 狀 大 小 應 力 求 一 致 (2) 調 味 力 求 適 中 盤 內 不 可 浮 油 (3) 成 品 應 以 2 人 份 量 為 主 不 可 浪 費 食 材 (4) 成 品 需 以 炒 的 方 式 呈 現 (5) 成 品 盤 中 不 可 浮 油 ( 二 ) 衛 生 : 符 合 中 餐 烹 調 丙 級 檢 定 之 項 目 (1) 未 穿 著 工 作 服 ; 衛 生 扣 10 分 (2) 工 作 服 要 保 持 清 潔, 污 損 衛 生 扣 5 分 (3) 食 物 未 熟 ; 衛 生 火 候 皆 以 0 分 計 算 ( 三 ) 其 他 未 及 備 在 違 規 事 項, 依 監 評 人 員 研 商 決 議 處 理 ( 四 ) 盤 飾 需 以 熟 食 為 主 ( 五 ) 配 分 比 標 準 如 下 : 評 分 表 : 術 科 評 分 標 準 項 目 銀 芽 炒 三 絲 衛 生 火 候 刀 工 觀 感 調 味 創 意 10% 20% 20% 20% 20% 10% 小 計 (100%) 術 科 (80%) 學 科 (20%) 總 分 評 審 簽 名 : 41

42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家 政 職 群 ( 美 容 主 題 ) 實 施 辦 法 一 依 據 : ( 一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生 涯 發 展 教 育 及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相 關 經 費 作 業 原 則 ( 二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實 施 計 畫 二 目 的 : ( 一 ) 加 強 學 生 學 習 動 機 與 興 趣, 增 進 學 習 成 效 及 提 昇 技 能 水 準 ( 二 ) 培 養 學 生 團 隊 合 作 問 題 解 決 跨 領 域 技 能 等 能 力, 建 立 學 生 之 自 我 成 就 感 ( 三 ) 透 過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活 動, 相 互 觀 摩 分 享 教 學 經 驗, 提 昇 教 學 品 質 ( 四 ) 藉 由 競 賽 活 動, 使 競 賽 成 績 優 異 學 生, 依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及 保 送 入 學 辦 法 規 定 升 讀 高 中 職 學 校, 擴 大 學 生 進 路 發 展 管 道, 吸 引 更 多 具 實 作 性 向 之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參 與 三 辦 理 單 位 : ( 一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 二 ) 主 辦 單 位 : 基 隆 市 政 府 ( 三 ) 承 辦 單 位 : 基 隆 市 私 立 光 隆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 四 ) 協 辦 單 位 : 基 隆 市 立 銘 傳 國 中 四 競 賽 職 群 ( 主 題 ): 家 政 職 群 ( 美 容 主 題 ) 五 參 加 對 象 : ( 一 ) 本 市 各 國 中 選 讀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之 9 年 級 學 生 ( 包 括 合 作 式 自 辦 式 ), 限 104 學 年 度 選 讀 該 競 賽 職 群 ( 主 題 ) ( 二 ) 參 賽 選 手 由 國 中 高 中 職 進 行 推 舉, 由 國 中 負 責 報 名 六 報 名 方 式 : 由 各 國 中 填 妥 報 名 表 將 核 章 紙 本 送 各 協 辦 學 校, 各 協 辦 學 校 彙 整 報 名 表 及 准 考 證 送 至 教 育 處, 教 育 處 檢 覈 及 核 章 後 將 報 名 表 送 承 辦 學 校, 准 考 證 由 各 國 中 取 回, 家 政 職 群 ( 美 容 組 少 女 彩 妝 )80 名 七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3 月 1 日 ( 星 期 二 ) 至 105 年 3 月 8 日 ( 星 期 二 )( 逾 期 不 候 ) 八 競 賽 日 期 :105 年 4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九 競 賽 地 點 : 光 隆 家 商 ( 地 址 : 基 隆 市 信 義 區 信 二 路 264 號 ) 十 競 賽 內 容 : 42

43 ( 一 ) 依 職 群 特 性 採 實 際 操 作 創 意 設 計 等 方 式 競 賽, 包 含 學 科 筆 試 及 術 科 實 作 學 科 考 題 佔 20%, 術 科 考 題 依 各 職 群 課 程 架 構 及 主 題 命 題, 佔 80% ( 二 ) 競 賽 試 題 由 考 務 中 心 聘 請 學 科 術 科 命 題 委 員 研 議 訂 定, 並 事 先 公 佈 十 一 評 審 委 員 : 由 承 辦 單 位 遴 聘 評 審 委 員, 進 行 評 審 工 作 評 審 委 員 之 聘 任 應 注 意 迴 避 原 則 ( 未 擔 任 本 市 該 競 賽 職 群 之 授 課 教 師 ) 十 二 頒 獎 典 禮 : 於 105 年 5 月 19 日 舉 辦, 承 辦 單 位 應 將 競 賽 獲 獎 之 作 品 ( 實 物 照 片 或 影 片 等 ), 配 合 頒 獎 典 禮 辦 理 成 果 展 示 十 三 錄 取 名 額 及 獎 勵 : 本 職 群 錄 取 1 至 6 名 各 1 名, 佳 作 數 名 為 原 則, 總 錄 取 名 額 佔 該 職 種 實 際 參 賽 人 數 30% 為 上 限 獲 獎 之 獎 勵 如 下 : ( 一 ) 學 生 : 參 與 競 賽 獲 獎 學 生, 由 本 市 頒 發 獎 狀, 並 於 獎 狀 內 註 記 職 群 主 題 名 稱 及 獲 得 之 獎 項 名 次 獲 佳 作 以 上 者 得 依 基 北 區 105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保 送 就 讀 高 職 及 高 中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進 入 高 中 職 就 讀 ( 二 ) 辦 理 本 項 競 賽 頒 獎 典 禮 有 功 人 員 及 指 導 老 師 之 獎 勵, 由 本 市 依 相 關 規 定 予 以 敘 獎 十 四 競 賽 規 則 與 評 審 標 準 : ( 一 ) 競 賽 分 學 科 與 術 科 : 1. 學 科 佔 總 成 績 20%, 以 學 科 題 庫 內 容 為 主 選 擇 題 50 題, 每 題 2 分 2. 術 科 佔 總 成 績 80%, 以 術 科 競 賽 內 容 為 主 ( 如 附 件 1), 評 分 標 準 如 下 : 評 分 標 準 ( 以 80 分 計 ) 評 分 內 容 配 分 備 註 一 粉 底 11 二 眉 型 11 三 眼 影 13 四 腮 紅 8 五 眼 線 5 六 脣 膏 5 七 睫 毛 5 八 整 體 美 感 16 九 工 作 態 度 3 十 環 境 整 潔 3 總 分 80 43

44 3. 名 次 計 算 : 以 學 術 科 比 例 合 計 為 個 人 總 成 績, 依 參 賽 者 總 成 績 高 低 決 定 名 次, 若 總 成 績 相 同 則 以 術 科 成 績 較 高 者 為 優 先 決 定 名 次 標 準 ( 二 ) 學 術 科 競 賽 規 則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家 政 職 群 美 容 主 題 技 藝 競 賽 學 術 科 競 賽 規 則 ( 如 附 件 2) ( 三 ) 個 人 工 具 表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家 政 職 群 美 容 主 題 技 藝 競 賽 個 人 工 具 表 ( 如 附 件 3) ( 四 ) 競 賽 當 日 流 程 與 時 間 分 配 表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家 政 職 群 美 容 主 題 技 藝 競 賽 競 賽 當 日 流 程 與 時 間 分 配 表 ( 如 附 件 4) ( 五 ) 評 分 表 內 容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家 政 職 群 美 容 主 題 技 藝 競 賽 評 分 表 ( 如 附 件 5) ( 六 ) 學 科 題 庫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家 政 職 群 美 容 主 題 技 藝 競 賽 學 科 題 庫 ( 如 附 件 6) 十 五 經 費 : 辦 理 本 競 賽 及 活 動 所 需 經 費 由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及 市 府 相 關 經 費 項 下 支 應 十 六 本 辦 法 奉 核 後 公 告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44

45 附 件 1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家 政 職 群 ( 美 容 主 題 ) 術 科 試 題 一 美 容 考 題 : 少 女 彩 妝 外 出 郊 遊 妝 ( 時 間 90 分 鐘 ) 二 美 容 說 明 事 項 : ( 一 ) 參 賽 選 手 請 自 行 攜 伴 一 名 女 性 模 特 兒 ( 二 ) 考 試 時 請 攜 帶 准 考 證 學 生 證, 著 校 服 ( 三 ) 模 特 兒 頭 髮 不 做 造 型 亦 不 加 髮 飾 ( 四 ) 考 生 請 攜 帶 准 考 證 學 生 證 及 必 需 自 備 化 妝 用 品, 模 特 兒 不 得 事 先 打 底 但 可 先 行 做 基 礎 保 養, 可 事 先 修 眉 毛, 不 可 燙 睫 毛, 不 可 用 眼 影 膠 ( 液 ), 競 賽 中 不 需 裝 假 睫 毛, 不 擦 指 甲 油 ( 五 ) 眼 影 不 限 色 系 45

46 附 件 2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家 政 職 群 ( 美 容 主 題 ) 學 術 科 競 賽 規 則 一 參 賽 學 生 請 於 指 定 時 間 攜 帶 准 考 證 學 生 證 報 到, 如 未 於 時 間 內 報 到 或 未 帶 證 件, 以 棄 權 論, 不 得 異 議 每 場 比 賽 前 30 分 鐘 開 始 報 到, 各 場 次 比 賽 開 始 10 分 鐘 後, 不 得 再 報 到 ; 各 場 比 賽 如 因 故 延 誤, 得 由 評 審 議 決 後 重 新 訂 定 二 學 科 競 賽 : 參 賽 學 生 請 穿 著 各 校 制 服 ( 運 動 服 ) 參 加 學 科 筆 試 準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10 分 鐘 不 得 入 場, 未 滿 20 分 鐘 不 得 出 場,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三 術 科 內 容 : 請 穿 著 規 定 工 作 服 ( 工 作 服 由 大 會 提 供 ) 四 競 賽 使 用 器 具 設 備, 除 非 有 損 壞, 不 得 要 求 更 換 五 競 賽 所 需 材 料 : 依 競 賽 選 手 個 人 工 具 表 規 定 如 附 件 3 六 競 賽 期 間, 參 賽 學 生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依 規 定 扣 分 : 1. 大 聲 喧 嘩, 扣 總 分 10 分 2. 傳 遞 夾 帶 或 與 其 他 參 賽 者 談 話 者, 扣 總 分 20 分 3. 未 經 評 審 同 意, 擅 自 更 換 器 具 或 調 換 作 業 位 置 者, 扣 總 分 20 分 4. 經 評 審 認 定 有 重 大 不 法 情 事 或 危 及 其 他 參 賽 學 生 安 全 或 權 益 者, 經 由 評 審 規 勸 後 仍 再 犯 者 得 令 其 出 場, 取 消 資 格 5. 未 於 時 間 內 完 成 作 品 則 不 予 計 分 七 參 賽 選 手 於 競 賽 時, 如 因 故 需 離 開 試 場, 需 經 評 審 同 意, 並 由 承 辦 單 位 派 人 陪 同, 時 間 繼 續 計 算, 不 另 折 計 八 比 賽 會 場 遇 有 重 大 事 故, 由 評 審 議 決 處 理 之, 承 辦 單 位 協 助 九 競 賽 時 間 截 止 時, 即 應 立 即 出 場, 違 者 該 術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競 賽 成 品 需 依 評 審 指 示, 置 於 評 審 室, 不 得 攜 出 十 一 各 校 領 隊 指 導 教 師 或 參 賽 同 學 不 得 在 試 場 外 逗 留 窺 探, 違 者 趨 離 考 場 46

47 附 件 3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家 政 職 群 ( 美 容 主 題 ) 個 人 工 具 表 暨 考 場 配 置 圖 個 人 工 具 表 請 留 意 選 手 需 自 備 之 物 件 競 賽 選 手 個 人 工 具 表 編 號 名 稱 規 格 單 位 數 量 備 註 1 化 妝 刷 組 1 組 1 組 2 眼 影 組 1 盒 1 盒 3 口 紅 組 1 盒 1 盒 4 粉 底 液 1 瓶 1 瓶 5 化 妝 水 1 瓶 1 瓶 6 乳 液 1 瓶 1 瓶 7 睫 毛 膏 1 支 1 支 8 眉 筆 ( 咖 啡 色 & 黑 色 ) 各 1 支 各 1 支 9 眼 線 筆 ( 黑 ) 1 支 1 支 9 白 色 工 作 服 1 件 1 件 10 化 妝 圍 巾 1 條 1 條 11 白 毛 巾 2 條 2 條 12 頭 巾 1 條 1 條 選 手 自 備 13 化 妝 棉 1 盒 1 盒 14 卸 妝 紙 巾 或 卸 妝 油 ( 二 擇 一 ) 1 盒 1 盒 15 衛 生 紙 1 盒 1 盒 16 粉 撲 1 個 1 個 17 粉 底 海 綿 1 包 1 包 18 眼 影 棒 1 包 1 包 19 棉 花 棒 1 包 1 包 20 挖 勺 2 支 2 支 賽 程 當 日 由 大 會 提 供, 賽 程 結 束, 用 具 歸 還 * 不 可 帶 眼 影 膠 ( 液 ) 47

48 附 件 4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家 政 職 群 ( 美 容 主 題 ) 競 賽 當 日 流 程 與 時 間 分 配 表 競 賽 日 期 :105 年 4 月 14 日 ( 四 ) 日 期 時 間 項 目 地 點 備 註 8:00~8:20 報 到 操 場 / 美 顏 教 室 8:20~8:30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8:30~9:30 筆 試 時 間 9:30~11:00 實 作 競 賽 105 年 4 月 14 日 11:00~12:00 成 績 核 計 307 教 室 13:00~13:20 報 到 操 場 / 美 顏 教 室 13:20~13:30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13:30~14:30 筆 試 時 間 14:30~16:00 實 作 競 賽 307 教 室 16:00~17:00 成 績 核 計 備 註 :1. 成 績 由 基 隆 市 政 府 教 育 處 統 一 公 告 2. 各 場 次 時 間 得 依 現 場 狀 況 修 正, 考 生 應 隨 時 準 備 第 一 梯 次 第 二 梯 次 48

49 附 件 5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家 政 職 群 ( 美 容 主 題 ) 評 分 表 評 分 表 評 分 標 準 ( 以 80 分 計 ) 內 容 編 號 評 分 內 容 姓 名 項 目 美 容 化 妝 操 作 時 間 9 0 分 鐘 備 註 : 配 分 一 粉 底 11 二 眉 型 11 三 眼 影 13 四 腮 紅 8 五 眼 線 5 六 脣 膏 5 七 睫 毛 5 八 整 體 美 感 16 九 工 作 態 度 3 十 環 境 整 潔 3 總 分 80 評 審 簽 章 : 49

50 一 依 據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家 政 職 群 ( 美 髮 主 題 ) 實 施 辦 法 ( 一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生 涯 發 展 教 育 及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相 關 經 費 作 業 原 則 ( 二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實 施 計 畫 二 目 的 : ( 一 ) 加 強 學 生 學 習 動 機 與 興 趣, 增 進 學 習 成 效 及 提 昇 技 能 水 準 ( 二 ) 培 養 學 生 團 隊 合 作 問 題 解 決 跨 領 域 技 能 等 能 力, 建 立 學 生 之 自 我 成 就 感 ( 三 ) 透 過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活 動, 相 互 觀 摩 分 享 教 學 經 驗, 提 昇 教 學 品 質 ( 四 ) 藉 由 競 賽 活 動, 使 競 賽 成 績 優 異 學 生, 依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及 保 送 入 學 辦 法 規 定 升 讀 高 中 職 學 校, 擴 大 學 生 進 路 發 展 管 道, 吸 引 更 多 具 實 作 性 向 之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參 與 三 辦 理 單 位 : ( 一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 二 ) 主 辦 單 位 : 基 隆 市 政 府 ( 三 ) 承 辦 單 位 : 基 隆 市 私 立 光 隆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 四 ) 協 辦 單 位 : 基 隆 市 立 銘 傳 國 中 四 競 賽 職 群 ( 主 題 ): 家 政 職 群 ( 美 髮 主 題 ) 五 參 加 對 象 : 本 市 各 國 中 九 年 級 選 讀 抽 離 式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 含 自 辦 班 合 作 班 ) 學 生, 限 選 讀 該 競 賽 職 群 ( 主 題 ) 六 報 名 方 式 : 由 各 國 中 填 妥 報 名 表 將 核 章 紙 本 送 各 協 辦 學 校, 各 協 辦 學 校 彙 整 報 名 表 及 准 考 證 送 至 教 育 處, 教 育 處 檢 覈 及 核 章 後 將 報 名 表 送 承 辦 學 校, 准 考 證 由 各 國 中 取 回, 家 政 職 群 ( 美 髮 主 題 )80 名 七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3 月 1 日 ( 星 期 二 ) 至 105 年 3 月 8 日 ( 星 期 二 )( 逾 期 不 候 ) 八 競 賽 日 期 :105 年 4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九 競 賽 地 點 : 光 隆 家 商 ( 地 址 : 基 隆 市 信 義 區 信 二 路 264 號 ) 十 競 賽 方 式 : 依 職 群 特 性 採 實 際 操 作 創 意 設 計 等 方 式 競 賽, 含 學 科 筆 試 及 術 科 實 作 十 一 競 賽 規 則 與 評 審 標 準 : ( 一 ) 競 賽 規 則 與 競 賽 項 目 等 由 承 辦 學 校 訂 之, 並 事 先 公 布 ( 二 ) 競 賽 分 筆 試 及 實 作, 成 績 採 合 併 計 算, 其 分 數 比 例 學 科 筆 試 20% 術 科 實 作 80% 十 二 評 審 : 由 承 辦 單 位 遴 聘 評 審 委 員, 進 行 評 審 工 作 評 審 委 員 之 聘 任 應 注 意 迴 避 原 則 ( 未 擔 任 本 市 該 競 賽 職 群 之 授 課 教 師 ) 十 三 頒 獎 典 禮 : 於 105 年 5 月 19 日 辦 理, 承 辦 單 位 應 將 競 賽 獲 獎 之 作 品 ( 實 物 照 片 或 影 片 等 ), 配 合 頒 獎 典 禮 辦 理 成 果 展 示 十 四 錄 取 名 額 及 獎 勵 : 本 職 群 錄 取 1 至 6 名 各 1 名, 佳 作 數 名 為 原 則, 總 錄 取 名 額 佔 該 職 種 實 際 參 賽 人 數 30% 為 上 限 獲 獎 之 獎 勵 如 下 : 50

51 ( 一 ) 學 生 : 參 與 競 賽 獲 獎 學 生, 由 本 市 頒 發 獎 狀, 並 於 獎 狀 內 註 記 職 群 主 題 名 稱 及 獲 得 之 獎 項 名 次 獲 佳 作 以 上 者 得 依 基 北 區 105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保 送 就 讀 高 職 及 高 中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進 入 高 中 職 就 讀 ( 二 ) 辦 理 本 項 競 賽 頒 獎 典 禮 有 功 人 員 及 指 導 老 師 之 獎 勵, 由 本 市 依 相 關 規 定 予 以 敘 獎 十 五 參 賽 須 知 : ( 一 ) 競 賽 分 學 科 與 術 科 : 1. 學 科 佔 總 成 績 20%, 以 學 科 題 庫 內 容 為 主 選 擇 題 50 題, 每 題 2 分 2. 術 科 佔 總 成 績 80%, 以 術 科 競 賽 內 容 為 主 ( 如 附 件 1), 評 分 標 準 如 下 : 3. 評 分 標 準 ( 以 80 分 計 ) 內 容 項 目 創 意 編 髮 操 作 時 間 9 0 分 鐘 評 分 內 容 編 號 姓 名 配 分 一 髮 片 亮 度 15 二 細 膩 度 15 三 整 體 感 15 四 表 現 技 巧 15 五 創 意 技 巧 20 總 分 名 次 計 算 : 以 學 術 科 比 例 合 計 為 個 人 總 成 績, 依 參 賽 者 總 成 績 高 低 決 定 名 次, 若 總 成 績 相 同 則 以 術 科 成 績 較 高 者 為 優 先 決 定 名 次 標 準 ( 二 ) 學 術 科 競 賽 規 則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家 政 職 群 創 意 編 髮 主 題 技 藝 競 賽 學 術 科 競 賽 規 則 ( 如 附 件 2) ( 三 ) 個 人 工 具 表 暨 考 場 配 置 圖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家 政 職 群 創 意 編 髮 主 題 技 藝 競 賽 個 人 工 具 表 暨 考 場 配 置 圖 ( 如 附 件 3) ( 四 ) 競 賽 當 日 流 程 與 時 間 分 配 表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家 政 職 群 創 意 編 髮 主 題 技 藝 競 賽 競 賽 當 日 流 程 與 時 間 分 配 表 ( 如 附 件 4) ( 五 ) 評 分 表 內 容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家 政 職 群 創 意 編 髮 主 題 技 藝 競 賽 評 分 表 ( 如 附 件 5) ( 六 ) 學 科 題 庫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家 政 職 群 創 意 編 髮 主 題 技 藝 競 賽 學 51

52 科 題 庫 ( 如 附 件 6) 十 六 經 費 : 辦 理 本 競 賽 及 活 動 所 需 經 費 由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及 市 府 相 關 經 費 項 下 支 應 十 七 本 辦 法 奉 核 後 公 告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52

53 附 件 1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家 政 職 群 ( 美 髮 主 題 ) 術 科 試 題 一 題 目 : 創 意 編 髮 單 股 雙 股 三 股 無 限 多 股 自 由 創 意 編 髮, 唯 不 可 使 用 鐵 絲 或 假 髮 片 髮 飾 等 用 品 二 競 賽 時 間 ( 一 ) 筆 試 競 賽 時 間 為 60 分 鐘 ( 選 擇 50 題 由 命 題 委 員 自 題 庫 200 題 中 任 選 出 (50 題 ) ( 二 ) 術 科 競 賽 時 間 為 90 分 鐘, 考 題 為 創 意 編 髮 三 評 分 標 準 ( 一 ) 評 分 項 目 髮 片 亮 度 細 膩 度 整 體 感 表 現 技 巧 創 意 設 計 15% 15% 15% 15% 20% ( 二 ) 注 意 事 項 1. 不 可 使 用 假 髮 片 飾 品 鐵 絲 緞 帶 2. 作 品 未 完 成 不 予 計 分 3. 作 品 完 成 後 請 將 假 人 頭 扶 正 並 且 在 作 品 上 面 ( 假 人 頭 頸 部 正 前 方 ) 貼 上 姓 名 標 籤 4. 作 品 完 成 後, 須 清 理 桌 面 及 周 圍 環 境, 並 將 試 題 以 及 大 會 所 提 供 的 工 具 材 料 全 部 放 置 於 拉 鍊 袋 繳 回, 否 則 不 予 計 分 5. 其 他 未 及 備 在 違 規 事 項, 依 監 評 人 員 研 商 決 議 處 理 6. 若 有 重 大 違 規 事 項 者, 術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53

54 附 件 2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家 政 職 群 ( 美 髮 主 題 ) 學 術 科 競 賽 規 則 學 科 應 試 作 業 及 試 場 規 則 一 競 賽 時, 評 審 員 服 務 組 人 員 及 參 加 競 賽 學 生 一 律 配 帶 大 會 製 發 之 證 件 入 ( 出 ) 場, 其 餘 人 員 皆 不 准 進 場 測 驗 時 選 手 必 須 攜 帶 學 生 證 及 考 試 通 知 單 證 準 時 入 場, 對 號 入 座 二 測 驗 時 間 為 60 分 鐘 測 驗 正 式 開 始 後 十 五 分 鐘 起, 遲 到 者 不 得 入 場 三 選 手 不 得 提 早 離 場 若 強 行 離 場, 不 服 糾 正 者,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四 文 具 (2B 铅 筆 橡 皮 擦 等 ) 自 備, 必 要 時 可 用 透 明 墊 板, 不 得 在 場 內 向 他 人 借 用 五 嚴 禁 談 話 左 顧 右 盼 等 任 何 舞 弊 行 為 試 場 內 取 得 或 提 供 他 人 答 案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或 相 互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該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六 測 驗 完 畢 後 必 須 將 試 題 本 一 併 送 交 監 試 人 員, 然 後 測 試 術 科 攜 出 試 題 本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七 非 測 驗 必 需 之 物 品 如 計 算 機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等 計 算 及 通 訊 器 材 等 必 須 關 機 且 需 放 置 於 試 場 前 後 方 地 板 上, 不 得 隨 身 攜 帶 若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則 扣 該 科 測 驗 分 數 六 分 八 修 正 時 須 用 橡 皮 擦 或 修 正 液 ( 帶 ) 九 如 遇 警 報 地 震, 應 遵 照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迅 速 疏 散 避 難 十 測 驗 結 束 鐘 ( 鈴 ) 響 畢, 監 試 人 員 宣 布 測 驗 結 束, 不 論 答 畢 與 否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交 卷 離 場 交 卷 後 強 行 修 改 者,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逾 時 作 答, 不 聽 制 止 者, 扣 該 科 測 驗 分 數 六 分 十 一 選 手 如 有 冒 名 頂 替 事 情, 違 者 勒 令 出 場, 並 取 消 參 賽 資 格 十 二 有 關 競 賽 試 場 規 則 未 盡 事 宜, 以 監 場 評 審 委 員 補 充 說 明 為 準 其 他 有 關 違 反 測 驗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亦 由 評 審 委 員 議 決 辦 理 54

55 術 科 應 試 作 業 及 試 場 規 則 一 術 科 測 試 以 實 作 方 式 測 試, 選 手 應 按 時 進 場. 測 試 時 問 開 始 後 十 五 分 鐘 尚 未 進 場 者. 不 准 進 場 二 術 科 測 試 選 手 進 入 術 科 測 試 試 場 時. 應 着 大 會 提 供 之 工 作 服, 配 帶 識 別 證 不 得 攜 帶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等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三 術 科 測 試 選 手 應 按 其 檢 定 位 置 號 碼 就 檢 定 崗 位, 對 術 科 試 務 辦 理 單 位 提 供 之 機 具 設 備 材 料, 如 有 疑 義, 應 即 時 當 場 提 出, 由 監 評 人 員 立 即 處 理, 測 試 開 始 後, 不 得 再 提 出 疑 義 四 競 賽 時, 評 審 員 服 務 組 人 員 及 參 加 競 賽 學 生 一 律 配 帶 大 會 製 發 之 證 件 入 ( 出 ) 場, 其 餘 人 員 皆 不 准 進 場 五 所 有 工 具 設 備 器 具 汽 機 車 等 由 承 辦 競 賽 學 校 負 責 準 備 六 術 科 測 試 選 手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予 以 扣 考, 不 得 繼 續 應 試, 其 已 應 試 之 術 科 成 績 以 不 及 格 論 1. 冒 名 頂 替 者 2. 傳 遞 資 料 或 信 號 者 3. 協 助 他 人 或 託 他 人 代 為 實 作 者 4. 互 換 工 件 或 圖 說 者 5. 隨 身 攜 帶 成 品 或 規 定 以 外 之 器 材 配 件 圖 說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或 其 他 電 子 攝 錄 通 訊 器 材 等 6. 不 繳 交 工 件 圖 說 或 依 規 定 須 繳 回 之 試 題 者 7. 故 意 損 壞 機 具 設 備 者 8. 未 遵 守 本 規 則, 不 接 受 監 評 人 員 指 導 擾 亂 試 場 內 外 秩 序 者 七 有 關 競 賽 試 場 規 則 未 盡 事 宜, 以 監 場 評 審 委 員 補 充 說 明 為 準 其 他 有 關 違 反 測 驗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亦 由 評 審 委 員 議 決 辦 理 55

56 附 件 3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家 政 職 群 ( 美 髮 主 題 ) 個 人 工 具 表 暨 考 場 配 置 圖 個 人 工 具 表 名 稱 固 定 式 20 吋 假 人 頭 腳 架 噴 水 器 ( 含 水 ) 尖 尾 梳 釘 梳 鴨 嘴 夾 數 支 橡 皮 圈 小 髮 夾 髮 麗 香 髮 膠 1 個 1 個 1 個 1 把 1 把 4 支 1 包 1 包 1 瓶 兩 人 共 用 一 桶 數 量 以 上 用 品, 賽 程 當 日 由 大 會 提 供, 賽 程 結 束 後 請 歸 還 用 具 56

57 附 件 4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家 政 職 群 ( 美 髮 主 題 ) 競 賽 當 日 流 程 與 時 間 分 配 表 競 賽 日 期 :105 年 4 月 14 日 ( 四 ) 日 期 時 間 項 目 地 點 備 註 8:00~8:20 報 到 操 場 / 美 髮 教 室 ( 二 ) 8:20~8:30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8:30~9:30 筆 試 時 間 9:30~11:00 實 作 競 賽 105 年 4 月 14 日 11:00~12:00 成 績 核 計 美 髮 教 室 ( 一 ) 13:00~13:20 報 到 操 場 / 美 髮 教 室 ( 二 ) 13:20~13:30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13:30~14:30 筆 試 時 間 14:30~16:00 實 作 競 賽 美 髮 教 室 ( 一 ) 16:00~17:00 成 績 核 計 備 註 :1. 成 績 由 基 隆 市 政 府 教 育 處 統 一 公 告 2. 各 場 次 時 間 得 依 現 場 狀 況 修 正, 考 生 應 隨 時 準 備 第 一 梯 次 第 二 梯 次 57

58 附 件 5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家 政 職 群 ( 美 髮 主 題 ) 評 分 表 評 分 標 準 ( 以 80 分 計 ) ( 一 ) 注 意 事 項 1. 不 可 使 用 假 髮 片 飾 品 鐵 絲 緞 帶 2. 作 品 未 完 成 不 予 計 分 3. 其 他 未 及 備 載 違 規 事 項, 依 監 評 人 員 研 商 決 議 處 理 ( 二 ) 評 分 表 : 內 容 編 號 評 分 內 容 姓 名 項 目 配 分 創 意 編 髮 操 作 時 間 9 0 分 鐘 備 註 : 一 髮 片 亮 度 15 二 細 膩 度 15 三 整 體 感 15 四 表 現 技 巧 15 五 創 意 技 巧 20 總 分 80 評 審 簽 章 : 58

59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技 藝 課 程 競 賽 設 計 職 群 ( 電 腦 繪 圖 主 題 ) 實 施 辦 法 一 依 據 : ( 一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生 涯 發 展 教 育 及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相 關 經 費 作 業 原 則 ( 二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實 施 計 畫 二 目 的 : ( 一 ) 加 強 學 生 學 習 動 機 與 興 趣, 增 進 學 習 成 效 及 提 昇 技 能 水 準 ( 二 ) 培 養 學 生 團 隊 合 作 問 題 解 決 跨 領 域 技 能 等 能 力, 建 立 學 生 之 自 我 成 就 感 ( 三 ) 透 過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活 動, 相 互 觀 摩 分 享 教 學 經 驗, 提 昇 教 學 品 質 ( 四 ) 藉 由 競 賽 活 動, 使 競 賽 成 績 優 異 學 生, 依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及 保 送 入 學 辦 法 規 定 升 讀 高 中 職 學 校, 擴 大 學 生 進 路 發 展 管 道, 吸 引 更 多 具 實 作 性 向 之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參 與 三 辦 理 單 位 : ( 一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 二 ) 主 辦 單 位 : 基 隆 市 政 府 ( 三 ) 承 辦 單 位 : 基 隆 市 私 立 光 隆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 四 ) 協 辦 單 位 : 基 隆 市 立 暖 暖 高 中 四 競 賽 職 群 ( 主 題 ): 設 計 職 群 ( 電 腦 繪 圖 ) 五 參 加 對 象 : ( 一 ) 本 市 各 國 中 選 讀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之 9 年 級 學 生 ( 包 括 合 作 式 自 辦 式 ), 限 104 學 年 度 選 讀 該 競 賽 職 群 者 ( 二 ) 參 賽 選 手 由 國 中 高 中 職 進 行 推 舉, 由 國 中 負 責 報 名 六 報 名 方 式 : 由 各 國 中 填 妥 報 名 表 將 核 章 紙 本 送 各 協 辦 學 校, 各 協 辦 學 校 彙 整 報 名 表 及 准 考 證 送 至 教 育 處, 教 育 處 檢 覈 及 核 章 後 將 報 名 表 送 承 辦 學 校, 准 考 證 由 各 國 中 取 回, 設 計 職 群 ( 電 腦 繪 圖 ) 學 生 80 名 七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3 月 1 日 ( 星 期 二 ) 至 105 年 3 月 8 日 ( 星 期 二 )( 逾 期 不 候 ) 八 競 賽 日 期 :105 年 4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九 競 賽 地 點 : 光 隆 家 商 ( 地 址 : 基 隆 市 信 義 區 信 二 路 264 號 ) 十 競 賽 內 容 : 59

60 ( 一 ) 依 職 群 特 性 採 實 際 操 作 創 意 設 計 等 方 式 競 賽, 包 含 學 科 筆 試 及 術 科 實 作 學 科 考 題 佔 20%, 術 科 考 題 依 各 職 群 課 程 架 構 及 主 題 命 題, 佔 80% ( 二 ) 競 賽 試 題 由 考 務 中 心 聘 請 學 科 術 科 命 題 委 員 研 議 訂 定, 並 事 先 公 佈 十 一 評 審 委 員 : 由 承 辦 單 位 遴 聘 評 審 委 員, 進 行 評 審 工 作 評 審 委 員 之 聘 任 應 注 意 迴 避 原 則 ( 未 擔 任 本 市 該 競 賽 職 群 之 授 課 教 師 ) 十 二 頒 獎 典 禮 : 於 105 年 5 月 19 日 辦 理, 承 辦 單 位 應 將 競 賽 獲 獎 之 作 品 ( 實 物 照 片 或 影 片 等 ), 配 合 頒 獎 典 禮 辦 理 成 果 展 示 十 三 錄 取 名 額 及 獎 勵 : 本 職 群 錄 取 1 至 6 名 各 1 名, 佳 作 數 名 為 原 則, 總 錄 取 名 額 佔 該 職 種 實 際 參 賽 人 數 30% 為 上 限 獲 獎 之 獎 勵 如 下 : ( 一 ) 學 生 : 參 與 競 賽 獲 獎 學 生, 由 本 市 頒 發 獎 狀, 並 於 獎 狀 內 註 記 職 群 主 題 名 稱 及 獲 得 之 獎 項 名 次 獲 佳 作 以 上 者 得 依 基 北 區 105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保 送 就 讀 高 職 及 高 中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進 入 高 中 職 就 讀 ( 二 ) 辦 理 本 項 競 賽 頒 獎 典 禮 有 功 人 員 及 指 導 老 師 之 獎 勵, 由 本 市 依 相 關 規 定 予 以 敘 獎 十 四 參 賽 須 知 : ( 一 ) 競 賽 分 學 科 與 術 科 : 1. 學 科 佔 總 成 績 20%, 以 學 科 題 庫 內 容 為 主 選 擇 題 50 題, 每 題 2 分 2. 術 科 佔 總 成 績 80%, 以 術 科 競 賽 內 容 為 主 ( 如 附 件 1), 評 分 標 準 如 下 : 3. 評 分 標 準 ( 以 80 分 計 ) 創 意 設 計 配 色 構 圖 主 題 傳 達 整 體 美 感 20% 20% 20% 20% 4. 名 次 計 算 : 以 學 術 科 比 例 合 計 為 個 人 總 成 績, 依 參 賽 者 總 成 績 高 低 決 定 名 次, 若 總 成 績 相 同 則 以 術 科 成 績 較 高 者 為 優 先 決 定 名 次 標 準 ( 二 ) 學 術 科 競 賽 規 則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設 計 職 群 技 藝 競 賽 學 術 科 競 賽 規 則 ( 如 附 件 2) ( 三 ) 競 賽 當 日 流 程 與 時 間 分 配 表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設 計 職 群 海 報 設 計 主 題 技 藝 競 賽 競 賽 當 日 流 程 與 時 間 分 配 表 ( 如 附 件 3) ( 四 ) 評 分 表 內 容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設 計 職 群 海 報 設 計 主 題 技 藝 競 賽 評 分 表 ( 如 附 件 4) ( 五 ) 學 科 題 庫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設 計 職 群 海 報 設 計 主 題 技 藝 競 賽 學 科 題 庫 ( 如 附 件 5) 60

61 十 五 經 費 : 辦 理 本 競 賽 及 活 動 所 需 經 費 由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及 市 府 相 關 經 費 項 下 支 應 十 六 本 辦 法 奉 核 後 公 告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61

62 附 件 1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設 計 職 群 ( 電 腦 繪 圖 ) 術 科 試 題 一 題 目 : 友 善 校 園 二 設 備 工 具 : ( 一 ) 硬 體 設 備 : 雙 核 心 電 腦 彩 色 列 表 機 白 色 A4 相 片 紙 ( 二 ) 軟 體 程 式 :Adobe Photoshop CS6 Adobe Illustrator CS6 Adobe Flash CS6 ( 三 ) 不 開 放 網 路 系 統 三 競 賽 時 間 : ( 一 ) 筆 試 競 賽 時 間 為 60 分 鐘 ( 選 擇 50 題 由 命 題 委 員 自 題 庫 200 題 中 任 選 出 50 題 ) ( 二 ) 術 科 競 賽 時 間 為 90 分 鐘, 考 題 為 友 善 校 園 海 報 設 計 四 評 分 標 準 : ( 一 ) 題 材 : 請 以 關 懷 平 等 安 全 尊 重 友 善 為 主 軸, 倡 導 溫 馨 和 諧 的 校 園 環 境, 讓 學 生 免 於 恐 懼 的 自 由, 使 學 生 能 夠 進 行 快 樂 而 有 效 的 學 習 環 境 為 主 題 設 計 海 報 一 張 ( 二 ) 作 品 規 格 : 五 評 分 項 目 1.A4 大 小 2. 橫 式 直 式 不 拘 3. 請 於 電 腦 上 繪 圖 後 列 印 出 作 品 評 分 創 意 設 計 配 色 構 圖 主 題 傳 達 整 體 美 感 20% 20% 20% 20% 六 其 他 未 及 備 在 違 規 事 項, 依 監 評 人 員 研 商 決 議 處 理 62

63 附 件 2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設 計 職 群 ( 電 腦 繪 圖 ) 學 術 科 競 賽 規 則 學 科 應 試 作 業 及 試 場 規 則 一 競 賽 時, 評 審 員 服 務 組 人 員 及 參 加 競 賽 學 生 一 律 配 帶 大 會 製 發 之 證 件 入 ( 出 ) 場, 其 餘 人 員 皆 不 准 進 場 測 驗 時 選 手 必 須 攜 帶 學 生 證 及 考 試 通 知 單 證 準 時 入 場, 對 號 入 座 二 測 驗 時 間 為 60 分 鐘 測 驗 正 式 開 始 後 十 五 分 鐘 起, 遲 到 者 不 得 入 場 三 選 手 不 得 提 早 離 場 若 強 行 離 場, 不 服 糾 正 者,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四 文 具 (2B 铅 筆 橡 皮 擦 等 ) 自 備, 必 要 時 可 用 透 明 墊 板, 不 得 在 場 內 向 他 人 借 用 五 嚴 禁 談 話 左 顧 右 盼 等 任 何 舞 弊 行 為 試 場 內 取 得 或 提 供 他 人 答 案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或 相 互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該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六 測 驗 完 畢 後 必 須 將 試 題 本 一 併 送 交 監 試 人 員, 然 後 測 試 術 科 攜 出 試 題 本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七 非 測 驗 必 需 之 物 品 如 計 算 機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等 計 算 及 通 訊 器 材 等 必 須 關 機 且 需 放 置 於 試 場 前 後 方 地 板 上, 不 得 隨 身 攜 帶 若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則 扣 該 科 測 驗 分 數 六 分 八 修 正 時 須 用 橡 皮 擦 或 修 正 液 ( 帶 ) 九 如 遇 警 報 地 震, 應 遵 照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迅 速 疏 散 避 難 十 測 驗 結 束 鐘 ( 鈴 ) 響 畢, 監 試 人 員 宣 布 測 驗 結 束, 不 論 答 畢 與 否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交 卷 離 場 交 卷 後 強 行 修 改 者,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逾 時 作 答, 不 聽 制 止 者, 扣 該 科 測 驗 分 數 六 分 十 一 選 手 如 有 冒 名 頂 替 事 情, 違 者 勒 令 出 場, 並 取 消 參 賽 資 格 十 二 有 關 競 賽 試 場 規 則 未 盡 事 宜, 以 監 場 評 審 委 員 補 充 說 明 為 準 其 他 有 關 違 反 測 驗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亦 由 評 審 委 員 議 決 辦 理 63

64 術 科 應 試 作 業 及 試 場 規 則 一 術 科 測 試 以 實 作 方 式 測 試, 選 手 應 按 時 進 場. 測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十 五 分 鐘 尚 未 進 場 者. 不 准 進 場 二 術 科 測 試 選 手 進 入 術 科 測 試 試 場 時. 應 着 大 會 提 供 之 工 作 服, 配 帶 識 別 證 不 得 攜 帶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等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三 術 科 測 試 選 手 應 按 其 檢 定 位 置 號 碼 就 檢 定 崗 位, 對 術 科 試 務 辦 理 單 位 提 供 之 機 具 設 備 材 料, 如 有 疑 義, 應 即 時 當 場 提 出, 由 監 評 人 員 立 即 處 理, 測 試 開 始 後, 不 得 再 提 出 疑 義 四 競 賽 時, 評 審 員 服 務 組 人 員 及 參 加 競 賽 學 生 一 律 配 帶 大 會 製 發 之 證 件 入 ( 出 ) 場, 其 餘 人 員 皆 不 准 進 場 五 所 有 工 具 設 備 器 具 汽 機 車 等 由 承 辦 競 賽 學 校 負 責 準 備 六 術 科 測 試 選 手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予 以 扣 考, 不 得 繼 續 應 試, 其 已 應 試 之 術 科 成 績 以 不 及 格 論 1. 冒 名 頂 替 者 2. 傳 遞 資 料 或 信 號 者 3. 協 助 他 人 或 託 他 人 代 為 實 作 者 4. 互 換 工 件 或 圖 說 者 5. 隨 身 攜 帶 成 品 或 規 定 以 外 之 器 材 配 件 圖 說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或 其 他 電 子 攝 錄 通 訊 器 材 等 6. 不 繳 交 工 件 圖 說 或 依 規 定 須 繳 回 之 試 題 者 7. 故 意 損 壞 機 具 設 備 者 8. 未 遵 守 本 規 則, 不 接 受 監 評 人 員 指 導 擾 亂 試 場 內 外 秩 序 者 七 有 關 競 賽 試 場 規 則 未 盡 事 宜, 以 監 場 評 審 委 員 補 充 說 明 為 準 其 他 有 關 違 反 測 驗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亦 由 評 審 委 員 議 決 辦 理 64

65 附 件 3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設 計 職 群 ( 電 腦 繪 圖 ) 競 賽 當 日 流 程 與 時 間 分 配 表 日 期 時 間 項 目 地 點 備 註 8:00~8:20 報 到 操 場 /308 教 室 8:20~8:30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8:30~9:30 筆 試 時 間 9:30~11:00 實 作 競 賽 105 年 4 月 14 日 11:00~12:00 成 績 核 計 電 腦 教 室 (408 教 室 ) 13:00~13:20 報 到 操 場 /308 教 室 13:20~13:30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13:30~14:30 筆 試 時 間 14:30~16:00 實 作 競 賽 電 腦 教 室 (408 教 室 ) 16:00~17:00 成 績 核 計 備 註 :1. 成 績 由 基 隆 市 政 府 教 育 處 統 一 公 告 2. 各 場 次 時 間 得 依 現 場 狀 況 修 正, 考 生 應 隨 時 準 備 第 一 梯 次 第 二 梯 次 65

66 附 件 4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設 計 職 群 ( 電 腦 繪 圖 ) 評 分 表 評 分 標 準 ( 以 80 分 計 ) 編 號 內 容 評 分 內 容 姓 名 項 目 配 分 海 報 設 計 操 作 時 間 9 0 分 鐘 創 意 設 計 20 配 色 構 圖 20 主 題 傳 達 20 整 體 美 感 20 總 分 80 評 審 簽 章 : 66

67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商 業 與 管 理 ( 中 英 文 文 書 處 理 主 題 ) 實 施 辦 法 一 依 據 ( 一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生 涯 發 展 教 育 及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相 關 經 費 作 業 原 則 ( 二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實 施 計 畫 二 目 的 : ( 一 ) 加 強 學 生 學 習 動 機 與 興 趣, 增 進 學 習 成 效 及 提 昇 技 能 水 準 ( 二 ) 培 養 學 生 團 隊 合 作 問 題 解 決 跨 領 域 技 能 等 能 力, 建 立 學 生 之 自 我 成 就 感 ( 三 ) 藉 由 國 民 中 學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活 動, 相 互 觀 摩 分 享 教 學 經 驗, 提 昇 教 學 品 質 ( 四 ) 藉 由 競 賽 活 動, 使 競 賽 成 績 優 異 學 生, 依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及 保 送 入 學 辦 法 規 定 升 讀 高 中 職 學 校, 擴 大 學 生 進 路 發 展 管 道, 吸 引 更 多 具 實 作 性 向 之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參 與 三 辦 理 單 位 : ( 一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 二 ) 主 辦 單 位 : 基 隆 市 政 府 ( 三 ) 承 辦 單 位 : 基 隆 市 輔 大 聖 心 高 級 中 學 ( 四 ) 協 辦 單 位 : 基 隆 市 立 碇 內 國 民 中 學 四 競 賽 職 群 ( 主 題 ): 商 業 與 管 理 ( 中 英 文 文 書 處 理 主 題 ) 五 參 加 對 象 : 本 市 各 國 中 九 年 級 選 讀 抽 離 式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 含 自 辦 班 合 作 班 ) 學 生, 限 選 讀 該 競 賽 職 群 ( 主 題 ) 六 報 名 方 式 : 由 各 國 中 填 妥 報 名 表 將 核 章 紙 本 送 各 協 辦 學 校, 各 協 辦 學 校 彙 整 報 名 表 及 准 考 證 送 至 教 育 處, 教 育 處 檢 覈 及 核 章 後 將 報 名 表 送 承 辦 學 校, 准 考 證 由 各 國 中 取 回, 每 班 每 職 群 ( 主 題 )120 名 七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3 月 1 日 ( 星 期 二 ) 至 8 日 ( 星 期 二 ) 八 競 賽 日 期 :105 年 4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九 競 賽 地 點 : 基 隆 市 輔 大 聖 心 高 級 中 學 ( 地 址 : 基 隆 市 中 山 區 西 定 路 166 號 ) 十 競 賽 方 式 : 依 職 群 特 性 採 實 際 操 作 創 意 設 計 等 方 式 競 賽, 含 學 科 術 科 ) 十 一 競 賽 規 則 與 評 審 標 準 : ( 一 ) 競 賽 規 則 與 競 賽 項 目 等 由 承 辦 學 校 訂 之, 並 事 先 公 布 67

68 ( 二 ) 競 賽 分 學 科 筆 試 及 術 科 實 作, 成 績 採 合 併 計 算, 其 分 數 比 例 學 科 20% 術 科 80% 1. 學 科 佔 總 成 績 20%, 以 學 科 題 庫 內 容 為 主 選 擇 題 50 題, 每 題 2 分 2. 術 科 佔 總 成 績 80%, 以 術 科 競 賽 內 容 為 主 ( 如 附 件 1) 3. 名 次 計 算 : 以 學 術 科 比 例 合 計 為 個 人 總 成 績, 依 參 賽 者 總 成 績 高 低 決 定 名 次, 若 總 成 績 相 同 則 以 術 科 成 績 較 高 者 為 優 先 決 定 名 次 標 準 ( 三 ) 學 術 科 競 賽 規 則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商 業 與 管 理 職 群 技 藝 競 賽 學 術 科 競 賽 規 則 ( 如 附 件 2) ( 四 ) 參 賽 選 手 自 備 工 具 表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商 業 與 管 理 職 群 技 藝 競 賽 參 賽 選 手 自 備 工 具 表 ( 如 附 件 3) ( 五 ) 技 藝 競 賽 活 動 程 序 表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商 業 與 管 理 職 群 技 藝 競 賽 活 動 程 序 表 ( 如 附 件 4) ( 六 ) 評 分 表 內 容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商 業 與 管 理 職 群 技 藝 競 賽 評 分 表 ( 如 附 件 5) ( 七 ) 學 科 題 庫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商 業 與 管 理 職 群 技 藝 競 賽 學 科 題 庫 ( 如 附 件 6) 十 二 評 審 委 員 : 由 承 辦 單 位 遴 聘 評 審 委 員, 進 行 評 審 工 作 評 審 委 員 之 聘 任 應 注 意 迴 避 原 則 ( 未 擔 任 本 市 該 競 賽 職 群 之 授 課 教 師 ) 十 三 頒 獎 典 禮 暨 成 果 展 : 於 105 年 5 月 19 日 辦 理, 承 辦 單 位 應 將 競 賽 獲 獎 之 作 品 ( 實 物 照 片 或 影 片 等 ), 配 合 頒 獎 典 禮 辦 理 成 果 展 示 十 四 錄 取 名 額 及 獎 勵 : 本 職 群 錄 取 1 至 6 名 各 1 名, 佳 作 數 名 為 原 則, 總 錄 取 名 額 佔 該 職 種 實 際 參 賽 人 數 30% 為 上 限 獲 獎 之 獎 勵 如 下 : ( 一 ) 學 生 : 參 與 競 賽 獲 獎 學 生, 由 本 市 頒 發 獎 狀, 並 於 獎 狀 內 註 記 職 群 主 題 名 稱 及 獲 得 之 獎 項 名 次 ( 二 ) 辦 理 本 項 競 賽 頒 獎 典 禮 有 功 人 員 及 指 導 老 師 之 獎 勵, 由 本 市 依 相 關 規 定 予 以 敘 獎 十 五 經 費 : 辦 理 本 競 賽 及 活 動 所 需 經 費 由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相 關 經 費 補 助 及 本 市 相 關 經 費 項 下 支 應 十 六 本 計 畫 奉 核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68

69 附 件 1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商 業 與 管 理 職 群 ( 中 英 文 文 書 處 理 主 題 ) 術 科 試 題 一 題 目 :Word 文 書 處 理 二 硬 體 設 備 : Intel 雙 核 心 電 腦 記 憶 體 1G 三 試 場 軟 體 : Office 2010 Photoimpact 四 試 題 規 定 ( 一 ) 紙 張 尺 寸 設 定 頁 首 與 頁 尾 部 份 (15%) (1) 紙 張 尺 寸 :A4 紙 張 邊 界 上 下 左 右 均 為 2 公 分 (2) 中 文 字 型 為 標 楷 體 字 體 大 小 為 10 點, 英 文 與 數 字 字 型 為 Arial (3) 頁 首 左 側 為 您 的 准 考 證 號 碼, 中 間 為 您 的 姓 名 右 側 為 您 的 就 讀 學 校 (4) 頁 尾 左 側 為 應 檢 日 期 格 式 為 yyyy/mm/dd 其 中 yyyy 為 西 元 年 mm 為 月 份 dd 為 日 期, 中 間 為 第 x 頁 / 共 x 頁 右 側 為 您 的 崗 位 號 碼 ( 二 ) 主 標 題 (1) 文 字 內 容 為 基 隆 市 102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商 業 管 理 競 賽 (2) 中 文 字 型 為 新 細 明 體 字 體 大 小 為 20 點, 英 文 與 數 字 字 型 為 Arial, 需 加 框 線 與 粗 體 文 件 設 計 主 題 方 向 以 推 展 基 隆 市 觀 光 為 主 題, 介 紹 2 個 旅 遊 景 點 ( 三 ) 副 標 題 內 容 為 您 介 紹 的 旅 遊 景 點 名 稱, 請 利 用 文 字 藝 術 師 製 作, 字 型 為 標 楷 體 字 體 大 小 為 不 限 69

70 ( 四 ) 本 文 內 容 景 點 介 紹 不 可 與 試 題 相 同 ; 景 點 介 紹 相 同 者, 以 零 分 採 計 (1) 以 推 展 基 隆 市 觀 光 為 主 題 介 紹 2 個 旅 遊 景 點, 並 詳 敘 以 A 地 點 到 您 介 紹 的 旅 遊 景 點 以 大 眾 捷 運 搭 乘 方 式 ; 每 個 景 點 介 紹 頁 面 大 小 為 A4 大 小 1 頁 (A 地 點 測 驗 當 日 公 佈 ) (2) 單 一 景 點 介 紹 文 字 字 數 需 100 字 以 上 ( 低 於 100 字, 每 字 扣 1 分 ), 並 將 該 段 落 分 成 2 欄, 欄 間 距 2 字 元, 需 加 分 隔 線, 字 體 格 式 大 小 如 試 題 範 例 所 示 (3) 單 一 景 點 介 紹 需 放 置 景 點 圖 片 1 張, 圖 片 大 小 為 100*100 像 素, 靠 左 對 齊, 圖 與 文 字 距 離 為 0.5cm (4) 請 以 下 列 表 格 內 容 製 作 製 作 出 三 種 圖 表 類 型 ( 圓 形 圖 直 條 圖 折 線 圖 ) 其 中 二 種 ( 測 驗 當 日 監 評 公 佈 ), 二 圖 距 離 為 1cm, 左 圖 靠 左, 右 圖 靠 右 飯 店 名 稱 房 間 房 間 最 低 價 最 高 價 地 址 電 話 華 帥 海 景 飯 店 基 隆 市 仁 愛 區 孝 二 路 108 號 1-9 樓 北 都 大 飯 店 基 隆 市 中 正 區 信 二 路 319 號 長 榮 桂 冠 酒 店 基 隆 市 中 正 區 中 正 路 62 號 之 欣 海 大 飯 店 基 隆 市 信 義 區 義 三 路 6 號 1-5 樓 柯 達 大 飯 店 基 隆 市 中 正 區 義 一 路 7 號 1-8 樓 (5) 加 入 教 育 部 基 隆 市 政 府 您 的 就 讀 學 校 基 隆 市 輔 大 聖 心 高 中 四 項 超 連 結 ( 四 ) 版 面 美 工 自 行 發 揮 創 意 ( 五 ) 其 他 未 列 之 動 作, 請 參 考 範 例 ( 六 ) 現 場 發 生 任 何 題 目 爭 議, 依 監 評 人 員 研 商 決 議 處 理 紙 張 尺 寸 設 定 主 標 題 副 標 題 本 文 內 容 版 面 設 計 美 工 設 計 頁 首 與 頁 尾 15% 5% 5% 40% 20% 15% 70

71 附 件 2 學 科 應 試 作 業 及 試 場 規 則 一 競 賽 時, 評 審 員 服 務 組 人 員 及 參 加 競 賽 學 生 一 律 配 帶 大 會 製 發 之 證 件 入 ( 出 ) 場, 其 餘 人 員 皆 不 准 進 場 測 驗 時 選 手 必 須 攜 帶 准 考 證 準 時 入 場, 對 號 入 座 二 測 驗 時 間 為 30 分 鐘 測 驗 正 式 開 始 後 十 五 分 鐘 起, 遲 到 者 不 得 入 場 三 選 手 不 得 提 早 離 場 若 強 行 離 場, 不 服 糾 正 者,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四 文 具 ( 原 子 筆 2B 铅 筆 橡 皮 擦 立 可 白 等 ) 自 備, 必 要 時 可 用 透 明 墊 板, 不 得 在 場 內 向 他 人 借 用 五 嚴 禁 談 話 左 顧 右 盼 等 任 何 舞 弊 行 為 試 場 內 取 得 或 提 供 他 人 答 案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或 相 互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該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六 測 驗 完 畢 後 必 須 將 試 題 本 一 併 送 交 監 試 人 員, 然 後 測 試 術 科 攜 出 試 題 本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七 非 測 驗 必 需 之 物 品 如 計 算 機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等 計 算 及 通 訊 器 材 等 必 須 關 機 且 需 放 置 於 試 場 前 後 方 地 板 上, 不 得 隨 身 攜 帶 若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則 扣 該 科 測 驗 分 數 六 分 八 修 正 時 須 用 橡 皮 擦 或 修 正 液 ( 帶 ) 九 如 遇 警 報 地 震, 應 遵 照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迅 速 疏 散 避 難 十 測 驗 結 束 鐘 ( 鈴 ) 響 畢, 監 試 人 員 宣 布 測 驗 結 束, 不 論 答 畢 與 否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交 卷 離 場 交 卷 後 強 行 修 改 者,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逾 時 作 答, 不 聽 制 止 者, 扣 該 科 測 驗 分 數 六 分 十 一 選 手 如 有 冒 名 頂 替 事 情, 違 者 勒 令 出 場, 並 取 消 參 賽 資 格 十 二 有 關 競 賽 試 場 規 則 未 盡 事 宜, 以 監 場 評 審 委 員 補 充 說 明 為 準 其 他 有 關 違 反 測 驗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亦 由 評 審 委 員 議 決 辦 理 71

72 附 件 3 術 科 應 試 作 業 及 試 場 規 則 一 術 科 測 試 以 實 作 方 式 測 試, 選 手 應 按 時 進 場. 測 試 時 問 開 始 後 十 五 分 鐘 尚 未 進 場 者. 不 准 進 場 二 術 科 測 試 選 手 進 入 術 科 測 試 試 場 時. 應 配 帶 識 別 證 不 得 攜 帶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等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三 術 科 測 試 選 手 應 按 其 檢 定 位 置 號 碼 就 檢 定 崗 位, 對 術 科 試 務 辦 理 單 位 提 供 之 機 具 設 備 材 料, 如 有 疑 義, 應 即 時 當 場 提 出, 由 監 評 人 員 立 即 處 理, 測 試 開 始 後, 不 得 再 提 出 疑 義 四 競 賽 時, 評 審 員 服 務 組 人 員 及 參 加 競 賽 學 生 一 律 配 帶 大 會 製 發 之 證 件 入 ( 出 ) 場, 其 餘 人 員 皆 不 准 進 場 五 所 有 工 具 設 備 器 具 等 由 承 辦 競 賽 學 校 負 責 準 備 六 術 科 測 試 選 手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予 以 扣 考, 不 得 繼 續 應 試, 其 已 應 試 之 術 科 成 績 以 不 及 格 論 1. 冒 名 頂 替 者 2. 傳 遞 資 料 或 信 號 者 3. 協 助 他 人 或 託 他 人 代 為 實 作 者 4. 互 換 工 件 或 圖 說 者 5. 隨 身 攜 帶 成 品 或 規 定 以 外 之 器 材 配 件 圖 說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或 其 他 電 子 攝 錄 通 訊 器 材 等 6. 不 繳 交 工 件 圖 說 或 依 規 定 須 繳 回 之 試 題 者 7. 故 意 損 壞 機 具 設 備 者 8. 未 遵 守 本 規 則, 不 接 受 監 評 人 員 指 導 擾 亂 試 場 內 外 秩 序 者 七 有 關 競 賽 試 場 規 則 未 盡 事 宜, 以 監 場 評 審 委 員 補 充 說 明 為 準 其 他 有 關 違 反 測 驗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亦 由 評 審 委 員 議 決 辦 理 八 競 賽 使 用 所 有 器 具 設 備 由 承 辦 競 賽 學 校 準 備 72

73 附 件 4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商 業 與 管 理 職 群 技 藝 競 賽 活 動 程 序 表 105 年 4 月 14 日 時 間 項 目 地 點 備 註 08:00-08:20 報 到 敬 天 樓 一 樓 教 室 08:20-08:30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08:30-09:00 筆 試 時 間 09:00-10:00 實 作 競 賽 輔 大 聖 心 高 中 孝 親 樓 第 三 電 腦 教 室 第 一 梯 次 30 人 10:00-10:20 報 到 敬 天 樓 一 樓 教 室 10:20-10:30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10:30-11:00 筆 試 時 間 11:00-12:00 實 作 競 賽 輔 大 聖 心 高 中 孝 親 樓 第 三 電 腦 教 室 第 二 梯 次 30 人 12:30-12:50 報 到 敬 天 樓 一 樓 教 室 12:50-13:00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13:00-13:30 筆 試 時 間 13:30-14:30 實 作 競 賽 輔 大 聖 心 高 中 孝 親 樓 第 三 電 腦 教 室 第 三 梯 次 30 人 14:30-14:50 報 到 敬 天 樓 一 樓 教 室 14:50-15:00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15:00-15:30 筆 試 時 間 15:30-16:30 實 作 競 賽 輔 大 聖 心 高 中 孝 親 樓 第 三 電 腦 教 室 第 四 梯 次 30 人 73

74 附 件 5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評 分 表 競 賽 地 點 : 輔 大 聖 心 高 中 參 賽 者 姓 名 : 日 期 :105 年 4 月 14 日 准 考 證 號 碼 : 考 場 : 崗 位 號 碼 : 場 次 : ( 一 ) 完 成 檔 案 : (1) 主 檔 名 : 校 名 _ 班 級 _ 座 號 _ 姓 名 (2) 檔 案 儲 存 於 桌 面 ( 二 ) 設 備 : 使 用 設 備 歸 回 定 位 ( 三 ) 其 他 未 及 備 在 違 規 事 項, 依 監 評 人 員 研 商 決 議 處 理 評 分 表 : 術 科 評 分 標 準 項 目 Word 文 書 處 理 紙 張 尺 寸 設 定 頁 首 與 頁 尾 主 標 題 副 標 題 本 文 內 容 版 面 設 計 美 工 設 計 15% 5% 5% 40% 20% 15% 小 計 (100%) 術 科 (80%) 學 科 (20%) 總 分 評 審 簽 章 : 74

75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動 力 機 械 職 群 ( 機 車 基 本 認 識 主 題 ) 實 施 辦 法 一 依 據 ( 一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生 涯 發 展 教 育 及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相 關 經 費 作 業 原 則 ( 二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實 施 計 畫 二 目 的 : ( 一 ) 加 強 學 生 學 習 動 機 與 興 趣, 增 進 學 習 成 效 及 提 昇 技 能 水 準 ( 二 ) 培 養 學 生 團 隊 合 作 問 題 解 決 跨 領 域 技 能 等 能 力, 建 立 學 生 之 自 我 成 就 感 ( 三 ) 藉 由 國 民 中 學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活 動, 相 互 觀 摩 分 享 教 學 經 驗, 提 昇 教 學 品 質 ( 四 ) 藉 由 競 賽 活 動, 使 競 賽 成 績 優 異 學 生, 依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及 保 送 入 學 辦 法 規 定 升 讀 高 中 職 學 校, 擴 大 學 生 進 路 發 展 管 道, 吸 引 更 多 具 實 作 性 向 之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參 與 三 辦 理 單 位 : ( 一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 二 ) 主 辦 單 位 : 基 隆 市 政 府 ( 三 ) 承 辦 單 位 : 基 隆 市 輔 大 聖 心 高 級 中 學 ( 四 ) 協 辦 單 位 : 基 隆 市 立 安 樂 高 級 中 學 四 競 賽 職 群 ( 主 題 ): 動 力 機 械 職 群 ( 機 車 基 本 認 識 主 題 ) 五 參 加 對 象 : 本 市 各 國 中 九 年 級 選 讀 抽 離 式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 含 自 辦 班 合 作 班 ) 學 生, 限 選 讀 該 競 賽 職 群 ( 主 題 ) 六 報 名 方 式 : 由 各 國 中 填 妥 報 名 表 將 核 章 紙 本 送 各 協 辦 學 校, 各 協 辦 學 校 彙 整 報 名 表 及 准 考 證 送 至 教 育 處, 教 育 處 檢 覈 及 核 章 後 將 報 名 表 送 承 辦 學 校, 准 考 證 由 各 國 中 取 回, 本 主 題 限 100 名 七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3 月 1 日 ( 星 期 二 ) 至 8 日 ( 星 期 二 ) 八 競 賽 日 期 :105 年 4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九 競 賽 地 點 : 第 1 競 賽 場 : 基 隆 市 輔 大 聖 心 高 級 中 學 ( 地 址 : 基 隆 市 中 山 區 西 定 路 166 號 ) 第 2 競 賽 場 : 基 隆 市 私 立 培 德 高 級 工 業 家 事 職 業 學 校 ( 地 址 : 基 隆 市 信 義 區 培 德 路 73 號 ) 75

76 十 競 賽 方 式 : 依 職 群 特 性 採 實 際 操 作 方 式 競 賽, 含 學 科 術 科 ) 十 一 競 賽 規 則 與 評 審 標 準 : ( 一 ) 競 賽 規 則 與 競 賽 項 目 等 由 承 辦 學 校 訂 之, 並 事 先 公 布 ( 二 ) 競 賽 分 學 科 筆 試 及 術 科 實 作, 成 績 採 合 併 計 算, 其 分 數 比 例 學 科 20% 術 科 80% 1. 學 科 佔 總 成 績 20%, 以 學 科 題 庫 內 容 為 主 選 擇 題 50 題, 每 題 2 分 2. 術 科 佔 總 成 績 80%, 以 術 科 競 賽 內 容 為 主 ( 如 附 件 1) 3. 名 次 計 算 : 以 學 術 科 比 例 合 計 為 個 人 總 成 績, 依 參 賽 者 總 成 績 高 低 決 定 名 次, 若 總 成 績 相 同 則 以 術 科 成 績 較 高 者 為 優 先 決 定 名 次 標 準 ( 三 ) 學 術 科 競 賽 規 則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動 力 機 械 職 群 技 藝 競 賽 學 術 科 競 賽 規 則 ( 如 附 件 2) ( 四 ) 參 賽 選 手 自 備 工 具 表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動 力 機 械 職 群 技 藝 競 賽 參 賽 選 手 自 備 工 具 表 ( 如 附 件 3) ( 五 ) 技 藝 競 賽 活 動 程 序 表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動 力 機 械 職 群 技 藝 競 賽 活 動 程 序 表 ( 如 附 件 4) ( 六 ) 評 分 表 內 容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動 力 機 械 職 群 技 藝 競 賽 評 分 表 ( 如 附 件 5) ( 七 ) 學 科 題 庫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動 力 機 械 職 群 技 藝 競 賽 學 科 題 庫 ( 如 附 件 6) 十 二 評 審 委 員 : 由 承 辦 單 位 遴 聘 評 審 委 員, 進 行 評 審 工 作 評 審 委 員 之 聘 任 應 注 意 迴 避 原 則 ( 未 擔 任 本 市 該 競 賽 職 群 之 授 課 教 師 ) 十 三 頒 獎 典 禮 暨 成 果 展 : 於 105 年 5 月 19 日 辦 理, 承 辦 單 位 應 將 競 賽 獲 獎 之 作 品 ( 實 物 照 片 或 影 片 等 ), 配 合 頒 獎 典 禮 辦 理 成 果 展 示 十 四 錄 取 名 額 及 獎 勵 : 本 職 群 錄 取 1 至 6 名 各 1 名, 佳 作 數 名 為 原 則, 總 錄 取 名 額 佔 該 職 種 實 際 參 賽 人 數 30% 為 上 限 獲 獎 之 獎 勵 如 下 : ( 一 ) 學 生 : 參 與 競 賽 獲 獎 學 生, 由 本 市 頒 發 獎 狀, 並 於 獎 狀 內 註 記 職 群 主 題 名 稱 及 獲 得 之 獎 項 名 次 ( 二 ) 辦 理 本 項 競 賽 頒 獎 典 禮 有 功 人 員 及 指 導 老 師 之 獎 勵, 由 本 市 依 相 關 規 定 予 以 敘 獎 十 五 經 費 : 辦 理 本 競 賽 及 活 動 所 需 經 費 由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相 關 經 費 補 助 及 本 市 相 關 經 費 項 下 支 應 十 六 本 計 畫 奉 核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76

77 附 件 1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動 力 機 械 職 群 ( 機 車 基 本 認 識 主 題 主 題 ) 術 科 試 題 二 題 目 : 更 換 前 輪 煞 車 來 令 片 總 成 三 說 明 : ( 一 ) 使 用 授 予 工 具 設 備 及 規 範, 依 要 領 將 指 定 機 器 腳 踏 車 之 煞 車 來 令 片 總 成 拆 卸, 並 將 煞 車 來 令 片 放 置 於 指 定 位 置 ( 二 ) 更 換 工 作 檯 上 放 置 的 煞 車 來 令 片, 安 裝 於 車 上 ( 必 須 依 規 範 要 領 ) ( 三 ) 檢 查 煞 車 作 用 正 常 ( 四 ) 工 作 完 畢, 清 理 現 場 ( 五 ) 因 工 場 場 地 和 設 備 限 制, 每 場 次 應 考 人 數 9 人 四 評 審 要 點 : ( 一 ) 工 作 時 間 :30 分 鐘 測 試 時 間 終 了, 經 監 評 老 師 制 止 仍 繼 續 操 作 者, 則 該 項 工 作 技 能 項 目 不 予 計 分 ( 二 ) 技 能 標 準 : 1. 能 正 確 拆 卸 煞 車 調 整 螺 帽 2. 能 正 確 使 用 工 具 拆 卸 車 輪 和 相 關 構 件 3. 能 正 確 拆 卸 煞 車 來 令 片 總 成 4. 能 正 確 檢 查 煞 車 相 關 構 件 5. 能 於 組 合 前 清 潔 煞 車 來 令 片 及 相 關 構 件 6. 組 合 前 依 廠 家 規 範 潤 滑 規 定 部 位 7. 能 正 確 安 裝 煞 車 來 令 片 總 成 8. 能 正 確 安 裝 煞 車 鼓 車 輪 和 相 關 構 件 9. 能 正 確 鎖 緊 輪 軸 螺 帽, 扭 力 合 乎 規 範 10. 能 正 確 安 裝 煞 車 調 整 螺 帽 11. 能 正 確 調 整 煞 車 自 由 間 隙 及 測 試 煞 車 作 用 12. 能 正 確 檢 查 煞 車 放 鬆 時 不 拖 曳 ( 三 ) 工 作 安 全 與 態 度 :( 本 部 份 採 扣 分 方 式 ) 1. 必 須 維 持 整 潔 狀 態, 違 者 得 視 其 輕 重 扣 本 題 總 分 1~ 5 分 2. 工 具 儀 器 使 用 後 必 須 歸 定 位, 違 者 得 視 其 輕 重 扣 本 題 總 分 1~ 5 分 3. 沒 有 危 險 動 作 但 損 壞 工 作 物, 違 者 得 視 其 輕 重 扣 本 題 總 分 5 分 4. 有 重 大 違 規 者 本 題 零 分, 並 於 扣 分 備 註 欄 内 記 錄 事 實 77

78 附 件 2 學 科 應 試 作 業 及 試 場 規 則 一 競 賽 時, 評 審 員 服 務 組 人 員 及 參 加 競 賽 學 生 一 律 配 帶 大 會 製 發 之 證 件 入 ( 出 ) 場, 其 餘 人 員 皆 不 准 進 場 測 驗 時 選 手 必 須 攜 帶 准 考 證 準 時 入 場, 對 號 入 座 二 測 驗 時 間 為 30 分 鐘 測 驗 正 式 開 始 後 十 五 分 鐘 起, 遲 到 者 不 得 入 場 三 選 手 不 得 提 早 離 場 若 強 行 離 場, 不 服 糾 正 者,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四 文 具 ( 原 子 筆 2B 铅 筆 橡 皮 擦 立 可 白 等 ) 自 備, 必 要 時 可 用 透 明 墊 板, 不 得 在 場 內 向 他 人 借 用 五 嚴 禁 談 話 左 顧 右 盼 等 任 何 舞 弊 行 為 試 場 內 取 得 或 提 供 他 人 答 案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或 相 互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該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六 測 驗 完 畢 後 必 須 將 試 題 本 一 併 送 交 監 試 人 員, 然 後 測 試 術 科 攜 出 試 題 本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七 非 測 驗 必 需 之 物 品 如 計 算 機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等 計 算 及 通 訊 器 材 等 必 須 關 機 且 需 放 置 於 試 場 前 後 方 地 板 上, 不 得 隨 身 攜 帶 若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則 扣 該 科 測 驗 分 數 六 分 八 修 正 時 須 用 橡 皮 擦 或 修 正 液 ( 帶 ) 九 如 遇 警 報 地 震, 應 遵 照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迅 速 疏 散 避 難 十 測 驗 結 束 鐘 ( 鈴 ) 響 畢, 監 試 人 員 宣 布 測 驗 結 束, 不 論 答 畢 與 否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交 卷 離 場 交 卷 後 強 行 修 改 者,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逾 時 作 答, 不 聽 制 止 者, 扣 該 科 測 驗 分 數 六 分 十 一 選 手 如 有 冒 名 頂 替 事 情, 違 者 勒 令 出 場, 並 取 消 參 賽 資 格 十 二 有 關 競 賽 試 場 規 則 未 盡 事 宜, 以 監 場 評 審 委 員 補 充 說 明 為 準 其 他 有 關 違 反 測 驗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亦 由 評 審 委 員 議 決 辦 理 78

79 附 件 3 術 科 應 試 作 業 及 試 場 規 則 一 術 科 測 試 以 實 作 方 式 測 試, 選 手 應 按 時 進 場. 測 試 時 問 開 始 後 十 分 鐘 尚 未 進 場 者. 不 准 進 場 二 術 科 測 試 選 手 進 入 術 科 測 試 試 場 時. 應 配 帶 識 別 證 不 得 攜 帶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等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三 術 科 測 試 選 手 應 按 其 檢 定 位 置 號 碼 就 檢 定 崗 位, 對 術 科 試 務 辦 理 單 位 提 供 之 機 具 設 備 材 料, 如 有 疑 義, 應 即 時 當 場 提 出, 由 監 評 人 員 立 即 處 理, 測 試 開 始 後, 不 得 再 提 出 疑 義 四 競 賽 時, 評 審 員 服 務 組 人 員 及 參 加 競 賽 學 生 一 律 配 帶 大 會 製 發 之 證 件 入 ( 出 ) 場, 其 餘 人 員 皆 不 准 進 場 五 所 有 工 具 設 備 器 具 汽 機 車 等 由 承 辦 競 賽 學 校 負 責 準 備 六 術 科 測 試 選 手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予 以 扣 考, 不 得 繼 續 應 試, 其 已 應 試 之 術 科 成 績 以 不 及 格 論 1. 冒 名 頂 替 者 2. 傳 遞 資 料 或 信 號 者 3. 協 助 他 人 或 託 他 人 代 為 實 作 者 4. 互 換 工 件 或 圖 說 者 5. 隨 身 攜 帶 成 品 或 規 定 以 外 之 器 材 配 件 圖 說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或 其 他 電 子 攝 錄 通 訊 器 材 等 6. 不 繳 交 工 件 圖 說 或 依 規 定 須 繳 回 之 試 題 者 7. 故 意 損 壞 機 具 設 備 者 8. 未 遵 守 本 規 則, 不 接 受 監 評 人 員 指 導 擾 亂 試 場 內 外 秩 序 者 七 有 關 競 賽 試 場 規 則 未 盡 事 宜, 以 監 場 評 審 委 員 補 充 說 明 為 準 其 他 有 關 違 反 測 驗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亦 由 評 審 委 員 議 決 辦 理 八 競 賽 使 用 所 有 工 具 由 承 辦 競 賽 學 校 準 備 79

80 附 件 4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動 力 機 械 職 群 技 藝 競 賽 活 動 第 1 競 賽 場 ( 輔 大 聖 心 高 中 ) 程 序 表 105 年 4 月 14 日 時 間 項 目 地 點 備 註 08:00-08:20 報 到 敬 天 樓 一 樓 教 室 08:20-08:30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08:30-09:00 筆 試 時 間 09:00-09:30 實 作 競 賽 輔 大 聖 心 高 中 愛 國 樓 汽 車 工 場 第 一 梯 次 9 人 09:30-9:40 報 到 敬 天 樓 一 樓 教 室 09:40-9:50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09:50-10:20 筆 試 時 間 10:20-10:50 實 作 競 賽 輔 大 聖 心 高 中 愛 國 樓 汽 車 工 場 10:50-11:00 報 到 敬 天 樓 一 樓 教 室 11:00-11:10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11:10-11:40 筆 試 時 間 11:40-12:10 實 作 競 賽 聖 心 高 中 愛 國 樓 汽 車 工 場 第 二 梯 次 9 人 第 三 梯 次 9 人 12:40-12:50 報 到 敬 天 樓 一 樓 教 室 12:50-13:00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13:00-13:30 筆 試 時 間 13:30-14:00 實 作 競 賽 輔 大 聖 心 高 中 愛 國 樓 汽 車 工 場 第 四 梯 次 9 人 14:00-14:10 報 到 敬 天 樓 一 樓 教 室 14:10-14:20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14:20-14:50 筆 試 時 間 14:50-15:20 實 作 競 賽 輔 大 聖 心 高 中 愛 國 樓 汽 車 工 場 第 五 梯 次 9 人 15:20-15:30 報 到 敬 天 樓 一 樓 教 室 15:30-15:40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15:40-16:10 筆 試 時 間 16:10-16:40 實 作 競 賽 輔 大 聖 心 高 中 愛 國 樓 汽 車 工 場 第 六 梯 次 9 人 80

81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動 力 機 械 職 群 技 藝 競 賽 活 動 第 2 競 賽 場 ( 培 德 工 家 ) 程 序 表 105 年 4 月 14 日 時 間 項 目 地 點 備 註 08:00-08:20 報 到 08:20-08:30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08:30-09:00 筆 試 時 間 09:00-09:30 實 作 競 賽 09:30-9:40 報 到 09:40-9:50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09:50-10:20 筆 試 時 間 10:20-10:50 實 作 競 賽 10:50-11:00 報 到 11:00-11:10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11:10-11:40 筆 試 時 間 11:40-12:10 實 作 競 賽 12:40-12:50 報 到 12:50-13:00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13:00-13:30 筆 試 時 間 13:30-14:00 實 作 競 賽 14:00-14:10 報 到 14:10-14:20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14:20-14:50 筆 試 時 間 14:50-15:20 實 作 競 賽 15:20-15:30 報 到 15:30-15:40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15:40-16:10 筆 試 時 間 培 德 工 家 汽 車 工 場 2 樓 培 德 工 家 汽 車 工 場 培 德 工 家 汽 車 工 場 2 樓 培 德 工 家 汽 車 工 場 培 德 工 家 汽 車 工 場 2 樓 培 德 工 家 汽 車 工 場 培 德 工 家 汽 車 工 場 2 樓 培 德 工 家 汽 車 工 場 培 德 工 家 汽 車 工 場 2 樓 培 德 工 家 汽 車 工 場 培 德 工 家 汽 車 工 場 2 樓 培 德 工 家 汽 車 工 場 第 一 梯 次 9 人 第 二 梯 次 9 人 第 三 梯 次 9 人 第 四 梯 次 9 人 第 五 梯 次 9 人 第 六 梯 次 9 人 81

82 16:10-16:40 實 作 競 賽 82

83 附 件 5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動 力 機 械 職 群 評 分 表 題 目 : 更 換 前 輪 煞 車 來 令 片 總 成 競 賽 地 點 : 學 校 名 稱 : 國 中 姓 名 : 競 賽 日 期 :105 年 4 月 14 日 評 審 項 目 評 定 備 註 配 分 得 分 工 作 時 間 限 時 30 分 ( ) 分 ( ) 秒 一 工 作 技 能 1. 正 確 拆 卸 煞 車 調 整 螺 帽 2. 正 確 使 用 工 具 拆 卸 車 輪 和 相 關 構 件 3. 正 確 拆 卸 煞 車 來 令 片 總 成 4. 正 確 檢 查 煞 車 相 關 構 件 5. 組 合 前 正 確 清 潔 煞 車 來 令 片 及 相 關 構 件 6. 組 合 前 正 確 依 廠 家 規 範 潤 滑 規 定 部 位 7. 正 確 安 裝 煞 車 來 令 片 總 成 8. 正 確 安 裝 煞 車 鼓 車 輪 和 相 關 構 件 9. 正 確 鎖 緊 輪 軸 螺 帽, 扭 力 合 乎 規 範 10. 正 確 安 裝 煞 車 調 整 螺 帽 10. 正 確 調 整 煞 車 自 由 間 隙 及 測 試 煞 車 作 用 11. 正 確 檢 查 煞 車 放 鬆 時 不 拖 曳 二 工 作 安 全 與 態 度 ( 本 不 分 採 扣 分 方 式, 最 多 扣 至 本 題 0 分 ) 1. 必 須 維 持 整 潔 狀 態, 違 者 2. 工 具 儀 器 使 用 後 必 須 歸 定 位, 違 者 3. 沒 有 危 險 動 作 及 損 壞 工 作 物, 違 者 4. 服 儀 及 工 作 態 度 須 合 乎 常 規, 違 者 5. 有 重 大 違 規 者 扣 1~5 分 扣 1~5 分 扣 5 分 扣 5 分 本 題 0 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記 錄 事 實 合 計 100 分 評 審 簽 章 : 83

84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電 機 電 子 職 群 ( 基 本 電 子 應 用 主 題 ) 實 施 辦 法 一 依 據 ( 一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生 涯 發 展 教 育 及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相 關 經 費 作 業 原 則 ( 二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實 施 計 畫 二 目 的 : ( 一 ) 加 強 學 生 學 習 動 機 與 興 趣, 增 進 學 習 成 效 及 提 昇 技 能 水 準 ( 二 ) 培 養 學 生 團 隊 合 作 問 題 解 決 跨 領 域 技 能 等 能 力, 建 立 學 生 之 自 我 成 就 感 ( 三 ) 藉 由 國 民 中 學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活 動, 相 互 觀 摩 分 享 教 學 經 驗, 提 昇 教 學 品 質 ( 四 ) 藉 由 競 賽 活 動, 使 競 賽 成 績 優 異 學 生, 依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及 保 送 入 學 辦 法 規 定 升 讀 高 中 職 學 校, 擴 大 學 生 進 路 發 展 管 道, 吸 引 更 多 具 實 作 性 向 之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參 與 三 辦 理 單 位 : ( 一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 二 ) 主 辦 單 位 : 基 隆 市 政 府 ( 三 ) 承 辦 單 位 : 基 隆 市 輔 大 聖 心 高 級 中 學 ( 四 ) 協 辦 單 位 : 基 隆 市 立 南 榮 國 民 中 學 四 競 賽 職 群 ( 主 題 ): 電 機 電 子 職 群 ( 基 本 電 子 應 用 主 題 ) 五 參 加 對 象 : 本 市 各 國 中 九 年 級 選 讀 抽 離 式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 含 自 辦 班 合 作 班 ) 學 生, 限 選 讀 該 競 賽 職 群 ( 主 題 ) 六 報 名 方 式 : 由 各 國 中 填 妥 報 名 表 將 核 章 紙 本 送 各 協 辦 學 校, 各 協 辦 學 校 彙 整 報 名 表 及 准 考 證 送 至 教 育 處, 教 育 處 檢 覈 及 核 章 後 將 報 名 表 送 承 辦 學 校, 准 考 證 由 各 國 中 取 回, 每 班 每 職 群 ( 主 題 )80 名 七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3 月 1 日 ( 星 期 二 ) 至 8 日 ( 星 期 二 ) 八 競 賽 日 期 :105 年 4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九 競 賽 地 點 : 基 隆 市 輔 大 聖 心 高 級 中 學 ( 地 址 : 基 隆 市 中 山 區 西 定 路 166 號 ) 十 競 賽 方 式 : 依 職 群 特 性 採 實 際 操 作 創 意 設 計 等 方 式 競 賽, 含 學 科 術 科 ) 十 一 競 賽 規 則 與 評 審 標 準 : ( 一 ) 競 賽 規 則 與 競 賽 項 目 等 由 承 辦 學 校 訂 之, 並 事 先 公 布 84

85 ( 二 ) 競 賽 分 學 科 筆 試 及 術 科 實 作, 成 績 採 合 併 計 算, 其 分 數 比 例 學 科 20% 術 科 80% 1. 學 科 佔 總 成 績 20%, 以 學 科 題 庫 內 容 為 主 選 擇 題 50 題, 每 題 2 分 2. 術 科 佔 總 成 績 80%, 以 術 科 競 賽 內 容 為 主 ( 如 附 件 1) 3. 名 次 計 算 : 以 學 術 科 比 例 合 計 為 個 人 總 成 績, 依 參 賽 者 總 成 績 高 低 決 定 名 次, 若 總 成 績 相 同 則 以 術 科 成 績 較 高 者 為 優 先 決 定 名 次 標 準 ( 三 ) 學 術 科 競 賽 規 則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電 機 電 子 職 群 技 藝 競 賽 學 術 科 競 賽 規 則 ( 如 附 件 2) ( 四 ) 參 賽 選 手 自 備 工 具 表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電 機 電 子 職 群 技 藝 競 賽 參 賽 選 手 自 備 工 具 表 ( 如 附 件 3) ( 五 ) 技 藝 競 賽 活 動 程 序 表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電 機 電 子 職 群 技 藝 競 賽 活 動 程 序 表 ( 如 附 件 4) ( 六 ) 評 分 表 內 容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電 機 電 子 職 群 技 藝 競 賽 評 分 表 ( 如 附 件 5) ( 七 ) 學 科 題 庫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電 機 電 子 職 群 技 藝 競 賽 學 科 題 庫 ( 如 附 件 6) 十 二 評 審 委 員 : 由 承 辦 單 位 遴 聘 評 審 委 員, 進 行 評 審 工 作 評 審 委 員 之 聘 任 應 注 意 迴 避 原 則 ( 未 擔 任 本 市 該 競 賽 職 群 之 授 課 教 師 ) 十 三 頒 獎 典 禮 暨 成 果 展 : 於 105 年 5 月 19 日 辦 理, 承 辦 單 位 應 將 競 賽 獲 獎 之 作 品 ( 實 物 照 片 或 影 片 等 ), 配 合 頒 獎 典 禮 辦 理 成 果 展 示 十 四 錄 取 名 額 及 獎 勵 : 本 職 群 錄 取 1 至 6 名 各 1 名, 佳 作 數 名 為 原 則, 總 錄 取 名 額 佔 該 職 種 實 際 參 賽 人 數 30% 為 上 限 獲 獎 之 獎 勵 如 下 : ( 一 ) 學 生 : 參 與 競 賽 獲 獎 學 生, 由 本 市 頒 發 獎 狀, 並 於 獎 狀 內 註 記 職 群 主 題 名 稱 及 獲 得 之 獎 項 名 次 ( 二 ) 辦 理 本 項 競 賽 頒 獎 典 禮 有 功 人 員 及 指 導 老 師 之 獎 勵, 由 本 市 依 相 關 規 定 予 以 敘 獎 十 五 經 費 : 辦 理 本 競 賽 及 活 動 所 需 經 費 由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相 關 經 費 補 助 及 本 市 相 關 經 費 項 下 支 應 十 六 本 計 畫 奉 核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85

86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電 機 電 子 職 群 ( 基 本 電 子 應 用 主 題 ) 術 科 試 題 主 題 : 萬 用 板 焊 接 壹 競 賽 題 目 說 明 本 次 競 賽 題 目 為 電 子 明 滅 器 ( 多 諧 振 盪 器 ) 電 路 製 作, 其 中 技 術 內 涵 包 括 : 電 子 元 件 辨 識 裝 配 及 PC 板 焊 接 等 範 疇 貳 技 藝 競 賽 程 序 競 賽 工 作 崗 位 以 抽 籤 方 式 決 定, 選 手 依 題 目 完 成 作 品, 其 競 賽 時 程 由 裁 判 長 宣 佈 時 間 開 始 起 算 總 計 競 賽 時 間 為 90 分 鐘 ( 含 學 科 測 驗 及 材 料 檢 查 時 間 ), 若 未 能 於 90 分 鐘 內 完 成 指 定 作 品 者, 則 以 不 入 選 論 参 競 賽 須 知 一 競 賽 當 日 由 裁 判 人 員 主 持 公 開 抽 籤, 決 定 選 手 當 日 競 賽 之 工 作 崗 位, 每 場 次 競 賽 人 數 最 多 為 25 人 二 競 賽 內 容 為 依 題 目 提 供 之 電 路 與 說 明, 完 成 符 合 動 作 要 求 之 成 品, 競 賽 時 間 為 每 場 90 分 鐘 三 參 賽 選 手 必 須 使 用 競 賽 單 位 所 提 供 的 題 目 競 賽 用 供 給 材 料 及 儀 器 設 備 四 參 賽 選 手 必 須 遵 照 焊 接 規 則 元 件 裝 配 規 則 中 之 各 項 規 定 五 注 意 事 項 1. 競 賽 當 天 請 攜 帶 學 生 證 或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及 競 賽 通 過 單 入 場, 凡 無 學 生 證 或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可 於 當 場 競 賽 結 束 前 備 妥 ) 以 資 確 認 者, 一 律 取 消 競 賽 資 格 2. 競 賽 開 始 後 十 五 分 鐘 內 未 進 場 者, 不 准 進 場 並 喪 失 競 賽 之 資 格 3. 凡 故 意 損 壞 公 物 設 備, 除 負 責 賠 償 責 任 外, 取 消 共 競 賽 資 格 4. 自 備 工 具 表 內 之 工 具 應 自 行 攜 帶, 未 備 而 需 向 競 賽 場 地 借 用 者 按 評 分 表 規 定 扣 分 5. 競 賽 用 電 路 板 必 須 經 競 賽 單 位 簽 證 者 方 為 有 效 6. 競 賽 當 日 所 使 用 的 競 賽 題 目 由 承 辦 單 位 提 供, 選 手 不 得 攜 帶 題 目 任 何 圖 說 器 材 配 件 等 進 場, 亦 不 得 將 競 賽 場 內 之 任 何 器 材 及 配 件 等 攜 出 場 外, 一 經 發 現 視 為 作 弊, 以 取 消 競 賽 資 格 論 7. 參 賽 選 手 不 得 接 受 他 人 協 助 或 協 助 他 人 ( 如 動 手 講 話 動 作 提 示 ), 一 經 發 現 視 為 作 弊, 以 取 消 競 賽 資 格 論 8. 通 電 測 試 若 發 生 短 路 現 象 ( 無 熔 絲 開 關 跳 脫 插 座 保 險 絲 熔 斷 者 ), 即 應 停 止 工 作, 不 得 重 修, 並 以 取 消 競 賽 資 格 論 9. 參 賽 選 手 未 經 裁 判 人 員 允 許 不 得 私 自 離 開 競 賽 場 地, 或 雖 經 允 許 但 離 場 逾 十 五 分 鐘 不 歸 者, 以 取 消 競 賽 資 格 論 10. 競 賽 開 始 三 十 分 鐘 內, 參 賽 選 手 應 自 行 檢 查 所 需 使 用 之 材 料 是 否 良 好 或 缺 漏, 如 有 問 題, 應 立 即 報 告 監 場 人 員 處 理, 否 則 一 律 視 為 參 賽 選 手 疏 忽, 按 規 定 扣 分 11. 同 一 元 件 編 號 (R1 C1 Q1) 之 元 件 只 可 更 換 一 次 為 限, 皆 以 損 壞 元 件 交 換, 每 更 換 一 元 件, 均 列 入 扣 分 12. 參 賽 選 手 應 於 競 賽 當 日 完 畢 後 或 離 場 前, 應 作 適 當 之 現 場 清 理 工 作, 否 則 按 規 定 扣 分 13.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於 現 場 說 明 之 肆 競 賽 工 作 規 則 一 焊 接 規 則 86

87 1. 焊 接 面 必 須 使 用 裸 銅 線, 裸 銅 線 之 間 距 不 得 小 於 萬 孔 板 的 兩 個 點 距 (2.54mm), 否 則 不 予 評 分 2. 焊 接 可 採 用 先 焊 後 剪 接 腳, 或 先 剪 接 腳 再 焊, 但 接 腳 餘 長 不 得 超 過 0.5mm 唯 端 子 之 接 腳 不 需 剪 除 3. 銲 錫 應 佈 滿 銅 箔 面 之 元 件 接 腳 圓 點 內, 裸 銅 線 轉 折 處 應 焊 接, 且 電 路 板 所 有 之 焊 點 間 不 得 有 空 點 4. 焊 接 時 銲 錫 量 應 適 中, 如 下 圖 所 示 (a) 銲 錫 量 過 多 (b) 銲 錫 量 適 中 (c) 銲 錫 量 過 少 亦 不 得 有 焦 黑 錫 面 不 光 滑 冷 焊 針 孔 氣 泡 等 現 象 5. 焊 接 時 不 得 使 銅 箔 圓 點 脫 落 或 浮 趬 二 元 件 裝 配 規 則 1. 電 路 連 接 所 需 之 跳 線, 由 參 賽 選 手 自 行 剪 裁, 並 應 裝 置 於 電 路 板 之 元 件 面, 焊 接 面 不 得 使 用 跳 線, 電 路 板 兩 面 不 得 用 導 線 繞 過 板 外 緣 連 接, 否 則 不 予 評 分 2. 作 品 完 成 後, 必 須 與 元 件 佈 置 圖 及 佈 線 圖 相 符 3. 元 件 裝 置 於 電 路 板 時, 均 必 須 裝 置 於 元 件 面, 由 低 至 高 依 序 安 裝 4. 電 阻 器 安 裝 於 電 路 板 時, 色 碼 之 讀 法 必 須 由 左 而 右, 由 上 而 下 方 向 一 致 5. 元 件 標 示 之 數 據 必 須 以 方 便 目 視 及 閱 讀 為 原 則 6. 元 件 裝 配 應 與 電 路 板 密 貼, 唯 電 晶 體 LED 1W 以 上 電 阻 器 等, 與 電 路 板 之 間 必 須 有 3 ~ 5mm 空 間, 電 容 器 與 電 路 板 間 應 有 3mm 空 間 7. 元 件 接 腳 彎 曲 後, 不 得 延 伸 至 銅 箔 圓 點 邊 緣 外 伍 競 賽 題 目 說 明 與 電 路 動 作 要 求 一 競 賽 題 目 說 明 1. 本 次 競 賽 的 技 能 訴 求 以 參 賽 選 手 的 電 路 板 元 件 裝 配 焊 接 之 能 力 為 主 其 電 路 圖 如 下 所 示 : 87

88 R1 220Ω R3 22KΩ R4 22KΩ R2 220Ω LED 1 綠 色 LED 2 紅 色 C1 22μF/16V C2 22μF/16V _ DC 9V C1 C2 Q1 CS9013 B1 B2 Q2 CS9013 E1 E2 電 子 明 滅 器 電 路 圖 2. 本 次 競 賽 的 題 目 共 有 二 項 工 作 : (a) 電 子 元 件 裝 配 ( 元 件 面 ) (b) PC 板 電 路 焊 接 ( 銅 箔 面 ) 如 下 圖 所 示 :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R1 220Ω LED1 紅 色 C1 22µF C R3 22kΩ B Q1 E R4 22kΩ E R2 220Ω LED2 綠 色 Q2 B C2 22µF C (a) 電 子 元 件 裝 配 ( 元 件 面 ) 88

89 (b) PC 板 電 路 焊 接 ( 銅 箔 面 )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3. 參 賽 選 手 依 照 競 賽 場 地 所 提 供 之 電 路 板 元 件 佈 置 圖 ( 元 件 面 ) 及 佈 線 圖 ( 銅 箔 面 ), 按 圖 進 行 電 路 板 焊 接 與 裝 配 工 作 4. 將 焊 接 好 之 電 路 板 依 圖 在 工 作 崗 位 測 試 5. 參 賽 選 手 測 試 電 路 時, 應 使 用 競 賽 場 地 所 提 供 的 儀 器, 若 使 用 參 賽 選 手 自 備 之 儀 器, 而 產 生 誤 差 或 錯 誤 結 果, 由 參 賽 選 手 自 行 負 責 6. 參 賽 選 手 確 認 作 品 完 成 後, 於 繳 交 成 品 時 應 由 裁 判 人 員 檢 證 ( 檢 查 驗 證 ) 後 才 可 離 場 裁 判 人 員 檢 證 只 驗 證 參 賽 選 手 成 品 是 否 完 成, 並 不 負 責 電 路 功 能 之 正 確 性 ( 評 分 時 才 檢 查 電 路 功 能 是 否 正 確 ) 7. 競 賽 結 束 後, 裁 判 人 員 必 須 將 參 賽 選 手 之 成 品 進 行 評 分 二 電 路 動 作 要 求 1. 焊 接 及 元 件 裝 配 完 成 之 電 路 板 須 與 電 路 板 元 件 佈 置 圖 ( 元 件 面 ) 及 佈 線 圖 ( 銅 箔 面 ) 相 同, 否 則 不 予 評 分 2. 本 電 路 為 無 穩 態 多 諧 振 盪 器 電 路, 以 兩 個 電 晶 體 Q 1 與 Q 2 組 成 由 電 路 可 知, 當 Q 1 導 通 而 Q 2 截 止 時, 使 得 LED 1 發 光 反 之, 當 Q 2 導 通 而 Q 1 截 止 時, 使 得 LED 2 發 光 如 此 ; 電 晶 體 Q 1 與 Q 2 會 自 行 輪 流 工 作 於 飽 和 和 截 止 兩 種 狀 態, 使 得 LED 1 及 LED 2 交 互 閃 亮 89

90 陸 材 料 表 項 次 名 稱 零 件 規 格 單 位 數 量 備 註 1 電 晶 體 CS9013 個 2 Q1,Q2 2 色 碼 電 阻 220Ω 個 2 R1 與 R2 3 色 碼 電 阻 22kΩ 個 2 R3 與 R4 4 LED 5mm 紅 綠 色 個 各 1 5 電 解 質 電 容 器 22μF,16V 個 2 C1,C2 6 印 刷 電 路 板 14 點 24 點 直 徑 0.35cm 單 面 mm 點 距 約 5.0 mm 片 1 7 電 池 扣 9V 用 只 1 8 鍍 錫 裸 銅 線 0.4 ~ 0.5 mmø 公 尺 銅 柱 10mm 含 螺 帽 3mmØ 組 4 PS: 選 手 不 得 自 行 攜 帶 術 科 試 題 以 外 之 材 料 進 場 柒 競 賽 場 地 備 表 ( 二 十 五 人 份 ) 項 次 名 稱 規 格 單 位 數 量 備 註 1 電 源 插 座 AC 110V 60HZ 個 28 2 電 源 供 應 器 0 ~ 30V/2A 附 輸 出 線 台 28 3 電 晶 體 測 試 器 測 PNP,NPN,hFE,ICEO 台 3 4 三 用 電 表 指 針 式 DCV 20kΩ/V ACV 8kΩ/V 個 3 5 電 烙 鐵 架 ACV 110V, 30W 用 ( 含 海 棉 ) 套 28 6 工 作 桌 椅 桌 面 120cm 60cm 以 上 組 28 7 空 調 設 備 窗 型 台 3 附 件 2 90

91 學 科 應 試 作 業 及 試 場 規 則 一 競 賽 時, 評 審 員 服 務 組 人 員 及 參 加 競 賽 學 生 一 律 配 帶 大 會 製 發 之 證 件 入 ( 出 ) 場, 其 餘 人 員 皆 不 准 進 場 測 驗 時 選 手 必 須 攜 帶 准 考 證 準 時 入 場, 對 號 入 座 二 測 驗 時 間 為 30 分 鐘 測 驗 正 式 開 始 後 十 五 分 鐘 起, 遲 到 者 不 得 入 場 三 選 手 不 得 提 早 離 場 若 強 行 離 場, 不 服 糾 正 者,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十 三 文 具 ( 原 子 筆 2B 铅 筆 橡 皮 擦 立 可 白 等 ) 自 備, 必 要 時 可 用 透 明 墊 板, 不 得 在 場 內 向 他 人 借 用 十 四 嚴 禁 談 話 左 顧 右 盼 等 任 何 舞 弊 行 為 試 場 內 取 得 或 提 供 他 人 答 案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或 相 互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該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十 五 測 驗 完 畢 後 必 須 將 試 題 本 一 併 送 交 監 試 人 員, 然 後 測 試 術 科 攜 出 試 題 本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十 六 非 測 驗 必 需 之 物 品 如 計 算 機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等 計 算 及 通 訊 器 材 等 必 須 關 機 且 需 放 置 於 試 場 前 後 方 地 板 上, 不 得 隨 身 攜 帶 若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則 扣 該 科 測 驗 分 數 六 分 十 七 修 正 時 須 用 橡 皮 擦 或 修 正 液 ( 帶 ) 十 八 如 遇 警 報 地 震, 應 遵 照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迅 速 疏 散 避 難 十 九 測 驗 結 束 鐘 ( 鈴 ) 響 畢, 監 試 人 員 宣 布 測 驗 結 束, 不 論 答 畢 與 否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交 卷 離 場 交 卷 後 強 行 修 改 者,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逾 時 作 答, 不 聽 制 止 者, 扣 該 科 測 驗 分 數 六 分 二 十 選 手 如 有 冒 名 頂 替 事 情, 違 者 勒 令 出 場, 並 取 消 參 賽 資 格 二 十 一 有 關 競 賽 試 場 規 則 未 盡 事 宜, 以 監 場 評 審 委 員 補 充 說 明 為 準 其 他 有 關 違 反 測 驗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亦 由 評 審 委 員 議 決 辦 理 91

92 術 科 應 試 作 業 及 試 場 規 則 一 術 科 測 試 以 實 作 方 式 測 試, 選 手 應 按 時 進 場. 測 試 時 問 開 始 後 十 五 分 鐘 尚 未 進 場 者. 不 准 進 場 二 術 科 測 試 選 手 進 入 術 科 測 試 試 場 時. 應 配 帶 識 別 證 不 得 攜 帶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等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三 術 科 測 試 選 手 應 按 其 檢 定 位 置 號 碼 就 檢 定 崗 位, 對 術 科 試 務 辦 理 單 位 提 供 之 機 具 設 備 材 料, 如 有 疑 義, 應 即 時 當 場 提 出, 由 監 評 人 員 立 即 處 理, 測 試 開 始 後, 不 得 再 提 出 疑 義 四 競 賽 時, 評 審 員 服 務 組 人 員 及 參 加 競 賽 學 生 一 律 配 帶 大 會 製 發 之 證 件 入 ( 出 ) 場, 其 餘 人 員 皆 不 准 進 場 五 所 有 工 具 設 備 器 具 等 由 承 辦 競 賽 學 校 負 責 準 備 六 術 科 測 試 選 手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予 以 扣 考, 不 得 繼 續 應 試, 其 已 應 試 之 術 科 成 績 以 不 及 格 論 1. 冒 名 頂 替 者 2. 傳 遞 資 料 或 信 號 者 3. 協 助 他 人 或 託 他 人 代 為 實 作 者 4. 互 換 工 件 或 圖 說 者 5. 隨 身 攜 帶 成 品 或 規 定 以 外 之 器 材 配 件 圖 說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或 其 他 電 子 攝 錄 通 訊 器 材 等 6. 不 繳 交 工 件 圖 說 或 依 規 定 須 繳 回 之 試 題 者 7. 故 意 損 壞 機 具 設 備 者 8. 未 遵 守 本 規 則, 不 接 受 監 評 人 員 指 導 擾 亂 試 場 內 外 秩 序 者 七 有 關 競 賽 試 場 規 則 未 盡 事 宜, 以 監 場 評 審 委 員 補 充 說 明 為 準 其 他 有 關 違 反 測 驗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亦 由 評 審 委 員 議 決 辦 理 92

93 附 件 3 參 賽 選 手 自 備 工 具 表 項 次 名 稱 規 格 單 位 數 量 備 註 1 剝 線 鉗 1.6mm 以 下 支 1 2 尖 嘴 鉗 5 電 子 用 支 1 3 斜 口 鉗 5 電 子 用 支 1 4 三 用 電 表 指 針 式 DCV 20kΩ/V, ACV 8kΩ/V 個 1 5 電 烙 鐵 ACV 110V, 30W 含 烙 鐵 架 及 海 棉 套 1 6 吸 錫 器 真 空 吸 力 手 動 式 支 1 7 文 具 原 子 筆 鉛 筆 橡 皮 擦 只 各 1 註 : 承 辦 競 賽 學 校 會 準 備 項 次 1-6 工 具 若 學 生 要 自 備 熟 用 工 具, 請 參 考 上 表 ; 另 項 次 7 文 具 一 律 由 學 生 自 備, 承 辦 學 校 不 提 供 93

94 附 件 4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電 機 電 子 職 群 技 藝 競 賽 活 動 程 序 表 105 年 4 月 14 日 時 間 項 目 地 點 備 註 08:00-08:20 報 到 敬 天 樓 一 樓 教 室 08:20-08:30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08:30-09:00 筆 試 時 間 09:00-10:00 實 作 競 賽 輔 大 聖 心 高 中 孝 親 樓 資 二 場 第 一 梯 次 20 人 10:00-10:20 報 到 敬 天 樓 一 樓 教 室 10:20-10:30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10:30-11:00 筆 試 時 間 11:00-12:00 實 作 競 賽 輔 大 聖 心 高 中 孝 親 樓 資 二 場 第 二 梯 次 20 人 12:30-12:50 報 到 敬 天 樓 一 樓 教 室 12:50-13:00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13:00-13:30 筆 試 時 間 13:30-14:30 實 作 競 賽 輔 大 聖 心 高 中 孝 親 樓 資 二 場 第 三 梯 次 20 人 14:30-14:50 報 到 敬 天 樓 一 樓 教 室 14:50-15:00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15:00-15:30 筆 試 時 間 15:30-16:30 實 作 競 賽 輔 大 聖 心 高 中 孝 親 樓 資 二 場 第 四 梯 次 20 人 94

95 .... 附 件 5 評 分 表 競 賽 通 知 單 號 碼 抽 籤 編 號 工 作 崗 位 編 號 班 級 競 賽 日 期 105 年 04 月 14 日 領 取 競 賽 材 料 姓 名 簽 名 處 不 予 評 分 項 目 一 依 據 應 競 賽 須 知 五 之 ( 二 依 據 競 賽 工 作 規 則 ( 三 未 能 於 競 賽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者 四 提 前 棄 權 離 場 者 項 目 一 焊 接 二 裝 配 三 工 作 安 全 與 習 慣 四 加 分 ) 規 定 以 不 及 格 論 ) 之 1 不 予 評 分 者 競 賽 評 分 標 準 評 結 分 果 列 為 左 項 之 一 者 不 予 評 分 請 參 賽 人 員 在 本 欄 簽 名 離 場 時 間 : 時 分 每 處 扣 分 扣 分 標 準 本 項 最 高 扣 分 1. 焊 點 銅 箔 脫 落 或 浮 翹 者 焊 線 轉 折 處 未 焊 或 有 空 點 者 其 他 焊 接 不 合 焊 接 規 則 規 定 者 裝 配 成 品 未 依 圖 說 裝 配 者 元 件 標 示 數 據 未 依 裝 配 規 則 規 定 安 裝 元 件 面 使 用 單 芯 裸 線 基 板 元 件 安 裝 不 合 裝 配 規 則 規 定 者 耗 用 或 毀 損 主 動 元 件 者 耗 用 或 毀 損 被 動 元 件 者 不 符 合 工 作 安 全 要 求 者 ( 含 損 壞 公 用 耗 材 ) 工 作 桌 面 凌 亂 者 離 場 前 未 清 理 工 作 崗 位 者 自 備 工 具 未 帶 而 須 借 用 者 提 前 完 工 30 分 者 加 提 前 完 工 25 分 者 加 提 前 完 工 20 分 者 加 5 5 總 計 扣 分 得 分 扣 分 配 分 50 分 50 分 10 分 實 扣 分 數 加 分 備 註 裁 判 人 員 簽 章 註 :1. 本 評 分 表 採 扣 分 方 式,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2. 實 扣 分 數 不 得 超 過 該 項 配 分 3. 提 前 完 工 者, 採 加 分 方 式 95

96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機 械 職 群 ( 機 械 基 礎 工 作 主 題 ) 實 施 辦 法 一 依 據 ( 一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生 涯 發 展 教 育 及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相 關 經 費 作 業 原 則 ( 二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實 施 計 畫 二 目 的 : ( 一 ) 加 強 學 生 學 習 動 機 與 興 趣, 增 進 學 習 成 效 及 提 昇 技 能 水 準 ( 二 ) 培 養 學 生 團 隊 合 作 問 題 解 決 跨 領 域 技 能 等 能 力, 建 立 學 生 之 自 我 成 就 感 ( 三 ) 藉 由 國 民 中 學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活 動, 相 互 觀 摩 分 享 教 學 經 驗, 提 昇 教 學 品 質 ( 四 ) 藉 由 競 賽 活 動, 使 競 賽 成 績 優 異 學 生, 依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及 保 送 入 學 辦 法 規 定 升 讀 高 中 職 學 校, 擴 大 學 生 進 路 發 展 管 道, 吸 引 更 多 具 實 作 性 向 之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參 與 三 辦 理 單 位 : ( 一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 二 ) 主 辦 單 位 : 基 隆 市 政 府 ( 三 ) 承 辦 單 位 : 基 隆 市 輔 大 聖 心 高 級 中 學 ( 四 ) 協 辦 單 位 : 基 隆 市 立 南 榮 國 民 中 學 四 競 賽 職 群 ( 主 題 ): 機 械 職 群 ( 機 械 基 礎 工 作 主 題 ) 五 參 加 對 象 : 本 市 各 國 中 九 年 級 選 讀 抽 離 式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 含 自 辦 班 合 作 班 ) 學 生, 限 選 讀 該 競 賽 職 群 ( 主 題 ) 六 報 名 方 式 : 由 各 國 中 填 妥 報 名 表 將 核 章 紙 本 送 各 協 辦 學 校, 各 協 辦 學 校 彙 整 報 名 表 及 准 考 證 送 至 教 育 處, 教 育 處 檢 覈 及 核 章 後 將 報 名 表 送 承 辦 學 校, 准 考 證 由 各 國 中 取 回, 每 班 每 職 群 ( 主 題 )60 名 七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3 月 1 日 ( 星 期 二 ) 至 8 日 ( 星 期 二 ) 八 競 賽 日 期 :105 年 4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九 競 賽 地 點 : 基 隆 市 輔 大 聖 心 高 級 中 學 ( 地 址 : 基 隆 市 中 山 區 西 定 路 166 號 ) 十 競 賽 方 式 : 依 職 群 特 性 採 實 際 操 作 創 意 設 計 等 方 式 競 賽, 含 學 科 術 科 ) 十 一 競 賽 規 則 與 評 審 標 準 : ( 一 ) 競 賽 規 則 與 競 賽 項 目 等 由 承 辦 學 校 訂 之, 並 事 先 公 布 96

97 ( 二 ) 競 賽 分 學 科 筆 試 及 術 科 實 作, 成 績 採 合 併 計 算, 其 分 數 比 例 學 科 20% 術 科 80% 1. 學 科 佔 總 成 績 20%, 以 學 科 題 庫 內 容 為 主 選 擇 題 50 題, 每 題 2 分 2. 術 科 佔 總 成 績 80%, 以 術 科 競 賽 內 容 為 主 ( 如 附 件 1) 3. 名 次 計 算 : 以 學 術 科 比 例 合 計 為 個 人 總 成 績, 依 參 賽 者 總 成 績 高 低 決 定 名 次, 若 總 成 績 相 同 則 以 術 科 成 績 較 高 者 為 優 先 決 定 名 次 標 準 ( 三 ) 學 術 科 競 賽 規 則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機 械 職 群 技 藝 競 賽 學 術 科 競 賽 規 則 ( 如 附 件 2) ( 四 ) 參 賽 選 手 自 備 工 具 表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機 械 職 群 技 藝 競 賽 參 賽 選 手 自 備 工 具 表 ( 如 附 件 3) ( 五 ) 技 藝 競 賽 活 動 程 序 表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機 械 職 群 技 藝 競 賽 活 動 程 序 表 ( 如 附 件 4) ( 六 ) 評 分 表 內 容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機 械 職 群 技 藝 競 賽 評 分 表 ( 如 附 件 5) ( 七 ) 學 科 題 庫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機 械 職 群 技 藝 競 賽 學 科 題 庫 ( 如 附 件 6) 十 二 評 審 委 員 : 由 承 辦 單 位 遴 聘 評 審 委 員, 進 行 評 審 工 作 評 審 委 員 之 聘 任 應 注 意 迴 避 原 則 ( 未 擔 任 本 市 該 競 賽 職 群 之 授 課 教 師 ) 十 三 頒 獎 典 禮 暨 成 果 展 : 於 105 年 5 月 19 日 辦 理, 承 辦 單 位 應 將 競 賽 獲 獎 之 作 品 ( 實 物 照 片 或 影 片 等 ), 配 合 頒 獎 典 禮 辦 理 成 果 展 示 十 四 錄 取 名 額 及 獎 勵 : 本 職 群 錄 取 1 至 6 名 各 1 名, 佳 作 數 名 為 原 則, 總 錄 取 名 額 佔 該 職 種 實 際 參 賽 人 數 30% 為 上 限 獲 獎 之 獎 勵 如 下 : ( 一 ) 學 生 : 參 與 競 賽 獲 獎 學 生, 由 本 市 頒 發 獎 狀, 並 於 獎 狀 內 註 記 職 群 主 題 名 稱 及 獲 得 之 獎 項 名 次 ( 二 ) 辦 理 本 項 競 賽 頒 獎 典 禮 有 功 人 員 及 指 導 老 師 之 獎 勵, 由 本 市 依 相 關 規 定 予 以 敘 獎 十 五 經 費 : 辦 理 本 競 賽 及 活 動 所 需 經 費 由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相 關 經 費 補 助 及 本 市 相 關 經 費 項 下 支 應 十 六 本 計 畫 奉 核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97

98 附 件 1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機 械 職 群 ( 機 械 基 礎 工 作 主 題 ) 術 科 試 題 一 題 目 : 機 械 基 礎 工 作 - 壓 克 力 板 切 割 二 設 備 器 具 : 項 目 名 稱 規 格 單 位 數 量 1 鉗 工 工 作 檯 1200*1800 公 厘 或 以 上 張 8 2 虎 鉗 125 或 150 公 厘 具 16 3 鑽 床 直 徑 13 公 厘 台 3 4 平 板 300*300 公 厘 塊 10 5 游 標 高 度 規 0.02 公 厘,150 公 厘 具 12 6 潤 滑 油 及 油 壺 個 12 7 抹 布 塊 充 足 8 毛 刷 75 公 厘 以 上 支 10 三 成 品 評 分 標 準 : 1. 機 械 加 工 測 驗 時 間 為 一 小 時 三 十 分 2. 工 作 安 全 與 態 度 等 扣 分 超 過 四 十 分 為 不 及 格 3. 工 作 之 度 量 係 以 每 部 位 最 劣 處 為 評 審 測 量 處 4. 術 科 測 驗 試 題 上, 每 一 標 註 尺 度 許 可 差 部 位 均 須 達 到 要 求 及 每 一 未 標 註 尺 度 許 可 差 部 位 皆 符 合 一 般 許 可 差 要 求 為 合 格 5. 術 科 測 驗 題 上, 列 有 表 面 粗 操 度 要 求 部 位, 實 測 結 果 有 半 數 劣 於 要 求 者 為 不 合 格 6. 有 下 列 之 一, 經 術 科 測 驗 評 審 人 員 一 致 認 定 後, 視 為 術 科 測 驗 不 及 格 : (1) 使 用 特 製 樣 板 夾 具 或 其 他 類 似 物 (2) 工 件 上 使 用 砂 輪 加 工 (3) 工 件 上 有 不 正 常 痕 跡, 如 鋸 鑽 鉸 等 傷 痕 (4) 位 去 除 原 胚 料 之 工 具 機 加 工 痕 跡 工 件 有 嚴 重 傷 痕, 毛 邊 或 不 正 常 加 工 痕 跡 尺 寸 編 號 記 分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98

99 附 件 2 學 科 應 試 作 業 及 試 場 規 則 一 競 賽 時, 評 審 員 服 務 組 人 員 及 參 加 競 賽 學 生 一 律 配 帶 大 會 製 發 之 證 件 入 ( 出 ) 場, 其 餘 人 員 皆 不 准 進 場 測 驗 時 選 手 必 須 攜 帶 准 考 證 準 時 入 場, 對 號 入 座 二 測 驗 時 間 為 30 分 鐘 測 驗 正 式 開 始 後 十 五 分 鐘 起, 遲 到 者 不 得 入 場 三 選 手 不 得 提 早 離 場 若 強 行 離 場, 不 服 糾 正 者,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四 文 具 ( 原 子 筆 2B 铅 筆 橡 皮 擦 立 可 白 等 ) 自 備, 必 要 時 可 用 透 明 墊 板, 不 得 在 場 內 向 他 人 借 用 五 嚴 禁 談 話 左 顧 右 盼 等 任 何 舞 弊 行 為 試 場 內 取 得 或 提 供 他 人 答 案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或 相 互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該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六 測 驗 完 畢 後 必 須 將 試 題 本 一 併 送 交 監 試 人 員, 然 後 測 試 術 科 攜 出 試 題 本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一 非 測 驗 必 需 之 物 品 如 計 算 機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等 計 算 及 通 訊 器 材 等 必 須 關 機 且 需 放 置 於 試 場 前 後 方 地 板 上, 不 得 隨 身 攜 帶 若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則 扣 該 科 測 驗 分 數 六 分 八 修 正 時 須 用 橡 皮 擦 或 修 正 液 ( 帶 ) 九 如 遇 警 報 地 震, 應 遵 照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迅 速 疏 散 避 難 十 測 驗 結 束 鐘 ( 鈴 ) 響 畢, 監 試 人 員 宣 布 測 驗 結 束, 不 論 答 畢 與 否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交 卷 離 場 交 卷 後 強 行 修 改 者,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逾 時 作 答, 不 聽 制 止 者, 扣 該 科 測 驗 分 數 六 分 十 一 選 手 如 有 冒 名 頂 替 事 情, 違 者 勒 令 出 場, 並 取 消 參 賽 資 格 十 二 有 關 競 賽 試 場 規 則 未 盡 事 宜, 以 監 場 評 審 委 員 補 充 說 明 為 準 其 他 有 關 違 反 測 驗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亦 由 評 審 委 員 議 決 辦 理 99

100 附 件 3 術 科 應 試 作 業 及 試 場 規 則 一 術 科 測 試 以 實 作 方 式 測 試, 選 手 應 按 時 進 場. 測 試 時 問 開 始 後 十 五 分 鐘 尚 未 進 場 者. 不 准 進 場 二 術 科 測 試 選 手 進 入 術 科 測 試 試 場 時. 應 配 帶 識 別 證 不 得 攜 帶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等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三 術 科 測 試 選 手 應 按 其 檢 定 位 置 號 碼 就 檢 定 崗 位, 對 術 科 試 務 辦 理 單 位 提 供 之 機 具 設 備 材 料, 如 有 疑 義, 應 即 時 當 場 提 出, 由 監 評 人 員 立 即 處 理, 測 試 開 始 後, 不 得 再 提 出 疑 義 四 競 賽 時, 評 審 員 服 務 組 人 員 及 參 加 競 賽 學 生 一 律 配 帶 大 會 製 發 之 證 件 入 ( 出 ) 場, 其 餘 人 員 皆 不 准 進 場 五 所 有 工 具 設 備 器 具 等 由 承 辦 競 賽 學 校 負 責 準 備 六 術 科 測 試 選 手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予 以 扣 考, 不 得 繼 續 應 試, 其 已 應 試 之 術 科 成 績 以 不 及 格 論 1. 冒 名 頂 替 者 2. 傳 遞 資 料 或 信 號 者 3. 協 助 他 人 或 託 他 人 代 為 實 作 者 4. 互 換 工 件 或 圖 說 者 5. 隨 身 攜 帶 成 品 或 規 定 以 外 之 器 材 配 件 圖 說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或 其 他 電 子 攝 錄 通 訊 器 材 等 6. 不 繳 交 工 件 圖 說 或 依 規 定 須 繳 回 之 試 題 者 7. 故 意 損 壞 機 具 設 備 者 8. 未 遵 守 本 規 則, 不 接 受 監 評 人 員 指 導 擾 亂 試 場 內 外 秩 序 者 七 有 關 競 賽 試 場 規 則 未 盡 事 宜, 以 監 場 評 審 委 員 補 充 說 明 為 準 其 他 有 關 違 反 測 驗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亦 由 評 審 委 員 議 決 辦 理 八 競 賽 使 用 所 有 工 具 由 承 辦 競 賽 學 校 準 備 100

101 附 件 4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機 械 職 群 技 藝 競 賽 活 動 程 序 表 105 年 4 月 14 日 時 間 項 目 地 點 備 註 08:00-08:20 報 到 敬 天 樓 一 樓 教 室 08:20-08:30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08:30-09:00 筆 試 時 間 09:00-10:00 實 作 競 賽 輔 大 聖 心 高 中 愛 國 樓 汽 車 工 場 二 樓 第 一 梯 次 15 人 10:00-10:20 報 到 敬 天 樓 一 樓 教 室 10:20-10:30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10:30-11:00 筆 試 時 間 11:00-12:00 實 作 競 賽 輔 大 聖 心 高 中 愛 國 樓 汽 車 工 場 二 樓 第 二 梯 次 15 人 12:30-12:50 報 到 敬 天 樓 一 樓 教 室 12:50-13:00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13:00-13:30 筆 試 時 間 13:30-14:30 實 作 競 賽 輔 大 聖 心 高 中 愛 國 樓 汽 車 工 場 二 樓 第 三 梯 次 15 人 14:30-14:50 報 到 敬 天 樓 一 樓 教 室 14:50-15:00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15:00-15:30 筆 試 時 間 15:30-16:30 實 作 競 賽 輔 大 聖 心 高 中 愛 國 樓 汽 車 工 場 二 樓 第 四 梯 次 15 人 101

102 附 件 5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機 械 職 群 評 分 表 競 賽 地 點 : 輔 大 聖 心 高 中 選 手 姓 名 : 競 賽 日 期 :105 年 4 月 14 日 准 考 證 號 碼 : 考 場 : 工 作 檯 組 : 場 次 : 成 品 : 一 機 械 加 工 測 驗 時 間 為 一 小 時 三 十 分 二 工 作 安 全 與 態 度 等 扣 分 超 過 四 十 分 為 不 及 格 三 工 作 之 度 量 係 以 每 部 位 最 劣 處 為 評 審 測 量 處 四 術 科 測 驗 試 題 上, 每 一 標 註 尺 度 許 可 差 部 位 均 須 達 到 要 求 及 每 一 未 標 註 尺 度 許 可 差 部 位 皆 符 合 一 般 許 可 差 要 求 為 合 格 術 科 測 驗 題 上, 列 有 表 面 粗 操 度 要 求 部 位, 實 測 結 果 有 半 數 劣 於 要 求 者 為 不 合 格 評 分 表 : 術 科 評 分 標 準 尺 寸 編 號 機 械 元 件 加 工 % 10 %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小 計 (100%) 術 科 (80%) 學 科 (20%) 總 分 評 審 簽 章 : 102

103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土 木 與 建 築 職 群 ( 木 工 主 題 ) 實 施 辦 法 一 依 據 : ( 一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生 涯 發 展 教 育 及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相 關 經 費 作 業 原 則 ( 二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實 施 計 畫 二 目 的 : ( 一 ) 加 強 學 生 學 習 動 機 與 興 趣, 增 進 學 習 成 效 及 提 昇 技 能 水 準 ( 二 ) 培 養 學 生 團 隊 合 作 問 題 解 決 跨 領 域 技 能 等 能 力, 建 立 學 生 之 自 我 成 就 感 ( 三 ) 透 過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學 程 技 藝 競 賽 活 動, 相 互 觀 摩 分 享 教 學 經 驗, 提 昇 教 學 品 質 ( 四 ) 藉 由 競 賽 活 動, 使 競 賽 成 績 優 異 學 生, 依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及 保 送 入 學 辦 法 規 定 升 讀 高 中 職 學 校, 擴 大 學 生 進 路 發 展 管 道, 吸 引 更 多 具 實 作 性 向 之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參 與 三 辦 理 單 位 : ( 一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 二 ) 主 辦 單 位 : 基 隆 市 政 府 ( 三 ) 承 辦 單 位 : 基 隆 市 立 百 福 國 民 中 學 ( 四 ) 協 辦 單 位 : 基 隆 市 立 暖 暖 高 級 中 學 四 競 賽 職 群 ( 主 題 ): 土 木 與 建 築 職 群 ( 木 工 主 題 ) 五 參 加 對 象 : ( 一 ) 本 市 各 國 中 選 讀 技 藝 教 育 學 程 之 9 年 級 學 生 ( 包 括 合 作 式 自 辦 式 ), 限 104 學 年 度 選 讀 該 競 賽 職 群 ( 主 題 ) ( 二 ) 參 賽 選 手 由 國 中 高 中 職 進 行 推 舉, 由 國 中 負 責 報 名 六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3 月 1 日 ( 二 ) 至 105 年 3 月 8 日 ( 二 ) 七 報 名 方 式 : 由 各 國 中 填 妥 報 名 表 將 核 章 紙 本 送 各 協 辦 學 校, 各 協 辦 學 校 彙 整 報 名 表 及 准 考 證 送 至 教 育 處, 教 育 處 檢 覈 及 核 章 後 將 報 名 表 送 承 辦 學 校, 准 考 證 由 各 國 中 取 回, 每 班 每 職 群 ( 主 題 )30 名 八 競 賽 日 期 :105 年 4 月 14 日 ( 四 ) 附 件 一 九 競 賽 地 點 : 基 隆 市 立 百 福 國 民 中 學 ( 地 址 : 基 隆 市 七 堵 區 福 五 街 1 號 ) 十 競 賽 內 容 : 103

104 ( 一 ) 依 職 群 特 性 採 實 際 操 作 方 式 競 賽, 包 含 學 科 及 術 科 學 科 考 題 佔 20% 附 件 二, 術 科 考 題 依 各 職 群 課 程 架 構 及 主 題 命 題 佔 80% 附 件 三 ( 二 ) 競 賽 試 題 由 考 務 中 心 聘 請 學 科 術 科 命 題 委 員 研 議 訂 定, 並 事 先 公 佈 十 一 評 審 委 員 : 由 承 辦 單 位 遴 聘 評 審 委 員, 進 行 評 審 工 作 評 審 委 員 之 聘 任 應 注 意 迴 避 原 則 ( 未 擔 任 本 市 該 競 賽 職 群 之 授 課 教 師 ) 十 二 錄 取 名 額 及 獎 勵 : 每 一 職 種 各 錄 取 1 至 6 名 各 1 名, 佳 作 數 名 為 原 則, 總 錄 取 名 額 佔 該 職 種 實 際 參 賽 人 數 30% 為 上 限 獲 獎 之 獎 勵 如 下 : ( 一 ) 學 生 : 參 與 競 賽 獲 獎 學 生, 由 本 市 頒 發 獎 狀, 並 於 獎 狀 內 註 記 職 群 主 題 名 稱 及 獲 得 之 獎 項 名 次 獲 佳 作 以 上 者 得 依 基 北 區 105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保 送 就 讀 高 職 及 高 中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進 入 高 中 職 就 讀 ( 二 ) 辦 理 本 項 競 賽 頒 獎 典 禮 有 功 人 員 及 指 導 老 師 之 獎 勵, 由 本 市 依 相 關 規 定 予 以 敘 獎 十 三 競 賽 規 則 與 評 審 標 準 : ( 一 ) 學 科 佔 總 成 績 20%, 選 擇 題 25 題, 以 學 科 題 庫 內 容 為 主 附 件 二 ( 二 ) 術 科 佔 總 成 績 80%, 以 術 科 競 賽 內 容 為 主 附 件 三 ( 三 ) 名 次 計 算 : 以 學 術 科 比 例 合 計 為 個 人 總 成 績, 依 參 賽 者 總 成 績 高 低 決 定 名 次, 若 總 成 績 相 同 則 以 術 科 成 績 較 高 者 為 優 先 決 定 名 次 標 準 十 四 頒 獎 典 禮 : 承 辦 單 位 得 將 競 賽 獲 獎 之 作 品 ( 實 物 照 片 或 影 片 等 ), 配 合 頒 獎 典 禮 辦 理 成 果 展 示 十 五 經 費 : 辦 理 本 競 賽 及 活 動 所 需 經 費 由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及 市 府 相 關 經 費 項 下 支 應 十 六 本 辦 法 奉 核 後 公 告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04

105 附 件 一 105 年 04 月 14 日 ( 週 四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競 賽 土 木 與 建 築 職 群 競 賽 活 動 表 時 間 項 目 地 點 備 註 09:15-09:30 報 第 一 梯 次 到 百 福 國 中 09:30-09:40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圖 書 館 09:40-10:00 學 科 筆 試 10:10-12:00 術 科 競 賽 百 福 國 中 木 工 專 業 教 室 13:15-13:30 報 第 二 梯 次 到 百 福 國 中 13:30-13:40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圖 書 館 13:40-14:00 學 科 筆 試 14:10-16:00 術 科 競 賽 百 福 國 中 木 工 專 業 教 室 105

106 附 件 土 木 與 建 築 職 群 競 賽 術 科 題 目 及 規 範 (104 學 年 ) 一 題 目 : 小 型 木 製 品 二 說 明 : 現 場 提 供 欲 組 裝 之 木 椅 原 料 一 組 ( 已 裁 切 完 整 ) 及 所 需 之 組 合 工 具, 選 手 須 於 限 時 內 將 木 椅 組 裝 完 成 三 評 審 要 點 : 1. 木 椅 組 裝 之 堅 固 程 度 2. 組 裝 時 的 木 工 技 巧 優 劣 3. 組 裝 零 件 之 完 整 性 ( 是 否 傷 及 零 件 ) 4. 工 作 場 地 之 整 潔 四 評 分 要 項 : 要 項 堅 固 程 度 木 工 技 巧 優 劣 零 件 之 完 整 性 場 地 之 整 潔 配 分 30 % 30 % 30 % 10 % 106

107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競 賽 土 木 與 建 築 職 群 評 分 表 應 考 者 姓 名 : 應 考 日 期 :105 年 4 月 14 日 准 考 證 號 碼 : 考 試 地 點 : 百 福 國 中 評 分 表 : 術 科 項 目 堅 固 程 度 木 工 技 巧 優 劣 零 件 之 完 整 性 場 地 之 整 潔 30 % 30 % 30 % 10 % 小 計 100 % 評 分 標 準 小 型 木 製 品 術 科 (80%) 學 科 (20%) 總 分 評 審 簽 章 : 107

108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海 事 職 群 ( 船 舶 機 械 修 護 主 題 ) 實 施 辦 法 一 依 據 ( 一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生 涯 發 展 教 育 及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相 關 經 費 作 業 原 則 修 正 規 定 ( 二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技 藝 競 賽 計 畫 二 目 的 : ( 一 ) 加 強 學 生 學 習 動 機 與 興 趣, 增 進 學 習 成 效 及 提 昇 技 能 水 準 ( 二 ) 培 養 學 生 團 隊 合 作 問 題 解 決 跨 領 域 技 能 等 能 力, 建 立 學 生 之 自 我 成 就 感 ( 三 ) 藉 由 國 民 中 學 技 藝 教 育 學 程 技 藝 競 賽 活 動, 相 互 觀 摩 分 享 教 學 經 驗, 提 昇 教 學 品 質 ( 四 ) 藉 由 競 賽 活 動, 使 競 賽 成 績 優 異 學 生, 依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及 保 送 入 學 辦 法 規 定 升 讀 高 中 職 學 校, 擴 大 學 生 進 路 發 展 管 道, 吸 引 更 多 具 實 作 性 向 之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參 與 三 辦 理 單 位 : ( 一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 二 ) 主 辦 單 位 : 基 隆 市 政 府 ( 三 ) 承 辦 單 位 : 新 北 市 中 華 商 業 海 事 職 業 學 校 ( 四 ) 協 辦 單 位 : 基 隆 市 立 暖 暖 高 級 中 學 四 競 賽 職 群 ( 主 題 ): 海 事 群 ( 船 舶 機 械 修 護 主 題 ) 五 參 加 對 象 : ( 一 ) 本 市 各 國 中 選 讀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之 9 年 級 學 生 ( 包 括 合 作 式 自 辦 式 ), 限 104 學 年 度 選 讀 該 競 賽 職 群 ( 主 題 ) ( 二 ) 參 賽 選 手 由 國 中 高 中 職 進 行 推 舉, 由 國 中 負 責 報 名 ( 三 ) 各 職 群 ( 主 題 ) 報 名 名 額 視 競 賽 承 辦 高 中 職 可 容 納 人 數 分 配 額 度 六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3 月 1 日 ( 星 期 二 ) 至 104 年 3 月 8 日 ( 星 期 二 )( 逾 期 不 候 ) 七 報 名 方 式 : 由 各 國 中 填 妥 報 名 表 將 核 章 紙 本 送 各 協 辦 學 校, 各 協 辦 學 校 彙 整 報 名 表 及 准 考 證 送 至 教 育 處, 教 育 處 檢 覈 及 核 章 後 將 報 名 表 送 承 辦 學 校, 准 考 證 由 各 國 中 取 回, 每 班 海 事 職 群 ( 船 舶 繩 結 技 術 )20 名 108

109 八 競 賽 日 期 :105 年 4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九 競 賽 地 點 : 新 北 市 中 華 商 業 海 事 職 業 學 校 ( 地 址 : 新 北 市 萬 里 區 瑪 鋉 路 15 號 ) 十 競 賽 內 容 : ( 一 ) 依 職 群 特 性 採 實 際 操 作 創 意 設 計 等 方 式 競 賽, 包 含 學 科 及 術 科 學 科 考 題 佔 20%, 術 科 考 題 依 各 職 群 課 程 架 構 及 主 題 命 題, 佔 80% ( 二 ) 競 賽 試 題 由 考 務 中 心 聘 請 學 科 術 科 命 題 委 員 研 議 訂 定, 並 事 先 公 佈 十 一 評 審 委 員 : 由 承 辦 單 位 遴 聘 評 審 委 員, 進 行 評 審 工 作 評 審 委 員 之 聘 任 應 注 意 迴 避 原 則 ( 未 擔 任 本 市 該 競 賽 職 群 之 授 課 教 師 ) 十 二 頒 獎 典 禮 :105 年 5 月 19 日 ( 星 期 四 ), 承 辦 單 位 應 將 競 賽 獲 獎 之 作 品 ( 實 物 照 片 或 影 片 等 ), 配 合 頒 獎 典 禮 辦 理 成 果 展 示 十 三 錄 取 名 額 及 獎 勵 : 本 職 群 錄 取 第 1 至 第 6 名 各 1 名, 佳 作 數 名 為 原 則, 總 錄 取 名 額 佔 該 職 種 實 際 參 賽 人 數 30% 為 上 限 獲 獎 之 獎 勵 如 下 : ( 一 ) 學 生 : 參 與 競 賽 獲 獎 學 生, 由 本 市 頒 發 獎 狀, 並 於 獎 狀 內 註 記 職 群 主 題 名 稱 及 獲 得 之 獎 項 名 次 獲 佳 作 以 上 者 得 依 基 北 區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保 送 就 讀 高 職 及 高 中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進 入 高 中 職 就 讀 ( 二 ) 辦 理 本 項 競 賽 頒 獎 典 禮 有 功 人 員 及 指 導 老 師 之 獎 勵, 由 本 市 依 相 關 規 定 予 以 敘 獎 十 四 競 賽 規 則 與 評 審 標 準 : ( 一 ) 學 科 佔 總 成 績 20%, 以 學 科 題 庫 內 容 為 主 選 擇 題 50 題, 每 題 2 分 ( 二 ) 術 科 佔 總 成 績 80%, 以 術 科 競 賽 內 容 為 主 ( 如 附 件 1), 評 分 標 準 如 下 : 評 分 評 判 委 員 項 目 結 繩 105 年 4 月 14 日 日 期 簽 名 名 稱 標 準 時 間 30 分 鐘 評 分 項 目 成 品 成 績 70% 時 間 成 績 30% 總 成 績 編 姓 成 品 完 時 間 正 時 間 得 成 績 方 法 之 結 構 精 修 剪 技 巧 與 作 業 平 成 績 合 計 100% 109

110 號 名 成 負 分 30% 正 度 美 台 時 得 確 10% 10% 觀 之 70% 間 分 度 5% 整 40% 潔 5% ( 三 ) 名 次 計 算 : 以 學 術 科 比 例 合 計 為 個 人 總 成 績, 依 參 賽 者 總 成 績 高 低 決 定 名 次, 若 總 成 績 相 同 則 以 術 科 成 績 較 高 者 為 優 先 決 定 名 次 標 準 ( 四 ) 學 術 科 競 賽 規 則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海 事 職 群 船 舶 修 護 主 題 技 藝 競 賽 學 術 科 競 賽 規 則 ( 如 附 件 2) ( 五 ) 競 賽 當 日 流 程 與 時 間 分 配 表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海 事 職 群 船 舶 修 護 主 題 技 藝 競 賽 競 賽 當 日 流 程 與 時 間 分 配 表 ( 如 附 件 3) ( 六 ) 評 分 表 內 容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海 事 職 群 船 舶 修 護 主 題 技 藝 競 賽 評 分 表 ( 如 附 件 4) ( 七 ) 學 科 題 庫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海 事 職 群 船 舶 修 護 主 題 技 藝 競 賽 學 科 題 庫 ( 如 附 件 5) 十 五 經 費 : 辦 理 本 競 賽 及 活 動 所 需 經 費 由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及 市 府 相 關 經 費 項 下 支 應 十 六 本 辦 法 奉 核 後 公 告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10

111 附 件 1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技 藝 競 賽 海 事 職 群 ( 船 舶 機 械 修 護 主 題 ) 術 科 競 賽 題 目 一 題 目 : 船 舶 結 繩 技 術 1. 材 料 : 每 人 3 分 棉 繩 150cm 各 12 條,2 分 麻 繩 180cm 各 1 條,3 分 麻 繩 80cm 各 1 條 並 以 不 同 顏 色 膠 帶 纏 繞, 以 資 識 別, 索 眼 結 1 個 細 棉 線 2 條 2. 用 具 : 剪 刀 膠 帶 小 圓 木 棍 5 支 3. 範 圍 : 以 各 海 事 職 校 結 繩 講 義 之 附 圖 為 範 圍, 結 繩 技 術 15 個 二 術 科 評 分 標 準 : 競 賽 項 目 標 準 時 間 時 間 評 分 (30%) 精 度 (70%) 船 舶 結 繩 30 分 鐘 1. 按 標 準 時 間 內 繳 交 成 品 者 給 25% 2. 每 快 1 分 鐘 加 0.5% 遲 繳 者 每 超 過 1 分 鐘 扣 0.5% 3. 上 限 最 多 加 5%, 下 限 扣 10% 1. 方 法 之 正 確 度 40% 2. 結 構 精 度 10% 3. 修 剪 10% 4. 技 術 及 美 觀 5% 5. 作 業 平 台 之 整 潔 5% 111

112 附 件 2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技 藝 競 賽 海 事 職 群 ( 船 舶 機 械 修 護 主 題 ) 學 術 科 競 賽 規 則 一 參 賽 學 生 請 於 指 定 時 間 攜 帶 學 生 證 及 準 考 証 報 到, 如 未 於 時 間 內 報 到 或 未 帶 證 件, 以 棄 權 論, 不 得 異 議 比 賽 開 始 10 分 鐘 後, 不 得 再 報 到 ; 比 賽 如 因 故 延 誤, 得 由 評 審 議 決 後 重 新 訂 定 二 學 科 競 賽 : 參 賽 學 生 請 穿 著 各 校 制 服 ( 運 動 服 ) 參 加 學 科 筆 試 準 時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10 分 鐘 不 得 入 場, 未 滿 20 分 鐘 不 得 出 場,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三 術 科 內 容 : 請 穿 著 各 校 制 服 ( 運 動 服 ); 入 場 應 試, 不 得 攜 帶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等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四 競 賽 使 用 器 具 設 備, 除 非 有 損 壞, 不 得 要 求 更 換 五 競 賽 所 需 材 料, 由 承 辦 單 位 提 供, 不 得 攜 帶 任 何 材 料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六 競 賽 期 間, 參 賽 學 生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依 規 定 扣 分 : 1. 大 聲 喧 嘩, 扣 總 分 10 分 2. 傳 遞 夾 帶 或 與 其 他 參 賽 者 談 話 者, 扣 總 分 20 分 3. 未 經 評 審 同 意, 擅 自 更 換 器 具 或 調 換 作 業 位 置 者, 扣 總 分 20 分 4. 經 評 審 認 定 有 重 大 不 法 情 事 或 危 及 其 他 參 賽 學 生 安 全 或 權 益 者, 得 令 其 出 場, 取 消 資 格 5. 未 於 時 間 內 將 成 品 送 至 評 審 室, 成 品 不 予 計 分 七 參 賽 選 手 於 競 賽 時, 如 因 故 需 離 開 試 場, 需 經 評 審 同 意, 並 由 承 辦 單 位 派 人 陪 同, 時 間 繼 續 計 算, 不 另 折 計 八 比 賽 會 場 遇 有 重 大 事 故, 由 評 審 議 決 處 理 之, 承 辦 單 位 協 助 九 競 賽 時 間 截 止 時, 即 應 立 即 出 場, 違 者 該 術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競 賽 成 品 需 依 評 審 指 示, 置 於 評 審 室, 不 得 攜 出 十 一 各 校 領 隊 指 導 教 師 或 參 賽 同 學 不 得 在 試 場 外 逗 留 窺 探, 違 者 該 組 ( 校 ) 不 予 計 分 112

113 附 件 3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學 程 海 事 職 群 技 藝 競 賽 活 動 程 序 表 105 年 4 月 14 日 時 間 項 目 地 點 備 註 08:40-09:00 報 到 09:10-10:00 筆 試 測 驗 10:00-10:10 休 息 10:10-10:30 術 科 考 試 規 則 說 明 10:30-11:20 術 科 測 驗 中 華 商 海 活 動 中 心 大 樓 一 樓 ( 社 大 教 室 ) 20 人 備 註 :1. 成 績 由 基 隆 市 政 府 教 育 處 統 一 公 告 2. 各 場 次 時 間 得 依 現 場 狀 況 修 正, 考 生 應 隨 時 準 備 113

114 附 件 4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技 藝 競 賽 海 事 職 群 ( 船 舶 機 械 修 護 主 題 ) 學 科 評 分 表 項 目 名 稱 學 科 測 驗 評 分 日 期 105 年 04 月 14 日 評 判 委 員 簽 名 評 分 項 目 海 事 概 論 編 號 姓 名 得 分 (100) 核 對 114

115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技 藝 競 賽 海 事 職 群 ( 船 舶 機 械 修 護 主 題 ) 術 科 評 分 表 項 目 評 分 評 判 委 員 結 繩 105 年 4 月 14 日 名 稱 日 期 簽 名 標 準 時 間 30 分 鐘 評 分 項 目 成 品 成 績 70% 時 間 成 績 30% 總 成 績 成 時 時 成 方 結 修 技 作 成 品 間 間 法 構 巧 業 編 姓 完 正 得 績 之 精 剪 與 平 績 成 負 分 30% 正 度 美 台 合 計 時 得 確 10% 10% 觀 之 70% 100% 號 名 間 分 度 5% 整 40% 潔 5% 115

116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技 藝 競 賽 海 事 職 群 ( 船 舶 機 械 修 護 主 題 ) 總 評 分 表 項 目 名 稱 學 科 測 驗 及 術 科 評 分 日 期 105 年 4 月 14 日 評 審 老 師 簽 名 評 分 項 目 繩 索 概 論 及 繩 結 實 作 ( 分 數 求 到 小 數 點 第 一 位, 同 分 時 以 術 科 決 定 名 次 ) 准 考 證 編 號 學 科 分 數 得 分 (20%) 繩 結 分 數 得 分 (80%) 總 分 (100%) 備 註 116

117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表 演 藝 術 職 群 ( 表 演 藝 術 主 題 ) 實 施 辦 法 一 依 據 : ( 一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生 涯 發 展 教 育 及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相 關 經 費 作 業 原 則 ( 二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實 施 計 畫 二 目 的 : ( 一 ) 加 強 學 生 學 習 動 機 與 興 趣, 增 進 學 習 成 效 及 提 昇 技 能 水 準 ( 二 ) 培 養 學 生 團 隊 合 作 問 題 解 決 跨 領 域 技 能 等 能 力, 建 立 學 生 之 自 我 成 就 感 ( 三 ) 藉 由 國 民 中 學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活 動, 相 互 觀 摩 分 享 教 學 經 驗, 以 提 昇 教 學 品 質 ( 四 ) 藉 由 技 藝 競 賽 活 動, 使 競 賽 成 績 優 異 學 生, 依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及 保 送 入 學 辦 法 規 定 升 讀 高 中 職 學 校, 藉 以 擴 大 學 生 進 路 發 展 管 道, 吸 引 更 多 具 實 作 性 向 之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參 與 三 辦 理 單 位 : ( 一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 二 ) 主 辦 單 位 : 基 隆 市 政 府 教 育 處 ( 三 ) 承 辦 單 位 : 基 隆 市 私 立 培 德 高 級 工 業 家 事 職 業 學 校 ( 四 ) 協 辦 單 位 : 基 隆 市 立 碇 內 國 中 四 競 賽 職 群 ( 主 題 ): 藝 術 職 群 ( 表 演 藝 術 主 題 ) 五 參 加 對 象 : 本 市 各 國 中 九 年 級 選 讀 抽 離 式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 含 自 辦 班 合 作 班 ) 學 生, 限 選 讀 該 競 賽 職 群 ( 主 題 ) 六 報 名 方 式 : 由 各 國 中 填 妥 報 名 表 將 核 章 紙 本 送 各 協 辦 學 校, 各 協 辦 學 校 彙 整 報 名 表 及 准 考 證 送 至 教 育 處, 教 育 處 檢 覈 及 核 章 後 將 報 名 表 送 承 辦 學 校, 准 考 證 由 各 國 中 取 回, 每 班 每 職 群 ( 主 題 )30 名 七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03 月 01 日 ( 星 期 二 ) 至 105 年 03 月 08 日 ( 星 期 二 ) 八 競 賽 日 期 :105 年 04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九 競 賽 地 點 : 基 隆 市 私 立 培 德 高 級 工 業 家 事 職 業 學 校 十 競 賽 內 容 : 依 職 群 特 性 採 實 際 操 作 創 意 設 計 等 方 式 競 賽, 包 含 學 科 及 術 科 ( 一 ) 學 科 考 題 內 容 以 職 群 概 論 為 主, 佔 20% ( 二 ) 術 科 考 題 依 照 各 職 群 課 程 架 構 及 主 題 命 題, 佔 80% 十 一 競 賽 規 則 與 評 審 標 準 : ( 一 ) 競 賽 規 則 與 競 賽 項 目 等 由 承 辦 學 校 訂 之, 並 事 先 公 布 ( 二 ) 競 賽 分 學 科 筆 試 及 術 科 實 作, 成 績 採 合 併 計 算, 其 分 數 比 例 筆 試 20% 實 作 80% 十 二 評 審 委 員 : 由 承 辦 單 位 遴 聘 評 審 委 員, 進 行 評 審 工 作 評 審 委 員 之 聘 任 應 注 意 迴 避 原 則 ( 未 擔 任 本 市 該 競 賽 職 群 之 授 課 教 師 ) 十 三 頒 獎 典 禮 及 成 果 展 : 105 年 5 月 19 日 辦 理, 由 承 辦 學 校 將 競 賽 獲 獎 之 作 品 ( 實 物 照 片 或 影 片 等 ), 配 合 頒 獎 典 禮 辦 理 成 果 展 示 十 四 錄 取 名 額 及 獎 勵 : 每 一 主 題 各 錄 取 1 至 6 名 各 1 名, 佳 作 數 名 為 原 則, 總 錄 取 名 額 佔 該 主 題 報 名 人 數 30% 為 上 限 獲 獎 之 獎 勵 如 下 : ( 一 ) 學 生 : 參 與 競 賽 獲 獎 學 生, 由 本 市 頒 發 獎 狀, 並 於 獎 狀 內 註 記 職 群 名 稱 參 賽 主 題 及 獲 得 之 獎 項 名 次 ( 二 ) 老 師 : 辦 理 本 項 競 賽 頒 獎 典 禮 有 功 人 員 及 指 導 老 師 之 獎 勵, 由 本 市 依 相 關 規 定 117

118 予 以 敘 獎 ( 三 ) 獲 佳 作 以 上 者 得 依 基 北 區 105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保 送 就 讀 高 職 及 高 中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申 請 進 入 高 中 職 就 讀 或 在 不 限 制 分 發 區 域 下, 可 輔 導 分 發 升 讀 高 中 職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十 五 競 賽 須 知 : ( 一 ) 競 賽 分 學 科 與 術 科 : 1. 學 科 佔 總 成 績 20%, 以 學 科 題 庫 內 容 為 主 選 擇 題 50 題, 每 題 2 分 2. 術 科 佔 總 成 績 80%, 以 術 科 競 賽 內 容 為 主, 評 分 標 準 如 附 件 1 3. 名 次 計 算 : 以 學 術 科 比 例 合 計 為 個 人 總 成 績, 依 參 賽 者 總 成 績 高 低 決 定 名 次, 若 總 成 績 相 同 則 以 術 科 成 績 較 高 者 為 優 先 若 術 科 成 績 相 同, 則 以 即 興 表 演 第 一 比 序 標 準 ; 以 肢 體 表 達 第 二 比 序 標 準 ( 二 ) 學 術 科 競 賽 規 則 : 承 辦 學 校 訂 定 ( 三 ) 個 人 工 具 表 暨 試 場 配 置 圖 : 承 辦 學 校 訂 定 ( 四 ) 競 賽 當 日 流 程 與 時 間 分 配 表 : 承 辦 學 校 訂 定 ( 五 ) 評 分 表 內 容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競 賽 藝 術 職 群 戲 劇 主 題 技 藝 競 賽 評 分 表 ( 如 附 件 2) ( 六 ) 考 場 地 理 位 置 與 交 通 動 線 圖 : 承 辦 學 校 訂 定 十 七 經 費 : 辦 理 本 競 賽 及 活 動 所 需 經 費 由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相 關 經 費 補 助 及 本 市 相 關 經 費 項 下 支 應 十 八 本 計 畫 奉 核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18

119 附 件 一 第 一 站 30%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競 賽 藝 術 職 群 實 施 辦 法 ( 表 演 藝 術 主 題 ) 術 科 競 賽 題 目 ( 一 ) 名 稱 : 聲 音 表 情 ( 咬 字 15%, 情 緒 表 情 15%) ( 二 ) 競 賽 時 間 :3 分 鐘 ( 三 ) 競 賽 測 驗 要 求 如 下 : 1. 考 試 當 天 由 考 生 從 術 科 題 庫 抽 一 題 施 測, 選 出 一 段 文 字 ( 繞 口 令 或 是 一 段 劇 本 台 詞 ) 做 聲 音 及 表 情 的 呈 現 2. 以 自 己 的 聲 音 表 情 特 色 發 揮 創 意 表 現 主 題, 避 免 以 演 講 朗 頌 表 現 形 式 呈 現 3. 聲 音 表 情 應 要 力 求 其 咬 字 抑 揚 頓 挫 節 奏 音 量 情 緒 及 整 體 效 果, 主 題 應 深 入 描 繪 第 二 站 30% ( 一 ) 名 稱 : 肢 體 表 達 ( 創 意 15%, 流 暢 度 15%) ( 二 ) 競 賽 時 間 :3 分 鐘 ( 三 ) 競 賽 測 驗 要 求 如 下 : 1. 依 術 科 題 庫 抽 籤, 選 出 一 段 文 字 加 上 音 樂 ( 動 作 描 述 ) 做 肢 體 動 作 的 呈 現 2. 以 自 己 的 肢 體 動 作 特 色 發 揮 創 意 表 現 主 題, 避 免 以 聲 音 表 情 表 現 形 式 呈 現 3. 肢 體 動 作 應 要 力 求 其 協 調 流 暢 節 奏 情 緒 及 整 體 效 果, 主 題 應 深 入 描 繪 第 三 站 40% ( 一 ) 名 稱 : 即 興 表 演 ( 即 興 反 應 20%, 角 色 詮 釋 20%) ( 二 ) 競 賽 時 間 :3 分 鐘 ( 三 ) 競 賽 測 驗 要 求 如 下 : 1. 依 術 科 題 庫 抽 籤, 選 出 一 段 文 字 ( 戲 劇 人 物 角 色 對 話 情 境 等 ) 做 即 興 表 演 的 呈 現 2. 以 自 己 的 聲 音 表 情 肢 體 綜 合 特 色 發 揮 創 意 表 現 主 題, 避 免 以 單 一 形 式 表 現 呈 現 119

120 評 分 表 應 考 者 姓 名 應 考 日 期 105 年 04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08:00-16:00 准 考 證 號 碼 考 梯 場 次 術 科 評 分 標 準 聲 音 表 情 (30%) 肢 體 表 達 (30%) 即 興 表 演 (40%) 總 計 咬 字 情 緒 表 情 創 意 流 暢 度 即 興 反 應 15% 15% 15% 15% 20% 角 色 詮 釋 100% 20% 術 科 (80%) 學 科 (20%) 總 分 評 審 簽 名 : 120

121 競 賽 日 期 :105 年 04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08:00-16:00 時 間 項 目 地 點 備 註 8:00 ~ 8:10 評 審 報 到 8:10 ~ 8:30 評 審 會 議 8:30 ~ 9:00 選 手 報 到 演 藝 一 教 室 9:00 ~ 9:10 學 科 預 備 9:10 ~10:00 學 科 測 驗 學 科 考 場 50 分 鐘 10:00 ~ 10:10 術 科 預 備 10:10 ~10:20 第 一 梯 次 術 科 報 到 教 室 10:20 ~12:00 第 一 梯 次 術 科 測 驗 各 站 專 業 教 室 100 分 鐘 12:00 ~13:00 休 息 及 場 地 整 理 13:00 ~ 13:10 術 科 預 備 13:10 ~13:20 第 二 梯 次 術 科 報 到 教 室 13:20 ~15:00 第 二 梯 次 術 科 測 驗 各 站 專 業 教 室 100 分 鐘 全 部 選 手 測 試 完 畢 / 選 手 離 校 15:00~15:30 評 審 會 議 15:30~ 成 績 計 算 / 考 場 恢 復 備 註 : 1. 成 績 由 基 隆 市 政 府 教 育 處 統 一 公 告 2. 各 場 次 時 間 得 依 現 場 狀 況 修 正, 考 生 應 隨 時 準 備 121

122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表 演 藝 術 職 群 ( 舞 蹈 主 題 ) 實 施 辦 法 十 三 依 據 : ( 一 ) 教 育 部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生 涯 發 展 教 育 及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相 關 經 費 作 業 原 則 修 正 規 定 ( 二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計 畫 十 四 目 的 : ( 五 ) 加 強 學 生 學 習 動 機 與 興 趣, 增 進 學 習 成 效 及 提 昇 技 能 水 準 ( 六 ) 培 養 學 生 團 隊 合 作 問 題 解 決 跨 領 域 技 能 等 能 力, 建 立 學 生 之 自 我 成 就 感 ( 七 ) 透 過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學 程 技 藝 競 賽 活 動, 相 互 觀 摩 分 享 教 學 經 驗, 提 昇 教 學 品 質 ( 八 ) 藉 由 競 賽 活 動, 使 競 賽 成 績 優 異 學 生, 依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及 保 送 入 學 辦 法 規 定 升 讀 高 中 職 學 校, 擴 大 學 生 進 路 發 展 管 道, 吸 引 更 多 具 實 作 性 向 之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參 與 十 五 辦 理 單 位 : ( 一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 二 ) 主 辦 單 位 : 基 隆 市 政 府 ( 三 ) 承 辦 單 位 : 私 立 培 德 高 級 工 業 家 事 職 業 學 校 ( 四 ) 協 辦 單 位 : 基 隆 市 立 碇 內 國 中 四 參 加 對 象 : 本 市 各 國 中 九 年 級 選 讀 抽 離 式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 含 自 辦 班 合 作 班 ) 學 生, 限 選 讀 該 競 賽 職 群 ( 主 題 ) 五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03 月 01 日 ( 星 期 二 ) 至 105 年 03 月 08 日 ( 星 期 二 ) 六 報 名 方 式 : 由 各 國 中 填 妥 報 名 表 將 核 章 紙 本 送 各 協 辦 學 校, 各 協 辦 學 校 彙 整 報 名 表 及 准 考 證 送 至 教 育 處, 教 育 處 檢 覈 及 核 章 後 將 報 名 表 送 承 辦 學 校, 准 考 證 由 各 國 中 取 回, 每 班 每 職 群 ( 主 題 )30 名 七 競 賽 地 點 : 基 隆 市 私 立 培 德 高 級 工 業 家 事 職 業 學 校 九 競 賽 內 容 : 依 職 群 特 性 採 實 際 操 作 創 意 設 計 等 方 式 競 賽, 包 含 學 科 及 術 科 ( 一 ) 學 科 考 題 內 容 以 職 群 概 論 為 主, 佔 20% ( 二 ) 術 科 考 題 依 照 各 職 群 課 程 架 構 及 主 題 命 題, 佔 80% 十 競 賽 規 則 與 評 審 標 準 : ( 一 ) 競 賽 規 則 與 競 賽 項 目 等 由 承 辦 學 校 訂 之, 並 事 先 公 布 ( 二 ) 競 賽 分 學 科 筆 試 及 術 科 實 作, 成 績 採 合 併 計 算, 其 分 數 比 例 筆 試 20% 實 作 80% ( 三 ) 名 次 計 算 : 以 學 術 科 比 例 合 計 為 個 人 總 成 績, 依 參 賽 者 總 成 績 高 低 決 定 名 次, 若 總 成 績 相 同 則 以 術 科 成 績 較 高 者 為 優 先 決 定 名 次 標 準 十 一 評 審 委 員 : 由 承 辦 單 位 遴 聘 評 審 委 員, 進 行 評 審 工 作 評 審 委 員 之 聘 任 應 注 意 迴 避 原 則 ( 未 擔 任 本 市 該 競 賽 職 群 之 授 課 教 師 ) 十 二 頒 獎 典 禮 及 成 果 展 :105 年 5 月 19 日 辦 理, 由 承 辦 學 校 將 競 賽 獲 獎 之 作 品 ( 實 物 照 片 或 影 片 等 ), 配 合 頒 獎 典 禮 辦 理 成 果 展 示 十 三 錄 取 名 額 及 獎 勵 : 每 一 主 題 各 錄 取 1 至 6 名 各 1 名, 佳 作 數 名 為 原 則, 總 錄 取 名 額 122

123 該 主 題 報 名 人 數 30% 為 上 限 獲 獎 之 獎 勵 如 下 : ( 一 ) 學 生 : 參 與 競 賽 獲 獎 學 生, 由 本 市 頒 發 獎 狀, 並 於 獎 狀 內 註 記 職 群 主 題 名 稱 及 獲 得 之 獎 項 名 次 ( 二 ) 辦 理 本 項 競 賽 頒 獎 典 禮 有 功 人 員 及 指 導 老 師 之 獎 勵, 由 本 市 依 相 關 規 定 予 以 敘 獎 十 四 競 賽 須 知 : ( 一 ) 競 賽 分 學 科 與 術 科 : 1. 學 科 佔 總 成 績 20%, 以 學 科 題 庫 內 容 為 主 選 擇 題 50 題, 每 題 2 分 2. 術 科 佔 總 成 績 80%, 以 術 科 競 賽 內 容 為 主, 評 分 標 準 如 附 件 1 3. 名 次 計 算 : 以 學 術 科 比 例 合 計 為 個 人 總 成 績, 依 參 賽 者 總 成 績 高 低 決 定 名 次, 若 總 成 績 相 同 則 以 術 科 成 績 較 高 者 為 優 先 若 術 科 成 績 相 同, 則 以 即 興 表 演 第 一 比 序 標 準 ; 以 肢 體 表 達 第 二 比 序 標 準 ( 二 ) 學 術 科 競 賽 規 則 : 承 辦 學 校 訂 定 ( 三 ) 個 人 工 具 表 暨 試 場 配 置 圖 : 承 辦 學 校 訂 定 ( 四 ) 競 賽 當 日 流 程 與 時 間 分 配 表 : 承 辦 學 校 訂 定 ( 五 ) 評 分 表 內 容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競 賽 藝 術 職 群 舞 蹈 主 題 技 藝 競 賽 評 分 表 ( 如 附 件 2) ( 六 ) 考 場 地 理 位 置 與 交 通 動 線 圖 : 承 辦 學 校 訂 定 十 五 經 費 : 辦 理 本 競 賽 及 活 動 所 需 經 費 由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相 關 經 費 補 助 及 本 市 相 關 經 費 項 下 支 應 十 六 本 計 畫 奉 核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23

124 附 件 一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技 藝 競 賽 藝 術 職 群 ( 舞 蹈 主 題 ) 術 科 競 賽 題 目 第 一 站 30% 一 名 稱 : 基 礎 律 動 ( 節 奏 感 10%, 肢 體 能 力 20%) 二 三 預 備 時 間 :20 分 鐘 競 賽 時 間 : 每 人 1 分 鐘 四 競 賽 測 驗 要 求 如 下 : ( 一 ) 考 試 當 天 由 考 生 當 場 學 習 基 礎 律 動, 共 分 三 種, 為 上 律 動 下 律 動 及 16beat 律 動 ( 二 ) 以 考 生 學 習 的 能 力 狀 況 與 節 拍 的 即 時 反 應 作 為 評 分 標 準 第 二 站 30% 一 名 稱 : 街 舞 ( 流 暢 性 10%, 完 整 性 20%) 二 三 預 備 教 學 時 間 :20 分 鐘 競 賽 時 間 : 每 人 1 分 鐘 四 競 賽 測 驗 要 求 如 下 : ( 一 ) 考 試 當 天 由 考 生 當 場 學 習 基 礎 律 動 延 續 四 個 至 八 個 八 拍 排 舞 測 驗 ( 二 ) 以 考 生 學 習 的 能 力 與 音 樂 的 契 合 度 作 為 評 分 標 準 第 三 站 40% 一 名 稱 : 專 長 表 現 ( 創 意 10%, 技 巧 性 20%, 完 整 性 10%) 二 競 賽 時 間 :1 分 鐘 三 競 賽 測 驗 要 求 如 下 : ( 一 ) 考 生 須 具 備 音 樂 或 歌 曲, 表 演 長 度 為 1 分 鐘 ( 約 40~60 秒 ) 之 街 舞 ( 二 ) 以 考 生 的 肢 體 動 作 特 色 發 揮 創 意 表 現 歌 曲, 可 為 MV 舞 蹈 或 是 自 編 的 舞 蹈, 不 侷 限 任 何 舞 蹈 風 格 ( 三 ) 肢 體 動 作 應 要 力 求 協 調 流 暢 節 奏 情 緒 及 整 體 表 現 ( 四 ) 評 分 表 競 賽 者 姓 名 競 賽 日 期 105 年 04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08:00-15:00 124

125 准 考 證 號 碼 考 場 梯 次 術 科 評 分 標 準 基 礎 律 動 (30%) ( 現 場 學 習 舞 蹈 動 作 的 完 整 度 ) 節 奏 感 10% 肢 體 能 力 20% 排 舞 (30%) ( 指 定 動 作 測 驗 ) 創 意 10% 流 暢 度 20% 專 長 表 現 (40%) ( 難 易 度 和 流 暢 性 ) 創 意 10% 技 巧 性 20% 完 整 性 10% 總 計 100% 術 科 (80%) 學 科 (20%) 總 分 評 審 簽 章 : ( 五 ) 競 賽 當 日 流 程 與 時 間 分 配 表 競 賽 日 期 : 民 國 105 年 04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時 間 項 目 地 點 備 註 8:00 ~ 8:10 評 審 報 到 8:10 ~ 8:30 評 審 會 議 8:30 ~ 9:00 選 手 報 到 9:00 ~ 9:10 學 科 預 備 9:10 ~10:00 學 科 測 驗 分 鐘 125

126 10:00 ~ 10:10 術 科 預 備 10:10 ~10:20 第 一 梯 次 術 科 報 到 10:20 ~12:00 第 一 梯 次 術 科 測 驗 各 站 專 業 教 室 分 鐘 12:00 ~13:00 休 息 及 場 地 整 理 13:00 ~ 13:10 術 科 預 備 13:10 ~13:20 第 二 梯 次 術 科 報 到 教 室 13:20 ~15:00 第 二 梯 次 術 科 測 驗 各 站 專 業 教 室 分 鐘 全 部 選 手 測 試 完 畢 / 選 手 離 校 15:00~15:30 評 審 會 議 15:30~ 成 績 計 算 / 考 場 恢 復 備 註 : 1. 成 績 由 基 隆 市 政 府 教 育 處 統 一 公 告 2. 各 場 次 時 間 得 依 現 場 狀 況 修 正, 考 生 應 隨 時 準 備 126

127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農 業 職 群 ( 觀 賞 植 物 栽 培 主 題 ) 實 施 辦 法 一 依 據 : ( 一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生 涯 發 展 教 育 及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相 關 經 費 作 業 原 則 ( 二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技 藝 競 賽 計 畫 三 目 的 : ( 一 ) 加 強 學 生 學 習 動 機 與 興 趣, 增 進 學 習 成 效 及 提 昇 技 能 水 準 ( 二 ) 培 養 學 生 團 隊 合 作 問 題 解 決 跨 領 域 技 能 等 能 力, 建 立 學 生 之 自 我 成 就 感 ( 三 ) 透 過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學 程 技 藝 競 賽 活 動, 相 互 觀 摩 分 享 教 學 經 驗, 提 昇 教 學 品 質 ( 四 ) 藉 由 競 賽 活 動, 使 競 賽 成 績 優 異 學 生, 依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及 保 送 入 學 辦 法 規 定 升 讀 高 中 職 學 校, 擴 大 學 生 進 路 發 展 管 道, 吸 引 更 多 具 實 作 性 向 之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參 與 三 辦 理 單 位 : ( 一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 五 ) 主 辦 單 位 : 基 隆 市 政 府 ( 三 ) 承 辦 單 位 : 基 隆 市 立 百 福 國 民 中 學 四 競 賽 職 群 ( 主 題 ): 農 業 職 群 ( 觀 賞 植 物 栽 培 ) 五 參 加 對 象 : ( 一 ) 本 市 各 國 中 選 讀 技 藝 教 育 學 程 之 9 年 級 學 生 ( 包 括 合 作 式 自 辦 式 ), 限 104 學 年 度 選 讀 該 競 賽 職 群 ( 主 題 ) ( 二 ) 參 賽 選 手 由 國 中 高 中 職 進 行 推 舉, 由 國 中 負 責 報 名 六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3 月 1 日 ( 星 期 二 ) 至 105 年 3 月 8 日 ( 星 期 二 ) 七 報 名 方 式 : 由 各 國 中 填 妥 報 名 表 將 核 章 紙 本 送 各 協 辦 學 校, 各 協 辦 學 校 彙 整 報 名 表 及 准 考 證 送 至 教 育 處, 教 育 處 檢 覈 及 核 章 後 將 報 名 表 送 承 辦 學 校, 准 考 證 由 各 國 中 取 回, 每 班 每 職 群 ( 主 題 )20 名 八 競 賽 日 期 :105 年 4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附 件 一 九 競 賽 地 點 : 基 隆 市 立 百 福 國 民 中 學 ( 地 址 : 基 隆 市 七 堵 區 福 五 街 1 號 ) 十 競 賽 內 容 : ( 一 ) 依 職 群 特 性 採 實 際 操 作 方 式 競 賽, 包 含 學 科 及 術 科 學 科 考 題 佔 20% 附 件 二, 術 科 考 題 依 各 職 群 課 程 架 構 及 主 題 命 題 佔 80% 附 件 三 127

128 ( 二 ) 競 賽 試 題 由 考 務 中 心 聘 請 學 科 術 科 命 題 委 員 研 議 訂 定, 並 事 先 公 佈 十 一 評 審 委 員 : 由 承 辦 單 位 遴 聘 評 審 委 員, 進 行 評 審 工 作 評 審 委 員 之 聘 任 應 注 意 迴 避 原 則 ( 未 擔 任 本 市 該 競 賽 職 群 之 授 課 教 師 ) 十 二 錄 取 名 額 及 獎 勵 : 每 一 職 種 各 錄 取 1 至 6 名 各 1 名, 佳 作 數 名 為 原 則, 總 錄 取 名 額 佔 該 職 種 實 際 參 賽 人 數 30% 為 上 限 獲 獎 之 獎 勵 如 下 : ( 一 ) 學 生 : 參 與 競 賽 獲 獎 學 生, 由 本 市 頒 發 獎 狀, 並 於 獎 狀 內 註 記 職 群 主 題 名 稱 及 獲 得 之 獎 項 名 次 獲 佳 作 以 上 者 得 依 基 北 區 105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保 送 就 讀 高 職 及 高 中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進 入 高 中 職 就 讀 ( 二 ) 辦 理 本 項 競 賽 頒 獎 典 禮 有 功 人 員 及 指 導 老 師 之 獎 勵, 由 本 市 依 相 關 規 定 予 以 敘 獎 十 三 競 賽 規 則 與 評 審 標 準 : ( 一 ) 學 科 佔 總 成 績 20%, 選 擇 題 25 題, 以 學 科 題 庫 內 容 為 主 附 件 二 ( 二 ) 術 科 佔 總 成 績 80%, 以 術 科 競 賽 內 容 為 主 附 件 三 ( 三 ) 名 次 計 算 : 以 學 術 科 比 例 合 計 為 個 人 總 成 績, 依 參 賽 者 總 成 績 高 低 決 定 名 次, 若 總 成 績 相 同 則 以 術 科 成 績 較 高 者 為 優 先 決 定 名 次 標 準 十 四 頒 獎 典 禮 : 承 辦 單 位 得 將 競 賽 獲 獎 之 作 品 ( 實 物 照 片 或 影 片 等 ), 配 合 頒 獎 典 禮 辦 理 成 果 展 示 十 五 經 費 : 辦 理 本 競 賽 及 活 動 所 需 經 費 由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及 市 府 相 關 經 費 項 下 支 應 十 六 本 辦 法 奉 核 後 公 告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28

129 附 件 一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競 賽 農 業 職 群 競 賽 活 動 表 105 年 04 月 14 日 ( 週 四 ) 時 間 項 目 地 點 備 註 09:15-09:30 報 第 一 梯 次 到 百 福 國 中 09:30-09:40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圖 書 館 09:40-10:00 學 科 筆 試 及 識 別 題 測 試 10:10-12:10 術 科 競 賽 百 福 國 中 農 業 植 栽 場 13:15-13:30 報 第 二 梯 次 到 百 福 國 中 13:30-13:40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圖 書 館 13:40-14:00 學 科 筆 試 及 識 別 題 測 試 14:10-16:10 術 科 競 賽 百 福 國 中 農 業 植 栽 場 129

130 附 件 三 農 業 職 群 競 賽 術 科 題 目 及 規 範 (104 學 年 度 )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競 賽 農 業 職 群 術 科 題 庫 第 一 題 競 賽 職 種 與 主 題 農 業 職 群 插 枝 繁 殖 實 作 時 間 1 小 時 主 辦 單 位 1. 指 定 植 物 2 盆 提 供 之 設 備 2. 塑 膠 長 盆 與 圓 盆 各 2 個 3. 花 剪 文 具 剪 刀 美 工 刀 各 1 4. 培 養 土 5. 塑 膠 澆 水 壺 6. 酒 精 (100% 75% 各 1) 7. 擦 拭 布 8. 肥 料 1 瓶 操 作 方 式 操 作 方 法 : 1. 準 備 乾 淨 的 培 養 土 2. 使 用 消 毒 過 鋒 利 的 剪 子 3. 選 擇 健 壯 飽 滿 的 枝 條 4. 插 穗 要 帶 2-3 個 節 5. 插 穗 傷 口 要 風 乾 減 少 感 染 6. 葉 片 減 半 降 低 水 分 蒸 散 7. 培 養 土 略 乾 才 澆 水 8. 放 置 於 適 當 處, 避 免 陽 光 直 射 評 審 標 準 依 所 附 評 審 標 準 表 備 註 主 辦 單 位 提 供 之 材 料 由 選 手 自 行 決 定 選 擇 取 用 補 充 說 明 1. 準 備 乾 淨 的 全 新 介 質 : 乾 淨 的 介 質 可 以 降 低 阡 插 傷 口 的 感 染 外, 排 水 良 好 的 介 質 也 是 很 重 要 的 2. 使 用 消 毒 過 鋒 利 的 剪 子 : 可 以 用 75% 酒 精 擦 拭, 再 用 火 烤 消 毒, 才 能 避 免 傷 口 感 染 3. 選 擇 健 壯 飽 滿 的 枝 條 : 因 健 壯 的 枝 條, 莖 養 分 充 足, 阡 插 成 功 存 活 的 機 率 會 比 較 高 4. 插 穗 要 帶 2-3 個 節 : 根 會 從 節 點 生 長 出 來, 插 進 土 中 至 少 要 有 1,2 個 節, 只 剪 下 一 節, 會 很 難 發 根, 發 芽 5. 插 穗 傷 口 要 風 乾 減 少 感 染 : 仙 人 掌 及 多 肉 植 物 的 切 口 會 留 汁 液, 須 先 風 乾 傷 口 再 阡 插, 避 免 細 菌 從 傷 口 入 侵 6. 葉 片 減 半 降 低 水 分 蒸 散 : 葉 片 大 的 插 穗 可 將 葉 子 剪 去 一 半, 莖 部 肥 壯 的 植 物 可 以 將 葉 片 完 全 剪 除 7. 介 質 略 乾 才 澆 水 : 阡 插 後 要 立 即 澆 水, 失 水 後 存 活 的 機 率 低, 但 在 新 芽 長 出 前, 土 壤 要 保 持 濕 潤, 但 過 濕 會 插 穗 容 易 腐 爛 8. 避 免 陽 光 直 射 : 剪 枝 插 穗 最 好 選 在 清 晨, 盡 量 避 開 正 午 剪 枝, 阡 插 後 最 好 放 在 陰 暗 處, 避 免 陽 光 直 射, 減 少 水 分 散 失, 等 到 根 系 新 芽 長 出 再 移 回 原 處 130

131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競 賽 農 業 職 群 術 科 題 庫 第 二 題 競 賽 職 種 與 主 題 實 作 時 間 主 辦 單 位 提 供 之 設 備 試 題 內 容 評 審 標 準 備 註 農 業 職 群 大 蒜 種 植 1 小 時 1. 蒜 頭 一 袋 2. 塑 膠 網 籃 ( 內 徑 約 55*43*13 公 分 ) 3. 培 養 土 4. 澆 水 壺 5. 花 剪 文 具 剪 刀 美 工 刀 各 1 1. 操 作 方 法 : (1) 挑 選 蒜 瓣 : 把 蒜 頭 剝 成 一 瓣 一 瓣, 去 掉 梗 皮, 選 出 較 大 健 壯 的 (2) 備 土 : 把 培 養 土 倒 入 網 籃 裝 9 分 滿 (3) 種 植 : a. 將 蒜 瓣 基 部 垂 直 播 入 土 內 b. 蓋 土 的 深 度 是 4-6 公 分 c. 覆 土 d. 依 一 定 行 株 距 10 公 分 * 5 公 分 種 植 (4) 澆 水 至 培 養 土 全 濕 (5) 整 理 工 作 檯 工 作 歸 位 依 所 附 評 審 標 準 表 主 辦 單 位 提 供 之 材 料 由 選 手 自 行 決 定 選 擇 取 用 評 分 要 項 : 要 項 工 具 選 擇 工 作 程 序 植 栽 成 果 工 作 態 度 配 分 25% 25% 25% 25%

132 農 業 職 群 識 別 題 庫 競 賽 職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競 賽 農 業 職 群 識 別 題 種 與 主 題 考 試 時 間 30 分 鐘 ( 考 試 時 間 與 學 科 合 併 計 算 ) 作 答 方 式 1. 播 放 圖 片, 每 個 圖 片 撥 放 30 秒, 重 複 撥 放 兩 次 2. 選 出 正 確 答 案, 並 將 答 案 題 入 答 案 卷 中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競 賽 農 業 職 試 題 名 稱 題 號 試 題 名 稱 群 識 別 題 庫 標 準 答 案 表 題 號 1 移 植 鏝 26 韭 菜 2 巧 克 力 薄 荷 27 芹 菜 3 酢 醬 草 28 紅 鳳 菜 4 氣 壓 式 噴 水 29 番 茄 器 5 文 旦 柚 30 火 龍 果 6 竹 子 31 綠 豆 芽 7 火 龍 果 ( 紅 32 塑 膠 盆 龍 果 ) 8 變 葉 木 33 黑 軟 盆 9 柳 橙 34 鵝 掌 藤 10 芒 果 ( 檬 果 ) 35 九 層 塔 11 黑 色 遮 蔭 網 36 香 蜂 草 12 木 瓜 ( 番 木 37 蛤 蟆 草 瓜 ) 13 杏 鮑 菇 38 矮 牽 牛 14 甘 藍 ( 高 麗 39 地 瓜 葉 菜 ) 15 蕹 菜 ( 空 心 40 日 日 紅 菜 ) 16 花 椰 菜 41 聖 誕 紅 17 南 美 蟛 蜞 菊 42 大 圓 鍬 18 四 季 秋 海 棠 43 福 木 19 向 日 葵 44 彈 簧 夾

133 20 荷 花 ( 蓮 花 ) 45 芥 藍 21 樟 樹 46 植 物 名 牌 22 香 堇 菜 47 萵 苣 23 蘿 蔔 48 簡 定 鋏 24 小 白 菜 49 龍 葵 25 青 蔥 50 快 樂 鼠 尾 草

134 基 隆 市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競 賽 農 業 職 群 評 分 表 應 考 者 姓 名 : 應 考 日 期 :105 年 4 月 14 日 准 考 證 號 碼 : 考 試 地 點 : 百 福 國 中 評 分 表 : 術 科 評 分 標 準 項 目 小 計 100 % 術 科 (80%) 學 科 (20%) 總 分 評 審 簽 章 :

石家庄~3

石家庄~3 石 家 庄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2016 年 ) 二 〇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目 录 一 学 校 基 本 情 况... 1 ( 一 ) 学 院 概 况... 1 ( 二 ) 战 略 发 展 定 位... 1 二 学 生 就 业 与 发 展... 2 ( 一 ) 在 校 生 情 况... 2 ( 二 ) 生 源 情 况... 2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张 文 宏 阮 丹 青 内 容 提 要 : 本 文 运 用 年 天 津 城 乡 居 民 社 会 网 的 问 卷 调 查 资 料, 对 市 民 和 农 民 的 社 会 支 持 网 进 行 了 比 较 研 究 我 们 的 研 究 发 现 :( ) 亲 属 在 城 乡 居 民 的 财 务 支 持 网 中 发 挥 着 非 常 重 要 的 作 用 ( ) 亲 属 在 精 神 支 持 网 中 的 作 用 也

More information

10 防 波 堤 : 石 斑 雀 鯛 方 蟹 岩 蟹 貳 海 岸 生 態 一 棲 地 生 態 1 潮 上 飛 沫 區 林 投 沙 岸 : 藍 綠 藻 海 蟑 螂 陸 蟹 沙 蟹 扁 跳 蝦 寄 居 蟹 2 礁 岩 礫 石 區 姑 婆 嶼 巨 礫 海 岸 : 螺 類 貝 類 海 膽 青 海 菜 紫 菜

10 防 波 堤 : 石 斑 雀 鯛 方 蟹 岩 蟹 貳 海 岸 生 態 一 棲 地 生 態 1 潮 上 飛 沫 區 林 投 沙 岸 : 藍 綠 藻 海 蟑 螂 陸 蟹 沙 蟹 扁 跳 蝦 寄 居 蟹 2 礁 岩 礫 石 區 姑 婆 嶼 巨 礫 海 岸 : 螺 類 貝 類 海 膽 青 海 菜 紫 菜 澎 湖 海 邊 常 見 的 生 物 閱 讀 劄 記 ( 資 料 來 源 : 洪 國 雄 2000.12 澎 湖 海 邊 常 見 的 生 物 澎 湖 縣 文 化 局 366.92024 / 生 物 海 洋 澎 湖 縣 ) 東 笠 2012.10.10 壹 海 岸 地 景 一 天 然 地 景 1 海 蝕 崖 : 海 蟑 螂 蟹 類 ( 較 乾 燥 ) 2 海 成 階 地 = 海 蝕 平 台 + 海 積

More information

05Cv1.mps

05Cv1.mps 第 三 章 皮 肤 病 的 防 治 和 护 理 学 习 要 点 皮 肤 病 的 预 防 不 同 的 皮 肤 病 要 采 取 相 应 的 预 防 措 施, 多 数 皮 肤 病 要 通 过 去 除 病 因, 避 免 诱 发 因 素, 切 断 传 播 途 径 等 措 施 来 预 防 皮 肤 病 的 治 疗 了 解 内 服 药 物 的 适 应 证 和 不 良 反 应, 掌 握 外 用 药 物 的 性 能 和

More information

动物学

动物学 2007 5 1 2 2..2 3..3 4..4 5 6 6..12 1...15 1 1 1 2 3 4 2 1 2 3 4 1 2 1 1 2 3 1% 4 70% 5 0.05 0.2% 6 2 2 1 7 10% 3 5% 2 0.3 5% 3 70 80% 4 5 90% 40% 9 1 80% 70% 6 40% 15 5 1 12 24 70% 70% 7 70% 2% 1 2 3

More information

但 洋 糖 最 终 乘 船 溯 江 而 上, 再 加 上 民 国 初 年 至 抗 战 前 夕 二 十 余 年 间, 四 川 接 连 不 断 遭 受 水 灾 旱 灾 地 震, 平 均 每 月 爆 发 两 次 军 阀 混 战, 乡 村 遭 受 极 大 破 坏,( 赵 泉 民,2007) 农 村 经 济

但 洋 糖 最 终 乘 船 溯 江 而 上, 再 加 上 民 国 初 年 至 抗 战 前 夕 二 十 余 年 间, 四 川 接 连 不 断 遭 受 水 灾 旱 灾 地 震, 平 均 每 月 爆 发 两 次 军 阀 混 战, 乡 村 遭 受 极 大 破 坏,( 赵 泉 民,2007) 农 村 经 济 原 载 黄 宗 智 主 编 : 中 国 乡 村 研 究 ( 第 八 辑 ), 福 州 : 福 建 教 育 出 版 社 2010 年 4 月 第 一 版, 第 196-241 页 北 京 联 合 大 学 李 安 平 抗 战 时 期 四 川 内 江 农 贷 个 案 研 究 摘 要 : 抗 日 战 争 时 期 四 川 内 江 蔗 农 在 承 受 高 利 贷 盘 剥 的 严 酷 境 遇 中, 利 用 中 国

More information

Book1.xls

Book1.xls Adobe 经 销 商 名 单 省 份 公 司 名 称 电 话 地 址 北 京 北 京 三 原 电 脑 制 板 服 务 中 心 010-64171027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外 新 中 街 7 号 305 室 北 京 北 京 比 特 瑞 旺 电 脑 有 限 公 司 010-62648899-106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知 春 路 118 号 知 春 大 厦 A 座 5 层 北 京

More information

中國文化大學第五屆畢業製作-論文組寫作格式樣本

中國文化大學第五屆畢業製作-論文組寫作格式樣本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資 訊 傳 播 學 系 畢 業 製 作 扮 家 家 酒 2D 遊 戲 呼 嚕 嚕 第 B08 組 指 導 老 師 : 何 許 淼 銓 學 生 : 沈 厚 均 詹 偉 佳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資 訊 傳 播 學 系 畢 業 製 作 扮 家 家 酒 2D 遊 戲 呼 嚕 嚕 指 導 老 師 : 何 許 淼 銓 學 生 : 沈 厚 均 詹 偉 佳 摘 要 兒 童 會 不 由 自

More information

SW-928 0016501528800.cdr

SW-928  0016501528800.cdr 三 洋 全 自 動 洗 衣 機 使 用 說 明 書 為 了 安 全 請 務 必 遵 守 事 項 1~2 使 用 注 意 事 項 及 洗 衣 要 訣 3 各 部 名 稱 4 操 作 面 板 名 稱 及 功 能 5~6 一 般 的 使 用 方 法 7~8 自 選 行 程 9 ~10 標 準 行 程 11 浸 泡 行 程 12 羊 毛 行 程 12 毛 毯 行 程 13 洗 濯 量 和 洗 劑 量 的 關

More information

产 业 截 至 2015 年 底, 立 恒 工 业 广 场 竣 工 厂 房 面 积 为 25.11 万 平 方 米, 其 中 已 销 售 面 积 15.30 万 平 方 米, 占 竣 工 厂 房 面 积 的 60.93%, 已 租 赁 面 积 9.73 万 平 方 米, 占 竣 工 厂 房 面 积

产 业 截 至 2015 年 底, 立 恒 工 业 广 场 竣 工 厂 房 面 积 为 25.11 万 平 方 米, 其 中 已 销 售 面 积 15.30 万 平 方 米, 占 竣 工 厂 房 面 积 的 60.93%, 已 租 赁 面 积 9.73 万 平 方 米, 占 竣 工 厂 房 面 积 关 于 合 肥 工 投 工 业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预 审 核 反 馈 意 见 的 回 复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合 肥 工 投 工 业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工 投 科 技 发 行 人 公 司 ) 及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海 通 证 券 主

More information

幻灯片 1

幻灯片 1 白 色 花 诗 集 人 民 文 学 出 版 社 1981 年 出 版 共 收 七 月 派 诗 人 阿 垅 鲁 藜 孙 钿 彭 燕 郊 方 然 冀 汸 钟 瑄 郑 思 曾 卓 杜 谷 绿 原 胡 征 芦 甸 徐 放 牛 汉 鲁 煤 化 铁 朱 健 朱 谷 怀 罗 洛 等 二 十 人 的 诗 作 一 百 十 九 首 集 名 出 自 阿 垅 未 入 选 的 一 首 诗 中 要 开 作 一 枝 白 色 花

More information

工 序 的 是 ( ) A. 卷 筒 切 筒 装 药 造 粒 B. 搬 运 造 粒 切 引 装 药 C. 造 粒 切 引 包 装 检 验 D. 切 引 包 装 检 验 运 输 7. 甲 公 司 将 其 实 施 工 项 目 发 包 给 乙 公 司, 乙 公 司 将 其 中 部 分 业 务 分 包 给

工 序 的 是 ( ) A. 卷 筒 切 筒 装 药 造 粒 B. 搬 运 造 粒 切 引 装 药 C. 造 粒 切 引 包 装 检 验 D. 切 引 包 装 检 验 运 输 7. 甲 公 司 将 其 实 施 工 项 目 发 包 给 乙 公 司, 乙 公 司 将 其 中 部 分 业 务 分 包 给 2013 年 安 全 工 程 师 法 律 知 识 答 案 解 析 一 单 选 择 题 1. 某 省 人 大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布 实 施 了 某 省 安 全 生 产 条 例, 随 后 省 政 府 公 布 实 施 了 某 省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主 体 责 任 规 定, 下 列 关 于 两 者 法 律 地 位 和 效 力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某 省 安

More information

广 东 省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品 牌 专 业 建 设 方 案 ( 惠 州 城 市 职 业 学 院 _ 电 子 商 务 专 业 ) 目 录 一 建 设 目 标... 4 ( 一 ) 总 体 目 标... 4 ( 二 ) 具 体 目 标... 4 二 实 施 方 案... 5 项 目 一 全 面

广 东 省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品 牌 专 业 建 设 方 案 ( 惠 州 城 市 职 业 学 院 _ 电 子 商 务 专 业 ) 目 录 一 建 设 目 标... 4 ( 一 ) 总 体 目 标... 4 ( 二 ) 具 体 目 标... 4 二 实 施 方 案... 5 项 目 一 全 面 惠 州 城 市 职 业 学 院 电 子 商 务 品 牌 专 业 建 设 方 案 惠 州 城 市 职 业 学 院 2016 年 7 月 1 / 32 广 东 省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品 牌 专 业 建 设 方 案 ( 惠 州 城 市 职 业 学 院 _ 电 子 商 务 专 业 ) 目 录 一 建 设 目 标... 4 ( 一 ) 总 体 目 标... 4 ( 二 ) 具 体 目 标... 4 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44H\305\351\244Q\244j\250t\262\316.doc)

(Microsoft Word - \244H\305\351\244Q\244j\250t\262\316.doc) 人 體 十 大 系 統 神 經 系 統 生 活 活 動 告 訴 我 們, 夏 天, 在 炎 熱 的 日 光 下, 水 溝 裏 水 的 溫 度 可 升 高 到 攝 氏 40 至 50 度, 而 我 們 在 運 動 時, 身 體 溫 度 還 是 在 攝 氏 37 度 左 右, 可 是 時 候 會 大 量 出 汗 冬 天, 北 方 的 嚴 寒 可 達 到 攝 氏 零 下 30 度 左 右, 但 是 人 的

More information

校园之星

校园之星 x x x x x x C H N O V x B x x x x S S x mm cm cm cm cm x x x x x x x x A A B X B B ml x x B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54\354\256i\(1\).doc)

(Microsoft Word - \254\354\256i\(1\).doc) 神 奇 的 滅 孑 師 太 ~~ 探 討 日 常 生 活 常 用 水 溶 液 及 植 物 對 於 消 滅 孑 孓 之 成 效 壹 研 究 動 機 春 眠 不 覺 曉, 處 處 蚊 子 咬, 夜 來 巴 掌 聲, 蚊 子 死 多 少? 夏 天 即 將 到 來, 蚊 子 的 惡 夢 一 直 困 擾 著 我 們 了, 班 上 同 學 舉 起 手 腳 指 著 一 個 一 個 紅 豆 冰 咒 念, 真 是 令

More information

全国马术项目通级考核实施细则

全国马术项目通级考核实施细则 马 术 项 目 骑 手 分 级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2016 年 3 月 29 日 修 订 ) 第 一 条 为 保 证 马 术 项 目 骑 手 分 级 管 理 办 法 的 正 确 实 施,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条 中 国 马 术 协 会 是 马 术 项 目 骑 手 分 级 管 理 的 审 核 机 构, 负 责 骑 手 分 级 的 审 核 和 管 理 第 三 条 凡 在 中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prac_exp13.doc

Microsoft Word - prac_exp13.doc 示 例 十 三 審 題 和 立 意 四 年 級 學 習 單 元 審 題 和 立 意 ( 東 華 三 院 王 余 家 潔 紀 念 小 學 ) 一 學 習 目 標 透 過 閱 讀 不 同 類 型 的 文 章, 掌 握 審 題 和 立 意 的 方 法, 增 強 寫 作 及 說 話 的 能 力 ; 培 養 虛 心 謙 遜 關 懷 他 人 的 態 度, 以 及 肯 定 自 我 價 值 二 學 習 重 點 聆

More information

5 1 文 书 原 件 优 先 的 原 则 和 例 外 兼 评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的 若 干 规 定 第 69 条 / 纪 格 非 论 点 与 思 考 5 3 优 先 受 偿 权 是 什 么 权? 浅 谈 建 筑 工 程 优 先 受 偿 权 的 性 质 及 价

5 1 文 书 原 件 优 先 的 原 则 和 例 外 兼 评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的 若 干 规 定 第 69 条 / 纪 格 非 论 点 与 思 考 5 3 优 先 受 偿 权 是 什 么 权? 浅 谈 建 筑 工 程 优 先 受 偿 权 的 性 质 及 价 每 月 吹 风 4 律 师 的 社 会 理 想 是 什 么? / 顾 培 东 焦 点 与 视 线 5 没 有 反 对 的 声 音, 合 唱 怎 能 和 谐 访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副 院 长 王 松 敏 / 千 古 洲 文 心 7 现 代 法 官 不 能 是 简 单 的 法 律 人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赵 庆 丽 法 官 的 便 民 情 怀 / 高 凌 燕 1 3

More information

早 期 療 育 教 保 人 員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醫 護 職 能 治 療 物 理 治 療 教 育 特 殊 教 育 早 期 療 育 幼 兒 教 育 幼 兒 保 育 社 會 社 會 福 利 社 會 工 作 心 理 輔 導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或

早 期 療 育 教 保 人 員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醫 護 職 能 治 療 物 理 治 療 教 育 特 殊 教 育 早 期 療 育 幼 兒 教 育 幼 兒 保 育 社 會 社 會 福 利 社 會 工 作 心 理 輔 導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或 名 稱 :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及 訓 練 辦 法 修 正 日 期 : 民 國 103 年 01 月 17 日 法 規 類 別 : 行 政 > 衛 生 福 利 部 > 社 會 及 家 庭 目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七 十 八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本 法

More information

陕 西 省 城 市 社 区 社 会 管 理 创 新 现 状 困 境 及 建 议 一 陕 西 省 城 市 社 区 管 理 现 状 分 析 ( 一 ) 社 区 社 会 管 理 创 新 的 重 要 举 措 1. 高 度 重 视 社 区 的 社 会 管 理, 积 极 探 索 总 结 经 验 自 2000 年

陕 西 省 城 市 社 区 社 会 管 理 创 新 现 状 困 境 及 建 议 一 陕 西 省 城 市 社 区 管 理 现 状 分 析 ( 一 ) 社 区 社 会 管 理 创 新 的 重 要 举 措 1. 高 度 重 视 社 区 的 社 会 管 理, 积 极 探 索 总 结 经 验 自 2000 年 . 21 田 丽 丽 摘 要 : 社 区 是 社 会 管 理 的 基 石, 加 强 和 创 新 社 区 社 会 管 理 已 成 为 当 前 社 区 建 设 的 重 要 任 务 之 一 陕 西 省 在 推 进 社 会 管 理 创 新 强 化 社 区 建 设 的 过 程 中, 通 过 多 项 举 措, 在 社 区 管 理 模 式 创 新 方 面 取 得 了 初 步 成 效, 但 是 城 市 社 区 形

More information

1-8章.indd

1-8章.indd 第一章 帽 子 问 题 帽子问题又称帽子颜色问题 是比较经典又非常有趣的逻辑问题之一 一个经典的问题原文如下 有 3 顶红帽子和 2 顶白帽子 现在将其中 3 顶给排成一列纵队的 3 个人 每人戴上 1 顶 每个人都只能看到自己前面的人的帽子 而看不到自己和自己后面的人的帽子 同时 3 个人也不知道剩下的 2 顶帽子的颜色 但他们都知道他们 3 个人的帽子是从 3 顶红帽子 2 顶白帽子中取出的 先问站在最后边的人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大 會 歡 迎 詞 裁 判 長 的 話 選 手 賽 前 準 備 清 單 賽 事 日 程 表 選 手 報 到 比 賽 日 - 大 會 服 務 關 門 時 間 台 東 關 門 時 間 轉 換 區 須 知 台 東 轉 換 區 須 知 自 行 車 檢 錄 轉 換 袋 台 灣 游 泳 公 里 游 泳

目 錄 大 會 歡 迎 詞 裁 判 長 的 話 選 手 賽 前 準 備 清 單 賽 事 日 程 表 選 手 報 到 比 賽 日 - 大 會 服 務 關 門 時 間 台 東 關 門 時 間 轉 換 區 須 知 台 東 轉 換 區 須 知 自 行 車 檢 錄 轉 換 袋 台 灣 游 泳 公 里 游 泳 目 錄 大 會 歡 迎 詞 裁 判 長 的 話 選 手 賽 前 準 備 清 單 賽 事 日 程 表 選 手 報 到 比 賽 日 - 大 會 服 務 關 門 時 間 台 東 關 門 時 間 轉 換 區 須 知 台 東 轉 換 區 須 知 自 行 車 檢 錄 轉 換 袋 台 灣 游 泳 公 里 游 泳 攻 略 台 灣 自 行 車 公 里 台 灣 路 跑 公 里 台 灣 補 給 站 台 東 游 泳 公 里

More information

事 業 單 位 改 組 或 轉 讓, 舊 勞 工 不 願 意 續 任 者, 可 否 請 求 資 遣 費? 工 或 與 勞 工 協 商 同 意 後 簽 訂 新 約, 以 穩 固 勞 雇 關 係 至 於 改 組 或 轉 讓 過 程 中, 被 商 定 留 用 之 勞 工, 如 因 其 勞 動 條 件 有

事 業 單 位 改 組 或 轉 讓, 舊 勞 工 不 願 意 續 任 者, 可 否 請 求 資 遣 費? 工 或 與 勞 工 協 商 同 意 後 簽 訂 新 約, 以 穩 固 勞 雇 關 係 至 於 改 組 或 轉 讓 過 程 中, 被 商 定 留 用 之 勞 工, 如 因 其 勞 動 條 件 有 勞 動 基 準 法 常 見 壹 勞 動 契 約 何 謂 雇 主 違 反 勞 動 契 約 或 勞 工 法 令, 致 有 損 害 勞 工 權 益 之 虞 勞 工 可 否 終 止 契 約, 請 求 資 遣 費? 勞 工 法 令 有 強 制 性 質, 勞 動 契 約 不 得 違 反 勞 工 法 令, 團 體 協 約 或 工 作 規 則, 雇 主 是 否 違 反 勞 動 契 約 或 勞 工 法 令, 應 以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江湖行帮趣话

Microsoft Word - 江湖行帮趣话 1 2 小 引 江 湖 百 态, 五 行 八 作, 七 十 二 行, 是 我 国 自 古 以 来 小 生 产 经 济 的 产 物 工 匠 作 坊 商 贾 服 务 行 业 艺 人 江 湖 术 士 帮 会 匪 盗 娼 妓 形 形 色 色, 五 花 八 门 这 种 带 有 宗 法 式 的 行 业, 是 一 个 个 神 秘 的 王 国, 它 们 分 别 有 着 自 己 的 信 奉, 有 着 不 同 的 规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印发《实验室骨干教师评聘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实验室骨干教师评聘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 于 印 发 实 验 室 骨 干 教 师 评 聘 及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院 教 发 [2001]051 号 各 系 ( 部 ): 为 了 更 好 地 加 强 实 验 室 建 设, 保 证 实 验 设 备 的 完 好 运 行, 提 高 实 验 室 设 备 的 使 用 效 益, 为 突 出 学 科 特 色 和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的 发 展 提 供 良 好 的 服 务, 并 做 好 实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report.doc

Microsoft Word - report.doc 作 品 來 源 : 仁 濟 醫 院 王 華 湘 中 學 學 生 指 導 老 師 : 傅 潤 偉 老 師 報 告 目 錄 第 一 章 : 引 言 1.1. 研 究 背 景 及 目 的 ----------------------------------------------------------------P.3-4 1.2. 研 究 對 象 及 原 因 ----------------------------------------------------------------P.5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3B4E5AA61B1D0BEC7BFC4A44AA655BBE2B0ECA544C3445FB5A3B8D6B3D0A740B1D0BEC7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3B4E5AA61B1D0BEC7BFC4A44AA655BBE2B0ECA544C3445FB5A3B8D6B3D0A740B1D0BEC72E646F63> 壹 基 礎 篇 ( 修 辭 學 教 學 ) 教 學 設 計 : 廖 文 毅 老 師 一 譬 喻 法 ( 明 喻 法 暗 喻 法 借 喻 法 ) ( 一 ) 明 喻 法 : 在 詩 裡 面 運 用 -- 甲 像 乙 -- 這 樣 的 比 喻, 就 是 明 喻 法 例 如 : 一 鞭 炮 像 個 留 著 長 髮 的 小 妹 妹 二 風 真 像 位 舞 蹈 家 三 白 雲 像 一 位 魔 術 師 作 品

More information

105年公務員申領或侵占小額款項

105年公務員申領或侵占小額款項 公 務 員 詐 領 或 侵 占 小 額 款 項 宣 導 教 材 中 華 民 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壹 前 言... 1 貳 案 例 類 型 分 析... 2 一 詐 領 差 旅 費... 2 二 詐 領 加 班 費... 4 三 詐 領 油 料 費... 8 四 詐 領 國 民 旅 遊 卡 休 假 補 助 費... 10 五 詐 領 鐘 點 費... 13 六 侵 占 公 用 財

More information

作 品 名 稱 : 讓 地 球 酵 起 來 摘 要 化 學 製 品 充 斥 市 面, 如 何 使 用 更 天 然 環 保 的 製 品 替 代 市 面 上 的 化 學 製 劑, 使 我 們 的 環 境 更 美 好, 接 觸 環 保 酵 素 後 心 中 的 疑 問 似 乎 有 解, 但 疑 惑 的 是

作 品 名 稱 : 讓 地 球 酵 起 來 摘 要 化 學 製 品 充 斥 市 面, 如 何 使 用 更 天 然 環 保 的 製 品 替 代 市 面 上 的 化 學 製 劑, 使 我 們 的 環 境 更 美 好, 接 觸 環 保 酵 素 後 心 中 的 疑 問 似 乎 有 解, 但 疑 惑 的 是 金 門 地 區 第 56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科 組 別 : 化 學 科 別 : 國 小 組 作 品 名 稱 : 讓 地 球 酵 起 來 關 鍵 詞 : 環 保 酵 素 去 汙 力 清 潔 編 號 : 作 品 名 稱 : 讓 地 球 酵 起 來 摘 要 化 學 製 品 充 斥 市 面, 如 何 使 用 更 天 然 環 保 的 製 品 替 代 市 面 上 的 化 學

More information

里 再 说 吓 唬 了 孩 子, 肯 定 方 宁 不 忍 所 以 她 不 死 便 罢, 倘 若 死, 只 有 到 办 公 室 沈 若 鱼 冷 静 得 好 像 在 评 点 某 一 电 视 剧 中 的 女 主 角 你 说 她 是 怎 么 死 的? 先 生 又 感 惊 骇 吃 安 眠 药 沈 若 鱼 成

里 再 说 吓 唬 了 孩 子, 肯 定 方 宁 不 忍 所 以 她 不 死 便 罢, 倘 若 死, 只 有 到 办 公 室 沈 若 鱼 冷 静 得 好 像 在 评 点 某 一 电 视 剧 中 的 女 主 角 你 说 她 是 怎 么 死 的? 先 生 又 感 惊 骇 吃 安 眠 药 沈 若 鱼 成 沈 若 鱼 和 母 亲 自 南 方 旅 游 归 来 时, 晒 得 像 一 段 黑 檀 木 先 生 到 机 场 接 她 们, 小 心 翼 翼 好 像 母 女 俩 是 砍 开 的 半 个 椰 子, 一 碰 就 会 汁 液 横 流 本 想 把 母 亲 接 到 自 家, 但 老 人 坚 持 回 干 休 所 送 母 亲 回 去 安 歇 后, 先 生 的 精 神 才 舒 缓 一 些 告 诉 你 一 件 事, 可

More information

《將進酒》

《將進酒》 00 年 教 學 設 計 獎 勵 計 劃 將 進 酒 參 選 編 號 :C076 學 科 名 稱 : 適 合 程 度 : 高 一 簡 介 設 計 目 的 1. 此 教 案 之 設 計, 目 的 是 讓 學 生 清 楚 明 白 古 體 詩 與 近 體 詩 之 不 同 處, 並 且 以 多 媒 體 輔 助 教 學, 提 高 學 生 學 習 的 興 趣. 藉 課 件 之 運 用, 促 進 學 生 在 學

More information

(\244j\257d\276\307\274\351_201508021-C.indd_70%.pdf)

(\244j\257d\276\307\274\351_201508021-C.indd_70%.pdf) 1847-1852 1872 20 1 1896 8000 20 1896 1950 1 1896 1896 13 1900 1900 3 20 2 4 1910 1950 3 1911 1 2 3 4 1927 4 20 300 6 1906 1930 7 1911 5 1919 8 1914 9 1920 10 11 1902 200 6 12 1930 7 " # #! $! 14 15! "!

More information

SW-688UF 0016501528900.cdr

SW-688UF  0016501528900.cdr 三 洋 全 自 動 衣 機 使 用 說 明 書 為 了 安 全 請 務 必 遵 守 事 項 1~2 使 用 事 項 及 衣 要 訣 3 各 部 名 稱 4 濯 量 和 劑 量 的 關 係 5 操 作 面 板 名 稱 及 功 能 6 一 般 的 使 用 方 法 7 標 準 行 程 7 全 自 動 行 程 8 浸 泡 行 程 8 毛 毯 行 程 9 羊 毛 行 程 10~11 自 選 行 程 12 各

More information

78 云 芝 79 五 加 皮 80 五 味 子 81 五 倍 子 82 化 橘 红 83 升 麻 84 天 山 雪 莲 85 天 仙 子 86 天 仙 藤 87 天 冬 88 天 花 粉 89 天 竺 黄 90 天 南 星 91 天 麻 92 天 然 冰 片 ( 右 旋 龙 脑 ) 93 天 葵

78 云 芝 79 五 加 皮 80 五 味 子 81 五 倍 子 82 化 橘 红 83 升 麻 84 天 山 雪 莲 85 天 仙 子 86 天 仙 藤 87 天 冬 88 天 花 粉 89 天 竺 黄 90 天 南 星 91 天 麻 92 天 然 冰 片 ( 右 旋 龙 脑 ) 93 天 葵 中 国 药 典 2015 年 版 目 录 一 部 药 材 和 饮 片 1 一 枝 黄 花 2 丁 公 藤 3 丁 香 4 九 里 香 5 九 香 虫 6 人 工 牛 黄 7 人 参 8 人 参 叶 9 儿 茶 10 八 角 茴 香 11 刀 豆 12 三 七 13 三 白 草 14 三 棱 15 三 颗 针 16 千 年 健 17 千 里 光 18 千 金 子 19 千 金 子 霜 20 土 木 香

More information

43081.indb

43081.indb 163 56 52 55 45 56 64 62 45 61 195156200712 19751219901119974 1997420009 2000920026 20026 195552200712 19826 199261994819948 19991019991020009 2000920026 200262007122004 5 164 195255200712 2000919931220009

More information

工 造 价 15 邗 江 南 路 建 设 工 一 标 市 政 公 用 6000 中 机 环 建 集 团 有 限 公 胡 美 娟 16 邗 江 南 路 建 设 工 二 标 市 政 公 用 6337 17 品 尊 国 际 花 园 1# 2# 3# 4# 7# 9# 10# 11# 楼 地 库 C 区 工

工 造 价 15 邗 江 南 路 建 设 工 一 标 市 政 公 用 6000 中 机 环 建 集 团 有 限 公 胡 美 娟 16 邗 江 南 路 建 设 工 二 标 市 政 公 用 6337 17 品 尊 国 际 花 园 1# 2# 3# 4# 7# 9# 10# 11# 楼 地 库 C 区 工 2 工 造 价 1 新 纪 元 广 场 房 屋 建 筑 40689 11000 中 机 环 建 集 团 有 限 公 叶 正 君 2 3 大 上 海 御 龙 湾 二 期 A 区 A2~A4 商 业 楼 A 区 地 下 车 库 万 科 蜀 冈 地 块 商 品 房 项 目 二 期 工 ( 万 科 花 园 )1#-8# 住 宅 楼 A16-2 地 下 车 库 工 幼 儿 园 13# 15# 18# 20#

More information

2.5 2.7 第 一 信 封 详 细 评 审 第 二 信 封 初 步 评 审 (5) 投 标 人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投 标 时,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 投 标 人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格 式 签 订 了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并

2.5 2.7 第 一 信 封 详 细 评 审 第 二 信 封 初 步 评 审 (5) 投 标 人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投 标 时,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 投 标 人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格 式 签 订 了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并 评 标 办 法 ( 综 合 评 估 法 )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评 审 因 素 与 评 审 标 准 (1) 投 标 人 具 备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资 质 证 书 和 基 本 账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 (2) 投 标 人 的 资 质 证 书 有 效 且 等 级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附 录 1 的 规 定 ; 2.2 2.3

More information

Slide 1

Slide 1 ( 一 ) 方 剂 的 概 念 及 方 剂 与 治 法 的 关 系 方 剂 的 概 念 方 剂 是 在 中 医 理 论 的 指 导 下, 在 辨 识 临 床 病 证 的 基 础 上, 依 据 相 应 治 法 和 组 方 原 则, 确 定 适 当 的 药 物 剂 量 用 法, 以 防 治 疾 病 的 一 种 用 药 形 式 ( 二 ) 方 剂 学 的 发 展 简 史 先 秦 两 汉 时 期 (~ 220

More information

兽医临床诊断学实验指导

兽医临床诊断学实验指导 兽 医 临 床 诊 断 学 实 验 指 导 河 北 科 技 师 范 学 院 动 物 科 学 系 临 床 兽 医 学 实 验 室 2009 年 2 月 目 录 学 生 实 验 守 则... 3 实 习 一 动 物 的 接 近 保 定 和 基 本 检 查 法...4 实 习 二 临 床 基 本 检 查 法 及 一 般 检 查...10 实 习 三 循 环 系 统 的 临 床 检 查...15 实 习 四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IC Report_Chi(29.2.2016)(clean).doc

Microsoft Word - IC Report_Chi(29.2.2016)(clean).doc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立 法 會 議 員 及 政 治 委 任 制 度 官 員 薪 津 獨 立 委 員 會 第 六 屆 立 法 會 議 員 薪 津 安 排 檢 討 報 告 二 零 一 六 年 一 月 目 錄 頁 第 1 章 引 言 1 第 2 章 檢 討 方 法 及 基 本 原 則 4 第 3 章 酬 金 及 個 人 福 利 7 第 4 章 辦 事 處 營 運 開 支 償

More information

9-1909743-20160311-yy.xls

9-1909743-20160311-yy.xls 序 号 单 位 名 称 单 位 性 质 职 位 性 质 单 位 层 级 职 位 名 称 职 位 简 介 招 录 人 数 1 2 3 4 5 岳 阳 市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岳 阳 市 商 务 粮 食 岳 阳 市 商 务 粮 食 岳 阳 市 商 务 粮 食 岳 阳 市 商 务 粮 食 参 照 管 理 的 人 民 团 体 和 市 州 直 群 众 团 体 科 员 财 务 工 作 科 员 报 考 人 员

More information

1 2 册 3 4 5 6 7 8 2 3 4 234 5 15 6 5 5 5 14 14 ( )4 ( ) 15( )6 ( ) 5 5 14 14 9 10 11 2 8 8 16 3 1 4 2 8 8 16 16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5 4 4 3 6 5

More information

穨finaldiss.doc

穨finaldiss.doc 84 1004 999 1001 271 955 971 994 1021 272 1066 273 1137 85 274 1037 1038 275 1983 3044 276 277 3947-3948 86 278 279 3948 280 87 281 83 88 282 283 4194-4196 284 285 4558-4559 89 1007 286 746-747 1009-1010

More information

13. 下 列 植 物 的 向 性 或 運 動, 哪 些 是 受 到 生 長 素 作 用 的 影 響?(5-4) 甲. 睡 蓮 的 花 到 了 晚 上 會 合 起 來 ; 乙. 黃 瓜 的 捲 鬚 攀 附 竹 竿 向 上 生 長 ; 丙. 含 羞 草 的 葉 經 碰 觸 後 閉 合 ; 丁. 紅 豆

13. 下 列 植 物 的 向 性 或 運 動, 哪 些 是 受 到 生 長 素 作 用 的 影 響?(5-4) 甲. 睡 蓮 的 花 到 了 晚 上 會 合 起 來 ; 乙. 黃 瓜 的 捲 鬚 攀 附 竹 竿 向 上 生 長 ; 丙. 含 羞 草 的 葉 經 碰 觸 後 閉 合 ; 丁. 紅 豆 新 北 巿 立 江 翠 國 民 中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自 然 生 活 科 技 領 域 七 年 級 第 三 次 定 期 考 查 試 卷 班 別 : 座 號 : 姓 名 : 測 驗 說 明 1. 範 圍 : 康 軒 版 第 一 冊 5-1~6-5 2. 本 題 目 卷 兩 張 雙 面 共 3 頁 3. 全 部 試 題 共 44 題, 皆 為 單 一 選 擇 題, 請 以 2B 鉛

More information

http://www.cyut.edu.tw/~recruit http://www.cyut.edu.tw/~recruit 93 14 93 14 () 2B 2B 逹 逹 25.7cm 36.4cm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More information

第十二章 角色转换 走向成功

第十二章  角色转换 走向成功 第 十 一 章 教 学 目 的 通 过 该 章 使 大 学 生 掌 握 与 就 业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树 立 就 业 权 利 意 识, 掌 握 就 业 权 益 的 内 涵 特 点 和 基 本 内 容, 引 导 学 生 防 范 就 业 陷 阱, 正 确 处 理 和 用 人 单 位 的 各 种 纠 纷, 能 使 用 法 律 武 器 维 护 自 身 合 法 权 益 教 学 内 容 第 一 节

More information

16 标 本 缓 急 的 护 理 原 则 不 包 括 ( 扶 正 祛 邪 法 ) 17 顺 从 疾 病 假 象 而 进 行 护 理 的 方 法 为 ( 反 护 法 ) 18 下 列 属 于 正 护 法 的 是 ( 虚 则 补 之 ) 19 因 中 气 不 足 脾 阳 不 运 而 致 的 腹 胀 便

16 标 本 缓 急 的 护 理 原 则 不 包 括 ( 扶 正 祛 邪 法 ) 17 顺 从 疾 病 假 象 而 进 行 护 理 的 方 法 为 ( 反 护 法 ) 18 下 列 属 于 正 护 法 的 是 ( 虚 则 补 之 ) 19 因 中 气 不 足 脾 阳 不 运 而 致 的 腹 胀 便 中 医 护 理 学 习 题 集 一 填 空 题 1 医 疗 体 育 的 奠 基 人 是 (1 华 佗 ) 2 伤 寒 杂 病 论 开 创 了 (1 辨 证 施 护 ) 先 河 3 头 有 疮 则 (1 沐 ), 身 有 疡 则 (2 浴 ) 4 首 创 麻 沸 散 的 是 (1 华 佗 ) 5 我 国 第 一 部 医 学 典 籍 是 (1 黄 帝 内 经 ), 成 书 于 战 国 至 秦 汉 时 期,

More information

???p???????????i?h?h?D???N_?s_

???p???????????i?h?h?D???N_?s_ 緊 張 蜥 蜥 求 生 術 -- 斯 文 豪 氏 攀 木 蜥 蜴 摘 要 本 研 究 透 過 飼 養 戶 外 觀 察 與 實 驗, 瞭 解 斯 文 豪 氏 攀 木 蜥 蜴 的 外 觀 及 生 態 習 性, 並 以 不 同 的 環 境 因 子 結 合 松 果 腺 的 反 應 探 討 體 色 的 變 化 研 究 發 現 : 一 情 緒 會 影 響 攀 蜥 的 體 色, 當 驚 慌 逃 竄 暴 躁 攻 擊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和美實驗學校103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簡章

國立和美實驗學校103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簡章 國 立 和 美 實 驗 學 校 105 學 年 度 第 1 次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及 本 校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等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貳 甄 選

More information

3. 透 過 團 體 小 組 分 別 設 計 出 一 套 自 行 車 伸 展 操 4. 教 師 介 紹 騎 乘 自 行 車 上 座 方 法 煞 車 及 踩 踏 等 要 領. 練 習 自 行 車 運 動 中 基 本 的 上 座 平 衡 直 行 轉 彎 煞 車 等 動 作 ( 二 ) 自 行 車 運 動

3. 透 過 團 體 小 組 分 別 設 計 出 一 套 自 行 車 伸 展 操 4. 教 師 介 紹 騎 乘 自 行 車 上 座 方 法 煞 車 及 踩 踏 等 要 領. 練 習 自 行 車 運 動 中 基 本 的 上 座 平 衡 直 行 轉 彎 煞 車 等 動 作 ( 二 ) 自 行 車 運 動 普 通 高 級 中 學 新 課 程 體 育 科 教 學 資 源 研 發 單 元 設 計 理 念 架 構 一 單 元 名 稱 : 戶 外 活 動 ( 自 行 車 ) 二 適 用 對 象 : 高 一 三 教 學 節 數 : 二 節 (100 分 鐘 ) 四 教 學 目 標 設 計 者 : 田 珮 甄 / 景 美 女 中 能 瞭 解 自 行 車 的 歷 史 背 景 裝 備 服 裝 及 競 賽 種 類, 透

More information

104 年 度 推 廣 校 園 正 確 用 藥 教 育 模 式 中 心 學 校 成 果 報 告 書 學 校 : 桃 園 市 中 心 學 校 田 心 國 民 小 學 壹 計 畫 目 的 一 凝 聚 本 市 中 心 學 校 與 重 點 種 子 學 校 正 確 用 藥 教 育 推 廣 共 識, 期 能 培

104 年 度 推 廣 校 園 正 確 用 藥 教 育 模 式 中 心 學 校 成 果 報 告 書 學 校 : 桃 園 市 中 心 學 校 田 心 國 民 小 學 壹 計 畫 目 的 一 凝 聚 本 市 中 心 學 校 與 重 點 種 子 學 校 正 確 用 藥 教 育 推 廣 共 識, 期 能 培 衛 生 福 利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104 年 度 推 廣 校 園 正 確 用 藥 教 育 模 式 計 畫 桃 園 市 田 心 國 民 小 學 中 心 學 校 成 果 報 告 書 104 年 11 月 10 日 104 年 度 推 廣 校 園 正 確 用 藥 教 育 模 式 中 心 學 校 成 果 報 告 書 學 校 : 桃 園 市 中 心 學 校 田 心 國 民 小 學 壹 計 畫 目

More information

( ) 5. 自 行 車 有 吱 吱 喳 喳 的 聲 音 可 能 是 什 麼 原 因 所 造 成?(1) 鈴 號 的 聲 音 (2) 螺 栓 ( 帽 ) 鬆 動 (3) 腳 踏 板 磨 損 ( ) 6.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是 對 的?(1) 輪 胎 的 胎 壓 是 愈 高 愈 好, 所 以 填

( ) 5. 自 行 車 有 吱 吱 喳 喳 的 聲 音 可 能 是 什 麼 原 因 所 造 成?(1) 鈴 號 的 聲 音 (2) 螺 栓 ( 帽 ) 鬆 動 (3) 腳 踏 板 磨 損 ( ) 6.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是 對 的?(1) 輪 胎 的 胎 壓 是 愈 高 愈 好, 所 以 填 一 是 非 題 :( 每 題 2 分, 共 20 分 ) ( )1. 發 生 交 通 事 故 時, 為 了 使 失 去 知 覺 的 傷 者 儘 快 恢 復 意 識, 應 向 傷 者 拍 打 搖 動 ( )2. 腳 踏 自 行 車 煞 車 壞 掉 不 修 沒 關 係, 因 為 用 腳 也 可 以 煞 車 ( )3. 雖 然 腳 踏 自 行 車 速 度 比 機 車 慢, 但 是 為 了 安 全 起 見,

More information

学做一体手册,餐饮.doc

学做一体手册,餐饮.doc 流 程 化 用 流 程 优 化 制 度 化 用 制 度 规 范 工 具 化 用 工 具 执 行 范 例 化 用 范 例 演 示 黑 龙 江 职 业 学 院 酒 店 管 理 团 队 编 制 自 助 餐 工 作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项 一 餐 前 工 作 流 程 1 摆 放 餐 具 上 午 10:30 分 以 前, 将 消 毒 好 的 餐 具 摆 放 在 餐 厅 内 的 消 毒 柜 中 按 照 字

More information

人体解剖实习指导.doc

人体解剖实习指导.doc 解 剖 操 作 须 知 一 解 剖 操 作 目 的 l 深 刻 了 解 人 体 各 部 位 的 层 次 结 构, 人 体 各 器 官 的 结 构 特 点 和 在 自 然 状 态 下 各 器 官 的 位 置 和 相 互 关 系 2 通 过 解 剖 实 习 操 作, 加 深 解 剖 学 理 论 的 学 习 和 知 识 的 掌 握 3 培 养 学 生 独 立 思 考 自 学 和 独 立 工 作 的 能 力

More information

硕士论文正文

硕士论文正文 大连文史资料第四辑 - 1 - ...5...13...17...30...32...34...37...43...48...54...56...60...62 ...64...68...72...79...81 16 24cm, 3 12cm 5 12 8 1884 13 24-35cm 3 12-25cm 6 8cm 4 8 24cm 2 15-35cm 2 8cm 4 6 15cm

More information

cm 50.5cm

cm 50.5cm 101 45.5cm 38.0cm 2007 19222007 19121996 1894 1943 48 49 50 51 72.5cm 50.5cm 2006 60 1980 1958 30 53.0cm 45.5cm 2008 21 19 101 33.0cm 24.0cm 2007 33.0cm 24.0cm 2008 41.0cm 31.5cm 2008 52 53 53.0cm 33.0cm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7 四 附 录... 15 2 / 25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7 四 附 录... 15 2 / 25 公 司 代 码 :601231 公 司 简 称 : 环 旭 电 子 环 旭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一 季 度 报 告 1 / 25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7 四 附 录... 15 2 / 25 一 重 要 提 示 1.1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及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阿 英 夜 半 的 尖 叫 已 经 持 续 了 一 个 月, 她 说 不 知 道 为 什 么 会 这 样, 也 控 制 不 了 听 到 人 家 的 谈 论, 我 很 不 开 心 我 根 本 不 知

,,,,,,,,,,,, :?,,? ( )??,,??,,?,,? ( )?,?,,? ( ),? 阿 英 夜 半 的 尖 叫 已 经 持 续 了 一 个 月, 她 说 不 知 道 为 什 么 会 这 样, 也 控 制 不 了 听 到 人 家 的 谈 论, 我 很 不 开 心 我 根 本 不 知 : * 潘 毅 内 容 提 要 : 本 文 试 图 创 造 一 种 抗 争 文 体 ( ) 一 种 期 望 打 开 个 体 抗 争 经 验 的 崭 新 可 能 性 的 次 文 学 ( ) 这 种 抗 争 文 体 浪 迹 于 一 个 身 体 痛 楚 的 地 带 : 当 前 中 国 经 济 特 区 工 厂 生 活 中 的 尖 叫 ( ) 和 梦 魇 ( ) 我 将 追 溯 一 个 来 自 农 村 的 打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