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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華 海 運 研 究 協 會 船 舶 與 海 運 通 訊 SHIP & SHIPPING NEWSLETTER 第 七 十 二 期 Issue No 年 12 月 12 日 啟 事 1. 船 舶 與 海 運 通 訊 將 於 每 月 中 旬 定 期 出 刊, 並 以 紙 本 方 式 寄 送 有 需 要 的 會 員 及 相 關 單 位, 或 請 至 本 會 網 站 自 行 下 載 如 有 任 何 與 本 會 出 版 相 關 問 題 可 至 或 逕 洽 本 會 陳 小 姐, 電 話 : 分 機 欲 訂 閱 紙 本 之 讀 者, 將 酌 收 紙 張 印 刷 及 郵 費 每 年 新 台 幣 500 元 ( 含 國 內 郵 費 ) 請 利 用 郵 政 劃 撥 帳 號 訂 閱 理 事 長 : 呂 錦 山 總 編 輯 : 包 嘉 源 副 總 編 輯 : 桑 國 忠 執 行 編 輯 : 陳 志 平 地 址 : 台 北 市 林 森 北 路 372 號 405 室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電 子 郵 件 :[email protected] 目 錄 海 運 專 論 2 馬 爾 他 籍 吉 尼 TZINI 號 貨 輪 擱 淺 溢 油 事 件 的 相 關 海 洋 污 染 法 律 問 題 探 討...2 會 訊 12 海 運 市 場 動 態 報 導 13 貨 櫃 運 輸 動 態 報 導...13 油 輪 市 場 動 態 報 導...17 國 際 散 裝 乾 貨 船 海 運 市 場 行 情 分 析...20 專 題 報 導 30 海 事 調 查

2 海 運 專 論 馬 爾 他 籍 吉 尼 TZINI 號 貨 輪 擱 淺 溢 油 事 件 的 相 關 海 洋 污 染 法 律 問 題 探 討 壹 貨 輪 擱 淺 溢 油 污 染 事 件 說 明 謝 添 進 吳 東 明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馬 爾 他 (Malta) 籍 吉 尼 號 (TZINI) 散 裝 貨 輪 ( 以 下 簡 稱 難 船 ) 自 日 本 清 水 (SHIMIZU) 港 空 載 吃 水 狀 態 (Lightship Condition) 啟 航, 預 計 航 行 至 我 國 花 蓮 縣 和 平 港 載 運 水 泥 惟 在 民 國 95 年 12 月 24 日 凌 晨 3 時 19 分 航 行 至 宜 蘭 縣 蘇 澳 鎮 蘇 澳 港 南 邊 九 宮 里 ( 即 蘇 花 公 路 約 9 公 里 處 ) 岸 際 外, 於 停 俥 準 備 下 錨 時, 引 擎 癹 生 熄 火 狀 況, 於 是 由 輪 機 長 下 機 艙 察 視 檢 修 該 船 於 當 日 凌 晨 3 時 30 分 進 行 左 錨 下 放 作 業, 於 3 時 33 分 由 輪 機 長 回 報 主 機 恢 復 正 常 作 動 情 形, 惟 當 時 該 貨 輪 船 身 受 到 慣 性 運 動 作 用, 仍 持 續 向 前 滑 行, 並 且 受 到 海 流 作 動 影 響 (Current Effect), 船 艏 朝 右 向 岸 際 趨 前, 船 體 緩 緩 接 近 岸 際 根 據 船 員 經 驗 判 斷, 若 即 時 採 取 倒 俥 運 作, 勢 將 迫 使 船 艏 更 為 趨 向 右 側, 以 致 造 成 船 體 碰 撞 損 害, 因 此 於 凌 晨 3 時 41 分 間, 該 船 擱 淺 於 岸 際 該 吉 尼 號 貨 輪 係 屬 馬 爾 他 國 籍, 為 東 地 中 海 航 運 公 司 (Eastern Mediterranean Maritime) 所 經 營 的 散 裝 貨 船 ( 其 IMO 編 號 為 號 ), 其 總 噸 位 為 23,000 噸 船 全 長 為 172 公 尺 船 全 寛 為 30 公 尺, 搭 載 船 員 為 24 人 ( 其 中 俄 羅 斯 籍 1 人 菲 律 賓 籍 23 人 ) 當 時 該 船 裝 載 航 行 用 燃 ( 重 ) 油 (Heavy Fuel Oil) 約 為 711 噸, 另 柴 油 (Diesel Oil) 約 為 24 噸, 及 其 他 機 械 用 油 約 為 23 噸 當 該 貨 輪 攔 淺 事 件 發 生 時, 其 左 舷 第 2 及 3 號 燃 油 艙 結 構 出 現 破 損 情 形, 據 估 計 約 有 180 噸 重 油 溢 流, 污 染 蘇 澳 港 外 附 近 海 域 貳 我 國 應 變 與 處 置 作 為 一 緊 急 通 報 民 國 95 年 12 月 24 日 05:35 交 通 部 基 隆 港 務 局 信 號 台 通 報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第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水 上 警 察 學 系 ( 所 )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主 任 秘 書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水 上 警 察 學 系 ( 所 ) 專 任 教 授 英 國 格 拉 斯 哥 大 學 造 船 暨 海 洋 工 程 學 博 士 - 2 -

3 一 ( 宜 蘭 ) 巡 防 區, 難 船 擱 淺 於 宜 蘭 縣 蘇 澳 港 內 埤 南 方 岸 際 ( 蘇 澳 港 口 外 南 堤 距 岸 2 浬 ; 24 33'N, 'E), 船 上 油 品 種 類 及 數 量 不 明 民 國 95 年 12 月 24 日 07:25 海 巡 署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第 七 ( 蘇 澳 ) 海 巡 隊 發 現 船 上 油 污 洩 漏 海 上, 往 北 蔓 延 約 1 浬 持 續 擴 大 中, 部 分 油 污 並 已 污 染 海 岸 線, 其 中 包 括 內 埤 沙 灘 基 隆 港 務 局 蘇 澳 港 分 局 承 告 難 船 第 3 號 油 艙 ( 油 量 約 180 立 方 公 尺 / 噸 ) 洩 漏 約 20 至 30 立 方 公 尺 ( 噸 ) 重 燃 油 難 船 北 面 約 4 公 里 處 依 序 有 內 埤 沙 灘 遊 憩 區 豆 腐 岬 珊 瑚 保 育 區 及 蘇 澳 商 漁 軍 綜 合 港 ; 南 面 約 6 公 里 則 有 烏 石 鼻 海 岸 自 然 保 留 區 等 生 態 及 環 境 敏 感 區 ; 蘇 澳 區 漁 會 區 內 共 計 18 組 定 置 漁 網, 其 中, 難 船 左 舷 外 有 9 組, 南 面 約 10 公 里 之 南 澳 地 區 有 9 組 二 指 揮 調 度 民 國 95 年 12 月 24 日 接 獲 難 船 擱 淺 通 報 後, 蘇 澳 港 務 局 派 遣 2,400 匹 馬 力 拖 船 2 艘 前 往 協 助 拖 救, 海 巡 署 亦 立 即 派 遣 2 艘 (PP-2036 PP-10023) 海 巡 艇 前 往 戒 護 監 控 救 援 ; 07:45 增 派 艦 艇 (PP-2033 PP-3558 PP-3575 PP-6001) 支 援, 船 上 船 員 安 全 無 立 即 危 險, 故 未 將 船 員 救 離 難 船 因 難 船 擱 淺 地 點 旁 緊 鄰 漁 民 設 置 之 定 置 漁 網, 且 受 拖 船 馬 力 不 足 限 制, 無 法 進 行 難 船 拖 救 作 業 考 量 船 艙 已 破 裂 並 有 大 量 油 污 洩 漏, 如 不 儘 速 拖 救, 將 造 成 船 體 結 構 受 損, 恐 將 對 海 域 環 境 造 成 更 嚴 重 污 染, 因 此 緊 急 聯 繫 經 濟 部 和 平 工 業 港 派 遣 拖 船 協 助 拖 救 船 體 ; 惟 和 平 港 區 內 拖 船 需 配 合 船 舶 進 出 作 業 因 素, 故 無 法 支 援 民 國 95 年 12 月 24 日 07:25 海 巡 署 發 現 船 體 已 有 重 燃 油 洩 漏, 且 由 船 艉 往 北 面 擴 散, 即 由 現 場 監 控 之 海 巡 艦 艇 於 難 船 北 面 佈 放 攔 油 索, 共 計 150 公 尺 ; 另 亦 於 難 船 重 燃 油 洩 漏 艙 旁 船 舷 佈 放 攔 油 索 (Oil Boom), 圍 堵 洩 漏 油 污, 避 免 污 染 繼 續 擴 大 三 應 變 機 制 ( 一 ) 成 立 緊 急 應 變 中 心 事 故 發 生 後, 雖 適 逢 假 日, 海 巡 署 與 所 屬 海 洋 海 岸 總 局 均 立 即 成 立 應 變 中 心, 分 別 在 12 時 30 分 及 17 時, 由 王 署 長 親 自 主 持, 召 開 2 次 應 變 會 議, 就 本 案 現 場 指 揮 官 律 定 污 染 處 理 步 驟 艦 艇 與 除 污 裝 配 調 度 定 置 漁 網 業 者 與 生 態 保 育 區 影 響 評 估 處 理 同 仁 安 全 防 護 及 新 聞 發 布 等 事 項, 作 成 相 關 指 導 作 為 ( 二 ) 現 場 緊 急 應 變 中 心 假 海 巡 署 南 興 安 檢 所 成 立, 每 日 由 環 保 署 水 保 處 主 持 召 開 應 變 會 議, 參 加 人 員 有 海 洋 及 海 岸 總 局 宜 蘭 縣 政 府 環 保 局 基 隆 港 務 局 蘇 澳 港 務 分 局 船 東 台 灣 代 表 及 蘇 澳 區 漁 會 總 幹 事 等 人 海 巡 署 王 署 長 並 於 25 日 蒞 臨 現 場 視 導, 且 進 行 政 策 指 示 ( 三 ) 緊 急 應 變 會 議 將 應 變 中 心 移 往 事 故 地 點 附 近 開 設, 初 期 配 合 現 場 監 控 勘 察 及 污 染 清 除 作 業 現 - 3 -

4 況, 採 不 定 時 密 集 會 議 方 式 管 控, 針 對 需 立 即 協 助 克 服 問 題 及 緊 急 應 辦 理 事 項, 依 參 與 應 變 機 關 ( 構 ) 之 權 責 分 工, 主 辦 及 協 辦 機 關 ( 構 ) 指 派 專 人 擔 任 窗 口, 於 期 限 內 完 成 應 變 交 辦 事 項, 並 滾 動 檢 討 協 商 於 油 污 染 洩 漏 趨 緩 適 度 控 制 後, 依 必 要 性 召 開 會 議 各 次 會 議 重 點 摘 要 如 下 : 1 會 議 主 要 決 議 告 知 船 東 代 表 ( 船 務 代 理 公 司 ) 轉 告 船 東 與 船 長 應 立 即 採 取 污 染 防 止 排 除 減 輕 措 施, 且 船 東 應 即 刻 委 託 油 污 染 清 除 公 司 進 行 污 染 清 除 工 作 ; 調 集 油 污 染 清 除 防 堵 相 關 設 施 應 變 ; 請 東 部 地 區 水 污 染 事 件 緊 急 應 變 聯 防 體 系 環 保 署 海 洋 油 污 染 清 除 處 理 公 司 儘 速 進 行 油 污 染 清 除, 並 於 港 區 遊 憩 生 態 及 漁 業 敏 感 地 區 佈 設 污 染 防 護 措 施 ; 請 海 巡 署 提 供 污 染 清 除 圍 堵 監 控 必 要 之 協 助, 以 及 管 制 警 戒 相 關 人 員 進 出 污 染 區 域 2 由 於 船 體 擱 淺 後 破 裂 已 洩 漏 大 量 油 污, 再 次 要 求 船 東 代 表 立 即 進 行 油 污 圍 堵 清 除 作 業, 在 未 完 成 委 託 清 除 作 業 前, 將 由 環 保 署 及 宜 蘭 縣 環 保 局 委 託 清 除 處 理 公 司 執 行, 再 向 船 東 求 償 3 環 保 署 已 委 託 由 污 染 清 除 公 司 進 行 洩 漏 油 污 清 除 工 作, 在 船 東 尚 未 委 託 清 除 處 理 公 司 作 業 前, 主 要 仍 由 該 公 司 加 派 人 力 持 續 作 業, 船 東 並 應 儘 速 完 成 委 託 作 業 4 因 無 法 確 認 船 體 於 擱 淺 後 損 害 及 擱 淺 地 點 海 床 環 境, 在 船 上 殘 留 油 品 尚 未 抽 除 前, 命 船 東 不 得 進 行 船 體 拖 移 作 業, 避 免 拖 除 過 程 中 船 體 破 裂, 造 成 殘 餘 油 品 洩 漏 5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船 艉 北 面 已 無 油 污, 僅 船 艏 南 面 有 寬 約 50 至 100 公 尺, 長 約 700 至 800 公 尺 油 污, 清 除 處 理 公 司 持 續 進 行 清 除 作 業 ; 宜 蘭 縣 政 府 農 業 局 漁 業 課 已 接 獲 漁 民 通 報 定 置 魚 網 受 油 污 染 6 海 巡 署 通 報 船 艉 持 續 洩 漏 油 污, 海 面 油 污 油 洩 漏 處 向 南 ( 船 艏 ) 延 伸 約 1 公 里, 寬 約 1 公 尺, 油 污 面 積 持 續 縮 小 中, 油 污 染 清 除 處 理 公 司 增 派 人 力 及 船 隻 持 續 清 除 海 面 油 污 作 業 中 污 染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保 險 人 及 船 東 出 席 本 次 會 議 7 海 巡 署 會 議 中 建 議 評 估 針 對 船 東 財 產 進 行 假 扣 押, 以 利 本 案 後 續 求 償 作 業 乙 節, 依 歷 年 處 理 船 舶 污 染 海 洋 事 件 經 驗, 於 本 案 相 關 行 政 作 業 費 用 及 污 染 損 害 責 任 尚 未 履 行 前, 請 蘇 澳 港 分 局 限 制 船 舶 及 相 關 船 員 離 境 ; 但 提 供 擔 保 或 損 害 賠 償 承 諾 書 (Letter of Undertaking ; LOU) 時, 不 在 此 限 另 環 保 署 亦 函 請 蘇 澳 港 分 局 在 船 東 未 提 出 財 務 擔 保 前, 應 限 制 船 舶 航 行 離 境 ; 蘇 澳 港 分 局 已 要 求 船 東 未 提 出 相 關 承 諾 書 前, 船 舶 不 得 航 行 8 亞 洲 船 務 代 理 所 提 報 船 體 拖 救 計 畫, 請 蘇 澳 港 分 局 審 查 ; 另 應 補 提 船 上 殘 油 洩 漏 預 防 及 污 染 清 除 計 畫, 由 環 保 署 審 查, 計 畫 內 容 應 至 少 包 括 發 生 海 洋 污 染 之 相 關 設 施 及 船 體 詳 細 構 造 圖 設 備 管 線 裝 載 貨 物 油 量 分 布 圖 船 體 現 況 已 洩 漏 油 污 量 船 體 殘 留 油 污 量 拖 救 作 業 防 止 油 污 洩 漏 及 清 除 作 業 等 事 項 在 船 體 進 行 拖 救 移 除 時, 亦 需 依 海 洋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31 條 規 定, 採 取 必 要 措 施, 並 清 除 污 染 物 質 ; 未 依 規 定, 將 依 海 洋 污 染 防 治 法 規 定 重 罰 上 述 兩 項 計 畫 尚 - 4 -

5 未 經 核 准 前, 不 得 進 行 船 體 拖 救 移 除 作 業 9 漁 民 通 報 油 污 往 南 漂 流, 恐 將 影 響 東 澳 港 附 近 作 業, 且 附 近 有 烏 石 鼻 天 然 海 岸 林 自 然 保 護 區, 請 船 舶 責 任 保 險 公 司 (P&I) 委 託 之 油 污 清 除 處 理 公 司 增 派 人 力 及 設 備 能 量, 持 續 加 強 油 污 清 除 預 防 及 巡 查 作 業, 以 免 影 響 景 觀 及 造 成 自 然 資 源 危 害 另 漁 業 及 生 態 資 源 損 失 部 分 尚 需 調 查, 由 農 委 會 主 政 辦 理 10 船 東 委 託 之 亞 洲 船 務 代 理 公 司 未 經 核 准 船 上 殘 油 洩 漏 預 防 及 污 染 清 除 計 畫, 漠 視 第 4 次 及 第 5 次 應 變 會 議 結 論, 應 於 計 畫 核 准 後 始 得 船 體 拖 救 作 業 之 決 議, 於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21:00 逕 行 將 船 體 拖 離 擱 淺 地 點, 造 成 油 污 洩 漏, 且 無 防 治 措 施 及 進 行 油 污 清 除 作 業, 違 反 海 洋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31 條 及 第 40 條 規 定 有 關 違 反 海 洋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31 條, 進 行 船 舶 打 撈 及 清 艙, 未 採 取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及 清 除 污 染 物, 請 宜 蘭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依 海 洋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54 條 規 定, 處 新 台 幣 150 萬 元 罰 鍰 ; 有 關 違 反 海 洋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40 條, 未 遵 行 主 管 機 關 所 為 停 止 作 為 之 命 令, 請 海 巡 署 協 助 辦 理 蒐 證 移 送 等 事 項 針 對 號 貨 輪 持 續 洩 漏 油 污 部 分, 船 東 應 依 海 洋 污 染 防 治 法 規 定 採 取 防 治 清 除 措 施, 倘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將 持 續 處 分 四 油 污 處 理 ( 一 ) 難 船 船 舷 旁 攔 油 索 無 法 錨 定, 且 近 岸 湧 浪 過 大, 僅 可 適 度 圍 堵 洩 漏 之 油 污, 但 研 判 破 損 燃 油 艙 內 重 燃 油 大 部 分 應 已 洩 漏, 污 染 未 再 持 續 擴 大 另 近 岸 洋 流 流 速 預 估 超 過 3 節, 致 部 分 攔 油 索 功 能 失 效 ; 民 國 95 年 12 月 24 日 下 午 海 巡 署 協 助 油 污 染 清 除 公 司 嘗 試 佈 設 第 二 道 攔 油 索 並 增 加 長 度, 但 因 近 岸 暗 礁 密 佈 危 及 作 業 船 隻 安 全, 且 洋 流 湧 浪 太 強 而 折 返 ( 二 ) 油 污 洩 漏 初 期 往 北 延 伸 約 3 至 4 公 里, 到 達 內 埤 沙 灘, 並 造 成 污 染 受 污 染 且 人 員 可 到 達 岸 際 部 分, 立 即 由 油 污 清 除 公 司 與 海 巡 署 進 行 油 污 清 除 ; 為 防 範 油 污 持 續 污 染 內 埤 沙 灘 遊 憩 區 域, 亦 請 海 巡 署 協 助 清 除 公 司, 佈 設 吸 油 索 約 400 至 500 公 尺 ( 三 ) 民 國 95 年 12 月 24 日 中 午 因 適 逢 退 潮, 且 近 岸 洋 流 方 向 改 變 向 南, 油 污 退 往 外 海, 並 向 南 邊 擴 散, 除 持 續 清 除 受 污 染 岸 際 外, 暫 停 佈 設 吸 油 索, 嚴 密 注 意 潮 汐 及 洋 流 方 向, 改 以 監 控 油 污 去 向 應 變 由 於 洩 漏 油 污 分 佈 在 近 岸 淺 礁 上, 且 沿 岸 湧 浪 致 不 利 污 染 清 除 作 業, 油 污 清 除 公 司 暫 以 平 底 漁 船 於 洋 流 下 方 處, 以 進 行 監 控 及 圍 堵 油 污 等 作 業 五 後 續 監 控 本 案 主 管 機 關 環 保 署 已 依 海 洋 污 染 防 治 法 規 定, 要 求 污 染 行 為 人 - 船 東, 確 實 負 起 除 油 污 責 任, 並 盡 速 完 成 抽 油 後, 將 事 故 船 拖 離 現 場, 另 請 海 巡 署 持 續 派 艇, 在 該 船 附 近 協 助 監 控 ; 而 清 理 工 作 在 船 東 尚 未 完 成 前, 政 府 部 門 仍 依 法 令 適 時 主 動 介 入, 以 減 低 油 污 染 所 造 成 之 環 境 損 害 參 管 轄 權 與 法 律 責 任 - 5 -

6 一 海 域 管 轄 權 關 於 船 舶 污 染 海 洋 的 國 際 法 問 題, 因 涉 及 國 家 利 益, 至 今 仍 無 法 完 全 消 弭 國 際 爭 議, 在 現 行 有 效 的 國 際 法 規 範 中, 均 要 求 各 國 負 有 義 務 約 束 在 其 管 轄 下 的 船 舶 和 人 民 活 動, 禁 止 其 對 公 海 或 其 他 國 家 管 轄 下 的 海 域 任 意 損 害 這 種 防 止 海 洋 污 染 的 管 轄 權 始 終 屬 於 船 旗 國 與 基 於 領 土 主 權 或 管 轄 權 的 沿 海 國 ( 一 ) 領 海 管 轄 權 在 主 權 之 概 念 下, 沿 海 國 於 領 海 內 享 有 相 當 大 的 行 動 自 由, 包 含 前 述 之 立 法 司 法 行 政 等 行 為, 可 嚴 格 區 分 出 規 範 管 轄 權 (Prescriptive Jurisdiction) 與 執 行 管 轄 權 (Enforcement Jurisdiction), 規 範 管 轄 權 為 國 家 針 對 特 定 事 項 進 行 立 法 並 賦 予 法 律 效 果 的 權 利 ; 執 行 管 轄 權 可 再 細 分 為 行 政 管 轄 權 (Administrative Jurisdiction) 與 司 法 管 轄 權 (Judicial Jurisdiction), 行 政 管 轄 權 係 國 家 透 過 行 政 機 關 利 用 行 政 手 段 執 行 管 轄 權 的 權 力, 而 司 法 管 轄 權 係 國 家 透 過 司 法 機 關 利 用 司 法 手 段 執 行 管 轄 權 的 權 力 1982 年 聯 合 國 海 洋 法 公 約 第 21 條 明 定 沿 海 國 關 於 領 海 內 無 害 通 過 的 規 範 管 轄 權, 包 含 : 航 行 安 全 漁 業 法 規 海 關 財 政 移 民 衛 生 等, 個 人 認 為 本 條 文 應 為 例 示 性 之 規 定, 因 為 於 主 權 概 念 之 下, 沿 海 國 於 領 海 內 應 享 有 全 面 的 規 範 管 轄 權, 始 可 繼 而 主 張 執 行 管 轄 權, 即 除 了 第 21 條 第 1 項 明 定 各 款 外 之 其 他 事 項, 沿 海 國 仍 具 有 規 範 管 轄 權, 可 以 立 法 主 張 管 轄, 惟 一 般 基 於 國 際 睦 誼, 會 期 待 沿 海 國 不 將 此 等 立 法 權 利 加 諸 於 第 三 國 的 船 舶 國 際 社 會 中, 基 於 國 際 睦 誼, 往 往 也 自 我 節 制 執 行 管 轄 權 之 行 使, 無 論 各 國 是 否 主 張 於 領 海 中 具 有 全 面 的 執 行 管 轄 權, 於 國 際 實 踐 中, 一 般 而 言, 都 僅 對 於 特 定 事 項 行 使 執 行 管 轄 權, 此 特 定 事 項 如 : 涉 及 非 船 上 船 員 的 事 件 船 舶 上 之 犯 行 影 響 國 之 和 平 及 良 好 秩 序 與 安 全 船 長 或 船 旗 國 領 事 之 請 求 等, 否 則, 沿 海 國 不 會 對 於 無 害 通 過 的 船 舶 進 行 管 轄 ( 二 ) 船 旗 國 專 屬 管 轄 權 自 蓮 花 號 (LOTUS) 案 後, 在 公 海 上 的 船 舶, 除 船 旗 國 外, 不 受 任 何 當 局 管 轄, 根 據 公 海 自 由 原 則, 亦 即 在 公 海 中 並 不 存 在 任 何 國 家 領 土 主 權, 沒 有 國 家 可 以 對 外 國 船 舶 行 使 任 何 種 類 的 管 轄 權, 從 歷 史 上 觀 察, 船 旗 國 專 屬 管 轄 權 原 則 的 建 立 晚 於 公 海 自 由 原 則, 且 源 於 奴 隸 制 度 之 禁 止, 第 19 世 紀 中 葉, 當 各 國 共 同 努 力 禁 止 奴 隸 之 販 賣 之 際, 相 關 國 家 往 往 簽 署 條 約 或 公 約, 授 權 締 約 國 得 於 沿 海 國 領 海 之 外 的 公 海 區 域 或 特 定 條 約 區 域 中, 臨 檢 另 一 締 約 國 的 船 舶, 相 對 地, 引 申 出 若 無 條 約 或 公 約 授 權, 則 公 海 船 舶 僅 有 船 旗 國 得 對 之 行 使 管 轄 權, 經 由 此 類 國 際 實 踐, 乃 逐 漸 發 展 為 公 海 船 旗 國 專 屬 管 轄 權 原 則, 此 種 公 海 船 旗 國 專 屬 管 轄 權, 至 今 仍 受 國 際 社 會 成 員 所 共 同 遵 守 ( 三 ) 我 國 海 污 法 管 轄 權 國 際 油 污 染 公 約 (OILPOL) 與 國 際 海 洋 污 染 防 治 公 約 (MARPOL) 中 規 定 船 旗 - 6 -

7 國 主 義 之 本 質 乃 是 為 確 保 沿 海 國 等 對 海 洋 環 境 之 利 益 而 對 船 旗 國 課 以 義 務 特 別 是 國 際 油 污 染 公 約 (OILPOL) 對 於 船 舶 起 因 的 油 污 染 得 成 為 處 罰 的 對 象 乃 特 定 在 該 船 舶 之 所 有 人 及 船 長 ( 第 10 條 第 2 項 ), 同 時 也 規 定 締 約 國 有 禁 止 及 處 罰 在 本 國 管 轄 權 或 領 域 內 的 違 反 行 為 而 聯 合 國 海 洋 法 公 約 也 規 定 締 約 國 必 須 禁 止 處 罰 領 海 內 的 違 反 行 為 ( 第 211 條 第 4 項 第 220 條 第 1 第 2 項 ) 從 上 述 諸 公 約 這 此 規 定 觀 之, 可 歸 納 出 國 際 間 對 於 在 防 治 海 洋 污 染 上 係 採 取 基 於 船 旗 國 主 義 與 基 於 領 土 主 權 之 沿 海 國 雙 重 規 制 當 然 在 落 實 公 約 規 定 的 國 內 法 中 僅 依 一 種 主 義 規 定 來 規 制 即 已 足 夠 我 國 海 洋 污 染 防 治 法 並 未 納 入 聯 合 國 海 洋 法 公 約 之 精 神, 採 港 口 國 主 義 僅 在 第 2 條 第 2 項 例 外 規 定 在 公 海 的 排 放, 有 造 成 條 文 所 定 範 圍 內 污 染 結 果 者, 才 有 適 用 本 法 規 定 因 此 對 於 公 海 上 的 違 法 排 放, 不 論 係 本 國 船 舶 或 外 國 船 舶, 皆 不 適 用 我 國 海 污 法 上 之 任 何 規 定, 除 非 對 國 家 管 轄 水 域 有 造 成 污 染 之 結 果 才 有 適 用 可 能 依 聯 合 國 海 洋 法 公 約 第 230 條 第 2 項 : 對 外 國 船 舶 在 領 海 內 所 犯 違 反 關 於 防 止 減 少 和 控 制 海 洋 環 境 污 染 的 國 內 法 律 和 規 章 或 可 適 用 的 國 際 規 則 和 標 準 的 行 為, 僅 可 處 以 罰 款, 但 在 領 海 內 故 意 和 嚴 重 地 造 成 污 染 的 行 為 除 外, 另 我 國 海 污 法 的 適 用 範 圍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管 轄 之 潮 間 帶 內 水 領 海 鄰 接 區 專 屬 經 濟 海 域 及 大 陸 礁 層 上 覆 水 域 對 於 船 舶 的 管 轄, 依 照 我 國 刑 法 第 3 條 規 定 : 本 法 於 中 華 民 國 領 域 內 犯 罪 者, 適 用 之 在 中 華 民 國 領 域 外 之 中 華 民 國 船 艦 或 航 空 機 內 犯 罪 者, 以 在 中 華 民 國 領 域 內 犯 罪 論 依 此 本 案 馬 爾 他 (Malta) 籍 吉 尼 號 (TZINI) 散 裝 貨 輪, 其 擱 淺 位 置 在 我 國 領 海 內, 而 污 染 行 為 已 嚴 重 影 響 我 國 海 洋 環 境, 破 壞 我 國 海 洋 生 態, 對 於 吉 尼 號 之 刑 事 民 事 管 轄 權 應 歸 屬 我 國 處 罰 二 法 律 責 任 追 訴 由 於 泰 利 肯 亞 號 (Trrey Canyon) 貨 輪 油 污 染 事 件 的 發 生, 促 使 為 防 止 油 污 染 的 發 生, 進 而 強 化 國 際 合 作, 亦 使 得 傳 統 船 旗 國 主 義 產 生 若 干 的 消 退 該 公 約 之 規 定, 乃 分 別 就 各 個 污 染 源 有 關 防 止 減 輕 規 制 其 將 各 國 立 法 管 理 權 予 以 國 際 基 準 化, 再 者 並 就 各 個 污 染 源 分 配 其 執 行 管 轄 權 1982 年 海 洋 法 公 約 對 於 防 止 海 洋 污 染 各 國 執 行 管 轄 權 的 分 配, 有 關 船 舶 起 因 的 污 染, 原 則 上 以 船 旗 國 主 義 為 主, 例 外 地 亦 承 認 他 國 的 執 行 權 ; 來 自 棄 置 的 污 染 則 是 沿 海 國 船 旗 國 原 因 行 為 地 國 間 的 管 轄 競 合 ; 再 者 聯 合 國 海 洋 法 公 約, 並 且 擴 張 沿 海 國 執 行 權 至 專 屬 經 濟 海 域 ; 此 外, 對 在 本 國 管 轄 水 域 外 的 違 法 排 放, 承 認 港 口 國 主 義, 可 謂 是 對 傳 統 公 海 之 船 旗 國 主 義 與 領 水 之 沿 海 國 主 義, 二 元 化 構 造 的 修 正 因 此 外 國 船 舶 在 我 國 管 轄 水 域 內 造 成 污 染 時, 當 然 亦 適 用 我 國 海 污 法 規 定 ( 一 ) 國 內 法 1 民 事 責 任 - 7 -

8 由 於 吉 尼 號 號 貨 輪 係 因 擱 淺 而 發 生 溢 油 事 件, 初 步 判 斷 應 屬 於 意 外 事 故, 並 非 操 作 性 ( 如 油 輪 之 洗 艙 與 壓 艙 過 程 所 造 成 之 油 洩 ) 或 惡 意 性 之 排 洩 ( 如 於 公 海 惡 意 排 放 廢 油 ) 係 依 海 污 法 第 33 條 第 1 項 規 定 : 船 舶 如 對 海 域 污 染 產 生 損 害, 船 舶 所 有 人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立 法 精 神 係 採 無 過 失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同 條 第 2 項 規 定 : 故 不 論 污 染 行 為 人 故 意 或 過 失, 凡 造 成 海 域 環 境 資 源 或 設 施 等 污 染 時, 均 應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另 同 條 第 4 項 規 定 : 前 條 及 第 一 項 所 定 船 舶 所 有 人, 包 括 船 舶 所 有 權 人 船 舶 承 租 人 經 理 人 及 營 運 人 另 同 法 第 34 條 : 污 染 損 害 之 賠 償 請 求 權 人, 得 直 接 向 責 任 保 險 人 請 求 賠 償 或 就 擔 保 求 償 之 故 民 事 責 任 部 分, 受 損 害 人 可 向 船 東 或 船 舶 責 任 保 險 公 司 (P&I) 求 償, 如 漁 ( 民 ) 業 損 害 賠 償 2 行 政 責 任 (1) 海 洋 污 染 防 治 法 基 本 概 念 : A 依 我 國 海 洋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13 條 第 4 項 規 定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於 海 洋 發 生 緊 急 污 染 事 件 時, 得 要 求 第 一 項 之 公 私 場 所 或 其 他 海 洋 相 關 事 業, 提 供 污 染 處 理 設 備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協 助 處 理, 所 需 費 用 由 海 洋 污 染 行 為 人 負 擔 ; 必 要 時, 得 由 前 條 第 一 項 之 基 金 代 為 支 應, 再 向 海 洋 污 染 行 為 人 求 償 B 另 第 14 條 第 2 項 規 定 海 洋 環 境 污 染, 應 由 海 洋 污 染 行 為 人 負 責 清 除 之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或 主 管 機 關 得 先 行 採 取 緊 急 措 施, 必 要 時, 並 得 代 為 清 除 處 理 ; 其 因 緊 急 措 施 或 清 除 處 理 所 生 費 用, 由 海 洋 污 染 行 為 人 負 擔 C 又 依 海 洋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32 條 第 1 項 規 定 船 舶 發 生 海 難 或 因 其 他 意 外 事 件, 致 污 染 海 域 或 有 污 染 之 虞 時, 船 長 及 船 舶 所 有 人 應 即 採 取 措 施 以 防 止 排 除 或 減 輕 污 染 均 已 明 定 污 染 者 清 除 及 付 費 原 則 之 責 任 與 義 務 本 案 主 管 機 關 環 保 署 已 行 政 處 分 程 序, 於 12 月 24 日 正 式 去 函, 請 船 東 代 表 即 刻 展 開 防 止 排 除 或 減 輕 污 染 措 施 (2) 船 舶 移 除 : 按 國 內 法 有 直 接 規 定 必 須 為 殘 骸 移 除 之 立 法, 僅 有 商 港 法 第 16 條 及 第 16 條 之 2, 而 該 條 之 適 用 範 圍 亦 僅 限 於 商 港 區 域 內 及 商 港 管 轄 地 區 之 沈 船 而 已, 依 商 港 法 第 2 條 第 4 款 商 港 區 域 內 及 同 條 第 5 款 商 港 管 轄 地 區 之 定 義, 本 案 並 無 商 港 法 第 16 條 及 第 16 之 2 適 用 之 餘 地 依 海 污 法 第 32 條 第 1 項 規 定 : 船 舶 發 生 海 難 或 因 其 他 意 外 事 件, 致 污 染 海 域 或 有 污 染 之 虞 時, 船 長 及 船 舶 所 有 人 應 即 採 取 措 施 以 防 止 排 除 或 減 輕 污 染, 並 即 通 知 當 地 航 政 主 管 機 關 港 口 管 理 機 關 及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主 要 要 求 船 長 及 船 舶 所 有 人 應 即 採 取 措 施 以 防 止 污 染, 對 於 船 舶 嚴 重 污 染 海 域 行 為 依 同 條 第 2 項 規 定 : 前 項 情 形, 主 管 機 關 得 命 採 取 必 要 之 應 變 措 施, 必 要 時, 主 管 機 關 並 得 逕 行 採 取 處 理 措 施 ; 其 因 應 變 或 處 理 措 施 所 生 費 用, 由 該 船 舶 所 有 人 負 擔 要 求 船 舶 移 除 - 8 -

9 3 刑 事 責 任 (1) 經 查 刑 法 第 185 條 ( 妨 害 公 眾 往 來 安 全 罪 ) 第 1 項 規 定 : 損 壞 或 壅 塞 陸 路 水 路 橋 樑 或 其 他 公 眾 往 來 之 設 備 或 以 他 法 致 生 往 來 之 危 險 者, 處 5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5 百 元 以 下 罰 金 本 案 因 事 故 地 點 距 岸 不 及 50 公 尺, 應 非 水 路 主 要 航 道, 且 本 條 例 並 無 處 罰 過 失 犯 之 規 定, 行 為 人 是 否 有 犯 罪 之 故 意, 及 致 生 往 來 之 危 險 結 果 關 係, 均 在 舉 證 上, 恐 較 為 困 難 (2) 另 查 刑 法 第 190 之 1 條 ( 流 放 毒 物 罪 ) 規 定 : A 投 棄 放 流 排 出 或 放 逸 毒 物 或 其 他 有 害 健 康 之 物, 而 污 染 空 氣 土 壤 河 川 或 其 他 水 體, 致 生 公 共 危 險 者, 處 5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B 廠 商 事 業 場 所 負 責 人 或 監 督 策 劃 人 員, 因 事 業 活 動 而 犯 前 項 之 罪 者, 處 7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C 因 而 致 人 於 死 者, 處 無 期 徒 刑 或 7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 致 重 傷 者, 處 3 年 以 上 10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D 因 過 失 犯 第 1 項 之 罪 者, 處 6 月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5 千 元 以 下 罰 金 ( 二 ) 國 際 法 依 照 聯 合 國 海 洋 法 公 約 規 定, 當 船 舶 位 於 一 國 港 口 或 岸 外 設 施 時, 如 有 明 顯 根 據 認 為 在 一 國 領 海 內 航 行 的 船 舶, 在 通 過 領 海 時, 違 反 法 令 或 可 適 用 的 國 際 規 則 和 基 準, 該 國 可 就 違 反 行 為 對 該 船 進 行 物 理 上 的 檢 查, 在 有 充 分 證 據 時, 提 起 司 法 程 序 聯 合 國 海 洋 法 公 約 將 故 意 且 重 大 的 污 染 行 為 排 除 在 無 法 通 過 權 之 外, 並 且 明 確 規 定 污 染 防 止 法 令 的 適 用 基 準 ( 第 19 條 2 項 h 第 21 條 1 項 f 同 條 2 項 ) 自 泰 利 肯 亞 號 (Trrey Canyon) 貨 輪 油 污 染 事 件 後, 國 際 間 始 廣 泛 注 意 到 油 輪 等 船 舶 在 發 生 意 外 之 後, 所 造 成 之 巨 大 驚 人 的 生 態 與 環 境 浩 劫 由 於 該 事 件 對 英 法 二 國 之 沿 岸 造 成 嚴 重 的 污 染, 使 得 英 國 政 府 必 須 花 費 相 當 多 的 費 用 以 處 理 污 染 ; 惟 在 支 出 是 項 費 用 後, 英 法 政 府 無 法 向 船 東 請 求 返 還 上 開 費 用, 並 向 船 東 請 求 污 染 造 成 之 損 害 賠 償 因 此, 英 國 政 府 向 國 際 海 事 諮 詢 組 織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nsultation Organisation ; IMCO) 提 出 建 議, 要 求 針 對 油 污 染 問 題, 建 立 一 套 民 事 責 任 的 法 規 體 系 1 油 污 賠 償 及 擔 保 金 油 污 造 成 的 財 產 損 害 主 要 是 破 壞 海 灘 海 岸 景 觀 污 染 碼 頭 港 口 船 舶 遊 艇 漁 具 等 清 除 費 用 以 及 油 污 發 生 時 之 防 止 措 施 費 用 納 入 油 污 損 害 賠 償 中, 依 照 西 元 1969 年 CLC 第 1 條 第 7 款 之 規 定 : 事 件 發 生 後 為 防 止 或 減 輕 污 染 損 害 後 而 由 任 何 人 所 採 取 的 任 何 合 理 措 施 所 指 防 止 措 施, 限 於 溢 油 已 發 生 後 所 採 取 的 防 止 措 施, 而 不 包 括 溢 油 前 的 防 止 措 施 ; 因 此, 溢 油 前 的 防 止 措 施, 在 西 元 1971 年 FUND 之 下, 亦 不 能 得 到 基 金 的 補 償 近 來 環 境 保 護 立 法 過 程 中, 有 個 相 當 重 要 的 原 則, 即 是 污 染 者 付 費 原 則 其 源 自 於 經 濟 學 理 論 中 的 使 用 者 付 費 原 則 之 理 念, 係 單 純 為 了 確 定 責 任 ( 即 費 用 負 擔 ) 的 主 體 而 - 9 -

10 其 意 義 乃 在 要 求 造 成 損 害 自 然 環 境 的 污 染 肇 事 者, 支 付 因 防 止 減 少 或 清 除 損 害 所 生 之 費 用 但 實 際 上, 油 污 又 非 清 理 不 可, 所 以, 才 會 特 別 規 定 清 除 費 用 亦 為 油 污 損 害 的 一 部 分, 透 過 立 法 的 方 式, 來 解 決 法 理 上 的 爭 議 經 由 這 項 立 法, 油 污 的 排 放, 本 身 就 是 一 種 損 害 ; 而 船 舶 肇 事 者 須 清 除 這 項 油 污, 亦 屬 一 項 法 定 義 務 西 元 1989 年 通 過 海 難 救 助 國 際 公 約 其 規 定 如 下 : 為 救 助 時 之 合 理 費 用 加 上 此 費 用 之 百 分 之 十 五 之 利 益 以 作 為 報 酬, 後 者 則 規 定 法 院 於 裁 定 報 酬 時, 應 考 慮 救 助 人 為 防 止 或 減 輕 環 境 損 害 所 做 的 努 力 與 技 能, 對 於 環 境 具 有 威 脅 的 船 舶 予 以 救 助 時, 其 救 助 人 為 救 助 行 為 所 支 出 的 費 用, 如 不 能 從 被 救 助 者 處 得 到 財 產 得 滿 足 時, 得 向 船 舶 所 有 人 請 求 特 別 補 償 具 體 言 之 即 為 施 救 費 用 加 上 費 用 一 倍 之 利 益 作 為 報 酬 另 我 國 海 污 法 第 33 條 第 2 項 規 定 : 船 舶 總 噸 位 四 百 噸 以 上 之 一 般 船 舶 及 總 噸 位 一 百 五 十 噸 以 上 之 油 輪 或 化 學 品 船, 其 船 舶 所 有 人 應 依 船 舶 總 噸 位, 投 保 責 任 保 險 或 提 供 擔 保, 並 不 得 停 止 或 終 止 保 險 契 約 或 提 供 擔 保 海 污 法 第 34 條 亦 有 規 定 : 污 染 損 害 之 賠 償 請 求 權 人, 得 直 接 向 責 任 保 險 人 請 求 賠 償 或 就 擔 保 求 償 之, 海 污 法 第 35 條 規 定 : 外 國 船 舶 因 違 反 本 法 所 生 之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於 未 履 行 前 或 有 不 履 行 之 虞 者, 港 口 管 理 機 關 得 限 制 船 舶 及 相 關 船 員 離 境 但 經 提 供 擔 保 者, 不 在 此 限 2 油 污 賠 償 與 罰 鍰 船 舶 油 污 染 事 件 本 身 性 質 係 屬 侵 權 行 為, 原 則 上 仍 以 故 意 過 失 為 歸 責 ; 可 分 為 管 理 上 過 失 或 航 行 上 過 失, 而 其 賠 償 責 任 限 制 如 西 元 1969 年 CLC 第 5 條 明 文 規 定 : 船 舶 所 有 人 有 權 將 他 依 本 公 約 對 任 一 事 件 的 責 任, 限 定 為 按 船 舶 噸 位 計 算 的 賠 償 總 額 每 一 噸 二 千 法 郎 ( 如 果 事 件 是 由 於 船 舶 所 有 人 的 實 際 過 失 (Actual Fault) 或 暗 中 參 與 所 造 成 者, 船 舶 所 有 人 便 無 權 援 用 前 項 規 定 的 限 制 責 任 ) 另 西 元 1971 年 FUND 第 4 條 第 4 項 規 定 本 基 金 一 本 條 約 對 任 一 事 件 應 負 的 賠 償 金 合 計 金 額 應 有 限 制, 及 該 合 計 金 額 加 上 依 責 任 公 約 對 締 約 國 領 土 上 造 成 油 污 損 害 所 實 際 付 出 的 賠 償 金 額, 包 括 本 公 約 第 5 條 第 1 項 本 基 金 有 義 務 補 償 船 舶 所 有 人 的 金 額 在 內, 不 應 超 過 四 億 五 千 萬 法 郎 但 由 於 特 殊 的 不 可 避 免 的 和 具 不 可 抗 拒 性 的 自 然 現 象 所 造 成 的 油 污 損 害, 按 照 本 條 規 定, 本 基 金 應 負 的 賠 償 金 合 計 金 額 不 應 超 過 四 億 五 千 萬 法 郎 依 照 聯 合 國 海 洋 法 第 230 條 第 2 項 規 定 : 對 外 國 船 隻 在 領 海 內 所 犯 違 反 關 於 防 止 減 少 和 控 制 海 洋 環 境 污 染 的 國 內 法 律 和 規 章 或 可 適 用 的 國 際 規 則 和 標 準 的 行 為, 僅 可 處 以 罰 款, 但 在 領 海 內 故 意 和 嚴 重 造 成 污 染 的 行 為 除 外 而 我 國 海 污 法 第 32 條 第 1 項 明 文 規 定 船 東 若 違 反 海 污 法 規 定 者, 主 管 機 關 將 依 同 法 第 49 條 處 新 臺 幣 30 萬 元 以 上 150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得 限 期 令 其 改 善 ; 屆 期 未 改 善 者, 得 按 日 連 續 處 罰

11 3 法 庭 出 席 各 國 應 採 取 措 施, 便 利 對 證 人 的 聽 詢 以 及 接 受 另 一 國 當 局 或 主 管 國 際 組 織 提 交 的 證 據, 並 應 便 利 主 管 國 際 組 織 船 旗 國 或 受 任 何 違 反 行 為 引 起 污 染 影 響 的 任 何 國 家 的 官 方 代 表 參 與 這 種 程 式 參 與 這 種 程 式 的 官 方 代 表 應 享 有 國 內 法 律 和 規 章 或 國 際 法 規 定 的 權 利 與 義 務 聯 合 國 海 洋 法 第 231 條 亦 規 定 : 各 國 應 將 依 據 第 6 節 對 外 國 船 隻 所 採 取 的 任 何 措 施 迅 速 通 知 船 旗 國 和 任 何 其 他 有 關 國 家, 並 將 有 關 這 種 措 施 的 一 切 正 式 報 告 提 交 船 旗 國 但 對 領 海 內 的 違 反 行 為, 沿 海 國 的 上 述 義 務 僅 適 用 於 司 法 程 式 中 所 採 取 的 措 施 依 據 第 6 節 對 外 國 船 隻 採 取 的 任 何 這 種 措 施, 應 立 即 通 知 船 旗 國 的 外 交 代 表 或 領 事 官 員, 可 能 時 並 應 通 知 其 海 事 當 局 應 此 對 船 旗 國 和 其 他 有 關 國 家 提 出 司 法 程 式 時 需 通 知 其 代 表 或 領 事 官 員 出 庭 肆 污 染 損 害 賠 償 及 和 解 契 約 簽 署 一 污 染 清 除 費 用 ( 一 )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撥 付 參 與 應 變 機 關 所 生 行 政 支 出 費 用 船 東 業 於 查 閱 相 關 應 變 機 關 ( 構 ) 行 政 支 出 相 關 費 用, 計 有 內 政 部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等 10 機 關 ( 構 ), 共 新 台 幣 272 萬 1,111 元 整 ( 二 )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船 東 購 置 歸 還 海 巡 署 等 4 個 機 關 ( 構 ) 提 供 損 耗 器 材 ( 三 ) 農 委 會 漁 業 署 於 事 件 發 生 後 委 託 海 洋 大 學 進 行 採 樣 調 查 生 態 及 漁 業 資 源 損 失, 並 研 擬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自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 起 與 船 東 污 染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保 險 人 指 派 專 家 多 次 會 商 談 判, 對 於 相 關 費 用 方 法 及 期 程 於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 進 行 第 4 次 洽 談 後, 確 認 以 新 台 幣 600 萬 元 和 解 ( 四 ) 定 置 網 漁 具 損 失 由 定 置 漁 網 協 會 與 船 東 代 表 循 談 判 方 式 達 成 和 解, 其 他 漁 民 損 失 則 由 蘇 澳 漁 會 代 表 漁 民, 與 船 東 及 船 東 代 表 談 判 達 成 和 解 ( 五 ) 船 東 和 保 險 公 司 理 賠 公 部 門 1 千 6 百 萬 元 定 置 漁 網 3 千 萬 元 漁 會 和 沿 近 海 漁 船 1 千 5 百 萬 元 二 和 解 契 約 簽 署 ( 一 ) 和 解 契 約 內 容 由 環 保 署 先 行 與 船 東 及 污 染 責 任 保 險 人 商 議 草 案 後, 函 請 各 參 與 應 變 機 關 ( 構 ) 確 認, 並 出 具 授 權 書 由 環 保 署 代 表 各 機 關 與 船 東 污 染 責 任 保 險 人 簽 署 ( 二 ) 和 解 契 約 已 於 民 國 96 年 7 月 由 環 保 署 代 表 簽 署, 俟 船 東 污 染 責 任 保 險 人 簽 署 後, 確 認 農 委 會 漁 業 署 所 求 償 費 用 依 約 撥 付 後, 全 案 各 相 關 應 辦 事 項 均 已 完 成 伍 結 論 與 建 議 在 領 海 內 之 執 行 管 轄 權, 原 則 上 沿 海 國 擁 有 全 面 的 管 轄 權, 只 是 負 有 容 忍 外 國 船

12 舶 無 害 通 過 之 義 務, 也 因 此 在 功 能 上, 沿 海 國 的 執 行 管 轄 權 以 及 司 法 管 轄 權 是 受 到 限 制 的, 相 對 地 在 某 種 程 度 內 維 持 船 旗 國 的 管 轄 權, 針 對 本 案 應 可 積 極 進 行 蒐 證 及 調 查, 並 與 檢 察 官 密 切 聯 繫 及 就 教, 若 查 有 吉 尼 號 貨 船 行 為 人 確 有 故 意 或 過 失 之 肇 事 責 任, 及 舉 證 確 有 致 生 公 共 危 險 之 結 果 關 係 時, 應 可 依 我 國 法 律 予 以 訴 究 之 對 於 船 舶 油 污 染 損 害 賠 償 的 規 定, 我 國 現 行 法 令 規 定 計 有 海 洋 污 染 防 治 法 海 商 法 海 港 法 海 水 污 染 管 理 規 則 等 相 關 法 規 條 文, 其 中 不 乏 行 政 法 上 之 規 定, 不 具 特 別 法 之 性 質, 或 有 係 確 保 商 港 之 維 護, 並 非 處 理 海 洋 污 染 之 專 法 雖 然 依 照 現 行 海 商 法 之 規 定, 對 於 船 舶 所 有 人 課 以 無 限 責 任, 然 而 倘 若 船 舶 所 有 人 之 財 務, 未 能 充 分 履 行 其 賠 償 責 任, 又 無 基 金 或 強 制 保 險 為 補 充, 則 油 污 被 害 人 仍 將 無 法 獲 得 充 分 賠 償 雖 然 我 國 透 過 單 獨 立 法 的 方 式, 可 使 得 我 國 法 律 獲 得 優 先 的 適 用, 科 以 船 舶 所 有 人 無 限 責 任 的 賠 償, 但 若 責 任 主 體 在 我 國 領 域 內 沒 有 資 產 可 以 扣 押, 索 賠 人 也 可 能 無 法 獲 得 任 何 賠 償 對 於 領 域 外 的 強 制 執 行, 也 會 衍 生 出 我 國 法 院 判 決 在 國 外 是 否 被 承 認 的 問 題 因 此 縱 使 我 國 可 借 由 國 內 立 法, 欲 提 供 給 因 油 污 受 損 之 被 害 人 得 以 提 起 救 濟 之 手 段, 但 實 際 可 達 到 之 迅 速 且 適 當 的 賠 償 效 果, 仍 是 令 人 有 所 質 疑 由 於 我 國 並 非 基 金 公 約 之 締 約 國, 對 於 油 污 損 害 之 情 形, 被 害 人 並 無 法 從 國 際 基 金 處 得 到 補 償 的 可 能, 因 此 我 國 或 可 依 循 他 國 之 方 式, 設 立 溢 油 責 任 信 用 基 金, 以 每 桶 課 以 若 干 金 額 之 石 油 税, 作 為 基 金 用 途, 予 以 管 理 運 用 蓋 由 於 油 污 事 件 通 常 造 成 相 當 大 之 損 害, 訴 訟 亦 可 能 長 達 數 年 之 久, 當 事 人 無 法 立 刻 獲 得 賠 償 因 此, 倘 先 由 基 金 補 償 被 害 人 之 損 失, 並 代 當 事 人 向 責 任 者 求 償, 俾 使 能 迅 速 消 除 因 污 染 所 造 成 之 損 害, 並 補 償 被 害 人 因 油 污 所 造 成 之 損 失, 及 促 使 責 任 團 體 善 盡 賠 償 責 任 會 訊 本 會 與 中 華 航 運 學 會 聯 合 主 辦 我 國 推 動 噸 位 稅 座 談 會 本 會 與 中 華 航 運 學 會 於 12 月 7 日 下 午 2 時 至 4 時 30 分, 假 國 立 師 範 大 學 綜 合 大 樓 509 國 際 會 議 廳 舉 辦 我 國 推 動 噸 位 稅 座 談 會, 座 談 會 全 程 由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海 運 暨 管 理 學 院 院 長 張 志 清 教 授 與 開 南 大 學 物 流 與 航 運 管 理 學 系 包 嘉 源 教 授 共 同 主 持 邀 請 經 建 會 財 政 部 交 通 部 各 港 務 局 各 有 關 公 會 暨 各 航 運 公 司 等 三 十 個 單 位 派 員 參 加 座 談, 交 通 部 航 政 司 林 上 閔 專 員, 特 別 就 實 施 噸 位 稅 制 之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之 草 案 向 大 家 介 紹, 會 中 就 適 用 噸 位 稅 國 輪 比 例 門 檻 船 上 實 習 生 名 額 船 員 減 免 所 得 稅 等 問 題 進 行 熱 烈 之 討 論, 經 產 官 各 界 充 分 溝 通 後, 航 運 業 者 針 對 噸 位 稅 制 配 套 措 施 提 出 各 項

13 建 議, 主 管 部 會 -- 交 通 部 與 財 政 部 之 代 表, 表 示 會 將 有 關 意 見 帶 回 研 議, 俾 讓 我 國 第 一 次 即 將 採 用 之 噸 位 稅 制, 日 後 得 以 順 稅 實 施 照 片 來 源 : 中 華 日 報 本 會 與 中 華 航 運 學 會 等 單 位 共 同 主 辦 第 七 屆 十 校 聯 盟 航 運 物 流 學 術 研 討 會 圓 滿 落 幕 本 會 與 台 北 海 洋 技 術 學 院 航 運 企 業 管 理 系 財 團 法 人 沛 華 沛 榮 教 育 基 金 會 中 華 航 運 學 會 及 交 通 部 基 隆 港 務 局 等 單 位 共 同 主 辦 第 七 屆 十 校 聯 盟 航 運 物 流 學 術 研 討 會 於 十 二 月 十 一 日 假 台 北 海 洋 技 術 學 院 淡 水 校 區 演 講 廳 盛 大 舉 行, 開 幕 式 由 台 北 海 洋 技 術 學 院 校 長 陳 文 喜 主 持, 會 中 以 節 能 減 碳 綠 能 運 輸 及 綠 色 港 口 等 相 關 議 題 為 主 軸, 並 呼 籲 各 界 應 重 視 綠 能 運 輸 問 題, 為 保 護 地 球 及 企 業 永 續 經 營 共 同 努 力 海 運 市 場 動 態 報 導 貨 櫃 運 輸 動 態 報 導 楊 正 行 壹 航 運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交 通 運 輸 研 究 所 碩 士 陽 明 海 運 從 業 人 員

14 一 越 太 平 洋 航 線 運 費 調 漲 泛 太 平 洋 航 線 運 費 穩 定 協 定 (TSA) 日 前 決 議 明 年 元 月 15 日 起 跟 進 Maersk 與 MSC 的 漲 價 行 動, 每 40 呎 櫃 計 畫 調 升 400 美 元, 以 美 國 西 岸 目 前 每 大 櫃 1,300 美 元 運 價 來 算 漲 幅 約 三 成 該 運 協 會 員 公 司 包 括 我 國 陽 明 長 榮 等 14 家 大 型 貨 櫃 船 公 司, 均 將 跟 進 調 漲, 加 上 先 前 已 宣 佈 調 漲 的 萬 海, 三 大 貨 櫃 航 商 均 將 受 惠 這 項 漲 價 計 畫 是 由 Maersk MSC 與 中 海 CSCL 帶 頭 推 出 明 年 元 月 1 日 漲 價 辦 法, 其 中 MAERSK 與 CSCL 都 是 TSA 會 員, 不 過 該 協 會 允 許 會 員 公 司 採 取 單 獨 行 動 對 於 長 期 以 來 都 是 在 每 年 5 月 調 升 運 價 的 美 國 線, 明 年 提 早 近 5 個 月 開 始 調 升 運 價 主 要 是 因 為 運 價 遠 低 於 成 本, 今 年 虧 損 太 嚴 重 了, 希 望 利 用 農 曆 年 前 的 小 旺 季 提 升 實 收 運 價, 減 輕 虧 損 雖 然 今 年 第 四 季 歐 洲 線 與 亞 洲 線 運 價 部 分 航 線 都 開 始 有 獲 利, 但 整 體 而 言, 情 況 還 很 艱 難, 特 別 是 美 國 線 運 價 到 目 前 為 止 還 是 全 球 貨 櫃 航 商 最 沉 重 的 痛 參 考 來 源 : 工 商 時 報, JOC 二 Grand Alliance 美 西 航 線 縮 艙 為 因 應 淡 季 來 臨 及 需 求 減 少 的 變 化,Grand Alliance 在 今 年 12 月 底 開 始, 將 縮 減 中 國 至 美 國 西 岸 航 線 的 艙 位 投 入,Grand Alliance 將 暫 停 Central China Express, 併 入 Northwest Express Northeast Express 投 入 6 艘 6,200 teu-7,600 teu 船 舶 另 外 Super Shuttle Express 將 加 靠 上 海, 航 線 投 入 5 艘 7,600 teu 船 舶 自 明 年 一 月 起, 由 於 MISC 退 出 使 得 Grand Alliance 成 員 只 剩 Hapag-Lloyd NYK 及 OOCL 資 料 來 源 :LLDI 三 海 運 業 2012 年 課 燃 料 稅 金 融 海 嘯 已 重 創 海 運 業 者, 但 業 者 更 煩 惱 的 是 哥 本 哈 根 氣 候 變 遷 會 議, 因 為 這 次 會 議 很 可 能 決 議, 對 海 運 業 者 課 徵 燃 料 稅 著 眼 於 此, 海 運 業 者 連 忙 祭 出 應 變 措 施, 包 括 製 造 大 型 風 箏 幫 助 航 行, 或 在 船 身 塗 上 動 力 學 塗 料, 也 有 人 索 性 放 慢 行 駛 速 度 齊 聚 在 哥 本 哈 根 會 議 上 的 各 國 領 袖 希 望, 海 運 業 者 會 因 為 燃 料 稅 的 開 徵, 而 設 法 減 碳, 像 是 縮 短 航 運 路 程 或 使 用 替 代 能 源 燃 料 稅 可 能 於 2012 年 開 徵, 預 計 每 年 可 徵 得 100 億 美 元, 由 倫 敦 的 國 際 海 事 組 織 (IMO) 負 責 科 學 家 預 估, 占 全 球 八 成 貿 易 活 動 的 海 運, 排 放 的 溫 室 氣 體 量 占 總 數 的 3% 至 5% 由 於 1992 年 京 都 議 定 書 要 求 減 碳 的 對 象 多 為 陸 地 上 的 產 業, 因 此 海 運 和 航 空 業 者 都 不 在 此 限 但 隨 海 運 業 碳 排 放 量 議 題 愈 來 愈 受 矚 目, 徵 稅 儼 然 勢 在 必 行 歐 盟 官 員 表 示, 如 果 有 國 家 不 同 意 對 海 運 業 者 課 徵 燃 料 稅, 歐 盟 就 會 對 停 泊 在 歐 盟 國 家 港 口 的 船 隻 徵 稅 現 在 最 受 海 運 業 者 歡 迎 的 是 丹 麥 業 者 的 提 議 : 利 用 燃 料 稅 的 稅 收 交 易 碳 排 放 量, 也 就 是 向 達 成 減 碳 目 標 的 企 業 買 下 排 碳 量 的 配 額, 這 很 可 能 在 下 周 的 哥 本 哈 根 會 議 中 被 列 入 新 的 氣 候 公 約

15 即 使 沒 有 燃 料 稅, 各 大 海 運 業 者 也 已 未 雨 綢 繆, 期 能 節 省 燃 料 並 改 善 形 象 全 球 貨 櫃 航 運 業 龍 頭 麥 司 克 (Maersk) 就 計 劃 於 2017 年 以 前 將 每 艘 貨 櫃 的 排 碳 量 減 少 20%; 日 本 郵 船 (NYK) 也 說 要 在 2030 年 前 減 碳 70%, 並 於 2050 年 前 開 發 出 一 艘 零 排 碳 量 的 船, 用 太 陽 能 風 力 和 燃 料 電 池 作 為 替 代 能 源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日 報 四 陽 明 海 運 推 綠 色 航 運 哥 本 哈 根 氣 候 變 遷 會 議 如 火 如 荼 舉 行, 全 球 航 商 自 動 自 發 推 出 減 碳 計 畫, 陽 明 海 運 董 事 長 盧 峯 海 重 視 海 洋 環 保, 訂 明 年 大 力 推 動 航 運 綠 色 競 爭 力, 從 船 舶 貨 櫃 貨 櫃 場 辦 公 大 樓 及 公 益 活 動 五 大 面 向 扎 根, 提 高 綠 色 生 產 力 盧 峯 海 說, 船 舶 設 計 將 考 慮 提 升 流 線 型, 減 少 阻 力 與 耗 油, 進 港 時 接 岸 電, 不 燒 油, 或 是 距 離 港 口 20 海 哩 內, 就 減 速 到 12 節, 減 少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採 購 有 綠 色 標 章 的 貨 櫃, 油 漆 也 要 有 環 保 高 雄 港 第 六 貨 櫃 中 心 將 申 請 綠 建 築, 且 南 部 日 照 充 足, 將 廣 泛 利 用 太 陽 能 ; 貨 櫃 場 進 行 綠 化, 採 用 太 陽 能 燈 風 力 發 電 燈 辦 公 大 樓 內 減 少 用 紙 及 電, 以 及 舉 辦 社 會 公 益 活 動, 例 如 淨 化 海 灘 等 盧 峯 海 指 出, 海 運 業 排 放 二 氧 化 碳 量, 占 全 球 排 放 量 3%, 比 率 不 是 非 常 大, 但 身 為 地 球 村 一 員, 且 地 球 三 分 之 二 是 海 洋, 海 洋 又 是 他 們 賺 錢 工 作 的 地 方, 應 該 盡 心 力 推 動 海 洋 環 保 他 還 說, 陽 明 參 與 的 CKYH 聯 盟, 在 應 付 經 濟 不 景 氣, 重 組 船 隊 時, 也 會 考 慮 節 能 減 碳, 比 較 船 舶 行 駛 快 慢 的 耗 油 總 合 來 配 船, 有 時 寧 可 增 加 一 條 船 跑 慢 一 點, 碳 排 放 可 以 更 低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日 報 五 世 界 貨 櫃 海 運 苦 日 子 尚 未 結 束 據 聯 合 國 貿 易 和 發 展 會 議 (UNCTAD) 年 度 海 運 報 告 顯 示, 去 年 世 界 海 運 貿 易 增 長 率 只 有 3.6%, 遠 低 於 2007 年 的 水 準 由 於 歐 美 經 濟 繼 續 處 於 低 檔, 今 年 以 來 貨 櫃 海 運 貿 易 量 持 續 下 滑, 雖 需 求 開 始 回 溫 增 加, 但 因 供 給 還 是 非 常 龐 大, 海 運 的 苦 日 子 尚 未 結 束 去 年 世 界 海 運 貿 易 總 量 達 到 82 億 噸, 其 中 大 宗 乾 散 貨, 如 鐵 礦 石 穀 物 煤 炭 礬 土 鋁 和 磷 酸 鹽, 佔 到 了 總 量 的 將 近 四 分 之 一, 增 長 率 則 為 4.7% 左 右, 已 低 於 二 0 0 七 年 的 5.7% 供 給 面 方 面, 報 告 指 出 世 界 商 船 船 隊 的 擴 張, 令 航 運 業 面 臨 的 環 境 更 加 惡 化, 今 年 初, 世 界 商 船 船 隊 規 模 已 至 十 二 億 載 重 噸, 較 去 年 一 月 增 加 6.7% 金 融 危 機 前, 業 界 預 計 全 球 海 運 需 求 將 維 持 高 速 增 長, 於 是 船 東 紛 紛 大 肆 訂 單 造 船, 才 釀 成 了 這 一 結 果 資 料 來 源 : 中 華 日 報 航 運 電 子 報 六 Maersk 發 行 公 司 債 籌 資

16 據 報 導,A.P. Moller-Maersk 發 行 兩 次 公 司 債 籌 資 704 百 萬 美 元, 幾 週 之 前 才 進 行 第 一 次 募 資 第 二 次 籌 資 主 要 用 於 支 付 公 司 綜 合 開 支, 其 中 包 括 償 付 银 行 貸 款 以 及 改 善 公 司 流 動 性 本 次 募 資 是 Maersk 集 團 繼 今 年 十 月 在 債 券 市 場 募 集 11.5 億 美 元 之 後, 第 二 次 發 行 公 司 債, 在 盧 森 堡 掛 牌 發 行 A.P. Moller-Maersk 在 今 年 九 月 進 行 售 股, 取 得 近 16 億 美 元 資 金 據 Maersk 表 示, 該 公 司 的 資 本 支 出 將 從 核 心 的 貨 櫃 營 運 轉 移 至 天 然 氣 業 務 貨 櫃 碼 頭 以 及 零 售 業 務 受 航 運 業 不 景 企 影 響, 今 年 前 3 季 Maersk 集 團 累 計 虧 損 7.06 億 美 元, 根 據 最 新 預 估 推 測, 該 集 團 今 年 虧 損 將 達 到 10 億 美 元 如 僅 計 貨 櫃 部 門 則 虧 損 更 高 資 料 來 源 : JOC 參 考 資 料 : 香 港 大 公 報 貳 港 口 與 內 陸 運 輸 一 FMC 終 止 碼 頭 協 定 豁 免 美 國 聯 邦 海 事 委 員 會 FMC (Federal Maritime Commission) 修 改 長 達 22 年 政 策, 自 今 年 10 月 起, 碼 頭 協 定 需 有 45 天 的 等 待 期 才 能 生 效. 該 政 策 的 調 整 反 應 不 一, 美 國 報 關 及 承 攬 協 會 (National Customs Brokers and Forwarders Association) 與 美 國 工 業 運 輸 聯 盟 (National Industrial Transportation League) 支 持 FMC 的 決 定, 但 Los Angeles and Long Beach 港 則 表 反 對, 認 為 FMC 此 舉 將 對 該 港 實 施 港 口 乾 淨 拖 車 計 畫 (clean truck program) 造 成 干 擾. 資 料 來 源 : JOC 二 Maersk 擴 大 車 架 運 用 計 畫 Maersk Line 自 明 年 二 起, 將 擴 大 Direct ChassisLink program,dcli 適 用 至 Boston Philadelphia Baltimore Rochester Worcester 以 及 Pittsburgh Maersk 指 出 DCLI 將 提 供 車 架 給 航 商 碼 頭 業 者 以 及 鐵 路 公 司 所 屬 的 拖 車 公 司, 目 前 適 用 New York/New Jersey 地 區, 第 二 階 段 擴 及 鄰 近 六 個 地 區, 可 增 加 7,500 個 車 架 的 使 用 量 根 據 DCL program, 拖 車 業 者 每 天 付 11 美 元 即 可 使 用 車 架, 這 個 方 案 是 由 Maersk 所 屬 負 責 車 架 業 務 子 公 司 Direct ChassisLink Inc.(DCLI) 負 責, 目 前 有 739 個 拖 車 業 者 參 加 這 個 計 畫 資 料 來 源 : JOC

17 油 輪 市 場 動 態 報 導 * 張 倬 瑋 十 一 月 份 的 油 價 走 勢 起 伏 有 限, 除 了 西 德 州 原 油 受 到 美 元 走 貶 的 影 響, 在 11 月 4 日 時 一 度 突 破 80 美 元 外, 各 原 油 價 格 幾 乎 整 個 月 都 在 每 桶 75 到 80 美 元 之 間 游 走 ; 在 供 需 維 持 穩 定 的 情 況 下, 月 底 時 西 德 州 杜 拜 及 布 蘭 特 原 油 分 別 收 在 每 桶 美 元 美 元 及 美 元 近 期 美 元 匯 價 走 強, 而 且 隨 著 近 期 各 國 對 原 油 需 求 穩 定 成 長, 有 傳 言 OPEC 有 意 調 升 明 年 原 油 產 量, 使 得 油 價 已 經 連 九 日 收 黑, 現 在 已 跌 破 每 桶 70 美 元 的 水 準 但 事 實 上 本 月 份 OPEC 會 議 的 對 於 明 年 度 產 銷 計 畫 尚 未 有 一 個 明 確 方 向, 目 前 市 場 上 眾 說 紛 紜, 估 計 該 組 織 在 耶 誕 節 前 作 出 的 決 議, 勢 必 會 牽 動 短 期 內 油 價 的 走 勢 壹 VLCC 東 西 航 線 運 費 同 步 走 揚 上 個 月 波 灣 市 場 在 中 國 及 印 度 強 勁 的 承 運 需 求 下, 船 舶 詢 問 度 多 處 於 高 點, 東 行 雙 殼 船 的 運 費 從 月 初 的 WS 45 點 一 路 上 漲, 一 度 逼 近 WS 60 點 的 水 準, 月 底 時 以 WS 55 點 作 收 ; 趁 著 此 一 利 多 消 息, 波 灣 西 行 航 線 亦 也 有 小 幅 上 揚, 運 費 也 從 WS 25 點 來 到 目 前 WS 32.5 點 的 水 準 在 西 非 市 場 部 分, 運 費 漲 幅 雖 不 若 波 灣 地 區 亮 眼, 但 也 有 WS 5 10 點 不 等 的 增 加 ; 月 底 時 西 行 往 美 灣 航 線 收 在 WS 60 點, 東 行 往 遠 東 航 線 則 是 落 在 WS 55 點 貳 SUEZMAX 西 非 到 美 灣 航 線 表 現 亮 眼 受 到 VLCC 船 型 運 費 上 揚 的 激 勵,Sueznax 船 型 上 個 月 表 現 也 不 遑 多 讓, 一 掃 十 月 份 運 費 低 迷 的 陰 霾 其 中 以 西 非 到 美 灣 航 線 單 月 運 費 上 漲 超 過 20% 最 為 亮 眼, 月 底 時 收 在 WS 85 點 ; 反 倒 是 歐 洲 的 航 線 並 沒 有 一 路 上 漲, 運 費 在 WS 90 點 附 近 徘 迴 了 大 半 月 之 後, 最 後 一 週 才 拉 為 盤 上 漲 到 WS 97 點 有 小 幅 上 漲 參 AFRAMAX 歐 美 航 線 運 費 走 勢 迥 異 十 一 月 份 Aframax 船 型 在 歐 洲 的 市 場 表 現 差 強 人 意, 地 中 海 航 線 在 前 三 週 都 有 明 顯 的 上 漲, 但 最 後 一 週 時 歐 洲 船 噸 需 求 突 然 縮 減, 導 致 運 費 大 幅 滑 落 了 25 點, 月 底 落 在 WS 100 點 附 近, 不 過 還 是 較 月 初 運 費 增 加 了 約 20% 北 海 航 線 也 呈 現 了 先 漲 後 跌 的 走 勢, 在 第 三 週 達 到 上 個 月 最 高 WS 105 點, 之 後 受 到 承 運 需 求 銳 減 的 影 響, 運 費 月 底 僅 能 以 WS 90 點 作 收 反 而 美 洲 加 勒 比 海 航 線 就 顯 得 欲 振 乏 力, 在 沒 有 足 夠 的 貨 載 支 撐 下, 運 費 前 兩 週 尚 能 維 持 WS 110 點 平 盤, 但 第 三 週 時 運 費 崩 盤, 月 底 的 運 費 僅 有 WS 80 點 而 已 肆 成 品 油 運 輸 市 場 谷 底 翻 身 * 中 國 航 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油 輪 業 務 組

18 原 油 運 輸 市 場 在 經 歷 過 十 月 份 的 低 潮 之 後, 近 期 有 逐 漸 回 溫 的 情 況 ; 其 中 亞 洲 地 區 的 表 現 又 較 優 秀, 上 個 月 MR LR1 及 LR2 船 型 中 東 到 日 本 航 線 呈 現 了 一 路 上 漲 的 走 勢, 皆 有 點 不 等 的 漲 幅 而 大 西 洋 市 場 前 三 週 的 運 費 變 化 不 大, 僅 往 美 國 的 航 線 在 最 後 一 週 有 較 為 明 顯 的 漲 幅 TANKER MARKET FREIGHT RATES NOV/2009 DIRTY TYPE 28-Nov 21-Nov 14-Nov 07-Nov MEG / WEST VLCC MEG / JAPAN VLCC MEG / SINGAPORE 260, WAF / USG 260, WAF / USAC 130, SIDI KERIR / W. MED 135, N.AFR / EUROMED 80, UK / CONT 80, CARIBS / USG 70, VLCC fixed all areas in the week : Previous week : VLCC available in MEG next 30 days: Last week : CLEAN TYPE 28-Nov 21-Nov 14-Nov 07-Nov MEG / JAPAN 75, MEG / JAPAN 55, MEG / JAPAN 30, SINGAPORE / JAPAN 30, BALTIC T/A 65, UKC-MED / STATES 37, CARIBS / USNH 38, YR TC USD / DAY TYPE 28-Nov 21-Nov 14-Nov 07-Nov VLCC (MODERN) $30,000 $30,000 $30,000 $29,000 SUEZMAX (MODERN) $22,000 $22,000 $21,000 $20,000 AFRAMAX (MODERN) $17,500 $17,500 $17,000 $17,

19 PRODUCT LR2 105,000 $17,250 $17,250 $17,000 $17,000 PRODUCT LR1 80,000 $16,250 $16,250 $16,000 $16,000 PRODUCT MR 40,000 $10,000 $10,000 $9,750 $9,750 BALTICS SPOT RATES CRUDE OIL BALTIC CLEAN RATES

20 參 考 資 料..Fearnleys, Fairplay 國 際 散 裝 乾 貨 船 海 運 市 場 行 情 分 析 * 陳 永 順 一 影 響 關 鍵 因 素 ( 一 ) 經 濟 因 素 去 年 發 生 金 融 海 嘯 之 際, 在 中 國 立 即 祭 出 有 效 擴 大 內 需, 以 及 主 要 經 濟 體 採 取 各 種 金 融 暨 財 政 措 施, 及 時 提 振 全 球 瀰 漫 疲 弱 之 消 費 及 投 資 氣 氛, 使 得 各 國 經 濟 在 今 年 下 半 露 出 明 顯 復 甦 曙 光, 新 興 經 濟 體 表 現 更 加 亮 麗, 尤 其 在 中 國 領 羊 帶 頭 快 速 往 前 衝 的 激 盪 下, 各 國 經 濟 復 甦 腳 步 有 加 速 跡 象, 全 球 經 濟 呈 現 V 型 反 轉 走 勢 普 遍 獲 得 認 同 在 經 濟 環 境 持 續 轉 好 下, 各 國 消 費 投 資 意 願 提 高, 原 物 料 需 求 熱 絡 增 強, 帶 動 全 球 原 物 料 海 運 量 持 續 湧 現, 因 而 增 強 船 噸 需 求 力 道, 拉 動 航 市 價 格 持 續 振 盪 走 高 ( 二 ) 中 國 因 素 中 國 為 確 保 經 濟 成 長 維 持 8% 以 上, 灑 出 巨 資 刺 激 消 費 投 資, 公 部 門 及 私 部 門 競 相 消 費 投 資, 工 業 生 產 公 共 建 設 及 房 地 產 如 火 如 荼 進 行, 帶 動 原 物 料 穀 物 和 能 源 需 求 暴 增 粗 鋼 產 量 屢 爆 天 量, 用 電 量 持 續 飆 高, 促 使 礦 砂 及 煤 炭 的 需 求 消 耗 量 暴 增, 鋼 廠 使 用 進 口 礦 砂 比 例 飆 高, 驅 動 中 國 進 口 礦 砂 及 焦 煤 暴 增 中 國 煤 炭 開 採 頻 發 生 事 故 而 影 響 供 應 且 開 採 成 本 高, 南 方 發 電 廠 轉 向 國 外 煤 炭 市 場 大 量 採 購, 加 上 11 月 份 華 北 遭 逢 風 雪 侵 襲, 使 煤 炭 供 應 雪 上 加 霜, 大 部 地 區 陷 入 缺 電 缺 天 然 氣, 加 速 中 國 進 口 煤 炭 必 要 性 中 國 經 濟 崛 起, 民 生 消 費 穀 物 增 加, 近 年 來 進 口 穀 物 暴 增 在 中 國 無 限 制 進 口 礦 砂 煤 炭 及 穀 物 的 激 勵 下, 為 全 球 大 宗 原 料 海 運 貨 載 增 長 貢 獻 功 不 可 沒 近 * 國 立 台 灣 海 洋 大 學 航 運 管 理 系 博 士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運 管 系 兼 任 助 理 教 授 暨 長 榮 大 學 航 管 系 兼 任 教 師

21 日 據 報 中 國 管 控 層 級 提 升 到 國 家 級 準 備 宏 觀 調 控 擴 大 九 大 行 業, 其 中 鋼 鐵 產 業 列 入 淘 汰 落 後 產 能, 防 止 生 產 過 剩, 是 否 成 效 而 影 響 礦 砂 進 口 熱 度, 值 得 觀 察 ( 三 ) 原 料 價 格 上 漲 因 素 看 好 未 來 經 濟 持 續 好 轉, 鋼 材 需 求 增 溫, 全 球 鋼 鐵 產 業 逐 漸 恢 復 產 能, 帶 動 進 口 礦 砂 增 加, 尤 其 中 國 鋼 鐵 企 業 看 好 明 年 國 內 外 鋼 材 需 求 增 加, 大 肆 提 高 產 量, 並 提 高 使 用 進 口 礦 砂 比 例, 加 上 美 元 貶 值 不 休 及 澳 幣 強 勢 升 值, 因 此, 激 勵 全 球 鋼 廠 競 相 搶 購 提 運 礦 砂, 並 引 發 礦 砂 現 貨 價 持 續 上 漲, 印 度 礦 中 國 到 岸 價 已 逾 百 美 元, 明 年 度 礦 砂 長 約 價 正 值 進 入 談 判 時, 三 大 礦 砂 供 應 商 逮 到 市 場 需 求 礦 砂 強 勁 且 現 貨 價 漲 勢 猛 烈 之 際, 強 勢 主 導 調 漲 明 年 度 礦 砂 長 約 價, 甚 至 明 年 焦 煤 價 格 也 無 法 避 免 將 大 幅 調 漲 在 預 期 礦 砂 漲 價 心 理 影 響, 中 國 鋼 企 與 貿 易 商 提 早 搶 購 囤 積, 礦 砂 供 應 商 拼 命 搶 船 將 礦 砂 運 銷 中 國, 澳 洲 礦 砂 供 不 應 求, 進 而 轉 向 搶 購 長 水 路 的 巴 西 祕 魯 及 委 內 瑞 拉 礦 砂 此 波 瘋 狂 搶 購 礦 砂 搶 船 風 潮, 造 成 航 市 需 求 船 噸 強 滾 滾, 投 機 客 趁 勢 炒 作 FFAs, 大 肆 炒 高 航 市 價 格, 致 航 市 價 格 持 續 飆 漲 近 二 個 月 ( 四 ) 季 節 因 素 為 冬 季 取 暖 之 需, 每 年 第 4 季 為 北 半 球 國 家 購 運 熱 燃 煤 旺 季, 以 及 北 半 球 穀 物 秋 收 趕 在 第 4 季 出 口, 加 上 今 年 11 月 中 國 華 北 遭 遇 惡 劣 風 雪 侵 襲, 用 電 爆 增, 北 煤 供 應 受 阻, 缺 電 缺 氣 四 起, 為 應 付 急 需, 中 國 電 廠 緊 急 外 購 煤 炭, 使 煤 炭 市 場 競 相 搶 購, 引 發 國 際 煤 炭 價 格 勁 揚 因 第 4 季 煤 炭 及 穀 物 季 節 性 海 運 量 湧 現, 需 求 船 噸 殷 切, 以 及 冬 季 北 半 球 航 路 海 象 惡 劣, 船 隻 海 上 航 行 時 間 拉 長, 加 深 航 市 船 噸 供 應 更 加 緊 張 傳 統 在 聖 誕 新 年 長 假 之 前, 租 船 交 易 會 掀 起 一 波 熱 潮, 帶 動 船 噸 需 求 增 加, 激 勵 航 市 價 格 上 漲 ( 五 ) 新 船 交 付 比 預 期 和 緩 及 上 半 年 解 體 船 噸 大 增 本 來 依 船 廠 新 船 訂 單 交 付 期, 今 年 海 岬 型 船 及 巴 拿 馬 型 船 分 別 應 有 167 艘 及 119 艘 完 成 建 造 交 付, 初 步 估 計, 海 岬 型 船 及 巴 拿 馬 型 船 可 能 偏 差 率 分 別 起 碼 有 25% 及 20% 以 上, 使 實 際 交 付 船 噸 減 少, 紓 緩 船 噸 供 給 增 加 之 疑 慮, 並 且 上 半 年 解 體 船 噸 大 增, 進 一 步 減 輕 航 市 船 噸 供 給 壓 力, 使 今 年 船 噸 增 長 速 度 比 預 期 減 弱 儘 管 明 年 海 岬 型 船 及 巴 拿 馬 型 船 預 期 新 船 交 付 暴 增, 惟 市 場 人 士 認 為 明 年 實 際 可 交 付 與 預 定 交 付 可 能 有 一 半 偏 差 率, 故 預 期 明 年 船 噸 供 給 增 加 量 沒 有 想 像 那 麼 大 ( 六 ) 港 口 壅 塞 因 素 全 球 經 濟 好 轉, 各 國 競 相 搶 購 提 運 煤 炭 及 礦 砂, 尤 其 中 國 為 最, 導 致 澳 洲 煤 炭 礦 砂 出 口 港 巴 西 礦 砂 出 口 港 及 中 國 煤 炭 和 礦 砂 卸 港 出 現 嚴 重 壅 塞, 滯 留 不 少 船 隻, 以 海 岬 型 船 及 巴 拿 馬 型 船 最 多 倫 敦 全 球 港 口 信 息 公 司 日 前 發 表 統 計 報 告 稱,11 月 下 旬 全 球 約 有 1/5 的 海 岬 型 船 滯 留 在 錨 地 等 候 裝 卸 貨, 數 量 正 迫 近 今 年 高 位 其 中 有 54 艘 海 岬 型 船 停 留 在 中 國 煤 炭 和 礦 砂 港 口 錨 地 至 12 月 上 旬, 仍 將 有 64 艘 海 岬 型 船 抵 達 中 國 港 口 另 外, 連 計 海 岬 型 船 巴 拿 馬 型 船 和 超 輕 便 型 船 數 據,11 月 下 旬 共 有 146 艘 乾 散 貨 船 停 留 在 澳 洲 煤 炭 出 口 港 錨 地 至 12 月 上 旬, 將 再 有 178 艘 乾 散 貨 船 駛 至 當

22 地 嚴 重 港 塞, 長 久 滯 留 不 少 船 隻, 影 響 船 隻 正 常 周 轉 而 削 減 船 噸 供 應, 以 致 引 發 航 市 船 噸 供 應 更 加 吃 緊 二 波 羅 的 海 運 運 價 指 數 圖 1 顯 示 運 費 綜 合 指 數 (BDI) 海 岬 型 船 指 數 (BCI) 巴 拿 馬 極 限 型 船 指 數 (BPI) 超 輕 便 型 船 指 數 (BSI) 及 輕 便 型 船 指 數 (BHSI) 的 變 動 趨 勢 受 到 中 國 經 濟 強 勁 反 彈 的 拉 抬, 全 球 經 濟 好 轉 步 伐 加 快, 對 原 物 料 需 求 力 道 逐 漸 增 溫, 中 國 卻 以 餓 虎 撲 羊 之 勢 大 肆 搶 奪 全 球 原 料 能 源, 中 國 鋼 鐵 產 業 如 猛 虎 出 閘 般 獨 領 風 騷, 為 全 球 散 裝 海 運 市 場 撐 起 一 片 天, 首 先 在 今 年 第 2 季 進 行 第 一 波 瘋 狂 進 口 礦 砂 行 動, 同 時, 帶 動 航 市 漲 聲 連 連, 因 胃 撐 得 太 飽, 需 待 時 間 消 化, 隨 後 第 3 季 中 國 進 口 礦 砂 暫 停 休 兵, 在 失 去 中 國 礦 砂 的 挹 注 下, 航 市 價 格 如 汽 球 洩 了 氣 般 持 續 下 滑, 至 9 月 底, 受 到 美 元 疲 弱 澳 幣 強 勢, 以 及 因 經 濟 景 氣 回 溫, 中 國 鋼 企 與 礦 砂 貿 易 商 預 期 全 球 鋼 鐵 市 場 將 持 續 增 溫, 未 來 礦 砂 價 格 可 能 再 度 飆 漲 等 心 理 作 用, 再 度 出 手 瘋 狂 搶 購 囤 積 礦 砂, 礦 砂 供 應 商 在 有 求 必 應 下 拼 命 搶 船 將 礦 砂 運 向 中 國, 加 上 第 4 季 為 傳 統 海 運 旺 季, 煤 炭 及 穀 物 貨 載 湧 入, 另 值 得 關 注 者, 中 國 今 年 進 口 焦 煤 及 熱 燃 煤 暴 增, 創 歷 史 天 量, 為 航 市 增 添 一 股 洪 流 澳 洲 及 巴 西 礦 砂 及 煤 炭 出 口 港 瞬 間 湧 入 大 批 船 隻, 出 現 壅 塞 不 堪, 大 把 船 隻 凍 彈 不 得, 並 延 伸 到 中 國 卸 礦 砂 和 煤 炭 港 口 匯 集 大 量 抵 港 船 隻, 致 大 把 船 隻 嚴 重 滯 港, 礦 砂 及 煤 炭 裝 卸 港 嚴 重 港 塞, 已 削 減 航 市 船 噸 正 常 供 應, 儘 管 今 年 下 半 年 航 市 新 船 交 付 量 增 速 且 解 體 船 減 緩, 仍 無 法 因 應 急 來 強 勁 需 求 船 噸, 致 航 市 價 格 連 翻 上 漲, 加 上 FFA 市 場 投 機 客 有 恃 無 恐 火 上 加 油, 漲 勢 愈 燒 愈 旺, 至 11 月 下 旬 因 漲 幅 過 頭, 搶 運 礦 砂 退 潮 美 國 穀 物 貿 易 趨 緩, 加 上 煤 炭 貨 載 減 少, 租 船 人 不 願 追 高 而 縮 手 觀 望, 瘋 狂 激 情 暫 時 落 幕, 航 市 價 格 失 去 支 撐 因 而 自 高 檔 急 速 下 墜, 尤 其 仰 賴 礦 砂 貨 載 的 海 岬 型 船 及 巴 拿 馬 型 船 市 場 跌 勢 劇 烈 12 月 上 旬 因 租 船 人 意 圖 在 聖 誕 新 年 長 假 前 洽 定 船 運, 使 市 場 交 易 頓 時 熱 絡, 激 勵 海 岬 型 船 市 場 出 現 止 跌 強 力 反 彈, 應 可 持 續 數 日 9 月 底 由 海 岬 型 船 市 場 行 情 吹 起 反 攻 號 角, 隨 後 巴 拿 馬 型 船 市 場 行 情 振 奮 高 呼 跟 著 往 上 衝, 在 這 兩 個 市 場 帶 動 下, 波 羅 的 海 運 費 綜 合 指 數 (BDI) 從 9 月 下 旬 2,163 點 起 漲, 在 11 月 初 海 岬 型 船 及 巴 拿 馬 型 船 漲 勢 更 加 兇 猛, 運 費 綜 合 指 數 漲 幅 擴 大, 迄 11 月 下 旬, 飆 漲 超 越 今 年 6 月 上 旬 的 高 點, 抵 達 4,661 點, 近 二 個 月 的 持 續 上 漲, 漲 幅 逾 1.15 倍, 因 漲 幅 過 大, 市 場 泡 沫 化, 激 情 迅 速 退 潮, 海 岬 型 船 及 巴 拿 馬 型 船 等 市 場 價 格 旋 即 高 檔 急 速 下 挫,11 月 底 回 挫 跌 破 4 千 點,12 月 上 旬 因 聖 誕 長 假 來 臨 效 應 下, 市 場 交 易 轉 趨 熱 絡, 兩 型 船 市 場 隨 即 強 勁 反 彈, 惟 海 岬 型 船 市 場 在 租 船 人 不 願 追 價 而 反 彈 即 告 結 束, 出 現 急 速 下 修, 並 拖 累 巴 拿 馬 型 船 市 場, 導 致 綜 合 指 數 反 轉 下 跌, 即 刻 跌 破 4 千 點,12 月 上 旬 收 在 3,791 點 海 岬 型 船 運 費 指 數 (BCI) 在 9 月 底 抵 波 段 低 檔 2,545 點 後, 在 中 國 啟 動 搶 礦 砂 囤 積 與 租 船 人 勇 猛 追 價 下, 航 市 氣 勢 有 如 吃 下 大 補 丸, 漲 勢 力 道 愈 來 愈 猛 烈, 近 二 個 月 的 勢 如 破 竹 過 關 斬 將, 至 11 月 下 旬 攻 上 8,242 點, 超 越 6 月 上 旬 所 締 造 8,147 點, 漲 幅 近 2.24 倍, 因 漲 幅 失 控 而 泡 沫 化, 中 國 進 口 礦 砂 激 情 消 退, 租 船 人 退 守 觀 望, 在 缺 乏 動 能 下 指 數 反 轉 急 墜,12 月 上 旬 6 千 點 淪 陷, 隨 後 因 聖 誕 新 年

23 長 假 來 臨, 交 投 頓 時 熱 絡, 指 數 反 彈, 惟 租 船 人 無 意 願 追 價, 隨 即 翻 轉 重 挫,6 千 點 失 守,12 月 上 旬 收 在 5,679 點 受 到 海 岬 型 船 指 數 帶 動 一 路 衝 鋒 的 引 導 下, 加 上 煤 炭 及 穀 物 海 運 貨 載 旺 季 持 續 湧 現 的 加 持, 巴 拿 馬 型 運 費 指 數 (BPI) 在 9 月 底 抵 達 低 檔 2,275 點 後 幾 乎 無 歇 往 上 攀 升, 在 11 月 上 旬 就 突 破 上 波 7 月 下 旬 所 締 造 的 3,524 高 點, 至 11 月 下 旬 再 度 創 新 高 抵 達 4,453 點, 漲 幅 近 96%, 隨 後 受 到 海 岬 型 船 市 場 重 挫 的 拖 累, 指 數 也 反 轉 直 下,11 月 底 4 千 點 失 守,12 月 上 旬 收 近 期 低 檔 3,635 點, 隨 後 聖 誕 新 年 即 將 來 臨, 租 船 活 動 頓 時 活 絡, 加 上 海 岬 型 市 場 止 跌 強 力 回 升 的 鼓 舞, 巴 拿 馬 型 船 市 場 也 同 步 反 彈, 隨 後 海 岬 型 船 市 場 僅 數 日 反 彈 後 反 轉 重 挫, 巴 拿 馬 船 市 場 受 到 波 及 而 反 轉 下 降,12 月 上 旬 指 數 收 在 3,900 點 超 輕 便 型 船 市 場 走 勢 似 乎 呈 現 波 浪 型 上 下 振 盪, 受 到 大 型 船 市 場 走 勢 連 動 不 高, 超 輕 便 型 船 運 費 指 數 (BSI) 在 11 月 上 旬 前 仍 呈 弱 勢 走 勢, 待 11 月 上 旬 後 大 型 船 市 場 出 現 爆 炸 性 飆 漲, 超 輕 便 型 船 市 場 比 價 效 應 下, 才 掃 除 陰 霾 並 展 開 補 漲 走 勢, 至 11 月 中 旬 攀 登 今 年 最 高 2,487 點, 惟 大 型 船 市 場 在 11 月 下 旬 反 轉 下 跌, 超 輕 便 型 船 市 場 也 受 到 衝 擊 而 由 紅 翻 黑,12 月 上 旬 因 聖 誕 新 年 即 將 來 臨, 市 場 交 投 熱 絡, 行 情 止 跌 回 升, 指 數 收 在 2,429 點 輕 便 型 船 市 場 自 7 月 上 旬 以 來 表 現 穩 健 上 漲, 除 10 月 份 表 現 弱 勢 外,11 月 迄 今 表 現 亮 麗, 指 數 一 路 上 漲,11 月 中 旬 突 破 1 千 點 關 卡,12 月 上 旬 持 續 上 攻, 加 上 聖 誕 新 年 長 假 來 臨, 帶 動 市 場 交 投 熱 絡,12 月 上 旬 指 數 收 在 1,222 點 圖 1 綜 合 指 數 (BDI) 及 四 型 散 裝 船 指 數 (BCI BPI BSI BHSI) 三 海 岬 型 船 市 場 行 情 資 料 來 源 :Baltic Freight Exchange Limited 圖 2 顯 示 海 岬 型 船 運 費 指 數 (BCI) 組 成 分 中 四 條 租 金 航 線 之 租 金 水 準 變 動 趨 勢 在 中 國 政 府 祭 出 擴 大 內 需 方 案 下, 中 國 鋼 鐵 產 業 直 接 受 惠 最 深, 因 而 激 勵 中 國 鋼 企 無 畏 全 球 金 融 海 嘯 衝 擊 正 在 漫 延 而 信 心 大 增, 鋼 鐵 產 能 恢 復 增 產, 群 起 於 今 年 2 月 摩 拳 擦 掌 趁 礦 砂 與 運 價 跌 落 低 檔 之 際 爭 相 搶 購 礦 砂, 尤 其 在 第 二 季 搶 購 戲 碼 愈 加 瘋 狂, 同 步

24 激 發 航 市 價 格 驚 驚 漲, 全 球 唯 獨 中 國 鋼 廠 強 滾 滾, 其 他 地 區 鋼 廠 皆 昏 頭 轉 向, 中 國 鋼 廠 瘋 狂 搶 購, 而 其 他 地 區 鋼 廠 大 量 削 減 進 口 礦 砂, 中 國 增 加 進 口 量 正 好 填 補 其 他 地 區 的 削 弱 量, 澳 洲 礦 商 為 阻 擋 巴 西 礦 商 搶 食 中 國 市 場, 不 惜 拉 抬 航 市 運 價, 削 弱 巴 西 礦 砂 銷 至 中 國 的 競 爭 力, 投 機 炒 家 配 合 演 出, 導 致 航 市 價 格 如 脫 韁 之 馬 一 飛 沖 天 第 三 季 時 航 市 價 格 已 飆 漲 至 市 場 無 法 忍 受 及 中 國 港 口 礦 砂 庫 存 已 抵 歷 史 天 量, 以 及 中 國 當 局 祭 出 管 控 手 段, 因 而 使 中 國 鋼 企 進 口 礦 砂 激 情 暫 時 獲 得 冷 卻, 航 市 價 格 頓 時 失 去 支 撐, 反 轉 回 檔 下 修 第 四 季 港 口 礦 砂 庫 存 稍 有 去 化, 然 中 國 鋼 企 看 好 明 年 全 球 經 濟 表 現, 預 期 鋼 材 需 求 增 加, 提 前 重 演 搶 購 囤 積 戲 碼, 且 增 加 進 口 礦 砂 使 用 比 率, 澳 洲 礦 商 為 搶 佔 中 國 市 場, 意 圖 炒 高 航 市 價 格, 此 時, 中 國 以 外 鋼 廠 也 因 經 濟 好 轉 而 鋼 材 需 求 回 溫, 陸 續 逐 漸 恢 復 產 能, 帶 動 礦 砂 進 口 增 加, 導 致 澳 洲 及 印 度 礦 砂 供 應 吃 緊, 中 國 被 迫 轉 向 長 水 路 巴 西 礦 提 貨, 因 而 增 加 更 多 運 力 需 求 除 外, 中 國 今 年 進 口 熱 燃 煤 及 焦 煤 量 創 歷 史 大 量, 增 加 需 求 不 少 海 岬 型 船 噸, 大 量 搶 運 礦 砂 及 煤 炭, 衍 生 裝 卸 貨 港 大 塞 車 的 惡 性 循 環, 大 大 削 弱 船 噸 運 轉 效 率, 使 海 岬 型 船 噸 供 應 更 加 吃 緊, 致 海 岬 船 市 場 行 情 一 再 出 現 火 爆 場 面, 運 價 直 線 上 衝, 至 11 月 下 旬 價 格 突 破 上 波 高 價 後, 居 高 不 勝 寒, 搶 購 搶 運 激 情 暫 告 退 潮, 租 船 人 縮 手 觀 望, 港 口 塞 港 漸 緩 和, 價 格 失 去 支 撐 力 道 而 反 轉 重 挫,12 月 上 旬 開 始 反 應 聖 誕 新 年 長 假 來 臨 前 交 易 增 加, 使 海 岬 型 船 市 場 止 跌 強 力 反 彈, 惟 經 數 日 彈 升 後, 似 乎 租 船 人 無 意 追 價, 續 航 無 力 將 提 早 結 束 而 反 轉 下 跌 岬 型 船 市 場 4 條 租 金 航 線 平 均 租 金 在 9 月 下 旬 回 挫 至 22,109 美 元 的 波 段 低 檔 後 觸 底 反 彈, 漲 勢 逐 漸 增 強, 價 格 扶 搖 直 上,11 月 份 漲 幅 加 劇, 急 速 攻 佔 整 數 關 卡, 11 月 中 旬 攀 登 至 8 萬 美 元 以 上,11 月 下 旬 抵 達 88,560 美 元 後 漲 勢 停 止 而 急 速 下 挫, 挑 戰 6 月 初 的 高 點 失 敗,12 月 上 旬 回 檔 至 64,571 美 元 後 強 力 反 彈, 惟 僅 數 日 反 彈 即 告 結 束, 租 金 反 轉 重 挫,6 萬 美 元 隨 即 淪 陷, 收 在 59,170 美 元 大 西 洋 返 回 遠 東 租 金 航 線 9 月 下 旬 抵 波 段 低 檔 38,038 美 元 後 落 底 反 彈, 幾 乎 一 路 攀 升,11 月 份 漲 幅 擴 大,11 月 下 旬 直 攻 佔 10 萬 美 元 大 關, 抵 達 今 年 次 高 109,269 美 元 後 反 轉 急 速 下 挫, 迄 12 月 上 旬 已 出 現 止 跌 強 力 回 升, 僅 出 現 數 日 彈 升 即 告 疲 乏, 租 金 反 轉 重 挫, 並 收 在 82,885 美 元 大 西 洋 租 金 航 線 9 月 下 旬 回 跌 至 26,409 美 元 後 落 底 反 彈, 並 攻 勢 猛 烈, 連 過 整 數 關 卡,11 月 下 旬 衝 抵 本 波 最 高 88,909 美 元, 因 激 情 退 潮 且 追 價 意 願 不 高, 行 情 反 轉 重 挫,12 月 上 旬 止 跌 僅 維 持 數 日 強 力 反 彈 後 又 告 重 挫, 收 在 68,409 美 元 太 平 洋 租 金 航 線 9 月 下 旬 跌 到 幾 近 今 年 1 月 中 旬 最 低 檔, 收 在 13,308 美 元 後 強 勢 反 彈,11 月 份 漲 勢 更 加 猛 烈,11 月 中 旬 一 舉 突 破 10 萬 美 元, 最 高 抵 達 105,385 美 元, 因 漲 幅 過 頭, 追 價 無 力 而 反 轉 重 挫, 跌 勢 劇 烈,12 月 上 旬 回 落 至 62,731 美 元 後 僅 反 彈 二 日 即 告 結 束, 12 月 上 旬 收 在 53,846 美 元 遠 東 返 回 歐 陸 租 金 航 線 9 月 下 旬 跌 落 下 半 年 最 低 10,604 美 元, 隨 後 反 彈 一 路 上 攻,11 月 中 旬 曾 站 上 5 萬 美 元 關 卡, 隨 之 市 場 失 去 動 能 而 急 速 下 墜, 迄 12 月 上 旬 回 跌 至 35,250 美 元 後 反 彈 數 日 即 告 回 跌, 租 金 來 到 31,542 美 元

25 圖 2 海 岬 型 船 (172,000Dwt) 四 條 航 線 現 貨 租 金 水 準 變 動 趨 勢 四 巴 拿 馬 型 船 市 場 行 情 資 料 來 源 :Baltic Freight Exchange Limited 圖 3 巴 拿 馬 型 船 運 價 指 數 組 成 分 中 4 條 租 金 航 線 之 租 金 行 情 變 動 趨 勢 隨 著 海 岬 型 船 市 場 受 到 租 船 人 瘋 狂 追 價 搶 船, 致 海 岬 型 船 噸 價 格 漲 得 震 天 響, 租 船 人 難 覓 適 宜 船 噸, 紛 紛 回 頭 追 逐 巴 拿 馬 型 船 噸, 帶 動 巴 拿 馬 型 船 噸 需 求 轉 趨 旺 盛, 況 且 第 4 季 適 逢 煤 炭 和 穀 物 出 口 旺 季 等, 尤 其 中 國 進 口 礦 砂 煤 炭 及 穀 物 的 暴 增, 船 噸 需 求 恐 急 的 主 謀, 成 為 本 季 航 市 連 續 暴 漲 的 元 兇, 全 球 經 濟 好 轉, 其 他 地 區 需 求 原 料 回 溫, 以 及 急 速 湧 入 礦 煤 裝 卸 港 船 隻, 癱 瘓 港 口, 致 大 把 船 隻 長 期 滯 留 港 口 等 因 素, 使 已 一 船 難 求 的 困 境 如 雪 上 加 霜, 投 機 客 趁 機 煽 風 點 火, 航 市 價 格 漲 勢 愈 燒 愈 旺, 巴 拿 型 船 市 場 價 格 自 9 月 底 觸 底 後 隨 海 岬 型 船 同 步 一 路 往 上 衝, 迅 速 突 破 整 數 關 卡,11 月 下 旬 衝 抵 今 年 最 高 檔, 大 幅 突 破 今 年 7 月 下 旬 所 締 造 高 檔, 隨 著 一 窩 蜂 搶 運 風 潮 消 退 後, 市 場 回 歸 平 靜, 價 格 失 去 支 撐 力 道, 由 海 岬 型 船 市 場 率 先 重 挫, 並 拖 累 巴 拿 馬 型 船 市 場, 惟 因 尚 有 煤 炭 及 穀 物 海 運 貨 載 維 持 基 本 需 求 力 道, 使 巴 拿 馬 型 船 市 場 跌 勢 不 若 海 岬 型 船 劇 烈,12 月 上 旬 因 聖 誕 新 年 長 假 即 將 來 臨, 帶 動 市 場 交 投 熱 絡, 市 場 出 現 止 跌 反 彈, 惟 海 岬 型 船 市 場 不 支 倒 地, 波 及 到 巴 拿 馬 型 船 市 場 續 航 力 而 反 轉 下 跌 巴 拿 馬 型 船 4 條 航 線 平 均 租 金 在 9 月 呈 現 寒 氣 顫 抖 收 縮, 至 9 月 底 突 然 陽 光 普 照 神 采 奕 奕, 航 市 價 格 漲 聲 如 雷, 連 續 過 關 斬 將, 至 11 月 中 旬 抵 今 年 最 高 35,819 美 元, 超 越 7 月 下 旬 締 造 高 檔, 隨 後 因 漲 幅 過 頭, 市 場 追 價 退 潮, 價 格 出 現 明 顯 拉 回,12 月 上 旬 3 萬 美 元 失 守, 租 金 近 期 低 檔 29,248 美 元 後 因 海 岬 型 船 市 場 止 跌 強 力 反 彈 的 鼓 舞, 巴 拿 馬 型 船 市 場 同 步 止 跌 反 彈, 隨 後 受 到 海 岬 型 船 市 場 重 挫 的 衝 擊, 巴 拿 馬 型 船 市 場 被 迫 回 檔,12 月 上 旬 租 金 來 到 31,345 美 元 大 西 洋 區 回 遠 東 航 線 租 金 9 月 底 揮 別 沉 悶 盤 跌 走 勢 而 突 現 奪 目 陽 光, 價 格 出 現 連 續 反 彈,11 月 上 旬 漲 勢 擴 大, 至 11 月 下 旬 衝 上 超 過 今 年 7 月 下 旬 締 造 高 檔, 抵 達 46,606 美 元, 隨 後 漲 幅 過 頭, 追 價 退 場 而 動 能 減 弱, 價 格 反 轉

26 跌 勢 劇 烈,12 月 上 旬 跌 破 4 萬 美 元, 租 金 近 期 低 檔 39,333 美 元 後 反 彈, 惟 僅 數 日 反 彈 再 告 回 檔,12 月 上 旬 來 到 41,224 美 元 大 西 洋 區 往 返 航 線 9 月 底 下 跌 至 18,985 美 元 後 觸 底 反 彈, 一 路 強 勢 走 高,11 月 中 旬 抵 今 年 最 高 39,063 美 元 後 反 轉 走 跌,12 月 上 旬 來 到 近 期 低 檔 30,838 美 元 後 反 彈,12 月 上 旬 僅 數 日 反 彈 後 再 度 回 檔, 租 金 收 在 35,610 美 元 太 平 洋 區 往 返 航 線 租 金 9 月 底 落 底 16,517 美 元 後 止 跌 回 升, 隨 後 連 翻 上 漲,11 月 中 旬 創 今 年 最 高 37,609 美 元, 因 漲 幅 太 大, 租 船 人 退 場 觀 望, 動 能 消 失, 價 格 反 轉 拉 回,12 月 上 旬 抵 近 期 低 檔 29,837 美 元, 隨 後 僅 數 日 反 彈 再 告 回 跌,12 月 上 旬 來 到 30,950 美 元 遠 東 回 歐 陸 租 金 航 線 在 9 月 底 跌 至 波 段 低 檔 8,583 美 元, 隨 後 漲 聲 連 連, 11 月 中 旬 突 破 2 萬 美 元 關 卡, 抵 今 年 最 高 20,175 美 元, 隨 後 出 現 漲 多 回 檔,12 月 上 旬 回 挫 至 16,983 美 元 後 反 彈 數 日 再 回 跌,12 月 上 旬 來 到 17,595 美 元 圖 3 巴 拿 馬 極 限 型 船 (74,000Dwt) 現 貨 日 租 金 曲 線 資 料 來 源 :Baltic Freight Exchange Limited 五 超 輕 便 極 限 型 船 市 場 分 析 圖 4 超 輕 便 極 限 型 船 運 價 指 數 中 選 定 4 條 具 有 代 表 性 航 線 之 租 金 行 情 變 動 趨 勢 雖 超 輕 便 極 限 型 船 市 場 與 鋼 鐵 產 業 關 聯 度 不 若 海 岬 型 船 市 場 及 巴 拿 馬 型 船 市 場 那 麼 高, 故 市 場 波 動 性 相 對 較 小 超 輕 便 型 船 主 要 倚 賴 煤 炭 穀 物 及 次 要 金 屬 或 非 金 屬 原 料 貨 載 為 主, 今 年 下 半 年 全 球 經 濟 明 顯 好 轉, 海 運 貨 載 量 逐 漸 增 加, 激 勵 市 場 行 情 自 9 月 以 來 振 盪 走 高,11 月 份 受 到 大 型 船 市 場 的 強 勁 飆 漲 而 漲 勢 轉 強,11 月 中 旬 紛 紛 刷 新 今 年 最 高 記 錄,11 月 下 旬 受 到 大 型 船 市 場 反 轉 重 挫 的 衝 擊, 也 漲 勢 中 斷 而 反 轉 下 跌, 迄 12 月 上 旬 仍 持 續 走 跌, 近 日 因 聖 誕 新 年 來 臨 交 易 轉 趨 熱 絡 而 止 跌 回 升 超 輕 便 極 限 型 船 4 條 租 金 航 線 平 均 租 金 在 9 月 下 旬 至 11 月 上 旬 走 勢 偏 弱 持 續 走 低,11 月 上 旬 抵 波 段 低 檔 18,818 美 元 後 才 脫 困 展 開 攻 勢,11 月 中 旬 抵 今 年 最 高 26,076 美 元 後 再 度 回 跌,12 月 上 旬 下 跌 至 24,770 美 元 後 止 跌 回 升,12 月 上 旬 收 在 25,240 美 元 大 西 洋 回 遠 東 租 金 航 線 11 月 上 旬 盤 跌 至 波 段 低 檔 29,381 美 元, 隨 後 反 轉 強 勢 反 彈,11 月 中 旬 抵 今 年 高 檔 36,971 美 元, 然 後 漲 幅 太 大, 追 價 意 願 薄 弱 而 回 檔, 迄 12 月 上 旬 回 檔 至 35,400 美 元 後 反 彈 數 日 再 回 跌,12 月 上 旬 收 在 35,289 美 元 大 西 洋 區 租 金 航 線 10 月

27 底 盤 跌 近 期 波 段 低 檔 19,425 美 元, 隨 後 受 大 型 船 行 情 上 漲 爆 衝 的 激 勵, 展 開 強 勁 上 漲, 11 月 下 旬 攀 升 今 年 高 檔 28,866 美 元, 隨 著 大 型 船 市 場 急 速 下 跌 的 衝 擊, 也 反 轉 回 檔, 迄 12 月 上 旬 下 挫 至 27,221 美 元 後 反 彈,12 月 上 旬 收 在 28,833 美 元 太 平 洋 區 租 金 航 線 10 月 下 旬 回 跌 至 近 期 低 檔 18,138 美 元, 隨 後 反 轉 上 漲,11 月 中 旬 抵 今 年 高 檔 25,779 美 元, 隨 後 行 情 再 度 回 跌,12 月 上 旬 下 挫 至 23,877 美 元 後 反 彈,12 月 上 旬 收 在 23,942 美 元 遠 東 回 歐 陸 租 金 航 線 在 10 月 底 盤 跌 至 波 段 低 檔 8,228 美 元, 隨 後 反 轉 一 路 走 高, 11 月 下 旬 抵 今 年 高 檔 13,094 美 元 後 回 檔,12 月 上 旬 下 挫 至 12,478 美 元 後 反 彈,12 月 上 旬 收 在 12,894 美 元 圖 4 超 輕 便 極 限 型 船 (52,000Dwt) 現 貨 租 金 變 動 資 料 來 源 :Baltic Freight Exchange Limited 六 輕 便 型 船 市 場 分 析 圖 5 輕 便 型 船 運 價 指 數 中 選 定 大 西 洋 及 太 平 洋 區 租 金 航 線 之 租 金 行 情 變 動 趨 勢 全 球 經 濟 在 今 年 下 半 年 復 甦 步 伐 加 快, 各 國 投 資 建 設 轉 趨 熱 絡, 民 間 消 費 意 願 增 強, 因 而 帶 動 半 成 品 建 築 材 料 及 小 批 量 原 料 貨 載 湧 現, 船 噸 需 求 更 加 暢 旺, 加 上 今 年 上 半 年 小 型 船 淘 汰 數 量 暴 增, 新 船 交 付 營 運 有 限, 促 使 今 年 輕 便 型 船 噸 供 給 量 出 現 負 成 長, 致 今 年 下 半 年 輕 便 型 船 市 場 供 需 平 衡 趨 於 穩 定, 航 市 價 格 表 現 呈 現 高 檔 狹 幅 振 盪, 抗 跌 性 強, 至 10 月 底 反 應 第 四 季 海 運 旺 季, 市 場 需 求 船 噸 愈 趨 熱 絡, 航 市 價 格 持 續 上 揚,12 月 上 旬 在 聖 誕 新 年 長 假 來 臨 的 加 持, 漲 勢 持 續 加 溫, 此 氣 勢 應 可 維 持 到 長 假 開 始 輕 便 型 船 市 場 雖 第 4 季 前 一 個 月 尚 處 於 盤 整 階 段, 至 11 月 後 出 現 精 神 煥 發 展 開 反 攻, 漲 勢 穩 健, 價 格 一 路 上 揚,11 月 下 旬 無 畏 大 型 船 市 場 反 轉 走 跌, 輕 便 型 船 市 場 依 然 屹 立 不 搖,12 月 上 旬 聖 誕 新 年 長 假 即 將 來 臨, 多 少 會 增 加 交 易 熱 絡, 挹 注 市 場 上 漲 動 能 大 西 洋 區 租 金 在 10 月 底 曾 抵 近 期 波 段 低 檔 US$13,601, 隨 後 呈 現 穩 步 上 揚,12 月 上 旬 租 金 攀 登 至 金 融 海 嘯 以 來 最 高 檔 19,178 美 元 太 平 洋 區 租 金 11 月 初 抵 近 期 低 檔 10,917 美 元 後, 隨 即 展 開 往 上 衝, 迄 12 月 上 旬 衝 抵 15,869 美 元

28 圖 5 輕 便 型 船 (28,000Dwt) 現 貨 日 租 金 變 動 資 料 來 源 :Baltic Freight Exchange Limited 七 國 際 油 價 市 場 ( 一 ) 美 股 睽 違 已 久 再 度 站 上 萬 點 大 關, 視 為 經 濟 復 蘇 的 重 要 信 號, 而 經 濟 復 蘇 將 提 升 石 油 需 求 美 元 繼 續 走 低, 使 得 原 油 價 格 對 對 其 他 貨 幣 相 對 便 宜, 投 資 者 轉 而 投 資 更 高 風 險 但 收 益 也 更 可 觀 的 商 品 市 場, 從 而 直 接 支 撐 油 價 走 高 國 際 能 源 機 構 和 美 國 能 源 情 報 署 相 繼 調 高 明 年 全 球 原 油 需 求 預 估 後,OPEC 也 上 調 全 球 原 油 需 求 預 估 OPEC 預 計, 今 年 全 球 石 油 的 日 均 需 求 收 縮 將 收 窄 至 140 萬 桶 ; 而 到 2010 年, 全 球 石 油 日 均 需 求 預 計 將 增 長 70 萬 桶, 達 到 每 天 8,490 萬 桶, 較 此 前 預 估 的 增 長 50 萬 桶 提 高 了 20 萬 桶 去 年 以 來, 石 油 產 業 在 原 油 開 採 和 生 產 上 的 投 資 都 減 少, 一 旦 經 濟 形 勢 好 轉, 石 油 需 求 量 上 漲, 投 資 不 足 造 成 的 供 應 不 足 就 會 直 接 反 映 到 油 價 上 ( 二 ) 5 年 多 來 中 國 製 造 業 快 速 增 長, 對 油 料 的 需 求 暴 增, 中 國 的 暴 增 需 求 足 以 抵 消 OPEC 增 產, 使 國 際 原 油 價 格 抗 跌 韌 性 相 當 強, 同 時, 在 美 元 持 續 貶 值 全 球 景 氣 緩 步 復 甦 下, 國 際 原 油 價 格 逐 步 攀 高, 近 期 曾 成 功 站 上 每 桶 80 美 元 關 卡 後 又 淪 陷, 惟 油 價 仍 處 於 易 漲 難 跌 格 局 新 興 國 家 經 濟 大 幅 反 彈, 帶 動 油 品 需 求, 加 上 歐 美 北 半 球 氣 候 反 常, 取 暖 油 供 不 應 求, 更 甚 美 元 走 貶 等 因 素, 營 造 國 際 油 價 看 漲 趨 勢 明 顯,12 月 上 旬 漲 高 拉 回, 惟 回 檔 有 限, 年 底 有 可 能 會 再 攻 站 每 桶 80 美 元 關 卡 ( 三 ) 圖 6 呈 現 台 灣 新 加 坡 與 鹿 特 丹 等 地 區 船 用 燃 油 (IFO180) 價 格 變 動 趨 勢 受 到 全 球 經 濟 景 氣 回 升, 原 油 需 求 增 加 及 美 元 偏 弱 的 激 勵, 原 油 價 格 居 高 不 下, 自 10 月 中 旬 後 皆 支 撐 在 每 桶 75 美 元 以 上, 船 用 燃 油 價 格 也 同 步 支 撐 在 高 檔 不 墜 台 灣 船 用 油 價 11 月 上 旬 後 幾 乎 支 撐 在 每 噸 500 美 元 以 上,12 月 上 旬 又 衝 抵 9 月 上 旬 的 高 檔, 攀 升 至 每 噸 517 美 元, 隨 後 拉 回 收 在 每 噸 504 美 元 新 加 坡 與 鹿 特 丹

29 價 格 水 準 旗 鼓 相 當,10 月 中 旬 後 皆 維 持 每 噸 450 美 元 以 上,12 月 上 旬 漲 勢 再 起, 新 加 坡 與 鹿 特 丹 價 格 分 別 來 到 近 期 最 高 每 噸 487 美 元 及 483 美 元, 近 日 拉 回 分 別 在 每 噸 479 美 元 及 467 美 元 圖 6 國 際 船 用 燃 油 (IFO-180) 台 灣 新 加 坡 及 鹿 特 丹 價 格 變 動 八 市 場 展 望 分 析 ( 一 ) 船 噸 需 求 面 資 料 來 源 :Bunkerworld 及 CPC. 1. 全 球 經 濟 景 氣 似 乎 已 確 定 明 顯 好 轉, 尤 其 新 興 經 濟 體 的 經 濟 表 現 強 勁 增 長, 雖 然 近 日 突 然 出 現 杜 拜 世 界 金 融 倒 債 風 暴, 應 不 會 演 變 成 全 球 性 金 融 風 暴, 故 不 至 於 影 響 正 在 復 甦 的 全 球 經 濟 全 球 經 濟 好 轉 對 原 物 料 需 求 持 續 增 溫, 尤 其 新 興 經 濟 體 需 求 爆 發 力 強, 市 場 人 士 樂 觀 看 待 明 年 全 球 大 宗 散 裝 原 物 料 貨 載 需 求 增 長 將 遠 高 於 今 年 今 年 下 半 年 已 提 前 出 現 搶 料 囤 積 行 動, 致 全 球 原 料 價 格 已 敲 敲 上 漲, 並 帶 動 今 年 下 半 年 散 裝 海 運 市 場 表 現 遠 優 於 前 半 年, 展 望 明 年 上 半 年 整 體 經 濟 環 境 漸 入 佳 境, 原 料 需 求 可 望 延 續 穩 定 增 長, 並 帶 動 船 噸 需 求 增 加 2. 中 國 當 局 認 為 中 國 鋼 鐵 產 能 供 過 於 求, 提 高 國 家 級 管 控, 宣 示 推 動 整 併 及 淘 汰 落 後 產 能 的 決 心, 此 舉 是 否 對 中 國 鋼 企 進 口 礦 砂 量 會 產 生 衝 擊, 仍 待 觀 察 中 國 鋼 企 使 用 進 口 礦 砂 比 重 大 幅 拉 高 至 8 成 以 上, 中 國 當 局 已 公 開 表 示 擴 大 內 需 方 案 將 持 續 下 去, 中 國 持 續 重 大 鐵 公 路 及 海 港 機 場 建 設, 擴 大 城 市 化 建 設, 預 期 鋼 材 需 求 量 持 續 增 加 中 國 鋼 鐵 產 業 依 然 加 大 步 伐 往 上 衝, 加 上 其 他 地 區 鋼 材 為 配 合 景 氣 好 轉 而 逐 漸 恢 復 產 能, 則 明 年 礦 砂 海 運 量 大 幅 增 長 可 期 中 國 及 印 度 在 工 業 化 及 城 市 化 過 程 需 求 電 力 爆 增, 帶 動 煤 炭 需 求 急 速 增 加, 中 國 國 內 煤 炭 生 產 銳 減, 將 加 大 進 口 量 以 填 補 缺 口, 明 年 全 球 煤 炭 海 運 量 必 然 獲 得 強 勢 增 長 ( 二 ) 船 噸 供 給 面 1. 今 年 推 估 散 裝 乾 貨 船 新 船 可 順 利 完 成 交 付 量 與 原 預 定 交 船 數 量 間 發 生 偏 離 率 約 20~25%, 今 年 海 岬 型 船 及 巴 拿 馬 型 船 原 預 定 交 船 量 分 別 155 艘 及 119 艘, 但 迄 10 月 底 完 成 交 付 分 別 為 85 艘 及 68 艘, 依 推 估 海 岬 型 船 及 巴 拿 馬 型 船 至 年 底 全 年 交 付 分 別 約 120 艘 及 90 艘, 預 估 原 預 定 交 付 與 實 際 交 付 間 離 差 率 約 25%% 左 右

30 明 年 海 岬 型 船 及 巴 拿 馬 型 船 預 定 分 別 交 付 321 艘 及 275 艘, 預 估 能 實 際 完 成 交 付 可 能 僅 一 半 左 右, 亦 即 將 有 5 成 左 右 的 偏 離 差 率 無 法 如 期 交 付 儘 管 有 一 半 新 船 訂 單 無 法 如 期 交 付, 但 明 年 的 交 船 數 將 會 大 幅 增 長, 估 計 新 造 船 逐 月 交 出 後, 明 年 下 半 年 船 噸 過 剩 壓 力 就 會 明 顯 加 大 中 國 韓 國 兩 大 造 船 大 國 將 決 定 全 球 航 運 業 命 運, 從 兩 個 國 家 製 造 及 生 產 的 新 船 交 付 量 和 中 國 的 貿 易 總 規 模 量, 將 決 定 全 球 海 運 市 場 是 否 維 持 高 檔 不 墜 抑 或 往 下 殺 盤 2. 拜 今 年 下 半 年 散 裝 船 市 場 快 速 復 甦, 船 隻 營 運 獲 利 頗 豐, 船 東 將 逾 齡 船 隻 淘 汰 意 願 大 降, 使 下 半 年 解 體 船 量 銳 減, 尤 其 第 4 季 幾 乎 停 頓, 推 升 解 體 船 價 格 上 漲, 雖 然 逾 齡 船 數 量 不 少 充 斥 在 市 場 營 運, 若 航 市 未 大 幅 挫 低 至 無 利 可 圖 水 準 以 下, 逾 齡 船 淘 汰 速 度 依 然 緩 慢, 無 法 紓 緩 明 年 預 期 新 船 交 船 量 的 爆 增 今 年 散 裝 船 市 場 表 現 出 乎 意 料 比 預 期 還 要 好, 在 下 半 年 造 船 市 場 散 船 船 新 船 訂 單 有 回 復 增 溫 現 象, 且 造 船 新 船 價 出 現 減 緩 跌 勢 或 甚 有 止 跌 回 升 趨 勢, 隨 著 現 貨 市 場 再 度 演 出 飆 漲, 二 手 船 交 易 熱 絡, 推 升 二 手 船 價 回 漲 專 題 報 導 海 事 調 查 張 朝 陽 陳 彥 宏 壹 前 言 海 事 調 查 是 海 事 處 理 的 重 要 事 項, 也 是 海 上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的 一 個 重 要 環 節, 有 其 國 際 上 的 義 務, 各 國 也 都 有 專 門 機 構 負 責 實 施 海 事 調 查 機 關 於 受 理 海 事 報 告 簽 證 後, 固 然 應 進 行 調 查 ; 有 時 雖 未 接 獲 相 關 海 事 報 告, 基 於 職 權 認 為 有 必 要, 亦 應 主 動 介 入 調 查 海 事 事 故 調 查 可 歸 納 成 : 海 事 安 全 調 查 (Maritime Safety Investigation) 海 事 刑 事 調 查 (Maritim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海 事 行 政 調 查 (Maritime Administration Investigation) 及 海 事 民 事 調 查 (Maritime Civil Investigation) 等 四 類 前 揭 各 項 調 查 方 式 重 點 及 目 的 容 有 相 當 大 之 區 別 一 般 而 言, 海 上 安 全 調 查 目 的 (maritime safety investigation) 側 重 於 防 止 海 難 事 故 未 來 再 度 之 發 生, 其 在 國 際 海 事 組 織 所 實 施 之 各 項 國 際 公 約 及 各 決 議 案 規 定 授 權 下 由 締 約 國 進 行 而 海 事 行 政 調 查 (Maritime administration investigation) 目 的 是 為 判 定 海 事 事 故 各 方 當 事 人 之 責 任 歸 屬, 及 追 究 當 事 人 行 政 上 之 過 失, 一 般 係 由 航 政 主 管 機 關 依 據 國 內 法 進 行 調 查 海 事 刑 事 調 查 則 著 重 在 發 生 海 上 事 故, 對 航 行 船 舶 船 員 是 否 涉 及 海 上 人 命 之 傷 亡, 或 因 船 舶 航 行 衍 生 出 違 反 沿 海 國 家 刑 事 法 令 規 定 時 所 進 行 之 調 查, 一 般 由 檢 察 官 代 表 國 家 依 據 刑 事 訴 訟 法 相 關 規 定 進 行 而 海 事 民 事 調 查 則 在 於 船 舶 或 貨 載 之 或 相 關 財 產 上 (property) 基 隆 港 務 局 副 長 級 技 正 台 灣 海 事 安 全 與 保 安 研 究 會 秘 書 長

31 之 損 害, 由 船 舶 所 有 人 或 貨 物 所 有 人 或 船 體 保 險 人 (Hull insurance) 船 東 互 保 責 任 險 (Liability) 所 承 保 範 圍 (P&I Covered), 衍 生 之 賠 償 或 補 償 事 宜 所 作 之 各 項 調 查, 當 事 人 包 括 船 舶 所 有 人 貨 物 所 有 人 海 運 運 送 人 或 船 體 保 險 人 或 船 東 互 保 責 任 險 (P&I CLUB) 之 代 理 人 或 其 委 託 人 在 台 灣 海 事 調 查 主 要 是 指 由 航 政 主 管 機 關 針 對 船 舶 沉 沒 擱 淺 碰 撞 等 海 損 事 故 或 其 他 意 外 事 故 及 船 舶 貨 載 船 員 旅 客 等 非 常 事 變 所 實 施 之 海 事 行 政 調 查 由 於 各 國 的 海 上 安 全 管 理 體 制 及 海 事 調 查 處 理 之 立 法 有 所 不 同, 因 此 對 於 海 事 調 查 實 質 內 涵 與 具 體 工 作 特 性 存 有 許 多 差 異 根 據 國 內 外 的 相 關 文 獻 資 料, 很 少 曾 就 海 事 調 查 作 出 確 切 的 定 義, 對 於 海 事 調 查 的 概 念 也 有 各 種 不 同 的 用 詞, 諸 如 :marine investigation;marine inquiry;marine hearings;marine casualty investigation;marine accident investigation;marine accident and incident investigation 等 等 這 些 不 同 的 用 詞, 一 方 面 反 映 了 各 國 海 事 調 查 範 圍 的 不 同, 另 一 方 面 也 顯 示 其 調 查 方 式 與 形 式 之 不 同 一 般 而 言, 海 事 調 查 可 分 為 兩 類, 即 初 步 調 查 (preliminary inquiry) 和 正 式 調 查 (formal investigation) 初 步 調 查 是 指 航 政 主 管 機 關 接 到 海 事 報 告 後 立 即 進 行 之 調 查, 調 查 人 員 需 有 專 門 之 任 命 及 蒐 集 證 據 之 法 定 職 權, 調 查 工 作 結 束 後, 視 狀 況 撰 寫 海 事 調 查 報 告 書, 說 明 事 故 之 經 過 原 因 及 評 論 當 事 人 之 責 任 基 礎, 甚 且 由 事 故 中 所 應 汲 取 之 教 訓 等 此 類 調 查 並 不 公 開 進 行, 海 事 調 查 報 告 書 也 不 公 布 若 初 步 調 查 結 果 認 有 必 要, 應 提 請 進 行 正 式 調 查, 否 則 事 故 的 調 查 就 以 初 步 調 查 完 成 而 結 束 正 式 調 查 一 般 是 由 專 門 的 海 事 調 查 機 關 所 組 成 的 海 事 調 查 委 員 會 依 法 正 式 進 行 此 種 調 查 與 法 院 的 調 查 類 似, 必 須 公 開 進 行, 調 查 結 果 也 要 公 布 就 各 類 船 舶 的 碰 撞 事 故 而 言, 約 有 15% 需 要 進 行 初 步 調 查, 但 是 需 要 正 式 調 查 者 不 到 5% 1 就 台 灣 的 海 事 調 查 來 說, 由 於 台 灣 對 於 海 洋 事 務 的 經 營 起 步 較 晚, 並 無 上 述 調 查 分 類 的 明 確 規 定, 亦 未 如 國 外 有 所 謂 海 上 交 通 安 全 法 規 之 立 法 在 實 務 上, 絕 大 部 分 的 事 故 都 是 由 航 政 主 管 機 關 之 海 事 調 查 人 員 依 據 海 事 報 告 處 理 要 點 進 行 調 查, 少 數 造 成 人 命 傷 亡 或 重 大 損 失 之 海 難 事 故, 由 各 港 務 局 設 立 之 海 事 評 議 委 員 會 進 行 調 查 與 評 議 有 關 海 事 調 查 之 目 的, 在 認 知 上 與 工 作 實 務 上, 似 乎 傾 向 於 主 要 是 為 了 解 決 海 事 所 引 發 之 民 事 糾 紛, 其 次 才 是 吸 取 經 驗 教 訓, 防 止 類 似 事 故 再 度 發 生 貳 有 關 海 事 調 查 的 法 令 2.1 國 內 法 規 國 內 對 於 海 事 調 查 並 未 見 專 門 性 的 立 法, 舉 凡 與 海 事 調 查 有 關 之 法 規 包 括 : 海 事 報 告 規 則 海 事 報 告 處 理 要 點 及 台 灣 地 區 各 港 務 局 海 事 評 議 委 員 會 組 織 規 程 等, 均 為 主 管 機 關 基 於 職 權 所 發 布 之 行 政 命 令, 且 其 制 定 主 要 目 的 也 不 在 於 海 事 調 查 以 海 事 報 告 規 則 而 言, 其 主 要 在 規 定 海 事 報 告 的 製 作 制 度 範 圍 及 簽 證 等 事 項, 1 吳 兆 麟, 海 事 調 查 與 分 析, 大 連 海 運 學 院 出 版 社,1993 年 5 月 初 版

32 可 謂 是 海 事 調 查 之 發 端 而 台 灣 地 區 各 港 務 局 海 事 評 議 委 員 會 組 織 規 程 則 主 要 是 規 定 海 事 評 議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宗 旨 組 成 評 議 事 項 及 海 事 評 議 書 之 製 作 等, 其 中 僅 第 12 條 之 規 定 : 本 會 對 於 海 事 案 件 之 評 議 認 為 有 實 地 查 驗 之 必 要, 得 由 召 集 委 員 指 派 檢 查 員 實 地 調 查 或 勘 驗 ; 當 事 人 應 負 協 助 之 義 務, 並 提 供 必 要 之 資 料 係 有 關 海 事 調 查 之 具 體 規 定 至 於 海 事 報 告 處 理 要 點 主 要 是 規 定 海 事 報 告 的 處 理, 對 於 海 事 處 理 的 程 序 及 海 事 調 查 有 較 具 體 規 定 例 如 其 第 1 條 規 定 : 船 長 遇 船 舶 發 生 海 事 時, 應 依 規 定 作 成 海 事 報 告, 送 請 航 政 主 管 機 關 簽 證, 航 政 主 管 機 關 應 針 對 該 海 事 案 件 之 實 際 情 形 予 以 調 查 評 議, 為 適 當 之 處 理 規 定 了 航 政 主 管 機 關 於 海 事 調 查 之 權 責 另 外 第 4 條 則 是 規 定 航 政 機 關 處 理 海 事 報 告 之 程 序, 其 中 包 括 現 場 實 地 調 查 傳 詢 相 關 船 員 及 當 事 人 蒐 集 查 證 資 料 撰 寫 海 事 檢 查 報 告 書 提 請 海 事 評 議 委 員 會 評 議 等 2.2 國 際 規 範 國 際 性 的 公 約 和 決 議 案 有 許 多 涉 及 海 事 調 查 的 部 分, 主 要 內 容 可 歸 納 如 下 : ( 一 ) 1982 年 聯 合 國 海 洋 法 公 約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 UNCLOS): 該 公 約 第 七 部 分 ( 公 海 ) 第 94 條 ( 船 旗 國 的 義 務 ) 第 7 款 規 定 : 每 一 國 家 對 於 涉 及 懸 掛 該 國 旗 幟 的 船 舶 在 公 海 上 因 海 難 事 故 或 航 行 事 故 對 另 一 國 國 民 造 成 死 亡 或 嚴 重 傷 害, 或 者 對 另 一 國 的 船 舶 或 設 施 或 海 洋 環 境 造 成 嚴 重 損 害 的 每 一 事 件, 都 應 由 身 份 適 當 且 合 格 之 人 士 一 人 或 數 人 或 在 有 此 種 人 士 在 場 之 情 況 下 進 行 調 查 對 於 該 另 一 國 就 此 種 海 難 事 故 或 航 行 事 故 進 行 的 任 何 調 查, 船 旗 國 應 與 該 另 一 國 進 行 合 作 ( 二 ) 1974 年 國 際 海 上 人 命 安 全 公 約 (SOLAS 1974) 第 三 部 分 ( 海 事 ) 第 21 條 ( 海 事 ) 第 1 款 規 定, 每 一 政 府 機 關 應 保 證 根 據 本 公 約 之 規 定 對 其 任 何 船 舶 的 任 何 事 故 進 行 調 查, 每 一 政 府 如 認 為 此 一 調 查 將 有 助 於 確 定 事 故 原 因, 而 對 該 公 約 規 定 作 某 些 變 動 是 合 乎 需 要 的 ( 三 ) 1966 年 國 際 載 重 線 公 約 (Load Line Convention 66) 第 23 條 授 權 每 一 締 約 國 政 府 主 管 官 署 對 其 管 轄 且 適 用 公 約 規 定 之 船 舶 遭 遇 任 何 海 難 時, 如 認 為 進 行 調 查 有 助 於 決 定 公 約 之 修 正, 應 即 實 施 調 查 ( 四 ) 1977 年 托 雷 莫 利 諾 斯 國 際 漁 船 安 全 公 約 (The Torremolinos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Fishing Vessels, 1977) 第 7 條 第 1 款 的 規 定 與 1974 年 國 際 海 上 人 命 安 全 公 約 第 21 條 第 1 款 的 規 定 內 容 相 同 ( 五 ) 航 海 人 員 訓 練 發 證 及 當 值 標 準 國 際 公 約 78/95 (STCW 1978/95) 在 規 則 1/4( 監 督 程 序 ) 中 授 權 各 締 約 國 應 制 訂 步 驟 及 程 序, 以 對 由 該 締 約 國 所 簽 發 證 書 持 有 者, 執 行 與 其 證 書 有 關 之 職 責 時, 任 何 不 適 任 或 失 職 可 能 構 成 直 接 危 及 生 命 財 產 或 海 上 環 境 之 報 告 進 行 公 正 調 查

33 ( 六 ) 1973/78 年 防 止 船 舶 污 染 國 際 公 約 (MARPOL 73/78) 第 6 條 規 定 當 任 一 締 約 國 握 有 船 舶 污 染 證 據 之 主 管 官 署 應 儘 速 進 行 調 查, 及 對 是 項 違 反 行 為 依 據 其 法 律 展 開 行 動, 但 對 該 船 舶 採 取 措 施 時, 應 盡 可 能 避 免 使 該 船 遭 受 不 當 之 遲 延 或 扣 留 ( 七 )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1970 年 防 止 事 故 ( 海 員 ) 公 約 : 該 公 約 第 2 條 第 1 款 要 求 每 一 海 運 國 家 之 航 政 主 管 機 關 應 採 取 必 要 之 措 施 以 保 證 對 工 傷 事 故 作 充 份 之 調 查 第 4 款 要 求 該 主 管 機 關 應 保 證 調 查 造 成 人 命 損 失 或 人 員 嚴 重 傷 害 之 工 傷 事 故 的 原 因 和 環 境 最 近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ILO) 制 定 2006 年 國 際 海 事 勞 工 公 約 (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 2006)( 尚 未 生 效 ), 各 會 員 國 應 對 涉 及 其 懸 掛 旗 幟 之 船 舶 所 導 致 之 人 員 傷 亡 之 任 何 嚴 重 海 上 事 故 展 開 官 方 調 查 這 種 調 查 的 最 終 報 告 應 予 公 佈, 對 各 會 員 國 應 相 互 合 作, 以 促 進 海 事 事 故 之 調 查 ( 八 ) 國 際 海 事 組 織 (IMO) 在 國 際 合 作 之 架 構 下, 為 避 免 海 事 事 故 再 度 發 生 及 確 認 事 故 之 發 生 原 因 並 作 出 安 全 上 必 要 建 議 下, 分 別 通 過 及 採 納 相 關 海 事 安 全 調 查 各 項 決 議 案, 包 括 有 : 1. A.173(ES.IV) Participation in Official Inquiries into Maritime Casualties 2. A.322(IX) The Conduct of Investigation into Casualties 3. A.440(IX)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for Investigations into Marine Casualties 4. A.442(IX) Personnel and material resource needs of administrations for the investigation of casualties and the contravention of convention 5. A.637(16) Co-operation in maritime casualty investigation 6. A.849(20) Code for the investigation of marine casualties and incidents 7. A.884(21) Amendments to the code for the investigation of marine casualties and incidents 8. A.987(24) Guidelines on fair treatment of seafarers in the event of a maritime accident related docs 9. MSC.255(84) Adoption of the code of 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and recommended practices for a safety investigation into a marine casualty or marine incident (Casualty Investigation Code) 10. MSC.257(84) Adoption of amendments to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1974, as amended 上 述 之 決 議 案 被 採 納 施 行 後, 經 合 併 及 補 充 發 展 後 而 成 為 現 行 海 事 事 故 調 查 規 則 (Code for Investigation of Marine Casualties and Incidents), 也 就 是 2008 年 5 月 16 日 採 納 並 將 於 2010 年 1 月 1 日 強 制 實 施 的 MSC.255(84) 號 決 議 案 - 採 納 對 海 難 或 意 外 事 故 從 事 安 全 調 查 之 國 際 標 準 及 實 施 建 議 規 則, 簡 稱 海 事 調 查 規 則 (Casualty

34 investigation code) 2.3 海 事 調 查 規 則 - 安 全 調 查 將 於 2010 年 1 月 1 日 強 制 實 施 的 MSC.255(84) 號 海 事 調 查 規 則 (Casualty investigation code) 決 議 案 包 括 前 言 第 Ⅰ 部 分 總 則 第 Ⅱ 部 分 強 制 標 準 和 第 Ⅲ 部 分 推 薦 做 法, 共 26 章 其 中 第 Ⅰ 部 分 和 第 Ⅱ 部 分 為 強 制 實 施 部 分, 第 Ⅲ 部 分 為 建 議 實 施 部 分 第 Ⅰ 部 分 總 則, 該 部 分 共 3 章, 包 括 制 定 海 事 調 查 規 則 的 目 的 有 關 定 義 以 及 第 Ⅱ Ⅲ 部 分 的 適 用 範 圍, 為 SOLAS 公 約 要 求 強 制 實 施 的 部 分 第 Ⅰ 部 分 闡 明 海 事 調 查 規 則 實 施 目 的 並 不 旨 在 判 明 和 追 究 責 任, 而 是 以 防 止 事 故 再 度 發 生 為 目 的 ; 且 海 事 調 查 應 獨 立 於 任 何 其 他 類 型 的 調 查 同 時, 海 事 調 查 規 則 還 要 求 各 締 約 國 保 證 必 要 時 為 查 清 原 因 因 素 和 其 他 安 全 隱 患 而 進 行 全 面 調 查, 並 將 調 查 報 告 提 交 IMO, 使 安 全 資 訊 得 以 廣 泛 傳 播 該 部 分 還 對 原 因 因 素 海 上 事 故 海 上 事 件 海 事 安 全 調 查 海 事 調 查 報 告 海 員 重 大 海 上 事 故 等 22 個 概 念 作 出 定 義, 並 對 第 Ⅱ 和 第 Ⅲ 部 分 的 章 節 明 確 說 明 其 適 用 範 圍 第 II 部 分 強 制 標 準 包 括 第 4-14 章, 為 SOLAS 公 約 要 求 強 制 實 施 的 部 分 該 部 分 之 規 定 或 要 求 如 下 : 海 事 安 全 調 查 機 構 (Ch4); 海 上 事 故 發 生 後, 各 有 關 國 家 相 互 通 知 的 義 務 及 通 知 的 格 式 和 內 容 (Ch5); 對 重 大 海 上 事 故 必 須 進 行 調 查 (Ch6); 船 旗 國 與 其 他 實 質 利 益 國 在 實 施 海 事 調 查 時 的 協 議 (Ch7); 調 查 人 員 的 權 力 (Ch8); 平 行 調 查 (Ch9); 合 作 調 查 (Ch10); 不 受 外 力 影 響 的 調 查 (Ch11); 海 員 不 自 證 其 罪 和 保 持 沉 默 的 權 利 以 及 對 其 人 權 的 保 護 (Ch12); 海 事 調 查 報 告 (Ch13, Ch14) 等 第 III 部 分 推 薦 做 法 包 括 第 章, 為 SOLAS 公 約 建 議 實 施 部 分 該 部 分 明 確 說 明 各 締 約 政 府 海 事 安 全 調 查 方 面 的 責 任 (Ch15), 確 立 獨 立 自 主 注 重 安 全 優 先 調 查 國 際 合 作 及 全 面 調 查 六 項 海 事 調 查 的 基 本 原 則 (Ch16) 該 部 分 還 就 海 上 事 故 和 海 上 意 外 的 事 故 調 查 ( 除 重 大 海 上 事 故 外 )(Ch17) 船 旗 國 與 個 別 重 大 利 害 關 係 國 進 行 協 議 時 應 考 慮 的 因 素 (Ch18) 非 法 干 涉 行 為 (Ch19) 通 知 相 關 方 及 調 查 開 始 (Ch20) 調 查 協 調 (Ch21) 證 據 的 收 集 (Ch22) 資 訊 的 保 密 性 (Ch23) 證 人 和 當 事 人 的 保 護 (Ch24) 初 步 調 查 報 告 和 最 終 調 查 報 告 (Ch25) 以 及 海 事 的 重 新 調 查 (Ch26) 等 方 面 提 供 了 建 議 性 的 指 導 參 海 事 調 查 所 涉 重 點 3.1 海 事 調 查 的 啟 動 海 事 調 查 規 則 要 求 各 締 約 國 政 府 應 該 提 供 國 際 海 事 組 織 (IMO) 負 責 該 國 海 事 調 查 業 務 機 關 詳 細 聯 絡 資 訊, 及 當 船 舶 在 公 海 或 是 在 專 屬 經 濟 區 內 發 生 海 事 事 故 時, 船 旗 國 主 管 官 署 應 該 在 適 當 合 理 情 形 下 儘 速 進 行 海 事 調 查 並 通 知 其 他 相 關 國 家 當 船 舶 在 一 個 國 家 領 海 內 發 生 海 事 事 故, 沿 海 國 (Coastal State) 或 船 旗 國 (Flag State) 對 事 故 應 進 行 調 查 且 在 合 理 且 適 當 情 形 下 通 知 其 他 相 關 國 家, 所 作 之 通 知 不 應 該 因 為 資 訊 不 完

35 整 造 成 延 誤 通 知 內 容 包 括 :( 一 ) 船 名 及 國 籍 ( 二 ) 國 際 海 事 組 織 船 舶 編 號 ( 三 ) 事 故 種 類 ( 四 ) 事 故 發 生 地 點 ( 五 ) 事 故 發 生 時 間 ( 六 ) 重 傷 者 和 死 亡 人 數 統 計 ( 七 ) 事 故 發 生 對 於 個 人 性 命 財 產 或 是 環 境 的 影 響 ( 八 ) 涉 入 事 故 之 其 他 船 舶 對 發 生 一 非 常 嚴 重 之 海 上 事 故 ( 有 一 人 死 亡 或 以 上 或 船 舶 全 損 或 對 海 洋 環 境 有 重 大 損 害 ) 都 應 該 進 行 調 查 當 事 故 發 生 後, 事 故 所 在 之 水 域 是 否 在 內 水 或 領 海 或 專 屬 經 濟 區 或 公 海, 由 有 關 國 家 透 過 協 商 方 式 討 論, 及 指 定 由 何 一 國 家 負 責 從 事 調 查 事 故 對 得 以 參 與 調 查 之 國 家, 亦 稱 實 質 上 有 利 害 關 係 國 家 (Substantially interested state) 包 括 : ( 一 ) 船 旗 國 (Flag State) ( 二 ) 沿 海 國 (Coastal State) ( 三 ) 因 事 故 造 成 海 洋 環 境 嚴 重 損 害 之 國 家 ( 在 國 際 法 承 認 下 包 括 一 國 家 之 領 海 及 管 轄 水 域 ) ( 四 ) 因 事 故 損 及 或 威 脅 人 工 島 或 結 構 設 施 有 管 轄 權 限 之 國 家 ( 五 ) 因 事 故 造 成 一 國 家 之 人 命 之 傷 亡 ( 六 ) 重 要 訊 息 顯 示, 由 海 事 調 查 國 家 對 調 查 有 幫 助 者 ( 七 ) 有 其 他 理 由 認 為 海 事 調 查 國 家 有 重 要 性 利 益 者 3.2 海 事 調 查 報 告 海 事 調 查 規 則 要 求 各 締 約 國 政 府 應 在 國 內 法 訂 定 能 讓 海 事 調 查 人 員 得 以 登 船, 及 對 船 長 船 員 等 人 進 行 訊 問 並 獲 得 其 所 需 要 的 調 查 證 物 之 法 令 從 事 海 事 調 查 國 家 亦 需 保 證 海 事 調 查 員 能 夠 進 行 公 正 且 客 觀 之 事 故 調 查, 不 受 任 何 干 預 或 行 政 指 揮 下 完 成 調 查 工 作, 及 發 佈 海 事 安 全 調 查 之 結 論 及 相 關 報 告, 遇 有 嚴 重 海 事 事 故 經 調 查 後, 海 事 調 查 報 告 必 須 遞 送 國 際 海 事 組 織 依 海 事 調 查 規 則 規 定, 海 事 安 全 調 查 報 告 (Marine safety investigation report) 內 容 包 括 : ( 一 ) 簡 明 大 綱 意 外 事 故 基 本 原 因 有 無 人 員 傷 亡 或 環 境 污 染 結 果 ( 二 ) 安 全 管 理 證 書 (Safety Management Certificate) 上 所 記 載 之 船 旗 國 船 東 操 作 人 公 司 及 船 級 協 會 (CLASS) ( 三 ) 涉 及 船 舶 主 機 及 相 關 空 間 及 船 員 日 常 工 作 及 工 作 時 間 之 相 關 重 要 細 節 ( 四 ) 海 事 意 外 事 故 之 詳 細 環 境 狀 況 ( 五 ) 分 析 及 討 論 包 括 機 械 上 或 人 員 操 作 上 或 機 關 政 策 或 管 理 上 之 因 素 ( 六 ) 討 論 海 事 調 查 之 最 終 裁 決, 包 括 確 認 安 全 事 項 及 作 出 海 事 調 查 結 論 ( 七 ) 對 避 免 未 來 意 外 事 故 之 建 議 3.3 進 行 海 事 調 查 國 家 應 遵 守 事 項

36 海 事 調 查 規 則 要 求, 當 船 旗 國 沿 海 國 (Coastal State) 或 第 三 國 家 2 尋 求 同 意 成 為 海 事 調 查 國 時, 應 考 量 下 列 因 素 :(1) 事 故 發 生 地 點 (2) 事 故 船 舶 當 時 是 否 在 公 海 或 專 屬 經 濟 區 內 後 再 航 行 至 領 海 (3) 船 旗 國 以 及 第 三 國 家 之 資 源 和 承 擔 義 務 狀 況 (4) 海 事 調 查 之 潛 在 範 圍 和 船 旗 國 或 第 三 國 家 所 能 承 擔 之 範 圍 (5) 證 據 取 得 之 容 易 與 否 (6) 對 其 他 國 家 是 否 產 生 安 全 上 之 不 利 影 響 (7) 船 員 乘 客 或 其 他 和 海 事 相 關 機 人 員 的 國 籍 進 行 海 事 調 查 國 家 應 遵 守 下 列 事 項 : ( 一 ) 海 事 調 查 國 家, 需 確 保 在 國 際 法 架 構 下 進 行 調 查, 且 應 符 合 調 查 規 則 之 規 定 下 進 行 ( 二 ) 依 調 查 規 則 規 定, 海 事 調 查 國 家 應 在 適 當 合 理 情 形 下, 通 知 其 他 有 實 質 利 害 關 係 之 國 家 ( 三 ) 海 事 調 查 國 家 應 確 保 調 查 員 具 專 業 素 養 及 能 公 正 且 客 觀 及 不 受 干 預 之 情 形 下 進 行 調 查 ( 四 ) 海 事 調 查 國 家 於 調 查 員 調 查 後, 依 規 定 格 式 製 作 海 事 初 步 調 查 報 告 時, 及 傳 送 該 調 查 報 告 給 其 他 國 家, 以 讓 其 他 國 家 能 針 對 海 事 初 步 調 查 報 告 提 供 意 見 ( 五 ) 對 發 生 等 級 非 常 嚴 重 之 海 事 事 故, 或 對 未 來 具 有 預 防 或 教 育 性 質 之 海 事 調 查 報 告, 海 事 調 查 國 家 應 該 負 責 將 該 報 告 遞 送 至 國 際 海 事 組 織 (IMO) ( 六 ) 海 事 調 查 國 家 應 盡 最 大 可 能 與 第 三 國 家 合 作 調 查, 及 在 30 天 內 邀 集 第 三 國 對 海 事 調 初 步 查 報 告 (Draft Report) 表 示 意 見 當 海 上 事 故 發 生 在 一 國 家 水 域 時, 不 應 限 制 其 他 相 關 國 家 獨 立 調 查 的 權 利, 包 括 沿 海 國 或 船 旗 國 等 進 行 商 討 由 那 一 國 家 負 責 調 查 事 故 ( 七 ) 海 事 調 查 國 家 應 確 保 在 該 國 內 有 一 適 當 機 關 辦 理 海 事 調 查 任 命 海 事 調 查 員, 及 遵 照 海 事 調 查 規 則 相 關 規 定 進 行 調 查, 並 將 國 際 海 事 組 織 及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之 建 議 指 導 原 則 納 入 考 量 並 確 認 將 安 全 管 理 程 序 及 安 全 操 作 納 入 考 量 ( 八 ) 對 提 供 海 上 安 全 記 錄 國 家 需 要 保 持 機 密, 不 能 洩 漏 並 應 確 保 該 記 錄 不 在 民 事 或 行 政 或 刑 事 調 查 懲 罰 過 程 中 被 公 開 ( 九 ) 在 調 查 時 或 發 現 有 影 響 調 查 結 果 之 新 證 據 時, 應 該 重 啟 調 查 ( 十 ) 製 作 海 事 調 查 最 終 報 告 (Final Report), 並 將 該 報 告 遞 送 其 他 國 家 及 國 際 海 事 組 織 在 海 事 調 查 時, 第 三 國 應 注 意 及 遵 守 事 項 如 下 : 2 除 進 行 海 事 安 全 調 查 國 家 外 之 國 家 稱 第 三 國 家

37 ( 一 ) 盡 可 能 協 助 進 行 海 事 安 全 調 查 國 家 獲 得 證 據, 此 證 據 包 括 :1. 船 旗 國 及 船 級 協 會 之 檢 查 或 其 他 記 錄 2. 所 有 航 行 資 料, 包 括 航 行 記 錄 儀 (V.D.R) 資 料 3. 政 府 檢 查 員 海 岸 防 衛 隊 官 員 船 舶 交 通 管 理 人 員 引 水 人 或 其 他 海 上 人 員 所 提 供 之 證 據 ( 二 ) 第 三 國 家 參 與 調 查 時, 包 括 得 :1. 訪 談 目 擊 證 人 及 2. 檢 視 證 據 及 影 印 文 件 3. 對 證 據 作 出 評 論, 並 使 其 觀 點 反 應 在 最 終 報 告 中 4. 獲 得 海 事 初 步 調 查 報 告 及 最 終 報 告 ( 三 ) 第 三 國 家 不 同 意 進 行 海 事 調 查 國 家 之 報 告 之 全 部 或 部 分 時, 必 須 傳 送 自 己 的 報 告 給 國 際 海 事 組 織 ( 四 ) 對 海 事 調 查 國 家 重 啟 調 查 時, 相 關 證 據 第 三 國 家 亦 得 能 夠 完 整 取 得 且 使 用 3.4 調 查 員 應 遵 守 及 注 意 事 項 進 行 海 事 調 查 時, 調 查 員 應 遵 守 及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 一 ) 進 行 海 事 調 查 時 應 注 意 及 船 員 人 權 之 保 護 ( 二 ) 當 海 事 調 查 員 需 要 船 員 提 供 調 查 證 據 時 應 儘 早 蒐 集, 並 允 許 船 員 能 返 回 船 上 或 予 以 送 回 原 港, 如 果 調 查 可 能 牽 連 到 船 員 本 身 時, 需 充 分 告 知 調 查 之 事 項 及 依 據, 並 讓 船 員 知 道 其 擁 有 保 持 緘 默 之 權 利, 防 止 因 調 查 證 據 對 其 產 生 不 利 之 影 響 ( 三 ) 海 事 調 查 員 應 該 要 盡 快 完 成 調 查 工 作, 不 得 任 意 拖 延 或 擔 誤 船 期 海 事 調 查 員 應 該 在 不 必 要 情 形 下, 扣 留 船 舶 或 船 上 原 始 文 件, 調 查 員 可 以 帶 走 文 件 影 本 ( 四 ) 海 事 調 查 員 應 有 效 地 使 用 航 行 記 錄 儀 (V.D.R) 資 料, 且 應 對 所 蒐 集 記 錄 或 訪 談 資 料 保 護 不 外 流 ( 五 ) 海 事 調 查 員 應 該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提 出 海 事 初 步 調 查 報 告 及 當 海 事 調 查 開 始 後, 應 儘 速 告 知 被 調 查 之 船 長 船 東 或 船 舶 管 理 當 局 :1. 調 查 開 始 時 間 及 地 點 2. 調 查 機 關 名 稱 及 聯 絡 詳 細 資 料 4. 海 事 調 查 所 牽 涉 之 法 規 5. 當 事 人 之 權 利 義 務 6. 海 事 調 查 國 家 之 權 利 義 務 ( 六 ) 海 事 調 查 員 應 確 保 只 有 在 傳 輸 安 全 或 未 來 得 以 利 用 該 資 訊 或 本 規 則 允 許 狀 況 下, 才 能 公 開 調 查 資 訊 ( 七 ) 海 事 調 查 應 該 確 保 調 查 公 正 情 形 下 調 查 海 事, 調 查 員 應 該 與 下 列 有 所 區 隔 : (1) 海 上 事 故 牽 連 之 當 事 人 (2) 對 海 事 案 件 具 行 政 或 懲 戒 決 定 性 之 人 員 (3) 司 法 訴 訟 且 海 事 調 查 員 應 該 在 不 被 上 述 人 士 團 體 影 響 情 形 下 進 行 下 列 行 為 :(1) 蒐 集 相 關 資 訊, 包 含 航 行 紀 錄 器 (V.D.R) 及 船 舶 交 通 服 務 系 統 (V.T.S)

38 (2) 分 析 證 據 和 決 定 事 故 原 因 (3) 由 肇 事 原 因 獲 得 結 論 (4) 公 佈 海 事 初 步 調 查 報 告 及 準 備 最 終 報 告 (5) 作 出 必 要 之 安 全 建 議 3.5 海 事 行 政 方 面 海 事 行 政 調 查 為 航 政 主 管 機 關 本 其 職 權 對 事 故 進 行 調 查 評 議, 以 評 定 相 關 當 事 人 之 責 任 比 例 及 歸 屬, 並 追 究 當 事 人 行 政 責 任, 為 海 事 行 政 調 查 之 主 要 目 的 海 事 行 政 調 查 及 評 議 之 相 關 法 規, 係 依 據 台 灣 地 區 各 港 務 局 海 事 評 議 委 員 會 組 織 規 程 海 事 報 告 規 則 海 事 報 告 處 理 要 點 等 相 關 行 政 法 規 規 定 辦 理, 一 般 海 事 行 政 調 查 之 程 序 為 : ( 一 ) 傳 詢 當 事 人 製 作 筆 錄 : 海 事 事 故 發 生 時, 海 事 調 查 員 需 傳 詢 相 關 當 事 人 並 製 作 筆 錄, 筆 錄 應 以 書 面 為 之, 詢 問 筆 錄 應 力 求 全 面 客 觀 明 確 並 按 照 當 事 人 原 意 記 載 陳 述 內 容, 如 對 筆 錄 內 容 有 所 增 加 修 改 刪 除 應 令 當 事 人 簽 名, 詢 問 結 束 應 交 由 當 事 人 閱 讀, 如 於 閱 讀 後 當 事 人 或 關 係 人 對 筆 錄 記 載 內 容 認 無 錯 誤 或 有 遺 漏 時, 應 使 當 事 人 或 關 係 人 在 海 事 筆 錄 上 簽 名 或 蓋 章 筆 錄 為 海 事 事 故 重 要 書 證, 除 當 事 方 可 查 閱 己 方 之 筆 錄 外, 嚴 禁 查 閱 對 造 之 筆 錄, 航 政 機 關 或 海 事 調 查 員 應 嚴 守 祕 密, 不 得 透 露 海 事 筆 錄 內 容 於 對 造, 依 海 事 調 查 事 件 性 質, 如 使 對 造 知 悉 筆 錄 內 容, 則 可 能 導 致 損 害 對 造 權 利 ( 二 ) 要 求 提 供 相 關 航 行 資 料 :1. 航 海 日 誌 (Deck Log Book);2. 機 艙 日 誌 (Engine Log Book);3. 海 事 報 告 (Sea Protest );4. 船 員 名 單 (Crew List);5. 一 般 配 置 圖 (General Arrangement);6. 船 舶 特 性 諸 元 (Ship's Particular);7. 車 鐘 記 錄 (Bell Book);8. 離 港 狀 況 (Departure Condition);9. 檢 驗 報 告 (Surveyor Report) 以 作 為 海 事 事 故 初 步 研 判 之 基 礎 ( 三 ) 得 委 託 鑑 定 人 或 鑑 定 機 關 處 理 證 物 鑑 定 事 項 : 鑑 定 機 關 或 人 就 其 鑑 定 事 項 及 範 圍, 對 屬 於 專 業 問 題 依 照 其 專 業 知 識 提 出 專 業 鑑 定 報 告, 對 選 任 之 鑑 定 機 關 或 人 所 作 成 鑑 定 報 告 具 證 據 力 以 在 不 能 確 定 碰 撞 當 事 船 舶 之 事 故 為 例, 通 常 對 疑 似 碰 撞 當 事 船 舶 上 所 殘 留 油 漆, 航 政 管 機 關 可 要 求 當 事 船 舶 兩 造 代 表 會 同, 將 油 漆 送 請 化 工 檢 驗 研 究 所, 分 析 檢 驗 油 漆 樣 品 有 機 無 機 成 份, 並 將 其 分 析 檢 驗 結 果, 供 作 航 政 機 關 確 定 海 事 事 故 責 任 的 參 考 ( 四 ) 現 場 勘 驗 在 進 行 現 場 勘 驗 得 通 知 當 事 人 及 利 害 關 係 人 證 人 鑑 定 人 到 場 對 海 事 事 故 現 場 實 地 勘 驗, 旨 在 調 查 證 據, 確 定 損 害 範 圍, 及 了 解 事 故 現 場 外 在 情 形, 以 期 能 迅 速 推 斷 事 故 實 際 情 況, 避 免 時 隔 過 久, 當 時 肇 事 痕 跡 不 復 存 在, 或 證 據 已 遭 湮 滅, 則 難 獲 致 事 故 真 相, 對 事 故 現 場 勘 驗 另 一 目 的, 則 可 助 於 調 查 人 員 對 當 事 人 所 主 張 事 實 存 否 並 獲 得 重 要 心 證 勘 驗 於 必 要 時, 得 製 作 圖 畫 照 相 並 附 於 筆 錄 上

39 肆 結 論 與 建 議 就 體 制 言, 台 灣, 長 期 以 來, 由 航 政 主 管 機 關 擔 綱 海 事 行 政 調 查, 且 兼 及 海 事 安 全 調 查, 實 有 球 員 兼 裁 判 之 弊, 長 此 以 往 累 積 下, 對 我 國 船 舶 及 航 運 產 生 不 良 之 深 遠 影 響 建 議 對 海 事 安 全 調 查 由 獨 立 於 海 事 行 政 調 查 外, 仿 行 政 院 飛 行 安 全 委 員 會 調 查 飛 航 事 故 模 式, 建 立 一 個 專 業 且 獨 立 的 海 事 安 全 調 查 機 構 就 法 制 言, 台 灣 現 行 海 事 調 查 及 評 議 各 項 法 規, 係 以 行 政 命 令 或 職 權 命 令 訂 定, 各 項 法 規 並 無 法 律 授 權, 對 海 事 調 查 員 在 事 故 調 查 時, 諸 如 :1. 傳 詢 當 事 人 製 作 筆 錄 2. 當 事 船 舶 提 供 航 行 資 料 3. 令 當 事 船 舶 停 止 航 行 或 各 項 操 作 4. 或 令 事 故 船 舶 駛 往 指 定 地 點 接 受 調 查 等 等 凡 此 種 種 均 缺 乏 規 定 且 無 任 何 法 律 之 授 權 依 據 因 此, 航 政 主 管 機 關 應 積 極 正 視 此 問 題, 建 議 儘 速 通 過 海 上 交 通 安 全 法 以 為 因 應 就 人 制 言, 海 事 調 查 員 所 牽 涉 的 是 專 業 的 人 格 的 操 守 的 三 大 要 項 因 此 在 遴 選 調 查 員 時, 除 專 業 背 景 外 對 操 守 亦 需 嚴 格 審 核 此 外 對 於 調 查 員 的 訓 練 及 專 業 能 力 提 昇, 也 是 必 須 與 時 俱 進 以 海 事 調 查 員 言, 現 行 國 內 海 事 調 查 員 年 齡 偏 高 且 相 當 地 稀 少, 有 很 嚴 重 斷 層 現 象, 對 培 植 新 進 海 事 調 查 員 實 屬 刻 不 容 緩 就 國 際 交 流 與 合 作 言, 必 須 建 立 暢 通 聯 繫 管 道 以 及 資 訊 交 流 程 序, 建 立 國 際 合 作 模 式, 熟 悉 調 查 員 間 共 同 執 行 海 事 調 查 的 標 準 作 業 方 式, 並 避 免 違 反 國 際 法 要 求, 對 海 事 事 故 進 行 冗 長 之 調 查 程 序 及 實 質 嚴 重 延 滯 船 期 情 形 海 事 調 查 規 則 (Casualty investigation code) 將 於 2010 年 1 月 1 日 強 制 實 施, 雖 然 台 灣 並 非 聯 合 國 會 員 國, 亦 非 國 際 海 事 組 織 成 員, 無 法 加 入 海 事 調 查 規 則 成 為 締 約 國, 但 對 於 實 際 位 居 全 球 前 十 大 海 運 大 國 的 台 灣 而 言, 為 促 進 海 上 人 命 安 全 及 保 護 海 洋 環 境 仍 需 積 極 地 從 體 制 法 制 人 制 方 面 著 手, 建 立 完 善 的 海 事 調 查 機 制, 並 加 強 海 事 調 查 的 國 際 交 流 與 合 作 模 式, 實 有 其 必 要 性 迫 切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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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 洲 研 究 年 第 期! # % # %! # 欧 盟 新 老 成 员 国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比 较 仇 雨 临 黄 小 勇 面 对 人 口 老 龄 化 日 趋 严 重 经 济 与 社 会 结 构 的 变 化 以 及 全 球 化 和 区 域 一 体 化 的 挑 战 欧 盟 国 家 普 遍 进 行 了 养 老 金 制 度 的 改 革 新 老 成 员 国 由 于 既 遭 遇 相 同 问 题 又 面 对 不 同 挑 战 因 此 在 改 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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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7 四 附 录... 15 2 / 25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7 四 附 录... 15 2 / 25 公 司 代 码 :601231 公 司 简 称 : 环 旭 电 子 环 旭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一 季 度 报 告 1 / 25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7 四 附 录... 15 2 / 25 一 重 要 提 示 1.1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及 董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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